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第9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9時14分、10時1分至12時12分、下午2時31分
4月19日(星期二)上午9時1分至11時2分、下午5時至5時17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許淑華 林德福 吳志揚 黃國昌 鄭天財Sra.Kacaw 徐永明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吳秉叡 柯建銘
李彥秀 王榮璋 陳歐珀 曾銘宗 蔡其昌 陳亭妃 江啟臣 林麗蟬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陳宜民 王育敏 蔣乃辛 柯志恩 徐榛蔚 廖國棟Sufin.Siluko 賴士葆 蔣萬安 鍾孔炤 林為洲 羅致政 蕭美琴 趙正宇 王定宇 羅明才 賴瑞隆 徐國勇 鄭運鵬 陳明文 吳玉琴 呂玉玲 劉世芳 林俊憲 費鴻泰 陳超明 李鴻鈞 洪慈庸 周春米 鍾佳濱 姚文智 余宛如 蘇治芬 周陳秀霞 許毓仁 陳曼麗 鄭麗君 趙天麟 蘇嘉全 王金平 孔文吉 顏寬恒 楊鎮浯 陳雪生 邱志偉 李昆澤 吳琪銘 吳焜裕 許智傑 蔡易餘 黃國書 蔡培慧 陳賴素美 李俊俋 陳素月 張宏陸 蘇巧慧 段宜康 吳思瑤 尤美女 莊瑞雄 黃秀芳 張廖萬堅 邱議瑩 Kolas Yotaka 顧立雄 黃偉哲 林岱樺 林靜儀 蔡適應 江永昌 盧秀燕 李應元 劉建國 鄭寶清 楊 曜 張麗善 陳學聖 黃昭順 呂孫綾 管碧玲 徐志榮 陳其邁 劉櫂豪 何欣純 陳 瑩 王惠美 馬文君 林淑芬 葉宜津 高志鵬 洪宗熠 高金素梅 蘇震清 陳怡潔
委員出席 11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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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席 |
院長 |
蘇嘉全(4月15日上午10時1分至12時12分、下午2時31分、4月19日上午9時1分至11時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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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院長 |
蔡其昌(4月15日上午9時至9時14分、4月19日下午5時至5時17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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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 席 |
秘書長 |
林志嘉(4月15日上午10時46分至12時12分、下午2時31分、4月19日上午9時1分至9時4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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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秘書長 |
王全忠(4月15日上午9時至9時14分、10時1分至10時46分、4月19日上午9時48分至11時2分、下午5時至5時17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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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 錄 |
議事處處長 |
高明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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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處長 |
張智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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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審 |
陳小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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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審 |
吳東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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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處處長 |
尹章中 |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8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徐國勇等32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本院委員徐國勇等23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本院委員徐國勇等22人擬具「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4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八條之一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0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8人擬具「資訊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莊瑞雄等21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莊瑞雄等20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之四及第七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莊瑞雄等22人擬具「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莊瑞雄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費鴻泰等19人擬具「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九條、第十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費鴻泰等20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徐志榮等22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鄭天財等20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一條之一及第五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委員鄭天財等20人擬具「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委員鄭天財等18人擬具「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委員鄭天財等20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7人擬具「自來水法增訂第六十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7人擬具「電業法增訂第六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國民教育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6人擬具「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本院委員顏寬恒等21人擬具「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七、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6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八、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一、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國籍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二、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證券交易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七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三、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所得稅法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三及第四十三條之四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四、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五、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六、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另定期處理。(原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嗣經復議,作如上決定。)
三十七、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公路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十八、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9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十九、本院委員羅明才等22人擬具「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一、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6人擬具「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十二、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三、本院委員王定宇等22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四十四、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8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五、本院委員周陳秀霞等16人擬具「建築法第十三條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六、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七、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精神衛生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八、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兩岸訂定協議監督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九、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第一條及第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一、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二、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二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