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外交及國防、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星期三)9時4分至14時39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1會議室
主 席 劉委員世芳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我國擬加入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案。
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我國擬加入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案。
三、審查外交部函為修正「護照條例施行細則」案。
主席:今天的議程有3案,行政院函請審議我國擬加入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以及護照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案。首先請外交部侯次長報告。
侯次長清山:主席、各位委員。本人今天非常榮幸能代表外交部向貴委員會報告「護照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首先,對各位委員長期以來鼎力支持推動外交工作,對本部各項業務提供寶貴意見,本人謹在此表達誠摯的敬意與謝忱。以下謹就本細則修正理由及修正重點提出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
壹、修正理由
茲因護照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業經總統於民國104年6月10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400067421號令修正公布,本細則相關規定須配合修正,復因本條例第12條規定,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之護照,其護照之效期、應加蓋之戳記、申請換發、補發及僑居身分加簽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授權由外交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另依據本條例第15條第3項規定,護照申請、換發、補發之條件、方式、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授權由外交部定之,準此,本細則有關前揭本條例授權訂定事項應予刪除,爰擬具本細則修正草案,於上(104)年10月27日邀集法務部、內政部移民署等相關機關開會研商,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完成法制作業程序後,業於上年12月30日以外授領一字第1046606254號令發布,併同「護照條例」自本(105)年1月1日起施行;另於同年1月15日以外授領一字第1056600204號函將本細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及發布令影本等函送大院備查在案。
貳、修正重點
一、依據本條例授權訂定相關辦法之規定,刪除相關條文:
(一)依據本條例第12條,刪除本細則有關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申辦護照及僑居身分加簽限制之規定。(另相應訂定「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申辦護照及僑居身分加簽限制辦法」)
(二)依據本條例第15條第3項,刪除本細則有關護照申請、換發、補發之條件、方式、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另相應訂定「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二、明確本條例之規定,俾利執行:
(一)明定本條例第5條第2項所定不得擅自在護照上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之範圍。(第3條)
(二)增訂依本條例第14條但書規定換發護照之效期。(第6條)
(三)配合本條例第16條有關放寬18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得自行申請護照之規定,修正須由法定代理人申辦護照情形。(第7條)
(四)配合本條例第17條,修正護照加簽項目,並增訂無內植晶片護照加簽或修正項目。(修正條文第16條)
(五)明定本條例第24條第2項所稱出示護照之情形。(第21條)
(六)增訂持照人擅自於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依本條例第2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廢止原核發護照之處分並註銷該照之情形,並明定經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認定是否屬變造護照,分別作出撤銷或廢止原核發護照處分之法律依據。(第22條)
(七)增訂駐外館處核發列註人士專供返國護照之效期。(第23條)
(八)配合本條例第35條,明定領事事務局得向相關機關取得資料之範圍。(第24條)
三、強化護照安全管理
(一)為維持護照資料頁登載事項之安定性,以維護護照之國際公信力,增訂外文別名應有姓氏且與外文姓名之姓氏一致,或依申請人對其中文姓氏之母語讀音音譯為英文字母;並修正申請變更外文別名之應備文件。(第14條)
(二)配合現行駐外館處全面實施護照代繕,修正駐外館處將護照申請資料傳送領事事務局代繕及建檔之作業規定。(第20條)
(三)考量各國文書遭偽變造情形不一,增訂依本細則及本條例授權訂定之辦法規定應繳附之文件為外文,其外文本及中文譯本在當地國使用,經駐外館處認有必要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之規定。(第25條)
參、結語
本細則之修正,係為配合「護照條例」自本年1月1日起修正施行,其修正內容係使本條例規定明確化,並就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增訂相關規定,俾利執行本條例規定,以達簡政便民、保障民眾權益、加強防制護照不法、落實護照安全管理及提升護照國際公信力等政策目的。敬請各位委員鼎力支持,俾能順利審議通過。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主席:請衛福部李次長報告。
李次長玉春:主席、各位委員。現謹就討論事項第一案及第二案,即我國擬加入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兒童權利公約提出報告。
壹、背景說明
兒童權利公約係聯合國於78年11月20日通過,79年9月生效,全文54條,是聯合國締約國最多的國際公約,也是國際兒童權益保障之重要依據。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歷次修正,均以兒童權利公約為圭臬,100年11月30日公布修正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即依兒童權利公約規範事項,逐條檢視不足之處,增訂身分、健康、安全、受教育、社會參與、表意、福利、保護及遊戲休閒與發展機會等權益。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係聯合國於95年12月13日在聯合國議定通過,97年5月3日正式生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是21世紀第1個國際人權條約,影響全球數億身心障礙者之權利保障,我國於96年7月11日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即納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及內容,將其轉化為具體法規條文,並配合各項國際身障議題與公約內容持續修正。
為銜接國際,彰顯我國維護兒童少年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之決心,總統在103年6月4日公布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8月20日公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為周延法制程序,本部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多邊國際條約及協定國內法化作業要點」規定,擬具兒童權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正體中文版草案,邀集相關部會召開會議,並經行政院103年11月7日及11月27日審議通過,爰請大院審議,於完成法定程序後,咨請 總統批准。
貳、條文說明
兒童權利公約共有54條,保障對象為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規範權利事項包括:公民與自由權、基本健康及福利權、教育休閒及文化權、受照顧權與特別保護措施等五大權利;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共有50條,主要分為四個面向:自主(autonomy)、平等(equality)、參與(participation)及凝聚(solidarity)。經本部與司法院及各相關行政機關研商後,尚無保留條文。
查目前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版本共有阿拉伯文、簡體中文、英文、法文、俄文與西班牙文等6國語言,尚無正體中文版,本部依據聯合國英文版本,邀請專家學者翻譯並與司法院及部會開會研商後,擬具「兒童權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正體中文本,提請大院討論。
參、目前辦理情形
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行政院業成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及「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辦理公約協調、研究、審議及諮詢等事項,並核定通過「落實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推動計畫」及「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推動計畫」,各級政府及相關部會據此共同推動,辦理情形如下:
(一)法規檢視作業部分,104年發布兒童權利公約優先檢視法規清單,計7類13部18條;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優先檢視法規清單將依施行法規定於105年12月發布。
(二)國家報告部分,首次國家報告初稿業已彙整各機關撰寫內容,刻正辦理國內審查會議,預計105年底前完成,並於106年度辦理國際審查。
(三)宣導講習部分,針對不同宣導對象,編撰公約逐條釋義、兒童版手冊及數位學習教材,並建置資訊平台。
肆、未來工作重點
未來將持續與民間團體、立法院等四院及行政院各機關共同落實推動兒童權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其施行法,依法定期程辦理全面法規檢視及定期提出國家報告,俾確保我國兒童及身心障礙者權益能遵循國際標準同步發展。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本會委員發言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發言時間為6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登記。因為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是第一次審查公約,其審查過程與一般情形不太一樣,所以請主秘向大家說明相關程序。
鄭主任秘書世榮:關於公約,去年條約締結法通過後,我們對於條文可以逐條審議,但是在以往的觀念上,因為公約是國際性的,我們對於條文內容通常只有通過與保留兩種作法,沒有辦法去做條文內容的修正,稍後進行審查時,我們只會宣讀章名、條名,條文內容不會宣讀,謝謝。
主席:方才提及我們審查公約就是通過、沒有通過兩種。現在開始進行詢答,首先請羅委員致政發言。
羅委員致政: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對於這兩個公約,本席沒有意見,因為施行法已經在執行了,同時,根據國際條約,我們也沒辦法去做任何修改,其實最大的問題是在執行面,即在公約通過之後,整個執行面能否落實?尤其幾年後我們要做國家報告,即提出國家報告交由國際審查。換句話說,國家報告出來之後,如果與公約之間有落差存在,不但不能為我們國家爭取到更多名聲,反而會讓人家覺得我們是說一套、做一套。次長,這部分必須特別注意!尤其國家報告最後要被公開檢驗,包括我們之前所簽的兩公約,事實上,執行情形與實際面還是有落差存在,這一點要特別提醒你們,但整體而言,我對這兩個公約基本上是贊成的,也沒有必要做任何質詢與修正。
侯次長,本來護照條例照你們的執行應該沒有太大問題,但不曉得為什麼這兩天突然又成為大家關心的焦點,請你們先告訴我,為什麼護照上不能貼「台灣國」貼紙?如果你覺得不能貼,其理由何在?
主席:請外交部侯次長說明。
侯次長清山:主席、各位委員。護照是中華民國發給國民的旅行證件,屬於公文書的一種,如果在上面貼貼紙,就有變更公文書之虞,所以護照條例就有明文規定……
羅委員致政:所以基本上不能貼任何東西,那跟貼的內容有沒有關係?龔局長,跟貼的內容沒有關係,對不對?
主席:請外交部領務局龔局長說明。
龔局長中誠:主席、各位委員。我們認為在護照上不適合貼任何東西。
羅委員致政:昨天中央社有報導,即有關我國與美國簽訂快速通關那個協議,AIT執行理事Joseph Donovan提及,到目前為止,沒有台灣民眾在以免簽證計畫(VWP)入境美國時遇到問題,也就是拿所謂的台灣國護照,美方是這麼說的,但我們的駐美代表沈呂巡卻表示,民眾貼貼紙聲稱的「台灣國」是根本不存在的,可能會被美國認為是屬於符合偽造護照訊息的標準。換句話說,他不是針對貼任何東西,他主要指的是那個訊息是有錯的。龔局長,你覺得沈大使這個說法有沒有問題?
龔局長中誠:因為沈大使是政治任命,他有他的……
羅委員致政:就執行面來說,他這個說法有沒有問題?我不管他是不是政治任命。
龔局長中誠:這件事有兩個層次,方才次長也提及在法律、法規的執行面上,我們是覺得沒有問題,但是在政治層面上,有人認為是近期或中長期可能會產生的情況……
羅委員致政:他說,民眾貼貼紙聲稱的「台灣國」是根本不存在的,可能會被美國認為是屬於符合偽造護照訊息的標準而被拒絕入境,甚至被遣送回國,你覺得這個訊息、這樣的說法是你們現在執行的標準嗎?
龔局長中誠:這個並不是我們的執行標準,我們是根據中華民國的體制來做。
羅委員致政:也就是貼任何東西基本上都是不接受的?
龔局長中誠:對。
羅委員致政:並不是因為他是貼「台灣國」……
龔局長中誠:那部分是屬於政治層面、信仰的部分,在執行層面上……
羅委員致政:如果是貼「馬英九支持率9成」?
龔局長中誠:這個也是不允許的。
羅委員致政:不允許嘛!為什麼?因為這是偽造訊息、根本不存在!美國說這符合偽造護照的標準,可不可以用這個標準來看?
龔局長中誠:一樣,完全是一樣的。
羅委員致政:對嘛!美國會不會說這個是偽造的護照,因為馬英九支持率9成是違背事實?
龔局長中誠:這些我們都認為不宜、不妥,也不應該。
羅委員致政:對嘛!所以重點不在內容,而是護照封面不能貼東西,所以沈大使那個說法就是一種標準,是政治的標準,局長,對不對?不宜嘛!
龔局長中誠:對。
羅委員致政:本來我們在滅火,結果還有人在那裡放火,沈大使在前線放火,AIT都沒這麼說了,他又加了一句話來補充說明,他說因為「台灣國」根本不存在,所以那是屬於符合偽造護照訊息的標準,但這個也是偽造護照啊!上面貼的是「我愛馬英九」、「馬英九英明」,其實這都是有問題的,可是實際面真的是這麼回事嗎?現在很多旅行社都在護照上貼東西,貼名字或是貼旅行社的電話號碼,這個有沒有違背目前施行細則的作法?
龔局長中誠:有違背。
羅委員致政:你們有取締嗎?
龔局長中誠:現在從1月1日開始,我們跟移民署和機場方面……
羅委員致政:有取締嗎?
龔局長中誠:都有跟他們提過。
羅委員致政:上上禮拜我們黨部三十幾人出國,每個護照上面都貼了名字,結果都沒事耶!
龔局長中誠:因為有的是用自動通關……
羅委員致政:待會我會談自動通關的部分。請你告訴我,護照封面最重要的是什麼?哪個東西絕對不能貼到?
龔局長中誠:正式的名稱都不宜貼到,包括圖案、文字的部分。
羅委員致政:局長,最重要的是這個!這是什麼東西?
龔局長中誠:應該是有一個國徽。
羅委員致政:不是,是最下面這個,新版護照才有的。
龔局長中誠:那是晶片護照的標誌。
羅委員致政:全世界都一樣,對不對?
龔局長中誠:對,是國際民航組織的要求。
羅委員致政:沒有錯,所以這個絕對不能貼到,因為它是全世界通用,都是用這個標誌,是電子晶片護照的標誌,所以如果貼在其他地方,基本上只要不影響這一塊就沒有太大問題?
龔局長中誠:我們認為封面上都不宜貼,這是朝野的共識。
羅委員致政:關於護照條例及護照條例施行細則,我們就要回到立法意旨是什麼,護照條例指出,護照除持照人依指示於填寫欄填寫相關資料及簽名外,非權責機關不得擅自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請問其主要立法意旨為何?
龔局長中誠:本來是施行細則的規定,我們認為這部分適合提升至條例、法規的位階。
羅委員致政:其立法意旨為何?
龔局長中誠:就是希望護照上不要再做任何增刪塗改。
羅委員致政:是美觀的理由嗎?
龔局長中誠:我相信是根據目前反恐的情況……
羅委員致政:當然不是為了美觀,而是不要影響辨識,最重要是為了辨識。
龔局長中誠:還有護照的安全。
羅委員致政:不要被偽造、能夠辨識,重點是要能夠辨識。
龔局長中誠:對持照人來講,亦可減少一些不必要的困擾。
羅委員致政:重點是「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範圍只是一部分,所以照理講,施行細則就要告訴我們何謂增刪塗改、加蓋圖戳,若我到迪士尼樂園加蓋一個圖戳,這有沒有違法?
龔局長中誠:有違法。
羅委員致政:重點是這一塊,而不在範圍,請問封底算不算?
龔局長中誠:考量目前國內的氛圍,在封底的部分……
羅委員致政:所以你又是政治考量,不是技術考量。我可不可以在封底亂剪一個洞?
龔局長中誠:當然不行。
羅委員致政:可是你沒告訴我封底,只告訴我封面及內頁。
龔局長中誠:是針對增刪塗改、加蓋圖戳……
羅委員致政:所以重點是增刪塗改、加蓋圖戳,至於範圍,理論上,整本護照都是不能動的。
龔局長中誠:對,我們希望如此。
羅委員致政:那你是畫蛇添足,故意寫「封面及內頁」?
龔局長中誠:因為封面的部分涉及護照的公信力與安全……
羅委員致政:方才你告訴我封底也不能亂改啊!
龔局長中誠:封底現在是有個彈性……
羅委員致政:又是政治考量,不是技術考量!
龔局長中誠:我們沒有做政治考量,因為這不是我們負責的部分。
羅委員致政:次長、局長,這是我們的e-Gate,請問e-Gate(自動查驗通關系統)要怎麼使用?
龔局長中誠:把護照內頁送進去……
羅委員致政:看不看封面?
龔局長中誠:目前沒有。
羅委員致政:直接掃瞄內頁,再對照你的指紋,然後就通過查驗,請問有沒有看封面?
龔局長中誠:目前沒有。
羅委員致政:完全沒有看?所以,我把封面全部貼滿了,走出去也沒有人知道耶。
龔局長中誠:沒錯。
羅委員致政:那不是很奇怪嗎?
龔局長中誠:所以這是一個盲點,我們必須說在自動查驗通關系統的設置之前並沒有……
羅委員致政:所以以後才要順便掃一下封面,是不是?
龔局長中誠:因為現在國際反恐的情勢也是最近這一、兩年比較特別。
羅委員致政:我們現在加入美國Globe Entry Program,是不是也同樣是掃描的?
龔局長中誠:Globe Entry我自己沒有試過,但是我相信基本上的設計差不多。
羅委員致政:直接上網路就有了,要不要看封面?也不看啊,還是掃描內部啊,所以一樣嘛,那一條是有點多此一舉。如果告訴我們封面不能增刪塗改,就用母法去好好規範就好了,你又要寫封面加內頁,然後又有很多地方沒有處理,不是很奇怪嗎?所以我覺得施行細則那一條有一點多此一舉,反而是綁手綁腳,讓自己不能好好作必要的判斷。以上提供作參考,謝謝。
龔局長中誠:謝謝。
主席:請蔡委員適應發言。
蔡委員適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在問你有關護照條例和兩公約的問題之前,我先請教你一個問題,你知不知道我們的邦交國帛琉最近在鬧水荒?
主席:請外交部侯次長說明。
侯次長清山:主席、各位委員。旱災。
蔡委員適應:日本已經對他們提出救援,那台灣呢?
侯次長清山:我們有長期性的作法,根據我們雙邊合作計畫,針對旱災也有一些作法。
蔡委員適應:現在旱災,他們準備怎麼做?
侯次長清山:我們第一步先提供3萬美金的救助。
蔡委員適應:3萬美金可以做什麼事情?買水還是怎樣?
主席:請外交部亞太司林副司長說明。
林副司長恩真:主席、各位委員。現在帛琉政府向我們政府提出的需求是這部分。
蔡委員適應:就是希望我們捐助他們3萬美金,我們捐出去了嗎?
林副司長恩真:我們已經在上個禮拜正式捐出去了。
蔡委員適應:透過帛琉大使?
林副司長恩真:是。
蔡委員適應:這樣是不是解決帛琉的問題了?
林副司長恩真:這個旱災是長期性的,不僅在帛琉,在太平洋幾個島國目前都有這個情況,他們現在正在進行分區灌溉的計畫,我們希望一步一步來幫他們處理。我們的大使館都積極在協助他們。
蔡委員適應:我為什麼要這樣講?是因為我很擔心甘比亞事件重演,甘比亞希望我們提供援助,我們拒絕,他們就跟我們斷交了。太平洋有幾個島國都是台灣的邦交國,副司長可能要特別注意一下,尤其當帛琉政府已經正式向台灣尋求支援的時候,我認為此時台灣的動作應該加快,不要讓帛琉政府覺得在最需要我們幫助的時候,我們對他們的需求是充耳不聞或只提供一點點援助。所以,會後請提供一份我們如何因應包括帛琉在內的太平洋島國旱災問題的報告給我。
林副司長恩真:好。
蔡委員適應:第二、我想請教次長有關兩公約的問題,我們要簽署的時候是簽中文版還是英文版?
侯次長清山:請條法司副司長說明。
主席:請外交部條法司連副司長說明。
連副司長建辰: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因為我們是加入,所以立法院審議之後,我們會報行政院,行政院會轉總統府批准,然後會出來一個加入書。
蔡委員適應:那個加入書要附合約?
連副司長建辰:加入書本身就是一張紙,總統會在上面簽字。
蔡委員適應:附上英文版、簡體中文版還是正體中文版的合約?
連副司長建辰:我們今天審的是正體中文版。
蔡委員適應:所以我們會給他們一份正體中文版的附件資料?
連副司長建辰:對。
蔡委員適應:我要確定,因為按照我看到的聯合國合約是簡體中文版,並不是正體中文版,我擔心馬英九總統簽了以後,你們送一份簡體中文版的出去。
其次,我想請教次長,我們到底能不能針對兩公約提出修正意見?
侯次長清山:剛才主秘也提出來,我們只能同意或保留,但是不能修正。
蔡委員適應:那你看一下兒童權利公約第五十一條,這一條寫什麼?
連副司長建辰:兒童權利公約、身障者權利公約的第五十一條和第四十六條,其實是對保留的部分作一規定,也就是在不牴觸公約的目的和宗旨時,締約國可作保留的聲明。我們查了一下,以兒童權利公約來講,大概有58個國家在簽署或加入的同時有作保留的聲明。
蔡委員適應:對嘛!所以可以針對條文提出意見。
連副司長建辰:可以作保留,但不是修改。
蔡委員適應:根據第五十條,也可以提出修正案啊!
連副司長建辰:因為公約已經訂了,比如……
蔡委員適應:所以我要講的是,次長要看清楚,這個條約本身事實上是允許所有未來要簽署或參與的國家就條約本身提出看法,一併交給聯合國,是不是這個意思?
侯次長清山:這是保留,但不是修正。
蔡委員適應:就是對條文提出意見,不然什麼叫保留?比如我對第五條、第七條提出附帶的意見,那叫保留,所以不是一定要整本通過或整本不通過。
侯次長清山:對。
蔡委員適應:所以你剛開始跟委員這樣講就不對啦,因為這個合約本身就有附帶一個附加條款是可以保留的,我這樣講沒錯,所以我都很懷疑你們有沒有全部看完。
侯次長清山:我們也是這樣講,就是可以提出保留。
蔡委員適應:你們翻成正體中文版,是從英文版直接翻還是把簡體中文版變成正體中文版?
連副司長建辰:我們是從英文版本翻過來,然後請專家學者在行政院……
蔡委員適應:所以,你們不是從簡體中文版翻過來的?
連副司長建辰:不是。
蔡委員適應:如果我發現你們是直接把簡體中文版變成正體中文版,你要看著辦。
連副司長建辰:我們很多用語其實作了修正。
蔡委員適應:所以不是把簡體中文版直接一字不漏翻成正體中文版?我要特別強調,我們要維持國家的尊嚴,這是第一點。
再請教衛福部次長,我看到兒童權利公約時,對於前一陣子發生的小燈泡事件感到非常難過,今天你把兩公約送到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時,你對於小燈泡的事情感想是什麼?
主席:請衛福部李次長說明。
李次長玉春:主席、各位委員。人身安全是對兒童最基本的保障,我們的社會沒有能力就這部分作一防範,這是我們未來要盡力去補救的地方。
蔡委員適應:所以我才說當我們在審議兒童權利公約的條文時,是不是顯得格外的諷刺?政府一方面說兒童權利公約非常重要,我們要趕快簽署,可是前幾天台灣才發生了不幸的事情。所以,在此我要拜託次長,這些法條我已經看完了,其中有一條寫到政府應盡一切可能維護兒童的權利,去年政府在通過的辦法中也要求要訂定分階段的工作綱要,希望衛福部能夠就這部分趕快提出相關的工作計畫,在這個情況之下,我們簽定了兩公約,我認為就不只有宣示性的效果而已,而是要真正落實兩公約的執行。為什麼這樣講?兩公約之一就是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過往的許多公有設施一直為人詬病,因為無法百分之百達到無障礙空間,我過去在地方擔任議員時,也曾經要求地方政府要提出來,可是地方政府往往提出預算不夠等等理由,所以就這部分,我希望衛福部會後能夠要求各縣市政府重新檢討,從公部門開始,看看到目前為止到底還有哪些公有設施無法做到百分之百的無障礙空間,這是第一件事情,我覺得讓身心障礙者出入方便是政府應盡的責任。我知道你們每年都有在檢討,我們希望今天審查通過兩公約,請總統簽署以後,至少能夠讓身心障礙朋友進出公部門時是非常方便的,我想這部分應該沒有什麼問題,這是我們該做的。各地方政府或各部門如果預算還不夠而無法及時完成者,你們應該強制去要求,希望他們能夠加速完成。
李次長玉春:委員的建議都是政府應該要做的,有關第二點,因為涉及內政部的權責,我們會把這個意見轉給他們。
蔡委員適應:拜託你們轉達予他們,你們也要要求內政部,因為內政部主管相關機構設施,如果該機構的設施未能符合身心障礙者的需求,你們衛福部也可以去要求。因為內政部之下原本有社家署,現在已轉到衛福部,你們可以去要求、抽檢這個部分。以前這部分在地方政府不是歸民政處就是社會處管,現在因為業務移撥的緣故,你們可以去抽檢,或者發函給各縣市政府與內政部共同召開協商會議,因為身心障礙保護的主管機關就是衛福部,希望衛福部能夠儘速完成這部分。
最後,本席再請教侯次長,目前我們到底有幾個國家是免簽?
侯次長清山:目前我們總共有164個國家或地區。
蔡委員適應:但是,按照亨氏簽證受限指數,我們是137吧?本席要先修正一點,裡面寫得很清楚,他們並未把電子簽證與落地簽證視為免簽。
侯次長清山:對,我們在對外的宣告中也是說164個國家或地區免落簽,並未說全部是免簽。
蔡委員適應:所以我才說它的排名是以免簽為排名依據,有許多國家也是落地簽或電子簽證,也不被計入。所以雖然外交部說有達到164個,但事實上有二十餘個尚未達到真正免簽的功效。
侯次長清山:有簽證的便利性。
蔡委員適應:但那是便利,並不是免簽。按照指數來講,我們目前是137,在全世界排名第29名,我覺得這個名次也不是很好,連墨西哥、以色列都比我們還好,所以,我們在這部分還需要繼續努力。
侯次長清山:是,繼續努力。
蔡委員適應:以上,謝謝。
主席:請江委員啟臣發言。
江委員啟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我們並非聯合國的會員國,所以,簽署與通過這兩個公約的意義為何?
