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05卷 第23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5卷 第23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劉委員建國就第九屆第一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院臺施字第1050014518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臺立院議字第1050700956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2007號)
劉委員就地層下陷等問題所提質詢,除於本(105)年2月26日貴院本會期第2次會議,劉委員對本院長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時,由本院長、經濟部鄧部長振中及行政院環保署魏署長國彥即席答復外,有關降低燃燒生煤或其他空氣污染源等問題未答部分,經交據行政院環保署查復如下:
一、關於降低燃燒生煤或其他空氣污染源問題:
(一)查「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就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物質之販賣或使用等規範,係採取「許可制」,並無禁用之規定,此為法律賦予人民公法上申請之權利,經備齊一定申請條件後,由地方主管機關審查作成相關准駁決定。地方主管機關依許可制精神,本於權責即可規範生煤及石油焦之使用,並達空氣污染管制目的。
(二)本署依前開法理原則,於民國104年9月7日致函雲林縣政府,鑑於「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第3條及第4條已牴觸「地方制度法」第25條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規定,爰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規定,予以函告無效。
(三)各地方政府目前為執行空氣污染防制相關工作,除可採行本署已制定之各項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及制度外,亦可因地制宜另行訂定相關管制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規定略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因特殊需要,擬訂個別較嚴之排放標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核定之。」是各地方政府如需個別實施較嚴之空氣污染物排放管制標準時,依法應先報經本署審查後予以核定,始符法制作業程序。
二、關於細懸浮微粒(PM2.5)管制問題:
(一)為推動細懸浮微粒(PM2.5)之管制,行政院已核定「清淨空氣行動計畫」,由本署啟動「空氣污染減量行動督導聯繫會報」作為整合中央跨部會之依循基礎,並積極執行「推動電動二輪車(E-BIKE)」、「推動電動公車(E-BUS)」、「推動電動蔬果運輸車」、「推動柴油車加裝濾煙器」、「推動飯店使用天然氣鍋爐」、「推動河川揚塵污染防制」、「推動兩岸空氣品質改善交流合作」及「推動細懸浮微粒(PM2.5)管制相關基礎及背景研究」等8項近程強化措施,持續促請各地方政府落實「空氣污染防制計畫」相關配套作業。
(二)前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推動期間,預計將投入超過390億元經費,各地方政府每年將執行超過300項之空氣品質維護改善計畫,以致力改善細懸浮微粒(PM2.5)問題,俾使全國細懸浮微粒(PM2.5)年平均值於109年達成15μg/m3之目標。
(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朝鮮半島情勢及南海爭議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5001295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4-102)
黃委員就朝鮮半島情勢及南海爭議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朝鮮半島情勢及南海爭議問題:
(一)我國與韓半島地緣接近,其情勢發展攸關我國家安全,外交部向密切關注相關局勢發展,我國駐美國、韓國、日本及俄羅斯等代表處經常與駐在國政經學各界及外交使節團交換意見,積極觀察及蒐報韓半島局勢發展資訊,以因應最新變化並維護我國家利益及安全。
(二)無論就歷史、地理及國際法而言,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東沙群島及其周遭海域係屬中華民國固有領土及海域,中華民國享有國際法上之權利,不容置疑。馬總統於本(105)年1月28日登太平島訪察時,公布「南海和平倡議路徑圖」,彰顯我維護此地區和平、繁榮與安定之決心。我國呼籲南海周邊各國尊重《聯合國憲章》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原則與精神,自我克制,維持南海區域和平穩定現狀。
二、有關推動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問題:
(一)行政院於104年10月27日通過TPP推案策略總體行動計畫,辦理情形如下:
1.密切注意各國批准進度,深化對協定內容之瞭解。
2.持續爭取成員國支持。
3.加速體制調和與因應:相關部會須於本年3月31日前提出第一波我國法規落差之修法內容草案暨配套措施送行政院。
4.更新整體影響評估並擴大項目:各部會應於本年3月31日前完成整體影響評估報告初稿,再由相關單位檢視適切性。
5.深化國內溝通與意見徵詢:經濟部已於本年1月27日成立行動導向之「TPP溝通專案辦公室」,作為雙向溝通之平臺,全方位地與全民溝通。
6.協助產業進行因應,爭取未來商機:未來將持續向產業界說明我國加入TPP及「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之重要性並協助廠商拓展市場。
7.完備對受損產業救助作為:為因應貿易自由化對國內弱勢產業造成衝擊,行政院已於102年7月修正核定「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2010-2019年)」,匡列982億元經費,協助輔導國內可能受影響產業;另104年12月30日總統公布施行「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條例」,新增列100億元基金,針對個別受損害企業及勞工給予輔導及補助。
(二)為充分瞭解TPP協定,經濟部將向TPP成員國請益TPP協定確切內容及談判經驗,並將持續利用各種多邊及雙邊場域與TPP成員國官員會談之機會,爭取各成員國支持我加入第一波新成員名單。
三、有關參與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以下簡稱亞投行)問題:
(一)亞投行係由21個國家於103年10月24日簽署備忘錄籌設,與亞洲開發銀行(以下簡稱亞銀)同屬「政府間」之亞洲區域多邊開發組織,其性質為國際金融機構。依104年6月29日公布之亞投行協定第3條第2款規定,亞銀成員可依照該協定第28條有關投票之規定,經理事會特別多數投票同意,加入成為亞投行成員。
(二)依據亞投行協定第3條第1款規定,該行成員資格向亞銀成員開放,我國為亞銀成員,業向該行提出入行申請,將爭取依該協定同條第2款規定,以亞銀成員身分申請加入亞投行;入會名稱參考「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世界貿易組織」(WTO)國際慣例,以各方所能接受之「中華臺北」(Chinese Taipei)名義為底限,並不接受包括Taipei,China等不符人民期待之名稱。
(三)亞投行於104年12月25日成立,該行於本年1月16日至1月18日舉行開業儀式暨理事會及董事會成立大會。據悉有關新成員加入相關規定與程序將於本年4月間舉行理事會第1次正式會議時進行討論。
(四)財政部將依據104年4月13日貴院朝野黨團協商獲致之共識,在確保「尊嚴、平等」原則之前提下,密切注意該行成立後之運作及新成員加入情形,審慎評估辦理後續事宜。
四、有關兩岸關係發展問題:
(一)推動兩岸和平穩定關係,是雙方共同責任;兩岸應共同努力在過去互動基礎與獲致成果上,相互尊重、務實合作,持續維繫兩岸制度化協商、官方互動與深化各領域交流,方能真正促進兩岸民眾長遠福祉,並維護臺海永久和平。
(二)政府堅持在中華民國憲法架構下,維持臺海「不統、不獨、不武」現狀,在「九二共識、一中各表」基礎上,推動兩岸關係良性互動發展。
(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改善土壤液化及建築安全等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5001294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4-90)
許委員就改善土壤液化及建築安全等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評估調查全國可能發生土壤液化地區,政府辦理情形如下:
(一)目前政府對土壤液化潛勢調查區分3級分別啟動,第1級由中央負責,第2級由地方政府負責,第3級則由個別業界負責。