三、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四、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五、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六、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七、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八、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7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五十九、本院委員劉建國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六十、本院委員劉建國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六十一、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二、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三、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規費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四、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精神衛生法第三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五、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六十六、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六十七、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8人擬具「石油管理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十八、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6人擬具「信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六十九、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本院委員徐國勇等19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一、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二、國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防科技研發」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七十三、國防部函送105年度「一般行政」預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七十四、國防部函送海軍暨空軍司令部105年度「150110採購及外購軍品費」預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七十五、國防部函送海軍「籌獲獵雷艦第二階段」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七十六、國防部檢送104年度第4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調查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七十七、國防部函,為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第一條、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七十八、國防部函,為修正「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七十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補助地方政府輔導農民辦理防治臺灣獮猴危害農作示範計畫」,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定義及指南」,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基因改造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許可查驗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萱草、美人蕉、薑荷花、胡麻、樹豆、粟、杏鮑菇及藍眼菊為適用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之植物種類」,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漁船輸出許可準則」第二條及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二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製造及輸入許可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如何減少我國兒童受虐案件之建議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十八、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十九、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九十、衛生福利部函,為「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標準」名稱修正為「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容許量標準」,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十一、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適用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之藥物品項」,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九十二、經濟部函送投資業務處104年度有關「兩岸投保協議行政協處機制執行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九十三、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三十四),檢送改善計畫,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四、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轉投資事業投資目的之達成情形及是否繼續投資之評估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九十五、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關產業人才能力鑑定相關問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六、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維持東部深層海水創新研發中心研發能量,並善用研發成果加強相關產業推廣具體計畫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七、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就「風力發電」第四期計畫辦理經過、第五期計畫規劃狀況及中長期投資情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九十八、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工業局「因應投資衰退之具體作法」相關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九、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出口市場及出口商品多元化不足之問題,檢送加強出口作法相關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加強出口作法相關報告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對武智基金會(財團法人台灣糖業協會)之資產清查、人事重整與後續是否解散清算」相關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二、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有關建立國際人士申請參訪核一、二、三廠之標準作業程序之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三、經濟部函送中油公司104年第4季環保、工安績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經濟部函,為廢止「深層海水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經濟部函,為修正「能源用戶應申報使用能源之種類、數量、項目、效率、申報期間及方式」,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經濟部函,為公告中華民國貨品輸出入分類表中,CCC2914.39.00.10-4「苯基丙酮之異構物及鹽類」等4項貨品增列輸出入規定代號「111」,並列入「限制輸出貨品表」及「限制輸入貨品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經濟部函,為修正「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六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八、經濟部函送智慧財產局104年度第4季獎補助社會(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案件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九、經濟部函,為修正「產業園區廢止辦法」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全球人壽承受國華人壽相關補助款運用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一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國銀行海外子行對大陸地區暴險訂定相關控管機制研議結果,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一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一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管理辦法」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一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四條、第七條條文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之三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一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該會主管104年度第4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一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子銀行合格資產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一七、科技部函送「災害防救體系運作機制與災防科技研發推動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八、科技部函送「整合災害情資傳遞公眾與生活化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九、科技部函送「科技部聘用人力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科技部函送「紅色供應鏈之因應過程與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