主席:請外交部侯次長說明。
侯次長清山:主席、各位委員。剛才我在詢答的過程中也可以感覺到我們是為了改善對兒童、殘障者……
江委員啟臣:簽署這些只是一個宣示以及依此修改相關國內法規……
侯次長清山:那也是符合國際的規範。
江委員啟臣:也不是所有的會員國都有簽署吧?無論是兒童權利公約或者是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也不是所有的UN member都簽署吧?有哪幾個國家沒有簽署?
侯次長清山:這個我們需要查一下。
江委員啟臣:我的意思是,今天通過這兩個公約,在某種程度上其實是象徵性意義比較濃厚,當然我們是引一個國際公約來修正相關的內部法規,俾與國際接軌,這是最大的目的。因此無論是條約的保留等等,我們提出來大概也不會有任何的作用,如果我們通過了這兩個公約,送到聯合國之後,請問,它會備查嗎?
侯次長清山:依照過去的經驗,它是不接受的。
江委員啟臣:它會備查嗎?不會嘛!所以感覺上我們就是發一個函去給聯合國聲明我們願意簽署,然後國內也通過了,是否如此?到時候這個函是否是由外交部發出?
侯次長清山:是透過外館……
江委員啟臣:過去我們也簽過兩公約,當時的作法是如何?誰發給聯合國?
主席:請外交部條法司連副司長說明。
連副司長建辰:主席、各位委員。總統批准加入之後,我們會透過特定的管道……
江委員啟臣:何謂特定的管道?
連副司長建辰:通常是透過友邦。
江委員啟臣:所以,連我們自己都無法發函給聯合國,因為聯合國不會收,因為我們不是member,對不對?你們不能連這個都搞不清楚啦!
侯次長清山:是這樣,透過友邦幫我們送進去。
江委員啟臣:所以今天通過這個公約最重要的目的是宣示我們願意朝這兩個公約的方向修改國內的相關法規及標準,沒有錯吧?
侯次長清山:委員說的對。
江委員啟臣:前兩天是兒童節,方才大家談到這些兒童的問題,包括前兩週發生的不幸事件,我們都希望給兒童一個更好的環境,雖然我們簽了公約,但後面的落實應該更是關鍵,我們現在連兒童和少年在年紀上的定義都還跟這個公約的內容不太一樣,我們自己界定的兒童是幾歲?
主席: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說明。
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目前的兒童是規定12歲以下,少年是……
江委員啟臣:少年是12到18歲嘛,
簡署長慧娟:對。
江委員啟臣:但聯合國的這個公約所指的兒童是18歲以下,所以我們的定義跟他們並不一樣。
簡署長慧娟:其實是一樣,我們都全部含括,只是因為我們的國情有分……
江委員啟臣:以後我們是否修改規定,也要將18歲以下都統稱兒童?
簡署長慧娟:沒有,我們現在還是依照我們國家法律的規定來做少年及兒童的定義,但其保障的對象是含括到未滿18歲。
江委員啟臣:所以,我們是更細緻地將其區分為12歲以下稱兒童、12到18歲稱少年?
簡署長慧娟:對,因為其需求還是有所不同。
江委員啟臣:基本上,我們必須讓大家知道每個國家的國內環境並不相同,它的公約裡面是提到允許可以這樣子。此外,關於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本席在上會期也曾經提案過,後來也通過了,我們很樂見朝這個方向去發展。但是,落實的部分也是關鍵,例如,在這個公約的第二十一條,規範表達與意見之自由及近用(access)資訊部分,除了手語之外,過去我也曾要求相關單位要建置同步聽打,感謝你們,我們上會期也通過了同步聽打的部分,現在也開始提供這方面的服務了,但還有一項是身心障礙者一再呼籲與強調的,即我們的新聞沒有字幕,你們知道嗎?今天如果你是聽不到的人,請問你看新聞的時候要看什麼?手語?除了手語之外,就是字幕嘛,但並不是所有的新聞都有手語,之前本席在開公聽會時,其實有很多人提出這一點,可是到現在都沒有人去做,我不要求做到24小時都提供新聞字幕,但能否在重要的整點時刻例如上午7點、中午12點、晚上7點提供?你們可以去跟NCC協調,看看能否在重要的新聞時段提供字幕,否則目前電視上播的這些跑馬字幕、資訊很亂,對於聽不見的人而言,他也不曉得記者在播報哪一則新聞。尤其在報導一些天災地變的新聞時,例如發生地震時,是否應該要求這些相關的救災報導有手語或字幕,讓這些聽不見的人可以有資訊取得的權利?這才真正符合公約的精神,但目前這些該做的都還沒有做,可不可以去要求?
主席:請衛福部李次長說明。
李次長玉春:報告委員,委員關心的這些事情,目前NCC正在與相關單位……
江委員啟臣:兩年前就跟我說在跟相關單位談,我已經受不了了,我們今天在這裡審查、要通過這個公約,現在又在說兩年前講的事情,是不是顯得很諷刺?所以,次長,你們回去要求這個政策限期520前將它建立起來,並進行跨部會協調,可以嗎?
李次長玉香:因為有關身權法的落實必須要各部會一起努力,我們會來……
江委員啟臣:沒錯,這要有人帶頭跳出來做!因為身心障礙者的部分與你們社會福利單位比較有關,由你們跳出來主導,協調NCC做,這並不難,可以吧?
李次長玉香:是。如果還沒有結果,我們會在行政院的身權推動委員會,再來……
江委員啟臣:據我的了解,目前這部分還沒有任何結果。
另外,剛才幾位委員都提到有關護照封面的問題,請教侯次長,護照的目的為何?
主席:請外交部侯次長說明。
侯次長清山:主席、各位委員。護照是旅行文件。
江委員啟臣:請問旅行文件的目的為何?
侯次長清山:便利國人出國旅行,讓外國的海關或移民局等相關單位得以確認旅客來自何方。
江委員啟臣:所以重點就是身分的辨識,是嗎?
侯次長清山:是。
江委員啟臣:身分辨識在目前的環境中,就涉及反恐的相關作為,請問護照資訊是否通常給予對方的國家來看?
侯次長清山:是。
江委員啟臣:當然,國人回國時也要提供給國內的移民官來看,它是一種身分的辨識及國家主體的呈現,這兩者為護照最主要的目的。根據媒體報導,目前有國人在護照上貼了哪一國國名或姓名等的這些情況,請問是否有其他國家對我國發出警訊或抗議國人的護照封面太亂,實在讓人無法辨識,或是不知道我國的護照究竟為哪一種版本,有沒有?
侯次長清山:最近,新加坡有發生一件我國國民在護照貼有貼紙後拒絕入境的情形。
江委員啟臣:新加坡海關拒絕的理由為何?
侯次長清山:有關移民或入境的部分屬於主權行為,他們不必說明,也沒有說明。
江委員啟臣:他們拒絕的理由是因為封面有貼東西,是嗎?
侯次長清山:有可能。
江委員啟臣:所以,這部分不是身分的問題,因為這是兩回事,一是身分有問題,所以拒絕他入境;另一則是paper或document有問題,所以拒絕他入境;請問是哪一種情形?
侯次長清山:對此我們並不知道,因為他們沒有說明。
江委員啟臣:外交部應該問新加坡,問清楚國人被拒絕入境的理由,或者是有其他國家對我國表示關切,國人護照貼貼紙實在對他們很困擾,讓他們無法辨識來訪者的身分。請問你們是否有這方面的調查?
侯次長清山:對此我們沒有詢問。
江委員啟臣:我這樣請問的原因是必須釐清護照的目的為何以及修法是因遭遇何種困難,我們才能夠對症下藥加以修正。此外,修正施行細則還提到護照註銷的問題,請問護照註銷之後能否重新發給民眾?我認為護照與license不同,比如說酒駕註銷駕照後3年內不得考照,請問你們若註銷國民的護照後,會限制他3年內不能出國嗎?
侯次長清山:沒有,出國與持有護照是兩回事。註銷之後,如果他是在國外要返國,我們可以發給他。
江委員啟臣:請問返國之後他們可不可以重新申請?
侯次長清山:可以。
江委員啟臣:如此一來,你們有達到目的嗎?你們所有的行政作為必須達到所訂的目的,若註銷後那些人還可以回頭來重新申請,你們發給後他們又繼續貼,請問你能達到立法目的嗎?
侯次長清山:的確,這是國人便利性的問題。
江委員啟臣:一是我方才所說你們的目的,其次是你們涉及剝奪人民在憲法上的權利,就是居住及旅行自由的問題,你要小心!你要界定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的罰則目的為何?如果是因為那些人持有偽造護照,偽造護照涉及的是刑責問題,所以外交部將護照註銷,這些人甚至於必須坐牢,不僅是罰款;若他們僅是毀壞證件,如此又是另一個問題,這部分如同毀損國幣般也有刑責,請問國人毀壞證件涉有刑責嗎?或是他們在護照上貼東西就認定為毀壞證件嗎?這些皆須定義清楚,不然爾後外交部在行政上會產生許多困擾。以上是本席善意的提醒,希望你們對此要思考清楚。到底護照能否註銷?註銷後如何重新申請?須經幾年後才能夠申請?這部分涉及憲法保障人民權利的問題!
侯次長清山:謝謝江委員的指教。
主席:請陳委員亭妃發言。
陳委員亭妃: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侯次長,像我手中的這本護照,是否必須被註銷?
主席:請外交部侯次長說明。
侯次長清山: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沒有那麼嚴重,如同剛才其他委員所提到的旅行社會在護照上面貼旅客的姓名,其實僅為方便辨識。
陳委員亭妃:所以,這部分沒有那麼嚴重,是嗎?
侯次長清山:此非變造整個外觀或者護照內容。
陳委員亭妃:但在即將修正的施行細則中,將其規範得相當嚴重。
主席:請外交部領務局龔局長說明。
龔局長中誠: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希望持有護照的國人進出海關,尤其是在海外其他國家時,不要增加任何麻煩或風險,所以我們提出此一規定,是站在維護國人出國旅遊便利性為出發點。
陳委員亭妃:但是,目前為止我們並沒有遭遇任何的麻煩,反而是外交部造成我們的麻煩!
龔局長中誠:在新加坡曾經發生3件案例,香港、澳門等地也都有發生此一問題。
陳委員亭妃:若以我手中所持的護照為例,我到香港、澳門及新加坡也會發生此一問題嗎?
龔局長中誠:這部分是由其他國家或者地方的移民官認定,我們是站在說……
陳委員亭妃:剛好我有去新加坡,我也是這麼拿著護照通關,並未發生任何問題,你要不要看一下我的護照?
龔局長中誠:新加坡認為護照貼著「台灣國」的貼紙,被查獲者不能入境。
陳委員亭妃:請問「台灣國」的貼紙是如何認定的?你們應該將規定寫清楚,細則中寫到「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的情形,究竟何謂加蓋圖戳?
龔局長中誠:加蓋圖戳是指剛才其他委員提到的,譬如國人到迪士尼樂園在護照蓋圖戳即屬此類情形;至於封面的部分,我們站在事務官執行的立場,一旦開放允許,將會增加其他國家對於認定我國護照可靠性及真實性的不便。
陳委員亭妃:請問我的護照這樣貼是否有問題?你要不要看一下?我的護照封底貼著「Taiwan is my country」!
龔局長中誠:這部分沒有問題。
陳委員亭妃:依據現行的施行細則,這部分沒有問題,但是施行細則尚未修訂,對此未來是否也沒有問題?現在及未來都沒有問題是因為它不是貼在封面,所以大家可以在背面貼貼紙,是嗎?
龔局長中誠:此為尊重國人在政治、理念及信仰上的自由。
陳委員亭妃:所以,我可以在護照的背面貼貼紙嗎?
龔局長中誠:對,現行的施行細則是允許的。
陳委員亭妃:不要在護照的正面貼貼紙?
龔局長中誠:護照的正面是在民國92年9月1日朝野形成共識,對於封面的設計,包括文字與圖案等。
陳委員亭妃:既然過去朝野已經有共識,請問為何現在你們還要修正施行細則條文?你們是依據怎樣的理念與想法?
龔局長中誠:護照條例在去年6月10日正式公布,相關施行細則應當隨之修改。
陳委員亭妃:請問依照護照條例哪條規定必須修正施行細則?
龔局長中誠:依據護照條例第三十六條:「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陳委員亭妃:請問施行細則的訂定對你們而言有何用處?
龔局長中誠:因為護照條例有些調整,我們將原來增刪塗改的部分納入條例,所以施行細則必須隨之訂定明確的定義及範圍。
陳委員亭妃:但本席認為此一作為並不需要!
龔局長中誠:我們會尊重新國會。
陳委員亭妃:所以你們會尊重本委員會的意見,是嗎?
龔局長中誠:對。
陳委員亭妃:原來我的護照上面還被貼了一張行李條,封面全部被貼住,它是之前我忘記撕掉的,但我拿著手上的這本護照,無論到哪裡依然通行無阻!你們對於國人的護照以如此嚴格的規定,包括廢止原核發護照以及註銷該照的部分,這是非常嚴重的!剛才侯次長還說護照與出國是兩回事!護照被註銷或是停止核發,沒有護照的人就不能出國,這怎會是兩回事?
龔局長中誠:截至目前為止,我們沒有任何依新修訂的施行細則對於護照貼紙執行處罰的情況。
陳委員亭妃:所以這部分沒有存在的必要,是嗎?你們可以藉由提醒、叮嚀,為了國人出國到某些國家比較方便,或是避免受到阻饒等,希望大家可能要注意。
龔局長中誠:是,這部分我們一直都在做。
陳委員亭妃:但是,你們怎麼將這部分訂定為將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即要廢止原核發護照的處分,並要註銷該照,我認為這是很嚴重的!這是有問題的!
另外,請問2012年僑務秘書區美珍在多明尼加被殺害案件破了嗎?
侯次長清山:此案牽涉許多因素,包括門禁不嚴、進出份子不明以及適逢他的住家整修等,所以多明尼加警方一直無法確認兇嫌。
陳委員亭妃:但是,多明尼加不是表示破案了,到底案件破獲了嗎?
侯次長清山:他們尚未宣告破案,但多年來我們一直與他們合作,提供DNA檢驗及其他等辦案技巧方面的協助。
陳委員亭妃:所以,目前此案仍是一樁懸案?
侯次長清山:上個月,我們又幫他們帶回一些檢體,檢驗結果已經出爐,現在已確定兇嫌,他們可能於今明兩天之內宣布破案。
陳委員亭妃:此案已經確定兇嫌,是嗎?
侯次長清山:確定。
陳委員亭妃:所以,最近兩天他們可能會宣布破案?
侯次長清山:是。
陳委員亭妃:本席希望此案不會變成懸案,否則所有的駐外人員都會相當擔憂,到底是門禁不嚴或是其他因素導致兇殺案,請你們務必要讓大家知道,外館的安全問題其實是相當重要的!
侯次長清山:事實上,他們已經鎖定一名兇嫌。
陳委員亭妃:這部分煩請你們處理!另外就教於次長一事,對於留學生以及在外打工的台灣人遇到困難,究竟我國的大使館如何予以協助?
侯次長清山:協助的第一階段為急難救助電話,任何國人遭遇困難都可以撥打。
陳委員亭妃:請問急難救助電話有何功能?
侯次長清山:舉例而言,對於交通事故,駐外同仁會儘速至現場協助處理;若是因疾病送院,同仁也會儘速至現場協助處理。
陳委員亭妃:你說的是真的嗎?
侯次長清山:是,這部分若在可能的範圍內,比方說你是……
陳委員亭妃:我再請問一次,這是真的嗎?
侯次長清山:真的!我們盡量做到這部分,當然有些……
陳委員亭妃:我掌握到一個昨天剛發生的個案,台灣有一名邱小姐在英國打工,在英國倫敦發生車禍導致骨折,而開車撞傷他的人肇事逃逸,所幸有留下車牌號碼。但是,他透過友人撥打電話給我國大使館求助,獲得的訊息卻是館方說目前僅能提供「建議」,令他的家人非常著急,不知道究竟他的情況如何。所以我剛才才會請問侯次長,我們的急難救助電話有如此好用嗎?這是真的嗎?以今天的案件看來,這一切都是假的!
侯次長清山:外交部的要求是如此,若同仁個人有不同的反應,這是不對的行為,我們會主動了解,必要時要求其改正。
陳委員亭妃:這件事麻煩你了!一個案件透過急難救助電話求助,必然已經很緊急,如果我們的大使館只能提供「建議」,請問誰可以幫助他?連政府的資源都無法協助他,他自己又該如何求援?他只能打電話回台灣,而台灣與英國的距離又如此遙遠,在台灣的家人急的全然不知道該找誰幫忙,而他在英國的友人也不知道該找誰幫忙,尋求大使館提供協助,給民眾的回應竟是如此!麻煩次長趕快將這一條線接著,這部分絕非只有這件事情而已。
侯次長清山:當然這是不對的!
陳委員亭妃:我相信若我做測試,可能很多我國大使館都是如此。可能很多的大使館對於急難救助事件真的做得很好,可是,外交部的螺絲不能鬆!當有人遭遇到一個事件竟是如此情況,就會破壞國人對於大使館的觀感,在此本席呼籲次長立即伸出援手幫忙,稍後我會將資料提供予你們。
侯次長清山:好,謝謝委員。
主席(羅委員致政代):請劉委員世芳發言。
劉委員世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上週末,台灣在外交方面有相當不錯的成果,美國對於電子通關的待遇納入台灣,代表我國出席的是沈呂巡代表,請問代表美國出席的是哪位官員?
主席:請外交部侯次長說明。
侯次長清山:主席、各位委員。AIT的 Donovan。
劉委員世芳:請問美國海關是否也有派員出席?有一位負責全球入境計畫的主任Ken Sava,他在回答記者詢問時,針對很多剛才執政黨的立委提到護照上檢驗真偽的問題回應,他有提及一點,貼紙可以只是影響護照效力的原因之一,但不是全部。按照Ken的說法,他認為美國在反恐或是護照的檢驗上應該是世界上最嚴格,僅次於以色列,所以在護照的處理上,美國民眾也會有人在護照黏貼貼紙,如此美國民眾的護照就會被註銷嗎?我們豈會以如此標準看待自己的國民對於言論表達自由的說法?對於現在外交部送到本會審查的修正細則條文,次長不覺得矯枉過正嗎?
侯次長清山:容我請同仁向委員說明。
主席:請外交部領務局龔局長說明。
龔局長中誠:主席、各位委員。有關美方對此一情況的看法,我們曾經詢問AIT領務部門主管,當時他以e-mail給予回應表示,美方對於護照貼有貼紙的問題,個別的海關人員也會保留對這類狀況的護照持有者入關的權利,所以外交部的立場是站在善意維護國人出國,尤其是到一些相關國家的權益,相信您剛才也有聽到,新加坡就有3個類似案例發生。
劉委員世芳:我了解。
龔局長中誠:所以美方如果有這樣的疑慮的話,我們就要善意的提醒。
劉委員世芳:那你覺得我們的國民是惡意地把護照做成這樣的嗎?
龔局長中誠:這個我們就沒有辦法替個別的國人回應。
劉委員世芳:我想我們立委的共識都很高,大家都覺得我們還是以善意來保護國民出入別的國家,……
龔局長中誠:這也是我們外交部的立場。
劉委員世芳:對。另外,我們也要了解一下,如果這麼嚴格處理護照的其他國家都可以有通融的做法,我覺得我們外交部似乎應該有更彈性的處理方式,好嗎?
龔局長中誠:是。
劉委員世芳:好,謝謝。再請教侯次長,其實我們加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與兒童權利公約的時間已經過晚了,雖然只是加入,而不是簽署,因為我們不是聯合國的締約國。我想請教一下,中國有沒有加入這兩個公約?中國有沒有簽約?中國還是聯合國的常任理事國,他們有沒有簽約?
連副司長建辰:(在台下)他們有。
劉委員世芳:請教一下,臺灣與中國,一個是加入,一個是簽署,如果這兩個公約的權利是介於兩個國家之間的話,我們要保障我們國家,還是以他們為主?臺灣與中國之間有沒有互相競合的關係?還是他們做他們的,我們做我們的?還是這只是一種表態?
侯次長清山:基本上應該不會。這是我們國內要提升兒少的權利,所以是之後我們把它國內法化,這個應該不會有競合的關係。
劉委員世芳:所以我們只是一種表態,雖然它是一種權利,對不對?
接下來我想請教衛福部李次長,我這裡有一個實際上發生的案例。高雄的兒童之家是由衛福部管理。孩子既然住進兒童之家,就表示他的父母可能已經不在,或者已經喪失監護權。在這個案例中,孩子的祖父是臺灣的老榮民,祖母是再娶,表示祖母對這個孫子並沒有真正的血源關係,可是為什麼在打官司的時候,祖父表示自己已經老了,超過80歲了,沒有辦法把孩子領回去,結果法院居然判決這個孩子要回中國大陸,因為他的繼祖母是來自中國大陸?我們是根據什麼條約,告訴一個在臺灣出生、長大,年僅9歲、10歲左右的小孩子:對不起,法院敲棰確定了,我們要把你送回去大陸?三更半夜傳來孩子淒厲的叫聲,這是我們在保障臺灣兒童的權利嗎?
主席:請衛福部李次長說明。
李次長玉春:主席、各位委員。這個案例我們再了解一下,好嗎?我們再向委員報告。
劉委員世芳:我是說就你所了解的,如果孩子已經沒有一親等的直系血親,祖父母又跟他沒有血源關係,最後只是因為不希望孩子一直住在兒童之家,可以住在有一般私人照顧的家庭,就把孩子的監護權判給祖父母,但是孩子的祖父母並不是住在臺灣,所以我們是不是有一些收領養的制度出現問題?坦白講,臺灣在保障兒童福利上面的若干做法或政策等等,比起中國大陸好很多,對不對?
李次長玉春:對。
劉委員世芳:可是為什麼到後來我們的法院做出的判決,是把孩子送到中國大陸去?孩子被送給他素未謀面、也不是真正有血親,而且還住在遙遠邊疆省份的阿嬤。我曾經問過在地的社工人員,他告訴我這件事情確實發生過。三更半夜聽到兒童淒厲的叫聲,大喊著:「我不要去!我不要去中國!」當他這樣表態的時候,社工人員只能安撫他,第二天他就坐了飛機走了,怎麼會變成這樣子呢?次長,我們曾經發生這樣的案例耶!如果你是主辦兒童福利的人,聽到這樣的方式,你會不會覺得我們法院這樣判決太超過了?可是我們的法律就是這樣走。所以我才會問,如果中國簽署了兒童權利公約,我們也加入了兒童權利公約,如果沒有任何文字修正的時候,這兩個是相當對等,為什麼我們的國家用這樣的方式把兒童送到中國大陸?我們跟它沒有任何邦交關係,這怎麼辦?這種情況一定會常常發生,因為現在兩國通婚的人越來越多了,我們怎麼處理相關的政策?個案的部分,我再跟你講,但是我們怎麼處理相關的政策方面?
李次長玉春:如果依據委員描述的情況,他是不是依據民法的處理?
劉委員世芳:沒錯!
李次長玉春:所以可能不是我們現在的兒童權利公約……
劉委員世芳:所以我跟你講,根據兒童權利公約,這類的案子送到家事法庭以後,為什麼判決出來會變成這個樣子?通常在法庭代表兒童的都是一般縣市政府社會局,他也沒有辦法保住這個孩子,結果這個孩子的國籍已經從中華民國變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怎麼會這麼快?我們已經少子化了,還把小孩子送到那邊去?
李次長玉春:我們對這個案例並不是很了解,不過如果照一般的判斷的話,應該是以兒少最佳的權益來思考。因為我們不了解個案,所以可能在這個部分我們再來看有沒有什麼地方我們可以處理的,……
劉委員世芳:次長應該也知道,每個縣市政府的社會局在處理兒童事務的社工員,對民法或相關兒童權利的法令都非常了解,但是為什麼會做成這樣的判決?是不是我們的民法需要比較好的修正,讓兒童能夠獲得最大的利益,雖然已經沒有生身的血源父母在幫忙他?你了解的部分是不是這個樣子?
李次長玉春:是。
劉委員世芳:你不要緊張,我只是問你,我們的民法需不需要做這樣的修正?尤其是牽涉兩個不是很友善,而是處於敵對狀態的國家,我們為什麼要這樣處理?
李次長玉春:有關這個部分,我們再跟法務部一起看一下怎麼樣去做一些調整。
劉委員世芳:今天是不是有法務部的同仁列席?麻煩劉參事說明一下。
主席:請法務部劉參事說明。
劉參事英秀:主席、各位委員。民法的修正是本部法律事務司的主管,剛剛聽到委員提及的案例,我們會再與衛福部充份了解案例發生的原因及法律缺失的部分之後做通盤的檢討。
劉委員世芳:我希望不只要做通盤的檢討,因為我剛才已經舉出民法親屬編的缺失,當我們以親屬編的法律位階優於兒童相關的權利法案的時候,對於兒童的保障反而是往後退的,這不是一個進步的法律,你了解我的意思嗎?
