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第10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9時30分、10時1分至11時42分

4月26日(星期二)上午9時2分至9時57分、下午5時至5時15分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周陳秀霞 鄭天財Sra.Kacaw  孔文吉  王惠美  曾銘宗  黃昭順  吳志揚  林岱樺  陳歐珀  李彥秀  廖國棟Sufin.Siluko 張麗善  吳秉叡  徐志榮  劉世芳  蘇治芬  徐國勇  林麗蟬  柯志恩  劉建國  陳亭妃  王榮璋  趙正宇  蔣乃辛  吳玉琴  鄭寶清  顧立雄  林俊憲  洪宗熠  葉宜津  吳琪銘  尤美女  黃偉哲  鍾孔炤  余宛如  張廖萬堅 蕭美琴  羅致政  何欣純  李昆澤  李俊俋  莊瑞雄  柯建銘  許智傑  姚文智  黃秀芳  賴瑞隆  鄭麗君  吳思瑤  林德福  邱議瑩  吳焜裕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鍾佳濱  洪慈庸  陳 瑩  李應元  許淑華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趙天麟  蔡其昌  王金平  陳曼麗  許毓仁  蘇巧慧  蘇嘉全  陳其邁  段宜康  蔣萬安  王育敏  賴士葆  高志鵬  林靜儀  陳雪生  楊 曜  徐永明  周春米  張宏陸  呂孫綾  呂玉玲  鄭運鵬  江永昌  蘇震清  陳明文  蔡易餘  黃國書  林昶佐  管碧玲  陳學聖  楊鎮浯  江啟臣  陳素月  黃國昌  羅明才  李鴻鈞  費鴻泰  徐榛蔚  劉櫂豪  顏寬恒  盧秀燕  邱志偉  陳宜民  高金素梅 蔡培慧  林為洲  林淑芬   Kolas Yotaka    陳怡潔  馬文君  陳超明  王定宇  

委員出席113人

  席

   

蘇嘉全(4月22日上午9時至9時30分、10時1分至11時42分、4月26日上午9時2分至9時57分)

 

蔡其昌(4月26日下午5時至5時15分)

  席

林志嘉(4月22日上午9時至9時30分、10時1分至10時43分、4月26日上午9時2分至9時57分)

 

副秘書長

王全忠(4月22日上午10時43分至11時42分、4月26日下午5時至5時15分)

  錄

議事處處長

高明秋

 

   

陳小華

 

   

吳東欽

 

公報處處長

尹章中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9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農會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農地重劃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7人擬具「訴願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徐國勇等17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葉宜津等1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0人擬具「國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管碧玲等18人擬具「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6人擬具「大學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8人擬具「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四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9人擬具「規費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吳玉琴等21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吳玉琴等22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6人擬具「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8人擬具「國家公園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8人擬具「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委員蔡適應等23人擬具「僑務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7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7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委員周春米等17人擬具「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委員陳雪生等17人擬具「戰地政務期間中共炮宣彈傷亡補償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十七、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八、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本院委員顧立雄等24人擬具「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本院委員顧立雄等23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四、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一、本院委員黃秀芳等21人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五條、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二、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9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三、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四、本院委員鄭天財等23人擬具「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十五、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十六、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十七、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1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十八、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0人擬具「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九、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0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一條、第八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建築法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六條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一、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自來水法第六十二條及第一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四十二、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三、本院委員楊鎮浯等17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增訂第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四十四、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8人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五、本院委員鄭天財等20人擬具「森林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四十六、本院委員鄭天財等20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增訂第三十條之一及第三十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七、本院委員鄭天財等18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六條之一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八、本院委員鄭天財等17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九、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五十一、本院委員蘇巧慧擬撤回前提之「臺灣與中國締結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五十二、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第一條及第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另定期處理。(原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嗣經復議,作如上決定。)

五十三、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二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另定期處理。(原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嗣經復議,作如上決定。)

五十四、本院委員徐國勇等23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另定期處理。(原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嗣經復議,作如上決定。)

五十五、本院委員徐國勇等22人擬具「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另定期處理。(原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嗣經復議,作如上決定。)

五十六、本院委員徐國勇等32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另定期處理。(原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嗣經復議,作如上決定。)

五十七、本院委員徐國勇等19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另定期處理。(原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嗣經復議,作如上決定。)

五十八、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另定期處理。(原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嗣經復議,作如上決定。)