二一、科技部函送「科學園區創新創業場域及服務推動計畫與跨部會資源分工協調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二、科技部函送「產學小聯盟計畫與鄰近產業聚落相關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三、科技部函送「科學園區有害事業廢棄物與毒化物管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四、科技部函送「購置及新建研究船之必要性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五、科技部函送「智慧園區計畫預算編列疑義之因應過程與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六、科技部函送「因應海研五號事件之後續2,000噸級與3,000噸級研究船建置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七、科技部函送「科工基金部分園區年年短絀問題檢討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八、科技部函送「海洋科學研究專區涉及組改議題之改善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九、科技部函送「檢討災防科技中心績效指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三○、科技部函送「橋梁沖刷監測系統驗證與災防預警技術轉化加值應用報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三一、科技部函送「國網中心企業界服務提升方案與大資料資源整合運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三二、科技部函送「核能研究所納入國研院可行性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三三、科技部函送「加強防災預警技術加值應用─提升整體災害防救技術」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三四、科技部函送「強化國中小校園網路頻寬提升校園行動教學載具使用效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三五、科技部函送「國研院性質功能類似中心整併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三六、科技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七十五),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三七、科技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九十五),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三八、科技部函送「補助在臺成立跨國頂尖研究中心計畫(試辦方案)管考及執行方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三九、科技部函送「國研院專利授權應用及研發成果具體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四○、科技部函送「福衛七號執行現況與太空科技發展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四一、科技部函送「國研院專利授權及專利管理因應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四二、科技部函送協調行政院科技會報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預算年度工作報告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四三、科技部函送「科學園區實驗中學之預算及管理問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四四、科技部函送「國際太空產業趨勢與我國因應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四五、科技部函送「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績效評鑑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四六、科技部函送「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四七、科技部函送「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四八、科技部函送「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處置準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四九、行政院函,為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五○、行政院函,為修正「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五一、行政院函送「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五二、行政院函,為修正「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條文及第九條附表二,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五三、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就臺北「城內」作為首都歷史核心之整體規劃進行通盤研究、提出對策之相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四、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檢討公視基金會自製節目比率過低情形,檢送具體改善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五五、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確實督導公共電視製播頻道節目,確保節目品質與文化內涵,提供更好品質、有創意的節目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六、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如何具體加強臺灣與土耳其雙邊文化交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七、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會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盤檢討數位匯流發展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五八、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關正視產業困境研謀改善措施,提升國內自製節目質量,培育並吸引留住人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九、文化部函送「博物館專業諮詢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私立博物館設立及獎勵辦法」、「博物館分級輔導辦法」、「博物館評鑑及認證辦法」及「博物館法施行細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六○、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4G行動博物館計畫績效指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一、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旅客參觀意願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二、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文物徵集蒐購程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下鄉推廣教育活動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四、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人流動線調整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五、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合宜空間配置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六、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臨時人力進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七、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文物登錄管理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八、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外文編譯人才管道及預算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九、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美感教育及弱勢學生服務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南部院區工程驗收與文物存放、公共安全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一、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員工消費合作社90至97年度分配予社員之受託代辦業務所得盈餘繳回國庫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七二、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南部院區票價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南部院區業務規模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四、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國外借展相關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五、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北部院區電力供應檢討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六、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如何協助低所得家庭的孩童向上流動翻轉未來,檢送執行進度及具體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七、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監察院糾正指出教育部未妥適督導高中職入學辦理作業,嚴重影響學生權益等問題,檢送執行進度及具體方案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八、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少年輔育院學生受教權與青年監獄受刑人教材與教學品質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七九、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討十二年國教自實施以來各項缺失,具體研議因地制宜入學規則,並協調地方主管機關妥善規劃穩定之入學制度相關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為提升「國中畢業未升學未就業青少年職能培訓輔導計畫」培訓成效,檢送具體改善計畫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一、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因應景氣蕭條衝擊,研擬相關對策以保障建教生權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二、教