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紀錄

繼續開會

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星期二)上午9時42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蘇院長嘉全

蔡副院長其昌

秘書 林志嘉

副秘書長 王全忠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第五案。

五、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廢止「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10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10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時  間:105年5月3日(星期二)上午8時

地  點:議場三樓會議室

協商主題:協商時代力量黨團擬廢止「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請審議案。

協商結論:本案協商不成,提報院會處理。

協商主持人:蘇嘉全  蔡其昌

協商代: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林德福  江啟臣  許淑華  徐永明  李鴻鈞

主席:本案由於協商已逾一個月,至今仍無法達成共識,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由院會定期處理。現在進行廣泛討論,請林委員德福發言。

林委員德福:(9時44分)主席、各位同仁。對於資安中心該不該廢止,我們今天在此一定要表達立場。本院委員提案廢止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但是並沒有替代方案,在過渡期有沒有無縫接軌,目前看來也沒有。資安中心廢掉後,這些人才流失,對未來台灣資安現況會帶來多少的衝擊,這是個未知數。民進黨馬上要全面執政,一定要正視國家資通的安全,不應該因為法案的操作影響到國家資安的戰力。此事關係到全民,民進黨馬上要全面執政,所以我們呼籲並且希望民進黨能以資安、國安作為維護國人安全的考量。這是我們的立場,謝謝。

主席:請孔委員文吉發言。(不在場)孔委員不在場。本案在2分鐘之後停止發言登記。

請黃委員昭順發言。(不在場)黃委員不在場。

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管委員碧玲:(9時46分)主席、各位同仁。國家資安中心於法制面、現實面均不宜成立,這在本席開始啟動監督之後一路下來,感謝時代力量同仁提了這個廢止案,這是非常重要、一定要通過的案子,請大家予以支持。

資安管理體系在台灣利用選舉最如火如荼的時候只通過資安中心組織條例,重要的法制體系完全付諸闕如,它變成一個沒有母法、沒有正當性的機構,它的權力走向完全無法預測。事實上,整個法制體系應該包括資訊基本法、資安管理法,在這兩大法典之下才知道如何分工。現在資安中心是在法制體系下沒有母法授權,卻掌握龐大的權力,不知權力要如何發展的一個組織,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如果這個組織在權責功能上是健全的,那還沒有話說,問題是資安中心把政府資安工作中的三大項目融為一體。屬於政府機關應該要有的資安政策、資安防護體系,這兩者應該把權力放在公權力的組織體系裡面。而屬於公法人要分工的應該著重的是資安產業的發展、資安產品的認證等等功能的分擔。今天我們的資安中心卻把政府的政策和資安的防護以及產業的發展、產品認證的工作全部融為一體,在此情形下,它的組織就產生非常重大的困難,也就是讓產業主導政策,這是多麼可怕的事情。國家的資安政策、國家的資安防護管理完全在一個由民間超過二分之一組成的董事會來主導,而監事會違法的任用產業監事的組織架構之下,國家的安全付諸闕如,政府的功能和公法人的功能混淆不清,所以這個組織不能讓它通過。

林德福委員外行,聽我說,絕對沒有資安空窗期,因為國家資安防護的工作目前在資策會的技服中心,我們的合約已經恢復到今年年底,如果到今年年底我們的法制體系來不及建置,還可以再續約。所以當我們廢除了資安中心,絕對不會有資安空窗期。更何況,團進團出的人才讓我們完全沒有篩選的機會,這從何說起?一定要廢止,拜託大家!

主席:請李委員彥秀發言。(不發言)李委員不發言。

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9時50分)主席、各位同仁。資通安全乃是攸關國家安全的重大事項,如何精進相關組織的調整及業務的推動也是刻不容緩的。事實上,立法院在104年12月14日就已經三讀通過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行政院則是在105年1月20日正式施行,一項法令的通過及一個組織的設立,竟然在短短不到半年的時間之內,就要以逕付二讀的方式加以廢止,本席希望各位同仁能夠好好思考我們的立法有這麼草率嗎?我們要設置一個組織架構有這麼草率嗎?當時可是經由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全國人民會怎麼看待立法院處理法案的態度及行政院設立組織的作為?對於今天要以逕付二讀的方式來廢止這項條例,本席希望民進黨與時代力量黨團能夠再更審慎的思考,為什麼當初法案必須經由委員會審理通過,然後才能設置相關組織,但是要廢止的時候卻是說廢止就廢止,完全不需要經由委員會或公聽會做更廣泛的意見交換?

本席必須再次強調,資通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大課題,當我們處理類似的議題時,希望大家都能用非常審慎的態度。大家可以看到,資通安全管理專法的目的有二,一是讓資安相關法制更為架構化,二是使其具備法律位階,作為處理資安發展的方針。在這樣的前提之下,請問今天提出這樣的廢止案已經做好配套了嗎?你們的無縫接軌在哪裡?是不是有提出一套能讓國家的資通安全更縝密、更好的做?在沒有相關配套的情況之下,現在貿然提出廢止案,而且是用逕付二讀的方式來處理,說廢止就要廢止,難道這對於國家的整體資通安全來講是一件好事嗎?

再者,現行資安人才要把他們安排到哪裡去?就要讓他們斷層了嗎?就要讓他們走路了嗎?不希望繼續運用這些人力嗎?520之後民進黨就要執政,我們希望民進黨委員們在思考這個問題的時候能夠更為審慎,希望大家共同努力,讓國家的資通安全可以做得更好,謝謝。

主席:請徐委員永明發言。

徐委員永明:(9時53分)主席、各位同仁。一個不健全的法律案可不可以廢止?其實這正是立法院的職權。我們並不是不顧資通安全,而是我們認為主管我國資安業務上位法「資通安全管理法」未通過之前,貿然將負責我國資安業務之組織自原先的二級管理制降格為三級管理制,有危害我國國家安全之虞。我們所提出的廢止案並不是代表不重視資通安全,正如其他委員所言,我們所提出的廢止案正是要提醒大家該如何配套處理,我們認為我國不應以行政法人之組織型態,推動「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所稱之業務。依據該條例第三條規定,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業務涉及特殊敏感性之政府機關資通安全防護工作、國家關鍵基礎設施之資通安全防護等,與「行政法人法」第二條規定之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者得成立行政法人,顯有不符。也就是說,它的任務內容是比較高層級的,而目前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其實是有問題的。

另外,我國「資通安全管理法」尚未三讀通過、且科技部之職掌事項並不包含資通安全業務,顯見我國資通安全管理架構仍待規劃,不應在「資通安全管理法」三讀通過前,貿然以行政法人之組織型態成立資安中心,並由科技部作為其監督機關。所以我們的立場很清楚,提出這項廢止案是為了讓它更完備、更完整,提高它的層級,這代表時代力量黨團更關心臺灣的資通安全。

這個案子一個月前在院會被國民黨拉下來,在這個過程裡面,我們沒有看到國民黨提出任何論述,也沒有在院會當中發起任何討論,結果就以第七十一之一條為由進行杯葛。原本這在上個禮拜五就可以通過的,結果卻要等到今天才能加以處理,拖延這樣的時間,是為了臺灣的資通安全著想?抑或只是意識的杯葛策略?我覺得這是國民黨必須講清楚、說明白的。我的意思是說,這個案子已經討論非常久了,並不是今天才發生的,結果今天才看到國民黨委員踴躍發言,到底你們瞭不瞭解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的意旨是什麼?我們並不是不關心資通安全,而是認為目前這樣的安排是有問題、有疑慮的,如果要更完整的話,就應該提高它的層級,並在資通安全管理法三讀通過之後再來仔細討論。我們希望未來的新國會,能夠多利用院會的辯論,而不是利用政黨協商這樣的杯葛過程去拖過一個月,當一個月過後,又用所謂協商的要求去杯葛議事,謝謝。

主席:請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發言。(不發言)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不發言。

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9時58分)主席、各位同仁。關於時代力量黨團提出這項廢止案的理由,剛才已經由本黨團總召徐永明委員提出說明。這個案子並不是在今天才提出的,當初這項法案通過之後,從二、三月開始,就有非常多長期以來關心臺灣資通安全的學者專家,甚至連中央研究院的院士都發言批判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資通安全和國家安全緊密相聯結,今天時代力量黨團提出這樣的提案,我們只想問一個簡單的問題,馬政府搞了八年,你們到底把臺灣的資通安全當成什麼?本席手上有一份目前馬政府之下的資通安全體系表,我只能用八個字來形容,那就是「雜亂無章、權責不分」。如今設置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就是在這個混亂的架構下要讓它延續下去,任何曾經嚴肅看待臺灣資通安全的有識之士都知道這樣的混亂架構不能再延續下去。中國國民黨在做的是什麼?2015年趁著大家在選舉、混亂的時候,在立法院三讀、通過了這項條例。

剛才有委員說,那個條例似乎是經過很縝密的討論。我邀請各位回去翻開立法院的公報,看看當初那個條例是怎麼通過的。當初在這個條例討論的時候,某中國國民黨的立法委員自己當會議主席,自己做結論,他說接下來就是團進團出,現在做的那一群人如同管委員所講的,完全沒有任何篩選的機制,就要把他搬到他們所認為攸關台灣資通安全這麼重要的中心。不僅是學者專家,我可以負責任地跟社會大眾報告,連行政院自己內部的公務體系都看不下去了,看不下去自己的政府對於國家的資通安全是用這麼草率的態度在面對。

為了台灣未來整個資通安全有體系的發展,懇請本院所有的同仁支持此項廢止案。謝謝!

主席:現在請許委員淑華發言。

許委員淑華:(10時1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國民黨的立場在2015年三讀通過之前表達得非常清楚。在這裡我要再次重申,立法院在104年12月14日就三讀通過資安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總統並於12月30日就公布,今年4月1日資安科技中心已經正式掛牌了。

不是說我們不能廢止這個法律案,究竟是我們立法院草率地通過三讀法案,又或者是現在要草率地廢止這項條例?技服中心在2001年3月成立之後,歷經了經濟部、前研考會、院資安辦等機關委辦及督導的各個階段,除了協助行政院資安會報逐步地建置政府機關的分級管理、國家資安防護管理平台等重要的機制外,同時也提供了政府機關的事前安全防護、事中的預警應變、事後的復原建置等資安的技術服務,都有助於提升政府的整體資安能量。加上各界普遍認為資安涉及國家安全,不應該長期以委外的方式來辦理;又,資安具有高度的專業性,在相關的資安人才也相當缺乏的情況之下,既有的行政體系根本沒有辦法承接任務屬性如此複雜的資安任務,若改由具備智庫幕僚、技術研究、系統開發、專業服務及訓練、推廣能量的技服中心轉型為行政法人承接相關的資安業務,其實也是現階段相當好的選擇。

立法院提出這項廢止案並非正確的決定,因為即便我們廢止了資安中心設置條例,其實就是恢復了現有科技部委由資策會的狀況,經費早就編列好了,所有人員今年的工作完全不受影響,一切只是回到原點,過往我們對於資安的努力就形同白費,此時因為人心不安造成的資安戰力流失景況只會更糟而已,對於國家整體資安威脅的掌控其實是扣分的。因此,對於本條例有爭議之處,本席建議我們適合修正,但是不宜廢除,同時我們可以等待新政府上任之後再決定。謝謝。

主席:本案現已發言完竣,開始進行處理。請問院會,對「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予以廢止,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作以下決議:「『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予以廢止。」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六案。

六、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鑑於醫師工時超長、過勞情形嚴重,影響醫療服務品質及醫病關係和諧,更不斷發生醫師因過勞危及健康與生命,而因缺乏法律保障求償無門之憾事。然勞動部以醫療工作具有特殊性質、「勞動基準法」彈性不足等理由,不贊成將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在新的民意已經選擇了不同政黨執政後,政府部門也將人事改組之際,爰提案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要求勞動部將醫師納入『勞基法』之適用範圍」。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鑑於醫師工時超長、過勞情形嚴重,影響醫療服務品質及醫病關係和諧,更不斷發生醫師因過勞危及健康與生命,而因缺乏法律保障求償無門之憾事。然勞動部以醫療工作具有特殊性質、「勞動基準法」彈性不足等理由,不贊成將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在新的民意已經選擇了不同政黨執政後,政府部門也將人事改組之際,爰提案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要求勞動部將醫師納入『勞基法』之適用範圍」。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林昶佐  洪慈庸  徐永明

主席: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本案經提案人說明提案旨趣、大體討論後,即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現在請提案人時代力量黨團代表洪委員慈庸說明提案旨趣,時間為5分鐘。

洪委員慈庸:(10時6分)主席、各位同仁。時代力量提出這項決議案,是因為大家都知道醫生其實是現在台灣少數沒有受到勞基法保障的族群,除了醫師之外,還有兼職的教師、外籍看護工都沒有受到勞基法的保障。其實對於醫師過勞的情況,大家都知道,近幾年更有好幾位醫師因為過勞的原因而喪失了生命。

我們提出這項決議案是希望我們立法院能夠形成一個決議,我們已經選出一個新的政府,希望未來的政府在人事改組之際能夠儘快地把醫師納入勞基法的保障。現在醫師與醫療院所之間已經是聘僱的關係,他們必須課以薪資所得稅,也已經繳納勞保費,所以我們時代力量希望未來勞動部能夠儘快地將醫師納入勞基法。謝謝。

主席:現在進行大體討論。

請林委員靜儀發言,時間為3分鐘。

林委員靜儀:(11時8分)主席、各位同仁。針對這個案子,我們非常感謝大家終於關注到醫師過勞的問題。我一定要再次地強調,醫護人員的過勞其實造成的是病患的危險,所以我希望這個案子不只是醫療界的人關注,也非常期盼所有的民眾要一起關注,因為今天照顧我們的不論是醫師、護理師或任何醫療人員如果在過勞的狀態之下,事實上他的判斷、決策、甚至在照顧過程中可以提供比較細緻的醫療服務都會受到影響。所以我們希望這個案子不只是醫療人員能夠關注,病患也要更加地了解。

但是在這裡我也必須提醒,很多委員在這個案子有提出一些非常急迫的要求,我知道很多醫療人員、尤其是站在第一線服務的血汗醫療人員也非常地急迫,但是有一些配套我真的必須提醒大家,因為醫療的服務、醫療的專業提供與其他的專業有點不太一樣,一旦出現醫療空缺的時候,是沒有辦法隨時找到非專業的人來填補這個醫療空缺的。所以比較危險的狀況是,如果我們現在有這麼大量的醫療需求,卻沒有辦法做到醫療需求的整理及盤整的話,當這個空缺出現的時候,很有可能這些壓力會回到護理人員或其他醫療人員的身上,所以人力的準備及調度、甚至不需要的醫療服務或不該被排在最先層次的醫療服務都必須做一些盤整。所以包含我們在這邊也要特別提醒,有一些問題必須先做處理,包含非必要業務的解套在內,譬如評鑑應大幅簡化,沒必要的文書工作必須大量減少,至於所提供的醫療服務必須依醫療所需的急重程度而定,畢竟現在有很多醫療院所擔心病人客訴,所以以處理客訴方式來處理,徒然加重醫療人員不必要的醫療負擔!其他必須同時配套處理的有,落實分級醫療制度、改善重症給付與醫療方式提供的變革。我們認為民眾也有責任配合,譬如將較多資源及重心放在促進醫療健康行為上,民眾應遵守醫囑並配合治療。在安寧療護非必要醫療部分,則必須從觀念及資源、人力上做盤整。我們非常支持這個案子,至於時間,則希望配套擬出後再慢慢訂,不需要押特定時間。謝謝。

主席:本案現在停止發言登記。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10時11分)主席、各位同仁。對於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將醫師納入勞基法,其實本席心裡感到非常沈重。我們瞭解第一線醫護人員的辛勞,也瞭解病人確實需要醫護人員的關注與照顧,但台灣社會實在虧欠這些醫護人員真的太久太久了。

監察院早於2013年8月7日即對此提出糾正,內容為:勞委會及衛福部對於住院醫師納入勞基法的適用已有共識,卻因未能積極處理工時限制問題,使得住院醫生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時程一再延宕!我們瞭解改革需要有配套,問題是:既然早有共識,那麼請問過去幾年政府究竟在做什麼?我再問一次,請問過去這幾年我們的政府在幹什麼?我認為不能一而再、再而三告訴醫生說,因為要配套,因為要規劃,所以得一延再延、一延再延,畢竟監察院2013年就已經提出糾正文!把舊政府所有的爛攤子都交給新政府承擔是不公平的,我也瞭解、也接受需要一定配套,但我希望能看到非常具體的時程!本院做成此項決議,只是展現非常清楚態度並告訴行政部門,這件事務必有具體且清楚的時程去積極作為,我認為這才是態度!我不希望過了四年以後,又有相同提案在本院出現!過了四年以後,藉口依然是需要配套、需要時間、需要規劃、需要緩衝!這是2013年就提出的糾正文,卻因為過去政府的怠惰與不作為、不積極,導致現在都要下台了,該做的事卻還是沒做完!所以這件事新政府要擔起來!時代力量希望藉由本院所建立的共識,來督促行政部門在最短時間內,有效地完成所有相關配套,提出具體時程。畢竟我們真的虧欠這些醫師太久了,不能讓他們這樣一等再等等下去!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彥秀發言。(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

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10時15分)主席、各位同仁。黃委員提到過去政府沒做什麼,將護理人員納入勞基法就是在馬政府時代所完成的,所以其實政府是有改革的,這點特地在此向黃委員說明。

醫師納入勞基法的確是立法院,特別是社環委員會所重視的,過去我們也為此開過多次的公聽會與專案報告,所以我們是有討論過的。基本上,國民黨支持逐步將醫師納入勞基法,為何?因為醫師的長工時畢竟是需要解決的問題,其中住院醫師工時高達100.32小時,高於平均醫師工時。美國醫學會評鑑委員會的標準為80小時,我國勞基法所規定的工時為40小時,可見醫師高工時確實是有待解決的困境與問題。

對此,社環委員會已有提案,李委員彥秀、陳委員宜民均有提案,支持將醫師納入勞基法,我相信朝野對此也是有共識的。至於應該怎麼做?本席有幾點建議:一,依據勞基法第三條由勞動部公告醫師適用勞基法;二,對於工時,則依據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依照醫師科別屬性來訂定現階段可能達到的工時;三,於勞基法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四條之一來規定輪班工作休息時間及夜間工作時間。

新政府即將上台,新任的林部長說希望四年內逐步推動。若今天朝野有共識,那麼我們希望不是四年,而是用更快的時間,將醫師,特別是住院醫師優先納入勞基法適用範圍,讓醫師不用再過勞,讓醫師能在合理的勞動環境中看病,如此病人也會更有保障。期望大家一起努力,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宜民發言。

陳委員宜民:(10時18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支持時代力量黨團的提案,但誠如林委員靜儀所說,配套措施方面是我們需要考量的。王委員育敏提到,早在提案送進院會處理前,國民黨黨團即在處理這問題。本席亦於上星期五邀請全聯會的蔡明忠秘書長、中華民國診所協會全聯會的陳俊宏副秘書長、醫療盟監事,勞動部司長與衛福部醫事司司長一起出席國民黨黨團所召開之記者招待會,就本問題進行協調。今天早上,林奏延準部長也為此與本席通電話。醫師納入勞基法之所以會窒礙難行是因為工時,本席認為工時部分是可以另議的,也就是說,在住院醫師方面,應該馬上就能通過由原本每週88小時縮短為每週80小時,連續值班32小時也可以縮短為24小時,這個部分大家已經有共識了,但如果發生緊急狀況,導致連續值班時間必須再延長,其實也還可以延長,這個部分我們也達到共識了。至於專科醫師部分,本席今天早上與林奏延準部長在電話中也達成共識,這部分可以由各專科醫師學會與衛福部一起討論出適當的工時。

換句話說,醫師入勞基法是可行的,但必須要有配套措施,好好的把住院醫師與專科醫師的工時部分予以釐清,就可以做好醫院的管理與醫師入勞基法。醫師都有繳交勞保費,他們當然應該要享有勞基法的工傷、僱用、獎懲、退休等勞動權益。本席支持這個提案,同時本席認為在新舊政府交接後,應該可以馬上立即實施。以上,謝謝。

主席:所有登記大體討論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開始處理。

現有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討論事項第四案「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鑑於醫師工時超長、過勞情形嚴重,影響醫療服務品質及醫病關係和諧,更不斷發生醫師因過勞危及健康與生命,而因缺乏法律保障求償無門之憾事。然勞動部以醫療工作具有特殊性質、「勞動基準法」彈性不足等理由,不贊成將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在新的民意已經選擇了不同政黨執政後,政府部門也將人事改組之際,爰提案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要求勞動部將醫師納入『勞基法』之適用範圍」。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提議逕付二讀。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請問院會,對時代力量黨團之提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

現有民進黨黨團提出修正動議,並提議本案交付黨團協商。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本(第11)次會議討論事項第6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要求勞動部將醫師納入勞基法之適用範圍」乙案,擬具修正動議如下:

「受僱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為保障醫師勞動權益、保護醫師健康、病人安全之必要作為;然醫師職種、職位與科別間差異甚大,且住院醫師之工時與其專科醫師訓練時數之間權衡等,均需嚴謹之評估規劃與配套措施。衛福部應研議減少評鑑、文書等業務施加於醫事人員之勞動負擔,以減輕醫療人員之職業壓力,且偕同勞動部全面將各種受僱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保障並分批公告實施。」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本(第11)次會議討論事項第6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要求勞動部將醫師納入勞基法之適用範圍」,基於受僱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為保障醫師勞動權益、保護醫師健康、病人安全之必要作為;然醫師職種、職位與科別間差異甚大,且住院醫師之工時與其專科醫師訓練時數之間權衡等,本院所作決議,除要求勞動部應將受僱醫師納入勞基法之適用範圍外,亦須要求行政部門應即嚴謹評估、規劃並提出配套措施後分批公告實施;爰擬請將本案交黨團協商。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主席:本案做以下決議:本案及修正動議併同交付黨團協商,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七案。

七、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宜民等2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彥秀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八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江啟臣等20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4、5、5、5、7、4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台立社字第105450069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本院委員陳宜民等2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彥秀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八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20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 貴處105年03月22日台立議字第1050700811號、105年03月30日台立議字第1050700901號、105年03月30日台立議字第1050700943號、105年03月30日台立議字第1050700905號、105年04月12日台立議字第1050701375號、105年03月22日台立議字第1050700812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審查本院委員陳宜民等2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彥秀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八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20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審查報告

一、本院委員陳宜民等2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彥秀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八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20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經分別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4次會議、第5次會議及第7次會議報告後,均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05年4月18日舉行第9屆第1會期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進行審查,會議由王召集委員育敏擔任主席,勞動部部長陳雄文、衛生福利部社會及保險司簡任視察朱日僑、銓敘部法規司簡任視察陳桂春、國防部資源規劃司副處長劉宏武、教育部人事處專門委員曾逸群及法務部參事劉成焜等分別應邀列席說明、備詢。

三、委員陳宜民說明提案要旨:

有鑑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勞工有四成未續保原有之社會保險,或因任職年資不足,致其權益受損!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任職滿六個月即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修正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繼續加保,以維護勞工之權益。

四、委員江啟臣說明提案要旨:

鑑於勞動部雖函釋「勞工因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或勞工安全衛生法等法令,經司法機關傳喚出庭作證,應給予公假。」但因未及於性別工作平等法,致有公司對因性騷擾案件請假出庭之員工,拒絕給予公假,未臻公允;為明確法令依據,爰提案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茲將詳細情形說明如下:

()勞工請假規則第八條規定:「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遍查法令,目前規範勞工可請公假者,僅工會法第三十六條,針對工會理、監事必須於工作時間辦理會務之公假規範;及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三條「受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之學生及職工,應給予公假。」二規定。

()當勞工因工作職場糾紛或與公司業務相關之訴訟受司法傳喚時,雇主應否給予公假,法律規範不明,現行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勞動部)77年2月13日台(77)勞動二字第02276號函釋:「1、勞工因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或勞工安全衛生法等法令,經司法機關傳喚出庭作證,應給予公假。」可供依循。在法規不周之情形下,時常發生雇主對申請公假的勞工,給予刁難,或不予准許。

()近來有航空公司空服員於執勤時間受到性騷擾,空服員欲提告顧客遭公司反對;堅持提告後司法訴訟期間要求公假出庭,公司以於法無據為由拖延,甚而拒絕。雇主依法應提供員工良善的工作環境,不受職業災害亦不受性騷擾,雖勞動部有前揭函釋,但因未及於性別工作平等法,使公司得以法未規範作為擋箭牌,拒絕給予公假。

()訴訟是爭取自身權益的最後手段,尤其是因工作關係衍生之司法訴訟,勞工的權益不能因此被犧牲;爰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七條,增訂第四項,因職場性騷擾而衍生的司法訴訟,員工必須出庭參與司法審判時,雇主應給予公假並支付交通費補助。

()另參考工會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雇主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給予公假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爰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未依同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給予公假之雇主,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五、委員鄭麗君說明提案要旨:

為鼓勵母乳哺育、維護受僱者身心健康、降低哺乳中婦女乳房疾病發生率,及確保受僱者於職場之哺集乳權益,爰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茲將詳細情形說明如下: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孕產婦關懷網站資料表示,依據世界衛生組織及美國小兒科醫學會之哺乳建議,嬰幼兒於出生後滿12個月後仍應持續搭配母乳哺育至嬰幼兒出生後滿24個月,或依母體狀況及嬰幼兒需求而決定離乳為止。然現行法條僅給予子女未滿一歲之受僱者哺、集乳時間,無異鼓勵受僱者於子女年滿一歲後即行停止授乳。為符合最新醫療建議,鼓勵母乳哺育,爰將現行法條之年齡規範自未滿一歲提高為未滿二歲。

()醫界實證研究指出,嬰幼兒於未滿六個月前,平均每二至三小時需餵食一次,亦即八小時中應有二至四次之哺乳時間,方符合嬰幼兒哺育需求。然現行法規僅規定雇主需於工作時間中提供二次哺乳時間,與研究結果及受僱者之最佳利益尚有扞格,宜加以調整。

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朝野黨團協商時決議,要求勞動部於1個月內提出增加工作時間哺乳之合理次數,勞動部於勞動條4字第1040130258號函中,引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八條之規定回覆表示:「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若以一日正常及延長工作時數計8.5小時之女性勞工而言,如有親自哺乳未滿一歲子女之需求者,除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八條規定,雇主應給予每次三十分鐘,每日二次之哺乳時間,尚有至少兩次三十分鐘之休息時間。故該等女性勞工可視泌乳情形彈性利用上開二次休息時間哺、集乳」。意即女性受僱者可依上開二項法條規定,達到每日哺、集乳四次的目標。

但勞動基準法規定休息時間之原意,非為便利受僱者哺、集乳所專設,若謂受僱者可於法定休息時間進行哺、集乳,顯示要求受僱者主動犧牲休息時間,以達哺育嬰幼兒之目的,殊不可採。

()此外,因受僱者個人生理差異之故,每人每次哺、集乳所需之時間長短並不一致,每日所需之哺、集乳次數亦差異甚大,現行將哺、集乳時間硬性規定為每日兩次,每次最多三十分鐘,對於受僱者之身心健康並非是最有利之規定。爰提議將現行分次給予之哺、集乳時間加以整合,使受僱者可依個人生理需求,於工作時間內多次分段使用此一時間,並以每日餵食三次作為計算基準,將哺、集乳時間總和調整為九十分鐘。

()現行法條僅規範雇主需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未考慮到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時以外持續工作之可能性,對於受僱者之權益保障顯有不足。爰提議新增第二項,要求雇主需於受僱者於正常工時外持續工作時,另行給予一定時段之哺、集乳時間。

六、委員柯志恩等16人之書面提案要旨:

鑑於美國小兒科醫學會建議六個月以下的嬰兒完全餵母奶,六個月以後持續餵母奶(並搭配副食品),母奶餵到至少一歲。WHO建議是母奶餵到兩歲或更大。但對於「最大」可以餵到幾歲,並沒有明確的建議。事實上,母乳中保護寶寶抵抗感染的免疫因子,在哺乳的第二年裡會比第一年還要多,因為幼兒在一歲之後,較常暴露於更多感染源的環境中,母乳含有特殊的成長因子,可以協助免疫系統成熟並幫助腦部、腸胃道以及其他器官的發育,延長母乳餵養,有助於鞏固母子親密關系、建立孩子的安全感。爰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延長婦女需親自哺乳期至二歲,以建構對於婦女更為友善的職場環境。

七、委員王育敏等19人之書面提案要旨:

有鑑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僱用受僱者250人以上之雇主,有提供托兒設施或適當托兒措施之義務;惟前開規定實施至今雖已十餘年,全國仍有逾六成的受僱者無法享受企業托兒福利。為強化企業社會責任,協助受僱者解決托兒需求,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修正草案」,擴大現行法適用範圍,凡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之雇主,均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俾營造更友善的勞動職場。茲將詳細情形說明如下:

()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僱用受僱者二百五十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服務。據此,雇主有設立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托兒措施之義務,以協助受僱者分擔育兒責任,滿足其托兒需求。

()上開規定自民國91年實施至今已十餘年,惟據勞動部「103年僱用管理性別平等概況調查」結果,員工25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的比率,雖已增至81.4%,仍未全面普及;有提供企業托兒福利之事業單位,僅占全國事業單位總數的0.9%。另據勞動部統計,截至104年1月為止,僱用員工達25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其勞工人數僅占全國有固定雇主之勞工總人數的34%,換言之,尚有逾六成的受僱者無法享受企業托兒福利。

()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修正草案」,擴大現行法適用範圍,凡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之雇主,均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俾強化企業社會責任,協助受僱者解決托兒需求,營造更友善的勞動職場。

八、委員李彥秀等17人之書面提案要旨:

有鑑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僱用受僱者250人以上之雇主,有提供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適當托兒措施之義務,惟至今250人以上公司仍有近3成未設立哺(集)乳室,亦有2成公司並無適當托兒措施,該項義務並無處罰效力形同訓示規定,無法完全落實性別工作平等環境,且僅規範250人公司方有設置義務,適用範圍甚窄,其餘工作人員亦應享有性別工作平等環境之權利。擬於同法第二十三條擴大適用對象至30人以上雇主,並於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增列違反第二十三條義務之處罰但僅限150人以上雇主方有罰則,以推動公司確實營造性別平等環境。茲將詳細情形說明如下:

()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僱用受僱者二百五十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服務之義務,以提供婦女哺(集)乳之場所及分擔受雇者育兒責任,方能達到性別工作平等之環境。

()按在「受雇人數達250人以上公司」之受雇勞工並非我國勞工人數之主力,意即仍有許多勞工之工作環境並未達到性別工作環境平等之要求,依103年度勞動部之「僱用管理性別平等概況調查」可知30人以上事業單位之工作環境有近9成並未設置哺(集)乳室,故宜鼓勵30人以上雇主營造性別平等之工作環境。

()由於本法對於設置義務並無罰則,導致本法自民國91年實施至今雖逾10年,但依勞動部103年版「僱用管理性別平等概況調查結果」可知,250人以上公司仍有仍有近3成未設立哺(集)乳室,亦有2成公司並無適當托兒措施,導致有哺(集)乳需求或有育兒需求之受雇者並無合適且平等之工作環境,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修正草案」,增列雇主違反第二十三條義務之情形,使本法第23條之義務能確實落實,而非僅淪為訓示規定,但由於本次修正大幅放寬適用對象,故罰則適用應稍微限縮,以免小型公司負擔過大,又依我國職場情況觀之,150人以上公司職員組成較多元,又具有一定經濟規模及資力,應更有條件及義務創造性別平等之工作環境,故認應以受雇人數150人以上之公司若未設置則應處罰為妥。

()為使相應公司有時間完備工作場所之規定,故於同法第四十條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日出條款。

九、勞動部部長陳雄文就各委員提案分別提出說明:

()修正第十六條部分:

陳宜民委員等21人所提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修正案,將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社會保險之規定,改為「應」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本部意見如下:

1.勞工保險係在職保險,以實際從事工作並獲取薪資報酬之勞工為強制加保對象。至勞工如因普通傷病或育嬰辦理留職停薪,因該期間未有提供勞務及獲取薪資之事實,本屬非在職之狀態,惟例外放寬允許勞工依其意願選擇是否繼續加保;如勞工選擇不參加勞保,依現行規定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由國民年金保險保障之。又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是否繼續參加原有社會保險,選擇權在於勞工,如雇主拒絕勞工繼續加保之請求,即違反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至30萬元以下罰鍰。

2.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八條規定,眷屬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超過三口者,以三口計。故以眷屬身分參加健保,超過3口以上者,超過部分之眷屬得免繳保險費。符合前開免繳保險費眷屬規定之育嬰留職停薪勞工,如強制其仍於原投保單位以被保險人身分參加健保,將增加渠等勞工之保險費負擔。

3.以104年度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勞工而言,已有8成以上選擇繼續參加勞、就保,縱未選擇續保者,仍有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障。委員所提意見雖可照顧更多勞工,惟因涉及社會保險制度之衡平、增加個別勞工之保險費負擔及個人選擇續保意願,如強制規定勞工「應」續保,勞工未續保或未繳納保險費,勢將衍生應否增訂處罰或加徵滯納金規定等問題,對受僱勞工並未有利。

4.性別工作平等法適用於所有受僱者,除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外,尚涉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等不同保險制度,建議進一步審慎研議評估。

()修正第十八條部分:

柯志恩委員等16人所提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八條修正案,延長哺乳期間至子女未滿2歲;鄭麗君、尤美女、葉宜津、李昆澤、林俊憲、何欣純委員等31人所提,延長哺(集)乳期間至子女未滿2歲、增加每日哺(集)乳時間至90分鐘、刪除哺(集)乳次數限制規定,及增訂正常工作時間以外持續工作者,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按比例增加哺(集)乳時間。本部意見如下:

1.所提延長哺乳期間至子女未滿2歲部分,因與政府持續推廣母乳哺育之政策方向一致,且有助於加強受僱者兼顧工作與親職,本部敬表同意。

2.有關將本條之「哺乳」,文字修正為「哺(集)乳」部分,在實務執行上,現行條文所稱「哺乳」已包含哺乳和集乳,似毋庸修正相關規定。

3.有關增訂正常工作時間以外持續工作者,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按比例給予哺(集)乳時間部分,本部認同修法方向,惟考量要求事業單位一律應按延長工作時間之長短比例增給哺(集)乳時間,於實務執行上恐有窒礙難行之處(例如,以加班30分鐘比例計算,其哺乳時間僅3.75分鐘),建議再予慎酌。

4.有關刪除哺乳次數限制並增加每日哺乳時間為90分鐘之規定,考量將對企業工作時間之管理及人力調度造成衝擊,仍應審慎,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修正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八條之一及第四十條部分:

王育敏委員等19人所提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修正案,將雇主應提供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由現行僱用受僱者二百五十人以上擴大為三十人以上;以及李彥秀委員等17人所提將雇主應提供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僱用員工規模擴大為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並增訂受僱者一百五十人以上之雇主如未依法提供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則依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另修正本法第三十八條之一,增列雇主違反第二十三條之情形,以及於本法第四十條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修正條文自公布日一年後實施。本部意見如下:

1.所提僱用人數由二百五十人以上擴大至三十人部分

(1)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之立法意旨係課以僱用一定規模人數以上之雇主始有設置托兒設施或措施之義務,並考量受僱者之年齡層與員工是否有子女托育需求等,爰以鼓勵代替處罰。

(2)據調查,目前僱用受僱者250人以上之雇主設置哺(集)乳室之比率為84.2%;提供托兒設施措施之比率為81.5%。雇主未設置哺(集)乳室之主要原因包括工作場所無法設置,或員工無需求。另雇主未提供托兒設施或托兒措施之原因主要為無空間設立、員工無幼小子女、員工自行處理,包括送托住家附近托兒機構、保母或由家人照顧等。有關委員修法調降雇主應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之員工規模,以使更多勞工受惠,本部原則支持此修法方向,惟為避免因事業單位規模小,無空間設立,或員工無幼小子女等致執行困難,宜採漸進調降規模,以利事業單位因應,逐步達成目標。

