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 員 會 紀 錄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星期三)9時至17時39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  席 林委員淑芬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5年3月28日(星期一)9時至11時40分

14時1分至17時3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蔣萬安  吳焜裕  洪慈庸  鍾孔炤  陳宜民  劉建國  陳曼麗  陳 瑩  李彥秀  吳玉琴  王育敏  黃秀芳  林淑芬  林靜儀  楊 曜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陳亭妃  吳秉叡  葉宜津  蔡培慧  賴士葆  盧秀燕  林德福  江啟臣  李昆澤  鄭天財  陳歐珀  黃偉哲  劉櫂豪  徐榛蔚  廖國棟  徐永明  

顏寬恒  吳志揚  鄭運鵬  黃昭順  蕭美琴  蔣乃辛  陳怡潔  陳賴素美

王惠美  林俊憲  呂玉玲  賴瑞隆  邱志偉  周陳秀霞 簡東明  何欣純  張麗善  羅明才  姚文智  高金素梅 林麗蟬

   (委員列席37人)

列席官員:

勞動部

部長

陳雄文

 

 

次長

郭芳煜

 

勞工保險局

局長

羅五湖

 

勞動力發展署

副署長

蔡孟良

 

勞動基金運用局

局長

黃肇熙

 

職業安全衛生署

署長

劉傳名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所長

林三貴

 

綜合規劃司

司長

王厚誠

 

勞動關係司

司長

王厚偉

 

勞動保險司

司長

石發基

 

勞動福祉退休司

司長

孫碧霞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司長

謝倩蒨

 

勞動法務司

司長

王尚志

 

秘書處

處長

廖美娥

 

人事處

處長

謝松熏

 

政風處

處長

金祥

 

會計處

處長

張月女

 

統計處

處長

羅怡玲

 

資訊處

處長

張文熙

 

法務部

參事

劉成焜

 

銓敘部

簡任視察

陳桂春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簡任視察

蕭欣瑋

 

行政院主計總處(下午)

科長

黃信璁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午)

副總經理

陳鴻

專家學者:2016工鬥成員 毛振飛

主  席:林召集委員淑芬

專門委員:趙弘靜

主任秘書:劉錦章

記  錄:簡任秘書 黃淑敏

員 鄭翔勻

簡任編審 黃維郎

科  長 葉淑婷

專  員 江建逸

薦任科員 高佳伶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上午)

審查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案。

(本次會議由勞動部陳部長雄文列席說明並備詢。委員洪慈庸、蔣萬安、鍾孔炤、吳焜裕、劉建國、陳宜民、陳曼麗、陳瑩、李彥秀、林靜儀、黃秀芳、林淑芬、吳玉琴、楊曜、李昆澤及賴瑞隆等16人提出質詢,均經勞動部陳部長雄文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復,並經工鬥成員毛振飛先生列席說明。)

決議:

一、本案業經審查完竣,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將本案退回,通知勞動部更正或廢止。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林召集委員淑芬補充說明;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另通過決議1項:

根據104年5月15日修正通過之《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立法理由,係為「因應國際勞工組織(ILO)頒訂第47號公約及頒布第116號減少工時建議書,建立「每週工作40小時原則」,並落實全國週休二日之制度,讓所有工作者均享有週休二日之權益。」,惟查此次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第20條之1有關「延長工作時間」之規定,顯然已違反現行《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規定與立法目的,並剝奪勞工每日工作超過8小時,延長工時應得之工資。然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二款,「屬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對照目前勞工的紀念日等國定假日之休假權利僅以細則定之,已屬不該。

復查《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所稱「中央主管機關」係指勞動部,但就當前審議中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等相關草案規定之主管機關均係指內政部,因此《勞動基準法》第37條顯然有進一步釐清之必要,但該修正案並未就此處予以釐清,逕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案》第23條第3項第7款規定「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應放假之日」,顯然違反母法及法律保留原則。爰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決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案》不予備查,且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規定,提報立法院院會議決後,通知勞動部修正該細則。

提案人:林淑芬  陳曼麗  黃秀芳  吳玉琴  鍾孔炤  吳焜裕  洪慈庸  林靜儀  陳 瑩  劉建國  楊 曜  

連署人:李昆澤  賴瑞隆

二、委員王育敏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

三、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覆部分(含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委員會及質詢委員。

四、委員針對中華民國105年度衛生福利部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財團法人預算書案增減意見之提案,請於105年3月31日(星期四)上午10時前,以書面送交本委員會。

(下午)

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勞動部主管非營業基金(預算處理):

(一)作業基金─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

(二)特別收入基金─就業安定基金

(三)信託基金:

1.勞工退休基金《舊制》

2.勞工退休基金《新制》

3.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決議:

一、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作業基金)關於勞動部主管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通過決議2項:

1.105年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擬新增50億元投資購買不動產,經查該基金104、105年度均編列50億元投資不動產,雖經勞動基金監理會會議審議通過,然而並無提出具體投資計畫,考量國內都會區房地產價格偏高,固定收益率偏低,且當前不動產景氣不佳,以該基金以前年度累積不動產投資額僅21億8,000萬元,且用途多為自用,貿然投入大筆資金投資不動產,是否具備足夠專業投資能力恐有疑慮。爰凍結本項預算二分之一,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1】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吳焜裕  蔣萬安

2.105年度「不動產投資收入分析表」列擬增加不動產投資50億元。

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投資國內土地、房屋及其開發與建設者,其投資計畫,應包括投資目的、投資地點、投資金額、經營方式、投資資金收回方式及投資效益分析等;其投資超過一定金額,應提經監理會審議通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

因此,該基金擬投資不動產,應先擬具投資計畫,並於預算書載明其盈虧之估計,以確保投資案經審慎評估,以利外界監督其合理性。

然該項目預算書中僅列投資購置不動產,並未有其它項目說明及計畫可供檢視。

爰此,凍結該方案預算數二分之一即25億元,待相關單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與規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1、2合併凍結1/2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3,841億2,330萬6,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原列3,841億2,330萬6,000元,減列「業務成本與費用」之「保險成本」中「保險給付」之「就業保險」補助全民健保費883萬元,本項應隨同增列「提存責任準備」之「就業保險」883萬元,其餘均照列,增減互抵後,照列。【3】

3.本期賸餘: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通過決議3項:

1.鑒於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受僱於五人以下之事業單位非強制納保對象,造成許多營建工程業之雇主不一定得幫其勞工投保勞保;又許多營建工程業勞工礙於其經濟能力,無法加保於職業工會,導致其權益無法獲得完善之保障。

雖依現行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6條規定:「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時,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按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殘廢、死亡補助。」惟其補助金額過低,致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要求勞動部應立即檢討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6條規定,以落實勞工朋友之權益。【4】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鍾孔炤  洪慈庸

2.去(104)年6月公布「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與「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將學生兼任助理分類為「僱傭」及「學習」二種型態,「僱傭」型兼任助理依規定納保,「學習」型態則不在納保範圍,無法確實保障兼任助理的工作權益。

教育部將兼任助理分類為「僱傭」及「學習」二種型態,實際判定卻由各校另定標準,造成許多學校助理出現以實習、師徒制或學習型助理等方案,排除助理納入勞保之適用,損失年資與相關勞保權益,勞動部應會同教育部全面檢討此況,保障學生兼任助理之勞動與學習權益。【5】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鍾孔炤  洪慈庸

3.有鑑於國人申請自然人憑證人數已超過500萬,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加強e化服務系統,以利民眾線上申辦業務,簡化申請手續,並加強宣導,增加自然人憑證使用成效。【6】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二、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特別收入基金)關於勞動部主管就業安定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原列187億5,799萬5,000元,減列「就業安定收入」5億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82億5,799萬5,000元。【7,8】

2.基金用途:原列165億1,384萬3,000元,減列「服務費用」1,070萬元(含「國外旅費」及「大陸地區旅費」20萬元、「印刷裝訂與廣告費」之「廣告費」50萬元)、「促進國民就業計畫」9,738萬5,000元〔含「綜合規劃業務」150萬5,000元(含「規劃辦理勞動力發展相關業務綜合性宣導」50萬5,000元)、「職業訓練業務」之「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200萬元、「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之「推動勞動力發展數位學習」200萬元、「職業安全衛生業務」6,008萬7,000元(含輔導危險、辛苦、骯髒(3K)之特定製程產業改善工作環境,促進國人就業計畫(就保)591萬7,000元、協助雇主改善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與工作環境,提升勞工就業意願,創造在地工作機會(就保)1,923萬7,000元、推動勞工健康服務人才多元就業,及營造健康工作環境,促進就業計畫(就保)2,598萬元、職業災害勞工穩定就業補助計畫(就保)895萬3,000元)、「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業務」3,079萬3,000元(含勞動及安全衛生巨量資料分析及運用計畫(就保)3,000萬元、智慧型安全及健康監控應用技術(就保)79萬3,000元)〕、「外籍勞工管理計畫」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70萬元(含辦理外籍勞工法令及相關業務等推廣事項50萬元、辦理外籍勞工聘僱管理及權益保障等相關事項20萬元)、「提升勞工福祉計畫」150萬元(含「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50萬元、「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就保)」10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億1,028萬5,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64億0,355萬8,000元。【10,11~13,14,15,19,21,22,24~29,70,72,75,76,79,81-1,84,85~87,93,95,98】

3.本期賸餘:原列22億4,415萬2,000元,減列3億8,971萬5,000元,改列為18億5,443萬7,000元。

(三)解繳國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78項:

1.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之「職業訓練業務」計畫項下,編列健全分署辦理職訓業務運籌管理功能業務經費,其中與勞工學苑有關之基金用途1,793萬7,000元凍結100萬元。

勞工教育學苑乃辦理各項職業訓練、勞工教育、技能檢定試務工作等業務外,餐飲及住宿部分係將場地標租,由廠商經營,101年度及102年度由亞洲大學營運團隊得標經營,其後由統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102年12月3日完成議約取得租約,營運迄今。自101年度至103年度營運狀況,勞工教育學苑均入不敷出。

目前之承租廠商得標經營後,103年度及104年度截至7月底止餐飲住宿平均住房率各為41.76%及39.47%,會議場地租借各為599場次及374場次;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自行管理部分,103年度及104年度截至8月底止委外職業訓練場次各為14班次及8班次,自行辦理職業訓練場次各為9班次及14班次,其住房率及辦理訓練之班次尚有增加空間,應研謀提升使用率,以強化運用效率。

勞工教育學苑設立的目的是為辦理勞工教育、育樂活動、訓練及技能檢定等業務,增進勞工福祉。但近年來該學苑各類場地或使用率或開班班次偏低仍有提升空間,爰將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之「職業訓練業務」計畫項下,編列健全分署辦理職訓業務運籌管理功能業務經費,其中與勞工學苑有關之基金用途1,793萬7,000元凍結100萬元。請勞動部強化勞工教育學苑場地之利用率,以增加運用效率,並可改善入不敷出之情況。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李彥秀  王育敏

2.就業安定基金105年度以服務費用支付編制外之進用臨時人員572人、派遣人力733人、勞務承攬1,514人,共計2,819人,所需經費14億8,297萬元。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最新的「人力運用調查報告」指出,2015年台灣的「非典型就業人數」增加至78.1萬人,占全體就業人數比率將近7%,雙雙創下歷年新高。而行政機關進用非典型就業人力情形浮濫,早為各界所質疑,立法院歷年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一再決議要求改善,行政院雖要求各部會逐年減少派遣人力,但各部會卻改採勞務派遣方式,意圖規避決議。勞動部為勞動事務最高主管機關,每年進用非典型就業人數在各部會中名列前茅,實有檢討必要。爰針對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服務費用」編列70億5,883萬9,000元除減列數額外,餘凍結1億元,待勞動部提出改進措施,及針對杜絕非典型就業或改善其勞動條件提出法制面檢討報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吳焜裕  蔣萬安

3.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下為辦理促進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婦女、中高齡者、生活扶助戶、失業者及一般國民就業,實施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技能檢定等事項,編列140億2,609萬1,000元。

其中,103年度開始執行為推動促進婦女及中高齡就業之相關措施,然103年度我國女性勞參率為50.6%,雖高於日本(49.2%),與韓國(51.3%)相當,仍低於新加坡(58.6%),也低於歐美大部分國家,如加拿大(61.6%)、英國(57.6%)、美國(57%)及德國(54.8%)。

另,我國中高齡勞參率61.7%,也低於日本(78.3%)、韓國(74.9%)、美國(72.1%)及德國(79.7%)等國,計畫中欲推動之項目勞參率顯需提升,故相關措施之執行成效仍待檢討強化。

勞動部職司推動各項促進女性及中高齡就業之措施,然該等族群之勞參率仍低於世界主要國家。應檢討相關計畫近年來參與推動相關措施之成效,以提升勞動參與率。

爰此,凍結該基金1億元,待相關單位提出檢討與規劃改進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7】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4.就業安定基金原列經費8億4,588萬1,000元委託民間團體辦理職前訓練,凍結4,588萬元。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轄下各分署因辦訓容量不敷需求,失業者職前訓練除部分自行辦理外,另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審查是否補助開班課程之原則為「所辦班次如屬就業率低於30%,或連續2年低於40%者,除有特殊原因及改善作為,原則不予委託或補助」,但103年度補助民間訓練機構辦理的職業訓練課程,就業率最低之前10項訓練班次就業率竟然介於0%至9%之間,成效甚差。

勞動力發展署委外辦理之職前訓練課程,應提供就訓者透過訓練習得就業所需職能,目前看來部分職前訓練課程就業率過低,偏離就業市場需求,應檢討改進相關職訓課程之執行作業,訂定有效之審核淘汰標準,增加就訓者之就業機會。

爰將就業安定基金原列經費8億4,588萬1,000元委託民間團體辦理職前訓練預算,凍結4,588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18】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王育敏

5.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項下「綜合規劃業務」編列,補助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加強辦理有關就業服務等編列7億9,727萬7,000元,然各縣市補助就業服務、職業訓練與促進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等計畫使用情形不一,亦不知成效如何,且恐與「就業服務業務」項下委辦地方政府辦理就業中心業務計畫業務重疊,爰此,凍結本項預算二十分之一,待勞動部提出去年補助各縣市辦理就業服務預算支用情形及成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0】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陳 瑩

6.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項下「職業訓練業務」編列「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12億5,425萬6,000元,以自辦、委外或補助辦理方式,辦理職前訓練,然根據其103年度補助民間訓練機構辦理之職業訓練課程成果,就業率最低之前10項訓練班次就業率僅介於0%至9%之間,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之職業訓練課程成果,則介於11.1%至41.4%之間,恐有偏離就業市場需求之虞,為避免職業訓練課程結訓之就業率過低,應訂定相關職訓課程之執行、審核淘汰標準,檢討相關訓練課程的效益,爰此,為撙節政府支出,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十分之一,待勞動部提出相關檢討報告及如何強化訓練成效增加就訓者之就業機會改善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同意後,始得動支。【24】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 瑩  楊 曜

7.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職業訓練業務─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編列12億5,425萬6,000元。

經查,系爭計畫編列高額經費,辦理失業者職前訓練。主要業務均委託民間團體辦理,然勞動部各地區主管機關所委託辦理之職前訓練後續成效,就業成功率效益有加強之空間,主管機關應依產業發展再行妥適規劃。為促進預算效益,撙節政府支出,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25】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 瑩  黃秀芳

8.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職業訓練業務─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編列12億5,425萬6,000元。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失業者職前訓練甚大比重係委託民間團體辦理,惟各分署委託辦理職前訓練訓後就業成效不佳,顯見未依產業發展規劃職訓課程,相關職訓課程之執行及管考作業,以及結訓後之就業媒合,均未落實。基此,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26】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9.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職業訓練業務─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編列12億5,425萬6,000元。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失業者職前訓練甚大比重係委託民間團體辦理,惟各分署委託辦理職前訓練訓後就業成效不佳,顯見未依產業發展規劃職訓課程,相關職訓課程之執行及管考作業,以及結訓後之就業媒合,均未落實。

爰「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計畫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十分之一,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7】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陳 瑩  李彥秀

10.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職業訓練業務─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編列12億5,425萬6,000元。

自民國92年起迄104年為止,經過職業訓練課程始取得照顧服務員資格者,人數總計112,207人,惟依據104年的統計資料顯示從事機構與居家服務工作者,僅25,138人,占22.40%,人才損失率高達77.60%,實難以因應政府長期照顧政策之人力所需。

照顧服務員所從事之照顧工作係為對被照顧者進行身體照顧與生活照顧。於人員取才上,應考量與本工作性質較為親近的族群,以為積極輔導之對象。並應考量實習機構與日後求職者留任意願之關聯性。爰此,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十分之一。解凍條件如下:

(1)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立即邀集社會及家庭署、縣市政府代表、居服單位與社會福利機構代表朝以下方向進行研議,包括:

A.特定對象:以「就業服務法」第24條規範者為特定之訓練對象。

B.訓用合一:將訓練事務委託由能夠提供實習場所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辦理,尤其以居家服務單位為主。

C.擬訂計畫:擬訂「提升我國長期照顧促進就業計畫」,內容包括:

(A)擴大包括就業與僱用獎助辦法,適用於居家服務機構、日間照顧機構、夜間照顧機構、全日型照顧機構之照顧服務員。

(B)結合衛生福利部推動外籍家庭看護工到宅照顧指導員計畫,以促進本國長照人力之永續發展。

(2)提出具體計畫,並於106年度開始實施,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經通過後,始得動支。【28】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林淑芬  劉建國

11.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編列經費8億4,588萬1,000元委託民間團體辦理職前訓練,另編列3億元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職前訓練。經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民間團體辦理之各項職前訓練,旨在提供就訓者透過訓練習得就業市場所需職能,惟部分職前訓練課程之就業率甚低,恐有偏離就業市場需求之虞,且委外職訓較難掌握訓後就業率,應檢討改進相關職訓課程之補助分配比例及管考作業,提高委外單位承辦失業者職業訓練的誘因,並鼓勵或開發優質承訓單位參與。以強化訓練成效,增加就訓者之就業機會。爰除減列數額外,凍結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中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委託民間團體辦理職前訓練業務之預算經費十分之一。俟勞動部明確檢討相關補助比例之適當性,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29】

提案人:鍾孔炤

連署人:吳焜裕  陳宜民  林淑芬

6、7、8、9、10、11合併凍結十分之一

12.為配合行政院促進青年就業計畫,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編列「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8億2,532萬元,及「就業服務業務」編列辦理「促進青年就業計畫」4億9,045萬元。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我國104年平均失業率為3.78%,然而15至24歲青年失業率達12.05%,為平均之3.3倍,且較103年之3.19倍惡化。再者,促進青年就業計畫涉及11個部會,計畫高達64項,各部會間欠缺聯繫,計畫未能相互配合、發揮綜效,實有重新檢討之必要。爰凍結「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2,000萬元,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1】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吳焜裕  蔣萬安

13.勞動部於就業安定基金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編列8億2,532萬元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目的在於為提升青年技能,協助順利就業。惟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105年1月公布之統計資料,該月整體失業率為3.87%,雖較104年同期減少0.16%,但15至24歲青年失業率為11.95%,仍與104年同期相當,且為整體失業率3.08倍,顯示青年失業問題仍有待改善,該方案之有效性仍待持續檢討修正,預算有執行不力之虞。

爰「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計畫預算凍結2,000萬元,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2】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陳 瑩  李彥秀

14.就業安定基金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編列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8億2,532萬元,凍結2,000萬元。

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人力資源調查統計結果,103年度整體失業率為3.96%,其中青年失業率12.63%,為整體失業率之3.19倍,顯示青少年失業率仍居高不下,並未改善。勞動部辦理促進青年就業方案之有效性有必要持續研討修正。

改善青年就業問題刻不容緩,爰此,凍結2,000萬元,待勞動部就青年就業問題提出具體改善辦法,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3】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李彥秀  王育敏

12、13、14合併凍結2,000萬元

15.105年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編列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8億2,532萬元,其中明師高徒計畫2億3,234萬6,000元,凍結1億2,000萬元。

103年度明師高徒計畫執行結果實際訓練人數1,541人,訓後就業率為75%,績效看似頗佳,但屢遭網路輿論及投訴,遭外界質疑為剝削青年之幫凶,在未有合理監督管理機制下,學徒往往淪為廉價勞工。

學徒契約中未明確規範師徒雙方之權利、義務及責任,僅簡要地要求學徒須遵守師傅交付之任務,既非職業訓練法之養成訓練,亦非勞動基準法所保障之技術生,缺乏法律保障,定位不明恐影響學徒勞動權益。

明師高徒計畫之目的係為提昇青年專業技術能力,雖立意甚佳,惟遭外界質疑學員權益受損等情事,勞動部應檢討及建立周延之計畫執行方式,並落實後續追蹤訪查機制。爰除截至105年3月28日止經統計約800人已媒合或已開訓之師徒得繼續辦訓外,餘凍結1億2,000萬元,待法令作業完備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4】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王育敏

16.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編列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8億2,532萬元,其中「明師高徒計畫」2億3,234萬6,000元。

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說明,「明師高徒計畫」的目標,在於「協助時下青年具備更豐富多元之職涯適應能力,透過將隱藏於民間(10人以下事業單位、自營作業者)之師徒教導學習管道予以制度化,透過適訓評估,提供客製化訓練,由師徒間自主議定訓練內容,做為技術與經驗傳承之訓練管道,並促進青年就業。」

然而,去(104)年10月份,社團法人台灣青年勞動九五聯盟指出,該計畫中「學徒」身份並無法源依據,既非屬「職業訓練法」定義之任何職業訓練,也不是「勞動基準法」中技術生。該聯盟並舉出個案實例,表示該計畫存在學徒「受訓」時間遠超法定工時、「受訓」時受傷而無保險情事,然而,在「學徒」身份之法律定義不明的情況下,甚至不存在任何可循、適用之救濟管道。

綜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制訂「明師高徒計畫」極為粗糙,致參與青年權益受損。爰勞動部辦理明師高徒計畫除截至105年3月28日止經統計約800人已媒合或已開訓之師徒得繼續辦訓外,餘凍結1億2,000萬元,待法令作業完備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5】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黃秀芳  陳 瑩

17.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項下「職業訓練業務」編列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8億2,532萬元,其中明師高徒計畫2億3,234萬6,000元。

103年度明師高徒計畫執行結果實際訓練人數1,541人,訓後就業率為75%,然該計畫遭外界質疑為剝削青年之幫凶,且學徒契約中未明確規範師徒雙方之權利、義務及責任,僅簡要地要求學徒須遵守師傅交付之任務,既非職業訓練法之養成訓練,亦非勞動基準法所保障之技術生,因缺乏法律保障,可能影響學徒勞動權益。爰此,勞動部辦理明師高徒計畫除截至105年3月28日止經統計約800人已媒合或已開訓之師徒得繼續辦訓外,餘凍結1億2,000萬元,待法令作業完備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6】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 瑩  楊 曜

15、16、17合併凍結1億2,000萬元

18.為提升在職勞工技能,105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業安定基金編列「促進國民就業計畫─職業訓練業務─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經費合計4億8,271萬2,000元,結合勞工團體辦理訓練課程,並補助在職勞工80%或100%訓練費用,每3年最高補助7萬元,希望藉此提升勞工技能。雖推動立意良好,惟查訓練單位所辦理課程有美容美髮、手工藝類課程比例較高情形,訓練課程宜多元化並應配合國家產業發展趨勢,不應過於集中某些職類。

爰針對「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預算凍結3,000萬元,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7】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陳 瑩  李彥秀

19.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身心障礙者就業訓練業務─身心障礙者進用暨就業協助計畫」編列3億3,057萬1,000元。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05年度施政目標與重點,闡述該署將「擴大二度就業婦女、中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適性就業協助;運用就業促進工具並依個案之需求,提供相關就業及創業諮詢輔導等服務,穩定弱勢族就業。」。

據103年度「身心障礙者勞動狀況調查」結果,身障者勞動參與率僅19.7%,較全體國民平均低38.8個百分比;國內身心障礙者失業率達11%,為一般人2.8倍;顯示,身心障礙者就業情勢較一般求職者艱難,主管機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更積極研議改善對策,以保障身心障礙者之工作權益。

為督促主管機關加強身心障礙者就業保障,爰此,凍結上項2,0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改善身心障礙者就業報告後,始得動支。【39】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20.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身心障礙者就業訓練業務─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辦理促進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促進相關計畫」編列3,127萬4,000元。

財政部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辦理促進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促進相關計畫,歷年來執行率未達八成,可見其計畫之可行性與妥適性令人質疑,在執行成效未見提高前,可能直接或間接影響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之就業權益,爰此,凍結上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40】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21.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業務─促進特定對象暨弱勢者等就業服務」編列3億6,383萬1,000元。

自92年起迄104年為止,經過職業訓練課程始取得照顧服務員資格者,人數總計112,207人,惟依據104年的統計資料顯示從事機構與居家服務工作者,僅25,138人,占22.40%,人才損失率高達77.60%,實難以因應政府社會福利政策之人力所需。

照顧服務員所從事之照顧工作係為對被照顧者進行身體照顧與生活照顧。由於該職業於促進就業之宣導不足,以致社會大眾普遍陌生。因應政府社會福利政策人力之需,實有積極宣導以增加照顧工作之能見度之迫切需求,並能使民眾、尤其求職者了解工作的使命、內容、職涯規劃等內涵更甚。爰凍結上項預算二十分之一。解凍條件如下:

(1)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立即邀集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研議:「加強宣導以促進「就業服務法」第24條規範者、及失業人口對照顧服務員及其工作之認識」計畫。

(2)提出具體計畫,並於106年度開始實施,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經通過後,始得動支。【41】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林淑芬  劉建國

22.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105年「促進國民就業計畫─就業服務業務─就業市場調查」項下編列2,313萬9,000元。

為促進青年就業,勞動部已推動各項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惟青年因學用落差、技能不足、職涯迷惘等因素而未能就業,青年失業率仍為整體失業率2倍以上,失業人口占整體失業人口約45%。

復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近七成青年從事跨入門檻低、非技術職類之服務業工作,使得薪資無法提高、專業技能不易累積,不利就業。顯見青年未能充分掌握就業市場相關訊息,勞動部應依據就業市場情勢分析結果,走入校園輔導青年學生及早建立就業方向,並誘發其技能學習意願,俾使畢業後順利接軌職場,使青年就業率能有效提升。

基此,凍結上項預算二十分之一,待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5】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23.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之「就業服務業務」編列就業服務外展工作勞務需求計畫2億3,798萬9,000元,用於各公立就業中心辦理外展服務業務。經查104年度「通報或開發在地就業機會數」實際執行績效為29萬5,587個工作機會,相較於103年的30萬7,306個工作機會,減少開發了1萬1,719個工作機會,不利民眾就業。

爰針對「就業服務外展工作勞務需求計畫」預算凍結500萬元,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7】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陳 瑩  李彥秀

24.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之「就業服務業務」編列就業服務外展工作勞務需求計畫2億3,798萬9,000元,用於各公立就業中心辦理外展服務業務。經查104年度「通報或開發在地就業機會數」實際執行績效為29萬5,587個工作機會,相較於103年的30萬7,306個工作機會,減少開發了1萬1,719個工作機會,執行績效不佳,不利於民眾就業。基此,凍結500萬元,待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8】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23、24合併凍結500萬元

25.就業安定基金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編列辦理促進青年就業計畫4億9,045萬元。

依照目前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人力資源調查統計結果,103年度整體失業率為3.96%,青年失業率12.63%,高於亞洲各國,日本青年失業率僅6.5%、中國大陸10.5%、香港8.5%、南韓10.4%及新加坡9.6%;以青年失業率對照整體失業率,我國103年度該倍數為3.19倍,高於世界各國之2.21倍、日本之1.76倍、中國大陸之2.23倍、香港之2.66倍及南韓之2.97倍,顯示青年失業率仍居高不下。

青年就業促進方案涉及之部會甚多,惟各部會僅將原推動中之計畫臚列,雖召開之定期聯繫會報,多僅為資訊分享,跨部會資源整合未發揮實際作用,資源盤點互相轉銜機制不足,導致各部會各自為政,未能發揮綜效,似有浪費資源之嫌。

爰就業安定基金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編列辦理促進青年就業計畫4億9,045萬元,凍結5,000萬元,請勞動部加強整合各部會促進青年就業,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49】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王育敏

26.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項下「就業服務業務」編列促進青年就業計畫4億9,045萬元,用以促進青年就業,然而,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105年2月份失業率,整體失業率為3.95%,大學及以上程度者失業率4.90%,高居所有學歷之冠,其中15至24歲年齡層失業率11.89%,為整體失業率的3倍,顯示青少年失業率仍高並未改善,爰此,凍結本項預算5,000萬元,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就改善青年就業問題提出具體方案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0】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 瑩  楊 曜

25、26合併凍結5,000萬元

27.105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職能標準及技能檢定與競賽業務─建立技能檢定(測驗)職業安全、食品衛生、環保、綠能等測試制度」編列575萬3,000元,為新增計畫,係為技能檢定測試內容增加職業安全、食品衛生、環保、綠能等,基於該等項目對促進勞工工作安全,國人食品衛生及環保、綠能等均有所助益,應值得推動辦理,但執行面編列專家、學者出席費,係為召開會議之用,無法詳見具體績效,盼勞動部能具體檢討,拿出確切成果,發揮本計畫功能,爰此,凍結上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勞動部於會期中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53】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28.105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編列14億2,003萬1,000元。

該業務供申請創業貸款件數與金額逐年減少,100年度至104年度(7月底止)貸款件數分別為714件、587件、438件、414件及214件;貸款金額分別為4.24億元、3億元、2.37億元、2.63億元及1.27億元,致100年度促進就業數尚達2,215人,然101年度至104年度7月底止減少為1,747人、1,671人、1,321人及668人,並非目前貸款需求減少,顯見貸款所須條件與規定,嚴重不符貸款人需求。爰此,「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中編列推動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利息補貼、辦理創業諮詢輔導服務計畫及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實施計畫等3項計畫,凍結1,000萬元,待2個月內提出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4】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鍾孔炤  洪慈庸

29.105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編列推動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利息補貼、辦理創業諮詢輔導服務計畫及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實施計畫2,951萬元、2,958萬8,000元及1,347萬元。

近年來申請微型創業鳳凰貸款之件數及貸款金額逐年下滑,100年度至104年度(7月底止)貸款件數分別為714件、587件、438件、414件及214件;貸款金額分別為4億2,400萬元、3億元、2億3,700萬元、2億6,300萬元及1億2,700萬元,致100年度促進就業數尚達2,215人,然101年度至104年度7月底止減少為1,747人、1,671人、1,321人及668人,實施成效不佳。

另外,申請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更是寥寥無幾,連帶造成促進就業效果不彰,各年度促進就業人數甚少,應積極檢討強化輔導及媒合機制等配套措施,以提高申貸意願。

創業貸款政策多年,相關輔導機制卻淪為形式,單純提供貸款利息補助無法往往淪為付錢了事的推託方式。創業申貸者,雖享有政府利息補助,但倘若創業過程不理想,仍有積欠貸款本金及部分利息之風險。應加強輔導機制,建立創業導師制度,結合民間成功創業人士,提供資訊分享及個案輔導方式協助創業,提高申貸意願、降低創業風險,並促進就業。

爰將「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編列推動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利息補貼、辦理創業諮詢輔導服務計畫及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實施計畫各為2,951萬元、2,958萬8,000元及1,347萬元等預算,凍結1,0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完整相關創業輔導及商機媒合機制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61】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王育敏

28、29合併凍結1,000萬元

30.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編列辦理多元就業開發方案6億8,621萬元。

該計畫在於提供或促進失業者就業之機會,並培養再就業能力,故其留用比例及再就業率與實施成效息息相關。但該方案近3年來(101年度至103年度)之辦理情形,社會型計畫各年度之留用比僅各為4.82%、5.83%及8.09%;103年度整體方案再就業比率47.38%,低於101年度及102年度之65.26%及61.93%。整體而言,參加者於方案結束後,甚大比率面臨二度失業,顯見該計畫成效偏低,不利於參加者穩定就業。

爰此,凍結該預算十二分之一,待相關單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與規劃改進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6】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31.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編列辦理多元就業開發方案6億8,621萬元。

實施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旨在提供或促進失業者就業之機會,並培養再就業能力,故留用比率與再就業率與實施成效息息相關。但近3年來(101年度至103年度)之辦理情形,社會型計畫各年度之留用比率僅各為4.82%、5.83%及8.09%,實屬過低;另103年度整體方案再就業比率47.38%,也低於101年度及102年度之65.26%及61.93%,每況愈下。參加者於方案結束後,將近一半的人仍無法穩定就業。

為有效協助方案參加者,於方案結束後儘速返回職場,訂定協助多元就業開發方案進用人員再就業服務實施計畫,然而,雖已提供延續性服務(包括辦理就業諮詢、協助推介就業、現場徵才及促進就業研習等服務),再就業比率仍連年下降,允應檢討強化其追蹤輔導成效。

爰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編列辦理多元就業開發方案6億8,621萬元,凍結十二分之一。待勞動部提出完善強化與追蹤輔導措施及計畫,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7】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李彥秀  王育敏

30、31合併凍結1/12

32.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辦理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編列社會企業發展計畫3,511萬5,000元。按行政院「社會企業行動方案」由經濟部、勞動部、衛生福利部作為前導推動機關,尤以經濟部最具主導性,就該方案之目標來看,與就業安定基金之設立宗旨似有相當距離,其廣宣倡議費用不宜由本基金支應,爰凍結上項預算20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58】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吳焜裕  蔣萬安

33.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辦理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編列社會企業發展計畫3,511萬5,000元。

依據行政院103年9月4日核定之「社會企業行動方案」,主管機關為經濟部,然勞動部於就業安定基金編列相關預算,其中勞動部角色為何,還須請勞動部進一步說明,方能使國人了解勞動部對於促進社會企業發展之效益。

爰針對「社會企業發展計畫」預算凍結200萬元,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9】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陳 瑩  李彥秀

34.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辦理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編列社會企業發展計畫3,511萬5,000元。

依據行政院103年9月4日核定之「社會企業行動方案」,主管機關為經濟部,然勞動部於就業安定基金編列相關預算,其中勞動部角色不明確,請勞動部進一步說明,使國人了解勞動部對於促進社會企業發展之效益何在。

爰此,凍結上項預算200萬元,待勞動部提出105年規劃作為說明後,始得動支。【60】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32、33、34合併凍結200萬元

35.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編列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利息補貼2,951萬元。

有鑑於勞動部為協助有心創業之婦女及中高齡民眾創業,開辦「微型創業鳳凰貸款」方案,提供婦女及中高齡民眾融資信用保證、補貼貸款利息,減少其創業障礙,創造就業機會,惟100年度至104年度(7月底止)貸款件數分別為714件、587件、438件、414件及214件;貸款金額分別為4億2,400萬元、3億元、2億3,700萬元、2億6,300萬元及1億2,700萬元,可見民眾申貸之意願有逐年下降之趨勢。

立法院於去(104)年也曾凍結過此計畫預算1,000萬元,並要求勞動部提出改善措施,但觀今(105)年之成效反而更為下降。爰此,「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編列推動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利息補貼2,951萬元,凍結500萬元。待勞動部針對前開方案之創業顧問課程準備、創業市場分析、商機媒合等面向檢討並研擬提出增加民眾申貸意願改善措施,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2】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李彥秀  王育敏

36.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編列推動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利息補貼2,951萬元。

該計畫近年來申貸件數及貸款金額逐年下降,100年度至104年度(7月底止)貸款件數分別為714件、587件、438件、414件及214件;貸款金額分別為4億2,400萬元、3億元、2億3,700萬元、2億6,300萬元及1億2,700萬元。

該計畫案100年度促進就業數尚達2,215人,然101年度至104年度7月底止減少為1,747人、1,671人、1,321人及668人,顯見成效仍待加強;綜觀該計畫,各年度促進就業人數甚少,需待檢討強化輔導及商機媒合等配套措施,以提高申貸意願。

爰此,凍結該方案預算500萬元,待相關單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與規劃改進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3】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37.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編列推動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利息補貼2,951萬元,預計協助500人申請,並提供3,500個就業機會。經查,本計畫申請人數逐年下降,自100年714件減少至103年414件,且平均每案提供就業人數僅3.2人,不及計畫所預估之7人,顯示該計畫之制訂至執行均有問題,實有檢討精進之必要。爰凍結上項預算500萬元,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精進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4】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吳焜裕  蔣萬安

35、36、37合併凍結500萬元,並列入28、29之凍結數。

38.105年度勞動部為協助民眾創業辦理微型創業業務,預算編列2,958萬8,000元,惟101年至104年協助人數逐年下滑,且預算執行率亦逐年下降,顯示該計畫措施協助民眾創業之成效未如預期。

爰「辦理創業諮詢輔導服務計畫」預算凍結十分之一,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5】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陳 瑩  李彥秀

39.105年度勞動部為協助民眾創業辦理微型創業業務,預算編列2,958萬8,000元,惟101年至104年協助人數逐年減少,且預算執行率亦逐年下降,顯示該計畫措施之成效未如預期,民眾受惠有限。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凍結上項預算十分之一,待勞動部檢討相關創業協助措施,並提出有效強化預算執行率之具體作為,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66】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40.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辦理創業諮詢輔導服務計畫」編列2,958萬8,000元。

微型創業業務自101年至104年協助人數逐年減少,且預算執行率亦逐年下降。經查,政府未提出配套協助,鼓勵民眾申辦。以離島與偏鄉地區為例,青年創業有申辦需求,但因地區產業與文化有所特殊性,貸款不易。但系爭預算卻未因地制宜提出創業協助方案,造成執行率不佳。為促進預算使用,並督促主管機關針對不同區域、產業屬性提出有效配套,凍結上項預算十分之一,待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67】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 瑩  黃秀芳

38、39、40合併凍結十分之一,並列入28、29之凍結數。

41.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業務」,編列勞動及安全衛生巨量資料分析及運用計畫1億1,555萬3,000元。

規劃整合性勞動市場資料庫,涉及跨部會長期合作機制,除須經過跨部會協商,尚須取得其他部會同意於法定職掌進行資料研究,工程浩大。再者,目前主管機關之基礎資料不足,且當初資料內容亦非就電腦雲所為之蒐集,又目前規劃尚未完備,不應草草上路。鑒於國家財政困難,為撙節預算,避免資料庫最後因跨部會間無法達成共識而失去其預期之作用,或準備不足而難以成就,爰除減列數額外,餘凍結5,000萬元,待勞動部蒐集足夠基礎資料、研擬跨部會合作計畫,及取得其他相關部會同意勞動部於法定職掌進行資料研究之使用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1-1】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陳曼麗  楊 曜  鍾孔炤  吳玉琴

42.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籍勞工管理計畫─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辦理外籍勞工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編列1億5,823萬6,000元。

為鼓勵內政部及各治安機關配合積極查緝非法雇主、非法仲介及行蹤不明外勞,行政院業於104年7月7日核定內政部所報「核發獎勵金支給要點」,另勞動部業配合自104年起編列並核發相關國安單位團體獎勵金事宜,105年亦已編列新臺幣1,500萬元團體獎勵金。

惟查因部分國安單位未達內政部移民署所訂立執行查處行蹤不明外勞案件之目標值,致104年度補助各國安單位團體獎勵金執行率僅達55.06%。

考量目前外籍勞工人數持續增加,為提升查處績效及預算執行率,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凍結上項預算500萬元,內政部移民署應會商勞動部及督促各國安單位加強查緝,提出改善及提升查緝成效之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88】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43.105年就業安定基金「外籍勞工管理計畫─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辦理外籍勞工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編列1億5,823萬6,000元。本項歲出預算包括:補助辦理外籍看護工申審流程與國內照顧服務體系接軌方案之預算3,853萬7,000元。

依據〈長期照顧量能計畫(104年─107年)核訂本〉內勞動部統計資料顯示:透過「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媒合本國照顧服務員之媒合成功率僅0.07%,至105年預估媒合成功人數包括: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與國內居家照顧服務,僅112人,當年度總案件數為161,000件,績效極差。惟自92年全國設立中心起,勞動部未有積極提升本國籍照顧服務員之檢討與作為,爰凍結上項預算500萬元。解凍條件如下:

(1)勞動部應立即研議:「提升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媒合本國籍照顧服務員成功媒合率辦法」,並辦法內應包括:

A.加強我國正式失能照顧服務內容之宣導。

B.使用我國正式失能照顧服務項目之補助。

C. 建立與照顧經理人面談之機制,以在聘僱外勞實施24小時照顧的決定之外,提供更適切的照顧建議。

(2)提出具體計畫,並106年度開始實施,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經通過後,始得動支。【91】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林淑芬  劉建國

44.105年度「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勞動關係業務」協助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調解勞資爭議3,000萬元、協助弱勢勞工爭取權益,落實大量解僱勞工訴訟補助計畫659萬元及補助直轄市及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落實大量解僱預警通報查訪機制計畫300萬元。

然為預防企業發生大量解僱,導致可能之勞資爭議及後續勞工權益受損,應加強督促地方主管機關發現企業發生薪資遲發、拖欠勞健保費,或經媒體報導經營狀況欠佳等可能發生大量解僱之徵兆,即可委請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員陪同查訪,採取各項勞資協商等預防性措施,以保障勞工權益。

爰此,凍結前開計畫預算600萬元,待相關單位提出檢討與規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7】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45.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總計編列1,198萬元,用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協助措施滿意度調查』計畫」、「推動工作時間彈性化措施」、「『落實就業平等法治相關措施工作』計畫」、「『促進職場工作平等相關措施』計畫」。

據了解,目前勞動部推動性別工作平等,主要針對中華民國本國籍工作者。而按「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承辦移工庇護業務)陳情,雖然在91年,我國已取消移工懷孕須遭遣返規定,然而在該會實際接觸案例中,絕大多數移工一旦懷孕,仍因怕失去工作而選擇墮胎。在移工身上,「勞動基準法」與「性別平等工作法」之母性保護相關規範實形同具文。今(105)年3月21日,立法委員林靜儀於立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質詢勞動部是否掌握歷年之外籍移工實施休產假、陪產假、育嬰假情形,該部亦表示無有相關統計。顯見勞動部在推動性別工作平等時,並未將大量在台移工納入考慮,有違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第26號一般性建議中,女性移工母性保護之相關原則。

爰此,為督促勞動部推動性別工作平等時,將廣大在台移工納入考慮,凍結「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二十分之一,俟勞動部針對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母性保護相關規範,就全台聘僱外籍移工最多之前100名事業單位,進行勞動檢查,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9】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吳玉琴  鍾孔炤  吳焜裕

46.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之就業安定收入共編列140億9,784萬元,較104年120億6,580萬元增加20億3,204萬元,與103年相較,更增35億8,778萬元,其中尤以一般製造業、一般製造業(提高外勞核配比率5%以下)及外籍看護工(一般雇主)等項目增幅最為顯著。(詳見附表)

經查,勞動部自1990年代即主張外勞之引進乃作為「補充人力」,其更於104年7月14日之新聞稿宣稱「為因應少子化及高齡化造成國內勞動力逐漸減少,並確保國人優先就業原則下,勞動部引進外勞做為補充人力,對於外勞的勞動權益向與本勞平等對待」。然而截至105年1月底止,全台外籍勞工人數達59萬人,產業外籍勞工36.3萬人,社福外籍勞工22.6萬人,與去(104)年1月比較全年增加3.3萬人,增幅為5.9%。

另查,本(105)年度1月失業率3.91%較前年同月增加0.15%,失業率乃高於南韓(3.4%)、日本(3.3%)、香港(3.3%)、新加坡(1.9%)。本年度1月之勞參率(58.70%)亦僅較前年增加0.10%,顯示本國就業人口就業增加的速度不及失業之速度。在此基礎下,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竟減列6億7,203萬4,000元,與勞動部長期宣稱「國人優先就業」嚴重扞格。

綜上,要求勞動部於1個月內,提出管控外籍勞工員額及促進本國國民就業改善計畫,並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8】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吳玉琴  劉建國

附表、103年度至105年度就業安定收入預算編列及增減狀況表

單位:千元

 

科目及業務項目

預算編列狀況

預算增減情形

103

104

105

105-104

105-103

就業安定收入

10,510,060

12,065,800

14,097,840

2,032,040

3,587,780

一般製造業

4,000,000

5,200,000

6,300,000

1,100,000

2,300,000

一般製造業(提高外勞核配比率5%以下)

840,000

1,105,000

1,300,000

195,000

460,000

一般製造業(提高外勞核配比率超過5%至10%以下)

672,000

518,000

770,000

252,000

98,000

一般製造業(提高外勞核配比率超過10%)

108,000

180,000

450,000

270,000

342,000

外籍看護工(一般雇主)

4,300,000

4,540,000

4,740,000

200,000

440,000

外籍看護工(中低收入者)

24,000

24,000

24,000

0

0

外籍看護工(低收入戶)

6,000

6,000

6,000

0

0

外籍幫傭

105,000

105,000

110,000

5,000

5,000

重大工程

90,000

99,000

144,000

45,000

54,000

重大投資非傳統製造業

4,560

1,200

240

-960

-4,320

重大投資傳統製造業

142,000

52,000

18,000

-34,000

-124,000

船員、營造工

218,500

235,600

235,600

0

17,100

 

47.有鑑於外籍看護工雇主每年繳納之就業安定費高達47億7,000萬元,約占整體就業安定基金收入來源四分之一(25.4%),惟該基金105年用於本國長照就業促進之相關預算,僅有培訓照顧服務員5,800萬元、補助居服單位聘僱本國照服員提供外籍看護工進用家庭喘息服務2,000萬元、補助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696萬元……等,合計約8,496萬元,僅占本基金總預算0.45%;對照勞動部媒合本國居家服務成功率僅萬分之七,顯見該基金之預算分配及運用,對於培植本國長照人力之助益極為有限。請勞動部於1個月內會商衛生福利部,研擬提升本國長照就業促進措施,包括擴大缺工就業獎勵辦法適用於居家服務及日間照顧之照顧服務員,結合衛生福利部推動外籍看護工家庭到宅照顧指導員計畫,積極輔導居服單位承辦照服員訓練,落實訓用合一,提升本國長照人力就業與久任,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提升本國長照就業促進措施」書面報告。【16】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李彥秀  蔣萬安

48.明師高徒計畫之目的在於透過經驗豐富之資深師傅帶領參訓青年學習技能,協助徒弟於實務訓練環境建構職涯發展及就業能力。惟師徒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屢遭網路輿論投訴,由於雙方定位不明,恐有徒弟權利受損之虞。爰此,請勞動部檢討及建立周延之計畫執行方式,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3】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李彥秀  蔣萬安

49.勞動部每年培訓照顧服務員訓後就業率平均六成左右,致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訓後仍接近有四成未能就業,且扣除訓後至醫院就業人數後,真正長期照顧需要的居家服務人力更僅剩四分之一,成效不彰。爰請勞動部積極輔導居服單位承辦照顧服務員訓練,落實訓用合一,提升本國長照人力就業與久任,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提升本國長照就業促進計畫」書面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增加訓後就業率改善方案,並且針對訓後居家服務就業人數應有積極配套、輔導與獎勵措施。【30】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李彥秀  王育敏

50.鑑於勞動部104年9月25日發布「專科以上學校學生兼任助理不計入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人數」之令釋(勞動發特字第10405112851號),已逾越母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此舉嚴重影響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與權益,基此,爰請勞動部積極檢討令釋存廢事宜。【38】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51.有鑑於勞動部為強化我國青年之就業能力,辦理「青年就業讚」計畫,為18至29歲之初次尋職青年、連續失業達3個月以上或從事部分工時青年,提供訓練學習之自付額補助,協助其順利就業;惟上開計畫僅就青年失業者本身之就業能力強化,進行職業訓練服務,推動多年但成效有限。反觀新北市政府近年來推動「初次尋職青年就業服務」、「非典型勞動青年轉正職輔導」等計畫,為青年勞工提供初次尋職津貼、轉正職輔導津貼、成功轉業獎勵金及職涯存摺等措施,渠等計畫實施以來成效甚佳,值得全國推廣。爰此,請勞動部精進協助青年就業相關措施,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42】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李彥秀  蔣萬安

52.有鑑於我國青年勞工失業率居高不下,勞動部為提供就業服務、技能檢定與創業服務等綜合諮詢服務,維運「0800-777888台灣就業通客服中心」及「台灣就業通網站」,藉以提供即時、快速、正確之就業相關資訊。然勞動部103年「15-29歲青年勞工就業狀況調查」指出,我國青年勞工對於上開網站及客服中心之使用率分別僅有10.8%及0.7%,成效明顯不彰。爰要求勞動部向青年加強宣導「台灣就業通」,精進台灣就業通網站服務作法。【43】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李彥秀  蔣萬安

53.經查就業服務外展工作勞務需求計畫編列高額經費,辦理外展服務業務。然104年度實際執行通報或開發就業機會數目,與103年度相較大幅減少,執行成效不佳,為督促政府協助民眾就業,爰要求勞動部應強化計畫管理機制,積極開拓職缺,以提供民眾就業機會。【46】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 瑩  黃秀芳

54.105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中職能標準及技能檢定與競賽業務下參加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之經費業於104年編列3,243萬4,000元,復於本(105)年再次編列2,570萬8,000元,查國際展能節技能競賽係4年舉辦1次,為何需連續2年編列此預算,請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說明,並提供近一屆獲獎成績。【51】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55.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職能標準及技能檢定與競賽業務─提升人才發展品質效能計畫」編列8,368萬6千元,然我國TTQS係辦理評核、輔導及教育訓練服務,協助企業及訓練機構建立品保體系,促進產業發展及培育體系運作效能。為此,三類專業人員素質及專業度實屬重要,三類人員訓練教材與題庫是否更新、學習與測驗內容範圍過於廣泛,未符合專業題目之需求、對三類人員專業能力判斷有缺乏公平性,常遭外界質疑等問題,建議可針對TTQS三類專業人員之遴選、管理及退場進行檢討改善,以維持TTQS公平及公正性。爰此,請勞動部積極檢討規劃,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52】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56.105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中職能標準及技能檢定與競賽業務下,建立技能檢定(測驗)職業安全、食品衛生、環保、綠能等測試制度,為新增計畫,係為技能檢定測試內容增加職業安全、食品衛生、環保、綠能等,基於該等項目對促進勞工工作安全,國人食品衛生及環保、綠能等均有所助益,應值得推動辦理,但執行面編列專家、學者出席費,係為召開會議之用,無法詳見具體績效,請勞動部於會期中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說明。【53】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57.有鑑於勞動部為協助失業但有意創業之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辦理「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實施計畫」,給予民眾申請創業諮詢輔導及適性分析,並提供融資信用保證與補貼貸款利息。惟101年至104年7月底止,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之累積件數僅25件,核貸金額1,365萬元,促進就業人數僅53人,申貸之失業者寥寥可數,預算執行率偏低,顯見政策成效未如預期。

爰此,請勞動部2個月內以書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方案,創新有效之宣傳策略,並檢討修正現行貸款額度與創業培訓課程之設計。【55】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李彥秀  蔣萬安

58.文創產業日益熱門,人才培養越發重要,因此勞動部105年就業安定基金「強化勞動力發展創新效能」計畫編列3億0,363萬7千元,主要辦理創客基地業務,惟其執行內容及效益不甚明確。

爰此,請勞動部2個月內以書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推動創客基地相關具體作法與措施。【68,69】