育部函送「職業繼續教育職場教育訓練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三、教育部函送「國民中學與職業訓練機構合作辦理技藝教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四、教育部函送「高級中等學校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實施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五、教育部函送「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認定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六、教育部函送「高級中等學校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七、勞動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針對勞動政策溝通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八八、勞動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針對勞保基金收支不平衡及負債世代移轉問題,儘速研謀對策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八九、勞動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關勞動政策諮詢會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九○、勞動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我國未來十年勞動力發展政策規劃之研究」書面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九一、勞動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針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現行業務計畫內容等書面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九二、勞動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關依產業發展規劃職訓課程,以符合產業脈動,協助產業獲得相關人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九三、勞動部函送「家庭暴力被害人就業服務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九四、勞動部函,為修正「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九五、勞動部函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一百零五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九六、勞動部函送勞動力發展署104年10至12月執行政策宣導之廣告預算動支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九七、勞動部函,為修正「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第十四條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九八、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一九九、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檔案管理局105年度「深化國家記憶第1期計畫」預算編列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104年度10至12月於各媒體辦理政策宣導之相關廣告彙整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八),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十五),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三、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十九),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四、交通部函送已結束事業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104年截至第4季止清理工作之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五、內政部函,為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七條附表三,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六、內政部函,為修正「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準則」第二條、第六條條文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第十四條、第十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二○七、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八、蒙藏委員會函,為該會主管(含財團法人蒙藏基金會)104年第4季無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一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一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名稱修正為「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一三、國家安全局函送「空間情報統合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一四、考試院函送該院及所屬104年第4季於媒體辦理政策宣導廣告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一五、考選部函,為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規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一六、行政院主計總處函送104年度第4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調查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一七、司法院函,為修正「法官進修考察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一八、福建省政府函送104年度第4季補、捐(獎)助其他政府機關、團體或個人經費報告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一九、中央銀行函送該行及中央印製、造幣兩廠104年度政策宣導之廣告預算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二○、外交部函,為修正「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文件證明文書保存及銷毀規則」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二一、外交部函,為修正「中華民國普通護照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二二、外交部函送「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申辦護照及僑居身分加簽限制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二三、外交部函送104年第4季辦理各類媒體政策宣導廣告情形一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二二四、外交部函送「護照保管及銷毀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二五、外交部函送「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二六、財政部函,為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二七、財政部函送105年度花生、紅豆及食米等14種農產品實施特別防衛措施之種類基準數量及基準價格,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二八、總統府函,為該府及所屬104年第4季均未於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二二九、臺灣省政府函送104年度第4季補助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三○、中央選舉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104年度第4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三一、公平交易委員會函送104年度截至12月底政策宣導廣告預算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三二、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關檢舉獎金額度提高至該違法聯合行為案件處分罰鍰總金額20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二三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討糧食作物產業結構提升國家糧食自給率專案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二三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花東地區有機農業發展計畫」具體內容及效益分析專案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三五、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八),檢送專案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二三六、教育部函送該部105年度生產力4.0推動事項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三七、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臺鐵整體購置及汰換車輛計畫」14億1,000萬元之五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檢送相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二三八、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4項決議(十),凍結「國家風景區建設計畫」33億7,400萬元之四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二三九、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4項決議(十一),凍結「國家風景區建設計畫」33億7,400萬元之四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二四○、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二期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風力發電離岸系統建置」執行情形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二四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建請將委員黃偉哲等22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20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趙天麟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逕付二讀,與併案審查完竣之「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民進黨黨團及委員林俊憲等17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併案協商,請查照案。
