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紀錄

繼續開會

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星期二)上午9時9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蔡副院長其昌

秘書 林志嘉

副秘書長 王全忠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第七案。

七、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27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21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20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黃國書等27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10、3、8、10、5、9次會議報告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發文字號:台立教字第105230074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27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21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20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27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 貴處105年5月4日台立議字第1050702325號、105年3月16日台立議字第1050700585號、105年4月19日台立議字第1050701801號、105年5月4日台立議字第1050702327號、105年3月29日台立議字第1050700862號、105年4月27日台立議字第1050702108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併案審查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27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21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20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27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27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21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20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27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分別經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3次、第5次、第8次、第9次及第10次院會報告後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貳、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05年4月7日召開第9屆第1會期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黃國書等20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決議另定期繼續審查。嗣於105年5月5日召開第9屆第1會期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併案審查前揭6案及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等所提之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修正動議,會議由召集委員黃國書擔任主席,邀請教育部部長吳思華及相關人員列席說明並備質詢。茲將相關說明摘述如下:

一、民進黨黨團提案說明:

為了強化課程綱要審議之公正性、嚴謹性及公開透明,應成立專業客觀之「課程審議會」,並明文規定課程審議會審議大會之組成及運作,以促進我國的課程發展與教育優質化。爰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二、委員陳亭妃等23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教育部於103年未與身處第一線的教師充分溝通,也沒有和社會各界做充分討論,就逕自在兩週內通過十二年國教歷史、公民等課程綱要「微調」,不僅擅改書中攸關台灣史實內容,又逕行公告實施。而且面對立法院及教育界等輿論質疑,仍堅持不肯公開檢核小組成員名單及所有會議內容紀錄,經人權和教育團體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提告,高等行政法院於104年2月12日判決教育部敗訴、違法,並須提供「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審議會」會議紀錄等必要資訊供民眾知悉和監督。是以,為避免教育制度遭有心人士操作、扭曲課程標準,爰提案修正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條文,針對學校課程綱要之訂定應本於尊重多元、由下而上、透明公開之原則,納入更多元的觀點,方能避免課綱更迭頻繁,造成老師教學及學生受教上等困擾,增修教育相關領域之民間團體,得提出課程綱要草案,併案審議。其次,為避免教育制度遭有心人士操作、扭曲課程標準,應由行政院成立專業與中立、客觀的「國家課程審議委員會」審議課程綱要,以促使我國的課程發展與教育優質化。

三、委員鄭麗君等27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我國高級中等學校階段校園中,部分守舊校方仍秉持過往「特別權力關係」理論來箝制學生之自由,同時限制學生參與校務之權利。為保障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參與校務會議之權利,並確保學生能夠參與攸關個人權利之相關獎懲規定之制定過程及個案評議程序,爰提出高級中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四、委員黃國書等21人提案說明:

鑑於現行高級中等教育法中,有關師資培育大學辦理附屬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之相關文字未臻明確,為使法規更趨完善,參考國民教育法中相關之規定予以修正。爰提出「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五、委員黃國書等20人提案說明:

鑑於現行高級中等教育法,學生代表參與校務會議之相關規定未臻完善,易造成實務詮釋上之爭議。宥於校園學生自治為民主教育之實踐場域,且近年學生參與公共事務之風氣已向下延伸至高中階段,是故為增進高級中學之公民教育效果,並落實校園民主參與機制,爰提出「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六、委員黃國書等27人提案說明:

鑑於現行高級中等教育法中之條文施行日程部分已明確訂定,造成後續條文修正時將會發生實行時間追溯之適用問題。是故為避免相同情形再次發生,並使法規更趨完善,爰提出「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七、教育部對草案之回應:

()前言

關於大院委員為強化高級中等教育法有關課程綱要審議之公正性及嚴謹性,保障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參與校務會議之權利,落實民主參與機制,並明確化師資培育大學附屬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之遴選方式,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部謹就各委員所提草案說明如次。

()有關民進黨黨團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部敬表意見如下:

1.有關民進黨黨團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3條、67條,並增訂第43條之1、第43條之2部分:

(1)第43條第1項條文修正草案有關「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以下簡稱課程綱要)……,由中央主管機關常設課程研究發展機構研究發展之」部分:

按現行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3條第1項已明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之訂定權責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惟委員提案就有關課程綱要之訂定權責機關規定則付之闕如。

又高級中等教育法係規範高級中等教育相關事項之法律,似不宜將原由國民教育法規範之國民小學、國民中學課程綱要一併納入規範。

另國家教育研究院組織法第2條第4款業明定,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國教院)掌理課程、教學、教材與教科書等事項之研究發展,似無再訂定「中央主管機關常設課程研究發展機構」之必要。

(2)第43條第2項條文修正草案有關「教育相關領域之其他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亦得提出課程綱要草案」部分:

觀諸國教院「國家教育研究院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研究發展會運作要點」、「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總綱研修小組委員組成與遴聘程序」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研究發展會領域課程綱要研修小組委員組成及遴聘程序」,已明定課程研發機構、教育行政機關、大學校院、中小學學校教師代表及教育團體等代表得擔任相關任務編組之委員。

復依現行課程綱要研議機制,係由國教院針對課程綱要研修組成研修小組,經蒐集資料、起草、討論、辯論等研發過程,並透過諮詢會議、專家及實務教育人員審查、網路論壇、公聽會等程序,廣納各界意見。

另按本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國家教育研究院依法定職權,就課程綱要完成意見蒐集、公共討論及專業審查後,送分組審議會或聯席會議審議,及作成決議,並送審議大會審議及決議。」

綜上,教育相關領域之其他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可於國教院研擬課綱程序中提出課程綱要草案之建議,待國教院經過課程研究發展會研議確認後,課程綱要草案即可由國教院依職權提送本部課程審議會進行審議。同時,本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作業要點」,強調課程審議會之審議,以符合教育專業倫理、容納多元意見及遵守民主法治規範為基本原則,於成員組成更包括多元團體,符合課程綱要「由下而上」之型塑程序。

此外,課程綱要涉及12年教育階段,以目前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領域課程綱要為例,課程綱要草案研議乃由國教院歷時1年半,各領綱研修小組總投入時間約2萬多小時縝密之研擬,課程綱要草案之專業性、嚴謹性及全面性,尚無可議。

(3)第43條之1第3項、第4項條文修正草案有關課程審議會之審議大會委員由行政院院長聘任部分,本部意見如下:

依照行政院組織法第3條之規定,本部為行政院下所設之部;復查教育部組織法第1條之規定,本部設立之目的係辦理全國教育業務。

另依現行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3條第1項及國民教育法第8條之規定,課程綱要係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由中央主管機關(本部常設課程研究發展機構)定之,爰與審議課程綱要有關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之組成及運作,當屬本部所管之教育業務。承上,因課程綱要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育相關業務,爰屬本部之次級機關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所管業務。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育相關業務,理應由本部之次級機關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負責,至多由其上級機關本部負督導之責,是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既由本部所設,而其審議課程綱要之任務係屬教育事項,無須跨部會協商,爰其委員之提名及聘任,實不宜由行政院為之,應由其下設主管教育業務之本部辦理,俾使各機關能明確分工、各有所司、分層負責、權責分明,並能運作順利,發揮最高之行政效能。

(4)第43條之1第4項條文修正草案有關課程審議會審議大會委員「非政府代表」之產生程序部分:

課程綱要係本部依權責所訂定,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間接對外發生效力之行政規則。是以,如課程審議會之審議大會委員有關「非政府代表」之產生方式,係由立法院所推舉之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課審會委員審查會」,並授權由該審查會審查行政院所提名之委員候選人,鑑於社會各界一向期待政治不介入教育專業,此程序恐有違教育專業原則。

再者,課程綱要內容具高度技術性、專業性,而依提案內容,「課審會委員審查會」係由11至15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則該審查會是否確能有助於遴選各領域/學科適任之審議大會之委員,恐有疑義。

綜上,本部建議,不宜由立法院推舉非具領域/學科專長之社會人士組成審查會,進行課程審議會審議大會委員之審查。

(5)第43條之1第4項條文修正草案有關課程審議會之審議大會委員「非政府代表」納入「學生代表」部分,本部意見如下:

課程綱要雖涉及學生權益,惟其係屬高度課程及學科專業性事項,爰課程審議會審議大會委員不宜納入學生代表。

另為重視學生表達意見之權利,本部將研議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第11條第2項增訂「邀請學生代表列席」之規定。

此外,本部將請國教院未來於課綱研擬階段,藉由舉辦公聽會等方式持續廣納各界意見,給予學生充分表達訴求之機會,並就其意見給予適當回應。

(6)第43條之2第1項條文修正草案有關課程審議會審議大會掌理事項部分:

按國家教育研究院組織法第2條第4款已明定,國教院掌理課程、教學、教材與教科書等事項之研究發展,爰現行課程之發展依法由國教院負責研議。是以,有關提案第1項第1款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目標、在校學習節數、學習領域(或科目)劃分之訂定」,實應由國教院於課程綱要草案之研議階段,進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各教育階段橫向與縱向之全面性規劃。

另現行各類型高級中學課程綱要在課程設計中,賦予學校適當之自主性,由各校組織課程發展委員會規劃發展學校課程。爰有關提案第1項第4款之「各級主管機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有關課程綱要實施爭議事項之審議」,如屬課程綱要實施之配套行政工作爭議者,宜逕由各該主管機關本權責辦理;如屬總綱及各領域課程綱要規定之爭議者,宜由本部會同國教院逕予釋疑,或由本部另籌設專家諮詢小組,諮詢爭議案件之處理方式,似不宜交付課程審議會之審議大會審議之。

2.有關委員陳亭妃等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1)第43條第2項條文修正草案有關「教育相關領域之民間團體,得提出課程綱要」部分:

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於國教院研究發展課程綱要草案之階段,已賦予教育相關領域之其他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提出課程綱要草案建議之權利,已如前述。

(2)第43條第3項條文修正草案有關「行政院應設『國家課程審議委員會』,……;其組成、會議運作辦法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以法律定之」部分:

按現行行政機關所設任務編組之組成及運作方式,多以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定之,尚無以法律規範之前例;另組織法之制定公布,需耗時至少1年,初步預估需至106年始得正式運作,後續相關審議作業一併延後,原訂於107年實施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將無法如期實施。反之,如以法規命令位階之辦法訂定課程審議會之組成、會議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除可節省訂定法令所需時間,又因審議機制係屬操作性、技術性事項,爾後倘需酌修,無須經法律審議之繁複冗長程序,亦可符合教育專業趨勢發展之時效要求。爰建議課程審議會之組成及運作方式,仍以辦法定之為宜。

另針對各界期待課程審議歷程應更公開透明之訴求,本部已於105年2月至5月期間先進行前置性作業,其中包括研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作業要點,將朝公開委員名單及發言摘要之方向進行研修。

()有關鄭委員麗君等27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黃委員國書等20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黃委員國書等27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部敬表意見如下:

1.有關鄭委員麗君等人及黃委員國書等人分別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5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1)民主開放之社會,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接觸資訊多元,又依現行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3條規定:「高級中等學校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相關自治組織,並提供其必要協助,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是以,如明定高級中等學校校務會議成員包括學生代表,使其得參與表決,符合增進學生自治能力之目的,有助於學生學習內化人權、法制及民主等價值,發揮公民教育之效果。爰此,有關鄭委員麗君等人、黃委員國書等人分別提出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5條修正條文之修正方向,本部敬表同意。

(2)惟黃委員國書等人所提修正條文「經公開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及鄭委員麗君等人所提修正條文「校務會議,由……學生代表……組成之;除學生代表應經公開選舉方式產生外,……」,均明定「公開選舉」一節,鑑於現行校內選舉均係採公開方式辦理,並無須修正為「公開選舉」;另揆諸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3條有關「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相關自治組織」與第55條有關「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及大學法第15條、專科學校法第21條與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26條有關經選舉產生之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之條文,均無「公開」之文字,基於法律規定之一致性,本部建議刪除「公開」2字。

(3)另鄭委員麗君等人與黃委員國書等人分別提出之修正條文,方向雖屬一致,惟文字略有不同,考量鄭委員麗君等人所提修正條文「校務會議,由……學生代表……組成之;除學生代表應經公開選舉方式產生外,其成員之人數、比例產生及議決方式,由各校定之,……」,恐將有關學生代表之人數、比例、產生及議決方式,排除於原授權各校訂定校務會議有關規定之範圍,爰本部建議採行黃委員國書等人所提之修正條文,並如前述有關刪除「公開」2字之建議,明定「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為校務會議成員。

(4)另因鄭委員麗君等人與黃委員國書等人分別所提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5條第2項修正條文草案,均明定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為校務會議成員,考量現行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3條已明定:「高級中等學校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相關自治組織」,則學校內將有2種有關學生代表之選舉方式(一為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5條第2項所定之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二為同法第53條所定之學生相關自治組織),爰此,為求學生代表選舉方式之經濟性與整合性,避免兩軌併行,衍生實務困擾及爭議,爰建議明定「『經選舉產生之學生自治組織』之代表為校務會議成員」。

2.有關鄭委員麗君等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1條至第55條條文修正草案,並增訂第54條之1,及黃委員國書等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3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1)有關鄭委員麗君等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1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查現行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21條已規定:「(第1項)德行評量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及大功。二、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大過及留校察看。……。(第3項)獎懲之項目、事由、程序、獎懲相抵及銷過之相關規定由學校定之。」

為避免部分學校學生獎懲相關規定有逾法律授權範圍,或因長久疏於修正,規定用語欠缺明確性、規定內容超越學校管轄範圍、過度限制學生基本權利等情形,致侵犯學生基本權益,爰為保障學生權益,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就學生獎懲規定之訂定程序、訂定原則、申訴等其他相關事項訂定準則,以作為各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之指引,應有其必要性。

查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2項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揆諸現行法律授權訂定法規命令之法制體例,會先論及須由法規命令另行訂定之相關事項,嗣後始於該法律條文明定相關授權依據。例如: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高級中等學校之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大學法第12條規定「大學之學生人數規模應與大學之資源條件相符,其標準由教育部定之;……。」

綜上,鄭委員麗君等人所提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1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部建議修正為:「高級中等學校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前項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規定之訂定程序、訂定原則、申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有關鄭委員麗君等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2條條文修正草案與黃委員國書等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3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鄭委員麗君等人所擬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2條條文修正草案與黃委員國書等人所擬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3條條文修正草案,係參照大學法第33條內容,明定學校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學生為前項學生會當然會員。上開提案,更為周延詮釋原條文學校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相關自治組織,並提供其必要協助,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執行上尚無窒礙,本部敬表同意。

惟有關黃委員國書等人所提第53條第1項條文修正草案部分,考量鄭委員麗君等人與黃委員國書等人分別所提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5條條文修正草案,已明定校務會議之組成包括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另現行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5條已規定:「……為維護學生權益,對學生學業、獎懲有關規章研訂或影響其畢業條件之會議,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參加;……」爰尚毋須於修正草案第53條第1項再增訂相關規定。

另有關鄭委員麗君等人所擬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2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查現行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1條規定學校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第52條規定學校應設學生獎懲委員會,第53條規定學校應輔導學生成立學生相關自治組織。考量本法內容之整體架構及各條次內容之延續性,建議將委員所提第52條條文修正草案之條次修改為第53條。

(3)有關鄭委員麗君等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3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委員所提高級中等教育第53條第1項條文修正草案,按教育法規中,「評議」與「審議」兩者並無明確區別之指涉範圍,且為因應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4條既已明定「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此一名稱,爰統一用語為「評議」,執行上尚無窒礙,本部敬表同意。

惟委員所提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3條第2項條文修正草案「前項委員會之組成應包括經公開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其餘組成、評議範圍、期限、評議方式、評議結果之執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本部建議修改文字為「前項委員會之委員,應包括經選舉產生之學生自治組織之代表;其組成、評議範圍、期限、評議方式、評議結果之執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其理由說明如次:

A.委員所提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2條條文修正草案,已明定高級中等學校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考量學校既應依上述規定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為求校內學生代表選舉方式之經濟性與整合性,以避免兩軌併行(一為修正條文第52條學生相關自治組織,二則為修正條文第53條經公開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所衍生之實務困擾及爭議,爰建議明定「『經選舉產生之學生自治組織』之代表為學生獎懲委員會之成員」。

B.有關建議刪除「餘」一字之考量,係為避免產生本修正草案中有關學生獎懲委員會之組成、評議範圍等相關事項之辦法之規範範圍,將學生代表排除於外,致嗣後衍生法條解釋歧異與實務運作困擾。

另有關修正草案條次部分,查現行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1條規定學校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第52條規定學校應設學生獎懲委員會,第53條規定學校應輔導學生成立學生相關自治組織,考量本法內容之整體架構及各條次內容延續性,建議修改委員所提第53條條文修正草案之條次為第52條。