提案人:劉建國  楊 曜

連署人:陳 瑩  黃秀芳

59.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長期採用臨場輔導方式,期能改善職場工作環境,然成效不佳,職業衛生專業一直未能於職場落地生根,其肇因在於長期無職業衛生專業人員本質學能提升計畫,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在105年內規劃並執行職業衛生人員專業本質學能提升計畫,並於一週內將最新執行情形及預期規劃與成效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71】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陳 瑩  黃秀芳

60.辦理「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之「輔導危險、辛苦、骯髒(3K)之特定製程產業改善工作環境」工作項目,預算編列委辦、專案人力及專案評估之行政費用,超過實際補助於廠商之預算數,不符比例原則,亦缺乏明確規劃,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提出104年輔導之成效報告(包括受惠廠商、勞工及提升就業人數等具體績效),於一週內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73】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陳 瑩  黃秀芳

61.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協助雇主改善勞工安全衛生設施及工作環境,提升勞工就業意願,創造在地工作機會」,編列成立北、中、南安全衛生服務中心與建構職業安全衛生平台,兩者皆屬輔導工作,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將其具體工作規劃項目之差異,及進用安全衛生專責人員辦理中小企業訪視輔導等工作,其資格、專業能力等,於一週內將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74】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陳 瑩  黃秀芳

62.為協助雇主改善工作環境促進就業,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設立北、中、南3區勞工健康服務中心推動勞工健康服務之輔導,惟其服務範圍甚廣,無法識別整體輔導所涵蓋之各項工作重點,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提出說明釐清輔導之具體工作項目及與勞工健康服務中心之分工具體工作規劃情形,於一週內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77】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陳 瑩  黃秀芳

63.推動勞工健康服務網絡機構之建置,有助提升勞工之身心健康,為增進相關專業機構之參與,及鼓勵雇主營造健康友善的工作環境,政府可適當提供輔導與補助經費,惟為避免補助經費之浮濫,並符合比例原則,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制訂推動工作環境改善之工作內容、輔導流程及經費補助之標準與審核機制,並於一週內將執行情形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78】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陳 瑩  黃秀芳

64.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辦理「勞動及安全衛生推動巨量資料分析及運用計畫」與「智慧型安全及健康監控應用技術」,此2項工作計畫應以能互通相容為重要考量,並善用科技將兩項計畫以系統整合與連結發揮最大效益,透過Big Data及智慧科技的應用,加強研究發展勞動市場供需失衡問題,積極研議促進人力資源策略,及研發促進職場安全與健康。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應於105年4月底前提出規劃資料,105年7月底前將最新的執行情形及預期績效書面資料,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80】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陳 瑩  黃秀芳

65.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運用巨量資料技術,掌握勞動及安全衛生等核心議題,制定符合民眾期待之政策。勞動巨量資料庫應與健保資料勾稽,且每3個月進行勾稽,可針對中高齡再就業者、雇主未按規定提撥退休金問題進行研究,後續可提供勞工保險局在行政業務推動之依據,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報具體執行進度。【81】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李彥秀  王育敏

66.整合性勞動市場資料庫涉及跨部會合作,勞動部應加強內部整合並與多個部會取得溝通合作,使勞動巨量資料建置與應用發揮最大效益,請勞動部於1個月內將預算規劃與預期成果,以及計畫執行後於明(106)年2月前將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82】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鍾孔炤  洪慈庸

67.計畫透過穿戴型智慧睡眠科技行動裝置,配搭智慧手機應用程式(APP),作為企業員工睡眠及身體活動紀錄與追蹤的連結,促進勞動與休息時間健康生活型態養成及維持工作與生活平衡,增進營造友善職場推動。請勞動部於1個月內將預算規劃與預期成果,以及計畫執行後於明(106)年2月前將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83】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鍾孔炤  洪慈庸

68.經查查處行蹤不明外勞案件,因部分查緝單位未達內政部移民署訂立之目標值,故104年補助各單位查緝獎勵金執行率僅約55%。目前外籍勞工人數持續增加,為提升查緝效率及執行率,請內政部移民署督促相關機關加緊查緝,並於2個月內提出改善及提升查緝成效之專案報告。【89】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 瑩  黃秀芳

69.105年就業安定基金之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中辦理外籍勞工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其說明提及「配合社會福利政策,積極發展國內長期照顧體系,將外籍看護工審核評估機制納入社政及衛政評估機制」,而衛生福利部亦宣示長照人力將以「本勞為主,外勞為輔」。然而迄今取得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明書者計11萬263人,至104年底實際從事長期照顧服務相關工作者計2萬3,286人,倘加計於醫療院所擔任看護工者,共計3萬5,286人,其中居家照顧服務員僅9,057人。相對於此,因勞動部一再放寬申請社福外籍勞工條件,致使社福外籍勞工人數逐年增加,104年底已達22萬4,356人,已成為長照體系主力,顯示相關評估機制未能發揮功效。基此,請勞動部會同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就引進社福外籍勞工對本國籍照顧服務員就業衝擊、如何促進本國籍照顧服務員就業率、如何保障社福外籍勞工勞動權益等,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90】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吳焜裕  蔣萬安

70.外界多有反映仲介公司所聘僱之外籍雙語翻譯人員人數不足,無法因應及提供雇主及外籍勞工溝通、翻譯之需求,使勞雇關係磨合期拉長,且衍生許多勞資爭議,勞動部應就外籍雙語翻譯人員人數比例予以調整,以符實際需求。基此,請勞動部於2個月內檢討外籍雙語翻譯人員人數比例,並提出合理調整方案之具體措施。【92】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71.我國目前已洽定且開放引進之外勞來源國,為印尼、越南、菲律賓、泰國、馬來西亞及蒙古等6國,103年底各國勞工在臺人數占外勞總人數之比率各為印尼41.60%、越南27.31%、菲律賓20.22%及泰國10.87%,馬來西亞及蒙古等國家因人數甚少,未及1%,亦即外勞來源國集中於4個國家;再以社福外勞之來源國觀之,更有約八成來自於印尼,集中度更高。

在勞動人口流動逐漸國際化及自由化之趨勢下,各國輸出之勞動力,已是亟需勞動人力挹注國家爭取之人力資源,復以東南亞之各勞力輸出國經濟逐漸發展,其國內勞動力市場需求與日俱增,勞力輸出政策隨時可能調整,然我國外勞多集中於少數國籍,社福外勞更有約八成為印尼籍,且印尼政府對外表示擬自2017年起停止輸出家事類勞工,其他國家也有類似的傳聞,為免日後因單一國家政策變更,即造成人力缺口,實有多元化外勞來源國之迫切需要。基此,請勞動部加強向更多元國家招攬社福外勞並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以免單一國家停止輸出後,造成本國勞力缺口。【94】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李彥秀  王育敏

72.勞動部102年起補助地方政府人力,督促事業單位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依法開戶、按月及足額提撥等事宜。有關待查未開戶家數雖已清查完畢,但104年2月4日修正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事業單位應於每年年底檢視與估算次一年度符合退休條件勞工人數及所需退休金,並於次年3月底前補足勞工退休準備金差額,因該條文之落實影響勞工退休金權益甚鉅,爰要求勞動部嚴加督促地方政府加強對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差額之追繳及查核。【96】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李彥秀  蔣萬安

73.「就業服務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掌理···全國性就業市場之提供。」於業務執行上係不宜厚此薄彼,獨漏社會福利事業之需求。

查今老人、身心障礙、兒童與少年、婦女等公辦、公設民營之社會福利機構,多有因違反「勞動基準法」而受裁罰的案例。具機構管理人表示:其遭受裁罰的理由,多數因工作時間缺乏彈性,以致於排班的問題上,不慎觸法。

爰請勞動部與社會福利團體、機構於北、中、南各辦理1場次工時座談會,將社福團體、受照顧者團體、機構內從事工作之醫護人員、社工人員、與其他非醫護、非社工證照人員,列入座談會邀請對象。其他場次亦邀請上述人員參加。【100】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林靜儀  鍾孔炤  林淑芬  劉建國

74.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預算編列8億2,532萬元,以解決青年學用落差,強化青年就業能力。雖勞動部近年來持續辦理協助青年就業之相關計畫,103年度執行青少年職能開發業務各子計畫之實際參與訓練人數均高於預期人數,訓後就業率約介於75%至98.75%之間,惟103年度及104年度15至24歲年齡層失業率分別為12.63%及12.05%,行政院主計總處在105年3月22日公布2月份失業率,15至24歲年齡層失業率雖稍有下降,仍高達11.89%,其中大學及以上程度者失業率為4.90%,高居所有學歷之冠,顯見勞動部協助青年就業之相關計畫未能有效解決青年學用落差問題,實有檢討及改善之必要。鑒於改善青年就業問題刻不容緩,爰建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及改善報告,俾確實有效協助青少年投入職場。【101】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鍾孔炤  洪慈庸

75.觀察歷年調查結果,原住民失業率由98年9月的8.85%至103年6月的4.02%,而104年6月首次低於4%降為3.98%,104年9月後上升至4.27%。同期間一般民眾失業率由98年9月的6.04%逐漸下降至104年6月的3.71%,104年9月則上升為3.89%,雖原住民失業率與一般民眾失業率,有同樣上升下降趨勢,但原住民失業率長期皆比一般民眾失業率高,顯示原住民對於環境經濟因素的變化相當敏感,而大環境的經濟波動對於原住民勞動力影響,則更甚於一般民眾。

原住民勤勞、吃苦的優點經常受雇主肯定,但失業率卻長期高於一般民眾失業率,除應積極開發適性職類、以及開拓原鄉就業機會外,因多數原住民旅外於都會區工作,應就「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研擬提高原住民失業者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並規劃提高針對業主僱用原住民之僱用獎助津貼,以利協助原住民失業者維持生活與迅速就業。【102】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鍾孔炤  洪慈庸

76.我國開放引進「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藍領外國人,亦即:外勞。惟外勞在於入境之前普遍有遭受母國仲介、牛頭收受高額仲介費之問題,尤其以越南、印尼最為嚴重。

以越南勞工而言,來台須繳納1,800至2,200美金不等之仲介或牛頭費給當仲介,而越南地區除了胡志明市、河內等大城市之外,大部分的地區平均月收入僅約計100元美金,相當貧困。所以,在來台之前若不向母國銀行借貸,便無法支付這筆仲介費。這意味著在外勞入境我國之前便已經負債。

而這筆負債,其實相當程度影響我國勞雇關係的聘僱穩定度。倘若外勞在事業單位內得不到合理的薪資;或因為工廠訂單不足沒有加班機會,每月只能領到底薪;或者在期滿三年之前,因為未能賺取滿意的收入。便很容易發生「刻意的」勞資爭議、或是鋌而走險成為行方不明外勞,在我國境內打黑工。

自81年開放引進外勞開始,這個問題自始存在,然我國政府至今未能有任何措施對輸出國母國政府表示抗議,更沒有要求輸出國確保其勞動力輸出之前免於被剝削的具體措施。並持續引進,未能有效的抵制該等遭受剝削的人力。

據此,就勞動部未能積極面對外勞遭受母國仲介剝削問題,未有任何積極改善的措施,表示譴責。並要求勞動部應立即針對這個問題提出方案,以避免我國持續引進遭受剝削的勞動力,並促進我國聘僱關係之穩定。【103】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林淑芬  劉建國

77.勞動部頒布〈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並據以針對失業勞工提供求職交通補助金、臨時工作津貼等獎助措施,其經費來自「就業保險基金」。以及〈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據以發放失業勞工就業獎助金,以鼓勵其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即:3K三班之工作,經費來自「就業安定基金」。此為就受雇者的補貼。

本(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之規劃僅動支就業安定基金1億9,959萬5,000元,未有就業保險基金之規劃,亦即本年度僅針對願意從事3K三班之失業勞工發放就業獎助金。並規劃之受益者人數僅有1,422人;據統計104年我國失業人口平均達44萬人,就104年度該項津貼之發放狀況,亦僅近2,000人,可見本政策效力恐不彰顯。並依據104年度的經驗,因引用〈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以延伸至照顧機構之適用,雖以同具外籍勞工聘僱資格以為3K三班產業與照顧機構之共同性,卻有將照顧機構標籤化為3K三班產業的疑慮,連帶恐影響民眾從事照顧工作的意願。

照顧工作不是3K三班產業,而是代表台灣未來的新興產業,叫做:長照產業。

之於「就業服務法」第21條及第24條規範政府促進就業特別是促進弱勢者就業之責,勞動部切應檢討本項政策措施施行不彰之由,並以尋求積極之政策措施為宜。

爰就勞動部未能積極促進失業者就業,以及將照顧機構標籤化為3K三班產業予以譴責。並要求勞動部擴大辦理失業者促進就業之政策,並避免繼續將照顧機構標籤化為3K三班產業,以免影響國民從事照顧工作之意願。【104】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林淑芬  劉建國

78.長期以來,我國勞動相關法規之執法業務,所遇到的最大實務困難之一,一直是勞動檢查員人數不足。去(104)年,台北市勞動局訂定「臺北市政府勞動條件檢查陪同鑑定作業要點」,讓工會等公民團體或個人,以從業人員專家的身分,共同參與相關行業的勞動檢查,獲致相當成效。參考北市勞動局做法,勞動部亦於同年12月15日訂定「地方主管機關執行勞動條件檢查邀請專家學者陪同作業處理原則」。

綜上,為提升勞檢業務效率、品質,爰要求勞動部105年度執行「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督促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條件法令實施計畫」時,應將申請補助之地方主管機關是否依據「地方主管機關執行勞動條件檢查邀請專家學者陪同作業處理原則」,邀請相關專家學者陪同進行勞檢,納入審核考量。【105】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劉建國  楊 曜  洪慈庸

丙、105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信託基金)關於勞動部主管勞工退休基金(舊制)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253億8,919萬8,000元,照列。

(三)總支出:26億5,719萬5,000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227億3,200萬3,000元,照列。

(五)通過決議2項:

1.105年勞工退休基金(舊制)用人費用項下編列獎金1,199萬3,000元,係按「財政部所屬事業機構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規定編列之績效及考核獎金。

經查目前舊制勞工退休基金係委託臺灣銀行代辦,其相關費用均由勞工退休基金支應,然而績效及考核獎金之核發標準、計算方式皆與臺灣銀行員工相同,與基金之績效無關。立法院審查99年度舊制勞工退休基金預算案曾決議應速檢討合理之代辦績效獎金制度,然而至今獎金制度仍未改變。爰要求勞動部儘速依前揭立法院決議意旨,確實檢討舊制勞工退休基金合理之代辦績效獎金制度,並納為106年度相關預算編列依據,以利提升基金操作績效。【106】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吳焜裕  蔣萬安

2.勞工退休基金(舊制)105年度「手續費費用─用人費用─獎金」科目,按「財政部所屬事業機構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規定編列績效及考核獎金1,199萬3,000元。

惟辦理舊制勞工退休基金業務之臺灣銀行員工,其各年績效獎金之核發標準、計算方式皆與臺灣銀行員工相同,與基金操作績效無直接相關,難以發揮激勵效果,有效提升基金運用效益。爰請確實檢討舊制勞工退休基金合理之代辦績效獎金制度,以強化投資人員對基金投資績效之獎勵效果。【107】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丁、105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信託基金)關於勞動部主管勞工退休基金(新制)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通過決議1項:

1.勞工退休基金投資係屬政府運用勞工個人專戶之退休金為投資行為,應秉持社會責任型投資為精神,結合企業傳統的投資價值和社會、人權、環保、勞動權益等標準,以人本為出發點,此類基金不應投資危害人體健康的煙酒公司、非法童工、軍火、賭博、色情或破壞自然環境生態的公司(泛稱邪惡基金),而應重視人權、促進勞動權益以及減少耗損地球資源等企業,並列為主要的投資標的。然遍查勞動基金運用作業要點,卻不見禁止邪惡基金之相關規定,雖有企業社會責任之原則,然所運用之指標,和企業社會責任之關聯性低。爰此,主管機關應訂定「禁止投資邪惡基金之規定」、「符合社會責任型投資精神之具體投資指標」及「投資標的違反上述企業社會責任原則之法律效果」。

國內投資部分,包括邪惡基金之禁止、要求代操公司評估上市(櫃)公司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作為投資指標,並以之為自營部分之投資指標,且應高比例(50%以上)投資於企業社會責任表現優良之上市櫃企業,並促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編製企業社會責任指數,以投資相關金融商品與採用作為委託經營之指標;於企業違反勞動、環保、食安、人權,或發現為經營邪惡基金時,應撤回投資。

國外投資部分,則應禁止直接或委託經營帳戶投資違反企業社會責任之基金;而不應低於10億美元,且應逐年增加投資於積極履行ESG、CSR等社會責任投資之基金、指數,並定期辦理追蹤企業社會責任相關指數為指標之委託經營帳戶,於委託經營帳戶違反企業社會責任原則時,應處以一定之法律效果,例如降低委託數額或解除委託,以保障人權、勞工權益、維護環境之永續發展,進一步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型投資之精神。【108】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鍾孔炤  林靜儀  余宛如

(二)總收入:690億8,440萬1,000元,照列。

(三)總支出:1億4,005萬1,000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689億4,435萬元,照列。

(五)通過決議1項:

1.新制勞工退休基金手續費─基金業務資訊系統委外維護費於104年即編列371萬5,000元,又於105年編列383萬6,000元,針對基金業務資訊系統委外維護所需費用編列過高,建請於業務辦理執行時檢討過去實際執行之成效,評估是否具有必要性與重要性,在必要之資訊系統及設備範疇內節約使用,並需提供相關明細內容,避免有編列浮濫之虞。【109】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戊、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信託基金)關於勞動部主管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8億3,827萬3,000元,照列。

(三)總支出:3億7,051萬6,000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4億6,775萬7,000元,照列。

(五)通過決議1項:

1.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是勞動基金運作收益最佳之基金,為何104年底追償率僅52.55%,顯見行政單位追償不力,爰針對預算「獎金」439萬7,000元,全數凍結,待提出改善方案,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1】

當年墊償金額

累積墊償金額

當年償還金額

累積償還金額

當年追償率

86

124,828,187

260,719,566

0

0

0%

87

34,531,176

295,250,742

8,526

0

0.03%

88

113,623,526

408,874,268

21,985

0

0.02%

89

213,286,578

622,160,846

0

0

0%

90

287,136,509

909,297,355

0

0

0%

91

461,855,919

1,371,153,274

1,045,684

4,491,356

0.23%

92

332,580,787

1,703,734,061

608,003

5,099,359

0.18%

93

132,112,127

1,835,846,188

28,563,790

33,663,149

21.62%

94

215,064,843

2,050,911,031

4,114,538

37,777,687

1.91%

95

290,515,060

2,341,426,091

3,125,595

40,903,282

1.08%

96

303,318,685

2,644,744,776

20,646,314

61,549,596

6.81%

97

280,437,986

2,925,182,762

2,596,079

64,145,675

0.93%

98

541,008,884

3,466,191,646

24,583,188

88,728,863

4.54%

99

116,232,200

3,582,423,846

13,655,362

102,384,225

11.75%

100

66,234,605

3,648,658,451

96,527,301

198,911,526

145.74%

101

191,253,357

3,839,911,808

118,500,426

317,411,952

61.96%

102

149,584,156

3,989,495,964

116,143,619

3,515,439,572

74.75%

103

71,318,988

4,060,814,952

116,143,619

545,375,380

162.85%

 

104

73,306,025

4,134,128,604

38,521,640

583,897,020

52.55%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陳曼麗  陳宜民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之處?(無)無錯誤或遺漏,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8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23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治芬等22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

二、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非營業基金:

(一)特別收入基金─環境保護基金

(二)信託基金:

1.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

2.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

主席:本次會議為兩天一次會,因為有基金預算處理及詢答,案子很多,看到上次的會議議事錄就可以知道,如果安排一次會的話,議事人員要加班到半夜,這樣明天才能確認會議議事錄,所以是為了方便議事人員。明天還有另外一個議程,也是要進行詢答,所以雖然是兩天一次會,但明天還是要來登記發言。

本日會議議程分為上、下午,上午議程為審查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8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的詢答,就是進行詢答而已,沒有時間處理,至於下午的會議要處理環保署主管非營業基金的預算。向大家報告,我本來想說不要有臨時提案的處理,因為有修法的詢答,下午又要處理基金預算,我們開會大概都只休息半個小時用餐,時間很緊湊,但因為有委員好像對一些時事議題要給行政部門一些更好的建議,所以就還是維持讓大家提案。

先向大家說明,因為時間的關係,如果是這樣子的話,上午的議程,從現在開始進行詢答至下午12點半結束,12點半至1點半處理臨時提案,1點半至2點之間休息半個小時用餐,2點繼續審基金預算。因為禮拜一我們從2點開始審基金預算也是審到5點,今天如果進度順利,也希望可以5點就結束。這樣的話,只有半個小時給所有議事人員、大家及行政部門的人員用餐,請大家原諒。也因為如此,所以今天詢答的時間沒有辦法很長,本委員會委員的詢答時間為6分鐘,得延長2分鐘;非本委員會委員詢答時間為6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質詢登記。委員如有書面意見請於散會前提出,逾期不受理。12點半開始處理臨時提案。

今天審理「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有4位委員提案,首先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旨趣。

請何委員欣純說明提案旨趣,時間盡量控制在3分鐘內。

何委員欣純: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盡量。本院委員何欣純、黃國書、邱志偉等人,鑑於近年來空氣污染日益嚴重,影響民眾健康甚鉅,尤其是我的選區臺中、中臺灣,南臺灣也非常嚴重,所以我們共同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次修正包括第四條、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三條第三項,增列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以及修正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四十六條。最主要是要求強化主管機關之研究、教育、訓練與防制之責任,強化監測與資訊公開,希望全臺灣每個鄉鎮市(區)都能夠達到「一鄉鎮一監測站」的目標,所有資訊能夠公開透明,甚至讓全國民眾能用非常簡易的方式取得。

再者,我們希望建立燃煤發電機組緊急降載機制與建立空污預警標準。尤其也大家知道臺中有一個火力發電廠,雖然現在經濟部要求台電在空氣污染高峰的時候可以降載,但畢竟都還沒有法制化、SOP、制度化,我們希望建立一個降載機制及預警的標準。

另外,也希望能修法以授權地方主管機關加強易致污染物質管制,及增列違反緊急應變之危險犯罰則。

以上簡要的說明,請大家支持。

主席(鍾委員孔炤代):請林委員淑芬說明提案旨趣。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對於空污法的修正,很多的人有很多意見,在現行空污法的立法架構當中,有兩大管制手段,就是防制區的分級管理,以及總量管制,但是這兩大管制的核心卻又失靈,分別由於授權不足,或者行政不作為而失去了管制的效果。以經過3年的監測結果不符合空氣品質標準的三級防制區為例,最為人詬病之處在於,雖然對新增或擴充排放源已經訂有容許增量限值,但卻無法落實母法規定的應削減既存固定污染源之污染物排放量,形成在三級防制區的排放有增無減,或者是減量不足的情形,所以也違反三級防制區的核心管制。另外,大家都想要總量管制,雖然總量管制有先減後增的積極功能,但中央主管機關往往礙於經濟發展而長期不作為,以致於本條的規定形同虛設,所以整部空氣污染防制法就失去了它最核心的管制手段,結果空氣品質變得日益嚴重,以高屏地區為例,也遲至104年才實施所謂的總量管制,如此讓臺灣的空氣品質每況愈下,嚴重惡化。

因此,在既有的管制架構下,我們提出修法,要彌補前述的缺失。第一個,我們希望要充分授權地方主管機關有足夠的管制工具,以避免讓空氣一直持續惡化,惡化到了地方政府轄管的行政區域被劃入總量管制區,當然這對經濟的發展就有很大的限制。修正的手段包括,參考水污法防制的規定授權三級防制區的地方主管機關得變更許可事項。第二個,地方主管機關得建議調整空污費的時機點,從被劃為總量管制區提前到被劃為三級防制區,就能夠加以建議,並可增加幅度的上限。我們必須承認,只有地方政府才能真正的面對第一線人民所反映的問題,中央不作為,地方政府迫於民意一定要有一些作為,所以要給他們蘿蔔跟棒子,兩者大概都要同時存在。我們最後一個最核心的修正之處在於,如果地方主管機關已經善盡相關的管制措施,仍然無法在2年內完成改善的話,它經過3年的觀察被列為三級防制區了,之後再過2年,那裡的空氣仍然無法改善,則環保署不用會商,經過5年的時間這個地方的空氣品質都還這麼差,我們就要直接劃入、它就自動變為總量管制區。除了確實管制新增或擴充排放源及削減污染物之排放量以外,對於地方政府來說也能夠增加誘因、落實非固定污染源之減量。以上是我們的提案說明,謝謝。

主席:請蘇委員治芬說明提案旨趣。

蘇委員治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次我提出了2個案子,就是空污法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現行空氣污染防制法權責劃分已不合時宜,而且也欠缺因地制宜的空間,導致有權單位無須承擔污染的後果,例如繁重的防制工作以及日積月累的民怨,完全坐實「有權無責」此一形容詞。相對的,環保機關,尤其是地方環保機關則常常是有責無權的一方,也導致臺灣的空污問題一直無法有效解決。

因此,本席提出本法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十二條是關於總量管制的規定,本席認為應該將排放查核及交易制度回歸到環保的專業,由環保署訂定後公告實施,不再需要「會同經濟部分期分區」地公告實施。至於第二十八條,則是將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的使用及管理辦法交由地方環保機關主導,也就是讓各地的環保機關可以視當地的產業、人口或地理條件,以及不同季節的空污情況自行訂定相關法規,求取更細緻的平衡,而不是像現在這樣齊頭式地全國通用。以雲林的空污問題為例,我們希望就最大的空污來源─六輕可以單獨劃設一個空品區,經濟部當然不可能同意,而地方環保機關則希望六輕可以減少使用生煤及石油焦,但卻又完全無法加以管制,只任憑空污的問題一直持續下去。這樣的困境,相信來自於中南部的委員們一定都能夠理解,因此也希望同仁們可以多多支持,謝謝。

主席(林委員淑芬):請賴委員士葆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賴委員不在場。

所有提案委員均已說明完畢。

現在請環保署魏署長報告,時間為8分鐘。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非常感謝委員今天安排這個場合,也感謝眾位委員對「空氣污染防制法」提出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剛才聆聽3位委員對於修正草案的一些說明,我這邊做一個總的說明,有很多細節,就每一個條文的背景,我們準備了文字說明。綜合各位委員的說明,我覺得大概有五個面向,第一個,何委員提出希望在教育、研究等等量能上有所加強。第二個,在實際作為或SOP上,尤其對於各電廠,各地方就其監督掌管的部分,於發給核可證的過程能夠更明確。第三個,到底中央與地方如何分工比較適合的問題,兩位委員都有提到。第四個,在中央部門裡面,環保署跟經濟部,或者環保署與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一些相關的事情上,到底是會同、會商還是由環保署自己決定就好?第五個是談到罰則的問題。

簡單講,歸納了一下,大概有這五個面向。我們整理了一下相關的條文,散布在12個條文或其分項之中,我剛剛也請示主席,如果今天的時間比較有限,而且不會談到所有個別條文的話,我想等一下在政策答詢中談到的時候再來補充。各法條相關的一些施行背景、與其他法條可能會有的關聯乃至扞格,我們在相關的書面文字裡面也大概都有做一些整理,這些文字是提供給各位委員在後續的修正、討論乃至最後拍版定案之前作為參考,我就報告到這邊,謝謝。

主席:謝謝。現在開始進行詢答。

首先請蔣委員萬安發言。

蔣委員萬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的議程主要是討論空污法修正,不過我還是針對國人關心的德翔台北貨輪這個議題請教魏署長。我有看到新聞報導,您跟張院長真的有盡心盡力,署長還到現場實際處理並積極的幫忙清除漏油。請問目前最新的處理狀況跟進度如何,署長是不是跟本委員會說明一下?

主席: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最新的狀況我請在前線指揮的處長跟您說明一下。

主席:請環保署水保處葉處長說明。

葉處長俊宏:主席、各位委員。船上所有的柴油已經全部抽完,共計41.9立方公尺。潤滑油有兩部分,15立方公尺在第一天擱淺的時候就已經因為破裂而流出來了,另外的37.3立方公尺還沒有抽,大概這一兩天準備進到後面半節傾斜的地方去抽。重油的部分原預估大概是417.2立方公尺,目前已經抽出288到298立方公尺,因為有一些油水所以大概是這個比例;其他重油的部分剩下前面兩艙─2P跟3P,另外由於破裂的時候船艙打破油艙,所以有一些流到貨艙,這裡面的油則是以集油器集油的方式處理。

蔣委員萬安:重油總共洩漏多少公噸,目前抽了多少?

葉處長俊宏:依照目前上岸的情況觀察,重油大概漏出50立方公尺左右。

蔣委員萬安:目前抽了多少?

葉處長俊宏:如同剛剛報告過的,是288到298立方公尺。

蔣委員萬安:還需要多少工作天可以全部處理完?

葉處長俊宏:目前剩下的重油就是從2P跟3P油艙流進貨艙的部分,我們希望能夠在4月1日前處理完這一塊。

蔣委員萬安:船上其實還有9個貨櫃跟72公噸的有毒物質,不知道這部分要怎麼處理?如果船翻覆導致72公噸的有毒物質洩漏的話,會造成海洋生態非常嚴重的傷害。署長或是第一線指揮人員對於這9個貨櫃的有毒物質,後續有什麼相應的措施?

葉處長俊宏:貨櫃部分是航港局處理,我就我瞭解的內容跟委員報告。這些東西沒有置於後半截傾斜的部分,都是放在前半截,而且有8個是放在甲板上,其中2個可以先處理,有1個是用ISO TANK裝而且與紙類相關,大概4月1日或4月2日,航港局在大吊車到了以後就可以先吊,;另一個是有過氯酸鉀的貨櫃,因為它是放在第1排的第2層,所以必須移4個貨櫃。這兩個部分他們會先處理,至於其他的都在前半截,而且根據昨天出海調查的結果,前半截目前還比較……

蔣委員萬安:依環保署的評估,目前沒有洩漏的可能嗎?

葉處長俊宏:目前前半截這9個比較不會有洩漏的問題,而且其中有一個是安全氣囊,還有一個是安全帶,這些也是被歸到這9個裡面。

蔣委員萬安:好,謝謝。最近8年發生3起擱淺漏油事件─08年的晨曦號,11年的瑞興號,還有這次的德翔台北。事實上在90年的阿瑪斯號漏油事件之後,環保署擬定了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我也仔細的看了這一份計畫。每次擱淺造成漏油,我們除了重視這個事件之外,也必須從事件重新檢視所有的處理過程有沒有可以更加改善的地方。這次大家關注石門外海的德翔台北,可是上個月底澎湖也發生了擱淺漏油事件,不知道署長清不清楚?

魏署長國彥:上個月是耘海貨輪,該船是紐埃籍的。

蔣委員萬安:耘海輪2月25日就擱淺了,可是隔了13天,到3月8日才召開抽油計畫審查,到3月12日才正式開始抽油,這中間有十幾天時間,為什麼會拖這麼久才開始清除油污染?

魏署長國彥:我請葉處長先跟您報告。

葉處長俊宏:紐埃籍的這艘船上有一百四十幾噸的柴油,其實抽油的平台船、拖船及抽油機都備好了,由於這個季節澎湖的風浪很大,平台船必須用拖船拖出去……

蔣委員萬安:是因為海象不好,氣候的原因使得很難去進行作業嗎?

葉處長俊宏:曾經拖出去一次,但是因為會晃動導致沒有辦法靠到事故船,所以又拖回去了。

蔣委員萬安:謝謝。我重新檢視你們的應變計畫,看到其中有提到一開始要及時應變,而且分成三個等級,第一級是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未達一百公噸,這算是小型外洩,而且主要的權責機關是海岸管理機關或地方政府,可是我一直在想環保署的角色在哪裡。這個計畫從第一級分到第三級當然是分得很清楚,但是澎湖的耘海號事件延誤得非常久。我們看到在整個處理流程中,由於澎湖耘海號事件是屬於第一級的緣故,所以地方政府及航港局必須先跟船東協調;事實上根據商港法第五十三條,航港局可以命令船東採取應變措施,因此船東要先擬訂計畫並找到救難團隊,然後回來還要審查,在通過後才開始進行清除作業。先不考量海象的問題,其結果常常是拖13、14天,澎湖耘海號就是非常好的例子;這樣常常錯失了搶救的先機。這一份應變計畫是在民國93年修訂,可是到現在已經13年卻沒有經過任何修改。近8年來發生3次擱淺漏油事件,可是政府的處理流程還是照13年前的方式,沒有透過每次的漏油事件進行通盤檢討,所以才會一再造成很多問題。會在新聞事件出現,表示國人以及當地民眾感覺事態嚴重了,同時也認為為什麼中央政府沒有積極處理。你們是不是可以重新檢討分級制度?目前規定第一級是指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未達一百公噸,請問署長知道耘海號的載油量是多少公噸嗎?

魏署長國彥:一百多公噸。

蔣委員萬安:是145公噸,或許環保署因此在一開始評估它沒有油有外洩之虞超過一百公噸,所以將其分類在第一級,因此權責機關是地方政府或是航管機關,可是這些擱淺漏油事件往往需要專業救難技術、設備及人力調度、各部會統籌與海象研究,甚至於如果是外籍船舶的時候還需要外語溝通,這些不是光地方政府就有能力處理的。署長是不是可以重新檢討13年前訂定的應變計畫?尤其是對於分級制度,署裡是不是能夠提出研究報告進行檢討,避免造成澎湖事件或是石門外海德翔台北號拖延這麼久的狀況?後者到現在已經超過2個星期了,油污還沒有完全處理,現在還發現9桶有毒物質。署長是不是能夠充分而且澈底的檢討,讓未來不要再有拖延的事情發生?

魏署長國彥:這當然是需要的。我有3點回應,不知道主席是不是允許我發言2分鐘。

主席:請儘量簡短,並用1分鐘說明,其他來不及回答的內容請改書面。

魏署長國彥:關於澎湖耘海號事件,環保署在第一天中午就已經到達了,並未懈怠。其次,您剛剛談到好幾個案例,事實上在行政院的海洋事務跨部會會議都討論過,後來認為假如使事權統一的話會更快,為此需要成立海洋事務委員會,而且在這個計畫裡,本署的相關部門都要移過去,長期而言希望能夠將事權統一。另外,環保署自己並沒有船隻,但是海巡署或是海洋委員會有,因此海洋上的量能以後是可以建立的。

主席:抱歉,現在行政部門都還在搶救,等救災告一段落後如果要進行制度面的檢討的話,必要時我們再安排專案討論一次。因為今天的時間有限,所以我們只能終止大家的詢答。謝謝。

請洪委員慈庸發言。

洪委員慈庸: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您報告的時候提過,在詢答的時候再就剛剛的提案進行討論。今天的修法重點之一就是空污總量管制以及中央跟地方權限的問題。我查了一下立法院的公報紀錄,其實有些案子去年就已經提出了,不過署長的態度似乎都比較保留一點。目前總量管制的公告依法還是要會同經濟部,可是包括本席在內的很多委員都希望把「會同」的文字拿掉,請問署長現在的看法怎麼樣?

主席: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事實上很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未在環保署的專業範圍及管轄範圍內,光以台中電廠為例,基於以上的考量,我們還是認為會同經濟部會比較好,因為他們會管理下面的國營事業等。同理,未來很多相關的事情也會及於其他部會管轄的範疇,所以我一向認為會同其他機關會比較好,大家要共同負起責任。

洪委員慈庸:如果要會同經濟部的話,等於是經濟部有否決權,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環保署認為我們一直討論的中部地區空污總量管制是有必要的,但是經濟部不願意的話要怎麼辦?

魏署長國彥:這是老問題,我們都希望永續發展,可是經濟發展跟環境保護常常有衝突,在碰到這個問題的時候,就行政面來講,往往要在行政院裡由政務委員出面協調,然後由層級更高的長官於最後進行裁示。

洪委員慈庸:署長也說這是老問題,但是老問題能不能用新思維解決?

魏署長國彥:我們希望有新的思維。

洪委員慈庸:過去就是因為這樣的關係,所以很多事情沒有辦法做。以前台灣希望以經濟發展優先的思維去做這件事,但是走到2016年,很多臺灣人民都希望環保跟經濟能夠並重,而且以往可能會覺得經濟跟環保並重時經濟要放在前面,但是現在很多人的思考已經變成環保或許應該放在更前面,因為台灣人的生命受到環境威脅的狀況越來越嚴重。請問署長,如果經濟部對於空污總量管制的態度還是不願意配合的話,您認為他們的主要理由會是什麼?

魏署長國彥:去年我們在高雄地區已經開始進行總量管制,事實上經濟部是相當配合而且有會同發布,同樣的模式也可以推行於其他空品管制區。

洪委員慈庸:再來要詢問我們一直在討論的中部的問題,其實1999年空污法修正的時候就有總量管制的設計,但是經過16年,直到去年才設了高屏的管制區。從2012年政府開始監測PM2.5到現在已經3年了,我們可以看到數據顯示西部都是不合格的。政府依照規定應該公告三級防制區,請問目前有哪些縣市被公告,哪些縣市預計要納入,以及大概的時程會是什麼時候?

魏署長國彥:詳細的時間我請空保處處長跟您報告。

主席:請環保署空保處陳處長說明。

陳處長咸亨:主席、各位委員。有關三級防制區的公告,我們正在進行法制作業,最近也跟縣市環保局開過一次會;最主要的問題是到底要不要排除特殊天候,就像離島地區如果現在被公告為三級管制區的話,他們認為沒有什麼事情可以進一步處理,因為污染物都是外來的;我們會再蒐集所有資料後儘速公告三級管制區。我們原來規劃這個月底以前就要預告,現在已經是月底了,但是我們會用最快的速度先預告,然後蒐集大家的資料並進行最後的拍板。

洪委員慈庸:所以時間是什麼時候?

陳處長咸亨:應該1個月以內就會預告了。

洪委員慈庸:所以是4月底前嗎?

陳處長咸亨:是。

洪委員慈庸:會在520之前公告吧?不要再拖下去了,一件事情不要一拖再拖。剛才處長有說到外來的部分,我們知道污染源有固定的、移動的和境外移入的,而且去年陸委會主委有說過環保協議會把兩岸高層討論的這個議題放進來;請問現在比較具體的進度是什麼,署長有掌握嗎?

魏署長國彥:關於兩岸環保協議,我們還在議題形成階段。

洪委員慈庸:還在形成階段?

魏署長國彥:這是照大院的規定,其中共有3個階段,現在在議題形成階段跟對岸間有6、7個議題,裡面包含空污,但是在其他議題上有一些問題出現,譬如金門海飄垃圾的問題,對岸的環保部認為並非他們主管所以不是對口。這部分去年年底到今年,水保處的同仁有特別處理,最近我們都已經釐清議題的內容了,現在靜待雙方進行會議討論。

洪委員慈庸:環保署大致的規劃內容是什麼?

魏署長國彥:您是說特別指空污這一塊嗎?

洪委員慈庸:沒錯。

魏署長國彥:我請空保處回答。

陳處長咸亨:有關空污這一塊,我們目前有要納入議題,包括雙方的技術及管理制度交流等……

洪委員慈庸:你希望中國能夠提供什麼樣的資訊跟協助?

陳處長咸亨:目前兩邊的監測方法不一定完全一樣,這牽涉到他們到底影響我們多少,以及我們影響他們多少的量的計算方式,因此希望大家能夠坐下來談,並讓它一致化。

洪委員慈庸:所以現在只是想先釐清大家互相影響的狀況,那實際有影響的部分要怎麼解決目前還沒有規劃嗎?

陳處長咸亨:應該是下一個階段。

洪委員慈庸:依照你們安排的時程,大概要多久才會進入下一個階段?

魏署長國彥:根據最新得到的訊息,對岸現在其實有一點暫緩腳步,在等待520。

洪委員慈庸:我們可能要再詢問下一任署長。其實之前有一直詢問您關於臺中市政府報備查的「臺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經濟部也已經在3月16日彙整台電、工業局跟能源局的意見並發文給環保署。他們當然希望環保署會予以備查,請問環保署現在的立場是什麼?

魏署長國彥:我們先要經過院內,請內政部、法務部、經濟部、衛福部表示意見,現已完成彙整,上星期送行政院。各部會認為自治條例第三條牴觸到能源管理法第六條,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及第四條也牴觸空氣污染防制法,不過最後的核定還等待行政院。

洪委員慈庸:所以不通過的機率滿高的?

魏署長國彥:有部分條文有所牴觸。

洪委員慈庸:好。面對環保的問題,我們不要什麼都看經濟部,環保署應該和人民站在一起,捍衛大家的健康。

魏署長國彥:經濟部也是和人民站在一起的。

洪委員慈庸:當然,不過你們各自的立場有點不太相同。

魏署長國彥:這不是唯一的理由,我們希望永續發展的概念能夠落實,謝謝委員的指教。

洪委員慈庸:謝謝。

主席:報告各位,經濟部次長有列席,署長可以讓次長回答,你不必代答。

請林委員靜儀發言。

林委員靜儀: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署長是否了解PM2.5的污染對孕婦及新生兒有什麼樣的影響?

主席: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我讀了一些公共衛生的研究調查,跟學者也談過,影響其實是非常嚴重的。PM2.5的顆粒非常小,容易進入心肺血管,而小孩又特別敏感,在發育成長的階段如果受到影響,將會是終生的影響。

林委員靜儀:加拿大在去年明確地提出報告,在PM2.5濃度高的時候,孕婦的胎盤血流會受影響,胎盤內的氧氣濃度也會受影響,所以出現新生兒發育遲緩及新生兒出生體重降低的情形。看到這樣的報告,我們會想要知道台灣的PM2.5濃度對我們的孕婦和新生兒造成什麼樣的影響,可是現在我們沒有很準確的數據可以參考。

魏署長國彥:委員談的是我們生活周邊直接暴露的以及背景直接暴露的有多少參考價值,這幾年衛福部、國衛院每年都投入5千萬進行研究,希望把本土的病例和本土的參數建立起來。

林委員靜儀:我們查了很多環保署提供的資料以及PM2.5的數據,給我們的訊息是,你們沒有辦法把PM2.5很明確地列入空污防制指標和參考,請問是因為你們覺得這些數據不夠精確嗎?

魏署長國彥:這些應該都有列入。

林委員靜儀:PM2.5有納入防制區的空氣品質標準項目嗎?

魏署長國彥:在工廠的排放清冊,其中PM2.5有多少,我們都有相關數據。

林委員靜儀:工廠有排放清冊?

魏署長國彥:他們會排放多少固體的,這些數值都在,而且我們都有標準去加以限制。

林委員靜儀:您說的是PM2.5管道排放標準檢測方法和PM2.5管道排放標準嗎?

魏署長國彥:是,有關工廠的固定污染源都有。

林委員靜儀:管道的標準沒有。

魏署長國彥:對,不好意思,上回我們在這裡也討論過這件事。

林委員靜儀:管道標準什麼時候會出來?

魏署長國彥:我請空保處處長說明。

主席:請環保署空保處陳處長說明。

陳處長咸亨:主席、各位委員。目前全世界各國管道的PM2.5都是用推估的。

林委員靜儀:能不能測?

陳處長咸亨:當然是有方法。

林委員靜儀:能測為什麼不測?

陳處長咸亨:測的結果不會很準,目前我們有在測。

林委員靜儀:標準什麼時候可以出來?

陳處長咸亨:這個標準牽涉到測的方法,現在過濾性的方法已經公告,凝結性的方法還需要研究,特別是測出來的品質還有問題。

林委員靜儀:請問要研究到什麼時候?

陳處長咸亨:我們還要繼續蒐集更多的實測資料去了解到底怎麼測才準,或者是用推估的……

林委員靜儀:你剛才說有方法、也能測,對不對?

陳處長咸亨:現在當然有方法來測,但是變異性非常大。

林委員靜儀:變異性到底有多大?有沒有數字?

陳處長咸亨:我們在會後可以提供,各縣市環保局也都有在測。

林委員靜儀:你所說的變異性是指,同一個地方連續測好幾次的實驗再現度有問題,還是說你測出來很高,結果其實沒有這麼高?

陳處長咸亨:最主要是等速性,而且溫度高,有的管道超過100度,很不容易去做,做出來的變異性很大。

林委員靜儀:變異性是研究再現有問題嗎?

陳處長咸亨:對,那是方法上的問題。

林委員靜儀:本席再強調一次,既然你說可以做,那就先把基礎數字拿出來,讓我們知道管道狀況如何。大家一直在講總量管制,可是總量管制的第一件事要確立基礎,然後才有辦法指定削減。如果基礎數字不給大家,我們如何針對個別的污染源去指定削減?

魏署長國彥:剛才委員講的很有道理,處長回答的是在方法學上的問題,委員非常清楚。不論如何,已有的資料至少可看出一個大體的樣子,我們應儘快把已有的數字提供給大家討論,希望後任者也能這樣做。

林委員靜儀:謝謝署長,已有的資料可不可以在一個月內提出來,讓很多專家……

魏署長國彥:我們會後就可以提供,希望有更多的學者一起加入。PM2.5太小了,可以進入心肺血管,絨毛也可以穿透,這確實有科學上和技術上的困難。

林委員靜儀:這我可以理解,但是基礎數字要拿出來,我們才有機會做下一件事。

魏署長國彥:數字出來,剛才提到的變異度也要出來,這樣才知道變異是很大還是很小,能不能忍受?

林委員靜儀:麻煩署長,這是我們對全台灣民眾健康的職責。希望在一個月之內,至少在社環委員會裡面可以看到這些數字。

魏署長國彥:沒有問題。

林委員靜儀:剛才洪慈庸委員也提到,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有關防制區的檢討,離島部分有問題,你們要和中國溝通。而你們有個補助計畫是補助連江縣和中國開會,討論空污的問題,署長知道這件事嗎?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規定,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補助直轄市執行空氣品質改善維護計畫的審核及撥款,去年就有這一筆。

魏署長國彥:這是補助給他們,他們用空污費去做……

林委員靜儀:我知道,是已經開會還是還沒有開會?

魏署長國彥:地方層級的有一些有開會。

林委員靜儀:開會的結果是告訴你們就不要管制了嗎?

魏署長國彥:倒不是這個意思,我們在中央、在陸委會管轄範圍內,現在還是議題形成階段。這裡面有很多細節的討論,尤其是外島和前線的,他們有和對岸做了一些討論。

林委員靜儀:我們可以理解,金門、連江是特殊區域,本身在地污染的壓力遠小於外來污染的問題。而台灣尤其是西部地區,很多污染可能來自自己的地區。這部分本席具體要求,你們剛才說因為卡在離島的部分而無法公告,那麼離島部分可不可以另案處理,本島部分在一個月內把修正資料先提供出來?

魏署長國彥:大原則一定是這樣的,因地制宜,但是本島部分在有些特殊的日子,外來的因素影響很大。

林委員靜儀:特殊日子我們可以接受。

魏署長國彥:這部分要不要排除或重新計算,這是現在談的一個……

林委員靜儀:特殊日子怎麼定義?

魏署長國彥:定性地講就是沙塵暴,沙塵暴又有大有小,風向等等都有關係。這部分如果要扣除不計要怎麼做,這都是現實上在談的問題。

林委員靜儀:有關修正各直轄(縣)市各級空污防制區,我同意你們把沙塵暴排除,但是你們的數字和公告要出來,不要拿離島和中國還在溝通來跟我們講。

魏署長國彥:我們不會以那個作為藉口。

林委員靜儀:最後,台中市禁用生煤和石油焦的自治條例在1月26日送出,等你們核備,請問你們要核備到什麼時候?

魏署長國彥:剛才報告過,23日已經送到院裡面,現在有幾個條文……

林委員靜儀:這個月23日才送來?

魏署長國彥:對,先要經過彙整,等5、6個單位把意見送回來,我們在上禮拜已經陳報行政院。其中有幾個條文,不同單位認為有牴觸。

林委員靜儀:那兩個條文你們打算怎麼解決?

魏署長國彥:我們等院裡面開會,大家再來談,不過牴觸就是駁回。

林委員靜儀:就駁回啦?中間沒有辦法再討論?

魏署長國彥:這跟上次雲林的情形很像。

林委員靜儀:如果有牴觸,你們要花兩個月時間才能告訴我們啊?

魏署長國彥:我們一切事情要審慎。

林委員靜儀:好,了解,謝謝。

魏署長國彥:謝謝。

主席:請吳委員焜裕發言。

吳委員焜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席,北海岸的污染處理完以後要作專案報告,但是有些事先的工作還是要檢討,不然到時連求償的機會都沒有,因此本席還是針對這個問題向署長提出質詢。

3月27日聯合報評論說政府心不在焉,認為現在是空窗期,我覺得新政府有功無賞、打破要賠,張景森去協調電價就被批評得很厲害。在事情發生的時候,要求新政府來幫忙,我覺得這非常困難,這時雖然是看守政府,還是要專心來處理。報紙的評論沒有錯,我看過緊急應變會議的紀錄,很多情況下政府要有更積極的作為,例如源頭的管理、油槽要趕快處理、證據要如何蒐集、求償,這些都很重要。

在17日之前可能海象不好,17日到24日之前只有抽油作業開始在做,不只是漏油的抽取及油槽的搬運,你們是什麼時候知道船上有有毒的化學藥品?是否有人曾經登船了解船上除了油以外,到底載運了哪些化學物質?你們是在哪天開始知道油槽裡有有毒化學物質?

主席: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不是油槽,是貨櫃裡面,詳細情形我請水保處處長來說明。

主席:請環保署水保處葉處長說明。

葉處長俊宏:主席、各位委員。其實我們在一開始就掌握船上載了什麼東西。

吳委員焜裕:但是我看你們的會議資料都沒有提到,到第9次或第15次會議才提到這些事情,到底是……

葉處長俊宏:今天航港局有派人來,可以請航港局來說明。

吳委員焜裕:會議中都沒有人提到嗎?為什麼會議紀錄裡都沒有呢?

葉處長俊宏:例如航港局的簡報裡面會提到放在什麼位置,那些統統都有。有哪幾項,裡面是裝什麼東西……

吳委員焜裕:如果有,為什麼環保署沒有在海象允許的情況下趕快把這些東西吊離或處理掉?這是源頭管理很重要的工作。

魏署長國彥:這有輕重緩急,當時認為油不除的話馬上會污染海岸。但是由於工作正面有限,只有在船的左舷可以做,而且暫時無法吊那麼重的貨櫃。如果兩件事一起做可能產生其他的公安危害,也有可能產生重心轉移,所以一開始的策略先做重油的抽離,同時做船的後半段……

吳委員焜裕:政府沒有主動的作為,都要求船東去規劃、處理,船東如果不做的話,你們有什麼方法要求嗎?例如簡單的水下調查……

魏署長國彥:水下從一開始就要求了。

吳委員焜裕:船東在3月12日說他們無法提出計畫,你們就說那就延到3月13日,如果他們不做,你們有什麼作為嗎?你們不能主動積極地要求船東趕快做嗎?或是你們先支付費用,調台塑的海洋號及中油、桃油的6號除污船,他們過了幾天才回覆說不要調,你應該採取積極主動的作為嘛!如果他不做,我們就看著他不做嗎?你們就任由貨櫃裡的化學藥品及重油污染我們的海洋嗎?為什麼不能主動地採取預防的作為來防止這些污染,或至少減少污染呢?事後的清除工作不是更耗資、更龐大嗎?

魏署長國彥:委員的問題是公權力和公能量何時介入的問題。

吳委員焜裕:你們在第一天(3月10日)就召開緊急應變中心的會議,當時就介入了,不是嗎?

魏署長國彥:我們的介入是督促、要求船東公司儘快提出計畫和應變作為。

吳委員焜裕:如果他不提出呢?