2.所提增訂罰則部分

哺育與托兒責任係屬家庭、國家及雇主三方共同承擔,其中,國家及家庭應負擔較多之責任,雇主係基於促進性別工作平等、穩定勞動力,參與提供員工哺(集)乳室與托兒服務,並扮演支持性角色,其性質尚非屬法定義務,故訂定罰則,恐有失衡,宜審慎評估。

()修正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部分:

江啟臣、蔣乃辛委員等17人所提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修正案,增訂被害人因職場性騷擾衍生司法訴訟,須出庭參與司法審判時,雇主應給予公假並支付交通費補助,及雇主違反規定者得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本部意見如下:

1.所提被害人因職場性騷擾衍生之司法訴訟,雇主應給予公假,違反規定則處以罰鍰部分,基於雇主有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之義務,並於知悉時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本部敬表同意。

2.有關要求雇主補助交通費部分,考量交通方式及補助比例等問題易衍生勞資爭議,仍須慎酌。

十、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詢答及大體討論後,旋即對法案進行逐條審查及縝密討論,經在場委員充分溝通交換意見後達成共識,將全案審查完竣。茲將審查結果臚列如下:

()第十六條、第三十八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第十八條條文照委員林靜儀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修正為:「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

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第二十三條條文照委員王育敏等4人及委員蔣萬安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除將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一句修正為:「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外,餘均維持現行條文。

()第二十七條條文照委員江啟臣等20人提案修正通過,增列第四項:「被害人因第十二條之情事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餘均維持現行條文。

()第三十八條條文照委員江啟臣等20人提案及委員林靜儀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通過附帶決議1項:

為使雇主確實提供勞工哺育與托兒服務,請勞動部加強督促地方政府針對轄區內雇主依法提供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或措施進行輔導,協助雇主設置或與托兒機構簽約,並於修正規定施行一年後檢討其設置或提供情形,督促雇主依法落實辦理。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王育敏  蔣萬安  

十一、爰經決議:

()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

()本案於院會進行二讀前,不須交黨團協商。

()院會討論本案時,由王召集委員育敏補充說明。

十二、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委員等提案

現行法

說明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委員陳宜民等21人提案:

第十六條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六條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陳宜民等21人提案:

一、育嬰留職停薪勞工仍可參加勞保和就業保險,但不少勞工以為期間並無工作,不能續保,以致高達近四成的育嬰留停勞工沒續保勞、就保。

二、育嬰留職停薪勞工即使續保勞、就保,雇主原本分攤的七成保費會由政府吸收。但因本條規定育嬰留停勞工「得」而非「應」續保,雇主就算未幫勞工續保並未違法,加上很多公司根本不知有此規定,以致幫員工退保後未再幫員工續保。

三、未續保期間若勞工又懷孕生產,將領不到勞保生育給付和就保育嬰津貼,且也無法累計退休時的老年年金年資。因育嬰留職停薪最長可請兩年,等於最多會浪費兩年年資。

四、因此,為保障勞工權益,爰修正任職滿六個月即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勞工應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

審查會:

維持現行條文,本條文不予修正。

(修正通過)

第十八條 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

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委員柯志恩等16人提案:

第十八條 子女未滿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委員鄭麗君等31人提案:

第十八條 子女未滿歲,須受僱者持續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或集乳時間九十分鐘。

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時以外時間持續工作者,雇主應依受僱者之延長工作時間,按比例給予哺乳或集乳時間。

前兩項哺乳或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第十八條 子女未滿一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委員柯志恩等16人提案:

根據相關研究母乳中保護寶寶抵抗感染的免疫因子,在哺乳的第二年裡會比第一年還要多,延長母乳餵養,也有助於鞏固母子親密關系、建立孩子的安全感。延長婦女需親自哺乳期至二歲,以建構對於婦女更為友善的職場環境。

委員鄭麗君等31人提案:

一、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孕產婦關懷網站資料表示,依據世界衛生組織及美國小兒科醫學會之哺乳建議,嬰幼兒於出生後滿12個月後仍應持續搭配母乳哺育至嬰幼兒出生後滿24個月,或依母體狀況及嬰幼兒需求而決定離乳為止。現行法條僅給予子女未滿一歲之受僱者哺、集乳時間,變相鼓勵受僱者於子女年滿一歲後即行停止授乳。為鼓勵母乳哺育,爰將年齡規範自未滿一歲提高為未滿二歲,以符合最新醫療建議。

二、查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及本法第二十三條,皆以哺(集)乳作為法律用詞,且本法施行細則業已說明,所謂親自哺乳,係包括受僱者以容器貯存母乳備供育兒之情形。為統一法律用詞,避免文字歧異,爰將現行法之哺乳修正為哺(集)乳。

三、醫界實證研究指出,嬰幼兒於未滿六個月前,平均每二至三小時需餵食一次,亦即八小時中應有二至四次之哺乳時間,方符合嬰幼兒哺育需求。然現行法規僅規定雇主需於工作時間中提供二次哺乳時間,與研究結果及受僱者之最佳利益尚有扞格,宜加以調整。

四、因受僱者個人生理差異所致,每人每次哺(集)乳所需之時間長短並不一致,每日所需之哺(集)乳次數亦差異甚大。現行法條限定受僱者每日僅能另行獲得兩次哺(集)乳時間,對於受僱者之身心健康並非是最有利之規定。為維護婦女身心健康,降低哺(集)乳時之身心壓力,爰提議將現行分次給予之哺、集乳時間加以整合,使受僱者可依個人生理需求,於工作時間內多次分段使用此一時間。

五、查現行各國給予哺乳中婦女之工作中哺乳時間,為每日三十分鐘至一百二十分鐘不等。依現行條文規定,哺(集)乳時間以每次三十分鐘為度,若以八小內餵食三次計算,每日哺(集)乳時間宜調整為九十分鐘。

六、因現行法條未將受僱者延長工作期間之哺乳需求納入考量,爰增定第二項,要求雇主在受僱者延長工作期間,應另行給予受僱者充足之哺(集)乳時間。

審查會:

照委員林靜儀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1.第一項將受僱者親自哺(集)乳之子女年齡,由未滿一歲,修正為未滿二歲;並將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由每日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修正為每日六十分鐘。

2.增列第二項,將延長工作時間之哺(集)乳時間,予以明定。

3.原第二項改列為第三項,並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修正通過)

第二十三條 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

一、哺(集)乳室。

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

有關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委員王育敏等19人提案:

第二十三條 僱用受僱者二百五十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哺(集)乳室。

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

有關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委員李彥秀等17人提案:

第二十三條 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

一、哺(集)乳室。

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受僱者一百五十人以上之雇主如違反前項規定,則依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處罰之。

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

有關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第二十三條 僱用受僱者二百五十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

一、哺(集)乳室。

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

有關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委員王育敏等19人提案:

一、依本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雇主有設立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托兒措施之義務,以協助受僱者分擔育兒責任,滿足其托兒需求。

二、本法自民國91年實施至今已十餘年,惟上開規定仍未全面普及,經查目前員工達25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仍有近兩成未提供托兒設施或措施,全國尚有六成以上的受僱者無法享受企業托兒福利。

三、為強化企業社會責任,協助受僱者解決托兒需求,爰修正第一項,擴大現行法適用範圍,凡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之雇主,均應提供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俾嘉惠更多育兒勞工,營造更友善的勞動職場。

四、原第一項第一、二款改列第一、二項,其餘項次遞移。

委員李彥秀等17人提案:

一、按在「受雇人數達250人以上公司」之受雇勞工並非我國勞工人數之主力,意即仍有許多勞工之工作環境並未達到性別工作環境平等之要求,依103年度勞動部之「僱用管理性別平等概況調查」可知30人以上事業單位之工作環境有近9成並未設置哺(集)乳室,故宜鼓勵30人以上雇主營造性別平等之工作環境。

二、新增第二項,增加150人以上公司如未設置相關設施之強制義務,以落實性別工作環境平等之要求。

審查會:

照委員王育敏等4人及委員蔣萬安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除將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一句修正為:「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外,餘均維持現行條文。

(修正通過)

第二十七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十二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雇主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雇主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雇主賠償損害時,對於為性騷擾之行為人,有求償權。

被害人因第十二條之情事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

委員江啟臣等20人提案:

第二十七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十二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雇主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雇主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雇主賠償損害時,對於為性騷擾之行為人,有求償權。

被害人因第十二條之情事,衍生司法訴訟,僱主應給予公假並支付交通費補助;但受僱者或求職者涉嫌加害而涉訴訟者,不在此列。

 

第二十七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十二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雇主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雇主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雇主賠償損害時,對於為性騷擾之行為人,有求償權。

委員江啟臣等20人提案:

一、增訂第四項。

二、訴訟是爭取自身權益的最後手段,尤其是因工作關係衍生之司法訴訟,勞工的權益更不容漠視。勞動部雖函釋「勞工因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或勞工安全衛生法等法令,經司法機關傳喚出庭作證,應給予公假。」但因未及於性別工作平等法,致有公司對因性騷擾案件請假出庭之員工,拒絕給予公假,未臻公允;爰增訂第四項。

審查會:

照案修正通過,將第四項條文修正為:「被害人因第十二條之情事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

(照案通過)

第三十八條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委員江啟臣等20人提案:

第三十八條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三十八條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委員江啟臣等20人提案:

一、修正第一項。

二、參考工會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雇主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給予公假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未依同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給予公假之雇主,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審查會:

照提案及委員林靜儀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將第二十七條增列之第四項涵括在處罰規定內。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委員李彥秀等17人提案:

第三十八條之一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三十八條之一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委員李彥秀等17人提案:

增列受雇人數150人以上雇主未盡第二十三條義務之處罰。

審查會:

維持現行條文,本條文不予修正。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委員李彥秀等17人提案:

第四十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之第十六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者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修正條文自公布日一年後實施外,自公布日施行。

 

 

 

 

 

 

 

 

 

 

 

 

 

 

 

 

 

 

 

 

 

 

 

第四十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之第十六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委員李彥秀等17人提案:

增訂違反第二十三條所生罰則之日出條款,以使受規範雇主有改善時間。

審查會:

維持現行條文,本條文不予修正。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現在請王召集委員育敏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第十六條。

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第十六條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主席:第十六條維持現行條文。

宣讀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

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主席:第十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  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

一、哺(集)乳室。

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

有關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主席:第二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七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十二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雇主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雇主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雇主賠償損害時,對於為性騷擾之行為人,有求償權。

被害人因第十二條之情事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

主席:第二十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八條。

第三十八條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主席:第三十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八條之一。

第三十八條之一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主席:第三十八條之一維持現行條文。

宣讀第四十條。

第四十條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主席:第四十條維持現行條文。

報告院會,全案經過二讀,現有國民黨黨團及民進黨黨團分別提議繼續進行三讀。

國民黨黨團提案: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本(第11)次會議討論事項第7、8、10、11、13、15、17案完成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擬請院會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繼續進行三讀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審查會通過之附帶決議。

附帶決議:

為使雇主確實提供勞工哺育與托兒服務,請勞動部加強督促地方政府針對轄區內雇主依法提供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或措施進行輔導,協助雇主設置或與托兒機構簽約,並於修正規定施行一年後檢討其設置或提供情形,督促雇主依法落實辦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案完成三讀後,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2分鐘。

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10時30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能夠順利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修正草案,我們要恭喜全國的勞工朋友們,因為原來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只規範250人以上企業才需要設置相關托兒措施或設施,能夠嘉惠的勞工人數大概只有244萬人,占受僱勞工總數的37.46%,但是今天我們把門檻下修到100人以上企業就要設置托兒設施或措施,員工受惠人數高達368萬人,占全國受僱勞工總數的56.47%。也就是說,未來可以增加124萬受僱企業員工得以享受企業所設置的托兒設施或措施,這對廣大的育兒勞工朋友而言是一大利多。

我們都知道台灣正面臨少子化危機,很多新手父母生了小孩之後,最大的困擾就是托育問題,如果我們鼓勵企業在工作場所設置幼兒園或是增加相關措施,以支持新手爸爸媽媽們,將來年輕朋友要生小孩會更沒有後顧之憂,而且也可以感受到更多企業老闆的善意。如果企業願意去推動這件事情,勞動部也有相關的補助經費,希望透過企業和勞動部,大家共同來打造一個更友善的育兒環境,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宜民發言。

陳委員宜民:(10時32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非常樂見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法通過,根據新修的第十八條條文,針對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每日應給母親的哺、集乳時間總和由原本的30分鐘提高到60分鐘,鼓勵國人在工作時也可以哺育母乳,以增進嬰兒的抵抗力,這是非常重要的修正案。如同剛才王育敏委員所講,國人的生育力降低,少子化是很重要的問題,所以要改善工作環境,讓年輕人願意生小孩,以增加生育力,這是非常重要的,而性別工作平等法能夠通過修法,這對婦女的勞動條件和就業環境是有很大的幫助。

有關哺育室的設置,從原來的250人以上企業修正到100人以上的企業,估計國內有5成至6成的勞工朋友可以受惠,本席非常欣慰能夠完成這個修法,謝謝。

主席:本案停止發言登記。請李委員彥秀發言。

李委員彥秀:(10時34分)主席、各位同仁。現在有小孩的女性立法委員越來越多,我們期盼性別工作平等法能夠打造友善的育兒環境,在不分朝野委員的共同努力之下,我們把打造育兒環境的標準和門檻降低了許多。這次修法就托兒相關措施或是設置標準,我們修正員工達100人以上的企業就必須設置托兒所,原來企業只有兩千多家設置,未來有一萬多家企業必須設置育兒設施及相關措施。

除此之外,雖然今天順利通過修法,但我們不以所通過的設置標準而滿足,之前我們在附帶決議中特別提到,要在一年之後檢討企業沒有辦法設置相關設施和措施的原因,我們希望逐年檢討,讓能夠設置相關設施和措施的企業越來越多。在台灣面臨少子化之際,讓我們打造更好的育兒環境,讓未來雙薪家庭的父母沒有後顧之憂,這是朝野不分黨派、不分性別,大家的共同目標,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靜儀發言。

林委員靜儀:(10時36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對性別工作平等法順利通過感到非常高興,過去就職場婦女哺育這部分,國家一直把法走在比較前面,就是走在民眾的觀念前面,包括性別工作平等法對於懷孕、母性保護,以及相關的勞基法對於婦女或是男性就嬰兒哺育及照顧部分,我們一直希望法令能夠越發友善。這次對第十八條修正,我們把未滿2歲的子女都納入,也就是說,從生下小孩之後到小孩2歲之內,都可以協助持續哺育母乳或是照顧。過去的條文限制的比較死,即一次30分鐘,一天2次,而這次修法給予時間彈性,因為人的身體本來就不是按照4個小時就哺、集乳30分鐘的規劃,所以我們期盼藉由法律的修正,讓社會給予生育和照顧子女一個更友善的環境。

另外本席要提出的是,過去大家認為這些法律是對女人保障,事實上,那不只是對女人的保障,因為女人願意承擔生育的壓力和風險,而接下來國家應該要提供友善的環境,對於願意生育子女的家庭,國家要給予越多的支持,事實上,這是對國家的未來有更好的期盼。我們希望這樣的法令通過其實是一個基礎,希望未來更多的企業和機關可以在這個基礎之上,提供更好、更友善、更具支持的一些條件和環境,以這個為基礎,並且能夠做得更好,非常希望大家一同努力,謝謝。

主席:所有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進行討論事項第八案。

八、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兵役法第十七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20人擬具「兵役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志偉等25人擬具「兵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1、1會期第1、3、3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台立外字第105410037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兵役法第十七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顏寬恒等20人擬具「兵役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5人擬具「兵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業經審查完竣,請查照並提報院會。

說明:

一、復 貴處105年3月2日台立議字第1050700082號、105年3月16日台立議字第1050700538號及第1050700574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1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審查審查報告

壹、行政院函請審議「兵役法第十七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四條修正草案」;本院委員顏寬恒等20人擬具「兵役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志偉等25人擬具「兵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經分別提報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1次及第3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貳、本會於105年4月11日召開第9屆第1會期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由江召集委員啟臣擔任主席,就行政院函請審議「兵役法第十七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四條修正草案」;本院委員顏寬恒等20人擬具「兵役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5人擬具「兵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進行審查。會中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國防部副部長陳永康及所屬資源規劃司司長陳正棋就行政院及委員提案提出報告,另請銓敘部、教育部、內政部役政署、內政部消防署、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性別平等處等機關派員列席備詢。

、提案委員提案要旨

顏委員寬恒就「兵役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說明提案要旨:

針對以前遇到天災災情慘重,常常因為第一時間內緊急命令並沒有發布,受災區役男無法因此提前退伍,回到災區協助重建。受災區役男第一時間難以承受,接下來還得面對心理層面的煎熬,對個人及所屬部隊都會有負面影響。

現階段災害防救法並沒有將受災區役男提前退伍的規定納入,政府應該站在人道考量與災後重建的觀點,同意配合進行修法與採取相關配套措施。在兵役法中增加提前退伍的要項,可以解決役男回鄉服務的問題。

2016台南大地震發生之後,政府雖然對於重大災害的處置增加不少經驗,但是重大災害發生時,如果不發布緊急命令,第一線的救災人員,有不少國軍官兵弟兄其實也是受災戶。讓受災區役男回鄉投入災區重建,不但能讓役男能為家園重建盡心盡力,也更能夠加速災區重建速度,特提出兵役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肆、主管機關國防部報告

一、國防部副部長陳永康就行政院及委員提案提出報告,重點略以:

大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兵役法」第17條、第41條、第44條修正草案與委員提案修正第18條及第37條等條文修正草案,本人有機會應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並對各位委員對國防事務的關心與指導,表達感佩之意。

行政院本次「兵役法」修正,主要係為符合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人員核定機關之實務作法,並修正訂定是類人員服補充兵辦法之主管機關;另為促進性別平等,修正申請緩召之要件;同時因應國軍官兵之配偶納入合葬或共厝於軍人公墓之實況,增列相關規定。修正內容均符合兵役事務推動,敬請 各位委員先進指教及支持。修正草案相關內容,接續由本部資源規劃司司長陳正棋先生,向各位委員具體報告與說明。

二、國防部資源規劃司司長陳正棋接續報告,重點略以:

本部研擬之「兵役法」修正案,主要係完備兵役事務推動實需,並符合性別平等規範之意旨。全案報告計區分:修法目的、修法重點、相關法令影響評估、執行之員額及經費影響評估、衝擊層面影響評估及大院委員提案等,依序報告如下:

()修法目的

為符合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人員核定機關及訂定是類人員服補充兵役辦法之實務作法;同時配合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規定之意旨,修正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者申請緩召之要件;及因應國軍官兵之配偶納入合葬或共厝於軍人公墓之實況,並為配合國軍募兵制度之推動及誘因鼓勵,增列相關規定,以符法制精神。

()修法重點

行政院本次共計修正3條條文,修正要點如下:

1.為符實務作法及行政效能,將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人員之核定機關修正為教育部,並將其服補充兵事項之辦法,修正授權由教育部定之。(修正條文第17條)

2.現行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者得予緩召之原因,關於「同父兄弟」、「兄弟」與「父」之條件,與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規定之意旨不符,爰將「同父兄弟」修正為「兄弟姊妹」、「其父已年逾60歲或死亡」修正為「其父或母已年逾60歲或死亡」;另因應12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為保障接受12年國民基本教育學生之受教權,爰將高級中等學校現職教師增訂為得申請緩召之人員,及配合社會救助法之規定,增列「中低收入戶」得予緩召。(修正條文第41條)

3.國軍示範公墓、空軍軍人公墓及忠靈殿(塔)於新建之初,均已設置雙穴(龕),將國軍官兵戰死、因公殞命,或其本人及配偶因病或意外死亡者納入,得以同碑同穴合葬或共厝,且為落實政府照顧國軍官兵及其配偶之政策本旨,兼符合葬厝執行現況,修正為因病或意外死亡之現役軍人及配偶、戰死或因公殞命現役軍人之配偶,及國軍退除役官兵取得榮譽國民證之本人及其配偶死亡者,得葬厝於軍人公墓;又鑒於各級政府之財政負擔能力不同,增訂政府得視其本身財政狀況審酌辦理,並將葬厝於軍人公墓之相關事項之辦法分別授權由國防部、內政部定之。(修正條文第44條)

()相關法令影響評估

本法為國軍專屬兵役行政事務法律,本次部分條文之修正,並不影響其他法律之執行,其他法律亦無須配合檢討修正。

修正公布後,內政部需配合修正「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本部需配合修正「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及「國軍現役及退伍除役官兵因病或意外亡故申請葬厝及旌忠狀作業規定」,即可據以執行。

()執行之員額及經費影響評估

1.本次修正,無須增加員額。

2.本法修正後,將不增加政府預算。

()衝擊層面影響評估

1.將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人員之核定機關修正為教育部,並將其服補充兵事項之辦法,修正授權由教育部定之,以符合作業實況。

2.配合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規定之意旨,修正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者申請緩召之要件,可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

3.增列國軍官兵之配偶納入合葬或共厝於軍人公墓,可落實政府照顧國軍官兵及其配偶之政策本旨,兼符合葬厝執行現況。

()大院委員相關提案

各位委員先進提案修(增)訂「兵役法第18條」及「兵役法第37條」,計有2案2條文,謹依條文性質歸納報告如下:

1.兵役法第18條:

(1)委員顏寬恒等20人,為使災區迅速重建,早日修復家園,使受災區役男得申請回鄉,以參與重建家園,迅速投入重建工作,提案增列兵役法第18條第5款「成為政府認定的重大災害受災戶,需要協助家園重建工作」者,得申請提前退伍。

(2)國防部意見:

依「兵役法」第18條所定,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在平時有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之情形者,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得提前退伍。

另依「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15條所定,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原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之家屬死亡,無其他家屬負擔家庭生計,或家屬賴以居住或生產之房屋、土地,因不可抗力之災害,致全部毀損,非本人無法使家屬維持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之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得申請提前退伍。

有關役男家庭如因天然災害或有重大事故,本部均主動依前揭規定協助役男辦理提前退伍,例如九二一地震、八八風災、高雄氣爆、復興空難、八仙塵暴、○二○六臺南震災及三月份三重火災等重大事故,現行規定已符合執行需求,並可迅速彈性處理,爰建議維持現行規定。

2.兵役法第37條:

(1)委員邱志偉等25人,考量現行災害防救法第34條明定國防部得依災害防救需要,運用應召之後備軍人支援災害防救,然兵役法關於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召集項目卻未將災害防救列入其中,為配合災害防救法規定,提案增列兵役法第37條第6款「災害防救召集:依災害防救需要執行災害防救任務時實施之。」

(2)國防部意見:

查國防法第2條及第3條已明定協助及執行災害防救為國防任務之一,另於該法第26條及第28條亦明定行政院可動員辦理執行平時防災救護事項,並配合兵役法及災害防救法相關規定,於國家遇到天然或重大災害時,可動員後備人力協助救災,故檢視目前相關法令業已完備,並可落實執行,爰建議維持現行規定。

伍、審查結果

一、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進行逐條審查,審查結果如下:

()第十七條,修正通過。

()第十八條及第三十七條,均維持現行條文。

()第四十一條,除第一項第三款照委員呂玉玲、劉世芳、江啟臣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外,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第四十四條,照案通過。

二、全案審查完竣,爰決議:

()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

()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院會討論時,由江召集委員啟臣補充說明。

三、附條文對照表1份。

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委員顏寬恒等20人提案條文

委員邱志偉等25人提案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修正通過)

第十七條 補充兵役以適合服常備兵現役,因家庭因素,或經教育部核定之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者,或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者服之,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以二個月以內之軍事訓練,合格後列管、運用。

前項因家庭因素與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之資格、申請、核准、程序及廢止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之資格、申請、核准、程序、廢止、撤銷、應履行之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一項補充兵服役之訓練、列管、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第十七條 補充兵役以適合服常備兵現役,因家庭因素,或經教育部核定之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者,或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者服之,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以二個月以內之軍事訓練,合格後列管、運用。

前項因家庭因素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之資格、申請、核准程序及廢止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之資格、申請、核准、程序、廢止、撤銷、應履行之義務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一項補充兵服役之訓練、列管、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第十七條 補充兵役以適合服常備兵現役,因家庭因素,或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者,或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者服之,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施以二個月以內之軍事訓練,合格後列管、運用。

前項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之資格、申請、核准及程序等事項,由內政部定之;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之資格、申請、核准及程序等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第一項之補充兵服役,由國防部定之。

行政院提案:

一、為符實務作法及行政效能,第一項所定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者,修正為由教育部核定之。

二、為使廢止或撤銷補充兵役資格之法律授權更為完備,酌修第二項文字,並將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相關事項之辦法,修正授權由教育部定之。

三、為符授權明確性原則,酌修第三項文字。

審查會:

修正通過。

除第一項增「施」字,修正為「……以二個月以內之軍事訓練,……」外,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維持現行條文)

 

委員顏寬恒等20人提案:

第十八條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在平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得提前退伍:

一、員額過剩時。

二、完成兵科教育。

三、入營前曾修得相當於軍職專長之學能。

四、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

五、成為政府認定的重大災害受災戶,需要協助家園重建工作。

第十八條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在平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得提前退伍:

一、員額過剩時。

二、完成兵科教育者。

三、入營前曾修得相當於軍職專長之學能者。

四、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

委員顏寬恒等20人提案:

役男如成為重大災害受災戶,應考量其個人立場,及加速家園重建工作,使其得以提前退伍。

審查會:

維持現行條文。

(維持現行條文)

 

委員邱志偉等25人提案:

第三十七條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應下列召集:

一、動員召集:戰爭或非常事變時,依作戰需要實施之。

二、臨時召集:平時為現役補缺、停役原因消滅回役,戰時為人員補充或在軍事警備上有需要時實施之。

三、教育召集:依軍事需要,於舉行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

四、勤務召集: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為輔助戰時勤務或地方自衛防空等勤務需要實施之。

五、點閱召集:於點驗或校閱時實施之。

六、災害防救召集:依災害防救需要執行災害防救任務時實施之。

第三十七條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應下列召集:

一、動員召集:戰爭或非常事變時,依作戰需要實施之。

二、臨時召集:平時為現役補缺、停役原因消滅回役,戰時為人員補充或在軍事警備上有需要時實施之。

三、教育召集:依軍事需要,於舉行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

四、勤務召集: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為輔助戰時勤務或地方自衛防空等勤務需要實施之。

五、點閱召集:於點驗或校閱時實施之。

委員邱志偉等25人提案:

現今兵役法第三十七條關於後備軍人之召集種類,有動員召集、臨時召集、教育召集、勤務召集以及點閱召集,然並無有關災害防救支援之規定,為配合災害防救法第三十四條之修正,並賦予國防部召集後備軍人支援災害防救之法源依據,爰此修正兵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增訂「災害防救召集」之項目。

審查會:

維持現行條文。

(修正通過)

第四十一條 應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得予緩召:

一、患病經證明不堪負作戰任務者。

二、現任國防工業之專門技術員工,經審查核定者。

三、任教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一年以上之現職專任教師,經審查核定者。

四、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無其他兄弟姊妹負擔家庭生計。

()兄弟姊妹,均在營服役。

()兄弟姊妹,均未滿二十歲。

()經核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五、無兄弟姊妹,而其父或母已年逾六十歲或死亡者。但父母俱亡者,不在此限。

六、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前項緩召原因消滅時,仍受召集。

第四十一條 應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得予緩召:

一、患病經證明不堪負作戰任務者。

二、現任國防工業之專門技術員工,經審查核定者。

三、任教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一年以上之現職專任教師,經審查核定者。

四、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其他兄弟姊妹負擔家庭生計

()兄弟姊妹,均在營服役。

()兄弟姊妹,均未滿二十歲。

()經核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五、無兄弟姊妹,而其父或母已年逾六十歲或死亡者。但父母俱亡者,不在此限。

六、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前項緩召原因消滅時,仍受召集。

 

第四十一條 應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得予緩召:

一、患病經證明不堪負作戰任務者。

二、現任國防工業之專門技術員工,經審查核定者。

三、現任國民學校教員,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師範學校畢業或經檢定合格任教一年以上,經審查核定者。

四、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無同父兄弟者。

()有同父兄弟,而均已應徵或應召在營服役者。

()有同父兄弟,均未滿二十歲者。

()經核定為低收入戶者。

五、無同父兄弟,而其父已年逾六十歲或死亡者。

六、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前項緩召原因消滅時,仍受召集。

行政院提案:

一、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起實施,為保障接受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生之受教權,爰將第一項第三款高級中等學校現職教師納為得予緩召之對象;又鑒於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係整合六年國民小學教育、三年國民中學教育與三年高級中等教育,其現職專任教師均為具有各該教育階段別之合格教師,併予刪除「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師範學校或經檢定合格」文字。

二、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所定得予緩召之原因,關於「同父兄弟」、「兄弟」與「父」之條件,有強化傳統男性繼承及負擔家計之刻板印象,與聯合國一九七九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規定之意旨不符,爰將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至第三目及第五款所定「同父兄弟」修正為「兄弟姊妹」,所謂「兄弟姊妹」之關係,依民法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認定之;又將第一項第五款「其父已年逾六十歲或死亡」,修正為「其父或母已年逾六十歲或死亡」。另修正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為「無其他兄弟姊妹負擔家庭生計」之條件;並配合社會救助法所定「中低收入戶」規定,第一項第四款第四目增列是類人員得予緩召;及鑒於第一項第五款所定緩召事由係為因應年邁雙親須有子女扶養之立法意旨,爰該款增列但書,將父母俱亡者排除於得申請緩召之適用範圍,以臻周延。

委員呂玉玲等3人修正動議:

一、我國自實施國民教育以來,為保障國民受教權利,本法於三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全文修正時,於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現任小學以上教師,經審查核定者,得延緩動員召集。

二、教育部為回應各界意見,於九十九年召開第八次全國教育會議,特別規劃「升學制度與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中心議題並進行討論,並規劃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起全面實施。

三、參酌教育部所推動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分兩階段,前九年為國民教育,依「國民教育法」及「強迫入學條例」規定辦理,對象為六至十五歲學齡之國民;後三年為高級中等教育(含五專前三年),對象為十五歲以上之國民。爰此,建議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三款為「三、任教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一年以上之現職專任教師,經審查核定者。」。

審查會:

修正通過。

除第一項第三款照委員 呂玉玲、劉世芳、江啟臣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外,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照案通過)

第四十四條 國民為國服兵役時,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營服役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學生保留學籍,職工保留底缺年資。

二、在營服役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其家屬不能維持生活時,應由政府負責扶助之。

三、因服戰時勤務或執行公務受傷殘廢者,政府應負教養之責,或依其志願資送回鄉。

四、戰死或因公殞命者之子女,其家庭無力教養時,政府應負責教養至其成年為止;戰訓或因公殞命者之遺族,比照國軍退除役官兵遺眷,由政府依相關法令妥善照顧。

五、戰死或因公殞命者,政府應負安葬之責,並建祠立碑,定時祭祀,列敘方志,以資表彰。

六、因病或意外死亡之現役軍人及其配偶、前款現役軍人之配偶,得葬厝於軍人公墓。

七、其他勳賞、撫卹、保險、傷亡慰問、安養津貼及優待等法令規定應享之權利。

前項第六款規定,於國軍退除役官兵取得榮譽國民證之本人及其配偶死亡者,準用之。

第一項第六款及前項所定事項,政府得視財政狀況審酌辦理之;其資格、程序、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內政部分別定之。

 

第四十四條 國民為國服兵役時,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營服役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學生保留學籍,職工保留底缺年資。

二、在營服役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其家屬不能維持生活時,應由政府負責扶助之。

三、因服戰時勤務或執行公務受傷殘廢者,政府應負教養之責,或依其志願資送回鄉。

四、戰死或因公殞命者之子女,其家庭無力教養時,政府應負責教養至其成年為止;戰訓或因公殞命者之遺族,比照國軍退除役官兵遺眷,由政府依相關法令妥善照顧。

五、戰死或因公殞命者,政府應負安葬之責,並建祠立碑,定時祭祀,列敘方志,以資表彰。

六、因病或意外死亡現役軍人及其配偶、前款現役軍人之配偶,得葬厝於軍人公墓。

七、其他勳賞、撫卹、保險、傷亡慰問、安養津貼及優待等法令規定應享之權利。

前項第六款規定,於國軍退除役官兵取得榮譽國民證之本人及其配偶死亡者,準用之。

第一項第六款及前項所定事項,政府得視財政狀況審酌辦理之;其資格、程序、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內政部分別定之。

 

第四十四條 國民為國服兵役時,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營服役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學生保留學籍,職工保留底缺年資。

二、在營服役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其家屬不能維持生活時,應由政府負責扶助之。

三、因服戰時勤務或執行公務受傷殘廢者,政府應負教養之責,或依其志願資送回鄉。

四、戰死或因公殞命者之子女,其家庭無力教養時,政府應負責教養至其成年為止;戰訓或因公殞命者之遺族,比照國軍退除役官兵遺眷,由政府依相關法令妥善照顧。

五、戰死或因公殞命者,政府應負安葬之責,並建祠立碑,定時祭祀,列敘方志,以資表彰。

六、現役軍人因病或意外死亡,得葬厝於軍人公墓。

七、其他勳賞、撫卹、保險、傷亡慰問、安養津貼及優待等法令規定應享之權利。

國軍退除役官兵取得榮譽國民證死亡者,準用前項第六款之規定。

行政院提案:

一、考量國軍示範公墓、空軍軍人公墓及忠靈殿(塔)於新建之初,均已設置雙穴(龕),將國軍官兵作戰、因公殞命官兵,或其本人及配偶因病或意外死亡者納入,俾得以同碑同穴合葬或共厝,且為落實政府照顧國軍官兵及其配偶之政策本旨,兼符合葬厝執行現況,及為配合國軍募兵制度之推動及誘因鼓勵,爰修正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二項,定明因病或意外死亡之現役軍人及配偶、第一項第五款戰死或因公殞命現役軍人之配偶,及國軍退除役官兵取得榮譽國民證之本人及其配偶死亡者,得葬厝於軍人公墓。

二、鑒於各級政府之財政負擔能力不同,為使其保有因應其財政狀況調整之權,增訂第三項,規定第一項第六款與第二項所定之事項,政府得視其本身財政狀況審酌辦理;又為使實務上執行國軍官兵本人及其配偶申請葬厝於軍人公墓之資格、程序、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有所依循,爰就葬厝於軍人公墓之相關事項之辦法,分別授權國防部、內政部定之。

審查會:

照案通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現在請江召集委員啟臣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第十七條。

兵役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第十七條  補充兵役以適合服常備兵現役,因家庭因素,或經教育部核定之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者,或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者服之,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施以二個月以內之軍事訓練,合格後列管、運用。

前項因家庭因素與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之資格、申請、核准、程序及廢止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之資格、申請、核准、程序、廢止、撤銷、應履行之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一項補充兵服役之訓練、列管、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主席:第十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維持現行條文)

主席:第十八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宣讀第三十七條。

第三十七條  (維持現行條文)

主席:第三十七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宣讀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一條  應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得予緩召:

一、患病經證明不堪負作戰任務者。

二、現任國防工業之專門技術員工,經審查核定者。

三、任教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一年以上之現職專任教師,經審查核定者。

四、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無其他兄弟姊妹負擔家庭生計。

(二)兄弟姊妹,均在營服役。

(三)兄弟姊妹,均未滿二十歲。

(四)經核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五、無兄弟姊妹,而其父或母已年逾六十歲或死亡者。但父母俱亡者,不在此限。

六、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前項緩召原因消滅時,仍受召集。

主席:第四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四條。

第四十四條  國民為國服兵役時,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營服役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學生保留學籍,職工保留底缺年資。