(4)有關鄭委員麗君等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4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委員所提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4條第2項條文修正草案「前項委員會之組成應包括經公開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其餘申訴範圍、期限、委員會組成、評議方式、評議結果之執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本部建議修改文字為「前項委員會之委員,應包括經選舉產生之學生自治組織之代表;其申訴範圍、期限、委員會組成、評議方式、評議結果之執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其理由說明如次:

委員所提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2條條文修正草案,已明定高級中等學校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考量學校既應依上述規定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為求校內學生代表選舉方式之經濟性與整合性,以避免兩軌併行(一為修正條文第52條學生相關自治組織,二則為修正條文第54條經公開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所衍生之實務困擾及爭議,爰建議明定「『經選舉產生之學生自治組織』之代表為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之成員」。

有關建議刪除「餘」一字之考量,係為避免產生本修正草案中有關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評議範圍等相關事項之辦法之規範範圍,將學生代表排除於外,致嗣後衍生法條解釋歧異與實務運作困擾。

(5)有關鄭委員麗君等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4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查大學法第32條規定:「大學為確保學生學習效果,並建立學生行為規範,應訂定學則及獎懲規定,並報本部備查」;同法第33條第4項規定:「大學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受理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不服學校之懲處、行政處分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事件,以保障學生權益」,同法第33條第5項規定:「前四項辦法,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另查大法官釋字第563號解釋理由書:「……為實現大學教育之宗旨,有關學生之學業成績及品行表現,大學有考核之權責,其依規定程序訂定章則,使成績未符一定標準或品行有重大偏差之學生予以退學處分,屬大學自治之範疇」。爰有關高等教育階段學生獎懲與申訴事件之處理方式與程序等規定或章程,係屬大學自治範疇,均授權由各大學本權責定之。

現行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2條:「高級中等學校設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學生獎懲事件;其組成、審議範圍、期限、評議方式、評議結果之執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同法第54條第2項:「前項申訴範圍、期限、委員會組成、評議方式、評議結果之執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本部業依據前開條文之授權,分別訂定發布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查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本會審議學生重大懲處事件,於評議前,應提供受懲處學生及其父母、監護人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另同辦法第17條規定:「(第1項)本會學生獎懲事件之評議,經校長核定後,學校應作成獎懲事件評議結果決定書,明確記載事由、獎懲結果、獎懲法令依據及不服獎懲結果之救濟方式,並以可供存證查核方式,專函通知受獎懲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人。(第2項)前項救濟方式,應於評議結果決定書末附記,受獎懲學生及其父母、監護人如有不服,得於通知函送達之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逾期不受理。」

另查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申評會評議時,得通知申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關係人到會說明。」同辦法第11條規定:「(第1項)申評會作成評議決定書,應以學校名義送達申訴人或其代理人;無法送達者,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處理。(第2項)對於輔導轉學、休學或類此處分之申訴案,應於該評議決定書附記:申訴人如不服申評會之評議決定,得於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法向本部提起訴願。」

委員所提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4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係參照大學法第33條之1內容,惟因大學之設立宗旨、學生學習評量方式、學生特性等事項,有別於高級中等學校,爰大學法授權各校自行訂定其學生獎懲及申訴等相關規定,而高級中等教育法則於第52條及第54條第2項,分別明定有關學生獎懲委員會與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之評議範圍、期限、委員會組成、評議方式、評議結果之執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綜上,考量本部已依據現行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2條及第54條第2項規定訂定相關法規,爰建議尚毋須增訂第54條之1。

(6)有關鄭委員麗君等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5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考量校內學生生活相關規章,攸關學生權益,爰有關本修正條文增加「生活」等字,對於學生在校權益之保障更為周延,本部敬表同意。

查教師法第17條規定,教師負有「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義務,其有關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復查現行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5條第1項規定:「高級中等學校設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一、校務發展或校園規劃等重大事項。二、依法令或本於職權所定之各種重要章則。三、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四、其他依法令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事項。」

另查高級中等教育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高級中等學校應定期對教學、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規定,由各校定之。」係參照大學法第5條立法體例:「大學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大學定之。」,上開法規均將「校務行政」之自我評鑑規定授權由各校定之。

再者「校務行政」所涉範疇極廣,尚非所有校務行政事務均涉及學生權益,例如:私立學校法第3章第3節「校務行政」一節(第41至44條)係有關校長遴聘等事項。

考量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5條第1項各條款已明定校務發展、學生事務等重大(重要)事項由校務會議審議之,且委員所提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5條條文修正草案亦已明定校務會議之組成應包括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復查大學法第33條第1項規定:「大學為增進教育效果,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

綜上,基於上述原因及參照大學法之條文,建議尚毋須於本條條文修正草案中另增訂「校務行政」、「輔導」等規定。

另有關本條條文修正草案「應由經公開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參加」,本部建議修改文字為「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自治組織之代表參加」,其理由在於:委員所提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2條條文修正草案,已明定高級中等學校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考量學校既應依上述規定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為求校內學生代表選舉方式之經濟性與整合性,以避免兩軌併行(一為修正條文第52條學生相關自治組織,二則為修正條文第55條經公開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衍生之實務困擾及爭議,爰建議將第55條條文修正草案相關文字修改為「『經選舉產生之學生自治組織』之代表參加」。

3.有關黃委員國書等人與民進黨黨團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鑑於現行高級中等教育法第67條規定:「本法除第35條至第41條條文自中華民國102年9月1日施行外,自103年8月1日施行。」而鄭委員麗君等人與黃委員國書等人分別所提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5條條文修正草案,及鄭委員麗君等人所提同法第53條(本部建議條次改為對應現行之第52條,已如前述)、第54條、第55條條文修正草案,如溯及既往自103年8月1日施行,勢必影響學校校務會議與相關任務編組(會議)之組織成員及會議決議之效力,爰有另定施行日期之必要,以期學校行政上能有過渡期間,各該任務編組(會議)及其運作得以接續。

惟民進黨黨團所提高級中等教育法第67條第2項條文修正草案「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與黃委員國書等人所提同條項條文修正草案「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二十五條自一百零五年十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二者規範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有所不同;基於前述學校實務運作需求之考量,本部建議採行黃委員國書等人所提高級中等教育法第67條第2項條文修正草案之體例,並修改為「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二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自一百零五年十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以資適用。

()有關黃委員國書等21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部敬表意見如下:

各師資培育大學與附屬高級中等學校間具有緊密連結關係,為擴大附中校長選才範圍,委員所提第14條第2項條文修正草案,參照國民教育法第9條第5項內容,明定師資培育大學附屬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之遴選,由各該校組織遴選委員會辦理,更為周延原條文之規範意旨;並增訂第14條第6項,明定有關遴選委員會之組織及運作方式,由各師資培育大學定之,以符合大學自治精神。綜上,有關黃委員國書等人所提高級中等教育法第14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部敬表同意。

()結語

有關各委員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兼顧修法目的之達成、法規體系之完備、行政機關執行之明確性及學生權益之保障,除上述本部所提建議者外,本部敬表贊同。

參、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逕行逐條討論,完成本案審查。審查結果如下:

一、草案第十四條,除第三項中「經遴選會考評結果績效優者」修正為「經遴選會考評結果績效優良者」外,餘照委員黃國書等提案通過。

二、草案第二十五條,除第二項中「經公開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組成之」修正為「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組成之」外,餘照委員黃國書等提案通過。

三、草案第四十三條,除第一項,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第二項修正為「前項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之訂定,除由中央主管機關常設課程研究發展機構外,其他教育相關領域之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亦得提出課程綱要草案,併案委由課程審議委員會審議;其提案方式、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外,餘照民進黨黨團提案通過。

四、草案第四十三條之一,除原第四項第一款修正為第四項第二款,內容修正為「前款課審會委員審查會由立法院推舉十一名至十五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之。」;原第四項第二款修正為第四項第一款,內容不予修正;第五項修正為「課審會委員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單一性別不得低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政府機關代表及非政府代表中,均應包含具原住民身分者。但第一次聘任之非政府代表委員,其中二分之一之任期為二年。」外,餘照民進黨黨團提案通過。

五、草案第四十三條之二,除原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款刪除;原第二款修正為第一款,內容修正為「課程綱要總綱、各領域、科目、群科課程綱要之審議。」;原第三款修正為第二款,內容不予修正;原第五款修正為第三款,內容不予修正;第三項首句「課審會審議大會之運作」修正為「課審會審議大會」外,餘照民進黨黨團提案通過。

六、草案第五十一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七、現行條文第五十二條,照委員鄭麗君等提案第五十三條修正如下:

「第五十二條  高級中等學校設學生獎懲委員會,評議學生獎懲事件。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應包括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或學生會代表;其組成、評議範圍、期限、評議方式、評議結果之執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八、現行條文第五十三條,照委員鄭麗君等提案第五十二條通過。

九、現行條文第五十四條,照委員鄭麗君等提案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四條之一,修正如下:

「第五十四條  高級中等學校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學生與學生自治組織不服學校影響其權益之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申訴事件,以保障學生權益。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應包括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或學生會代表;其申訴範圍、期限、委員會組成、評議方式、評議結果之執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學校受理第五十二條及前二項之懲處或申訴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受懲處人或申訴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學校應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告知受懲處人或申訴人各該評議決定及不服該決定之相關救濟程序。」

十、草案第五十五條,除「對校務行政、學生學業、生活輔導、獎懲或其他有關規章研訂或影響其畢業條件之會議,應由經公開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參加」修正為「對學生學業、生活輔導、獎懲有關規章研訂或影響其畢業條件之會議,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外,餘照委員鄭麗君等提案通過。

十一、草案第六十七條,除第二項中「除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二十五條自一百零五年十月一日施行外」修正為「除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二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五條自一百零五年十月一日施行外」外,餘照委員黃國書等提案通過。

肆、本案審查完竣,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黃召集委員國書補充說明。

伍、檢附條文對照表。

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民進黨黨團提案

委員陳亭妃等23人提案

委員鄭麗君等27人提案

委員黃國書等21人提案

委員黃國書等20人提案

委員黃國書等27人提案

現行法

說明

(照委員黃國書等提案修正通過)

第十四條 高級中等學校置校長一人,專任,綜理校務,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者,得於本校或他校兼課。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由各該主管機關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之;師資培育之大學附屬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由各該校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各該校或其附屬學校或其他學校校長或教師中遴選合格人員,送請校長聘兼(任)之,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或委由各該主管機關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由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遴選合格人員,並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聘任之。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應採任期制。公立學校校長一任四年,參與遴選之現職校長應接受辦學績效考評,經遴選會考評結果績效優良者,得在同一學校連任一次或優先遴選為出缺學校校長;第一任任期未屆滿,或連任任期未達二分之一者,不得參加他校校長遴選。私立學校校長任期及連任之規定,由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定之。

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符合高級中等學校校長資格者,其於國民中小學校長第一任任期未屆滿或連任任期未達二分之一者,不得參加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之遴選。

各該主管機關或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為辦理第二項遴選事宜,應召開遴選會;其遴選會之組成與遴選方式、程序、基準、校長辦學績效考評、聘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附屬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事宜,遴選委員會之組織及運作方式,由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定之。

 

 

委員黃國書等提案:

第十四條 高級中等學校置校長一人,專任,綜理校務,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者,得於本校或他校兼課。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由各該主管機關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之;師資培育之大學附屬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由各該校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各該校或其附屬學校或其他學校校長或教師中遴選合格人員,送請校長聘兼(任)之,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或委由各該主管機關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由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遴選合格人員,並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聘任之。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應採任期制。公立學校校長一任四年,參與遴選之現職校長應接受辦學績效考評,經遴選會考評結果績效優者,得在同一學校連任一次或優先遴選為出缺學校校長;第一任任期未屆滿,或連任任期未達二分之一者,不得參加他校校長遴選。私立學校校長任期及連任之規定,由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定之。

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符合高級中等學校校長資格者,其於國民中小學校長第一任任期未屆滿或連任任期未達二分之一者,不得參加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之遴選。

各該主管機關或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為辦理第二項遴選事宜,應召開遴選會;其遴選會之組成與遴選方式、程序、基準、校長辦學績效考評、聘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附屬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事宜,遴選委員會之組織及運作方式,由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定之。

第十四條 高級中等學校置校長一人,專任,綜理校務,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者,得於本校或他校兼課。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由各該主管機關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之;高級中等學校屬師資培育之大學附屬者,由各該大學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之,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或委由各該主管機關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由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遴選合格人員,並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聘任之。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應採任期制。公立學校校長一任四年,參與遴選之現職校長應接受辦學績效考評,經遴選會考評結果績效優良者,得在同一學校連任一次或優先遴選為出缺學校校長;第一任任期未屆滿,或連任任期未達二分之一者,不得參加他校校長遴選。私立學校校長任期及連任之規定,由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定之。

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符合高級中等學校校長資格者,其於國民中小學校長第一任任期未屆滿或連任任期未達二分之一者,不得參加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之遴選。

各該主管機關或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為辦理第二項遴選事宜,應召開遴選會;其遴選會之組成與遴選方式、程序、基準、校長辦學績效考評、聘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黃國書等提案:

一、依國民教育法第九條第五項規定:「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中、小學校長,由各該校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各該校或其附設實驗學校或其他學校校長或教師中遴選合格人員,送請校長聘兼(任)之,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有關師資培育大學辦理附屬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之相關事宜,仍未臻明確,爰第二項參考國民教育法之規定,予以修正。

二、各師資培育大學附屬高級中等學校校長,如係由各該校組成之選選委員會遴選合格人員擔任,各師資培育大學組織規程須訂定所屬附中校長遴選聘任之相關規定,爰增列第六項規定。

審查會:

除第三項中「經遴選會考評結果績效優者」修正為「經遴選會考評結果績效優良者」外,餘照委員黃國書等提案通過。

(照委員黃國書等提案修正通過)

第二十五條 高級中等學校設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或校園規劃等重大事項。

二、依法令或本於職權所訂定之各種重要章則。

三、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四、其他依法令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事項。

校務會議,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家長會代表及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組成之;其成員之人數、比例、產生及議決方式,由各校定之,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之,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經校務會議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委員鄭麗君等提案:

第二十五條 高級中等學校設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或校園規劃等重大事項。

二、依法令或本於職權所訂定之各種重要章則。

三、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四、其他依法令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事項。

校務會議,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組成之;除學生代表應經公開選舉方式產生外,其成員之人數、比例、產生及議決方式,由各校定之,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之,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經校務會議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委員黃國書等提案:

第二十五條 高級中等學校設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或校園規劃等重大事項。

二、依法令或本於職權所訂定之各種重要章則。

三、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四、其他依法令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事項。

校務會議,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家長會代表及經公開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組成之;其成員之人數、比例、產生及議決方式,由各校定之,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之,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經校務會議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第二十五條 高級中等學校設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或校園規劃等重大事項。

二、依法令或本於職權所訂定之各種重要章則。

三、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四、其他依法令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事項。

校務會議,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組成之;其成員之人數、比例、產生及議決方式,由各校定之,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並應參與校務會議。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之,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經校務會議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委員鄭麗君等提案:

一、修正第二項前段,將「學生代表」納入校務會議之當然成員中。

二、修正第二項後段:明訂前段之學生代表應經公開選舉之方式選出。

三、現行條文第二項之校務會議當然成員中由於未有「學生代表」之規定,僅於第二項後段以「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並應參與校務會議」之內容補充之,校方缺乏協助舉行學生代表選舉之意願,使學生代表往往非經選舉產生而無法參加校務會議或僅以列席身分參加,不具發言或表決等程序權。基於「學生是校園構成一份子」之基本概念,爰增列「學生代表」至第二項之當然代表構成中;並於同項後段規定該項之「學生代表」須經公開之選舉方式產生,避免校方恣為指定、難以真正代表學生意見。

委員黃國書等提案:

鑑於目前高級中等教育法中,學生代表參與校務會議之相關規定未臻完善,易造成實務詮釋上之爭議。故調整本條次文字敘述順序,將學生代表納入校務會議代表組成比例中。

審查會:

除第二項中「經公開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組成之」修正為「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組成之」外,餘照委員黃國書等提案通過。

(照民進黨黨團提案修正通過)

第四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作為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學校規劃課程並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教學活動。

前項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之訂定,除由中央主管機關常設課程研究發展機構外,其他教育相關領域之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亦得提出課程綱要草案,併案委由課程審議委員會審議;其提案方式、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課程綱要之研究、發展、審議及其實施,應秉持尊重族群多元、性別平等、公開透明、超越黨派之原則。

第四十三條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以下簡稱課程綱要)為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由中央主管機關常設課程研究發展機構研究發展之;學校規劃課程並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教學活動。

