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星期五)上午9時3分至9時44分、10時至12時8分
5月10日(星期二)下午5時至5時16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孔文吉 鄭天財Sra.Kacaw 陳歐珀 吳志揚 吳秉叡 徐永明 Kolas Yotaka 黃國昌 曾銘宗 王育敏 廖國棟Sufin.Siluko 徐志榮 李鴻鈞 柯建銘 李彥秀 黃昭順 林德福 王惠美 柯志恩 林麗蟬 江啟臣 蔡其昌 陳宜民 吳焜裕 趙正宇 劉世芳 羅明才 蘇治芬 陳明文 高金素梅 吳玉琴 鄭運鵬 鄭寶清 張麗善 陳亭妃 賴士葆 許淑華 盧秀燕 林岱樺 王榮璋 林昶佐 蔣乃辛 費鴻泰 洪宗熠 李應元 陳雪生 姚文智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蘇嘉全 鍾佳濱 許毓仁 洪慈庸 周陳秀霞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呂玉玲 陳曼麗 黃偉哲 余宛如 吳琪銘 李昆澤 賴瑞隆 葉宜津 羅致政 許智傑 吳思瑤 顧立雄 邱議瑩 徐國勇 蕭美琴 蔡適應 林俊憲 張宏陸 黃秀芳 蘇巧慧 何欣純 李俊俋 陳其邁 林淑芬 江永昌 高志鵬 蔡培慧 陳學聖 鍾孔炤 陳素月 莊瑞雄 管碧玲 段宜康 呂孫綾 林靜儀 尤美女 趙天麟 邱志偉 鄭麗君 張廖萬堅 劉建國 蔣萬安 楊鎮浯 王金平 徐榛蔚 蘇震清 劉櫂豪 陳超明 黃國書 陳怡潔 顏寬恒 楊 曜 王定宇 陳賴素美 蔡易餘 周春米
委員出席110人
請假委員 陳 瑩 馬文君 林為洲
委員請假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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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席 |
院 長 |
蘇嘉全(5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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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院長 |
蔡其昌(5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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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 席 |
秘書長 |
林志嘉(5月6日上午9時3分至9時44分、10時至10時57分、11時41分至12時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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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秘書長 |
王全忠(5月6日上午10時57分至11時41分、5月10日下午5時至5時1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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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 錄 |
議事處處長 |
高明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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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處 長 |
張智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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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審 |
陳小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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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審 |
吳東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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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處處長 |
尹章中 |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擬具「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私立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擬具「社區大學促進及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陳雪生等28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吳思瑤等26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吳思瑤等27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7人擬具「公路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2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7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劉櫂豪等16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楊曜等16人擬具「規費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委員楊曜等16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委員蘇震清等18人擬具「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委員蘇震清等18人擬具「公司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本院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在臺公司大陸地區股東股權行使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1人擬具「電業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十七、本院委員姚文智等20人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八、本院委員蔡適應等23人擬具「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本院委員蔡適應等22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本院委員蔡適應等25人擬具「人工生殖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一、本院委員黃偉哲等22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一百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二、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三、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四、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五、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6人擬具「人民團體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六、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0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七、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八、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九、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條、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第九十條之一及第一百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一、本院委員鄭天財等21人擬具「土地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二、本院委員鄭天財等23人擬具「促進轉型正義回復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三、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4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四、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2人擬具「癌症防治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五、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1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六、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2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七、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3人擬具「工會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八、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8人擬具「放射性廢棄物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三委員會審查。
