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星期五)上午9時1分至9時38分、10時1分至下午1時44分

5月3日(星期二)上午9時42分至11時21分、下午5時至5時16分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廖國棟Sufin.Siluko 陳歐珀  高金素梅 黃昭順  鄭天財Sra.Kacaw

許淑華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吳秉叡  林德福

吳志揚  徐永明  柯建銘  曾銘宗  王育敏  李彥秀  王惠美  

江啟臣  柯志恩  陳亭妃  賴士葆  徐榛蔚  蔡其昌  林麗蟬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孔文吉  蔣乃辛  陳宜民  蔣萬安  李應元  徐國勇  徐志榮  鍾孔炤  呂玉玲  陳超明  鄭運鵬  吳玉琴  鄭寶清  劉世芳  洪宗熠  林岱樺  顧立雄  李昆澤  羅明才  林俊憲  Kolas Yotaka    張廖萬堅 周陳秀霞 周春米  洪慈庸  許毓仁  鍾佳濱  鄭麗君  王榮璋  蘇嘉全  陳其邁  蘇震清  蘇治芬  楊 曜  邱議瑩  葉宜津  賴瑞隆  蔡培慧  黃國書  管碧玲  王定宇  蕭美琴  陳素月  劉櫂豪  余宛如  蔡易餘  張宏陸  陳曼麗  尤美女  陳 瑩  羅致政  李俊俋  吳琪銘  莊瑞雄  蔡適應  黃秀芳  費鴻泰  呂孫綾  陳賴素美 趙正宇  林靜儀  吳焜裕  陳明文  吳思瑤  蘇巧慧  何欣純  林淑芬  江永昌  高志鵬  顏寬恒  林為洲  林昶佐  黃國昌  馬文君  黃偉哲  段宜康  張麗善  邱志偉  許智傑  盧秀燕  陳學聖  趙天麟  姚文智  王金平  劉建國  李鴻鈞  陳雪生  陳怡潔  

委員出席112人

請假委員 楊鎮浯  

委員請假1人

  席

院長

蘇嘉全(4月29日上午9時1分至9時38分、10時1分至下午1時44分、5月3日上午9時42分至11時21分)

 

副院長

蔡其昌(5月3日下午5時至5時16分)

  席

秘書長

林志嘉(4月29日上午9時1分至9時38分、11時8分至11時25分、5月3日上午9時42分至10時5分、10時59分至11時21分)

 

副秘書長

王全忠(4月29日上午10時1分至11時8分、11時25分至下午1時44分、5月3日上午10時5分至10時59分、下午5時至5時16分)

  錄

議事處處長

高明秋

 

編審

陳小華

 

編審

吳東欽

 

