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行政院主管
一、作業基金─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原列202億1,705萬9,000元,減列「投融資業務收入」項下「事業投資收入」出售轉投資事業股權收入115億5,122萬4,000元;另配合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增列「投融資業務收入」項下「事業投資收入」出售轉投資事業股權收入115億5,122萬4,000元,增減互抵後,共計減列0元,其餘均照列,仍列為202億1,705萬9,000元。
2.業務總支出:原列11億2,730萬元,減列「投融資業務成本」項下「事業投資成本」出售台積電股票之手續費1,649萬6,000元及證券交易稅3,472萬8,000元、「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折舊、折耗及攤銷」之「攤銷─其他攤銷費用」839萬3,000元;另配合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增列「投融資業務成本」項下「事業投資成本」出售台積電股票之手續費1,649萬6,000元及證券交易稅3,472萬8,000元,增減互抵後,共計減列839萬3,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1億1,890萬7,000元。
3.本期賸餘:原列190億8,975萬9,000元,減列114億9,160萬7,000元;另配合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增列115億元,增減互抵後,共計增列839萬3,000元,改列為190億9,815萬2,000元。
(三)解繳國庫淨額:原列115億元,減列115億元;另配合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增列115億元,增減互抵後,仍列為115億元。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3,808萬8,000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通過決議16項:
1.行政院以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舉借長期負債參與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資案,於105年度預算案中合計編列140億元,但該作為實與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設立宗旨不相符,且有規避公共債務法中央政府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及舉債上限規範之嫌,且若為解決資本適足率問題,金控公司及銀行自得以盈餘轉增資方式辦理增資,爰針對「各項投資」項下行政院專案核准投資款140億元及配合本項專案核准投資款所編列之「投融資業務成本─債務利息」9,800萬元及業務計畫所列「三、長期債務之舉借及償還」部分,全數凍結,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投資之必要性及效益分析之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議瑩 陳明文 楊瓊瓔 翁重鈞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高志鵬 廖國棟
李貴敏 黃昭順
2.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為辦理創業拔萃方案,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明細表」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項下編列機械及設備386萬6,000元、交通及運輸設備436萬2,000元及什項設備2,452萬1,000元,並編列遞延借項預算8,090萬1,000元及「管理及總務費用─攤銷─其他攤銷費用」編列2,474萬3,000元;惟查該創業拔萃方案總經費高達6億元,執行期間5年,但是105年度預算書卻未列明計畫經費總額及各年度分配額,且所需建物整修經費係以花博園區所需估算,欠缺合理依據,爰凍結相關預算2,000萬元,俟創業園區確定並覈實估算所需經費,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震清 陳明文
連署人:邱議瑩 高志鵬
3.針對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擬以合作開發方式辦理國發大樓之興建,為避免賤賣、低估國家資產、不當圖利等情事,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於可行性評估完成後,應即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且興建計畫未經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同意前,不得進行辦理招標等工作,以為全民守護國家資產。
提案人:邱議瑩 葉津鈴 楊瓊瓔 丁守中
4.為加強投資國內中小企業,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編列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投資預算5億元,較104年度預算案減少7億元。截至103年底止,該基金投資197件,累計投資金額55億6,100萬1,000元,103年度營運結果,發生虧損者計有142件,占總投資件數72.08%,平均每家事業虧損金額近8,000萬元,除投資未滿2年者外,與102年度相較,虧損減少或相同者27件,由盈轉虧6件,虧損加劇有61件,且連續虧損3年以上高達42件,累計虧損超過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以上有26件,導致103年認列投資損失高達1億1,024萬2,000元,嚴重損及基金權益,國家發展委員會應加強監督管理機制,提升投資績效。
提案人:張嘉郡 廖國棟 李慶華 楊瓊瓔
黃昭順
5.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編列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投資預算5億元,較104年度預算案12億元減少7億元,減幅高達58.33%,然查該基金係將投資國內中小企業之投資執行委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辦理,而中小企業處則遴選管理顧問公司協助投資,惟103年度投資案件逾七成發生虧損,且部分案件虧損情形日益加重,甚至有累計虧損超過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以上情形,顯見現行「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辦理成效不彰,不僅未能有效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更逐年調降相關預算,核有未當,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確實檢討「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執行偏差問題及相關預算大幅調降之妥適性,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邱議瑩 高志鵬
6.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配合行政院「臺灣生技產業起飛行動方案」,訂定生技創業投資事業審查及管理要點,規劃配合民間業者成立生技創投基金,匡列額度240億元,據說明,105年度該項投資預算係由創業投資事業預算30億元勻支。執行迄今只有TMF生技創投基金案通過行政院核定,卻因民間資金募集不順致無法成案,迄今仍未撥付投資款項,執行情形欠佳,國家發展委員會應加以改善,以提升生技產業整體產值與發展。
提案人:張嘉郡 廖國棟 李慶華 楊瓊瓔
黃昭順
7.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於99年5月訂定「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匡列100億元,委託文化部負責執行國內文化創意企業之投資及投資後管理,期限10年,前7年進行投資,後3年進行剩餘投資案處分,審議通過之投資案件須送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備查;103年度投資僅5.61億元,至104年8月底止增加至6.24億元,僅占匡列金額100億元的6.24%,且針對資金需求度較高的新創微型及早期文化創意事業投資比率低落。爰此,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積極推動微型及早期文創事業投資,均衡分配投資金額,以利文創產業之發展。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邱議瑩 蘇震清
8.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編列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預算2億元,較104年度減少1億元,減幅約33.33%;惟查該基金係委由文化部執行文化創意產業之投資及管理,文化部再委託9家投顧公司辦理,投資期程7年,截至104年8月底止執行已逾4年,然各投顧公司累計投資文創事業僅22家,累計投資6.24億元,僅占匡列額度100億元之6.24%,且投資績效甚差,每年卻支付投顧公司管理費數百萬元,又有隱匿103年度被投資事業財務狀況資料以限縮立法院監督審議權之虞,主管機關顯未確實監督考核辦理成效,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應就「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執行缺失與投資效益評估檢討,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邱議瑩 高志鵬
9.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案預計辦理創業拔萃方案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明細表」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項下編列機械及設備386萬6,000元、交通及運輸設備436萬2,000元及什項設備2,452萬1,000元,並編列遞延借項預算8,090萬1,000元及「管理及總務費用─攤銷─其他攤銷費用」編列2,474萬3,000元。創業拔萃方案屬新增計畫,為年度預算審查重點,相關經費應納編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惟其104年度預算卻未編列,有藉基金得併決算之規定規避預算編列及審議情形,且捐助或支應創業園區整修經費非屬該基金經常性業務,亦難謂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該計畫以併決算辦理方式亦未符預算法第88條規定。爰此,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針對創業拔萃方案預算編列提出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邱議瑩 蘇震清
10.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依據104年1月行政院政務會談結論,規劃與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共同辦理「臺灣矽谷科技基金投資計畫」,合計匡列資金1.2億美元;台灣矽谷科技基金投資計畫為104年甫規劃推動之新計畫,為預算審查重點,然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書並未完整揭露,包括「業務計畫及預算說明」、「投資及其餘絀明細表」及「5年來主要營運項目分析表」均未說明相關辦理內容、方式及預算金額等資訊。爰此,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提出詳細說明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以利立法院預算之監督,加速計畫之推動。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邱議瑩 蘇震清
11.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編列投資預算232億元,扣除行政院專案核准參與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資案各70億元外,一般投資預算編列92億元,約與104年度同;惟查該基金101年度至103年度投資計畫預算數分別為49億元、100億元及100億元,但每年度決算數僅15億元至43億元,平均執行率僅有37.15%,顯見105年度投資預算編列僵化,未確實考量以前年度執行情形及產業需求覈實編列預算,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積極檢討該基金投資預算歷年執行成效低落、控管失當與預算編製不切實際等問題,針對投資預算執行力偏低成因檢討及如何因應產業創新加值和經濟轉型需求而調整投資計畫,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邱議瑩 高志鵬
12.鑑於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逾四成轉投資事業呈虧損狀態,且部分事業虧損持續數年,審計部連續四年均指出該分基金未審慎評估投資效益與風險、未積極監督公司營運及治理、未能有效檢討改善等缺失,立法院審議104年度預算案亦決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明定退場機制以維護投資權益,而據查103年度部分轉投資事業業已計有11家連續虧損3年以上,基金持股淨值已低於投資成本,顯見經營情況日益惡化,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依立法院決議訂定適當之退場機制,於3個月內就經營不善之轉投資事業妥適處理,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邱議瑩 高志鵬
13.截至104年9月底止,創業天使計畫通過171個申請案件,顯集中在北部,由台北市88個案件,超過51%;新北市29個案件比率約17%可知。然而雙北市人口為660萬人,人口比率僅占台灣2,340萬人的28%,顯然比率太高。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增設南部、中部服務窗口,並且研擬雙北市以外縣市之加強輔導措施,以利中南部的申請案能獲得通過,並鼓勵業者到中南部創業,以達到南北平衡之目的。
提案人:葉津鈴 楊瓊瓔
連署人:陳明文 林岱樺
14.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5年度編列用人費用2,619萬3,000元,較103年度決算數2,107萬8,000元成長24%。與政府精簡人事、撙節開支的精神不符,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重新盤點人力,以達人事費零成長的目標。
提案人:葉津鈴
連署人:陳明文 林岱樺
15.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5年度長期信託投資計畫編列52億元,表定投資中小企業5億元、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2億元、加強投資策略性服務業7億元、加強投資策略性製造業8億元及創業投資事業30億元,該基金長期信託投資預算金額龐大,但決算書從未依規定完整揭露投資明細,該基金常又以被投資公司為未公開發行公司,相關財務資料非屬公開訊息為託辭,拒絕提供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之被投資公司以前年度財務狀況,嚴重限縮立法院的審議監督權,請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提供近5年度的投資明細資料,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明文 楊瓊瓔
連署人:邱議瑩 高志鵬
16.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5年度編列40億元,由該基金直接參與投資資通訊產業、綠能與環保產業、新興服務業及傳統產業及生技醫療業等,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逾四成轉投資事業呈虧損狀態,且部分事業虧損持續數年,經營情況日益惡化,審計部近年一再提出重要審核意見要求檢討改善,該基金既無能力督促或協助虧損公司改善經營情況,亦未依立法院決議訂定適當之退場機制,未就經營不善之轉投資事業妥適處理,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儘速提出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明文 楊瓊瓔
連署人:邱議瑩 高志鵬
二、特別收入基金─離島建設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4,973萬6,000元,照列。
2.基金用途:8億0,070萬1,000元,照列。
3.本期短絀:7億5,096萬5,00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8項:
1.離島建設基金自90年度成立迄105年度,基金來源總額為313.18億元,主要收入項目為99年度「國庫撥款收入」300億元,占比95.79%,顯示該基金除國庫撥款收入外,其他各項收入金額及占比均低。未來倘國庫不再撥補,以該基金103年度決算、104年度法定預算及105年度預算案之基金來源平均數0.6億元,估列未來年度收入,並以103年度決算、104年度法定預算及105年度預算案之基金用途平均數約9.31億元,估計未來支出水準,收支相抵後,估算平均年度短絀約8.71億元,以105年底預估基金餘額51.52億元,僅可再支應離島建設業務經費需求5.9年。綜上,離島建設基金歷年主要財源為國庫撥款收入,自國庫不再撥補後,基金來源銳減,而以現行收支水準,該基金恐僅能再維持營運5至6年,目前規劃開拓財源方案不確定性高或以往年度獲益不高,爰此,要求離島建設基金主管機關應積極籌謀因應,拓展財源,俾利基金長期營運,以維護離島居民權益。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邱議瑩 蘇震清
2.離島建設基金105年度編列離島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8億元,用於補助離島推動有關交通、觀光、生態保育等各項建設計畫。查該基金103年度業務計畫「補助離島地區辦理教育、文化及社會福利建設計畫」及「補助離島地區辦理消防、醫療及環保建設計畫」決算數分別為1億4,375萬2,000元及1億4,830萬7,000元,執行率分別為61.81%及47.82%,若不計入執行以前年度計畫決算數,103年度實際執行率僅38.19%及34.65%,執行情形欠佳。另104年度業務計畫「離島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截至8月底止,實際數2億2,102萬1,000元,若不計入以前年度計畫執行數,實際執行數僅1億0,895萬6,000元,占預算分配數僅43.05%,執行率亦偏低。綜上,離島建設基金105年度編列離島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經費8億元,用於補助離島推動各項建設計畫,惟近年部分補助計畫預算執行情形欠佳,爰要求離島建設基金管理會應積極控管計畫進度,如實完成計畫規劃,以達成該基金推動離島開發建設,健全產業發展,增進居民福利等設置目的。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邱議瑩 蘇震清
3.離島建設基金105年度預算案「離島地區開發建設貸款業務計畫」預計貸放額度1,500萬元,並編列「服務費用」6,000元,為辦理該貸款業務所需手續費。然該基金自95年度起開辦離島地區開發建設貸款業務計畫,惟執行多年卻僅辦理4件貸款案件,案件數與融資金額均偏低,顯見成效欠佳。爰此,要求主管機關應加強檢討,研議改善措施,積極協助業者與金融機構洽談融資事宜,俾落實該計畫「鼓勵產業發展」之預期目標。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邱議瑩 蘇震清