四十九、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6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本院委員黃秀芳等23人擬廢止「勞動契約法」,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一、本院委員張麗善等29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二、本院委員張麗善等27人擬具「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三條及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五十三、本院委員張麗善等28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四、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五、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六、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9人擬具「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七、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7人擬具「助產人員法第四條、第十二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八、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7人擬具「護理人員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九、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7人擬具「藥師法第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9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八條、第八條之一及第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六十一、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7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二、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六十三、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刪除第二十一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六十四、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最低工資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五、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歷史正義與權利回復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另定期處理。(原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嗣經復議,作如上決定。)
六十六、行政院函請審議「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七、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與「志願士兵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六十八、僑務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青班海外宣傳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六十九、僑務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要求海外信用保證基金檢討承保、融資績效並敦促拓展業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七十、僑務委員會函送104年度第4季辦理各類媒體政策宣導廣告一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七十一、(密)僑務委員會函送105年第1季「公款補助團體私人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七十二、國防部函送陸軍「陸航機隊維保能量整合投資建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七十三、國防部函送「文職人員之進用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七十四、國防部函送104年下半年「全民國防教育執行成效暨精進作法」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七十五、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本院修正公平交易法時通過附帶決議,檢送針對聯合行為影響市場功能之處理標準解釋令,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六、公平交易委員會函送105年第1季查察民生物資價格之執行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送104年度第4季補(捐)助經費一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八、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海基會105年第1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彙整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九、衛生福利部函送「食品添加物應明顯標示產品登錄碼」,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十、衛生福利部函送「加工助劑衛生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一、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及第三條附表二,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無障礙環境整體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十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督促地方政府衛生局輔導轄下之醫療院所,於明顯處提供病歷複製本之標準流程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十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動物保護行政單位有關動物虐待與家庭暴力之相關說明及通報事項,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十五、衛生福利部函送全民健康保險藥費支出管控成效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各醫院長期接受公務預算補助,且部分醫院用人費率偏高,檢送檢討改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十七、衛生福利部函送全球國際醫療產業化對我國醫療環境之衝擊評估及因應策略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雲端醫療照護服務計畫預算編列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九、衛生福利部函送「食用牛羊脂衛生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十、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九十一、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九十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傳染病分類」,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九十三、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十四、衛生福利部函送該部及所屬104年度截至第4季止補(捐)助團體、縣市政府及個人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九十五、衛生福利部函,為新增先天性肌失養症等3項疾病為罕見疾病,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九十六、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鼓勵民航業者保存研究自身航空史料,於適合處所推廣民航知識及新航空科學館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九十七、交通部函送104年度第4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支出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九十八、交通部函送該部主管104年度第4季獎補助經費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九十九、交通部、財政部函,為修正「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財政兩委員會。
一○○、內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關警政署修正「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8條及第15條條文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一、內政部函送「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結果通知書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二、內政部函,為修正「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第七條及第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三、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4年度第4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四、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4年度第4季補助縣市政府、團體及個人之獎補助經費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五、內政部函送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辦理都市更新案105年第1季推動情形及進度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六、內政部函,為修正「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七、(密)內政部函送「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臺協會關於部署空安人員協定備忘錄」,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一○八、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南部院區未來規劃、管理及營運方向