教育相關領域之其他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亦得提出課程綱要草案,其提案方式、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課程綱要之研究、發展、審議及其實施,應秉持尊重族群多元、性別平等、公開透明、超越黨派之原則

委員陳亭妃等提案:

第四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作為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學校規劃課程並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教學活動。

前項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之訂定,教育相關領域之民間團體,得提出課程綱要草案,併案委由「國家課程審議委員會」審議,其相關提案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為審議課程綱要,行政院應設「國家課程審議委員會」,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其組成、會議運作辦法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以法律定之

 

第四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作為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學校規劃課程並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教學活動。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應設課程審議會,其組成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民進黨黨團提案:

一、規範政府有責任發展課程,提出課綱之草案。

二、民間亦得在四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之格式規範下,提出課綱草案,以免只有政府學科專家才有課綱提案權之下,學科利益凌駕學生之學習利益。

三、學校可以結合社會資源以提供學生多向度的適性學習。

委員陳亭妃等提案:

一、修正本條文。

二、新增本條文第二項。

三、學校課程綱要之訂定應本於尊重多元、由下而上、透明公開之原則,納入更多元的觀點,方能避免課綱更迭頻繁,造成老師教學及學生受教上等困擾,惟我國的課程決策習慣向來採取「由上而下的行政模式」,往往無法契合教育現場老師的教與學生的學。

四、反觀鄰國日本的中央教育審議會的「教育課程部會」在每次進行「課程綱領」的變革之前,大致上都會進行二到三年全國性大規模,針對老師、學生及家長的調查,並接受基層教師、教育團體「由下而上的草根模式」的建議案,可見這和我國「課程綱要審議委員會」之功能大相逕庭。

五、以上在在說明了我國課程決策者,對於教育現場真實的理解和需求的忽略,也缺乏大規模的調查、研究做為課綱修與訂的依據。故增修本項,規定教育相關領域之民間團體,得提出課程綱要草案,併案委由「國家課程審議委員會」審議。

六、其次,為避免教育制度遭有心人士操作、扭曲課程標準,爰修正本條文,由行政院成立專業與中立、客觀的「國家課程審議委員會」,課審委員採任期制,具相關課程領域之學校教師代表、民間團體代表、專業學者之委員合計,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審查會:

一、第一項,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二、其餘照民進黨黨團提案修正通過。

(照民進黨黨團提案修正通過)

第四十三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課程綱要,應設課程審議會(以下簡稱課審會);課審會分為審議大會及分組審議會。

審議大會置委員四十一至四十九人,由政府機關代表與非政府代表組成。其中具政府機關代表身分者,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之四分之一。

審議大會具政府機關代表身分之委員,由教育部就中央與地方機關人員提名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並依其職務任免改聘。

非政府代表之審議大會委員,依下列程序產生之:

一、由行政院就國內具教育專業之專家學者、教師組織成員、校長組織成員、家長組織成員、其他教育相關之非政府組織成員及學生代表,提名委員候選人,提交課審會委員審查會以過半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二、前款課審會委員審查會由立法院推舉十一名至十五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之。

課審會委員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單一性別不得低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政府機關代表及非政府代表中,均應包含具原住民身分者。但第一次聘任之非政府代表委員,其中二分之一之任期為二年。

中央及地方各級民意機關代表不得擔任課審會委員審查會之委員。

第四十三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課程綱要,應設課程審議會(以下簡稱課審會);課審會分為審議大會及分組審議會。

審議大會置委員四十一至四十九人,由政府機關代表與非政府代表組成。其中具政府機關代表身分者,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之四分之一。

審議大會具政府機關代表身分之委員,由教育部就中央與地方機關人員提名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並依其職務任免改聘。

非政府代表之審議大會委員,依下列程序產生之:

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一名至十五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課審會委員審查會。

二、由行政院就國內具教育專業之專家學者、教師組織成員、校長組織成員、家長組織成員、其他教育相關之非政府組織成員及學生代表,提名委員候選人,提交課審會委員審查會以過半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課審會委員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單一性別不得低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但第一次聘任之非政府代表委員,其中二分之一之任期為二年。

中央及地方各級民意機關代表不得擔任課審會委員審查會之委員。

 

 

 

民進黨黨團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為了強化課程綱要審議之公正性、嚴謹性及公開透明,應設立專業、客觀的「課程審議會」。

三、第二項明文規定課審會審議大會之組成,具政府機關代表身分者,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之四分之一。

四、要求審議大會非政府代表採取類似目前公共電視董事產生模式的方式產生。

五、審議大會非政府代表之委員任期四年,每次只能更換一半,使「課程審議會」之審議大會成為常設性組織,不再是臨時編組。並據此規範我國課程發展週期。

六、限制民代不得擔任課審會委員審查會之委員。

審查會:

一、原第四項第一款修正為第四項第二款,內容修正為「前款課審會委員審查會由立法院推舉十一名至十五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之。」

二、原第四項第二款修正為第四項第一款,內容不予修正。

三、其餘照民進黨黨團提案修正通過。

(照民進黨黨團提案修正通過)

第四十三條之二 課審會審議大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課程綱要總綱、各領域、科目、群科課程綱要之審議。

二、學校課程修訂原則之審議。

三、其他依法應由課審會決議事項。

課審會審議大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課審會審議大會、分組審議會之組成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三條之二 課審會審議大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目標、在校學習節數、學習領域(或科目)劃分之訂定。

二、課程綱要總綱、各學習領域(或科目)課程綱要之審議。

三、學校課程修訂原則之審議。

四、各級主管機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有關課程綱要實施爭議事項之審議。

五、其他依法應由課審會決議事項。

課審會審議大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課審會審議大會之運作、分組審議會之組成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民進黨黨團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規範課審會審議大會之職掌,出席與決議額數。

三、由於本次修法後之課審會審議標的,除政府提案外尚有民間提案,所以必須先訂定此版課程之總目標、學習節數、領域(或科目)之劃分;不論政府提案或民間提案均需依據訂定之總目標、學習節數、領域(或科目)之劃分,提出課綱草案供課審會比較與審議。

四、課程綱要除總綱外,尚有學習領域(或科目)課程綱要,前者規範學習之比重平衡,後者規範各領域之基本內容與素養。

五、課綱只是教學實施的基本規範,文字相較於現場千變萬化的情境必然顯得簡約,課綱之實踐有賴各級政府與各級學校,在實施過程難免發生見解不同的情形,所以課綱實施事項之爭議,仍須回到課審會審議。

六、由於課審會委員之決定,關係全國各級學校學生之學習,不宜按一般額數議決,所以規範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始得決議。

審查會:

一、原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款刪除。

二、原第二款修正為第一款,內容修正為「課程綱要總綱、各領域、科目、群科課程綱要之審議。」

三、原第三款修正為第二款,第五款修正為第三款,內容均不予修正。

四、第三項首句「課審會審議大會之運作」修正為「課審會審議大會」。

五、餘照民進黨黨團提案通過。

(維持現行條文)

 

委員鄭麗君等提案:

第五十一條 教育主管機關應訂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規定準則

高級中等學校於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時,應遵循前項準則為之。

前項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之準則內容應包括名詞定義、學生獎懲規定之範疇、制訂程序、申訴機制等。

 

第五十一條 高級中等學校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委員鄭麗君等提案:

一、現行學生獎懲規定僅須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該校教育主管機關備查即可實施,因而產生各種弊端:例如獎懲規定內容有違憲之虞,過時校規仍舊存在、而教育主管機關卻渾然不知等荒謬情事。

二、為使獎懲規定明確化,避免受校方人治因素影響,爰要求教育主管機關應就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規定訂立準則,並於準則中敘明相關名詞定義、獎懲範疇、制訂程序,以及申訴機制等,以為各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之指引。

審查會:

不予採納,維持現行條文。

(照委員鄭麗君等提案修正通過)

第五十二條 高級中等學校設學生獎懲委員會,評議學生獎懲事件。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應包括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或學生會代表;其組成、評議範圍、期限、評議方式、評議結果之執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鄭麗君等提案:

第五十三條 高級中等學校設學生獎懲委員會,議學生獎懲事件。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應包括經公開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組成、議範圍、期限、評議方式、評議結果之執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二條 高級中等學校設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學生獎懲事件;其組成、審議範圍、期限、評議方式、評議結果之執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鄭麗君等提案:

一、條號變更。理由同前條。

二、按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作之處分,涉及學生求學及行使自治權益,現行法並未明定學生對獎懲事件之程序參與權,基於「學生是校園構成一份子」之基本概念,以及確保學生權益不致因缺乏正當程序保護而受損,爰修正本條,明列「經公開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之出席為合法獎懲程序要件。

三、按教育法規中,「評議」及「審議」兩者並無明確區別的指涉範圍,似無必要保留兩者之混用;為因應本法如第五十四條既已明定「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此一名稱,爰統一用語為「評議」。

審查會:

條次修正為第五十二條,內容照委員鄭麗君等提案修正通過。

(照委員鄭麗君等提案修正通過)

第五十三條 高級中等學校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並提供其必要協助,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

學生為前項學生會當然會員。

 

委員鄭麗君等提案:

第五十二條 高級中等學校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並提供其必要協助,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

學生為前項學生會當然會員。

委員黃國書等提案:

第五十三條 高級中等學校為增進教育效果,應由經公開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校務會議,並出席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

高級中等學校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並提供其必要協助,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

學生為前項學生會之當然成員。

第五十三條 高級中等學校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相關自治組織,並提供其必要協助,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

委員鄭麗君等提案:

一、條號變更。茲因原法第五十二條為獎懲委員會、第五十三條為學生自治組織、第五十四條為申訴評議委員會之規定,惟學生自治之保障實為學生參與獎懲及申訴程序之前提,故將原法第五十二、五十三條對調,俾其在體系上條理清楚。

二、為保障學生對攸關自身權益之事項具有自治之權利,且大學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明定「學校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賦予學生會明確的法律地位和會員資格,高級中學學生在此項權利上似無理由與大學法為不同處理,爰依大學法相關規定修改之。

委員黃國書等提案:

囿於校園學生自治為民主教育之實踐場域,且近年學生參與公共事務之風氣已向下延伸至高中校園,是故為增進高級中學之公民教育效果,本條次參考大學法第33條之內容,新增學生代表應出席之會議種類與身分,並就學生會之當然成員身分進行定義。

審查會:

條次修正為第五十三條,內容照委員鄭麗君等提案通過。

(照委員鄭麗君等提案修正通過)

第五十四條 高級中等學校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學生與學生自治組織不服學校影響其權益之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申訴事件,以保障學生權益。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應包括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或學生會代表;其申訴範圍、期限、委員會組成、評議方式、評議結果之執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學校受理第五十二條及前二項之懲處或申訴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受懲處人或申訴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學校應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告知受懲處人或申訴人各該評議決定及不服該決定之相關救濟程序。

 

委員鄭麗君等提案:

第五十四條 高級中等學校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議學生與學生自治組織不服學校影響其權益之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申訴事件,以保障學生權益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應包括經公開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其餘申訴範圍、期限、委員會組成、評議方式、評議結果之執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四條 高級中等學校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審議學生與學生自治組織不服學校影響其權益之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申訴事件。

前項申訴範圍、期限、委員會組成、評議方式、評議結果之執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鄭麗君等提案:

一、第一項增加設置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目的為「保護學生權益」。

二、申訴制度既為保障學生權益而設,故應以學生為程序主體,基於「學生是校園構成一份子」之基本概念,以及確保學生權益不致因缺乏正當程序保護而受損,爰修正本條,明列「經公開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之出席為合法獎懲程序要件。

三、按教育法規中,「評議」及「審議」兩者並無明確區別的指涉範圍,似無必要保留兩者之混用;為因應本法如第五十四條既已明定「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此一名稱,爰統一用語為「評議」。

審查會:

照委員鄭麗君等提案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四條之一修正通過。

(不予增訂)

 

委員鄭麗君等提案:

第五十四之一條 學校受理前二條之懲處或申訴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受懲處人或申訴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學校應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告知受懲處人或申訴人各該評議決定及不服該決定之相關救濟程序。

 

 

委員鄭麗君等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公權力之行使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對被付懲戒人、或對所受懲戒提起申訴之人予以充分之程序保障,爰參照大學法第三十三條之一,增訂本條。

審查會:

修正為第五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條文,不予再增訂。

(照委員鄭麗君等提案修正通過)

第五十五條 高級中等學校為維護學生權益,對學生學業、生活輔導、獎懲有關規章研訂或影響其畢業條件之會議,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其人數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委員鄭麗君等提案:

第五十五條 高級中等學校為維護學生權益,對校務行政、學生學業、生活輔導、獎懲或其他有關規章研訂或影響其畢業條件之會議,應由經公開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參加;其人數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第五十五條 高級中等學校為維護學生權益,對學生學業、獎懲有關規章研訂或影響其畢業條件之會議,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參加;其人數及產生方式,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委員鄭麗君等提案:

一、高級中等學校所研訂之規章非僅對學生學業及獎懲事項而為,其中如服儀、校內言論及校外行為等亦多有規範,廣泛影響學生生活,故應擴大概括學生代表可參與之會議範圍。

二、同第二十五條修正說明,明定本條之「學生代表」須經公開之選舉方式產生,避免校方恣為指定、難以真正代表學生意見。

審查會:

照委員鄭麗君等提案修正通過。

(照委員黃國書等提案修正通過)

第六十七條 本法除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一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二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五條自一百零五年十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第六十七條 本法除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一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委員黃國書等提案:

第六十七條 本法除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一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二十五條自一百零五年十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第六十七條 本法除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一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民進黨黨團提案:

鑑於現行高級中等教育法中之條文施行日程部分已明確訂定,造成後續條文修正時將會發生實行時間追溯之適用問題。為避免相同情形再次發生,並使法規更趨完善,故參照一般立法體例,將修正條文之施行日修正為公布後施行。

委員黃國書等提案:

一、鑑於現行高級中等教育法中之條文施行日程部分已明確訂定,造成後續條文修正時將會發生實行時間追朔之適用問題。為避免相同情形再次發生,並使法規更趨完善,故參照一般立法體例,將修正條文之施行日修正為公布後施行。

二、因應已付委討論之「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修正草案」中,關於校務會議應有學生代表之相關條文修正,為使行政上能有預備作業時間,爰將該修正條文施行日定於一百零五年十月一日。

審查會:

照委員黃國書等提案修正通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現在請黃召集委員國書補充說明。

黃委員國書:(9時10分)主席、各位同仁。本次高級中等教育法為併案審查,主要是完善高中校長遴聘規定、落實高中校園民主及課綱法制化三部分來進行修正。

首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部分,本案有黃國書委員提案修正,目的為完善本法中有關師資培育大學辦理附屬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之相關事宜,並與國民教育法之規定同步,本案經委員會討論後修正通過。

關於高中校園民主與學生權益修正提案部分,分別有黃國書委員與鄭麗君委員提案修正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五條及第六十七條。首先,在第二十五條部分,為保障高中職學生出席校務會議之權利,並完善過去修法時未能明確定義學生代表於校務會議中身分的問題,本案修正經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討論後,由黃國書委員提案版本修正通過其次,在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五條部分,為保障學生參與與自身學習生活獎懲相關會議之權益,完善學生申訴制度、深化校園民主與落實學生自治,本段條文修正將學生與學校之權益明確訂定,同時部分條次也援用大學法保障學生自治與參與校務之精神做相關文字修正。另外,為配合前述條文之修正實施日期,本法第六十七條施行時間也做出修正。

至於大家所關切的課綱法制化部分,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修正分別有民進黨黨團與陳亭妃委員提案。首先,有關第四十三條部分,本條次修正主要是為了強化課綱審議之公正性、嚴謹性及公開透明,因此由民進黨黨團提案建議成立專業客觀之課程審議會,並明文規定課程審議會審議大會之組成及運作,以促進我國課程發展與教育優質化。其次,在本條次關於課綱之提案部分,除由中央主管機關常設課程研究發展機構外,也將提案權釋放給其他與教育相關領域之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提供由下而上的課綱訂定空間。此外,本條次也於條文中確立課綱之研究發展審議及其實施應秉持尊重族群多元、性別平等、公開透明、超越黨派之原則。本條次經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討論後,除第一項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外,其餘照民進黨黨團提案修正通過。

第四十三條之一部分,為強化課綱審議之公正性、嚴謹性及公開透明,並使課程審議會符合專業客觀原則,本條次意旨在處理課審會組成相關細節,在課程審議會的組成與成員審查上,除政府機關代表身分者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之四分之一外,在非政府代表部分則採取類似公視模式,也就是公視董事產生的方式,秉持兼顧專業透明與公開參與之原則,由行政院提名具教育專業之專家學者、教師組織成員、校長組織成員、家長組織成員、其他教育相關之非政府組織成員及學生代表共同組成,並經由立法院推舉11名至15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之課審會委員審查過半數同意後,再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本條次經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討論後,照民進黨黨團提案修正通過。