魏署長國彥:那是他的私人財產,岸際部分在第一時間……

吳委員焜裕:跟我們都沒有關係,我們就等污染造成、排入海洋才來處理嗎?

魏署長國彥:他如果沒有動作,我們就開罰,一路都在開罰。

吳委員焜裕:他提不出水下調查計畫,你沒有開罰。

魏署長國彥:我們要求他們提出水下調查計畫,也要求他們布置人力。但是他們評估以後,由於水流非常強,怕潛水人員被吸進去。

吳委員焜裕:他們可以因海象而計畫中輟,可是他們在3月15日提出海象不好,預計16日、17日才做,但是12日你們要求他們提出,他們並沒有提出啊!

魏署長國彥:他們在第一天第一時間當然沒有辦法提出很好的計畫。

吳委員焜裕:所以要等船東有時間、有能力再來提嗎?

魏署長國彥:委員剛才提到很重要的重點,比如船是哪個部分擱淺,是坐在那裡還是浮在那裡,水下的狀況很重要。

吳委員焜裕:我在會議紀錄還發現,船東認為保險公司專業不足,還要去做其他的調查。我想我們難道就等待船東來處理,任由重油和有害物質污染我們的海洋嗎?

魏署長國彥:我們當然不會任由,我們也非常急啊!

吳委員焜裕:你們採取了什麼主動的措施?

魏署長國彥:我們在岸際和布攔油索都配置了人力,這些我們都能做,但是船的本身……

吳委員焜裕:可是最後說除污人員也要撤除,由船東來負責。

魏署長國彥:沒有,岸際很多費用都已登錄下來,將來他們要負責。

吳委員焜裕:你們說船東要提供保證金,要提供多少呢?

魏署長國彥:這要請交通部同仁說明。

吳委員焜裕:過去只要求人家提供1,500萬而已。

主席:請交通部航港局北部航務中心張副主任說明。

張副主任德義:主席、各位委員。我們要求船東提供的保證金是630萬美金。

吳委員焜裕:才一億多而已耶!

接著我們要蒐集證據、保全證據、進行求償,請問有哪些單位參與蒐集證據?蒐集了哪些證據?環保署負責污染防治,你們不需要蒐集證據?

葉處長俊宏:有關漁業資源的部分,農委會漁業署已經委託海洋科大鄭姓教授做這方面的蒐集調查和報告。

吳委員焜裕:其他的污染證據呢?

葉處長俊宏:從3月10日第一天開始,新北市環保局每天對10個點進行採樣,每天持續做水質採樣和監測。

吳委員焜裕:另外,你們也要求船東對處理的狀況拍照下來,這些作法和蒐集證據有關係嗎?你們有派人下水去蒐集證據嗎?你們開會時有要求去拍攝處理的情況……

葉處長俊宏:漁業署委託的鄭教授有出海去做採樣。

吳委員焜裕:出海採樣的結果能作為未來在法庭上求償的證據嗎?以阿瑪斯號貨輪為例,過去就是因為證據蒐集不全,雖然在法庭上判賠700多萬,最後協調是拿到3億多,但這些都無法賠償生態環境的損失。

葉處長俊宏:漁業署委託學者就是為了這個目的。

吳委員焜裕:你們有詳細蒐集污染證據和有害物質證據嗎?

葉處長俊宏:環保署有發文給各單位,包括所受的損失、動員的人力和支出的經費等等,每個禮拜都要送這些資料。

吳委員焜裕:他們有回應確實在積極蒐集嗎?或者只是隨意應付而已?到時會不會證據又蒐集不全呢?

葉處長俊宏:這就要看有哪些地方受到污染……

吳委員焜裕:所以非常被動嘛,都要看各個單位,如果各個單位不做,到時是不是求償無門?等處理完再來報告都太慢了!

魏署長國彥:從當年的阿瑪斯號到後來的晨曦號,行政院可以說是痛定思痛,委員擔心和指教的部分,包括求償在內,我們一直都在做,其實德翔台北號是我們自己的國輪,所以沒有國際求償的問題。

吳委員焜裕:希望你們不要把責任推給縣政府,聯合報都批評看守政府無作為,你們在過渡時期抱持這樣的態度,未來的新政府很難作為,謝謝。

主席: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仍就「德翔台北輪事件」請教署長。本席在3月17日請教署長時就提醒你,在德翔台北輪的問題還沒有那麼嚴重時就要注意了,當時署長馬上答復我一句話:「事情處理不好,不小心就下台了。」這是那天署長的答復。另外,我還請教署長,德翔台北輪會不會是2001年墾丁阿瑪斯號的翻版?署長的答復是:目前環保署在法令規章、應變能力、SOP方面都比較完整。你是不是這樣答復本席?

主席: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是的,沒有錯。

劉委員建國:本席再問署長,「台灣海域受難日」是哪一天?為什麼會有海域受難日?署長說不知道,我還特別提醒你,就是阿瑪斯號。請教署長,現在本國的德翔台北貨櫃輪發生這樣的事件,這是不是如同2001年阿瑪斯號的翻版?

魏署長國彥:我想不完全是翻版,第一、德翔台北是國輪;第二、當時林俊義署長也因此而下台。這是很重的教訓,所以不管是環保署乃至行政院各單位,都有根據歷次的海難事件做了一些……

劉委員建國:我沒有要求署長下台,是那天你這麼樣答復我。

魏署長國彥:我是描述當時的情況。

劉委員建國:我們回顧一下,在3月17日首次進行抽油作業,移除35.6公噸柴油;3月21日,船東開始使用高壓噴槍清洗機進行岸際受污染礁石清洗作業;3月24日,船身裂開,船上約有239公噸燃油、35公噸潤滑油、35公噸廢水污油及614個貨櫃。3月17日才移除35.6公噸,其他還有二百多公噸的燃油和三十多公噸的廢水污油。我們先不談毒性化學物質,就針對這些油,3月25日船體斷裂成兩截,造成的污染傷害會更大,在這樣的情況下,環保署作為有責任降低污染的主管機關,到底你們有什麼作為?如果只是要求船東和地方政府如何去處理,那環保署的功能作用何在?而且你也跟我講了,不小心就會為了這個事情下台,也跟我講我們已經有經驗,所建立的SOP比較完備,所以本委員會的委員期待環保署有更積極的因應作為,而不是只叫船東怎麼做,然後就等待他們慢半拍的反應和計畫,應該不是這個樣子啊!事實上,本席更期待署長的作為,所以我在3月17日才特別提醒這個事情,我在委員會特別要求,把你們處理的過程向委員會做說明和報告。我當時是非常信任署長,可是到今天船隻已經斷裂成兩截,漏油情況到底對海洋傷害到什麼樣的程度?它不會是2001年阿瑪斯號的翻版,但它會不會比2001年阿瑪斯號更嚴重?

魏署長國彥:本人於17日在此答詢時,確實那個時候的情況比較樂觀,因為所有的船隻到位,並開始抽油,如委員所講,那天就抽了三十多公噸,作業一直進行到22日、23日,總共抽出二百多公噸,主要抽的是後段船隻部分,因為後段已經有些傾斜了,所以先做後段。現在後段的重油部分已經抽完了,剩下的潤滑油是封鎖在船艙裡面。到了24日,風浪轉大,其實在船隻一遇難之時,我們就知道船體中間有裂縫,所以不能拖,因為一拖會更嚴重。

劉委員建國:我所要強調的是,到底環保署的積極作為是什麼?你可以跟我們講清楚積極作為是什麼,而不是只看到你們在報告裡面所寫的,一直催促船東和地方政府做什麼事情,環保署應該要有作為。船隻擱淺超過一定的時間,基本上你們就應該要掌控住了,就像署長所講,我們已經比較具備因應作為的能力了,更何況貨輪擱淺之後發生這樣的事情,所以你們才有後續的因應辦法,而不是就丟給船東。

魏署長國彥:這就牽涉到公權力何時介入和公權力有沒有能力的問題。就環保署而言,我們連一艘船都沒有,我們也沒有吊船的機具,我剛才回答蔣委員時有提到,政府的組織再造要把這個工作放到海洋事務委員會,海巡署有船隻,就是組織再造到現在不能完成,這是我們所碰到的困難。

劉委員建國:你現在並沒有答復我的問題,組織再造是可以談……

魏署長國彥:環保署不論是新任或舊任署長,或是下台幾位署長,其實都沒有那個能力,因為就是沒有船隻……

劉委員建國:是否具有你所說的那個能力,或是公權力如何,不是你現在這樣的答復就可以卸責,你那天答復我說已經具備應變能力和經驗了,還說不小心就要下台,這些話都是你講的嘛!

魏署長國彥:完全沒錯。

劉委員建國:你不要事後跟我講是組織再造的問題,你不要跟我講環保署沒有半隻船,你當署長怎麼可以這樣答復?難怪你講公權力不彰、公部門沒有能力,署長給我的感覺就是這麼沒有能力!

魏署長國彥:行政院……

劉委員建國:那天講這麼好聽的話,說你們已經有應變能力了,今天你跟我講因為組織沒有再造、因為環保署沒有半隻船,你在講什麼東西啊?

魏署長國彥:行政院假如有這個認識……

劉委員建國:你不要把國會當成三歲小孩來玩耍!

魏署長國彥:沒有,不敢啦!

劉委員建國:我只是強調,我還在期待署長會有比較好的因應作為,因為我們從2001年的阿瑪斯號事件學到教訓,我們把那天訂為「台灣海域受難日」,我們不希望這個事情再度發生,結果你現在跟我講沒有船、沒有公權力、組織需要改造,這樣對嗎?署長這樣講是降低自己的身分和作為,也降低我對你的尊重!

魏署長國彥:3月17日,船東已經把船……

劉委員建國:我再請教署長,德翔台北輪是我們本國的貨輪,那擱淺在澎湖北海的紐埃籍耘海號貨輪,你們怎麼處理?

魏署長國彥:我請處長向委員說明。

劉委員建國:已經有本國籍的貨輪發生這樣的狀況,我們眼睜睜看著它斷成兩截,現在你們對紐埃籍耘海號貨輪怎麼處理?你們網站上的報告是到3月23日,今天已經30日了,這7天裡面都沒有看到你們任何的進度!

主席:請環保署水保處葉處長說明。

葉處長俊宏:主席、各位委員。耘海輪的船東是委託澎湖當地的朝國海事工程公司,之前他們在海象佳的時候有上船把整個大艙的柴油都抽完了,剩下機艙裡面的一些柴油,今天已經出海了,如果出海順利的話,預估剩下五、六十噸柴油大概用兩天時間可以抽完。

劉委員建國:處長,我主要是提醒你們,我們擔心污染擴大,期待環保署有更積極的作為,因為過去2001年有發生類似的事件,我們只是期待環保署就這兩個事件主動出擊,看到環保署做到什麼樣的程度,我們反而會鼓勵環保署,也肯定署長和處長。但是,如果我們聽到署長剛才的答復,諸如環保署沒有半艘船、公權力可能不彰、組織必須改造才會有能力等等,那麼很抱歉,我再問下去也沒什麼道理了。但是,我身為國會議員,當然有義務追蹤你們的作為,我有這樣的責任,現在你們對本國貨輪就只能做這樣的處理,對外國船隻如果再這樣處理的話,我要告訴署長,就算我沒有叫你下台,相信你自己也不好意思繼續當署長,你也不要再做了,剩不到幾天啦!

魏署長國彥:委員的意思是要我今天辭職下台嗎?

劉委員建國:我沒有叫你今天辭職下台,我從頭到尾都沒有這樣說。

魏署長國彥:我們做不好就辭職嘛,很簡單啊!

劉委員建國:可以啊,你想辭職就可以馬上辭職啊!

魏署長國彥:是啊,我今天提辭呈嘛!

劉委員建國:你可以馬上走人!

魏署長國彥:我今天提辭呈啦!

劉委員建國:謝謝!肯定你!該負責就負責,就像你在3月17日所講的,做不好、因應不好,你就該辭職下台,請回去,該下台的,我就不需要再問了。處長你留著。

笑死人!剩下一、兩個月的時間,不時在這裡鬧情緒,身為官員,如果上台是靠努力而被人家肯定,下台卻不會靠智慧,走的身影亂七八糟,留下北海岸一大片的污染,甚至澎湖也面臨重度污染,傷害到整個台灣海域!想到「台灣海域受難日」,環保署的作為竟是如此糟糕,這是台灣之恥!該下台就下台!謝謝。

主席:休息5分鐘,請大家平靜一下情緒。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署長不要意氣用事,今天是要處理事情,而不是在這裡說「我不管了」。老實說,撒手不管比較容易,要承擔責任把事情善後做好比較困難,如果署長說不管了、你要走了,這不是負責任的態度,希望署長做到「當一天和尚,敲一天鐘」,你若是在這個過渡期辭職,我想不會有人來接任署長,只是讓和你共事多年的同仁增加壓力和工作,讓跟你一起奮鬥這麼久的同仁替你承擔,所以不是你說辭職就好了,不應該這樣做。

繼續進行詢答。接下來請吳委員玉琴發言。

吳委員玉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在上週質詢有關柴油車排氣檢驗一事,根據環保署委託成大進行的研究顯示,車輛裡面造成PM2.5污染源最大的就是大貨車,所以本席很關注大貨車的檢驗事宜。

事實上,環保署設有柴油車底盤動力檢測站,你們一年大概檢測9萬輛,不過,這只是占總數30萬輛柴油車裡面的3成而已。本席很好奇,一般汽車都由監理單位檢測,本席詢問公路總局的結果,公路總局並沒有對柴油車進行檢測,也就是說,柴油車現在根本就沒有定檢,難道環保署對柴油車沒有規定要定期檢驗嗎?

主席: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這要請處長說明。

主席:請環保署空保處陳處長說明。

陳處長咸亨: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法令規定,除了機車由環保署負責檢驗以外,其他車輛是由監理單位檢驗,這是法令上的規定。至於剛剛委員垂詢柴油車能量減量的部分,我們現在除了攔車檢查……

吳委員玉琴:也只占3成。

陳處長咸亨:數量當然不是很多。

吳委員玉琴:所以你的意思是應該由公路總局負責柴油車排氣的檢查?

陳處長咸亨:法令上是這樣寫。

吳委員玉琴:公路總局有誰可以說明,讓本席了解狀況?因為本席有去調一些相關資料,公路總局提到,他們在93年就和環保署討論汽車和柴油車排氣檢驗的問題,汽車比較沒有問題,至於柴油車的問題,好像是你們檢驗通過,但到了環保署又不通過,所以後來你們就棄守,這個情況從2008年就開始,是不是請公路總局說明一下,到底這個責任是誰應該要負?

主席:請交通部公路總局孫科長說明。

孫科長榮德:主席、各位委員。關於柴油車的問題,因為目前我們發現監理單位檢驗柴油車的方式是無負荷的檢驗方式,但環保署在測試、舉發是用動態檢驗的方式,和我們檢驗單位的都不一樣

吳委員玉琴:也就是說你們兩個標準是不一樣的?

孫科長榮德:是,常常有人被舉發之後質疑監理單位檢驗標準不對。另外,設在鄰近市區的監理單位在排煙測試時常常會造成當地居民的困擾,以致無法配合,也遭到居民檢舉監理機關造成污染。

吳委員玉琴:意思是監理單位沒有能力檢驗,是不是環保署就要處理呢?

孫科長榮德:我們從93年就跟環保署報告,這件事情應該……

吳委員玉琴:也就是協調了十幾年?

孫科長榮德:對。

吳委員玉琴:到現在還沒有結果?

魏署長國彥:委員點出一個很重要的關鍵,非常謝謝,這應該是責無旁貸要趕快積極處理的。去年8月在前行政院毛院長指示之下有8項措施,您也說到了,柴油車是一個重點,所以現在我們回頭看到委員剛剛說的問題,這個基本能量我們現正在準備建立之中,相關細節請處長進一步簡單說明。

吳委員玉琴:有沒有更進一步的作為?

陳處長咸亨:最主要是我們現在於各地方建置柴油車動力計,就是剛剛公路總局提到兩邊方法不一樣的問題,接下來是如何提升能量的問題,我們和公路總局一直在協商,最近也展開討論大家如何繼續合作,趕緊建立起檢驗柴油車的機制。

吳委員玉琴:可以在這一、二個月完成嗎?

陳處長咸亨:我們會儘量去做。

吳委員玉琴:協調十幾年了,實在有點久。

陳處長咸亨:動力計的建設逐步在做,然後是能量的提升,接著就是加強路邊攔查,我們最主要是把目前污染比較嚴重的老舊柴油車優先檢查。

吳委員玉琴:監理處到底要不要一起做這個檢查工作?如果職責屬於他們,有相關設備及場地做這樣的檢查嗎?

孫科長榮德:目前是道安規則中有規定,我們認為排氣檢驗屬於環保署權責,所以我們請環保署發公文通知我們有關申請、委託或協助的部分,現正在和環保署洽商中。

吳委員玉琴:本席可否要求在二個月內完成討論與協商?已經10年了,該討論的應該也討論完了吧?

魏署長國彥:報告委員,基本上這是行政委託的事情,兩位都已經報告過,委員說要二個月之內,就是把行政委託的正式詳細內容確定下來,爭取在二個月之內完成?

吳委員玉琴:是,本席要了解那個狀況好嗎?

魏署長國彥:好,隨時報告給您,謝謝。

吳委員玉琴:好的,謝謝。

另外就是有關德翔台北貨輪的問題,我很想問的是,這次問題以應變計畫來說屬於第幾級情況?

魏署長國彥:應該是第二級。

吳委員玉琴:什麼時候才會動到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條「必要時,主管機關並得逕行採取處理措施」呢?是要到第三級才能動用嗎?這是我一直感到疑惑的地方,這個案子從3月10號空拍時就已經發現有斷裂之虞,當然你也許覺得我們是事後諸葛,可是這次確實是看到造成環境污染及海域污染非常嚴重,我們真的非常擔心,當時為什麼沒有採取更積極的作為?這是我們一直很疑惑的地方。

主席:請環保署水保處葉處長說明。

葉處長俊宏:主席、各位委員。不管是德翔或者澎湖耘海輪,船東和保險公司都已經出來了,也完成抽油計畫的委託,機具也都備好了,只是那幾天海象太差,沒辦法出去。跟委員報告,要抽油除了要把機具弄上去以外,還要有一個拖船和平台船要拖出去,如果那些沒辦法拖出去的話,即使勉強出去可能也會翻覆,所以不是找不到船東,如果是找不到船東,政府機關可能就要介入。

吳委員玉琴:根據環保署提供的歷次會議紀錄,我看到剛開始有建議要調動台塑和中油的船,剛剛署長說一定要海巡署,我倒覺得不是,因為你們還是有權限可以調動民間資源,只是錢由船東支付而已。

葉處長俊宏:跟委員報告,台塑或中油的船只能在海面除污,沒辦法到船上抽油,事情發生後只有第一天有洩油出來,在24號斷裂之前洩油量並不是那麼多,所以後來評估不需要他們上來,因為台塑一艘船出來一天就要300萬。

吳委員玉琴:所以我們就尊重船東的決定,是不是?

葉處長俊宏:只在第一天擱淺的時候機艙裡滑油15噸漏出來,後來幾天都很穩定沒有再漏出來,因為在24號被大風大浪打成兩截造成破裂,所以有一些油就漏出來了,但那兩艘船沒辦法到船上抽油,只能在海面上除污,所以前面幾天海面上並沒有什麼油污。

吳委員玉琴:海洋污染有時候很難恢復,經過這幾次事件,我們應該重新檢討,本來我們想去現場看,但又擔心影響相關作業。關於事後檢討,公權力能不能更積極介入?我們一定要預防污染,如果需要進行修法,就應該給公權力更大的權力。或者在未修法前,相關應變作業計畫能不能因應這幾年的變化,並加強計畫修訂?環保署是不是可以參考?

葉處長俊宏:油污染應變計畫會照委員的意見修正,但最重要的重點是整個國家在海上救難能力到底在哪裡?這是最大的關鍵,如果這個能力沒辦法做出來,光有計畫也沒有用。海上救難能力是一定要有大型拖船、大型吊車,才有辦法吊動這麼大的貨輪。整個亞洲只有日本、新加坡和大陸有這樣的機具和人力,而且還不是政府機關。

吳委員玉琴:臺灣沒有這樣的機具?

主席:因為時間的關係,我說過,這件事情等到告一段落,必要時可以排專案報告,就整個制度面、執行面進行專案討論,今天還是著重在空污法修法。抱歉,因為時間有限。繼續請陳委員宜民發言。

陳委員宜民: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上次本席和署長討論空氣污染防制時有一些共識,針對這方面,希望在署長520結束任期之前也……

主席: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不一定是520,根據剛才新的情況,不一定。

陳委員宜民:好。我們還是肯定您的表現。

魏署長國彥:謝謝委員的勉勵。

陳委員宜民:尤其在環境污染防治上,我知道您著力甚深,對高雄地區的登革熱防治也很有貢獻。

魏署長國彥:謝謝。

陳委員宜民:不過您的貢獻好像主要是在臺南,因為臺南有聽您的建議去做,但高雄好像比較沒有照您的建議實施。

現在回頭來討論空氣污染的問題,我們知道空氣污染影響層面很大,這張照片是臺中海線地區受到大陸沙塵暴影響的情況,能見度大概只有1公里左右,這是每年12月到隔年3月都有的狀況。在1952年有個great smog,你可以看到當年倫敦大霧在市中心引起的狀況,後來調查民眾的死亡率,就比郊外嚴重很多,這也是後來公衛學者常常引用的例子,討論空氣污染對民眾健康造成的影響。另外,我們也知道現在北京霾害很嚴重,上次我們有談到易感受族群,各國交通警察及義交都用什麼方式防護?從圖片上我們可以看到中國大陸、加拿大、泰國和印度,他們都會戴上防護口罩,甚至是防毒面具。但是臺灣的交通警察和義交們好像是無敵鐵金剛,都沒有戴上任何防護工具,我每天上班看到這種狀況都很擔心,他們就是我們上次所討論的得到肺癌的易感受族群。當然我知道這並不歸你管,交通警察屬於警政署的業務,由內政部所管,但是環保署是不是有責任在制定一些政策時提醒內政部警政署應該要注意這個問題?這就是所謂的易感受族群。署長,是不是這樣?在卸任之前幫我們的……

魏署長國彥:當然是這樣,我們已經排定下個禮拜(4月6日)和內政部召開相關會議,而且不止這方面。

陳委員宜民:這樣你就不應該下臺了,應該要幫我們做一些事情,這個非常重要。

魏署長國彥:謝謝委員。以前我都有提醒,包括高速公路的收費員都應該要做,因為那就是停等的時候,關於委員的提醒,我覺得我們應該更積極一點。

陳委員宜民:還有勞動安全衛生研究所及職業傷害的管理都很重要,這些人的健康檢查在哪裡做?交通警察比較容易追蹤,但是很多義交是計程車司機,可能是在有空的時候來協助,但他們的健康檢查病歷有沒有長期建檔?將來如果得到肺癌,可以回頭申請國賠嗎?如果現在沒有政策,將來這些人如果生病得到肺癌了,要怎麼建立因果關係?更不要說他們的健康檢查委託醫療院所是每年在換,為什麼會每年換?其實就是要躲避追蹤。因為沒有長期就醫紀錄,義交每天都來協助維護交通安全,卻沒有想到在20年後得到肺癌,這要怎麼辦?

魏署長國彥:關於這個部分,我們在4月6日也會提醒電子病歷、長期追蹤等等事情。

陳委員宜民:我想這是非常重要的,謝謝署長。

再來就是PM2.5 對另外一個易感受族群兒童的危害,本席在上次已特別提醒,兩天前兒科醫學會舉辦一個論壇,也有邀請本席發言,在這個論壇上台大公衛學院詹長權副院長也有提出一些數據,在六輕附近的兒童罹患呼吸道疾病,包括氣喘、支氣管炎,都比其他地區的兒童嚴重得多,甚至高雄林園火力發電廠因為維修而停工,整個空氣品質就變好了,所以我們可以很清楚看到空氣污染對小朋友造成很大的傷害。在兒科醫學會論壇上,李秉穎秘書長也呼籲希望空污費的預算編列能夠對兒童專款專用,否則一旦分出去,各縣市怎麼使用,我們都不知道,有這個可能性嗎?

魏署長國彥:所以委員說的是空污基金的專款專用?

陳委員宜民:是。

魏署長國彥:目前有些個別計畫是這樣做,就是設定一個計畫後有這個作法,像高雄的許厝國小。

陳委員宜民:你們可以在整個規範中修訂?讓兒童這個易感受族群可以得到比較多防治經費,讓各縣市在執行的時候更有著力點。

魏署長國彥:依照現行法規是可以側重這一塊,可能不需要做很多修正,我剛才講以計畫行事就可以。

陳委員宜民:我們很關心空氣品質的問題,你們現在使用的空氣品質評估狀況是使用Pollutant Standard Index?

魏署長國彥:其實我們目前是兩種並行,就是PSI和AQI。

陳委員宜民:AQI也開始做了?

魏署長國彥:對。

陳委員宜民:現在基金收支管理是採委員制,署長是主任委員?

魏署長國彥:是。

陳委員宜民:下面的專家學者比例有規範醫療或公衛方面的代表性嗎?還是就寫「學者」?因為我問李秉穎秘書長,他說從來沒被邀請參加,但是有些不相干的學者反而在這裡面。

魏署長國彥:我知道委員的關心,這可能和空污基金用在哪裡有關,衛福部的代表一直都有,我們當然期望由衛福部代表引入學者專家的意見,不過您的意思可能是要在委員聘任時加上公衛學者和空污學者,但我想不只是空污,所有污染暴露、公共醫學等方面都應該要有。

陳委員宜民:可能兒科也有需要,因為裡面還有人民團體代表,我們希望這部分可以更周延,所以這部分可能要請署長……

魏署長國彥:謝謝提醒,我想這應該是重要方向。

陳委員宜民:好,謝謝。

魏署長國彥:謝謝委員。

主席:請陳委員曼麗發言。

陳委員曼麗: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最近跟環保相關最夯的一個議題,大概就是這次的油污事件。今天有很多委員都很關心這部分,而本席辦公室也有助理親自去到現場,其實油污現場的味道是很臭的,也有油的溢散,但從這些圖片我們可以看到現場有的人戴口罩、有的人沒有戴口罩,甚至口罩的等級也不太一樣。我們同時也看到在臉書上有人開始發訊息說要招工,一天1,800元,請有興趣者去報名;既然他們是對外要找幾百個人,可見得在除污第一線現場的這些人並不是很專業,這些人對於防污部分可能也不太清楚。我們覺得口罩至少可以保護他自己,所以希望監督方,也就是政府單位在行使公權力時,一定要協助這些除污人員,請他們保護自己,不要以後再產生後遺症,這是我們非常在乎的。另外,我們還看到一個現象─抽菸。那裡是有油污的現場,卻有人在抽菸,萬一不小心因為菸蒂引燃,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可能就會造成4、5公里長度的面積都受到影響。類似這些該有的基本作法,可能由於第一線工作人員的概念不太清楚,工頭們也沒有嚴格執行,所以讓我們看到令人非常心痛的狀況,也覺得非常擔心。此外,我們在現場還看到許多生態上的危害。

接下來我要進入空氣污染的議題。因為空氣污染嚴重,現在很多學校就開始掛空污旗,如果空污旗掛起來,學生就不能到操場玩,也不能到戶外,必須關在室內。在這樣的情形下,教育部是否可以有一些作法?當然,孩子們在學校呼吸的空氣品質可能跟在校外的空氣品質一樣,可是大家對學校的學生安全可能會特別注意,不知道教育部對此有何作為?

主席:請教育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邱專門委員說明。

邱專門委員仁杰: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教育部是希望空污旗為紫色時,必須要降低活動量,必要時必須停止戶外課的執行,移到室內或延期舉辦;移到室內後,我們有一些配套措施,希望學校能運用閒置空間增設運動器材及設備,部裡的體育署也有相關補助及配套措施。

陳委員曼麗:我們再看下一張投影片是「紫爆了!」幾乎全台灣,尤其是西部地區都淪為三級空品區,所以整個台灣的污染其實都非常嚴重。根據環保署做出來的統計資料,近3年除了花蓮、台東之外,全部都超標,希望教育部也要隨時掌握此一情況。另外,我們也注意到時間上的落差,關於PM2.5,環保署是用手動採樣來測量,大概需要20天才會完成,可是完成後在時間上的落差令人覺得太不可思議,我最近看到的一份資料是去年12月31日檢驗的,1月19日才公開,針對污染情形的公布有可能更加快速嗎?

主席: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其實監測站有兩種,一種是手動的,一種是自動的,我們現在也有預測後3天的情況,那個有很大成分是靠自動的。

陳委員曼麗:預測後3天的情況?

魏署長國彥:對,監測站有兩種,委員說的是手動的,要經過實驗室真正的測量,但我們同時也做交叉比對,增強自動監測站數值的可靠性與實用性。關於更快公布這一點,因為這需要很長的時間一步一步做實驗……

陳委員曼麗:手動這一種所花的時間比較長,檢驗比較正確、比較完整,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看到連花蓮都是三級空品區,嚴格的說,台灣目前的淨土大概只剩台東了。

魏署長國彥:可以這樣講。

陳委員曼麗:我們看到這樣的狀況,覺得台灣空氣品質的污染為何如此嚴重!又驚訝的發現105年度在做空氣污染關鍵指標時,沒有列出PM2.5,現在是用PSI,就是PM10、臭氧、二氧化硫的KPI,我不知道為何要把這個拿掉?

主席:請環保署空保處陳處長說明。

陳處長咸亨:主席、各位委員。PSI是環保署長期行政上的績效指標,這個代表得比較完整,PM2.5 還是持續有指標,到109年要達標年平均15,所以每年還是有一個分年指標,只是沒有在預算部分表現出來,因為績效關鍵指標部分我們還是用PSI。

陳委員曼麗:你們還是要明確的列在KPI裡面,不能只是說你們有指標,但是我們都看不到。

陳處長咸亨:我們是列在「清淨空氣行動計畫」。

陳委員曼麗:請你們在任何地方都要將PM2.5 明確的放進來,不要漏掉。另外,為什麼我們對空污關鍵指標(PSI)這麼沒有信心?因為從101年到104年,每年的PSI都是99%、98%,我們覺得這樣的關鍵指標太沒有挑戰性,都是會達標的。

魏署長國彥:其實二、三年前我們就一直在談AQI或AQHI,本署在AQHI ready時就來換。

陳委員曼麗:這是我提出我的關切點。接下來請教經濟部,為何你們對總量管制的態度一直不太配合?你看空污法的這些條文都是要會同經濟部、要跟經濟部會商,但是從101年、102年到103年,經濟部都置之不理,為何會如此?

主席:請經濟部沈次長說明。

沈次長榮津:主席、各位委員。我們一直強調經濟、環保、社會是永續發展的三個支柱,要如何取得平衡,我們都會配合。

陳委員曼麗:可是你們就是嘴巴配合,每次要會商時,你們統統都不在。

沈次長榮津:不會不在,我們一定都會做。

陳委員曼麗:你們都不太配合,所以從101年、102年到現在,我們都沒有辦法,甚至有人想將會同你們的部分拿掉。

沈次長榮津:這部分要跟委員報告,譬如高高屏地區,我們就跟環保署一起合作。

陳委員曼麗:可是我們認為經濟部的配合度不夠,因為空氣污染中的很多污染源都是從經濟部的系統出來的。

沈次長榮津:譬如污染法,我們就是跟環保署一起合作。

陳委員曼麗:請經濟部要注意。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瑩發言。

陳委員瑩: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基本上,除了PH值以外,我非常尊重、信任你的專業,署長,你今天決定請辭的原因是什麼?

主席: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如果委員已經對我們的能力產生基本的懷疑、失去了信任,我們沒有繼續尸位素餐的理由。

陳委員瑩:有多少委員對你失去信任?

魏署長國彥:靜待各位委員的指正,如果你也覺得我應該下台,我就會更堅定。

陳委員瑩:看來我的PH值很重要,剛才我聽到署長打電話交代署裡同仁幫你擬辭呈,你打算什麼時候遞出去?

魏署長國彥:根據主席剛才的裁示,恐怕我們必須一直在這邊,中午希望我的同仁可以把辭呈拿過來,我看看文字是否要添加或修正。

陳委員瑩:或許本席質詢後,你會有新的考量。

魏署長國彥:謝謝委員的鼓勵。

陳委員瑩:我國已經有一套全國性污染源排放量查核系統了,請問環保署如何查核?如何確保這套系統的數據是正確無誤的?目前有沒有對排放污染源的事業單位進行列冊管理?依規定,他們必須主動申報,請問沒有申報或申報不實的比例有多少?你們的對策和罰則又是如何?民眾如果對居住的空氣品質有疑慮,是否查得到?

魏署長國彥:委員所提就是空污管制的基本建置,誠如委員所說,目前已有這些建置,簡稱MRV,這三種都要有。有關罰則方面,因屬執行細節,請處長跟委員說明。

主席:請環保署空保處陳處長說明。

陳處長咸亨:主席、各位委員。有兩個部分,最主要是工廠的排放量,這部分我們是利用許可、申報制度進行管理,除了必須取得排放許可證以外,還要定期申報,定期申報又分兩種,一種是自動監測,然後直接連線到環保局。

陳委員瑩:我不是問你們的處理方式,我的問題是,沒有申報或申報不實的比例是多少?你們有沒有掌控?

陳處長咸亨:所有申報量、是否申報不實,我們都會查核,環保局都有資料,也會回報,我們有一個完整的……

陳委員瑩:你現在沒有辦法回答我?

陳處長咸亨:因為數量相當多……

陳委員瑩:沒有關係,請你會後再回答本席。我們查得到嗎?

陳處長咸亨:查得到。

陳委員瑩:列冊管理也都沒有問題?

陳處長咸亨:是。

陳委員瑩:目前我國所建立的空氣污染源排放交易制度,環保署有沒有會同經濟部分期、分區公告實施?如何交易?目前有多少事業單位透過透這套制度購買污染源排放權?價格如何訂定?環保署確保交易的相關規定是建立在公平的基礎上嗎?

陳處長咸亨:有關交易制度,因為必須先實施總量管制才會發生後面的抵換交易問題,去年6月30日首度在高屏地區實施總量管制,第一年是做認可量的核定,所以目前還沒有交易制度產生。

陳委員瑩:我剛剛提了很多問題,都是你們未來必須在期限內趕快完成的事情。接下來本席有4個問題請教署長,請署長簡單回答。請問署長,我國目前販賣或使用生煤的許可證總共核發了幾張?

魏署長國彥:這部分是由各縣市統計,所以我們還要查。

陳委員瑩:請你們趕快查,儘速告訴本席。各直轄市、縣市審核許可後,多久時間會告訴環保署?

陳處長咸亨:因為許可證的管理在地方,地方都有統計資料。

陳委員瑩:地方在你們的管轄範圍內,你們應該馬上……

陳處長咸亨:統計資料會轉給環保署。

陳委員瑩:你們今天準備得很不周到喔!

魏署長國彥:我們跟地方的環保單位屬於夥伴關係,有一定的監督,但不是一條鞭。根據地方制度法,我們必須尊重地方的權責。

陳委員瑩:雖然要尊重地方的權責,但這是環保署需要掌控的數據,麻煩你們留意一下,馬上追蹤。

魏署長國彥:好。

陳委員瑩:從申請到展延,許可證最長可以使用幾年?

魏署長國彥:5年。

陳委員瑩:你確定嗎?你們不要提供錯誤的訊息給署長。

陳處長咸亨:現在的許可證都是使用5年,但雲林等某些特例……

陳委員瑩:你要講清楚,不要隨便講。

陳處長咸亨:通例是最長5年,但有的只核定2年,去年那個則比較特別。

陳委員瑩:有沒有10年的?你要不要回去查一下?

陳處長咸亨:5年展延一次啊!

陳委員瑩:你要不要再確認一下,你剛才又說有例外,我現在對你的回答產生質疑,不是對署長喔!過去有沒有事業單位在使用日期屆滿但還未申請通過的情形下遭到停止使用?你不知道?

陳處長咸亨:有這種案例。

陳委員瑩:確定?

陳處長咸亨:在屆期前申請。

陳委員瑩:有就好,環保署對使用生煤有沒有總量管制的概念?

陳處長咸亨:目前的許可辦法沒有。

陳委員瑩:辦法裡面沒有,你們的腦袋裡面也沒有?未來可不可以有?現在沒有,是否代表我國可以無上限地使用生煤?

魏署長國彥:環保署是管排放量,不是管使用端,如果用最佳可行控制技術(簡稱BACT)的話,它的排放量會不同,所以這裡面還有一個過程。

陳委員瑩:如果我們對使用生煤沒有限制,後續的控管恐怕會增加困擾;如果前端的生煤使用量有控管,排放量自然不會變成……

魏署長國彥:我懂你的意思,環保署當然要管制事業單位排放出來的污染量,剛才委員也提到總量管制,總量管制的概念是在那個地方設定,舉例而言,如果新廠還是要使用生煤,就必須把原來的排放量減低,才有新的空間可以用,因為我們每次還要削減。

陳委員瑩:本席只知道生煤是空氣污染源之一,如果我們沒有掌握我國各管區的生煤使用容許量,想要管制污染源總量應該有困難吧?

魏署長國彥:我了解,這跟全國能源配比有關係,我們會和經濟部進一步把政策面弄清楚。

陳委員瑩:麻煩你們進行相關研究、估算我國生煤使用的容許量,好嗎?

魏署長國彥:好的。

陳委員瑩:謝謝。

主席:請鍾委員孔炤發言。

鍾委員孔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早上劉委員在空氣污染議題跟魏署長有不同的意見跟看法,但是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鐘,不管署長在任的時間還有多久,我們都希望你能夠在任內,針對臺灣的空氣品質及環保議題之相關政策予以修正或是提供更多建言,讓臺灣能夠更往前走,讓臺灣更有競爭力。這部分先跟署長共同期勉。署長認為呢?

主席: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我一本初衷做到底。

鍾委員孔炤:所以你就是做到5月……

魏署長國彥:做到底的意思就是辭職前一天。

鍾委員孔炤:好,沒關係。署長剛剛在報告提到的空氣污染防制作為、未來配合空氣污染的總量管制,以及電廠防制空氣污染之相關設備等,其實都包含了經濟、社會及環境。署長也在報告書裡特別提到,中南部地區尤其是在高高屏引起空氣污染的PM2.5,是因為當時的產業結構導致重工業集中在高雄,相對的造成污染值及PM2.5 比較高的結果。不知道環保署為了南部地區的城市或市民朋友,有沒有更積極的改善作為?

魏署長國彥:去年總量管制終於開始施行,我們也很感謝經濟部一起推動;在施行的同時,高雄方面建議頭一期要有5%的削減量,就是在實施總量管制5年以後還要再降低。

鍾委員孔炤:除了這些計畫之外,是不是還有其他資源可以給台南、高雄或屏東?

魏署長國彥:這個地區是應該……

鍾委員孔炤:就是給地方政府經費,讓他們可以跟中央一起扛起責任。

魏署長國彥:去年8月在毛前院長的指示下有8項措施,其中在移動污染源部分,我們希望能夠將很多補助跟重點放在南部。

鍾委員孔炤:實施了嗎?

魏署長國彥:正在進行……

鍾委員孔炤:經費有到位嗎?

魏署長國彥:詳細部分我請處長說明。

主席:請環保署空保處陳處長說明。

陳處長咸亨:主席、各位委員。委員關心的南部地區,我們除了實施總量管制以外,對於移動污染源、營建工地或是逸散污染源等所需的經費,我們有從空污基金提供協助;固定污染源部分,60%是直接由高雄市政府執行,另外移動污染源─所有車輛及電動車的補貼,則是由中央直接按照實際上有多少輛進行補助。

鍾委員孔炤:今年已經3月了,請問相關的補助、資源跟經費是不是已經到位了?

陳處長咸亨:計畫的部分都已經核定了。

魏署長國彥:這部分我們也要拜託委員,其實基金的部分,上個禮拜我們才在這裡進行報告,可是105年的部分基本上還沒有通過,而且支用方面也有委員質疑。假如儘早通過的話我們也比較容易進行。

鍾委員孔炤:我是針對署長今天有關空污的報告,而且講明了高屏的空氣品質要改善,因為台灣空氣品質最差的就是南部,因此要請環保署放更多資源跟機會到當地,藉此協助地方共同改善環境。我剛才特別提到,環境污染包括經濟、社會跟環境,三者是一體的,所以大家要共同努力。早上聽了許多委員質詢北海岸油污事件,這一段時間我也看到媒體報導及社會評論,說從發現到現在處理油污有一段空窗期,為此環保署還特別發出新聞稿,表示你們並沒有空窗期,而且從發生事件到現在已經開過會議。我收到的最新訊息是開了19次。

魏署長國彥:應該不只,因為3月10日就發生事情,3月11日就有開會了。

鍾委員孔炤:從2001年的阿瑪斯號事件開始,污染處理的作業流程及模式在這十幾年來都是一樣的嗎?

魏署長國彥:不會。根據我自己的觀察及瞭解,這十幾年來很多進行方式都有改進,但是當然還不是盡善盡美。這次拖這麼長是大家關心的……

鍾委員孔炤:不管之前SOP的流程如何,事實上一發生海難馬上就有直昇機去救人。其次,有沒有拖船有機會將船拖到岸邊呢?署長剛剛提到台灣沒有這麼大的拖船設備,不過臺灣其實是有能力造這麼大的拖船設備的。

魏署長國彥:德翔台北號事件,我們在第一天就知道中間的裂縫有30公分,而且評估過假如拖它的話可能產生更大的危險。

鍾委員孔炤:早上其他委員質詢時你表示臺灣沒有拖船……

魏署長國彥:不完全是這個意思。因為這艘船很大……

鍾委員孔炤:不管有沒有拖船,交通部航港局、海運公司、船東、保險公司、新北市漁業處及國防部的兵力配套都要妥善處理油污。我一直認為在整個過程中,先通知船東,接著船東再通知保險公司,然後保險公司再根據污染、貨物或船艙等進行後續事宜,是不是失去了當時黃金的救難時間?

魏署長國彥:您說的是救難、除污還是把船撤離?

鍾委員孔炤:我是說在通報之後,依照整個SOP好像都是在等待船東……

魏署長國彥:人員的救難是在第一時間處理。

鍾委員孔炤:所以包括後續的……

魏署長國彥:後續油污的抽……

鍾委員孔炤:先是叫船東然後透過保險公司,接著保險公司透過船東互保協會,再來是找救難公司,之後救難公司再找工具並擬定打撈計畫,然後估價及比價,這樣時程是不是會延宕?政府部門的相關行政作為跟策略是不是應該調整以便因應?這一套SOP流程會不會使你們在等待過程中錯過搶救的黃金時間?我要特別要求署長在整個行政作業流程上重新檢討。不管是思考在海洋委員會裡如何處理、航港局規定的辦法、環保署自己規定的辦法以及主管機關怎麼認定,大家都要共同努力。

魏署長國彥:是,作為署長我們也很心焦。您點出了非常重要的問題,行政院後續的檢討一定會進行。

鍾委員孔炤:好,謝謝署長。

魏署長國彥: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彥秀發言。

李委員彥秀: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署長辛苦了。我常常有機會在其他委員會登記發言參與,聽到很多人都說本委員會是血汗委員會,因為這裡是所有委員會中最辛苦的。我相信所有官員,包括署長及衛福部,大家都是最辛苦的。署長,本席聽到前幾位委員在質詢時,你說下午就辭職。你想辭職是否因為這一路走來,雖然身在這個位子,卻有許多政策無法推動?如果我沒有記錯,你在這個位子有一年多,我有說錯嗎?

主席: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兩年多一點。

李委員彥秀:或是因為在這兩年多的時間,許多政策應有的SOP或行政政策應照程序推動,卻由於朝野的很多不同想法或政治性操作,讓許多該辦理的事情沒有機會辦理;抑或是對於德翔台北貨輪事件,委員們認為環保署有疏失或處理過慢,所以你才要提出辭呈?

魏署長國彥:如今台灣已是民主政治,而政黨政治、責任政治是民主政治的精髓和要點,既然現在有委員認為我們在看守期間不能做好看守,這時該如何?本人身為政務官,只有辭職一途。

李委員彥秀:不管是否在看守期間,所有政策均應一致性,不應該區分是否在看守期。每位委員也都希望每件事情、政策能做好、做足,請問你是就這件事情打算辭職嗎?

魏署長國彥:倒也不是。其實我們目前是處於動輒得咎的狀況,如果我們希望在政策面做些事情,就會有人說,我們馬上要下台,不必囉嗦。那麼我們能做的就是看守,就是做好每天遇到的事情及routine的事務,我們是以這樣的心情在執行業務,從澎湖的耘海輪事件到3月10日開始的德翔台北貨輪事件,我們沒有一天懈怠;不過,當我們在這裡不被信任時,只有走人。現在到底誰是在野黨,誰是執政黨,我身在其中感到困難。

李委員彥秀:署長認為有哪件事情該做而我們沒有支持?

魏署長國彥:理論上,因為新的內閣尚未組成,所以我們仍是執政黨。

李委員彥秀:對,我們是執政黨。署長或許認為德翔台北貨輪事件是跨部會的問題,所以我們應該成立海洋委員會來處理。其實德翔台北貨輪事件的發生是大家的痛,不只是署長的痛,因為這個事件導致生態浩劫,也造成漁產業等各方面受損,這真是很痛苦的事情,我們之前也許應該成立海洋委員會包括海洋保育署,也應該儘速建立標準作業程序,但是當時由於某些原因並未如此,我不知道原因何在,因為這是本席上任之前的過程。然而過去發生過這麼多次類似事件,該SOP和制度依然沒有建立,即使因為黨派關係或某些委員認為海洋委員會組織法是糊塗大立法,導致我們沒有機會建立這個制度和程序,不過,經過每次事件之後,我們都應該重新檢討,將SOP和制度調整得更好,俾利降低之後的生態污染或生態浩劫。

因此,本席不認同署長剛才說在看守期間沒有做好,就是走。您也在官場這麼長時間,每個委員的質詢有其一定的風格,署長只要對於自己在這個崗位的盡力感到問心無愧,大可不必意氣用事,而且我也同意您的專業,所以大家保持冷靜。再者,本席倒不認為德翔台北貨輪事件完全是環保署一個單位的問題,或是您的專業有問題。

請問署長,德翔台北貨輪事件預估多久會處理好?

魏署長國彥:這分兩個部分,在岸際部分,以目前污染程度來看,大概要兩個月。

李委員彥秀:還要兩個月?

魏署長國彥:對。不過,這是假設德翔台北貨輪沒有進一步破裂、翻覆,這是目前最樂觀的估計。

李委員彥秀:你們的假設應該有好的和壞的,二方面都要估計。

魏署長國彥:首先,這些天的天氣還好,一直到4月2日、3日的天氣狀況和海象狀況是允許進行進一步的後續處理;其次,剛剛我有提到,從高雄調派的工作平台船在4月1日或4月2日會到達,這樣就可以吊離德翔台北貨輪上的貨櫃。我們期望這些事情能樂觀、順利進行,那麼到4月3日時,對於污染方面的問題,我們就可以減少憂慮。

李委員彥秀:這是污染方面的問題;至於生物生態鏈的後續,你們又如何處理?

魏署長國彥:謝謝,目前真正污染的正面約為500、600公尺,且限制在石門洞、富貴角、啡木屋至聖安宮一帶,這是污染衝擊最大的區域;至於灣以外,遠至老梅地區,像老梅綠石槽等等,目前這些地區的污染非常零星,沒有太大,但是我們不能以此為慶幸。

李委員彥秀:萬一天候不好……

魏署長國彥:對,現在2P油艙內有垃圾,其實這些垃圾是他們運送的貨物,這些垃圾要先清除,就比較容易抽油,而3P油艙已布置好,今天本來可以完成抽油作業,可是由於3月24日艙蓋掉落致油艙破損,造成油流入貨艙,而非原來的油艙,如此增加抽油的困難度。現在我們希望三天內可以清除艙內的油,這樣就清除所有重油了。

李委員彥秀:亦即天候好的話,在4月5日左右應該可以全部……

魏署長國彥:包括貨櫃的事情應該都可以處理好。

李委員彥秀:本席是一個媽媽,我會關心後續的漁產污染,請問政府對此如何進行掌控和處理?就本席所知,目前政府好像有支援相關漁民,讓他們獲得一些補償;但是對於生物鏈,政府要如何管控這些受污染的漁產不會流向零星的市場、或民間……

魏署長國彥:這應該不致於,現今這600公尺範圍內沒有捕魚之事,也幾乎無魚可捕,這個事件主要影響到的是淡菜這類海產,那是由於石礁上的油污,而這個地方是不准再捕魚的。另外,在水質方面及漁產品監測方面,農委會和地方的新北市都有處理,所以大家可以放心這個污染沒有影響到食物鏈。

李委員彥秀:如果天候不好,受影響的食物鏈會不會擴大範圍,環保署和地方對此可能要進行更好的監控。

魏署長國彥:是,當然。

李委員彥秀:還有核一廠的議題,如果這個事件的後續污染更嚴重,你們可能也要高度關注核一廠。

魏署長國彥:攔油索和人力均已配置在該處,核一廠進水口處的保全和防範現業由海巡署布署人力。

李委員彥秀:所以你們已有最好的SOP來預防,對不對?

魏署長國彥:我們都已經準備,希望天氣好就是了。

李委員彥秀:好,謝謝。

主席:請黃委員秀芳發言。

黃委員秀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相信署長也很希望能把環境這個議題做得更好。再來,目前台灣整個空氣污染源,有36%是來自汽機車,而1,400萬輛機車當中,目前到檢率是多少?

主席:請環保署空保處陳處長說明。

陳處長咸亨:主席、各位委員。去年的到檢率是69%。

黃委員秀芳:所以還有約500萬輛機車是未檢的,對此,你們要如何鼓勵民眾將機車送到定檢站檢驗呢?

陳處長咸亨:有關這500萬輛,地方環保局目前是利用催繳、獎勵等方式來進行,然後我們也有進行到檢率的評比,事實上,很多機車目前是沒有使用的,所以通知信被退回的件數也非常的多。至於那些沒有在使用的機車,我們也有加以宣導,就是能夠報廢儘量予以報廢。

黃委員秀芳:機車未於期限內定檢,就是處以兩千元罰鍰,汽車未於期限內定檢,就是處以900元罰鍰,為何汽車罰得比機車輕呢?

陳處長咸亨:這是分屬兩個不同的法令,汽車的部分是規定在交通道路安全等相關法律中,機車則是規定在機車排氣定期檢驗相關制度中。

黃委員秀芳:會不會即使民眾有收到你們的通知,他們也不想送檢?

陳處長咸亨:只要通知得到的,目前到檢率一直都有提升,平均有到7成,而我們也很努力的希望到檢率能夠再提升。

黃委員秀芳:關於代檢的部分,環保署都有補助各機車定檢站,是不是?

陳處長咸亨:檢測費用80元的部分是由環保署來補貼。

黃委員秀芳:未來是否有可能民眾要自付部分檢測費用?

陳處長咸亨:這是一個研議的方向。

黃委員秀芳:目前已經實施了嗎?