劉參事英秀:我知道。
劉委員世芳:小孩子留在臺灣雖然不一定有生身父母,可是至少在相關的兒童照顧方面會比把孩子送到中國大陸偏遠的省份來得好,可是孩子的阿公卻堅持要把孩子送過去,法院就決定送過去了,我覺得這樣不好。所有的社工人員都認為不宜的時候,結果法律還是敲棰決定把孩子送到對岸去了,我覺得非常、非常地糟糕。麻煩法務部及衛福部就這一點,尤其是涉及敵對的國家,基於保障兒童最大的權利,我們應該把孩子留在自己國家,由我們自己來照顧,好嗎?
劉參事英秀:好。
劉委員世芳:謝謝你們。
劉參事英秀:謝謝。
主席(劉委員世芳):請陳委員宜民發言。
陳委員宜民: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衛福部針對加入聯合國兩公約提出報告,我想就教一下次長。關於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我們知道小燈泡妹妹事件發生之後,社會大眾都很關注身心障礙者,尤其是比較嚴重的精神疾病患者,但是常常在這種狀況下就會造成一些汙名化,像最近政大的搖搖哥事件。不曉得衛福部針對這樣的狀況有沒有去評估,加入這兩個公約之後,將來在落實的時候要如何進行再教育?
主席:請衛福部李次長說明。
李次長玉春: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小燈泡的案件,其實也讓我們有一個機會重新檢視社會應該如何對待類似施用毒品或精神疾病的個案,因為目前還沒有確認他到底是怎麼樣的狀況,所以我們也沒有辦法對這個部分加以說明。但是我想這也給我們一個機會重新審視我們的法規有沒有需要做一些調整,或者要如何建立一個社區的支持系統來解決這個問題。
陳委員宜民:可是現在其實在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中,我們所強調的是自主、平等、參與和凝聚四個面向,所以很重要的就是要凝聚一些共識,社會大眾其實也是同情弱者,因此他們也會擔心他們其中有一些人是否有暴力的傾向,況且一開始在評估時,常常都由第一線的醫護人員,尤其是精神科的醫師負責,他們非常辛苦,像這次政大搖搖哥事件,他們也必須做一些評估,可是當事人如果拒絕入醫,根據現在的精神醫療法,因為他們已經成年,所以是沒有辦法要求要他強制就醫的,而我們現在常常面臨這樣的問題,加上柯市長常要求里長們要通報每個里裡面可能的精神障礙或身心障礙者,這樣是否違背了公約的精神?
李次長玉春:我想其實精障者基本上是需要整個社區的支持系統,如果今天我們通報的目的是為了協助他,那我覺得應該沒有違反其精神,如果……
陳委員宜民:但問題是常常我們在施行時,連首長都不甚了解,因此我們的再教育是否應從地方首長做起,因為他們握有各縣市的警察權,所以是否應該先讓他們接受再教育的課程?尤其是一些常常無厘頭講一些奇怪話語的首長,你們是否會辦一些再教育的課程?
李次長玉春:現在因為地方制度法有其適時的狀況,且各地方政府有其自主權。
陳委員宜民:那你們要簽訂一個公約,並且應加以宣導。
李次長玉春:今天我們應該會就精神的部分盡力來溝通。
陳委員宜民:好,謝謝,可否請你們會後提供如何執行與落實的資料,而不是制式只是去簽一個約,簽約與國際接軌固然很好,但如何落實還是很重要。
李次長玉春:其實依據這項公約,我們已修訂過國內法,另外也有施行法,所以已經走在前頭了,不過針對委員方才質詢如何讓社會大眾能更了解這個部分,我們還可以多做一些。
陳委員宜民:謝謝。另外,兒童權利公約所保障的是未滿18歲的兒童及少年,但其實國際上對於兒童(children)是有一些定義,在規範權利事項方面所指的是公民與自主權,我國對於成年的定義,因不同的法令而有所不同,例如民法所謂的成年是20歲,但是刑法的成年是18歲,換句話說,民法與刑法一直有2歲的落差,現在有委員提案要將投票年齡降為18歲,我覺得這就是權利義務的部分,甚至在國際範例上,像是英國就以16歲作為規範,其實醫學上,我們所講的成年人,是以大於15歲作為規範。我們現在民法與刑法有落差,可是一些相關的社會運動,卻是很多學生在參與,像上次的太陽花事件,所參與的有些可能只是18、19歲的大學生,最後因為他們是學生,所以不起訴,若根據刑法,他們已經成年,但根據民法他們還未成年,請問將來要簽訂是項公約時,法務部對此有何看法?
主席:請法務部劉參事說明。
劉參事英秀:主席、各位委員。兒童權利公約是以18歲作為一個分界,因為每個法律所要保護的法益不一……
陳委員宜民:所以若訂為18歲,那你們將來是否也會全部修法,將民法也修改為18歲?
劉參事英秀:應該不會這樣考量,因為每一部法律所要保護的法益是不一致的,所以會依照他所要保護的法益,而做不同年齡的限制。
陳委員宜民:可是這對一個學生來講,剛好在18到20這個gap,現在許多大學生都是18歲開始念大學,所以他們覺得他們已經是成年人了,他們覺得應該要擔負一些責任,可是依據民法,因為仍未成年,所以沒辦法處罰他。
劉參事英秀:關於年齡的問題,要考慮的層面很多,譬如,當初民法要修正調整結婚、訂婚的年齡時,就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討論很久,有人認為要調降年齡,有人認為要提高年齡,還有人認為年齡要一致,所以年齡做調整並不是那麼容易,但是我們都會願意參考委員的意見……
陳委員宜民:法務部對於我們要加入這個公約是否提出一些……
劉參事英秀:是,我們是全力配合支持的。
陳委員宜民:那是否可以針對年齡的部分,稍微作一些分析?尤其現在民法規定成年是滿20歲,刑法是滿18歲,所以對於兒童權利公約的保障部分,在definition年齡方面應該可以納入考慮,否則的話就會讓我們的年輕人混淆。
劉參事英秀:好,我們會列入考量。謝謝。
陳委員宜民:謝謝。
主席:請王委員榮璋發言。
王委員榮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到目前為止,依照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六條規定,我們所設置的身心障礙權益推動小組是隸屬於行政院之下?
主席:請衛福部李次長說明。
李次長玉春:主席、各位委員。是。
王委員榮璋:根據本席的資料,該小組目前已經開過4次會議。請問我們進行過多少個討論案?多少個報告案?
李次長玉春:可否請幕僚會後提供資料給您?
王委員榮璋:好。請問,有無進行過討論案?
李次長玉春:有
王委員榮璋:討論過什麼?
主席: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說明。
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像上星期的身權小組就針對整個國家報告審查的組成作過討論。
王委員榮璋:列為討論案嗎?
簡署長慧娟:是討論案。
王委員榮璋:我們從去年初開始到目前為止,大部分都是報告案,而我們的討論案,誠如你剛才的說明,以及本席手中握有的資料,歷來的討論案只有你說的這一個。雖然該小組並非由次長負責召集,次長只是執行秘書,但本席要請問次長,為什麼歷來我們的討論案這麼少?大部分都是報告案,難道沒有什麼事情是需要討論或必要討論的嗎?
李次長玉春:關於委員會裡的運作狀況,大致上除了部會提案之外,還有邀請委員提案,以部會來講,目前最優先的順序,應該是去了解我們各部會在公約裡執行的狀況,所以大概都會安排請各部會檢視並提供意見,希望作為修訂的參考。
王委員榮璋:你這樣說明,還有目前我們小組實際運作的狀況,事實上是違反第六條的相關規定,第六條很清楚的規定,在這裡面不同的學者專家、身心障礙團體機構、政府機關代表等共同組成的小組,主要是從事協調、審議、諮詢等相關事項,但小組設置要點第二點第二項「涉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事項,經主管機關協調機制處理後,仍需協調之重大事項處理」及第三項「重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政策及重大措施,經本院指示之跨部會研商及推動」卻違反了母法中的規定和授權,限縮了小組的工作範圍和相關權利,請問次長的看法為何?
李次長玉春:不同的層級有不同的會議,本部另設有一推動小組,也會討論有關的事宜。
王委員榮璋:如果在部裡就能處理的話,那根本不用設置此一小組了,設置不同的委員會和小組分別有其不同目的,何況此一小組是依公約施行法規定設置的,相關工作已在施行法中有明確規定,衛福部身為推動小組的幕僚單位,請問能否於一個月內針此進行檢討和修正,刪除逾越身心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授權的內容?
李次長玉春:該設置要點第二點第一項就明確規定其任務為施行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事項,剛才雖然沒有說明得很多,但事實上目前各級政府落實對公約的督導、國內身心障礙權益現況的研究和調查報告及國家報告的提出都是往這個方向進行的。
王委員榮璋:有關國家報告,按照規定應於今年12月發布優先檢視清單,請問衛福部對法規檢視標準及應否納入優先清單的判定原則是否已有清楚的執行依據?
李次長玉春:這部分請署長說明。
簡署長慧娟:我們已經召集各部會包括其他的院,訂定一個基本的清單。
王委員榮璋:就CRPD逐條釋義的初稿來看,關於公約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參與政治與公共生活部分的內容居然出現「公認智能喪失可以剝奪某人行使投票權或擔任公職權利的理由」,請問這樣的文字是我們可以接受的嗎?
李次長玉春:剛才署長說明過,這部分尚在檢視中。
王委員榮璋:所以這份初稿只是隨便寫寫的?
李次長玉春:還在討論,尚未定案。
王委員榮璋:公約施行法第十條要求對整體法規進行相關解釋和檢視,衛福部身為CRPD主管機關,應該對這些通案處理方式有更主動的作為,俾使有更清楚的依據,可是在目前的專門技術人員考試相關法規中,卻對精神疾病、精神障礙者有不同方式的職業限制和要求,比如在專業醫師方面,諮詢、認定和鑑定就有不同的內容和標準,導致即便考試合格了亦可能被剝奪資格,因此我們要求應對此重新檢討,使有清楚規範,俾讓相關各部會檢討所主管的各種專門人員考試相關規定及執照的廢止或暫停適用,使這部分的處理有統一標準。衛福部可以做到嗎?
李次長玉春:我們正在朝這個方向努力,目前正處於蒐集資料的階段,希望能做成最後的決定。
王委員榮璋:希望部裡將此視為責任,不要視為負擔,好好完成、落實此事,讓身心障礙者的權利獲得公平的保障。
李次長玉春:這是衛福部應該做的,謝謝委員的指教。
主席:請王委員定宇發言。
王委員定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護照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不得擅自在護照封面及內頁有影響護照原狀之行為,其實我們不反對你們針對變造、貼貼紙等行為採行各種作為,但本席和其他委員要提醒你們的是,你們寫死了「封面和內頁」,處理時會缺乏彈性,且各種樣態不同時,處理方式也會不同。比如本席拿出一本護照,上面的照片更換為不是本人,請問外交部會如何處理?
主席:請外交部侯次長說明。
侯次長清山:主席、各位委員。這算是偽造。
王委員定宇:上次開車肇事導致我們一位孝子死亡的那位英國籍印度裔人士就將護照的相片更換為一位白人的相片,居然也獲准出關了,假如你們在海關看到有這種狀況,請問當場會如何處理?
侯次長清山:在海關發現有偽造護照情形是移民方面的問題,應該予以留置。
王委員定宇:那樣的樣態可能會有比較強制的作為,比如留置等,但假如只是在護照上貼一個某某旅行社的貼紙或是自己喜歡的政治性標語,則處理的方式又會不同,因此本席建議該條文恢復原狀,你們在處理上才會有彈性,現行條文原本就有一些規範,你們現在就可以依法處理,雖然有時候會被人詬病,什麼看到「中國」就不撕看到「台灣國」的字樣就撕下來等,但本席認為那應該是個人的行為,我相信你們不會受到其上內容的影響,不論是寫「馬英九民調90%」或是「台灣國」,你們都會要求民眾將貼紙撕下來,假如我們決定將本條修正文字刪除,請問是否會對你們的執行造成影響?
侯次長清山:我們當初的設想是希望不要影響護照的辨識。
王委員定宇:你們會寫「封面」顯然就是針對貼紙,那為何幾年前不修正?
侯次長清山:假如貴會或大院做成決定,我們會予以尊重。
王委員定宇:假如第五條第二項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的話,在實務上會不會有問題?
主席:請外交部領務局龔局長說明。
龔局長中誠:主席、各位委員。執行上沒有什麼大問題,不過要向委員說明的是,此條例的修正與貼紙毫無關係。
王委員定宇:這種說法,就算你相信、本席相信,社會也很難相信。
龔局長中誠:這是事實。
王委員定宇:本席尊重你的說法,可是最近新聞報導了很多有關貼紙的事情,你們卻剛好在此時提出此一修正案,而且還指明是「封面」,本席接受這是「剛好」的說法,但還是要指出即便刪除第五條第二項,亦不妨礙你們作業。
龔局長中誠:是不會影響,這兩個是沒有關連的。
王委員定宇:我在封底貼了Freddy的相片,你也拿我沒有辦法,因為法律條文沒有寫封底啊!沒有一個條文這樣寫的,不會過2天又要修法,說因為封底貼太多貼紙,所以把封底也規範上去。事實上,就整本護照有你們的想法,你們是常任文官,我可以尊重,沈呂巡的講法是不適當的,因為美國沒有講,他卻說臺灣國不存在,如果以建交關係來說,中華民國存在還可以辯論半天,我們不爭論這個。我的意思是,既然這個條文的修改把它拿掉,並不影響你們的作業,我們現在就連署把它刪除,你們沒有意見吧?
龔局長中誠:我們會尊重。
王委員定宇:我是怕刪除會影響你們的作業,如果有問題你可以現在講,如果沒有問題,我們就把它拿掉了。
龔局長中誠:我們會讓主管這個部門的陳組長再跟委員說明一下。
王委員定宇:好,組長請說。
主席:請外交部領務局陳組長說明。
陳組長尚友:主席、各位委員。剛剛委員提到護照條例的第五條,護照條例是立法院去年5月22日三讀通過,6月10日總統公布,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委員要講的應該是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的規定,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所定不得擅自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指不得擅自在護照封面及內頁為影響護照原狀之行為。
王委員定宇:對,這是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的規定。
陳組長尚友:應該是刪除這個……
王委員定宇:把它恢復原狀,把文字拿掉,拿掉的話你們作業上會不會有困難?
陳組長尚友:應該沒有。
王委員定宇:我不希望我們這邊立法,造成你們行政上的困難,如果沒有困難,又避免大家聯想臺灣國的貼紙太多,然後出現一大堆貼紙,你們可能會創造一大堆貼紙出來。
龔局長中誠:對,沒有錯。
王委員定宇:把這個細則拿掉可以嗎?
龔局長中誠:我們會尊重,我們也可以這樣做,但是會造成1個後遺症,就是很多的貼紙就會出來。
王委員定宇:新的條文寫上去才會有後遺症,封底就可以充分地發揮創意。
龔局長中誠:這是很務實的地方,我們不願意在封面的部分……
王委員定宇:一般言論自由的抒發,你們才軟性勸導,譬如不要貼到晶片的位置,不要動不動就嚇人,而且你們拿外國人來嚇臺灣人,說這不行、會被遣返出境。
龔局長中誠:這部分我們沒有嚇人,我們只是把事實告訴國人,新加坡有3個案例的確被遣返,其中有1個案例是……
王委員定宇:新加坡有的是跟馬習會有關係。
龔局長中誠:這個我沒有辦法……
王委員定宇:我現在要跟你講,沈呂巡做的是政治立場的表態,不是專業的表態,就你們來講,實務的樣態很多,有的要強制、有的要留置、有的口頭勸導就可以,但是如果規定在施行細則裡面,寫得那麼細,封底你們又沒有寫進去,改天封底的貼紙會比封面精彩。如果我們把施行細則這個規定拿掉,我不是要你尊重而已,如果沒有影響你們的作業,我們就把它拿掉,這樣好不好?
龔局長中誠:可以,我們可以遵照委員會的決議。
王委員定宇:如果我們把這個規定拿掉,你們沒有意見的話,當初何苦呢?
接著本席要請教衛福部李次長,這2個公約我覺得都是好的,不管對兒童或身心障礙者都是好事情,但是你們不要做形式主義,我們通過了,你們卻什麼都沒有做,就像我們還沒有當立委之前的立法院通過人權兩公約,最近提的很多立法都違反自己通過的兩公約,我就不挑戰前一屆的前輩了。我現在要問的是,根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規定,目前精神障礙者的強制就醫,對那些警察或獄政人員,衛福部有沒有主動提供訓練課程?
主席:請衛福部李次長說明。
李次長玉春:主席、各位委員。因為目前我們有一些相關課程……
王委員定宇:有或是沒有?本席有查過,有就有,沒有就沒有,你不要亂講。
李次長玉春:好。
王委員定宇:應該是沒有,你們沒有主動提供。
李次長玉春:我請一下心口司來說明。
王委員定宇:根據最近你們諶司長說的,我在路上看到誰覺得怪怪的,就可以強制就醫去做評估?
李次長玉春:不行。
王委員定宇:待會兒我拿文字給你看,我先請教你,目前衛福部對警政人員、獄政人員有沒有主動提供課程做相關的訓練?
主席:請衛福部心口司賴科長說明。
賴科長淑玲:主席、各位委員。有關警察部分,我們考慮到各縣市都是警察、消防與衛生單位一起協助送醫,所以每年都會要求衛生局要辦這樣的相關教育訓練,如果警政需要的時候,我們也可以提供這樣的……
王委員定宇:你們是提供協助,要求下屬單位去做處理。你們衛福部在內湖女童遇害之後,後來大家緊急要提高見警率、緊急要處理身心障礙人士,所以發生政大搖搖哥的事情。那時候你們的諶司長說,現在要把門檻鬆綁,第一線警消認為條件符合就可強制送醫、評估鑑定,避免社會傷害事件,也保護患者免於自我傷害。這是你們發表的新聞,放寬門檻讓醫院認定,可是第一線警消如果沒有經過訓練,搞不好覺得我們立委神經病就把我們送醫,可不可以這樣子?
賴科長淑玲:就像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二條,如果有……
王委員定宇:你們的放寬與授權有沒有經過專業訓練?我們來看你們自己通過的條約,你們今天送來這邊我們覺得可以同意的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十三條規定「為了協助確保身心障礙者有效獲得司法保護,締約國應促進對司法領域工作人員,包括警察與監所人員進行適當之培訓。」實務上我去問過,主動的沒有,大概警政單位有時候要求你們提供一些專業的小課程,你自己站在衛福部的領域,你覺得那個訓練夠,還是不夠?
賴科長淑玲:當然還有精進的空間,其實我們會要求……
王委員定宇:不夠嘛!
賴科長淑玲:有精進的空間。
王委員定宇:有精進的空間就是不夠,要不然精進幹嘛!因為在實務上我們看到很多警員面對精神疾患的類別就分不清楚了,病患會怎麼樣他也搞不太清楚,我還看到拿掃把對抗的,你知道嗎?要不然你去google一下影片,在臺南曾經發生過,警察不知道該怎麼辦,被逼得倒退跌倒,槍誤擊打死1位國中女生,那個案子發生的時候我在旁邊,血流得一攤都是。既然你們今天拿公約書來,不管第十二條、第十三條都講司法認定要有專業的訓練,目前的現況是明顯不足的,你們放寬讓第一線警政人員執行,警政人員很無辜,他們不是醫生怎麼搞得懂?覺得民眾怪怪的,警察就強制送醫,到時候社會大家罵的時候我再來處理,政府不可以這樣子。如果有洞我們要把它補起來,因為都是第一線的管區警員在面對這個事情,而第一線管區警員是數以萬計,你們提供的訓練課程根本不夠,警員根本無法認定。鄰居打電話報警說,這個人時常在那裡亂,警察去看覺得這個人怪怪的,根據你們放寬的辦法,警察就可以強制送醫、評估鑑定,現在又回到你們衛福部,醫生不勝其擾根本不曉得該怎麼辦。而且那個人過去有沒有攻擊累犯的前科紀錄,醫生又看不到,所以內湖王景玉殺人犯,當時聯合醫院根本無法從他的資料看出他曾經攻擊鄰居、警衛、打媽媽,因為那是警察局的資料,醫生看不到;警察說:這個是神經病的人,我也無法判定、無法處理。就留了1個炸彈在那裡。結果你們現在一放寬,好像也有問題,所以資料的聯繫與專業訓練非常重要。
次長,政府也許會輪替,但這個事情不會交替,是持續要做的,所以本席在這裡要求,你們要提出針對全國基層警察與消防人員一套訓練課程,而且要估算量,經過9個月訓練有百分之多少的人完成訓練,經過1年的訓練又有多少人完成訓練,讓基層警員符合工作執行的條件,衛福部簽定的公約才有意義。你們要把計畫擬出來,我至少會在這裡站4年,還會再問你們,這樣好不好?
李次長玉春:好。
王委員定宇: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昶佐發言。
林委員昶佐: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請教衛福部的次長,我只有一個補充,剛剛定宇委員把我要講的差不多講完了。我最擔心的是,我們的政府在做基層警員訓練的時候,最後都變成在補習,壓他們背誦,怎麼樣的人、怎麼長相、怎麼行動有可能是危險的精神病患,我希望不是這樣子的課程。你們可以參考很多歐美先進國家,我希望每1位警員眼中都看到每1個人,即便是身心障礙者也是1個人,他成為這樣子可能有很多背後的故事,讓警察看到每1個人以後,才會去丈量執法的空間,而不是在路上用放大鏡去觀察每個人的表情、穿著與言行舉止,如果是這種補習,那就不用了。我希望是在剛才王委員定宇講的那種基礎之上,做出符合先進國家簽定這2項公約之後該有的訓練。
今天有很多位同仁關心護照問題,我也很高興聽到剛才有幾位同仁提到,相關法條其實可以刪除,也不會影響作業,我比較想了解的是到底為什麼會發生這樣的事。除了新加坡與香港以外,最近是不是在日本也傳出有台灣旅客因此被刁難或被約談?
主席:請外交部侯次長說明。
侯次長清山:主席、各位委員。沒有這種案例。
林委員昶佐:但我們來看一位旅客寫的,他說關西機場人員居然拿到外交部去函聲明,還出示給旅客看。這是我方去函,還是日本自己從網路上看到的?我國有去函世界各國,聲明護照上不能貼貼紙這件事嗎?
侯次長清山:從來沒有。
林委員昶佐:沒有吧!這樣我就了解了,那這名旅客遇到的問題就是「本來無一物,何處惹塵埃」,這種行為過去都沒有碰到問題,但因為外交部改了規定,這個話題才開始被炒作,日本外交部及海關也會主動收看台灣新聞,還把相關新聞列印下來,結果是起因於我國外交部,這件事情被鬧大,才導致我們的旅客被刁難。我真的希望沒有這樣的事情,因為我也從未聽過任何國家發函全世界,聲明該國護照上不能貼貼紙,我希望不是這樣的事。
再來,這是我從網路上下載的資料,這是哪個國家的護照?你不知道吧!
侯次長清山:看不出來。
林委員昶佐:基本上,這本護照沒有問題喔!雖然國名被以毛毛蟲貼起來,但那是因為旅客的孩子喜歡毛毛蟲,所以他的孩子用毛毛蟲貼紙把國名加拿大蓋掉了,而這名旅客在全世界從未遇到問題。我想請問一下,對於拿這本護照來的旅客,我們會像你們在公文中提到的,認為有公信力問題、要求這樣的外國人不能入境,或者,他會被約談或遣返嗎?前提是這名旅客從來沒有問題喔!
侯次長清山:這要看移民署邊境的做法。
林委員昶佐:應該不會吧!
侯次長清山:對啊!應該不至於。
林委員昶佐:那我再問一個。這本護照上頭寫著美國,卻用墨西哥國徽,其實是這名旅客在美國護照上貼了墨西哥國徽,要是我們碰到這名旅客,會約談或遣返對方嗎?也不會吧!
侯次長清山:應該不會。
林委員昶佐:那就很奇怪了,看來我們只針對台灣人。美國人或加拿大人愛怎麼貼都可以,但台灣人不行嗎?應該不是這樣,對不對?我相信你們從來沒有刁難過這樣的外國人,唯獨換成台灣人,我覺得你們就怪怪的。為什麼人民之間會有這種疑惑?如果要一致,就應該修正入出境管理辦法與入出國及移民法,如果你們認為在護照封面上黏貼紙,會影響護照的公信力、可能有真偽問題,那麼在剛才那些例子裡,美國人及加拿大人使用那樣的護照,我們應該也要約談對方,甚至遣返啊!因為就像沈大使說的,世界上沒有毛毛蟲共和國,也沒有美利堅墨西哥共和國啊!如果沈大使講的沒有錯,理論上,我們應該發函給全世界,聲明世界上任何一國人民來台,只要護照上貼了貼紙,我們都會約談。但其實我們不會這樣做吧!
