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勞動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3,841億2,330萬6,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原列3,841億2,330萬6,000元,減列「業務成本與費用」之「保險成本」中「保險給付」之「就業保險」補助全民健保費883萬元,本項應隨同增列「提存責任準備」之「就業保險」883萬元,其餘均照列,增減互抵後,照列。
3.本期賸餘: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通過決議5項:
1.105年度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擬新增50億元投資購買不動產,經查該基金104、105年度均編列50億元投資不動產,雖經勞動基金監理會會議審議通過,然而並無提出具體投資計畫,考量國內都會區房地產價格偏高,固定收益率偏低,且當前不動產景氣不佳,以該基金以前年度累積不動產投資額僅21億8,000萬元,且用途多為自用,貿然投入大筆資金投資不動產,是否具備足夠專業投資能力恐有疑慮。爰凍結本項預算二分之一,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吳焜裕 蔣萬安
2.105年度「不動產投資收入分析表」列擬增加不動產投資50億元。
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投資國內土地、房屋及其開發與建設者,其投資計畫,應包括投資目的、投資地點、投資金額、經營方式、投資資金收回方式及投資效益分析等;其投資超過一定金額,應經監理會審議通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
因此,該基金擬投資不動產,應先擬具投資計畫,並於預算書載明其盈虧之估計,以確保投資案經審慎評估,以利外界監督其合理性。
然該項目預算書中僅列投資購置不動產,並未有其它項目說明及計畫可供檢視。
爰此,凍結該方案預算數二分之一即25億元,待相關單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與規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3.鑑於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受僱於五人以下之事業單位非強制納保對象,造成許多營建工程業之雇主不一定得幫其勞工投保勞保;又許多營建工程業勞工礙於其經濟能力,無法加保於職業工會,導致其權益無法獲得完善之保障。
雖依現行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6條規定:「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時,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按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殘廢、死亡補助。」惟其補助金額過低,致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要求勞動部應立即檢討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6條規定,以落實勞工朋友之權益。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鍾孔炤 洪慈庸
4.104年6月公布「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與「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將學生兼任助理分類為「僱傭」及「學習」二種型態,「僱傭」型兼任助理依規定納保,「學習」型態則不在納保範圍,無法確實保障兼任助理的工作權益。
教育部將兼任助理分類為「僱傭」及「學習」二種型態,實際判定卻由各校另定標準,造成許多學校助理出現以實習、師徒制或學習型助理等方案,排除助理納入勞保之適用,損失年資與相關勞保權益,勞動部應會同教育部全面檢討此況,保障學生兼任助理之勞動與學習權益。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鍾孔炤 洪慈庸
5.有鑑於國人申請自然人憑證人數已超過500萬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加強e化服務系統,以利民眾線上申辦業務,簡化申請手續,並加強宣導,增加自然人憑證使用成效。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主席:一、作業基金─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二、特別收入基金─就業安定基金部分。
二、特別收入基金─就業安定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原列187億5,799萬5,000元,減列「就業安定收入」5億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82億5,799萬5,000元。
2.基金用途:原列165億1,384萬3,000元,減列「服務費用」1,070萬元(含「國外旅費」及「大陸地區旅費」20萬元、「印刷裝訂與廣告費」之「廣告費」50萬元)、「促進國民就業計畫」9,738萬5,000元{含「綜合規劃業務」150萬5,000元(含「規劃辦理勞動力發展相關業務綜合性宣導」50萬5,000元)、「職業訓練業務」之「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200萬元、「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之「推動勞動力發展數位學習」200萬元、「職業安全衛生業務」6,008萬7,000元〔含輔導危險、辛苦、骯髒(3K)之特定製程產業改善工作環境,促進國人就業計畫(就保)591萬7,000元、協助雇主改善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與工作環境,提升勞工就業意願,創造在地工作機會(就保)1,923萬7,000元、推動勞工健康服務人才多元就業,及營造健康工作環境,促進就業計畫(就保)2,598萬元、職業災害勞工穩定就業補助計畫(就保)895萬3,000元〕、「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業務」3,079萬3,000元〔含勞動及安全衛生巨量資料分析及運用計畫(就保)3,000萬元、智慧型安全及健康監控應用技術(就保)79萬3,000元〕}、「外籍勞工管理計畫」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70萬元(含辦理外籍勞工法令及相關業務等推廣事項50萬元、辦理外籍勞工聘僱管理及權益保障等相關事項20萬元)、「提升勞工福祉計畫」150萬元〔含「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50萬元、「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就保)」10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億1,028萬5,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64億0,355萬8,000元。
3.本期賸餘:原列22億4,415萬2,000元,減列3億8,971萬5,000元,改列為18億5,443萬7,000元。
(三)解繳國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78項:
1.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之「職業訓練業務」計畫項下,編列健全分署辦理職訓業務運籌管理功能業務經費,其中與勞工學苑有關之基金用途1,793萬7,000元凍結100萬元。
勞工教育學苑乃辦理各項職業訓練、勞工教育、技能檢定試務工作等業務外,餐飲及住宿部分係將場地標租,由廠商經營,101及102年度由亞洲大學營運團隊得標經營,其後由統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102年12月3日完成議約取得租約,營運迄今。自101至103年度營運狀況,勞工教育學苑均入不敷出。
目前之承租廠商得標經營後,103及104年度截至7月底止餐飲住宿平均住房率各為41.76%及39.47%,會議場地租借各為599場次及374場次;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自行管理部分,103及104年度截至8月底止委外職業訓練場次各為14班次及8班次,自行辦理職業訓練場次各為9班次及14班次,其住房率及辦理訓練之班次尚有增加空間,應研謀提升使用率,以強化運用效率。
勞工教育學苑設立的目的是為辦理勞工教育、育樂活動、訓練及技能檢定等業務,增進勞工福祉。但近年來該學苑各類場地或使用率或開班班次偏低仍有提升空間,爰將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之「職業訓練業務」計畫項下,編列健全分署辦理職訓業務運籌管理功能業務經費,其中與勞工學苑有關之基金用途1,793萬7,000元凍結100萬元。請勞動部強化勞工教育學苑場地之利用率,以增加運用效率,並可改善入不敷出之情況。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李彥秀 王育敏
2.就業安定基金105年度以服務費用支付編制外之進用臨時人員572人、派遣人力733人、勞務承攬1,514人,共計2,819人,所需經費14億8,297萬元。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最新的「人力運用調查報告」指出,2015年臺灣的「非典型就業人數」增加至78.1萬人,占全體就業人數比率將近7%,雙雙創下歷年新高。而行政機關進用非典型就業人力情形浮濫,早為各界所質疑,立法院歷年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一再決議要求改善,行政院雖要求各部會逐年減少派遣人力,但各部會卻改採勞務派遣方式,意圖規避決議。勞動部為勞動事務最高主管機關,每年進用非典型就業人數在各部會中名列前茅,實有檢討必要。爰針對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服務費用」編列70億5,883萬9,000元除減列數額外,餘凍結1億元,待勞動部提出改進措施,及針對杜絕非典型就業或改善其勞動條件提出法制面檢討報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吳焜裕 蔣萬安
3.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下為辦理促進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婦女、中高齡者、生活扶助戶、失業者及一般國民就業,實施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技能檢定等事項,編列140億2,609萬1,000元。
其中,103年度開始執行為推動促進婦女及中高齡就業之相關措施,然103年度我國女性勞參率為50.6%,雖高於日本(49.2%),與韓國(51.3%)相當,仍低於新加坡(58.6%),也低於歐美大部分國家,如加拿大(61.6%)、英國(57.6%)、美國(57%)及德國(54.8%)。
另,我國中高齡勞參率61.7%,也低於日本(78.3%)、韓國(74.9%)、美國(72.1%)及德國(79.7%)等國,計畫中欲推動之項目勞參率顯需提升,故相關措施之執行成效仍待檢討強化。
勞動部職司推動各項促進女性及中高齡就業之措施,然該等族群之勞參率仍低於世界主要國家。應檢討相關計畫近年來參與推動相關措施之成效,以提升勞動參與率。
爰此,凍結1億元,待相關單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與規劃改進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4.就業安定基金編列經費8億4,588萬1,000元委託民間團體辦理職前訓練,凍結4,588萬元。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轄下各分署因辦訓容量不敷需求,失業者職前訓練除部分自行辦理外,另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審查是否補助開班課程之原則為「所辦班次如屬就業率低於30%,或連續2年低於40%者,除有特殊原因及改善作為,原則不予委託或補助」,但103年度補助民間訓練機構辦理的職業訓練課程,就業率最低之前10項訓練班次就業率竟然介於0%至9%之間,成效甚差。
勞動力發展署委外辦理之職前訓練課程,應提供就訓者透過訓練習得就業所需職能,目前看來部分職前訓練課程就業率過低,偏離就業市場需求,應檢討改進相關職訓課程之執行作業,訂定有效之審核淘汰標準,增加就訓者之就業機會。
爰將就業安定基金編列經費8億4,588萬1,000元委託民間團體辦理職前訓練預算,凍結4,588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王育敏
5.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項下「綜合規劃業務」,補助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加強辦理有關就業服務等編列7億9,727萬7,000元,然各縣市補助就業服務、職業訓練與促進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等計畫使用情形不一,亦不知成效如何,且恐與「就業服務業務」項下委辦地方政府辦理就業中心業務計畫業務重疊,爰此,凍結本項預算二十分之一,待勞動部提出104年度補助各縣市辦理就業服務預算支用情形及成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陳 瑩
6.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項下「職業訓練業務」編列「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12億5,425萬6,000元,以自辦、委外或補助辦理方式,辦理職前訓練,然根據其103年度補助民間訓練機構辦理之職業訓練課程成果,就業率最低之前10項訓練班次就業率僅介於0%至9%之間,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之職業訓練課程成果,則介於11.1%至41.4%之間,恐有偏離就業市場需求之虞,為避免職業訓練課程結訓之就業率過低,應訂定相關職訓課程之執行、審核淘汰標準,檢討相關訓練課程的效益,爰此,為撙節政府支出,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十分之一,待勞動部提出相關檢討報告及如何強化訓練成效增加就訓者之就業機會改善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 瑩 楊 曜
7.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職業訓練業務─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編列12億5,425萬6,000元。
經查,系爭計畫編列高額經費,辦理失業者職前訓練。主要業務均委託民間團體辦理,然勞動部各地區主管機關所委託辦理之職前訓練後續成效,就業成功率效益有加強之空間,主管機關應依產業發展再行妥適規劃。為促進預算效益,撙節政府支出,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 瑩 黃秀芳
8.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職業訓練業務─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編列12億5,425萬6,000元。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失業者職前訓練甚大比重係委託民間團體辦理,惟各分署委託辦理職前訓練訓後就業成效不佳,顯見未依產業發展規劃職訓課程,相關職訓課程之執行及管考作業,以及結訓後之就業媒合,均未落實。基此,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9.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職業訓練業務─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編列12億5,425萬6,000元。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失業者職前訓練甚大比重係委託民間團體辦理,惟各分署委託辦理職前訓練訓後就業成效不佳,顯見未依產業發展規劃職訓課程,相關職訓課程之執行及管考作業,以及結訓後之就業媒合,均未落實。
爰「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計畫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十分之一,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陳 瑩 李彥秀