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未來4年複合性災害因應策略與水害防治相關工作規劃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南部院區社教推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一、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繕業務規劃及與地方政府、地區民眾溝通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二、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配合博物館法施行之調整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三、司法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院主管第4項決議(一),檢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一四、司法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院主管第8項決議(一),檢送法官學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一五、司法院函,為修正「法官遴選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一六、司法院函,為修正「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再審議案件在途期間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一七、司法院函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案期限規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一八、司法院函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理懲戒案件必要費用徵收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一九、司法院函送「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二○、司法院函,為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帶決議事項,檢送彙總執行情況,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二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五),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二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六),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二三、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三十),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二四、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三十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二五、文化部函送臺灣電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案截至105年3月底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六、文化部函,為廢止「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工藝交流會館住宿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七、文化部函送104年度第4季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八、文化部函送「華山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北側綠地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九、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我國智慧城市政策整合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經濟部函送台電、中油、台糖及台水公司105年2月份公益支出、委託調查、會費、捐助及睦鄰支出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三一、經濟部函,為修正「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二、經濟部函,為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歐盟應先經本部核准之貨品,新增鋁製輪胎圈貨品」,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三、經濟部函送臺灣中興紙業、高雄硫酸錏及臺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5年第1季清理工作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三四、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經濟部所轄各公用事業服務資訊化之短中長程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三五、經濟部函送「駐安卡拉臺北經濟文化代表團與駐臺北土耳其貿易辦事處間有關雙邊投資促進及合作瞭解備忘錄」,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一三六、經濟部函送工業局「東部發展產業協助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三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十四條條文及相關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飼料管理法施行細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三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該會與所屬及主管財團法人104年度第4季於各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104年1月23日農防字第1041470932號公告,名稱並修正為「禁止未檢附健康證明書之家禽輸送至屠宰場之防疫措施」,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四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104年度第4季補(捐)助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四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整治目標公聽會作業準則」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四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海洋污染防治法第3條第6款規定之排洩物質及其管理規定」及「我國領海範圍內為禁止船舶壓艙水交換之海洋管制區及其污染管制措施」,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四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空氣中二氯甲醚及硫酸乙酯等揮發性有機物檢測方法-吸附管採樣/氣相層析質譜儀法(NIEA A751.10B)」,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四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塗料中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測定法-重量法(NIEA A716. 11C)」,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四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表面塗料之揮發物含量、水含量、密度、固形物體積及重量測定法(NIEA A716.10C)」,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四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該署及所屬與財團法人104年第4季廣告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四八、考試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防部文職人員考試規則」第十條條文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社會福利工作人員考試規則」第十條、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四九、銓敘部函送「行政院一、二級機關處務規程所定常設性任務編組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之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金融監督管理基金104年度截至12月止對國內團體捐助(含公益支出)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五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人身保險業應向本會指定機構申報投資型保險商品所連結之結構型商品資訊規定」,並廢止95年2月23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0981號令,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五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期貨商管理規則」第十四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五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五三、財政部函,為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五四、財政部函送「104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五五、財政部函送中國輸出入銀行104年度第4季因公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出國預算執行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五六、教育部函送該部主管104年度第4季補捐助經費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