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星期三)9時4分至13時12分
地 點 本院紅樓101會議室
主 席 蘇委員震清
主席:出席委員已達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5年3月28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2時26分、3月30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7時20分、3月31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下午3時14分
地 點:紅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林岱樺 廖國棟Sufin.Siluko 黃偉哲 蘇治芬 孔文吉 蔡培慧 徐永明
高志鵬 陳明文 王惠美 管碧玲 蘇震清 邱志偉 張麗善 邱議瑩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曾銘宗 陳亭妃 吳秉叡 林德福 陳歐珀 顏寬恒 鄭天財Sra.Kacaw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吳志揚 余宛如 劉櫂豪 劉建國 盧秀燕 鄭運鵬 李昆澤 江啟臣 賴士葆 黃昭順 徐榛蔚 蕭美琴
王定宇 蔣乃辛 陳怡潔 呂玉玲 林俊憲 蔡易餘 賴瑞隆 陳賴素美
周陳秀霞 劉世芳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何欣純 高金素梅 羅明才
趙天麟 姚文智 黃昭順 黃秀芳 林德福 鍾佳濱 陳 瑩 鍾孔炤
李彥秀 吳焜裕
委員列席44人
列席人員:105年3月28日(星期一)、3月31日(星期四)
經濟部部長鄧振中暨相關人員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陳昭義
總經理楊錦榮暨相關人員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林聖忠
總經理陳綠蔚暨相關人員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朱文成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專門委員林秀燕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科長王儷倩
105年3月30日(星期三)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志清暨相關人員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科長陳雅惠
主 席:林召集委員岱樺
專門委員:黃中科
主任秘書:黃素惠
紀 錄:簡任秘書 程谷川 簡任編審 黃殿偉 科 長 陳國興
專 員 曾淑梅 專 員 楊雅如
速 記:公報處記錄人員
105年3月28日(星期一)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審查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關於經濟部主管: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經濟部鄧部長振中、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陳董事長昭義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林董事長聖忠報告後,委員林岱樺、廖國棟、黃偉哲、孔文吉、蘇治芬、蘇震清、徐永明、陳明文、管碧玲、王惠美及邱志偉等11人提出質詢,均由經濟部鄧部長振中、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林董事長聖忠及陳總經理綠蔚、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陳董事長昭義、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朱總經理文成暨相關人員即席答復。委員邱議瑩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和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資料,請提供予本會全體委員。)
決議:登記質詢尚未發言委員定於105年3月31日(星期四)繼續質詢。
通過臨時提案25案:
一、為減少營運成本、增加土地利用價值,並將生產工廠員工與高層主管集中辦公區域,俾以降低工安或環保事故發生率、改善工安處理效率,更能增加生產效率,爰建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將總公司南遷至高雄市後勁地區,而將台北松仁路總公司大廈高值化利用增加業外收入。
提案人:蘇治芬 黃偉哲 蘇震清 邱志偉
二、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高雄市之高雄廠、大林廠、林園廠皆被高雄市政府公告為整治場址進行列管,其對當地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情形皆為居民所關心,然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其業務報告及預算書中皆未列出整治計畫及進度,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2週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
提案人:黃偉哲 蘇治芬 蘇震清 賴瑞隆
連署人:林岱樺 王惠美 邱志偉
三、因應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煉油廠遷廠,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提出101年至106年投資34.6億元的大林廠第三重油加氫脫硫工場產能提昇投資計畫,及100年至106年投資164億元的大林廠蒸餾暨相關工場更新投資計畫,該計畫面臨高屏實施空污總量管制及民間加重污染之質疑。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1週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該二項計畫執行之詳細進度及未來計畫目標。
提案人:黃偉哲 蘇治芬 蘇震清 賴瑞隆
連署人:林岱樺 王惠美 邱志偉
四、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大林煉油廠與桃園煉油廠長期排放空氣污染物,為地方上重大之固定污染源,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1條、第22條,應設置自動監測設施,連續監測其操作或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並定期申報空氣污染物之排放量。為使鄰近居民獲得居住環境之空氣品質狀況,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即時於網站上公布監測結果,並於2個月內開始實施。
提案人:黃偉哲 蘇治芬 蘇震清 賴瑞隆
連署人:林岱樺 王惠美 邱志偉
五、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為我國主要的國營事業之一,應作為國內企業之典範,然而就勞動條件,近來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屬加油站多次遭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及台北市政府舉發違反勞動基準法未給予加班費、未按退休金給予標準計算基數給付退休金、未依法給予特別休假等累犯違法情事,且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近年來濫用派遣及臨時人員,導致同工不同酬、年資無法累積等情況嚴重影響基層勞工權益,更導致民間企業起而效尤,影響甚鉅。爰要求經濟部監督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澈底檢討非典型雇用下同工不同酬、年資及福利歧視之問題,以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直營及加盟加油站亦應於合約中明訂違反勞動基準法遭地方政府查獲之處罰條款。
提案人:徐永明 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王惠美 邱志偉
六、現行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建地原則比照國有土地500坪以上不出售。惟為有效活化閒置土地,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釋出不應僅限以出租或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應檢討得以出售方式辦理,並於1個月內提出報告。
提案人:蘇治芬 黃偉哲 徐永明 邱志偉
七、經濟部目前已通過104年上半年電價調整方案,鑑於近日出現要求暫停實施說法,為要求政府施政應守法、尊重立法院決議且立法不干預行政,以維護全國民眾權益,基於下列原由:(一)104年1月20日經立法院院會審查通過「電價計算公式」,明定影響電價之因子包含燃料成本、用人費用、維護費用、稅捐及規費、利息與折舊、其他營業費用、其他營業收入、綠色電價收入及合理利潤等;(二)本次調降電價是依照上列公式第3次調整,104年4月1日及同年10月1日的2次電價調整都是依照公式計算後調降電價。而且依照公式計算,105年4月1日起全國電價應調降9.56%,預估一般家庭用戶每月約可減少72元電費支出、一般小商家每月約可減少518元電費支出;(三)且本次已就104年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稅後盈餘超過合理利潤之340.72億元部分,用於平穩電價,以因應國際燃料價格大幅波動之影響,減緩對電價之衝擊,維持物價及總體經濟之穩定;(四)鑑於電價公式及運作機制是依照立法院院會審查通過,且本次調降電價是「經濟部電價審議會」的專家、學者及工總、商總、消費者團體代表共同審查通過的結果。臨時喊停不僅是不尊重專業,更是不尊重立法院院會的決議。嚴重行政干預、損害民眾權益。爰要求經濟部應依據立法院院會決議來執行本次電價調整機制,如期執行本次4月1日調降電價事宜。
提案人:廖國棟 孔文吉 王惠美 張麗善 黃昭順
八、針對101年5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修正前之電價計價公式,因燃料成本大幅增加欲調漲國內電價時,民進黨委員均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不善、績效不彰、弊端叢生,在未落實改善前反對電價調漲,並造成102年度預算未完成審查而以併決算方式辦理,並且第二階段調漲亦延至102年10月才施行,可見民間對於電價不合理的反對壓力相當大,惟鑑於自103年來國際油價大幅下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出現少幅盈餘,政府決定退還每戶800元,立法院朝野立委並同意於電價公式中加入燃料成本變動因素,以使該公式貼近事實,並讓施行之電價價格趨於合理,並於104年依照新版電價公式兩度調降電價(4月調降7.34%;10月調降2.33%),但在審查104年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時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仍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做成多項決議,要求該公司必須就(一)連續多年發生重大營運虧損;(二)每年支付高額能源研究發展基金費用;(三)再生能源發電之規劃推動成效不彰;(四)依各種燃料價格走勢,重新檢討104年度發電燃料成本,以降低公司支出,改善經營績效;(五)惡性財務循環;(六)連年發生巨額資產報廢損失;(七)火力發電機組淨熱效率低落;(八)國際燃料採購價格檢討等8項重大缺失檢討改善,為此目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依新版計價公式進行電價調整時所得盈餘實乃因國際燃料下跌因素促成,即為全國人民預付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購置燃料油氣金額之結餘,爰要求馬政府、經濟部應依現行電價公式進行價格調降,以取信於民,並請新政府積極推動節能減碳、發展綠能、提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營運績效,並信守不漲電價之承諾。
提案人:廖國棟 王惠美 孔文吉 張麗善 黃昭順
九、現行電價公式依民進黨要求,經濟部依據國營事業管理法第20條送立法院審定,並於立法院院會104年1月20日通過。規定每6個月依公式檢討電價一次,分別於4月和10月分兩次調整,每次調漲最多3%。該法訂定目的主在逼使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依據國際能源價格來調整電價,由經濟部組成「電價費率審議會」,審議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出電價公式中各項成本之合理值,依法半年進行一次電價費率檢討。綜上所述,本次經濟部調降電價係依法執行檢討作業,如不施行將使公務機關面臨違法失職的處境,更造成民生經濟莫大的損害,政府若帶頭違法,未來將如何服眾,爰要求經濟部依法調降電價,以符合台灣民眾之期盼。
提案人:廖國棟 張麗善 王惠美 孔文吉
十、電價調整在我國一直以來是個複雜又敏感的議題,104年1月20日,立法院為使電價調整能夠更為公平透明,爰通過新修正之電價計價公式,讓行政部門執行電價調整時能有準則,鑑於我國105年經濟成長率預估值仍舊偏低,而低電價有利於台灣產業的國際競爭力,加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6月份即將實施夏季電價,依據過去夏季電價每級距平均漲幅約13%至21%,爰要求經濟部需依照電價公式如期實施新的電價費率,以照顧我國民眾與提升各級產業競爭力。
提案人:廖國棟 張麗善 王惠美 孔文吉
十一、鑑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近年來工安事件頻傳,雖然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每年均編列鉅額工安管理等相關預算;然而,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在工安問題上仍有極大改善空間,為確保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與包商作業安全以及保障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廠區周邊居民之生命財產,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2個月內檢討現行工安事件預防機制以及如何具體落實之改善計畫,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廖國棟 孔文吉 張麗善
十二、由於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的「副業」虧損連年,監察院甚至多次針對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之加油站事業、超商事業提出糾正案。追根究底,恐與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相關副業其「規模經濟」不足之問題;由於據點少、商品獨特性低,無法有效提升業績。為有效提升相關副業經營績效,爰要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如何整合公司資源發展獨特性,2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張麗善 孔文吉
十三、2012年起,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和15個直轄市及縣市合作,檢視台灣所有農地資料,期望搭配未來的國土規劃、縣市區域計畫,擬定管制規範,保留優良的農業用地;然而,由於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為經濟部管轄,這項調查並未強制納入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有鑑於農地為國家的重要珍貴資產,應保留適宜種植之土地,以預防未來恐出現國內自給糧食問題。爰要求經濟部1個月內提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農地現況及未來規劃等調查報告,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廖國棟 張麗善 孔文吉
十四、鑑於少子化問題險峻,私立大專及技職院校業已經營困難,許多學校起初即租用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以做為校區興建之校址。由於公告地價每3年檢討,造成私校的經營雪上加霜。爰建請經濟部應於1個月內研擬相關配套措施,以兼顧保障私校學生之受教權益。
提案人:孔文吉 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張麗善 王惠美 邱志偉
十五、為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一)將所有管線安裝「流量」及「壓力」監測系統的安裝時程、經費概況及最近一次的維護及測試報告,於2016年3月30日(週三)下午五時前,將相關資料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二)研擬油、氣管線未來監測系統規劃報告及相關的作業規則,包括系統功能、平時的維修、檢測、人員的訓練等資料,並於1個月內(2016年4月25日,週一前),將報告及相關資料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林岱樺 徐永明 蘇震清 王惠美 邱志偉
十六、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量販事業連年虧損,應考量:(一)結束量販事業,停止目前產品之生產,人員依相關規定妥善處理;(二)結束量販事業,各類產品繼續生產,導入目前市場各類通路管道繼續銷售;(三)參考國內大型量販店經營模式,以商品多樣化、價格具競爭力吸引消費大眾,重新整頓改造現有量販事業。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2016年4月25日,週一前),就前述3項建議將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量販事業未來規劃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林岱樺 徐永明 蘇震清 王惠美 邱志偉
十七、為貫徹年度預算審查把關機制,避免少數不肖人士藉口個案需要,因而將勞務、財務採購動輒以跨「長年度」方式招標執行,形同架空後續行政主管及立法院預算審查權限,爰要求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就勞務、財務採購案件其合約(含擴充)年限,原則上不得超過10年,若確有例外之必要者,應先公開徵求學術機構評估,並由經濟部核定後,報經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同意者,始得例外。
提案人:廖國棟 王惠美 林岱樺
十八、民國94年「原住民族基本法」立法通過後,條文第22條明定:「政府於原住民族地區劃設國家公園、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林業區、生態保育區、遊樂區及其他資源治理機關時,應徵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並與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其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法律已授權政府對於特定區域土地的開發,應優先尊重當地原住民的看法,重視當地原住民對於自己的土地永續經營與發展的意見,並與其建立共同管理機制。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握有許多國有非公用土地,其中的土地不乏原住民的傳統居住地、耕作地、傳統活動區;審計部調查發現,有許多國有非公用土地不是被占用就是閒置荒廢一旁,為了有效利用並使之活化,經濟部於1個月內協調其所屬國營事業委員會、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成立調查委員會,調查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土地的來源,並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2條規定,協同原住民族委員會以及當地原住民制定土地使用方案,以利地方發展與繁榮。
提案人:廖國棟 王惠美 徐永明 孔文吉 陳明文 高金素梅
十九、查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核心事業原為砂糖,為改善砂糖事業長期虧損,陸續關閉糖廠,並由各廠利用原有人力,經營油品、休閒遊憩與管理土地及農場等多角化事業;嗣基於專業經營考量,92年起進行組織再造,成立8個事業部;然其8個事業部營業損益表現欠佳,101年度營業淨利呈負成長者,僅有生物科技、油品、商品行銷及砂糖部門等4個部門,103年度除商品行銷、砂糖、畜殖、休閒遊憩、精緻農業部門呈正成長外,其餘3個事業部仍為負成長,多角化策略顯未見成效,應積極檢討,爰要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就多角化業務營運效能改善方案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期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創造正成長之營業淨利、提升公司整體營運績效。
提案人:張麗善
連署人:廖國棟 王惠美
二十、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擁有廣大農地,多年來從事砂糖事業及相關副產品生產,帶動農業發展;惟近年因國際糖價低迷,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被迫陸續停閉糖廠,另配合砂糖減產不再種蔗之土地不斷釋出,致閒置土地日增。近年雖成立土地活化小組,並訂定時程表積極辦理,惟活化成效欠佳,致公司資產運用效益不彰。爰此,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土地活化小組與活化成效,於1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張麗善
連署人:廖國棟 王惠美
二十一、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5年度預算原油進口價格為FOB每桶70.07美元,考量近期國際油價趨勢,建議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進口原油成本以布蘭特(Crude Oil Brent)105年3月最高油價,FOB每桶35.54美元編列以符合現況,並將該公司銷貨收入及銷貨成本同步重新精算,於1週內提交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張麗善
連署人:孔文吉 王惠美 廖國棟
二十二、「經濟部加強土地清理活化小組」針對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推動活化土地工作的成果及效益應每6個月(每會期初)提報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邱志偉 林岱樺 陳明文 蘇治芬 王惠美
二十三、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近幾年陸續傳出多起重大工安事件,鑑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所轄之石油、天然氣輸運管線、油槽及槽車運輸等管理與維護,極為貼近民眾生活環境,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有義務及必要加強相關管線之維修檢測、汰換、防漏以及緊急應變措施。爰此,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提供「工安管理機制之檢討改善」評估方案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備查。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陳明文 林岱樺 王惠美
二十四、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自產砂糖的成本高於進口成本,缺乏競爭力,經營績效高度依賴出售土地獲取盈餘。公司獲利狀況雖不甚理想,發放之現金股利卻高於每股盈餘,股利不減反增,顯非實際增加的營業利潤。應審慎檢討其合理性,3個月內研擬股利發放制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邱志偉 黃偉哲 林岱樺 蘇震清 王惠美
二十五、鑑於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經營砂糖事業長期虧損,績效欠佳。多角化經營積極拓展商機之際,為防範商標再遭陸方惡意搶註,爰要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儘速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研議預警應變機制,防止損及商譽之事再重蹈覆轍。
提案人:邱志偉 黃偉哲 林岱樺 蘇震清 王惠美
105年3月30日(星期三)
討 論 事 項
審查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農業作業基金、農業特別收入基金。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陳主任委員志清報告後,委員廖國棟、邱議瑩、王惠美、黃偉哲、蘇治芬、徐永明、高志鵬、陳明文、管碧玲、邱志偉、張麗善、孔文吉、蘇震清、蔡培慧、鄭天財、賴瑞隆、徐榛蔚及林岱樺等18人提出質詢,均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陳主任委員志清暨相關人員即席答復。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莊瑞雄、林俊憲、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及江啟臣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和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資料,請提供予本會全體委員。)
決議:
甲、農業委員會主管
一、作業基金─農業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原列4億3,181萬6,000元,增列畜產改良作業基金「業務外收入」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億3,231萬6,000元。
2.業務總支出:原列3億8,934萬6,000元,減列「服務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71萬1,000元、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75萬元(含「銷貨成本」45萬元、「業務成本與費用」30萬元)、畜產改良作業基金120萬元(含「銷貨成本」100萬元、「業務成本與費用」20萬元)、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項下「行銷及業務費用─專業服務費及公共關係費」2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286萬1,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8,648萬5,000元。
3.本期賸餘:原列4,247萬元,增列336萬1,000元,改列為4,583萬1,000元。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原列4億8,153萬6,000元,減列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100萬元,改列為4億8,053萬6,000元。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3億0,922萬元,照列。
(七)通過決議21項:
1.鑑於農業作業基金105年度預算案中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及畜產改良作業基金分別編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預算1,023萬2,000元及3,208萬4,000元,均為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惟查依據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及畜產改良作業基金100年度至104年度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預算之執行情形顯示,自100年度起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預算執行率幾未達80%,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102年度及畜產改良作業基金100年度至102年度預算執行率甚至未達50%,顯見預算執行不佳,農委會應確實檢討改進相關預算編列方式,並嚴格督導專案計畫預算辦理情形,俾利其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得以如期辦理完成,發揮預算執行應有效益。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陳明文
2.依農業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規定,農委會應負責下設各基金間財務調度之核定或核轉。查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畜產改良作業基金及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既同屬農業作業基金之分基金,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及畜產改良作業基金現有資金尚屬充裕,足以支應基金正常營運及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且未有其他規劃運用,然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105年度為辦理園區擴充計畫尚須對外舉債籌措資金,對外舉債恐需較高之財務成本。爰此,為利該基金資金籌措,並減少利息費用支出,要求農委會應妥為衡酌3個分基金間財務調度,使農業作業基金資金有效運用。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黃偉哲 邱志偉 蘇治芬
3.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及畜產改良作業基金編列105年度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預算,辦理購置溫室栽培床、男單房間職務宿舍周邊設施整修工程、新建隔離孵化室及天鵝飼養區整修等事項,均編列為一次性項目。惟多年來預算執行率不佳,究其原因多為房屋及建築工程延宕所致。爰此,要求農委會應研謀對策妥適改善,並審慎衡酌以後年度類似計畫之性質是否符合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之專案計畫性質,以編列多年期預算辦理,避免預算資源浪費。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黃偉哲 邱志偉 蘇治芬
4.農委會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105年期初仍有現金2億4,831萬4,000元,現金充裕,另有鑑於105年以來受到極端氣候影響,農作災害頻傳,且氣候變化有日益嚴峻之情形,要求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針對氣候變遷擬定長期計畫,培育具抵抗力之品種並進行推廣,以降低農損並維持農產品產量。爰要求農委會針對「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業務收入」情形及針對氣候變遷之長期計畫之規劃、研擬情形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蔡培慧 蘇震清 黃偉哲
5.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乃係政府為繁殖雜糧、綠肥、蔬菜、果樹、花卉等優良種子、種苗,供應農業政策所需及推展改良試驗作業成果所特別設置。而我國農產品長期發生進口遠大於出口值,黃豆、小麥及玉米等農產品大量進口,造成國內農產品貿易逆差擴大,從91年度39.56億美元,擴大至102年度97.05億美元、103年度103.168億美元,為籌提轉作進口替代作物之農民所需黃豆、小麥及玉米等種子苗,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出因應計畫,以縮減我國農產品貿易逆差,並提高農業作業基金之業務收入。
提案人:徐永明
連署人:管碧玲 蘇震清 黃偉哲
6.種苗基金105年度預算「其他業務收入─財務收入」編列利息收入113萬8,000元,主要以銀行定期存款、活期存款作為管理運用管道。查種苗基金將目前現有資金以定期存款或活期存款方式存放銀行,未有其他資金運用方式,資金管理似過於消極保守。爰此,要求主管機關應積極檢討資金規劃運用,將整體資金作最有效之運用,以增裕財務收入。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黃偉哲 邱志偉 蘇治芬
7.查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101年度至105年度種子銷售情形,政策性種子銷貨收入占比多逾80%,一般性種子占比則未達20%,雖其銷貨收入逐漸上升,然仍遠低於政策性種子銷貨收入。然政策性種子為配合各種農業政策所需進行銷售,為使農民購買意願不受價格過高影響,因此售價無法明顯調升,故毛利率較一般性種子為低。爰此,要求農委會在不排擠政策性種子之產銷情況下,加強推廣一般性種子,以增加其銷售量,並持續將種苗改良繁殖場研發具高銷售效益之種子進行量產銷售,俾使該基金營運績效更為提升。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黃偉哲 邱志偉 蘇治芬
8.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銷售政策性種子以配合政府農業推廣政策為依據,105年度為配合農業政策,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供應之各種玉米種子、金門地區高粱保價收購供應之高粱種子及冬季休閒期綠肥作物推廣計畫提供之油菜種子、埃及三葉草種子及苕子種子等政策性種子。惟政策性之綠肥種子單位成本逐年攀升,由101年度79.69元增加至105年度104.94元,導致政策性種子毛利偏低。根據基金之說明,綠肥種子因我國耕種面積不足及栽種過程需進行與其他作物隔離避免錯誤授粉,故均對外購買,近年廠商進口渠等種子成本提高致價格上升,其單位成本增幅已逾30%。爰此,要求農委會應積極尋求研發國內適合栽種之綠肥種子之替代品,以降低成本,提升收益。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黃偉哲 邱志偉 蘇治芬
9.畜產改良作業基金105年度編列用人費用227萬元,包含3名專任人員薪資201萬2,000元與兼任人員用人費用25萬8,000元,另為因應業務需要編列外包費907萬9,000元;惟查畜產改良作業基金105年度約共編列80名公務預算正式人力兼任基金業務,即其業務幾由畜產試驗所公務預算編制下之正式員額負責辦理,105年度編列專任人員技工2名及駕駛1名,似宜回歸公務預算之編制員額辦理,且畜產試驗所超額技工及工友人數偏多,應配合進用之派遣人力及勞務承攬人員妥適調整,將超額人力妥為分配辦理公務及基金業務,確實檢討其外包費編列之合理性。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陳明文
10.鑑於畜產改良作業基金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預算多年來執行欠佳,其房屋及建築計畫多為倉庫、飼料廠及家畜宿舍等興建或整修工程,於每年度編列預算時,均列為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卻常發生建照申請延滯或前置作業未盡周全等因素,造成工程延宕。為改善多年執行不佳之情形,畜產改良作業基金應於前置作業時妥善規劃、積極辦理,並審酌固定資產建設擴充改良預算是否符合專案計畫性質,宜編列多年期預算辦理。
提案人:邱志偉 黃偉哲 蘇震清 徐永明
11.鑑於夏季颱風侵台機率高,加上全球極端氣候盛行,氣候劇烈轉變之際易影響畜禽免疫力下降,甚或死亡。經查:畜產改良作業基金102年度至104年度底發生畜禽等非常死亡所認列之銷貨成本,決算數均超過預算數。由於近3年畜禽等非常死亡原因主要就是氣候變遷導致免疫力下降所致,為因應氣候變化,降低禽畜死亡率,實應預先研謀各項因應措施。
提案人:邱志偉 黃偉哲 蘇震清 徐永明
12.畜產改良作業基金105年度編列銷貨收入1億2,595萬7,000元及銷貨成本1億0,571萬1,000元,辦理畜禽及飼料作物銷售。105年度銷售畜禽及飼料作物包括種豬、種仔豬、肉仔豬、肉豬、肉牛、山羊、兔隻、牛乳、土雞、食蛋、鹿茸及飼料等21種營運項目,按該基金近年各種營運項目銷售情形,銷貨收入占比以肉豬、牛乳及飼料為主。復依畜產改良作業基金資料,102年度至104年度各營運項目單位成本,有多項品項預估數低於決算數(如種豬、肉豬、山羊、牛乳、種雛雞及天鵝等),又種豬、肉豬、山羊及天鵝單位成本呈現增加。據基金說明,單位成本預算數與實際數差異原因除飼養過程畜禽可能發生疫情等緣故外,飼料成本變動亦為主因。據查,因飼料由國外進口,故原物料價格上升將造成其飼養成本隨同增加。爰此,為降低進口飼料成本高漲所造成之各種衝擊,爰要求農委會應積極開發或尋覓可取代進口飼料之農作物,以降低成本。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黃偉哲 邱志偉 蘇治芬
13.畜產改良作業基金105年度編列用人費用227萬元,包含3名專任人員薪資201萬2,000元與兼任人員用人費用25萬8,000元。惟105年度編列專任人員技工2名及駕駛1名,專職負責該基金業務,主要辦理乾草生產栽種及搬運等工作。然因畜產改良作業基金實際業務幾由畜產試驗所員工負責,似無必要將技工及駕駛特別列為該基金之專任人員。爰此,要求農委會應檢討編列專任人員技工及駕駛之必要性。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黃偉哲 邱志偉 蘇治芬
14.畜產改良作業基金100年度至105年度編列外包費合共5,491萬2,000元,每年度進用派遣人力27人,辦理協助畜禽飼養管理、畜禽舍衛生防疫、試驗飼料配製、儀器設備操作、各項化驗分析及牧草培植等工作,與勞務承攬人員1人負責宿舍清理管理,及不固定人數因應季節性、階段性任務需要辦理加工品製作、協助平地草原區圍籬修護等工作。惟畜產改良作業基金主要業務均由畜產試驗所負責,又畜產試驗所現有工友及技工依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第6點第1項第1款核算已超額192人。爰此,要求農委會應配合進用之派遣人力及勞務承攬人員妥適調整人力,並檢討外包費編列之合理性。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黃偉哲 邱志偉 蘇治芬
15.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105年度於其他業務費用項下編列捐助、補助與獎助100萬元,辦理園區事業衛星農場補助計畫,惟查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100年度至104年度8月底為辦理補助園區事業衛星農場補助計畫合共編列556萬3,000元,核發件數及金額分別為18件及416萬6,000元,效益偏低,且自101年度起核發件數更趨減少,105年度起由公務預算移轉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負責,應同時檢討計畫辦理成效及後續相關規定調整之必要性,以確實協助農民參與園區事業衛星農場之經營,以因應園區事業大量生產之需要,爰請農委會於3個月內落實檢討衛星農場補助計畫修正方案,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利有效推動建置衛星農場、促進園區健全營運。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陳明文
16.鑑於屏東農業生物科技園區自92年創設迄今已逾10年,105年度更編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繼續計畫預算4億3,922萬元;惟查該園區因自來水、瓦斯等基礎建設規劃設施不佳,招商數不足,以致園區土地及建物運用效益低落,農業科技園區作業基金105年度編列之勞務成本、銷貨成本及出租資產成本與該基金編列之相關收入預算相較,除出租資產仍有賸餘,其餘營運事項均為短絀,顯有待加強檢討改善,爰請農委會於3個月內就農業生物科技園區基礎設施與招商規劃檢討辦理情形,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利農業科技園區永續營運。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陳明文
17.農業科技園區作業基金為管理其園區及其公共設施,依「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及「農業科技園區設置條例」向園區機構收取管理費及租金等收入。根據2015年10月通過環評審查之「農業生物科技園區擴充計畫」,預計招商要達到120家,依農委會資料,迄今進駐97家,而廠房及實驗農場用地出租率仍有待提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以明確的位置圖示說明現有廠商進駐及投資情形,並提出加強後續招商方案。
提案人:徐永明
連署人:管碧玲 蘇震清 黃偉哲
18.經查農業科技園區截至104年度8月底,園區進駐廠商共98家,仍低於預計招商數120家,復查園區土地及廠房等建物運用情形,已出租廠房用地比率為71.04%,已出租實驗農場用地比率僅56.49%,又標準廠房出租比率為60.7%,除虎躍館出租率達100%,其餘均未達70%,亞太水族營運中心出租率甚至僅34.88%,另園區建物面積運用情形,已出租建物比率為73.58%,顯示進駐廠商不足,致使園區土地及廠房建物使用效益欠佳,有鑑於許多國家建設因為疏於管理淪為蚊子館,為避免公帑遭到浪費,因立即提出改善辦法,或另謀他用。
提案人:邱議瑩 高志鵬 蔡培慧 管碧玲
19.為提升農業競爭力及其附加價值、發展農業科技並健全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之設施及服務,行政院依98年5月13日修正之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管理局得設置作業基金」,並於104年5月25日核定自105年度起成立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惟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至今尚未完成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與會計制度之訂定,與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及會計法規定未盡相符。爰此,要求農委會應儘速完成基金相關作業規範,以符法制。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黃偉哲 邱志偉 蘇治芬
20.農業生物科技園區自92年創設迄今已逾10年,進駐廠商家數雖逐漸成長,但仍未達預計招商數,導致園區土地及廠房建物未能有效運用,使用效益欠佳,又園區管理費等收費標準未能回收其成本,致營運事項均為短絀,倘若加計各項管理及總務費用等,短絀情形恐將加劇。爰此,要求農委會應審慎檢討妥為規劃,以利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永續營運,避免年度發生短絀,須仰賴國庫支應。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黃偉哲 邱志偉 蘇治芬
21.農業生物科技園區擴充計畫主要辦理自建廠區之擴充等,惟園區現有近40%標準廠房仍未有廠商進駐,為使現有資源妥善運用,允宜積極辦理廠商承租事宜,強化相關招商推廣作業;且該基金至今仍需仰賴國庫挹注方能正常營運,為避免後續舉借之債務成為國庫負擔,爰要求農委會宜審慎規劃其財務計畫,並改善營運情形,避免造成國庫負擔。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黃偉哲 邱志偉 蘇治芬
二、特別收入基金─農業特別收入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原列451億5,429萬元,增列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項下「其他收入─雜項收入─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1億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52億5,429萬元。
2.基金用途:原列394億5,681萬7,000元,減列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項下「森林遊樂及森林鐵路經營管理計畫」3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94億5,381萬7,000元。
3.本期賸餘:原列56億9,747萬3,000元,增列1億0,300萬元,改列為58億0,047萬3,000元。
(三)解繳國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52項:
1.105年度農發基金「處理農會漁會信用部計畫」編列2億1,328萬6,000元,以處理經營不善之農會漁會信用部問題,經查,目前尚有多家農漁會信用部之資本適足率及逾放比率未符法定標準;部分機構之風險承擔能力甚至有惡化之徵兆,爰凍結預算2,000萬元,俟農發基金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蘇震清