決定:委員黃偉哲等22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20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趙天麟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二四二、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102年度預算書」等10案(詳如附表),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四三、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101年度決算書等6案(詳如附表),均已逾決算法第28條所定審議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四四、本院財政、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八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審計部函送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半年結算及查核報告(含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因已送達超過1年以上,依決算法第28條意旨提報院會,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四五、本院財政、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八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審計部函送中華民國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半年結算及查核報告(含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因已送達超過1年以上,依決算法第28條意旨提報院會,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四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防災相關設施裝置維修辦法」第三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四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前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於第8屆第8會期第1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四八、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四九、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2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陳瑩等11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五一、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五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8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五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6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五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8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五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簡東明等20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五六、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2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五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3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五八、本院總務處函送委員盧秀燕等11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賴委員瑞隆就高雄國際機場應積極擴充更多國際航點一事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毓仁就「健康存摺」線上查詢系統之推廣及簡化系統操作,以提高民眾使用意願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身故理賠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連續假期塞車問題年年重演,建請交通單位應延請學者專家就歷年壅塞情況分析歸納,提出更有效的紓解方案,另還應對人潮、車潮過多的風景區實施總量管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徐委員國勇就細懸浮微粒(PM2.5)空氣污染問題日益嚴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賴委員瑞隆就應積極規劃「港市合一」發展政策,增加高雄市於亞洲眾多新興海港城市間之競爭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開放東協10國免簽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罹患腸病毒學生自主管理漏洞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流感疫情延燒期間,葉克膜運用及調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針對花東地區自來水普及率仍遠較全國為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賴委員瑞隆就高雄市政府辦理本(105)年0206震災災後復建所需經費約5億餘元,已占其災害準備金編列數12億元將近一半,如將全數災害準備金支應此次震災,恐影響本年度其他災害預防事宜,爰建請中央予以全額支持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賴委員瑞隆就高雄大坪頂地區之「高雄市熱帶植物園」極具觀光發展潛力,惟大眾運輸路線不發達,建議協助加強大眾運輸服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釣魚臺列嶼主權與維護我國漁民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推動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之影響評估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賴委員瑞隆就高雄捷運紅線第1階段延伸線應儘速規劃評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六、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檢討修訂「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七、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檢討「大樓磁磚剝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八、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藍帶學校一事,建請行政院與勞動部檢討『外國人從事就業服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與審查標準』之規定應具有彈性機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九、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檢討「土壤液化潛勢圖公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行政院函送賴委員瑞隆就「高雄海空經貿城整體發展綱要計畫」之多功能經貿園區國、公營事業土地開發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賴委員瑞隆就高雄港漁業及觀光業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以房養老」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徐委員國勇就軍訓教官退出校園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江委員永昌就政府近來受到0206地震造成台南嚴重災情之影響,為提高房屋耐震強度,計畫擴大老屋健檢補助之範圍及補強的計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避免流感疫情,應儘速整合醫療資訊,並建立流感重症醫療資源調度機制,俾利就疫情未來發展趨勢建立預測系統,提前研擬相關因應措施,並得依疫情狀況即時發送警訊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以房養老」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蔡委員易餘就0206震災受災戶居住權利受損,宜放寬受災戶租金補貼門檻,由中央政府出資施行補貼方案補助承租者及屋主租金補貼,並延長補助期至一年,協助災民度過災損之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洪委員宗熠就海豚直升機於105年3月11日執行勘察貨輪油污狀況時,直升機突失控墜入海肇生飛安事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臺灣鐵路管理局近日將普悠瑪號行駛至高雄、屏東,建請將此計畫增列停靠桃園、中壢兩站,以達其輸運及營運之效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行政院函送趙委員正宇就第九屆第一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鄭委員運鵬就臺鐵自105年4月21日起規劃普悠瑪列車行駛西部幹線,增列桃園市之停靠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岱樺就第九屆第一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徐委員國勇,有鑑於「政大搖搖哥」丁先生遭強制送醫引發輿論譁然,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徐委員國勇,就外交部駐外人員以護照張貼「台灣國」貼紙為由,威脅我國民眾之舉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余委員宛如,基於台灣多數大眾交通運輸工具的設計對親子不夠友善,讓許多帶著嬰幼兒的父母遭遇各種尷尬狀況,因而視大眾交通工具為畏途,日前更發生婦女帶嬰幼兒上公車,因嬰幼兒吵鬧,因此被公車司機、乘客趕下車,以及婦女在台北捷運車廂上欲餵哺母乳,卻遭乘客制止等事。建請行政院積極落實《兒少法》以及《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督促相關單位積極設置親子車廂、親子廁所,並加強宣導,營造更親子友善的環境;在所有重大政策及公共建設上,也應將兒童需求列為優先考量。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陳委員超明,鑒於政府住宅政策長期以都會型縣市為主,忽略人口磁吸效力,導致城鄉差距日益擴大,鄉村型都市人口外移嚴重。目前自購住宅利息補貼方案,不再採用齊頭式的補貼金額,而是參照城鄉區域房價及租金差異進行調整,如此,出現一國三制之情形,使得都會型縣市民眾之福利遠高過鄉村型縣市民眾,根本無法吸引青年返鄉。