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05卷 第33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5卷 第33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陳委員雪生就第九屆第一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院臺施字第1050080314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臺立院議字第1050701591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11號)

陳委員就臺馬輪延用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臺馬輪延用問題:

(一)查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航港局)於「臺馬之星」營運初期,為維護航行安全,每月船舶安全抽查次數由2次提高為4次,民國104年8月至本(105)年2月業辦理安全抽查計25次。另該船每上下半年各辦理1次大型應急演練及邀請相關單位觀摩指導,每3個月登船辦理1次實地應急演練查核,並利用每週船舶安全抽查時機,查核該船每2週應辦理之應急演練相關紀錄。

(二)為確保臺馬航線海運交通不受影響,並順利無縫銜接航運需求,行政院104年12月14日已同意臺馬輪延壽至本年底。有關是否延用至106年部分,航港局將持續協助連江縣政府依「104-『臺馬輪』東引航班及霧季支援臺馬航線補貼新興計畫」所訂檢核指標,就航安、運量及財務等面向通盤評估後,再研議辦理計畫修正事宜。

二、關於黃岐航班問題:

(一)依「海峽兩岸海運協議」附件「海峽兩岸直航船舶、港口安排」第3點規定,雙方同意視情增加開放港口,目前為協調解決兩岸小三通航運業者面臨之經營課題,雙方均透過定期或不定期會議溝通協商。為回應馬祖當地民意需求及協助推動馬祖北竿─福州黃岐「小三通」航道劃設,兩岸海運主管部門已多次透過兩岸海運協議聯繫平臺協調,該航道於104年12月24日業正式營運。

(二)有關白沙黃岐航線每日航班由對開2趟次增為4趟次、兩岸主管機關共同議定停航、替航機制及協請陸方調降船務代理費(含旅客清潔費)等事宜,航港局將適時透過既有機制與陸方協調,並積極爭取我方業者最大利益,以利該航線永續發展及提升我方航商競爭力。

(三)另為提供北竿白沙港旅客良好之通關及服務品質,交通部將促請航港局持續追蹤掌握旅運人數之成長變化,並請聯合安全檢查檢疫單位(CIQS)就旅運人數進行評估,以適時規劃後續人力之增派事宜。

(四)此外,為積極推廣前開航線,交通部將請航港局持續協助連江縣政府加強觀光推廣行銷,並建構航線開通後之服務能量,包含與空運航班、陸運之聯通,以及促請陸方提供黃岐港周邊交通接駁等,俾提升旅客對航線之利用,以有效帶動馬祖當地觀光發展。

三、關於3C機場進度問題:

(一)為促進南、北竿機場運作效率,交通部民航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業完成「南、北竿機場改善可行性評估」報告書,基於未來發展性及資源有效運用等考量,該局建議優先將北竿機場提升為3C類非精確儀降跑道,未來視運量成長再擴建為4C類跑道。

(二)前開可行性評估經行政院104年10月13日核定,行政院已請民航局賡續進行綜合規劃工作,並針對最佳投資方案、多元運具替代方案、跨域加值自償計畫及施工期間營運維持等相關內容,詳實評估規劃。

(三)為審慎辦理後續綜合規劃作業,民航局於本年起辦理「北竿機場跑道改善評估及綜合規劃」委託技術服務案,案內包含可行性評估檢討、綜合規劃及環境影響評估等工作項目,刻正進行招標相關作業。

(四)至有關北竿機場跑道改善期程部分,民航局後續將依規劃方案內容,於前開委託技術服務案內妥為訂定,俟規劃作業具初步成果後,該局將提供相關資料予陳委員及連江縣政府參考。

四、關於以國軍汰除裝備發展觀光問題:

(一)查行政院104年業核定「重要觀光景點建設中程計畫(105-108年)」,其中馬祖國家風景區之計畫目標即訂有:配合軍力結構調整撥用閒置營區,促進設施活化再利用。另相關機關可依「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作業規定」,向國防部提出陳展規劃需求,該部將協助辦理撥贈事宜。

(二)為積極充實馬祖地區觀光內涵,交通部觀光局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馬管處)及連江縣政府已持續與國防部協調合作,俾就釋出閒置據點及營區事宜進行研議,以發展當地觀光。目前馬管處已完成移撥之相關軍品及據點,包括東莒大砲連之M115砲2門、46據點之90高砲1門、大漢據點之90高砲3門,以及北竿戰爭紀念和平公園之40高砲及3門57戰防砲。另該處刻正辦理南竿上津沙營區移撥事宜,並依循上開模式辦理。

(二)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健保資源配置之公平性、藥品支出占率之合理性及對於新增藥品與醫療新科技支付方式重新檢討並改善等議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5008096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9-228)

徐委員就健保資源配置之公平性、藥品支出占率之合理性及對於新增藥品與醫療新科技支付方式重新檢討並改善等議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保障民眾權益,提升醫療品質,健保每年於醫院總額及西醫基層總額編列「新藥新科技(含新藥、新特材及新增診療項目)」預算,以確保醫療新科技的引進,增進醫療服務價值,惟本項預算仍須經全民健康保險會協商後確定。

二、統計96年至105年新醫療科技項目(包含新藥、新特材及新增診療項目)經全民健康保險會協商後預算,每年新增預算介於7.4億元至24.0億元,前開預算皆編列於一般服務,亦隨每年總額成長率而增加。

三、在健保有限的資源下,為了避免壓縮到醫療服務的費用,同時讓更多的民眾可以使用更新、更有效、副作用更小的藥品,藥品的部分係採用降低舊藥價格,將節餘用在新藥的引進及舊藥的擴大給付範圍所需預算的方式運作,落實「調整舊藥、增加給付新藥」的資源重分配原則,使得歷年藥費占醫療費用比率盡量維持穩定,讓國人在穩定的費用支出下,仍能使用先進國家所使用之新藥,並在健保財務可承擔範圍內,全民健保每年仍會持續將治療癌症、重大疾病、罕見疾病、老化引起疾病之新藥納入健保給付項目,以及擴大適應症之給付範圍,減少民眾自費醫療之財務負擔。另依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對藥費占率之定義,藥費僅包含門診藥費及自費購買成藥費用,而醫療費用則包含門、住診醫療及長期照護(保險及自費均納入)、醫療資本設備投入、公共衛生及預防保健等費用,倘我國藥費占率依OECD的定義計算,將健保門診藥費加上國民醫療保健支出之家庭自費西藥及中藥支出,除以國民醫療保健支出費用,100年的藥費占率約為17.7%,低於韓國(20.2%)與日本(20.3%),比加拿大(16.6%)稍高,與各國相較並未顯著偏高或偏低。

四、經統計104年新增之新藥新科技項目,新藥計37個品項,包括治療癲癇、大腸直腸癌、黑色素瘤等新藥;新特材計50項,包括治療巴金森氏症患者之深層腦部刺激器;新增診療項目計20項、105年亦已公告實施新增診療項目計12項。前述之新增新藥、新特材、新診療項目均由藥物許可證持有藥商或專業醫療單位,依臨床治療或專業需要,向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提出新增項目之建議,該署再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1條及42條辦理新增項目作業,由保險人與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被保險人、雇主、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等代表組成之全民健康保險藥物(或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討論後,報陳本部公告實施。由於各類疾病之進程、治療方式與治療結果各不相同,故新藥新科技之支付方式,均先諮詢醫藥專家,並經多元參與且公開的共同擬訂會議,持續性就有限資源之使用、合理分配以及給付之公平性等議題共同討論並尋求共識。

(三)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提升偏鄉肝炎追蹤治療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5008096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9-227)

徐委員就提升偏鄉肝炎追蹤治療率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加強肝炎防治計畫之推動,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稱健保署)自92年10月起辦理「全民健康保險加強慢性B型及C型肝炎治療計畫」,並依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給予藥物治療,迄至104年12月底收案藥物治療人數有279,586人(B型肝炎藥物治療人數約191,442人、C型肝炎藥物治療人數約88,144人),且為擴大照顧偏鄉地區保險對象,自105年起西醫基層診所放寬B、C型肝炎醫療資源不足地區及山地離島鄉鎮(含花蓮縣秀林鄉、萬榮鄉、卓溪鄉),得由兼任之消化系內科或消化系兒科專科醫師提供B、C型肝炎治療。

二、為建立連續性疾病追蹤管理模式,以提升照護品質為支付誘因,提供病人整合性之照護服務為目的,健保署自99年辦理「全民健康保險B型肝炎帶原者及C型肝炎感染者醫療給付改善方案」,迄至104年12月底收案人數由99年4萬人增加至20萬人,照護率也由9.8%提升至39.4%,仍將持續推動做為未來導入支付標準之基礎。

(四)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近年來因加害者跟蹤騷擾而致被害者死傷案件頻傳,應儘速就現行相關法律規範進行檢討並修正一事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5008096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9-225)

徐委員就近年來因加害者跟蹤騷擾而致被害者死傷案件頻傳,應儘速就現行相關法律規範進行檢討並修正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針對家庭成員間之騷擾及跟蹤行為,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第14條第1項第2款規定略以,「騷擾」係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而「跟蹤」係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倘婦女遭受其配偶、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者之騷擾及跟蹤,均可依法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禁止相對人對其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二、另針對未同居親密伴侶間之騷擾及跟蹤行為,依據本法第63條之1規定,自105年2月4日起,被害人年滿16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騷擾及跟蹤時,亦可準用本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禁止相對人對其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以有效維護其人身安全。

三、綜上,經檢視本法對於家庭成員及未同居親密伴侶間之騷擾及跟蹤行為,已有完善之規範及保護措施。另為強化第一線人員對騷擾及跟蹤行為之敏感度,本部業製作相關宣導影片及親密伴侶跟蹤防治手冊,並提供各防治網絡單位於辦理相關教育訓練時參考運用,俾協助第一線人員了解親密伴侶跟蹤行為之樣態、危險性及各防治網絡可採取之處遇策略,以及早介入處遇,遏止嚴重之暴力傷害發生。

(五)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醫學系公費生之待遇規範、妥善公平分發方式及改善血汗醫療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5008096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9-226)

徐委員就醫學系公費生之待遇規範、妥善公平分發方式及改善血汗醫療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制度計畫」之公費醫師待遇規範方面,將要求醫院薪資不得低於「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及「公立醫療機構獎勵金發給要點」規定。另本部將訂定公費醫師與服務機構之聘僱契約規範,要求分發服務機構給予公費醫師薪資保障,且對於其待遇、福利等,應予公平、合理之對待,並要求服務機構建立醫師工時異常申訴管道與處理機制,保障公費醫師勞動權益。

二、又公費醫師完成專科醫師訓練後,將參據我國次醫療區域每萬人口醫師數,由本部分發至醫師人力較為不足地區之醫療機構服務6年。

三、為保障住院醫師勞動權益,本部經邀集醫師勞動團體、醫學生團體、醫改會、各層級醫院、專科醫學會代表及勞動部、教育部等單位研商討論後,於102年5月16日訂定「住院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參考指引」,其中住院醫師工時安排,每週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8小時、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兩次工作時間中間至少10小時以上休息時間。上開工時規範已列為104年教學醫院評鑑必要項目,並要求醫院建立職業災害補償機制,如未能通過該必要條文,則教學醫院評鑑為不合格。

四、至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之期程,雖經多次討論,醫界對於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及時程尚有不同意見,未獲具體共識。鑒於本項政策之規劃執行,攸關病人安全及照護品質等權益,須審慎周延,本部將持續採取各種措施,期在確保及維護大多數民眾就醫權益與品質之前提下,尋求一致之意見,逐步改善醫師勞動權益與工作條件。

(六)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青少年自我傷害防治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5008097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9-238)

邱委員就青少年自我傷害防治等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為有效推動校園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及減少校園自我傷害事件之發生,本部訂定「校園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計畫」,並督導各級學校執行初級、二級及三級預防工作,各級學校執行工作包括:

(一)初級預防:請各級學校訂定學生自我傷害防治計畫、自我傷害事件危機應變處理作業流程,並設置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推動小組,由學校校長主導整合各單位資源,透過課程、校園宣導活動、校內安全維護各項工作落實,以防治學生免於自我傷害。

(二)二級預防:針對高關懷學生早期發現、早期介入與輔導,必要時進行危機處理及結合校外專業人員到校服務,以減少自我傷害事件發生;並提升教育人員之自殺風險度之辨識與危機處理能力,以協助觀察辨識提供高關懷學生進一步個別或團體的心理諮商或轉介。

(三)三級預防:針對自殺未遂或自殺身亡學生,建立個案關懷流程啟動個案輔導機制,以降低自殺模仿效應,並對自殺者親友辦理哀傷輔導,預防自殺未遂者或自殺身亡學生周遭親友模仿自殺,及自殺未遂者的再自殺;並參考衛生福利部規定之自殺防治通報轉介作業流程及「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進行通報與轉介,以結合校外資源提供關懷服務。

二、學生自我傷害成因多元且複雜,惟針對避免因人際或情感因素所產生的自我傷害事件,各級學校均加強落實情感教育課程及活動,教導學生以適切的態度,表達情感、接受情感或拒絕情感,同時具備溝通協商與情緒管理的能力;另為提升教育人員發現學生自我傷害的敏感度,本部鼓勵教育人員響應衛生福利部推廣之自殺防治守門人訓練,強化專業知能與技巧,運用「1應2問3轉介」早期發現、早期介入與輔導學生。學校學生如有輔導需求,將依學生需求提供適合的輔導服務,必要時提供評估轉介機制,以促進與維護學生身心健康,減少校園自我傷害事件發生。

(七)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C型肝炎新藥納入健保給付恐排擠國人其他醫療需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5008097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9-240)

邱委員就「C型肝炎新藥納入健保給付恐排擠國人其他醫療需求」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C型肝炎治療新藥是否納入健保給付之給付決策,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1條及第42條規定,需經專家學者、被保險人、雇主、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等代表組成,召開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經考量人體健康、醫療倫理、醫療成本效益及保險財務等因素,做出是否納入給付之決定,倘審議結果為同意納入給付,其給付價格及給付條件尚需經廠商同意供貨,方可正式納入健保給付。

二、新藥倘納入健保給付,致對健保財務有重大影響,亦須提送全民健康保險會協商,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將依協商結果辦理。

三、由於健保資源有限、醫療需求無窮、民眾生命無價,各類疾病之進程、治療方式與治療結果各不相同,如何合理分配及使用有限資源,以及給付之公平性等,一直是各界關切重視的議題。二代健保實施後,健保相關決策皆需各方共同討論,並於社會共識下始予推動。

(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透過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以刺激內需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5008097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9-234)

許委員對政府應透過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以刺激內需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由於全球景氣展望不明、國際產業競爭加劇、農工原料價格下滑,以及中國大陸產能過剩與供應鏈自主化排擠效應等不利因素,影響我國出口前景,使我國貿易成長動能疲弱,連帶影響整體經濟表現。為加速景氣復甦速度及力道,政府已積極透過財政政策及貨幣政策刺激內需,以穩定經濟發展,並積極加速產業創新升級,進而帶動經濟結構轉型,相關政策說明如次:

一、財政政策

(一)政府積極擴大政府支出

今(105)年公共建設計畫預算預計達3,518億元,較去(104)年增加10.7%,科技發展預算規模達1,021億元,較去年成長3.8%。預計政府投資全年實質成長6.3%,為7年來最高。此外,將提升既有公共建設計畫、公營事業投資預算之執行率,預期目標為累計至今年6月底,公共建設預算達成率較前5年度同期平均(約37%)提升5個百分點。

(二)政府推動「消費提振措施」

政府於104年10月彙提「消費提振措施」,投入經費達50.88億元,估計GDP約可增加197.8億元,範圍涵蓋「節能省水」、「數位生活」、「網購促銷」及「國民旅遊」四大面向,以提振內需,原定實施期程至105年2月29日,惟考量國內經濟仍面臨不確定風險,而延長至105年6月30日。

二、貨幣政策

中央銀行自104年9月以來已三度降息,將重貼現率從1.875%降到1.5%,擔保放款融通利率由2.25%調降至1.875%,短期融通利率則由4.125%降至3.75%,以穩定金融環境、刺激景氣,並協助經濟成長。

三、推動產業創新升級

政府積極推動「創新驅動」的新經濟模式,協助企業由以往的「價格競賽」轉為「價值競爭」。在製造業方面,政府已成立「生產力4.0推動辦公室」,以智慧自動化為基礎,運用物聯網、智慧機器人等技術,加速培育產業網實系統軟硬實力;在生技產業方面,政府已推動「臺灣生物經濟產業發展方案」,以掌握生技健康產業商機。此外,為強化創新創業,政府推動「創業拔萃方案」,透過完善新創法規、協助取得資金及強化國際鏈結,以打造友善的創新創業生態環境。

(九)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政府應針對鄉村型縣市推出青年自購住宅利息補貼計畫,解決青年購屋,增加青年紮根故鄉之意願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5008096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9-224)

陳委員就政府應針對鄉村型縣市推出青年自購住宅利息補貼計畫,解決青年購屋,增加青年紮根故鄉之意願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在「住者適其屋」的原則下,政府推動多元住宅政策,以滿足國民「租屋、購屋、改屋」等3大類居住需求為目標;為解決青年擁屋及住的問題,依青年不同之需求與財務條件,協助其選擇以購屋或租屋方式取得適宜之住宅;對於無力購置住宅之青年家庭,原則上以提供租金補貼及只租不售的社會住宅,以協助其租屋;對於中低所得無自有住宅或2年內自購住宅並辦理貸款之青年家庭,本部提供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財政部「800萬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並研議規劃青年生活住宅,以協助其購屋。

二、前述青年生活住宅政策目前尚屬研議階段,初步推動構想將定位為封閉市場型態的福利住宅,避免回流至自由經濟市場,將加強限制轉售對象,建立由政府買回的機制,以地上權住宅方式銷售,承購人擁有房屋所有權及地上權持分,將參考國宅或地上權住宅之模式,考慮建築興建成本、管維成本及地租,以訂定售價;目前本部刻正研議將其納入住宅法規劃,本部業分別於104年9月25日、104年11月6日、104年11月25日及104年12月29日召開研商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議完竣,俟獲政策支持即可循法制程序辦理相關作業後送立法院審議。未來本部將與地方政府通力合作,以滿足青年的另一種購屋選項。

(十)行政院函送徐委員國勇就「政大搖搖哥」丁先生遭強制送醫引發輿論譁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5008095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9-221)

徐委員就「政大搖搖哥」丁先生遭強制送醫引發輿論譁然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強化社區精神病人之照顧,減少疾病復發及再住院,精神衛生法(以下稱本法)對於協助精神病人就醫及追蹤保護社區精神病人等事宜已有相關規範;為落實前開規定及關懷社區精神病人,本部已訂定精神病人訪視要點,由公共衛生護士依個案評估結果,提供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1次之追蹤訪視服務。

二、查本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略以,發現病人或有本法第3條第1款所定狀態之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應即護送前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其立法意旨在於保護精神病人之生命安全,避免傷害之緊急危難狀況發生,護送至適當醫療機構就醫。105年3月31日中午「政大搖搖哥」遭護送就醫事件,經查,該名個案為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關懷照護個案,當日因民眾通報,經衛生所人員至政大校園關懷訪視,自校方人員處瞭解,該個案疑似多日未進食,評估該個案確有自我照顧能力持續退化及健康問題,有就醫之需求,遂聯絡警察、消防人員到場協助護送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就醫。

三、本法對於限制人身自由之緊急安置、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均有完整之程序規範,另為保障精神病人人權,本法亦明定病人或其保護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之救濟程序。另103年7月8日提審法修正施行後,前揭措施亦適用提審法之規定,對於救濟程序已採法官保留原則。

四、至於本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之護送就醫程序及其他涉及限制人身自由之條文有無檢討修正之必要,本部已規劃於近日召開精神衛生法研修討論會議,將邀集司法院、精神醫療與法律專家學者、病人權益促進公益團體、臨床實務工作者等共同研商。惟涉及法律修正,仍需廣徵各界意見審慎為之,本部將儘速研擬修正草案,依程序送大院審議。

(十一)行政院函送蔣委員乃辛就國立國民小學校園安全維護設施補助經費事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5008096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9-229)

蔣委員就國立國民小學校園安全維護設施補助經費事宜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國教署為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執行強化校園安全防護工作,於105年編列預算2億5,925萬6,000元,案內補助對象並未排除國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立小學),惟考量各地方政府轄屬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小)教育資源較國立小學缺乏,且國立小學年度預算係由本部核給,其中資本門預算均能使用於加強校園安全設施設置,故優先補助各地方政府轄屬國小。

二、本案補助經費訂於本(105)年4月21日辦理審查作業,本部國教署將視申請學校實際需求與經費許可現況,再依審查結果核撥經費,另本部國教署已通知各國立小學若年度預算不足,確有校園安全防護設施經費需求,可配合審查時程或另案檢送申請書(附件)報本部國教署申請經費補助,以執行強化校園安全防護工作。

(所附附件逕行轉送蔣委員)

