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05卷 第26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5卷 第26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今年「流感疫情」,建議檢討「健保法第52條」,將本次流感定位為「重大疫情」並由政府專款支應一事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院臺專字第105001530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6-132)
李委員就今年「流感疫情」,建議檢討「健保法第52條」,將本次流感定位為「重大疫情」並由政府專款支應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今(105)年類流感(係指流行性感冒、急性支氣管炎與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其對健保醫療費用支出之影響:查今年1月份健保申報醫療費用之情形,目前醫院門住診醫療費用點數共申報348.9億點,成長率1.86%,其中屬「類流感」案件之申報門住診醫療點數約3.4億點,較去年同期成長14.5%。而西醫基層診所之醫療費用點數共申報89.9億點,相較去年同期為負成長(成長率為-4.79%),其中屬「類流感」案件之申報醫療點數約22.7億點,亦為負成長,其成長率為-3.69%。今年2至3月健保申報醫療點數刻正統計中。
二、因流感疫情之發生,每年隨月份及季節皆有不同流行程度,若有影響各總額部門之點值,可依105年「其他預期政策改變及調節非預期風險所需經費項目之適用範圍與動支程序」之原則處理。本次流感疫情若屬「非預期風險」,將由總額部門與保險人共同評估,以確定其對總額影響顯著,且其影響不可歸責於該總額部門,經評估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會所訂之指標者,即可提案至全民健康保險會委員會議討論。
三、至於本次流感疫情是否屬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2條所稱「經行政院認定並由各級政府專款補助之重大疫情…,不適用本保險」一節,經查過去為因應SARS疫情與醫療體系之重建,行政院依據「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編有SARS特別預算作為相關費用之支應。今針對本次疫情,並未訂定特別條例。
(二)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健保法第43條」、「健保法第44條」之問題,衛福部與疾管署應有長期規劃策略與輔導民眾,小病就近至基層社區醫療院所就醫,避免醫療資源分散,造成急診壅塞,影響重症病人與民眾二次感染一節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院臺專字第105001530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6-133)
李委員就「健保法第43條」、「健保法第44條」之問題,衛福部與疾管署應有長期規劃策略與輔導民眾,小病就近至基層社區醫療院所就醫,避免醫療資源分散,造成急診壅塞,影響重症病人與民眾二次感染一節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目前全民健保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門診或急診費用,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3條第三項規定,採定額方式收取,門診基本部分負擔費用,逕至醫學中心就醫360元、經轉診210元;逕至區域醫院就醫240元、經轉診140元;至地區醫院就醫80元、經轉診50元。急診部分負擔醫學中心450元、區域醫院300元,地區醫院150元。以上自行負擔費用之設計,係依照醫院層級與轉診計收,相較基層診所部分負擔50元有所差距,對民眾分級就醫提供鼓勵誘因。
二、有關健保法第44條規定,為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應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因為國情與民眾接受度,我國並無強制分級轉診的規定,且基層診所多為專科醫師,與英國、加拿大需基層醫師轉診至專科醫師就醫模式不同,亦未發生就醫限制及等候名單的問題。全民健保自92年起推動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目前(104年)已有3,035家診所結合157醫院組成426醫療群,服務對象達248.5萬人,每年提供215,079人次轉診服務。為利健保特約醫院、診所辦理轉診,本部亦訂定「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
三、為減少急診壅塞,本部已修訂「醫院評鑑基準」及「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評定基準」104年起增列急診48小時置留率三年歸零或低於同儕值之目標。「醫療機構設置標準」105年新增整合醫學急性後送病床,以紓解急診留觀病人等待入住病房時間。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亦提高急診診察費、急診兒童加成及新增訂出院準備服務及追蹤管理費,落實醫院在地管理等策略。
四、國人就醫以基層診所為大宗,104年基層診所門診就醫人次占率70.2%,地區醫院8.2%、區域醫院12.4%、醫學中心占9.2%。輕症至醫學中心就醫之比率(門診初級照護率)由101年的15.0%,降至12.7%。近三月(104年11月至105年1月),類流感至基層診所就醫次數占率65.7%,至地區醫院9.6%、區域醫院14.1%、醫學中心占10.7%,已呈現分級就醫情形。
五、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稱健保署)前於102年7月及103年12月提報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費用「定額」及「定率」調整之多種方案至全民健康保險會(以下簡稱健保會)進行討論,結論因未獲委員一致看法爰暫緩議。
六、在兼顧公平正義與節制醫療浪費的前題下,健保署將持續研擬「調整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費用」方案提案至健保會委員會議討論,推廣落實「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服務,並加強對民眾衛教及宣導,增進醫療資源合理運用。
(三)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流感疫情防治建議應與專家研討增加疫苗預算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院臺專字第105001530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6-134)
李委員就流感疫情防治建議應與專家研討增加疫苗預算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接種流感疫苗為防治流感最具效益之措施,全球各國均將流感高風險與高傳播族群列為流感疫苗接種建議對象。我國雖自87年起即推動年度流感疫苗接種計畫,但囿於預算,目前每年疫苗採購量僅約300萬劑,接種涵蓋率僅約全人口13%,遠低於美國的47.5%。
二、為因應流感疫情,本部已採納專家建議,將自105年度起擴大流感疫苗接種計畫之對象,預計可將公費疫苗接種涵蓋率由全人口13%倍增為26%,而且研議增加醫界協助接種之誘因、接種可近性之策略及加強風險溝通之措施,達成疫苗接種涵蓋率倍增之目標。
三、另為提升流感疫苗接種率,本部持續加強與民眾及醫界之溝通,並採行各種提升接種可近性措施如下:
(一)自100年起委託內科、兒科、婦產及家醫科等相關醫學會或民間社團辦理醫護人員流感疫苗接種宣導及教育訓練,提升專業醫療人員對疫苗接種效益之認同與信心,進而協助鼓勵民眾接種疫苗,提升民眾接種意願。
(二)透過多元管道進行溝通與宣導,包括定期召開記者會、發布新聞稿及致醫界通函、刊登平面及電子媒體、利用網路社群(Facebook、部落格),以及動員社區志工深入各類對象之核心活動區域,如榮民服務處、老人活動中心、長青協會、保母協會、幼兒園及國民小學等,進行接種宣導。同時提供弱勢老人及幼兒重點族群疫苗接種衛教、接種提醒及陪同接種等服務。
(三)於全國設立約3,500家合約醫療院所,且主動聯繫安養、養護及長期照護等機構,提供到院接種服務。另為方便民眾接種,主動至社區設立接種站;對於行動不便及弱勢長者,更提供到宅接種服務。
(四)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國內流感疫情不減情事下,又值腸病毒流行季疫情因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院臺專字第105001531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6-142)
李委員就國內流感疫情不減情事下,又值腸病毒流行季疫情因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惟根據本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統計資料顯示,國內流感整體疫情持續降溫,類流感門急診就診人次及流感併發重症通報數均呈下降趨勢。為因應本(105)年可能發生腸病毒71型流行疫情,疾管署於去年底即研訂流行疫情應變計畫,並召開專家諮詢會議,確認策略方向。目前已成立腸病毒71型流行疫情應變工作小組,密切掌握疫情與各級政府之防疫整備進度。
二、為掌握腸病毒流行疫情,將持續運用多元監測系統,強化醫院、實驗室及學校等病例監測,充分掌握疫情趨勢。此外,為完備防疫量能,除透過多元衛教管道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腸病毒防治計畫」,結合民間資源,深入社區,加強5歲以下幼兒照顧者之衛教宣導外,並與教育部、地方政府密切合作,透過查核輔導,使教托育等機構落實幼學童衛教、健康監測與環境消毒。且已訂定停課建議標準,提供教育部及地方政府參考訂定教托育機構停課標準,落實必要之停課措施,以提供幼學童衛生安全的環境。
三、為強化緊急醫療支援之聯繫調度,提升醫護專業能力,疾管署已於全國指定76家腸病毒責任醫院,並建立院際聯繫窗口,加強轉診與急重症病床調度,確保重症患者之醫護品質,降低後遺症及死亡。同時與醫學會合作辦理教育訓練,加強教育醫護人員有關「腸病毒71型重症臨床處理注意事項」及「腸病毒71型相關病徵及疑似重症轉診時機」,以提昇醫師臨床診斷處置能力,確保醫療品質。
四、本部將持續落實腸病毒監測與防疫策略,掌握各項防疫整備進度,並確保醫療照護品質,期能將腸病毒疫情對社會及國民健康造成之影響降至最低。
(五)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我國輻射屋改建進度緩慢,原能會應提出更積極作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院臺專字第105001427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5-109)
李委員彥秀對我國輻射屋改建進度緩慢,原能會應提出更積極作為所提質詢,經交據原能會查復如下:
針對「我國輻射屋改建進度緩慢,原能會應提出更積極作為」議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謹說明如下:
一、本會為輻射安全主管機關,確保民眾之輻射安全是本會施政的首要考量,因此如何確保輻射屋居民的健康,一直是本會處理輻射屋的首要考量。據此,本會依據輻射屋劑量的高低,採取不同的處置方式。相關措施分述如下:
(一)積極展開全面偵測作業、評估輻射屋劑量
自民國81年發現首例輻射屋事件後,即積極展開全國各縣市潛在輻射屋之普查作業,針對71至73年間建造完成之房屋進行全面輻射偵測,總計執行偵測約36萬戶,經確認為輻射屋者共計1,663戶。
(二)訂定法規,積極依法善後處理
為確保輻射屋居民之權益及防止輻射污染事件的發生,於民國83年6月1日奉行政院發布施行「輻射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處理辦法),據以辦理輻射屋相關善後處理措施,包括改善或移居救濟補助(5毫西弗以上)、價購(15毫西弗以上)、減免房屋稅(5毫西弗以上)和居民健康檢查(5毫西弗以上)等。對於年劑量超過15毫西弗以上之建築物,即由本會價購,以避免民眾居住其間以減少輻射傷害,對於5毫西弗以下之建築物,考量輻射傷害風險性甚低、民眾仍可居住,且本會當時針對輻射屋之劑量評估,係採居民1年365天、每天24小時均在屋內停留,以高估模式加以從寬評估,居民實際接受之劑量應較評估結果為低,故實際風險應小於評估結果。
(三)補助辦理輻射屋居民關懷活動
本會歷年已多次補助台北市政府辦理輻射屋居民「輻射健康照護年度關懷活動」,另本會102年曾進行「輻射屋住戶居家關懷與問卷調查」抽樣訪談,實際參與輻射屋居民關懷活動,提供住戶輻射防護等協助。
二、為加速簡化拆除重建行政流程,結合地方政府拆除重建行政事權,積極修訂法規,授權地方政府評定宜予拆除重建權責。
本會92年3月26日發布之「處理辦法」第14條規定:「結構獨立之放射性污染建築物於發現時之年劑量達五毫西弗以上之戶數,占整體建築物總戶數五分之一以上者,得經主管機關評定宜予拆除重建。」,當初之評定標準為5毫西弗以上,評定機關為原能會;惟鑒於地方政府基於地方自治精神照顧市民、希望加速輻射屋拆除重建之良意,以照顧輻射屋住戶的權益,本會亦積極配合地方政府,於95年1月4日修訂「處理辦法」第14條規定略以:「結構獨立之放射性污染建築物於發現時之年劑量達一毫西弗以上者,得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評定宜予拆除重建。…」,本會業已放寬輻射屋評定宜予拆除重建標準為1毫西弗,住戶得向當地地方政府申請評定(各縣市皆適用),評定機關由本會修改成為地方政府,讓更多符合資格之輻射屋住戶得向地方政府申請評定,進而可獲得重建時之容積率放寬優惠措施。
三、輻射屋改建困難,最大原因為集合住宅整合不易
目前發現的輻射屋多為集合式住宅,輻射屋僅占整棟建築物的一部分,非全棟建築物皆屬輻射屋,因建築物拆除重建需整體住戶合意、拆除重建始能為之,拆除重建規劃能否成功,完全取決於全體住戶、專業營建公司及政府機關三方面之配合。按以依過往協商拆除重建案例顯示,其中一大阻力來自於同棟中無輻射污染之建物屋主,由於該類建築物之屋主現有居住房子並未遭受輻射污染,因此對於拆除重建事宜,通常反應冷淡或反對,亦不願出席協商會議,由於受制於部分所有權人不同意拆除重建之情形下,拆除重建整合案遂告失敗,故目前全台輻射屋拆除重建成功案例較少。
以台北市龍江路、文昌路及光復南路等3棟輻射屋為例(本會收購之輻射屋各為23、6、6戶,佔全棟戶數比率各為32.9、28.6、16.7%),該3棟大樓經本會評定宜予拆除重建,住戶若經協商取得共識,再依處理辦法申請獲准改建之獎勵措施,理應可順利進行規劃拆除重建事宜,然歷經多年各棟大樓之住戶(尤其是非污染住戶)無法達成建築物拆除重建共識,造成各棟大樓迄今仍未重建。
處理辦法實施多年,許多輻射建築物前已經本會或地方政府評定宜予拆除重建,實際上,限於上述各種因素,因此拆除重建進度仍緩慢。
四、主動與地方政府溝通協調,提供輻射防護技術,協助完成輻射屋拆除重建
本會自輻射屋事件發生後,即依本會職掌及輻射防護專業立場,持續與地方政府協調溝通,不管是在法令修正、輻射防護技術提供上都不遺餘力。至今已陸續完成部分輻射屋之拆除重建作業,以台北市大同區大龍國宅為例,該棟建築物因被鑑定為海砂屋,且有結構安全之慮,故台北市政府104年4月決定重建大龍國宅,而該國宅與大龍市場部分建物,於85年業經本會偵測確認含有輻射鋼筋在案,因此,本會主動與台北市政府聯繫,陸續協助其完成拆除施工計畫書(含施工期間之輻射防護計畫),並審核、督導其委託之輻射防護偵測業者,於拆除施工過程之鋼筋輻射偵測,及協調回收處理拆除之輻射鋼筋,順利完成該國宅拆除工程。
綜上,本會對於輻射屋之後續處理,在考量民眾健康、環境安全與經濟等因素,認為輻射屋經多年自然衰減,目前絕大多數的劑量已遠低於1毫西弗(與背景輻射劑量相當),並無輻射安全顧慮。地方政府若依其法規放寬容積獎勵、都更、評定輻射屋需拆除重建等,本會將積極協助地方政府,完成輻射屋拆除重建作業。
(六)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電信業者行動上網傳輸量吃到飽方案每月從599元-1399元不等,應檢討費率是否有再降價空間、改善通訊品質及對老年人提供優惠價格等,如何找到適當的市場價格,並避免市場價格被壟斷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院臺專字第105001530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6-135)
顏委員就「電信業者行動上網傳輸量吃到飽方案每月從599元-1399元不等,認為收費太高要求進行檢討,包括費率是否有再降價空間、改善通訊品質及對老年人提供優惠價格等,如何找到適當的市場價格,並避免市場價格被壟斷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通傳會)查復如下:
一、依委員所詢事項應係指行動寬頻(以下簡稱4G)業務相關事項,按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主要資費之管制採價格調整上限制;次按同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非市場主導者資費之調整及其促銷方案於預定實施前以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等適當方式完整揭露資費訊息,並函知通傳會。
二、4G業者已於103年5月陸續營運提供服務,未來通傳會將陸續規劃新頻段分批釋出供行動寬頻使用,爰目前尚未宣告4G業務市場主導者。是以,4G業者依上揭規定及市場機制與用戶使用習性自由訂定多元費率方案,供消費者選用及以適當方式完整揭露資費訊息,並函知通傳會。
三、為讓消費者體驗4G服務,目前各業者均以促銷方案來爭取用戶申辦,台灣之星實施「4G入門488單門號」促銷案月繳488元,亞太電信實施「月租750」促銷案月繳750元,遠傳電信實施「4G省更大499」促銷案月繳499元,台灣大哥大實施「499單門號」促銷案月繳499元等,可享4G行動上網傳輸量吃到飽,近期內可預見中華電信資費策略將隨市場動態調整,推出具競爭性之促銷案,此透過市場競爭讓消費者實際享用之費率遠低於牌告價費率,已形同費率之調降。
四、有關改善通訊品質乙事,從行動上網的物理本質來看它是「移動、分享、動態」的,影響行動上網速率的因素很多諸如網路技術種類、距離基地臺遠近、地形及建物阻隔、終端設備性能、移動速度快慢、應用軟體效能及使用人數多寡等,均會對使用者感受的速率產生重大影響。依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66條、第40條第5項規定,4G業者除須於5年內完成高速基地臺達已建設基地臺總數百分之八十以上或達1,000臺以上,並完成電波涵蓋範圍達營業區人口數百分之五十外,其需按事業計畫書所規劃進行基地臺建設,如有異動,業者應敘明理由報請本會核准。目前4G業者業已依事業計畫書規劃完成各階段建設,通傳會亦將積極督導電信業者執行建設計畫,以提供消費者良好通訊品質。
五、按電信法第21條規定,電信事業應公平提供服務,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為差別處理。目前電信業者針對身心障礙者及中低收入戶等弱勢族群已實施優惠資費方案,老年人若符合前揭規定亦得享受該優惠方案。
(七)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加強宣導流感疫苗接種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院臺專字第105001530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6-136)
顏委員就加強宣導流感疫苗接種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提升流感疫苗接種率,本部持續加強與民眾及醫界之溝通,並採行各種提升接種可近性措施如下:
(一)自100年起委託內科、兒科、婦產及家醫科等相關醫學會或民間社團辦理醫護人員流感疫苗接種宣導及教育訓練,提升專業醫療人員對疫苗接種效益之認同與信心,進而協助鼓勵民眾接種疫苗,提升民眾接種意願。
(二)透過多元管道進行溝通與宣導,包括定期召開記者會、發布新聞稿及致醫界通函、刊登平面及電子媒體、利用網路社群(Facebook、部落格),以及動員社區志工深入各類對象之核心活動區域,如榮民服務處、老人活動中心、長青協會、保母協會、幼兒園及國民小學等,進行接種宣導。同時提供弱勢老人及幼兒重點族群疫苗接種衛教、接種提醒及陪同接種等服務。
(三)於全國設立約3,500家合約醫療院所,且主動聯繫安養、養護及長期照護等機構,提供到院接種服務。另為方便民眾接種,主動至社區設立接種站;對於行動不便及弱勢長者,更提供到宅接種服務。
二、鑒於目前公費流感疫苗使用量已達99%以上,全國疫苗剩餘量有限,為利疫苗調度,各縣市接種點將逐漸縮減,本部已加強向民眾宣導接種前先至本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查詢,並先向合約醫療院所確認有疫苗再前往接種,以免撲空。若仍找不到提供流感疫苗的院所,可撥打免付費防疫專線1922,由防疫人員協助轉介至有疫苗之合約院所接種。
(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秀芳就目前全國尚有2萬餘公頃公共設施保留地未取得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院臺專字第105001534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6-172)
黃委員就目前全國尚有2萬餘公頃公共設施保留地未取得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為因應人口結構變遷,核實檢討都市計畫人口發展需求,加速辦理不必要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本部已於102年11月29日訂頒「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及103年10月14日訂定「內政部補助政府機關辦理公共設施用地檢討之規劃費用申請作業須知」,積極協助地方政府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並於103年10月31日核定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都市計畫專案通盤檢討規劃費用金額。目前各地方政府已全面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中,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將予以變更其使用。
(九)行政院函送黃委員秀芳就學生上課時間過長,造成孩子們普遍睡眠時間不足,導致無法專心學習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院臺專字第105001534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6-174)
黃委員就臺灣學生上課時間過長,造成孩子們普遍睡眠時間不足,導致無法專心學習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國民中小學階段
(一)正式課程學習時間
1.查「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指出,全年授課日數以200天(不含國定假日及例假日)、每學期上課20週、每週授課5天為原則。但每週上課天數應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訂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數之相關規定辦理。
2.學習總節數分為「領域學習節數」與「彈性學習節數」,各年級每週學習節數採百分比制,國小每節40分鐘、國中50分鐘,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應於每學年開學前,依各學習領域規定之百分比範圍內,合理適當分配各學習領域學習節數;學校得視課程實施及學生學習進度需求,彈性調整學期週數、每節分鐘數。據此,各年級分述如下
(1)一、二年級:22至24節,880至960分鐘,每週約14.7至16小時,以授課5天計,平均每天2.9小時至3.2小時。
(2)三、四年級:28至31節,1,120至1,240分鐘,每週約18.7至20.7小時,以授課5天計,平均每天3.7小時至4.1小時。
(3)五、六年級:30至33節,1,200至1,320分鐘,每週約20至22小時,以授課5天計,平均每天4小時至4.4小時。
(4)七至八年級:32至34節,1,440至1,530分鐘,每週約24至25.5小時,平均每天4.8小時至5.1小時。
(5)九年級:33至35節,1,485至1,575分鐘,每週約24.75至26.25小時,平均每天5小時至5.3小時。
(二)在校時間:依據「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規定,導師時間及午休、清掃等時段不列在學習總節數內。有關學生在校作息及各項非學習節數之活動,由學校依地方政府訂定「國民中小學學生在校時間」之規定自行安排。據此,學生到校時間係由地方政府本權責訂定。
二、高級中等學校階段
(一)正式課程學習時間
1.依據「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總綱」規定,學生畢業之最低學分數為160學分,包括必修學分至少須120學分成績及格、選修學分至少須修習40學分。一至三年級每週必選修學分數上限總計33學分,每週節數計33至35節,每節50分鐘,計1,650至1,750分鐘,共約27.5至29.1小時,平均每天5.5至5.8小時。
2.依據「職業學校群科課程綱要」規定,學生畢業學分數為160學分,包含部定必修科目總學分且至少85%及格、專業及實習科目至少須修習80學分以上,達60學分及格,含實習(實驗、實務)科目至少30學分以上及格。每週節數33至35節,每節50分鐘,計1,650至1,750分鐘,共約27.5至29.1小時,平均每天5.5至5.8小時。
(二)在校時間:前揭課程綱要尚無規定。
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階段
(一)為使國民教育階段至後期中等教育階段課程具有連貫性及統整性,本部委請國家教育研究院成立課程研究發展會,以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相關基礎性研究內容為基礎,學習總節數不變之原則研發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並交由本部組成課程審議會進行審議,於103年11月28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135678A號函頒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規範各教育階段課程規劃。
(二)各級學校全年授課日數與週數依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辦理;但每週上課天數應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機關辦公日數之相關規定辦理。有關學生在校作息及各項非學習節數之活動,由學校依各該主管機關訂定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學生在校作息時間相關規定自行安排。
四、綜上,各教育階段課程綱要規範各年級之各學習領域/學(群)科正式課程學習時間,至學生在校時間授權由學校依各該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十)行政院函送張廖委員萬堅就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文化創意產業經營學系之學生學習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院臺專字第105001530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6-128)
張廖委員就「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文化創意產業經營學系之學生學習權益」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依司法院釋字第563號解釋,國家對於大學之監督,依憲法第162條規定,應以法律為之,並應符合大學自治之原則。爰有關該系所師資架構之調整,仍由大學依其權責及校內程序予以調整,宜予尊重。
二、本案經本部督導學校處理情形略以:
(一)該校以副校長為窗口,學生代表隨時可與副校長直接溝通聯繫。
(二)系爭教師所授之學士班課程「文創城市與社區設計」、「時尚流行文化與消費空間」,業經協調由代課老師授課至本學期末。
(三)該校鑑於文化創意產業經營學系之系主任目前尚未選出,校長將依系務會議建議及該校代理系主任之規定,指派副教授級以上專任教師代理系主任。校長並請該系學生自救會代表共同敦促系上老師勇於承擔,與學院院長、學校行政與學生會代表,共同協助系務正常運作,維護學生受教權。另將於一個月內召開專案小組處理相關爭議問題。
(四)於該系新聘兩名教師程序完成前,增加兩類碩士班選修課。
(五)研議修訂教學評量結果不佳教師之處理機制。
三、本部將持續督導及掌握該校後續處理情形。
(十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面對即將來臨的物聯網世紀,政府與業界需做更多的投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院臺專字第105001534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6-168)
黃委員昭順就面對即將來臨的物聯網世紀,政府與業界需做更多的投入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答復如下:
一、行政院科技會報於100年舉辦「2011行政院智慧聯網產業發展策略會議」,針對智慧聯網產業技術發展布局提出「S.T.A.R」(Solution、Technology、Aggregation、Research)發展策略,結合產官學研,以技術及跨界系統整合能量支援產業發展,期建立臺灣示範應用場域,做為智慧聯網技術解決方案之國際櫥窗。
二、相關推動計畫聚焦於智慧節能、智慧商務、智慧家庭、智慧交通等領域之核心技術研發與驗證應用,所發展之「In-Snergy雲端智慧綠能管理系統」、「RFID金屬物品讀取技術」、「CraneAbide貨櫃碼頭調度先進技術」等技術成果獲得美國R&D 100 Awards全球百大科技研發獎,並技轉輔導如勝德國際、齊碩科技、威電綠能、承研能源等業者,帶動智慧插座、溫溼度感測器、多迴路電力感測器、紅外線控制器、智慧照明調光器等多種商品上市。
三、隨著物聯網相關技術的發展,本部亦於102年起將物聯網技術導入商業應用,以物聯網串聯商區之商店經營業者,引導國內跨領域科技服務業者進行商業上的加值與應用,提出創新之商業模式,並進行服務體驗行銷。
(一)本部已於臺北市信義、永康、西門、忠孝、天母、士林、大光華等商區,以及臺中市勤美、高雄市旗津、鹽埕及高雄展覽館等11個商區發展智慧聯網商務應用服務,推出34項創新服務、3,000多家店共同參與,也吸引超過百萬人次以上體驗服務。藉由相關示範案例的推動,促使零售業、服務業加速導入物聯網,並從中創造新的商業模式、提升產業競爭力,而消費者亦可享有智慧化、便利的消費環境。
(二)本部於104年起即協助捷盛運輸、新竹物流、瀚朝物流、羅吉斯克公司等業者,運用輕薄短小之物聯網無線溫度感測技術及器材,於特地場域進行超過1,000次之實證應用,滿足零售通路等產業對高品質倉儲、配送服務的需求,將可大幅降低物流企業跨越全程溫度追蹤與管理之門檻,提升其競爭力,加速促進國內冷鏈物流產業往商業4.0轉型升級,打造以消費者為核心的全通路服務。
四、未來,本部將持續投入研發資源部署物聯網關鍵技術,補充產業技術缺口及布建產業發展環境,協助產業朝「產品服務化、服務產品化」的國際趨勢邁進,逐步提升產業競爭力,進而發生產業轉型效益。此外,並同步積極開拓與國際大廠合作機會,協助產業跨入品牌大廠的國際市場供應鏈,搶占物聯網全球商機。
(十二)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教育部應清查並公布全國各校舍耐震係數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院臺專字第105001534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6-170)
邱委員就教育部應清查並公布全國各校舍耐震係數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校舍耐震係數係指建築物辦理詳細評估後,所計算出之「耐震容量需求比」(CDR),高震損校舍之定義說明如下:
(一)根據近年全球RC建築強震受損統計,經過強震後約有10%之RC建築可能發生崩壞。
有鑑於此,為避免建物因遭受地震而損壞或倒塌進而威脅師生生命安全,遂將耐震能力較低之前10%校舍列為「具高震損風險」校舍,此類校舍需優先進行耐震補強作業。
(二)援上,經統計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舍之詳細評估結果,其耐震容量需求比(CDR)小於0.500者,約占全國總校舍數之12.8%,故保守將CDR小於0.500之校舍列為「高震損風險」校舍,應優先進行耐震補強工程。
(三)本部所分列屬「高震損風險」之校舍係指CDR高於0.5之建物,屬「非高震損風險」之校舍係指CDR低於1且高於0.5者,先予敘明。
二、本部自98年起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舍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及補強工程,至104年12月31日止,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需辦理耐震評估或補強整建之情形,說明如下:
(一)需辦理初步評估之校舍計1萬6,708棟校舍,已辦理者計1萬6,674棟。
(二)需辦理詳細評估之校舍計9,934棟,已辦理者計9,790棟。
(三)需辦理補強工程之校舍計6,804棟,已完工者計3,654棟;已核定補強經費辦理中者計607棟,爰此,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尚有2,543棟校舍待辦理補強工程。
(四)需辦理整建(拆除重建或拆除整地)之校舍計1,616棟,已辦理者計1,256棟,待辦理者計360棟。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待補強校舍,屬高震損風險之校舍計223棟,非高震損風險之校舍計2,320棟,爰待辦理補強工程之校舍總數為2,543棟,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之校舍統計數詳列如下:
(一)臺北市:131棟(高震損14棟、非高震損117棟)。
(二)新北市:563棟(高震損83棟、非高震損480棟)。
(三)桃園市:186棟(高震損8棟、非高震損178棟)。
(四)臺中市:311棟(高震損14棟、非高震損297棟)。
(五)臺南市:213棟(高震損20棟、非高震損193棟)。
(六)高雄市:263棟(高震損35棟、非高震損228棟)。
(七)宜蘭縣:31棟(高震損1棟、非高震損30棟)。
(八)基隆市:30棟(高震損2棟、非高震損28棟)。
(九)新竹縣:33棟(高震損1棟、非高震損32棟)。
(十)新竹市:14棟(高震損3棟、非高震損11棟)。
(十一)苗栗縣:70棟(高震損7棟、非高震損63棟)。
(十二)彰化縣:141棟(高震損4棟、非高震損137棟)。
(十三)南投縣:41棟(高震損8棟、非高震損33棟)。
(十四)雲林縣:196棟(均為非高震損)。
(十五)嘉義縣:63棟(高震損4棟、非高震損59棟)。
(十六)嘉義市:12棟(均為非高震損)。
(十七)屏東縣:91棟(高震損9棟、非高震損82棟)。
(十八)臺東縣:106棟(高震損4棟、非高震損102棟)。
(十九)花蓮縣:23棟(高震損1棟、非高震損22棟)。
(二十)澎湖縣:3棟(均為非高震損)。
(二十一)金門縣:2棟(均為非高震損)。
(二十二)連江縣:4棟(均為非高震損)。
(二十三)國立高級中等學校:16棟(高震損5棟、非高震損11棟)。
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待整建校舍,屬高震損風險之校舍計122棟,非屬高震損風險之校舍計179棟,未辦理詳評即規劃拆除之校舍計59棟,爰待辦理整建工程之校舍總數為360棟,各地方政府之校舍統計數詳列如下:
(一)臺北市:11棟(高震損6棟、非高震損5棟)。
(二)新北市:62棟(高震損30棟、非高震損32棟)。
(三)桃園市:7棟(高震損2棟、非高震損3棟、未辦理詳評即規劃拆除2棟)。
(四)臺中市:28棟(高震損13棟、非高震損13棟、未辦理詳評即規劃拆除2棟)。
(五)臺南市:54棟(高震損7棟、非高震損47棟)。
(六)高雄市:47棟(高震損14棟、非高震損18棟、未辦理詳評即規劃拆除15棟)。
(七)宜蘭縣:9棟(高震損1棟、未辦理詳評即規劃拆除8棟)。
(八)基隆市:5棟(非高震損3棟、未辦理詳評即規劃拆除2棟)。
(九)新竹縣:13棟(高震損3棟、非高震損10棟)。
(十)新竹市:8棟(高震損5棟、非高震損3棟)。
(十一)苗栗縣:13棟(高震損5棟、非高震損5棟、未辦理詳評即規劃拆除3棟)。
(十二)彰化縣:27棟(高震損9棟、非高震損14棟、未辦理詳評即規劃拆除4棟)。
(十三)南投縣:3棟(均為高震損)。
(十四)雲林縣:7棟(高震損4棟、非高震損1棟、未辦理詳評即規劃拆除2棟)。
(十五)嘉義縣:25棟(高震損8棟、非高震損11棟、未辦理詳評即規劃拆除6棟)。
(十六)嘉義市:3棟(高震損2棟、非高震損1棟)。
(十七)屏東縣:17棟(高震損7棟、非高震損4棟、未辦理詳評即規劃拆除6棟)。
(十八)臺東縣:5棟(高震損1棟、非高震損1棟、未辦理詳評即規劃拆除3棟)。
(十九)花蓮縣:4棟(高震損1棟、非高震損2棟、未辦理詳評即規劃拆除1棟)。
(二十)澎湖縣:2棟(非高震損1棟、未辦理詳評即規劃拆除1棟)。
(二十一)金門縣:1棟(為非高震損)。
(二十二)連江縣:1棟(為非高震損)。
(二十三)國立高中:6棟(高震損1棟、非高震損2棟、未辦理詳評即規劃拆除3棟)。
(二十四)國立附小:2棟(非高震損1棟、未辦理詳評即規劃拆除1棟)。
五、未來辦理計畫說明:
(一)公立高級中等學校需辦理補強工程者,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直轄市、縣(市)立高級中等學校由地方政府得自行編列預算支應或於本部開放申請「直轄市、縣(市)立高級中等學校資本門經費」時,循程序向本部申請補助經費。
(二)公立國民中小學部分,預估自106年起,待補強之校舍尚有2,259棟、待整建之校舍尚有322棟,業擬定「公立國中小校舍耐震能力及設施設備改善計畫」,向行政院爭取公共建設經費,俾加速提升校舍耐震能力,以保障學校師生安全,營造優質校園學習環境。本計畫將少子女化影響、教室集中使用、低密度使用校舍改變用途等因素納入後,預計需辦理補強工程1,702棟(申請公共建設經費102億元)、拆除重建246棟(其中本計畫申請之公共建設經費80.512億元辦理168棟,餘78棟由行政院一般性教育補助款補助老舊校舍整建經費項下支應),經費總需求計182.512億元。
(十三)行政院函送徐委員國勇就僑務委員會編列獎助國內、外團體及個人之預算,其資訊揭露顯有不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院臺專字第105001531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6-141)
徐委員國勇就「僑務委員會編列獎助國內、外團體及個人之預算,其資訊揭露顯有不足」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僑務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本會於每年度結算後,統計分析對海外各洲別之補助情形,公告於該會網站,以適切揭露其對外補助之資訊,並遵照大院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僑委會部分決議第37項,自104年度起,有關對國內、外捐助預算執行情形,本會均以密件方式按季送大院備查,俾符相關規定,並利外界監督在案。
二、鑒於海外僑團眾多,本會資源相對有限,因此各種活動所需經費以自籌為原則,對於認同支持我政府之海外僑團,如確有補助需要,本會向秉持公平原則辦理補助事宜。僑務服務工作是以追求僑社正向發展與團結和諧為目標,對海外僑團之補助未同步公開,係避免海外僑團(社)就受補助情形相互比較引起爭議,甚或對我政府產生誤解,不利未來僑務工作之推動。面臨中國大陸相關部門可能之情蒐,基於國家及政府僑務工作利益考量,如全數公開恐對政府相關施政產生負面影響。
三、海外僑團舉辦各種活動,除配合我政府舉辦元旦升旗、總統或副總統就職、雙十慶典等活動外,亦自發性辦理如春節、亞裔傳統月、臺灣傳統週等節慶活動,僑委會僅象徵性給予部分補助,且經費運用秉持公平原則不分黨派,並以活動可連結臺灣為補助之原則,藉助海外僑界領袖所推動的文化外交、慈善等活動,提升我國際能見度。
四、綜上,考量我政府海外整體布局及爭取友我力量,為強化僑社聯繫服務,凝聚僑胞向心,鞏固僑社友我陣營,適時給予經費補助,以表示政府之關心與支持,誠屬必要;至僑委會對國內、外捐助預算之執行情形,為避免因公開經費運用產生海外僑團(社)就受補助情形相互比較引起爭議,以及中國大陸相關部門之情蒐及分化等負面影響,該會將賡續以密件方式按季送大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備查,達成公開之要求。
(十四)行政院函送徐委員國勇就外交部駐外人員紀律問題與管理機制不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院臺專字第105001532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6-148)
徐委員就外交部駐外人員紀律問題與管理機制不彰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外交部針對駐外人員之紀律與管理,近年來積極就下列面向與機制進行提昇與要求:
(一)強化駐外館處內部管理相關內控機制:外交部自100年成立內部控制專案小組,每季定期召開會議;並成立內部稽核小組,稽核各項內部控制作業。
(二)機動訪視駐外館處:訪視團每年實地訪視駐外館處約十餘個,訪視重點包含館長與館員互動情形、館處內部管理、政策執行情況、行政業務是否符合相關相關法令等各項環節,有待改善事項則列管要求改進,以期全面督導外館、強化整體內部管控,並期提早發現潛在問題預作處理。
(三)落實平時考核及覈實辦理年終考績:藉由每4個月辦理1次之平時考核,作為主管對所屬同仁監督管理機制,並作為年終考績評分之重要依據;另於每年年初函請駐外各館處辦理上年度之年終考績,請館長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觀之考核。
(四)暢通申訴管道:外交部業訂定員工申訴處理作業流程,並設置員工申訴電話、傳真及電子信箱等各種申訴管道,另特別針對性騷擾申訴部分設置專用申訴管道,並責成各外館進行宣導並指定專人負責,提供同仁多元申訴管道。
(五)推動廉政倫理規範:每逢重要民俗節日前夕,外交部均以通函及電子公布欄方式向同仁宣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相關規定,並自101年8月起規範駐外館處應每2個月召開1次廉政會報,宣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會議紀錄報本部備查。
(六)藉由教育訓練加強同仁對公務倫理及法紀之認知:外交部於開辦各項訓練班期中,均闢課講授公務人員核心價值、相關風紀與法律議題、公務倫理與行政中立、人權公約、公務員廉政及保密課程,以加強外交人員對法紀之認知。
二、有關駐西雅圖辦事處人員「只顧僑務、不顧政務」一節,查我駐美各辦事處之主要政務工作包含:邀請地方政要訪華、推動各州與我洽簽駕照互惠協定、加強各州與我經貿交流、推動州政府通過友我決議文、參與轄內各國領事團及與外國領事館互動等。駐「西」處近年在上述各項工作上均有具體成果,謹扼陳如下:
(一)邀請地方政要訪華:駐「西」處除定期籌組州議會領袖訪華團外,已連續3年洽獲州長或副州長訪華,包括102年懷俄明州州長米麥特(Matt Mead)訪華、103年華盛頓副州長歐文(Brad Owen)訪華及104年蒙大拿州州長布拉克(Steve Bullock)訪華。
(二)推動各州與我洽簽駕照互惠協定:目前美國地區已有16州及波多黎各自治邦與我簽署上述協定,駐「西」處轄內6州中,已有3州(愛達荷州、華盛頓州、奧勒岡州)成功與我洽簽該協定,除大幅提高旅居當地國人僑民之便利性,亦有助於提升我與各該州關係之發展。
(三)加強各州與我經貿交流:近年駐「西」處多次接待「中華民國農產品貿易赴美友好訪問團(農訪團)」(每2年乙次),並洽獲包括蒙大拿州、愛達荷州等州長或高層政要親自主持意向書簽署儀式或接待我團,除有助強化我與美各州之經貿關係,亦有助推動臺美重要經貿議程。
(四)推動州政府通過友我決議文:駐「西」處近年推動轄內州政府通過友我決議案,包括懷俄明州參眾兩院於103年通過友我決議文,內容包含支持臺美持續召開TIFA會議、支持我加入TPP、支持臺灣參與影響公共安全、衛生及臺灣人民福祉之國際組織。另華盛頓州參議院亦於105年3月通過友我決議文,旨在重申臺美間共享自由、民主及人權價值,且為堅實貿易夥伴之長久友誼,並重申對深化雙邊關係之承諾,支持我參與有助貿易、健康及公共安全之組織,彰顯對我堅定之支持。
(五)參與轄內各國領事團及與外國領事館互動:駐「西」處與轄內各國駐外領事團交流互動友好,除獲邀參與奧勒岡領事團之活動外,在該處耕耘下,本(105)年2月首度獲日本總領事大村昌弘主動邀請在其職務宿舍餐敘;駐「西」處亦於本年1月邀請韓國文德浩總領事夫婦及館員餐敘,對雙方交流互動甚具正面意義。
三、有關駐「西」處轄內「僑委資格不足」乙節,查僑務委員及僑務榮譽職人員之遴選皆依據僑務委員會相關遴聘要點(請詳附件)辦理,駐「西」處亦係依該要點所列條件,協助推薦人選,後續審查及評選仍為主政單位僑委會之權責。故有關駐「西」處轄內僑務委員(周步岳、莊啟岳)是否資格不符乙節,屬僑委會權責,或可請該會提供進一步資料說明。
四、另有關「酒駕事件」,經向駐「西」處詢問後獲復,近期未聞當地僑界人士酒駕身亡之情事,惟該處金總領事曾於104年5月受邀出席華州「臺灣原住民協會」舉辦之晚餐活動,後曾獲該協會簡會長春梅轉述,當晚其中乙名賓客於活動結束後,搭乘一同出席之友人車輛返家途中,被一肇事車輛衝撞,導致受傷緊急送醫,不久後不治身亡之不幸事件。
五、有關前駐美代表處組長李中偉涉嫌性騷擾一案,說明如下:
(一)外交部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下稱二法)規定,訂有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並成立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簡稱申評會),依法審議性騷擾申訴案件。申評會置委員9人,其中女性委員6人(含社會公正人士及專家學者之部外委員3人)、男性委員3人。李員所涉案件係於103年交由外交部申評會審議所作成之性騷擾申訴不成立之決定,當時該申評會之3名部外委員均為深具性平事務背景之女性執業律師,部外委員出席是次會議者計有2人,均本於公正、客觀、專業、保密之原則進行評議。
(二)對於性騷擾申訴事件,上開二法係保障任一性別,且不僅保障申訴人,亦保障被申訴人之合法權益,爰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2項規定:「…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外交部申評會之組成尚包括社會公正人士及專家學者,其所為之決定非外交部內部人員所能主導,已如前述,而外交部申評會認定該性騷擾申訴不成立,乃係依上開規定審酌所有事實及證人證詞所為之決定,絕無官官相護之情事,此由申訴人不服向保訓會提起復審,經保訓會予以駁回之結果亦可證知。
(三)外交部申評會認該性騷擾案雖不成立,惟李員未遵守與女性部屬互動之分際,爰附帶決議予以申誡2次之處分建議,嗣經外交部考績會議決後核定發布。外交部前亦即將李員調部,作為行政處分之一部分,以落實管理機制並彰顯對所屬人員紀律之要求。
(四)至申訴人不服保訓會駁回其復審,續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該院判決外交部應另為適法處分一節,外交部雖尊重法院之判決結果,惟根據申評會審酌相關事實及證據所為之決定及保訓會認定之結果,仍決定依法提起上訴。
(五)本部向極重視職場安全、全面防治性騷擾,除前揭訂有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並成立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外,亦設置專用申訴管道,包括員工申訴電話、傳真及電子信箱等,另指定專責人員受理申訴、辦理員工教育訓練等,相關人員對於性騷擾之防治已善盡職責,對於申訴個案之發生,本部深表遺憾,除已依相關規定及程序辦理外,日後當更加強相關法令規定、申訴機制之宣導,俾同仁清楚性別分際進而尊重他人、保護自己,以避免類此情形再度發生。
六、綜上,外交部對所屬駐外人員之紀律與管理向極為重視,並採取多元機制全面要求所屬駐外人員恪遵法令,遇有違失個案,亦均經詳加調查後予以究責懲處。
(所附附件逕送徐委員)
(十五)行政院函送賴委員瑞隆就中油公司於高雄市境內設有多處石化冶煉設施,每年排放之二氧化碳總量甚高,政府應正視其對高雄市前鎮、小港廠區附近居民健康危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院臺專字第105001532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6-149)
賴委員就中油公司於高雄市境內設有多處石化冶煉設施,每年排放之二氧化碳總量甚高,政府應正視其對高雄市前鎮、小港廠區附近居民健康危害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中油公司近年致力於環保改善工作,採用污染預防、加強源頭管制及經濟有效之方法以降低各廠污染物排放量。其中於新建工廠之建廠階段,中油公司已進行全面性之規劃包含選用潔淨燃料、製程操作改善、推動廢氣回收、加強污染防治設施、製程採用先進技術及設備等,持續進行空氣污染減量工作。
二、為符合環保主管機關對於空氣污染排放量之削減規定,中油公司長期執行各項污染防制減量計畫,如位於高雄市小港區內之大林煉油廠,投資9億元於廢氣燃燒塔廢氣回收工程,每年可減少揮發性有機物(VOCs)30公噸。另規劃於2017年投資4800萬元將大林廠之固定式油槽,更換為揮發性有機物洩漏量較低之浮頂式油槽,預計每年可減少揮發性有機物(VOCs)逸散7.36公噸。
三、中油公司亦戮力於溫室氣體減量工作,2005年至2015年期間實際累計減碳成效為272.1萬公噸,其中2014年之排放量與2005年相較,減量幅度達20%。另依我國溫室氣體排放調查結果(包含能源、工業、運輸等類別),中油公司於全國溫室氣體總排放量之占比已逐年降低。
