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星期四)9時4分至15時16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主  席 陳委員其邁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5年3月17日(星期四)上午9時1分至12時18分

下午2時30至4時42分

地  點: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林麗蟬  陳怡潔  莊瑞雄  洪宗熠  賴瑞隆  李俊俋  Kolas Yotaka

     陳其邁  陳超明  姚文智  趙天麟  楊鎮浯  徐榛蔚  吳琪銘  黃昭順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黃國昌  陳亭妃  江啟臣  鍾佳濱  鄭運鵬  賴士葆  吳焜裕  劉建國  盧秀燕  徐永明  吳志揚  羅明才  蔣乃辛  陳歐珀  何欣純  鄭麗君  林淑芬  陳賴素美 尤美女  顧立雄  邱志偉  鄭天財  鍾孔炤

   委員列席23人

列席官員:

內政部部長

陳威仁

 

   地政司司長

王靚琇

 

   營建署署長

許文龍

 

      副署長

王榮進

 

   建築研究所副所長

陳瑞鈴

 

   警政署署長

陳國恩

 

      交通組組長

謝榮隆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簡任秘書

陳星宏

 

   災害防救辦公室參議

王怡文

 

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副所長

謝凱旋

 

交通部路政司副司長

王穆衡

 

   航政司簡任技正

楊博文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副署長

王承先

 

科技部工程技術研究發展司副司長

賴宇亭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副主任

黃世建

 

                        組長

黃俊鴻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組長

張志新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簡任技正

劉明勳

 

    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簡任技正

陳英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術處副處長

林 傑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許永議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副組長

陳映秀

 

         銀行局副組長

張嘉魁

 

法務部法制司副司長

林澤民

 

外交部條約法律司科長

黃仁良

 

國防部作戰及計劃參謀次長室聯合作戰處上校

蔡明樹

 

司法院刑事廳調辦事法官

許永煌

主  席:陳召集委員其邁

專門委員:張禮棟

主任秘書:鄭光三

紀  錄:簡任秘書 賈北松

   簡任編審 周志聖

   科  長 吳人寬

   薦任科員 林佩瑩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邀請內政部部長陳威仁就「土壤液化防治與公私有建築物辦理耐震能力評估及其配套措施」提出專題報告,另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災害防救辦公室、經濟部、交通部、教育部、科技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員列席備詢。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0人廢止「集會遊行法」案。

三、審查本院委員鄭麗君等35人擬具「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報告事項及討論事項採綜合報告及綜合詢答,經委員林淑芬、鄭麗君說明提案要旨、內政部部長陳威仁報告;委員賴瑞隆、陳怡潔、林麗蟬、莊瑞雄、洪宗熠、李俊俋、Kolas Yotaka、陳其邁、陳超明、吳焜裕、劉建國、尤美女、黃國昌、鄭麗君、林淑芬、姚文智、趙天麟等17人提出質詢,均經內政部部長陳威仁及所屬、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副所長謝凱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簡任秘書陳星宏、科技部工程技術研究發展司副司長賴宇亭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許淑華、吳志揚、陳亭妃、蔡易餘、吳琪銘、黃昭順、徐榛蔚等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另以書面答復。旋即進行大體討論,委員林淑芬、顧立雄發言。)

決議:

一、說明及詢答結束。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三、「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部分:

(一)第一案及第三案併案審查,委員陳其邁等四人所提修正動議,一併討論。

1.法案名稱,照委員鄭麗君等三十五人提案通過。

2.第一條,將委員鄭麗君等三十五人提案第一條修正為「為積極落實憲法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特制定本法。」

3.第二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4.其餘條文,另定期繼續審查。

(二)委員林淑芬等20人廢止「集會遊行法」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臨時提案:

第一案

為落實憲法第十四條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積極促進、協助人民提出訴求、爭取權益,集會遊行法除應修訂為保障人民行使集會權利之法律,並應進一步通盤檢討相關連之法令。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決議:照案通過。

第二案

根據目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九條中有關集會遊行的蒐證原則仍未見明確,諸如依事實足認對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虞此一要件是否依集會類型不同而有不同標準,以致迭起爭執。如今年3月5日圖博遊行當日,由於警方蒐證手段對遊行構成妨礙而造成參與者之嚴重困擾。為避免日後此類型集會活動因警方執法手段造成爭議,爰此請警政署於一周內提供圖博遊行當日人力與車輛配置之勤務規劃,以及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九條啟動蒐證之具體認定基準等相關資料予本委員會及提案委員。

提案人:莊瑞雄  李俊俋  Kolas Yotaka  陳其邁  

    尤美女

決議:照案通過。

第三案

集會遊行法應保障人民集會結社權利。然而,近年警方與軍方在金門以夏張會等人民抗陳實際事件作為腳本共同合作防暴演習,此種以政治性集會預設為抗暴勤務,並以軍警協同維護治安的模式,其合作樣態的法規依據為何,是否與集會遊行法之意旨有背?請警政署於一周內提供法律授權依據等相關資料予本委員會及提案委員。

提案人:莊瑞雄  李俊俋  Kolas Yotaka  陳其邁  

    尤美女

決議:照案通過。

第四案

鑒於近日土壤液化潛勢圖公開後,全台人心惶惶,行政院亦編列260億元進行相關補強措施。然而,第一波公開之地區多為興建社會住宅及青年住宅之縣市,按規劃苗栗縣為較不容易發生土壤液化之縣市,故較晚公布土壤液化潛勢資料。為保障民眾居住安全,免於土壤液化之擔憂,同時,拉近城鄉差距。爰要求內政部營建署補助興建社會住宅及青年住宅時,應納入土壤液化因素,並以苗栗縣、花蓮縣為優先非六都之示範縣市。

提案人:陳超明  徐志榮  林麗蟬  徐榛蔚

決議:另定期處理。

第五案

鑑於維冠金龍大樓可能因屋主擅自拆除樑柱及剪力牆影響結構安全,導致不敵強震而倒塌,全台「軟腳蝦」建築物應重新補強結構,爰要求內政部會同地方政府於一個月內清查並公布全台「軟腳蝦」建築物,並盡速協助相關補強措施,俾保障住戶生命財產安全。

提案人:賴瑞隆  陳其邁  洪宗熠

決議:除句中文字「爰要求內政部會同地方政府於一個月內清查並公布全台『軟腳蝦』建築物』修正為「爰要求內政部於二周內邀請地方政府研商將『軟腳蝦』建築物列為優先辦理耐震安檢對象」外,餘照案通過。

第六案

鑒於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公布「土壤液化潛勢區」分布情況後,引起民眾對於居住安全之疑慮。建請內政部營建署於一個月內研議建置「房屋健檢資訊網」,連結經濟部土壤液化潛勢區查詢系統,整合申請資格、申請窗口、表單資料、專業檢查單位及各類常見問題,落實資訊公開化,便利民眾查詢相關資料。

提案人:林麗蟬  陳超明  楊鎮浯  莊瑞雄

決議:照案通過。

第七案

針對日前公布「土壤液化高風險圖」,中央部會及各地方政府業已積極規劃各項因應措施;惟針對高風險地區建築物之前期建築物檢測、中期補強改建及後期維護更新,除應編列預算提供經費補助外,並應積極協調金融機構給予融資貸款,同時邀請各專業技師公會提供建築專業技術輔導,內政部、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相關主管機關應同時建立單一服務窗口,以利民眾獲得專業諮詢及必要之協助。

提案人:黃昭順  陳超明  林麗蟬

決議:除句中文字「相關主管機關應同時建立單一服務窗口」修正為「相關主管機關應同時指定單一服務窗口」外,餘照案通過。

第八案

鑑於我國人口都會程度日益提高,房屋建築密集,又位於歐亞大陸和菲律賓海板塊交界,斷層活動頻繁。日前公布「土壤液化高風險圖」,「紅色高風險區」分布廣大,引發民眾恐慌。工業地區倘若位處危險地帶,一旦遭遇震災,不僅經濟損失,更可能造成重大公安、污染,不可不慎。爰提案要求內政部會同相關部會,針對各地「工業區、加工出口區」等工業區域,與現有資料比對,於一個月內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工業區地震高危險區土壤液化風險評估專案報告」,並公開上網供民眾查詢,以解民眾心中疑慮。

提案人:黃昭順  陳超明  林麗蟬

決議:除句中文字「內政部會同相關部會」修正為「內政部協調經濟部」及「專案報告」修正為「書面報告」外,餘照案通過。

第九案

針對日前公布「土壤液化風險圖」,「紅色高風險區」遍布。交通基建是國家動脈,更是民眾「行」自由的保障基礎,應盡可能保障安全。爰提案要求內政部會同相關部會,針對「高鐵沿線、台鐵沿線、捷運設施」等重大交通建設,與現有資料比對,於一個月內向內政委員會提出「交通設施地震高危險區土壤液化風險評估專案報告」,並上網公開供民眾查詢。

提案人:黃昭順  陳超明  林麗蟬

決議:除句中文字「內政部會同相關部會」修正為「內政部協調交通部」及「專案報告」修正為「書面報告」外,餘照案通過。

第十案

鑒於台灣科技大學營建工程系李咸亨教授所發表之「北市地質鑽孔資訊化計畫第四期研究報告」中「土壤液化潛能圖」,報告內容與本次(105.3.14)所公布之「土壤液化潛勢圖」嚴重不符。台北市中心區域由李教授的10%液化區變為70~80%液化區;如此巨大差異令民眾無所適從,更引起巨大恐慌!爰提案要求內政部會同相關部會針對兩報告差異進行再次檢測,或提供證據說明造成差異之原因,以確保民眾獲得正確資訊的權利。

提案人:黃昭順  陳超明  林麗蟬

決議:除句中文字「內政部會同相關部會」修正為「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外,餘照案通過。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繼續報告。

二、邀請內政部部長陳威仁就「隨機殺人事件處理及預防對策」提出專題報告,另請衛生福利部、教育部、法務部派員列席備詢。

主席: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殯葬管理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十八條之一及第九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警察服制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審查委員李俊俋等25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繼續併案審查:

(一)委員高志鵬等20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徐國勇等32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選罷法部分尚未說明的有兩案,提案的林俊憲委員及李俊俋委員均不在場,等詢答完後進入逐條之前,再請他們補充說明,請通知當事者。今天審查的議案包括報告案及討論案,討論案包括第一案至第六案以及第七案合併高志鵬、李昆澤、徐國勇、王定宇等人分別擬具之選罷法修正案,請部長就今天的專案報告及相關的議案做法案的說明。

請內政部陳部長報告。

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依照主席的指示,我先做「隨機殺人事件處理及預防對策」的專題報告,接著再做法案的說明。

壹、前言

近期發生臺北市內湖區女童遭殺害、新北投捷運站員警、新北市清潔隊隊員遭砍傷等案件,雖經警察機關迅速逮捕犯嫌並移送法辦,惟仍嚴重影響社會治安觀感,本部警政署已規劃執行各項強化治安維護及預防措施,以淨化社會治安及安定民心。

貳、案件偵處情形

一、臺北市內湖區女童遭殺害案

(一)案情摘要

105年3月28日11時5分許,臺北市內湖區環山路發生犯嫌王景玉持菜刀隨機尾隨被害女童斬首殺人事件,致被害女童當場身亡;犯嫌當場遭民眾制伏,派出所員警接獲通報後,即馳赴現場逮捕該嫌並帶回偵詢。

(二)偵辦情形

本案查該嫌95年有毒品刑案紀錄1次,於103年10月22日19時54分因企圖傷害自己及他人遭強制送醫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就診,但無領取精神障礙手冊,目前無業;全案詢後依刑法第271條殺人罪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經檢察官複訊後聲押,法院裁定羈押禁見。

二、臺北市新北投捷運站員警遭砍傷案

(一)案情摘要

105年3月29日12時25分捷運新北投站發生犯嫌詹哲名持牛排刀砍傷捷運警察隊警員黃豐富案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光明派出所巡邏員警獲報後,馳赴現場查處,犯嫌已被黃姓警員、車站保全及站務人員壓制,遂立即逮捕該嫌並帶回偵詢。

(二)偵辦情形

經查該嫌具精神病史,領有輕度身心障礙手冊,嫌犯自稱為對警察感到不滿、討厭警察,才「針對警察」下手;全案於3月29日20時許依刑法第271條殺人未遂罪及妨礙公務罪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經檢察官複訊後聲押,法院裁定羈押。

三、新北市清潔隊隊員遭砍傷案

(一)案情摘要

105年3月29日13時52分新北市樹林區中華路、太原街口發生犯嫌游凱崴持鋸樹用鋸刀砍傷里內外包清潔員工案件,致被害人左手腕一處刀傷,於診療後無生命大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彭厝派出所巡邏員警獲報後,馳赴現場逮捕該嫌並帶回偵詢。

(二)偵辦情形

經查該嫌具精神病史,領有三軍總醫院診療症狀診斷證明書,嫌犯自稱為不滿清潔隊員殺害蟑螂;全案於3月29日21時許依刑法第271條殺人未遂罪及妨礙公務罪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經檢察官複訊後聲押,法院裁定羈押。

參、應變處置及策進

一、召開專案會議研商策進作為

本部警政署於女童遭殺害案當(28)日隨即召開專案會議,由警政署署長召集副署長、主任秘書及刑事局等相關單位主管,研商偵辦進度及策進作為,並透過署務會報視訊系統,即時通令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加強相關勤務作為。

二、增加巡邏密度,提高見警率

對於轄內人潮聚集處(場)所、大眾運輸系統等可能發生重大人為危安案件之處所、路段、社區、學校、車站及治安要點,加強巡邏、守望等具體防護措施,並提高巡邏密度,夜間警察汽、機車巡邏勤務一律開啟警示燈,以期發揮嚇阻作用,遏止不法情事發生,安定社會民心。

三、強化校園安全防護作為

落實校警聯繫及通報機制,協助轄內各級學校安全環境檢測評估,強化校園聯繫及周邊巡查勤務,如警力不足,主動協請守望相助隊、民防、義警人員強化治安作為;協助各級學校提升校園危機處理及自我防衛能力;校園警衛或保全發現可疑人、事、物即時通報,並由轄區警察機關立即派員應變處置,確保校園安全。

四、配合教育部門建構校園周邊安心走廊

針對國中小學校校園周邊治安死角、犯罪熱點及危險路段,配合學校規劃安心走廊,協調運用義交、義警、志工、導護媽媽及導護老師等共同執勤,維護學童上、放學之人身及交通安全,並協助教育部門建立超商、加油站及金融機構等周邊愛心商家,提供學童即時安心庇護協助,期以全民共同參與兒童保護,達成犯罪預防目標。

五、強化衛生、社政、警政通報聯繫機制

落實衛生、社政、警政三方聯繫窗口,針對社區具暴力傾向之精神異常人士,除加強醫療、訪查及治安工作外,並請衛生、社政單位本於業務權責落實辦理,保持良好溝通管道,如有需要,警政單位應協助護送就醫;另家屬應協助辨識與控制行為能力顯著減低之高風險精神疾患持續就醫診治,如對他人有危害之虞亦應儘速送醫。

六、落實毒品治安人口查訪及高風險家庭幼童通報機制

落實執行毒品等治安顧慮人口之查訪及尿液調驗,對未到驗或拒絕採尿者,應即通報檢察官或少年法庭許可強制調驗,以防止再犯。執勤時發現高風險家庭或查獲毒品現行犯、通緝犯其家中有幼童者,應落實查訪及通報機制。

七、發現高危險精神病患,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協助護送就醫

警察機關執行職務時發現高危險精神病患,依「精神衛生法」第32條規定,立即協助送醫並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視主管機關需求共同處理。涉有自傷、傷人之虞精神病患,為防範類似情事再發生,警察機關應即配合各地方政府制定之「護送精神病患就醫作業程序」協助護送就醫。

八、建立快速通報及反應機制,即時偵查處理

於接獲是類案件通報,警察機關依現場狀況啟動快速反應機制,立即通報及迅速統合警力趕赴現場,防制危害持續擴大,並即時於現場逮捕嫌犯及實施現場封鎖、搶救傷患、管制人車進出及勘察採證;如嫌犯逃逸,即通報沿線相關警察機關共同攔截圍捕,儘速追緝兇嫌到案,以防危害擴大並利後續偵處。

九、強化三級預防作為,制定整體預防策略

隨機殺人事件預防並非易事,整體預防策略除依照初級、次級及三級預防外,承行政院指示各部會訂定短、中、長期因應對策,短期由本部加強校園巡邏、維護社會治安;中期由衛生福利部加強心理衛教、高風險精神病患的識別、鎖定及追蹤機制,必要時修訂相關法規;長期則由教育部從強化家庭教育管道著手。

肆、結語

近5年所發生隨機殺害兒童案件計3案,本部警政署均已積極偵辦並告偵破;惟此類案件經媒體大幅報導後,可能引發模仿效應,除由相關主管機關就校園安全、病人處遇及家庭教育深入策進外,本部警政署將持續加強各項勤務作為、提高見警率及強化相關機關協調聯繫,落實案發後通報、指揮、調度、管制,實施緊急應變措施,期能迅速有效地掌握現場、消弭事故,將傷害及財產損失降至最低。未來亦將持續配合相關主管機關強化各項安全維護作為,提供國人安全優質居住環境,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接下來報告相關法律條文的修正案。

壹、行政院擬具修正殯葬管理條例第八條條文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條文: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後,原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許可設立之托兒所及依幼稚教育法許可設立之幼稚園,應於101年12月31日前申請改制為幼兒園,爰將殯葬管理條例第八條「幼稚園、托兒所」,以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三款「幼稚園」文字用語均配合修正為「幼兒園」。

貳、行政院擬具修正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二十條條文:

配合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於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名稱修正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並修正全文,且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自104年1月2日起,機關名稱修正為「內政部移民署」,爰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二十條條文,配合修正所引用之前揭法律、機關名稱。

參、行政院擬具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十八條之一條文:

為遏止不法業者利用公司、商業等營業場所執行業務而犯妨害風化罪、妨害自由罪、妨害秘密罪或犯人口販運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爰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十八條之一條文,增訂公司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上述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處公司或商業勒令歇業,且不受刑法第七十六條所定之緩刑效力影響,期能有效遏制色情等犯罪行為,以避免違法營業行為死灰復燃。

肆、行政院擬具修正警察服制條例第五條條文:

為聯合國1979年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第八條之規定,檢討修正有關性別之內容,爰修正警察服制條例第五條,將第一項「警察制服式樣及應佩帶之標識,依本條例所附警察制服制式說明書」之規定,修正為「由內政部定之」,並刪除原附警察制服制式說明書,未來女警服制可著長褲式樣。

伍、大院委員及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

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修正,高委員志鵬等人、李委員昆澤等人、徐委員國勇等人及王委員定宇等人所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及本次林委員俊憲等人、李委員俊俋等人、時代力量黨團所提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第七十六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六條、第九十條及第一百一十條,本部意見已於105年3月16日向貴委員會報告有案,至於林委員俊憲等人、李委員俊俋等人及時代力量黨團所提其他修正條文,本部意見說明如下:

一、有關李委員提案建議選舉、罷免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由「不予延長」之規定修正為「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並增列罷免案宣告成立或不成立之提議人名冊、連署人名冊之保管期間,以及林委員、李委員及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提案建議罷免案提議人名冊經選舉委員會刪除者,選舉委員會應將刪除之理由通知領銜人,均事涉選舉、罷免作業事宜,建議參酌中央選舉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有關李委員建議增列罷免案領銜人及被罷免人所為罷免活動費用支出之稅賦優惠,考量罷免投票係在使被罷免人去職,與對競選活動候選人之支出予以稅賦優惠係為鼓勵財力不足之候選人參與選舉,二者尚屬有別,有無對於罷免活動支出予以稅賦優惠之必要,建議參酌財政部及中央選舉委員會意見審慎考量。

三、有關時代力量黨團建議建置電子系統進行罷免案之電子提案、連署,確屬未來趨勢,對於減輕提案人負擔,亦有助益,惟事涉罷免作業事宜,建議徵詢中央選舉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有關時代力量黨團建議提案刪除軍人、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或公務人員不得為罷免案提議人之限制規定,考量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雖無明定限制公務人員參與連署,僅適度限制不能領導連署,爰為兼顧是類人員之參政權,建議修正為軍人、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或公務人員不得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

五、有關李委員建議明定罷免活動期間、選舉委員會委員及選務人員不得有支持或反對罷免之行為、明定罷免宣傳、廣告、宣傳品印發、廣告物之懸掛豎立、民調資料之發布、噪音之處理,並增列被罷免人或罷免案之領銜人有妨害罷免進行或賄選等情事,得為罷免案通過或否決之訴等規定,以及林委員建議配合刪除罷免宣傳活動之禁止規定,增列民眾利用罷免宣傳之機會,公然聚眾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以及罷免誹謗之處罰規定,均係比照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規定所為之規範,且符合罪刑法定主義原則,大院如對增列相關規定具有共識,本部予以尊重。

六、有關投、開票所監察員之推薦及遴派,李委員提案建議各候選人得推派監察員,為使候選人有推薦監察員、公正監票機會,允許每位候選人推薦一定人數監察員,尚屬合理;惟受限於投、開票所場地,監察員宜有一定人數限制,如何調整始為周妥,因事涉選務作業配合,建議依中央選舉委員會意見辦理。

七、有關林委員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建議罷免案之投票,該期間內有其他各類選舉時,應同時舉行投票之規定,按選舉及罷免均係以「人」為對象,同時舉行投票,恐有混淆之疑慮,建議審慎考量。

行政院所提5項修法草案,懇請各位委員鼎力支持,期望能早日完成立法。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主席:在請中選會報告之前,先做以下宣告:綜合詢答時,本會委員發言時間10分鐘,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發言時間8分鐘,得延長2分鐘,截止發言登記時間為第一位委員發言完畢之後。因為今天審查的議案很多,而且專案報告又是社會大眾非常關心的議題,大家都知道內政委員會開會時間很長,所以中午不休息,請議事人員預訂便當,麻煩各位委員同仁能夠全程參與今天的議程,也很抱歉犧牲各位中午休息時間。

現在請中選會劉主任委員說明。

劉主任委員義周:主席、各位委員。今天貴委員會開會審查委員林俊憲等18人、委員李俊俋等25人及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所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繼續併案審查委員高志鵬等20人、委員李昆澤等17人、委員徐國勇等32人及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之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會應邀列席報告,至感榮幸。本次報告,除併案審查之修正草案,已於本(3)月16日向貴委員會提出報告外,謹就委員林俊憲等所提草案提出意見,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一、委員林俊憲等18人提案部分

(一)退回經刪除之罷免案提議人及連署人名冊應檢附刪除理由

本會103年2月20日中選務字第1033150037號函訂定「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人及連署人名冊查對作業須知」業已明定選舉委員會應將不符規定之提議人或連署人列冊,併同刪除之事由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有關是否於本法再增列檢附刪除理由予提議人之領銜人之規定,本會無意見。至有關選舉委員會退回提議人名冊及連署人名冊之規定,因涉及政府檔案管理作業,建請再予審慎考量。

(二)罷免與選舉同時舉行投票

選舉及罷免均係以「人」為投票對象,惟選舉係選出公職人員,罷免則係令公職人員去職,兩者性質不同,如同時合併舉行投票,恐有混淆之虞,建請再審慎研酌。

二、委員李俊俋等25人提案部分

(一)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本法是規範選舉程序的法規,以其最注重法定時限,故本法對主要事項均明定其時限,各項工作在時間上甚少彈性,必須依序進行,以免影響選舉、罷免之既定時程以及公平公正性。同此,本法亦特別規定選舉、罷免期間之計算,如其末日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不予延長,明文排除行政程序法之適用,若更改為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並不適宜。

(二)政黨印發宣傳品載明政黨名稱

按本法並未採行如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聯合推薦候選人之制度,故第五十二條第一項修正草案有關「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同一候選人者,應同時載明共同推薦之所有政黨名稱。」文字部分,建請再酌。

(三)使用擴音器從事宣傳

第五十四條修正草案比照競選活動使用擴音器之規定,納列罷免活動為相同規範。惟為維持社會安寧,且選舉與罷免性質不同,建議增列不得於車輛裝置擴音設備從事罷免活動。

(四)投開票所監察員之設置

基於各候選人得公平參與推薦投開票所監察員之機會,第五十九條修正草案條文之修法方向,本會原則贊成。本會亦曾於103年12月12日由貴委員會就此議題召開政黨協商時,研提修正草案版本。主要內容包含投開票所監察員由候選人就所需人數平均推薦、總統與立法委員或其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監察員之推薦方式及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與其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依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候選人推薦規定方式推薦。建請考量再納列上開協商版本審酌。

三、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部分

為便利人民及公民團體行使罷免之提議及連署,第七十六條修正草案增列建置電子系統,作為提供提案人進行提案及連署之規定,立意良善。惟基於罷免案之目的,在使被罷免人去職,如無適當之監督或公開機制,或有相關利害關係人提供不當利益干擾選舉人自由意志,引誘選舉人進行提案連署之道德上風險,是否採行建請審慎考量。

四、至委員林俊憲、李俊俋等人及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其他修正草案,包含降低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為1人;提議人名冊及連署人名冊為正本、影本各1份;提議人名冊、連署人名冊保管期間;被罷免人於投票日前死亡、去職或辭職時應公告停止該項罷免;舉辦公辦罷免說明會;罷免活動相關配套制度;調降罷免案提議人數及連署人數、延長罷免案補提提議人名冊與徵求連署之期間及罷免案連署人名冊得於一定期間內補提1次、刪除罷免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不足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為否決等規定之意見,其中除罷免案為負面選舉,不宜由選舉機關介入辦理公辦說明會外,餘本會業於105年3月16日貴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報告有案,或與本會於104年1月23日以中選法字第1043550014號函送貴委員會罷免配套草案條文之修法方向大致相同,本會尊重貴委員會審議結果。

另委員李俊俋等所提修正草案,將罷免活動相關規定與選舉活動合併立法,規範體例較為簡潔;惟考量選舉與罷免性質不同,罷免提議連署成案等前置規範在後,罷免活動反而規範在前,與一般體例相異,建請仍維持現行體例。

主席:現在開始詢答,第一位登記發言的是黃委員昭順,在黃委員昭順發言完之後截止登記。

請黃委員昭順質詢。

黃委員昭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陳部長,我想這兩天,臺灣人民的心情都非常沈重,每次只要發生隨機砍人的事件都讓我們整個生活處在恐懼之中,政府必須給予人民一條免於恐懼、安全回家的路,這是政府的責任。但是當每次發生事情媒體播報得沸沸揚揚之後,這些傷害,尤其是對孩子們所造成的傷害,都讓許多家長與民眾心生恐懼與憤怒,甚至我們發覺最近有幾個案例,在過程結束之後,幾乎都沒有判決死刑,這樣不但背離民意,同時也與民意有非常大的距離。

本席今天不談要不要廢除死刑,或死刑該如何處理的問題,但從幾次民調顯示,我們清楚看到臺灣人民對類此事件幾乎已經忍無可忍,而且最近幾乎所有學校的校門口都聚滿接送學童的家長,家長的手甚至都不敢把孩子放開,面對這樣的情況,不知部長有何感想?誠如蔡英文主席所說的,他會努力把這個網補起來,究竟這個網該怎麼補、該怎麼做?在你的心裡或實務上有什麼需要我們立法院配合的嗎?

主席:請內政部陳部長答復。

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指教,事實上發生這起隨機的殺人事件,我們內心感到非常沈痛與難過,如何給孩童一個上下學的安全環境的確是我們非常關心的問題,關於校園安全部分,在去年北投發生一起弒童案之後,我們也採取了一些因應措施,包括加強校園周邊的巡邏、跟學校的聯繫,以及協助他們檢查……

黃委員昭順:本席今天所要講的,不只是學校的安全而已。今天就整個法律的比例原則,我們覺得對現階段無論是吸毒、精神官能症或毒癮症已經無法再漠視,因為它已經直接影響到我們大家的安全,所以今天本席不談廢死,而是請你做比較,請問新加坡有鞭刑制度,對嗎?