2.由於林務局各個事業單位之森林遊樂及森林鐵路經營多均設立於原住民地區(如奧萬大、阿里山等森林遊樂區),長年經營下來,未能促進與結合地方產業發展。爰凍結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之「基金用途」十分之一,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於3個月內訂定加強敦親睦鄰,鼓勵與地方產業合作方案,並訂定回饋機制,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孔文吉
連署人:張麗善 邱志偉
3.105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農業特別收入基金預算中,於農村再生基金編列58億4,100萬元,用以促進農村永續發展農村活化再生,維護農村生態及文化。惟目前原住民部落有非常多原住民特色產業及特色作物,且近幾年也盛行原住民自然農業,落實傳統生態保育與維護部落生態資源,提升部落整體體質頗有成效,惟農村再生基金未見如旨揭提昇原鄉農業與發展,遑論原鄉農業永續發展。爰凍結農村再生基金之「基金用途」十分之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孔文吉
連署人:張麗善 廖國棟 王惠美 簡東明 鄭天財
4.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105年度森林遊樂及森林鐵路經營管理計畫編列10億8,737萬2,000元,較103年度決算數增加3億2,287萬3,000元,大幅成長42.23%;惟查本計畫項下2個科目合計編列3億5,903萬8,000元作為阿里山森林鐵路支出,占計畫預算比重33%,然在用人費用不斷攀升下(由101年度8,031萬2,000元增至105年度1億6,527萬5,000元,員額由148人增至目前243人),105年度短絀仍高達2億3,810萬元,基金短絀不斷擴大,顯未發揮員額擴編之綜效,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就阿里山森林鐵路營運績效與財務改善計畫,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治芬 林岱樺
連署人:管碧玲
5.農發基金105年度「處理農會漁會信用部計畫」編列預算2億1,328萬6,000元,用以處理經營不善之農會漁會信用部問題,雖較104年度預算數減少1億7,870萬3,000元,並說明係因部分列入處理之農漁會信用部經營情況改善所致;惟查迄今國內仍有多家農漁會信用部之資本適足率及逾放比率均未符法定標準,如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比率8%者仍計有16家,逾放比率超過15%者計有2家,部分機構之風險承擔能力甚至有惡化之徵兆,農業金融局雖成立小組加強輔導,然成效恐不如預期,應持續列管追蹤並積極督導,以提升農漁會資本適足率及整體風險承擔能力。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陳明文
6.近年來國內農產品價格波動劇烈,顯見農政主管機關所採行相關產銷調節措施及時機,尚有極大改進空間。為保障農民收益,宜儘速訂定全國農業產銷方針,由源頭確立農產品之運銷、生產及供需秩序;並強化敏感作物預警,提供農民生產依據,以及開拓更多行銷通路,解決農產品過剩時之銷售問題,爰要求農委會2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計畫,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廖國棟 蘇震清
7.根據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4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照全國農業產銷方針,訂定全國農產品產銷及國際貿易計畫,然農委會目前並無訂定全國農業產銷方針,且農發基金每年度編列預算1至2億元,以辦理農作物之產銷調節,預算執行率亦普遍欠佳,使部分農產品屢呈現價格劇烈波動之情形,爰要求農委會應積極研擬改善農產品產銷調節機制方案,提升整體預算執行率。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高志鵬 蔡培慧 管碧玲
8.為照顧農漁民生活及協助產業發展,農委會推動多項農、林、漁、牧專案貸款,105年度農發基金於「農業貸款利息差額補貼計畫」編列28億6,204萬元,辦理專案農貸之利息差額補貼。惟農貸業務於開辦40年後仍發生農會職員與掮客合作以「假農民」不實資料詐貸之最嚴重弊案,地區涵括多個縣市,凸顯審核機制仍有缺失,爰要求農業金融局應檢討其審核機制是否有缺失,或承辦之金融機構是否有落實申請人之資格、用途審核及貸款覆核機制,使資源能真正嘉惠農漁民。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高志鵬 蔡培慧
9.為照顧農漁民生活及協助產業發展,農委會推動多項農、林、漁、牧專案貸款(以下簡稱專案農貸)。105年度農發基金於「農業貸款利息差額補貼計畫」編列28億6,204萬元,辦理專案農貸之利息差額補貼。惟業務開辦迄今,是項貸款之平均逾放比率較本國一般銀行有偏高情形,恐潛藏未來更高呆帳風險。爰此,要求農業金融局應督導承辦金融機構落實申請人之資格、用途審核及貸款覆核機制,以使政府資源能真正嘉惠農漁民。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黃偉哲 邱志偉
10.為執行稻穀保價收購政策,穩定國內糧價,以維護農民收益,農發基金105年度預算編列糧政業務計畫140億8,211萬5,000元,占基金用途之66.99%。近年來公糧收購數量不斷攀升,然配套措施卻未臻完備,致存放倉庫超過2年以上之舊期公糧尚有2.5萬公噸待去化。且104年度公糧收購數量已超過預計目標,爰此,要求農糧署應加速去化舊糧並強化存量管理,避免政府每年度花費數10億元公帑收購公糧後,卻因久存倉庫致不宜食用,而轉為飼料米或其他使用,導致資源低度運用與浪費。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黃偉哲 邱志偉
11.105年度農發基金「穩定肥料及相關資材供需計畫」項下編列建立穩定肥料供銷體系,輔導適當安全庫存375萬元、辦理化學肥料價差補貼及作業資訊化等16億7,041萬元及減少化肥使用量配套措施3億3,000萬元,總計20億0,416萬元。鑑於製肥原物料多來自礦物等自然資源,為免長期補貼致過度耗用資源並干預市場機能;時值國際製肥原物料行情位處低檔,爰要求農委會應逐步檢討調降補貼額度,並擴大推廣有機質肥料施用及輔導種植綠肥,以維護生產環境及農田地力。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黃偉哲 邱志偉
12.105年度農發基金編列產銷調節緊急處理計畫1億5,875萬5,000元,較104年度預算數增加312萬元。查2015年蘇迪勒颱風風災以來,部分農產品屢屢呈現價格劇烈波動之情形,造成消費者之負擔,農政主管機關採行相關產銷調節措施及時機,顯然仍有不足,尚有極大改進空間。為保障農民收益,並維護消費者權益,爰要求農委會儘速訂定全國農業產銷方針,由源頭確立農產品之運銷、生產及供需秩序,以維護農產品價格之穩定;同時應強化敏感作物預警,提供農民生產依據,以及開拓更多行銷通路,以解決農產品過賸時之銷售問題。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黃偉哲 邱志偉
13.105年度農發基金「處理農會漁會信用部計畫」編列2億1,328萬6,000元,包括服務費用364萬4,000元及賠償給付2億0,964萬2,000元,較104年度預算數減少1億7,870萬3,000元。查農發基金於100年底接續處理RTC移交之經營不善農漁會信用部業務,迄今尚有多家農漁會信用部之資本適足率及逾放比率未符法定標準,部分機構之風險承擔能力甚至有惡化之徵兆,爰要求主管機關宜密切關注並列管追,隨時掌握其營運變化,並積極督促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標準之單位改善放款品質,以提升整體風險承擔能力。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黃偉哲 邱志偉
14.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105年度「其他收入─雜項收入」項下編列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收入4億元,惟查近年來回饋金收入不斷攀升,由100年度6億2,806萬4,000元,逐年增加至103年度之8億1,324萬2,000元,儘管該基金不斷提高回饋金收入之預算編列數,每年度是項收入依舊大幅超收數億元,超收幅度達0.5倍至1倍以上,顯示我國山坡地開發速度明顯超出主管機關預期,然鑑於近年來國內發生多起大規模山坡地災害,主管機關應通盤檢討目前山坡地開發政策與後續監督之管制作為,避免山坡地持續過度開發利用,造成危害人民生命財產之隱憂。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陳明文
15.民國85年農委會依據全民造林運動綱領第7點訂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號召全國民眾造林迄今已近20年,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每年度並持續發放數億元造林獎勵金。然計畫執行中,部分造林人因放棄造林、造林面積不足或存活率未達標準等各項因素,致目前尚有數千萬元之造林獎勵金尚待追繳收回。為避免應收款久未清理而成為懸帳,爰要求林務局應督促各縣市政府加速催收作業,並控管每筆應收款期限。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廖國棟 蘇震清
16.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105年度預估期末基金餘額尚有46億5,111萬1,000元,惟因該基金未來有可能需支付有償移轉北門多功能使用車站之費用約10億元以及支付造林獎勵金及行政費用32億2,005萬元,考量到該基金近年來收入及賸餘均呈現遞減趨勢,103年度賸餘3億1,853萬5,000元,105年度及104年度收支相抵後均預計轉為短絀。為免基金餘額快速耗盡,爰要求農委會應提早作好財務規劃,以確保永續營運。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高志鵬 蔡培慧 管碧玲
17.阿里山森林鐵路於1906年始建、1912年通車,集結森林鐵道、登山鐵道和高山鐵道於一身,迄今已是104年之活歷史。2009年經文建會列為全國十七處台灣世界遺產潛力點之一,復於2010年公告為嘉義縣「阿里山林業暨鐵道文化景觀」。2010年3月BOT案契約終止後,目前由台灣鐵路管理局協助林務局營運,於105年度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編列「森林遊樂及森林鐵路經營管理計畫」10億8,737萬2,000元。惟查阿里山森林鐵路無論於官方網站內,或於實體山上旅客較多之車站內外,相關文化資產內涵之陳展內容或方式極為簡陋,實難以呈現此一國際級高山鐵道之豐富與價值,殊為可惜。爰要求行政院農委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及改善計畫,並於半年內優先完成官方網站改版,提供文化資產相關圖文資訊之導覽介紹內容。
提案人:管碧玲 黃偉哲 蘇治芬
18.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105年底預估基金餘額雖尚有46億5,111萬1,000元,惟根據預算書說明,未來可能需支付有償移轉北門多功能使用車站之費用約10億元以及支付造林獎勵金及行政費用共計約32億2,005萬元2項或有負債及承諾保證可能須支付,金額高達42億餘元。考量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近年來收入及賸餘均呈現遞減趨勢,103年度賸餘3億1,853萬5,000元,105年度及104年度收支相抵後均預計轉為短絀。為免基金餘額快速耗盡,爰要求農委會應提早作好財務規劃,以確保基金永續營運。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黃偉哲 邱志偉
19.農委會於89年11月30依據森林法第48條之1第2項規定,訂定發布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並自91年起施行。立法目的乃藉由付費制度,以抑制山坡地開發速度;故回饋金計收標準係依據山坡地開發利用程度之類別及水土保持主管機關核定之開發面積及當期土地公告現值計算之。林務局則將收取之回饋金統籌用於造林工作,以強化山坡地及森林保育功能。惟近年來回饋金收入不斷攀升,由100年度6億2,806萬4,000元,逐年增加至103年度之8億1,324萬2,000元。雖然基金不斷提高回饋金收入之預算編列數,惟每年度是項收入依舊大幅超收數億元,凸顯山坡地長期被過度開發情況,不利水土保持。爰此,要求主管機關除加強日常防災策略外,應通盤檢討目前山坡地開發政策,包括開發範圍、准許開發標準及收費標準等相關法令。以避免山坡地持續過度開發利用,日後對人民之財產及生命恐造成更大危害。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黃偉哲 邱志偉
20.為號召全國民眾推行造林,85年農委會依據全民造林運動綱領第7點訂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並訂有相關罰則。政府號召全國民眾造林迄今已近20年,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每年度並持續發放數億元造林獎勵金。然計畫執行中,部分造林人因放棄造林、造林面積不足或存活率未達標準等各項因素,致目前尚有4,000多萬元之造林獎勵金尚待追繳收回。爰此,要求林務局應督促各縣市政府加速催收作業並控管每筆應收款期限,以避免應收款久未清理而成為懸帳致難以收回。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黃偉哲 邱志偉
21.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105年度「其他勞務收入─輸儲收入」項下編列森林鐵路之客、貨運收入總計1億2,093萬8,000元,另「森林遊樂及森林鐵路經營管理計畫」項下森林遊樂之經營管理及臺鐵協助森鐵之營運計畫2個科目合計編列支出3億5,903萬8,000元,預估該線鐵路105年度短絀2億3,810萬元。阿里山森林鐵路為我國唯一高山林業鐵路,具有獨特文化及觀光吸引力,然營運績效長期不佳,年年收支短絀。為能永續經營該線鐵路,爰要求林務局與臺鐵局應積極改善其財務惡化問題,俾免財務狀況更加惡化並影響周邊產業之發展。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黃偉哲 邱志偉
22.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105年度「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計畫」項下編列低利貸款利息差額補貼1億2,414萬元,提供辦理低利貸款金融機構之利息補貼經費;惟查97年本國銀行放款加權平均利率為3.46%,其後逐年調降至103年之2.21%,農漁會信用部之放款平均利率亦由3.42%,逐年下滑至2.38%,然該基金對承作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之農漁會(信用部)及其他金融行庫,卻始終維持2.5%至3.875%之高利率補貼標準,未有調整,以致長期維持高利率差額補貼反讓承辦該業務之金融機構獲取超額利潤,其合理性及公平性實待商榷,爰請農委會應儘速檢討是項貸款之利率補貼標準,合理降低國庫負擔,讓有限農業資源確實應用於農業用途。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陳明文
23.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18條規定:「農民申借低利貸款經辦機構為設有信用部之農會、漁會、依法承受農會、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及全國農業金庫,並由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給予利息差額補貼。」經查該基金對同為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之農漁會(信用部)及其他行庫,卻核予不同利率差額補貼,二者辦理業務內容完全相同,實不符合平等原則,又該基金對承作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之農漁會(信用部)及其他金融行庫,始終維持2.5%至3.875%之高利率補貼標準,未有調整,導致國庫沈重負擔。爰要求農委會檢討是項貸款之利率補貼標準,俾免造成國庫沈重負擔。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高志鵬 蔡培慧 管碧玲
24.鑑於全球氣候變遷加劇,我國農民面臨天然災害如颱風、豪雨、寒害等衝擊將可能更趨嚴重,但我國現階段對於農林漁牧業受天然災害之救助方式,大多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規定,以辦理現金救助、補助及低利貸款等方式,協助其復耕、復建為主;惟政府相關救助過程申請手續繁複,對農民復耕幫助不大。爰此,要求主管機關應檢討現行災損認定標準及加速辦理程序,加強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評估處理、災害鑑定、防止搶種等規範,並依據農業發展條例規定,研議建立完整之農業保險制度,以逐步健全農業天然災害救助體系及安定農民收入。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黃偉哲 邱志偉
25.為協助受災農漁民於遭受天然災害損失時,能迅速辦理災後復耕復建,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105年度「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計畫」項下編列低利貸款利息差額補貼1億2,414萬元,以提供辦理低利貸款金融機構之利息補貼經費。政府為協助農民於災後能儘速,復耕透過該基金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確有其必要性。然對於同樣辦理低利貸款之農漁會信用部及其他金融行庫,卻核予不同利率補貼標準;且未審酌市場利率水準變動趨勢,長期維持高利率差額補貼,合理性及公平性實待商榷。鑑於國家財政日益困難,近期利率亦呈現向下調整之趨勢,爰要求農委會檢討是項貸款之利率補貼標準,俾免造成國庫沈重負擔。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黃偉哲 邱志偉
26.漁業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案中,「基金來源」編列163萬3,000元,「基金用途」編列2,678萬2,000元,相抵後營運短絀2,514萬9,000元,而104年度預算「基金來源」編列164萬8,000元,「基金用途」編列1,278萬元,相抵後營運短絀1,113萬2,000元。此係因102年度以後國庫不再撥款補助,致基金每年度僅剩百餘萬元利息收入,年年收支均呈短絀情形。此外,該基金獎勵水產院校畢業生上漁船服務計畫之參與人數少,留任率亦僅五成多,其充裕漁船人力、提高幹部船員素質之成效尚待檢討。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檢討改善整體財務結構及基金運作效益,並於1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徐永明
連署人:管碧玲 黃偉哲 蘇震清
27.漁業發展基金105年度「漁業發展補助計畫」項下編列獎勵水產院校畢業生上漁船服務1,272萬9,000元,其中獎補助費1,200萬元。經查該計畫自90年度執行至104年8月底止僅有42位畢業生參與,目前尚在船服務也只23人,留任率僅54.76%;累計核發獎勵金5,600萬元,占預計核發獎勵金8,900萬元之62.92%。該計畫實施迄今逾10年,參與人數相當有限,留任者更少,顯見該計畫之施行,缺乏誘因。要求漁業署針對該計畫績效不彰提出改進報告。
提案人:管碧玲 黃偉哲 蘇治芬
28.歐盟於2015年10月1日指我國為打擊IUU不合作黃牌國家,並要求6個月內有具體改善作為,否則將由黃牌改為紅牌國家,並全面禁止我國漁產品輸銷歐盟市場,對我國漁業衝擊甚大。歐盟對我國警告之關鍵問題,除提高懲罰嚇阻外,尚包括強化漁船監控管理機制、與貨物銷售流程追溯查核機制等。然查我國遠洋漁業依據各國際組織要求之觀察員總數,至少應達132人,惟105年度我國遠洋漁業觀察員僅50人,僅為最低標準之37.8%,以此人力實難以達成漁獲資料、交卸管理、銷售追溯等相關機制。爰要求行政院農委會應於1個月內,檢討提升我國遠洋漁船觀察員人力及專業養成培訓相關機制,並將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管碧玲 黃偉哲 蘇治芬
29.漁業發展基金105年度編列基金來源163萬3,000元,較104年度預算案164萬8,000元,減少1萬5,000元,全數為存款利息收入;另編列基金用途2,678萬2,000元,較104年度預算案1,278萬元,增加1,400萬2,000元。然105年度基金來源及用途相抵後,預計短絀2,514萬9,000元,顯見基金來源不足,財務管理未臻完善。爰此,要求主管機關積極廣闢財源,以求基金收支平衡。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黃偉哲 邱志偉
30.漁業發展基金105年度「漁業發展補助計畫」項下編列獎勵水產院校畢業生上漁船服務1,272萬9,000元,其中獎補助費1,200萬元。然本計畫自90年度執行至104年8月底止計有42位畢業生參與,目前尚在船服務23人,留任率僅54.76%,成效有限。爰此,要求漁業署應加強赴各水產海事學校宣導,鼓勵學有專精學生投入漁業行列;並加強與漁業公司合作,定期追蹤參與獎勵計畫之畢業生於漁船工作情形,以提高留任率,發揮培育漁業新血及優秀幹部人才之計畫成效。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黃偉哲 邱志偉
31.鑑於近年來國庫不再撥款漁業發展基金,105年度基金來源預算數僅編列163萬3,000元,且全數為利息收入,顯已無法達成「提高漁民知能,增加漁民收益,改善漁民生活,並促進漁業永續經營」之基金成立宗旨。爰此,建請主管機關研議比照漁產平準基金併入農業發展基金模式,將漁業發展基金進行整併,以撙節行政成本及簡化預算編製與帳務處理。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邱志偉
32.鑑於我國自91年加入WTO以來,畜牧產業結構調整逾10年,整體產值雖有成長,惟每年度進口量值均遠大於出口,致逆差擴大、家禽肉自給率並逐年下滑。為因應農業貿易自由化加快之挑戰,爰要求農委會強化計畫辦理成效,落實目前履歷驗證制度,延伸產業價值鏈及輔導建立外銷鏈,以提高畜禽產品之附加價值,穩固國內市占率,並輔導優良肉品出口,提升外銷產值。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廖國棟 蘇震清
33.全球面臨嚴峻糧荒及糧價上漲危機,我國目前仍有9萬餘公頃休耕農地尚待活化,歷年來農損基金皆於「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編列百億元左右獎補助費,亦以給付休耕獎勵居多,轉作成效尚待努力提升。爰要求主管機關應將獎勵資源多用於獎勵種植有機作物、具外銷潛力或高經濟價值之作物,以促進農業轉型升級,逐年降低農地閒置率。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高志鵬 蔡培慧 管碧玲
34.近年來隨著國人健康意識提升,對農產品安全之關注及要求與日俱增,為確保農產品食用安全,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每年於「調整產業或防範措施計畫」編列安全用藥講習、宣導及農藥殘留檢測相關預算,然不論稻米、水果或茶葉抽驗之不合格案件均以驗出不得使用之農藥居多,顯見農產品食用安全及農民安全用藥觀念實待提升。爰此,要求農委會應加強對農民宣導農產品用藥安全,以維護民眾權益。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黃偉哲 邱志偉
35.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105年度預算「調整產業或防範措施計畫」項下編列畜牧產業結構調整計畫(原為:家畜產業結構調整計畫及家禽產業結構調整計畫)2億3,885萬9,000元,推動畜禽產品加工加值、強化產業自主管理及推動分流管理,建立市場區隔等工作。鑑於台灣自91年加入WTO以來,畜牧產業結構調整逾10年,整體產值雖有成長,惟每年度進口量值均遠大於出口,致逆差擴大、家禽肉自給率並逐年下滑。為因應農業貿易自由化加快與政府未來可能加入自由貿易區之挑戰,爰要求農委會應強化是項計畫辦理成效,除落實目前履歷驗證制度,亦應延伸產業價值鏈及輔導建立外銷鏈,以提高畜禽產品之附加價值,穩固國內市占率,並輔導優良肉品出口,提升外銷產值。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黃偉哲 邱志偉
36.全球面臨嚴峻糧荒及糧價上漲危機,台灣目前仍有9萬餘公頃休耕農地尚待活化;觀之歷年來農損基金於「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編列百億元左右獎補助費,給付項目以休耕獎勵居多,顯見轉作成效尚待努力提升。爰此,建請農委會將獎勵資源多用於獎勵種植有機作物、具外銷潛力或高經濟價值之作物,以促進農業轉型升級,逐年降低農地閒置率。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黃偉哲 邱志偉
37.為活化休耕農地,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105年度於「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編列預算80億8,498萬7,000元,並將「活化休耕地種植契作進口替代、具外銷潛力作物及轉作地區特產作物之面積12.7萬公頃」訂為105年度之關鍵績效指標,鑑於以往契作執行成效仍未彰顯。爰要求農委會應積極研訂轉契作物之產銷鏈結及輔導媒合措施,確保產銷無虞以提高農民轉契作意願。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黃偉哲 邱志偉
38.根據各方資料顯示,政府是否開放含有「萊克多巴胺」的美國豬肉進口,已成為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的第一道主要關卡,美國亦多次對外表示,「沒有美豬就沒有TPP」,如此霸道之立場,令人難以苟同,我國為了維護國人食的安心,吃的安全,堅決維持「萊克多巴胺」零檢出的限制,這是政府保護民眾的重要依據,不該為了商貿利益犧牲國人健康;為了保護我國豬農的生計以及應有的權利,保障國人吃豬肉的安全,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外進行談判時,應堅決反對含有「萊克多巴胺」的美國豬肉進口到台灣。
提案人:廖國棟 張麗善 王惠美
39.農村再生基金105年度「農村再生建設及發展計畫─農村發展及活化」項下編列休閒農業加值發展計畫4億6,042萬4,000元,作為辦理農業旅遊行銷推廣及補助地方政府、民間團體提升服務品質及休閒農業行銷等工作所需經費;惟查精緻農業為政府推動六大新興產業之一,農業再生基金每年度編列4至5億元提升休閒農業區及農場之軟硬體設施,但目前全國休閒農場510家中,仍有207家尚待輔導以申請許可登記證、對外營運,且查各縣市所轄休閒農業區品質良莠不齊,半數以上評列為乙等以下,實有礙我國休閒農業健全發展,爰請農委會落實檢討國內休閒農業區追蹤輔導與定期評鑑機制,於2個月內檢討輔導方式,依區域產業發展需求,提供有效輔導策略專案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陳明文
40.農村再生培根計畫實施10餘年,每年度農村再生基金均編列5億餘元推動相關工作,迄今全國雖有53%農漁村社區參與人力培育計畫課程,惟仍有將近半數1,989個社區未參與。為增加社區參與意願,農委會應深入瞭解癥結原因,爰要求農委會針對提升培訓內容品質,加強有關農業經營管理等實務課程提出改善計畫,以提升居民參與意願,有效保存各地農漁社區之文化、技藝及特色建築物等,俾逐步推動全國農村再生發展。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廖國棟 蘇震清
41.農村再生基金每年度編列1至2億元推動「小地主大佃農」政策,補助青年佃農租賃農地及辦理低利貸款。然計畫實施多年,國內農業經營結構仍以小農為主,擴大農業經濟規模及水稻以外之作物種植成效,也尚為有限;爰要求主管機關應宜持續推動輔導措施並檢討獎勵誘因,以擴增青年佃農人數及有機作物等栽種面積,改善國內農業人力高齡化及規模狹小問題。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高志鵬 管碧玲
42.為協助農村發展,政府設置1,500億元農村再生基金。然成立後整體預算執行率僅四至六成,且該基金後續尚有4年近1,000億元預算待編,爰要求主管機關未來應加強計畫之評估、溝通及進度控管,並適時檢討各項計畫,滾動式調整目標,以達成立該基金之「促進農村永續發展及農村活化再生」目的。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高志鵬 蔡培慧 管碧玲
43.為協助農村發展,政府設置1,500億元農村再生基金。然成立後整體預算執行率僅四至六成,主要計畫執行成效亦不佳。101年度、102年度、103年度執行率分別為41.74%、48.50%、61.08%。鑑於該基金後續尚有4年近1,000億元預算待編,爰此,要求農委會未來應加強計畫之評估、溝通及進度控管,並適時檢討各項計畫,滾動式調整目標,以達成立該基金之「促進農村永續發展及農村活化再生」目的。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黃偉哲 邱志偉
44.鑑於我國農業人口呈現高齡化與流失趨勢,農村高年齡農業經營者比率偏高,亟待活化農業人力。而為增加青年農業就業人口及提升其農業經營實務能力,農村再生基金亦配合農委會所推之新農政策,辦理多項促進青年返鄉從事農業生產與經營之措施,然執行成效尚未彰顯,農業人力結構仍待積極改善。爰此,要求農委會應研議提高青年返鄉務農之誘因,以鼓勵青年返鄉務農,活化農村人力。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黃偉哲 邱志偉
45.政府為推動農村再生,每年度農村再生基金均編列5億餘元推動相關工作。迄今全國雖有53%農漁村社區參與人力培育計畫課程,惟仍有將近半數1,989個社區未參與,顯見推動情形不佳。爰此,要求農委會應提升培訓內容品質,加強有關農業經營管理等實務課程,同時與地區產業密切結合,以提升居民參與意願,以逐步推動全國農村再生發展。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黃偉哲 邱志偉
46.為改善國內農業人力老化問題,政府於98年5月推動「小地主大佃農」政策,以輔導無力或無意願耕作之地主將其農地出租予有意願耕作之專業農民或團體,以促進農業勞動力之年輕化並提高農業競爭力。然計畫實施多年,國內農業經營結構仍以小農為主,擴大農業經濟規模及水稻以外之作物種植成效尚為有限。爰此,要求農委會應檢討獎勵誘因,並持續進行輔導,以擴增青年佃農人數及有機作物等栽種面積,改善國內農業人力高齡化及規模狹小問題。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黃偉哲 邱志偉
47.台灣原住民分布於55個原住民鄉鎮,生活範圍涵蓋了台灣中央山脈與海岸山脈周遭,因此擁有一套完整的傳統山林智慧。又目前原住民保留地有近17萬公頃是林業用地,加上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本是孕育在山林及海洋中,因此由原住民擔任巡山員是再好不過,除可為傳承原住民族傳承傳統智慧及文化,更可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益,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招聘巡山員時,原住民族巡山員比例應至少要有三分之一,以保障原住民文化及工作權益。
提案人:廖國棟 孔文吉 王惠美
48.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出之花東特色農業產業服務加值平台示範計畫,規劃結合農業科技生產、文化創意、觀光旅遊及行銷推廣等,目前規劃在花蓮縣的吉安鄉、光復鄉、玉里鎮、卓溪鄉、富里鄉及壽豐鄉等地,栽保健作物當歸、丹參,與部落原鄉特色作物紅糯米、油茶等,將其開發成為保健產品與安全油品;並在臺東縣的臺東市、成功鎮等地,輔導當地業者利用海水生產優質新鮮白蝦,開發白蝦特色料理。該計畫立意良善,然試辦地點卻無包含臺東縣南迴地區,對於當地觀光休閒農業恐有不良影響,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調台東縣政府於1個月內研提相關計畫,增加台東南迴地區之部落示範點,協助當地農民發展觀光與高經濟價值的農產業。
提案人:廖國棟 王惠美 孔文吉
49.鑑於台東縣、高雄市壽山獼猴造成之農損災情逐年增加,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於審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年度預算時,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議訂定猴害補償相關機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旋即於105年1月30日訂定「補助地方政府輔導農民辦理防治臺灣獼猴危害農作物示範計畫」,計畫期程從105年3月1日到105年12月31日,總經費800萬元。然該計畫規定受害縣市最高僅能申請100萬元的補助經費,而每位受害農民最多僅能申請2萬元的電網架設補助費,對於墾殖面積較大的農民恐怕是杯水車薪,為全面保障農民權益,爰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可用之預算內,提高補助金額,以確實保障農民的生計。
提案人:廖國棟 孔文吉 王惠美
50.為促進國產有機質肥料產業之發展,避免化學肥料對台灣農地的重金屬污染,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就農業發展基金「穩定肥料及相關資材供需計畫」中「辦理化學肥料價差補貼及作業資訊化等16億7,041萬元」與「辦理減少化肥使用量配套措施等3億3,000萬元」兩者的補貼比例進行調整,並於1個月內就相關政策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蘇治芬 黃偉哲 邱議瑩 王惠美
51.依據農業金融局公布之整體農業金融機構財務資訊,截至104年7月底,國內農、漁會信用部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比率8%之農漁會信用部計有16家,逾期放款比率超過法定比率15%者計2家,風險承擔能力欠佳,且上述之情事與103年相比查無明顯改善,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於資本適足率及逾放比不符法定比率之農、漁會信用部,除持續追蹤其財務狀況,並積極促其改善金融體質,於2週內提出具體報告。
提案人:蘇治芬 邱議瑩 高志鵬
52.鑑於105年為「重劃區外緊急農路設施改善計畫」實施最後一年,即明年度開始全國含原住民地區之農水路不再編列維護預算,此項政策影響嚴重打擊原鄉農業經濟。農業委員會應積極向行政院與國發會爭取續編原住民地區農路預算,且擴大預算規模,造福迫切需要農路之農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出未來年度農路中程計畫及預算規模。
提案人:孔文吉
連署人:廖國棟 張麗善
三、本會負責審查之非營業基金均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財政委員會。經濟委員會審查結果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岱樺出席說明。
通過臨時提案9案:
一、原住民申請增劃編保留地,如土地位處保安林地時,行政機關同意增編後之土地利用在未依法解編保安林之前,仍應依森林法有關保安林規定限作造林使用,對於超限利用地仍繼續依法處理。目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雖辦理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協助保留地辦理保安林地解編工作,但辦理期程緩慢,造成許多原住民土地僅能造林使用,無法變更為農牧使用,限制了原住民族使用土地的權益,更影響原住民地區經濟發展,導致部落人口快速流失。為保障原民文化及部落經濟,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加速保留地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協助原住民族發展生態農業,讓自然生態與經濟發展達到平衡。
提案人:廖國棟 孔文吉 王惠美 黃偉哲
二、目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所管有之國有保安林面積廣達46萬餘公頃,部分原住民申請之標的若位處保安林,管理機關皆不同意,致使申請案皆被駁回。事實上,保安林之使用,只要符合「森林法」、「保安林經營準則」、「水土保持法」等規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亦可同意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目前作法顯然不符憲法與原住民族基本法對原住民族土地權益之保障,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個月內檢討相關措施,落實憲法對原住民族土地權益的保障。
提案人:廖國棟 孔文吉 王惠美 黃偉哲
三、為強化花東地區有機農業的發展,創造自然共生的環境,加上環境共生的農業推廣在國際發展已有7、80年的經驗,政府很重要的角色除了提供誘因之外,也應使法令與時俱進,讓不合時宜的傳統法令退場,並參考里山倡議精神,塑造我國農業新未來。
提案人:廖國棟 蔡培慧 王惠美 黃偉哲
四、為加強推動農業再生能源與節能減碳,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將台灣目前有潛力可升級農業再生能源的養雞場與養豬場的做清點家數,以及將這些畜牧業都推動升級所需要的經費與時程規劃報告,於4週內(105年4月27日前)交付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林岱樺 管碧玲 蔡培慧 蘇震清 黃偉哲
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年度施政重點中均有提及節能減碳為重點施政目標,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年度關鍵績效指標中未列入推動減碳節能績效指標,如農業部門能源密集度,農業部門碳排放量,農業部門再生能源使用等3項減碳節能指標,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3週內(105年4月20日,週三前),將關鍵績效指標當中應列入那些推動節能指標規劃報告,送交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林岱樺 管碧玲 蔡培慧 蘇震清 黃偉哲
六、為加強推動農業再生能源與節能減碳,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檢討目前農業節能減碳貸款與相關補助是否能夠再放寬報告,於2週內(105年4月13,星期三前)交付給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林岱樺 管碧玲 蔡培慧 蘇震清 黃偉哲
七、由於農地遭受污染,許多受農地污染所苦的農民,其因為無法耕作沒有收入來源,被迫離開原耕作地去外地依靠子女,遂將戶籍遷出;然而當再遷回原戶籍地時,卻因為農地被污染無法從事農務,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認定為無耕作事實,因此無法回復農保資格,對農民權益受損甚鉅,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個月內檢討現行辦法,提出改善方案,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王惠美 黃偉哲
連署人:廖國棟 張麗善
八、「德翔台北號」貨輪於石門外海擱淺後流出燃油及有毒化學物質,對海洋生態將造成重大影響,專家學者指出污染範圍以貨櫃輪為中心點、半徑50到70公里內都將受污染,最遠將達基隆和平島與新北市瑞芳區周邊海域,恐對於包括新北市:富基、石門、草里、龜吼、永興、磺港、野柳、東澳、瑪鍊等漁港;基隆市:外木山、正濱、八尺門漁港等造成危害。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以及維護漁民生計。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個月內提出水體含油量、葉綠素及化學需氧量之初步檢驗報告,並於6個月內提出評估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王惠美 蘇治芬 黃偉哲
連署人:廖國棟 張麗善
九、菜價關係民生至鉅,目前全球氣候變遷,造成菜價長期波動,不易回穩。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菜價調節機制進行檢討,建立預警制度,檢討庫存準備,及時因應菜價走勢作出反映調整。
提案人:張麗善 黃偉哲
連署人:孔文吉 廖國棟
105年3月31日(星期四)
討 論 事 項
繼續審查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關於經濟部主管: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委員高志鵬、林俊憲、吳志揚、高金素梅、賴瑞隆、蕭美琴及黃昭順等7人提出質詢,均由經濟部鄧部長振中、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林董事長聖忠及陳總經理綠蔚、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陳董事長昭義暨相關人員即席答復。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張麗善、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及徐榛蔚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和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資料,請提供予本會全體委員。
決議:
甲、經濟部主管
一、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營業收支、生產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部分:
1.營業總收入:原列382億4,875萬元,增列「營業總收入」5,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82億9,875萬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利益):原列358億0,714萬9,000元,減列「服務費用」3,700萬元(含「水電費」1,700萬元、「郵電費」400萬元、「印刷裝訂與廣告費」1,000萬元、「專業服務費」500萬元、「公共關係費」100萬元)、「銷貨成本」項下「直接材料」8,000萬元、「服務費用」500萬元、「研究發展費用」227萬元,共計減列1億2,427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56億8,287萬9,000元。
3.稅前淨利:原列24億4,160萬1,000元,增列1億7,427萬元,改列為26億1,587萬1,000元。
(三)生產成本部分: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收回投資3億0,265萬4,000元,照列。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部分:原列10億8,260萬6,000元,減列「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2,000萬元,改列為10億6,260萬6,000元。
(六)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營業收支、生產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通過決議48項:
1.105年度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附屬單位預算中,於「其他營業收入」項下「投資性不動產收入」編列27億4,543萬7,000元,其中投資不動產收入包含出租土地、農地公設地等出租,設定地上權及投資性不動產出租收入等。目前台糖持有之花蓮縣光復鄉大農段之廣大土地,地勢平坦,台灣糖業公司早期在這片土地上種植甘蔗,後來轉型為種植甘蔗之農耕地。民國91年開始,台糖執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的平地造林計畫,在大農大富土地上種植大片林木,惟此土地係當初日本人強徵之土地歸還,有部分是原住民傳統領域內之土地。台灣糖業公司未依照原住民族基本法之精神與意旨,應徵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與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損及原住民族人生存及發展的權利,爰凍結105年度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性不動產收入」20%,待該公司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孔文吉 王惠美 高志鵬 邱議瑩 黃偉哲 邱志偉 蘇治芬 管碧玲 廖國棟 林岱樺 徐永明 蔡培慧 蘇震清
連署人:張麗善 簡東明 鄭天財
2.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8條規定:「公有之文化資產,由所有或管理機關(構)編列預算,辦理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然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長年來僅在「修理保養與保固費」預算下支應相關費用,既無獨立科目,亦未明訂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計畫;105年度預算書中對「產業文化資產再生計畫」的詮釋更是荒謬,竟謂將「加速舊糖廠廠區開發」、「與民間業者合建、開發優質社區」云云,完全扭曲文化資產保存之真義。為匡正此錯誤認知與政策,爰105年度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修理保養與保固費」凍結十分之一,俟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全面的文化資產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計畫,並檢討歷年之相關績效,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治芬 蘇震清 黃偉哲 王惠美
連署人:管碧玲 廖國棟 陳明文