侯次長清山:不會。
林委員昶佐:那麼,照剛才說的,我可不可以再確定一件事?最近也有相關新聞,就是我國已經加入美國全球入境計畫,你可以解釋一下這個計畫的意思嗎?如果我國加入計畫,國人未來入出境美國會是什麼樣的順序?
侯次長清山:我們是在4月4日簽署聯合聲明,生效以後,國人經過登錄,入境美國時就不必排隊,可以快速通關。
林委員昶佐:快速通關是否就像現在我們在台灣看到的,就是把護照蓋到儀器上,只要辨識出條碼、長相等符合,即可進出?
侯次長清山:是,類似這樣。
林委員昶佐:所以應該不會印封面嘛!
侯次長清山:應該沒有。
林委員昶佐:如果封面貼上貼紙,就有偽造之嫌,那我們應該要求美國,也應該自我要求加強,也就是護照的另外一面也要蓋在機器上檢查,看看有沒有貼貼紙。但我們應該不會設計這種獨步全球、連封面也要掃描的流程吧!
主席:請外交部領務局襲局長說明。
龔局長中誠:主席、各位委員。這其實也是趨勢,加拿大也採取這樣的方式。
林委員昶佐:你是說封面也要辨識?
龔局長中誠:對,視為護照安全的設計。
林委員昶佐:但這位加拿大的朋友應該也沒有因此不能入出境吧!
龔局長中誠:這部分屬於移民署的職掌,而且,加拿大與美國畢竟是具有全球角色的國家,對我們中華民國台灣來講,畢竟與多數國家沒有邦交,所以站在護照製作的立場,我們希望盡量為國人出訪減少不方便,尤其是要避免影響164個免簽與落地簽國家。
林委員昶佐:我了解。我上次也與局長稍微聊過,在全球來講,我國護照的方便度應該算是很高的,所以國人擔心的往往是被誤認為來自方便度很低的那個國家,也就是對岸,畢竟我們明明好不容易經過全民的努力,現在護照方便度才會這麼高。我們出國會被看到護照的時機不只在海關,工作上也可能用到,我曾以閃靈樂團為例,為了申請表演證、申請各式各樣的東西,會遇到許多公務機關,愈常出國就愈有機會,所以不只有在海關才會拿出護照。如果拿出這本護照,明明是全世界最好用的,對方乍看卻以為是中國護照,反而變成最難用的護照,那就很麻煩了,所以大家才會發揮創意、採用很多作法,而且也不一定跟這個原因有關,連美國也有人也這樣貼,加拿大人也這樣貼,可見封面不是重點,大家都同意吧!今天好不容易又有這個機會,也有新聞媒體在場,我希望確定一件事,就是台灣人未來出國還是有可能像似在香港、新加坡、澳門一樣遭到刁難,這點我們大家都理解,但是,我們能不能在今天透過新聞報導出去,這一條規定在外交與國防委員會廢除了,而且你們剛才也說可以,日後,不管國人在護照上貼毛毛蟲貼紙、墨西哥國徽,或者台灣國貼紙,有可能被善意提醒,但不會再被約談、不會再被刁難、也不會再延遲?
龔局長中誠:在這個部分,我們都尊重新國會的決定,在移民署的處理方面,其實我們也與移民署保持密切聯繫,並沒有約談國人。
林委員昶佐:好,而我的重點是,今天讓消息傳出去,我們要確定這件事。其次,國人出國時,如果因為在護照上貼毛毛蟲或任何東西遭到刁難,他是不是就可以亮出今天的新聞,證明相關規定已經確定刪除,只是官員沒有更新訊息?
龔局長中誠:對,執行單位都會依照新規定執行。
林委員昶佐:好,希望大家都知道,全民不管是要貼毛毛蟲、國徽或任何圖案,可能會遇到一些問題,大家自己要注意,但是至少外交部不會在入出境時以此刁難。謝謝。
主席: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衛福部李次長,你知道地震的黃金救援時間是多久嗎?
主席:請衛福部李次長說明。
李次長玉春:主席、各位委員。72小時是不是?
劉委員建國:72小時?應該是48小時吧!還是72小時?
李次長玉春:72小時。
劉委員建國:好,那就72小時。那重大社會事件的黃金討論救援時間可以維持多久?以內湖事件為例。
李次長玉春:您說的是小燈泡事件嗎?
劉委員建國:是。
李次長玉春:您是指本部對相關政策的討論時間嗎?
劉委員建國:沒有,我是問社會討論時間會有多久。
李次長玉春:我想,要視社會氛圍而定。
劉委員建國:有網友認為,黃金討論時間是7天,這7天過後,不論是媒體、社會輿論曾經多麼瘋狂地襲向相關單位,但只要相關單位撐過7天就見效,也就是輿論無效,事件的討論也會慢慢降低,然後就船過水無痕。你認不認同?
李次長玉春:至少以衛福部現在的團隊來說,應該不會這樣處理,因為發生這樣的事件,大家都很震撼。
劉委員建國:簡單來說,就是你不會認同,對不對?
李次長玉春:是。
劉委員建國:可是,儘管我們不認同,為什麼還是一再地、每隔一段時間就發生一件這麼令我們悲痛的事件?
李次長玉春:這也是我們的社會要持續努力的,事實上,我們也希望日後能夠研擬短、中、長期策略,希望能改善,避免這樣的情況發生。
劉委員建國:我剛才在衛環委員會做過相關質詢,也看到相關單位的報告,為什麼還要在這裡特別再問一次?等你有空,請你再看一次相關部會的報告,每一次事件發生之後做出來的報告幾乎一模一樣,如出一轍,差別只在於報告中提供的相關數據,僅此而已。如果是這樣,就不只是7天過後,即便是70天過後、700天過後,還是會不斷發生這樣的問題。
針對這次事件的殺人犯,我今天問了衛福部心口司,日前也問了衛福部這名殺人犯是什麼狀況,得知他是一名精障者,曾經到台北一家非常有名、專業的醫療機構就診。至於他就診之後,衛福部怎麼處理?衛福部說要追蹤,我接著問衛福部有追蹤嗎?結果是沒有。我問了部長,衛福部的報告到底在寫什麼,而除了報告之外,有沒有什麼更新的因應作為、更新的方式?或者有沒有真的在經過某種程度的討論、評估之後,覺得網子上的漏洞要如何去補?部長只給我一個回答,就是中央與地方在聯繫與溝通上一直有問題。奇怪!台灣的政府在中央和地方之間永遠不合、永遠不和諧,每當發生事情,就是中央推給地方,地方再推回中央,就連剛才,蔣部長也是這樣答復我。這樣對嗎?
李次長玉春:其實,事件發生之後,大家發現國內精神醫療的防治資源嚴重不足,包括人力、預算都是如此。
劉委員建國:人力和預算問題,我都已經講了,我問心口司一年到底編列多少預算、足夠嗎?人力夠嗎?官員都講不夠,我知道,當然不夠,但為什麼任憑資源一直不夠?有沒有透過這次事件要再凸顯什麼事情?我絕對沒有辦法接受一再歸咎於中央和地方之間的溝通。
幾年前,在我的故鄉發生葉小妹遭性侵致死案件,官員也一樣在談中央和地方的問題,也一樣討論要如何進行跨部會整合。那樣的事情一再發生,官員也都是講同樣的話,這樣不對吧!現在我們要處理兒童權利公約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這2項公約,兒童權利公約第六條規定,締約國應盡最大可能確保兒童之生存發展,可是連生長都沒辦法,還有辦法生存?在台灣就是這樣。所以,我剛才在衛環委員會上其實覺得很汗顏,我想到的,可能部會官員也想到了,就是預算、人力等等,有一大堆問題,我也都講了,看到這種報告,而且主席還容許每位官員都充份報告,我真的覺得非常諷刺。今天討論兒童權利公約,又討論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請問次長,你可不可以告訴我,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為何?
李次長玉春:抱歉,我沒有背起來。
劉委員建國:沒關係,簡單來說就是不歧視,而我剛才提到的兒童權利公約第六條就是確保兒童之生存及發展。很諷刺的,今天討論的內容,剛好就代表了內湖事件,一是殺害者、一是被害者,我們做到了什麼?如果我們單純加入公約,向全世界宣告我們都做到了,我絕對支持,怎麼會反對?但全世界也在看,這個國家固然加入公約,兒童卻無法快樂生存,連快樂成長都沒有辦法;身心障礙者、包括有精神障礙的朋友雖然也納入保護範疇,卻依舊遭到歧視,他們的強制就醫門檻雖然已經被提高,但我卻聽到媒體報導,我國打算朝向修法放寬。我不知道是真是假,但有一點讓我覺得很莫名其妙,在96年修法之前,每年差不多有3千多人強制就醫,修法之後,剩下700多人,那代表什麼意義?是代表這類朋友比例愈來愈少、台灣社會比較祥和了、精神狀態比較穩定了?應該不是嘛!
李次長玉春:對,而是因為標準比較嚴格。
劉委員建國:對,而且相關醫院、診所收治的精神相關疾病病患提高了將近3倍,那96年的修法究竟正確與否?這當然是可以討論的,但是相對的,以搖搖哥事件為例,主角現在已經強制就醫了,後續怎麼處理?請你簡單說明一下。
李次長玉春:由於這是地方政府在處理。
劉委員建國:不,中央的態度是什麼?不要再講中央和地方之間的問題了。
李次長玉春:我想,個案狀況不一樣,在精神衛生法修正以前,按照法令,我們應該先詢問個人就醫意願,如果真的有符合嚴重精神疾病的狀況,我們才會強制就醫。按照精神衛生法,應該這樣處理。
劉委員建國:對,但次長現在講的跟地方執行的狀況又不一樣,誠如蔣部長講的,中央與地方永遠都有不同調的狀況發生。
我再請教,搖搖哥已經被強制送醫了,接下來呢?
李次長玉春:對於這個個案,根據我從媒體報導獲得的了解,其實地方政府有詢問當事人的狀況,當時當事人是願意就醫的。不過我不在現場,不甚了解狀況,只能從媒體報導了解。
劉委員建國:但就我從媒體報導看到的,不像是他願意接受治療啊!即使從影像看到的,也不是這樣耶!次長跟我看的怎麼會不一樣?你是看哪一家媒體?我可是看了很多家媒體。
李次長玉春:對不起,我沒有看電視,而是看報紙報導。目前所知,個案應該已經放回去了,衛生局會持續關心。
劉委員建國:他已經強制就醫、接受醫療了,之後呢?恢復正常了?
李次長玉春:他現在已經沒有問題,所以回去了。
劉委員建國:回去哪裡?
李次長玉春:回到社區。
劉委員建國:回到同一個社區嘛!
李次長玉春:對。
劉委員建國:我也聽到很多報導指出,很多同學都覺得他沒問題,當然還是會扮鬼臉、或許也有一些動作,但基本上沒有侵害、傷害他人的意圖,那麼為什麼他要接受強制就醫?就醫之後為什麼又同樣回到這個社區?
李次長玉春:這個個案因為由地方政府處理,我們不了解第一線真正的狀況,就我個人而言,沒辦法幫他解釋。
劉委員建國:我沒有要你幫他解釋,我是要問你的看法,還有中央面對這起事件的處理方式,你不需要替地方政府解釋什麼。
李次長玉春:首先要確定當時確實有詢問當事人的意願。根據我看到的報紙報導,是因為有些民眾提出當事人有問題,衛生單位才會處理,否則以現在吃緊的人力來說,如果沒有任何問題,一般來說,我們不會特別處理單一個案。
劉委員建國:簡單來說,當事人還是要回到同一個社區,對不對?
李次長玉春:對。
劉委員建國:回到社區,等於獲得環境的支持,應該這麼講,對不對?
李次長玉春:對。
劉委員建國:像這樣的病友,基本上,不只要有環境的支持,可能也要有社區的支持、人際的支持,可能也要有藥物的支持,但以搖搖哥事件來說,當事人最終還是回到社區、回到他所屬、已經熟悉的環境。次長,你是社會安全文化領域的專才,基本上,應該對這起事件更熟悉,所謂建構社會安全網不是急就章式的修法,也不是跨部會整合,不要拿這些來騙人。不論是政務官還是事務官,應該都有自己的小孩,剛才有一位警政署官員的答復更好笑,他說自己的小孩都長大了,於是我反問,難道他沒有孫子嗎?照他這種態度,我認為他在精神上也有一些狀況,也必須獲得相關支持,不然,面對委員,怎麼會是這種答復方式?我們是在就事論事,你們同樣身為家長,會希望政府怎麼建構這樣的社會安全網?對社會安全網的定義為何、範疇為何?一律要強制就醫嗎?是提高比例嗎?既然不是,當你們的角色從家長轉換成政府官員,而且就在相關部會服務時,你們到底可不可以向在台灣的國人、台灣的小朋友說,政府絕對有能力把社會安全網的相關範疇建構完成,這種事情不會再層出不窮?應該是這樣,對不對?
李次長玉春:是。
劉委員建國:但我從你們的報告中就是完全看不到這些東西啊!別人或許寫不出來,但是次長應該有辦法寫吧!社家署署長也有辦法寫吧!但絕對不會是每發生一次事件,報告就只是中央和地方應該怎麼做,外加有勞張院長在1個月內做出一些整合。哪裡是每逢事情發生就一再整合?一再整合、卻一再發生,就代表我們沒有痛定思痛。
李次長玉春:其實,醫療體系只是整體體系之一,社區關懷及支持系統才是重點,所以我剛才才會講,如果人力、預算還能增加,我們就會在這個部分努力。
劉委員建國:今天討論的這2項公約,對照台灣發生這樣的事件,對於台灣來說,真是給國際看了一大笑話。張院長當然也提醒你們要在1個月內處理,但我認為,面對這種事,沒有所謂1個月內的時限,重點在於你們到底有什麼新的思考邏輯去應對這樣的事、用什麼方式建構社會安全網,我覺得你們不用在1個月內,而是要盡早告訴本委員會以及衛環委員會,給委員信心,讓我們知道儘管現在的政府只剩1個多月任期,但基本上,這就是時時刻刻都該做的事情,可以馬上建置完成,可以給我們這樣的相關報告吧!
李次長玉春:好。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李委員彥秀、王委員育敏皆不在場。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外交部送審護照條例施行細則修正案,現行第三條原本就規定,護照除了持照人依照指示於填寫欄填寫相關資料及簽名外,非權責機關不得擅自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非常清楚的是,護照最主要的功能其實就是表明持照人身分的證件,所以內頁不可擅自塗改或加蓋各種圖戳,也就是說,不能影響大頭頁、條碼、晶片、簽證或出入境戳章,因為這些要素足以影響護照真實性,所以不能更動,對不對?其他不至於影響護照真實性的部分,人民要怎麼表意,其實屬於人民的表意權。我上一次在院會質詢時也提到,你們在護照條例施行細則中擅自加上護照封面,原本還加了封底,只是現在封底已經刪除了,但仍然規定封面也不能有任何擅自影響護照原狀的行為,請問外交部侯次長,你們所謂影響封面原狀的行為是指什麼?如果是封面必須乾乾淨淨、完全不能添加任何東西,那就已經違反了原本的法律規定,因為審查護照時,最重要的就是真實性,也就是不能影響護照真實性之判斷,所以,法律原本指的應該就是大頭頁、內頁、乃至於封面上的晶片,這些部位都不能動,可是除此以外的其他部分,屬於表意權範疇,例如想貼個Hello Kitty的貼紙或家中可愛小狗的照片,都屬於個人表意權,既不影響晶片、沒有影響到條碼、沒有影響大頭貼,也沒有影響出入境戳章,你們卻透過施行細則加以規範。施行細則等同行政命令,一旦行政命令違背法律,那就是違憲了。
主席:請外交部侯次長說明。
侯次長清山:主席、各位委員。我同意,但我們的本意是不希望影響護照的外觀、辨識與其公信力。剛才有委員建議刪除第三條,我們也認為可以接受,沒有問題。
尤委員美女:好。
今天報紙刊載,你們千方百計,希望讓美國回答,要是在護照封面貼上台灣國貼紙,就可能影響人民權益,甚至被遣送出境,然而,美國在台協會執行理事自己說,這個問題要由機場執行當局回答,而他希望不會有影響,就他個人了解,目前也沒有這類問題。所以,部長日前答詢時不斷強調美國一直在關切,因為美國給予台灣免簽證待遇,如果我們在護照上貼了台灣國等貼紙,就可能影響免簽證待遇,然而,這是民間發起,屬於自發性的,幾乎就是一場運動,對不對?人民是在表達愛台灣,屬於個人表意、表達自由,你們卻千方百計要把美國扯進來。事實上,到今天為止,所有會因此遣返我國民眾的,就是與中國關係非常密切的澳門與香港,對不對?當然這是因為港澳是中國主權所及地區。另外一個地方是新加坡,但新加坡原本就與中國非常友好。至於到其他國家,如果我國人民拿這本護照,無論上面貼了台灣國貼紙,或是貼了「中國」、「兩岸統一」等貼紙,其實仍是暢行無阻。你們一直宣稱這樣做會影響簽證,甚至會影響到遣返與否,但也有網友提出,其實是外交部發函給所有邦交國,告知我國護照條例有這樣的規定。請問次長,外交部是不是確實發出這樣的函,也就是你們透過駐外單位施壓?
侯次長清山:絕對沒有。
尤委員美女:你們有沒有發函給外國駐台辦事處、外國駐台中心、在機場的移民署、外交部護照辦理中心、旅行社或我國各地駐外代表處?
侯次長清山:都沒有。
尤委員美女:都沒有嗎?我在上一次質詢時已經告訴你們,這屬於人民的表意權,所以不論人民要貼什麼內容,兩岸統一也好、代表台灣獨立的台灣國也好,都屬於人民的表意權,只要不影響護照的晶片、內頁等部位,都可以。你們卻為了所謂的執行一致,就告訴大家,在所有部位,包括在封面上貼任何東西都不行。你們甚至發函各單位,告知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現在新增護照封面及封底不能在有任何增加物的規定,請大家在執行時要特別注意,你們是不是有做這樣的函示?
主席:請外交部領務局龔局長說明。
龔局長中誠:主席、各位委員。外交部同仁都很有民主素養,絕對不會認為不能表達理念,而是我們認為,若是在護照上貼貼紙,在實務上會增加國人在海外遇到的狀況,例如剛才委員也提到,在新加坡確實發生過3個案例,而且儘管其中1位國人當場想取下貼紙,仍然被新加坡海關遣返,所以,我們是基於維護國人權益的角度、希望在海外減少這些狀況及不便,才做此規定。
尤委員美女:但世界上的國家這麼多,我們的人民也在各國旅行,用這樣的護照都沒有問題,唯獨新加坡這樣做。事實上,這些國人也知道,身為成年人,為了表意自由貼上這樣的貼紙要承擔這樣的風險,我們也知道,這樣可能會為你們增加一些困擾,因為即使國人願意承擔這些風險,可是一旦遇上這些風險仍然會向你們求助,但外交部應該做的就是去告訴邦交國及非邦交國,這屬於人民的表意權,不需要那麼嚴肅地看待。然而你們卻是告訴所有駐外單位,我國的護照條例施行細則有這樣的規定,人民要是有這種行為,要求他們加以勸服。
龔局長中誠:其他國家會有自身國家利益考量,這個部分,我們沒有辦法干涉,但是我們絕對沒有發函給這些國家,包括這些國家的駐華單位在內,我們也都沒有發函。
尤委員美女:好,希望你們真的沒有,也希望你們尊重人民的表意權,除非人民把晶片等部分貼住,當然就屬於所謂的改變,如果沒有,你們就尊重人民的表意權,言論自由本來就是基本人權啊!
龔局長中誠:對,我們都很尊重,只是這本護照在國外使用時無論發生任何狀況,都是外交部不樂意看到的。
尤委員美女:你們可以透過宣導方式,但不能在海關將人留置下來,不斷要求人民把貼紙取下。其實不只護照持有人在抱怨,旅行社、移民署等單位也都覺得,只要不影響護照真偽就可以了,為什麼你們一定要規定他們為了這個原因把人民請到小房間曉以大義?省省吧!把這些時間和精力省下來吧!
龔局長中誠:我們會尊重新國會的決議。
主席:請蔣委員萬安發言。
蔣委員萬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審議兒童權利公約與身障者權利公約2項公約,從這2項公約回溯以往,包括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其實政府在這麼困難的外交處境上,仍然努力在民主人權議題上儘量與國際主流接軌,我認為這個部分值得讚許。但是,請問外交部侯次長,我們在這幾年在推展相關國際文宣和公眾外交上,有沒有什麼具體成效足以證明我們在國際間引以為傲的民主外交及價值外交?
主席:請外交部侯次長說明。
侯次長清山:主席、各位委員。事實上是有的,比方說,我國與歐盟之間的關係大幅改善,其實也是因為歐盟認為我們是民主成熟、保障人權的國家。當然,在其他國家,例如我國與美國之間近年來的互動,最新的就是我國加入全球入境計畫,這些都與國內民主發展有關。
蔣委員萬安:我主要是想問,從過去2項人權公約於2014年通過,到我們現在準備審查的兒童權利公約與身障者權利公約,雖然我們不是聯合國會員國,但我們都願意成為簽署國,同時被這樣的公約拘束,在這個方面,我們在國際文宣方面做了哪些事情?譬如說,我們在相關外文網站或宣傳平台上做過哪些宣傳?
侯次長清山:在加入國際組織事務方面,我們透過友邦為我國向聯合國提案。在文宣上,我們當然也會進一步向國際間說明。
蔣委員萬安:是已經做了,還是將會做?
侯次長清山:對於這2項新的公約,當然是將會做。
蔣委員萬安:但我們在2014年就通過了。
侯次長清山:對。至於過去的都有做。
蔣委員萬安:我們當時在審查身障者權利公約與兒童權利公約,也就是將這2項公約國內法化時,有沒有與相關團體或組織溝通過、在相關會議上有沒有討論過?
主席:請衛福部李次長說明。
李次長玉春:主席、各位委員。在這個部分,我們都已與各部會跟與相關團體進行一些討論。
蔣委員萬安:開過幾次會議?
主席: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說明。
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我們針對身障者權利公約翻譯內容開了8次會議,還不包括推動及法規檢視等其他部分。針對兒童權利公約開的會至少也有8次,同樣是針對翻譯,另外,針對推動實施計畫,我們也都與民間團體討論,甚至是法規檢視,我們也都找民間團體參與。
蔣委員萬安:請教法務部劉參事,2014年這兩公約審查通過之後,針對公約與國內法發生牴觸或者有不相符的情況,法務部有沒有就相關修法或配套做過評量?
主席:請法務部劉參事說明。
劉參事英秀:主席、各位委員。兩公約是在民國98年生效,不過這裡講的兩公約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不是今天在談的兩公約。法務部在兩公約民國98年10月正式生效施行之前就做了法規的檢視與檢討,而且是全面性的,也就是對各部會一併檢討,將不符合兩公約的法規列出修法清單,總共有213則,包含機關自己提出的法規,也包含民間團體、學者專家提出的法規。這些清單目前還沒有百分之百完成,尚未完成的部分,有幾項法律案正在立法院審議,還有一項行政命令案沒有完成,例如羈押法已經送到立法院審議,只是尚未完成。所以,有沒有不符兩公約……
蔣委員萬安:謝謝參事,您剛才提到有法案還沒完成。
劉參事英秀:是,有一小部分。
蔣委員萬安:所以,要是在這段期間發生問題呢?
劉參事英秀:例如法律牴觸公約的問題?
蔣委員萬安:對,怎麼處理?
劉參事英秀:其實,在檢視過程中,有學者提出公約應該優先,也就是優先適用公約條文來執行,但公約是原則性、概念性的規定,有些具體請求權仍然必須依照法律執行。也有學者認為現行法律還是有效。
蔣委員萬安:法務部的態度是什麼?
劉參事英秀:如果公約與法律條文之間產生爭議,我們會先了解機關能不能透過解釋來處理,如果不能透過解釋處理,法務部曾建議聲請解釋。我們早期也曾提出對案,主張公約優先,但有些機關不那麼認同,所以,我們現在的具體建議方式是聲請解釋。
蔣委員萬安:我希望法務部能夠有明確的立場,但是聽起來,你們對於怎麼解決公約與法律牴觸的問題還沒有很明確的看法。
劉參事英秀:有的。
蔣委員萬安:那到底是什麼?到底是公約優先還是其他方式?