陳部長威仁:是。

黃委員昭順:採行鞭刑的刑責範圍有哪幾項?

陳部長威仁:我沒有研究。

黃委員昭順:法務部有沒有研究?

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王主任檢察官答復。

王主任檢察官鑫健: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我們也沒有研究。

黃委員昭順:所以本席覺得這是很可笑的一件事,現在讓我們來做幾項比較,包括新加坡、香港等幾個區域,你們對每一個區域的人口毒品數,有無做過比較?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陳署長答復。

陳署長國恩:主席、各位委員。像新加坡管制就非常嚴格,只要持有、販運20公克以上都將處以死刑。

黃委員昭順:處唯一死刑、鞭刑?他們的鞭刑做得非常徹底。我今天之所以質詢法務部,並非針對死刑存廢的問題,而是我們看到新加坡的鞭刑,包含有幾項罪行,一個就是精神官能症,一個是毒癮,我們現階段的政府對整個毒品的法律規範最為鬆散,法務部是否同意本席的說法?

王主任檢察官鑫健:關於毒品部分,無論是本部或警政署,我們一向都非常重視。

黃委員昭順:你怎麼重視?你在法律上未做任何規範,預算上也沒有編列,任由這些不定時的炸彈在街上「拋拋走」,持有一、二、三級毒品,除非持有20公克以上,否則沒有任何法律可以處罰他,是這樣嗎?

王主任檢察官鑫健:就毒品的刑度來講,其實在法定刑的部分,在立法上,大院委員向來都非常支持我們,所採行的罪責都很重,所以檢察官在求處的時候,我們也都採從重量刑。

黃委員昭順:我想,今天所有臺灣人民的期待、期望,其實跟法務部、法院現在所做的有很大的落差,事實上這些不定時炸彈讓我們這些做家長的、所有媽媽們以及所有的人民都不斷生活在恐懼中,包括本席現在要講的,有關毒品防制經費,你們每一個人編列多少?

王主任檢察官鑫健:有關這部分,我們會後再跟委員報告。

黃委員昭順:為什麼要會後跟我報告?

陳署長國恩:有關我們警察的部分,就是負責毒品調驗的經費,這部分的預算,104年編列2,358萬,105年編列1,605萬。

黃委員昭順:等於每一個人不到一塊錢,是嗎?

陳署長國恩:是毒品人口調驗這部分的經費,因為我們負責驗尿工作。

黃委員昭順:防制經費呢?

陳署長國恩:防制經費散在所有預算裡面。

黃委員昭順:請問衛福部,總經費有多少?

主席:請衛福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鄭簡任技正答復。

鄭簡任技正淑心: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毒品戒治的部分,目前衛福部編列的經費大約將近2億元。

黃委員昭順:我們2,300萬人口,在毒品的防制上只編列2億元,是嗎?

鄭簡任技正淑心:是毒品的戒治部分。

黃委員昭順:換句話說,方才署長說我們的總人口有多少?

陳署長國恩:我們現在毒品調驗的人口大概有一千五百多人,這包含毒品驗尿部分的經費。

黃委員昭順:相對的,我們看美國總統歐巴馬幾乎都在白宮親自主持毒品的防制及所有相關的會議,他主持的會議是處方藥物濫用與海洛英會議,我們今天所編列的經費相較於新加坡、香港及美國,顯然不足,而這項不足,到今天為止,我們都沒有辦法在法律上提供協助,所以請教部長,面對新加坡,只要吸毒就處以鞭刑,你是否同意採用這種方法?

陳部長威仁:我想鞭刑的引進,全世界大概只有新加坡,不過我們也知道,鞭刑確實有相當高的嚇阻作用,但這部分應由法務部作考量。

黃委員昭順:我希望法務部能夠去查。

王主任檢察官鑫健:是。

黃委員昭順:新加坡大概有5種刑責是採取鞭刑的,包括吸毒、性侵等。至於販毒是唯一死刑。法務部在這方面是否應該思考作某種突破,或是召開公聽會,因為所有案子,到最後只要時間一過,全都沒有判死刑,截至今天為止,許多重大的案例都是如此,這樣要如何遏止歪風?也實在讓我們覺得不可思議。今天法務部派來列席的代表,連新加坡有哪幾項犯罪刑責是採用鞭刑都不知道,就連站在備詢台的多位首長,也全部都不知道,實在非常奇怪。我們並不一定非要用鞭刑,但是我們希望部長、署長以及法務部能擬定出具有遏止重大犯罪的法令,這樣才對得起這些受害的孩子們。

陳部長威仁:的確,我們也很希望法院方面對於重大刑案能速審速決,不要等到時間過了很久,大家都已經遺忘了才定案,這樣才能提高對國人的警惕作用。

黃委員昭順:再者,柯文哲市長還說,接送小朋友上下學是弱國的表現,請問現在幾乎所有校園門口都有家長接送小朋友,對此部長有何看法?

陳部長威仁:接送小朋友是爸爸媽媽愛心的表現,但是陪伴小朋友上下學,除了治安的考量,還有另外一層意義,亦即親情的交流,我想這也是很重要的。

黃委員昭順:但是,如果我們沒有辦法給孩子一條安全回家的路,卻讓這麼多爸爸媽媽全都聚集在學校門口,你覺得這是好現象嗎?

陳部長威仁:當然如果是基於治安因素的考量,才接送小朋友,這是我們治安單位非常對不起大家的地方,同時我們也希望能加強校園周邊安全,並達成上下學有條安全走廊的構想,希望就此加以落實。

黃委員昭順:我希望部長能以最快的速度建立起這道防護網。

其次,柯文哲市長還說要里長多辦活動,把里裡面的怪人都抓出來,你覺得這是里長的責任還是警察的責任?

陳部長威仁:我想辦活動固然是好,但是精神障礙或行為偏執的人,通常比較不容易出現在這種場合。

黃委員昭順:哪一些人不會出現在這種場合?

陳部長威仁:就是原本有怪癖或精神疾病者。

黃委員昭順:當年我們把戶口普查機制拿掉,轉交給社工人員來執行這項工作,你覺得具有強制性或安全性嗎?你認為這些社工人員真的能勝任這些工作嗎?

陳部長威仁:過去取消戶口查察,主要是基於人權的考量,現在已分散給各目的事業的主管機關負責,譬如嚴重精神病患的查察應該由社工及社福單位負責。

黃委員昭順:但是現在顯然這塊已經造成很大的漏洞,而這個漏洞如果我們不把它補起來;不能用更嚴格的法律來規範的話,則讓孩童回家能免於恐懼,是我們始終無法做到的事,因此本席希望部長、署長、衛福部,以及法務部能在最短的時間內,我想你們大概還有不到2個月的時間,所以希望你們能夠給國人安全免於恐懼的生活空間。

陳部長威仁:這部分,院長已經指示由衛福部主政。

黃委員昭順:不是你們主政?

陳部長威仁:不是。

黃委員昭順:但是我希望我們警政……

陳部長威仁:係由副院長來召集。

黃委員昭順:什麼時候開始?

陳部長威仁:一個月內。

黃委員昭順:確定是這樣嗎?是副院長召集的嗎?

陳部長威仁:在進行會報時,院長有這樣指示。

黃委員昭順:好,我們就等你們的答案,謝謝。

主席:請莊委員瑞雄質詢。

莊委員瑞雄: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想這幾天大家心裡頭都不好受,我看你今天提出整個隨機殺人事件的處理及預防、對策的專題報告,其實好像有點行禮如儀。部長,在專案報告結束之後,你認為這些因應的措施,有辦法落實多少?

主席:請內政部陳部長答復。

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的確,要減少類此案件的發生,並非只有靠警方,而是從上中下游都要一起作檢討,同時這除了包括教育、醫療體系或社工機制之外,還要加上警察……

莊委員瑞雄:所以我們都在補破網,總統的當選人,她也是在補破網,我相信我們現在的執政當局及大家現在全都想要把這個破網慢慢的把它補上,但問題是,現在意見五花八門,各種意見全部都有,其實我現在也滿擔心,親眼目睹自己女兒被砍殺的那位媽媽的身心狀態,現在全台灣幾乎就屬她最堅強,讓人敬佩。部長、署長,這方面我們要特別注意,我認為在這段期間裡,她悲傷得非常嚴重,面對這樣的情緒,我們整個政府部門當然希望能展現措施,以避免日後再發生這樣的事情,但是部長,你們看看有沒有什麼辦法,能特別針對那位媽媽或是他們一家,給他們做特別妥善的照顧?

陳部長威仁:我想這部分,我們會由社工人員來加強對她的陪伴跟協助。

莊委員瑞雄:感謝。部長、署長,此起隨機殺童跟砍人事件的發生,你認為短時間內,有沒有可能再發生類此事件?

陳部長威仁:說實在,這實在很難防範,我們會儘量防制,但是大家也的確看到,這具有高風險,如果有一些疑似精神病患或是行為偏執的人,他們這種隨機殺人的行為是很難預防的。

莊委員瑞雄:很難預防沒有錯,但是大家都講偏了,也不敢去面對問題,該案發生後兩週是最高風險的模仿期。部長,尤其是署長,你要記得喔!我看整個報告裡面,你所提出的這幾點,請你幫忙再想想看,哪一次發生類似這樣的社會重大治安事件之後,我們所提的報告是不一樣的?所以重點不在於報告,重點在於政府的作為,你到底落實了多少?部長,不是這樣嗎?

陳部長威仁:是。

莊委員瑞雄:其實我們都要感到汗顏,現在我們大家要來補這個破網,以目前來看,你說提高見警率,對不對?對!提高民眾的安全感,對不對?對!每一項講的全部都對!但問題是抑制了沒有?效果不知道。請部長及署長看一下,這個好不好?我不知道。這是臺東的。這個是霹靂小組帶著衝鋒槍荷槍實彈全部都出來了,會嚇死人,這樣對不對?我認為在這個氛圍底下是對的,問題是這樣可以持續幾天?你能持續幾天?媒體只要連續比較3天就好了。至少在高峰期、2個禮拜的時間內,本席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在過與不及之間,有時候那個比例原則也要拿捏一下。

陳部長威仁:是。

莊委員瑞雄:署長,是不是這樣?請你簡單表達一下意見。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陳署長答復。

陳署長國恩: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在這個階段裡面,學童的家長都很不安,我們警察為了安定人心,所以我們在第一時間、當天的中午就召開召集會議,透過全國的視訊會議向八百多個幹部一起通報,宣布要加強見警率,強化一些治安的作為,以安定民心。可能是臺東的警察局長認為在機場、一些重要人潮聚集比較多的處所……

莊委員瑞雄:臺北市就沒有啊!新北市也沒有啊!

陳署長國恩:臺中市是用強化各個校園周邊……

莊委員瑞雄:我告訴你,我沒有下判斷是好還是不好,但是全國各個縣市的標準就不一樣了。你們是警政署耶!你是內政部長耶!你們的檢討結果不應該是在發生事情之後,大家就開始作文比賽。在你們還沒有寫報告之前,我就跟助理開始猜想你們會寫出些什麼,好準!跟我們的猜想一模一樣!大家都知道,但是那個作為怎麼落實才是重點。看到這樣的報告,我馬上想問你:警政署預計增加多少警力?大家在講提高見警率,要提高多少?全國各地總要有一個標準,署長,難道不是這樣嗎?這個要注意,好不好?

另外,警力到最後有沒有辦法負荷,都要做整體的規畫。請教署長及部長,103年鄭捷案發生後,法務部羅瑩雪部長表示有委託臺北大學學者許春金進行犯罪預防的研究,包括隨機殺人的研究。這份報告應該很早就出爐了,對不對?

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王主任檢察官答復。

王主任檢察官鑫健:主席、各位委員。昨天我跟犯罪防治中心主任有確認過,他們目前應該還在做最後的彙整當中。

莊委員瑞雄:一個報告要花那麼久?

王主任檢察官鑫健:報告委員,因為這是委託教授,我們要尊重教授。

莊委員瑞雄:所以可能你們都還沒有人看過這份報告就對了?

王主任檢察官鑫健:報告委員,我目前沒有看到。

莊委員瑞雄:怪了,我有看到。從鄭捷殺人案的起訴書看來,第一次精神鑑定完以後,第二次又再鑑定,但是兩次的鑑定結果完全不一樣。所以我們今天到底有沒有模糊了焦點?本席剛才開宗明義就提到,大家都在補破網,甚至於本院裡面有人提出要加重刑罰,也有人提出殺童者應判處唯一死刑,大家集思廣益,我覺得都應該予以尊重,可是對於全部只使用嚴刑峻罰、法律萬能的方式,部長有沒有特殊的看法?

陳部長威仁:我想這個絕對不是單一的處罰,教育、家庭、醫療、社政要聯合起來做才會發揮整體的綜效。

莊委員瑞雄:當然,殘害生命的態樣非常多,有人認為是家庭狀況不好,或是照顧者到最後沒有能力了,只能任憑他自生自滅。殺人的態樣太多、太多了,所以光用嚴刑峻罰的方式顯然部長也未必同意。

陳部長威仁:是。

莊委員瑞雄:我看昨天法務部也發出聲明,表達反對的態度,那警政署呢?署長,你對嚴刑峻罰的看法怎麼樣?

陳署長國恩:就我們警察的立場,嚴刑峻罰有相當嚇阻的作用,目前國內並沒有廢除死刑,我們警察是依法執行。從社會現在所有的民調看起來,有8成以上的民眾反對廢死,所以國人的看法是嚴刑峻罰還是有其作用。

莊委員瑞雄:我相信衛福部的官員聆聽了這麼多意見以後,也許會認為本院委員提出很多奇奇怪怪的看法,或者社會大眾有很多不同的主張,你們可能會覺得好笑。

這個不是法律可以解決的。受害女童的媽媽表示:「這一刻,我依然沒有想透」,聽到這種話,我覺得很心痛。政府沒有能力保護人民,甚至於國會對於要不要提出更縝密的修法方向也爭論不休。這是很嚴肅的問題,請各部門正視,這類案件沒多久就發生一次,甚至有人預測可能還會發生更大規模的案件,萬一發生的時候怎麼辦?看到社會上發生悲慘的案件,我們感到何其不幸,可是有時候我會感到滿幸運的,沒有像其他國家一樣發生大規模的悲慘事件。

部長及署長,像這種落實的部分真的要加強。我也拜託衛福部,不要隨便亂說,譬如要將有毒癮、酒癮的人強制送醫。昨天很多精神科醫生來找我,他們說罹患精神疾病的病患告訴他們很怕被警察抓走,所以你們一丟出這個議題,連臺北市都沒有這個能量執行你們所提出的具體建議。有酒癮的人了不起只能去看門診,到最後被丟到松德院區、昆明院區。你去問松德院區、昆明院區,這個措施萬一實施,他們準備好了沒有?大家都沒有準備啊!大家全部在作文比賽啊!

對於社會上所關注的事件,大家行禮如儀,等到風頭一過,大家全部忘光光,本席認為這是不對的!怎麼樣建立一個社會的安全網?怎麼把那個破網補起來?這是不分新舊政府的,沒有這種事。過去做得不夠好,在僅剩的任期裡面,不必怕別人嫌你們做得太多,部長,不會這樣的,你放心!維護社會安全是不分政黨的,也不分老人、小孩。部長、署長及衛福部今天提出了報告,我期待你們對於這些早該有所作為卻沒有做好的部分應該趕快補破網,好不好?

陳部長威仁:是。

莊委員瑞雄:謝謝。

主席:請洪委員宗熠質詢。

洪委員宗熠: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3月28日發生4歲女童遭砍死的事件、3月29日發生捷運警察在執行公務時遭砍殺的事件,以及3月29日發生新北市清潔隊員在執行公務時遭砍傷等一連串的事件,請問是不是有模仿的效應?陳部長有什麼看法?

主席:請內政部陳部長答復。

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我們不排除。

洪委員宗熠:警政署也有針對這些問題提出報告,請問捷運警察遭砍傷事件,你們有沒有查到殺人嫌犯的動機是什麼?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陳署長答復。

陳署長國恩:主席、各位委員。根據偵訊筆錄及後來的查證,他尾隨警察同仁有一段時間了。在動機方面,他有提到過去做大樓清潔人員的時候,主管是一位退休警察,因為他被該主管辭退所以討厭警察。他還領有精神異常的診斷相關證明。

洪委員宗熠:他的動機讓我非常心寒也非常憤怒。媒體有報導他說「我只是想殺一個警察。」,這句話非常嚴重。另外,請問新北市清潔隊員被砍傷事件的嫌犯的動機是什麼?

陳署長國恩:根據偵訊筆錄跟媒體的報導,他是為了保護蟑螂。

洪委員宗熠:他為了保護蟑螂所以必須傷害新北市的清潔隊員,這是什麼理由?4歲女童遭砍死的嫌犯的動機是什麼?

陳署長國恩:我們還在瞭解中。檢察官已經主動偵辦了。

洪委員宗熠:本席在你們的報告中沒有看到。事實上這3個案件中,你們只有第1個案子沒有寫到嫌犯的動機,第2個跟第3個案子大概都有寫到嫌犯初步的動機。捷運警察當初遭到砍傷的時候,他要用什麼方式制止嫌犯並保護自己?

陳署長國恩:臺北市捷運警察隊的黃姓同仁算是滿資深的,而且非常盡責,他聽到我們要加強見警率以及提高警覺,所以在巡邏的時候對嫌犯進行盤查,經過盤查並退出該處所後嫌犯又兩度跟過來,等到員警進入車廂後嫌犯就從背後砍他,同仁直覺的反應是車廂內有很多乘客,為了保護乘客安全所以趕快把嫌犯拖到月台;那個時候同仁雖然有配槍,但是不能夠使用槍枝,因為是在捷運車廂裡面……

洪委員宗熠:如果黃姓員警有生命危險的時候可以用槍嗎?

陳署長國恩:當然可以用槍。

洪委員宗熠:你們宣導警員用槍時機的時候也要適度修正。內政委員會的委員要討論隨機殺人案件,外界都知道。本席昨天就接到警眷的電話,他非常擔心擔任警察的家屬遭受同樣的遭遇。在黃姓員警遇到歹徒的案子裡,嫌犯竟然只為了殺一名警察這樣的動機就來傷害警察。他平常需要保護的時候就會打110,但是遇到事情的時候反而要傷害警察,本席覺得非常不解。另外,本席剛剛講到模仿,請問會不會有模仿的事件產生?現在外界有很多不良分子對警方有意見,如果他也產生這樣的心態,警察要怎麼樣得到妥善的保護呢?

陳署長國恩:在事件發生後很多學者專家都講到模仿,其實它在心理因素上被稱為「溢出效應」。事實上,在內湖女童被殺之後的北投捷運警察還有樹林清潔員被砍等兩件事件,都是這樣的效應出現。現在我們接到的報案也多了,路上看到有行為異常、精神異常或人格違常的狀況時都會有人報案,譬如可能有一個人穿著大衣拿一支刀,民眾就會報案,報警之後我們會向消防單位及衛生單位通報進行適當的處理。這種現象這幾天比較多。我們認為在心理上或是在一般的狀況下會有模仿的效應出現,所以警察會加強見警率,也會善用民力,主動跟義警、民防或守望相助巡守隊結合,校園部分當然是結合志工、保全、警衛以及老師一起防範。

洪委員宗熠:媒體報導了「想要殺一個警察」這句話,你們是不是也要對警察進行心理上的輔導?第1個案子的嫌犯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第2個跟第3個案子的嫌犯都有精神方面障礙的手冊,但是第1個案件的嫌犯有使用毒品,對嗎?

陳署長國恩:他在民國95年有使用過安非他命,這幾年沒有被查獲的紀錄;在檢驗的部分,我們在第一時間就請他驗尿,初篩的結果沒有反應,是陰性的,後來刑事局檢驗過也沒有反應;搜索他家也沒有查到吸食器或是毒品。這是我們目前查獲的狀況。

洪委員宗熠:其實我要講的重點不是這個。請問毒品治安人口罹患愛滋病的比例有多高?

陳署長國恩:我們沒有做這方面的統計,不過他們共同使用針具……

洪委員宗熠:其實這是警界的心聲,因為他們普遍認知毒品治安人口中有一部分的人罹患愛滋病。未來如果有事件發生而且接到通報時,基層員警在第一時間必須到現場處理,此時若是要與愛滋病患接觸的話,要怎麼樣防範以及保護自己呢?

陳署長國恩:我們有規範處理此類事件時要戴手套等相關作為。一般來說我們在大規模臨檢時查到毒犯的話,都會通報衛生局一起配合。

洪委員宗熠:可是如果衛生局去的時間比較晚的時候,還是你們的基層員警站在第一線,這樣要怎麼辦?這也是警眷擔心的部分。基層員警每次衝第一線,他們的家屬都提心吊膽,昨天就有警眷跟本席一起討論這樣的事件,也希望你們高層針對警察遭受傷害,以及在第一線可能接觸高危險病患時都能夠有妥善的防範。另外,彰化縣教育處已經在學校周圍放置電子廣告板,他們這樣宣導是不是需要警方協助呢?

陳署長國恩:如果有需要警方協助的部分,我們會全力配合。

洪委員宗熠:發生這樣的事件之後,地方政府及中央政府都一起討論此類問題,事實上彰化縣教育處已經用電子廣告板對學童進行宣導,包括發現可疑的人物必須通報,遇到怎樣的事件必須如何防範,這些都是警方可以一起協助的,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怡潔質詢。

陳委員怡潔: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知道警察很辛苦,但是這次台北市刑事警察大隊的警察怎麼這麼厲害,可以變成精神科醫生?他們定調女童案是精神病患殺人,但他們憑什麼這樣說,如果市刑大這麼厲害,就不需要精神科醫生了。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陳署長答復。

陳署長國恩:主席、各位委員。臺北市刑大發了一個新聞稿,內容描述「王嫌皆非毒品調驗及治安顧慮人口,事實上,昨(28)日警方在其住處搜索時亦未發現毒品或吸食器等相關事證,反而起獲29本『疑似』精神疾病之筆記本。」,警察是負責蒐集證據,地檢署要起訴會送鑑定,法院要判決也會送鑑定。嫌犯有沒有精神疾病,警察沒有能力判斷,因為精神疾病太複雜了。針對這個案子,士林地檢署已經委託榮總鑑定。我們同仁只是蒐集證據,其他不在我們的專業範圍之內,不必去提這件事。

陳委員怡潔:部長,市刑大在當下就定調說殺害女童的是精神病患,你覺得適不適當?

主席:請內政部陳部長答復。

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剛才署長已說明,他們新聞稿的說明可能引起誤解,這不是他們原來的……

陳委員怡潔:那市刑大應該出來道歉。

陳部長威仁:我覺得他們應該把原來的意思說明清楚。至於嫌犯是不是精神病患要由醫療單位鑑定,不是警察的權責,在量刑上、在檢察官起訴之前也都會請衛生單位作鑑定……

陳委員怡潔:要法官裁定是不是因為精神病患……

陳部長威仁:不會因為這個新聞稿的說法……

陳委員怡潔:我知道,但你覺得他們這樣做適不適切?

陳部長威仁:我覺得我們警察機關不要對是不是精神病患表示意見。

陳委員怡潔:所以你也認為他們這麼做是不對的。市刑大後來知道出了問題,所以新聞稿也改掉了。3月29日他們定調是精神病患殺人,媒體都引用這篇新聞稿,但是到了下午5點馬上把新聞稿標題改為:「內湖區隨機殺害女童案犯嫌精神病症明顯」,但即使如此還是不適切。

陳部長威仁:不適切。

陳委員怡潔:你覺得他們改新聞稿的作為是對的嗎?

陳部長威仁:不好啦!不屬於他們權責的部分不應下評論。

陳委員怡潔:所以他們應該檢討和道歉。

陳部長威仁:應該檢討。

陳委員怡潔:署長認為呢?現在市刑大這樣做,以後大家都輕易認定某個案子是精神病患造成的,因而可以免除刑責,那搞不好其他地方也會亂。署長覺得這樣做對不對?

陳署長國恩:我們過去撰寫類似新聞稿都沒有發生這種狀況,對不是我們專業的部分其實輪不到我們來作判斷。我們只要描述事實,在偵查不公開以外的範圍將蒐證的結果可敘述的敘述一下。人家有專業的判斷,法院和地檢署會作一定的……

陳委員怡潔:署長可不可以承諾,未來同樣的事件不會再發生?

陳署長國恩:希望。

陳委員怡潔:對於市刑大這樣的說法,外界認為是市刑大在幫忙嫌犯脫罪,這跟共犯沒有什麼兩樣,這對警察有加分的效果嗎?

陳部長威仁:讓外界引起疑慮,我覺得非常遺憾,以後我們同仁在對外說明上,不屬我們專業部分應僅就事實描述,不必亂下結論。

陳委員怡潔:這篇新聞稿不單單寫內湖的那個案件,連2014年5月鄭捷捷運殺人案及2015年5月北投文化國小尾隨8歲女童殺人案,都是精神病患犯罪。所以你們不單幫一個人定調說他是精神病患,幫他脫罪;只要是隨機殺人,市刑大都幫忙脫罪了,這樣做怎麼對呢?我覺得市刑大應該當面公開道歉,身為部長和署長的你們也應該給一個交代。不然現在社會人神共憤,對此無法接受。你們不只這個案子,連續3個隨機殺人案子,你們都一起定調。

陳署長國恩:他是描述這樣的狀況,但是我覺得新聞稿不必去談這些事情,因為這不是你的專業,我們需要深切檢討。

陳委員怡潔:警政署可以要求臺北市刑大公開道歉啊!

陳署長國恩:我們要作這樣的要求,以後全國警察同仁在發布新聞稿時要注意。

陳委員怡潔:警政署現在就要求臺北市警察局公開道歉。

陳署長國恩:我把委員的意思轉達。

陳委員怡潔:署長支不支持?部長,你覺得公開道歉對不對?

陳部長威仁:如果因為這樣的新聞稿造成社會的誤解,我覺得他應對外說明表示抱歉。

陳委員怡潔:署長,我希望你能公開道歉,因為這不是單一案件的問題,而是處理過程真的讓人神共憤。而且沒有理由,你們並不是精神科醫生,可以一次定調3、4個案子。

陳部長威仁:我想他的原意應該不是如此,但是造成這樣的誤解,應該對外界加以說明。

陳委員怡潔:我在等,全民也在等市刑大公開道歉。部長和署長要承諾,以後不能再有類似的事情發生。

陳部長威仁:好。

陳委員怡潔:部長,你認為隨機殺人到底可不可以預防?例如當初鄭捷在捷運殺人之後,北市府的具體作為就是增加見警率或是增加保全的班次。72小時應該是連鎖反應最強烈的時候,當天陸續在不同地區就有隨機殺人的事件發生,內政部和警政署對此有什麼具體的作為?事情已經發生3天了,現在不只是家長和兒童恐慌,而是全民集體恐慌,到底你們的上位政策是什麼?具體作為是什麼?

陳部長威仁:隨機殺人非常難以完全遏止,在治安機關這部分,我們會加強見警率及巡邏的密度,希望在人潮密集的地方和兒童通學路徑上能夠協助安定民心,這是目前警察機關可以做的。

陳委員怡潔:關於學童部分,我要要求警政署長,現在你們去學校巡邏都是簽完巡邏箱就走了,從來沒有實質走進校園或停留在學校門口,觀察附近有沒有可疑的人。本席請問警政署可不可以加強校園安全巡邏的密度?

陳署長國恩:校園周邊巡邏的密度已經有所有加強,但是校園……

陳委員怡潔:見警率有多高?

