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05卷 第30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5卷 第30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余委員宛如就推廣電子發票及傳統發票使用造成紙張浪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院臺專字第105001651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7-185)

余委員就推廣電子發票及傳統發票使用造成紙張浪費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電子發票於消費者端推廣及減少列印紙本電子發票證明聯乙節,辦理情形如下:

1.持續辦理推廣活動,透過各種活動場合宣導持載具索取電子發票。

2.與教育部洽商將電子發票融入環境教育課程議題,並規劃製作教材提供國中小學運用。

3.推動公用事業導入電子發票,並以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為主要方式。

4.推動信用卡為電子發票載具,增加持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使用量

5.自105年起,提高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獎,由原5,000組2,000元之獎項調整至8,000組(原10組100萬元不變),以增加消費者索取無實體電子發票誘因。

二、有關訂定傳統紙本統一發票落日期限乙節:

截至104年12月31日止,全國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家數約85萬餘家,其中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家數9萬餘家,占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家數1成,尚有76萬餘家營業人囿於營業狀況、規模及資訊能力,仍使用傳統紙本統一發票,倘於法規訂定傳統紙本統一發票落日期限,要求所有營業人均須開立電子發票,其影響層面甚大,宜審慎評估,目前尚不宜採行。

(二)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土壤液化潛勢區公布資料之相關配套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院臺專字第105001531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6-145)

徐委員就土壤液化潛勢區公布資料之相關配套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內政部已將「土壤液化潛勢區防治改善」相關推動措施納入「安家固園計畫」草案,規劃於本(105)年至民國110年補助地方政府調查建置中級精度土壤液化潛勢圖。該部將依據中級精度土壤液化潛勢圖,補助辦理土壤液化改善示範計畫,由地方政府規劃辦理高度土壤液化潛勢地區之相關改善事項,如地質改良、協助建築物基礎設施改善、公共設施改善等。其餘因應土壤液化潛勢區公開之配套措施包括:(一)協助民眾自主檢查,提供大地工程專業諮詢,於臺北市、新北市、臺南市、高雄市、宜蘭縣、新竹縣、新竹市、屏東縣等地方政府成立土壤液化工作站,提供民眾諮詢及協助;(二)協助地方政府辦理都市更新;(三)推動長期配套(納入全國國土計畫、研訂國土防災策略,並由地方政府優先納入都市更新地區規劃)。

二、另為協助防災計畫、補強措施等配套應儘速到位,內政部於98年已訂頒「震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內容包含災害預防、災害緊急應變、災後復原重建及海嘯災害防救對策等具體防救災對策與機制,並針對各工作項目依權責律定相關部會、地方政府及公共事業辦理。為符實需,該部並於本年1月19日再次函請各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研提修正意見,刻辦理相關修正程序。又,為因應本次0206震災復原重建需求,貴院委員提出震災包含土壤液化,以及有關房貸展延、抵償及承受利息補貼、救助金等免徵所得稅、減免房屋稅及地價稅等涉及「災害防救法」相關修法建議,該部亦研提相關修正草案,並經貴院於本年3月25日三讀通過在案。

三、此外,為強化民眾防災觀念,內政部每年規劃設計製作防震等相關宣導短片、海報、摺頁及宣導網頁,運用相關傳播媒體加強宣導,同時建置「臺灣抗震網」,提供完整及正確之防震訊息及觀念,且於104年9月21日辦理全民地震網路演練活動,透過實地就地避難演練,加強全民地震防災應變能力,參演人數達297萬人次。另,內政部消防署於該署網站、臉書及「臺灣抗震網」網站並宣達正確地震保命觀念;各地方政府亦依行政院統籌中央災害業務主管機關年度內各項演習事宜,每年配合辦理「全國災害防救演習」,藉以強化地方災害防救應變效能。

四、至針對公布土壤液化區域對房貸影響問題,相關說明如下:

(一)為積極協調金融機構給予融資、貸款,金管會已定於本年4月15日召開「本國銀行總經理業務聯繫會議」,內政部將偕同大地技師公會代表向金融業者說明土壤液化之成因及克服方法等事項。

(二)金管會已於本年3月15日發布新聞稿說明,銀行既有房貸因屬中長期擔保放款,貸款相關條件均已約定,不受前揭資訊公布之影響。至新承作房貸部分,因銀行授信須依借戶信用條件綜合審查授信風險及市場利率,決定是否貸放及其利率水準,並非以擔保品為唯一考量,故前揭資訊公布對新承作房貸影響不大。

(三)目前財產保險業已提供民眾移轉因地震引起土壤液化所致保險標的毀損或滅失之保險商品,例如: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擴大地震保險附加條款、地震超額保障附加條款、輕損地震保險附加條款、商業火災保險附加地震險等,故民眾均可於該等商品獲得上開保障。惟為進一步瞭解前揭資訊揭露對銀行授信政策及授信業務之可能影響,金管會已於本年3月24日函請銀行公會研提意見提報該會,並將持續督導各銀行於授信風險控管前提下,注意維護客戶既有貸款契約之安定性,並在新貸案件部分,綜合考量借款戶信用狀況、資金用途、還款來源、債權保障及未來展望等。

(三)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第九屆第一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院臺施字第1050015828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臺立院議字第1050701090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2號)

徐委員就行的安全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行的安全問題:

(一)有關「蘇花改」如期如質完工部分,本計畫為宜蘭縣至花蓮縣交通要道,交通部將努力管控工程品質及加速施工進度,說明如下:

1.全線分為蘇澳至東澳(A段)、南澳至和平(B段)、和中至大清水(C段)等3路段,改善長度38.8公里,計畫總經費492億元,分別預計於民國106年、107年及108年完成。

2.本計畫共有9個土建標,1標已完工,8標施工中,截至本(105)年2月底總計畫實際進度61.38%。

(二)有關花東居民優先購票部分,交通部因應措施如下:

1.經查鐵路運輸係採不記名方式購票、乘車,開放身分證字號U、V開頭及設籍花東地區居民優先購票,須採具名方式購票、乘車,目前僅「鐵路運送規則」第11條規定旅客購買法定優待票者,應出示證明文件供鐵路機構查驗,無其他相關法源授權鐵路機構可要求旅客出示證件以供查驗。其具名式車票如要有效執行,仍須搭配「鐵路法」、「鐵路運送規則」等規定修正,以及相關罰則訂定。建議延用現行返鄉專車作法,交通部臺鐵局配合花蓮縣及臺東縣政府開行連續假期返鄉專車,提供花、東居民優先乘車之服務,專車售票及旅客管制由縣府辦理,符合現行包用列車規定,亦可達查驗旅客身分之目的,如有需求,該局可配合常態辦理。

2.另逢3天以上連續假日,交通部臺鐵局均於旅運需求尖峰時段加開臺北─羅東間及臺北─花蓮間直達區間快車,以及臺北─臺東間新自強號自由席班次,提供旅客更多乘車選擇。

(三)有關台9線鳳林以南拓寬部分,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公路總局)辦理情形如下:

1.台9線花東公路起自花蓮縣吉安鄉木瓜溪橋,迄至臺東縣臺東市北郊東37線,全長約168公里,目前已改善路段長約43公里(含都市計畫區拓寬段)。公路總局原已將花蓮縣境台9線花東公路未拓寬改善路段納入「省道改善計畫」項下「台9線花東公路第3期道路(後續)改善計畫」辦理,總經費約需140.6億元,經考量各路段改善急迫性與各方建議等,分段排定改善順序,自102年起陸續辦理部分路段改善。惟為回應花蓮民意,106年起上開計畫比照蘇花改等計畫,以個案計畫逐年編列預算辦理拓寬改善。目前公路總局已研擬計畫書循序陳報,俟核定後據以推動辦理。

2.臺東縣境路段部分原亦已納入「省道改善計畫」項下「台9線花東公路臺東縣界至臺東市路段拓寬計畫」辦理,現正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比照花蓮縣境改善方式,俟環評審查通過後,公路總局將研擬個案計畫循序陳報,俟核定後再據以推動辦理。台9線花東公路拓寬改善係東部地區重要交通建設,公路總局將儘速完成「台9線花東公路第三期道路(後續)改善計畫」個案計畫循序陳報,以及臺東路段之環評作業等相關先期作業,以利賡續推動各路段之拓寬改善工程。

(四)有關花東快速道路部分:公路總局刻正辦理可行性評估報告,現已完成期中報告審查,預計近期召開期末報告及報交通部前審查會。俟完成可行性評估後,再依評估結果循程序辦理後續事宜。

二、關於玩的安閒問題:

(一)有關東大門夜市、日出觀光香榭大道部分,交通部已就花蓮縣政府所提「花蓮市日出觀光香榭大道整體景觀工程計畫」,彙整內政部等相關機關意見陳報國發會評估列入行政院花東地區發展推動小組審議,後續將配合審議結論辦理。

(二)有關鯉魚潭觀光水舞計畫部分,業經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與花蓮縣政府協調,已納入該處「花東縱谷鯉魚潭潭北複合式商圈興建營運移轉─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委託專業服務案辦理,未來將秉持生態、減量及加值減廢等原則,並與花蓮縣政府充分溝通合作,以促進鯉魚潭地區觀光共榮。

(三)有關瑞港公路交由公路總局養護部分,查該公路為鄉道花64線,路線起自瑞穗終至大港口,里程22.299公里,路寬5公尺至7.4公尺,依「公路法」第6條規定,主管機關為花蓮縣政府;另同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委託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管理之縣道,由委託機關與受委託機關協商辦理。是以,瑞港公路係屬鄉道,未符上開有關縣道委託公路總局代管之規定,且尚有多處路段未符縣道標準,宜由花蓮縣政府先行改善以符合縣道要求後,再評估路線改編及委託公路總局代管等事宜。

(四)有關花蓮市四維段、福德段都市更新轉運站、停車塔(場)部分,交通部說明如下:

1.該部業於103年度補助200萬元予花蓮縣政府辦理「因應蘇花改通車後建置轉運站與改善停車空間規劃」之委託研究報告,結論略以:

(1)花蓮縣政府後續可再針對各項交通建設計畫(花蓮轉運站、新城轉運站、東側停車場及西側停車場)進行細部計畫研擬。

(2)建議第一步應優先新闢公車路線,第二步則興建轉運站設施,第三步則是興建轉乘停車場,並研擬公車路線駛入轉乘,後續進行交通管制措施。  

2.後續花蓮縣政府可參酌前開委託研究報告結論,先依需求新闢公車路線擴大公共運輸服務覆蓋率後,再研議興建轉運站,倘有新闢路線須協助部分,可循「公路公共運輸提升計畫(102-105年)」程序向公路總局提出申請,該總局當視年度預算及計畫完整性予以協助。

3.至興建停車場部分,因「補助省市興建示範停車場計畫」已於89年度屆期,90年度起「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已將停車場補助項目刪除,目前已無相關預算科目可資編列補助興建。當前交通部係著重於停車場經營管理之督導,以提高使用率。另鑑於停車場建設具自償性,內政部亦無相關補助經費。是以,倘花蓮縣政府有興建停車場之需求,宜由該府另籌經費辦理或研議採促參方式辦理之可行性。

(五)有關太魯閣低碳綠能防護問題部分,內政部營建署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太管處)已推動下列措施:

1.為提升遊憩品質及安全,於太魯閣峽谷精華段辦理九曲洞及燕子口地區之地景保護及邊坡防護工程,預計本年度完工,配合經營管理措施,即可開放賞景。另「105年至108年國家公園中程計畫」推動實施如山月吊橋工程、長春祠周邊地區步道邊坡調查及安全防護工程等計畫,將持續優質化周邊相關服務設施,分流遊客於安全地區賞景。

2.為因應大量遊客增加遊憩壓力、峽谷熱門景點遊覽車壅塞問題,於中橫公路峽谷路段設置臨時停車場,以疏導車流;另前開中程計畫已規劃於106年設施景點規劃完成後,研議實施據點收費,挹注國家公園經營管理經費。

3.有關全面執行車輛管制遊客轉乘綠能電動巴士,對於遊憩品質之提升有相當助益,惟尚需相關配套措施,諸如遊客轉乘停車空間、電動綠能巴士行駛山區車輛數量及穩定性,以及中橫公路為穿越性省道管制等問題,太管處將儘速會商交通部及花蓮縣政府等相關機關,就收費機制研擬最適方案。

三、關於育的安妥問題,為提升花蓮縣民眾之閱讀力及文創競爭力,教育部推動情形如下:

(一)目前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為國立之公共圖書館及數位圖書館,提供具有圖書閱覽、資訊檢索、數位服務、展覽及演講、訓練等場域,服務對象為全國民眾,除自建「電子書服務平臺」、「圓夢繪本網」外,亦購置全國公共圖書館共用數位資源,提供連結與資源分享,成為全國公共圖書館之數位資源雲端中心,為兼具實體與虛擬服務之數位公共圖書館。

(二)鑑於公共圖書館在中央與地方之經費均長期編列不足,教育部業於98年提出「閱讀植根與空間改造:98─101年圖書館創新服務發展計畫」,102年復提出第2期計畫(102-105年)。8年間,補助花蓮縣文化局圖書館及13個鄉(鎮、市)圖書館合計6,913萬元,協助提升閱讀環境與設備之升級,並將東區區域資源中心(服務區域為宜蘭、花蓮、臺東等3縣)設於花蓮縣,以提供縣民更佳之閱讀空間及資源。另,行政院亦已於104年11月核定花蓮縣政府所提「花蓮縣(105-108年)綜合發展實施方案─花蓮縣公共圖書館優質化計畫」,並由中央補助90%之經費,對花蓮縣圖書館優質化挹注相當資源。

(三)花蓮縣政府已於本年2月25日向教育部提出5年(105-109年)約8億3,890萬元之「新建智慧科技圖書館計畫」規劃,未來倘經該部及國發會審查通過後,將由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挹注。

四、關於食的安心問題,查花蓮縣政府已研提「花蓮縣果菜批發市場跨域結合發展計畫」,以擴建市場並改善該市場交易場域,行政院農委會業於104年12月31日函復該府表示支持,同意自本年起視該會預算編列情形就所提計畫實際需求逐年分期補助辦理,並請該府依行政院花東地區發展推動小組審核意見修正計畫,循行政程序提報審核,以優先爭取納入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辦理。

五、關於住的安居問題:

(一)有關青年住宅部分,內政部將與地方政府合作,期解決青年住的問題,說明如下:

1.國有土地資源應由各地方政府依「國有財產法」規定辦理撥用,以新建、改建、都更分回等方式辦理社會住宅。為促進地方政府利用閒置國有土地、廢棄營區與低度利用學校土地興辦社會住宅,內政部依行政院核定之「社會住宅中長期推動方案」,將優先補助各地方政府利用轄內閒置校地、校舍及公共設施等,藉由新建或改建轉型為社會住宅。又為使各機關國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或聯合開發後,分回之房地能優先作為社會住宅使用,該部已於103年6月24日訂頒「各機關國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或聯合開發後分回之房地優先作為公營出租住宅或社會住宅作業程序」,並於104年2月5日將「多元取得社會住宅或社會住宅用地操作模式及作業程序彙整表」函送各地方政府,請其參考「都市計畫變更案回饋可建築土地、樓地板面積優先規劃作社會住宅」、「都市更新回饋社會住宅」及「整體開發地區市地重劃抵費地及區段徵收可建築用地提供作為社會住宅」等多元方式取得社會住宅,地方政府亦得依上開規定規劃興辦社會住宅。

2.為減輕地方政府取得國有土地之財政負擔,依據行政院104年11月18日函修正「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各地方政府為興辦社會住宅,得無償撥用國有不動產;惟地方政府如需撥用特種基金之不動產供興辦社會住宅使用,則仍需有償。

3.針對國人仍普遍存有「有土斯有財」之觀念,對於想購屋之青年,因大臺北都會區房價較高,為進一步滿足青年購屋需求,經參考新加坡經驗,將評估於新市鎮、桃園航空城及機場捷運沿線等,結合當地交通、產業、孩童教養、青年生活機能需求等條件,規劃適居「青年生活住宅」,並以可負擔價格出售予符合資格條件之青年,解決青年擁屋及居住之問題。目前該政策尚屬研議階段,初步推動構想將定位為封閉市場型態之福利住宅,避免回流至自由經濟市場,將加強限制轉售對象,建立由政府買回之機制,以地上權住宅方式銷售,承購人擁有房屋所有權及地上權持分,將參考國宅或地上權住宅之模式,考慮建築興建成本、管維成本及地租,以訂定售價。目前內政部刻正研議將其納入「住宅法」規劃。

4.按花蓮縣政府規劃之「青年安心成家住宅」,承購者擁有土地及房屋所有權,封閉期間僅10年,嗣後將回歸自由市場,其土地處分方式、封閉期間與內政部先前推動之合宜住宅類似,但與現正研議推動之「青年生活住宅」有所不同。

(二)有關建物體檢部分,內政部已就外牆磁磚剝落、私有老舊建築物耐震性能評估及老屋耐震安檢採行下列作為:

1.為落實外牆磁磚安全管理,自104年起已召開多次「外牆飾材納入建築物公共安全申報制度」會議,擬將外牆飾材檢查納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制度,最近1次會議於本年3月21日召開,後續將再次召會研商,並儘速依會議結論檢討修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辦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及專業檢查人認可要點」,並研訂「建築物外牆飾材評估檢查報告書表」,未來將可依上開修正後規定,加強清查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外牆磁磚剝落情形,並要求具危害可能性之建築物限期改善,以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2.為協助私有老舊建築物耐震性能與補強措施,內政部業於104年7月9日函頒「私有建築物耐震性能評估補強推動先行計畫」,擬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優先補助86年5月1日前取得建造執照老舊住宅辦理耐震安檢初步評估500件,每件最高補助8,000元,詳細評估20件,補助評估經費45%,最高不得超過30萬元。經該部營建署本年2月16日與各地方政府開會研商,決議第1階段優先分配予0206震災後受災較重之南部6地方政府,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屏東縣各50件(總經費40萬元),臺南市200件(總經費160萬元)、高雄市100件(總經費80萬元)。惟考量0206震災後民眾對房屋健檢需求,該部營建署刻正研擬「臺灣地區老舊住宅及建築物全面推動耐震性能評估實施計畫」草案,將擴大建築物年限及建築物型態辦理,亦將各地方政府之評估需求納入,規劃分6年期辦理,並已針對上開草案於本年3月10日邀集各地方政府與相關機關(單位)開會討論,將於會後儘速統計各地方政府需求後函報行政院。

3.目前老屋耐震安檢(既有住宅結構安全耐震能力評估)係依據「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規定辦理,因部分規定與老屋耐震安檢補助措施不符,內政部已於104年度啟動修法程序,修正開放結構安全單項評估機構指定、補助作業及補助額度等規定,上開辦法修正條文並已於本年3月11日發布,係中央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老屋耐震安檢(既有住宅結構安全耐震能力評估)之執行依據。

(三)有關土壤液化部分,內政部現正推動土壤液化潛勢地區改善措施如下:

1.補助地方政府辦理防災型都市更新之調查評估,因該項先期規劃作業涉及各地方政府評估轄區內推動必要性、財政狀況(需地方配合款籌措),以及按「都市更新條例」劃為更新地區等程序,是以內政部營建署先行補助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等5個直轄市政府辦理基礎資料調查及推動機制研擬,計畫總經費計4,650萬元。倘其他地方政府依地方發展及實際需要提報計畫補助,該部營建署將配合協助辦理。

2.另本年3月10日邀集相關機關(單位)召開「研商經濟部公開土壤液化潛勢區資料地方政府應配合事項」會議,除短期配套措施增列「地方政府辦理土壤液化改善示範計畫」,中央得補助經費,地方政府仍須編列配合款外,該計畫工作內容亦包括補充地質鑽探、劃設土壤液化管制區範圍、高潛勢區內公私有建築物耐震評估、地質改良、基礎補強工程、公共設施補強等,並由地方政府自行規劃。

3.至於公開土壤液化資料後居住在液化區且無法改善地質者,各地方政府倘經規劃調查,其建築物經評估需拆除重建或補強者,可依「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循序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視實際情形表明拆遷安置等計畫,並依計畫內容檢討評估辦理適度獎勵容積或容積移轉等事宜。

(四)行政院函送王委員定宇就甘比亞與中國大陸復交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院臺專字第105001651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7-187)

王委員就甘比亞與中國大陸復交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過去7年來,我國在非洲外交工作具體進展:

(一)我與非洲友邦布吉納法索及史瓦濟蘭王國邦誼穩固,雙邊關係友好密切,我與聖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關係大體良好,但因聖國總統對中國大陸存有幻想,可能成為台聖邦誼之變數。目前臺布、臺聖及臺史各項雙邊合作計畫執行成果良好,並獲友邦朝野及國際社會之普遍肯定。在雙邊合作方面:

1.我國與史瓦濟蘭王國雙邊合作涵蓋教育、基礎建設、資通訊、人力培訓、鄉村電力化、醫療及職業訓練等多重面向,成果顯著且廣受史瓦濟蘭政府及人民肯定,史國前任財政部長曾於2012年史國國會預算演說上,讚揚我國的協助,讓史國鄉村供水提前達到聯合國千禧年計畫所設下之目標。上(104)年10月迄今,我與史國簽署「技職教育暨職業訓練合作協定」及「資訊暨通信技術合作協定」。

2.我與聖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持續在農業生產、公衛醫療、教育文化、觀光推展、電力及水資源開發等領域進行互利之合作,本(105)年兩國同意進行多項有益於提升聖國民眾福祉之計畫,對改善聖國民眾生活水準具助益。

3.我國與布吉納法索關係密切友好,各項合作計畫均按進度持續進行。布國於上年11月底順利舉行總統暨國會二合一選舉,選舉公開透明,國際社會給予高度評價及肯定,新任總統卡波雷(Roch M.C. KABORE)於上年12月29日宣誓就職,我考試院伍院長錦霖以特使身分赴布申賀,受到布國政府高規格禮遇接待。布國新政府於本年1月13日成立,我將續與布國新政府合作,繼續推動各項合作計畫,進一步維繫兩國邦誼。

4.我與布吉納法索、聖多美普林西比及史瓦濟蘭等3友邦在政治、經貿、科技、教育、文化及醫療衛生等方面之雙邊合作及交流上,不斷深化與廣化,人員交流往來頻繁。

此外我持續提供各類獎學金來華就讀我大專院校,不僅協助友邦培訓人才,讓我援助款回流,更廣植邦交國年輕一代之友我人脈。

5.我非洲3友邦過去堅定支持我參與聯合國專門機構並適時為我執言。104年於聯合國大會總辯論中,史瓦濟蘭國王恩史瓦帝三世、布吉納法索過渡政府總統卡方多(MichelKAFANDO)及聖多美普林西比外長賀姆斯,均曾為我執言;另布吉納法索及聖多美普林西比衛生部長亦分別於第69屆世界衛生大會全會總討論中執言助我,史瓦濟蘭衛生部總司長及副總司長則分別於委員會中為我執言;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21次締約方大會中史瓦濟蘭總理等也發言助我。

6.外交部將續秉活路外交精神,更務實及積極接軌國際開發援助主流趨勢,並遵循「目的正當、程序合法、執行有效」援外三原則,落實我與非洲友邦雙邊合作承諾,繼續推動雙邊合作,鞏固及深化與友邦情誼,防範中國大陸對我非洲友邦之磁吸效應。