10.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職業訓練業務─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編列12億5,425萬6,000元。
自民國92年起迄104年為止,經過職業訓練課程始取得照顧服務員資格者,人數總計112,207人,惟依據104年的統計資料顯示從事機構與居家服務工作者,僅25,138人,占22.40%,人才損失率高達77.60%,實難以因應政府長期照顧政策之人力所需。
照顧服務員所從事之照顧工作係為對被照顧者進行身體照顧與生活照顧。於人員取才上,應考量與本工作性質較為親近的族群,以為積極輔導之對象。並應考量實習機構與日後求職者留任意願之關聯性。爰此,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十分之一。解凍條件如下:
(1)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立即邀集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縣市政府代表、居服單位與社會福利機構代表朝以下方向進行研議,包括:
a.特定對象:以「就業服務法」第24條規範者為特定之訓練對象。
b.訓用合一:將訓練事務委託由能夠提供實習場所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辦理,尤其以居家服務單位為主。
c.擬訂計畫:擬訂「提升我國長期照顧促進就業計畫」,內容包括:
(a)擴大包括就業與僱用獎助辦法,適用於居家服務機構、日間照顧機構、夜間照顧機構、全日型照顧機構之照顧服務員。
(b)結合衛生福利部推動外籍家庭看護工到宅照顧指導員計畫,以促進本國長照人力之永續發展。
(2)提出具體計畫,並於106年度開始實施,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經通過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林淑芬 劉建國
11.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編列經費8億4,588萬1,000元委託民間團體辦理職前訓練,另編列3億元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職前訓練。經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民間團體辦理之各項職前訓練,旨在提供就訓者透過訓練習得就業市場所需職能,惟部分職前訓練課程之就業率甚低,恐有偏離就業市場需求之虞,且委外職訓較難掌握訓後就業率,應檢討改進相關職訓課程之補助分配比例及管考作業,提高委外單位承辦失業者職業訓練的誘因,並鼓勵或開發優質承訓單位參與。以強化訓練成效,增加就訓者之就業機會。爰除減列數額外,凍結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中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委託民間團體辦理職前訓練業務之預算經費十分之一。俟勞動部明確檢討相關補助比例之適當性,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孔炤
連署人:吳焜裕 陳宜民 林淑芬
12.為配合行政院促進青年就業計畫,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編列「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8億2,532萬元,及「就業服務業務」編列辦理「促進青年就業計畫」4億9,045萬元。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我國104年平均失業率為3.78%,然而15至24歲青年失業率達12.05%,為平均值之3.3倍,且較103年之3.19倍惡化。再者,促進青年就業計畫涉及11個部會,計畫高達64項,各部會間欠缺聯繫,計畫未能相互配合、發揮綜效,實有重新檢討之必要。爰凍結「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2,000萬元,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吳焜裕 蔣萬安
13.勞動部於就業安定基金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編列8億2,532萬元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目的在於為提升青年技能,協助順利就業。惟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105年1月公布之統計資料,該月整體失業率為3.87%,雖較104年同期減少0.16%,但15至24歲青年失業率為11.95%,仍與104年同期相當,且為整體失業率3.08倍,顯示青年失業問題仍有待改善,該方案之有效性仍待持續檢討修正,預算有執行不力之虞。
爰「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計畫預算凍結2,000萬元,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陳 瑩 李彥秀
14.就業安定基金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編列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8億2,532萬元,凍結2,000萬元。
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人力資源調查統計結果,103年度整體失業率為3.96%,其中青年失業率12.63%,為整體失業率之3.19倍,顯示青少年失業率仍居高不下,並未改善。勞動部辦理促進青年就業方案之有效性有必要持續研討修正。
改善青年就業問題刻不容緩,爰此,凍結2,000萬元,待勞動部就青年就業問題提出具體改善辦法,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李彥秀 王育敏
15.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編列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8億2,532萬元,其中明師高徒計畫2億3,234萬6,000元,凍結1億2,000萬元。
103年度明師高徒計畫執行結果實際訓練人數1,541人,訓後就業率為75%,績效看似頗佳,但屢遭網路輿論及投訴,遭外界質疑為剝削青年之幫凶,在未有合理監督管理機制下,學徒往往淪為廉價勞工。
學徒契約中未明確規範師徒雙方之權利、義務及責任,僅簡要地要求學徒須遵守師傅交付之任務,既非職業訓練法之養成訓練,亦非勞動基準法所保障之技術生,缺乏法律保障,定位不明恐影響學徒勞動權益。
明師高徒計畫之目的係為提昇青年專業技術能力,雖立意甚佳,惟遭外界質疑學員權益受損等情事,勞動部應檢討及建立周延之計畫執行方式,並落實後續追蹤訪查機制。爰除截至105年3月28日止經統計約800人已媒合或已開訓之師徒得繼續辦訓外,餘凍結1億2,000萬元,待法令作業完備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王育敏
16.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編列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8億2,532萬元,其中「明師高徒計畫」2億3,234萬6,000元。
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說明,「明師高徒計畫」的目標,在於「協助時下青年具備更豐富多元之職涯適應能力,透過將隱藏於民間(10人以下事業單位、自營作業者)之師徒教導學習管道予以制度化,透過適訓評估,提供客製化訓練,由師徒間自主議定訓練內容,做為技術與經驗傳承之訓練管道,並促進青年就業。」
然而,104年10月份,社團法人台灣青年勞動九五聯盟指出,該計畫中「學徒」身分並無法源依據,既非屬「職業訓練法」定義之任何職業訓練,也不是「勞動基準法」中技術生。該聯盟並舉出個案實例,表示該計畫存在學徒「受訓」時間遠超法定工時、「受訓」時受傷而無保險情事,然而,在「學徒」身分之法律定義不明的情況下,甚至不存在任何可循、適用之救濟管道。
綜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訂定「明師高徒計畫」極為粗糙,致參與青年權益受損。爰勞動部辦理明師高徒計畫除截至105年3月28日止經統計約800人已媒合或已開訓之師徒得繼續辦訓外,餘凍結1億2,000萬元,待法令作業完備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黃秀芳 陳 瑩
17.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項下「職業訓練業務」編列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8億2,532萬元,其中明師高徒計畫2億3,234萬6,000元。
103年度明師高徒計畫執行結果實際訓練人數1,541人,訓後就業率為75%,然該計畫遭外界質疑為剝削青年之幫凶,且學徒契約中未明確規範師徒雙方之權利、義務及責任,僅簡要地要求學徒須遵守師傅交付之任務,既非職業訓練法之養成訓練,亦非勞動基準法所保障之技術生,因缺乏法律保障,可能影響學徒勞動權益。爰此,勞動部辦理明師高徒計畫除截至105年3月28日止經統計約800人已媒合或已開訓之師徒得繼續辦訓外,餘凍結1億2,000萬元,待法令作業完備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 瑩 楊 曜
18.為提升在職勞工技能,105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業安定基金編列「促進國民就業計畫─職業訓練業務─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經費合計4億8,271萬2,000元,結合勞工團體辦理訓練課程,並補助在職勞工80%或100%訓練費用,每3年最高補助7萬元,希望藉此提升勞工技能。雖推動立意良好,惟查訓練單位所辦理課程有美容美髮、手工藝類課程比例較高情形,訓練課程宜多元化並應配合國家產業發展趨勢,不應過於集中某些職類。
爰針對「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預算凍結3,000萬元,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陳 瑩 李彥秀
19.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身心障礙者就業訓練業務─身心障礙者進用暨就業協助計畫」編列3億3,057萬1,000元。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05年度施政目標與重點,闡述該署將「擴大二度就業婦女、中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適性就業協助;運用就業促進工具並依個案之需求,提供相關就業及創業諮詢輔導等服務,穩定弱勢族群就業。」
據103年度「身心障礙者勞動狀況調查」結果,身障者勞動參與率僅19.7%,較全體國民平均低38.8個百分比;國內身心障礙者失業率達11%,為一般人2.8倍;顯示,身心障礙者就業情勢較一般求職者艱難,主管機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更積極研議改善對策,以保障身心障礙者之工作權益。
為督促主管機關加強身心障礙者就業保障,爰此,凍結2,0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身心障礙者就業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20.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身心障礙者就業訓練業務─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辦理促進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促進相關計畫」編列3,127萬4,000元。
財政部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辦理促進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促進相關計畫,歷年來執行率未達八成,可見其計畫之可行性與妥適性令人質疑,在執行成效未見提高前,可能直接或間接影響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之就業權益,爰此,凍結上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21.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業務─促進特定對象暨弱勢者等就業服務」編列3億6,383萬1,000元。
自92年起迄104年為止,經過職業訓練課程始取得照顧服務員資格者,人數總計112,207人,惟依據104年的統計資料顯示從事機構與居家服務工作者,僅25,138人,占22.40%,人才損失率高達77.60%,實難以因應政府社會福利政策之人力所需。
照顧服務員所從事之照顧工作係為對被照顧者進行身體照顧與生活照顧。由於該職業於促進就業之宣導不足,以致社會大眾普遍陌生。因應政府社會福利政策人力之需,實有積極宣導以增加照顧工作之能見度之迫切需求,並能使民眾、尤其求職者了解工作的使命、內容、職涯規劃等內涵更甚。爰凍結上項預算二十分之一。解凍條件如下:
(1)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立即邀集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研議:「加強宣導以促進『就業服務法』第24條規範者、及失業人口對照顧服務員及其工作之認識」計畫。
(2)提出具體計畫,並於106年度開始實施,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經通過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林淑芬 劉建國
22.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就業服務業務─就業市場調查」項下編列2,313萬9,000元。
為促進青年就業,勞動部已推動各項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惟青年因學用落差、技能不足、職涯迷惘等因素而未能就業,青年失業率仍為整體失業率2倍以上,失業人口占整體失業人口約45%。
復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近七成青年從事跨入門檻低、非技術職類之服務業工作,使得薪資無法提高、專業技能不易累積,不利就業。顯見青年未能充分掌握就業市場相關訊息,勞動部應依據就業市場情勢分析結果,走入校園輔導青年學生及早建立就業方向,並誘發其技能學習意願,俾使畢業後順利接軌職場,使青年就業率能有效提升。
基此,凍結上項預算二十分之一,待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23.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之「就業服務業務」編列就業服務外展工作勞務需求計畫2億3,798萬9,000元,用於各公立就業中心辦理外展服務業務。經查104年度「通報或開發在地就業機會數」實際執行績效為29萬5,587個工作機會,相較於103年的30萬7,306個工作機會,減少開發了1萬1,719個工作機會,不利民眾就業。
爰針對「就業服務外展工作勞務需求計畫」預算凍結500萬元,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陳 瑩 李彥秀
24.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之「就業服務業務」編列就業服務外展工作勞務需求計畫2億3,798萬9,000元,用於各公立就業中心辦理外展服務業務。經查104年度「通報或開發在地就業機會數」實際執行績效為29萬5,587個工作機會,相較於103年的30萬7,306個工作機會,減少開發了1萬1,719個工作機會,執行績效不佳,不利於民眾就業。基此,凍結500萬元,待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25.就業安定基金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編列辦理促進青年就業計畫4億9,045萬元。
依照目前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人力資源調查統計結果,103年度整體失業率為3.96%,青年失業率12.63%,高於亞洲各國,日本青年失業率僅6.5%、中國大陸10.5%、香港8.5%、南韓10.4%及新加坡9.6%;以青年失業率對照整體失業率,我國103年度該倍數為3.19倍,高於世界各國之2.21倍、日本之1.76倍、中國大陸之2.23倍、香港之2.66倍及南韓之2.97倍,顯示青年失業率仍居高不下。
青年就業促進方案涉及之部會甚多,惟各部會僅將原推動中之計畫臚列,雖召開之定期聯繫會報,多僅為資訊分享,跨部會資源整合未發揮實際作用,資源盤點互相轉銜機制不足,導致各部會各自為政,未能發揮綜效,似有浪費資源之嫌。