最後,有關第四十三條之二部分,本條次新增之目的旨在規範課審會審議大會之職掌、出席與決議額數。包括課程綱要總綱、各領域、科目、群科課程綱要、學校課程修訂原則及其他依法應由課審會決議事項之審議。本條次經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討論後,照民進黨黨團提案修正通過。

以上為本次高級中等教育法修正之相關條文說明,本案經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討論修正後通過。以上補充說明,謝謝。

主席: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第十四條。

高級中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第十四條  高級中等學校置校長一人,專任,綜理校務,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者,得於本校或他校兼課。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由各該主管機關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之;師資培育之大學附屬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由各該校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各該校或其附屬學校或其他學校校長或教師中遴選合格人員,送請校長聘兼(任)之,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或委由各該主管機關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由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遴選合格人員,並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聘任之。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應採任期制。公立學校校長一任四年,參與遴選之現職校長應接受辦學績效考評,經遴選會考評結果績效優良者,得在同一學校連任一次或優先遴選為出缺學校校長;第一任任期未屆滿,或連任任期未達二分之一者,不得參加他校校長遴選。私立學校校長任期及連任之規定,由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定之。

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符合高級中等學校校長資格者,其於國民中小學校長第一任任期未屆滿或連任任期未達二分之一者,不得參加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之遴選。

各該主管機關或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為辦理第二項遴選事宜,應召開遴選會;其遴選會之組成與遴選方式、程序、基準、校長辦學績效考評、聘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附屬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事宜,遴選委員會之組織及運作方式,由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定之。

主席:第十四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  高級中等學校設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或校園規劃等重大事項。

二、依法令或本於職權所訂定之各種重要章則。

三、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四、其他依法令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事項。

校務會議,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家長會代表及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組成之;其成員之人數、比例、產生及議決方式,由各校定之,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之,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經校務會議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主席:第二十五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三條。

第四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作為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學校規劃課程並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教學活動。

前項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之訂定,除由中央主管機關常設課程研究發展機構外,其他教育相關領域之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亦得提出課程綱要草案,併案委由課程審議委員會審議;其提案方式、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課程綱要之研究、發展、審議及其實施,應秉持尊重族群多元、性別平等、公開透明、超越黨派之原則。

主席:增訂第四十三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一。

第四十三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課程綱要,應設課程審議會(以下簡稱課審會);課審會分為審議大會及分組審議會。

審議大會置委員四十一至四十九人,由政府機關代表與非政府代表組成。其中具政府機關代表身分者,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之四分之一。

審議大會具政府機關代表身分之委員,由教育部就中央與地方機關人員提名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並依其職務任免改聘。

非政府代表之審議大會委員,依下列程序產生之:

一、由行政院就國內具教育專業之專家學者、教師組織成員、校長組織成員、家長組織成員、其他教育相關之非政府組織成員及學生代表,提名委員候選人,提交課審會委員審查會以過半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二、前款課審會委員審查會由立法院推舉十一名至十五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之。

課審會委員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單一性別不得低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政府機關代表及非政府代表中,均應包含具原住民身分者。但第一次聘任之非政府代表委員,其中二分之一之任期為二年。

中央及地方各級民意機關代表不得擔任課審會委員審查會之委員。

主席: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一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二。

第四十三條之二  課審會審議大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課程綱要總綱、各領域、科目、群科課程綱要之審議。

二、學校課程修訂原則之審議。

三、其他依法應由課審會決議事項。

課審會審議大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課審會審議大會、分組審議會之組成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二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十一條。

第五十一條 (維持現行條文)

主席:第五十一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宣讀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二條  高級中等學校設學生獎懲委員會,評議學生獎懲事件。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應包括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或學生會代表;其組成、評議範圍、期限、評議方式、評議結果之執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五十二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十三條。

第五十三條  高級中等學校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並提供其必要協助,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

學生為前項學生會當然會員。

主席:第五十三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十四條。

第五十四條  高級中等學校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學生與學生自治組織不服學校影響其權益之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申訴事件,以保障學生權益。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應包括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或學生會代表;其申訴範圍、期限、委員會組成、評議方式、評議結果之執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學校受理第五十二條及前二項之懲處或申訴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受懲處人或申訴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學校應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告知受懲處人或申訴人各該評議決定及不服該決定之相關救濟程序。

主席:第五十四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鄭委員麗君等提案第五十四條之一不予增訂。

宣讀第五十五條。

第五十五條  高級中等學校為維護學生權益,對學生學業、生活輔導、獎懲有關規章研訂或影響其畢業條件之會議,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其人數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主席:第五十五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十七條。

第六十七條  本法除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一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七日修正之第二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五條自一百零五年十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主席:第六十七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擬請院會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繼續進行三讀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增訂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五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高級中等教育法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之二條文;並將第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五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2分鐘。

請柯委員志恩發言。

柯委員志恩:(9時33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通過的由民進黨所提出的高級中等教育法,將整個課程審議更加法制化,本席過去在教委會時,即完全支持將現行辦法法制化,但對於這樣的修法,本席還是要提出幾點擔憂。未來整個修法之後,民間團體將占四分之三,立法院將可以成立課審的同意權,而且行政院院長將具有提名及聘審的權力,也就是說,把過去全國最高的教育行政主管的權責由行政院來取代。而這樣的方式讓很多人都非常擔心,是否會讓行政凌駕於專業之上?因此,本席在此要強調,我們贊同法制化,但是我們不贊同由行政院取代教育部;我們贊同法制化,但是我們不認為行政可以超越教育專業;我們贊成法制化,但是我們不認為這一切的原則都要把整個課綱的審查變成過度的像一個怪獸的體制。

記得過去陳水扁總統任命的前教育部長黃榮村特別提到,如果所有課綱的審權完全由行政院主導的話,那乾脆把教育部廢了,我們不需要這樣的教育部,而且民進黨要全面執政了,竟然是送給新任教育部長這樣一個大禮,其實擺明就是對教育部專業不太信任。因此,本席在此要強烈的呼籲,這樣的一個政治政策,很多人就會提到,或許到最後都是由教育部提名,但是本席要說,如果完全相信教育部的話,何需由行政院做這樣的主導?這其實擺明就是對教育部的削權,如果是來自於一個主導意識比較強烈的行政院長,我們真的非常擔心,這樣的意識可能會讓我們的教育淪為沒有中立的立場,所以本席對這樣的結果要表達相當的遺憾。

主席:請陳委員學聖委員發言。(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請黃委員國書發言。

黃委員國書:(9時35分)主席、各位同仁。首先,感謝大家的支持,讓攸關課綱審議制度的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修正案得以順利通過,同時也可以因應107年馬上就要處理的十二年國教新課綱制度的制定審議可以告別黑箱。當然這一段時間,國民黨的朋友有很多的意見,但是支持課綱審議制度的法制化及透明化,本席相信是有共識的。

去年五月,台中一中的學生打響了高中學生反對課綱運動的第一槍,其後,我們的年輕學子們走上了街頭,為了捍衛他們求知的權利,開始思考他們所閱讀的教科書到底是怎麼樣產生的。這個過程當中有些衝突,令人有些遺憾,比較可惜的是一條年輕生命的逝去。

回應課綱爭議,本席認為不單是教育部的責任,過去教育部片面選擇課審的委員,造成黑箱、造成社會輿論譁然,我認為立法院對這個部分當然也有責任,所以今天我們對於課綱審議的制度必須要有一些改革和修正,因此我們提出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修正案,最主要是讓課綱的制定不再黑箱,而且把課綱的審定予以法制化和透明化,讓黑箱課綱從此在台灣成為歷史。而這個政策不會關係到哪個政黨的利益,即便是未來我們採制度化的課綱審議制度,它也不會單純是一個政黨所能夠掌握的。

至於國民黨朋友所擔心的是否剝奪了教育部的專業,過去我們把教育部片面的這個職權提升到行政院,其實教育部也是可以參與的,所以我們也納入民間團體有權利可以參與課綱的審定,這些都是進步的法案,我們樂見這個法案可以在立法院順利完成三讀,也希望大家一起努力,讓未來的課綱課審制度替台灣培育出良好的下一代,讓黑箱課綱從此成為歷史,謝謝。

主席:進行討論事項第八案。

八、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民進黨黨團、委員陳亭妃等23人分別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國民教育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10、3、9次會議報告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發文字號:台立教字第105230074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民進黨黨團、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國民教育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等3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 貴處105年5月4日台立議字第1050702326號、105年3月16日台立議字第1050700586號、105年4月27日台立議字第1050702077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併案審查本院民進黨黨團、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國民教育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民進黨黨團、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國民教育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等3案,分別經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3次、第9次及第10次院會報告後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貳、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05年5月5日召開第9屆第1會期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併案審查前揭3案及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等所提之國民教育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修正動議,會議由召集委員黃國書擔任主席,邀請教育部部長吳思華及相關人員列席說明並備質詢。茲將相關說明摘述如下:

一、民進黨黨團提案說明:

為現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課程綱要僅規定由教育部常設課程研究發展機構訂之,其制訂與修正之程序不周延,爰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委員陳亭妃等23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教育部於103年未與身處第一線的教師充分溝通,也沒有和社會各界做充分討論,就逕自在兩週內通過十二年國教歷史、公民等課程綱要「微調」,不僅擅改書中攸關台灣史實內容,又逕行公告實施。而且面對立法院及教育界等輿論質疑,仍堅持不肯公開檢核小組成員名單及所有會議內容紀錄,經人權和教育團體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提告,高等行政法院於104年2月12日判決教育部敗訴、違法,並須提供「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審議會」會議紀錄等必要資訊供民眾知悉和監督。是以,為避免教育制度遭有心人士操作、扭曲課程標準,爰提案修正國民教育法第八條條文,針對學校課程綱要之訂定應本於尊重多元、由下而上、透明公開之原則,納入更多元的觀點,方能避免課綱更迭頻繁,造成老師教學及學生受教上等困擾,增修教育相關領域之民間團體,得提出課程綱要草案,併案審議,以促使我國的課程發展與教育優質化。

三、委員黃國書等17人提案說明:

鑑於少子化現象之因應已成為國民教育必須面對之重要議題,在各地國中小學新生人數遞減之狀況下,整併裁撤之案例與相關爭議可預見將會陸續增加。為保障裁併學校對學童的受教權、家長的教育選擇權、教職員的工作權,另考量裁併校對於當地社區民眾的生活與發展之影響,為免屢屢發生激烈抗爭甚至損及利害關係人權益,並將民主參與討論之精神納入相關程序,並以法律作為明確授權訂定相關命令之依據。查現行國民教育法並未就學校整併事宜加以規範,雖教育部已研擬「小型學校發展評估指標」及「國民中小學整併之處理原則」,惟國民教育屬地方自治權限,故前開指標及原則僅能作為地方之參考。鑑於教育乃百年大計,中央不應於裁併校議題中自外於討論,為使小校整併作業能以學生學習權益為最大考量面向,而非僅著眼於經濟效益,且能循一套公正、公開與民主程序辦理,爰建議增訂國民教育法第四條之一,賦予其法源依據。

四、教育部對草案之回應:

()前言

關於大院委員就國民中小學之整併、裁撤及課程綱要研修與審議之程序,擬修正國民教育法第8條與增訂第4條之1條文草案,本部謹就各委員所提草案說明如次。

()現行整併、裁撤國民中小學與研訂課程綱要之辦理情形

1.整併、裁撤國民中小學執行現況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國民中小學之興辦及管理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自治事項。為維護學生權益,本部於95年公布「小型學校發展評估指標」,分為一般及特殊性指標,供地方政府參考,以達因地制宜目標。97年訂定「國民中小學整併之處理原則」,並以學生能獲得最好的受教權及學習環境為前提,規範整併校時應考量學生學習效果、團體刺激、人際交往以及校外交通環境、社區人口資源等因素,俾為地方政府依循。目前各地方政府均已完成國民中小學整併校法制化作業程序,爰各地方政府應依照所定自治規定確實評估所轄學校現況,並衡酌是否有不宜整併之因素,以保障學生就學權益。

2.研訂課程綱要過程

為使國民教育階段至後期中等教育階段之課程規劃具連貫性與統整性,以利學生學習,103年度公布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國民中小學課程修訂由國家教育研究院依「國家教育研究院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研究發展會運作要點」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研究發展會領域課程綱要研修小組委員組成及遴聘程序」成立各領域小組研修各領域課程綱要,經蒐集資料、起草、討論、辯論等研發過程,並透過諮詢會議、專家及實務教育人員審查、網路論壇、公聽會等程序予以研訂。除3份社會領域課程綱要暫緩研修外,餘41份領域課程綱要草案已於105年2月送至本部候審。

()有關修正國民教育法第8條與增訂第4條之1,本部意見如下:

1.有關民進黨黨團與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8條部分

(1)有關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教育相關領域之民間團體,得提出課程綱要草案部分

為發展國家教育課程,國家教育研究院依其組織法第2條第4款辦理課程、教學、教材與教科書等事項之研究發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領域課程綱要草案歷經1年半時間,約2萬多小時縝密研擬,依相關規定聘請專家學者、教育相關領域民間團體為委員,透過研修會議、網路論壇、公聽會等程序蒐集各界意見,充分給予討論與建議意見之權利。

課程綱要具高度專業性,倘增加教育相關領域之民間團體得提出課綱草案,難以確保其草案品質,降低課程審議運作效率,且升學命題上更易產生爭議。據此,建請仍維持現行運作機制,持續廣納教育相關領域民間團體對課程研修之建議。倘為賦予教育相關民間團體參與課程綱要研發權利,擬由本部就其所研發課程綱要草案之體例、程序等內容予以規範。

(2)有關民進黨黨團與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國民教育法適用高級中等教育法部分

按高級中等教育法及國民教育法分別規範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及國民教育階段之法律,現行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之研究發展及審議雖與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之研究發展及審議程序併同辦理,惟不宜於國民教育法採直接適用高級中等教育法之相關規定。爰建請仍於國民教育法中明定課程綱要之研究發展、審議相關內容與程序,並酌整文字。

2.有關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4條之1部分

依國民教育法第4條第2項規定,公立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及分發入學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其次,依地方制度法第18條、19條規定,國民中小學之興辦及管理係地方政府自治事項,爰國民中小學之整併屬地方政府權責。基於各地區之人口、交通、社區及文化等條件有所差異,地方政府應對所轄國民教育資源做整體性之規劃及調配,目前本部基於行政指導立場,業已訂定「小型學校發展評估指標」及「國民中小學整併之處理原則」作為地方政府推動之參考,各直轄市、縣(市)立國民中小學之整併或裁撤由地方政府自行訂定相關自治法規辦理。

考量保障學生就學權益,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整併或裁撤實有於法律授權之必要,惟建議文字修正如下:

為促進學生同儕互動並確保學生就學權益,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辦理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合併或停辦,其合併、停辦之條件、程序、審查、學校學生與教職員工之安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準則之規定訂定有關合併或停辦之自治法規。

前項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合併或停辦,應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參、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逕行逐條討論,完成本案審查。審查結果如下:

一、增訂草案第四條之一,照委員黃國書等提案修正如下:

「第四條之一 為促進學生同儕互動,培養群體多元學習,有效整合教育資源,建構優質學習環境,均衡城鄉教育功能,確保學生就學權益,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辦理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合併或停辦;其合併、停辦之條件、程序、審查、學校學生與教職員工之安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準則之規定訂定有關合併或停辦之自治法規。

前項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合併或停辦,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擬具校園空間利用與財務支援計畫,邀請學者專家、家長代表、學校教職員代表、地方社區人士及相關人員進行專案評估及辦理公聽會,並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原住民重點學校之合併或停辦,另依原住民族教育法規定辦理。」

二、草案第八條,照民進黨黨團提案修正如下:

「第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作為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學校規劃課程並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教學活動。

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之研究發展及審議,準用高級中等教育法之相關規定。」

肆、本案審查完竣,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黃召集委員國書補充說明。

伍、檢附條文對照表。

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民進黨黨團提案

委員陳亭妃等23人提案

委員黃國書等17人提案

現行法

說明

(照委員黃國書等提案修正通過)

第四條之一 為促進學生同儕互動,培養群體多元學習,有效整合教育資源,建構優質學習環境,均衡城鄉教育功能,確保學生就學權益,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辦理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合併或停辦;其合併、停辦之條件、程序、審查、學校學生與教職員工之安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準則之規定訂定有關合併或停辦之自治法規。

前項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合併或停辦,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擬具校園空間利用與財務支援計畫,邀請學者專家、家長代表、學校教職員代表、地方社區人士及相關人員進行專案評估及辦理公聽會,並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原住民重點學校之合併或停辦,另依原住民族教育法規定辦理。