(二)過去7年,我與非洲地區重要無邦交國家亦積極進行經貿、教育、司法、人道援助、文化、科技交流合作,並舉行多次會議,討論雙邊合作關係,實質提升雙邊關係,謹要述近2年執行成果: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奈及利亞簽署「臺奈標準檢驗局合作瞭解備忘錄」;我與南非簽署「臺斐司法合作協議」、「臺斐刑事司法互助協議」;舉行「第1屆臺摩(洛哥)經濟聯席會議」、「第10屆臺斐經貿諮商會議」等,積極爭取各國產官學公開支持發展雙邊經濟合作關係,成效良好。此外外交部亦協助辦理各項人道援助計畫:如補助台灣路竹會赴聖多美進行義診、協助普賢教育基金會捐贈非洲地區輪椅及殘障器材、補助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與肯亞進行醫療衛生合作等。

二、中華民國主權獨立,外交部處理各項涉外事務,從未亦無需先與中國大陸「打招呼」。

(五)行政院函送黃委員秀芳就失智症列入十大死因及推廣延緩失智症病情的復健醫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院臺專字第105001534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6-173)

黃委員就失智症列入十大死因及推廣延緩失智症病情的復健醫療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發布之死因統計係依據死亡證明書之死亡原因整理而成,其中十大死因係以世界衛生組織(WHO)頒布之國際疾病分類中,選擇死因表之死因死亡率高低排序而得。查阿茲海默症及失智症均已納入統計範圍,惟其死亡率近年雖呈現上升,尚不及於排在十大死因之列。相關數據已列入本部編製之死因統計年報,並上網公布供各界參考。

二、為提供失智者及其家庭所需的完善醫療及照護需求,本部業綜合各部會意見,於102年8月公布「失智症防治照護政策綱領」(103年-105年),訂定兩大目標及七大面向,作為我國失智症照護發展方向。結合各中央部會依據政策綱領七大面向提出32項行動方案,並依各工作項目擬定推動計畫、效益指標與目標達成,以完善失智症照護防治體系。

三、為使失智症患者可以獲得更充分且完善之醫療照護,本部業依立法院102年10月9日會議臨時提案決議,請各縣市政府衛生局輔導轄內區域級以上醫院設立失智症門診或記憶門診,並於門診表註明失智症專長醫師。目前,全國區域級以上醫院均已開設失智症門診;然對於轄內無區域級以上醫院之縣市政府,則可依「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管理辦法」之規定,專案指定適當之醫療機構設置失智症門診,以確保有需求之民眾均能獲得適當醫療照護。

四、失智症早期不易發現,具多重慢性病的失智症病人,醫療照護問題更為複雜,本部已獎勵3家醫院建立整合性失智症醫療照護模式,設置失智症病人專屬的診療空間,並針對失智症病人的急性病症,或多重疾病醫療照護需求,試辦開設專屬病房,發展特有醫療模式,提供病人及家屬安全且安心的就醫環境。

(六)行政院函送張廖委員萬堅就廉價航空公司管理及規範退票機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院臺專字第105001529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6-127)

張廖委員就廉價航空公司管理及規範退票機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強化消費者權益保障,並減少低成本航空公司之消費爭議,交通部民航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已於民國104年12月3日邀集低成本航空公司開會協商,就消費爭議類型研訂精進改善措施,包括航班異動、網站促銷活動導致異常及退票等問題,均已要求各航空公司配合採取下列相關措施:

(一)各航空公司如有航班時間異動或取消情形,應儘速通知已訂位旅客,並應確認簡訊或電子郵件等通知訊息已正常發送。

(二)各航空公司決定航班停飛時,應同步落實改票、簽轉航班及退款等配套措施,並主動公告及通知旅客。另依國際機票交易重要須知範本規定,退票作業不得超過3個月,惟如有事實認有必要原因者得予延長,延長期間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各航空公司應向旅客詳細說明退票作業時間並儘速完成退票處理。

(三)各航空公司優惠機票促銷活動期間,因上網訂票旅客暴增,易發生消費者無法連結網路訂票系統或購票時扣款異常等狀況,業者應預先進行系統壓力測試,評估是否須加大網路頻寬;針對網路異常重複扣款等情況,應研議預防性檢核及退款方式等應變處理機制,並於獲悉有情況時主動公布處理方式及增加客服人員,如無法立即增派人力,旅客可透過各航空公司在臺申訴服務電話,協助旅客處理消費爭議問題。

二、有關規範退票機制部分,目前多數國家並未禁止各航空公司販售不可退票之機票,爰各低成本航空公司均依其營運模式及市場需求,訂定多元之票價並搭配不同使用限制及退票規定。民航局亦已要求各航空公司於訂票網頁(或其他售票管道)加強揭露退票資訊,俾利旅客知悉。

三、為妥適處理低成本航空公司所衍生之消費糾紛,民航局已成立航空服務消費爭議處理小組,專人處理消費爭議事宜,並設置免付費電話(0800-211-798)及電子信箱,供消費者申訴及反映意見。未來民航局除將持續督導低成本航空公司落實前述精進措施及強化其網站相關資訊揭露外,亦將持續蒐集各國對於低成本航空公司之管理作法,俾適時調整與強化我國相關管理機制。此外,行政院消保處亦將持續注意低成本航空公司等相關消費爭議,並適時協調民航局強化管理機制,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七)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教職人員及志工家長執行交通導護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院臺專字第105001531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6-140)

王委員就教職人員及志工家長執行交通導護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教育部依行政院頒第11期「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據以督導各地方政府加強各級學校上、放學交通安全維護工作,各國民中、小學校應依據學校周邊交通實際狀況需求,編組成立導護志工交通服務隊,協助維護學生上、放學交通安全;學校對於服務之志工應提供交通服務安全知能訓練課程,且導護志工得納入義交並參照義交作法,使其在訓練、設備、經費、支援、保險方面更具保障;另學校每年應更新導護志工統計資料,掌握志工人力裝備供需狀況。有關教職人員及志工家長擔任導護勤務一節,應由地方政府視轄屬國民中、小學校周邊交通實際狀況與需求,協助並維護學生上、放學行路安全,惟並未賦予其交通指揮權。

二、另內政部警政署前會同教育部辦理之「護童專案計畫」,係規定各警察(分)局應於國民小學學童上、放學時段,於學校複雜之出入口及周邊較危險路段,以1所學校1名警力之執勤原則,規劃守望、巡邏、交整勤務,協助導護老師或志工媽媽維護學童人身及交通安全。嗣因時空因素變遷及警力不足,內政部警政署經徵詢教育部同意後於民國101年11月22日廢止上開計畫;爾後各級學校學生上、放學交通安全維護工作,除請學校運用教師、學生及志工維護交通安全外,如有必要得協請警察機關個案派警服務。

(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醫療院所虛報健保費,主管機關應積極因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5001652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7-195)

黃委員就醫療院所虛報健保費,主管機關應積極因應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對於健保醫療資源之使用是否合法、合理與公平,一向極為重視。除責成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加強查處民眾檢舉之健保醫療違規案件外,並要求健保署主動利用健保各項資訊系統,篩檢異常資料,辦理各項專案稽核;健保署對於虛報醫療費用與重大違規之案件,亦均採取主動積極查核之方式,並適時協調檢調、警察等司法單位擴大偵辦,全力查緝不法。

二、自84年3月健保開辦以來,截至104年12月底,健保署經由費用審查、檔案分析及民眾檢舉違規具體者,共計發動訪查26,207件,發現涉及違規者並依健保法規予以違規處分者計有14,060件,其中屬重大違規且涉及違法案件,將之移送司法單位辦理者計2,243件;從而,也對特約醫療院所不當侵蝕健保資源及虛浮報醫療費用情形,產生極大之遏止作用。

三、另以104年為例,健保署共計發動稽查803件案件,均非隨機抽樣之訪查作為,其案源主要包括:費用審查發現申報異常案件、專案查核案件(結合健保費用申報系統、健保IC卡及時回傳系統、健保承保資訊系統及健保資料倉儲系統等資訊系統)及民眾檢舉案件等三大類;至於查獲違規的383件案件當中,則有超過5成是健保署主動透過資料分析所發現者,其中並有189家屬違規情節重大者經處予停止特約(或終止特約)之處分;在104年查獲違規金額超過3億元部分,主要係104年規劃辦理藥師掛牌查核專案,透過各項資訊系統的分析,精準掌握疑似違規之對象進行查核,並對特殊或重大違規案件,適時結合司法機關同步進行必要的偵查作為,致使查獲違規金額超過1億5千萬元。綜上,顯見健保署對違規案件確能有效掌握,且對每一個可能涉及違規的個案,均以主動、積極的態度審慎以對,不敢有任何的懈怠。

四、事實上,為確實替民眾看好荷包,珍惜民眾所繳每一分健保費,除了持續運用原有的相關資訊系統外,並已進一步規劃建置醫療違規雲,期以透過費用分析達到預測違規,賡續採行更具體的各項作為,以令想投機之醫療院所「不願A」、「不能A」、「不敢A」健保費:

(一)「不願A」:運用各種與醫界座談或溝通管道,加強宣導違規案例,強化特約醫療院所詐領健保費之違規認知,以期達到預防機先之效。

(二)「不能A」:針對「屢次違規醫師」及「違規院所同址」,完成修法明定不予特約要件,以將不肖人士排除特約體系。

(三)「不敢A」:完成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之相關處罰條文,將虛浮報醫療費用罰鍰,從2倍大幅提高至20倍;另並明定違規情節重大者應公告其機構之名稱及違規事實,以期產生嚇阻作用。

五、至於檢舉獎金辦法之訂定,健保署曾於99年間將檢舉獎金設置之法源,列入二代健保法修法條文,惟未獲大院同意。

(九)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醫療資源整合,強調安全與品質為全人照護的核心理念,並整合醫療專業系統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5001533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6-166)

黃委員就醫療資源整合,強調安全與品質為全人照護的核心理念,並整合醫療專業系統,確保醫療品質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全球正面臨人口高齡化、少子化及科技數位化與氣候變遷等所帶來的各種健康及環境衝擊,對於整體醫療照護需求增加,造成醫療照護資源過度耗用,長期照護需求增加等,加重人口扶養負擔,如何合理配置及提升醫療照護資源運用效益,賦予各層級醫療機構適當的角色與定位,保障民眾醫療照護的權益,以資訊科技提供智慧化的出院後延續性醫療照護模式,全面精進醫療照護體系與網絡,整合以人為中心的優質醫療照護服務,是本部推動相關政策努力強化的方向與目標。

二、為提供多重慢性病人適切、效率、良好品質的醫療服務,本部進行住院醫師工時改善措施,推展專責一般醫療主治醫師(Hospitalist)照護推廣計畫,使接受過完整專科訓練的主治醫師,在合理的工作時數下,提供住院病人全人照護,促進病人安全,減輕住院醫師工作負荷,使醫療資源獲得最佳的運用,增進醫療品質。

三、另為提供連續性及優質的醫療照護服務,本部針對急性後期照護,於醫療機構設置標準新增規定如下:

(一)增列「急性後期照護病房」設置標準:考量近年來人口高齡化、家庭結構及醫療環境的改變,病人急性住院日縮短,而影響病人無法在急性疾病後的恢復期進行相關復健照護。為銜接急性期與慢性照護之間的醫療縫隙,儘速讓病人早日恢復自主性功能,以避免循環就醫造成醫療資源的浪費,及降低病人因失能而必須入住長期照護機構的情形,更有助於實踐在地安老,本部遂於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增訂「急性後期照護病房」類別,定有「應有專責醫師及專任護理人員、藥師、營養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及社會工作人員,至少各一人以上。」、「應設置復健醫療設施,並提供物理治療服務、職能治療服務及語言治療服務。」及「每四床應有物理治療師或職能治療師或語言治療師,至少一人以上。」等特別規定。使醫療機構得以提供跨專業團隊之醫療、復健等整合性醫療照護,協助病人恢復功能自主及最大生活能力。

(二)增列「整合醫學急性後送病房」設置標準:依據本部委託國衛院對於五大科醫師人力研究結果,10年內5大科醫師老化嚴重,醫院重症科醫師人力吃緊,復加國內現有醫院加診所約2萬餘家,僅有194家急救責任醫院守護全台緊急醫療,其中「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36家。現階段,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常有急診壅塞情形,恐影響緊急醫療品質,基此增列「整合醫學急性後送病房」,讓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除得以設置急診觀察床外,亦可選擇設置「整合醫學急性後送病房」提供照護,並於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中定有「病人限來自急診後送,且病房住院天數必須在平均十四天以下」之規定。

四、隨著時代科技進展日新月異,本部亦善用智能醫療,加強提供民眾急重症醫療服務,以達提升醫療效能,增進醫療品質的目的:

(一)強化智慧型緊急醫療-建立緊急醫療遠距照會之智慧醫療模式:將神經科等專科醫師遠距照會機制納入「104年度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評定基準及評分說明與評量方法」,讓偏遠地區的民眾在有緊急需求時,在地的醫療機構可以透過遠距照會的方式,接受神經科專科醫師的指示做妥善的處置,促進民眾恢復健康。

(二)推動心血管疾病智慧型緊急醫療:本部規劃試辦「委託辦理心血管疾病智慧型緊急醫療計畫」,透過跨界整合之即時訊息傳遞,將到院前救護處理資料即時傳送,縮短醫院治療之前置作業。

(三)推廣醫療機構運用智能醫療照護模式:本部亦將建立智能醫療標竿醫院之學習模式,推廣醫療機構運用智能醫療,改善臨床醫療照護流程及管理機制,進而舒緩醫事人員臨床照護壓力與負擔,將可有效提升醫療照護品質與效能。

(十)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206臺南震災受到國人關切,地方與中央政府競相祭出高容積率獎勵誘因來獎勵民間都更,實值商榷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5001652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7-196)

黃委員就206臺南震災受到國人關切,地方與中央政府競相祭出高容積率獎勵誘因來獎勵民間都更,實值商榷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都市計畫容積獎勵係政府為達到一定目的,營造良好居住品質或解決都市問題,以建築容積鼓勵建築基地申請人配合政策目的,所提出具鼓勵性質的施政措施,通常具有相當之公共利益、明確之對價等,常見的容積獎勵事項類型有促進都市更新、鼓勵一定規模整體開發、提供公眾停車空間、留設公共開放空間、縮短建設時程、捷運場站土地開發及高氯離子建築物(海砂屋)改建等。其獎勵得依其目的、適用條件、規模、額度、時程等給予不同程度的獎勵,並訂有總量之限制。

二、近年來各種天然災害造成人民生命財產重大損失,建築設計規範朝更嚴謹、更安全的方向予以修正,然依早期的建築規範興建的建築物,有耐震能力不佳、公共安全的情形時,面臨改建或補強的沈重財務負擔,經常成為無法推動的主因,因此在整體環境尚可接受的範圍內,給予適度的容積獎勵,有助於達到改善居住安全及帶動都市更新的效果。有關容積獎勵項目的訂定,本部營建署主管之法規除依都市更新條例外,已不再有獎勵規定,容積獎勵係因地制宜,由地方政府視地方實際發展的需要及施政計畫,透過都市計畫程序予以訂定、檢討,且獎勵之要求應具體明確,不應無條件的全面性獎勵。

三、至於增額容積之概念係基於政府投入資源興辦公共建設,創造之價值理應由全民共享,惟土地所有權人僅因持有土地即享有高額增值利益,政府僅得到稅收,顯不相當。因此,評估公共建設完成後,都市發展所增加的部分容受力或承載力,由政府取得可增加的容積,將該等容積價值挹注於公共建設經費,藉以達到公共利益全民共享的目的。至於原應由各級政府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因所需經費龐大,政府可運用之財源有限,採容積移轉方式可兼顧民眾權益,且移轉量均有上限規定,尚不至於造成都市發展失控之情形。

四、按都市更新條例(下稱本條例)第44條第1項明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都市更新事業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同條第3項並授權本部訂定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獎勵項目包括提供社區使用公益設施、協助開闢公共設施、歷史藝術價值建築物保存、整體規劃設計對於都市環境有正面貢獻(包括提供額外開放空間等)、採用綠建築或智慧建築設計、更新時程獎勵、完整街廓開發、處理舊違章建築戶等,上開容積獎勵項目並無耐震容積獎勵;另本條例第44條第1項第4款亦明定,為促進都市更新事業之辦理,經地方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亦得給予獎勵,惟各項都市更新獎勵項目累計之總和不得超過1.5倍之法定容積。

五、都市更新容積獎勵案件申請時,如另外申請其他獎勵,依上開辦法規定應併同提出申請,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並經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熱心公益人士組成之審議會予以審議,獎勵重複者並予扣除;主管機關於審議時,得針對所定獎勵項目,於容積獎勵上限範圍內考量對環境之衝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等因素後審核給予容積獎勵。都市更新係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容積獎勵亦非無條件給予,為避免對都市計畫造成失序發展之影響,各項容積獎勵規定仍應適度且對都市環境具一定正面貢獻性始得適用之。

(十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海外華僑日前遭建議應立法定義『臺僑』─臺灣出去的臺僑乙節,籲請政府應即明確立場,俾免混淆視聽,傷及忠貞華僑」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5001652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7-194)

黃委員昭順就「海外華僑日前遭建議應立法定義『臺僑』-臺灣出去的臺僑乙節,籲請政府應即明確立場,俾免混淆視聽,傷及忠貞華僑」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僑務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僑胞向為我國珍貴的資產,一般而言,「華僑」係以下列二大範疇為基礎:(一)僑居國外國民,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可分為在臺設有戶籍者及未曾在臺設有戶籍者。(二)未能提具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文件之僑居國外華裔人士及其後代;至「臺僑」則一般泛指自臺灣移出者及其後代。

二、「僑胞」之定義,或因其範疇甚難規範,或因我國之歷史背景、政治因素考量,致未明確定義,惟以政府長年推動僑務工作的經驗來看,僑胞定義上的模糊,確為我僑務工作上帶來相當可為的彈性空間及優勢。

三、面對海外僑務高度競爭的局勢及當前國家發展關鍵時刻,為務實鞏固並擴增海外友我力量,只要是支持中華民國、熱愛臺灣以及認同自由、民主、法治、人權之海外華人,都是政府僑務工作應該服務與爭取的對象,尤其以臺灣目前面臨的困難處境,我們不但希望從臺灣移出的僑胞支持自己的故鄉,更要爭取所有認同中華民國的海外華人壯大支持力量。

四、因此,政府長年秉持著「凡客觀上具華裔血統,主觀上支持中華民國、熱愛臺灣者,皆是政府應該爭取服務的對象」的原則,推動各項僑務工作。當前政府政策推動的重點,不應耗費心思在劃分華僑與臺僑,分散友我力量;而應在於如何持續廣納及整合僑界資源,配合國家總體發展需要,與時俱進協助政府各領域政策之推動,因為,不論是臺僑或華僑,都是臺灣至為重要的戰略資源,絕對是我國在外交、經貿等相關重要領域上,與國際競爭的重要優勢。

五、政府將持續貫徹憲法使命,並以務實、熱忱及專業,加強連結各相關部會、各地方政府及民間資源整合,也與全球各僑區僑務委員、僑務榮譽職人員及各界熱心僑務人士,共同服務廣布全球僑胞,保障僑民各項權益,同時結合僑胞本身的戰略優勢,支援協助國家現階段外交拓展、文化傳揚、國際市場經營、產業發展及人力資源發展等重要工作,展現全球僑胞支持國家的雄厚力量以及僑務經營無可取代的價值,共同支持中華民國臺灣的永續繁榮與發展。

(十二)行政院函送余委員宛如就儘速將公民及環保團體代表納入「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台中園區環境保護監督小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5001650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7-179)

余宛如委員將民間團體代表納入「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台中園區環境保護監督小組」所提質詢,經交據科技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中科管理局於環保署第292次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大會後,即著手進行「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台中園區環境保護監督小組設置要點」修正前置作業;並已拜訪水資源保護聯盟、主婦聯盟、反中科搜查線等環保團體,進行雙向溝通。

二、有關增聘環保團體代表案,中科管理局已於105年3月23日「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台中園區環境保護監督小組」105年第1次會議中向監督委員進行增聘委員報告,並已參考委員相關建議,刻正修正上述設置要點增聘環保團體代表;俟設置要點公告後,即辦理增聘委員遴聘作業,選出增聘環保團體代表後,即可參與下次召開之監督會議。

(十三)行政院函送余委員宛如就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主管之「地方稅智慧稅務服務平台系統」,建議建構更簡明符合使用者需求之電腦系統乙節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5001650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7-176)

余委員就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主管之「地方稅智慧稅務服務平台系統」,建議建構更簡明符合使用者需求之電腦系統乙節,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為提供地方稅務局(處)同仁所需之稅務服務,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以下簡稱財資中心)每年配合作業需求,請系統主辦地方稅務局(處)召開地方稅系統新增修撰程式研討會議,所有需求經各稅務局(處)與財資中心相關同仁討論確認後,進行程式修撰,各系統程式修撰完成後,由稅務局(處)同仁於測試環境測試,確認功能完善無誤後,始於正式環境上線服務。

二、為建構更符合稅務局(處)使用者需求系統,財資中心同仁每年持續至各稅務局(處)實地觀摩,藉以瞭解使用者需求。未來新增修撰程式會議,將請稅務局(處)指派更多系統使用者共同參與測試,以建構更為簡潔明瞭,貼近使用者角度思考之作業系統。

(十四)行政院函送余委員宛如就P2P借貸交易的評估及風險監管方式要求儘速提出評估報告與開放模式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5001651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7-182)

余委員就P2P借貸交易的評估及風險監管方式要求儘速提出評估報告與開放模式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網路借貸業務(即P2P網路借貸,peer to peer network lending)所從事之借貸活動,雖類屬民法之「消費借貸契約」。惟觀察國外發展情形,網路借貸業務之營運模式、資金流動過程及參與者型態等,衍生多種不同業務類型,致採取不同監理方式或適用不同法令規範。其作業模式,並應避免收受吸收社會大眾資金或發行有價證券之行為,致有違反金融監理法令情事(例如銀行法「收受存款」、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收受儲值款項」、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受益證券」等)。

二、為避免網路借貸業務衍生相關弊端,本會業成立專案小組針對網路借貸業務模式及可能監理方案積極進行研議;本會並將持續密切注意國內網路借貸業務之發展情形,瞭解相關業者有無違反金融監理法令情事。

(十五)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全面清查頂樓加蓋違章建築,以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5001651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7-190)

邱委員就全面清查頂樓加蓋違章建築,以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等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按建築法第25條第1項及第86條規定:「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違反第25條之規定者,依左列規定,分別處罰:一、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另按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1條之1第1項規定:「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訂定拆除計畫限期拆除;不影響公共安全者,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分類分期予以列管拆除。前項影響公共安全之範圍如下:……二、合法建築物垂直增建違章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占用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規定之屋頂避難平臺。(二)違章建築樓層達二層以上。……」,已有明定。

二、本部本於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督導權責,業成立「本部處理違章建築督導考核組」督促地方政府辦理處理違建相關事宜,並依據督導考核計畫辦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違章建築處理績效評比,及赴考核成績不佳之地方政府實地訪視與輔導改善。並建請各地方政府首長將違建處理納入該府公共安全會報積極推動。

三、本部要求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之拆除計畫」,優先拆除有影響公共安全之違建及訂定「新違章建築劃分日期」、「新違章建築即報即拆作業規定」、「新取得使用執照之複查機制」相關管理機制,並請積極增加編列年度違建拆除經費,辦理即報即拆之開口合約,以提高執行效率與辦理能量,以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及居住安全。