陳處長咸亨:還沒有。

黃委員秀芳:屆時若要自付,則民眾到檢意願會不會更低?對此,希望環保署要做一通盤的考量。

另外,關於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依據相關辦法第八條規定,以發生意外事故死亡為限,現在本席這裡就有一個實際的案例,當事人在執勤當中從駕駛座摔下來,送醫幾天後因心肌梗塞死亡,而且他在到院時心臟已停止跳動,對此,環保署認定這不是意外,所以不予濟助。基本上,清潔人員確實是在執勤中從駕駛座摔下來,表示當時他身體是不舒服的,所以是在無法繼續執勤的情況下被送到醫院,然後進了加護病房後就沒有再出來,同時隔幾天就過世了,請教部長,當時設立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最主要的目的是什麼?

主席: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就是回到第八條規定,即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事故死亡者為限,而這個案例要確定的是,他是不是在執行職務時死亡的?

黃委員秀芳:他是在執勤當中從駕駛座摔下來,送醫幾天後就過世了。

魏署長國彥:這必須再做認定,而且當然不是由我來認定。

黃委員秀芳:當時設立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最主要的目的是要幫助這些清潔人員,因為他們工作繁重、風險又高。

魏署長國彥:沒有錯,但這並不是關於醫療方面的補助,而是在執行勤務時若發生意外下所做的補助,這才是設立的目的,至於委員方才提到的案例,裡面有一種連續性狀態的存在,所以可能要就個案來做深入的了解。

黃委員秀芳:但你們只看到他是急性心肌梗塞死亡,並沒有看到整個過程,包括執勤當中從駕駛座摔下送醫,到院時已無呼吸心跳,而這樣算不算在執勤當中發生意外?

魏署長國彥:這部分不應由我來認定,照理應依相關的機制及職安人員一起來做認定,不過設立這個基金的目的是有從優的精神在裡面,所以我們會以這個角度來出發。

黃委員秀芳:這主要是讓清潔人員能夠安心的工作,尤其他們的工作又是高風險,所以希望部裡能夠從優處理。

魏署長國彥:就這個個案我們會來檢討。

黃委員秀芳:好的。謝謝。

主席(鍾委員孔炤代):方才黃委員提到有一位清潔人員、勞工朋友在現場從事清潔工作,他是在駕駛座上突然發生事情的,關於職災的認定,環保署責無旁貸,所以可否要求地方主管機關或中區勞檢處,對於清潔人員職災的認定,若確實是在工作中發生的,是否環保署能夠從優撫卹呢?所以可否重啟調查呢?

魏署長國彥:方才我的回答也是這個意思,這裡面一定有職安、勞檢的問題。

主席:也請勞動部提供相關的檢查報告。

魏署長國彥:好,這個案子我們會再來處理。

主席:好,謝謝署長。

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因為德翔台北一案,署長今天說要寫辭呈,我覺得這是一項非常大的遺憾,即便是看守內閣,也正因是看守,再也沒有包袱,所以在你任用可以做的改革更應大刀闊斧去做。雖然你說重大的改革是有限的,但就德翔台北一案,你剛好可以做一個改革,就是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大家都認為該項計畫的設計、緊急應變的制度是有問題的。簡單來講,比如從沒有失去動力到達擱淺,其實還有好多個小時,為什麼都沒有警報系統在它擱淺、失去動力的時候把它拖回去?第二,比如人家說你們好像在海上與海岸上有各個不同的權責單位要負責,人家說海岸線應該劃設在明確的責任區、要界定得更明確,我們都是在講應變計畫的制度。

也有人反映現行法規對主管層級的規範不合理,比如以澎湖耘海輪的案子來講,它是一級,可是你不要忘了,這個所謂的第一級: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未達100公噸的事件,主管層級在地方政府。但是地方政府有海況、潮汐、地質、專業設備調度、英文溝通統合、協調層級等等,這些縣府的層級能夠做嗎?

回歸到正本清源,在整個應變計畫裡面,都要等船東先安排主導,再拿到付費保險公司的救難合約了,才會開始申請打撈許可。如果要這樣先比價,讓保險公司殺價、砍價,雙方談好再來談打撈、救難許可的發放,那我們的環境未來要付出的成本更大,所以這個緊急應變的機制是不是更應該有所調整、進行制度的檢討?

你們說目前你們都做了,也抽油了,可是海象不好。這次海歷工程顧問找來日本的Nippon Salvage公司,由於受限於時空及保險預算的額度,它找來的設備並不是日本第一流的,而是多少錢做多少事。它沒有找來1個小時可以達到20噸或40噸的抽油設備,只找來1個小時可以抽油5噸的設備,這個是就是問題嘛!可是你不解決這個問題,現在擺爛地說:「我不幹,可以吧!」你當然可以不幹,但是我覺得很可惜,因為既然已經從這個緊急應變計畫的事件裡面看出這麼多問題,正因為更負責任,你更應該要大刀闊斧,沒有包袱,立即改革,而不是說:我不幹了!

主席: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謝謝您的勉勵,在職一天就會做一天的事情。關於失去動力、Nippon Salvage及船東的事情,我要請交通部航管局來回答。

林委員淑芬:這個不用,為什麼?應變計畫是依據海洋污染防治法而來的,主責單位是環保署,你要負責協調各部會,你是主責單位。當然不是你直接去做,但是你要去協調、應變,我們今天講的是因為你是主責單位。

魏署長國彥:從3月11日開始,我們每天都在協調,您談到失去動力,環保署不知道它失去動力。

林委員淑芬:署長,我跟你講,我今天沒有要質疑你執行部門,我是希望透過人家反映的問題,來解決未來應變計畫緊急應變機制的問題,以防止下一次再擴大這種污染。

魏署長國彥:這個部分我剛剛也回答了,……

林委員淑芬:我們都知道如果等到環境被污染了,今天即使花更多的錢也於事無補。政府有責任保護好我們的環境,等到環境被污染了再來講什麼都太落後了,所以我們希望緊急應變計畫能夠預防於先。

魏署長國彥:剛才本處處長有回答,很多計畫沒有能量是做不到的。

林委員淑芬:好,我今天要跟你討論……

魏署長國彥:我們國家到底有沒有這種海事救難的能力,是我們今天整個國家的關鍵,……

林委員淑芬:我今天要跟你討論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大家都覺得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頒布出來了,好像很多事情可以做了,比如各級主管機關應採取緊急防制措施;必要時各級主管機關可以發布空氣品質惡化警告,並禁止或限制交通工具的使用;公司場所空氣污染物的排放及機關學校的活動都可以依法有據,進行策略性的限制。但是在這個辦法草案當中,我們看不到明確的執行目標,而且貿然、突然地實施,恐怕會有一些民怨及無效的地方。為什麼講會有無效的地方?因為從過去的空污事件日來看,超標較嚴重者都是境外污染,本土的污染多為預警級而已。

以PM2.5的歷史紀錄來看,過去臺灣PM2.5濃度最高是出現在2013年12月7日的馬祖,當時PM2.5的指標是233微克,屬於污染濃度的中級。除此之外,臺灣統計這3年PM2.5濃度超過54微克預警級的次數有3,452次,約占總日數的6.13%。所以在臺灣我們看得到其實達到預警級的空氣污染是臺灣自己生產出來的,但是對於境外輸入、境外污染移入達到歷史最高量,你要怎麼管制境外呢?

以臺灣本島曾出現PM2.5濃度超過150微克的情況來看,依照歷史上的紀錄,在2006年及2007年各1次出現在高雄的2個測站,2008年1至2次出現在雲嘉南的5個測站,2010年出現1次在基北地區的4個測站,這個時間加日期都是中國霾害進來的時候,都是境外移入。根據你們頒布這個辦法的緊急防制機制,要怎麼去管制這些境外移入的空氣污染?

第二,以PM10的濃度為例,PM10的日均值若達500微克以上就算是緊急(不是中度,也不是初級)的等級,但是臺灣從2006年有統計以來,近10年有55個站的日數曾經達到緊急、500微克的等級,有47個站的日數是因為受到2010年3月21日中國沙塵暴影響而達標。也就是說,有55個站達到緊急的等級,但是同時間、同一天有47個站因為中國沙塵暴過來而達標。

從PM10最高的歷史紀錄來看,本島前3名都是在2010年3月21日中國沙塵暴來襲的那一天,而且在台北測站最高是在士林,達到956微克;其次是中山測站,為940微克;松山是第3名,達到898微克。

所以以歷史紀錄來講,就邏輯而言,大陸的沙塵暴、境外輸入的污染所造成的空污超標,並沒有辦法藉著管制國內污染排放的禁限制行為來改善空氣品質。所以相對於境內自己產生的空氣污染,對於境外移入,我們需要的、大概能做的就是防護的措施。本土型的污染多次在預警級或初期的狀態,比較能夠在排放上被管制,所以我們可以透過減量、其他防護措施,但是你們這個草案到底能不能符合臺灣島內、臺灣國內自己的需求?

其次,今天空污濃度的條件、應該執行的目標及健康風險評估要符合臺灣本土型的研究。現在國內各級空污濃度的指標都是參考國外的標準訂定的,各國的氣象、地理條件、應掌握的空氣品質異常日民眾的就醫情形都是依據當地去做評估的,我們沒有國內本土型自己的評估,沒有訂出屬於臺灣自己的空污管制的濃度條件。

這些都跟藍綠無關、跟政黨無關,就是平常應該要去做的事情,都是制度面的事情。

我再講最後一個問題。你頒布了這個草案,以為可以管制了,可是你的草案規定如果空污達到嚴重惡化的哪一級的話,防制措施包括限制車輛禁止使用或特定污染源要降載、校園活動要有配套;如果是預警級的空污,要推出低污染運輸工具優惠措施、減少使用私人運具,這是宣示性的規定,怎麼做呢?如果達到初級,就管制使用95年以前生產製造及進口的柴油引擎車,那怎麼做呢?公路總局要不要來回答?車子開上去,你要教他下來,還是開罰單呢?至於中級污染,你們說如果達到中級污染,則除大眾運輸工具以外,不得使用總重量超過3,500公斤以上的柴油引擎及二行程機車。雖然你們定出來了,問題是要怎麼執行呢?因為污染達到最高級時,除了大眾運輸工具、電動車輛外,就不能使用其他交通工具了!法定成這樣,到底能不能執行?我真的很懷疑。因為時間有限,本席下次有機會再繼續請教。

主席: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署長稍早在答復劉委員建國質詢時,脫口說出下午會遞辭呈,本席希望這只是署長因為一時情緒所講出的氣話。

主席(林委員淑芬):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這不是氣話,在這個位置上,不可以意氣用事。我們目前在看守期間,這是憲政所造成的尷尬情況。如果我們的看守不被信任,那就只有辭職一途了。

王委員育敏:我想這也是朝野所有委員所必須面對的問題,現在的執政團隊,其實很認真地想在接下來有限時間裡把事情做好。記得蔡英文主席曾說,希望委員在立法院質詢時,不要為難現在的執政官員。站在監督立場,這當然沒問題,但如果執政官員覺得被刻意刁難、為難,而產生不如歸去的念頭時,就非全民之福了,也非大家所樂見的。今天早上馬英九總統與即將上任的蔡英文總統進行了雙英會,兩造雙方都很明白表示,希望政府運作可以順暢、無縫接軌,如果魏署長於此時產生異動念頭,將與雙英所講的無縫接軌,期使彼此有信任基礎的希望產生不一致。爰此,我希望署長能重新思考此事。環保署的工作非常龐雜,還有很多重要工作得繼續運作,不能出現空窗期,希望署長能改變心意。我想這並非委員原意,大家也只是就事論事,也希望能把事情做得更好,而環保署也需要署長繼續帶領,畢竟署長有專業、有經驗,所以我希望你能做好、做滿。如同張院長之前所說,讓整個執政團隊留下最漂亮的身影,希望署長能做到最後一天,也請署長重新思考,慎重考慮。我想署長有署長的委屈,也請各位委員同仁針對事情來質詢,但站在第一線的行政團隊在處理事情時,是有其壓力與困難的,給予必要的支持是需要的。監督與支持兩者缺一不可,希望大家是以這種態度來共同把事情做好。

對於德翔台北貨輪,有很多資訊是來自於媒體的報導,但媒體的報導是否足以代表政府處理事情的全貌?我認為不盡然。爰此,環保署可以針對這整件事的進度與發展,向外界做一個比較清楚的說明,若媒體報導有誤,或部分學者發言有誤,那麼適時澄清就是必要的。相信大家都看到在救難的第一時間中有海巡人員不幸殉職,可見大家都在全力搶救,當然,有需要加強之處,我們會繼續監督,無論如何,我都希望這件事可以回歸理性討論,畢竟大家都不希望看到這類意外事件的發生。一艘貨輪這樣擱淺後,大家所擔心的不僅是漏油問題,因為所載運的化學物質可能會危害海洋,只是究竟該怎麼做?在做法上,是不是還有可改善之處?或者根本就已經盡力防堵了?我想把事情對外界說明清楚,那麼民眾應該就可以理解,畢竟當中包括了天候問題、海洋潮汐問題,以及是否適合即刻救援等問題。針對德翔台北貨輪事件,不知署長有無需要補充之處?

魏署長國彥:對於各界及委員的指教,我們虛心接受。我們也組成學者專家小組,包括交通部及環保署共12位專家在內,星期一我們就聆聽了各方專家意見。至於報紙,可能是訪問到其他人士,或因一時資訊不全,做出了誤解或不實報導,行政院業於3月26日、3月27日發出新聞請各界參考。基於責任,本署將於今天做出25則Q&A式的進一步說明,期使透過這種方式將大家所關心的問題說明清楚,並送到各位委員手上,如此就可以釐清很多細節問題。

王委員育敏:謝謝署長的說明。跟社會大眾溝通是有必要的,畢竟大家擔心污染會不會擴大?影響範圍又有多大?我相信執政團隊會在第一線維護海洋生態,也會盡力把事情做好。希望署長可以感受我們的善意,而我們也願意信任執政團隊,大家共同全力以赴,站上第一線打拼。

今天討論的是空氣污染防制,過去我們討論過非常多來自工廠的污染,但其實空污源中有一塊是來自社區的,稱為社區污染源。社區污染源中有一大部分和寺廟,以及民眾的生活習慣有關,特別是清明節快到了,民眾會大量焚燒金紙祭拜祖先。現在坊間出現標榜環保的金紙,不知環保署是否曾針對環保金紙做過比較?請問改良過的環保金紙會不會也產生PM2.5?是不是仍有懸浮微粒的問題?請問環保署是否做過比較?根據我所得到的資料顯示,不管如何改良,一樣會產生那些問題。

魏署長國彥:那是一種商品,而我們並未就其PM排放量做過任何的商品認證。

王委員育敏:所以未經你們認證,也不知是否環保?

魏署長國彥:我們還是希望可以比較環保些,上次劉委員也建議過,以心香誠意為主。我知道有的金爐可以讓排放量減少,這類產品很多縣市都有。最近我們比較強調的是微環境,這點劉委員亦質詢指教過,所以不僅環保署,包括各縣市環保人員在內,都會出動微型監測儀器,如此就能知道實際情況為何。

王委員育敏:就近監測?

魏署長國彥:對,這樣可以讓民眾知道對身體的危害。對於民俗活動不宜有太多的打壓與制止,這樣是不好的,但基於保護民眾身體健康,我們還是要做一些事。

王委員育敏:讓大家知道對身體健康的影響,這是可以做的。新北市採用集中焚燒的方式來處理,去年的集中焚燒量為55噸,減低的污染物有6,128公斤,我認為這也是一種方式。類似這樣比較好的作法,可以有效降低污染源。站在中央主管機關的立場,不宜用禁止的方式,好的方式不分縣市都可以去推動。

魏署長國彥:這一方面我們都會補助、鼓勵與作為標竿學習的對象。

王委員育敏:最後,我希望魏署長堅守你的崗位,做好、做滿任期,帶領環保署的團隊到520為止,好不好?

魏署長國彥:謝謝委員的指教與鼓勵,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昆澤發言。

李委員昆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請教魏署長,環保署的工作非常重要,在臺灣維持或發展經濟的過程裡,對於環境保護、生態維持是環保署的重要工作。現在聽聞署長有意辭職,讓我們深感遺憾,以目前環保署的工作就像一艘船,在看守內閣的過渡期間,已經快到港口的時候,因為一些業務的狀況,署長現在以船長的身分臨時要跳船,對於船長的責任,以及所有環保署工作的船員心情,產生很大的衝擊,請署長多加思考。

主席: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謝謝李委員的指教!我跟環保署的同仁一起打拚二年多了,我要說的是,其實公務人員很辛苦也很努力,我們也非常尊重委員們對我們的指教與督促,這本來是應該的。不過,今天上午我自己體驗到劉委員對於我的工作態度、成效提出相當大的質疑,如果我們在位置上不能把事情做好,我覺得就應該離開,讓更有能力的人來做。

李委員昆澤:我還是建議署長,你要知道環保署這一艘船船長的責任,以及所有船員的心情,希望署長要多加思考。

魏署長國彥:劉委員認為我們這一艘船馬上要觸礁、擱淺、沈沒,如果是這樣子,我認為換船長是應該的。

李委員昆澤:也快到港口了。我要向署長建議,高雄經濟的責任背負悲慘的宿命,也就是在臺灣經濟發過程裡,高雄背負重工業、石化工業區位置的安排,因為這樣經濟位置的宿命,造成整體空氣品質、環境衛生與健康問題,這都是市民心中的夢魘與衝擊。我在這邊要請教署長,你有沒有看到近期經濟部工業局針對仁大工業區有關健康風險評估計畫的內容?

魏署長國彥:抱歉!我沒有看,請委員指教。

李委員昆澤:我簡單說明一下,在經濟部工業局的健康影響評估計畫裡面提到,仁武、大社、左營、楠梓的空氣品質非常糟糕,在這個風險評估報告裡,看得出來這4個區域的民眾罹癌風險超過百萬分之一,造成兒童過敏超過萬分之一,都超過一般的百倍以上。對於高雄市民的健康造成非常嚴重的影響,這是環保署與地方政府應該合作的重要工作,現在在工業區裡排放氣體都有相關的監測系統,監測空氣品質有沒有超過安全標準,是一個很重要的依據,目前這個監測系統在高雄地區的狀況如何,這樣的監測系統是否完善、足夠、有沒有改善的空間?

魏署長國彥:一些特殊工業區去年在周邊我們都有隨時監測,數據也是公開的,我們鼓勵也希望公民一起來監督。現在新的作法,如你所說的,高雄地區工業發展的宿命,剛剛前面我們有講總量管制,另外對於一些有害氣體加嚴它的標準,讓它的排放量再減少。

李委員昆澤:針對仁大工業區及高雄整體空氣監測系統是否足夠?我們都知道,每設1個站大概需要700萬到1,000萬的預算,地方政府的財力有限,環保署的預算也有整體的規劃,其實目前是不足的,還有一些監測死角,這一部分不曉得環保署有沒有什麼進一步的規劃?

魏署長國彥:這個我們再來評估,從地理資訊系統、風向等等去瞭解,對於比較嚴重的地區應該特別加強監測。

李委員昆澤:有關工廠內部的一些監測系統是否有建立,環保署是否也會推動……

魏署長國彥:這個我們會跟工業局一起合作。

主席:請環保署空保處陳處長說明。

陳處長咸亨:主席、各位委員。工廠管道是工業局要測定、申報,特殊性工業區我們在周界特別加強設置監測站。

李委員昆澤:請署長與工作同仁針對高雄地區的空氣監測系統要多多建置,不要有監測死角,也協助地方政府及相關工廠建立這樣的系統。

魏署長國彥:李委員剛才特別提到仁大工業區的部分,我回去特別來看一下,我們會與交通部同仁特別做比較詳細與精確的審議。

李委員昆澤:謝謝署長!不過再次提醒署長,港口快到了,船長的責任與船員的心情你要多加思考。

魏署長國彥:謝謝!

主席:請許委員毓仁發言。

許委員毓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請教魏署長,早上委員質詢你的時候,你做了辭職的決定。我今天第一次在社環委員會質詢,關於處理漏油的事件,我知道面對海象、一些不確定因素,這是非常困難的,本席希望你可以為所當為,在這件事情的處理上,可以繼續把這份工作堅持到最後。現在我們面對的是一個關鍵時機,就像你說,新舊政府交接的尷尬時期更需要有人願意承擔,勇於把事情做好,不論遇到的困難多大。本席在這裡給署長鼓勵,你有沒有改變辭職的心意了?

主席: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北部的海岸這麼美麗,每個人都愛護它,我們也很心急。上午我的說法並不是一時激憤,這件事我想了很多,其實我們都是以成敗論英雄,假若24日這個大浪真的把船打翻,今天貨櫃已經落海、油污已經污染了整個臺北海岸,本人也是要辭職的,所以劉委員生氣有一定的道理。

第二點,在責任政治裡面,在位者就要負起責任,雖然今天最壞的狀況還沒有發生,但是已經產生信任危機,如果下臺能夠讓最壞的狀況不發生,我就非常值得下臺。

許委員毓仁:這是全民不願意見到的,剛剛大概半個小時前,行政院張院長善政也正式回絕你的辭呈,說絕對不行。署長,所以絕對不行。

魏署長國彥:報告委員,我還沒有遞辭呈,他還沒有看到我辭職的理由。

許委員毓仁:預防重於治療。今天我還是來關注這個事情的狀況,就這4個原因─抽油時間太晚、冒險救援、未拖離礁石固定、完全由船東處理。這是社會大家共同提出來的質疑,早上幾位委員的質詢,多多少少有談到這些問題,署長是不是要補充?

魏署長國彥:第一,我剛剛回答委員,在院裡面我們現在有Q&A,很多問題在裡面都有解釋。第二,我剛剛一直沒有講到,世界上關於船難和除污有國際流程和作法,我們不能獨樹一幟,因為這是國際全部的狀況。

許委員毓仁:這個部分我有1個建議,環保署可以參考。你說有Q&A,Q&A這個東西有一點是政府部門對於外界去解釋,或某種程度是辯解現在的狀況怎麼樣,是不是可以把每天處理的狀況上網、揭露資訊?不要用Q&A,因為Q&A會給人家一種想法,就是政府在回答民眾的疑問,對於其他人沒有問到的問題政府一概不講。可不可以揭露資訊,說明這個問題到底有多嚴重?

第二件事情,現在有很多NGO環保團體用無人機去空拍,環保署可不可以跟這些NGO團體合作,把資訊做最完整的揭露?我覺得這件事情是整個臺灣要負責的,不是只有環保署單一的責任。所以我的想法是,環保署勇於承擔一部分責任,告訴大家、揭露所有的資訊,這個問題有多麼嚴重、處理狀況怎麼樣?

魏署長國彥:委員的意思是要更透明,不是光Q&A,不過從3月10、11日開始,我們每天都發布新聞稿;照你的指示,相關的新聞稿應該放在我們的網頁上,讓大家能夠隨時點閱。

許委員毓仁:揭露資訊。

魏署長國彥:第二,就是跟NGO民間團體合作,實際上我們每天都有自己的無人飛機在飛,拍攝的照片都有,我們也把它放在網路上,反正大家各自有網頁,都放上去。

許委員毓仁:我知道署長是臉書的愛用者,建議你直接把這些照片公布在自己的臉書上,直接把處理這件事情的心得好好跟所有的人分享。這個很重要,表示你站在第一線跟所有的人溝通,因為大家不知道環保署面對這個問題、狀況處理有多困難……

魏署長國彥:請大家來上我們的官方網站,東西都有了。

許委員毓仁:你應該說,歡迎大家來上我的臉書,追蹤我的處理狀況,包括我到底要不要辭職。

魏署長國彥:我對臉書的態度,我覺得它是我個人的東西,我跟朋友分享。

許委員毓仁:我只是做個建議。

魏署長國彥:謝謝!

許委員毓仁:剛剛署長有提到關鍵,就是處理國際油污事件,有國際處理的辦法。這是BP在2011年墨西哥灣漏油事件的處理方法,4月20日發生大火;4月22日開始燃燒,有25,800立方米的原油;止洩、攔阻、加固、除污在20天以內完全完成,把整個污染的範圍限制起來;歐巴馬以1個國家最高行政首長的態度成立1個調查小組,去維護、調查整個狀態與作用;修法及進行訴訟;最後導致BP天價賠償208億美金,但是生態浩劫十年無解。

我想提醒署長,目前立法院有2個窒礙難行的狀況,1個是海洋委員會的設置目前沒有通過,如果這件事情發生,照理講,應該是海洋委員會站在最高層級的主管可以去處理與協調;第2件事情,除了你在SOP處理目前漏油的狀況、揭露資訊之外,環保署還要再做1件事情,就是對後續生態影響的評估報告。如果BP污染海洋的浩劫是10年,都還沒有辦法評估出來,我希望這件事情環保署可以注意,而且現在就主動、積極介入生態影響評估報告裡面。

魏署長國彥:生態影響評估方面,現在已經委託海洋大學的一位鄭姓教授研究,已經展開。其實這件事情全世界都非常矚目,我們也應該從這裡面學到一些教訓。至於你剛剛談到海洋委員會的組織,這要看大院的決定,因為總統去年7月1日就已經公布了。

許委員毓仁:謝謝署長的說明!

主席:我要提醒署長,並不是什麼事情推給海洋事務委員會就可以解決,照目前的制度、體制、法律與組織章程,現在的責任都在環保署身上,你們要主責,何況又有授權給你做緊急應變計畫,你可以跨部會協調,並不是未來的海洋事務委員會要負責,是現在的環保署要負責。

我剛剛聽你的詢答更害怕,你說怕更嚴重的污染發生,你的意思是,怕負起更大的政治責任、怕更嚴重的污染發生,人民會有更大的指責,身敗名裂下臺不如現在趕快「落跑」嗎?我想這不是你的初衷,也不是你想要的,正因為怕有更嚴重的污染還沒有發生,所以你更應該要把這件事情預防好、做好,這是依據你剛才詢答的內容,你要擔心……

魏署長國彥:是,委員既然問到,我就來回答一下吧!

主席:我沒有叫你回答,現在不是我質詢的時間。

魏署長國彥:只有你能講,我不能講啊?

主席:現在你要尊重立法院,因為你剛才講,怕更嚴重的污染會發生。

魏署長國彥:我來回答嘛!

主席:你是怕更嚴重的污染發生的話,你更應該不能「落跑」。

魏署長國彥:我來回答好嗎?

主席:可以,但是現在是委員詢答時間。

魏署長國彥:如果你不讓我回答,我就沒有機會來表明這個立場……

主席:待會兒你可以講。

魏署長國彥:你不要我回答,對不對?

主席:請賴委員瑞隆發言。

賴委員瑞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請教魏署長。

主席: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賴委員,可不可以給我1分鐘的時間回答主席?

賴委員瑞隆:等一下,我最後再給你。

魏署長國彥: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賴委員瑞隆:因為剩下最後50天的任期,今天高雄的空污指數82又是紫爆,我每次跟署長談到紫爆的問題,每次來社環委員會開會都遇到紫爆,這個問題真的很嚴重,我希望署長慎思,剩下50天應該負責任地處理完,這是最好的,包括「德翔臺北」擱淺油污與空污的問題都需要署長大力支持。我先表達我的立場,依照現在的海洋污染防治法,環保署就有相關的權限,我看你們水保處的相關資料寫,第一時間包括海巡署也有通報你們,你們也在第一時間依應變計畫做相關處置。署長剛剛在想請辭的原因提到「沒有任何一隻船」,「沒有任何一隻船」是暗指海巡署不配合你嗎?還是你無法指揮調度行政院的各單位?

魏署長國彥:不是的,我是說如果真的要海巡署執行把船調離或除油污,我想指出從當年墾丁的問題一直到現在,在民進黨執政時葉主任委員就說要組織改造,成立海洋委員會,它才會有這個能量……

賴委員瑞隆:你認為現在的指揮調度有問題嗎?

魏署長國彥:是沒有啦!但是我們評估海巡署的船隻有沒有這個能力,也沒有。

賴委員瑞隆:你是說需要能夠處理的團隊?

魏署長國彥:我們希望國家要有海事工程的能力。

賴委員瑞隆:環保署主責的應該有建議,如果你認為有需要,可以要求行政院支持。

魏署長國彥:這是整個國家科技能力、海事工程的……

賴委員瑞隆:我認為這跟是否成立海洋委員會或海洋部沒有直接相關,署長剛才說「沒有任何一隻船」,我以為是海巡署不配合你?

魏署長國彥:沒有這個意思,如果有這個誤解,我很抱歉!

賴委員瑞隆:就算將來沒有成立海洋委員會,若環保署認為需要,那麼署長就應該利用這50天把你的相關建議提出來,讓社會來……

魏署長國彥:過去十年來政府組織再造研究,都認為要有一個全國性的海洋事務統合協調單位,即海洋委員會……

賴委員瑞隆:在沒有海洋委員會的情形下,有沒有什麼事情是現在不能做的?

魏署長國彥:就是以前這樣做,做得不好;我們這次又看到這樣的困難。

賴委員瑞隆:我知道。署長,有沒有什麼事情是因為沒有成立該委員會或沒有成立海洋保育署而讓環保署沒辦法做?

魏署長國彥:實際上,我們只有政策和督導的能力,並沒有真的執行能力……

賴委員瑞隆:將來即使海洋委員會成立,可能也有這樣的問題。

魏署長國彥:海洋委員會成立以後,可以從海洋巡防署的船艦裡面去增加或是規劃建置它的海洋污染處理能力……

賴委員瑞隆:如果這樣說的話,署長作為環保最高主管機關,你有兩年的時間,可以去提醒行政院應該在海巡署之下設置這個單位。署長今天說要請辭,本席有點錯愕,原因好像與你說的不太一樣。

魏署長國彥:照它原來的組織規程,海巡署本身不負責這個業務;但是在海洋委員會下面有海巡署及海洋保育署。海洋保育署現在訂的組織規程及其業務範圍就有這個部分。

賴委員瑞隆:我不這麼認為,因為根據海污法的規定,現在的主管機關是環保署,各單位相關的海洋污染條文,其實也都有規定……

魏署長國彥:但徒法不足以自行。

賴委員瑞隆:如果不足的話,署長也有足夠的時間去做修法,如果過去兩年您有發現到這個問題……

魏署長國彥:這兩年我們一直以為海洋委員會會成立,事實上7月1日的時候,總統已經明令公布……

賴委員瑞隆:我覺得不應該推給海洋委員會,如果真的有需要,其實就應該要……

魏署長國彥:如果一個已經公布的法令,今天無視於它存在,也不準備執行的話,這是我質疑我們這個國家的地方。

賴委員瑞隆:我倒不認為這兩三個月的時間有這麼大的影響,我不知道水保處處長有沒有針對這個問題跟署長建議。如果是這樣的問題,署長的意見看來不是成立海洋委員會,而是環保署應該去建議海洋署應該具備這樣的功能,因為海污工作也是海巡署在跨部會協調中,必須扮演的角色。

魏署長國彥:海巡署目前的組織規程裡面,沒有這個任務。其實從3月10日以來,我們也有評估過讓海巡署介入。

賴委員瑞隆:我講的不是現在,而是從2000年來,難道都沒有任何人去檢討這個問題?我覺得署長不應該把今天的辭職推到海洋委員會……

魏署長國彥:因為我以前在行政院研考會擔任過這個職務,知道它的歷史,這不是國民黨政府上台才有,在民進黨政府的時候就有了。

賴委員瑞隆:本席希望你繼續留下來,是因為你答應過我4月1日要給小港的空污做一些改善,小港市民每天都要面對紫爆的威脅,希望能儘快給我們好消息。

魏署長國彥:此事與辭職與否沒有關係,必定會列入交接事項。

賴委員瑞隆:請署長盡力來促成。

另外,小港地區有三分之一屬臨海工業區的範圍,該工業區每年產值有9千多億,本席認為臨海工業區有強大的能力可以去發展綠色示範工業區的概念,鼓勵園區內所有廠商來推行電動公車,特別是幾個大的國營事業,包括電動機車、掃街車及相關的種樹計畫。可否請次長回去與工業局研議規劃,讓臨海工業區成為綠色、環保示範區?

主席:請經濟部沈次長說明。

沈次長榮津:主席、各位委員。對於這個部分,我回去之後會請工業局、能源局……

賴委員瑞隆:能否一個月的時間將相關資料提出來?

沈次長榮津:我們來評估一下。

賴委員瑞隆:謝謝。

主席:請鄭委員天財發言。(不在場)鄭委員不在場。

請徐委員榛蔚發言。

徐委員榛蔚: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上次在這裡提出家戶垃圾白皮書之後,署長非常積極地辦理,也在東部召開預備會議,本席在此表示謝意。同時也感謝署長對花蓮縣北區大型垃圾轉運站的關心,本席希望環保署能持續與退輔會協調。至於漏油事件,上午已有多位委員提出質詢,本席就不再多說。

有關PM2.5的部分,請問環保署在移動污染源方面,對花東地區的電動機車及綠能公車的補助,是否有給予協助與推動?

主席: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是全國一致,各地方政府基於政策需求及空污基金的多寡,可能會有一些不同的配置或鼓勵措施,對於花東地區,從江前院長任內,我們就非常重視。我跟傅縣長也談過,如果在太魯閣國家公園做一些規劃,讓上山的車輛儘量電動化,對國家公園及花蓮地區都會有幫助,不論是否在任內,都是本署一個重要的政策方向。

徐委員榛蔚:感謝署長這個非常長遠的規劃,也一直在關心、推動這個產業。103年的時候,好像高雄也在推電動機車,去年和前年在電動機車的汰換上,環保署也補助了花東兩縣,但因電池及充電交換站這個部分沒有受到重視,所以花蓮鄉親汰換電動機車的欲望並不強,因為他們不知道要到哪裡去充電,出門是不是得載一卡車的電池才夠用。署長希望西部地區,包括北區、南區的電力交換站能像加油站一樣的便利,但是在南北距離如此狹長的花東地區,你們要如何去推動,讓我們的鄉親有欲望去換購電動機車,讓國內的綠能產業可以發展得更好,讓花東兩縣的空氣可以維持得這麼好?

魏署長國彥:花東的情況確實和西部不太一樣,關鍵還是在於消費者對電動機車、電動車輛的感受,第一、它的價格可能稍高;第二、它的性能可能大家還不是很滿意。對於高雄、新北兩市設立標準化交換站,我們曾補助不少錢,但我也要很誠實的向委員報告,到目前為止這個政策並不是很成功。在我的任內,我們希望開放讓市場來決定什麼比較好,目前有一款比較新的重型電動機車,在北部地區大概有六、七百個交換站,這一種新的模式適不適合花東地區,可能也需要商業單位自己評估。但是就大政策來講,台東曾做過熱氣球活動等等,我聽說他們在旅遊方面這個部分做得還不錯,但它只是在觀光區裡面,還未為家庭所用,如何讓家庭也來使用,是我們應該要加強的部分。

徐委員榛蔚:因為花蓮、台東兩個縣政府前兩年也曾向花東基金爭取過電動機車的補助,縣政府一直很認同綠色城市的推動,除了署長剛剛提到在太魯閣的電動公車,花蓮縣政府也都補助各社區巡守隊一輛電動機車,因為充電交換站不足,環保署可否在電池充電交換站方面,對花東兩縣繼續來做推動?

魏署長國彥:我想,我們不對特定公司、品牌或是標準做背書,我們還是希望這部分是透過市場競爭,可以看得出來,他們現在有一些新的作法,市場占有率或是它的月銷售量都比前幾年突出很多,這個部分會不會到東部,這是一個關鍵。

徐委員榛蔚:署長知道花蓮的環保公園嗎?

魏署長國彥:了解,就是後來有崩落的那個嗎?

徐委員榛蔚:是的,我們從飛機上都可以看到那個環保公園,它原本是花蓮的環保指標。可是從88年完工以後,因為海濤的關係,加上颱風大都從東海岸過來,以致外牆有些崩落。針對外牆的維護,花蓮縣政府在101年曾送計畫書到環保署,環保署希望會主管機關─經濟部,經濟部又以海堤是為了保護環保公園而構築的,請花蓮縣政府把文轉到環保署。油輪漏油是我們不可預期的,可是環保公園就在我們眼前,它正岌岌可危,環保署是否可以協助地方政府和經濟部,或是兩個部會來溝通一下,讓它的經費可以有著落?

魏署長國彥:我們繼續來努力,這件事情不只經濟部,還有農委會等好幾個單位,去年我們也處理過,也做了政策研究,我們回去之後,會再加強留意它的狀態。

徐委員榛蔚:有關清潔人員危險職務部分,原本保障是120萬,因為他們屬於高危險工作群,可否將其保障提高至230萬?另外在勞保部分,縣政府和公部門希望為全縣增加團保,讓他們能有更全面性的照顧,卻因為與法令有些掣肘,可否請環保署來協助?

魏署長國彥:這部分與我們的基金及孳息多寡有關,還要看一下……

主席:請環保署以書面答復。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廖委員國棟、盧委員秀燕均不在場。請邱委員志偉發言。

邱委員志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看守狀態還是要看好、守好自己的業務,直到最後一刻,這是有擔當、負責任的政務官該有的態度。好像每次都是在衛環委員會質詢的時候,出現要辭職的聲音,我記得王如玄也是這樣,質詢到一半說要辭職。特別是遇到像油污這種重大事件,在這個關頭更需要署長來做最後的處理。

主席: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在今天11點以前,我從來沒有辭職的念頭,但因為我覺得這邊已經有不信任的產生……

邱委員志偉:你要看為什麼不信任會發生你身上……

魏署長國彥:我剛剛講了,假若辭職會有助於這個事情,我就應該辭職……

邱委員志偉:在這個時間點辭職,我覺得你的擔當不夠、責任感也不夠……

魏署長國彥:委員認為我們的能力不夠……

邱委員志偉:沒有人質疑你們能力不夠。

魏署長國彥:今天劉委員是這個意思。

邱委員志偉:我覺得抗壓力一定要夠!人在公門好修行!

魏署長國彥:我們在這邊是繼續執行看守職務,不是在這邊被奚落。

邱委員志偉:其實我們並沒有那個意思。國會議員就政府監督事項提出質詢,是很正常的事情。

魏署長國彥:報告委員,「子非魚,安知魚之樂?」

邱委員志偉:不管如何,在這最後關頭,特別是油污事件更需要署長的協調、應變與處置,如果一句「因為能力不夠」、「因為國會議員的質詢,對你產生不信任。」就要立刻辭職,後面的善後……

魏署長國彥:如果交接的人員已經出來了,我想會更快完成這件事情。

邱委員志偉:我不知道要怎麼質詢下去?因為你說你要辭職了!我就勉強質詢一下。

魏署長國彥:我盡力回答。

邱委員志偉:本席去年提出高屏空污總量管制計畫要儘快實施,你們拖了很久,終於在去年6月30日發布高屏地區空污總量管制計畫。署長知道全球PM2.5空污最嚴重的10大城市在哪裡?

魏署長國彥:WTO都有公布。

邱委員志偉:大都集中在印度、巴勒斯坦,主要原因是燃煤或工業排放。

魏署長國彥:有兩個因素,一是工業因素,另一是西風帶的影響。

邱委員志偉:高雄過去在經濟成長過程中,受到重工業影響非常大,所以我們對高屏地區的空污總量管制要有更積極的作為;但是在你們公布的計畫裡面,本席沒有看到你們劃分次級管制區,本席要求空污的抵換交易,不能跨區來進行,空污總量在各鄉鎮市行政區域也不要增加,你們的計畫好像都沒有納入。

魏署長國彥:應該有,委員提的是高屏的總量管制嗎?

邱委員志偉:你們也沒有劃分次級管制區……

魏署長國彥:你說下一級的?

邱委員志偉:次級管制區。

魏署長國彥:沒有,沒有。

邱委員志偉:高雄幅員相當廣闊,你們應該針對它的產業特性去劃分次級管制區,而不是以全區來做管制。

魏署長國彥:這個聲音現在也有出來,對於這三個縣市,有人主張一個行政區一個縣市就好。

邱委員志偉:它的產業強度、特性都不一樣。

魏署長國彥:這跟市場規模也有關係,如果把它限制得很窄,抵換就很難產生。

邱委員志偉:本席認為這個計畫還有可調整的空間,如果沒有劃分次級管制區,整個計畫的執行效果可能會因此而打折扣,可能會有相對不公平的狀況,政策的執行率也會因為區域而有差別。另外,再請教環保署,殘油的清除大概需要多少時間?

魏署長國彥:主要是這個油已經從原來的2P、3P到了貨艙裡面,貨艙裡面有一些原來載用的皮包等物品,得先將這些東西打撈之後,才能將油吸起來放回P3,再運出來。

邱委員志偉:時間呢?

魏署長國彥:現在估計是3天。

邱委員志偉:3天將整個殘油清除完成,有這麼樂觀嗎?

主席:請環保署水保處葉處長說明。

葉處長俊宏:主席、各位委員。把2P、3P的垃圾清除之後,再去抽油,速度會比較快,這部分大概在4月2日左右;現在比較麻煩的是它流到貨艙,也就是斷裂的那一塊,因為沒有作業空間,人員下去都要用懸吊的方式,再用集油器把它集上來,這部分比較難估算時間。

邱委員志偉:最悲觀的狀況需要多久時間?

葉處長俊宏:昨天和今天使用集油器,才集了一點多立方。

邱委員志偉:主席,我勉強質詢完了。

主席:抱歉!今日會議主題為審查「空氣污染防制法」,方才我已經說過,目前環保署正在處理貨輪擱淺一事,俟事情告一段落之後,委員若認為有需要另行安排專案報告時,我們再行討論,所以今日我們無法讓委員暢所欲言。

不過,我要再提醒署長一件事情,你言必稱的海洋事務委員會,立法院在上一屆最後一會期海洋事務委員會組織通過立法,其中有關海洋污染業務,只不過將現今環保署水保處海污科的人員與業務平移過去而已,這與海洋事務委員會成立與否並無任何關聯。事實上,現今負責處理的業務單位正是環保署水保處海污科,所以你們還是負責處理的核心單位。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陳委員歐珀、賴委員士葆、徐委員永明、陳委員亭妃、黃委員昭順、李委員應元、羅委員明才、吳委員秉叡、管委員碧玲、陳委員明文、黃委員偉哲、張委員麗善、孔委員文吉、鄭委員運鵬、陳賴委員素美、王委員惠美與葉委員宜津均不在場。

報告委員會,今日上午會議詢答結束。

現在處理臨時提案,共計4案。

進行第1案。

1、

濁水溪及台東卑南溪為國內河川揚塵問題最嚴重之兩條河川,雖目前環保、水利、農林、衛生、教育等中央相關部會及地方機關已積極投入各項河川揚塵防制作業,惟各種工法僅可達到短期防制揚塵效果,若遇颱風汛期則容易被沖毀,無法長期維持。由於空氣污染對於民眾健康影響,尤以空氣中細懸浮微粒(PM2.5)已經專家證實,可深入肺泡再經血液循環到全身各器官組織,造成全身性毒害。為落實政府對國人健康之保護,爰要求環保署及相關單位除繼續改善及加強河川揚塵防制工作外,亦請環保署比照濁水溪河川揚塵監測站規模,於台東卑南溪增設河川揚塵監測站。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陳曼麗  洪慈庸

主席:請問提案委員與行政部門有無補充說明?(無)均無補充說明。

請問各位,對臨時提案第1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2案。

2、

根據環保署官網所登載的〈事業廢棄物最終處置政策〉一文,目前國內營運中的公有掩埋場剩餘容量約348萬方,民營處理機構掩埋場剩餘容量約72萬方,每年須進掩埋場之垃圾焚化底渣及飛灰穩定化物、一般廢棄物、不適燃事業廢棄物量,合計約170至289萬方,剩餘掩埋年限估約2~3年,掩埋場容量即將陸續達到飽和。

鑑於國內事業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掩埋場)不足,導致飛灰、底渣、污泥等事業廢棄物屢遭處理業者違法棄置,農田或水源遭受污染之情事頻傳。爰要求環保署於一個月內,就事業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調配現況、使用壽命、開發計畫,以及相應的稽查能量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陳曼麗  林靜儀  蘇治芬

主席:請問提案委員與行政部門有無補充說明?(無)均無補充說明。

請問各位,對臨時提案第2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3案。

3、

案由:鑒於現行「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自民國93年修訂後,連同此次的德翔台北貨輪案共有四次的重大貨輪漏油案,但從未因災害發生做事後檢討,十三年來沒做任何修訂。上月底(二月)在澎湖發生的耘海號貨輪擱淺事件,因污染分級於第一級,使得地方政府跟海岸管理機關權責傾軋、不清。本席認為油輪擱淺涉及專業救難、設備人力調度、各單位部會的統合協調、海洋氣象、地形瞭解掌握、語言溝通、以及油污處理技術等等,應於事件發生之初就由環保署介入統籌指揮協調,而不是分級結束就將指揮處理交給地方政府及海岸管理機關互踢皮球。爰此,本席要求環保署應該重新檢討「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並將環保署列入第一級污染事件的指揮統籌單位,將整個計畫重新研擬修訂。並於一個月內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李彥秀

主席:請問提案委員有無補充說明?(無)無補充說明。

請環保署水保處葉處長說明。

葉處長俊宏:主席、各位委員。針對臨時提案第3案倒數第2行:「……並於一個月內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本人建議文字修正為:「……並於事件告一段落後一個月內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因為現今本處人力都在……

主席:可以,臨時提案第3案照上述修正意見通過。

進行第4案。

4、

3月10日「德翔台北輪」在新北市石門海岸觸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未能於第一時間積極有效處理,輕忽大意,過度樂觀,致使3月24日船隻裂開,釀成不成比例的災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答詢時,又將原因歸咎於政府組織改造。爰此,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事件告一段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黃秀芳

連署人:陳曼麗  鍾孔炤

主席:請問提案委員有無補充說明?(無)無補充說明。

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針對臨時提案第4案,本人建議刪除第2行「輕忽大意,過度樂觀」等8個字,我們不大意,也沒有樂觀。

主席:請問各位,對臨時提案第四案照上述修正意見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報告委員會,今日上午會議詢答與臨時提案均已處理完畢。

現作如下決議:今日會議審查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8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尚未審查完竣,另擇期逐條審查。

本日上午會議到此結束,現在休息,下午2時繼續開會。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本日下午之議程,係為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非營業基金(預算處理):()特別收入基金─環境保護基金;()信託基金:1.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2.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

現在處理預算部分。

本案於105年3月17日第9屆第1會期本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會議報告時已詢答完畢。本日審查預算案,若對該提案有詢問或補充說明,以3分鐘為原則。若提案委員不在場,該提案先予保留,俟全部審查完畢進行第二輪處理時,若提案委員仍然不在場,該提案不予處理;無提案部分之預算照列。提案若改為主決議者,最後一併宣讀。

現在進行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非營業基金預算案之審查。

請議事人員宣讀預算相關科目及委員提案。

壹、預算部分

一、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特別收入基金)關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環境保護基金部分: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68億4,659萬元。

2.基金用途:78億7,009萬4,000元。

3.本期短絀:10億2,350萬4,000元。

(三)解繳國庫:0元。

二、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信託基金)關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資源回收基金—信託基金部分: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58億5,922萬1,000元。

(三)總支出:51億1,010萬8,000元。

(四)本期賸餘:7億4,911萬3,000元。

三、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信託基金)關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部分: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184億1,000元。

(三)總支出:900萬元。

3.本期短絀:715萬9,000元。

貳、委員提案部分:

1.

單位名稱:空氣污染防制基金

【v】歲入  【 】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1-14

款 項 目 節

科目(工作計畫)名稱:利息收入

本年度預算數:961萬5千元

建議【v】增加 :1,963萬元  【 】凍結數:

增刪理由:

空污基金103年度決算基金餘額為75億3,279萬5千元,其中持有現金72億4,381萬6千元,惟利息收入僅961萬4千元;104年度及105年度預算書預計基金期末餘額分別為65億7,714萬8千元及71億8,843萬5千元,現金63億4,985萬4千元及68億9,945萬6千元,利息收入卻僅編列1,561萬3千元及961萬5千元,利息收入相較該分基金之餘額及現金規模偏低,顯示財務資源未能妥善管理運用。

然閒置資金除於中央銀行國庫局存有12億元定期存款外,並無購買公債或擴增定期存款規模,鉅額資金儲放於財政部之國庫存款戶未獲孳息,實不利基金權益。

爰此,空污基金應活用基金餘額,本席建議提高利息收入三倍,增加歲入1,963萬元。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陳 瑩  李彥秀

2.

基金名稱:空氣污染防制基金   預算書頁次:1-41

科目或業務計畫名稱:服務費用─郵電費

案由:105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服務費用編列郵電費計513萬7千元,較104年度預算363萬9千元增加41%,更較103年度決算249萬9千元增加一倍以上,考量該基金相關計畫變動不大、預算增加有限,郵電費增加幅度過高,恐有浪費之虞,為撙節開支,提案減列150萬元。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吳焜裕  蔣萬安

3.

單位名稱:空氣污染防制基金

【 】歲入  【 v】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

款 項 目 節

科目(工作計畫)名稱:專業服務費

本年度預算數:8億8,519萬4千元

建議【v】刪減: 1/5 【v】凍結數:1/2

增刪理由:

有鑑於環保署98年度至105年度空污基金之防制經費,以「捐助、補助與獎助」及「專業服務費」科目,所占比率最高,其中「專業服務費」多為委辦計畫之經費。105年度預算案之「專業服務費」8億8,519萬4千元,占105年度防制經費預算案數39億5,558萬元之22.4%。

然而,經查此鉅額「專業服務費」之明細闕如,且近年來之決算數均八成左右,更有空污基金支用範圍未含括人員訓練事宜,仍於105年度編列177萬元辦理人員訓練,顯有浮濫之虞!

爰此,本席建議刪減本筆預算五分之一,餘凍結本筆預算二分之一,請環保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陳 瑩  李彥秀

4.