劉參事英秀:就是聲請解釋。
蔣委員萬安:基本上,本席認為這緩不濟急,因為目前已經產生這樣的空窗,法務部的檢視過程到現在還完成,但從2014年通過以來,幾乎快2年了,這個速度需要檢討,因為這是很嚴重的問題,未來還會有很多公約送到立法院來審查,一定會有與國內法相牴觸的部分,在審查時,相關部會、尤其是法務部,應該扮演更積極的角色,趕快明確列出清單,對於相牴觸的部分,也要趕快解決。
劉參事英秀:國內法規違反兩公約的清單,我們都列冊列得很清楚,目前沒有完成的部分,是因為案子都在立法院審議。
蔣委員萬安:好。
接下來回歸今天審查的兩公約,請問衛福部李次長,您知不知道兒童權利公約在第幾條保障了兒童遊戲權?
李次長玉春:對不起,我沒有背起來,我可否問一下同仁?應該是第三十一條。
蔣委員萬安:我告訴次長,兒童權利公約在第二十三條與第三十一條都很明確地規範了兒童的遊戲權,其中,第二十三條特別提到兒童有遊戲權。身心障礙者公約第七條也明示,身障兒童享有玩樂的權利。可是,兒童節剛過,我們在許多遊樂設施、場所,也包括公園在內,卻都沒有看到身障兒童出現,很明確的,是因為我們沒有針對身障兒童設計的遊樂相關設施。今天內政部人員沒有來,可是衛福部在制定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上,也只規範了遊樂設施的安全性,並沒有規範到可及性,也就是accessible問題,對於身障兒童的相關設施,衛福部沒有規範到。兒童權利公約在2014已經通過審查,施行法也出來了,身障兒童的保障遊戲權也明確規範在公約第三十一條,衛福部其實必須檢討,尤其在管理規範中也只提到「各行業」,排除了所有設施,包括公園、學校或營利兒童樂園,衛福部身為主管機關,既然我國已經被兒童權利公約的規範所拘束,就應該確實遵守每一項要求,尤其是身障兒童的遊樂權利,我認為,相關場所都應該給予身障兒童保障,給他們具有可及性的遊樂設施。
身障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七條明確規定,本法施行後2年內要提出國家報告,衛福部目前的準備進度如何?
李次長玉春:我們已經完成初稿,目前正在邀請學者、專家以及各團體檢視,希望如期完成。
蔣委員萬安:在這份國家報告中,是否針對身障兒童部分做出說明?
李次長玉春:目前還在進行中。
蔣委員萬安:謝謝次長。今天的討論主要是針對兩公約,而身障者、尤其是身障兒童的相關權利既然已經在相關公約條文中明確揭示,希望衛福部更積極地遵守公約裡的規定。
李次長玉春:我們在法規檢視部分已經列出需要調整的條文,會逐步進行。
蔣委員萬安:好。
主席:請黃委員秀芳發言。(不在場)黃委員不在場。
請呂委員玉玲發言。
呂委員玉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今天的國防外交與衛福的聯席會議上,我們要談的是兩公約,這兩公約對我們來說非常重要,所以我們要加入。請問衛福部李次長,我們是用什麼身分加入兩公約?
主席:請衛福部李次長說明。
李次長玉春: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這是聯合國的公約,我國雖非聯合國成員,但身為國際社會的一份子,我們還是希望兒童與身心障礙者的權益能與世界各國接軌。
呂委員玉玲:都要獲得保障?
李次長玉春:對。
呂委員玉玲:所以,我國要用什麼身分加入?
李次長玉春:我們是以中華民國的身分來看待公約如何適用。
呂委員玉玲:聯合國接受我們以什麼身分加入?
李次長玉春:目前聯合國並不承認我們,但我剛才說明過,即便不承認,我們也希望在這個精神底下保障身心障礙者等對象。
呂委員玉玲:我們還是要根據兩公約保障?
李次長玉春:是。
呂委員玉玲:在身心障礙者的預防方面,你們要怎麼做?預防工作中,最重要的關係人是誰?
李次長玉春:您是說預防身心障礙,是不是?
呂委員玉玲:是。
李次長玉春:其實身心障礙主要有2大類,第1類是先天,第2類屬於後天。在先天部分,我們希望在優生保健法中透過各種措施預防先天性身心障礙。至於後天性身心障礙一旦發生,我們希望透過醫療與各種措施,特別是福利措施來減少傷害。
呂委員玉玲:最重要的關係人就是家庭、家屬、病患與醫師,所以,我們若是要討論如何預防,就要回歸社區,營造環境,以保障身心障礙者。
接下來,本席要請教次長,在工作領域上的身心障礙者,包括殘障者與精神障礙者,所佔比例大概是多少?
李次長玉春:我請本部施簡任技正說明。
主席:請衛福部施簡任技正說明。
施簡任技正靜儀:主席、各位委員。根據我們的正式統計,到103年為止,身心障礙者大概有……
呂委員玉玲:有多少?
施簡任技正靜儀:我們這邊沒有相關數字。
呂委員玉玲:沒有關心到這一塊,是不是?
施簡任技正靜儀:對。
呂委員玉玲:次長,本席今天主要就是要強調這一塊,假設現在有一名大學畢業的殘障人士,另外一人是精神障礙人士,但他是化工博士,而我們基於進用殘障人士人數比例的規定,要聘請他們來工作,請問次長,在這兩位人士中,你會邀請誰到你的單位工作?你會邀請哪一人來工作?
李次長玉春:基本上,應該沒有歧視,我們是看工作能力。
呂委員玉玲:請你直接回答我,你會邀請哪一位?
李次長玉春:我想,還是要看工作能力。
呂委員玉玲:一人是博士,一位大學畢業,你會邀請哪一位?你都避而不答,可見你對這一塊根本沒有加以關心。
李次長玉春:因為要看工作性質。
呂委員玉玲:現在的社會上,有太多精神病患被歸類為等同殺人犯,很多精障家庭的家屬來找本席陳情,他們哭著、非常難過地說,社會根本不重視他們,他們的孩子有輕度、中度或重度精神障礙,但在就醫上,衛福部沒有給他們保障,包括門診不夠、醫院病床不夠,甚至沒有工作權,因為環境中缺少安全保障,讓他們在無法與正常人平等的環境下工作、生活,所以,他們會慢慢遭到淘汰。請問衛福部,你們做了什麼?你們保障到他們什麼?我剛才舉了2個例子,次長都沒有辦法直接回答「要請優秀的人」到你的單位工作,反而是排斥他們,那他們在就醫、恢復正常之後,要如何找到好工作、藉以正常生活?難道要讓他們永遠帶病生活,是不是?次長,請你好好回答。
李次長玉春:工作權是我們應該加以保障的,所以,法規中大概都有反歧視條款。我剛才之所以沒有直接回答委員的問題,是因為我覺得委員只是想藉這個機會凸顯我們的社會在某些方面會將精障者汙名化,對於這一點,我個人也覺得是不應該的,而是應該盡量營造好的環境,也要盡量減少歧視。
呂委員玉玲:次長,我希望你好好研議如何保障他們。精障家庭是非常可憐的,他們告訴我,孩子去找工作,公司卻告訴他,寧可找身障人士,也不要雇用精障者。多可悲啊!他們要怎麼就醫?精神有障礙的人士未必會傷害別人,也不一定會侵犯別人,更絕不一定會與殺人犯畫上等號,所以,希望次長用心一點,保障每一位身心障礙者。
李次長玉春:好,感謝。
呂委員玉玲:接下來,我要請教外交部侯次長,最近有一個人很紅,浩鼎事件中有他的名字,在巴拿馬文件事件中也有他的名字,你知道他是誰嗎?
主席:請外交部侯次長說明。
侯次長清山:主席、各位委員。不知道,還沒看到。
呂委員玉玲:可是最近報紙都登了啊!就是蔡瀛陽。對於蔡瀛陽這個名字,你不會不熟悉。巴拿馬文件一事屬於海外洗錢案,是一種犯罪,就是以人頭公司逃避稅負,所以,這次文件外洩,讓所有人都知道以後,大家都去搜尋有哪個國家的總理涉案,結果包括習近平的姊夫鄧家貴、前總理李鵬的女兒李小琳、政協前主席賈慶林的外孫女李紫丹,統統捲入,冰島總理也為了太太理財捲入風暴而下台了。蔡瀛陽是準總統、民進黨蔡英文主席的哥哥,所以,對於這件事情,我們應該重視,也不希望再有這種情形發生,本席希望、也呼籲蔡英文主席,在你發表五二○就職演說時可以鄭重宣示,未來任何人、包括蔡英文主席本人或所有行政單位、以及所有關係人,包括她的親朋好友在內,一旦遊說或關說,蔡主席要統統說不,拒絕關說,而且要鄭重拒絕,才能宣示杜絕這種情事一再發生的決心。次長,你說是不是?
侯次長清山:我尊重委員的意見,這個看法應該是對的。
呂委員玉玲:這件事情會蔓延得非常大,因為外洩資料高達1千多萬件,我們如果去搜尋,還會找到誰呢?為了避免再有瓜田李下的嫌疑,希望準總統在就職演說中加上這一條,也就是昭告所有親朋好友,未來不管有人想對蔡主席關說,還是對其他人關說,所有人都要拒絕關說,向關說勇敢、大膽地說「不」,這樣才能阻止賄選、不名譽的事繼續發生,國家才能正向發展,也才能保障台灣的地位,好不好?
侯次長清山:委員的意見已經被聽到了。
呂委員玉玲:好,謝謝。
主席:衛福部表示,似乎有一些衛環團體對身障者權利公約裡的英文翻譯用字有不同意見,我要求議事組同仁把中文與英文翻譯先印給委員參考,也許委員也有不同的看法,尤其是部分外交用語需要與外交部討論,所以請你們在稍後的休息時間協調一下。
現在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吳委員焜裕發言。
吳委員焜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首先要感謝李次長,我本來要show 1張slide,就是昨天北卡大學跟Villanova大學籃球比賽,到最後關鍵剩下0.04秒決定勝負,在最後政權交接的時刻,感謝次長能夠盡忠職守來接受質詢,我也敬佩政府願意簽署兒童權利公約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我們知道,因為國際地位的關係,我們無法簽署這個公約,只是把這個公約變成國內法來落實實施,這樣對國內提升兒童權益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非常有幫助。從法律的位階來講,後法優於前法,即使目前舊的兒童權利公約或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納入國內法時,會跟現有法律有些衝突無法實施,我想還是要以後法優先,這一點我們需要澄清一下。
這兩個公約衛福部是主其事者,我覺得兒童權利公約非常好,尤其像如何降低嬰兒的死亡率。上個星期我去參加臺大兒童醫院舉辦的研討會,我看到臺大公衛學院前院長江東亮的數據,發現原鄉或偏鄉兒童死亡率與一般平均高出2倍,像這樣依照兒童權利公約第二十四條規定,應該確保母親得到適當的產前及產後健康照顧。雖然政務官即將進行政權交接,但是事務官對這方面應該持續努力,請教社會與家庭署簡署長,對消除兒童死亡率的差異這方面有沒有什麼規劃?
主席: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說明。
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這個部分應該是多方面一起合作,包括衛福部可能要與國民健康署、社政、衛政整體來做規畫,委員提出來如何降低兒童死亡率,不是只單靠1個部會,可能要很多單位一起來努力。
吳委員焜裕:我知道,衛福部裡面要先協調,尤其在偏鄉醫療資源缺乏,產婦產前及產後受到的照顧相對會比較少,會不會影響嬰兒死亡率?這一點非常重要,衛福部未來的規畫如何改善?
主席:請衛福部李次長說明。
李次長玉春:主席、各位委員。在產前、產後與生產中,不管檢查、預防保健措施或醫療措施確實會存在城鄉的差異,除了這個部分之外,真正影響死亡的因素其實很多,包括先天的基因,還有後天整個環境的部分,這個部分都需要減少城鄉的差異,我想委員是專家。衛福部國民健康署多年來就是努力,希望能夠提升各方面的產前、產後檢查使用率;醫事司也很努力在減少區域醫療資源不平衡的部分,當然還有一些措施是在減少其他的健康影響因素。
吳委員焜裕:按照公約法條的順序,接著我要請教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楊組長,根據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培養兒童對兒童之父母、兒童自身的文化認同、語言與價值觀,兒童所居住國家之民族價值觀、其原籍國以及不同於其本國文明之尊重。如果要落實兒童權利公約,我不曉得我們在文化、學童語言、價值教育方面教育部與文化部有什麼規劃?看起來行政院成立兒童權利公約落實推動小組好像沒有效,因為我看文化部與教育部出席的官員都沒有看過這個條約,也不曉得教育部與文化部要負責什麼工作,真的是比較遺憾,沒有關係,表示520以後新政府要加強,政策需要延續,既然舊政府沒有做,新政府就要做。
包括第三十條,因為出席的都是行政官員,教育部與文化部真的要好好看一下兒童權利公約這些法條,第三十條規定,在種族、宗教或語言上有少數人民,或有原住民之國家中,這些少數人民或原住民之兒童應有與其群體的其他成員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自己的宗教並舉行宗教儀式、或使用自己的語言之權利。學校的課程真的有這樣規劃嗎?尤其在兒童階段,這方面是不是要有很大的改善?
主席: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楊組長說明。
楊組長國隆:主席、各位委員。在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總綱裡,委員剛才提到的這一部分,我們會修正涵蓋進去。
吳委員焜裕:至少要讓兒童能夠使用自己的語言,現在只是很簡單的一兩個小時的課程,很多兒童無法使用自己的語言,尤其像原住民、客家與閩南人,我們如果去鄉下看一看,都覺得他們不一定能夠使用自己的語言,表示我們要加強這方面的教育,才能落實我們的兒童權利公約。
再請教衛福部,其實我們已經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在103年6月10日已經通過,第四十三條明定,為審查締約國履行本公約義務之進展,應設立兒童權利委員會,衛福部有沒有成立這個委員會?或者有沒有規劃要成立這樣的委員會?
李次長玉春:這是指聯合國要成立的。
吳委員焜裕:是指締約國吧?現在我們沒有辦法簽署,但是我們承認要把它變成國內法。
簡署長慧娟:第二部分是程序的條文,是泛定聯合國裡面為了要審查締約國履行本公約義務之進展,所以它要設立兒童權利委員會,聯合國已經成立了。
吳委員焜裕:既然我們要把權利公約變成國內法,這裡要換成國內的。
簡署長慧娟:國內的施行法,在行政院已經有設立兒童權利保障推動小組。
吳委員焜裕:對,我就是希望你回答這個問題,但是這個推動小組是錯的,因為第二款規範,應由十八名品德高尚並在本公約所涉領域具有公認能力之專家組成。我們根本沒有遵守這一條規範,成立推動小組沒有遵守公約的規定。
李次長玉春:這一個條文還是在講聯合國為了要審查……
吳委員焜裕:我知道,條文裡面明文規定,只是我們沒有聯合國會員的身分,無法去締約而已,我們既然要把它納為國內法,就要遵守啊!不是這樣子嗎?我們連基本的法條都沒有搞懂,行政院要設立兒童權利保障推動小組,竟然沒有看清楚兒童權利委員會要怎麼成立,這樣對嗎?不要形式上好像要簽約,我們要真的落實,既然要變成國內法,就要落實來執行,連推動小組的組織都違反公約的規定,這樣好嗎?
李次長玉春:這一條規定不是在規範我們的推動小組,所以成員會……
吳委員焜裕:施行法已經通過一年多了,你們是不是應該趕快成立兒童權利委員會?
李次長玉春:是,我們已經成立了。謝謝!
主席:請馬委員文君發言。
馬委員文君: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請教外交部侯次長,護照條例施行細則修正今天被很多位委員拿出來討論的部分,你們當初修定為「不得擅自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的主要用意和目的在哪裡?
主席:請外交部侯次長說明。
侯次長清山:主席、各位委員。我請領務局龔局長來說明。
主席:請外交部領務局龔局長說明。
龔局長中誠:主席、各位委員。在這個條例通過的時候,剛好是去年5月的會期,總統公布是6月,剛好國內有1個包括委員與總統的大選,有人在網路上散布消息,我們覺得值得去瞭解真實性與否。他們說增刪塗改是在內頁,封面不是增刪塗改規定的一部分,既然出現這個問題,所以我們就把護照條例施行細則明定,護照封面與內頁都是護照完整的一部分。
馬委員文君:今天我們做成的決議包括外交部的立場,我們認為那時候的疑慮不太重要,是那時候的氛圍,還是個案的關係,像新加坡、香港、澳門可能會發生,在其他國家可能不會發生。當初你們增列這樣的施行細則內容,是考慮得不夠周詳,常常在修法、定法時的考量都是一時性的?
龔局長中誠:這個事情我們是絕對經過周延的考量,只是我們站在……
馬委員文君:剛剛你們的表態好像是沒有影響?
龔局長中誠:沒有表態,我們是尊重國會新的一些看法。
馬委員文君:你們更應該把立場再次說明清楚,為什麼當初要做這樣的增列?增列以後會對我們造成什麼影響,我們希望很明確地在國會殿堂裡講,不是透過媒體或其他管道,因為大家的訊息來自不同的地方。剛剛我們聽起來,過去通過這樣的條例內容,好像是無關緊要,今天你們是不是把它說明清楚,會有什麼後遺症?
龔局長中誠:我們一再強調,包括次長也提到,護照有貼紙或增刪塗改的部分,對護照的公信力、安全性會有影響,因為護照是要拿到國外去使用,到時候這些對於護照的安全性、真實性產生質疑,對你自己與我們的旅外國人會造成不方便。其他國家可能有政治、國家利益的考量,不讓我們有貼貼紙的國人入境,把他遣送回來,對國人造成的損失,不論時間、機票或旅遊被中斷,都是我們駐外單位不樂意看到的。
馬委員文君:今天如果有立法院做成決議,當然外交部應該尊重,可是如果會對國人造成影響的時候,你們應該要很明確地把當初修正的意義與目的講清楚,不是只為了政治目的,因為貼紙甚至貼在身上都可以。當然我們也贊成,如果大家能夠把自己的意識、主權、言論自由在國際上提高能見度,如果會造成其他的影響,外交部應該把你們的立場說明清楚。今天做成的決議其實要看多數決,你們講清楚就好,如果未來在推動、執行上產生困擾,你們也應該承擔一些責任。
龔局長中誠:我們都講得很清楚,剛開始羅委員第一個質詢時我們就說,從專業的角度來看,護照不適合當作自己的政治理念、政治信仰的標的,我們剛開始就講得很清楚。
馬委員文君:這個可以讓國人考量,大家成年以後拿著這本護照,對國人來說都非常重要,尤其現在在國際上是非常好用的1本護照,我們希望它可以像過去一樣,更希望外交部應該有所表達的時候要講清楚,不然我們以前支持通過的法案,好像我們是呆子一樣。
接著本席要請教衛福部次長,今天我們有討論到兒童權利公約,國內法對於兒童權利的確保非常重視,我記得是在2年前。在公約裡面有明確提到,對於兒童的各項保障是非常全面而且完整,我們自己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裡面也有規定,國內大眾交通運輸、文教設施、風景區與康樂場所等公營、公辦民營及民營事業,應以年齡為標準,提供兒童優惠措施。目前國內的推動是不是有這樣做,或者有執行上的困難?
主席:請衛福部李次長說明。
李次長玉春:主席、各位委員。事實上在法制定之後,我們已經請各個單位配合實施。
馬委員文君:有落實嗎?
李次長玉春:應該都有。
馬委員文君:2年前大家曾經討論過,像我們有很多康樂場所譬如戲院,戲院算在內嗎?
李次長玉春:戲院應該不是康樂場所。
馬委員文君:可是這是2年前的消息,衛福部表示,餐廳是否納入規範?要蒐集各界的意見以後評估;至於游泳池算是文教設施;康樂場所指的是戲院,KTV因為比較接近聲色場所,不鼓勵兒童進出。你們當初認定的康樂場所戲院是含在內的……
李次長玉春:委員,我們再瞭解一下。
馬委員文君:就我剛剛提的這些部分,2年前就發生了,你們有說要請各個相關單位去研議,2年後的今天你們做了什麼樣的規範?譬如我今天可能只有11歲,可是身高超過一般正常年齡的孩子,你剛剛答復說落實了,我剛剛舉的這些單位有落實嗎?
李次長玉春:是以年齡為標準沒有錯。
馬委員文君:如果沒有的話,你們怎麼處理?
李次長玉春:現在是地方政府會去調查……
馬委員文君:怎麼做?就你們的掌握,2年前通過在執行時你們已經發現問題,也跟相關的包括文化部與其他單位要做研議,目前我想知道的是,現在真的是按照年齡收費嗎?我看有很多還是看身高,有沒有這樣的問題?
李次長玉春:如果是個案,我不是很了解,但是我們……
馬委員文君:這不是個案,如果沒有按照規定來做,也是主管機關很重要的責任,就這些部分的改善情況,你們有沒有相關數據?
李次長玉春:是,社家署有調查嗎?
馬委員文君:到現在還是有很多案例發生,譬如到餐廳用餐,雖然餐廳有自己的考量,可是既然規定了兒童的收費方式,就已經涉及法令範圍,是不是?
主席: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說明。
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兒權法相關條文在去年才修正以年齡為準,因為這涉及的單位很多,包括教育部、文化部等等……
馬委員文君:沒關係,今天文化部、教育部都有代表列席,請文化部說明,現在的電影院票價,在兒童部分,是視其年齡?還是身高?
主席:請文化部綜規司魏專門委員說明。
魏專門委員秋宜:主席、各位委員。請委員讓我查一下相關規定。
馬委員文君:其實我們並沒有落實保障兒童權益的相關規定與法律,是不是?
魏專門委員秋宜:沒有,因為我怕……
馬委員文君:這部分很明確,如果電影院是規範在兒童保障範圍內……
魏專門委員秋宜:應該是說針對電影片的映演業,就是指電影院部分,依法要提供兒童優惠措施,意思就是要提供一定年齡的兒童優惠措施,但詳細優惠內容,請容我查一下,再跟委員說明。
馬委員文君:也就是到目前為止,你們都沒有一個明確的作法,不然照理說,這個不必現在查啊!
魏專門委員秋宜:有!有!因為……
馬委員文君:有嗎?你確定有嗎?都是按照年齡?但是我們接到很多個案陳情,包括餐廳或遊樂場所,譬如有些遊樂場所有身高限制,當然,如果是基於安全考量,那沒有問題,因為身高不夠,可能座椅不安全,可是如果因為身高太高,業者就不把他當成兒童,我覺得這是非常不平等的。今天在場的所有相關單位,尤其是衛福部,你們兩年前就已經針對執行方向提出評估、檢討、修正,但到現在我聽了你們的答復,好像是完全還沒有落實,本席希望相關單位針對目前兒童年齡限制問題的相關規範,以及你們有什麼樣有效作法,在會後提供書面資料給本席。謝謝。
主席:請鍾委員佳濱發言。
鍾委員佳濱: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外交部侯次長,你常常出國嗎?
主席:請外交部侯次長說明。
侯次長清山:主席、各位委員。不多。
鍾委員佳濱:有沒有帶3歲以下孩童出國的經驗?
侯次長清山:沒有。
鍾委員佳濱:你自己有沒有小孩曾經是3歲的?
侯次長清山:當然有。
鍾委員佳濱:我自己也3歲過,我的孩子也曾經3歲過,我們來看3歲小孩會做什麼事!如果你家的小孩在你的護照上幹了畫面上的這些事,你會怎麼辦?移送法辦?
侯次長清山:我會去申請新的護照。
鍾委員佳濱:如果我帶著孩子在國外旅行,第二天要回國了,發現護照被小孩塗成這個樣子,怎麼辦?去申請?
侯次長清山:最好的辦法應該是申請一本新的護照。
鍾委員佳濱:早上很多委員關心護照的封面、封底、封底裡頁加蓋圖戳等等的問題,請問次長,這本護照所顯現出來的問題出在哪裡?為何不能使用?
侯次長清山:塗改。
鍾委員佳濱:這是嚴重塗改。局長的看法呢?
主席:請外交部領務局龔局長說明。
龔局長中誠:主席、各位委員。這是比較嚴重的塗鴉狀況。
鍾委員佳濱:這造成什麼樣的結果?無法辨識持照人面貌?
龔局長中誠:對!
鍾委員佳濱:會不會被認為是偽造的?
龔局長中誠:有這種可能性,不能排除。
鍾委員佳濱:主要是因為沒有辦法辨識持照人,可能也沒辦法辨識這本護照的真偽。
龔局長中誠:對。
鍾委員佳濱:如果這樣的塗鴉是放在內頁的空白頁,就是我們每次進出其他國家蓋章的那些頁面,會不會影響這本護照的效力?
龔局長中誠:我剛剛也提到,護照是要到國外使用,如果該國移民境管官員把這本護照當作有問題的護照來處理,這是我們比較擔心的。
鍾委員佳濱:護照的最大意義是我們發給本國人民在國外旅行使用,如果他過境的國家可以接受這本護照所代表的官方效力,就OK了,是不是?