爰就業安定基金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編列辦理促進青年就業計畫4億9,045萬元,凍結5,000萬元,請勞動部加強整合各部會促進青年就業,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王育敏
26.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項下「就業服務業務」編列促進青年就業計畫4億9,045萬元,用以促進青年就業,然而,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105年2月份失業率,整體失業率為3.95%,大學及以上程度者失業率4.90%,高居所有學歷之冠,其中15至24歲年齡層失業率11.89%,為整體失業率的3倍,顯示青少年失業率仍高並未改善,爰此,凍結本項預算5,000萬元,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就改善青年就業問題提出具體方案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 瑩 楊 曜
27.105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職能標準及技能檢定與競賽業務─建立技能檢定(測驗)職業安全、食品衛生、環保、綠能等測試制度」編列575萬3,000元,為新增計畫,係為技能檢定測試內容增加職業安全、食品衛生、環保、綠能等,基於該等項目對促進勞工工作安全,國人食品衛生及環保、綠能等均有所助益,應值得推動辦理,但執行面編列專家、學者出席費,係為召開會議之用,無法詳見具體績效,盼勞動部能具體檢討,拿出確切成果,發揮本計畫功能,爰此,凍結上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勞動部於會期中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28.105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編列14億2,003萬1,000元。
該業務供申請創業貸款件數與金額逐年減少,100至104年度(7月底止)貸款件數分別為714件、587件、438件、414件及214件;貸款金額分別為4.24億元、3億元、2.37億元、2.63億元及1.27億元,致100年度促進就業數尚達2,215人,然101至104年度7月底止減少為1,747人、1,671人、1,321人及668人,並非目前貸款需求減少,顯見貸款所須條件與規定,嚴重不符貸款人需求。爰此,「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中編列推動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利息補貼、辦理創業諮詢輔導服務計畫及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實施計畫等3項計畫,凍結1,000萬元,待2個月內提出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鍾孔炤 洪慈庸
29.105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編列推動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利息補貼、辦理創業諮詢輔導服務計畫及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實施計畫2,951萬元、2,958萬8,000元及1,347萬元。
近年來申請微型創業鳳凰貸款之件數及貸款金額逐年下滑,100至104年度(7月底止)貸款件數分別為714件、587件、438件、414件及214件;貸款金額分別為4億2,400萬元、3億元、2億3,700萬元、2億6,300萬元及1億2,700萬元,致100年度促進就業數尚達2,215人,然101至104年度7月底止減少為1,747人、1,671人、1,321人及668人,實施成效不佳。
另外,申請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更是寥寥無幾,連帶造成促進就業效果不彰,各年度促進就業人數甚少,應積極檢討強化輔導及媒合機制等配套措施,以提高申貸意願。
創業貸款政策多年,相關輔導機制卻淪為形式,單純提供貸款利息補助往往淪為付錢了事的推託方式。創業申貸者,雖享有政府利息補助,但倘若創業過程不理想,仍有積欠貸款本金及部分利息之風險。應加強輔導機制,建立創業導師制度,結合民間成功創業人士,提供資訊分享及個案輔導方式協助創業,提高申貸意願、降低創業風險,並促進就業。
爰將「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編列推動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利息補貼、辦理創業諮詢輔導服務計畫及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實施計畫各為2,951萬元、2,958萬8,000元及1,347萬元等預算,凍結1,0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完整相關創業輔導及商機媒合機制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王育敏
30.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編列辦理多元就業開發方案6億8,621萬元。
該計畫在於提供或促進失業者就業之機會,並培養再就業能力,故其留用比例及再就業率與實施成效息息相關。但該方案近3年來(101至103年度)之辦理情形,社會型計畫各年度之留用比僅各為4.82%、5.83%及8.09%;103年度整體方案再就業比率47.38%,低於101及102年度之65.26%及61.93%。整體而言,參加者於方案結束後,甚大比率面臨二度失業,顯見該計畫成效偏低,不利於參加者穩定就業。
爰此,凍結該預算十二分之一,待相關單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與規劃改進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31.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編列辦理多元就業開發方案6億8,621萬元。
實施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旨在提供或促進失業者就業之機會,並培養再就業能力,故留用比率與再就業率與實施成效息息相關。但近3年來(101至103年度)之辦理情形,社會型計畫各年度之留用比率僅各為4.82%、5.83%及8.09%,實屬過低;另103年度整體方案再就業比率47.38%,也低於101及102年度之65.26%及61.93%,每況愈下。參加者於方案結束後,將近一半的人仍無法穩定就業。
為有效協助方案參加者,於方案結束後儘速返回職場,訂定協助多元就業開發方案進用人員再就業服務實施計畫,然而,雖已提供延續性服務(包括辦理就業諮詢、協助推介就業、現場徵才及促進就業研習等服務),再就業比率仍連年下降,允應檢討強化其追蹤輔導成效。
爰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編列辦理多元就業開發方案6億8,621萬元,凍結十二分之一。待勞動部提出完善強化與追蹤輔導措施及計畫,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李彥秀 王育敏
32.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編列社會企業發展計畫3,511萬5,000元。按行政院「社會企業行動方案」由經濟部、勞動部、衛生福利部作為前導推動機關,尤以經濟部最具主導性,就該方案之目標來看,與就業安定基金之設立宗旨似有相當距離,其廣宣倡議費用不宜由本基金支應,爰凍結上項預算20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吳焜裕 蔣萬安
33.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編列社會企業發展計畫3,511萬5,000元。
依據行政院103年9月4日核定之「社會企業行動方案」,主管機關為經濟部,然勞動部於就業安定基金編列相關預算,其中勞動部角色為何,還須請勞動部進一步說明,方能使國人了解勞動部對於促進社會企業發展之效益。
爰針對「社會企業發展計畫」預算凍結200萬元,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陳 瑩 李彥秀
34.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編列社會企業發展計畫3,511萬5,000元。
依據行政院103年9月4日核定之「社會企業行動方案」,主管機關為經濟部,然勞動部於就業安定基金編列相關預算,其中勞動部角色不明確,請勞動部進一步說明,使國人了解勞動部對於促進社會企業發展之效益何在。
爰此,凍結上項預算200萬元,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105年規劃作為說明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35.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編列推動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利息補貼2,951萬元。
有鑑於勞動部為協助有心創業之婦女及中高齡民眾創業,開辦「微型創業鳳凰貸款」方案,提供婦女及中高齡民眾融資信用保證、補貼貸款利息,減少其創業障礙,創造就業機會,惟100至104年度(7月底止)貸款件數分別為714件、587件、438件、414件及214件;貸款金額分別為4億2,400萬元、3億元、2億3,700萬元、2億6,300萬元及1億2,700萬元,可見民眾申貸之意願有逐年下降之趨勢。
立法院於104年度也曾凍結過此計畫預算1,000萬元,並要求勞動部提出改善措施,但觀105年度之成效反而更為下降。爰此,「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編列推動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利息補貼2,951萬元,凍結500萬元。待勞動部針對前開方案之創業顧問課程準備、創業市場分析、商機媒合等面向檢討並研擬提出增加民眾申貸意願改善措施,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李彥秀 王育敏
36.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編列推動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利息補貼2,951萬元。
該計畫近年來申貸件數及貸款金額逐年下降,100至104年度(7月底止)貸款件數分別為714件、587件、438件、414件及214件;貸款金額分別為4億2,400萬元、3億元、2億3,700萬元、2億6,300萬元及1億2,700萬元。
該計畫案100年度促進就業數尚達2,215人,然101至104年度7月底止減少為1,747人、1,671人、1,321人及668人,顯見成效仍待加強;綜觀該計畫,各年度促進就業人數甚少,需待檢討強化輔導及商機媒合等配套措施,以提高申貸意願。
爰此,凍結該方案預算500萬元,待相關單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與規劃改進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37.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編列推動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利息補貼2,951萬元,預計協助500人申請,並提供3,500個就業機會。經查,本計畫申請人數逐年下降,自100年714件減少至103年414件,且平均每案提供就業人數僅3.2人,不及計畫所預估之7人,顯示該計畫之制訂至執行均有問題,實有檢討精進之必要。爰凍結上項預算500萬元,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精進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吳焜裕 蔣萬安
38.105年度勞動部為協助民眾創業,辦理創業諮詢輔導服務計畫預算編列2,958萬8,000元,惟101至104年協助人數逐年下滑,且預算執行率亦逐年下降,顯示該計畫措施協助民眾創業之成效未如預期。
爰「辦理創業諮詢輔導服務計畫」預算凍結十分之一,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陳 瑩 李彥秀
39.105年度勞動部為協助民眾創業,辦理創業諮詢輔導服務計畫預算編列2,958萬8,000元,惟101至104年協助人數逐年減少,且預算執行率亦逐年下降,顯示該計畫措施之成效未如預期,民眾受惠有限。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凍結上項預算十分之一,待勞動部檢討相關創業協助措施,並提出有效強化預算執行率之具體作為,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40.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辦理創業諮詢輔導服務計畫」編列2,958萬8,000元。
微型創業業務自101至104年協助人數逐年減少,且預算執行率亦逐年下降。經查,政府未提出配套協助,鼓勵民眾申辦。以離島與偏鄉地區為例,青年創業有申辦需求,但因地區產業與文化有所特殊性,貸款不易。但系爭預算卻未因地制宜提出創業協助方案,造成執行率不佳。為促進預算使用,並督促主管機關針對不同區域、產業屬性提出有效配套,凍結上項預算十分之一,待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 瑩 黃秀芳
41.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業務」,編列勞動及安全衛生巨量資料分析及運用計畫1億1,555萬3,000元。
規劃整合性勞動市場資料庫,涉及跨部會長期合作機制,除須經過跨部會協商,尚須取得其他部會同意於法定職掌進行資料研究,工程浩大。再者,目前主管機關之基礎資料不足,且當初資料內容亦非就電腦雲所為之蒐集,又目前規劃尚未完備,不應草草上路。鑑於國家財政困難,為撙節預算,避免資料庫最後因跨部會間無法達成共識而失去其預期之作用,或準備不足而難以成就,爰除減列數額外,餘凍結5,000萬元,待勞動部蒐集足夠基礎資料、研擬跨部會合作計畫,及取得其他相關部會同意勞動部於法定職掌進行資料研究之使用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陳曼麗 楊 曜 鍾孔炤 吳玉琴
42.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籍勞工管理計畫─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辦理外籍勞工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編列1億5,823萬6,000元。
為鼓勵內政部及各治安機關配合積極查緝非法雇主、非法仲介及行蹤不明外勞,行政院業於104年7月7日核定內政部所報「核發獎勵金支給要點」,另勞動部業配合自104年度起編列並核發相關國安單位團體獎勵金事宜,105年度亦已編列新臺幣1,500萬元團體獎勵金。
惟查因部分國安單位未達內政部移民署所訂立執行查處行蹤不明外勞案件之目標值,致104年度補助各國安單位團體獎勵金執行率僅達55.06%。
考量目前外籍勞工人數持續增加,為提升查處績效及預算執行率,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凍結上項預算500萬元,內政部移民署應會商勞動部及督促各國安單位加強查緝,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及提升查緝成效之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43.105年就業安定基金「外籍勞工管理計畫─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辦理外籍勞工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編列1億5,823萬6,000元。本項歲出預算包括:補助辦理外籍看護工申審流程與國內照顧服務體系接軌方案之預算3,853萬7,000元。
依據〈長期照顧量能計畫(104年─107年)核訂本〉內勞動部統計資料顯示:透過「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媒合本國照顧服務員之媒合成功率僅0.07%,至105年預估媒合成功人數包括: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與國內居家照顧服務,僅112人,當年度總案件數為161,000件,績效極差。惟自92年全國設立中心起,勞動部未有積極提升本國籍照顧服務員之檢討與作為,爰凍結上項預算500萬元。解凍條件如下:
(1)勞動部應立即研議:「提升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媒合本國籍照顧服務員成功媒合率辦法」,辦法內應包括:
a.加強我國正式失能照顧服務內容之宣導。
b.使用我國正式失能照顧服務項目之補助。
c.建立與照顧經理人面談之機制,以在聘僱外勞實施24小時照顧的決定之外,提供更適切的照顧建議。