單位名稱:空氣污染防制基金

【 】歲入  【v】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

款 項 目 節

科目(工作計畫)名稱:捐助、補助與獎助

本年度預算數: 29億7,612萬4千元

建議【v】刪減: 1/5 【v】凍結數:1/2

增刪理由:

有鑑於環保署98年度至105年度空污基金之防制經費,以「捐助、補助與獎助」及「專業服務費」科目,所占比率最高,其中「捐助、補助與獎助」以補助地方政府執行空污防制工作為主。105年度預算案之「捐助、補助與獎助」29億7,612萬4千元,占105年度防制經費預算案數39億5,558萬元之75.2%。

然而,經查此鉅額「捐助、補助與獎助」之明細闕如,且近年來之決算數均不足九成,顯有浮濫之虞。

爰此,本席建議刪減本筆預算五分之一,餘凍結本筆預算二分之一,請環保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陳 瑩  李彥秀

5、

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基金名稱:空氣汙染防制基金

【】支出 【█】收入 單位預算書頁次:1-23、1-25

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 空氣汙染防制計畫

本年度預算數:39億5,558萬元

建議【】刪除數: 【█】凍結數:10億元

凍結理由:

環保署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訂有「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空氣品質維護及改善工作績效考評要點」,對於補助地方政府執行計畫亦訂有「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空氣品質改善維護計畫審核及撥款作業原則」,審核原則有下列缺失:

1.補助對象資格宜將空氣品質較差之縣市列入優先考量:該審核原則對補助對象資格僅係考量(1)地方政府空污基金累積賸餘經費規模或其2個年度歲出經費大於累積賸餘經費且符合特定條件者。(2)依據考評結果,執行績效特優及分組表現優良者。未能優先考量空氣品質較差之地方政府。

2.對地方政府未就地區特性提出計畫,無相關懲處措施:該審核原則對補助計畫項目區分為共通性計畫及一般性計畫,惟若地方政府未積極依其地區特性提出空污防制計畫,因無懲罰規定,不利誘導地方政府積極從事空氣品質改善,如連江縣103年度O3之8小時平均值符合空氣品質標準(<0.06ppm)之比率僅為83.3%,為全國最低,若連江縣未有積極作為,無法據以督促積極改善。

3.對未確依審核原則規定辦理者,懲罰措施欠具體:依該審核原則規定,地方政府應依該署核定之計畫內容執行,倘有需調整或變更者,應俟該署核准後始得為之;惟若地方政府未確遵相關規定,該署僅將其納入考評要點考核及下一年度審核補助計畫之參考,獎懲核欠明確具體。

綜上,由於補助地方政府執行空污防制工作為空污基金經費運用之主要用途,其運用成效攸關空污防制之良窳。爰要求環保署及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管理委員會正視上述缺失原因及儘速改善,應於三個月內檢討上述缺失,含經費核配原則及確實審核機制,並提出檢討報告與改善計畫書,以書面報告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備查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楊 曜  洪慈庸

6、

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基金名稱:空氣汙染防制基金

【】支出 【█】收入 單位預算書頁次:1-15

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空氣汙染防制計畫

本年度預算數:39億5,558萬元

建議【】刪除數: 【█】凍結數:本年度預算1/4

凍結理由:

104年8月19日環保署擬定清淨空氣行動計畫,105年重點工作包含改善細懸浮微粒等汙染物、定期召開空品區行動小組會議、落實督導予協助各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汙染防制工作等;細懸浮粒PM2.5於104年自動監測中部空品區PM2.5濃度常紫爆,已嚴重影響中台灣國民健康。臺中市於11月份已啟動11次PM2.5空氣品質不良應變措施,但因環保署防制區標準修正怠慢,各縣市政府對既存的固定污染源僅能進行輔導與自主管理,無法指定削減要求污染源減少排放。

再者,目前PM2.5僅有空氣品質標準,但缺少污染源管制排放標準,地方政府管制工作上缺少排放管制工具。環保署應以為主責,重新檢討全台灣空品區總量管制計畫,研訂行業別的加嚴標準及相關管制措施,才能有效加速空品改善速度,逐步減少污染源排放量,改善空氣品質,做為協助地方政府有效進行地方空污管制之工具。

綜上,爰要求環保署

一、立即修正公告全國「PM2.5三級防制區」。

二、速訂定「PM2.5管道排放標準」

三、速訂定「中部空品區總量管制計畫」,並將PM2.5納入總量管制中。

以上應於一個月內,提出相關計畫,並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備查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楊 曜  洪慈庸

7、

基金名稱:空氣污染防制基金 預算書頁次:1-15

科目或業務計畫名稱:01空氣品質監測

案由:

經查環保署102~104年在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所設定年度關鍵績效指標PM2.5年度目標為:22.5ug/m3、21.5ug/m3、21ug/m3,然102~104年PM2.5實際年平均濃度為30.1ug/m3、25.2ug/m3、22.0ug/m3,空污基金關鍵績效指標顯示環保署連續三年均未達年度設定之目標。

又環保署將105年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取消PM2.5為關鍵績效指標,改列PSI為年度目標值,顯有執行績效不佳,又忽略PM2.5對國人身體健康之傷害,爰此提案凍結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之空氣品質監測預算1/10,計2,355萬1,000元,俟環保署提出102~104年PM2.5未達年度目標檢討報告,並提出105年PM2.5合理目標值及達成計畫,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鍾孔炤  吳玉琴

8、

單位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基金─空氣汙染防制基金

】收入 【 V 】支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1-15

科目(業務計畫&用途)名稱:空氣汙染防制基金─業務計畫01空氣品質監測─服務費用─修理保養及保固費

本年度預算數:1,271千元

建議【 V 】刪減:1,271千元 【 】凍結數:

刪減或凍結理由:

針對業務計畫01空氣汙染防制策略規劃─服務費用之修理保養及保固費用,計畫內容包含「辦理空氣品質自動監測站(車)之測站周圍安全維護費」需1,271千元,該項目與105年度空氣品質監測之專業服務費計畫中「1.辦理全國空氣品質監測設施定期保養維護、校驗,不定期故障排除檢修調教、零件組與標準氣體供應及安全檢查與品質內稽管制作業及測站遷移等」性質較於相同,該兩項目應合併執行辦理,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1,271千元。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9、

單位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基金─空氣汙染防制基金

】收入 【 V 】支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1-15

科目(業務計畫&用途)名稱:空氣汙染防制基金─業務計畫01空氣品質監測─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

本年度預算數:183,132千元

建議【V】刪減:30,000千元【V】凍結數:十分之一

刪減或凍結理由:

105年度空氣汙染防制基金於業務計畫01空氣品質監測─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編列183,132千元,存在下列問題:

一、計畫內容說明第1、「辦理全國空氣品質監測設施定期保養維護、校驗,不定期故障排除檢修調教、零件組與標準氣體供應及安全檢查與品質內稽管制作業及測站遷移等」需61,132千元,該項目性質與第6、「空氣品質監測(包含一般監測站、光化監測站(車)及PM2.5手動採樣測定、比對作業規畫及數據分析等)品質保證查核工作等」需6,000千元,以上述項目,104年度已糾正檢討,為何本年度依舊編列,該預算支出令人質疑。

二、計畫內容說明第9、「辦理空氣品質監測業務之講課鐘點、稿費、出席審查及查詢費等」需300千元;該項目疑有浮濫編列之虞,應提供預計各場次明細說明,俾利瞭解支出及用途。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30,000千元,其餘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環保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10、

單位名稱:空氣污染防制基金

】歲入 【V】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1-16

款 項 目 節

科目(工作計畫)名稱:01空氣品質監測─購置固定資產

本年度預算數:3,700萬元

建議【 】增刪: 【V】凍結數:1/2

增刪理由:

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於105年度編列「空氣品質監測計畫」預算2億3,551萬元,其中包含購置固定資產3,700萬元,係作為全國空氣品質監測站相關設備購置用。

然而,近年來交通空氣污染嚴重,如六都的市中心、縣市政府所在地,或人口密集的市鎮;以及可能受交通空污危害的盆地地形,如台中市、台北市等,卻未增設交通監測站。

爰此,本席建議凍結本筆預算二分之一,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陳 瑩  李彥秀

11、

單位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污染防治基金

【 】歲入 【V】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1-17

科目(工作計畫)名稱:固定污染源管制

本年度預算數:2億6693.5萬元

建議【 】增刪 【V】凍結數 凍結6693.5萬元

增刪理由:

1.105年度固定污染源管制之專業服務費,共編列2億5,150萬,洋洋灑灑共計有24項計畫內容。

2.細數該24項計畫內容,均為標準研修、測量調查技術開發、收費制度檢討、數據管理、策略檢討、查核評鑑、資料系統建置、訓練教材編制……等行政層面的工作,缺乏實質讓固定污染源減少排放的具體計畫。

3.空污基金作為環境特別公課,其功能在於讓污染行為之外部環境成本內部化,費率制定之標準與基金之用途,其目的均在於使得污染排放量實質減少。但目前空污基金移動污染源管制相關業務,多年來並沒能夠讓固定污染源排放減少,甚至還有排放增加的傾向,顯見費率制定與基金使用未能符合原法定設計之政策功能。

4.建議凍結尾數6693.5萬元。

解凍條件:待環保署提出「固定污染源4年減排目標」送本院委員會通過後,方能動支。

提案人:鍾孔炤

連署人:吳焜裕  吳玉琴

12、

單位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基金─空氣污染防制基金

【 】收入 【V】支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1-17

科目(業務計畫&用途)名稱: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業務計畫02固定汙染源管制─服務費用─旅運費

本年度預算數:1,130千元

建議【V】刪減:500千元 【 】凍結數:

刪減或凍結理由:

105年度空氣汙染防制基金─業務計畫02固定汙染源管制及服務費用旅運費編列1,130千元,存在下列問題:

一、計畫內容包含「考察畜牧業污染稽查、管制及相關配套措施」國外旅費120千元,及「參加戴奧辛國際研討會」國外旅費170千元。以上該兩項目計畫,需審慎檢討相關重要性,還是出國旅遊參與聚會,令人質疑。

二、辦理空氣品質與污染改善業務,需旅運費360千元,對照公務預算空保處國內旅費之編列,基金旅費編列似有浮濫現象,應提出明細表。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500千元。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13、

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基金─空氣汙染防制基金

【V】支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第1-17頁

科目名稱:空氣汙染防制基金─業務計畫02固定汙染源管制─服務費用─旅運費

本年度預算數:1,130千元

建議刪減數:130千元

理由:經查,系爭計畫編列高額經費,辦理考察業務。然,計畫內容包含畜牧業汙染相關管制與配套措施,清潔煤技術大會大陸旅費等,相關考察效益值得商榷。為撙節預算,建請減列旅運費130千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黃秀芳

14、

單位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基金─空氣汙染防制基金

【 】收入 【V】支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1-17

科目(業務計畫&用途)名稱: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業務計畫02固定汙染源管制─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

本年度預算數:251,549千元

建議【V】刪減:30,000千元 【V】凍結數:十分之一

刪減或凍結理由:

105年度空氣汙染防制基金於業務計畫02固定污染源管制─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編列251,549千元,存在下列問題:

一、計畫內容中,許多辦理項目只修改為「管制計畫或是檢討計畫」,而增加預算金額,應將相關計畫統籌執行辦理,不適宜編列各項執行計畫來增加預算費用,以防止基金有浮濫編列。

二、本年度專業服務費共有12個計劃,內容包含「空氣污染、有毒物質污染、氣狀及粒狀污染等」,非常肯定貴單位用心擬於計畫預算,至於,執行成效,令人匪夷所思,該計畫的重要性,應再檢討審理。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30,000千元,其餘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環保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15、

基金名稱:空氣污染防制基金 預算書頁次:1-17

科目或業務計畫名稱:02固定污染源管制─專業服務費

案由:105年度空氣污染防制計畫02固定污染源管制項下編列專業服務費2億5,154萬9千元。有鑑於台灣西部人口稠密、工商業發達,空氣污染情形日益嚴重,尤以秋冬之際因大氣擴散條件不佳,空氣品質不良天數偏高。根據環保署公佈監測結果,過去3年的PM2.5年平均值,除花蓮及台東外,其他縣市的PM2.5平均值都超標,尤以雲嘉南最為嚴重,高屏及中部地區次之。環保署業於去年將高屏地區納入空污總量管制,而雲嘉及台中地區是否進行總量管制仍無具體時程。爰提案凍結專業服務費2,500萬元,待環保署就雲嘉南及中部地區是否進行空污總量管制及其具體措施、時程,向本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蔣萬安  吳玉琴

16、

基金名稱:空氣汙染防制基金 預算書頁次:1-19

科目或業務計畫名稱:空氣汙染防制計畫─固定汙染源管制─專業服務費

本年度預算數:50,000千元

建議【刪減】50,000千元

案由:

空汙基金105年度預算編列3,955,580千元,辦理固定汙染源管制計畫項下「專業服務費」中編列50,000千元,供辦理環境事故涉及空氣汙染之諮詢、監控、環境檢測、支援地方政府緊急應變及提供空氣汙染分析之化學物質安全與毒化物流布資料庫建置相關工作。

惟依環保署辦理「建構寧適家園計畫」中所成立之環境事故專業技術小組之業務,應以執行毒化物運作場輔導工作、無預警測試、毒災防救業務之危害預防及緊急應變計畫之審查、協助縣市環保局辦理法規說明會、專業能力訓練與各項防救災演練、辦理防救災相關會議、執行環境事故之污染源分析調查及協調業者成立毒災聯防應變支援團隊等工作為其主要任務,亦即環境事故涉及空氣汙染之諮詢、監控、環境檢測、支援地方政府緊急應變及提供空氣汙染分析之化學物質安全與毒化物流布資料庫建置相關工作非該小組所屬執掌。

綜上所述,建請將固定汙染源管制計畫項下「專業服務費」中編列50,000千元應全數刪除,以達依法核實公帑之目的。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 瑩  吳玉琴

17、

基金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

【 】歲入 【V】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1-20-24

科目(工作計畫)名稱:03移動污染源管制

本年度預算數:18億5,758萬元

建議【 】增刪 【V】凍結數 凍結4億6,500萬元

凍結理由:

1.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之國際癌症研究署(IARC),將柴油車廢氣列為第一類致癌物(Group 1),有足夠證據顯示其為人體致癌物。

2.根據環保署委託成大教授吳義林所做的調查,pm2.5的來源佔比(包含主要前驅物),也以柴油大貨車的排放佔第一位。

3.根據環保署本年度歲入預估,柴油預計徵收9億元。

4.空污基金作為環境特別公課,按照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8條規定,空氣污染防治費專供空氣污染防治之用,以加速空氣污染防治工作。空污基金的首要任務應在減少污染排放。

5.對於移動污染源管制的預算中,對於直接用於柴油車輛的空污管制以及改善的相關預算不足,卻將更多預算用於電動車輛補助,這樣的預算配比顯然不合理。

6.建議凍結數預算金額之25%,4億6,500萬元。

解凍條件:

待環保署調整相關計畫及預算,訂出未來三年加速淘汰高污染柴油車輛的計畫,且直接用於柴油車輛污染防治經費不得低於柴油空污費徵收總額的50%,送本委員會通過後,方得解凍。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吳焜裕  鍾孔炤

18、

單位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基金─空氣汙染防制基金

【 】收入 【V】支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1-20

科目(業務計畫&用途)名稱:空氣汙染防制基金─業務計畫03移動汙染源管制─服務費用─旅運費

本年度預算數:780千元

建議【V】刪減:280千元 【 】凍結數:

刪減或凍結理由:

針對業務計畫03移動汙染源管制─服務費用之旅運費,計畫內容包含「參加第29屆國際電動車研討暨展覽會」,「考察清潔替代車輛使用環境建置及推廣情形」,以上項目預算金額280千元,瞭解擬前往國家、擬拜會或視察機構、拜會內容、預計前往時間、以及旅費明細表等資訊,明顯出現公務預算不明及基金預算之寬鬆之現象,應嚴謹監督審查,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280千元。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19、

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基金─空氣汙染防制基金

【V】支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第1-20頁

科目名稱::空氣汙染防制基金─業務計畫03移動汙染源管制─服務費用─旅運費

本年度預算數:780千元

建議刪減數:200千元

理由:經查,系爭計畫包含電動車研討暨展覽會行程,具體研討會內容不明,易流於參觀業者商業展覽會活動。此外,其餘參訪計畫監督不易,相關單位公務預算亦編列考察費用,易流於類似業務重複執行。為撙節預算,建請減列200千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黃秀芳

20、

基金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

【 】歲入 【V】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1-20

科目(工作計畫)名稱:03移動污染源管制

本年度預算數:18億5,758萬元

建議【V】增刪 【 】凍結數 刪除140千元

刪除理由:

1.環保署主要的任務,應該是減少污染。在空污防治的工作上,應該更加著力在加速淘汰高污染車輛,加強對於高污染車輛的檢驗以減少污染。

2.電動車產業的推廣,應該是經濟部的核心業務,而不是環保署的主要核心業務。不應該因為空污基金有餘額,而將空污基金用於其他業務。

3.建議刪除旅運費2.參加第29屆國際電動車研討暨展覽會國外旅費140千元。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吳焜裕  鍾孔炤

21、

單位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基金─空氣汙染防制基金

【 】收入 【V】支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1-21

科目(業務計畫&用途)名稱:空氣汙染防制基金─業務計畫03移動汙染源管制─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

本年度預算數:183,700千元

建議【V】刪減:20,000千元 【V】凍結數:十分之一

刪減或凍結理由:

105年度空氣汙染防制基金於業務計畫03空移動汙染源管制─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編列183,700千元,存在下列問題:

一、計畫內容中包含「排氣檢驗管制核章計畫、汽車汙染排放管制執行計畫」,應將相關計畫統籌執行辦理,不適宜編列各項執行計畫來增加預算費用,以防止基金有浮濫編列。

二、機車排氣定檢站應定期評鑑或考核,並每年檢討,俾讓新成立之機車行有機會申設機車排氣定檢站。

三、本專業服務費共有16個計劃,請提供近3年委辦單位名稱,決算報告以及105年度明細表。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20,000千元,其餘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環保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22、

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基金─空氣汙染防制基金

【V】支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第1-21頁

科目名稱:空氣汙染防制基金─業務計畫03移動汙染源管制─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

本年度預算數:183,700千元

建議刪減數:15,000千元

理由:經查,系爭計畫編列高額經費,辦理空氣汙染移動汙染源防治業務。然,計畫內容高達17項以上,計畫多元複雜且欠缺統整,易流於類似業務重複預算執行。相關移動汙染源之監測成效,欠缺效益說明,值得商榷。為撙節預算,建請減列15,000千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黃秀芳

23、

單位、基金名稱:環境保護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支出 【 】收入 單位預算書頁次:1-21

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空氣污染防制計畫─移動污染源管制─專業服務費

本年度預算數:183,700千元

建議【 】增刪 【○】凍結數:9,000千元

凍結理由:有鑑於環保署為改善空氣品質,推廣民眾使用電動機車,然目前台灣約有500座公共充電站,大多集中於大台北地區、台中地區及高雄地區,其餘縣市之公共充電站則尚未建構完善,因電動機車充電困難,僅能於市區行駛,不適合長程旅行,缺乏便利性,導致電動機車推廣成效不佳。爰此,凍結「空氣污染基金」項下移動污染源管制之「專業服務費」900萬元,待行政院環保署針對完善電動機車充電環境,督促各縣市政府環保局就公共充電站設置、維修等工作,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陳宜民  李彥秀

24、

單位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污染防治基金

【 】歲入 【V】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1-21

科目(工作計畫)名稱:移動污染源管制

本年度預算數:18億5,758萬元

建議【V】增刪 【】凍結數 刪除2,030萬元

增刪理由:

1.105年度移動污染源管制之專業服務費,共編列1億8,370萬元,洋洋灑灑共計有17項計畫內容。

2.其中辦理汽車新車型審驗、新車抽驗計畫2,030萬元、辦理使用中車輛召回改正計畫2,030萬元。兩項計畫均應該為車商車廠之責任,為何需要動用基金予以支應?

3.唯當前民間對此經費之倚賴併信賴保護下落日條款之考量,應逐步在兩年後將此經費歸零,現前建議刪除新車抽驗計畫半數1,015萬元,辦理使用中車輛召回改正計畫1,015萬元,兩項共2,030萬元。

提案人:鍾孔炤

連署人:吳焜裕  吳玉琴

25、

基金名稱:空氣汙染防制基金 預算書頁次:1-21

科目或業務計畫名稱:空氣汙染防制計畫─移動汙染源管制

本年度預算數:20,300千元

建議【刪減】2,030千元 【凍結】4,060千元

案由:

空汙基金105年度預算編列3,955,580千元,辦理移動汙染源管制計畫項下「專業服務費」中編列20,300千元,供辦理汽車新車型審驗、新車抽驗計畫。

鑑於去年度福斯汽車集團在美國汽車排氣檢驗時使用作弊軟體,企圖規避環保檢驗標準,福斯汽車於我國汽車市佔率近10%之譜,對於我國空氣汙染防制影響造成相當程度之疑慮與可能的危害。我環保署針對此個案雖已祭出補救及緊急召回檢驗等相關措施,惟仍舊無法避免國人對於福斯集團造假事實之擔憂,影響國人用車及健康管理安全。

福斯汽車集團爆發造假醜聞乙事雖屬私人企業責任,卻顯見我國官署對於新車型審驗、新車抽驗等既有項目,在現行車輛靜態測試已證實無效,且成為車商規避造假漏洞之溫床,環保署對於新型態車輛審驗若無法審時度世,對於已然嚴重惡化之台灣空污問題,無疑面臨更加嚴峻之挑戰。

綜上所述,建請將移動汙染源管制計畫項下「專業服務費」中減列10%並凍結20%,俟環保署向本委員會提出動態道路實測廢氣排放相關改善計畫,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 瑩  吳玉琴

26、

單位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基金─空氣汙染防制基金

【 】收入 【V】支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1-23

科目(業務計畫&用途)名稱:空氣汙染防制基金─業務計畫03移動汙染源管制─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用─捐助、補助與獎助

本年度預算數:1,666,400千元

建議【V】增刪:200,000千元 【V】凍結數:二十分之一

刪減或凍結理由:

105年度空氣汙染防制基金於空氣汙染防制基金─業務計畫03移動汙染源管制─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用─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1,666,400千元,存在下列問題:

一、依行政院102年核定「資源永續循環利用推動計畫」辦理推動低碳垃圾清運工作,105年度已配合本項目編列105,900千元,補助政府機關辦理換購低碳垃圾清運車輛,針對於項目03「補助政府機關辦理替代清潔燃料車輛示範運行、柴油車動力計排煙檢測站設置更新設備、使用中汽油車及柴油車汙染改善管制工作」預算金費高達270,000千元,對於行政院已有相關計畫編列預算,對於項目03預算編列有超支之餘。

二、本用途之預算1,666,400千元,較上年度的1,510,733千元,增加155,667千元;也比前年度決算數1,230,638千元,增加435,762千元,顯示補助預算大幅增加,卻未說明增列項目,補助預算大幅提高,又未詳細明細項,令人質疑。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200,000千元,其餘凍結二十分之一,俟行政院環保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27、

基金名稱:空氣污染防制基金 預算書頁次:1-23

科目或業務計畫名稱:03移動污染源管制─捐助、補助與獎助

案由:

推廣民眾使用低碳綠色運具─電動機車,是環保署近年來重要政策方向,經查環保署於105年03月17日在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表示:原環保署力推之電動車電池交換系統,未來將不傾向力推,電動車電池交換系統將進入政策轉型;此一重大政策轉型將嚴重影響政府及民間企業對過去電動車電池交換系統之投入與未來電動機車發展方向。爰此提案凍結移動污染源管制項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1/10,計1億6,664萬元,俟環保署提出電動車電池交換系統政策轉型報告、補助政府機關推廣電動車等低汙染車輛及建立周邊使用設施詳細內容,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鍾孔炤  吳玉琴

28、

單位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污染防治基金

【 】歲入 【V】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1-23

科目(工作計畫)名稱:移動污染源管制

本年度預算數:18億5,758萬元

建議【】增刪 【V】凍結數 凍結2億6,547萬

增刪理由:

1.105年度移動污染源管制之捐助補助與獎助,共編列16億6,640萬,共計有9項計畫內容。

2.其中補助地方政府推廣電動車5,000萬元、補助地方政府買低碳垃圾車9,990萬元、補助民間個人購買低污染車輛5億5,000萬元,鼓勵民眾購買電動車電池交換系統3,500萬元。總計補助購買低碳電動車輛相關經費高達7億3,490萬元。

3.然而,直接用在補助加速淘汰高污染車輛的僅有1億5,000萬元。

4.作為環境特別公課,空污基金首要目的在減少污染排放,而非取代經濟部成為新產業主要補貼者,即便是低碳車輛也應如此。5.建議凍結前述五項補助計畫經費的30%,2億6,547萬元。

解凍條件:

待環保署調整相關計畫,提高直接加速淘汰高污染車輛的補助經費,不得低於新型電動車輛購買補貼,送委員會通過後,方得解凍。

提案人:鍾孔炤

連署人:吳焜裕  吳玉琴

29、

單位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環境保護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單位預算書頁次:

空氣汙染防制基金─空氣汙染防制計畫

】歲入─增列

】歲出─【V】減列: 【】凍結:

案由:105年度「空氣汙染防制基金」之「空氣汙染防制計畫」項下,有關移動汙染源管制工作計編列18億5,758萬元,其於「捐助、補助與獎助」科目編列9,990萬元,係為補助政府機關辦理換購低碳垃圾清運車輛,減列900萬元,改列9,000萬元。

說明:

一、環保署汰換垃圾車之補助計畫內容,與中央對地方政府一般性補助款指定辦理施政項目(汰換垃圾車)重複,衍生部分地方政府未辦理指定項目,仍可獲致環保署補助計畫經費。

二、經查環保署於民國103年度補助各地方政府購置77輛垃圾車,共計8,934萬餘元,以此為均值,本年度空汙計畫為此項目編列之9,900萬元多出一成。且該項目乃行政院「資源永續循環利用推動計畫」辦理推動低碳垃圾清運工作執行續編的第4年,其編列經費共計1億590萬元。「空氣汙染防制計畫」項下有關移動汙染源管制工作,其於「捐助、補助與獎勵」科目編列9,900萬元乃屬合編,經費來源眾多不致匱乏。

三、爰提案將105年度「空氣汙染防制基金」之「空氣汙染防制計畫」項下,有關移動汙染源管制工作計編列18億5,758萬元,其於「捐助、補助與獎勵」科目編列9,990萬元,係為補助政府機關辦理換購低碳垃圾清運車輛,減列900萬元,改列9,000萬元。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李彥秀

30、

單位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環境保護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單位預算書頁次:

空氣汙染防制基金─空氣汙染防制計畫

】歲入─增列

】歲出─【V】減列: 【】凍結:

案由:105年度「空氣汙染防制基金」之「空氣汙染防制計畫」項下,有關移動汙染源管制工作計編列18億5,758萬元,其於「捐助、補助與獎勵」科目編列1億5,000萬元,係為補助政府機關辦理補助民眾淘汰二行程機車等高汙染車輛,減列十分之一。

說明:

一、依據各縣市機車排氣定檢到檢率統計結果顯示,103年度通知二行程機車應到檢數為262萬2,731輛,實際到檢數為133萬7,646輛,到檢率51.00%;104年度通知二行程機車應到檢數為216萬8,876輛,實際到檢數為118萬1,879輛,到檢率計54.49%,到檢率不高。

二、究其原因,可能因二行程機車部分已回收、失竊或棄置不再使用,致到檢率偏低;但由於不確定前開機車是否仍在使用,致未到檢之二行程機車須一再通知定檢,耗費行政資源,甚至部分車輛已納入死車資料庫,實際卻在使用。

三、環保署應建立好資料庫,針對已回收、失竊或棄置不用之二行程機車作詳細記載,不應便宜行事,單純發出通知書一再通知定檢,浪費紙張且耗費行政資源,爰提案105年度「空氣汙染防制基金」之「空氣汙染防制計畫」項下,有關移動汙染源管制工作計編列18億5,758萬元,其於「捐助、補助與獎勵」科目編列1億5,000萬元,減列十分之一。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李彥秀

31、

基金名稱:空氣污染防制基金   預算書頁次:1-24

科目或業務計畫名稱:03移動污染源管制─捐助、補助與獎助

案由:105年度空氣污染防制計畫03移動污染源管制─捐助、補助與獎助項下編列3,500萬元補助民眾購買使用電動車電池交換系統。經查,本計畫104年業已編列5,000萬元預算,而105年度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另編列2,200萬元辦理電動車等低污染車輛推廣使用及周邊使用環境建置、5,000萬元補助政府機關推廣電動機車等低污染車輛及建立周邊使用設施、5億5,000萬元補助民間及個人購買使用低污染車輛、清潔燃料及建立周邊使用設備。以上相關補助散見各分支計畫,應考量是否有整合必要,避免重複補助。再者,環保署過去曾編列8,100萬元補助新北市、高雄市推動電池交換系統示範計畫,然而效果不彰,計畫形同結束。爰提案凍結3,500萬元,待環保署就電動車電池交換系統相關計畫執行成效檢討及本年度目標、未來推動方向等事項,向本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吳焜裕  蔣萬安

32、

單位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基金─空氣汙染防制基金

【 】收入   【V】支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1-25

科目(業務計畫&用途)名稱:空氣汙染防制基金─業務計畫04推動都市綠化及空氣品質淨化區設置─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用─捐助、補助與獎助

本年度預算數:140,000千元

建議【V】刪減:40,000千元 【V】凍結數:十分之一

刪減或凍結理由:

105年度空氣汙染防制基金─業務計畫04推動都市綠化及空氣品質淨化區設置─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用─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140,000千元,每年度計畫內容皆為「補助辦理公有裸露地綠化、環保林園大道維護管理、苗木培(撫)育、河川揚塵防制、生態綠化及空氣宣導暨督導維護管理等計畫」,內容成效不足,缺乏效益評估,為何執行單位無法實施對於環境更有幫助的計畫?預算的編列,及執行的態度,毫無完全對人民負責。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40,000千元,其餘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環保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33、

單位名稱:空氣污染防制基金

【 】歲入  【 v 】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1-27、1-28

 款 項 目 節

科目(工作計畫)名稱:推動低碳永續家園─辦理環保集點制度相關經費,預算數合計:13,900千元

建議【 】刪:  【v】凍結數:5,000千元

增刪理由:

環保署為鼓勵民眾採購綠色產品,擴大綠色消費市場,帶動綠色經濟循環,特整合相關部會以及民間資源,推出「環保行動有價化」之環保集點活動。環保署於去年104年12月1日展開之第一階段「離峰時段搭乘捷運集綠點」活動限額6萬名,但因申辦步驟繁多,不少民眾嫌麻煩,截至105年3月6日,雖有3,000餘人加入環保集點會員,卻只有900餘人參加搭捷運集綠點活動,國人參與率極低,且與環保署預期之目標差距甚遠。有鑑於擴大綠色消費市場,帶動綠色經濟循環之成敗關鍵在於國人之參與度,爰提案凍結辦理環保集點制度105年度相關經費5,000千元,待環保署針對民眾及商家參與率偏低之現況,及時檢討修正並向本委員會提出因應之道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吳玉琴  林靜儀

34、

單位名稱: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基金─空氣汙染防制基金

【 】收入   【V】支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1-27

科目(業務計畫&用途)名稱:空氣汙染防制基金─業務計畫07推動低碳永續家園─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

本年度預算數:80,500千元

建議【V】刪減:2,000千元 【 】凍結數:

刪減或凍結理由:

105年度空氣汙染防制基金─業務計畫07推動低碳永續家園─專業服務費編列80,500千元,計畫內容中包含「辦理低碳永續家園相關教育、宣傳與觀摩、推廣活動,培訓建構能力及執行經驗之合作交流計畫」需4,000千元,該計中已有編列推廣專案計畫預算及講課出席等費用,該計畫明顯有重複編列之情形,是否將相關計畫統籌執行辦理?不適宜編列各項執行計畫來增加預算費用,以防止浮濫編列之虞。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2,000千元。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35、

基金名稱:空氣汙染防制基金 預算書頁次:1-28

科目或業務計畫名稱:空氣汙染防制計畫─推動低碳永續家園

本年度預算數:10,000千元

建議【刪減】2,500千元 【凍結】5,000千元

案由:

空汙基金105年度預算編列3,955,580千元,辦理推動低碳永續家園計畫項下「捐助、補助與獎助」中編列10,000千元,供補助個人或民間參與環保集點活動相關工作。

鑑於環保署於去年12月份推出「環保集點制度」後,國人對於此制度資訊呈現匱乏、參與率低,使得立意良善之政策卻顯得乏人問津。雖然國內綠色消費市場應積極推廣、擴大效應,但此預算於104年度執行率為0%,於本年度再度編列顯有虛列預算之嫌。

綜上所述,建請將推動低碳永續家園計畫項下「捐助、補助與獎助」中減列25%並凍結50%,俟環保署向本委員會提出具體推動環保集點制度改善計畫,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 瑩  吳玉琴

36、

單位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環境保護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單位預算書頁次:P1-28

空汙基金─推動低碳永續家園業務計畫

【】歲入─增列:

【○】歲出─【○】減列: 【】凍結:

案由:空污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推動低碳永續家園」業務計畫亦原列經費1,000萬元補助個人或民間參與環保集點活動,減列200萬元,改列800萬元。

說明:

一、綠色消費觀念已成全球化趨勢,積極推動環保集點制度,鼓勵全民成為綠色消費者,期望擴大民間綠色消費市場,立意良善,然成效有待提升。

二、目前正刻推動「離峰時段搭乘捷運集綠點」計畫已於104年12月1日展開至105年12月31日結束,活動限額6萬名。惟據媒體報導因申辦步驟繁多,活動首月約僅500餘人參與;據環保署資料,截至105年3月6日有3,000餘人加入環保集點會員,900餘人參加搭捷運集綠點活動,仍與活動規劃之6萬人限額相去甚遠。

三、環境教育基金及空污基金104年度即分別編列經費1,000萬元,供推動環保集點制度補助之需,上列經費於104年度均未執行,雖肇因於資訊系統修改排程、測試及試營運,惟在長期間之規劃下,環保集點制度店家端系統仍無法如期順利配合推動,有待積極協調及檢討。環保署應針對民眾及商家參與率偏低之現況,及時檢討修正並提出因應之道,俾利目標之達成。

四、綜上,爰就空污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推動低碳永續家園」業務計畫亦原列經費1,000萬元補助個人或民間參與環保集點活動,減列200萬元,改列800萬元。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王育敏  

37、

單位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基金─空氣汙染防制基金

【 】收入 【V】支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1-28

科目(業務計畫&用途)名稱:空氣汙染防制基金─業務計畫07推動低碳永續家園─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用─捐助、補助與獎助

本年度預算數:210,000千元

建議【 】刪減: 【V】凍結數:十分之一

刪減或凍結理由:

105年度空氣汙染防制基金─業務計畫07推動低碳永續家園─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用─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210,000千元,針對「補助個人或民間參與環保集點活動」需10,000千元,過去尚未編列此項目,對於該計畫未提供活動執行、參與等相關細節資料,該預算編列諸多疑慮,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應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環保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38、

單位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基金─空氣汙染防制基金

【 】收入 【V】支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1-29

科目(業務計畫&用途)名稱:空氣汙染防制基金─業務計畫08空氣品質管理─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

本年度預算數:5,600千元

建議【V】刪減:2,000千元 【 】凍結數:

刪減或凍結理由:

105年度空氣汙染防制基金─業務計畫008空氣品質管理─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5,600千元,計畫內容包含1、「辦理空氣品質與污染改善相關措施會議,空氣品質監測年報及舉辦研商會等業務」需印刷及裝訂費100千元,及2、「辦理空氣品質與污染改善之媒體宣傳,需業務宣傳費3,500千元及廣告費2,000千元」。此項目預算金額相較去年增加許多,尚未有明顯效果呈現,缺乏效益評估,為杜絕基金之業務宣傳及廣告費遭不當使用,故應減少支出,但特殊情況可除外。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2,000千元。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39、

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著環境保護基金─空氣汙染防制基金

【V】支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第1-29頁

科目名稱::空氣汙染防制基金─業務計畫─空氣品質管理─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

本年度預算數:5,600千元

建議刪減數:1,600千元

理由:經查,系爭計畫包含計畫內容中包含「辦理空氣品質與污染改善之媒體宣傳,需業務宣傳費3,500千元及廣告費2,000千元」,編列高額預算辦理宣傳與廣告,具體內容不明,宣傳費用監督不易。且類似之空氣汙染防制宣導活動常年進行,效益值得商榷。為撙節預算,建請減列1,600千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黃秀芳  

40、

單位名稱:空氣汙染防制基金

【 】歲入 【V】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1-29

科目(工作計畫)名稱:空氣品質管理費用─專業服務費

本年度預算數:150,420千元

建議【 】刪減: 【V】凍結數:75,210千元

增刪理由:

世界衛生組織早於2013年將細懸浮微粒(PM2.5)列為第一級致癌物質。又空氣汙染防制法施行細則,雖已規定粒徑在十微米以下之粒子為空氣污染物,雖已包含PM2.5,惟仍以明文規定為宜。爰提案凍結105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百分之五十,俟「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款第二目明文規定PM2.5,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陳 瑩  吳玉琴

41、

單位、基金名稱:環境保護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支出   【 】收入   單位預算書頁次:1-29

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空氣污染防制計畫─空氣品質管理─專業服務費

本年度預算數:150,420千元

建議【 】增刪 【 】凍結數:5,000千元

凍結理由:有鑑於每年秋冬季節,台灣西部地區因受大氣擴散條件不佳影響,空氣品質不良天數偏高,根據環保署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及超級監測站監測結果顯示,PM2.5之監測濃度在西半部地區呈現由北到南增加之趨勢,尤其嘉南、高屏地區濃度較高,2016年已多次達到紫爆等級;查現行「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係於民國八十九年制定,其中並未納入PM2.5之空氣品質標準,顯見已無法因應現代社會需求。爰此,凍結空氣污染基金項下空氣品質管理之「專業服務費」500萬元,待行政院環保署針對PM2.5 空汙問題,修訂現行「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督促各縣市政府環保局,落實細懸浮微粒管制措施等工作,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陳宜民  李彥秀

42、

基金名稱:空氣污染防制基金  預算頁次:1-30

科目或業務計畫名稱:08空氣品質管理—專業服務費

案由:105年度空氣污染防制計畫08空氣品質管理項下專業服務費編列177萬元,辦理空氣品質管理實務訓練計畫。經查,該項計畫係派遣環保人員前往國外進行實務訓練,不符合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應專款專用於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之原則。且環保署轄下之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環訓所)即專責從事各類環保專業技術、環境管理、污染防治等專業訓練,其亦辦理多年之「環境保護執行與管制之國外訓練」。若環保署人員確有出國訓練之必要,應由公務預算支應,不該由空污基金編列預算。爰提案本項預算177萬元全數減列。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蔣萬安  吳玉琴

43、

基金名稱:空氣汙染防制基金     預算書頁次:1-30

科目或業務計畫名稱:空氣汙染防制計畫─空氣品質管理

本年度預算數:1,770千元

建議【刪減】1,770千元

案由:

空汙基金105年度預算中空氣汙染防制計畫編列3,955,580千元,辦理空氣品質管理計畫項下「專業服務費」中編列1,770千元,供辦理空氣品質管理實務訓練計畫相關工作。

經查,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8條規定空污費專供空氣污染防制之用,但其支用範圍不包括人員訓練事宜,若以空污基金經費支應各級環保機關人員從事訓練,有未恪遵空污費應專款專用原則之虞,人員訓練亦應回歸環訓所進行。

綜上所述,建請將空氣品質管理計畫項下「專業服務費」中編列1,770千元辦理空氣品質管理實務訓練之預算應全數刪除,以符合依法核實公帑之目的。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 瑩  吳玉琴

44、

單位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環境保護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單位預算書頁次:P1-30

空氣汙染防制基金─空氣品質管理

【】歲入─增列:

【○】歲出─【○】減列: 【】凍結:

案由:就空污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空氣品質管理」計畫項下「專業服務費」原列編列177萬元,供辦理空氣品質管理實務訓練計畫預算,全數刪除。

說明:

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8條規定空污費專供空氣污染防制之用,支用範圍僅包括: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空氣污染源查緝及執行成效之稽核、空氣污染防制技術之研發及策略之研訂、涉及空氣污染之國際環保工作及潔淨能源使用推廣及研發之獎勵等14項,尚無含括人員訓練,以空污基金經費支應各級環保機關人員出國進修研習,未恪遵空污費應專款專用原則,相關訓練經費應由環保署公務預算支應。

二、環保署轄下之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即專責從事各類環保專業技術、環境管理、污染防治等專業訓練,其亦辦理多年之「環境保護執行與管制之國外訓練」,相關課程理應由環訓所主政,以免喪失設置該所之原意。

三、綜上,爰就空污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空氣品質管理」計畫項下「專業服務費」原列編列177萬元,供辦理空氣品質管理實務訓練計畫預算,全數刪除。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王育敏

45、

單位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環境保護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單位預算書頁次:

空氣汙染防制基金─空氣品質管理

】歲入─增列

】歲出─【V】減列: 【】凍結:

案由:空污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空氣品質管理」工作項下編列專業服務費4,400萬元,供辦理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制度輔導、調查與評估計畫;辦理發展室內空氣品質檢測儀器與標準方法比對探討計畫;辦理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標準及政策檢討計畫;辦理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教育、宣導及自主管理標章制度計畫等經費,減列3,300萬元,改列1,100萬元。

說明:

一、空污基金於年度預算內編列專業服務費,供委外辦理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制度推動及調查檢測與評估相關計畫之需。專業服務費由99年度之900萬元,至105年度預算案已增加至4,400萬元,惟其預算執行率則年年遞減,由99年度之105.7%,遞減至104年度之12.5%。

二、查空污基金104年度編列專業服務費委外辦理之事項,包括: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制度輔導、調查與評估計畫;發展室內空氣品質檢測儀器與標準方法比對探討計畫;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標準及政策檢討計畫;各種樣態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改善技術及成效評估計畫;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教育、宣導及自主管理標章制度計畫,與105年度預算案內所列工作內容相仿,若能延續103年度及104年度與地方政府合作,推動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經驗,除使新法啟動實施更臻完善外,亦可節省空污基金支出,發揮基金經費運用之最大效益。

三、衡諸前三年度專業服務費實支數與預算數差距甚大,且實支數鮮少超過1,000萬元。爰提案將空污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空氣品質管理」工作項下編列專業服務費4,400萬元,供辦理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制度輔導、調查與評估計畫;發展室內空氣品質檢測儀器與標準方法比對探討計畫;辦理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標準及政策檢討計畫;辦理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教育、宣導及自主管理標章制度計畫等經費,減列3,300萬元,改列1,100萬元。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李彥秀

46、

單位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環境保護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單位預算書頁次:P1-30

空氣汙染防制基金─空氣品質管理

【】歲入─增列:

【○】歲出─【○】減列: 【】凍結:

案由:空污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空氣品質管理」工作項下原列室內空氣品質相關專業服務費共4,400萬元,減列1,400萬元,改列3,000萬元。

說明:

一、空污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空氣品質管理」工作項下編列各項專業服務費共4,400萬元,辦理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制度輔導、調查與評估計畫;發展室內空氣品質檢測儀器與標準方法比對探討計畫;辦理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標準及政策檢討計畫;辦理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教育、宣導及自主管理標章制度計畫等經費。

二、上項專業服務費於103年度編列5,050萬元,執行率僅19.4;104年度編列5,100萬元,執行率僅12.5%,雖空汙基金說明為結合地方政府量能,進行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稽查檢測,實地輔導查核及法規宣導說明,強化落實對場所稽查管制工作,致各該年度相關專業服務費用支用數較少。

三、然105年度預算案與104、103年度該項預算所列工作內容相仿,若能延續與地方政府合作,推動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經驗,可節省空污基金支出,發揮基金經費最大效益。

四、爰就空污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空氣品質管理」工作項下原列專業服務費4,400萬元,減列1,400萬元,改列3,000萬元。

五、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王育敏

47、

單位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

】收入 【 V 】支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2-20

科目(業務計畫&用途)名稱: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業務計畫01資源回收之宣導與溝通業務─服務費用─旅運費

本年度預算數:350千元

建議【 V 】刪減:350千元 【 】凍結數:

刪減或凍結理由:

對於105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業務計畫01資源回收之宣導與溝通業務─服務費用─旅運費需350千元,該計畫內容說明與「印刷裝訂與廣告費」項目皆相同,是否重複編列?令人質疑,而出席之相關研討會議與目前國內實施資源回收項目政策毫無幫助,皆為國際見面聚會,均無法顯示其重要性及急迫性,應檢討嚴審會議內容及參加是否對我國有所貢獻?避免淪為國際會議大拜拜,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350千元。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48、

單位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

】收入 【 V 】支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2-20

科目(業務計畫&用途)名稱: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業務計畫01資源回收之宣導與溝通業務─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

本年度預算數:19,382千元

建議【 V 】刪減:5,000千元 【 】凍結數:

刪減或凍結理由:

針對105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業務計畫01資源回收之宣導與溝通業務─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需19,382千元,其中,廢棄物減量及資源回收廣告宣傳、印刷品印製溝通之活動,以上皆是必要執行項目,每年度編列高額預算,周遭生活環境卻毫無明顯改變,該項目執行成效,令人質疑,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5,000千元。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49、

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

【V】支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第2-20頁

科目名稱: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業務計畫01資源回收之宣導與溝通業務─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

本年度預算數:19,382千元

建議刪減數:1,000千元

理由:經查,相關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用已包含於各項專案計畫中,預算書卻另案編列材料與用品費,必要性值得商榷。此外,系爭預算前年度決算數僅14,268千元,105年度卻大幅增加。為發揮最大預算效益,避免浮編經費。建請減列1,000千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黃秀芳

50、

單位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

【 】歲入 【V】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2-21-22

科目(工作計畫)名稱:資源回收管理計畫

本年度預算數:15億2,057.7萬元

建議【 】增刪 【V】凍結數 凍結4,700萬元

增刪理由:

1.105年度資源回收管理計畫之02責任業者之繳費查核作業編列1億0,669萬元,03應回收廢棄物之稽核認證業務編列2億0,517萬元,共編列3億1,186萬元。

2.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部分加上非營業部分,每年總額度約在60至70億之間。然而為了收費與發放之行政作業,編列了超過5%以上的費用,確實過高。

3.參考公益勸募條例,超過一億元以上之勸募,其管理費約在1%,尤可顯見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的行政費用過高。

4.建議凍結前述兩項計畫經費的15%,4,700萬元。

解凍條件:

待環保署提出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之「繳費查核與稽核認證行政作業程序調整方案」,提出降低兩項業務經費之期程與目標,並送本委員會通過後,方得解凍。

提案人:鍾孔炤

連署人:吳焜裕  吳玉琴  陳 瑩

51、

基金名稱:資源回收管理基金 預算書頁次:2-21

科目或業務計畫名稱:02責任業者之繳費查核業務─專業服務費

案由:

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環境保護基金之資源回收管理基金,100年度至104年度實際查獲責任業者短漏報回收清除處理費金額高達13億3,619萬餘元,短漏家數達7,105家,其中104年仍有49家尚未完全繳清,金額達2,755萬餘元。爰此,凍結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責任業者之繳費繳費查核作業項下專業服務費預算百分之十,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立年度追討目標,且追討達到追討目標總金額二分之一,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鍾孔炤  吳玉琴

52、

基金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基金

【】 歲入 【V】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2-22-23

科目(工作計畫)名稱:03應回收廢棄物之稽核認證業務

本年度預算數:2億0,517萬元

建議【 】增刪 【V】凍結數 凍結5,000萬元

凍結理由:

1.根據環保署提供之資料,104及105年度,應回收廢棄物之稽核認證業務,專案工作計畫決標金額總計共4億870萬元,但是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得標之工作計畫就是3億320萬元,佔了總金額之74%,其餘26%是由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得標。

 

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團體專案工作計畫(104及105年度)

決標金額

(新台幣萬元)

受託執行單位

廢機動車輛類

北區

4250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區

6000

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

非塑膠廢容器類

5300

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

廢塑膠容器類

5200

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

廢乾電池類及廢照明光源類

3500

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

廢電子電器及廢資訊物品類

7350

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

廢鉛蓄電池類

2970

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

廢輪胎類

6300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總計

40870

 

2.顯然應回收廢棄物之稽核認證工作,已形成兩家公司寡佔之業務,而且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竟佔總業務之74%。

3.建議凍結03應回收廢棄物之稽核認證業務的25%預算5,000萬元。

解凍條件:

1、請環保署至本委員會說明本業務為何會形成寡佔狀況,並檢討現行應回收廢棄物之稽核認證業務的相關問題,以及研擬避免形成寡佔或壟斷的解決方案。

2、環保署補助成立之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目前超過一半的董監事都是環保署現任官員,所以是環保署可以完全掌控的基金會。但是目前都是承攬各部會環保相關業務,但是沒有固定以及核心的業務持續在推動。建議環保署研擬本基金會將現行應回收廢棄物之稽核認證作為主要任務。

3、請將改善方案提至本委員會,經本委員會同意,始得解凍。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吳焜裕  鍾孔炤

53、

基金名稱:資源回收管理基金 預算書頁次:2-23

科目或業務計畫名稱:資源回收管理計畫─應回收廢棄物之稽核認證業務

本年度預算:36,750千元

建議【凍結】18,375千元

案由: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中資源回收管理計畫105年度預算編列1,520,577千元,辦理應回收廢棄物之稽核認證業務計畫項下「專業服務費」中編列36,750千元,供辦理廢電子電器及廢資訊物品類稽核認證回收量及處理量相關工作。

查環保署102年度至104年度部分資源物營業量與稽核認證回收量中顯示,廢電子電器與廢資訊物品稽核認證回收量較責任業者申報營業量相差甚鉅,即廢電子電器與廢資訊物品未進入制度內回收體系之比率甚高,目前體制外價格多高於處理業者收購價,致進入資源回收體系內之數量較少。而國內現存體制外之處理廠商往往在汙染防制設備上較不齊全,容易引發不當處理之環境危害影響,環保署應加強管制流向,以避免體制外回收失當造成環境受汙染之虞。

綜上所述,爰建請將應回收廢棄物之稽核認證業務計畫項下「專業服務費」中凍結50%,俟環保署向本委員會提出具體管制流向改善計畫,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 瑩  吳玉琴

54、

單位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

【 】收入 【V】支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2-26

科目(業務計畫&用途)名稱: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業務計畫05資源回收調查、評估與規劃、輔導─服務費用─旅運費

本年度預算數:2,111千元

建議【V】刪減:603千元 【 】凍結數:

刪減或凍結理由:

對於105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業務計畫05資源回收調查、評估與規劃、輔導─服務費用─旅運費需2,111千元,其中,國外旅費為603千元,每年皆編列高額旅用費,而出席之相關研討會議與目前國內實施資源回收項目政策毫無幫助,擬拜會或視察機構、拜會內容、預計前往時間、以及旅費明細表等資訊,明顯出現公務預算不明及基金預算之寬鬆之現象,應嚴謹監督審查,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603千元。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55、

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

【V】支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第2-26頁

科目名稱: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業務計畫的資源回收調查、評估與規劃、輔導─服務費用─旅運費

本年度預算數:2,111千元

建議刪減數:500千元

理由:經查,資源回收基金旅運費包含國外旅費603千元,以及大陸地區旅費166千元。作為參與國際研討會、大陸考察等項目。相關國際活動之必要性值得商榷。此外,系爭預算前年度決算數僅1,219千元,105年度卻大幅增加。為發揮最大預算效益,避免浮編經費。建請減列500千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黃秀芳

56、

基金名稱:資源回收管理基金 預算書頁次:2-26

科目或業務計畫名稱:05資源回收調查、評估與規劃、輔導

案由:105年度資源回收管理計畫05「資源回收調查、評估與規劃、輔導」項下服務費用─旅運費編列國外旅費60萬3千元及大陸地區旅費16萬6千元,合計76萬9千元。經查,105年度所列出國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項目與往年重疊性高,幾已淪為例行性出國行程。再者,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設置宗旨在於推動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工作,並達到資源永續利用之目標。若部分考察活動對於政策擬定確有助益,亦應由公務預算支應,不該由基金編列預算。爰提案76萬9千元元全數減列。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吳焜裕  蔣萬安

57、

基金名稱:資源回收管理基金 預算書頁次:2-27

科目或業務計畫名稱:資源回收管理計畫─資源回收調查、評估與規劃、輔導

本年度預算:53千元

建議【凍結】53千元

案由: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中資源回收管理計畫105年度預算編列1,520,577千元,辦理資源回收調查、評估與規劃、輔導計畫項下「旅運費」中編列53千元,供出席中國環境科學學會2016年學術年會使用。

經查「中國環境科學學會」係隸屬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係屬國家級社會公益非營利性環境保護科研機構,雖非屬官署,然該學會實務運作官方色彩濃厚。台灣目前環境資源等相關政策與產學應用素質普遍優於中方,我國官署公職人員前往中國進行各式交流,應重新審慎評估其可行性與必要性。

綜上所述,爰建請將資源回收調查、評估與規劃、輔導計畫項下「旅運費」預算中編列53千元全數凍結,俟環保署向本委員會提出赴中參與該年會必要性之評估報告,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 瑩  吳玉琴