3.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4年4月24日的第31屆第7次董事會曾提案,其所屬農地作為有機使用時,將「比照國有財產法……規定,國有土地出租作農作使用,租期最長得為十年」,會中並決議要所屬資產營運處研議辦法。然而,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有機農地租賃辦法卻明示:「承租人須於2年內完成有機驗證程序」、「租約得訂為3年」、且「租期最長得為6年」。此新辦法,並未考量有機農業發展的特殊性,所訂之標準並不符合實際農作之需求,終將抑制農民投入有機農業發展之意願。爰此,在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符合實際需求的有機農地租賃辦法前,凍結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105年度「管理費用」3,000萬元,俟經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委員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蔡培慧 邱志偉 蘇治芬 管碧玲 王惠美 蕭美琴
連署人:陳明文
4.蔗農合作社成立於1955年,由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捐助成立,目的是保證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甘蔗來源,並將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肥料及其它副產品轉售給農民。目前合作社土地、資產粗估至少十多億元,惟該社近年來出現大量幽靈會員,據媒體報導該合作社預謀以改選理事方式推翻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主導權,處分合作社資產,恐重演糖協將公產變私產情事。經濟部與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對此問題卻態度消極,爰全數凍結105年度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費用」項下「董(理)監事報酬」及「專業服務費」,俟經濟部與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具體改善相關單位人頭會員及蔗農合作社案之對策,經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委員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永明 黃偉哲 邱志偉 蘇震清 王惠美 蘇治芬 管碧玲 廖國棟
5.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105年度「研究發展費用」編列2億2,227萬7,000元,依審計部查核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度財務收支及決算審核通知事項列明,台糖研究所自99年度至103年度預算編列之「台糖土地活化及休閒事業經營可行性研究」等6項計畫計7,073萬元,歷年皆未執行,顯示該公司未覈實編列預算,爰105年度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研究發展費用」凍結2,000萬元,俟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蘇震清 王惠美 管碧玲 蘇治芬 高志鵬 邱議瑩 邱志偉 廖國棟 張麗善 林岱樺 蔡培慧 林俊憲
6.針對105年度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台糖公司)眾多閒置土地、建物未善加利用之狀況,基於活化資產、提供效能目的,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就目前所有之不動產提出使用計畫,將閒置資產規劃予其它政府機關有效運用,或提供民間團體作公益性質之使用。若業務範圍內無需保留之土地屬原住民保留地,或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而有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範圍重疊之虞者,應交由原住民族委員會管理,其它土地應交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統一規劃。爰凍結105年度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營業外費用」5,000萬元,待提出改善計畫,經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委員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偉哲 廖國棟 蘇震清 陳 瑩 趙天麟
連署人:林岱樺 陳明文 徐永明 王惠美
7.105年度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參與「高雄物流園區」之法拍預算,為兼顧該園區現有員工之就業權利,減少可能之失業等社會問題,另為尊重520後新經營團隊之權責,對物流園區之營運計畫,未來該筆預算之動支應於提出可行之員工安置或輔導計畫方案,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且向新經營團隊報告「現階段營業方向及未來發展策略」,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岱樺 蔡培慧 蘇震清
8.鑑於台灣糖業協會因遭不當變更章程侵吞,造成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所管資產「公產變私產」,雖經16年爭訟正式點交回歸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然查糖協帳戶現金資產竟從民國86年的1.4億元大幅縮水為2,000萬元,不動產部分資產更恐有數百億元未予計列,顯見該協會資產明細尚有待清查,且應徹查相關人員是否有人謀不臧情事,爰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3個月內就台灣糖業協會全數資產清點明細、年度預算收支情形及人員編制概況、實際辦理業務檢討,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蘇治芬
連署人:黃偉哲 陳明文 王惠美
9.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本業經營連年虧損嚴重,近年來皆依賴出售土地勉以維繫公司營運,104年度自編決算即顯示其八大事業部有半數部門仍呈現虧損,105年度預算案亦顯示如扣除出售土地盈餘及投資利益,本業經營預計虧損仍高達2億3,081萬1,000元;然查該公司近5年來除101年度現金股利發放金額少於每股盈餘外,其餘各年度發放之現金股利皆高於每股盈餘,呈現該公司在經營績效日趨惡化下,發放現金股利卻不減反增的怪象,爰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重新檢討其現金股利、股票股利發放標準,並就土地出售獲利之資金運用規劃與本業經營績效檢討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蘇治芬
連署人:黃偉哲 陳明文 王惠美
10.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105年度轉投資輝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等19家公司,投資淨額67億9,124萬5,000元,其中台灣證交所、中宇環保工程、台灣花卉、聯亞生技、台灣高鐵、亞洲航空、義典科技與太景醫藥投資等8項投資案,投資金額高達31億8,128萬元,占當年度投資總額之43.76%,卻僅創造6,716萬元之投資淨收益,換算投資報酬率僅為2.11%,投資效益偏低,另有6家投資標的仍處於虧損狀態,顯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策略有嚴重問題,爰要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重行檢討轉投資策略,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蘇震清 王惠美
11.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量販事業部目前共有楠梓、西屯、北港、屏東及嘉年華等5家量販店及鳳山、五甲、小港、水湳、北大等5家健康超市,依該公司提供103年度及104年度量販店及健康超市盤差情形表,各量販店盤損率多符合標準,惟健康超市盤損率偏高,如103年度上半年及下半年,五甲超市及小港超市食品雜貨課、百貨課之盤損率皆超過-0.25%及-0.3%之標準,且103年度下半年五甲超市全店盤損率達-0.52%,亦高於-0.5%之標準,實有欠妥,爰要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檢討異常原因,瞭解盤損率過高之原因。
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蘇震清 王惠美
12.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為配合政府推動高鐵建設所需嘉義、台南、台中及雲林站區用地之取得,自88年起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徵收而領回之抵價地面積計81萬8,265.96平方公尺。截至104年12月底止,上述抵價地中尚待開發利用之面積計54萬0,231.94平方公尺,占領回抵價地面積66.02%,104年度應負擔之地價稅加計管理費為2,324萬5,000元,爰要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積極規劃各式開發方案,以降低閒置土地的稅賦負擔。
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蘇震清 王惠美
13.近5年來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本期淨利、總資產報酬率及權益報酬率等重要財務指標,取決於當年度出售土地收益多寡,如104年度出售土地面積163.25公頃,較103年度增加近52.55公頃,則當年度出售土地淨利益達97億1,343萬4,000元較103年度19億8,240萬7,000元,增加近77億元,故104年度每股盈餘達2.46元,同時總資產報酬率及權益報酬率亦由103年度0.59%及0.84%,提高至2.09%及3.03%,顯示該公司高度依賴出售土地獲取盈餘,一旦出售土地收入不如預期,經營績效將隨之加速劣化。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經營績效雖呈現下降趨勢,惟同期間發放之現金股利卻不減反增,實屬不宜,爰要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資產重估淨增值宜以「股票股利」方式分發給股東,不宜核發現金股利,以免影響資金運用。
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蘇震清 王惠美
14.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蝴蝶蘭種苗之外銷國家以美國及日本為主,小部分銷售東南亞等國家,其中又以外銷日本數量為最多,占全部外銷數量約五成,但近5年銷往日本之蝴蝶蘭種苗毛利率呈現急速下降現象,100年度毛利率尚有30.05%,103年度卻降至1.59%,顯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產品競爭力逐年下降,爰要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積極檢討,並於2個月內提出蝴蝶蘭毛利率提升專案報告。
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蘇震清 王惠美
15.鑑於日治時期徵收民地交由會社種蔗產糖的土地,戰後由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全面接收者粗估逾11萬公頃,並未全面清查不當徵用民地並還地於民,而後由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管轄資產甚至遭糖業協會不當移轉情事,形同政府假借公權力而變相剝奪人民世代傳承之財產權益,實為不公,爰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新檢討相關爭議資產處理措施,針對人民可提出於民國88年8月以前特定小面積土地或不動產具所有權、地上權或實際耕作事實相關證明者,應研議辦理土地承購或承租事宜,以維社會公義與人民財產權益。
提案人:蘇震清 蘇治芬
連署人:林岱樺 黃偉哲 王惠美
16.茲有高雄市立中正高工旁體育用地之開發爭議,該土地長期屬於中正高工師生體育用地,且成為鄰近住戶生活休憩之場域,八一氣爆後更成為當地收容中心及避難中心,已與周遭生活圈密不可分。經查該土地地權分屬高雄市政府、國防部軍備局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自100年起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遂向高雄市政府要求不當得利之地價租金並計利息,惟高雄市政府自100年起積極與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專案協商,迄今未獲結果。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土地所有權人要求每年2,000多萬元租金或近18億元之徵收費用,顯與其公益性質不合。細查其該私有土地性質等同於學校用地亦同於公園用地,應準用土地法第192條第1款第1項及第2項之免稅土地,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一味以商業追求為最高利益,忽視其為國營企業之社會責任,民眾觀感甚差。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部分轄管土地髒亂,遭環保單位屢次開罰,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不思檢討,已影響國營企業形象。中正高工之體育用地多年來成為市民重要之生活聚會場所,中正高工校方、校友會及眾多市民發揮社區主義精神,透過連署、公聽會等公民運動要求「原地保留」。市政府與各級民代亦宣示基於公益,建請「原地保留」的立場。如此具重大公益性質的重要項目,卻遭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置之不理,動輒以嚴苛之條件,迫使「原地保留」難以達成,傷害居民情感與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形象甚鉅。爰此,特要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立即停止催繳程序,在維護學生受教權及市民休閒運動權益下,與高雄市政府共同研擬出最妥適方案。
提案人:蘇震清 管碧玲 趙天麟
連署人:陳明文 徐永明 林岱樺 王惠美
17.近年來隨著砂糖開放自由進口,國內生產成本不斷提高,傳統農工時代之種蔗製糖已無經濟效益,為突破經營困境,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雖積極調整糖業經營策略,運用多角化策略進入生物科技、油品、量販、休閒遊憩、畜殖及精緻農業等產業領域,惟由於上開事業與製糖本業多非屬相關聯之事業,缺乏跨產業競爭能力與專業知識,以致104年度八大事業部有4個部門呈現虧損。為改善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虧損狀況,俾提升獲利能力,爰要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及改善方案,並針對連年虧損之事業單位研擬裁撤方案。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廖國棟 蘇震清
18.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擁有廣大農地,多年來從事砂糖事業及相關副產品生產,帶動農業發展;惟近年因國際糖價低迷,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被迫陸續停閉糖廠,又因配合砂糖減產不再種蔗之土地不斷釋出,致閒置土地日增。經查104年度截至12月底止,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閒置土地計2,800.93公頃,包含閒置可利用地面積1,080.4公頃及閒置不可利用地面積1,720.53公頃,依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提供103年度及104年度各區處土地巡查異常案件表,該公司土地巡查自主通報異常案件分別為272件及290件,其中因環境髒亂遭地方公所及環保局通報案件分別為163件、204件。為避免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屢遭地方政府環保單位通報土地髒亂,損及國營事業形象,爰要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及改善方案。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廖國棟 蘇震清
19.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近5年精緻農業事業部銷售蝴蝶蘭之數量穩定增加,獲利卻逐年下降,如100年度營業淨利尚有2,444萬5,000元,101年度轉為營業淨損2,726萬5,000元,且截至104年12月止營業淨損高達1億8,466萬4,000元;另100年度毛利率尚有12.22%,103年度轉為毛損率1.29%,104年度截至12月底止毛損率達11%。鑑於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精緻農業事業部以銷售蝴蝶蘭為主,惟近5年銷售獲利連年下降,未見好轉,尤其外銷美、日2國之蝴蝶蘭種苗毛利率由三成持續探底至一成,顯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相關產品競爭力持續下降,爰要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及改善方案。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廖國棟 蘇震清
20.104年度截至12月底止,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國內外轉投資案計有19項,總投資金額達72億6,921萬元,其中配合政府政策投資者,計有台灣證交所、中宇環保工程、台灣花卉、聯亞生技、台灣高鐵、亞洲航空、義典科技與太景醫藥投資等8項投資案,投資金額高達31億8,128萬元,占當年度投資總額之43.76%,卻僅創造6,716萬元之投資淨收益,換算投資報酬率僅為2.11%,投資效益不彰。鑑於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雖為國營事業,但公司營運績效仍須維護,爰要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及改善方案。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廖國棟 蘇震清
21.根據經濟部統計,2016年到2020年間四大國營事業將陸續有1萬2,000多名員工退休,國營事業面臨嚴重退休潮,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預計將有987人退休,此外亦有員工平均年齡嚴重老化問題。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平均年齡高達52.5歲、是四大事業高齡榜首,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3個月內檢討提出促進人力換血,促進組織年輕化之方案,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徐永明 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王惠美
22.鑑於104年度截至12月底止,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閒置不可利用地面積共1,720.53公頃,時常傳出轄管土地環境髒亂,甚至還發生屏東縣新埤鄉萬隆村萬安社區的農場圍牆外圍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用地成為病媒蚊溫床,為了改善此一狀況,村長與村民組成志工隊,自掏腰包整理,爾後卻被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糾舉村民占用土地,與當地民眾發生衝突。為避免該類情事再度發生,故要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除應確實落實土地巡查外,更應積極尋求不可利用地其他用途或與當地村里民進行美化環境合作,以求土地有效活化與管理。
提案人:邱議瑩 高志鵬 蔡培慧 管碧玲 王惠美
23.鑑於近5年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精緻農業事業部銷售蝴蝶蘭之數量穩定增加,獲利卻逐年下降,104年度截至12月底止毛損率達11%。且美國農業部於105年2月11日公布同意中國附帶栽培介質蝴蝶蘭植株輸銷美國本土,並自3月14日起生效,由於中國蝴蝶蘭生產數量龐大,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蝴蝶蘭在歐洲受挫主因之一,現今美國又開放中國蝴蝶蘭進口,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立即研擬相關對策,以維持我國蝴蝶蘭美國花卉市場市占率。
提案人:邱議瑩 高志鵬 蔡培慧 管碧玲 王惠美
24.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現今出租農地採取競租方式,造成財團搶租農地墊高租金,農民無力承租。財團反成二房東,造成租地農民負擔日重,此一競租模式已有缺失,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立即檢討該競租模式,應以農民角度思考,提出改善方案,以達真正農地農用,返利於農。
提案人:邱議瑩 高志鵬 蔡培慧 管碧玲 王惠美
25.由於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現今出租農地採取自然人即可參與競租模式,造成財團利用人頭圍標,影響弱勢農民承租能力。此租賃身分標準已有缺失,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立即檢討,並提出改善方案,以保障弱勢農民權力。
提案人:邱議瑩 高志鵬 蔡培慧 管碧玲 王惠美
26.鑑於蔗農合作社於1955年由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捐助成立,目的是保證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甘蔗來源,並將該公司肥料及其它副產品轉售給農民。目前合作社土地、資產粗估至少10多億元,但目前蔗農合作社的21席理事中、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僅占7席,之前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已無法管理,為了避免蔗農合作社變成下一個糖協,故要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應設法維持蔗農合作社之主導權,以保全國家資產。
提案人:邱議瑩 高志鵬 蔡培慧 管碧玲 王惠美
27.105年度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精緻農業事業部預算編列營業收入9億3,827萬元、營業成本7億6,847萬9,000元、營業毛利1億6,979萬1,000元、營業費用1億6,834萬7,000元及營業利益144萬4,000元。經查:精緻農業事業部業務項目以銷售蝴蝶蘭為主,種苗亦外銷至美國及日本等國,惟近5年銷售蝴蝶蘭之數量雖穩定增加,獲利卻逐年下降,其中種苗外銷毛利率急速減少,由三成大減至不及一成,顯示該產品競爭力逐年下滑,恐與他國廠商低價搶市不無關係。爰要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儘速研謀對策,以提升該產品之國際競爭力。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黃偉哲 邱志偉
連署人:管碧玲 王惠美
28.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為配合政府南向政策,於83年成立並投資越台糖業公司。查近年因國際砂糖價格持續下跌,及泰國走私糖品日益增加,越南糖價呈現大幅下滑之趨勢,致越台糖業公司產品銷售獲利情形不佳,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收益大幅減少且逐年下降。爰要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持續關注越台糖業公司經營情形,適時提供協助或指導,改善越台糖業公司經營情形,俾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提高投資收益。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黃偉哲 邱志偉
連署人:管碧玲 王惠美
29.105年度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輝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等19家公司,投資淨額67億9,124萬5,000元,預計13家有盈餘,獲配現金股利或採用權益法認列之收益合計7億5,497萬3,000元;另有6家處於虧損狀態,或雖有盈餘仍須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未分派盈餘。查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轉投資事業經營績效欠佳,造成資金嚴重積壓,甚有須大幅認列虧損之情事,爰要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研擬具體改善措施,重新檢討投資之策略及目的,並審慎研酌有無繼續投資之必要,以避免因投資虧損,影響資金之運用效益。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黃偉哲 邱志偉
連署人:管碧玲 王惠美
30.查近年因國際糖價低迷,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被迫陸續停閉糖廠,另配合砂糖減產之種蔗土地釋出,致閒置土地日增,於104年度計有2,800.93公頃。該公司雖訂有土地巡查作業要點,要求巡查人員定期進行土地巡查作業,防止土地被侵占或傾倒廢棄物,惟部分區處未能落實巡查,致轄管土地環境髒亂,屢遭地方公所及環保局通報,甚至發生被裁罰之情事,有損國營企業形象,爰要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檢討改進,確實落實各區處巡查作業,以維護轄管土地潔淨。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黃偉哲 邱志偉
連署人:管碧玲 王惠美
31.台灣糖業協會原附屬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受經濟部監督為國有資產,惟於民國95年間脫離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與經濟部掌控,期間糖協資產疑遭不當使用。國家資產乃全民所有,不容任何團體或個人私自竊用,台灣糖業協會已於民國105年3月15日經法院判決回歸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附屬,爰要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儘速清查糖協現有國內外資產及過往資金流動清冊,並對相關涉案人員就其不法情事究責,釐清相關法律責任,以彰顯國家資產維護之重要性。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黃偉哲 邱志偉
連署人:管碧玲 王惠美
32.蔗農合作社接受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捐助而成立,乃全民所有之資產。惟蔗農合作社近期加入大量幽靈會員,多達1,000多人以上,嚴重動搖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主導權,未來該合作社恐脫離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實質掌控,致國家資產有遭他人不當挪用之疑慮,爰要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應致力維持蔗農合作社之控制主導權,積極因應有心人士之介入,避免國家資產遭不當處分。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黃偉哲 邱志偉
連署人:管碧玲 王惠美
33.近年來台灣已大幅開放砂糖自由進口,國內生產成本不斷提高,為突破經營困境,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已大幅調整公司經營策略,並朝多角化經營方式進行。惟經查,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104年度八大事業部中仍有多達4個部門呈現虧損,且於103年度及104年度之整併方案施行後,整併人數僅減少57人,占該公司員額約1%。爰此,為有效降低虧損情形,要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持續就功能不彰或業務萎縮部門,加強辦理部門簡(整)併,並積極研擬裁撤方案,以提升整體公司經營績效。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黃偉哲 邱志偉
連署人:管碧玲 王惠美
34.查過去我國砂糖大量外銷,因國際糖價暴漲暴跌,致經營無法穩定,為求國家經濟長遠安定發展與增進農民利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55年起設立砂糖平準基金。惟因經貿環境變遷,我國已由砂糖生產出口國轉為進口消費,已無穩定砂糖價格之必要,且目前該平準基金呈現凍結狀態,已無平穩價格之功能。又砂糖平準基金之立法目的中,兼有照顧蔗農權益之功能,惟其性質核屬照顧農民,應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編列公務預算支應,若仍責由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保證價格收購蔗農糖,恐有礙該公司之永續經營。因平準基金實益已不復存在,爰要求研議廢止臺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條例,並裁撤砂糖平準基金,以健全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管理與永續經營。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黃偉哲 邱志偉
連署人:王惠美
35.105年度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擬處分土地件數51件,面積114.8公頃,編列「變賣土地收入」預算41億2,580萬8,000元。經查: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36年接管11萬8,206公頃土地,於104年該公司土地面積為5萬0,378公頃,歷年來增加之土地面積僅6,406公頃,減少土地面積總計卻高達7萬4,234公頃,顯示該公司逾半數土地資產皆已處分殆盡。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長期以來之經營績效欠佳,多依賴土地處分收入以維持本業經營,然土地資源有限,爰要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減少土地資產處分,研謀利用既有土地創造更高效益,以符合資本循環使用與永續經營之理念。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黃偉哲 邱志偉
連署人:管碧玲 王惠美
36.查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2年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大陸分公司設立案,為確保產品可外銷大陸,自94年起陸續向中國商標局辦理商標登記,已完成「台糖」、「台糖詩夢絲」等商標登記。惟該公司頗負盛名之「詩丹雅蘭」商標,卻被有心人士搶註在先,顯示該公司對於中國相關法令掌握不足,亦未能事先警覺商標註冊之重要性,對於日後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外銷該商標產品相當不利,消費者恐有混淆或誤認之虞。爰要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儘速循相關法律途徑取回原本應有之商標,以利後續銷售事宜。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黃偉哲 邱志偉
連署人:管碧玲 王惠美
37.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自88年起已陸續收回高鐵車站區段徵收抵價地81萬8,265.96平方公尺。經查,104年度上述抵價地中尚待開發利用之面積仍計有54萬0,231.94平方公尺,占領回抵價地面積66.02%,104年度應負擔之地價稅加計管理費為2,324萬5,000元。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之抵價地土地使用分區多為住宅及商業區,具有產權單一、坵塊完整及面積龐大等優勢,且部分抵價地鄰近參觀景點,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卻未能掌握機會積極開發,且每年尚須支付高額地價稅及管理費,顯示該公司相關土地規劃及利用成效不彰。爰要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檢討改進,積極開發尚待利用之抵價地,以求最適度利用該公司土地。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黃偉哲 邱志偉
連署人:管碧玲 王惠美
38.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畜殖產業自民國42年起,至今已超過一甲子歷史,期間雖曾扮演技術研發、產業領航、平抑物價等等重要角色,然近年則屢因臭味等環保問題引發民怨;長年配合政府政策、難以落實商業機制,加以人事成本過高、經營管理不善,也導致年年虧損上億元,爰要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與改善計畫,以尋求永續經營之道,同時評估裁撤畜殖產業之各種衝擊與利弊損益。
提案人:蘇治芬 黃偉哲
連署人:邱議瑩 王惠美
39.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每年被徵收或處分的土地廣達數十到數百公頃,獲利更動輒數億到數十億元,成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唯一穩定的財源,然而對於縣市政府都市發展或招商計畫所需的土地,則一律比照國有土地,即「僅限出租或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處理」,形成地方發展的一大阻礙。爰要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針對全國有乙工土地的使用狀況,於1個月內予以檢討並將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並研議土地資產準則之修正方向。
提案人:蘇治芬 黃偉哲
連署人:邱議瑩 王惠美
40.為突破經營困境,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雖積極調整糖業經營策略,運用多角化策略進入生物科技、油品、量販、休閒遊憩、畜殖及精緻農業等產業領域。然查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近年多依賴出售土地獲利以維繫公司營運,如該公司105年度預計稅前淨利為24億4,160萬1,000元,扣除出售土地盈餘19億1,743萬9,000元及投資利益7億5,497萬3,000元,該公司本業經營預計虧損為2億3,081萬1,000元,顯見其多年來致力多角化經營不僅未見果效,還讓公司虧損持續擴大,如不深入檢討改正公司營運方向,恐讓台灣百年糖業消失,爰要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擬具檢討改進計畫送經濟委員會審查。
提案人:廖國棟 王惠美 張麗善
41.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接手之土地多係日本人強迫取得而來,如今既以進口取代自產蔗糖,理當將當初日本人強徵之土地歸還,尤其是原住民傳統領域內之土地更該即刻歸還原住民。而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卻屢次以土地係公司資產拒絕歸還,除讓原住民族人無法取回祖傳的土地外,亦未妥善利用這些土地生產農作物。例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之花蓮縣光復鄉大農段之廣大土地,其地勢平坦早期為種植甘蔗之農耕地,如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卻用於平地造林,除讓花東縱谷優良的農業土地無法利用,亦對國內糧食自給率的提升毫無幫助。為提高台灣糧食自給率,促進花東地區有機農業發展,並解決當地原住民因日治時代土地被強徵而無土地耕作之現況,建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5月15日前研擬相關措施,以優惠的租金讓花東地區之原住民族人可以優先租用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花東地區原住民可利用閒置土地,提高原住民族收入。
提案人:廖國棟 王惠美 張麗善
42.查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蝴蝶蘭種苗之外銷國家以美國及日本為主,小部分銷售東南亞等國家,其中又以外銷日本數量為最多,占全部外銷數量約五成,惟近5年銷往日本之蝴蝶蘭種苗毛利率呈現急速下降現象,外銷美國部分亦有類似現象,顯示產品競爭力逐年下降,恐與他國廠商低價搶市不無關係。為避免台灣蝴蝶蘭王國美譽消失,爰要求經濟部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個月內共同研擬改善計畫,輔導精進台灣蝴蝶蘭栽植方式,提高外銷產值。
提案人:廖國棟 王惠美 張麗善
43.有關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台糖公司)資產未善加利用,土地、建物閒置眾多之狀況,經各界批評之後,則不斷恣意變賣資產,以105年為例,除變賣3處廠房、設備外,尚變賣51筆土地,其中花蓮縣光復鄉大安段、花蓮市功學段、壽豐鄉平和段、壽豐鄉共和段等,共有10筆土地位於原住民族地區,且目前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範圍已有初步調查與認定,僅待原住民族委員會正式公告。爰此,要求台糖公司對於無業務上需要之不動產,若為原住民保留地或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而有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範圍重疊之虞者,應交由原住民族委員會管理使用,其它則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統一規劃,不得任意變賣;另上述10筆土地應即停止變賣,交由原住民族委員會管理。
提案人:黃偉哲 陳 瑩
連署人:蘇震清 林岱樺 王惠美
44.鑑於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本業嚴重虧損,近年多依賴出售土地獲利以維繫公司營運,如該公司105年度預計稅前淨利為24億4,160萬1,000元,扣除出售土地盈餘19億1,743萬9,000元及投資利益7億5,497萬3,000元,則該公司本業經營預計虧損為2億3,081萬1,000元。經查,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為改善砂糖事業長期虧損,陸續停止製糖業務及關閉糖廠,並由各廠利用原有人力,發展多角化事業。惟各多角化業務經年發生虧損,甚至出現八大事業部,虧損高達4家以上,且105年度各事業部虧損金額為7.8億元,而自100至105年度6年間的各事業部虧損竟然高達76.51億元,令人詫異。顯示該公司各事業部經營績效欠佳,自給自足能力完全無法彰顯,導致該公司完全需仰賴土地相關收益以彌補虧損,顯有預算執行能力失當,應儘速檢討改進。建議該公司應逐年減少處分投資不動產利益10%,同時應將處分投資不動產獲利情形,於105年5月15日前提送檢討改善情形,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林岱樺 黃偉哲 邱議瑩 王惠美 林俊憲
45.鑑於國內自產糖量已不足國內消費需求,無剩餘砂糖可供外銷,已停辦砂糖外銷業務,致未提存臺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實際支出比率甚低,平準基金自94年度以來無支出數,階段性任務業已完成,已喪失原始設立目的。又海關進口稅則修訂部分稅則後,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已無壟斷進口砂糖權益,照顧蔗農權益應回歸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執行,故建請裁撤臺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
提案人:林岱樺 邱議瑩 黃偉哲 王惠美 林俊憲
46.鑑於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近年來本業虧損嚴重,依賴出售土地獲利維繫公司營運,應撙節控制預算與審慎研究各項投資效益。經查,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105年度轉投資長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等19家公司,投資淨額達67億9,124萬5,000元,現金股利獲採用權益法認列之收益,僅有7億5,497萬3,000元。其中部分轉投資事業經營績效欠佳,投資效益不彰。如配合政府政策投資臺灣證交所、中宇環保工程、臺灣高鐵等8項投資案,投資金額達31億6,921萬元,卻僅創造6,716萬元投資淨收益,換算投資報酬率僅2.11%。建議該公司應重新檢視各項轉投資事業經營效益,是否有繼續投資之必要,並於3個月內提送檢討改善情形,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林岱樺 黃偉哲 邱議瑩 王惠美 林俊憲
47.鑑於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近年來本業虧損嚴重,經營績效呈現下降趨勢,依賴出售土地獲利維繫公司營運。一旦相關收入不符預期,經營績效勢必會隨之加速劣化。經查,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雖經營績效欠佳,同期間發放之現金股利卻不減反增。如105年度盈虧撥補預計表之「中央政府所得者─股(官)息紅利」編列40億5,138萬4,000元(以每股1.1元計算),占可分配盈餘總額85.02%,該公司105年度八大事業部虧損金額合計為7.8億元,顯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股利分配不合理也未考慮實際經營績效。應儘速檢討改進,建議該公司應根據本業獲利情形降低分配之股息紅利50%,同時檢討是否可改採形式股利方式處理資產重估淨增值之分配。並於3個月內提送檢討改善情形,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林岱樺 邱議瑩 黃偉哲 王惠美 林俊憲
48.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長期以來本業虧損情形嚴重,且以「賣祖產」出售土地方式,美化帳面。為防杜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不當出售土地,爰要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之所有住商用地,以自用或租用為原則,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並應以上述原則檢視目前所有進行中之合建案,於105年5月15日前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逐項檢討報告。
提案人:黃偉哲 林岱樺 蘇震清 王惠美
二、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營業收支、生產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部分:
1.營業總收入:原列8,623億7,845萬9,000元,減列「銷貨收入」2,800億元、增列「其他營業外收入」項下「投資性不動產收入」1,000萬元,增減互抵後,共計減列2,799億9,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823億8,845萬9,000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8,567億2,235萬3,000元,配合「銷貨收入」減列2,800億元,隨同調整減列「銷貨成本」2,800億元,另減列「服務費用」1億4,000萬元(含「水電費」2,000萬元、「旅運費」2,000萬元、「修理保養與保固費」3,000萬元、「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5,000萬元、「專業服務費」2,000萬元)、「材料及用品費─用品消耗」項下「服裝」30萬元、「租金與利息」1億1,000萬元、「勞務成本」項下「油氣輸儲費用」1億元、「其他營業成本─探勘費用」2,000萬元、「什項營業成本」200萬元、「行銷費用」2,000萬元、「其他營業費用─研究發展費用」3,000萬元,共計減列2,804億2,23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763億0,005萬3,000元。
3.稅前淨利:原列56億5,610萬6,000元,增列4億3,230萬元,改列為60億8,840萬6,000元。
(三)生產成本部分: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新增投資13億5,700萬元,全數刪除。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部分:原列306億7,150萬6,000元,照列。
(六)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營業收支、生產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通過決議34項:
1.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5年度編列「專業服務費」為58億9,576萬9,000元,多屬研究發展費用。經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本身已有煉製研究所、探採研究所,實不宜編列鉅額的委外研究費用,爰「專業服務費」凍結預算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治芬 陳明文 高志鵬 王惠美 蘇震清 黃偉哲 林俊憲
2.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5年度「租金與利息」預算編列85億6,399萬7,000元,相較於104年度預算編列80億6,753萬2,000元,增加4億9,646萬5,000元,增幅達6.15%,該公司租金與利息費用逐年成長,應確實支出需要撙節開支,抑制租金與利息逐年攀升趨勢,爰「租金與利息」凍結4億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岱樺 黃偉哲 徐永明 王惠美 蘇震清 蘇治芬
連署人:陳明文
3.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5年度「會費、捐助與分擔」─「捐助與補助」預算編列10億4,405萬元,較103年度決算數增加3億5,235萬2,000元,增幅近51%,惟查該公司於負擔巨額累計虧損之際,尚新增多項大額捐助項目,且未附具體補助對象、要件之說明,另查105年度所列低收入戶燃料補助(個人)1億0,378萬6,000元,相較於103年度決算數僅3,505萬8,000元,核數偏高,恐有過度寬列之虞,應秉撙節原則覈實編列預算並檢討合理支出,爰該「捐助與補助」預算10億4,405萬元全數凍結,俟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5年4月15日董事會通過「捐助高雄市林園區聯外道路3條及11項工程相關預算因分年施作物價上漲及土地徵收價格變動之差額」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蘇治芬 徐永明 陳明文 高志鵬 王惠美 邱議瑩 邱志偉 林俊憲
連署人:管碧玲
4.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5年度「其他營業成本─探勘費用」編列55億3,678萬4,000元,持續投入鉅資,進行國內海域及國外礦區之油氣探勘,惟國內外油氣探勘、佐證、開發及生產等階段時程長,且海外油氣探勘地區性政治風險相對較高,海外探勘風險甚巨。為避免投入鉅額探勘經費後,復因諸多因素而退出,該公司投入生產中礦區各項油氣生產工作,除宜加速已發現礦區之佐證評估,儘早規劃投產外,並宜加強對國際能源資源及地區政治情勢之掌握,以提升油氣探勘績效,爰「探勘費用」凍結預算五分之一,俟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惠美 蘇治芬 陳明文 高志鵬 邱志偉 黃偉哲 蘇震清 徐永明 林岱樺 管碧玲 廖國棟 林俊憲
5.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5年度「行銷費用」編列164億5,160萬1,000元,該公司兼營油品批發與零售,目前油品係以國內市場為主。經查,104年度截至8月底止油品外銷比率29.06%,較102年度及103年度決算油品外銷比率32.7%及30.75%,呈現逐年下滑趨勢,且105年度預計油品外銷比率更下滑至28.65%。另105年度預計石化品外銷比率14.46%,亦較103年度18.47%及104年度截至8月底止之16.09%為低,凸顯該公司近年度拓展油品及石化品外銷市場成效有限,且擬定105年度拓展外銷市場目標,尚欠積極,爰「行銷費用」凍結預算十分之一,俟中油提出更為積極之外銷計畫及目標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惠美 蘇震清 黃偉哲 蘇治芬 廖國棟 張麗善 邱志偉 徐永明 管碧玲 林岱樺
連署人:陳明文
6.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5年度「管理費用─服務費用」編列1億3,923萬5,000元,鑑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生產單位都在高雄,卻因總公司設在台北,形成污染留在高雄,稅收在北部的南北發展嚴重失衡現象,為解決此一不公平狀況,也為了讓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的生產與工安問題獲得良好管理,加上「高雄市既有工業管線管理自治條例」已於104年6月經議會通過,為加速中油總公司南遷儘速推動,爰凍結該「服務費用」五分之一經費,俟其提出總公司遷移時程計畫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管碧玲 邱議瑩 高志鵬 蘇震清 黃偉哲 蘇治芬 王惠美 林岱樺 廖國棟 孔文吉 徐永明 邱志偉
連署人:陳明文 蔡培慧
7.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5年度研究發展之預算支出22億7,844萬6,000元(包括營業支出19億6,249萬2,000元、資本支出3億1,595萬4,000元),作為加強探勘技術、高值石化品、綠色能源等研發經費,其中為配合政府石化高值化「質的提升在臺灣、量的擴充在海外」政策,該公司近幾年度推動石化產業高值化相關經費遽增,105年度預算案數5億9,085萬7,000元,分別較104年度預算數及103年度決算數增加3,456萬元、3億3,594萬9,000元,增幅分別為6.21%、131.79%,但該公司105年度預算石油化學品平均單位售價2萬8,288.54元(每公噸),相較102年度與103年度決算單位售價3萬6,212.14元及3萬5,127.22元,不增反降;凸顯石化產業高值化研發成果未能有效轉化為實際商業運用,致無法提升該公司石油化學品之附加價值,爰凍結預算五分之一,俟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蘇震清 王惠美 蘇治芬 高志鵬 邱議瑩 邱志偉 廖國棟 張麗善 孔文吉 林岱樺 管碧玲 林俊憲
連署人:蔡培慧
8.鑑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5年度預算案中所列新興計畫「L10502天然氣事業部第三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投資計畫」,總經費高達600億元,究應由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方式辦理,始能有效提升效能、縮短期程以符合國家整體利益,仍有再行審酌餘地。爰凍結本計畫預算31億5,221萬元,經濟部於3個月內再行就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何者為執行單位為佳進行確認,提出書面報告及財務規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震清 蘇治芬 黃偉哲 陳明文 王惠美 蔡培慧
連署人:林岱樺 廖國棟
9.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5年度營業收入編列8,583億5,280萬9,000元,較104年度營業收入8,590億2,795萬5,000元,短少6億7,511萬6,000元,亦即衰退0.08%。惟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近期發布之經濟預測,預估105年全年經濟成長率為2.7%,較104年經濟成長率預估值1.56%為高,由此可知中油之營業收入估計過於保守,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依油價走勢核實檢討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管碧玲 黃偉哲 蘇治芬
10.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5年度營業成本編列8,254億4,644萬3,000元,較104年度8,196億1,405萬6,000元,增加58億3,238萬7,000元,成長0.71%。由於其105年度營業收入較104年度營業收入負成長0.08%。在營業收入未增加下,營業成本不宜再增加,應儘量撙節,使之收支平衡,因此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依油價走勢核實檢討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專案報告。
提案人:管碧玲 黃偉哲 蘇治芬
11.截至104年8月底止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經管土地及建物仍有多筆低度利用或閒置等情形,其中低度利用土地6筆,面積23.53公頃,公告現值68.21億元,104年度須負擔地價稅5,047萬元;閒置土地6筆(如以地號計算則為89筆),面積10.91公頃,公告現值計12.06億元,104年度須負擔地價稅658萬元;閒置建物1處,面積485.94平方公尺,房屋課稅現值79萬1,000元,104年須負擔房屋稅l萬3,000元,104年度須負擔地價稅及房屋稅合計達5,706萬6,000元,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針對閒置土地提出專案檢討報告,以減輕國家之負擔。
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蘇震清
12.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5年度預算案編列工業安全支出20億3,792萬1,000元,但該公司經各縣市勞工局執行勞動檢查提出缺失項次仍高,103年度各縣市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等單位對該公司執行勞檢提出缺失共計271項次,104年度截至8月底止缺失仍達153項,且近年度仍發生數起員工因職災導致傷亡事件,凸顯該公司對於工業安全管理等尚待加強改善,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工安管理機制提出專案檢討報告,以維護民眾之生命及財產安全。
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蘇震清
13.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長期以來油氣探勘所獲仍有限,自有油源占公司煉產量之比重甚低,103年度該公司自有油田所獲原油18萬9,000公秉,雖較101年度之自有油源增加,惟占當年度煉產量2,238萬公秉之比率僅0.84%。在天然氣方面,103年度自有油田所獲天然氣3.93億立方公尺,占當年度煉產量182.4億立方公尺之2.15%,且103年度無論自有天然氣產量或煉產量占比,均較101年度為低。該公司近幾年度無論自有油源或天然氣占公司煉產量之比重仍未及5%,凸顯自有油氣比重均偏低,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加強對國際能源資源之掌握,並提升油氣探勘成效,以提高自主能源比率及確保能源供應安全。
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蘇震清
14.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5年度預算案編列工業安全支出20億3,792萬1,000元,較104年度預算數減少2億6,404萬8,000元,減幅11.47%;惟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從事煉油與輕油裂解等石化工廠,係法所明定之危險性工作場所,儘管長期投入鉅額工業安全經費,然近幾年度該公司勞動檢查之缺失項次仍屬偏高,且發生多起重大工安事件,不僅導致財產損失、員工職災傷亡事件,更造成社會恐慌不安,顯見其工安管理機制亟待檢討改進,爰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就如何落實工安查核工作及近期重大工安事件後續監控管理情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善盡國營事業企業責任。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蘇治芬
連署人:陳明文
15.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5年度預算案營業收入8,583億5,280萬9,000元,較104年度預算減少6億7,511萬6,000元,年度淨利56億5,610萬6,000元,更較104年度預算大幅減少74億4,465萬3,000元,減幅達56.83%,另查該公司103年度決算淨損337億5,458萬6,000元,不僅較預算數大幅減少295.81%,且當年底累積虧損數達996.05億元,已逾該公司資本額七成,105年底預計負債總額更高達7,313.8億元,顯見其獲利能力連年下滑已嚴重影響公司財務健全與營運表現;反觀近年度台塑石化公司經營績效及獲利能力等表現皆明顯優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爰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重新檢討其年度營運績效目標與開源節能措施,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確實改善經營體質。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蘇治芬
連署人:陳明文
16.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5年度預算案所列淨利56.56億元,將全數填補以前年度累積虧損,預計105年底仍有待填補累積虧損高達808.47億元,且該公司近幾年度營運產生鉅額虧損均以舉債支應資金缺口,105年底預計負債總額7,313.8億元,負債比率77.51%,相較於99年之59.29%,近幾年度財務結構確實呈現快速惡化情形。惟查105年度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預計增加轉投資13億5,700萬元,以舉債支應資金來源比率仍高達66.67%,恐增加投資風險,不符穩健經營原則,爰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其轉投資事業持續嚴重虧損之控管檢討與營運資金籌措之檢討改善方案,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蘇治芬
連署人:陳明文
17.鑑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5年度編列工業安全支出20億3,792萬1,000元,用以落實工作環境安全、防止職業傷害等目標。經查:經濟部業於104年8月18日以經營字第10402613220號函送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降低重大工安事件做法」專案報告回覆立法院決議。惟104年度截至8月底,發生包括大林煉油廠、永安液化天然氣廠、天然氣事業部北區營業處中工配氣站、泰新加油氣站等4起重大工安事件。除造成財產損失,更使公司及承攬商員工職災傷害。此外,各縣市勞工局針對該公司執行勞檢提出之缺失,104年度截至8月底便高達153項,顯示該公司對於工業安全管理亟待改善。為善盡國營事業作為企業表率之責、保障員工工作環境安全,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交工安管理機制檢討書面專案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黃偉哲 蘇震清 徐永明
18.鑑於104年8月底止,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管低度利用之6筆土地,104年度須負擔地價稅5,047萬元;6筆閒置土地104年度則須負擔地價稅658萬元;閒置建物一處須負擔104年度房屋稅1萬3,000元。前述土地、建物104年度合計須負擔5,706萬6,000元之地價稅及房屋稅。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允宜檢討前述土地及建物之活化措施,提升資產運用效能。
提案人:邱志偉 黃偉哲 蘇震清 徐永明
19.104年度截至8月底止包括大林煉油廠中林儲運課計量站丙烯管線洩漏、永安液化天然氣廠9號變電站電弧灼傷承攬商3人、天然氣事業部北區營業處中工配氣站關三線絕緣法蘭墊片破裂造成洩漏、泰新加油加氣站LPG滑管式液位計設備螺牙磨損造成洩漏等重大工安事故,顯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工安仍有檢討改善空間。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雖長期投入鉅額工業安全經費,惟近幾年度仍發生多起重大工安事件,除造成財產損失外,並導致該公司及承攬商員工因職災傷亡事件,為維護民眾之生命及財產安全,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2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計畫,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廖國棟 蘇震清
20.根據中油公司提供資料,截至104年8月底止該公司經管資產仍有低度利用土地6筆,面積23.53公頃,公告現值68.21億元;閒置土地6筆(如以地號計算則為89筆),面積10.91公頃,公告現值計12.06億元。這些低度利用或閒置之土地及建物,104年度共須負擔地價稅及房屋稅合計達5,706萬6,000元。為督促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積極創造土地價值,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3個月內提出低度使用及閒置土地活化利用檢討,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廖國棟 蘇震清
21.經查油品市場全面開放後,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市場銷售量逐年衰退,連帶影響原油煉製量除高雄煉油廠為配合政策,工場長時間停止運作外,近年度大林煉油廠、桃園煉油廠及林園石化廠等因機件運轉不順、工場發生意外等引起非計畫性停爐次數增加,致產生非預期維修費用及停工減產之經濟損失,例如:煉油廠部分:104年度截至8月底止非計畫停爐合計11次,損失5億8,335萬5,000元,包括桃園煉油廠5次,損失1,274萬元;大林煉油廠6次,損失5億7,024萬1,000元;高雄煉油廠損失37萬4,000元,其次數及損失金額均較102年度及103年度為高,凸顯該公司煉製事業部對部分設備檢查及維修保養品質欠佳,關鍵性零件亦未確實檢查並汰舊換新,加上近年來非計畫性停爐發生次數呈逐年攀升趨勢,除造成維修費用增加及減產之經濟損失外,亦嚴重影響中下游石化產業供料來源之不穩定。建議該公司應強化發掘工安危害潛在因素暨儘早檢修,並加強歲修與大修之檢查成效;同時應核實編列停工損失預算,依規定揭露停工損失,以避免虛列盈餘。
提案人:蘇治芬 陳明文 高志鵬 林俊憲
22.天然氣為電力及瓦斯等公用事業之上游產業,對於國家整體經濟及民生影響甚鉅,且LNG屬潔淨之能源,在全球日益注重環保趨勢下,未來國際LNG需求將趨旺盛。我國目前LNG接收站容量共117萬公秉,LNG進口後實際儲存於臺灣中南部,再由海底管路將天然氣南氣北輸,致增加該公司加壓輸送及管線安全維護等成本負擔。但卻發現,近年來天然氣存量最低可用天數呈逐年下降,101年度起最低的存量可用天數至少有15天,103年度最低的可用天數,竟然劇降為6.2天。鑑於LNG之運輸、儲存需鉅額投資,且天然氣發電成本較高,目前國內液化天然氣營運週轉天數,較煤炭(30天)及石油(60天)安全存量天數相對低,惟該公司截至目前為止的最低存量,完全不足供應未來天災、戰備之需求,雖目前針對石油及液化石油氣的安全存量,有石油管理法定之,卻未對天然氣訂定安全存量之規範。故建議政府應儘速制訂天然氣安全存量之法規,確保國內天然氣的供應,維持民生、工業甚至戰備需求。
提案人:蘇治芬 陳明文 高志鵬 王惠美 林俊憲
23.據媒體披露,台電公司104年9月中旬於高雄市小港區中林路段進行電纜潛盾工程,因潛盾機頭故障,導致道路路面遭掏空塌陷長約50公尺、寬約4公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大林廠區受到該施工坍塌意外造成部分地下管線斷管,基於安全考量,該公司並暫停氫氣、天然氣、純苯、甲苯、二甲苯、燃料油、原油、成品油等11條管線操作,致使其使用氫氣之中碳輕油處理工場被迫停工。基於中林路段路面坍塌意外及後續施工不慎造成管線破裂事件,除導致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大林廠區最大一套重油轉化工場可能延後重新開爐時間,恐影響下游廠商(中石化、榮化、台塑、信昌化等業者)之石化原料供料及調度壓力外,亦對該公司之廠房設備及停工造成鉅額損失。石化事業部粗估損失為,包括(1)產能停工損失約1億1,820萬6,000元。(2)廠房設備等維修費用約2億1,971萬5,000元。(104年10月中旬初估數,正確金額需待後續依實際狀況統計),建議應依法儘速妥謀因應,並依法求償相關財損及停工損失,避免擴大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虧損。
提案人:蘇治芬 陳明文 高志鵬 王惠美 林俊憲
24.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近幾年度營運產生鉅額虧損造成資金短缺,遂以舉債支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及擴充、轉投資及營運資金等,致財務結構逐漸惡化。101年度負債占總資產比率為72.07%,102年度為74.16%,103年度為76.75%,104年度為74.69%,105年度則為77.51%,顯示負債率有越來越高的趨勢,長期債務餘額快速攀升下,亦造成沉重利息費用負擔,允應積極研謀因應對策,並檢討落實執行開源節流措施,以改善經營體質與財務狀況,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將負債比例降低之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高志鵬 蔡培慧 管碧玲 王惠美
25.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事業,包括中美和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中殼潤滑油股份有限公司、台耀石化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自101年度至104年8月底之投資報酬持續為負值,且105年度預計投資亦持續虧損,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督促其轉投資事業加強改善營運績效。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高志鵬 蔡培慧 管碧玲 王惠美
26.台灣中油公司辦理人事訓練所教學及宿舍大樓新建工程計22項採購案,總決標金額6億5,867萬餘元,然因未妥善訂定契約內容及嚴密控管設計建築師履約情形,以致履約品質欠佳,嚴重延宕設計期程,且因多次未善盡督促義務,促使一再追加工程預算,延長工程完工之時間,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針對上述情況於1個月內做出檢討改進,並將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高志鵬 蔡培慧 管碧玲 王惠美
27.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4年度截至8月底止,煉油廠共計11次非計畫性停爐,損失5億8,335萬5,000元,其次數與損失金額皆較102年度與103年度高;石化廠103年度陸續發生設備故障等3起停爐檢修事件,損失4,485萬6,000元。顯見該公司部分設備檢查及維修工作品質欠佳,不僅造成公司經濟損失,更可能危害員工工作安全。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非計畫性停爐之原因與改善方案檢討報告。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黃偉哲 邱志偉 蘇治芬
連署人:管碧玲 王惠美
28.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為吸引人才至山僻、離島地區服務,增加員工派駐偏遠地區之意願及避免該地區人員流動率高,故依據不同特殊環境訂定僻地實施方案,依據級數發放僻地津貼。惟該項發放標準於81年12月報經濟部備查後施行,至今已有24年未有重新檢討,且該公司發放金額高於其他部會國營事業,顯有不公。鑑於國營事業待遇衡平性以及考量時空環境變遷之因素,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3個月內針對僻地津貼重新檢討並提出修正。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黃偉哲 邱志偉 蘇治芬
連署人:管碧玲 王惠美
29.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截至104年8月底止借調至其他機關員額共計6人,借調機關以主管機關經濟部為主。依照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第4點規定:「各機關均應一人一職,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須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始得借調或兼職:(一)專業性、科技性、稀少性職務,本機關無適當人員可資充任,而外補亦有困難者。(二)辦理有關機關委託或委辦之定期事務者。(三)辦理季節性或臨時性之工作者。(四)因援外或對外工作所需者。……。」惟借調之人員除協助借調機關辦理公共工程防災查核業務外,尚有擔任經濟部國會聯絡人、文書處理及人民陳情等業務,顯與規範要點未相符合。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清查借調人員,並將與規定不符或無必要繼續借調者儘速歸建。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黃偉哲 邱志偉 蘇治芬
連署人:管碧玲 王惠美
30.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從事煉油與輕油裂解等石化工業,屬於法律明定之危險性工作場所,應對工作場域之安全防範格外注意。103年度各縣市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等單位對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勞檢提出缺失共計271項次,雖較102年度略有下降,103年度仍發生3件重大工安事件;惟該公司年年投入高額工業安全經費,卻仍有零星重大工安事件發生,顯見工安管理與效能仍有改善空間。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提出工業安全改善方案,以確實塑造員工健全之工作環境與維護民眾生命及財產安全。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黃偉哲 邱志偉 蘇治芬
連署人:管碧玲 王惠美
31.經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截至104年8月底經管資產中,仍有低度利用土地6筆,面積23.53公頃,公告現值68.21億元;閒置土地6筆,面積10.91公頃,公告現值12.06億元;閒置建物1處,面積485.94平方公尺,房屋課稅現值79萬1,000元。104年度須負擔之地價稅及房屋稅合計共達5,706萬6,000元。惟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狀況屢見短絀,每年卻須負擔高額稅捐,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積極檢討資產活化計畫,於2個月內提出活化相關規劃報告。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黃偉哲 邱志偉 蘇治芬
連署人:管碧玲 王惠美
32.台灣中油高雄廠已確定於104年年底關廠遷移,但後續各項工作未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完整計畫及未來發展方向,高雄廠後續發展關係台灣中油公未來重要轉型及公司發展效率,如此重要工作未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完整計畫方案,顯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力有改善之處。對關廠後帶來的各項衝擊效應如員工就業問題、環境污染復原問題等,各項可能的問題及衝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於1個月內提出明確說明及因應方案,並將計畫送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核並應安排專案報告說明,經濟部身為事業主管機關應儘速督導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明確應對計畫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廖國棟 張麗善 王惠美
33.鑑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生產單位都在高雄,卻因總公司設在台北,形成污染留在高雄,稅收在台北的南北發展嚴重失衡現象。為解決此一不公平狀況,也為了讓中油的生產與工安問題獲得良好管理,高雄市政府104年研擬「高雄市既有工業管線管理自治條例」,並已於104年6月經議會通過,依該條例,105年12月31日以後,總公司所在地不在高雄市者,將無法繼續使用既有工業管線。然中油對此規定迄今尚未有正面回應。為平衡南北發展落差,促進中油重視在地工安管理,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在2週內提出總公司遷移時程計畫,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管碧玲 邱議瑩 高志鵬 王惠美
34.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5年度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預算數高達306億7,150萬6,000元,其中為專案計畫7項194.32億元,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112.40億元,專案計畫包括2項新興計畫(台中廠至通宵站新設陸管投資計畫以及第三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投資計畫共計32.25億元)、5項繼續計畫(主要為煉製事業大林廠蒸餾暨相關工廠更新投資計畫、煉製事業部大林廠第三重油加氫脫硫工場產能提升投資計畫等,共計162.07億元),經查:該公司預計截至105年底仍有累積虧損808.47億元,且近年度營運產生鉅額虧損造成資金短缺,遂以舉債支應營運及投資所需資金,導致負債比率持續上升,利息費用負擔沉重,根據該公司統計,105年底預計負債總額7,313.8億元,其中長期債務達2,804.3億元,較104年底淨增加524.1億元,增幅達22.98%。另105年底負債比率則為77.51%債務急遽增加,勢將增加利息負擔。加上,該公司煉製事業部桃園廠第三重油加氫脫硫工場投資計畫,奉行政院核准104年、105年均遭緩辦,加上過往經驗諸多計畫延宕、追加龐大預算,顯示該公司評估專案計畫能力遭質疑,故建議其專案計畫內容應於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進行專案業務報告後,包括工程進度、投產效能等,充分揭露透明訊息。同時要求該公司應針對相關重大專案計畫之前置規劃作業欠周延,應儘速深切檢討。
提案人:蘇治芬 陳明文 高志鵬 王惠美 林俊憲
主席宣告:本次會議通過之決議,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散會
主席:在場委員不足3人,議事錄暫不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商業登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處理105年度經濟部及所屬預算凍結案等10案。
(一)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四十八)之預算凍結案,檢送相關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二)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推動商業科技發展」預算凍結計2案,檢送相關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三)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科技專案」預算凍結案,檢送相關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四)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一般行政」預算凍結相關項目計3案,檢送相關報告資料,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五)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國營事業委員會」預算除人事費外凍結四分之一,檢送相關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六)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促進投資」項下「對赴外投資臺商之服務」、「吸引臺商回臺投資之服務」及「駐外投資服務工作」3項分支計畫預算凍結四分之一,檢送相關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七)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工業技術升級輔導」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檢送相關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八)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工業管理」預算凍結四分之一,檢送相關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九)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水利建設及保育管理」各項計畫捐助農田水利會辦理計畫及設施改善工程預算凍結1億元,檢送相關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十)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板新地區供水改善計畫二期工程」預算凍結乙案,檢送相關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主席:今日議程共有3項,併案詢答。首先請經濟部鄧部長就經濟部相關業務一併報告。
鄧部長振中: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就「商業登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105年度幾個預算凍結案一併向委員會提出報告。
首先報告關於「商業登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部分。
我國商業法制規範之營利事業,有依公司法組織登記之公司,及去(104)年6月24日公布之有限合夥法成立之有限合夥,除此之外,尚有依商業登記法登記之獨資或合夥之商業,目前商業登記總家數為826,278家,公司登記總家數為660,531家,由此觀之,獨資、合夥商業之組織型態仍為企業之主要選擇。
我國商業法制採行登記與管理分離原則,商業登記制度主要目的在資訊揭露,透過登記資料之公示,增加商業交易環境之透明度,亦藉由資訊公開之方式,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達到保障交易第三人知的權利。登記後經營行為,則依各該行為法令規定進行管理,行政機關透過行政聯繫及銜接勾稽機制,執行主管法令之管理,以達政府行政一體之效能。
商業登記法於民國26年6月28日制定公布後,歷經8次修正。本次主要修正為保障交易安全,維護商業秩序,健全商業登記行政業務所為之修正。其中,主要重點有二:
一、商業係向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登記,由於99年12月25日部分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致產生同一直轄市內之商業名稱相同之問題等,為解決此問題,相關規定有修正之必要。
二、為落實保護智慧財產權政策,禁止著名商標遭他人使用於商業名稱,明定商業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再使用,逾六個月仍未辦理名稱變更登記者,商業登記機關得廢止其商業登記,藉此督促商業辦理名稱變更登記,以保障交易安全,維護商業秩序。
接下來就本部主管105年度預算凍結部分向委員會提出報告。
大院審議本部主管105年度預算所作凍結決議,本部已分別研擬書面報告送達大院,謹就本部商業司等機關(單位)計10案之報告內容,按議程順序簡要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一、本部歲出預算除人事費外,凍結二十分之一案:
本部為促進出口市場及商品多元化,藉由下列4個面向推動,具體作法如下:
(一)市場面:擴大買主來臺採購,如3月31日舉辦之「2016年全球採購夥伴大會」即促成逾600家國外買主來臺與我商洽談;另透過成立「經濟部非洲市場推動辦公室」,及規劃近30項爭取伊朗解禁商機拓銷活動等作法,加強拓展新興市場。
(二)產業面:強化拓展綠色產業,協助廠商建構綠色行銷能量;協助終端消費品布局東協及印度市場。
(三)功能面:加強中小企業貿易金融支援、增辦高雄國企班以充實貿易人才供給,另強化台灣經貿網功能,推動跨境電商。
(四)形象面:精進臺灣產業形象推廣,以台灣精品標誌為推廣標的,深耕臺灣產業國際形象。
為協助廠商成功拓展海外市場,布局下一波景氣復甦,所編經費確屬實需。
二、本部商業司、資訊中心「推動商業科技發展」相關項目2項預算各凍結十分之一或四分之一案:
本部商業司主管商業法規、辦理公司登記管理、商業服務業規劃、推動與輔導,囿於人力有限,採部分委外辦理,可降低人力成本,提高計畫執行效率,更能協助政府充分掌握產業整體真實面貌與資訊。又「推動商業科技發展」屬於科技創新與應用,「推動商業現代化」則用於健全經商環境,所編預算各有任務且確屬實需,並無重複編列。另智慧聯網商區整合示範推動計畫參與之專責成員,業有稽核機制進行管控,委由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計畫人力查證,並無詐領補助款之情事。
三、本部技術處「科技專案」預算凍結四分之一案:
本部技術處「政策研究與推動計畫」,內容包括「政策研究」、「輔助行政」及「效能提升」等面向,係為掌握國內外經濟與產業發展動態及趨勢,宏觀調整與規劃科技專案研發重點,透過規劃、執行、評估及回饋的循環運作,提升科專執行效率。鑒於各類計畫執行人員所需專業職能各不相同,而本部人力資源有限,故以委外或補助方式,善用外部專業資源輔助,對科技專案之政策研究規劃、輔助行政及效能提升,實具必要性。後續本部將以多元化政策工具,加強橋接科技專案研發能量導入產業化,以提升產業創新發展之槓桿效果。
四、本部「一般行政」相關項目3項預算除人事費外,各凍結四分之一案:
「一般行政」經費除人事費、補助台電離島供電虧損及中石化安順廠污染案健康照護計畫外,其餘經費係為維持本部幕僚單位及5家分預算業務正常推展之各類事務性經費,已較同基礎104年度撙節,所編經費確屬實需。至大院決議所提各項議題分項說明如下:
(一)本部代管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宿舍或是接管原省物資局經管之眷舍,已積極辦理宿舍查訪工作,並視需要調閱用水、用電紀錄,確實掌握宿舍居住及使用情形。
(二)「服務業創新研發計畫」除控管北部補助率外,並針對中、南、東部及離島地區具初步創新模式業者提案,優先列入補助,以達成區域資源平衡之目標。
(三)本部將加強建構臺商海外投資權益保障機制,舉辦海外投資權益保障說明會,並宣導赴大陸投資風險,協助廠商全球布局。
(四)為解決產業缺水、缺電、缺工、缺才及缺地等投資環境問題,本部透過法令鬆綁、行政措施與不定期召開「協助民間投資案件排除投資障礙協調會議」等作為,來積極排除投資障礙,使廠商提高其投資意願並加速落實投資。
五、本部國營會分預算除人事費外,凍結四分之一案:
本部國營會目前所掌理之國營事業計4家,另有3家清算中事業,主要係辦理審議各事業之經營策略、事業計畫、投資計畫、預決算、經營績效、人力資源、公股管理等業務;另亦須督導各事業之工程查核、管線協調、資產活化、水土保持、工安環保、災害防救等工作,所編經費確屬實需。
六、本部投資處「促進投資」項下「對赴外投資臺商之服務」、「吸引臺商回臺投資之服務」及「駐外投資服務工作」預算凍結四分之一案:
為協助臺商拓展東南亞市場,本部105年度將推動「東協策略夥伴計畫」,透過辦理「臺灣東協投資策略夥伴論壇」、籌組「投資合作促進團」,辦理商機媒合會等活動,協助臺商群聚布局,深化臺灣與東協雙邊合作,達到「連結東協、共創商機」之目標。本部並將持續與各國簽訂及更新投資保障協定,期從法制面保障臺商權益。另在保障臺商權益方面,截至105年2月底止,涉及中國大陸政府部門之投資糾紛案件計157件送請陸方窗口行政協處,逾9成為中小企業,經協處已有61%案件獲致結果,並持續協助臺商瞭解中國大陸投資環境與提高投資風險意識。
七、本部工業局「工業技術升級輔導」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案:
「工業技術升級輔導」主要係為發展新興與高科技產業及策進傳統產業躍升與永續發展環境等工作。為積極推動產業轉型升級,除長期扎根工作,生產力4.0的智慧生產及系統整合/整廠整案的藍海出口,亟需政府經費挹注才能持續推動,鼓勵廠商投入創新研發,創造高附加價值之產品與服務。所編經費有利國內投資、促進就業及經濟成長,尤其傳統產業及中小企業面臨之困境可得到協助,加速產業創新及升級轉型。
八、本部工業局「工業管理」預算凍結四分之一案:
「工業管理」主要增列「產業用地開發整合服務計畫」、「永續工業區潔淨環境計畫」及「全球招商計畫」,藉由建置產業用地地理資料、改善工業區環境機能及設立單一服務窗口等措施,提供政府與廠商投資及營運決策參考、改善工業區環境機能及提供友善投資服務吸引全球廠商來臺投資,以加強國內產業之成長。
九、本部水利署「水利建設及保育管理」預算凍結1億元案:
為確保水庫安全、維持水庫供水正常及延長水庫壽命,本部基於水庫之中央主管機關立場,持續推動「蓄水建造物更新及改善計畫(第2期)」,並訂定計畫補(捐)助管考要點督導控管執行,計畫自101年起至104年底已完成設施更新改善61件、庫區清淤106萬立方公尺、蓄水範圍保育23件等工作,執行成效良好。計畫內辦理捐助農田水利會係為確保其所管水庫設施安全,該經費用途與農委會「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計畫」業務不同,並無重複補助。
十、本部水利署「水利建設及保育管理」項下「板新地區供水改善計畫二期工程」預算凍結四分之一案:
「板新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為大臺北地區重要水源調配方案,分兩期進行,第一期工程已於93年7月完成,具有調度新店溪水量每日53萬噸供應板新地區用水之能力;第二期工程分兩階段執行,目前執行進度符合預期,其中第一階段已於105年3月進行充水測試,預訂於4月進行整體試運轉測試,屆時調配供應板新地區之水量可由現況最大每日53萬噸提升至每日72萬噸;第二階段工程積極趕辦中,完成後,可達本計畫調配水量每日101萬噸之目標。
結語
以上謹就各項凍結案作扼要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正,並懇請支持本部主管105年度預算解凍案,以利各項業務之推動。
主席:請農委會陳主任委員報告。
陳主任委員志清:主席、各位委員。以下謹就「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向貴委員會報告。
主席:接下來進行詢答,委員發言前,援例作以下宣告: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如有臨時提案,於11時30分左右處理。
請林委員岱樺發言。
林委員岱樺: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清明時節的菜價,農委會陳主委曾說菜價因為你們釋出冷凍蔬菜而降價達10%,本席到市場去瞭解狀況,發覺中南部的婆婆媽媽對降價感受沒有那麼深,是不是因為釋出得不夠?主委在平穩蔬果及相關民生物品價格方面有沒有後續作為?
主席:請農委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陳主任委員志清:主席、各位委員。謝謝林委員關心菜價,菜價最高的一波是3月29日那一波,臺北農產菜價達到56.1元,那天交易量是1,352公噸。我們過去本來每天釋出蔬菜30公噸到50公噸,在3月31日到4月3日期間,改為100公噸到200公噸、300公噸,所以菜價從節前……
林委員岱樺:你說你是用什麼數據?
陳主任委員志清:臺北農產。
林委員岱樺:是綜括北中南所有縣市的數據嗎?還是只有針對北北基的部分來分析,再來釋出?對於中南部的物價,你有沒有一個評定的標準?
陳主任委員志清:我們是針對臺北果菜批發市場這部分來看……
林委員岱樺:臺北果菜批發市場已經綜括全臺灣的數據了嗎?
陳主任委員志清:供應來源當然包括東部、西螺等地,承銷人是沒有限制,但是高雄也有農產公司,關於臺北、桃園、臺中、臺南等直轄市零售市場的價格,都有公告在農糧署的網站……
林委員岱樺:連數據你都有北南偏頗,難道我們中南部沒有中盤商、小盤商、大盤商?當然是有,你比我更清楚,當你的數據沒有辦法綜觀的時候,你釋出蔬菜的量只是以北部的數據為主,那中南部的消費者就不會有感。
陳主任委員志清:跟委員報告,我們農會超市是包括南部的數據都有公告在農糧署的網站,我們希望消費者可以從農糧署網站看到有哪些農會超市或全聯有平價蔬菜釋出,可以到那邊去選購。以上是第一個部分。
第二,幾個批發市場的價格我們都有掌握,以臺北農產來看,因為量比較多,我們……
林委員岱樺:沒關係,我只是要提醒你。你後續還有什麼作為嗎?還會繼續釋出蔬菜來平穩菜價嗎?現在人民所得沒有增加,薪水沒有增加,每個月所能運用的所得並沒有增加,這16年來都沒有增加,所以物價平息對於降低民眾痛苦指數有很大的助益,你要不要繼續做物價平準?
陳主任委員志清:跟委員報告,我們會看物價的情況,像臺北農產菜價今天就跌到34.1元,比起329的時候,已經跌22元了,我們會再看市況,而且這幾天天氣好的話……
林委員岱樺:我希望聽到你說的數據不是永遠只有臺北市,中南部相關數據也請一併提出,請你針對北中南東各地來決定釋出的量,我問了你兩次,你兩次都說是臺北的,中南部的部分只有用網站告知,要人家自己去看,我是中南部的立委,我都覺得我受到歧視,也覺得南部的消費者受到你的歧視。主委,我要提醒你。
接下來我要請教部長。部長,關於商業登記法,您說到這次修法是為了保障交易安全,維護商業秩序,健全商業登記的行政業務。我個人認為修法的好處是簡政便民,但是對小額收入的營業不採用強度管理的手段是對還是錯,我們可以來討論,這中間也沒有零和的關係。對於小規模商業的定義,你們在第五條加上第五款,規定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這一款幾乎已經涵蓋前4款,你們為什麼還要列出前4款?