五七、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各公私立大專校院於運用專業人力時是否符合同工同酬原則之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五八、客家委員會函送「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處務規程」及「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一五九、客家委員會函,為廢止「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組織規程」、「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辦事細則」及「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一六○、行政院函,為修正「社會福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六一、行政院函,為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3條之1,定自105年3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六二、行政院函,為105年1月6日制定公布之「國土計畫法」,定自105年5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六三、行政院、考試院函,為修正「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六四、科技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針對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減碳淨煤主軸中心提出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六五、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院融入文物歷史與社會脈絡於策展內容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六六、國立故宮博物院函送南部院區籌建計畫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六七、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文化設施規劃與設置」預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六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所屬各改良場業務性質及業務流程簡併與人力配置相關檢討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六九、行政院函請本院推舉組成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第3屆董事、監察人審查委員會,請查照案。
決定:交朝野黨團協商會議處理。
一七○、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102年度預算書」等10案(詳如附表),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101年度決算書等6案(詳如附表),均已逾決算法第28條所定審議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二、本院財政、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八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審計部函送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半年結算及查核報告(含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因已送達超過1年以上,依決算法第28條意旨提報院會,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三、本院財政、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八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審計部函送中華民國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半年結算及查核報告(含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因已送達超過1年以上,依決算法第28條意旨提報院會,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發明創作獎助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七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支領月退休給與退休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七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特定用途農藥申請審核辦法」第二條、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七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藥許可證申請及核發辦法」第一條、第四條條文及相關附件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七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水土保持計畫審查收費標準」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七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道路照明管理單位應遵行之節約能源規定」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公用天然氣事業營業章程範本」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八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檢驗費及製造輸入登記證收費標準」名稱修正為「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檢驗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並修正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八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八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三十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八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八五、本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財政部函為修正「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八六、本院經濟、交通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交通部函為修正「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八七、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送修正「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第四條及第八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八八、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送修正「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八九、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送「運動彩券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九○、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送修正「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九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送「技專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認定標準」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九二、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送修正「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九三、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送「運動彩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九四、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文化部函送修正「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績效評鑑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九五、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文化部函送修正「文化部促進民間提供適當空間供文化創意事業使用獎勵或補助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九六、本院教育及文化、經濟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文化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之一及第十六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九七、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楊上民建請廢除「集會遊行法」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九八、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謝評全建請刪除「集會遊行法」第四條條文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九九、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何致晴建議將規範警察執行集會遊行驅離勤務,明訂於「集會遊行法」或「警察職權行使法」,以便後續追究部分警察之違法行為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