陳署長國恩:像臺北市最近就推出三層的巡邏網,我想我們……

陳委員怡潔:本席並不是只有指臺北市而已,我現在要求的是全國。

陳署長國恩:其實在第一時間內,我就已經用Line群組發給所有的局長,請他們加強校園周邊的見警率並強化勤務,當天的署務會報視訊時,我也特別再加強要求,因為當天有八百多個幹部在場。有關校園周邊的巡守,員警有時會守望,有時會定點停留,另外還有步巡、機巡、車巡等方式,如果要進入校園的話,就必須與校園配合,因為校園裡面可能有保全、警衛等等,如果有需要的話,警察也會進入校園。

陳委員怡潔:本席的意思是指不能簽了巡邏箱之後就走人。

陳部長威仁:我們尊重校園自主,如果學校認為警察基於某些個案的需求必須進入校園的話,警察也樂於配合學校。

陳委員怡潔:本席要求警政署在兩個禮拜之內針對如何加強校園安全見警率之具體作為提出報告,請將相關資料送至本席辦公室。

另外,柯P說里長應該多辦活動發覺奇怪的人,不知部長對此看法如何?你覺得這是高智商者所說出來的話?或是你覺得這是一個餿主意?大家都說要補破網,本席認為里長補破網應該不是多辦活動找奇怪的人啊!

陳部長威仁:我不瞭解他真正的意思,他是醫生,我不曉得他提出這種見解的主要用意,辦活動固然可以增進居民彼此的感情,但是疑似有精神疾病的人是不是願意出來參加這樣的活動,對此本人高度存疑。

陳委員怡潔:所以你對於這樣的意見高度質疑對不對?另外他還說我們不應該把有毒癮、酒癮的社會邊緣人當成犯人,而應該把他們當成病人,因為當我們把他們當成犯人的時候,我們的態度就只是予以防堵,所以他們才會自絕於關懷體系之外。請問部長認不認同這樣的說法?是不是應該將這些社會邊緣人認定為病人?

陳部長威仁:我贊成這樣的說法,我覺得不能把每一個精神病患都看成是可能的凶嫌,我們應該再加強醫療的照顧、社工的關懷以及家庭的聯繫,讓他們能夠按時就醫、接受好的治療,趕快恢復健康,這才是正途,而不是把每一個病患都當成是可能的嫌疑犯,這樣可能還會加深他們的病情。

陳委員怡潔:之前部長也曾表達希望衛福部將精神衛生法修正得更周全一點的意見,也就是說,針對精神病患及因藥癮、毒癮、酒癮造成智商損傷的病犯需要強制就醫的條件加以規範,關於這個部分,請問部長支不支持?

陳部長威仁:我是支持這樣的……

陳委員怡潔:其實這部分是我們必須去努力的。

陳部長威仁:有一些患有嚴重疾病的人脫離醫院的掌握而不就醫,我覺得不管是為了病人或社會,政府都應該檢討相關標準,同時要加強強制送醫的作為。

陳委員怡潔:本席除了提出隨機殺人必須判死刑或無期徒刑,包括殺害12歲以下幼童唯一死刑的主張之外,關於提案修正精神衛生法的部分,部長應該也會支持吧!

陳部長威仁:是的。

陳委員怡潔:雖然部長的任期只剩兩個月,實質上只是看守政府,但這其實是你們更有機會有積極作為的時候。本席希望大家不要各做各的,最好整個系統能夠統整好不好?

陳部長威仁:好的,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俊俋質詢。

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這幾年法務部長有沒有簽署執行死刑?

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王主任檢察官答復。

王主任檢察官鑫健:主席、各位委員。有。

李委員俊俋:事實上,包括2010、2011、2012、2013、2014、2015這幾年統統都有執行死刑,沒有錯吧!

王主任檢察官鑫健:是的。

李委員俊俋:但隨機殺人事件在2009、2012、2013、2014、2015、2016這幾年內總共發生三次,可見相關案件還是層出不窮沒有錯吧!

王主任檢察官鑫健:是的。

李委員俊俋:就法務部的立場而言,你們認為死刑可以減少隨機殺人事件的發生嗎?

王主任檢察官鑫健:報告委員,這部分我們還要再審慎研究。

李委員俊俋:這並沒有必然的相關關係,今天的問題並不在於我們有沒有死刑的問題,也不在於我們有沒有鞭刑的問題,而是要討論我們的社會安全網是不是破了,請問是不是這樣?

王主任檢察官鑫健:是的。

李委員俊俋:現在有委員提出許多案件都必須改成唯一死刑的意見,請問法務部的立場是怎麼樣?

王主任檢察官鑫健:關於唯一死刑的部分,經過我們的研究,這是不太符合民主潮流的……

李委員俊俋:你們認為這會讓法官變成沒有裁判的空間,所以你們基本上是反對的是嗎?

王主任檢察官鑫健:是的。

李委員俊俋:其實現在的問題並不在於有沒有死刑或鞭刑,現在的問題在於我們的社會安全網該如何建構起來,我們的社會安全網的確出了問題,包括毒品氾濫的問題、社工體系的問題、社會邊緣人的問題、精神疾病的配套措施、社會階級流動遲緩的問題等等,這些統統都是問題沒有錯吧!

主席:請內政部陳部長答復。

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是的。

李委員俊俋:就這方面而言,其實內政部所要扮演的角色滿吃重的。在部長今天的報告當中提到了相關因應措施,其中包括強化衛生、社政、警政的通報聯繫機制,是不是這樣?

陳部長威仁:是的。

李委員俊俋:你是不是可以告訴本席目前的通報機制是怎麼樣?

陳部長威仁:現在就是需要強制就醫的精神病患資料……

李委員俊俋:本席來舉個例,有一個精神狀況疑似有問題的人,每天都在路口大吼大叫,針對這種狀況,請問你們的通報機制是怎麼樣?社政、警政和衛生體系現在的通報聯繫機制是什麼?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陳署長答復。

陳署長國恩:主席、各位委員。警察的部分是110專線,消防的部分是119專線,如果有民眾報案,警察和消防人員都會到現場來,然後通報給……

李委員俊俋:我是說如果有一個人每天都在路口大吼大叫,請問衛生、社政、警政這三個機關怎麼樣聯繫?你們目前的機制是什麼?

陳署長國恩:當我們巡邏看到或是有人報案疑似有人格違常或精神異常的狀況,警察就會向衛生單位通報,因為他們裡面有一個應變中心……

李委員俊俋:你們會先去衛生局看看他有沒有紀錄對不對?

陳署長國恩:對,因為應變中心裡面有名單,他們會在電話裡面告訴我們這個人是不是在列管的名單當中,是不是需要……

李委員俊俋:然後你們再聯絡社政系統,看看他有沒有輔導過了對不對?

陳署長國恩:對,是不是需要強制送醫、是不是需要安置或長期治療,我們……

李委員俊俋:請問所謂「強化」的意思是什麼?還有其他不一樣的做法嗎?

陳署長國恩:就是希望能夠落實,因為像這次的……

李委員俊俋:問題就在於沒有落實嘍!

陳署長國恩:這次是因為他沒有在名單裡面。

李委員俊俋:署長,你知不知道問題在哪裡?其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精神衛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早就已經規定得完完整整了,包括什麼事情要怎麼通報、通報完畢之後該如何處理都有規範。一看到這樣的情形,警政單位要馬上通知衛生單位查看有沒有紀錄,有紀錄以後再查社政單位有沒有輔導、有沒有強制就醫等等,一查就可以查得很清楚。結果你們今天寫來的報告是告訴我們因應措施就是強化,要怎麼強化?條文本來就規定得清清楚楚了,到底是要怎麼強化?

陳署長國恩:希望落實。

李委員俊俋:要落實嘛!

陳署長國恩:加強訪查。

李委員俊俋:像這次就是沒有在名單裡面,所以你們也無從查起對不對?

再請教部長,你們還提到落實毒品治安人口的查訪及高風險幼童的通報機制,這是什麼意思?

陳署長國恩:毒品治安有毒品治安顧慮人口,就是出獄之後定期請他來做尿液篩檢,如果不來檢驗,就通報強制驗尿。高風險家庭就是毒品現行犯或通緝犯家中12歲以下幼童無人照顧,逮捕時發現這種狀況須於筆錄中載明,並通報社政機關有12歲以下兒童需要關懷。

李委員俊俋:要去了解,請社政單位配合注意小朋友的安全。署長,你知道這已經寫在毒品危害防制法第二條及第四條裡了嗎?這是本來就有的,所以你們說要落實,問題就還是在落實!剛剛的問題是要強化,因為不夠強化,現在是要落實,但是不夠落實。所以問題出在執行面,沒有錯吧?部長。

陳部長威仁:是。

李委員俊俋:報告第三點和第四點寫到要強化學校安全防護作為,現在學校有駐衛警還是保全?

陳部長威仁:大部分是保全。

李委員俊俋:只有一、二個學校有駐衛警沒有錯吧?

陳部長威仁:對。

李委員俊俋:警政署認為要強化校園安全,未來是要增派駐衛警,還是你們要怎麼解決?

陳署長國恩:這部分應該是要加強校園自衛能力。

李委員俊俋:校園巡邏,包括保全的防護。

陳署長國恩:就是周邊的巡邏及保全的自我訓練,如果需要警察協助時,警察就會來,在重點時間裡要強化這個部分,安定民心。

李委員俊俋:怎麼做?請教部長,現在有個問題和校園有關,剛剛我們有看到隨機殺人事件,2015年在學校發生了隨機殺人事件,你知道現在大部分學校的作法是什麼嗎?就是關閉學校,不讓外人進來,把學校封起來,圍牆越蓋越高。在你們的報告裡說要和學校討論安全防護作為,是不是請阿公、阿嬤維護安全,甚至把巡守隊派去校園等等,但你們現在唯一有做到的是加強學校附近的見警率,問題是學校如果不開放,你們要如何讓巡守隊、阿公、阿嬤維護隊進去?

陳署長國恩:跟委員報告,關於這個問題,我們……

李委員俊俋:溝通嘛!

陳署長國恩:聯繫之後我們有一個校園安全檢測,從其硬體設備著手,譬如現在臺北市有電子保護網……

李委員俊俋:你們有硬體設備,其實你們都做過檢測了,所以你們研究了一套所謂的安心走廊,那沒有在安心走廊就是不安心走廊的意思嗎?

陳署長國恩:就是希望在上學、放學的途中,從家裡出發到學校沿途的愛心商家,包括超商、金融機構等單位,希望在發生狀況時能夠到這些庇護場所去,在動線上能夠安全,所以叫做安心走廊。

李委員俊俋:謝謝署長。部長知道為什麼我要問你這些問題?

陳部長威仁:不曉得。

李委員俊俋:其實你們的報告交來就是作文比賽,第一,什麼叫做強化衛生、社政、警政通報系統?本來就規定得清清楚楚,該怎麼通報都有,要怎麼強化也沒有告訴我們;第二是落實毒品治安人口查訪在毒品危害防制法裡也講得非常清楚,你們也是沒有落實;第三是強化校園安全維護,講了一大堆、寫了一大堆,結果呢?現在警察真正能做的就是拜託學校配合你們加強保全訓練,然後就是加強校園附近的見警率,這不是作文比賽,是什麼?

陳部長威仁:這就是實際作為,不能說是作文比賽。

李委員俊俋:沒錯,但這些問題都存在,這些制度也本來就在,現在重點是因為不夠落實、執行不夠徹底,所以才出現社會安全網的漏洞,沒有錯吧?

陳部長威仁:是還有精進空間。

李委員俊俋:關於這部分,你們應該很具體的說該怎麼辦。比如我們討論到精神病患,但這個人也尚未被證實是精神病患,你剛剛講到要強化精神病患就醫制度,看看是不是需要強制就醫,但如果完全沒有就醫紀錄,你們怎麼辦?包括毒品,如果有吸食毒品,但完全沒被查到過,或是第一次吸毒的,你們也無從查起。

部長,今天我沒有要為難你們的意思,我只是要提醒你們,這種事情發生其實不在於討論刑責要不要加重,這種事情發生其實更應該冷靜下來,特別是立法委員,我們要立法要頭腦很清楚地說出問題在哪裡。包括毒品危害防制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及精神衛生法,其實通報機制及相關機制都已經查清楚,現在唯一的問題出在那些沒有在列管名單中的人,你們應該提出來對於沒有在列管名單中的人到底要怎麼處理,這樣才是正確把這個網補起來,沒有錯吧?

陳部長威仁:沒有錯,這也是我們建議強制送醫列管的標準是不是應該檢討,衛福部應該要檢討。

李委員俊俋:所以應該朝那個方向仔細處理,才有辦法把社會安全網的破洞補起來。

陳部長威仁:對。

李委員俊俋:立法委員要做的是這個。再來換個輕鬆一點的,部長有沒有看過最近的電影「蝙蝠俠對超人」?

陳部長威仁:最近的沒有,以前有。

李委員俊俋:其實最近的電影就在演這個,超人告訴蝙蝠俠,每次讓那個瘋子活下去等於宣判多少無辜者的死刑,超人問他:你有沒有因為這樣而自責?有沒有因為這樣而內疚?蝙蝠俠告訴他,每次都會,但是一個人的生死不應該由我們來判斷。超人告訴他,殺一個人就可以解救眾生,但蝙蝠俠說罪惡都是這樣開始的,當我們合理化這些行動,當我們殺了第一個人,我們就會殺第二個人,就會殺第三個人,最後我們就會分不清楚正義和罪惡的問題。所以今天的問題不在於我們有沒有唯一死刑,問題也不在於要不要鞭刑,今天的問題在於社會安全網確實有漏洞,我們要把這個漏洞補起來,而漏洞要補起來有兩件事情,第一件事情就是到底有沒有徹底落實,這是警政單位應該做的,要趕快加強。第二件事就是沒有在網內的、本來沒有辦法規範且處理到的問題,到底要怎麼處理,你們要去設計這些問題。

最後,我們用劉媽媽的說法,好好抱緊你身邊最愛的人,用力的抱抱他吧!應該好好討論問題真正出在哪裡,謝謝。

主席: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徐委員榛蔚質詢。

徐委員榛蔚: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早上辛苦了。從98年迄今已發生12起隨機殺人案件,並造成38人死、傷亡,對於這些隨機殺人的事件,我們都非常痛心,您覺得這樣的治安能讓國人及家長放心嗎?

主席:請內政部陳部長答復。

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雖然我國刑案的發生率及整體的治安狀況在世界的評比中都很好,但是這幾起隨機殺人事件的確造成國人極大恐慌。

徐委員榛蔚:根據統計,去年全國的吸毒犯約有五萬四千多人,在看守所、矯正所中,平均每100人就有46人是吸毒犯,你們是否有追蹤這些吸毒犯的行蹤?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陳署長答復。

陳署長國恩:主席、各位委員。對於這些毒品人口出獄之後,我們的管控方式係將其列為治安顧慮人口,與毒品相關的人數約有二萬多人,其中一萬多人每三個月需定期驗尿一次,嚇阻其再次發生吸毒的行為,如果不主動前來,我們可以請拘票強制驗尿。

徐委員榛蔚:你們對於治安顧慮人口有執行管控及追蹤,請問社區居民對這部分有沒有知的權利?

陳部長威仁:現在基於人權保護,所以這部分沒有。

徐委員榛蔚:根據憲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針對被害人及加害人的部分都有基本人權的保障,請問如何在人權與社會安全間取得平衡性?

陳部長威仁:我們最希望這些有治安顧慮的煙毒犯能夠痛改前非,如果過度公開其資料,我們也擔心會影響到他們的健全發展,但是目前警方對於顧慮人口的控制會再加強掌控。

徐委員榛蔚:我們希望能給他們改過自新的機會,也怕他們被標籤化,所以在隱私權的部分有給予保障,但是他們畢竟是社會高危險的族群,在警政及地方上,應該持續追蹤及關注這部分。當治安或是公共安全、社會安全發生問題時,內政部及警政署都會受到相當大的壓力,請問根據人事總處統計,全國的警力共有多少人?

陳署長國恩:預算是七萬三千多人,而現有員額是六萬六千多人,警察的部分尚缺七千三百多人,加上文職人員共缺八千多人。

徐委員榛蔚:在警力長期不足的情況下,警察要做的工作非常多,除了平常的勤務之外,據說還要辦理184項的協辦業務。對於警力長期不足,加上每年幾乎有2,000人退休,請問應如何補足此區塊的人力?

陳部長威仁:第一,我們擴大招訓的能力,一方面增加警大及警專的招生名額,同時也增加訓練場地,希望在不影響品質的情況下能增加員警數量。第二,我們也在檢討是否能簡化警察協勤項目,例如某些請員警擔任警衛的機關,我們希望能檢討是否改由保全擔任。

徐委員榛蔚:在警力長期不足的狀況下,我們應該要重視警務人員過勞的部分,以及尊重家屬,還要編足超勤津貼,像花蓮是最尊重警察的地方,那裡的超勤津貼幾乎達到最頂端,有17,000元。在此情況下,我們要特別感謝協勤民力的部分,無論是義警、民防、巡守或義交,而且現在的空污非常嚴重,尤其是PM2.5 的部分,然而義警及警察同仁常常在巔峰時間指揮交通,就這個部分,希望能多加照顧警察或其他協勤民力的身體健康,例如協助發給口罩及其他防備措施。

陳部長威仁:是,我們來檢討。

徐委員榛蔚:在校園安全的部分,巡守隊員除了晚上2200到0200的值勤以外,白天也需要加強巡邏,警政署及內政部能否在此給其他協勤民力鼓勵與支持?

另外,關於校園毒品的問題,目前在校園吸毒的平均年齡為12.5歲,這個數字應該會讓所有的國人非常驚訝,而且有23%吸毒的地點就在學校,毒品的來源有38.5%來自於同儕,這樣也讓孩童常常因為毒品的緣故而引發其他犯罪行為,例如竊盜、傷害與毒品,請問內政部刑大及教育部,針對校園毒品及危害性的部分應如何防制與宣導?

陳部長威仁:的確如同您所說的,校園吸食毒品這個部分有年齡下降的趨勢,這是我們非常隱憂的地方,這部分我們會多和教育單位合作,在校園裡面加強反毒的宣導,我們也希望透過學校老師的關懷,及早發現有這樣傾向的兒童。

徐委員榛蔚:因為本席曾經邀請很多劇團到校園做宣導,當然他們是以非常生活化的方式表演,而且非常融入學生的生活,用實境表演的方式讓孩子知道,他們在什麼狀況會遇到毒品。但是內政部的宣導都比較制式化,所以在宣導的方式、互動的方式方面,你們是不是能夠稍微檢討、改進、修正一下?讓我們的孩子不會覺得今天好像是來上課,就是一種政令宣導的感覺,應該要讓它的效益更大。

陳署長國恩:謝謝徐委員寶貴的意見,其實整個毒品防制的部分分為五大區塊,有反毒、有拒毒、有戒毒、有緝毒,還有綜合規劃,警政的部分是以緝毒為主,但是反毒宣導的部分我們也是不遺餘力的支持。剛剛委員提出的這個意見,希望能夠活潑、多元、分眾去做宣導,在校園毒品的部分,我們會和學校合作,因為我們有三級機制,中央是教育部,地方是警察局和教育局,還有分局和學校,有這三級機制,他們有執行所謂的春暉專案,也有紫錐花專案,其實教育部也著力很深啦!我們警察的部分會全力配合。

徐委員榛蔚:好,謝謝署長。現在學校有一個驗尿機制,但是18歲以下必須經過家長同意才能驗尿,我們是不是可以改成除非家長不同意?這樣普及率會比較高吧!其實本席認為家長應該不會有意見,因為吸毒真的影響非常深遠。關於這個部分,不曉得哪一位可以回答?或者是請你們以書面答復,好嗎?

主席:請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劉專門委員答復。

劉專門委員家禎:主席、各位委員。是。

徐委員榛蔚:因為本席的質詢時間不多。另外本席要請教陳部長,我們現在在推動環保多元葬,這是我們國家的既定政策嗎?

陳部長威仁:對。

徐委員榛蔚:所以我們必須不斷的往前推進,也非常鼓勵全國以及地方政府推動環保多元葬,本席認為臺灣人講究慎終追遠,尤其是下個禮拜就是清明掃墓,國人的習慣還是認為需要在祖先面前祭拜等等,還是希望能有這個儀式,這樣心理上會比較安定。

本席也看到,我們從82年開始推動火化,82年的火化率是45%,提升到現在,去年已經提升到93%。火化之後,現在除了納骨塔,還有樹葬、花葬、海葬的部分,這些我們都一直不斷在推動。當然,內政部有一個政府宣導手冊非常棒,就是「喪禮vs.人權──干誰的事?」,這個部分非常正向,本席給予肯定。

本席覺得有兩個部分是比較重要的,以花蓮來說,目前我們納骨塔的塔量是不夠的,而且未來土地取得不容易,所以除了納骨塔的部分要繼續推動以外,還要推廣多元植葬的部分。但是在奇美部落,奇美部落是一個非常特別的部落,他們是阿美族,也是唯一住在山上的阿美族。

陳部長威仁:我去過。

徐委員榛蔚:那裡也是阿美族的發源地之一。本來奇美部落的族人會葬在奇美公墓,自從禁葬以後,他們就必須運到瑞穗公墓土葬,但是運送過程要經過花64鄉道,而花64鄉道非常殘破,所以他們的族人非常不方便。因為他們有其特殊性,而且又住在海岸山脈上面,因為他們這樣的特殊性,在我們推動多元葬時,內政部是不是可以給予支持,對舊奇美公墓提供協助。

陳部長威仁:據我的了解,過去內政部有一個幾年計畫,有編列預算補助興建納骨塔,但是這個計畫已經告一個段落。如同您剛才說的,有關興建納骨塔的部分,其實內政部現在是推動環保葬,就是希望將來從火化進塔演變到環保葬,甚至連納骨塔的部分,我們也希望推動讓它有一個期限,期限一到就可以轉為環保葬。至於將來是不是還能夠有經費再繼續補助地方政府,因為我快卸任了,但是我會請民政司研究。

徐委員榛蔚:這個部分還是要拜託部長,因為這是我們國家的既定政策嘛!不能說這一期結束,下一期就沒有了。

陳部長威仁:對。

徐委員榛蔚:這個政策的良意應該要持續不斷。

陳部長威仁:當時在核定計畫的時候,就有說這只是一個示範計畫,並沒有……

徐委員榛蔚:據本席了解,第三期已經結束了。

陳部長威仁:對。

徐委員榛蔚:所以請你們再繼續推動。

陳部長威仁:好,我們會推動。

徐委員榛蔚:因為這是一個國家的政策,必須可長可久才對,謝謝。

陳部長威仁:好。

主席:請賴委員瑞隆質詢。

賴委員瑞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先請教陳部長,對於最近毒品的防制和查緝的狀況,您覺得狀況怎麼樣?

主席:請內政部陳部長答復。

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說實在的,包括昨天,我們還查緝到相當多的毒品數量,所以從查獲的毒品數量和煙毒犯人數來說,績效看起來不錯,但是我們也很隱憂,因為這個問題看起來顯然沒有和緩。

賴委員瑞隆:查緝的狀況是不錯啦!

陳部長威仁:但是數量上……

賴委員瑞隆:但整體毒品防制的狀況其實不太好啦!

陳部長威仁:還是相當隱憂。

賴委員瑞隆:相當隱憂啦!

陳部長威仁:是。

賴委員瑞隆:這一次犯案的王姓兇嫌,他在95年的時候有吸食毒品,是不是安非他命?

陳部長威仁:是。

賴委員瑞隆:之後有任何相關的資訊嗎?

陳部長威仁:根據我們警方掌握的資料,他95年有吸食的紀錄,但是以最近來說,就是在犯案以後,我們警察有強制採取他的尿液,檢查後並沒有毒品反應。

賴委員瑞隆:之後對他有任何了解或列管嗎?

陳部長威仁:沒有。請陳署長說明一下。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陳署長答復。

陳署長國恩:主席、各位委員。現場我們就有採他的尿液做過初篩,並且送到刑事局鑑驗,並沒有毒品反應,到他家裡搜索時,也沒有發現吸食工具或者毒品的存在。

賴委員瑞隆:媒體有報導啦!他好像有吸食「浴鹽」,但是這部分可能檢驗不出來,有這樣的狀況嗎?

陳署長國恩:因為我們第一線是做快篩,快速篩檢的部分主要是針對幾項,例如安非他命、嗎啡、海洛英等等,新興毒品在快篩的時候並沒有檢驗,但是我們還有送刑事局鑑驗,還是可以鑑驗有沒有毒品反應。

賴委員瑞隆:大概多久可以檢驗出來?

陳署長國恩:我們馬上送刑事局鑑驗,當天就驗出來了,並沒有反應。

賴委員瑞隆:所以確定沒有。另外還有多少新式毒品是沒辦法檢驗出來的?

陳署長國恩:就是快篩的部分沒有辦法,但是如果送到鑑驗室,或者送到我們特約的幾家醫院,他們是可以篩出毒品反應的。

賴委員瑞隆:所以還是可以檢驗出來?

陳署長國恩:對。

賴委員瑞隆:因為本席這邊也有向你們調資料,96年的時候,毒品的查緝件數達到52,000件,之後幾年有逐年下降到三萬多件,但是到了103年、104年卻增加到49,000件。當然,這也有可能是積極查緝的效果,但是也不排除是毒品犯罪案增加了,這兩件事情其實有可能同步發生。

另外,毒品查緝的重量部分則是明顯增加,其實每年都有逐年上升,從95年的二千多公斤到103年的6,700公斤,甚至104年的時候超過10,000公斤,首度破萬。其中以第二級毒品的增長速度最快,從103年的1,096公斤到104年的2,133公斤,增加了幾乎一倍,是倍數的成長,看來二級毒品這一塊的防制確實有很多地方需要再努力、加油。

陳署長國恩: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向委員說明一下?我去年4月1日到警政署報到之後,我們也有發覺毒品這個區塊和很多犯罪有高度關連性,強力打擊毒品對犯罪率下降是有幫助的,所以這一年來,就是104年整個查緝的結果,和過去103年相比,人數、件數大概都超過30%,尤其是重量也超過50%,我們現在是持續強化這個部分。

我們希望同仁能夠強力、嚴厲的打擊毒品犯罪,讓毒品犯罪降到最低的程度,這樣也能夠讓其他刑案相對降低,所以這個部分我們非常努力。包括最近我們連續三天針對新興毒品做強力的打擊,這部分也有績效,以過去這段時間來說,這些工作我們已經做了一整年了。

賴委員瑞隆:對於警政署這一塊業務,本席認為對內政部和警政署都應該要予以肯定,你們確實很積極在查緝。不過查緝到的數量這麼多,當然本席剛才有說過,有可能是查緝很積極,也有可能是數量上確實本來就很大,因為這包括整個毒品量,所以本席希望部長和署長還是可以持續加強查緝。

陳部長威仁:是。

賴委員瑞隆:另外,在本席的資料裡面可以看到,就整個查緝狀況來看,青少年的部分看起來也有變嚴重的趨勢。針對青少年的部分,包括少年吸食一級毒品、二級毒品,本席看這兩個部分幾乎都增加了不少的量,當然這有可能也是積極查緝的結果啦!但是相較於其他成年人的部分,本席覺得這部分在量上面也有增加。關於這個部分,部長或署長有沒有什麼比較有效的積極作為?

陳署長國恩:其實重點是對於整個毒品的掃蕩,我們最近的重點是擺在新興毒品,因為少年對新興毒品比較有興趣,所以現在是強力打擊這個區塊,就是對於新興毒品犯罪的掃蕩方案,這個部分我們也和校園充分配合,所以就掃蕩行動來說,這部分可能會增加。

賴委員瑞隆:會增加啦!會將這部分做為你們的重點項目。另外,本席看了一下,在區域分布上面,都會區也比較嚴重,特別是北部又比南部來得嚴重,例如臺北市、新北市甚至是桃園,這些地區都很嚴重。針對這部分,部長或署長要不要說明一下,為什麼會有這樣的狀況?