四、中油公司大林廠已於小港區高雄市立社教館園區占地約5公頃區域,執行裸露地植草、增設緣石防止土壤流失及定期修剪樹木等綠美化工作,亦因此榮獲行政院環保署2014、2015年「空氣品質淨化區特優認養單位」之肯定。未來亦將持續進行植樹活動,包含規劃桃園市大園區植樹840棵、臺中市大甲花圃2500棵及高雄市林園區濕地社區600棵等。
(十六)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中龍鋼鐵公司發生渣爆意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院臺專字第105001531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6-139)
王委員就中龍鋼鐵公司發生渣爆意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說明如下:
一、爐渣為煉鋼製程中高達1650℃環境下淬煉後之產物,中龍公司爐渣處理主要採潑地法,即將爐渣潑地經灑水冷卻及靜置後,促使爐渣破裂,再行回收以達資源化目的,此方法因發展較早且技術成熟,生產線流程簡單,廣為世界上各大鋼廠所採用。爐渣處理作業中,當隔鄰區域之冷卻水溢流或滲入時,即會造成該區域積水,若倒渣作業時地面有積水,且被熾熱爐渣所覆蓋,積水瞬間轉變成水蒸汽致體積膨脹而造成渣爆。
二、中龍公司為爐渣改質,降低渣爆風險,已投資3億餘元導入新一代之滾筒法設備,於102年8月啟用,確認具效率高、污染低及不渣爆之優點,更可降低潑地渣處理量,並於104年再投資第二套,預計105年10月完工。然因第二套滾筒法設備施工期間,潑地渣面積縮小,渣層變厚需較多冷卻水,冷卻水先行滲透至隔鄰倒渣區,致倒渣時因地面積水形成渣爆。
三、中龍公司近4年共發生3次渣爆事件,前二次渣爆發生時間係第一套滾筒法設備施工期間(102年5、6月),本次(105年3月8日)則發生在第二套滾筒法設備施工期間,為防範渣爆再度發生,中龍公司已嚴格要求倒渣時鄰區禁止灑水,防止冷卻水滲透至倒渣區,且在推渣作業前確認冷卻區內無積水。
四、中龍公司除已提高作業管制標準及作業管理細緻化外,在技術面上,加強倒渣區間防水阻隔,及規劃廠房延伸工程增加潑地面積與區隔,另將加速完成第二套滾筒渣設備,俾降低渣爆風險。
(十七)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中央應成立專責機構,引進新興科技,擴充都市更新之效益,維護居住安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院臺專字第105001534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6-171)
邱委員就中央應成立專責機構,引進新興科技,擴充都市更新之效益,維護居住安全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本部為提高都市更新之動能,將配合都市更新條例修法進度,研議評估以適宜型態(如行政法人、財團法人、公司及機構轉型的方式)設置都更專責機構,並已委外辦理「設置都市再生專責機構及政府主導都市更新成果紀錄」委託專業服務案,預計於今(105)年底前提出專責機構設立評估報告及相關章程、法令草案等續參辦。
(十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新建築則應加強土壤液化潛能評估、強化基礎結構設計,審查監督機制也要從嚴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院臺專字第105001533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6-167)
黃委員就新建築則應加強土壤液化潛能評估、強化基礎結構設計,審查監督機制也要從嚴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已將「土壤液化潛勢區防治改善」相關推動措施納入「安家固園計畫(草案)」,規劃於105年至110年補助地方政府進行中級精度土壤液化潛勢圖;另依據完成之中級精度土壤液化潛勢圖,亦將補助辦理土壤液化改善示範計畫,由地方政府規劃辦理高度土壤液化潛勢地區之相關改善事項,如地質改良、協助建築物基礎設施改善、公共設施改善等。
二、鑒於0206震災後建築工程審勘問題引發各界關注,行政院長張善政立刻指示盡速檢討建築法相關規定。為強化結構審查及勘驗機制,內政部參考日本中間檢查制度,研擬完成建築法修正草案,針對建築結構設計及施工品質,第34條增列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之結構等項目,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機關(構)、法人、學校、團體審查;第56條規定應經主管機關指定專業機構勘驗合格後,方得繼續施工;及第70條增列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並由主管機關委託專業機構查驗完竣後,發給使用執照。藉由導入民間機構專業能力,協助辦理審查及現場查驗機制,更加落實三級品管制度,以確保建築物設計及施工品質。行政院業於105年2月25日審查通過,並於105年3月2日送請立法院審查。
三、對於新建建築物,現有建築技術規則已針對土壤液化現象規定必要的設計考慮,包括地質鑽探、土壤液化潛能分析、耐震設計、適當的地盤改良或基礎設計,且需專業技師簽證,又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64條規定略以:「……五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地基調查,應進行地下探勘。……」,為因應土壤液化問題,本部將於近期研修位於高度土壤液化潛勢區基地,仍應進行地下探勘之規定。
(十九)行政院函送余委員宛如就財政部財資中心稅務統計資料查詢困難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院臺專字第105001530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6-129)
余委員宛如就有關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稅務統計資料查詢困難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於網站上公布之「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初步核定統計專冊」,將相關圖表資料封裝成ZIP檔,以附件方式供下載使用,使民眾查詢不易乙節,財政部正進行改善,於該網頁新增「綜合所得稅申報初步核定統計專冊-線上版」查詢網頁,並提供說明及目錄供民眾線上調閱各項統計表,目前已完成新增「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初步核定統計專冊-線上版」查詢網頁,並將陸續新增歷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核定統計專冊之線上版查詢網頁,便利民眾查詢。
二、有關「綜稅所得應納稅額及稅率20分位申報統計表」等資訊,財政部除提供PDF及HTML檔案外,並自104年起開放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核定統計專冊相關統計表資訊於「政府資訊開放平台」(http://data.gov.tw),提供可編輯之CSV檔案供外界參用。
(二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借鏡美國年度貿易政策計畫提出美豬議題相關貿易說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院臺專字第105001532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6-154)
許委員就借鏡美國年度貿易政策計畫提出美豬議題相關貿易說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我國係以對外貿易為主之國家,民國100年我國貿易依存度為123.7%,創下史上最高後,至104年降為99.8%,近年我國貿易依存度有逐年下降趨勢。為使我貿易政策具有國際觀、透明性與可預測性,經濟部已擬訂「我國貿易策略路徑圖」,並以「永續發展,創造就業」、「協助中小企業,提升競爭力」及「擴大出口,分散市場」等貿易政策目標,內容如下:
(一)提升經貿關係:
1.參與多邊貿易談判:因「世界貿易組織」(WTO)杜哈回合談判延宕,各國轉為推動雙邊或區域貿易協定,針對特定產業或領域,透過複邊方式尋求進一步自由化,我國積極參與在WTO架構下進行之「資訊科技協定」(ITA)談判、「環境商品協定」(EGA)談判,以及「服務貿易協定」(TiSA)談判,達成協議相當於我與許多國家達成相互開放市場之效果,應可積極善用此多邊管道為我爭取經貿利益。
2.推動洽簽區域貿易協定或經濟合作協定,並將推動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及「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列為重點工作。
3.促進與主要貿易夥伴雙邊經貿合作關係:我與紐西蘭及新加坡完成「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另加速完成「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後續協商及利用「臺美貿易暨投資架構協定」(TIFA)擴大雙方經貿合作議題,如推動臺美洽簽雙邊投資協定、電子商務、關務合作與貿易便捷化及食品安全合作等。
(二)強化貿易推廣:配合我國貿易及產業發展政策與業界需要,逐年選定重點拓銷市場,依據市場特性擬具適地化之拓銷策略作法,協助我國關鍵產業強化拓展海外市場。
(三)協助廠商因應貿易救濟:
1.透過宣導諮詢、補助費用應訴、WTO爭端解決機制等措施,協助廠商因應各國貿易救濟措施調查,如美國特定鋼釘雙反調查裁定我無補貼,馬來西亞熱軋鋼捲防衛措施裁定我豁免防衛措施等。
2.加強貿易管理措施,爭取有利我國之判決,如我與歐盟就太陽能反規避調查案進行多次諮商及撰擬說帖,歐盟已於本(105)年2月正式公告我21家太陽能廠商豁免歐盟反規避稅。
二、我國對於各國申請輸入之食品及動植物等案件之審核,係依WTO「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SPS)措施協定」所明文規範之「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及「國際植物保護公約」(IPPC)等國際標準參考機構,根據上述相關國際組織之規範與現有科學資料進行風險評估,研議可允許進口之項目,在符合我國法規及維護國人健康安全之前提下,制訂合宜之標準。
三、至美豬議題一節,由於乙型受體素仍為行政院農委會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藥品(不包括做為供牛隻使用之含藥物飼料添加物),因此,萊克多巴胺目前仍禁止做為豬飼料添加物。另鑑於國人豬肉消費量為牛肉之7倍,更喜食豬內臟,而萊劑在內臟殘留量較高,政府亦順應民意,在「安全容許、牛豬分離、強制標示、排除內臟」之前提下,持續實施「牛豬分離」政策。此外,並已利用各種場合向美方溝通,強調下列事項:
(一)我方為處理含萊劑牛肉已付出極高政治代價。
(二)目前禁止使用萊劑之166國(全球194國),其豬肉生產量(7.6億頭豬)占全球豬肉產量(9.9億頭豬)之76.6%,考量世界各國對於萊劑管理不一,如歐盟、中國大陸及俄羅斯等仍禁止含萊劑肉品,美國為輸銷肉品至前述市場,已採行出口驗證(EV)計畫,亦有生產不含萊劑之豬肉,期盼美方能瞭解我方「牛豬分離」政策,並鼓勵該國業者供應我不含萊劑之豬肉。
(三)美國係第一大牛肉及禽肉輸臺國家,亦為臺灣第三大豬肉輸入來源,我方積極尋求本案之創新解決方式,刻正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鼓勵於示範區輸入不含萊劑豬肉,加工後再輸銷中國大陸及東南亞等國家,創造雙贏。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高齡社會的整合醫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院臺專字第105001532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6-153)
許委員就高齡社會的整合醫療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答復如下:
一、本部自100年7月1日起實施一年期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PGY訓練)訓練計畫,以提升新進醫師之一般醫學能力,強化其內、外、婦、兒、急診等基礎訓練,醫師於完成PGY訓練後,始得接續專科訓練。該計畫強調以病人為中心之全人照護訓練,訓練內容中並包含中老年族群之健康照護訓練及在地老化之長期照護訓練。
二、本部並積極推廣整合性醫療照護模式,配合整合醫學急性後送病房設置標準規範及健保支付制度論質計酬方式之檢討,將醫院專責醫療主治醫師照護病房設置制度化。另辦理整合醫療照護人才訓練(Fellow in Hospital Medicine),提升照護品質。
三、為提供多重慢性病人適切、效率、良好品質的醫療服務,避免重複、不當治療用藥或處置,影響病人安全,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辦理「醫院以病人為中心門診整合照護計畫」,期望透過財務誘因,引導醫院提供以病人為中心之整合式照護服務,促成醫院各專科醫療之適當整合。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徐委員國勇就澈底檢驗國軍裝備及調查經費流向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院臺專字第105001529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6-126)
徐委員就澈底檢驗國軍裝備及調查經費流向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軍種年度高級裝備檢查主要目的為驗證各單位軍品整備作業、裝備預防保養、主戰裝備妥善率、補保作業水準及職能訓練等執行成效,並依檢查結果研擬精進作法及改進措施,以有效恢復裝備妥善。有關軍品管理、帳籍核對及軍品專案清點作法,各單位應依裝備序號造冊,並呈權責長官核定,如發現虛偽造假、私借頂替或矯枉過正之情事,該單位主官(管)及當事人除依相關規定懲處外,並連帶追究上一級單位責任,以澈底杜絕「私下調撥借用裝備」情事。各類裝備、機具應備妥裝備資料袋、補保記錄等接受檢查(各單位執勤裝備一律於現地受檢),如因違犯私藏(購)料件、丟棄軍品等補保紀律查獲屬實,依規定檢討議處失職人員,若有違法情事,則依法偵辦。為避免部分單位為爭取績效,採取非正常管道購買保養用品等違反後勤作業紀律情事,造成官兵反彈、怨懟及肇生危安情事,經國防部查獲除評定不合格外,並檢討違失責任議處,以維補保紀律。此外,該部已透過年度後勤整備督考,以實地查驗方式,針對各項後勤整備工作進行全面性檢視,並透過不定時、無預警督考方式,加強稽核各軍種命令貫徹執行情形,健全後勤管理機制。
二、至徐委員提及「臺南艦」未驗證載重力卻通過驗收一節,行政院海巡署「臺南艦」飛行甲板設計建造,係依據該署與承包商(中信造船公司)契約建造規範書3篇第18章直升機輔助設施3.18.1規定:「起降區甲板結構強度應足承受10噸級重量直升機起降」;設計單位(財團法人船舶暨海洋產業研發中心)依該規定計算結果,2,000噸巡防艦飛行甲板厚度須達15mm;另參照挪威驗船協會(DNV)所訂標準計算,該型艦飛行甲板厚度須達13.09mm。依據「臺南艦」建造圖說,該艦飛行甲板降落區厚度達16mm,符合上述相關規範標準,並經驗收合格。又該飛行甲板民國102年亦經中國驗船中心(CR)審查簽證,已達「Helideck-II」規範標準,無強度不足等疑慮,符合落艦需求。另有關「臺南艦」採購疑涉不法情事案,刻正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中。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徐委員國勇就「久安專案」與馬英九總統於中美洲議會發表外交成果演說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院臺專字第105001426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5-106)
徐委員國勇就「久安專案」與馬英九總統於中美洲議會發表外交成果演說等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久安專案」總統於距政權交接前兩個月出訪之目的為何?本案緣於瓜地馬拉新任總統莫拉雷斯(Jimmy Morales)、貝里斯總理巴洛(Dean Barrow)、中美洲議會議長阿瓦拉多(Jose Antonio Alvarado)盛情函邀,馬總統爰於3月13至19日率團訪問瓜、貝兩友邦,藉機赴訪「中美洲議會」(Parlacen)及與加勒比海三友邦總理在貝里斯聚晤。此次出訪目的係為彰顯我國政府對邦交國之重視,並加強我與瓜地馬拉新政府、貝里斯、三聖友邦以及與中美洲議會(PARLACEN)友好關係。
二、馬總統本次出訪將赴中美洲議會發表演說,而國內外媒體對該議會時有若干負面評論,外交部有何回應?