此外,營業額不等於淨利,你們規定的營業稅起徵點是8萬或4萬,這麼低的營業額,有沒有僱人已經不重要了,如果只有4萬、8萬的銷售額,再扣掉成本,規模是多小啊!你們列出來的類別有包含民宿,我就舉民宿為例,交通部觀光局說民宿是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住宿處所,房間在5間以下,消防設備、經營設備都受到嚴格管理,如果要經營民宿,成本可能到50萬到100萬不等,甚至更高。經濟部則說民宿是小咖,可以免商業登記。財政部認為民宿是小小咖,每月銷售額不超過4萬就可以免徵營業稅。交通部說民宿在地方是縣市觀光主管,在中央是觀光局管。我讓你看一下,民宿申請流程如此繁瑣,必須是家庭副業,限5間房間以下,營業額不能超過4萬,才能免商業登記,部長,你認為這樣是簡政便民嗎?免商業登記有意義嗎?臺灣有免商業登記的合法民宿嗎?您說看看。
主席:請經濟部鄧部長說明。
鄧部長振中:主席、各位委員。非常佩服委員把資料整理得很清楚,但是每個單位的任務不一樣,經濟部的任務是管登記,民宿的管理機關是交通部,交通部一定有它的顧慮,會注意消防、安全等措施,所以會有委員提到的這套程序。經濟部希望能夠簡政便民,也就是說,在一定的條件之下,民眾要登記也可以,不登記也可以,但是登記有好處,民眾願意登記,經濟部用很簡單的方法讓他們登記,讓他們對外取得一個……
林委員岱樺:你不覺得4萬和8萬太低了嗎?沒有人可以達到,這根本就是不存在的,你告訴我,現在有達到這個免登記標準的民宿數量是多少?
鄧部長振中:這個我不知道,李司長……
林委員岱樺:李司長,您說。
主席:請經濟部商業司李司長說明。
李司長鎂:主席、各位委員。營業額多少達到課稅的起徵點,是由財政部依據不同的種類所訂定出來的,所以這一款的4萬、8萬是由財政部……
林委員岱樺:財政部訂定的?
李司長鎂:是。
林委員岱樺:我認為這樣的規定沒有意義,現在哪有說4萬、8萬就免登記的!光是攤販、民宿,根本不存在4萬、8萬的營業額,而且他們投注的成本很高!剛剛講的項目,光是家庭農、林、漁、牧業者,可能一戶只有2個人,就一位媽媽在做手工,量大的時候也必須請人啊!到時候光是代工,4萬塊以下的我覺得也很少耶!所以我具體建議,請你們研議,4萬至8萬,我認為要整個提高,現在國內的法規這麼嚴謹,既然要簡政便民,希望它是實質的,達4萬、8萬,這個門檻實在太低了,而投注的成本太高了。好不好?部長,等一下你們跟財政部討論一下。
鄧部長振中:是。
林委員岱樺:針對農委會的「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我認為第十一條跟第十七條有牴觸。第十一條之修正是因為園區的土地有限,「積欠租金……四個月,管理局得終止租約,收回租地」;而第十七條的修正說明是「農業生技、加值產業……產品」要有通路、試營運、登記等等,需要六年以上,「現行六年……內實施營運計畫之規定實顯緊迫」,所以認為可以延長,而且是無限期地延長。
第十一條跟第十七條的差別是什麼?第十一條的規定是,如果沒繳租金,四個月以後就強制收回;第十七條則規定,只要願意繳租金,六年以後還是予以延長。本席質疑對只要繳租金就准予無限期延長會不會變成另類的養地?而且第十一條也不是硬要收回,而是「得」收回。如果四個月後收不到租金,「管理局得終止租約」,有「得」字,表示要有正當理由,這個裁量權就大了!
您要不要說明一下?
陳主任委員志清:這個「得」字,是要看他們有沒有繼續在做。營運計畫「三年可再延長三年」,再延一次而已,所以是九年。租金的話,因為過去也有欠,那個他們本來就不做了,要欠到二年以上我們才收回租地,如果他們有繼續在運作,我們會了解其原因,是否只是一時週轉不靈,所以是用「得」而不是「應」。
林委員岱樺:那第十七條呢?如果已經是六年,你們可以再延一次,萬一他們就只是繳租金,要讓它呈現營運的狀況是很簡單的,讓主管單位認定工廠有在運作,所以會變相地是在養地啊!我提醒你們,第十一條跟第十七條是有牴觸的。
陳主任委員志清:好,謝謝林委員。
林委員岱樺:我要提醒部長,今天你們的部分是預算解凍案,我曾經提過兩個主決議,你們還沒提供給我!我具體要求各委辦單位於南部活動的比例要達25%,將此做為行政單位及所有委辦單位的KPI,你們辦的活動有25%要放在南部。此外,在3月21日以前,請經濟部工業局技術處、中小企業處、能源局商業司將至少25%的相關產業推動辦公室或專案辦公室設置於南部,我到現在還沒看到你們的規劃資料。既然今天要審查預算解凍案,我提醒部長。
主席: 謝謝林委員。
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請黃委員偉哲發言。
黃委員偉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鴻海併夏普,下一關就進入到投審會了嗎?你們投審會沒有人來。我直接這樣講好了,投審會張執行秘書表示,對外投資採取低度管制,未來審查原則將考量是否涉及淘空資產等負面因素,目前看來應該沒有。
投審會應該要比較中立地審查,包括過去紫光入股南茂或其他的封測廠,投審會官員應該是比較中立的,不應該還沒審就說「這個應該看起來還好吧!」、「這個看起來有問題喔!」,這樣講讓人家覺得你的心證已經形成,是不是在審查的過程中有的部分要輕放、有的部分要重審?我只是建議你們,就送審的案件,在各委員還沒有作出決定之前,投審會相關的人員不應該放話。你同不同意這點?
主席:請經濟部鄧部長說明。
鄧部長振中:主席、各位委員。我同意,他們應該要按照法規來執行。
黃委員偉哲:還說是三、四週內審查完畢,這麼厲害,連日期都押出來了!建議投審會不要這樣,讓人家覺得你們準備要讓它通過了,對於其他的廠商來講不公平。
一個是鴻海併夏普,這是對外投資的部分,另外一個是外資要來投資三大封測廠的部分,因為立法院有作成決議,對這類案件要嚴格審查,希望於立法院完成報告之前不能繼續審查,我們有立場,所以希望投審會也要堅守這個立場。
鄧部長振中:是。
黃委員偉哲:他自己就講了,在520之前或之後要審,我覺得就遵照立法院的決議就對了。
鄧部長振中:是,當然,我們應該要這樣做。
黃委員偉哲:簡單地說,這次的「商業登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你們主要是把施行細則的一些相關規定移到母法,其實也不是不可以,只是就你們之前在裡面所提到的,我告訴你,不見得每個要做商業登記的人都能夠上網,當然我們是希望上網的普及率愈高愈好,但不會是百分之百!原先設置的紙本商業登記簿或臨櫃登記,是不是因為這次修法就取消了?
鄧部長振中:應該不會取消。
黃委員偉哲:不會取消?
鄧部長振中:還在。
黃委員偉哲:所以商業登記簿還會留著了?
鄧部長振中:平行的。
黃委員偉哲:雙軌。
鄧部長振中:對,雙軌。
黃委員偉哲:有一部分的人,如果他們很方便的話就可以利用網路。就像繳稅,網路可以報稅,也可以臨櫃報稅。
鄧部長振中:是。
黃委員偉哲:繳信用卡也是!這是民眾的選擇,如果他不懂電腦,但是要做個小生意,拿算盤來打,那是他自己的事情。好不好?
鄧部長振中:是。
黃委員偉哲:謝謝部長。接下來要請教陳主委,剛剛主委有提到菜價的問題,說台北農產公司在清明節前節後降了10塊錢?
主席:請農委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陳主任委員志清:主席、各位委員。今天跟4月3日,因為中間休市兩天,4月3日是43.9元,今天是34.1元,差了九塊多。
黃委員偉哲:農產公司是產地直送對不對?
陳主任委員志清:對。
黃委員偉哲:但是末端的價格,剛剛也有委員提到,請問末端的價格你們要不要注意一下?根據我們的瞭解,民眾反映超商末端的價格在節前節後是一樣的耶!那中間的差價是誰賺走了?如果今天降了九塊多,可是末端的消費者沒有感受到價格的下降,那農委會自己對外說有降價,老百姓還是沒有感受到啊!你忘了馬總統所講的一句話,馬總統過去辭掉政務委員的時候講過一句話:「數字是冷冰冰的,老百姓的感受才是實在的」。交易市場的數字看起來是有降,但是末端的零售市場也好,或是超商也好,卻是沒有降的,那這個部分該怎麼辦?沒辦法?就聽任它這樣處理?中間的差價就讓菜商、菜販、菜蟲賺走?
陳主任委員志清:所以我們現在有調查,從臺北、桃園、臺中一直到臺南的零售市場,每天有公告主要的蔬菜價格,就是讓消費者可以比較看看北、中、南零售市場的……
黃委員偉哲:公告在網路上嗎?
陳主任委員志清:公告在農糧署的網路上。
黃委員偉哲:我告訴你,現在去看零售市場就沒有,你剛剛提供給我們的是臺北農產交易公司,那都是南部的貨車直接上來,透過交易告示板上面的交易價格,問題是現在不只是這個樣子,你剛剛說農糧署也要同步公布,當然這不是替某大超商做廣告,你也可以提不用實名制或是不用揭露超商名稱的作法,譬如A超商、B超商的什麼什麼菜的價格是多少錢,這樣也是可以啊!我覺得不要涉及圖利廠商,或是不要替廠商打廣告,在某種程度上來講,就大宗民生物資所謂的柴米油鹽醬醋茶這一類的,農委會可以經管到的是蔬菜、畜產品,請你考量一下可不可能或是有沒有這個機會,尤其像蔬菜、雞肉是變動很大的,是否可以在一個平台上公告?有沒有可能?
陳主任委員志清:現在農糧署公告的是農會超市,就是平價的超市都有,也包括其他的超市……
黃委員偉哲:大通路的超市?
陳主任委員志清:五大經銷商都有公告,然後農會超市我們……
黃委員偉哲:你們除了做公告的部分之外,會不會稍微做比價?譬如產地、集散地或農產交易市場的價格都已經降了,但是末端的銷售價格沒有降,你們會採道德勸說還是什麼樣的作法?
陳主任委員志清:我們還是會看量,我們會釋出量……
黃委員偉哲:可是你們釋出的是根莖類啊!現在缺的是葉菜類。
陳主任委員志清:也有葉菜類,我們農民團體的調度也有葉菜類。如果交易量是很明顯的,我們當然可以移給公平會去瞭解,我們都有這樣子處理。
黃委員偉哲:你們推給公平會,公平會沒有用了啦!
陳主任委員志清:囤積……
黃委員偉哲:公平會馬上就講他們只管公平交易法有沒有聯合行為,或是有沒有廣告不實,等哪天公平會來質詢的時候,你在台下聽聽看,看看你能否聽得下去。他們就只會講說他們只管公平交易法裡面各廠商、各商家有沒有聯合行為,或是管廣告有沒有虛偽不實的部分、臺灣是自由經濟的市場等等。我不是鸚鵡,但是他們的說詞我都會背了,所以你交給公平會有什麼用?
陳主任委員志清:我想我們還是會……
黃委員偉哲:主委,我想請問一下,行政院的平抑物價小組還在運作嗎?
陳主任委員志清:還有啊!三月份開了兩次會議。
黃委員偉哲:那就應該交給它,你交給公平會有什麼用?
陳主任委員志清:那邊也是要求我們用釋出等相關措施,譬如我們節前的量都釋出到兩三百公噸,包括到農會超市去……
黃委員偉哲:其實我們是希望產地價格高,你們要保障農民的權益,當然你們可以進口一些蔬菜來調節,讓消費者不要買到太貴的。但是如果產地價格太低的話,我覺得消費者應該享受到價格降低的好處,這個紅利應該歸於消費者,而不是歸於中間的廠商或菜販、菜商把農民的價格壓低,說因為農委會在關注,所以跟農民買的價格不能高,就把它壓低,結果卻在零售市場上用高價賣出,這點是我沒有辦法接受的。
陳主任委員志清:是。
黃委員偉哲:如果價格真的上漲,紅利應該歸於農民;但是價格下跌的話,紅利應該歸於消費者,好不好?
陳主任委員志清:好,謝謝黃委員。
黃委員偉哲:謝謝主委。
主席:請廖委員國棟發言。
廖委員國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主委,現在要修屏東生物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的主要目的是什麼?你們為什麼要修?
主席:請農委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陳主任委員志清:主席、各位委員。最主要目的就是土地租金,到目前依照民法是要欠兩年才可以收回土地,我們把它改為欠四個月以後就可以收回,這是第一個;第二是關於出租的對象,原來是要園區內機構的人員,我們把機構拿掉,就變成園區內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派在那邊的都可以租,這兩個是比較大的部分;第三個是營運計畫,本來是三年延長三年,現在是改為三年延長三年,然後還可以再延長一次變為九年,對廠商尤其對藥品廠商而言,六年的時間可能還來不及做,所以我們把時間延長,最主要是這三個部分。
廖委員國棟:你們為了管理而做了一些修正,但是我得提醒你們,你們現在內部的基礎設施,聽說不足耶!有沒有消防相關單位在裡面?
陳主任委員志清:消防沒有。
廖委員國棟:有沒有類似警察局、派出所之類的來管理?
陳主任委員志清:這個也沒有。
廖委員國棟:那麼大的園區,有一百多個廠商,卻沒有基礎的設施,或是基本的公安、消防設備,萬一出事該怎麼辦?
陳主任委員志清:我想警消的部分我們會請園區……
廖委員國棟:主任要不要講一下?
主席:請農委會屏東農業生技園區籌備處黃主任說明。
黃主任金城:主席、各位委員。警消的部分,最近的就是長治派出所。
廖委員國棟:我知道,但它還是在區外,在內部嘛!
黃主任金城:但是他們每天都有定時在巡邏,這是沒有問題的,包括晚上、夜間的巡邏也都是定時的。
廖委員國棟:工業局有沒有設相關的派出所或是公安單位,有沒有?
主席:請經濟部工業局吳局長說明。
吳局長明機: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是講工業區嗎?
廖委員國棟:對,我是問你工業區有沒有設。
吳局長明機:目前是採用聯防的方式,因為我們沒有權限可以設這樣的保防設施。
廖委員國棟:沒有權限?
吳局長明機:對。
廖委員國棟:在組織裡面不能設這個是不是?
吳局長明機:是。
廖委員國棟:那科技園區呢?
吳局長明機:因為科學園區裡面有相關的管理……
廖委員國棟:它可以設?
吳局長明機:對,它可以設。
廖委員國棟:主任,你們屏東生物科技園區就理所當然可以設啊!為什麼不能設呢?我沒有時間等你,你研議好不好?因為我有接到一些說法,就是你們連警消都沒有,這是很嚴重的不足耶!
陳主任委員志清:第一期已經滿了,所以必須擴大,屆時應該可以保留相關設施與用地。
廖委員國棟:報告裡說有一百多個廠商……
陳主任委員志清:101個。
廖委員國棟:所以這是個很大的園區,結果連基本的安全設施都沒有。
陳主任委員志清:要視警消距離園區有多遠而定,可以請園區將所有廠商都揭示在裡面。
廖委員國棟:我常常去你們園區,只是你們不知道而已。有人告訴我園區的路標、標示不明,請問有這樣的狀況嗎?聽說有人要去找某某廠商,結果搞不清楚在哪裡!
黃主任金城:去年年底時,我們已經把所有廠商的看板都做起來了,現在只要一進入園區往路口一站,馬上就知道位置。
廖委員國棟:商家進入園區後想找某某廠商,卻不清楚該怎麼找。我覺得路標要做清楚,這點非常重要。聽說園區附近有台糖養豬場,是不是?
黃主任金城:是。
廖委員國棟:聽說因為這樣,搞得園區裡都是豬糞味?你們無法請台糖處理嗎?
黃主任金城:我們已經請學校協助台糖,以消化菌來降低排泄物味道,比起兩年前,已經減低很多了。
廖委員國棟:但是很多人受不了啊!請你們和台糖好好磋商一下。最後,最近學甲虱目魚備受討論,你們認為應該如何協助處理這類的契作問題?原本有契約,也做得好好的,養了幾百甲的虱目魚,現在突然沒了,市場也沒了,請問怎麼辦?
陳主任委員志清:這是學甲食品公司與大陸所簽訂的契作契約,今年沒有續簽,該公司亦未向我們報告,所以我們並不知情。媒體報導後,我們有進行瞭解……
廖委員國棟:你們認定那是民間行為?
陳主任委員志清:那是民間公司──學甲食品公司與大陸所簽的契約。
廖委員國棟:但是站在政府立場,即使沒說,還是有義務給予協助,不要等到養殖戶上街頭造成困擾後才說要處理!
陳主任委員志清:雖然養殖業本由地方政府輔導,但是我們還是會進行瞭解。據悉,該契作占全國產量3.1%……
廖委員國棟:只有3.1%?
陳主任委員志清:因為寒害之故,虱目魚量減少三成,但因為有這3.1%彌補損失的三成,所以今年虱目魚量應該不會有問題。不過我還是請漁業署務必注意後續的相關問題。
廖委員國棟:上個禮拜我就講了,現在打的是全球市場,所以主力是透過契作將我們優質、優勢的農產品銷往國際。我不知道虱目魚具不具優勢,但是看到契作停止、市場沒了的慘狀,實在讓人非常擔心。
部長,關於太流案,媒體早就完整披露,尤其法院明明宣判有罪,認定有造假、編造的事實,經濟部卻依然無法修正其商業登記。雖然經濟部曾於民國102年上訴過,但是我想知道,你們現在的立場仍然堅持當初上訴的理由,還是屈從行政法院的非最終判決?我認為這樣會造成你們無所適從,畢竟當中已經沒有裁量空間,請問你們現在的立場到底為何?
主席:請經濟部鄧部長說明。
鄧部長振中:主席、各位委員。這件事真的造成我們很大的困擾,由於法院判決不一致,加上身為被告的經濟部也打輸官司,只好依照判決來做登記,以致於出現委員所說的現象。不過行政單位還是必須遵照法院判決來做登記。
廖委員國棟:我就商業登記法第二十九條提了修正動議……
鄧部長振中:今天提的?
廖委員國棟:對,唯有經法院判決確認偽造、變造始得撤銷登記,但我認為其實還有其他不屬變造、偽造,但確有違法之實的事項,我不知道有沒有這樣的案例,所以希望你們能研究並提供相關資料給本席。我這是在幫經濟部解決問題,畢竟具有公示效力的登記文書絕不容許出現任何差錯,必須非常真實,現在卻因為法令解釋之故,讓你們無所適從。
鄧部長振中:這是因為法院判決不一致的關係。
廖委員國棟:我以為部長已經看過了,所以想問問部長的意見,如果沒有也沒關係,稍後進行逐條討論時,我們再做更進一步的討論。
鄧部長振中:謝謝委員。
主席:請孔委員文吉發言。
孔委員文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幾年的下鄉會勘,到原住民地區關心農民時,最常碰到的問題往往和水利會有關,尤其是灌溉水圳。針對農田水利會事業區,經濟部水利署明年度編列140億268萬元,但因與農委會加強農田水利會設施計畫有重複之虞,故遭經濟委員會凍結一億。本席認為這一億元要繼續凍結,為何?因為今年起原住民地區中有關水的問題,包括農田水利會及原住民地區有關水的預算均編列於水利署,至於以前則編在原民會。但改隸水利署後碰到兩個問題,其一,自來水延管工程,其二,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只照顧水利會會員。但原住民地區如花蓮卓溪鄉、台東海端鄉及南投仁愛鄉都有原住民種稻,他們向我反映,雖然上游在原住民地區,但水往下流經過農田後,他們就不能用了,因為原住民農民非水利會會員!凡與水有關的事務均歸經濟部管轄,所以我想知道,在農田水利會外,105年度有關修復農田水利設施的預算編列多少?
主席:請經濟部鄧部長說明。
鄧部長振中:主席、各位委員。我請王署長來向委員說明。
主席:請經濟部水利署王署長說明。
王署長瑞德:主席、各位委員。全國有82萬公頃的農田,只有38萬公頃是在農田水利會的灌區內,那是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的,水利會灌區外則是灌溉事業,是我們在協助的,主管機關是各縣市政府。
孔委員文吉:今年度編列多少?
王署長瑞德:今年度因為組改的關係,去年以為組改會過,所以灌區外的經費今年是編列在農委會,不過水利署也配合編列一部分,共680萬。
孔委員文吉:部長,事業區內140億,事業區外680萬,難怪我到原住民地區看到什麼水要修,或是什麼什麼灌溉用水不能用,當水圳壞了,對不起,這是事業區外的,原住民不是農民、不是我們的會員。
王署長瑞德:140億是水利署全部的水利建設預算,並不是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內的建設,農田水利會是農委會主管的。
孔委員文吉: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內編列多少?
王署長瑞德: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內的部分,4年前水利署有協助過一段時間,但事業區內是農委會主管的,事業區外我們協助的時候,一年大概是3億元。
孔委員文吉:部長是主管整個國家的經濟大政,可能沒注意到這個小小的問題,不過水利署是隸屬於經濟部,將來原住民地區的水都是你們這邊要負責的,之前我也針對原住民地區水庫,也就是高山水庫淤砂的問題質詢過部長,現在針對這個問題要如何解決,署長表示一共編列680萬,對不對?
王署長瑞德:農委會今年編列了好幾億,不過詳細數字我不曉得。
孔委員文吉:請陳主委上台說明一下這個問題。
主席:請農委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陳主任委員志清:主席、各位委員。方才水利署王署長表示今年灌區外部分移到農委會這邊來,我們一共編列3億,也就是跟往年的數字一樣。
孔委員文吉:灌區外屬於原住民的部分要如何解決?你說灌區外是3億?
陳主任委員志清:對。
孔委員文吉:這是一個年度的預算?
陳主任委員志清:對,過去水利署也是編列3億,今年移到農委會來,我們也是編列3億。
孔委員文吉:事業區外的部分,農委會編列3億?
陳主任委員志清:對。
孔委員文吉:這有包括原住民地區的灌溉用水及水圳嗎?
陳主任委員志清:都包括。
孔委員文吉:但那是全國的經費?
陳主任委員志清:對,全國的灌區外都包括在內。
孔委員文吉:我覺得這筆經費仍是不夠的。
陳主任委員志清:因為過去水利署就是編列3億,所以移過來以後,財主單位只同意我們編列3億。
孔委員文吉:現在水利署已經不再編列了嗎?
陳主任委員志清:只編列640萬,加上我們的3億,確實仍然不夠。
孔委員文吉:只要是參與水利會的會員就有這樣的預算,沒有參與的人那就很抱歉,連水都不給用,包括卓溪鄉在內,這些都是問題。
另外,關於自來水管的延管工程,明天要審查自來水公司的預算,依照現行規定,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工程,每戶不得超過60萬元,署長,是不是有這項規定?
王署長瑞德:60萬元其實只是受理申請的門檻,真正能夠准的是35萬元左右,不過原住民地區我們匡列了十分之一,也就是3億元,104年及105年專門用於原住民地區。
孔委員文吉:這是無自來水地區的供水改善,你說這3億元是專門用於原住民地區?
王署長瑞德:對,包括原民會移過來的,我們把原民會所有的工作都移過來了。
孔委員文吉:這裡面怎麼會規定每戶不得超過60萬?我舉個例子,花蓮縣秀林鄉富世村1鄰的自來水延管工程沒有通過的理由是超過60萬元。
王署長瑞德:雖然原住民地區特別編列了3億元,但還是要有一個競爭機制,成本比較高的部分,照顧的戶數當然就比較少,所以成本比較高的部分會排在比較後面。
孔委員文吉:這一戶是超過7萬,經費是67萬,像這種原住民部落的問題,你們訂有一個門檻在上面,因為經費是67萬元,你們就不予補助,自來水延管工程已經報好幾年了,對於這種不合時宜的規定,可不可以做個修改?
王署長瑞德:我們再來看經費的情形,看看委員提到的個案能不能想辦法協助。
孔委員文吉:部長,本席剛才提出幾個問題,一個是水利會事業區外的問題,一個是自來水延管工程問題,你對這兩個問題有什麼看法?
鄧部長振中:自來水延管工程部分一定是經濟部要負責處理的問題,委員多次替原住民地區在發聲,我們也深深瞭解委員的努力,所以這一次才會匡列十分之一的經費用於原住民地區,這是第一次的作為,我們先看看這一次做出來的成效來做調整,不過我想以後應該會持續依照這種精神給原住民地區多一點考慮,畢竟那個地方是比較辛苦的。
孔委員文吉:680萬的部分明年度真的要去做檢討,因為灌溉用水只有針對事業區外內的部分,事業區外的部分只有680萬,這怎麼……
王署長瑞德:那是因為要把權責移到農委會的關係,所以農委會今年才會相對編列3億元,明年我們很可能是0,因為這是一個權責的移轉。
孔委員文吉:自來水延管工程比較不合時宜的規定呢?
鄧部長振中:那是在經濟部。
孔委員文吉:請經濟部去做個檢討啦!
鄧部長振中:是。
孔委員文吉:本席是因為看到有一點一國兩制的現象,農田水利會的預算我在看到後真的很不滿,所以我認為應該繼續凍結,謝謝。
主席: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管委員碧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520之前我還是要很認真的來監督你手中推動的政策,因為我怕又要跳票了,所以我們拿出來檢討一下。記得選前、去年6月的時候,執政黨為了選票,我想應該是怕馬總統拖累選舉,所以執政黨需要政績,因此在那個時候強力推動所謂的加薪四法,相信部長應該還記得才對,因為裡面有很多法律是經濟部主推的,四法裡面你們總共主推了幾個法?
主席:請經濟部鄧部長說明。
鄧部長振中:主席、各位委員。公司法及中小企業條例。
管委員碧玲:所以你一共主推兩個法,但在四法中具有強制力的只有勞基法,對不對?工廠法所使用的語言也比較強制性一點,但卻沒有罰則,所以真正有強制力、有罰則的其實是勞基法,可是最後連勞基法都沒有通過,只有通過兩法,這兩法都是經濟部推動的部分。請部長看一下,加薪四法只通過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這兩個條文,不過這兩個條文看起來有一點像是打假球,因為你看得到卻吃不到,部長你覺得呢?
鄧部長振中:這要看它執行的情形。
管委員碧玲:公司法的部分是要求公司章程必須明定年度盈餘一定比例要拿來增加員工的酬勞,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則是要求景氣達一定指數,請問達什麼指數?配套出來了沒有?還沒有吧!所以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的規定到目前為止其實還沒有發生,因為你們的配套根本就還沒有出來,所以現在只剩下公司法這個部分,如果公司章程明定年度盈餘一定比例要用來增加員工的酬勞,可是公司不做的時候怎麼辦?勞方能夠怎麼樣?請部長看一下經濟部的解釋函,經濟部的解釋函告訴勞方:那是屬於私權的範疇,可循司法途徑解決。還有另一種說法,就是若不分配給員工時,也不能拿來分派給股東,意即用員工的加薪來綁股東的加薪;原來當公司有盈餘時必須提撥一定比例給股東,但現在不可以這樣做,除非公司也有盈餘分配給員工,這就是用員工加薪來綁股東加薪的真意。當然,最重要的是如果都不這樣做時該如何處理,就是提出訴訟、循司法途徑解決,也就是說,最終會走到勞工告老闆才有可能得到這個法所希望達到用加薪代替抵稅的目的,因為政府公權力都沒有介入,而以臺灣職場的文化來看,員工要告老闆到底可不可行?我聽到旁聽席上有聲音傳過來,都說是不太可行,請問部長,目前員工告老闆在我們臺灣究竟可不可行?是不是每一年每一位員工每都可以去告老闆?事實上,如果每一年每一位員工都沒有分配到盈餘,他們就都可以告老闆,所以這可以說是部長任內所弄出一個全國員工每年都可以告老闆的法律,告的內容就是公司有盈餘老闆卻不給員工加薪,也是所謂的打假球,大家看得到卻吃不到!
鄧部長振中:當時要通過這個法律也是非常困難,可以說是從勞方與資方權利義務之間所尋找出來的一個平衡點……
管委員碧玲:我看不是如部長說的這樣,而是倉促成軍,為了選舉不得不趕快讓它出門,所以才弄出這樣一個看得到吃不到、虛張聲勢且勞師動眾的法令,記得部長當時曾說,你會提出配套措施並鼓勵公司實施,請問部長,你的配套措施是否已經提出來?
鄧部長振中:對這部分,容我請商業司的李司長作一說明。
主席:請經濟部商業司李司長說明。
李司長鎂:主席、各位委員。這個法修過以後幾乎沒有過度期,我們立即要求所有公司在今年6月底以前要將章程作修訂……
管委員碧玲:請問這是否就是你們所謂的配套措施?
李司長鎂:章程修訂後,未來公司在分配盈餘就必須依據修訂後章程來辦理。
管委員碧玲:但章程中並無罰則的規定,如果公司不照著去做,就只好讓員工去告老闆了,對不對?
李司長鎂:對。
管委員碧玲:你們的配套措施就是到今年6月底以前要完成章程登記,請問這項配套措施到底出來了沒有?
李司長鎂:目前已經有六萬多家公司依據新的法令變更其公司的章程。
管委員碧玲:也就是說,你們現在還沒有配套措施,但在今年2月份去函給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拜託他們替你們宣導,司長剛才也說要在今年6月底以前要完成公司章程登記,你們為勞工至少有做到這一點,對勞工而言,雖然這項法令仍是看得到吃不到,甚至還得告老闆勞工才有可能拿得到,本席覺得即使勞工去告老闆有時候也有可能拿不到,因為你們沒有規定一定要給,對不對?
事實上,光是要落實今年6月底以前完成章程登記,我都覺得部長要跳票了!從法令修改到現在已經過了9個月,距離6月底還剩下3個月,一如剛才司長所說,現有653,205家公司中已經完成登記的僅有105,836家,完成率只有16.2%,還剩下547,369家,如果以過去9個月來你們所完成的比例來看,每個月處理的件數為11,760件,以此來計算剩餘的家數,你們還需要46.5個月方能完成,光靠目前這種缺乏強制性、看得到吃不到的法律,要讓它落實章程的修訂,坦白說,這就已經讓你們有氣無力,甚至要跳票了!
現在距離你們6月底的目標,只剩下3個月的時間,請問部長,會不會有延後的情況發生?
鄧部長振中:當時我們的思考,主要是考量到很多公司都在爭相搶員工,而公司將憑藉著什麼來吸引優秀的人才到公司來工作,當然就是在公司章程中訂出這樣優渥的規定。
管委員碧玲:我想公司也只是用這些來騙騙他們而已!
鄧部長振中:不是這樣,公司章程的規定還是會發揮一定的功能。
管委員碧玲:應該只具有宣示性的意義。畢竟你們要求所有公司在章程中都要有這部分,所以,若用這部分爭取優秀人才進來公司服務,恐怕也很難,我覺得這部分根本不成為爭取優秀員工的誘因。
鄧部長振中:如果在章程中對盈餘分配的比例有明文規定,就越透明化,員工也看得比較清楚。
管委員碧玲:但你們在法律中並沒有要求公司在章程中應訂明比例。
鄧部長振中:雖然在法律上沒有做這樣的規定,但公司可以在章程中明定比例是多少,目前的確有一些公司的章程對這部分都寫得滿清楚。
管委員碧玲:我現在比較在意的是,如果到6月底的期限要求跳票了,請問部長該怎麼辦?
鄧部長振中:沒有跳票的問題,當時的機制是……
管委員碧玲:因為到目前為止,還有547,369家公司仍未登記,以你們處理的速度來看,到6月底萬一跳票時該怎麼辦?
李司長鎂:因為大部分公司的股東會都是在6月底召開,所以在這段時間……
管委員碧玲:你們規定所有公司必須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登記,但事實上,大部分公司的股東會又在6月底召開,這樣一來,你們的規定不是睜眼說瞎話嗎?簡直是莫名其妙!
李司長鎂:公司在6月底召開股東會,當然就一併修訂章程。
管委員碧玲:坦白說,公司章程的登記真的是勞師動眾,需要很長的時間,會讓大家都苦不堪言,目前臨櫃的又都在塞車,這樣一路走下來,老實講,對員工加薪並無實質的幫助,但我同意在法律上做這樣的規定是有宣示上的意義,同時也為公司未來的營運揭櫫一個方向,讓勞方也有一條路可以努力開拓下去,雖然這條路是員工告老闆之後才會有,我們覺得這樣的政策設計實在很荒謬,本席希望政府未來在擬訂政策時能以人民真正的需求為主要考量,特別是公共政策的提出一定要具體有效,今天政府既然已經立了這個法,基於政府的威信,我希望主管部門務必要落實推動,不要讓它跳票;基於上述種種理由,雖然本黨認為加薪良法事實上是假的,是看得到吃不到的,是把責任推給員工,要他們自己去打官司才能拿得到,但我們仍然覺得為了搶救政府的威信,法既已立能不跳票還是儘量不跳票,對今年6月底前還有五十四萬多家公司必須完成章程登記,除了是勞師動眾之外,還要收取1,000元的規費,為了加快速度避免政策跳票,我們建議是否將繳交規費的程序取消,以期能在6月底順利完成登記?至於取消規費的提議,我們是依據規費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考量,主管機關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本席提出這個建議與法源依據,希望你們回去研究是否可行。
鄧部長振中:可以,對管委員的建議,我們會朝正面來思考。最後,我要跟委員說幾句我一直想講的話,今天在這裡我們不要一直強調政策跳票,畢竟我們都還在努力當中,何況這個政策當初也是經過審慎考量並在勞方與資方之間所尋找出來的一個平衡……
管委員碧玲:因為你們定的目標是到今年6月底前所有公司要完成章程登記……
鄧部長振中:至於規費不收的問題……
管委員碧玲:我們提議不收規費,目的是讓它不要跳票。
鄧部長振中:好,我們就朝不收規費的方向來努力。
主席:請徐委員永明發言。
徐委員永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要感謝部長,因為本席問了快一個月的時間,有關台電與中國核工集團簽訂核能技術合作意向書,終於在上星期有機會看到它,當然也要感謝蘇召委的幫忙,因為蘇委員說了要審預算,我才有機會看到。請問部長,有沒有看過這份文件?這份文件現在還是密件嗎?未來有機會公布嗎?