公報處處長

尹章中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10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6人擬具「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8人擬具「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8人擬具「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鄭寶清等20人擬具「律師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鄭寶清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8人擬具「精神衛生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洪慈庸等16人擬具「師資培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7人擬具「遠洋漁業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Kolas Yotaka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五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洪宗熠等22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6人擬具「資訊安全及產業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徐榛蔚等20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徐榛蔚等20人擬具「鐵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委員徐榛蔚等18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8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5人擬具「森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8人擬具「公路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擬具「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擬具「國家公園法第八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本院委員孔文吉等23人擬具「國家公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七、本院委員鍾孔炤等35人擬具「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八、本院委員黃秀芳等23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教師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十、本院委員陳瑩等18人擬具「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一、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增訂第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二、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三、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組織條例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四、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五、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六、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僑務委員會組織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七、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八、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客家委員會組織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九、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8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一、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6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二、本院委員吳玉琴等21人擬具「國籍法第四條、第九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三、本院委員王榮璋等16人擬具「會計師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四、本院委員王榮璋等17人擬具「記帳士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五、本院委員陳瑩等18人擬具「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六、本院委員陳瑩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四十七、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百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八、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8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九、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九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本院委員柯志恩等21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五十一、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五十二、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三、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四、本院委員李俊俋擬撤回前提之「立法委員行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五十五、行政院函請審議「電信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五十六、行政院函請審議「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五十七、行政院函請審議「財團法人法草案」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八、行政院函請審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九、行政院函請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六十、勞動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八),檢送勞動政策溝通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十一、勞動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九),檢送勞動政策溝通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十二、勞動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三十),檢送勞動政策溝通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十三、勞動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女性勞動參與率偏低之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四、勞動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微型創業鳳凰計畫及明師高徒計畫檢討改進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五、勞動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關自有辦公廳舍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十六、勞動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會同衛生福利部針對二度就業婦女、家暴被害人,分別規劃適宜之就業輔導、創業協助方案之研議作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十七、勞動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因應貿易自由化職業訓練業務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八、勞動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職業安全衛生署依相關經費支用規定覈實支付,撙節支出減少浪費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十九、勞動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針對技能檢定制度進行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七十、勞動部函送有關全面清查未足額提撥舊制勞工退休金之企業,以維護勞工退休權益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一、勞動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增加勞動條件檢查次量並將過勞預防條款列為檢查重點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二、勞動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證照採認抵免學分制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七十三、勞動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2項決議(一),檢送書面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七十四、勞動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2項決議(三),檢送書面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七十五、勞動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2項決議(四),檢送書面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七十六、勞動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2項決議(五),檢送書面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七、勞動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2項決議(六),檢送書面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七十八、勞動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2項決議(七),檢送書面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九、勞動部函送「有害物風險評估、控制技術及健康管理研究」計畫針對細懸浮微粒較嚴重之地區,加強宣導勞工該微粒之暴露危害和預防方法,以預防職業病之發生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勞動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非典型人力管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一、勞動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關勞動政策溝通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十二、勞動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討展示館人力配置,加強對外行銷,提升社會大眾之參訪興趣之說明及改進方案,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三、勞動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職業安全衛生署與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之部分工作內容,是否有業務相近、資源重置、政策疊床架屋情形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十四、勞動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署每年提報提升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水準中長程計畫執行成效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十五、勞動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協助新成立六個月內之企業工會及勞工所組成之民間團體辦理勞動意識教育訓練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十六、勞動部函送勞動基金運用局人力規劃運用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十七、勞動部函送勞動基金運用局委託經營操作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十八、勞動部函送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研究議題設定、成果推廣應用及職業安全衛生展示」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九、勞動部函送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加強研究成果推廣應用於相關發表會及展示活動」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十、勞動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落實地方政府查察作業書面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九十一、勞動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3項決議(七),檢送吸引及延攬外籍專業人才政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十二、勞動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3項決議(十二),檢送吸引及延攬外籍專業人才政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十三、勞動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3項決議(二十一),檢送吸引及延攬外籍專業人才政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十四、勞動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擴大勞動監督檢查之覆蓋率、協助廠商提升自主管理能力等相關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九十五、經濟部函送台電、中油、台糖及台水公司105年1月份公益支出、委託調查、會費、捐助及睦鄰支出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九十六、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討水利法第89條之1將河川疏濬砂石收入編列於「財產收入」,以利預算審查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七、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輔導成效仍需加強並儘速規劃改善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八、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專案協助新創事業取得MIT標章改善方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九、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推動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高雄煉油廠搬遷因應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經濟部函送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經營改善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二、經濟部函送「104年度中小企業融資協助執行成果報告書」,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三、經濟部函送「104年度中小企業法規調適檢討報告書」,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要求有線電視系統必載依法設立之無線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針對有線電視系統自行插播廣告覆蓋原頻道廣告之行為,採取必要措施以維民眾權益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六、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所屬博物館藏品利用率提升說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文化機構作業基金所轄館處預算編列如何回歸法制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八、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討推動國際文化交流執行成效明顯過低之原因及具體改善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三十九),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五十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一、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六十二),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二、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七十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一三、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八十四),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一四、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八十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一五、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2項決議(二),檢送文化資產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六、文化部函送「華山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環境品質相關使用規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七、文化部函送有關影視音產業發展計畫已推動多年並投入龐巨資源,惟未見成效檢討,即續推第二期旗艦計畫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一八、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立臺灣交響樂團針對國內作曲家