(2)提出具體計畫,並106年度開始實施,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經通過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林淑芬 劉建國
44.105年度「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勞動關係業務」協助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調解勞資爭議3,000萬元、協助弱勢勞工爭取權益,落實大量解僱勞工訴訟補助計畫659萬元及補助直轄市及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落實大量解僱預警通報查訪機制計畫300萬元。
然為預防企業發生大量解僱,導致可能之勞資爭議及後續勞工權益受損,應加強督促地方主管機關發現企業發生薪資遲發、拖欠勞健保費,或經媒體報導經營狀況欠佳等可能發生大量解僱之徵兆,即可委請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員陪同查訪,採取各項勞資協商等預防性措施,以保障勞工權益。
爰此,凍結前開計畫預算600萬元,待相關單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與規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45.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總計編列1,198萬元,用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協助措施滿意度調查』計畫」、「推動工作時間彈性化措施」、「『落實就業平等法治相關措施工作』計畫」、「『促進職場工作平等相關措施』計畫」。
據了解,目前勞動部推動性別工作平等,主要針對中華民國本國籍工作者。而按「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承辦移工庇護業務)陳情,雖然在91年,我國已取消移工懷孕須遭遣返規定,然而在該會實際接觸案例中,絕大多數移工一旦懷孕,仍因怕失去工作而選擇墮胎。在移工身上,「勞動基準法」與「性別平等工作法」之母性保護相關規範實形同具文。105年3月21日,立法委員林靜儀於立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質詢勞動部是否掌握歷年之外籍移工實施休產假、陪產假、育嬰假情形,該部亦表示無相關統計。顯見勞動部在推動性別工作平等時,並未將大量在臺移工納入考慮,有違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第26號一般性建議中,女性移工母性保護之相關原則。
爰此,為督促勞動部推動性別工作平等時,將廣大在臺移工納入考慮,凍結「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二十分之一,俟勞動部針對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母性保護相關規範,就全臺聘僱外籍移工最多之前100名事業單位,進行勞動檢查,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吳玉琴 鍾孔炤 吳焜裕
46.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之就業安定收入共編列140億9,784萬元,較104年度120億6,580萬元增加20億3,204萬元,與103年度相較,更增35億8,778萬元,其中尤以一般製造業、一般製造業(提高外勞核配比率5%以下)及外籍看護工(一般雇主)等項目增幅最為顯著。(詳見附表)
經查,勞動部自1990年代即主張外勞之引進乃作為「補充人力」,其更於104年7月14日之新聞稿宣稱「為因應少子化及高齡化造成國內勞動力逐漸減少,並確保國人優先就業原則下,勞動部引進外勞做為補充人力,對於外勞的勞動權益向與本勞平等對待」。然而截至105年1月底止,全臺外籍勞工人數達59萬人,產業外籍勞工36.3萬人,社福外籍勞工22.6萬人,與104年1月比較全年增加3.3萬人,增幅為5.9%。
另查,105年度1月失業率3.91%較前年同月增加0.15%,失業率乃高於南韓(3.4%)、日本(3.3%)、香港(3.3%)、新加坡(1.9%)。105年度1月之勞參率(58.70%)亦僅較前年增加0.10%,顯示本國就業人口就業增加的速度不及失業之速度。在此基礎下,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竟減列6億7,203萬4,000元,與勞動部長期宣稱「國人優先就業」嚴重扞格。
綜上,要求勞動部於1個月內,提出管控外籍勞工員額及促進本國國民就業改善計畫,並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吳玉琴 劉建國
|
附表:103至105年度就業安定收入預算編列及增減狀況表 | |||||
|
科目及業務項目 |
預算編列狀況 |
預算增減情形 | |||
|
103 |
104 |
105 |
105-104 |
105-103 | |
|
就業安定收入 |
10,510,060 |
12,065,800 |
14,097,840 |
2,032,040 |
3,587,780 |
|
一般製造業 |
4,000,000 |
5,200,000 |
6,300,000 |
1,100,000 |
2,300,000 |
|
一般製造業(提高外勞核配比率5%以下) |
840,000 |
1,105,000 |
1,300,000 |
195,000 |
460,000 |
|
一般製造業(提高外勞核配比率超過5%至10%以下) |
672,000 |
518,000 |
770,000 |
252,000 |
98,000 |
|
一般製造業(提高外勞核配比率超過10%) |
108,000 |
180,000 |
450,000 |
270,000 |
342,000 |
|
外籍看護工(一般雇主) |
4,300,000 |
4,540,000 |
4,740,000 |
200,000 |
440,000 |
|
外籍看護工(中低收入者) |
24,000 |
24,000 |
24,000 |
0 |
0 |
|
外籍看護工(低收入戶) |
6,000 |
6,000 |
6,000 |
0 |
0 |
|
外籍幫傭 |
105,000 |
105,000 |
110,000 |
5,000 |
5,000 |
|
重大工程 |
90,000 |
99,000 |
144,000 |
45,000 |
54,000 |
|
重大投資非傳統製造業 |
4,560 |
1,200 |
240 |
-960 |
-4,320 |
|
重大投資傳統製造業 |
142,000 |
52,000 |
18,000 |
-34,000 |
-124,000 |
|
船員、營造工 |
218,500 |
235,600 |
235,600 |
0 |
17,100 |
47.有鑑於外籍看護工雇主每年繳納之就業安定費高達47億7,000萬元,約占整體就業安定基金收入來源四分之一(25.4%),惟該基金105年度用於本國長照就業促進之相關預算,僅有培訓照顧服務員5,800萬元、補助居服單位聘僱本國照服員提供外籍看護工進用家庭喘息服務2,000萬元、補助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696萬元……等,合計約8,496萬元,僅占本基金總預算0.45%;對照勞動部媒合本國居家服務成功率僅萬分之七,顯見該基金之預算分配及運用,對於培植本國長照人力之助益極為有限。請勞動部於1個月內會商衛生福利部,研擬提升本國長照就業促進措施,包括擴大缺工就業獎勵辦法適用於居家服務及日間照顧之照顧服務員,結合衛生福利部推動外籍看護工家庭到宅照顧指導員計畫,積極輔導居服單位承辦照服員訓練,落實訓用合一,提升本國長照人力就業與久任,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提升本國長照就業促進措施」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李彥秀 蔣萬安
48.明師高徒計畫之目的在於透過經驗豐富之資深師傅帶領參訓青年學習技能,協助徒弟於實務訓練環境建構職涯發展及就業能力。惟師徒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屢遭網路輿論投訴,由於雙方定位不明,恐有徒弟權利受損之虞。爰此,請勞動部檢討及建立周延之計畫執行方式,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李彥秀 蔣萬安
49.勞動部每年培訓照顧服務員訓後就業率平均六成左右,致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訓後仍接近有四成未能就業,且扣除訓後至醫院就業人數後,真正長期照顧需要的居家服務人力更僅剩四分之一,成效不彰。爰請勞動部積極輔導居服單位承辦照顧服務員訓練,落實訓用合一,提升本國長照人力就業與久任,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提升本國長照就業促進計畫」書面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增加訓後就業率改善方案,並且針對訓後居家服務就業人數應有積極配套、輔導與獎勵措施。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李彥秀 王育敏
50.鑑於勞動部104年9月25日發布「專科以上學校學生兼任助理不計入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人數」之令釋(勞動發特字第10405112851號),已逾越母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此舉嚴重影響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與權益,基此,爰請勞動部積極檢討令釋存廢事宜。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51.有鑑於勞動部為強化我國青年之就業能力,辦理「青年就業讚」計畫,為18至29歲之初次尋職青年、連續失業達3個月以上或從事部分工時青年,提供訓練學習之自付額補助,協助其順利就業;惟上開計畫僅就青年失業者本身之就業能力強化,進行職業訓練服務,推動多年但成效有限。反觀新北市政府近年來推動「初次尋職青年就業服務」、「非典型勞動青年轉正職輔導」等計畫,為青年勞工提供初次尋職津貼、轉正職輔導津貼、成功轉業獎勵金及職涯存摺等措施,渠等計畫實施以來成效甚佳,值得全國推廣。爰此,請勞動部精進協助青年就業相關措施,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李彥秀 蔣萬安
52.有鑑於我國青年勞工失業率居高不下,勞動部為提供就業服務、技能檢定與創業服務等綜合諮詢服務,維運「0800-777888台灣就業通客服中心」及「台灣就業通網站」,藉以提供即時、快速、正確之就業相關資訊。然勞動部103年「15─29歲青年勞工就業狀況調查」指出,我國青年勞工對於上開網站及客服中心之使用率分別僅有10.8%及0.7%,成效明顯不彰。爰要求勞動部向青年加強宣導「台灣就業通」,精進台灣就業通網站服務作法。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李彥秀 蔣萬安
53.經查就業服務外展工作勞務需求計畫編列高額經費,辦理外展服務業務。然104年度實際執行通報或開發就業機會數目,與103年度相較大幅減少,執行成效不佳,為督促政府協助民眾就業,爰要求勞動部應強化計畫管理機制,積極開拓職缺,以提供民眾就業機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 瑩 黃秀芳
54.105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中職能標準及技能檢定與競賽業務下參加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之經費業於104年度編列3,243萬4,000元,復於105年度再次編列2,570萬8,000元,查國際展能節技能競賽係4年舉辦1次,為何需連續2年編列此預算,請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說明,並提供近一屆獲獎成績。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55.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職能標準及技能檢定與競賽業務─提升人才發展品質效能計畫」編列8,368萬6,000元,然我國TTQS係辦理評核、輔導及教育訓練服務,協助企業及訓練機構建立品保體系,促進產業發展及培育體系運作效能。為此,三類專業人員素質及專業度實屬重要,三類人員訓練教材與題庫是否更新、學習與測驗內容範圍過於廣泛,未符合專業題目之需求、對三類人員專業能力判斷有缺乏公平性,常遭外界質疑等問題,建議可針對TTQS三類專業人員之遴選、管理及退場進行檢討改善,以維持TTQS公平及公正性。爰此,請勞動部積極檢討規劃,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56.105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中職能標準及技能檢定與競賽業務下,建立技能檢定(測驗)職業安全、食品衛生、環保、綠能等測試制度,為新增計畫,係為技能檢定測試內容增加職業安全、食品衛生、環保、綠能等,基於該等項目對促進勞工工作安全,國人食品衛生及環保、綠能等均有所助益,應值得推動辦理,但執行面編列專家、學者出席費,係為召開會議之用,無法詳見具體績效,請勞動部於會期中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說明。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57.有鑑於勞動部為協助失業但有意創業之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辦理「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實施計畫」,給予民眾申請創業諮詢輔導及適性分析,並提供融資信用保證與補貼貸款利息。惟101至104年7月底止,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之累積件數僅25件,核貸金額1,365萬元,促進就業人數僅53人,申貸之失業者寥寥可數,預算執行率偏低,顯見政策成效未如預期。
爰此,請勞動部2個月內以書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方案,創新有效之宣傳策略,並檢討修正現行貸款額度與創業培訓課程之設計。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李彥秀 蔣萬安
58.文創產業日益熱門,人才培養越發重要,因此勞動部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強化勞動力發展創新效能」計畫編列3億0,363萬7,000元,主要辦理創客基地業務,惟其執行內容及效益不甚明確。
爰此,請勞動部2個月內以書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推動創客基地相關具體作法與措施。
提案人:劉建國 楊 曜
連署人:陳 瑩 黃秀芳
59.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長期採用臨場輔導方式,期能改善職場工作環境,然成效不佳,職業衛生專業一直未能於職場落地生根,其肇因在於長期無職業衛生專業人員本質學能提升計畫,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在105年內規劃並執行職業衛生人員專業本質學能提升計畫,並於一週內將最新執行情形及預期規劃與成效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陳 瑩 黃秀芳
60.辦理「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之「輔導危險、辛苦、骯髒(3K)之特定製程產業改善工作環境」工作項目,預算編列委辦、專案人力及專案評估之行政費用,超過實際補助於廠商之預算數,不符比例原則,亦缺乏明確規劃,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提出104年輔導之成效報告(包括受惠廠商、勞工及提升就業人數等具體績效),於一週內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陳 瑩 黃秀芳
61.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協助雇主改善勞工安全衛生設施及工作環境,提升勞工就業意願,創造在地工作機會」,編列成立北、中、南安全衛生服務中心與建構職業安全衛生平台,兩者皆屬輔導工作,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將其具體工作規劃項目之差異,及進用安全衛生專責人員辦理中小企業訪視輔導等工作,其資格、專業能力等,於一週內將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陳 瑩 黃秀芳
62.為協助雇主改善工作環境促進就業,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設立北、中、南3區勞工健康服務中心推動勞工健康服務之輔導,惟其服務範圍甚廣,無法識別整體輔導所涵蓋之各項工作重點,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提出說明釐清輔導之具體工作項目及與勞工健康服務中心之分工具體工作規劃情形,於一週內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陳 瑩 黃秀芳