二、在營服役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其家屬不能維持生活時,應由政府負責扶助之。

三、因服戰時勤務或執行公務受傷殘廢者,政府應負教養之責,或依其志願資送回鄉。

四、戰死或因公殞命者之子女,其家庭無力教養時,政府應負責教養至其成年為止;戰訓或因公殞命者之遺族,比照國軍退除役官兵遺眷,由政府依相關法令妥善照顧。

五、戰死或因公殞命者,政府應負安葬之責,並建祠立碑,定時祭祀,列敘方志,以資表彰。

六、因病或意外死亡之現役軍人及其配偶、前款現役軍人之配偶,得葬厝於軍人公墓。

七、其他勳賞、撫卹、保險、傷亡慰問、安養津貼及優待等法令規定應享之權利。

前項第六款規定,於國軍退除役官兵取得榮譽國民證之本人及其配偶死亡者,準用之。

第一項第六款及前項所定事項,政府得視財政狀況審酌辦理之;其資格、程序、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內政部分別定之。

主席:第四十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報告院會,全案經過二讀,現有國民黨黨團及民進黨黨團分別提議繼續進行三讀。

國民黨黨團提案: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本(第11)次會議討論事項第8案完成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擬請院會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繼續進行三讀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修正兵役法第十七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兵役法第十七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九案。

九、()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經濟委員會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非營業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非營業及信託基金部分)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關於105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委員會關於105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以上三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10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第1會期第10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因尚待協商,現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十案。

十、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審查國防部函送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105年度預算書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台立外字第105410039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國防部函送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105年度預算書案乙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 貴處104年09月23日台立議字第1040705218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國防部監督─行政法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105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壹、「國防部監督─行政法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105年度預算書」案,經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1次會議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本委員會於105年4月18日舉行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進行審查,由劉召集委員世芳擔任主席,國防部軍備副部長鄭德美、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院長張冠群等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專門委員林秀燕應邀列席說明、備詢。茲將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之報告摘要如后:

一、前言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依立法院通過之設置條例於103年4月16日轉行政法人,並依立法院104年1月23日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決議,將105年度預算送立法院審查。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105年度預算係依「預算法」、「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行政院「行政法人依法預算須送立法院之預算編製注意事項」,並參照「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作業手冊」,本具體、精實原則編成。

二、業務計畫概況

()營運計畫:

1.科研計畫:預計收入64億2,566萬4,000元,投入成本與費用64億2,566萬4,000元,目的為提供國軍各項自製武器系統研發服務,達成國防自主之目標。

2.軍種委託計畫:預計收入209億1,271萬7,000元,投入成本與費用193億7,822萬3,000元,目的為提供國軍各項武器系統產製及支援國內外武器系統達到裝備妥善率之要求及其相關維修服務。

3.科專計畫:預計收入8億5,819萬4,000元,投入成本與費用8億5,819萬4,000元,目的為配合經濟部(技術處)科技專案政策,將國防科技衍生之相關技術能量,經由科專計畫轉化,運用至相關民生產業。

4.其他政府機關委託計畫:預計收入1億2,130萬1,000元,投入成本與費用1億1,240萬元,目的為配合政府協助傳統產業轉型、中小企業產業升級政策,將國防科技衍生之相關技術能量,經由政府機構各項專案計畫移轉運用至相關民生產業。

5.民間委託計畫:預計收入6,686萬4,000元,投入成本與費用6,195萬8,000元,目的為配合政府協助產業升級政策,將國防科技衍生之相關技術能量,移轉運用至相關民間產業、財團法人及國營事業等。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

為配合業務需要,105年度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編列8億8,322萬3,000元,資金來源均為自有營運資金,主要用於購置生產及研發等裝(設)備,完成後可提升本院之營運能量。

三、政府機關核撥經費(含補、捐助)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105年度接受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計81億3,630萬5,000元,含核撥軍職及現職公務員待遇8億5,244萬7,000元、科專計畫8億5,819萬4,000元、科研計畫64億2,566萬4,000元。

四、預算編列情形

()收支預算編列情形:

105年度計編列業務收入293億3,088萬7,000元,業務成本與費用291億4,051萬6,000元,業務外收入6,984萬3,000元,業務外費用989萬3,000元,收支相抵後計稅前本期賸餘2億5,032萬1,000元。

()年度賸餘分配情形:

依所得稅法編列營利事業所得稅4,255萬5,000元,稅後本期賸餘2億0,776萬6,000元,經填補短絀後,待填補之短絀為2億1,803萬6,000元。

()財務概況分析: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至105年底預計資產總額203億9,445萬5,000元,負債總額62億9,186萬9,000元,淨值141億0,258萬6,000元。

五、結語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改制後增加營業稅、軍文職員工各項補助費、保全、房屋稅、會計師酬金等營運負擔,為提升營運績效,將持續精實成本控制及提升資源使用的效能,並致力國防科技研發、拓展國防及軍民通用技術,以達成本院改制目的。

貳、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隨即進行實質審查及縝密討論,經在場委員充分溝通與交換意見後達成共識,將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105年度預算審查完竣: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收入總額:原列294億0,073萬元,增列「業務外收入」項下「利息收入」30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94億0,378萬元。

()支出總額:原列291億9,296萬4,000元(含營利事業所得稅4,255萬5,000元),減列「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公共關係費」127萬9,000元、「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公共關係費」121萬7,000元、「勞務成本」項下「一般服務費」之「體育活動費」19萬元、「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一般服務費」之「體育活動費」344萬2,000元,共計減列612萬8,000元,其餘均照列(營利事業所得稅隨同調整增列156萬元),改列為291億8,839萬6,000元。

()稅後本期賸餘:原列2億0,776萬6,000元,增列761萬8,000元,改列為2億1,538萬4,000元。

三、解繳國庫淨額:0元。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8億8,322萬3,000元,照列。

六、通過決議12項: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105年度預計承接自國防部委辦之「科學研究計畫」及「軍種委託計畫」兩項業務收入,即占其全年度預計總收入96.31%,如再加計來自經濟部技術處補助辦理之科技專案計畫及其他政府機關委託計畫,則其年度業務收入幾乎完全來自政府機關,且其中逾9成來自國防部委辦計畫之本質並無改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105年度於「行銷及業務費用」及「管理及總務費用」科目項下,分別編列「公共關係費」511萬5,000元及487萬元,合計998萬5,000元,除較104年度之848萬5,000元增加150萬元(增幅17.68%)外,約為103年度預算數249萬4,000元之4倍,以該院年度預計「業務收入幾乎完全來自政府機關」而言,編列近千萬元之高額公共關係費允非必要。爰就「公共關係費」998萬5,000元,除減列數額外,餘均予以凍結,並要求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提出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羅致政  蔡適應  馬文君  呂玉玲  江啟臣  王定宇  呂孫綾  林昶佐  徐志榮  劉世芳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105年度於「勞務成本」項下「用人費用」科目編列預算102億1,340萬3,000元,較104年度預算數91億0,809萬元,增加逾11億0,501萬元,增列幅度超過12%。本預算書並未解釋「勞務成本─用人費用」大幅增加之因,係因整體性調整薪資?抑或營運計畫增加、擴大,致使105年度必須擴大招募員工、提高人力成本?或另有他因?查本預算書第45頁,該院105年度各類營運計畫(科研、科專等)數量較去年並無增加,除計畫之規模擴大、技術需升級等因,應無擴大招募員工之必要。綜上所述,爰就增列之11億0,501萬元,予以凍結,並請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就該院105年度「勞務成本」項下「用人費用」增列之原由暨105年度預計各類營運計畫之進度、期程、完工狀況、工時需求及人力需求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致政  王定宇  蔡適應  呂孫綾  陳亭妃  林昶佐  

()根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提供之資料,「勞務成本」項下「服務成本」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與交流活動費」編列3,376萬元,惟近年政府財政狀況不佳,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之預算應優先用於與「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1條規定之目的有較高相關性之項目,為撙節開支,爰針對上開預算項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2,000萬元中,凍結1,000萬元,俟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前述敦親睦鄰作為,依法是否應為其他單位業務,由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編列預算支付之費用占其總體費用比例如何?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適應  羅致政  

連署人:林昶佐  王定宇  呂孫綾  陳亭妃  徐志榮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105年度於「管理及總務費用─用人費用」編列預算11億3,205萬9,000元,較104年度預算數7億7,012萬元,增加3億6,194萬9,000元,增列幅度高達47%。主要增列部分係「正式員額薪資」、「臨時人員薪資」較104年「聘雇及增加軍文職人員薪資」增加2億1,107萬元,以及「獎金」較104年增加1億2,138萬元。然預算書並未解釋「管理及總務費用─用人費用」大幅增加之因:係因整體性調整薪資,抑或有擴大招募員工之需求,致使需要估列較高之員工薪資與獎金,或另有他因,另,預算書未列式105年度董監事酬勞預算數,董監事酬勞非屬機密性質,應可予以揭露。再者,民間法人尚有公司法、商業會計法規範:其必須於財報揭露董監事酬勞,以達資訊透明;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部分收入來自國家編列預算,明確列式董監事酬勞,俾使納稅人了解其情,應無不當。綜上所述,爰凍結「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用人費用」3億6,194萬元,俟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詳實說明該院105年度「管理及總務費用─用人費用」增列3億6,194萬元之原由暨增加列式105年度董監事酬勞,俾符合公開透明之原則。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致政  王定宇  蔡適應  呂孫綾  陳亭妃  林昶佐  徐志榮  劉世芳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2條雖明定監督機關為國防部,惟實際對該院之監督業務卻仍由其改制前原隸屬機關「國防部軍備局」辦理,恐與法不合外,其相關體制設計亦不利監督功能之發揮,爰要求國防部於2週內,提出書面改善報告至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說明國防部處務規程、國防部軍備局處務規程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董事及監事遴選辦法等有關規定,以利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在合宜之監督體制下妥適運作。

提案人:陳亭妃  蔡適應  林昶佐  羅致政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2條規定:「本院為行政法人;監督機關為國防部。」同條例第10條第1項又規定:「本院置董事長1人,由國防部部長兼任。」該院一方面以國防部為監督機關,另一方面又以該監督機關之首長為董事長,此種體制實不免有「球員兼裁判」之嫌,不利監督機制之有效運作,亦與行政法人法相關規範之精神有所扞格,允非妥適。爰要求國防部於2週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啟臣  呂玉玲  馬文君  

()國防部於「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董事及監事遴選辦法」中,自訂多名該院設置條例未規定之指定當然董事、監事而毋須經遴選程序,恐有逾越母法之嫌。國防部如認為依該院業務性質,有指定若干國防部內部人士或其他政府機關代表為當然董事、監事之必要者,建請循修法程序辦理,是以,爰要求國防部於2週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提案人:陳亭妃  蔡適應  羅致政  林昶佐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之宗旨依該院設置條例第1條規定,係為:「提升國防科技能力,建立自主國防工業,拓展國防及軍民通用技術」。另,該院改制前之組織運作,主要係以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所轄、由國防部軍備局管理之「軍民通用科技發展事業」辦理。依生產服務基金103年度預算書所附「各事業明細資料」就該事業設立宗旨之說明,「係為充分運用現有國防科技研發及產製能量,並將國防尖端科技能量釋出,協助產業界突破技術瓶頸,進而提升產業技術水準,落實『向下紮根,藏技於民』之政策。」據上揭規定及說明內容,該院之營運除致力於國防科技能力之提升外,亦應著重於軍民通用技術之拓展。然如以該院各營運項目近年來之收入數據觀之,概可悉其營運對象及收入來源幾乎完全來自政府部門,直接受民間委託計畫之金額及比率甚微,其改制為行政法人後,由105年度預算書所顯示之營運計畫內容,亦未見顯著改變。如長此以往,恐不利軍民通用技術之拓展,與該院設置宗旨容有未洽。爰要求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提案人:陳亭妃  蔡適應  林昶佐  羅致政  

()查105年度營運項目中「軍種委託計畫」及「科學研究計畫」兩項即分別占73.67%及22.64%(合計96.31%),幾乎已囊括該院全年度營業額,與轉化國防科技至民生產業、拓展軍民通用技術有關之「科技專案計畫」、「其他政府委託計畫」及「民間委託計畫」等,合計營收金額預計為10億4,635萬9,000元,所占比率僅3.69%。按「拓展國防及軍民通用技術」為該院設置宗旨之一,惟從該院承接民間委託計畫及與拓展軍民通用技術有關之業務量長年低落,實有檢討之必要。爰要求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於1個月內提出拓展軍民通用業務、增加民間委託計畫之檢討報告,送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提案人:江啟臣  呂玉玲  馬文君  

()鑑於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改制行政法人後,執行民間委託計畫金額比例仍嚴重偏低之情形。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於103年4月16日改制為行政法人,其中,依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之設置目的應包含拓展軍民通用技術。然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103年度決算及104、105年度預算中,執行民間委託計畫之金額比例僅分別為1.51%、0.31%、0.24%,綜納入經濟部委託之科專計畫與其他政府機關委託計畫,仍皆不足10%,其餘超過90%皆為國防部或國防部各軍種之委託計畫,顯然未能達成拓展軍民通用技術,增進軍民科技互通之目的。爰此,要求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就上述情事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檢討分析暨改進計畫報告。

提案人:劉世芳  蔡適應  

連署人:呂孫綾  陳亭妃  林昶佐  

(十一)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105年度於「行銷及業務費用」及「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分別編列公共關係費511萬5,000元及487萬元,合計998萬5,000元,除較104年度之848萬5,000元增加150萬元(增幅17.68%)外,並約為103年度預算數249萬4,000元之4倍,以該院年度預計「業務收入幾乎完全來自政府機關」而言,編列近千萬元之高額公共關係費允非必要。爰要求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提案人:陳亭妃  羅致政  蔡適應  林昶佐  

(十二)有鑑於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係國家為國防自主所籌設之軍備研發單位,承擔國防科技發展任務,政府以公共資源投入研究發展所產生之智慧財產應為國家所有,是以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應於法人化之後,比照科技部與工業技術研究院援用「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辦理,以確保國家資源挹注產生之智慧財產權為國家所有。

提案人:馬文君  呂玉玲  江啟臣  

參、爰經決議:

一、「國防部監督─行政法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105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提報院會。

二、院會進行二讀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世芳作補充說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現在請劉召集委員世芳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105年度預算書。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105年度預算書案(二讀)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收入總額:原列294億0,073萬元,增列「業務外收入」項下「利息收入」30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94億0,378萬元。

()支出總額:原列291億9,296萬4,000元(含營利事業所得稅4,255萬5,000元),減列「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公共關係費」127萬9,000元、「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公共關係費」121萬7,000元、「勞務成本」項下「一般服務費」之「體育活動費」19萬元、「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一般服務費」之「體育活動費」344萬2,000元,共計減列612萬8,000元,其餘均照列(營利事業所得稅隨同調整增列156萬元),改列為291億8,839萬6,000元。

()稅後本期賸餘:原列2億0,776萬6,000元,增列761萬8,000元,改列為2億1,538萬4,000元。

三、解繳國庫淨額:0元。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8億8,322萬3,000元,照列。

六、通過決議12項: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105年度預計承接自國防部委辦之「科學研究計畫」及「軍種委託計畫」兩項業務收入,即占其全年度預計總收入96.31%,如再加計來自經濟部技術處補助辦理之科技專案計畫及其他政府機關委託計畫,則其年度業務收入幾乎完全來自政府機關,且其中逾9成來自國防部委辦計畫之本質並無改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105年度於「行銷及業務費用」及「管理及總務費用」科目項下,分別編列「公共關係費」511萬5,000元及487萬元,合計998萬5,000元,除較104年度之848萬5,000元增加150萬元(增幅17.68%)外,約為103年度預算數249萬4,000元之4倍,以該院年度預計「業務收入幾乎完全來自政府機關」而言,編列近千萬元之高額公共關係費允非必要。爰就「公共關係費」998萬5,000元,除減列數額外,餘均予以凍結,並要求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提出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羅致政  蔡適應  馬文君  呂玉玲  江啟臣  王定宇  呂孫綾  林昶佐  徐志榮  劉世芳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105年度於「勞務成本」項下「用人費用」科目編列預算102億1,340萬3,000元,較104年度預算數91億0,809萬元,增加逾11億0,501萬元,增列幅度超過12%。本預算書並未解釋「勞務成本─用人費用」大幅增加之因,係因整體性調整薪資?抑或營運計畫增加、擴大,致使105年度必須擴大招募員工、提高人力成本?或另有他因?查本預算書第45頁,該院105年度各類營運計畫(科研、科專等)數量較去年並無增加,除計畫之規模擴大、技術需升級等因,應無擴大招募員工之必要。綜上所述,爰就增列之11億0,501萬元,予以凍結,並請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就該院105年度「勞務成本」項下「用人費用」增列之原由暨105年度預計各類營運計畫之進度、期程、完工狀況、工時需求及人力需求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致政  王定宇  蔡適應  呂孫綾  陳亭妃  林昶佐  

()根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提供之資料,「勞務成本」項下「服務成本」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與交流活動費」編列3,376萬元,惟近年政府財政狀況不佳,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之預算應優先用於與「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1條規定之目的有較高相關性之項目,為撙節開支,爰針對上開預算項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2,000萬元中,凍結1,000萬元,俟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前述敦親睦鄰作為,依法是否應為其他單位業務,由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編列預算支付之費用占其總體費用比例如何?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適應  羅致政  

連署人:林昶佐  王定宇  呂孫綾  陳亭妃  徐志榮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105年度於「管理及總務費用─用人費用」編列預算11億3,205萬9,000元,較104年度預算數7億7,012萬元,增加3億6,194萬9,000元,增列幅度高達47%。主要增列部分係「正式員額薪資」、「臨時人員薪資」較104年「聘雇及增加軍文職人員薪資」增加2億1,107萬元,以及「獎金」較104年增加1億2,138萬元。然預算書並未解釋「管理及總務費用─用人費用」大幅增加之因:係因整體性調整薪資,抑或有擴大招募員工之需求,致使需要估列較高之員工薪資與獎金,或另有他因,另,預算書未列式105年度董監事酬勞預算數,董監事酬勞非屬機密性質,應可予以揭露。再者,民間法人尚有公司法、商業會計法規範:其必須於財報揭露董監事酬勞,以達資訊透明;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部分收入來自國家編列預算,明確列式董監事酬勞,俾使納稅人了解其情,應無不當。綜上所述,爰凍結「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用人費用」3億6,194萬元,俟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詳實說明該院105年度「管理及總務費用─用人費用」增列3億6,194萬元之原由暨增加列式105年度董監事酬勞,俾符合公開透明之原則。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致政  王定宇  蔡適應  呂孫綾  陳亭妃  林昶佐  徐志榮  劉世芳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2條雖明定監督機關為國防部,惟實際對該院之監督業務卻仍由其改制前原隸屬機關「國防部軍備局」辦理,恐與法不合外,其相關體制設計亦不利監督功能之發揮,爰要求國防部於2週內,提出書面改善報告至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說明國防部處務規程、國防部軍備局處務規程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董事及監事遴選辦法等有關規定,以利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在合宜之監督體制下妥適運作。

提案人:陳亭妃  蔡適應  林昶佐  羅致政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2條規定:「本院為行政法人;監督機關為國防部。」同條例第10條第1項又規定:「本院置董事長1人,由國防部部長兼任。」該院一方面以國防部為監督機關,另一方面又以該監督機關之首長為董事長,此種體制實不免有「球員兼裁判」之嫌,不利監督機制之有效運作,亦與行政法人法相關規範之精神有所扞格,允非妥適。爰要求國防部於2週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啟臣  呂玉玲  馬文君  

()國防部於「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董事及監事遴選辦法」中,自訂多名該院設置條例未規定之指定當然董事、監事而毋須經遴選程序,恐有逾越母法之嫌。國防部如認為依該院業務性質,有指定若干國防部內部人士或其他政府機關代表為當然董事、監事之必要者,建請循修法程序辦理,是以,爰要求國防部於2週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提案人:陳亭妃  蔡適應  羅致政  林昶佐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之宗旨依該院設置條例第1條規定,係為:「提升國防科技能力,建立自主國防工業,拓展國防及軍民通用技術」。另,該院改制前之組織運作,主要係以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所轄、由國防部軍備局管理之「軍民通用科技發展事業」辦理。依生產服務基金103年度預算書所附「各事業明細資料」就該事業設立宗旨之說明,「係為充分運用現有國防科技研發及產製能量,並將國防尖端科技能量釋出,協助產業界突破技術瓶頸,進而提升產業技術水準,落實『向下紮根,藏技於民』之政策。」據上揭規定及說明內容,該院之營運除致力於國防科技能力之提升外,亦應著重於軍民通用技術之拓展。然如以該院各營運項目近年來之收入數據觀之,概可悉其營運對象及收入來源幾乎完全來自政府部門,直接受民間委託計畫之金額及比率甚微,其改制為行政法人後,由105年度預算書所顯示之營運計畫內容,亦未見顯著改變。如長此以往,恐不利軍民通用技術之拓展,與該院設置宗旨容有未洽。爰要求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提案人:陳亭妃  蔡適應  林昶佐  羅致政  

()查105年度營運項目中「軍種委託計畫」及「科學研究計畫」兩項即分別占73.67%及22.64%(合計96.31%),幾乎已囊括該院全年度營業額,與轉化國防科技至民生產業、拓展軍民通用技術有關之「科技專案計畫」、「其他政府委託計畫」及「民間委託計畫」等,合計營收金額預計為10億4,635萬9,000元,所占比率僅3.69%。按「拓展國防及軍民通用技術」為該院設置宗旨之一,惟從該院承接民間委託計畫及與拓展軍民通用技術有關之業務量長年低落,實有檢討之必要。爰要求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於1個月內提出拓展軍民通用業務、增加民間委託計畫之檢討報告,送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提案人:江啟臣  呂玉玲  馬文君  

()鑑於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改制行政法人後,執行民間委託計畫金額比例仍嚴重偏低之情形。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於103年4月16日改制為行政法人,其中,依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之設置目的應包含拓展軍民通用技術。然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103年度決算及104、105年度預算中,執行民間委託計畫之金額比例僅分別為1.51%、0.31%、0.24%,綜納入經濟部委託之科專計畫與其他政府機關委託計畫,仍皆不足10%,其餘超過90%皆為國防部或國防部各軍種之委託計畫,顯然未能達成拓展軍民通用技術,增進軍民科技互通之目的。爰此,要求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就上述情事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檢討分析暨改進計畫報告。

提案人:劉世芳  蔡適應  

連署人:呂孫綾  陳亭妃  林昶佐  

(十一)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105年度於「行銷及業務費用」及「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分別編列公共關係費511萬5,000元及487萬元,合計998萬5,000元,除較104年度之848萬5,000元增加150萬元(增幅17.68%)外,並約為103年度預算數249萬4,000元之4倍,以該院年度預計「業務收入幾乎完全來自政府機關」而言,編列近千萬元之高額公共關係費允非必要。爰要求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提案人:陳亭妃  羅致政  蔡適應  林昶佐  

(十二)有鑑於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係國家為國防自主所籌設之軍備研發單位,承擔國防科技發展任務,政府以公共資源投入研究發展所產生之智慧財產應為國家所有,是以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應於法人化之後,比照科技部與工業技術研究院援用「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辦理,以確保國家資源挹注產生之智慧財產權為國家所有。

提案人:馬文君  呂玉玲  江啟臣  

主席: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105年度預算書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國民黨黨團及民進黨黨團分別提議繼續進行三讀。

國民黨黨團提案: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本(第11)次會議討論事項第10案完成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擬請院會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繼續進行三讀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105年度預算書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作以下決議:「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105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一案。

十一、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送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105年度預算書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台立外字第105410039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送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105年度預算書案乙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 貴處104年09月23日台立議字第1040705118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105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壹、「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105年度預算書」案,經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1次會議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本委員會於105年4月18日舉行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進行審查,由劉召集委員世芳擔任主席,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執行長陳正棋等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專門委員林秀燕應邀列席說明、備詢。茲將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之報告摘要如后:

一、前言

民國67年中美斷交,為確保國家安全及建立自主國防之需要,行政院依立法院於68年1月19日審議通過,呈奉總統令頒施行之「國防工業發展基金設置條例」,於68年2月成立本會,以期運用國人自強愛國捐獻與政府撥助之基金,致力於武器裝備研製與提升國防科技水準,俾達成國防自主目標。

二、歷年成效

()研發重要武器裝備:計有研發裝甲步兵戰鬥車、FAB飛彈快艇、昆吾反戰車飛彈、IDF高性能戰機等重要武器裝備等11項。

()建立國防工業生產能力:計有建立250公厘以下自由火箭發射系統、雷達系統及航空電子元件、武器彈藥所需各種合金鋼材之生產、高級合金精密鍛件之生產等11項。

()引進重要國防工業新科技:計有引進磁控管及調變器之製造技術、飛彈巡防艦設計技術、燃氣渦輪機之設計與製造技術、組合藥火箭馬達之製造技術、高級合金精密與重型鍛造技術等13項。

()積極培育延攬科技人才:以研究津貼獎助海外學人回國任教並參與國防科技研究,及資助設置國防工業獎學金,積極培育延攬科技人才,給予獎學金之博士與碩士研究生共791人,對提升國防科技水準甚有助益。

三、重要業務執行概況

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於105年度依設置條例規定,召開董(監)事會議,並依決議內容推展各項業務,謹就重要業務執行成效,概述如后:

()基金管理:本會迄105年3月底止累積淨益約15億7,569萬元、總資產為77.7億餘元;另依「出納會計事務查核」結果,基金收支保管之核定及運用,均按規定辦理。

()委託研究:105年列管及執行22案委託研究計畫,已核定經費約8,366萬元;另為提升業務推展成效,現已完成相關精進規劃,將以「合作委託」方式結合國軍單位共同落實管考機制,俾確保研究成果符合國防施政實需。

()國防工業獎學金:105年計核定6件國內大學博士班學生提出「國防工業獎學金」申請案,論文研究領域皆符合「國軍前瞻研究重點」;依作業規定,獎助期間為2年,獎學金受領人之博士論文將無償提供國軍科研單位運用。

()優惠貸款:為配合政府提振國內經濟,及鼓勵業界廠商參與軍品研製,本會持續以專案方式調降貸款利率兩碼(0.5%);降息措施實施至今廠商反應良好,104年受理申貸案計4件,申貸金額約4,586萬元。

四、105年度收支預算

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105年度收支預算係依會務推展實需,及撙節支用原則覈實編列,辦理情形概要如下:

()基金收入:預計8,998萬4,000元。

()基金支出:預計8,947萬8,000元。

()收支相抵後,預期淨益50萬6,000元。

五、105年工作計畫

()辦理「生產與保修軍品廠商優惠貸款」

1.依本會「生產與保修軍品廠商優惠貸款作業要點」,由本會提撥準備金以優惠利率貸予國內廠商,用以購置軍品研發產製所需之專業機具及原物料。

2.105年度維持貸款利率降息兩碼措施,及配合國防部軍品釋商作業擴大宣導,以嘉惠國防工業廠商;相關申貸案經本會初審通過後,移請合作金庫銀行辦理後續核貸作業。

()辦理「委託研究」及「國防工業獎學金」

1.為協助國軍建軍備戰,本會每年提撥經費及依「委託研究作業規定」,將國軍單位擬訂研究議題委請國內產、官、學、研界進行研究,以增進國防事務研究能量。並置重點於符合國防部頒「中程施政計畫」及「5年兵力整建計畫」之應用研究,以利研究成果能直接納入施政運用。

2.依「國防工業獎學金發給作業規定」,獎學金受領人限為本國籍學生,且其博士論文研究領域須符合「國軍前瞻研究重點」。105年度規劃獎助博士生2~5員,每員每月1萬元;後續所獲致博士論文及人才資料庫,將規定提供中科院等國軍科研單位運用。

3.辦理「委託研究」及「國防工業獎學金」105年度編列預算計8,200萬元。

()辦理「基金理財」

1.為活絡基金運用及增加收入,將依本會董事會通過「基金理財實施計畫」,及秉持「量入為出、穩健投資、風險控管」原則辦理。

2.現基金理財以銀行定存、政府公債、普通公司債及金融債券等「保守穩健」型標的為主,並按月檢視各標的之機會成本、利率水準及可運用資金額度,以作為決策、執行之依據。

六、未來努力方向

()委託研究:持續鼓勵產、官、學、研界參與國軍委託研究計畫,協助國軍賡續推動「國機國造」、「國艦國造」等國防自主項目。

()國防工業獎學金:為提高博士生申請誘因,現正研擬修訂「國防工業獎學金發給作業規定」之獎學金金額(由每月1萬元提升至2萬元)。

()配合國防自主及建立國防產業園區政策,與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加強合作,資助國內科研機構,進行各項創新研發作業。

()持續配合政府提振國內經濟及立法院指導辦理廠商優惠貸款,振興國防工業。

七、結語

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依據設置條例,以嚴謹之態度,推動國防科技工業發展,政府自81年度起即未再撥助本會,惟為不負國人厚望與政策使命,以有限基金撙節運用,配合「國機國造」、「國艦國造」等國防自主政策,俾利發揮基金最大效益。

貳、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隨即進行實質審查及縝密討論,經在場委員充分溝通與交換意見後達成共識,將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預算審查完竣:

一、工作計畫或方針部分:應依據收支及轉投資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支部分

()收入總額:8,998萬4,000元,照列。

()支出總額:原列8,947萬8,000元,減列「管理及總務費用」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服務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30萬元,共計減列13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817萬8,000元。

()本期賸餘:原列50萬6,000元,增列130萬元,改列為180萬6,000元。

三、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8項:

()105年度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研究發展及訓練費用」編列8,200萬元,104年度編列預算數5,572萬元,104年度執行數2,393萬9,000元,雖仍有7個月(6至12月)尚未辦理撥款,但執行率僅約40%,同時104年度決算數僅2,194萬8,000元,且105年度除延續104年度委託研究案,又預計納入新增案,使105年度預算編列增幅逾47%,惟在此情況下,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是否有足夠研發能量執行、完成如此大幅成長之委託研究案,需進一步說明。另,「研究發展及訓練費用」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及獎助」用於辦理獎助國內博士生從事國防科技相關研究,其過去4年(101至104年)平均支用數僅約27萬元,執行成果遠不足預算編列。爰此,建議就延續104年度之委託研究案及105年度預計新增案之計畫說明;就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現有之研究能量,如何規劃完成上述之研究案,請國防部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提案人:劉世芳  呂孫綾  蔡適應  陳亭妃  林昶佐  徐志榮  王定宇  

()105年度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研究發展及訓練費用」編列8,200萬元,104年度研究發展及訓練費預算數5,572萬元,因決算書尚未送院,其執行情況是否良好,爰要求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於2週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提案人:呂玉玲  馬文君  

連署人:江啟臣  徐志榮  

()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105年度於「管理及總務費用─用人費用」項下,為「聘雇及兼職人員薪資」編列261萬6,000元。依照預算書第19頁「員工人數彙計表」之說明,該項薪資給付對象包括兼職人員8員及董監事18員,其中兼職人員指「由國防部與本會會務運作有關業務之人員兼辦」者;董監事人數則以「公職董監事12員及民間董監事6員計列」。有關該項兼職費給與標準,據預算書第18頁「用人費用彙計表」之說明,係就公職董監事車馬費及公職兼職人員兼職費,每員每月以8,000元計列;民間董監事,則以每員每月車馬費1萬元計列。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該項兼職費計編方式,除與「國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等相關規定未合外,亦未覈實估列。基此,爰要求國防部於2週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提案人:陳亭妃  羅致政  蔡適應  林昶佐  徐志榮  劉世芳  

()為擴大辦理與國防工業相關之委託研究案,該基金會105年度於「研究發展費用」項下編列8,200萬元,較104年度之5,572萬元增加2,628萬元(增幅47.16%),較103年度之2,194萬8,000元,更是增加多達6,005萬2,000元。該委託研究案計畫委託國內大學、研究機構、財團法人、公司團體或政府機關之專家學者進行由各國軍單位所擬特定議題之研究,並獎助各大學本國籍博士班研究生從事國防科技之相關研究。然而,辦理該等與國防工業相關之委託研究為該基金會多年來之主要業務,卻未依相關規定將各項研究成果內容資訊予以公開,實有欠當。又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依法應主動公開,該基金會為政府依法律設置並捐助100%基金成立之財團法人,當宜參照上揭規定,將歷年來編列預算執行委託研究所提出之研究報告主動公開。爰要求國防部於2週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提案人:陳亭妃  羅致政  蔡適應  林昶佐  

()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105年度於「研究發展費用」編列8,200萬元,較104年度之5,572萬元增加2,628萬元,增幅達47.16%。該等經費主要係用以委託國內大學、研究機構、財團法人、公司團體或政府機關之專家學者,進行由各國軍單位所擬特定議題之研究,100至103年度皆係編列2,000萬元,繼104年度驟增至5,572萬元後,105年度再擴增為8,200萬元,顯係規劃持續擴大辦理。該等委託研究經費投入之效益貴在於研究成果之適時顯現,在該基金會有限預算下,多年期(2年以上)持續委託研究案所需經費之多寡及期程,將影響後續新增案之納入數,允應視需求適予管控,容非一再以擴大預算規模因應。爰要求國防部於2週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提案人:陳亭妃  蔡適應  羅致政  林昶佐  

()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105年度於「研究發展及訓練費用」項下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濟)助與交流活動─捐助、補助及獎助」科目,編列補助各大學本國籍博士班研究生,從事高頻微波、無人飛行載具等12項國防相關領域科技之研究獎助金預算120萬元,較104年度之72萬元增加48萬元(增幅66.67%)。然,查該基金會近年辦理獎助國內博士生從事國防科技相關研究,因申請及審核通過之獎助人數不如預期,致辦理以來,各年度編列之獎助金預算執行率偏低,辦理績效欠佳。基此,爰要求國防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提案人:陳亭妃  蔡適應  羅致政  林昶佐  

()依據國防法所揭櫫「自製優先、獨立自主的國防建設」之目標,為加速促進國防有關工業之整體發展,制定「國防工業發展基金設置條例」。然查近年來該基金之工作計畫,僅在辦理少數特定計畫,且運用規模有限,恐難以達成基金設立之宗旨。爰建請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需就基金之用途、規模及成效進行檢討,以有效運用基金,促進「國防自主」之政策目標,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提案人:呂孫綾  蔡適應  陳亭妃  羅致政  林昶佐  劉世芳  

()基於「國防法」第22條所揭櫫之「國防自主」的政策宗旨,及「國防工業發展基金設置條例」第3條第4項所定之基金用途,爰建請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研擬修正現行「國防工業獎學金發給作業規定」,應增加獎學金發給之金額、名額,並明定協助延攬優秀本國籍高級科技人才進入國防工業研究單位,以符合基金設置宗旨,並促進「國防自主」之政策目標,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提案人:呂孫綾  羅致政  林昶佐  陳亭妃  劉世芳  蔡適應  

參、爰經決議:

一、「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105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提報院會。

二、院會進行二讀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世芳作補充說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劉召集委員世芳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進行討論時,逕依審查會議意見處理。

宣讀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105年度預算書。

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105年度預算書案(二讀)

一、工作計畫或方針部分:應依據收支及轉投資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支部分

()收入總額:8,998萬4,000元,照列。

()支出總額:原列8,947萬8,000元,減列「管理及總務費用」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服務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30萬元,共計減列13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817萬8,000元。

()本期賸餘:原列50萬6,000元,增列130萬元,改列為180萬6,000元。

三、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8項:

()105年度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研究發展及訓練費用」編列8,200萬元,104年度編列預算數5,572萬元,104年度執行數2,393萬9,000元,雖仍有7個月(6至12月)尚未辦理撥款,但執行率僅約40%,同時104年度決算數僅2,194萬8,000元,且105年度除延續104年度委託研究案,又預計納入新增案,使105年度預算編列增幅逾47%,惟在此情況下,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是否有足夠研發能量執行、完成如此大幅成長之委託研究案,需進一步說明。另,「研究發展及訓練費用」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及獎助」用於辦理獎助國內博士生從事國防科技相關研究,其過去4年(101至104年)平均支用數僅約27萬元,執行成果遠不足預算編列。爰此,建議就延續104年度之委託研究案及105年度預計新增案之計畫說明;就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現有之研究能量,如何規劃完成上述之研究案,請國防部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提案人:劉世芳  呂孫綾  蔡適應  陳亭妃  林昶佐  徐志榮  王定宇  

()105年度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研究發展及訓練費用」編列8,200萬元,104年度研究發展及訓練費預算數5,572萬元,因決算書尚未送院,其執行情況是否良好,爰要求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於2週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提案人:呂玉玲  馬文君  

連署人:江啟臣  徐志榮  

()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105年度於「管理及總務費用─用人費用」項下,為「聘雇及兼職人員薪資」編列261萬6,000元。依照預算書第19頁「員工人數彙計表」之說明,該項薪資給付對象包括兼職人員8員及董監事18員,其中兼職人員指「由國防部與本會會務運作有關業務之人員兼辦」者;董監事人數則以「公職董監事12員及民間董監事6員計列」。有關該項兼職費給與標準,據預算書第18頁「用人費用彙計表」之說明,係就公職董監事車馬費及公職兼職人員兼職費,每員每月以8,000元計列;民間董監事,則以每員每月車馬費1萬元計列。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該項兼職費計編方式,除與「國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等相關規定未合外,亦未覈實估列。基此,爰要求國防部於2週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提案人:陳亭妃  羅致政  蔡適應  林昶佐  徐志榮  劉世芳  

()為擴大辦理與國防工業相關之委託研究案,該基金會105年度於「研究發展費用」項下編列8,200萬元,較104年度之5,572萬元增加2,628萬元(增幅47.16%),較103年度之2,194萬8,000元,更是增加多達6,005萬2,000元。該委託研究案計畫委託國內大學、研究機構、財團法人、公司團體或政府機關之專家學者進行由各國軍單位所擬特定議題之研究,並獎助各大學本國籍博士班研究生從事國防科技之相關研究。然而,辦理該等與國防工業相關之委託研究為該基金會多年來之主要業務,卻未依相關規定將各項研究成果內容資訊予以公開,實有欠當。又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依法應主動公開,該基金會為政府依法律設置並捐助100%基金成立之財團法人,當宜參照上揭規定,將歷年來編列預算執行委託研究所提出之研究報告主動公開。爰要求國防部於2週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提案人:陳亭妃  羅致政  蔡適應  林昶佐  

()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105年度於「研究發展費用」編列8,200萬元,較104年度之5,572萬元增加2,628萬元,增幅達47.16%。該等經費主要係用以委託國內大學、研究機構、財團法人、公司團體或政府機關之專家學者,進行由各國軍單位所擬特定議題之研究,100至103年度皆係編列2,000萬元,繼104年度驟增至5,572萬元後,105年度再擴增為8,200萬元,顯係規劃持續擴大辦理。該等委託研究經費投入之效益貴在於研究成果之適時顯現,在該基金會有限預算下,多年期(2年以上)持續委託研究案所需經費之多寡及期程,將影響後續新增案之納入數,允應視需求適予管控,容非一再以擴大預算規模因應。爰要求國防部於2週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提案人:陳亭妃  蔡適應  羅致政  林昶佐  

()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105年度於「研究發展及訓練費用」項下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濟)助與交流活動─捐助、補助及獎助」科目,編列補助各大學本國籍博士班研究生,從事高頻微波、無人飛行載具等12項國防相關領域科技之研究獎助金預算120萬元,較104年度之72萬元增加48萬元(增幅66.67%)。然,查該基金會近年辦理獎助國內博士生從事國防科技相關研究,因申請及審核通過之獎助人數不如預期,致辦理以來,各年度編列之獎助金預算執行率偏低,辦理績效欠佳。基此,爰要求國防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提案人:陳亭妃  蔡適應  羅致政  林昶佐  

()依據國防法所揭櫫「自製優先、獨立自主的國防建設」之目標,為加速促進國防有關工業之整體發展,制定「國防工業發展基金設置條例」。然查近年來該基金之工作計畫,僅在辦理少數特定計畫,且運用規模有限,恐難以達成基金設立之宗旨。爰建請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需就基金之用途、規模及成效進行檢討,以有效運用基金,促進「國防自主」之政策目標,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提案人:呂孫綾  蔡適應  陳亭妃  羅致政  林昶佐  劉世芳  

()基於「國防法」第22條所揭櫫之「國防自主」的政策宗旨,及「國防工業發展基金設置條例」第3條第4項所定之基金用途,爰建請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研擬修正現行「國防工業獎學金發給作業規定」,應增加獎學金發給之金額、名額,並明定協助延攬優秀本國籍高級科技人才進入國防工業研究單位,以符合基金設置宗旨,並促進「國防自主」之政策目標,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提案人:呂孫綾  羅致政  林昶佐  陳亭妃  劉世芳  蔡適應  

主席: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105年度預算案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國民黨黨團及民進黨黨團分別提議繼續進行三讀。

國民黨黨團提案: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本(第11)次會議討論事項第11案完成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擬請院會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繼續進行三讀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105年度預算書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作以下決議:「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105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二案。

十二、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103年度決算書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報告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發文字號:台立交字第105240048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103年度決算書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

說明:

一、復貴處104年6月25日台立議字第1040704785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交通委員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103年度決算書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議事處104年6月25日函,為請本會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103年度決算書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貳、交通委員會於104年11月23日舉行第8屆第8會期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103年度決算書案,由召集委員羅淑蕾擔任主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虞孝成列席報告,並就委員詢問提出說明;本會復於105年4月6日舉行第9屆第1會期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由召集委員葉宜津擔任主席,繼續審查前揭財團法人決算書案。

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虞孝成報告如下:

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報告本會主管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103年度決算結果,首先對於各位委員平日對於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各項業務給予關注與指導,表示由衷的敬佩與感謝。

本會對於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之監督管理,一向極為重視,並依據民法、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通訊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以下謹就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103年度決算結果提出簡要報告。

一、收入總額:決算數2億9,588萬7千元,較預算數2億9,315萬7千元,增加273萬元,約0.93%,主要係利息收入、外幣評價匯兌盈益及沒入採購案押標金等業務外收入增加所致。

二、支出總額:決算數2億4,685萬9千元,較預算數2億9,129萬9千元,減少4,444萬元,約15.26%;主要係承攬政府及民間委託研究案及委託管理維運案之支出,考量部分委託案屬年度合約性質,執行期間以既有人員加班方式因應,達到員額控管,撙節固定性人事費用。且為優先配合委辦專案執行,內部能量育成費用有延後支用情形。

三、本期餘絀:以上收支相抵後決算數賸餘4,902萬8千元,較預算數185萬8千元,增加4,717萬元。

電信技術中心自創設以來,積極厚植資通訊技術相關服務能量,對於協助本會監理政策及監理技術規範研擬、國內資通訊設備產品檢測驗證及推動國內電信號碼可攜服務、網路服務品質提升等,均能積極充分發揮其功能,並呈現具體成效。上述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103年度決算案,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支持與指教,謝謝!

肆、與會委員於聽取主管機關首長等說明及詢答後,對本案進行審查,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

一、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103年度決算書:照案通過。

伍、院會討論前,毋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交通委員會召集委員葉宜津補充說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葉召集委員宜津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毋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進行討論時,逕依審查會議意見處理。

宣讀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103年度決算書。

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103年度決算書案(二讀)

一、收入總額:決算數2億9,588萬7千元,較預算數2億9,315萬7千元,增加273萬元,約0.93%,主要係利息收入、外幣評價匯兌盈益及沒入採購案押標金等業務外收入增加所致。

二、支出總額:決算數2億4,685萬9千元,較預算數2億9,129萬9千元,減少4,444萬元,約15.26%;主要係承攬政府及民間委託研究案及委託管理維運案之支出,考量部分委託案屬年度合約性質,執行期間以既有人員加班方式因應,達到員額控管,撙節固定性人事費用。且為優先配合委辦專案執行,內部能量育成費用有延後支用情形。

三、本期餘絀:以上收支相抵後決算數賸餘4,902萬8千元,較預算數185萬8千元,增加4,717萬元。

主席: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103年度決算案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本案作以下決議:「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103年度決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三案。

十三、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105年度預算書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發文字號:台立交字第105240048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105年度預算書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

說明:

一、復貴處104年9月23日台立議字第1040705114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交通委員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105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議事處104年9月23日函,為請本會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105年度預算書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貳、交通委員會於104年11月23日舉行第8屆第8會期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105年度預算書案,由召集委員羅淑蕾擔任主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虞孝成列席報告,並就委員詢問提出說明;本會復於105年4月6日舉行第9屆第1會期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由召集委員葉宜津擔任主席,繼續審查前揭預算書案。

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虞孝成報告如下:

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報告本會主管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105年度預算編列情形,首先對於各位委員平日對於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各項業務給予關注與指導,表示由衷的敬佩與感謝。

本會對於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之監督管理,一向極為重視,並依據民法、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通訊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以下謹就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105年度業務計畫重點與預算編列情形提出簡要報告。

一、105年度業務計畫重點

()檢測驗證業務:賡續提供資通訊產品檢測驗證服務,因應無線通訊技術發展及電信業者LTE網路建置,擴充LTE檢測能量,滿足國內業者需求。開拓安規EN/IEC 60950、EN/IEC 60065等檢測業務,提供資通訊產品及影音類產品完整檢測驗證服務。在配合本會技術監理政策方面,將進行新興技術規範研究,依據技術演進趨勢,支援本會訂定、修正各項技術規範草案。

()資通安全業務:賡續提供共同準則標準(Common Criteria)與資通安全技術規範之檢測評估及顧問諮詢服務,協助國內廠商導入符合產品開發流程之國際標準,進而取得國內外認證。

()資通訊相關業務及其他:賡續執行電信業者委託之「號碼可攜集中式資料庫」管理維運服務,並深化寬頻上網速率評量技術能量,協助電信業者提升服務品質,確保消費者權益。

二、105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收入總額:預算數3億3,773萬9千元,較104年度預算數增加820萬3千元,主要係資通訊相關產品之檢測驗證服務及電信業者相關技術服務收入。

()支出總額:預算數3億3,408萬3千元,較104年度預算數增加799萬8千元,主要係執行檢測驗證服務及受委託業務所需人事費、業務費等支出。

()本期餘絀:以上收支相抵後預算數賸餘365萬6千元,較104年度預算數增加20萬5千元,備供以後年度財源。

三、結語

電信技術中心自創設以來,積極厚植資通訊技術相關服務能量,對於協助本會監理政策及監理技術規範研擬、國內資通訊設備產品檢測驗證及推動國內電信號碼可攜服務、網路服務品質提升等,均能積極充分發揮其功能,並呈現具體成效。上述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105年度預算案,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支持與指教,謝謝!

肆、與會委員於聽取主管機關首長等說明及詢答後,對本案進行審查,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如下:

一、通過通案決議2項: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係統籌網域名稱註冊及IP位址發放之非營利性組織,其主要收入來源係提供網域名稱註冊、管理及其他相關服務收入。鑑於,網路日益普及,網域名稱註冊及IP位址管理已屬稀少之國家無形資源,且涉及民眾權益事項。

上述收入是否屬預算法第94條所定之配額、頻率及其他限量或定額特許執照之範疇,而相關收入是否應歸於國庫,較為適法,建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葉宜津  李昆澤  鄭寶清  趙正宇  劉櫂豪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執行我國固網速度測試,104年度平均固網下載速度為40Mbps,上傳為15Mbps,較於103年度分別成長12.68%及18.4%。然而,此項調查除了受測樣本數偏低而導致未能真實反映合約頻寬與實際使用之落差外,更可能在無形間創造我國固網建設普及率高且上網速度快的虛假意識,進而忽略偏鄉地區固網基礎建設不足與頻寬侷限的事實。爰此,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應重新省思我國固網使用的相關調查工作,規劃更多元的調查分析,並於3個月內提出新方案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書面報告。

提案人:蕭美琴  葉宜津  趙正宇  陳素月  劉櫂豪  李昆澤  鄭寶清  

二、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

()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計畫、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3億3,773萬9,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3億3,408萬3,000元,照列。

3.稅前賸餘:365萬6,000元,照列。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4,695萬2,000元,照列。

()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計畫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通過決議5項:

1.為避免機關首長於105年5月20日新政府上台前,乘機大量安置人員,影響機關人事安定及新政府之人事任用權。爰此,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管轄之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於105年5月20日前不得調動或調整相當於協理、副總以上層級之人員,若於105年1月22日之後有調動者,應予以撤銷該人事案。

提案人:李昆澤  陳歐珀  葉宜津  趙正宇  劉櫂豪  鄭寶清  

2.鑑於電信號碼無法於來電或去電時直接辨識是否屬相同業者,部分行動應用程式已具有辨識號碼所屬業者之功能,例如計算話費之「手機資費」,或來電辨識及簡訊過濾之「Line whoscall」等免費下載程式。雖主管機關要求提供「57016」專線以查詢網內外,惟該專線需另付話費,且不具發話即時顯示網內外之功能,一般民眾難以流暢使用。因此,號碼可攜雖帶來選擇電信業者之彈性,但是發話不具即時顯示網內外之功能,致無法判斷對方號碼所屬業者,而難以享受業者所提供網內互打的優惠,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職司號碼可攜服務集中式資料庫之維運與相關電信技術諮詢及研究任務,建議應儘速就該集中資料庫之運用,研議最佳方案提供主管機關決策參考,以期號碼顯示網內外的功能,符合消費者的使用慣性跟需求。

提案人:林俊憲  葉宜津  李昆澤  趙正宇  劉櫂豪  鄭寶清  

3.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於自102至104年間執行,寬頻上網速率評量計畫,係以測速軟體在不影響民眾原來上網或通訊行為下,透過取樣讓軟體排程自動進行消費者端量測。契約金額為2,889萬7,000元。該中心執行其樣本數規模,固網寬頻上網量測103年度之有效樣本數為2,880人、行動上網量測103年度第二階段有效樣本數為2,734人。該中心網站之計畫說明顯示,量測固網寬頻與行動上網速率之目的,應能反映契約速率與實際使用速率之落差,至少呈現在幾成之狀況下可達契約約定之速率,以利消費者判斷各業者網路建設的優劣,避免民眾以較高價格買到名實不符的頻寬速率。經查,104年10月底行動寬頻帳號數達1,819萬個、固網寬頻帳號數達566萬個,上網用戶眾多,惟電信技術中心量測時所採樣本數僅2千餘位,樣本數太小,根本難以真實反映母體實況。故建議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應儘速改進量測方式,方能使量測結果更具代表性,確實提供消費者選擇業者時的參考依據。

提案人:林俊憲  葉宜津  李昆澤  趙正宇  劉櫂豪  鄭寶清  

4.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自102至104年辦理全國固網寬頻上網速率量測計畫,自102至103年辦理行動上網速率量測計畫,依據該中心網站之計畫說明顯示,因「消費者抱怨行動上網速率不如預期,同時,固定寬頻上網服務亦因消費者實際感受之連線速率與業者之廣告速率不符,已影響消費者權益。」,故量測固網寬頻與行動上網速率之目的,應有利消費者判斷各業者網路建設之優劣,而非藉由設備、地形或使用人數等理由卸責,致民眾以較高之價格買到名實不符之頻寬速率。

惟104年10月底行動寬頻帳號數達1,820萬個、固網寬頻帳號數達566萬個,上網用戶眾多,而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量測時所採樣本數卻僅2千餘位,樣本數太小,根本難以真實反映實況,消費者仍缺乏客觀判斷選擇之依據。

鑑於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之成立目的係為支援相關電信技術與產業之研究,以提升電信技術,爰要求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不得以草率心態敷衍固網寬頻上網速率及行動上網速率量測計畫,應提高量測樣本數並提出具體問題及建議業者改善方案,俾能落實政府捐助成立該中心以保護消費者權益之用意。

提案人:鄭天財  陳歐珀  簡東明  劉櫂豪  鄭寶清  

5.為強化立法院對財團法人預算編列與執行情形之監督,要求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等,應於每年度之預算書中載明對前一年度立法院審查預算時所做決議之辦理情形,以利立法院監督。

提案人:李昆澤  陳歐珀  葉宜津  趙正宇  劉櫂豪  鄭寶清  

伍、院會討論前,毋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交通委員會召集委員葉宜津補充說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葉召集委員宜津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毋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討論時,逕依審查會議意見處理。

宣讀通過通案決議2項。

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105年度預算書案(二讀)

通案決議2項: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係統籌網域名稱註冊及IP位址發放之非營利性組織,其主要收入來源係提供網域名稱註冊、管理及其他相關服務收入。鑑於,網路日益普及,網域名稱註冊及IP位址管理已屬稀少之國家無形資源,且涉及民眾權益事項。

上述收入是否屬預算法第94條所定之配額、頻率及其他限量或定額特許執照之範疇,而相關收入是否應歸於國庫,較為適法,建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葉宜津  李昆澤  鄭寶清  趙正宇  劉櫂豪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執行我國固網速度測試,104年度平均固網下載速度為40Mbps,上傳為15Mbps,較於103年度分別成長12.68%及18.4%。然而,此項調查除了受測樣本數偏低而導致未能真實反映合約頻寬與實際使用之落差外,更可能在無形間創造我國固網建設普及率高且上網速度快的虛假意識,進而忽略偏鄉地區固網基礎建設不足與頻寬侷限的事實。爰此,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應重新省思我國固網使用的相關調查工作,規劃更多元的調查分析,並於3個月內提出新方案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書面報告。

提案人:蕭美琴  葉宜津  趙正宇  陳素月  劉櫂豪  李昆澤  鄭寶清  

主席:通過通案決議2項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105年度預算書。

()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計畫、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3億3,773萬9,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3億3,408萬3,000元,照列。

3.稅前賸餘:365萬6,000元,照列。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4,695萬2,000元,照列。

()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計畫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通過決議5項:

1.為避免機關首長於105年5月20日新政府上台前,乘機大量安置人員,影響機關人事安定及新政府之人事任用權。爰此,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管轄之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於105年5月20日前不得調動或調整相當於協理、副總以上層級之人員,若於105年1月22日之後有調動者,應予以撤銷該人事案。

提案人:李昆澤  陳歐珀  葉宜津  趙正宇  劉櫂豪  鄭寶清  

2.鑑於電信號碼無法於來電或去電時直接辨識是否屬相同業者,部分行動應用程式已具有辨識號碼所屬業者之功能,例如計算話費之「手機資費」,或來電辨識及簡訊過濾之「Line whoscall」等免費下載程式。雖主管機關要求提供「57016」專線以查詢網內外,惟該專線需另付話費,且不具發話即時顯示網內外之功能,一般民眾難以流暢使用。因此,號碼可攜雖帶來選擇電信業者之彈性,但是發話不具即時顯示網內外之功能,致無法判斷對方號碼所屬業者,而難以享受業者所提供網內互打的優惠,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職司號碼可攜服務集中式資料庫之維運與相關電信技術諮詢及研究任務,建議應儘速就該集中資料庫之運用,研議最佳方案提供主管機關決策參考,以期號碼顯示網內外的功能,符合消費者的使用慣性跟需求。

提案人:林俊憲  葉宜津  李昆澤  趙正宇  劉櫂豪  鄭寶清  

3.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於自102至104年間執行,寬頻上網速率評量計畫,係以測速軟體在不影響民眾原來上網或通訊行為下,透過取樣讓軟體排程自動進行消費者端量測。契約金額為2,889萬7,000元。該中心執行其樣本數規模,固網寬頻上網量測103年度之有效樣本數為2,880人、行動上網量測103年度第二階段有效樣本數為2,734人。該中心網站之計畫說明顯示,量測固網寬頻與行動上網速率之目的,應能反映契約速率與實際使用速率之落差,至少呈現在幾成之狀況下可達契約約定之速率,以利消費者判斷各業者網路建設的優劣,避免民眾以較高價格買到名實不符的頻寬速率。經查,104年10月底行動寬頻帳號數達1,819萬個、固網寬頻帳號數達566萬個,上網用戶眾多,惟電信技術中心量測時所採樣本數僅2千餘位,樣本數太小,根本難以真實反映母體實況。故建議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應儘速改進量測方式,方能使量測結果更具代表性,確實提供消費者選擇業者時的參考依據。

提案人:林俊憲  葉宜津  李昆澤  趙正宇  劉櫂豪  鄭寶清  

4.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自102至104年辦理全國固網寬頻上網速率量測計畫,自102至103年辦理行動上網速率量測計畫,依據該中心網站之計畫說明顯示,因「消費者抱怨行動上網速率不如預期,同時,固定寬頻上網服務亦因消費者實際感受之連線速率與業者之廣告速率不符,已影響消費者權益。」,故量測固網寬頻與行動上網速率之目的,應有利消費者判斷各業者網路建設之優劣,而非藉由設備、地形或使用人數等理由卸責,致民眾以較高之價格買到名實不符之頻寬速率。

惟104年10月底行動寬頻帳號數達1,820萬個、固網寬頻帳號數達566萬個,上網用戶眾多,而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量測時所採樣本數卻僅2千餘位,樣本數太小,根本難以真實反映實況,消費者仍缺乏客觀判斷選擇之依據。

鑑於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之成立目的係為支援相關電信技術與產業之研究,以提升電信技術,爰要求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不得以草率心態敷衍固網寬頻上網速率及行動上網速率量測計畫,應提高量測樣本數並提出具體問題及建議業者改善方案,俾能落實政府捐助成立該中心以保護消費者權益之用意。

提案人:鄭天財  陳歐珀  簡東明  劉櫂豪  鄭寶清  

5.為強化立法院對財團法人預算編列與執行情形之監督,要求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等,應於每年度之預算書中載明對前一年度立法院審查預算時所做決議之辦理情形,以利立法院監督。

提案人:李昆澤  陳歐珀  葉宜津  趙正宇  劉櫂豪  鄭寶清  

主席: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105年度預算案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國民黨黨團及民進黨黨團分別提議繼續進行三讀。

國民黨黨團提案: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本(第11)次會議討論事項第13案完成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擬請院會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繼續進行三讀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105年度預算書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作以下決議:「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105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四案。

十四、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等6家財團法人103年度決算書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5次會議報告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發文字號:台立交字第105240047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交通部函送該部主管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等6家財團法人103年度決算書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

說明:

一、復貴處104年6月23日台立議字第1040704372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交通委員會

「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暨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等6家103年度決算書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議事處104年6月23日函,為請本會審查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暨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等6家103年度決算書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5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貳、交通委員會於104年11月23日舉行第8屆第8會期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暨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等6家103年度決算書案,由召集委員羅淑蕾擔任主席,邀請交通部部長陳建宇列席報告,並就委員詢問提出說明;本會復於105年4月6日舉行第9屆第1會期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由召集委員葉宜津擔任主席,繼續審查前揭6家財團法人決算書案。

參、交通部部長陳建宇、會計處處長洪玉芬報告如下:

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本部主管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暨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之103年度決算提出報告,並聆聽各位委員指教,深感榮幸。

本部對於財團法人之監督管理,一向極為重視,目前均係依據民法、各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及「交通部審查交通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上開財團法人,目前均毋須仰賴政府補捐助,且均能發揮功能。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協助發展郵政業務及推動郵政相關公益事項、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協助發展電信業務相關公益事務、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積極爭取國際網路資源及國際合作之機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深化研發以提升國內工程技術水準、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協助我國航空事業發展、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推展國民外交並促進中外社會之敦睦聯誼。有關詳細報告內容,請本部會計處洪處長向各位委員詳細說明:

一、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

()財團法人概況

1.該協會主要係創辦或投資與郵政有關之事業,並協助發展郵政業務及推動郵政相關公益事項。

2.年度工作計畫重點:

(1)辦理郵政相關公益事項。

(2)辦理郵政相關活動及業務發展。

3.主要收入及支出:收入為租金(土地、房屋租金)及利息收入等;支出為辦理郵政活動及稅捐(房屋稅、地價稅)支出等。

()103年度決算編列情形

1.收支餘絀決算表:總收入1億5,529萬3千元(其中租金收入8,534萬7千元、處分資產利益5,108萬4千元、利息收入1,564萬9千元及其他收入321萬3千元),較預算數減少2,354萬元,主要係部分房地原顧問公司評估之租金價格較高,實際市場租金價格較低所致;總支出1億1,957萬9千元(其中房屋稅及地價稅5,342萬元、活動支出4,595萬3千元、公益支出680萬元及其他業務支出1,340萬6千元),較預算數減少1,125萬4千元,主要係該會配合收入減少,撙節支出所致;收支相抵後,稅前賸餘3,571萬4千元,較預算數減少1,228萬6千元。

2.資產負債表:資產14億196萬8千元,負債1,695萬9千元,淨值13億8,500萬9千元。淨值較上年度增加3,746萬9千元。

3.固定資產投資:採購什項設備222萬9千元。

4.轉投資:無變動。

二、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

()財團法人概況

1.該協會主要係創辦或投資電信相關事業,協助發展電信業務,推動電信或社會相關公益事務,及協助或支援政府辦理各項事務。

2.年度工作計畫重點:辦理產業管理計畫及推動電信公益活動。

3.主要收入及支出:收入為租金、投資利益及利息收入等;支出為稅捐支出及電信活動支出等。

()103年度決算編列情形

1.收支餘絀決算表:總收入4億8,869萬2千元(其中出售房地利益3億7,916萬7千元、租金收入9,436萬3千元、投資利益788萬3千元、利息收入512萬2千元及其他收入215萬7千元),較預算數增加3億8,884萬9元,主要認列出售土地利益所致;總支出9,926萬1千元(其中土地、房屋稅捐及保險費8,915萬3千元、及其他業內外支出1,010萬8千元),較預算數增加113萬8千元,主要係辦理通化街拆屋還地案,相關支出增加所致;收支相抵後,稅前賸餘3億8,943萬1千元,較預算數增加3億8,771萬1千元。

2.資產負債表:資產11億7,948萬2千元,負債483萬4千元,淨值11億7,464萬8千元。淨值較上年度增加3億9,751萬5千元。

3.固定資產投資:無。

4.轉投資:無變動。

三、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財團法人概況

1.該中心主要係提供註冊資訊、目錄與資料庫、推廣等服務,並爭取國際網路資源及國際合作之機會,以協助及協調資訊服務之整合、交換。

2.年度工作計畫重點:

(1)網域名稱註冊管理。

(2)網路安全暨中心技術服務。

(3)IP位址管理。

(4)國際事務、媒體傳播與推廣活動。

3.主要收入及支出:收入為網域名稱管理費收入;支出為網域名稱及IP位址管理業務之支出。

()103年度決算編列情形

1.收支餘絀決算表:總收入1億5,479萬7千元(其中網域名稱管理費收入等業務收入1億4,663萬5千元、利息收入310萬7千元及其他收入505萬5千元),較預算數增加2,652萬4千元,主要係域名管理費收入增加所致;總支出1億146萬6千元(其中網域名稱及網址服務費等業務費用4,225萬4千元、域名管理相關費用5,719萬3千元及委辦支出201萬9千元),較預算數減少2,127萬元,主要係因進用人員減少及撙節支出所致;收支相抵後,稅前賸餘5,333萬1千元,較預算數增加4,779萬4千元。

2.資產負債表:資產6億7,479萬2千元,負債1億8,811萬6千元,淨值4億8,667萬6千元。淨值較上年度增加5,333萬1千元。

3.固定資產投資:採購什項設備317萬3千元。

4.轉投資:無。

四、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

()財團法人概況

1.該工程司以發揮我國專門人才之技術知識、促進交通建設、改進工程技術、提升科技發展及協助國內外之經濟發展為目的。

2.年度工作計畫重點:研究發展、人才培育及工程技術出版。

3.主要收入及支出:收入為投資收益、租金收入、財務及其他收入等;支出為研究發展費用及管理費用。

()103年度決算編列情形

1.收支餘絀決算表:總收入2億8,776萬元(其中財務及其他收入1億747萬6千元、投資收益1億683萬7千元、租金收入6,670萬7千元及服務收入674萬元),較預算數增加9,223萬2千元,主要係財務收入及投資收益增加所致;總支出1億8,403萬6千元(其中研發費用5,353萬元、營運相關費用5,222萬8千元、服務成本1,321萬1千元及其他支出6,506萬7千元),較預算數減少999萬2千元,主要係撙節營運相關費用及研發費用所致;收支相抵後,稅前賸餘1億372萬4千元,較預算數增加1億222萬4千元。

2.資產負債表:資產47億5,089萬4千元,負債6億2,844萬9千元,淨值41億2,244萬5千元。淨值較上年度增加641萬5千元。

3.固定資產投資:機房暨辦公室裝修、採購電腦及辦公設備等469萬8千元。

4.轉投資:無變動。

五、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

()財團法人概況

1.該基金會主要係協助國籍航空事業發展、人才培育訓練,提升飛安等活動之推展。

2.年度工作計畫重點:

(1)辦理人才培育訓練。

(2)航空產業專業暨相關管理訓練。

(3)提升我國民航競爭力專案研究。

3.主要收入及支出:收入為投資收益及模擬機租金收入;支出為模擬機維護管理、折舊費用及協助我國航空事業發展相關活動之推展支出。

()103年度決算編列情形

1.收支餘絀決算表:總收入1億693萬6千元(其中模擬機使用收入9,395萬3千元、利息收入1,104萬元及金融資產評價利益146萬元及其他收入48萬3千元),較預算數減少12億1,383萬元,主要係華航年度虧損,致無認列投資收益所致;總支出4億1,996萬2千元(其中認列投資華航損失2億6,977萬1千元、模擬機維護管理及折舊費用6,458萬1千元、財務成本4,751萬4千元及其他業務支出3,809萬6千元),較預算數增加1億9,699萬9千元,主要係認列投資華航損失所致;收支相抵後,稅前短絀3億1,302萬6千元,較預算數減少14億1,082萬9千元。

2.資產負債表:資產184億1,559萬9千元,負債45億476萬元,淨值139億1,083萬9千元。淨值較上年度減少9億7,412萬5千元。

3.固定資產投資:無。

4.轉投資:無變動。

六、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

()財團法人概況

1.該會主要係以發展國際觀光事業,培育國際觀光人才,促進中外社會之敦睦聯誼,並配合政府政策參與相關公益活動為目的。

2.年度工作計畫重點:

(1)積極推動公益業務。

(2)接待外賓促進國民外交及中外社會敦睦聯誼。

(3)研究國際觀光服務事業之發展、引進新知。

(4)從事觀光事業之教育及文化宣導與推廣。

(5)提供餐旅學校學生實習,培育國際觀光、餐飲人才。

3.主要收入及支出:收入為餐飲收入、客房收入及會費收入等;支出為餐飲、客房等各項支出。

()103年度決算編列情形

1.收支餘絀決算表:總收入15億2,597萬6千元(其中餐飲收入8億9,296萬1千元、客房部收入4億4,995萬5千元、聯誼會會費收入1億211萬7千元及其他收入8,094萬3千元),較預算數減少1億2,838萬7千元,主要係受客房整修影響,客房、食品等收入減少所致;總支出15億7,085萬9千元(其中營業費用12億6,163萬5千元、餐飲成本2億7,145萬8千元、聯誼會商品銷售成本640萬2千元及其他成本3,136萬4千元),較預算數減少8,242萬5千元,主要係營業費用、食品及客房部成本減少所致;收支相抵後,稅前短絀4,488萬3千元(台北圓山大飯店盈餘6,893萬2千元、台北圓山聯誼會虧損560萬6千元、高雄圓山大飯店虧損1億820萬9千元),較預算數減少4,596萬2千元。

2.資產負債表:資產38億2,405萬2千元,負債14億6,581萬6千元,淨值23億5,823萬6千元。淨值較上年度減少8,925萬7千元。

3.固定資產投資:辦理設備汰舊換新、工程整修及設備新品採購等計2億9,469萬2千元。

4.轉投資:無。

七、結語

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在業務方面,均能發揮功能,包括協助郵政、電信發展、提升國內工程技術、協助國內航空業發展及推展國民外交上均有成效。未來本部將持續依據相關法令辦理監督管理事宜,敬請委員惠予支持與指教,謝謝!