五十九、行政院函請審議「保全業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藥標示管理辦法」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十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犬貓及偶蹄類動物進出澎湖地區檢查規則」第三條及第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第二十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十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十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化製場及化製原料運輸車消毒及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十五、內政部、國防部函,為修正「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六十六、內政部函送「墾丁國家公園貓鼻頭公園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六十七、內政部函送「墾丁國家公園鵝鑾鼻公園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六十八、內政部函送警察廣播電臺104年10至12月承接委製節目彙整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六十九、內政部函送中央都市更新基金104年度第4季都市更新案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七十、內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都市更新基金之長期投資計畫及後續業務推動規劃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七十一、勞動部函,為廢止「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議規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七十二、勞動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針對高齡化勞動社會之配套制度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三、勞動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關勞動基準法令研習與宣導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七十四、勞動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政策溝通書面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七十五、勞動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關居服單位自辦自訓計畫,以落實訓用合一書面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六、勞動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督促聘僱青少年之雇主遵守勞動基準法相關法令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七十七、勞動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無薪休假」相關因應機制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八、勞動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九、勞動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育嬰留職停薪之人力補充及替代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十、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農場管理經營辦法」名稱修正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管理經營辦法」,並修正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八十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溫室氣體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十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排放管道中氮氧化物自動檢測方法-氣體分析儀法(NIEA A411.75C)」,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十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排放管道中氮氧化物自動檢測方法-儀器分析法(NIEA A411.74C)」,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十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底泥採樣方法(NIEA S104.32B)」,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十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底泥採樣方法(NIEA S104.31B)」,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十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排放管道中二氧化碳自動檢測法—非分散性紅外光法(NIEA A415.73A)」,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十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排放管道中二氧化碳自動檢測法—NDIR法(NIEA A415.72A)」,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九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空氣中氮氧化物自動檢驗方法-化學發光法(NIEA A417.12C)」,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九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空氣中氮氧化物自動檢驗方法-化學發光法(NIEA A417.11C)」,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九十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空氣中二氧化硫自動檢驗方法-紫外光螢光法(NIEA A416.13C)」,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九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空氣中二氧化硫自動檢驗方法-紫外光螢光法(NIEA A416.12C)」,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九十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排放管道中一氧化碳自動檢驗法-非分散性紅外光法(NIEA A704.05C)」,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九十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排放管道中一氧化碳自動檢驗法-非分散性紅外線法(NIEA A704.04C)」,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九十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空氣中臭氧自動檢驗方法-紫外光吸收法(NIEA A420.12C)」,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九十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空氣中臭氧自動檢驗方法-紫外光吸收法(NIEA A420.11C)」,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九十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空氣中一氧化碳自動檢測方法-紅外光法(NIEA A421.13C)」,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九十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空氣中一氧化碳自動檢測方法-紅外線法(NIEA A421.12C)」,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排放管道中氧自動檢測方法-氣體分析儀法(NIEA  A432.74C)」,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排放管道中氧自動檢測方法-儀器分析法(NIEA A432.73C)」,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排放管道中二氧化硫自動檢測方法-非分散性紅外光法、紫外光法、螢光法(NIEA A413.75C)」,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排放管道中二氧化硫抽取式自動檢測方法-非分散性紅外光法、紫外光法、螢光法(NIEA A413.74C)」,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空氣中二乙醇胺檢測方法-去離子水吸收/離子層析法(NIEA A508.10B)」,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碳、氫、硫、氧、氮元素含量檢測方法-元素分析儀法(NIEA M403.01B)」,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碳、氫、硫、氧、氮元素含量檢測方法-元素分析儀法(NIEA M403.00C)」,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塗料中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測定法-氣相層析法(NIEA A754.10C)」,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化工業放流水標準」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放流水標準」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放流水標準」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施行細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放流水標準」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科學工業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放流水標準」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石油化學專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放流水標準」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溫室氣體檢驗測定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第一批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公私場所應申報溫室氣體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財政部函,為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二一、衛生福利部函送104年10至12月執行政策傳播說明(廣告)一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二、衛生福利部函,為廢止「行政院衛生署宜蘭醫院辦事細則」、「行政院衛生署新竹醫院辦事細則」及「行政院衛生署竹東醫院辦事細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一二三、衛生福利部函,為公告「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四、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十五條、第二十條條文及第三條附表(一),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六、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建立身心障礙者行動輔具救援機制之可行性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身心障礙者聽覺輔具價格管理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後,輔導小型養護機構依相關規定改制銜接或轉型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討外籍人士納保、保險費率及成本撙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三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外籍配偶家庭暴力防治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三二、僑務委員會函,為廢止「一百零四年度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之國家或地區及其居留資格認定基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三三、公平交易委員會函送104年度第4季補(捐)助經費一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三四、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擬強化寬恕政策之法」相關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五、原住民族委員會、衛生福利部函送「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一三六、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本院制定「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時,通過附帶決議「若須提高禁伐補償金額,應由開徵碳稅支應」,檢送相關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三七、經濟部函送加工出口區管理處104年度第4季補助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案件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八、經濟部函送「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九、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對大陸地區投資建立主動稽查機制並加強查核」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關全盤規劃淡水河系清淤並提出具體計畫執行案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一、經濟部函送落實閉鎖性公司及有限合夥制度發展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二、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生質柴油造成油路堵塞之問題與生質能源政策」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三、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關101年起深層海水取水作業停頓至今之具體改善工作計畫及未來政策方向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四、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智慧聯網商區整合示範推動計畫」、「4G智慧寬頻應用城市推動計畫」及「4G先進商業模式計畫」整合規劃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五、經濟部函送「新店溪上游流域保育治理及區域穩定供水綱要計畫」(核定本),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六、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水利署河川治理工程併辦疏濬工程之土石標售收入編列為歲入預算繳庫,其他許可河川砂石疏濬採取之土石標售收入則編入水資源作業基金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七、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水利署檢討所屬建置之手機APP軟體民眾使用量較低者之改善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八、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產業用地開發整合服務計畫」之行政院核定函及計畫書,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九、經濟部函送台電公司「104年度向民營電廠請求損害賠償訴訟」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104年第4季降低加壓輸送及管線安全維護成本」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一、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針對國際經貿情勢之分析及其可能對我國對外貿易所涉產業之衝擊評估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五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有關證券交易法第61條規定之令,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五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改善本國銀行壓力測試方法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五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十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五五、國立故宮博物院函送104年10至12月政策宣導之廣告預算執行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六、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修正「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七、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文創授權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八、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文創授權內部控制制度暨加強盜版侵權查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九、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博物館商店經營盈餘歸公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盜版侵權查緝業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一、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行政院主管第6項決議(十二),檢送「105年度因公派員出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二、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行政院主管第6項決議(一○六),檢送「105年度因公派員出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出國計畫管控檢討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四、交通部函,為修正「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第十二條條文及相關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六五、交通部、內政部函,為修正「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毗鄰地區禁限建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