 

 

第四條之一 為促進學生同儕互動,培養群體多元學習,有效整合教育資源,建構優質學習環境,均衡城鄉教育功能,確保學生就學權益,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辦理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合併或裁撤;其相關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前項規定辦理合併或裁撤前,應先擬具校園空間利用與後續財務支援計畫,並邀請學者專家、家長代表、教職員代表、地方社區人士及相關人士進行專案評估,經充分溝通後舉行聽證。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合併或裁撤,應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送教育部核定。

偏鄉與原住民重點學校之合併或裁撤另依相關法規辦理。

 

委員黃國書等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辦理合併或裁撤之目的以及授權教育部就整併事項訂定相關準則。

三、第二項明定民主參與程序與後續空間利用規畫應納入程序,讓與政策相關的各群體及利害關係人得以參與決策並表達意見。

四、第三項明定公立國民中小學之合併或裁撤須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送教育部核定辦理。希冀藉由教育部作為監督單位,促使地方政府落實民主審議程序,凝結社會共識後方得進行廢併校作業。至於偏鄉與原住民重點學校之合併,另依相關法律之規定辦理。

審查會:

照委員黃國書等提案修正通過。

(照民進黨黨團提案修正通過)

第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作為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學校規劃課程並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教學活動。

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之研究發展及審議,準用高級中等教育法之相關規定。

第八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課程綱要之研究發展及審議,適用高級中等教育法之相關規定。

第八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課程綱要之研究發展與審議,教育相關領域之民間團體,得提出課程綱要草案,且適用高級中等教育法之相關規定。

 

第八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課程綱要,由教育部常設課程研究發展機構定之。

民進黨黨團提案:

一、配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修正草案。

二、符應目前國家課綱由小一至高三為整套完整設計之現狀。

委員陳亭妃等提案:

一、修正本條文。

二、學校課程綱要之訂定應本於尊重多元、由下而上、透明公開之原則,納入更多元的觀點,方能避免課綱更迭頻繁,造成老師教學及學生受教上等困擾,惟我國的課程決策習慣向來採取「由上而下的行政模式」,往往無法契合教育現場老師的教與學生的學。

三、反觀鄰國日本的中央教育審議會的「教育課程部會」在每次進行「課程綱領」的變革之前,大致上都會進行二到三年全國性大規模,針對老師、學生及家長的調查,並接受基層教師、教育團體「由下而上的草根模式」的建議案,可見這和我國「課程綱要審議委員會」之功能大相逕庭。

四、以上在在說明了我國課程決策者,對於教育現場真實的理解和需求的忽略,也缺乏大規模的調查、研究做為課綱修與訂的依據。故增修本項,規定教育相關領域之民間團體,得提出課程綱要草案,且適用高級中等教育法之相關規定。

審查會:

照民進黨黨團提案修正通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黃召集委員國書補充說明。

黃委員國書:(9時39分)主席、各位同仁。本次國民教育法修正案為併案審查,主要是為明確國民中小學併校之程序,以及針對國民教育中課綱法制化部分進行修正。

首先,國民教育法第四條之一增訂案的部分,本案由黃國書委員提案修正,目的為完善國民教育法中只處理學校興辦,卻無關於廢併校相關權責之現況。鑑於國民中小學之廢併校,除涉及學生受義務教育之權利外,同時亦為社區之重要教育與公民活動空間,因此在合併或停辦處理上,更應經完整規劃與充分溝通討論。因此,本條次修正除明確規範中央與地方政府之責任歸屬外,亦要求未來在學校之合併或停辦程序上,應納入民主參與與後續空間利用規劃,讓與政策相關的各群體及利害關係人得以參與決策並表達意見。本條次經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討論審議後,照黃國書委員提案修正通過。

在國民教育法第八條部分,則是配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修正案之通過,為因應十二年國教之國家課綱是由小一至高三為整套完整設計之現狀,在本條次中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國民教育之課綱訂定之責任,並提供學校規劃課程並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教學活動之法源。另外,考量到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之研究發展及審議具有其特殊性,是故在援引上以準用高級中等教育法之相關規定為原則。本條次經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討論審議後,照民進黨黨團之提案修正通過。謝謝!

主席: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增訂第四條之一。

國民教育法修正第八條、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二讀)

第四條之一  為促進學生同儕互動,培養群體多元學習,有效整合教育資源,建構優質學習環境,均衡城鄉教育功能,確保學生就學權益,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辦理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合併或停辦;其合併、停辦之條件、程序、審查、學校學生與教職員工之安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準則之規定訂定有關合併或停辦之自治法規。

前項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合併或停辦,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擬具校園空間利用與財務支援計畫,邀請學者專家、家長代表、學校教職員代表、地方社區人士及相關人員進行專案評估及辦理公聽會,並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原住民重點學校之合併或停辦,另依原住民族教育法規定辦理。

主席:增訂第四條之一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八條。

第 八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作為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學校規劃課程並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教學活動。

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之研究發展及審議,準用高級中等教育法之相關規定。

主席:第八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擬請院會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繼續進行三讀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增訂國民教育法第四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八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國民教育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並將第八條條文修正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案於完成立法後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2分鐘。請黃委員國書發言。

黃委員國書:(9時45分)主席、各位同仁。非常感謝大家的支持,讓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的修正案可以順利通過。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的增修,最主要是希望透過提供法源的方式,讓中央、地方以及我們社區一起面對少子化問題對於教育的衝擊。在現行的條文中,我們從來沒有處理過關於學校併校的問題,然而,從2008年總爺國小裁併案的案例,到今年苗栗新開國小以及南投、台東等層出不窮的併校爭議,我們發現面對這些併校亂象,中央政府沒有處置的法源也沒有準則,所以我們必須對國民教育法第四條作一修正。

在這次的修法中,我們除了希望可以提供國民教育經營中,關於裁校、併校處理的法源外,我們更期待面對併校,中央政府可以訂定一套標準,並且將校園空間與後續財務支援計畫納入評估,並邀請學者專家、家長代表、教職員代表、地方社區人士及相關人士進行專案評估,經過充分溝通後再來執行。面對少子化以及地方財政的壓力,我們都理解為了讓教育資源可以更為集中予以妥善利用,我也相信國民中小學的整併會是未來層出不窮的案例,也是未來的趨勢。

對於地方政府而言,學校代表的可能是一連串的數字,可能想到的是財政的問題,每年需要投入的經費、教師員額、學區人數,但是,對於地方而言,一所學校所承載的,不只是當地區民的集體記憶,也有可能是社區向心力的來源,因此,在本次的修法中,我們期待可以讓社區一起參與關於併校的討論;讓中央可以提供必要的諮詢與協助;讓併校可以成為地方空間再利用的契機,而不是引發政府與人民對立的導火線。

立法委員除了是制度的制定,同時,更多的時候也是制度的修補者。課綱法制化、校園民主化,教育事務公共化是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法案的重點,也是各界所期待的。面對十二年國教,我們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還有很多問題要面對,希望透過本次的修法,能讓未來在討論裁併校問題時,不再只是地方政府的經費考量,而是秉持善始慎終的精神,透過教育部的引導,讓社區的主體性與學生權益得到保障。謝謝大家!

主席: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第九案。

九、()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經濟委員會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非營業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非營業及信託基金部分)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關於105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委員會關於105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四)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委員會關於105年度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以上四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第1會期第12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因尚待協商,現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案。

十、本院國民黨黨團,鑑於我國護理人員因「護病比」過高,導致過勞情形嚴重,忙成像「戰鬥陀螺」,服務品質堪慮,離職率也居高不下。2014年護理人員雖都已納入「勞動基準法」,但「護病比」問題仍未獲解決。目前醫療機構逐年所增之病患數,卻已超過第一線醫護人員能力所負擔,且「護病比」僅列為醫院評鑑之「重點項目」,而非「必要項目」,此情形已造成醫療體系實際運作上的困難,更危害病患生命與健康,並讓醫護病三者間關係惡化。為改善國內長期惡劣醫療勞動條件,建立友善醫療環境,改善醫護病間惡化關係。降低過於扭曲之「護病比」已是當務之急,如此才能晉升先進國家。爰建請院會做成決議:「盡速逐年降低『護病比』,醫院評鑑更透明化,並提高護理人員留職率,建立友善醫療環境,如此才能有效改善醫護病三者間日漸惡化的關係。」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主席:請議事人員宣讀提案內容:

本院國民黨黨團,鑑於我國護理人員因「護病比」過高,導致過勞情形嚴重,忙成像「戰鬥陀螺」,服務品質堪慮,離職率也居高不下。2014年護理人員雖都已納入「勞動基準法」,但「護病比」問題仍未獲解決。目前醫療機構逐年所增之病患數,卻已超過第一線醫護人員能力所負擔,且「護病比」僅列為醫院評鑑之「重點項目」,而非「必要項目」,此情形已造成醫療體系實際運作上的困難,更危害病患生命與健康,並讓醫護病三者間關係惡化。為改善國內長期惡劣醫療勞動條件,建立友善醫療環境,改善醫護病間惡化關係。降低過於扭曲之「護病比」已是當務之急,如此才能晉升先進國家。爰建請院會做成決議:「盡速逐年降低『護病比』,醫院評鑑更透明化,並提高護理人員留職率,建立友善醫療環境,如此才能有效改善醫護病三者間日漸惡化的關係。」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本案經提案人說明提案旨趣、大體討論後,即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現在請提案人國民黨黨團代表李委員彥秀說明提案旨趣。

李委員彥秀:(9時50分)主席、各位同仁。在5月份的這個時間點,朝野各黨派對於醫師納入勞基法已有共識,但事實上還有一群從來沒有真正走上街頭,持續不斷在職場上默默工作,不敢離開自己工作崗位的白衣天使,5月12日是護理師節,但我們看到,或是從媒體上得知,到目前為止,臺灣護理人員惡劣的勞動條件環境,值得我們持續關注。

在過去的學程教育過程中,護理人員被教導為能治療多少人就儘量協助,所以很多人都在默默承受,但我們都知道,惡劣的勞動條件環境對於醫護關係不是正確的方向。國外的研究報告顯示,護理人員平均照護的病患為4位,若是每增加1個病人就會讓病人在30天內死亡的風險增加7%;如果照護6位病患,風險則大於14%。但是目前我們線上的護病比大約達到1:14,不僅如此,偏鄉的醫院環境條件更為惡劣,夜間急診室常常只有2位護理人員值班,我們前陣子還曾看到有1位護理人員大著肚子值夜班。因此,為了創造更好的醫療環境,我們認為這樣惡劣的勞動條件環境值得重視,醫護比的問題值得大家重視,並希望衛福部制定相關的法令,而勞動部能把護病比降低到一定的比例,降低醫療的風險,也為護理師們打造好的勞動環境,否則目前臺灣每個護理師留在職場上的時間平均大概是7年,當他結婚生子後就被迫離開這個環境,因為這個環境的勞動條件不佳、上班時間太長,這也是造成現在護理師短缺很重要的因素。

因此,我們希望大家共同面對,打造好的醫療環境,除了將醫師納入勞基法之外,希望也能調降護理人員的護病比,而且我們也希望衛福部對於偏鄉的護病比比率能有更多的重視,打造良好的醫護條件環境。降低醫療風險是大家共同的責任,我們不能因為護理師沒有真正走上街頭抗議,就沒有聽到他們的聲音,所以國民黨今天提出這個提案,希望不分朝野黨派,大家能重視護理師人員的聲音。

主席:本案現在進行大體討論,依登記順序發言。

請陳委員宜民發言。

陳委員宜民:(9時55分)主席、各位同仁。這次我們黨團提出降低護病比,創造醫、護、病三贏的提案。根據美國目前的研究指出,最佳的護病比為1:4,歐洲的研究則為1:6,而目前日本的護病比為1:7,但是臺灣的護病比卻是1:13。高度的護病比導致護理人員的生理、心理負擔加重,而且離職率非常高,甚至造成護理人員過勞、自殺或憂鬱症的情況,當然這樣也影響到病患的安全及權益。為使護病比合理,衛福部與護理及醫療團體有訂定全日平均護病比的評鑑基準,但是這個基準其實有很多問題。目前臺灣的護理人員有一個諮詢協助團,上週也曾到立法院提出他們的呼籲,他們希望3年內可以達到白班1:7、小夜及大夜1:10的護病比,而且護病比的計算公式不可以包括含護理長及護佐的人力,也就是必須更實際的計算。

因此,本席呼籲,大家在院會能共同支持此決議,儘速逐年降低護病比,讓醫院的評鑑更透明,並提高護理人員的留職率,如此,應可改善我們醫、護、病的關係。可能有委員擔心,降低護病比是否會造成醫事人力不足的問題,其實根據教育部的統計資料顯示,我們每年有26萬個護理人員畢業,但是真正就業的只有16萬人,換句話說,有10萬個護理的畢業生可能因為環境、護病比的關係,而不願意擔任護理人員,若是我們能逐年快速地調降護病比,營造好的工作環境,就可以讓護理人員願意留下從事護理工作,創造醫、護、病三贏的狀態,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靜儀發言。

林委員靜儀:(9時58分)主席、各位同仁。這禮拜是新舊政府交接的時期,所以很多同仁們細數過去8年馬政府的政績,以及未來我們是否可以銜接的狀況。昨天立院同仁有提到馬政府的跳票,大家不要忘記,還有一個跳票就是護病比。馬英九總統在2009年時公開承諾要達成護病比1:7,但是這幾年,多數的護病比幾乎達到1:14,甚至高達1:20。當然我們很高興國民黨團願意痛定思痛,在新政府即將上任時提醒我們護病比的重要,同時,我也在此報告,其實去年8月未來的蔡總統就已經公開和護理團體談過,如果未來我們執政,他要召開相關的會議,找來相關的醫療團體、護理界的專業人士、護理界的臨床人士、不同等級的醫院及不同部門的科別一起充分討論,讓護病比成為確定入法的政策。

前面有提到用評鑑的方式,但我相信各位也知道,就像跳票的馬政府一樣,我們的評鑑,尤其是醫策會的評鑑,也已經都破產了。在醫院評鑑方面,甚至是醫學中心的評鑑合格的醫院,也在勞動檢查時被查出其護理人員的勞動狀況違反勞動基準法,所以本席並不支持以評鑑方式去規範護病比,而是希望大家能實際地充分討論,將認為可行、能保障護理人員安全,又可以保障病人權益的護病比作為標準。且不能用行政命令,而是要直接入法律來規範護病比。

其實不論是本席或是時代力量的洪慈庸委員,都已經召開兩場以上的公聽會與相關護理團體及專業人士討論過,也確定接下來要逐步並踏實地將護病比入法。所以請各位護理人員及醫院朋友們不要擔心,我們會扎扎實實地將護病比入法,不會跳票。

另外,我也認為評鑑部分必須改善,用評鑑去勾稽護病比是一個不切實際的做法,所以本席並不支持,謝謝。

主席:現由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

國民黨黨團提案: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3)次院會討論事項第10案:「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盡速逐年降低『護病比』,醫院評鑑更透明化,並提高護理人員留職率,建立友善醫療環境,如此才能有效改善醫護病三者間日漸惡化的關係,請公決案」,建請將本案逕付二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逕付二讀,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

現在進行廣泛討論。因為沒有委員登記,所以就不予發言。

現在進行處理。請問院會,對本案照案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案決議:「盡速逐年降低護病比,醫院評鑑更透明化,並提高護理人員留職率,建立友善醫療環境,如此才能改善醫護病三者間日漸惡化的關係。」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一案。

十一、本院國民黨黨團,鑑於醫師工時過長,過勞情形普遍嚴重,近年來,醫師過勞引起職災案件頻傳,再據醫師勞動條件改革小組所做「2012年醫師工作環境問卷調查」指出,全體醫師普遍竟有50%以上違反2011年ACGME(美國畢業後醫學教育評鑑委員會,The Accreditation Council for Graduate Medical Education)規範的各項工時標準,每週工作時間和連續工作24小時後最短連續休息時間上,更有70%以上違反工時規範,而與醫療疏失密切相關的最長連續工作時間,在現行的值班制度下,醫師甚至幾乎全部都違反工時標準。105年4月28日,衛環委員會雖已通過「要求勞動部會同衛福部於4年內逐步完成受僱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對象」之決議,但仍排除住院及主治醫師,為提升醫療服務品質及醫病關係能更加和諧,並減少醫師過勞所引起的職業災害,進而保障醫師之勞動人權,促進病人安全就醫之權利,為求根本解決醫師過勞的問題,必須透過勞動基準法規範工時,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要求勞動部應提前於民國107年1月1日前,將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對象。」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主席:請宣讀提案內容。