(二)經濟部地調所公開之土壤液化潛勢圖,為中央建置第1級圖資,係全國性、大範圍之評估結果,屬解析度較低、涵蓋範圍較大圖資,適用於瞭解區域性土壤液化潛勢區可能分布範圍,作為國土調查或防災規劃參考。第2級圖資由地方政府調查建置,係較第1級圖資精細之土壤液化潛勢圖資,可作為都市防災、都市更新規劃參考;第3級圖資則為個別業界負責,屬工程個案調查,由開發者採用基地內實際鑽探資料進行分析,供作個別建案地質參考及工程抗土壤液化設計依據。
(三)第1級圖資為第2級圖資分析之基礎,經濟部公開第1級圖資後,即由地方政府開始進行第2級圖資調查工作,並研提調查計畫,優先對中、高潛勢地區進行更詳細調查。至第3級圖資之調查工作,則由建案開發單位參考第2級圖資,針對個案建築設計規劃需要,依法令規範辦理基地地質鑽探,測繪高精度圖資。
二、另為協助民間建築物基地進行土壤液化改善,內政部將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土壤液化改善示範計畫,由地方政府規劃辦理高度土壤液化潛勢地區之相關改善事項,擬訂與土壤液化相關之內容(如地質鑽探、地質改良、協助建築物基礎設施改善、公共設施改善等)。
三、又,為改善國人居住環境品質,營造城鎮魅力及競爭力,並因應地震災害之發生,行政院亦持續推動都市更新,民國104年2月26日已核定內政部所提「都市更新發展計畫(104-107年)」,預計分4年編列17.645億元預算,作為補助地方政府都市更新關聯性公共工程闢建、補助民眾自主更新相關費用及推動相關都市更新工作之用。另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目前可供辦理都市更新之相關獎勵機制與規範包括:第44條第1項明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都市更新事業需要,給予適度建築容積獎勵;同條第3項並授權內政部訂定「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獎勵包括提供社區使用公益設施、協助開闢公共設施、歷史藝術價值建築物保存、整體規劃設計對於都市環境有正面貢獻(含提供額外開放空間等)、採用綠建築或智慧建築設計、更新時程獎勵、完整街廓開發及處理舊違章建築戶等項目,惟各項容積獎勵之總和,不得超過法定容積之1.5倍。
(四)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近日政府單位內部控制疏失頻傳,如國防部稱列應銷毀之檔案外流,以及國立故宮博物院多名職員赴中國未事先提出申請表等情事,請主計總處儘速檢視各機關(構)內部控制實施情形,要求各單位確實控管風險項目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5001428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5-119)
徐委員就近日政府單位內部控制疏失頻傳,如國防部稱列應銷毀之檔案外流,以及國立故宮博物院多名職員赴中國未事先提出申請表等情,請本院主計總處儘速檢視各機關(構)內部控制實施情形,要求各單位確實控管風險項目等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主計總處查復如下:
一、本院自100年起即陸續訂頒相關規範,要求所屬機關辦理強化內部控制相關工作,包括深入檢討改善內部控制缺失事項、注意辨識影響政府公信力等潛在施政風險,以及採滾動方式辦理風險評估作業,並依風險評估結果選定業務項目設計合宜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等。另為協助機關合理確保內部控制持續有效運作,引導機關逐步建立內部控制自行評估及內部稽核等自我監督機制,優先擇定主要核心或高風險業務為稽核項目,並確實追蹤缺失事項改善或具體興革建議辦理情形。
二、內部控制係機關內部管理事宜,「強化內部控制實施方案」第五點第(三)項亦明訂,機關首長對推動、落實內部控制(含內部稽核)作業負最終責任。為敦促並鼓勵所屬機關落實推動強化內部控制相關工作,本院業已建立政府內部控制考評及獎勵機制,考評項目包括機關落實風險評估、遵循法令及其內部控制監督機制等。復於104年修訂相關規範,增加評核機關強化不可容忍風險之控管機制,並提高內部控制監督作業辦理情形之評核比重,以引導機關加強以風險為基礎之內部控制機制及自主管理。
(五)行政院函送曾委員銘宗就「國安基金繼續護盤」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5001426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5-107)
曾委員就「國安基金繼續護盤」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去(104)年8月間,全球股市重挫,台股大幅下跌,嚴重影響國內投資信心,有國家金融安定基金(下稱國安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得動用基金情事,經國安基金管理委員會決議,授權執行秘書自同年8月25日起視股市狀況於必要時動用資金執行安定市場任務。
二、國安基金進場目的,係穩定投資人信心以安定金融市場,在執行任務上,均確實依據國安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所訂進場規範及嚴行保密責任等相關規定,暨國安基金管理委員會議決議,秉持專業判斷審慎辦理。
三、國安基金自去年8月25日進場執行安定任務後,投資人信心逐漸恢復,國內股市逐步回穩。未來仍將持續密切觀察國際局勢變動對台股影響,依規定機制處理,俾達成維持資本市場及金融市場穩定之目標。
(六)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應建置海外僑胞相關納保及就醫數據統計資料庫,並就海外僑胞返台納保之等待期與保險費用等就醫權益妥適範圍進行研議,以落實全民健康保險之全民照護精神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5001427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5-117)
徐委員就應建置海外僑胞相關納保及就醫數據統計資料庫,並就海外僑胞返台納保之等待期與保險費用等就醫權益妥適範圍進行研議,以落實全民健康保險之全民照護精神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按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凡是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臺灣設有戶籍之國人,都應依規定加保及繳納保費。若保險對象出國超過兩年戶籍被註銷,返國後須重新設籍滿六個月後才能重新加保;另外,保險對象如預定出國六個月以上,得辦理停保,並自返國之日復保;且自102年1月1日二代健保施行後,增訂於返國復保後應屆滿三個月,才可以再次辦理停保之條件。
二、全民健康保險旨在提供國人健康照護,課以投保單位及保險對象申報投保資料,僅為保險費之計算及繳納為目的範圍收集資料,申報加保作業確實難以特別就海外僑胞身分別作註記,縱使於健保署資料庫新增該項註記欄位,目前尚缺相關法規明確定義海外僑胞(包含留學生、臺商、臺僑及派駐海外工作者等)身分,或取得有關機關建置之渠等相關資料為佐證,惟於爾後修法時再研議納入相關規範與機制,以保障大多數被保險人之權益。
(七)行政院函送賴委員瑞隆就協助高雄市小港區及前鎮區發展綠色載具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5001293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4-82)
賴委員就協助高雄市小港區及前鎮區發展綠色載具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改善柴油車輛污染,行政院相關機關整合資源共同推廣電動公車,政策目標為10年推動1萬輛電動公車,全面取代傳統柴油市區公車與一般公路客運柴油車。交通部訂定「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補助電動大客車作業要點」,對客運業者購置電動公車提供最高每輛670萬元補助;經濟部訂定「智慧電動車先導運行計畫」,亦就個案給予最高49%總計畫經費補助(含車輛購置及周邊費用)。另為推廣電動機車,經濟部訂定「智慧電動車輛發展策略與行動方案」提供電動機車購車補助,行政院環保署及各地方政府環保局亦依「淘汰二行程機車及新購電動二輪車補助辦法」提供電動機車補助,經扣除相關補助款後,電動機車價格低於或稍高於100cc-125cc等級之燃油機車,已具市場吸引力。經濟部將持續輔導車廠開發不同等級電動機車、協助提高量產規模,以提升購買意願;行政院環保署亦將持續鼓勵並協助業者建置電池交換系統,以提升民眾使用電動機車意願,加速電動機車之普及。
二、另為協助高雄市發展綠色載具,改善空氣污染問題,行政院相關機關已積極推動下列工作:
(一)電動公車部分: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計畫執行迄今,計已補助高雄市政府519輛各式全新客運車輛,其中包含11輛電動公車,總計補助5,720萬元,且該府民國104年底申請之5輛電動大客車亦原則同意補助,將逐步擴展高雄地區電動公車營運規模及範圍,改善當地空氣品質及達節能減碳之效。交通部已請高雄市政府研議評估於小港區及前鎮區引進電動公車之可行性,如有相關經費需求,可依「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補助電動大客車作業要點」提案申請補助。另高雄市小港區公車路線多屬港都客運營運範疇,經濟部工業局智慧電動車輛推動辦公室將偕同該府拜會港都客運,說明「智慧電動車先導運行計畫」相關規定,並提供國產合格電動巴士資訊,以供該公司評估參考。