音樂作品活動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九、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臺北機廠發展國家級博物館之最新進度相關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音樂人才培育相關問題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二一、文化部函送105年度主管之12家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檢討及改善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二、文化部函送「華山、花蓮、嘉義及臺南文化創業產業園區收支、營運現況及發展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三、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基隆市舊漁會大樓未來發展應整合周邊文化資源,以提高經營效益並完整呈現文化價值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四、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十三),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二五、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十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二六、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二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二),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二八、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三),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二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四),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三○、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三十三),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三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2項決議(二),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三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2項決議(三),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三三、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4項決議(二),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三四、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4項決議(三),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三五、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4項決議(四),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三六、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4項決議(五),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三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4項決議(六),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三八、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4項決議(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三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4項決議(八),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四○、科技部函送「科學園區公眾開放導覽活動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四一、科技部函送「推動科學園區歷史長期紀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四二、科技部函送「大肚山台地供水問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四三、科技部函送「科技影響評估機制研擬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四四、科技部函送「無人飛行載具之發展與管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四五、科技部函送「加強推動高齡化社會所需之科學技術發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四六、科技部函送「科技部針對產學合作貢獻卓著者舉辦之獎勵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四七、科技部函送「105年2月份跨部會署執行之科技計畫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四八、科技部函送國家型科技計畫104年度成果摘要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四九、科技部函送「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各項財務改善措施之執行成效」104年第4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建立博物館科技化常態評估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一、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配合博物館法施行之相關工作規劃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二、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科技研析臨時人員運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南部院區館際合作暨教育推廣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四、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建立文化創意相關專業法制能量及維權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五、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民間捐款贊助出國案件編審要點研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六、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配合溫室氣體減量法之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七、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電力設施改善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八、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九、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弱勢服務暨文化近用權績效指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院區交通動線整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一、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知名度與可及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二、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共博物館目標最大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展覽影片之使用者經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四、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外語能量通盤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五、教育部函送「我國國中小學生之個別差異懸殊,學習成就落差情形嚴重問題之執行進度及具體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六六、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立大學合併政策與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六七、教育部函送「推動及落實本土文化具體方案報告─在國民中小學教育及文創產業面向」,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六八、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面山教育之正規與非正規教育可行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九、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體育教育改善方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教育政策與高中職、大專校院之科系所調整如何因應我國人力結構調整與產業發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七一、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高職生畢業選擇升學未投入職場現象」改善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七二、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邁向頂尖大學績效指標及排名情形」書面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105年預算決議,檢送檢討三節福利金編列情形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七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有關證券交易法第61條規定之令,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七五、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國家發展前瞻規劃辦理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七六、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運用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七七、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提升經管歷史建築美援宿舍群發展」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八、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共建設整體綱要計畫」研議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七九、內政部函送「中華民國內政部與薩爾瓦多共和國司法暨公安部間移民事務及防制人口販運合作協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一八○、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我國與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相關落差法規盤點情形」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八一、科技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各科學園區性別政策提出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八二、科技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推動現代主義都市地景之研究與國際交流提出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八三、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輻射偵測中心歲出預算300萬元(含「環境輻射偵測」第2節「人造游離輻射偵測」98萬元),俟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八四、外交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國際合作」項下「加強雙邊及多邊合作」預算多明尼加部分2,000萬元,俟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八五、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102年度預算書」等10案(詳如附表),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八六、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101年度決算書等6案(詳如附表),均已逾決算法第28條所定審議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八七、本院財政、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八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審計部函送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半年結算及查核報告(含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因已送達超過1年以上,依決算法第28條意旨提報院會,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八八、本院財政、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八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審計部函送中華民國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半年結算及查核報告(含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因已送達超過1年以上,依決算法第28條意旨提報院會,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八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十條及第十七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九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部分規定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九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植物檢疫物進儲自由貿易港區檢疫作業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九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九四、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送修正「運動彩券管理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九五、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送修正「非正規教育課程認可規費收費標準」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九六、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送「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許可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九七、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送「教育部指定國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九八、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文化部函送修正「文化景觀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三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九九、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中央研究院函送修正「中央研究院公用儀器設施提供場地設備使用及研究服務收費標準」第四條附表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3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一、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1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2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3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1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六、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1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2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八、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張麗善等12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九、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9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一○、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1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今年「流感疫情」,建議檢討「健保法第52條」,將本次流感定位為「重大疫情」並由政府專款支應一事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健保法第43條」、「健保法第44條」之問題,衛福部與疾管署應有長期規劃策略與輔導民眾,小病就近至基層社區醫療院所就醫,避免醫療資源分散,造成急診壅塞,影響重症病人與民眾二次感染一節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流感疫情防治建議應與專家研討增加疫苗預算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國內流感疫情不減情事下,又值腸病毒流行季疫情因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我國輻射屋改建進度緩慢,原能會應提出更積極作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電信業者行動上網傳輸量吃到飽方案每月從599元-1399元不等,應檢討費率是否有再降價空間、改善通訊品質及對老年人提供優惠價格等,如何找到適當的市場價格,並避免市場價格被壟斷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加強宣導流感疫苗接種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秀芳就目前全國