63.推動勞工健康服務網絡機構之建置,有助提升勞工之身心健康,為增進相關專業機構之參與,及鼓勵雇主營造健康友善的工作環境,政府可適當提供輔導與補助經費,惟為避免補助經費之浮濫,並符合比例原則,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制訂推動工作環境改善之工作內容、輔導流程及經費補助之標準與審核機制,並於一週內將執行情形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陳 瑩 黃秀芳
64.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辦理「勞動及安全衛生推動巨量資料分析及運用計畫」與「智慧型安全及健康監控應用技術」,此2項工作計畫應以能互通相容為重要考量,並善用科技將兩項計畫以系統整合與連結發揮最大效益,透過Big Data及智慧科技的應用,加強研究發展勞動市場供需失衡問題,積極研議促進人力資源策略,及研發促進職場安全與健康。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應於105年4月底前提出規劃資料,105年7月底前將最新的執行情形及預期績效書面資料,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陳 瑩 黃秀芳
65.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運用巨量資料技術,掌握勞動及安全衛生等核心議題,制定符合民眾期待之政策。勞動巨量資料庫應與健保資料勾稽,且每3個月進行勾稽,可針對中高齡再就業者、雇主未按規定提撥退休金問題進行研究,後續可提供勞工保險局在行政業務推動之依據,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報具體執行進度。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李彥秀 王育敏
66.整合性勞動市場資料庫涉及跨部會合作,勞動部應加強內部整合並與多個部會取得溝通合作,使勞動巨量資料建置與應用發揮最大效益,請勞動部於1個月內將預算規劃與預期成果,以及計畫執行後於106年2月前將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鍾孔炤 洪慈庸
67.智慧型安全及健康監控應用技術,計畫透過穿戴型智慧睡眠科技行動裝置,配搭智慧手機應用程式(APP),作為企業員工睡眠及身體活動紀錄與追蹤的連結,促進勞動與休息時間健康生活型態養成及維持工作與生活平衡,增進營造友善職場推動。請勞動部於1個月內將預算規劃與預期成果,以及計畫執行後於106年2月前將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鍾孔炤 洪慈庸
68.經查查處行蹤不明外勞案件,因部分查緝單位未達內政部移民署訂立之目標值,故104年補助各單位查緝獎勵金執行率僅約55%。目前外籍勞工人數持續增加,為提升查緝效率及執行率,請內政部移民署督促相關機關加緊查緝,並於2個月內提出改善及提升查緝成效之專案報告。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 瑩 黃秀芳
69.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之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中辦理外籍勞工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其說明提及「配合社會福利政策,積極發展國內長期照顧體系,將外籍看護工審核評估機制納入社政及衛政評估機制」,而衛生福利部亦宣示長照人力將以「本勞為主,外勞為輔」。然而迄今取得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明書者計11萬0,263人,至104年底實際從事長期照顧服務相關工作者計2萬3,286人,倘加計於醫療院所擔任看護工者,共計3萬5,286人,其中居家照顧服務員僅9,057人。相對於此,因勞動部一再放寬申請社福外籍勞工條件,致使社福外籍勞工人數逐年增加,104年底已達22萬4,356人,已成為長照體系主力,顯示相關評估機制未能發揮功效。基此,請勞動部會同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就引進社福外籍勞工對本國籍照顧服務員就業衝擊、如何促進本國籍照顧服務員就業率、如何保障社福外籍勞工勞動權益等,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吳焜裕 蔣萬安
70.外界多有反映仲介公司所聘僱之外籍雙語翻譯人員人數不足,無法因應及提供雇主及外籍勞工溝通、翻譯之需求,使勞雇關係磨合期拉長,且衍生許多勞資爭議,勞動部應就外籍雙語翻譯人員人數比例予以調整,以符實際需求。基此,請勞動部於2個月內檢討外籍雙語翻譯人員人數比例,並提出合理調整方案之具體措施。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71.我國目前已洽定且開放引進之外勞來源國,為印尼、越南、菲律賓、泰國、馬來西亞及蒙古等6國,103年底各國勞工在臺人數占外勞總人數之比率各為印尼41.60%、越南27.31%、菲律賓20.22%及泰國10.87%,馬來西亞及蒙古等國家因人數甚少,未及1%,亦即外勞來源國集中於4個國家;再以社福外勞之來源國觀之,更有約八成來自於印尼,集中度更高。
在勞動人口流動逐漸國際化及自由化之趨勢下,各國輸出之勞動力,已是亟需勞動人力挹注國家爭取之人力資源,復以東南亞之各勞力輸出國經濟逐漸發展,其國內勞動力市場需求與日俱增,勞力輸出政策隨時可能調整,然我國外勞多集中於少數國籍,社福外勞更有約八成為印尼籍,且印尼政府對外表示擬自2017年起停止輸出家事類勞工,其他國家也有類似的傳聞,為免日後因單一國家政策變更,即造成人力缺口,實有多元化外勞來源國之迫切需要。基此,請勞動部加強向更多元國家招攬社福外勞並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以免單一國家停止輸出後,造成本國勞力缺口。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李彥秀 王育敏
72.勞動部102年起補助地方政府人力,督促事業單位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依法開戶、按月及足額提撥等事宜。有關待查未開戶家數雖已清查完畢,但104年2月4日修正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事業單位應於每年年底檢視與估算次一年度符合退休條件勞工人數及所需退休金,並於次年3月底前補足勞工退休準備金差額,因該條文之落實影響勞工退休金權益甚鉅,爰要求勞動部嚴加督促地方政府加強對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差額之追繳及查核。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李彥秀 蔣萬安
73.「就業服務法」第6條第2項第2款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掌理……全國性就業市場之提供。」於業務執行上不宜厚此薄彼,獨漏社會福利事業之需求。
查今老人、身心障礙、兒童與少年、婦女等公辦、公設民營之社會福利機構,多有因違反「勞動基準法」而受裁罰的案例。據機構管理人表示:其遭受裁罰的理由,多數因工作時間缺乏彈性,以致於排班的問題上,不慎觸法。
爰請勞動部與社會福利團體、機構於北、中、南各辦理1場次工時座談會,將社福團體、受照顧者團體、機構內從事工作之醫護人員、社工人員、與其他非醫護、非社工證照人員,列入座談會邀請對象。其他場次亦邀請上述人員參加。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林靜儀 鍾孔炤 林淑芬 劉建國
74.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預算編列8億2,532萬元,以解決青年學用落差,強化青年就業能力。雖勞動部近年來持續辦理協助青年就業之相關計畫,103年度執行青少年職能開發業務各子計畫之實際參與訓練人數均高於預期人數,訓後就業率約介於75%至98.75%之間,惟103及104年度15至24歲年齡層失業率分別為12.63%及12.05%,行政院主計總處在105年3月22日公布2月份失業率,15至24歲年齡層失業率雖稍有下降,仍高達11.89%,其中大學及以上程度者失業率為4.90%,高居所有學歷之冠,顯見勞動部協助青年就業之相關計畫未能有效解決青年學用落差問題,實有檢討及改善之必要。鑑於改善青年就業問題刻不容緩,爰建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及改善報告,俾確實有效協助青少年投入職場。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鍾孔炤 洪慈庸
75.觀察歷年調查結果,原住民失業率由98年9月的8.85%至103年6月的4.02%,而104年6月首次低於4%降為3.98%,104年9月後上升至4.27%。同期間一般民眾失業率由98年9月的6.04%逐漸下降至104年6月的3.71%,104年9月則上升為3.89%,雖原住民失業率與一般民眾失業率,有同樣上升下降趨勢,但原住民失業率長期皆比一般民眾失業率高,顯示原住民對於環境經濟因素的變化相當敏感,而大環境的經濟波動對於原住民勞動力影響,則更甚於一般民眾。
原住民勤勞、吃苦的優點經常受雇主肯定,但失業率卻長期高於一般民眾失業率,除應積極開發適性職類、以及開拓原鄉就業機會外,因多數原住民旅外於都會區工作,應就「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研擬提高原住民失業者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並規劃提高針對業主僱用原住民之僱用獎助津貼,以利協助原住民失業者維持生活與迅速就業。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鍾孔炤 洪慈庸
76.我國開放引進「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藍領外國人,亦即:外勞。惟外勞在於入境之前普遍有遭受母國仲介、牛頭收受高額仲介費之問題,尤其以越南、印尼最為嚴重。
以越南勞工而言,來臺須繳納1,800至2,200美金不等之仲介或牛頭費給當仲介,而越南地區除了胡志明市、河內等大城市之外,大部分的地區平均月收入僅約計100元美金,相當貧困。所以,在來臺之前若不向母國銀行借貸,便無法支付這筆仲介費。這意味著在外勞入境我國之前便已經負債。
而這筆負債,其實相當程度影響我國勞雇關係的聘僱穩定度。倘若外勞在事業單位內得不到合理的薪資;或因為工廠訂單不足沒有加班機會,每月只能領到底薪;或者在期滿三年之前,因為未能賺取滿意的收入。便很容易發生「刻意的」勞資爭議、或是鋌而走險成為行方不明外勞,在我國境內打黑工。
自81年開放引進外勞開始,這個問題自始存在,然我國政府至今未能有任何措施對輸出國母國政府表示抗議,更沒有要求輸出國確保其勞動力輸出之前免於被剝削的具體措施。並持續引進,未能有效的抵制該等遭受剝削的人力。
據此,就勞動部未能積極面對外勞遭受母國仲介剝削問題,未有任何積極改善的措施,表示譴責。並要求勞動部應立即針對這個問題提出方案,以避免我國持續引進遭受剝削的勞動力,並促進我國聘僱關係之穩定。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林淑芬 劉建國
77.勞動部頒布〈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並據以針對失業勞工提供求職交通補助金、臨時工作津貼等獎助措施,其經費來自「就業保險基金」。以及〈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據以發放失業勞工就業獎助金,以鼓勵其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即:3K三班之工作,經費來自「就業安定基金」。此為就受僱者的補貼。
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之規劃僅動支就業安定基金1億9,959萬5,000元,未有就業保險基金之規劃,亦即105年度僅針對願意從事3K三班之失業勞工發放就業獎助金。並規劃之受益者人數僅有1,422人;據統計104年我國失業人口平均達44萬人,就104年度該項津貼之發放狀況,亦僅近2,000人,可見本政策效力恐不彰顯。並依據104年度的經驗,因引用〈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以延伸至照顧機構之適用,雖以同具外籍勞工聘僱資格以為3K三班產業與照顧機構之共同性,卻有將照顧機構標籤化為3K三班產業的疑慮,連帶恐影響民眾從事照顧工作的意願。
照顧工作不是3K三班產業,而是代表臺灣未來的新興產業,叫做:長照產業。
之於「就業服務法」第21條及第24條規範政府促進就業特別是促進弱勢者就業之責,勞動部切應檢討本項政策措施施行不彰之因,並以尋求積極之政策措施為宜。
爰就勞動部未能積極促進失業者就業,以及將照顧機構標籤化為3K三班產業予以譴責。並要求勞動部擴大辦理失業者促進就業之政策,並避免繼續將照顧機構標籤化為3K三班產業,以免影響國民從事照顧工作之意願。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林淑芬 劉建國
78.長期以來,我國勞動相關法規之執法業務,所遇到的最大實務困難之一,一直是勞動檢查員人數不足。104年臺北市勞動局訂定「臺北市政府勞動條件檢查陪同鑑定作業要點」,讓工會等公民團體或個人,以從業人員專家的身分,共同參與相關行業的勞動檢查,獲致相當成效。參考臺北市勞動局做法,勞動部亦於104年12月15日訂定「地方主管機關執行勞動條件檢查邀請專家學者陪同作業處理原則」。
綜上,為提升勞檢業務效率、品質,爰要求勞動部105年度執行「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督促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條件法令實施計畫」時,應將申請補助之地方主管機關是否依據「地方主管機關執行勞動條件檢查邀請專家學者陪同作業處理原則」,邀請相關專家學者陪同進行勞檢,納入審核考量。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劉建國 楊 曜 洪慈庸
主席:二、特別收入基金─就業安定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乙、衛生福利部一、作業基金─醫療藥品基金部分。
乙、衛生福利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醫療藥品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291億5,582萬2,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原列283億3,043萬3,000元,減列「醫療成本」項下「門診醫療成本」之「服務費用」中「印刷裝訂與廣告費」2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83億3,018萬3,000元。
3.本期賸餘:原列8億2,538萬9,000元,增列25萬元,改列為8億2,563萬9,000元。
(三)解繳國庫淨額:5億元,照列。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原列13億1,905萬1,000元,減列「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6,595萬3,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億5,309萬8,000元。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通過決議12項:
1.105年度醫療藥品基金之母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共編列2,889萬8,000元。醫療藥品基金之主要任務之一為持續配合行政院公立醫院多元化經營,規劃公立醫院功能重整。各部立醫院分散座落於全國,有其地理分布之特殊性,且其肩負公共衛生與基層體系醫療發展的重要,換言之,整體國民健康保健與公共衛生政策的推動,或者防疫救災等,都期待部立醫院體系作為各地縣市政府推廣相關政策的一大助力。103年起,有部立醫院曾試辦「老人醫療示範中心計畫」,其中曾試辦多項指標,雖該計畫於104年後未能延續,然而就高齡化速度加劇的現況下,該試辦計畫確實有其必要及可取性。
爰此,凍結醫療藥品基金母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針對老人醫療示範中心之相關實質及效益指標,提出於部立醫院普遍推廣之規劃報告,並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林靜儀 吳焜裕
2.105年度醫療藥品基金「研究發展及訓練費用」項下編列「服務費用」1億4,198萬7,000元,較104年度增加1,924萬元1,000元,增加幅度達15.7%,與103年度決算相比,更增加3,163萬5,000元,增幅達28.7%。其中水電費、一般服務費、專業服務費均大幅增加,且未詳細說明其增加之用途,爰凍結「服務費用」預算40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蔣萬安 吳焜裕