爰此,政府應針對鄉村型縣市推出青年自購住宅利息補貼計畫,解決青年購屋問題,增加青年紮根故鄉之意願,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徐委員榛蔚,針對近年來國內社會屢傳因加害者跟蹤騷擾而致被害者死傷之案件,而聯合國第60屆婦女地位委員會(CSW)於今(105)年舉行時,亦就跟蹤騷擾對婦女之威脅進行討論,認為相關法令付之闕如,而科技網路更加速跟蹤騷擾犯罪的機會與便利,另據聯合國資料顯示,目前全球婦女人身安全三大威脅分別為家庭暴力、性侵害、跟蹤騷擾,各國更就跟蹤騷擾問題採取積極態度,並制定相關法規,以期遏止犯罪;查國內針對陌生人士跟蹤騷擾案件僅有社會秩序維護法得直接予以規範,惟其對加害者之拘束強度不彰,對被害者之保障更相形減弱,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等相關單位應儘速就現時社會跟蹤騷擾情形檢討並修正相關法律規範,以保障國人人身安全,穩定社會秩序,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徐委員榛蔚,針對衛生福利部於104年重啟醫學系公費生制度,要求公費醫學生於6年醫學院學業後,立即投入6年培訓計畫與6年偏鄉服務,違約者除須支付1,500萬罰鍰,其醫師執照亦會被衛福部保留;就其制度立意,是為解決偏鄉醫療資源不足及五大科醫師人力不足現象,衛生福利部亦表示訂定違約條款係期望「備而不用」,非為處罰學生,但於嚴格規範之下,卻未見相關單位就現行醫療工作環境條件苛刻,醫護權益保障不足等進行同步改善之配套,形成治標不治本,為醫療體系長期發展埋下崩壞隱憂,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等相關單位,應立即提出醫學系公費生之待遇規範與妥善公平之分發方式,並就現行醫療勞動條件及權益保障相關制度與法規之根本問題進行檢討修正,積極改善血汗醫療情形,為偏鄉打造更多醫師願意留任之正面誘因,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徐委員榛蔚,鑒於目前全台感染C型肝炎患者約有50至60萬人,主要以感染1B(45-55%)及2A(28-30%)基因型病毒居多,而前者如未妥善治療,其與肝細胞癌發生更是具有顯著相關;惟從治癒率觀之,全台慢性C型肝炎治療率僅約一成,偏鄉地區因交通不便,醫療資源不足,民眾疾病治療率更是為低,為提升偏鄉C型肝炎治療率,早期篩檢及治療甚為重要,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等相關單位,應加強在地醫療硬體及軟體資源提升,並研議推行可近性醫療方式,由醫療團隊主動至偏鄉進行診治,化被動醫病診治方式為主動,以確實提升偏鄉地區肝病追蹤治療率,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徐委員榛蔚,針對全民健康保險納保率近百分之百,但「健保不給付」之自費項目卻逐年攀升,如隔離病房費用、部分藥費或標靶治療藥費、新科技醫療手術項目及新科技醫材等皆須病患自行負擔,顯示國人如想得到較佳之治療,相對須付出之費用增多,造成經濟弱勢族群極大負擔;然國內健康保險收入因補充保費實施,收入業已大於支出,健保資源之運用與分配顯已不合時宜,爰建請衛生福利部及中央健康保險署等相關單位應就健保藥品支出占率之合理性、及對於新增藥品與醫療新科技之支付方式重新檢討並改善,以促進醫療資源配置之公平性,保障一般病患使用新醫療及藥品之基本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蔣委員乃辛,有鑑於去(104)年在台北市發生國小女童在校園內遭校外人士殺害事件,顯示校園安全亮起紅燈,引發社會大眾關注。教育部於事件發生後以建構完善警監系統、落實人車進出管制及加強校園安全巡查等措施,希望完備校園環境安全。而教育部自104年7月起補助3,000萬元經費予地方政府,協助地方轄屬學校建置警監系統等校園安全設備,並於105年度預算中再編列2.59億元,補助地方政府轄屬學校建置校園監視系統及電子圍籬等設備。然該筆經費為教育部透過地方政府補助轄屬學校,卻疏漏國立之國民小學,導致出現同為國民小學卻無法獲得校園安全建設經費之不平等待遇!為提升國立小學校園安全,減少校園安全死角,確保學童就學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政府銀髮政策要「活躍老化」,以「適齡退休」取代「屆齡退休」,以活化高齡者工作能量,特予肯定。國內目前65歲以上老年人口約295萬,占總人口12.5%,預估2025年人口將破20%,邁入「超高齡社會」,部份歐洲國家(如德國)已提出相關措施因應人口結構改變問題,鄰近的日本也為長者設立「銀髮人才就業資源中心」,媒合銀髮人才就業和廠商求才的各項服務。這些先進國家都已正視高齡人口能夠提供工作能量的課題,值得政府有關參考。當前所謂「銀髮經濟」是否對症下藥?但很明顯的,政府政策仍是偏向於從日常食衣住行育樂等「銀髮需求」切入,協助企業活化高齡產業,從老人身上賺錢,卻未積極輔導或介入長者就業「第二春」,以促其腦力再度發揮貢獻。整體來說,勾勒未來台灣高齡社會新圖像,不可偏重,亦不可偏廢,已有愈來愈多長者想再貢獻心力,這是面對超高齡社會不容迴避的事實,尤其在少子化的人力結構壓力下,本席認為,除了長照政策外,政府亦應鄭重鼓勵中高齡人力參加職能訓練,維持職場競爭力並減輕年輕人的經濟及生活負擔。爰此;如何讓高齡者有個人存在價值,發揮個人潛能,應是在迎接銀髮社會即臨前,政府應審慎思考的一個正確的方向,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媒體為了搶新聞,過度報導暴力事件,引發社會問題因而擴大,要求主管部會應積極適切約束及管理。內湖殺童案發生,電視不斷陳述犯案細節及畫面,連篇累牘,強迫行銷,將媒體責任拋諸九霄雲外,但主管部會的處理卻只是呼籲媒體自律,毫無立竿見影作為反有揠苗助長之實。前些年日本秋葉原發生恐怖殺人事件,就是在媒體大幅報導下,引發一連串後續模仿,誘引反社會人格行為異常者的效尤,造成大眾緊張和恐慌。國內外有關犯罪心理的研究,早認定模仿是犯罪的主要途徑。本席認為;媒體身為社會公器,理應承擔社會責任,發揮社教功能,體認新聞報導對社會心理的傷害與影響。應鼓勵互助祥和生活價值觀,而非極盡聳動八卦之能事,無視羶色腥報導對社會人心的衝擊,及可能引起學習模仿效應,對社會治安的傷害。除籲請從事媒體觀察之民間團體、民眾、廣告主等,發揮社會監督的他律力量,對於為爭取高收視率,而一再播出不當內容之電視頻道業者加以抵制外,更要求NCC、衛福部、內政部及法務部都應秉持應有權責,依法即時嚴查嚴辦,以還給人民一個乾淨、理性、優質的生活環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我國未來的國際空間很可能將成為美陸兩國角力的重點,特籲請政府應審慎以應,切勿以自以為的邏輯採取策略,其結果恐怕適得其反,肇致中華民國於國際的空間更為窄化。本席認同兩岸關係不應失衡,但也要提醒政府,不可故意忽視大陸對國際影響力愈益強大的事實!有倡言者;以台灣可強化美國關係以對抗大陸,殊不知國際間只有利害沒有道義的現實,不論從經濟、政治任何利益來說,台灣遠遜於大陸,是為什麼全球90%以上的國家都拚命往大陸朝聖的理由。美國向來是把國家利益擺在第一,當台灣的利益符合美國利益時,台灣才會被美國重視,一旦台灣利益與美國利益衝突,美國隨時可能背棄台灣。換言之,美國對台灣的支持,是有限的而非無限的;是變動的而非不變的。「聯美抗陸」策略,短期內或能得到美國支持,增加在國際發聲機會,但隨之而來的將是大陸更強力反制。一旦兩岸重啟外交惡鬥,不但我國邦交國極可能銳減,非邦交國的實質外交也將會嚴重挫損。若是無利可圖;美方也未必力挺台灣,在「兩大之間難為小」的現實中,台灣在國際上被邊緣化是可見的未來,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前年底東非肯亞警方破獲華人詐騙集團,當地法院判決其中23名台灣人無罪,但大陸竟強行遣送8名台灣人赴北京羈押,由於陸方未事先通知我方,有違程序正義,侵犯我國人權,相關部會應立即與大陸溝通、展開協商,務必要求即刻釋放無罪之台灣人民,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財政部昨公布三月出口227.2億美元,年減11.4%,連續14個月衰退,追平金融海嘯最長衰退紀錄,且邁入連十個月雙位數衰退。有學者認為,出口短期仍看不到由負轉正的曙光,4月出口仍會衰退,主計總處可能因此下修今年原本預估1.47%的經濟成長率。由於短期經濟結構難以轉型,政府應透過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來刺激內需,拉抬消費力,讓經濟不會持續惡化,而非用匯率貶值之方式帶動出口,避免今年GDP發生無法「保一」之情況,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交通部已公布的統計資料,光是今年1至2月間,道路交通事故計48,333件,導致292人死亡、62,514人受傷!如此令人觸目驚心的數字,凸顯交通意外事件肇禍,已成為臺灣社會流行病症。建請交通部門應持續不間斷宣導「交通安全」觀念,提升「防衛駕駛」的認知,使「安全第一」觀念深入人心,產生「心行合一」的效果,才得以降低意外釀禍機率,大輻改善交通秩序。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交通部首度公開證實陸客出團人數自本月起縮減百分之三十。媒體推估我國觀光產業,每月將因此減少二十八億元台幣營收,並預告國內觀光產業必須準備寒冬降臨。建請行政院責成所屬機關務實地改善觀光產業體質,發展更多元更豐富的旅遊資源,提高服務品質,創造台灣觀光產業更好的附加價值,藉以全面強化台灣觀光產業競爭力,奠定永續發展的厚實根基。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七、本院邱委員志偉,近年來發生多起無差別殺人事件,且發生頻率縮短,顯示社會結構出現極大問題。在105年3月28日發生王景玉女童斷頸案前,已發生過7起隨機殺人案,包含曾文欽男童割喉案、鄭捷捷運殺人案、龔重安女童割喉案等。3月28日案發後又發生新北投捷運站警察及樹林消毒員遭隨機砍傷案件。嫌犯幾乎是無業年輕人,自覺無法克服挫折、被社會遺棄、對未來失望,甚至有部分嫌犯濫用藥物或是具有精神病史。藉由無差別殺人報復社會,企圖吸引焦點。近日社會各界紛紛針對社會安全網補救措施進行討論,多著墨於治安改善作為,但社會安全網指的是政府透過公共政策及福利措施,防止人民陷入貧窮缺乏尊嚴的生活。多年來,政府未拿出積極作為,導致類似案件層出不窮,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八、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全國自殺防治中心統計,去年逾四千三百人次的青少年自殺未遂,近10年15歲至24歲青少年自殺死亡人數雖已減少三成,但103年仍高居青少年死因的第二名。自殺主因分別為感情因素,其次為家庭問題及罹患憂鬱。請教育部全面加強宣導,並針對青少年自殺提出具體的防範方法,發現青少年有網路成癮或睡眠困擾等症狀,經常感到緊張不安、憂鬱和易怒等情緒困擾,應介入關心輔導,避免憾事發生,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九、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我國森林覆蓋面積逾60%,木材自給率卻僅約1%,每年約需由國外進口600萬立方公尺的木材。其中,疑有30%的進口木材來自於非法伐木猖獗之地區,如印尼、柬埔寨等國,導致我方遭國際譴責,嚴重影響國際形象。農委會與經濟部應儘速訂定符合國際森林管理委員會標準之法令,建立木材履歷管理制度,以實現環境正義,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健保署目前擬將研發的C肝新藥納入健保給付,預估十年花費約八百億元,部分醫界反映C肝新藥之預算有低估之虞。有限的經費勢必會排擠其他醫源,壓縮其他的醫療服務。為維持健保財務穩定及保障國人就醫權利,請衛生福利部擬將新藥納入健保給付,恐有擠壓國人醫療需求的疑慮,提出具體的說明。並針對另列「專款專用」的可行性進行評估,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一、本院徐委員志榮,鑑於國防部將於105年11月前完成陸戰隊之服裝,由原本之虎斑迷彩裝換成數位迷彩裝之換裝工作,國防部考量數位迷彩係依三軍作戰場地皆屬共通性質,以「統一款式、三軍通用」原則,辦理全軍換裝事宜。惟國防部此項政策未考慮陸戰隊強調灘岸作戰,與陸軍的戰場環境未必相同,且未考慮部隊最重視的「精神戰力」,顯見國防部推動此項政策未盡周全。建請行政院應立即協調國防部暫停此項政策並讓陸戰隊繼續沿用虎斑迷彩裝,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討論事項
一、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7次會議報告事項第40案民進黨黨團擬具「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決議:國民黨黨團所提復議案不通過,本案報告事項照第1會期第7次會議原作決定處理。【經在場委員92人,贊成復議案通過者24人,反對者68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
二、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7次會議報告事項第9案委員顧立雄等18人擬具「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修正草案」及第10案委員顧立雄等19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決議:國民黨黨團所提復議案不通過,本案報告事項各案均照第1會期第7次會議原作決定處理。【經在場委員92人,贊成復議案通過者24人,反對者68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2) 】