(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構全民國防總體力量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院臺專字第105008026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8-211)

許委員就建構全民國防總體力量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行政院於民國99年起,奉總統指示辦理全國災害防救演習,自100年起,全國災害防救演習與國防部萬安/民安演習(103年前為萬安演習,104年起改民安演習)合併實施,迄本(105)年已連續辦理7年。歷年演習皆要求務實假定災害情境辦理演練,本年全國災害防救演習援例與民安演習(即民安2號演習)共同辦理,分別辦理10場次(臺南市因0206震災重建停辦)及11場次演習,區分「綜合實作」及「兵棋推演」等2階段實施各項演練。

二、另為驗證地方政府轄內各災害防救機關(單位)、軍方、公民營事業機構、民間志工團體救災能量,特擇定宜蘭縣、南投縣及嘉義縣場次辦理區域型災害防救演習,以強化跨區支援與整合整體防救災能量之能力。其中為強化國軍支援具體成效,國軍年度災防演習結合南投縣場次擴大辦理,演練課目融入「高雄氣爆」、「八仙粉塵暴燃」及「0206震災」等救災經驗,除強化動員、戰綜及災防三合一會報運作機制外,並模擬轄區災害潛勢特性,驗證動員、民防、緊急醫療、傳染病防治及核子事故等應變機制;此外,本年全國災害防救演習中,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及基隆市共同辦理「北北桃基聯合災害防救演習」,以模擬大臺北地區山腳斷層錯動引發大規模震災之「複合式情境」為演習構想,同步實施地震避難疏散演練,並將世大運場館反恐情境一併納入演練。

三、為因應大規模災害之發生與應變,「災害防救法」第34條第4項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得申請國軍支援。但發生重大災害時,國軍部隊應主動協助災害防救,並得運用應召之後備軍人支援災害防救。意即災害防救已納入國軍核心任務,於重大災害發生時,國軍部隊不待申請,即可主動協助;國防部將持續協助地方政府做好各項動員與防災準備。

四、自98年莫拉克風災發生後,我國於建立防救災整備體系,以及強化應變機制等方面,確立「防災重於救災,離災優於防災」、「超前部署、預置兵力、隨時防救」指導原則,由被動因應轉為主動預防。未來政府仍將賡續整合各部會及各級政府能量,藉由推動災害防救演習、國家防災日等方式,整合軍方、公民營事業機構、民間志工團體等救災能量,並持續加強宣導民眾災害防救意識,建構完整災害防救保護網,精進全民生命財產之安全與保障。

(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虛擬世界發展法規調適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院臺專字第105008027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8-220)

許委員就虛擬世界發展法規調適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虛擬世界發展法規調適相關工作,業經行政院院長指示納入相關部會520交接項目,相關規劃重點包括:公司登記英文名稱、研擬企業資產擔保交易法、研議共享經濟相關法規調適、研議無人車相關法制議題、持續調適勞動法制、研議遠距醫療照護法制、因應數位匯流趨勢檢視現行通訊傳播管制架構、研議網路中立相關議題、研議數位資產相關法制、強化資安管理相關法制、調適著作權相關法制、在配套管控機制下開放網路販售酒類等議題。相關部會將持續推動相關法規調適工作,為虛擬世界後續發展規劃前瞻性之方向。

二、對於Uber帶動國內新興服務型態之導入,政府並非以禁止角度看待,而係就其服務提供之實質內容是否符合國內運輸業市場秩序規範,以及是否足以保障消費者權益等面向予以輔導監督。有關Uber自用車載客爭議,由於Uber公司未能依法經營,在多數國家中亦持續進行,且迄今該公司仍未同意配合我國相關法令進行管理及繳稅,為維護我國運輸業市場秩序及保障消費者權益,交通部公路總局自民國103年10月起進行專案取締,對於查證屬實者以一案一罰方式依「公路法」第77條第2項裁罰。另該部將持續推動「多元化計程車方案」,儘速提供更多元優質計程車服務,並要求Uber遵照我國公司經營與運輸業法令規範,與同樣致力於服務品質提升之合法業者共同打造我國更優質之運輸服務環境。

三、為因應網路交易(即電子商務)型態興起,維持營業人透過實體通路銷售行為與透過網路銷售行為間之租稅衡平,財政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所得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業於94年5月5日訂定「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供徵納雙方遵循。依上開規範,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取得我國來源所得者,無論是否在我國設立固定營業場所,均應依法課徵所得稅及營業稅。該部並已責成各地區國稅局對新興網路交易模式案件(如UBER、OTT視頻網站)加強查核,以維護租稅公平。

四、受僱於我國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之事業單位之勞工,縱其工作地點在他國,因僱傭契約之成立及存續均在我國,其工資、工時、退休、職業災害補償等勞動權益事項,應依我國勞基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有關跨國企業內調動之勞動權益,按事業單位如確基於經營之必要,須將勞工調動至分公司(非具法人格)工作,如勞雇雙方之勞動契約繼續存在,僅係變更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除須經勞工同意外,尚須符合勞基法第10條之1所定之各款原則,該調動始具正當性。針對跨國企業內部專門技術人員之調動,勞動部推動鬆綁外籍人才來臺工作計畫,已規劃取消跨國企業內部專門技術人員任職滿1年之限制,並完成相關法規修正草案預告;惟預告期間社會各界仍有不同意見,已於本(105)年2月至3月間辦理北中南3場說明會,將俟獲得共識後辦理後續行政作業,以因應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之需求。

五、至跨國企業來臺設分公司,其聘請母公司國籍員工來臺上班之所得稅課徵一節,依「所得稅法」規定,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其課徵方式,依所得人課稅身分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分別適用所得稅結算申報(稅率5%~45%)或就源扣繳(稅率6%或18%)完稅。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綜上,母公司國籍員工來臺上班之所得,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現行海難救援之判讀與防救災體制應重新檢討,並設法降低行船風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院臺專字第105008027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8-217)

許委員就現行海難救援之判讀與防救災體制應重新檢討,並設法降低行船風險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針對海難救災制度相關機關已採取檢討措施如下:

(一)交通部(航港局)已重新檢討修正「海難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會同相關機關強化海難災害防救之應變,目前正由該部研修中;該部持續督促業者全面強化船舶自主管理與船員訓練,同時落實辦理相關船舶之檢查工作及應急演練,以加速海難災害之應變處置,減少生命財產損失。

(二)行政院海巡署除依「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及應變中心指示外,未來將在整體災防體制架構下,持續強化海難預警及救援能量,維護周邊海域航行船舶及人命安全。

(三)行政院環保署已依93年10月12日行政院修正核定之「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啟動應變機制,邀集法律、海洋生態、毒化災應變、油污模擬、衛星監控及油污清除等領域專家學者,赴事故地點進行現勘並召開諮詢會議,該署已針對各方建議,參採納入後續事件應變執行參考,期提升整體海洋污染應變效能。

二、至許委員所提石門海域事故頻傳,應如何重新劃設及預警一節,航道通常係劃設於交通繁忙區域或鄰近港口上下引水人領航之處,藉以區隔繁忙複雜之海上通流以避免船舶碰撞,必要時設置管制中心監控船隻動態並限制船隻航行區域與航向,其他水域則未劃設航道。德翔臺北號貨櫃輪事件發生於石門水域,該水域不具上述特性。另經查近年發生於該水域之海難,皆係機械故障或人為疏失所致,尚無涉船舶航路及航道劃設,且該水域富貴角之岬角地形明顯,並設有燈塔協助船舶確認方位,後續交通部促請航行該水域船舶完備航行計畫、注意航行定位,以確保航行安全。

三、另針對德翔臺北號貨櫃輪事件,行政院環保署於本(105)年3月10日接獲事故通報後,即依據「重大海洋油污緊急應變計畫」啟動應變機制,每日召開應變會議,請交通部、行政院海巡署、行政院農委會等依權責分工進行應變作為,另行政院亦已於3月24日成立跨部會應變專案小組,並已陸續召開4次專案小組會議,有關該貨櫃輪危險品貨櫃移除、存油抽除及岸際污染清除等工作,已綜整相關部會行動計畫追蹤列管重要處置事項,並請相關部會務必依所訂時程完成相關作業。

(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請交通部門應持續不間斷宣導「交通安全」觀念,提升「防衛駕駛」的認知,使「安全第一」觀念深入人心,產生「心行合一」的效果,才得以降低意外釀禍機率,大幅改善交通秩序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院臺專字第105008097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9-235)

許委員建請交通部門應持續不間斷宣導「交通安全」觀念,提升「防衛駕駛」的認知,使「安全第一」觀念深入人心,產生「心行合一」的效果,才得以降低意外釀禍機率,大幅改善交通秩序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歷年來為本部及各地方政府道安重要施政重點之一,亦為院頒「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之工作重點項目,104年本部專案推動「全國道安扎根強化行動計畫」已明定宣導重點主軸包括汽機車安全、年長及行人用路安全、自行車騎車安全、酒後不開(騎)車等,分從工程、教育及執法層面研議更臻有效提升道安防制作為,104年A1類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1,696人,較103年同期1,819人減少123人(其中機車死亡人數104年965人,較103年同期1,040人減少75人);104年A2類受傷人數較103年同期減少2,491人,已顯見事故防制成效,茲就本部公路總局辦理成果說明如次:

(一)興革機車考驗制度:研議規劃增加機車路考項目、新增機車情境式筆試題庫及持有汽車駕駛執照者不得駕駛輕型機車法規修正事宜,並自104年7月1日起增修機車考照筆試題庫及105年1月1日起輕型機車駕駛執照考驗應加考路考項目。

(二)成立公車進校園專案小組及分赴各大專院校、高中職做全面性道安宣導:推動公車進入校園接駁(第1階段共計調整14條路線,便利9所學校聯外公共運輸;第2階段共計新闢4條新路線及1條路線增班,便利6所學校聯外公共運輸)。另104年全國各監理所辦理大專院校及高中職校園巡迴道路交通安全宣導活動計426場次、參與達155,525人。

(三)開設酒駕累犯專班:為強化酒駕累犯者講習效果,公路總局自104年8月1日起針對1年內2次(含)以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之酒駕違規駕駛人,開設道路交通安全講習6小時「酒駕累犯專班」,以有效遏止駕駛人酒後違規駕車僥倖心理。

(四)多元媒體宣傳:製作創意動畫影片,機車及自行車教學影片,強化道安宣教效果;運用公路總局16家委製交通安全節目之民營廣播電臺加強宣導;製拍交通安全宣導短片,購買電視廣告時段密集播出;設計8款結合日常用語及交通安全貼圖透過通訊軟體line推廣宣導;製作創意動畫影片,運用各社群網路,提醒高事故年輕族群注意騎乘交通安全;製作機車及自行車教學影片分送各級學校,藉由活潑生動之影片呈現方式,將交通安全觀念深植於年輕族群。

二、道路交通安全宣導是一持續性的工作,須透過多元方式及宣傳管道來加強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觀念,本部105年將推動第12期院頒方案,透過全國道安體系結合地方政府及內政部警政署、公路總局、高速公路局等單位全力投入道安工作,以「速度管理、路口停讓、機車安全及鼓勵汽機車白天開大燈」為宣導主軸,將防衛駕駛的觀念導入宣教,持續革新汽機車考照制度、強化友善合理車輛行車環境、延長推動大專院校公車進校園專案計畫及持續赴各級機關學校辦理交通安全宣導等執行工作,以落實道路交通安全及秩序改善,建立用路人正確道路交通安全觀念。

(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陸客來臺觀光人數縮減,影響觀光產業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院臺專字第105008097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9-236)

許委員就陸客來臺觀光人數縮減,影響觀光產業案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陸方限縮陸客來臺,本部觀光局已持續透過觀光小兩會及駐陸辦事處關注瞭解,並協請陸委會透過大兩會平臺溝通協調,向陸方表達兩岸旅遊交流宜常態化穩定發展。

二、本部以穩定觀光產業經營發展及保障相關業者權益為首務,秉持全球布局之精神,持續積極進行行銷及推廣,提升各國市場來臺旅客數,如與日本、韓國合作優惠行程及異業結盟,優先提供日韓城市來臺包機獎助,並規劃港澳地區花東包機,將客潮導入地方,以及於東南亞新興國家辦理行銷活動及加碼送禮等活動,增加東南亞簡化簽證組團社家數,縮短簽證核發時效,以擴大送客來臺利基。

三、另為活絡國內旅遊風氣,帶動國人及來臺旅客前往各地旅遊消費,於105年3月至6月推動「FUN心玩透全臺灣」活動,由旅行業整合包裝觀光相關周邊產業,推出具吸引力之國內旅遊產品,鼓勵民眾參與國內旅遊活動,從國旅市場帶動整體國內經濟,促使國旅市場升級、轉型及永續發展,以活絡各地觀光產業,提高整體觀光旅遊品質,降低陸客量縮對觀光產業之衝擊。

(十七)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提高清潔人員執行勤務因公死亡慰問金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院臺專字第105008026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8-213)

徐委員就提高清潔人員執行勤務因公死亡慰問金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建構清潔人員安全工作環境,行政院環保署業經常辦理垃圾收運作業安全講習及觀摩演練,並督促地方政府加強清潔人員勤前教育及工作巡查督導,以保障該等人員工作安全。另清潔人員除具備勞工保險保障外,依民國95年11月7日前行政院人事局(現改制為行政院人事總處)函釋,其雖非完全適用「工友管理規定」,惟仍為「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比照適用對象。故該等人員得比照適用本辦法發給慰問金及撫卹金,享有一般公務人員福利照顧。此外,為加強照顧清潔人員,行政院環保署特以捐贈(助)方式籌措設置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並訂定「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管理要點」,若清潔人員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死亡者額外發給濟助金,不須抵充上述慰問金;96年復將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死亡者之濟助金由100萬元提高至120萬元,上下班往返途中發生意外事故死亡者由50萬元提高至60萬元,較一般公務人員之慰問金多出上下班途中意外死亡之濟助方式,以期提供更多保障。

二、另查本辦法之立法緣由,係政府體察由各機關自行編列預算投保,雖可使公教員工或其遺族獲得適度照護與慰問,惟常導致保費負擔遠較投保後之理賠為多。為符合經濟效益、公平及整體照護之原則,爰改以發給慰問金方式辦理,並限制各機關學校除有特定情形,不得再為所屬人員投保額外保險。惟依本辦法第7條規定略以,該辦法施行後,各機關學校不得再為其人員投保額外保險,但執行特殊職務期間得經行政院同意辦理保險者,不在此限;所稱執行特殊職務者,指參與依「災害防救法」所定災害之救災及災後復原重建工作人員,但以所執行工作確具高度危險性者為限,或參與依「傳染病防治法」所定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為傳染病之防治工作,直接與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或屍體接觸之相關人員等。故如清潔人員所執行職務符合上開規定範疇,得投保額外保險。此外,為協助各機關學校員工自費團體保險需求,行政院人事總處業經由公開徵選由南山人壽股份有限公司承作「闔家安康」─公教員工團體意外保險,可供各機關學校員工參考利用。

(十八)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榮璋就第九屆第一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院臺施字第1050080316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臺立院議字第1050701591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21號)

王委員就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國保)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國保繳費率偏低部分,說明如下:

(一)依勞動部勞保局(以下簡稱勞保局)民國99年委託調查報告及103年各地方政府國民年金服務員訪視欠費被保險人之資料顯示,目前國保以經濟因素無力繳納者居多。

基於國保被保險人多屬未就業之經濟弱勢者,收入較不穩定,爰國保係採柔性強制納保方式,不會對未繳保險費之被保險人執行強制手段,故其繳費率易較其他社會保險為低。

(二)國保訂有10年內得補繳欠費之制度設計,各期保險費繳款單寄發後,當期收繳率雖不高,惟經地方政府國民年金服務員之訪視輔導,以及勞保局各項宣導及催繳措施後,被保險人經衡酌個人及家庭經濟狀況,已陸續補繳欠費。截至本(105)年3月11日止,97年10月至12月份被保險人保險費收繳率已達71.28%,高於平均收繳率56.07%。

(三)為提升國保繳費率,勞保局已採行之措施如下:

1.每期寄發之國保繳款單上提示累計未繳保費,每月並針對屆滿65歲之欠費被保險人寄發欠費繳款單及老年年金給付申請書,以利繳清保費後提出給付申請,每月約寄發1,500件。

2.每年定期針對被保險人(含生效中及非生效中)辦理欠費催繳作業。

3.利用各類媒體、繳款單信封、摺頁等,宣導參加國保之好處及保費補助規定;每年度協同地方政府辦理國民年金業務研討會。

4.定期提供欠費被保險人名冊予衛福部,俾轉各地方政府國民年金服務員主動訪視欠費被保險人,以利宣導及協助經濟困難者申請保費補助。

二、有關國保財務狀況部分,說明如下:

(一)國保之財源籌措,依「國民年金法」第47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補助之保險費及應負擔之款項,除基本保證年金以編列預算支應外,依序由公益彩券盈餘、調增營業稅徵收率1%支應;如仍有不足亦無法由中央政府責任準備支應時,由公務預算籌措支應;其有結餘時,應作為以後年度中央政府責任準備。

(二)查97年10月開辦國保時,過去累積之公益彩券盈餘,業一次撥入國保基金,以作為中央政府之責任準備。另公益彩券盈餘之45%亦按時撥入國保,已成為該基金之穩定財源,截至本年2月底止,已撥入1,624億餘元。國保基金目前累積餘額達2,211億餘元,故尚無財務問題,僅中央應負擔國保款項之財源須因應財務調度而向國保基金短期週轉(並支付利息),惟相關財源一旦到位,即儘速歸還週轉款項,不致衝擊基金財務。

(三)至是否須調增營業稅徵收率1%,以支應國保所需財源部分,鑑於營業稅具轉嫁性質,調增徵收率易帶動國內物價上漲,相關調整須極為慎重。日本自103年4月將該國消費稅稅率由5%調升至8%,惟經濟成長率連兩季仍不如預期,原預定再調高至10%之計畫,已延期實施。目前我國營業稅徵收率雖尚有調整空間,惟應考量整體情勢發展,經通盤審慎研議後,始於適當時機推動,以避免衝擊國內物價及經濟活動。

(十九)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第九屆第一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院臺施字第1050016823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臺立院議字第1050701399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5號)

黃委員就提振GDP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提振GDP問題:

(一)近年來國際景氣低緩,全球經濟成長率連續4年(民國101年至104年)低於3%,且國際經濟情勢仍屬動盪,故增加景氣復甦時程之不確定性。我國屬小型開放經濟體,出口占GDP比重約六成,104年全球經濟成長不如預期,復有全球消費性電子產品成長減速及中國大陸產業供應鏈日益在地化問題,均不利我出口表現及經濟成長,連帶影響整體經濟表現。展望本(105)年,主計總處預測本年經濟成長率為1.47%,可望優於104年之0.75%,經濟成長率亦將呈現逐季上升之趨勢。

(二)為因應前開國際情勢,有效提振我國經濟活力,政府已推動「經濟體質強化措施」,致力穩定經濟發展。近期推動重點,說明如下:

1.積極擴大政府支出:本年公共建設計畫及科技發展預算均較104年增加,預計政府投資實質成長6.3%,為7年來最高。

2.鞏固五大主力產業競爭優勢:積極建置有利企業營運之法規環境,提升半導體、面板等五大主力產業之技術能量。

3.催生新興產業:成立「生產力4.0推動辦公室」,加速產業鏈智慧化;推動「臺灣生物經濟產業發展方案」,掌握生技健康產業商機。

(三)另為有效加速景氣復甦速度及力道,政府於104年10月業彙提「消費提振措施」,投入經費50.88億元,範圍涵蓋「節能省水」、「數位生活」、「網購促銷」及「國民旅遊」四大面向,以提振消費。自104年11月7日實施,截至本年3月31日止,累計核撥補助款占總經費比率已達92.98%。估計上開措施對GDP約可增加197.8億元。因部分措施延長至本年6月30日,故提振效果將分散於104年第4季至本年第2季,其中,本年第1季GDP之挹注效果約0.28%。

二、關於產業轉型問題:

(一)為加速產業轉型,政府已積極推動創新驅動,期促進產業競爭由「價格競賽」轉為「價值競爭」,俾扭轉過去出口代工低毛利之發展模式,以有效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相關重要措施,包括:

1.打造電子收費、綠色運輸、智慧健康等10個整廠/系統整合出口旗艦,以推動出口新模式,拓展全球市場。

2.推動「生產力4.0發展方案」,透過優化智慧供應鏈生態系統、掌握關鍵技術自主能力等策略,帶動產業轉型,強化產業國際競爭力。

3.推動「產業升級轉型行動方案」,透過三大主軸(維新傳統產業、鞏固主力產業、育成新興產業),推動高質化產業發展。

4.打造創新創業生態體系,透過完善新創法規、引進智慧資金、厚植新創人力、增進國際鏈結等策略,以完備創新創業生態體系,進而帶動產業創新與升級轉型。

(二)行政院於103年10月核定「產業升級轉型行動方案」,以「維新傳統產業」、「鞏固主力產業」、「育成新興產業」為三大主軸,主要做法如下:

1.在維新傳統產業方面:引導業者開發關鍵材料、製程與產品,並協助培訓共通性基礎高階人力。鼓勵國內業者發展具市場需求導向之創新商業模式,透過異業整合應用,從高端產品應用領域切入,掌握全價值鏈關鍵技術之高值化研發,以提升整體產業附加價值率,帶領傳統產業創新加值。

2.在鞏固主力產業方面:為提升產業競爭能力,鼓勵具指標性廠商掌握關鍵技術/產品,藉由補助業者開發可超越目前國內產業技術水準之關鍵材料、零組件及設備,優化產業發展及補足產業價值鏈缺口,並引導業者建立整體系統解決方案供應者能量,以擴大整廠整案海外輸出,爭取國際商機。

3.在育成新興產業方面:因應產業需求及政策發展方向,以主題引領方式,發展替代性之主流新興產業,鼓勵業者開發新興產品或服務,構築產業生態體系。針對3D列印及智慧健康等新興產業,積極推動相關軟體、硬體、平臺及創新營運模式,以加速新興產業發展。

(三)另因應紅色供應鏈威脅,經濟部及行政院陸委會持續蒐集相關資訊,積極瞭解大陸投資環境與市場變遷情形,並關注對我國產業及臺商之影響。經濟部並已加強產業差異化及布局新興市場,致力維持我國產業優勢,說明如下:

1.開拓新市場:推動系統整合方案出口,協助業者將已於本土環境淬煉成熟之方案,如YOU-Bike、E-TAG、醫療管理系統、LED照明、雲端系統等輸出,拓銷海外市場,帶動臺灣相關產品發展。

2.開發新技術:輔導業者投入如雲端、物聯網、生產力4.0等新興技術開發,並協助業者掌握關鍵技術,以發展各種產品及服務。

3.創造新應用:引導臺灣廠商合作切入垂直應用領域,進行產業結構升級轉型;引導業者發展整體解決方案如智慧城市、智慧校園等新興應用,以提高產品附加價值。

4.建構新環境:促進我國法規之國際接軌,從推動臺灣經濟自由化、國際化之宏觀方向進行法規鬆綁及調適工作。近來已陸續完成多項重要法規鬆綁(如「有限合夥法」等),未來仍將持續推動,並與各國洽談貿易協定,為我國外銷出口構築合適之發展空間。

三、關於就業動能問題:

(一)受春節後轉職、部分臨時性工作結束,以及景氣低緩之影響,本年2月失業率為3.95%,較1月上升0.08個百分點。惟本年我國經濟成長率將較104年提升,且國內無薪假人數已持續減少,消費者信心指數回升,故就業動能雖有趨緩,惟已與金融海嘯時之險峻顯有不同。

(二)為增加國人就業機會,維持就業市場穩定,政府已針對促進經濟成長及強化人才培育等面向,積極推動各項措施,說明如下:

1.在促進經濟成長以增加就業機會方面:刻正致力改善經濟基本面,以創造有利投資與就業之經商環境,俾帶動經濟景氣成長、增加就業機會。重點措施包括:「經濟體質強化措施」、「生產力4.0發展方案」、「臺灣生物經濟產業發展方案」及「創業拔萃方案」等。

2.在人才培育對策方面:推動「育才、留才及攬才整合方案」及「人力加值培訓產業發展方案」,以強化人才培育,期程均為103年至105年,並擴大辦理產學訓合作相關措施,縮短學用落差,以提升勞工職場競爭力,維持就業市場穩定。

(三)另為避免當前經濟情勢影響就業穩定性,勞動部已配合訂定「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據以規範事業單位受景氣影響致停工或減產,或與勞工協商減少工時及工資等相關事項,此將有助避免事業單位因受景氣影響而大量解僱勞工,可積極保障勞動權益。

(四)勞動部藉由建立並推動「無薪休假」通報機制,持續關注「無薪休假」現況,經查目前情勢尚屬穩定。該部業以就業安定基金200億元為後盾,適時啟動相關穩定就業措施,包括:啟動「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受理資遣通報,主動進廠提供服務;協助被解僱勞工辦理失業給付;鼓勵雇主優先僱用經其大量解僱之失業勞工;管制外籍勞工申請。透過上述措施,將能有效穩定就業動能。

四、關於投資環境問題:

(一)為加速改善投資環境,政府已陸續推動相關措施,說明如下:

1.合理稅制: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增訂技術入股及員工股票獎酬工具得緩繳所得稅5年,以協助產業有效留用人才。

2.資金取得:運用國發基金強化融資能量,整併多項政策性貸款,提供產業界1,000億元升級轉型所需資金。

3.創投投資:啟動第1期30億元預算,投資特定製造業及協助產業再造。

4.科技預算:增編科技預算推動「產業升級轉型行動計畫」,由產業創新研發,結合產業加值輔導及新興產業推動,從而完備產業供應鏈體系,提升產業之國際競爭力。

5.土地取得:推動「產業用地政策革新方案」,逐步滿足廠商取得設廠用地需求,增加投資與就業效益。

6.人才培育:設立產業人才能力鑑定中心,引導培訓產業發展結合政府、產業、學校能量共同培育人才。

7.充實水資源:採取整合性水資源經營管理策略,包括節約用水、有效管理、跨區調度及多元開發等4項策略,以提升用水效率及強化供水應變機制,降低缺水風險。

(二)因應大陸自主供應鏈崛起,為營造我國在全球供應鏈之有利環境,政府已積極提升技術及產品差異化優勢。相關做法,說明如下:

1.透過創新研發提高技術水準,掌握少量多樣與客製化生產等要素,促使生產快捷化、技術差異化及產品適地化,提升關鍵技術之研發水準並追求自主創新。

2.重點發展我國在特定領域具領先技術之優質產業,並鼓勵國內企業以併購方式取得關鍵技術,發展具獨特利基之上游產業,形塑產業差異化優勢。

3.持續強化兩岸政府與民間之產業合作機制,協商推動產業分工及共同制定標準等合作模式,為我國企業爭取有利競爭條件及機會。

(三)又,為落實學用合一及提升就業力等人才培育策略,以營造有利產業發展之環境,教育部業修正「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及資源條件標準」,俾加強大學系所與產業聯結,說明如下:

1.引導學校主動調查並分析畢業學生之就業現況,以將產業人力需求回饋至系所增設及招生規劃等事項。

2.每年度提出各部會對重點領域人才培育之建議,促使學校瞭解社會產業發展人力需求,納入規劃增設、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之參考。

3.定期集會副首長級之跨部會平臺,以協調相關部會進行產業人力推估,藉以改進系所增設調整審查機制,彈性適應市場需求。

(四)此外,為鼓勵中小企業增僱社會新鮮人及調高基層員工薪資,俾利人才留用及促進就業,本年1月6日修正公布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業增訂增僱24歲以下員工,得就其所支付薪資金額150%限度內,自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非因法定基本工資調整而增加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薪資,得就其增加支付薪資金額130%限度內,自增加薪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另於爭取國際人才方面,政府業於104年9月推動「全球競才方案」,主要包括推動彈性薪資制度改革、鬆綁科研機構延攬人才限制,以及協助企業延攬人才等三大重點工作,將持續改善薪資條件,積極協助學研機構及企業競逐國際人才。

(五)至有關綜合所得稅減免稅項目及45%最高邊際稅率是否須配合檢討部分,經查自104年度起,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由五級調整為六級,增加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000萬元部分適用45%稅率之規定,此係與日本、德國、法國、英國等先進國家個人所得稅最高稅率45%相同。且近年我國租稅負擔率僅12%左右,相較其他國家,尚屬偏低。惟考量目前我國有經濟結構轉型、人口結構少子女化及高齡化等轉變,財政部仍將持續參酌社會各界意見,通盤考量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項目,協助營造良好租稅環境,並達成財政健全目標。

五、關於超額儲蓄問題:

(一)依80年至104年之趨勢觀察,我國儲蓄率由29.7%上升至32.3%,投資率由26.8%下滑至21.6%,超額儲蓄率由2.9%上升至10.7%。受長期儲蓄率上升及投資率下滑影響,致有累積龐大超額儲蓄情形。鑑於超額儲蓄係反映經常帳順差,透過有效提高國內投資,將可降低超額儲蓄。

(二)為引導金融機構資金參與國內投資,金管會自99年起持續鼓勵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支持愛臺十二建設及六大新興產業,並定期調查統計辦理上開授信及投資金額資料。依銀行公會統計資料,銀行對愛臺十二建設及六大新興產業之授信金額,104年12月底為1兆4,114億元,較99年6月底之8,242億元增加5,872億元;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對愛臺十二建設及六大新興產業之投資金額,104年12月底為1,624億元,較99年6月底之917億元增加707億元,相關授信及投資金額均已顯著持續成長。

(三)另為積極協助景氣提振,央行已維持貨幣信用寬鬆,本年1月準備貨幣、銀行放款與投資及M2年增率分別為6.64%、4.41%及5.63%,均高於本年經濟成長預測值1.47%,資金足以支應經濟活動需要。另央行業於104年9月、12月以及本年3月已3度調降各項貼放利率,此均有利於帶動景氣復甦。

(四)目前為持續引導國內資金有效運用,以促進國內投資,並加速產業升級,帶動經濟結構轉型,相關作為如下:

1.擴大公共投資:本年公共建設計畫預算預計達3,518億元,較104年增加10.7%;科技發展預算規模達1,021億元,較104年成長3.8%。預計政府投資全年成長6.3%,為7年來最高。

2.吸引投資:持續完備促參法規,健全民間投資環境,104年促參案簽約金額達1,110億元。目前國內創新創業環境已日益活絡,104年新創事業吸引投資金額已超過150億元,較103年成長近3倍。

(五)至有關鬆綁保險業資金投資公共建設限制之積極做法部分,說明如下:

1.建立適合保險業參與之公共建設模式,將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保險業者)之權利義務,透過契約規範,民間機構依契約所負營運之責,得經主辦機關同意,由受託或承租者承擔,於委託或租賃契約載明,並納入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所訂契約中。

2.修訂促參案件招商文件及投資契約,納入保險業結合專業第三人之管理機制,以及「保險法」主管機關對保險業者發生該法第149條規定情形所為處分之因應。

3.篩選適合保險業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提供適合投資標的,邀請保險業參與招商大會及商機座談會,並赴公共建設用地現勘及提供專案協助輔導。

六、關於石化產業問題:

(一)石化產業屬支柱型產業,具提供其他工業生產(包括電子、光電、汽車、紡織業等)所需原材料之重要地位,亦為國人日常生活所需製品之原料來源。石化產業向後關聯係數為4.486,即每生產1元石油化工原料,可帶動後續4.486元之投資,其有助於帶動下游產業,增加產值及就業機會。臺灣倘無石化產業,勢須以更多外匯向國外買進原料,將導致缺乏上游原料客製化開發技術與產業聚落,並造成其他產業、ITC至IC等產業面臨難以取得原料之困境。

(二)目前國人環保意識日漸高漲,石化產業擴廠提升產能已極為困難,在輕裂廠無法增加產量之限制條件下,未來石化產業發展將以提高產品附加價值為主要方向。經濟部業擬妥「石化產業高值化推動方案」,設定2020年整體石化產業附加價值率大於20%為努力目標,並協助業者朝高值化方向發展,說明如下:

1.成立石化高值化推動辦公室統籌推動:100年底成立「經濟部石化產業高值化推動辦公室」,統籌規劃臺灣石化產業高值化推動及執行相關事宜,並做為業界與政府部門間之溝通橋梁,協助業者轉型。

2.設立研發中心:補助業者設立研發中心,101年至104年已協助聯成化學等10家業者設立,投入研發人力共計253人。

3.籌組關鍵材料研發聯盟:針對關鍵材料籌組研發聯盟,101年至104年已建立「高剛韌改質PP複材」等17個聯盟,90家業者參與。

4.協助完成試量產:103年起協助業者投入試量產研發計畫,至104年已有6家通過審查,投資達29.13億元,未來正式量產將再投入建廠投資70億元及擴廠投資36.76億元,預估可創造產值476億元。

5.籌組產品應用研發聯盟:為試量產之產品尋求更多應用領域,101年至104年已建立「高純度DCPD應用於運輸工具及軌道構件」等25個聯盟,170家業者參與。

6.排除投資障礙:101年至104年已完成新三輕正式量產等28件投資障礙之排除,並促成台塑科騰麥寮投資案、台塑化與日本出光麥寮合資案。

7.104年度石化產業重大投資金額達1,156億元,高值化投資由100年110億元成長2.2倍至104年243億元,企業研發經費由100年77億元成長至103年170億元,研發比例亦從100年0.4%成長至103年0.69%,顯示高值化之推動已略具成效。

(三)有關中油公司高雄煉油廠遷廠後相關規劃部分,原五輕供應之石化原料,遷廠後除由中油公司四輕及新三輕全量供應外,該公司已尋找國際穩定料源,以補自產不足。另經濟部業請中油公司就土地開發構想與高雄市政府協商,期兼顧地方民眾訴求,並建立溝通三方平臺,以利推動。中油公司為順利處理人力移轉問題,於102年3月13日業成立「跨單位人力移轉規劃專案小組」,擬訂移轉相關作業原則,逐步移轉及安置人力(原有1,673人),並自同年4月1日起即採階段性停工,以逐步檢討可釋出人力。截至本年3月16日止,已減少1,195人,關廠後長期性組織留任人力191人,以及工場階段性拆遷人力98人,其餘人員將協助工場拆遷或鼓勵其優退。

七、關於石化專區問題:

(一)因高雄市人口密集,基於安全性及就近料源等考量,設立石化專區供高雄地區石化廠商集中遷建,將可避免長途管線輸送,並逐步減少地下工業管線通過市區之風險。104年2月12日經濟部成立跨部會「高雄石化專區工作小組」,積極協助高雄市政府共同推動成立專區,同年7月30日該部邀集各部會召開跨部會整合會議,各部會業對設立石化專區表達一致支持。

(二)為促進中央與地方持續溝通本案,經濟部沈次長於104年1月22日及2月13日拜會高雄市政府,該府陳市長已認同經濟部建議之專區設立方向,並執行可行性研究以釐清專區之範圍、開發方式及分工。另該部於104年10月及11月業拜會石化公會及主要廠商,業者咸認有設立石化專區需求,惟對專區地點尚乏共識(價格為主要因素)。

(三)嗣本年2月16日經濟部與高雄市政府已前往專區相關可能設置地點現勘(大林蒲等鄰近區域),爰本案未來不論朝「臨港產業園區」或其他專區等名稱進行規劃,經濟部工業局均將協助高雄市政府,持續為催生石化專區共同努力。

八、關於銀髮商機問題:

(一)鑑於人口老化帶來長期照顧(以下簡稱長照)需求,政府近年已積極推動相關方案,包括:「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及「長期照護服務網計畫」,並整合上開二計畫推動「長期照顧服務量能提升計畫」。另亦完成「長期照顧服務法」立法,完備長照制度之法源基礎,並規劃推動長照保險制度及立法,以建構完善長照制度,滿足高齡社會之需求。

(二)長照制度之健全,須有充足服務與人力資源支應,考量政府財力有限,未來將持續結合民間力量共同發展多元長照服務資源,以滿足民眾之照顧需求。目前於生活照顧服務部分(如交通、送餐、輔具等),業鼓勵產業投入經營;至長照服務部分,仍以非營利組織(如社福團體或財團法人)為主,未來將訂定適當規範及建立良好監督機制,循序引導並開放產業進入,以充分運用民間力量,俾發展量足質精、具備多元選擇之長照服務體系。

(三)基於高齡化社會已可預見,故相關社會支出(包括健康醫療、社會福利與年金制度等)等財務負擔,勢將日益沉重。我國現行之租稅負擔率僅12.6%,與北歐福利國家高達40%之稅賦相去甚遠,故宜採用保險制度,以社會保險自助互助方式,由全民共同分擔長照風險,並獲得長照保障。有關長照財源之規劃,擬分為3階段:

1.第1階段:行政院於104年11月3日核定跨部會「長期照顧服務量能提升計畫」,整合「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及「長期照護服務網計畫」,經規劃編列總經費約3年315億元,包括:公務預算(104年至107年)約272億元,用於長照服務補助;長照基金預算(106年至107年)約43億元,用於資源發展及建置。

2.第2階段:制定「長期照顧服務法」,將於106年6月正式施行,並明定「5年至少120億元」長照基金,以發展基礎建設。相關內容,說明如下:

(1)長照基金來源主要為政府預算撥充、菸品健康福利捐及房地合一課徵之所得稅收等。並將於該法施行2年後檢討基金額度及來源,以增加彈性調整機制。

(2)目前來自菸品健康福利捐之經費額度106年預計為9億元,至公務預算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部分,則需由行政院視各該用途業務需求及財務狀況統籌調配。

3.第3階段:以長照保險提供服務費用,確保專款專用,由政府、企業及民眾三方分擔,推估長照保險上路後長照服務所需經費約1,100億元。

(四)未來若開辦長照保險,每年估計有1,100億元保險經費挹注長照服務,將可創造相關銀髮商機,吸引業者投資長照產業,讓服務發展更多元普及。屆時將帶動整體工作機會增加,促進長照相關產業(居住修繕、輔具科技、營養餐飲、資通訊科技等)發展,並增進長照服務之可近性及品質,減輕家庭負荷及經濟負擔,建構一個財源穩定、完善永續之長照制度。

九、關於南向政策問題:

(一)我國經濟倚重對外貿易,務實發展與東南亞國家關係,向為政府重要政策。鑑於我國與東南亞產業具互補優勢,為鼓勵及協助臺商赴東南亞投資,政府自83年3月已核定實施「加強對東南亞地區經貿工作綱領」,正式推動「南向政策」,迄今已辦理至第7期。目前我國對東協出口,由90年之153.6億美元,104年已擴大至509.3億美元,成長逾3倍,臺商對東協投資亦累計達864億美元。

(二)另為有效發揮我國位居亞太樞紐等優勢,並避免臺灣出口巿場過度集中於中國大陸單一市場,政府已陸續推動「優質平價新興市場推動方案」及「商品出口轉型行動方案」,致力協助我國業者精準掌握新興市場及工業國家之消費需求,俾利業者拓展出口商機及分散出口巿場,進而達致出口市場多元化目標。

(三)又,政府已持續推動全球經貿布局,積極提升與相關國家之實質關係,全力協助我國業者布局亞太區域及開拓各區市場商機。目前各部會業依行政院「國際經貿策略小組」所定各項工作,秉持「多元接觸、逐一洽簽」原則加速推動,致力改善國內投資環境、法規調和與國際接軌,並賡續為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及「亞太自由貿易區」(FTAAP)等創造有利條件,以提升臺灣整體競爭力。

(四)此外,有關東協等相關國家旅客後續入出境部分,內政部業強化國境線管制篩濾與查核機制、落實入出境證照查驗,以及精進教育訓練及實務偵測,該部移民署並自102年6月啟用航前旅客資訊系統(APIS)勾稽資料庫,預篩列管對象,可即時通報相關國安機關進行應處作為。未來針對來臺轉機赴歐美之特定航班過境旅客,亦將持續加強過濾,俾預防不法分子以我國機場作為犯案中繼站。另目前如有外國人入境後非法工作,未經雇主申請許可時,將處以3萬元至15萬元罰鍰,並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境內工作;雇主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將處以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至非法仲(媒)介者,將處10萬元至50萬元罰鍰。

(五)現階段我國與多數東南亞國家及印度已完成簽署經貿投資、租稅、財政、金融、中小企業、刑民事司法互助、共同打擊犯罪、打擊毒品、移民、防制人口販運、漁業執法及海巡合作、農漁業、科技、教育、勞工、技術合作、觀光、航權、關務、認證、醫療衛生及食品發展領域近50項合作協定(備忘錄)。展望未來,南向政策將立基於現有成果,積極參照各區域形勢最新脈動,以「靈活、彈性、務實」為原則,並將「增進國家利益」、「維護人民福祉」做為目標,持續深化交往及提升實質關係,就具發展潛力之領域進行合作,以互蒙其利,開拓新局。

十、關於「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以下簡稱眷改條例)問題:

(一)有關司法院釋字第727號解釋所提眷改條例未充分考慮不同意改建之原眷戶所涉情事,法益權衡未臻妥適部分,國防部經綜合檢討後,因應作為如下:

1.修正眷改條例第22條,擬依地方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標準,給予不同意改建眷戶拆遷補償款,每戶依實際丈量面積為補償,不足79平方公尺者以79平方公尺計。

2.104年6月25日及7月17日完成修正「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原眷戶具特殊需要者領取輔助購宅款發給作業規定」及「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地完工後無法辦理交屋處理原則」,增訂對無力負擔自備款者得改為領取全部輔助購宅款。

(二)有關黃委員提案修正眷改條例第22條,增訂不同意改建之原眷戶,經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之日起6個月內,自行配合騰空點還房地者,仍可獲得相關輔助權益,以加速眷舍房地收回部分,國防部說明如下:

1.依司法院釋字第727號解釋之意旨,註銷不同意改建戶之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行政機關依法註銷其輔助購宅款權益既屬合憲,並無理由對合憲處分,再給予50%輔助購宅款,且依草案內容所核算之補償金額,將與原眷戶原有之權益相差無幾,甚至有超過原眷戶權益之虞,補償顯屬太過,恐有失公平性原則,並影響眷改基金之收支平衡。

2.國防部已研擬相對應版本,現階段對於未經強制執行完畢之不同意改建戶,經主管機關通知3個月內,主動配合騰空點還房地者,國防部將依和解程序保留其修法後之權益,以配套措施處理修法過渡期間之問題。

(三)查輔導會雖訂有「輔導榮民榮眷民刑訴訟實施要點」,可提供法律服務,以協助排除不法侵害,保障榮民及榮眷合法權益。惟該要點第4點第2項亦規定,榮民、榮眷與政府機關間之訴訟不予輔導。故有關因老舊眷村改建衍生之法律訴訟等案,係屬輔導會無法提供法律輔導之範疇。目前基於照顧榮民及榮眷之初衷,輔導會仍將依需求安排相關法律之諮詢,期協助闡明法律關係、化解怨懟,以避免爭訟,合理解決爭端。

十一、關於兩岸問題:

(一)為加強兩岸協議之國會監督,行政院業於本年2月1日重行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函送貴院審議,草案內容係依我國憲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務實定位兩岸關係,以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發展。該草案已考量協商時實際作業需要,並兼顧資訊公開及談判保密等要求。另貴院所提相關建議,亦為推動該草案之參據,期儘早完成立法程序。

(二)另自98年6年25日「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生效起,兩岸警察共同打擊犯罪迄今已獲具體成效,截至本年2月29日止,計查獲128件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嫌犯8,408人,包括:詐欺犯罪86件6,871人、擄人勒贖犯罪5件29人、毒品犯罪29件171人、強盜犯罪1件3人、殺人犯罪4件8人、侵占洗錢犯罪1件3人、散布兒少色情內容犯罪1件250人、網路賭博犯罪1件1,073人。內政部警政署亦洽請大陸公安單位緝獲遣返刑事(通緝)犯404人(詐欺154人、殺人41人、毒品55人、槍砲29人、貪污8人、侵占10人、竊盜13人、強盜16人、擄人勒贖6人及其他案類72人)。該署未來將持續鞏固現有合作基礎,強化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機制,以致力打擊電信詐欺、網路及毒品犯罪,並積極處理兩岸重大刑事通緝要犯協緝遣返等相關工作。

(三)有關行政部門未能有效對外溝通說明部分,行政院為強化與媒體之聯繫溝通、廣蒐民意,以積極闡明政府政策及統一發言內容,俾適時化解各界對政策之疑慮,目前已訂有「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新聞處理注意事項」。如有媒體明顯報導錯誤,因而損及民眾權益,或影響政府團隊整體施政及形象,行政院及所屬各部會將儘速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發言及新聞聯繫作業規定」,即時對外說明澄清,並辦理相關新聞發布。另為強化政府各級機關公務人員政策溝通與宣導能力、執行力及應變力之訓練,以有效增進與公眾溝通之工作,人事總處業持續辦理「行政院所屬中央及地方機關高階文官面對媒體研習專班」,將致力提升公務人員面對公眾或媒體之經驗技巧,以適時為公部門發聲。

(二十)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臺美陸三邊關係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院臺專字第105008097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9-232)

黃委員就臺美陸三邊關係發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近年來,在政府整體衡酌國際及兩岸局勢,並審慎推動相關政策下,臺美陸三邊關係不僅已使任何兩方之交往互動,不致讓第三方感到焦慮或緊張,更進而使此三邊戰略關係達致穩定發展之良性循環。

二、臺美關係方面,自馬總統上任以來,我政府秉持「低調、零意外」之原則處理對美關係,恢復臺美高層互信,經過近8年密切溝通互動,當前臺美關係已達30多年來之最佳狀態。在臺美關係增溫、雙邊互信強化之同時,馬總統亦堅持於中華民國憲法架構下,致力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與交流,並獲致諸多正面成果,包括雙方迄今共簽訂23項協議、主管兩岸事務首長會晤達7次並互稱官銜。此外,馬總統並於去(104)年11月7日,在對等、尊嚴之前提下,與中國大陸領導人習近平在新加坡進行歷史性會面。

三、兩岸關係之和平穩定發展,是兩岸共同責任,應珍惜得來不易成果,維持兩岸制度化協商及官方互動機制,以民眾幸福安康謀福利為目標,持續維護兩岸及區域之和平穩定。未來,政府仍將持續密切觀察國際及兩岸情勢之發展,在現有基礎上,進一步強化我國與美國等區域主要國家之雙邊關係、維護我已參與之國際組織會籍及權益,以及推動參與涉及我民生福祉之國際組織。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運用中高齡者勞動力、輔導企業投入高齡產業發展及高齡者之長期照顧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5008096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9-230)

黃委員就運用中高齡者勞動力、輔導企業投入高齡產業發展及高齡者之長期照顧(以下簡稱長照)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我國人口結構變遷所衍生之相關議題,行政院已於民國103年核定修正「中華民國人口政策綱領」,將「擴大勞動參與」理念納入綱領政策內涵,期透過積極開發及運用中高齡及高齡者勞動力,並鼓勵「青銀共創」,促進世代融合與經驗傳承,以充分運用人力資源;同時營造友善職場,延長中高齡在職期間,以提升國人勞動參與意願。相關部會並已研擬前瞻對策及短中長期具體作法,納入國發會彙整之「我國人口結構變遷與勞動力因應作為」報告,其中針對妥善運用中高齡人力之主要推動策略及具體措施如下:

(一)友善職場:強化勞動檢查,消除年齡歧視;提供職務再設計等獎勵措施,提升中高齡勞工就業機會及意願。

(二)友善服務:設置「銀髮人才資源中心」,建置銀髮人才網路平臺,增進青銀學習交流,並推動多元適性職訓,提供個別化就業與職訓諮詢、推介及媒合服務等促進就業措施。

(三)友善家庭:積極發展長照服務網,提供完善照顧資源,以建構高齡友善環境,達成活躍老化目標。

二、為提升健康與亞健康之高齡者生活品質,鼓勵企業投入中高齡產品與服務開發,強化國內銀髮生活服務產業鏈,經濟部工業局已依行政院104年7月27日發布之「經濟體質強化措施」,針對銀髮產業發展推動下列措施:

(一)促進銀髮服務跨業營運:引導廠商針對高齡族群多元需求進行研發創新,透過輔導業者跨業整合、建構創新營運模式及媒合產業投資,協助業者將服務模組化、系統化及科技化,提供適合健康及亞健康族群高齡者之產品及服務,滿足銀髮族全方位食住行育樂需求,以提升高齡者健康生活品質。

(二)建立銀髮經濟供需基盤:掌握高齡族群潛力消費者及海外消費偏好,進而鏈結供給端之既有服務,提供國內業者作為未來開發銀髮相關服務與產品之參考。

三、為因應高齡與失能人口成長之長照需求,政府自97年起推動「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補助地方政府提供民眾居家服務、日間照顧、家庭托顧、居家護理及長照機構服務等服務項目,建構我國長照服務體系;同時活化閒置空間、運用護理機構資源及輔導社會福利相關設施轉型布建日間照顧服務。另為建立連續性照顧體系,自94年起鼓勵民間團體及社區發展協會投入社區照顧服務,結合在地人力及資源,提供社區老人所需之關懷訪視、餐飲服務及轉介服務等初級預防照顧服務。衛福部社家署及地方政府並透過平時輔導查核、評鑑機制,以及每年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各項機構工作人員研習訓練、改善設施設備等措施,協助機構提升服務品質,並鼓勵機構多元經營,以滿足日漸增加之老人長照需求。此外,為降低照顧者負荷,已建置高負荷家庭照顧者通報機制、支持服務網絡及支持服務據點等;在經濟支持方面,針對中低收入老人發給家庭照顧者特別照顧津貼每月5,000元;在心理支持方面,設立諮詢專線、辦理支持團體及紓壓活動,並提供喘息服務,以紓解家庭照顧者壓力。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第九屆第一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院臺施字第1050080315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臺立院議字第1050701591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12號)

黃委員就公布土壤液化潛勢區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公布土壤液化潛勢區問題:

(一)民國86年5月1日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規定,並授權訂定「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該規範已考量建築基地土壤液化之影響,訂有砂質土層液化潛能之判定及處理對策;另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64條規定,5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地基調查,應進行地下探勘。建築物位於砂土層有土壤液化之虞者,應辦理基地地層之液化潛能分析。

(二)地方政府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就規定項目為之,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依「建築法」規定簽證負責,為該法第34條所明定。內政部已於104年6月5日及12月7日修正發布「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自本(105)年1月1日生效)規定,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之簽證項目,應按第5點規定比例抽查,且依同要點第7點規定,第5點規定比例抽查之建築物,其結構計算書應為必要抽查項目,主管建築機關並得委託或指定具有該項學識及經驗之專家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抽查。未達應送結構外審之建築物,其結構計算書仍透過抽查之機制監督。

(三)「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及「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已就土壤液化訂有相關規定以供建築物規劃設計時之依循,開發商於開發建築工程時,應依經濟部公開之土壤液化潛勢區資料就個別建築基地辦理精確之地基調查,以確認該基地之地質條件,如有土壤液化之虞時,應由專業技師依規範進行地質改良或適當之基礎設計。

(四)內政部已將「土壤液化潛勢區防治改善」相關推動措施納入「安家固園計畫」草案,規劃於本年至110年補助地方政府調查建置中級精度土壤液化潛勢圖;另依據完成之中級精度土壤液化潛勢圖,亦將補助辦理土壤液化改善示範計畫,由地方政府規劃辦理高度土壤液化潛勢地區之相關改善事項,如地質改良、協助建築物基礎設施改善、公共設施改善等。

(五)另為避免公布訊息後徒增民眾困擾與擔憂,內政部已提供「土壤液化自主檢查表」,供民眾進行簡易自主檢查,民眾如欲進一步瞭解所居基地土壤液化潛勢,可向地方政府申請建築物結構設計圖及地質調查報告,再尋求土壤液化工作站大地技師專業諮詢。為配合提供民眾諮詢,行政院已協調大地專業團體配合臺北市、新北市、臺南市、高雄市、宜蘭縣、新竹縣、新竹市、屏東縣等地方政府,於各地提供專業諮詢。

(六)對於新建建築物,現有「建築技術規則」已針對土壤液化現象規定必要之設計考慮,包括地質鑽探、土壤液化潛能分析、耐震設計、適當之地盤改良或基礎設計,且需專業技師簽證。又為因應土壤液化問題,內政部將儘速研修「建築技術規則」,強化位於高度土壤液化潛勢地區之4層以下或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地下探勘及土壤液化潛能評估相關規定。

(七)為強化結構審查及勘驗機制,內政部參考日本中間檢查制度,研擬完成「建築法」修正草案,針對建築結構設計及施工品質,第34條增列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之結構等項目,應由地方政府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機關(構)、法人、學校、團體審查;第56條規定應經主管機關指定專業機構勘驗合格後,方得繼續施工;以及第70條增列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並由主管機關委託專業機構查驗完竣後,發給使用執照。藉由導入民間機構專業能力,協助辦理審查及現場查驗機制,更加落實三級品管制度,以確保建築物設計及施工品質。行政院業於本年3月2日將該修正草案函送貴院審議。

二、關於毒品危害問題:

(一)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與調查局極重視查緝毒品犯罪工作,依該部統計,104年度查獲各級毒品總重4,840公斤,為歷年新高,成功阻絕毒品於境外。另該部所屬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之「緝毒督導小組」督導各地方法院檢察署「緝毒執行小組」,指揮轄區之司法警察,協調各地方政府教育局(處)與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每年進行全國不定期同步掃毒行動。近期於104年5月22日至24日、8月29日至30日與本年1月30日至31日進行3次大規模全國同步查緝毒品行動,成效良好。

(二)衛福部結合跨部會資源共同投入青少年藥物濫用防制宣導活動,包含與法務部、教育部合作,於102年至103年結合各地方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合作辦理「反毒教育博覽會暨人才培訓活動」,廣邀在地學生及民眾參與,共計約1萬5千人次參加。104年衛福部與法務部、教育部及慈濟大學合作辦理「無毒有我 有我無毒」師資進階培訓課程10場次,共培訓3,241人次,使更多人參與藥物濫用防制工作。另衛福部將持續強化藥物濫用防制,積極與相關部會及民間機構合作,加強年輕族群藥物濫用危害與拒毒技巧之宣導,避免其因好奇嘗鮮濫用藥物;另持續指定藥癮戒治機構,增加戒癮醫療服務可近性,強化網絡機關轉介藥癮戒治醫療及追蹤輔導機制,提升戒治成效。

(三)教育部長期重視學生藥物濫用問題,並不斷加強防制學生藥物濫用三級作為。另依據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通報資料顯示,104年藥物濫用通報個案1,749人,其施用地點九成於校外,毒品來源則有97.5%來自校外人士,爰為瞭解地方政府針對社區、高風險場所之拒毒預防工作執行情形,教育部持續配合年度地方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聯合視導計畫,針對各地方政府毒品預防宣導情形進行訪視,檢視項目除學校及社區之防制宣導外,尚包括八大行業、網咖電子遊樂場及旅館等特定場所預防宣教執行情形,未來則將持續進行各項業務之推動。

(四)行政院業於104年6月15日核定實施「有我無毒,反毒總動員方案」,未來將結合政府各機關與民間力量,共同確保無毒家園生活環境。

三、關於民主自由不等同濫言渲染問題:民主自由之社會,政府應保障人民最大之言論自由,惟言論內容如涉及刑法規定之煽惑他人犯罪或恐嚇公眾安全等妨害社會秩序罪、非法侮辱公務員、公署之妨害公務罪或其他侵害刑法保護法益之犯罪時,司法警察機關及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當依法偵辦追訴,以維法治,保障合法權益。

四、關於陸客來臺數量問題:

(一)關於傳聞大陸方面將於本年3月20日至6月30日間限縮來臺團體陸客人數等相關消息,行政院陸委會及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觀光局)均已透過兩岸事務聯繫管道及觀光小兩會平臺與陸方溝通,促陸方基於維護兩岸旅遊常態發展及旅客權益,勿採限縮陸客來臺措施,避免對兩岸關係造成衝擊;大陸方面回應及對外公開說法表示,赴臺旅遊人數變化,係屬市場行為,取決於旅行社與遊客之意願,陸方將視兩岸關係及兩岸旅遊市場需求等情況處理有關事宜。

(二)我方立場一貫認為,兩岸民間各項交流,有助兩岸民眾相互瞭解及兩岸和平穩定,不希望亦不認為應受兩岸情勢影響。針對大陸旅客可能減少情形,觀光局業已研擬相關因應措施,包括:輔導旅遊業積極投入國內旅遊市場之經營、加強力度耕耘日韓、港澳等既有市場,以及爭取東南亞新富階層等新興客源,持續積極加強行銷推動工作,協調外交部簡化簽證作業,放寬東南亞5國申請條件、透過主要觀光產業公協會協調接待陸團之相關產業業者,調整經營模式預為因應,比照淡季期間操作模式調整經營市場等,以降低陸客減少可能對相關產業產生之衝擊。另為避免陸客過度集中使旅遊景點擁擠,自本年3月1日起,調整大陸團客配額比例為優質團2/3、一般團1/3(先前優質團與一般團各半),進一步提升赴臺旅遊品質。

五、關於提升品質方能吸引觀光旅者問題:

(一)為持續於歐美地區形塑臺灣觀光品牌、深耕利基市場,並建構業者網絡,以促進產品販售,觀光局於歐美地區行銷重心如下:

1.開拓通路:與歐美轄區內主流旅行社及特殊主題/群合作推出臺灣行程,有效提升臺灣市場占有率。

2.深耕媒體:與國際知名頻道合作製播節目,透過國際媒體平臺深度介紹臺灣觀光,並邀請知名媒體記者來臺熟悉旅遊引發口碑行銷。

3.強化公關:操作公關活動(美、德、英、法)、意見領袖推薦介紹臺灣,提高臺灣在旅遊市場之口碑及好感度。

4.開發特色產品:以「賞鳥、登山、單車」等其他亞洲競爭國無法模仿及複製之獨特觀光要素推出特色產品。

5.善用戶外及網路/媒體廣告:利用戶外廣告(舊金山叮噹車、德國公車車體、法蘭克福機場、紐約甘迺迪機場、英國希斯洛機場、英國倫敦地鐵、巴黎公車車體、美國CBS電視/電臺/網路/戶外等、紐約時代廣場Times Square戶外、加拿大多倫多戶外大型電子看板、加拿大溫哥華巴士及捷運站等廣告),拉抬臺灣知名度,並透過各大媒體強力放送臺灣觀光全球宣傳影片。

6.口碑行銷:選擇如Lonely Planet、Trip Advisor等網路平臺誌,以專題方式製作廣告;引發媒體宣傳效益及市場詢問熱度。歐洲地區除積極邀請德、英、法主流媒體,如德國Die Zeit時代週報、英國重要財經媒體Financial Times、主流旅遊媒體Lonely Planet、英國衛報、Metro地鐵報,以及法國最大自行車雜誌Le Cycle、法國「新觀察家」Nouvel Observateur新聞雜誌週刊等主流媒體訪臺拍攝報導臺灣觀光,常獲得頭版及全版面報導,宣傳效益極大。另邀請英國年度最佳旅遊部落客Jayne Gorman、德國電視名人Michael Roll、旅遊達人Gehard von Kapff訪臺體驗報導,引發媒體宣傳效益及市場詢問熱度。

7.其他:善用異業結盟,另運用郵輪獎助、過境免費半日遊、獎勵旅遊表演節目等優惠措施,持續加強主流客源市場熱度。

(二)為提升國內觀光發展,觀光局近年積極輔導推動各類特色觀光活動及增加旅遊服務友善性,期展現各地觀光特色,吸引旅客來臺,相關計畫及推動情形摘述如下:

1.為輔導各地方政府推動特色觀光活動之產品化、觀光化與國際化,以吸引國際旅客來臺旅遊,已訂定「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補助機關(構)團體辦理觀光活動或計畫實施要點」,對於申請案件均詳予審查、訪查及督導外,並自102年推動「臺灣觀光年曆」計畫,以提升國內各類活動品質與國際能見度為目標,每2年滾動遴選出國際級及全國級活動,藉由國際行銷,吸引國際旅客來臺全年玩透透、豐富一整年,進而帶動觀光關聯產業經濟效益與發展。

2.另為提升各「臺灣觀光年曆」國際級及全國級活動品質,除於102年及103年辦理「臺灣觀光年曆入選國際級活動檢核計畫」及全國級特色觀光活動查核作業,邀請專家學者實際參與活動,提出改善建議,供各主辦單位參據研議提升活動品質與內涵作為外,並自104年至107年規劃推動「觀光大國行動方案」之「特色觀光活動扶植計畫」,持續協助提升各「臺灣觀光年曆」國際級及全國級活動品質。

3.104年委託專業團隊辦理「臺灣觀光年曆」品牌宣傳,擴大品牌知名度及提升活動主辦機關重視度,期達到品牌聚焦、創意行銷之最大效益。

(三)在友善旅運服務方面,說明如下:

1.「台灣好行」景點接駁旅遊服務:

(1)為提升自由行旅客旅行臺灣之便利性,觀光局自99年起針對臺灣地區具國際發展潛力之觀光景點,依旅客使用旅遊便利性,輔導各地方政府及觀光局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依當地熱門景點需求,規劃提供串接主要交通運輸場站(如高鐵、臺鐵車站)至重要觀光景點間之公車接駁服務,並依競爭型擇優汰劣之精神,邀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選出適當服務路線,交由具有路權之客運業者,依使用者付費原則收費營運。

(2)本服務迄104年12月止,搭乘人數已逾1,230萬人次,本年度計評選出基隆市等19個地方政府及觀光局所轄東北角等9個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共28個提案單位所提42條路線,範圍涵蓋全臺各地,有效將無縫隙運輸延伸用於觀光旅遊目的之旅次市場。

2.台灣好玩卡:

(1)「台灣好玩卡」以城市行銷,智慧旅遊為目標,為提升自由行旅客旅行臺灣之便利性,自104年起透過競賽評選機制,輔導地方政府申請推動,104年評選出直轄市組高雄市政府(含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與非直轄市組宜蘭縣政府2個優勝計畫,並於同年7月15日正式發卡,至同年底分別約銷售2.3萬及2萬張票卡,提供旅客全新之旅遊體驗。

(2)本年賡續選出直轄市組臺中市政府(含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及非直轄市組臺東縣政府等2個優勝計畫,預計本年6月底發行第3、4張卡,擴大旅客旅遊之便利性。

六、關於質重於量始利觀光產業盛興問題:

(一)有關房間數承載量方面:

1.預估本年平均來臺旅客每日住宿總需求約10萬4,884間客房;國人旅遊住宿需求部分,平均每日住宿需求約3萬9,120間客房,合計平均每日總住宿需求約14萬4,044間客房。若以國內既有之住宿供給(包含觀光旅館、旅館及民宿)19萬1,190間客房,扣除老舊無法提供住宿服務部分約8,446間客房,可利用之住宿供給為18萬2,744間客房,尚足以應付住宿需求。

2.目前國內旅館以中小型旅館占多數(比例約71%),因市場競爭,平均每年歇業而自然淘汰者亦以中小型旅館居多(每年約50家至70家)。在市場自由競爭機制下,老舊旅館亦隨之逐漸汰換,有助於整體旅宿品質及國際競爭力向上提升。不同類型或市場定位之飯店進駐市場,對於整體旅宿型態之革新及市場多元化亦有其助益。

3.觀光局將持續鼓勵業者同步提升旅館品質,透過「星級旅館評鑑計畫」之政策推廣,以及提供品質提升之相關補助措施,鼓勵旅館業者進一步提升品質,並創造自我特色、營造品牌形象。

(二)有關一味衝量是否會衝擊自然資源及旅遊品質方面:

1.「發展觀光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為維持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與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環境品質,得視需要導入成長管理機制,規範適當之遊客量、遊憩行為與許可開發強度,納入經營管理計畫。」爰依此條文,管理機關可視實際需求就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環境品質訂定管理機制。

2.加強風景區品質與遊客數量控管分流機制,包括:推廣分區深度旅遊,有效分流旅客;熱門景點實施旅客人數預報、預約及分流措施;另為維持風景區之觀光品質,觀光局除將加強國家風景區各景點之建設與經營管理,增加亮點,並協同地方政府發展周邊遊憩景點,以強化分流效果,帶動各地方之經濟並利觀光永續發展。

3.依據「中華民國103年來臺旅客消費及動向調查」結果顯示,國際旅客來臺重遊比例占33.75%;而表示會考慮再度來臺灣旅遊者達九成八,其中會以觀光目的再次來臺者占75.03%。另針對大陸市場方面,大陸旅客來臺重遊比例占11.08%,表示會考慮再度來臺灣旅遊者達九成六,其中會以觀光目的再次來臺者占88.70%。

4.觀光局於2011年啟動新品牌「Taiwan-The Heart of Asia」,並以「Time forTaiwan(旅行臺灣,就是現在)」做為宣傳主軸。透過新品牌延續過去「Taiwan-Touch Your Heart觸動你心」之精神概念,以永續、品質、友善、生活、多元為核心理念,強化臺灣觀光品牌國際意象,深化國際旅客感動體驗,建構臺灣處處皆可觀光之旅遊環境,訴求臺灣觀光新時代之來臨,逐步打造臺灣成為「亞洲觀光之心(星)」。為使更多旅客認識臺灣,以及開發深耕不同旅遊族群,採取分眾行銷策略,鎖定青年背包客、銀髮夫妻、年輕女性及年輕家庭等4類旅客族群,以「多元產品(Diversity)、生活型態(life style)」做為臺灣旅遊最大賣點,同時以「自行車樂活」、「美食」、「購物」、「生態」、「浪漫」與「文化」等6大主軸旅遊資源作為推廣之重點訴求,凸顯臺灣觀光資源之獨特魅力,以吸引更多旅客來臺觀光與體驗。觀光局將持續利用各項宣傳推廣管道,例如:廣播媒體、電視節目合作、邀請製作旅遊書、彩繪飛機合作、辦理公關推廣活動等管道全面露出品牌樣式,強力放送品牌印象。

七、關於惡質哄抬價格嚇跑優質旅者問題:

(一)有關我國對於觀光產業管理方面:

1.在觀光旅館部分,觀光旅館業營運月報表顯示103年及104年平均房價分別為3,712元及3,794元,再查本年2月份(適逢農曆春節及二二八連續假期)平均房價為4,239元,觀光旅館在連續假期確會調高價格,但不會以倍數飆漲,亦不會超過飯店報觀光局核定之最高定價,觀光旅館尚無惡意哄抬房價之情形。

2.另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1條及「民宿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旅館業者及民宿經營者應將其客房價格,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且其向旅客收取之客房費用,不得高於報備之客房價格。因此,有關旅宿業房價及優惠方式,得由業者自行訂定並依前開規定辦理,且應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提供旅客充分與正確之資訊。觀光局亦會將其報備之客房價格公告於臺灣旅宿網,供民眾參考。

3.實務上,旅宿業者多採平日依定價提供折扣優惠,再於假日恢復定價收費之經營方式,以吸引消費者於平日入住。惟其收取客房費用不得高於報備之價格,如旅宿業者有前開違規情事,主管機關得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處罰。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觀光局將持續督導地方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

(二)有關國人出國或赴大陸旅遊,旅行業以購物之低價團費高檔行程廣告販售旅遊產品之規範及因應作為方面:

1.法規規範:「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2條第1項規定,旅行業經營各項業務,應合理收費,不得以不正當方法為不公平競爭之行為;同規則第30條第2項規定,旅行業廣告內容應與旅遊文件相符合,不得有內容誇大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同規則第49條第10款、第50條第6款規定,旅行業及所僱用之人員不得安排旅客購買貨價與品質不相當之物品,或強迫旅客進入或留置購物店購物;另「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23條第2款規定,領隊人員執行業務應遵守旅遊地相關法令規定,維護國家榮譽,不得有誘導旅客採購物品或向旅客兜售或收購物品。違反上開規定者,得分別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58條規定處以罰鍰。

2.宣導作為:

(1)向綜合、甲種旅行業及領隊人員,重申「旅行業管理規則」及「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相關規範,並應於行前將參團及購物應注意點充分揭露,使資訊透明。

(2)向綜合、甲種旅行業重申「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2條第1項及第30條第2項規定,旅行業經營各項業務,應合理收費,不得以不正當方法為不公平競爭之行為;旅行業廣告內容應與旅遊文件相符合,不得有內容誇大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3)定期於旅遊旺季前提醒旅客旅遊應注意事項,持續委由警察廣播電臺宣導旅遊購物應注意事項等。

(4)持續輔導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宣導旅客海外購物糾紛處理方式,並由該會定期公布各旅遊線參團參考價格。另觀光局與該會於旅遊旺季期間亦加強旅客於國外購物應注意事項之宣導,以保障旅客消費權益。

(5)透過觀光小兩會協商,以保障國人在大陸旅遊購物權益,並提供購物糾紛較多之業者名單,請大陸方面加強查緝。

3.另旅客參加旅行社舉辦之國外旅行團,倘旅行業及其所僱用之人員有以不正當方法為不公平競爭之行為、廣告不實、安排旅客購買貨價與品質不相當之物品,或強迫旅客進入或留置購物店購物等衍生旅遊消費糾紛無法解決,可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或觀光局申訴安排調處解決。

八、關於人口高齡化問題:

(一)有關妥善運用中高齡人力方面:

1.行政院於103年核定修正「中華民國人口政策綱領」,已將「擴大勞動參與」理念納入綱領政策內涵。一方面透過積極開發及運用中高齡及高齡者勞動力,並鼓勵「青銀共創」,促進世代融合與經驗傳承,以充分運用人力資源;另方面營造友善職場,延長中高齡在職期間,提升國人勞動參與意願。

2.行政院復指示相關部會研擬前瞻對策及短中長期具體做法,納入由國發會彙整完成之「我國人口結構變遷與勞動力因應作為」報告,其中針對提升中高齡勞動參與,研提主要推動策略及具體措施如下:

(1)友善職場:強化勞動檢查,消除年齡歧視;提供職務再設計等獎勵措施,提升中高齡勞工就業機會及意願。

(2)友善服務:設置銀髮人才資源中心,建置銀髮人才網路平臺,增進青銀學習交流,並推動多元適性職訓,提供個別化就業與職訓諮詢、推介及媒合服務等促進就業措施。

(3)友善家庭:補助並鼓勵企業擴大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擴增平價非營利幼兒園,使托育安親普及化;積極發展長照服務網,提供完善照顧資源,以建構高齡友善環境,達成活躍老化目標。

(二)有關強化事業單位因應貿易自由化對中高齡勞工衝擊方面:經濟部國貿局推動「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推案策略總體行動計畫」,請相關部會進行「總體影響評估」及「部門別影響評估」,其中勞動部刻正進行對於就業市場之影響評估,並研提有效因應對策,俾協助弱勢及中高齡勞工穩定就業。

(三)有關我國扶老比與扶幼比差距擴大因應對策方面:

1.依據國發會「中華民國人口推計(103至150年)」報告,我國嬰兒潮世代將陸續成為65歲以上人口,推估107年將超過14%成為高齡(aged)社會,於114年達20%成為超高齡(super-aged)社會。惟平均餘命延長,不代表健康餘命延長,未來不健康及失能人口,以及所需健保醫療照護費用,預期亦將快速增加。因此,政府已將促進高齡健康,並提升高齡者技能水準,使其能活躍老化(Active Ageing),甚至達到有生產力之老化(Productive Ageing),營造友善高齡環境等相關議題,列為政策推動重點。

2.隨著少子女化及高齡化趨勢,我國15歲至64歲工作年齡人口數已於104年達1,737萬人最高峰,往後將逐步遞減,且人口結構趨高齡化,加上國人勞動參與情形呈現晚入早出,勞動力供給將相對緊縮。因此,政府將持續建構合宜勞動環境,並擴大勞動供給來源,以及提升勞動者專業技術能力,以因應勞動市場人力短缺及老化問題。

九、關於長照得安養,照護有保障問題:

(一)有關老人日間照顧(以下簡稱日照)服務方面:

1.行政院於103年宣示推動「臺灣368照顧服務計畫」,截至104年底共設置233所多元日照服務單位(含178所日照中心、52處日托據點、3所原住民文化健康站),較103年增加63所,透過活化醫療、護理機構資源及輔導社會福利相關設施轉型,積極努力達成每一行政區皆設置日照中心之目標。

2.為強化跨部門及跨專業協調與聯繫,衛福部業邀集地方政府召開日照服務研商會議,督請地方政府盤整開發潛在資源,活化閒置空間如廢併校舍等,作為社區式照顧服務場所;並多次與內政部營建署、消防署召開強化日照中心布建相關會議,協調減少推動日照之相關限制;此外,亦結合專家學者組成輔導團隊,協助地方政府及服務提供單位,強化日照中心設置、宣導及經營管理相關知能,提升服務品質量能及能見度。截至104年底,輔導團隊計提供22個地方政府、54次空間輔導、33次經營輔導,協助布建日間照顧資源以及提升服務量能;另透過製播宣導短片、電視媒體及平面文宣,加強日間照顧服務宣導,增進民眾對日照服務之認識、支持。

3.另為有效運用經費並落實推動長照服務,自97年「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開辦以來,衛福部每年辦理長照計畫審查會議,對各地方政府提報之長照整合計畫,邀集專家學者與相關部會召開會議審查,以協助各地方政府掌握其轄內民眾長期照顧需求、相關資源盤點與布建、年度發展目標等,再據以核定補助經費,續由地方政府依據轄內資源布建需求,以公開招標方式委託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等非營利組織提供服務,讓人力、物力及經費有效挹注在有需求之區域。

(二)有關照顧服務員人力方面:

1.有關培訓照顧服務員人力未能充分投入影響因素,除早年培訓人員多數年齡層為45歲至55歲中高齡者,現今多已高齡退出勞動市場外,根據衛福部委託辦理照顧服務員訓練結訓學員就業意向調查結果顯示,參訓學員未曾從事照顧服務工作者計41.2%,現在從事或曾從事過照顧工作者計58.8%,未從事照顧服務工作而參訓之主因為照顧自己家人,另退出照顧相關工作之主因係感覺工作辛苦與福利不佳、薪資過低及專業形象有待提升等因素。

2.為改善照顧服務員薪資條件及工作福利,衛福部業積極推動各項具體作為如下:

(1)保障適切薪資收入,明定最低時薪為170元,將現行每月薪資約1萬9,800元,提升為2萬2,400元。

(2)補助偏遠地區照顧服務員交通費,每人每月1,500元。

(3)增列國定假日加倍補助及單位營運費。

(4)提供失智症照顧額外加給。

3.另為強化職涯發展與專業分級,透過鼓勵照顧服務員晉升督導員,並規劃獎勵居服單位以月薪專職聘僱,以強化照服員職涯發展與多元晉升管道,提高國人投入長照服務意願,促進留任及就業機會。又,為增進照顧服務員專業形象及人力分級,對於任職居家服務提供單位領有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之照顧服務員,當月服務時數達130小時以上,每人每月補助專業加給1,000元,以穩定照顧服務人力,減輕家庭照顧負擔,提升照顧品質。

4.居家服務提供單位自98年5月1日起已全面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對象,為保障照顧服務員勞動權益,提升渠等實質所得,強化留任居家服務誘因,並同步督請地方政府於委託或補助契約中應明定照顧服務員每小時時薪不得低於170元,且應為照顧服務員投保勞、健保並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等以保障勞動權益;為維護居家服務品質,居家服務單位之照顧服務員需具備專業資格,按「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之規定,每年接受20小時以上在職訓練,並有具護理、社工專業之居家服務督導員,提供第一線照顧服務員專業之輔導與支持;另為回應失智症者照顧需求,於104年度委託專業團體研擬失智症居家服務20小時訓練課程,強化照顧服務員對失智症照顧之知能。

(三)有關規劃推動「台灣健康雲計畫」─照護雲計畫之相關規劃及效益方面:

1.103年辦理長照相關資訊系統盤點作業,並規劃雲端基礎架構及雲端服務平臺;104年至本年規劃建置雲端照護資訊平臺,建立系統資料介接互通測試與驗證,整合交換與使用者介面,並配合「長期照顧服務法」擴充、建置相關資訊系統;後續規劃完善建置具整合且及時性個人服務或歸人之資料庫,並發展多元服務及管理應用。

2.藉由推動照護雲計畫,可整合社政、衛政長照相關資訊系統資料,建構完善個人化照護資料庫,設計個人福利或服務歸人管理,促進資訊流通,以利提供民眾更完整、便利性服務,並提供主管機關整合性資訊、即時性管理與分析。

十、關於南海主權維護問題:

(一)有關「陸菲南海仲裁案」及「南海和平倡議路徑圖」方面:

1.為因應菲方代表於「陸菲南海仲裁案」庭審中不利於太平島「島嶼」地位之不當或錯誤論述,內政部陳部長威仁於104年12月12日與行政院海巡署王署長崇儀會同相關部會前往太平島參加交通基礎設施碼頭及燈塔完工啟用典禮,並直接取用島上井水試飲,是日活動內容及成果亦透過新聞發布,讓國內外各界關注我太平島具有「島嶼」地位之主張。

2.此外,內政部亦協助行政院農委會辦理南沙太平島水質及農業環境調查計畫,籌組調查團隊於本年1月22日至23日前往太平島進行現況調查,利用科學實證方式從水質檢測、土壤剖面分析、植被、物種及先民遺跡調查等層面,提出我太平島符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第121條關於「島嶼」之要件。後續更由行政院農委會綜整撰擬調查成果報告作為政府相關論述之參考。

3.馬總統業於本年1月28日訪視太平島並提出推動「南海和平倡議」之路徑圖,以及我國打造太平島成為「和平救難之島」、「生態之島」與「低碳之島」之理念,進一步澄清我太平島之法律地位。未來各部會將依循此政策基調,務實推動南海相關事務,以維護我國島礁主權及海域權益。依據馬總統揭示之海洋政策,南海議題以確立主權在我、擱置爭議、和平互惠、共同開發為原則,對於南海各項資源應加強研究調查,適度於太平島、中洲礁與國際保育組織合作建立「南海和平公園」。後續再視主權實際狀況予以擴大,未來透過國際合作,鼓勵其他鄰國亦將占領之南海島嶼進行生態保育與研究,並將「南海和平公園」國際化,擴大範圍至其他國家占領之島嶼,最終目標係以環境保護取代主權爭議,以生態存續代替資源掠奪,確保南海地區之和平與生態環境永續發展。

4.外交部復於本年3月23日安排國內外媒體參訪太平島,實地體驗該島生態環境及其在國際社會所扮演和平與人道救援者之重要角色,見證太平島是「島」不是「礁」之事實。近期,政府相關部會共同合作利用前往南沙太平島之各項契機,以及透過安排參訪、新聞發布、照片公開、影音串流、洽專家學者投書及轉我駐外館處協助宣導等多元管道,駁斥菲方代表於南海仲裁案之不實扭曲言論,已獲國際社會高度關注及正面肯定。

5.另內政部營建署於103年辦理完成南沙太平島生物多樣性調查計畫,出版中英文圖鑑及高畫質陸海域生態紀錄影片,持續累積生態調查成果。

(二)有關我國「專屬經濟海域」(EEZ)主張及相關作為方面:

1.我國第1批領海基點基線業經行政院於88年2月10日公告(98年11月18日公告修正)在案,依據UNCLOS及「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2條規定,專屬經濟海域外界線係依據該基線向外延伸200浬。至與相鄰或相向國家間之專屬經濟海域重疊時,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4條規定,其分界線依衡平原則,以協議劃定之。

2.由於海域劃界涉及層面複雜,目前我國尚未與日本、菲律賓等各相向國家間就重疊專屬經濟海域部分協議劃定分界線,然為維護我漁民權益,我國已分別於102年4月10日及104年11月5日簽署「臺日漁業協定」及「臺菲促進漁業事務執法合作協定」,此2項即為我國依UNCLOS第74條規定,未達成協議之前,基於諒解與合作之精神,盡一切努力所作出實際性臨時安排之具體成果,而此安排亦不妨害最後界限之劃定。

(三)有關維護主權及捍衛漁權方面:

1.有關政府相關單位執行海洋資源開發與海洋調查時,國防部依「公務船舶於敏感海域作業通報機制」辦理,並協同行政院海巡署掌握公務船舶動態;遇突發狀況時,視行政院海巡署需求及政府後續指導,派遣艦船執行策護應援任務。

2.國軍依「政府護漁標準作業程序」、「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與國防部聯合護漁行動方案」及「國軍支援海巡署聯合護漁任務具體作法」等規定,運用海、空軍各式兵力,協助行政院海巡署於合法漁區內執行聯合護漁任務,期達成「凡我國漁船作業海域,即有海巡艦艇保護,有海巡艦艇海域,即有海軍艦艇策應」之政策指導,並彰顯政府捍衛漁權及宣示主權之能力與決心。

3.南沙太平島及其周邊海域,為我國固有領土與領海,為強化行政院海巡署防區防衛戰力,國軍以「等同陸戰隊堅強戰力」之標準,賡續協助強化戰備整備工作。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著眼未來長遠發展,儘速進行電業法修正、電價公式健全化、能源轉型規劃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5008026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8-212)

許委員就政府應著眼未來長遠發展,儘速進行電業法修正、電價公式健全化、能源轉型規劃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電業法修正草案,將俟新內閣上任後重新修訂:

本部為推動電業自由化,前已研擬「電業法修正草案」,開放發電業設置,以促進電業多元競爭、提高效率,並於104年7月16日由行政院函送貴院審議。因貴院屆期不續審,考量電業自由化為重大政策,將俟新內閣確定未來電業自由化推動方向後,重新修訂「電業法修正草案」函送貴院審議。

二、電價調整部分說明如下:

(一)電價調整機制考量因素:電價調整需考量能源配比政策、國際燃料價格、電業永續經營等因素,並兼顧反映成本及合理利潤,達成使用者付費、照顧民生需求、提升能源使用效率、節能減碳等目的。

(二)電價調整辦理情形:本部依電業法第59條規定及電價計算公式辦理電價調整事宜,按公式每半年檢討1次,迄今已運作3次(104年4月1日、104年10月1日及105年4月1日),審定電價調整幅度及每度平均電價。

(三)後續作法:台電公司未來將會參酌各次電價費率審議會委員對公式之建議,並考量此期間電價調整運作機制之執行經驗等,積極檢討及研擬修訂電價費率計算公式,並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等相關規定層轉貴院審定。

三、有關能源轉型部分,我國在「能源轉型」已具體積極規劃推動多項措施,包含:

(一)需求面透過工業、服務業、農業、交通及住宅等部門,以產業結構調整及規劃採取全面性與強制性之節能極大化措施,期使能源密集度每年平均下降3.0%。

(二)供給面依循「能源發展綱領」優化能源結構方針,全力開發無碳自主再生能源、擴大低碳天然氣合理使用並積極興建第3接收站,並推動既有電廠汰舊換新採最佳可行技術等作為。

(三)三度調高2030年再生能源目標量至17,250MW,較原規劃目標量提高逾1.5倍。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人於肯亞遭強制遣送中國大陸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5008097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9-233)