(二)電動機車部分:為完善電動機車使用環境,經濟部與高雄市政府歷年皆補助公共場所或機車行等設置充換電站,高雄市現有電動機車充電站218站,其中該府環保局設置108站有74站(約占69%)為公共免費充電站,經濟部補助業者設置110站有89站(約占81%)提供免費充電服務,其中小港區13站有12站為免費充電,前鎮區15站有13站為免費充電。經濟部工業局並於104年至105年間,針對高雄地區之中油、日月光、長興化工、長春石化、台聚、亞聚等排污量較高之石化大廠,舉辦7場企業電動機車試乘活動,後續亦將持續推廣使用。
三、至賴委員所提擴充捷運銜接輕軌路網一節,倘高雄市政府評估確有推動高雄捷運林園延伸線(該路線可服務小港、林園地區民眾)之需求,可依「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八)行政院函送江委員永昌就第九屆第一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院臺施字第1050013984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台立院議字第1050700644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3號)
江委員就食品安全管理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食品安全管理、產銷履歷及食材揭露問題:
(一)食品安全管理部分:
1.世界各國對於食品工廠之管理,係由衛生主管單位強制性查核與施行,在我國已有衛福部食藥署(以下簡稱食藥署)把關管控食品安全,經濟部工業局並配合衛福部輔導具工廠登記之食品工廠建立良好衛生規範,透過紮實之自主管理輔導方案,針對各產業重建及深化產業價值及核心能耐,進而全面提升食品工廠之製造管理水準,以重建國際信心。
2.經濟部工業局未來針對食品產業發展與推動措施如下:
(1)整合食品品質關鍵技術,輔導產業建立品質管制:從產業鏈角度做到原料、製程、產品各端之品質監控與管理,確保不同批次產品均擁有相同品質,藉由提高產品品質規格,引導產業走向優質、高規之產品形式。
(2)辦理食品工廠作業規範培訓課程:依據工廠自主管理指引與標準、食品風險管理、源頭管理及產業需求調查、食品工廠技術規範及國內相關法規等要求,透過系統性分析與規劃,辦理系列培訓課程,輔導食品工廠提升從業人員之專業知識、工廠製程管制及自主管理技術、原物料供商評鑑之能力。
(3)推動產業創新開發:輔導食品產業品質安全管制及品質穩定製造,以強化食品安全防護,提升整體產品品質安全,另輔以產品開發技術能量,以創新、多元之產品強化產業競爭力,開拓新市場。
(4)協助業者e化管理:協助業者建立內部追溯追蹤之e化管理,運用食品追溯管理即用系統(Turnkey)將產品、供應商及產品流向等資訊上傳到食品雲,提升業者外部追溯追蹤能力。
3.另為保障農產品食用安全,行政院農委會每年辦理未上市農、畜、養殖水產品衛生品質監測、用藥輔導及稽查工作,不合格者函請地方政府通知農民不得採收販售(農產品)或移動管制(漁畜產品),並辦理訪談、追蹤、安全用藥輔導,以及依法查處,以防止違反衛生安全規定之產品流入市面,確保農產品安全。
(二)產銷履歷部分:
1.為方便餐飲業者及消費者選購,截至民國104年止,行政院農委會業輔導包括家樂福、大潤發等設置產銷履歷專櫃計392處,以及王品、老爺酒店等計181家餐飲業者加入溯源餐廳。
2.辦理相關推廣及宣導,如推動農產品經營業者於生產、加工等階段生產之產銷履歷農產品,應符合「臺灣良好農業規範」(TGAP),並請驗證機構針對經驗證產品之生產場執行追蹤查驗,加強檢查相關生產紀錄與產品標示,提升消費者對於產銷履歷驗證制度之認知與支持。
(三)食材揭露部分:
1.推動餐飲業食材揭露:
(1)為揭露食品資訊及保障消費者知及選擇之權利,衛福部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第25條規定,已就直接供應飲食場所公告多項標示規定,如供應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標示原產地、火鍋類食品之湯底標示、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現場調製飲料標示及重組肉食品標示等。業者如違反相關標示規定,依食安法第47條規定,處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2)另已公告具工廠登記之餐盒食品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自104年2月5日應建追溯追蹤系統,且資本額3,000萬元以上者,自本(105)年1月1日應於每月10日前至食品追溯追蹤資訊管理資訊系統(「非追不可」),以電子方式申報前1個月之追溯追蹤系統資料;資本額低於3,000萬元者自106年1月1日實施。依財稅機關認定應開立統一發票者,應使用電子發票者,分階段實施,資本額3,000萬元以上者,自106年1月1日實施;資本額低於3,000萬元者,自107年1月1日實施。
(3)食藥署104年度已輔導連鎖餐飲業者及觀光旅館內餐飲業各50家次,依據食安法第9條原則,建立追溯追蹤系統。本年度亦編列預算持續辦理輔導國際級觀光旅館之餐廳及連鎖餐飲業別至少100家次建立追溯追蹤系統,以強化業者供應商管理概念,建立食材可追溯來源之相關資料或紀錄,落實自我把關,以利業者於食品事件發生時,掌握不符規定之來源原料及使用該批原料製成之產品資訊。未來將輔導業者以菜單、插牌等方式自主揭露食材來源。
2.有關農產品來源資訊揭露,現行除食安法相關規定外,行政院農委會推動各項制度情形如下:
(1)吉園圃安全蔬果:依標章下緣9位碼可上網查詢產銷班基本資料。
(2)有機農產品驗證制度:包裝上標示驗證機構名稱、生產者名稱、地址、原產地、證書字號。
(3)農產品生產追溯制度:於產品上張貼標籤,標示生產追溯編號,依編號可查詢生產者基本資料。
(4)優良農產品驗證制度:包裝上標示產地、生產廠(場)名稱、地址、電話、產品編號等,依產品編號可上網查詢驗證基本資料。
(5)農產品產銷履歷驗證制度:包裝上標示生產者名稱、地址、電話、追溯號碼、追溯網址等,可據以上網查詢生產者基本資料、產地、產品批次出貨日期與栽培紀錄。
(6)水產品生產追溯制度:於產品上張貼標籤,標示生產者名稱、地址、電話及追溯號碼,依追溯號碼可查詢生產者基本資料、品名、出貨日期等資料。
(7)牛肉生產追溯制度:於販賣場所吊掛之國產牛肉共同標示板上張貼牛肉追溯電子標籤,揭露牛肉供應商及屠宰場名稱,可據以查詢該屠宰場之屠宰牛隻清單。
(8)雞蛋溯源管理制度:於散裝雞蛋容器上張貼溯源標籤,標示牧場名稱及溯源編號,依編號亦可上網查詢生產者基本資料。
3.餐飲業者採購前開農產品,即可藉由讀取標示資訊或上網查詢等方式,得知生產者及產地等資訊,據以對其顧客揭露。
4.為協助教育機構把關學校團膳食材安全,辦理學校及大型採購單位CAS產品驗收及使用情形聯合稽查,104年度辦理27場次,抽驗CAS產品10件,以確保供應團膳之產品品質。另為確保學校營養午餐衛生安全,加強驗證產品生產廠自主管理及溯源追管之責任,由驗證機構不定期進行稽查,為驗證產品安全做更完善把關,以確保學校營養午餐食材安全。
二、關於長照財源問題:
(一)為因應我國人口快速老化所衍生之長期照顧(以下簡稱長照)需求,自97年度推動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以下簡稱長照十年計畫),補助各地方政府,提供失能者所需之服務。現階段長照十年計畫財源仍以稅收為基礎,為利資源有效運用,政府補助各地方政府推動長照計畫經費,係由主計總處衡酌國家整體財政,先予匡列基本預算額度,倘有不足再以第二預備金提供協助。在中央及地方政府努力推動下,長照十年計畫執行成效及使用人數逐年提升,致地方政府實際推動時確有不足之情形,行政院爰於99年至102年間挹注第二預備金共17億3,028萬元,以滿足地方需求。
(二)為提供失能老人適切之長照服務,並減輕服務單位財務負擔,衛福部業積極爭取覈實配賦,行政院並應地方推動需求匡列預算,故自103年度起無須動支第二預備金。
(三)目前長照財源已有完整及階段性之規劃,分為以下3階段:
1.第1階段:行政院於104年11月3日核定跨部會「長期照顧服務量能提升計畫」,整合原長照十年計畫及「長期照護服務網計畫」之精髓,並規劃編列總經費約3年315億元,包含:
(1)公務預算(104年至107年)約272億元,用於長照服務補助。
(2)長照基金預算(106年至107年)約43億元,用於長照資源發展及建置。
2.第2階段:制定「長期照顧服務法」,將於106年6月施行;該法並明定「5年至少120億元」長照基金,發展基礎建設:
(1)長照基金來源主要為政府預算撥充、菸品健康福利捐及房地合一課徵之所得稅收等。於該法施行2年後會進行檢討基金額度及來源,以增加彈性調整機制。
(2)目前來自菸品健康福利捐之經費額度106年預計為9億元,至公務預算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部分,則由行政院視各該用途業務需求及財務狀況統籌調配,並持續積極爭取相關預算。
3.第3階段:以「長照保險」提供服務費用,確保專款專用,由政府、企業及民眾三方分擔;粗估長照保險上路後投入長照服務之經費可提升至約1,100億元。
(四)培育之本國籍照顧服務人員留任率偏低部分:
1.有關本國籍照顧服務員培育後僅26.4%投入照顧服務產業,依衛福部之「長期照顧服務量能提升計畫」分析,照顧服務員未投入長照服務及留任率偏低原因,包括任職之勞動條件(包括薪資水準、保險、福利、專業成長、職涯發展等)誘因不佳、專業形象不佳、訓用不合一及教育養成與職場需求有落差等,致從業人力流失、未投入或影響其投入長照服務產業市場。
2.為提升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訓後就業成效,勞動部業將衛福部所提供之照顧服務員用人單位實際職缺(包括薪資、福利及勞動條件等),運用於規劃辦訓及就業媒合。另勞動部亦規劃由居家服務及日照中心之用人單位,依據自有實際職缺申請辦訓,自訓自用,以充實照護體系所需之人力。