58、

單位、基金名稱:環境保護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支出 【 】收入 單位預算書頁次:2-27

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資源回收管理計畫─資源回收調查、評估與規劃、輔導─專業服務費

本年度預算數:152,514千元

建議【 】增刪 【○】凍結數:7,000千元

凍結理由:有鑑於環保署自92年起推動「巨大廢棄物回收再利用計畫」,然巨大垃圾回收量不增反減,查近三年之統計數據顯示,102年回收量達到83,924公噸,103年減少至65,837公噸,104年更僅有63,532公噸,巨大垃圾回收量逐年下降,顯見巨大垃圾回收再利用之成效不彰。爰此,凍結「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項下之資源回收調查、評估與規劃、輔導「專業服務費」預算700萬元,待行政院環保署針對提高巨大垃圾回收率,督促各縣市政府環保局加強落實資源回收等工作,提出具體有效之改進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陳宜民  李彥秀

59、

單位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基金─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基金

【 】收入 【V】支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3-16

科目(業務計畫&用途)名稱: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基金─業務計畫01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策略規劃─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

本年度預算數:219,000千元

建議【V】刪減:30,000千元 【V】凍結數:十分之一

刪減或凍結理由:

105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基金於業務計畫01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策略規劃─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編列219,000千元,該計畫內容說明中有許多維護及推動項目重複性大,尚未對國家有所貢獻的新計畫,預算金額卻較上年度的219,000千元,增加51,805千元,顯有浮濫編列之虞,缺乏效益評估。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30,000千元,其餘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環保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60、

基金名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 預算書頁次:3-16

科目或業務計畫名稱:01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策略規劃─專業服務費

案由:

查105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環境保護基金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編列14億9,759萬7,000元。該基金代為支應污染整治費用截至104年底止,累計墊支15億2,997萬8千元,其中求償權已罹於時效消滅者計4億8,254萬1千元,待求償金額計8億5,569萬8千元,求償墊歸金額為2億2,503萬5千元,僅佔總累計墊支金額的31.5%,足見待求償金額之龐大與嚴重性。爰此,提案凍結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策略規劃項下專業服務費預算百分之十,計2,19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立年度追討目標,且追討達到追討目標金額三分之一,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鍾孔炤  吳玉琴

61、

單位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環境保護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單位預算書頁次:

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基金─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計畫

【 】歲入─增列

【 】歲出─【V】減列: 【】凍結:

案由:105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基金」之「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計畫」項下,有關土壤及地下水汙染調查、應變及整治之推動計編列2億9,755萬元,其於「專業服務費」科目編列1億5,000萬元,係為辦理全國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潛勢調查等有關業務,減列十分之一。

說明:

一、辦理全國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潛勢調查等相關業務其中一個工作為:地下儲槽系統申報勾稽查核及管理。然根據環保署統計民國95至103年度,歷年查核使用中地下儲槽計2,292站(次),其中全場區測漏管之檢測作業結果,具高、中汙染潛勢者計有516站(次),佔查核站(次)22.51%。

二、雖然環保署曾在民國101至102年度間針對64站高汙染潛勢之地下儲槽,於改善後再納入汙染查證,惟查證結果仍有10.94%屬中汙染潛勢,顯示業者防污染設施未能有效發揮功能。

三、截至民國103年底止,全國列管使用中地下儲槽為2,682站,迄未辦理查核者仍有904站,佔33.70%,比例偏高。勾稽效率與管理查核緩慢,宜以督促業者做好污染預防及監測工作,強化自我管理來降低勾稽負擔。爰提案將105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基金」之「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計畫」項下,有關土壤及地下水汙染調查、應變及整治之推動計編列2億9,755萬元,其於「專業服務費」科目編列1億5,000萬元,減列十分之一。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李彥秀

62、

單位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基金─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基金

【 】收入 【V】支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3-20

科目(業務計畫&用途)名稱: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基金─業務計畫03提升土壤及地下水汙染調查及整治技術工作 ─服務費用─旅運費

本年度預算數:1,500千元

建議【V】刪減:500千元 【 】凍結數:

刪減或凍結理由:

針對業務計畫03提升土壤及地下水汙染調查及整治技術工作─服務費用─旅運費需1,500千元,計畫內容包含11項參加研討及博覽會等等,皆為國際見面聚會,均無法顯示其重要性及急迫性,應檢討嚴審會議內容及參加是否對我國有所貢獻?瞭解擬拜會或視察機構、拜會內容、預計前往時間、以及旅費明細表等資訊,明顯出現公務預算不明及基金預算之寬鬆之現象,應嚴謹監督審查,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500千元。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63、

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基金─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基金

【V】支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第3-20頁

科目名稱: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基金─業務計畫03提升土壤及地下水汙染調查及整治技術工作─服務費用─旅運費

本年度預算數:1,500千元

建議刪減數:400千元

理由:經查,系爭計畫包含大陸考察會議等約11項研討會等內容,具體內容與效益不明,易流於形式。相關研討活動參與之必要性值得商榷。為撙節預算,建請減列400千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黃秀芳

64、

單位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基金─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基金

【 】收入 【V】支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3-20

科目(業務計畫&用途)名稱: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基金─業務計畫03提升土壤及地下水汙染調查及整治技術工作─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

本年度預算數:181,990千元

建議【V】刪減:25,000千元 【 】凍結數:

刪減或凍結理由:

針對業務計畫03提升土壤及地下水汙染調查及整治技術工作─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需181,990千元,計畫內容1.「進行污染整治人力培育、污染整治技術能力國際交流與合作等」需19,000千元,2.「辦理兩岸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交流與合作等相關業務」需9,100千元,在旅運費內已編有相關國際交流等費用,為何又再重複編列高額預算?令人抽絲剝繭。明顯出現公務預算不明及基金預算之寬鬆之現象,應嚴謹監督審查,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25,000千元。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65、

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基金─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基金

【V】支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第3-21頁

科目名稱: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基金─業務計畫03提升土壤及地下水汙染調查及整治技術工作─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

本年度預算數:181,990千元

建議刪減數:10,000千元

理由:經查,系爭計畫包含辦理兩岸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交流與合作等相關業務需9,100千元。公務預算與其他基金旅運費,已經包含相關國際交流等費用,且相關交流活動之必要性值得商榷。為撙節預算,避免浮編經費。建請減列10,000千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黃秀芳

66、

單位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

【 】歲入 【V】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3-20

科目(工作計畫)名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

本年度預算數:14億4,329.3萬元

建議【V】增刪 【V】凍結數 凍結4,550萬元

增刪理由:

1.105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03提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調查與整治技術2億1,378萬元,其中專業服務費1億8,199萬元。

2.多年來土污基金支應農地受重金屬污染,卻多僅採用翻土法,以稀釋污染物濃度作為整治方式,長期受到環保團體與相關環境專業者的質疑與批判。

3.環保署應致力提昇農地受重金屬污染的整治新工法研究開發,並以模場、實驗示範計畫等方式,驗證並推廣之。

4.建議凍結前述專業服務費經費的25%,4,550萬元。

解凍條件:

待環保署提出「農地重金屬污染整治工法檢討革新方案」,包含相關新技術的研究發展實驗推廣計畫,並送本委員會通過後,方得解凍。

提案人:鍾孔炤

連署人:吳焜裕  吳玉琴

67、

單位、基金名稱:環境保護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支出 【 】收入 單位預算書頁次:3-21

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計畫─提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整治技術工作─專業服務費

本年度預算數:181,990千元

建議【 】增刪 【○】凍結數:9,000千元

凍結理由:有鑑於工廠非法排放廢汙水至灌排渠道,進而污染農地,影響人民飲食安全,據環保署統計,103年度新增公告列管農地有220處,104年度新增公告列管農地則高達806處,顯示工廠非法排放廢水之情事持續增加,亦仍有諸多恐遭污染之農地尚待查證;另查104年度尚未解解除列管之農地,已累計高達2,767處,顯示污染農地整治效率不彰。爰此,凍結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基金項下提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整治技術工作之「專業服務費」預算900萬元,待行政院環保署針對辦理污染農地整治工作,督導地方環保機關加強污染農地調查,有效提升整治效率,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陳宜民  李彥秀

68、

單位名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

【】歲入 【V】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3-21

科目(工作計畫)名稱:「03提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整治技術工作」─「辦理兩岸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交流與合作等相關業務」

本年度預算數:9,100千元

建議【V】減列 【】凍結數:全數減列

理由:

土污基金近年已數次派員前往大陸參加論壇、演講、及交流合作,且去年已編列8,247千元執行此計畫,今年仍持續編列,有重覆編列之嫌。此外,依據土基會網站資料顯示,我國未解列之控制場址仍高達2,874處,在人力及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土污基金應優先處理國內事務,而非如此頻繁地前往中國大陸交流,爰提案全數減列「辦理兩岸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交流與合作等相關業務」預算9,100千元。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焜裕  吳玉琴

69、

基金名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 預算書頁次:3-21

科目或業務計畫名稱:03提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整治技術工作

案由:105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03「提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整治技術工作」項下專業服務費編列910萬元辦理兩岸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交流及合作等相關業務。經查,環保基金項下各分支基金每年均已編列大量赴大陸考察或交流費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104年業已編列同一項目之交流合作費用,然而其交流目的、合作項目、合作成果均不明,亦看不出本計畫之必要性何在。爰提案減列300萬元,並凍結其餘610萬元,待環保署向本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吳焜裕  蔣萬安

70、

基金名稱: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基金     預算書頁次:3-23

科目或業務計畫名稱: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計畫─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土壤、地下水汙染整治相關工作

本年度預算數:625,088千元

建議【刪減】60,000千元【凍結】20%

案由: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基金105年度預算編列1,443,293千元,辦理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土壤、地下水汙染整治計畫項下「捐助、補助與獎助」中編列625,088千元,供1.協助即補助地方政府針對汙染場址之調查、評估、管制及整治復育計畫相關工作;2.補助地方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汙染示範交流與觀摩等有關工作。

經查至104年底,國內列管控制及整治場址共6,077處,僅完成整治計2,962處,仍未完成整治者計有3,115處,其中多數受汙染之農地多因引用源於進入灌溉渠道之工廠非法排放汙水。而回溯至101年度起,國內每年持續增加列管控制場址,顯見仍有許多遭汙染之虞的農地尚待進一步查證列管。

又,彰化縣農地常年受東西二圳灌溉水所汙染,久之仍未見環保單位實施有效之管制辦法,農民耕作心血往往付之一炬,不僅血本無歸,甚而影響地下水之飲用疑慮,造成百姓生命財產安全皆飽受折磨之中。

土汙基金雖於近年(104年預算數:564,156千元;103年決算數:463,909千元)皆編列大額預算於此項目中,惟農地污染仍未見顯著改善,迄今105年計畫中仍以「加速全國受汙染農地之汙染改善」為之說明,本項預算編列創新高達625,088元,高出103年決算速達1億6千餘萬元之譜,顯有虛列預算之嫌。

綜上所述,爰建請將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土壤、地下水汙染整治相關工作計畫項下「捐助、補助與獎助」中減列60,000千元,並凍結20%,俟環保署向本委員會提出具體農地汙染改善確切時程計畫,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 瑩  吳玉琴

71、

單位名稱: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基金─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基金

【 】收入   【V】支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3-23

科目(業務計畫&用途)名稱: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基金─業務計畫04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土壤、地下水汙染整治相關工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

本年度預算數:625,088千元

建議【V】刪減:50,000千元 【V】凍結數:十分之一

刪減或凍結理由:

針對105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基金─業務計畫04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土壤、地下水汙染整治相關工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共計50,000千元,有關此項目預算均逐年增加,較上年度預算增加60,932千元,然而對於本年度所增加執行項目及金額應詳加說明;例如:針對全國土壤如何執行改善及復育情形?為何今年度會如此倍增,對於未來執行成效應多加檢討,並加以檢閱是否有此效益?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50,000千元,其餘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環保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72、

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基金─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基金

【V】支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第3-23頁

科目名稱: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基金─業務計畫04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土壤、地下水汙染整治相關工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

本年度預算數:625,088千元

建議刪減數:20,000千元

理由:經查,系爭計畫相較於上年度大幅增加約60,932千元,前年度決算數亦僅463,909千元。105年度預算高額增加,計畫內容亦包含補助地方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示範交流與觀摩等有關工作。相關預算增加原因不明,且觀摩交流工作內容抽象。為發揮最大預算效益,避免浮編經費。建請減列20,000千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黃秀芳

73、

單位名稱: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基金

【 】歲入 【V】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3-23

科目(工作計畫)名稱: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土壤、地下水汙染整治相關工作─捐助、補助與獎助1.協助及補助地方政府針對汙染場址之調查、評估、管制及整治復育計畫等之執行

本年度預算數:612,088千元

建議【 】增刪 【V】凍結數:122,417千元

增刪理由:

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基金每年編列「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土壤、地下水汙染整治相關工作」之預算,唯目前尚未解除列管之公告污染控制場址及整治場址達3,115處。又計畫內容說明中,無法看出妥善之整治期程規劃,實難監督預定目標及完成度,爰提案凍結105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基金百分之二十,俟提出妥善之整治期程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洪慈庸  鍾孔炤  

74、

單位名稱: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基金─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基金

【 】收入 【V】支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3-24

科目(業務計畫&用途)名稱: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基金─一般行政管理計畫─材料及用品費

本年度預算數:1,477千元

建議【V】刪減:500千元 【 】凍結數:

刪減或凍結理由:

針對105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基金─一般行政管理計畫─材料及用品費需1,477千元,已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下各項計畫編有材料及用品費用,供專案耗材與文書使用,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105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預算中一般行政管理計畫,又再編有大額材料及用品費用,其預算運用成效恐有浮編濫用、迴避監督之虞,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500千元。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75、

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基金─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基金

【V】支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第3-24頁

科目名稱: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基金─一般行政管理計畫─材料及用品費

本年度預算數:1,477千元

建議刪減數:477千元

理由:經查,相關耗材與用品費用已包含於各項專案計畫中,預算書卻另案編列材料與用品費,必要性值得商榷。此外,系爭預算前年度決算數僅749千元,105年度卻大幅增加。為發揮最大預算效益,避免浮編經費。建請減列477千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黃秀芳  

76、

基金名稱:水汙染防治基金 預算書頁次:4-11

科目或業務計畫名稱:水汙染防治計畫─水汙染防治費徵收作業

本年度預算數:10,000千元

建議【凍結】30%

案由

水汙染防治基金105年度預算編列100,859千元,辦理水汙染防治費徵收作業計畫項下「專業服務費」中編列10,000千元,供1.辦理規劃水汙染防治費徵收制度精進,檢討收費制度及管理措施,研析水汙染防治費收費費率,評估新增收費項目之可行性,及相關績效評估作業;2.辦理水汙染防治費申報繳費督導審查計畫相關工作。

經土汙基金辦理全國農地汙染調查計畫中顯示,截至今年2月底公告列管農地累計約931公頃,其中僅557公頃整治完成,仍有374公頃列管持續整治中。工廠非法排放廢水時有所聞,一旦進入灌溉渠道,往往形成農地遭受不良灌溉水污染,環保署遲未能精確掌握搭排事業之現況家數,以致無法確實掌握汙染源,進而提高農地污染事件持續擴大之風險。

綜上所述,為使水汙染防治費有效發揮作用,作好事業搭排戶管控,避免農田持續遭受汙染,爰建請將水汙染防治費徵收作業計畫項下「專業服務費」中10,000千元凍結30%,俟環保署向本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 瑩  吳玉琴

77、

基金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污染防治基金

【 】歲入 【V】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4-12-14

科目(工作計畫)名稱:02水污染防治及水體水質改善

本年度預算數:7,630萬元

建議【 】增刪 【V】凍結數1,900萬元

凍結理由:

1.目前水污染防治基金,只有跟事業及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徵收,但是畜牧業(尤其是養豬業)其實是造成高度水污染的主要產業。

2.為直接改善水污染問題,建議要將目前徵收的基金,針對畜牧業,投入進行相關水污染改善工作。例如推廣養豬業的沼氣發電、厭氧發酵等工作,這樣未來才有可能大幅減少水污染的狀況,並將畜牧業納進水污染防治基金的徵收範圍。

3.但是目前環保署所列出的預算項目,看不出環保署有針對畜牧業的相關水污染問題進行處理以及尋求解決方案。

4.建議凍結本科目25%預算,1,900萬元。

解凍條件:

待環保署提出落實改善畜牧業水污染狀況之改善計畫、期程與將畜牧業納入水污染防治基金的徵收時間表,並送本委員會同意後,方得解凍。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吳焜裕  鍾孔炤

78、

基金名稱:水污染防治基金 預算書頁次:4-11

科目或業務計畫名稱:02水污染防治及水體水質改善

案由:105年度水污染防治計畫02「水污染防治及水體水質改善」編列預算7,630萬元。日月光公司在102年間排放大量高濃度重金屬廢水污染後勁溪,遭高雄市環保局勒令停工並裁罰1.02億元,然而涉案人員遭法院輕判,高額罰鍰近日亦經高等行政法院撤銷,充分顯示相關機關、人員從污染監測到適用法律均有檢討之處,究竟是法律疏漏、稽查不力或人謀不臧,均應進行全面檢討,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爰提案凍結本項預算1,000萬元,待環保署就前述應檢討事項向本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吳焜裕  蔣萬安  

79、

單位、基金名稱:環境保護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支出 【 】收入 單位預算書頁次:4-12

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水污染防治計畫─水污染防治及水體水質改善─專業服務費

本年度預算數:16,200千元

建議【 】增刪 【○】凍結數:2,000千元

凍結理由:有鑑於我國一再發生工廠非法排放廢水,致農漁產業遭受重金屬污染之情事,據環保署統計,102年度處罰非法排放事業廢水件數達1,943件,103年度增加至2,390件,104年度則有2,090件,環保署雖持續裁罰,然工廠非法排放廢水案件數量仍居高不下,顯見廢水污染管制並無明顯成效。爰此,凍結水污染防治基金項下水污染防治及水體水質改善之「專業服務費」預算200萬元,待行政院環保署針對管制事業廢水污染,督導地方環保機關加強稽查及源頭管理,減輕非法排放廢水情事,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陳宜民  李彥秀

80、

基金名稱:水污染防治基金   預算書頁次:4-13

科目或業務計畫名稱:02水污染防治及水體水質改善—捐助、補助與獎助

案由

查環保署104年度水污染防治基金水污染防治及水體水質改善項下—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4,700萬元,該預算去年為首度執行,然今105年該預算編列5,950萬元,增編預算幅度達26.7%,為監督預算是否落實、以及撙節政府支出,爰凍結本項預算五分之一,計1,190萬元,俟環保署針對104年上述預算執行情形提出執行報告,並對105年之計畫內容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鍾孔炤  吳玉琴

80-1、

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基金名稱:環境教育基金

【 】支出   【█】收入   單位預算書頁次:5-13

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濟助支出

本年度預算數:3億6,639萬4千元

建議【 】刪除數:  【█】凍結數:環境教育推動計畫全部預算

凍結理由:

現行計畫推動概念以運用經濟誘因鼓勵民眾、社區、民間團體參與環境教育相關提案、活動執行、活動參與;原制度立意良善,但計畫獎勵規劃與稽查業務於原則與實務上有下列缺失:

(一)依《環境教育法》第十九條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每年訂定環境教育計畫,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參加四小時以上環境教育並以網路申報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當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然作為《環境教育法》主管機關單位,對於執行面未能有效稽查計畫與成果,使相關機關計畫辦理上虛應執行,甚至環境教育研習活動安排與環境教育無關行程,淪為公務機關的旅行自強活動,不但耗損公務人力資源,更浪費國家公帑。補助、獎助縣市政府等各機關之核定與確實成果也無法取得公信。對此,環保署在環境教育計畫研究與實務推動漏洞並無有效對應補強、監督措施。

(二)環保署於103年03月01日起正式啟動「環境教育終身學習護照計畫」下列「有效護照獎」、「呼朋引伴獎」、「個人勤學獎」、「開課單位獎勵」四項,獎勵方式計畫與網路公告資訊有落差外,更以學習時數與開課績效做為「直銷式」、「對價型」獎勵方式,以此擴大公眾參之方式大有爭議。再者,辦法已公告並執行,對應獎金預算卻在未來年度方擬具預算呈報,實有綁架預算之嫌,嚴正要求在實行策略和獎助方式上重新檢討計畫,並儘速公告。

備註:「環境教育終身學習護照計畫」105年3月29日累計有效護照人數371,985人

(三)「環境教育終身學習護照計畫」為跨年期執行計畫,依《預算法》第三十九條:繼續經費預算之編制,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環保署未於本年度預算書中明列「跨年期計畫概況表」,以違反《預算法》,有失職責。

綜上所述,皆為累年執行嚴重缺失,並影響各級機關行政與國民權益,未見衛生署著手改善,爰嚴正要求環保署於兩個月內,正視環境教育職責,提出改善計畫,並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備查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吳焜裕  陳曼麗

81、

基金名稱:環境教育基金  預算書頁次:5-14

科目或業務計畫名稱:環境教育推動計畫

案由:

查環保署105年環境教育基金中補捐助金額所佔基金比率最高(50.1%),其次為專業服務費(32.8%),兩項總和佔基金高達83%,其內容大多部分為短期性單一活動,似乎無法探討活動對於提升環境教育之幫助及成效,爰提案凍結環境教育基金環境教育推動計畫預算十分之一,計3,362萬5,600元,俟環保署提出逐年降低短期活動、增加長期持續性計畫,並建立成效評估指標及追蹤機制,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鍾孔炤  吳玉琴

82、

單位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基金─環境教育基金

【 】收入   【V】支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5-14

科目(業務計畫&用途)名稱:環境教育基金─業務計畫01環境教育策略之推動、檢討及資訊─服務費用─旅運費

本年度預算數:2,950千元

建議【V】刪減:350千元 【 】凍結數:

刪減或凍結理由:

對於105年度環境教育基金業務計畫01環境教育策略之推動、檢討及資訊─服務費用─旅運費需2,950千元,該計畫內容參與「北美環境教育年會、世界教育大會」項目皆相同性質,而出席之相關研討會議與目前國內實施環境教育推動政策毫無幫助,皆為國際見面聚會,均無法顯示其重要性及急迫性,應檢討嚴審會議內容及參加是否對我國有所貢獻?避免淪為國際會議大拜拜,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350千元。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83、

單位名稱: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基金─環境教育基金

【 】收入   【V】支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5 -14

科目(業務計畫&用途)名稱:環境教育基金─業務計畫01環境教育策略之推動、檢討及資訊─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

本年度預算數:14,800千元

建議【V】刪減:5,000千元 【】凍結數:

刪減或凍結理由:

105年度環境教育基金─業務計畫01環境教育策略之推動、檢討及資訊─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14,800千元,其中辦理環境教育策略之推動編有印刷裝訂及廣告宣導費用,查與辦理環境教育與環境講習中規劃之宣導費用內容相似,不適宜編列該執行計畫來增加預算費用,以防止浮濫編列之虞。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5,000千元。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84、

單位名稱: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基金─環境教育基金

【 】收入 【V】支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5-14~15

科目(業務計畫&用途)名稱:環境教育基金─業務計畫01環境教育策略之推動、檢討及資訊─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

本年度預算數:31,630千元

建議【 V 】刪減:5,000千元 【 】凍結數:

刪減或凍結理由:

105年度環境教育基金─業務計畫01環境教育策略之推動、檢討及資訊─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編列31,630千元,計畫內容中包含「舉辦環境教育國際合作與交流相關研討會、說明會及計畫」需3,000千元,及「執行國際環境夥伴計畫與臺美環保技術合作協定之國際事務行政支援計畫需2,000千元,該計畫明顯有重複編列推廣合作性質之情形,僅有修改計畫抬頭名稱,應將相關計畫統籌執行辦理,不適宜編列各項執行計畫來增加預算費用,以防止浮濫編列之虞。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5,000千元。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85、

單位名稱:環境教育基金

】歲入 【V】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5-19

科目(工作計畫)名稱:「03辦理環境教育計畫與環境講習」項下「辦理民眾與政策溝通策略規劃專案工作計畫」

本年度預算數:2,000千元

建議【V】減列 【】凍結數:全數刪列

理由:

環境教育基金之設置應能促使國民重視環境,採取行動,以達永續發展之公民教育過程,然而該計畫工作內容包含網路輿情收集、辦理環境保護政策或事件溝通會議並提出策略建議、協助例記者會、文宣活動及新聞稿之擬撰……等,明顯屬公關行為,違反基金設立宗旨及願景,恐淪為「公關基金」。爰提案全數減列「辦理民眾與政策溝通策略規劃專案工作計畫」預算2,000千元。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焜裕  吳玉琴

86、

單位名稱:環境教育基金

】歲入 【V】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5-21

科目(工作計畫)名稱:「04辦理環境教育活動」項下「辦理全國性環境保護比賽或藝文活動,例如環保知識挑戰擂臺賽等」

本年度預算數:6,200千元

建議【V】減列 【】凍結數:全數刪列

理由:

依據環境教育法規定,環境教育為「運用教育方法,培育國民瞭解與環境之倫理關係,增進國民保護環境之知識、技能、態度及價值觀,促使國民重視環境,採取行動,以達永續發展之公民教育過程。」。然而檢視環保署所舉辦之「環保知識挑戰擂臺賽」已淪為「背多分」競賽,恐難以增進國民保護環境之態度及價值觀。爰提案全數減列「辦理全國性環境保護比賽或藝文活動,例如環保知識挑戰擂臺賽等」預算6,200千元。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焜裕  吳玉琴

87、

單位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環境保護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單位預算書頁次:P5-21

環境教育基金─辦理環境教育活動

【】歲入─增列:

【○】歲出─【○】減列: 【】凍結:

案由:環境教育基金105年度預算案以「辦理環境教育活動」業務計畫項下運用經濟誘因鼓勵民眾參與環境教育等環保行動預算,支應「推動低碳永續家園」補助個人或民間參與環保集點活動,原列經費900萬元,減列200萬元,改列700萬元

說明:

一、綠色消費觀念已成全球化趨勢,積極推動環保集點制度,鼓勵全民成為綠色消費者,期望擴大民間綠色消費市場,立意良善,然成效有待提升。

二、目前正刻推動「離峰時段搭乘捷運集綠點」已於104年12月1日展開至105年12月31日結束,活動限額6萬名。惟據媒體報導因申辦步驟繁多,活動首月約僅500餘人參與;據環保署資料,截至105年3月6日有3,000餘人加入環保集點會員,900餘人參加搭捷運集綠點活動,與活動規劃之6萬人限額仍相去甚遠。

三、環境教育基金及空污基金104年度即分別編列經費1,000萬元,供推動環保集點制度補助之需,查上列經費於104年度均未執行,雖肇因於資訊系統修改排程、測試及試營運,惟在長期間之規劃下,環保集點制度店家端系統仍無法如期順利配合推動,有待積極協調及檢討。環保署允應針對民眾及商家參與率偏低之現況,及時檢討修正並提出因應之道,俾利目標之達成。

四、綜上,原就環境教育基金105年度預算案「辦理環境教育活動」業務計畫項下,運用經濟誘因鼓勵民眾參與環境教育等環保行動,原列經費900萬元,減列200萬元,改列700萬元。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王育敏

88、

單位名稱:溫室氣體管理基金

】歲入 【V】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6-10

科目(工作計畫)名稱:溫室氣體減緩計畫

本年度預算數:2億8,116.3萬元

建議【 】增刪 【V】凍結數 凍結2,780萬元

增刪理由:

1.105年度溫室氣體減緩計畫01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服務費用7,811.8萬,其中專業服務費7,560萬元。

2.溫減法明定減量期程為2050年降至2005年一半,署長代表我國出席聯合國溫室氣體減量相關會議,也承諾將在2030年降至BAU的50%。然而本委員會各位委員多次質詢,卻永遠不知道這些未來的減量承諾,政府是打算如何落實完成的具體期程表與分部門減量目標。

3.溫室氣體減量辦公室成立六年以來,過去五年均以空污基金支應同樣額度的預算費用,總投入相關預算超過10億元以上。早該完成相關研究,提出具體政策,不用每年漫無目標的不斷委託外包。

4.建議凍結前述專業服務費經費的50%,2780萬元。

解凍條件:

待環保署提出「落實國家總體溫室氣體減量目標之工業、運輸、住宅等分部門之減量期程與目標」,並送本委員會同意後,方得解凍。

提案人:鍾孔炤

連署人:吳焜裕  吳玉琴

89、

基金名稱:溫室氣體管理基金 預算書頁次:6-10

科目或業務計畫名稱:01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專業服務費

案由:

查環保署105年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年度關鍵指標「溫室氣體盤查申報作業查核率年度目標值為70%」,此關鍵指標與行政院通過105年溫室氣體排放量將以回到101至103年的平均排碳量,兩者具體意義相距甚遠。爰此提案凍結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項下專業服務費預算1/5,俟環保署將行政院之具體減碳數值列入關鍵指標並提出達成計畫,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鍾孔炤  吳玉琴

90、

基金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溫室氣體管理基金

【 】歲入 【V】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61-11-14

科目(工作計畫)名稱:02溫室氣體盤查交易管理

本年度預算數:78,165千元

建議【V】增刪 刪除55千元

刪除理由:

1、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二十一條中規定,事業用以扣減抵銷其超額量之國外排放額度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且不得超過核配額十分之一。

2、溫室氣體交易,若與大陸進行驗證認證,是要算入國內交易還是國外交易?建議在釐清本問題之前,環保署先不要針對兩岸驗證認證合作進行相關規劃。

3、建議刪除旅運費3.出席兩岸驗證認證合作工作相關會議55千元。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吳焜裕  鍾孔炤

91、

單位、基金名稱:環境保護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支出 【 】收入 單位預算書頁次:6-12

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溫室氣體減緩計畫─溫室氣體減緩宣導與調適─專業服務費

本年度預算數:33,200千元

建議【 】增刪 【○】凍結數:3,000千元

凍結理由:有鑑於我國二氧化碳排放量逐年增加,2014年每人每年平均排放量,高達10.8公噸,較2013年成長0.55%;據環保團體德國看守協會,所公布之全球氣候變遷績效指標,台灣排名第五十二名,被列入「非常糟糕」名單;另查台灣自2015年7月已通過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然相關溫室氣體減量政策成效不彰,例如「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諮詢委員會」並未依法運作,5年為一期的溫室氣體階段減量目標亦尚未提出。爰此,凍結「溫室氣體管理基金」項下之溫室氣體減緩宣導與調適「專業服務費」預算300萬元,待行政院環保署針對落實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結合各相關部門積極推動節能減碳等工作,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陳宜民  李彥秀

92、決議

案由:有鑑於空污基金105年度仍接續辦理細懸浮微粒之監測計畫、空氣品質監測品質保證查核工作及PM2.5管制策略規劃研擬計畫等工作,惟監測係僅為防制PM2.5之基礎作為,爰建請環保署應針對國內污染源減量及境外傳輸影響,尋求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以期有效改善空氣品質。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陳 瑩  李彥秀

93、

環境保護基金內編列諸多發放獎勵金、捐補助、志工服務費之相關計畫,為減少現金發放方式可能造成的扭曲現象,以及鼓勵民眾使用友善環境之消費方式,建請環保署依計畫特性,綜合評估結合綠色集點制度、公共運輸補助或發放環境教育優惠卷等方式鼓勵民眾參與,並注意使用彈性等相關配套措施,以達雙重紅利之效。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焜裕  吳玉琴

94、決議

「國際環境夥伴計畫」(IEP)成立即將滿二周年,「泛太平洋氣候變遷調適夥伴」(PPACC)也於104年底正成成立,兩者預算多來自環境保護基金,為了解其執行成效、推動目標以及相關預算編列及使用情形,爰要求環保署於4月底前向本委員會委員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焜裕  吳玉琴

95、主決議

單位名稱:空氣污染防制基金

目前環保署空污基金補助地方政府之審核原則乃依「空氣污染防治基金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空氣品質改善維護計畫審核及撥款作業原則」,其中對補助對象資格是考量地方政府空污基金累積賸餘經費之規模(低於新臺幣2億元)或2個年度空污基金歲出經費合計大於累積賸餘經費者,且其年度空污基金歲出經費其自行編列共通性計畫(不含空氣品質淨化區經營維護管理計畫)需達一定規模者,並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空氣品質維護及改善工作績效考評要點」年度考評結果,執行績效特優及分組表現優良者。此恐造成地方政府高列計畫經費爭取空污基金預算補助,將導致有限之空污防制經費遭不當錯置。

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補助地方政府執行空污防制工作,其運用成效攸關空污防制之良窳及國人之健康,爰要求環保署及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管理委員會檢討經費核配原則,以提昇基金資源運用成效。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吳玉琴  林靜儀

96、

單位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非營業基金

主決議

為鼓勵民眾汰換老舊二行程、四行程機車,除保留廢機車回收獎勵金300元外,環保署應針對「老舊機車汰換電動二輪車」或「新購電動二輪車」提高補助,以利汰換老舊高污染機車,推廣使用低污染電動機車。

目前新購電動二輪車補助2千至4千元,若二行程機車汰換電動二輪車則補助5千至7千,但四行程機車汰換電動二輪車卻無補助,為推廣低污電動機車,提高電動二輪車普及率,應研擬「四行程機車汰換電動二輪車補助辦法」,以及提高新購電動二輪車、或汰換二行程機車新購電動二輪車之補助。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近年度補助民眾淘汰高污染二行程機車執行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輛

 

年度

預算數

實際支用數

預期目標

執行成果

100

150,000

116,300

100,000

77,533

101

135,000

134,843

100,000

89,895

102

150,000

208,992

100,000

139,328

103

150,000

202,841

100,000

135,227

104

150,000

175,622

100,000

117,081

 

105

150,000

-

100,000

-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97、

單位名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

主決議

國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態樣,農地大多係因工廠非法排放廢污水至灌排渠道,進而污染農地;加油站與儲槽則大多因儲槽或管線老舊、腐蝕失修、破裂洩漏、操作管理不當或外在之地層變動等因素,致污染土壤及地下水;工廠則多為工業製造、生產過程中原料存放、產品製程與廢棄物處理不當。

經查,101年度至104年度新增公告列管控制場址分別為463處、2,045處、268處及878處,顯見仍有許多受污染之虞之場址仍待查證,爰要求環保署除應積極整治並追查污染行為人,追償相關污染整治費用,避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事件之污染危害情勢擴大,落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求償制度外,亦應加強督導地方環保機關積極辦理污染場址之整治工作。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吳玉琴  林靜儀

98、

基金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

科目(工作計畫)名稱:

主決議

1.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之國際癌症研究署(IARC),將柴油車廢氣列為第一類致癌物(Group 1),有足夠證據顯示其為人體致癌物。

2.根據環保署委託成大教授吳義林所做的調查,pm2.5的來源佔比(包含主要前驅物),也以柴油大貨車的排放佔第一位。

3.使用柴油所造成的空污,顯然嚴重於使用汽油,建議環保署召開移動污染源之空污費費率委員會,重新檢討汽柴油之空污費率,建議要對柴油徵收較高之空污費率。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吳焜裕  鍾孔炤

99、

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基金名稱: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救助基金

【█】支出 【】收入 單位預算書頁次:10

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濟助支出

本年度預算數:900萬元

主決議

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救助基金自1999年6月29日公告執行,依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死亡(120萬/人)和上下班往返途中發生意外事故死亡者(60萬/人)。據2015年辦理情形報告,清潔人員死亡人數已由2004年22例逐年遞減至2014年6例,然在提報補助案例之會議追認,應在不違反個資法前提下,於會議記錄公告實際止付額與個案數,以爭公信。

環保署雖已於官網以專區揭露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資訊,惟查該署對會議記錄公開資訊有欠確實。爰要求環保署應於一個月內,提出相關調查及補正公告於網頁會議紀錄相對應資料庫,並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吳焜裕  楊 曜

100、

基金名稱:行政院環保署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

科目(工作計畫)名稱:

主決議

建議於總說明中,要明列前兩年基金的實際支出狀況及說明,包括實際的死傷人數。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吳焜裕  鍾孔炤

主席:現在開始處理。

因第1案提案人陳委員宜民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請問第2案提案人洪委員慈庸有無補充說明?(無)無補充說明。

請環保署空保處陳處長說明。

陳處長咸亨: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服務費用─郵電費的部分,因為今年度我們增加環保集點平台的支用經費,而且我們覈實編列經費,所以我們希望委員不要刪減這麼多的經費,將本案改為凍結案。

主席:請問提案委員同意嗎?

洪委員慈庸:昨天有談到那個……

主席:到底你們有沒有溝通好?

陳處長咸亨:昨天我們溝通的結果是,本案改刪減50萬元。

主席:好,第2案減列50萬元。

因第3案提案人陳委員宜民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因第4案提案人陳委員宜民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因第5案提案人林委員靜儀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因第6案提案人林委員靜儀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處理第7案。

陳委員曼麗:我們已經溝通過了,依照本席提案凍結經費二十分之一。

主席:陳委員提案凍結經費十分之一,要改成二十分之一嗎?

陳委員曼麗:對。

主席:第7案改為凍結經費二十分之一。

因第8案提案人劉委員建國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因第9案提案人劉委員建國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因第10案提案人陳委員宜民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請問各位,第11案提案人鍾委員孔炤有無補充說明?(無)無補充說明。

請問行政部門對第11案同意凍結嗎?

陳處長咸亨:事實上,鍾委員非常關心各縣市政府固定污染源的績效問題,事實上,各縣市政府都有提出污染防制計畫書,並列出清冊,固定污染源的減排都有訂出目標,我們希望109年PM2.5濃度年平均值達15μg/m3以下之目標,因此,本人建請委員同意本案免予凍結。

主席:請問提案委員同意嗎?

鍾委員孔炤:對不起!我剛剛沒聽清楚,能否請陳處長再說明?

陳處長咸亨:委員非常關心本署有沒有擬訂固定污染源4年減排目標,事實上,我們在清淨空氣行動計畫中,對於固定污染源與整體性污染之減量均已有規劃,我們希望在109年能達到PM2.5濃度年平均值控制在15μg/m3以下之目標,也都指導各地方政府環保局完成污染防制計畫書,我們可以提供相關資料給委員參考。事實上,有關第11案的預算數,主要在執行各地方政府污染防制的計畫,所以我們希望相關經費免予凍結。

主席:請鍾委員孔炤發言。

鍾委員孔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環保署最起碼要提出固定污染源4年減排目標,而不是告知我們環保署希望在109年PM2.5濃度年平均值達能夠達到多少。這幾年以來,其實我的彈性非常大,我要求環保署在4年內制訂固定污染源的減排目標,而不是拖到109年才完成。

主席:請環保署空保處陳處長說明。

陳處長咸亨: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是利用這個標準……

鍾委員孔炤:因為固定污染源……

陳處長咸亨:我們最主要針對固定污染物進行減量。

鍾委員孔炤:這幾年下來,我們看到環保署編列固定污染源管制都編列很多的經費,但我們並未看到有實質效益,所以本席才會特別提案,要求環保署提出固定污染源4年減排目標,如此一來,你們的執行方向與目標才會非常的明確。

陳處長咸亨:向委員報告,揮發性有機物自96年6.7公噸至103年降為5.2公噸;硫氧化物自88年20萬公噸至103年降為8萬8,000公噸,我們都有逐步減量。

主席:應該是工廠數量減少所致,並不是你們做了哪些改善措施吧?

陳處長咸亨:我們把標準加嚴。

鍾委員孔炤:誠如主席方才所言,如果因為工廠搬遷或結束,因而造成揮發性有機物與硫氧化物排放減量,減量的結果就應該不是你們所為,而是你們應該檢視臺灣整體環境,考量全臺灣固定污染源排放減量有無實質的效益,最起碼你們要提出說明與報告。

陳處長咸亨:是的。

主席:鍾委員要求空保處陳處長提出說明與報告,你同意第11案通過嗎?

鍾委員孔炤:在陳處長尚未提出說明與報告之前,我還是建議凍結相關經費。

主席:凍結多少?

鍾委員孔炤:我原本提議凍結6,600萬元。

陳處長咸亨:委員能否再減少一些?

鍾委員孔炤:你所謂的減少一些是減多少?要不然凍結4,000萬元,這就減少三分之一的經費了。可以嗎?

陳處長咸亨:好的。

主席:第11案凍結4,000萬元。

因第12案提案人劉委員建國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因第13案提案人楊委員曜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因第14案提案人劉委員建國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請問洪委員慈庸,因第14案提案人劉委員建國不在場,本席建議第14案與第15案能否併案處理?

陳處長咸亨:第14案改為主決議。

主席:好,第14案改為主決議。

處理第15案。

陳處長咸亨:第15案改為主決議。

主席:第15案也改為主決議,請問洪委員同意嗎?

洪委員慈庸:好。

主席:第14案與第15案均改為主決議,稍後請將主決議送交主席台。

第16案提案人黃委員秀芳有無補充說明?(無)無補充說明。

請環保署環管處陳副處長說明。

陳副處長淑玲: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第16案有關環境事故專業技術小組運用空污費支援5,000萬元一事,事實上,該小組的工作任務,除了委員所提及的工作事項之外,尚有一項很重要的任務,即是協助環境事故與化學物質意外,萬一造成化學物質洩漏或火災爆炸,勢必會造成環境污染,所以我們……

主席:你所指的是應變隊,對嗎?

陳副處長淑玲:對,3個應變隊。

主席:相關經費均由此支出嗎?

陳副處長淑玲:是的。本人建議,能否容許我們將此案改為主決議,我們向委員會報告近兩年的執行成果。

主席:黃委員同意嗎?

黃委員秀芳:(在台下)之前跟我溝通的並不是這樣。

陳副處長淑玲:我們之前去拜訪委員時,有說要改為主決議,請容我們以執行成果方式向委員報告。

主席:這5,000萬的專業服務費,應變隊花了多少錢?

陳副處長淑玲:我們總共有3個區應變隊,各是1,000萬的配比,另外1,000萬是供應諮詢中心的經費,但這些經費都是部分經費,因為我們其他的經費還是用公務費用,用公共建設方式支出,另外1,000萬是做環境流布及釋放量申報技術的支持。

主席:黃委員,副處長說這5,000萬中有3,000萬是補助3區臺灣化學災的應變隊使用。

請黃委員秀芳發言。

黃委員秀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那天署裡有派人到本席辦公室來向本席說明,我一直認為既然災害應變隊是常態、需要持續去做災害相關應變工作,為什麼不讓他們納入環保署的正規人事?不然每年都用這樣的補助,讓民間機構來承辦這項工作,我覺得不太妥適。

主席:請環保署環管處陳副處長說明。

陳副處長淑玲: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應變隊的任務要納編一事,去年度已經召開過多次會議進行討論,我們也把納編案的規劃報告呈報行政院,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有彙整地方政府的意見,我們正在處理,我們也很希望這個任務能由一個統一單位來進行應變工作,而擁有這麼多年資歷的應變隊員也能透過國家考試的方式,讓他們能到這個組織裡面來長期服務。

黃委員秀芳:我認為還是納入編制會比較妥適。

陳副處長淑玲:是不是把納編規劃報告也納入主決議辦理事項?

黃委員秀芳:OK。

陳副處長淑玲:謝謝委員。

主席:好,第16案改為主決議,主決議文字內容請送到主席台。

現在處理第17案。請環保署空保處陳處長說明。

陳處長咸亨:主席、各位委員。委員非常關心柴油車定檢問題,早上我們也特別提到,柴油車定檢的部分,我們會與交通部公路總局合作,希望能提升檢驗的到檢率。這筆預算其實不只是用於柴油車,而是整個移動污染源的管制,所以預算量非常龐大,我們希望能免予凍結或是凍結少一點。

主席:少一點是多少?

吳委員玉琴:(在席位上)少一點是多少?

陳處長咸亨:能不能凍結1,000萬就好?

主席:我覺得吳委員的提案滿好的,移動污染源的費用課徵這麼多,空污基金有滿多錢的,但是你們都沒有辦法去改善相關的空氣品質,或是對於移動污染源的烏賊車有任何改善措施,你們直接補助電動車輛的經費非常多,雖然你們補助民眾購買電動車,但造成污染的人還是繼續污染,這件事情的確是有點弔詭,本席認為你們應該讓污染降低,而不是把錢拿去補助電動車,但污染卻沒有降低,我不知道現在電動車產業的發展如何。

請吳委員玉琴發言。

吳委員玉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這個項目,柴油車應該是最大的移動污染源,對此,我也幾次提出詢問,對於這麼高的污染源,你們沒有提出更積極淘汰高污染車輛的方案,反而都是是鼓勵去購買電動車,這是非常奇怪的事,所以我才會提案。如果你們在執行上真的有困難,我可以同意凍結少一點,例如10%,但希望你們在三個月內提出未來四年加速淘汰高污染柴油車輛的計畫,且用於柴油車量污染防制經費不得低於柴油空污費徵收總額的50%,本席認為應該用在這上面才對,而不是花錢鼓勵大家去購買電動車。

主席:請環保署空保處陳處長說明。

陳處長咸亨:主席、各位委員。這是移動污染源的特性,但這些車輛都是商品,我們不能去禁止……

吳委員玉琴:你們要有策略鼓勵他們……

陳處長咸亨:所以我們提出誘因方式方式去補貼,希望引導……

吳委員玉琴:這是兩件事耶!

陳處長咸亨:補貼或限制,我們也會採取限制手段,讓這些高污染車輛在使用上會更不方便,我們……

吳委員玉琴:所以你應該把錢放在這上面,請問電動車與柴油車是一樣的車體嗎?

陳處長咸亨:不一樣。

吳委員玉琴:所以你們對柴油車應該要有更具體的淘汰措施,有關這一案,本席改為凍結10%。

主席:特別是二行程車,二行程車也是一大問題。

好,第17案凍結十分之一。

第18案至第20案合併處理。請環保署空保處陳處長說明。

陳處長咸亨: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溝通的結果是減列10萬元。

主席:請問提案委員同意嗎?好,第18案至第20案減列10萬元。

第21案至第23案合併處理。請環保署空保處陳處長說明。

陳處長咸亨: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溝通的結果是減列100萬元。

主席:請問三位提案委員同意嗎?好,第21案至第23案減列100萬元。

現在處理第24案。請環保署空保處陳處長說明。

陳處長咸亨:主席、各位委員。移動污染源管制專案服務費共計有17項計畫,包括移動污染源排放源管制、新車管制、使用中車輛管制、油品品質低污染車輛推廣及綠色運輸的推廣,特別是新車型的審驗與抽驗,我們都要確保所有進口或生產車輛都能符合排放標準,這些都是必須要做的工作,懇請委員支持這筆預算,免予刪除。

主席:補充報告,王委員育敏等所提第23案改為主決議。

請鍾委員孔炤發言。

鍾委員孔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其實我有看過你們這幾年的執行率,有關汽車新車型審驗、新車抽驗及辦理使用中車輛召回改正的這二個計畫,每年的執行率大概是1,100多萬,但是你們所編列的預算都是2,030萬,我認為你們在處理過程應該要精算預算,畢竟這些預算都來自於國民的納稅錢,雖然編在基金裡,但你們在處理預決算時要更精準,如果你們覺得凍結會造成執行上的困難,那就改以減列的方式來處理,你們同不同意?

主席:請環保署空保處陳處長說明。

陳處長咸亨:主席、各位委員。同樣這個科目的預算,前面已經減列了100萬,是不是……

鍾委員孔炤:因為去年這二個計畫的執行成果分別是1,100多萬,二個計畫加總也只有2,000多萬,你說今年還要有一個新計畫……

陳處長咸亨:我們總共執行了2,700萬左右。

鍾委員孔炤:現在二個計畫的預算加起來是4,000多萬。

陳處長咸亨:我們今年還會針對柴油車來加強擴大……

鍾委員孔炤:去年這二個計畫的總執行金額是2,000多萬,就算再增列1,000多萬的柴油車相關計畫,那也不過3,000多萬,現在這二個計畫就編列4,000多萬的經費了!處長,如果你們不同意凍結,那就改採減列方式來處理,我是很好講話的,你自己開價!

陳處長咸亨:是不是就減列500萬?因為我們今年要做的比較多。

主席:請問處長,辦理使用中車輛召回改正計畫,為什麼要政府出錢?

陳處長咸亨:這是監督費用,召回改正的費用都不是我們出的。

主席:為什麼監督費用的行政成本這麼高?

鍾委員孔炤:每一輛車……

陳處長咸亨:還要包括整個調查,例如……

主席:這裡面包含人事經費嗎?

陳處長咸亨:這是委辦出去的。

主席:這個委辦計畫一年能調查幾件?這個一年要花2,000萬?

陳處長咸亨:這是包括新車型審驗、新車抽驗及使用中車輛召回調查、測試等。

鍾委員孔炤:這涉及新車與舊車整體的……

主席:為什麼監督他們有沒有做這一件事情要花這麼多的行政成本?

鍾委員孔炤:所以我剛剛才會說,他們每年的執行成果都只有1,000多萬。

主席:你們委辦給哪個單位?

陳處長咸亨:工研院、車測中心。

主席:好吧。

鍾委員孔炤:我同意減列500萬。

主席:第24案減列500萬。

現在處理第25案。第25案是針對辦理汽車新車型審驗、新車抽驗計畫,這與剛剛第24案的其中一個計畫相同,請問環保署與委員溝通好了嗎?

請環保署空保處陳處長說明。

陳處長咸亨:主席、各位委員。溝通結果是不減列,跟前一個案子併案。

主席:好,第24案與第25案併案,減列500萬,科目自行調整。

第26案及第27案一併處理,請問環保署與委員溝通好了嗎?

請環保署空保處陳處長說明。

陳處長咸亨:主席、各位委員。第27案改為主決議。

主席:劉委員建國所提的第26案呢?

劉委員建國:(在席位上)我要凍結1,000萬。

主席:第26案凍結1,000萬,第27案改為主決議。

現在處理第28案。請環保署空保處陳處長說明。

陳處長咸亨:主席、各位委員。有關補助民間及個人購買低污染車輛,其實不只是電動機車,還包括電動二輪車、油電LPG氣價補助、計程車LPG車輛汰換補助,還有Ubike地方自行車租賃系統、電動公車、離島電動車、西螺果菜市場電動蔬果運輸車等,這些全部都是推動低污染車輛、清潔燃料及相關週邊設施的補助,所以有關這筆預算,希望委員給予支持。以上。

主席:請鍾委員孔炤發言。

鍾委員孔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處長,其實做為環境特別公課,空污基金首要目的在於減少污染排放,而非取代經濟部成為新興產業的主要補貼者。

主席:請環保署空保處陳處長說明。

陳處長咸亨:主席、各位委員。這個我同意。

鍾委員孔炤:既然同意,就應該瞭解本席所提出的凍結理由,本席的提案是凍結該補助計畫經費2億多。

陳處長咸亨:但我們還是要有一些誘因來提升低污染車輛的使用率,讓民眾願意接受,所以在還沒有全部停掉補貼以前……

鍾委員孔炤:你們補助地方政府推廣電動車也不過5,000萬,補助地方去買低碳垃圾車則是9,990萬,臺灣全省有23個縣市耶!

陳處長咸亨:除了補貼之外,地方政府的空污基金還有另外編列,像電動二輪車是加碼30%以上。

鍾委員孔炤:因為移動污染源管制之捐助補助與獎助的總年度預算共編列18億5,000多萬,但補助於地方的相關經費並不多!