陳部長威仁:我想是都會的效應,因為第一個,人口密集,第二個,有一些青少年互相學習、模仿,另外就是都會的父母對於兒童的關注力可能不及鄉村的父母,他們彼此的關係會比較密切。

賴委員瑞隆:有沒有什麼處理或因應的方式?或預防的方式?署長有沒有什麼建議?

陳署長國恩:我們剛剛報告過,以毒品防制會報來說,反毒分為五大部門,一個當然是反毒,還有緝毒、戒毒、拒毒,以及國際合作和綜合規劃。在這五大面向中,我們警察是做緝毒的動作,當然另外還有很多方面,包括教育,包括學校,他們也有很多反毒的動作,還有包括戒毒等等,我們一起努力配合執行,尤其是針對校園的部分合作。

賴委員瑞隆:剛剛署長有提到,其實還有一些相關的措施,當然校園那一塊是由另外的單位處理,不是內政部負責的。另外有人提到增加見警率,但是我們知道,其實現在警察的勤務相當繁重,包括勤區的查勤、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現在警察有多少缺額?

陳署長國恩:警察的部分是七千多人,包括文職人員是八千多人。

賴委員瑞隆:現在缺額有八千多人,如果要增加見警率的話,部長,我們有什麼方式可以解決人力上吃緊的狀況?

陳部長威仁:我們一定會勉強努力配合,但是我剛才也說過,第一個,我們要減少不必要的協勤項目,例如……

賴委員瑞隆:什麼是不必要的?可不可以說明一下?

陳部長威仁:例如以前我們去取締KTV等等違規營業,或者有公安問題,這些都要有警察配合,甚至是拆除違建也要警察配合,我們現在是當他們覺得有安全顧慮,依照行政程序法的規定請求警察支援時,我們再去支援,平常我們就不參加。

賴委員瑞隆:部長,除了一方面調整這些比重比較高的項目之外,另一方面,其實你們還是要想辦法增補人力,因為基層的員警人力確實不足,我們也常常聽到有過勞的狀況,本席認為我們必須體恤警察同仁。

陳署長國恩:謝謝賴委員的指教,我們最近這幾年有擴大招訓,同時也擴充我們的容訓量,除了警專之外,包括保一、保四、保五總隊也擴充他們的容訓量代訓,現在一年可以招四千多名警察。至於每年退休的人員,去年是高峰,以後會減緩。

賴委員瑞隆:預定什麼時候可以把這些缺額補滿?

陳署長國恩:大概5年內,因為每年增加四千多人。

賴委員瑞隆:5年可以補滿?

陳署長國恩:扣除退休的人員之後,每年可以增加二千多人,大概5年內可以讓警力得到一定的補充。當然,在警方業務的部分,我到任之後減少了20項不必要的業務,如果有緊急狀況需要我們警察協助,就按照行政程序法來申請,我們警察一定會予以協助,但如果是不必要的項目,我們是希望各局處能夠簡化。

賴委員瑞隆:好,謝謝。另外,去年部長有提到一個保全法,你們要立這個法來彌補警力,部長,這個部分後來有做嗎?就是保全法的部分。

陳部長威仁:我們有開過幾次會,也擬了相關的修正草案,我們希望在獲得共識以後推動。

賴委員瑞隆:所以還是有預定要推動?

陳部長威仁:對,不過我們也很遺憾,像民用航空法在立法院討論的時候,因為屆期不連續所以沒有繼續審查,那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賴委員瑞隆:所以內政部和警政署還是會再提出保全法?

陳部長威仁:對,我們還是希望能夠推動。

賴委員瑞隆:預定什麼時候提出?署長有沒有什麼想法?

陳署長國恩:部長剛剛有提到,我們上個會期就有提出,包括機場保全的部分,還有其他專業單位的相關業務部分。

賴委員瑞隆:有些部分讓保全來處理啦!減輕警察的勤務。

陳署長國恩:不涉及公權力的部分啦!

賴委員瑞隆:另外,這一次準總統蔡英文也有提到輔警的部分,對於這一塊,部長的看法呢?如果用輔警來處理呢?

陳署長國恩:高雄市有仿照香港或英國的方式,有一個社區輔助警察的制度。

賴委員瑞隆:對,高雄有設置一個社區輔助警察。

陳署長國恩:民國94年開始實行,過去是招600名,到目前為止,我看他們今年度編列了兩千多萬元預算,招了273個人,在這些……

賴委員瑞隆:署長,你覺得成效怎麼樣?

陳署長國恩:它是很有成效的,就是可以提供警方協助,和我們的義警、民防、社區巡守隊一樣,在0點到6點時,分班次去巡邏,可以防竊盜、防搶,我想它是一個很強的備援,可以補充我們警察的力量,我們……

賴委員瑞隆:所以警政署會參考這個制度,並且在全國推動嗎?

陳署長國恩:我們希望這樣做,但是因為各地方政府自治,他們有他們經費的許可問題,他們也會補強他們的人力。這些人可以和義警、民防一起協助警方,但是因為地方政府有經費的限制,例如一個小時要150元。我們是希望他們能夠協助警方,當然也要經過我們的訓練啦!要和我們配合。

賴委員瑞隆:本席來自高雄市政府,其實輔警已經推行了相當長的一段時間,本席認為效益上是不錯的,因為他們對於協助地方警力來說,不管是見警率或在相關方面協助警察,其實有很大的助益,特別是針對某些事項,這樣就可以讓更多人力分散出去,針對這一塊,我們希望警政署可以和各地方政府溝通。

當然小英總統也提了,如果這個部分能夠推行,本席認為不用等到5年,而是短期內就可以舒緩警力,也可以減緩警察過勞的狀況,因為很多時候警察只要帶著輔警,就可以出去做一些不是那麼繁重的勤務工作,本席認為這樣可以有效減緩警察的壓力,同時也可以讓整個見警率提升,或是分擔警察相關的業務。部長支持這樣的看法嗎?

陳部長威仁:這個部分由各地方政府針對轄區內治安的特性,以及自己的財力來斟酌處理,我們支持這樣的做法。

賴委員瑞隆:部長也支持,署長可以多和地方政府溝通,把高雄的經驗推廣出去,讓更多人做做看,也許會有很好的效果,可以嗎?

陳部長威仁:好。

賴委員瑞隆:謝謝各位,辛苦了。

主席:請林委員麗蟬質詢。

林委員麗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陳部長、陳署長,今天要和你們討論一下最近發生的事情,大家從早上到現在和部長、署長討論了很久,其實這一次的內湖事件發生之後,引起社會和民眾很大的震盪,我們也知道,這幾年臺灣社會陸陸續續發生了好幾起隨機殺人案,剛剛很多委員都有提到,從2012年臺南的湯姆熊,2014年的北捷,2015年的北投校園,還有這一次的內湖事件。

每次發生事情,社會就沸騰一次,民眾對警政單位的安全機制就會質疑,所以立法院就要求警政人員做很多報告,其實對您來說,今天我們來討論一下,部長,本席想要請你說明一下,推動預防隨機殺人事件機制的困難點到底在哪裡?因為到現在為止已經說了很多,到底困難點在哪裡?你可能比較了解啦!

主席:請內政部陳部長答復。

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困難點就是在那個隨機,因為很難掌握事件什麼時候會發生。

林委員麗蟬:所以您談到的是執行層面?

陳部長威仁:對。

林委員麗蟬:所以它的困難點就是很難掌握?

陳部長威仁:對。

林委員麗蟬:所以這一次本席也注意到,這幾次隨機殺人案件的嫌犯,其實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特徵,他們不是平常混黑道或是有前科的治安管制對象,這些隨機殺人犯,其實就我們所知道的,幾乎都是生活上過的不好的社會邊緣人。

陳部長威仁:也不一定,像鄭捷就不是。

林委員麗蟬:也不是?那這一次的內湖事件呢?

陳部長威仁:內湖這個事件的嫌犯,他的家庭比較沒有那麼寬裕。

林委員麗蟬:是不是有一些是特殊人格或精神疾病者?有些是不是有長期失業?或者與人交往不是那麼的普遍?或是和別人對談不是很順?還是有社會隔閡?

陳部長威仁:這個是主要的特徵之一。

林委員麗蟬:對,就是有比較極端的反社會傾向,是不是都是這些人?

陳部長威仁:對。

林委員麗蟬:請問部長或署長,對警政單位而言,你們有沒有辦法掌握這些個案?例如派出所有沒有辦法掌握轄區內有多少社會邊緣人?目前我們是否有專門的人力去負責?平常有沒有做訪視的工作?就是我們之前談到的,有做到掌握、訪視、追蹤這些工作嗎?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陳署長答復。

陳署長國恩:主席、各位委員。剛剛提到的,應該是人格違常或者是精神異常的對象,精神衛生法有規定要管制一些具有精神疾病的人,衛生單位有這個名單,如果我們接獲通報,或是我們的同仁主動發現有這樣的人出現,或是在社區裡面需要我們去執行、去協助,根據精神衛生法,如果有這樣的狀況,我們會協助送醫,需要後續的……

林委員麗蟬:所以要相關衛生單位的訪視人員協助?

陳署長國恩:因為這個有個資法的問題,所以這部分是沒有公布的。

林委員麗蟬:所以這一次內政部的報告中也有提到,要落實強化衛生、社政和警政三方面的連結窗口。請問部長,你們的連結機制是什麼?要如何運作?

陳部長威仁:現在大家基於病人的隱私,認為精神病患是一個病患,但是其實其中有部分可能有犯罪傾向,這部分在衛福單位、衛生單位有資料,但是他們並沒有給警察機關。

林委員麗蟬:所以本席覺得,這件事不是大家坐下來談一談就好,例如衛政、社政,大家因為怕個資外洩的關係,所以只是開個會,這個防治工作就結束了。報告中提到強化衛生、社政或警政的通報系統,其實本席覺得這個部分有一點模糊啦!不曉得您如何去強化這個連結制度?

陳署長國恩:就是三個部分,我們對社區裡面有暴力傾向、有人格違常或精神異常的部分,除了醫療之外,還有做訪查及治安的維護。衛生單位和社政單位自己有自己的通道,就像性侵,性侵在社區裡面是可以防治的,因為這類是屬於有治安顧慮的人口,所以我們會掌握,但是精神……

林委員麗蟬:和您分享一下,其實社會邊緣人有很多特徵啦!可能各種特徵我們都要去觀察。所以我們這邊也有一個具體的建議,本席認為地方的村里長可能比較知道鄰里的狀況,了解哪些家庭、哪一戶可能有需要我們多關心、多了解的人,所以我們在巡邏的時候、訪視的時候,是否能多和村里長做連結,看看有哪些家庭需要我們協助?針對這一塊,警政單位是否有辦法去做一下連結?

陳部長威仁:其實現在警察在這一塊的確很難使上力啦!因為怎麼樣呢?因為現在戶口查察的制度已經取消,所以除了我們列管的治安顧慮人口之外,其他是不可以的。

林委員麗蟬:所以部長,本席剛才說了,你們可能沒辦法過去關心,但是可以多和村里長做連結,我們發現對一般的家庭來說,可能大家看到穿制服的警察會害怕,也會拒絕被……

陳部長威仁:但是我們不能隨便去啊!

林委員麗蟬:對,本席懂,可是如果已經發現他需要幫忙,例如由村里長轉介進來的,或是轄區內有需要幫忙的人,本席覺得即使你們沒有辦法去,你們也可以轉介給社政單位或是地方的社福單位。

陳部長威仁:會。

陳署長國恩:這個部分沒有問題,如果有需要,例如我們警察發現或民眾報案,如果有需要的話,我們都會轉介到社政、衛政等其他單位幫忙。

林委員麗蟬:對,但是你們知道嗎?有時候如果遇到一些可能要轉到學校輔導的,像我們說的煙毒犯,當要把他們轉到其他單位的時候,其實有時候學校、社政單位也會害怕,因為有些個案轉過去之後,他們也會很辛苦。所以警政署這邊是否有辦法協助,例如在巡邏的時候,或是如果有需要的話,例如比較嚴重的,你們是不是可以陪同一起去?可能嗎?

陳署長國恩:剛剛提到人格違常或精神異常的部分,只要有發現、有報案,我們會先查一下,因為衛生單位有名單,如果不是名單內的,但是他有這樣的狀況,我們還是要配合社政、衛政單位,決定要不要做後續的處理,例如強制護送去醫院或做安置,其他後續的動作我們警察會配合。

林委員麗蟬:所以我們看完報告之後,才會想和署長、部長討論,你們的機制一定要真正去落實,這個機制的落實,不只是從社政、衛政、教育,包括各區域的村里長,你們也要和他們多交流啦!

陳部長威仁:這個部分根據院長的指示,會由衛福部來研擬,我們也希望在後續的討論裡面,就有治安顧慮的精神病患這個部分研議,例如怎麼樣和警方加強聯繫。

林委員麗蟬:對,其實本席也知道啦!這樣的要求對基層的警察工作同仁來說真的很辛苦,因為我們知道,現在只要有事情就找警察,所以我們知道警察很辛苦,可是呢?本席認為預防勝於治療,我們多做一些連結的工作,總比事情發生之後再來做危機處理來得更好啦!部長,您同意嗎?

陳部長威仁:是,我們完全贊成這樣的說法。

林委員麗蟬:今天教育部、衛福部的官員應該也有在現場。

陳部長威仁:有,衛福部的代表有來。

林委員麗蟬:本席希望各部會不要認為隨機殺人案全部都是警察的事,要由他們去巡邏,其實這是各部會的責任,我們也知道,警察是最後的手段,前面的階段如果沒有做好,後面就要警察幫忙擦屁股。本席覺得這些事情不能都丟給警察,今天教育部和衛福部都有同仁出席,本席希望你們真的要去落實。本席認為警政單位處理隨機殺人案,其實在某個層面上,也是在幫社政和教育單位做一些後續的處理,您同意嗎?

陳部長威仁:是,其實這個問題要解決,要上中下游一起來做,警察是最後的手段。

林委員麗蟬:對,不要事情一發生就叫警察過來罵一罵,其實這不只是警察的問題而已。

陳部長威仁:是。

林委員麗蟬:本席主張,如果要徹底解決隨機殺人案,不要讓悲劇再度重演,我們真的要深思,這一次我們看到劉小妹妹媽媽的表現,其實她說得非常好,也非常勇敢,她說希望我們從根本、從家庭、從教育開始,讓社會上不要再出現這種殘忍的隨機殺人犯,她沒有把責任丟給某個單位,真的是很有智慧的一個人。

我們覺得其實很多單位都應該要表示意見,可是到現在、到目前為止,我們並沒有看到相關單位出來表示任何做法和意見,只看到昨天行政院表示在一個月內會提出短中長期的期程,本席希望這個時候提出來的方案必須跨部會合作,您同意嗎?因為這樣才會有效。

陳部長威仁:是,沒有錯。

林委員麗蟬:可是你只說同意是沒用的,你們開會的時候要提出來啊!部長。

陳部長威仁:其實這個部分我們在治安會報裡面也有提報。

林委員麗蟬:不是發生事情就罵警察,各部會都要一起來做啦!

陳部長威仁:是。

林委員麗蟬:好,今天謝謝你。

陳部長威仁:好,謝謝。

主席:請葉委員宜津質詢。

葉委員宜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其實本席認為今天討論的這個隨機殺人事件,又叫做無差別待遇殺人事件,最應該要檢討的應該是衛環、社福這一塊,但是從今天列席的人員來看,一個副司長、一個科長,這樣就顯示出其實我們對這個問題並沒有真的深入了解,或者真心想要改善,這是本席覺得比較遺憾的地方。

本席要先請問陳部長,你們有沒有做過統計,臺灣發生幾件這種隨機、無差別殺人案件?發生幾件了?

主席:請內政部陳部長答復。

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在最近5年裡面,殺兒童的有3個案子。

葉委員宜津:不只兒童,本席是說隨機殺人,一共有幾件?

陳部長威仁:去年就有北投和鄭捷的殺人……

葉委員宜津:本席是問你幾件,因為本席的質詢時間很寶貴,請你告訴本席有幾件就好,你們從什麼時候開始有紀錄?一共幾件?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陳署長答復。

陳署長國恩:主席、各位委員。最近7年有10件。

葉委員宜津:最近7年幾件?

陳署長國恩:10件。

葉委員宜津:所以從開始有紀錄以來,就是7年,是不是?

陳署長國恩:這是我們現在知道的訊息,還可以再統計。

葉委員宜津:好,最近7年10件,那你們有做過什麼研究、分析嗎?

陳署長國恩:就最近7年的案件來說,在統計上面,如果包括捷運站、包括樹林……

葉委員宜津:你們有做什麼研究、分析嗎?部長,警政署大概沒有做研究、分析啦!部長,你們有沒有做?

陳署長國恩:我們這邊有一份相關的資料,例如98年開始的一個……

葉委員宜津:本席不是要個案的資料,本席是問你們有沒有做研究、分析,內政部部長有沒有做?內政部有沒有做?

陳署長國恩:法務部有一個專案,他們有委託許春金教授做一個專案,他們有在做研究。

葉委員宜津:好,這份專案研究請你們提供一份給本席。

陳署長國恩:這是法務部的專案研究。

葉委員宜津:本席猜啦!本席認為你們沒有做研究,事實上臺灣還好啦!是最近這幾年才開始有這類的事情,關於這種隨機殺人、無差別殺人,研究最多的國家──因為他們發生最多這類的案件,大概就是日本,其實我們應該在發生第一件、第二件的時候就趕快去研究人家是怎麼處理的。

我們來看日本的研究,日本大概發生了五十多起隨機、無差別殺人,我們發現他們做的研究和我們發生的事件幾乎一樣,就是包括對於境遇的不滿──對於他個人遭遇的境遇不滿,所以遷怒社會;或者對特定人士不滿,但是他又沒有辦法去報復,所以就找代罪羔羊;另外還有想藉著死刑來自殺的,因為他沒有勇氣殺自己,所以想要藉死刑自殺;或者藉著被抓入獄來逃避現實、逃避現狀;最後一種才是殺人成癮的,我們覺得臺灣大概也不出這幾項。

我們就以這次內湖殺童事件來說,其實都顯示出這些人都是社會關係薄弱、人際關係薄弱、社會孤立,但是這些人之所以會變成社會孤立,也不知道是雞生蛋還是蛋生雞,因為社會也害怕這樣的人,遇到這樣的人,我們也是避之唯恐不及,然後他就越來越孤立,越來越偏差,他覺得每一個人都對不起他,而且因為大家對他避之唯恐不及,讓他覺得自己沒有得到溫暖和支持,像這樣子的狀況,其實在社會上很多。

我們現在說見警率,見警率可以遏阻這樣的事情發生嗎?你總不能派一個警察整天跟著他吧!當我們談到見警率時,例如今天發生這個問題,就把警力往這邊調撥,哪天發生重大車禍,我們又往交通維護方面增加警力,可是警力永遠只有這麼多啊!所以不可能完全做到大家的期待。其實這個問題是我們整個社會的問題,尤其衛環這一塊是非常重要的,但是今天來的層級讓本席覺得很遺憾,真的是不夠重視。

我們在想,到底要怎麼樣安置這些人?如果能把這些人安置好,至少就可以降低風險,可是請教衛福部官員,我們還有多少沒有安置的人?我們有多少安置的機構?林副司長,我們的安置機構遠遠不夠,對不對?

主席:請衛福部保護服務司林副司長答復。

林副司長維言:主席、各位委員。針對您剛剛提到的這些社會邊緣人,這部分我們並沒有設置相關的安置機構。

葉委員宜津:社會邊緣人的部分我們完全沒有安置,而且連已經領有醫師證明的精神患者的安置機構都不夠,對不對?不足多少?

主席:請衛福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鄭簡任技正答復。

鄭簡任技正淑心:主席、各位委員。衛福部針對精神病人的處理,大概是依他的病情,還有他的暴力風險提供不同的照護方式。至於委員剛剛提到的,基本上病人經過治療之後,他終歸還是要回到家庭,但是免不了還是有一些沒有辦法回歸到家庭的個案,目前我們在社區裡面還是有提供精神病人一個長期安置的住所。

葉委員宜津:兩位,本席常常接到的服務案件是什麼?就是家人已經疲於奔命,沒有辦法照顧這樣的家庭成員,希望可以安置卻求助無門,公立的療養院不用說啦!連私立的都寥寥可數,讓他們無處可送,只能由家人自己承擔,家人的壓力有多大,我們大家都很清楚。就像這位王先生的家庭,像這樣子的人,在我們的社會還有多少?你們有做評估嗎?有嗎?

鄭簡任技正淑心:因為這個部分很難掌握數字。

葉委員宜津:簡單說就是沒有嘛!不是難以掌控,而是你們根本就沒有做,連做都沒有做,連去掌握都沒有,你們就是放任他在家庭裡面,或者在社區裡面,讓他們各自處理。陳部長,我們這樣說啦!這些事情我們真的要開始做,我們不希望將來這樣的事情再度發生。其實我們應該要開始去研究,包括內政部也應該要努力,要跨部會一起商討,先找出高危險群,找出高危險的對象之後,衛福部的代表,希望你們做筆記是因為真的要去做,所以才做筆記,不要再拖下去了。

還有,可能被害的族群,例如兒童,或者地點,就是犯案的地點,例如捷運站,然後呢?我們必須要真的找出高危險族群、犯案地點、對象等等,找出來以後,我們必須要去分析,開始去分析怎麼樣才能真的防範,然後制訂一個政策,甚至有些事情還要跨部會合作才能夠處理。

所以本席第一步要請問衛福部,你們什麼時候可以做到?至少要多久的時間,才可以把高危險族群到底有多少人統計出來?我們希望將來能夠有支援的人力、有容納的機構,但是在這之前,我們要先了解這樣的危險族群到底有多少人。你們之前都沒有做,什麼時候要開始做?需要多久的時間才可以完成?

鄭簡任技正淑心:其實大部分的精神病人並不具有暴力的傾向,但是也不諱言,有一些可能是有暴力風險,或者是他如果有合併物質濫用……

葉委員宜津:本席說的是高危險族群。

鄭簡任技正淑心:高風險的這個部分,其實今天早上在內政部的報告裡面就有提到,行政院在3月29日召開治安會報的時候,行政院已經有做成一個指示,就是分短中長期,分別由內政部、衛福部和教育部負責,擬定相關的政策作為。

葉委員宜津:你沒有針對本席的問題回答,對不起!你沒有針對本席的問題回答。本席的問題是,請你們馬上開始做,你們需要多長的時間,才可以把這些高危險族群統計出來?這是我們要用來做什麼的參考?就是要做為將來設置安置機構,如何好好安置他們的參考嘛!你們比本席還清楚,其實有很多所謂的高危險族群是先由家庭承擔,他的暴力傾向是先從家人下手,家人是受害者,但是他們容忍下來,可是這樣的人可能一不小心,當他走出去的時候就會傷害到其他人。

鄭簡任技正淑心:是,委員說得沒錯,針對……

葉委員宜津:就算傷害家人,我們覺得這也是一個暴力傾向,也應該要好好處理,不是嗎?

鄭簡任技正淑心:其實針對這種,例如施暴對象是家人的這種精神病人,在衛福部裡面,這部分已經和我們的保護系統有做一些系統上的串連,現在是可以掌握到這個有暴力傾向的精神病人。

葉委員宜津:好,那你們趕快把這方面的資訊提供給大家。

鄭簡任技正淑心:是,我們會加強社區的關懷訪視。

葉委員宜津:先統計出有暴力傾向的高危險族群,下一步,本席希望你們就這些提出來的數據,努力做到讓社會可以安置,這是我們下一個應該要努力的目標,好不好?

鄭簡任技正淑心:好,這個部分我們再帶回去研議,謝謝委員。

葉委員宜津:謝謝。

主席:請姚委員文智質詢。

姚委員文智: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陳部長、陳署長,坦白說發生女童被隨機殺害的事情,第一時間我們都感到人神共憤,但是事情發生之後,包括本席在內,本席看到我們很多人或者社會上各個角落的人,面對這件事情的心情或者是處理的態度,坦白說遠遠不如這個孩子的母親。

今天在這裡進行這樣的專案報告,其實我們的心情是很沈痛的,但是本席想到這個母親的態度,她給了社會一個冷靜、好好面對問題的空間,所以本席在這裡呼籲,我們所有的人都要把握這樣的機會。發生這樣的事情時,例如過去發生很多事件時,其實我們都很情緒化,或者我們都是很直接的反應,就像膝蓋的反應、肚臍的反應,所以很多問題常常就這樣過去了。

坦白說,現在這樣的事件,如果要內政部部長負責,或者要警政署署長負責,其實也沒有道理。看看孩子母親這樣的態度,我們整個社會是不是應該要好好深思,真的要好好處理、面對這樣的問題。兩位應該有同感吧?

主席:請內政部陳部長答復。

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是。

姚委員文智:如果兩位有同感,本席想藉著質問來釐清一些問題。請教兩位,鄭捷隨機殺人事件,鄭捷的精神有沒有問題?兩位知不知道?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陳署長答復。

陳署長國恩:主席、各位委員。我在新北市處理過這樣的案件,我在第一時間……

姚委員文智:不是的,署長,本席問的是鄭捷的精神鑑定。

陳署長國恩:他沒有送醫的紀錄,沒有因為精神疾病的醫療紀錄,後來地檢署和地院也有送鑑定。

姚委員文智:署長,其實你沒有掌握到訊息,鄭捷已經鑑定過了,在司法的審判過程中,鑑定結果證實他精神正常,他或許有反社會人格,或許有自戀的人格,或許受到很多社會結構、情緒波動的影響,但是他有正常的辯護能力,其實鄭捷的精神狀態是正常的。

本席再請問你,2013年嘉義的醃頭案,就是把頭拿去醃的那個案子,嫌犯有沒有精神問題?你知道嗎?

陳署長國恩:我現在掌握到的隨機殺人案件,其中有兩件明確擁有精神病患手冊。

姚委員文智:北投這兩件當然有啦!

陳署長國恩:對。

姚委員文智:北投、樹林這兩件有就醫的紀錄啦!署長,所以本席在這裡要提醒你,本席不是要責怪你啦!醃頭案,大家知道嗎?他的精神鑑定正常。本席看到行政院昨天有召開治安會報,對不對?現在是由副院長擔任召集人,因為內湖的隨機殺童事件,本席看到你們做了很多結論。事實上對於很多的環節,我們真的要去面對問題,至少也要做到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不要頭痛了去醫腳、腳痛了去醫頭,要真的誠心誠意去面對這樣的問題。

關於今天這件事情,本席覺得昨天林萬億教授接受訪問的時候說得非常好,今天這個嫌犯曾經有吸毒的前科,對不對?所以我們對於毒品嫌犯的管理、追蹤是怎麼樣?這樣的制度有沒有辦法落實?他曾經毆打他的父母親,那家暴中心有沒有發揮它的功能,對不對?他曾經因為這樣被送到松德醫院,雖然最後拒醫離開,但是至少有留下紀錄,我們的社福中心做了什麼?

也請衛福部代表上來,今天我們也稍微提一下衛福部的部分。關於我們的社區心理衛生中心,部長,你知道這個單位嗎?本席考你一下,了解一下你對這整個環節是否清楚。

陳部長威仁:我不是很清楚。

姚委員文智:社區心理衛生中心,你知道這是什麼嗎?

陳部長威仁:我不清楚。

姚委員文智:你不知道。其實本席也要承認,如果剛剛本席沒有準備這些資料的話,本席也不知道,衛福部能不能說明一下?