3.又我國近年來積極發展國內長照服務體系,並加強培育本國照顧人力,爰我國長照服務應以本國照顧服務員滿足國人照顧需求為主軸,並以外籍勞工為補充人力。考量「長期照顧服務法」將於106年6月施行,勞動部將配合衛福部規劃及視本國籍照顧服務員培育情形,在不影響就業及兼顧國人照顧需求之前提下,滾動式檢討外籍看護工相關政策。
三、關於公布土壤液化潛勢區域圖配套措施問題:
(一)為方便民眾查詢,經濟部地調所已建置「土壤液化潛勢區查詢系統」,將調查地質災害潛勢圖及土壤液化潛勢圖,套疊街廓圖臺及道路名稱,供大眾查詢。並於公開前邀請內政部營建署及資訊中心召開「土壤液化潛勢公開與相關配套整合協調會」,建立內部聯絡及對外諮詢服務窗口,並向相關單位簡報檢討改善查詢功能。未來該查詢系統將依民眾使用情形檢討改進,並編列預算經費持續維護營運。
(二)為協助0206震災受災戶解決居住問題,針對因本次震災土壤液化地區,已受毀損住宅,有遷出重建之必要者,內政部已研擬「0206震災受災戶住宅補貼方案」草案及「0206震災受災戶住宅補貼作業規定」草案,提供租金補貼、購置、重建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等措施。
(三)前開住宅補貼發給標準及期程如下:
1.發給租金標準(以設籍且實際居住之人數計),實際補貼金額以租賃契約內登載之租金計,超過上限僅補貼上限金額:
(1)戶籍內人口3口以內者,每月發給6,000元。
(2)戶籍內人口4口者,每月發給8,000元。
(3)戶籍內人口5口者,每月發給1萬元。
(4)戶籍內人口6口者,每月發給1萬2,000元。
(5)戶籍內人口7口者,每月發給1萬4,000元。
(6)戶籍內人口8口以上者,每月發給1萬6,000元。
2.購置、重建及修繕住宅利息補貼,屬重大災害災民者按郵儲二年期定儲利率減0.533%計息,目前為0.702%。購置及重建住宅利息補貼最高優惠貸款額度350萬元,償還年限最長20年,寬限期(繳息不還本)最長5年;修繕住宅利息補貼最高優惠貸款額度150萬元,償還年限最長15年,寬限期(繳息不還本)最長3年。
(四)推動土壤液化改善相關配套措施如下:
1.因0206地震引發民眾對於建築物結構安全及土壤液化之疑慮,政府基於保障民眾「知」的權利及資料公開之精神,已於本年3月14日在網路公開土壤液化潛勢區資訊,亦同步啟動後續配套措施,包括推動土壤液化潛勢地區改善措施,以及協助老舊住宅耐震性能評估與補強等措施。因整治具有土壤液化可能之建築物基地,需仰賴中央、地方政府及建築物所有人三方面配合,及早啟動、持續推動,始能改善。有關改善土壤液化,政府提出6項措施,包括「公開土壤液化潛勢地圖(初級精度)」、「補助地方政府進行中級精度土壤液化潛勢圖」、「補助地方政府進行地質改善示範計畫」、「協助民眾自主檢查」、「協助地方政府辦理都市更新」及「推動長期配套」等。
2.其中為利民眾瞭解自有建築物基地土壤液化之可能性,內政部已完成「土壤液化自主檢查表」,協助民眾自主檢查。民眾如欲進一步瞭解自己建築物之土壤液化潛勢,可向地方政府申請建築物結構設計圖及地質調查報告,再尋求土壤液化工作站大地技師之專業諮詢。為提供民眾諮詢,已協調大地專業團體配合地方政府,包括臺北市、新北市、臺南市、高雄市、宜蘭縣、新竹縣、新竹市、屏東縣,在各地提供專業諮詢。
3.對於土壤液化高風險地區之地方政府,內政部將協助儘速研提調查計畫及相關改善計畫,並補助相關經費,預期成果係社區或區域地質改善實施後,降低區域土壤液化風險,達到改善之效果。日後亦可將實施方法、經驗措施公開於網路,將成果提供其他地區參考運用。
4.為協助民眾瞭解、改善住宅之結構安全,政府亦提出「補助建築物耐震性能評估」及「補助建築物補強或重建」,協助地方政府補助符合條件之老舊住宅,擴大推動辦理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此計畫補助對象為88年12月31日前設計建造之建築物,並由住宅建築物所有權人提出結構安檢補助申請。建築物結構耐震能力評估分為兩階段,初步評估為全額補助;針對老舊公寓及大廈補助詳細評估之費用為45%,至多不超過30萬元。
5.至有關補助建築物補強或重建,可透過都市更新程序辦理。都市更新團體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費用,若欲拆除重建,則予以全額補助,上限500萬元。在整建維護補強部分,對於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依更新單元內建築物樓地板面積評定補助額度,最低50萬元,並得併同全額補助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費用。實施整建維護工程時,耐震補強工程費用予以最高55%之補助。對於無法透過都市更新程序補強或重建之建築物,內政部將在專案計畫規劃建議經費來源,行政院並將盡力支持予以儘速核定後,透過地方政府補助。
6.內政部業整合相關措施提報「安家固園計畫」,於本年3月18日函報行政院,俟核定後實施,以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九)行政院函送蘇委員巧慧就義務役役男申請軍訓課程證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5001427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5-108)
蘇委員就義務役役男申請軍訓課程證明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教育部為解決義務役役男現居住地與原就讀學校距離甚遠,需往返兩地申請軍訓課程修課成績證明之問題,已於民國104年11月10日召開「研商簡化役男入營兵役折減作業相關事宜會議」,邀集國防部、內政部役政署及相關學校代表研議。為使作業更具效率且確保折減資料之正確性,決議採下列方式處理:
(一)除採本人及委託方式辦理外,請學校增加書面通訊或網路申辦方式,有關委託代辦授權、回郵郵資等執行細節,由各校自行律定。
(二)請學校將「申請兵役役(訓)期折減證明」列入學生離校應辦事項並加強宣導,提醒學生於畢業(離校)前申請折減證明;另亦請學校提醒學生妥善保存文件,如不慎遺失,宜提早申請補發。
二、另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2款及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公務及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經當事人同意;爰申請人如完成書面授權或委託程序,學校即可據以核發折減證明,尚無觸法之虞,教育部將再加強宣導。
三、有關簡化役男申請折減證明等作法,教育部將再函請各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配合辦理。
(十)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檢討國內公共建設制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5001427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5-114)
李委員就檢討國內公共建設制度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查公共建設計畫主要延宕原因有:招標作業、行政作業、施工作業(含人為疏失災害)、驗收作業、用地取得、規劃設計、廠商人機料財、天然因素、預算編列、配合作業、計畫變更(含政策改變)、地上物拆遷補償(含文化資產保存)、法令規章等,其中又以招標作業、行政作業、施工作業、驗收作業、用地取得計5項原因較為常見。行政院工程會已採取因應作為如下:
(一)因案制宜善用招標策略選取優良廠商及推動履約計分機制:鑑於廠商良窳攸關工程施工品質及進度,為從源頭消弭不良廠商問題,除因案制宜善用招標策略如:統包、最有利標、異質最低標等選取優良廠商外;另為誘導承攬廠商主動提升履約品質,已於民國103年10月27日發布「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要點」,俟後續蒐集數量至一定規模後,將可區分廠商之優劣,以利機關未來選出優質廠商。
(二)加強開工前應辦事項檢核加速取得證照:104年5月1日實施之「重大公共建設計畫證照許可行政作業精進實施要點」,適用100億元以上之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將有效消弭所需證照許可取得之行政障礙;另同年6月1日亦實施之「重大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機關可依該注意事項於工程標案招標前檢核及開標前覆核應辦事項完成情形,並將廠商應辦事項納入招標文件中,以減少工程延宕情形再生。
(三)研訂解決公共工程勞工短缺行動方案:104年12月3日邀集相關機關開會,就營造產業人力及國內公共工程缺工影響進行探討,並分別就國內勞工、外籍勞工兩面向著手研析,協處施工人力不足問題,該會已研擬「解決公共工程勞工短缺之具體措施行動方案」草案。
(四)精進工程進度管理制度掌握施工進度:為使廠商依工程需求提送、更新、預測、修訂進度管理資料,監造單位及主辦機關落實審查、核定及進度確保作業,該會已研擬「公共工程施工進度管理作業參考要項」草案,以協助各機關辦理施工進度管理工作,確實掌握及管控施工進度。
(五)成立跨部會督導機制協調解決困難問題:按月召開公共建設督導會報列管追蹤各計畫執行情形,全程掌握執行動態,並由內政部等相關機關分別成立用地及土方等7專案小組,協處相關困難問題。
(六)強化停工終解約案件列管措施加速復工執行:該會以「每季召開會議檢討未執行金額5千萬元以上案件,逐案協助排除困難問題」、「每月函送公告金額以上進度落後20%以上標案予各主管機關」、「每月統計總案件數及總未執行金額排名評比,函請地方政府加強追蹤管控」及「每季篩選未達5千萬元案件,函請相關主管機關協助處理所屬停工終解約問題;並定期統計成果」等措施,加速復工或重新發包。
二、針對落後之重大交通建設計畫,交通部已採取具體作為如下:
(一)每月由部長主持重大工程督導會報委員會議專案檢討,並由各業務司分別持續督導各計畫主辦機關,深入瞭解落後原因及採取因應改善措施,後續將加強前置作業之管控,要求發現問題儘早反映,善用各層級協調溝通平臺,協助排除困難,積極研商提升執行成效之對策,其具體作為如下:
1.提升採購效能、強化管控機制、加強流廢標及停工解約案件處理,並提供行政協助,以提升執行效率。
2.對於指標性之專案列管計畫,發現問題立即協調解決。
3.針對執行較不理想之計畫,安排專案訪查輔導,督導主辦機關予以改善。
4.加強對前置作業之管控,以減少不可抗力因素對計畫執行進度造成之負面影響。
5.針對限期完工、啟用及民眾關注之重點計畫,依性質及工程特性,訂定基本里程碑項目,納入專案會議列管追蹤。
(二)另就機場捷運通車問題,交通部高鐵局於本(105)年3月4日召開記者會說明,機場捷運列車平均速率、行車時間及班距,因廠商之測試尚未能完全達到契約所要求之性能,該局目前仍以完成合約標準之改善為優先工作,並將俟列車速度優化作業完成後,再接續辦理尚未完成之6項營運前運轉測試及穩定性測試(約1個月)、模擬演練(約3個月)、初履勘(約2個月)等作業。此外,交通部高鐵局將與桃園市政府溝通協調,共同努力縮短各項作業期程。
(十一)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教育與就業接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5001427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5-116)
徐委員就教育與就業接軌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大專校院面臨少子女化趨勢影響,整體生源逐漸萎縮、學雜費收入減少,連帶影響學校教育資源投入,教育部爰於民國104年3月27日發布「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方案」,內容包含「高階人才躍升」、「退場學校輔導」、「學校典範重塑」及「大學合作合併」等四大策略,藉由推動高等教育創新轉型,並重一般教育與技職教育發展,以提升我國高等學校競爭力及高教資源整合效益。
二、教育部近年已陸續推行註冊率公開、財務監督、教學品質查核、公開校務資訊等多項措施,以維持大專校院高等教育品質;又該部已訂定「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由招生、評鑑、欠薪、人事、財務、教學品質查核及法制面等項目篩選輔導學校,依情節輕重採取各項輔導方式,並依上開原則組成專案輔導小組,學校如無法有效改善教育品質,應向教育部申請停招,該部亦得視其辦學情況停止招生,並逐步安置學生與轉介教職員工。整體而言,現行退場學校輔導措施,強調積極維護學生受教品質及入學權益,並透過相關法規保障教師、職員應有權益,以維護退場學校正向發展。
三、另教育部自96年起即已推動高中職優質化、均質化等相關方案,俾為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就近入學、縮短城鄉差距之政策目標奠基。其中優質化方案強調高級中等學校特色發展,促使高級中等學校自我精進,提升辦學品質;均質化方案則藉由社區內高級中等學校間合作及資源共享,充實偏鄉教育資源,並視各社區需求重點輔助學校;同時並強調國中與高級中等學校間之連結,協助國中生進行職涯性向探索。
四、又,為積極協助青年就業,勞動部已整合經濟部、教育部等11部會相關資源,於103年至本(105)年推動辦理「促進青年就業方案」,針對青年面臨職涯迷惘、職業及勞動市場認識不足、學用落差等問題,提出跨部會促進青年就業策略及具體措施。103至104年共計協助19萬1,663人次青年就業。其中,勞動部依青年發展階段之不同需求,已推動相關措施如下:
(一)在學階段:
1.結合學校及企業資源,針對在校青年,辦理校園徵才、職涯講座及訓練機構與企業參訪等活動。
2.訓練資源提早導入校園,針對在校青年,搭配學制結合職業訓練、產業界師資、工作崗位訓練等資源,推動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雙軌訓練旗艦計畫及產學訓合作訓練,以協助青年及早學習符合業界需求技能。
(二)離校階段:
1.與企業、民間人力銀行合作,釋出職缺媒合就業、、舉辦主題就業博覽會及徵才活動、運用青年跨域津貼及缺工就業獎勵等就業促進工具,積極協助青年就業。
2.結合工作崗位訓練,針對離校後待業青年,推動青年就業旗艦計畫及明師高徒計畫,結合事業單位用人需求或業界資深師傅,採先僱後訓或一對一師徒制專人指導青年,以做中學方式加強專業知能,促進其熟悉產業環境或企業文化,以協助青年就業。
(十二)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近日公股行庫陸續爆出遭換偽美鈔、詐騙房貸等內部控制疏失,財金單位應儘速糾正,並再行檢討金融檢查實施情形,加強深度及頻率,加強從業人員訓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5001428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5-118)
徐委員就近日公股行庫陸續爆出遭換偽美鈔、詐騙房貸等內部控制疏失,財金單位應儘速糾正,並再行檢討金融檢查實施情形,加強深度及頻率,加強從業人員訓練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查復如下:
一、對於該等公股行庫未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疏失,如:分行行員未落實洗錢防制、客戶審查及辨識偽鈔等作業、授信人員未確實辦理徵信及擔保品鑑價作業,及總行徵審作業亦未能發揮制衡機制等,金管會已依法對華南銀行核處300萬元罰鍰,另刻正請兆豐銀行陳述意見中,將視情節輕重予以核處。
二、金管會對分行內部控制之檢查及督導情形
(一)目前本國銀行共有39家總行、約3,400家分行,金管會以檢查總行整體健全營運及內部控制為主,分行內部管理屬內部控制之一環,依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由各銀行內部稽核依法定頻率及風險特性對分行辦理查核,金管會則對內部稽核之落實情形辦理檢查,並對稽核工作品質予以考核,過去對於檢查或考核發現之缺失,均已促請銀行改善。
(二)此外,金管會在檢查人力有限下最近二年亦已抽查21家銀行之50家分行,查核評估分行內部管理之健全度,發現有洗錢防制、徵授信審查作業欠妥,及未落實作業牽制及職務分工等缺失,均已提列檢查意見要求改善,其中涉及管理制度面之問題,併要求總行檢討修正內部控制程序,以利全體總分支機構遵循並降低作業風險。
三、為避免銀行業發生類似內控疏失,金管會已於105年3月29日函請銀行公會轉知全體會員銀行確實強化分行管理,包括:總行應檢討分行業務作業流程是否符合內控牽制原則;分行主管人員應善盡督導責任、加強行員教育訓練,並落實自行查核工作;稽核單位應加強督導分行辦理自行查核,以確保內控制度有效執行。
四、綜上,金管會已對相關銀行之內控疏失予以核處或正處理中,亦訂有相關規定要求銀行應建立內部控制三道防線,俾使內部控制制度有效運作,另於金融檢查方面,金管會已持續透過實地檢查總行整體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之落實情形,並抽查瞭解分行內部管理之妥適性,對於未妥善辦理者,均提列檢查意見督促改善,以確保銀行健全經營及維護金融秩序。
(十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政府應說明強制提高綠能發電能否彌補去核後電力缺口及保證電價不漲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5001428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5-121)
黃委員就政府應說明強制提高綠能發電能否彌補去核後電力缺口及保證電價不漲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核四封存及3座核電廠運轉執照陸續屆期,台電公司已研擬相關對策,惟各項對策皆有其困難點,包括再生能源無法24小時穩定供電、電價低廉情況下缺乏節電誘因、新火力計畫面臨天然氣供應不足與環評困難及工期長等因素,故115年之前備用容量率難以達到15%之合理目標值,尤其110年至114年之間將面臨極高缺電風險,115年之後隨著第3座天然氣接收站完工及新燃氣機組商轉,方可能逐漸緩解備用容量率不足問題。
二、針對2025年綠能發電提升到500億度,在實務上有困難度,說明如下:
(一)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量欲達500億度,僅可擴大開發地面型太陽光電,本部已積極鼓勵地方政府參與設置太陽光電,亦規劃利用嚴重地層下陷區及污染土地等不利耕作的土地設置,並以不影響水利設施功能及防洪安全為前提,評估於水庫及滯洪池等區域設置水面型太陽光電,以擴大我國太陽光電設置。至水力發電大都已開發,海洋能、深層地熱、氫能等再生能源國際上尚無商業化系統,陸域風力已趨飽和,離岸風力發電另有施工能量、環境及漁業權等問題。
(二)本部規劃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量約292億度,故尚需增加208億度,以滿發時數1,250小時估算,需再增加設置16,640MW地面型太陽光電。以設置1MW地面型太陽光電約需1.5公頃土地面積評估,所需用地面積約249.6平方公里,相當於臺北市面積271.7平方公里的91.9%。
三、我國能源進口依存度達98%,且限於海島地形,屬於獨立電力供應系統,核電廠的存廢對電力結構影響極大,應採取務實穩健方式,逐步營造有利於達成非核之條件,並透過降低對核能之依賴,從而達成非核家園目標:
(一)在需求方面,積極推動產業結構調整,推動各部門節能極大化及適時導入前瞻節能,期望促成節省2%用電目標,進而降低用電成長;未來將修訂需量競價措施,鼓勵用戶參與降低尖峰用電需求,並將順應國際趨勢,以「智慧節電計畫」為基礎,強化中央與地方攜手推動節能之力道,促使節能觀念與行為改變更在地,公民參與更深入。
(二)在供給方面:政府已三度擴大再生能源推廣目標,規劃2030年總裝置容量目標自10,858MW提升至17,250MW,提升率59%,並加速天然氣第三接收站建置、推動火力機組汰舊換新、要求採行最佳可行技術、修法增加汽電共生售電量以及提高供電能力等。
(三)其他政策工具方面:引進前瞻技術、推動能源稅及境外碳權等具成本效益之減碳措施。
四、至未來電價不調漲一節,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及公平原則,並促進企業節約能源及產業升級,電價應適度合理反映成本,以健全電業發展,增進電力穩定供應。新電價公式已於104年1月20日經大院院會決議通過,設置「電價費率審議會」審議電價公式各成本項目之合理值。未來電價調整事宜,將依電業法規定及新電價計算公式辦理電價調整事宜,持續朝合理反映成本之方向辦理,避免扭曲能源價格。
(十四)行政院函送蔡委員易餘就養殖漁業整合管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院臺專字第105001427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5-113)
蔡委員就養殖漁業整合管理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養殖漁業放養查詢平臺」資訊包括土地地籍、養殖登記證、養殖放養量及水權等,其中土地地籍部分由該署介接內政部地政司,養殖登記證部分由地方政府建立,養殖放養量及水權部分,則由漁民主動申報,並由該署補助聘僱之魚塭查報員調查彙整,資料尚稱完備。
二、另為因應天然災害之查報及救助,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刻正建立「漁業天然災害查報、審核及救助數位e化系統」,將整合前開資料,減少漁民申請災害救助階段重複提供紙本之情形,並持續強化系統功能及辦理地方政府及基層人員教育訓練,行政院農委會亦透過部會聯繫,完備整合養殖漁業相關資訊,以及透過相關平臺(如包括田邊好幫手APP)周知漁民善用,惟天然災害造成魚塭或海上養殖損害情形,因個別養殖設備或地理位置受損程度有異,仍需由地方政府勘查確認實際受災情形或由漁民舉證受災事實據以認定。
三、又,有關養殖漁業涉及土地使用問題之處理方式,內政部作為如下:
(一)該部地層下陷防治工作小組第19次會議,針對疑似違規使用魚塭案涉及「特定農業區」之分區變更及使用管制等事宜,處理原則決議略以:
1.屬區位集中且達一定規模者,宜採劃設為「養殖漁業生產區」之方式檢討變更為一般農業區,並將用地類別併同變更為養殖用地。
2.針對零星而無法形成專區規模之違規魚塭,宜請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進行使用現況清查,並就產業發展與需求擬定輔導方案,參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得為從來使用之概念,有條件協助一定時間點前已作養殖使用之農牧用地變更為養殖用地。
3.請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積極規劃養殖漁業生產區或就產業發展需求擬定輔導方案,以協助違規魚塭合法化或調整為合法使用。
(二)非都市土地「海域區」涉及漁業資源利用之區位許可規定:有關既有合法使用部分,該部業函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本(105)年7月2日前蒐整本年1月2日前已同意使用之用海範圍及相關資料,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此類既有合法使用,屆時視同取得區位許可;有關新申請案件部分,區位許可機制係就「區位」進行審查,「使用行為」則回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若未涉及重大政策或認定具疑義者,原則依提出申請之需求及範圍會商有關機關審查後即可發給許可。
四、此外,有關養殖漁業涉及之水權取得問題,依「水權登記審查作業要點」第2點第1項第10款規定:「農業用水供作養殖使用者,應檢附漁業養殖登記證影本,第1次提出申請如無法取得漁業養殖登記證者,得檢附許可經營之相關證明文件。」故申請養殖漁業之水權取得登記時,除檢附漁業養殖登記證影本外,亦得提出附許可經營之相關證明代替,倘申請人無法及時取得相關文件,經濟部採先行核發附保留廢止權之水權,以協助養殖漁業發展。
(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排除投資障礙,以加速基礎建設、導入民間資金參與公共建設及促進產業創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院臺專字第105001532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6-157)
許委員對政府應排除投資障礙,以加速基礎建設、導入民間資金參與公共建設及促進產業創新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為排除投資障礙,以利吸引國內外廠商投資,政府已成立「行政院全球招商及攬才聯合服務中心」,作為招商服務之單一窗口,以「專案、專人、專責、全程客製化」之方式,於深入了解投資廠商需求後,結合各部會與縣市政府現有行政協調機制,共同協助廠商排除投資障礙,加速落實在臺投資計畫。
二、為加速推動基礎建設,政府積極擴大政府支出,今(105)年公共建設計畫預算預計達3,518億元,較去(104)年增加10.7%,科技發展預算規模達1,021億元,較去年成長3.8%。預計政府投資全年實質成長6.3%,為7年來最高。此外,將提升既有公共建設計畫、公營事業投資預算之執行率,預期目標為累計至今年6月底,公共建設預算達成率較前5年度同期平均(約37%)提升5個百分點。
三、為導入民間資金參與公共建設,政府持續完備促參法規,去年促參案簽約金額達1,110億元,高於歷年平均金額500億元水準,有效引導民間投資,促進政府公產活化利用,並帶動地方經濟發展及增加就業機會。
四、為加速產業創新,進而帶動經濟結構轉型,政府主要措施重點包括:
(一)催生新興產業:政府已成立「生產力4.0推動辦公室」,以智慧自動化為基礎,運用物聯網、智慧機器人等技術,加速培育產業網實系統軟硬實力,並推動「臺灣生物經濟產業發展方案」,以掌握生技健康產業商機。
(二)推動創新創業:從資金、法規、人力、國際鏈結等面向,建構創新創業生態環境,帶動新創風潮,重點包括:放寬員工獎酬規定,協助國內留才、攬才;推動閉鎖性公司制度及「推動創業拔萃方案投資計畫」,協助新創事業募資;成立臺灣及矽谷的鏈結平臺。
(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甘陸復交」、「九二共識」及大陸「十三五規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院臺專字第105001533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6-160)
許委員淑華就「甘陸復交」、「九二共識」及大陸「十三五規劃」所提質詢,經交據大陸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8年來,兩岸和平穩定發展外溢效益,與活路外交及我們的國際參與,形成良性循環,促進區域和平繁榮,獲得國際社會肯定與支持。針對大陸與甘比亞復交乙事,本會已發布新聞稿表達遺憾與強烈不滿,並呼籲陸方應面對中華民國是主權國家的事實,勿片面採取負面作為。我與甘比亞雖無邦交,惟甘陸雙方復交的時機點將引發國際社會對兩岸關係走向的錯誤解讀,大陸方面亦未審慎思考此舉對兩岸關係造成的負面影響。政府將關注陸方後續對臺作為,並妥為因應。
二、「九二共識、一中各表」是兩岸制度化協商及互動交流的關鍵,其核心即在彰顯中華民國主權,大陸方面應正視兩岸分治現實,尊重與理解臺灣民意感受與看法,方有利於未來兩岸關係的進一步務實開展。另一方面,維繫兩岸和平穩定發展,是國人共同期待;我們認為,應在過去互動的基礎與獲致的成果上,持續推動兩岸制度化協商、官方互動與深化各領域交流,方能真正促進兩岸民眾的長遠福祉,及維護臺海的永久和平。
三、有關大陸「十三五規劃」提及加強兩岸經濟合作、基層和青少年交流等節,如有利兩岸相互瞭解、增進兩岸良性互動,符合相關規範,政府予以正面看待,並會再次提醒國人赴大陸創業或從事投資活動,應注意相關經營與投資風險,及遵守兩岸條例等相關法令規定。
(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主計總處提出之統計法修正草案,期許能儘速審查並實施,以及就資料發布管理、統計調查品質提升與罰則相關規定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院臺專字第105001533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6-163)
許委員就本院主計總處提出之統計法修正草案,期許能儘速審查並實施,以及就資料發布管理、統計調查品質提升與罰則相關規定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主計總處回復如下:
一、我國統計法於民國21年制定,上次修正為民國61年,迄今已逾40年。101年本院主計總處完成組織改制,為因應國內經社環境變遷及呼應外界對於修法之建議,乃再次啟動修法。本次統計法修正,主計總處經參酌政府部門意見完成修正草案,依相關法制作業規定,於今年2月24日至3月17日間上載該總處網站徵詢非政府部門意見,並規劃於6月間辦理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下半年提該總處法規會、主計會議審查,再經本院審查後送請貴院審議,相關作業已列入移交新政府的工作項目。