肆、與會委員於聽取主管機關首長等說明及詢答後,對本案進行審查,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

一、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103年度決算書:照案通過。

二、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103年度決算書:照案通過。

三、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103年度決算書:照案通過。

四、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103年度決算書:照案通過。

五、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103年度決算書:照案通過。

六、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3年度決算書:照案通過。

伍、院會討論前,毋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交通委員會召集委員葉宜津補充說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葉召集委員宜津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毋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議意見進行處理。

宣讀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103年度決算書部分。

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等6家財團法人103年度決算書案(二讀)

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

1.收支餘絀決算表:總收入1億5,529萬3千元(其中租金收入8,534萬7千元、處分資產利益5,108萬4千元、利息收入1,564萬9千元及其他收入321萬3千元),較預算數減少2,354萬元,主要係部分房地原顧問公司評估之租金價格較高,實際市場租金價格較低所致;總支出1億1,957萬9千元(其中房屋稅及地價稅5,342萬元、活動支出4,595萬3千元、公益支出680萬元及其他業務支出1,340萬6千元),較預算數減少1,125萬4千元,主要係該會配合收入減少,撙節支出所致;收支相抵後,稅前賸餘3,571萬4千元,較預算數減少1,228萬6千元。

2.資產負債表:資產14億196萬8千元,負債1,695萬9千元,淨值13億8,500萬9千元。淨值較上年度增加3,746萬9千元。

3.固定資產投資:採購什項設備222萬9千元。

4.轉投資:無變動。

主席: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103年度決算案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請宣讀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103年度決算書部分。

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

1.收支餘絀決算表:總收入4億8,869萬2千元(其中出售房地利益3億7,916萬7千元、租金收入9,436萬3千元、投資利益788萬3千元、利息收入512萬2千元及其他收入215萬7千元),較預算數增加3億8,884萬9元,主要認列出售土地利益所致;總支出9,926萬1千元(其中土地、房屋稅捐及保險費8,915萬3千元、及其他業內外支出1,010萬8千元),較預算數增加113萬8千元,主要係辦理通化街拆屋還地案,相關支出增加所致;收支相抵後,稅前賸餘3億8,943萬1千元,較預算數增加3億8,771萬1千元。

2.資產負債表:資產11億7,948萬2千元,負債483萬4千元,淨值11億7,464萬8千元。淨值較上年度增加3億9,751萬5千元。

3.固定資產投資:無。

4.轉投資:無變動。

主席: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103年度決算案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103年度決算書部分。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1.收支餘絀決算表:總收入1億5,479萬7千元(其中網域名稱管理費收入等業務收入1億4,663萬5千元、利息收入310萬7千元及其他收入505萬5千元),較預算數增加2,652萬4千元,主要係域名管理費收入增加所致;總支出1億146萬6千元(其中網域名稱及網址服務費等業務費用4,225萬4千元、域名管理相關費用5,719萬3千元及委辦支出201萬9千元),較預算數減少2,127萬元,主要係因進用人員減少及撙節支出所致;收支相抵後,稅前賸餘5,333萬1千元,較預算數增加4,779萬4千元。

2.資產負債表:資產6億7,479萬2千元,負債1億8,811萬6千元,淨值4億8,667萬6千元。淨值較上年度增加5,333萬1千元。

3.固定資產投資:採購什項設備317萬3千元。

4.轉投資:無。

主席: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103年度決算案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103年度決算書部分。

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

1.收支餘絀決算表:總收入2億8,776萬元(其中財務及其他收入1億747萬6千元、投資收益1億683萬7千元、租金收入6,670萬7千元及服務收入674萬元),較預算數增加9,223萬2千元,主要係財務收入及投資收益增加所致;總支出1億8,403萬6千元(其中研發費用5,353萬元、營運相關費用5,222萬8千元、服務成本1,321萬1千元及其他支出6,506萬7千元),較預算數減少999萬2千元,主要係撙節營運相關費用及研發費用所致;收支相抵後,稅前賸餘1億372萬4千元,較預算數增加1億222萬4千元。

2.資產負債表:資產47億5,089萬4千元,負債6億2,844萬9千元,淨值41億2,244萬5千元。淨值較上年度增加641萬5千元。

3.固定資產投資:機房暨辦公室裝修、採購電腦及辦公設備等469萬8千元。

4.轉投資:無變動。

主席: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103年度決算案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103年度決算書部分。

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

1.收支餘絀決算表:總收入1億693萬6千元(其中模擬機使用收入9,395萬3千元、利息收入1,104萬元及金融資產評價利益146萬元及其他收入48萬3千元),較預算數減少12億1,383萬元,主要係華航年度虧損,致無認列投資收益所致;總支出4億1,996萬2千元(其中認列投資華航損失2億6,977萬1千元、模擬機維護管理及折舊費用6,458萬1千元、財務成本4,751萬4千元及其他業務支出3,809萬6千元),較預算數增加1億9,699萬9千元,主要係認列投資華航損失所致;收支相抵後,稅前短絀3億1,302萬6千元,較預算數減少14億1,082萬9千元。

2.資產負債表:資產184億1,559萬9千元,負債45億476萬元,淨值139億1,083萬9千元。淨值較上年度減少9億7,412萬5千元。

3.固定資產投資:無。

4.轉投資:無變動。

主席: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103年度決算案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3年度決算書部分。

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

1.收支餘絀決算表:總收入15億2,597萬6千元(其中餐飲收入8億9,296萬1千元、客房部收入4億4,995萬5千元、聯誼會會費收入1億211萬7千元及其他收入8,094萬3千元),較預算數減少1億2,838萬7千元,主要係受客房整修影響,客房、食品等收入減少所致;總支出15億7,085萬9千元(其中營業費用12億6,163萬5千元、餐飲成本2億7,145萬8千元、聯誼會商品銷售成本640萬2千元及其他成本3,136萬4千元),較預算數減少8,242萬5千元,主要係營業費用、食品及客房部成本減少所致;收支相抵後,稅前短絀4,488萬3千元(台北圓山大飯店盈餘6,893萬2千元、台北圓山聯誼會虧損560萬6千元、高雄圓山大飯店虧損1億820萬9千元),較預算數減少4,596萬2千元。

2.資產負債表:資產38億2,405萬2千元,負債14億6,581萬6千元,淨值23億5,823萬6千元。淨值較上年度減少8,925萬7千元。

3.固定資產投資:辦理設備汰舊換新、工程整修及設備新品採購等計2億9,469萬2千元。

4.轉投資:無。

主席: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3年度決算案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現在作以下決議:「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3年度決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五案。

十五、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等6家財團法人105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發文字號:台立交字第105240047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交通部函送該部主管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等6家財團法人105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

說明:

一、復貴處104年9月23日台立議字第1040705120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交通委員會

「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暨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等6家105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議事處104年9月23日函,為請本會審查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暨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等6家105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貳、交通委員會於104年11月23日舉行第8屆第8會期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暨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5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由召集委員羅淑蕾擔任主席,邀請交通部部長陳建宇列席報告,並就委員詢問提出說明;本會復於105年4月6日舉行第9屆第1會期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由召集委員葉宜津擔任主席,繼續審查前揭6家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

參、交通部部長陳建宇、會計處處長洪玉芬報告如下:

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本部主管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暨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之105年度預算提出報告,並聆聽各位委員指教,深感榮幸。

本部對於財團法人之監督管理,一向極為重視,目前均係依據民法、各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及「交通部審查交通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上開財團法人,目前均毋須仰賴政府補捐助,且均能發揮功能。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協助發展郵政業務及推動郵政相關公益事項、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協助發展電信業務相關公益事務、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積極爭取國際網路資源及國際合作之機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深化研發以提升國內工程技術水準、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協助我國航空事業發展、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推展國民外交並促進中外社會之敦睦聯誼。有關詳細報告內容,由本部會計處洪處長向各位委員說明如下:

一、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

()財團法人概況

1.該協會主要係創辦或投資與郵政有關之事業,並協助發展郵政業務及推動郵政相關公益事項。

2.年度工作計畫重點:

(1)辦理郵政相關公益事項。

(2)辦理郵政相關活動及業務發展。

3.主要收入及支出:收入為租金(土地、房屋租金)及利息收入等;支出為辦理郵政活動及稅捐(房屋稅、地價稅)支出等。

()105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1.收支營運預計表:總收入1億2,294萬3千元(其中租金收入1億762萬2千元、利息收入1,532萬1千元),較上年度增加1,071萬4千元,主要係租金收入增加所致;總支出1億2,223萬9千元(其中房屋稅、地價稅6,800萬7千元、郵政活動支出2,425萬1千元、公益支出1,020萬元及其他支出1,978萬1千元),較上年度增加1,272萬2千元,主要係稅捐及公益活動支出增加所致;收支相抵後稅後賸餘70萬4千元。

2.資產負債預計表:資產14億608萬3千元,負債1,765萬8千元,淨值13億8,842萬5千元。淨值較上年度增加70萬4千元。

3.固定資產投資:計編列1,515萬元,其中1,500萬元係進行房屋改裝及裝修;其餘15萬元,係採購電腦設備。

4.轉投資計畫:無。

二、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

()財團法人概況

1.該協會主要係創辦或投資電信相關事業,協助發展電信業務,推動電信或社會相關公益事務,及協助或支援政府辦理各項事務。

2.年度工作計畫重點:辦理產業管理計畫及推動電信公益活動。

3.主要收入及支出:收入為租金、投資利益及利息收入等;支出為稅捐支出及電信活動支出等。

()105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1.收支營運預計表:總收入1億1,891萬9千元(其中租金收入1億50萬元、投資收益1,417萬5千元及利息收入424萬4千元),較上年度增加208萬1千元,主要係土地租金增加所致;總支出1億1,788萬6千元(其中土地、房屋稅捐及保險費1億485萬元、律師、代書及公證費446萬5千元、管理費用421萬、公益活動經費200萬元及其他236萬1千元),較上年度增加362萬5千元,主要係公益支出增加所致;收支相抵後,稅後賸餘103萬3千元。

2.資產負債預計表:資產11億8,212萬1千元,負債386萬3千元,淨值11億7,825萬8千元。淨值較上年度增加103萬3千元。

3.固定資產投資:無。

4.轉投資計畫:為增裕收入,編列1億元預計購置中華電信(股)公司股票。

三、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財團法人概況

1.該中心主要係提供註冊資訊、目錄與資料庫、推廣等服務,並爭取國際網路資源及國際合作之機會,以協助及協調資訊服務之整合、交換。

2.年度工作計畫重點:

(1)網域名稱註冊管理。

(2)網路安全暨中心技術服務。

(3)IP位址管理。

(4)國際事務、媒體傳播與推廣活動。

3.主要收入及支出:收入為網域名稱管理費收入;支出為網域名稱及IP位址管理業務之支出。

()105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1.收支營運預計表:總收入1億2,966萬4千元(其中網域名稱管理費收入1億1,607萬元、IP年費及位址分配費收入908萬2千元、利息收入262萬6千元、軟體維護及技術服務費收入188萬6千元),較上年度減少76萬6千元,主要係教育訓練及網域名稱管理費收入減少所致;總支出1億1,415萬元(其中網域名稱及網址服務費等業務費用4,548萬7千元及域名管理相關費用6,866萬3千元),較上年度減少554萬8千元,主要係撙節支出所致。收支相抵後,稅後賸餘1,551萬4千元。

2.資產負債預計表:資產6億9,534萬2千元,負債1億5,624萬元,淨值5億3,910萬2千元。淨值較上年度增加1,551萬4千元。

3.固定資產投資:計編列2億5,020萬元,其中2億4,400萬元,係辦理購置辦公房舍;其餘620萬元,係採購電腦通訊相關設備。

4.轉投資計畫:無。

四、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

()財團法人概況

1.該工程司以發揮我國專門人才之技術知識、促進交通建設、改進工程技術、提升科技發展及協助國內外之經濟發展為目的。

2.年度工作計畫重點:研究發展、人才培育及工程技術出版。

3.主要收入及支出:收入為投資收益、租金收入、財務及其他收入等;支出為研究發展費用及管理費用。

()105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1.收支營運預計表:總收入2億1,890萬元(其中投資收益1億1,303萬9千元、租金收入6,600萬元、財務及其他收入3,756萬1千元及服務收入230萬元),較上年度減少710萬元,主要係財務及其他收入減少所致;總支出2億1,750萬元(其中研發費用8,500萬元、營運管理費用5,400萬元、服務成本1,000萬元及其他支出6,850萬元),較上年度減少595萬元,主要係服務成本及營運管理費用減少所致;收支相抵後,稅後賸餘140萬元。

2.資產負債預計表:資產47億2,457萬9千元,負債6億1,600萬3千元,淨值41億857萬6千元。淨值較上年度增加468萬3千元。

3.固定資產投資:計編列430萬元,其中30萬元,係進行辦公設備之採購及房屋設備之維修;其餘400萬元係採購電腦及攝影相關設備。

4.轉投資計畫:無。

五、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

()財團法人概況

1.該基金會主要係協助國籍航空事業發展、人才培育訓練,提升飛安等活動之推展。

2.年度工作計畫重點:

(1)辦理人才培育訓練。

(2)航空產業專業暨相關管理訓練。

(3)提升我國民航競爭力專案研究。

3.主要收入及支出:收入為投資收益及模擬機租金收入;支出為模擬機維護管理、折舊費用及協助我國航空事業發展相關活動之推展支出。

()105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1.收支營運預計表:總收入19億1,224萬5千元(其中投資華航及台灣高鐵公司收益6億1,100萬元、模擬機租金收入8,786萬5千元及財務收入12億1,338萬元【台灣高鐵公司特別股利息補償金】),較上年度增加13億2,459萬3千元,主要係增列利息收入及投資收益;總支出1億5,868萬9千元(其中模擬機維護管理及折舊費用6,985萬9千元、財務成本3,999萬8千元及其他經費4,883萬2千元),較上年度減少4,534萬8千元,主要係財務成本、模擬機維護管理及折舊費用等減少所致;收支相抵後,稅後賸餘17億5,355萬6千元。

2.資產負債預計表:資產221億4,884萬9千元,負債14億648萬1千元,淨值207億4,236萬8千元。淨值較上年度增加18億9,617萬5千元。

3.固定資產投資:無。

4.轉投資計畫:無(參與高鐵私募普通股26億元將於104年完成)。

六、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

()財團法人概況

1.該會主要係以發展國際觀光事業,培育國際觀光人才,促進中外社會之敦睦聯誼,並配合政府政策參與相關公益活動為目的。

2.年度工作計畫重點:

(1)積極推動公益業務。

(2)接待外賓促進國民外交及中外社會敦睦聯誼。

(3)研究國際觀光服務事業之發展、引進新知。

(4)從事觀光事業之教育及文化宣導與推廣。

(5)提供餐旅學校學生實習,培育國際觀光、餐飲人才。

3.主要收入及支出:收入為餐飲收入、客房收入及會費收入等;支出為餐飲、客房等各項支出。

()105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1.收支營運預計表:總收入18億9,468萬元(其中餐飲收入10億7,123萬1千元、客房收入6億3,505萬4千元、聯誼會會員收入1億2,468萬1千元及其他收入6,371萬4千元),較上年度增加1億45萬3千元,主要係台北圓山大飯店客房裝修工程完工,及餐飲部門重新規劃新營業廳,致客房及餐飲收入調升;總支出18億1,507萬元(其中營業費用14億7,895萬6千元、餐飲成本3億2,393萬1千元及其他支出1,218萬3千元),較上年度增加5,573萬1千元,主要係裝修工程完工驗收後提列折舊費用、配合營業目標提高及新餐廳成立,相關營業費用、餐飲成本相對增加所致;收支相抵後,稅後賸餘7,961萬元(台北圓山大飯店盈餘1億7,276萬9千元、台北圓山聯誼會盈餘382萬9千元、高雄圓山大飯店虧損9,698萬8千元)。

2.資產負債預計表:資產37億2,763萬2千元,負債12億6,918萬9千元,淨值24億5,844萬3千元。淨值較上年度增加7,961萬元。

3.固定資產投資:計編列3,058萬9千元,辦理設備新購、汰舊換新、工程整修等。

4.轉投資計畫:無。

七、結語

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在業務方面,均能發揮功能,包括協助郵政、電信發展、提升國內工程技術、協助國內航空業發展及推展國民外交上均有成效。未來本部將持續依據相關法令辦理監督管理事宜,敬請委員惠予支持與指教,謝謝!

肆、與會委員於聽取主管機關首長等說明及詢答後,對本案進行審查,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如下:

一、通過通案決議6項:

()交通部所屬主管財團法人,其中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坐擁大批資產,其主要任務亦係管理該批資產,並無實質存在必要,且該些資產實屬國家所有,現由私法人管理處分收益,造成國家資源無法有效配置。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之任務主要亦係保管屬於國家的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卻配置大量人力、物力,等於浪費國家資源。另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亦係等於經營圓山大飯店和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存在之目的亦無關公益。目前交通部對於此五財團法人均有實質控制力,故均應要求所指派董事於董事會提案,將所屬財團財產及相關公司股權,捐贈歸還與國家,再由國家做相關之妥善處置,避免應屬國家之公產長期由私法人所持有,進而被私吞或浪費或當做酬庸之地位。

提案人:葉宜津  趙正宇  鄭寶清  陳素月  劉櫂豪  李昆澤  

()交通部所屬主管財團法人專任員工之薪資、福利水準差距甚大,最高的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年薪約150萬元,最低的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僅約40萬元,尤其航發會業務多僅屬贊助其他機構辦理,非自辦業務,卻坐領高薪,以航發會主任秘書為例,主要業務內容係「綜理本會各項業務、印信與戳記之典守」,竟然月薪最高可達13萬9,050元,顯然業務與薪酬不成比例。爰此,要求交通部於1個月內就所屬主管財團法人專任員工之薪資、福利結構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改善報告。

提案人:李昆澤  趙正宇  鄭寶清  葉宜津  劉櫂豪  陳素月  

()為避免機關首長於105年5月20日新政府上台前,乘機大量安置人員,影響機關人事安定及新政府之人事任用權。爰此,要求交通部所管轄之事業單位、財團法人,包含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等,於105年5月20日前不得調動或調整相當於協理、副總以上層級之人員,若於105年1月22日之後有調動者,應予以撤銷該人事案。

提案人:李昆澤  趙正宇  鄭寶清  葉宜津  劉櫂豪  陳素月  

()為強化立法院對財團法人預算編列與執行情形之監督,要求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等,應於每年度之預算書中載明對前一年度立法院審查預算時所做決議之辦理情形,以利立法院監督。

提案人:李昆澤  趙正宇  鄭寶清  葉宜津  劉櫂豪  陳素月  

()依據104年2月4日公布頒行之總統府公報第7179號,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已通過解散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的決議,但是行政院、交通部等相關主管機關迄今仍未有任何作為。而據同一次決議,台灣電信協會對於105年度預算書,亦應表列之財產目錄,並應於1週內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如行政單位未於3個月內將資產歸還國庫或解散,應將相關失職人員移送監察院調查懲處,以維國家文官風紀。

提案人:鄭寶清  葉宜津  劉櫂豪  

連署人:鄭運鵬  陳歐珀  鄭天財  趙正宇  李昆澤  陳素月  

()立法院審查104年度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預算時,為避免國家資產淪為私人化財產,決議要求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於104年底前決議將所有資產回捐國家後,並加以解散。然而,台灣郵政協會於104年4月29日函報交通部,持法律顧問之法律意見,以立法委員並無要求解散財團法人之權責,拒不執行,明顯藐視立法院,爰要求交通部指示官派董事於下次董事會中提案執行立法院之決議,否則應予以解除董事職務,並以背信罪移送法辦,如具公務員身分應即給予行政懲處。

提案人:鄭運鵬  鄭寶清  蕭美琴  李昆澤  趙正宇  劉櫂豪  

二、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

()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計畫、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億2,294萬3,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1億2,209萬5,000元,照列。

3.稅前賸餘:84萬8,000元,照列。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515萬元,照列。

()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計畫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通過決議4項:

1.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現置有董事15人及監察人5人,惟不論是董事或監察人均係由交通部就該部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現職員工中選任,與交通部審查交通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所訂,除政府或交通機關(構)相關業務人員外,宜納入相關研究領域之專家學者,抑或社會公正人士等規定未盡相符。且多數董監事之背景頗為相近,似無法透過董監事之不同專業背景,汲取不同領域之專業知識或外部資源,進而對經營績效產生助益,不利發揮正面監督效果。又相較於專職員工人數4人負責日常會務之運作,其董監事人數達20人,似屬偏高,有違常理,允宜適度縮減。爰要求交通部督促所屬研議適度縮減,並於105年6月20日前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以確實減少冗員。

提案人:陳歐珀  鄭寶清  陳素月  趙正宇  李昆澤  劉櫂豪  

2.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之營運規模不大,且業務單純,其105年度預算編列之「業務收入」1億2,294萬3,000元,其中例行性業務之「租金收入」及「利息收入」分別為1億0,762萬2,000元、1,532萬1,000元,各占「業務收入」之87.54%與12.46%,而「業務支出」主要係辦理與郵政業務相關之公益事項、交流活動、業務研討、專業訓練、體育與文康活動,及協助中華郵政退休人員協進會辦理各項活動等。另目前現有專任員工人數4人,然董監事人數卻高達20人,為專任員工的5倍,根本有違常理。且不論是董事或監察人均係由交通部就該部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現職員工中選任,多數董監事之背景頗為相近,並無法透過董監事之不同專業背景,汲取不同領域之專業知識或外部資源,進而對經營績效產生助益,不利發揮正面監督效果。故建議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之董監事人數應按比例核實刪減,至多為7至9人,應為妥適。

提案人:林俊憲  葉宜津  李昆澤  鄭寶清  趙正宇  劉櫂豪  

3.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依據「交通部審查交通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共設置董事15人,監察人5人,此皆為其規定之上限人數。然經查,郵政協會的營運規模不大,業務單純,目前僅有專任員工4人,遂造成管理者人數遠高於員工,且薪資不成比例之現象。此外,董監事人數雖多,背景卻極為相近,無法汲取不同領域專業知識,不利發揮正面監督效果。爰此,要求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進行組織及業務檢討,適度縮減冗員,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蕭美琴  鄭寶清  葉宜津  趙正宇  陳素月  劉櫂豪  李昆澤  

4.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105年度於「業務收入─處分資產利益」科目未編列預算數,惟103年度該科目決算數為5,108萬4,000元,係處分所持有資產之利益。經查,郵政協會主要資金來源係以出租與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共同承繼前台灣遞信協會及遞信職員共濟組合產業之租金收入為大宗,由105年度預算「業務收入─租金收入」1億0,762萬2,000元,占「業務收入」1億2,294萬3,000元之87.54%,即可窺知。且房地資產之出售處分勢將影響郵政協會日後租金收入穩定性及業務推動,故房地資產處分實屬郵政協會重大決策,建議主管機關交通部應依規定,要求該協會羅列當年度資產處分收益,更應於預算書中充分揭露表達,俾利立法院審議。且該項資產處分需經董事會同意,並報交通部許可送交立法院備查後方行處分,避免發生日後公產遭董事會意圖變更,成為私人牟利之工具。

提案人:林俊憲  葉宜津  李昆澤  趙正宇  劉櫂豪  鄭寶清  

三、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

()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計畫、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億1,891萬9,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1億1,788萬6,000元,照列。

3.稅前賸餘:103萬3,000元,照列。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部分:新增投資1億元,照列。

()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計畫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通過決議5項:

1.國際電信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我國參與「國際衛星輔助搜救組織」之業務,年費為126萬元,由交通部編列預算繳交。有鑑於該公司目前僅有此項業務,且近3年皆有約67至103萬元不等之稅前純益,公司至今已累計2,700多萬元餘額。為撙節政府經費支出,建請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審酌自行負擔此項業務費用之可行性或研議其他替代方案,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蕭美琴  鄭寶清  葉宜津  趙正宇  陳素月  劉櫂豪  李昆澤  

2.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105年度編列以自有資金1億元,投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累計投資中華電信淨額3億7,457萬4,000元,預計持股比率由現行0.038%,增加為0.051%,105年度並編列「投資利益─股利收入」1,350萬元。經查:電信協會105年度預算就投資中華電信計畫僅簡單說明:「長期價購電信公司普通股股票,以獲取穩定之股利收益。」並未依財團法人預算編製相關規定就轉投資效益為具體評估說明,不利立法院審議及外界之考核監督,顯欠允當。且該投資案尚未依其捐助章程規定提經董事會同意並報經交通部核可,預算籌編顯欠覈實。爰要求交通部督促所屬檢討改進,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利覈實預算編列。

提案人:陳歐珀  鄭寶清  陳素月  趙正宇  李昆澤  劉櫂豪  

3.隨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資產持有成本增加,實應強化資產之運用績效,或是增加多元化其資產收入來源。惟該協會105年度工作計畫中並未對現有資產持有及運用情形、推動之出租、處分或相關活化開源計畫等提出具體工作內容,亦未就預計達成之年度工作目標研擬相關績效評核指標,資產管理工作計畫內容簡略,主管機關交通部亦未覈實督導審核該公設財團法人之年度工作計畫,實有欠當。為利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務業務的健全發展,建議主管機關交通部應儘速全面審視及檢討該協會現有資產運用情形,積極依法處理被無償占用或借用的資產外,且對於長期未能運用或投資報酬過低資產,亦應研謀其他多元化資產營運模式,增加資產收益,俾提高資產管理成效。

提案人:林俊憲  葉宜津  李昆澤  鄭寶清  趙正宇  劉櫂豪  

4.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104及105年度所編列「租金收入」分別為9,840萬元及1億0,050萬元,惟104及105年度所編列之「稅捐及保險費」分別為1億0,836萬5,000元及1億0,485萬元,顯示「租金收入」尚不敷支應其應負擔之「稅捐及保險費」支出,資產管理成效欠佳。爰要求交通部應就該協會105年度工作計畫中未對現有資產持有及運用情形、預計推動之出租、處分或相關活化開源計畫等提出具體工作內容,及該協會未就預計達成之年度工作目標研擬相關績效評核指標等問題,全面審視及檢討該協會現有資產之運用情形,對於長期未能運用或投資報酬過低之資產,應研擬提出增裕資產運用收入,提高資產管理成效之書面報告予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鄭天財  陳歐珀  簡東明  劉櫂豪  鄭寶清  

5.立法院審議104年度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預算書案曾做出決議,略以要求其於105年度預算書表列財產目錄,以符合「交通部審查交通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及電信協會本身之捐助章程之規定,並要求補送104年度之財產清單。然查105年度該協會之預算書中雖載有財產目錄,但未能逐筆記錄,爰此,要求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於預算書中應以逐筆方式詳列財產清單,以利立法院監督。

提案人:李昆澤  鄭寶清  葉宜津  趙正宇  陳素月  劉櫂豪  

四、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計畫、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原列1億2,966萬4,000元,增列「業務收入」項下「域名管理費收入」700萬元、「業務外收入」項下「勞務收入」200萬元,共計增列9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3,866萬4,000元。

2.業務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億1,415萬元,減列「業務支出」項下「業務費用」48萬6,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1,366萬4,000元。

3.稅前賸餘:原列1,551萬4,000元,增列948萬6,000元,改列為2,500萬元。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原列2億5,020萬元,減列「土地」1億9,520萬元、「房屋及建築」4,880萬元,共計減列2億4,4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20萬元。

()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計畫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通過決議1項:

1.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105年度預算編列預算賸餘1,551萬4,000元,較104年度預算賸餘1,073萬2,000元增加,較103年度決算賸餘5,333萬1,000元減少。經查,該中心近年度預算賸餘之決算數均大幅超逾預算數,自98至103年度決算賸餘均超逾2,300萬元,惟預算編列卻偏低,致決算數占預算數比率之預算達成率偏高,其中100年度預算達成率2,392.86%,101年度高達2,513.78%,102年度更達2,836.85%,而104年度截至10月底賸餘數6,251萬3,000元,已達全年度預算數1,073萬2,000元之5.82倍,顯見該財團法人近年度賸餘之預算數估列偏低。鑑於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近年度當期賸餘預算達成率均超過100%,決算賸餘均超逾2,300萬元,且104年度截至10月底亦已達全年度預算數之5.82倍,故應調整105年度預算賸餘數為2,500萬元。同時要求該單位應參考過去決算金額,做為預算核實編列之依據。

提案人:林俊憲  葉宜津  李昆澤  鄭寶清  趙正宇  劉櫂豪  

五、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

()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計畫、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2億1,890萬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2億1,750萬元,減列「人事費用」72萬元、「研究發展費用」2,000萬元,共計減列2,072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9,678萬元。

3.稅前賸餘:原列140萬元,增列2,072萬元,改列為2,212萬元。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430萬元,照列。

()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計畫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通過決議7項:

1.鑑於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自轉投資設立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後,原有之工程顧問業務移由世曦公司承接,96年以前關於公共工程建設之規劃、設計、監造、專案管理等技術顧問服務之主要業務均已移撥至世曦公司,現今該工程司業務範圍僅餘研究發展、教育訓練、出版及獎學金等項目,其主要業務移除致營運成果欠佳,甚或產生短絀,已有無法達成原捐助章程設立目的之虞,爰建請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根據民法第65條規定研酌辦理解散。

提案人:陳素月  趙正宇  葉宜津  劉櫂豪  李昆澤  鄭寶清  

2.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105年度預算編列「人事費用」6,538萬元,較104年度預算數6,366萬元,增加172萬元。經查:中華顧問工程司近年度員工人數及用人費用,其用人費用占收入之比率由103年度之18.51%,大幅增加至105年度之29.87%,若不含投資收益,用人費用占收入之比率則由103年度之29.45%,遽增至105年度之61.76%,顯示近年來該工程司用人費用增加之速度遠高於業務收入擴展速度,形成其營運上的隱憂。加上,該工程司近5年度之平均每人用人費用均超過百萬元以上,以104年度之平均每人用人費用預算數141萬5,000元為例,早已高於科技研發型財團法人之平均用人費用(104年度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平均每人用人費用預算數為129萬元)。鑑於該工程司已轉型為公益性質之財團法人研究機構,應當撙節用人精神及業務實際需要,合理配置人力,建議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應適度修正用人費用、薪資成本結構,並同步檢討待遇福利等人事成本擴張問題,方能符合社會期待。

提案人:林俊憲  葉宜津  李昆澤  鄭寶清  趙正宇  劉櫂豪  

3.依據交通部說明,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105年度「人事費用」較104年度增加172萬元,主要係105年度預定成立交通控制研究中心,規劃增加工程及研究人員5人等所致。經查,該工程司105年度總說明之工作計畫顯示,該中心將「延續辦理國5交通管理策略模擬及實證研發計畫及增加交通時間預測功能,辦理都市交控之研究並與高速公路交控接軌」。然而,前開交通控制研究中心規劃辦理之業務內容,與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之業務執掌顯然相同,實不應讓外界產生政府機關(構)疊床架屋之非議,建議主管機關交通部應審慎衡酌其設置及增員之必要,檢討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人事成本的合理性。

提案人:林俊憲  葉宜津  李昆澤  鄭寶清  趙正宇  劉櫂豪  

4.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轉投資之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再轉投資之華光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其負責人李建中及管長青現齡均超過68歲未即行更換,顯有失職,爰要求交通部清查其所屬之轉投資子公司、孫公司、海外公司,有無其他新任董事超過65歲或董事年滿68歲未即行更換的情形,並於1個月內將調查報告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鄭運鵬  鄭寶清  蕭美琴  李昆澤  趙正宇  劉櫂豪  

5.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轉投資之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再轉投資之華光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其負責人李建中及管長青現齡均超過68歲未即行更換,顯然遴選上有制度之缺,為避免日後再發生同樣缺失,爰要求交通部應將所屬財團法人之轉投資子公司、孫公司、海外公司之指派新任董監事時,應於1個月內送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存查。

提案人:鄭運鵬  鄭寶清  蕭美琴  李昆澤  趙正宇  劉櫂豪  

6.針對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來屢次參與交通部之相關工程標案,其承包標案之決標金額大部分均與標案之底價金額相同,爰要求交通部於1個月內提出報告,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陳素月  趙正宇  鄭寶清  葉宜津  劉櫂豪  李昆澤  

7.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目前以進行技術研究為主要業務,惟其預算書中並未清楚交代相關研究計畫案之執行成效,實不利立法院之監督,爰此,要求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自往後年度應於預算書中詳列前一年度研究計畫案之內容摘要及執行情形。

提案人:李昆澤  葉宜津  趙正宇  陳素月  劉櫂豪  鄭寶清  

六、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

()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計畫、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9億1,224萬5,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億5,868萬9,000元,減列「業務經費」項下公共關係協調與聯繫費用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5,768萬9,000元。

3.稅前賸餘:原列17億5,355萬6,000元,增列100萬元,改列為17億5,455萬6,000元。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計畫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通過決議7項:

1.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當初係由政府百分之百提供人力及物力等資源所成立,可見依中華航空公司原始創辦人衣復恩將軍之回憶錄及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首屆董事陳長文律師於聯合報之投書所述,均足以證明華航實質股東為政府而非私人,其後因歷史因素其持股轉由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持股。但交通部卻在100年度決算逕自將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創立時政府捐助基金比率為100%改認定為0%,且於102年1月21日配合修正交通部審查交通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將航發會歸類為私人捐助政府以信託方式管理之財團法人,顯示該部未盡主管機關監督及維護國家資產之責。要求交通部應本於權責,維護國家資產利益,應立即恢復認定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係創立時政府捐助基金比率為100%之財團法人,且須受中央政府預算法、決算法及立法院決議及相關法令之監督。

提案人:林俊憲  葉宜津  李昆澤  趙正宇  劉櫂豪  鄭寶清  

2.有鑑於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實質股東為政府而非私人,然交通部卻逕自認定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為100%私人捐助政府以信託方式管理之財團法人,惟迄至104年9月底,該部仍認定航發會創立時政府捐助基金之比率為0%,未依立法院審查交通部103年度單位預算案之決議:「將航發會創立時政府原始捐助基金比率回復為100%。」其作法不僅未善盡監督及維護國家資產之責,亦顯未尊重立法院,爰要求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應儘速遵照立法院決議將政府捐助比率回復100%。

提案人:蕭美琴  趙正宇  葉宜津  劉櫂豪  陳素月  鄭寶清  李昆澤  

3.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於105年度預算編列「財務成本」3,999萬8,000元,為認購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向銀行借款之舉債利息支出。經查:航發會於94年投資高鐵公司特別股45億餘元,雖於104年8月收回本金,惟12億餘元特別股股息償還事宜尚待協調,104年度復配合高鐵公司「財務改善方案」,認購普通股26億元,舉債利息支出近4,000萬元,且未來尚有償還本金壓力,有鑑於高鐵公司財務改善方案成效實有待觀察,建議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應謹慎處理投資高鐵財務之風險,同時應遵循該會宗旨及相關法令之適法性,避免未來出現高額之本息攤提,嚴重影響航發會財務運作。

提案人:林俊憲  葉宜津  李昆澤  趙正宇  劉櫂豪  鄭寶清  

4.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101至103年度預算編列轉投資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之「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收益」分別為15億6,690萬元、10億2,011萬9,000元及12億1,171萬6,000元,惟實際執行情形,由於華航公司連續3年營運虧損,航發會決算認列投資損失分別為1億6,937萬6,000元、4億5,751萬5,000元及2億6,977萬1,000元。鑑於航發會持有華航公司股份達18億餘股,為該公司最大股東,惟華航公司連續3年發生營運虧損,以致原編列投資收益轉認列為損失,建議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應積極監督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營運、治理並研謀善策,俾利加速改善營運績效,避免侵蝕政府投資權益。

提案人:林俊憲  葉宜津  李昆澤  趙正宇  劉櫂豪  鄭寶清  

5.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105年度預算編列「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收益」6億1,100萬元,較104年度預算數4億9,196萬7,000元,增加1億1,903萬3,000元。經查實際執行情形,由於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101至103年連續3年營運虧損,以致原編列投資收益轉認列為損失,而航發會持有華航公司股份達18億餘股,為該公司最大股東,允宜研謀善策積極監督公司營運與治理,爰要求交通部應監督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針對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之營運績效改善作為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並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蕭美琴  趙正宇  葉宜津  劉櫂豪  陳素月  鄭寶清  李昆澤  

6.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105年度預算之轉投資明細表中,列有投資華揚史威靈公司持股比率1.59%、累計投資淨額0元。經查:該會於89年間因華揚史威靈公司缺乏進行認證工作所需資金,經其原始股東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耀管會)推介,出資2,000萬美元,其後又分別於94及95年參與現金增資,航發會總計投入資金5,555萬8,000美元(折合投資時新台幣約18億0,763萬1,000元),持有華揚史威靈公司普通股共計611萬4,002股(持股比率8.18%)。惟因該公司95年底之淨值已呈負數,航發會將該項投資全數認列資產減損數,持股比率由原8.18%降至1.59%。鑑於Emivest Aerospace Corporation於99年10月向美國德拉瓦州法院提出破產與出售主要資產申請,於101年5月又向法院提起申請破產類型從重整轉為資產清算,目前仍於美國法院審理中。建議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投資華揚史威靈公司高達18億餘元,雖於95年間全數認列相關資產減損數,惟投資金額甚鉅,政府仍應本於權責,戮力儘速爭取該公司相關資產後續清算分配事宜,以維護政府資產權益。

提案人:林俊憲  葉宜津  李昆澤  鄭寶清  趙正宇  劉櫂豪  

7.有鑑於104年復興航空發生空難事件,社會普遍關切航空運輸業機組人員工作時間是否過長而衍生飛安問題。惟經查,勞動部最近發布之國內航空運輸業工時檢查結果,中華航空被查獲空服員違規超時工作情形嚴重,1天工時超過12小時,裁處金額高達新台幣200萬元,而該公司員工走上街頭抗議超時工作時有所聞。又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持有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18億餘股為最大股東,應督促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除追求獲利,允宜兼顧勞工權益,監督華航公司務必遵守勞動法令相關規定,切莫因貪圖一時之利,增加勞工過勞的風險,引發職業災害或公安事故,造成社會不安及企業損失。

提案人:蕭美琴  葉宜津  趙正宇  陳素月  劉櫂豪  李昆澤  鄭寶清  

七、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

()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計畫、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8億9,468萬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18億1,507萬元,照列。

3.稅前賸餘:7,961萬元,照列。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3,058萬9,000元,照列。

()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計畫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通過決議8項:

1.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前所屬作業組織高雄圓山聯誼會因會員大量流失,造成嚴重虧損,經查,自97年12月20日起結束營業,設備轉為高雄圓山大飯店之附屬設施,原高雄聯誼會所屬員工轉納入高雄圓山大飯店,101至103年度虧損,每年度虧損均逾1億元,105年度預算預計虧損9,698萬8,000元。台灣敦睦聯誼會所屬三大作業組織中,除台北圓山大飯店之營運尚有盈餘外,台北圓山聯誼會及高雄圓山大飯店呈現虧損多年,惟以近年來臺旅客人數逐年增加,國際觀光旅館住用率及平均房價均有提升,建議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應儘速審慎評估所屬作業組織台北圓山聯誼會及高雄圓山大飯店之營運利基,制訂強而有力的改善方案,力求轉虧為盈,俾有效提升整體財團法人的經營成效。