尚有2萬餘公頃公共設施保留地未取得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黃委員秀芳就學生上課時間過長,造成孩子們普遍睡眠時間不足,導致無法專心學習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張廖委員萬堅就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文化創意產業經營學系之學生學習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面對即將來臨的物聯網世紀,政府與業界需做更多的投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教育部應清查並公布全國各校舍耐震係數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三、行政院函送徐委員國勇就僑務委員會編列獎助國內、外團體及個人之預算,其資訊揭露顯有不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四、行政院函送徐委員國勇就外交部駐外人員紀律問題與管理機制不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賴委員瑞隆就中油公司於高雄市境內設有多處石化冶煉設施,每年排放之二氧化碳總量甚高,政府應正視其對高雄市前鎮、小港廠區附近居民健康危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六、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中龍鋼鐵公司發生渣爆意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七、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中央應成立專責機構,引進新興科技,擴充都市更新之效益,維護居住安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新建築則應加強土壤液化潛能評估、強化基礎結構設計,審查監督機制也要從嚴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九、行政院函送余委員宛如就財政部財資中心稅務統計資料查詢困難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借鏡美國年度貿易政策計畫提出美豬議題相關貿易說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高齡社會的整合醫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徐委員國勇就澈底檢驗國軍裝備及調查經費流向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徐委員國勇就「久安專案」與馬英九總統於中美洲議會發表外交成果演說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強化災害防救體系及土壤液化因應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桃園機場捷運是否減價驗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檢討今年「菜價波動強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國棟就為提高普悠瑪號行駛之舒適性,要求編列相關預算,改善其他17列普悠瑪號行車舒適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國棟就花東地區公費醫生薪資明顯偏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花東火車票黃牛嚴加查緝及應加快臺鐵售票系統更新時程,並於更新系統中加入可辨別購票者身分相關功能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建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應就東西部交通情形建立各別之聯合疏運機制,並檢討強化其災害應變能力,使彼此支援更增效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蘇委員震清就第九屆第一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臺北市大眾運輸建設進度落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請參考日本安倍政府作法,增加貨幣供給,降低利率,設定通膨率目標在每年2%,讓企業獲利,進而加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深化遊艇產業及相關遊憩業基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賴委員瑞隆就經濟部工業局所轄之高雄臨海、大林、大發工業區所產生之汙染物質對周邊前鎮、小港、林園地區居民身體健康影響甚鉅,應責成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對該地區民眾作健康風險評估調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吳委員秉叡就機車燃料費欠費罰單寄發錯誤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余委員宛如就中央育兒津貼、托育補助負擔沈重,且與地方政府發放之生育補助、育兒津貼重疊,請政府思考整合育兒津貼與托育補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柯委員建銘就第九屆第一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余委員宛如就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辦理社會福利服務業務,已連續4年動支第二預備金辦理「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施計畫」、「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兩者為補助與津貼性質,恐與第二預備金設立目的不符,也凸顯年度預算編列欠缺妥善規劃問題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行政院函送余委員宛如就銀行辦理「臨櫃開戶」及「線上開戶」作業程序及標準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顏委員寬恒,針對為改善行動通訊品質,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責請各電信業者辦理架設強波器等設施改善計畫,以提供更佳之行動通訊品質,並要求相關單位整合國內旅遊資訊服務體系,以落實推動觀光客倍增計畫,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顏委員寬恒,針對私立大學在一般人印象中是「招生不足,生存困難」。但私立國中及私立高中正好相反,家境不錯的紛紛報名加入私立國中及私立高中,目的是為了進入公立大學就讀,家境不好的要透過教育制度來進入公立大學就讀的情況一年比一年困難,為了避免引發社會對立情形,請教育部針對教育資源分配進行檢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顏委員寬恒,針對國內觀光業的盛行,不論國內各種車輛安全都越來越受到關注。旅遊業為了搶客壓低單價的同時,遊覽車的成本如果再往下降會更有競爭力,但是在這當中安全因素往往就被忽略,必需要有維持車輛安全品質的作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顏委員寬恒,針對國內缺乏長隧道救災能力,此次清明連假雪山隧道發生事故,還好沒有人員傷亡,這次事故也突顯出一旦在連續假期於長隧道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將讓原本已經很嚴重的塞車路段更加難以通行,而據統計國內長隧道至少就有雪山隧道、八卦山隧道、蘇花改的觀音、谷風、中仁隧道、草埔隧道(屏東─台東)等隧道,建請行政院及早針對長隧道救援提出完整防災計畫,以因應重大交通事故時能夠順利進行救援任務,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陳委員學聖,有鑑於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發布的「2016年弱勢家庭困境報告」結果顯示,台灣的弱勢家庭有62.6%的主要負擔家計者從事體力勞動工作,其大多數是工廠工人,另外服務業佔18.6%,農林漁業佔8.3%。其中做小生意的人只佔8.6%,擁有專業技術者更是微乎其微。若家人發生意外,這樣的家庭將無法承擔醫療及生活開銷。因此,建請教育部更積極協助弱勢家庭經濟困境,以防犧牲弱勢和貧困孩子的溫飽和教育,並請政府呼籲民眾響應弱勢兒少脫困基金募集計畫,共同協助台灣社會的弱勢家庭和學生,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蔡委員培慧,鑑於近期部分縣市政府欲推動注意力不足過動症(ADHD)全面篩檢計畫,提供該縣市學童家長自評量表、特約醫院第一次看診免掛號費與部分負擔補助一事,此舉造成諸多家長之焦慮。同時專家學者擔憂現行做法不僅無法提升國人對注意力不足過動症(ADHD)之重視,反而將學童行為過於簡化為單純生理疾病。因此,本席要求衛福部、教育部應共同檢討推動全面篩檢計畫是否妥當,並結合專業病理研究等專業,考量學童生理、後天環境與心理發展等因素進行綜合評估,否則草率推動全面篩檢計畫,恐嚴重影響學童健全身心發展,且不利國人對於注意力不足過動症(ADHD)之理解,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徐委員國勇,針對「變臉詐騙」影響我國金融信用與聲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徐委員國勇,針對雲林古坑樟湖森林一帶之山坡保護地遭違法開發一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黃委員秀芳,針對本席近期不斷收到來自許多憂心家長們的陳情信件,在校園內憑藉ADHA量表(過動兒篩檢表)即判定是否確診,並要求服用藥物,著實有過於簡易浮濫的情況,已嚴重造成孩子們身心靈的影響,以及家長們的不安與憂慮,鑑此;本席要求相關部會不應只是暫緩,必須立即研擬完善的配套並配合更縝密醫療診斷,另應該加強於教育給予孩子們更健康正面的學習環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黃委員秀芳,鑒於民間申請於公共空間舉行活動常有擴音器音量過大影響臨近商家、住戶而遭檢舉之問題,噪音問題實務常為民眾已受害後再來尋求噪音防制對策之例子較多。近年公民意識高漲,民眾一遇噪音問題多會直接通報轄區員警或環境保護局衛生稽查大隊進行檢測開罰,但已然影響民眾權益及消耗公共資源,本席希望公共空間噪音問題應著重事前預測與防制。望環保署及有關單位能協助各單位於活動前進行擴音設備使用音量、擺放方式及活動內容自我檢測之輔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黃委員秀芳,針對立法院於2013年修訂《緊急醫療救護法》後,衛福部也陸續公告相關辦法,規範八大場所必須設置AED(自動體外心臟去顫器),然而日前遠見雜誌針對國人對AED的認知度進行調查,僅四成民眾聽過而高達8成完全不清楚該如何使用。本席以為國人的健康與安全的生活環境,是政府第一優先也是最重要的使命,為使國人的生命得到更多的守護,並為避免AED淪為昂貴的裝飾品,鑑此;本席要求除了須積極加強AED的佈建,更應加重視並全方位推廣急救訓練,結合公民教育與政府宣導等,讓民眾廣泛了解,也為面對高齡化社會作充分準備,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台灣每年食品業產值高達七千多億,有上百萬就業人口,近幾年層出不窮的食安事件,要做好食安執政者決心很重要,因食安範圍廣闊,涉及跨部會業務,目前食安辦公室屬於任務編組,支援既雜亂又不專精,在業務推動上多以蒐集各單位資料為主,並未充分發揮中央應有規劃、指導、考核及品質增進效果,更未發揮風險預防效益。要求行政院應借重科學方法及專家,正確而有效資訊揭露,教育大眾及學習面對資訊揭露,從土壤污染、畜牧及養殖用抗生素或瘦肉精到基改食品等食安問題,同時要透過專家以民眾聽得懂能了解的方式適時開放資訊,民眾也能事先更了解身處環境存在的風險。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水資源匱乏已是個全球性的議題,台灣雨量雖多,但因地形等因素導致集水不易,反而是個容易缺水的島嶼。建請行政院主管部門強化工業廢水回收率,並持續宣導節約用水。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台灣從事農業人口為數相當可觀,農業重要性不容小覷。建請行政院農業部門應該善用適宜耕作的農地,輔導農民生產收益較佳的高經濟作物,至於生產效益較差的山坡地,則可結合政府造林補助,推動以山坡地造林取代目前的平地造林。透過農業改革讓地盡其利,才有誘因吸引年輕人返鄉務農,為農村帶來生力軍,翻轉二十年來蕭條凋敝的宿命,這才是農業改革須優先處理的議題。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浩鼎案愈演愈烈,近日該公司多名高層被檢調約談並列為被告,中研院院長翁啟惠更被控貪汙背信並遭限制出境。因浩鼎案反映出生技產業追逐金錢遊戲的不良風氣及制度上種種缺失,行政院應針對就本案凸顯的各項制度缺失,進行修補工作,不要讓社會誤解五大創新產業是有錢人的專利,建立對政府發展產業的信心。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蘇委員巧慧,鑒於我國青年就業問題未能有效改善,且相關政策缺乏友善整合,並提供便於青年取得之一站式服務,致使政策成效不彰,資源未能有效利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七、本院蘇委員巧慧,鑒於教育部青年發展署職場體驗計畫成效不彰,且缺乏輔導媒合等相關配套措施,未能達成協助青年職涯發展與職場銜接之目的,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八、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行政院於民國79年頒佈之行政命令規定農地開發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但因台中市政府無法負擔徵收費用,導致高鐵台中車站門戶地區都市計畫區土地無法順利開發,且區段徵收亦無法原地分配土地,損及市府及市民之利益。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十九、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近年來我國大量進口中國、越南等地生產之茶葉,其廉價的人力與低生產成本,嚴重影響台灣茶葉市場的公平性與茶農業之發展。爰此,為維護我國茶葉市場的公平性與茶農業發展,本席要求行政院儘速研擬相關措施,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二十、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近年來許多「包裝茶飲料」、「手搖飲料店」紛紛採用外國低價茶葉,或是直接在當地生產茶葉相關商品後再於台灣販售。而「進口茶葉數量」,與「標示使用數量」,多年來數量不符。許多台灣茶葉混充外國低價茶葉再包裝後上架,或是外國茶葉冒充台灣茶銷售,造成茶葉市場混亂,影響消費者權益。爰此,為維護我國茶葉市場的公平性與消費者權益,本席要求行政院儘速研擬相關措施,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二十一、本院徐委員榛蔚,針對交通部預訂今(105)年5月起試辦高齡者駕照回收制度,75歲以上汽機車駕駛人須進行認知測驗3關卡,測驗通過後始核發2年的短期駕照,反之則會收回駕照,新制度將於明年正式上路,屆時將會改為強制接受測驗,對於未來高齡者交通工具使用方式,可謂面臨一大轉折點;惟全台各縣市交通狀況及條件不一,都會地區大眾運輸便捷度高,高齡者駕照管理制度對其於日常生活或無過多影響,但於東部地區及部分中南部縣市大眾運輸並不發達,多仰賴私家汽、機車或腳踏車為通行工具,高齡者駕照管理制度即有影響,爰建請行政院及交通部等相關單位,應積極與地方政府合作,儘速就全台各縣市交通環境差異情形,及高齡者實際上路狀況,規劃更為細致完善之大眾運輸配套,保障全台各縣市交通便利度不因本身條件差異而有所落差,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二、本院徐委員榛蔚,針對我國高齡駕駛肇事率偏高,且以自撞居多,雖交通部先前曾推動70歲以上不適合騎車、開車之長者主動繳回駕照,惟其成效不彰,現行交通部預訂今(105)年5月起試辦高齡者駕照回收制度,以75歲為高齡者分界點,新制度將於明年正式上路,屆時將會改為強制接受測驗,雖目前台灣60至70歲長者健康程度皆較過往為佳,但其反應能力與認知能力皆因人而異;另查日本、香港、美國加州等地就年長者更換駕照多以70歲為界,且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2條及第76條等規定,關於職業駕駛人之駕照強制回收年齡為65歲,於一定條件下至多得延長至68歲,爰要求交通部應於試辦後就高齡者駕照回收制度之適用年齡再行檢討合適性,並明確規範道路駕駛應變能力之檢測內容,以確實保護高齡者駕駛用路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三、本院徐委員榛蔚,鑒於第39屆國際民航組織大會(ICAO General Assembly Meeting)訂於今(2016)年9月27日至10月7日舉行,會中將針對全球航空減排碳機制方案進行討論確認,並最晚於2020年生效實施,惟我國並非國際民航組織會員或觀察員,除無法參與區域對話外,亦恐無法於峰會或大會中就碳排之國際配額處理機制問題發聲,台灣航空業者與機場可能會面臨鉅額碳稅或是排碳罰金,進而使國籍航空,包括國家機場與航空器製造相關產業等,遭遇重大衝擊,甚至導致國人進行國際交往的能力與自由度遭到限縮,爰要求行政院及交通部等相關單位應儘速擬定相關對策,並與美國、日本、加拿大等與我國較為友善之國家積極協商,使其能於峰會及大會為我國權益發聲,以避免我國權益受損,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準農委會主委曹啟鴻日前接受媒體專訪時,被問及有關瘦肉精美豬開放問題時表示,應該是比照國際(日、韓)標準方向。面對瘦肉精美豬開放問題,最直接影響者,包括國內豬農及消費者。在此呼籲行政院,台灣每人豬肉年消費量為34公斤,高於日、韓,所以必須零檢出,另外行政院應責成所屬儘快擬訂口蹄疫杜絕方案;建置科學基礎的相關檢驗及實驗機制,並提出科學數據;同時打造嚴謹的食安把關機制與食品標示。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交通運輸部們正面臨重大挑戰,除了氣候變遷與環境永續議題正影響國際運輸與國內交通建設與通勤工具的選擇,民眾對安全的出行環境要求更高。同時,在大數據、資通訊以及智慧手機與定位技術的急速發展下,都已開始對於運輸服務、安全管理產生重大衝擊。因此,如何讓民眾通勤旅遊都能行的安全、享受更多創新服務,並因應國際節能減碳議題推動綠色交通,將考驗新交通部的首長。在這些重大政策中,行政院交通相關部門應將交通安全課題放在首位。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桃園機場爆量,桃機公司將在第一航廈一號(出境)停車場興建智慧航廈,引用自助報到系統,將全面電腦化,減少旅客等待時間,並大幅縮減人力;照明、空調可隨旅客量多寡自動控制。但該工程卻因桃機公司表示,為避免同時大多工程「處處是工地」,因此暫緩興建。由於少了智慧航廈消化旅客數,報到櫃台、登機門空間擁擠的狀況將更惡化,航空公司得在第一線接受旅客抱怨,若每架航班登機狀況也因此延誤、影響準點率,為改善擁擠問題,智慧航廈之興建不應暫緩,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電子競技正名一度於去年10月討論的沸沸揚揚,近日體育署在「電子競技納為體育運動合適性評估報告」中,提及「電競項目與身體活動沒有關聯」、「電競屬於休閒活動」、「電競參與人口規模未達奧林匹克運動會標準」、「電競有違學校體育課程目標」,甚至連民眾聯想「遊戲成癮及遊戲暴力問題」都列為理由,因此評估後指出電競非屬體育運動。由於西洋棋、圍棋等項目均被列為國際體育亞奧運項目,並不是得大量流汗才是運動,目前世界各國包括美國、法國、韓國、中國大陸政府都看到這項新興運動,台灣不該用傳統、狹隘的眼光在看電競發展,而是應將其納為體育運動,讓政府用完備的軟硬體設施夠培育出專業人才,以在全新的數位時代佔有一席之地,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根據教育部統計資料,103學年度偏遠地區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之校數共計1,110校,占全國比率32.8%。其中,學生數不足50人之小校比率,偏遠地區國中小達四分之一,顯示偏鄉學校的規模普遍偏小,不僅班級數與學生數少且人員流動率高,學生在缺少同儕互動下,學習動機薄弱,且因教職員流動率高,影響正常的教學及校務運作發展。因此,在地處偏遠、交通不便、隔代教養比率較高等多重因素干擾下,讓偏鄉學校穩定發展是教育工作應重視課題,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九、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民眾的就醫習慣,國人不論病情輕重與急迫程度,身體不適即前往大醫院急診,導致近年來醫學中心壅塞,影響急診處置效率、醫療品質及立即有生命危急之患者的醫療權益。請於三個月內研擬使民眾依檢傷級數就醫的具體辦法,確保醫療資源發揮最大效益,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目前大學校園助理,分為不必納保的學習型助理及必須納保的勞雇型助理,由各大學自主定義。校園助理的勞動權益本應受勞動基準法所保障,因助理為學習性質,雇主擅自未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請於一星期內提出檢討,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一、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目前台灣觀光旅遊產業中,大陸遊客在整體觀光客比例大幅提升。2015年訪港遊客人數同比減少了2.5%,這是因為佔遊客整體80%的中國大陸遊客人數出現下滑。這一現象直接導致了曾經的購物天堂的零售業陷入極度低迷之中。台灣也可能發生類似情況。觀光局應鑒此情況,進行沙盤推演及推估可行作為。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討論事項