(一)中美洲議會」為中美洲國家進行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及安全事務對話及協商之常設論壇。其主要功能為推動中美洲國家間之合作,藉以鞏固該地區多元化民主政治,並促進中美洲統合及永久和平。議會之議員則係依照會員國全體通過之「內部章程」第二條之規範循民主程序由各會員國選舉產生及派任。
(二)我國立法院自1999年加入成為中美洲議會觀察員,迄今該議會通過至少12項友我決議,歷年我立委在院長帶領下或自行組團前往宣誓者超過30人次。該議會基於雙方長期友好關係及共享民主和平的理念,邀請馬總統於全會上發表演說以增進雙邊互動。外交部亦將持續透過多元交流方式增進我與拉美及加勒比海友邦關係,以深化及鞏固邦誼。自1999年我國加入成為中美洲議會觀察員。
三、「久安專案」我政府是否對友邦有新承諾的合作計畫?
(一)本次「久安專案」,我政府無新承諾的合作計畫,瓜地馬拉及貝里斯2友邦雙邊合作計畫均尚待與瓜、貝新政府磋商。
(二)我與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友邦合作計畫均遵循「國際合作發展法」及友邦施政優先順序推動,並直接裨益友邦人民,獲友邦層峰及朝野各界高度肯定。
四、據報近來我國人在墨西哥之相關居留文件遭標示為臺灣(中國的一省),外交部之因應作為:
(一)查自上(2015)年底起,墨國移民局開始要求我國人於相關居留文件國籍欄位須改填「中國」,並將我國籍標示為「臺灣(中國的一省)」。我駐處於墨方片面變更作法後已注意到此一情形,並立即積極透過各種管道持續與墨方交涉,指出墨國此種作法非但與國際上慣稱我為「臺灣」之實情不符,亦對我國人民情感及兩國關係造成傷害。
(二)外交部對墨國政府此種作法深表遺憾,將繼續透過適當管道力洽並盼墨方以務實態度重新核處本案,恢復於相關文件國籍欄位以慣用之選項「臺灣」註記我國籍。
五、關於派遣馮代表寄台及沈代表斯淳駐日事:
(一)駐外館長係政府外交政策之重要執行者,對於使節之遴派,政府向極其慎重,除審慎評估業務需要外,亦通盤考量個人之品德操守、外交專業、領導統御能力及過去之工作表現等,務求「適才適所、專才專用」。
(二)馮前代表與沈代表均為資歷完整優秀的外交人員,二位抵任後,致力提升臺日關係,八年來臺日間共簽有28項協議,包括航空協議完成修約換文,實現「開放天空」,成功完成青年度假打工協定、投資協議、漁業協議及避免雙重課稅等多項重要協定及備忘錄之簽署,有效強化臺日關係且足顯其外交專業。
六、護照為全球飛航保安體系之一環,自911事件後國際反恐意識高漲,帶動各國積極致力於旅行文件之安全查核管理。在國際民航組織(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ICAO)倡議規範及美國政府強力推動下,歐美日等先進國家相繼發展晶片護照,亦即在護照內另植入可儲存持照人生物特徵之非接觸式晶片(Contactless IC),以提昇護照防偽功能。由於發行晶片護照可提昇護照安全及國際公信力,爰外交部於94年6月間報奉行政院同意發展,並已自97年12月29日起正式發行晶片護照;該晶片護照除有內植之晶片外,相關紙張及膠膜防偽設計精良,備受國際社會肯定,並已獲164個國家或地區給予我國人免(落地)簽證或其他簽證便利待遇。
七、德國簽證系統自2011年起將我國籍代碼從「465」更改為與中國大陸、香港、澳門及西藏一樣之「479」一節,外交部之回應:
(一)有關不當稱我之情事,外交部及駐處向積極力洽改善,以全力維護國家尊嚴。
(二)德國聯邦統計局制定「國籍及地區索引表」,係作為德國聯邦及各地方機關暨機構處理涉外事務之參考文件,其中並以「465」為我代碼;中國大陸則為「479」。該局「國籍及地區索引表」在2011年即曾不當以「479」代表我國,經我駐處持續力洽,目前已獲改善。德國聯邦統計局「國籍及地區索引表」自2015年1月1日起已修改對我名稱為Taiwan-Staatsangehoerigkeit(國籍):taiwanisch,並在地區及國籍代碼仍皆維持為「465」,「國家」代碼欄未予記載。
(三)外交部對「國家」代碼欄未予記載乙節,已電請駐處持續進洽德方改善。
八、本年2月辭世之陸大使以正是我國資深外交人員,從事外交工作約40年,並曾任駐瓜地馬拉及駐南非大使,對外交工作貢獻良多。有關個人臉書上對陸大使的相關評論,屬個人言論,外交部不做評論。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強化災害防救體系及土壤液化因應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院臺專字第105001428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5-123)
黃委員就強化災害防救體系及土壤液化因應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為強化災害防救體系,行政院毛前院長前於貴院第8屆第7會期施政報告中提出「在整合防救災能力方面,政府持續強化中央與地方災害防救體系效能,務實檢討災防指揮與管理制度上改善空間」。因此,行政院毛前院長請葉前政務委員欣誠在不修法前提下,調整現行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運作架構,分別於民國104年2月16日及3月18日召開「全國災害防救重點議題座談會」,邀集中央及地方政府首長出席,就災害防救體系之運作策進作為進行對話與交流,匯集各界從不同角度與觀點所提出之改進意見。另行政院於同年4月17日及5月6日召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體系調整會議,經綜整上述會議之策進意見,研擬未來災害防救體系調整方向,並提報由行政院長召集之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第31次會議核定通過。有關災害防救體系調整方向,分述如下:
(一)平時整備:強化政務委員協調督導功能,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執行長由原內政部部長擔任,改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
(二)災時應變:為強化跨部門協調應變功能,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增設副指揮官,由內政部消防署署長擔任,強化內政部消防署及消防體系於災害應變時之功能,主責救援與調度,如消防、警察、國軍、空勤、民間志工等,襄助指揮官並與主管部會之副指揮官分工合作、緊密配合。
(三)強化平日及初期應變機制:因應災害初期應變處置,強化統籌、調度各搜救單位資源能力。
(四)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地點集中:為使各界容易瞭解災情,選擇民眾及媒體知悉之場域,提升應變效率,緊急突發性災害應變中心原則集中於大坪林開設運作。
(五)強化中央與地方災時協調:中央與地方災害應變中心建立協調官派遣機制,強化災害現場中央前進協調所及地方前進指揮所聯合作業機制。
二、本(105)年2月6日臺南發生6.6規模地震,各界對「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災防法)提出各種修正建議,內政部已於本年2月18日上午召開「因應0206震災研修災害防救法協商會議」,審慎檢討並重新擬具災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同日下午由行政院蕭政務委員家淇主持「災害防救法修正案審查會議」,針對內政部所提災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貴院委員提案條文進行審查。內政部復依審查結論完成修正作業,並經本年2月25日行政院會議通過,於3月3日將災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送貴院審議,貴院並已於3月25日三讀通過。上開三讀通過之災防法擴大適用範圍,已將土壤液化、輻射災害等列入天然災害;另為協助災民重建家園,災民於災後一定時間之健保、農保、勞保、國民年金保險等支出由政府及民間捐款支應;若災害導致農地及魚塭滅失,擔保品由金融機構依貸款餘額予以承擔,金融機構在承擔時,政府提供最高8成補助;災民自政府或民間領取之各項救助金、慰問金或臨時工作津貼,免繳納所得稅;災區內土地及建物,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受災居民購屋貸款之自用住宅,經政府認定因災害毀損不堪使用者,得經原貸款金融機構同意,以該房屋及其土地,抵償原貸款債務;又政府為使更多災民受惠,上開修正條文回溯自104年8月6日蘇迪勒颱風後之災民均予適用。
三、0206地震發生,依災害防救法及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規定即時開設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期間共計召開23次工作會報、3次情資研判會議、5次記者會,所有相關會議資料均通報予各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截至本年2月14日,總計調度國軍、消防、警察、空勤、海巡單位及協勤民力共計1萬6,168人次、直升機7架次、各式救災車輛3,720車次及搜救犬147犬次支援臺南市政府執行各項救災任務。為協助地方復原與重建,行政院張院長於本年2月14日召開「0206震災優先處置事項研商會議」,討論後續重建措施、補救助經費來源、與地方政府合作聯繫窗口與組織、產業復原等多項議題,會後並召開記者會對外說明。另0206震災重建協調小組由杜副院長擔任召集人,並分別由蕭政務委員家淇、馮政務委員燕及內政部部長(兼執行長)等3人擔任副召集人;分為住宅重建組、生活重建及權益組、公共建設組及管考行政等分組,上開協調小組採會議方式進行,並視議題需求持續邀集相關機關召開會議,統籌地方政府災後補助等需求。
四、另有關0206地震導致嚴重土壤液化災害,行政院張院長已分別於本年2月24日、3月7日及3月11日召開3次專案會議,要求經濟部地調所於1個月內公開土壤液化潛勢圖,該所已於本年2月底完成公開查詢系統,復於本年3月14日召開記者會公開已完成8個地方政府土壤液化潛勢圖,建立第1級圖資,以瞭解區域性土壤液化潛勢區之可能分布範圍,提供國土規劃與防災規劃之參考。另盲斷層係屬未出露於地表之斷層類型,本身不會產生錯移地表之現象,盲斷層活動時引致地震,而地震致災之原因與其深度、規模、位置,以及各不同地點地質特性有關。現今對於盲斷層之推論主要為地震發生與測報,實務上難以針對深埋地下之盲斷層進行鑽探調查,僅依據地震分布推論,發震構造特性與位置精準度均有不足,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公告後,土地開發之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工作亦難以針對盲斷層執行,爰現階段不宜依「地質法」對盲斷層進行公告。
五、又內政部為改善國人居住環境品質並因應地震災害之發生,持續推動都市更新,行政院業於104年2月26日核定內政部「都市更新發展計畫(104-107年)」,預計分4年編列17.645億元預算,作為補助地方政府都市更新關聯性公共工程闢建、補助民眾自主更新相關費用及相關都市更新推動工作等。又有關都市計畫區內之建築物重建,除依「建築法」、「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等規定逕行辦理外,亦得併採「都市更新條例」規定辦理,以適用由政府補助相關費用、容積獎勵及更新後稅捐減免等規定;復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各地方政府應全面調查評估後依法劃定更新地區,並請各地方政府協助民眾提案,由內政部營建署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相關費用。此外,為加強地震防災教育,內政部業設計製作防震相關宣導短片、海報、摺頁及宣導網頁加強宣導,並透過臺灣抗震網、電子報及臉書等宣導正確防震常識,並請地方政府持續辦理地震演練。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桃園機場捷運是否減價驗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院臺專字第105001530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6-137)
顏委員就桃園機場捷運是否減價驗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交通部高鐵局前曾基於桃園機場捷運儘早通車之公共利益考量,洽廠商及營運單位研議,能否在列車速度改善未完成前,依尖峰12分鐘/離峰15分鐘發車班距,且系統整合測試達成可用度97.5%之測試結果辦理模擬演練及通車營運,並在通車後持續改善至合約要求標準始予驗收,評估方案並無考量減價驗收;惟該局經多次與廠商(日商丸紅公司)及桃園捷運公司溝通協調,終未達共識,爰該局現階段仍以儘速完成列車速度改善作業為優先工作。此外,該局亦將持續要求廠商積極作業,並與營運單位共同努力,以期縮短各項作業期程。
二、至顏委員所提行政院工程會致交通部之公文,內容指示該部依減價驗收辦理一節,該會已於本(105)年3月9日發布新聞稿澄清,係為加強列管重大公共建設計畫,於104年12月17日主動召開會議聽取交通部高鐵局報告桃園機場捷運計畫執行現況,該會基於公共工程督導及「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之立場,就桃園機場捷運目前所遭遇瓶頸提出法規說明供機關參考,並未要求辦理減價驗收,交通部高鐵局並已於本年1月26日及3月9日發布兩則新聞稿澄清無減價驗收情事。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檢討今年「菜價波動強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院臺專字第105001530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6-131)
李委員就建請農委會農糧署檢討今年「菜價波動強烈」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本(105)年1月下旬寒流,造成蔬菜產區嚴重受損,近期又受連續2週降雨影響,氣候濕冷及日照不足,影響蔬菜定植、生長及採收,蔬菜供應減少。查3月30日臺北果菜市場蔬菜平均日交易量1,270公噸,較29日1,352公噸減少6%,平均每公斤交易價格54.8元,較29日56.1元,下跌4%。
二、為穩定蔬菜供應,加強根莖類及進口甘藍增供批發市場、超市量販或團膳業者等各通路需求,預估每日釋出約200~250公噸,以充裕市場需求。並請農民團體視市場供需,適度進口甘藍、結球白菜,充裕市場消費,自2月15日以來,農民團體已進口甘藍、結球白菜、洋蔥、青花菜及馬鈴薯等共2,640公噸,預估於4月17日前將再進口1,140公噸。
並於本會農糧署網站公佈買菜資訊,包括冷凍蔬菜販售、蔬菜零售價格及增供調配等資訊,供消費者選購參考。又為因應氣候變遷,滾動倉貯蔬菜辦理期間將由每年5-10月,調整為週年辦理。
三、另為改善農民蔬菜產業生產環境,輔導轉型設施栽培,減緩異常氣候對農業經營之風險,以穩定蔬菜供銷並提升品質,農糧署積極推動果樹、蔬菜及花卉產業興設現代化溫網室生產設施。自98年至104年業經輔導新北市等19個直轄市、縣(市)之蔬菜產銷班及農戶設置蔬菜現代化溫網室生產設施計518.14公頃,並自104年起放寬個別農友身份即可提出申請,不限定須產銷班或合作社場成員,以擴大輔導對象及設施普及率,有效降低天候影響及災損風險,減少農藥用量,提升品質。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國棟就為提高普悠瑪號行駛之舒適性,要求編列相關預算,改善其他17列普悠瑪號行車舒適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院臺專字第105001532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6-152)
廖委員針對為提高普悠瑪號行駛之舒適性,要求編列相關預算,改善其他17列普悠瑪號行車舒適性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臺鐵整體購置及汰換車輛計畫(2001-2015年)項下,100年購置17列普悠瑪號於101年陸續交車,並依契約規定完成驗收,後因日幣貶值匯差利基,於104年續增購2列16輛普悠瑪號。車輛製造商因車輛設計製造技術提升,於續購2列普悠瑪號上,增設與日本新幹線列車類似之半主動式油壓減震器及加裝一次懸吊油壓減震器,以提高車輛運轉穩定性及優化旅客乘座舒適性。
二、前述優化措施經製造商及臺鐵局密集測試,確認較舊款17列普悠瑪號穩定度及乘座品質皆有顯著的提升,臺鐵局亦已就製造商所提優化措施內容評估應用於舊款17列普悠瑪號之可行性,並研擬編列專案優化相關預算執行。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國棟就花東地區公費醫生薪資明顯偏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院臺專字第105001532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6-151)