提案人:林俊憲  葉宜津  李昆澤  鄭寶清  趙正宇  劉櫂豪  

2.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之聯誼會會費收入包括會員入費收入、月會費收入及最低消費收入等3種,分別編列於所屬作業組織台北圓山聯誼會及高雄圓山大飯店;台灣敦睦聯誼會自101至103年度聯誼會會費收入決算數分別為1億0,097萬7,000元、9,889萬1,000元及9,514萬7,000元,預算達成率分別為80.15%、80.19%及76.99%,預算達成率欠佳,且逐年下降,無論是台北圓山聯誼會或是高雄圓山大飯店之會費收入均呈下降情形,有鑑於聯誼會係提供會員運動休閒、多元餐飲及尊榮隱密之交誼場合,建議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應配合時代演進,儘速為其研謀改善,俾利提升經營績效。

提案人:林俊憲  葉宜津  李昆澤  趙正宇  鄭寶清  劉櫂豪  

3.有關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於103年12月24日決議通過「要求交通部責成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於104年4月分董事會會後,立即提報高雄圓山飯店活化資產、飯店空間整修等具體營運改善計畫」,惟交通部僅於104年1月6日以交路()字第1038200671號函覆「已將委員會意見轉請該會董事會配合辦理」後,未再就任何相關改善計畫辦理情形,向提案委員與立法院交通委員會說明答覆,顯然交通部漠視委員提案以及管考監督不實,爰此,要求交通部於1個月內說明就前述提案自決議通過後迄今之管考辦理情形以及提供高雄圓山大飯店活化之改善計畫。

提案人:李昆澤  鄭寶清  葉宜津  趙正宇  陳素月  劉櫂豪  

4.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現任董事長每月薪酬為29萬0,975元、總經理每月薪酬為23萬3,904元。經查:依行政院訂定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第3點規定:「各主管機關對支領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薪資之董事長或經理人,除因羅致不易或具有專長特殊者外,應衡酌設置性質、規模、人員屬性、民間薪資水準及專業人才市場供需等因素,在不超過中央部會特任首長待遇範圍內,予以核定或備查其薪資基準。」準此,現行公設財團法人董事長或經理人薪資,除因羅致不易或需具特殊專長等原因外,原則上不應超逾中央部會特任首長之待遇。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所訂之「政務人員給與表」,各部部長之月支數額為19萬0,500元,惟台灣敦睦聯誼會董事長及總經理每月薪資分別為29萬0,975元及23萬3,904元,遠逾中央部會首長待遇,又以該財團法人之營運性質,尚難謂具有羅致不易或需具特殊專長之例外性,且該財團法人近年度營運情形欠佳,負責人員之薪資亦應檢討從嚴撙節。爰要求交通部督促所屬應參照行政院所訂原則辦理,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以資公允。

提案人:陳歐珀  鄭寶清  陳素月  趙正宇  李昆澤  劉櫂豪  

5.經查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本屆11名董事中,即有6名(已逾半數)係由政府薦派現職公務人員兼任。準此,中央政府實已對該財團法人具直接之控制權,當應將該財團法人參照公設財團法人標準管理。經查,依「政務人員給與表」,各部部長之月支數額為19萬0,500元,惟台灣敦睦聯誼會董事長及總經理每月薪資分別為29萬0,975元及23萬3,904元,遠逾中央部會首長待遇,又以該財團法人之營運績效不彰,近3年營業收支均呈虧損,除101年度勉強有結餘為621萬元,102年度虧損2,258萬元及103年度決算虧損4,488萬3,000元,鑑於財團法人近年度營運情形欠佳,負責人員薪資理應檢討從嚴撙節,符合公司治理常態。故建議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之董事長及經理人薪資標準,應參照行政院所訂定之處理原則辦理,非有特殊原因,不宜超逾中央部會特任首長待遇,以資公允。

提案人:林俊憲  葉宜津  李昆澤  鄭寶清  趙正宇  劉櫂豪  

6.鑑於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之董事半數以上由政府薦派現職公務人員兼任,中央政府實已對該財團法人具直接之控制權,交通部卻未將該財團法人列入公設財團法人管理,導致該會董事長及總經理每月薪資分別為29萬餘元及23萬餘元,遠逾中央部會首長待遇,爰要求交通部應儘速督促所屬應參照行政院所訂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辦理,並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陳素月  葉宜津  趙正宇  李昆澤  劉櫂豪  鄭寶清  

7.依行政院訂定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第3點規定:「各主管機關對支領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薪資之董事長或經理人,除因羅致不易或具有專長特殊者外,應衡酌設置性質、規模、人員屬性、民間薪資水準及專業人才市場供需等因素,在不超過中央部會特任首長待遇範圍內,予以核定或備查其薪資基準。」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現任董事長每月薪酬為29萬0,975元、總經理每月薪酬為23萬3,904元,遠逾中央部會首長待遇,又以該財團法人之營運性質,尚難謂具有羅致不易或需具特殊專長之例外性,且該財團法人近年度營運情形欠佳,相關人員之薪資應進行檢討並予調整。

提案人:趙正宇  葉宜津  陳素月  李昆澤  劉櫂豪  鄭寶清  

8.根據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的營運計畫,除了經營所屬兩間飯店外,還包含「提供餐旅學校學生實習,培育國際觀光、餐飲人才」。章程中也明訂應「培育餐飲人才」。但過去3年來,敦睦聯誼會所提供的實習機會全數都在台北圓山大飯店。高雄在地就有「高雄餐旅大學」,分有餐旅學院、觀光學院、廚藝學院等,其下又分成20多個科系,可以說是培育全國餐飲人才最重要的學校,卻無法就近到高雄圓山大飯店實習,實在諷刺。爰此,交通部應要求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責成高雄圓山大飯店與高雄在地餐旅學校建立合作關係,並提供實習機會,並於105年5月底前提供書面改善報告給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李昆澤  葉宜津  趙正宇  陳素月  劉櫂豪  鄭寶清  

伍、院會討論前,毋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交通委員會召集委員葉宜津補充說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葉召集委員宜津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毋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討論時,逕依審查會議意見處理。

宣讀通過通案決議6項。

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等6家財團法人105年度預算書案(二讀)

通案決議6項:

()交通部所屬主管財團法人,其中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坐擁大批資產,其主要任務亦係管理該批資產,並無實質存在必要,且該些資產實屬國家所有,現由私法人管理處分收益,造成國家資源無法有效配置。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之任務主要亦係保管屬於國家的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卻配置大量人力、物力,等於浪費國家資源。另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亦係等於經營圓山大飯店和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存在之目的亦無關公益。目前交通部對於此五財團法人均有實質控制力,故均應要求所指派董事於董事會提案,將所屬財團財產及相關公司股權,捐贈歸還與國家,再由國家做相關之妥善處置,避免應屬國家之公產長期由私法人所持有,進而被私吞或浪費或當做酬庸之地位。

提案人:葉宜津  趙正宇  鄭寶清  陳素月  劉櫂豪  李昆澤  

()交通部所屬主管財團法人專任員工之薪資、福利水準差距甚大,最高的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年薪約150萬元,最低的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僅約40萬元,尤其航發會業務多僅屬贊助其他機構辦理,非自辦業務,卻坐領高薪,以航發會主任秘書為例,主要業務內容係「綜理本會各項業務、印信與戳記之典守」,竟然月薪最高可達13萬9,050元,顯然業務與薪酬不成比例。爰此,要求交通部於1個月內就所屬主管財團法人專任員工之薪資、福利結構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改善報告。

提案人:李昆澤  趙正宇  鄭寶清  葉宜津  劉櫂豪  陳素月  

()為避免機關首長於105年5月20日新政府上台前,乘機大量安置人員,影響機關人事安定及新政府之人事任用權。爰此,要求交通部所管轄之事業單位、財團法人,包含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等,於105年5月20日前不得調動或調整相當於協理、副總以上層級之人員,若於105年1月22日之後有調動者,應予以撤銷該人事案。

提案人:李昆澤  趙正宇  鄭寶清  葉宜津  劉櫂豪  陳素月  

()為強化立法院對財團法人預算編列與執行情形之監督,要求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等,應於每年度之預算書中載明對前一年度立法院審查預算時所做決議之辦理情形,以利立法院監督。

提案人:李昆澤  趙正宇  鄭寶清  葉宜津  劉櫂豪  陳素月  

()依據104年2月4日公布頒行之總統府公報第7179號,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已通過解散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的決議,但是行政院、交通部等相關主管機關迄今仍未有任何作為。而據同一次決議,台灣電信協會對於105年度預算書,亦應表列之財產目錄,並應於1週內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如行政單位未於3個月內將資產歸還國庫或解散,應將相關失職人員移送監察院調查懲處,以維國家文官風紀。

提案人:鄭寶清  葉宜津  劉櫂豪  

連署人:鄭運鵬  陳歐珀  鄭天財  趙正宇  李昆澤  陳素月  

()立法院審查104年度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預算時,為避免國家資產淪為私人化財產,決議要求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於104年底前決議將所有資產回捐國家後,並加以解散。然而,台灣郵政協會於104年4月29日函報交通部,持法律顧問之法律意見,以立法委員並無要求解散財團法人之權責,拒不執行,明顯藐視立法院,爰要求交通部指示官派董事於下次董事會中提案執行立法院之決議,否則應予以解除董事職務,並以背信罪移送法辦,如具公務員身分應即給予行政懲處。

提案人:鄭運鵬  鄭寶清  蕭美琴  李昆澤  趙正宇  劉櫂豪  

主席:通過通案決議6項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部分。

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

()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計畫、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億2,294萬3,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1億2,209萬5,000元,照列。

3.稅前賸餘:84萬8,000元,照列。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515萬元,照列。

()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計畫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通過決議4項:

1.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現置有董事15人及監察人5人,惟不論是董事或監察人均係由交通部就該部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現職員工中選任,與交通部審查交通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所訂,除政府或交通機關(構)相關業務人員外,宜納入相關研究領域之專家學者,抑或社會公正人士等規定未盡相符。且多數董監事之背景頗為相近,似無法透過董監事之不同專業背景,汲取不同領域之專業知識或外部資源,進而對經營績效產生助益,不利發揮正面監督效果。又相較於專職員工人數4人負責日常會務之運作,其董監事人數達20人,似屬偏高,有違常理,允宜適度縮減。爰要求交通部督促所屬研議適度縮減,並於105年6月20日前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以確實減少冗員。

提案人:陳歐珀  鄭寶清  陳素月  趙正宇  李昆澤  劉櫂豪  

2.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之營運規模不大,且業務單純,其105年度預算編列之「業務收入」1億2,294萬3,000元,其中例行性業務之「租金收入」及「利息收入」分別為1億0,762萬2,000元、1,532萬1,000元,各占「業務收入」之87.54%與12.46%,而「業務支出」主要係辦理與郵政業務相關之公益事項、交流活動、業務研討、專業訓練、體育與文康活動,及協助中華郵政退休人員協進會辦理各項活動等。另目前現有專任員工人數4人,然董監事人數卻高達20人,為專任員工的5倍,根本有違常理。且不論是董事或監察人均係由交通部就該部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現職員工中選任,多數董監事之背景頗為相近,並無法透過董監事之不同專業背景,汲取不同領域之專業知識或外部資源,進而對經營績效產生助益,不利發揮正面監督效果。故建議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之董監事人數應按比例核實刪減,至多為7至9人,應為妥適。

提案人:林俊憲  葉宜津  李昆澤  鄭寶清  趙正宇  劉櫂豪  

3.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依據「交通部審查交通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共設置董事15人,監察人5人,此皆為其規定之上限人數。然經查,郵政協會的營運規模不大,業務單純,目前僅有專任員工4人,遂造成管理者人數遠高於員工,且薪資不成比例之現象。此外,董監事人數雖多,背景卻極為相近,無法汲取不同領域專業知識,不利發揮正面監督效果。爰此,要求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進行組織及業務檢討,適度縮減冗員,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蕭美琴  鄭寶清  葉宜津  趙正宇  陳素月  劉櫂豪  李昆澤  

4.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105年度於「業務收入─處分資產利益」科目未編列預算數,惟103年度該科目決算數為5,108萬4,000元,係處分所持有資產之利益。經查,郵政協會主要資金來源係以出租與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共同承繼前台灣遞信協會及遞信職員共濟組合產業之租金收入為大宗,由105年度預算「業務收入─租金收入」1億0,762萬2,000元,占「業務收入」1億2,294萬3,000元之87.54%,即可窺知。且房地資產之出售處分勢將影響郵政協會日後租金收入穩定性及業務推動,故房地資產處分實屬郵政協會重大決策,建議主管機關交通部應依規定,要求該協會羅列當年度資產處分收益,更應於預算書中充分揭露表達,俾利立法院審議。且該項資產處分需經董事會同意,並報交通部許可送交立法院備查後方行處分,避免發生日後公產遭董事會意圖變更,成為私人牟利之工具。

提案人:林俊憲  葉宜津  李昆澤  趙正宇  劉櫂豪  鄭寶清  

主席: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105年度預算案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部分。

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

()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計畫、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億1,891萬9,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1億1,788萬6,000元,照列。

3.稅前賸餘:103萬3,000元,照列。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部分:新增投資1億元,照列。

()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計畫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通過決議5項:

1.國際電信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我國參與「國際衛星輔助搜救組織」之業務,年費為126萬元,由交通部編列預算繳交。有鑑於該公司目前僅有此項業務,且近3年皆有約67至103萬元不等之稅前純益,公司至今已累計2,700多萬元餘額。為撙節政府經費支出,建請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審酌自行負擔此項業務費用之可行性或研議其他替代方案,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蕭美琴  鄭寶清  葉宜津  趙正宇  陳素月  劉櫂豪  李昆澤  

2.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105年度編列以自有資金1億元,投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累計投資中華電信淨額3億7,457萬4,000元,預計持股比率由現行0.038%,增加為0.051%,105年度並編列「投資利益─股利收入」1,350萬元。經查:電信協會105年度預算就投資中華電信計畫僅簡單說明:「長期價購電信公司普通股股票,以獲取穩定之股利收益。」並未依財團法人預算編製相關規定就轉投資效益為具體評估說明,不利立法院審議及外界之考核監督,顯欠允當。且該投資案尚未依其捐助章程規定提經董事會同意並報經交通部核可,預算籌編顯欠覈實。爰要求交通部督促所屬檢討改進,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利覈實預算編列。

提案人:陳歐珀  鄭寶清  陳素月  趙正宇  李昆澤  劉櫂豪  

3.隨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資產持有成本增加,實應強化資產之運用績效,或是增加多元化其資產收入來源。惟該協會105年度工作計畫中並未對現有資產持有及運用情形、推動之出租、處分或相關活化開源計畫等提出具體工作內容,亦未就預計達成之年度工作目標研擬相關績效評核指標,資產管理工作計畫內容簡略,主管機關交通部亦未覈實督導審核該公設財團法人之年度工作計畫,實有欠當。為利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務業務的健全發展,建議主管機關交通部應儘速全面審視及檢討該協會現有資產運用情形,積極依法處理被無償占用或借用的資產外,且對於長期未能運用或投資報酬過低資產,亦應研謀其他多元化資產營運模式,增加資產收益,俾提高資產管理成效。

提案人:林俊憲  葉宜津  李昆澤  鄭寶清  趙正宇  劉櫂豪  

4.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104及105年度所編列「租金收入」分別為9,840萬元及1億0,050萬元,惟104及105年度所編列之「稅捐及保險費」分別為1億0,836萬5,000元及1億0,485萬元,顯示「租金收入」尚不敷支應其應負擔之「稅捐及保險費」支出,資產管理成效欠佳。爰要求交通部應就該協會105年度工作計畫中未對現有資產持有及運用情形、預計推動之出租、處分或相關活化開源計畫等提出具體工作內容,及該協會未就預計達成之年度工作目標研擬相關績效評核指標等問題,全面審視及檢討該協會現有資產之運用情形,對於長期未能運用或投資報酬過低之資產,應研擬提出增裕資產運用收入,提高資產管理成效之書面報告予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鄭天財  陳歐珀  簡東明  劉櫂豪  鄭寶清  

5.立法院審議104年度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預算書案曾做出決議,略以要求其於105年度預算書表列財產目錄,以符合「交通部審查交通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及電信協會本身之捐助章程之規定,並要求補送104年度之財產清單。然查105年度該協會之預算書中雖載有財產目錄,但未能逐筆記錄,爰此,要求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於預算書中應以逐筆方式詳列財產清單,以利立法院監督。

提案人:李昆澤  鄭寶清  葉宜津  趙正宇  陳素月  劉櫂豪  

主席: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105年度預算案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部分。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計畫、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原列1億2,966萬4,000元,增列「業務收入」項下「域名管理費收入」700萬元、「業務外收入」項下「勞務收入」200萬元,共計增列9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3,866萬4,000元。

2.業務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億1,415萬元,減列「業務支出」項下「業務費用」48萬6,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1,366萬4,000元。

3.稅前賸餘:原列1,551萬4,000元,增列948萬6,000元,改列為2,500萬元。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原列2億5,020萬元,減列「土地」1億9,520萬元、「房屋及建築」4,880萬元,共計減列2億4,4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20萬元。

()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計畫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通過決議1項:

1.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105年度預算編列預算賸餘1,551萬4,000元,較104年度預算賸餘1,073萬2,000元增加,較103年度決算賸餘5,333萬1,000元減少。經查,該中心近年度預算賸餘之決算數均大幅超逾預算數,自98至103年度決算賸餘均超逾2,300萬元,惟預算編列卻偏低,致決算數占預算數比率之預算達成率偏高,其中100年度預算達成率2,392.86%,101年度高達2,513.78%,102年度更達2,836.85%,而104年度截至10月底賸餘數6,251萬3,000元,已達全年度預算數1,073萬2,000元之5.82倍,顯見該財團法人近年度賸餘之預算數估列偏低。鑑於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近年度當期賸餘預算達成率均超過100%,決算賸餘均超逾2,300萬元,且104年度截至10月底亦已達全年度預算數之5.82倍,故應調整105年度預算賸餘數為2,500萬元。同時要求該單位應參考過去決算金額,做為預算核實編列之依據。

提案人:林俊憲  葉宜津  李昆澤  鄭寶清  趙正宇  劉櫂豪  

主席: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105年度預算案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部分。

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

()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計畫、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2億1,890萬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2億1,750萬元,減列「人事費用」72萬元、「研究發展費用」2,000萬元,共計減列2,072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9,678萬元。

3.稅前賸餘:原列140萬元,增列2,072萬元,改列為2,212萬元。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430萬元,照列。

()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計畫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通過決議7項:

1.鑑於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自轉投資設立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後,原有之工程顧問業務移由世曦公司承接,96年以前關於公共工程建設之規劃、設計、監造、專案管理等技術顧問服務之主要業務均已移撥至世曦公司,現今該工程司業務範圍僅餘研究發展、教育訓練、出版及獎學金等項目,其主要業務移除致營運成果欠佳,甚或產生短絀,已有無法達成原捐助章程設立目的之虞,爰建請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根據民法第65條規定研酌辦理解散。

提案人:陳素月  趙正宇  葉宜津  劉櫂豪  李昆澤  鄭寶清  

2.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105年度預算編列「人事費用」6,538萬元,較104年度預算數6,366萬元,增加172萬元。經查:中華顧問工程司近年度員工人數及用人費用,其用人費用占收入之比率由103年度之18.51%,大幅增加至105年度之29.87%,若不含投資收益,用人費用占收入之比率則由103年度之29.45%,遽增至105年度之61.76%,顯示近年來該工程司用人費用增加之速度遠高於業務收入擴展速度,形成其營運上的隱憂。加上,該工程司近5年度之平均每人用人費用均超過百萬元以上,以104年度之平均每人用人費用預算數141萬5,000元為例,早已高於科技研發型財團法人之平均用人費用(104年度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平均每人用人費用預算數為129萬元)。鑑於該工程司已轉型為公益性質之財團法人研究機構,應當撙節用人精神及業務實際需要,合理配置人力,建議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應適度修正用人費用、薪資成本結構,並同步檢討待遇福利等人事成本擴張問題,方能符合社會期待。

提案人:林俊憲  葉宜津  李昆澤  鄭寶清  趙正宇  劉櫂豪  

3.依據交通部說明,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105年度「人事費用」較104年度增加172萬元,主要係105年度預定成立交通控制研究中心,規劃增加工程及研究人員5人等所致。經查,該工程司105年度總說明之工作計畫顯示,該中心將「延續辦理國5交通管理策略模擬及實證研發計畫及增加交通時間預測功能,辦理都市交控之研究並與高速公路交控接軌」。然而,前開交通控制研究中心規劃辦理之業務內容,與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之業務執掌顯然相同,實不應讓外界產生政府機關(構)疊床架屋之非議,建議主管機關交通部應審慎衡酌其設置及增員之必要,檢討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人事成本的合理性。

提案人:林俊憲  葉宜津  李昆澤  鄭寶清  趙正宇  劉櫂豪  

4.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轉投資之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再轉投資之華光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其負責人李建中及管長青現齡均超過68歲未即行更換,顯有失職,爰要求交通部清查其所屬之轉投資子公司、孫公司、海外公司,有無其他新任董事超過65歲或董事年滿68歲未即行更換的情形,並於1個月內將調查報告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鄭運鵬  鄭寶清  蕭美琴  李昆澤  趙正宇  劉櫂豪  

5.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轉投資之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再轉投資之華光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其負責人李建中及管長青現齡均超過68歲未即行更換,顯然遴選上有制度之缺,為避免日後再發生同樣缺失,爰要求交通部應將所屬財團法人之轉投資子公司、孫公司、海外公司之指派新任董監事時,應於1個月內送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存查。

提案人:鄭運鵬  鄭寶清  蕭美琴  李昆澤  趙正宇  劉櫂豪  

6.針對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來屢次參與交通部之相關工程標案,其承包標案之決標金額大部分均與標案之底價金額相同,爰要求交通部於1個月內提出報告,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陳素月  趙正宇  鄭寶清  葉宜津  劉櫂豪  李昆澤  

7.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目前以進行技術研究為主要業務,惟其預算書中並未清楚交代相關研究計畫案之執行成效,實不利立法院之監督,爰此,要求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自往後年度應於預算書中詳列前一年度研究計畫案之內容摘要及執行情形。

提案人:李昆澤  葉宜津  趙正宇  陳素月  劉櫂豪  鄭寶清  

主席: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105年度預算案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部分。

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

()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計畫、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9億1,224萬5,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億5,868萬9,000元,減列「業務經費」項下公共關係協調與聯繫費用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5,768萬9,000元。

3.稅前賸餘:原列17億5,355萬6,000元,增列100萬元,改列為17億5,455萬6,000元。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計畫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通過決議7項:

1.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當初係由政府百分之百提供人力及物力等資源所成立,可見依中華航空公司原始創辦人衣復恩將軍之回憶錄及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首屆董事陳長文律師於聯合報之投書所述,均足以證明華航實質股東為政府而非私人,其後因歷史因素其持股轉由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持股。但交通部卻在100年度決算逕自將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創立時政府捐助基金比率為100%改認定為0%,且於102年1月21日配合修正交通部審查交通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將航發會歸類為私人捐助政府以信託方式管理之財團法人,顯示該部未盡主管機關監督及維護國家資產之責。要求交通部應本於權責,維護國家資產利益,應立即恢復認定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係創立時政府捐助基金比率為100%之財團法人,且須受中央政府預算法、決算法及立法院決議及相關法令之監督。

提案人:林俊憲  葉宜津  李昆澤  趙正宇  劉櫂豪  鄭寶清  

2.有鑑於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實質股東為政府而非私人,然交通部卻逕自認定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為100%私人捐助政府以信託方式管理之財團法人,惟迄至104年9月底,該部仍認定航發會創立時政府捐助基金之比率為0%,未依立法院審查交通部103年度單位預算案之決議:「將航發會創立時政府原始捐助基金比率回復為100%。」其作法不僅未善盡監督及維護國家資產之責,亦顯未尊重立法院,爰要求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應儘速遵照立法院決議將政府捐助比率回復100%。

提案人:蕭美琴  趙正宇  葉宜津  劉櫂豪  陳素月  鄭寶清  李昆澤  

3.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於105年度預算編列「財務成本」3,999萬8,000元,為認購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向銀行借款之舉債利息支出。經查:航發會於94年投資高鐵公司特別股45億餘元,雖於104年8月收回本金,惟12億餘元特別股股息償還事宜尚待協調,104年度復配合高鐵公司「財務改善方案」,認購普通股26億元,舉債利息支出近4,000萬元,且未來尚有償還本金壓力,有鑑於高鐵公司財務改善方案成效實有待觀察,建議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應謹慎處理投資高鐵財務之風險,同時應遵循該會宗旨及相關法令之適法性,避免未來出現高額之本息攤提,嚴重影響航發會財務運作。

提案人:林俊憲  葉宜津  李昆澤  趙正宇  劉櫂豪  鄭寶清  

4.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101至103年度預算編列轉投資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之「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收益」分別為15億6,690萬元、10億2,011萬9,000元及12億1,171萬6,000元,惟實際執行情形,由於華航公司連續3年營運虧損,航發會決算認列投資損失分別為1億6,937萬6,000元、4億5,751萬5,000元及2億6,977萬1,000元。鑑於航發會持有華航公司股份達18億餘股,為該公司最大股東,惟華航公司連續3年發生營運虧損,以致原編列投資收益轉認列為損失,建議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應積極監督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營運、治理並研謀善策,俾利加速改善營運績效,避免侵蝕政府投資權益。

提案人:林俊憲  葉宜津  李昆澤  趙正宇  劉櫂豪  鄭寶清  

5.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105年度預算編列「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收益」6億1,100萬元,較104年度預算數4億9,196萬7,000元,增加1億1,903萬3,000元。經查實際執行情形,由於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101至103年連續3年營運虧損,以致原編列投資收益轉認列為損失,而航發會持有華航公司股份達18億餘股,為該公司最大股東,允宜研謀善策積極監督公司營運與治理,爰要求交通部應監督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針對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之營運績效改善作為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並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蕭美琴  趙正宇  葉宜津  劉櫂豪  陳素月  鄭寶清  李昆澤  

6.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105年度預算之轉投資明細表中,列有投資華揚史威靈公司持股比率1.59%、累計投資淨額0元。經查:該會於89年間因華揚史威靈公司缺乏進行認證工作所需資金,經其原始股東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耀管會)推介,出資2,000萬美元,其後又分別於94及95年參與現金增資,航發會總計投入資金5,555萬8,000美元(折合投資時新台幣約18億0,763萬1,000元),持有華揚史威靈公司普通股共計611萬4,002股(持股比率8.18%)。惟因該公司95年底之淨值已呈負數,航發會將該項投資全數認列資產減損數,持股比率由原8.18%降至1.59%。鑑於Emivest Aerospace Corporation於99年10月向美國德拉瓦州法院提出破產與出售主要資產申請,於101年5月又向法院提起申請破產類型從重整轉為資產清算,目前仍於美國法院審理中。建議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投資華揚史威靈公司高達18億餘元,雖於95年間全數認列相關資產減損數,惟投資金額甚鉅,政府仍應本於權責,戮力儘速爭取該公司相關資產後續清算分配事宜,以維護政府資產權益。

提案人:林俊憲  葉宜津  李昆澤  鄭寶清  趙正宇  劉櫂豪  

7.有鑑於104年復興航空發生空難事件,社會普遍關切航空運輸業機組人員工作時間是否過長而衍生飛安問題。惟經查,勞動部最近發布之國內航空運輸業工時檢查結果,中華航空被查獲空服員違規超時工作情形嚴重,1天工時超過12小時,裁處金額高達新台幣200萬元,而該公司員工走上街頭抗議超時工作時有所聞。又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持有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18億餘股為最大股東,應督促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除追求獲利,允宜兼顧勞工權益,監督華航公司務必遵守勞動法令相關規定,切莫因貪圖一時之利,增加勞工過勞的風險,引發職業災害或公安事故,造成社會不安及企業損失。

提案人:蕭美琴  葉宜津  趙正宇  陳素月  劉櫂豪  李昆澤  鄭寶清  

主席: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105年度預算案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部分。

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

()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計畫、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8億9,468萬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18億1,507萬元,照列。

3.稅前賸餘:7,961萬元,照列。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3,058萬9,000元,照列。

()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計畫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通過決議8項:

1.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前所屬作業組織高雄圓山聯誼會因會員大量流失,造成嚴重虧損,經查,自97年12月20日起結束營業,設備轉為高雄圓山大飯店之附屬設施,原高雄聯誼會所屬員工轉納入高雄圓山大飯店,101至103年度虧損,每年度虧損均逾1億元,105年度預算預計虧損9,698萬8,000元。台灣敦睦聯誼會所屬三大作業組織中,除台北圓山大飯店之營運尚有盈餘外,台北圓山聯誼會及高雄圓山大飯店呈現虧損多年,惟以近年來臺旅客人數逐年增加,國際觀光旅館住用率及平均房價均有提升,建議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應儘速審慎評估所屬作業組織台北圓山聯誼會及高雄圓山大飯店之營運利基,制訂強而有力的改善方案,力求轉虧為盈,俾有效提升整體財團法人的經營成效。

提案人:林俊憲  葉宜津  李昆澤  鄭寶清  趙正宇  劉櫂豪  

2.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之聯誼會會費收入包括會員入費收入、月會費收入及最低消費收入等3種,分別編列於所屬作業組織台北圓山聯誼會及高雄圓山大飯店;台灣敦睦聯誼會自101至103年度聯誼會會費收入決算數分別為1億0,097萬7,000元、9,889萬1,000元及9,514萬7,000元,預算達成率分別為80.15%、80.19%及76.99%,預算達成率欠佳,且逐年下降,無論是台北圓山聯誼會或是高雄圓山大飯店之會費收入均呈下降情形,有鑑於聯誼會係提供會員運動休閒、多元餐飲及尊榮隱密之交誼場合,建議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應配合時代演進,儘速為其研謀改善,俾利提升經營績效。

提案人:林俊憲  葉宜津  李昆澤  趙正宇  鄭寶清  劉櫂豪  

3.有關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於103年12月24日決議通過「要求交通部責成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於104年4月分董事會會後,立即提報高雄圓山飯店活化資產、飯店空間整修等具體營運改善計畫」,惟交通部僅於104年1月6日以交路()字第1038200671號函覆「已將委員會意見轉請該會董事會配合辦理」後,未再就任何相關改善計畫辦理情形,向提案委員與立法院交通委員會說明答覆,顯然交通部漠視委員提案以及管考監督不實,爰此,要求交通部於1個月內說明就前述提案自決議通過後迄今之管考辦理情形以及提供高雄圓山大飯店活化之改善計畫。

提案人:李昆澤  鄭寶清  葉宜津  趙正宇  陳素月  劉櫂豪  

4.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現任董事長每月薪酬為29萬0,975元、總經理每月薪酬為23萬3,904元。經查:依行政院訂定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第3點規定:「各主管機關對支領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薪資之董事長或經理人,除因羅致不易或具有專長特殊者外,應衡酌設置性質、規模、人員屬性、民間薪資水準及專業人才市場供需等因素,在不超過中央部會特任首長待遇範圍內,予以核定或備查其薪資基準。」準此,現行公設財團法人董事長或經理人薪資,除因羅致不易或需具特殊專長等原因外,原則上不應超逾中央部會特任首長之待遇。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所訂之「政務人員給與表」,各部部長之月支數額為19萬0,500元,惟台灣敦睦聯誼會董事長及總經理每月薪資分別為29萬0,975元及23萬3,904元,遠逾中央部會首長待遇,又以該財團法人之營運性質,尚難謂具有羅致不易或需具特殊專長之例外性,且該財團法人近年度營運情形欠佳,負責人員之薪資亦應檢討從嚴撙節。爰要求交通部督促所屬應參照行政院所訂原則辦理,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以資公允。

提案人:陳歐珀  鄭寶清  陳素月  趙正宇  李昆澤  劉櫂豪  

5.經查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本屆11名董事中,即有6名(已逾半數)係由政府薦派現職公務人員兼任。準此,中央政府實已對該財團法人具直接之控制權,當應將該財團法人參照公設財團法人標準管理。經查,依「政務人員給與表」,各部部長之月支數額為19萬0,500元,惟台灣敦睦聯誼會董事長及總經理每月薪資分別為29萬0,975元及23萬3,904元,遠逾中央部會首長待遇,又以該財團法人之營運績效不彰,近3年營業收支均呈虧損,除101年度勉強有結餘為621萬元,102年度虧損2,258萬元及103年度決算虧損4,488萬3,000元,鑑於財團法人近年度營運情形欠佳,負責人員薪資理應檢討從嚴撙節,符合公司治理常態。故建議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之董事長及經理人薪資標準,應參照行政院所訂定之處理原則辦理,非有特殊原因,不宜超逾中央部會特任首長待遇,以資公允。

提案人:林俊憲  葉宜津  李昆澤  鄭寶清  趙正宇  劉櫂豪  

6.鑑於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之董事半數以上由政府薦派現職公務人員兼任,中央政府實已對該財團法人具直接之控制權,交通部卻未將該財團法人列入公設財團法人管理,導致該會董事長及總經理每月薪資分別為29萬餘元及23萬餘元,遠逾中央部會首長待遇,爰要求交通部應儘速督促所屬應參照行政院所訂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辦理,並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陳素月  葉宜津  趙正宇  李昆澤  劉櫂豪  鄭寶清  

7.依行政院訂定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第3點規定:「各主管機關對支領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薪資之董事長或經理人,除因羅致不易或具有專長特殊者外,應衡酌設置性質、規模、人員屬性、民間薪資水準及專業人才市場供需等因素,在不超過中央部會特任首長待遇範圍內,予以核定或備查其薪資基準。」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現任董事長每月薪酬為29萬0,975元、總經理每月薪酬為23萬3,904元,遠逾中央部會首長待遇,又以該財團法人之營運性質,尚難謂具有羅致不易或需具特殊專長之例外性,且該財團法人近年度營運情形欠佳,相關人員之薪資應進行檢討並予調整。

提案人:趙正宇  葉宜津  陳素月  李昆澤  劉櫂豪  鄭寶清  

8.根據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的營運計畫,除了經營所屬兩間飯店外,還包含「提供餐旅學校學生實習,培育國際觀光、餐飲人才」。章程中也明訂應「培育餐飲人才」。但過去3年來,敦睦聯誼會所提供的實習機會全數都在台北圓山大飯店。高雄在地就有「高雄餐旅大學」,分有餐旅學院、觀光學院、廚藝學院等,其下又分成20多個科系,可以說是培育全國餐飲人才最重要的學校,卻無法就近到高雄圓山大飯店實習,實在諷刺。爰此,交通部應要求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責成高雄圓山大飯店與高雄在地餐旅學校建立合作關係,並提供實習機會,並於105年5月底前提供書面改善報告給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李昆澤  葉宜津  趙正宇  陳素月  劉櫂豪  鄭寶清  

主席: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5年度預算案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有國民黨黨團及民進黨黨團分別提議繼續進行三讀。

國民黨黨團提案: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本(第11)次會議討論事項第15案完成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擬請院會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主席:請問院會對現在進行三讀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105年度預算書案、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105年度預算書案、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105年度預算書案、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105年度預算書案、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105年度預算書案及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5年度預算書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做以下決議:「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5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十六案。

十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監獄組織通則」、「看守所組織通則」、「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及「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05430057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監獄組織通則」、「看守所組織通則」、「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及「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案,業經審查完竣,決議:「同意均予以廢止」,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5年3月2日台立議字第1050700068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及原條文各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監獄組織通則」、「看守所組織通則」、「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及「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05年4月20日(星期三)召開第9屆第1會期第17次會議,審查上開法律廢止案;由召集委員段宜康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機關說明提案廢止要旨外,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並答覆委員詢問。

貳、法務部羅瑩雪部長報告如次: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監獄組織通則》、《看守所組織通則》、《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案,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至感榮幸。本部謹提供說明如下,敬請指教。