4.離島建設基金105年度編列離島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經費8億元,用於補助離島推動各項建設計畫;惟查該基金103年度「補助離島地區辦理教育、文化及社會福利建設計畫」以及「補助離島地區辦理消防、醫療及環保建設計畫」決算數分別為1億4,375萬2,000元及1億4,830萬7,000元,執行率僅61.81%及47.82%,若不計入執行以前年度計畫決算數,103年度實際執行率更僅有38.19%及34.65%,執行情形明顯欠佳,國家發展委員會應加強檢討改進,有效控管計畫進度、覈實編列預算,以確實發揮離島建設基金應有效益。
提案人:蘇震清 楊瓊瓔
連署人:邱議瑩 高志鵬
5.離島建設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編列離島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8億元,用於補助離島推動各項建設計畫,惟該基金業務「補助離島地區辦理教育、文化及社會福利建設計畫」、「補助離島地區辦理消防、醫療及健保建設計畫」,103年度實際執行率僅38.19%及34.65%,執行情形欠佳,請國家發展委員會針對預算執行率進行檢討並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邱議瑩 楊瓊瓔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6.離島建設基金截至105年度,基金來源總額為313.18億元,主要收入項目為「國庫撥款收入」300億元,占比95.79%。未來倘國庫不再撥補,根據該基金過往年度執行情形估計未來支出水準,平均年度短絀約8.71億元,以105年底預估基金餘額51.52億元,僅可再支應離島建設業務經費需求5.9年。國家發展委員會雖已規劃開拓財源方案,如活化閒置土地、離島投融資計畫等案,然不確定性甚高或過往執行情形欠佳。爰此,國家發展委員會應持續評估其他替代方案可行性,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個月內將評估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葉津鈴 楊瓊瓔
連署人:陳明文 林岱樺
7.離島建設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編列離島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8億元,用於補助離島推動有關交通、觀光、生態保育、環境保護、產業發展、水資源及能源利用、教育、文化、社福、資訊建設、消防、警政、醫療衛生等各項建設計畫,較104年度減少3億元。近年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鋪設之海底電纜工程,其中上岸工程部分屢遭澎湖、雲林兩地居民反對。為穩定離島電力供應及促進澎湖產業發展,國家發展委員會應與經濟部、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和地方政府研擬解決方案,並舉辦說明會與居民溝通,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出相關計畫,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葉津鈴
連署人:陳明文 林岱樺
8.自95年度起編列之「離島地區開發建設貸款業務計畫」,除104年度及105年度預算額度分別為7,500萬元及1,500萬元外,每年度預算均匡列數億元至十餘億元間之貸放額度;惟截至104年8月底止,僅辦理4件貸款案件,融資金額由700萬元至5,300萬元不等,案件數及融資金額均偏低,執行成效欠佳。國家發展委員會應研議改善措施,積極協助業者與金融機構洽談融資事宜,俾落實該計畫「鼓勵產業發展」之預期目標。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出改善對策,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葉津鈴 楊瓊瓔
連署人:陳明文 林岱樺
三、特別收入基金─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原列12億7,600萬元,配合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減列國家發展委員會第12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6,380萬元,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政府撥入收入─國庫撥款收入」6,38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億1,220萬元。
2.基金用途:20億2,314萬8,000元,照列。
3.本期短絀:原列7億4,714萬8,000元,配合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增列6,380萬元,改列為8億1,094萬8,000元。
(三)解繳國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9項:
1.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105年度「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與「一般行政管理計畫」共編列「服務費用」2,304萬8,000元,項下包含旅運費、一般服務費、專業服務費等。經查:該基金104年度編列「服務費用」預算2,300萬8,000元、103年度編列「服務費用」預算2,294萬元,惟該基金103年度決算「服務費用」137萬5,000元,103年度預算執行率僅6%,明顯偏低,但104年度與105年度預算仍逐年增加,顯有浮編之情形。爰酌予凍結「服務費用」預算200萬元,以避免浮編預算造成侵蝕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之情事,並確保花東地區發展及在地居民之權益,俟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邱議瑩 蘇震清
2.依「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101年至110年)」之規劃,推動辦理各項計畫之經費配置不應以補助計畫為主,而係強調補助與投、融資計畫並重。經查,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105年度僅編列以補助計畫為主之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恐與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強調原則相違背。爰此,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就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評估投、融資計畫之可行性,並將報告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葉津鈴
連署人:陳明文 林岱樺
3.「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為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近年主要業務計畫之一,104年度截至8月底止,執行數2億1,451萬3,000元,若不計入以前年度計畫執行數,實際執行數僅8,015萬9,000元,占預算分配數36.06%,執行率偏低。爰此,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葉津鈴
連署人:陳明文 林岱樺
4.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105年度基金用途編列20億元,補助政府機關辦理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及永續發展相關計畫。惟在地居民及環保團體指出,地方政府於執行上常未能反映實際需求,一味傾向觀光,忽略其他面向。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應針對基金用途、地方政府執行計畫內容、效益等嚴格監督,並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葉津鈴
連署人:陳明文 林岱樺
5.鑑於104年度預算案審查時,立法院作成主決議,要求各方提案計畫之審查過程應公開揭示並邀集公民參與意見;然網站更新卻僅止於104年5月,且執行公告情況並未依照專案進度逐步揭露,亦未增加「民眾建言回饋機制」,竟僅提供若干民間網站連結,顯有虛應故事之嫌。況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預算書第33頁第(九)項所列示「104年度決議及附帶決議之辦理情形」僅回覆「遵照辦理」,外界均無法了解實際改善情狀為何,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應就上述各項儘速提供補充資料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專案報告,並即更新網站資料。
提案人:邱議瑩 蘇震清 蕭美琴
連署人:葉津鈴 黃昭順
6.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105年度「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項下編列捐助、補助及獎助預算20億元,係補助政府機關辦理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及相關計畫,惟花蓮縣及臺東縣第二期綜合發展實施方案目前尚未經行政院核定,各項細部計畫內容及經費需求尚未確定,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儘速檢討並針對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近年預算執行率偏低之情形,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以讓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之預算資源得以落實於花東地區所用。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7.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編列「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預算20億2,158萬元,較104年度預算數10億2,158萬元增加10億元,增幅97.89%;惟查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近年主要業務計畫之「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102年度及103年度決算數分別為1,773萬9,000元及1億8,822萬3,000元,執行率僅1.76%及12.16%,104年度截至8月底止,實際執行數8,015萬9,000元,占預算分配數36.06%,執行率亦屬偏低,顯見其歷年計畫執行效能過度低落,105年度大幅增加預算,國家發展委員會應優先檢討過去年度預算執行落差問題,合理評估其執行量能覈實編列預算,以確實發揮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應有效益。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邱議瑩 高志鵬
8.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案「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編列捐助、補助及獎助預算20億元,補助政府機關辦理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及相關計畫。經查:依預算法第32條第1項、同法第36條、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五、六點規定,預算之編製原則應先有計畫而後始得擬編預算;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前項綜合發展實施方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惟花蓮縣及臺東縣第2期(105至108年)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尚未經行政院核定,各項細部計畫內容及經費需求尚未確定,105年度預算案已先行編列補助經費20億元,除與應先有計畫始得編列預算之預算原則未符,亦顯示預算編列基礎欠缺合理依據。爰要求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應明確提出「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之細部計畫內容與相關經費需求,以使預算編列有其合理依據。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邱議瑩 蘇震清
9.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案「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編列捐助、補助及獎助20億元,補助政府機關辦理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及相關計畫,但花蓮縣及臺東縣第2期(105至108年)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尚未經行政院核定,該基金先行編列相關預算,除與先有計畫始得編列預算之預算原則未符外,亦顯示預算編列基礎欠缺合理依據,爰請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進行通盤檢討,並提出檢討及改善措施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明文
連署人:蘇震清 邱議瑩 高志鵬
乙、經濟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經濟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99億1,595萬3,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原列92億8,628萬元,減列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管理及總務費用」5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2億8,128萬元。
3.本期賸餘:原列6億2,967萬3,000元,增列500萬元,改列為6億3,467萬3,000元。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3億5,617萬5,000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補辦預算部分: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資產之變賣3,764萬4,000元,照列。
(八)通過決議30項:
1.鑑於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統計園區土地出租率(截至104年7月底止)已達99.58%,較102年度、103年度成長,惟查部分廠商已招商確定但尚未進駐,或於進駐園區後未依投資擴廠計畫執行、建廠計畫未依期限完工或承租廠址遭污染等,未能真正進行投資經營,導致已放租土地及廠房長期空置,顯示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對土地廠房之管理作業仍有待檢討改善,爰請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應強化投資計畫之審查與追蹤機制,積極輔導低度利用之廠商釋出廠房,提升閒置產業用地供需雙方媒合效率,以強化園區土地及廠房之合理運用,並將追蹤辦理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高志鵬 陳明文
2.鑑於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轄各園區103年度整體廠商營業額3,802.97億元,已較102年度減少65.54億元,且區內公司103年度經解散、遷出等資金大於設立、遷入者,而多數園區現況容積率仍低於法定容積率,如截至104年8月底止,屏東園區法定容積率為300%,但現況容積率卻僅有69%,使用比率僅23%,是現有各園區內使用比率最低者,顯見園區投資環境有待積極檢討改善,爰請經濟部應針對老舊園區容積率偏低,影響園區土地利用強度及使用效益問題,研議加速老舊園區更新再造方案,落實營造產業發展優質環境,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高志鵬 陳明文
3.據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統計,截至104年7月底止,園區土地出租率已達99.58%,與102年度96.68%、103年度98.12%相較,顯示園區土地出租率連年上升,惟部分廠商未依投(增)資擴廠計畫執行、建廠計畫未依期限完工或承租廠址遭污染等,致土地閒置及低度利用,顯示園區的土地利用尚有改善空間。爰要求經濟部應加強投資計畫之審查與追蹤,並積極輔導低度利用之廠商釋出廠房,提升閒置產業用地供需雙方之媒合效率,以強化園區土地及廠房之合理運用。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4.截至104年7月底止,加工出口區園區廠商之建廠計畫未依期限完工、未依投(增)資擴廠計畫執行或承租廠址遭污染等已放租土地面積共計9萬2,384平方公尺,另有部分承租廠商終止租約,卻仍占用園區土地,顯見主管機關對於土地利用並未追蹤,亦未針對占用廠商進行積極處置,造成土地低度利用。爰此,要求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重新檢討土地利用計畫,並提出改善方案及針對占用廠商進行處理。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陳明文 蘇震清
5.據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統計,截至104年7月底止,園區土地平均出租率已達99.58%,較102年度96.68%、103年度98.12%,分別成長2.9%及1.46%。惟出租率雖達近年高峰,然部分已招商確定之投資廠商卻尚未進駐,迄今預計承租卻尚未進駐土地面積共達7.66公頃,降低土地運用效能。爰此,要求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應加強已招商確定之投資廠商如期進駐,並持續追蹤審查,避免造成土地低度利用,致有意設廠廠商無法取得適宜土地。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陳明文 蘇震清
6.高雄、楠梓及台中等3處加工出口區園區發展多年,平均屋齡偏高,為改善加工出口區園區投資環境,促進產業積極投資,經濟部於102年推動「建構加工區優質投資環境─園區老舊廠房再興計畫」,惟推動至今已2年,以老舊廠房拆除重建為例,高雄、楠梓及台中等3處老舊園區之可設廠土地面積為143.36公頃,拆除重建之土地面積為7.09公頃,僅占4.95%,占園區可供設廠土地面積之比率仍偏低,再興工作之推動亟待加強。爰此,要求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加強加工出口區園區之再興工作,以解決廠商用地之需求。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陳明文 蘇震清
7.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轄下管理各項園區土地資源有限,廠商經常面臨廠房用地不足的問題,卻礙於各園區之使用容積比率皆有偏低的情況,影響園區土地使用之效能,空間結構不利高科技或新興產業之發展。目前除了楠梓第二園區部分個案專案申請容積率至520%,其餘多數園區現況容積率皆低於法定容積率。爰此,要求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針對各加工出口區容積率偏低情形積極改善,並提出因應方案,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陳明文 蘇震清