本院國民黨黨團,鑑於醫師工時過長,過勞情形普遍嚴重,近年來,醫師過勞引起職災案件頻傳,再據醫師勞動條件改革小組所做「2012年醫師工作環境問卷調查」指出,全體醫師普遍竟有50%以上違反2011年ACGME(美國畢業後醫學教育評鑑委員會,The Accreditation Council for Graduate Medical Education)規範的各項工時標準,每週工作時間和連續工作24小時後最短連續休息時間上,更有70%以上違反工時規範,而與醫療疏失密切相關的最長連續工作時間,在現行的值班制度下,醫師甚至幾乎全部都違反工時標準。105年4月28日,衛環委員會雖已通過「要求勞動部會同衛福部於4年內逐步完成受僱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對象」之決議,但仍排除住院及主治醫師,為提升醫療服務品質及醫病關係能更加和諧,並減少醫師過勞所引起的職業災害,進而保障醫師之勞動人權,促進病人安全就醫之權利,為求根本解決醫師過勞的問題,必須透過勞動基準法規範工時,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要求勞動部應提前於民國107年1月1日前,將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對象。」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立法院國民黨黨團 林德福

主席: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本案經提案人員說明提案旨趣,經大體討論後,即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現在請李委員彥秀代表國民黨黨團說明提案旨趣。

李委員彥秀:(10時4分)主席、各位同仁。近來醫院與醫師的雇傭關係明確化,法院與衛福部均認定住院醫師與醫院之間的關係屬於雇傭契約,然而醫師卻始終未受到勞基法的保障。護理人員及法律服務業之受雇律師已於民國103年納入勞基法保障,然而從目前勞動部及衛福部訂立的時程表中發現,醫師必須等待到114年後,方得納入勞基法的適用對象。但每當五一勞動節時,很多醫師逐年走上街頭,所以我們希望未來能為他們打造更好的勞動條件。

近年來,不斷發生職場上的醫師在第一線救治病人的過程中傷亡,因此,我們不希望再次流失醫事人才,甚至很多好的醫事人才都出走國外。雖然這幾年來衛福部不斷思考要如何打造一個更好的勞動環境,或是想辦法留住人才並鼓勵更多人加入台灣醫師的行列。然而,我們卻從來沒有思考過,其實打造一個更好的勞動條件、將醫師納入勞基法,才是一個真正治本的方法。

雖然近期朝野黨團對於醫師納入勞基法的看法有共識,但至今最大的爭議之處還是在時間點。在將近8年的時間中,不論是勞動部也好,衛福部也好,都不斷地與醫界溝通。近日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民間醫師的各單位團體也認為,如果要將醫師納入勞基法,其實他們已經將相關的配套措施準備好了,所以不需要等到3年後才將醫師納入勞基法。因此,國民黨黨團的意見是希望於107年1月1日前儘速將醫師納入勞基法,把醫病關係處理好,讓醫師能有正常的上下班時間,這樣不但能打造更好的環境,同時也可降低醫療風險。

很多人擔心醫師納入勞基法後,會不會發生醫師開刀開到一半就突然要下班的情況。我想醫師是有醫德的,所以不會做出這樣的事情。當然這部分也可透過衛福部與勞動部去做未來細部的檢討,但是我們認為將醫師納入勞基法是刻不容緩的,同時也是降低醫療風險最好的治本方法。我們希望可以留住更多醫界的人才繼續在線上上班,也不希望再看到醫界發生職場災害。因此,國民黨黨團建議,希望在107年1月1日前儘速將醫師納入勞基法,把期程加快,此外,既然朝野大家都有共識,也希望朝野黨派支持儘速將時間提早,謝謝。

主席:本案現在進行大體討論,發言時間3分鐘。

請黃委員昭順發言。(不在場)黃委員不在場。

請陳委員宜民發言。

陳委員宜民:(10時8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針對這個提案有幾點看法。因為國內醫療環境惡化,造成五大皆空,也就是「內外婦幼急」幾個科別的醫護人力明顯不足,在此情形下,如果依照衛福部訂定的「住院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參考指引」,住院醫師每週的上班時間是88小時,同時連續值班可以到32小時,這樣一來,明顯會造成住院醫師過勞的現象發生,也會導致病患的醫療權益受損。因此,過去本席在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就有要求醫事司王宗曦司長必須要檢討這樣的現象,並儘速參照美國Libby Zion Law的指引來調整,將每週工時從88小時減為80小時,且連續值班的時數從32小時降為24小時。如此一來,一方面受訓時亦能顧及他們的勞工權益,儘速將醫師納入勞基法。另外,在醫師納入勞基法的同時還需慮及專科醫師,如果不將專科醫師一併納入的話,勢必會使專科醫師受到擠壓,工時過長,所以本席支持本黨團的決議,希望勞動部能會同衛福部儘速將醫師納入勞基法,時程能提早就儘量提早,若能在107年1月1日前即將醫師納入勞基法,就能讓醫師儘早享受勞基法中包括工傷、退休等權益,否則醫師需受制於其服務單位,無法每年提撥,這是違反醫師勞動人權的。本席在此呼籲各黨團支持本黨團所提此案,謝謝。

主席:本案現在截止發言登記。

請廖委員國棟發言。(不在場)廖委員不在場。

請林委員靜儀發言。

林委員靜儀:(10時11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要一再強調,醫師的勞動條件長期以來均不被勞基法甚至是任何相關法律保護,這是不對的!因為過勞的醫師就如同過勞的機師,不止是傷害自己的健康,對自己的家人亦不公平,對他所照顧的病人也不安全,國民黨黨團提案要求將醫師於2018年1月1日前納入勞基法,容本席提醒各位,在上次的黨團協商會議中,根據現在馬政府事務官提供的訊息,照馬政府原先的規劃,到2025年都無法將醫師納入勞基法,對於國民黨黨團在政權即將輪替時突然提出2018年1月1日實施的提案,本席只能說國民黨對民進黨政府能貫徹執行的能力非常肯定,要不然,為何你們原先規劃將在十四、五年後才能做到的事現在卻認為一年後就能達成呢?

醫師納入勞基法是個很重要的思考,我們必須考慮的是如何讓這個重大法案能確實完成,現在護理師已經納入勞基法,但是護理師勞動條件違反勞基法的案子卻層出不窮,所以如果沒有仔細的配套,純粹只是以喊價的方式,倉促的處理這麼重要的法案,未來勢將面對空有法案、空有規範但實質上仍是陽奉陰違、無法配合的情況,所以本席要在此非常懇切的提醒各位,蔡英文主席承諾所有受僱醫師會納入勞基法,請各黨團一起往這個方向努力,但這並非隨意喊價就能達成的目標,如果真的這麼容易達成,馬政府現在還有時間可以宣布馬上通過。另外,我們必須懇請民眾跟我們一起努力,關心此案,因為要讓現在過勞的醫師可以納入勞基法,必須落實分級轉診制度,減少不必要的醫療,改變就醫型態,這樣才能讓受僱醫師在納入勞基法後真正得到勞基法的保障,請大家一起努力。謝謝!

主席:現有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

國民黨黨團提案: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3)次院會討論事項第11案:「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要求勞動部應提前於民國107年1月1日前,將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對象』,請公決案」,建請將本案逕付二讀,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逕付二讀,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

現有國民黨黨團、民進黨黨團分別提議本案交付黨團協商,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國民黨黨團提案: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3)次院會討論事項第11案:「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要求勞動部應提前於民國107年1月1日前,將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對象』,請公決案」,建請將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會期第13次會議程討論事項第11案「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決議要求勞動部應提前於民國107年1月1日前,將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對象案」擬請院會交黨團協商,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主席:本案做以下決議:「本案交付黨團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親民黨黨團及國民黨黨團共同召集協商。」。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二案。

十二、本院國民黨黨團,根據最新民調,有超過七成的民眾反對含有瘦肉精豬肉進口,新政府不應漠視,另考量國人的飲食習慣,豬肉的食用量為牛肉的七倍,對民眾的安全衝擊影響甚大,再者基改食品已禁止進入校園營養午餐,可見國人對食安之要求甚高。101年6月民進黨團召開記者會:主張瘦肉精只有零檢出、沒有10 ppb,並指出如果瘦肉精開放進口就是「踐踏民意」。我們記憶猶新,over my dead body,言猶在耳。日前準內閣農委會主委曹啟鴻竟表示針對含萊克多巴胺的美國豬肉「哪有能耐不開放」,這種未戰先降,自亮底牌的新政府,人民如何放心,一旦開放,將對國人健康造成莫大傷害。據學者專家表示瘦肉精傷心毀腦,更是癌症轉移的幫兇,及進口餵食基改作物(以玉米為大宗)的瘦肉精美豬等於支持以基改作物為主的農業政策。民間團體更大聲疾呼:「如果大人擋不住,小孩就會吃到瘦肉精」,人民何辜!另並嚴重衝擊國內豬農的生計,將對國內每年產值4、50億元的台豬市場造成巨大衝擊,據農委會估計至少影響15萬相關從業人口,進而造成裁員甚至關廠結束營業,產業何辜!為順應廣大民意要求,本院經濟委員會4月25日、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5月2日皆已通過反對含萊克多巴胺的豬肉進口提案。顯見反對含萊克多巴胺的豬肉進口已是全民共識,更遑論歐洲已明文禁用瘦肉精與基因改造食物,這就是我們的談判底線,爰提案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新政府必須堅守牛豬分離原則,嚴禁瘦肉精美豬進口。」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主席:宣讀提案內容。

本院國民黨黨團,根據最新民調,有超過七成的民眾反對含有瘦肉精豬肉進口,新政府不應漠視,另考量國人的飲食習慣,豬肉的食用量為牛肉的七倍,對民眾的安全衝擊影響甚大,再者基改食品已禁止進入校園營養午餐,可見國人對食安之要求甚高。101年6月民進黨團召開記者會:主張瘦肉精只有零檢出、沒有10 ppb,並指出如果瘦肉精開放進口就是「踐踏民意」。我們記憶猶新,over my dead body,言猶在耳。日前準內閣農委會主委曹啟鴻竟表示針對含萊克多巴胺的美國豬肉「哪有能耐不開放」,這種未戰先降,自亮底牌的新政府,人民如何放心,一旦開放,將對國人健康造成莫大傷害。據學者專家表示瘦肉精傷心毀腦,更是癌症轉移的幫兇,及進口餵食基改作物(以玉米為大宗)的瘦肉精美豬等於支持以基改作物為主的農業政策。民間團體更大聲疾呼:「如果大人擋不住,小孩就會吃到瘦肉精」,人民何辜!另並嚴重衝擊國內豬農的生計,將對國內每年產值4、50億元的台豬市場造成巨大衝擊,據農委會估計至少影響15萬相關從業人口,進而造成裁員甚至關廠結束營業,產業何辜!為順應廣大民意要求,本院經濟委員會4月25日、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5月2日皆已通過反對含萊克多巴胺的豬肉進口提案。顯見反對含萊克多巴胺的豬肉進口已是全民共識,更遑論歐洲已明文禁用瘦肉精與基因改造食物,這就是我們的談判底線,爰提案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新政府必須堅守牛豬分離原則,嚴禁瘦肉精美豬進口。」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本案經提案人說明提案旨趣,經大體討論後,即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現在請王委員育敏代表國民黨黨團說明提案旨趣。

王委員育敏:(10時18分)主席、各位同仁。最新民調顯示有高達七成二的臺灣民眾反對含瘦肉精的美國豬肉進口,立法院身為最高民意機構,必須聽見並呼應這股強大的民意,捍衛國人健康,嚴禁含有瘦肉精的美豬進口。國民黨黨團之所以要在今天的院會提出此一討論案,是因為民進黨於101年6月召開記者會,嚴格提出「沒有10ppb只有零檢出」的主張,大家更別忘記,民進黨為了反對含瘦肉精美牛進口,在立法院議場睡了五天四夜,大家記憶猶新!令全國民眾非常害怕的是,民進黨新政府即將上任,但髮夾彎卻也即將出現,蔡英文準總統在競選期間的總統辯論時,就曾經對外表示未來可能比照日本、韓國的標準,開放瘦肉精美豬;更令人擔心的是,4月21日,準農委會主委曹啟鴻對媒體表示「我國沒有能耐不開放瘦肉精美豬」,這種未戰先降、自亮底牌的做法,讓國人民感到非常的不安。另外,我要提醒大家,這次來參加520就職典禮的美國代表團,主要代表就是美國貿易代表署前貿易代表柯克,過去他就是談美豬議題的重要人物,這次他會帶給新政府什麼新的訊息或新的壓力,的確讓我們非常擔心。

本席是衛環委員會召委,之前曾舉辦公聽會,會中蘇偉碩醫師直接點出,瘦肉精會導致心悸、血糖升高、鉀離子下降,對全台灣高達200至300萬的心臟血管疾病患者,造成非常大的健康風險,另外也指出瘦肉精將會讓癌細胞的轉移能力增加30倍,將會對人體造成不可逆的嚴重危害。另外,大家非常尊重的林杰樑醫師生前就非常關心瘦肉精對人體的影響,按照他的說法,開放瘦肉精美牛進口,首當其衝的高風險族群,特別是懷孕及哺乳的婦女也有風險,因為14個月至18個月齡以下嬰兒,肝臟代謝瘦肉精的酵素還不成熟,幾乎無法代謝掉瘦肉精,暴露風險極高。

開放瘦肉精美豬進口,會對我們的產業造成什麼衝擊呢?在本席安排的專業報告中,農委會直接指出,一旦開放瘦肉精美豬進口,對農民的生計會產生衝擊,造成15萬人失業,143億產值損失,由此可見,開放瘦肉精美豬有百害而無一利。

此外,新政府可能會標榜他們會嚴格強制標示,過去討論美牛案時,民進黨一再強調強制標示不可行,以國內的消費習慣,豬肉產品高達牛肉產品的數百倍,如果民進黨在討論瘦肉精美牛議題時主張強制標示不可行,難道強制瘦肉精美豬標示就做得到嗎?豬肉衍生產品成千上萬,包括每天的三餐,餐餐都離不開豬肉,在此情況之下,強制標示根本是空口白話,是完全做不到的事情。因此,本席代表中國國民黨具體建議院會,4月25日、5月2日經濟委員、衛環委員會分別做成決議,嚴禁含有瘦肉精美豬進口,所以國民黨立院黨團在此呼籲各政黨支持這項提案,因為捍衛國人健康是立法院最應該做的事情。

主席:本案現在進行大體討論,依登記順序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3分鐘。

首先請李委員彥秀發言。

李委員彥秀:(10時23分)主席、各位同仁。現在距離520新政府上任時間不到一星期,如果大家記憶猶新,在馬政府執政8年期間,擬開放美牛進口時,民進黨所有立法委員,包括準總統蔡英文主席,不惜走上街頭,為了抵抗美牛進口,民進黨委員甚至不惜占據議場,時間長達5天,但在新政府上任之前,我們卻從媒體上看到,準農委會主委曹啟鴻表示,開放含有瘦肉精的美豬進口,是未來必須給美方的貿易空間,這個消息曝光後,所有委員辦公室接到很多民眾電話,特別是家長,他們認為,姑且不論未來新政府執政的好壞,所有不分黨派的立法委員起碼要有一致的標準,本席在此提醒所有不分黨派的委員,不要忘記我們當時宣誓的初衷,也不要忘記所有國人最卑微的要求─捍衛國人的健康,執政的好壞要看未來4年的表現,但是捍衛國人健康是國人最起碼、最卑微的要求。未來孩子的營養午餐會不會吃到含有瘦肉精的豬肉,他們無從選擇,如果要求強制標示,並逐批檢查,衛福部食藥署可能要花很多人力檢查,屆時人力負擔可能會非常沈重。

我們到底能不能加入TPP?因為美國還在選舉,所以一切還是未知數,在這個時間點,我們不宜在對外表示要開放瘦肉精美豬進口,因為開放瘦肉精美豬,美方會給我們多少優惠都還是未知數,但是國人最起碼、最卑微的要求是捍衛大家的健康,所以不要讓含有瘦肉精的美豬進口,希望民進黨、時代力量及所有不分黨派委員過去的標準和今天的標準要一致,不要因為換了位置而換了腦袋,畢竟國人食用豬肉的習慣遠大於牛肉。

主席:請黃委員昭順發言。(不在場)黃委員不在場。

請張委員麗善發言。

張委員麗善:(10時27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由國民黨團提出要求新政府堅持牛豬分離、瘦肉精零檢出的最高原則,實在非常諷刺,因為3、4年前為了美牛進口議題,所有民進黨委員一再堅持瘦肉精零檢出,甚至誓死抗議,不料今天新政府換了位置就換了腦袋;農委會準主委曹啟鴻甚至說,這是沒有辦法抵擋的國際情勢。