主席:請經濟部鄧部長說明。
鄧部長振中:主席、各位委員。我看過。
徐委員永明:部長是什麼時候看到這份文件?
鄧部長振中:就是委員開始質詢這件事情的時候。
徐委員永明:所以2000年你擔任陸委會副主委的時候,並沒有看過這份文件?
鄧部長振中:我沒有看過這個東西。
徐委員永明:這份文件現在是什麼樣的地位?
鄧部長振中:我還是把它定位為台電與中國核工商業性的契約,因為裡面談到的是他們要交換技術方面的合作,類似這種工作等等。
徐委員永明:其實我們都知道,內容不止於技術方面。本席比較困擾的是,這件事情是不是可以拿出來討論?經濟部在2013年的時候,曾經開過一次會,本席也質詢過好幾次,就是要談它的適法性問題。請問部長,這份文件有沒有機會解密、公布?
鄧部長振中:就公務文書來說,它已經解密,因為我們後來有一個與國家機密檔案有關的法律規定,如果在兩年之內,文件沒有再特別註明它需要保密的話,就自動解密。
徐委員永明:台電的立場呢?
鄧部長振中:那是一個商業性的合約,但是就公務的立場,它是一個已經解密的文件。
徐委員永明:部長也看過這份合約,它不只談到坊間現在討論的低階核廢料問題,還談到更高階的交易、處理問題,這也是本認為有必要討論的原因。這份合作意向書雖然是2000年簽的,但是從1993年就開始在談臺灣核廢料大陸擬接受的問題,93年的聯合晚報、94年的中國時報都提到過,大陸同意代我處理低階核廢料,雙方已經數度磋商;97年甚至開始談要去北韓,請問我們與北韓也有這種合作意向書嗎?據了解,與北韓後來還有錢的問題、履約的問題。
鄧部長振中:這個問題,我請專總來說明。
主席:請台電公司林專業總工程師說明。
林專業總工程師德福:主席、各位委員。我想核廢料需要大家共同面對,包括島內如何處理,境外合作也不排除任何一個機會。沒有錯,我們過去與俄羅斯、北韓都曾接觸過,也談過這件事,但都沒有成功。委員提到我們在2000年與大陸簽的合作意向書,在公務程序上是解密了,但它畢竟是兩家公司的商業秘密,我們建議還是不宜將它公布出來,未來可能還會有進一步的發展。
徐委員永明:這是台電的立場?
林專業總工程師德福:是。
徐委員永明:本席一直認為這份文件很重要,因為它牽涉的內容不只是技術性的問題。核廢料問題一直為大家所關心,大家在90年代談了很多,連馬紹爾都被提起,還說台電與俄國簽約,甚至連金額都出來了,說台電每一桶需付99,000多元,本席不知道這個金額是不是美金。請大家看下一頁,歐盟不反對臺灣核廢料運送北韓,97年的自立早報標題更聳動「我不排除以軍艦護航」。部長於2000年至2002年擔任陸委會副主委,2009年至2014年擔任國安會副秘書長,從陸委會、國安會,一直到經濟部,所以您絕非一般的經濟官員而已。
90年代的時候,我們一直在想辦法解決核廢料問題,甚至透過國際或兩岸之間;陳總統和馬總統相繼上任之後,雖然馬總統在2013年召開過一次會議,但是這個出路好像不見了,請問我們與國外的合作還會持續下去嗎?2002年的時候,部長是陸委會副主委,大陸同意代貯存我國核廢料,台灣技術服務社與中國核工業745所正式簽約,只要我政府部門點頭,即可進行外運作業,優先處理蘭嶼核廢料。所以我相信2002年的時候,我們是想要處理這個問題;甚至台灣技術服務社與中國核工業745所簽內容也與本席所看到的意向書接近。請問部長,這件事情後來為什麼停下來?
鄧部長振中:我跟委員報告幾件我可以確定的事情,一、境外處理一直都是一個選項;二、我當時的工作並沒有接觸核廢料這個部分,我有我的分工。所以您以前問我,我不知道就是不知道。在國安會的工作裡面,我也不參與這個業務,對於您說2013年的什麼事情,這個部分……
徐委員永明:那是經濟部內部會議……
鄧部長振中:後來我到經濟部,就拜託同事拿這些資料給我看,那個時候我知道了。以上幾件事情,我可以很明確的跟委員報告。
徐委員永明:本席一直追這個問題,主要是因為當時各方面都在談這個問題。其實核廢料問題不止是核廢料的處理,還有其他更多層次的討論;不只是單純商業機密的問題,還牽涉到國與國之間很多層次的合作。甚至到2002年都還談到這個地步,後來為什麼停下來?現在是不是還有一些管道在進行?此其一。第二,所有的境外處理,除了送法國的高階處理之外,中低階部分是否都停了?現在還有機會嗎?是不是還讓核廢料繼續放在蘭嶼?
鄧部長振中:委員剛剛提到高階部分要送到法國,相關的預算都還編在那裡,被立法院凍結著。如果預算可以解凍,那部分的工作也會繼續進行。另外與中國大陸的部分,委員從不同文件中也看到了,與大陸的部分已經停止。
徐委員永明:所以合作意向書是不存在的?但是它還不能解密?
鄧部長振中:它還是一個有效的合作意向書;但是要把核廢料送到大陸的這件事情,現在已經沒有在處理。
徐委員永明:本席一直追這件事情,主要是因為合作意向書的內容實在太敏感。就像部長剛剛說的,從公務的角度來說是解密了,但台電這邊還是不希望它曝光。說真的,它也是另外一個黑箱!這個黑箱的敏感性,可能比坊間正在談的服貿、貨貿更加敏感,尤其在看過它的內容之後。部長當時在陸委會、國安會的時候,都不知道這回事,這事完全是台電一手在做處理,沒有其他政府部門在掌控這件事情嗎?
鄧部長振中:報告委員,我說我沒有參與……
徐委員永明:你個人沒有。
鄧部長振中:單位有沒有參與,我這邊沒辦法回答,不過我相信是有的;至於我個人,就像我剛剛回答的,是非常有限的範圍。
徐委員永明:那當然,你可以回答沒有啊!因為我也很難知道你到底知不知道!
鄧部長振中:我在這裡答復委員的每個字、每句話都要負責。
徐委員永明:我同意,我相信部長也是很努力讓我能看到這份文件,只是我覺得比較可惜的是,就只有我能看到,而且我也無法訴諸質詢,因為我一直在釐清這個法律的界線在哪裡,可是我覺得這個內容實在太敏感,有必要公諸於世,這是我的立場。謝謝。
鄧部長振中:謝謝委員。
主席:請蘇委員治芬發言。
蘇委員治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水利署王署長,之前劉建國委員是否邀請經濟部次長和你一起前往湖山水庫勘察?就是針對湖山水庫取水塔前面明顯開挖不足,恐造成嚴重淤積而無法取水,喪失水庫部分功能這件事,對不對?
主席:請經濟部水利署王署長說明。
王署長瑞德:主席、各位委員。是。
蘇委員治芬:這部分現在狀況如何?
王署長瑞德:當天已經過詳細討論,並且到現場會勘,我們也向劉建國委員以及當地的意見領袖做了說明,因為湖山水庫主要是從清水溪取水,所以我們會控制取水時間和濁度,而且也開挖了6萬立方公尺做成漏斗型……
蘇委員治芬:所以現在這個問題已經解決了?
王署長瑞德:對。
蘇委員治芬:另外,取出水的工程將原有的40公尺延長到120公尺,水利署仍未依據當時的決議辦理嗎?
王署長瑞德:為了讓這個水資源更加永續,我們已經增辦一個取出水口,這兩個取出水口會在取水時交互操作,讓淤積減少。其實湖山水庫是一個離槽水庫,本來淤積就不多,增加這個取出水口之後,淤積就更減少,因此基本上是沒有問題的。
蘇委員治芬:好。
再者,這次水利署被凍結的預算,主要是補助水利會有關水庫清淤及維護的部分,站在署長的立場,你覺得水利會擔負水庫的維護、保養及清淤的責任,這些責任是否應該回歸水利署?
王署長瑞德:臺灣的水利會總共管了11座水庫,這有其當年投入建設的背景,而且都是由農田水利會來營運管理,所以在實務操作上,因為水利會現在歸屬農委會……
蘇委員治芬:我們知道,水利會的經費來源,一個是農委會的農田水利處;另一個就是經濟部水利署……
王署長瑞德:是。
蘇委員治芬:你們這筆預算就是要補助水利會1億多嘛!對不對?
王署長瑞德:因為我們也主管水庫,所以針對農委會沒有補助水庫更新改善的部分,我們今年編列了1億2,000萬,希望能夠協助全國95座水庫辦理更新改善,這裡面當然包括水利會。
蘇委員治芬:如果水利會的水利工程人員以後歸到水利署,你有沒有能力接下這批人員和業務?身為水利署署長,你能承擔下來嗎?
王署長瑞德:這恐怕是一個政策性太大的……
蘇委員治芬:OK,謝謝。
過去來講,針對8年800億的治水預算,水利署的水規所會先做上位規劃,所以本席也看到地方政府就循著這個上位規劃的輕重緩急來處理水患問題,而在8年800億的預算執行完畢之後,行政院不再續編,因此進入第二階段的6年600億流域治理計畫。在這幾天的連續假期中,非常感謝署長耐煩的回答我的問題,但是現在我想請教署長的是,這個流域治理計畫的治理範疇是由水利署訂定?還是由法規訂定?
王署長瑞德:是由內政部、農委會共同提出他們的內容,再由我們彙整擬定計畫之後,提報行政院討論及核定。
蘇委員治芬:所以它其實是內規,對不對?
王署長瑞德:經過行政院核定之後,各部會就要遵守,如果要修正,還是要循行政院……
蘇委員治芬:就是行政機關嘛!
王署長瑞德:是。
蘇委員治芬:以流域的治理來講,我們整理好一條河流的流域之後,旁邊難免會有抽水站和水門之類的,對不對?
王署長瑞德:是。
蘇委員治芬:本席曾經一再強調,在地層下陷地區,抽水站和水門可說是兩大門神,所以就算我們整治好堤防,不處理抽水站和水門,問題還是沒有解決。對不對?
王署長瑞德:是。
蘇委員治芬:所以本席建議署長,在跨部會會議或行政院院會討論時,要好好思考流域治理計畫的治理範疇,否則水門、抽水站乃至便橋都無法做,這樣這個計畫還是有缺陷啦!好不好?
王署長瑞德:是,我們有一個流域綜合治理條例,在不違背這個條例的情況下,如果需要修正計畫,我們會來檢討。
蘇委員治芬:好,謝謝署長。
接下來本席要請教部長,經濟部有一個投資業務處,對不對?
主席:請經濟部鄧部長說明。
鄧部長振中:主席、各位委員。是。
蘇委員治芬:這個處大概有多少員額?
鄧部長振中:50位。
蘇委員治芬:這次被凍結的預算總共是4,000多萬,包括3項,分別是赴外投資臺商之輔導業務、吸引臺商回臺投資之服務及駐外單位之協調服務工作。其中有關吸引臺商回臺投資之服務,部長認為首要工作是什麼?要如何吸引臺商回臺投資?
鄧部長振中:我想我們投資環境……
蘇委員治芬:他們最欠缺什麼?
鄧部長振中:以臺商來講,當然每個公司情況不一樣,有些是缺地,有些則是希望……
蘇委員治芬:所以臺商如果要回來投資,我們對他最大的吸引力就是要幫他把土地儲備好,對不對?
鄧部長振中:臺灣多數的人才……
蘇委員治芬:有很多問題,我們先談土地。部長認為土地1坪大概多少錢才能吸引臺商,讓他們比較願意回來投資?我們過去常常聽到中國大陸那邊,老共就是批地啊!現在情境當然不如以前,已經沒有什麼批不批地了;不過,相較之下,對於臺商回臺投資碰到的土地問題,我們應該儲備1坪多少錢?
鄧部長振中:這個不容易說啦!因為不一樣的地區,土地價錢也不一樣……
蘇委員治芬:吳局長要回答也可以。
主席:請經濟部工業局吳局長說明。
吳局長明機:主席、各位委員。以委員所在的雲科工業區來講,土地1坪大概是4萬元左右。
蘇委員治芬:你認為這個價錢對臺商有沒有吸引力?
吳局長明機:跟大陸比起來,還是很貴啦!當然,如果他們願意回來臺灣投資,我們也希望能以更好的價格來做為誘因,但還是需要考量成本。
蘇委員治芬:我知道經濟部投資業務處很努力,但是這19,00多萬的經費編列,除了舉辦貿易講座、座談會、投資論壇之外,還包括赴大陸地區旅費及國內差旅費等等,其實依我來看,如果可以解決土地,大概就解決了問題的一半。本席過去擔任雲林縣長時,碰到許多雲林臺商想要回來投資,而他們所遇的最大問題就是土地,可見土地問題如果解決了,那根本不需要再到大陸去辦什麼投資論壇嘛!我覺得你們這1,900多萬的經費,做出來的事並沒有抓到重點啦!
鄧部長振中:拜託委員讓我們解凍,我們兩樣都做啦!找地也要找啦!除了土地真的是一個很大的問題之外,繼續說明我們的政策也是很重要的。
蘇委員治芬:過去我到中國大陸去都是走入基層,看他們怎麼樣吸引臺灣農民,包括如何批地及如何建立中衛體系等等,看了之後,我覺得臺灣的土地政策太死板了,這是經濟部很大的責任。
鄧部長振中:是。
蘇委員治芬:另外,有關國營事業預算解凍的部分,我看到報告第63頁中提到:「有關本部目前投資的民營事業,譬如中鋼持股20%、台鹽持股33.88%……」,接下來是:「本部直接投資的民營事業公司3年的投資報酬率──本部所屬事業轉投資民營事業的投資報酬情況,包括所屬企業轉投資民營截至104年投資情形……」,這裡有投資金額,但是我看不到確實的投資報酬率。
鄧部長振中:這是國營事業的轉投資……
蘇委員治芬:對,你們這裡有提到投資報酬率,但是寫得非常含糊,所以對於經濟部直接投資以及所屬事業單位投資或轉投資的報酬率,我在整個報告頁數中看不出來,只有看到漢翔公司轉投資事業,投資報酬率是11%。部長,有關國營事業這個部分要不要檢討一下?如果給委員這麼少的資料,我們要怎麼審查?你們是不是在規避一些問題?
鄧部長振中:詳細資料,我們當然一定要提供給委員,是否容我們回去之後再把詳細資料送交委員辦公室?
蘇委員治芬:我向主席反映一下,有關這筆預算凍結的部分,經濟部給我們的資料顯然規避很多問題,所以這部分本委員會恐怕要先檢討一下。
鄧部長振中:我們給委員的是一份總的資料,倒不是要規避什麼;有關細目部分,我們儘快提供給委員,好不好?
蘇委員治芬:好,謝謝。
主席:謝謝蘇委員,這個問題稍後我們審查解凍案時再來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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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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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請王委員惠美發言。
王委員惠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陳主委,日本著名的趨勢專家大前研一在10年前曾經預言,臺灣在生技領域成功的機會並不大,不適合投入太多資源。現在10年過去了,請問臺灣在農業生技上是否有明顯的進步?
主席:請農委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陳主任委員志清:主席、各位委員。生技方面應該是有很多進步啦!
王委員惠美:我是說農業生技啦!有哪些農業生技具有獨特性不可被取代?
陳主任委員志清:像現在臺灣的動物藥解盲也成功了,而且跟國外都有合作,這對寵物、動物的醫療都有很大的助益;又好比觀賞魚,在屏東那邊也有很大的進步……
王委員惠美:這是民間自行開發的嘛!對不對?
陳主任委員志清:這在我們生技園區裡面。
王委員惠美:好。
另外,聽說包括傳統農企在內,都可以冠上「生物科技」這幾個字,請問到底是什麼樣的標準可以在公司名稱冠上「生物科技」?本席問過經濟部,他們表示只要名字不衝突,統統可以叫做生物科技公司,所以即使是非常傳統的公司,都可以冠上「生物科技」之名,而且據說有了這樣的名稱,要進入屏東農業生技園區就會更容易,是否如此?
陳主任委員志清:應該不是這樣,主要是看業者研發的項目,如果跟我們揭示的項目相符,就可以提出進駐申請。屏東生技園區第一期只能進駐101家,現在幾乎額滿,所以正在規劃第二期。
王委員惠美:像7-11、好市多等大賣場所販售的香蕉是從哪裡來的?
陳主任委員志清:目前國內香蕉產量不足,因為有黃葉病……
王委員惠美:他們對外宣傳說是跟農民契作,那就不完全是了?也就是說,大型的7-11之類的連鎖商店所拿到的香蕉,有可能是從東南亞進口?
陳主任委員志清:應該沒有啦!
王委員惠美:過去臺灣有香蕉王國的美稱,是不是有一天可能會變成吃菲律賓來的香蕉?
陳主任委員志清:不是,現在菲律賓的香蕉因為檢疫的關係是不能進來的,所以應該還是本島產的。目前香蕉價格之所以變貴,是因為世界兩大產量國家都因檢疫因素不能進來。
王委員惠美:現在臺灣一直希望加入TPP,而加入TPP,可能就要釋放一些農業產品,之前經濟部表示,臺灣加入TPP,農損可能高達700多億,而所成就的服務業不過200億左右、工業也才100億左右。因此,在這個過程中,我們如何提升農業品質?我們還有多少時間可以努力?農委會有沒有針對這方面進行研究?
陳主任委員志清:我們現在有兩個方案,一個是委員剛才關心的生物經濟方案,另一個是農業生產力4.0,這兩個方案就是為了因應將來國內產品競爭力及攻擊力的增強,所以目前已開始推動宣導計畫,將從明年開始正式推動。
王委員惠美:可是五二○就要交接了,你們現在的政策,人家到時候上來可能就會不一樣,不是嗎?事實上,本席發現歷屆農委會主委的更動非常頻繁,而且每位主委上來之後都有自己的一套,等到這位主委卸任之後,他的那一套就不見了,這應該是我們農業政策最大的一個盲點耶!你們可以保證現在所做的宣導,未來的新政府一定會全部接受嗎?可能嗎?還是透過你們的努力,可以讓人家覺得這個政策很好,所以會繼續加惠農民?
陳主任委員志清:如果我們要加入TPP的話,這兩個計畫還是要持續推動;當然,新政府上來之後可能會做一些修正或調整,但不至於整個計畫都不要,否則就等於沒有競爭力了。
王委員惠美:還有一點,我發現現在政府幾乎是任由民眾自生自滅,比較缺乏一個整體性的計畫,所以我希望農委會未來在生物科技、農業科技的輔導上能夠有一套完整的計畫,因為我看國外都是從育種開始加強品質,之後還有政府的行銷,相形之下,我們最多是成立創投公司,由政府出點資金,然後就去投入民間公司,完了之後就任由這家公司自生自滅,而且這還是規模比較大的公司,對於一些小型公司,根本連輔導方針都沒有。我覺得這對有心從事農業生物科技研發的人來講,是非常大的損失。請問有關這部分,你們能不能有一套SOP出來?
陳主任委員志清:我們的生產力4.0計畫已經挑選10個領航產業,這些產業如果能把生產力提升到4.0,可能農企業會比較有競爭力;至於小農部分,我們還是要注意……
王委員惠美:對於小農,你們至少要繼續輔導,讓他能夠創立自有品牌,就以我剛才所提7-11的香蕉來源為例,臺灣向來有香蕉王國之稱,但是我們沒有品牌,所以如何協助農友塑造一個臺灣品牌是非常重要的。
陳主任委員志清:我們現在也請香蕉研究所研發……
王委員惠美:沒關係,這部分請你回去再做努力,好不好?
陳主任委員志清:好。
王委員惠美:接下來我要請教的是,彰化有一個國家花卉園區,對於這個園區,過去我們投入許多資金,而且大概有80%來自農委會,結果現在這個園區被糾正說使用不佳、沒有什麼營利。農委會對於這個園區,有沒有大型的輔導方案?
陳主任委員志清:這個園區是由彰化縣政府經營管理,現在是在試營運階段,所以我們會看情況及需求……
王委員惠美:這就是你們不負責任的地方啦!過去你們給它的目標,本來是希望有花卉生產專區、研發中心及銷售貿易區等等,這樣才能一條龍式的帶動地方產業。目前臺灣50%的鮮花都來自彰化,顯見彰化這個花卉園區擁有非常好的底子,如果中央政府能夠下去輔導,設法提高它的品質,讓它能夠打開知名度,進而行銷國際,那麼我想這個產業是值得投資的。可是你們現在放任地方政府經營,殊不知它就沒有那個能力嘛!你們一味給錢的結果,就是使用不佳、閒置空間啊!然後一年辦不到幾次活動,只有過年時「大拜拜」而已嘛!請問農委會到底有沒有輔導方案?
陳主任委員志清:如果它需要的話,我們的農試所、改良場距離都很近,像改良場,就在彰化……
王委員惠美:這都是不太負責任的講法!
陳主任委員志清:在技術方面,它可以……
王委員惠美:我說的重點是,對於這個花卉產業,政府可以從生產專區、研發中心一直到行銷進行一系列的相關輔導;同樣的,本席希望你們在從事農業生技的過程中,能夠依照這個模式去發展,好不好?
陳主任委員志清:好,謝謝委員。
王委員惠美:最後,我要請教鄧部長,台電對於超高壓變電所附近的居民有一定的補助金回饋,但是對於一次變電所這部分就沒有,好像是民國91年以後施設的才有補助。現在本席的選區裡面面臨一個問題,就是台電跟人家要電費要得很兇,甚至針對無牌的部分全部清查,造成鄉鎮公所欠費很多,儘管有的地方財源不佳,你們還是一定要收啊!可是現在這些鄉鎮公所也在反映:「你們是生雞蛋沒有,拉雞屎卻一堆,像這種變電所早在民國65年時就設立在我們這邊了,結果你們一塊錢也沒有回饋給我們,倒是電磁波阻礙地方發展,影響到地方啦!」,聽說民國95年地方民眾群起抗爭就有補助,所以最近鎮長帶著鎮民代表會主席好言去跟你們談,談到最後說是要跟上級反映。部長,這部分是不是可以研究一下?
主席:請經濟部鄧部長說明。
鄧部長振中:主席、各位委員。好,我們研究一下。
王委員惠美:這就是所謂的轉型正義嘛!不能說過去你們影響地方,沒有補助就是補助,現在施設的才有啊!至少你們要回饋到讓人家生活沒有顧慮嘛!好不好?
鄧部長振中:好,謝謝委員。
主席:請張委員麗善發言。
張委員麗善: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要感謝部長在上週六率同農委會主委、水利署署長陪同馬英九總統及行政院張院長前往雲林縣關心我們農業的發展,同時也啟動了湖山水庫的下閘儀式。謝謝部長。
主席:請經濟部鄧部長說明。
鄧部長振中:主席、各位委員。我也要藉此機會謝謝委員對我們的很多幫助,可以看得出來您對地方事務的關心,謝謝。
張委員麗善:好,謝謝部長。
有關湖山水庫的進展,到目前為止,民眾仍有疑慮,所以我們雲林縣選出的立委還是會關心,像剛才水利署王署長就針對委員的一些提問做了答復,但是我覺得這個答復似乎無法讓我們的鄉親解除疑慮,因此我要請王署長再次說明。我知道湖山水庫在興建的10年過程中,水利署換了好幾位署長,每一個都非常專業,針對水庫的部分也非常盡心,到目前為止,整個水庫的興建,我們也充分發揮溝通協調的能力,讓地方民眾對於水庫的興建,跟官方這邊有著令人滿意的配合。但是針對在取水口有37萬立方公尺的土方淤積,原本水資源局是希望能夠開挖清除,但直到現在仍然未採取這個動作,致使民眾擔心花費204億所興建的水庫是否能夠發揮功能?對於這座水庫的興建,我們地方民眾可說是殷殷期盼,因為第一,它可以讓我們的鄉親喝到乾淨的水;第二,它可以補助地下水源,延緩地層下陷,所以對於水庫的功能,我們是非常肯定的;但是這個水庫預計有5,000多萬立方公尺的容量,一旦淤積,可能會減少壽命,甚至造成蓄水量不足。對於這部分,署長是否可以詳細說明,以消除我們鄉親的疑慮?
主席:請經濟部水利署王署長說明。
王署長瑞德: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歷經4任署長才完成了湖山水庫,感謝張委員一再的鞭策我們。
湖山水庫取水口的土方淤積,並非源自施工。我們一般說的土方,都是因為施工產生,而我們施工產生的37萬立方公尺的土方,早就運到不影響水庫庫容的地方去填置或是做好妥善處理,所以目前地方上所說的土方,其實是天然的地盤線,針對這部分,我們依照地方的建議,在水庫使用前已經做過安全查核及處理,總共挖了6萬立方公尺,讓取水口的地方呈現漏斗型,這樣不僅將來水容易進去,而且萬一有淤積,也容易排除。當然,因為湖山水庫是從清水溪取水,又是離槽水庫,所以我們也設立第二取水口,讓這兩個取水口能夠交互操作,在此情形下,以水庫不是構造物來說,這個水庫擁有765年的壽命。還有,大家很關心這個水庫能否永續,我們會努力針對地方的疑慮來進行溝通,甚至已經安排本週五邀請專家學者特別是大壩安全方面的專家學者再去看一次,我們對地方的意見都是很尊重的。
張委員麗善:OK。這個水庫雖然花了204億,但擁有765年的壽命,可見建造這個水庫,可以長長久久的讓我們的鄉親喝到乾淨的水,對於這部分,本席深表肯定;但是有關水庫的安全,現在是每5年做一次檢測,唯臺灣位處地震帶,因此在發生二零六南臺大地震之後,我們針對這個每5年檢測一次的部分,可否因應特別狀況來給予特別修正?好比南臺灣的曾文水庫、烏山頭水庫,是否就不要侷限每5年做一次檢測?時間可否縮短?
王署長瑞德:我們這個大壩的設計可以因應規模7.3的地震,其實在規模5、震度4級時,我們就會針對水庫進行特別檢查,而委員說的5年是一般性的安全評估。我們在大壩裡面都有地震儀,而且天天會觀測相關水壓,所以基本上,這個大壩的安全是可以確保無虞的。
張委員麗善:好,我可以接受署長的說明,但不論如何,針對水庫安全,還是要特別注意,畢竟這攸關所有地方民眾的身家安全。
王署長瑞德:是,謝謝委員。
張委員麗善:再者,我要請教部長,臺灣即將加入TPP,未來面對我們的商業及農業,經濟部有何因應措施?我想在談判之前,就要做好一些配套措施,才能保障我們的商業及農業,避免為他們帶來衝擊。
今天我們的議程之一是修正商業登記法部分條文,而目前臺灣非常流行民宿,可是民宿業者面臨一種無所適從的情況,因為根據商業登記法第五條的規定,經營民宿是不用商業登記的;但是根據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民宿業者又必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部長,到底經營民宿要不要登記?
鄧部長振中:經濟部是採行非常低度的管理,就是要來登記也可以,不來登記也行,但是登記的話,會拿到一個登記證,這會讓住宿的客人看起來安心一點,所以是由經濟部來做這件事。不過,相關安全及衛生方面,因為都有規定,所以地方政府會要求業者非登記不可。
張委員麗善:好。
另外,有關Uber及Airbnb等國際性組織來臺經營這件事,在目前共享經濟的理論下,Uber已獲致極大好評,因為它有很多嚴格的規範,甚至它也有做一些商業登記;但是Airbnb的部分,我們是無法規範的,因為它的總公司不設在國內,所以我們希望商業司能夠留意,畢竟使用者相當頻繁,為了確保安全,我們有必要加以嚴格規範,才能讓它正式在臺營運,尤其它沒有任何旅館登記,部長對這個部分真的要審慎考量,否則萬一造成民眾損失,要如何對民眾交代?
還有,今天另一個議程是審查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這部分,我要說的是,屏東的農業生技園區,剛開始是由地方政府籌設,後來交給農委會,農委會也花了88億來建構。本席來自雲林這個農業大縣,相信主委比我清楚,整個雲林縣的農業產值高達726億,僅次於屏東縣,其中光是農業部分就有350億,位居全國之冠;但令人遺憾的是,我們做了這麼多,卻應了「寬做窄收」這樣一句俗話,意思就是認真打拚之後,賺取的卻很少,所以我們是臺灣西部最窮的縣市。主委應該知道,農業要怎麼升級、要怎麼六級產業化,事實上,從一級生產、二級加工到三級行銷,農業生技園區對我們地方幫助很大,所以如果可以的話,雲林縣絕對有足夠的條件設置農業科技園區。雖然現在是看守內閣,但以主委的專業,你認為雲林縣有沒有足夠的條件設置農業科技園區?
主席:請農委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陳主任委員志清:主席、各位委員。這個條例本身並沒有規定設置地點,第五條是說農委會可以選定地點提報行政院核准,而因為現在我們跟臺大在雲林有一個合作計畫,所以請臺大幫我們評估,等評估完之後,我們會做考量。
張委員麗善:好。我想雲林縣還是要藉由科技園區的成立,讓我們的農業產值和價值得以提升,繼而讓在地農民的生活水準及收入能夠與其他縣市並駕齊驅。這樣好嗎?
陳主任委員志清:好,謝謝委員。
主席(邱委員志偉代):請蘇委員震清發言。
蘇委員震清: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剛有多位委員關心位於屏東的農業生物科技園區,這個園區正好位在本席的故鄉,所以我們真的非常歡迎這個園區可以在屏東長治設立。兩個禮拜前,長治鄉長的夫婿打電話給我說他要到生科抗議,我問他要抗議什麼,他說不出個所以然,我告訴他:「如果師出無名,我絕對不會隨著你們起舞,因為我們說話要有道理,情、理、法都要考慮在內。」。方才廖國棟委員提到,這個農業生物科技園區的範圍是否包含台糖的一個養豬場?主委清楚嗎?
主席:請農委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陳主任委員志清:主席、各位委員。對,有一個養豬場。
蘇委員震清:部長,我不知道是我聽錯還是有這個事實?那就是當初農委會要撥用台糖土地時,有一個不成文的規定──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不得要求該養豬場遷移。有沒有這件事?
主席:請經濟部鄧部長說明。
鄧部長振中:主席、各位委員。大概是約裡面有這個條款。
蘇委員震清:那為什麼要簽這個約?這根本就是不會生雞蛋、只會拉雞屎嘛!這麼好的一個園區,公家單位和公家單位之間竟然有這種不成文規定說農業生物科技園區設立之後,不得要求該養豬場遷移。神經病才會這樣寫。
鄧部長振中:那是台糖的地。
蘇委員震清:對啊!台糖的地,今天是政府需要而加以撥用,而且其中百分之九十九點多都是政府的,對不對?我覺得很奇怪,為什麼農業生物科技園區明明知道這個養豬場是「生雞蛋無放雞屎有」,當廠商向我們反映時,竟然看不到農委會有積極的作為,原來是「機關藏在倉庫內」!就是因為你們有簽這個約啦!部長,如果我沒有記錯的話,台糖畜產今年編在八大事業部門預算中的畜產業務,好像是虧損一億多元!既然是虧損、既然無法給百姓製造良好的印象,為何還讓養豬場在那裡?你知道嗎?進入園區之後環境真的非常優雅,但就是無時無刻會飄來一陣異味,你覺得這樣好嗎?
鄧部長振中:台糖公司也有委屈,因為旁邊也有別人在養,不是只有它而已。
蘇委員震清:不是,旁邊有別人在養是另外一回事,部長!我一定會安排考察並且請你同行,你知不知道那個養豬場的位置剛好就被包在生科裡面?
請問農委會主委,為什麼沒辦法積極處理?就是因為合約嘛!
主席:請農委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陳主任委員志清:主席、各位委員。跟蘇委員報告,其實台糖現在態度也比較軟化,原來想請屏東縣政府幫忙找個地方遷過去啦!
蘇委員震清:要找哪裡?找到你家好嗎?你知道現在屏東的養豬場正在跟哪個地方比數量嗎?光是在我手頭上的,頭前溪里那邊就要聯合抗爭,那天他們剛好去抗議你們的養豬場,並且打電話給我,我一直請你們改善,你們真的要聽人民的聲音,既然是賠錢的事業,乾脆關門算了,反正台糖公司自己也說要自負盈虧;既然都賠錢,乾脆就收掉算了,往比較好的生物科技方面去發展,不要去與民爭利。而且它還持續在虧損,今年又預計虧損一億多元,人家賺錢,你們卻賠錢,這樣情何以堪?
陳主任委員志清:那時候是因為屏東縣政府有答應要幫忙找地啦!第二個,我們有請成功大學跟嘉義大學過去輔導養豬廢水的處理啦!
蘇委員震清:不管怎麼輔導,你不覺得農業生物科技園區裡面剛好有一個「豬牢」很奇怪嗎?
陳主任委員志清:對啦!我們也希望說……
蘇委員震清:部長!一個低度污染的農業生物科技園區,裡面有觀賞魚、路很寬敞、風景非常好,竟然有一個「豬牢」座落在那裡!未來還有二百多公頃哦!這二百多公頃要往東方、往上面延伸,它就剛好被夾在中間,「有夠好」!
鄧部長振中:對啦!報告委員,長期來講……
蘇委員震清:待會我會請經濟部就台糖公司這部分在一個月內提出改善報告,但是我還要作一個決議,要求一年以內要完成遷離。如果縣政府找不到地方,而你們要設置一個畜牧專區,那些養豬戶會「跳」起來!因為設置畜牧專區以後,他們還要花錢投資,請問舊有的「豬牢」怎麼辦?這是不可能的事情,除非你們有配套,比如提供低利貸款,否則沒有人要啦!