一、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0次會議報告事項第52案民進黨黨團擬具「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第一條及第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第53案民進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二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第54案委員徐國勇等23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第55案委員徐國勇等22人擬具「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第56案委員徐國勇等32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第57案委員徐國勇等19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第58案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決議:復議通過,本案報告事項第52案至第58案另作決定如下:【在場委員103人,贊成復議案通過者72人,反對者31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

五十二、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第一條及第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三、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二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四、本院委員徐國勇等23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五、本院委員徐國勇等22人擬具「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六、本院委員徐國勇等32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五十七、本院委員徐國勇等19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八、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1會期第9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第三十六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決議:復議通過,本案報告事項另作決定如下:

三十六、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鄭麗君等65人,建請決議:行政院及教育部撤銷2014年2月發布之普通高級中學國文及社會領域課程綱要微調,並全面暫緩十二年國教領域/科目/群科課程綱要之研修及審議程序,俟今年5月20日新政府上任後,就十二年國教新領綱之研修與期程,再進行通盤檢討,請公決案。

決議:要求行政院及教育部撤銷2014年2月發布之普通高級中學國文及社會領域課程綱要微調,並全面暫緩十二年國教領域/科目/群科課程綱要之研修及審議程序,俟今年5月20日新政府上任後,就十二年國教新領綱之研修與期程,再進行通盤檢討。【在場委員87人,贊成者71人,反對者15人,棄權者1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2)

四、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建請決議: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暫停審議中嘉轉售案,俟新政府組成後,重新檢視本案是否有壟斷言論之虞再行審議,請公決案。

決議:要求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暫停審議中嘉轉售案,俟國家機關相關部會改組後,重新檢視本案對言論壟斷審查之疑義,再續行審議。【在場委員72人,贊成者72人,全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3)

五、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廢止「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請審議案。

決議: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予以廢止。

六、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鑑於醫師工時超長、過勞情形嚴重,影響醫療服務品質及醫病關係和諧,更不斷發生醫師因過勞危及健康與生命,而因缺乏法律保障求償無門之憾事。然勞動部以醫療工作具有特殊性質、「勞動基準法」彈性不足等理由,不贊成將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在新的民意已經選擇了不同政黨執政後,政府部門也將人事改組之際,爰提案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要求勞動部將醫師納入『勞基法』之適用範圍」,請公決案。(本案逕付二讀)