廖委員就花東地區公費醫生薪資明顯偏低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查服務於本部所屬位於偏鄉之醫院公費醫師,視其意願及公職占缺情形,區分為編制內公職醫師及契僱醫師兩類。次查,前揭公費醫師之薪資,除依公務人員相關給薪標準核發薪資外,另有服務績效獎勵金;其給予金額則依個別醫師提供診療服務量能績效而定,故即使為同職等醫師,仍具薪資差異。
二、另查本部臺東醫院公費醫師,103年平均月薪為15萬元,其結構區分為4大部分,說明如下:
(一)基本薪資部分:編制內公職醫師之給薪標準係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辦理,契僱醫師則依「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約用人員資格及等別、起薪基準表」及「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約用人員薪點、薪資及福利措施基準表」辦理。本部近年補助臺東醫院之人事費用分別為103年1.27億元、104年1.13億元,105年將增加至1.5億元,以作為醫院推動公共衛生及營運維持之需。
(二)統籌款補助獎勵金部分:本部因考量該院位居偏遠離島地區,受人口數、就醫量之限制,經營較困難,且該院除需負責當地民眾健康照護外,仍須配合政府相關政策,執行公共衛生任務,在公務預算補助有限之下,本部再由所屬醫院盈餘解繳之統籌款專戶中,提撥部分金額補助該院作為醫師獎勵金之用。查本部104年度以統籌款挹注臺東醫院計新台幣1,020萬元,由醫院按季申請,並於額度內依個別醫師之實際貢獻度計發;105年將再提撥1,370萬補助該院,以協助提升偏鄉醫院醫師合理待遇。
(三)醫療盈餘獎勵金:依「公立醫療機構獎勵金發給要點」規定,於每月計算醫院收入成本後,當有賸餘時,再以總淨餘數80%提撥作為發放獎勵金之用。為因應臺東醫院近日營運困難,105年度本部已核准該院之獎勵金提撥數,由現行業務賸餘總淨餘數80%增加至95%(如以103年業務賸餘估算,105年將增加500萬元之可發獎勵金)。
(四)2年內補付之獎勵金:因健保之最終點值結算會遲至2年內才完成,再俟健保核刪(減)後之帳款收回後,依獎勵金發放原則,陸續補發。
三、本部向來重視偏鄉離島地區所屬醫院之醫療人員權益,為表達對於偏鄉醫院服務醫師之關注,於本年3月18日本部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林慶豐執行長親赴臺東醫院,與該院14名醫師共同座談聽取意見,供本部推動偏鄉離島相關政策參考。
四、另為保障臺東地區鄉親醫療之可近性及健全急診服務量能,本部於105年將再補助「105年-108年醫學中心或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支援離島及醫療資源不足地區緊急醫療照護服務獎勵計畫」,由雙和醫院支援神經內科醫師1名、秀傳醫院內科醫師及急診科醫師各1名,前揭人員已於105年3月1日進駐,並於3月18日於臺東醫院完成簽約;另外「強化偏遠及醫療資源缺乏地區醫院效能計畫」,於105年將有3名醫師至該院服務(腎臟科、復健科、內科)。
五、本部將持續就該院之營運績效、內部管理、顧客滿意度、政策配合等面向進行檢討,俾促使其整體營運管理、服務品質及職場環境改善。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花東火車票黃牛嚴加查緝及應加快臺鐵售票系統更新時程,並於更新系統中加入可辨別購票者身分相關功能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院臺專字第105001531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6-147)
徐委員要求花東火車票黃牛嚴加查緝及應加快臺鐵售票系統更新時程,並於更新系統中加入可辨別購票者身分相關功能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花東火車票黃牛嚴加查緝乙節,查本部針對違反鐵路法第65條「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及「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買車票、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規定之裁罰案件,皆依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移送案件裁處中,目前部分案件已完成裁處,其餘案件尚由鐵路警察局補證或由本部閱卷研處中,皆均依法積極處理。
二、為確保花東居民返鄉權益,有關委員對於更新系統中加入可辨別購票者身分相關功能之建議,針對花、東民眾以身分證U、V優先訂購花東線車票相關功能,臺鐵局將納入第四代票務系統,建置相關設備。本部亦同步責成臺鐵局,就民眾以U、V身分證字號優先購票乘車所涉車票查驗等技術問題,及是否有涉及法規及臺鐵運送規約修正,加以研議。
三、在第四代票務系統建置完成前,為提供花東居民返鄉所需,除三日以上連續假期,配合花蓮、臺東縣政府開行返鄉專車外,臺鐵局將協調花蓮縣政府於週休二日,開行返鄉專車,將返鄉專車常態化。由於返鄉專車係提供花、東居民專用,等同於花東居民以身分證字號優先乘車,確保花東鄉親返鄉權益。
四、臺鐵局將於105年端午節假期實施三日以上連續假期取消自強號團體票,及105年7月1日起週休二日降低自強號團體票開放比例,以增加一般車票座位。另因東部地區尖峰時段路線容量已趨飽和,為提升東部地區運能,配合增購4組新自強號(普悠瑪及太魯閣)加入營運,預定自105年4月21日(星期四)起臺北─臺東間每周將增開12班次,每週由106班增加為118班,東部地區新自強號運能將再提升11%。
(三十)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建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應就東西部交通情形建立各別之聯合疏運機制,並檢討強化其災害應變能力,使彼此支援更增效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院臺專字第105001531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6-146)
徐委員建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應就東西部交通情形建立各別之聯合疏運機制,並檢討強化其災害應變能力,使彼此支援更增效率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因應天然災害造成交通中斷,為維持運輸功能,各運輸系統以相互支援為原則,協調各單位辦理橫向接駁轉運,基此,本部相關單位分別訂有「高鐵臨時停駛備援疏運計畫」、「臺鐵局連續假期遇天災應變疏運計畫」及「交通部公路總局天然災害公路運輸緊急應變計畫」,以加強東部、西部交通緊急疏運之能力。分別說明如次:
(一)高鐵為西部走廊一日生活圈不可或缺之運輸系統,倘高鐵因故中斷營運時,依據「高鐵臨時停駛備援疏運計畫」,以臺鐵作為高鐵備援疏運之主要運具,臺鐵將依疏運需求及備用列車編組、司機員、列車組員等之可用情況,加開列車班次;另公路客運作為高鐵輔助備援運具,公路總局接獲高鐵公司通報後,原則上於15分鐘內通知相關客運業者,要求相關客運業者依客運轉運站現場旅客數量機動加開班車。
(二)臺鐵於重點疏運車站訂定鐵公路聯運疏運契約,遇有旅客緊急接駁需要時,可啟動公路客運接駁;另於與高鐵共站之車站,利用既有營運協調機制,加強相互通報及支援,以配合特殊狀況之應變處理,並加強辦理各類天然災害及各種事故之應變事宜。
(三)本部公路總局為協助陸海空之緊急疏運、接駁需求,訂有「交通部公路總局天然災害公路運輸緊急應變計畫」,若各區監理所轄內有相關交通中斷影響運行,將依實際需要調度客運車、遊覽車或其他適當車輛協助疏運受困旅客。
(四)倘本島東部鐵路受災害影響中斷,民航局將協調航空公司視運能狀況,增開航班協助疏運;另航港局亦訂有「蘇花段鐵公路中斷-蘇花段海運備援標準作業程序」,一旦發生蘇花段鐵公路中斷達啟動條件,即通知指定之船舶運送業者做好整備工作,可立即投入海運備援機制進行疏運作業。
二、離外島海空運聯合疏運機制部分:
本部已責請民航局及航港局訂有「連續假期天然災害航空疏運應變計畫」、「機場暫停起降期間旅客疏運緊急應變機制」及「海空資訊通報及支援協調機制」,倘遇天然災害(如颱風、霧季等)造成大量航班異動或取消時,相關單位可相互通報支援並協調海空運業者及有關單位採取因應及配合措施,並依前述機制啟動海空疏運ABC計畫(A計畫為協調航空公司增開航班及改調派大型機、B計畫為協調航港局增開專船、C計畫為協調國防部派遣軍用運輸機或運輸艦)以為因應。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蘇委員震清就第九屆第一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院臺施字第1050015830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臺立院議字第1050701090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19號)
蘇委員就檢討「藍色海洋旅遊金三角」計畫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檢討「藍色海洋旅遊金三角」計畫問題:
(一)按國發會規劃之「藍色經濟整合發展構想」係為強化臺灣藍色經濟發展優勢,帶動南部沿海地方經濟繁榮,均衡城鄉發展,經會同交通部及屏東縣政府等有關機關,針對東港、大鵬灣及小琉球地區共同研提藍色經濟整合發展構想,主要內容包括六大策略及33項行動計畫,其中策略六「建構便捷交通網,串連重要觀光資源」主要係以建構完善路運交通網、完善船運服務品質、研議復駛臺鐵東港觀光線為推動策略,並由各主辦機關依各策略及行動計畫權責分工,據以推動落實。
(二)有關蘇委員建議應將高鐵南延屏東、高捷南延─屏東線與東港線等軌道建設納入部分,國發會後續將針對整體交通聯外系統審慎評估考量,至於相關個案計畫,將由交通部評估後再行辦理。
二、關於輔導促成觀賞魚與屏東農業生物科技園區周邊產業聚落健全發展問題:
(一)鑑於觀賞魚產業具有活體運輸、精緻多樣之特性,為發揮屏東農業生物科技園區進出口平臺之功能,進而帶動整體產業競爭力,行政院農委會業採行下列方式:
1.加強疫病管理:推動水族動物生物安全控管系統並結合衛星魚場輔導機制,將疫病控管溯源至供應端衛星漁場,加速活體產品出口檢疫時程。
2.提升通關物流及運銷速率:結合該會所屬防檢局、畜試所與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等相關機關服務機能,以及建置於屏東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之進出口貨棧、倉儲物流區與農業加值雲平臺之等軟硬體設施,縮短觀賞魚進出口通關時程,快速連結全球市場。
(二)為因應業者衛星養殖漁場需求,屏東農業生物科技園區已於其腹地擴充計畫中,規劃實驗農漁場用地,提供產業上下游業者進駐形成供應鏈。另行政院農委會亦將持續透過農業加值、農業生產力4.0等政策推動,積極輔導國內觀賞魚業者,帶動產業及屏東農業生物科技園區周邊發展。
(三)至輔導觀賞魚業者取得養殖登記證部分,屏東縣觀賞魚養殖場多位於特定農業區,依現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行政院農委會公告「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均已規定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得申請室內循環水養殖設施,惟屏東縣政府仍未同意轄內特定農業區業者補辦申請,該會漁業署將持續協助該府依規定辦理。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臺北市大眾運輸建設進度落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院臺專字第105001531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6-143)
李委員就臺北市大眾運輸建設進度落後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臺北市政府推動之捷運建設計畫,民生汐止線(含東湖支線)可行性研究報告書業經行政院民國100年12月19日核定,臺北市政府辦理之綜合規劃報告書已於104年8月28日函報交通部,該部同年10月16日函復審查意見,刻正由臺北市政府補充修正中。另有關捷運南北線計畫,臺北市政府持續辦理可行性研究作業,目前尚未函報交通部審查。又有關內湖-信義軌道路線之規劃,臺北市政府將於本(105)年啟動內湖-信義軌道運輸系統可行性研究。
二、至李委員所提增設車道仍是目前交通部高公局(以下簡稱高公局)整治交通之主要手段一節,說明如下:
(一)國道1號主線行經臺北至桃園都會區,路段兩側大部分已都市化,房屋建築密集,用地取得困難,為能增加路段容量,高公局利用路堤邊坡,已陸續完成汐止-五股段及五股-楊梅路段高架工程,有效分散平面主線車流。
(二)高公局針對國道易壅塞路段,已利用大數據分析,先以交通管理措施進行改善,倘無法僅靠交通管理改善或無具體成效時,則辦理短、中、長期工程改善,並邀集地方政府參與。另國道已推行計程收費,並透過長程交通行駛高架、短程交通行駛平面之分流手段,降低交流道進出干擾,提升國道服務績效。
(三)受限於土地資源有限、拆遷困難,未來高公局將持續與地方政府協調加強交通資訊整合,導入路網概念,運用適合之替代道路紓解車流,並適時調整交通管理措施,以謀求最大之交通改善效益。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請參考日本安倍政府作法,增加貨幣供給,降低利率,設定通膨率目標在每年2%,讓企業獲利,進而加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院臺專字第105001533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6-162)
許委員淑華就建請參考日本安倍政府作法,增加貨幣供給,降低利率,設定通膨率目標在每年2%,讓企業獲利,進而加薪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中央銀行查復如下:
一、台、日經濟情況不同,目前台灣貨幣情勢有助總體經濟發展
(一)日本為擺脫長期通貨緊縮、信用緊縮(credit crunch)困境及經濟停滯難題,2012年安倍政府將通膨目標提高至2%,並擴大量化寬鬆貨幣政策,期藉由寬鬆貨幣政策引導日圓貶值,以刺激物價上漲。惟實施至今成效不彰,2015年日本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年增率僅為0.8%,未達2%目標,實質薪資衰退幅度由2014年之1.3%擴大為2.3%。
(二)1992年以來,日本經濟歷經失落20年,且通縮困擾近15年。台、日經濟情況不同,長期以來,台灣經濟穩健成長,物價穩定(1998年至2015年平均經濟成長率為4.02%,平均CPI年增率為0.98%)。
(三)台灣貨幣政策架構係採貨幣目標機制,近年貨幣數量成長率多在目標區內,且多高於經濟成長率,市場資金足以充分支應各項經濟活動所需,顯示我國貨幣政策相當寬鬆。
二、物價穩定有助於經濟成長,並提升民眾生活福祉物價穩定使大眾對未來有更穩固的信心,可做出健全的經濟決策;尤其協助鼓勵長期投資,促進可持續的經濟成長、創造就業及提升生產力,從而改善生活水準。
三、近年國際組織建議各國採行「工資帶動型成長策略」,鼓勵企業利潤分享,透過提高工資,創造經濟成長良性循環。檢附本(2016)年3月16日央行發布之新聞參考資料,敬請卓參。
四、未來央行仍將密切注意國內外經濟金融情勢之變化,採行妥適的貨幣政策,以達成維持物價與金融穩定,並協助經濟成長之法定經營目標。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深化遊艇產業及相關遊憩業基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院臺專字第105001534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6-169)
黃委員就深化遊艇產業及相關遊憩業基礎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經濟部自民國78年起執行「船舶科技專案計畫」,陸續推行16型遊艇船型技術開發,技術移轉業者40家次,建造遊艇395艘,102年至104年連續3年在80呎以上巨型遊艇訂單排名全球第6。另該部亦將持續規劃與推動遊艇產業相關計畫,推動重點如下:
(一)智慧化內裝生產,以專業分工與整合,提升遊艇生產效率與品質。
(二)強化大型化客製遊艇之品質,提升附加價值及提高中小型遊艇之生產規模,以因應急速增加之大眾化遊艇市場需求。
(三)因應遊艇之快速增長,協助推動建置遊艇碼頭與艇庫,提供日益增加之遊艇停泊與存放。
二、為促進遊艇活動發展,行政院已於99年12月20日核定「推動遊艇活動發展方案」,交通部依據該方案,持續協調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並積極推動,已獲致相關執行成果如下:
(一)101年至104年之遊艇數量業由25艘成長至269艘,遊艇駕照數量由1,021張增加至6,625張。
(二)104年除循例於龍洞及大鵬灣辦理遊艇系列活動外,並於安平港辦理104年推廣遊艇活動,吸引逾3.3萬人次參與,帶動周邊產值近5,500萬元。
(三)除請該部觀光局、內政部營建署與嘉義縣政府業管之龍洞、布袋、後壁湖與大鵬灣等4處遊艇港(150席泊位),以及臺灣港務公司與金門、連江縣政府業管之商港,持續改善遊艇停泊設施外,並協調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自101年起陸續於八斗子、烏石及安平等漁港新建或改善遊艇碼頭,同時協調臺中市政府開放梧棲、松柏、五甲及塭寮等漁港,將可供遊艇停泊之漁港由20處提升至25處(254席泊位),讓全臺可供遊艇長期靠泊席位達404席,平均使用率達98%,逐步健全遊艇活動環境。
(四)為提升遊艇進出商港便利性,已於104年2月16日修正「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3條,對於未使用商港泊位且未涉及入出境管制之遊艇,進出商港無需比照其他船舶辦理進出港預報。又為統一遊艇分類標準、促進產業健全發展及強化航行安全,亦已於同年4月7日修正「遊艇管理規則」;另為放寬遊艇駕駛資格,同年8月10日修正「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使具備商船、漁船、海軍及海巡資歷者得申請換發遊艇駕駛執照,並增加民眾申辦體格檢查之醫療機構,且於駕照效期內不須逐年體檢。
三、另查高雄市政府已規劃南星計畫遊艇產業園區,該園區開發規模為86.35公頃,採全區開發方式辦理報編,並由經濟部協助園區報編事宜,以完成相關審查程序。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賴委員瑞隆就經濟部工業局所轄之高雄臨海、大林、大發工業區所產生之汙染物質對周邊前鎮、小港、林園地區居民身體健康影響甚鉅,應責成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對該地區民眾作健康風險評估調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院臺專字第105001532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6-150)
賴委員就經濟部工業局所轄之高雄臨海、大林、大發工業區所產生之汙染物質對周邊前鎮、小港、林園地區居民身體健康影響甚鉅,應責成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對該地區民眾作健康風險評估調查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查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以下簡稱國衛院)國家環境毒物研究中心,於104-105年度針對高雄工業區執行「高雄(大林浦)工業區附近居民健康評估」計畫,辦理情形說明如下:
一、104年度於高雄林園工業區進行空氣污染監測評估,建立完整空氣危害物污染暴露及分布,以及附近居民空氣污染物時間與空間之暴露資料,探討環境有害物時間與空間性之濃度及特徵。同時也結合流行病學分析,評估該地區空氣危害物對健康影響,並以健保資料庫2000年百萬抽樣歸人檔為資料來源,選定異位性皮膚炎、過敏性鼻炎、高血壓與冠心症等在臺灣普遍常見之疾病,探討疾病分布情形與細懸浮微粒(PM2.5)、吸菸率資料、就診率、社會剝奪及臭氧等指標之間的空間關聯;並且使用時間分層病例交叉研究設計分析,找出疾病聚集之原因,以研析上述疾病與PM2.5質量濃度間之關係。
二、105年度預期完成建立高雄郊區、工業區、都會區等三種不同區域型態(含小港地區)之環境粒狀物暴露分布應用預測模式。並利用環保署光化學測站之長期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監測資料庫,進行健康風險評估調查,以評估高雄大林浦工業區民眾VOCs暴露與健康危害關係。藉由上述健康評估結果,擬定健康危害防治策略,提供居民做好健康危害正確防護措施,及對相關政府機關提出污染源管制策略之建議。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吳委員秉叡就機車燃料費欠費罰單寄發錯誤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院臺專字第105001652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7-198)
吳委員就機車燃料費欠費罰單寄發錯誤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公路總局於此一事件發生後,立即發佈新聞稿,向外界說明本次誤寄事件緣由,並對本次事件造成社會紛擾,向社會大眾致歉,該局亦立即召開相關檢討會議,研商後續處置措施及未來預防作為,並通令該局各區監理所配合辦理。
二、為確保及防杜爾後再生作業疏漏之情形,公路總局已檢討修正相關作業流程及程序,嗣後相關挑檔寄發通知書或處分書作業,針對電腦擷檔之條件,將先由各區監理所組成工作圈會議先行研議檢核,函報該局確認無誤後,再交由中華電信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依據進行挑檔作業,並由各區監理所就挑檔資料查核無誤後交印寄發。
三、公路總局針對本次寄發錯誤罰單但已繳納之民眾,將儘速完成退費,並進行第2次催繳,以完備行政流程。本部並將督導公路總局提出檢討報告,避免類此情形再度發生,以維民眾權益。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余委員宛如就中央育兒津貼、托育補助負擔沈重,且與地方政府發放之生育補助、育兒津貼重疊,請政府思考整合育兒津貼與托育補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院臺專字第105001650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7-177)
余委員就中央育兒津貼、托育補助負擔沈重,且與地方政府發放之生育補助、育兒津貼重疊,請政府思考整合育兒津貼與托育補助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協助家庭育兒,分攤家長照顧壓力,本部業辦理「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施計畫」及「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前者係針對「父母雙就業」將2歲以下兒童送托合格登記居家托育人員或立案托嬰中心照顧者,每月補助2,000元至5,000元保母托育費用;後者係針對「父母至少一方」因自行照顧2歲以下幼兒致「未就業」者,每月補助2,500元至5,000元。
二、地方政府發放之一次性生育補助依各縣市財源並無一致性,主要目的除提供誘因以獎勵生育外,亦在兌現競選政見及吸引人口遷入,因屬地方自治權限,各有其施政考量,且與中央政府提供之托育補助及育兒津貼,旨在長期分擔家長育兒照顧責任,本質上並不相同,本部亦無法源依據可加以整合。
三、基於中央政府資源有效運用,現行各項育兒津貼與補助,確實有整合與檢討之必要。本部將持續滾動檢討二項計畫實質效益,以確保政策有效執行。生育補助為地方自治事項,本部雖無法源依據得予限制,惟現階段將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推動之「完善生養環境方案」,先就中央主管之各類育兒津貼補助檢討整合。期在兼顧政府財政健全與福利資源配置之效益極大化前提下,逐步推動更為普及性之育兒津貼,並引導地方政府將資源分配於建置幼兒托育環境、強化生育保健及兒童保護支持體系,營造有利生育、養育的家庭環境。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柯委員建銘就第九屆第一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院臺施字第1050015360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臺立院議字第1050700956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16號)
柯委員就擬定國家災防戰略,重啟災防修法工程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擬定國家災防戰略,重啟災防修法工程問題:
(一)有關建議應就「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及「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之經驗及精神,以通案方式納入「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災防法)規範方面:查上開2重建條例內容分涉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且現行相關業務之主管機關業已訂有相關法令(例如所得稅有「所得稅法」、勞工保險有「勞工保險條例」等),災防法雖明定內政部為本法之中央主管機關,然其內容亦係涉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或相關機關權責辦理事項,且災防法係律定整體性、原則性、綱要性之國家上位災害防救法律,對於重建條例中各專業性、細部性操作及業務執行面之規定,仍應由各中央災害業務主管機關就其主管之相關法令、計畫予以規範,並檢視是否需要修正為宜。
(二)有關建議仿效美日體系建構完整災害防救體系方面:內政部業於民國98年莫拉克風災後進行災防法修正,使現行災防法所建構之災害防救體制,融入適合國情之美國與日本體系優點,於中央層級有政策平臺(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協調平臺(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及專責幕僚作業單位(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相關部會職司災害之減災、整備、應變與復原工作;地方政府亦成立相對應組織,構成綿密且分工明確之架構。
(三)有關建議納入輻射、疫災等災害方面:查災防法自88年921地震翌年公布施行迄今,隨時代、社會變遷或就災害發生後之檢討策進,進行多次修正;至非災防法或現有法律明文規定之其他災害,則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其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例如92年5月26日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第6次會議指定「生物病原災害」及「輻射災害」,另於103年12月30日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第30次會議指定「動植物疫災」及「工業管線災害」在案,內政部亦於本(105)年研提災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將上開災害納列,並經貴院本年3月25日三讀通過在案。
(四)有關針對因應未來氣候變遷對於環境與社會造成之可能衝擊,重啟災防法、「地質法」、「國土復育法」、「都市再生條例」等法案之修法與立法,全面檢討現有土地利用,擬定防災國土計畫,以調整國土開發與都市計畫政策方面:
1.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強化資源保育及環境保全工作,內政部102年10月17日公告實施「全國區域計畫」,規定各有關主管機關劃定公告之災害敏感地區,應劃設為「環境敏感地區」,並考量各類開發行為之容受力及各項致災因子之影響,分析災害潛勢,透過土地使用管制,避免不當之土地開發行為。
2.總統於本年1月6日公布「國土計畫法」,該法明定全國國土計畫應訂定「國土防災策略及氣候變遷調適策略」;地方政府國土計畫應訂定「氣候變遷調適計畫」,以預防及減輕災害發生之衝擊。此外,就天然資源、自然生態或景觀、災害及其防治設施分布情形之地區,應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該地區以保育及保安為原則,並得禁止或限制使用,以因應氣候變遷,確保國土防災及應變能力。
3.不論依現行區域計畫或未來國土計畫,皆因應氣候變遷之影響,研擬環境敏感地區或國土保育地區相關規範,俾引導國土合理利用及預防災害發生。
4.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如有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害,或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得視實際情況,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規定迅行變更。另依同法第26條授權訂定之「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之規定,通盤檢討前進行計畫地區之災害發生歷史及特性、災害潛勢情形之調查,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進行規劃及檢討,並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管制。於都市計畫細部計畫之都市設計內容表明防災、救災空間及設施配置等事項。因此,未來如有配合災防法、「國土計畫法」、「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災防法規之修法或立法之需要,內政部將適時檢討「都市計畫法」及相關法規,並檢討國土及都市發展政策,以降低氣候變遷或天然災害對環境與社會造成之衝擊。
5.綜上,未來仍將視國內災害境況,以及國家整體政策,持續策進強化我國整體災害防救機制及辦理法令修正。
二、關於0206震災房屋貸款及產險改進問題:
(一)有關0206震災房屋貸款協助措施方面:
1.為協助受災戶重建家園,金管會於本年2月15日邀集相關單位及金融機構研商決議,參考921震災及莫拉克風災經驗,積極協助受災戶辦理債務展延及利息減碼,相關措施如下:
(1)個人受災戶債務展延措施:
a.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其房屋因震災致毀損不堪使用,經地方政府出具證明或經金融機構調查屬實者:本息展延5年,展延期間減2碼計息並掛帳。
b.屬前揭情形以外之購屋貸款:本息展延2年,展延期間減2碼計息並掛帳。
c.以房屋為擔保或其他擔保貸款:本息展延1年,展延期間減2碼計息並掛帳。
d.債務協商債務:本息展延1年,展延期間減2碼計息並掛帳。
e.信用卡及現金卡等無擔保貸款:本息展延6個月,展延期間減半計息並掛帳。
(2)銀行公會理事會已於本年2月25日通過訂定「金融機構辦理0206震災個人受災戶原債務展延作業要點」,供金融機構遵循辦理。
(3)企業受災戶展延部分,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經濟部移送企業債權債務協商案件自律規範」辦理。
2.金管會已於本年3月4日邀集臺南市政府、銀行公會及金融機構研商訂定金融機構承受處理原則如下:
(1)針對借戶已死亡部分之自用住宅及非自用住宅貸款,如借戶家屬同意由金融機構承受(建物或土地及建物)者,金融機構宜接受其申請。
(2)請金融機構洽死亡受災戶家屬詢問是否有申請承受意願。洽詢時應將承受後家屬須移轉抵押物不動產所有權予金融機構之法律效果及相關權利義務等予以充分告知,並將接洽過程作成紀錄。
3.災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於本年3月25日經貴院三讀通過,其中增列第44條之1及第44條之2,分別提供金融機構辦理承受及展延利息補貼之法源依據;災防法之修正通過,有助於金融機構配合提供債務展延及承受。
4.另關於重建貸款部分,內政部將提供購置或重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等重建貸款措施,金管會除已於本年2月15日會議中請各金融機構積極配合協助政府提供之重建貸款及以自有資金提供相關優惠貸款,簡化審查手續及貸款程序外;並已於3月10日函請內政部儘速與經理銀行簽約及提供相關申請表格等資料,俾便民眾申請重建貸款。