四、另為正本清源,有效遏止違章建築之發生,摒棄公部門執行拆除之思維模式,賦予違建戶自行回復原狀之義務及罰緩規定,以積極推動處理違章建築事宜,本部已完成檢討修正建築法相關規定,並於102年6月11日由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因第8屆立法委員屆期不續審,本部已於105年1月13日再將修正草案函報行政院,行政院並於105年2月1日送請立法院審議。尚請貴委員協助推動。

(十六)行政院函送吳委員秉叡就臺伊清算機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5001652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7-199)

吳委員就臺伊清算機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查復如下:

一、查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下稱國貿局)於本(105)年1月20日發布新聞稿,國際原子能總署於1月16日表示伊朗已確實裁減核設施,且已履行開始執行「聯合行動全面計畫」(JCPOA)所需的必要措施,隨後美國財政部同日公告有關解除制裁之指導文件,本次解除制裁的範圍係「核相關之第二級制裁措施」(指針對非美國之個人及實體所實施之限制措施),包含不再限制外國金融機構與伊朗進行正常交易等,惟就伊朗有關恐怖主義、侵犯人權及彈道飛彈之制裁仍持續有效,美國人及美國擁有或控制之外國企業仍被禁止與伊朗交易,除人道援助相關交易以外,即便是JCPOA所允許之項目,仍須獲得許可始可進行。因此,美國與伊朗間經貿受限制之情形,現階段並無重大改變。

二、經濟部爰於本年1月28日召集相關單位,研商臺伊清算機制於1月16日JCPOA執行日後之因應措施。該會議初步結論,鑑於美國解除對伊朗經濟制裁初期,該國狀況仍不穩定,歐盟及日本等國家與伊朗間要進行正常貿易交易仍持觀望態度,爰與會單位均建議暫仍維持現行清算機制,待市場機制成熟再逐步回歸正常貿易融資程序。

三、金管會爰於本年2月23日就在續維持臺伊清算機制下,如何縮短作業時程,以利廠商儘速取得貨款,邀集國貿局及兆豐銀行等單位召開「研商臺伊清算機制後續處理措施」。該會議決議,建請國貿局參酌銀行業者建議,研議針對非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過去已審定之貨品項目開立一定期限之證明或其他簡化流程之措施。另臺伊清算機制暫行維持至105年底,並視國際情勢適時檢討。

四、嗣國貿局於本年3月7日函復金管會,建議檢討銀行公會之「銀行辦理伊朗貿易款項清算作業要點」中,要求出口案件應逐筆提供該局核發之「輸出伊朗貨品證明書」之強制規定必要性。爰金管會已函請銀行公會依金管會本年2月23日之會議決議並參照國貿局建議,儘速研議簡化臺伊清算機制相關作業流程之措施。

(十七)行政院函送余委員宛如就「要求勞動部於其中英文網站上建置外國人就業專區」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5001650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7-180)

余委員宛如就「要求勞動部於其中英文網站上建置外國人就業專區」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國際攬才競才趨勢,協助國內產業發展,雇主得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在臺工作,並於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審查標準)明定,外國人受聘僱在臺工作,須符合相關資格條件,另為因應產業環境變動,經本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雇主所聘僱之外國人,得不受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之限制。

二、為提供雇主及外國人便捷之資訊查詢管道,本部已於104年12月於官網新設「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EZ WORK TAIWAN)」,提供中英文版網頁(網址:<http://ezworktaiwan.wda.gov.tw/>),針對外國人欲從事之工作內容,設立獨立專區,提供各類別工作相關法令、申請流程、常見問答,並與各部會相關網站連結。另於該專網公告各類別工作之審查手冊,雇主及外國人可透過專網及審查手冊充分了解申請各類別工作之雇主資格、外國人資格、應備文件及相關注意事項。同時於前開審查手冊提供通案會商與個案會商之相關機制與法規,並於該專網公告個案會商之申請流程圖,以利民眾瞭解及運用。

三、為持續提升個案會商效率,充分揭露相關資訊,本部已於105年3月通盤檢視個案會商機制,並研修相關會商申請書表,期以表格化及流程化方式,使雇主更易於填寫並瞭解會商所須檢附之各項資料,並明訂會商案件處理天數,以利作業流程更為標準化。本部已將前開修正作法函送相關部會表示意見,將於完成增修後於專網公告並予圖像化,並將不定期針對「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進行優化,提供民眾更便民友善的服務介面。

四、依統計資料,104年計有884名外國人經雇主以通案會商方式申請並經許可同意免除外國人2年工作經驗。另有11名外國人經雇主提出個案會商並經許可同意免除2年工作經驗。

(十八)行政院函送余委員宛如就社會企業與就業及改善所得分配之關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5001651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7-183)

余委員就社會企業與就業及改善所得分配之關係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考量改善所得分配議題涉及層面廣泛且因素複雜,爰政府推動「改善所得分配具體方案」,由「社福」、「就業」、「薪資」及「租稅」等四大策略面向齊頭並進,並由相關部會據以推動各項重點工作,以積極發揮改善所得分配之綜效。

二、在就業策略方面,因勞動所得係家戶所得主要來源之一,為協助經濟弱勢家庭增加所得,以縮小高低所得家庭間之所得差距,政府透過相關措施積極促進弱勢家庭就業。另因社會企業之運作,主要係透過商業模式解決特定社會問題,社會企業關注之議題多元廣泛,其中亦包含協助弱勢就業,爰「改善所得分配具體方案」中,經濟部及勞動部等相關部會,持續透過各項結盟、輔導及育成等機制,提供社會企業發展過程所需相關支援;國發會、經濟部及金管會等亦積極協助社會企業籌資,以促進社會企業發展,從而增加弱勢者之就業機會。

三、改善所得分配係多面向且長期持續之工作,為確保經濟發展果實由全民共享,政府將持續關注我國所得分配相關情勢變動,並積極應對暨推動相關政策,以持續改善我國所得分配狀況。

(十九)行政院函送余委員宛如就觀光局於「消費提振措施」項下辦理「補助國人住宿遊園精彩行實施計畫」,欲了解截至目前為止的乘數效果評估報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5001650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7-175)

余委員就觀光局於「消費提振措施」項下辦理「補助國人住宿遊園精彩行實施計畫」,欲了解截至目前為止的乘數效果評估報告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補助國人住宿遊園精彩行實施計畫」,原訂由本部觀光局辦理國內旅遊住宿優惠補助11萬5,000個名額、主題樂園優惠補助4萬個名額;公路總局辦理公路客運十大精彩路線優惠補助,預估優惠約3萬3,000人次。

二、辦理期間,因觀光局辦理之住宿及主題樂園補助措施民眾反應踴躍,經考量民眾需求後,爰2次增加補助數額,總計提供國內旅遊住宿優惠34萬5,000個名額、主題樂園優惠8萬個名額,鼓勵民眾參與國內旅遊,以達到短期促進國內經濟活絡之目的。

三、綜整該計畫之辦理成效,觀光局辦理之補助措施,約帶動74萬國內旅遊人次,並創造約新臺幣14.6億元觀光收益,據旅宿業者表示,藉由補助措施提升整體住房率達1成,民宿住房率更提升至3成,同時帶動周邊產業商機。另公路總局辦理之補助措施,創造約新臺幣6,351萬元消費金額,吸引親子及學生族群利用公共運輸出遊,促進國民旅遊消費及以綠色運輸概念,兼具達到節能減碳之效果。

(二十)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交通部有責任督促中華電信改善收訊品質以及修正訊號強波器採購、申裝流程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5001651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7-189)

王委員就交通部有責任督促中華電信改善收訊品質以及修正訊號強波器採購、申裝流程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如何改善通訊品質:

(一)歷年來,中華電信公司皆積極建設基地臺並戮力調整優化,且適時採購相關設備(如轉發器強波器等),以因應客戶需求改善通信品質。另依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指示,持續推動免費7日試用服務,並於官網及門市提供訊號品質涵蓋圖供客戶查詢,以期提供最優質通信服務品質。

(二)為因應寬頻數據時代來臨,民眾對於寬頻服務需求日益殷切,中華電信公司亦配合政府推動「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方案」,積極建設3G/4G行動寬頻網路。惟常因民眾抗爭致無法順利建設基地臺以提供正常訊號服務客戶(註:沒有基地臺就沒有訊號,此時,轉發器強波器就無法使用),故在中華電信公司積極建設基地臺之同時,建請委員了解與支持業者建設基地臺的必要性,俾利民眾享有優質的行動通信服務。

二、強波器採購及申裝流程:

中華電信公司每年度皆依據現場單位提報的需求及評估前一年度實際安裝數量(103~104年採購超過三萬臺轉發器),編列採購轉發器(強波器)資本支出預算。經提報審查同意後,即依該公司採購作業程序,辦理公告、開標、決標、交料、驗收等作業,後續即加速分配給現場單位,依客戶需求及訊號實際涵蓋現況等,辦理通信品質改善事宜,提升客戶滿意度。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溫室氣體減量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5001532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6-155)

許委員就溫室氣體減量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積極因應氣候變遷,「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21次締約國大會暨京都議定書第11次締約國會議(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COP21/CMP11)已於民國104年底通過巴黎協定;我國為呼應全球管理行動,除於上開會議前主動提出我國「國家自定預期貢獻」(Intended 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 INDC),並於104年7月1日公布施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下簡稱溫管法),為我國因應氣候變遷作為奠定法制基礎,除明定我國長期減量目標及相關調整機制外,亦將規範以5年為1期之階段管制目標,逐步建立總量管制與交易制度,以兼顧因應氣候變遷減緩與調適作為。

二、另溫管法公布施行後,行政院環保署已訂定盤查登錄、查驗管理及抵換專案等6項子法、1項公告,並籌組「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諮詢委員會」,以訂定階段管制目標及管制方式作業準則,後續將再依該準則研訂階段管制目標,並訂定排放源效能標準及自願減量誘因機制,以鼓勵事業減量行動,待相關機制完備後將研擬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制度,透過交易及專案抵換等彈性機制,逐期推動低碳轉型,落實減碳承諾。此外,行政院已於98年成立「行政院節能減碳推動會」(103年更名為綠能低碳推動會),統籌規劃「國家綠能低碳總計畫」,相關部會並據以提出年度「國家綠能低碳總行動方案」之十大標竿方案,就能源、產業、運輸、住商、農業及環保等相關政策方案進行全盤審視與因應,由建構法制基礎做起,輔以落實部門減量、善用市場機制、強化教育宣導、促進國際合作等加以執行;本(105)年1月5日「行政院綠能低碳推動會」委員會議已通過各部門本年排放量目標,未來將持續邀集中央有關機關、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研訂及檢討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之分工、整合等相關事宜,並致力推動各項減碳工作。

三、又,為落實INDC減碳目標,除應積極推動節能外,生產與使用能源方式亦須有重大改變,使用更多乾淨能源及更高效率技術設備,以逐步達成國家減碳目標,建立永續低碳生活環境。為完成上述目標,經濟部已由能源使用需求面及能源供給面採行相關作法如下:

(一)能源使用需求面:透過調整工業、服務業、農業、交通及住宅等部門產業結構及推動前瞻節能等措施,積極降低能源服務需求,期使能源密集度每年平均下降3.0%,主要作法包括:

1.產業結構調整:訂定產業結構優化策略,致力推動產業轉型,透過推動基礎產業質在內量在外、傳統產業全面升級、新興產業加速推動、製造業服務化推動等措施,降低能源使用量。

2.擴大法規管理及加強效率規範:加強設備、器具、車輛法規之能源效率管理,如縮減期程及高效率產品滲透率、全面落實使用行為節能規範、指定能源大量用戶每年節電1%。

3.中央與地方協力節電:推動「智慧節電計畫」,由中央提供節電計畫補助及節電成效獎勵,由地方政府與民間團體共同推動節電計畫,期達成機關、民生部門節電2%之目標。

4.推動前瞻節能措施:規劃推動天然氣替代燃油及燃煤等低碳燃料替代、低溫餘熱回收、產業設備汰舊換新等前瞻節能作為,以引導節能潛力開發。

(二)能源供給面:依循「穩健減核力行減碳,逐步邁向非核家園」願景,全力開發無碳自主再生能源、擴大低碳天然氣使用、採最佳可行技術電廠汰舊換新,主要作法包括:

1.全力推動無碳再生能源發展:提高2030年再生能源設置目標為1萬7,250MW,約占全國發電裝置容量27%、發電量約達14%。

2.擴大天然氣使用:發電用天然氣量由目前1,074萬公噸提高至1,800萬公噸,燃氣發電占比由目前29%提高至46%。

3.落實執行法規:針對大型投資生產計畫之新設及擴建要求採用最佳可行技術之效率審查等。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花東快速道路」計畫可改善花東地區交通建設,是國家區域均衡發展的策略性作為,絕不是缺乏前瞻視野者所做的現況效益評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5001652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7-197)

黃委員就「花東快速道路」計畫可改善花東地區交通建設,是國家區域均衡發展的策略性作為,絕不是缺乏前瞻視野者所做的現況效益評估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公路總局已持續推動花東公路各項改善工作,其中花蓮縣境內尚須拓寬改善68公里,需140.6億元,原已提報「台9線花東公路第三期道路(後續)改善計畫」,並納入「省道改善計畫」項下分期推動。本部為加速辦理後續工程,已於今(105)年3月15日正式函報行政院爭取改以專案計畫方式,並期能於113年全數完成。臺東縣境部分,公路總局已研擬「台9線花東公路花東縣界至台東市路段拓寬改善計畫」,預計改善長度48.8公里,計畫經費約109億元,刻正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俟通過環評後本部將提報專案計畫陳報行政院核定後辦理。各項拓寬改善作為完成後,將使花東縣境內之省道台9線提供更安全、可靠的交通運輸服務。

二、以上計畫推動完成後,各主幹公路網皆可維持A級水準,有關花東地區醫療問題,仍應回歸落實醫療資源的在地化,始能提供民眾就近醫療之服務需求,以建置快速公路讓民眾遠距就醫,實非解決花東醫療匱乏之良策。

三、另公路總局已於105年3月15日召開花東快速公路可行性評估期末報告暨報本部前審查會議,刻正進行期末報告修正作業,後續本部將循個案計畫進行審查,併就交通需求、環境生態、住民意見、醫療運送、產業發展、觀光遊憩、東西均衡及全國路網整體規劃等層面,進行綜合決策之參考。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鍾委員佳濱就第九屆第一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院臺施字第1050016826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臺立院議字第1050701399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8號)

鍾委員就「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方案」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方案」問題:

(一)為因應少子女化衝擊,教育部於民國104年3月27日發布「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方案」,提升高等教育品質並發展大專校院創新實驗之可能藍圖。本方案內容包含「高階人才躍升」、「退場學校輔導」、「學校典範重塑」及「大學合作合併」等四大執行策略,以及三大政策配套,包含:成立計畫辦公室、跨部會統合協調及制定專法。

(二)教育部爰於104年2月1日成立「高等教育創新轉型計畫辦公室」,設召集人1人,由教育部督導業務之政務次長兼任;執行秘書1人,由部長指派參事兼任,綜理計畫辦公室業務;工作人員4人,由教育部相關單位人員常駐派充之,並視需要調派人員調駐之。計畫辦公室任務包括:進度列管、統合協調、對外溝通及資訊平臺等。

(三)高等教育創新轉型計畫辦公室為推動「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方案」,下設「創新轉型輔導」、「教學品質維護」及「高階人力躍升」三大平臺,各平臺之委辦單位係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招標辦理,相關經費細目之支用亦依據「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三平臺本(105)年所需經費及主要任務如下:

1.創新轉型輔導平臺:委由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管理科學學會辦理,推動學校創新轉型及專案輔導行政事宜,並建立相關作業流程、典範案例及宣導活動等,本年度執行期程為本年2月1日至106年1月31日,所需經費為785萬元。

2.教學品質維護平臺:委由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辦理學校教學品質查核及改善輔導相關行政事宜,建立相關作業流程及其他有關教育品質維護事項,本年度執行期程為本年2月至106年7月31日,所需經費為662萬400元。

3.高階人力躍升平臺:委由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辦理,推動高階人力活化機制之建立、跨部會協調及建立媒合平臺、相關作業流程、媒合成果之追蹤管考及宣導活動等,本年度執行期程為本年2月9日至106年2月8日,所需經費為862萬元。

二、關於成立財團法人農業政策研究中心之推動期程問題:

(一)為因應經貿自由化、全球氣候變遷及糧食安全等重大挑戰,面對產業結構調整及產業價值鏈之延伸需要,亟需加強農業政策研究,以提高農業政策研究之深度及應用性,許多國家均以政府力量成立專責機構辦理,延攬兼具理論與實務基礎之政策研究人才,作為農業部門政策諮詢智庫平臺,蓄積農業政策研究之基礎與經驗傳承。

(二)基此,行政院農委會輔導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以下簡稱農科院)於104年4月起於該院設立農業政策研究中心(以下簡稱農政中心),目前運作已屆1年,該中心已建立研究人員晉用與運作體制,執行多項研究計畫,並辦理多場專家座談會與研討會,協助行政院農委會各機關(單位)蒐集國內外農業法規、政策、統計資料等進行政策研究分析,以提出施政建議。

(三)考量農科院任務主要為科技成果產業化服務,與農政中心任務有別,爰於104年下半年起即規劃將其組織、人員與研究經費,自農科院移出而獨立成立農政中心,目前尚在籌設階段,成立程序依相關規定及原有規劃時程進行。

(四)農政中心將專責進行整合性政策研究分析,擔任行政院農委會政策研究與決策建議智庫,支援各產業單位形成政策與解決政策推動問題,並整合行政院農委會產業、人、地、水資料庫,建立資料分享加值分析機制,強化決策品質與精準度,以利解決農業政策與產業實質問題,對我國因應經貿自由化、因應氣候變遷、確保糧食安全及農業永續發展大有助益。

(五)未來透過農政中心之橋接,政策推動與形成可擴大多元參與,強化產業、學研及行政部門之協調溝通、交流互動與研商諮詢,使政策形成更貼近民意。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林委員靜儀就第九屆第一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院臺施字第1050016825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臺立院議字第1050701399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7號)

林委員就九九峰生態藝術園區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九九峰生態藝術園區啟用部分,查國家藝術村於民國79年起進行規劃,「九九峰藝術村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經行政院環保署85年10月18日審查通過,嗣因88年921地震及90年桃芝颱風土石流相繼發生,須就地質、天氣等變化再予評估,後續開發單位爰於101年變更開發面積,並經行政院環保署同年12月21日公告修正審查結論在案。九九峰生態藝術園區於上開範圍內經低密度之開發及規劃,始於103年8月25日正式開園。

二、有關園區土地開發部分,園區所在地南投縣政府經持續與文化部接洽,已承諾低度開發及盡量維持園區原貌,且將保留4.8公頃作為文化藝術用途,並就園區未來規劃構想辦理公開說明會及公聽會,供地方人士表達意見,以及積極拜會地方藝文人士,文化部嗣同意移撥該用地予該府,以促進園區整體開發。案內園區土地所涉「廢止撥用」部分,依現行「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第16點規定,南投縣政府應無息退還文化部原撥用之價款,即1億823萬餘元。

三、有關保存史前文物部分,依前開「九九峰藝術村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之地表調查,該計畫基地內未曾發現考古遺址或明顯史前文化遺留,另臧教授振華自61年起之試掘調查,所發現史前遺物地點係距九九峰生態藝術園區外500公尺之坪林階地(非屬園區所涉約29公頃範圍),目前亦尚未被指定為南投縣之縣定遺址。惟考量該區域已有文物發現,故未來周邊區域如涉有開發,仍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1條規定,先行完成開發區域調查工作,倘發現疑似遺址,則依該法第50條規定,停止工程進行及辦理後續程序。

四、有關園區內擬辦理「侏儸紀公園」部分,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應以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之開發計畫內容認定,經查行政院環保署迄今未曾收受辦理該開發計畫之環境影響評估申請,後續如有相關申請,將依其申請許可之整體面積全區判認,不會切割認定。文化部亦將促請南投縣政府持續聽取地方藝文人士建議,並在合法、符合環評及回應當地民眾期待下辦理未來園區規劃,以兼顧生態環保、文化資產保存與地方文化發展。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趙委員天麟就第九屆第一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院臺施字第1050016822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台立院議字第1050701399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4號)

趙委員就改善空氣污染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改善空氣污染問題:

(一)「空氣污染防制法」自民國64年公布施行以來,行政院環保署展開推動各項空氣污染防制行政管制措施,包括訂定超過200項之空氣污染管制法規,推動固定污染源污染設置許可制度、申報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營建工地及河川揚塵防制、加油站全面裝設油氣回收設備、油品改善、汽機車排放標準、裸露地綠美化及空氣品質淨化區等工作,84年開徵空氣污染防制費(以下簡稱空污費),自100年以來加嚴超過30項標準,104年6月30日更會同經濟部公告實施「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採行各項行政管制限制排放量,並以經濟誘因促使污染源減量意願,係兼顧經濟誘因及污染減量作法,展現積極改善高屏空氣品質決心。

(二)經多年行政管制與經濟誘因並進推動空氣污染管制工作,我國空氣品質已大幅改善,空氣品質指標屬不良等級(PSI>100)比率84年為6.1%,103年降至0.9%、104年更降至0.41%,104年全國細懸浮微粒(PM2.5)年平均濃度為22.0微克/立方公尺,較103年之23.5微克/立方公尺及102年之24.0微克/立方公尺為佳,顯示我國空氣品質逐年呈現改善趨勢。

(三)考量運用管末管制手段,初期尚可見其成效,長期必將導致防制成本大幅提高,且成效將逐漸受到限制,又因應氣候變遷對空氣品質影響之不確定性,推動空氣品質之改善,應擴及從能源、產業、交通、農業及國土規劃及教育等面向著手,由源頭減少空氣污染排放量,方能發揮管制成本效益。

(四)因此,行政院環保署分析我國空氣品質管理面臨問題,考量現階段具體可行減量控制技術、成本合理及扶植國內綠色產業發展,兼顧經濟發展與永續環境之策略思維,整合各部會空氣污染減量量能,強化中央與地方合作分工機制,健全行政管制經濟誘因措施,透過宣傳與教育,呼籲民眾共同參與,並推動兩岸空氣品質改善交流合作,規劃各項空氣品質改善工作,提出「清淨空氣行動計畫(104年至109年)」,擬定推動電動二輪車(E-BIKE)、電動公車(E-BUS)、電動蔬果運輸車、柴油車加裝濾煙器、飯店使用天然氣鍋爐、河川揚塵防制、兩岸空氣品質改善交流合作,以及推動細懸浮微粒(PM2.5)管制相關基礎及背景研究等8項近程強化措施,並持續督導地方政府推動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每年執行約300項空氣品質維護改善計畫,以降低國內與境外污染對臺灣空氣品質之影響,加速改善空氣品質,提升對民眾健康之保障。

(五)因應氣候變遷實屬長期投入、具高度挑戰及充滿機會之艱鉅任務。臺灣自97年出現79年以來首度負成長後,近年來燃料燃燒二氧化碳排放量大致呈現持平趨勢,103年251百萬公噸低於目前歷史峰值96年256百萬公噸,而每賺1元之二氧化碳排放量,自96年之0.0204公斤逐漸下降至103年之0.0162公斤,二氧化碳排放密集度下降約有20%,除全球經濟情勢因素外,此乃依憑國內推展能源效率提升、產業結構改變及全民節能減碳所打造之具體成果。