陳處長咸亨:我們大概有4億左右是直接撥給地方,就是地方移動污染源管制計畫相關……

鍾委員孔炤:剛剛吳玉琴委員也提到,移動污染源的管制與管控,如果在源頭沒有處理好,補助地方政府的金額與這裡的金額真的差很多,如果要從地方開始減少污染源,那麼你們補助地方政府的經費應該要更多,以此去鼓勵地方政府,但是我沒有看到你們有補助地方政府很多的經費,本席希望你們能提高直接加速淘汰高污染車輛的補助經費,不得低於新型電動車輛的購買補貼。

陳處長咸亨:還是要有一些補貼才能引起大家……

鍾委員孔炤:對啊,所以我沒有全數凍結你們的補貼方案,你們的經費編列這麼多,我只有凍結2億而已。

陳處長咸亨:是不是能凍結少一點,讓計畫能夠推動得更順利?第26案是同樣的科目,那裡已經凍結1,000萬了。

主席:空污基金用於空氣污染防制,其成效是大家有目共睹的不好,你們把經費拿去補助產業界,以Ubike或LPG車輛、電動公車來說,該產業的主管機關是交通部門,交通部門的補助有如同你們的補助一樣多嗎?交通部門的補助比你們的補助是少還是多?

陳處長咸亨:我們是以補助民眾為主,交通部門也是有補助,以電動公車……

主席:LPG車輛、Ubike及電動公車,哪裡有補助民眾?

陳處長咸亨:補助民眾使用,例如Ubike前30分鐘推廣費用的5元、10元……

主席:為什麼前30分鐘的費用不是交通部或地方政府交通局補助?或是他們也提供部分補助?理論上來說,要推動公共運輸,交通部門編列的預算或補助應該不能比我們少,如果該產業部門要推動公共運輸,但他們所編列的預算比我們從空污基金拿出來的還少,這不是本末倒置的作法嗎?

陳處長咸亨:他們是建置費用,所以他們會比我們多。

主席:我講的概念你聽不懂?不管是建置費用還是補助消費者,在發展這個政策的過程中,交通部門的核心業務是發展公共運輸,但交通部門拿出來的錢竟然比空污基金拿出來的錢還少,我們在乎的是這個,空污基金的錢沒有拿去做好空污防制工作,大家每天都在講空氣警戒指標紫爆了,結果你們對於這個部分的污染源都沒有解決,只是不斷把錢拿去補助產業,那個產業我們並不反對,但該產業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編列的經費竟然比我們空污基金所編列的經費還少,而且是不成比例的少,我們心裡當然會不平衡啊!難道是藉著污染空氣成為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提款金庫嗎?如果我以這個假設回推回去,空污永遠做不好,因為唯有做不好,才有空污基金,有空污基金才能繼續成為其他部門缺錢時的提款機,搞不好是這樣呢!這樣的政策已經到了某個時段、某個機會該要調整的時候了。

鍾委員孔炤:處長,你們是不是提供相關計畫送委員會,我們再來做後續的討論。

陳處長咸亨:是。

主席:要凍結多少。

鍾委員孔炤:那就凍結1億好了

主席:第28案凍結1億。

繼續處理第29案,第29案改為主決議。

第30案也改為主決議。

繼續處理第31案。

洪委員有沒有要補充說明?(不說明)。行政部門呢?

陳處長咸亨:(在席位上)第31案協商的結果是凍結1,000萬。

主席:洪委員同意,第31案就凍結1,000萬。

繼續處理第32案,行政部門已經溝通好了嗎?

請環保署空保處陳處長說明。

陳處長咸亨:主席、各位委員。溝通的結果是凍結1,000萬元。

主席:既然劉委員同意,第32案就凍結1,000萬。

繼續處理第33案。

主席:請環保署管考處蕭處長說明。

蕭處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關於這個案子,其實我們在做環保集點的時候,一開始因為通路業者速度比較慢,所以我們要補助他們經費,所以就把這個部分移到105年度支出,我們估計要1,000多萬,這上面的金額可能是包括我們的碳標籤,還有包括我們的環保標章等等,全部都有算進去,所以這個金額滿高的。對於環保集點這部分1,000萬的預算,懇請委員同意只凍結100萬。

主席:請陳委員瑩發言。

陳委員瑩: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年這樣會達不到他們的目標。

蕭處長慧娟:我們還是需要有這個經費來努力做。

陳委員瑩:目前跟預期的6萬人差距甚遠,只剩下幾個月的時間,你們要衝到那個數字嗎?

蕭處長慧娟:那是在試辦的時候,我們希望大家來搭捷運集點,當然因為我們一開始……

陳委員瑩:那你們就要講清楚在今年剛開辦,那可以達到多少人?

蕭處長慧娟:我們原定目標是希望去年能夠達到6萬人,不過後來因為整個系統還沒有建立好,民眾沒有辦法去換環保點數……

陳委員瑩:去年是900多人,今年是多少人?你們的預估值是多少人?現在已經有多少人?

蕭處長慧娟:現在只有大概1,500個人左右。

陳委員瑩:現在已經3月底了,你們預估在今年要達到多少人?

蕭處長慧娟:如果通路好的話,那就會比較快,當然,通路是一定會好,我們希望鎖定的目標能夠努力達到,因為大家能夠去兌點,現在都還不能兌點。

陳委員瑩:所以你們現在也沒有辦法保證能夠達到6萬人,就是你們要執行的這個預算數。

蕭處長慧娟:對,那個時候我們做捷運的部分,如果我們的系統……

陳委員瑩:你們也不敢跟我們保證可以達到3萬人,因為我們是在審查預算,所以你們所提的數字要非常明確,如果我們要決定凍結多少,就要先跟我們講清楚,可是本席聽不到你們有信心要達到多少,只是一直跟我們說需要這筆預算。

蕭處長慧娟:捷運集點的部分大概是3萬多人,再來就是買環保產品可以集點,比方說去愛買、大潤發這些通路買環保產品就可以集點、兌點。

陳委員瑩:本席真的聽不出來,這樣要怎麼決定凍結多少?

蕭處長慧娟:我們原來的目標確實是太樂觀了。

主席:就3,190萬的預算凍結500萬,就是整個計畫全部統凍500萬,這樣可以嗎?

陳委員瑩:金額沒有很多啊!

蕭處長慧娟:這3,190萬的預算是我們管考處用空污基金來進行所有的計畫,而環保集點的部分就是只有1,000萬出頭的經費而已。

陳委員瑩:如果把尾數刪掉呢?

主席:就統凍而不指定綠色集點,這樣好不好?整個部門3,190萬的預算統凍500萬,不指定科目,這樣只有六分之一。

蕭處長慧娟:我們希望凍結金額能夠再少一點。

主席:請你們先去跟委員溝通,第33案等一下再處理。

繼續處理第34案,請方案整合辦公室馬參事兼執行秘書發言。

馬參事兼執行秘書念和: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明天針對第34案溝通的結果是改為主決議,剛才又再次溝通,要把數目定得更明確,就是辦1,000人次,並改為主決議。

主席:第34案改為主決議,並將要修正的內容送給議事人員,等一下再宣告。

第35案至第37案併案處理。

主席:請環保署管考處蕭處長說明。

蕭處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曾經有去拜託委員,我們的集點就是1,000萬,如果凍十分之一就是凍100萬。

主席:委員提案就是因為對你們這個政策有疑慮,你們應該要先去跟委員溝通,讓委員充分的了解,他們才能放心把人民的錢交給你們使用,讓你們動支這1,000萬。如果在溝通之後,委員仍然認為不足以說服他們把錢交給你們,所以堅持要凍結或減列,委員有權這樣做。這不是你們在這裡主張你們要用錢就可以了,你們有沒有跟委員溝通過?溝通以後委員接不接受?如果不接受,那要怎麼樣協調?而且委員的提案是在上個禮拜就整理出來了,所以你們應該有足夠的時間可以去溝通。

各位委員同意少凍一點嗎?要少凍多少?還是要減列?

楊委員曜:(在席位上)減列100萬、凍結100萬。

主席:各位委員同意嗎?

陳委員瑩:(在席位上)我反對,因為我們想要知道你們今年能夠執行多少,可是你們一直很沒有信心。

蕭處長慧娟:我可能要說明一下,那個時候我們之所以會說6萬人,這是用經費的數目反推得出來的,最高就是6萬人,結果執行下來目前並沒有這麼多人,所以我們今年會把捷運的部分減下來,最多是3萬人,當然,這是北捷跟高捷加起來的人數,如果超過的話,最多大概也就是我們的上限6萬人。

主席:所以這是第2年計畫?

蕭處長慧娟:對,因為去年是試辦。

主席:第2年嗎?

蕭處長慧娟:開始要算是正式的計畫了。

主席:各位委員,我們乾脆凍結五分之一,因為老實說1,000萬也不算多,先凍結五分之一,讓他們做做看,因為今年是正式開辦,去年只是試辦而已。我們之後看今年的執行狀況,如果到年中大家認為他們沒有辦法去處理或執行的話,就凍結的部分就不予解凍,就視同減列了。

請黃委員秀芳發言。

黃委員秀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個計畫在今年度也是從7月才開始。

主席:請環保署管考處蕭處長說明。

蕭處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對,因為通路……

黃委員秀芳:所以已經到下半年度了。

蕭處長慧娟:我們是希望7月開始兌點,現在有幾家的系統已經規劃好,不過還沒有驗收,我們還沒有去查整個系統,所以都還沒有撥款。

黃委員秀芳:剛剛楊委員曜說減列100萬元、凍結100萬元。

蕭處長慧娟:我們今天才發現劉委員建國原來的提案是凍結100萬元。

黃委員秀芳:那天也是說要減列100萬元。

主席:如果大家都同意的話,那就減列100萬元、凍結100萬元。其實大家並不是反對你們這個政策,而是對你們的執行力有所質疑,懷疑你們有能力做嗎?為什麼做得「二二六六」?陳委員瑩,可否從第33案就一併這樣子?在這1,000萬元裡面就減列100萬元、凍結100萬元?

陳委員瑩:(在席位上)好。

主席:第34案、第35案、第36案及第37案併案,就是在補助個人或民間參與環保集點活動的這個科目裡面減列100萬元、凍結100萬元,第34案改為主決議,所以第34案、第35案、第36案及第37案均處理完畢。

併案處理第38案及第39案,即印刷裝訂與廣告費。

請楊委員曜發言。

楊委員曜: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一些是怕你們執行得不好,可是我看所有預算裡面的宣傳費用,是連你們執行得好不好都很難掌控,因為從預算書大概也很難看出具體內容,對不對?第38案、第39案這兩個案子是關於印刷費用與廣告費用,各行政機關長年有許多宣導、廣告、印刷費用,像你們用空污基金來做許多紙本的印刷,請問效果如何?

主席:請環保署空保處陳處長說明。

陳處長咸亨:主席、各位委員。紙本的印刷我們做得比較少了,現在都是用電子檔的方式。

楊委員曜:你們應該還是儘量以網路宣傳代替紙本,因為紙本的宣傳效果確實並沒有那麼好,不但花了錢,廢紙又會造成另外某種程度的空氣污染。第38案、第39案併案,我跟劉委員建國已經跟你們談好了,就是凍結100萬元、刪減60萬元。

陳處長咸亨:能否凍結100萬元即可?

楊委員曜:不行!這樣你們就不用到辦公室來溝通了,我對這部分很有意見,花了時間跟你們溝通,然後你們來到這裡又要翻案,那以後就不用來了,全部都到委員會談就好啦!

陳處長咸亨:好。

主席:我想我們應該要同意減列60萬元、凍結100萬元。其實要儘量避免拿去當政令宣導的小金庫,好像免費在空污基金裡面提款一樣,最重要的是防制的措施,該做的污染防制工作都沒有做,然後把這裡當成金庫,連方才別的部門都來這裡搬錢,沒錢都來這裡搬錢,像毒管處、環管處等,每個小組沒錢就來這裡搬錢,普遍來講都叫做環保污染工作,所以大家好像搬得理所當然,這個太離譜了!

繼續併案處理第40案及第41案,第40案改為主決議、第41案改為主決議。

併案處理第42案、第43案及第44案。

請環保署空保處陳處長說明。

陳處長咸亨: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溝通的結果是第42案刪減10萬元。

主席:第42案減列10萬元。黃委員同意嗎?洪委員同意嗎?

陳處長咸亨:第42案是刪減10萬元,第43案是刪減50萬元,我們希望能夠併案,然後刪減少一點,第44案是改為主決議。

主席:提案委員同意嗎?第44案改為主決議,第42案、第43案要減列多少?這部分真的太離譜了,誠如我方才講的,大家沒錢都來這裡搬,每個業務處的預算不夠,都要這裡支應,也要支應各級環保機關人員從事訓練費用,環保署署內的各處室來這裡搬錢就罷了,連各級地方政府的經費不夠都要來這裡搬,我們並不是反對訓練,我們認為應該要訓練,而且各級政府都要有專業訓練過的人員來執法,可是這個錢從這裡搬,地方政府有地方政府的公務預算啊!所以是這個預算把空污基金當成小金庫這件事讓大家難以忍受啦!兩位委員,可否折衷減列50萬元?大家同意減列50萬元,那就照減列50萬元通過。

繼續處理第45案及第46案。第45案改為主決議。第46案的提案委員李委員彥秀不在場,第46案先保留。第47案改為主決議。

併案處理第48案及第49案。

請環保署資源回收基金管理委員會許執行秘書說明。

許執行秘書永興:主席、各位委員。第48案、第49案併案處理,減列100萬元。

主席:第48案、第49案併案處理,減列100萬元。

處理第50案。

請環保署資源回收基金管理委員會許執行秘書說明。

許執行秘書永興: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涉及凍結的這兩項經費都是在執行責任業者繳費的查核和末端下游稽核認證的相關業務,目前一年的稽核認證量,依照去年的統計,資收物認證量達到98萬公噸,對於整體垃圾的減量非常有貢獻,所以這部分如果凍結15%,我預估後面會影響到15%,包括上游責任業者應繳費、不繳費這部分的查核,還有末端下游業者稽核認證等,對整個資收體系運作的影響滿大的,我們會遵照委員的建議提出評估方案,但是這部分能否凍結少一點?凍結了4,700萬元,這個是救命錢,今年要實際付給稽核認證以及上游繳費的查核,所以能否凍結少一點?

主席:要凍結多少?

許執行秘書永興:我們建議凍結500萬元,因為委員的目的只是要我們提出方案。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同意凍結500萬元嗎?

許執行秘書永興:跟委員報告,上游繳費業者目前登記就有1.8萬家,如果數家次的話,達到2.6萬家次,他們每兩個月要申報一次,所以我們要依照他們每年申報的6次一一進行查證,包括相關會計帳的查核等,所以非常複雜。

主席:這個我們都認同,請問提案委員能否接受他的說明?

請鍾委員孔炤發言。

鍾委員孔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凍結的部分是行政作業編列超過5%的費用。

主席:請資源回收基金管理委員會許執行秘書說明。

許執行秘書永興:主席、各位委員。我們認證查核的業務與公益勸募基金不太一樣,因為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公益勸募每次辦活動需繳交一定比例之管理費,作為相關活動之人事費及業務費。而我們則是要實際查證業者是否確實繳費。

鍾委員孔炤:這也是委外辦理嗎?

許執行秘書永興:對,所以要配合國稅局會計師。

鍾委員孔炤:你們就委託給民間的……

許執行秘書永興:我們分成兩道程序,首先由署內同仁自行催繳,另外,對於其他數量較龐大的部分,則找會計師到業者的公司實際核對營業所得資料。

鍾委員孔炤:你們實際找會計師陪同的次數大約有幾次?還是你們是直接委託給外面的會計師?

許執行秘書永興:我們都有陪同,其實這部分的漏繳量非常大,從100年到104年,我們查核到短漏報的金額高達十三億餘元,經催繳後,繳回率達94%,現在還有部分需加強執行,包括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所以這部分較為複雜,和公益勸募基金不太一樣。

鍾委員孔炤:資源回收管理計畫的總預算是15億,我刪減的理由是,105年資源回收管理計畫的責任業者之繳費查核作業編列一億多元,以及稽核認證業務編列二億多元,共列三億一千多萬元,這三億多元是救命錢嗎?

許執行秘書永興:我舉例說明,例如下游端的稽核認證是2年1包,所以我們去年已發包去年及今年要執行的業務,而今年編列的金額就是實際發包的金額,如果這部分被凍結後卻沒有解凍,將影響到後半段的稽核認證。

鍾委員孔炤:你的意思是你們一發包就是2年,去年和今年編在一起嗎?

許執行秘書永興:不是,我們依照決標的結果分年編列預算,所以編列的經費是實際議價的金額,一定要執行,我們怕來不及解凍。

鍾委員孔炤:本席希望環保署對於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相關方案能提出降低兩項業務經費之期程與目標。

許執行秘書永興:過去在稽核認證的部分,一年達二億餘元,我們漸漸有在降低,而且最近幾年的回收量愈來愈多,這與業務量有關,我們係以公斤數計算給付金額,這部分需要實際查證,所以雖然最近整體的回收量大增,但是金額與歷年相較確實有降低之趨勢,我們會提出方案給委員,但建議……

鍾委員孔炤:方案何時可以提出,總是要有時效性?

許執行秘書永興:我們在2個月內提出,應該可以提前。

鍾委員孔炤:5月10日前可以嗎?

許執行秘書永興:五月中旬(5月15日)可以嗎?

鍾委員孔炤:好。

許執行秘書永興:感謝委員,這部分是不是不要凍結,若是凍結對業務會有影響,如稽核認證及前端漏繳費用的查核將會停擺,這樣對於正常繳費者不公平。

鍾委員孔炤:你認為凍結500萬和1,000萬其實差不多?

許執行秘書永興:凍結500萬或1,000萬就依照委員的意見,但是凍結4,700萬的影響確實滿大的。

鍾委員孔炤:大家初次見面,那我就放個手,照你的意思凍結500萬,以後你要還人情給我。

許執行秘書永興:好,感謝委員。

主席:本案凍結500萬。

處理第51案。第51案改成主決議。

處理第52案。

許執行秘書永興:主決議。

主席:第52案改成主決議。

處理第53案。

許執行秘書永興:改成主決議。

主席:第53案改成主決議。

處理第54案。

請資源回收基金管理委員會許執行秘書說明。

許執行秘書永興:主席、各位委員。第54案、第55案及第57案等3案經與委員溝通,併案刪減旅運費20萬元。

主席:第57案是指定到更細的部分。

許執行秘書永興:委員有調整過了,包含國內外全部的旅運費211萬1,000元。

主席:在211萬1,000元中減列20萬,不指定細目。

處理第56案。

許執行秘書永興:改成主決議。

主席:第56案改成主決議。

處理第58案。第58案改成主決議。

併案處理第59案及第60案。

請土污基金管理會賴執行秘書說明。

賴執行秘書瑩瑩:主席、各位委員。第59案與委員溝通後是減列300萬。

主席:第59案減列300萬,第60案改成主決議。

處理第61案。第61案改成主決議。

賴執行秘書瑩瑩:第61案還有刪100萬。

主席:那不叫主決議,第61案因提案人不在場,減列不予處理。要改成主決議,還是要減列100萬?

劉主任秘書錦章:改主決議就改成主決議了。

主席:第61案改成主決議。

併案處理第62案及第63案。第62案改成主決議,第63案撤案。

併案處理第64案、第65案、第66案及第67案。第67案改成主決議。

請土污基金管理會賴執行秘書說明。

賴執行秘書瑩瑩:主席、各位委員。第64案是針對國際交流的委辦費,這些是藉由國際交流汲取最新的國際技術而成立亞太小組,希望委員讓我們繼續推動,我們有向委員報告,第64案及第65案併案處理,減列150萬元。

主席:第64案及第65案減列150萬。

賴執行秘書瑩瑩:第66案係鍾委員提出針對農地土壤改善技術的部分,現在農地的技術有翻轉稀釋法、排土/客土法、土壤淋洗法及植生粹取法,目前我們亦開發幾種方法,包括含氯化鐵清洗法、現地穩定法等等,並編訂手冊,這些部分皆在推動中,希望委員少凍結一些,讓我們能夠推動相關的工作。有關土壤污染改善的方面,我們過去有一些常用的方法,這也都是國際上常用的方法,這方面需考慮到時間及污染情形,現在也有試驗一些新方法,我們也打算提出改善的策略方案。

鍾委員孔炤:有關妳剛剛提到的策略方案,這幾年來你們並沒有提出,你們花很多錢請專家學者去研究方案,但實務上並沒有依據相對的方案去做後續處理,你們每次還是沿用翻土的方式處理,對不對?

賴執行秘書瑩瑩:這是比較快速的方式,因為農民都希望改善時間能夠縮短,所以這是使用最多的方式。

鍾委員孔炤:你們每年花這麼多錢去研究發展新的工法,專業服務費用方面就花了1億多,但是你們到底有沒有依據專家學者提出的專業工法做實質的改善呢?

賴執行秘書瑩瑩:在農地改善方面,目前有4種方法正在試驗中,除了農地之外,針對其他場址改善部分,也有做相關的實驗。

鍾委員孔炤:所以現在等於是在實驗的過程當中嘛?

賴執行秘書瑩瑩:都有在試作的……

鍾委員孔炤:但我要問的是,你們每年花了這麼多專業服務費用,但至今仍在實驗中,到底何時會有新的工法可以對農民土地的翻作等方面有實質的助益?

賴執行秘書瑩瑩:我們是有方法,但因為需視每個場址的情況而定,所以翻轉稀釋法和排土/客土法才會是使用最多的,我們都會將這些方法作成執行策略,希望委員可以支持。

鍾委員孔炤:有關以翻土法及稀釋污染濃度作為整治的方式,基本上環保團體也提供很多不同的意見和看法,因此他們一直要求政府部門提出新的方式或方案來協助農地,或使受重金屬污染的土地整治能夠更快速及便捷,且同時縮短時間。因此,有關專業服務費用,你們每年花費那麼多,但是卻沒有提出新的方案,而今天你們的報告書也只提到目前有個實驗示範區。

賴執行秘書瑩瑩:針對這個報告,我們可以提出並向委員說明,這部分沒有問題。

鍾委員孔炤:我現在說的是,在實際的執行上要如何落實,而不是來跟我報告後就可以解凍了,你們署長都在笑了。有關新技術的研究發展與推廣的相關計畫部分,不止是我個人,外面的環保團體也在看。你不要只是一直點頭。

賴執行秘書瑩瑩:在模場試驗方面,每年都有一些編列經費,就是找模場去實際試驗這些新方法,那……

鍾委員孔炤:你們的專業服務費原本預算為1億8千多萬,我之所以提議凍結4,550萬,最主要是希望你們能透過專業服務費來提供這幾年來的相關資訊、計畫或研發新技能,最起碼你們要向委員會做說明,同時要讓外面環保團體知道,其實政府部門有一直在努力、在精進的,如果只是我這邊解凍經費,其實並沒有任何意義存在,只要你們提出來,我們就會隨時解凍。

賴執行秘書瑩瑩:是,那我們就按照委員的意思。

鍾委員孔炤:好,謝謝。

主席:所以是凍結4分之1嗎?

賴執行秘書瑩瑩:是否可以不指定科目的方式來凍結?

鍾委員孔炤:我同意你們去挪移。

主席:本預算不指定科目整個統凍4分之1,共凍結4,550萬元。

接下來,第68、69案併案處理。本席要講的其實與鍾委員一樣,先前之所以採用翻土法,並不是因為較快速而已。翻土法的成本較低,不論是整治場址或控制場址,有時因為鹹魚翻身、地皮高漲或急著炒地皮等因素要解除管制,所以大家就以最省錢的方式做做樣子趕快處理。而農地方面,不是農民急著要種,是因為農民的土地被進行管制,農業部門的人也沒有任何的配套措施,所以農民覺得影響到他的收入,不然他怎麼會想種?如果農業部門的人編列一些預算或採取配套措施,搞不好農民不會急著要種。結果翻土法翻好了,也急著種了,最後種出來還是超標!所以這不是根本之道,到底要如何解決農地土壤污染問題,或是放久的農地被變更為工業用地或住宅區用地因而水漲船高,那些也是需要被整治的啊!所以雖然翻土法是最便宜、最快、最符合地主利益及業者利益的方式,但卻不見得是符合公共利益或社會利益的整治方式,所以外界才不斷地懷疑你們。

更過份的是,臺灣從事這些工作的產業,還要你們編列預算,他們說中國污染很嚴重啊,中國污染整治技術比我們還差,所以我們可以交流,去找尋、介紹中國市場讓他們去翻土整治,因此交流費用才會那麼多。如果要交流的話,應該要往美國或其他技術好的地方前進,但你們卻是去中國幫臺灣的污染整治業者做土壤整治的業務推展。我的意思是,臺灣的技術比中國還要好,本來就有市場競爭力,不需要國家再編列預算幫他們打進中國市場搶生意。有關你們從中國回來後提出的交流計畫,共發表了12篇文章宣傳臺灣技術,蒐集了60篇中國大陸的土水動態,舉辦了2場次污染整治案預防說明會,這些都與解決臺灣土壤問題無關。

如果說中國農地污染整治好,或許賣出來的農產品我們也可以免遭殃,這樣硬扯也是可以啦!但我還是認為這筆預算應該全數減列。因此,本席建議全數減列「辦理兩岸土壤及地下污染交流與合作等相關業務」預算910萬,理由為,第一、是中國需要臺灣技術,而不是臺灣需要中國技術。第二、臺灣業者的技術在中國市場上是有競爭力的。第三、既然業者有競爭力打入中國市場,我們應該不需要幫業者出這筆業務推廣費用。第四、與其去解決中國土水污染狀況,倒不如回過頭好好思考,臺灣除了翻土法外,在土污整治方面,是否能實驗出新的方法?並不是只要採取最省錢或最快速的方式就好,而是要在落實整治污染的態度上去改進。所以省省這筆錢吧,下次將它編列在臺灣土壤污染的整治上,可能會比較適當吧!請問第69案的提案委員或其他委員同不同意本筆預算全數減列?

賴執行秘書瑩瑩:跟委員報告,有關這筆兩岸交流的費用,過去的作法是希望能夠建立技術與學術交流的平台,未來我們也會去溝通環保協議相關的內容……

主席:我已經講過很多次了,你們是基於兩岸服貿、服務業、產業架構去做環保協議的談判,拿這裡的錢去支撐你們做那件事情。我就跟你講,是中國需要臺灣的技術、經驗,臺灣業者需要中國的市場,所以這是為產業界在服務,不是為臺灣的污染防制在做事。

第二,如果兩岸的環境保護合作協議要談,也不是只有談臺灣業者的技術怎麼到中國去服務,是要談中國的海漂垃圾、中國境外移入的污染怎麼處理,這才是臺灣人需要的架構,中國垃圾漂到臺灣來,中國空染飄到臺灣來怎麼處理,這才是核心。我們為什麼要支持你們在服貿架構裡用基金的錢去做污染整治的費用,讓你們幫臺灣好的技術引進到中國去做合作協議,我覺得沒有必要性,所以全數減列。

賴執行秘書瑩瑩:這裡面因為有一些是去年度發包,經費要在今年支付,那一部分是不是可以……

主席:現在我們不懂,剛才也有委員提到,環保回收基金也一樣,為什麼你們做1件事情一發包就兩年?發包的契約定了,可以在第二年的預算還沒有通過,我們就非讓你們通過不可,因為你們已經發包了。我不相信有這種契約,我認為你們的契約一定有1條但書,叫做如果預算不通過,這一部分是不能執行的,應該都有這1條但書存在。用發包兩年來規避隔年立法院對基金的監督,這是不對的,我們不能因為你們已經發包了,錢就非給你不可。

賴執行秘書瑩瑩:不是兩年是跨年度,希望委員還是讓我們有一些經費,不要全部刪除。

主席:我認為這個應該全數減列,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68、69案全數減列。

劉委員建國:(在席位上)你要請她講清楚,剛才執秘說那不是跨年度的預算。

主席:她說是跨年度預算。

賴執行秘書瑩瑩:這個是跨年度的,執行期間從去年8月開始到今年的7月。

主席:你的錢應該匡列在去年的預算,執行只有1年,怎麼會跟今年的預算有關呢?

賴執行秘書瑩瑩:基金是不能夠保留……

主席:基金審查1次也是1年啊!所以那個錢跟現在在審查的無關,那是去年的預算、計畫與經費。

賴執行秘書瑩瑩:那是發生權責轉到今年繼續執行。

主席:發生權責你可以保留預算,已經發生權責,去年的預算就保留了。

賴執行秘書瑩瑩:基金沒有保留這個,是要轉到今年的經費來支應。

主席:去年你也是編列這個預算,編列一千二百多萬元,被我減列300萬元,去年就有九百多萬元的預算,怎麼去年的經費會不夠勻支,還要到現在重新動支?

賴執行秘書瑩瑩:因為是用跨年度的方式發包。

主席:我再講1次,即便是如此,但是因為你的業務是不必要的,所以不用再執行了,這樣可以吧?大家有沒有其他意見?雖然必須跨年度支出,但是這1筆錢並不是國內需要的,以國內需要的兩岸環保協議來講,水漂過來的垃圾怎麼辦?空氣飄過來的污染怎麼辦?他們現在這1筆錢是花在兩岸服貿談判裡面的環保署業務,主要是要幫助臺灣的土壤污染整治業者跟中國的土壤污染整治業者的服務相通、交流,但是臺灣污染整治的技術能力更甚於中國,簡單地講,只有單向過去,就是臺灣的土壤污染整治業者要去幫中國的污染做整治,要談這個市場怎麼規範,臺灣要給什麼優惠措施,中國要給臺灣業者什麼優惠措施?是在做這件事情。我個人主張,這件事情是在幫助中國,把臺灣污染整治的錢拿出去,幫臺灣的產業服務中國的污染土壤,我也不是很反對,但是我認為這1筆錢應該優先留在臺灣把土壤污染整治的工作做好。自己都做不好了,為什麼要把國家的預算拿去服務有競爭優勢的產業?我們的業者去中國本來就不怕競爭,因為我們的技術比他們的好,這種業者還需要政府幫他們擴展市場、去幫他們做服貿談判嗎?這個省省吧!所以我主張全數減列。

賴執行秘書瑩瑩:委員的指教我們會來調整方式,只是因為它是跨年度的計畫,今年度要用今年度的經費,我們可以去結算目前的……

主席:我的意思是,全數減列就是計畫終止。

賴執行秘書瑩瑩:計畫終止可能還是要用一點經費。

主席:這樣你們需要多少錢,50、30萬元來收拾善後?

賴執行秘書瑩瑩:460萬元。

主席:460萬元太離譜了,因為我們真的不知道你們在搞什麼,你也講不出來,去年你們拿這900萬元做什麼?你剛剛說做一半還必須用今年的錢才能繼續做,顯然你們1年度的錢不是用900萬元,如果照你的邏輯,去年應該是用1,300萬元,就是因為去年1,300萬元被減列了三百多萬元,你就透支,所以到今年要繼續使用,你欺騙立法委員。因為她編列1,300萬元,在我們社環審查時被減列三百多萬元,她不遵循我們的審查意見,把本來要花的三百多萬元從今年支出,意思就是這樣子。

我的意思是,全數減列就是業務不要辦了,還有,我們希望暫停他們的環保合作協議,因為兩岸服貿監督條例還沒有出來,所以各個部門談判的服貿架構應該暫時中止。大家一直在主張這件事情,可是環保署不聽,就是天天要去開會、天天要出國、天天要跟中國做談判。

賴執行秘書瑩瑩:我們可以來中止這個合約,那麼我們是不是還可以有300萬元?

主席:為什麼是合約,跟誰定的合約?

賴執行秘書瑩瑩:因為是跨年度的。

主席:我聽不懂,不是公務部門跟中國談判嗎?為什麼還會有第三方的合約出現呢?

賴執行秘書瑩瑩:有委託一個計畫。

主席:什麼計畫名稱,你可不可唸一下?

賴執行秘書瑩瑩:計畫名稱是「2015年兩岸土水交流計畫」。

主席:2015年的計畫,你就應該動支2015年的預算,不應該跨年度再動支2016年的預算,這是預算審查的最核心價值與精神,如果2015年的錢還要叫2016年幫你買單,那麼2015年審查預算的立委們所做的決議就被你們踩在腳底下,因為我們只同意你們做這個,結果你心想沒有關係,明年再挪支預算來支付2015年的計畫,你把立法院當成什麼呢?愈講愈不像話,2015年的計畫、科目與預算竟然花不夠,要來動支2016年的錢,那麼我們審查2015年度預算做成的任何決議都被架空了。

賴執行長瑩瑩:委員,我們不是這樣的意思,因為它是屬於跨年度的預算……

主席:根據預算法的規定,你們每一年的計畫必須跟每一年編列的預算相符,立法院審議通過多少錢,你們就做多少事,沒有2015年的計畫與預算卻要由2016年的總預算內去動支。

劉委員建國:我不曉得基金會為什麼對這部分一直無法做出合理的解釋,我們從代表、議員時期就開始審查跨年度的預算,今天如果你們有主席所說欺騙委員的情形,我想你們也太輕看委員的智慧與經驗,就像上午我跟署長講的,請你們不要把國會當成3歲的小孩,現在碰到同樣的問題,為什麼主計人員不出來講句話?莫非主計人員也被基金會給矇混過去,還是你們縱容他們這樣做,甚至你們跟基金會根本就是一個共犯結構?

主席:請環保署會計室劉簡任視察說明。

劉簡任視察維玲:主席、各位委員。年度的任何計畫與預算,應該遵照曆年制的精神,即從1月1日開始,但因為考量到政事的變動,以及很多政策在執行過程中臨時又有其他需求,比如因為政事臨時需要的新興計畫等等,在符合預算法、預算執行要點及採購法等相關規定之下,我們就會讓主辦單位編列跨年度的預算,舉例來說,105年度我們提出一項計畫並編列相關預算,惟在執行的過程中,因為業務量的需要,必須施行到106年度,面對這樣的情況,我們就會要求主辦單位對後續的經費,必須循預算程序編列預算,也就是說,當行政院在審核106年度這筆預算時,一定要說明這筆預算乃是延續上個年度而來,因為上個年度還未執行完畢,所以,後續計畫必須在106年度編列相關預算,如能經大院審議通過這筆預算,主辦單位方能照案執行。

主席:請問基金會是否有提出說明:這項是屬於延續性計畫或是臨時需要,故應跨年繼續編列預算?事實上,他們在預算書上明明就寫著是105年度的土水計畫,在預算被核准之後,他們隨即進行發包作業,當時是以900萬發包出去,只是必須執行到今年年中才結案,所以,這不應該算是跨年度計畫。

劉簡任視察維玲:像這種情形,我們通常會認定這是他們基於實際業務的需要,必須跨年度繼續執行,所以,到年底的時候……

主席:既然如此,去年年底他們有沒有跟你們報備這筆預算是牽涉到跨年度的計畫?

劉簡任視察維玲:因為他們每個計畫都要辦決算……

主席:我們現在要看看基金在預算說明裡面到底有沒有針對跨年度的計畫提出說明,所以,這個案子現在不要討論下去了;同時,我們要求基金提出整個2015年土水發包計畫、招標公告、決標公告及廠商等所有資料,如果這真的像你們所說是一個延續性計畫,今年仍須繼續編列預算,我們也不可能全數減列。我們現在希望了解的是,當初發包、招標、決標的流程中,這900萬是一次就給的權責發生數,還是因為要送來這裡審查才硬拗出來的?如果是這樣,應該是決標450萬,而非900萬。

劉簡任視察維玲:跟委員再作一些補充說明,如果上年度的預算今年若要跨年續辦,因為基金的預算不像公務預算到年底沒用完時,必須對已發生權責的部分給予保留,基金預算的特色,則是滾存到下年度再繼續支用。

主席:我現在要求你們將這項計畫發包、招標、決標的資料拿出來看,哪有可能你們以900萬委託一家廠商後,結果到年底還要滾存回去,這簡直是在胡說八道!

劉委員建國:因為現在是本席發言的時間,所以,我現在還有一個問題要請教劉簡任視察,即整個基金預算的編列有無違反預算法、預算執行要點或是採購法的相關規定?

劉簡任視察維玲:應該是沒有。

劉委員建國:既然沒有違反相關法規的情形,或許真的如你們所說,為因應政事臨時需要的新興計畫,你們必須跨年度編列後續的預算,本席要請教的是,當你們在做這個動作的時候有沒有依據正常預算程序在走?

劉簡任視察維玲:有。其實,我們的概算在前一個年度就應該開始編列,像現在我們正準備編106年度的預算,而在概算審查時,我們也都會循著前一個年度的軌跡,所以,在審議的程序上都會有一些先期作業,某個計畫要不要經過規劃或核定的程序,必須看計畫的大小來決定;而以核定的程序來說,就分成院核定、部會核定等層級,當我們走完先期作業審議程序之後再納編概算,經過行政院審議通過後,於8月底送來大院審議;到隔年要執行的時候,我們就會針對去年曾經審議過的計畫,根據其業務進度、需求及推動的時程,讓它開始去執行,如果原本預估某個計畫是在1月開始做,但實務上有可能因為時程的關係,必須等到3月才開始做,就會發生委員剛才垂詢需要跨年度執行的問題,但是這種狀況實際上是符合我們預算編審的程序。

主席:你不要講廢話,違反預算法或是採購法的部分,應該都不會編在這裡;另外,被委員減列或凍結預算的部分,並非因為它們是屬於違法的預算,否則,就不會送到我們這裡審查。

劉簡任視察維玲:誠如委員所說,這項預算的編列並沒有違法。

主席:這兩天我們審查的預算沒有一項是違法的,否則,就不會寫在這裡並送來委員會審查了,因此,委員提議要減列或是要凍結多少並非基於該項預算違不違法,所以,你的回答顯然有錯誤。

劉委員建國:很抱歉,請主席等一下再就自己的問題詢問行政部門,現在是本席發言的時間,所以,我要問我的問題。

主席:但現在討論的是我的提案。

劉委員建國:雖然是主席的提案,但其他委員也還是可以詢問行政部門相關的問題,今天你既然擔任會議的主席,就應該聆聽其他要詢問委員的發言。

主席:正因為這是我的提案……

劉委員建國:我並沒有要阻擋你提案的狀況,我只是想把一些事情作一釐清。

主席:我對自己的提案也有一些疑問要提出來。

劉委員建國:因為你剛才跟委員會說明公部門在欺騙委員、欺騙本委員會,而本席是本委員會委員之一,我覺得我們當然不應該受他們欺騙,所以,我覺得有必要在此把這件事作一釐清,而現在是我的發言時間,所以,請主席尊重我發言的權利,至於主席要怎麼問他們,我也尊重你的權利。

主席:好,現在就讓每位登記的委員發言3分鐘,請劉委員發言3分鐘。

劉委員建國:那就從現在開始計時,剛才你從頭到尾都沒有計時。

主席:有,議事人員已經計過了。

劉委員建國:請公部門再作簡單明確說明:你們對公務預算的編製與審查,跟你們對基金預算的編製與審查其間差異性何在?

劉簡任視察維玲:公務預算跟基金預算的編製是一樣的,兩者審查過程也是一致的,只是在特性上兩者並不一樣,公務預算是統收統支,其財源都是由財政部就歲課收入與規費收入,再依各部會提到主計總處的計畫進行審議與分配;至於基金預算則是就自己所擁有特定之財源─基金來編列年度各項預算,所以,我們把公務預算稱之為普通基金,一般附屬單位預算則稱之為特別基金,當特別基金是屬於附屬單位預算時,就是有多少錢做多少事,我剛才提到的計畫到年底之所以沒有保留的概念,因為他們用的是自己的錢,所以,他們不需要經過行政院的同意才能保留,而是滾存到下年度繼續支用,對他們一些跨年度的計畫,在年底決算時我們就會查看相關合約是否沒有執行完畢,以及有無發生權責,如果他們真的已執行計畫,我們也不能讓他們沒有錢給廠商,否則就會產生糾紛;因此,我們會在年底以類似公務預算保留概念,同意讓他們滾存到下年度繼續支用。但大家都知道,政府的預算都是採行曆年制,並循著概算的程序一路上來的,在經過大院三讀後我們就照案執行。

劉委員建國:對今天要審的基金預算,就你身為主計人員來看,請問這其中有無欺騙委員會審查之虞?

劉簡任視察維玲:應該不會,因為這裡面都有我們審查預算的軌跡。

劉委員建國:謝謝。

主席:各位同仁,這件事等資料提供來了之後,我們再繼續處理。

現在本席的疑問是,請你們回去釐清這個案子是跨年度計畫嗎?按照你們的說明來看,它不叫跨年度計畫,而是把沒有動支完的經費滾存回去。待會兒我們諮詢立法院預算中心和法制單位,稍後再處理這個部分。

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剛剛我們處理的是第68案。第68案,暫時保留。

繼續處理第69案。第69案,暫時保留。

處理第70案、第71案及第72案。

請問提案委員有沒有補充說明?(無)

行政部門有沒有要說明?請環保署土污基金管理會賴執行秘書說明。

賴執行秘書瑩瑩:主席、各位委員。我們跟委員報告過了,主要就是說,這是要補助地方政府做整治和相關應變的費用。我們已經和委員溝通,希望這部分能夠做減列。

主席:那數字是多少?

賴執行秘書瑩瑩:第70案部分,黃委員同意減列100萬元;第71案及第72案減列200萬元。

主席:這說的過去嗎?同一案,2位委員卻分大小,乾脆統一都減列200萬元。

在場人員:撤案。

主席:撤案?

第71案及第72案,行政部門說你們同意減列200萬元。

請楊委員曜發言。

楊委員曜: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第71案及第72案部分,我和劉建國委員溝通過,沒有錯。可是我還是要問一下,這筆預算連續3個年度都有編列,前年度決算數才4.6億元,上年度編列約5.6億元,今年大概又增加了6,000萬元。為什麼會逐年增加呢?

賴執行秘書瑩瑩:105年增加較多的地方是做農地改善。桃園和彰化提出比較大筆的農地改善補助經費。

楊委員曜:上年度的決算資料還沒有送來,前年度的決算數才4.6億元,對不對?雖然大家已經講好了,但本席仍然要說,對預算逐年增加的原因,你們還是應該要做適度的說明。好不好?

賴執行秘書瑩瑩:是。

楊委員曜:第71案和第72案,我和劉建國委員同意刪200萬元,主要是因為你們有一個觀摩交流的費用比較有彈性。

主席:那第70案、第71案及第72案合併減列200萬元,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處理第73案。

賴執行秘書瑩瑩:(在席位上)第73案改為主決議。

主席:好,第73案改為主決議。

繼續併案處理第74案及第75案。

在場人員:74案改成主決議。

主席:第74案改成主決議,那第75案呢?

賴執行秘書瑩瑩:(在席位上)照列。

主席:就是撤案?

賴執行秘書瑩瑩:(在席位上)是。

在場人員:照列。

主席:第75案,照列。

現在處理第76案。

請環保署水保處葉處長說明。

葉處長俊宏:主席、各位委員。本案和黃委員協調的結果是凍結100萬元,從01分支計畫項下凍結100萬元,不限定專業服務費的科目。

主席:請問提案委員同意嗎?好。

第76案,凍結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繼續處理第77案及第78案。

請環保署水保處葉處長說明。

葉處長俊宏:主席、各位委員。第77案,我們和吳委員溝通的結果是凍結300萬元,從02分支計畫項下凍結。第78案是改為主決議。

主席:第78案改為主決議,第77案是在02項下凍結300萬元。

葉處長俊宏:是。

主席:好。

繼續處理第79案。

請環保署水保處葉處長說明。

葉處長俊宏: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和王委員溝通的結果是改為主決議。

主席:好,改為主決議。

處理第80案。

請環保署水保處葉處長說明。

葉處長俊宏:主席、各位委員。第80案,我們和陳委員溝通的結果是……

主席:改成主決議?

葉處長俊宏:沒有,是從02分支項下凍結200萬元,我們希望不限定在捐助、補助或獎助的科目。

主席:我聽不懂。是在02項下,排除捐助、補助、獎助……

葉處長俊宏:就是不限定那個科目,然後在02分支項下凍結200萬元。

主席:好,02分支項下凍結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葉處長俊宏:是。

主席:處理第80之1案、第81案。

第80之1案和第81案改成主決議。

繼續處理第82案。

請環保署綜合計畫處劉處長說明。

劉處長宗勇:主席、各位委員。我跟委員們說明一下。我們已經和委員辦公室協調過,第82案改為主決議。

主席:但是議事人員說,他們還沒有看到改為主決議的資料。

劉處長宗勇:我們寫好了,待會兒送到主席台。

主席:好。

我們繼續處理第83案。

請環保署綜合計畫處劉處長說明。

劉處長宗勇: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會,我們和委員辦公室協調了,本案同意刪減50萬元。

主席:減列50萬元。

處理第84案。

請環保署綜合計畫處劉處長說明。

劉處長宗勇:主席、各位委員。第84案部分,我們和委員辦公室說明了,也是同意刪減50萬元。

主席:好,減列50萬元。

繼續處理第85案。

我跟大家報告,環境教育基金的設置應該要使國民能夠重視環境,顧名思義應以環境教育為主。現在他們有一筆錢作為公關基金,辦理民眾和政策溝通策略規劃專案工作的計畫。剛才我們講過很多公關預算的執行情形,譬如說這裡面所執行的是網路情蒐或環保議題的影片,或記者會、文宣活動及新聞稿等等的經費,一些應該由公務預算編列的預算,就應該列在公務預算裡。基金的特定用途,基本上如果我們匡列在環境教育基金,就希望用於環境教育的正軌上,而不是用於公關、網路輿情蒐集等等。我們希望,應該以公務預算編列的項目就以公務預算編列,我們也不會反對。然後公務預算再接受大家,接受立委的公評。

我們認為編列在基金裡,有關辦理民眾和政策溝通策略規劃專案工作的計畫,和環境教育無關,這筆經費應該全數減列。

請環保署方案整合辦公室李技監說明。

李技監健育:主席、各位委員。這筆經費就如主席剛才所說,真的是用於公關活動。但是我必須說明,在環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基金運作可以用於辦理環境教育宣導及活動。

基於過去媒體跟我們反映,指環保署大部分的記者活動可能不容易讓人瞭解。所以我們希望透過這筆預算,找專業人士辦理記者的活動,還有製作類似讓人容易理解的影片、動畫,長約77秒,讓我們的文宣比較容易達到目的。

另外,現在媒體不可諱言是很重要的社會環境教育一環。我們希望委員能夠給署裡機會,減列10%預算,讓我們試做看看。

主席:這是第1次嗎?

李技監健育:77秒影片動畫的那些運作方式是第1次。

主席:不,我是說整個預算不是第1次嘛。

李技監健育:對。我們的作業方式……

主席:我們的意思是說,你們應該好好去做環境教育的推廣,而不是拿去做宣導。宣導當然可以說是推廣的一環,但是把宣導當成主要,把教育當成較次要,這是本末倒置的事情。

是不是減列100萬元?

李技監健育:謝謝委員。

主席:現在處理第86案。請環保署綜合計畫處劉處長說明。

劉處長宗勇:主席、各位委員。有關第86案,之前有先跟委員辦公室做過說明,現在我補充有關「環保知識挑戰擂臺賽」的一些問題,這個計畫是100年開始推動的,101年與教育部一齊合作辦理,為了推動這個競賽能符合環教法的規定,我們在104年9月,也邀請台大名譽教授王鑫等教授與地方環保局就環保知識挑戰擂臺賽召開諮詢會議,與會者都持正面肯定,並認定這不是所謂的「背多分」,因為透過相關的環境時事、環保政策及優良影片可以讓競賽更加多元化。最後,我們跟教育部合作,教育部已經把這項競賽納入十二年國教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中的多元學習表現加分項目,而且已經公告各級學校了,獲得學界普遍重視,如果停辦此項比賽,將會影響滿多學生的權益。以上補充說明。

主席:環境教育法開宗明義的定義環境教育為「運用教育方法,培育國民瞭解與環境之倫理關係,增進國民保護環境之知識、技能、態度及價值觀」,也就是說,我們希望把環境教育變成態度與價值觀,那才是核心,但他們卻是透過這個東西來綁多元入學的加分,這樣做也就算了,但是要怎麼量化、加分呢?因此,各地方政府就有題庫範本。剛剛劉處長說這不是「背多分」,但是你們把環境教育要養成的價值與態度跟多元入學的加分連結,勢必就要量化,也因此就有題庫了。

本席舉幾個題庫的題目,我國固定污染源空污費之徵收方式為何者?我國哪一年成立第一座自然公園─壽山國家自然公園?我國在哪一年規定三人以上共用的室內場所全部禁止吸菸?我國的溫室氣體減量排放目標是全國二氧化碳排放減量要在哪一年回到2005年的排放量?以上這些題目,在場委員回答的出來嗎?我相信應該是不容易回答出來,而且我們需要背這個嗎?另外,我國溫室氣體減量目標是在哪一個文獻中宣告的?四個選項分別是「馬總統第一次當選文告」、「永續能源政策綱領」、「國家永續發展綱領、「國家氣候變遷調適政策綱領」,請問哪一個選項是正確的?還有我國政府的哪個行政區域沒有國家公園?

我們的環境教育是要養成態度與價值觀,把它內化為我們的信仰,從生活中去實踐,讓孩子能夠知道要怎麼樣與環境永續和解共存,但是將這些變成題庫,變成是知識挑戰擂臺賽的題庫,然後連結到升學加分,得獎的孩子有獎金發放,連指導老師也有獎金發放,所有的獎金資源就壟斷在這幾組的前四名、前五名的選手與老師,這是好的環境教育推廣方式嗎?這樣已經把它變成升學的「背多分」了,剛剛的那些題目我自己也背不起來,去背那些要幹嘛呢?應該是要有價值與信念,而不是去背哪一年開始、哪一年怎麼樣,連立委都背不起來了,這個內容都必須要死記、硬背,對臺灣環境教育知識的宣導與推廣並沒有太大的效益,反而會衍生出很多問題。很多學校老師對此提出質疑,包括這樣是否能達到原有活動宗旨目標及目的;題目不應持續膨脹,建議再刪減濃縮;命題內容與教科書貼近,規定性的內容與知識較無關,應該要捨棄等等。你們已經告知學生,背完這些題庫去參加比賽,打贏擂臺賽就可以加分,請問劉處長,這個除了社會組之外還有幾組?

劉處長宗勇:總共有10組。

主席:分為國小組、國中組、高中組、社會組,能加分的顯然是國中組,只有國中一組的那5名得獎者可以加分,全國那5個人可以在多元入學方案中加分,所以大家就會準備要參加擂臺賽,想要加分,這樣真的是好的方式嗎?要人家填鴨式的「背多分」去獲得加分,把這個變成多元入學的加分,這是我們要的環境教育嗎?本席認為應該採取另外一種環境教育方式去教育大家,而不是以這種填鴨式、打贏擂臺賽的方式來加分、領獎金,連指導老師都發給1萬、2萬的獎金,我們要這樣嗎?我是建議全數減列,請問全數減列會有什麼困難或什麼問題?

劉處長宗勇:要推展環境教育當然會有若干的鼓勵與獎勵措施,與教育部的結合是方式之一,不過剛才委員指教的是,有關題庫的部分,事實上我們也在做一些調整,避免剛才委員所提到的……

主席:要打擂臺賽了,怎麼可能不量化呢?

劉處長宗勇:我剛有提到,我們希望有些環境時事、環保政策配合一些影片,讓它有比較多元化的方式,讓這個活動比較多元化……

主席:這樣不符合擂臺賽的運作邏輯,擂臺賽一定是非常明確的。

劉處長宗勇:當然會有競爭,競爭就會……

主席:擂臺賽還要很緊湊!