主委,生科很重要,但我不知道這個合約是怎麼處理的,我覺得你們要跟經濟部尋求一個解決方法,真的要讓那個養豬場離開,因為裡面的廠商真的跟我反映很多次,我是在地的立委,而且又是我自己的故鄉,我如果沒有處理,會覺得「有夠落氣」,還讓很多委員提出來講,真的是情何以堪!我是對事,真的一定要遷!一個這麼好的生物科技園區,裡面剛好有一個台糖的養豬場,實在「有夠好的」,真的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這個一定要把它遷走啦!我們講實在話,部長,我覺得這個要跟農委會好好討論一下。
我再請教生物科技園區籌備處黃主任,你手上有一張我給你的圖,對不對?就是我上次在這裡質詢的,你們前一半段已經有人行步道,請再增加這一個步道,百姓認為有這個需求,因為那裡環境真的很好,晚上可以去散散步、去運動一下,增加親子活動,假日真的有很多人在那邊運動,我想你都知道,這個我可以肯定,因為生物科技園區的環境真的太好,德和村的舊地名叫「和尚寮仔」,當地鄉親反映這邊已經有步道,只是增加另外一段而已,這難道不能做嗎?我圖都畫給你看了!
主席:請農委會屏東農業生技園區籌備處黃主任說明。
黃主任金城: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上一次林務局局長已經表示在保安林帶裡面可以有限度地開發步道。
蘇委員震清:根據隔離綠帶設施的認定……
黃主任金城:對。
蘇委員震清:包含通路、水路、空地、廣場、平面停車場、開放球場、蓄水池、滯洪池等非建築之開放性設施也都可以啦!
黃主任金城:對。
蘇委員震清:我的意思是要「便民」,幫他們增加一段步道也花不了多少錢。
黃主任金城:對。
蘇委員震清:在地居民也沒有要求你們回饋,就像你們所說的,長治鄉公所說要帶人向你們抗議,我還幫忙踩煞車呢!
黃主任金城:這個步道我們會同意,沒有問題,上次講過了。
蘇委員震清:對啦!就幫人家做一做,那又不會花太多錢,而且又能便民,為什麼不要呢?對不對?
黃主任金城:會啦!我們跟德和村的村長也很熟。
蘇委員震清:對啦!他是老實人,你們就去處理,讓人家覺得你們真的可以帶動地方的繁榮。
黃主任金城:會。
蘇委員震清:這麼一點點的小事情……
黃主任金城:會。
蘇委員震清:好,你說「會」,那幾個月可以處理好?做一個步道不用太久吧?半年可以嗎?
黃主任金城:可以。
蘇委員震清:可以!好,你答應的,謝謝。
待會廖委員國棟有提臨時提案,之前我就跟你們提過了,這些事情你們都知道,報章雜誌也講很多了,請問部長:假的東西可以登記嗎?法院判決說它是假的、不實的,可以登記嗎?你們知道了可以不撤下來嗎?你們現在說因為最高行政法院有另外要求你們重新處理,但是我要請問,假的登記可以嗎?明明知道是假錢,你們還可以拿去花嗎?還是說明明知道是假錢但還是要拿去花用,可以嗎?假的東西可不可以登記?
鄧部長振中:這個……
蘇委員震清:在這邊回答我就好,假的東西可不可以登記?
鄧部長振中:這個案子真的弄得大家非常為難,法院的判決……
蘇委員震清:沒有,我不管你的案子,我……
鄧部長振中:法院的判決這樣,真的是讓人好為難。
蘇委員震清:對啊!你聽我講,你講到重點,法院有不同的判決,造成你們行政單位難以處理。
鄧部長振中:對。
蘇委員震清:因為它又重新發回登記,你們之前也有恢復那個沒有錯,但是我現在只問一個重點:假的東西可以登記嗎?待會審查「商業登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可以討論,假的東西可以登記嗎?假的哦!如果假的東西可以登記,那未來人民去登記商業行為的時候,你們怎麼去查證是假的還是真的?假的登記了,也沒有事情啊!假的東西登在登記簿上,你們不但沒有撤除掉,反而讓他們高樓越蓋越高,一直增資。假的就不存在了,怎麼可以延伸到後面的?我只要求這一項而已,如果你們可以跟我講「報告委員,假的東西登記沒關係」,我告訴你,我就都拿假的來登記好了。那怎麼叫做真與偽呢?部長剛才說「因為法院有不同的判決」,這就是矛盾了,法律上刑事案件有刑事的判決,行政法院有行政的判決,但是你們現在說「因為我要依據行政判決,所以法院的刑事判決我就可以不參考了」,這是什麼邏輯理論?因為有兩種不同的判決,所以你們就認為「那是你家的事情」,因此我只問一句話,待會我們坐下來談的時候,因為有委員提出修正動議,所以我要請你們回答:假的東西可以登記嗎?如果假的東西可以登記、虛偽的東西可以登記,那叫人民怎麼相信政府?你們只說因為行政法院的判決不一樣,你們就聽行政法院的,那當初的刑事判決呢?你們可以不用考慮?在座有很多人都是念法律的,對不對?
時間已經到了,待會我們再來談啦!
鄧部長振中:好,謝謝委員。
蘇委員震清:你們也不知道該怎麼回答啦!
鄧部長振中:謝謝。
蘇委員震清:好,OK,謝謝。
主席(蘇委員震清):請邱委員志偉發言。
邱委員志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鄧部長,今天有十項解凍案,我仔細看了一下,科專的部分每年都會凍結,科專的預算一百八十四億元我們凍結四分之一嘛!所以是四十五億元被凍結,但是你的報告只有十頁而已,十頁要讓四十五億元的預算解凍,你一頁就要四億五千萬元,我覺得太離譜了!這個報告我看不出重點,你大概把去年的內容copy一下,數字、年度改一改,都是文字上的描述,我們要具體看看整個營收到底有多少、技轉有多少、相關的成(績)效、怎麼協助民間投資,這些都要有很具體的成果,你十頁的報告就要解凍四十五億元喔?這個部分我不會同意,最起碼要繼續再凍下去、凍到下個會期,因為凍結四分之一,你們還有四分之三可以運用嘛!你們要提出很完整的報告,隨便一個人事凍結案,提出的報告都比你們還完整,比方說商業科技部分,也提得比你們完整啊!工業管理的部分也比你們更完整,水利建設也更完整啊!我不曉得技術處是怎麼寫這個報告的,完全沒有認真針對立法院凍結的預算去作回應啊!
主席:請經濟部技術處傅處長說明。
傅處長偉祥: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有關委員所垂詢的,我們在裡面有表現,包括法人科專、業界科專跟學界科專等所有成果,以法人科專為例,104年時,一人的投入大概可以衍生三點五三元的投資,而去年獲得的專利大概有二千件。
邱委員志偉:我對照了一下,你們這個報告的重點跟上年度的報告都大致雷同,只是把一些項目作一些調整而已嘛!
傅處長偉祥:每一年都會有完整的更新。
邱委員志偉:我覺得這部分需要再提供更完整的資料,部長!十頁要解凍四十五億元耶!
傅處長偉祥:我們另外有一份完整的報告可以再提供。
邱委員志偉:如果不要求,這個就是完整的報告,不是嗎?這個是你提供給經濟委員會要求解凍的報告呢!就十頁你要解凍四十五億元,一頁要我們給你解凍四億五千萬元!
傅處長偉祥:要完整的成果報告,我們會另外再送給委員。
邱委員志偉:等你們把報告送來,我們再考慮要解凍或繼續再凍結?
傅處長偉祥:我會請同仁再送過去給委員。
邱委員志偉:另外,請教部長,財政部張部長說3月份出口非常不樂觀,連續「十四黑」呀!這個會「黑」到什麼時候?到底是受國際經濟大環境的影響,還是我們的產業結構政策方向不對、調整不力?或者是可歸責於國內政策規劃或者執行不力的因素?不要完全把「十四黑」的全部責任推給國際大環境,「十四黑」是不是東南亞或者亞洲裡面最慘的?
主席:請經濟部鄧部長說明。
鄧部長振中:主席、各位委員。比起我們,新加坡的幅度還更大。
邱委員志偉:新加坡「幾黑」?
鄧部長振中:衰退幅度是百分之二十啊!
邱委員志偉:3月份嗎?
鄧部長振中:對,它的出口。
邱委員志偉:不過它的產業結構跟我們不是很雷同啊!
鄧部長振中:因為它的化工產業也很重。
邱委員志偉:我們會「黑」到什麼時候?
鄧部長振中:當然委員說得對啦!我們也……
邱委員志偉:他說已經到谷底了。
鄧部長振中:我們也不敢把所有責任都推給國際因素。
邱委員志偉:對。
鄧部長振中:它是一個原因啦!但是我們自己的產業結構調整也很重要,現在也在作。不過經濟部很多工作要比較長遠的時間才能夠看得出來,我想這是一個我們要非常、非常警惕的現象。
邱委員志偉:就是有結構性因素,加上國際大環境的變動因素,才會造成「十四黑」嘛!
鄧部長振中:對,這兩個加起來。
邱委員志偉:真正結構性的因素我們必須怎麼樣去提早規劃、因應,再利用最快的時間去作最好的調控、調整?
鄧部長振中:是、是。
邱委員志偉:那經濟部有沒有相關的腹案?
鄧部長振中:現在整個生產力4.0、物聯網等計畫很完整,但需要時間才能讓它真正產生效果,這一段時間不能夠浪費掉;它是有很完整的計畫,但是需要很多時間,你要把一個……
邱委員志偉:時間不站在我們這邊,如果沒有及時有效的方式阻擋這種趨勢,而讓它繼續「黑」下去、繼續讓我們出口不振的話,臺灣的經濟真的會走向無法恢復的地步啊!
鄧部長振中:是……
邱委員志偉:對於臺灣未來的出口前景,您的看法怎麼樣?
鄧部長振中:我覺得還是可以,其實我們的競爭力都在,無論就人才、研究機構的素質……
邱委員志偉:既然競爭力都在,為什麼出口還是那麼疲弱呢?
鄧部長振中:現在就是轉型、升級這個要把它做起來。
邱委員志偉:每年都喊升級,五年前就喊升級、要轉型啦!
鄧部長振中:對。
邱委員志偉:但是升到哪裡、轉到哪裡去了?
鄧部長振中:它是個持續不斷的過程。
邱委員志偉:升到空氣裡面、轉到水裡面去?
鄧部長振中:它是一個持續努力的過程,我們從很不好的東西做到好的,到現在要讓它能夠更加值、附加價值更高,它是一個持續的努力過程。不過我覺得我們可以,沒有……
邱委員志偉:所以你認為已經到谷底了、不會再「黑」下去了?
鄧部長振中:我不敢這樣說,但是我絕對相信臺灣的產業、臺灣的出口。
邱委員志偉:所以你的說法跟財政部張部長一樣,是「已經到谷底了,會逐漸好轉」?
鄧部長振中:當然這裡說今年……
邱委員志偉:是520之後就會好轉了?
鄧部長振中:我們希望大家努力,這個一定要大家一起來努力,我們希望能夠儘快地脫離這個……
邱委員志偉:這就是過去八年國民黨執政的績效反映到這邊,結構調整不力,沒有辦法與時俱進去因應環境的變化。
鄧部長振中:誠如剛才跟委員報告的,它是兩個因素加起來,也不是說沒有努力,它有努力……
邱委員志偉:哪一個因素的比重比較大?
鄧部長振中:假如讓我說的話,應該是國際的因素,國際上整體的衰退……
邱委員志偉:占百分之多少?
鄧部長振中:百分比不容易去算它,但是國際因素如油價的下跌、大家整個……
邱委員志偉:我們升級、轉型、調整的速度、方式或效率,是不是也比其他國家相對有改善的空間?
鄧部長振中:我覺得我們可以比其他國家做得更好,我們也相信這一波給我們一個機會,等我們把這一波做起來,像物聯網、生產力4.0,等我們做起來,我相信我們可以很有競爭力的。
邱委員志偉:我覺得這給我們一個很大的警訊,就是產業政策調整不是一日可及的。
鄧部長振中:是、是。
邱委員志偉:必須長期作戰略性規劃。
另外,虛擬實境VR可能是未來一個新興的產業,政府對這個產業有沒有扶植的作法?怎麼讓它的商業模式能夠正確、有效地運作?
鄧部長振中:我可不可以請吳局長跟您報告一下?
主席:請經濟部工業局吳局長說明。
吳局長明機: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VR、AR就是虛擬實境及擴增實境,這是一個全球新興的產業。
邱委員志偉:我們有沒有相對應的產業政策?
吳局長明機:我們目前是用數位內容相關的輔導計畫在輔導,但是我們也希望它能夠跟硬體結合得更好;此外,我們也在發展一些vertical(垂直的)應用,這個就跟行業別的應用來作結合,這部分我們也會來鼓勵。
邱委員志偉:這應該在法令面要配合、政策面要支持、預算面要協助嘛!
吳局長明機:是。
邱委員志偉:這部分你們有沒有到位、有沒有作及早的因應及規劃?
吳局長明機:我們是先用既有的計畫來支持,但是現在……
邱委員志偉:局長,這太過消極!
吳局長明機:跟委員報告,VR、AR到底會牽涉到哪一些法令需要修改,因為它是一個新產業,還需要更進一步探討,這個部分我們跟相關的協會已有共識,隨著它的發展,可能會碰觸到不同的法令障礙,這個我們會隨時來協助解決。
邱委員志偉:現在是產業走在前面,而我們的法令、政策走在後面,所以變成我們的法令、政策、預算都跟不上產業的發展。
吳局長明機:因為這個是新的產業,它到底碰到什麼樣的障礙,目前很多業者都還講不上來,我們等於也是跟他們一起發展。
邱委員志偉:政府應該協助產業發展、協助產業轉型嘛!
吳局長明機:對、對。
邱委員志偉:這個產業還在萌芽的階段,你們要給它更肥沃的土壤,讓它可以成長、茁壯嘛!
吳局長明機:是。
邱委員志偉:深耕再深耕嘛!
吳局長明機:是,所以只要有法令修改的需求,我們一定會積極協助他們來進行法令的調整。
邱委員志偉:你們要主動啦!主動去協助這個產業的發展。
吳局長明機:有,我們有主動協助,跟委員報告,我們相關的智庫已經開始進行研究。
邱委員志偉:最後一個問題請教部長,就是台電跟幾個國營企業包括台船、中鋼,要針對離岸風電發展成立一個基礎設施公司,這部分台電目前的計畫是怎麼樣?
鄧部長振中:台電目前的計畫還沒有報給我們,不過我覺得方向上是對的……
邱委員志偉:台電、國營會這邊……
鄧部長振中:方向上是對的。
邱委員志偉:這個部分有沒有相關的計畫在執行?
鄧部長振中:現在經濟部把離岸風力的那些法制結構……
邱委員志偉:因為牽涉到幾個國營事業共同投資,國營會有沒有相關的計畫?因為這個是幾百億元耶!
主席:請經濟部國營會吳副主任委員說明。
吳副主任委員豐盛:主席、各位委員。報告邱委員,現在台電自己有在發展離岸風電,而且我們的轉投資事業中鋼跟台船也各自在發展離岸風電,所以對媒體今天的報導,我們樂觀其成,如果這些投資事業可以整合成一家基礎發展公司來推動離岸風機的發電是一個……
邱委員志偉:所以變成國營事業組成的台灣隊!
吳副主任委員豐盛:是、是、是。
邱委員志偉:OK、好!
最後一個小問題請教農委會主委。針對受污染農地,農委會規劃要成立太陽能專區,根據去年的統計,不適合耕作農地包括地層下陷農地在內,已經有一千二百公頃,如果再加上受污染農地一千三百公頃,大概有二千五百公頃可能轉作太陽能專區,太陽能專區有幾個特點,第一個就是它不適合耕作,第二個是它必須要有大面積,以目前量化的結果,你們未來大概有多少不能耕作或者受污染的農地要轉作太陽能專區?農委會的規劃是怎麼樣?
主席:請農委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陳主任委員志清:主席、各位委員。跟邱委員報告,我們主要是以地層下陷的部分為優先。
邱委員志偉:一千三百公頃,那個去年已經公告了嘛!
陳主任委員志清:一千五百多公頃。
邱委員志偉:OK、好。
陳主任委員志清:受污染的也是一千五百多公頃。
邱委員志偉:總共三千公頃?
陳主任委員志清:對,但是我們還是以地層下陷的部分來優先處理,因為地層下陷……
邱委員志偉:那你們有沒有總量管制?你們未來還有大概九千公頃的高污染潛勢農地,這部分你們還沒有調查完畢嘛!如果調查完畢,發現這些農地都不堪農耕,這部分怎麼處理?
陳主任委員志清:我們先從地層下陷部分來處理,那污染的部分……
邱委員志偉:對啦!你們有沒有一個上限?
陳主任委員志清:污染有時候可以整治,所以污染的部分也有道德風險。
邱委員志偉:對啦!總是不要影響到農業生產嘛!有些污染是可以在經過整治之後回復耕作嘛!
陳主任委員志清:對。
邱委員志偉:你們規劃的太陽能專區有沒有一個上限?
陳主任委員志清:我們現在是以地層下陷的部分優先,還沒有用完嘛!
邱委員志偉:對啦!就是一千五百公頃,加上受污染的一千五百公頃,一共是三千公頃。
陳主任委員志清:這一千五百公頃目前還有很多沒用。
邱委員志偉:不會再增加嗎?我只要確保不會再增加了。
陳主任委員志清:這個先來處理啦!
邱委員志偉:一千五百公頃先來處理?
陳主任委員志清:對。
邱委員志偉:好。
陳主任委員志清:謝謝邱委員。
主席:本席在此先行宣告:我們今天中午不休息,直到今天的議程結束;等賴委員瑞隆詢答完畢,我們就開始進行臨時提案處理、預算解凍案以及法律修正案,請黨團助理先行通知本委員會委員。
接下來請賴委員瑞隆發言。
賴委員瑞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好!辛苦了。先請教部長,上禮拜有提到大林蒲遷村的案子,不知道您看過了嗎?
主席:請經濟部鄧部長說明。
鄧部長振中:主席、各位委員。有。
賴委員瑞隆:您看過了,最後核定了嗎?還是還有……
鄧部長振中:我們已經送給院長了。
賴委員瑞隆:送給院長了喔?
鄧部長振中:我們已經送給院長。
賴委員瑞隆:如果照我拿到的資料而且沒有修改的話,你們建議遷村的部分暫不考慮土地利用,由院裡面先支應經費。
鄧部長振中:是、是。
賴委員瑞隆:依你們的概估那個經費大概是七百億元,目標是在106年底以前取得經費,然後在108年底完成遷村,也就是用兩年的時間完成。
鄧部長振中:對,這樣這個工作才能作,不然的話……
賴委員瑞隆:對。
鄧部長振中:之前您一直提醒我們要去找投資的人,但是投資人很難找到,因為沒有看到地,他為什麼要承諾那麼大的投資額?
賴委員瑞隆:部長,我相信只要政府取得土地,應該可以改善當地居民的生活,因為那邊的生活品質真的是很差。我為什麼不斷提到PM2.5?因為大林蒲那邊空氣污染情形比小港更嚴重,所以我說這一方面是居住正義,一方面是人體的安全;另外一方面以未來的經濟發展來看,有這麼好的土地,不管未來發展什麼樣的產業,我相信它會是一個很好的地點。
鄧部長振中:是。
賴委員瑞隆:但是政府應該要有決心跟魄力來動,不然永遠卡在那個地方,就在需地機關與民眾之間游移,我看最新的民調已有八成八的市民支持遷村,這個比例已經相當高,我看您這份報告裡面有提到原來紅毛港遷村後的那個地點,那個地方離市區近,生活環境、教育品質都好很多,我問過很多市民,他們說如果遷村條件差不多的話,很多人的意願很高。
鄧部長振中:對。
賴委員瑞隆:這個是不是請部長再積極跟院長溝通?我想政府是延續性的,如果能夠早點啟動的話,一方面早點讓當地的居民能夠有好一點的生活環境,一方面也能夠讓未來的一些新興產業有更早的發展機會。
鄧部長振中:是,我們會跟院長報告您的這個……
賴委員瑞隆:好不好?我看你們的預算是到明年底才籌措完成,我建議如果有一些新的規劃方案,能夠先籌措一些經費的話,也許520新政府上任後很快就能拍板定案!如果今年就可以啟動相關程序將經費籌措完成,明年開始啟動遷村,也許到兩年後就可以完成,也就是到2018年底就可以完成,讓居民減少受一、二年的空氣污染,也是功德一件!
鄧部長振中:是,我們儘量把那個預算編進去!
賴委員瑞隆:儘量跟院裡面爭取今年度就把它匡列起來,因為原來的時限是明年底以前,實在太慢了,如果可以跟院長溝通、可以是今年的話,效果會更好。
鄧部長振中:是,我們儘量把那個預算編進去。
賴委員瑞隆:好,謝謝部長。
鄧部長振中:是。
賴委員瑞隆:再來是3月21日高坪十一路原油洩漏事件,找到原因了嗎?是中油還是自來水公司的責任?
主席:請經濟部國營會吳副主任委員說明。
吳副主任委員豐盛:主席、各位委員。非常謝謝賴委員對這件事情的關切,依照上個禮拜的安排,本來賴委員要主持一個協商會議……
賴委員瑞隆:對。
吳副主任委員豐盛:後來沒有……
賴委員瑞隆:我取消的原因是因為我上禮拜四問了部長,部長跟您這邊都不知道……
吳副主任委員豐盛:是。
賴委員瑞隆:找不到答案,我開那個會也沒有意義。
吳副主任委員豐盛:中油初步的報告是,從開挖之後的情形來檢視,這個管子是由外力入侵的,因為是由外往內凹陷嘛!
賴委員瑞隆:對。
吳副主任委員豐盛:所以中油認為這是外力入侵的,至於是哪一個外力來入侵,現在還沒有辦法判定,它只是懷疑是自來水公司在施作管線時承商所造成的傷害。禮拜五下午,我們認為中油既然沒有辦法確定是自來水公司的承商來做這件事情,那中油自己要有一個判斷啊!它現在還是不願意承認是自己應該負的責任,我們禮拜五下午已經要求中油重新把提出報告,應該在今天或明天會來跟委員報告。
賴委員瑞隆:好,儘快啦!好不好?
吳副主任委員豐盛:是。
賴委員瑞隆:已經拖了十幾天的時間。
吳副主任委員豐盛:是,對不起、對不起!
賴委員瑞隆:部長,為什麼這件事情我要持續追蹤?因為這個涉及到管線的安全問題。一個大拇指大的管線被外力入侵的話,如果是自來水公司施工不慎,還稍微能夠理解一點;如果不是自來水公司造成的,這個問題恐怕就更嚴重。這是一個重要的工業管線,而且在高雄小港有非常多這樣的工業管線,地底下中油的管線非常多,如果我們的安全維護是這樣的狀況,那是非常讓大家擔憂的!我會不斷地去追這個真相的原因,一方面是希望中油、國營會、經濟部都能夠鎖緊螺絲,這個真的不應該發生,每發生一次週邊的居民都非常擔心;另外一方面是也一定要儘速查明真相,然後才能夠有效地預防未來類似情形發生,如果不是自來水公司造成而是有人惡意去破壞的話,那顯然管線的維護必須要更加強它的速率,好不好?
鄧部長振中:是,我完全同意您的看法,這個事關居民的安全,我們要特別注意這些問題。
賴委員瑞隆:好,謝謝部長。
再來,今天有很多解凍案,包括科專甚至工業局的很多經費都被凍結,部長,我認為南北的區域均衡還是有很大的落差,早上在內政委員會還討論到為什麼臺北的房價這麼高?當然過度集中資源在臺北是其中一個原因,我關心的是,科專跟工業局的部分,到底有多少經費是落在南部?我相信南部產業要轉型、要發展,這些計畫對南部是很重要的,我不知道這些經費裡面有多少比例是在南部的?
鄧部長振中:比例上我需要傅處長及吳局長他們幫我忙。
賴委員瑞隆:可以、可以。
主席:請經濟部技術處傅處長說明。
傅處長偉祥: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科專主要是補助給法人,法人大概都集中在北部,大概有八成七都在北部,因為工研院比較大,但是它的成果應用到中南部和北部的,我們有統計技轉或是工輔的比例,中南部跟北部的比例大概是一比一;還有一個是業界科專,這是業界提出來申請的部分,在業界科專這方面,南部的比例大概占四十三點四八,北部的比例大概是在五十點多,目前的比例是這樣子。
賴委員瑞隆:未來不管部長有沒有在職務上,包括局長及技術處這邊,我希望未來用在南部方面的比例能再加重一點,如果南部不能夠有更多的研發能量或是產業升級能量,南部的產業轉型會相對困難。目前國家資源分配不均,過度集中在臺北,法人大都集中在臺北,為什麼大家會提到部會南遷等議題,就是希望能夠有一些產業轉型的機會,如果研發能量包括產業升級能量能夠多在南部的話,好的就業機會能夠產生、好的投資能夠進去,很多優秀的南部子弟就不用辛苦地跑到臺北來,在高雄就能夠找到比較好的機會。
我們知道將來一定是走研發、高附加價值這一塊,我想這是南部未來很重要的一些機會,國家有這麼多資源在這個地方,這一塊一定要當火車頭,希望你們內部思考的時候能夠多增加投資在南部的比例,不知道部長的看法如何?
鄧部長振中:我很同意,因為南部是我們產業一個很重要的地區,分配資源的時候這是一個很合理的要求,傅處長、吳局長都聽到您的意見,他們應該會……
賴委員瑞隆:其實我在跟部長講話的同時,也是在跟所有的同仁講,真的希望大家在思維上面多思考,一來是讓國家的資源不要過度集中在北部這邊,二來是讓南部的產業能轉型發展,南部很多人民跟很多產業都很用心地想要轉型,但是這一塊需要國家更多的資源去挹注,有更多能量在那個地方的話,國家的發展方向會更均衡,其實南部也會得到更多的機會。
接著我想再請教部長,兩個禮拜前我有提到中油南遷的事情,因為部長是國營會主委,關於南遷這件事情,兩個禮拜以前本席要求中油提出一份報告,請問國營會副主委,中油那篇報告出來了嗎?有關南遷的整個評估規劃,當然部長有部長的政策思考,但是在技術幕僚的層次上有沒有一些規劃出來了?
吳副主任委員豐盛:跟委員報告,上回中油答應要提一個規劃報告,目前還沒有送出來。
賴委員瑞隆:對,兩個禮拜以前有作成一個決議,好像要求兩個禮拜後要做一個整體可行性評估。
吳副主任委員豐盛:是,我們會按照這個期程來跟委員報告。
賴委員瑞隆:我不斷提這件事情,就是希望中油廠區在那邊的大公司,就近瞭解當地的一些問題,一出門就能看到、知道自己管線的問題,這樣也許更能夠關心,而且一些好的就業機會、高階管理主管的就業機會也不只在臺北,其實在管理的工作階層上,第一層的、基層的是在高雄,希望高層人員能跟他們在一起!
吳副主任委員豐盛:是。
賴委員瑞隆:我相信這樣對整個工作士氣跟安全維護都會有很大的幫助!再次謝謝部長,也謝謝副主委。
吳副主任委員豐盛:謝謝委員。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高委員志鵬、余委員宛如、李委員昆澤、鍾委員佳濱、鄭委員天財、江委員啟臣、盧委員秀燕、陳委員歐珀、鄭委員運鵬、林委員德福、蔣委員乃辛、陳委員亭妃、葉委員宜津、林委員俊憲、賴委員士葆、黃委員昭順、羅委員明才、簡委員東明、蔡委員易餘、陳委員怡潔、吳委員秉叡、高委員金素梅、劉委員世芳、呂委員玉玲、柯委員志恩、姚委員文智及顏委員寬恒均不在場。
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今天會議的詢答到此結束。另有高委員志鵬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委員書面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復知本會。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之資料,請提供予本會與全體委員。
高委員志鵬書面意見:
製造業藍燈終結,經濟後續看漲?
◆台灣經濟研究院於105年3月31日公布2016年2月份製造業景氣信號值為11.02分,較1月份的9.04分增加1.98分,終於由藍燈轉為黃藍燈,上揚幅度相當顯著,是「久違」的景氣轉為正向的重要資訊。
1.經歷了連續10個衰退藍燈之後,台灣經濟研究院於105年3月31日公布了2016年2月份製造業景氣燈號,雖然生產指數、外銷訂單及外貿相關數據仍為負成長,但跌幅縮小,帶動製造業景氣燈號終於從原本代表衰退的「藍燈」,好轉為低迷的「黃藍燈」,中止先前連續10顆「藍燈」的紀錄,台經院認為這代表著製造業期盼的「春燕」終於來了,只要接下來公布的出口數據能夠從雙位數衰退減為個位數,不僅能確定第2季景氣翻揚,而且預估會是很有力的回升。從台經院的說法中似乎可預見未來的景氣樂觀,請問部長,對於台灣終於結了連續10個藍燈的困境,轉為黃藍燈這件事你怎麼看?你認為這是否代表台灣的景氣終於要從谷底爬升了?
2.正當景氣看起來好像終於要好轉的時候,勞動部也在105年4月1日(統計至3月31日)公布了最新無薪假數據。本期通報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實施「無薪休假」的事業單位有25家,人數703人,比起上期(民國105年3月15日)實施家數計27家,人數642人,其中已有6家在本期停止實施無薪假,另外新增4家,累計減少2家,半個月來增加了61人。正當我們對於製造業終於暫緩衰退稍感欣慰的時候,勞動部公布的數據卻表示半個月來放無薪假的人又多了61人,請問部長,你認為這是否表示我們仍沒有樂觀的本錢?是否表示政府在振興經濟方面做得還不夠?
3.對於國內製造業終於停止衰退,台灣「工業總會」副秘書長蔡宏明表示,台灣製造業的附加值依然相對較低,企業在研發過程中面臨著技術研發人才不足、需求變化快、研發產品生命週期短、缺乏技術資訊、技術無法突破等難題。製造業希望有關部門能夠切實了解企業的需求,協助進行人才培訓,提供諮詢服務,同時提供成功範本供學習參考,建構有效的企業合作交流平臺。這些似乎都彰顯了在產業發展的過程中,政府一直無法給予企業適當的幫助,請問部長,你認為政府在輔導企業、提供企業需求上,到底出了甚麼問題?
韓國援助年輕人新創,台灣青年還在窮忙?
◆2013年2月,韓國總統朴槿惠上任後,大力推動「創造經濟」政策,由政府帶頭,統合大企業的資源,為年輕人搭橋舖路,要讓創業公司成為韓國經濟的新驅動力,其背後的原因是,韓國已陷入前所未有的危機感。3個數字,透露出韓國當前的困境:首先,出口金額連續14個月呈現衰退,創史上最長衰退紀錄。第二,去年GDP僅2.6%,創近4年新低。第三,青年失業率高達9.2%,創15年來新高。
◆韓國未來創造科學部的資料則顯示,2024年之前,全球生技保健市場規模將成長至2兆6,000億美元(約85.8兆元新台幣),超越半導體、化學、汽車等韓國主力出口產業的市場規模。因此,韓國政府成立了KIST(Korea Institute of Scienc and Technology)基金工程中心,並設立科學園區,積極與先進國企業建立合作聯盟關係,將未來發展目標鎖定在生技業。
1.韓國一直是台灣經濟競爭與比較的最大假想對象,許多人認為韓國經濟發展的模式有不少值得台灣借鏡的地方,但其實韓國現在也遭遇到跟台灣一樣的困境,出口和GDP衰退、企業面臨紅潮衝擊、青年承受低薪壓力,社會分配不公,貧富所得差距在8年間從5.57倍拉大到7.34倍。但是韓國總統朴槿惠在3年前提出「創造經濟」政策,意圖替經濟與社會結構轉型。創造經濟是由政府帶頭,統合大企業的資源,要讓創業公司成為韓國經濟的新驅動力,韓國政府積極改變過去由財閥控制國家經濟的做法,推出發展中小企業和新創產業的振興經濟政策。請問部長,馬政府過去也時常面臨政策被批評太過圖利財團,嚴重影響社會分配正義,你認為韓國政府的作法是不是我們可以參考與應該努力的一個方向?蔡英文主席提出過「經濟國家隊」、「類主權基金」的想法,你認為這是否有助於台灣以國家之力進行類似於韓國這樣的轉型與投資?
2.韓國政府統合大財閥出錢出力,扶植中小企業和年輕創業家,象徵韓國擺脫重工,鼓勵新創的經濟新路線。韓國政府傾注資源於年輕人,在首爾最貴的江南區成立「新創育成中心」,年輕人只要勇於創新,帶腦袋去創業都免費,為韓國經濟與年輕人出路都開出一條新途。反觀台灣青貧族越來越多,薪水長期凍漲迫使許多年輕人只好積極創業尋求出路。但是根據1111人力銀行調查,雖然高達8成6受訪青年有創業意願,然而創業維艱,有實際創業經驗的青年,逾4成以失敗收場,大多賠50萬元就放棄。在現在世代落差越來越大的時候,年輕人深陷求職弱勢,起薪低、高工時、升遷慢,為突破職涯僵局而萌生創業念頭,卻又在創業場上面臨另一個困境。請問部長,你認為這是不是我們的產業環境對於年輕人實在太不友善?若是我們真的期望年輕人的創意與新想法能為國家產業帶來新局,我們有沒有辦法做到像韓國那樣強力挹注資源予年輕人的能力?還是青年問題總是淪為選舉時才會出現的口號?
紫光參股力成送件,不死心因有可乘之機?
◆依據立法院審查中央政府2016年度總預算案所作2項主決議,因整體IC產業所涉敏感科技、國家安全、產業布局及影響評估等,經濟部及相關部會應予嚴審,在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前,投審會不得許可陸資來台相關投資或併購案。針對紫光集團擬收購國內三大封測廠,經濟部在相關影響評估等未向立法院報告前,不得許可。
1.根據媒體報導,經濟部在105年3月31日晚間宣布,已經收到中國紫光集團申請以194.79億元投資參股台灣封測廠力成科技,預估取得25%股權。紫光集團曾表態收購矽品、力成及南茂等3家公司各25%股權,經濟部表示,目前投審會僅收到紫光公司參股力成公司的案件,其餘2案還沒有收到相關申請,但未來如受理該案時,會採3案併案審查。紫光先後宣布將參股國內三家封測廠,都遭受到立法院、經濟部的諸多限制,但紫光不死心,仍在3月31日遞出第一件申請案;有人研判,紫光此舉是想退而求其次、爭取「兩案齊備」的審查機會。而經濟部也表示,只要紫光或矽品任一方宣布放棄參股案,就會以「兩案併審」的方式開始審查。請問部長,你認為紫光仍不死心,是不是表示他認為自己還是有機會?又或者是他「相信」自己能通過經濟部的審查?