(六)我國「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於104年7月1日經總統公布施行,完善因應氣候變遷所需長期投入之法治基礎,以回應全球共同減碳之呼籲,更為鋪陳我國因應挑戰所需政策規劃與資源投入、期待能因勢利導,以開創我國經濟轉型與發展低碳社會之契機。展望未來,應善用上述「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及既有之「能源管理法」、「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為據之配套施政作為,復搭配研訂中之「能源稅條例」草案,據以促進企業減緩排放及再生能源之發展,同時帶動綠色成長,進而提升國內減碳之成本有效性,以維持國家競爭力,促成人類由「碳經濟」轉型為「綠色經濟」。

二、關於永續能源政策問題:在追求國家永續發展之基本前提下,我國能源政策須在能源供應安全、滿足民生基本需求下,兼顧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並考量社會正義與跨世代公平原則,確保能源供需之平衡與穩定,相關推動措施如下:

(一)需求面:積極推動產業結構調整;推動各部門節能極大化,期促成節省2%用電目標,進而抑低用電成長;修訂需量競價措施,鼓勵用戶參與降低尖峰用電需求。

(二)供給面:全力發展再生能源,自2010年以來已三度提高再生能源推廣目標,規劃2030年總裝置容量目標提升至17,250MW、加速天然氣第三接收站建置、推動火力機組汰舊換新,修法增加汽電共生售電量,以提高供電能力等。

(三)引進前瞻技術:視國內外能源情勢及能源科技進展,適時引進前瞻技術等。

三、關於落實氫能政策與協助產業推動問題:

(一)氫能具來源多元化特性,除可提升國家長期能源安全,並可促進國內相關產業之建立。

(二)經濟部能源局(以下簡稱能源局)自98年度起成立4年期「氫能技術研究發展與示範計畫」,積極投入天然氣重組產氫技術、金屬儲氫技術、化學儲氫利基產品,以促進家用燃料電池熱電共生系統技術之發展,亦結合經濟部標準局投入發電機與機車等相關產品標準與規範之草案研擬,成立「臺灣燃料電池夥伴聯盟」,溝通整合國內產官學研各界意見,並啟動燃料電池技術應用示範運轉驗證工作,加速建立國內燃料電池產業。

(三)能源局於98年1月7日訂定發布「燃料電池示範運轉驗證補助作業要點」,遴聘各大專校院專家學者,組成評選小組審查申請補助案件,推廣期間共與22家業者簽約進行47件示範運轉建置案,計畫總經費超過8億元,廠商自行投入經費達4.5億元以上,共建置709kW示範系統,以持續提升氫能與燃料電池關鍵技術,增進產業競爭力。

(四)前開示範運轉建置案件,包括電信用備用電力、長效型發電機、機車、電動觀光船與堆高機等各種應用形式產品,以提供國內氫能產業業者驗證商品之管道,進而提升我國相關產業鏈之自主程度。

(五)以小型獨立發電之燃料電池應用技術發展研究為主軸,並配合氫能多元化發展趨勢,結合國內既有產業能量以加速國內商業化腳步,其研發重點在於包含過濾助效重組產氫技術、新型態吸附儲氫材料、量產型低成本雙極板材料技術開發、高溫PEMFC技術開發、電池堆智慧型製造系統技術開發等,以及建置國際標準驗證平臺與推動示範補助計畫。

(六)目前臺日雙方之產學研於關鍵技術交流或市場發展上均有長期密切合作,能源局並依據國內相關專家與產業之建議,積極推動雙方於家用燃料電池、產業用燃料電池及運輸用燃料電池等應用領域經驗分享,以期促進雙方之具體合作與擴大產業效益。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加強查緝臺鐵車票黃牛猖獗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5001531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6-144)

徐委員就加強查緝臺鐵車票黃牛猖獗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維護旅客權益,自民國97年12月起,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以下簡稱鐵警局)與交通部臺鐵局(以下簡稱臺鐵局)成立淨網專案,查緝以非法訂票程式大量搶訂車票之不法集團等不法行為,截至本(105)年1月止,鐵警局計查獲582件,606人,查獲異常訂票張數計374萬4,205張。

二、連續假期訂票首日,為防止不當訂票行為,臺鐵局皆會成立管制小組,隨時監控訂票狀況;另臺鐵局面對自製程式搶票,亦已加強一般及團體票務系統防駭措施,並隨時檢討及修正該措施,一發現訂票異常,即移送鐵警局偵辦,以維護旅客權益。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王委員金平就第九屆第一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院臺施字第1050015829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台立院議字第1050701090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17號)

王委員就健全災害防救體系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健全災害防救體系問題,為強化災害防救體系,行政院毛前院長前於貴院第8屆第7會期施政報告中提出「在整合防救災能力方面,政府持續強化中央與地方災害防救體系效能,務實檢討災防指揮與管理制度上改善空間」。因此,行政院毛前院長請葉前政務委員欣誠在不修法前提下,調整現行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運作架構,分別於民國104年2月16日及3月18日召開「全國災害防救重點議題座談會」,邀集中央及地方政府首長出席,就災害防救體系之運作策進作為進行對話與交流,匯集各界從不同角度與觀點所提出之改進意見。另行政院於同年4月17日及5月6日召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體系調整會議,經綜整上述會議之策進意見,研擬未來災害防救體系調整方向,並提報由行政院長召集之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第31次會議核定通過。有關災害防救體系調整方向,分述如下:

(一)平時整備:強化政務委員協調督導功能,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執行長由原內政部長擔任,改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

(二)災時應變:為強化跨部門協調應變功能,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增設副指揮官,由內政部消防署長擔任,強化內政部消防署及消防體系於災害應變時之功能,主責救援與調度,如消防、警察、國軍、空勤、民間志工等,襄助指揮官並與主管部會之副指揮官分工合作、緊密配合。

(三)強化平日及初期應變機制:因應災害初期應變處置,強化統籌、調度各搜救單位資源能力。

(四)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地點集中:為使各界容易瞭解災情,選擇民眾及媒體知悉之場域,提升應變效率,緊急突發性災害應變中心原則集中於大坪林開設運作。

(五)強化中央與地方災時協調:中央與地方災害應變中心建立協調官派遣機制,強化災害現場中央前進協調所及地方前進指揮所聯合作業機制。

二、關於提升防救災效能問題:

(一)0206地震災害發生後,行政院業參酌各界建議及要求,擬具防災三法(「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災防法)」、「建築法」及「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列入優先法案函送貴院審議,並積極與貴院各黨團及委員溝通,爭取支持,期早日完成修法程序,回應社會期待。相關修法重點,說明如下:

1.有關災防法修正草案部分,行政院已於本(105)年3月3日將該草案函送貴院審議,貴院業於同年月25日三讀通過。上開三讀通過之災防法擴大適用範圍,已將土壤液化、輻射災害等列入天然災害;另為協助災民重建家園,災民於災後一定時間之健保、農保、勞保、國民年金保險等支出由政府及民間捐款支應;若災害導致農地及魚塭滅失,擔保品由金融機構依貸款餘額予以承擔,金融機構在承擔時,政府提供最高8成補助;災民自政府或民間領取之各項救助金、慰問金或臨時工作津貼,免繳納所得稅;災區內土地及建物,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受災居民購屋貸款之自用住宅,經政府認定因災害毀損不堪使用者,得經原貸款金融機構同意,以該房屋及其土地,抵償原貸款債務;又政府為使更多災民受惠,上開修正條文回溯自104年8月6日蘇迪勒颱風後之災民均予適用。

2.有關「建築法」修正草案部分,行政院已於本年3月2日將該草案函送貴院審議。為改善建築工程審勘問題,業參考日本中間檢查制度,朝強化結構審查及勘驗機制規劃,並增訂第三方勘驗機制,修正重點包括:修正條文第34條增列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之結構等項目,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機關(構)、法人、學校、團體審查;修正條文第56條規定應經主管機關指定專業機構勘驗合格後,始得繼續施工;修正條文第70條增列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並由主管機關委託專業機構查驗完竣後,發給使用執照,將導入民間機構專業能力,落實三級品管制度,以加強確保建築物設計及施工品質。

3.有關「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部分,行政院已於本年3月2日已將該草案函送貴院審議。鑑於0206地震災害凸顯部分老舊建物有耐震強度不足問題,爰上開草案修正重點係著重於避免災害發生、加速災後復原與重建,及配合司法院釋字第709號解釋所作之修正,俾強化災後重建並健全都市更新機制,以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二)另經濟部地調所(以下簡稱地調所)自99年起即逐步就全國主要都會區測製都市防災地質圖,並建置都市防災地質資料庫防災應用系統,土壤液化潛勢即為圖資成果之一,預計將於108年完成。目前地調所執行之山崩潛勢評估與觀測技術防災應用、重要活動斷層構造特性調查、斷層活動性觀測研究、臺灣北部火山活動觀測研究精進計畫、地質雲網開發及應用、地質圖資建置及整合供應等6項施政計畫,已納入「行政院災害防救應用科技方案」。地調所將藉由網站結合地理資訊系統,定期公開相關計畫成果及地質調查研究,供各界查詢及利用,並協助中央及地方各災防單位提升防救災效能。

(三)至有關強化我國核能電廠防災能力部分,說明如下:

1.鑑於100年3月11日發生日本福島核能電廠事故,行政院原能會已參考日本官方管制機構(原子力安全保安院)、東京電力公司及國際重要核能機構意見,並依我國核能電廠設計基準、地質環境及運轉狀況等特性,通盤檢討現有核能機組因應事故及異常天災之能力,持續要求各核電廠強化抗地震、防山洪、耐海嘯之安全防護。另以日本福島電廠事故經驗為鑑,業修訂「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相關規範,將核一、二、三廠及龍門電廠核子事故緊急應變計畫區由5公里擴大為8公里,並請台電公司進行相關輻射偵測,以及建置相關預警系統設備。行政院原能會將持續對運轉中核能電廠進行嚴格管制監督,以增進其緊急應變能力,各項管制資訊亦將向社會大眾公開,積極確保民眾安全。

2.另為致力提升各核能電廠對災害之安全防護能力,經濟部已請台電公司採取下列因應作為:

(1)提升核能電廠耐震能力:日本福島核能電廠事故發生後,業請台電公司參照各核能電廠附近之最新地質調查結果,進行耐震餘裕進行評估,於103年6月底前已陸續補強完竣。目前核一、二、三廠耐震能力分別提升至0.51g、0.67g及0.72g,並經行政院原能會審查通過。

(2)檢視核電廠安全防護能力:經濟部已請台電公司進行核安總體檢,經與日本福島核能電廠相較,我國電廠尚較日本福島電廠多出「緊要海水泵有建築物保護」、「緊急柴油發電機位於平面高程(11.2公尺至15公尺)」、「氣冷式柴油發電機提供後備電源」、「氣冷式氣渦輪機提供後備電源」及「生水池依靠重力注水入反應爐」等5層防護優勢,嗣於核安總體檢後又新增「機組斷然處置措施」及防海嘯牆興建規劃,爰我國核能電廠安全防護已再增加2道縱深,未來將有7層深度防護優勢。

(3)核安總體檢因應與強化方案:台電公司依據行政院核定之「國內核能電廠現有安全防護體制全面體檢方案」提出因應與強化方案,依屬性分成「提升耐震能力」、「提升防海嘯及水災能力」、「提升救援能力」、「規劃機組斷然處置」,目前運轉中核能電廠共須執行96項,迄今業完成95項,所餘1項預定於本年6月底完成。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明才就第九屆第一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院臺施字第1050016824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台立院議字第1050701399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6號)

羅委員就台電公司超額盈餘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台電公司超額盈餘問題:

(一)有關電價調降部分,主要影響因素係國際燃料價格持續下跌,相關燃料成本變動反映於此次電價檢討。依新電價公式計算後,每度平均電價由目前2.8181元調降為2.5488元,調降幅度為9.56%。

(二)有關民國104年台電公司稅後盈餘超過合理利潤之340.72億元部分,按基礎設施係屬該公司為負供電義務之必要投資,且須配合政府政策進行電力設備之升級與擴充,其相關成本應依電價公式予以反映。又經濟部已於本(105)年3月15日召開「電價費率審議會」,會中委員提出包括用於平穩電價、投資電力設備(綠能)及彌補台電公司累積虧損等,經充分交換意見與討論後,決定用於平穩電價,以因應國際燃料價格大幅波動之影響,減緩對電價之衝擊,維持物價及總體經濟之穩定。

(三)有關深美超高壓變電所及深坑變電所遷移、更新變電所變壓設備及檢討直升機清洗礙子作業部分,經濟部已請台電公司進行評估及檢討如下:

1.深美超高壓變電所係北部地區超高壓系統重要樞紐,供應大臺北地區廣大民生用戶及大眾捷運系統與政治、商業中心等用戶用電,加以深美超高壓變電所及深坑變電所均屬屋外式開關場,已使用較新型有效率之變電設備。是以變電所內尚無足夠空間可改建為屋內式變電所及提供鐵塔遷移使用。

2.台電公司規劃之變電所與輸電線路必須配合用電需求適時完成,且新設變電所已儘可能以屋內型設計,並依「變電所裝置規則」標準辦理,對於環境、噪音、防火及電磁場等皆有周全之設計。

3.台電公司已檢討不宜以直升機清洗礙子作業之區域,包括:敏感地區(學校、醫院、人口密集區、曾引起抗議之農漁牧區)、特殊地形(如線路密集區、山坳等地區)、特殊塔型(連接站鐵塔、大角度鐵塔等)。其中新北市深坑區、土城區、蘆洲區及汐止區等人口密集區域,該公司將不再以直升機實施礙子清洗作業。

二、關於臺北市政府下設自來水事業處違反憲政制衡原則問題:

(一)按自來水事業調整水價,依「自來水法」第59條規定,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定之;其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是以台灣自來水公司(以下簡稱台水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下簡稱北水處)之水價,分別由經濟部及臺北市政府核定實施。其中北水處水價調整部分,臺北市政府已核定自本年3月1日起實施新水價,程序符合相關規定,受影響之範圍包括臺北市、新北市新店、永和全部及三重、中和、汐止部分地區用戶;台水公司研議水價調整部分,經濟部將依「自來水法」第60條規定,經該部自來水水價評議委員會審議並與貴院充分溝通後,核定實施。

(二)有關建議北水處與台水公司合併經營部分,因涉及法規、財務、業務、人力及民意等議題,須完整配套,經濟部將就上開各項議題詳予檢討,循序規劃自來水事業整合方案。

三、關於南臺大地震後應全面性廣泛地檢討居住環境相關法規問題:

(一)有關涉及山坡地建築之居住環境相關法規部分,對於山坡地基地不得開發建築認定基準、設計原則,內政部業於86年12月26日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中增訂山坡地建築專章(第260條至第268條)。另針對山坡地建築之審查許可、施工管理及使用管理等事項,該部已於72年7月7日訂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嗣依行政院核定之「改進土地使用變更審議機制方案」,於92年3月26日將上開辦法修正為「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刪除有關開發許可之規定,並將有關土地使用變更條文調整至「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予以規範。

(二)有關行政部門應一併考量「水土保持法」、「森林法」、「自來水法」及「災害防救法」相關法規間之競合與適用順序,並於研訂「國土計畫法」相關子法時納入參考部分,內政部說明如下:

1.查「水土保持法」、「森林法」、「自來水法」及「災害防救法」等規定,雖皆涉民眾居住環境,惟其主管機關係就其業務權責部分研訂相關規定,各該法之立法目的及重點並不相同。

2.依據本年1月6日公布「國土計畫法」,在土地使用方面,如涉依前開各法劃設公告或公開之保育或保護地區(如特定水土保持區、森林區、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淹水潛勢、土石流潛勢溪流),內政部已規劃下列作法:

(1)未來擬訂全國國土計畫時,依「國土計畫法」第9條規定,將納入國土防災策略內容,並訂定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劃設條件、劃設順序、土地使用指導事項。

(2)在劃設「國土功能分區」之「國土保育地區」方面,依「國土計畫法」第3條、第6條及第20條等規定,針對屬於全國區域計畫第1級環境敏感地區(如特定水土保持區、森林區、土石流潛勢溪流),將評估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第1類)」,以維護自然環境狀態,並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屬於第2級環境敏感地區(如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淹水潛勢),則將評估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第2類)」,以儘量維護自然環境狀態,允許有條件使用。

(3)綜上,「國土保育地區」係整合水、土、林業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據各目的事業法所劃設之保育或保護地區,以進行整體土地使用規劃及統籌管理。是以,未來內政部於擬訂國土計畫或研訂相關子法時,相關法規均會併同考量,以利相關法令之完備。

(三)有關針對一案建商進行檢討並就「公司法」等相關法規提出修正方向部分,經濟部及內政部說明如下:

1.公司登記係採準則主義,定位為公司法人戶政事務所性質,商民成立公司只要符合「公司法」有關規定,即應准予登記。該法第8條及第23條規定,董事為公司負責人,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是以,針對一案建商負責人所販售之建物,如有毀損或瑕疵等情形,公司負責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若該違法建商已於解散清算中,應視情況適用「建築法」、「營造業法」、「消費者保護法」及「中華民國刑法」等相關法規究辦。

2.依現行行業標準分類規定,建築開發業已修訂為不動產開發業,目前係依「公司法」向經濟部辦理公司登記,非法定特許行業,亦非專業經營之行業。為檢討一案建商衍生之相關問題,內政部業於本年3月21日函請經濟部就「公司法」資本額規定及針對一案建商設立門檻等節研議因應方式,並請提供一案建商(不動產開發業)相關清冊。此外,內政部亦自102年起多次函請22個地方政府制定不動產開發業自治條例,截至104年底止,尚有13個地方政府未完成,該部已於本年3月21日函請該等地方政府儘速完成制定,並研議檢討納入因應處理一案建商情形之規範措施,持續督促辦理情形。

四、關於協助修復碧潭堰問題,按碧潭堰係為提高水位營造水域空間,提供水上活動遊憩,由前臺灣省水利局第十二工程處於64年間接受臺北縣新店鎮公所(現已改制為新北市新店區公所)委託代辦興建,並已於66年8月移交臺北縣政府及新店鎮公所(現已改制為新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新店區公所)負責後續維護管理,嗣因年久失修,加以蘇迪勒颱風後堰體損毀、基礎掏空更加嚴重。針對修復碧潭堰所需之經費,基於該堰係以觀光遊憩功能,非涉河防及水資源運用,經濟部水利署尚無適當經費可資辦理,宜由新北市政府另洽相關機關籌措。

五、關於碧潭風景區延伸新店溪右岸至小碧潭打造新店水岸公園問題:

(一)為提升新北市九份、十分、瑞芳、猴硐、雙溪、石碇及烏來等遊憩據點服務品質,交通部觀光局歷年均依新北市政府觀光擘劃及發展需求,逐年補助辦理該等風景區遊憩設施整建工作。針對碧潭風景區延伸新店溪右岸營造水岸公園部分,該局已函請新北市政府評估開發之可行性,後續如有觀光遊憩部分之建設投資需求,將協助該府循程序提報「遊憩據點特色加值計畫」申請補助。

(二)有關羅委員建議協助規劃由小碧潭捷運站觀景平臺興建跨越環河路之人行陸橋與無障礙通過設施部分,經交通部洽據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表示,係新北市新店區公所轄管,該部尊重地方政府主管權責。

六、關於檢討水質水量保護區回饋金不應排擠基礎建設預算問題:

(一)按「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支用,「自來水法」第12條之3規定,係由各保護區內之「專戶運用小組」審查核定,該小組成員涵蓋相關中央主管機關、水質水量保護區與其用水地區地方主管機關、民意機關代表、居民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又該法對於「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規定,並未因地區而有不同,惟因地方需求不同,所提計畫確可能有所差異,倘符合該法規定,經濟部原則尊重。是以「自來水法」並無「水源保育與回饋費」與公務預算互相排擠之相關規定。

(二)鑑於部分地方政府因財政窘迫致無力編列相關公共建設所需之公務預算,「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提供穩定財源,除可供地方政府辦理地方基礎公共建設之興建或維護,有助改善居民生活品質外,亦可辦理相關排水、水土保持等工程,提供地方防災保安之財源。經濟部並已陸續推動如保護區巡查、植樹保林、有機栽培、農地停耕等獎勵措施,以鼓勵地方政府朝「保育」與「回饋」兼顧方向辦理。

(三)有關新北市政府本年1月6日修正「新北市水源保育與回饋費運用自治條例」部分,經查其爭議重點包括:以73年水質水量保護區公告日之前設籍之原居民為補助對象。因限制以後遷入保護區內民眾無法享有水源保育與回饋費,逾越母法公平性之精神;明定「保育」與「回饋」之支用比例限制為5%及95%,除不符「保育」與「回饋」並重之立法意旨,亦有違反母法授權由「專戶運用小組」自主決定經費運用規定之虞。案經行政院函復新北市政府重新依上開原則檢討,該府已修正刪除相關規定,將審慎另訂作業規則。修正後之自治條例並已於本年2月底函送經濟部,該部刻正徵詢相關機關意見中,後續將循法制程序陳報行政院。

七、關於中國大陸「十三五」規劃之產業升級方向及未來5年年均經濟成長(GDP)將力保6.5%問題,行政部門對我國產業升級方向及GDP成長目標已採行下列作為:

(一)為促進國內產業轉型升級,行政院已請相關部會積極規劃及推動相關政策,包括:

1.鞏固主力產業:挑選具國際競爭力及受大陸自主供應鏈威脅之五大主力產業,包括:半導體、面板、車輛、機械、紡織,以建構完整產業供應鏈體系、建立系統解決方案能力,推動產業創新升級。其中,以半導體為例,鬆綁半導體業赴大陸投資相關法規,如赴陸新設半導體製造廠限制放寬至12吋晶圓,提供企業具彈性之策略空間。

2.維新傳統產業:引導業者開發關鍵材料、製程與產品,並協助培訓共通性基礎高階人力,同時鼓勵國內業者發展具市場需求導向之創新商業模式,透過異業整合應用,從高端產品應用領域切入,掌握全價值鏈關鍵技術之高值化研發,以提升整體產業附加價值率,塑造我國高值化產品形象,帶領傳統產業創新加值。

3.發展新興產業:全力推動「生產力4.0發展方案」及「臺灣生物經濟產業發展方案」,以掌握未來物聯網與生技健康產業商機。以生產力4.0而言,政府已成立「生產力4.0推動辦公室」,並以智慧自動化為基礎,運用物聯網、智慧機器人及巨量資料等技術,加速產業鏈垂直、水平數位化,導入關鍵技術,加速培育產業網實系統軟硬實力。

4.推動創新創業:從資金、法規、人力、國際鏈結等面向,建構創新創業生態環境,帶動新創風潮,推動重點包括:放寬員工獎酬規定,協助國內留才、攬才;推動閉鎖性公司制度及「推動創業拔萃方案投資計畫」,協助新創事業募資;成立臺灣及矽谷之鏈結平臺等。此外,「創業天使計畫」至本年3月止已通過205案,累計核准創業資金約7億元;「臺灣矽谷科技基金」已吸引3家創投基金申請,目前已有1家完成投資審議,預計可帶動至少4,000萬美元生技新創投資。

5.推動整廠/系統整合出口:針對電子收費、綠色運輸、智慧健康等10個整廠/系統整合出口旗艦,透過整合各單位資源,協助產業掌握海外商情,進而加速推動系統整合方案輸出。例如:財政部已於104年9月成立「系統、整廠及工程產業輸出聯貸平臺」,經濟部於同年10月成立「系統整合推動辦公室」,同時交通部亦組成「ETC一條龍工作小組」,協助ETC拓展全球市場。預計至本年底,整廠/系統整合輸出之預估產值合計達83億元。