8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一、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7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1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簡東明等20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2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6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六、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2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1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八、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3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九、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1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一○、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1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一一、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6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一二、行政院函送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於第9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余委員宛如就推廣電子發票及傳統發票使用造成紙張浪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土壤液化潛勢區公布資料之相關配套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第九屆第一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王委員定宇就甘比亞與中國大陸復交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黃委員秀芳就失智症列入十大死因及推廣延緩失智症病情的復健醫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張廖委員萬堅就廉價航空公司管理及規範退票機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教職人員及志工家長執行交通導護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醫療院所虛報健保費,主管機關應積極因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醫療資源整合,強調安全與品質為全人照護的核心理念,並整合醫療專業系統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206臺南震災受到國人關切,地方與中央政府競相祭出高容積率獎勵誘因來獎勵民間都更,實值商榷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海外華僑日前遭建議應立法定義『臺僑』─臺灣出去的臺僑乙節,籲請政府應即明確立場,俾免混淆視聽,傷及忠貞華僑」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余委員宛如就儘速將公民及環保團體代表納入「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台中園區環境保護監督小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三、行政院函送余委員宛如就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主管之「地方稅智慧稅務服務平台系統」,建議建構更簡明符合使用者需求之電腦系統乙節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四、行政院函送余委員宛如就P2P借貸交易的評估及風險監管方式要求儘速提出評估報告與開放模式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全面清查頂樓加蓋違章建築,以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六、行政院函送吳委員秉叡就臺伊清算機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七、行政院函送余委員宛如就「要求勞動部於其中英文網站上建置外國人就業專區」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八、行政院函送余委員宛如就社會企業與就業及改善所得分配之關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九、行政院函送余委員宛如就觀光局於「消費提振措施」項下辦理「補助國人住宿遊園精彩行實施計畫」,欲了解截至目前為止的乘數效果評估報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交通部有責任督促中華電信改善收訊品質以及修正訊號強波器採購、申裝流程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溫室氣體減量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花東快速道路」計畫可改善花東地區交通建設,是國家區域均衡發展的策略性作為,絕不是缺乏前瞻視野者所做的現況效益評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鍾委員佳濱就第九屆第一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林委員靜儀就第九屆第一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趙委員天麟就第九屆第一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加強查緝臺鐵車票黃牛猖獗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王委員金平就第九屆第一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明才就第九屆第一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呂委員玉玲就第九屆第一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境外影音管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德翔台北號」船體斷裂、油污外洩,而相關單位因天候不佳以及應變不足,造成污染擴大,嚴重影響周遭海域環境以及自然生態。應立即檢視、重新劃定基隆港外海航道,並制訂更為完善、即時的海難救援研判、救災制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王委員定宇就台糖公司近年調漲土地租金,承租戶無力負擔並面臨解約懲罰,經濟部應儘速提出解決方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元月寒害,造成漁產損失嚴重,建請政府輔導重建復育外,更應趁機全面檢討重農輕漁現狀,以具體方案減輕漁民養殖設備成本,並考量增設即時監控等科技養魚設施,降低漁民養殖風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影視文創產業反映補助金申請之主題不應全以置入性行銷為主軸,應保有作者的獨立創作的智慧結晶。文化部應將全面審查補助款立意良善之旨,檢討補助金發放之相關規定」一節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鑑於浩鼎事件之影響,應強化管理制度及相關措施,使更具完善,以保護投資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第九屆第一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精神疾患的社會處遇問題,建請就社區性照護網絡的形成與有效性及發展社區支持網絡等提出對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擴大適用至需臨床試驗之醫材,及修改健保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行政院函送蔣委員乃辛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一、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愛滋病防治及衛教宣導工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二、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建構完備之防恐應變機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三、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檢討強化警勤區治安顧慮人口查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四、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強化毒品防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五、行政院函送吳委員琪銘就第九屆第一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六、行政院函送姚委員文智就第九屆第一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生產照護品質,應加強使用健保與評鑑的力量,善用資源,督促醫院改善生產環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臺北市內湖區隨機殺童事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九、行政院函送趙委員正宇就傳播媒體報導之規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行政院函送趙委員天麟就第九屆第一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一、行政院函送余委員宛如就交通部臺鐵局親子親善空間之設置情形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年金制度改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反恐應變機制以風險與情報導向進行防範,並強化全民反恐意識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四、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檢討改善毒品防制及追蹤作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五、行政院函送余委員宛如就推動FabLab(FabricationLaboratory)作為新創產業之平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六、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明才就第九屆第一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陳委員學聖,鑒於桃園市消防局各區消防分隊長出現消防分隊長幹部青黃不接,全市43個消防分隊長,高達三成五由消防小隊長代理;又因警大容訓人員不足,各地只能向消防署爭取搶人,爰建請消防署與警大協商,加開二年制消防佐班考訓,以達受訓完成派任分隊長補實缺額之效能,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趙委員正宇,鑑於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制度之實際進用比例大幅攀升,但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僅約19%用於獎勵私人機關(構),為鼓勵私人機關(構)長期、穩定任用身心障礙者,應適當調整獎勵金核算方式,將原核發之獎勵金提高,並針對進用率較高的縣市政府予以特別獎勵,才能實質鼓勵到致力於改善身心障礙者就業環境的地方政府。