一六六、交通部、內政部函送「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一六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送該署及所屬機關104年第4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六八、行政院函,為修正「農業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九、銓敘部函送「公務員兼任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相關規定之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七○、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六十),檢送檢討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一、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七十三),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二、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七十六),檢送檢討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三、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七十八),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四、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八十六),檢送改善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五、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九十),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六、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立臺灣博物館藏品利用率提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七、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督促所屬博物場館確實依博物館法之規定,給予在學學生票價之優惠規定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八、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將性別平等教育從重大議題列表中移除」等案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七九、教育部函送「臺灣地區學生赴大陸地區求學現況」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關社會領域課程綱要微調等案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八一、教育部函送「配合少子女化趨勢調降大專校院生師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八二、教育部函送國立特教學校教師數配置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三、科技部函送「學術界研發能量導入產業界以發揮科技創新效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四、科技部函送該部及各部會於開放資料與雲端系統建置合作之可行性與效益評估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五、科技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七十九),檢送「海研五號船骸移除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六、科技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八十七),檢送「海研五號船骸移除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七、科技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九十四),檢送「海研五號船骸移除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八、科技部函送「福衛七號關鍵技術掌握與產學研界合作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九、科技部函送「科技專案計畫對促進經濟發展的貢獻效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科技部函送「105年1月份跨部會署執行之科技計畫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一、科技部函送「產業發展從資本導向轉型為創新導向」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二、科技部函送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彙整104年度「加速行動寬頻服務與產業發展方案」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經濟、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

一九三、國防部函送「派遣P-3C與海軍巡防艦於太平島周邊執行聯合操演實施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九四、國防部函送「因應推動募兵制,強化後備部隊教育召集訓練全盤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九五、國防部函送「國軍單兵戰鬥裝備需求檢討與策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九六、國防部函送「全民國防教育工作執行現況與策進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九七、國防部函送「強化保防意識及軍人武德」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九八、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九),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九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九),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3項決議(三),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3項決議(四),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三、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3項決議(五),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四、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3項決議(六),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五、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3項決議(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六、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3項決議(八),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3項決議(九),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為保障民眾收視權利,要求有線電視系統必載依法設立之無線臺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針對寬頻上網業者提供之服務契約應與廣告一致,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一○、司法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院主管第1項決議(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一一、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2017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籌辦情形與新建和平國小籃球運動館相關爭議」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二一二、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宿舍區違建問題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二一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展覽空間參觀品質指標」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二一四、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立故宮博物院南、北院區名稱」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二一五、科技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提出各科學園區勞動政策專案報告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二一六、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備處土木專長公務人力移轉行政法人妥適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二一七、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105年度預算規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二一八、經濟部函送「經濟部105年度自設五所育成中心之強化改善措施及增加經營績效」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二一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核設施安全與維護之管制」100萬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核能電廠安全管制法規與技術研究計畫」500萬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二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一般行政」1,000萬元,提出研擬「核能安全與資訊透明法」後始得動支,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二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七),檢送專案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二二三、內政部函,為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決議,凍結「雨水下水道」經費二十分之一,俟向本院財政、內政、經濟三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檢送解凍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內政、經濟三委員會處理。