(二)有關臺灣未來5年GDP成長目標部分,國發會刻正研擬「國家發展計畫(106~109)年」,並已將羅委員意見納為重要參考。

八、關於「海峽兩岸貨品貿易協議」(以下簡稱兩岸貨貿協議)談判成果納入交接問題,行政部門處理情形如下:

(一)兩岸貨貿協議進展,目前已舉行12次協商及數次技術性溝通,雙方有共識朝向高品質自由貿易協議努力,協商內容包括條文及市場開放議題,最近1次技術性溝通於本年1月6日在大陸北京舉行,雙方在協議文本大致已有共識,惟在巿場開放方面,陸方出價與我方產業需求及期待仍有落差,尚待後續商談。

(二)由於兩岸貨貿協議攸關我產業拓展大陸市場,國內產業界多期盼能儘快完成協商,行政部門將徵詢貴院委員意見後,推動後續商談,亦將持續與產業界及社會各界溝通。

(三)行政院已將兩岸貨貿協議納入520交接作業,將由經濟部彙整相關資料進行交接,向接任政府完整說明。至是否須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通過後再進行後續協商,或是否在現有基礎上繼續商談,將俟交接作業完成後,由接任政府研議處理。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呂委員玉玲就第九屆第一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院臺施字第1050016828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台立院議字第1050701399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10號)

呂委員就桃園鐵路地下化進度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桃園鐵路地下化進度問題:

(一)有關桃園高架延伸平鎮(含增設平鎮車站)案,交通部前於民國103年11月19日召開可行性研究審查會議,會議結論原則通過,並請桃園市政府依各審查委員意見修正補充後再循程序報部核定,桃園市政府修正報告後於104年5月12日再報該部,惟因該報告書內容與桃園市政府另案辦理之桃園鐵路地下化可行性評估內容牴觸,交通部爰於同年7月27日函請桃園市政府先予釐清後續推動方向,並依各單位審查意見修正報告再議,本案桃園市政府目前已納入桃園鐵路地下化可行性研究案一併辦理。

(二)桃園高架計畫改採地下化一案,研究範圍北起新北市鳳鳴段,南迄桃園平鎮(含增設平鎮站),桃園市政府於104年11月6日提報可行性研究報告至交通部,原訂104年12月1日召開初審會議,惟桃園市政府於104年11月27日行文交通部表示須另與新北市政府協商暨補充可行性內容,要求會議延期。案經桃園市政府於本(105)年1月28日召開會議與新北市政府協商,桃園市政府建議方案為擬將桃園地下化計畫起點南移至桃園市境內,新北市境內區段由新北市府另案與交通部協商持續施作,本案現由桃園市政府就協商結論及相關單位意見補充可行性報告書中。

二、關於土壤液化對公路之影響問題:

(一)查交通部84年版部頒公路橋梁耐震設計規範已納入土壤液化之考量因素,故84年以後所設計之橋梁皆已於設計階段將土壤液化之影響納入結構設計。公路橋梁在位置選定時,皆有針對土壤液化潛在之可能等進行調查,並予因應,如確實無法避開液化區時,在設計時會折減承載力及選擇適當之基礎型式(如樁基礎、井式基礎等深基礎),將橋梁載重確實傳遞到承載層。

(二)交通部所屬公路管理機關對於轄管橋梁在強震過後,皆會辦理特別檢測作業,針對橋梁結構進行安全評估。其中涉及液化可能造成基礎沉陷及傾斜破壞之結構安全項目均已納入檢測內容。此外,對於災害風險較高路段,並設置監測儀器,隨時掌控公路設施狀況,另亦長期檢討辦理各項公路設施改善及補強工程,提高公路抗災能力。

(三)交通部為強化老舊公路橋梁耐震補強工作,並因應土壤液化問題,辦理情形如下:

1.國道部分:高公局自93年起已完成278座橋梁耐震補強工程,至尚未辦理補強之國道橋梁(約1,169座),業經行政院核定納入「高速公路後續路段橋梁耐震補強工程」(本年至114年)辦理。

2.省道部分:計525座需辦理耐震補強作業,公路總局自98年起已完成504座橋梁耐震補強,餘21座將於本年底前完成補強工作。

3.行政院業於104年9月9日函同意交通部於公路總局「生活圈計畫交通系統建設計畫」(104年至107年)中再編列5億元補助地方政府持續辦理地方橋梁改善作業,現正由地方政府提出申請中,後續將俟地方政府提出申請後,加速審議作業。

三、關於交通事故傷亡人數逐年上升問題:

(一)交通部已研訂「機車交通政策白皮書」,檢視我國特有之機車課題,期以系統性方法改善機車結構性問題,並運用有效實務方法建立政策體系,以降低機車道路交通事故死傷人數。另為改善主要危害機車安全之關鍵因素,提出以「型塑禮讓、安全的機車環境」做為政策願景,運用「安全道路」、「安全文化」、「安全駕駛」與「安全車輛」等4項主要對策,採工程、教育(含宣導及監理)、執法、評估與鼓勵(Engineering, Education, Enforcement, Evaluation, Encouragement,5E),以及科技與資訊等做為安全改善之主要方法,再藉由中央與地方政府共同推動「友善行駛環境」、「控制速度風險」、「提升駕駛能力」與「選擇多元運具」等4項改善方案,促使汽機車駕駛人共同努力,以達成提升我國機車行車安全之目標。有關騎(乘)機車事故相關防制措施,說明如下:

1.推動重視機車路權,規劃機車行駛空間、易肇事地點設置預告、警告標誌,提高用路人辨識,增加反應時間;加強路側附設或突出物反光安全設施,減少機車自撞事故。

2.於電視公益頻道播放機車不超速宣傳短片,另透過警察廣播電臺於廣告時段播放機車安全廣播帶及口播方式宣導;設計機車貼圖,透過通訊軟體line宣導。

3.推動大專校院公車進校園計畫,以持續鼓勵大專校院學生搭乘公車並降低學生騎乘機車事故。104年每千人事故數自13.94降至10.4(減少25.38%),每千人傷亡數自14.75降至11.96(減少18.96%)。

4.交通部指導財團法人純青社會福利基金會舉辦「全國兒童交通安全繪畫比賽」,結合該部「全國道安扎根強化行動」實施重點,比賽主題「機車行車安全」、「鼓勵搭乘公共運輸工具」或「為愛啟程道安扎根」,強化學童交通安全意識之及早養成。

(二)內政部警政署已訂頒「取締酒後駕車工作督導考核計畫」、「警察機關防制危險駕車勤務指導計畫」、「加強取締重大交通違規計畫」、「交通安全宣導執行計畫」及「加強提報不合理道路交通工程設施改善建議實施計畫」,除督導各警察機關貫徹執行各項交通工作計畫外,並依行政院頒「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及交通部「道安扎根強化行動計畫」等各項政策執行,共同維護交通秩序,保障民眾生命安全。

(三)教育部針對大專學生交通傷亡之檢討改善措施,說明如下:

1.有關監察院「青年學生行車安全」調查報告案提及內政部統計101年至104年9月交通傷亡人數(18歲至24歲,33,035人),與教育部校安中心通報數據(大專傷亡人數10,102人)有明顯落差,係因教育部統計人數係針對大專在校學生,與18歲至24歲年齡層之群體,並非完全相同;另內政部警政署所提供之數據,係由事故現場第一線處理員警,依照兩造說詞填報交通事故處理單並回報,爰內政部與教育部所提數據無法相合,係因無法排除事故誤報或肇事人謊報情形。

2.有關18歲至24歲青年中,大學生(含研究生)居各職業別之冠及機車事故發生原因,說明如下:

(1)騎乘機車係臺灣普遍盛行之交通工具,年滿18歲即可考領駕駛執照,18歲至24歲學生對於運具操作、路況等經驗不足,致肇事率高於其他年齡層。

(2)24歲以上之青年,大多係上班族,騎乘路線較為固定,風險相對較低。

(3)青年學生機車事故發生原因,大致可歸類以下幾點:駕駛人未注意前後左右車輛;駕駛人未遵守交通規則;騎乘機車速度過快;鄰近山區學校其道路因素(路面過窄或曲度過彎);學生整體防衛性駕駛觀念不足,遇偶發性突發事故時未及採取避險反應;學生利用個人時間且多屬清晨或夜晚時分進行打工或訪友活動,精神及體力較為鬆懈,個人卻未覺察仍繼續騎乘機車;以及其他外在因素。

3.為督導各大專校院落實交通安全扎根教育,提升學生交通安全知能,減少學生交通事故傷亡,教育部業就前述事故發生原因,請各大專校院配合以下相關對策及防範作為:

(1)利用新生訓練、週班會時間、相關課程及生活輔導機會,教育學生正確用路與知法守法之觀念。

(2)製作交通安全宣導網頁,提供宣教短片,並將教育部或交通部分發之交通安全影片置於學校圖書館VOD系統,供全校各單位宣教時運用。

(3)請導師利用班會時間宣導禁止無照駕駛、要求騎乘機車配戴全罩式安全帽並播放3分鐘至5分鐘交通安全宣導短片,強化交通安全宣教效果。

(4)每學期公告學生騎乘機車肇事資訊,分析系所、年級、性別、時段、地點與事故原因等因素,以供交通安全教育參考數據。

(5)每學期辦理交通安全講習,邀請地方安全駕駛教育中心教練,宣導交通安全法令及騎乘機車注意事項。並於戶外分別以輕型及重型機車實際操作示範,強化學生安全駕駛觀念。

(6)每學期舉辦交通安全有獎徵答活動,學生可從問答中寓教於樂,進而加深對交通知識之印象。

(7)另為鼓勵大學改進教師教學、學生學習及課程改革,教育部業以競爭型專案計畫引導各校建立相關機制及配套措施,各校所擬交通安全相關教學或課程改進方案如合於計畫精神者,得納入計畫辦理。104學年度第1學期計有19校(33系所)開設69門與「交通」、「交通安全」、「汽機車駕駛」、「道路安全」、「道路駕駛」議題相關課程,共計2,392人次修讀課程。

(8)為督導學校落實交通安全扎根教育,提升學生交通安全知能,減少學生交通事故傷亡,教育部每年會同交通部辦理「交通安全教育評鑑」,以瞭解學校實施交通安全教育現況及成效。

4.綜上,教育部將持續要求各大專校院強化及落實交通安全之教育,並督促各大專校院提列具體輔導措施改進,以減少學生使用私人運具造成傷亡。

(三十)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境外影音管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5001531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6-138)

王委員就境外影音管理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綜觀世界民主國家在新興媒體管理,為促進產業發展與競爭,多以保護兒少為基礎,採取低度管制,並以促進業者自律方式努力,除大陸地區及新加坡外,並無針對OTT(Over The Top,通過互聯網向用戶提供各種應用服務)設特別執照。我國考量國內OTT整體產業鏈尚在發展成形階段,而OTT為網際網路應用之一環,傳輸方式不同於廣播電視,為鼓勵產業發展,亦尊重使用者選擇權,我國與大多數民主法治國家相同,對OTT業者採低度管理,惟其提供影視內容之管理方式與一般網路內容相同,仍須符合諸如刑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著作權法」、「消費者保護法」等既有法律規定,如有違法情事,且受國內法管轄範圍,由相關法令主管機關查處。

二、有關大陸地區影視內容進入臺灣地區之管理方式,說明如下:

(一)現行大陸地區廣電節目進入臺灣地區,先由文化部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其授權訂定之「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許可後,再由通傳會依「廣播電視法」規處理;至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進入臺灣地區,則須由文化部、行政院陸委會及其他相關機關審核許可後,始向通傳會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申請執照許可。

(二)依本(105)年3月28日行政院蔡政務委員玉玲邀集文化部等機關初步決議,大陸地區影音網站業者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分別受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電信及廣電等相關法令規範:

1.利用在臺電子計算設施(Computing Facility)及電信線路傳輸內容。

2.透過電信影音平臺(例如MOD)、有線電視系統播送節目。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德翔台北號」船體斷裂、油污外洩,而相關單位因天候不佳以及應變不足,造成污染擴大,嚴重影響周遭海域環境以及自然生態。應立即檢視、重新劃定基隆港外海航道,並制訂更為完善、即時的海難救援研判、救災制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5008026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8-205)

王委員針對「德翔台北號」船體斷裂、油污外洩,而相關單位因天候不佳以及應變不足,造成污染擴大,嚴重影響周遭海域環境以及自然生態。應立即檢視、重新劃定基隆港外海航道,並制訂更為完善、即時的海難救援研判、救災制度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目前該船前、後段船體尚處穩定狀態,油艙內油料已抽除,甲板上貨櫃(含危險櫃)並已移除,大幅降低影響環境之風險,相關應變處置作為如下:

(一)「德翔台北」輪擱淺案依人命救援及油污染防治,分由本部及行政院環保署進行緊急應變處置,其中人命救援部分,係由本部依「海難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成立應變小組,協調相關單位於事故當日(105年3月10日)完成21名船員之救援工作,完成階段性任務。

(二)海洋油污染防治部分,行政院環保署依「海洋污染防治法」及「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於事故當日成立應變小組,協調相關單位進行油污染清除與防治工作,本部業配合環保署以優先防治油污、並配合移除船貨之作業原則,指派所屬航港局高階主管參與環保署之應變小組,依法督促船東辦理該船抽油與船貨移除工作,目前由環保署持續積極處理中。

(三)另有關貨櫃及船體移除工作,本部依公共安全、環境危害及作業條件之順序,督導船東擬定船貨移除之具體計畫,於安全前提下,循序有效進行移除工作中,目前油艙內約334立方公尺之油料,已於105年4月1日全數抽除,外洩至貨艙內之餘油,亦於4月10日抽除;該船儲放392只貨櫃,放置於甲板之149只業於4月6日全數移除或處置,至艙內243只貨櫃,未浸水之57只已於4月8日移除,其餘186只則規劃併同船體移除,本部已要求船東提出移除細部計畫,採最迅速、有效方式進行,以儘早恢復北海岸環境生態之原貌。

二、基隆港航道之檢討:

(一)航道通常係劃設於交通繁忙區域或鄰近港口上下引水人領航之處,藉以區隔繁忙複雜之海上通流以避免船舶碰撞,必要時設置管制中心監控船隻動態並限制船隻航行區域與航向。其他水域則未劃設航道。本案發生於石門水域,該水域不具上述特性,亦非前往基隆港專用水域,故不能稱該水域為航向進出基隆港之航道。

(二)本案係船舶失去動力,受東北季風風浪影響而未及於搶修前漂向岸際,尚非該船刻意近岸航行造成擱淺。經查近年發生於該水域之海難皆係機械故障或人為疏失所致,尚無涉船舶航路及航道劃設,另該水域富貴角之岬角地形明顯,並設有燈塔協助船舶確認方位,後續將促請航行該水域船舶完備航行計畫、注意航行定位,以確保航行安全。

三、海難救災制度之檢討:

(一)本部依據「災害防救法」及「海難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循事故通報、災情評估、搜索救助、事故調查與災後復原之作業程序處理「德翔台北」輪海難事故,以救人優先、避免人命傷亡為前提,於第一時間責請航港局成立應變小組,協調相關單位於海氣象條件惡劣下,仍順利於2小時內完成該船全數21名船員之救援工作。

(二)本部近期已督請航港局重新檢討修正「海難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會同相關部會進一步強化海難災害防救之應變,業報請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轉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審議中;另請航港局持續督促業者全面強化船舶自主管理與船員訓練,同時落實辦理相關船舶之檢查工作及應急演練,以加速海難災害之應變處置,減少生命財產損失。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王委員定宇就台糖公司近年調漲土地租金,承租戶無力負擔並面臨解約懲罰,經濟部應儘速提出解決方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5001651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7-186)

王委員就台糖公司近年調漲土地租金,承租戶無力負擔並面臨解約懲罰,經濟部應儘速提出解決方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台糖公司租金調整:

(一)台糖公司土地標租案係透過公平市場機制公開招標,為使台糖公司出租土地所得租金收入足以支付必須繳納之地價稅,年租金之計算係依「實際得標年租金率」乘以「當年期土地申報地價」之公式辦理。

(二)前開租金計算方式中,「當年期土地申報地價」係依台糖公司租賃契約規定:「租賃期間,如政府重新規定地價時,雙方同意按當期公告地價80%為申報地價」辦理。105年適逢各縣市政府每3年重新規定地價,全國公告地價較102年調升30.54%,導致申報地價及租金隨之提高,並非台糖公司片面調高租金。

(三)台糖公司考量土地承租人之負擔能力,已於前開租金計算方式中,「實際得標年租金率」針對不同的土地承租人訂定不同的租金底價,例如基地租金率為申報地價8%、公共設施保留地為申報地價4%、休閒農場用為申報地價7%、農業用地作非農業使用為申報地價10%。

二、有關契約解約之懲罰:

(一)台糖公司為避免承租人任意拋棄承租權,爰於契約約定如承租人擬提前終止契約,應於5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並於實際終止之日再給付台糖公司6個月租金總額,作為損害賠償。並無沒收1年租金之約定。

(二)由於政府大幅調升105年公告地價,致承租人成本增加,如承租人無力負擔可能發生提前終止契約情事,台糖公司刻正考量衡平雙方權利義務及參酌民間租賃習慣,研議修正租賃契約有關提前終止契約條款之規定。

三、台糖公司土地租金優惠措施:

(一)為配合政府政策,降低承租人成本負擔,台糖公司自92年起訂定土地租金調整方案,針對非營利性質之學校、社福及醫療機構使用台糖公司土地,主動按申報地價8.25%計算租金。

(二)承租人如作工業使用,並取得政府核准按工業優惠稅率千分之10課徵地價稅時,台糖公司按申報地價6.25%計算租金,或經政府准予依該縣市自治條例或相關法令規定減免地價稅者,台糖公司將就所減免之地價稅額全額回饋給承租人。

(三)承租人亦可申請分期計息方式繳納當年度土地租金,以減輕負擔。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元月寒害,造成漁產損失嚴重,建請政府輔導重建復育外,更應趁機全面檢討重農輕漁現狀,以具體方案減輕漁民養殖設備成本,並考量增設即時監控等科技養魚設施,降低漁民養殖風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5001653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7-202)

黃委員就元月寒害,造成漁產損失嚴重,建請政府輔導重建復育外,更應趁機全面檢討重農輕漁現狀,以具體方案減輕漁民養殖設備成本,並考量增設即時監控等科技養魚設施,降低漁民養殖風險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因應本次寒害本會漁業署除與地方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積極辦理現金救助發放及低利貸款協助外,已於本(105)年2月26日函頒「105年1月寒害漁業產業輔導專案措施」補助漁民購置魚苗等,協助漁民進行復養。

二、至魚苗供應方面,漁業署除已於本年3月10日函請各有關縣市政府轉知養殖業者洽當地團體向水產種苗協會轉介購買及洽請進口商代為進口魚苗外;亦於本年4月1日召開研商會議,目前已由業者進口虱目魚苗1.6億尾可供作養殖,至文蛤混養虱目魚工作魚部分,可由屏東地區供應約2千萬尾,滿足養殖需求,魚苗供應尚無問題。

三、有關本會主管計畫補助基準漁業補助比例及項目偏低部分,必要時將檢討新增漁業類別之補助項目及比例,俾利推動農漁政策及減輕農漁民負擔。

四、有關小型漁機具補助購置事宜,現行可以產銷班為單位透由輔導單位向漁業署提出計畫申請,經審查計畫之可行性後補助。又該署基於產業輔導,推動農業省力、自動化、養殖節能減碳及因應農業老年化及勞力不足問題,對於區域性之流域整治分別補助高雄市及雲林縣大型抽水機,以減少區域水災危害;另為輔導養殖漁民根本降低養殖用電成本負擔,訂定「漁業署輔導改善節能設施(備)作業方式」,補助合法(水權)養殖戶更換使用節能水車、低揚程抽水機、更新耗能冷凍機組等。

五、有關養殖水質監測預警系統,可預警水溫、溶氧量、pH值、OPR值等變化,漁業署業辦理建置智慧型自動化監控與管理系統等相關科技研究計畫,用以科學化管理及提升養殖效益,未來倘可降低監測系統之產品售價及改善介面符合市場需求,該署可協助宣導漁民使用及推廣。

六、因應極端氣候變異,本會將積極向漁民宣導適地適養概念,以降低生產成本及減低災損,另本會水產試驗所除選殖具抗(耐)寒魚種、提高魚類抗寒功能外,亦研發經濟可行之寒害預警系統及設施方法。未來將持續輔導業界加強養殖風險管理措施,並將協助及整合產官學界資訊建置防減災機制。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影視文創產業反映補助金申請之主題不應全以置入性行銷為主軸,應保有作者的獨立創作的智慧結晶。文化部應將全面審查補助款立意良善之旨,檢討補助金發放之相關規定」一節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5001652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7-191)

邱委員就「影視文創產業反映補助金申請之主題不應全以置入性行銷為主軸,應保有作者的獨立創作的智慧結晶。文化部應將全面審查補助款立意良善之旨,檢討補助金發放之相關規定。」向行政院提出質詢,經交據文化部查復如下:

文化部對文創產業之補助係依臺灣文創產業的特性,以及企業發展的不同階段需求,規劃提供系列且多元的政策輔助工具。從初期的圓夢計畫提供創業第一桶金、針對成長期中企業提供研發生產、品牌行銷與市場拓展的補助,到協助貸款與投資,以逐步強化文創產業鏈的結合。其中為鼓勵海外電影製作公司來臺拍片,訂有「國外電影片製作業在我國製作電影片補助要點」,凡來臺拍攝電影的國外電影製片商或導演所製作之電影,曾於法國坎城影展、義大利威尼斯影展、德國柏林影展或美國影藝學院影展中,獲競賽類最佳影片,而在臺拍攝期間雇用我國籍演職員,其影片前製、後製、保險、交通與住宿等支出費用達新臺幣300萬以上者,可申請我國補助,藉此吸引外國電影片來臺拍攝及進行後製作,以帶動我國電影業朝國際化水準邁進。爰此,該項補助計畫並非以置入性行銷為主軸。

文創產業首重文創工作者的創意資本,文化部對於文創產業之補助或扶植政策,重視多元性、原創性,並依據文創產業之特性與需求,予以不同輔導措施。未來,本部亦將持續對文創產業政策進行滾動式修正,持續豐沛臺灣創意能量。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鑑於浩鼎事件之影響,應強化管理制度及相關措施,使更具完善,以保護投資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5008027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8-218)

許委員鑑於浩鼎事件之影響,促本院責成所屬機關強化管理制度及相關措施,使更具完善,以保護投資人。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查復如下:

一、有關建議指數ETF成分股開放為信用交易標的乙節:

(一)按投資人透過信用交易融資融券買賣有價證券,係以財務槓桿從事證券交易,具相當風險性,為保障投資人權益,金管會依「證券交易法」第61條授權規定,訂定「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下稱得為融資融券標準),針對上市、櫃有價證券,訂定須符合一定淨值、年限、實收資本額及獲利能力等條件,始得成為融資融券標的,以避免開放不當標的損及投資人權益。至指數ETF成分股,其選股範圍係由指數編製公司依市場性、商業活動等業務考量決定,與得為融資融券標準之立法意旨並不相同。