劉處長宗勇:瞭解。因為這個計畫除了署裡面的經費在執行外,還包括地方政府也在執行當中,建議委員讓我們繼續保有這筆經費去維持這個活動。

主席:基於信賴原則,我可以同意,因為孩子們都在做準備了,而且超額比序的多元學習,既然已經準備了,總要讓他們比完,所以今年編列之後,明年不要再編列了。

有關第86案,是否就改為主決議?各位委員可否同意,以後不要再舉辦擂臺賽活動?這個預算要匡出來做環境教育,但不要以擂臺賽方式,也不要跟超額比序多元學習的加分連結在一起,而是讓孩子真正學習到環境教育的正確態度,而不是讓孩子認為環境教育是為了比賽、為了領獎金、為了升學,如果把這些與環境教育連結在一起,本身就是不健康的環境教育態度,連結到錢、升學、功利,這跟我們要與環境和解共生的方向是不一致的。我們是不是做成主決議,明年起不再編列,好不好?

好,第86案改為主決議。

現在繼續處理第87案。請環保署綜合計畫處劉處長說明。

劉處長宗勇:主席、各位委員。針對第87案,我們有跟委員辦公室協調,此案與第36案合併,刪減空污基金,環教基金就不減列。

主席:請李委員彥秀發言。

李委員彥秀: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第87案與第36案可以合併看待,第36案與黃委員秀芳等所提第35案科目相同,但之前審查時我不在場,我不知道第35案最後是刪減多少?

劉主任秘書錦章:減100萬、凍100萬。

李委員彥秀:本席所提第36案可以不刪減,但這樣我就要凍結第87案的部分,不然我被你們矇了200萬!之前我們溝通的結果是二案可以合併審查,但我要刪減200萬。

第36案是有關「離峰時段搭乘捷運集綠點」活動,這個活動是怎麼辦理的?預算並不多,一個署(中央單位)編900萬預算去辦理集點活動,請問你們是跟誰合辦?我天天在網路上看、在商店裡面逛,但是都沒有看到任何集點活動,難道你們舉辦的活動與一般人的生活形態都不一樣,所以我們都沒有感受到?

主席:請環保署管考處蕭處長說明。

蕭處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原先環保集點我們是希望買綠色產品得到的點數可以換綠色產品和環境教育場所的門票減免。

李委員彥秀:綠色產品很多,你們聚焦在哪一個項目?

蕭處長慧娟:例如愛買、大潤發等等有賣綠色的商品,可是他們的系統還在修改中。

李委員彥秀:你現在跟誰合作?這是第一年編的預算嗎?

蕭處長慧娟:去年我們就開始試辦,因為系統還沒有改好,所以我們就先從臺北和高雄搭捷運,而且是離峰時段搭捷運就可以獲得綠點做起,當然,現在試辦的部分還在進行,我們估計7月份開始就可以兌點。

李委員彥秀:搭捷運就可以得到綠點,是顛峰時間每一個人都有?

蕭處長慧娟:離峰時候。

李委員彥秀:政策不是應該尖峰時段鼓勵大家多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嗎?

蕭處長慧娟:主要是因為我們的經費很少。

李委員彥秀:我不反對你這樣辦,這樣的方向也是可以,但是我覺得你是為了消化預算而編列這個預算,如果你真的要推廣的話,你的政策真的是要推廣大家多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不管是捷運、公車系統或共乘也好,我都沒有意見,但是你就編這一點點,我看不到,憑良心講,板南線我也常搭,但是我看不到,也就是說,你真的有心要做就大力推廣,跟各縣市結合,如果各縣市也有編,我們就把活動辦大,我覺得中央的格局編一點點看不到,就像錢丟下去,咚一聲沒有看到,丟到水池裡沒有看到東西,是沒有感覺的。我不知道你今年主要是要推廣大家多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你明年的項目是什麼?我希望你是有一個整體性、整套的東西,我今年是要節電的能源,明年是大眾運輸工具,後年是哪些東西,你是有系統性地來做,而且中央和地方每一年的步調都一樣來做這件事,我覺得這樣才有意義,否則中央做中央的,地方做地方的,地方編300萬,你編1,000萬,我不知道這意義在哪裡。我在臺北市議會當那麼久的議員,我常常看到類似相關的預算是沒有感覺的,就我看來,是為了消化預算而去編這筆預算。所以,你要不就明年好好編,編多一點,中央和地方大家有志一同,大家共同編預算,好好去宣導一個項目,大家共同來做,我覺得這樣才有意義。所以我建議這筆刪200萬元,我拜託你,明年如果要編列這筆預算的時候,我希望看到你們是有系統性的,例如今年集點是聚焦在大眾運輸工具,明年是推動家電產品的綠色標籤,那是有系統的,否則的話,如果我明年還在衛環,我一定全數刪除。

蕭處長慧娟:我們都有分,就是訂好計畫分三個階段,例如今年7月開始的話,我們就希望得到的點可以……

李委員彥秀:我不占用大家太多時間,但是要有系統性,中央和地方同一個步調、同一個節奏來做這件事,不要中央做中央的。

蕭處長慧娟:可否不要減這麼多?

李委員彥秀:不會,200萬元。

蕭處長慧娟:我們只有列900萬元。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減列200萬元,有沒有異議?(無)無異議,減列200萬元。

繼續處理第88、89案。

請環保署溫減管理室簡參事兼執行秘書說明。

簡參事兼執行秘書慧貞:主席、各位委員。第88案有關溫室氣體減緩計畫01的7,560萬元,我們的工作項目是為了落實溫管法的十五個條文,總共有10個工作項目,主要是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的建立,所有減碳路徑評估規劃和氣候變遷大數據的網絡,以及所有子法的建置、減量額度和所有登錄制度的研析。做這些工作最主要的就是訂定我們的減量目標,逐年及每五年的減量目標。剛剛有向委員報告,委員希望我們針對第十一條階段性的管制目標要五年一期,我們成立了委員會,以及訂定了準則,我們會在4月6日由召集委員召開這個委員會之後,把每一個部門應該如何訂定的減量期程和目標,每五年應該如何落實,有一個機制性的管制。懇請委員支持這樣的計畫,凍結案可否改成主決議,也就是在我們4月6日召開委員會之後,一個月內把詳細的規劃案提到委員會來。

陳委員曼麗:(在席位上)我沒有同意改為主決議,第88案和第89案是分開的。

簡參事兼執行秘書慧貞:第89案是刪減50萬元,謝謝委員提醒。

主席:所以第89案刪減50萬元,第88案改成主決議?

簡參事兼執行秘書慧貞:是。

主席:請鍾委員孔炤發言。

鍾委員孔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再補充說明為什麼要凍結50%,主要就是這十年來,我們投入太多的經費,尤其是最近的六年,同樣的預算金額,我們大概投資了10億元,但是早該完成的相關研究計畫,也該提出具體的政策,這筆錢不能每年都用外包的方式去做,每年包、每年包,這六年來我們投入了10億元,但是相關的研究計畫應該有很多了吧?為什麼還要再編列這預算?你剛剛的說明是說因為我們去年通過了,今年要成立委員會,希望能夠透過委員會,未來能夠更落實執行監督,你剛剛的意思是這樣?

主席:請環保署溫減管理室簡參事兼執行秘書說明。

簡參事兼執行秘書慧貞:主席、各位委員。是。

鍾委員孔炤:我的疑問是說,這幾年下來,我們投資了這麼多錢,難道就沒有一個具體的政策出來嗎?你們內部都沒有做過研議?

簡參事兼執行秘書慧貞:這幾年來,我們確實投注了很多錢,這些錢除了建置資料庫,就是很明確地掌握我們的國際清冊之外,我們也有了跟國際接軌的相關制度,這些制度承蒙委員的支持,都落實在溫管法裡頭,去年溫管法通過和巴黎協定的通過,讓我們更能夠落實執行所有每一年應該如何落實到各部門的調適以及減緩的作為,懇請委員支持,我們就立基在過去的執行面上,落實在未來的每一個目標的達成。懇請委員支持,我們會在這樣的落實層面和數據提到委員會來做詳細的報告。

鍾委員孔炤:能不能更明確說明那個委員會什麼時候開?

簡參事兼執行秘書慧貞:4月6日。

鍾委員孔炤:委員會開完之後,你什麼時候可以具體地提供相關的政策,包括落實國家總體的溫室氣體的減量的目標?

簡參事兼執行秘書慧貞:落實整個減量目標的方式和機制,我們可以在委員會開完一個月內提報過來。

鍾委員孔炤:如果這樣,明年的預算是不是能針對委外發包的部分重新進行檢討。

簡參事兼執行秘書慧貞:是。

鍾委員孔炤:我不希望明年的預算還是同樣的科目,還是同樣動用這筆基金,如果委員會已經找出更具體的政策和提出新的方案,表示我們明年預算的編列不應該再編列這麼多的經費做專業服務費用,你看你們的專業服務費用一年編列7,000多萬元委託給外面民間機構。

簡參事兼執行秘書慧貞:我們會具體檢討,謝謝委員支持。

主席:我有一個疑問,你們為什麼沒有用人費用?即便你們把將近95%的業務都委外了,沒有用人費用卻還有旅運費?東西都委外出去了,旅運費是誰用?我知道你們人藏在空污基金,你們為什麼不歸建呢?你們應該歸建回去。

簡參事兼執行秘書慧貞:謝謝委員提醒,溫減室的人力計畫確實是特別報院核准,但是去年編列預算的時候……

主席:你們說來不及。

簡參事兼執行秘書慧貞:是,所以我們會依照委員的指示,在溫管基金成立……

主席:可是你們怎麼會有旅運費?這是要給誰的?是要給委外的那群人使用?還是你們溫減室的人?

簡參事兼執行秘書慧貞:是本署溫減室同仁。

主席:你們用了這麼多,而且溫減室的人用得比空污基金的人還要多,可是你95%的業務都委外了,那這群人在做什麼?

簡參事兼執行秘書慧貞:我們溫減室的所有人員都是約聘用人員,所以必須有人力計畫。

主席:我的意思是說,你們業務都委外了,理論上是委外的這些人來聘僱你們這些溫減人員才對,可是你不是啊,溫減人員是空污基金聘的,可是核心業務95%都委外了,這群溫減人員到底在幹什麼?你的業務都沒有了,你們到底都在幹什麼?

簡參事兼執行秘書慧貞:溫減的人員並不是委辦計畫的人員。

主席:我知道,減緩策略規劃服務費用7,811萬元裡面,有多少的業務量是委外出去的?

簡參事兼執行秘書慧貞:我們有85%以上的業務費是委外出去的。

主席:85%以上的業務都委外了,剩下的這些人到底在辦什麼?甚至你這些人的人數還比空污基金的人多,空污小組的業務有多少是委外的?

簡參事兼執行秘書慧貞:空污基金的管理委員會也有正式人員,占更多。

主席:我是問他們的業務有多少是委外的,你剛剛說你們85%以上的業務都是委外,為什麼用的人比空污基金還多?顯然空污基金的人應該85%以下的業務是委外的吧!空污小組的人比溫減小組的人還要少?所以你們委外量更多?

請環保署空保處陳處長說明。

陳處長咸亨: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是需要委外的時候才委外。

主席:你們的業務有多少比例是委外?

陳處長咸亨:比例可能還要算一下。

主席:用經費去換算。

陳處長咸亨:我們委外的經費其實並不多,大概20%,2、3億元左右。

主席:所以你們不委外的業務很多?

陳處長咸亨:主要是補助款的部分,對地方政府的補助、捐助等等這些業務,還有基本的法令規章的研議,都是自己來。

主席:你們用的人為什麼比他們還少?正式加專案聘任比溫減多或少?

陳處長咸亨:我們正式人員是24位,約聘人員是10位。

主席:34位,那溫減呢?

簡參事兼執行秘書慧貞:我們有15位。

主席:你們85%業務都委外了,也沒啥業務可以辦了。鍾委員要凍多少?鍾委員不凍了,要改成主決議。

第90案撤案。

第91案改成主決議。

處理第92案的主決議。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93案主決議。我說明一下,我們很多基金的發放是發現金,例如志工來做志願服務,結果你也發現金給他,都要來當志工了,你還發錢給他?我們是不是應該依計畫的特性做一點綜合的評估,結合剛才講的綠色集點制或公共運輸的補助,讓他們來做好的事情,給他們比較政策引導型的利益,像是公共運輸,你去搭乘,我就給你多少的補助,發放環境教育優惠券、做環境教育,你來當志工,我發環境教育券給你,你可以有優惠,是不是用這樣的方式來鼓勵民眾參與比較能夠達到雙贏的狀況?直接發錢的話,獎勵金、捐補助或志工服務費這種樣式,有時候恐怕會跟這種立意牴觸,所以我們希望他們做一點改進。

請環保署空保處陳處長說明。

陳處長咸亨:主席、各位委員。第93案有錯字,是優惠「券」。

主席:優惠「卷」更正為優惠「券」,照修正通過。

處理第94案。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95案撤案。

處理第96案。

請環保署空保處陳處長說明。

陳處長咸亨:主席、各位委員。有文字修正,倒數第三行「應研擬」改為「應研議」。

主席:第96案「應研擬」改為「應研議」,照修正通過。

處理第97案。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處理第98案。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處理第99案。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處理第100案。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現在回頭處理剛才保留的案子。

陳宜民委員的第1、3、4、5案都改為主決議。

第6案溝通的結果要凍結多少?

請環保署空保處陳處長說明。

陳處長咸亨:主席、各位委員。第6案能否改為凍結2億元?

主席:提案人同意嗎?

陳處長咸亨:因為這整個案子是希望我們對整個空氣污染防治的管理去做詳細的規劃,我們也會提出PM2.5三級防制區,事實上,我們現在已經在法制作業了,管道的排放標準,在方法論結束以後,我們就可以提出來。中部空品區的總量管制在三級防制區後續就會研議是不是要提出中部空品區的管制計畫。所以,有關整體的基金,因為這是整個大筆支出,凍結四分之一實在太龐大,是不是能夠讓我們繼續去做,懇請委員支持,凍結2億元。

林委員靜儀:(在席位上)凍結2億元的話,我怕他們不把數字趕出來給我們。

主席:凍結十分之一,3.9億元。

第8案改成主決議。

處理第9案。

請環保署環境監測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第9案的部分,跟委員辦公室討論的結果,同意減列10萬元。

主席:第9案減列10萬元。

第10案改成主決議。

第12案改成主決議。

第13案改成主決議。

第14案改成主決議。

劉委員建國:(在席位上)第14案不是改主決議。

陳處長咸亨:(在席位上)第14案刪300萬元。

主席:第14案減列300萬元,凍結300萬元。

第16案改成主決議。

處理第17案。

請環保署空保處陳處長說明。

陳處長咸亨: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有跟委員溝通過,原來是凍結十分之一,改成凍結1億元,解凍的條件是待環保署調整相關計畫及預算,於未來三個月內提出未來四年加速淘汰高污染柴油車輛的計畫,淘汰一期、二期的時間表,改善三期、四期排氣,且直接用於柴油車輛污染防治經費不得低於柴油空污費徵收總額的50%,送委員會通過後,方得解凍。

主席:改凍結1億元,另外有一個主決議。老實說,這個剛才處理過了,沒有保留,剛才是凍結十分之一。

吳委員玉琴:(在席位上)我這個案子和第28案一樣,那邊凍結1億元,他們希望我凍結1億元就好。

主席:不是,因為剛才已經處理過了,現在是重新處理。剛才已經宣告了,所以就凍結十分之一,剛才已經宣告過你再增加一個主決議,但維持原來的凍結。

剛才已經宣告過第30案改成主決議,第40案也是改成主決議,第44案也改成主決議,但內容都還沒有送來,待會宣讀的時候如果沒有送上來,我們就不唸。

第45案改成主決議。

請李委員彥秀發言。

李委員彥秀: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第44案改成主決議嗎?因為我剛才問洪慈庸委員,她說她是刪30萬元,是不是?這是同一筆預算。

主席:我們是併案。

李委員彥秀:我知道。

主席:事實上,她減列30萬元,你的項下也會減列30萬元,因為同一個計畫,但是你的案子變成沒有案子,變成主決議。

李委員彥秀:我可以接受用主決議去做後續的處理。

主席:剛才是減列50萬元。

李委員彥秀:177萬元減列50萬元?

主席:對。

李委員彥秀:處長,因為你們預算裡面沒有包含人員訓練,所以你用空污基金去編列支應這筆費用,是不是?

主席:請環保署空保處陳處長說明。

陳處長咸亨:主席、各位委員。我們這筆費用最主要是在中美合作之下,我們訓練地方環保局的人員到國外去了解整個空氣污染的管理。

李委員彥秀:這個為什麼不編列公務預算?這跟剛剛主席講的另一筆預算很類似,基金預算推廣的其實是環境教育,希望讓國人有機會更進一步了解,但這應該用公務預算來編列。

陳處長咸亨:因為公務預算對地方環保局沒辦法補助,所以在同一個案子裡面,由我們來編列。

李委員彥秀:為什麼不由地方自己編列這樣的預算,而是由中央來編列呢?

陳處長咸亨:因為地方都反映他們預算困難,所以才由我們編列。

李委員彥秀:你訓練這些人回到各地方後,他們是要做什麼?

陳處長咸亨:基層的空氣品質管理的人員。

李委員彥秀:177萬元刪掉50萬元剩下127萬元,一年編列幾個人?放在哪裡?

陳處長咸亨:原來是11個人,就是11個環保局的人員,一個環保局一位。

李委員彥秀:11個人一年?

陳處長咸亨:就是出國一次。

李委員彥秀:這是出國的費用還是訓練人的費用?

陳處長咸亨:出國訓練的費用。

李委員彥秀:每一個人補助10萬元訓練?每一年都不同的人?明年還會再編嗎?

陳處長咸亨:我們並不是每一年都編,每年大概都100多萬元的經費。

在場人員:我們本來是規劃103年到106年這四年每年編11位人員,我們有22個環保局,每一個環保局培養2個種子人員,四年44位。

李委員彥秀:所以到104年種子人員全部都會做完,是不是?22個縣市。

在場人員:本來是103年到106年。

李委員彥秀:所以106年這筆預算就會全部結束,還是會有延續性?好,我可以改成主決議,但是我需要細部的資料,後續這些人訓練完回來到底做了哪些東西,因為移動式的空氣污染,透過綠色空氣污染,我一直覺得我們沒有進一步的著墨,我就不知道你們從國外學到了什麼東西回來,這些人員的收穫是什麼,在各縣市有沒有看到具體的成效,我希望你們私下再提供我資料。

主席:第44案改成主決議,請把文字送上來。

第45案己宣告改成主決議。

請蔣委員萬安發言。

蔣委員萬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第45案我們溝通的結果是減列1,400萬元,加一個主決議,可能是另提一個新的主決議,減列1,400萬元是我們那時候溝通的結果。

主席:剛才宣告改成主決議,但事實上蔣委員是要減列1,400萬元,所以當時應該要保留,請議事人員提供精準的資訊給主席,否則我們剛才審查過程作成決議,結果委員來了,主張他的意思不是那樣。

蔣委員萬安:這是我們溝通的結果,不是只有主決議。

陳處長咸亨:(在席位上)是,同意減列1,400萬元。

主席:你同意減列1,400萬元,但是告訴議事人員只要改成主決議,那差很多,所以你傳達委員的意旨要精準。第二,各位委員如果有溝通好的,請助理跟我們議事人員再溝通一次,直接的,不要透過行政部門,他們站在行政本位,當然希望不要減列,所以搞不好偷偷騙,能騙偷偷騙一下,可是我們的助理和議事人員所表達的會是最精準的,所以大家下次請助理直接跟我們的主秘和專委溝通。

蔣委員萬安:第30案也是,那時候不是改成主決議,我是凍結十二分之一,加一個主決議,我不知道環保署到底怎麼跟議事人員講的。

主席:所以環保署沒有跟我們講要凍結的地方。

蔣委員萬安:你也沒有講要凍結十二分之一?

在場人員:……

主席:不要胡說八道!他不在,議事人員就告訴我們,說他改成主決議,議事人員就是根據行政人員來的,他如果不在的話,他不要表示意見,我們就回到第二輪再處理。你這樣造成我們沒有辦法開會,我們就是不知道沒有來開會的委員的意旨是想要凍結,還是要改成主決議,透過議事人員給我的資訊就是他改成主決議,都沒有人來跟我表示有不同的意見,所以我們當時就裁示改成主決議了。我可以同意第45、46案重新審查,因為第46案的李彥秀委員都沒有表示要改成主決議,所以這個案子是同一案,我們可以再討論預算要凍結或減列,但是前面的恐怕沒有辦法處理。大家下次如果不在的話,請助理要在場,要適時反映給主席臺上的人充分的意見,因為宣告的時候都沒有人表示不同意見。

蔣委員萬安:我希望環保署真的不要糊弄委員,尤其是議事組,當初溝通好的就是減列加一個主決議。

陳處長咸亨:剛才應該就是沒有審,就跳過去了,我當時沒有任何表示。

主席:沒關係,都已經發生了,我們現在發現一件事情,委員和行政部門所做的決議,結果行政部門只告知一半,違反委員跟行政部門之間的協議,這是撕毀了協議,老實說,這是不誠信,在這裡騙得了一時,騙不了多久,委員馬上會發現。所以改進的方式就是請委員辦公室的助理來跟議事人員直接表達委員的意旨比較重要。

繼續處理第45案、第46案。減列1,400萬,他們同意嗎?

請李委員彥秀發言。

李委員彥秀: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委員。我可以接受減列1,400萬元,因為這已經跟我辦公室溝通過,但是回過頭來,我還是要提醒你們,我不知道我明年還會不會在這裡,下個會期應該還會在,我私底下還是會再請教你們,因為我通過這筆預算給你們3,000萬元的話,但是我看到你們103年的執行率大概只有19.4%,104年只有19.2%,刪1,400萬元其實真的很少,你這個業務的主要內容是什麼?你們執行到底碰到什麼困難?還是乾脆不要做?

主席:請環保署空保處陳處長說明。

陳處長咸亨: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因為室內空品我們第一批只公告了466家,第二批還一直在研議。

李委員彥秀:這個的目的是改善室內空氣品質,是不是?

陳處長咸亨:對。

李委員彥秀:交給46家?

陳處長咸亨:不是,我們列管466家,這是第一批,第二批我們大概也做好了,大概是550家左右。

李委員彥秀:列管466家工廠?

陳處長咸亨:場所,不是工廠。

李委員彥秀:列管的需要改善空氣品質的公共場所很多,你這個最主要的基準量是怎麼抓下來的?

陳處長咸亨:基準是先從敏感族群、老人、學生的活動場所及民眾聚集量進出大的公立的、國立的大型場所優先來納管,因為室內空品的場所實在太多了,我們只能分期分批公告列管。

李委員彥秀:那你就不應該編列這麼多的預算,如果要改善全臺灣的空氣品質,如果由環保署來做,可以改善的地方太多了,為什麼執行率會這麼低?是人力不足還是怎樣?這是委託給各縣市政府做還是自己辦?

陳處長咸亨:公告的部分是我們委託顧問公司調查,這不是要做改善,改善還是業者的責任,例如我要公告一個KTV,我必須要去調查KTV的問題所在,所以我們去做了很多的調查,一直持續在做。

李委員彥秀:所以你這是調查工作還是改善工作?

陳處長咸亨:調查,就是這個法令公告以前的基本資料的調查、研議和蒐集。

李委員彥秀:但是你們的執行率很低,連續兩年執行率都不到一成五,為什麼還要編列這麼多的預算?因為蔣萬安委員已經同意你們減列1,400萬元,否則我看到你們這樣的執行率,按照我的個性,我其實就不會給你這麼多。

陳處長咸亨:因為第一梯次公告的,接續會比較慎重一點。

李委員彥秀:我就看你明年的預算執行率是多少,如果還是這樣,我看你細項到底列管了哪些場所,場所被你們列管之後,這400多個場所第二年有沒有改善。

主席:第45、46案減列1,400萬元,第45案增加一個主決議。

請蔣委員萬安發言。

蔣委員萬安:主席、各位委員。第61案也是同樣的問題,當初溝通的結果是減列100萬元加一個主決議。

主席:報告蔣委員,其實減列100萬好像不痛不癢再宣告一次。

蔣委員萬安:這是一個態度的問題,當初協調的時候,我們同意減列100萬元加一個主決議,現在結果是只有一個主決議,這是很不能接受的,當初議事組在決議的時候如果說只有主決議,你們應該主動說那時候協調的結果是還有減列100萬元。

主席:請環保署土污基金管理會賴執行秘書說明。

賴執行秘書瑩瑩: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我剛才有提出來,只是因為……

主席:你的意思是說我們的主秘或專委失職,你跟他們講了,他們沒有聽清楚嗎?

賴執行秘書瑩瑩:那時候因為宣讀比較快,我是有提出來,我不太確定最後委員的意思是怎樣,所以……

主席:宣讀得比較快?我們可以調帶。

蔣委員萬安:你應該再提出來。

賴執行秘書瑩瑩:我有提。

主席:調錄影帶來看,我們臺上耳朵都是重聽,所以你表示的我們都不清楚?

賴執行秘書瑩瑩:我那時候有提出來,只是不太確定……

蔣委員萬安:所以決議過了,你就讓它過了?

賴執行秘書瑩瑩:我那時候有提出來,但是我不太肯定主席的意思。

蔣委員萬安:所以就讓它過了?我們當初協調的結果是減列加主決議。

賴執行秘書瑩瑩:剛剛因為是議事進行得比較快,但是我有提出來,可否維持減列100萬元加一個主決議?

主席:報告各位委員,因為我們剛才已經審查通過,如果照這樣子的話,每一個案子都可以重新再審一次,這是程序的問題,並不是好不好,下次這樣的話,每一個案子都可以從第一案重頭來過一次。我必須對蔣委員說抱歉,因為已經審查通過、宣告,在這種狀況下,我們要問責於行政部門的誠信不夠或能力不夠,但是至少我可以保證我們在宣讀改成主決議的時候,問有沒有其他意見?都沒有其他意見,都沒有聽到有人說要再減列100萬元,沒有!臺上8個人或現場應該都沒有人聽到,如果行政部門有說再減列100萬元,大家聽到了通常會反映到主席臺來,我不能確定她有沒有說,但是我可以確定我們都沒有聽到。這件事情也不是第一個案子,之前還有其他案子也是類似的狀況,所以我認為你是反應不過來,那只能怪你能力不好,你違反了對委員的承諾,那要咎責於行政部門,我想這是沒有辦法的事情,請你原諒。我們要繼續處理第68、69案。

蔣委員萬安:主席,當時因為我不在現場,原本我預期會先保留,等到第二輪再做處理。

主席:如果你的案子是和李委員彥秀的案子一樣,並沒有要改成主決議提案,才會這樣處理,可是很多委員在處理提案時人並不在現場,但有跟大家說他要改成主決議提案,這時候我們就不會保留,所以如果你的案子並沒有說要改成主決議提案,你的案子我們就會幫你保留住,等到全部處理完,會第二輪再從頭處理起,李委員彥秀的案子統統沒有要改成主決議提案,所以他的案子我們會從頭審一遍、RUN一遍,這一點必須向你做說明。

蔣委員萬安:其實我的案子並不是改成主決議提案,而是減列後另外加一個主決議提案。

主席:是,但行政部門向主席台上工作人員傳達的意思恐怕並沒有很精準,所以剛才審查這個案子時,有詢問大家的意見,本席宣告這個案子改成主決議提案,現場並沒有人表示異議。

蔣委員萬安:基本上,本席與行政部門溝通的結果是……

主席:我知道他願意刪減,但議事程序上必須這樣處理,一旦我通融了這個案子這樣處理,其實每個案子的邏輯就可以再跑一次,我擔心這樣的審查會變成無效的審查,因為每一個講好的案子、審查完畢宣告的案子都可以再來一次的話,我們的審查會變成沒完沒了,之前審完的都可以再重來一次,變成無效的審查。

李委員彥秀:(在席位上)主席,因為這是第一次審查預算,在溝通上大家可能還在熟悉當中,畢竟衛環委員會增加很多新的委員,所以這個案子是不是能夠照蔣委員的主張通過,因為行政部門其實是同意的。

主席:我很想要照蔣委員的主張去處理,可是當第二位委員跑來跟我講的時候,我要不要照第二位委員的主張去處理呢?

李委員彥秀:(在席位上)今天在現場的委員……

主席:為什麼是到今天而不是明天呢?我的意思是說,我真的很想要這麼做,老實說,才減列100萬而已,但我必須要告訴大家……

蔣委員萬安:第61案當時是保留的。

主席:好,我們暫時休息5分鐘,查明主席在處理第61案時的宣告是不是保留。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關於蔣委員的案子,我現在記起來了,當時我們確實聽到要改成主決議提案,不過行政部門有起來表示還要減列100萬,的確是有這件事情,但如果做成主決議就沒有減列案,所以當時應該是要說這個案子要保留,不是改成主決議提案,而是增列一個主決議提案。只是這樣會造成主席台這邊及主秘、專門委員、議事人員的困擾,你們送上來的主決議提案到底是預算案增列一個主決議提案,還是改成主決議提案,他們會搞不清楚,以後是不是請大家在主決議案上面註明是改成主決議或另外增列主決議,但原提案還是要做處理,這樣我們才會保留,基於以上理由,我們同意蔣委員所提第61案再來重新處理,因為他們確實有這樣講,但我還是要強調,如果我們宣布該案改成主決議提案就不會處理預算了,只是行政部門不懂得這個意思,他們會認為預算案的部分會先保留,等一下再做處理。

現在處理第61案,請問各位,對本案依照兩造協調的結果,減列100萬,並另外增列一個主決議提案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68案的部分,行政部門表示他們在兩岸服貿談判環保議題的談判方面,預算現在已經執行,必須支付的費用還需要200萬,所以本案扣除200萬後,其餘減列,一共減列710萬。

現在宣讀主決議提案的內容。

1、主決議

鑑於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利息收入相較該分基金之餘額及現金規模偏低,顯示財務資源未能妥善管理運用,且並無購買公債或擴增定期存款規模。建請環保署除積極函請財政部提高轉存額度外,定期評估比較政府各年期公債、國庫券及定期存款之收益性,慎選安全之運用方式,妥適配置餘裕資金,以提升整體資金運用效能,活用基金餘額。

3、主決議

空氣污染來源眾多、成因複雜,尤其是細懸浮微粒(PM2.5),除了由污染源直接排放的原生性PM2.5,亦有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及氨等氣態污染物,在大氣中進行化學反應形成的衍生性細懸浮微粒。再者,由於氣候變遷、氣象變化的不確定性,使得空氣品質改善的工作更加艱鉅。空氣品質改善已從管末管制進展到能源使用、產業發展、農業政策及健康影響評估等面向之整合。

為了提出有效的管制策略及管制措施,且提升稽查人員的查核能力,環保署應加強人員之專業訓練,以推動更具成本效益之空氣品質管理政策。

4、主決議

有鑑於環保署98年至105年度空污基金之防制經費,以「捐助、補助與獎助」科目,所占比率最高,105年度預算案之「捐助、補助與獎助」29億7,612萬4千元,占105年度防制經費預算案數39億5,558萬元之75.2%。由於補助地方政府執行空污防制工作為空污基金經費運用之主要用途,其運用成效攸關空污防制之良窳,環保署雖已訂定「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空氣品質改善維護計畫審核及撥款作業原則」,應依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負荷、經費充裕與否等訂定經費核配原則及審核機制,並於三個月內訂定標準作業程序,以使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有效運用於空氣品質改善工作。

5、主決議

環保署已訂定「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空氣品質改善維護計畫審核及撥款作業原則」,由於補助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為空污基金經費運用之主要用途,其運用成效攸關空污防制之良窳,環保署應依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負荷、經費充裕與否等訂定經費核配原則及審核機制,於三個月內訂定標準作業程序,以使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有效運用於空氣品質改善工作。

另外,環保署「直轄市及縣(市)空氣品質維護或改善工作執行績效考評要點」,考評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空氣品質維護或改善工作成果,除了獎勵績優縣市外,亦應將空氣品質不良原因與權責納入評比機制,賦予地方跨局處共同推動空氣污染管制責任,加速改善空氣品質。

8、主決議

針對業務計畫01空氣污染防制策略規劃─服務費用之修理保養及保固費用,計畫內容包含「辦理空氣品質自動監測站(車)之測站周圍安全維護費」需1,271仟元,係為空品測站設置學校或機關維護設施及人員安全需求,確有編列執行必要,惟基於撙節政府支出原則以及加強宣傳空氣品質環境教育需要,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妥善運用本預算,除確實改善測站安全維護設施外,同時,考量站測以設置在學校為主,請評估在測站周邊同時設置相關環教宣傳設施,以兼收測站設置邊際效益。

105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業務計畫02固定污染源管制及服務費用旅運費編列「考察畜牧業污染稽查、管制及相關配套措施」國外旅費120千元、及「參加戴奧辛國際研討會」國外旅費170千元,應提出前述出國計畫之重要性及效益,並於考察及參加國際研討會後提交出國報告。

13、主決議

105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業務計畫02固定污染源管制及服務費用旅運費編列「考察畜牧業污染稽查、管制及相關配套措施」出國旅費及「清潔煤技術大會」大陸旅費,應提出前述出國計畫與業務關聯度之重要性及效益。

15、主決議

有鑑於過去3年的PM2.5年平均值,除花蓮及臺東外,其他縣市的PM2.5平均值都超標,尤以雲嘉南最為嚴重,高屏及中部地區次之。環保署應依據高屏地區總量管制之實施情形,於3個月內提出中部及雲嘉南地區空氣污染總量管制推動評估報告。

16、主決議

空污基金105年度固定污染源管制項下「專業服務費」編列50,000千元支援「建構寧適家園計畫」,該經費對於降低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進而減少空氣污染有其重要貢獻,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供近2年運用於環境事故涉及空氣污染之諮詢、監控、環境檢測等相關工作執行成果,並加強督導環境事故事業技術小組,落實隊員專業訓練,強化安全防護,提升事故應變工作並將未來納編規劃納入考量,降低空氣污染及環境風險。

17、主決議

請環保署於未來三個月內提出未來四年加速淘汰高污染柴油車量的計畫(淘汰一期二期的時間表,改善三期四期排氣)送委員會。

23、主決議

有鑑於環保署為改善空氣品質,推廣民眾使用電動機車,然目前臺灣約有500座公共充電站,大多集中於大臺北地區、臺中地區及高雄地區,其餘縣市之公共充電站則尚未建構完善,因電動機車充電困難,僅能於市區行駛,不適合長程旅行,缺乏便利性,導致電動機車推廣成效不佳。爰此,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完善電動機車充電環境,於3個月內提出具體改善報告。

27、主決議

推廣民眾使用低碳綠色運具─電動機車是環保署近年來重要政策方向,經查環保署於105年3月17日在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表示,環保署未來將不力推共通電池及電動車電池交換系統,此一電動車推動政策轉型將嚴重影響政府及民間企業對過去電動車電池交換系統之投入與未來電動機車發展方向。環保署應於1個月內提出電動車推動政策報告,含共通電池檢討說明及各種電動車推動目標、方式及成果量化數據等詳細內容,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29、主決議

105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有關編列經費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換購低碳垃圾清運車輛案,環保署應專款專用該項補助經費,並落實低碳垃圾清運,減少垃圾壓縮清運時之細懸浮微粒(PM2.5)及二氧化碳排放,以顧及民眾丟垃圾時避免吸入大量廢氣與維護環境空氣品質。

30、主決議

依據各縣市機車排氣定檢到檢率統計結果顯示,103年度通知二行程機車應到檢數為262萬2,731輛,實際到檢數為133萬7,646輛,到檢率僅51.00%;104年度通知二行程機車應到檢數為216萬8,876輛,實際到檢數為118萬1,879輛,到檢率不高。

究其原因,可能因二行程機車部分已回收、失竊或棄置不再使用,致到檢率偏低;但由於不確定前開機車是否仍在使用,致未到檢之二行程機車須一再通知到檢,耗費行政資源,甚至部分車輛已納入死車資料庫,實際卻在使用。爰此,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提出「提升二行程機車排氣定檢到檢率」之檢討報告。

34、主決議

低碳永續家園建構工作仰賴由下而上的全民共同參與,民眾對低碳與永續發展的認知與轉化為具體行動,是推動績效良窳的關鍵。環保署應持續並加強對低碳永續執行人員與社區民眾之教育、宣傳與觀摩學習,一年至少1,000人次,以培植低碳建構能力,同時與其他國家經驗交流,將我國推動成果向國際推展。

40、主決議

環保署已於101年5月14日修正空氣品質標準,增訂粒徑小於等於2.5微米(μm)之細懸浮微粒(PM2.5)空氣品質標準24小時值為35微克/立方公尺,年平均值為15微克/立方公尺。世界衛生組織並於2013年將細懸浮微粒(PM2.5)列為第一級致癌物質。又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已將粒徑十微米以下的粒子列為空氣污染物,環保署應於一年內檢討修正「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款第2目,明文將PM2.5列為空氣污染物,並研議徵收粒狀物空污費辦法、重新檢討並公告排放管道PM2.5檢測方法及藉此建立排放管道PM2.5排放量資料,另評估空污費徵收運用成效機制。請環保署於半年內提出檢討報告。

41、主決議

環保署已於104年11月17日預告修正「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並增訂細懸浮微粒(PM2.5)空氣品質標準惡化警告數值,由於緊急防制辦法管制事項涉及地方政府、相關部會、產業界及一般民眾,影響層面廣泛,環保署應廣為蒐集各界意見,儘速於105年10月31日前修正發布現行「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

45、主決議

環保署已依敏感族群(老人、學生)活動場所、民眾聚集量及進出量大者、公立(國立)及大型場所優先納管原則,於103年1月23日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公告場所」,並自103年7月1日生效。「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公告場所」應於104年6月30日完成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設置,於104年12月31日訂定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105年6月30日前完成第1次定期檢測。環保署應循序漸進,逐批擴大管制場所,對於未納管之小型場所並應加強輔導改善。請環保署於3個月內提出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推動成果報告。

47、主決議

環保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業務計畫,相同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項目重複出現,為避免混淆,應參酌計畫屬性不同,加強說明相關預算編列項目、內容,核實分項編列,以正確反應計畫成本。

51、主決議

有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環境保護基金之資源回收管理基金,100年度至104年度實際查獲責任業者短漏報回收清除處理費金額高達13億3,619萬餘元,短漏家數達7,105家,其中104年仍有49家尚未完全繳清,金額達2,755萬餘元。爰此,環保署除持續加強查核責任業者短漏報以外,對於104年仍未繳清49家業者之欠費金額2,755萬餘元,應專案列管,積極與相關單位執行欠費之清償,提高追繳成效。並於105年10月底前,提報本署於本(105)年針對100年至104年期間欠費案件之追償成果。

52、主決議

有鑑於環保署資源回收基金104及105年度應回收廢棄物之稽核認證業務專案工作計畫決標金額總計共4億0,870萬元,雖已較往年減少,但是只有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得標,已形成二家公司寡占之業務。環保署應加強稽核認證業務委外招商作業,擴大招商對象。

53、主決議

環保署廢電子電器及廢資訊物品104年回收率雖達53.8%,超過歐盟德國回收率40%,惟仍請環保署加強輔導納管回收處理業,並督促回收處理業者將資源回收物納入稽核認證體系管控,以提升回收成效,避免發生污染。

56、主決議

回收基金旨在於推動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工作,所列出國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項目費用,考察活動需屬於資源回收實務執行所需,且避免與往年重疊,評估對資源回收政策確有助益者,始得編列於基金預算,以符合回收基金專款專用及法定用途。

58、主決議

有鑑於環保署自92年起推動巨大廢棄物回收再利用計畫,然巨大垃圾回收量不增反減。查近三年來之統計數據顯示,102年回收量達到83,924公噸,103年減少至65,837公噸,104年更僅有63,532公噸。巨大垃圾回收量逐年下降,顯見巨大垃圾回收再利用之成效不彰。爰此,環保署應積極督導地方政府,加強巨大垃圾回收工作及拓展有效再利用管道,以提升巨大垃圾回收再利用績效。

60、主決議

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代為支應污染整治費用截至104年底止,累計代為支應污染整治相關費用計新臺幣(下同)15億2,997萬8千元,其中應求償之債權已罹於時效消滅者計4億8,254萬1千元,待求償金額計8億5,569萬8千元,已完成求償墊歸金額為2億2,503萬5千元,僅占總累計墊支金額比率31.5%,足見待求償金額之龐大與嚴重性。爰此,環保署不僅應積極辦理污染整治,更應加強追查污染來源,以及追究污染行為人與潛在污染責任人之污染責任,除了避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事件之造成污染危害情事擴大,亦得以落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法之污染者負責原則,105年度應就目前待求償金額進行求償達8,000萬元以上為目標,以強化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求償作業。

61、主決議

根據環保署統計民國95年至103年度,歷年查核使用中地下儲槽計2,292站(次),其中檢測結果,具高、中潛勢者計有516站(次)占查核站(次)22.51%。且101、102年度間檢測查證仍有10.94%屬中污染潛勢,顯示業者預防污染設施未能有效發揮功能。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強化宣導加油站業者自我管理措施及業者例行性檢測之系統自動勾稽比對,並針對國內575處尚未辦理法規符合度之加油站儘速完成查核作業、督導地方主管機關加強查核及追蹤改善效率,保護環境及民眾健康,並且每三個月向本委員會提出進度與檢討報告。

62、主決議

業務計畫03提升提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整治技術工作—服務費用—旅運費需1,500千元,計畫內容包含11項參加研討及博覽會等等,皆為國際見面聚會,均無法顯示其重要性及急迫性,應檢討嚴審會議內容及參加是否對我國有所貢獻,並瞭解擬拜會或視察機構、拜會內容、預計前往時間、以及旅費細表等資訊,應嚴謹規劃管控,不應有基金預算不明及寬鬆現象,以撙節政府支出,並於105年12月底前將執行成果提送立法院社環委員會備查。

67、主決議

工廠非法排放廢水情事持續增加,仍有許多恐遭污染之農地尚待查證;至104年底尚有2千餘筆農地未整治、解列。請環保署積極稽查工廠非法排放廢污水,避免灌溉水屢遭工業廢水污染;加速辦理農地污染查證作業,並加強督導地方環保機關加速辦理農地污染改善計畫,早日還地於民。

73、主決議

查105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相關工作」之預算,目前尚未解除列管之公告污染控制場址及整治場址達3,115處,農地列管場址數2,767處,工廠、加油站等列管場址數264處,請環保署加強督導各縣市環保局,以加速推動污染場址改善及解列工作,並持續精進整治期程監督管理措施。並應以風險評估方法,增列土壤污染管制標準項目以外的物質,為土壤污染管制標準項目。另應檢討並改善現有土壤污染整治的風險評估方法,並針對土壤污染管制標準項目外之有害污染物,進行風險評估。

74、主決議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下各項計畫編有材料及用品費用,供專案耗材與文書使用,查環保署於民國105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預算中一般行政管理計畫,又再編有大額材料及用品費用,雖以支用屬性依會計科目分別開支,爰請貴署秉持撙節原則,審慎開支,避免浮濫情事。

78、主決議

105年度水污染防治計畫02「水污染防治及水體水質改善」編列預算7,630萬元。日月光公司在102年間排放大量高濃度重金屬廢水污染後勁溪,遭高雄市環保局勒令停工並裁罰1.02億元,然而涉案人員遭法院輕判,高額罰鍰近日亦經高等行政法院撤銷,為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環境保護署已提出水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並於104年2月4日修正發布,請環保署加速現行水污染防治法相關子法之訂定,並提升稽查人員蒐證及執法能力。

79、主決議

有鑑於我國一再發生工廠非法排放廢水,致農漁產業遭受重金屬污染之情事,環保署雖持續裁罰,然工廠非法排放廢水案件數量仍居高不下,請行政院環保署針對管制事業廢水污染,督導地方環保機關加強稽查及源頭管理,減輕非法排放廢水情事,提出管制情形說明。

80-1、主決議

「環境教育終身學習護照」為跨年度執行計畫,依預算法第39條之規定,繼續經費預算之編制,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程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爰此,環境教育終身學習護照計畫應立即終止。

81、主決議

依據環境教育法第23條規定,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經處分機關處停工、停業或新臺幣5,000元以上罰鍰者,必須接受1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之環境講習。其中,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4條明確指出,若處分為停工、停業,或1年內於同一直轄縣(市)主管機關轄區內,第2次違反同法同條同項之規定,處裁罰金額高於1萬元且達罰緩上限70%者,應由該組織、團體有代表權人接受環境講習。顯見違反情節重大之案件,必定為有代表權之人接受環境講習以達警示效尤,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這些違反情節重大案件,於1個月內提供現階段有代表權之人接受環境講習案件執行現況,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82、主決議

對於105年環境教育基金業務計畫01環境教育策略之推動、檢討及資訊─服務費用─旅運費中,編列參與「北美環境教育年會、世界教育大會」項目皆相同性質,而出席相關研討會議無法瞭解與環境教育之關聯性,請環保署須於出席相關國際會議後,提送出國會議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86、主決議

「環境知識挑戰擂臺賽」已推行多年,請行政院環保署與教育部共同檢討執行成效,以免淪為「背多分」之競賽,並於2個月內提出報告送本委員會,始得於爾後年度繼續辦理。

91、主決議

查臺灣自2015年7月已通過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然相關溫室氣體減量政策成效不彰,例如「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諮詢委員會」並未依法運作,5年為一期的溫室氣體階段減量目標亦尚未提出。爰請行政院環保署於1個月內提出「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諮詢委員會」之運作計畫與辦理情形。

96、主決議

為鼓勵民眾汰換老舊二行程、四行程機車,除保留廢機車回收獎勵金300元外,環保署針對「老舊機車汰換電動二輪車」或「新購電動二輪車」提高補助,以利汰換老舊高汙染機車,推廣使用低汙染電動機車。目前新購電動二輪車補助2千至4千元,若二行程機車汰換電動二輪車則補助5千至7千,但四行程機車汰換電動二輪車卻無補助,為推廣低污染電動機車,提高電動二輪車普及率,應研議「四行程機車汰換電動二輪車補助辦法」,以及提高新購電動二輪車、或汰換二行程機車新購電動二輪車之補助。

44、主決議

空氣污染來源眾多、成因複雜,尤其是細懸浮微粒(PM2.5),除了由污染源直接排放的原生性PM2.5,亦有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及氨等氣態污染物,在大氣中進行化學反應形成的衍生性細懸浮微粒。再者,由於氣候變遷、氣象變化的不確定性,使得空氣品質改善的工作更加艱鉅。空氣品質改善已從管末管制進展到能源使用、產業發展、農業政策及健康影響評估等面向之整合。

為了提出有效的管制策略及管制措施,且提升稽查人員的查核能力,環保署應加強人員之專業訓練,以推動更具成本效益之空氣品質管理政策,並提出成果報告。

88、主決議

案由:查溫管法明訂減量期程為2050年降至2005年一半,環保署署長代表我國出席聯合國溫室氣體減量相關會議,也承諾將在2030年降至BAU的50%,不知道這些未來的減量承諾,政府是打算如何落實完成的具體期程表與分部門減量目標,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於下年度起審慎評估專業服務費之預算編列,並於105年4月6日召開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諮詢委員會1個月內(5/5),即安排向本委員會報告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訂定之機制,以積極推動落實減碳工作。

主席:現作以下宣告:審查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非營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信託基金等預算案,全案業已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處理,院會處理前需交黨團協商。林委員俊憲及楊委員曜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書面答復。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2週內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林委員俊憲書面意見:

論述與問題:

1.南部空污問題嚴重,PM2.5問題刻不容緩,請中央提出具體措施改善南部的聲音很少在全國媒體上出現,但是金屬、煉油、石化、半導體、電子等產業等污染源都集中在南台灣,工廠的不當排污,造成導致南台灣長期處於嚴重水污及空污之中。入冬後東北季風增強,其他地區的污染源也會飄進南部地區,造成南部地區空氣品質惡化,三月以來臺南紫爆新聞屢見不鮮,空污問題不容忽視,請問署長目前除了補助電動車這種替換能源的補助方式,政府還有哪些具體措施,可以短期內有效改善空氣品質?中央已將高屏地區納入總量管制,雲嘉南地區空氣問題也非常嚴重,請問是否考慮過把雲嘉南等其他空品不良區納入總量管制區?如果不行,原因是什麼?有何替代措施,不用總量管制但也可以有效改善各地區的空污問題?

2.空污問題的確是跨機關跨部會的嚴重問題,涉及廣泛,包括空氣污染涉及交通部的管制問題,因為空污引發的疾病,又涉及衛生福利部,工廠、火力發電廠的空污排放,經濟部也要督導。國人受空污影響健康,也會影響到整體生產產值,國家的財政都會受挫。可是這些機關誰才是環保跟污染問題的專業?誰才知道如何監控跟評估污染狀況?當然是環保署!環保署不能沒有肩膀,不能因為涉及其他部會業務,就說不能負責,不能說「很多減量或固定污染源都牽涉經濟部是主管機關,所以要把經濟部拉來共同負責。」空污問題是環保署的專業,臺灣的空污問題已經嚴重損害國人健康,學生下課都不能自由活動。污染問題難道不是環保署專業嗎?其他部會可以提供意見,但是裁量的標準是環保署的專業領域,當然是環保署主導,請其他單位配合,其他單位提出意見,環保署研議後訂定。請行政院妥善進行跨部會整合,除推動電動化交通工具降低污染源,也要重視因為空污導致國人健康嚴重受損的事實,對民眾來說,到底每天出門該如何保護自我健康,盡量減低空污造成的危害,就是最切身相關的急迫問題。

3.針對產業發展,大家都想兼顧工商發展,又可以兼顧永續發展,政府推動工業4.0,到底有沒有辦法因為產業革新、雲端化生產,降低污染的可能性?有效評估是多少?環保署去年推動的392億清淨空氣行動計畫,主要都是汰換車輛,輔導100家飯店使用天然氣鍋爐,難道沒有其他更積極的替代方案嗎?過去空污法受限必須由環保署會同經濟部的法令限制,導致空污問題部會協調耗時冗長,與其等中央跨部會取得共識、漫長的行政會文流程,不如直接放寬權限,讓最瞭解地方問題的地方政府,直接因時因地處理,由環保署提供專業意見與經費支持,讓地方直接處理,降低行政資源浪費。

楊委員曜書面意見:

本院楊委員曜,針對海洋汙染防治與船舶擱淺漏油防範不力,涉及環保署未積極事採取有效預防措施。環保署應善盡法定職責,研擬積極預防作為防治海洋污染。特向環保署提出質詢。

說明:

1.自早期「海洋坦克」貨輪擱淺於澎湖海域,到近期「耘海號」貨輪擱淺事件。案發至攔油索設置完成,皆拖延多日,造成居民擔憂油污污染之疑慮。環保署歷年來相關油汙之預防與處理,地方居民普遍認為消極怠惰。

2.舉例而言,船舶擱淺之第一時間,環保署應立即於周圍架設攔油索,避免油污外漏,而非僅準備設備於岸上待命;此外,船東未積極處理油污抽取時,或是氣候有轉趨惡劣之虞前,環保署應直接依據《海洋汙染防治法》以及《行政程序法》相關授權,予以代行抽油,事後再向船東求償,藉此避免船東拖延或因天候轉劣而無法及時進行。

3.為有效整治海洋污染,並預防類似擱淺船舶之漏油外洩,應積極研擬設置海洋污染防制基金,作為海洋污染防治與積極預防船舶油外洩之穩定經費來源。

主席:今日會議到此結束。現在休息,謝謝大家。

休息(17時3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