為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台灣是全球少數C型肝炎盛行率逾百分之三的國家,高於日本、韓國等其他亞洲鄰近國家。就此,如何抑制C型肝炎患者逐年增加,給予必要藥物治療,行政院及其所屬主管機關有必要拿出可行對策,而思考如何讓C肝新藥可以納入健保給付項目,又不排擠其他醫療資源,則是努力方向。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電腦科技的快速發展,網際網路已經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中,接收與傳遞信息時,最常利用的傳播媒介。要求行政院責成所屬於平時就必須建立起「資訊安全、人人有責」的務實態度與良好習慣,並藉由綿密的教育宣導及標準化作業程序,使用網際網路及資訊媒體設備,以確保資訊及相關系統之機敏性、完整性與可用性。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美國聯準會(Fed)與日本央行在24小時內先後召開會議,同樣決定維持現行政策格局不變。Fed的決策穩健,市場反應淡定;但數小時後日銀的決定,卻引發日股重挫、日圓猛升。由美、日央行的決策及影響,進一步證明貨幣政策的效用已達極限。展望未來,國際經濟仍將維持緩慢、但持續的復甦,原因是先進經濟體人口老化、貧富不均及生產力偏低,壓縮長期成長潛力的下降,要提振經濟也必須針對這些結構性因素著手。因此行政院及其所屬主管機關應該密切注意國際經濟體系並適時調整貨幣政策,以免打亂經濟調整的步調,並引發金融市場間歇性的動盪。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金管會邇來積極鼓吹、推動金融科技創新,一時之間,有關FINTECH儼然已經成為最夯的熱門話題。金融科技化勢將帶來種種作業流程的便捷化,從而諸如金融交易的風險控管、消費者權益的保障、創新業務的准駁等,要求行政院所屬主管機關應該讓監理流程同步的科技化,同時兼顧創新與風險控管、市場秩序維護。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蔣委員萬安,針就認購綠電收入補貼再生能源基金之流向,認為根據經濟部能源局的資料,104年度的綠電認購度數總共1億5千6百多萬度(156,369,100度),依據現行的再生能源發展計畫,綠電認購的額外收入將取代「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中的電價補貼用途,換句話說,「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會多出1億5千多萬的預算。但不論是綠電認購網站或是相關的文宣,只說多付多少錢,卻看不到這筆錢的運用方向。本席要求經濟部能源局應將該筆財源使用收支方向亦明列於綠電認購網站,針對再生能源基金和綠電的應用設計有效的文宣,把再生能源基金的用途講清楚,解決企業和民眾的疑慮,讓更多人願意購買綠電,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蔣委員萬安,鑒於今年第十六週(4月17日至23日)全國門、急診腸病毒就診人次高達8,800人,較前一週急升35%,且今年累計通報腸病毒重症已超過二十五例,顯示腸病毒疫情將於本週進入流行期。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已預告第十七週將達到全國流行閾值11,000人次,正式進入腸病毒流行期。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加強防疫宣導,以保障國人身體健康,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徐委員志榮,鑑於我國罹患肝病人口眾多且無法根治,尤其肝癌是10大癌症死因第2名,有一半肝癌是因慢性C肝引起,故如何有效治癒C型肝炎已成為目前政府的當務之急。日前副總統當選人陳建仁與國內肝病專家組成的研究團隊,透過科學模型,分析台灣目前C肝盛行率、慢性感染率、治癒率等流行病學資料,發現若使用國外C肝新藥,到了2030年可降低52%的C肝慢性感染率及76%末期肝病死亡率,此一研究成果雖證明C肝有藥醫並且會痊癒,但因療程所費不貲、藥費甚高,造成有錢有藥醫,沒錢等病死的窘況。為積極防治肝病,建請行政院應立即責成衛福部成立專案小組主導C肝防治,才能有效降低肝病的感染率及死亡率,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許委員毓仁,針對職校教師須至業界研習,偏鄉職校頻喊吃不消,希望政府注意。對於職校新任專業教師須具備一年工作實務經驗,且在職每6年還須到業界研習半年。對此偏鄉職校校長們頻喊吃不消,考慮到教師兼任行政與導師,若還須到業界研習,人員調度上應付不來,為避免聘請代理教師填補空窗期,恐又衍生行政與導師經營班級問題,本席要求教育部能有配套措施,建立因應機制,以防止影響職校教師的教學安排與學生受教權。爰要求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制定解決方案及因應機制,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鍾委員佳濱,鑒於技專院校招生報名資格中,對五專生四年級以上在校生,相較於大學招生報名資格更加嚴苛不利,有違學生受教權的公平性。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金管會與央行日前就美國蘋果公司的手機支付APPLE PAY登台召開會議,會中央行提出五大理由,對APPLE PAY登台持保留態度,因而引發社會熱議,金融科技的進步與開放無止境,未來類似案例會不斷出現;建議行政院所屬主管機關應以開放的心態看待新金融科技與新的商業模式。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新政府可能開放美豬進口,要求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除了讓養豬業者清楚地瞭解國際規範、TPP協定與未來所面對的開放壓力之外,更應該跟養豬業者討論如何強化畜養環境、設備與技術能力,以及提高國產豬肉的品質與競爭力,或協助台灣的豬農和肉品拓展海外市場的策略,再者如何完善進口安全管理機制,進而形成因應加入TPP的短、中、長期的養豬產業發展策略。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交通部自二○○三年開始推動台鐵捷運化工程,其具體目標是希望台鐵透過增設地區車站、增加區間列車而強化西部走廊北、中、南三大都會區域通勤鐵路功能。建議行政院責成所屬機關應積極推動台鐵、高鐵、國道客運、公路客運等公共運輸的整合分工計畫,讓過去台鐵捷運化的新增車站能與地方政府合作進行開發,地方客運接駁換乘方便舒適,也要主導高鐵、台鐵在運行功能上能分工合作、發揮綜效,讓更多民眾願意使用公共運輸,達到節能減碳的永續發展目標。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未來兩岸經貿關係可能趨緩,雖然對於兩岸政府而言,固然都受到各種內、外部政治因素及基本立場的拘束及限制而在立場上各有堅持,需要相當時間相互試探磨合,但對於經濟互動,建議行政院所屬主管機關應盡力維持克制不要把企業當成棋子,將市場的決定還給市場,各取所需互蒙其利,才是具有可持續發展性的政策方向。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國中小實施游泳教學,有助於提升學生水上活動安全。但有縣市政府教育局因監察院要求不得向家長收費,而指示停辦游泳課,被批評有因噎廢食之嫌。增進學生游泳能力是教育一貫政策,且游泳教學應該越早實施越好,等到快畢業那一年才學游泳,時間太晚效果也很有限,教育部應協助編列充足經費擴大實施,一方面能強健國民體魄,另一方面也可減少溺水意外的發生,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消費者普遍利用汽車點菸孔連接多孔汽車用點菸電源供應器(俗稱雪茄頭電源供應器),作為汽車內行車紀錄器、手機等3C產品充電使用,而網路瘋傳使用汽車點菸孔意外引發火燒車,行政院消保處日前購樣15件商品進行品質檢測及標示查核,檢測查核結果僅有1件全部符合規定,3件商品符合品質測試但未符合標示規定、11件商品未符合塑料材料防火性測試,而2件商品在測試中竟燒毀。由於品質不符合規定的產品,有可能因溫度升高,燒壞零組件、電路板而燙傷消費者,嚴重的話可能引起火燒車,標檢局應將「汽車點菸用電源供應器」納入商品檢驗法管理,以維護消費者安全,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近日桃園有女毒蟲拒警盤查倒車逃逸撞死女童,引發民眾對於警員為何不開槍攔阻的質疑,但有警員私下指出,桃園楊梅分局警員葉驥在2014年追緝拒捕的通緝犯羅文昌,因開槍射擊駕車逃跑的羅男大腿致其傷重不治,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6月定讞;另桃園保大小隊長陳風烈追捕拒檢毒犯結果對方自摔死亡,也被判刑6月,一件又一件的判決結果,引發輿論嘩然。但其實警察並不會把開槍當成遊戲,我們不該讓這些判決限制警察第一時間執法的判斷,警政署應研議現行執勤法令,提案改善使用警械方式,以免警察畫地自限,消極不執法,造成之惡果是全民受害,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僑委會一名同仁日前在台北市因汽車違停紅線區遭警方取締時,情緒激動怒指「我的職等,可以管你們整個局」。由於就算是最基層、剛任官的警員,在執法時候即代表國家公權力,且近年來交通警察的威信已在建立當中,交通規則的不可侵犯性的觀念已然深植人心,而公務員更應尊重法治及尊重執法者,多給基層員警一些鼓勵,並用謙卑的態度來面對社會及國人,以免辜負各界對公務員之期待,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本院余委員宛如,有鑑於現行部會分工對於快速更迭的網路資訊時代已不合用,建請行政院將區塊鏈之議題納入國家發展層級之計畫,並成立專門的辦公室作為統整網路資訊相關議題之窗口,以規劃在網路資訊時代合宜的全面性策略,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一、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國內有機農業面積由98年2,960公頃,至102年底增為5,951公頃,農藥使用量則由98年34,706噸,102年為41,668噸。農委會推動有機農法及食安宣導,惟有機農地面積增加,農藥使用量卻也持續攀升。農委會應檢討化學肥料補助標準是否與政策相違,也應建立農藥買賣及使用流向追蹤機制,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二、本院邱委員志偉,去年底至今年因暖冬頻繁降雨及一月異常寒害等氣候因素影響,導致多種農作物歉收,其中季節性具經濟價值水果,例如南部的芒果、釋迦、中南部的荔枝,其開花情況不佳,影響授粉,農民預估產量僅剩往年的二至五成。