主席:接下來處理臨時提案。請行政單位針對委員提案內容仔細詳答,若有需要修正或有其他意見時,請做好準備,先跟提案的委員進行溝通。
現在就請議事人員宣讀臨時提案內容。
1、
今年三月菜價平均每公斤約三十五元,三月底時一度飆漲至四十七元,過去十年同期平均菜價約十一至十六元,創十年來同期新高。菜價飆升造成消費者苦不堪言,請於一星期內研擬蔬菜供不應求之具體解決辦法及平抑菜價機制,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邱志偉 黃偉哲 管碧玲
2、
商業及公司登記具有公示效力,為保障交易安全,維護商業秩序,其登記內容應有絕對正確性。然鑑於商業登記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及公司法第9條第4項,均僅針對「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有罪判決確定」,始得撤銷或廢止登記,致使涉犯刑法第214、215、216條等虛偽不實或不合法定程序者,遭行政法院限縮解釋而續為登載。此種情事已嚴重損害商業及公司登記之公示效力,爰要求經濟部於兩週內,速為清查所有既存商業及公司登記,是否有任何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者,目前仍繼續登載或做為核准登記之基礎文件,以為後續處置及修法之準據。
提案人:廖國棟 黃偉哲 蘇震清 孔文吉
3、
查公司法第235-1有關公司應於章程明定,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之規定,業於2015年5月20修正施行,經濟部亦於同年6月11日商經字第10402413890號函釋,應於2016年6月底前依新法完成章程之修正。
惟查依修訂後法令變更公司章程之登記作業,執行九個月迄2016年3月底止,全國應變更之公司總數653,205家,僅105,836家完成變更登記,達成率為16.2%;如據過去平均每月執行11,760件變更登記數,則剩餘547,369家未完成章程變更登記之公司,需46.5個月才能完成。
次查本項公司修正章程之變更登記,除應備妥各種證件書表或委託書、申請書、變更登記表,或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外,另需繳納新臺幣1千元之規費。雖此一變更登記可採郵寄、網路(非全程)、委辦、親辦等方式申辦,其登記規費得經網路、信用卡、便利商店代收、支票匯票、或臨櫃繳費等方式繳納,然如能免收是項規費,相關申辦登記應可加速進行。
再查規費法第13條授有「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考量」,規費主管機關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規費之行政裁量。爰要求經濟部即刻擴大宣導相關之公司章程變更登記作業,並於一週內提出具體配套措施、二週內完成前述規費免徵之行政程序,加速全國公司申辦章程變更作業。
提案人:管碧玲 蘇震清 蔡培慧
4、
經濟部每5年對水庫安全進行評估,本席認為台灣地處地震帶,5年週期太長了,經濟部應該檢討,或是只要各地區遇到大型地震就應該立即啟動評估機制,要求經濟部兩週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計畫。是否同意,敬請公決。
提案人:張麗善
連署人:蔡培慧 王惠美
5、
針對經濟部駐外之各經濟組的招商以及引資的績效,經濟部應每年訂定各外館招商目標,或簽訂雙邊經貿合作投資協議的工作期程,並訂定完善考核機制,將各外館經濟組招商考評結果每年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邱志偉 張麗善 蘇震清
6、
經濟部能源局所實施的節能補助計畫已實施完畢,請經濟部能源局於一個月內提出政策檢討成效報告,包括預算使用情形、預算分配各縣市、各產品的金額及比例,以及政策實施效果的評估、宣傳面的檢討評估於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邱志偉 蘇震清 蔡培慧
7、
查台糖公司為國營事業,復查畜殖事業為台糖公司八大事業部之一,預算書中亦列有「環境污染防制措施─畜殖事業部污染防制(治)設備增設與改善」之業務計畫及預算;惟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受鄰近台糖公司養豬造成之環境污染問題,經年未妥為處理,爰要求經濟部應即督導台糖公司儘速處理環境污染,並於一個月內將執行情形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震清 邱志偉
連署人:蔡培慧
主席:本席現在補宣告:邱委員議瑩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邱委員議瑩書面意見:
由於近年來我國農業經營型態漸趨多元化,再加上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後,農業市場必須開放的影響。使得原本即以居於劣勢的農業遭受空前的挑戰,經營環境日趨艱難。
現今台灣農業產值在2014年是5,200億元,占GDP不到2%,可是農業所產生的生態、環境、水土保持、文化及糧食安全的貢獻超過數兆台幣,以水稻田為例,水稻生產的年產值是414億元,但根據研究報告,水稻田所帶來地下水涵養、景觀維護、文化及糧食安全等功能之外部價值遠超過此數字。這些農業多功能的價值是屬於正面的外部效果,故須給予補償,亦即所謂的農業環境給付措施,這在歐美、日韓等皆已實施。
生物科技被視為二十一世紀最具成長潛力之產業,尤其在生醫、農業、環保等領域發展迅速,根據商業周刊報導,每五年全球生物經濟產值就增加一倍,預估二零二零年全球生物經濟產值將達十五兆美元。
鑒於生物科技於產業應用發展趨勢及全球的龐大商機,農委會應重視農業生物科技園區,持續以法規鬆綁、行政程序簡化及輔導服務創新,致力於輔導農業轉型,活絡農業加值產業活動,以農業生物科技產業為發展主軸,帶領我國農業朝國際化方向邁進。
農委會應該要努力推廣農業科技園區的優點,鼓勵有意務農人士運用園區完善公共設施、優質儲運服務、便捷檢疫通關、研發補助計畫、稅賦優惠及專案低利貸款,進行投資設廠營運,包括機能性食品、生技美粧品、農漁畜產加值、觀賞魚繁養殖、水產種苗及水族周邊產品、生物肥料、植物保護製劑、動物疫苗、飼料添加劑、畜牧益生菌、節能環控農業設施及生技檢測服務等多樣化產業類型,逐漸形成堅實的農業加值產業聚落,透過農業科技研發技術能量,調適面對全球化競爭之挑戰,將打造出產銷價值鏈關鍵地位並接軌國際。
主席:接下來開始處理臨時提案。
請問各位,對第1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2案有無異議?
請經濟部商業司張科長說明。
張科長儒臣:主席、各位委員。目前商業登記業務已經歸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主管,所以如果要我們去跟他們蒐集資料並於兩週內完成任務,可能有事實上的困難,建議是否改為一個月內完成?
主席:針對本案,請問廖委員是否同意將「兩週內」改為「一個月內」?
廖委員國棟:同意。
主席:針對第2案,除將倒數第四行「兩週內」三字修正為「一個月內」等文字之外,其餘文字均照原提案內容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接下來處理第3案。
請問各位,對第3案有無異議?
請經濟部商業司張科長說明。
張科長儒臣:主席、各位委員。本案涉及規費的決定,一週內要做出來可能有困難,可否請委員再寬限一點時間?
主席:本案就照經濟部的建議,除將倒數第二行「並於一周內提出具體配套措施、二周內完成前述規費免徵之行政程序」等文字修正為「並於兩周內提出具體配套措施、一個月內完成前述規費免徵之行政程序」等字樣外,其餘文字均照原提案內容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繼續處理第4案。
請問各位,對第4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接下來處理第5案。
針對第5案,建議將第三行「或簽訂雙邊經貿合作投資協議的工作期程」等文字修正為「或簽訂雙邊經貿暨投資合作備忘錄或協議的工作期程」等字樣,其餘文字均照原提案內容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繼續處理第6案。
針對第6案,建議將第二行「請經濟能源局於一個月內」等文字修正為「請經濟能源局於三個月內(6月底)」等字樣,其餘文字均照原提案內容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接下來處理第7案。
請問各位,對第7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臨時提案到此已全部處理完畢,在進行接下來的議程之前,本席先徵詢在場委員的同意,即我們先處理討論事項第三案(預算解凍案),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就這樣決定。
請問各位,對討論事項第三案所列預算解凍案有無異議?
廖委員國棟:請問主席,有沒有跟預算解凍案相關的資料可以先拿給我們看一下?
主席:因為現在時間已是中午12時9分,所以,我們現在休息,請議事人員先發便當,各位委員一邊用餐,一邊就預算解凍案進行協商,待休息至12時30分我們就對預算解凍案進行處理。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首先本席要再次補宣告:賴委員瑞隆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賴委員瑞隆書面質詢:
1.根據3月21日國營會赴立院資料顯示,103年至105年2月,中油發生工安意外受傷人數達102人,更不用說歷年來發生多起的中油輸油管漏油、廢氣燃燒塔事故,國營會身為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在101年為了經營績效成立台電中油公司經營改善小組,面對工安意外,雖然國營會早已針對工安設立「經濟部所屬事業工安督導專案小組」,但中油工安意外每年還是照常都發生,顯見中油長期以來在忽視工安,工安意外改善並無改進,比照民間企業,這根本是不能接受的情況。
2.3月21日經濟委員會提案,有鑑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設置大量管線及煉製廠於高雄市,造成環境長期污染嚴重及工安意外頻傳,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2週內提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總公司南遷高雄」之可行性評估報告。請問目前可行性評估報告進度?預算?期程?
3.對照國營會每年編列預算其中高達八成預算都花在人事費用,督導各事業之工程查核、管線協調、資產活化、水土保持、工安環保、災害防救等業務僅占預算的兩成,難怪中油工安事故每年都會發生。請問未來對於工安預算、管線維護、災害防救預算是否進行調整?
4.國營會負責各國營事單位工安督導,主委由部長兼任,理應對於工安強烈責任與要求。請問未來除了進行管線盤點與改善老舊設備、檢討標準作業程序是否正確、落實員工訓練外?如何改善?如何與地方政府配合?
5.根據油電糖水各公司統計,台水明年離退人數將超過200人,中油也突破700人,台電更將在2018年離退超過千人,油水電需技術經驗累積,中油油壓的控制、台電電力維修、各地下管線維護等,皆需要經驗與快速的應變能力,才能有對的決策能力,不僅出現人才荒,各國營事業員工平均年齡也偏高,未來勢必出現人力斷層,目前除了人力斷層外,其實許多管線維護工作都是委外,但委外的承包商素質良莠不齊,一旦發生問題,就會變得非常複雜,責任難以釐清。試問中油公司之原油、成品油、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及石化管線長度共計約7,000餘公里,面對未來人力短缺、年齡老化,未來如何因應?
主席:現在處理105年度公務預算經濟部及所屬預算凍結案。
請問各位,對第1案預算解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2案預算解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3案預算解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4案預算解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5案預算解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6案預算解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7案預算解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8案預算解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9案預算解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10案預算解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針對討論事項第三案所列10案凍結預算案,均同意動支,提報院會。
接下來我們繼續審查「商業登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及「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現在先進行商業登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審查,本案剛才已經詢答結束,接下來進行廣泛討論,到現在為止並無委員登記廣泛發言,所以本案現在進行逐條討論,請議事人員先逐條宣讀條文後,我們接著就進行協商。
商業登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第 五 條 下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
一、攤販。
二、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三、家庭手工業者。
四、民宿經營者。
五、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小規模商業,以自任操作或雖僱用員工而仍以自己操作為主者為限。
第 八 條 商業登記之申請,由商業負責人向商業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為之;其委託他人辦理者,應附具委託書。
第 九 條 商業開業前,應將下列各款申請登記:
一、名稱。
二、組織。
三、所營業務。
四、資本額。
五、所在地。
六、負責人之姓名、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出資額。
七、合夥組織者,合夥人之姓名、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出資額及合夥契約副本。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及其他依本法規定應登記事項,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抽查;商業負責人及其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十五條 登記事項有變更時,除因繼承所致之變更登記應自繼承開始後六個月內為之外,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為變更登記。
商業之各類登記事項,其申請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九條 商業之下列登記事項,其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公告於資訊網站,以供查閱:
一、名稱。
二、組織。
三、所營業務。
四、資本額。
五、所在地。
六、負責人之姓名及出資額。
七、合夥組織者,其合夥人之姓名及出資額。
八、分支機構之名稱、所在地及經理人之姓名。
公告與登記不符者,以登記為準。
第二十一條 (刪除)
第二十五條 商業負責人得申請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就已登記事項發給證明書。
第二十六條 商業負責人、合夥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敘明理由,向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抄錄或複製登記文件。
前項利害關係人,指對商業或合夥人有債權、債務或其他法律關係之人。
第二十八條 商業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不得使用與已登記之商業相同之名稱。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原已合法登記之商業,因行政區域調整,致與其他商業之名稱相同。
二、增設分支機構於他直轄市或縣(市),附記足以表示其為分支機構之明確字樣。
商業之名稱,不得使用公司字樣。
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於商業登記前,應先申請核准,並保留商業名稱於一定期間內,不得為其他商業使用;其申請程序、商業名稱與所營業務之記載方式、保留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九條 商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所在地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檢察機關通知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撤銷或廢止其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一、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登記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
三、遷離原址,逾六個月未申請變更登記,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通知仍未辦理。
四、登記後經有關機關調查,發現無營業跡象,並經房屋所有權人證明無租借房屋情事。
五、商業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商業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尚未辦妥商業名稱變更登記,並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令其限期辦理仍未辦妥。
前項第二款所定期限,如有正當事由,得申請准予延展。
第三十條 (刪除)
第三十一條 未經設立登記而以商業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者,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命行為人限期辦妥登記;屆期未辦妥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第三十五條 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登記、查閱、抄錄、複製及各種證明書等之各項申請,應收取費用,其費用之種類及費額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停業登記、復業登記、歇業登記,免繳登記費。
第三十六條 (刪除)
第三十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廖委員國棟等針對商業登記法第二十九條所提修正動議:
政院修正條文 |
原條文 |
修正理由 | |
第二十九條 商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所在地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檢察機關通知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撤銷或廢止其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一、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或其他虛偽不實之情事,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登記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 三、遷離原址,逾六個月未申請變更登記,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通知仍未辦理。 四、登記後經有關機關調查,發現無營業跡象,並經房屋所有權人證明無租借房屋情事。 五、商業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商業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尚未辦妥商業名稱變更登記,並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令其限期辦理仍未辦妥。 前項第二款所定期限,如有正當事由,得申請准予
延展。 |
第二十九條 商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所在地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檢察機關通知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撤銷或廢止其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一、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登記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 三、遷離原址,逾六個月未申請變更登記,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通知仍未辦理。 四、登記後經有關機關調查,發現無營業跡象,並經房屋所有權人證明無租借房屋情事。 五、商業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商業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尚未辦妥商業名稱變更登記,並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令其限期辦理仍未辦妥。 前項第二款所定期限,如有正當事由,得申請准予延展。 |
第二十九條 商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所在地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檢察機關通知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撤銷或廢止其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一、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登記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 三、遷離原址,逾六個月未申請變更登記,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通知仍未辦理。 四、登記後經有關機關調查,發現無營業跡象,並經房屋所有權人證明無租借房屋情事。 前項第二款所定期限,如有正當事由,得申請准予延展。 |
商業登記應追求絕對真實,不應拘泥刑事判決依據條文而為不同處置,凡因犯刑法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章各項罪責,確認其登記內容有不真實之情事,則商業登記機關應依職權或於收受檢察機關通知後,即為撤銷或廢止其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
提案人:廖國棟 黃偉哲 蘇震清 孔文吉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第十一條 園區內之土地,屬公有者,管理局得依法申請撥用;屬私有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依法徵收補償之。
二、由土地所有權人以設定地上權或出租方式提供管理局開發使用。
三、由土地所有權人依主管機關之開發計畫與管理局共同開發。
園區內公共設施用地至少占開發總面積百分之三十;其中綠地至少占開發總面積百分之十。
園區機構依其需用,得向管理局租用園區內土地,除給付土地租金外,並應分擔公共設施建設費用;其土地租金標準不受土地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限制。
租用前項土地興建建築物,積欠租金總額逾四個月租額者,管理局得終止租約,收回租地,不受民法第四百四十條第三項及土地法第一百零三條第四款規定之限制。
第十四條 園區得劃定一定區域作為住宿、餐飲、購物、育樂及其他功能之生活機能區,並由管理局配合園區建設進度予以開發、管理;員工宿舍以租予園區從業人員為限。
除前項生活機能區外,園區事業經管理局核准後,得另興建相關生活機能設施,供其從業人員使用。
第十七條 園區事業應於核准進駐之日起二個月內,依管理局規定繳納保證金,以保證營運計畫之實施。
園區事業應自核准進駐之日起,於規定之期限內完成營運計畫之實施;未完成者,前項保證金得不予發還;其依營運計畫實施者,應無息發還。
第十八條 生活機能服務業者與研究機構之設立、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與研究機構開始與完成實施營運計畫之期限、核准延期、變更、園區事業繳納保證金之數額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四條 (刪除)
第四十條 園區機構不依規定期限繳納管理費者,應加徵滯納金,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至應繳納金額之百分之十五為止。
主席:議事人員已併案宣讀完畢,現在一起協商,先從經濟部的部分開始。蔡委員培慧針對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出修正動議,現在列印中,稍後再補宣讀,請農委會先去了解修正動議的內容。現在進行協商。
(進行協商)
主席:現在進行商業登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協商。處理第五條,請李司長說明。
李司長鎂:第五條其實並沒有實質變更,是把原來施行細則的條文訂到母法的規定裡。
主席:「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小規模商業,以自任操作或雖僱用員工而仍以自己操作為主者為限。」是原本在施行細則說明,現在移到主文裡面。
王委員惠美:這需要拿出來嗎?目的是什麼?本來施行細則就有,為什麼要拿到母法?
李司長鎂:這是一個定義的條文,一般會訂在母法比較清楚,所以把它……
王委員惠美:你們以前漏掉,沒有放進來?
李司長鎂:以前在細則訂,在母法更清楚。
廖委員國棟:放在施行細則裡面,你們執行有困難嗎?
李司長鎂:沒有困難,但是這個法基本上是非常低度管理的法,原來訂有施行細則,但施行細則只有五、六條,其中一條就是這一條。我們覺得如果訂定清楚,甚至就不需要施行細則了。
王委員惠美:這次修法之後,施行細則就廢掉了?全部廢了?
主席:他們是把細則部分拿到主文來。剛才林委員岱樺提到銷售額是4萬、8萬的問題,商業司應該跟財政部好好溝通,民宿一間都要2,000、3,000千元,哪可能那麼少錢?既然我們要簡化條文,好好作規範,你們就要和財政部溝通。
李司長鎂:原來林委員提到一款到四款部分是不管營業額多少,超過4萬、8萬都可以免登記;第五款是用營業額來算,並不是說一款到四款也要在4萬以下。所以一款到四款是一種類型,第五款是一種類型。
主席:各位委員沒有意見,那就照行政單位所提的修正條文照案通過。
處理第八條。
李司長鎂:第八條是一個簡化的措施,商業登記如有變更應依據第十五條辦理變更登記。而父親死亡由子女繼承也是一種變更登記,不需要獨立處理,所以我們就把第二項刪除,用後面的第十五條就可以了。
主席:刪除的理由是為了更簡便,各位委員沒有意見,就照行政單位所提的修正條文通過。
處理第九條。
李司長鎂:過去要登記負責人的出資種類,這次簡化,只要登記出多少錢,也就是用出資額來算就好了,這也是一個簡化的程序。
主席:第九條是把原來的「出資種類及數額」修正為「出資額」,第九條就照行政單位所提的修正條文通過。
處理第十五條。
李司長鎂:第十五條就是前面那個繼承刪除掉,因為繼承就是變更登記的一種,配合第八條修正,所以第十五條跟著修正。
主席:第十五條是配合第八條修正,各位委員沒有意見,就照行政單位所提修正條文通過。
處理第十九條。
李司長鎂:把出資種類改成出資額,跟剛才第九條是一樣的。
主席:第十九條的精神跟第九條一樣,就照修正文字通過。
處理第二十一條。
李司長鎂:現行第二十一條提到營利事業統一發證,但是在98年已經沒有營利事業統一發證的制度,所以配合刪除,以符合實務。
主席:好,照案通過,第二十一條刪除。
處理第二十五條。
李司長鎂:第二十五條是關於發給證明書部分只限本人申請,利害關係人如果要知道商業登記事項,必須透過其他程序申請查閱、抄錄,所以把利害關係人這部分刪除。
主席:第二十五條刪除「或利害關係人」。各位委員沒有意見,那就照行政單位所提的修正條文通過。
處理第二十六條。
李司長鎂:第二十六條是把「利害關係人」作更清楚的界定。
主席:第二十六條是把現行條文後面那些都刪掉?
李司長鎂:有很多內容在網站上都已經有了,而且已經移到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這些規定已經重複。
廖委員國棟:所謂「有債權、債務或其他法律關係之人」,請舉個例子。
李司長鎂:例如私人之間有訴訟關係。
廖委員國棟:有訴訟關係就是利害關係人?
李司長鎂:是。
主席:好,第二十六條照行政單位所提的修正條文通過。
處理第二十八條。
李司長鎂:例如臺南市有個阿美餐廳,臺南縣也有個阿美餐廳,一個在市,一個在縣,原本是可以同名的。但臺南縣市變成一個直轄市之後,變成兩個餐廳同名,總不能叫其中已經在合法經營的改名字。所以這次修法規定,如果因為行政區域調整而造成同名的,可以讓他們併存,這是解決以前五都合併的問題。
主席:第二十八條修正主要是因為五都合併,大家應該沒有什麼意見,照行政單位所提的修正條文通過。
處理第二十九條。
李司長鎂:第二十九條是配合商標權的保護,如果有人把別人的商標拿來作商號名稱,經法院判決此商號不能使用別人的商標,過去實務上有些商號就是不更改名稱。這次新增規定如果被法院判決確定,又一直不改商號名稱,那就把這個商號撤銷登記。舉例來說,賓士是一個商標,有商號就叫做賓士汽車維修店,讓人混淆以為是那家賓士。結果德國賓士就去告,官司也打贏了,可是因為沒有這條規定,所以名稱還是掛在那裡,無法處理,這次我們就做了調整。
主席:針對第二十九條,廖委員國棟提出修正動議,請行政單位說明一下。
李司長鎂:廖委員提到「虛偽不實之情事」,其實在97年以前就有這樣的條文,當時認為「虛偽不實」範圍太大了,有點抽象。我們剛才跟委員請示,委員也同意我們在立法說明講清楚,第一款所稱的「偽造、變造」是指刑法的偽造文書整篇內容,並沒有局限在哪個條文,所以我們在修正說明會增加一些內容。
主席:第二十九條照行政單位所提的修正文字通過,並把廖委員所提的修正動議放在修正理由作說明。
處理第三十條。
李司長鎂:「有虛偽情事」在前面已經提到了,會回到偽造文書有刑事制裁,所以這裡就不需要再規定。
主席:委員沒有意見,我們照行政單位所提的修正條文通過,把第三十條刪除。
王委員惠美:刪掉會不會有問題?
張科長儒臣:一行為不兩罰,已經刑事處罰,行政其實不能罰。
王委員惠美:有些沒有嚴重到刑事訴訟的,你們又沒有罰則,那怎麼辦?
張科長儒臣:構成虛偽不實大概就有刑事責任。
王委員惠美:等判決下來不會太久嗎?這應該分成兩種,一種比較嚴重,就走法律訴訟;一種是很平常的東西。
李司長鎂:在行政罰裡面,如果有刑事就只能處刑事。
主席:針對王惠美委員的意見,請法務部說明一下。
羅參事建勛:委員講的確實有道理,在法制作業上是一行為不兩罰,如果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刑罰和行政罰,最後會以刑罰為優先。在很多法制裡面有這樣的立法例,這是一個立法政策的抉擇。
主席:如果照王委員所講的,我們有什麼補救的方式?可以如何處理?
羅參事建勛:如果不刪除的話,可以解決王委員的疑慮;刪除的話可以符合法制上的體例。
王委員惠美:我不認為應該刪除,因為有的事情根本不會上到法院去,完全沒有一個……
羅參事建勛:我們尊重主管機關的決定。
主席:如果照剛才法務單位所講的不刪除的話,你們在適用上要如何抉擇或判定?有沒有執法上的困難?
張科長儒臣:行政程序法針對行政處分有不實的部分,還是可以依職權撤銷,差別在於委員講的沒有罰則。就處分來講,還是有辦法去維持正確性,只是要不要動用到處罰。
王委員惠美:如果走法律訴訟就是以法律訴訟為主,可是有些小事情不可能走法律訴訟,你完全沒皮條,如何去遏止相關的問題?你們只是不想那麼麻煩,告不成就算了。
李司長鎂:基本上,商業登記就是採低度管理,最主要是微小型的、開店的這些小店家。
主席:司長,委員講的也有道理,這一條如果不刪除的話,併存有沒有困難?
李司長鎂:沒有。
主席:好,第三十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處理第三十一條。
李司長鎂:第三十一條是配合法制體例,將「連續處罰」中「連續」兩字刪除。「按次」就是按一次、一次處罰。
羅參事建勛:現在刑法的連續犯已經取消,所以行政罰就……
主席:配合刑法修正就對了。
羅參事建勛:連續都按次。
李司長鎂:原本就是按次,但不叫連續。
主席:第三十一條照行政單位所提的修正條文通過。
處理第三十五條。
李司長鎂:過去只有查閱、抄錄商業登記事項,沒有複製,現在增加「複製」,也就是用影印的方式取得這些資料。
主席:「複製」是什麼意思?
李司長鎂:複製就是影印,過去查閱、抄錄是用手抄,現在其實都是用影印的。這個法當時沒有因為這一條……
王委員惠美:現在有更快的,用攝影的,你要不要寫上去?
李司長鎂:那都是複製的概念。這早就應該修,只是沒有因為這一條獨立來修法。
主席:第三十五條照行政單位所提的修正條文通過。
處理第三十六條。
李司長鎂:施行細則不需要了,有些已經搬到母法,不需要再訂細則,所以刪除。
主席:第三十六條照行政單位所提的修正條文通過,予以刪除。
處理第三十七條。
李司長鎂:第三十七條是一個法制體例。
主席:第三十七條照行政單位所提的修正條文通過。商業登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就照剛才大家共同協商的結論內容修正通過。
現在開始協商「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首先處理第十一條。
針對第十一條,各位委員有沒有不同的看法或意見?剛才已經都講得很清楚了。好,第十一條就照行政單位所提修正條文修正通過。
處理第十四條,請說明。
陳主任委員志清:針對第十四條,行政院版將第一項中「園區機構」的「機構」二字予以刪除,因為過去只有機構可以租用園區,現在為了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派駐園區的人也可以租用園區,所以刪除「機構」二字,把範圍擴大。
現在海關、防檢局、家畜衛生試驗所在園區都有派駐人力進行快速通關,淡水家衛所被派駐到園區以後如果不能租用園區的房子,只能到園區外租房子,對他們上班也不方便,所以把「機構」二字拿掉,就可以讓派在那裡的人在園區內租房子。
主席:好,第十四條就照行政單位所提修正條文修正通過。
接下來處理第十七條,……
廖委員國棟:等一下,剛才講的那些消防、工安等等部分呢?有沒有放在第十四條裡面?
陳主任委員志清:那個部分原來的條文就有了,只是還沒設。
廖委員國棟:好,要快點設。
陳主任委員志清:至於第二期,我覺得消防比較重要,警察還好啦!
王委員惠美:最多量會有多少?
陳主任委員志清:現在第二期在做了,第二期有167公頃,第一期……
王委員惠美:現在把這些機構放在這邊就對了?
陳主任委員志清:這是為了方便將來派在那裡的機構。現在只有海關、家衛所及防檢局3個單位而已。
王委員惠美:還要給幾個單位?以後有多少個單位在這邊?
黃主任金城:大概不會再增加了,除非有再建消防等等,單位才會增加。
王委員惠美:我感覺「機構」二個字好像很大。
陳主任委員志清:原來的「機構」是指那些進駐的單位。
黃主任金城:它可以稱為「廠商」,也可以稱為「機構」。
王委員惠美:對呀。我現在是說「機構」這兩個字太寬了。
黃主任金城:「機構」是有定義的。
陳主任委員志清:還是刪掉啦!
廖委員國棟:另外,將來一、二期大概有將近400公頃左右,那麼大的地方,會不會有醫療需求?也是機構嗎?
黃主任金城:也可以設,如果要設的話。
廖委員國棟:因為上次出了事,結果來不及急救。可以?
陳主任委員志清:可以。
主席:經過討論以後,第十四條就照行政單位所提修正條文通過。
針對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蔡委員培慧等人提出修正動議,請議事人員先行宣讀。
蔡委員培慧等針對「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擬具之修正動議:
第十七條 園區事業應於核准進駐之日起二個月內,依管理局規定繳納保證金,以保證營運計畫之實施。
園區事業於核准之日起屆滿三年時,經管理局審核未依營運計畫實施者,前項保證金得不予發還;其依營運計畫實施者,應無息發還。
園區事業有正當理由未能依前項規定期限實施營運計畫者,管理局應限期通知改善,經管理局專案審查核准後,得延長三年,必要時,得再延長一次,總期限不得超過九年。
第十九條 (維持現行法,不予修正)
提案人:蔡培慧 蘇治芬
連署人:蘇震清
主席:針對蔡委員培慧等人所提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兩條條文之修正動議案……
蘇委員治芬:等一下,第十七條第五項的說明中提到:「故有將其營運計畫之實施期限……」,我想知道這個營運計畫有沒有規定最長多久?會不會將營運計畫訂為15年、20年?
陳主任委員志清:不會、不會。
蘇委員治芬:但是有沒有會訂為3年、3年、再3年,總共9年?蔡委員提案的意思是這樣子,對不對?
陳主任委員志清:原來是6年而已,現在改成9年。
主席:蔡委員,針對你的修正動議,你是不是也說明一下?
蔡委員培慧:他們原本想把未依營運計畫的延長期限訂在辦法裡面,但是我們覺得訂在辦法裡頭,如果沒有明定時間的話,到底會延幾年?很可能需要科技園區與廠商之間進行協議,或者這個辦法常常會被提出要修正,所以我覺得應該把延長的時間提到母法來擬訂,這個部分剛剛有跟主委討論過。
主席:主委,把它放在母法裡面應該沒問題吧?
陳主任委員志清:沒問題。
羅參事建勛:報告主席,剛才看到修法的文字,我有一個修法的建議。跟委員報告一下,其實剛才委員所提修正動議的版本裡面有「管理局應限期通知改善」等文字,各位委員可以看到,依現行條文,園區事業只要有正當理由就可以向管理局申請延長,並沒有所謂限期改善的問題,所以這幾個字要不要留下來,可能委員可以思考一下。如果這幾個字不留下來的話,建議第三項可以改成「園區事業有正當理由未能依前項規定期限實施營運計畫者,得向管理局申請延期,經管理局審查核准後,得延長三年,必要時得再延長一次,總期限不得超過九年。」
主席:根據法制單位所提的建議,各位委員有沒有不同的看法?可以,第十七條就照法制單位依蔡委員培慧等所提修正動議提出的修正文字修正通過,請法制單位提供詳細的條文一起處理。
繼續處理第十八條。針對第十八條,蔡委員培慧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建議維持現行法,不予修正,請行政單位提出說明。
陳主任委員志清:第十七條如果明定總期限,第十八條就不用授權了,所以本條就不需要修正。
主席:好,第十八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處理第二十四條,請說明。
陳主任委員志清:關於第二十四條,因為目前最長5年的年度已經過了,加上「對於農業科技發展有特殊貢獻者」到現在也沒有認定過,所以優惠的租金期限已經過了,我們建議本條刪除。
主席:第二十四條現行條文予以刪除,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意見,第二十四條照行政單位所提予以刪除,照提案通過。
處理第四十條,請說明。
陳主任委員志清:行政院版第四十條將末句修正為「……滯納金至應繳納金額之百分之十五為止」,也就是每2天罰1%,最高只有到15%,用比例原則予以明定,因為現在其他園區也是這樣。
主席:好,第四十條就照行政單位所提的文字修正通過。謝謝,今天的協商就到此結束。
(協商結束)
主席:請議事人員宣讀協商結論。
程秘書谷川:報告委員會,宣讀協商結論:
首先就商業登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五條照案通過;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均照案通過;第二十一條照案通過,予以刪除;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均照案通過;第二十九條照案通過;第三十條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刪除;第三十一條照案通過;第三十五條照案通過;第三十六條照案通過,予以刪除;第三十七條照案通過;第二十九條部分增列廖委員國棟之立法說明。
其次,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部分,經協商後,結論如下……
廖委員國棟:(在席位上)立法說明的文字?
程秘書谷川:報告委員會,第二十九條立法說明增列「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係指觸犯刑法第二編第十五章偽造印文罪」。
廖委員國棟:(在席位上)這樣就涵蓋全部了嗎?
胡專門委員美蓁:(在席位上)是,這是第十五章的罪。
程秘書谷川:繼續宣讀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部分,經協商後,結論如下:第十一條照案通過;第十四條照案通過;第十七條修正通過,修正為:「第十七條 園區事業應於核准進駐之日起二個月內,依管理局規定繳納保證金,以保證營運計畫之實施。
園區事業於核准之日起屆滿三年時,經管理局審核未依營運計畫實施者,前項保證金得不予發還;其依營運計畫實施者,應無息發還。
園區事業有正當理由未能依前項規定期限實施營運計畫者,得向管理局申請延期,經管理局審查核准後,得延長三年,必要時得再延長一次,總期限不得超過九年。」;第十八條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刪除;第二十四條照案通過,予以刪除;第四十條照案通過。
主席:謝謝議事同仁。請問各位,對方才宣讀的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兩案均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請問各位,以上二案是否須交由黨團協商?各位同仁沒有意見,以上二案就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本席說明。本次會議審查通過之條文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本日議程處理完畢,現在休息,本週四上午9時繼續開會。
休息(13時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