所有委員都知道,台灣人的豬肉食用量是牛肉的7倍以上,如果累積很多瘦肉精(萊克多巴胺),會對身體健康造成很大的威脅,專家學者認為瘦肉精吃多了可能會造成心臟血管疾病、腎臟病變、生殖器官異常、不孕症,包括血壓飆高、躁動、情緒不安等,一旦開放含有瘦肉精美豬進口,會危害國人健康,所以希望不分黨派委員一定要堅持瘦肉精零檢出。

上個禮拜,本席非常佩服來自全國16縣市的養豬業者代表,大家都知道,只要用了瘦肉精,豬的換肉率就非常高,價值、產值也會提升,但是所有養豬業者嚴守自律公約,堅持不用瘦肉精,同時農委會也把瘦肉精當作禁藥、有毒物質,我們不能一國兩制,不能有兩套標準,不能讓所有鄉親不知道我們吃的豬肉是含有瘦肉精的美國豬,還是零檢出的台灣豬,所以今天在此希望所有委員一定要跟國民黨黨團站在一起,共同支持「食安不容談判,人民健康不得交換」的原則。而且本席要特別呼籲所有民進黨公職人員不能昨是今非、換了位子就換了腦袋,必須為養豬業者生計作主張、捍衛國人健康,本席嚴正表示,希望大家團結一致,為了國人健康堅持同樣的原則,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宜民發言。

陳委員宜民:(10時30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今天和國民黨黨團所有委員共同呼籲,不管在朝在野,大家都能一致抵抗含瘦肉精的美豬進口。當初瘦肉精的成份─萊克多巴胺是為了氣喘開發的新藥,後來發現它的作用機轉無法直接對抗受體,之後才淪為用於動物生成瘦肉的瘦肉精。大家可以想見如果吃了多含瘦肉精的食物,就會造成心臟血管疾病。上次衛環委員會舉辦公聽會,我們高醫的校友蘇偉碩醫師就提出了很多科學證據,證明瘦肉精不只會影響心臟血管,同時,也會提高罹患癌症者癌細胞擴散、轉移的風險。甚至美國的資料也顯示,他們比較了使用和未使用瘦肉精的牛隻,發現使用瘦肉精的牛隻死亡率提高了,死亡率提高就是最佳指標,告訴我們如果吃了含瘦肉精的食物就可能提高你死亡的風險,這是在美國專業期刊發表的資料。

所以,今天我們對於含有瘦肉精的美豬進口台灣,感到非常、非常憂慮,也希望小英政府將來不要開放含瘦肉精的美豬進口。禮拜五就是520了,美國參加小英總統就職典禮的代表團團長柯克之前就是美豬貿易談判代表,我們希望他不要趁著這次來參加小英總統的就職典禮,順便談判含瘦肉精美豬進口一事,如果是這樣,我們認為是非常糟糕的事情。更不要講美國大型養豬公司Smithfield Foods已在2013年就被大陸的雙匯食品集團以70億美金收購,換句話說,如果我們將來開放含瘦肉精的美豬進口,可能大陸豬就會經過美國漂白之後進入台灣市場,那就是亡國滅種的、很糟糕的狀況了。所以,本席在此請大家一定要支持,不要讓含瘦肉精的美豬進口,謝謝。

主席:請蔣委員萬安發言。本案截止發言登記。

蔣委員萬安:(10時34分)主席、各位同仁。根據最近幾次民意調查的結果,其實很清楚的顯示,國內有超過7成的民眾反對含瘦肉精美豬進口,有5成6的民眾不同意為了經貿而犧牲國人的健康,更有高達8成6的民眾相信一旦開放含有瘦肉精的美豬進口,將嚴重衝擊國內豬農的生計。然而有些人會說已經有所謂的國際標準,事實上,國際標準其實是2012年7月5日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在極度爭議之下,由美國強行表決,在69票比67票非常缺乏共識的狀況下通過的,所以到今天為止,歐盟、中國大陸都全面禁止含有瘦肉精的豬肉進口。還有很多人以我們鄰近的韓國、日本為例,說他們都開放含有可容許殘存量瘦肉精的豬肉進口,但是這樣的論點完全忽視了台灣民眾的飲食習慣。台灣民眾吃豬肉是牛肉的7倍,每人每年平均吃豬肉35公斤,而韓國是24公斤、日本是15公斤,他們吃豬肉都比台灣民眾每年平均少了10公斤甚至20公斤。更重要的是,台灣民眾吃豬內臟,內臟是瘦肉精殘存量最高的地方。所以這種不顧瘦肉精對國人健康影響的論點非常不可取。一旦貿然開放含有瘦肉精的豬肉進口,我想即便新政府強調會加強標示甚至加上警語,受影響最深的還是那些吃營養午餐的學生和吃團膳的軍人,因為他們沒有選擇的餘地。

保護民眾健康是未來新政府最重要的責任,這個議題無關政黨、無關色彩,我希望在座每位立院同仁都能站在國人的立場,堅持反對含瘦肉精的美豬進口。我們今天所有的討論、發言、表決都會留下歷史紀錄,民眾健康絕對不容退讓,我在此呼籲所有民進黨的朋友,絕對不要讓你們的黨意凌駕民意,謝謝。

主席:請吳委員焜裕發言。

吳委員焜裕:(10時37分)主席、各位同仁。感謝國民黨委員對國人生命安全的重視,民進黨和未來的政府一樣非常重視國人食品安全、健康和農民的權益,但是我們重視食品安全、確保國人健康不能用義和團式的作法,台灣是一個現代化的國家,我們應該拿出科學證據來,所以,我們民進黨堅持要用科學證據完成完整的現代化、國際化的健康風險評估,用這樣的科學證據來確保國人的健康,不能只喊口號。

其實聽說我們已經有從美國進口含有瘦肉精的豬肉,但是現在政府的檢測方法,在四十幾種瘦肉精裡面只能驗出7種,現在已有可驗出二十幾種瘦肉精的方法,所以接下來應該像李彥秀委員所講的,美國從總統選舉到要不要成立TPP還有一段很長的時間,為了確保國人的健康,我們應該採用最好、最先進的方法嚴格檢驗國內生產的豬肉和進口的豬肉。

接下來,我們更需要了解的是,2011年國民黨竟然委託竹南養豬科學研究所規劃怎麼樣去使用瘦肉精,我覺得這是非常不好的研究案,我們應該拿出科學證據並禁止使用瘦肉精,以確保國人的安全,因為國人都很擔心,一旦食用不好的食品,便會危害身體的健康。我們是現代化的國家,不能再用喊的,應該拿出科學證據來,像國民黨的提案裡面有一些看起來很奇怪的字眼,不符合科學、專業的原則,應該提出一個比較好的法案,我們嚴格審查,讓這個法案真正能夠維護國人的健康,這才能代表臺灣是一個進步的社會、有一個進步的立法院,而不是提出一個含有很多沒有科學證據的東西,讓人家不尊重我們立法院的委員,那就非常可惜了。

主席:請王委員育敏發言。(不在場)王委員不在場。

現在發言完畢。

報告院會,現有黨團分別對本案提議,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交付審查;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會期第13次會議程討論事項第12案「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決議新政府必須堅守牛豬分離原則,嚴禁瘦肉精美豬進口」案擬請院會交經濟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聯席審查。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國民黨黨團提案: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3)次院會討論事項第12案:「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新政府必須堅守牛豬分離原則,嚴禁瘦肉精美豬進口』,請公決案」,建請將本案逕付二讀,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依序進行處理,如果前面的提議經多數通過,就不再處理後面的提議。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交付經濟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三委員會聯席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現在按鈴7分鐘,並發表決卡。

(按鈴)

主席:我們依照程序、按照議事規則,現在開始進行記名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提議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1人,贊成者48人,反對者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本案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外交及國防三委員會聯席審查。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48人

鄭寶清  莊瑞雄  許智傑  陳亭妃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鄭麗君  黃國書  李應元  葉宜津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劉世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趙正宇  徐國勇  蔡適應  陳賴素美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張宏陸  陳曼麗  王榮璋  顧立雄  張廖萬堅

二、反對者:3人

賴士葆  柯志恩  陳學聖

三、棄權者:0人

主席:李委員昆澤聲明方才表決係按「贊成」。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討論事項均已處理完畢,下午5時起處理臨時提案,現在休息。

休息(10時52分)

繼續開會(17時)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處理臨時提案,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1分鐘。

進行第一案,請提案人吳委員志揚說明提案旨趣。

吳委員志揚:(17時)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2人,鑑於汽車用點菸電源供應器(簡稱車用充電器),經相關單位檢驗,品質未達標準或標示不符規定者比例高達9成3。而使用這些品質不符合相關規定之產品,其零組件極可能因高溫、過熱而燒壞,導致民眾燙傷、觸電,甚至有引發火燒車事件之可能,嚴重影響使用者與乘車民眾之生命安全,特建請行政院儘速召集所屬機關與相關單位,全面檢驗市面上汽車用點菸電源供應器,並訂定相對應之規範及必要之管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一案:

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2人,鑑於汽車用點菸電源供應器(簡稱車用充電器),經相關單位檢驗發覺有9成3不符合規定,嚴重影響消費者之安危。行政院消保處日前公布市面上車用充電器查核結果,抽檢15項商品,其中品質未達標準或標示不符規定者竟有14件,不合規定比例高達9成3。使用這些品質不符合相關規定之產品,其零組件極可能因高溫、過熱而燒壞,導致民眾燙傷、觸電,甚至有引發火燒車事件之可能,嚴重影響使用者與乘車民眾之生命安全,特建請行政院儘速召集所屬機關與相關單位,全面檢驗市面上汽車用點菸電源供應器,並訂定相對應之規範及必要之管理。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近年來隨著科技進步,各式各樣的3C產品日益增多,許多汽車上使用之相關產品,諸如衛星導航、行車紀錄器、手機等,為求使用及充電的便利性,多半利用車中的點菸孔連結多孔的電源供應器。市面上的車用充電器樣式繁多且種類不一,有USB型、圓孔型或二者混合型,而連結插孔數則由2至7孔不等。政府為確保消費者使用這類產品時之安全,主動由各大賣場、汽車商品連鎖店與網路商城購買15件商品進行檢測。

二、今年5月2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公布「汽車用點菸電源供應器品質檢測及標示查核結果」,日前購得15項商品中,在「品質檢測」部分僅有3件商品通過檢驗,而「標示查核」部分只有1件商品通過,其餘10樣通通不符合兩項檢測標準,換言之僅有1項產品通過兩項檢測標準,檢測出之問題品比例竟然高達9成3,顯見政府並無任何監督管理此項產品之機制。

三、使用這類不符合標準之車用充電器,其內部零組件可能會因為高溫、過熱而燒壞,民眾因不小心碰到而燙傷或觸電,甚而有引發火燒車之虞,嚴重影響消費者生命財產之安全,特建請行政院儘速召集所屬機關與相關單位,全面檢驗市面上所有國內汽車用點菸電源供應器,並確實要求問題產品下架,同時訂定出相對應之規範及必要之管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吳志揚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陳雪生  鄭天財  陳宜民  徐榛蔚  柯志恩  蔣乃辛  楊 曜  林麗蟬  曾銘宗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二案,請提案人曾委員銘宗說明提案旨趣。

曾委員銘宗:(17時2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5人臨時提案,鑒於受僱者薪資普遍過低的問題非常嚴重,建請行政院研擬具體解決方案。我們來看看,2015年高達38%的受僱者月領經常性薪資低於3萬元;68%的受僱者月領經常性薪資低於4萬元,導致可彈性支配的所得收入非常有限,甚至要非常節省才有辦法過生活,低薪已經影響社會的穩定。因此,本席建議行政院研擬解決低薪具體方案,包括鼓勵企業將盈餘分配給員工,調整教育政策,並採行貨幣政策、提高最低工資等立即指施,以解決低薪問題。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二案:

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5人,鑒於受僱者薪資普遍過低的問題,建請行政院研擬具體解決方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低薪的嚴重性已非個人能力所及,影響受僱者薪資的因素,不僅只有受僱者本身的「供給」問題,還有國家與企業整體的「需求」問題!2008年的金融海嘯加速各國經濟面臨低成長、低通貨膨脹與低利率的「三低」危機,同時也加重各國勞工面對窮忙、窮累與窮苦的「三窮」危機,進一步迫使受僱者、企業及國家陷入低薪的困境當中。

二、我國月薪遠低於鄰近國家,就1991年至2014年平均月薪來看,日本從97,234元減少至95,943元;南韓從65,378元增加至98,581元;台灣從26,881元增加至47,300元,顯示我國月薪在國際上逐漸喪失競爭力。此外,2015年高達38%的受僱者月領經常性薪資低於3萬元;68%的受僱者月領經常性薪資低於4萬元,導致可彈性支配的所得收入非常有限,甚至要非常拮据才有辦法過生活。

三、因此,本席建議行政院研擬解決低薪具體方案,包括鼓勵企業將盈餘分配給員工,規劃適宜的加薪減稅及調整合理的基本工資等配套措施,以期受僱者薪資、企業所得及年均GDP皆為同步成長的狀態;其次,彌補《勞動基準法》涵蓋非典型僱用關係的不足,現階段需要儘速通過《派遣勞工保護法》,才能讓典型與非典型僱用關係的勞動權益都受到保障;此外,行政院也須調整教育政策,並採行相關產業、貨幣政策;另加強工會與企業參與相關會議,使薪資在勞資雙方的議價後,得到相對滿意的結果,以解決低薪困境。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廖國棟  羅明才  費鴻泰  張麗善  蔣乃辛  柯志恩  李彥秀  江啟臣  許淑華  黃昭順  王育敏  簡東明  孔文吉  陳宜民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三案,請提案人李委員彥秀說明提案旨趣。

李委員彥秀:(17時3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9人,鑒於團體協商是觀察我國集體勞資關係之重要指標,國內之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等在2011年5月1日修正實施,對國內集體勞資關係發展有重大影響。然團體協約法修法已近五年,相關權益仍未真正落實,顯見國內法令不僅跟不上腳步,簽訂團體協約之數量非常非常少,目前全國有5,424個工會,但僅有664個工會與雇主簽訂團體協約,簽訂團體協約之數量非常少,是故「團體協約法」有再討論之必要。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三案:

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9人,鑒於團體協商是觀察我國集體勞資關係之重要指標,國內之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等在2011年5月1日修正實施,對國內集體勞資關係發展有重大影響。然團體協約法修法已近五年,相關權益仍未真正落實,顯見國內法令不僅跟不上腳步,簽訂團體協約之數量極為少,是故「團體協約法」有再討論之必要。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2011年團體協約法修法上路後,勞工與工會權益開始受到較高之關注,過去勞工之權益仰賴於工會爭取,才能得到較好之勞動條件,甚至團體交涉權是勞動三權之核心。但團體協約法立法至今已近九年時間,相關權益卻未能真正落實,仍有待再研議。

二、其次,以104年度而言,全國有5,424個工會,但僅有664個工會與雇主簽訂團體協約,顯見國內法令不僅跟不上腳步,更驚訝是簽訂團體協約之數量非常少。

三、勞基法僅是政府保障勞工之最低標準,藉由團體協約之方式才能讓勞方有更平等之保障。未來勢必將持續推動團體協約法之落實,以建立平等的勞動契約。

四、透過落實修法與監督勞動部,以為確實協助勞工、工會與雇主三方之間應有權益,營造良好的勞僱關係,然此部分仍將有待商榷之處。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孔文吉  陳學聖  曾銘宗  費鴻泰  江啟臣  陳宜民  鄭天財  顏寬恒  黃昭順  蔣乃辛  柯志恩  王育敏  呂玉玲  林為洲  許淑華  楊鎮浯  蔣萬安  林德福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四案,請提案人江委員啟臣說明提案旨趣。

江委員啟臣:(17時4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6人,有鑑於自然人憑證在政府努力推廣多年普及率與使用率仍然不高,加上本年度財政部報稅增加「健保卡加密碼」之管道與透過自然人憑證報稅並行,顯見自然人憑證有可被健保卡取代之可行性。由於健保卡在普及率更廣、使用者成本比自然人憑證更低、限制更少;而健保卡可用於財政部報稅顯示「健保卡加密碼」的線上身份認證安全性與技術性已可確保,自然人憑證在定位上顯然有檢討之必要。爰此,為避免政府預算與資源的浪費,還有更有效達成電子化政府之簡政便民目標,要求行政院針對自然人憑證之定位與目前推廣計畫進行評估檢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四案:

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6人,有鑑於自然人憑證在政府努力推廣多年普及率與使用率仍然不高,加上本年度財政部報稅增加「健保卡加密碼」之管道與透過自然人憑證報稅並行,顯見自然人憑證有可被健保卡取代之可行性。由於健保卡在普及率更廣、使用者成本比自然人憑證更低、限制更少;而健保卡可用於財政部報稅顯示「健保卡加密碼」的線上身份認證安全性與技術上已可確保,自然人憑證在定位上顯然有檢討之必要。爰此,為避免政府預算與資源的浪費,還有更有效達成電子化政府之簡政便民目標,要求行政院針對自然人憑證之定位與目前推廣計畫進行評估報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自然人憑證是線上身份安全認證,乃為推動電子化政府計畫,使國人可以不受時間、地點侷限便利地使用政府服務,同時減少相關政府行政業務負擔,期使達到簡政、便民之目標。然而,多年推廣下自然人憑證在普及率與使用頻率上仍然不佳:從民國92年4月30日截至今年(105年)4月27日止,自然人憑證累積發卡數約為518萬879張,僅佔全台人口約22.5%;此外,依據「自然人憑證使用概況暨服務滿意度電話問訪調查報告」,高達63.23%之已申辦者每年僅使用1次;利用自然人憑證使用服務又以網路報稅達64.45%為最高,顯見大多數申辦者只為每年一次的報稅使用。

二、另一方面,自94年3月實施全民健保起,投保率達99%,健保卡發卡高達2,300萬張,普及率比自然人憑證顯然更廣;又由於健保卡幾乎人卡一手、申請免費、無使用期限,使用者無需如同申辦自然人憑證一樣繳交工本費250元,也無須受到自然人憑證5年延展,延展以3年為限的。有鑑於此,為便利國人透過網路報稅,財政部去年與衛福部合作解決法規、資安等各層面問題、確認技術面可行,並小規模試驗後,今年度的報稅首度納入「健保卡加密碼」的替代途徑,與自然人憑證報稅管道並行。

三、此外,從內政委員會針對自然人憑證服務推廣的預算案討論可知自然人憑證的定位與推廣計畫有檢討必要。從本年度(105年)內政部提出之預算書得知「自然人憑證創新應用服務推廣計畫」原列7,128萬6千元整;審查之後,內政委員會提出針對該計畫凍結1,000萬元整,原因之一即是著眼本年度上述「健保卡加密碼」成為並行的報稅管道。由於自然人憑證普及率沒有健保卡高、限制亦多,加上自然人憑證申辦人主要報稅用途亦可被健保卡加密碼取代,當前政府就自然人憑證的定位與推廣計畫有通盤檢討的必要。

四、爰此,為避免政府預算與資源的浪費,還有更有效達成電子化政府之簡政便民目標,要求行政院針對自然人憑證定位與目前推廣計畫進行評估報告。

提案人:江啟臣

連署人:孔文吉  顏寬恒  王惠美  徐志榮  馬文君  許淑華  吳志揚  王育敏  林為洲  林麗蟬  廖國棟  許毓仁  張麗善  柯志恩  徐榛蔚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五案,請提案人王委員育敏說明提案旨趣。

王委員育敏:(17時6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有鑑於今年度Line詐騙案件數較去年同期高出5成以上,Line詐騙案遽增值得重視,惟因Line具加密通訊機制,警方得到使用者資訊困難,致使破案困難。爰此,建請內政部警政署、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科技部、行政院資通安全辦公室等相關單位,共同研擬Line詐騙防範機制及具體作為,以遏止Line詐騙案件之發生,保障民眾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五案:

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有鑑於今年度Line詐騙案件數較去年同期高出5成以上,Line詐騙案遽增值得重視,惟因Line具加密通訊機制,警方得到使用者資訊困難,致使破案困難。爰此,建請內政部警政署、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科技部、行政院資通安全辦公室等相關機關(單位),共同研擬Line詐騙防範機制及具體作為,以遏止Line詐騙案件之發生,保障民眾權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警政署刑事局統計顯示,我國104年的詐騙案共計2萬1千件,遭騙金額達35億,以ATM轉帳詐騙件數最多,其次是Line詐騙、網路詐騙,但值得注意的是,今年元月份至4月份,Line詐騙案件數遽增,短短4個月內已有175件,較去年同期案件數高出5成以上,值得多加重視。

二、警政署指出,由於Line有加密功能,導致Line詐騙很難突破,然刑事警察局與台灣Line分公司開過多次會議,以期得到使用者資訊,但因日本總公司盼能提供報案資訊、正式搜查文件,而在我國卻囿於無報案紀錄則無法提供資料,致使受害後追查不易,難以追回損失,讓Line成為熱門詐騙犯罪管道。

三、爰此,建請內政部警政署、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科技部、行政院資通安全辦公室等相關機關(單位),共同研擬Line詐騙防範機制及具體作為,以遏止Line詐騙案件之發生,保障民眾權益。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徐榛蔚  林麗蟬  蔣萬安  陳宜民  李彥秀  曾銘宗  張麗善  盧秀燕  蔣乃辛  廖國棟  馬文君  鄭天財  簡東明  陳怡潔  周陳秀霞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六案,請提案人簡委員東明說明提案旨趣。

簡委員東明:(17時7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簡東明等21人,鑒於原住民族委員會自102年首次推動「原住民族棒球產業培育輔導就業試辦計畫」補助16所原鄉國民中(小)學,聘任學校原住民族專任棒球教練,103年起擴大補助24所原鄉國中(小)學,自小培養原住民族棒球運動人才;但考量原住民運動強項不只棒球,如射箭、拳擊、舉重、跆拳道等項目,原住民運動人才於國際大型賽事亞運奧運亦屢次為國奪牌,為政府資源更有效運用,因此,本席爰提案要求行政院挹注更多資源予原住民族委員會,擴大辦理「原住民族運動產業培育計畫」,不只限於棒球運動,應包括其他運動項目(如射箭、拳擊、舉重等)。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六案:

本院委員簡東明等21人,鑒於原住民族委員會自102年首次推動「原住民族棒球產業培育輔導就業試辦計畫」補助16所原鄉國民中(小)學,聘任學校原住民族專任棒球教練,103年起擴大補助24所原鄉國中(小)學,自小培養原住民族棒球運動人才;但考量原住民運動強項不只於棒球,如射箭、拳擊、舉重、跆拳道等項目,原住民運動人才於國際大型賽事亞運奧運亦屢次為國奪牌,為政府資源更有效運用,因此,本席爰提案要求行政院挹注更多資源予原住民族委員會,擴大辦理「原住民族運動產業培育計畫」,不只限於棒球運動,應包括其他運動項目(如射箭、拳擊、舉重等)。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查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02年首次推動「原住民族棒球產業培育輔導就業試辦計畫」補助16所原鄉國民中(小)學,聘任16位原住民族籍專任棒球教練,103年延續增加補助24校,聘任24位原住民族籍專任棒球教練,盼以階段性,建置從學齡期學習、培訓、技術養成、社會回饋等完善棒球運動發展。經評估計畫有成效,104學年度將續補助辦理25校,培養具備棒球訓練、運動傷害防護等全才,讓棒球運動成為原住民適性產業,實現「往下扎根、向上發芽」。

二、原住民優秀運動人才奪牌如:

(1)跆拳道:奧運銅牌曾櫟騁(阿美族)。

(2)拳擊:世青少女子75公斤金牌南京青奧運會銀牌陳念琴(阿美族)。

(3)射箭:倫敦奧運射箭排名第5名林佳恩(泰雅族)。

提案人:簡東明

連署人:林為洲  江啟臣  林德福  楊鎮浯  許淑華  鄭天財  廖國棟  張麗善  陳雪生  王惠美  呂玉玲  孔文吉  蔣乃辛  曾銘宗  馬文君  林麗蟬  李彥秀  羅明才  徐榛蔚  蔣萬安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七案,請提案人蔣委員乃辛說明提案旨趣。

蔣委員乃辛:(17時8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蔣乃辛、林麗蟬等19人,針對最新調查發現,國內超商、量販店、超市、餐飲等通路商剩食數量驚人,總計一年有3.7公噸食品沒吃過、沒拆封就放到過期,被當作垃圾處理。另依主計總處估計一年有17%的家庭糧食被浪費掉,每年至少浪費2,400億台幣。去年美國及聯合國宣示2030年前將食物浪費大幅減半。為減少糧食損失與食物浪費,及降低氣候暖化,本席等要求行政院儘速訂定專法,規範超市、量販店與慈善機構訂定食物捐贈辦法,防阻食物浪費;仿效德國在大型賣場、量販店、街頭設置「食物分享冰箱」,將尚可食用之食品分享給需要的人。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七案:

本院委員蔣乃辛、林麗蟬等19人,針對食品藥物管理署調查,國內超商、量販店、超市、餐飲等通路商,剩食數量驚人,總計1年有3萬6,880公噸食品沒吃過、沒拆封就放到過期,被當作垃圾處理,剩食價值每年竟高達38.1億元;另農委會亦估計有17%的家庭糧食被浪費掉,平均每戶家庭浪費食物約3萬元,以全台灣800萬家庭估計,在食物上一年至少浪費2,400億台幣,足以讓小學生免費吃營養午餐長達39年。去年美國歐巴馬政府及聯合國均宣示2030年前將食物浪費大幅減半;APEC(亞太經合會)也決議2020年前整個地區降低糧損10%的目標。為減少糧食損失與食物浪費,及降低氣候暖化,本席等要求行政院儘速修法或訂定專法,規範大型超市、量販店與慈善機構簽訂食物捐贈合約,防阻食物浪費;仿效德國公益團體作法,在大型賣場、量販店、街頭設置「食物分享冰箱」,將賣場或家中尚可食用之食品分享給需要的人;將廚餘循環製作成再生能源。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蔣乃辛  林麗蟬

連署人:廖國棟  林德福  鄭天財  陳素月  李彥秀  王育敏  徐榛蔚  柯志恩  高金素梅 黃昭順  簡東明  張麗善  吳志揚  曾銘宗  蔣萬安  陳宜民  徐志榮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八案,請提案人賴委員士葆說明提案旨趣。

賴委員士葆:(17時9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賴士葆、徐榛蔚等16人臨時提案,因為人民有免於恐懼的自由,乾淨、健康、安全、無污染的食物,是現代國家應該保障的基本人權;而未經人民的同意,即以偽民主、偽科學的方式開放肉品使用瘦肉精,不僅僅是健康的倒退,也將是民主的淪喪。況且,食物安全不能夠以「急毒性」作為唯一的風險評估標準,慢性中毒才是嚴重的問題。因此,為免於人民吃的安全在國際貿易利益的考量下被犧牲,爰提案要求行政院及其相關單位,應以追求更高的食品安全標準為標準,禁止開放外國使用瘦肉精的豬肉輸入。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八案:

本院委員賴士葆、徐榛蔚等16人,認為人民有免於恐懼的自由,乾淨、健康、安全、無污染的食物,是現代國家應該保障的基本人權;而未經過人民的同意,即以偽民主、偽科學的方式開放肉品使用瘦肉精,不只是健康的倒退,也將是民主的淪喪。況且,食物安全不能只以「急毒性」作為唯一的風險評估標準,慢性中毒才是嚴重且更須費心研究的問題。因此,為免人民吃的安全在國際貿易利益的考量下被犧牲,爰提案要求行政院及其相關單位,應以追求更高的食品安全標準為目標,禁止開放外國使用瘦肉精的豬肉輸入。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賴士葆  徐榛蔚

連署人:廖國棟  陳超明  柯志恩  林為洲  馬文君  曾銘宗  許毓仁  盧秀燕  蔣萬安  李彥秀  鄭天財  林麗蟬  張麗善  簡東明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九案,請提案人盧委員秀燕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盧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十案,請提案人黃委員偉哲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黃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十一案,請提案人蔣委員萬安說明提案旨趣。

蔣委員萬安:(17時11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5人臨時提案,鑑於國人赴澳洲打工度假意外傷亡事故頻傳,以104年為例,共造成14人死亡、50多起傷病住院。然外交部始終不公布近年來的傷亡事故統計數據,且事前防範與事後補救配套措施亦顯不足。爰要求外交部統計並公布近五年來國人赴澳洲打工度假發生意外傷亡事故之數據,讓國人了解嚴重性與危險性。並針對事故發生前的預防宣導與發生後的急難救助作為,應建立一套完整的S.O.P,同時對駐外單位人力不足問題進行補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十一案:

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5人,鑑於國人赴澳洲打工度假意外傷亡事故頻傳,以104年為例,共造成14人死亡、50多起傷病住院。然外交部始終不公布近年來的傷亡事故統計數據,且事前防範與事後補救配套措施亦顯不足。爰要求外交部統計並公布近五年來國人赴澳洲打工度假發生意外傷亡事故之數據,讓國人了解嚴重性與危險性。並針對事故發生前的預防宣導,發生後的急難救助作為,應建立一套完整的S.O.P,同時對駐外單位人力不足問題進行補強。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台灣赴澳洲打工度假的青年人約三萬多人,但每年的出事件數卻一路攀升。以2015年為例,共造成14人死亡、50多起傷病住院,新聞也不時聽到意外事故的發生。但每每請外交部提供近年來傷亡數據時,總是閃爍其詞。爰要求外交部統計並公布近五年來國人赴澳打工度假發生意外傷亡與事故數據,讓國人了解事情的嚴重性與危險性。

二、駐外單位人力長期不足,例如:駐雪梨(Sydney)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官派人員僅五名,急難救助範圍涵蓋新南威爾斯(NSW),是台灣的22倍大。又如駐布里斯本(Brisbane)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官派人員僅四名,急難救助範圍包括昆士蘭州(QLD)與北領地(NT),是台灣的90倍大。若同時多起國人急難救助事件發生時,駐外人員根本分身乏術。

三、外交部應針對事故發生前的預防宣導,發生後的急難救助作為,建立一套完整的S.O .P,並針對駐外單位人力不足問題進行補強。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孔文吉  顏寬恒  李彥秀  徐榛蔚  廖國棟  王育敏  鄭天財  楊鎮浯  柯志恩  許淑華  許毓仁  林為洲  簡東明  吳志揚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十二案,請提案人林委員俊憲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林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十三案,請提案人羅委員明才說明提案旨趣。

羅委員明才:(17時12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2人,鑒於新北市深坑區近年來住宅大廈、著名國際飯店、電子研究所、信義財貿園區、工業城、大學等興建,帶動人口急遽成長,因此交通流量需求日益龐大;而石碇區假日遊客數不亞於台北市近郊其他地區,因此有待加強大眾運輸服務以改善交通問題。爰此本席建請行政院將大臺北捷運系統由動物園站延伸至深坑、石碇地區之建設列入新內閣推動的政策項目之一,以維持新舊政府政策之延續性,促進深坑、石碇交通運輸系統的平衡發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十三案:

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2人,鑒於新北市深坑區近年來住宅大廈、著名國際飯店、電子研究所、信義財貿園區、工業城、大學等興建,帶動人口急遽成長,因此交通流量需求日益龐大;而石碇區假日遊客數不亞於台北市近郊其他地區,因此有待加強大眾運輸服務以改善交通問題。爰此本席建請行政院將大臺北捷運系統由動物園站延伸至深坑、石碇地區之建設列入新內閣推動的政策項目之一,以維持新舊政府政策之延續性,促進深坑、石碇交通運輸系統的平衡發展。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原捷運木柵線從動物園延伸至深坑案,於民國87年,經當時臺北縣長與臺北市捷運局商議結果,雙方同意興建在案。本案係臺北縣多位歷任縣長極為關心的政策,在周錫瑋前縣長執政時期,設站用地即已勘定,卻遲遲未能實現捷運線延伸的夢想,讓期待多年的民眾浩歎。

二、當年臺北市因興建捷運系統,將大量廢土傾倒臺北縣境,為回饋臺北縣,促使爭取本案的成立;臺北市捷運局允諾將木柵線延伸至深坑,不受其他理由限制。如今新北市捷運年度計畫網線,卻棄本案於不顧,使政府政策失去延續性,缺乏誠信,讓民眾喪失對政府的信心。

三、如今深坑大廈櫛比鱗次,著名國際大飯店、電子研究所、信義財貿園區、工業城、大學、百年老街不亞於木柵,假日遊客數遠勝木柵、萬芳、蘆洲,為何這些地方後來居上享有捷運,而唯獨冷落深坑,不符公平正義原則。

四、新北市石碇區假日遊客數並不亞於台北市近郊其他地區,捷運延伸至深坑、石碇地區更能帶動深坑、石碇等周邊地區的觀光人潮,並落實節能減碳與推廣深度生態旅遊。

五、綜上所述,本席建請行政院將捷運系統由動物園站延伸至深坑、石碇地區之建設列入新內閣推動政策項目之一,以維持新舊政府政策之延續性,促進深坑、石碇交通運輸系統的平衡發展。

提案人:羅明才

連署人:楊鎮浯  蔣萬安  徐榛蔚  鄭天財  江啟臣  李彥秀  陳雪生  曾銘宗  林麗蟬  張麗善  簡東明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臨時提案均已處理完畢,現在散會。

散會(17時1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