隨著端午、中秋佳節陸續到來,節慶水果歉收恐造成價格大幅波動,影響農民生計。請農委會儘速統計今年度各項農作物歉收情形,並儘速研擬對策,協助農民度過難關,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三、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長期照顧服務法已於104年6月3日公布,攸關國內70多萬個家庭的各類長照資源失能者得到適當照護之維繫,為完備社會安全體制,分擔失能家庭長照負荷及財務風險。長照服務人員的職前培訓,截至104年底,共有11萬2,207人參與長照訓練,惟依衛福部103年長照資源盤點,實際從事照顧服務之人力僅2萬6,942人。薪資偏低是國人不願投入照服員的主因,導致有長期照顧需求之家庭,轉而選擇外籍勞工,造成國內勞動市場之衝擊,請於三個月內針對長照服務人員薪資之合理性,提出評估報告,爰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四、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每到清明節掃墓的日子,各地公墓總是擠得水洩不通,雖顯示國人慎終追遠孝思不匱,但也反映傳統殯葬方式實有再改進的必要!台灣地狹人稠,很多墓地都已經飽和,因濫葬使有些山區被葬成「癩痢頭」,嚴重影響山林景觀與水土保持。爰此;政府為改善民眾殯葬行為,部分公墓早已實施禁葬,或推動公墓公園化、改建納骨塔,同時積極提倡火葬。據內政部統計,我國的遺體火化率,到去(104)年已提升到93.7%,顯示遺體火化進塔已成喪葬主流。但納骨塔位價格不低,甚有索價上百萬元者,對喪家來說是仍屬沉重負擔,再則納骨塔仍會占用土地資源,為長遠計免除「活人與死人爭地」怪異現象,政府有責推動更天然、環保的殯葬方式。為了配合「節葬」、「潔葬」潮流,政府自民國90年起開始推動環保自然葬。所謂環保自然葬,是指人死亡後,以火化方式將遺骸燒成骨灰,之後不做永久的設施、不放進納骨塔,亦不立碑、不造墳,讓遺體化作春泥、回歸大地。目前全國實施環保自然葬的地點共有30處,選擇此葬法的人數累計約2萬4千多位,顯然還有極大改進空間,為了移風易俗適應時代,政府應再加強宣導並提供極具吸引的獎勵措施,讓喪葬禮俗除更莊嚴外能更優質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五、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浩鼎案鬧得沸沸揚揚,其間相關人員可能涉及內線交易部分,無辜被坑投資人普遍並不看好,特提醒政府正視!隨著台股發展起落,內線交易似乎從未歇止,防內線交易立法已近30年,但被依法起訴案件不可勝數,被定罪者也並不多見,最後判刑定讞入獄者更是少之又少。經社會輿論一再施壓,相關條文及罰則也依「亂世用重典」的原則迭經多次修訂,懲處法條雖愈修愈嚴,但卻依然不能發揮嚇阻效果。本席以為;真正的問題關鍵不在罰則輕重,而在條文是否明確及執行態度。證交法多為原則性規範,文字彈性極大,復加執行時講好聽或是法官鮮少涉及投機性金融投資,但反過來說則是根本未深入去瞭解實況運行,而行不食人間煙火的吹毛求疵,難怪防內線交易法條屢被訾議為向財團傾斜。若然如此,浩鼎案也可能雷大雨點小結案。爰此;如何讓取締內線交易寬鬆適度、法條明確、司法審理足以服人,以維護廣大無辜被坑投資庶民,實屬當務之急,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六、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國內房地產市場正進入漸凍期,而據報導,520後新政府擬提出八年內投入4,000億元,興建20萬戶社會住宅的計畫,籲請政府應審慎評估,如何在維繫房地產景氣和體現居住正義上拿捏分寸,不致相互矛盾,是政府必須面對及釐清的關鍵課題,也是社會住宅政策成敗的關鍵。本席完全支持「只租不售」的社會住宅,因這對體現居住正義,才具有一定象徵意義,但同樣的;房地產市場榮枯對國內景氣也具有關鍵的影響。國內住宅供需長期處於供過於求的情況,全台空屋數量高達90~150萬戶,約為每年新建住宅的8至13倍。在住屋供過於求情況下,房價卻之所以不斷飆漲,在社會強大壓力下,政府祭出一系列的打炒房政策,去(104)年房市全年成交量跌到29萬戶,創14年來最低紀錄;展望未來,房地產市場仍有諸多不利因素存在,在可能進入長期空頭的房市,推出近20萬戶社會住宅,對房市供過於求會否雪上加霜?對房市景氣和房價會有多大衝擊?是否符合經濟效益及社會現實?從居住正義角度,興建社會住宅自屬必要,但從經濟現實觀點,廣建社會住宅的時機是否已過?是否可從充分運用空屋的方向來思考一兩全的政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討論事項
一、本院親民黨黨團,根據醫師勞動條件改革小組所做的2012年醫師工作環境問卷調查,發現全體醫師中普遍有50%以上的工作狀況違反2011年ACGME規範的工時標準,每週工作時間和連續工作24小時後最短連續休息時間更有70%以上違反工時標準,最長連續工作時間在現行的值班制度下甚至幾乎全部醫師都違反工時標準,因此要根本解決醫師過勞的問題,必須透過勞基法工時規範,去刺激人力補充,帶來工作制度改變,對醫療服務在供給面和需求面進行檢討與改善。而勞動部及衛生福利部之前對於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已有共識,目前仍暫定2023年才擬將醫師適用勞動基準法,為保障醫師之勞動人權,促進病人安全就醫之權利,爰請院會作成決議:「要求勞動部應提前於民國107年底前將醫師適用勞基法。」請公決案。(本案逕付二讀)
決議:交付黨團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並由時代力量黨團及親民黨黨團共同召集協商。
二、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鑑於醫師工時超長、過勞情形嚴重,影響醫療服務品質及醫病關係和諧,更不斷發生醫師因過勞危及健康與生命,而因缺乏法律保障求償無門之憾事。然勞動部以醫療工作具有特殊性質、「勞動基準法」彈性不足等理由,不贊成將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在新的民意已經選擇了不同政黨執政後,政府部門也將人事改組之際,爰提案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要求勞動部將醫師納入『勞基法』之適用範圍」,請公決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三、(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經濟委員會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非營業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非營業及信託基金部分)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關於105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委員會關於105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四)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委員會關於105年度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決議:併案請蘇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再行處理。(本次會議二讀時,營業部分─經濟委員會:各單位預算及決議均暫行保留。)
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水利法增訂第五十四條之三、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九十三條之七及第九十三條之八條文;並將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九十三條之六、第九十七條之一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及第五十四條之三第六項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填入「一百零五年五月六日」;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1項附帶決議:用水人已繳納之水污費,應納入第84條之1第1項減徵範圍內予以減徵耗水費。)
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天然氣事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天然氣事業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六、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盧秀燕等16人擬具「規費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規費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七、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盧秀燕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八、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依協商結論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九、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十八條之一及第九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社會秩序維護法增訂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並將第九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九十一條之一修正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條例,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區域及其管理。(第一項),前項自治條例,應包含下列各款規定:一、該區域於都市計畫地區,限於商業區範圍內。二、該區域於非都市土地,限於以供遊憩為主之遊憩用地範圍內。但不包括兒童或青少年遊憩場。三、前二款之區域,應與學校、幼兒園、寺廟、教會(堂)等建築物保持適當之距離。四、性交易場所應辦理登記及申請執照,未領有執照,不得經營性交易。五、曾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七條或人口販運防制法之罪,經判決有罪者,不得擔任性交易場所之負責人。六、性交易場所之負責人犯前款所定之罪,經判決有罪者,撤銷或廢止性交易場所執照。七、性交易服務者,應辦理登記及申請證照,並定期接受健康檢查。性交易場所負責人,亦應負責督促其場所內之性交易服務者定期接受健康檢查。八、性交易服務者犯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二十一條之罪者,撤銷或廢止其證照。九、性交易服務者經健康檢查發現有前款所定之疾病者,吊扣其證照,依法通知其接受治療,並於治療痊癒後發還證照。十、不得有意圖性交易或媒合性交易,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廣告之行為。(第二項),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制定之自治條例管理之性交易場所,於修正施行後,得於原地址依原自治條例之規定繼續經營。