二、為強化政府統計公信力,貫徹行政資訊公開原則,主計總處參照國際貨幣基金(IMF)之規範,於90年底報本院核定實施「各機關統計資料發布要點」,建立統計資料發布規制,舉凡統計發布時間、週期及形式(如召開記者會)等均應事先預告,不得任意變更。此外,為避免統計項目、定義、範圍、方法、週期等重要變更引發誤解與不當揣測,於98年6月建立重要統計事項變更預告機制,各機關業管之重要統計項目,如有發布時間更動、統計調查停辦或頻次調整等情形,均應控留預告時間,並於機關網站專區公告。前述規制運作至今,多數機關均能配合執行。為更強化統計資料發布管理,已將相關原則性規範納入本次修正草案,至於細部作業規定將於該法施行細則中明訂。
三、鑑於近年迭有詐騙案件,導致民眾面對統計調查時心生疑慮而常拒訪,主計總處已積極採取多項措施以提升民眾對於政府統計調查之認知及配合意願,俾增加此等調查資料的代表性,例如:
(一)按月將各機關辦理統計調查一覽表上網公告,並提供予內政部警政署「165反詐騙專線」供民眾查詢。
(二)凡經核定之政府統計調查,均依現行統計法第19條規定,於調查表上註明核定文號。
(三)實地訪查前寄送通知函,如「致受訪戶函」、明信片,或事先以縣(市)政府名義發函村里長,請於必要時提供協助,或發函通知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詳述調查有關資訊,並請轉知大樓管理員協助訪查工作。
(四)定期辦理統計調查員訓練,教導訪查技巧與交流調查實務經驗。
(五)設計製作「統計調查識別標章」,印製於訪查員證、調查宣導物件及調查表上,並函請各機關於辦理統計調查時廣為應用。
四、現行統計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各機關依法舉辦之統計調查,受查者均有據實詳盡報告之義務,違反者得依行政執行法予以處罰。本次修法參考美國、加拿大、日本、南韓及新加坡等國統計法,將罰則提升位階,於統計法規範,且限縮範圍,僅未配合基本國勢調查及指定統計調查之受查者才處罰(修正草案第29、30條明定處罰金額),未配合一般統計調查者則不再處罰;至於辦理統計業務相關人員違法行為之罰則,因可直接適用公務人員處理公共事務違失行為之相關懲處法令,包括民法、刑法、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爰本次修正草案未予訂定。
(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與友邦邦誼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院臺專字第105001533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6-165)
許淑華委員就我國與友邦邦誼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中華民國與聖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於1997年建交迄今已19年,雙方在公衛醫療、農業、資訊、教育及基礎建設等方面合作成果豐碩。以瘧疾防治計畫為例,2003年計畫推動以來,已將聖國瘧疾發生率自該年之50%降低至2015年之1%,普林西比島自2006年起已無瘧疾死亡案例;臺聖雙邊合作成果獲得聖國朝野、世界衛生組織及非洲聯盟等國際組織之普遍肯定,雙邊合作基礎穩固。
聖國多年來大力支持中華民國參與聯合國及世界衛生組織。現任總理陀沃達(Patrice E. TROVOADA)為兩國建交推手之一,與我互動良好,關係密切。聖國總統賓多(Manuel Pinto daCosta)為吸引外資投入國家發展建設,積極向各國招商,中國大陸亦為其中之一。聖國將於本(105)年7月舉行總統大選,總統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一次。賓多總統可能競選連任,且渠一向對中國大陸懷有幻想,但陀沃達總理及其內閣迄今仍然堅定支持我國,聖國內政部長羅木斯(Arlindo Ramos)刻正率團於本年3月27日至31日在華訪問,經濟暨國際合作部部長費南德斯(Agostinho dos Santos Afonso Fernandes)亦將於本年4月下旬率團來華出席第三屆臺聖經貿聯席會議,兩國關係友好密切。現階段我與聖國邦交穩固,惟對未來政情發展,仍須密切注意。
外交部將續增進與各友邦朝野政黨之友好關係,密切掌握友邦與中國大陸交往情資,並與國家安全局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等相關單位維持橫向聯繫,鞏固邦誼,並確保我國家利益。
(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土壤液化潛勢區資料公布後之政府因應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院臺專字第105001533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6-159)
許委員就土壤液化潛勢區資料公布後之政府因應措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採都市更新「整建維護」方式處理者:依更新單元內建築物樓地板面積評定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有關費用之補助額度。依更新單元內建築物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評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工程有關費用之補助額度,每平方公尺補助上限為800元,每案上限為工程費用之45%;施作提高建物耐震能力者,施作部分樓地板面積每平方公尺補助上限為4,000元,惟不得超過該項工程費用之55%。
二、採都市更新「重建」方式處理者:依更新單元內所有權人人數分級距評定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有關費用之補助額度,補助上限為500萬元。
三、為協助地方政府辦理老舊私有住宅耐震性能評估及補強,本部已於105年3月18日向行政院陳報「安家固園計畫」(草案),規劃補助88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建照之私有住宅以一棟或一幢辦理耐震能力評估,申請初步評估者,採全額補助,總樓地板面積3,000平方公尺以下,每件補助6,000元,總樓地板面積3,000平方公尺(含)以上,每件補助金額約8000元;老舊公寓大廈經初步評估有安全疑慮者,得進一步申請詳細評估之補助,補助比例上限為詳細評估總費用的45%,且不超過30萬元為限,評估結果倘需補強或拆除重建者,將由地方政府輔導循都市更新程序辦理。相關補助措施俟安家固園計畫草案經行政院核定後,本部將儘速協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辦理,並採滾動式檢討與修正,以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四、建築法開宗明義於第一條即明白闡釋「為實施建築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為達該法所闡明目標,建築法第77條訂有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及辦理建築物安全檢查之相關條文規範。
五、建築法第97條授權訂定建築技術規則,並訂有「綠建築基準專章」、「建築物強化外殼部位熱性能節約能源設計技術規範」、「建築物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設計技術規範」、「建築物雨水貯留利用設計技術規範」、「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建築基地保水設計技術規範」、「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技術規範」、「綠建材設計技術規範」、「學校等六類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技術規範」等環保與節能相關規範。
六、鑒於0206震災後建築工程審勘問題引發各界關注,行政院長張善政立刻指示儘速檢討建築法相關規定。為強化結構審查及勘驗機制,本部參考日本中間檢查制度,研擬完成建築法修正草案,針對建築結構設計及施工品質,第34條增列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之結構等項目,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機關(構)、法人、學校、團體審查;第56條規定應經主管機關指定專業機構勘驗合格後,方得繼續施工;及第70條增列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並由主管機關委託專業機構查驗完竣後,發給使用執照。藉由導入民間機構專業能力,協助辦理審查及現場查驗機制,更加落實三級品管制度,以確保建築物設計及施工品質。行政院業於105年2月25日審查通過,並於105年3月2日送請立法院審查。
(二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2017年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開閉幕活動及戶外競賽應設有雨天備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院臺專字第105001533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6-164)