8.加工出口區區內公司103年度設立、遷入之登記資本額為25億7,408萬元,實收資本額15億3,722萬元;同期間解散、遷出、撤銷、廢止之登記資本額為40億2,680萬元,實收資本額22億5,719萬元。解散、遷出、撤銷、廢止資金大於設立、遷入之資金,尤其高雄園區103年度解散、遷出、撤銷、廢止登記之資本額高達24億7,000萬元。顯見園區無法塑造出良好投資環境,吸引廠商進駐。為保護我國產業競爭力,爰要求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加強招商工作,完善投資環境,以利國家經濟發展。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陳明文 蘇震清
9.鑑於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所轄大園工業區等19座污水處理廠,103年度因未確實操作及管理污水設備而屢遭環保機關裁罰,受裁處件數甚至較102年度呈倍數成長,顯見未能確實辦理污水處理廠之營運管理工作,且污水處理廠處理廢(污)水後產出污泥之去化管道與最終處置設施不足,不僅影響污泥最終處置妥適性,更增加相關處理成本,經濟部工業局應確實追蹤檢討所轄污水處理廠之操作管理問題,並儘速研議改善污泥去化管道與最終處置設施,以落實執行各項污染防治工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俾利強化工業區污染防治管理效能。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高志鵬 陳明文
10.鑑於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自91年度起辦理「工業區土地租金優惠調整措施」迄今,因廠商承租後於94至103年間退租,部分土地及廠房退租期間已長達1年至9年,除衍生相關履約爭議外,因退租後導致閒置之土地及廠房面積高達27.77公頃,該分基金投資購置成本達32億0,387萬元,累計相關負擔費用亦高達4,289萬餘元,顯已造成基金相當負擔,經濟部工業局應積極檢討該方案後續處理情形,並儘速研議具體改善措施,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俾利有效解決工業區土地閒置情形、強化工業區管理效能。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高志鵬 陳明文
11.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為解決工業區土地閒置情形,辦理「工業區土地租金優惠調整措施」,由該基金向銀行借款,投資取得經濟部工業局及地方政府開發已公告未出售之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出售或出租予廠商,惟因部分廠商退租衍生相關履約之爭議,導致土地及廠房閒置面積達27.77公頃,相關的投資購置成本也高達32億餘元,爰要求經濟部於1個月內研擬具體改善措施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並儘速予以處理。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12.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104年度至7月底止,「催收款項」科目餘額計有2億2,615萬3,000元,主要為管理費收入、土地租金收入、廠房租金收入等應收未收之款項,惟該項科目應催收款項金額龐大,且以欠款逾2年以上居多,又2年以上欠款多陸續轉為呆帳。同期間轉銷呆帳後收回之金額僅6萬元,103年度未依規定持續追蹤債務人動向,顯見主管機關未積極催繳,無法維護基金之權益。爰此,要求經濟部工業局應加強稽催廠商之欠費,追蹤債務人之動向,以確保債權,維護基金權益。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陳明文 蘇震清
13.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轄下部分工業區因排放廢水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或未依規定申報水質、水量及監測資料等因素,遭環保機關裁罰,金額高達2,361萬餘元,顯見該分基金對於轄下工業區之污水處理並未積極監督,而遭環保機關懲處。另該分基金所轄工業區產出之污泥,主要委由合格業者處理,惟國內合格可處理之機構可處理總量不足消化國內實際產出污泥量,影響污泥處理之效率,恐造成相關成本之增加。爰此,要求經濟部工業局提出改善方案,妥善監督及管理污水及污泥,落實環保亦避免不必要之裁罰支出。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陳明文 蘇震清
14.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自91年起辦理「工業區土地租金優惠調整措施」,後因廠商退租而衍生相關爭議,惟退租後閒置土地及廠房面積高達27.77公頃,投資購置成本達32億0,387萬元;另截至103年12月底止,該分基金負擔大樓水費、電費、管理費等共486萬餘元,加計履約爭議產生之衍生費用,及承租廠商積欠租金違約金等3,802萬元,累計負擔費用高達4,289萬餘元。爰此,要求經濟部工業局檢討因應方案,並積極追討承租廠商積欠之費用,以維護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之權益。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陳明文 蘇震清
15.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轄下的雲林離島工業區新興區因廠商投資案計畫終止或受環評程序延宕,於94年間暫停施工,僅完成東二區造地283公頃,自99年1月4日公告標售,歷經6階段12次標售,均無人投標。惟因該工業區建設不完全,無法立即提供廠商設廠,且現況市場需求不明,預估10年內無法處分任何土地,該分基金亦無法於短期內回收,甚至會增加龐大的利息支出,將造成基金沉重負擔,影響基金正常運作。爰此,要求經濟部工業局提出因應方案,以避免負債影響基金之永續運作。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陳明文 蘇震清
16.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管理維護之工業區共計60處,截至104年6月底止工業區土地租售率雖高達98.84%,然已租售土地仍有225筆,面積338.22公頃之土地尚未使用。其中利澤、美崙、南崗、斗六、雲林科技、彰濱、屏東、屏南等8處工業區已租售未使用土地面積合計280.9公頃,占全部未使用土地面積之83.05%,顯示閒置工業用地集中在特定工業區,亟待改善。在台投資企業常因工業用地取得困難,以致於降低投資意願,土地不當使用恐影響我國經濟發展。爰此,要求經濟部工業局提出因應方案,避免潛在投資廠商因土地問題卻步,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陳明文 蘇震清
17.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管理維護之工業區計60處(不含雲林離島工業區),截至104年6月底止整體工業區土地租售率為98.84%,雖大部分已租售,惟已租售土地仍有225筆,面積338.22公頃之土地尚未使用,占已租售比率為3.62%,目前企業在台投資常因工業用地取得困難,但部分工業區卻有已租售未使用之閒置土地,致有意設廠廠商無法取得適宜土地,爰要求應儘速研謀解決對策,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提案人:陳明文
連署人:邱議瑩 蘇震清
18.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自81年度起支援辦理專案貸款,推動「出口貸款海外投資貸款海外營建工程貸款」、「中小企業災害復舊專案貸款」及「貿易自由化受損產業升級轉型貸款」等業務,105年度預計貸款7億元,較104年度預算數8億元減少1億元,主要係預估「中小企業災害復舊專案貸款」需求減少所致;惟查截至103年底,該長期貸款之貸出餘額僅2,851萬5,000元,且101年底至104年7月底止「中小企業災害復舊專案貸款」僅新增4件,「貿易自由化受損產業升級轉型貸款」更是無人申請,顯見執行成效欠佳,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應積極檢討現行貸放機制,研議改善相關配套措施,俾利落實政府協助弱勢中小企業之美意。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高志鵬 陳明文
19.鑑於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創業育成信託投資專戶」委託華陽開發、中華開發、創新工業、兆豐商銀及台灣育成等5家公司從事投資,實際撥付15億1,348萬7,000元,惟查截至103年底止,已累計虧損高達2億7,508萬3,000元,而華陽開發及創新工業等2家公司從事投資已處分完竣之信託投資事業更大半為損失,迄今尚未處分之部分投資事業亦虧損嚴重,或全數認列損失、或連續3年度虧損、或累積虧損占實收資本額逾半數,顯見其投資績效欠佳,該分基金應確實檢討其委託投資之監督管理與績效評估,並針對投資策略失當、嚴重虧損者具體研訂並執行退場機制,以減少投資短絀、健全財務管理,落實扶植國內新創事業之政策目標。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高志鵬 陳明文
20.台灣中小企業家數達135萬家,已占台灣全體企業家數的97.6%,更創造858.8萬個就業機會,實為支撐國家經濟的中流砥柱;然而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卻年年發生鉅額短絀,105年度預計短絀高達4億9,963萬8,000元,截至105年底預計基金餘額71億2,826萬9,000元,仍有累積短絀27億4,697萬元,且查該分基金業務成本及費用為業務收入之11倍餘,部分業務又不具投入產出關係,實不符作業基金精神,如該分基金短絀情形無法有效改善,恐將於10年後耗盡,顯見其財務惡化問題不容忽視,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應審慎檢討該分基金預算配置及財務惡化問題,就該分基金之收支管理及短絀情形提出具體改善方案,俾利該基金財務健全發展,長期穩定支援中小企業。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高志鵬 陳明文
21.中小企業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編列業務收入4,962萬7,000元,業務成本及費用5億6,088萬2,000元,業務成本及費用是業務收入的11倍餘,造成4億9,963萬8,000元之鉅額短絀,然104年度預算案中,關於基金無法自給自足、短絀情形無法有效改善等問題,已作過決議,但就105年度預算編列情形,顯見未積極改善,基金年年短絀,將造成政府財政負擔,且也不利於基金之永續經營,爰要求主管機關就上述問題,積極檢討改善,並提出具體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22.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創業育成信託投資專戶」於92至93年度陸續委託兆豐商銀、中華開發工業銀行、台灣育成中小企業開發公司、華陽中小企業開發公司及創新工業技術移轉公司等5家管理顧問公司辦理投資案之評估及管理作業,惟截至103年度止,實際撥付15億1,348萬7,000元,虧損累計高達2億7,508萬3,000元,投資績效顯然欠佳,爰要求主管機關針對投資情形,於1個月內作出檢討及改善報告,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23.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設置目的在協助中小企業之發展,同時也辦理長期貸款計畫作為中小企業發展之後盾,經濟部應主動協助各企業取得專案性貸款、緊急性貸款及配合企業轉型調適之貸款。我國企業亟需轉型,惟截至103年底長期貸款之貸出餘額僅2,851萬5,000元(含1年內到期之長期貸款轉列短期貸款1,370萬5,000元),且101年度至104年7月底止,除「中小企業災害復舊專案貸款」於101年度辦理4件、1,240萬元外,並無其他新增貸款案件,案件數及融資金額均偏低,執行成效欠佳。爰此,要求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積極推廣長期貸款計畫,重新檢討放款機制,以利企業整體發展。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24.中小企業發展基金105年度編列「服務收入」2,685萬元及「租金及權利金收入」835萬6,000元,係為育成中心營運收入及土地租金、權利金收入。辦理南科、南港生技、新竹生醫等育成中心之各項費用,列入「勞務成本」共計1億0,732萬2,000元,收支相抵後短絀7,211萬6,000元。鑑於各育成中心營運後廠商租金等收入尚不足以支應實際支出,又育成中心興建成本龐大,營運長期虧損,恐造成政府財政負擔。爰此,要求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對各育成中心之營運提出檢討報告,以利育成中心經營之永續。
提案人:高志鵬 蘇震清
連署人:陳明文
25.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委託華陽開發、中華開發、創新工業、兆豐商銀及台灣育成等5家公司從事投資,實際撥付15億1,348萬7,000元,截至103年底止累計虧損高達2億7,508萬3,000元,雖有針對各公司營運狀況提供改善建議及視事業情況出脫持股,然而未處分部分投資事業仍連年發生虧損,顯示改善措施仍未見成效,績效欠佳亟待改善。爰此,要求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研議加強改善,以利基金之永續經營,並將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陳明文 蘇震清
26.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自87年度起年年發生短絀,預計截至105年度基金餘額71億2,826萬9,000元,累積短絀27億4,697萬元,恐將在10年內耗盡。中小企業穩健成長,對於我國經濟發展極為重要,然該基金短絀情形持續多年仍無改善,已損及財務健全發展之可能性,甚至未來恐將成為政府財政之負擔。爰此,要求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提出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財務狀況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尤其針對收支運用與管理監督提出改革方案,以維護基金之永續。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陳明文 蘇震清
27.中小企業發展基金105年度預計貸款7億元。惟查:該基金自81年度起支援辦理專案貸款,截至103年底長期貸款之貸出餘額僅2,851萬5,000元,且101年底至104年7月底止「中小企業災害復舊專案貸款」僅新增4件,「貿易自由化受損產業升級轉型貸款」則無人申請,為免影響政府協助弱勢中小企業之美意,允宜檢討調整貸放機制,並研議改善相關配套措施,積極協助業者與金融機構洽談融資事宜,俾落實該計畫預期目標。
提案人:楊瓊瓔 翁重鈞
連署人:黃昭順 李貴敏
28.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年年發生短絀,鉅額累積短絀未來恐須折減基金或由公務預算編列填補,且105年度預計短絀高達4億9,963萬8,000元,105年12月31日預計累積短絀高達27億4,697萬元,已損及財務之健全發展,爰要求檢討改善,期有效縮減短絀,並將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明文
連署人:邱議瑩 蘇震清
29.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信託投資80家中小企業(截至104年8月底止),已處分36家,尚未完成處分44家,前述尚未完成處分之44家中,或全數認列損失、或連續3年度虧損、或累積虧損占實收資本額逾半數,投資績效欠佳,爰要求建立退場機制,以減少投資短絀。
提案人:陳明文
連署人:邱議瑩 蘇震清
30.產業群聚向來為我國產業之競爭優勢,亦為我國創新力及生產力之主要動力來源。惟加工出口區103年度竟發生區內公司經解散、遷出、撤銷、廢止之資金首次大於設立、遷入者的情況,顯見園區之投資環境恐已現警訊,且部分園區廠商營業額大幅下滑,亦對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之管理收入影響頗大。爰要求經濟部於一個月內擬具相關檢討措施,加強對具有關鍵地位之領導廠商進行招商,透過群聚綜效,形成產業共生體系,以招攬更多企業前來投資。
提案人:廖國棟 黃昭順 楊瓊瓔 葉津鈴
二、作業基金─水資源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73億8,060萬1,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82億3,563萬元,照列。
3.本期短絀:8億5,502萬9,00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新增投資20億4,800萬元,照列。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23億7,920萬2,000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通過決議10項:
1.溫泉事業發展基金105年度編列「徵收收入─溫泉取用費提撥收入」預算250萬元;另編列「其他業務費用─雜項業務費用」預算250萬元,為該基金之全部業務成本與費用,收支相抵後無賸餘。惟目前溫泉事業發展基金業務單純且預算規模小,卻以「分基金」方式存在,徒增編審及行政作業成本,有違立法本意。為提升整體營運績效,爰建議經濟部將溫泉取用費提撥收入納入母基金管理運用,簡併為水資源作業基金之內部作業單位統籌管理,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俾利相關預算執行效益追蹤管考。
提案人:葉津鈴
連署人:邱議瑩 陳明文
2.水資源作業基金105年度編列「售電成本」預算數4億0,169萬6,000元,其中「一般服務費」編列2億2,514萬8,000元,占售電成本之56.05%,主要是支應水利署北區及南區水資源局所屬石門及曾文電廠營管業務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對降低基金負擔成效著實有限。故於擬議將相關業務委外辦理時,不宜涉及核心業務範疇,除了預算書內詳細說明其必要性外,要秉持撙節及務實原則,並定期檢視其業務量之合理性及可行性,避免過於浮濫。爰請經濟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俾利相關預算執行效益追蹤管考。
提案人:葉津鈴 邱議瑩 陳明文
3.溫泉事業發展基金105年度編列「業務收入」250萬元,「業務成本與費用」250萬元。該分基金業務單純且預算規模較小,又與水資源作業基金性質相近,卻仍個別以分基金方式存在,不僅有違預算法之規範,且增加審查成本。爰此,要求經濟部水利署檢討基金設置,並提交溫泉事業發展基金與水資源作業基金整併可能性之專案報告。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4.水資源作業基金自99年度至103年度皆有支出超出預算數之情形,5年金額高達42億3,449萬1,000元,以超支併決算支應不足經費幾乎成為常態,又經費超支原因多為重複發生,顯見計畫預算精神並未落實。惟預算係為年度財務計畫,除重大特殊情況外,各項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確實執行。爰此,要求經濟部水利署針對過去頻繁超支併決算之情況提出說明報告,並將須於106年補辦預算確實補辦,以利立法院之審查。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5.水資源作業基金105年度編列業務收入72億6,162萬9,000元及業務外收入1億1,897萬2,000元,合計73億8,060萬1,000元;另編列業務成本與費用71億3,737萬9,000元及業務外費用10億9,825萬1,000元,合計82億3,563萬元,收支相抵後預計短絀8億5,502萬9,000元。惟水資源作業基金歷年來常有「本期賸餘(短絀)」預算數低列之情形,主要原因為各年度收入低估、費用高估,導致賸餘決算數差異甚鉅,顯見編列未盡詳實,預算編列流於形式。爰此,要求經濟部水利署全面檢討預算編列應盡確實,以利立法院之審查。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6.水資源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105年度於「業務收入─徵收收入─保育與回饋收入」編列12億5,000萬元;並於「業務成本與費用─行銷及業務費用─業務費用」編列12億4,950萬元,主要基於「受益者付費、受限者得償」原則,對水質水量保護區內之取(用)水者,收取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並對因劃設水質水量保護區權益受限之居民,提供回饋補償。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係專供水質水量保護區內辦理水資源保育與環境生態保育基礎設施、居民公共福利回饋及受限土地補償之用;惟部分經費未依規定用於與水源保育相關之項目與業務,有悖專款專用精神。此外,部分地區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用於水資源保育設施比率,呈逐年下降趨勢,爰要求水利署儘快研謀改善措施,以提升資源運用效率,保障地方使用回饋金之權益,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7.經濟部於96年度依溫泉法設置溫泉事業發展基金,並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其中溫泉取用費提撥收入為該基金之全部業務收入,編列「徵收收入─溫泉取用費提撥收入」250萬元,並於「其他業務費用─雜項業務費用」編列全部業務成本與費用250萬元,惟收支相抵後無賸餘。目前「溫泉事業發展基金」業務單純且規模有限,雖已歸併同一基金,卻以「分基金」方式存在,徒增編審成本,經濟部允宜儘速檢討前開分基金之設置與運作,將溫泉取用費提撥收入納入母基金管理運用,集中資源、統籌管理,將之簡併為水資源作業基金之內部作業單位。以落實基金實質簡併原則之同時,亦可提升整體營運績效。爰要求經濟部針對前開分基金之設置與運作提出具體檢討報告,並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8.鑑於水資源作業基金超支併決算幾已成常態性,99年度至103年度水資源作業基金以超支併決算方式支應不足之經費,金額高達42億3,449萬1,000元,查其部分經費實際執行均有超逾原定預算之情形,而應屬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等營運計畫,亦有未符預算作業體制於以後年度補辦預算情事,顯示其年度業務計畫多未能與預算縝密結合,預算編列及經費支用之管控作業均有待加強檢討,爰請經濟部水利署應確實檢討改進,加強該基金預算控管及追蹤考核機制,就各項估計數與預算目標差異情形,審核分析其原因並調整收支估測,避免預算編列流於形式。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邱議瑩 陳明文