(二)未符前開得為融資融券標準之標的,如因股票發行公司之財務業務發生異常,造成股價急跌急漲甚或暫停交易,在信用交易之追繳與處分擔保品機制下,將可能造成從事融資、融券之投資人嚴重虧損,且股價異常波動導致大量處分擔保品,亦可能加深對該檔股票之不利影響,損及未從事融資融券之現貨投資人權益。爰金管會將於兼顧健全市場機制及保護投資人權益之原則下,就信用交易標的之開放審慎研議,以促進證券市場之健全發展。

二、有關建議掌握公司掛牌前資本形成乙節:按初次上市(櫃)公司於向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申請掛牌時,其公開說明書即應揭露持股比例達5%以上之股東或持股比例占前10名之股東名稱、持股數額及比例。另涉及經營之董事及監察人若為法人股東代表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及該法人之股東持股比例占前10名之股東名稱及其持股比例,各該前10名股東屬法人股東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及該法人之股東持股比例占前10名股東之名稱及其持股比例。爰證券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於審查初次上市(櫃)公司時,已得掌握相關訊息,並揭露於公開說明書供投資人參考。

三、有關公司內部人持股之管理乙節: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及第25條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10%之股東(即內部人),其股票之轉讓,應辦理持股轉讓事前申報及持股變動之事後申報。又前揭內部人持有之股票,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二)金管會已請證券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定期查核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內部人股權申報情形,如發現有違規情事,即依同法第17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對違反前揭規定者,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之罰鍰。

四、有關科技事業上市、櫃,應對其內部人集中保管股數、期間更嚴謹乙節:

(一)按一般公司上市櫃,係規定董事、監察人及持股10%以上股東應強制集保,而科技事業上市櫃係規定董事、監察人、持股5%以上股東及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出資5%或10萬股以上之股東,即應強制集保,已較為嚴謹。

(二)此外,證券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亦得視個案狀況,要求發行公司擴大股票集中保管對象或延長集中保管期間,俾符實際監理需求。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第九屆第一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院臺施字第1050016827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臺立院議字第1050701399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9號)

林委員就新竹科學園區交通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新竹科學園區交通問題:

(一)查新竹科學園區上班尖峰車流主要為竹北及新竹市區往園區方向,時間集中於上午7時至9時,下班尖峰車流主要為園區往竹北及新竹市區方向,時間集中於下午6時至8時,其車流具有明顯之方向、空間及時間集中性。有關聯外交通壅塞部分,經交通部高公局(以下簡稱高公局)研究,係受限於跨頭前溪橋梁道路容量不足及公共運輸使用率尚低所致,短期方面宜由地方政府優先以交通管理手段及提升公共運輸進行改善。交通部業自民國99年起於公共運輸計畫補助新竹市及新竹縣政府各約3.24億元及3.51億元,未來地方政府倘有需求,仍可循序提出申請,或向該部區域運輸研究發展中心(桃竹苗地區為中華大學)尋求協助或諮詢。

(二)至長期改善方面,交通部將優先協助推動「高鐵橋下道路延伸至竹科工程」及「跨越頭前溪替代道路」2案。目前「高鐵橋下道路延伸至竹科工程」經該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公路總局)生活圈計畫補助新竹縣政府辦理,業於104年6月10日完成;另「跨越頭前溪替代道路」部分,公路總局已補助新竹市政府1,260萬元(中央款919.8萬元)辦理規劃及環評作業,俟完成後可循序向生活圈計畫申請補助。有關竹北地區至新竹科學園區是否須設立專用道路部分,鑑於該路廊已有上開2計畫補助辦理中,宜俟工程均完工通車後,再視交通需求由地方政府本於權責進行相關評估。

(三)科技部竹科管理局(以下簡稱竹科管理局)業與地方政府持續協調,積極就新竹科學園區交通改善措施不定期研商,並藉由大眾運輸資源整合及交通資訊互享平臺,依旅次資料規劃相關運輸管理策略,以逐步改善現有交通問題。相關精進作為,說明如下:

1.設置新竹科學園區交控中心:專責園區內交通管理,即時監控園區內入園與出園重要通道,適時實施幹道交通號誌連鎖,並依車流特性實施不同之調撥車道方案,以降低主要道路停車等待時間。

2.改善大眾運輸系統:

(1)園區巡迴巴士:新竹科學園區已有紅、綠、紫、橘及綠等5線聯外公車,每日提供200餘班次接駁新竹科學園區各大廠商至市區、國道轉運站、臺鐵及高鐵。另該園區巡迴巴士行駛範圍業涵蓋園區及鄰近生活機能區,將可提供員工通勤及訪客洽公,並接駁其他大眾運輸工具,迅速疏運旅客往返各廠區。103年園區巡迴巴士載運人次為71萬315人,每月平均搭乘人次為5萬9,193人。

(2)新竹縣公車:新竹縣政府於101年4月起,增闢3條新竹科學園區至竹北之免費公車路線(分別為園區至六家國中、喜來登飯店及新竹縣政府等路線),有助疏解竹北至園區之交通問題,並降低私人運具使用,已提升園區大眾運輸工具之便利性。

(3)新竹市公車:新竹市政府自101年1月起,陸續增闢4條新竹市至新竹科學園區之免費公車路線(55號公車:南寮經新莊車站至園區;57號公車:城隍廟經新竹車站、新莊車站至園區;81號公車:古奇峰經園區至新莊車站;90號公車:

新竹火車站至園區),可無縫接駁臺鐵新竹站及新莊站,提供便捷運輸服務。

(4)國道客運:新竹科學園區目前已有統聯、國光及亞聯3家國道客運業者於科技生活館設置站點,搭乘路線涵蓋臺北、內湖、龍潭、苗栗、臺中等地區,竹科管理局將持續促請客運業者增闢路線。

3.配合交通部辦理之「區域交通控制中心雲端化計畫」,有效整合高公局、新竹縣政府、新竹市政府及新竹科學園區共4處交控中心,透過交通控制整合及交通策略規劃,積極改善園區至竹北地區交通壅塞問題。

4.增設新安路匝道(95年完成):新竹科學園區進出國道1號車輛可由園區二路及新安路新設之匝道直接銜接至高速公路,無需再繞行至光復路匝道。

5.市竹3線道改善工程(100年12月完成):位於新竹縣及新竹市交界處(由園區三路口經力行三路口至水仙路口),可加速疏解新竹科學園區上下班尖峰車流及道路瓶頸,已成為園區通往新竹縣寶山鄉之重要道路。

6.國道1號新竹科學園區交流道南下出口95B匝道拓寬工程(104年10月完成):將原單線道拓寬為3.5公尺寬雙線道,已減少上班時段南下進園區車流回堵至高速公路主線之情形。

二、關於竹北地區鐵路發展問題:

查行政院於101年7月23日已核定「鐵路立體化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依該要點規定,鐵路立體化係由地方政府依其長期都市發展藍圖,提出符合該構想之鐵路立體化範圍,並就都市發展、經濟、運輸、環境、財務與技術等層面評估該段鐵路立體化可行性,以符合都市計畫屬地方自治事項之精神。交通部業於本(105)年3月8日同意補助新竹縣政府500萬元,俾進行「台鐵縱貫線竹北地區高架化可行性研究」,後續將請該府依「鐵路立體化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辦理。

三、關於國道1號竹北交流道改善問題:

(一)鑑於竹北地區因經濟發展與交通成長迅速,致國道1號竹北交流道暨周邊地區道路常有壅塞現象,新竹縣政府爰依「高速公路增設及改善交流道申請審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國道1號竹北交流道改善可行性研究,並向高公局提出申請交流道改善。該局於103年10月28日依上開要點辦理增設及改善交流道委員會審議通過,交流道型式已由鑽石型式改善為環狀型式。

(二)本案經新竹縣政府104年6月26日函同意經費分擔,並陸續提送相關修正報告,交通部業於本年1月12日核轉行政院審議,3月9日行政院核復:「請照國發會綜整意見檢討辦理」,交通部爰於同月11日請高公局將審議意見轉送新竹縣政府,該府刻正辦理修正中。案內可行性研究俟行政院核定後,將由高公局續辦規劃、建設計畫、環境差異影響分析、設計及施工等事宜。另交通部國工局已辦理「國道1號五股楊梅拓寬工程延伸至新竹、頭份先期評估作業」,預計106年8月底完成期末報告初稿,後續亦將視評估結果研議相關事宜。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精神疾患的社會處遇問題,建請就社區性照護網絡的形成與有效性及發展社區支持網絡等提出對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5008026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8-209)

許委員就精神疾患的社會處遇問題,建請就社區性照護網絡的形成與有效性及發展社區支持網絡等提出對策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105年3月28日台北市內湖區發生的隨機殺人案件,在犯罪偵查及法院審理程序結束,確認犯罪行為與精神疾病之相關性之前,為避免將此社會事件誤導為精神病人是犯罪高危險群,造成後續不利精神病人於社區生活之社會氛圍及犯罪模仿效應,該案件宜定位為「治安案件」。

二、為致力保護國民安全,綿密社會安全網絡,行政院張院長第一時間已於治安會報裁示,由行政院召開專案會議,研議短、中、長期改進作為。短期部分,由內政部加強校園巡邏及社會治安維護;中期由衛生福利部透過立法或修法方式,建立高風險精神病患之識別機制,甚至協助就醫、輔導與追蹤;長期部分,由教育部從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等層面,根本著手。爰衛生福利部已即刻進行檢討,並初步提出策進作為如下:

(一)強化民眾心理健康識能及對精神疾病之認識,以減少對精神病人之汙名化,並鼓勵有心理困擾或精神問題民眾及早就醫。

(二)偕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各傳播媒體宣導「報導精神疾病『六要』與『四不要』原則」,及在發生社會治安事件時,不再無充分證據下,揣測嫌犯之精神狀態,以落實精神病人人權保障,避免汙名化精神病人及對病人家屬造成更大照顧壓力。

(三)串聯精神照護資訊管理系統、自殺通報系統、高風險家庭系統及兒少保護系統,針對合併多重問題及高風險之個案其及家庭,主動提供關懷服務,評估家庭成員暴力風險,精神疾病個案就醫情形,及早介入,提供各項協助。另並加強宣導民眾發現有疑似精神疾病個案有傷害行為或傷害之虞時,即依本法第32條規定,通知警察及消防機關護送就醫。

(四)積極針對社區中需高度關懷之精神病人(例如未達強制住院標準、急診離開未住院),由醫院主動介入治療及追蹤。

(五)責成地方政府加強督導精神醫療機構,落實精神病人之出院準備計畫及於病人出院時轉介各地方政府衛生局提供後續之社區追蹤保護。

(六)積極爭取相關經費,改善各地方政府追蹤保護社區精神病人之個案管理人力比,並加強教育訓練,以增進心理衛生人員、公共衛生護士、及精神病人關懷訪視員之訪視知能,以強化其個案管理及問題處置能力。

三、為提供國人安全的居住環境,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保障弱勢精神病人之人權與就醫權,從家庭及學教育強化國民心理健康需部會齊心協力,本部將持續會同相關部會精進各項行政措施及檢討相關法令,以綿密社會安全網,營造安心及安全之幸福家園。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擴大適用至需臨床試驗之醫材,及修改健保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5008026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8-208)

許委員就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擴大適用至需臨床試驗之醫材,及修改健保法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配合行政院歷年來之生技發展方案及本於保衛民眾用藥安全及可近性的職責下,積極建置與國際接軌的藥品管理法規環境,持續修正或新增各類新藥、學名藥、原料藥、臨床試驗等相關重要法規基準,與國際ICH法規對應比率達82%,並提供業者有關藥品臨床試驗及查驗登記等之諮詢輔導,建立專案諮詢輔導機制,協助產業開發藥品,促進藥品早日上市,提供民眾多元用藥選擇。

二、經濟部研提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三條修正案,擬將適用範圍由「植入或置入人體內屬第三等級之醫療器材」修正為「全部第三等級與須經臨床試驗之第二等級醫療器材」,相信對於促進國內醫療器材產業發展具有實質助益。本部食藥署將持續配合經濟部,提供相關所需資料。

三、為促進生技藥品產業發展,在我國為國際間第一個上市,且臨床療效有明顯改善之新成分新藥,全民健保已於102年及103年訂定相關之優惠核價原則,並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另本部健保署業已於105年3月15日函請醫、藥界相關公協會提供健保法令規定之研修意見,嗣後將彙整各界意見,並在全民健保財務可負擔之基礎下,審慎研議。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5001651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7-188)

李委員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一、貴詢眷村文化結合地方文化發展,本部為帶動地方政府建設及提升既有聚落機能,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於民國101年3月27日選定13處眷村文化保存區、27處歷史建築及文化景觀,並積極協調地方政府建立合作平臺,透過都市計畫變更或都市更新等方式,辦理具自償性及結合新舊建築改良再利用與經營,讓具文化資產之眷村能活化再利用,以有效運用國有土地及促進地方發展,重塑眷村文化精神,凝聚推動眷村文化保存共識。

二、就不同意改建戶遭註銷喪失原眷戶權益問題,本部正辦理眷改條例第22條修正案,已完成行政院跨部會研討、法案衝擊影響評估,並擬定修正條文草案。黃昭順委員復於105年3月2日提案修正同條文,因此,本部將改提研析意見及對應版本,預計4月份陳報行政院審查。

三、對家中有年長者不便搬遷之強制執行住戶,本部均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辦理法院裁定暨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五、(三)及(五)規定:「各列管單位於聲請執行前,應注意受執行之相對人及其家屬中,有無老弱婦孺或特殊狀況之人;相對人或其家屬中如有健康堪慮者,主動聯繫醫療人員於必要時至現場實施救護措施」,同時協請地方政府社會局及榮民之家等社會福利機構,透過社福機制協助安置方式辦理。

委員所提眷改事務之指教,本部至表感謝。

(四十)行政院函送蔣委員乃辛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5001652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7-193)

蔣委員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一、委員詢提未完成改建6個眷村,經查其中5個眷村係新北市炎明新村、高雄市明德新村、自強新村、臺北市劉璠、姚昹散戶等5個不同意改建眷村共計333戶,與臺北市慈仁八村50戶;前項為不同意改建眷村,本部係依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22條「同意改建戶,其原眷戶未達所定三分之二改建門檻同意改建」致無法規劃辦理,後者慈仁八村50戶為一般職務官舍型眷村,係民國78年間興建完成,不符眷改條例第3條第1項所定應於「69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興建之軍眷住宅」,兩種類型所涉法條不一。

二、受限於現行法令規範,本部基於依法行政原則,對於未達三分之二改建門檻新北市炎明新村等5處,依眷改條例第22條規定無法辦理改建;另臺北市「慈仁八村」眷舍耐震力補強工程,列管單位陸軍司令部已呈報修繕計畫,相關經費需求計新臺幣5,122萬9,411元已納入106至107年預算中編列。

三、委員所提眷改事務之指教,本部至表感謝。

(四十一)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愛滋病防治及衛教宣導工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5008027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8-215)

徐委員就愛滋病防治及衛教宣導工作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鑒於近年來我國愛滋疫情嚴峻,中央部會與地方政府密切合作,積極推動各項防治策略,並與相關社群網絡建立良好夥伴關係,推動各項防治及篩檢工作。另透過多元宣導管道,包括Facebook、Twitter、Instagram等新媒體,持續以圖片、影片及簡易文字加強年輕世代之關注,在潛移默化中,將預防愛滋之知識化為行動。此外,針對高風險族群,亦透過新興社交媒體,如手機交友APP、交友網站等,提供愛滋預防即時訊息,使宣導方式更貼近現代年輕族群的生活。同時擴大愛滋篩檢諮詢服務管道,推動愛滋匿名篩檢及運用社群網絡發展服務網絡,以鼓勵高風險族群接受愛滋篩檢諮詢服務。

二、至於在強化個案接受治療方面,本部結合地方政府衛生局、愛滋病指定醫院及民間團體,提供感染者多元照護及追蹤服務,截至2015年,本國籍存活之愛滋感染者共計25,954人,於醫療體系治療者計23,680人(91%),有服用HAART者為20,268人(78%)。

三、本部自1994年起,即開始推動「愛滋病防治計畫」,目前已進入第五期五年計畫,刻正撰擬「愛滋防治第六期五年計畫」,此期計畫將呼應世界衛生組織所提出之策略(90-90-90),著重篩檢、連結醫療體系及早治療,同時強化感染者規則服藥降低體內愛滋病毒量,並強調以法律確保人權,消除歧視,期能降低愛滋病毒感染人數,朝向零感染、零死亡、零歧視之三零願景邁進。主要策略如下:

(一)疾病去污名化,消除歧視,提高易感族群接受篩檢及就醫之意願。

(二)結合社群網絡及新興媒體等管道,拓展多元篩檢方案,強化篩檢服務量能,並強化檢驗陽性個案之即時介入機制。

(三)推動「以治療作為預防(TasP)」,包括暴露前預防性投藥(PrEP)、確診即提供治療,並落實感染者預防策略。

(四十二)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建構完備之防恐應變機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5001653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7-201)

徐委員就建構完備之防恐應變機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依據「行政院國土安全政策會報設置及作業要點」及「行政院國土安全應變機制行動綱要」等規定,若發生恐怖攻擊,第一時間將由內政部等中央業務主管機關,包括暴力、經建設施、交通設施、生物病原、資通安全、毒性化學物質、海事、放射性物質及其他類型等九大應變組,視情況依權責成立重大人為危安事件或恐怖攻擊先期應變處置小組、二級應變中心處置,由權責中央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擔任指揮官,結合行政、國安體系共同執行相關應變任務。

二、內政部警政署於法國、比利時及巴基斯坦等國接連遭受恐攻後,除即通報該署航空警察局加強機場內部與周邊道路盤查、巡守勤務,提高特殊任務警力見警率與巡邏密度,相關執勤人員應配長槍、提高警覺,嚴密戒備,並對機場、港口、捷運、高鐵、鐵公路等大眾運輸系統、指標性建物(如臺北101大樓)、重要基礎設施(如核電廠)及國際大型活動,提升安全維護強度外,並積極推動下列防恐作為:

(一)與各國駐華機構進行情資交流:由相關警察機關,建立轄區內各外國駐華機構基本狀況、安全維護概況及緊急聯絡人資料,遇危安情資反映,適時通報及強化轄區內外國駐華機構安全維護作為。

(二)強化國際情報合作:與美國聯邦調查局等各國情治機關建立業務聯繫管道,運用國際情報網絡,與外國警政機關建立情資交換機制,及時掌握海外危安預警情資;邀請外國情治機關人員來臺分享及教授相關偵監或情蒐經驗,以充實我警察人員對恐怖組織及外國文化之認識,提升情資蒐報能力及品質;透過國際刑警組織(Interpol)相互請求協查案件及進行情資交換。

(三)加強注蒐外籍人士危安預警情資:由各地方警察局主動瞭解及掌握轄內外籍人士經常聚集之處所及其活動,以及持續全面注蒐轄內外籍人士,是否有支持恐怖組織行動及透過社群網絡與恐怖組織聯絡等情資,以先期防範恐怖組織對臺之潛在威脅。

(四)加強機場、港口安檢與管制:針對國際重點班機,提高L3斷層掃描儀對託運行李爆裂物抽檢;加強登機前旅客人身、手提行李等安檢作為;針對重點班機,依規劃結合海關偵爆犬加強執行防爆偵檢清艙作業及貨物安全檢查;與航郵中心及相關業者針對郵包與快遞物件共同施以X光儀檢查;針對各港區碼頭、航運大樓、油庫、倉儲、發電廠、化學槽及其他重要基礎設施等,劃定責任區,並結合港區周邊有關單位,加強巡邏密度與擴大警戒範圍;加派警力支援機動調派港區管制站,對進出港口管制區之人、車及物品加強查驗,嚴防危害與破壞事件。

(四十三)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檢討強化警勤區治安顧慮人口查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5001652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7-200)

徐委員就檢討強化警勤區治安顧慮人口查訪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據「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規定,治安顧慮人口自出獄日起1個月內,由戶籍地警察機關每個月實施查訪1次,必要時得增加查訪次數,查訪期間以3年為限;各警察機關列管之暴力犯罪(殺人、強盜、搶奪、擄人勒贖)、妨害性自主、毒品犯罪(限定疑似為精神障礙人士、施用混合型毒品者等2類人口)等治安顧慮人口,如經執行查訪發現有違法之虞時,應以勸告或其他適當方法,促其不再犯。並經分析有再犯之虞或其他危害社會安全秩序者,應依規定增加查訪次數。內政部警政署平時並採每月定期督導方式,針對各地方警察局查訪缺失予以檢討,每年並執行「落實及強化警勤區經營督導評核」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分區督察督導」等2項全國性督導重點工作,並持續要求各警察機關,積極與各地方衛生機關建立聯繫窗口,以落實維護社區治安。

二、有關警政與衛福單位間應建立聯繫合作機制一節,依據「精神衛生法」(以下稱本法)第32條規定,警察於執行勤務時,或接受民眾通報,發現精神病人或有本法第3條第1款所定狀態之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應通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並視需要要求協助或共同處理。目前除全國各地方政府皆已訂定衛生、警察與消防機關合作之社區精神病人緊急護送就醫機制外,衛生福利部並於每年對地方政府補助款之工作項目中,責成衛生局辦理轄區內警察、消防及社政相關人員參與社區危機個案送醫之教育訓練或演習,民國104年全國70.9%之警察人員、74.24%之消防人員、83.35%之村里長及幹事,以及62.29%之社工人員皆已參訓。又為強化精神病人之醫療及追蹤照護,衛生福利部已採行下列相關措施:

(一)依精神病人病情輕重及有無傷害危險,提供精神醫療門診、日間留院、社區精神復健及居家治療等不同照護方式;建立社區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護送就醫、嚴重病人通報、病人出院準備及社區追蹤保護等連續性服務機制。

(二)透過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之審查,對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但拒絕接受住院治療者,得予以緊急安置及申請強制住院,兼顧精神病人之人權及醫療權。

(三)強化民眾心理健康識能及對精神疾病之認識,並加強宣導「報導精神疾病『六要』與『四不要』原則」,避免於發生社會治安事件,在無充分證據下揣測嫌犯之精神狀態,以落實精神病人人權保障及對病人家屬造成更大照顧壓力。

(四)串聯精神照護資訊管理系統、自殺通報系統、高風險家庭系統及兒少保護系統,針對合併多重問題及高風險之個案其及家庭,主動提供關懷服務,提供各項協助;針對社區中需高度關懷之精神病人(例如未達強制住院標準、急診離開未住院),由醫院主動介入治療及追蹤。

(五)爭取相關經費,改善各地方政府追蹤保護社區精神病人之個案管理人力比,並加強教育訓練,以增進其訪視知能及個案管理及問題處置能力。

(四十四)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強化毒品防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5001652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7-192)

邱委員就強化毒品防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政府為加強查察及防制毒品氾濫,自民國95年起於「行政院毒品防制會報」下設緝毒合作組(法務部主辦)、防毒監控組(衛福部主辦)、拒毒預防組(教育部主辦)、毒品戒治組(衛福部主辦)及國際參與組(外交部主辦)等5個分組,定期召開跨部會及分組協商會議,共同提升我防制毒品成效。

二、內政部為防制毒品入侵校園,已推動相關預防作為如下:

(一)教育檢警緝毒通報聯繫:配合學校執行春暉工作,加強辦理「教育單位協助檢、警緝毒通報模式」。

(二)校園定期訪視聯繫:要求各地方政府警察局定期訪視聯繫學校人員,掌握校園治安情形,即時通報查獲學生校外偏差行為資訊。

(三)警政與教育機關三級聯繫機制:由該部警政署與教育部間、地方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與教育局處(校外會)間、警察分局(偵查隊)與轄內各級學校間設立三級聯繫機制,並將會議紀錄分別陳報教育部及該部警政署備查,以強化橫向聯繫、縱向監督作為。