主席:請衛福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鄭簡任技正答復。

鄭簡任技正淑心:主席、各位委員。目前依照精神衛生法的規定,每個縣市都要設一家社區心理衛生中心。

姚委員文智:顧名思義,它是在社區裡面做為社區防護,對不對?精神疾病有很多狀況,有的會自殘,有的可能會傷害別人,有的可能是治療過後要繼續在這個社會裡面工作,回復正常生活,對不對?

鄭簡任技正淑心:是的,沒錯,從初級預防到二、三級預防,沒有錯。

姚委員文智:要做各種預防嘛!對不對?

鄭簡任技正淑心:是。

姚委員文智:現在社區心理衛生中心的運作方式是怎麼樣?能不能告訴大家?

鄭簡任技正淑心:基本上依照精神衛生法的規定,我們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要提供的服務,包含一般民眾的衛教宣導,還有自殺防治、物質濫用防治,還有就是我們……

姚委員文智:所以它是一個宣傳機構嗎?

鄭簡任技正淑心:沒有,就是剛剛向委員報告的,它是三級預防,從最開始的衛教,到後續對於精神病人的社區關懷……

姚委員文智:一個縣市設立幾個?

鄭簡任技正淑心:一個縣市設立一個。

姚委員文智:它的規模呢?

鄭簡任技正淑心:它的規模是依照每個縣市的財力狀況而定,但是依法它是必須設置的。

姚委員文智:本席剛剛了解了一下,坦白說,這是根據精神衛生法成立的,而且是最近才成立的,對不對?

鄭簡任技正淑心:不是的,其實在民國97年精神衛生法修法以後,就有要求每個縣市都要設立,目前是每個縣市都有設立。

姚委員文智:好啦!本席年紀比較大了,所以認為這樣就是最近。其實這個定位並不清楚,我們從這個案例來看,今天我們真的要平心靜氣來看這個問題,討論怎麼建立整個社會的安全防護網。本席剛剛說的那幾個環節,坦白說,警察局還是最末端啦!警察局是在事情發生之後,或者是有突發狀況時,大家都會找警察,這時候確實要借重警察或消防單位。

但是本席剛剛所提到的社福中心、家防中心、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其實還有一些相關的單位,例如這位嫌犯處於失業狀態,所以還有勞工的部分,例如就業輔導中心、勞工局,我們要從各種角度去處理。當然警察局有時候要針對不同族群和不同單位合作,例如校園是教育部的,或是針對公眾出入的場所。

但是源頭在哪裡?其實這個源頭就是我們架構起來的,不管在社會的哪個角落,不管是處理精障患者,或者是心理違常。像鄭捷,他是反社會人格,沒有前科可以查,也沒有病史可以追蹤,對不對?其實這些環節都出了問題,因為這些環節的每一關都可以阻止,但是我們通通錯過了,對不對?坦白說像這樣的照片,對防範下一次的隨機殺人有用嗎?可能短期有用啦!或者短期處理模仿犯有用,就只是短期而已。

本席知道之後你們也不會去做,但是本席現在要說的是,不管是我們的國家、我們的政府,碰到這些問題的時候,大家是不是要趕快做些事情?本席蒐集了從鄭捷案、從北投文化國小割喉案之後,不同市長、不同官員說過的話、說過的回應,本席不要針對個人啦!但是在這些人的回應當中,沒有一個是真正把問題釐清,沒有一個是真正去把所有的環節檢討清楚。

本席希望──本席剛剛開頭也有說,這個媽媽給我們社會這樣的空間,這個媽媽告訴我們,請國民黨的委員也聽一下,廖國棟委員,請你聽一下,這個媽媽給我們這樣的空間,本席希望大家不要隨便提案,這個媽媽已經告訴我們,這不是立什麼法就能夠解決的,這是一個彌補整體社會安全防護網與我們要真正面對問題的時候,也是這個國家需要學習這位媽媽冷靜的態度的時候,這也包括你、我在內。坦白說,無論是今日內政部的報告,或是我看到媒體相關的報導,行政院召開這些會議很多都在處理枝微末節之事,或許提高見警率在短期可以產生一些作用,但這樣能夠真正的解決問題嗎?方才本席提及4個防護網,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可以共同處理這個問題嗎?行政院開會時有邀請臺北市政府派員列席嗎?你們有邀請各界學者家專代表與會嗎?

陳部長威仁:那是行政院治安會報,但是有關之後討論的部分,我想各部會應該會邀請地方政府相關人員與會。

姚委員文智:今日會議衛福部等部會並未派員列席,本席希望大家後續還有機會好好地向「小燈泡」的媽媽學習,大家能夠針對問題好好的討論,無論是修改法制、政策調整、資源整合及相關訊息如何聯繫等等,這些都是我們要共同面對的問題。

主席:請趙委員天麟質詢。

趙委員天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昨天本席與部長討論毒品的議題,本席肯定部長昨天的宣示:內政部與衛福部等相關機關仔細研擬,針對國內毒品使用人口犯罪率高一事,在不影響人權前提之下,再做進一步的研擬與防制。

本席長年都很關心毒品的問題,日前發生內湖隨機殺人事件,實在是一個慘痛的教訓,我們必須在這個慘痛的教訓中得到代價,所以本席還是要進一步針對毒品議題做討論。今日我們先深入討論K他命列為第三級毒品的問題,立法院自上屆到本屆有許多位委員提案連署,考慮將K他命由第三級毒品提升為第二級毒品,本席一直未參與連署及提案,主要原因在於大家對此事有不同的意見。

首先,本席要請教的問題是,為何在多次討論中對於K他命由第三級毒品提升為第二級毒品一事,你們認為如此將具有較強的刑責與司法追溯的可能性而會有所警惕?現今有許多委員關心此事,而且已有委員正準備連署提案,政府單位的態度到底為何?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陳署長答復。

陳署長國恩:主席、各位委員。就警察的立場而言,K他命由第三級毒品提升為第二級毒品具有嚇阻作用。依法規定,凡持有第三級毒品未達20公克者,僅依行政法處罰,但是我們在101年將此議題提到法務部毒品審議委員會,衛福部與本署均針對K他命是否該升級為第二級毒品一事進行多次討論,但是有委員持反對的態度,他們的考量因素是,若將K他命升級為第二級毒品,監獄人滿為患的問題將無法解決,以致遲至今日尚無定論。此外,105年3月份立法院曾經舉辦「K他命改列第二級毒品可行性」公聽會。

趙委員天麟:基本上,站在警政署的立場,你們比較傾向支持將K他命從第三級毒品改列為第二級毒品,以強化其威嚇性。對不對?

陳署長國恩:比較具有嚇阻的作用。

趙委員天麟:方才陳署長表示,行政院曾經召開毒品審議委員會,但法務部對此持保留的態度,請問王主任檢察官,你們當時的看法為何?

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王主任檢察官答復。

王主任檢察官鑫健: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現今毒品分為第一級至第四級,法務部毒品審議委員會在討論K他命由第三級毒品改列第二級毒品時,我們主要考量毒品成癮性的問題。事實上,經過國內醫學專家的文獻討論,K他命並沒有像安非他命或大麻等第二級毒品具有較高的成癮性。有關K他命成癮性的問題,能否稍後請衛福部人員再向委員報告?至於方才署長向委員報告有關監獄超收的問題,這確實是非常嚴重的問題。

趙委員天麟:好的。有關K他命成癮性高低的問題,稍後我再詢問衛福部代表的看法。至於監獄人滿為患的問題,本席認為,這並不是解決事情本質的方法。舉例而言,酒後駕駛在修法之後,便對酒駕者造成很大的威嚇性,因而降低酒駕肇事致死率,但是也造成許多人因酒駕而入獄,有許多典獄長告知我,因酒駕而造成監獄人滿為患的問題,但是我們不會考量降低酒駕者刑責,以免有太多酒駕者被抓去關,這似乎是本末倒置的問題。

王主任檢察官鑫健:是,我懂委員的意思。

趙委員天麟:為了避免更多吸食K他命者被抓去關,而造成監獄人滿為患,難道法務部認為這樣就算了嗎?

王主任檢察官鑫健:報告委員,法務部不是這個意思,只是監獄超收問題只是綜合考量的其中一項,主要還是在於吸毒者成癮性的問題。

趙委員天麟:針對K他命由第三級毒品改列第二級毒品,本席直到現在仍無法做出決定,畢竟此事確實會有不同的面向,但唯獨監獄人滿為患,我對此的看法不一,本席認為應當先解決監獄人滿為患的問題。

王主任檢察官鑫健:是的。

趙委員天麟:接續請教衛福部鄭簡任技正,現今校園使用K他命的情況非常氾濫,主要因為有許多的藥頭告知毒品使用者,吸食K他命並不會成癮,而且K他命被列為第三級毒品,所以吸食者不會有刑責,進而勸說學生嘗試吸食K他命。我們看到有些檳榔店、陣頭、夜店甚至學校,都有人在販賣K他命,雖然本席也知道現今政府各級機關都在宣導:現在吸食K他命的年輕人,未來可能會長年包尿布。這也凸顯校園吸食K他命的情況非常氾濫。到底K他命的成癮性為何?

主席:請衛福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鄭簡任技正答復。

鄭簡任技正淑心:主席、各位委員。誠如方才法務部王主任檢察官所述毒品的分級,主要針對毒品的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的危害性等等。事實上,K他命在成癮之後仍然具有心靈上的渴求,對衛生醫療單位而言,我們認為施用毒品者都是一樣,因為毒癮本身屬於慢性疾病,它很容易復發,所以吸毒者需要接受治療及後續輔導。對衛生醫療單位而言,無論K他命列為哪一級毒品,吸毒者都必需接受治療,所以衛生醫療單位主要在確保個案可以妥善接受治療及戒治資源是充足的。以上。

趙委員天麟:這本來就是你們的職責,若未來再次召開相關毒品審議會議,站在衛福部的專業立場,你們是否支持K他命由第三級毒品改列為第二級毒品?

鄭簡任技正淑心:方才我已經向委員報告過本部的立場,無論K他命列為哪一級毒品,我們都希望吸毒者可以接受治療。事實上,毒品審議委員會是經由跨部會的討論,並邀請臨床醫學專家與會,經由共同審議做成的決議,所以我們尊重毒品審議委員會所作出的結論。無論K他命列為哪一級的毒品,我們希望吸毒者都要妥善的接受治療。

趙委員天麟:或許今日各單位與會人員並非最終的決策者,所以你們的回答無法直接面對問題。雖然方才政府官員的答復,無論哪一級毒品,政府都要加以防制,這樣的想法並沒有錯,但是這並不能夠真正的解決問題。我們一直在討論K他命是否由第三級毒品改列為第二級毒品一事,當然警政單位希望將K他命提升為第二級毒品,如此才具有恫嚇性,但是其他單位則持保留態度,因為在專業上不確定K他命應否由第三級毒品改列為第二級毒品?姑且不論K他命的問題,因為也有些人是持反對的態度,他們認為,若將K他命由第三級毒品改列為第二級毒品,即使未來吸食K他命的人數減少,然而我們無法中斷毒品製造商的通路與來源,未來他們可能會繼續生產販賣類似K他命的第三級毒品,這也是另外一種反對的意見。未來政府有沒有可能增加吸食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者之罰則,或是在行政或司法上增加較強大的約束力?依照現行法律的規定,K他命被歸類列為第三級毒品,持有或施用者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毒品危害講習,並無任何刑責可言。本席曾經聽聞軍方友人表示,他在操練比較辛苦的單位服務,假設他準備去行軍5天,他乾脆在行軍前就向軍營外的檳榔攤購買K他命,最後其檢體呈現陽性反應,直接就被抓去關禁閉,也根本不必接受5天的行軍煎熬。反正,K他命被歸類列為第三級毒品,持有或施用者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以及接受相當短暫的毒品危害講習,不但無需負起任何的刑責,反而他接受毒品危害講習等同在變相休息,以逃避在軍營中受累、受苦,所以軍方使用毒品的情況也很嚴重。請教法務部及內政部支不支持未來修法增加吸食K他命的罰則?

王主任檢察官鑫健:報告委員,有關增加吸食K他命的罰則部分,我們會將這項議題帶回去再做審慎的研究。

趙委員天麟:以現今第三級毒品氾濫的程度,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罰則的規定,對於吸毒者而言,是否如同藥頭所言,吸食第三級毒品不具成癮性,也不必負任何的刑責,所以大家可以放心使用?如此一來,K他命便具有莫大的誘惑性,這不是單靠一、兩張海報就可以達到宣傳效果,畢竟吸毒者在尚未需要包尿布之前,並不會有任何的恐懼感,無論毒品是否具有成癮性或心理癮,事實上,它就是毒品。因此,本席建請相關單位仔細研議,未來提高第三級毒品罰則的可能性。

王主任檢察官鑫健:是的。事實上,我們在104年已經提高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的刑責,至於委員的意見,我們一定會帶回去再審慎研究。

趙委員天麟:或許這在法制上是正本清源的方法,否則,即使未來K他命由第三級毒品提升為第二級毒品,未來還是有可能會出現新的毒品,實在防不勝防。

部長,日前發生內湖隨機殺人事件,大家都要求提高見警率,希望警方加強巡邏,現階段警方確實很辛苦在校園附近開始執行防範的工作。坦白說,基層警察原本的工作已經很繁重了,為了加強防範隨機殺人事件的後續效應,更加重警察的勤務,對基層警察同仁而言,實在是苦不堪言。本席詳閱中央警察機關各項員額一覽表發現,現今警察的實際員額與編制員額相差滿大的;也就是說,現今警察編制員額為1萬6,065位,但實際員額卻只有1萬3,259人,兩者相差高達2,806人。根據基層警察向本席表示,現今各警察機關都無法補足人力,但勤務卻不斷增加。請問部長,這會不會有又要馬兒跑、又要馬兒不吃草的問題?

主席:請內政部陳部長答復。

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事實上,各機關(包括一般的行政機關)都是以預算員額來看,現今全國警察預算員額缺少七千多人,若再加上文職人員就約有八千多名缺額。事實上,我們已經加大警察訓練的人數,希望能在5年內補足警力,這包括近幾年榮退員警的員額。

趙委員天麟:依照方才部長的說法,你們的目標是在5年內要補足警察的預算員額。你們在5年內即可達成補足警察員額的目標嗎?

陳部長威仁:對。因為我們已經加大警大、警專人員的訓練,所以我們希望在5年能夠補足相關的警力。

趙委員天麟:人事行政總處在員額上也沒有問題嗎?

陳部長威仁:沒有問題。因為這些本來屬於預算員額可以進用的人力,但是警察必須接受相當的養成訓練,所以我們無法遽然補足警力。

趙委員天麟:本席要為基層警員向部長及署長請命,原本他們的工作量已經很繁重,如今又加重勤務,本席擔心如果警力不足,他們也無法再撐太久。謝謝。

陳部長威仁:好的。謝謝。

主席:現在休息2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Kolas Yotaka委員質詢。

Kolas Yotaka委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署長辛苦了。先請教部長,我相信部長這幾天一定是焦頭爛額,不知道你這幾天有沒有睡好?

主席:請內政部陳部長答復。

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還好,雖然從過年到現在,我們都還是有很多事情在處理。

Kolas Yotaka委員:就您個人的分析,有關內湖的殺童案、過去捷運的砍人案,這些為什麼會發生?

陳部長威仁:我覺得現在有些是精神異常,有些是人格異常,整個社會的安全網是出了一些問題。

Kolas Yotaka委員:出了什麼問題?

陳部長威仁:包括家庭在這些孩子行為異常之時,是不是能夠及早發現,讓他們做適當的醫治,或去關懷他?對於這類可能有行為偏差的人,警察也沒有辦法掌握得到。所以,這整個環節上是出了一些問題。

Kolas Yotaka委員:到現在,我大部分的時間還是搭捷運上下班,這兩天我自己走在捷運裡面或是接近捷運的時候,坦白講,我心裡面的確是有一些恐懼。相信很多民眾的心情一定都跟我一樣,某一些片刻、某一個瞬間還是會擔心這樣的事情會不會發生在自己身上。我要唸一段話給部長、署長聽:「打造一個國土永續、居住正義、智慧節能、政治清廉、服務便捷及生活安全的幸福家園、秉持『以臺灣優先、對人民有利』的理念,持續精進、創新各項具體政策與簡政便民措施,俾利為民眾帶來更安全、安心、安康的生活環境。」,您知道這一段話是從哪裡來的嗎?

陳部長威仁:可能是從總統的白皮書裡面……

Kolas Yotaka委員:這段話是從你們內政部的網站摘錄下來的,是內政部105年的施政目標與重點。

陳部長威仁:對。

Kolas Yotaka委員:部長認為,您以及您所帶領的內政部是否正朝向這個目標邁進呢?

陳部長威仁:我們各項的施政作為是往這個方向在前進,譬如您剛才講的,有關居住正義,您也看得到我們採取了一些措施,當沒有辦法大量興建社會住宅的時候,對於租金的補貼,我們把名額提高到6萬1,000個人,滿足所有的需求,這只是其中的一項。針對每一項,我們都希望有一個對應的措施。

Kolas Yotaka委員:我知道。我之所以提這個,其實只是要提醒大家,國家領導人、部會及機關首長對國家的理性化、進步都扮演很重要的角色。在座所有的首長,包括來自各機關重要的幹部,您的一心一念、方寸之間就影響著手無寸鐵、沒有任何政策跟法律工具的人民之生活。面對這起殺童案,您個人的反省是什麼?

陳部長威仁:當然我也會覺得,假如警察剛好在旁邊,能夠在第一時間幫助他以阻止悲劇,那是非常好的,但我也知道這幾乎是不可能的事情,因為隨機殺人就是沒有跡象可言,讓我們錯失機會。我們也在想怎麼樣跟其他的單位一起來做,類似這種行為可能偏差的人,要怎麼樣建立起更緊密的關係。

Kolas Yotaka委員:請問署長一模一樣的問題,面對這起殺童案,對您個人所帶來的反省是什麼?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陳署長答復。

陳署長國恩:主席、各位委員。維護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是全體警察同仁責無旁貸的責任,發生這個事件,我個人覺得非常痛心、遺憾、難過,我們每一個同仁都希望有機會能夠拯救這樣一個幼小的生命,就像3月29日在新北投捷運站的這位同仁一樣,他也是很認真地在做盤查,發現異常狀況,那個人從背後去刺殺他,他第一個反應是想保護車廂乘客的安全,所以奮力把那個人推出車外,加以制伏,所以這是警察的使命。

Kolas Yotaka委員:其實受害者都是無辜的。但是,部長,我想請問為什麼這些問題長久以來沒有辦法被一一解決?

陳部長威仁:這牽涉的問題很廣,也不是單一的治安機關能夠解決的事情。

Kolas Yotaka委員:如果以後社政、警政人員說只要看到精神病患者就趕快帶去就診看醫生;只要查獲毒品現行犯就趕快加強通報就好;只要發生類似小燈泡這樣不幸的事件就說要趕快加強校園周邊導護媽媽、導護老師的巡邏頻率跟強度,您認為就可以解決問題嗎?

陳部長威仁:什麼叫解決問題?我想應該是說可以把問題發生的件數或嚴重性降低,要杜絕、讓所有類似的事件都不會發生,我想任何人都不能打包票。

Kolas Yotaka委員:你們今天的報告,其實就是像我剛才所說的這樣寫,但類似的報告我過去看過好多次。簡報上右邊的是今天你們的「隨機殺人事件處理及預防對策專題報告」,我把標題摘錄下來,我們來比照左邊的部分,這是去年7月21日「警政署針對臺北地區連續發生持刀隨機傷人案強化防處作為」,也是摘錄標題。右邊跟左邊相比,是把「傷人」改成「殺人」,但一樣是提高見警率;左邊的是要強化聯防機制,右邊也寫要強化衛生、社政、警政通報聯繫機制;左邊寫要通報及反映,右邊也是寫要趕快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要有通報反映機制。部長,這兩者有什麼不一樣?

陳部長威仁:警察治安機關作為下游,擔負恢復治安工作的責任,所能採取的措施當然不會超出這幾項。

Kolas Yotaka委員:請看下一張簡報,去年7月2日行政院函復立法院鄭委員汝芬時,也是寫要加強聯繫平台、因地制宜訂定防處措施,要加強各項校園安全防護機制,跟剛剛所說的非常類似。

再來是去年9月25日,當時的行政院院長還是毛院長,他在施政報告備詢的時候再次提到要提高見警率、強化聯防機制,加強社會關懷系統、校園周邊與內部的巡邏、校園安全防護工作等等。

歷次的報告看起來,都可以發現到非常的類似,提高見警率是內政部唯一可以很具體提出的改善方案。一連發生幾起的殺人或不幸事件之後,您認為這個作法還是有用的嗎?或者就你所說的,數量減少了嗎?

陳部長威仁:我剛才說過,要防止類似事件的發生,絕對不是只有在警察的下游層次來防堵,而是從家庭教育、衛生、社政這幾個上游部分做起,如果上游做得好,警察就沒有這麼多的工作……

Kolas Yotaka委員:對,我完全同意部長的講法,剛才之所以提出這些問題,其實不是要打擊政府機關的執行力或質疑首長的能力,是要大家共同面對,這個問題真的非常難解。在座的各位,做為一個活生生的人,不管你是行政官員或立法委員,回到家都看到身邊心愛的人。面對這起不幸事件,難道您認為是內政部加強警力巡防、見警率就可以解決的嗎?這是我們必須要解決的問題,因為這個問題實在太難解了。

部長,執行死刑或加強極刑是另外一個可以解決的辦法嗎?

陳部長威仁:也不是。

Kolas Yotaka委員:為什麼?

陳部長威仁:死刑對於某些人或許有嚇阻的作用,但是對於那些精神病患甚至有一些不怕死、窮兇惡極的人根本發生不了作用,所以死刑對某些人有用,但絕對不是萬靈丹。

Kolas Yotaka委員:的確。

我也想問署長相同的問題,我不預設任何個人立場,純粹也是希望大家共同思考這個問題。署長認為加強極刑就可以解決問題嗎?

陳署長國恩:誠如剛才部長所講的,現在我國的法制還是維持死刑,法務部委託執行死刑,現在並不是廢除死刑了,所以極刑並不能完全解決問題,80%以上的民意還是贊成維持現行制度,我想是有一定威嚇的作用,但不能完全解決問題。

Kolas Yotaka委員:法律是社會道德的體現,道德是因,法律就是果,法律是這個社會的共識,是大眾所共同接受的規範之底線,法律可以說是沒有辦法中的辦法,我們必須要立法,做為政府管制人民的工具。做為立法者,不管修訂或起草任何的法律,都必須要抽離個人的情緒、以非常冷靜的思考來判斷,而且不能有憤怒、報復的情緒,大家都希望這個國家愈來愈好。國家也是道德的總體,應該要維持一個比殺人犯更高的道德。部長同意嗎?

陳部長威仁:贊成。

Kolas Yotaka委員:我個人要跟大家分享經歷,自己的親人只是在餐廳吃飯,卻被黑幫誤殺,當場血流如注,不幸死亡,這是一整個家族的痛,對失去親人的人來說,這種痛真的是沒有任何一個人可以了解。我想自己可能比其他沒有類似經驗的委員更有資格討論這件事,面對這樣的殺人狂,如果你看到殺人狂非常無情、冷血、冷漠,但某一個瞬間又看見他非常哀傷痛苦的表情,你就知道這個問題恐怕不是處以極刑就可以解決的。小燈泡的媽媽已經告訴大家,希望他的離開可以留下一點什麼,我們真的希望這起案件可以為臺灣的教育、社會各方面帶來更多的討論,希望所有行政部門包括法務部、內政部,接下來這幾天在討論這個議題的時候不要媚俗,不要隨著輿論、選票起舞,必須對得起國家及自己的良心,希望內政部、警政署長及法務部同仁接下來在討論的時候要非常冷靜。

陳部長威仁:是,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德福質詢。

林委員德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署長,你認為警力有限、民力無窮,這次發生隨機殺人事件,幾年來一而再、再而三地發生這檔事,造成社會大眾,尤其是很多當媽媽、爸爸的人內心很大的衝擊,你認為要怎麼解決?透過警民合作是不是能發揮防制犯罪最大的功效?

主席:請內政部陳署長答復。

陳署長國恩:主席、各位委員。謝謝您委員的指教,的確是警力有限、民力無窮,結合民力、各單位一起防制才能發揮最大功效。

林委員德福:去年北投女童案發生後,本院其他委員也向內政部建議,應該結合社區巡守隊,以及增加見警率,嚇阻有心人士犯案。當時內湖女童命案就發生在小學周邊,當地是否有巡守隊的規劃編組,對校區周遭安全加強維護?

陳署長國恩:有關校園安全部分,我們跟校園建立了一個……

林委員德福:請教主席只給我8分鐘的時間而已,對不對?8分鐘,得延長2分鐘。不是10分鐘,得延長2分鐘嗎?

對,「真歹勢」!我非本委員會的委員,我還以為自己是本委員會的委員。謝謝!

陳署長國恩:自從發生北投女童殺害事件,現今校園已強化安全機制,包括增設電子圍籬、加強校園周邊巡守,以及加強與校方聯繫、增設保全或警衛。此外,在民間團體的部分,包括結合義警、民防、巡守隊等等,但是這會有時段上的限制。若有必要,除了警力之外,地區的派出所或分局將結合學校,以強化校園安全。

林委員德福:請教署長,警政署有無落實戶口查察制度?

陳署長國恩:以往戶口查察實施辦法已廢止,現今改為家戶訪查制度。

林委員德福:通常警方如何執行家戶訪查?

陳署長國恩:家戶訪查主要可分為記事一與記事二:記事一主要是治安顧慮人口;記事二人口是判決確定經執行徒刑完畢訪查3年,期滿後改列無記事人口,我們都有定期查訪,而且針對毒品或性侵害人口都會有不同的處遇。

林委員德福:據本席的瞭解,家戶訪查記事一是現今員警針對吸毒、販毒人口1個月查訪1次;以往是1個月查訪2次;家戶訪查記事二則是針對輕罪出獄以後的人口,以往是每個月查訪1次;現在則是每3個月查訪1次。署長認為,家戶訪查應否恢復舊制?

陳署長國恩:這部分牽涉到人權的問題,一般正常的住戶不希望警員去干擾其生活,所以我們必須考量家戶訪查的強度。譬如曾經犯下性侵害案的人口被列為中高、高危險群,員警會在不同時間查訪或要求當事人登記報到。此外,我們針對毒品人口也有建立調驗制度,警方會1個月查訪1次,3個月內再行調驗1次,以嚇阻他們再度吸食毒品。事實上,針對不同的狀況,我們會做不同的處遇,將視實際需要再做強化。

林委員德福:署長,我們希望社會治安能夠更好,但是捍衛人權與維護治安也許會有衝突、矛盾之處,你們要從哪個切入點著手才拿捏的恰到好處?方才署長也特別提及,警方執行家戶查訪會涉及人權問題,但針對臺北市發生兩件女童遭到隨機殺害的事件,警方事後有沒有想到提出哪些預防措施加以防杜,使社會治安能更好?

陳署長國恩:我們當然希望做好維護治安的工作,但是我們仍然必須依法行事。日前發生女童被殺案件,實屬偶發、突發的隨機殺人事件,嫌犯有人格違常或精神異常的情況,縱使警方在附近巡邏,我們也趕不及在27秒之內拯救這條幼小的生命,實在令人感到非常的遺憾,不過我們能夠做到的,都會盡力來做,也希望我們能有機會做。

林委員德福:現今精神病患由衛生所列冊管理,警方僅協助將精神病患強制送醫及維護安全。因為本席經常在公共場所看到一些讓人感到很頭痛的流浪漢,這些流浪漢也存在著社會問題。若流浪漢遲遲不肯離開,依照法律規定,我們也無法強制處理,即使將他們送至社政機構,但他們基於各種因素又會很快跑出來流落街頭。類似的問題一而再、再而三地反覆發生,許多民眾在公共場合看到流浪漢也會感到害怕。請問署長對於這些問題有何想法?