二二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建請將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兒童網路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內政、交通與經濟五委員會聯席審查,請查照案。

決定: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兒童網路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內政、交通、經濟五委員會審查。

二二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四十八)之預算凍結案,檢送相關報告,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二二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推動商業科技發展」預算凍結計2案,檢送相關報告,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二二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科技專案」預算凍結案,檢送相關報告,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二二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一般行政」預算凍結相關項目計3案,檢送相關報告資料,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二二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國營事業委員會」預算除人事費外凍結四分之一,檢送相關報告,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二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水利建設及保育管理」各項計畫捐助農田水利會辦理計畫及設施改善工程預算凍結1億元,檢送相關報告,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二三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板新地區供水改善計畫二期工程」預算凍結乙案,檢送相關報告,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二三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工業管理」預算凍結四分之一,檢送相關報告,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二三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促進投資」項下「對赴外投資臺商之服務」、「吸引臺商回臺投資之服務」及「駐外投資服務工作」3項分支計畫預算凍結四分之一,檢送相關報告,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二三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工業技術升級輔導」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檢送相關報告,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二三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農業科技研究發展」項下「跨領域整合型科技研發」凍結2,000萬元,檢送相關報告,請列入議程,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二三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農田水利會營運改善」預算凍結四分之一,檢送相關報告,請列入議程,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二三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農糧管理」預算凍結300萬元乙案,檢送相關報告,請列入議程,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二三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農業環境科技研發」預算500萬元,檢送相關報告,請列入議程,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二三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加強農田水利建設」預算凍結四分之一乙案,檢送相關報告,請列入議程,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二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限制競爭行為調查處理」預算十分之一,檢送相關報告,請列入議程,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二四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不公平競爭行為調查處理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業務費」預算十分之一,檢送相關報告,請列入議程,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二四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財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五地區國稅局「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電子處理及運用」之「資訊服務費」預算十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四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財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賦稅署「一般行政」(人事費除外)預算四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並通過附帶決議1項,請查照案。