(四)強化校園反毒宣導,防制毒品新生人口:擬成立「反毒宣導團」,以走入校園杜絕毒品之實際行動,對於已染毒或有施用毒品傾向之學生,強化反毒宣導,實踐遏止毒品入侵校園理念。

三、另教育部長期重視學生藥物濫用問題,於個案輔導方面,學校於獲知學生藥物濫用後,即由學校相關人員組成春暉小組進行輔導,另針對藥物濫用較嚴重之個案,轉介專業單位輔導,104年轉介醫療機構戒治者計97人,委請心理(社工)師到校諮商者計100人。

其他工作重點略述如下:

(一)一級預防(教育宣導):加強教育人員及學生反毒知能,強化反毒教育向下扎根。

(二)二級預防(關懷清查):採購學生常見藥物濫用種類快速檢驗試劑,針對學校特定人員實施尿液篩檢。建置「教育單位協助檢、警緝毒通報窗口」,協助查緝不良組織及上源毒販,避免藥頭入侵校園。

(三)三級預防(春暉輔導):補助各地方政府成立「防制學生藥物濫用諮詢服務團」,協助藥物濫用個案或高關懷學生之輔導戒治工作。推動春暉認輔志工及專長役男協同輔導國、中小藥物濫用學生。

四、又法務部為降低青少年濫用毒品,持續推動跨機關查緝毒品任務,104年度查獲各級毒品總重4,840.2公斤,為歷年新高,且該部所屬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之「緝毒督導小組」督導各地方法院檢察署「緝毒執行小組」,指揮轄區之司法警察,協調各地方政府教育局(處)與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每年進行全國不定期同步掃毒行動,成效良好。

另法務部為戒除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者之心癮,依行政院104年6月15日核定「有我無毒,反毒總動員」方案之「毒品戒治」工作分組中,已規劃推動多元戒毒方案、強化毒品危害講習效能、健全戒癮醫療戒治體系、結合民間團體運用政府閒置空間成立戒癮安置機構或中途之家、強化家庭支持服務量能、拓展就業機會與職涯發展等多元化策略。

此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係採行政處罰,對持有未滿20公克者或施用者認無科以刑罰或施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戒斷毒癮保安處分之必要時,宜處以罰鍰,並施以毒品危害講習,使施用者瞭解毒品危害並認識正確用藥之安全衛生常識,實具「教育為主,處罰為輔」之意義。

五、此外,衛福部針對藥物濫用防制,亦已推動相關措施如下:

(一)與法務部、教育部合作,於102年至103年結合各地方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合作辦理反毒教育博覽會暨人才培訓活動;104年並辦理「無毒有我有我無毒」師資進階培訓課程10場次;另於暑假期間與內政部等部會共同辦理「暑期保護青少年-青春專案」,加強青少年藥物濫用防制宣導。

(二)全國成立8家反毒教育資源中心,與在地衛生單位、校園、社區藥局、醫療機構及民間團體結盟,深入社區辦理藥物濫用防制宣導活動,以及編製多樣性及分眾藥物濫用防制文宣,強化青少年與民眾對藥物濫用危害之認知。另以家長為受眾,強化家長對於相關危害之認知及對於吸毒可疑徵兆之瞭解,並提升家長關懷及溝通技巧。

(三)為加強社福單位追蹤並輔導施用第3、4級毒品之非在學青少年,自104年度起將「兒少社區拒毒預防方案」列入公益彩券回饋金申請主軸計畫,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兒少社區拒毒預防方案,運用社會工作技巧,支持並輔導青少年及其家庭,必要時連結衛生、教育及司法單位資源共同輔導,104年度全國計補助33件方案計畫。

(四)自94年起推動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處遇服務實施計畫,迄今已逾10年,各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執行高風險服務時,如發現兒童及少年有異常或吸毒行為,即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通報,列入保護性個案予以積極協處。

(五)全國指定151家藥癮戒治機構提供戒癮服務,並函請各地方政府衛生局輔導所轄醫療機構標示醫療戒治相關資訊,以及周知教育部與法務部及社政等機關加強宣導,請其遇有戒癮需求之青少年個案時,積極協助轉介藥癮治療,俾早期發現早期治療。

(六)自103年7月起開辦「非鴉片類藥癮者戒治醫療補助計畫」,部分補助非鴉片類藥癮者(即第二、三、四級藥癮者)每人每年1萬元之藥癮治療費用,藉此降低藥癮者戒癮治療經濟負擔,提升治療意願,104年起擴大辦理,並將每位藥癮者每年補助總額上限,由1萬元調整至2萬5千元,以及增列補助「個案追蹤管理費」,以建立藥癮個案追蹤管理機制,強化預防復發。

(七)與教育部合作強化學生藥物濫用諮商輔導作為,由藥癮治療醫院與鄰近學校合作,建立校園藥癮治療轉介機制與聯繫平臺,並視學校需要,由心理師入校,對有物質濫用情事之學生,提供心理諮商等戒癮服務。

(四十五)行政院函送吳委員琪銘就第九屆第一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院臺施字第1050080318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臺立院議字第1050701591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15號)

吳委員就國道3號增設清水交流道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關於國道3號增設清水交流道問題:

(一)查新北市政府於民國101年12月6日至103年8月29日共計4次提出國道3號增設清水交流道案(建議方案聯絡道為明德路),本部高公局曾於102年11月5日召開初核會議,主要問題包括:交流道聯絡道明德路之服務水準及車道數,均不符合增設交流道之條件;交流道增設區位是否位處「斬龍山潛在遺址」範圍內,尚待釐清;涉及「擴大土城都市計畫(土城彈藥庫附近地區)」之市地重劃等;聯絡道明德路拓寬期程、用地徵收補償經費、必要之交通管理措施及該府須承諾事項等,並未載明;未依「高速公路增設或改善交流道設置原則」之規定修正報告或釐清上述事項。

(二)嗣新北市政府於104年2月25日至11月20日共計3次重新提送修正報告(建議方案聯絡道更改為金城路),主要問題包括:建議方案與捷運萬大樹林線施工時程互為影響,捷運線出土段車道縮減路段,且距匝道進出口過近,將造成交通運轉問題;增設交流道區位經該府檢視國道現況,最大超高4%已超出規範容許值上限3%,核與「高速公路增設或改善交流道設置原則」之先決條件未符。高公局亦已於本(105)年1月29日邀集新北市政府就本案交換意見,後續將協助該府依程序辦理相關作業,以臻周全。

二、關於捷運三鶯線、萬大線問題:

(一)有關捷運三鶯線部分,本計畫業經行政院104年6月2日核定,採全線高架化之中運量系統,路線全長14.29公里,設12座車站及1座機廠。另依據貴院交通委員會104年11月12日考察新北市交通建設會議結論,有關捷運三鶯線行經土城中央路四段之路線方案及型式,請新北市政府進行完整評估,並向當地居民說明評估結果後,始得辦理發包施工作業。嗣經新北市政府本年2月2日於土城頂埔地區召開「捷運三鶯線土城區中央路四段地下方案評估結果說明會」,針對說明會所反映意見,將納入捷運三鶯線後續施工研析參考,並請顧問公司將該地下化方案評估結果再予研析。

本案目前持續由該府妥處中。至吳委員建議三峽段先動工、頂埔段再協調一節,因涉工程發包、技術、工序及期程等議題,仍須由新北市政府本於權責審慎辦理,本部將持續促請該府積極趲趕工進,俾如期如質完工。

(二)有關捷運萬大線第2期進度部分,按捷運萬大線第2期路線(中和經土城、樹林至新莊迴龍)財務計畫,刻由臺北市政府會同新北市政府就報告書內容、財務估算、計畫期程及都市計畫變更等細節研議中,俟獲致共識後由臺北市政府循序報核,本部將依程序予以審查。

三、關於三鶯大橋問題:

(一)按三鶯大橋位於縣道110線上,全長900公尺,橋寬現況為19公尺,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本案已由該府自籌經費於104年底完成可行性評估,並依該可行性評估,擬將原橋拆除重建,一併設置機車道及人行道,計畫橋寬25.8公尺,採階段方式施作:第1階段興建機車專用道;第2階段進行上游側主橋拆除重建;第3階段進行下游側主橋拆除重建;第4階段設置環河路右轉上下汽車匝道。工期約6年,總經費需求約22.6億元。

(二)有關三鶯大橋施工期間三峽與鶯歌兩區交通往來有無替代之緩衝期部分,依前開可行性評估結果,因目前三鶯大橋現況最急迫之交通問題為未設置機車道,造成汽、機車動線之干擾,易致汽、機車擦撞,透過第1階段新建機車專用道後,原行駛三鶯大橋之機車量可改行駛新建之機車專用道,將使得原三鶯大橋主橋之交通量減少;後續三鶯大橋拆除再採用半半施工(一邊施工一邊通行)方式,於施工期間能維持雙向2車道,此時可維持單向1機車專用道與1汽車道之容量,同時搭配預定於本年底完工通車之三鶯二橋,作為三鶯大橋施作時之替代路線,分散三峽大學城與鶯歌間之交通車流,以達成施工期間交通維持之目標。新北市政府現正依可行性評估結果辦理三鶯大橋規劃(含基本設計)先期作業中,預計本年底完成該規劃作業。

(三)因應本部本年汽燃費重新分配政策,新北市汽燃費分配額度已調整為23.43億元(較104年度及以前年度增加約21.04億元),自本年度起生活圈經費已包含於重新分配之汽燃費內直接撥付,對於地方財政及建設之自主性大幅提高,將有助新北市重大道路建設加速推動,爰後續相關計畫所需經費,需由新北市政府自籌財源辦理。

(四十六)行政院函送姚委員文智就第九屆第一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院臺施字第1050080320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臺立院議字第1050701591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13號)

姚委員就松山機場遷移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松山機場與桃園機場距離太接近導致部分空域重疊部分,查松山機場與桃園機場10NM半徑所劃圓周內之地面高度以上至7,000英尺以下範圍,目前均歸類為C類空域,其範圍交集部分係劃歸為臺北C類空域(桃園機場),故該2機場各有其空域劃分。再者,國際上各機場之離到場航線,因其地理或空域條件限制而有交錯,並非特殊現象,故有賴航管引導航機到離場。松山C類空域(松山機場)與臺北C類空域內航空器起降之航管隔離與進離場順序安排,係依國際相關規範,針對松山機場與桃園機場周邊地形、障礙物、空域、飛航操作及管制作業等各面向充分考量規劃,是以該2機場目前運作並無因此造成航線衝突之狀況。

二、有關松山機場未能依美國聯邦航空總署(FAA)規定設置進場錐形面部分,查松山機場禁限建管制範圍,並非依據美國「聯邦航空法」第77部分(FAA FAR part 77)規定設置進場錐形面,而係依國際民航組織第14號附約規定(ICAO ANNEX14)及交通部民航局訂定之「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並考量機場附近特殊地形地貌情形、飛航程序等飛航安全因素,劃設機場周圍保持無障礙之範圍及限制高度。

三、有關松山機場因主跑道過短致無法起降大型航空器部分,查松山機場跑道長度為2,605公尺,其定位為首都商務國際機場及國內航空樞紐,目前機場空側場面設施大致符合E類航機規範,另在滑行道、機坪、靠站機位與適當載重等配套規劃下,已可供A330、B787、B777-200ER等E類大型航機起降。

四、有關桃園機場第3跑道尚未興建,尚無法併入松山機場容量部分,查松山機場目前尖峰小時起降約23架次,桃園機場約35架次,惟桃園機場目前雙跑道起降容量為每小時50架次,並無餘裕可容納松山機場遷移併入之需求,爰須於興建桃園機場第3跑道後,始能有條件評估松山機場遷移併入之可行性。另,倘開放桃園機場東空域後,雖可提升該機場航機運作效率,惟該等空域開放後,將改變飛航噪音及空氣污染分布,影響桃園市東側人口稠密住宅地區,且限制桃園機場東(南)面限建範圍與高度,將對當地住宅區造成嚴重影響。

五、有關桃園機場南北跑道調整,不需要第3跑道部分,按跑道間距僅為雙跑道獨立平行進場條件之一,並非容量提升之絕對因素,至跑道容量之提升,須視該機場航線特性,配合設施裝備、儀航程序、航管作業、人力、訓練,以及地形、天氣、周邊障礙物等其他條件決定。另鑑於桃園機場雙跑道營運情形及未來運量預測結果,倘仍續維持既有2條跑道之服務容量,於民國107年至108年即可能面臨尖峰時段跑道起降容量飽和情形,屆時在無法滿足運量成長需求下,將嚴重影響服務水準,且當桃園機場其中1條跑道因整建而暫停使用時,對機場尖峰時段營運將產生極大壓力。基於上開因素考量及為利桃園機場與我國空運長期發展,擴增桃園機場範圍以新建第3跑道及其相關設施,應有必要。

六、有關桃園機場第二、第四航廈擴建後,即可容納松山機場旅客量,併入桃園機場根本不成問題部分,查機場運能需考量國際線與國內線之空域航管隔離、時間帶安排、行李安檢及機坪作業等,無法僅以航廈擴建後之總運能數字加總,如將松山機場航空器移轉到桃園機場,大小型航空器混合作業,必須加大航管隔離,跑道起降容量將會減少,原有設施能量無法充分發揮,反將影響機場原有功能定位及營運效率。另桃園機場第二航廈擴建工程,預期可於107年使該航廈年旅客量由1,700萬人次提升至2,200萬人次。至第四航廈新建工程,刻正進行可行性評估作業,按104年桃園機場旅客量為3,847萬人次,近年以7%以上成長率增加,如以此趨勢推估,桃園機場於109年第三航廈完工啟用時,旅客量亦將成長至接近航廈服務容量,倘松山機場遷建併入桃園機場,將隨即再面臨航廈容量不足問題。

七、綜上,松山機場遷建問題,除需從運輸服務容量審慎評估外,尚須兼顧離島居民往來首都與緊急醫療需求,以及既有國防、救災與產業經濟功能。綜觀東京羽田、首爾金浦、上海虹橋、倫敦城市等機場均位於都會中心與城市共榮發展,松山機場應可與桃園機場各依功能定位相輔相成,共同提升國家及城市競爭力,爰於桃園機場第3跑道完成前,短期松山機場不具遷建之可行性,宜俟相關需求及功能均具妥適配套方案後再行檢討。

(四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生產照護品質,應加強使用健保與評鑑的力量,善用資源,督促醫院改善生產環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5008026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7-210)

許委員就生產照護品質,應加強使用健保與評鑑的力量,善用資源,督促醫院改善生產環境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制訂之「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係規範一般病床、特殊病床及其他部門如產房之設置,爰醫院產房需依前述標準設置;另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一章第三節病房費之通則三,各類病床應符合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之規定。

二、全民健康保險各部門總額係依保險對象需求面整體規劃,並未以科別或醫院之收入保障作為考量,爰並無因科別就醫人數之消長而產生補償之問題。

三、健保署為反映婦產科醫師付出的心力,挹注經費用以調高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自94年起婦產科增修訂項目共挹注43.14億點,尤其於102年新增三項支付標準共0.235億點,並調高支付點數9.92億點。105年調高支付標準門診診察費、住院診察費、病房費、調劑費、及復健治療等費用,其中婦產科挹注約4億點。經統計99年至104年婦產科醫療點數年平均成長率為4.04%,較94年至99年年平均成長率0.89%為高。

四、本部自103年起辦理「友善多元溫柔生產醫院試辦計畫」,建立醫師與助產師(士)共同生產照護模式,藉由以產婦為中心的照護,減少預防性醫療介入措施,建立新的孕產婦照護模式,提升孕產婦照護品質,補充孕產婦照護人力,避免將來孕產婦照護人力的斷層。健保署亦辦理「全民健康保險孕產婦全程照護醫療給付改善方案」,以提供孕產婦從懷孕期間至產後一個月內24小時無間斷之醫療照護諮詢服務,自99年至104年共投入5.8億經費。

(四十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臺北市內湖區隨機殺童事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5001653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7-203)

黃委員就臺北市內湖區隨機殺童事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防範治安顧慮人口對社會治安產生之影響,內政部警政署已推動下列措施:

(一)落實查訪工作:依據「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規定,治安顧慮人口自出獄日起1個月內,由戶籍地之警勤區及刑責區佐警以家戶訪查或其他方式,每月實施查訪1次,必要時得增加查訪次數,查訪期間以3年為限;對各地方政府警察局除平時每月督導查訪缺失予以檢討外,每年並執行「落實及強化警勤區經營督導評核」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分區督察督導」等2項全國性督導重點工作。

(二)增加查訪次數:針對各警察機關列管之暴力犯罪(殺人、強盜、搶奪、擄人勒贖)、妨害性自主、毒品犯罪(限定疑似為精神障礙人士、施用混合型毒品者等2類人口)等治安顧慮人口,經查訪發現有違法之虞時,應以勸告或其他適當方法,促其不再犯。並經分析有再犯之虞或其他危害社會安全秩序者,應依規定增加查訪次數。

(三)落實校警聯繫及通報機制:強化校園聯繫及周邊巡查勤務,協助各級學校提升校園危機處理及自我防衛能力;加強校園警衛或保全之應變,發現可疑人、事、物應即時通報;通令各警察機關提供各級學校相關法令及人身安全保護等課題,並加強犯罪預防宣導等事宜。

(四)加強維護學童安全:配合學校規劃路線並協調運用義交、義警等協勤民力等共同執勤,維護學童上、放學之人身及交通安全;協助教育部門建立超商、加油站及金融機構等周邊愛心商家,提供學童即時安心庇護協助;加強社區與巷弄重點巡邏、臨檢、盤查等勤務作為,提高見警率;運用守望相助隊等社區組織加強高風險家庭之通報機制。

二、為綿密社會安全維護網絡,衛福部已採行下列措施:

(一)強化民眾心理健康識能及對精神疾病之認識,減少對精神病人之汙名化,並鼓勵有心理困擾或精神問題民眾及早就醫。

(二)宣導「報導精神疾病『六要』與『四不要』原則」,避免於發生社會治安事件,在無充分證據下揣測嫌犯之精神狀態,以落實精神病人人權保障及對病人家屬造成更大照顧壓力。

(三)串聯精神照護資訊管理系統、自殺通報系統、高風險家庭系統及兒少保護系統,針對合併多重問題及高風險之個案及其家庭,主動提供關懷及各項協助;針對社區中需高度關懷之精神病人(例如未達強制住院標準、急診離開未住院),由醫院主動介入治療及追蹤;加強宣導民眾發現有疑似精神疾病個案,有傷害行為或傷害之虞時,即依「精神衛生法」第32條規定,通知警察及消防機關護送就醫。

(四)請地方政府加強督導精神醫療機構,落實精神病人之出院準備計畫,以及於病人出院時轉介各地方政府衛生局提供後續之社區追蹤保護。

(五)爭取相關經費,改善各地方政府追蹤保護社區精神病人之個案管理人力比,並加強教育訓練,以增進其訪視知能及個案管理及問題處置能力。

三、至黃委員提及檢討對精神病殺人犯之罪責認定一節,查經法院鑑定及調查審理之結果,殺人之行為人如於行為時有「中華民國刑法」第19條第1項或第2項所定精神或心智障礙之情形,如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依同法第87條規定,法院得依職權或依檢察官之聲請,令行為人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以防再犯。針對本(105)年3月28日臺北市內湖區發生兒童被害一案,法務部除已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等規定啟動犯保機制,主動關懷家屬,所屬檢察署亦將依法從速從嚴偵辦。

(四十九)行政院函送趙委員正宇就傳播媒體報導之規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5008026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8-206)

趙委員就傳播媒體報導之規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我國為民主憲政國家,人民享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出版法」於民國88年1月25日廢止後,採媒體自律原則,已無單一管制平面媒體之法令,回歸各相關作用法規範媒體之報導,由各相關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主動查察處分。

二、有關電視節目之管理部分,通傳會就媒體報導之相關輔導作為說明如下:

(一)已訂定「重大災難新聞採訪及製播原則」及「電視新聞使用資料畫面及模擬畫面規勸事項」:新聞媒體負有監督政府及維護公眾利益之社會責任,本應即時傳達消息,報導重大社會新聞,俾利民眾瞭解掌握相關資訊,並發揮公共服務、守望聯繫之社會功能。為落實新聞自律及為避免廣播、電視媒體報導嫌疑犯之身分時予以標籤化,或予歧視、誤導並影響觀眾對於新聞真實性之判斷,上開原則及規勸事項訂有基於保障弱勢及尊重多元文化精神,避免於重大災難發生時以責難、汙名化或刻板印象之報導傷害弱勢族群,以及以事實為基礎,不宜刻意誇大事件本質等相關規定,以避免歧視、誤導並影響觀眾對於新聞真實性之判斷。

(二)已督促由電視頻道業者組成之相關公(學)會訂定自律規範:查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訂有新聞自律執行綱要,中華民國電視學會亦訂有新聞自律公約,以保障閱聽人權益、善盡媒體監督之責、維護社會善良風氣、落實新聞內容之優質化。

(三)復針對近日發生之臺北市內湖女童命案事件,已即時發布新聞,除籲請公(學)召集會員,共同檢討引起民眾反感之電視新聞報導方式應如何改善,以及促請電視頻道業者確實建立內部問責機制,避免電視頻道業者一再炒作、重複報導重大負面新聞外,該會亦嚴正呼籲,若電視頻道業者未能遵循公會發布啟動新聞自律機制之建議,或無視於其從業人員專業判斷之呼籲,對於不適格之電視頻道經營者,該會將在評鑑、換照時考量其是否適合經營電視新聞頻道。

(四)持續注意電視新聞播送內容、畫面是否符合電視節目分級相關規定,若電視新聞報導中,引用並播出不妥內容,而有違反廣電相關法令規定者,將依法予以嚴懲,盼電視媒體深切警惕、發揮自律精神,避免對兒少身心健康造成傷害與不當影響,並落實社會公器之角色功能,儘速平復社會焦慮不安之情緒,同時以媒體力量,集思廣益,共同探討如何建立社會安全機制。

(五)至於民眾關心疑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或「精神衛生法」等相關規定之各類媒體內容,已一併籲請兒少保護主管機關依法嚴查。

三、另有關出版產業(含平面媒體出版)之管理部分,文化部就媒體報導之相關輔導作為說明如下:

(一)不定期函請地方政府應積極依各相關作用法,對平面媒體報導及廣告內容進行輔導,如有違反,應依該作用法及相關規定裁罰,以正視聽。

(二)不定期函請地方政府轉知平面媒體相關公、協會,請其督促所屬會員應自律,於新聞報導時注意遵守相關法令,以確保當事人權益。

(三)補助社團法人臺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及社團法人中華白絲帶關懷協會等民間組織,發揮他律功能,推廣媒體識讀並監督媒體。

(五十)行政院函送趙委員天麟就第九屆第一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院臺施字第1050080317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臺立院議字第1050701591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20號)

趙委員就新版「醫療法」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新版「醫療法」問題:

(一)原於民國104年12月7日函送貴院審議之「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基於法案屆期不續審原則,衛福部於本(105)年1月13日重送行政院,經行政院會議通過後,於同年2月1日再函送貴院審議。

(二)衛福部已於104年10月12日召開「『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討論會議」,蒐集各醫療法人及與會團體意見,且未來於貴院審議法案時,亦歡迎各界提出意見,以作為修法參考。

二、關於醫院評鑑制度問題:

(一)衛福部依「醫療法」第28條規定辦理醫院評鑑,主要目的在於確保「病人權益」與「醫療服務品質」,俾使民眾受到妥善之醫療照護。我國係全世界第4個,亦係亞洲第1個辦理評鑑之國家,而接受該部委託辦理醫院評鑑之機構─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係經國際評鑑認證之專業評鑑機構(ISQua),通過全機構、評鑑基準及委員訓練等3項認證,具評鑑之專業及公正性。

(二)自104年起,醫院評鑑朝簡化、優化、日常化3面向進行改革,九成以上醫院反映,評鑑制度確有改善。「簡化」係指評鑑條文基準由238條減少為188條,簡化文書作業,以無紙化或平常作業方式呈現資料,降低醫護人員準備評鑑之壓力;「優化」係指導入Patient Focus Method(PFM)查證方式,藉由查證醫院日常作業,對照評鑑條文基準予以評核,取代書面資料查閱,使醫院評鑑更貼近病人照護面;「日常化」係指為避免醫院以非平常作業方式應付評鑑,以平時於系統填報「持續性監測指標」,評鑑委員於實地評鑑前會詳讀醫院填報之相關資料(如:基本資料表、持續性監測指標數據及質性文件等),防杜醫院為評鑑而作假之情事。

(三)為保障醫護人員勞動條件,醫院評鑑對於醫事人員人力之要求,相對「高」於「醫療法」所規定醫療機構「設置標準」,更在評鑑基準列為「必要條文」,可使醫院特別重視。此外,勞動部門對醫療院所之勞動檢查,亦與醫院評鑑連動,由委員查核是否改進、是否確實遵守相關規定,否則評鑑結果不予通過。醫院評鑑尚包括升遷、薪資等員工福利及權益維護相關規範,更能協助保障臨床各醫事人員執業環境。同時,為不定時監控醫院品質,當年度非參與評鑑醫院,則以追蹤輔導訪查作業、與地方政府衛生局合作進行督導考核等方式,持續維護醫院之醫療服務品質與病人安全。

(四)醫院評鑑已打破病床規模、科別設置之醫療品質分級迷思,並從結構面轉為加強過程及結果面之評核,對於整體醫療品質之具體提升及醫療體系之運作,具有實質效益。

三、關於解決急診壅塞及偏鄉地區醫療資源分配不均等問題:

(一)有關對於紓解流感疫情造成急診壅塞之相關應變作為方面:

1.辦理「提升急診暨轉診品質計畫」,推動基地醫院下轉機制,紓解部分大型醫院急診壅塞,相關措施說明如下:

(1)轉診網絡建置:全國194家急救責任醫院規劃為14個急診轉診網絡,提供急診病人向上、平行、向下轉診服務。

(2)增設「急診轉診個案管理師」:自104年起,運用醫療發展基金獎助4家醫學中心(臺大、林口長庚、臺中榮總、高雄長庚)增設1名至2名「急診轉診個案管理師」,負責協調該院傷病患下轉事務,並與配合下轉之合作基地或網絡醫院進行溝通協調,使病人於最短時間內轉診,接受延續性治療處置與照護。

2.啟動流感應變醫院轉診機制:

(1)自本年3月3日啟動應變醫院轉診機制,指定33家流感應變醫院,協助醫學中心加護病房候床民眾快速轉診,以改善急診擁擠情況。統計至3月28日上午9時止,全國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等待加護病床(ICU)病患人數共計59名,其中因流感等待ICU之病患共計1名;ICU待床人數大於5之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共計3家(中醫大附設醫院、奇美及高雄長庚),已要求轄屬衛生局啟動應變醫院轉診機制。

(2)衛福部所屬醫院已接受各壅塞醫院轉診之流感重症個案,統計至本年3月28日止,計21人。

3.加強與消防單位橫向聯繫:落實到院前分流分送,並函請各地方政府輔導所轄醫院建立適當之「急重症搶救動線」,加強宣導,使民眾、醫院、救援單位皆能清楚遵循。

4.加強醫院內部管理:落實到院後急診五級檢傷、於「緊急醫療能力分級評定」中規範急診作業空間須明顯區隔,以及院內調床機制;並於「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作業程序」規定病人置留急診48小時以上之比率應逐步降低。

5.加強監測各醫院急診:衛福部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REMOC),24小時持續監測轄區內醫院急診量、蒐集緊急醫療資源與評估醫療需求(包括每日加護病空床數、每日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急診求診狀況等)。

6.研議修正醫療相關法規:鑒於本年流感疫情蔓延,民眾紛紛湧向醫學中心,造成急診壅塞,衛福部除已指定流感應變醫院,分級分流看診外,在民眾端部分,亦擬修訂醫療相關法規,希引導病人分流,並適度定義醫療機構之急救義務。

(二)衛福部為提升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民眾之在地醫療服務資源與品質,增加民眾就醫之可近性,並搶救病患生命之黃金時間,辦理下列獎勵措施:

1.自102年起,辦理「醫學中心支援離島及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院緊急醫療照護服務獎勵計畫」,由19家醫學中心支援18家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院之急重症醫師人力。

2.本年起擴大辦理前開支援計畫,並納入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辦理「醫學中心或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支援離島及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院緊急醫療照護服務獎勵計畫」,由27家醫院提供105名13類專科醫師支援25家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院緊急醫療照護服務,協助達成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所需標準,以提升該院醫療照護品質,增加民眾在地就醫可近性、降低緊急傷病轉診,落實在地化醫療。

(三)為於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提供穩定醫療服務,衛福部強化24小時或特殊時段緊急醫療服務,以提升在地醫療服務品質,設立觀光地區及夜間假日急救站,保障民眾醫療照護權益,辦理下列獎勵措施:

1.自94年起,為強化緊急醫療資源不足地區全時或特殊時段(夜間與假日、觀光旅遊旺季)之緊急醫療服務,獎勵在地之醫院以互相合作方式提供當地民眾與遊客之緊急醫療需求,以設立「觀光地區急診醫療站」、「夜間假日救護站」與「提升緊急醫療資源不足地區之醫院急診能力」3種模式辦理。

2.94年至100年共獎勵21處;101年至102年共獎勵23處;103年獎勵20處;104年獎勵19處;本年獎勵14處,共設立3個「夜間或假日救護站」、8個「設立觀光地區急診醫療站」、3個「提升醫院急診能力」之改善措施,提供緊急醫療資源不足地區及觀光地區24小時不中斷之照護服務。

四、關於登革熱及茲卡病毒之病媒蚊防治問題:

(一)衛福部疾管署(以下簡稱疾管署)為強化登革熱及茲卡病毒感染症等病媒傳染病之防治工作,降低流行風險,除密切監測國內外疫情發展外,已啟動下列防治作為:

1.本年年初核定2,300萬元予6個有埃及斑蚊分布之地方政府衛生局辦理登革熱等病媒傳染病防治計畫,積極督導地方政府提早啟動防治作為,計畫內容包括推廣社區動員、成立村里滅蚊隊、清除病媒蚊孳生源、辦理衛生教育及訓練等相關防治工作。該等地方政府已陸續成立滅蚊志工隊,培訓社區滅蚊志工。

2.本年2月1日修訂公布「登革熱/屈公病/茲卡病毒感染症防治工作指引」,供地方政府防疫人員做為執行防治工作之依循。3月24日起放寬登革熱NS1快速診斷試劑適用對象,以便及早偵測病患,快速採行防治作為。

3.因應國際間茲卡病毒感染症疫情蔓延,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自本年2月2日起三級開設。另為因應臺南市出現本年首例本土登革熱病例,已研訂本年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時機與條件,依程序陳報行政院,俾能於疫情發生時即時啟動,與地方政府共同防疫。

4.為強化中央相關部會對於登革熱等重要蚊媒傳染病之業務聯繫,本年起將常態性每月召開「行政院重要蚊媒傳染病防治聯繫會議」,首次會議預訂於4月18日召開。

(二)行政院環保署依據「傳染病防治法」及「登革熱/屈公病/茲卡病毒感染症防治工作指引」,訂定「登革熱病媒蚊孳生源清除計畫」,督導地方環保機關配合衛生機關孳生源「巡」、「倒」、「清」、「刷」及容器減量等防疫措施,協助辦理戶外公共場所之登革熱病媒蚊孳生源清除及緊急化學(噴藥)防治等工作。對於戶外公共場所未妥善處理積水容器致病媒蚊孳生之污染行為,依「廢棄物清理法」予以查處。

(三)衛福部為協助地方政府因應登革熱等病媒傳染病疫情,分別於103年及104年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3,000萬元及3億餘元;並於104年向科技發展基金爭取近3,000萬元,委託辦理「登革熱防治研究中心」計畫,以研發或引進防治新技術。另為強化本年之防治工作,行政院已同意第二預備金2,143萬5,000元及由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支應1億元,補助臺南、高雄及屏東等南部3個高風險縣市政府執行第一線防疫工作。

(五十一)行政院函送余委員宛如就交通部臺鐵局親子親善空間之設置情形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5008025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8-204)

余委員就交通部臺鐵局親子親善空間之設置情形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於民國104年12月16日修正公布,增訂相關友善親子設施規定,包括特定公共場所附設公共停車場,應保留2%汽車停車位供孕婦、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使用,及特定公共場所應設置適合6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共同使用的親子廁所盥洗室,並針對違反者訂有罰則。惟考量劃設親子停車位及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需一定時間,為利實務執行及避免衝擊過大,除授權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及建築主管機關訂定相關事項之辦法,並規定違反親子停車位規定者,自公布後3年開罰;至親子廁所盥洗室規定自公布後2年施行,公布後5年開罰。

二、目前交通部已責成臺鐵局及高鐵公司於鐵路設施增設親子活動空間及滑梯、球池等,以便在搭乘鐵路運輸工具時,可從事親子活動並不干擾其他旅客。該局目前已達成親子設施設置之法令標準,並進一步以孩童為核心價值進行整體規劃,在預算條件限制下,將逐年進行親子設施之新增及改善,包含親子廁所、哺乳室、無階化月臺及列車親子專用區等,另在服務層面,該局強化服務本質訓練,以同理心提供更多元化服務項目,如嬰兒車乘車服務、兒童體驗營及親子郵輪式旅遊行程等,增進親子互動,並減少親子旅客旅行之勞頓感,以建構全面親善空間為主要目標。交通部並將持續督促臺鐵局及高鐵公司儘速完成相關設施設置外,同時視旅運量需求、旅客權益及嬰幼兒乘客比例等因素,以精進並提供親子友善之優質服務。

(五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年金制度改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5008027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8-216)

許委員就年金制度改革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闗查復如下:

面對人口快速老化及少子女化等人口結構變遷,我國年金制度面臨財源不足、行業不平、世代不均之問題,為確保年金制度永續發展,行政院業會同考試院自民國101年10月起,秉持財務健全、社會公平、世代包容及務實穩健等原則推動年金制度改革,於102年4月提出相關修正法案函送貴院審議。針對合理調整所得替代率、適度提高保險費率、檢討給付條件、提高基金運用效率等面向提出改革,惟未及於貴院第8屆委員任期內完成審議。另本案已列入與接任政府交接項目,將配合未來成立之年金改革委員會,持續推動相關改革工作,俾利我國年金制度永續經營,使國人不論世代、職業或族群均享有老年經濟安全保障。

(五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反恐應變機制以風險與情報導向進行防範,並強化全民反恐意識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日院臺專字第105008027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8-219)

許委員就反恐應變機制以風險與情報導向進行防範,並強化全民反恐意識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土安全辦公室查復如下:

一、以風險與情報導向進行防範工作部分:

(一)我國反恐應變機制運作,係結合國安及行政團隊,依據「國家情報工作法」之規定,有關針對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資訊,包括國內外恐怖分子之滲透破壞等資訊進行蒐集、研析、處理,則由情報機關負責;同時為維護我國國土安全並保障人民權益,依照民國104年9月30日行政院增訂「行政院國土安全應變機制行動綱要」規範,亦係由國家安全局負責反恐情勢綜合研判。

(二)依據國安單位評估,目前我國面臨恐怖攻擊之風險尚低,但仍存在恐怖活動威脅之潛在可能性,故我國反恐政策相關推動重點為將可能之威脅阻絕於境外,國境安全之相關防護為我國目前反恐工作之重點工作;惟考量近來恐怖活動之可能手段,槍擊、炸彈攻擊、生化威脅等仍為可能威脅方式,而相關重要基礎設施防護亦為我國反恐工作重點。

(三)依「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指導綱要」之風險管理架構,各相關機關必須設定安全目標,辨識資產、系統及網路之重要性與相關性,評估潛在災害危害風險(如天然、人為、恐怖攻擊),分析其脆弱性,據以建立防護體系及策略,並藉演訓衡量實施成效,不斷檢討改善。

二、強化全民反恐意識部分:

(一)為保護旅外國人及僑民安全,依據行政院103年10月6日核定生效之「政府協助旅外國人及僑民緊急應變處理原則」,各駐外館處依駐在國或所屬轄區個別情勢,並應每年更新「緊急應變計畫」,視當地發生之包括恐怖攻擊在內之各類緊急情況,依計畫提供旅外國人各項必要保護及救助。

(二)因應國際安全情勢升高,外交部已於104年4月通電各駐外館處更新其緊急應變計畫,要求納入因應恐怖攻擊之相關應變作為,各館處陸續報回更新後之緊急應變計畫,均責由各主管地域司會同相關司處審慎審核並請駐處再行修訂,俾確保僑民與旅外國人之安全,該部並呼籲國人出國,務請提高警覺,倘遇緊急狀況應儘速與我當地駐外館處聯繫。

(三)督促包括內政部警政署、外交部領務局、教育部及衛福部等各相關機關,持續更新自我防衛知識之宣導內容,提供國人自我安全防護之最新網頁、手機APP、摺頁、手冊等,並於行政院網路專區綜整提供連結服務。

(五十四)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檢討改善毒品防制及追蹤作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5008026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8-214)

徐委員就檢討改善毒品防制及追蹤作業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行政院已於民國104年5月12日召開「毒藥品防制政策規劃運用巨量資料分析會議」,由衛福部食藥署為主辦機關,邀集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及教育部等機關,就毒品施用者輪廓掃描、有效處遇模式、毒品產銷歷程等三面向,以及「防毒監控」、「拒毒預防」、「緝毒合作」及「毒品戒治」等四區塊,共商運用巨量資料分析與議題規劃;各機關已提供具個人可辨識欄位(身分證ID欄位)之業管毒品及藥物通報資料,匯入衛福部建置之「衛生福利資料科學中心」平臺,未來各機關提出研究計畫,並向衛福部提出申請後,即可於該平臺擷取資料分析應用。自104年9月迄今,該平臺已提供各機關進行分析之研究計畫共3案,包括:科技部委託國立臺灣大學、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及高雄醫學大學辦理之毒藥品防制議題「政府巨量資料應用研究試辦計畫」,相關成果將提供作為機關防制策略建議之基礎。另行政院亦已於本(105)年1月6日召開「毒品防制資料分析成果檢視會議」,並由衛福部提出第1次毒品防制資料分析成果報告。

二、為防制施用毒品者再犯,內政部警政署已推動下列作為:

(一)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及「採驗尿液實施辦法」,應受尿液採驗人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警察機關除依規定執行定期採驗外,得隨時採驗,經警察機關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到場而拒絕採驗者,得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院許可,強制採驗;修訂「強化應受尿液採驗人採驗實施計畫」,104年平均採驗達成率為83.50%,採驗呈陽性比率為9.51%。

(二)依據「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第4條,治安顧慮人口自出獄日起1個月內,由戶籍地警察機關每個月實施查訪1次,必要時得增加查訪次數,查訪期間以3年為限;規劃各警察機關列管之暴力犯罪(殺人、強盜、搶奪、擄人勒贖)、妨害性自主、毒品犯罪(限定為有暴力傾向之施用毒品人口)治安顧慮人口,如經執行查訪發現有違法之虞時,應以勸告或其他適當方法,促其不再犯。另經分析有再犯之虞或其他危害社會安全秩序者,應依上開規定增加查訪次數。

三、另為提升毒品防制整體成效,法務部已推動下列大數據分析及建置相關資訊系統:

(一)98年完成建置「毒品成癮者單一窗口服務系統」,該系統自衛福部匯入替代療法及健保納保資料、自內政部警政署匯入「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調驗紀錄」及「治安顧慮人口之毒癮者查訪紀錄」,並與勞動部勞發署交換轉介就業服務媒合資料,提供個案管理師完整追蹤輔導評估資訊;102年7月匯入內政部警政署提供之「持有或施用第3級、第4級毒品資料」,以及103年5月納入各地檢署轉介之緩刑、緩起訴及假釋個案,透過地檢署及各地方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進行個案輔導;法務部並辦理該系統功能增修,納入「施用第3級、第4級毒品者」、出矯正機關之少年及地方法院轉介未成年個案進行輔導,期提供更完善之戒癮服務,使毒品防制追蹤面向更為完備。

(二)積極推動「有我無毒,反毒總動員」方案相關工作項目,包括毒品成癮者單一窗口服務系統、獄政系統、緝獲毒品數量統計、刑案系統等資料庫之納入,並以大數據等統計分析方式,掌握當前藥物濫用現況與趨勢,達到強化調查、追蹤及趨勢監控之目標;另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104年10月7日邀集各級檢察署召開「研商建構全國毒品資料庫相關事宜會議」,推動辦理「建構全國毒品資料庫」籌設建置工作,期透過比對毒品流向與共犯結構資料,瞭解整體毒品施用者及上下游之圖像,提供檢警調單位查緝線索,有效斷絕毒品供給。

(五十五)行政院函送余委員宛如就推動FabLab(Fabrication Laboratory)作為新創產業之平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5001650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8-178)

余委員就推動FabLab(Fabrication Laboratory)作為新創產業之平臺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推動創新創業發展,政府已於民國103年12月成立創新創業政策會報,整合各部會創新創業資源共同推動,該會報不僅督導創新創業政策之推動,並扮演重大議題跨部會協調平臺,以避免各部會各行其是,使性質相近者相互支援,發揮綜合效益。

二、有關余委員所提推動FabLab之相關意見,政府十分重視,如104年首度在臺舉辦FabLab亞洲年會,邀請亞洲各國創客團體來臺與會;於空總設立創客旗艦基地(FabLab TAF),作為創客社群交流及與世界連結的重要據點。此外,目前教育部及勞動部已共同推動「vMaker行動計畫」,勞動部勞發署更依其5分署轄區重點產業與資源,於北中南發展各具特色之創客基地,並結合民間自造空間共同推動。

三、經濟部之「青年創業圓夢網2.0」,即以需求為導向,提供網實合一創業服務,彙集全臺Co-working space共同工作空間及公有可供創業空間等資訊,提供新創業者查詢,以協助有需要之新創事業申請使用。另該部數位內容產業推動辦公室結合國際軟硬體大廠共同投入資源,於本(105)年3月25日在空總創新基地成立「產業技術支援中心」,其概念與Contents Lab相似,未來將透過此中心,協助臺灣數位內容與獨立開發業者,強化在VR(虛擬實境)/AR(擴增實境)、遊戲、影音特效等開發製作技術能量,並透過資源共享之方式,降低業者進入門檻,轉型投入智慧內容產業發展。

四、鑒於近年利用衍生產品、跨域合作可快速倍增影視內容額外之收益及影響力,文化部向來積極透過各中長程計畫輔導措施、展演或媒體、活動,帶動影視內容製作,並與其他文創領域合作,以及透過補助、獎勵等促使學校與產業資源結合,未來仍將持續推進跨域、跨界合作之範疇與深度,以壯大產業永續發展根基。

(五十六)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明才就第九屆第一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院臺施字第1050080319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臺立院議字第1050701591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14號)

羅委員就京臺高鐵計畫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京臺高鐵計畫問題,係中國大陸單方面提出之規劃構想,非單純交通需求議題,其中除涉及國安及兩岸政治複雜問題外,亦涉及高鐵興建工程技術、營運安全、營運主體與成本效益等事項,兩岸雙方相關業務主管部門並未就此議題正式接觸或討論,我方亦無相關協商規劃。由於此議題具高度敏感性及複雜性,以目前兩岸關係發展進程及國內民意反映,並不具備協商條件,亦非中國大陸單方面說法或規劃即可實現,我方仍有主控權。

二、關於捷運環狀線問題,按「臺北捷運環狀線第一階段(大坪林至新北產業園區)計畫」因用地取得、工程發包等因素,行政院已於104年5月6日同意展延計畫期程至107年底,總經費由401.18億元調整為699.73億元。截至本(105)年2月底止,總累計預定進度65.86%,總累計實際進度68.50%,目前刻正辦理車站結構、橋梁工程、機廠結構、裝修、明挖結構構築等施作。行政院工程會已將其列入20項指標性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加強列管,按月於「公共建設督導會報」檢討執行情形,該會許主委並已率員親至現地訪查,除瞭解第一線執行現況外,並協助解決所遭遇之困難,同時亦將持續督導交通部、新北市政府及臺北市攻府捷運工程局依計畫賡續辦理,俾利工程如期如質如度順利完成。

三、關於捷運延伸至深坑、石碇問題,按新北市政府辦理「深坑線輕軌運輸系統暨周邊土地開發可行性研究」報告書,業依據交通部103年12月29日審查意見修正後,於本年3月21日再次函報,該部已於同年月28日轉請高鐵局依據「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循序審查。

四、關於捷運安坑線問題,行政院業於104年6月8日核定新北市政府辦理「安坑線輕軌運輸系統暨周邊土地開發綜合規劃報告書」,該府現已完成設計作業,即將發包,預計110年完工。至民眾建議調整K8-K9路段之路線並採直線過河方案部分,新北市政府將持續與民眾說明及溝通,並藉由設計及工法,將目前已核定路線沿線影響降至最低外,未來路線方案若有涉及河防安全等相關事宜,經濟部亦將盡力協助。

五、關於補助新北市新店區更新校舍附建地下停車場所需經費問題,按教育部國教署編列「國民中小學設施整建、設備充實、校舍耐震補強能力評估及補強」經費,係為協助國民中小學提升校舍耐震能力及因應天然災害等事宜,惟因本年0206震災造成南部地區重大災情,且汛期將屆,相關經費亦負有災害準備金性質。另查交通部「補助省市興建示範停車場計畫」已於89年度屆期,自90年度起「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亦已將停車場補助項目刪除,目前已無相關預算科目可資編列補助興建。是以,有關羅委員建議參照新店高中停車場模式推動新店區各校興建停車場部分,宜由新北市政府自籌經費辦理或研議採促參方式推動之可行性。

六、關於打造新店大文山地區安全、環保、休憩之自行車專用道問題:

(一)有關木柵自行車道延伸至深坑之辦理進度部分,按教育部體育署前於102年核定補助新北市政府辦理「深坑─木柵自行車道規劃案」,該案已於102年12月30日決標,該署並已於103年8月辦理期中報告審查、104年1月完成驗收結算。

(二)有關規劃從新店碧潭向上游延伸連接青潭、美潭、員潭之自行車車道並環繞翡翠水庫之計畫部分,係屬新北市政府權責,倘涉及水源特定區、翡翠水庫蓄水範圍相關法令規定等事宜,經濟部將盡力協助外,教育部辦理之「自行車道整體路網串連建設計畫」亦可供地方政府申請補助,惟該計畫期程自102年起至本年止,本年補助申請案已於4月8日截止受理,且經洽據新北市政府表示,因部分用地為私人土地,刻正與地主協調中,本年度尚無計畫提報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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