決議:本案及修正動議併同交付黨團協商,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七、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宜民等2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彥秀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八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江啟臣等20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十六條、第三十八條之一及第四十條均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1項附帶決議:為使雇主確實提供勞工哺育與托兒服務,請勞動部加強督促地方政府針對轄區內雇主依法提供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或措施進行輔導,協助雇主設置或與托兒機構簽約,並於修正規定施行一年後檢討其設置或提供情形,督促雇主依法落實辦理。〕

八、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兵役法第十七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20人擬具「兵役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志偉等25人擬具「兵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兵役法第十七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十八條及第三十七條均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九、(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經濟委員會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非營業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非營業及信託基金部分)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關於105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委員會關於105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十、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審查國防部函送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105年度預算書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105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十一、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送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105年度預算書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105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十二、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103年度決算書案。

決議: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103年度決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二讀時,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十三、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105年度預算書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105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十四、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等6家財團法人103年度決算書案。

決議: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3年度決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二讀時,均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十五、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等6家財團法人105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5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十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監獄組織通則」、「看守所組織通則」、「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及「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案。

決議:監獄組織通則、看守所組織通則、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及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均予以廢止。

十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王育敏等23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十八、本院委員徐永明等17人擬廢止「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請審議案。

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十九、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4人臨時提案,有鑑於青少年在過去10年中涉嫌吸食三級毒品愷他命(俗稱K他命)案件成長超過10倍,依據警政署統計,K他命查獲量已連續五年為各類型毒品之最大宗,而目前吸毒青少年也主要以施用K他命為主。然依據現行法令施用三級毒品僅需罰鍰與強制參與講習,並無任何刑責。故學生同儕中多流傳「吸菸違法,拉K無罪」,以致於人數逐年翻倍成長,政府與校方卻始終未能提出有效之毒品防制政策。特建請行政院應整合所屬機關與相關單位將K他命列為二級毒品,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本院委員曾銘宗等28人臨時提案,鑑於廣大民眾長期對於法官信任度偏低,為增進人民對司法之信賴,必須提出更創新、更具體及更有突破性的作法,以彰顯司法院維護及保障民眾司法權益,並提升司法效能,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司法院研處。