龔局長中誠:委員,從一般常識判定,這種情況是屬於嚴重污損。
鍾委員佳濱:當然有污損,但如果塗鴉不是發生在首頁,不在姓名欄、照片欄上,而是在內部空白頁,可不可以?會不會影響到這本護照的效力?如果我國海關人員看到一個從國外來的家長,其護照內頁空白處被小朋友亂塗……
龔局長中誠:跟委員報告,這種情況都不能夠排除被其他國家的……
鍾委員佳濱:如果發生在本國,我們會不會不准其入境?我不是說首頁喔,而是指內部空白頁部分。
龔局長中誠:跟委員報告,一方面這是屬於移民署的職掌,另方面在護照上亂七八糟塗寫,他們還是會認為這是護照污損,會造成……
鍾委員佳濱:構不構成今天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的適用情形?構不構成?
龔局長中誠:我請主管法規的陳組長跟委員說明。
主席:請外交部領務局陳組長說明。
陳組長尚友:主席、各位委員。護照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護照除持照人依指示於填寫欄填寫相關資料及簽名外,非權責機關不得擅自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以這個case來講,是違反護照條例……
鍾委員佳濱:如果是在空白頁發生呢?
陳組長尚友:空白頁也屬於這個部分。
鍾委員佳濱:因此會讓這本護照失去效力?
陳組長尚友:也不是失去效力,就像剛才假設時提到的,他國人甚至沒有護照,而有入國證明書等等……
鍾委員佳濱:我的意思是,如果本國或外國家長發現小孩在他的護照內頁塗污,那他還能不能出入國?旅行能不能繼續?其實剛剛幾位委員也表達過了,我們的護照條例是在去年年底緊急通過,今年1月1日公布施行,今天你們又送來施行細則,其實都是有針對性的。針對施行細則第三條,你們認為不要有關於政治言論、自由表彰的方式……
龔局長中誠:沒有,我們不是針對政治方面,我們是……
鍾委員佳濱:那你們有沒有想過這種情況?
龔局長中誠:這種情況其實很簡單,就是單純對護照本身污損……
鍾委員佳濱:但是我要告訴你們,你們的施行細則本身就沒有規範到這種情況。其實我覺得整個護照條例和施行細則的修正,當時都是衝著部分國人希望在護照外面加貼圖戳、貼紙,所以你們動了條文,但我要回歸一個原則,護照真正要保障的是,第一,可以明白分辨持照人;第二,這本護照是有效的,不是偽造的,只要能達到這兩個目的,加上他有入出境的旅行簽證,那這本護照就可以使用。我想會影響護照正常效力的,應該就是這兩點,我再強調一次,就是無法辨識持照人,以及無法辨識其是否為真實護照,在這兩種情況下,你們才要去處理,針對這樣的精神,本席認為你們在執行施行細則或相關辦法時,關務人員的實務判斷,才是應該加強的地方。我今天之所以提出這麼誇張、極端的例子,就是要凸顯護照條例及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當時都是衝著國民希望表彰對國家認同、言論自由的主張而設置的,但其實你們真正要去防止的,是無法判斷其是否偽造,或是無法判斷持照人,這才是你們應該修法的本意,你同不同意?
龔局長中誠:跟委員報告,我尊重你的說法,但事實不是如此,護照條例是將近3年前提出來的,那時候毫無這種貼紙的問題。
鍾委員佳濱:你們的目的是要防止偽造,是不是?
龔局長中誠:我們的目的是希望拿這本護照的國人,進出國外海關都能順利,不要有任何問題,不要被其他任何國家的移民官員質疑。
鍾委員佳濱:我了解,我了解,但官員為什麼會質疑,其實就只有兩點,包括無法判斷你是不是持照人,或是無法判斷這本護照是不是真的,只要他們能有效判斷這兩點,其他部分他們是不太會管。
龔局長中誠:跟委員報告,每個國家的……
鍾委員佳濱:對啦!每個國家都不一樣,所以我只問你,如果是本國案例,塗污發生在內頁,你會不會覺得這無法達成該國護照所發給該國國人旅行到台灣進出的效力?
龔局長中誠:這部分是由移民署同仁判斷,基本上,我們認為只要這個護照不至於影響太嚴重的話,他們都會合情合理的判斷,不會刁難。
鍾委員佳濱:所以我才舉這麼誇張的例子,如果是發生在內頁,只要外國人士持其國家護照,發生類似情況要進出台灣國門,我們的海關都可以在合情合理範圍內判斷,只要能夠確認持照人及護照真實有效,通常會准許入境,你同不同意這樣的作法?
龔局長中誠:這我同意。
鍾委員佳濱:好,那很好,現在我們就回歸到護照的本意,當我們發現護照條例針對本國人在國際旅行時有這樣的限制時,而本國海關人員面對外國人士持該國護照進出時,他們卻可以通情達理的就護照本意來審認,我認為這才是我們的護照條例和護照條例施行細則所應該遵行的作法,基本,本席希望後續你們在訂定相關規定時,不管是外國人進出本國,或是本國人出入境,護照本身的判斷就是必須達到兩個目標,也就是能夠辨識持照人及護照真實有效,就這兩點去發展相關準則,好不好?
龔局長中誠:是。
鍾委員佳濱:謝謝。
主席:請顧委員立雄發言。
顧委員立雄: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護照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非權責機關不得擅自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請問次長,當初立法本意是什麼?
主席:請外交部侯次長說明。
侯次長清山:主席、各位委員。這點我請領務局龔局長說明。
主席:請外交部領務局龔局長說明。
龔局長中誠:主席、各位委員。護照條例修正草案大約是3年前提出來的,去年5月通過,相關施行細則也需要調整,所以當初提出來時,根本就沒有所謂針對性問題,我們只是希望這本護照的使用度……
顧委員立雄:局長,我的問題是第五條第二項規定「非權責機關不得擅自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其立法目的為何?
龔局長中誠:我們是希望這本護照具有公信力及安全度,尤其現在又有反恐問題,我們希望持這本護照的人,在進出其他國家海關時都能順利,不會被刁難,所以任何的……
顧委員立雄:你不要一直繞圈圈,我是問你這個條文的立法目的,你能不能回答這個條文當初立法目的是什麼?這不是你們提出來的草案嗎?
龔局長中誠:我請陳組長跟委員說明。
主席:請外交部領務局陳組長說明。
陳組長尚友:主席、各位委員。有關現行護照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基本上是從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的法規命令位階,提升到法律位階,在去年修法時予以納入。護照條例施行細則民國89年制定到現在,去年將這個規定從法規命令提升到法律位階。
顧委員立雄:那立法目的是什麼?
陳組長尚友:過去我們發現部分國人在護照內頁偽蓋章戳,甚至簽名或加蓋其他圖戳,所以做了這樣的規範。
顧委員立雄:也就是說,你們擔心內頁有加蓋戳記等等情事,會讓這本護照在真實性的辨識上或內容真實性的辨認有困難,是不是?當初是把護照條例施行細則規定搬到護照條例,既然都已經搬到護照條例了,現在又想把護照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搬到施行細則,再做一個規定,這是哪一門子的立法啊?
陳組長尚友:護照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有關加蓋圖戳部分,尤其是第二十五條,訂定有處罰規定,即必要時可以註銷護照,這是影響國人個人權益相當大的條文,所以我們限縮……
顧委員立雄:第五條第二項並沒有明白規定是護照封面,現在你們為了要達到廢止、註銷護照的法源依據,把本來在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的規定搬到條例裡,現在又搬到施行細則裡,就可以依法註銷護照,有這樣子的作法嗎?
陳組長尚友:當時的想法是……
顧委員立雄:外交部有法規會嗎?
陳組長尚友:有。
顧委員立雄:法規會認為這樣的作法OK嗎?
主席:請外交部條法司連副司長說明。
連副司長建辰: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這是立法技巧的問題,並沒有擴權,等於是從法規命令……
顧委員立雄:護照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已經有非權責機關不可以做的規定,現在你又將已經明文規定在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搬到施行細則,增加一些原來第五條第二項所沒有的文字,透過這些文字再從法規面來做定義性的規定,也就是不需要立法程序就直接定義,這樣可以嗎?你是唸法律還是不是?
連副司長建辰:唸法律。
顧委員立雄:我是問局長,你搶著回答,現在到底是哪一位要回答?
龔局長中誠:跟委員報告,因為有些人認為增刪塗改是在內頁,但他們不曉得我們認為的護照,其實是包括封面及內頁部分,所以這些都是規範的對象。
顧委員立雄:我再跟你確認一次,在不變動的情況下,按照原來護照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在護照封面上加註任何有關台灣國標誌,你要如何處理這本護照?扣留?撤銷?還是廢止?我再確認一遍。
陳組長尚友:這部分我剛剛也有提到,這項規定是從施行細則提升到法律位階,即使沒有新增施行細則第三條的規定,事實上也是可以處理的,當時行政機關,也就是本部……
顧委員立雄:你回答我的問題好不好?先不要管施行細則,你就根據護照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現行作法,假設在封面上加註台灣國標誌,你會對這本護照做扣留、撤銷或廢止的處分嗎?會不會?
陳組長尚友:這是解釋上的問題,因為過去的解釋確實和今天很多委員的要求不一樣,行政部門當然會尊重立法部門的要求。
顧委員立雄:你的答案到底是會?還是不會?
陳組長尚友:就像剛剛局長說明的,尊重委員會的決議,如果委員認為這個不需要,就是過去說護照是指整本護照,行政機關認為是包括封面部分,現在如果立法部門認為封面不算,那我們……
顧委員立雄:我聽你的意思是,單純在護照封面上加註台灣國標誌、貼紙,你們不會將護照扣留、撤銷、廢止,是不是?
陳組長尚友:目前實務上我們只進行了解,事實上我們都有資料登記,國人入出國境時,國境大隊那邊是有資料……
顧委員立雄:那他還是可以自由通行?
陳組長尚友:我們並沒有做進一步的動作,因為現在這個……
顧委員立雄:如果是這樣子,護照有沒有任何被扣留、撤銷或廢止的可能?
陳組長尚友:目前是沒有進一步的動作。
顧委員立雄: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你們認為於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者,按照原來的護照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可以廢止原來核發護照的處分並註銷該護照。現在你的意思是你們不會做這個動作,對不對?
龔局長中誠:關於這個東西,原來的護照條例通過的時候,我們希望要有一些實際上的裁罰,這也是根據移民署……
顧委員立雄:我再問一遍,到底會不會根據第二十五條廢止原來核發的護照或是註銷該護照?
龔局長中誠:目前的情況是執行不下去。
顧委員立雄:這是會還是不會?
龔局長中誠:今天又會通過決議案,所以應該很難執行了。
顧委員立雄:也就是說,你們也不認為這構成護照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於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是不是?
龔局長中誠:應該還算是,但是我們還是會尊重立法院委員會的決議。
顧委員立雄:你們認為應該還算是,但是你們又不依法執行,是這個意思嗎?
龔局長中誠:這個案子有法律執行的層次還有政治層面的考量,而我們是行政部門的公務員,所依據的是去年5月通過的護照條例及相關施行細則,而今年1月剛好有國會選舉,所以在政治層面我們要尊重新國會的一些決議。
顧委員立雄:所以?
侯次長清山:到目前為止是沒有因為貼了什麼貼紙而撤銷護照的案例發生,若今天有決議要將這個規定廢止或更改,則我們會予以尊重。
顧委員立雄:我還是不懂次長的意思。
侯次長清山:如果更改後是不予撤銷,那我們就不撤銷。
顧委員立雄:更改什麼?
侯次長清山:就是修正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然後撤銷這個處分就不存在,則當然就不會有撤銷的動作。
顧委員立雄:你到底在說什麼?按照現行護照條例的規定,在護照封面加上台灣國的貼紙,則你們會不會引用護照條例相關規定將其拘留、予以廢止原來核發護照的處分或是註銷其護照?到底是會還是不會?
侯次長清山:應該是不會。而且過去都沒有這樣的案例。
顧委員立雄:好的。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鍾委員孔炤、管委員碧玲、陳委員歐珀、鄭委員運鵬、孔委員文吉、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盧委員秀燕、蕭委員美琴、徐委員永明、林委員德福、廖委員國棟、蔣委員乃辛、王委員惠美、賴委員士葆、陳委員怡潔、林委員俊憲、黃委員昭順均不在場。
請邱委員志偉發言。
邱委員志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相當重視我們與所有邦交國的關係,新總統上台後,所有外交部同仁都要戰戰競競去維繫跟每個邦交國的穩定關係,3個禮拜前我曾質詢過部長及一些司長關於邦交國的問題,結果22個邦交國中,有一國比較有問題,即亞非司司長表示聖多美普林西比是有點呈現黃燈的狀態,今天同樣的問題請教大家,紅燈代表立即性可能會有邦交上的危機;黃燈代表短期內不會有問題,長期下可能會有疑慮;綠燈代表5年之內絕對不會有問題,首先,亞太司的部分,請蔡秘書長說明。
主席:請外交部亞太司蔡秘書長說明。
蔡秘書長明耀:主席、各位委員。日本……
邱委員志偉:林副司長的看法呢?
主席:請外交部亞太司林副司長說明。
林副司長恩真:主席、各位委員。我們轄區有6個邦交國,目前都是處於穩定的情況。
邱委員志偉:所以都是綠燈?
林副司長恩真:目前是綠燈。
邱委員志偉:歐洲司呢?
主席:請外交部歐洲司周副司長說明。
周副司長慶龍:主席、各位委員。梵帝崗的部分,目前關係非常穩定。
邱委員志偉:拉美司呢?
主席:請外交部拉美司曹司長說明。
曹司長立傑: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拉丁美洲12個邦交國都是很穩定的。
邱委員志偉:全部都是綠燈?
曹司長立傑:全部都是綠燈。
邱委員志偉:亞非司呢?我們的3個邦交國目前的狀況是如何?聖多美普林西比的狀況有無好一點?
主席:請外交部亞非司鄧副司長說明。
鄧副司長盛平:主席、各位委員。現在狀況好多了。
邱委員志偉:才3個禮拜狀況就好多了?
鄧副司長盛平:最主要原因是他們快要進行選舉了,所以會比較慎重一些。
邱委員志偉:國與國關係可以一下子黃燈變綠燈?
鄧副司長盛平:我並不是說已經變綠燈了,而是我們會慎重一點。
邱委員志偉:現在還是黃燈?
鄧副司長盛平:還是黃燈。
邱委員志偉:所以還是警戒的狀態?屆時需看其選舉的結果?
鄧副司長盛平:是的,是因為選舉的關係。
邱委員志偉:之前馬總統曾表示,對外交關係、對邦交國關係,他深表憂慮,為何國家元首會對下屆元首這麼說呢?應該是有所本才對,而這跟你們對國會說的內容,好像不太一樣,如果22國中21國綠燈、1國黃燈,然後黃燈閃一閃之後就變成綠燈,看起來關係應該很穩定才對,為何他還這麼說呢?
主席:請外交部侯次長說明。
侯次長清山:主席、各位委員。就專業立場來看,與邦交國的關係是穩定的,而馬總統的談話,我沒有權利去詮釋。
邱委員志偉:但他的資訊應該是外交部提供的,是不是?
侯次長清山:我不知道他是否有其他的考量,但就外交專業來看,大部分都是綠燈。
邱委員志偉:他想太多了?
侯次長清山:我不知道。
邱委員志偉:或者你們給他的訊息與國安單位給他的訊息不太一樣?看起來政府內部有兩套不同的訊息,一個是喜,另一個是憂,這樣似乎不太好喔!按照外交部專業職掌,這22個邦交國你們都很有信心,520之後一個都不會跑?
侯次長清山:至少目前是一個穩定的狀態。
邱委員志偉:但520之後不知道?
侯次長清山:委員方才提到綠燈是5年之內沒有問題。
邱委員志偉:黃燈是1年之內沒有問題,但長期下來可能會有問題。
侯次長清山:方才有提到黃燈的狀態,因為他們有大選,屆時說不定有政黨輪替等變化,這些我們都持續觀察中。
邱委員志偉:另外,針對第二十五條之二,現在護照封面是是寫著R.O.C (TAIWAN),那兩者字體、比例、大小有沒有一樣?
主席:請外交部領務局龔局長說明。
龔局長中誠:主席、各位委員。印象中是一樣的。
邱委員志偉:TAIWAN 是位在R.O.C的旁邊還是下面?
龔局長中誠:字體都是一樣的,「REPUBLIC OF CHINA」在「中華民國」正體字的下面,然後再下面一點有一個「TAIWAN」,其字體大小都是一樣的。
邱委員志偉:「TAIWAN」的字體可否再大一點?
龔局長中誠:這是民國92年9月1日立法院的共識,所以要有一個新的決議去改變才行。
邱委員志偉:如果我們外交委員會做成決議讓「TAIWAN」字體大一點,這是否違反了護照條例?即內容不變,只是大小有所改變或是改成隸書等字體。
龔局長中誠:我們是負責執行的層面。
邱委員志偉:或是使用觀光局龍舟的logo?
龔局長中誠:這些決定我們都會尊重。
邱委員志偉:當然要尊重,這是提升台灣的能見度,我們的能見度除了棒球外,應該還要表現在官方的文件上,所以只是在護照封面上使用貼紙,然後就要廢止、註銷護照,那就太嚴重了,舉例來說,有一位小孩因為好玩、有創意,所以在護照封面貼上「REPUBLIC OF HELLO KITTY」或「REPUBLIC OF SUPERMAN」請問這樣子行不行?
龔局長中誠:我們認為護照封面上的貼紙都是不宜、不妥的,基本上,護照行使的範圍包括其他國家,他國官員會如何看待是他個人的判斷,這是我們無法掌控的,而外交部有急難救助的業務,所以不希望有人因為好玩或是個人不同的想法而讓護照的真實性受到影響。
邱委員志偉:各種狀況都有可能發生,每個人對其護照處理的方式也不太一樣,有時可能單純好玩,所以貼上貼紙;有的人可能希望提升台灣能見度、希望正名,所以貼上貼紙以資彰顯,本席認為行政機關應站在支持的角度,而不是完全禁絕或是以廢止甚至是修法的手段來處理。
龔局長中誠:這與護照條例及施行細則的修正一點關係都沒有。
邱委員志偉:外交工作很辛苦,國人也應共同努力,想辦法讓台灣的能見度可以透過各種方式在國際上發聲。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張委員麗善、簡委員東明、高委員金素梅、姚委員文智、陳委員瑩、鄭委員天財均不在場。
請陳委員曼麗發言。
陳委員曼麗: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聯合國現在有很多公約,尤其跟人權有關係的,我們都希望能與國際是同步,事實上,他們有一些規定我們已經慢慢移植到國內來了,可是似乎負責的部會不太一樣,所以我們也會將其融入到各個不同的法規再去予以解釋,比方說針對CEDAW,我們還會提出一些國家報告,此外,兩公約的部分也是這樣在處理。
再來,其實各公約之間還是會有一些交疊,所以如何把各公約交疊的部分融合到台灣的執行面,其中該如何拿捏呢?像CEDAW公約、身心障礙權益公約、兒童權益公約等,涉及跨部會的協調,還有如何把婦女、兒童、身心障礙者的利益都顧及到,同時也能跟國外做一個連結,對此,目前衛福部做到什麼程度?此外,你們還有什麼樣的規劃?
主席:請衛福部李次長說明。
李次長玉春:主席、各位委員。每個公約當初的立意、目的當然是不太一樣,所以在方向上也會不太一樣,而我們在因應這些公約上,會做一個比較整體的法規解釋,同時也會找出與公約精神不符的地方,然後透過邀集各部會、民間團體、學者專家的方式,大家一起來討論,看看我們法規要如何配合修定。
陳委員曼麗:現在有這樣一個協調的機制嗎?就是將國際公約和國內連結起來。
李次長玉春:這部分其實已經在進行中,比方說兒權公約我們已經列出優先檢視的清單;身權公約則是安排在年底提出。
陳委員曼麗:一般民眾對法規的部分並沒有那麼專心去研習,所以有些地方可能就會疏忽了,既然我們要跟國際同步、接軌,則這個部分的執行就要更符合台灣的狀況,像最近就發生了好幾件兒童意外案件,所以國內要如何參考國際公約,然後在台灣落實,進而與國際先進國家同步?
李次長玉春:這也是今天安排審議兩公約的目的,更重要的是如何落實在台灣的法規、命令上。
陳委員曼麗:就衛福部掌管的範圍,有沒有什麼是短期可以達到的?還有中期、長期的部分,請問你們有無做這方面的分析?
李次長玉春:有,在法規檢視清單中就會列出輕重緩急,然後訂出一個時程,進而逐一檢視、修訂。
陳委員曼麗:民間對此還是有點心慌慌,所以這個部分還請你們多加油。
李次長玉春:是的。
陳委員曼麗:另外,目前對台灣實施免簽證的國家有幾個?
主席:請外交部侯次長說明。
侯次長清山:主席、各位委員。164個。
陳委員曼麗:比我們的邦交國還多出很多倍。另外,關於赴國外時相關的注意事項,比方說雖然美國讓我們免簽證,但我們還是要上網登錄,兩、三年到期後若沒有再登錄,可能就拒絕入境美國,關於這些注意事項,外交部會加以宣導嗎?
侯次長清山:外交部、領務局的網站都有相關資訊。
陳委員曼麗:除了網站之外,還有其他機制來宣導嗎?像本人就常常去美國,我就發現這種事情若沒有人提醒的話,兩年時間很快就過去了,所以可能就疏忽了這個部分,對此,你們有什麼方法可以註記、提示,像日本、韓國等就不需要,但到其他國家就需要特別提醒,免得買了機票到了當地,卻變成要馬上回台了。
侯次長清山:應該不會,在申請護照時都會提醒。
陳委員曼麗:可是護照的效期是10年。
侯次長清山:相關的手冊我們會提供給申請人,此外,這也算是一個普通常識,就是出國前會上網查詢相關資訊,在外交部或領務局網站上都有詳細資料。
陳委員曼麗:有些外國人到臺灣是免簽證的,如日本。雖然免簽,但如果是商業簽證之類的特殊簽證,是不是另有處理程序?
侯次長清山:所謂免簽是指觀光免簽,如果是專業人士來台,還是需要另外辦理簽證。
陳委員曼麗:去領事館簽嗎?
侯次長清山:去外館就可以辦理。
陳委員曼麗:怎麼知道?因為有些人入境可能是工作一天、玩三天,如此也需要申請商業簽證嗎?
侯次長清山:這種的不需要。
陳委員曼麗:所以在何種情況下需要另外辦理簽證?而在何種情況下,其實只要一般觀光簽證就可以進入台灣?
侯次長清山:所謂專業,指來台講學或有宗教目的之類的,一般人都知道需不需要另外申請簽證。若是純粹觀光一個禮拜或一個月,這是不需要簽證的。
陳委員曼麗:這是我本人在台灣所碰到的案例。有個日本人來台灣,我想帶他到一個地方去,結果卻因為沒有商務簽證致使不得其門而入,讓人覺得很不舒服。所以我才想知道應該如何防堵這類問題的發生?或該如何提醒?
侯次長清山:應該不大會,而且我不知道委員指的是哪一類活動。若是單純的朋友聚會,應該沒有問題。
陳委員曼麗:當然不是朋友聚會,我還是希望外交部能加強宣導,大家會以為免簽證就是完全不用簽證,但其實免簽證中還有很多陷阱需要注意。謝謝次長。
侯次長清山:謝謝委員。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討論的是兒童權利公約,其中第十七條提到,締約國體認大眾傳播媒體之重要功能,故應確保兒童可自國家與國際各種不同來源獲得資訊及資料,尤其是為提升兒童之社會、精神與道德福祉及其身心健康之資訊與資料。為此簽約國應鼓勵大眾傳播媒體依據第二十九條之精神,傳播在社會與文化方面有益於兒童之資訊及資料。我們不但要簽署公約,還要國內法化,訂定施行法,從而落實兒童權利保障。第二十九條提到,培養對兒童之父母、兒童自身的文化認同、語言與價值觀,兒童所居住國家之民族價值觀,其原籍國以及不同於其本國文明之尊重。請問臺灣有哪個大眾傳播媒體會提供這類資訊呢?有嗎?現在在哪裡?如果國內法化後,那麼臺灣有關的其他法律規定在哪裡?
主席:請衛福部李次長說明。
李次長玉春:主席、各位委員。這與兒童教育有關……
林委員淑芬:這不是兒童教育,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七條講的是體認大眾傳媒的重要功能,及其對兒童社會教育養成的重大影響,畢竟兒童對於大眾傳媒資訊有著強大的吸收慾望。所以這是在講大眾傳媒,而這個國家到底要藉著大眾傳媒來教導兒童什麼?至於第二十九條講的則是培養對兒童父母、兒童自身文化認同、語言及價值觀,兒童所居住國家的民族價值觀,其原籍國以及不同於其本國文明的尊重。請問這些在哪裡?哪一條法律規定到這一點?廣電法嗎?有線電視法嗎?臺灣看似有很多兒童頻道,但除了公共電視中幾個臺灣很少有的兒童自製節目外,在一天24小時全年無休的兒童頻道中,有提供這些訊息給我們國家的兒童嗎?我們的有線電視收視戶有500多萬戶吧?全臺灣總家戶是多少?不知道?臺灣2,300萬人,一共有幾戶人家?其他部會知道嗎?內政部知道嗎?不知道臺灣有多少家戶?這應該是基本常識。扣除家中接看有線電視者外,若因經濟能力,以致無法收看需要付費的有線電視的孩子們,其大眾傳媒的收視權在哪裡?