許委員就國人於肯亞遭強制遣送中國大陸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自民國103年11月間肯亞破獲相關電信詐騙案件,將我相關涉案國人關押、審判後,外交部、法務部、行政院陸委會(以下簡稱陸委會)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下簡稱刑事警察局)等相關機關即持續保持密切聯繫,並高度關注相關審判進行情形。本(105)年4月8日,相關機關於接獲刑事警察局告知陸方擬將我8名獲肯亞法院判決無罪且當庭釋放之國人押至中國大陸,外交部已向肯亞政府表達嚴正抗議,並要求肯亞政府提出合理說明;另陸委會於第一時間向陸方提出我方立場,說明本案相關人員應由我方處理,如陸方仍有其他案件偵辦之需求,可透過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聯繫,並要求國臺辦應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儘速釋放我方民眾,不得強押至中國大陸;惟稍後確認我方民眾已遭陸方強行帶往中國大陸,陸委會迅即於當(4月8)日晚間向陸方表達強烈抗議,對於陸方此舉違反肯亞法院裁定,嚴重侵害我方民眾權益,亦枉顧雙方自100年來處理類似案例所建立「雙方人員各自帶回」之默契,更傷害臺灣人民情感,對於兩岸關係之嚴重影響,陸方應負完全責任。嗣陸委會持續與陸方溝通,並於本年4月11日接獲陸方依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之規定,通報我方刑事警察局8名國人目前拘留於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區看守所。

二、另本年4月12日相關機關接獲另有37名國人將於當日清晨被遣送至中國大陸,法務部隨即與外交部、陸委會共商處理對策,並對陸方提出下列3項訴求:

(一)請大陸公安部能維護國人權益,保障人身安全。

(二)由我方派員瞭解相關案情始末,並洽商案件後續處理事宜。

(三)請大陸公安部儘速提供被遣送之臺灣人民所涉之犯罪事實、所犯法條及相關證據,包括偵辦進度、犯罪期間、共犯人數(包括臺灣人及大陸人)、被害人數、涉及省份、詐騙總額、資金流向、查扣之犯罪所得、犯罪手法、查扣之設備、文件、犯罪工具、電信器材、詐欺之教戰守則、提款卡等犯罪證據資料。

三、法務部已於本年4月20日上午率團赴陸共商肯亞案、馬來西亞案等涉及兩岸且跨第三地犯罪之處理方式,團員包括陸委會、海基會、刑事警察局代表等10人。赴陸協商之代表團已於4月21日上午至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區看守所探視肯亞案全部臺籍嫌疑人,陸方並向代表團詳細解說肯亞案偵辦情形及提供相關資訊讓代表團帶回供檢警參用。代表團已於4月21日下午與大陸公安部進行會議,並達成以下共識:

(一)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生效實施7年來,成效有目共睹,有利兩岸人民。其執行成果值得珍惜並延續執行。

(二)關於肯亞案及馬來西亞案,雙方同意開展合作偵辦。

(三)陸方同意家屬探視臺籍嫌疑人,依規定積極安排。

(四)對於未來跨境犯罪,雙方同意建立處理原則,以利打擊犯罪、保護受害人及實現社會正義。至於臺籍嫌疑人是否遣返臺灣等其他事項及相關細節,將另行擇日協商。

四、此外,法務部已指示臺灣高檢署王檢察長研擬成立跨境電信詐騙追贓平臺,結合檢、警、調(洗錢防制等)、金管會、通傳會等相關機關,提出具體有效方向、作為等積極進行追贓。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防杜隨機殺人事件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5008097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9-237)

邱委員就防杜隨機殺人事件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保護國民安全,綿密社會安全網絡,行政院已召開專案會議研議短、中、長期改進作為。短期部分,由內政部加強校園巡邏及社會治安維護;中期由衛福部透過立法或修法方式,建立高風險精神病患之識別機制,協助就醫、輔導與追蹤;長期部分,由教育部從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等層面,根本著手。目前衛福部初步提出策進作為如下:

(一)強化民眾心理健康識能及對精神疾病之認識,以減少對精神病人之污名化,並鼓勵有心理困擾或精神問題民眾及早就醫。

(二)偕同通傳會向各傳播媒體宣導「報導精神疾病『六要』與『四不要』原則」,以及在發生社會治安事件時,不再無充分證據下揣測嫌犯之精神狀態,以落實精神病人人權保障,避免汙名化精神病人及對病人家屬造成更大照顧壓力。

(三)串聯精神照護資訊管理系統、自殺通報系統、高風險家庭系統及兒少保護系統,針對合併多重問題及高風險之個案其及家庭,主動提供關懷服務,評估家庭成員暴力風險,精神疾病個案就醫情形,及早介入,提供各項協助。另加強宣導民眾發現有疑似精神疾病個案有傷害行為或傷害之虞時,即依「精神衛生法」第32條規定,通知警察及消防機關護送就醫。

(四)積極針對社區中需高度關懷之精神病人(例如未達強制住院標準、急診離開未住院),由醫院主動介入治療及追蹤。

(五)責成地方政府加強督導精神醫療機構,落實精神病人之出院準備計畫及於病人出院時轉介各地方政府衛生局提供後續之社區追蹤保護。

(六)積極爭取相關經費,改善各地方政府追蹤保護社區精神病人之個案管理人力比,並加強教育訓練,增進心理衛生人員、公共衛生護士、及精神病人關懷訪視員之訪視知能,以強化其個案管理及問題處置能力。

二、為提供國人安全的居住環境,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保障弱勢精神病人之人權與就醫權,衛福部將持續會同相關部會精進各項行政措施及檢討相關法令,以綿密社會安全網,營造安心及安全之幸福家園。

三、內政部警政署為維護校園安全,保護學童上放學安全,加強辦理下列工作:

(一)加強校園周邊巡邏:配合學校需求,定時或不定時進入校園協助安全維護,加強轄內各級學校周邊地區治安死角巡邏,對未設駐衛警察、保全之學校園區,特別注意加強早晨、中午、黃昏、深夜之巡邏勤務。

(二)增加見警率:針對學生上學、放學所經路線,規劃警察巡邏路線,協請交通服務隊、義交、愛心媽媽,規劃學童上下學接送區及路隊編組,隨隊維護,共同保護學生上、放學安全。

(三)強化校警聯繫機制:聯繫轄內學校於上學、放學等重點時間,要求警衛、保全人員、教職員加強校園巡守工作,並落實門禁管制,如有狀況請立即與警方聯繫,以落實校園安全自主管理之目標。

四、另教育部與內政部於本(105)年2月24日召開會議決議,警校連線系統並非僅指設備,主要是在學校與警方之通報及支援機制建立,建議由學校管理人初步評估是否需要警方協助,再以電話、簡訊或緊急通報按鈕等方式通報警方支援,各警察機關接獲通報後,立即派遣警力到場處理,共同營造安全校園環境。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余委員宛如就大眾運輸工具建置親子友善設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5008096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9-223)

余委員就大眾運輸工具建置親子友善設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於民國104年12月16日修正公布,增訂相關友善親子設施規定,包括特定公共場所附設公共停車場,應保留2%汽車停車位供孕婦、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使用,及特定公共場所應設置適合6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共同使用的親子廁所盥洗室,並針對違反者訂有罰則。惟考量劃設親子停車位及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需一定時間,為利實務執行及避免衝擊過大,除授權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及建築主管機關分別訂定相關事項之辦法,並規定違反親子停車位規定者,自公布後3年開罰;至親子廁所盥洗室規定自公布後2年施行,公布後5年開罰。

二、交通部已責成臺鐵局及高鐵公司完成相關設施設置,並持續精進提供親子友善之優質服務,該局目前已達成親子設施設置之法令標準,後續將視預算逐年辦理親子設施之新增及改善,包括親子廁所、哺(集)乳室、無階化月臺及列車親子專用區等,期配合建構全面親善空間為目標。另高鐵公司已完成親子廁所及哺(集)乳室設置,並於各站提供圖書借閱服務,而在高鐵列車之廁所設有尿布檯、車廂前後設有大型行李放置區可停放推車,且列車車門與月臺同高,方便嬰幼兒推車進出。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趙委員正宇就隨機殺人事件,應正視犯罪結構並投入資源健全社會安全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5008026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8-207)

趙委員就隨機殺人事件,應正視犯罪結構並投入資源健全社會安全網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近年來隨機殺人事件頻傳,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及民眾安全,行政院將於1個月內召開專案會議,研議下列短、中、長期具體改進作為:

(一)短期:由內政部負責,加強治安維護及校園巡邏等作為。

(二)中期:由衛福部負責,透過立法或修法等方式,建立高風險精神病患之識別機制,以及協助就醫、輔導與追蹤。

(三)長期:由教育部負責,藉由學校與家庭合作,針對有精神疾病傾向或吸毒傾向之在學學生,予以妥適處理。

二、內政部警政署已參酌美、日等國之相關研究,研析異常成因及預防對策,據以規劃研擬編撰隨機殺人事件緊急應變手冊,教導民眾建立正確觀念及防範意識,並輔以宣導,提高民眾保護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警覺性。另法務部所屬司法官學院犯罪防治研究中心將透過專案委託研究方式,進行調查研究分析,針對家庭、教育、犯罪人處遇、更生人處遇及精障處遇等各面向,提出具體之社會安全政策方案(白皮書),以作為政府促進社會安全之政策參考。

三、為綿密社會安全維護網絡,衛福部已採行下列措施:

(一)強化民眾心理健康識能及對精神疾病之認識,減少對精神病人之汙名化,並鼓勵有心理困擾或精神問題民眾及早就醫。

(二)宣導「報導精神疾病『六要』與『四不要』原則」,避免於發生社會治安事件,在無充分證據下揣測嫌犯之精神狀態,以落實精神病人人權保障及避免對病人家屬造成更大照顧壓力。

(三)串聯精神照護資訊管理系統、自殺通報系統、高風險家庭系統及兒少保護系統,針對合併多重問題及高風險之個案及其家庭,主動提供關懷及各項協助;針對社區中需高度關懷之精神病人(例如未達強制住院標準、急診離開未住院),由醫院主動介入治療及追蹤;加強宣導民眾發現有疑似精神疾病個案,有傷害行為或傷害之虞時,即依「精神衛生法」第32條規定,通知警察及消防機關護送就醫。

(四)請地方政府加強督導精神醫療機構,落實精神病人出院準備計畫,以及於病人出院時轉介各地方政府衛生局提供後續之社區追蹤保護。

(五)爭取相關經費,改善各地方政府追蹤保護社區精神病人之個案管理人力比,並加強教育訓練,增進其訪視知能、個案管理及問題處置能力。

四、為強化並完善校園整體安全維護,教育部除已於民國104年7月30日函發「校園安全防護注意事項」外,另針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函頒「強化校園防護機制實施計畫」,要求各級學校據以訂(修)定校園安全防護機制相關措施,包括:明訂校園安全事件之通報與處理、查察消弭校園安全死角校園巡邏強度、綿密地區警政聯繫繪製校園安全地圖、加強學生安全意識與被害預防觀念宣導,以及意外事件臨機應變能力與緊急求助技巧、落實校安通報效能即時協處突發事件、檢視監視與緊急求助系統及校園安全檢測規劃、精進聯合防護機制等措施,以防範憾事再生。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媒體過度報導暴力事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5008096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9-231)

黃委員就媒體過度報導暴力事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我國為民主憲政國家,人民享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依憲法第11條規定,政府不得干涉。「出版法」於民國88年1月25日廢止後,媒體採自律原則,已無單一管制媒體之法令,回歸各相關作用法規範媒體之報導,由各相關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主動查察處分。

二、有關電視節目之管理部分,通傳會就媒體報導之相關輔導作為說明如下:

(一)近日發生之臺北市內湖女童命案事件,接獲民眾反映電視頻道過度報導負面新聞之意見合計93件,已三度將民眾意見函轉中華民國電視學會、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督促其轉知所屬會員發揮新聞自律功能,審慎處理新聞內容與畫面;並於本(105)年4月1日函請相關公(學)會儘速邀集所屬會員召開會議,檢討改善引起民眾關注之電視新聞報導內容,並回覆處理情形,以加強頻道業者強化內部問責機制,以及強化屬新聞自律範疇之編輯室控管效力,善盡媒體責任。

(二)已訂定「重大災難新聞採訪及製播原則」及「電視新聞使用資料畫面及模擬畫面規勸事項」,該等規範訂有基於保障弱勢及尊重多元文化精神,避免於重大災難發生時以責難、汙名化或刻板印象之報導傷害弱勢族群;以及以事實為基礎,不宜刻意誇大事件本質等相關規定,並已正式函送公(學)會以為訂定媒體自律規範之參考。另中華民國電視學會、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等相關公(學)會亦訂有其自律規範,以作為各電視媒體製播新聞之自律準則。

(三)若電視頻道業者未能遵循公會發布啟動新聞自律機制之建議,或無視於其從業人員專業判斷之呼籲,對於不適格之電視頻道經營者,將於評鑑、換照時,考量其是否適合經營電視新聞頻道;並持續注意電視新聞播送內容、畫面是否符合電視節目分級相關規定,若引用並播出不妥內容,違反廣電相關法令規定者,將依法嚴懲。

(四)電視頻道播送之新聞報導疑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或「精神衛生法」等相關規定,已一併協助兒少保護主管機關調閱不妥內容,並移請法令主管機關依法嚴查。

(五)邀請電視頻道業者及學者專家辦理座談會,就調閱、蒐集疑涉違規之不妥個案,檢視督促新聞頻道業者檢討新聞產製之內控管理、落實自訂之編審與採訪標準作業流程,使新聞節目能更適合大眾收視。

三、有關出版產業(含平面媒體出版)之管理部分,文化部就媒體報導之相關輔導作為說明如下:

(一)不定期函請地方政府應積極依各相關作用法查察平面媒體報導及廣告內容,如有違反,應依該作用法及相關規定裁罰,以正視聽。

(二)不定期函請地方政府轉知平面媒體相關公、協會,請其督促所屬會員應自律,於新聞報導時注意遵守相關法令,以確保當事人權益。

(三)補助社團法人臺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及社團法人中華白絲帶關懷協會,以及規劃補助中華民國新聞媒體自律協會等民間組織,發揮他律功能,推廣媒體識讀並率同民眾共同監督媒體。

四、為致力保護國民安全,建立綿密社會安全網絡,行政院張院長第一時間已於治安會報裁示,由行政院召開專案會議,研議短、中、長期改進作為。短期部分,由內政部加強校園巡邏及社會治安維護;中期由衛福部透過立法或修法方式,建立高風險精神病患之識別機制,協助就醫、輔導與追蹤;長期部分,由教育部從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等層面,根本著手,營造安心及安全之幸福家園。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最新癌症統計資料顯示,102年共9萬9,143人新發癌症,創下歷史新高,爰要求政府相關單位應強化整合運用醫療保健資源,並檢討現行政策成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5008148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0-244)

徐委員就最新癌症統計資料顯示,102年共9萬9,143人新發癌症,創下歷史新高,爰要求政府相關單位應強化整合運用醫療保健資源,並檢討現行政策成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依據最新統計,102年癌症新發人數雖比101年增加,但年齡標準化發生率卻降低,表示校正人口老化因素後,總體癌症之發生已獲得控制,較明顯的是男女性肝癌、肺癌、大腸癌發生率皆已下降(但人數因高齡化仍有略增),防治奏效。惟女性乳癌仍持續快速增加,此與飲食西化、缺乏運動、肥胖及民眾未定期接受癌症篩檢有關;另環境荷爾蒙亦可能有所影響。至於癌症年齡標準化死亡率,由97年的每10萬人口133.7人降至103年的130.2人,亦呈下降情形。

二、有鑑於癌症對國人生命的威脅及社會的負擔,本部繼94年至98年推動「國家癌症防治五年計畫」、99年至102年推動「第二期國家癌症防治計畫」,以擴大癌症篩檢服務為主要策略後,自103年起,邁入第三期計畫,焦點更從過去的治療、早期發現,向上力溯至源頭之預防。三大新興重點包括:1.防治新興致癌因子;2.持續推廣具預防效果之癌症篩檢;3.推出「癌友導航計畫」;並依世界衛生組織癌症防治策略,積極辦理癌症預防、篩檢、治療及安寧緩和照護等推動工作,如下:

(一)加強致癌因子預防工作:除持續推動菸酒檳健康危害防制與整合計畫外,對於肥胖、飲食與運動不足等新興致癌因子之預防,則強化致胖環境之監測與改善,推行現代國民營養計畫,並推動健康體重管理計畫及強化國人規律運動習慣。根據調查,成人吸菸率已由98年20%降至104年17.1%,男性成人嚼檳榔率亦從94年之17.5%降至104年8.8%。另我國成人、國小學童及高中學生過重及肥胖情形已呈趨緩,特別是國小學童過重及肥胖盛行率由101年的28.2%降至102-103年的26.3%。此外,100年起推動健康體重管理計畫,5年共計361.4萬人參與,累積減重566萬6,432.9公斤,每年皆有超過5萬人BMI從過重或肥胖變成正常體位。至於規律運動的部分,依據教育部「運動城市調查」結果,全國運動率由103年33%提升至104年的33.4%。

(二)推廣具實證效益之四癌篩檢:除持續透過醫院及衛生局推動子宮頸癌、乳癌、大腸癌和口腔癌篩檢外,更補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國中女生HPV疫苗接種。自99年擴大四癌篩檢後,至104年共提供2,898萬人次服務;發現31萬例癌前病變及癌症。104年四癌篩檢率分別為子宮頸癌74.5%、乳癌39.5%、結直腸癌42%及口腔癌56.1%,較98年各增加16.5%、28.5%、32%及28.1%。至於HPV疫苗103年同意接種者完成三劑接種率為98.1%,在籍在學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接種率已達99.7%,然在籍不在學及經濟弱勢之接種率因聯絡不易,為7.9%及10.1%。

(三)提升癌症診療品質:為強化癌症病人診療照護品質,推動90家醫院辦理「癌症診療品質提升計畫」外,並辦理「癌症診療品質認證」,目前共55家醫院通過認證,涵蓋82%的癌症病人。此外,於癌症診療品質提升計畫中推動癌友導航服務,透過個案管理師,引導癌症病人及早獲得適切的治療或安寧療護。據最新資料顯示,約9.8萬名新診斷病人得到導航服務,達所有新病人98%。至於安寧療護,每年約服務2萬名癌末患者,癌症病人安寧療護涵蓋率自89年之7%提升至50.6%。

(四)推動安寧療護基本醫療人權:除持續提升民眾及醫護人員對安寧療護之認知外,並協助醫院進行病情告知及衛教民眾病情告知的重要性,倡議「病情告知,尊重病人的知曉權、選擇權與拒絕無效醫療。104年計有87家醫院建立癌症病人病情告知流程,病人知情率已達92%。

三、為有效落實癌症防治工作,本部自92年「癌症防治法」實施後,依法定期召開「中央癌症防治會報」及「癌症防治政策諮詢委員會」,進行政府部門間橫向及縱向的業務協調與溝通。此外,透過部內各單位及跨部會的合作,推動相關癌症防治工作:

(一)部內各單位合作:本部除結合醫院及衛生局執行癌症預防、篩檢、診療品質提升與安寧療護等工作外,國民健康署與疾病管制署亦共同推動B、C型肝炎防治工作,並與醫事司、中央健保署合作,推動癌症診療照護品質提升與安寧療護,以及與國家衛生研究院合作,辦理癌症相關研究、癌症診療品質認證與監測。

(二)跨部會合作:定期召開跨部會協調會議,與教育部、國防部、勞動部、農糧署等部會共同推動如:菸害防制、檳榔防制、肥胖防治、改善運動環境,及研擬「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等。以及推動健康體能政策,爭取各縣市首長及社區行政單位支持,並倡議綠色運輸,透過職場、學校、社區、醫院等不同場域,強化國人規律運動習慣。另在檳榔防制,亦與農委會農糧署合作,協助檳榔廢園轉作,104年實際執行49.7公頃。

四、為強化癌症防治工作,未來將持續加強各資料庫的整合應用及研究、提升民眾癌症健康識能及癌症預防能力、整合各式癌症相關資訊,以利民眾查詢及應用、改善癌症預防之健康不平等、擴大及落實癌症篩檢,提高篩檢率及品質、強化衛生醫療人力及組織效能,學習國際標竿,提升衛生體系效能,以及鼓勵產業創新發展,強化與非營利組織之夥伴關係。

(三十)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今年4月3日傍晚,發生登山隊伍在攀爬無明山時,有兩名隊員不慎墜崖身亡的山難事件至表關切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5008148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0-245)

徐委員就今年4月3日傍晚,發生登山隊伍在攀爬無明山時,有兩名隊員不慎墜崖身亡的山難事件至表關切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建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消防機關處理山域事故人命救助作業權責分工機制為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消防機關處理山域事故人命救助工作有所遵循,加強與協同處理機關團體協調聯繫,並相互支援,本部特於104年4月23日函頒修正「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消防機關處理山域事故人命救助作業要點」據以執行,重點摘要說明如下:

(一)前開要點所稱協同處理機關,指警察機關、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林區管理機關等;所稱協同處理團體,指民間救難組織、登山團體等。