陳署長國恩:若民眾透過110、119通報或員警巡邏主動發現人格違常或精神異常者,我們會調查是否屬於列管名單?若未在列管名單之內,需視其是否需要強制送醫,及其家人是否同意?依照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警察要將病人強制送醫,必須經過社區心理衛生中心之審查。事實上,病人要構成相關要件也確實不容易,所以病人要強制醫療與安置均屬後端必須處理之事,至於警察能夠做到的只是負責通報與協助。

林委員德福:署長,在上次北投發生歹徒持刀闖入校園殺害小學女童之後,日前新北投站捷運再傳警員黃豐富遭人攻擊砍傷,我覺得他滿盡職的,警政署有沒有給予嘉獎、勉勵或肯定?

陳署長國恩:報告委員,當天中午事發,下午我立即趕赴臺北榮民總醫院探視同仁,根據他的描述,當時新北投捷運站車廂中有很多民眾,兇嫌突然從背後用牛排刀刺過來,他的反應是趕快把對方推出車廂之外予以壓制,不要傷及無辜,我認為我們同仁非常的盡職、非常的勇敢。我也特別去慰問並發放慰問金,也指示北投分局局長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長將從優獎勵,最起碼要記功兩次。

林委員德福:本席認為應該要加以鼓勵、肯定,才能提升員警士氣。

此外,請教教育部楊組長,日前臺灣發生令人震驚的內湖女童命案,案發地點緊鄰國小旁,引發家長關心校園安全的問題,有許多家長呼籲政府應增設保全或替代役,以維護整體校園安全。事實上,地方政府的預算有限,教育部要如何協助學校維護校園安全?

主席: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楊組長答復。

楊組長國榮:主席、各位委員。從去(104)年發生文化國小女童事件之後,本部與地方政府召開數次會議,主要由下列兩個方向加以強化:第一,加強校園內部的管理:強化師生自我防衛知能。第二,加強校園外部與警察系統的連結:建構完善的警監系統。本部去年底在行政院無法動支第二預備金的情況之下,部長動支本部三千多萬元的預算,補助278所學校建構第一期硬體設施。今(105)年度已編列2億5,000萬元,在2月底我們已經邀請學校及縣市政府人員開會,請他們就之前在校園所安裝硬體設施之效能進行檢討,並陳報新計畫,等各縣市政府陳報計畫後,我們會儘快將這2億5,000萬元用於補助地方政府以建構……

林委員德福:為了加強校園電子科技防護力,學校設置電子圍籬,教育部如何協助學校監控校園安全?

楊組長國榮:除了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相關經費之外,他們也有自行加強校園安全。如同我方才所報告的,本部去年底補助金額有三千多萬元,再加上今年度編列2億5,000萬元經費,主要用於補助學校增設電子圍籬、求救鈴及監視器等等。

林委員德福:教育部補助多少所學校?

楊組長國榮:就整體來看,去年底年補助278所學校,今年各地方政府才剛剛陳報相關計畫,我們必須視各校所陳報的計畫內容,才能計算出2億5,000萬元究竟能夠分配給幾所學校。

林委員德福:好的。

最後要請教部長與署長的問題是,本席發現許多社會治安死角,包括搶劫、隨機殺人等等,都與毒品扯上關係,而吸毒者因毒品案通常又多次出入監所強制戒治。面對這個問題,政府到底有無杜絕類似事件再次發生的措施?

主席:請內政部陳部長答復。

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毒品犯案的確是個大問題,從上游的防堵製造、走私,以及到各個可能的場所加強臨檢、取締,這些都是我們努力的目標,當然,教育也是很重要的一環,尤其現今吸毒人口的年齡有下降趨勢,這也是很重要的一環,我們必須與教育單位共同來防堵校園吸毒人口增加。

林委員德福:本席認為,日前所發生的隨機殺人事件,要從社會底層來處理,事實上,我們看到「小燈泡」的媽媽講得很中肯,雖然她內心是很痛的,但是真正講到核心跟重點。事實上真正的問題涉及整個社會裡的教育及家庭,而且都是從這個根開始的。我們沒有把這些澈底解決的話,問題是永遠存在的。是不是這樣?

陳部長威仁:是。

主席:請柯委員志恩質詢。

柯委員志恩: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第一次到內政委員會質詢,原因大致是因為你們做了隨機殺人的專案報告。本席是學心理的,我認為雖然這個「隨機」就對象而言是隨機,但是對兇嫌而言,其背後的成因絕對不是隨機,而是有歷程的。我們可以看到過去這麼多案子的最大公約數就是毒品,而且最近應該有很多人問你們相關的問題。我們來看一個數據,這個數據你們應該非常熟悉。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而入監的比例,從97年的39.72%升到104年的47.42%,可以說入監的人中吸毒者的比例是最高的。剛剛林委員也有特別提問,你們的回答則表示要從教育及上游等部分去做。我們看下一張圖表,從毒品來源來看的話,100年的時候各類毒品是2,340公斤,其中有41.5%是來自中國大陸,到了103年的時候,毒品總數達到4,400公斤左右,其中來自中國大陸的毒品就有3,400公斤,所占比例是79%,因此成長速度是非常驚人,而且臺灣的毒品總量增加了85%。對於毒品的源頭來自中國大陸一事,政府有沒有比較積極的防制措施?陳部長有什麼看法?

主席:請內政部陳部長答復。

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這可以分成兩部分,第一個是我們要加強跟中國大陸打擊犯罪的合作,另外就是加強邊防預防走私毒品。

柯委員志恩:目前的成效到底如何?

陳部長威仁:現在的成效……

柯委員志恩:我們聽過法務部說要拒毒於彼岸,可是看看數據簡直是嚇死人,從中國大陸來的毒品增加2.53倍,這表示你們是破功的。

陳部長威仁:我們抓的越來越多,人多數量也多,但是我們沒有絲毫的高興,因為這不代表績效好,而是表示氾濫程度可能還是……

柯委員志恩:入監跟毒品有關,以及我們看到這麼多的源頭來自中國大陸,在這樣的情況下,你們有沒有更積極的做法?

陳部長威仁:沒有錯,如同剛才提到要從心理上及教育上處理,假如能夠從學生的家庭著手,讓他們不要吸毒的話,自然就沒有毒品的需要了。

柯委員志恩:我在學校19年了,每次學生寫論文或是請各單位報告,他們的結論都是從家庭跟社會著手,可是我要畫一個問號,因為它是事實但是非常抽象,層面也非常廣。你們今天做專案報告,我其實滿期待的,然而我看到後面有關處置措施部分,還是加強巡邏以及校園安全等。你剛剛也提到校園安全,我在學校服務19年,我必須說每次提到有關教育在校園安全的部分時,政府第一個就拿「紫錐花運動」等為例,而且也編列了一堆預算;這些教育部應該都有,可是成效真的非常糟糕。即使有防制措施及校園宣導工作而且還花了經費,同時運用經費方面也有提出KPI,卻還是發現學生吸毒的比例逐年上升,這表示錢用得有計畫,但是其實真的是沒有規劃。

陳部長威仁:校園毒品宣導是教育部做的,我也承認宣導如果不結合家庭的話是沒有辦法達成的。

柯委員志恩:只要一提到家庭就變成結構的問題,只要是結構的問題就沒有辦法提出數據,這是大家最感到困難的地方。家庭提供我們根本,但是家庭的部分要去做很困難。我只是建議你們未來提出報告的時候,要呈現你們曾經做過的相關數據,起碼告訴我們你們很努力,並說明每年成長的部分到底在哪裡,而不僅僅是任何地方都可以看到的結論。假如是這樣的話根本不要做前面的部分,也不要花多少錢,你們最後就可以告訴我就是家庭結構以及校園部分等等。這樣的內容我看十幾年了啦!提出數據才是最重要的,好不好?

陳部長威仁:好。

柯委員志恩:精神病患部分,衛福部特別提到要把3類的人──藥物成癮、酒精成癮還有意圖自殺者放進來,並讓他們強制就醫,對不對?

主席:請衛福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鄭簡任技正答復。

鄭簡任技正淑心:主席、各位委員。其實目前在送醫的部分,假如警察機關在社區執行職務的過程中發現精神病人或是疑似精神病人,而且有自傷或傷人之虞的話,可以啟動護送就醫的機制。委員剛剛講的那3類,在護送就醫之後還是會經過醫師進行專業評估診斷,看他有沒有……

柯委員志恩:我瞭解,因為我常常送學生就醫。

鄭簡任技正淑心:強制住院會限制病人的人身自由,因為要把他強制留下來……

柯委員志恩:這也是我們目前很大的困難,因為人權意識提高了。另外,有一個問題是你們沒有那麼多人,可是如果為了迎合目前的狀況而降低強制就醫門檻的話,強制就醫的人數就會更多,可是你們哪有那麼多人力?請問強制就醫的經費是從哪裡來?

鄭簡任技正淑心:目前是依法編列在公務預算,因為健保沒有支付。

柯委員志恩:未來呢?

鄭簡任技正淑心:自殺、藥癮及酒癮其實就如同委員瞭解的,不一定符合強制住院的申請要件,但是有的個案是需要接受治療的。

柯委員志恩:我瞭解。強制就醫5天中的前2天要有精神醫師……

鄭簡任技正淑心:對,要強制鑑定2天。

柯委員志恩:然後最多只能到60天,因為要保障病人的權益,那60天之後怎麼辦呢?這是最重要的部分。

鄭簡任技正淑心:如果病情已經受控制的話他還是要回歸社區,但是假如有繼續強制住院必要的話,還是可以繼續把他留下來住院。

柯委員志恩:可是你會發現有來來回回的狀況。讓他回到社區是我們期望的,但是從過去的數字來看,即使他回到社區其實還是被許多社區的人鄙視。你們說以臺北市而言,公共衛生護士的編制大概只有200人左右,人數是非常稀少的。

鄭簡任技正淑心:目前社區針對出院之後的精神病人有關懷機制。如同委員所講的,事實上社區關懷的人力相當欠缺,全國有2,600、2,700名公共衛生護士,再加上衛福部補助縣市政府聘用一些關訪員。

柯委員志恩:未來會額外編列經費嗎?

鄭簡任技正淑心:這部分我們會再爭取。

柯委員志恩:其實問題還是非常多,包括這些人進去之後有沒有特殊病房或是場所,否則全部混合在一起的話,對於病情沒有那麼嚴重的病人來說,某種程度上也是一種人身上的威脅。

鄭簡任技正淑心:在醫院還是有分急慢性病房,或者有一些醫院是……

柯委員志恩:數目一定非常少,因此完全不符合目前所需。由於發生了這麼多事情,所以我們都認為要稍微降低門檻讓更多人強制就醫,可是進去之後呢?如果衛福部提供的配套、經費跟人力沒有辦法趕上,只是因為民怨高漲就做出宣示的話,後續的問題還是會不斷產生。

鄭簡任技正淑心:修法事宜必須很嚴謹的面對,畢竟它限制人身自由,但是對於後續社區的配套我們會做整體的……

柯委員志恩:我瞭解。我請大家看一下資料,這是學心理諮商的人最大的痛。我們看到政府在921之後馬上修正心理師法,在桃園八德國中霸凌事件之後修正國民教育法第十條設置輔導老師,在鄭捷事件之後修正了學生輔導法,然後在發生自殺人倫悲劇之後修了長照法,現在發生小燈泡事件之後可能又要修正精神衛生法,但是修法只能解決片面的問題。你認不認為我們應該有更全面的心理健康促進法,這樣才能夠關照到每個部分,否則我們永遠都是在事件發生後再修法?我不曉得下次還要再修什麼法。這對我們這些人來說的確是非常大的傷痛。你有沒有感覺?希望政府能夠立更全面的法,而不是只處理現行法律枝微末節的問題。

鄭簡任技正淑心:我認同委員的說法,沒有心理健康就不叫真的健康,我們的根本是很重要的。

柯委員志恩:我期待未來心理健康促進法在各位委員的共識下儘早處理。

鄭簡任技正淑心:我們帶回去研議。謝謝委員。

柯委員志恩:好,謝謝。

主席:請鄭委員天財質詢。

鄭委員天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每次發生這種事情,大家都把矛頭指向警政單位,因為發生殺人事件涉及社會治安,但是更重要的是事件背後的原因。每次發生這種事情,警政單位也會提治安會報,事實上你們是主政單位,請問陳署長有什麼看法?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陳署長答復。

陳署長國恩:主席、各位委員。關於內湖殺女童事件,我們有在3月29日行政院的治安會報提出報告,院長也裁示請副院長在1個月內召集相關部會,並分成短中長期因應。短期部分是維護校園治安,這部分由內政部處理,中期的部分請衛福部主政,長期的部分則請教育部主政;另外有關1個月內要提出相關辦法這部分是衛福部負責。

鄭委員天財:每次發生這種事情都會講到短中長期,短期就是你們,中長期就是其他機關,這樣是不對的,其實應該多管齊下、同時進行;不然講到中期的話,有的機關會認為下次才輪到,長期的教育部分就慢慢來,所以以後不能再講短中長期。這個問題的處理要同時並進,並思考社會安全防護網要怎麼同時建立。

社會及家庭署的業務與內政部有關,但是社工又不在你們那邊,然而社會家庭跟社工有密切的關係,所以分工太多也是一個問題。每次發生這種事件就涉及社會及家庭,而且你們的機關名就叫做社會及家庭署,請問簡副組長有什麼看法?

主席:請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簡副組長答復。

簡副組長杏蓉:主席、各位委員。事實上這個議題應該看它本身,因為就隨機殺人事件來講,它是社會治安的問題,這當然也會引導到犯罪者的前端,它也許是家庭有狀況、求職或個人心理行為上造成問題,所以我們也認為應該從家庭教育著手。家庭教育部分我們也會配合教育部,看怎麼樣在這方面繼續讓全國家庭可以進行很好的親子教育,或者提升家庭的功能。以社會及家庭署來講,我們原則上就是支持並協助家庭發揮應有的功能,並予以提升。

鄭委員天財:其實最源頭就是家庭。學校機關很清楚,現在都強調升學教育,而且是從家庭的家長就開始著重升學及就業等。其實親子教育很重要,學校也有在辦理,而且你們社政單位更要辦理。家庭是最重要的,因此怎麼樣讓家長在知道自己的孩子或家人有這樣的狀況時,主動通報警察單位或社工是重點。社工不可能每天都在他家旁邊,我也瞭解社工人力不在你們這邊。家長最清楚家人的狀況如何,因此怎麼樣建立機制讓家長能夠通報是重要的。其次,臺北都會區都是大樓,裡面的管理員每天觀察人員出入,因此他也有他的觀察。這個是不是在你們的業務範圍?

簡副組長杏蓉:不是。

鄭委員天財:你們要研議這個部分怎麼去建立。到底是警察單位要進行防護,還是衛生福利部要去防護呢?我認為這是關鍵,因為警察是接獲民眾通報某人可能有精神問題的單位,接下來要怎麼移送也涉及衛生福利部;假如有毒品的話就是警政單位的事,如果是有心理上的問題跟傾向的話則是衛生福利部處理。所以主責單位很重要,如果弄錯了,就會發生找警察單位可是他們過去不是學這方面知識的狀況,事實上派出所警員沒有接受過衛生或家庭教育的訓練。衛生福利部從社會家庭署開始,要思考怎麼樣整合內部各部門,然後結合教育部及內政部警政部門甚至其他的機關。請問家福中心是不是在你們那邊?

簡副組長杏蓉:我們這邊有家庭福利服務中心,還有社區的福利服務中心。

鄭委員天財:這部分的主責單位應該是衛福部,因為以前的社會福利、衛生醫療及精神衛生等各方面都在你們這邊。這個部分一定要這樣處理,都會區有都會區的作法,原鄉部落有原鄉部落的作法,兩者不一樣,部落有部落的機制,重點在如何連結;當然這跟內政也有關係,像村里長,他們是最了解基層的,他們出入大樓不會被管制,社工人員出入可能還會被管制,但是村里長出入大樓都不會有問題,所以請你回去跟部長、次長報告,衛福部應該要擬訂一個社會安全的防護網,也許不叫做社會安全,社會安全早期不是講治安,而是一個專用名詞,現在這個名詞還在吧?

簡副組長杏蓉:是。

鄭委員天財:早期在省政府時代,社會安全是有方案的,這部分在內政部時也是這樣,所以你回去跟次長報告,整個社會安全的防護機制,要以衛生福利部為主責單位,警政單位屬於後端,這個家庭或這個人有疑慮,要請警察隨時注意,這是後端……

簡副組長杏蓉:跟委員報告,事實上社會安全網是個概念,當然家庭是在社區裡……

鄭委員天財:不能當作是概念,你要弄成一個計畫……

簡副組長杏蓉:家庭是在社區裡,所以整個社區的工作,我想身為家屬也一定會……

鄭委員天財:副組長,你是事務官,我們不知道政務次長會不會留任,所以你回去跟常務次長報告,這不是概念,是要弄成專案計畫,全力推動實施,好不好?

簡副組長杏蓉:好。

鄭委員天財:謝謝。

主席:請呂委員玉玲質詢。

呂委員玉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週一中午發生了女童斷頭殘忍事件,之前也發生了北捷殺人事件及北投割喉事件,這些事情一連串發生,是不是產生模仿效應?內政部和警政署針對模仿效應有沒有特別防堵措施?

主席:請內政部陳部長答復。

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這是不是模仿效應,我們不敢說,有關這部分,法務部有委託專家學者研究,畢竟發生這樣不幸的事情,對社會是造成相當程度的震撼。

呂委員玉玲:署長,警力有沒有做這方面的防堵?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陳署長答復。

陳署長國恩:主席、各位委員。警力有限,民力無窮,當然這牽涉到很多部分,我們警察能做的就盡全力來做。針對委員提到的這三個事件,後面的這一件,即內湖案件和北投捷運殺警案是有一點模仿效應,但是針對模仿效應我們也只能在勤務上作為予以防堵,譬如北投殺捷運警察這個案子,是因為我們強化警力之後,員警很認真進行盤查,造成他對警察不滿,所以殺警察,但是我們警察依然非常奮勇,不顧自己生命安全,把嫌犯壓制推出車廂外,才能維護旅客的安全,所以我們只能用我們的警力結合民力,大家一起來把這個事情做好。

呂委員玉玲:是,我相信我們的警察都願意承擔這個責任和壓力,但是警力真的有限,內政部和警政署應該要有的作為,就是結合地方力量,社區防衛機制一定要建立完成,像本席在地方上,就成立有巡守隊,大家守望相助幫忙協助地方事務。本席上會期曾經質詢過,希望警政署針對地方巡守隊補助裝備能夠加強,他們有了這些裝備,自身安全了,才有辦法發揮防衛保護的功能。最重要的是,我們看到現在的匪徒都是持刀,反觀巡守隊只有木棍,相關配備不夠安全,所以本席認為,只要警政署、內政部可以給他們資源,譬如電擊棒、防暴網槍等等設備,他們就敢在第一時間衝過去跟匪徒對峙,以防範這些不好的事發生。本席希望內政部可以儘速研議給他們較齊全的配備,讓他們可以好好守望、照顧地方的安全。可以嗎?

陳署長國恩: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配合協助守望相助隊,在中央部分,社區營造維護社區治安部分,每年都有輔導,像今年全國就有368……

呂委員玉玲:你們現在做了嗎?有沒有直接給他們裝備?

陳署長國恩:就是368隊有經費的補助,他們可以申購警棍,或必要的……

呂委員玉玲:電擊棒可以嗎?

陳署長國恩:電擊棒是特殊需求,要經過申請許可。

呂委員玉玲:現在有沒有發放給巡守隊?之前本席有請你們研議防暴網槍,這個槍只要遠距離射出去,就可以把犯人整個包圍起來,這樣就比較安全。這三個案件犯人都是精神上有幻覺或有暴力傾向者,非常危險,想要及時防堵,就必須提供巡守隊更安全的裝備,才能遏止這樣的情形發生,你們已經研議一年了,可不可以?

陳署長國恩:警棍的部分沒有問題,如果需要電擊棒,那就要申請許可,不過目前的問題在於經費有限,我們現在是補助368個守望相助隊的經費,如果要全部配發,可能就有經費上的問題。

呂委員玉玲:署長,警力有限,你們只要撥一些資源給他們,他們就會協勤,這點請你們好好去研議。

再者,對於這些一再發生的事情,我們發現週期是越來越縮短,內湖案發生不到24小時,又連續發生樹林砍人事件及襲警事件,本席記得日本在2013年有一些相關研究報告,對於這樣的行為模式,警政署有沒有這方面的研究?

陳署長國恩:日本警察廳針對日本1994年到2013年隨機殺人,就是無差別待遇殺人案件曾公布相關研究資料,有關犯罪白書和警察白書等相關資訊,我們都有加以研究,他們一年這樣的事件大概幾件、處理方式等等,我們手邊都有相關資料。

呂委員玉玲:臺灣發生這樣的事,看起來好像都是模仿的,所以你們不要以單獨個案處理,請你們好好研議,看要如何遏止這樣的情形再度發生,好不好?

陳署長國恩:是。

呂委員玉玲:接下來本席要請教衛福部,24小時時間內,發生了三個案件,衛福部針對這個事件,有什麼作為?

主席:請衛福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鄭簡任技正答復。

鄭簡任技正淑心:主席、各位委員。這三個案子裡有兩個案子嫌犯之前有精神科就診紀錄,針對這個部分我們部裡已經有做過一些討論……

呂委員玉玲:民眾是希望你們可以修精神衛生法,他們認為這三個嫌犯就是因為沒有強制就醫、列管、追蹤,才會發生這樣的事,所以是不是應該放寬精神衛生法,讓這些精神錯亂者都能儘速就醫?

鄭簡任技正淑心:其實目前精神衛生法有關社區裡疑似有精神病者自傷、傷人行為時,都有護送就醫機制,我們也有強制住院機制……

呂委員玉玲:最近這些事情呢?

鄭簡任技正淑心:目前精神衛生法已經有規定,包含出院之後,我們也有社區關懷追縱。

呂委員玉玲:就是本來就有精神衛生法,但是因為你們條件設限,上述三名嫌犯都不是強制就醫的對象,所以本席才建議修法,讓他們都可以強制就醫。再者,他們都是屬於高危險群家庭,如果我們可以掌控、追縱這些高危險群家庭,就能夠做好防堵和防衛措施。

鄭簡任技正淑心:針對這個部分,我們部裡面也有一些跨單位系統連結,譬如在家庭暴力部分,我們已經有系統連結,透過這個系統連結,我們找出有合併暴力的精神病人,這部分在社區裡我們是有加強訪視的。

呂委員玉玲:本席建議衛福部,現在社區都有所謂關懷據點,我們可以利用社區關懷據點做訪查。現在關懷據點大部分都是在照顧老人,而在這些據點服務的,很多都是地方上鄰里志工,所以社區裡的大小事情,志工最清楚,左右鄰居也最清楚,如果衛福部可以提供他們資源,相信他們就可以把訊息隨時回報、隨時聯繫,真正落實危險家庭的管控。

鄭簡任技正淑心:謝謝委員的建議,的確社區關懷據點很多,我們應該把這些網絡串連起來,給我們社區民眾更多關懷……

呂委員玉玲:你們要落實去做,現在只有老人照顧而已,沒有其他相關照護,本席認為照護人力發揮的功能性太少。

接下來本席要請教教育部,上會期本席也質詢過這個問題,就是有關學校校安問題,當時本席提供你們幾個建議,包括學校治安死角部分。現在學校警衛年紀大都稍大,通常都只駐守在警衛室,收發公文或幫來訪客人換證,而沒有辦法在校園周邊進行巡邏、防護工作,所以本席建議學校應該安裝警報鈴,而這個警報鈴隨時可以跟警衛室、行政大樓、教務處甚至是派出所、分局結合在一起,這樣就可以節省通報時間。請問現在做了沒有?

主席:請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劉專門委員答復。

劉專門委員家禎: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我們已經有在做,就是去年北投事件後,我們已經編列經費,讓學校加裝警鈴、電子圍牆及監視器等,今年國教署編了2億5,900多萬。

呂委員玉玲:錢編列了,有沒有落實在做?

劉專門委員家禎:有,已經……

呂委員玉玲:不要每次都給錢,也沒有去執行!

劉專門委員家禎:我們是請學校陳報需求,再由我們部裡……

呂委員玉玲:做了幾成?有沒有統計?

主席: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楊組長答復。

楊組長國榮: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是分兩階段進行,去年底我們撥給學校3,000多萬,有278所學校已經鋪設完成,接下來105年度,我們有2億5,000萬經費,也是由縣市政府針對縣內需求最急迫的學校報上計畫,然後我們4月中收齊計畫,並召開審查會,依據他們的需求,按照比率補助建置剛剛劉專門委員所講的,包括監視器材、緊急求救鈴等等。

呂委員玉玲:必須落實,請你們繼續追縱,務必全面做到。

楊組長國榮:是。

呂委員玉玲:本席另外也要建議,學校需要很多志工,請學校校長和家長會會長與當地鄰里多多互動,就是結合社區力量,共同守護學校周邊安全,隨時進行通報。由於校長採輪調制度,因此這部分必須多多委託家長會會長,希望學校積極和鄰里互動,以確保學童安全。本席希望教育部能夠落實結合鄰里志工,跟里長多多互動,把志工帶進學校,這點,請你們再加強。

楊組長國榮:我們會按照委員剛剛的指導,我們會請……

呂委員玉玲:要去做,這我去年就已經質詢過了,都沒有落實,只有幾間學校在做而已。另外,國防部有替代役,現在警力有限,警察也不能進入校園,但學校警衛又常常年紀過大,校園這麼寬廣,我們可以跟國防部申請兩名替代役,不定時在學校巡邏,這部分現在有沒有在做?

劉專門委員家禎:跟委員報告,替代役主要是配置在國中小,我們會依照學校的需求……

呂委員玉玲:現在有沒有去申請?

劉專門委員家禎:有,本來就有,像今年大概有6,000名替代役男會加入我們的行列。

呂委員玉玲:是,儘量輔導,讓每個學校都有多一點替代役來協助校園巡邏、照護,一定要滴水不漏的把治安做好。

劉專門委員家禎:是。

呂委員玉玲:謝謝。

主席:請吳委員琪銘質詢。

吳委員琪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很遺憾之前內湖發生隨機殺人案件,造成4歲孩童被殺害,也造成一個家庭的破碎,因為我們都是家長,大家感同身受,在各界安慰之餘,本席以為政府機關應該要好好檢討,不要讓殺人事件一再發生。首先,本席要建議內政部,有關高風險家庭的查察,在醫療及警政系統部分,應該建立一個關懷機制,定期查訪,避免造成無辜民眾傷害。針對高風險家庭的查訪,社會機構有沒有結合地方鄰長、里長等民間力量,進行後續推動?其實基層民政單位就是里與鄰,一個比較大的里差不多都有一百多位巡守隊員與環保志工,這些志工就可以遍布在里的每個角落,包括每個家庭,那麼他們就可以發揮很大的力量,本席認為這部分一定要建構起來,結合民眾力量,才可以落實管控、追縱,否則只靠警政或醫療行政單位,絕對是不夠的。針對這部分,內政部民政司是不是可以落實推動,結合地方單位、民眾,共同針對高風險家庭予以追縱、控管?部長看法如何?