3.105年度「醫療藥品基金」之「研究發展及訓練費用」,其中「訓練費用」中「服務費用」之「旅運費」編列919萬6,000元。經查,103年度之決算數僅736萬6,000元、102年度之決算數僅778萬7,000元,且104年度之預算為890萬2,000元。其訓練費用多為教育訓練及研究考察的相關費用,其使用內容未具體說明運作方式,以及其欲達成之研究與訓練主題。
醫療藥品基金實際仍呈現欠虧損狀態,應盡力撙節,故應酌減部分不必要之支出。爰凍結「旅運費」預算15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王育敏 陳宜民
4.衛生福利部所屬醫院醫師人力多寡為影響醫療服務品質良窳之關鍵,然因衛生福利部醫院多位於偏鄉離島地區或為特殊功能醫院,經營較為不易,羅致醫師亦相對困難,然公立醫院醫師之薪資待遇與私立醫院差距甚大,多數醫師考量生涯需求不願以公職身分進用,而致部分醫院之醫師編制員額之用人缺額比率較高。
雖然衛生福利部所屬醫院現行做法以契僱方式聘用醫師,以免因正編醫師員額缺額比率高而影響醫療服務品質;以105年2月份為例,衛生福利部醫院醫師預算員額計1,033人,正編現有員額數470人,契僱方式進用醫師844人;實際醫師數為預算員額數之127%。
但為積極保障當地民眾就醫可近性,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強化垂直及水平整合充實醫療資源,且所屬醫院之醫師人力至少需符合預算員額數,以避免影響該院之醫療服務品質。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5.有關衛生福利部醫療藥品基金105年度赴大陸地區旅費中編列42萬5,000元,其中編列「內蒙古自治區考察交流活動」,係配合蒙藏委員會之「臺灣醫療團赴大陸內蒙古自治區考察交流計畫」辦理。
惟衛生福利部應有效推廣臺灣衛生醫療技術與管理品質,並透過臺灣醫師的診療專業,發揮臺灣的醫療優勢,以達到互利、互惠、雙贏原則,促進雙邊醫療交流。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林靜儀 吳玉琴
6.有關醫療藥品基金「管理及總務費用」中「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經查本項經費主要辦理衛生福利部26家所屬醫院之院內外教育訓練、社區健康行銷及衛生教育等用途,以提供員工學習成長及提高社區居民之健康概念。
爰要求衛生福利部26家部立醫院對於相關預算應依實際業務發展需要務實編列並撙節開銷,發揮預算編列之最大效能。
提案人:楊 曜 洪慈庸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蔣萬安 吳焜裕
7.有關醫療藥品基金「管理及總務費用」中「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經查本項經費主要辦理衛生福利部26家所屬醫院之醫療研究發展獎勵計畫及員工教育訓練費用,以提高醫院醫療研究水準及服務品質,進而符合醫院評鑑之要求,提供全人優質照護。
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依據醫療法第29條第2項:「公立醫院應提撥年度醫療收入扣除費用後餘額之百分之十以上,辦理有關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事項。」及第97條規定辦理,教學醫院應按年編列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經費,其所占之比率,不得少於年度醫療收入總額百分之三,要求衛生福利部2週內提供已規劃或發包之計畫及預算執行完畢後之細目,並要求26家部立醫院相關預算應依上開原則編列並撙節開銷,發揮預算編列之最大效能。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王育敏 陳宜民
8.衛生福利部105年度「醫療藥品基金」項下「管理費用及總務費用」之「公共關係費」編列635萬7,000元,主要用於推展業務需要,加強與社區互動,提升員工士氣鼓舞、對院內與社區有關人員婚喪喜慶與慰勞等相關所需之費用,並作為協調醫院經營管理所需,考量其業務需求,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以不超過104年度預算數編列為原則,且應妥為控管執行,以支出撙節經費,並將105年度支出明細於預算執行完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蔣萬安 洪慈庸
連署人:王育敏 陳宜民 吳焜裕
9.衛生福利部105年度「醫療藥品基金」項下「管理費用及總務費用」之「公共關係費」編列635萬7,000元,主要用於推展業務需要,加強與社區互動,提升員工士氣鼓舞、對院內與社區有關人員婚喪喜慶與慰勞等相關所需之費用,並作為協調醫院經營管理所需,考量其業務需求,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以不超過104年度預算數編列,且應妥為控管,並以撙節經費為原則。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林靜儀 吳玉琴
10.部屬醫院之角色在推動國家醫療衛生政策與社會公共責任,雖部分醫院仍虧損嚴重,長期而言難以達到收支平衡目標,惟明確設定26家部立醫院之定位,方可找出合適之運作模式。
是以,衛生福利部應依各區域之現況,明確定位其角色、功能及任務,發展部立醫院間有效的醫療支援系統,輔以考核政策落實情形,進行有效之經營管理策略,落實其區域醫療之責任與衛生政策責任。
據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依各部屬醫院之現況、角色、功能及任務提出26間部屬醫院之合作方式及運作計畫,將部屬醫院及公費醫師人力做跨院整合,並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以有效達成部屬醫院原應擔負之責任。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吳玉琴 吳焜裕 洪慈庸
11.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104年度全國193家急救責任醫院(重度34家、中度82家、一般77家)中,衛生福利部所屬醫院有12家具備中度級急救能力,占全國中度急救醫院之14.63%,有8家屬於一般級,占一般急救能力醫院之10.39%。衛生福利部有12家醫院具備中度急救能力,惟部分醫院103年8月及104年8月醫師缺額比率均超過20%,為確保醫療品質,衛生福利部應提出書面報告研擬改善方案。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 瑩 林靜儀
12.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105年度醫療藥品基金預算案26家部立醫院(不含母基金)之本期賸餘編列8億2,528萬7,000元。依據衛生福利部所屬醫院收支概況表(不含母基金),26家部立醫院102至104年度本期賸餘(計列政府補助款)分別為6億9,239萬2,000元、7億5,421萬元、7億6,536萬9,000元,呈逐漸增加之趨勢,整體營運績效略有提升。由於離島偏鄉地區之部立醫院,負有在地公衛責任,並且考量離島偏鄉地區之地域特殊性,不應與台灣本島都會地區之醫院經營模式相提並論,對離島偏鄉地區之部立醫院,其營運績效認定,不應僅以獲利程度為認定標準。衛生福利部應考量離島偏鄉地區之地域特殊性,與部立醫院之公衛責任,其營運績效之認定,應有不同於都會型醫院之彈性認定標準,以確保離島偏鄉地區居民之醫療權益。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 瑩 林靜儀
主席:一、作業基金─醫療藥品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二、作業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部分。
二、作業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5億9,689萬3,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原列4億3,282萬4,000元,減列「業務成本與費用」150萬元(含「銷貨成本」項下「製造成本」之「製造費用」中「折舊、折耗及攤銷」50萬元、「行銷及業務費用」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億3,132萬4,000元。
3.本期賸餘:原列1億6,406萬9,000元,增列150萬元,改列為1億6,556萬9,000元。
(三)解繳國庫淨額:1億元,照列。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2億4,437萬5,000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通過決議9項:
1.105年度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之「專案計畫」下「繼續計畫」中「管制藥品製藥工廠廠房新建暨整建工程計畫」編列1億5,689萬元。
該計畫於104年度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中述及因工程流標爭議,導致較預定期程延宕半年之久,雖於103年11月26日發包,104年2月5日申報開工。惟查,截至104年7月底止,累計預算執行率僅15.51%;且該工程又係委託弊案連連之內政部營建署代辦,故工程規劃設計、發包、費用估驗及工程品質堪慮。鑒於國家財政困難,為撙節預算防杜舞弊,並避免新建及整建工程無法如期於106年12月完工之情事發生。爰凍結4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會同代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提出檢討改善計畫,並安排相關業務考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陳曼麗 黃秀芳
2.105年度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管理及總務費用」之「服務費用」,該預算科目計畫係管理及總務費用之支出。製藥工廠應本於撙節及保障管制藥品製藥工廠廠區及庫房之安全與符合GMP規範之原則下,覈實編列相關預算。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吳焜裕 吳玉琴
3.管制藥品製藥工廠廠房新建暨整建工程計畫,105年度預算數1億5,689萬元。該計畫於104年度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中述及因工程流標爭議,導致較預定期程延宕半年之久,於103年11月26日發包,104年2月5日申報開工。經查該計畫截至105年4月底止,累計預算執行率為50.30%,雖已逐漸追回預定期程,仍請衛生福利部切實督導「管制藥品製藥工廠廠房新建暨整建工程計畫」,加強進度控管,力求工程如期如質完成,避免造成未來國內第一、二級管制藥品供應之風險。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林靜儀 吳玉琴
4.依據管制藥品管理條例規定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及販賣,應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之製藥工廠為之。經查管制藥品製藥工廠委託製造之品項及數量逐漸增加,食品藥物管理署應考慮於管制藥品製藥工廠新建廠房完成後,逐步收回該等品項自行製造生產,以符合該廠設立宗旨。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焜裕 吳玉琴
5.管制藥品製藥工廠廠房新建暨整建工程計畫原預定執行年度為101至103年度,後經評估修正,重新擬定工程期程為101至106年度。衛生福利部允應強化工程進度管控,並積極符合PIC/s GMP相關規範,以順利通過GMP查核,投入管制藥品生產製造,防止發生第一、二級管制藥品供應風險,保障民眾用藥權益。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焜裕 吳玉琴
6.「管制藥品製藥工廠廠房新建暨整建工程計畫」於100年奉行政院同意暫列總工程經費約4億9,400萬元。該計畫最初預定103年完工,然其後因故修正期程為106年底完工。經查,該工程之新大樓將於106年4月完成,舊大樓之整建則預期於106年底完成。
建請衛生福利部切實督導「管制藥品製藥工廠廠房新建暨整建工程」,以確保該計畫如預期時程完工驗收,進而確保國內管制藥品供貨無虞。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吳焜裕 黃秀芳
7.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105年度管制藥品製藥工廠預算「管制藥品製藥工廠廠房新建暨整建工程計畫」專案計畫編列1億5,689萬元。經查,該計畫迄104年度共編列預算1億8,276萬8,000元,惟截至104年8月底累計執行數僅3,382萬1,000元,累計預算執行率僅18.5%,顯示預算執行進度嚴重落後。衛生福利部應針對「管制藥品製藥工廠廠房新建暨整建工程計畫」進度落後及預算執行率偏低問題,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加強進度控管,力求工程如期如質完成,避免造成未來國內第一、二級管制藥品供應之風險。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 瑩 林靜儀
8.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105年度管制藥品製藥工廠自製、委製與進口31種品項。經查,該廠9種自製品中,105年度銷貨成本較103年度決算數為高者有6種;另該廠103及105年度採進口之相同品項中,卻有6項產品其105年度單位銷貨成本高於103年度。相關成本增加之原因不明,為撙節預算,並有效發揮預算效益。衛生福利部應針對管制藥品製藥工廠生產或進口品項之銷貨成本或進口成本嚴予控管,以增加經營績效。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 瑩 林靜儀
9.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與審計部審核報告指出,105年度管制藥品製藥工廠預算「銷貨收入」編列5億9,433萬3,000元,其中5個品項預計委外產製,該等委製品之「銷貨收入」預估約1億9,968萬元。按「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4條規定,成立之管制藥品製藥工廠,辦理國內第一級及第二級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及販賣等相關事項,以有效管控重要管制藥品流向,並避免發生任意流用情形,惟查近年該工廠因囿於生產空間有限及技術不足等,致無法新增自製品項,爰將部分品項委外製造。審計部103年度提出審核意見指出,99至103年度,該廠委製產品已增至4項,委製銷售額占銷售總額比率自100年度以來均逾三成,比率頗高。該廠雖因「新建暨整建工程計畫」尚在進行,致部分管制藥品必須委外產製,惟第一、二級管制藥品外包委製之銷售額已逾總銷售額三成,且存有安全存量不足導致缺貨,及查核頻率偏低而難掌握品質等缺失,衛生福利部應書面說明如何加強檢討委製品之項目及改善流程,以維護國人用藥安全。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 瑩 林靜儀
主席:二、作業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三、作業基金─全民健康保險基金部分。
三、作業基金─全民健康保險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原列6,000億3,464萬5,000元,配合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減列衛生福利部第3目「社會保險業務」第2節「社會保險補助」之「政府應負擔健保費法定下限」27億元,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業務收入」中「保險收入」之「保費收入」27億元,並隨同修正增列「業務收入」中「保險收入」之「收回安全準備」27億元,增減互抵後,照列。
2.業務總支出:6,000億5,049萬6,000元,照列。
3.本期短絀:1,585萬1,00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原列1億6,357萬9,000元,減列「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之「提升保險服務成效」項目所需電腦設備3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6,057萬9,000元。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通過決議11項:
1.105年度全民健康保險基金保險營運計畫中,於「保險給付」科目項下編列「提升保險服務成效」預算3億4,141萬3,000元。僅於保險給付分析表之說明欄位提及「辦理提升電子化審查、資料倉儲相關資訊系統及強化資安作業等所需相關電腦設備、電腦軟體及業務費用。」細項資料說明過於簡略,未詳予說明相關項目估列標準,且未說明編列電腦設備、電腦軟體及業務費用等預算,與「提升保險服務成效」之目的有何關聯。爰凍結「提升保險服務成效」預算2,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詳細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孔炤
連署人:陳曼麗 陳宜民