三、(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經濟委員會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非營業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非營業及信託基金部分)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關於105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本案原列討論事項第一案,遞更為第三案。)
決議:併案請蘇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再行處理。(本次會議二讀時,非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各單位預算及決議均暫行保留。)
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委員李應元等17人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交接條例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總統交接條例草案」、國民黨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8人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委員趙天麟等16人擬具「總統交接條例草案」案。(本案原列討論事項第二案,遞更為第四案。)
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原列討論事項第三案,遞更為第五案,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刪除第二十四條條文;並將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十八條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第二十四條條文,予以刪除;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自來水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原列討論事項第四案,遞更為第六案,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自來水法增訂第六章之一章名、第九十五條之一、第九十五條之二及第九十八條之一條文;刪除第六十條之一條文;並將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二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六十條之一條文,予以刪除;其餘均照審查會章名及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商業登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原列討論事項第五案,遞更為第七案,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商業登記法刪除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並將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均予以刪除;第三十條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八、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建請決議: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暫停審議中嘉轉售案,俟新政府組成後,重新檢視本案是否有壟斷言論之虞再行審議,請公決案。(本案原列討論事項第六案,遞更為第八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九、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廢止「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請審議案。(本案原列討論事項第七案,遞更為第九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十、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送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105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書案。(本案原列討論事項第八案,遞更為第十案,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105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十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衛生福利部函送該部主管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財團法人鄒濟勳醫學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惠眾醫療救濟基金會、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及醫療財團法人病理發展基金會等9家財團法人105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本案原列討論事項第九案,遞更為第十一案,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財團法人鄒濟勳醫學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惠眾醫療救濟基金會、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及醫療財團法人病理發展基金會105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十二、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105年度預算書案。(本案原列討論事項第十案,遞更為第十二案,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105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十三、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住宅法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23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六條、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鄭麗君等29人擬具「住宅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原列討論事項第十一案,遞更為第十三案。)
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十四、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8人臨時提案,有鑑於台灣四年來發生三起兒童遭隨機殺害事件,突顯「反社會人格違常者」對社會治安的隱憂,由於「反社會人格違常者」非「精神衛生法」所定義之「精神疾病」,無法以該法協助就醫、通報及追蹤保護。政府除了應在第一時間結合社區巡守隊,提高見警率,加強對治安顧慮人口掌握外。學者亦建議其預防之道必須及早自「家庭」及「學校教育」著手。本席建請行政院跨部會專案整合教育部、內政部、衛福部、勞動部等單位,檢討是否有法令、人力或預算不足之處,以預防「反社會人格違常者」犯案造成社會恐慌,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五、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4人臨時提案,有鑑於青少年在過去10年中涉嫌吸食三級毒品愷他命(俗稱K他命)案件成長超過10倍,依據警政署統計,K他命查獲量已連續五年為各類型毒品之最大宗,而目前吸毒青少年也主要以施用K他命為主。然依據現行法令施用三級毒品僅需罰鍰與強制參與講習,並無任何刑責。故學生同儕中多流傳「吸菸違法,拉K無罪」,以致於人數逐年翻倍成長,政府與校方卻始終未能提出有效之毒品防制政策。特建請行政院應整合所屬機關與相關單位將K他命列為二級毒品,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六、本院委員簡東明等15人臨時提案,鑒於原住民地區老年化人口遠較平地嚴重,104年度原住民族55歲老年人口比例最高為39%(台東長濱鄉),最低為14%(高雄市那瑪夏區),即便是離島蘭嶼,老年人口比例亦達到18.08%,但以上原鄉老年人口比例都比全國平均老年人口比例12.51%為高。政府卻長期缺乏統計目前需要長照服務之原住民老年人口資料,以致於無法統計所需支應之原住民地區之長照經費。因此,本席爰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原住民族委員會、主計總處仿照每年全國人口統計方式,針對原鄉地區老年長照服務所需人口及經費進行普查,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七、本院委員王育敏、李彥秀、費鴻泰、蔣乃辛等14人臨時提案,鑑於環保署空氣品質監測網顯示,我國中南部細懸浮微粒(PM2.5)指標,長期處於紅色警戒,顯見空氣污染非常嚴重,若國民在空氣污染嚴重時進行戶外活動,容易受空污影響而急性促發健康問題。然現行「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於民國八十九年制定,無法因應現代社會需求,爰建請環保署加速修訂「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納入PM2.5指標;另會同相關主管機關協助建立戶外活動管理機制,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八、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0人臨時提案,有鑑於近年來手機App、雲端資料庫風行,間接推動大數據時代的來臨,讓程式設計成為近年的顯學,世界各國不斷疾呼:「程式設計,是新的讀寫能力」(Coding is the new literacy. )。而英國教育部長指出,如果英國想要打造出明日的谷歌、微軟,除了讓程式語言教育走進學校別無其他辦法,因此宣布英國每位5-16歲學生都必須學習電腦程式語言。另美國總統歐巴馬在2014年底宣告,全美中學生要接受程式設計課程。而學者表示,台灣的人才缺乏國際業界的競爭力,包括資工系畢業不會寫程式、沒有工程概念和自我學習的習慣、缺乏與人協調和團隊合作的能力,若推動中小學科技資訊教育或許能夠幫忙解決。為確保國家未來競爭力,及提昇各級學生的邏輯思維與電腦設計能力,本席等要求行政院積極培養電腦程式設計師資,加速推動學校程式語言教學,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九、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2人臨時提案,鑒於立法院自2010年開始修法增訂許多嚴防狼師條款,但遺憾最近仍有教練性侵學生之案例發生,由於教練在訓練學生時有較多身體碰觸的機會,為預防和遏止校園性侵及性騷擾事件,建請教育部應督促學校在聘用教練與社團活動指導老師時應嚴加把關,並調查、公布各級學校所聘教練及外聘老師之專長與已往服務學校之紀錄,同時加強學生自我保護意識和學校預警作為,以維學生之安全,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5人臨時提案,有鑑於歐盟將「食物權」列為廿一世紀的新公民權,呼籲各國正視食物浪費與永續農業議題。加上,近年國內食安問題不斷,政府雖積極提出剩食精進管制方案,以免過期品流入「黑市」再出售給消費者;唯剩食再利用方式未臻完善,國內仍存在食物浪費和供給不均的矛盾。因此,為有效推廣愛惜食物、落實零飢餓的目標,爰提案要求行政院及其相關單位,應結合過剩食物數及求援人數之登錄資料,研議「跨部會剩食再利用方案」並作一規劃暨執行報告,同時評估商家主動捐贈食物可抵扣加值稅之可能性,以達食物互助體系在地化,擴大社會安全照護之願景,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一、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2人臨時提案,有鑑於臺灣本島與馬祖列島之間貨物運輸極為不便,尤其是大型貨物更是無處投遞。因此,為保障離島民眾權益、減少城鄉差距,相關單位應協調海、空航運業者,提供便捷、迅速、安全之貨運服務,以解決長期以來臺灣與馬祖之間貨物運輸問題,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二、本院委員羅明才、陳雪生等19人臨時提案,鑑於台北自來水事業處宣布三月一日起調漲水價,然其所涉及區域尚包含新北市新店區、永和區、中和區、三重區與汐止區,對此新北市的民意代表完全沒有管道可以監督台北市政府的決議,更完全違反民主憲政體制下的制衡原則(checks and balances)。