主席:請內政部陳部長答復。

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這分兩部分,高風險人物掌控,尤其是精神病患部分,這是衛福部的權責,至於結合社區巡守隊,加強巡護地方,這部分現在我們警察機關都已經跟地方巡守隊、地方村里長加強聯繫,也配合利用這些民力,來增加所謂的見警率。

吳委員琪銘:針對日前一連串的殺人事件,造成民眾相當的恐慌,包括婦幼及地方上很多百姓,大家都希望能杜絕這些殺人案的發生,而要杜絕這些殺人案件,就是要結合民間力量,絕對不要因為今天出了事情,就要部長或署長道歉,而是大家應該共同找出問題的解決辦法。我們都知道,所謂民間力量,其實是包括里長、巡守隊、環保義工等等,如果這些都能結合在一起,每個家庭有什麼問題,相信地方都會非常清楚,所以不能只靠警政及醫療行政單位,也應該要結合民政單位才可以,這部分希望內政部可以加以落實。

陳部長威仁:好的。

吳委員琪銘:針對孩童及校園安全,過去政府曾經推動綠圍牆,而老舊圍牆拆除後都改成電子圍牆。現在許多家長都對校園安全感到非常憂慮,我認為這是全國性的問題,有些老舊圍牆並沒有拆除,有些則是拆除後改為電子圍牆,就通報系統而言,不知是不是有和派出所及各分局連線?員警多久可以趕到現場?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陳署長答復。

陳署長國恩: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校園安全的部分,警察會與學校警衛、保全或老師配合,這方面有通報系統。剛才教育部也曾報告過,學校可能設有警民連線,按鈕之後,警察很快就會到達現場,設置監錄系統、電子圍牆都有防護的作用,而警察也會在周邊巡邏。包括連線報案、110報案都很快,一般而言,在市區裡面三至五分鐘警察就會趕到現場協助處理。

吳委員琪銘:本席要求在孩童上下課時間,警方除了加強巡邏之外,也必須派員警站在學校大門口,讓孩童及民眾更加安心。請警政署通報各派出所,對於轄區內的學校,除了派出警力加強巡邏之外,在孩童上下課時間,警察都必須在現場好不好?

除了校園暴力及這次的殺人案之外,大家應該也記得兩年前在人潮密集的大眾捷運車廂內所爆發的鄭捷殺人案,甚至前天還發生員警被砍殺案,可見捷運安全存有很大的隱憂。部長曾經擔任過臺北市副市長,我記得你曾經和新北市李四川副市長召開過如何共同維持捷運安全的檢討會議,當時你們想要報請由內政部警政署統籌管理警力,目前臺北市設有捷運警察隊,新北市也已經籌設,未來桃園、臺中、高雄等地是不是也要設置?捷運是跨區域的,路線延伸到臺北市、新北市和桃園地區,在跨縣市的情況下,是不是應該比照鐵路警察局統籌成立捷運警察局?相信署長也知道,新北市警察的勤務非常繁重,每年都有許多新北市警察想要請調到外縣市,主要就是因為工作壓力太大,如果未來要成立捷運警察隊的話,勢必得從各分局調派人手出來,這樣豈不是又增加他們的工作量?在這種情況下,是不是應該由警政署統籌成立捷運警察局,這樣才能落實民眾搭乘捷運的安全性。我們知道,許多婦幼、上班族及老人家都會搭乘捷運,關於如何維護民眾安全的部分,不知署長的看法如何?

陳署長國恩:依照大眾捷運法第四條及第四十條的規定,大眾捷運系統的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北捷跨越臺北市及新北市,目前新北市有34個站,站體及月台的部分由地區警察負責,車廂及軌道則是由捷運警察隊負責。因為同屬一家捷運公司,所以由捷運公司成立捷運警察隊,過去的編制是166人,現在臺北市捷運警察隊變成290人,警力已經有所增加,由其負責捷運車廂及軌道安全。至於桃園的部分,他們另有自己的捷運公司,所以他們自己會成立捷運警察隊。依據大眾捷運法的規定,這方面是由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來處理。

吳委員琪銘:本席對於這樣的狀況還是感到不滿意,我認為應該要成立捷運警察局,這樣才有辦法可以統籌,員警才能接受專業訓練,而且各縣市也不須再調派人手來成立捷運警察隊。在此希望中央能夠朝這個方向進行規劃,本席也打算提案,這樣才有辦法可以統籌,未來臺中、高雄等地也可以比照辦理。

陳部長威仁:針對這個問題,以前我也曾找大家來研究過,如果成立捷運警察局的話,因為捷運站實在太多,所以他們也沒辦法調度,因此車站必須列入當地派出所巡查的範圍,同時這部分還可以加上捷運公司的保全人員。捷運警察主要負責軌道及車廂上的安全,一旦發生問題的時候,捷運警察必須立刻調派人手到現場,現在臺北已經有90幾個站,其實這方面有相當程度的困難,但我們會再加以研究。

吳委員琪銘:未來新北市三環三線建置完成之後,總共會有174個捷運站,你說要調派派出所人力,但是派出所的人力都已經非常吃緊,他們的勤務都已經非常……

陳部長威仁:他們必須把捷運車站當成重要的交通節點進行巡查,至於站區裡面,當然要由捷運公司的保全人員負起大部分責任,捷運警察局則是負責軌道及車廂的部分。一旦發生狀況的時候,如果還要由捷運警察局調派人手到達現場,恐怕時間上太慢了,沒有辦法即刻處理問題。過去我們曾經找捷運警察隊來詳細討論過,在我擔任副市長的時候,也曾經找他們來研究過。

吳委員琪銘:請把相關資料送給本席,本席再來研究未來該如何推動,署長之前曾經在新北市服務過,相信你也瞭解新北市的警察壓力都非常大。警界及百姓對你的評價都不錯,究竟未來該如何推動相關政策,讓社會民眾感到有保障,這方面我們再來共同努力,謝謝。

主席:現在輪由本席發言,請吳委員琪銘暫代主席。

主席(吳委員琪銘代):請陳委員其邁質詢。

陳委員其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小燈泡的個案,凶嫌王景玉在95年曾經有一次毒品刑案紀錄,103年因為企圖傷害自己或他人,也曾經強制送醫。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及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作業規定,他是不是治安顧慮人口?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陳署長答復。

陳署長國恩:主席、各位委員。他是吸安非他命,採簡易判決,所以沒有變成治安顧慮人口,也不在我們家戶訪查的治安顧慮人口名單當中。

陳委員其邁:他都沒有被註記?

陳署長國恩:他是採簡易判決,所以不在治安顧慮人口的範圍中。

陳委員其邁:所以他也沒有前科?

陳署長國恩:沒有。

陳委員其邁:所以他不是治安顧慮人口?

陳署長國恩:不是。

陳委員其邁:簡言之,不是列管人員?

陳署長國恩:他並沒有列到治安顧慮人口範圍中,而治安顧慮人口是針對14個案類,等這些案類執行完畢後假釋出獄,就會予以列入。

陳委員其邁:請教衛福部,就你們查訪的結果,他是否有就醫紀錄?

主席:請衛福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鄭簡任技正答復。

鄭簡任技正淑心:主席、各位委員。這個個案曾經有一次送醫紀錄。

陳委員其邁:他是不是社區心理衛生中心中屬於精神疾病患者社區訪問的對象?

鄭簡任技正淑心:他不是。

陳委員其邁:他有去精神病院就醫,對不對?出院後都沒有追蹤?

鄭簡任技正淑心:我們是針對嚴重的病人才有,依據精神衛生法,這是有通報的規定,就是等他們出院後,我們會針對他們來做社區關懷。但是這次王姓兇嫌過去並沒有精神科的就診紀錄……

陳委員其邁:他不是在103年曾到聯合醫院松德院區就診嗎?

鄭簡任技正淑心:應該是說他沒有精神科住院紀錄。

陳委員其邁:那他的診斷是什麼?明明他就有就醫啊!難道都沒有診斷?

鄭簡任技正淑心:他有被送到精神科醫院,但是留觀一晚之後就離開了。

陳委員其邁:他都沒有任何的診斷紀錄?

鄭簡任技正淑心:如果沒有記錯的話,當時是有一些急性的症狀,但是他只有待一個晚上,然後就離開了。

陳委員其邁:由此可知,治安機關查不到他,心理衛生機關、衛生局也查不到,表示這個人被漏掉了,但是他在社區裡有一些奇怪的行為,街坊鄰居也提到他有傷人、自殘的行為,請問有什麼管道可以把這樣有潛在危險性的人抓出來就醫呢?

主席:請內政部陳部長答復。

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現在看起來是沒有辦法,即沒有這樣的機制。

陳委員其邁:之前我們在選舉的時候,其實走遍一個里,從第1戶走到第1,000戶,大概就可以知道社會的人生百態,包括底層生活的人到底是怎麼生活的,目前我們的社會真的是有問題,這些病人竟然抓不出來,明明街坊鄰居都說他有問題,可是不僅沒有報案紀錄,治安機關也沒有處理,方才署長說了將近100遍他是人格違常、他是精神疾病,為何都沒有人發現?請問管區警察到底在做什麼?還有戶政、民政體系到底在做什麼?竟然讓這樣的不定時炸彈到處跑!就算今天我們做了相關措施、規定的檢討,到時事情還是照樣發生,因為這些人還是抓不出來啊!請問到底有無報案紀錄?還是被吃案了?

陳署長國恩:110報案是有錄音的,所以不能吃案,而關於他的報案紀錄是他去扯父母親頭髮、抓父母親去衝撞,所以後來送去松德醫院治療,這部分是有報案紀錄的。

陳委員其邁:只有1次而已?管區警察整天在社區走來走去到底在做什麼?我們都是政策制定機關,而現在談的都是執行面的問題,由上所知,治安機關並沒有參與上述的犯罪預防,即沒有參與毒品、人格異常或是人格違常等相關案件的查訪,可見警覺性是不夠的,然後又沒有通報,是這樣子的嗎?

陳部長威仁:其實在過去的制度當中,是缺少一個整體評估的機制。

陳委員其邁:沒有錯。

陳部長威仁:然後我們又很重視人權,所以將這些疾病當成是隱私,除非他們的情況非常嚴重,否則醫療單位也不會主動跟警察說。

陳委員其邁:長久以來大家都說精神病患是瘋子,將精神病污名化,所以家裡若有精神病患,都不敢說出來,甚至因此不就醫,讓這一群人在台灣社會中永遠都不會受到關注,而這是我們今天要處理的重點,假設毒犯坐牢後回到社區,這就是所謂治安顧慮人口。

陳部長威仁:這部分我們就有掌握了。

陳委員其邁:現在碰到的問題是警察人員不足,差額快6,000多人,然後警察又有很多為民服務的負擔,所以沒有足夠的時間去查察犯罪或是犯罪預防,因此,首先就是要補充警察的人力。再來,這些毒品犯在坐牢時或是回到社區後有做過精神鑑定,看看是不是屬於人格違常,然後是哪種類型的人格違常,比方說妄想型的人格違常、反社會的人格違常、焦慮型的人格違常等,你們可以先把這些危險群篩檢出來,像王姓兇嫌曾經是毒犯,過去有暴力犯罪,在出獄前也就是在矯正機關中他是屬於人格違常或是精神疾病患者,在你們所有列管追蹤的治安顧慮人口,照理應最優先要解決的。

的確,警察人力不足大家都知道,4年前警政署就在說警察人力不足,5年後要補齊,但4年後馬總統要卸任了,然後你們現在還在說5年內警察人力要補足,方才大家提的社區輔警,其實是我在高雄代理市長任內率先推動的,但因為那時要錢沒錢、要人沒人,等考試分發還不知要多久。總之,在人數不足的情況下,我們應該要做一個量表,第一是毒品犯等有前科的,第二是本身可能有一些精神症狀或是屬於人格違常的,這些應該列為最優先處理的,不是這樣子嗎?

陳部長威仁:在不違反人權的範圍內,是可以採取這樣的措施,就像老師給學生打操行分數一樣,換言之,因為之前有一些違常行為,所以有人來報案、檢舉或是反映,雖然那不是所謂註記人口,但管區也會知道是有這樣的情況存在。

陳委員其邁:希望警政署、衛福部、社會局、地方政府能夠合作定出一個指標,就是在警察人力不足的情況下,哪些是要優先去做的,這樣才是正確的,不然就只是在這裡談如何補破網而已,總之,從這個個案我們到底學到了什麼?這可是付出一條人命的代價耶!

陳部長威仁:精神病患的部分,我們也希望相關篩選、強制送醫標準能夠再做檢討,另外就是精神病患中有暴力傾向的,希望也能夠納入相關名單當中。

陳委員其邁:其實沒有幾種毒品會引起精神疾病,並不是所有毒品最後都會引起精神分裂,所以大概是屬於中樞神經興奮劑,包括安非他命、古柯鹼、LSD、天使塵等這些毒品犯,換言之,毒品犯有很多,你們可以將其篩檢出來,像中樞神經興奮劑這些毒犯,都會有一些急性症狀,最後會殘留一些症狀,然後會逐漸累積,累積到最後變成一個不可逆的反應,那時就會被定型為所謂的精神分裂症,這是最後最嚴重的狀況,也許今天這個case就是這個狀況。所以社區精神衛生機關應該要長期追蹤這些患者,若追蹤時發現其症狀並沒有好一點,比方說過去有暴力、吸毒前科,然後吸食的毒品又是屬於上述類型,在社區追蹤的時候,就會知道患者以後可能屬於比較有危險行為性的,換言之,社區衛生機構必須結合精神科門診、醫師及治安機關提供的資料,把這些資料都整合起來,針對那些可能有危險行為的,一個月內或是二個月內就應該找警察一起去查訪,但是目前的情況並不是這樣,3個單位都是分開行事,各做各的,這件事情最後變成沒有人管,然後資料也沒有整合,像警察機關從來都不知道他過去的精神科就醫紀錄,而精神科醫生也不知道這位患者過去的前科,所以部長應該負起責任,把這些相關的單位、資料整合起來,做一個補破網的動作,讓我們從這個case能學到一點教訓,否則有可能這裡也抓不到、那裡也抓不到,那這部分工作要如何強化呢?

陳部長威仁:副院長會召集相關單位來開會,而這個問題會中會予以討論。

陳委員其邁:還有衛福部,關於毒品引起的精神疾病,是有固定的行為模式,一看就知道這個case並不是一個簡單的case,即他並不是一個純粹的精神病患,而且從犯罪偵防的過程來看,你們好像是各做各的,從來沒有人把相關事項結合起來做系統性的整理。

鄭簡任技正淑心:行政院已經有指示了,我們會再跟相關部會一起合作,把一些高風險個案……

陳委員其邁:簡言之,你們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是不是所有精神病的類型都看?所以你們應該做一些篩檢,比方說哪些是有吸食毒品的,然後吸食毒品的就優先處理。

鄭簡任技正淑心:合併物質濫用、有暴力風險的……

陳委員其邁:不管是反社會人格的、有暴力傾向的或是有犯罪紀錄的,你們應該將其篩選出來,然後加強追蹤。

鄭簡任技正淑心:有沒有犯罪紀錄,我們在平常是無法問到這方面資料的,所以必須再跟內政部來合作。

陳委員其邁:這是老生常談,而我也都把問題點出來了,請你們趕快把這些破洞補起來。謝謝。

主席(陳委員其邁):請江委員啟臣質詢。(不在場)江委員不在場。

請黃委員國昌質詢。

黃委員國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從早上備詢到現在,本席先謝謝您的辛勞。

主席:請內政部陳部長答復。

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謝謝。

黃委員國昌:針對過去這段時間發生的無差別殺人或傷人的犯罪型態,不知內政部或是相關部會,是否有針對這些傷害案件發生的成因及可能預防之道進行任何系統上的檢討?

陳部長威仁:有關的研究,法務部正委託相關專家學者進行,最近會完成報告。

黃委員國昌:在深入了解背後的成因,然後才可能對症下藥,並找到好的預防方法,以降低這些事情的發生。事實上,過去幾年日本也發生過所謂無差別殺人或傷人案件,其實我也知道這個工作並不是內政部單獨可以完成的,可能還牽涉到衛福部、法務部及整個戶政系統彼此之間的勾稽及連結,在此我想要讓部長了解一下,日本的法務省針對過去所發生的不幸事件,在2013年時曾經發表一份綜合性報告,部長知道這份報告的存在嗎?

陳部長威仁:我們警察機關有掌握。

黃委員國昌:這對於台灣目前所發生的現象,包括制度上的變革、實際上的施行等,能夠有什麼樣有益的啟示?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陳署長答復。

陳署長國恩: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看的是日本警察廳的報告,裡面是這20年以來有關無差別待遇殺人事件的相關統計及做法,其中幾項模式及處置的方式,跟我們是雷同的。

黃委員國昌:在你們看到的那份報告中,有沒有提到這類案件發生的真正成因?

陳署長國恩:我看的資料只有顯示多少件數、如何發生以及發生後如何處置等,就是他們警察廳負責的部分。

黃委員國昌:關於日本這份研究報告,我希望能夠見賢思齊,看看人家是如何進行有系統的分析,第一,在發生案件的年齡上,20歲到39歲將近占了6成左右;第二,有一個非常重要的特徵,這些犯罪嫌疑人或是犯人,都是長期處於沒有朋友也就是一個相當孤立的狀態;第三,高達七成以上的人屬於無固定職業的狀態,以致於他們沒有經濟來源。就短期刑事預防政策的偵查而言,大家非常關心的是當犯罪行為發生的時候,嫌犯之前曾經犯罪的比例大概有多高?其次是凶嫌進入監獄或矯正處所進行矯治,出獄之後再犯的機率有多高?其實這會直接牽涉到假釋政策是不是有必要進一步調整,才能對高風險因子進行有效的預防與控管。在隨機殺人或傷人的研究當中,曾經有暴力前科的比例,在52個人裡面占有16個人,也就是有將近三成的比例。或許在制定刑事政策時,大家最關心的問題是他們到底為什麼做這樣的事情?根據研究報告顯示,對於自己目前所處狀況感覺到深刻不滿的有18個人,對於特定當事人心存不滿的有8個人,希望自己死掉(透過自殺或死刑)的有6個人,希望藉由入監所逃避社會現實的有9個人,對於殺人有強烈欲望及興趣的有5個人。

經過這些全面而深入的調查後,他們就兩大領域提出具體政策的檢討,第一個部分的檢討是對於有前科者的處遇,某種程度上來講這就是所謂的特別預防,希望對於高危險因子加以守備。這方面有四大重點:一、因暴力行為而受刑之人,對其暴力之犯罪傾向問題應作成充實的處遇措施使其改善,為使其改善暴力傾向,首先應對受刑人的暴力傾向之問題所在進行正確的檢查並把握之。二、受刑人精神障礙之有無,應對其進行篩選檢查,把握問題所在,並盡可能整備使其能接受精神科診療、治療之體系。三、根據風險分析結果,受刑人精神障礙的有無、其問題解決的進度狀況、基本資訊、犯罪內容等等,對於支援當事人社會復歸、防止再犯都是有益的資訊,從刑事程序最後階段的保護觀察所能利用的情報是很重要的。刑事司法機關之資訊共享、資料庫建立及運用的應有方式,都必須深入檢討。這方面也包括陳委員剛才所說的橫向聯繫,除了警政機關以外,包括衛生機關、戶政機關彼此之間的勾稽也是很重要的。四、於社會復歸支援方面,以保護觀察所為中心,並以醫療、社會福利機關為首,各領域相關聯的機關加入共同運作,能使支援內容充實。關於對象的問題所在,以再犯風險的程度、內容為基礎,調整必須合作之機關範圍及合作強度,關懷對象者釋放後的狀況,進行必要的介入、指導及支援。以上是他們針對曾經有暴力前科犯罪者回歸社會及接受診療時所提出的建議。

第二個部分是針對社會全體刑事政策的策略,他們所提出的建議如下:無差別殺人事件的犯人多為無業,交友關係淡薄,在社會當中孤立,在這種孤立的狀況下,產生偏差的思考模式,走向極端,便導致無差別傷害事件的發生。要防止無差別傷害事件,防止孤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因此在這樣的基礎上,創造能夠使國民參與各種社會活動的環境,讓每個人有立身之地就變成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無差別傷害事件常見犯罪者有一些精神障礙的問題,產生偏狹的思考,進而引起無差別傷害事件,但幾乎都是沒接受過治療,或是曾經接受過治療但中斷。多數案例顯示因為對於這些知識的欠缺,包括當事人及身邊的人欠缺對於必要治療性的認識,或是雖然感覺到治療的必要性,但是害怕遭受偏見與歧視而錯過早期治療的時機。在社會中傳播有關精神障礙正確的知識,讓這些有精神障礙的人能夠儘早接受治療,這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

今天本席利用時間提供這樣的資訊給內政部及警政署參考,當然我也瞭解這並不是內政部可以獨力完成的事情,接下來請你們與衛福部及法務部進行橫向聯繫,就制度面及執行面澈底檢討。我希望從一次又一次讓所有人感到悲傷、憤怒的不幸事件當中,我們能夠真正開始全面檢討制度上應該要改革的地方,謝謝。

陳部長威仁:非常謝謝黃委員的指教,院長已經指示由副院長召集衛福部、教育部及本部相關單位一起來研究。

主席:請尤委員美女質詢。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面對隨機殺人事件,其實所要解決的問題橫跨各部會,我們知道目前是由院長統籌,除此之外,不知各部會之間是以誰為首在主導?還是大家各做各的?

主席:請內政部陳部長答復。

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就短期層面而言,在安定人心、加強警力及治安作為方面,乃是由內政部負責;至於中長期有關制度面的問題,包括如何與精神病患加強聯繫、強制送醫、與治安機關聯繫的部分,乃是由衛福部負責,不過這方面都是由副院長召集。

尤委員美女:也就是說,針對家庭的部分是由內政部負責是嗎?

陳部長威仁:不是的,那部分是由衛福部負責。

尤委員美女:內政部是負責什麼?

陳部長威仁:治安的部分。

尤委員美女:只有治安的部分?

陳部長威仁:對。

尤委員美女:我們都知道目前設有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根據衛福部的說法,目前每個縣市都設有一個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對不對?

主席:請衛福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鄭簡任技正答復。

鄭簡任技正淑心:主席、各位委員。對。

尤委員美女:請問裡面有多少社工或心理醫師?

鄭簡任技正淑心:因為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是由地方政府所成立,所以必須視地方政府的財務狀況而定。基本上,社區心理衛生中心的職掌事項都有法律上的規範。

尤委員美女:規定是多少?

鄭簡任技正淑心:就法律上的規定而言,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必須進行心理衛生教育的宣導、提供網絡資源的連結、進行自殺與物質濫用的防治、負責社區精神病人的關懷追蹤。

尤委員美女:到底配置多少人?

鄭簡任技正淑心:我剛剛提到,因為每個縣市政府的……

尤委員美女:好,都不知道,因為不是中央在做,當然是委託各個地方政府去做,各個地方政府每1個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到底有多少心理師、諮商師?

鄭簡任技正淑心:在精神衛生法裡面有規定,因為提供的事項不同,有的縣市政府會用特約的方式聘請心理師做駐點的服務,但是每個縣市的作法不盡相同。

尤委員美女:一般有多少人?

鄭簡任技正淑心:要看縣市大小。

尤委員美女:大的縣市有多少人?

鄭簡任技正淑心:有的大縣市大概十幾個人,有的小縣市大概3到5人不等。

尤委員美女:剛剛有委員分析,有的是精神有疾病,有的是人格違常,還有所謂邊緣人,這些是不是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要負責的?

鄭簡任技正淑心:我們社區心理衛生中心的服務,以公衛來講,是三段預防的概念。剛剛委員提到的那些,在精神衛生法規定,有些病人必須強制做通報,我們會提供社區的關懷訪視,但是是以嚴重的精神病人為主,不是所有的精神病人都必須列管。

尤委員美女:我知道,現在舉一個比較簡單的例子,就像這一次遭割喉死亡小女孩的事件,加害人曾經吸毒,也有精神疾病,但是不到領有精障手冊的程度,他的精神狀況也許是屬於人格違常,我們不清楚。今天我家裡有1個孩子,的確精神狀況出了問題,或者他與人際關係非常疏離,每天根本不去上班,天天當啃老族,在家裡有暴力事件。說實在的,家裡有這樣的孩子父母真的束手無策,這時候家長的協助在哪裡?他可不可以去通報社區心理衛生中心?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可以給他什麼協助?

鄭簡任技正淑心:如果民眾家裡有疑似精神疾病的患者,可以跟我們的地方衛生機關聯繫;如果他有自傷、傷人之虞或有傷害行為,依法我們必須護送就醫,由專業的精神科醫師診斷有沒有住院治療的必要;如果有住院治療的必要,他本人同意當然沒有問題,如果他本人不同意住院,這時候我們可以啟動強制治療申請的程序,針對這個部分,委員過去也相當瞭解。

尤委員美女:我才說像這種案例非常多,1個社區心理中心的編制只有3到5人,以高雄市或臺北市來說,或許他們的編制可能有十幾個人,這麼多案件,學校是不是也通報到心理衛生中心來?

鄭簡任技正淑心:我剛剛講的人力主要是行政人員,事實上,在每個縣市政府衛福部有補助關懷訪視員,搭配全國加起來大概有二千六百多位公共衛生護士,共同來做社區精神病人的訪視。

尤委員美女:你說有二千六百多位公共衛生護士,可以去做社區精神病人的訪視?這些公共衛生護士是訪視精神病人,還是在做衛教?

鄭簡任技正淑心:我們對於社區精神病人有做分級照顧的制度,會依照他病情情況與家庭支持程度,比較需要密集式訪視的話,我們會列在優先訪視的範圍,而且訪視的頻率也會比較高。

尤委員美女:這些公共衛生護士是配屬在心理衛生中心嗎?

鄭簡任技正淑心:公共衛生護士是屬於縣市政府的。

尤委員美女:他們跟心理衛生中心之間的連結是什麼?

鄭簡任技正淑心:他們都是人力共同做調配的。

尤委員美女:其次,本席要請教教育部,今天學校發現學生的行為有偏差,或是有吸毒、人格違常充滿仇恨、憤怒、家庭結構是崩解的等情況,在這種情況之下你們會怎麼處理?

主席:請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劉專門委員答復。

劉專門委員家禎:主席、各位委員。如果學生在學校有情緒或行為違常,我們會透過輔導體系加以輔導。

尤委員美女:1所學校現在有多少位諮商師或輔導員?

劉專門委員家禎:根據各學校人數或班級的編制,大概有3到5位。

尤委員美女:要輔導多少學生?

劉專門委員家禎:按照班級數來配的。

尤委員美女:你說每1個班級都有1位輔導?

劉專門委員家禎:一定班級數會有配。

尤委員美女:多少班級設1位?

劉專門委員家禎:6班配1位。

尤委員美女:6班有多少學生?

劉專門委員家禎:每1班大概40到50位學生左右。

尤委員美女:200、300人配1位?

劉專門委員家禎:是。

尤委員美女:你覺得這樣的編制夠嗎?

劉專門委員家禎:依照學生輔導法的規定,我們還在繼續努力爭取。

尤委員美女:今天會發生隨機殺人事件,不是突發奇想就去做的,都有經過前面的不愉快經驗,可能小時候在學校就被霸凌,也有可能在家裡受到家庭暴力,日積月累一直被隔離。我們非常害怕的是,今天我們一直在講要把這些人找出來,是不是社會要把他們標誌、隔離?今天我們發現這些高危險群,其實我們是要來協助他們,幫他們治療,讓他們能夠走入人群,社會不要再污名化。今天學校雖然有輔導室或心理諮商中心,但是很多家長即使知道自己孩子有這樣的狀況,他們害怕孩子被污名化、標籤化,也會去跟學校吵說「我的孩子很正常,是學校教育不當」。所以首先要如何去除社會污名化,讓大家知道我有精神上的疾病跟患了胃病或牙齒痛一樣,是身體機能出問題,跟一般疾病一樣,沒有必要被污名化,能夠以平常心看待,好好去治療。

為什麼家長會害怕?當他今天被標誌之後,孩子將來出社會可能找不到工作,面對這樣的問題,今天為什麼沒有邀請勞動部、NCC的代表列席?當我們看到國外這種事件發生,他們是怎麼報導?是整個社會非常冷靜,就像這位媽媽一樣,難能可貴的是遇到最痛苦的時間,她能夠這麼冷靜地呼籲社會,請大家想辦法把破掉的社會安全網補起來,而不是一直用聳動、仇恨的語言,讓大家變得人心惶惶,覺得就是要找代罪的羔羊,把那群精神生病的人標誌出來、隔離,這樣只有造成社會更對立。

其實我們要的是愛與關懷,把這些病人去污名化,讓這些心理上有問題的人能夠樂於求助,政府能夠給家長、家庭、學校資源,當愛在哪裡、關心在哪裡,錢就在哪裡,今天所有的社工、醫療與救援體系沒有錢,為什麼?因為關心不在這裡,重點也不在這裡。今天我們是不是可以痛定思痛,把愛放在這裡、重心放在這裡、資源下放?把社工、心理諮商師、經費分配下來,部長,可不可以?