二十一、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2人臨時提案,鑑於衛生福利部調查國內5歲兒童齲齒率近八成,且12歲兒童平均蛀牙顆數達2.5顆,顯示學童年齡越大,齲齒比率有明顯增加趨勢,且該數據高於世界衛生組織口腔健康之目標,足見我國兒童齲齒預防工作仍需加強。爰建請教育部要求國中以下學校研議將校牙醫制度化並列入健康促進政策,以整合相關口腔衛生資源及制度之推動;衛生福利部要求孕婦及嬰幼兒定期接受口腔檢查,以建立正確衛生觀念,維護兒少口腔健康,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二、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臨時提案,考量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六條已經公布施行,病歷、醫療等個人資料屬特種個資,原則上不得利用、蒐集,故中央健康保險署所推動之雲端藥歷系統,在無法律授權之下蒐集並利用病人之藥歷行為,已違反個資法之規定,在相關法律尚未制定前,應先暫緩停止推行,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三、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6人臨時提案,有鑑於短短幾天內,亞太地區多個國家發生造成人員傷亡與財產損失的有感地震,地震測報中心主任即認為環太平洋地震帶已進入活躍期,且活躍期會持續到2020年,在這之前可能至少還會出現一個規模九以上的大地震。面對隨時可能發生的大規模地震,若平時欠缺避難訓練,可能在災害發生時因為應變不及,造成大規模的損害;爰此,要求政府的避難措施及計畫應具體落實,除一般學校教育外,每個企業公司、行號也應定期舉行防災演練,社區內的避難集合地點應明顯標示,落實地震災防演練,俾便在地震發生時得以發揮避難演練之實質效果,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四、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5人臨時提案,觀察中醫藥為我國固有國粹,對國人健康維護有其相當的貢獻,但由於現代醫學發展甚速,致使國內傳統中醫藥學術漸失其以往光彩;然在國人心目中,中醫藥仍有一定地位,社會對中醫藥也有一定的信賴與需求。惟現行藥事法及藥師法仍以西藥調劑及藥師為規範對象,無法符合中藥調劑之特性,因此衍生出諸多疑義。有鑑於此,為健全中藥調劑人員資格規範,確保民眾安全服用中藥之權益,爰提案要求行政院及其相關單位,應研析將「中藥基本知識及鑑別能力人員」納入國家考試的可能性;並於三個月內針對「中藥調劑人員在專門職業考試」、「執業範圍與保障」、「中藥調劑管理與責任」等方面做一檢討暨規劃報告,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五、本院委員簡東明等20人臨時提案,為配合政府組織再造,105年度起原住民族地區供水業務,主管機關由原住民族委員會改為經濟部負責,但恐經濟部不甚了解原鄉地區民情,以致辦理「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政策缺乏通盤規劃,加上各單位欠缺橫向溝通機制,以致實際推動上常遭遇困難,恐無法完成行政院「兩年內增加3萬戶自來水用戶」政策目標。因此,本席爰提案要求經濟部水利署、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原住民族委員會、主計總處再度通盤檢討本計畫實施方式,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六、本院委員蔣乃辛、王惠美等22人臨時提案,有鑑於大專生有高達22.5%申請學貸,私立學生更是公立的4倍,目前學貸年輕人數已逾94萬,總計貸款累計金額為233.74億;而畢業學生中有3.3萬人因月收入不到3萬元而還不起貸款,其中大部分是私校的畢業生。《21世紀資本論》作者皮凱提指出,在改善不正義的方法上,擁有公平受教育機會,比累進稅率更為重要。德國總理梅克爾也曾說,讓孩子因為貧窮而受不起教育,是國家的恥辱。學者批評,台灣高等教育一向「劫貧濟富」,有錢的人讀公立大學,繳低學費,享用高資源;沒錢的人讀私立學校,繳高學費,忍受低資源。更有甚者,私立大學學費約為公立大學的兩倍,但學生畢業後的平均薪資,卻少了5,500元,造成貧者益貧、富者益富的循環,讓階級再製世世代代的惡化。為減輕年輕人的債務負擔,落實教育正義,本席等要求行政院應推動學貸零利率,及延長還款年限;免除弱勢階級的學費,並提供學習期間的生活費及免費的「輔助教育」,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七、本院委員羅明才、陳雪生等19人臨時提案,鑑於台北自來水事業處宣布三月一日起調漲水價,然其所涉及區域尚包含新北市新店區、永和區、中和區、三重區與汐止區,對此新北市的民意代表完全沒有管道可以監督台北市政府的決議,更完全違反民主憲政體制下的制衡原則(checks and balances)。此外,台北市下設自來水事業處亦不符合<地方制度法>第18條所明定直轄市之自治事項。爰此本席要求行政院應立即要求將台北自來水事業處收歸台灣自來水公司,以統一自來水供應與調配水資源之管轄權。或是重新檢討行政區劃分,將北水處其他非位於台北市的供水區域一併納入台北市,以符合民主憲政體制下的制衡原則,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二十八、本院委員林俊憲、邱志偉等13人臨時提案,鑑於2015年12月1日起高鐵新增三站,其中為苗栗、彰化以及雲林,然發現六都中僅台南市並無高鐵直達班次。基於民眾搭乘高鐵由台北至台南,多需轉乘至市區,花費時間遠超過150分鐘且比例極高;甚至,民眾抱怨如今搭乘高鐵若含計接駁時間,還不如直接搭乘高鐵北高直達車再轉自強號至台南,將更為快速便捷。爰此,高鐵一貫的舒適便捷性,實應為能同步讓台南鄉親感受,建請行政院要求交通部委請高鐵公司儘速規劃調整高鐵班次表,增開每日直達台南班次,或是協調假日能夠有加班直達車,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二十九、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3人臨時提案,觀察近年菜價波動幅度愈劇,導致菜金菜土、穀賤傷農之議,然而本年一月之嚴重寒害,更衝擊蔬菜正常培育之循環週期,災後救助和復育緩慢,衝擊後續數月菜價。根據農業委員會同產品交易網之彙整,查我國本年三月總平均菜價為35.7元,比去年16.2元,價差達54.68%;葉菜類本年三月31.1元,去年10.4元,價差更達66%,單一品項與去年差達50-70%。巨型寒流距今已逾兩個月,惟蔬菜不及復育,屬農業委員會等可預見之狀況,更顯其作為遲滯短視,未對災害供應做好前置準備,造成菜價波動劇烈,著實造成民眾食的負擔。又,農業委員會主委在本院經濟委員會備詢時,僅以氣候變遷回應,身為主管機關,自知氣候變遷非一日之寒,實不應以此搪塞民眾之需求,迴避立法院監督。故農業委員會及轄屬機關,應就下列問題,在二週內明確研擬解決方案,並應對評估時程做明確報告:一、量的檢討:氣候變遷下,對特定品項蔬菜產量之影響,及當前品種對氣候變遷下脆弱性之評估;二、價格平抑機制的檢討:平抑菜價和相關供應機制,應依照氣候變遷之科學研究成果,針對突發性天氣變化,進行調整研擬;三、蔬菜農產品等產製銷過程,是否有中盤有不當哄抬價格行為,宜進行監控;四、妥善釋出庫存與進口蔬菜,以平抑菜價;五、於氣候週期性導致之增產或減產,自宜強化外銷、收購加工和加強促銷等具體措施,以俾菜農與食用者權益,減緩價格波動之影響,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三十、本院委員顏寬恒等23人臨時提案,針對國內缺乏長隧道救災能力,此次清明連假雪山隧道發生事故,還好沒有人員傷亡,這次事故也突顯出一旦在連續假期於長隧道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將讓原本已經很嚴重的塞車路段更加難以通行,而據統計國內長隧道至少就有雪山隧道、八卦山隧道、蘇花改的(觀音、谷風、中仁)、草埔隧道(屏東─台東)等隧道,建請行政院及早針對長隧道救援提出完整防災計畫,以因應重大交通事故時能夠順利進行救援任務,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三十一、本院委員盧秀燕、王惠美等11人臨時提案,有鑑於電視新聞已成為兒童認識世界的主要管道之一,傳播媒體對於兒童的成長極具重要性。依據中華傳播管理學會的調查指出,兒童透過電視獲知新聞比例占89.6%,更有78.62%的兒童固定收看電視新聞。且另有45.4%兒童看了電視新聞後,覺得社會很危險。台灣對於投注在兒童的媒體資源上相當匱乏,加上長期忽視兒童的傳播基本人權,嚴重扭曲了兒童接受外界訊息的正確性。比起歐洲許多國家早在1970年代就開始投入製作兒童電視新聞,台灣卻連公共電視都沒有製作兒童專屬的新聞節目。為維護我國兒童接收正確訊息的權益,具有公共服務性質的電視台,應製作兒童專屬的新聞節目,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三十二、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5人臨時提案,鑒於我國人赴印尼峇里島旅遊人數眾多,自2008年約計21萬觀光客赴印尼觀光中,即有13萬人旅遊目的地為峇里島,當年台灣已是峇里島第5個首要觀光客來源國家。此外,近年參加東歐旅行團或自助旅行的國人與日俱增。隨之而來,國人因護照遺失或其他因素,須向駐外館處申請急難救助事項之需求孔急。綜上,為有效服務赴外旅遊國人處理各項事宜,外交部應審慎評估於印尼峇里島及東歐地區增設辦事處之可行性,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三十三、本院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陳亭妃等12人臨時提案,有鑒於近年原住民大專院校學生休退學比例節節升高,102學年總計共有4,431人休退學,其中以私立學校原住民學生為大宗,經濟因素佔很大原因。然而,現行《原住民學生就讀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第三條「固定數額」之補助方式,忽略公私立學校的學雜費差距,導致原住民學生為繳交大筆學雜費,必須在校外打工、辦理就學貸款甚至休學、輟學,影響其升學意願。爰此,建請教育部二個月內修正《原住民學生就讀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相關規定,提高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原住民學生學雜費減免之數額,使減免後收費能與公立大學一致,以保障經濟弱勢之原住民學生受教權,促進社會階層流動,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三十四、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2人臨時提案,有鑑於部分企業商家不接受在台居住之外籍人士利用外僑統一證號註冊或使用其服務,有違《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2條反歧視之規定,爰請行政院獎勵國內商家、企業、服務供應商在其電子交易設備與服務網站上,增加外僑統一證號或護照號碼之欄位。並責成內政部移民署設立統一處理的單位,供人通報不接受外僑統一證號的企業行號或服務供應商,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三十五、本院委員陳瑩等11人臨時提案,肯認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將於今年七至八月間開辦「105年花蓮、臺東原住民返鄉指定車次加掛車廂試辦計畫」,俾利原住民返鄉參加傳統祭祀、祭儀活動。又,老人福利法相關規定,年滿65歲以上之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惟目前原住民之平均餘命較全體國民為短,且各地方縣市政府為照顧原住民,對於原住民在申請「大眾交通敬老卡」之年齡上也與一般老人不同,如:台北市原住民為55歲,苗栗縣原住民為60歲。為增進原住民老人福祉,爰提案建請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年滿55歲以上之原住民搭乘「105年花蓮、臺東原住民返鄉指定車次加掛車廂試辦計畫」列車時,予以半價優待,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三十六、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8人臨時提案,有鑑於台灣四年來發生三起兒童遭隨機殺害事件,突顯「反社會人格違常者」對社會治安的隱憂,由於「反社會人格違常者」非「精神衛生法」所定義之「精神疾病」,無法以該法協助就醫、通報及追蹤保護。政府除了應在第一時間結合社區巡守隊,提高見警率,加強對治安顧慮人口掌握外。學者亦建議其預防之道必須及早自「家庭」及「學校教育」著手。本席建請行政院跨部會專案整合教育部、內政部、衛福部、勞動部等單位,檢討是否有法令、人力或預算不足之處,以預防「反社會人格違常者」犯案造成社會恐慌,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其他事項