二四四、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財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賦稅署「一般行政」項下「稅務獎勵金」預算十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四五、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財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臺北國稅局「一般行政」項下「稅務獎勵金」預算十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四六、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財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高雄國稅局「一般行政」項下「稅務獎勵金」預算十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四七、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財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一般行政」項下「稅務獎勵金」預算十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四八、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財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北區國稅局及所屬「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納稅服務及規劃」預算四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四九、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財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中區國稅局及所屬「一般行政」項下「稅務獎勵金」預算十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五○、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財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南區國稅局及所屬「一般行政」項下「稅務獎勵金」預算十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五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財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國有財產署及所屬「一般行政」項下推動公務行銷辦理業務宣導相關經費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五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財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國有財產署及所屬「一般行政」(人事費除外)預算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五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財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財政資訊中心「推動電子發票,創造智慧好生活計畫」預算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五四、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審計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政府審計」預算3,164萬9,000元凍結四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五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送「財團法人中華經濟研究院103年度預算書案」等6案,均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五六、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102年度預算書」等10案(詳如附表),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五七、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101年度決算書等6案(詳如附表),均已逾決算法第28條所定審議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五八、本院財政、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八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審計部函送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半年結算及查核報告(含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因已送達超過1年以上,依決算法第28條意旨提報院會,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五九、本院財政、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八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審計部函送中華民國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半年結算及查核報告(含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因已送達超過1年以上,依決算法第28條意旨提報院會,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六○、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送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六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送「國立專科學校校長遴選會組織及運作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六二、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送「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六三、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送「非學校型態機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六四、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科技部函送修正「科技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九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六五、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送為修正「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部分條文及相關附表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六六、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送修正「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六七、本院教育及文化、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國防部函送「專科學校軍訓教官編制員額資格遴選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六八、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8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六九、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陳瑩等14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1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七一、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黃國昌等11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七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1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七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2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七四、監察院函送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0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七五、本院資訊處函送委員江啟臣等15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劉委員建國就第九屆第一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朝鮮半島情勢及南海爭議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改善土壤液化及建築安全等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近日