(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消防機關與協同處理機關及團體,平時應保持密切聯繫,遇有山域事故應即相互通報。

(三)山域事故發生時,事故發生地轄區及相鄰轄區之協同處理機關應第一時間派員救援,並指派適當層級幹部,負責人力、裝備器材之協調聯繫;當地消防機關應指派適當幹部擔任人命救助指揮官。

(四)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消防機關為處理山域事故人命救助工作,於必要時得請求協同處理機關或團體協助下列事項:

1.提供申請入山(園)者身分資料。

2.提供園(轄)區地理環境、步道及山屋等設施資料。

3.提供醫療諮詢或支援醫護人員。

4.支援嚮導人員、搜救人力、裝備及通訊設施。

5.其他為處理人命救助工作所需協助事項。協同處理機關平時應落實園(轄)區安全管理,並整備前項事項,以因應緊急意外事故發生。前開請求事項遭拒絕時,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協調,協調不成時,得報請行政院(或指定單位)定之。

(五)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消防機關處理山域事故人命救助,得依地區及山域環境之特性,研訂相關作業程序及流程表,並隨時檢討。

二、山難發生地之管理機關(協同處理機關),配置、更新救援裝備查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太管處)已依本部104年4月23日函頒修正作業要點積極協同花蓮縣、臺中市、南投縣政府處理於所轄園區之山域事故人命救助工作。該處對於保育巡查員,每年均會根據實際需求,編列預算購置或汰換各項救援裝備,以利遂行急難救助工作。

三、增加保育巡查人力,加強專業救援訓練太魯閣國家公園面積9萬2,000公頃,太管處組織員額編制約僱保育巡查員僅15人,分派遊憩服務課及各管理站1~2名,執行轄區內自然生態資源保育護管、遊客安全維護與設施維修管理等工作,以達國家公園之自然資源保育、生態系永續發展之目標。工作範圍包括園區內設施、環境、資源之記錄、監測及維護工作等,例如執行園區設施巡查護管、資源調查、急難救助勤務、環境監測及盜獵、盜伐(採)行為之查察與配合取締等。工作繁重且人力越顯不足。爰該處於103年招訓搜救志工27名,每年辦理搜救專業訓練(相關課程亦開放轄區消防單位派員參加),期能強化救援能力,協同各消防機關山域事故人命救助效能。園區如有意外事故發生時,該處依發生地點,於第一時間分批調派保育巡查員並聯繫搜救志工加入搜救工作。

四、結合民間業者改善通訊,強化登山安全

(一)山友申請國家公園入園許可時,已將如何強化民眾登山應行作為及安全規範納入審核機制(包括步道分級及入園申請措施,申請登山需攜帶必要裝備)並建議山友攜帶GPS、衛星電話等通訊設備,以減少山域意外事故發生。

(二)為改善太魯閣國家公園轄管山域通信品質與效能,太管處配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高本島國家公園行動通信基礎建設普及率」計畫,提出強化園區通訊站點計畫,已結合中華電信、遠傳等多家通訊業者,設置完成南湖登山步道、奇萊登山步道可通訊點標示及公告奇萊東稜登山步道可通訊點於入園網站。另完成園區主要熱門山徑步道通訊基地台站點建置,期能提高園區通訊品質,以強化登山安全。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公路總局爆發公務員疑似接受廠商招待,進而配合洩漏標案內容,涉及台9線部分路段路面改善及邊坡整治工程,故有必要重新檢視其施作品質,以維用路安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5008148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0-246)

徐委員針對公路總局爆發公務員疑似接受廠商招待,進而配合洩漏標案內容,涉及台9線部分路段路面改善及邊坡整治工程,故有必要重新檢視其施作品質,以維用路安全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新北地檢署及法務部廉政署104年10月發動調查本部公路總局所屬第一區養護工程處員工疑似接受廠商招待,而配合洩漏標案內容事件(涉及台9線部分為北宜公路段),經查該局已立即對涉案員工經辦工程標案主動清查,尚無發現有工程品質不良之情形,另法務部廉政署並針對該員工經辦工程標案辦理2次混凝土鑽心取樣,檢測亦均為合格。

二、省道台9線係貫穿東部地區縱向重要幹道,本部後續將持續督促所屬機關確實辦理該公路必要之經常性養護及維護管理,且積極辦理相關邊坡落石防護、路基及彎道改善等工程,並依公共工程委員會相關規定落實施工品質管理及辦理工程督導,以確保工程品質並維護用路人行車安全。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徐委員志榮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5008097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9-241)

徐委員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一、國軍自99年初啟動數位迷彩服研製規劃,由本部(軍備局)研製圖案樣式及布料材質並經測評結果完成設計研發,續以100年7月26日國備科產10608號令律定「統一款式、三軍通用」之政策推動執行。

二、後續全軍籌補換裝作業規劃,以「先外島後本島、部隊先於機關學校」原則,自103年起區分3年,預105年底完成三軍地面部隊換裝任務。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徐委員國勇就警察特考學員訓練期間過短、師資不佳、設施嚴重不足以及體能測驗放水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5008148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0-242)

徐委員就警察特考學員訓練期間過短、師資不佳、設施嚴重不足以及體能測驗放水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警政署基於基層員警退離人數增加,為擴大容訓量以快速增補警力,爰自103年一般警察特考四等考試(以下簡稱四等特考班)教育訓練由原16個月調整為12個月,實務訓練由原2個月調整為6個月,但總訓期仍維持18個月,並無縮減訓期。教育訓練雖調整為12個月,然有關警察核心之專業課程及法律課程時數並未減少,僅部分課程合併,課程設計兼顧理論與實務操作;另警技課程部分科目時數減少,將於實務訓練6個月中併入員警常年訓練並強化訓練。

二、教官資格條件及教學品質管控部分,由警專建立近3年教學成效良好之師資庫,提供保一、四、五總隊從中遴聘師資,而各總隊擬聘師資名冊須提送警專師資審查會,經審議後辦理遴聘作業,並訂有教官回饋問卷評量不佳者輔導及審查機制,由學員上線填寫問卷,問卷低於69分以下者,提請該校師資審查會審議,如確有未具專業性之師資,依規定予以淘汰。此外,本部警政署業辦理相關精進作為如下:

(一)檢討警察專業課程,符合實務需求:為滿足基層警察工作所需基本知能,警專已檢討現行課程內容,以警察實務為主並著重操作課程(商請實務機關支援勤務、交通事故處理車輛裝備及助教2人協助教學),業函報保訓會核定實施。

(二)訂定授課大綱、教材,統一教學:為使不同教官對同一警察專業課程之教學重點一致,避免偏離課程內容,由警專訂定各警察專業課程授課大綱及38種警察專業課程教材,統一交由保一、四、五總隊任課教官及學員使用,並請各教官依授課大綱實施教學。

(三)召開教學說明會,精進教學品質:為統一教學進度,並精進教學品質及成效,要求保一、四、五總隊於每階段期初辦理學、術科教官教學說明會(警專派員指導),並遴選績優資深教官擔任課程科目召集人,統一教學計畫,律定教學內容,並分享教學方法及課程設計;期中召開「教授班代表教學反映座談會」暸解彙整各項意見反映,以提升教學成效、增進學習效果。

(四)落實教學回饋滿意度機制:嚴格執行教官回饋問卷評量不佳者輔導暨審查機制,於各階段期末實施教學回饋問卷作業,由學員上線填寫問卷,問卷低於69分以下者,均提請警專審議是否續聘或予以淘汰。104年度實施102年特考班第3階段及103年特考班2個階段(104年2月9日至6月26日、104年8月17日至105年1月12日)期末教學回饋問卷作業,共計完成教官563人次之教學回饋評量,結果分析如下:

1.評量分數最高98分,最低53分,平均91.25分。

2.90分以上者計424人次,占75.31%。

3.80分至89分者計127人次,占22.56%。

4.70分至79分者計11人次,占1.96%。

5.60分至69分者計0人次。

6.59分以下者計1人次,占0.18%。

上述教學回饋評量結果滿意度高,問卷給予教官成績80分以上者達9成7。另有具體事證顯示教官教學亟須改善及問卷成績69分以下者計有2人,經警專審議嚴格篩選後,均不再予續聘。

三、有關生活設施不足部分,本部警政署業於104年協調保一、四、五總隊擴增容訓量至660人、870人及800人,合計2,330人(原有1,800人容訓量),並協助104年度預算經費購置相關設備及整修廳舍(保一敬業樓、樂群樓、保四精誠樓、和平樓及保五忠孝樓、仁愛樓),總計投注改善訓練環境經費達1,464萬7,100元,並辦理調訓104年四等特考班學員2,331人,目前容訓空間與生活設施無虞。另針對訓練設備需求,以104年經費74萬7,200元規劃購置訓練相關設備(多功能重量訓練機、跑步機、飛輪健身車及桌球檯等),分配各總隊提供學員體能鍛練。

四、本部警政署辦理四等特考班訓練向來重視學員各項警技與體能之鍛練,雖保一總隊辦理102年四等特考班曾發生3,000公尺跑走成績教官未依「警技成績考核規定」及行政慣例辦理評核,但經查處後,相關失職人員業以申誡2次懲處之,且涉案3位教官永不予續聘。本部警政署戮力於基層警察教育工作,為持續精進強化四等特考班各項訓練工作,已研議上述改善措施並積極辦理,以確保學員受訓權益,提升教育環境及警察專業課程授課品質,朝培育優質基層警察方向努力,以維社會治安重責大任。

五、有關提供容訓、受訓人數、訓練期間、課程師資、退訓率、體測通過率等資料。

(一)有關保一、四、五總隊容訓空間,102年特考班因教育訓練16個月,訓期跨年度僅得提供訓練容訓量為900人,經調整訓期為12月(實務訓練增長為6個月)後,103年特考班容訓量,800人,104年特考班再擴增容訓量為2,330人(含增列名額160人)。

(二)實際訓練人數、訓練期間(教育訓練、實務訓練合計18個月)

1.102年四等特考班調訓742人(保一246人、保五496人)、報到690人(保一232人、保五458人)、結訓651人;教育訓練期程自103年2月至104年6月,實務訓練自104年6月至同年8月。

2.103年四等特考班調訓1,081人(保一249人、保四681人、保五151人)、報到983人(保一212人、保四626人、保五145人)、結訓944人;教育訓練期程自104年1月至105年1月,實務訓練自105年1月至同年7月。

3.104年四等特考班調訓2,331人(保一658人、保四872人、保五801人)、報到2,128人(保一534人、保四830人、保五764人)、截至105年4月20日止在訓人數2,060人;教育訓練期程自105年1月至106年1月,實務訓練將自106年1月至同年7月。

(三)退訓率(結訓率):因受訓學員大多以其個人因素包含健康(體能)、家庭、生涯規劃……等,由其申請自願離訓,故無實際退訓率、體測合格率(不合格即退訓)等數據;統計教育訓練結訓率(結訓人數/報到人數)如下:102年四等特考班結訓率94.35%;103年四等特考班結訓率96.04%;104年四等特考班結訓率目前約96.81%(受訓中)。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木材產銷管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5008097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9-239)

邱委員就木材產銷管理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據現行輸入規定,除中國大陸製「福杉類」木材不准進口外,其餘木材均屬准許輸入貨品項目,於經濟部貿易局登記之出進口廠商可逕向海關報關進口,惟屬應施檢驗或檢疫之項目者,則應依我國檢驗、檢疫相關規定辦理。

二、另進口木材倘屬「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ITES)列管物種及其產製品者,依我國「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輸出入管理辦法」規定,廠商應檢附出口國核發之CITES許可證或證明書向海關報運進口,且依「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准許輸入之貨品,其他法令另有管理規定者,經濟部貿易局得就海關能予配合辦理之相關貨品名稱及輸入規定予以公告,依我國貨品主管機關業務需要,配合增列相關貨品分類號列及其輸入規定。

三、又,經濟部工業局自民國100年開始受理木竹製品產業臺灣製MIT微笑產品驗證,以重大生產製程必須在臺灣完成之前提下,確認木竹製產品均符合安全性及功能性基準,未來將就原料為國產木竹原材之製品,研議規範須取得「國產木竹材生產地證明書」,始符合MIT微笑產品驗證之原產地認定,有助於建立產銷履歷制度。

四、此外,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針對木竹材履歷管理制度之建立,已採取相關作為如下:

(一)針對本國森林產出之木竹材,已研議建置國產木竹材合法來源及可追溯系統,並將規劃國產木竹材及其加工品出口時,須檢附國產木竹材合法來源證明文件始得出口之條件,以打擊非法貿易,加強保護臺灣森林。

(二)加入亞太經合會(APEC)之「打擊非法採伐林木及非法貿易專家小組」(EGILAT),參與國際間打擊非法木材貿易議題;另為防堵國際非法木材貿易,將調查我國木材產業主要消費國家進口數量,評估限制對相關產業衝擊影響,並與相關木材出口國洽談限制非法木材貿易措施及擬定國內產業因應及輔導措施。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蘇委員巧慧就國民中小學教育階段英語教學應檢討英語向下延伸教學相關政策,並應與相關補助措施脫鉤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5008148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0-249)

蘇委員巧慧就「國民中小學教育階段英語教學應檢討英語向下延伸教學相關政策,並應與相關補助措施脫鉤」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依本部委託專家學者進行國民小學實施英語教學相關研究發現,學生進行英語學習應於教學環境及設備、師資專業準備程度及課程規劃完善之前提下進行,並考量國小學生語言學習發展之進程,以國小三年級起始較為合宜;故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訂定國民小學英語學習起始年級為三年級,並請各縣市政府配合辦理,且應持續挹注相關資源以提升英語學習環境、設備及師資專業,確保學生英語學習之成效。

二、惟考量各地方政府教學資源、師資條件各有不同,部分縣(市)具備辦理英語向下延伸教學之條件,爰本部為監督並維持英語教學之品質,訂定「各縣(市)國小英語教學向下延伸實施計畫報請備查注意事項」,有辦理國小英語教學向下延伸需要之縣(市)政府,應研提完整之申請計畫送本部,本部就設備、教材、師資與正式課程銜接等相關配套措施,及資源得以穩定挹注等予以審查,通過後始得辦理。目前辦理向下延伸之縣(市)政府包括: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臺中市及臺南市等6縣(市)。

三、另為整體提升各縣市政府英語教學品質及成效,本部持續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提升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成效計畫,提供經費予各縣(市)政府發展英語教學設備、課程教學活動與師資專業成長等,以逐步提升各縣(市)政府之英語教學成效;惟上述辦理英語教學向下延伸之6個縣(市)考量其師資水準及相關教學環境設備均較其他縣(市)政府充分,爰未予補助英語教學設備之經費,然有關學生學習及教學活動等經費仍給予補助。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茲卡病毒感染症之防治及國際合作研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5008148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0-247)

陳委員就茲卡病毒感染症之防治及國際合作研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國際間茲卡病毒感染症疫情自2015年下半年起持續蔓延,本部於今(105)年1月22日公告茲卡病毒感染症為第二類傳染病。由於巴西與法屬玻里尼西亞之小頭畸型及神經系統異常群聚,世界衛生組織(WHO)於本年2月1日宣布茲卡病毒感染症為國際公共衛生緊急關注事件(PHEIC),我國即於2月2日提升茲卡病毒感染症為第五類傳染病,並成立茲卡病毒感染症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三級開設,當日召開第一次會議,參與單位包括本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外交部、科技部、國防部,藉由指揮中心平台分工合作,加強協調、積極作為,以防範國內發生流行疫情。截至本年4月20日指揮中心已召開27次會議。

二、為降低國人感染風險,本部疾病管制署已採行四大策略,包括訂定防治策略與醫療整備、邊境檢疫與境外防疫、加強民眾之衛教溝通、提升檢驗量能與整備,分別說明如下:

(一)防治策略與醫療整備

已於本年2月1日公布茲卡病毒感染症防治工作手冊及工作指引,並於該署全球資訊網即時更新國際最新訊息及專業建議。於2月5日、19日召開2次專家會議,針對孕婦、新生兒等高危險群研擬相關防治策略,訂定有流行地區活動史之民眾自當地離境應暫緩捐血和安全性行為等預防措施。此外,為能落實相關防治作為,於2月22日邀集傳染病防治醫療網六個網區之正副指揮官及地方政府衛生局召開防治工作協調會議。

(二)邊境檢疫與境外防疫

於國際港埠實施入境旅客體溫篩檢,對於來自疫區體溫異常者採集血液檢驗茲卡病毒並給予衛生教育。持續掌握國際疫情,對於現正具流行疫情之中南美洲、大洋洲、亞洲及非洲等48國,提升旅遊疫情建議為警示(Alert),提醒民眾前往當地應做好防護措施,包括鄰近我國之泰國、馬爾地夫、菲律賓及越南。透過多元管道提供旅行業者、領隊導遊等族群疫情訊息及預防措施,特別呼籲孕婦等高危險族群延後前往流行地區。另外,派遣防疫醫師前往巴西及宏都拉斯,瞭解當地茲卡病毒最新疫情發展與防疫應變作為,同時對當地僑民給予防疫教育。

(三)加強民眾之衛教溝通

持續舉行記者會及發布新聞稿,公布最新疫情訊息,提醒民眾預防措施及配合政府防疫工作,並於本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設置「茲卡病毒感染症專區」,提供民眾即時及重要資訊。另外,運用多元管道加強衛教宣導,包括開發懶人包、印製實體海報、於全國72處LED播放訊息,亦透過臉書、論壇、BBS留言板、line等多種新媒體,提供不同族群防疫資訊。

(四)提升檢驗量能與整備

與國際檢驗團隊合作,建立茲卡病毒實驗室診斷方法,並運用美國CDC分讓之病毒建立茲卡特異性血清學檢驗,使我國實驗室診斷更為精確,同時已成功培養出病毒,將提供予其他合作實驗室用於研發。105年4月13-15日辦理「茲卡病毒檢驗診斷國際研習營」,引進茲卡病毒、登革熱及屈公病三合一快速檢驗套組,可於三小時內檢驗三種由蚊子傳播的傳染病,未來將列為國內重要之檢驗工具。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余委員宛如就臺鐵局臺北車站月台層電梯故障等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5008149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0-257)

余委員針對臺鐵局臺北車站月台層電梯故障等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經查臺鐵局臺北站第4月台通往捷運層之電梯自105年1月1日起至4月13日止無故障叫修紀錄,復查於4月14日下午2時發生故障,經承商查修,係因近日連續大雨,天花板結構漏水致臺北大眾捷運公司臺北站電扶梯機坑積水,並滲流至臺鐵局臺北站電梯機坑致設備故障無法運作,承商已於4月19日上午11時完成修復,設備已維持正常運轉。

二、臺鐵局係以建構顧客滿意為導向之優質公共運輸系統,經營運輸本業及關聯事業之雙核心事業,並成為民眾依賴之生活鐵道為發展願景,理應提供完善服務品質。有關委員所提事件,本部將責成臺鐵局持續加強站務人員教育訓練及服務態度,並於設備故障時擬定應變措施,以維服務品質。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蘇委員巧慧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配合辦理消費提振措施一事,以及其出版電子刊物充斥業者之介紹及專訪等與該會法定職權有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院臺專字第105008149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0-254)

蘇委員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配合本院辦理消費提振措施,且其出版電子刊物充斥業者之介紹及專訪等與本會法定職權有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有關辦理消費提振措施乙節:

(一)該會配合本院「消費提振措施」,辦理「補助2G升速4G實施計畫」及「補助固網寬頻升級實施計畫」,除期達提振消費、振經消費目的外,主要係為弭平數位匯流及新興科技快速發展下所產生之數位落差與近用障礙,避免弱勢族群於資通訊運用陷入不利處境,期促成公平與合理之資訊社會發展。

(二)另預期可帶動行動寬頻產業及應用發展,原訂106年6月30日屆期之2G特許執照,更可加速頻譜提早繳回,作為4G服務使用,提升整體頻譜使用效益,並考量智慧家庭生活之所需之寬頻環境,以及高畫質視訊等新興網路應用服務對於高頻寬之需求,有必要提供經濟誘因鼓勵民眾升速,並進一步帶動網路應用及內容服務。

二、該會出版電子刊物充斥業者之介紹及專訪乙節:

(一)該會為增進各界瞭解該會通訊傳播管理政策、產業動態、消費者權益、前瞻最新技術發展與瞭望國際趨勢等匯流發展各項議題之管道,發行通傳月刊NCC News與電子期刊,期提供規管者、產官學研與民眾之交流平臺。

(二)有關月刊內容,該會主要係視各項重要政策規管措施、產業發展趨勢,視各期撰擬主題與編輯需要,由該會人員自行撰稿,期能累積機關內部之研究能量,或適時邀請產業代表提供技術新知、展望產業發展前景,及配合政策推動執行之各項紀實經驗,提供政策多方對話機會或產業共同策勵學習之參考;同時亦邀請專家學者就最新學理與法規,提出研析探討,期能引入多元意見與訊息,優化未來政策規劃與執行之品質,亦能讓消費者進一步瞭解我國總體資通訊傳播發展環境與現況。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蘇委員巧慧就「鑒於我國木材自給率長期低於1%,政府未能訂定合理目標,並提出有效改善措施,且長期缺乏人工林之經營管理政策,未能有效發揮人工林之林木生產價值」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院臺專字第105008148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0-250)