此外,台北市下設自來水事業處亦不符合<地方制度法>第18條所明定直轄市之自治事項。爰此本席要求行政院應立即要求將台北自來水事業處收歸台灣自來水公司,以統一自來水供應與調配水資源之管轄權。或是重新檢討行政區劃分,將北水處其他非位於台北市的供水區域一併納入台北市,以符合民主憲政體制下的制衡原則,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二十三、本院委員林俊憲、邱志偉等13人臨時提案,鑑於2015年12月1日起高鐵新增三站,其中為苗栗、彰化以及雲林,然發現六都中僅台南市並無高鐵直達班次。基於民眾搭乘高鐵由台北至台南,多需轉乘至市區,花費時間遠超過150分鐘且比例極高;甚至,民眾抱怨如今搭乘高鐵若含計接駁時間,還不如直接搭乘高鐵北高直達車再轉自強號至台南,將更為快速便捷。爰此,高鐵一貫的舒適便捷性,實應為能同步讓台南鄉親感受,建請行政院要求交通部委請高鐵公司儘速規劃調整高鐵班次表,增開每日直達台南班次,或是協調假日能夠有加班直達車,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二十四、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5人臨時提案,鑒於我國人赴印尼峇里島旅遊人數眾多,自2008年約計21萬觀光客赴印尼觀光中,即有13萬人旅遊目的地為峇里島,當年台灣已是峇里島第5個首要觀光客來源國家。此外,近年參加東歐旅行團或自助旅行的國人與日俱增。隨之而來,國人因護照遺失或其他因素,須向駐外館處申請急難救助事項之需求孔急。綜上,為有效服務赴外旅遊國人處理各項事宜,外交部應審慎評估於印尼峇里島及東歐地區增設辦事處之可行性,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二十五、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3人臨時提案,有鑑於我國目前空氣污染非常嚴重,尤其中部地區經常出現空氣污染達到「紫爆」程度。目前PM2.5被認定第一級致癌物質,一般不抽菸的人仍可能因空氣污染而曝露在罹患肺癌的風險中。爰此,本席要求行政院重視空污問題,並積極研擬改善空氣品質的對策,以保障民眾健康,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二十六、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8人臨時提案,鑒於輪胎脫落為行駛國道大型車輛肇事主因之一,脫落或因螺絲未充分鎖緊,以致於行駛期間鬆脫,抑或因過度鎖緊,長期超載下造成金屬疲勞斷裂。對此,現行汽車定期檢驗項目內容除汽車基本外觀功能、胎壓胎紋之外,應有必要納入螺絲部分之檢驗,減少行駛國道大型車輛肇事機會,以保障用路國人生命、身體或財產之安全。建請交通部公路總局,修正相關法令規定將此一項目納入,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二十七、本院委員洪慈庸等16人臨時提案,為台中大雅交流道附近國道、省道與市區平面道路匯流,形成大台中地區交通瓶頸,然台74線車流容量尚有餘裕,地方要求興建國道1號與台74線聯絡道路以紓解車潮,鑑於地方政府經費有限,建請中央全額補助該道路新建工程預算37.88億元並儘速開工,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八、本院委員孔文吉、簡東明、廖國棟等23人臨時提案,鑒於近年來原住民地區因颱風、地震、寒害、土石流等重大天然災害,危及原鄉原住民族人生命及財產安全甚鉅,且災後重建所需的時間漫長且經費龐大,造成許多原住民族人無力繳納相關公共事業所必須繳納之費用。政府為有效保障災區居民與原鄉族人生命、財產安全,建請行政院專案研擬公共事業水、電、瓦斯具體優惠減免受災戶相關減免措施,以紓解災區居民與原鄉族人重建之壓力,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九、本院委員吳琪銘、鄭寶清等12人臨時提案,鑒於近年來於捷運接連發生傷害事件,捷運通勤族皆人心惶惶,目前平均每日載客數已高達百萬人,且未來全國各地捷運網陸續建構完成後,將面臨捷運路線橫跨縣市,捷運警察負擔加重,且跨縣市的警力勤務分配並非單一縣市能夠指揮調度,為維護捷運通勤族安全,建請內政部警政署統一規劃警力,並成立捷運警察局,以因應捷運路線橫跨行政區域之管轄問題,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三十、本院委員蔣萬安、許毓仁、吳志揚等14人臨時提案,鑑於去年(104年)六月即通過《有限合夥法》,但時至今日(105年4月)為止,沒有任何一家公司透過《有限合夥法》成立。究其原因,雙重課稅乃問題核心。根據國外立法經驗,有限合夥組織本身並不用課徵營所稅,而是在盈餘分配時課徵所得稅,藉此避免雙重課稅。然而在台灣,根據財政部發布之解釋,堅持合夥組織應與公司課稅制度一致,朝向兩稅合一的精神課稅。公司先繳交17%營所稅,剩餘資金再繳交個人綜合所得稅。此外,有限合夥並非稅法定義下的公司組織,因此包括《所得稅法》中的盈虧互抵、《產業創新條例》和《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中的租稅減免,皆無法適用。面對有限合夥組織被雙重課稅又無法享有租稅減免措施問題,爰提案要求行政院、經濟部、及相關主管部會儘速解決有限合夥組織雙重課稅問題,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三十一、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3人臨時提案,對於107學年即將上路之12年國教課綱中將程式教育列入國中、高中階段必修課程,然師資、教材與課綱之訂定若無完整配套措施,則可能造成嚴重的城鄉差距與學用落差。爰要求教育部評估在107年尚未準備完成前,貿然將程式教育列為必修課程之必要性,並提出新師資之來源與培訓計畫,及每年對教材與師資進行評鑑規則,務必使程式教育課程上路時能夠因應快速變化的資訊科技時代,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三十二、本院委員顏寬恒等23人臨時提案,針對國內缺乏長隧道救災能力,此次清明連假雪山隧道發生事故,還好沒有人員傷亡,這次事故也突顯出一旦在連續假期於長隧道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將讓原本已經很嚴重的塞車路段更加難以通行,而據統計國內長隧道至少就有雪山隧道、八卦山隧道、蘇花改的(觀音、谷風、中仁)、草埔隧道(屏東─台東)等隧道,建請行政院及早針對長隧道救援提出完整防災計畫,以因應重大交通事故時能夠順利進行救援任務,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三十三、本院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林昶佐等12人臨時提案,有鑒於原能會與台電公司自1982年起,未經蘭嶼地區居民同意,擅自將台灣本島產出約十萬桶低放射性核廢料放置在蘭嶼貯存場迄今,期間甚至發生核廢料桶鏽蝕、當地輻射劑量異常等情事,嚴重影響蘭嶼地區居民的生命與財產安全。雖然政府屢次承諾遷離核廢料,卻始終未能履行,甚至不當與「最終處置場址」連結,拖延遷移時間。爰此,建請行政院將「最終處置場址」與「蘭嶼核廢遷出」脫鉤處理,並於一個月內恢復召開「蘭嶼核廢料遷場推動委員會」,擬具遷場計畫並將遷場時程法制化,同時與當地居民對等協商國家賠償事宜,彌補國家長期對蘭嶼地區居民造成的傷害,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三十四、本院委員李彥秀、王惠美等15人臨時提案,因考量近年來申請微型創業鳳凰貸款之件數及貸款金額逐年下滑。申請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更是寥寥無幾,連帶造成促進就業效果不彰,各年度促進就業人數甚少。建請行政院加強輔導機制,建立創業導師制度,結合民間成功創業人士,提供資訊分享及個案輔導方式協助創業,提高申貸意願、降低創業風險,並促進就業,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其他事項
壹、立法院朝野黨團共同聲明:
對於日前發生在肯亞,我台灣人民遭肯亞警方以暴力威逼,中國官方強將我國人押至中國的做法,嚴重侵害基本人權與我國主權,我們要提出強烈的譴責與抗議。
政府有責任保障台灣人民的安全與權利,任何司法程序亦應符合國際人權的基本要求,如果是涉及海外犯罪,應遣返回台灣依法審判,即使涉及管轄權競合,也應透過協商方式,依相關國際法原理原則予以解決;但中國當局卻粗暴地以強制手段強押台灣人民至中國,嚴重侵害基本人權與人身自由,此舉徒增台灣社會對中國大陸的負面觀感;中國當局無視自2011年起處理類似案件與我國所建立的默契,無視我方主權及管轄權,傷害雙方關係至深且巨,更無助於雙方關係的正向發展。
我們要求政府應立即派員赴中探視及依「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暨過去慣例處理。確保國人人身安全無虞,並要求中國當局立即釋放遭到關押的台灣人民,且未來不再有類此事件發生。
貳、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7次會議報告事項第40案民進黨黨團擬具『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7次會議報告事項第9案委員顧立雄等18人擬具『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修正草案』及第10案委員顧立雄等19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增列為討論事項第1案及第2案,原列議案順序依序排列。經表決結果予以通過。【在場委員69人,贊成者69人,全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3)】
本次會議各項記名表決結果名單:
(1)「討論事項第1案國民黨黨團所提復議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24人
賴士葆 林德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費鴻泰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柯志恩 王育敏 林為洲 黃昭順 顏寬恒
反對者:68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莊瑞雄 許智傑 陳亭妃 柯建銘 吳秉叡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鄭麗君 黃國書 黃偉哲 呂孫綾 李應元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劉世芳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徐國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顧立雄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棄權者:0人
(2)「討論事項第2案國民黨黨團所提復議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24人
賴士葆 林德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費鴻泰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柯志恩 王育敏 林為洲 黃昭順 顏寬恒
反對者:68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莊瑞雄 許智傑 陳亭妃 柯建銘 吳秉叡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鄭麗君 黃國書 黃偉哲 呂孫綾 李應元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劉世芳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徐國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顧立雄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棄權者:0人
(3)「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予以通過」部分:
贊成者:69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莊瑞雄 許智傑 陳亭妃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鄭麗君 黃國書 黃偉哲 呂孫綾 李應元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鍾佳濱 趙天麟 劉世芳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徐國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Yotaka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顧立雄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蔡其昌
反對者:0人
棄權者: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