政府單位內部控制疏失頻傳,如國防部稱列應銷毀之檔案外流,以及國立故宮博物院多名職員赴中國未事先提出申請表等情事,請主計總處儘速檢視各機關(構)內部控制實施情形,要求各單位確實控管風險項目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曾委員銘宗就「國安基金繼續護盤」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應建置海外僑胞相關納保及就醫數據統計資料庫,並就海外僑胞返台納保之等待期與保險費用等就醫權益妥適範圍進行研議,以落實全民健康保險之全民照護精神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賴委員瑞隆就協助高雄市小港區及前鎮區發展綠色載具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江委員永昌就第九屆第一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蘇委員巧慧就義務役役男申請軍訓課程證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檢討國內公共建設制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教育與就業接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近日公股行庫陸續爆出遭換偽美鈔、詐騙房貸等內部控制疏失,財金單位應儘速糾正,並再行檢討金融檢查實施情形,加強深度及頻率,加強從業人員訓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政府應說明強制提高綠能發電能否彌補去核後電力缺口及保證電價不漲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四、行政院函送蔡委員易餘就養殖漁業整合管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排除投資障礙,以加速基礎建設、導入民間資金參與公共建設及促進產業創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甘陸復交」、「九二共識」及大陸「十三五規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主計總處提出之統計法修正草案,期許能儘速審查並實施,以及就資料發布管理、統計調查品質提升與罰則相關規定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與友邦邦誼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土壤液化潛勢區資料公布後之政府因應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2017年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開閉幕活動及戶外競賽應設有雨天備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流感防治應推動建立疫苗防疫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日前爭議極大的藝人黃安包機回到台灣,耗用健保資源,引起社會大眾的諸多討論。對於健保的諸多困境,要求應該有宏觀的規劃和具體的作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內應培養安養照護人才,讓老人安養制度更上軌道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檢討退除役官兵給予退伍後的保障與相關輔導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徐委員國勇,就警察特考學員訓練期間過短、師資不佳、設施嚴重不足以及體能測驗放水等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徐委員榛蔚,針對警政署警政統計年報資料顯示,103年台灣即破獲15,172起詐騙案件,詐騙金額估計超過新台幣40億元,而自89年開始有電腦化統計迄今,平均每年皆有2-3萬件詐騙案件發生數,另警政署所設置之165反詐騙專線,自93年4月26日設置起至104年7月31日,總進線電話量亦達632萬餘通,即平均每年6萬餘通,詐騙情事未有消減,詐騙手法更見日新月異;另觀我國司法制度,一般詐欺罪最多判刑5年,但得緩刑或易科罰金,如像詐騙集團、電信詐欺等,則屬於加重詐欺,刑度1~7年,一罪一罰,雖合併執行最重可判30年,但實務上不常見重判情形,造成法定刑與實際判刑結果差距甚大,爰要求法務部應儘速就詐欺罪刑度參照實際執行狀況,並因應新型態詐欺犯罪集團進行修法研議,以期有效遏止詐騙猖獗情形,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徐委員榛蔚,針對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近日公布之2013年癌症統計資料顯示,與前一年相較增加2,449人,共9萬9,143人新發癌症,創下歷史新高,更顯示平均每5分18秒即有1人罹癌,較前一年增快8秒,10年來更是增加1.5倍速度,癌症時鐘係歷年最快,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及相關單位應強化整合運用醫療保健資源,檢討現行政策成效,以有效推動癌症防治相關工作,落實癌症防治法之立法目的,加深國人對於癌症預防及治療相關知識,維護國人健康,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徐委員榛蔚,針對今年4月3日傍晚,發生登山隊伍在攀爬無明山時,有兩名隊員不慎墜崖身亡的山難事件至表關切。因為當山域事故發生,除了一般搶救的作業外,還須克服山域地形及物資運送的問題,事發當下搜救機關的權責劃分更直接影響到搶救的時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徐委員榛蔚,針對日前公路總局爆發公務員疑似接受廠商招待,進而配合洩漏標案內容、協助變更設計與驗收放水遭地檢署起訴乙事,至表關心。因省道台9線係目前貫穿東台灣唯一之對外聯絡公路,此事涉及台9線部分路段路面改善及邊坡整治工程,故有必要重新檢視其施作品質,以維用路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陳委員學聖,有鑑於美國疾控中心於4月12日嚴正呼籲茲卡病毒「比想像的還可怕」,來自該中心的專家舒查特(Dr.Anne Schuchat)表示,一系列出生缺陷的問題都與茲卡病毒有關,且該病毒可由蚊蟲傳播擴散到美國更多州。自去年從巴西爆發以來,茲卡病毒已導致美洲數以千計嬰兒的出生缺陷。這種病也被稱為「小頭症」。雖目前台灣民眾並未感染此病毒,但綜觀國際多起病症跨國傳染,爰建請行政院全面協調相關機關,確實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政府應加強社會安全衛生掌控,加強宣導民眾儘量不要在疫情發生時到中非、東南亞和印度等高危險疫區,並注意防蚊措施,避開斑蚊叮咬高峰期外出,如:日落之前2到3小時,以及日出後1到2小時。另外,建請政府全面協調相關機關,確實掌握各項社會衛生安全網絡,鼓勵參與跨國合作研究,導入國際最新對茲卡病毒的防治與預防措施,確保茲卡病毒傳染到台灣可能性降到最低。茲卡病毒感染症目前無藥物可以治療,政府應盡全力使台灣不要淪為下個茲卡疫區,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鍾委員佳濱,基於原住民保留地之森林,占全國森林之比例相當高,須同時考量森林水土保育之需求,兼顧原住民族生存之權益,推廣限制採伐補助。建請參照屏東縣政府作法,納入非集水區之造林使用之農牧用地,真正落實森林水土保育之需求,兼顧原住民族生存之權益,積極擴大森林保育面積。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蘇委員巧慧,針對各縣市英語教學起始年級不一,形成城鄉差距,且教育部將經費補助與英語教學是否自主向下延伸掛勾,致使教育資源不足之縣市受制於相關規定產生教學落差,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蘇委員巧慧,鑒於我國木材自給率長期低於1%,政府未能訂定合理目標,並提出有效改善措施,且長期缺乏人工林之經營管理政策,未能有效發揮人工林之林木生產價值,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蘇委員巧慧,針對衛生福利部推動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制度計畫,自105學年度起重啟一般公費醫學生制度,但相關分發與管理要點遲未修正公告,亦未於招生時完整說明相關制度,損及學生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蘇委員巧慧,針對國軍眷村改建計畫自民國85年核定後屢次延宕,且處理過程有諸多違失屢遭監察院調查及彈劾,且至今尚有數千筆土地尚未處分,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蘇委員巧慧,針對我國建立友善育兒環境之相關政策成效不彰,且未能落實查核,致生育率未能提升,已婚女性薪資敬陪末座,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蘇委員巧慧,針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配合行政院辦理消費提振措施,且其出版之電子刊物充斥業者之介紹與專訪,顯與其法定職權有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蘇委員巧慧,針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近年來受理之行動通訊申訴案件與傳播內容申訴案件數量居高不下,未有顯著改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保障消費者權益、監理通訊傳播事宜之功能不彰,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余委員宛如,基於供幼童玩樂、鍛鍊的綠地或設備稀少,以及公園設備的維護、安全措施及清潔待加強等事,要求行政院與主管機關積極落實《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及《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還給幼童一個安全成長的友善環境。公園裡的安全措施不足包含:遊戲器材防護不夠周全、運動器材年久失修、周邊設備危險多等,有鑑於公園使用者多為老人、幼童,安全防護應當更嚴謹。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余委員宛如,基於台鐵台北車站月台層的電梯經常故障,妥善率過低,造成推嬰兒車的家長經常須冒險搭乘電扶梯或抱起嬰兒車走樓梯,嬰兒的安全堪慮。再加上電梯故障後,台鐵未做好引導措施,讓民眾四處碰壁。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討論事項