一、廢止緣由

為符合先進國家矯正管理趨勢,健全矯正指揮監督體系,落實權責合一制度,以因應未來矯正機關收容質量之變化,與國家整體刑事政策等緊密結合, 總統於99年9月1日制定公布「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並自100年1月1日施行。而依「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第7條規定:「監獄組織通則、看守所組織通則、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少年輔育院條例於本法施行時,未及配合廢止或修正者,其涉及第5條矯正機關組織事項之規定,於本法施行後,不再適用。」爰將《監獄組織通則》、《看守所組織通則》、《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廢止。

上開廢止案,前經行政院於101年3月3日以院授研綜字第10122602963號函請立法院審議廢止在案。因立法院第8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3條規定,尚未完成審議之法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從而,行政院爰將上開廢止案重行送請立法院審議。

二、廢止重點

《監獄組織通則》於35年1月19日制定公布,並自36年6月10日施行,其後並多次修正,原為確立監獄組織編制、員額人數及各科室業務職掌而制定。《看守所組織通則》於35年1月19日制定公布,自36年6月10日施行,其後並多次修正,原為確立看守所組織編制、員額人數及各科室業務職掌而制定。《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於87年5月20日制定公布施行,原係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8條規定,就戒治所組織編制、員額人數及各科室業務職掌而制定。《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於81年1月31日制定公布施行,原為確立技能訓練所組織編制、員額人數及各科室業務職掌而制定。《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於86年4月23日制定公布施行,原為確立矯正人員訓練所組織編制、員額人數及各科室業務職掌而制定。為配合「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於100年1月1日施行,而依「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第7條規定將《監獄組織通則》、《看守所組織通則》、《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予以廢止。

至於未來監獄、看守所、戒治所及技能訓練所之組織與運作之規範,則因「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第5條規定,監獄、看守所、戒治所及技能訓練所改隸法務部矯正署為4級機關,故另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4條第1項、第5條第2項但書及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訂定「法務部矯正署監獄組織準則」及「法務部矯正署監獄辦事細則」、「法務部矯正署看守所組織準則」及「法務部矯正署看守所辦事細則」、「法務部矯正署戒治所組織準則」及「法務部矯正署戒治所辦事細則」、「法務部矯正署技能訓練所組織準則」及「法務部矯正署技能訓練所辦事細則」,並自100年1月1日施行,以為依據。另原來屬矯正人員訓練所主管之業務,依「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第2條第8款規定,已改由法務部矯正署掌理。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支持與指教。

、與會委員於聽取報告後旋進行質詢,咸認為「監獄組織通則」、「看守所組織通則」、「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及「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所規範之組織,既已另行訂定相關準則規範,該3項組織通則及2項組織條例實無繼續施行或適用之必要,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規定,自應予以廢止。

肆、爰經決議:

一、「監獄組織通則」、「看守所組織通則」、「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及「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均同意予以廢止。

二、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段宜康說明。

伍、檢附「監獄組織通則」、「看守所組織通則」、「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及「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原條文各乙份。

監獄組織通則

第 一 條  監獄隸屬法務部,其設置地點及管轄,由法務部定之。

第 二 條  監獄設下列各科:

一、調查分類科。

二、教化科。

三、作業科。

四、衛生科。

五、戒護科。

六、總務科。

監獄事務較簡者,得不設科,或併科辦事。

容額在一千人以上之監獄事務較繁各科得分股辦事,股長由薦任人員兼任。

第 三 條  調查分類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受刑人入監指導事項。

二、受刑人之直接、間接調查事項。

三、受刑人身心狀況之測驗事項。

四、受刑人之指紋、照相分類及其保管事項。

五、受刑人處遇之研擬、複查及建議事項。

六、受刑人出監後之聯繫及有關更生保護事項。

七、其他有關調查分類事項。

第 四 條  教化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受刑人教誨、教育及輔導事項。

二、受刑人累進處遇之審查事項。

三、受刑人假釋及撤銷假釋之建議、陳報及交付保護管束事項。

四、受刑人文康活動及體能訓練事項。

五、受刑人集會之指導及分區管教事項。

六、洽請有關機關、團體或人士協助推進教育、演講及宗教宣導事項。

七、新聞書刊閱讀、管理及監內刊物編印事項。

八、其他有關教化事項。

第 五 條  作業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作業之指導及受刑技能訓練事項。

二、作業種類之選擇及作業計畫訂定事項。

三、作業材料之購置、收支及保管事項。

四、作業課程編訂、成績考核及勞作金計算事項。

五、受刑人作業之配置及調動事項。

六、作業契約之擬訂事項。

七、作業器械之增置、收發、保管、檢查及修理事項。

八、成品之評價、發售及保管事項。

九、管理作業人員之調度、考核事項。

十、其他有關作業事項。

第 六 條  衛生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監獄之衛生計畫及其設施與指導事項。

二、傳染病預防事項。

三、護理之訓練事項。

四、受刑人健康檢查事項。

五、受刑人特別檢查事項。

六、病舍之管理事項。

七、受刑人疾病醫治事項。

八、藥品調劑、儲備及醫療器械管理事項。

九、環境衛生清潔檢查、指導事項。

十、受刑人戒護住院、保外醫治或死亡陳報及通知事項。

十一、藥物濫用之防治及輔導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心理、生理、衛生、保健事項。

第 七 條  戒護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受刑人之戒護及監獄之戒備事項。

二、門戶鎖鑰管理事項。

三、管理員之訓練及勤務分配事項。

四、武器、戒具、消防器、通訊器材及監察系統之使用、練習及保管事項。

五、受刑人飲食、衣著、臥具、用品之分給、保管事項。

六、衛生清潔事務之執行事項。

七、受刑人之行為狀況考察事項。

八、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事項。

九、監舍、工場之查察及管理事項。

十、身體、物品之搜檢事項。

十一、受刑人賞罰之執行事項。

十二、受刑人解送及脫逃者追捕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戒護事項。

第 八 條  總務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件之收發、撰擬及保存事項。

二、印信典守事項。

三、經費出納事項。

四、建築修繕事項。

五、受刑人入監、出監事項。

六、名籍簿、身分簿之編製及管理事項。

七、攜帶物品之受付及保管事項。

八、赦免、減刑之陳報事項。

九、糧食之收支、保管、核算及造報事項。

十、與保安處分場所之聯繫事項。

十一、受刑人福利之籌劃、督導事項。

十二、受刑人死亡之善後處理事項。

十三、不屬其他各科事項。

第 九 條  監獄之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但因高度安全管理需要,得在附表主任管理員及管理員總額額度內,由法務部訂定各監獄主任管理員及管理員員額配置表,為適度之人力調配。

各監獄應適用之類別,由法務部視其容額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 十 條  監獄置典獄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綜理全監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但容額在一千人以上二千人未滿之監獄,其典獄長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容額在二千人以上之監獄,其典獄長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前項但書之監獄並得置副典獄長一人,職務分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及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襄助典獄長處理全監事務。

第十一條  監獄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科長,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教誨師、調查員、心理測驗員,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管理師,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作業導師、科員、技士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主任管理員、操作員,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分之一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管理員、辦事員,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衛生科科長,列師()級;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護理師,均列師()級,醫師每滿三人得列師()級一人;藥師、醫事檢驗師、護理師合計每滿七人得列師()級一人。藥劑生、醫事檢驗生、護士,均列士(生)級。

本通則修正施行前僱用之助理作業導師、護士、管理員、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或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任用資格者,得繼續僱用至其離職為止。

第十二條  監獄置正訓練師、副訓練師、助理訓練師,由典獄長聘任之。

前項人員之聘任資格及待遇,準用職業訓練法及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監獄設女監者,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掌理女監事務。

女監之主任、主任管理員、管理員均以婦女充之。

第十四條  監獄設分監者,置監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承典獄長之命,掌理分監事務。

分監之容額在一百人以上者得分課辦事,各課置課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並分置課員,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分監需置之職稱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

分監之設置,由法務部定之。

關於分監分課辦事及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準用第二條至第八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

第十五條  監獄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六條  監獄設會計室、統計室,各置會計主任、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七條  監獄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事務較簡者,其政風業務由其上級機關之政風機構統籌辦理。

第十八條  本通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醫事人員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進用之。

第十九條  監獄設監務委員會,以典獄長、副典獄長、秘書、監長、科長及各主管人員組織之。

關於在監受刑人之處遇及其他監內行政之重要事項,應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但有急速處分之必要時,得先由典獄長行之,報告於監務委員會。

第二十條  監獄設假釋審查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除典獄長、教化科科長、戒護科科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典獄長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後,延聘心理、教育、社會、法律、犯罪、監獄學等學者專家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擔任之。

關於監獄受刑人之假釋事項,應經假釋審查委員會之決議。

第二十一條  監獄為促進調查分類、教化、作業、衛生、處遇之實施,得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調查分類指導委員會。

二、教化指導委員會。

三、作業指導委員會。

四、衛生指導委員會。

五、處遇研究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之委員,為無給職,由典獄長延聘學者專家及社會熱心人士擔任之。

第二十二條  本通則自公布日施行。

本通則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看守所組織通則

第 一 條  看守所隸屬於高等法院檢察署,其設置地點及管轄,由高等法院檢察署報請法務部核定之。

關於看守所羈押被告事項,並受所在地地方法院及其檢察署之督導。

第 二 條  看守所設戒護、輔導、作業、衛生及總務五科。

容額未滿五百人之看守所,輔導及作業二科併入戒護科辦事。

容額在一千人以上之看守所,事務較繁者,各科得分股辦事,股長由薦任人員兼任。

第 三 條  戒護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看守所戒備及被告之戒護事項。

二、門戶鎖鑰管理事項。

三、管理員之訓練及勤務分配事項。

四、武器、戒具、消防器、通訊器材及監察系統之使用、練習及保管事項。

五、被告飲食、衣著、臥具、用品之分給及保管事項。

六、衛生清潔事務之執行事項。

七、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事項。

八、被告賞罰之執行事項。

九、被告押送及脫逃者追捕事項。

十、工場、監舍之查察、管理及身體物品搜檢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戒護事項。

第 四 條  輔導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被告入所調查事項。

二、被告生活輔導事項。

三、被告品性行為考核事項。

四、被告文康及體能活動事項。

五、新聞書刊閱讀、管理及所內刊物編印事項。

六、其他有關輔導事項。

第 五 條  作業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作業之指導及技能訓練事項。

二、作業種類之選擇及作業計畫訂定事項。

三、作業材料之購置、收支及保管事項。

四、作業課程編訂、成績考核及勞作金計算事項。

五、作業之配置及調動事項。

六、作業契約之擬定事項。

七、作業器械之增置、收發、保管、檢查及修理事項。

八、成品之評價、發售及保管事項。

九、管理作業人員之調度、考核事項。

十、其他有關作業事項。

第 六 條  衛生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看守所之衛生計畫及其設施與指導事項。

二、傳染病預防事項。

三、被告健康檢查事項。

四、被告疾病醫治事項。

五、病舍管理事項。

六、藥品調劑、儲備及醫療器械管理事項。

七、藥物濫用之防治與輔導事項。

八、被告疾病或死亡陳報事項。

九、其他有關衛生事項。

第 七 條  總務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件之收發、撰擬及保存事項。

二、印信典守事項。

三、經費出納事項。

四、建築修繕事項。

五、被告入所、出所事項。

六、被告身分簿、人相表及指紋之填製事項。

七、攜帶物品之受付及保管事項。

八、被告糧食之收支、保管、核算及造報事項。

九、不屬於其他各科事項。

第 八 條  看守所之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但因高度安全管理需要,得在附表主任管理員及管理員總額額度內,由法務部訂定各看守所主任管理員及管理員員額配置表,為適度之人力調配。

各看守所應適用之類別,由法務部視其容額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 九 條  看守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承監督長官之命,綜理全所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容額在一千人以上之看守所,所長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並得置副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襄助所長處理全所事務。

第 十 條  看守所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科長,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專員、導師,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管理師,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作業導師、科員、技士,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主任管理員、操作員,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分之一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管理員、辦事員,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衛生科科長,列師()級;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護理師均列師()級,醫師每滿三人得列師()級一人;藥師、醫事檢驗師、護理師合計,每滿七人得列師()級一人;藥劑生、醫事檢驗生、護士,均列士(生)級。

本通則修正施行前僱用之管理員、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繼續僱用至其離職為止。

第十一條  看守所設女所者,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管理女所事務。

女所之主任、主任管理員及管理員均以女性擔任。

第十二條  看守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三條  看守所設會計室、統計室,各置會計主任、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四條  看守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事務較簡者,其政風業務由其上級機關之政風機構統籌辦理。

第十五條  第九條至第十四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醫事人員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進用之。

第十六條  本通則自公布日施行。

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

第 一 條  本通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制定。

第 二 條  法務部戒治所之設置地點及管轄,以部令定之。

第 三 條  戒治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受戒治人之心理輔導、階段性處遇、文康活動、教育與集會等輔導事項。

二、關於受戒治人之入所調查、家庭及社會關係評估與處理、社會資源運用、出所後之聯繫等社會工作事項。

三、關於受戒治人之藥癮戒治、身體檢查、疾病預防及診療、環境清潔等衛生事項。

四、關於受戒治人之職能評估及訓練、建教合作、勞動工作、就業輔導等職訓事項。

五、關於受戒治人之戒護、生活管理、門戶鎖鑰管理、武器戒具及消防器材之使用保管等戒護及機關戒備事項。

六、其他關於戒治事項。戒護科事務繁雜者,得分股辦事。

第 四 條  戒治所視業務繁簡,分設三至四科,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 五 條  戒治所設行政室,掌理文書、研考、印信、出納、庶務及其他不屬各科事項。

第 六 條  戒治所之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

各戒治所應適用之類別,由法務部視其容額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 七 條  戒治所置所長,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綜理全所事務。但容額在一千人以上之戒治所,其所長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前項但書之戒治所並得置副所長,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襄助所長處理全所事務。

第 八 條  戒治所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科長、主任、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醫師、專員、輔導員,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臨床心理師、社會工作員、醫事檢驗師、藥師、護理師、技士、科員,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主任管理員、醫事檢驗生、藥劑生、護士、技佐,職務均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分之一得列薦任第六職等;管理員、辦事員,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掌理衛生業務之科長得由醫師兼任。

第 九 條  戒治所為矯正受戒治人,得聘請宗教人士,實施宗教教誨。

第 十 條  戒治所得附設職業訓練機構,置正訓練師、副訓練師、助理訓練師,由所長聘任之。

前項人員之聘任資格及待遇,適用職業訓練法及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戒治所設女所者,置主任,掌理女所事務,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女所主任、主任管理員及管理員以女性為限。

第十二條  戒治所未普遍設立前,得依需要於監獄或少年矯正機構內設立之,所長由各該監獄或機構首長兼任。

前項之戒治所,除戒護、行政等均由該監獄或機構相關人員兼辦及支援外,其所需戒治人員按事務之繁簡,依本通則類別及員額定之。

前項所稱戒治人員,指輔導員、臨床心理師、社會工作員、醫師、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藥師或藥劑生及護理師或護士。

第十三條  戒治所設人事室,置主任,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事務較簡者置人事管理員,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四條  戒治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職務列薦第八職等,事務較簡者置會計員,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五條  戒治所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事務較簡者置統計員,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統計事項及資訊系統之建立與維護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六條  戒治所設政風室,置主任,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事務較簡者,其政風業務由其上級機關之政風機構統籌辦理。

第十七條  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應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十八條  戒治所設所務委員會,由所長、副所長、秘書及各主管人員組織之。

所務委員會會議規則由法務部定之。

第十九條  戒治所得視需要報經法務部核准設各種委員書。各委員會之委員,均為無給職,由所長聘請素孚信望之專家學者及社會熱心人士擔任之。

第二十條  戒治所辦事細則,由各該所擬訂,報請法務部核定。

第二十一條  本通則自公布日施行。

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 一 條  本條例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制定之。

第 二 條  技能訓練所隸屬於法務部,其設置地點及管轄,以部令定之。

第 三 條  技能訓練所設左列各科:

一、調查分類科。

二、教導科。

三、技能訓練科。

四、衛生科。

五、戒護科。

六、總務科。

戒護科事務繁雜者,得分股辦事。

第 四 條  調查分類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受處分人入所時之指導事項。

二、關於受處分人之直接、間接調查事項。

三、關於受處分人身心狀況之測驗事項。

四、關於受處分人之指紋、照相、分類及其保管事項。

五、關於受處分人處遇之研擬、復查及建議事項。

六、關於受處分人出所後之調查、聯繫及保護事項。

七、其他有關調查分類事項。

第 五 條  教導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受處分人之教育、輔導及性行考核事項。

二、關於受處分人累進處遇之審查事項。

三、關於受處分人之免除繼續執行、停止執行之建議、陳報及交付保護管束事項。

四、關於受處分人康樂活動及體能訓練事項。

五、關於受處分人集會之指導及分區管理事項。

六、關於洽請有關機關、團體或人士協助推展輔導及教育事項。

七、關於新聞書刊閱讀、管理及所內刊物編印事項。

八、其他有關教導事項。

第 六 條  技能訓練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技能及作業訓練計畫訂定及種類之選擇事項。

二、關於技能及作業訓練課程編訂、教材、教具、機具之準備、成績考核及作業勞作金計算事項。

三、關於受處分人技能及作業訓練之配置、轉換事項。

四、關於技能訓練之發證及受處分人技能檢定洽辦事項。

五、關於技能及作業訓練器械之增置、收發、保管及維護事項。

六、關於技能及作業訓練材料之購置、收支及保管事項。

七、關於成品之保管、評價、發售事項。

八、關於技能及作業訓練契約之擬訂事項。

九、其他有關技能及作業訓練事項。

第 七 條  衛生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技能訓練所之衛生計畫及其設施與指導事項。

二、關於傳染病預防事項。

三、關於醫事人員之訓練事項。

四、關於受處分人健康檢查事項。

五、關於受處分人特別檢查事項。

六、關於病舍之管理事項。

七、關於受處分人疾病醫療及轉診事項。

八、關於藥品調劑、儲備及醫療器械管理事項。

九、關於環境衛生清潔檢查指導事項。

十、關於受處分人疾病或死亡陳報及通知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衛生事項。

第 八 條  戒護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受處分人之戒護及技能訓練所之戒備事項。

二、關於受處分人之生活訓練事項。

三、關於門戶鎖鑰管理事項。

四、關於管理員之訓練及勤務分配事項。

五、關於武器、戒具、消防器材之使用、練習及保管事項。

六、關於受處分人之飲食、衣著、臥具、用品之分給、保管事項。七、關於衛生清潔事務之執行事項。

八、關於受處分人之行為狀況考察事項。

九、關於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事項。

十、關於舍房、工場之查察、管理及身體、物品搜檢事項。

十一、關於受處分人賞罰之執行事項。

十二、關於受處分人解送及脫逃者追捕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戒護事項。

第 九 條  總務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文件之收發、撰擬及保存事項。

二、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三、關於經費出納事項。

四、關於建築修繕事項。

五、關於受處分人入所、出所事項。

六、關於名籍簿、身分簿之編製及管理事項。

七、關於攜帶物品之受付及保管事項。

八、關於糧食之收支、保管、核算及造報事項。

九、關於受處分人福利之籌劃、督導事項。

十、關於受處分人死亡之善後處理事項。

十一、不屬於其他各科事項。

第 十 條  技能訓練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綜理全所事項。

技能訓練所容額在一千人以上者,得置副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襄助所長處理全所事項。

第十一條  技能訓練所置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承長官之命,綜核文稿、聯繫各科及處理交辦事項。

第十二條  技能訓練所置科長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專員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調查員二人至六人,輔導員五人至十七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作業導師二人至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作業導師一人至三人,僱用;醫師一人至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一人或二人,藥師或藥劑生一人或二人,護理師或護士一人至三人,醫事檢驗師、藥師、護理師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醫事檢驗生、藥劑生、護士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資訊管理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電腦操作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僱用;科員十四人至二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五人至九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股長一人至二人,由薦任第六職等科員兼任;主任管理員六人至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管理員七十人至二百人,職務列委任第二職等至第四職等或僱用;辦事員十五人至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雇員七人至十一人。

調查分類、教導、衛生三科科長,由前項調查員、輔導員、醫師分別兼任,均不另列等。

第十三條  技能訓練所置正訓練師一人至三人,副訓練師一人至三人,助理訓練師三人至九人,由所長聘任之。

前項人員之聘任資格及待遇,準用職業訓練法及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技能訓練所收容女性受處分人者,設女訓練所,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主任、主任管理員、管理員以婦女充之。

第十五條  技能訓練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務,其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六條  技能訓練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務;其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七條  技能訓練所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統計事務;其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八條  技能訓練所設所務委員會,以所長、副所長、秘書及各主管人員組織之。

關於受處分人之處遇、聲請免除強制工作或停止執行等事項,應經所務委員會之決議,並報請所長裁決。但有急速處分之必要時,得逕由所長行之。

第十九條  技能訓練所得視需要設各種委員會。各委員會之委員,均為無給職,由所長聘任之。

第二十條  第十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均須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取得任用資格;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 一 條  本條例依法務部組織法第八條規定制定之。

第 二 條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以下簡稱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監獄、看守所、少年矯正機構、少年觀護所、保安處分及感訓處分處所人員訓練計畫之研擬及執行事項。

二、觀護人、更生保護人員及少年矯正機構教師、輔導教師訓練計畫之研擬及執行事項。

三、其他經法務部指定辦理之訓練事項。

第 三 條  本所設教務組、輔導組及總務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 四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綜理所務;副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襄理所務。

第 五 條  本所置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組長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輔導員五人至七人,專員三人至六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組員七人至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操作員一人至三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二人至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或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 六 條  本所置專任講座三人至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擔任教學及研究工作;並得聘兼任講座若干人,擔任教學。

第 七 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八 條  本所置會計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 九 條  第四條至第八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 十 條  本所辦事細則,由本所擬訂,報請法務部核定。

第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現在請段召集委員宜康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

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做以下決議:「『監獄組織通則』、『看守所組織通則』、『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及『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均予以廢止。」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七案。

十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王育敏等23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函

受文者:本院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台立經字第105420059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3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業經審查完竣,並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覆貴處105年3月22日台立議字第1050700805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本院議事處

副本:

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3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報告

一、委員王育敏等23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4次會議(105年3月11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05年4月14日舉行第9屆第1會期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由召集委員林岱樺擔任主席進行審查。會中邀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志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牧處處長李春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牧處科長江文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輔導處副處長周若男、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法規委員會執行秘書張學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局長李桃生、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組組長詹德樞及法務部法制司參事羅建勛等列席提出說明,並答覆委員質詢。

三、王委員育敏說明提案要旨:

()新北市動物保護防疫處曾破獲全國首宗大量非法販賣、繁殖場,當場救援兩百餘隻名種犬貓,依法沒入價值逾百萬之犬貓,並勒令歇業,惟依現行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該違法行為可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但新北市政府僅處五萬元罰鍰,對照非法業者動輒獲利高達上百萬元,處罰微不足道,顯有修正必要。

()農委會去(104)年7月21日已公告「檢舉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獎勵辦法」,其中第五條規定,因檢舉而查獲違反規定的案件者,民眾最高可獲得該案件裁處額度20%的獎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違規情節及檢舉內容對查獲案件之貢獻程度,依案件金額百分之十額度以下,另行給予檢舉人額外獎金,故透過動保法罰鍰的提高,亦可增加民眾檢舉不法業者的意願。

()爰修正「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之一,將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第二十二條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之處罰提高至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以有效嚇阻不肖業者非法牟利。

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陳主任委員志清說明修法要旨:

今天 大院第9屆第1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大院王委員育敏等23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提案,本人謹代表農委會向各位委員報告,至感榮幸。本會對委員提案之回應:

飼主及非法業者棄養為流浪犬貓主要來源,動物保護法於一百零四年修正,已將寵物絕育明列為飼主責任;另合法業者部分亦已透過子法(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通盤檢討,強化特定寵物源頭與流向管理。本草案之修正,可進一步透過提高罰則以遏阻非法業者,符合社會期待及管理方向。

感謝各位委員長期以來對動物保護的關懷與支持,近年來 大院多位委員對動物保護法的修正投注諸多心力,帶動國內動物福利水準逐年提升,本會敬表欽佩與感謝,同時也請各位委員繼續給予指教與鞭策,期待我國動物保護工作在各位委員及各界的協助下能持續正向發展,共同營造人與動物和諧相處的社會。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賜予指教,謝謝!

四、與會委員聽取報告後,咸認本案確有儘速修正之必要,應予支持,經討論後爰決議修正通過。

五、全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林召集委員岱樺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六、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委員提案條文

現行法條文

說明

(修正通過)

第二十五條之一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前項供繁殖、買賣或寄養之特定寵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沒入之。

第二十五條之一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第二十二條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應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第二十五條之一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第二十二條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應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一、新北市動物保護防疫處破獲全國首宗大量非法販賣、繁殖場,依法沒入價值逾百萬之犬貓,並勒令歇業,惟依現行動保法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該違法行為可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但新北市政府僅處五萬元罰鍰,對照非法業者動輒獲利高達上百萬元,處罰微不足道,顯有修正必要。

二、農委會已公告「檢舉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獎勵辦法」,民眾最高可獲得該案件裁處額度20%之獎金,故透過動保法罰鍰的提高,亦可增加民眾檢舉不法業者的意願。

三、爰此,修正本條規定,將裁處金額調高至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以嚇阻不肖業者非法牟利。

審查會:

一、第一項修正為:「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二、增列第二項:「前項供繁殖、買賣或寄養之特定寵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沒入之。」。

 

 

 

 

 

 

 

 

 

 

 

 

 

 

 

 

 

主席:主席:現在請林召集委員岱樺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第二十五條之一。

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第二十五條之一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前項供繁殖、買賣或寄養之特定寵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沒入之。

主席:第二十五條之一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有國民黨黨團及民進黨黨團分別提議繼續進行三讀。

國民黨黨團提案: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本(第11)次會議討論事項第17案完成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擬請院會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繼續進行三讀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修正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案完成三讀後,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2分鐘。

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11時15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所提出的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案,今天可以順利通過,本席感到非常地欣慰。大家可以看到過去對這些非法繁殖場動法的罰則實在太輕了,原來的處罰只有五萬到二十五萬,而大家可以看到新北市破獲很多很大宗繁殖場沒入價值逾百萬的犬貓,並勒令歇業,但行政裁罰依現行動保法的規定只有五萬元罰鍰,顯然不符比例,而且太輕微,沒有辦法達到嚇阻非法繁殖場的效果。今天本席所提出的動保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案,把現行的處罰從五萬到二十五萬提高到十萬到三百萬,就是希望可以發揮嚴懲的效果,讓這些非法寵物繁殖場不再去做傷害動物的行為。另外,我們把整個處罰罰鍰提高之後,未來民眾通報類似案件所得到的獎金也會同步提高,可以提高民眾檢舉不法業者的意願。大家都知道零安樂死這樣的政策在明年即將上路,但是現在各個縣市在進行這些收容場所的改善或是源頭管理方面,事實上還有需要改進的地方,特別像最近嘉義縣爆發高達四十幾隻的流浪動物在運送的過程當中不幸死亡事件,這引發動保界非常大的憤怒,而未來本席也會修法,像這些刻意虐待動物的刑罰、刑度也必須再提高,讓我們一起透過法律的修正給動物更好的環境!謝謝。

主席:所有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十八案。

十八、本院委員徐永明等17人,鑑於中華民國紅十字會雖受特別立法保障,但迄未獲國際承認而在國際人道救援上並未優先於國內其他民間團體,而其人事長期遭政治介入令人詬病,又近年來國內外發生重大災變時,其勸募賑災行動屢屢發生有關捐款執行效率、行政費用過高及物資使用方式等爭議,且在公民社會逐漸發達,「人民團體法」及「公益勸募條例」等規範已臻完備之情形下,該會反而因其特殊立法而得規避上開規範,進一步引發民眾對其執行業務公正及透明度之疑慮,爰提案廢止「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令其會務回歸公益團體相關法令規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本院委員徐永明等17人,鑑於中華民國紅十字會雖受特別立法保障,但迄未獲國際承認而在國際人道救援上並未優先於國內其他民間團體,而其人事長期遭政治介入令人詬病,又近年來國內外發生重大災變時,其勸募賑災行動屢屢發生有關捐款執行效率、行政費用過高及物資使用方式等爭議,且在公民社會逐漸發達,「人民團體法」及「公益勸募條例」等規範已臻完備之情形下,該會反而因其特殊立法而得規避上開規範,進一步引發民眾對其執行業務公正及透明度之疑慮,爰提案廢止「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令其會務回歸公益團體相關法令規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於1954年透過特別立法賦予其獨特法律地位,以便在無集會結社自由之戒嚴時期能以人民團體名義勸募賑災,惟礙於我國特殊情勢,迄今未能加入紅十字國際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Red Cross, ICRC),亦不被日內瓦公約所承認,在國際間的重大災害發生時反而因為其在國內的特別地位,僅能以捐款方式提供援助,不如非政府組織靈活。

二、現行「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中,存有許多未臻明確之規定,如第一條規定依國際紅十字會議之精神,惟該會已於1952年通過決議否決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之會員資格;第二條未說明紅十字會屬於何種法人,應適用何種法人規範;第四條以法律規定其輔助政府任務,又似將其定位為公法人而非民間團體而不似其他國家定位為人道救援之獨立團體;第六條目的事業有關部會應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第九條「會長」得無限制連任;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由政府指派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擔任「理事」及由財政、主計、審計機關主管擔任「監事」,政府球員兼裁判;第十五條以下規定之省縣分工已疊床架屋;第二十九條規定其發起勸募毋須主管機關同意卻無公開資金運用明細之義務;第三十條規定得依法令豁免賦稅。綜言之,本法不僅相當多規定明顯與人民團體法賦予人民團體自治之精神相悖,政府介入過深不僅使其無法執行某些國際人道救援工作,其職務易淪為政治酬庸,且在賦予諸多發起勸募之財務特權同時卻欠缺透明公開之相關規範,應廢除本法使其自訂章程,回歸「人民團體法」及「公益勸募條例」等法令規範,由主管機關監督之。

三、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創設迄今雖非毫無建樹,卻在近年來豬多重大國內外災難之救援行動上備受爭議,如1991年遭指出台北各支會主管將其留用經費權充車馬費與交際、誤餐、督導及工作津貼巧立名目中飽私囊;2004南亞海嘯募款期間被離職員工投書媒體員工從募款中抽取15%傭金;2005總會被媒體揭露高層人事薪資浮濫、主管安插機要每年領走近千萬薪資;2007年遭立法委員揭露內政部每年補助紅十字會250萬元,餘款原應繳回卻遭侵吞;2009年紅十字會與台北市政府將921地震賑災餘款捐給中國四川地震災區重建小學,但同時台灣正因颱風受災慘重;2011年日本福島地震紅十字會以「轉贈零時差」募得17億新台幣捐款,卻逐年慢慢撥款引發爭議,且發生有支會一年後仍未上繳代收捐款,而有分會逕自將代收款捐給日本賑災組織之混亂情況;2015年有紅十字會分會拿賑災物資當尾牙抽獎禮品;2016年2月6日高雄美濃與台南發生地震導致大樓倒塌事件,發生紅十字會支會介入管理民間捐贈賑災物資爭議。且其勸募所得之「行政經費」不透明,且其支出中人事費用偏高(總會公布103年收支報告中,經常性收入6266萬,但同年度人事費支出高達2880萬,約占45%),在在影響其公信力。綜上所述,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應脫離政府不當介入,回歸人道救援專業與獨立性,並強化財務運用透明公開,受相關法令規範而不應有別於其他民間非政府組織。

提案人:徐永明  

連署人:蔡易餘  吳琪銘  陳亭妃  蔡適應  黃秀芳  高志鵬  黃國昌  洪慈庸  林昶佐  徐國勇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王定宇

林俊憲  吳焜裕  林淑芬  陳 瑩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宗旨)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依照政府簽訂之國際紅十字公約,並基於國際紅十字會議所決議各項原則之精神,以發展博愛服務事業為宗旨。

第 二 條  (法律性質)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為法人。

第 三 條  (標幟)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以白地紅十字為標幟;除國際紅十字公約有規定者外,其他公私機關及社團,概不得使用,並禁止作為商業上之製造標及商標。

第 四 條  (輔佐政府辦理事項)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輔佐政府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戰時傷兵之救護及戰俘、平民之救濟。

二、關於國內外災變之救護與賑濟。

三、關於預防疾病,增進健康及減免災難之服務。

四、合於第一條規定之其他事項。

第 五 條  (總會所在地)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二章 組 織

第 六 條  (總會之主管機關)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以內政部為主管機關,並依其目的事業受有關部會之指導。

第 七 條  (總會之編制)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設名譽會長一人,名譽副會長若干人,由總會理事會聘請之。

第 八 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每兩年在中央政府所在地舉行一次,必要時經理事會之決議,得於全國其他各地舉行,閉會期間,由理事會執行會務。

第 九 條  (會長、副會長之設置及職權)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設會長一人,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總會;副會長一人至三人,襄助會長處理會務;會長、副會長,均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會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會長指定副會長一人代理;必要時,得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十 條  (理事會之組織及職權)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設理事會,負責審議紅十字會所辦理之重要事項,置理事三十一人,其中七人為當然理事,由政府指派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有關各機關主管人員擔任,十六人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八人由當然理事及選舉產生之理事就全國社團負責人中推選,除當然理事人選由政府通知變更外,其他理事任期均四年,每屆改選二分之一,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之組織及職權)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設常務理事會,負責處理日常會務,由理事互推常務理事五人至七人組織之。

第十二條  (監事會之組織及職權)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設監事會,負責審核紅十字會收支帳目,及稽查會務進行,置監事九人,其中三人為當然監事,由政府指派財政、主計、審計等機關主管人員擔任,六人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並由監事互推常務監事三人,組織常務監事會,負責處理日常事務,當然監事之人選,由政府通知變更之,選舉產生之監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  (理、監事會議)

理事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常務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均得舉行臨時會;開會時會長、副長會均為當然出席人,並以會長為主席,會長因故缺席時,由副會長或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每年開會一次,常務監事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均得舉行臨時會;開會時,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委員會)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理事會,依其事業得設各種委員會。

第十五條  (分會、支會之設置)

中華民國各省(市)得設分會,縣(市)得設支會,分別隸屬總會或分會,省分會受內政部監督,直轄市分會及縣(市)支會受當地政府之監督,並依其目的事業受各該主管機關之指導。

第十六條  (分會、支會之組織)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分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至二人,理事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會長、副會長及理事,任期均四年,連選得連任,並設常務理事三人至五人,由理事互推之。

支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至二人,理事九人至十五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七條  (分會、支會之組織)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分會,設監事五人至七人,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並設常務監事一人至三人,由監事互推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支會設監事三人至五人,由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八條  (會員之種類)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會員分左列各種:

一、名譽會員:有殊殊功績或捐獻,經總會理事會認可者。

二、基本會員:

()總會、分會、支會發起人或個人,照章繳納一次費會者。

()普通會員,照章繳納會費滿十年以上者。

三、特別會員:醫藥護理及其他社會工作人員,照章繳納一次會費,或志願義務服務,卓著成績者。

四、團體會員:團體照章繳納常年會費者。

五、普通會員:個人照章繳納常年會費者。

六、少年會員:未成年國民,照章繳納常年會費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會員,為終身會員;第四款至第六款之會員,為常年會員;各種會員繳費標準,由總會定之。

第十九條  (會員之出席、會議及選舉、被選舉權)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會員,有出席所加入之支會會員大會或分支會會員代表大會及享受選舉與被選舉之權。支會會員超過一千名時,得分區開會員大會,選舉代表,出席支會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  (分、支會徵求會員)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各分會、支會每年定期徵求會員一次,省分會由內政部協助辦理,直轄市分會及縣(市)支會由當地政府協助辦理。

第二十一條  (取消會員資格)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得依法取消任何會員之資格。