2.健保基於醫學療效與保險財務訂定藥品給付規定,針對治療黃斑部病變的新生血管抑制劑,藥品給付規定原則第14節眼科製劑14.9.2,規定給付要件首先是從未申請過的被保險人,其次是屬於50歲以上血管新生型(濕性)年齡相關性黃斑部退化病變,第一次申請時以3支為限,每眼給付以7支為限,申請核准後有效期限為2年。換言之,若申請給付施打低於3支新生血管抑制劑即治癒的病患,之後若復發就只能自費治療,恐造成病患因高額藥價負擔降低治療意願。爰請衛生福利部於105年年底前完成檢討眼科製劑藥品給付規定。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吳焜裕
3.全民健康保險基金「醫療成本」項下「專業服務費」預算3,416萬5,000元,涵蓋醫師、藥劑師、護理與復健等專技人員酬金(含依業務需要編列之醫師應診費),及講課鐘點費、稿費、專家學者出席費、委託考選訓練費、資訊軟體服務費及委託檢驗(定)試驗認證費等。臺北聯合門診中心編列上開費用,係為營運所必須而編列,檢驗(定)試驗業務更有部分採委外辦理,以節省昂貴試劑開銷,已儘量撙節不必要之醫療成本,爰請臺北聯合門診中心依法落實預算執行;委外辦理之檢驗(定)試驗業務品質,更應妥為監督,以維護民眾醫療安全,保障民眾權益。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焜裕 吳玉琴
4.全民健康保險基金「醫療成本」項下「商品及醫療用品」編列6,658萬6,000元,係購買藥品、棉花球、紗布及注射針筒等衛材物品。此類物品是否符合標準、優質安全,關乎民眾醫療品質,相關管控、調度及採購程序均應審慎周延,爰請臺北聯合門診中心有效管控庫存量,確保物品均在效期內;庫存管理應注意溫、溼度及相關保存條件之周延,以維持物品品質不變,使用前並應仔細檢查;辦理上開物品採購作業時,應公開透明,並遵守政府採購法等規定,以購得品質良好、價格合理之品項;另安全針具已通過立法,臺北聯合門診中心應儘早達到百分之百之使用率,以作為醫療院所之表率。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焜裕 吳玉琴
5.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對全民健保險基金財務報表應充分允當表達,呆帳報列程序亦應依據相關會計法規定辦理,並審慎審查,另對弱勢民眾健保欠費不應移送行政執行,給予弱勢民眾脫貧機會。
提案人:劉建國 洪慈庸 蔣萬安
連署人:吳焜裕 吳玉琴 王育敏 陳宜民
6.我國護理人員自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以來,勞動條件雖略有改善,但多數護理人員仍存在工時過長、被迫無薪加班、醫院濫用責任制等問題,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推動提升住院護理照護品質方案,護理人力雖有提升,但流動率仍呈現增加狀況,且補助費用遭醫院挪用情事時有所聞,未能完全照顧到基層護理人員。再者,馬英九總統於98年雖宣示105年卸任前將護病比改善至1:7,但各級醫院護病比與此目標仍有相當落差,衛生福利部雖於104年度起,將護病比納入醫院評鑑項目,然而各界對醫院評鑑成效早有疑慮,且此作法並無強制性,即使與健保給付連動,只是鼓勵受評鑑醫院「創造」精美數字。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3個月內邀集各界討論「護病比入法」之可行方案及配套措施。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蔣萬安 吳焜裕
7.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1條第2項明載「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由保險人與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被保險人、雇主、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等代表共同擬訂,並得邀請藥物提供者及相關專家、病友等團體代表表示意見,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而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第7條亦明文「本會議於討論特定藥物是否納入給付或給付變更時,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得邀請該藥物提供者與相關之專家、病友團體代表列席表示意見。」然而,共擬會議從未邀請病友團體與會,僅以「新藥及新醫材病人意見分享平台」蒐集病友意見。
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針對共同擬訂會議納入病友團體代表積極研議,並於1個月內提出規劃說明。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吳焜裕 黃秀芳
8.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1條第2項載明「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由保險人與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被保險人、雇主、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等代表共同擬訂,並得邀請藥物提供者及相關專家、病友等團體代表表示意見,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因此現階段由中央健康保險署設立「新藥及新醫材病人意見分享平台」,以蒐集病友或相關團體之意見。該平台現階段已逐步加強病友對於相關藥品或醫材之資訊可近性,例如共擬會議議程連結、科技評估報告連結等,但主管機關仍未對此平台訂定相關使用流程或規範。
爰此,建請中央健康保險署於1個月內訂定「新藥及新醫材病人意見分享平台」之使用辦法或相關規範,並公告之。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吳焜裕 黃秀芳
9.現行體制下,健保對於巡迴醫療之牙醫師診療給付,僅限於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所直接補助設置診療台之機構。然而,許多養護機構為確保住民口腔健康,以募款或自費方式於機構內設置診療台,並請牙醫師合作診療,但這些到機構協助之牙醫師卻無法請領健保給付,顯見同樣醫療服務卻有給付限制之差異。
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積極研議,針對牙醫師至自行設置牙醫診療台之機構亦能請領健保之診療給付,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說明。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林靜儀 吳焜裕
10.有鑑於醫療技術日新月異,有些病患選擇採用新科技之手術方式,其具有傷口小、手術時間短,其復原期也短之優點,然目前迄今僅部分新科技醫療技術納入健保,造成病患、醫院與健保體系三輸之局面。考量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依法辦理新醫療技術相關業務,為利民眾醫療權益,爰建請中央健康保險署對於已完成醫療科技評估項目結果未納入支付項目者,應俟醫療機構技術成熟或成本效益提升後,即再次辦理醫療科技評估,研議納入支付標準。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李彥秀 蔣萬安 王育敏
11.查健保補充保費之收取,制度設計上仍有不公平現象。詳言之,健保補充保費依單次給付金額計費,具規避誘因;又有單筆給付上、下限之規範,負擔金額可能因受給付筆數不同而相異,導致總所得相同者卻可能負擔不同額保費的情形。全民健保屬於社會保險,應合於所得重分配的原則。現行制度下,反而有出租人將補充保費轉嫁承租人,或要求分次給付,使單次給付額低於2萬元等規避行為,反使貧者越貧。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就補充保費之公平性檢討並積極研謀對策。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林靜儀 吳玉琴
主席:三、作業基金─全民健康保險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四、作業基金─國民年金保險基金部分。
四、作業基金─國民年金保險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原列929億4,925萬7,000元,配合業務總支出減列「行銷及業務費用」中「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300萬元,本項應隨同減列「其他業務收入」之「其他補助收入」3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29億4,625萬7,000元。
2.業務總支出:原列929億4,925萬7,000元,減列「業務成本與費用」中「保險成本」之「呆帳」2億元,本項應隨同增列「提存安全準備」2億元,另減列「行銷及業務費用」中「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300萬元,其餘均照列,增減互抵後,改列為929億4,625萬7,000元。
3.本期賸餘: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億3,145萬1,000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通過決議8項:
1.105年度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投融資業務成本」編列「服務費用」2億0,241萬5,000元,本項費用較104年度預算增加2,531萬元,增幅達14.29%,更較103年決算數5,427萬1,000元增加近四倍。經查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投資收益率近來多落後其他基金,實有改善之必要。因此,為因應全球金融情勢波動,請基金運用單位,擴大全球多元投資布局,持續加強投資監管機制及精進投資運用策略,以提升基金運用績效。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蔣萬安 吳焜裕
2.自國民年金保險開辦之次月(97年11月起),每月基金獲配之公益彩券即不足以支應當月之中央政府應負擔款項,迄103年,不足數已達156億餘元,雖由104年度公務預算撥補,但其已導致政府鉅額欠款。104年度國民年金亦產生資金缺口301億元,而由105年度的公務預算撥補,立法院預算中心預估,105年度中央政府應負擔款項不足數高達381億餘元,究以何種方式籌措財源支應,仍在未定之數。
且因連年未足額撥付國民年金保險基金,致資金缺口龐鉅,105年度恐需支付逾1億元支持繳保險利息暨周轉金利息,基金財務雪上加霜,實不利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之永續經營。爰此,建請主管機關不得再向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支借應負擔款項,且應妥善擬定財源對策以因應目前之財務問題。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林靜儀 吳玉琴
3.有鑑於國民年金保險自97年10月開辦以來,即出現中央應負擔款項財源不足之問題,103年度因中央政府遲未明定財源與籌措撥補,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產生156億元積欠款,然104年度衛生福利部只編列167億元,僅用以補足103年積欠之保費本息,104年度預估產生資金缺口335億元;囿於中央政府財政困難,預算編列嚴重不足,預估105年度國民年金保險將產生381億元鉅額欠款,2年內倍速成長,恐影響民眾繳費意願,並加重國民年金保險財政缺口。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提出改善國民年金保險財務結構之有效對策,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4.有鑑於國民年金保險制度自97年10月開辦以來,即出現中央政府應負擔款項財源不足問題,然該制度實施迄今7年,中央主管機關迄無積極作為及具體解決對策,且自103年度起因未於當年度編列預算撥補,肇致政府鉅額欠款情事,預計105年度中央政府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不足數高達381億餘元。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應儘速籌措政府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不足數外,更應儘速研謀有效對策,俾利基金之永續經營,以因應未來高齡化、少子化之趨勢。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李彥秀 蔣萬安 王育敏
5.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與審計部報告指出,國民年金溢領給付情況,至104年8月底止,溢領各項給付之人數較103年底淨增加1,384人,溢領金額則淨增加1,278萬元。審計部103年度針對國民年金保險年金溢付提出審核意見略以:「103年度地方政府未依限報送媒體資料,致重複發放國民年金與相關社福津貼2,505件,溢發865萬餘元。另截至103年底因領受人死亡,家屬延遲向戶政機關申報死亡登記,致溢付1,946件,溢發3,549萬餘元,請衛生福利部宜洽請教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各地方政府,提供所屬醫事機構死亡通報資料,以供勞工保險局比對有無領受人已死亡,而家屬遲未辦理登記情事,以減少追繳成本。」監察院亦曾於101年度提案糾正國民年金保險業務之中央主管機關,所列違失之一為民眾溢領國民年金保險給付相關事項。衛生福利部應提出書面報告,針對避免溢領情事研提改善措施。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 瑩 林靜儀
6.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與審計部報告指出,105年度國民年金保險基金預算案「行銷及業務費用」之「服務費用」項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4,598萬7,000元,辦理國民年金業務宣導。經查,審計部103年度曾提出國民年金保險存有欠費人數偏高、部分縣市及未滿40歲被保險人欠繳率比率偏高等審核意見,請衛生福利部研擬對策。105年度衛生福利部將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之關鍵績效指標改列「老年年金給付領取率」,即以實際請領老年年金人數占65歲以上可以請領老年年金人數之比率作為衡量績效指標目標值。基金於101至105年度平均編列宣導費4,000餘萬元,105年度卻未訂定催繳成效指標以供管考,凸顯衛生福利部及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欠缺催繳欠費之積極度,亦不符衛生福利部回應審計部稱將有積極作為之承諾。105年度關鍵績效指標未將欠費催繳成效納入,改訂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領取率,顯欠妥適,亦有規避管控之虞。衛生福利部應研擬改善欠費之有效宣導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 瑩 林靜儀
7.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105年度國民年金保險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中央應負擔款項待籌措其他財源數預計高達381億餘元,自103至105年度已連續3年未於當年度編列預算撥補。國民年金保險中央應負擔款項之財源不足問題,自103年度起,中央主管機關均未於當年度編列公務預算撥補,例如該基金103年度預算書「預計平衡表說明」之收入部分列有中央應負擔款項其他財源收入265億元,惟截至當年底中央政府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不足數之決算數達156億餘元,其中應負擔保費144億餘元及利息4,889萬餘元,衛生福利部於104年度編列公務預算撥補,且預計104年度中央政府應負擔款項不足數,仍由衛生福利部於105年度編列公務預算撥補之。足見自103年度起未於當年度編列預算撥補,已導致政府欠款情事。預估105年度中央政府應負擔款項不足數更高達381億餘元,應以何種方式籌措財源支應,仍在未定之數,衛生福利部應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書面報告,研擬穩定之國民年金保險財源方案。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 瑩 林靜儀
8.國民年金保險自97年10月開辦以來,即出現中央政府應負擔款項財源不足問題,且連年未足額撥付國民年金保險基金,致資金缺口龐大,105年度中央政府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不足數高達381億餘元,卻仍待另籌措財源中,甚至自103年度開始向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借錢支應,實有未當。