一、(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經濟委員會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非營業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非營業及信託基金部分)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關於105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委員會關於105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決議:併案請蘇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再行處理。(本次會議二讀時,非營業部分─經濟委員會:各單位預算及決議均暫行保留。)

二、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建請決議:邀請行政院張院長於本週五(2016年4月22日)就「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請公決案。(本案逕付二讀)

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19人及民進黨黨團分別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修正條文及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公務人員退休法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並將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二十四條之一第八項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填入「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二日」;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四、本院外交及國防、社會褔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我國擬加入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案。

決議:「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照案通過。(二讀時,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五、本院外交及國防、社會褔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我國擬加入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案。

決議:「兒童權利公約」照案通過。(二讀時,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六、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七、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陳明文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國民教育法第十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八、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蔣乃辛等22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國民體育法第四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九、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黃國書等20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國民體育法第八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十、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國民體育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十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職業學校法」案。

決議:職業學校法予以廢止。

十二、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高級中學法」案。

決議:高級中學法予以廢止。

十三、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江啟臣等17人擬具「軍人撫卹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軍人撫卹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軍人撫卹條例第七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十四、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增訂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並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及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十五、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審查外交部函為修正「護照條例施行細則」案。

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十六、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建請決議: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暫停審議中嘉轉售案,俟新政府組成後,重新檢視本案是否有壟斷言論之虞再行審議,請公決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十七、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廢止「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請審議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十八、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1人臨時提案,因應金融業數位化的時代來臨,鑒於我國金融業者較不重視研發,致申請金融專利件數不足,為鼓勵金融業者投入更多(經費、人力)研發支出,因而請金管會與財政部積極輔導金融業適用「投資抵減之租稅優惠」,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九、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1人臨時提案,為提升我國醫學生投入五大科(內、泛外、婦產、兒、急診醫學科)執業,並加強完訓之意願,優化五大科醫師人力,以維護我國民眾就醫權益,因此辦理「重點科別住院醫師津貼補助計畫」,對五大科之住院醫師完訓一年給予一定津貼補助。然計畫期程自102年9月1日至104年8月31日,外界對於補助計畫之對象應否涵納泛外科系(神經、整型及泌尿等外科),多有疑慮。是故「重點科別住院醫師津貼補助計畫」有再討論之必要,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4人臨時提案,有鑑於青少年在過去10年中涉嫌吸食三級毒品愷他命(俗稱K他命)案件成長超過10倍,依據警政署統計,K他命查獲量已連續五年為各類型毒品之最大宗,而目前吸毒青少年也主要以施用K他命為主。然依據現行法令施用三級毒品僅需罰鍰與強制參與講習,並無任何刑責。故學生同儕中多流傳「吸菸違法,拉K無罪」,以致於人數逐年翻倍成長,政府與校方卻始終未能提出有效之毒品防制政策。特建請行政院應整合所屬機關與相關單位將K他命列為二級毒品,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二十一、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2人臨時提案,有鑑於偏鄉資源不足、缺乏市場誘因,導致幼兒園「一園難尋」,因此教育部在民國96年開辦「非營利幼兒園」,以「公私合辦」的方式,結合公部門與民間力量,降低收費,希冀得以提供平價的教保服務,造福偏鄉幼童。