9.105年度編列「售電成本」預算數4億0,169萬6,000元,其中「一般服務費」編列2億2,514萬8,000元,占售電成本之56.05%,主要是支應水利署北區及南區水資源局所屬石門及曾文電廠營管業務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而受託之民間機構預計進用之勞務承攬人力103人之外包費用等所需,然鑑於售電業務委託外包對於降低基金負擔成效有限,且基金核心業務不宜作為外包業務項目,爰請經濟部水利署應就該基金將售電業務委外辦理之必要性,以及委外業務成效評估機制,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避免其外包業務過於浮濫。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邱議瑩 陳明文
10.經濟部主管水資源作業基金,主要是為辦理水庫之發電、給水及觀光,並加強水文氣象資料之蒐集與研判,辦理工程結構物之觀測與淤積測量,督導水庫灌溉區水系統管理,實施防洪監測及設施維護,達到水庫多目標運轉功能目標,然該基金自102年開始便處於虧損狀態,104年度收支短絀6億5,221萬3,000元,105年度收支短絀更達到8億5,502萬9,000元,長此以往不僅危害整體基金收支平衡,更不利我國整體水資源利用,爰要求經濟部於3個月內擬具相關檢討報告,以利基金之運用。
提案人:廖國棟 黃昭順 楊瓊瓔 葉津鈴
三、特別收入基金─經濟特別收入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原列197億6,629萬元,配合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減列國際貿易局及所屬第2目「國際貿易」項下「興建國家會展中心(擴建南港展覽館)計畫」4,246萬2,000元,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推廣貿易基金「政府撥入收入─國庫撥款收入」4,246萬2,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97億2,382萬8,000元。
2.基金用途:原列236億6,830萬8,000元,減列推廣貿易基金「興建國家會展中心(擴建南港展覽館)計畫」25億3,799萬1000元;另配合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減列國際貿易局及所屬第2目「國際貿易」項下「興建國家會展中心(擴建南港展覽館)計畫」4,246萬2,000元,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推廣貿易基金「興建國家會展中心(擴建南港展覽館)計畫」4,246萬2,000元,共計減列25億8,045萬3,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10億8,785萬5,000元。
3.本期短絀:原列39億0,201萬8,000元,減列25億3,799萬1000元,改列為13億6,402萬7,000元。
(三)解繳國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27項:
1.105年度推廣貿易基金有關貿易推廣工作計畫「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3,500萬元。然查103年度該項費用之決算數僅為1,406萬元,高出2,094萬元,且其中辦理區域經濟整合行銷計畫廣宣經費3,000萬元,毫無細目,編列浮濫,爰凍結5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津鈴 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2.105年度推廣貿易基金有關貿易推廣工作計畫「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編列41億5,220萬5,000元,其中高達30多億元是委託外貿協會執行。查外貿協會雖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但其預算並未送立法院審查,爰凍結1億元,俟經濟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供105年度外貿協會預算書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津鈴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3.石油基金係依石油管理法第34條,由中央主管機關向探採或輸入石油業者徵收。雖然基金用途有石油、天然氣探勘開發之獎勵。然而,其主要補助單位為經濟部所屬之中油公司,等於將徵收之收入又回歸中油公司,這種從左口袋拿出又放回右口袋的方式,實有待改善,爰凍結石油基金105年度所編列之獎勵石油及天然氣探勘開發補助預算5億5,000萬元之五分之一(1億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近3年度補助明細資料及105年度補助預算之具體效益分析,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津鈴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4.105年度推廣貿易基金為我國加入TPP及RCEP等自由貿易協定,編列3,500萬元廣告費用,爰要求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就廣告計畫的細項內容、宣傳方式及計畫進度規劃,應公開透明其進度及內容並提出說明。
提案人:楊瓊瓔 黃昭順
連署人:葉津鈴
5.經濟特別收入基金105年度推廣貿易基金之貿易推廣工作計畫「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項下編列委託培訓國際企業經營班2億3,485萬9,000元,要求應針對中南部增設國企班,應至少配置7,200萬元之預算,並應將預算配置及執行情形,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葉津鈴 邱議瑩 黃昭順 陳明文
高志鵬 蘇震清 楊瓊瓔 林岱樺
6.推廣貿易基金105年度編列「用人費用」3,931萬7,000元,雖較104年度預算略減1.13%,仍較103年度決算增加3.22%,編列員額總計74人,包括兼任人員21人及專任人員53人;惟查該基金105年度預算編列「貿易推廣工作計畫」經費57億2,256萬9,000元,其中高達97.53%預算皆係委外辦理業務或捐補助經費,各項推廣貿易工作自辦業務比率明顯偏低,且查基金收支及保管運用辦法並未有配置專職聘僱人員之規範,立法院審議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對於經濟部主管部分亦作成通案決議要求檢討非營業特種基金聘僱人員之依據,爰請國際貿易局依據立法院決議,落實檢討該基金配置專任人員之合理性與效率性,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高志鵬 陳明文
7.國際貿易局為協助廠商拓銷新興市場,自101年起陸續成立海外商務中心,現計有15個國家17個城市分別設有據點,可提供便捷之商務辦公基地,推廣貿易基金105年度亦編列「委託辦理海外據點業務拓展工作計畫」經費8億8,353萬3,000元,辦理設立及營運全球60個海外辦事處及據點之人事費用、營運費用、業務費用及旅運費用,然查目前部分新興市場海外商務中心使用情形並不踴躍,諸多據點之獨立辦公室、收費辦公桌或短期免費辦公桌尚無使用家次,國際貿易局顯應積極檢討強化相關推廣措施,有效鼓勵廠商運用各該海外商務中心資源,以充分發揮協助廠商市場拓銷之效益,避免耗置公帑。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高志鵬 陳明文
8.國際貿易局為強化印尼與印度市場開發,透過高層經貿訪問團、籌組拓銷團、辦理採購大會邀請買主來台採購等方式來協助廠商拓展出口,然查2010年至2015年7月底止我國對印尼和印度之出口總額,分別係由2012年51.9億美元減至2014年38.35億美元、由2011年44.27億美元降至2014年34.26億美元,跌幅均逾二成,且2015年出口均為負成長,顯見其市場拓銷成效不彰,且查自2015年起我國又遭遇印尼及印度調高消費品進口關稅或提出反傾銷防衛等不利貿易措施,國際貿易局卻未能及時因應,核有未當,爰請國際貿易局加強檢討其辦理高層多功能經貿訪問團及拓銷團之實質效益,確實深化雙邊經貿對話管道,具體研議相關因應作為,以降低我國出口產業衝擊,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高志鵬 陳明文
9.推廣貿易基金105年度編列「貿易推廣工作計畫」經費57億2,256萬9,000元,較104年度預算減少7,487萬9,000元,減幅1.29%,係辦理各項貿易推廣專案計畫並捐補助產業團體及廠商相關拓銷市場措施,期提升廠商出口競爭力,開拓全球市場。惟根據財政部公布資料指出,截至104年10月為止,我國出口連續9個月衰退,也是連續第5個月出現兩位數減幅度,出口表現持續低迷,104年第4季出口確定衰退,這是2008年金融海嘯以來首見。鑑於我國104年出口表現持續惡化之困境,爰要求國際貿易局應就各項貿易推廣工作計畫執行成效進行檢討,並妥適調整,俾強化我國出口競爭力。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10.推廣貿易基金105年度編列「興建國家會展中心(擴建南港展覽館)計畫」經費33億8,125萬9,000元,興建南港二館。查該計畫原定期程為97年至101年止,總經費63億6,700萬元,因規劃與執行未當,經100年5月、100年12月及103年12月之3次修正計畫後,執行期間延長為97年至105年8月止,總經費調增為72億6,640萬元,調增緣由為物價上揚、申辦建照相關外部審議期程延長與額外新增諸多要求等。惟工程經修正期程後,102年度及103年度再出現工程進度落後情事,預算執行率分別僅30.14%及78.58%,104年又因廠商出工人數嚴重不足及發生重大工安事故遭停工,致工程再度延宕。該計畫預計於105年4月完工、8月驗收移交,惟按目前執行進度,建築工程與機電工程多未完成,勢難於期限內完工。爰此,要求國際貿易局應加強計畫控管機制,以改善工程屢延宕問題。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11.推廣貿易基金105年度編列「捐助個別廠商及輸出入相關同業公會辦理推廣貿易業務」經費8億3,000萬元,其中「捐助個別廠商赴海外參加國際展覽業務」2億元;另編列「委託辦理捐助法人、團體或商號參加國際展覽業務計畫」經費1,000萬元,委託辦理相關申請及審查作業。該計畫係自100年度起捐助個別廠商參加國際展覽活動並委託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辦理相關事宜,旨在鼓勵國內廠商積極參加國際相關展覽,以拓展國際市場。惟100年至104年8月底止,該計畫捐助國內廠商赴海外參加國際展覽情形,廠商申請補助經核定後又取消之件數偏多,造成審查資源浪費,爰此,要求國際貿易局應強化申請審核機制,俾改善執行成效。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12.推廣貿易基金105年度編列「委託辦理海外據點業務拓展工作計畫」經費8億8,353萬3,000元,包括人事費用4億7,588萬8,000元、營運費用(含辦公房舍及設備租金、設施養護費等)2億6,177萬4,000元、業務費用1億2,020萬4,000元及旅運費用2,566萬7,000元,係設立及營運全球60個海外辦事處及據點。惟參據海外商務中心104年截至8月底止使用情形,總計有187家次廠商使用,但部分新興市場海外商務中心使用情形仍未踴躍,如獨立辦公室之波蘭(華沙)、印度(孟買)及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杜拜)使用家次均為0;而收費辦公桌除日本(大阪)及巴西(聖保羅)外,其餘據點之使用家次亦均為0,且短期免費辦公桌亦有多處據點使用家次為0。爰此,要求國際貿易局應積極鼓勵廠商充分運用各該海外商務中心資源,促進出口市場多元化發展,以充分發揮協助廠商市場拓銷之效益。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13.推廣貿易基金105年度編列「貿易推廣工作計畫」經費57億2,256萬9,000元,辦理各項貿易推廣專案計畫並捐補助產業團體及廠商相關拓銷市場措施,期提升廠商出口競爭力,開拓全球市場。根據財政部統計,至104年8月底止,我國出口已連續7個月衰退,連續3個月出現2位數衰退,未見轉正跡象,累計較103年同期出口減幅8.8%,創金融海嘯以來最大跌幅,爰要求研謀改善對策,強化我國出口競爭力。
提案人:陳明文
連署人:邱議瑩 蘇震清
14.能源局於103年8月1日公告能源用戶訂定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規定104年至108年期間能源大用戶(即工業大用戶)平均年節電率應達1%以上。惟能源局統計,截至104年8月3日止,節電目標未達1%之工業大用戶家數計1,304家,約有四成用戶未達節電標準。爰此,要求能源局應針對推動工業大戶節能節電效果不彰積極檢討,研謀改善,俾達成節能省電之政策目標。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15.能源研究發展基金105年度「能源研究發展工作計畫」項下編列「捐助、補助與獎助」13億2,053萬4,000元,其中「縣市節能推廣示範計畫」編列4,500萬元,以推動夏月節電期間縣市競賽。然根據能源局資料,102年度至104年度部分縣市政府因人力及期程無法配合,致有放棄提案或未參與競賽等情形。爰此,要求能源局應鼓勵各縣市政府積極參與競賽,並就各縣市所提之計畫內容詳加審核,以充分發揮計畫成效。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16.為因應未來天然氣需求,中油公司已展開第3座天然氣接收站投資及興建計畫,藉由北中南3座接收站分區供氣,以提高燃氣比率並降低未來可能引發之缺限電風險。爰此,要求能源局應配合天然氣中長期需求現況滾動調整我國天然氣中長期需求推估,以符實際。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17.能源管理法第5條之1規定,能源研究發展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就綜合電業、石油煉製業及石油輸入業每年經營能源業務收入之千分之五範圍內收取。但是依其他法律規定繳交電能或石油基金者,免收取能源研究發展基金。能源研究發展基金歷年來僅有台電公司繳納,其餘油、電事業都免予收取,顯不合理。由於,電費之計價公式,台電公司相關費用均列入計價成本,因此,要求經濟部重新檢視,台電公司負擔能源研究發展基金之費率與其他事業繳交電能或石油基金費率之合理性。
提案人:葉津鈴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18.石油基金105年度「政府儲油、石油開發及技術研究計畫」項下「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辦理「電動車示範運行補助」3億8,145萬元,係補助工業局辦理政府機關、法人申請購電動汽車或電動巴士。惟查,100年度至102年度石油基金補助工業局辦理電動車示範運行補助之預算執行率分別為21.81%、24.7%、24.78%,顯見執行率不佳。爰此,要求石油基金應針對補助工業局辦理「電動車示範運行補助」預算執行率及補助情形不佳之情形檢討改進,以積極推動我國電動車產業發展。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19.為建構低碳家園,行政院於99年核定澎湖低碳島專案計畫,推動時程為100年至104年,然而本計畫進度嚴重落後,已確定無法於104年底達成預期目標。鑑於澎湖低碳島計畫為我國第一個結合各種低碳技術及資源之指標性案例,其主要訴求在於再生能源占比達五成以上,但卻無法按原定計畫期程達成,爰要求相關機關應積極檢討改進,經濟部更應提出計畫延宕之檢討報告及改善措施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20.再生能源發展基金105年度「再生能源推廣計畫」項下編列「捐助、補助與獎助」共計62億0,225萬元,其中再生能源電價補貼48億5,000萬元,包含太陽光電48億2,400萬元、風力發電1,400萬元、生質能400萬元及地熱能800萬元;惟查能源局近年來辦理風力發電補貼成效欠佳,預算執行率及裝置容量皆未如預期,101年度及102年度風力發電電價補貼預算執行率分別僅24.58%及33.48%,而經濟部於103年1月16日訂定小型風力機發電系統示範獎勵辦法,亦無法促使縣市政府提出申請,顯見現行風力發電示範獎勵及電價補貼計畫皆需重新檢討修正,方能有效促進我國風力發電之發展,達成提高自主能源及推廣再生能源目標。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高志鵬 陳明文
21.再生能源發展基金105年度「再生能源推廣計畫」項下編列「捐助、補助與獎助」共計62億0,225萬元,其中包含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BIPV)示範獎勵730萬元;惟查該計畫自99年推動至103年底設置件數僅10件,計畫執行率實過於低落,其推動不力或可究因於BIPV定義與建造型式難以了解,然能源局除加強宣導外,更應落實檢討是項示範獎勵計畫申請整體流程過於繁雜、BIPV設置成本偏高等問題,重新研訂相關推動計畫,俾利相關資源投入能有效發揮替代既有建材及建築節能效益。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高志鵬 陳明文
