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團協商紀錄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黨團協商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星期四)12時39分至13時

地  點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主  席 陳委員其邁

協商主題 1.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2.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3.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十八條之一及第九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主席:今天要協商的是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十八條之一及第九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後面兩個法涉及新法與舊法的銜接,上次審查完畢後是銜接到新法,但新法尚未通過,以致在舊法廢除後新法上路前出現空窗期,亦即人口販運防制條例第二條原本規定所謂人口販運罪是指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者,現在修正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也就是已經不適用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可是後面這個條例尚未施行,變成新法尚未上路但舊法已經消滅,請問這部分要如何解決?請法務部宋檢察官說明。

宋檢察官文宏:雖然修正後從適用「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改為適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但是該條例並未廢止,所以仍然適用。

主席:但是法條中已經沒有適用該條例的規定了。

宋檢察官文宏:這只是法律名稱的變更,另外還有增加一些規範內容和條次的變更,基本上,修正後的範圍大於修正前的範圍。

主席:所以即便條文中沒有規定,還是可以適用?

宋檢察官文宏:個案解釋上不會有影響。

主席:請移民署說明。

石科長村平:還是可以適用舊法,直到行政院公布性剝削條例施行之後。

主席:如果這兩個法不同呢?你們如何認定新舊法是同一部法律?

邱次長昌嶽:要不就將兩個法律都寫進去,新舊都有就不會有問題。

主席:我解釋一下,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二條原本規定所謂的人口販運罪是指「從事人口販運,而犯本法、刑法、勞動基準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或其他相關之罪」者,但本院未來要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正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名稱及條次都做了調整,換句話說本法修正後將來要適用新法,可是新法的施行日期尚未公告,而舊法也已經消滅了,針對這點,請議事人員將新法、舊法都寫清楚,以避免爭議。如果各位都無異議,就照上述意見處理。

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並無上述爭議,但行政院送來一份第九十一條之一的再修正條文,將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五款「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修正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七條」,第九十一條之一照上述文字修正通過。

大家比較有歧異的是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即將現行地方議會選舉議長的不記名投票改為記名投票,這點應該沒有問題吧?如果有問題就留下紀錄:國民黨不同意,時代力量同意,如果沒有問題就請在協商結論上簽署。

散會(13時)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時  間:105年4月28日(星期四)中午12時起

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協商主題:

本院內政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協商結論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二十條,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協商主持人:陳召集委員其邁

協商代:徐永明  陳亭妃  吳秉叡  陳怡潔  李鴻鈞  柯建銘  林德福  江啟臣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時  間:105年4月28日(星期四)中午12時起

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協商主題:本院內政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十八條之一及第九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協商結論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九十一條之一,除第二項第五款中「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修正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七條」外,餘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二、第十八條之一,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協商主持人:陳召集委員其邁

協商代:徐永明  陳亭妃  吳秉叡  陳怡潔  柯建銘  李鴻鈞  江啟臣  林德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