壹、立法院朝野黨團共同聲明:

對於日本籍公務船於沖之鳥礁之公海海域強扣我國屏東琉球籍漁船東聖吉16號,對我漁民上銬脫衣檢查並強索170萬保證金,違反海洋法公約公海自由,嚴重侵害我人權、漁權及公海權益,表達強烈譴責及抗議。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規定,島嶼的定義應是「漲潮時高於水面」的「自然形成陸地區域」,沖之鳥面積合計約9平方公尺,是「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礁石」,只是礁而非島,日方不應有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依國際慣例僅能主張12浬為其範圍,無權主張200浬經濟海域。我東聖吉16號漁船於沖之鳥礁約東南東方167浬作業,該海域為公海海域,日本公務船違反國際慣例,恣意擴張經濟海域,在公海上扣捕我國籍漁船強索保證金之海上霸凌行徑,嚴重侵害我人權、漁權及公海權益,對雙方長期友好關係造成傷害,本院表達嚴厲譴責及抗議。

日本政府於公海上多次強扣我漁船危害我人權、漁權及公海權益,嚴重影響雙方關係之正面發展,爰要求外交部應即向日本政府表達抗議,強力交涉,確保未來不再發生類此事件,以捍衛我國漁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格尊嚴。

貳、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0次會議報告事項第52案民進黨黨團擬具『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第一條及第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第53案民進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二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第54案委員徐國勇等23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第55案委員徐國勇等22人擬具『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第56案委員徐國勇等32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第57案委員徐國勇等19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第58案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增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1案,其餘議案順序詳如附表。

案號

議 案 名 稱

1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會期第10次會報告事項第52案至第58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案,請公決案。

2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1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事項第三十六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3

本院委員鄭麗君等65人,建請決議:行政院及教育部撤銷2014年2月發布之普通高級中學國文及社會領域課程綱要微調,並全面暫緩十二年國教領域/科目/群科課程綱要之研修及審議程序,俟今年5月20日新政府上任後,就十二年國教新領綱之研修與期程,再進行通盤檢討,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4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建請決議: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暫停審議中嘉轉售案,俟新政府組成後,重新檢視本案是否有壟斷言論之虞再行審議,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5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廢止「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請審議案。

6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建請決議:請勞動部將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之適用範圍,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7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宜民等2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6人、委員鄭麗君等31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彥秀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八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江啟臣等20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8

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兵役法第十七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20人擬具「兵役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志偉等25人擬具「兵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9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經濟委員會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非營業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非營業及信託基金部分)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關於105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委員會關於105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10

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審查國防部函送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105年度預算書案。

11

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送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105年度預算書案。

12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103年度決算書案。

13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105年度預算書案。

14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交通部函送該部主管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等6家財團法人103年度決算書案。

15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交通部函送該部主管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等6家財團法人105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

16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監獄組織通則」、「看守所組織通則」、「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及「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案。

17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王育敏等23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經表決結果予以通過。【在場委員102人,贊成者71人,反對者31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4)。】

參、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委員徐永明等17人擬廢止「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自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18案,經表決結果予以通過。【在場委員103人,贊成者72人,反對者31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5)。】

肆、 主席宣告:

今日會議有關議案協商一個月爭議,為落實協商本旨,今後議案交付協商者,請負責黨團務必召集協商,如未經協商者,院會暫不處理,俟經協商無法達成共識,始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處理。

伍、 105年5月3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一、本會期第14次會議定於5月20日(星期五)下午2時30分舉行,當次會議不進行國是論壇。

二、定於5月31日(星期二)邀請新任行政院院長率同各部會首長列席進行施政方針報告並答復質詢,質詢人數由民進黨黨團推派5人、國民黨黨團推派3人、時代力量黨團及親民黨黨團各推派1人進行,當日質詢順序依時代力量黨團、國民黨黨團、民進黨黨團、親民黨黨團之順序輪流交叉方式進行;施政方針個人質詢之登記,請於5月23日(星期一)起至6月7日(星期二)止辦理,有關質詢期間之順序及人數,均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

本次會議各項記名表決結果名單:

(1)「討論事項第1案民進黨黨團所提復議案予以通過」部分:

贊成者:72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莊瑞雄  許智傑  陳亭妃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鄭麗君  黃國書  黃偉哲  呂孫綾  李應元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劉世芳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徐國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顧立雄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反對者:31人

賴士葆  林德福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費鴻泰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林為洲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棄權者:0人

(2)「討論事項第3案委員鄭麗君等65人提案予以通過」部分:

贊成者:71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莊瑞雄  許智傑  陳亭妃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鄭麗君  黃國書  黃偉哲  呂孫綾  李應元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劉世芳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徐國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陳歐珀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顧立雄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反對者:15人

賴士葆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陳宜民  蔣乃辛  柯志恩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棄權者:1人

陳學聖

(3)「討論事項第4案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予以通過」部分:

贊成者:72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莊瑞雄  許智傑  陳亭妃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鄭麗君  黃國書  黃偉哲  呂孫綾  李應元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劉世芳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徐國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顧立雄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反對者:0人

棄權者:0人

(4)「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予以通過」部分:

贊成者:71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莊瑞雄  許智傑  陳亭妃  柯建銘  吳秉叡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鄭麗君  黃國書  黃偉哲  呂孫綾  李應元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劉世芳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徐國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顧立雄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反對者:31人

賴士葆  林德福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費鴻泰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林為洲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棄權者:0人

(5)「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予以通過」部分:

贊成者:72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莊瑞雄  許智傑  陳亭妃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陳素月  鄭麗君  黃國書  黃偉哲  呂孫綾  李應元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劉世芳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徐國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顧立雄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反對者:31人

賴士葆  林德福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費鴻泰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林為洲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棄權者: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