22.再生能源發展基金105年度「再生能源推廣計畫」項下編列「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62億0,225萬元,其中「再生能源示範補助及推廣利用」預算13億5,225萬元,針對再生能源之推動,更應採積極作法,爰要求主管機關加強辦理新興再生能源示範獎勵,並將檢討及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23.再生能源發展基金105年度「再生能源推廣計畫」項下編列「捐助、補助與獎助」共計62億0,225萬元,其中「捐助私校與團體」13億5,225萬元,包含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示範獎勵730萬元。能源局於99年4月29日訂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示範獎勵辦法,鼓勵民眾設置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Building integrated Photovoltaics,以下稱BIPV),後於103年8月13日修正該辦法,更名為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示範獎勵辦法,並將BIPV納入免競標範圍,希冀能提高設置意願。惟據能源局之資料顯示,本計畫自99年推動至103年底設置件數僅10件,顯見計畫執行不佳。爰此,要求能源局應加強宣導BIPV外,亦應簡化民眾申請流程,俾利達到替代既有建材及建築節能效益計畫之推動。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24.再生能源發展基金105年度「再生能源推廣計畫」項下編列「捐助、補助與獎助」共計62億0,225萬元,其中「再生能源示範補助及推廣利用」13億5,225萬元。面對未來電力備用容量率可能持續下降之風險,提高再生能源之開發與利用將是政府重要政策,然目前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助示範獎勵項目過度集中於太陽光電及風力發電,其他新興再生能源補助件數甚少,恐不利於再生能源發展。爰此,要求能源局應加速推動各類新興再生能源之開發,以達到增加再生能源供應之來源。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25.再生能源發展基金105年度「再生能源推廣計畫」項下編列「捐助、補助與獎助」共計62億0,225萬元,其中再生能源電價補貼48億5,000萬元,包含太陽光電48億2,400萬元、風力發電1,400萬元、生質能400萬元及地熱能800萬元。由預算配置可知,政府補貼項目以太陽光電及風力發電為主,惟風力發電補貼成效欠佳,預算執行率及裝置容量皆未如預期。如101年度及102年度風力發電電價補貼預算執行率分別僅24.58%及33.48%,顯見執行成果不佳。爰此,要求能源局應加強辦理風力發電示範獎勵及電價補貼計畫,並檢討相關計畫推動不力之處,以促進我國風力發電之發展,俾利達成提高自主能源及推廣再生能源之政策目標。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26.離岸風力發電產業相關產值高達7,000億元,是我國重點發展新興綠能產業之一,為帶動台灣相關產業發展,爰就經濟部基金補助之風力發電離岸系統示範獎勵計畫之執行,既由政府基金出資補助獎勵,即應以扶助國內產業發展優先為原則,於國內廠商有風機及其基礎結構之製造與施工能力者,經濟部應監督示範業者,依示範獎勵辦法評選原則,優先採用國內廠商,目前已進行之部分,經濟部應督促示範業者遵循,並應於1個月內查明是否違反前述原則之情形,必要時應依示範獎勵辦法對違反原則示範業者進行處置。
提案人:林岱樺
連署人:葉津鈴 陳明文
27.行政院已於101年2月核定「千架海陸風力機計畫」,預計於119年離岸風電推廣目標量規劃達4,000MW,此推動工作將帶動國內離岸風電力海事工程產業發展,爰應以採用國產自主供應產品為優先。為確保國產化之推動,經濟部應配合中長期離岸風力發電推廣目標量,逐年提高我國離岸風力發電海事工程國產化目標,107年國產化目標應達60%以上,110年國產化目標至少應達80%以上,並作為離岸風場區塊開發評選條件。
提案人:林岱樺
連署人:葉津鈴 陳明文
四、特別收入基金─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108億4,994萬1,000元,照列。
2.基金用途:原列44億7,611萬7,000元,減列「用過核子燃料貯存計畫」之「專業服務費─委託調查研究費」項下「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密封鋼筒鹽霧腐蝕劣化監測與防治技術研究」2,452萬3,000元、「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及再處理計畫」之「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項下辦理用過核子燃料小規模國外再處理業務14億6,900萬元,共計減列14億9,352萬3,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9億8,259萬4,000元。
3.本期賸餘:原列63億7,382萬4,000元,增列14億9,352萬3,000元,改列為78億6,734萬7,000元。
(三)解繳國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7項:
1.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105年度「用過核子燃料貯存計畫」項下編列「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非理財目的之長期投資」,辦理「105年度購置固定資產計編列機械及設備5億2,645萬元,係核一、二廠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興建工程經費。」,然而「核一、核二廠乾貯密封鋼筒製造使用鋼材不鏽鋼304L,不鏽鋼304L不適合台灣沿海的高濕度、高鹽分的鹽霧環境,乾貯密封鋼筒易產生應力腐蝕龜裂(SCC)而有輻射外洩問題。依台電公司有關氯鹽沉積量的實測數據乾貯一期為82.9毫克/年,乾貯二期為84.7毫克/年,根據美國核管會實驗結果,每平方公尺累積0.1克氯鹽分就會使鋼材產生應力腐蝕(龜裂),而有輻射外洩問題。爰針對該計畫購置固定資產計編列機械及設備5億2,645萬元,凍結預算1億5,000萬元,俟經濟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震清 陳明文 高志鵬 陳歐珀
田秋堇 尤美女
2.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105年度「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及再處理計畫」編列32億4,293萬2,000元,其中「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項下「其他」編列29億3,800萬元係辦理用過核子燃料小規模國外再處理業務。惟查,本計畫辦理期限長達20年,計畫總經費高達113億元,實屬龐鉅,然而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104年度及105年度預算書對本計畫揭露之資訊,皆為簡略說明,且本計畫報院核定本及台電公司就本計畫所為之相關研究報告等皆列密件,致外界甚至立法院均無從得知其詳情,難以判斷經費編製之依據,更遑論評估其成本效益或合理性。且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於104年3月16日決議暫停台電公司招標案,且在預算未經立法院審議前,不得再辦理招標,故台電公司已暫停本計畫之後續作業。爰此,針對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105年度「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及再處理計畫」辦理用過核子燃料小規模國外再處理業務預算29億3,800萬元,予以減列二分之一,其餘凍結二分之一,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高志鵬 陳明文
連署人:蘇震清 邱議瑩
3.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105年度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及再處理計畫─專業服務費─工程及管理諮詢服務費編列5,172萬6,000元,台電公司擬採瑞典SKB-3方法垂直貯存,然而SKB網站卻顯示「In Taiwan,……,there is a much greater risk of earthquakes,which has to be considered when the repository is designed」(台灣的條件與瑞典和芬蘭不同,例如台灣有較大的地震風險);另美國雅卡山也規劃採水平置放,日本亦規劃採水平置放,採水平置放有利於日後再取出,且水平置放較適於會發生地震地區。爰針對該計畫「專業服務費─工程及管理諮詢服務費」編列5,172萬6,000元,凍結預算三分之一,俟經濟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震清 陳明文 高志鵬 陳歐珀
田秋堇 尤美女
4.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105年度「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及再處理計畫」項下「專業服務費─委託調查研究費」辦理「潛在處置母岩特性調查」編列1億3,850萬元,惟此委託調查爭議重大,爰凍結預算三分之一,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預算明細資料及調查之必要性,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震清 陳明文 高志鵬 陳歐珀
田秋堇 尤美女
5.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105年度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及再處理計畫─專業服務費─委託調查研究費「潛在處置母岩特性調查與評估階段─發展功能及安全評估技術」編列8,934萬元,台電公司擬採瑞典SKB-3方法垂直貯存,然而103年5月19日至5月30日經濟部核廢料處理專案辦公室及台電公司赴瑞典、芬蘭考察放射性廢棄物營運設施出國報告中記錄「瑞典、芬蘭目前用過核子燃料銅廢棄物罐之處置概念已經發展更為經濟之水平貯存中,有可能取代垂直貯放,其試驗可長期追蹤及並考慮參與相關實驗。」;另美國雅卡山也規劃採水平置放,日本亦規劃採水平置放,採水平置放有利於日後再取出,且水平置放較適於會發生地震地區。爰針對「潛在處置母岩特性調查與評估階段─發展功能及安全評估技術」編列8,934萬元,要求應針對「水平置放」及「垂直置放」一併評估,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陳明文 高志鵬 葉津鈴
陳歐珀 田秋堇 尤美女
6.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105年度預算編列「捐助、補助與獎助」計2億4,361萬1,000元,其中包含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金6,454萬2,000元、用過核子燃料濕式貯存回饋金1億0,235萬元及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回饋金1,200萬元。經查,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管理會為推動核能發電放射性廢棄物貯存作業,增進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與地方之和諧,及周遭居民福祉,訂有「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要點」,然該要點所列示回饋金之運用範圍甚廣,造成日後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管理會查核受補助單位運用回饋金時,難以用特定條件或原則要求受補助單位配合辦理。爰此,建請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管理會修正現行回饋要點,具體明定回饋金運用條件及原則,並督促受補助單位配合辦理回饋金受查事宜,方為妥適。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陳明文 蘇震清
7.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編列基金來源108億4,994萬1,000元,包含財產收入41億8,918萬1,000元,及其他收入66億6,076萬元。前者係貸予台電公司及購買公債之利息收入,後者係依台電公司105年度預計核能發電量391億8,094萬4,000度,以每度核能發電提撥0.17元計算而來。然依台電公司104年度及105年度預算書所示,為因應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規定,前揭年度需分別再增列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費用及除役負債利息費用78億9,367萬3,000元、82億2,221萬8,000元,顯見台電公司現行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提撥率每度0.17元,並未包含上述「除役拆廠產生之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費用」及「各核能機組除役成本」,現行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提撥率恐有失真。爰要求台電公司應重新檢討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之提撥率,以確實反應未來核能發電之除役成本,並於3個月內將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陳明文 蘇震清
五、特別收入基金─地方產業發展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2億4,553萬4,000元,照列。
2.基金用途:3億9,592萬9,000元,照列。
3.本期短絀:1億5,039萬5,00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11項:
1.鑑於地方產業發展基金105年度於專業服務費項下編列「依地方產業發展及產品行銷需求,辦理相關產業輔導、通路拓展、產品行銷推廣計畫」經費7,550萬元,其地方產業輔導的工作要項之一為「辦理OTOP通路標章授權」,惟查截至104年8月底止,國內取得OTOP通路標章授權使用者,總計僅31家,且全為實體通路,虛擬通路則毫無進展,顯見其建構地方特色產品行銷通路之成效仍有待檢討加強,應再積極擴大OTOP通路標章授權使用之普及化,尤其是目前電子商務市場蓬勃發展,更應強化OTOP通路標章之虛擬通路授權,並加強推動各地方政府參與,以增加全國各地方特色產品之銷售據點,俾利地方特色產業拓展商機。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邱議瑩 陳明文
2.地方產業發展基金105年度關鍵策略目標為「活絡地方經濟發展」,設定關鍵績效指標分別為帶動就業人數1萬8,000人及提升產值或商機10億元,惟查該基金各年度帶動地方就業人數呈現逐年下滑趨勢,由101年度4萬4,473人降至103年度1萬9,808人,105年度更將績效指標目標值調降為1萬8,000人,顯見其提升地方就業效益日益減弱;另查有關提升產值或商機部分,自101年度以來已連續3年度達成數均超過20億元,105年度目標值卻僅設定為10億元,顯有過度消極低估情事,核有未當,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應衡酌往年關鍵績效指標實際達成情形,積極檢討調整該基金105年度績效指標目標值,以落實活絡帶動地方經濟發展。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邱議瑩 陳明文
3.地方產業發展基金105年度編列基金來源2億4,553萬4,000元,較104年度增加2億3,427萬8,000元,增幅約20倍,主要係因增加國庫撥款收入2億3,936萬3,000元,然鑑於該基金餘額持續萎縮,105年度預算案預計期末基金餘額將僅2億9,406萬9,000元,較104年度餘額減少1億5,002萬7,000元,減幅33.78%,若未能有效改善基金財務惡化情況,恐影響基金未來運作,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應合理規劃財務改善方案,並推動地方產業補助計畫回饋金機制有效運作,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邱議瑩 陳明文
4.地方產業發展基金105年度編列基金來源2億4,553萬4,000元,較104年度預算1,125萬6,000元增加2億3,427萬8,000元,增幅2,081.36%。地方產業發展基金於98年由國庫撥款成立後,歷來各年度基金來源即均仰賴國庫撥款收入,101年度起國庫撥入款金額大幅減少,在無其他主要穩定之基金收入來源下,導致入不敷出,已連年出現短絀情況,致使基金餘額持續萎縮,推動地方產業補助計畫回饋金機制亦未有效運作,105年度預算案預計期末基金餘額將僅2億9,406萬9,000元,若未能有效改善基金財務惡化情況,恐影響基金未來運作。爰此,要求經濟部應積極研謀因應對策,改善基金財務狀況,以達促進地方經濟繁榮之目標。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5.地方產業發展基金105年度關鍵策略目標為「活絡地方經濟發展」,設定關鍵績效指標及年度目標值分別為:(1)提升地方就業,帶動就業人數1萬8,000人。(2)促進地方產業發展,提升產值或商機10億元。然參據該基金近年度關鍵績效指標之達成情形,其中就業人數部分,各年度帶動地方就業人數呈現逐年下滑趨勢,由101年度4萬4,473人降至103年度1萬9,808人,提升地方就業效益日益減弱,105年度則將績效指標目標值調降為1萬8,000人;另提升商機部分,最近3年度之達成數均遠超過目標值,顯示目標值設定未符現況。爰此,為有效衡量地方產業發展相關補助或輔導計畫成效,並衡酌往年關鍵績效指標達成情形,要求地方產業發展基金應設定具積極性之目標值,調升105年度關鍵績效指標之目標值。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6.地方產業發展基金105年度編列「地方產業發展計畫」3億9,533萬4,000元,較104年度預算增加8,353萬元,增幅26.79%,其中「補助地方產業發展及行銷等相關計畫」2億7,485萬1,000元、「其他由中央或地方政府規劃設置之微型園區等地方產業相關發展計畫」997萬8,000元及「專業服務費」1億1,030萬元,係透過專業團隊輔導及補助經費挹注等資源,協助地方政府辦理地方產業之藍圖規劃、在地企業診斷及人才培訓等,輔導地方特色產業建立永續發展機制;並補助地方政府發展地方產業及規劃與設置微型園區,落實地方產業在地輔導,期完善地方產業發展環境,促進地方經濟發展。惟部分行政區域高度仰賴政府資源挹注,恐加重政府財政負擔,且不利於健全產業永續發展。爰此,為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及引導產業永續發展,要求經濟部應針對地方產業發展基金輔導資源運作進行檢討,以達成有效扶助地方特色產業自主發展之目標,並將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7.地方產業發展基金之地方產業輔導工作要項之一為「辦理OTOP通路標章授權」,惟目前全國取得OTOP通路標章授權使用僅有31處,家數偏低且分布不均,尤其虛擬通路授權為0家,不利地方特色產品之商機拓展。爰此,要求地方產業發展基金應檢討標章推動機制,以提高各級政府機關(構)與所轄營業單位及民間業者參與之意願,俾利地方特色產業拓展商機。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8.地方產業發展基金自98年由國庫撥款成立,往後各年度基金來源均仰賴國庫撥款,101年度起國庫撥入款金額大幅下降,在無其他主要穩定之基金收入來源下,已連年短絀,105年度預算案預計期末基金餘額將僅2億9,406萬9,000元,若未能改善基金財務惡化之情形,將影響未來運作,爰要求主管機關於1個月內研謀改善對策,提出檢討及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9.地方產業發展基金105年度短絀1億5,039萬5,000元,較104年度預算減少短絀1億5,074萬8,000元,過去5年收支皆為短絀,允宜注意財務收支。該基金推動地方產業補助計畫回饋金機制與各類型補助計畫間之關聯性,未有效運作,無法作為穩定收入之來源,導致基金餘額持續萎縮,恐不利基金未來運作。應研謀因應對策,加強各政府單位提案時規劃回饋機制之可能性,逐步提高財務自主性,俾改善基金財務狀況,減輕國家財政負擔。
提案人:葉津鈴 邱議瑩 陳明文
10.地方產業發展基金105年度於專業服務費項下編列經費7,550萬元(較104年度預算增幅8.66%),輔導工作要項之一為「辦理OTOP通路標章授權」,惟目前全國取得OTOP通路標章授權使用僅31家,家數顯少,尤其虛擬通路授權為0家,應再積極擴大OTOP通路標章授權使用之普及化,增加全國各地方特色產品之銷售據點。爰請經濟部檢討與改進推動成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俾利地方特色產業拓展商機。
提案人:葉津鈴 邱議瑩 陳明文
11.地方產業發展基金105年度之關鍵策略目標為「帶動就業人數」及「提升產值或商機」。就業人數由101年度4萬4,473人降至103年度1萬9,808人,並將105年度績效指標目標值調降為1萬8,000人,效益日益減弱;近3年提升產值或商機達成數之顯示目標值設定也未符現況。爰此,應衡酌往年關鍵績效指標實際達成情形,設定並調升105年度具積極性之目標值,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俾利有效衡量地方產業發展相關補助或輔導計畫成效。
提案人:葉津鈴 邱議瑩 陳明文
丙、農業委員會主管
一、作業基金─農業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原列4億3,181萬6,000元,增列畜產改良作業基金「業務外收入」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億3,231萬6,000元。