李次長玉春:委員提的都是很重要的問題,所以才需要做法規檢視……
林委員淑芬:我現在在告訴你一件事,簽公約不是簽形式的,法規檢視、落實國內法化也不是口號。若我剛剛所講的問題你都無法回答,也沒有調查,沒有掌握,甚至沒做研究、研議相關配套政策,只告訴我們說要儘速簽公約,我覺得這都是假的!這只是一個形式,簽給外國看,跟國內的人虛與委蛇一番,表示我們也簽了兒童權利公約,這就和兩公約成為不權利的遮羞布是一樣的。兒童權利公約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提到,培養兒童本著理解、和平、寬容、性平等與所有人民、種族、民族、宗教及原住民間友好的精神,於自由社會中,過負責之生活。第二十九條必須搭配大眾傳媒來宣導,但我們全年無休、一天24小時播放的兒童電視節目中有這些內容嗎?第二十九條還提到培養兒童對自然環境的尊重,再看看第十七條,請問除了體制內一般的課程教育外,我們的大眾傳媒為什麼給我們日本的妖怪手錶卡通?為什麼給我們美國迪士尼的巴斯光年?為什麼給我們迪士尼的動畫及英國的粉紅豬小妹?為什麼給我們一些極盡配合市場而產生出來的偶像商品所推銷的卡通節目?我們有這麼多的兒童節目,為什麼只給我們這一種?我們的兒童除得知國內、國際資訊外,哪裡看得到報導公共事務的兒童新聞節目?請問家裡沒裝第四台的小孩子怎麼辦?到底要怎麼在傳統文化、技藝與教育方面教導孩子呢?我認為大眾傳播教育較之制式教育對孩子的影響更大,但現在臺灣就只會灌輸美國好萊塢或歐美卡通聲光動畫,讓日本商品洗腦,讓孩子每天只會吵著買妖怪手錶、戰鬥陀螺,每天吵,吵得我都快昏倒了!我告訴他這是洗腦,是商人要騙小孩子錢,從小就鼓勵小孩子去追逐商品,但他就是要!這讓人很擔心臺灣孩子!不要講正面教育,連負面的把關都做不好,無法排除這些錯誤的洗腦節目,我認為這是一個很大的危機!臺灣兒童在面臨全球化的衝擊與吞併下,與臺灣母國文化漸行漸遠,遑論公約所提到的,提升兒童社會精神與道德福祉及其身心健康資訊和資料。公約當然要簽,但這不是最重要的,特別是在簽公約之前,你們是否曾檢視過有哪些法令對兒童的保護是不足的?曾經做過嗎?沒有!
李次長玉春:現行政策正在檢視中,希望能夠透過修法……
林委員淑芬:不能因為簽了權利公約才來檢視,可見你們平常沒在做。
李次長玉春:但如果沒有權利公約的話,我們可能會做得不完整。
林委員淑芬:這點我不否認,但不能因為看到權利公約才開始做,這是政府長期瀆職。第二十三條提到,有鑒於身心障礙兒童之特殊需求,並考慮兒童的父母或其他照顧者之經濟情況,盡可能免費提供本條第二項之協助,並應用以確保身心障礙兒童能有效地獲得與接受教育、訓練、健康照顧服務、復健服務、職前準備以及休閒機會,促進該兒童盡可能充分地融入社會與實現個人發展,包括其文化及精神之發展。我辦公室接到多起陳情服務案件,因地方政府帶頭違法,讓單親家庭依照社會救助法所申請的兒童身心障礙補助遇到障礙。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依照家戶總人口、總收入、總支出來決定是否給予社會救助,但有些已經離婚,或沒有居住事實,或者爸爸不負責任不養家庭的統統計算進去,自然統統無法過,而孩子還是身心障礙者,還來自單親家庭!其實第二款規定,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的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可以不列入家戶計算。第九款提到,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這是法律規定的,是立法院修法放寬的,偏偏地方政府帶頭打壓,完全架空第二款及第九款所規定的對象,其實這些是得以排除家戶總人口計算的。我們知道地方政府財政拮据、沒錢,於是變相以行政方式來阻礙,使其無法通過社會救助門檻。締約的真正核心是為了落實公約的保護精神與政策,可是政府平常不作為!其實根本無須締約,法律就可以幫助身心障礙兒童,偏偏政府違法帶頭架設起高門檻,使其無法通過。這種情形比比皆是,經常可見,與公約無關。政府和國家對「兒童保護」這四個字用得太容易、太輕易了,事實上都做不到,也根本沒在做!抱歉,時間拖久了,謝謝。
李次長玉春:有關低收入戶的問題,我們已經開會請地方政府注意,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洪委員慈庸、黃委員偉哲均不在場。
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王委員育敏、楊委員曜、林委員俊憲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請相關單位於兩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或要求補充資料者,亦請相關單位於兩週內提供。
王委員育敏書面意見:
一、按「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9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就其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提出優先檢視清單,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規之增修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並應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完成其餘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同法第7條規定:「政府應建立兒童及少年權利報告制度,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提出第一次國家報告,其後每五年提出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政府應依審閱意見檢討、研擬後續施政。」
二、經查衛生福利部已於104年發布兒童權利公約優先檢視法規清單,計7類13部18條,惟上開不符兒童權利公約之法規及行政措施修正,因涉及諸多部會,繁瑣費時在所難免,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乃兒童權利公約法規檢視之主責幕僚單位,前開工作推動至今,遭遇哪些阻力或困難?有何具體因應之做法?
三、再者,上開列管之各部會法規檢視清單,包括相關法律、命令及行政措施,其細部修法進度及時程規劃為何?
四、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自103年11月20日起施行至今,衛生福利部及相關部會如何結合民間兒少團體,共同落實推動兒童權利公約及其施行法?有關法規檢視及定期提出國家報告,衛生福利部及相關部會未來如何借助民間兒少團體之力量,逐步踐行之?
楊委員曜書面意見:
本院楊委員曜,針對未來兒童權利公約如何確實執行問題,涉及衛生福利部與各地方政府協力合作,衛生福利部應協調各級單位,研擬積極作為落實執行。特向衛生福利部提出質詢。
說明:
1.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內容涵蓋有關兒少之生存發展權、健康權、司法權、平等權、意表參與權及避免暴力性剝削權等議題,要求各簽約國遵守協定,保障兒童的各項權益。
2.有關未來如何落實兒童權利公約仍有諸多問題需克服,舉例而言,民間團體質疑身少福利與權益僅依靠無專責單位與專責人力負責,外界質疑主動遵守公約後,政府是否得以順利整合各級單位。衛生福利部組織改造後,已整合兒童福利業務,從原有獨立機關兒童局負責,散見於衛福部保護服務司、社會及家庭署等相關單位,其服務之延續性、一貫性、以及可及性等尚有許多待考驗問題。
3.面對少子化浪潮,政府除提振生育率之外,更重要的是建構兒童安心、安全、健康之成長空間,以促使年輕人能放心生育。主管機關為落實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有關兒童積極之主張,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應扮演領頭羊角色,共同整合地方政府一起積極保障兒少各種權利。特向衛生福利部提出質詢。
林委員俊憲書面意見:
1.馬總統上任以來,推動外交休兵、主打活路外交,將國際公約內法化視為重大成果,請問外交部林部長,對馬總統兩任任期的外交成果,滿分是一百,以外交專家的專業來看,你認為分數是多少?
2.絕大多數的國人,出國遇到最多的問題,不是被海關認為是需要另加簽證的中國護照,就是被誤以為持有的偽造的中國護照,多少臺灣人出國被問到,什麼時候你們的國名少了一個people's?護照什麼時候顏色從從紅變綠?請問部長,如果你出國遇到這種質疑,會不會抗議?如果澳門海關,看了你的護照,認為你是中國的臺灣,你要不要抗議?就是因為外交政策上的模糊不清,讓民眾出了國門,卻說不清楚解釋不清自己來自哪裡!部長你在2012年底曾經說過可以貼,不反對,去年卻改變立場,要加以處罰。
3.這太奇怪了!外交部對分不清楚我們是誰的外國海關不抗議,卻對自主向外國介紹臺灣是哪裡的公民施以懲罰。部長,請問你如果今天民眾在護照上貼貼紙,貼「兩岸同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通關嗎?護照會不會按規則註銷?今年2/17的新聞,民眾拿這種護照,桃園機場是放行的!完全沒有被海關跟外交部禁止!為什麼會出現一國兩制的現象?外交部執法的準則到底在哪裡?
4.還有一則新聞,香港有不少人認同臺灣護照貼紙的精神,製作香港共和國的護照套,拿這種護照入境,臺灣海關暢行無阻。請問林部長不處罰外國人,卻懲罰我們自己的民眾,是作哪一國的外交呢?難道一再的矮化自我,就是活路外交的精神?
5.總統府將馬總統執政八年,六國際公約國內法化視為是執政重大成果,請問外交部跟總統府,六國際公約,都送聯合國秘書處了嗎?請問了個公約,哪些通過了?如果沒通過,意見是什麼?
6.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在衛福部、內政部的網站上都有,可是這些條約簽一簽兒童跟身障者人權有質的飛越嗎?請問外交部、內政部、衛福部,針對這兩個公約在國內施行後,對國內身障者、兒童福祉提升的具體數據跟評估成果在哪裡?對社會安全網有什麼助益?
7.馬政府推動國際公約內國法化,認為是國家人權的里程碑,但請問,為什麼這幾年來隨機殺人案頻頻發生?虐童致死不再是新鮮事、殺童案頻傳,「強制送醫搖搖哥」,這些數據、這些事件,代表我們的國家夠進步?人權夠前進嗎?
8.不簽訂國際公約,不代表國家不國際化,也不代表那個國家不夠文明,反之,有些政府簽了公約,或者加入聯合國,也不代表他們就夠文明,也不代表他們人權跟社會足夠進步。希望政府官員可以換個思維,省去作文比賽跟翻譯比賽的時間,好好想想到底該怎麼解決現實的社會問題,不要讓社會大眾恥笑,官僚都住在象牙塔。
主席:現在開始審查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宣讀條約名稱及條文。
主席:請問各位,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名稱及條文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加入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有關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業已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討論;本案無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劉召集委員世芳補充說明。
現在審查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宣讀條約名稱及條文。
主席:請問各位,對兒童權利公約之名稱及條文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加入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有關行政院函請審議我國擬加入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案業已審查完竣,送交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無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世芳補充說明。
現在繼續審查「護照條例施行細則」案。
進行第一條。
第 一 條 本細則依護照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一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現行條文第二條刪除,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條例第三條所定護照之製定,指護照之規劃、設計及印製。
護照之頁數由主管機關定之,空白內頁不足時,得加頁使用。但以一次為限。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二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三條。
第 三 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所定不得擅自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指不得擅自在護照封面及內頁為影響護照原狀之行為。
主席:針對第三條,有委員提出修正動議。
尤美女委員等所提修正動議:
尤美女委員修正動議 |
外交部修正條文 |
本條刪除 |
第三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所定不得擅自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指不得擅自在護照封面及內頁為影響護照原狀之行為。 |
提案人:尤美女 陳亭妃 蔡適應 羅致政 王定宇 劉世芳 林昶佐 呂孫綾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三條照修正動議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第四條。
第 四 條 本條例第六條所稱具有我國國籍者,應檢附下列各款文件之一,以為證明:
一、戶籍謄本。
二、國民身分證。
三、戶口名簿。
四、護照。
五、國籍證明書。
六、華僑登記證。
七、華僑身分證明書。
八、父母一方具有我國國籍證明及本人出生證明。
九、其他經內政部認定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七款之華僑身分證明書,如係持憑華裔證明文件向僑務委員會申請核發者,應併提出前項第八款之證明文件。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四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五條。
第 五 條 外交護照包括本條例第九條所定人員派駐或前往無邦交國家或地區所持用具有外交性質之護照。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五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六條。
第 六 條 依本條例第十四條但書規定換發之護照效期,依原護照所餘效期核發。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六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現行條文第五條刪除,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現行條文第六條刪除,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現行條文第七條刪除,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現行條文第八條刪除,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現行條文第九條刪除,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現行條文第十條刪除,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現行條文第十一條刪除,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現行條文第十二條刪除,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七條。
第 七 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法定代理人,指有權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或監護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未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申請護照,法定代理人之其中一人,應提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並在該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護照申請書上簽名。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於驗畢後退還。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七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現行條文第十五條刪除,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八條。
第 八 條 護照應由本人親自簽名;無法簽名者,得按指印。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八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現行條文第十七條刪除,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現行條文第十八條刪除,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現行條文第十九條刪除,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現行條文第二十條刪除,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現行條文第二十一條刪除,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九條。
第 九 條 護照效期,自核發之日起算。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九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十條。
第 十 條 護照用照片應符合國際民航組織規範,不得使用合成照片。照片之規格及標準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十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現行條文第二十四條刪除,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現行條文第二十五條刪除,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現行條文第二十六條刪除,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現行條文第二十七條刪除,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護照資料頁記載事項如下:
一、護照號碼。
二、持照人中文姓名、外文姓名。
三、外文別名。
四、國籍。
五、有戶籍者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六、性別。
七、出生日期。
八、出生地。
九、發照日期及效期截止日期。
一○、發照機關。
一一、駐外館處核發之普通護照,增列發照地。
一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第七款及第九款之日期,以公元年代及國曆月、日記載。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十一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在臺設有戶籍國民申請護照,護照資料頁記載之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日期及出生地,應以戶籍資料為準。
無戶籍國民護照之中文姓名,應依我國民法及姓名條例相關規定取用及更改。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十二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護照中文姓名及外文姓名均以一個為限;中文姓名不得加列別名,外文別名除有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因變更外文姓名另有規定外,以一個為限。
主席:請問原住民的部分怎麼辦?這樣修正會不會影響到原住民?因為現在有的原住民用中文,有的原住民用羅馬拼音,請問他們能使用嗎?
請外交部領務局林副組長說明。
林副組長秀蓉: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原住民的部分,我們目前是尊重原住民,可以用羅馬拼音直接音譯過來,不受到這個限制。
主席:請你們實行時要特別注意,好嗎?
林副組長秀蓉:好。
主席:我們要尊重他們的族群。
請問各位,對第十三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護照外文姓名之記載方式如下:
一、護照外文姓名應以英文字母記載,非屬英文字母者,應翻譯為英文字母;該非英文字母之姓名,得加簽為外文別名。
二、申請人首次申請護照時,已有英文字母拼寫之外文姓名,載於下列文件者,得優先採用:
(一)我國政府核發之外文身分證明或正式文件。
(二)外國政府核發之外文身分證明或正式文件。
(三)國內外醫院所核發之出生證明。
(四)經教育主管機關正式立案之公、私立學校製發之畢業證書。
(五)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僑團、僑社所核發之證明書。
三、申請人首次申請護照時,無外文姓名者,以中文姓名之國語讀音逐字音譯為英文字母。但已回復傳統姓名之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其外文姓名得不區分姓、名,直接依中文音譯。
四、申請換、補發護照時,應沿用原有外文姓名。但原外文姓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變更外文姓名:
(一)音譯之外文姓名與中文姓名之國語讀音不符者。
(二)音譯之外文姓名與直系血親或兄弟姊妹姓氏之拼法不同者。
(三)已有第二款各目之習用外文姓名,並繳驗相關文件相符者。
五、申請換、補發護照時已依法更改中文姓名,其外文姓名應以中文姓名之國語讀音逐字音譯。
六、外文姓名之排列方式,姓在前、名在後,且含字間在內,不得超過三十九個字母。
七、已婚婦女,其外文姓名之加冠夫姓或改從夫姓,依其戶籍結婚登記資料或結婚證明文件為準。但其前揭資料未冠夫姓者,亦得申請加冠。
依前項第四款或第五款變更外文姓名者,應將原有外文姓名列為外文別名,其已有外文別名者,得以加簽方式辦理,外文別名以二個為限。
外文別名應有姓氏,並應與外文姓名之姓氏一致,或依申請人對其中文姓氏之母語讀音音譯為英文字母。但已有第一項第二款各目之之證明文件,不在此限。名則應符合一般使用之習慣。
申請換、補發護照時,應沿用原有外文別名。但已有第一項第二款各目之之證明文件,得申請變更,且原外文別名應予刪除,不得再另加簽為第二外文別名。
主席:最後一項「但已有第一項第二款各目之之證明文件」多了一個「之」,應予以刪除。請問各位,對第十四條有無異議?
請林委員昶佐發言。
林委員昶佐: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是不是有可能不只適用於原住民族,也包括其他族群也可以使用母語拼音?我代表很多母語教育界的朋友,我自己護照上的名字也是用河洛話來拼音的,當然這個過程花了很大的努力,最後才改成的。相較於世界上所有使用漢字的國家來說,不管是香港或新加坡,他們潮州人、河洛人、福建人、客家人、廣東人都是用他們各自的母語來拼音,所以第一項第三款「以中文姓名之外國語讀音逐字音譯為英文字母」是否能修正為「以中文姓名之母語讀音逐字音譯為英文字母」?而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音譯之外文姓名與中文姓名之國語讀音不符者」修正為「音譯之外文姓名與中文姓名之母語讀音不符者」?我希望可以同時尊重河洛人、客家人或其他族群。現在教育部也頒訂了各母語拼音辦法,所以並不會亂,直接就照教育部的規定,應該不會有什麼問題。
我與蕭美琴委員護照上的名字都是台語拼音,是河洛話拼音,但……
主席:身分證呢?
林委員昶佐:身分證上沒有英文。
我們護照更名的方式是先回中學申請英文畢業證書,該英文畢業證書的姓名是母語拼音,再拿該英文畢業證書去申請護照,也就是說,如果現在想在護照上的姓名顯示母語拼音的音譯,唯一方法就是回去之前曾就讀的國小、國中、高中申請以母語拼音為姓名的英文畢業證書,再拿那張畢業證書去申請護照,以此證明我之所以不用mandarin來拼音是因為我有其他證件已經是使用母語拼音了,這麼複雜的方式,相信在新加坡、香港等其他使用漢語的世界是沒有聽過的,所以是不是可以將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的「國語」改為「母語」,並增訂「依照教育部頒訂之母語拼音方式」,這樣就不會亂了。
主席:林委員,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是「申請人首次申請護照時」耶,剛才你說的已經不是首次申請,而是更名。
林委員昶佐:對,所以我是後來拿中學英文畢業證書為證明去更正的,請問外交部認為要這個部分要怎麼規定才能比較完整?有人可能已經換發到第三本護照了,但他所有朋友都是以河洛話或客家話來喊他的名字,他希望護照上顯示的是他從小到大的名字拼音,這部分要怎麼修正,你們在施行上才比較不會困難?
主席:請外交部領務局陳組長說明。
陳組長尚友: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我們是要維持護照的姓名穩定度,以各國來說,所謂的外文別名已經很少在用了,有關我們的母語這部分,如果使用所謂的河洛話、客家話等等,會產生很現實問題,例如在國外發生急難救助事件時,有可能因為姓名的音譯問題,很難identify是同一個人,所以我們是比較支持大家使用統一的語言,這樣外館馬上就能確認大家講的是同一個人,不用再耗費很多時間經由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來確認。
林委員昶佐:但是這應該要尊重個人的選擇吧?在大家長大的過程中名字是怎麼叫的,如果護照上卻不是這樣稱呼時,大家也不是太習慣吧!
陳組長尚友:因為外文姓名會影響到整個護照,之前有提過,前面是以中文發音來音譯為外文姓名,舉例來說,我姓陳,很多東南亞的「陳」是音譯為Tan,也有音譯為Tran,這樣就會產生相當大的困擾,當時在訂定此條例時,基本上是以維持其穩定性為主要考量。
主席:其穩定性是在於我們現在使用的中文,也就是你寫的「陳」啊!但林委員的意思是,「林」在香港人可能是寫成Lam,類似這樣,他們願意這樣做是尊重他們自己家族的傳統或其他原因等等,一般來講,應該不是身分證上的中文姓名,而是護照上英文譯名的發音希望用這樣的發音,而不是用漢字的發音,可以嗎?
林委員昶佐:我想新加坡人或香港人應該不會因為這樣就救不活吧!在國外發生事故,香港人、新加坡人比較不會被救到,只有臺灣人很好救,應該沒有這種事吧!
陳組長尚友:委員,如果兄弟姊妹要的統統……
主席:你不用去考慮他的兄弟姊妹要不要這樣做,護照代表的是個人,……
陳組長尚友:我說的是姓氏部分。
主席:像剛剛林委員提到蕭美琴委員的部分,他不要用「美琴」而要用「Bi-khim」,現在所有人都叫他「Bi-khim」,哪有人叫他「美琴」,你懂我意思嗎?這樣可不可以?他已經更正了,但他們現在是特例,如果我們規定於施行細則中,能不能在第一項第三款「申請人首次申請護照時」或第四款「申請換、補發護照時」,以這個為原則?因為第三款首次申請護照時有規定「但已回復傳統姓名之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對於我們來說,少數民族可能可以擴大解釋,例如閩、客、福建、廣東等等……
林委員昶佐:多元族群也可以啊!
主席:而且你們規定的不好,原住民不一定有姓與名耶!
顧委員立雄:倒數第二項的規定似乎是,如果要用母語讀音作為音譯,只能作為英文別名,你們的意思是否如此?
主席:你的中文姓名就不再更改了,那是身分證上的記載,現在是指用在護照上的。
陳組長尚友:別名那一部分,基本上是尊重當事人自己的選擇。
顧委員立雄:對,現在法規要求護照上的外文姓名是以中文姓名之國語讀音逐字音譯為英文字母,中文姓名之國語讀音逐字音譯是否等同於限制了他以母語讀音逐字音譯的機會?而且國語讀音的逐字音譯是用何種拼音,現在不是有許多拼音方式嗎?比如有通用拼音,也有……
陳組長尚友:領務局目前製作護照時,各種拼音方式我們都接受,就是一個中文字……
顧委員立雄:這樣就已經沒有一致性啦!我即使依照國語的讀音逐字音譯都還有兩種或三種的不同拼法,這樣若民眾希望按照母語的讀音逐字音譯,為什麼不行?
陳組長尚友:報告委員,因為大部分的人所持的都不是第一本護照,可能有些人已經持用過好幾本,如果要改姓名,真的會比較麻煩。針對剛才林委員所說,我們的建議是採取外文別名的方式,同樣註記在資料頁上,這樣等於你的名字有兩個譯音。
林委員昶佐:這樣我瞭解了!應該這樣說,他本來的母語讀音是正式音譯,別名是mandarin,因為是大家通用的,若照你的說法,應該是這樣。何謂母語(mother tongue)?他生下來被如何稱呼就應該是那樣,我出生後就被叫做「Tshiong-tso」,「Lim Tshiong-tso」,如果你要求我現在必須改叫做「Lin Chang-zuo」,這樣我在國外出事,別人會不認得我,當然因為參加選舉,現在大家認得我了。我的意思是,照你的方法,我可以接受,也就是大家有一個通用的音譯作為別名,但當事人亦可自行選擇用mandarin、客家話、河洛語等等個人家庭習慣的母語讀音作為正式的音譯,但在別名那邊放一個mandarin的音譯,這樣發生事情時,大家看到通用的音譯比較好認,應該是這樣吧!
顧委員立雄:我再請教一下,像我的「顧」音譯是「Koo」,你們也准了,但我的兒子就用「Ku」……
林委員昶佐:哇!不是你親生的。
顧委員立雄:這樣出國可能會有問題,但是這個你們也沒有盡職啊!為什麼呢?
主席:請外交部領務局龔局長說明。
龔局長中誠:主席、各位委員。這就是理想跟現實上有一些落差,像你剛才講的情況,您的兒子跟您本人的姓氏拼音不同的話,萬一在國外遇到狀況時可能會造成一些困擾,所以我們希望在正式的音譯上採取比較一致性的、大家容易理解的方式。基本上我們會尊重各位委員的意見,假使各位還是希望在正式的名字上用母語或符合自己選擇的拼音,我覺得可以尊重。
顧委員立雄:我認為首次申請護照以後不要隨便更改,這一點可以理解,比如今天我的姓氏音譯是「Koo」,明天申請又變成「Ku」,這樣可能不好,但是對於首次申請護照就限制一定要用國語讀音逐字音譯,這個好像沒什麼太大道理,是吧?
