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三

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

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信託基金部分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勞動部主管

一、勞工退休基金(舊制)

()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總收入:253億8,919萬8,000元,照列。

()總支出:26億5,719萬5,000元,照列。

()本期賸餘:227億3,200萬3,000元,照列。

()通過決議2項:

1.105年度勞工退休基金(舊制)用人費用項下編列獎金1,199萬3,000元,係按「財政部所屬事業機構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規定編列之績效及考核獎金。

經查目前舊制勞工退休基金係委託臺灣銀行代辦,其相關費用均由勞工退休基金支應,然而績效及考核獎金之核發標準、計算方式皆與臺灣銀行員工相同,與基金之績效無關。立法院審查99年度舊制勞工退休基金預算案曾決議應速檢討合理之代辦績效獎金制度,然而至今獎金制度仍未改變。爰要求勞動部儘速依前揭立法院決議意旨,確實檢討舊制勞工退休基金合理之代辦績效獎金制度,並納為106年度相關預算編列依據,以利提升基金操作績效。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吳焜裕 蔣萬安 

2.勞工退休基金(舊制)105年度「手續費費用─用人費用─獎金」科目,按「財政部所屬事業機構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規定編列績效及考核獎金1,199萬3,000元。

惟辦理舊制勞工退休基金業務之臺灣銀行員工,其各年績效獎金之核發標準、計算方式皆與臺灣銀行員工相同,與基金操作績效無直接相關,難以發揮激勵效果,有效提升基金運用效益。爰請確實檢討舊制勞工退休基金合理之代辦績效獎金制度,以強化投資人員對基金投資績效之獎勵效果。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二、勞工退休基金(新制)

()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總收入:690億8,440萬1,000元,照列。

()總支出:1億4,005萬1,000元,照列。

()本期賸餘:689億4,435萬元,照列。

()通過決議2項:

1.勞工退休基金投資係屬政府運用勞工個人專戶之退休金為投資行為,應秉持社會責任型投資為精神,結合企業傳統的投資價值和社會、人權、環保、勞動權益等標準,以人本為出發點,此類基金不應投資危害人體健康的酒公司、非法童工、軍火、賭博、色情或破壞自然環境生態的公司(泛稱邪惡基金),而應重視人權、促進勞動權益以及減少耗損地球資源等企業,並列為主要的投資標的。然遍查勞動基金運用作業要點,卻不見禁止邪惡基金之相關規定,雖有企業社會責任之原則,然所運用之指標,和企業社會責任之關聯性低。爰此,主管機關應訂定「禁止投資邪惡基金之規定」、「符合社會責任型投資精神之具體投資指標」及「投資標的違反上述企業社會責任原則之法律效果」。

國內投資部分,包括邪惡基金之禁止、要求代操公司評估上市(櫃)公司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作為投資指標,並以之為自營部分之投資指標,且應高比例(50%以上)投資於企業社會責任表現優良之上市櫃企業,並促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編製企業社會責任指數,以投資相關金融商品與採用作為委託經營之指標;於企業違反勞動、環保、食安、人權,或發現為經營邪惡基金時,應撤回投資。

國外投資部分,則應禁止直接或委託經營帳戶投資違反企業社會責任之基金;而不應低於10億美元,且應逐年增加投資於積極履行ESG、CSR等社會責任投資之基金、指數,並定期辦理追蹤企業社會責任相關指數為指標之委託經營帳戶,於委託經營帳戶違反企業社會責任原則時,應處以一定之法律效果,例如降低委託數額或解除委託,以保障人權、勞工權益、維護環境之永續發展,進一步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型投資之精神。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鍾孔炤 林靜儀 余宛如 

2.新制勞工退休基金手續費─基金業務資訊系統委外維護費於104年度即編列371萬5,000元,又於105年度編列383萬6,000元,針對基金業務資訊系統委外維護所需費用編列過高,建請於辦理業務時檢討過去實際執行之成效,評估是否具有必要性與重要性,在必要之資訊系統及設備範疇內節約使用,並需提供相關明細內容,避免有編列浮濫之虞。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總收入:8億3,827萬3,000元,照列。

()總支出:3億7,051萬6,000元,照列。

()本期賸餘:4億6,775萬7,000元,照列。

()通過決議1項:

1.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是勞動基金運作收益最佳之基金,為何104年底追償率僅52.55%,顯見行政單位追償不力,爰針對預算「獎金」439萬7,000元,全數凍結,待提出改善方案,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單位:元  

年度

當年墊償金額

累積墊償金額

當年償還金額

累積償還金額

當年追償率

86

124,828,187

260,719,566

0

0

0%

87

34,531,176

295,250,742

8,526

0

0.03%

88

113,623,526

408,874,268

21,985

0

0.02%

89

213,286,578

622,160,846

0

0

0%

90

287,136,509

909,297,355

0

0

0%

91

461,855,919

1,371,153,274

1,045,684

4,491,356

0.23%

92

332,580,787

1,703,734,061

608,003

5,099,359

0.18%

93

132,112,127

1,835,846,188

28,563,790

33,663,149

21.62%

94

215,064,843

2,050,911,031

4,114,538

37,777,687

1.91%

95

290,515,060

2,341,426,091

3,125,595

40,903,282

1.08%

96

303,318,685

2,644,744,776

20,646,314

61,549,596

6.81%

97

280,437,986

2,925,182,762

2,596,079

64,145,675

0.93%

98

541,008,884

3,466,191,646

24,583,188

88,728,863

4.54%

99

116,232,200

3,582,423,846

13,655,362

102,384,225

11.75%

100

66,234,605

3,648,658,451

96,527,301

198,911,526

145.74%

101

191,253,357

3,839,911,808

118,500,426

317,411,952

61.96%

102

149,584,156

3,989,495,964

116,143,619

3,515,439,572

74.75%

103

71,318,988

4,060,814,952

116,143,619

545,375,380

162.85%

104

73,306,025

4,134,128,604

38,521,640

583,897,020

52.55%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陳曼麗 陳宜民 

乙、環境保護署主管

一、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

()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總收入:58億5,922萬1,000元,照列。

()總支出:51億1,010萬8,000元,照列。

()本期賸餘:7億4,911萬3,000元,照列。

二、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

()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總收入:184萬1,000元,照列。

()總支出:900萬元,照列。

()本期短絀:715萬9,000元,照列。

()通過決議2項:

1.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救助基金自88年6月29日公告執行,依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死亡(120萬/人)和上下班往返途中發生意外事故死亡者(60萬/人)。據104年辦理情形報告,清潔人員死亡人數已由93年22例逐年遞減至103年6例,然在提報補助案例之會議追認,應在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前提下,於會議記錄公告實際給付額與個案數,以昭公信。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雖已於官網以專區揭露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資訊,惟查該署對會議紀錄公開資訊有欠確實。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於1個月內,提出相關調查及補正公告於網頁會議紀錄相對應資料庫,並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吳焜裕 楊 曜 

2.建議於預算書總說明中,要明列前兩年基金的實際支出狀況及說明,包括實際的死傷人數。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吳焜裕 鍾孔炤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淑芬出席說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王召集委員育敏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依處理預算案之議事成例,按單位或基金別逐項宣讀後,均暫行保留,俟協商後再行處理,現在進行逐款討論。宣讀非營業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甲、勞動部主管一、作業基金─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