2.業務總支出:原列3億8,934萬6,000元,減列「服務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71萬1,000元、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75萬元(含「銷貨成本」45萬元、「業務成本與費用」30萬元)、畜產改良作業基金120萬元(含「銷貨成本」100萬元、「業務成本與費用」20萬元)、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項下「行銷及業務費用─專業服務費及公共關係費」2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286萬1,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8,648萬5,000元。
3.本期賸餘:原列4,247萬元,增列336萬1,000元,改列為4,583萬1,000元。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原列4億8,153萬6,000元,減列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100萬元;另配合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減列農業委員會第6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2節「農業作業基金」1,553萬6,000元,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1,553萬6,000元,共計減列1,653萬6,000元,改列為4億6,500萬元。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原列3億0,922萬元,配合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減列農業委員會第6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2節「農業作業基金」1,553萬6,000元,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1,553萬6,000元,改列為2億9,368萬4,000元。
(七)通過決議21項:
1.鑑於農業作業基金105年度預算案中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及畜產改良作業基金分別編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預算1,023萬2,000元及3,208萬4,000元,均為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惟查依據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及畜產改良作業基金100年度至104年度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預算之執行情形顯示,自100年度起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預算執行率幾未達80%,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102年度及畜產改良作業基金100年度至102年度預算執行率甚至未達50%,顯見預算執行不佳,農委會應確實檢討改進相關預算編列方式,並嚴格督導專案計畫預算辦理情形,俾利其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得以如期辦理完成,發揮預算執行應有效益。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陳明文
2.依農業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規定,農委會應負責下設各基金間財務調度之核定或核轉。查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畜產改良作業基金及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既同屬農業作業基金之分基金,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及畜產改良作業基金現有資金尚屬充裕,足以支應基金正常營運及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且未有其他規劃運用,然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105年度為辦理園區擴充計畫尚須對外舉債籌措資金,對外舉債恐需較高之財務成本。爰此,為利該基金資金籌措,並減少利息費用支出,要求農委會應妥為衡酌3個分基金間財務調度,使農業作業基金資金有效運用。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黃偉哲 邱志偉
蘇治芬
3.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及畜產改良作業基金編列105年度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預算,辦理購置溫室栽培床、男單房間職務宿舍周邊設施整修工程、新建隔離孵化室及天鵝飼養區整修等事項,均編列為一次性項目。惟多年來預算執行率不佳,究其原因多為房屋及建築工程延宕所致。爰此,要求農委會應研謀對策妥適改善,並審慎衡酌以後年度類似計畫之性質是否符合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之專案計畫性質,以編列多年期預算辦理,避免預算資源浪費。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黃偉哲 邱志偉
蘇治芬
4.農委會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105年期初仍有現金2億4,831萬4,000元,現金充裕,另有鑑於105年以來受到極端氣候影響,農作災害頻傳,且氣候變化有日益嚴峻之情形,要求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針對氣候變遷擬定長期計畫,培育具抵抗力之品種並進行推廣,以降低農損並維持農產品產量。爰要求農委會針對「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業務收入」情形及針對氣候變遷之長期計畫之規劃、研擬情形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蔡培慧 蘇震清 黃偉哲
5.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乃係政府為繁殖雜糧、綠肥、蔬菜、果樹、花卉等優良種子、種苗,供應農業政策所需及推展改良試驗作業成果所特別設置。而我國農產品長期發生進口遠大於出口值,黃豆、小麥及玉米等農產品大量進口,造成國內農產品貿易逆差擴大,從91年度39.56億美元,擴大至102年度97.05億美元、103年度103.168億美元,為籌提轉作進口替代作物之農民所需黃豆、小麥及玉米等種子苗,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出因應計畫,以縮減我國農產品貿易逆差,並提高農業作業基金之業務收入。
提案人:徐永明
連署人:管碧玲 蘇震清 黃偉哲
6.種苗基金105年度預算「其他業務收入─財務收入」編列利息收入113萬8,000元,主要以銀行定期存款、活期存款作為管理運用管道。查種苗基金將目前現有資金以定期存款或活期存款方式存放銀行,未有其他資金運用方式,資金管理似過於消極保守。爰此,要求主管機關應積極檢討資金規劃運用,將整體資金作最有效之運用,以增裕財務收入。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黃偉哲 邱志偉
蘇治芬
7.查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101年度至105年度種子銷售情形,政策性種子銷貨收入占比多逾80%,一般性種子占比則未達20%,雖其銷貨收入逐漸上升,然仍遠低於政策性種子銷貨收入。然政策性種子為配合各種農業政策所需進行銷售,為使農民購買意願不受價格過高影響,因此售價無法明顯調升,故毛利率較一般性種子為低。爰此,要求農委會在不排擠政策性種子之產銷情況下,加強推廣一般性種子,以增加其銷售量,並持續將種苗改良繁殖場研發具高銷售效益之種子進行量產銷售,俾使該基金營運績效更為提升。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黃偉哲 邱志偉
蘇治芬
8.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銷售政策性種子以配合政府農業推廣政策為依據,105年度為配合農業政策,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供應之各種玉米種子、金門地區高粱保價收購供應之高粱種子及冬季休閒期綠肥作物推廣計畫提供之油菜種子、埃及三葉草種子及苕子種子等政策性種子。惟政策性之綠肥種子單位成本逐年攀升,由101年度79.69元增加至105年度104.94元,導致政策性種子毛利偏低。根據基金之說明,綠肥種子因我國耕種面積不足及栽種過程需進行與其他作物隔離避免錯誤授粉,故均對外購買,近年廠商進口渠等種子成本提高致價格上升,其單位成本增幅已逾30%。爰此,要求農委會應積極尋求研發國內適合栽種之綠肥種子之替代品,以降低成本,提升收益。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黃偉哲 邱志偉
蘇治芬
9.畜產改良作業基金105年度編列用人費用227萬元,包含3名專任人員薪資201萬2,000元與兼任人員用人費用25萬8,000元,另為因應業務需要編列外包費907萬9,000元;惟查畜產改良作業基金105年度約共編列80名公務預算正式人力兼任基金業務,即其業務幾由畜產試驗所公務預算編制下之正式員額負責辦理,105年度編列專任人員技工2名及駕駛1名,似宜回歸公務預算之編制員額辦理,且畜產試驗所超額技工及工友人數偏多,應配合進用之派遣人力及勞務承攬人員妥適調整,將超額人力妥為分配辦理公務及基金業務,確實檢討其外包費編列之合理性。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陳明文
10.鑑於畜產改良作業基金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預算多年來執行欠佳,其房屋及建築計畫多為倉庫、飼料廠及家畜宿舍等興建或整修工程,於每年度編列預算時,均列為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卻常發生建照申請延滯或前置作業未盡周全等因素,造成工程延宕。為改善多年執行不佳之情形,畜產改良作業基金應於前置作業時妥善規劃、積極辦理,並審酌固定資產建設擴充改良預算是否符合專案計畫性質,宜編列多年期預算辦理。
提案人:邱志偉 黃偉哲 蘇震清 徐永明
11.鑑於夏季颱風侵台機率高,加上全球極端氣候盛行,氣候劇烈轉變之際易影響畜禽免疫力下降,甚或死亡。經查:畜產改良作業基金102年度至104年度底發生畜禽等非常死亡所認列之銷貨成本,決算數均超過預算數。由於近3年畜禽等非常死亡原因主要就是氣候變遷導致免疫力下降所致,為因應氣候變化,降低禽畜死亡率,實應預先研謀各項因應措施。
提案人:邱志偉 黃偉哲 蘇震清 徐永明
12.畜產改良作業基金105年度編列銷貨收入1億2,595萬7,000元及銷貨成本1億0,571萬1,000元,辦理畜禽及飼料作物銷售。105年度銷售畜禽及飼料作物包括種豬、種仔豬、肉仔豬、肉豬、肉牛、山羊、兔隻、牛乳、土雞、食蛋、鹿茸及飼料等21種營運項目,按該基金近年各種營運項目銷售情形,銷貨收入占比以肉豬、牛乳及飼料為主。復依畜產改良作業基金資料,102年度至104年度各營運項目單位成本,有多項品項預估數低於決算數(如種豬、肉豬、山羊、牛乳、種雛雞及天鵝等),又種豬、肉豬、山羊及天鵝單位成本呈現增加。據基金說明,單位成本預算數與實際數差異原因除飼養過程畜禽可能發生疫情等緣故外,飼料成本變動亦為主因。據查,因飼料由國外進口,故原物料價格上升將造成其飼養成本隨同增加。爰此,為降低進口飼料成本高漲所造成之各種衝擊,爰要求農委會應積極開發或尋覓可取代進口飼料之農作物,以降低成本。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黃偉哲 邱志偉
蘇治芬
13.畜產改良作業基金105年度編列用人費用227萬元,包含3名專任人員薪資201萬2,000元與兼任人員用人費用25萬8,000元。惟105年度編列專任人員技工2名及駕駛1名,專職負責該基金業務,主要辦理乾草生產栽種及搬運等工作。然因畜產改良作業基金實際業務幾由畜產試驗所員工負責,似無必要將技工及駕駛特別列為該基金之專任人員。爰此,要求農委會應檢討編列專任人員技工及駕駛之必要性。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黃偉哲 邱志偉
蘇治芬
14.畜產改良作業基金100年度至105年度編列外包費合共5,491萬2,000元,每年度進用派遣人力27人,辦理協助畜禽飼養管理、畜禽舍衛生防疫、試驗飼料配製、儀器設備操作、各項化驗分析及牧草培植等工作,與勞務承攬人員1人負責宿舍清理管理,及不固定人數因應季節性、階段性任務需要辦理加工品製作、協助平地草原區圍籬修護等工作。惟畜產改良作業基金主要業務均由畜產試驗所負責,又畜產試驗所現有工友及技工依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第6點第1項第1款核算已超額192人。爰此,要求農委會應配合進用之派遣人力及勞務承攬人員妥適調整人力,並檢討外包費編列之合理性。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黃偉哲 邱志偉
蘇治芬
15.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105年度於其他業務費用項下編列捐助、補助與獎助100萬元,辦理園區事業衛星農場補助計畫,惟查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100年度至104年度8月底為辦理補助園區事業衛星農場補助計畫合共編列556萬3,000元,核發件數及金額分別為18件及416萬6,000元,效益偏低,且自101年度起核發件數更趨減少,105年度起由公務預算移轉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負責,應同時檢討計畫辦理成效及後續相關規定調整之必要性,以確實協助農民參與園區事業衛星農場之經營,以因應園區事業大量生產之需要,爰請農委會於3個月內落實檢討衛星農場補助計畫修正方案,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利有效推動建置衛星農場、促進園區健全營運。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陳明文
16.鑑於屏東農業生物科技園區自92年創設迄今已逾10年,105年度更編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繼續計畫預算4億3,922萬元;惟查該園區因自來水、瓦斯等基礎建設規劃設施不佳,招商數不足,以致園區土地及建物運用效益低落,農業科技園區作業基金105年度編列之勞務成本、銷貨成本及出租資產成本與該基金編列之相關收入預算相較,除出租資產仍有賸餘,其餘營運事項均為短絀,顯有待加強檢討改善,爰請農委會於3個月內就農業生物科技園區基礎設施與招商規劃檢討辦理情形,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利農業科技園區永續營運。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陳明文
17.農業科技園區作業基金為管理其園區及其公共設施,依「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及「農業科技園區設置條例」向園區機構收取管理費及租金等收入。根據2015年10月通過環評審查之「農業生物科技園區擴充計畫」,預計招商要達到120家,依農委會資料,迄今進駐97家,而廠房及實驗農場用地出租率仍有待提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以明確的位置圖示說明現有廠商進駐及投資情形,並提出加強後續招商方案。
提案人:徐永明
連署人:管碧玲 蘇震清 黃偉哲
18.經查農業科技園區截至104年度8月底,園區進駐廠商共98家,仍低於預計招商數120家,復查園區土地及廠房等建物運用情形,已出租廠房用地比率為71.04%,已出租實驗農場用地比率僅56.49%,又標準廠房出租比率為60.7%,除虎躍館出租率達100%,其餘均未達70%,亞太水族營運中心出租率甚至僅34.88%,另園區建物面積運用情形,已出租建物比率為73.58%,顯示進駐廠商不足,致使園區土地及廠房建物使用效益欠佳,有鑑於許多國家建設因為疏於管理淪為蚊子館,為避免公帑遭到浪費,因立即提出改善辦法,或另謀他用。
提案人:邱議瑩 高志鵬 蔡培慧 管碧玲
19.為提升農業競爭力及其附加價值、發展農業科技並健全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之設施及服務,行政院依98年5月13日修正之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管理局得設置作業基金」,並於104年5月25日核定自105年度起成立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惟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至今尚未完成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與會計制度之訂定,與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及會計法規定未盡相符。爰此,要求農委會應儘速完成基金相關作業規範,以符法制。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黃偉哲 邱志偉
蘇治芬
20.農業生物科技園區自92年創設迄今已逾10年,進駐廠商家數雖逐漸成長,但仍未達預計招商數,導致園區土地及廠房建物未能有效運用,使用效益欠佳,又園區管理費等收費標準未能回收其成本,致營運事項均為短絀,倘若加計各項管理及總務費用等,短絀情形恐將加劇。爰此,要求農委會應審慎檢討妥為規劃,以利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永續營運,避免年度發生短絀,須仰賴國庫支應。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黃偉哲 邱志偉
蘇治芬
21.農業生物科技園區擴充計畫主要辦理自建廠區之擴充等,惟園區現有近40%標準廠房仍未有廠商進駐,為使現有資源妥善運用,允宜積極辦理廠商承租事宜,強化相關招商推廣作業;且該基金至今仍需仰賴國庫挹注方能正常營運,為避免後續舉借之債務成為國庫負擔,爰要求農委會宜審慎規劃其財務計畫,並改善營運情形,避免造成國庫負擔。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黃偉哲 邱志偉
蘇治芬
二、特別收入基金─農業特別收入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原列451億5,429萬元,增列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項下「其他收入─雜項收入─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1億元,另配合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減列農業委員會第6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農業特別收入基金」4億9,554萬元,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農村再生基金「政府撥入收入─國庫撥款收入」項下國庫增撥農村再生基金辦理農村再生規劃及人力培育、農村再生建設及發展等計畫所需資本性支出4億9,554萬元;增減互抵後,共計減列3億9,554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47億5,875萬元。
2.基金用途:原列394億5,681萬7,000元,減列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項下「森林遊樂及森林鐵路經營管理計畫」3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94億5,381萬7,000元。
3.本期賸餘:原列56億9,747萬3,000元,減列3億9,254萬元,改列為53億0,493萬3,000元。
(三)解繳國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52項:
1.105年度農發基金「處理農會漁會信用部計畫」編列2億1,328萬6,000元,以處理經營不善之農會漁會信用部問題,經查,目前尚有多家農漁會信用部之資本適足率及逾放比率未符法定標準;部分機構之風險承擔能力甚至有惡化之徵兆,爰凍結預算2,000萬元,俟農發基金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蘇震清
2.由於林務局各個事業單位之森林遊樂及森林鐵路經營多均設立於原住民地區(如奧萬大、阿里山等森林遊樂區),長年經營下來,未能促進與結合地方產業發展。爰凍結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之「基金用途」十分之一,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於3個月內訂定加強敦親睦鄰,鼓勵與地方產業合作方案,並訂定回饋機制,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孔文吉
連署人:張麗善 邱志偉
3.105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農業特別收入基金預算中,於農村再生基金編列58億4,100萬元,用以促進農村永續發展農村活化再生,維護農村生態及文化。惟目前原住民部落有非常多原住民特色產業及特色作物,且近幾年也盛行原住民自然農業,落實傳統生態保育與維護部落生態資源,提升部落整體體質頗有成效,惟農村再生基金未見如旨揭提昇原鄉農業與發展,遑論原鄉農業永續發展。爰凍結農村再生基金之「基金用途」十分之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孔文吉
連署人:張麗善 廖國棟 王惠美 簡東明
鄭天財
4.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105年度森林遊樂及森林鐵路經營管理計畫編列10億8,737萬2,000元,較103年度決算數增加3億2,287萬3,000元,大幅成長42.23%;惟查本計畫項下2個科目合計編列3億5,903萬8,000元作為阿里山森林鐵路支出,占計畫預算比重33%,然在用人費用不斷攀升下(由101年度8,031萬2,000元增至105年度1億6,527萬5,000元,員額由148人增至目前243人),105年度短絀仍高達2億3,810萬元,基金短絀不斷擴大,顯未發揮員額擴編之綜效,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就阿里山森林鐵路營運績效與財務改善計畫,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治芬 林岱樺
連署人:管碧玲
5.農發基金105年度「處理農會漁會信用部計畫」編列預算2億1,328萬6,000元,用以處理經營不善之農會漁會信用部問題,雖較104年度預算數減少1億7,870萬3,000元,並說明係因部分列入處理之農漁會信用部經營情況改善所致;惟查迄今國內仍有多家農漁會信用部之資本適足率及逾放比率均未符法定標準,如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比率8%者仍計有16家,逾放比率超過15%者計有2家,部分機構之風險承擔能力甚至有惡化之徵兆,農業金融局雖成立小組加強輔導,然成效恐不如預期,應持續列管追蹤並積極督導,以提升農漁會資本適足率及整體風險承擔能力。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陳明文
6.近年來國內農產品價格波動劇烈,顯見農政主管機關所採行相關產銷調節措施及時機,尚有極大改進空間。為保障農民收益,宜儘速訂定全國農業產銷方針,由源頭確立農產品之運銷、生產及供需秩序;並強化敏感作物預警,提供農民生產依據,以及開拓更多行銷通路,解決農產品過剩時之銷售問題,爰要求農委會2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計畫,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廖國棟 蘇震清
7.根據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4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照全國農業產銷方針,訂定全國農產品產銷及國際貿易計畫,然農委會目前並無訂定全國農業產銷方針,且農發基金每年度編列預算1至2億元,以辦理農作物之產銷調節,預算執行率亦普遍欠佳,使部分農產品屢呈現價格劇烈波動之情形,爰要求農委會應積極研擬改善農產品產銷調節機制方案,提升整體預算執行率。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高志鵬 蔡培慧 管碧玲
8.為照顧農漁民生活及協助產業發展,農委會推動多項農、林、漁、牧專案貸款,105年度農發基金於「農業貸款利息差額補貼計畫」編列28億6,204萬元,辦理專案農貸之利息差額補貼。惟農貸業務於開辦40年後仍發生農會職員與掮客合作以「假農民」不實資料詐貸之最嚴重弊案,地區涵括多個縣市,凸顯審核機制仍有缺失,爰要求農業金融局應檢討其審核機制是否有缺失,或承辦之金融機構是否有落實申請人之資格、用途審核及貸款覆核機制,使資源能真正嘉惠農漁民。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高志鵬 蔡培慧
9.為照顧農漁民生活及協助產業發展,農委會推動多項農、林、漁、牧專案貸款(以下簡稱專案農貸)。105年度農發基金於「農業貸款利息差額補貼計畫」編列28億6,204萬元,辦理專案農貸之利息差額補貼。惟業務開辦迄今,是項貸款之平均逾放比率較本國一般銀行有偏高情形,恐潛藏未來更高呆帳風險。爰此,要求農業金融局應督導承辦金融機構落實申請人之資格、用途審核及貸款覆核機制,以使政府資源能真正嘉惠農漁民。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黃偉哲 邱志偉
10.為執行稻穀保價收購政策,穩定國內糧價,以維護農民收益,農發基金105年度預算編列糧政業務計畫140億8,211萬5,000元,占基金用途之66.99%。近年來公糧收購數量不斷攀升,然配套措施卻未臻完備,致存放倉庫超過2年以上之舊期公糧尚有2.5萬公噸待去化。且104年度公糧收購數量已超過預計目標,爰此,要求農糧署應加速去化舊糧並強化存量管理,避免政府每年度花費數10億元公帑收購公糧後,卻因久存倉庫致不宜食用,而轉為飼料米或其他使用,導致資源低度運用與浪費。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黃偉哲 邱志偉
11.105年度農發基金「穩定肥料及相關資材供需計畫」項下編列建立穩定肥料供銷體系,輔導適當安全庫存375萬元、辦理化學肥料價差補貼及作業資訊化等16億7,041萬元及減少化肥使用量配套措施3億3,000萬元,總計20億0,416萬元。鑑於製肥原物料多來自礦物等自然資源,為免長期補貼致過度耗用資源並干預市場機能;時值國際製肥原物料行情位處低檔,爰要求農委會應逐步檢討調降補貼額度,並擴大推廣有機質肥料施用及輔導種植綠肥,以維護生產環境及農田地力。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黃偉哲 邱志偉
12.105年度農發基金編列產銷調節緊急處理計畫1億5,875萬5,000元,較104年度預算數增加312萬元。查2015年蘇迪勒颱風風災以來,部分農產品屢屢呈現價格劇烈波動之情形,造成消費者之負擔,農政主管機關採行相關產銷調節措施及時機,顯然仍有不足,尚有極大改進空間。為保障農民收益,並維護消費者權益,爰要求農委會儘速訂定全國農業產銷方針,由源頭確立農產品之運銷、生產及供需秩序,以維護農產品價格之穩定;同時應強化敏感作物預警,提供農民生產依據,以及開拓更多行銷通路,以解決農產品過賸時之銷售問題。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黃偉哲 邱志偉
13.105年度農發基金「處理農會漁會信用部計畫」編列2億1,328萬6,000元,包括服務費用364萬4,000元及賠償給付2億0,964萬2,000元,較104年度預算數減少1億7,870萬3,000元。查農發基金於100年底接續處理RTC移交之經營不善農漁會信用部業務,迄今尚有多家農漁會信用部之資本適足率及逾放比率未符法定標準,部分機構之風險承擔能力甚至有惡化之徵兆,爰要求主管機關宜密切關注並列管追踪,隨時掌握其營運變化,並積極督促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標準之單位改善放款品質,以提升整體風險承擔能力。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黃偉哲 邱志偉
14.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105年度「其他收入─雜項收入」項下編列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收入4億元,惟查近年來回饋金收入不斷攀升,由100年度6億2,806萬4,000元,逐年增加至103年度之8億1,324萬2,000元,儘管該基金不斷提高回饋金收入之預算編列數,每年度是項收入依舊大幅超收數億元,超收幅度達0.5倍至1倍以上,顯示我國山坡地開發速度明顯超出主管機關預期,然鑑於近年來國內發生多起大規模山坡地災害,主管機關應通盤檢討目前山坡地開發政策與後續監督之管制作為,避免山坡地持續過度開發利用,造成危害人民生命財產之隱憂。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陳明文
15.民國85年農委會依據全民造林運動綱領第7點訂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號召全國民眾造林迄今已近20年,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每年度並持續發放數億元造林獎勵金。然計畫執行中,部分造林人因放棄造林、造林面積不足或存活率未達標準等各項因素,致目前尚有數千萬元之造林獎勵金尚待追繳收回。為避免應收款久未清理而成為懸帳,爰要求林務局應督促各縣市政府加速催收作業,並控管每筆應收款期限。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廖國棟 蘇震清
16.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105年度預估期末基金餘額尚有46億5,111萬1,000元,惟因該基金未來有可能需支付有償移轉北門多功能使用車站之費用約10億元以及支付造林獎勵金及行政費用32億2,005萬元,考量到該基金近年來收入及賸餘均呈現遞減趨勢,103年度賸餘3億1,853萬5,000元,105年度及104年度收支相抵後均預計轉為短絀。為免基金餘額快速耗盡,爰要求農委會應提早作好財務規劃,以確保永續營運。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高志鵬 蔡培慧 管碧玲
17.阿里山森林鐵路於1906年始建、1912年通車,集結森林鐵道、登山鐵道和高山鐵道於一身,迄今已是104年之活歷史。2009年經文建會列為全國十七處台灣世界遺產潛力點之一,復於2010年公告為嘉義縣「阿里山林業暨鐵道文化景觀」。2010年3月BOT案契約終止後,目前由台灣鐵路管理局協助林務局營運,於105年度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編列「森林遊樂及森林鐵路經營管理計畫」10億8,737萬2,000元。惟查阿里山森林鐵路無論於官方網站內,或於實體山上旅客較多之車站內外,相關文化資產內涵之陳展內容或方式極為簡陋,實難以呈現此一國際級高山鐵道之豐富與價值,殊為可惜。爰要求行政院農委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及改善計畫,並於半年內優先完成官方網站改版,提供文化資產相關圖文資訊之導覽介紹內容。
提案人:管碧玲 黃偉哲 蘇治芬
18.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105年底預估基金餘額雖尚有46億5,111萬1,000元,惟根據預算書說明,未來可能需支付有償移轉北門多功能使用車站之費用約10億元以及支付造林獎勵金及行政費用共計約32億2,005萬元2項或有負債及承諾保證可能須支付,金額高達42億餘元。考量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近年來收入及賸餘均呈現遞減趨勢,103年度賸餘3億1,853萬5,000元,105年度及104年度收支相抵後均預計轉為短絀。為免基金餘額快速耗盡,爰要求農委會應提早作好財務規劃,以確保基金永續營運。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黃偉哲 邱志偉
19.農委會於89年11月30依據森林法第48條之1第2項規定,訂定發布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並自91年起施行。立法目的乃藉由付費制度,以抑制山坡地開發速度;故回饋金計收標準係依據山坡地開發利用程度之類別及水土保持主管機關核定之開發面積及當期土地公告現值計算之。林務局則將收取之回饋金統籌用於造林工作,以強化山坡地及森林保育功能。惟近年來回饋金收入不斷攀升,由100年度6億2,806萬4,000元,逐年增加至103年度之8億1,324萬2,000元。雖然基金不斷提高回饋金收入之預算編列數,惟每年度是項收入依舊大幅超收數億元,凸顯山坡地長期被過度開發情況,不利水土保持。爰此,要求主管機關除加強日常防災策略外,應通盤檢討目前山坡地開發政策,包括開發範圍、准許開發標準及收費標準等相關法令。以避免山坡地持續過度開發利用,日後對人民之財產及生命恐造成更大危害。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黃偉哲 邱志偉
20.為號召全國民眾推行造林,85年農委會依據全民造林運動綱領第7點訂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並訂有相關罰則。政府號召全國民眾造林迄今已近20年,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每年度並持續發放數億元造林獎勵金。然計畫執行中,部分造林人因放棄造林、造林面積不足或存活率未達標準等各項因素,致目前尚有4,000多萬元之造林獎勵金尚待追繳收回。爰此,要求林務局應督促各縣市政府加速催收作業並控管每筆應收款期限,以避免應收款久未清理而成為懸帳致難以收回。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黃偉哲 邱志偉
21.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105年度「其他勞務收入─輸儲收入」項下編列森林鐵路之客、貨運收入總計1億2,093萬8,000元,另「森林遊樂及森林鐵路經營管理計畫」項下森林遊樂之經營管理及臺鐵協助森鐵之營運計畫2個科目合計編列支出3億5,903萬8,000元,預估該線鐵路105年度短絀2億3,810萬元。阿里山森林鐵路為我國唯一高山林業鐵路,具有獨特文化及觀光吸引力,然營運績效長期不佳,年年收支短絀。為能永續經營該線鐵路,爰要求林務局與臺鐵局應積極改善其財務惡化問題,俾免財務狀況更加惡化並影響周邊產業之發展。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黃偉哲 邱志偉
22.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105年度「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計畫」項下編列低利貸款利息差額補貼1億2,414萬元,提供辦理低利貸款金融機構之利息補貼經費;惟查97年本國銀行放款加權平均利率為3.46%,其後逐年調降至103年之2.21%,農漁會信用部之放款平均利率亦由3.42%,逐年下滑至2.38%,然該基金對承作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之農漁會(信用部)及其他金融行庫,卻始終維持2.5%至3.875%之高利率補貼標準,未有調整,以致長期維持高利率差額補貼反讓承辦該業務之金融機構獲取超額利潤,其合理性及公平性實待商榷,爰請農委會應儘速檢討是項貸款之利率補貼標準,合理降低國庫負擔,讓有限農業資源確實應用於農業用途。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陳明文
23.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18條規定:「農民申借低利貸款經辦機構為設有信用部之農會、漁會、依法承受農會、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及全國農業金庫,並由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給予利息差額補貼。」經查該基金對同為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之農漁會(信用部)及其他行庫,卻核予不同利率差額補貼,二者辦理業務內容完全相同,實不符合平等原則,又該基金對承作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之農漁會(信用部)及其他金融行庫,始終維持2.5%至3.875%之高利率補貼標準,未有調整,導致國庫沈重負擔。爰要求農委會檢討是項貸款之利率補貼標準,俾免造成國庫沈重負擔。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高志鵬 蔡培慧 管碧玲
24.鑑於全球氣候變遷加劇,我國農民面臨天然災害如颱風、豪雨、寒害等衝擊將可能更趨嚴重,但我國現階段對於農林漁牧業受天然災害之救助方式,大多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規定,以辦理現金救助、補助及低利貸款等方式,協助其復耕、復建為主;惟政府相關救助過程申請手續繁複,對農民復耕幫助不大。爰此,要求主管機關應檢討現行災損認定標準及加速辦理程序,加強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評估處理、災害鑑定、防止搶種等規範,並依據農業發展條例規定,研議建立完整之農業保險制度,以逐步健全農業天然災害救助體系及安定農民收入。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黃偉哲 邱志偉
25.為協助受災農漁民於遭受天然災害損失時,能迅速辦理災後復耕復建,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105年度「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計畫」項下編列低利貸款利息差額補貼1億2,414萬元,以提供辦理低利貸款金融機構之利息補貼經費。政府為協助農民於災後能儘速,復耕透過該基金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確有其必要性。然對於同樣辦理低利貸款之農漁會信用部及其他金融行庫,卻核予不同利率補貼標準;且未審酌市場利率水準變動趨勢,長期維持高利率差額補貼,合理性及公平性實待商榷。鑑於國家財政日益困難,近期利率亦呈現向下調整之趨勢,爰要求農委會檢討是項貸款之利率補貼標準,俾免造成國庫沈重負擔。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黃偉哲 邱志偉
26.漁業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案中,「基金來源」編列163萬3,000元,「基金用途」編列2,678萬2,000元,相抵後營運短絀2,514萬9,000元,而104年度預算「基金來源」編列164萬8,000元,「基金用途」編列1,278萬元,相抵後營運短絀1,113萬2,000元。此係因102年度以後國庫不再撥款補助,致基金每年度僅剩百餘萬元利息收入,年年收支均呈短絀情形。此外,該基金獎勵水產院校畢業生上漁船服務計畫之參與人數少,留任率亦僅五成多,其充裕漁船人力、提高幹部船員素質之成效尚待檢討。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檢討改善整體財務結構及基金運作效益,並於1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徐永明
連署人:管碧玲 黃偉哲 蘇震清
27.漁業發展基金105年度「漁業發展補助計畫」項下編列獎勵水產院校畢業生上漁船服務1,272萬9,000元,其中獎補助費1,200萬元。經查該計畫自90年度執行至104年8月底止僅有42位畢業生參與,目前尚在船服務也只23人,留任率僅54.76%;累計核發獎勵金5,600萬元,占預計核發獎勵金8,900萬元之62.92%。該計畫實施迄今逾10年,參與人數相當有限,留任者更少,顯見該計畫之施行,缺乏誘因。要求漁業署針對該計畫績效不彰提出改進報告。
提案人:管碧玲 黃偉哲 蘇治芬
28.歐盟於2015年10月1日指我國為打擊IUU不合作黃牌國家,並要求6個月內有具體改善作為,否則將由黃牌改為紅牌國家,並全面禁止我國漁產品輸銷歐盟市場,對我國漁業衝擊甚大。歐盟對我國警告之關鍵問題,除提高懲罰嚇阻外,尚包括強化漁船監控管理機制、與貨物銷售流程追溯查核機制等。然查我國遠洋漁業依據各國際組織要求之觀察員總數,至少應達132人,惟105年度我國遠洋漁業觀察員僅50人,僅為最低標準之37.8%,以此人力實難以達成漁獲資料、交卸管理、銷售追溯等相關機制。爰要求行政院農委會應於1個月內,檢討提升我國遠洋漁船觀察員人力及專業養成培訓相關機制,並將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管碧玲 黃偉哲 蘇治芬