教育部亦於103年提出「5年內要成立100所非營利幼兒園」之目標,然經查104年的非營利幼兒園為27所,較103年僅增加17所,離目標尚有一段距離。增置緩慢原因繁雜,其中一項為採「委託辦理」非營利幼兒園時,是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導致申請步驟繁瑣、嚴苛,期程曠日廢時,降低誘因。爰此,建請教育部檢討「委託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流程,並參考實驗三法(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之申請辦法,研議以「審議制」處理設置申請之可行性,以簡化行政程序,提高民間組織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誘因,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二、本院委員蔣乃辛、王惠美等17人臨時提案,有鑑於政府近年來大力推動工業4.0發展方案,加上物聯網的風行,引發產業界與技職教育體系對於專業人才欠缺的危機感。業者反映:「工業4.0來了,台灣正面臨上下夾擊,要是不升級(Upgrade)就是降級(Downgrade)!但人才在哪裡?未來產業發展重點要如何規畫數位布局?上下游廠商要如何數位整合?而技職教育也正面臨人才培育失衡的問題,以學生人數成長最多的的前十大科系為例,觀光餐飲就佔了四個,囊括前三名。同時專家指出,未來是虛實融合系統(Cyber Physical System)的時代,亟需要跨領域的人才。為厚植工業4.0與物聯網的人才需求,本席等要求行政院儘速研擬提昇產業數位布局規劃能力及上下游廠商數位整合的對策;重新規劃全國技職教育體系的資源,打破科系限制,大力培育跨領域人才,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三、本院委員王育敏、李彥秀、費鴻泰、蔣乃辛等14人臨時提案,鑑於環保署空氣品質監測網顯示,我國中南部細懸浮微粒(PM2.5)指標,長期處於紅色警戒,顯見空氣污染非常嚴重,若國民在空氣污染嚴重時進行戶外活動,容易受空污影響而急性促發健康問題。然現行「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於民國八十九年制定,無法因應現代社會需求,爰建請環保署加速修訂「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納入PM2.5指標;另會同相關主管機關協助建立戶外活動管理機制,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四、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5人臨時提案,接獲民眾陳情指出,近日市面偽鈔流竄,坊間亦流傳偽鈔流水編號有相同開頭,促使受害商家及攤販,要求員工拒收該編號開頭鈔票引發消費爭議;顯示國內社會的秩序,已亮起了紅燈,國人不得不採自力救濟以為自保。因此,為挽回新台幣公信力,劍及履及遏阻偽鈔的製造與流通,爰提案要求行政院及其相關單位,必須拿出魄力,加強查緝該不法行為,以安定人心,穩定金融秩序;同時,應研議加重累犯的偽鈔集團成員罰則,並制定偽鈔處理專門法條之可能性,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五、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8人臨時提案,鑒於輪胎脫落為行駛國道大型車輛肇事主因之一,脫落或因螺絲未充分鎖緊,以致於行駛期間鬆脫,抑或因過度鎖緊,長期超載下造成金屬疲勞斷裂。對此,現行汽車定期檢驗項目內容除汽車基本外觀功能、胎壓胎紋之外,應有必要納入螺絲部分之檢驗,減少行駛國道大型車輛肇事機會,以保障用路國人生命、身體或財產之安全。建請交通部公路總局,修正相關法令規定將此一項目納入,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二十六、本院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等12人臨時提案,有鑑於國內人口老化問題嚴重,原住民族地區更因為具有文化多樣性和地域特殊性,部落老人的照顧問題迫在眉睫,應即刻發展因地制宜的在地化長照服務;且由於長照業務涉及各部會權責,允宜統籌由行政院進行跨部會協調。爰建請 行政院組成「原住民族長期照顧推動工作小組」,由政務委員一人協調相關部會定時召開,並邀請相關民間團體、專家學者和部落代表共同參與討論相關事宜,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七、本院委員江啟臣、徐榛蔚等13人臨時提案,有鑑於現行犯罪被害人報案後,除了取得報案三聯單存聯、等待警政機關針對辦案進度提供訊息或上網追蹤進度外,犯罪被害人對於針對犯罪被害人相關的犯罪後之支持服務不甚清楚;另外,就算部分犯罪被害人知道有支持服務,也由於缺乏單一平台整合相關服務的資訊,導致犯罪被害人無法獲得除報案偵辦之外的支持服務,造成既有支持資源未妥適使用,犯罪被害人無所適從。爰此,為加強犯罪被害人權益,要求行政院提出針對犯罪被害人支持服務的單一整合平台或專區並於犯罪被害人報案後主動宣導,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八、本院委員羅明才、陳雪生等19人臨時提案,鑑於台北自來水事業處宣布三月一日起調漲水價,然其所涉及區域尚包含新北市新店區、永和區、中和區、三重區與汐止區,對此新北市的民意代表完全沒有管道可以監督台北市政府的決議,更完全違反民主憲政體制下的制衡原則(checks and balances)。此外,台北市下設自來水事業處亦不符合<地方制度法>第18條所明定直轄市之自治事項。爰此本席要求行政院應立即要求將台北自來水事業處收歸台灣自來水公司,以統一自來水供應與調配水資源之管轄權。或是重新檢討行政區劃分,將北水處其他非位於台北市的供水區域一併納入台北市,以符合民主憲政體制下的制衡原則,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二十九、本院委員顏寬恒等23人臨時提案,針對國內缺乏長隧道救災能力,此次清明連假雪山隧道發生事故,還好沒有人員傷亡,這次事故也突顯出一旦在連續假期於長隧道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將讓原本已經很嚴重的塞車路段更加難以通行,而據統計國內長隧道至少就有雪山隧道、八卦山隧道、蘇花改的(觀音、谷風、中仁)、草埔隧道(屏東─台東)等隧道,建請行政院及早針對長隧道救援提出完整防災計畫,以因應重大交通事故時能夠順利進行救援任務,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三十、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3人臨時提案,有鑑於我國目前空氣污染非常嚴重,尤其中部地區經常出現空氣污染達到「紫爆」程度。目前PM2.5 被認定第一級致癌物質,一般不抽菸的人仍可能因空氣污染而曝露在罹患肺癌的風險中。爰此,本席要求行政院重視空污問題,並積極研擬改善空氣品質的對策,以保障民眾健康,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三十一、本院委員簡東明等12人臨時提案,鑑於10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執行率卻不到3成(29.68%),據原民會表示其主因乃是「計畫審查與評比作業原則」行政院竟遲至103年8月4日始予備查,導致當年度僅餘5個月作業時間,原民會辦理工作時間不足,嚴重影響原鄉特色道路改善進度,因此本席爰提案要求政府改善行政流程,未來類似情形應優先審議原住民特色道路預算作業原則,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三十二、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1人臨時提案,鑑於市售清潔用品含有塑膠微粒(柔珠)成分,認為不但危害水域與海洋生態,進入食物鏈後更可能傷害人體健康。其影響嚴重程度,近年越來越受國際重視。2015年12月美國更率先通過《無微粒水域法》,規定2017年7月1日起不得再生產含有塑膠柔珠的洗面乳、牙膏和洗髮精,2018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銷售,以保護美國水域。台灣目前已在市售308款洗面乳及沐浴乳中發現108款產品含塑膠微粒,環保署雖於去年(2015年)10月便表示展開蒐集資料與研議是否納入《廢棄物清理法》管理範圍,但至今仍對是否應以主管化妝品的衛福部透過《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來管理仍有疑義。爰提案要求行政院應儘速確定環保署與衛福部之權責歸屬,並提出是否規範管制之具體結論,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三十三、本院委員林為洲、簡東明等13人臨時提案,針對非直轄市地區,其鄉鎮市快速發展、人口激增下,受限於地方財政拮据之因素,面對迫切需求增設新校之問題,往往以「減項發包」等方式進行招標,導致學校設施參差不齊,促使家長將孩童送往其他學區,造成孩童及家長奔波勞累,嚴重影響受教權益。故本席提案要求教育部擬定補助針對非直轄縣市興建國中校區專案經費,並由中央補助費用為百分之五十,以解決地方政府無財源建校之窘況,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