第四章 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二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及臨時會)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依本法第八條之規定,每兩年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由總會理事會決議,或由三分之一以上分會之請求,經總會理事會通過,召開臨時大會。

第二十三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之組織)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由各分會分別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推選代表組織之。

第二十四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之任務)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之任務如左:

一、聽取會務報告。

二、決定會務方針。

三、稽核財務收支。

四、選舉總會會長、副會長及理事、監事。

五、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五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之當然主席)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以總會會長為當然主席。

第二十六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之開會)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日期,重要議題,由總會理事會決定。但總會應於開會前兩個月通知分支會,並公告之。

第二十七條  (分支會之會員代表大會)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分支會,每年應舉行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一次。

第五章 資 產

第二十八條  (資產)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資產如左:

一、基金。

二、政府補助。

三、會費。

四、遺贈。

五、捐募。

六、事業收入。

七、動產及不動產。

八、孳息收入。

第二十九條  (募捐)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得經理事會通過,向國內外募捐。

第三十條  (豁免賦稅權)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享有政府依法給予豁免賦稅之權利。

第三十一條  (合作事業)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得與國內外公私機關社團合作,辦理合於本法第四條規定之事業,並接受其補助。

第六章 戰時特例

第三十二條  (戰時隨軍救護人員之待遇、服裝制式)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戰時隨軍救護人員之待遇,比照軍用文職人員,其服裝制式除國際協定另有規定外,由總會規定送請主管機關備案。

第三十三條  (戰時隨軍救護人員及救護器材之載運)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戰時隨軍救護人員,及救護器材之載運,准照軍事運輸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戰地需用物品之核撥)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戰時隨軍救護人員,在戰地需用衛生器材、房屋、糧食、舟車、馬匹及航空器等,得分別請有關主管機關核撥。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總會年度預決算及工作計劃、報告之提出義務)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應於每年年度開始時,將工作計劃及預算,並於每年年度結束時,將業務報告及決算,送經內政部轉請行政院備案。

第三十六條  (施行細則)

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擬訂,送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三十七條  (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主席:本案經第1會期第11次會議決議,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現有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交付協商。

國民黨黨團提案: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1)次院會討論事項第18案:「委員徐永明等17人擬廢止『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案」,建請將本案交付朝野黨團協商,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決議:「本案交付黨團協商,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報告院會,現在處理朝野黨團協商結論。

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

時  間:105年5月3日(星期二)上午8時

地  點:議場三樓會議室

決定事項

一、本會期第14次會議定於5月20日(星期五)下午2時30分舉行,當次會議不進行國是論壇。

二、定於5月31日(星期二)邀請新任行政院院長率同各部會首長列席進行施政方針報告並答復質詢,質詢人數由民進黨黨團推派5人、國民黨黨團推派3人、時代力量黨團及親民黨黨團各推派1人進行,當日質詢順序依時代力量黨團、國民黨黨團、民進黨黨團、親民黨黨團之順序輪流交叉方式進行;施政方針個人質詢之登記,請於5月23日(星期一)起至6月7日(星期二)止辦理,有關質詢期間之順序及人數,均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

人:蘇嘉全  蔡其昌

協商代表: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李鴻鈞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永明  李彥秀  江啟臣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朝野黨團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105年5月3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一、本會期第14次會議定於5月20日(星期五)下午2時30分舉行,當次會議不進行國是論壇。

二、定於5月31日(星期二)邀請新任行政院院長率同各部會首長列席進行施政方針報告並答復質詢,質詢人數由民進黨黨團推派5人、國民黨黨團推派3人、時代力量黨團及親民黨黨團各推派1人進行,當日質詢順序依時代力量黨團、國民黨黨團、民進黨黨團、親民黨黨團之順序輪流交叉方式進行;施政方針個人質詢之登記,請於5月23日(星期一)起至6月7日(星期二)止辦理,有關質詢期間之順序及人數,均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

本次會議討論事項均已處理完畢,下午5時起處理臨時提案,現在休息。

休息(11時21分)

繼續開會(17時)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處理臨時提案,每位委員發言時間1分鐘。

現在進行第一案,請提案人林委員德福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林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二案,請提案人吳委員志揚說明提案旨趣。

吳委員志揚:(17時)主席、各位同仁。本席等14人,有鑑於青少年在過去10年中涉嫌吸食三級毒品愷他命(俗稱K他命)案件成長超過10倍,依據警政署統計,K他命查獲量已連續五年為各類型毒品之最大宗,而目前吸毒青少年也主要以施用K他命為主。然依據現行法令施用三級毒品僅需罰鍰與強制參與講習,並無任何刑責。故學生同儕中多流傳「吸菸違法,拉K無罪」,以致於人數逐年翻倍成長,政府與校方卻始終未能提出有效之毒品防制政策。特建請行政院應整合所屬機關與相關單位將K他命列為二級毒品。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二案:

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4人,有鑑於青少年在過去10年中涉嫌吸食三級毒品愷他命(俗稱K他命)案件成長超過10倍,依據警政署統計,K他命查獲量已連續五年為各類型毒品之最大宗,而目前吸毒青少年也主要以施用K他命為主。然依據現行法令施用三級毒品僅需罰鍰與強制參與講習,並無任何刑責。故學生同儕中多流傳「吸菸違法,拉K無罪」,以致於人數逐年翻倍成長,政府與校方卻始終未能提出有效之毒品防制政策。特建請行政院應整合所屬機關與相關單位將K他命列為二級毒品。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警政署公布之警察相關查緝毒品犯罪現況分析指出,三級毒品如K他命,在KTV與夜店等青少年出沒場所大為流行,在青少年間查獲毒品案件中,也以此類新興毒品為主。

二、警政署統計,警察機關查緝毒品嫌疑犯中,三級毒品類的少年(12歲以上,未滿18歲)計有50人,青年(18歲上,未滿24歲)則有146人;到了102年被查緝的毒品嫌疑犯中,歸類於三級毒品的少年就有812人,青年有1,424人,成長幅度超過十倍。

三、依據警政署公布資料,警察機關查獲毒品的案件及數量,自98年起連續5年超過安非他命,成為各類毒品中之最大宗。然依據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故此青少年間多流傳「抽菸違法、拉K無罪」。

四、在K他命已成為各類毒品走私販買最大宗,且青少年學子吸食K他命人數逐年攀升,法務部卻在101年召開的毒品審議委員會中,決議不宜將K他命改列第二級毒品管制,建議仍以宣導反毒等防制措施。爰此,特建請行政院儘速召集所屬機關與相關單位重新研議將K他命列為二級毒品,是否有當?請公決。

提案人:吳志揚

連署人:費鴻泰  李彥秀  許淑華  林麗蟬  林德福  馬文君  曾銘宗  陳雪生  許毓仁  廖國棟  蔣萬安  鄭天財  江啟臣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三案,請提案人曾委員銘宗說明提案旨趣。

曾委員銘宗:(17時2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等28人,鑑於民眾長期對於法官信任度偏低,依司法院調查顯示,民眾對法官的信任比率為44%,不信任比率高達49.9%;另中正大學發布之調查報告,民眾對法官的不信任度與不公正度高達84.6%,因此本席建議司法院參考其他國家的作法,提出更創新、更具體及更有突破性的作法,以提高民眾對司法的信任度,以彰顯司法院維護及保障民眾司法權益,贏得人民對司法之信賴。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三案:

本院委員曾銘宗等28人,鑑於廣大民眾長期對於法官信任度偏低,為增進人民對司法之信賴,必須提出更創新、更具體及更有突破性的作法,以彰顯司法院維護及保障民眾司法權益,並提升司法效能。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依司法院調查顯示,民眾對法官的信任比率為44%,不信任比率高達49.9%;另中研院調查顯示,民眾認為法官判決公正的比率為45.9%,判決不公正的比率高達44.6%;另中正大學發布之「104年全年度全國民眾犯罪被害暨政府維護治安施政滿意度調查」報告,民眾對法官的不信任度與不公正度高達84.6%,顯示一般民眾對法官的信任度偏低,問題嚴重亟待改善。

二、鑑於廣大民眾長期對於法官信任度偏低,建議司法院參考其他國家的作法,提出更創新、更具體及更有突破性的作法,以提高民眾對司法的信心,彰顯司法院維護及保障民眾司法權益,贏得人民對司法之信賴。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江啟臣  孔文吉  馬文君  陳宜民  廖國棟  李彥秀  張麗善  呂玉玲  柯志恩  簡東明  林德福  賴士葆  林麗蟬  徐志榮  顏寬恒  黃昭順  林為洲  吳志揚  蔣萬安  許毓仁  周陳秀霞 鄭天財  王惠美  蔣乃辛  徐榛蔚  許淑華  王育敏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司法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四案,請提案人王委員育敏說明提案旨趣。

王委員育敏:(17時3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等12人,鑑於衛生福利部調查國內5歲兒童齲齒率近八成,且12歲兒童平均蛀牙顆數達2.5顆,顯示學童年齡越大,齲齒比率有明顯增加趨勢,且該數據高於世界衛生組織口腔健康之目標,足見我國兒童齲齒預防工作仍需加強。爰建請教育部要求國中以下學校研議將校牙醫制度化並列入健康促進政策,以整合相關口腔衛生資源及制度之推動;衛生福利部要求孕婦及嬰幼兒定期接受口腔檢查,以建立正確衛生觀念,維護兒少口腔健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四案:

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2人,鑑於衛生福利部調查國內5歲兒童齲齒率近八成,且12歲兒童平均蛀牙顆數達2.5顆,顯示學童年齡越大,齲齒比率有明顯增加趨勢,且該數據高於世界衛生組織口腔健康之目標,足見我國兒童齲齒預防工作仍需加強。爰建請教育部要求國中以下學校研議將校牙醫制度化並列入健康促進政策,以整合相關口腔衛生資源及制度之推動;衛生福利部要求孕婦及嬰幼兒定期接受口腔檢查,以建立正確衛生觀念,維護兒少口腔健康。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根據衛生福利部資料顯示,現行台灣1-2歲兒童齲齒盛行率為5%,但2-3歲兒童齲齒率巨幅提升到31%,足足暴增6倍之多,至6歲前兒童齲齒率甚至高達將近8成。此外,12歲學童恆齒齲齒指數為2.5顆,比全球平均值為1.67顆高出許多,顯示嬰幼兒口腔照護不足,是學童齲齒盛行原因之一。

二、另據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表示,若孕婦在妊娠期間無法維持口腔健康,不僅是會間接影響胎兒健康,錯誤的口腔照護觀念會延續到寶寶出生後,讓孩子時時暴露在齲齒風險中;且現行教育部校牙醫試辦計畫成效不彰,民國104年全國僅有13家國小有校牙醫。

三、爰建請教育部要求國中以下學校研議將校牙醫制度化並列入健康促進政策,以整合相關口腔衛生資源及制度之推動;衛生福利部要求孕婦及嬰幼兒定期接受口腔檢查,以建立正確衛生觀念,維護兒少口腔健康。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陳雪生  蔣乃辛  曾銘宗  李彥秀  林麗蟬  周陳秀霞 徐榛蔚  蔣萬安  簡東明  張麗善  林德福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五案,請提案人李委員彥秀說明提案旨趣。

李委員彥秀:(17時4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等16人,考量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六條已經公布施行,病歷、醫療等個人資料屬特種個資,原則上不得利用、蒐集,故中央健康保險署所推動之雲端藥歷系統,在無法律授權之下蒐集並利用病人之藥歷行為,已違反個資法之規定,在相關法律尚未制定前,應先暫緩停止推行。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五案:

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考量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六條已經公布施行,病歷、醫療等個人資料屬特種個資,原則上不得利用、蒐集,故中央健康保險署所推動之雲端藥歷系統,在無法律授權之下蒐集並利用病人之藥歷行為,已違反個資法之規定,在相關法律尚未制定前,應先暫緩停止推行。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全民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自103年8月1日起,全面開放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健保雲端藥歷系統」線上查詢作業服務項目之權限。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之醫師或藥師可透過醫事人員卡(或健保IC卡)及病人健保IC卡,從健保雲端藥歷系統線上查詢病人用藥紀錄,不需事前申請開啟查詢權限。

二、健保署稱雲端藥歷之法源依據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再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6條授權衛生福利部所制定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下稱健保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辦法)第11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保險對象之診療服務時,應依醫療需要,讀取健保卡內已存放或上傳之就醫紀錄。但經保險對象設定密碼限制讀取卡內之資料者,不在此限。」。

三、惟個資法第6條已經公布施行,而病歷、醫療等個人資料又屬特種個資,原則上屬不得蒐集、利用之資料,全民健康保險法(下稱健保法)第16條雖授權保險人得依健保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辦法蒐集並處理資料,但對於醫事服務機構而言,有關特種個資之運用,僅限於健保法第71條第2項之使用方法,並無授權醫事服務機構於診療服務時,得讀取健保卡內已存放或上傳之就醫紀錄,健保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辦法第11條之規定並無母法健保法之授權,與法律保留原則有所未合,故醫事機構若擅自讀取雲端藥歷之資料,恐已違反個資法第6條之規定。

四、雲端藥歷之推行涉及蒐集、處理及利用特種個資,其又無個資法第6條但書之情事,故在相關法律尚未完備前,宜先暫停推行雲端藥歷之措施,以避免過度侵害人民之隱私權,方可維繫法治。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孔文吉  費鴻泰  蔣乃辛  陳宜民  柯志恩  呂玉玲  鄭天財  林為洲  陳學聖  林德福  顏寬恒  王育敏  黃昭順  江啟臣  曾銘宗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六案,請提案人江委員啟臣說明提案旨趣。

江委員啟臣:(17時5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等16人,有鑑於近期內,亞太地區多個國家發生造成人員傷亡與財產損失的有感地震,地震測報中心主任即認為地震帶已進入活躍期,且活躍期會持續到2020年,在這之前可能至少還會出現一個規模九以上的大地震。面對隨時可能發生的大規模地震,若平時欠缺避難訓練,可能在災害發生時因為應變不及,造成大規模的損害;爰此,要求政府的避難措施及計畫應具體落實,除一般學校教育外,每個企業公司、行號也應定期舉行防災演練,社區內的避難集合地點應明顯標示,落實地震災防演練,俾便在地震發生時得以發揮避難演練之實質效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六案:

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6人,有鑑於短短幾天內,亞太地區多個國家發生造成人員傷亡與財產損失的有感地震,地震測報中心主任即認為環太平洋地震帶已進入活躍期,且活躍期會持續到2020年,在這之前可能至少還會出現一個規模九以上的大地震。面對隨時可能發生的大規模地震,若平時欠缺避難訓練,可能在災害發生時因為應變不及,造成大規模的損害;爰此,要求政府的避難措施及計畫應具體落實,除一般學校教育外,每個企業公司、行號也應定期舉行防災演練,社區內的避難集合地點應明顯標示,落實地震災防演練,俾便在地震發生時得以發揮避難演練之實質效果。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短短幾天內,亞太地區多個國家發生造成人員傷亡與財產損失的有感地震,包括日本九州、緬甸西北部、阿富汗、巴布亞紐幾內亞等,皆發生大規模的地震,造成人員傷亡。地震測報中心主任郭鎧紋認為,環太平洋地震帶已進入活躍期,且活躍期會持續到2020年,在這之前,可能至少還會出現一個規模九以上的大地震。

二、「環太平洋火山地震帶」主要涵蓋了太平洋的周邊地區,包括南美洲的智利、秘魯,北美洲的瓜地馬拉、墨西哥、美國等國家的西海岸,阿留申群島、千島群島、日本、琉球群島、台灣以及菲律賓、印度尼西亞和紐西蘭等國家和地區。

三、面對隨時可能發生的大規模地震,若平時欠缺避難訓練,當重大災害發生時,可能因為應變不及,造成大規模的損害。爰此要求政府的避難措施及計畫應具體落實,除一般學校教育外,每個企業公司、行號也應定期舉行防災演練,社區內的避難集合地點應明顯標示,落實地震災防演練,俾便在地震發生時得以發揮避難演練之實質效果。

提案人:江啟臣

連署人:徐榛蔚  林為洲  蔣乃辛  陳宜民  林麗蟬  簡東明  張麗善  蔣萬安  李彥秀  呂玉玲  盧秀燕  徐志榮  顏寬恒  黃昭順  許淑華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七案,請提案人賴委員士葆說明提案旨趣。

賴委員士葆:(17時6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等15人,為中醫藥為我國固有國粹,對國人健康維護有其相當的貢獻,然在國人心目中,中醫藥仍有一定地位,社會對中醫藥也有一定的信賴與需求。惟現行藥事法及藥師法仍以西藥調劑及藥師為規範對象,無法符合中藥調劑之特性,因此衍生出諸多疑義。爰提案要求行政院及其相關單位,應研析將「中藥基本知識及鑑別能力人員」納入國家考試的可能性;並於三個月內針對「中藥調劑人員在專門職業考試」、「執業範圍與保障」、「中藥調劑管理與責任」等方面做一檢討暨規劃報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七案: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5人,觀察中醫藥為我國固有國粹,對國人健康維護有其相當的貢獻,但由於現代醫學發展甚速,致使國內傳統中醫藥學術漸失其以往光彩;然在國人心目中,中醫藥仍有一定地位,社會對中醫藥也有一定的信賴與需求。惟現行藥事法及藥師法仍以西藥調劑及藥師為規範對象,無法符合中藥調劑之特性,因此衍生出諸多疑義。有鑑於此,為健全中藥調劑人員資格規範,確保民眾安全服用中藥之權益,爰提案要求行政院及其相關單位,應研析將「中藥基本知識及鑑別能力人員」納入國家考試的可能性;並於三個月內針對「中藥調劑人員在專門職業考試」、「執業範圍與保障」、「中藥調劑管理與責任」等方面做一檢討暨規劃報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根據相關雜誌報導,台灣近七成民眾經常使用中藥材,但近20年來,中藥房卻以每年200家左右的速度急遽消失,中藥商平均年齡近60歲,藥材辨識、炮製技術的傳承岌岌可危。諾貝爾醫學獎得主屠呦呦透過一把青蒿找到對抗瘧疾的祕密,保存傳承千年的中藥智慧不需要更多的證明,但我們該如何搶救這片即將消失的風景?

提案人:賴士葆

連署人:蔣乃辛  曾銘宗  徐榛蔚  王育敏  林麗蟬  張麗善  柯志恩  簡東明  許毓仁  陳雪生  李彥秀  羅明才  鄭天財  蔣萬安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八案,請提案人簡委員東明說明提案旨趣。

簡委員東明:(17時8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等20人,為配合政府組織再造,105年度起原住民族地區供水業務,主管機關由原住民族委員會改為經濟部負責,但恐經濟部不甚了解原鄉地區民情,以致辦理「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政策缺乏通盤規劃,加上各單位欠缺橫向溝通機制,以致實際推動上常遭遇困難,恐無法完成行政院「兩年內增加3萬戶自來水用戶」政策目標。因此,本席爰提案要求經濟部水利署、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原住民族委員會、主計總處再度通盤檢討本計畫實施方式。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八案:

本院委員簡東明等20人,為配合政府組織再造,105年度起原住民族地區供水業務,主管機關由原住民族委員會改為經濟部負責,但恐經濟部不甚了解原鄉地區民情,以致辦理「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政策缺乏通盤規劃,加上各單位欠缺橫向溝通機制,以致實際推動上常遭遇困難,恐無法完成行政院「兩年內增加3萬戶自來水用戶」政策目標。因此,本席爰提案要求經濟部水利署、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原住民族委員會、主計總處再度通盤檢討本計畫實施方式。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毛治國院長104年2月立法院第八屆第七會期施政報告:為解決偏遠地區自來水普及率偏低問題,加速辦理「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以「兩年內增加3萬戶」為目標。因此,政府於104、105年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增編20億元公務預算,加上104年增編7億、105年3億元,以上總共30億元。

二、截至104年度─山地原住民地區供水普及率(部分):

資料來源:經濟部水利署、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戶數自來水普及率(%)

戶數自來水+簡易自來水普及率(%)

新竹縣尖石鄉

7.78

38.87

五峰鄉

8.04

85.71

高雄市茂林區

46.74

62.37

桃源區

15.26

78.47

那瑪夏區

14.22

64.92

屏東縣三地門鄉

53.71

64.83

霧台鄉

60.51

75.38

瑪家鄉

56.52

86.66

泰武鄉

50.23

59.59

來義鄉

72.84

81.21

 

春日鄉

76.97

80.66

 

獅子鄉

32.29

45.38

牡丹鄉

49.65

100

台東縣達仁鄉

38.82

60.50

金峰鄉

58.57

58.57

 

蘭嶼鄉

32.85

32.85

 

可見山地原鄉自來水供水率仍然不高,普遍仍是依賴「簡水系統」為主。

三、原住民族地區計有近500個簡水系統,而簡水系統管理甚為重要,為使原住民族地區之供水發揮更大效益,自101年度起原住民族委員會即以部落水資源工作係以營運管理維護為主要工作重點,執行內容包括簡水系統普查、用地申請、水權申請、系統巡檢、水質檢測、系統簡易維修等,以利水資源有效運用。

四、查經濟部水利署:「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自來水延管工程申請及管考作業要點:依所在各地區屬性定義及經費額度分配如下:

(一)原住民族部落地區:申請案位於原住民族基本法所定之原住民族地區且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完成核定並刊登公報之部落者,本計畫獨立辦理評比,總額度以年度經費百分之十為限……」

但對原鄉地區來說,財政負擔仍然沈重。

因此,本席爰提案要求經濟部水利署、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原住民族委員會、主計總處再度通盤檢討本計畫實施方式。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簡東明

連署人:江啟臣  林德福  鄭天財  陳雪生  林為洲  楊鎮浯  廖國棟  王惠美  許淑華  張麗善  呂玉玲  曾銘宗  馬文君  蔣乃辛  孔文吉  林麗蟬  陳宜民  李彥秀  蔣萬安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九案,請提案人蔣委員乃辛說明提案旨趣。

蔣委員乃辛:(17時9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與王委員惠美等22人,有鑑於大專生有高達22.5%申請學貸,私立學生更是公立的4倍,而畢業學生中有3.3萬人因月收入不到3萬元而還不起貸款,其中大部分是私校的畢業生。經濟學家皮凱提指出擁有公平受教育機會,比稅改更為重要。德國總理梅克爾也曾說,讓孩子因為貧窮而受不起教育,是國家的恥辱。為減輕年輕人學貸負擔,落實教育正義,本席等要求行政院免除中低收入學生之學費,提供學習期間生活費及免費補助教育,並針對學貸確實用於學費者,應給予零利率及延長還款年限,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九案:

本院委員蔣乃辛、王惠美等22人,有鑑於大專生有高達22.5%申請學貸,私立學生更是公立的4倍,目前學貸年輕人數已逾94萬,總計貸款累計金額為233.74億;而畢業學生中有3.3萬人因月收入不到3萬元而還不起貸款,其中大部分是私校的畢業生。《21世紀資本論》作者皮凱提指出,在改善不正義的方法上,擁有公平受教育機會,比累進稅率更為重要。德國總理梅克爾也曾說,讓孩子因為貧窮而受不起教育,是國家的恥辱。學者批評,台灣高等教育一向「劫貧濟富」,有錢的人讀公立大學,繳低學費,享用高資源;沒錢的人讀私立學校,繳高學費,忍受低資源。更有甚者,私立大學學費約為公立大學的兩倍,但學生畢業後的平均薪資,卻少了5,500元,造成貧者益貧、富者益富的循環,讓階級再製世世代代的惡化。為減輕年輕人的債務負擔,落實教育正義,本席等要求行政院應推動學貸零利率,及延長還款年限;免除弱勢階級的學費,並提供學習期間的生活費及免費的「輔助教育」。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蔣乃辛  王惠美

連署人:廖國棟  呂玉玲  賴士葆  張麗善  孔文吉  林麗蟬  許毓仁  柯志恩  徐榛蔚  簡東明  蔣萬安  許淑華  黃昭順  吳志揚  鄭天財  林為洲  顏寬恒  曾銘宗  陳宜民  徐志榮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進行第十案,請提案人羅委員明才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羅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現在進行第十一案,請提案人林委員俊憲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林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現在進行第十二案,請提案人蔡委員易餘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蔡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現在進行第十三案,請提案人顏委員寬恒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顏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現在進行第十四案,請提案人盧委員秀燕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盧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現在進行第十五案,請提案人邱委員志偉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邱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現在進行第十六案,請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說明提案旨趣。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17時11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與陳委員亭妃等11人,有鑒於近年原住民大專院校學生休退學比例節節升高,102學年總計共有4,431人休退學,其中以私立學校原住民學生為大宗,經濟因素佔很大原因。然而,現行《原住民學生就讀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第三條「固定數額」之補助方式,忽略公私立學校的學雜費差距,導致原住民學生為繳交大筆學雜費,必須在校外打工、辦理就學貸款甚至休學、輟學,影響其升學意願。爰此,建請教育部二個月內修正《原住民學生就讀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相關規定,提高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原住民學生學雜費減免之數額,使減免後收費能與公立大學一致,以保障經濟弱勢之原住民學生受教權,促進社會階層流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十六案:

本院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陳亭妃等11人,有鑒於近年原住民大專院校學生休退學比例節節升高,102學年總計共有4,431人休退學,其中以私立學校原住民學生為大宗,經濟因素佔很大原因。然而,現行《原住民學生就讀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第三條「固定數額」之補助方式,忽略公私立學校的學雜費差距,導致原住民學生為繳交大筆學雜費,必須在校外打工、辦理就學貸款甚至休學、輟學,影響其升學意願。爰此,建請教育部二個月內修正《原住民學生就讀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相關規定,提高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原住民學生學雜費減免之數額,使減免後收費能與公立大學一致,以保障經濟弱勢之原住民學生受教權,促進社會階層流動。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雖然教育為社會流動的最重要的方式,然由於我國高等教育公共化的比例遠低於歐美國家,加上國內公立大學長期擁有較多國家提供的教育與研究資源,許多研究結果顯示,我國高等教育已呈現水平階層化現象,家庭社經背景或屬社會優勢族群者,較能進入公立大學就讀。反之,自小缺乏良好教育環境或經濟狀況較差者,就只能選擇就讀學雜費較高的私立學校,導致階級更難流動,「因教而貧」的人越來越多,尤其在原住民學生更為明顯。

二、根據教育部統計,近年來原住民大專學生休學與中輟的比例不斷攀升,102學年總計共有4,431人休退學(休學1,831人、退學2,600人),較96學年的2,488人成長近八成(休學1,328人、退學1,160人),尤其退學率已突破百分之十,其中經濟因素佔很大原因,有百分之十二的原住民大專院校學生,因經濟困難導致休學甚至被迫退學的命運,比例高出一般學生許多。

三、按104年3月6日修正通過之《原住民學生就讀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第3條規定,教育部的減免基準是採「固定數額」方式辦理,私立大專院校比照國立專科以上學校所減免之數額辦理。該辦法忽略公私立學校原有的學雜費差距,以文法學院為例,公立大學一學期約22,000元,私立大學約45,000元,以目前原住民學雜費減免數額21,000元扣除,公立原民生只需繳交1,000元,私校卻要繳24,000元,導致許多經濟狀況較差的原住民學生仍須繳交大筆學雜費,必須在校外打工、辦理就學貸款甚至休學、輟學,影響其升學意願。

四、綜上,為鼓勵原住民學生進入大學就讀並完成學位,降低私立大學原住民學生休學與輟學率,減輕其家庭負擔。爰建請教育部二個月內,修正《原住民學生就讀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相關規定,提高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原住民學生學雜費減免之數額,使減免後收費能與公立大學一致,保障經濟弱勢之原住民學生受教權,促進社會階層流動。

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陳亭妃

連署人:林俊憲  柯志恩  林麗蟬  蘇治芬  蔣萬安  洪慈庸  劉建國  蔡易餘  陳怡潔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進行第十七案,請提案人余委員宛如說明提案旨趣。

余委員宛如:(17時12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等12人,有鑑於部分企業商家不接受在台居住之外籍人士利用外僑統一證號註冊或使用其服務,有違《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2條反歧視之規定,爰請行政院獎勵國內商家、企業、服務供應商在其電子交易設備與服務網站上,增加外僑統一證號或護照號碼之欄位。並責成內政部移民署設立統一處理的單位,供人通報不接受外僑統一證號的企業行號或服務供應商。是否有當?敬公決案。

第十七案:

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2人,有鑑於部分企業商家不接受在台居住之外籍人士利用外僑統一證號註冊或使用其服務,有違《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2條反歧視之規定,爰請行政院獎勵國內商家、企業、服務供應商在其電子交易設備與服務網站上,增加外僑統一證號或護照號碼之欄位。並責成內政部移民署設立統一處理的單位,供人通報不接受外僑統一證號的企業行號或服務供應商。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為利於管理台灣地區無戶籍人民、合法居留之居留權人各項資料,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於核發臺灣地區居留證時對在臺無戶籍之本國人及外國人,比照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核發方式,配賦可在臺使用之身分識別號碼「外僑統一證號」。該證號一經配賦,即可終身使用,且具唯一性及檢查號碼之功能,可避免資料登錄疏誤、強化資料稽核管理及方便當事人使用。配賦後,即使轉換居留身分,仍沿用該號碼,有效管理及保障當事人之社會福利。

二、儘管健保IC卡、汽機車駕駛執照……等許多政府單位及企業商家都接受在需要中華民國身分證號之處,以外僑統一證號予以取代,但還是有些單位不接受,其企業行號的電子交易設備或服務供應商的網站無法使用統一證號註冊,這種情況對外籍居民產生相當大的不便。

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2條已有反歧視之規定,明定「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為歧視之行為」,然許多企業、服務限定擁有中華民國身分證號之民眾才能使用,實為歧視居住於台灣地區人民之行為。

四、爰此,若需要用到交易身份識別時,政府應該獎勵國內商家、企業、服務供應商在其電子交易設備與服務網站上,增加外僑統一證號或護照號碼之欄位,並設立統一處理的單位,供人通報不接受外僑統一證號的企業行號或服務供應商。此舉不但能讓外籍居民在台生活更便利,也增加台灣企業商家的顧客來源,改善中華民國身分證號和外僑統一證號的平等性質。

提案人:余宛如

連署人:陳賴素美 李俊俋  鍾佳濱  鍾孔炤  吳焜裕  趙天麟  姚文智  趙正宇  黃秀芳  呂孫綾  黃偉哲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進行第十八案,請提案人陳委員瑩說明提案旨趣。

陳委員瑩:(17時13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等11人,肯認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將於今年七至八月間開辦「105年花蓮、臺東原住民返鄉指定車次加掛車廂試辦計畫」,俾利原住民返鄉參加傳統祭祀、祭儀活動。又,老人福利法相關規定,年滿65歲以上之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惟目前原住民之平均餘命較全體國民為短,且各地方縣市政府為照顧原住民,對於原住民在申請「大眾交通敬老卡」之年齡上也與一般老人不同,如:台北市原住民為55歲,苗栗縣原住民為60歲。為增進原住民老人福祉,爰提案建請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年滿55歲以上之原住民搭乘「105年花蓮、臺東原住民返鄉指定車次加掛車廂試辦計畫」列車時,予以半價優待。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十八案:

本院委員陳瑩等11人,肯認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將於今年七至八月間開辦「105年花蓮、臺東原住民返鄉指定車次加掛車廂試辦計畫」,俾利原住民返鄉參加傳統祭祀、祭儀活動。又,老人福利法相關規定,年滿65歲以上之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惟目前原住民之平均餘命較全體國民為短,且各地方縣市政府為照顧原住民,對於原住民在申請「大眾交通敬老卡」之年齡上也與一般老人不同,如:台北市原住民為55歲,苗栗縣原住民為60歲。為增進原住民老人福祉,爰提案建請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年滿55歲以上之原住民搭乘「105年花蓮、臺東原住民返鄉指定車次加掛車廂試辦計畫」列車時,予以半價優待。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花東車票長期一票難求,成為原住民返鄉參與傳統祭祀之障礙。為協助原住民返鄉參加傳統祭祀、祭儀活動,進行文化傳承之工作,經過多次即多方協調後,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終於在今年七至八月間開辦「105年花蓮、臺東原住民返鄉指定車次加掛車廂試辦計畫」。

二、為增進老人福祉,照顧老人生活,老人福利法規定,年滿65歲以上之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

三、有鑑於原住民平均餘命較全體國民為短,且各地方縣市政府為照顧原住民,對於原住民在申請「大眾交通敬老卡」之年齡上也與一般老人不同,如:台北市之原住民為55歲,苗栗縣之原住民為60歲。為增進原住民老人福祉,提案建請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於辦理「105年花蓮、臺東原住民返鄉指定車次加掛車廂試辦計畫」時,針對年滿55歲以上之原住民,予以半價優待。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陳曼麗  黃偉哲  陳明文  趙天麟  姚文智  尤美女  洪宗熠  黃秀芳  林靜儀  劉建國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回頭進行第一案,請提案人林委員德福說明提案旨趣。

林委員德福:(17時15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等18人,有鑑於台灣四年來發生三起兒童遭隨機殺害事件,突顯「反社會人格違常者」對社會治安的隱憂,由於「反社會人格違常者」非「精神衛生法」所定義之「精神疾病」,無法以該法協助就醫、通報及追蹤保護。政府除了應在第一時間結合社區巡守隊,提高見警率,加強對治安顧慮人口掌握外。學者亦建議其預防之道必須及早自「家庭」及「學校教育」著手。本席建請行政院跨部會專案整合教育部、內政部、衛福部、勞動部等單位,檢討是否有法令、人力或預算不足之處,以預防「反社會人格違常者」犯案造成社會恐慌,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一案:

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8人,有鑑於台灣四年來發生三起兒童遭隨機殺害事件,突顯「反社會人格違常者」對社會治安的隱憂,由於「反社會人格違常者」非「精神衛生法」所定義之「精神疾病」,無法以該法協助就醫、通報及追蹤保護。政府除了應在第一時間結合社區巡守隊,提高見警率,加強對治安顧慮人口掌握外。學者亦建議其預防之道必須及早自「家庭」及「學校教育」著手。本席建請行政院跨部會專案整合教育部、內政部、衛福部、勞動部等單位,檢討是否有法令、人力或預算不足之處,以預防「反社會人格違常者」犯案造成社會恐慌,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反社會人格屬人格障礙的一種,專家認為必須超過18歲才能夠正式被診斷為「反社會人格」。其診斷準則列舉以下七種,而患者至少有其中三種以上:

(一)無法遵守社會規範或法律。

(二)為個人私利或樂趣而詐欺。

(三)衝動,無法作長遠打算。

(四)容易發脾氣,而且具攻擊性。常常與人起肢體衝突。

(五)魯莽,不在意自己或他人的安危。

(六)經常地不負責任,例如無法維持工作,或是亂開支票。

(七)不知悔恨、少內疚感。常常以無動於衷或合理化的方式,看待自己對他人所造成的傷害、虐待或偷竊。

二、「反社會人格者」缺乏感知他人和自己情感的能力,所以對不良行為造成他人的痛苦,無知無覺,不能感同身受。最佳的因應對策,不在於逮捕犯人或是嚴厲的處罰罪犯,而是在改善家庭、社會環境及人際間的互動等相關預防措施。

三、當青少年遇挫折時無法適度調解,又缺乏父母、同儕支持,導致他認知失調、道德信念弱化,往往進而選擇犯罪。校園中的輔導機制應對於有負面思想、時常發表激烈言論者以低、中、高風險來評估學生的身心狀況,若顯露反社會性格時,應積極進行輔導,以免悲劇發生。

提案人:林德福

連署人:吳志揚  王惠美  林為洲  曾銘宗  簡東明  江啟臣  張麗善  許毓仁  陳雪生  蔣乃辛  陳宜民  蔣萬安  許淑華  黃昭順  王育敏  柯志恩  賴士葆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臨時提案已全部處理完畢,現在散會。

散會(17時1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