29.漁業發展基金105年度編列基金來源163萬3,000元,較104年度預算案164萬8,000元,減少1萬5,000元,全數為存款利息收入;另編列基金用途2,678萬2,000元,較104年度預算案1,278萬元,增加1,400萬2,000元。然105年度基金來源及用途相抵後,預計短絀2,514萬9,000元,顯見基金來源不足,財務管理未臻完善。爰此,要求主管機關積極廣闢財源,以求基金收支平衡。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黃偉哲 邱志偉
30.漁業發展基金105年度「漁業發展補助計畫」項下編列獎勵水產院校畢業生上漁船服務1,272萬9,000元,其中獎補助費1,200萬元。然本計畫自90年度執行至104年8月底止計有42位畢業生參與,目前尚在船服務23人,留任率僅54.76%,成效有限。爰此,要求漁業署應加強赴各水產海事學校宣導,鼓勵學有專精學生投入漁業行列;並加強與漁業公司合作,定期追蹤參與獎勵計畫之畢業生於漁船工作情形,以提高留任率,發揮培育漁業新血及優秀幹部人才之計畫成效。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黃偉哲 邱志偉
31.鑑於近年來國庫不再撥款漁業發展基金,105年度基金來源預算數僅編列163萬3,000元,且全數為利息收入,顯已無法達成「提高漁民知能,增加漁民收益,改善漁民生活,並促進漁業永續經營」之基金成立宗旨。爰此,建請主管機關研議比照漁產平準基金併入農業發展基金模式,將漁業發展基金進行整併,以撙節行政成本及簡化預算編製與帳務處理。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邱志偉
32.鑑於我國自91年加入WTO以來,畜牧產業結構調整逾10年,整體產值雖有成長,惟每年度進口量值均遠大於出口,致逆差擴大、家禽肉自給率並逐年下滑。為因應農業貿易自由化加快之挑戰,爰要求農委會強化計畫辦理成效,落實目前履歷驗證制度,延伸產業價值鏈及輔導建立外銷鏈,以提高畜禽產品之附加價值,穩固國內市占率,並輔導優良肉品出口,提升外銷產值。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廖國棟 蘇震清
33.全球面臨嚴峻糧荒及糧價上漲危機,我國目前仍有9萬餘公頃休耕農地尚待活化,歷年來農損基金皆於「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編列百億元左右獎補助費,亦以給付休耕獎勵居多,轉作成效尚待努力提升。爰要求主管機關應將獎勵資源多用於獎勵種植有機作物、具外銷潛力或高經濟價值之作物,以促進農業轉型升級,逐年降低農地閒置率。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高志鵬 蔡培慧 管碧玲
34.近年來隨著國人健康意識提升,對農產品安全之關注及要求與日俱增,為確保農產品食用安全,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每年於「調整產業或防範措施計畫」編列安全用藥講習、宣導及農藥殘留檢測相關預算,然不論稻米、水果或茶葉抽驗之不合格案件均以驗出不得使用之農藥居多,顯見農產品食用安全及農民安全用藥觀念實待提升。爰此,要求農委會應加強對農民宣導農產品用藥安全,以維護民眾權益。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黃偉哲 邱志偉
35.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105年度預算「調整產業或防範措施計畫」項下編列畜牧產業結構調整計畫(原為:家畜產業結構調整計畫及家禽產業結構調整計畫)2億3,885萬9,000元,推動畜禽產品加工加值、強化產業自主管理及推動分流管理,建立市場區隔等工作。鑑於台灣自91年加入WTO以來,畜牧產業結構調整逾10年,整體產值雖有成長,惟每年度進口量值均遠大於出口,致逆差擴大、家禽肉自給率並逐年下滑。為因應農業貿易自由化加快與政府未來可能加入自由貿易區之挑戰,爰要求農委會應強化是項計畫辦理成效,除落實目前履歷驗證制度,亦應延伸產業價值鏈及輔導建立外銷鏈,以提高畜禽產品之附加價值,穩固國內市占率,並輔導優良肉品出口,提升外銷產值。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黃偉哲 邱志偉
36.全球面臨嚴峻糧荒及糧價上漲危機,台灣目前仍有9萬餘公頃休耕農地尚待活化;觀之歷年來農損基金於「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編列百億元左右獎補助費,給付項目以休耕獎勵居多,顯見轉作成效尚待努力提升。爰此,建請農委會將獎勵資源多用於獎勵種植有機作物、具外銷潛力或高經濟價值之作物,以促進農業轉型升級,逐年降低農地閒置率。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黃偉哲 邱志偉
37.為活化休耕農地,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105年度於「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編列預算80億8,498萬7,000元,並將「活化休耕地種植契作進口替代、具外銷潛力作物及轉作地區特產作物之面積12.7萬公頃」訂為105年度之關鍵績效指標,鑑於以往契作執行成效仍未彰顯。爰要求農委會應積極研訂轉契作物之產銷鏈結及輔導媒合措施,確保產銷無虞以提高農民轉契作意願。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黃偉哲 邱志偉
38.根據各方資料顯示,政府是否開放含有「萊克多巴胺」的美國豬肉進口,已成為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的第一道主要關卡,美國亦多次對外表示,「沒有美豬就沒有TPP」,如此霸道之立場,令人難以苟同,我國為了維護國人食的安心,吃的安全,堅決維持「萊克多巴胺」零檢出的限制,這是政府保護民眾的重要依據,不該為了商貿利益犧牲國人健康;為了保護我國豬農的生計以及應有的權利,保障國人吃豬肉的安全,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外進行談判時,應堅決反對含有「萊克多巴胺」的美國豬肉進口到台灣。
提案人:廖國棟 張麗善 王惠美
39.農村再生基金105年度「農村再生建設及發展計畫─農村發展及活化」項下編列休閒農業加值發展計畫4億6,042萬4,000元,作為辦理農業旅遊行銷推廣及補助地方政府、民間團體提升服務品質及休閒農業行銷等工作所需經費;惟查精緻農業為政府推動六大新興產業之一,農業再生基金每年度編列4至5億元提升休閒農業區及農場之軟硬體設施,但目前全國休閒農場510家中,仍有207家尚待輔導以申請許可登記證、對外營運,且查各縣市所轄休閒農業區品質良莠不齊,半數以上評列為乙等以下,實有礙我國休閒農業健全發展,爰請農委會落實檢討國內休閒農業區追蹤輔導與定期評鑑機制,於2個月內檢討輔導方式,依區域產業發展需求,提供有效輔導策略專案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陳明文
40.農村再生培根計畫實施10餘年,每年度農村再生基金均編列5億餘元推動相關工作,迄今全國雖有53%農漁村社區參與人力培育計畫課程,惟仍有將近半數1,989個社區未參與。為增加社區參與意願,農委會應深入瞭解癥結原因,爰要求農委會針對提升培訓內容品質,加強有關農業經營管理等實務課程提出改善計畫,以提升居民參與意願,有效保存各地農漁社區之文化、技藝及特色建築物等,俾逐步推動全國農村再生發展。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廖國棟 蘇震清
41.農村再生基金每年度編列1至2億元推動「小地主大佃農」政策,補助青年佃農租賃農地及辦理低利貸款。然計畫實施多年,國內農業經營結構仍以小農為主,擴大農業經濟規模及水稻以外之作物種植成效,也尚為有限;爰要求主管機關應宜持續推動輔導措施並檢討獎勵誘因,以擴增青年佃農人數及有機作物等栽種面積,改善國內農業人力高齡化及規模狹小問題。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高志鵬 管碧玲
42.為協助農村發展,政府設置1,500億元農村再生基金。然成立後整體預算執行率僅四至六成,且該基金後續尚有4年近1,000億元預算待編,爰要求主管機關未來應加強計畫之評估、溝通及進度控管,並適時檢討各項計畫,滾動式調整目標,以達成立該基金之「促進農村永續發展及農村活化再生」目的。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高志鵬 蔡培慧 管碧玲
43.為協助農村發展,政府設置1,500億元農村再生基金。然成立後整體預算執行率僅四至六成,主要計畫執行成效亦不佳。101年度、102年度、103年度執行率分別為41.74%、48.50%、61.08%。鑑於該基金後續尚有4年近1,000億元預算待編,爰此,要求農委會未來應加強計畫之評估、溝通及進度控管,並適時檢討各項計畫,滾動式調整目標,以達成立該基金之「促進農村永續發展及農村活化再生」目的。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黃偉哲 邱志偉
44.鑑於我國農業人口呈現高齡化與流失趨勢,農村高年齡農業經營者比率偏高,亟待活化農業人力。而為增加青年農業就業人口及提升其農業經營實務能力,農村再生基金亦配合農委會所推之新農政策,辦理多項促進青年返鄉從事農業生產與經營之措施,然執行成效尚未彰顯,農業人力結構仍待積極改善。爰此,要求農委會應研議提高青年返鄉務農之誘因,以鼓勵青年返鄉務農,活化農村人力。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黃偉哲 邱志偉
45.政府為推動農村再生,每年度農村再生基金均編列5億餘元推動相關工作。迄今全國雖有53%農漁村社區參與人力培育計畫課程,惟仍有將近半數1,989個社區未參與,顯見推動情形不佳。爰此,要求農委會應提升培訓內容品質,加強有關農業經營管理等實務課程,同時與地區產業密切結合,以提升居民參與意願,以逐步推動全國農村再生發展。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黃偉哲 邱志偉
46.為改善國內農業人力老化問題,政府於98年5月推動「小地主大佃農」政策,以輔導無力或無意願耕作之地主將其農地出租予有意願耕作之專業農民或團體,以促進農業勞動力之年輕化並提高農業競爭力。然計畫實施多年,國內農業經營結構仍以小農為主,擴大農業經濟規模及水稻以外之作物種植成效尚為有限。爰此,要求農委會應檢討獎勵誘因,並持續進行輔導,以擴增青年佃農人數及有機作物等栽種面積,改善國內農業人力高齡化及規模狹小問題。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黃偉哲 邱志偉
47.台灣原住民分布於55個原住民鄉鎮,生活範圍涵蓋了台灣中央山脈與海岸山脈周遭,因此擁有一套完整的傳統山林智慧。又目前原住民保留地有近17萬公頃是林業用地,加上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本是孕育在山林及海洋中,因此由原住民擔任巡山員是再好不過,除可為傳承原住民族傳承傳統智慧及文化,更可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益,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招聘巡山員時,原住民族巡山員比例應至少要有三分之一,以保障原住民文化及工作權益。
提案人:廖國棟 孔文吉 王惠美
48.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出之花東特色農業產業服務加值平台示範計畫,規劃結合農業科技生產、文化創意、觀光旅遊及行銷推廣等,目前規劃在花蓮縣的吉安鄉、光復鄉、玉里鎮、卓溪鄉、富里鄉及壽豐鄉等地,栽保健作物當歸、丹參,與部落原鄉特色作物紅糯米、油茶等,將其開發成為保健產品與安全油品;並在臺東縣的臺東市、成功鎮等地,輔導當地業者利用海水生產優質新鮮白蝦,開發白蝦特色料理。該計畫立意良善,然試辦地點卻無包含臺東縣南迴地區,對於當地觀光休閒農業恐有不良影響,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調台東縣政府於1個月內研提相關計畫,增加台東南迴地區之部落示範點,協助當地農民發展觀光與高經濟價值的農產業。
提案人:廖國棟 王惠美 孔文吉
49.鑑於台東縣、高雄市壽山獼猴造成之農損災情逐年增加,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於審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年度預算時,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議訂定猴害補償相關機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旋即於105年1月30日訂定「補助地方政府輔導農民辦理防治臺灣獼猴危害農作物示範計畫」,計畫期程從105年3月1日到105年12月31日,總經費800萬元。然該計畫規定受害縣市最高僅能申請100萬元的補助經費,而每位受害農民最多僅能申請2萬元的電網架設補助費,對於墾殖面積較大的農民恐怕是杯水車薪,為全面保障農民權益,爰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可用之預算內,提高補助金額,以確實保障農民的生計。
提案人:廖國棟 孔文吉 王惠美
50.為促進國產有機質肥料產業之發展,避免化學肥料對台灣農地的重金屬污染,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就農業發展基金「穩定肥料及相關資材供需計畫」中「辦理化學肥料價差補貼及作業資訊化等16億7,041萬元」與「辦理減少化肥使用量配套措施等3億3,000萬元」兩者的補貼比例進行調整,並於1個月內就相關政策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蘇治芬 黃偉哲 邱議瑩 王惠美
51.依據農業金融局公布之整體農業金融機構財務資訊,截至104年7月底,國內農、漁會信用部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比率8%之農漁會信用部計有16家,逾期放款比率超過法定比率15%者計2家,風險承擔能力欠佳,且上述之情事與103年相比查無明顯改善,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於資本適足率及逾放比不符法定比率之農、漁會信用部,除持續追蹤其財務狀況,並積極促其改善金融體質,於2週內提出具體報告。
提案人:蘇治芬 邱議瑩 高志鵬
52.鑑於105年為「重劃區外緊急農路設施改善計畫」實施最後一年,即明年度開始全國含原住民地區之農水路不再編列維護預算,此項政策影響嚴重打擊原鄉農業經濟。農業委員會應積極向行政院與國發會爭取續編原住民地區農路預算,且擴大預算規模,造福迫切需要農路之農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出未來年度農路中程計畫及預算規模。
提案人:孔文吉
連署人:廖國棟 張麗善
丁、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反托拉斯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1,200萬元,照列。
2.基金用途:1,000萬元,照列。
3.本期賸餘:200萬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7項:
1.反托拉斯基金105年度關鍵策略目標為「倡議設立反托拉斯基金理念,提升執法品質」,設定之關鍵績效指標及年度目標值分別為:1.當年反托拉斯法宣導活動參加人次550人次;2.辦理競爭法案件查詢使用競爭法相關資料庫次數之年增率達3%。按公平交易法第47條之1第1項規定,反托拉斯基金設立之目的為強化聯合行為查處、提高違法聯合行為查處效能,使有效嚇阻事業之反托拉斯行為,惟此兩項績效指標著重在宣導反托拉斯基金,與前述強化反托拉斯執法業務成效之基金設立目的似關聯性不強。此兩項年度關鍵績效指標與強化反托拉斯執法業務成效未能有效連結,致無法有效評估基金運作績效。爰此,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重新檢討此兩項年度關鍵績效指標,方能妥適評估基金運作績效,強化違法聯合行為查處效能。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林岱樺 陳明文
2.公平交易委員會反托拉斯基金105年度預算中,設定之關鍵績效指標之一為:當年反托拉斯法宣導活動參加人次550人次,為使基金之宣導預算做最有效的發揮,公平交易委員會應運用其資料庫,以及過往執法之經驗,針就基金運用特性,篩選出上市公司法務部門主管參與座談做為宣導對象,並將規劃情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丁守中 楊瓊瓔 李貴敏
3.反托拉斯基金105年度基金來源編列「違規罰款收入」1,200萬元,係提撥違反公平交易法罰鍰之30%收入,基金用途則編列「強化反托拉斯執法計畫」經費1,000萬元;惟查該計畫項下僅編列200萬元作為檢舉違法聯合行為之獎金支出,其餘八成經費則係作為行政庶務、會議交流、資料庫建置、教育宣導等業務,疑與公平交易委員會原有公務預算辦理業務重疊,顯與公平交易法第47條之1第1項規定,反托拉斯基金係為強化聯合行為查處效能而設立之目的不盡相符,預算配置恐有未當,爰請公平交易委員會確實檢討調整,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邱議瑩 林岱樺
4.依據反托拉斯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所列該基金設立後首年度設定之關鍵績效指標及年度目標值分別為:1.當年反托拉斯法宣導活動參加人次550人次。2.辦理競爭法案件查詢使用競爭法相關資料庫次數之年增率達3%;惟查反托拉斯基金設立目的應為強化違法聯合行為查處效能,前述關鍵指標之教育宣導人次與資料庫查詢次數之設定,僅係教育宣導之行政措施,顯難落實反映反托拉斯執法業務成效,不利該基金執行效益評估,爰請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討修正該基金設定之關鍵績效指標及年度目標值,以有效評估基金運作績效,確實發揮該基金提高違法聯合行為查處、促進市場競爭秩序健全發展之功能。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邱議瑩 林岱樺
5.公平交易委員會105年度新編列反托拉斯基金附屬單位預算1,200萬元,旨在強化聯合行為查處、反托拉斯執法業務,重點在於辦理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支出,俾助查處違法聯合行為。惟基金用途中,「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之支出」200萬元,僅占105年度基金支出1,000萬元之五分之一,比例明顯過低,不符此基金創立精神,爰此,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提高「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之支出」比率,以強化反托拉斯基金執法成效。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林岱樺 陳明文
6.公平交易委員會105年度提出的反托拉斯基金預算,共編列1,200萬元,扣除200萬元備供以後年度財源,這1,000萬元全部用在行政庶務、宣傳、國際研討會、以及部分的檢舉獎金編列,但許多項目皆屬行政事務且與公平交易委員會自身預算重複。應將預算80%用於協助調查查核產業的獨占及聯合行為之查處,透過破案的方式達成宣傳反托拉斯基金的效用與獎勵,公平交易委員會應提出相關改善方案,並將改善結果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丁守中 廖國棟 李貴敏 楊瓊瓔
7.反托拉斯基金105年度預算編列「強化反托拉斯執法計畫」經費1,000萬元,其施政重點之一為「推動國際競爭法執法機關之合作、調查及交流事項」,並編列相關業務及國外差旅經費,主要係建立跨國反托拉斯調查執法機制;惟查目前我國主要貿易往來國,如中國、美國、日本、韓國等,均尚未與我國建立競爭政策合作關係,難以建立雙邊或多邊國家間競爭法主管機關跨境執法案件之通知程序及調查合作機制,該等跨國事業對我國市場負面影響之反競爭行為勢必難以透過跨國反托拉斯調查機制查處,爰請公平交易委員會推動相關業務,應優先檢討我國主要貿易國之雙邊或多邊跨國反托拉斯調查執法機制,以有效維護國內市場公平競爭環境。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邱議瑩 林岱樺
經濟委員會審查結果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岱樺出席說明。
主席:請經濟委員會林召集委員岱樺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依處理預算案之議事成例,按單位或基金別逐項宣讀後均暫行保留,俟協商後再行處理。現在處理非營業部分,宣讀經濟委員會審查結果甲、行政院主管一、作業基金─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