(二)有關壽險制度改進方面:
1.提供受災民眾相關協助與措施部分:金管會業援引921震災及莫拉克風災保險業緊急應變措施之模式,督導保險業主動提供多項關懷服務措施,包括提供0800免付費電話、免費補發保單、原保單借款減免或緩繳利息、續期保費緩繳、快速主動理賠及捐款等,另部分保險公司並啟動到府關懷服務、提供關懷慰問金、申請保單新借款之優惠、成立「災區保戶關懷服務站」等措施。
2.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保障範圍部分:為使本保險能普及全民,民眾保費負擔不宜過重,爰本保險建制時參考全國房屋之平均重置成本,訂定保險金額最高為120萬元,臨時住宿費用為18萬元,嗣考量物價水準及被保險建築物重置成本之逐年攀升,為增加民眾實質效益,自101年1月1日起,在維持原保費之前提下,保險金額調高至150萬元,臨時住宿費用調高至20萬元。另為簡化本保險理賠程序,俾於最短時間內完成保險理賠,並降低理賠所需之費用以降低保險費,爰本保險理賠採全損理賠基礎,以使受災保戶能迅速獲得經濟援助,減輕地震災情造成之財物損失。又本保險主要在使民眾於地震災害中獲得基本程度之保障,產險業已有開發多項附加地震保險商品,供民眾可依實際需要加保,如擴大地震保險(不動產增加保額,動產另行約定)、超額地震保險(不動產增加保額)及輕損地震保險(不動產及動產非全損保障)等附加條款,以供民眾依其需求選擇投保。
3.擴大地震險保額最高僅約500萬元,且投保率過低部分:查現行產險公司就擴大地震險之保險金額,係視保險標的物之重置成本而定,尚無最高額度為500萬元之限制;至於該險種投保比率過低一節,查係民眾依實際需求投保,惟為提醒民眾移轉地震風險所致財物損失,金管會已責令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加強宣導,俾鼓勵民眾增加投保比率。
4.目前房屋保險對室內裝潢及財物部分保額最高僅約60萬元,賠償金額遠低於受災損失部分:查目前擴大地震保險係依實際動產價值評估保額,另輕損地震險保額雖普遍在30萬元至50萬元間不等,惟仍可洽保險人予以提高保額,尚無保額最高僅為60萬元之限制。另實務上民眾在投保時,通常有保費負擔之考量或僅規劃移轉部分風險之需求,而產生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額之情形,併予敘明。
5.我國房屋產險機制之設計立場為保護貸款銀行之債權部分:查住宅地震保險係房屋所有權人為移轉因地震所致財產損失之風險而投保,至於房屋所有權人就其貸款之房屋投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係為於保險事故發生時,得依保險契約約定而獲得理賠,並得以償付貸款之規劃。
(三)金管會將持續督導金融機構應以主動關懷態度積極協助民眾提供金融協助,未來並將持續瞭解各金融機構對金融協助措施執行情形。
三、關於依法用人用錢問題:
(一)有關依法用人方面:
1.查「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26條之1規定略以,憲法或法規未定有任期之中央各級機關政務首長,於總統競選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時,自總統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當選人宣誓就職止,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
2.依行政院104年12月17日通函所屬各機關規定略以,未定有任期之各級機關政務首長於前述任用或遷調限制期間,不得進用聘用人員、約僱人員、工友(含技工、駕駛)、駐衛警及臨時人員。另行政院針對本年總統大選期間之人事案件,除依任用法相關規定予以限制任用或遷調人員外,另就應報行政院核派之職務(公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負責人、經理人之人事案件),參酌任用法精神,均併予限制。
(二)有關依法用錢方面:
1.查貴院於審查本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作成通案決議略以,歲出預算除訂有契約者依契約所定進度、時程給付外,原則上應按月依比例分配辦理。行政院業於本年1月21日將上開決議函知各機關辦理。
2.依「各機關單位預算分配注意事項」第4點規定,各機關歲出預算除第一預備金及專案核准動支各款不作預算分配外,其餘經常支出應依實際需要按月分配,資本支出應配合計畫實施進度衡酌緩急,核實分配;員工薪津預算除元月份分配在當月外,其餘月份應分配在上個月之分配數內,加發年終工作獎金,應分配在農曆春節前15日之月份;汰換公務車輛經費,不得提前分配於舊車屆滿使用年限前之月份;國庫撥款填補特種基金短絀者,應按上、下半年度各半分配撥現。爰各機關歲出預算之分配,均係依上開規定,按實際需要及計畫實施進度等,核實分配執行。
3.另本年度總預算歲出1兆9,760億元,其中第1季(1月至3月)分配數6,065億元,占歲出31.7%,主要係配合年終獎金1.5個月及考績獎金1個月之發放作業(於1月、2月發放),致第1季分配數較高。又本年度第1季歲出分配比率31.7%,若與103及104年度之31.8%及31.2%相較,並未偏高,故無提前分配或消化預算之情形。
四、關於臺南市維冠金龍大樓倒塌修法問題:刑法(沒收)部分條文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定於本年7月1日施行。刑法沒收新制已擴大犯罪所得沒收之範圍,並及於第三人,包括法人,且明定可以回溯適用新法,以澈底剝奪黑心廠商犯罪所得。然現行「刑事訴訟法」並無保全扣押之規定,亦即,檢察官縱使為保全黑心廠商犯罪所得之價額,預防被告或第三人脫產,惟在法無明文規定之情況下,亦不能就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為保全扣押,待判決確定後,被告或第三人恐已脫產,致使無從執行,而無法達到上開沒收新制之立法目的。法務部已研擬在「刑事訴訟法」中增訂保全扣押條文草案,期能儘速完成修法,以完備沒收法制。
五、關於「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完成簽署之因應問題:
(一)查TPP 12個成員國於本年2月4日在紐西蘭奧克蘭簽署協定,代表TPP談判正式完成,各成員國將據以進行各自之國內批准程序。樂觀估計,成員國經2年國內相關程序通過後,TPP始生效力,我國將爭取加入新一波成員名單。
(二)政府已體認到我國加入區域經濟整合之必要性及急迫性,經濟部爰研擬「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推案策略總體行動計畫」草案,提報104年10月27日由行政院副院長主持之TPP/RCEP專案小組會議討論後,於同年11月5日將該計畫函送相關機關據以推動。目前辦理進度摘述如下:
1.密切注意各國批准進度:除關注各國批准進度外,並深化對協定內容之瞭解。
2.持續爭取成員國支持:經濟部已赴訪大部分TPP成員國表達我參與之意願,另規劃於本年赴部分TPP成員國,請益TPP協定確切內容及其談判經驗;並將持續利用各種多邊及雙邊場域,爭取各成員國支持我方加入TPP。
3.加速體制調和與因應:104年11月底各部會已完成TPP條文內容與我國現行相關法規間差異之第1波檢視,包含「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郵政法」、「電子通訊傳播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專利法」、「農藥管理法」、「藥事法」、「著作權法」、「商標法」、「漁業法」及「行政程序法」之部分條文須調整。法規落差盤點結果將列入政權移交項目。
4.更新整體影響評估並擴大項目:各部會刻正進行針對總體及個別產業或議題進行評估更新,該評估報告包含經濟、社會、文化、人權、環境、性別工作平等、國家安全及少數族群等總體面影響評估,以及健康(健保、食品安全、醫療照護)、電子商務、智慧財產權、勞工、農業、工業、金融、電信服務業、跨境服務涉及船舶運送承攬、工程服務業、建築服務業、自然人移動、郵政專營權、教育、消費者、政府採購、政府控制事業及非關稅措施等產業或議題別之影響評估。該整體影響評估報告完成後將向政權交接小組說明並列入移交事項。
5.深化國內溝通與意見徵詢:104年經濟部完成超過50場產業溝通,另已建置「TPP專網(http://www.tpptrade.tw/),以強化透明度及便利各界參與;並於本年1月27日成立行動導向之「TPP溝通專案辦公室」,作為與公眾之雙向溝通平臺。
6.針對製造業擬訂之因應對策:
(1)「產業升級轉型行動方案」:透過三大主軸(維新傳統產業、鞏固主力產業、育成新興產業)、四大發展策略(推高值、補關鍵、展系統、育新興),以達成「前膽趨勢、產業高質」之產業發展目標。此外,我國經濟仰賴對外貿易甚深,經濟部除持續加強出口拓銷外,亦積極推動參與區域經濟整合,使臺灣商品與服務能暢銷全球,進而帶動薪資水準向上提升。
(2)制定「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104年12月15日貴院三讀通過,總統同年月30日公布施行之「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針對可能受貿易自由化趨勢影響之產業及勞工制定專法,提供產業輔導、技術升級、低利融資、品牌建立、貿易拓展及勞工協助等服務,以降低貿易自由化對我國內需型產業之衝擊。
(3)針對製造業溝通部分:經濟部與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已合作辦理TPP產業座談會及廠商聯合說明會共計16場次,參與者超過1,300人次。廠商對TPP之建議及需求均已納入協商參考,未來將持續加強各界溝通,尋求國內產業最大共識。
六、關於參與「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以下簡稱亞投行)問題:
(一)亞投行係由21個國家於103年10月24日簽署備忘錄籌設,與「亞洲開發銀行」(以下簡稱亞銀)同屬「政府間」之亞洲區域多邊開發組織,其性質為國際金融機構。我國參與亞投行係為善盡「開發援助」之國際社會責任,並透過與其他多邊及雙邊發展機構合作,共同推動區域發展夥伴關係。鑑於亞投行成立宗旨係協助「一帶一路」區域之開發中國家建立各項公共建設及基礎設施,因此我國參與亞投行,尚不致發生我國基礎建設由中國大陸廠商建造之情形,且我國工程產業具國際級工程之專業能力技術及經驗,我國廠商將可爭取「一帶一路」建設商機。
(二)依據104年6月29日公布之亞投行協定第3條第1款規定,該行成員資格向亞銀成員開放;同條第2款規定,亞銀成員可依照該協定第28條有關投票之規定,經理事會特別多數投票同意,加入成為亞投行成員。我國為亞銀成員,業向該行提出入行申請,將爭取依該協定同條第2款規定,以亞銀成員身分申請加入亞投行;入會名稱則參考「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世界貿易組織」(WTO)國際慣例,以各方所能接受之「中華臺北」(Chinese Taipei)名義為底限,並不會接受包括「Taipei, China」等不符人民期待之名稱。
(三)亞投行於104年12月25日成立,該行於本年1月16日至18日舉行開業儀式暨理事會及董事會成立大會。據悉有關新成員加入相關規定與程序將於該行舉行理事會第1次正式會議時進行討論。
(四)財政部將依據104年4月13日貴院王前院長邀集朝野黨團協商獲致之共識,在確保「尊嚴、平等」原則之前提下,密切注意該行成立後之運作及新成員加入情形,審慎評估辦理後續事宜。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余委員宛如就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辦理社會福利服務業務,已連續4年動支第二預備金辦理「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施計畫」、「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兩者為補助與津貼性質,恐與第二預備金設立目的不符,也凸顯年度預算編列欠缺妥善規劃問題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院臺專字第105001651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7-181)
余委員就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辦理社會福利服務業務,已連續4年動支第二預備金辦理「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施計畫」、「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兩者為補助與津貼性質,恐與第二預備金設立目的不符,也凸顯年度預算編列欠缺妥善規劃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施計畫」係以父母雙方就業,將0至2歲幼兒送請托育人員照顧之家庭為補助對象。本計畫預算編列原則,係由行政院主計總處衡酌國家整體財政,先予匡列年度基本預算需求,倘有不足,再以第二預備金協助。因受101年起配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放寬居家式托育服務人員資格及103年底實施居家托育登記制之加強宣導等因素影響,造成申請補助人數增加,致該署勻支其他業務經費支應後仍有不足,須動支第二預備因應。
二、有關「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係以父母一方未就業,自行照顧0-2歲兒童且所得稅率未達20%之家庭為補助對象。此計畫補助金額與生育率、勞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所得稅制、各地方政府推動之生育補助與各社會保險之生育給付等因素連動,又影響父母就業情形異動之因素複雜,尚難準確推估請領人數。
三、又上開二項計畫之受益人口推估,皆採用國家發展委員會人口推計數之中推計數預估請領人數,但101年為龍年及建國百年政府大力推動人口政策帶動結婚潮等因素影響,總生育率增加為1.27人,其回升幅度超過89年千禧龍年回升量;至104年總生育率提升為1.18人,較103年增加0.01百分點(增加3,215人),為近10年來的第二高紀錄,申請補助人數超乎預期,明顯高於上開人口推計數之中推計數,甚至高於高推計數,致原編列預算不足以支應當年經費需求,爰動支第二預備金支應,核與預算法第70條第2款規定相符。又動支數超過5,000萬元,依預算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分別於104年8月31日、104年9月7日以院函送請貴院備查在案。
四、本案二項計畫將賡續推動至107年,有關106年公務預算經費需求業參考內政部最近一年2歲以下實際兒童數為推估基礎,以符合實際經費需求。
(四十)行政院函送余委員宛如就銀行辦理「臨櫃開戶」及「線上開戶」作業程序及標準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院臺專字第105001651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7-184)
余委員就銀行辦理「臨櫃開戶」及「線上開戶」作業程序及標準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經查銀行公會所訂「金融機構開戶作業審核程序暨異常帳戶風險控管之作業範本」暨其附件「開戶作業檢核表」,係適用於以臨櫃方式開戶之案件,至於以網路方式開立之「數位存款帳戶」案件,則適用「銀行受理客戶以網路方式開立數位存款帳戶作業範本」,故「開戶作業檢核表」所規定之檢核項目,僅適用於「臨櫃開戶」,「線上開戶」並不適用。
二、有關「開戶作業檢核表」第4條檢核項目「職業與客戶本人氣質等外觀表現符合」一節,係基於落實「認識客戶」原則(Know Your Customer),執行防制洗錢及防杜人頭帳戶之實際需要,重點在了解客戶之職業背景,爰銀行公會在檢核表後附之「臨櫃應注意事項」,就該檢核項目,提醒行員對於職業為「服務業」及「自由業」之客戶,須注意有無異常舉動或行止;如客戶為「待業中」者更應詢問客戶之開戶動機與目的。
三、依據銀行公會「銀行受理客戶以網路方式開立數位存款帳戶作業範本」之規定,線上開戶係依據客戶身分驗證及安控基準之強度,將數位存款帳戶分為三類,以第一類帳戶之身分驗證強度及安控基準最高。客戶如係開立第一類數位存款帳戶,且身分驗證採取以「視訊確認」為本人者,其帳戶可從事高風險交易,與一般臨櫃開立之新臺幣存款帳戶,功能相同。至於從事低風險交易之第一類帳戶、第二類帳戶及第三類帳戶,開戶身分驗證程序均無須以視訊方式確認本人,惟因適用一般之安控基準,基於維護客戶權益之考量並兼顧客戶之需求,故交易功能或金額予以適度減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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