許委員對2017年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開閉幕活動及戶外競賽應設有雨天備案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答復如下:
有關2017年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開閉幕典禮是否舉辦,將由「2017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組織委員會」依氣象指標訂出不同決策層級,並與國際大學運動總會(FISU)討論後確認;至於開閉幕演出內容將儘量以不受天候影響之節目內容據以規劃辦理為原則。
另世界大學運動會戶外競賽如遇雨天,將由FISU技術代表及競賽管理人員依據當時氣候狀況,並顧慮選手、觀眾,及相關人員安全進行評估後,如確定無法繼續比賽,將調整賽程延期或取消。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流感防治應推動建立疫苗防疫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院臺專字第105001532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6-156)
許委員就流感防治應推動建立疫苗防疫網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接種流感疫苗為防治流感最具效益之措施,全球各國均將流感高風險與高傳播族群列為流感疫苗接種建議對象。我國雖自87年起即推動年度流感疫苗接種計畫,但囿於預算,目前每年疫苗採購量僅約300萬劑,接種涵蓋率僅約全人口13%,遠低於美國的47.5%。
二、為因應流感疫情,本部已採納專家建議,將自105年度起擴大流感疫苗接種之對象,預計可將公費疫苗接種涵蓋率由全人口13%倍增為26%,而且研議增加醫界協助接種之誘因、接種可近性之策略及加強風險溝通等措施,達成疫苗接種涵蓋率倍增之目標。
三、另本部已汲取本次流感疫情之處理經驗,著手建置多元資訊蒐集分析平台,整合本部多個資料庫建構預警式監控系統之先期規劃,以提升資訊整合與預警分析之效能,掌握關鍵資訊,發揮即時監控、危機預警的風險管理機能,以即時快速應變。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日前爭議極大的藝人黃安包機回到台灣,耗用健保資源,引起社會大眾的諸多討論。對於健保的諸多困境,要求應該有宏觀的規劃和具體的作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院臺專字第105001533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6-158)
許委員就日前爭議極大的藝人黃安包機回到台灣,耗用健保資源,引起社會大眾的諸多討論。對於健保的諸多困境,要求應該有宏觀的規劃和具體的作為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減少急診壅塞,本部已推動以下策略:
(一)修訂醫院評鑑基準:「醫院評鑑基準」及「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評定基準」104年起增列急診48小時置留率三年歸零或低於同儕值之目標。
(二)推動醫療新制度:「醫療機構設置標準」105年1月新增整合醫學急性後送病床,以紓解急診留觀病人等待入住病房時間。
(三)監控掌握緊急醫療照護量能:到院前分流分送、建立「急重症搶救動線」、推動提升急診暨轉診品質計畫。
(四)健保支付標準改革:提高急診診察費、提高急診兒童加成,新增訂出院準備服務及追蹤管理費。
(五)落實在地管理:回饋急診指標提供醫院轉診及管理。
二、為回應社會各界對內、外、婦、兒四大科健保給付偏低之訴求,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稱健保署)自100年起已投入超過100億元經費,102年後主要措施如下:於102年醫院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編列50.55億元用於合理調整急重難科別之支付標準。104年醫院總額中「提升住院護理照護品質」20億元用於調整住院護理費,另增列護病比加成,以鼓勵醫院增聘護理人力。105年醫院總額及西醫基層總額非協商因素之醫療服務成本指數改變率(醫院部門91.6億元、西醫基層22.9億元),用於調整支付標準。查103年內、外、婦、兒與急診五大科住院醫師招收率已超過8成以上,其中兒科與急診科超過9成以上,五大科醫師人力有逐步改善。
三、目前全民健保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門診或急診費用,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3條第三項規定,採定額方式收取,門診基本部分負擔費用,逕至醫學中心就醫360元、經轉診210元,逕至區域醫院就醫240元、經轉診140元,逕至地區醫院就醫80元、經轉診50元。急診部分負擔醫學中心450元、區域醫院300元,地區醫院150元。以上負擔費用之設計,係依照醫院層級與轉診計收,相較基層診所部分負擔50元有所差距,對民眾分級就醫提供鼓勵誘因。
四、健保署前於102年7月及103年12月提報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費用「定額」及「定率」調整之多種方案至全民健康保險會進行討論,結論因未獲委員一致看法,爰暫緩議。
五、目前國人就醫仍以基層診所為大宗,104年基層診所門診就醫人次占率70.2%,地區醫院8.2%、區域醫院12.4%、醫學中心占9.2%。輕症至醫學中心就醫之比率(門診初級照護率)由101年的15.0%,降至12.7%,已呈現分級就醫情形。
六、未來將持續研擬「調整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費用」方案提案至全民健康保險會討論,加強對民眾衛教及宣導,增進醫療資源合理運用。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內應培養安養照護人才,讓老人安養制度更上軌道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院臺專字第105001533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6-161)
許委員就國內應培養安養照護人才,讓老人安養制度更上軌道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我國老人照顧政策係以在地老化為目標,讓失能老人也可以在自己熟悉的家與社區中生活,基此,本部積極推動長期照顧計畫,優先提供各項居家式及社區式等服務,針對照顧密度較高且具醫護服務需求之老人則提供機構式服務。此外,針對生活可自理之老人尚有老人公寓及老人住宅等服務資源可供運用。
二、截至105年1月底止,全國已立案老人福利機構計1,069家,可提供5萬9,933個服務床位,目前進住人數為4萬6,196人。考量長期照顧係屬勞力密集工作,為加強機構工作人員服務知能,提升機構照顧能力與服務品質,保障入住長輩之權益,本部業訂定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規範工作人員之配置,另訂定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訓練辦法,明定各類專業人員資格條件,及每年應接受至少20小時在職訓練課程。
三、另長期照顧服務法業於104年6月3日經總統公布,預計106年6月3日施行,現正積極建構多元連續性之長期照顧服務體系,依該法第18條規定,長照服務人員應接受訓練、繼續教育與在職訓練,本部刻正依該法授權,研議訂定有關長照人員之訓練、認證、繼續教育課程內容與積分之認定、證明效期及其更新等有關事項之辦法,俾健全長照人才培訓機制。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檢討退除役官兵給予退伍後的保障與相關輔導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院臺專字第105001530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6-130)
李委員建請輔導會檢討我國「退除役官兵給予退伍後的保障與相關輔導政策」。所提質詢,經交據輔導會查復如下:
一、配合兵役制度重大變革,輔導會規劃募兵制退輔措施方案,前經本院核定,據以研擬「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以下簡稱輔導條例)第3條之1、第33條、第34條修正草案並推動完成修法。在維持現有「榮民」身分條件及權益之前提下,將服役4年以上未滿10年之志願役退除役官兵納為新增服務對象,推動「分類分級退輔措施」。
二、因應未來志願役退除役官兵青壯化,就業需求勢必大幅增加,「分類分級退輔措施」將以輔導青壯退除役官兵就業為導向,積極推動各項就學、職訓輔導作為,以提升退除役官兵就業競爭力,順利退後就業。另面對我國人口高齡化趨勢,強化醫療機構之垂直整合,發展高齡醫學,促進健康老化,並積極充實榮家機構式長照服務能量,依地方政府需求釋出資源,推動資源共享,擴大服務對象,照顧社會弱勢。
三、輔導會未來的定位與角色,顯示出政府對退除役官兵的重視程度,並對募兵有無與倫比的影響,是很嚴肅的議題。宜由政府邀集榮民、專家、學者審慎地研討,一切以保障退除役官兵的權益為核心,加上政府組織最大化的效能,做最佳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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