陳部長威仁:這個不屬於我們的權責。

尤委員美女:現在是行政院副院長召集,部長可不可以帶到召集人的地方?

陳部長威仁:好。

尤委員美女:當你關心、在乎的時候,錢就會出來,當不關心的時候,臺灣每一個人都有可能是受害者。

陳部長威仁:是。

尤委員美女:謝謝!

主席:請蔡委員易餘質詢。(不在場)蔡委員不在場。

我做一個宣告,現在已經是下午2時38分,今天還有一些法案要審議,但是選罷法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所提的部分條文修正案還沒有付委。第二,對於選罷法修正草案條文,我私底下有跟委員溝通過,現有修正條文裡,中選會還有一些意見,因為如果中選會現在去找行政院提案,從行政院下來,又要花很久的時間,所以我建議中選會能夠去找關心本案的委員做溝通,由委員代為提案,我們在下次審查選罷法時,就可以進行審議,不然沒有修正條文你們怎麼提修正意見?而且因為今天多數委員不在場,只有少數幾位委員審議這麼重要的法案,總之,有更多委員審查會比較好一點,所以本席建議本委員會今天選罷法不予審議,等下下周輪到本席擔任召委時,再進行審議。因為選罷法牽涉的條文比較多,今天也無法審查完畢,而且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也尚未交下來,中選會又有其他的意見,所以為求審查法案之周延,下次我們再排定議程審查選罷法。

待會兒綜合詢答完畢,我們就處理今天的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四案,即殯葬管理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及警察服制條例等法案;還有臨時提案。

假如是今天沒有宣告的討論事項列席官員可以先行離席,因為今天我們花太多時間在討論隨機殺人事件,時間上真的不允許。你要做提案說明還是質詢?

林委員俊憲:(在席位上)發言。

主席:對啊!我還沒有說結束,詢答要繼續,我只是在程序上先向各位報告,與相關法案審議無涉的列席官員可以先行離席,要不要給你們一點時間離席?抱歉,等詢答完畢,假如跟你們業務無涉的官員可以先行離席。

接下來請林委員俊憲質詢。

林委員俊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國人關注的焦點都在隨機殺人不幸事件上,通常1件事情如果要由1個部會以上來做,不但很難做也很難做得好;如果跨兩個部會以上來做,就做不了。我們知道隨機殺人事件必須要由很多部會共同合作,請問部長,之前政府有沒有針對隨機殺人事件做過深入的研究?

主席:請內政部陳部長答復。

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法務部已經委託專家學者在做研究。

林委員俊憲:研究中?

陳部長威仁:我們也有就外國包括日本的研究報告做閱讀與討論。

林委員俊憲:在臺灣沒有發生過隨機殺人事件嗎?這是第1次發生嗎?你們現在才做研究!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陳署長答復。

陳署長國恩: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有做分析。

林委員俊憲:過去5年來發生隨機殺害兒童事件就有3件,今天事件發生了,你們才要做相關的研究。

陳部長威仁:那是委託研究。

林委員俊憲:對於過去發生的不幸事件,你們沒有任何進一步的行動,也沒有做專案深入的研究,像你們今天遞交給國會的「隨機殺人事件處理及預防對策」專題報告,潦潦草草寫了二、三張。只要一發生殺人事件,你們就隨時要警惕自己可能會再發生下1件,要立刻所有補救,結果每次都是等到不幸事件發生之後才做討論。很多人常常說,因為小妹妹的不幸事件,我們要就我們的社會安全網予以補強、改善等等,其實真正的狀況是,我們的政府根本就沒有社會安全網,我覺得不要自欺欺人,我們哪有什麼社會安全網?社會安全網在哪裡?譬如對於這次不幸事件的檢討,兇手曾經因精神病就醫,結果醫生沒有說什麼,而且兇嫌有毒品前科,警政機關也沒有說什麼,完全沒有列管,結果這個人做一件事情就不得了,不但害了1條無辜的生命,也害1個家庭破碎。請問警政署陳署長,在你們給國會的報告中提到,要落實毒品治安憂慮人口,其中列管的有多少人?

陳署長國恩:目前我們列管因毒品案件出獄或假釋的人口共有24,638人;調驗部分有一萬多人……

林委員俊憲:所以吸毒的人很多,因為吸毒而在監所服刑的將近一半,我很好奇,到底要去哪裡買安非他命、K他命和搖頭丸?買這些東西好像跟買1包香菸一樣簡單。

陳署長國恩:警察查緝是從他們的小盤、中盤到大盤;他們有他們自己的網路。

林委員俊憲:他們都知道,你們卻不知道?

陳署長國恩:我們是從布線、查緝,從小盤、中盤到大盤。我們並不是不知道,我們去年查緝近四萬九千多件。

林委員俊憲:隨便找1名青少年都知道去哪裡買K他命,只有警察不知道。

陳署長國恩:警察知道,警察查到了四萬九千多件。

林委員俊憲:既然你們知道,為什麼不去抓?

陳署長國恩:如果我們知道就去抓了。

林委員俊憲:你們束手無策,明知道在哪裡也沒有辦法解決,奇怪了!這些年青人都曉得去哪裡買K他命、搖頭丸,甚至安非他命,在臺灣買二類、三類的毒品跟去超商買1包菸一樣簡單。我聽了你剛才講的數字就嚇一跳,很可怕,有五萬多人,在這五萬多人當中,你們還有沒有辦法區分高危險的吸毒人口?譬如他們的身體狀況已經出現暴力傾向或產生妄想、妄聽。

陳署長國恩:這部分不是警察的專業,警察的專業是關於治安過慮人口部分,然後定期調驗。

林委員俊憲:是誰的專業?你說這不是你們管的,就如同我剛才提到的,一件事情如果要跨兩、三個部會就不能做了。衛福部在給國會的報告中提到高危險的精神病患,請問衛福部,現在列管的高危險精神病患有多少人?

主席:請衛福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鄭簡任技正答復。

鄭簡任技正淑心:主席、各位委員。委員剛剛講的報告是內政部寫的,衛福部這邊是……

林委員俊憲:你看!你又推給內政部。

鄭簡任技正淑心:不是,衛福部現在關懷追蹤比較嚴重的精神病人有14萬名。

林委員俊憲:你們可以追蹤14萬名嗎?

鄭簡任技正淑心:可以的。

林委員俊憲:你們有能力可以追蹤嗎?

鄭簡任技正淑心:目前是由各縣市政府公共衛生護士還有我們的關懷訪視員共同追蹤。

林委員俊憲:在14萬名中,你們去年訪視了多少人?

鄭簡任技正淑心:我們總共訪視六十九萬多,將近70萬人次。

林委員俊憲:殺死小女生的嫌犯不在名冊裡面?

鄭簡任技正淑心:他不在我們追蹤關懷的名冊裡面。

林委員俊憲:所以他是正常的?

鄭簡任技正淑心:不是,他不是因為精神疾病發作,而是因為暴力事件而入院的,但是入院留觀1個晚上之後,由於王姓男子及他的父親都不願意住院治療,醫院就讓他離開了。

林委員俊憲:你號稱去年訪視70萬人次,有多少人在做這件事情?

鄭簡任技正淑心:我們有二千六百多名社區公共衛生護士……

林委員俊憲:二千六百多名護士要訪視70萬人,平均1名護士要訪視多少人?

鄭簡任技正淑心:平均年訪視次數大概是4.9次。

林委員俊憲:這怎麼夠?2,600人去看70萬人次,你怎麼算的,你胡說八道,你講話要負責任。

鄭簡任技正淑心:因為我們對於社區精神病人的訪視是有分級的,我們的關懷頻率……

林委員俊憲:我來算給你看,你們的2,600人看了70萬人次,平均1個人要看270人次。

鄭簡任技正淑心:我是說每1位公共衛生護士平均訪視1個病人次數是4.9次。

林委員俊憲:一樣呀!我是計算人次。這2,600名公共護士除了1年要看270人次外,沒有做其他事情嗎?所謂公共護士就只做精神病患的訪視嗎?

鄭簡任技正淑心:當然不止,的確如同委員所言,其實訪視人力是不太夠的。

林委員俊憲:不要用數字來騙我們,簡直是自欺欺人!高危險群有多少人?照你這麼講,就不會再發生高危險精神病患犯案的情形,有沒有這樣的信心?

鄭簡任技正淑心:我們追蹤訪視的目的是,希望他們能夠規律地接受治療,不是在於要……

林委員俊憲:去年強制送醫的有幾件?

鄭簡任技正淑心:如果是經由警察或消防機關護送就醫的大概有五千多件。

林委員俊憲:部長,現在的社會安全網要由誰來負責建立?

陳部長威仁:在我們的分工裡面是由衛福部主政。

林委員俊憲:由衛福部建立整個安全網,包括校園、家庭、警察,整個社會安全網的建立是衛福部的責任,是不是?

鄭簡任技正淑心:其實院長在治安會報裡面指示,我們分短中長期後由內政部、衛福部與教育部一起來做。

林委員俊憲:一起來做就是沒有人做,臺灣官僚就是這樣子,跨部會的政策要怎麼推?我看你、你看我,部長說是你們的工作,你現在又不敢承擔。

陳部長威仁:由副院長召集。

林委員俊憲:我實在是很擔心臺灣的治安,各自為政,如果你們沒有統合起來,或者沒有因為這次的事件去真正落實將臺灣的社會安全網串連起來,恐怕以後還會再發生,這位可憐的小妹妹就白白的犧牲掉。所以我們希望臺灣可以痛定思痛,至少要像日本法務部多年來所研究出的隨機殺人研究報告,落實到社區、校園,不停地在檢討、演練;反觀臺灣過去已經發生這麼多隨機殺人事件,光光過去5年內就死了3名小朋友,直到今天部長在此才說要委託專人做相關的研究,我們看了實在很痛心。希望這位小朋友的犧牲,不幸的媽媽、爸爸付出慘痛的代價之後,能夠讓這種不幸的事件不要在臺灣發生。你們要趕快做好相關工作,真正落實建立社會安全網。謝謝各位在場官員及主席。

主席:請問衛福部鄭簡任技正,這二千六百多名公衛護士有包含衛生所及心理衛生中心在內嗎?

鄭簡任技正淑心:就是縣政府裡面的公衛護士。

主席:一堆公衛護士都隸屬衛生所,真正在心理衛生中心的……

林委員俊憲:(在台下)他們都是兼職的啦!

主席:在心理衛生中心從事與心理衛生有關的護士總共有幾個人?還是都兼著做?

鄭簡任技正淑心:公衛護士的職掌是……

林委員俊憲:(在台下)他們都是兼職。2,600名公共護士在做精神病患的訪視,簡直是胡說八道!我請問你,臺南市有多少名公共衛生護士?他們要訪視多少精神病患?你把這些數字給我?這些護士什麼都做。報告主席,你是內行人。

主席:林委員,他們現在的重點在於食安,還有癌症病人、愛滋病人和肺結核的個案追蹤,做一堆事情。你們說二千多名護士可以做70萬個個案,拜託你去地方稍微瞭解一下,這樣的人力是否足夠?你今天就要向立法院反映。

鄭簡任技正淑心:的確是不夠,我們會再爭取資源挹注。

主席:你不要一語帶過,這樣很離譜,我對高雄市的狀況很瞭解,才問你的。你們看哪一方面要檢討、改善,到底是人力不足或者什麼原因?不然現在每次出事之後,你們就將工作交給他們,他們怎麼能夠承擔得起,現在大部分都是在做食安比較多。

鄭簡任技正淑心:我們再來檢討,爭取資源。

主席:如果人力不足就要向行政院報告,中央政府決策單位要實際去瞭解地方真正的困難與需求,並解決問題,不然公衛護士有一大堆的雜事,哪有時間再去訪視個案?即使去了也是隨便看看就回來了,難道不是這樣嗎?謝謝。

接下來登記質詢的陳委員亭妃、賴委員士葆、鍾委員孔炤、張委員宏陸、陳委員歐珀、林委員靜儀、黃委員偉哲、廖委員國棟、陳委員瑩、孔委員文吉、徐委員永明、周陳委員秀霞、鍾委員佳濱、陳委員超明及邱委員議瑩均不在場。

綜合詢答結束,所有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陳委員超明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單位以書面答復。

陳委員超明書面質詢:

1.吸取國外經驗,建立國內資料庫

1-1.針對隨機殺人犯罪事件,日本法務省早有進行研究,共歸納失業、家庭不和、居住不安定等屬於高風險族群。其研究結果,值得我國借鏡。

1-2.日本研究結果值得借鏡,然綜觀我國近7年隨機殺人事件,嫌犯之背景因素,不外乎失業問題、毒品問題、精神疾病問題。雖然,有關精神疾病部分衛福部已準備啟動修法,但毒品問題仍逐年氾濫。

1-3.據刑事局資料顯示,2015年查獲近7萬9千名毒品人口,發現有2成9、約2萬3千人曾犯下殺人案;另有1成、約1萬2千人曾犯下重傷害案,涉及搶奪、強盜、擄人勒贖案的比例也超過5成。

1-4.警政署應該透過現成的資料,建立高風險族群資料庫,同時,納入其他部會高風險族群的資料,建立跨部會的資料庫,如此,後續防範隨機殺人的相關政策才有依據及目標。

2.毒品問題逐年激增,不得不重視

2-1.據刑事局分析2015年查獲近7萬9千名毒品人口,發現有2成9、約2萬3千人曾犯下殺人案;另有1成、約1萬2千人曾犯下重傷害案,涉及搶奪、強盜、擄人勒贖案的比例也超過5成。

2-2.而30歲以下吸毒人口99年查獲638人,截至103年底已經高達1萬1,215人,整整高出17倍,青少年吸毒人口增加速度令人訝異。試問,關於毒品防制每年皆編列預算進行,但成效似乎未達到預期。

2-3.面對毒品逐年增加,吸毒年齡層也大幅下降,警政署有何種策進作為?毒品問題不能單從警政著手防治,而是要跨部會進行合作,建構點線面的防護網,才能有效抑制毒品問題。

主席: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另以書面答復。

現在處理臨時提案。請宣讀。

1、

立法院審查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時,通過主決議:「內政部所訂定之「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5條第三項規定,原住民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經確定者,不得申請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獵槍或魚槍。導致原住民如於森林採集野生植物被認為竊取之案件、於原住民族土地墾殖被認為占用國土之案件、酒駕之案件等微罪或其他顯無涉及槍砲彈藥刀械之罪,因此無法申請自製獵槍、魚槍,甚至已申請核准持有獵槍、魚槍亦被撤銷許可。鑒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明定,原住民供生活工具之用者,依法得申請自製獵槍、魚槍,縱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獵槍,亦僅係罰錢的行政罰,早就不再科以刑罰(已經除罪化),現行「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8條及第15條對原住民自製獵槍、魚槍之限制規定,顯係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已逾越法律之授權。爰要求內政部警政署就前揭微罪或其他顯無涉及槍砲彈藥刀械之罪,限制原住民申請自製獵槍、魚槍之情事,應儘速於3個月內提出「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8條及第15條之修正規定。」該預算案主決議經立法院院會通過,並於105年1月6日經總統公布,即將屆滿三個月。內政部應就前揭決議事項,於105年4月6日前提出「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8條及第15條之修正規定,並請內政部依前揭決議意旨於2個月內完成修正該辦法。

提案人:鄭天財  黃昭順  陳超明  陳怡潔  林麗蟬

2、

本院黃委員昭順等5人,針對隨機殺人事件頻傳,影響危害我國社會秩序甚鉅;亦凸顯我國現行「危險人物」、「危險徵兆」通報系統不暢等問題,考量行兇對象經常選擇較無抵抗能力之孩童;爰提案要求內政部、衛福部、教育部、法務部等,就校園、公園等孩童密集場所周邊,建立整合「通報追蹤」系統,針對可疑人士、疑似精神疾病患者等,做出及時反應。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林麗蟬  葉宜津  陳怡潔  Kolas Yotaka

3、

鑑於社會發生隨機殺人事件漸趨頻繁,政府至今雖未能提出有效防範對策,但對於造成兇殘加害者之社會背景因素有必要加以整理分析,以為未來採取防範措施之參考,爰要求內政部彙整近十年來隨機殺人案例之社會背景因素,邀集法務部、衛福部、教育部研商分析,於一個月內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洪宗熠  Kolas Yotaka

4、

截至105年2月底外勞在臺人數為590,690人,而外勞被人口販運集團利誘而逃跑之情形日漸增多,其中非法、未查獲人數以及行方不明的,截至105年2月底為52,049人,約為目前外勞人數的一成,行方不明的外勞成為社會治安的一個隱憂;而針對查緝非法外勞,目前為內政部警政署及移民署(專勤隊)負責,故請內政部於一星期內提出查緝非法外勞之具體作法、時程、各單位分工、目標值以及被人口販運集團利誘之情況,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賴瑞隆  洪宗熠  Kolas Yotaka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請內政部警政署陳署長說明。

陳署長國恩:主席、各位委員。有關鄭天財委員提案「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修法部分,因為我們有密集開會,於3月30日已經開過內政部法規委員會,與會的專家有些意見,我們希望在兩週後再開會研商。鄭委員提案是要修辦法,不是修法律,如果這部分僅修辦法,將微罪除罪,恐怕會牴觸母法,所以為了一勞永逸,我們需要一點時間,可否將「2個月內」改為「6個月內」提出修正條例?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李委員俊俋:(在席位上)這本來就做過決議了,不要拖那麼久,改為「3個月內」好不好?

陳署長國恩:委員是指修辦法,我們要修的是條例,不是修法律。

主席:你們現在要修辦法?

陳署長國恩:如果僅修辦法會牴觸母法。

陳部長威仁:(在席位上)會牴觸槍砲彈藥管理條例。

主席:不能牴觸母法。

李委員俊俋:(在席位上)那個條例是6個月。

陳署長國恩:如果修正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會牴觸母法。

主席:我知道,你們要在不牴觸母法的前提下,去修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陳署長國恩:先修正槍砲彈藥管理條例之後再修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主席:半年的時間,這個槍砲彈藥管理條例不是修正了嗎?

陳署長國恩:還沒有,委員要求的部分還沒有修好。

主席:他怎麼這樣寫提案……

陳署長國恩:我們在法規委員會召集開會時有……

主席:所以半年嘛!對不對?

陳署長國恩:是。

主席:因為提案委員不在場,可能這個案子有爭議,等下次提案委員在場時,我們再做處理。第1案不予處理。

請問各位對第2案、第3案及第4案有無異議?

請內政部警政署陳署長說明。

陳署長國恩:主席、各位委員。有關第3案賴委員瑞隆的提案,是不是能做文字修正?剛剛我在1點8分已親自向賴委員瑞隆報告過,他也同意做這樣的修正。因為資安會報已經裁示由副院長召集各單位處理。第三行文字修正為「爰請行政院針對隨機殺人案件之社會背景因素,召集法務部、衛福部、教育部、內政部研商分析,於一個月內向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剛剛我已經向賴委員報告過,也獲得同意。

主席:我徵求各位委員的意見,在「社會背景因素」後面加上「及因應措施」,至於要不要排專案報告是委員會的職責,我建議相關單位於2個月內向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我們再排專案報告,好不好?請問各位,對本項臨時提案做以上修正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理論上要做本土研究,是應該好好地將資料全部都review一遍,如果時間太趕,恐怕並不是那麼恰當。

請內政部移民署張副署長說明。

張副署長琪:主席、各位委員。關於第4案我們提出簡單的修正,於最後一行文字「提出報告」中間增列兩個字,即「提出書面報告」。針對這部分的修正,我們已經向賴委員報告過,他也同意改為書面報告。以上報告。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改為「提出書面報告」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李委員俊俋:(在席位上)因為第2案的提案委員都不在場,可是我認為提案委員用「危險人物」、「危險徵兆」等字,都不是我們應該要用的字眼,所以這個部分還是要小心謹慎。本席建議這個案子不要處理。

主席:本席建議將「亦凸顯我國現行『危險人物』、『危險徵兆』通報系統不暢等問題,」等字拿掉,好不好?其實不止這個問題而已,把它拿掉之後就不會有這個問題,好不好?還有末段文字「針對可疑人士、疑似精神疾病患者等,做出及時反應。」,這有點不特定對象,這是不太……

鄭簡任技正淑心:衛福部也認為倒數第二行……

主席:對,這個案子我們先不處理,文字破洞太多,請提案委員再做精確的文字描述才不會有爭議,之後我們再處理。

第1案及第2案我們不予處理,現在進行法案的處理,有4項法律修正案,我們先唸完後,再一併處理。

李委員俊俋:(在席位上)準備處理哪4案?

主席:沒有選罷法,本席再宣告一次,因為剛剛委員不在場。現在已經是3點多,還有很多議案要處理,請委員同仁注意聽,第一,時代力量的提案不復議,所以時代力量的案子沒有交下來,我們等不到時代力量的提案,我們要尊重少數黨團。第二,中選會的修正意見中,有些條文是我們這次修法過程中沒有提修正案的;換言之,他們沒有辦法提出中選會的議案,所以我剛剛責成中選會,假如對於部分條文有意見,就請委員代為提案,儘速將修正意見送進來,簡單來講就是這樣。所以我們今天因為時間的問題,還有剛才說的兩個因素,無法處理到選罷法,只能處理4項法律修正案,即討論事項的第一案至第四案。

我們把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四案唸一次。

一、殯葬管理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第 八 條  設置、擴充公墓,應選擇不影響水土保持、不破壞環境保護、不妨礙軍事設施及公共衛生之適當地點為之;其與下列第一款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一千公尺,與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五百公尺,與其他各款地點應因地制宜,保持適當距離。但其他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公共飲水井或飲用水之水源地。

二、學校、醫院、幼兒園。

三、戶口繁盛地區。

四、河川。

五、工廠、礦場。

六、貯藏或製造爆炸物或其他易燃之氣體、油料等之場所。

前項公墓專供樹葬者,得縮短其與第一款至第五款地點之距離。

二、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第 二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人口販運:

(一)指意圖使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他人器官,而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從事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國內外人口,或以前述方法使之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

(二)指意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而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未滿十八歲之人,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

二、人口販運罪:指從事人口販運,而犯本法、刑法、勞動基準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相關之罪。

三、不當債務約束:指以內容或清償方式不確定或顯不合理之債務約束他人,使其從事性交易、提供勞務或摘取其器官,以履行或擔保債務之清償。

第 四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召開防制人口販運協調聯繫會議,並指定專責機關或單位,整合所屬警政、衛政、社政、勞政與其他執行人口販運防制業務之機關、單位及人力,並協調內政部移民署所屬各專勤隊或服務站,辦理下列事項,必要時,並得請求司法機關協助:

一、中央人口販運防制政策、法規與方案之執行及相關資源之整合。

二、人口販運案件之查緝與犯罪案件之移送、人口販運被害人之鑑別及人身安全保護之執行。

三、人口販運被害人指定傳染病篩檢、就醫診療、驗傷與採證、心理諮商及心理治療之協助提供。

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人口販運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安置保護及安置機構之監督、輔導。

五、人口販運被害人就業服務、就業促進與保障、勞動權益、職場安全及其他相關權益之規劃、執行。

六、人口販運案件資料之統計。

七、其他與人口販運防制有關事項之執行。

第二十條  為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或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兒童或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優先適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予以安置保護;該條例未規定者,適用本法之規定:

一、經查獲疑似從事性交易。

二、有前款所定情形,經法院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審理認有從事性交易。

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十八條之一及第九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第十八條之一  公司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妨害自由罪、妨害秘密罪,或犯人口販運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處該公司或商業勒令歇業。

前項情形,其他法律已有勒令歇業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九十一條之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條例,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區域及其管理。

前項自治條例,應包含下列各款規定:

一、該區域於都市計畫地區,限於商業區範圍內。

二、該區域於非都市土地,限於以供遊憩為主之遊憩用地範圍內。但不包括兒童或青少年遊憩場。

三、前二款之區域,應與學校、幼兒園、寺廟、教會(堂)等建築物保持適當之距離。

四、性交易場所應辦理登記及申請執照,未領有執照,不得經營性交易。

五、曾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或人口販運防制法之罪,經判決有罪者,不得擔任性交易場所之負責人。

六、性交易場所之負責人犯前款所定之罪,經判決有罪者,撤銷或廢止性交易場所執照。

七、性交易服務者,應辦理登記及申請證照,並定期接受健康檢查。性交易場所負責人,亦應負責督促其場所內之性交易服務者定期接受健康檢查。

八、性交易服務者犯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二十一條之罪者,撤銷或廢止其證照。

九、性交易服務者經健康檢查發現有前款所定之疾病者,吊扣其證照,依法通知其接受治療,並於治療痊癒後發還證照。

十、不得有意圖性交易或媒合性交易,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廣告之行為。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制定之自治條例管理之性交易場所,於修正施行後,得於原地址依原自治條例之規定繼續經營。

依前二項規定經營性交易場所者,不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第八十條、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性交易服務者之申請,提供輔導轉業或推介參加職業訓練。

四、警察服制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第 五 條  警察制服式樣及應佩帶之標識,由內政部定之。

前項警察制服及標識,由各級警察機關統籌製發。

主席:各位委員,這次修法大概都只針對某些名詞的定義做文字修正,大概沒有什麼太大的爭議,請各位注意看條文劃線部分的文字修正,有沒有什麼意見?第一案是將「幼稚園、托兒所」改為「幼兒園」,這是符合現行法令的定義。

李委員俊俋:(在席位上)沒有意見。

主席:請經濟部商業司張科長說明。

張科長儒臣:主席、各位委員。經濟部針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十八條之一提出文字修正建議,有關第一項「公司或商業之負責人」,因為去年經濟部三讀通過制定有限合夥法,有限合夥法是另外一種全新的商業處置,所以我們建議將「有限合夥」4個字加進去。也就是,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公司或商業」中間,加「有限合夥」等字;還有第一項最後一句「得處該公司或商業勒令歇業」中也加上「有限合夥」4個字。以上說明。

主席:「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對不對?

張科長儒臣:是,加在第一項的前段文字和最後段文字。

主席:內政部有沒有意見?

陳部長威仁:(在席位上)沒有意見。

主席:本案修正通過,其餘3案則照行政院草案通過。

今日議程所列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二案、第三案及第四案均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不須經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本席做補充說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臨時提案一案。請宣讀。

針對海基會董事長林中森於將卸任之時,安排出訪中國,並擬成立基金會,向台商募集不樂之捐,本會應作成決議,要求海基會董事長林中森於卸任前應停止出訪,不得動支出訪經費。

提案人:陳其邁  李俊俋  姚文智  莊瑞雄  

Kolas Yotaka

主席:各位委員,本席對本案提出修正,假如他要出訪必須先經本委員會同意後才能出訪,好不好?

李委員俊俋:(在席位上)好。

主席:否則不得再出訪。假如他真的要出訪必須先經本委員會同意後才能出訪,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另定期繼續審查。現在散會。

散會(15時1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