林委員昶佐:如果外交部領務局也沒有意見,是否就接受可用母語音譯,也可循之前原住民族的方式第一次恢復用母語音譯,但之後就不得再任意更改,不要一下子改客語或河洛語等等,是否可循類似的模式處理,也讓大家方便。
主席:這樣變成要修正兩個部分,一個是首次申請護照時,除了中文姓名以及中文姓名之音譯外,還有外文姓名也可以加註。
顧委員立雄:其實真正identify我們身分的,比如本席就是中文的「顧」字,英文姓名嚴格來講都是我們的別名,因為外國人看不懂中文,所以用英文作為識別,所以英文都算是我們的別名,我們哪有以英文作為本名的,對不對?「Freddy」這個名字也是他的別名,你難道能夠說「Freddy」跟「林昶佐」有什麼……
林委員昶佐:這個其實大家想一想就知道,譬如自己家裡人本來叫你「Tshiong-tso」,然後你遇到外國人的時候,他看到你的護照也叫你「Tshiong-tso」,這樣就很順,全世界的人看到你的護照都知道,但是現在因為護照拼成「Chang-zuo」,就會變成你的親友叫你「Tshiong-tso」,你向外國人自我介紹時說自己的名字是「Tshiong-tso」,可是他看你的護照上寫的不是「Tshiong-tso」,你還要向對方解釋,我的護照拼音是用mandarin,我們家裡這樣叫是因為我的家不是講mandarin,這樣解釋之後大家豈不都亂掉。
主席:局長有沒有意見?本會的鄭主秘建議將第三款刪除。請鄭主秘將條文唸一下。
鄭主任秘書世榮:建議條文修正如下:「三、申請人首次申請護照時,無外文姓名者,其外文姓名得不區分姓、名,直接依中文音譯。」條文中的「以中文姓名之國語讀音逐字音譯為英文姓名。但已回復傳統姓名之台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等句刪除。
顧委員立雄:應該說「申請人首次申請護照時,無外文姓名者」,就按照後面別名的規定,以申請人對其中文姓名之讀音音譯為英文姓名即可,就是他可以隨便選擇,不是「隨便」,講「隨便」怪怪的,意思應該是「申請人首次申請護照時,無外文姓名者,以申請人對其中文姓名之逐字音譯為英文字母」,申請人要怎麼逐字音譯就由申請人自行選擇。
主席:有的不是逐字啊!
林委員昶佐:對啊!原住民都不是逐字啊!
顧委員立雄:那就不要逐字,就是「以中文姓」……
林委員昶佐:以「姓名」音譯就好。
顧委員立雄:不過原住民是在下面的但書處理,對不對?一般是以中文姓名逐字音譯為英文字母。
林委員昶佐:不用寫「母語」嗎?
主席:林昶佐比較喜歡把「國語」改成「母語」,母語就有很多種。
我們跟外交部商量,看看外交部有沒有比較好的修正文字。
現在休息2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問修正文字寫好了嗎?
鄭主任秘書世榮: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修正如下:「申請人首次申請護照時,無外文姓名者,其外文姓名依姓、名直接依中文國語或母語音譯。」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意見?
顧委員立雄:那但書呢?
鄭主任秘書世榮:原住民就可以依照這個方法直接音譯。
顧委員立雄:所以後面那部分就都沒有囉?
鄭主任秘書世榮:對。
主席:因為原住民不區分姓跟名,直接翻譯就好了。
顧委員立雄:能不能再唸一遍?
在場人員:但書要留著。
主席:但書要留著?
林副組長秀蓉:但書有關原住民的部分可能要保留。
主席:請外交部領務局林副組長說明。
林副組長秀蓉:主席、各位委員。條文修正為「申請人首次申請護照時,無外文姓名者,其外文姓名依姓、名直接音譯,其姓名直接依國語讀音或母語直接音譯,但以……」
林委員昶佐:「國語或母語讀音直接音譯」才對吧?
顧委員立雄:我建議如果但書要保留,前面不是只要寫「申請人首次申請護照時,無外文姓名者,以中文姓名之國語或母語讀音逐字音譯為英文字母。」就可以了嗎?
林委員昶佐:對啊!
主席:那其實就是把「國語」之後加上「或母語」等字,其他都不變?
顧委員立雄:對啊!然後倒數第二項有關英文別名那部分有一句話是「或依申請人對其中文姓氏之母語讀音音譯為英文字母」,其中的「母語」就可以不用啦,你知道我講的意思嗎?倒數第二項規定「外文別名應有姓氏,並應與外文姓名之姓氏一致,」……
主席:你講的已經是第三項了,我們現在還在處理第一項第三款的首次申請護照那部分。
顧委員立雄:我知道,我現在只是為了讓外交部瞭解,所以一併說明,因此第三項後面只需規定「或依申請人對其中文姓氏之讀音音譯為英文字母」。換言之,他的英文別名的讀音音譯要跟他的正式姓名的姓氏讀音要一致,他的正式英文姓氏與姓名可以用國語讀音,也可以用母語讀音,這樣不就好了。
主席:要能聽得懂喔!
顧委員立雄:「逐字」也可以拿掉,以中文姓名之國語或母語讀音音譯為英文字母就好啦,幹嘛要規定逐字?
林副組長秀蓉:是,第三款的文字我重唸一遍。「申請人首次申請護照時,無外文姓名者,以中文姓名之國語或母語直接音譯……」
主席:就是外交部原本所提的修正條文中「國語」後面增列「或母語」就好了,其他都不變。
顧委員立雄:能否請教「逐字」是什麼意思?若沒有「逐字」,會不會有問題?
林副組長秀蓉:會,比如有的人是複姓,姓名共有四個字,我們希望他的外文音譯能出現四個字。
顧委員立雄:好,那這樣就直接在「國語」後面增列「或母語」等字不就好了。
主席:第三款的修正就在「國語」後面增列「或母語」等文字,各位委員若無意見,我們就先跳到剛才顧委員所談的第三項,請問「外文別名應有姓氏,並應與外文姓名之姓氏一致,或依申請人對其中文姓氏之母語讀音音譯為英文字母。」這部分需要修正嗎?
顧委員立雄:你們原來前面規定只能按國語讀音音譯為外文姓名,後面才規定別名可以用母語讀音音譯為英文字母,你們本來的意思是這樣,對不對?現在既然前面已開放外文姓名可用國語或母語讀音音譯,後面這一項可以刪掉,就直接要求外文別名的姓氏要跟他外文姓名的姓氏一致即可。其實你們原來的寫法反而怪怪的,我正式的姓不能譯為「Koo」,只能譯為「Ku」,但是我取別名時可以變成「Koo」,這豈不是來亂的嗎?
主席:不要換啦!
顧委員立雄:我前面要叫「Joan」或要叫「Freddy」,這是別名,沒有問題,但是姓氏換來換去,這不是怪怪的嗎?按照原本條文的意思,姓氏可以換耶,你知道嗎?你原來的意思是,正式的姓氏叫「Ku」,但是譬如以我來講,我的別名就叫「Wellington Koo」,這時我的「顧」就可以變成「Koo」,但我的正式外文姓氏叫做「Ku」,這樣不是變成兩個姓不一樣嗎?如果開放前面的姓氏可叫做「Ku」或是「Koo」,後面別名的姓基本上要跟他的正式姓氏一致,對不對?
龔局長中誠:對,這個我們尊重委員的看法,本來的考量就是因為有不同的情況會用到別名。
主席:就是不管外文音譯或是別名採國語或是母語的讀音,last name都不要變,其他部分沒有關係。
顧委員立雄:對啊!譬如林昶佐的母語拼音是「Lim Tshiong-tso」,林的拼音就是「Lim」,林昶佐的別名叫做「Freddy Lim」,那個「Lim」就不要再改了,免得又把林改成「Lin」,那就不知道你到底是「Lin」還是「Lim」,對否?
主席:外交部的意思是這樣,對不對?
龔局長中誠:那我們是否把條文重新唸一下。
林副組長秀蓉:「外文別名應有姓氏,並應與外文姓名之姓氏一致。」後面「或依申請人對其中文姓氏之母語讀音音譯為英文字母。」那部分刪除,直接接但書「但已有第一項第二款各目之證明文件,不在此限。名則應符合一般使用姓名之習慣。」
顧委員立雄:關於「名則應符合一般使用之習慣」那部分,剛剛主席也講了,以為是打錯了,我看到現行條文的寫法是「外文別名,應符合一般使用姓名之習慣。」你現在將文字修改成「名則應符合一般使用之習慣」,驟然之間真的是看不懂。
林副組長秀蓉:向委員解釋一下,曾經有國人想取日文姓名作為別名,我們覺得這已經不符合一般國人使用姓名的習慣,因為他取的明明就是一個日本名字。因為有各式各樣的要求,所以我們才會在法條上予以限制,希望能夠限制國人取別名時不要那麼隨性,稍微控制在一個範圍之內。
顧委員立雄:那你的意思是這個「名」是指中文喔?
林副組長秀蓉:就是外文別名的部分。
顧委員立雄:對啊!我的意思就是再改回原本的寫法,亦即「外文別名,應符合一般使用姓名之習慣。」這樣不是很清楚嗎?為什麼要改成「名則應符合一般使用之習慣」?
林副組長秀蓉:就是剛剛講的,外文別名的姓氏部分不變,可是名的部分,他要取一個外國名字,比如剛剛講的日文名字,他說他就是很喜歡當日本人,他就是要取一個日文的名字。
顧委員立雄:我懂你的意思,你的意思是說這個名是指名,不包括姓。
林副組長秀蓉:對,不包括姓,只有針對名的部分。
顧委員立雄:這樣很難看得懂。
主席:我對剛才的解釋不能接受,也許他的媽媽是日本人,那麼他用日文名字有什麼關係?
顧委員立雄:如果囉嗦一點,就規定「外文別名跟名則應符合一般使用之習慣」。
主席:這樣何必放在施行細則裡面?我們不能崇洋媚外,叫「Freddy」就可以,但是叫「イチロー」就不可以,這很奇怪啊!
林副組長秀蓉:後段那句話刪除,就不做限制。
顧委員立雄:主席講的完全沒有錯,可以同意別名使用「Wellington」或「Freddy」,但人家叫「イチロー」就不行,或是叫另外的什麼也不行,這樣也很奇怪啊!那就是別名嘛!
主席:原則上,我們只有同意外文姓名或別名姓名的姓,它的發音或是音譯要一樣,比如用「lam」,那就一直用「lam」,不要一會兒用「lim」、一會兒用「lin」,人家會覺得這是三個人。請問我們要刪除哪裡?
林副組長秀蓉:我再把文字唸一次。「外文別名應有姓氏,並應與外文姓名之姓氏一致。但已有第一項第二款各目之證明文件,不在此限。」
顧委員立雄:後面就不要了。
主席:這樣好了啦,原則上我們同意,因為外交部的時間比較短,如果還需要做小幅文字更動的話,下次確定會議議事錄時,請跟委員會講一下,好嗎?我們尊重你們,因為外交部現在比較少時間,而且有大律師和Freddy在現場,你們的壓力會比較大。
第十四條第三項和第四項有做文字修正。
顧委員立雄:主席,還是請外交部回去再看一下,因為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裡面有「國語讀音」;另外,第一項第五款「申請換、補發護照時已依法更改中文姓名,其外文姓名應以中文姓名之國語讀音逐字音譯。」這裡「國語讀音」都有「國語」2字,相關部分也要加上「或母語」做修正,請外交部再就每一個款細究,不能掛一漏萬。
主席:「國語」後面都加上「或母語」,好嗎?這樣會比較完整。謝謝。
進行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護照之出生地記載方式如下:
一、在國內出生者:依出生之省、直轄市或特別行政區層級記載。
二、在國外出生者:記載其出生國國名。
在臺設有戶籍國民其國民身分證或戶籍資料未載有出生地者,申請人應以書面具結出生地,並於其上簽名;在國外出生者,應附相關證明文件。
無戶籍國民應繳驗載有出生地之出生證明、外國護照、居留證件或當地公證人出具之證明書。
主席:我對本條有意見,現在還有「出生之省」?我們的特別行政區是在哪裡?這要問內政部嗎?請問我們的特別行政區是在哪裡?我在這邊這麼久了,都不知道在哪裡,是太平島嗎?
林副組長秀蓉:因為之前還有海南特別行政區,所以特別行政區這部分還有保留。
主席:海南特別行政區現在是拿中華民國的護照?
林副組長秀蓉:因為古時候……
主席:古時候?
林副組長秀蓉:就是年紀比較長的護照持有人,其護照沿用下來。
主席:比如我們現在有人出生在基隆,這裡就不是寫基隆,只能寫台灣省,是不是這樣子?
陳組長尚友:這是ICAO的規定,就是出生地一定要登載在基資頁上,而且要以類似state的一個州……
主席:不是,內政部的人一定知道,內政部處理身分證字號是按照縣市別來排英文字母,對不對?基隆縣市別是哪一個字?我知道台北是A,高雄是E,基隆是哪一個?
顧委員立雄:是C。
主席:顧律師是基隆人嗎?那護照出生地就要寫台灣省了?
林副組長秀蓉:對,目前除了六都之外,出生地都是寫台灣省。
主席:真的嗎?請顧律師把身分證拿出來看一下,看是寫台灣省出生還是基隆出生?
顧委員立雄:基隆。
主席:身分證已經改了,為什麼護照上的出生地還是寫台灣省?
顧委員立雄:一定是寫台灣省基隆市。
主席:為什麼不能直接寫基隆市而一定要寫臺灣省?因為還有個福建省,對不對?因為有福建省的關係?
林委員昶佐:那是特別行政區啦!
主席:我覺得特別行政區應該是類似南沙、西沙。
陳組長尚友:向委員說明一下,有關基資頁上的登載資料,我們要根據國際民航組織的相關規定辦理,出生地要用類似state的層級,就是州,以國外來講,比如大概是華盛頓DC或是加州,它不會登載像LA等等這樣的規模,我們是這樣沿用下來,所以除了六都以外,所有其他縣市除了福建以外,全部都是用臺灣。剛才副組長提到特別行政區,那是因為護照持有人的出生地,過去那段時間確實是在海南特別行政區,所以就繼續沿用下來。我建議這部分應該可以保留,因為基本上不會影響護照製發問題。
主席:所有護照變更過的東西,根本就不會出現這一個,包括下面的條碼也不會出現這個啊,但是我們為什麼不能跟內政部的身分證註記同步呢?內政部的註記對於海南特別行政區出生者,也會寫是在海南特別行政區出生啊!我剛才所講的是,除了出生的省、直轄市或是特別行政區,為什麼對偏遠地區的縣市就這麼歧視呢?有人出生在基隆,有人出生屏東,出生地就一定要寫臺灣省嗎?
陳組長尚友:因為國際民航組織的要求是登載類似state(州)或是province(省)這樣的層級而已,還有直轄市。
主席:我們現在算有「省」嗎?
林委員昶佐:我想請問一下,如果按照同樣的方式,新加坡或是教廷對於「省」這個部分是寫什麼?
林副組長秀蓉:因為護照是國際通用的,一般對於行政區域不會寫到那麼小的單位,因為是給外國人辨識用的,如果寫一個比較小的縣市,對外國人而言,可能無從判斷這是在什麼地方。
林委員昶佐:我懂,我的意思是台灣畢竟小嘛,我們應該不要比照美國,我們要比照的可能是瑞士或是愛爾蘭,或是丹麥跟我們差不多,我相信瑞士和愛爾蘭應該都……
主席:這些都只有幾百萬人口而已耶,那如果我們跟帛琉比呢?跟我們的邦交國比呢?帛琉比基隆小多了吧?
侯次長清山:一般是登載台灣、台北,或是海南特別行政區,不會往下登載基隆、苗栗或南投。
主席:好吧,我以為台灣省已經虛級化了,現在還有台灣省就對了,台灣省政府是在南投,可是台灣省政府所在地的南投並沒有在登載之列。內政部並沒有要更改的意思,但我們覺得怪怪的。
就先這樣子好了,好嗎?不要為難他們,等到內政部有審查時再來說。
進行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持照人依本條例十七條規定申請護照加簽者,應填具護照加簽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由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查驗後辦理。
本條例第十七條所定護照加簽項目如下:
一、外文別名加簽。
二、僑居身分加簽。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加簽。
無內植晶片護照加簽或修正項目如下:
一、外文姓名、外文別名之加簽或修正。
二、僑居身分加簽。
三、出生地修正。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加簽或修正。
外交及公務護照之職稱,得依前項第四款辦理修正。
同一本護照以同一事項申請加簽或修正者,以一次為限。
護照加簽或修正之戳記,由主管機關製定。
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項第二款僑居身分之認定,依僑務委員會主管之法規辦理。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現行條文第三十四條刪除,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現行條文第三十五條刪除,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現行條文第三十六條刪除,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瑕疵,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機器可判讀護照資料閱讀區無法以機器判讀。
二、所載資料或影像有錯誤。
三、護照封皮、膠膜、內頁、縫線或印刷發生異常現象。
前項護照之瑕疵不可歸責於持照人者,依原護照所餘效期免費換發護照,主管機關並得將原護照註銷不予發還。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現行條文第三十八條刪除,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本條例第二十條所稱護照遺失或滅失,指遺失或滅失未逾效期護照之情形。
護照經申報遺失後尋獲者,該護照仍視為遺失。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現行條文第四十條刪除,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現行條文第四十一條刪除,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申請人未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補正或到場說明者,除依規定不予核發護照外,所繳護照規費不予退還。
申請人所繳證件有偽造、變造嫌疑者,得暫不予退還。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駐外館處受理核、換、補發護照之申請,應將護照申請資料傳送至領事事務局代繕護照,並於完成發照日當日傳送該局建檔;就地製發無內植晶片護照資料,亦同。遺失護照資料應於當日傳送該局註銷。
駐外館處應將前項護照申請書正本送至領事事務局建檔。
領事事務局應將第一項護照之資料,連同該局核、換、補發及遺失護照之資料,逐日以電腦連線傳送內政部移民署。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現行條文第四十五條刪除,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現行條文第四十六條刪除,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稱出示護照,指受理領務案件申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所提具供查驗之護照。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情形,指持照人擅自於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並向主管機關、駐外館處或其他權責機關行使該護照,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護照已無法回復原狀。
二、護照可回復原狀,惟經要求持照人回復原狀,持照人拒絕回復。
前項情形,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認屬變造護照者,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其非屬變造護照者,應依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 駐外館處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核發專供返國護照,除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以核發一個月至三個月效期為限。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第三十五條所定向相關機關取得資料,指領事事務局得經由電腦連結取得下列資料:
一、內政部國籍變更資料、戶籍資料、國民身分證補、換發資料。
二、國防部人事現員之國軍人員資料。
三、內政部移民署之入出國資料。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 依本細則及本條例授權訂定之辦法規定應繳附之文件為外文者,除英文外,須附中文譯本;其在國外製作,且非在當地國使用者,其外文本及中文譯本均應經駐外館處驗證;在當地國使用,駐外館處認有必要者,亦同。
前項文書,在香港、澳門製作者,主管機關、駐外館處或行政院在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辦理護照業務,準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文書,在大陸地區製作者,主管機關、駐外館處或行政院在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辦理護照業務,應要求當事人送由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主席:第二十五條為什麼弄得這麼複雜?為什麼不直接講陸委會?我們不承認陸委會嗎?
林副組長秀蓉:這個文字都是參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用語。
主席: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主管機關是陸委會,護照條例的主管機關是外交部啊!
林副組長秀蓉:因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提到在港澳設的機構,就是用這樣的文字表述。
主席:顧委員覺得這樣可以嗎?
顧委員立雄:我沒有在看這一條,我反而是在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跟刪除的第三條應該併同處理,我們刪除第三條,顯然第二十二條也要搭配第三條做修正,除規定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同時又加上一個要件,就是如果可以回復原狀,而持照人拒絕回復,那麼就可以廢止、註銷。我們已經刪除第三條,對於後面的第二十二條,如果沒有追究這個前後關係,這一條會讓人看不太懂,所以這一條是不是也刪除?
陳組長尚友:本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所引關係條文應該是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而本條例第二十五條是涉及註銷護照的部分,其中第二項總共規定七款情況可以註銷護照。外交部建議這一條應該保留,雖然本條看來和被刪除的第三條有直接關係,但是其真正對應的條文是本條例第二十五條,不是施行細則第三條。
顧委員立雄:可是這樣看來就是因為第三條的增列所以訂定第二十二條,假設原來的運作沒有問題,把第三條拿掉,第二十二條就沒有新增的必要了。
假設你們一定要新增這一款,以後你們會不會要求他們撕除護照後面的貼紙,假如不撕除,就註銷護照,如同本席剛剛詢問的那樣?
陳組長尚友:今天的詢答已非常清楚,對於委員會的看法,我們會遵辦,所以關於這個部分,委員不用多慮,我們要解釋的是這個條文和母法的關連性,和施行細則第三條則沒有必要關連。
顧委員立雄:請你舉例說明,在第三條已經拿掉的情況下,你們也不會以護照封面有貼貼紙為由,註銷這個護照,你舉例說明第二十二條要用在何處?
林副組長秀蓉:譬如在護照內頁加蓋迪士尼遊樂園的章戳,這便可能涉及到……
主席:Hello Kitty?
林副組長秀蓉:對。
陳組長尚友:或他們用鉛筆畫在護照上,像剛剛鍾委員提到的,但是鉛筆畫可以塗掉,所以這就不適用這樣的情況。
主席:這應該是指蓄意,要視其是否刻意?鍾委員提到的是三歲小孩,他尚未有行為能力,不知是白紙還是護照。至於護照可回復原狀,這是指護照上蓋迪士尼樂園的米老鼠,如果他可以撕除,就沒事,是不是?
這樣的話,你們在行政內部處理就好,如此研擬成法條,那麼你們的裁量權何在?
顧委員立雄:這一條刪除就好,你們照現行作業辦理就好。
主席:這樣有困擾嗎?他們看來有點困擾。
林副組長秀蓉:這個部分是我們反而提供當事人多一個機會,如果他的護照可以回復,根本不用被註銷護照,可回復原狀的話,他的護照仍可以繼續持用,這就不需用到現在討論的第二十二條。
主席:這是在規範護照真的被變造過,不是在規範加貼紙的部分,譬如護照上的人頭照真的換成其他人或有偽造文書的情形,請問這為何不按偽造文書的規定處理就好,還要放在這裡規範?如此則成為行政裁罰,而不是用偽造文書的規定處理。
顧委員立雄:做個妥協,在這一條加個字,在擅自於護照內……
主席:護照就護照,哪還有護照外和護照內?
顧委員立雄:當我沒說。
主席:剛剛顧委員提到第二十二條會不會和許多委員提及刪除的修正條文第三條有關,這樣會不會使第三條刪不刪除都沒差別,因為你們又在這個地方恢復,不是如此嗎?完全不是嘛,這是對於變造護照者的懲罰或希望他們能回復原狀來使用。
顧委員會堅持嗎?顧委員不堅持,那麼這一條就通過。
現在討論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關於辦理護照業務的部分,陸委會駐香港的辦事處以前稱為中華旅行社。
請問法條為何不直接寫「陸委會」,一定要用那麼長的文字?
林副組長秀蓉:不好意思,再次和委員報告,我們是參照兩岸條例對於駐港澳組織的定義,其目前的文字就是如此。
主席:好吧,你們是參照該條例寫的。這要到內政委員會表達意見,本席一向認為陸委會應該到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才對。請問各位,有無其他問題?
接下來,現行條文第四十八條刪除。請問各位,對現行條文第四十八條刪除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條刪除。
繼續進行下一條。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二十六條照修正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有關護照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已審查完畢,送交院會審理,請問委員會,院會審理前,是否須要黨團協商?這只有兩個黨團,民進黨黨團和時代力量黨團,請問要再協商嗎?不須要。
陳組長尚友:請教第三條刪除後的整個條次要變更嗎?
主席:有,本席正要宣布,有關本細則的條次調整授權議事人員處理。院會處理本案時,請推派一位委員補充說明,就由本席補充說明,顧委員有無意見?
顧委員立雄:沒有,我不是貴委員會的委員,所以沒有權。對不起,本席還是要提到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這個法條文字還是要稍微修改,「護照可回復原狀,惟經要求持照人回復原狀,持照人拒絕回復。」這樣的講法有點不對,一般正確法條用語應該是「護照可回復原狀者,經要求持照人回復原狀,持照人拒絕回復。」對不對?你們研擬的法條文字怪怪的,這應該是兩種情形,第一種是已無法回復原狀,第二種應該是「護照可回復原狀者,經要求……」,不然,這個法條文字斷得怪怪的。
主席:刪除「惟」就對了,是嗎?
顧委員立雄:前面要加個「者」
主席:就是「護照可回復原狀者,」。
顧委員立雄:「者」亦即這個情形。
主席:經要求……
顧委員立雄:就是「經要求持照人回復原狀,持照人拒絕回復。」
主席:這應該還好吧?外交部沒有意見。請問各位,有無意見?既無意見,現在散會。
散會(14時3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