蘇委員就「鑒於我國木材自給率長期低於1%,政府未能訂定合理目標,並提出有效改善措施,且長期缺乏人工林之經營管理政策,未能有效發揮人工林之林木生產價值」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為保護森林資源,避免從國外進口盜採之非法木材,本會採行措施如下:

(一)本會林務局已加入亞太經合會(APEC)之「打擊非法採伐林木及非法貿易專家小組(EGILAT)」,參與國際間打擊非法木材貿易議題,將依據EGILAT擬訂之「APEC經濟體對於非法採伐及相關貿易的一般認知」及「林木合法性指南架構」,與其他國家建立夥伴關係,分享有助於打擊非法採伐之資訊、執法實務及政策。後續將參考歐盟木材法案、美國雷斯法案及澳洲禁止非法來源木材法案等,禁止進口非法採伐木材,並要求木材貿易商及製造商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查明進口林產品各組成來源。

(二)在法案制定之前,將調查本國木材產業主要消費國家進口數量,評估限制對相關產業衝擊影響,擬定產業因應及輔導措施,並與經濟部合作,對於大宗使用馬來西亞、印尼、泰國及緬甸等熱帶雨林木材貿易商提供獎勵或限制措施,輔導其使用合法來源木材。

(三)國內木材來源99%以上使用進口木材,基於臺灣國有林採分級分區管理之原則,位屬林木經營區之人工林仍應合理經營,本會林務局已訂定木材自給率在5年內達到自給率3%之目標,以國內木材消費量每年約550萬立方公尺(以每年消費量約600萬立方公尺扣除每年約出口48.5萬立方公尺計算)估算,相當於年產國產材16萬立方公尺。合理的自給率目標,應不超過可用於木材生產區域之人工林年均生長量,始符合永續利用之原則,本會林務局正辦理人工林清查工作,盤點可用於木材生產之人工林資源,俟完成後可再進一步檢討。

二、有關日本已將木材自給率訂於50%,我國政府對於木材自給率卻未能訂定相關目標,並提出提升自給率之方案一節,說明如下:

(一)日本與我國之國情不同,自然條件差異亦相當大,日本人工林有1,036萬公頃,天然林1,335萬公頃,分別占全國森林面積的41.2%和53.1%(另有5.7%之伐採跡地及未立木地)。在森林所有權屬方面,以私有林1,444萬公頃最多,占全國森林的57.48%;而國有林只有764.1萬公頃,占30.41%(其他尚有公有林等12.11%)。相對於我國國有林占92.7%,且臺灣地形多變,山高水急,森林肩負水源涵養、國土保安、生態保育及調節氣候等重要環境任務,於森林法即已明定國有林必須以保育森林資源,發揮森林公益及經濟效用為原則,且自78年後,在環保意識抬頭下,社會大眾要求森林經營方式必須改弦易張,爰本會林務局於2004年依據前述原則及環境與社會等層面考量,完成林地分區,將國有林區區劃為自然保護區、國土保安區、林木經營區及森林育樂區等四個分區,其中以保育森林資源,發揮森林公益為主要考量之自然保護區、國土保安區及森林育樂區合計占81.47%,而肩負經濟效用之林木經營區則僅占18.53%,所以我國之森林經營仍以發揮森林公益為主。

(二)為因應我國加入WTO,國內農業產業結構調整,針對釋出農地,輔導農民造林,配合獎勵與補貼,以紓解農產品產銷失衡現象,自91年度起推動「平地景觀造林及綠美化計畫」。另一方面,2007年亞太經濟合作組織決議在2020年前要再增加APEC會員體區域森林覆蓋面積2,000萬公頃,臺灣為APEC會員體之一,依土地面積比例,需配合增加造林面積1萬1,550公頃,藉由造林植樹提升臺灣森林覆蓋率,減緩大氣二氧化碳的增加,以履行APEC各會員體所推動之政策,善盡地球村一份子責任,自2008年起迄2015年止總計新植造林面積已達3萬714公頃,遠遠超過APEC會員國承諾之造林目標。

三、本會為強化人工林經營管理所辦理之調查工作為推動人工林產業再生及合理化經營措施,本會林務局已於103年6月展開國有林事業區人工林清查,全面盤點人工林資源,積極掌握其樹種、分布地點、齡級及蓄積等資訊,對於位屬森林法第10條規定應限制伐採之區域,亦一併調查註記,以排除在環境敏感區內或有國土保安疑慮者,確實找出具生產潛力之人工林區位。

四、人工林經營之後續工作項目:

(一)依據清查的結果,擬訂以10年為期程之人工林經營計畫,具生產潛力且達伐期齡之人工林,將以符合永續性經營的最高指導原則,採用兼顧環境友善的施業方式,逐年進行伐採利用,以提高國內木材自給率。

(二)同時配合人工林經營需要,健全既有林道網絡;發展節能高效率且符合本土需求之作業技術體系;以疏伐為手段生產木材,規劃更細緻之撫育作業;並有系統開發國產木竹材利用創新技術,輔導生產、加工至銷售之一貫化,創新產業價值。

(三)適度的疏伐,可提高留存林木的形質生長,疏伐之木材則為中間收穫。疏伐之跡地再行造林,可形成複層林相,增加生物多樣性,促進地被植物的生長,減緩地表逕流及沖蝕,調整林相結構,建構健康之森林。此亦為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8條第2項第8款所定「健全森林經營管理」之範疇。

(四)獎勵造林計畫屆滿後之後續輔導措施:對於獎勵造林即屆20年的造林地,先盤點獎勵造林之林木資源,掌握主要造林樹種之面積及林木蓄積量,規劃林木生產區位,針對有立即伐採意願之獎勵造林地,進行林木伐採及林產產銷輔導,並媒合木材廠商收購;對於具長期營林意願之獎勵造林地,輔導以友善環境方式,進行森林經營,並發展林、農與遊憩等多目標經營模式。

(四十)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因應法院判決詐欺罪刑度過輕,為有效遏止新型態詐欺犯罪集團,要求應儘速進行修法之研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院臺專字第105008148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0-243)

徐委員榛蔚就因應法院判決詐欺罪刑度過輕,為有效遏止新型態詐欺犯罪集團,要求應儘速進行修法之研議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冒用公務員身分、集團性或利用資訊、電訊方法等新型態詐欺行為之加重處罰,業經法務部提出刑法增訂第339條之4修正草案,經貴院三讀通過,總統於103年6月18日公布施行。上述加重詐欺罪之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一罪一罰最重可處30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不得易科罰金。委員所提法院輕判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得易科罰金之情形,應係修法前之犯罪行為,依刑法第2條規定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修正前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結果。103年6月18日新法施行後之上述加重詐欺犯罪行為,均將處以最輕1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且無法易科罰金。

二、又現正在貴院審議中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2條修正後,對於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上述詐騙集團者,依同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另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則另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組織犯罪與加重詐欺罪併罰之結果,居於主導或指揮地位之犯罪行為人,就一詐騙行為即須面臨最低3年以上,最重1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參與者則須面臨最輕1年以上,最重12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並得併科高額之罰金。

三、綜上,法務部上述相關修法因應作為,應能符合委員所要求以重罰遏止新型態詐騙犯罪之目的。

(四十一)行政院函送蘇委員巧慧就重啟一般公費醫學生制度,相關分發與管理要點未修正公告,亦未於招生時說明相關制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院臺專字第105008149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0-251)

蘇委員就重啟一般公費醫學生制度,相關分發與管理要點未修正公告,亦未於招生時說明相關制度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鑒於我國未來醫師人力之需求,本部自105年度起開辦「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制度計畫」,期程暫定5年,預計培育公費醫師500名,畢業後挹注偏遠地區及五大科專科醫師人力。本計畫經行政院於104年9月2日核定。

二、本部「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制度計畫」已公開於本部網站。此外,為使學生更了解本制度,本部亦製作公費醫師相關權利義務之錄影帶,於口試當天播放予與申請者釋疑,並即時回應問題,相關Q&A資訊併於本部網站公布,供各界查閱。辦理過程均秉持資訊透明公開原則,絕無損及學生權益之情形。

三、本計畫公費醫師違約賠償10倍之規定,與行之有年的另一公費醫學生養成計畫「原住民及離島地區醫事人員養成計畫」之規定一致,除考量政府培育公費醫師所需投入之費用成本外,亦須考量在經過長期培育過程後(11年以上),渠等因占缺卻不履行義務而須重新培育醫師,改善偏遠地區就醫可近性所需耗費之時間與行政成本。

四、至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之分發服務相關規範是否應修正一節,涉及計畫內容調整及公平性,本部將儘速檢討研議。

(四十二)行政院函送蘇委員巧慧就營造友善育兒環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院臺專字第105008149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0-253)

蘇委員就營造友善育兒環境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營造友善育兒環境,勞動部於民國103年12月11日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增列僱用受僱者250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哺(集)乳室,該部為推動雇主設置員工哺(集)乳室,業於104年2月10日修正發布「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增訂哺(集)乳室設置標準,並對設置員工哺(集)乳室之雇主提供最高2萬元經費補助為督促雇主依法設置哺(集)乳室,並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6條之1規定,已將雇主應提供哺(集)乳室,納入勞動檢查項目,並請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加強宣導及查核。

二、另為維護婦女於公共場所哺育母乳之權利,衛福部已訂頒「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規範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應設置哺集乳室。該部國民健康署亦請各地方政府衛生局每季陳報轄內哺集乳室之檢(抽)查季報表情形,針對法定外公共場所,持續結合各地方政府衛生局加強輔導鼓勵設置哺集乳室,以提供親善之哺乳支持環境。至於部分公共場所依「公共場所哺(集)乳室設置及管理標準」第2條規定,為維護哺(集)乳室之專用性,避免非哺集乳民眾占用,有將哺集乳室上鎖管理之情形,哺(集)乳室場所管理人應於哺集乳室外有清楚標示,提供連絡電話,以利哺乳婦女能聯絡使用哺集乳室。

三、另為提供育兒家庭經濟支持,衛福部除針對弱勢與特殊境遇家庭兒童少年提供生活扶助與醫療照顧等經濟安全措施外,針對育有2歲以下、所得稅率未達20%家庭,提供下列經濟協助措施:  

(一)針對父母雙方或單親一方因就業,而需將幼兒送托合格登記居家托育人員或立案托嬰中心照顧者,提供每月2,000元至5,000元補助。

(二)101年起開辦「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針對父母至少一方因自行照顧未滿2歲幼兒致未就業,且家庭所得稅率不及20%者,提供每月2,500元至5,000元補助。

四、又為建構平價優質多元且近便之托育服務,我國托育服務之提供,分由居家式托育、機構式照顧及社區式服務三面向規劃提供,由家長選擇適合之托育方式,並期望藉此協助家庭育兒,強化家庭照顧功能,建構完整兒童照顧體系。

(四十三)行政院函送余委員宛如就維護公園兒童遊樂設施安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院臺專字第105008149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0-256)

余委員就維護公園兒童遊樂設施安全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衛福部向極重視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問題,為維護兒童遊樂設施之安全,防止兒童意外事件發生,民國92年4月9日頒布之「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已針對各行業附設之室內外、非機械式及非營利性兒童遊樂設施訂定管理規範。另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業於97年1月31日公布CNS12642「公共兒童遊戲場設備」及CNS12643「遊戲場鋪面材料吸收衝擊性能測試標準」。又行政院工程會訂頒之「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11481章有關公園附設兒童遊戲設施工程之材料、施工、設備安裝等須依該規定辦理。

二、按都市公園綠地之設施維護為地方政府地方自治權責事項,內政部營建署已督促各地方政府依「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規定,遵循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2642、12643兒童遊戲設備安全準則、「兒童遊戲場安全工作指引手冊」或其他國際相關標準設置兒童遊樂設施,並指派專人依上開規範之安全檢查表、安全稽查查核表等,經常辦理安全查核作業,以加強維護公園設施安全。

(四十四)行政院函送徐委員國勇就外交部駐外人員以護照張貼「台灣國」貼紙為由,威脅我國民眾之舉動一事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院臺專字第105008096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9-222)

徐委員就外交部駐外人員以護照張貼「台灣國」貼紙為由,威脅我國民眾之舉動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媒體報導本(105)年3月30日有龐姓民眾在臉書上發文表示,伊至駐英國代表處擬辦理結婚證書驗證,被該處人員要求撕下覆蓋護照封面國徽圖樣之「台灣國」貼紙,並揚言若不肯撕除,將扣留其護照乙節,經查與事實不符。據駐英國代表處查告稱,該處受理龐小姐申辦結婚證書及中譯本之驗證時,因龐小姐於其護照封面黏貼貼紙遮蓋國徽,已違反「護照條例」第5條第2項不得擅自於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之規定,承辦人員爰請其撕除貼紙,惟伊復稱貼紙係遮蓋「黨徽」而不願撕除,該處人員爰婉為說明係依法行政,惟亦同時見證伊於結婚證書中譯本上簽字,並開立收據,龐小姐嗣表示已不願辦理驗證。綜前,本案駐處人員係依法辦理,勸導當事人移除貼紙,並無扣留護照之情形,相關處理情形並無不當之處。

二、護照為外交部依據國際民航組織有關旅行文件之規範製定並發給我國國民之國際旅行文件及國籍證明,係「刑法」第10條第3項所定之公文書。另依我國憲法規定,「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為我正式國名,故我國護照封面登載我國中、英文正式國名至屬正當。有關所詢「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相對應之具體政府、地域與人民具體認定為何乙節,「中華民國憲法」暨其增修條文均有明文規定,請逕卓參。

三、另所詢有關護照遭「台灣國貼紙」覆蓋之原文字或圖樣表意內容為何及黏貼貼紙如何侵害護照內容之真正性與真實性等節,查該等「台灣國貼紙」護照之持照人係以印有「台灣國」及「REPUBLIC OF TAIWAN」等文字之貼紙覆蓋護照封面之我國國名:「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等文字,並以臺灣黑熊或玉山等圖樣之貼紙覆蓋護照封面之國徽圖樣,由於係增加我護照原無之物,於我國現行護照樣式、內容及設計均經正式通知各國政府及航空公司之情形下,如此改變護照原狀之行為,將妨礙相關權責機關對我護照之辨識,並損及我護照之國際公信力。依據外交部接獲通報,自上(104)年底起,計有新加坡、澳門、香港之境管單位,認定持我護照國人於護照上黏貼貼紙之行為屬不實陳述或變造護照,因此拒絕入境並予以遣返之案例迄今已達21件;另日本、美國境管單位亦已發生要求持照人移除貼紙始予許可入境之案例。爰外交部自上年起已多次透過媒體向國人宣導,其他國家或地區是否接受我國人持黏貼貼紙之護照入境,係該國或地區依據其相關法規予以認定及執行之主權行為。請民眾遵守我國及國際規範,切勿有改變護照原狀之行為,以共同確保全體國人出國旅行之權益。

(四十五)行政院函送蘇委員巧慧就「近年行動通訊與傳播內容申訴案件量居高不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保障消費者權益、監理通訊傳播事宜之功能不彰」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院臺專字第105008149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0-255)

蘇委員就「近年行動通訊與傳播內容申訴案件量居高不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通傳會)保障消費者權益、監理通訊傳播事宜之功能不彰」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通傳會查復如下:

一、針對每年受理行動通訊申訴案件達6千件以上,且約有四成為通訊連線品質,近年未有顯著改善部分,通傳會提出具體之改善對策如下:

(一)行動通信之電波穿透,易受基地臺架設位置周遭地形地物影響,是以因建物遮蔽導致室內涵蓋不佳或因基地臺鄰避效應拆除後無法覓點建設,致民眾反映通訊連線品質不良。

(二)通傳會定期與電信業者召開會議討論並商議補償措施如下:

1.自103年1月13日起,通傳會每1至2週召開與五大行動通信業者因基地臺拆除所造成通訊連線品質不良陳情案件之標準作業處理程序會議,針對業者於民眾申辦門號時未提供免費7日上網試用服務或基地臺遭抗爭拆除,致通訊品質不良、無法立即改善且可歸責於業者之陳情案件,於103年11月20日第26次會議完成商議業者可折讓客戶月租費、違約金及建立訊號改善期間(3個月內、6個月內或無法改善)之判斷標準並實施。

2.通傳會於104年5月11日與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及五大行動通信業者召開研議行動電話網路訊號不佳導致未提供消費者基本服務之補償機制會議,再次確認業者可折讓客戶月租費、違約金及建立訊號改善期間(3個月內、6個月內或無法改善)之判斷標準。

3.通傳會將持續與五大行動通信業者召開會議討論申訴案件,要求業者共同提出解決方法,並督促行動通信業者落實用戶申辦門號服務前,提供免費7日上網試用服務,要求其官網及門市提供電波涵蓋查詢,以揭露資訊。

(三)通傳會將加速推動行動寬頻網路建設,普及4G訊號涵蓋:

1.行政院於103年8月13日訂頒「推動公有建物及土地設置基地臺績效評量原則」,就各公務機關(構)配合開放設置基地臺情形進行考評。通傳會每月召開「無線寬頻基礎建設小組會議」(至105年4月已召開33次會議),就各公務機關(構)配合開放設置基地臺之情形進行績效考評與協調。

2.通傳會積極協調各部會與縣市政府,104年度公務機關(構)再度釋出站點達223處,釋出基地臺設置站點數量約為103年之2倍。總計公務機關(構)自103年9月起增加釋出334處站點供電信業者設置基地臺,累計已達891站點。

3.通傳會將持續與各公務機關(構)溝通協助業者建設基地臺,提升消費者對行動通訊服務之信心,促進通訊傳播產業永續發展。

(四)依通傳會公布「NCC通訊消費申訴監理報告」,行動通訊申訴案件在104年(7,781件)較103年(8,663件)減少882件,通訊連線品質類案件在104年(3,552件)較103年(3,713件)減少161件,顯見有效降低申訴案件。通傳會將持續推動4G基地臺網路基礎建設,並督促業者對申訴案件提出解決對策,以保障消費者使用通訊服務之權益。

二、針對103年度傳播內容申訴分析報告,受理民眾申訴案件近萬件,裁處金額卻未顯著增加,說明如下:

(一)民眾申訴制度為建構完整監理政策之一環,為引進公民觀點與力量,以提升廣電內容品質、保障公眾權益,通傳會自98年1月建置「傳播內容申訴網」,定期公布每季及年度傳播內容監理報告,以利民眾瞭解傳播內容監理概況,並共同參與監督傳播內容。有關「傳播內容申訴分析報告」除呈現民眾檢舉廣電不妥內容外,亦包括對於廣電業者或內容之期許與意見,因此受理申訴之案件數,並不必然反映廣電事業有違法之事實。  

(二)針對103年度申訴案件量暴增原因,通傳會分別於「103年傳播內容申訴分析報告」及「104年傳播內容申訴分析報告」說明,係民眾申訴中天新聞台103年4月4日播出「新聞龍捲風」單一節目內容不當高達5,980件所致,而通傳會亦依其違法情節,召開由專家學者及公民團體代表所共同參與之「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討論後,經通傳會委員會議決議進行裁處,並令其立即改正。

三、為保障及促進兒少權益,通傳會提出相關具體措施說明如下:

(一)落實電視節目分級制度,藉由電視業者事先對於節目分級,搭配不同時段播出,在平衡媒體編輯自主及兒少通傳權益之下,提供家長注意收視行為指引。另在既有之分級標示外,要求業者再分別給予特殊情節標示輔助,以保護兒少身心健康。

(二)結合申設評鑑換照制度,透過定期評鑑、換照審查作業,督導業者積極製播符合兒少視聽需求之節目。

(三)定期針對頻道業者辦理研討會、座談會,內容包含宣導相關法令及案例說明,透過具體案例解釋,說明媒體經營應遵循之相關法規,旨在強化業者專業知能、編審作業及內部問責機制。另邀請媒體學者及專家,就加強兒少節目內容進行講授,俾強化媒體自律及提升內容品質,並期促進兒少通傳權益。

(四)另為強化媒體業者兒少意識,通傳會編列常態性預算,委託或補助媒體產業公會或其他民間團體辦理「媒體識讀」課程,鼓勵業者積極辦理相關兒少權益課程,以培養正確之媒體素養觀念。

(五)要求業者建立自律規範機制,包括設立倫理委員會及推動節目編審制度等,定期開會自行檢視內容,並將檢討報告公開上網,接受社會監督。另透過現行電視業者公會訂定之新聞自律綱要,敦促業者自律,除針對涉兒少權益之重大新聞事件啟動自律機制,要求其會員注意報導及評論之方式、強度與內容呈現,強化電視頻道業者之內控機制;此外,更要求業者應參考民眾意見適時調整節目內容,以兼顧媒體專業與兒少視聽權益,落實媒體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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