(第三項),依前二項規定經營性交易場所者,不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第四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第八十條、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性交易服務者之申請,提供輔導轉業或推介參加職業訓練。(第五項)」;增訂第十八條之一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十、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2人臨時提案,鑒於金融科技FinTech的發展,將產生新形態的數位金融商業模式,業務範圍將跨及傳統金融、網路科技及電子商務,建議行政院成立「任務編組」,以協調統合相關業務發展政策,結合專利權保護申請、資通安全建置之整體規劃,俾利台灣在金融科技時代即將來臨之際取得先機,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一、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0人臨時提案,有鑑於「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政府應公告須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之公共場所。目前,僅高中以上學校必須設置AED。日前有一國小學童上體育課跑步後,突感身體不適昏倒,救護人員趕到現場發現男童心跳停止,緊急施以CPR經搶救後無效,令人遺憾。本席建請行政院應將國小、國中納入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之公共場所,以把握患者突然心跳停止的黃金救援時間,立即給予AED電擊搭配施作CPR,增加搶救生命的機會,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二、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6人臨時提案,有鑑於自然人憑證在政府努力推廣多年普及率與使用率仍然不高,加上本年度財政部報稅增加「健保卡加密碼」之管道與透過自然人憑證報稅並行,顯見自然人憑證有可被健保卡取代之可行性。由於健保卡在普及率更廣、使用者成本比自然人憑證更低、限制更少;而健保卡可用於財政部報稅顯示「健保卡加密碼」的線上身份認證安全性與技術上已可確保,自然人憑證在定位上顯然有檢討之必要。爰此,為避免政府預算與資源的浪費,還有更有效達成電子化政府之簡政便民目標,要求行政院針對自然人憑證之定位與目前推廣計畫進行評估報告,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三、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5人臨時提案,接獲民眾陳情指出,公共自行車第三人責任險自去年八月開辦以來,迄今無任何縣市交通單位投保,無疑使行人曝險於人車共道制度中。有鑑於此,為使微笑共駛理念不留遺憾,爰提案要求行政院及其相關單位,應儘速參照國外經驗,研擬以使用者習慣為基礎之公共自行車納強制責任險的執行計畫,以免發生事故時受害民眾求償無門,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四、本院委員簡東明等19人臨時提案,鑑於目前「原住民專門人才獎勵要點」補助體育傑出人才僅限於:世界亞奧運賽事正式項目、中華民國全國運動會亞奧運項目等等,卻缺乏補助原住民身心障礙運動賽事項目,比如世界聽障奧運會(2009年由台北市主辦,中華台北拿下11金11銀11銅,奪牌數世界第5)、世界聽障籃球錦標賽等,對原住民身心障礙之優秀體育人才亟為不公,為鼓勵原住民優秀身心障礙體育人才,爰提案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將身心障礙賽事正式項目納入補助範圍,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五、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3人臨時提案,鑑於環保署資料顯示,燃放鞭炮與焚燒紙錢之宗教民俗活動,致使PM2.5 指數飆升,造成空氣污染加劇,民眾可能因而引發後續健康問題。爰建請環保署研擬針對民俗活動之空汙防治對策,並會同內政部積極輔導寺廟及民間宗教團體,斟酌改用環保金爐、電子鞭炮等祭祀替代品,以減少空氣污染,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六、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8人臨時提案,鑒於輪胎脫落為行駛國道大型車輛肇事主因之一,脫落或因螺絲未充分鎖緊,以致於行駛期間鬆脫,抑或因過度鎖緊,長期超載下造成金屬疲勞斷裂。對此,現行汽車定期檢驗項目內容除汽車基本外觀功能、胎壓胎紋之外,應有必要納入螺絲部分之檢驗,減少行駛國道大型車輛肇事機會,以保障用路國人生命、身體或財產之安全。建請交通部公路總局,修正相關法令規定將此一項目納入,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七、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1人臨時提案,鑒於今年第十七週(4月24日至30日)全國門、急診腸病毒就診人次共計11,174人次,較前一週上升25.8%,已突破流行閾值(11,000人次),宣告全台灣正式進入腸病毒流行期。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加強防疫宣導,事前規劃緊急應變機制,落實就醫分流及轉診制度,以保障國人身體健康,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八、本院委員周春米、邱志偉、莊瑞雄等15人臨時提案,鑑於台灣四面環海,具有發展藍色經濟優勢,應善用海洋資源帶動偏鄉發展,爰請交通部復駛台鐵舊東港線,以建構便捷交通網,串連重要觀光資源,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九、本院委員蔡適應、陳歐珀、鄭寶清、吳琪銘等14人臨時提案,鑑於目前護照規費1,300元,然而實際上,單本護照成本僅699元,與規費定價相比,明顯偏高,有失合理。考量近年護照發放量逐年增加,去年度發放數量逾200萬本,顯見我國人民護照辦理之需求。外交部領事局去年度護照規費收入26億元,為年度單位歲出預算兩倍。參酌外交部領事局的成立目的,應以服務民眾為其本務,而非謀取利益。因此,基於目前護照規費超過合理收益範圍,建請外交部領事局將現行護照規費降至1,000元整,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本院委員吳志揚、徐榛蔚等11人臨時提案,鑑於化粧品製造廠商為確定其產品未對人體產生不當反應,會先以動物實驗確定安全疑慮後,再進入人體臨床實驗。然其動物實驗方式卻極為殘酷與不道德。歐盟已於二○一三年禁止其境內銷售任何經過動物實驗、或含有經動物實驗成分之化粧品;其中包含在境外進行動物實驗之化粧品,也在禁止販售的範疇。世界各國中諸如印度、以色列、澳洲等國,已有現行法令或審議草案,明定禁止販售或測試以動物實驗的化粧產品。為顧及我國國際聲譽,保護動物權益,特建請行政院儘速召集所屬機關與相關單位就國內化粧品廠商以動物作為實驗對象提出檢討,並訂定相應規範,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一、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1人臨時提案,鑒於我國護理人員過勞時有所聞。嚴苛之職場勞動環境與違反勞動權益政策,造成第一線護理人員疲於奔命,甚導致醫療體系運作困難,更危害病人性命。面對長期畸形之護病比,以及超過可負荷之病人量,讓醫護人員在盡力達成醫療照護之下,卻也使得醫護病之間關係隨之惡化,造成國內許多護理人員服務之熱情消耗殆盡,欲選擇轉換跑道。面臨國家醫療崩壞在即,台灣醫護人員權益與醫療品質甚有不當與不公允,仍勢必有再檢討之處,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二、本院委員蔣乃辛、徐榛蔚、王惠美等18人臨時提案,有鑑於101年底立法院完成緊急醫療救護法修法三讀,要求公共場所都要配置簡易電擊器(AED),截至今年二月底已裝設一萬多台,但根據調查發現,有四成民眾聽過AED,但高達82%的民眾不會使用,令人遺憾,空有AED卻無法發揮救人功效。為維護民眾生命安全,提高緊急事故存活率,本席等要求行政院將救護教育落實到各級學校,加強自救救人的智能;提高公共場所、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自動心臟體外電擊器(AED)裝設率;完善「行動急診室」雲端技術平台及創設APP緊急救護教育,透過視訊系統宣導、教育與指導進行緊急醫療,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三、本院委員盧秀燕、王惠美等11人臨時提案,有鑑於電視新聞已成為兒童認識世界的主要管道之一,傳播媒體對於兒童的成長極具重要性。依據中華傳播管理學會的調查指出,兒童透過電視獲知新聞比例占89.6%,更有78.62%的兒童固定收看電視新聞。且另有45.4%兒童看了電視新聞後,覺得社會很危險。台灣對於投注在兒童的媒體資源上相當匱乏,加上長期忽視兒童的傳播基本人權,嚴重扭曲了兒童接受外界訊息的正確性。比起歐洲許多國家早在1970年代就開始投入製作兒童電視新聞,台灣卻連公共電視都沒有製作兒童專屬的新聞節目。為維護我國兒童接收正確訊息的權益,具有公共服務性質的電視台,應製作兒童專屬的新聞節目,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四、本院委員羅明才、陳雪生等19人臨時提案,鑑於台北自來水事業處宣布三月一日起調漲水價,然其所涉及區域尚包含新北市新店區、永和區、中和區、三重區與汐止區,對此新北市的民意代表完全沒有管道可以監督台北市政府的決議,更完全違反民主憲政體制下的制衡原則(checks and balances)。此外,台北市下設自來水事業處亦不符合<地方制度法>第18條所明定直轄市之自治事項。爰此本席要求行政院應立即要求將台北自來水事業處收歸台灣自來水公司,以統一自來水供應與調配水資源之管轄權。或是重新檢討行政區劃分,將北水處其他非位於台北市的供水區域一併納入台北市,以符合民主憲政體制下的制衡原則,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五、本院委員林為洲、陳學聖等22人,針對第11次會議討論事項第5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廢止「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之決議,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決議:另定期處理。
其他事項
壹、105年5月6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一、有關行政院函請推舉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董、監事審查委員會乙案,依政黨比例由民進黨黨團推舉9人、國民黨黨團推舉4人、時代力量黨團及親民黨黨團各推舉1人代表組成,名單請於5月12日(星期四)中午12時前送至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
二、有關行政院函請推舉原住民族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監察人審查委員會乙案,依政黨比例由民進黨黨團推舉7人、國民黨黨團推舉4人、時代力量黨團及親民黨黨團各推舉1人代表組成,名單請於5月12日(星期四)中午12時前送至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
三、請各黨團於5月24日(星期二)中午12時前,將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之修正提案送至財政委員會彙整,如有對案請於5月31日(星期二)中午12時前提出,俾利6月2日(星期四)起進行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