105年度國民年金保險基金預算案「預計平衡表說明」列示,105年度利息費用1,700萬3,000元,係中央政府責任準備105年度向該基金短期周轉所產生之利息費用;另105年度中央政府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不足數高達381億餘元,迄仍未能確定財源,倘再度由公務預算於翌年撥補,恐衍生中央政府欠款及須支付利息之疑慮,且預估延繳保費利息及資金周轉利息合計超過1億元,對於基金財務狀況無疑雪上加霜。
未來伴隨高齡化、少子化、保險費率調高等趨勢下,中央政府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將逐年攀升,若欠缺長期穩定財源支應,恐影響國民年金保險基金財務健全。為利基金之永續經營,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連年未足額撥付國民年金保險基金致資金缺口龐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提案人:鍾孔炤
連署人:陳曼麗 陳宜民
主席:四、作業基金─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五、特別收入基金─健康照護基金部分。
五、特別收入基金─健康照護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98億1,756萬7,000元,照列。
2.基金用途:原列140億1,872萬2,000元,減列醫療發展基金300萬元(含「健康照護績效提升計畫」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費」200萬元、「心理及口腔健康品質提升計畫」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費」50萬元、「一般行政管理計畫」50萬元)、藥害救濟基金之「藥害救濟給付計畫」500萬元、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6,510萬元{含「菸害防制計畫」1,040萬元〔含「服務費用」440萬元(含「旅運費」40萬元、「印刷裝訂與廣告費」200萬元、「專業服務費」200萬元)、「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費」300萬元〕、「衛生保健計畫」5,470萬元〔含「服務費用」之「旅運費」20萬元及「專業服務費」800萬元、「提升婦女健康及母子保健服務」中「加強少子女化婦幼健康照護服務」之「辦理經濟弱勢生殖健康服務」2,500萬元、「推動兒童、青少年健康促進工作」之「兒童視力、聽力保健計畫」50萬元、「癌症防治工作」中「擴大推動國家防癌工作」之「推動主要癌症篩檢」2,100萬元(含「未做抹片婦女人類乳突病毒檢查」2,000萬元)〕}、疫苗基金之「疫苗接種計畫」中「服務費用」60萬元(含除資料、冷運冷藏設備及疫苗調撥運送外之「旅運費」10萬元、「印刷裝訂與廣告費」50萬元),共計減列7,37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39億4,502萬2,000元。
3.本期短絀:原列42億0,115萬5,000元,減列7,370萬元,改列為41億2,745萬5,000元。
(三)解繳國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61項:
1.為鼓勵各醫院改善護理人員勞動條件,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推動提升住院護理照護品質方案,雖然醫院增加聘僱護理人員,但照護品質除了人力多寡之外,還包含照護人員的流動率以及護理人員的年資。依據中央健康保險署101至103年度提升住院護理照護品質方案指標,醫學中心的壓瘡發生率自0.91%增加至1.12%,區域醫院的部分,無論是感染發生率、跌倒發生率及壓瘡發生率都有增加趨勢。顯然衛生福利部應檢討推動提升住院護理照護品質計畫實施成效,並督促醫院改善護理人力配置情形。爰針對105年度醫療發展基金編列之「獎勵新擴建醫療機構貸款利息補貼計畫」800萬元預算,凍結五分之一,待衛生福利部提出檢討書面報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吳焜裕
2.105年度醫療發展基金「提升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療服務品質計畫」預算為8億元,較104年度增加4,914萬6,000元,然根據審計部103年度決算報告,該預算仍有40.43%未執行率,不只顯示該款預算編列過於寬鬆或執行有所不力,更表示其有撙節空間,且計畫內容為「充實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療資源、提升醫療服務品質、編列緊急醫療及相關緊急應變等醫療資源不足地區之服務提升計畫、醫學中心支援離島及偏遠地區計畫等」,但經查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103年度核銷人次及補助經費仍呈增加趨勢,顯示離島地區符合在地需求之醫療能量不足,民眾赴臺灣本島就醫人次仍多,在地化醫療政策並未落實,爰此,凍結「提升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療服務品質計畫」預算二十分之一,待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檢討改進方案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 瑩 吳焜裕
3.有鑑於台灣兒科醫學會調查指出,全台兒科急診資源艱困地區(24小時兒科急診有2間醫院甚或更少),已由101年全台22個縣市中占6個縣市(27%),增加到現今18個縣市中就有11個縣市(61%),亦即全台有超過一半的縣市列入兒科急診資源艱困地區,雖醫療發展基金105年度已編列「提升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療服務品質計畫」,然未見相關改善兒科急診資源不足方案。爰此,針對醫療發展基金編列「提升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療服務品質計畫」預算8億元,凍結3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提出醫療院所兒科急診獎勵補助方案,獎勵具有24小時兒科專科醫師駐診的兒科急診或兒科急診品質優良者,以利提高醫院設立兒科急診之意願並持續深耕與經營,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4.105年度醫療發展基金「提升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療服務品質計畫」項下「緊急醫療及相關緊急應變等醫療資源不足地區之服務提升計畫」編列「捐助、補助與獎助費」2億9,960萬元。經查,該基金自98至104年均編列約4億元預算進行該項計畫,對於離島地區採發展在地醫療為主、緊急後送醫療照顧模式為輔之醫療政策,以提升離島地區醫療照護品質。然而98至103年度離島地區嚴重傷病患者自行搭機(船)轉診來臺就醫交通費累計補助人次及經費分別為15萬1,854人次、1億4,351萬6,000元,且金門、連江、澎湖3縣103年度之人數均較102年度大幅成長,顯示離島地區符合在地需求之醫療能量不足,民眾赴臺灣本島就醫人次仍多,在地化醫療政策並未落實。爰針對上項預算凍結1,0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就如何改善離島地區在地醫療政策提出檢討報告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蔣萬安 吳焜裕
5.105年度醫療發展基金「健康照護績效提升計畫」項下補助專業機構、團體辦理「醫院品質績效量測指標與落實品質改善計畫」編列2億0,125萬元,辦理「臨床醫事人員培訓計畫」編列10億4,544萬9,000元。補貼專業機構、團體辦理「醫院品質績效量測指標與落實品質改善計畫」編列7,520萬元,獎勵教學醫院執行「臨床醫事人員培訓計畫」編列1億1,290萬7,000元。其中,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理「健康照護績效提升計畫」項下「醫院品質績效量測指標與落實品質改善計畫」及「臨床醫事人員培訓計畫」之專業服務費又各編列1,300萬元及1,800萬元。惟查,衛生福利部利用該計畫補助、補貼及獎勵特定機構與團體,常發生資源分配不均,以及計畫審查黑箱作業之情事。爰凍結「醫院品質績效量測指標與落實品質改善計畫」預算5,0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提出檢討改善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陳曼麗 黃秀芳
6.105年度醫療發展基金「辦理健康照護績效提升計畫」行政費用編列119萬元。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4條明文規定,「保險人為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應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前項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給付,應採論人計酬為實施原則,並依照顧對象之年齡、性別、疾病等校正後之人頭費,計算年度之給付總額。」
查衛生福利部自95至103年度投入79億1,000萬元推動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惟101至103年度平均效益(即年度收案人數占年度實支經費數比率)自21.3%降為18.8%。次查101至103年固定就診率、急診率皆未達目標值(如表)。爰針對105年度「辦理健康照護績效提升計畫行政費用」凍結五分之一,待衛生福利部提出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檢討報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年度 |
101 |
102 |
103 | |
|
固定就診率 |
目標值 |
≧48.47 |
≧51.32 |
≧51.90 |
|
收案會員平均值 |
47.23 |
50.51 |
51.13 | |
|
急診率 |
目標值 |
- |
≦23.88 |
≦24.78 |
|
收案會員平均值 |
28.24 |
25.30 |
25.37 | |
|
住院率 |
目標值 |
- |
≦12.39 |
≦12.96 |
|
收案會員平均值 |
9.41 |
11.99 |
11.69 | |
2.101年度急診率與住院率尚未列入品質指標,爰無目標值。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吳焜裕
7.105年度醫療發展基金「健康照護績效提升計畫」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項下「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17億5,166萬2,000元,項下計畫包含醫院品質績效量測指標與落實品質改善計畫、提升急診轉診品質計畫、辦理臨床醫事人員培訓計畫等,然「健康照護績效提升計畫」下之專案服務費,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理健康照護績效提升計畫所需之各項專案計畫管理等服務費亦編列6,466萬元進行一樣的工作,且完全看不出此兩項之內容有何不同,無法有效監督,此外,根據審計部103年度決算報告,健康照護績效提升計畫仍有52.52%未執行率,顯示該預算編列過於寬鬆或執行有所不力,更表示其有撙節空間,爰此,針對上項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二十分之一,待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說明健康照護績效提升計畫之工作內容,並提出檢討改進方案,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劉建國 吳玉琴 陳 瑩
8.105年度醫療發展基金「健康照護績效提升計畫」編列「醫療及生育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畫」2億5,978萬元。
近年來因應醫療糾紛頻傳,衛生福利部以產科為優先,於101年開辦「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該計畫仍持續進行之外,其後(103年底開始)也將麻醉與手術事故涵蓋成為救濟對象範圍。衛生福利部曾多次表示「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成績斐然,降低醫療糾紛,改善執業環境。然而,醫療糾紛所發生之科別並非僅限於現階段試辦之少數科別,未來若繼續擴大各科納入救濟試辦,恐非長遠之道。
爰此,凍結「醫療及生育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畫」預算5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提出整體醫療糾紛之法規或相關政策規劃及其具體推動時程,並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吳焜裕 黃秀芳
9.105年度醫療發展基金預算案「健康照護績效提升計畫」編列「重點科別住院醫師津貼補助計畫」原列3億7,200萬元。查重點科別住院醫師津貼補助計畫係自102年度開始辦理,希望增加五大科醫師人力資源;惟內科執業醫師比率自計畫實施後逐年下滑,另103年度內科及小兒科核證人次及核證比率亦較計畫實施前下降,顯示該計畫尚未發揮增加重點科別醫事人力之顯著效果。且醫界對補助科別仍有爭議,意見繁多,綜上,針對上項預算凍結5,0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調整補助計畫,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王育敏
10.105年度醫療發展基金有關「推動弱勢族群醫療照護計畫」預算編列4億4,316萬元。其計畫內容包括:(1)山地鄉(缺醫村)醫療資源改善試辦計畫。(2)獎勵偏遠地區(含山地離島)及長照資源不足社區設置在地且社區化長期照護服務據點計畫。(3)建置失智症社區服務計畫。(4)獎勵補助長照資源不足地區發展長照資源計畫─(日間照顧中心設置計畫)。(5)獎勵補助長照資源不足地區發展長照資源計畫─(入住機構式服務設置計畫)。
104年度「推動弱勢族群醫療照護計畫」預算數6億2,221萬4,000元,104年度決算數2億3,585萬元,顯現執行率不足50%。爰針對上項預算凍結1,000萬元,請衛生福利部補充105年度計畫內容細節,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林靜儀 吳玉琴
11.105年度醫療發展基金編列「推動弱勢族群醫療照護計畫」4億4,316萬元,其中包含「獎勵偏遠地區(含山地離島)設置在地且社區化長期照護服務據點計畫」1億8,660萬元及「獎勵補助長照資源不足地區發展長照資源計畫『日間照顧中心設置計畫』」1億6,670萬元等計畫。
偏遠地區聘任各類專業人員與據點穩定運作不易,因此也造成山地離島與偏遠地區民眾的醫療與照顧需求都較難以即時且有效得到服務,再者,該地區的長者們對於醫療照護資源如何獲取的資訊可近性也可能較低。各種因素加成之下,顯見山地離島及偏遠地區之在地老化的社區長照資源更應提供適合長者們的健康促進活動,以延緩長輩們的失能,進而也能夠減輕家庭照顧者的負擔和社會資源之耗用。
爰此,凍結「推動弱勢族群醫療照護計畫」1,0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提出針對社區化長照據點之老人復健具體計畫(應提供適合長者們的復健活動,以延緩長輩們的失能),以及上述2計畫之成果報告,並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林靜儀 吳焜裕
12.105年度醫療發展基金編列「推動弱勢族群醫療照護計畫」4億4,316萬元,其中項下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理偏遠地區(含山地離島)及長照資源不足地區在地長期照護人員教育訓練計畫編列1,100萬元;獎勵偏遠地區(含山地離島)及長照資源不足社區設置「在地且社區化長期照護服務據點計畫」編列1億8,660萬元;獎勵補助長照資源不足地區發展長照資源計畫之「日間照顧中心設置計畫」編列1億6,670萬元。惟查,長照資源不足地區在地長期照護人員教育訓練計畫成效不彰,且「日間照顧中心設置計畫」與「入住機構式服務設置計畫」不符長照資源不足地區尤其是原住民地區之需求。爰凍結「推動弱勢族群醫療照護計畫」預算1,0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提出檢討改善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陳曼麗 黃秀芳
13.105年度醫療發展基金「醫院醫療品質提升計畫」之「推動安寧醫療團隊照護品質計畫」編列1,600萬元。政府推動安寧療護服務,近年來接受服務人數增加,惟安寧療護特約機構多為醫學中心(16家,61.54%)及區域醫院(27家,32.53%),且集中分布於6個直轄市,偏鄉、離島相對貧乏。況且接受安寧療護訓練之醫護人員比率偏低,接受相關教育訓練之醫師與護理師僅占全國職業人數之1.68%及0.65%,亦不利於安寧服務推廣。為改善重症末期病患照護品質,建立安寧醫療服務可近性,爰凍結「推動安寧醫療團隊照護品質計畫」預算十分之一,待衛生福利部提出檢討安寧醫療服務政策,以及提出偏鄉離島計畫服務建置計畫書面報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吳焜裕
14.105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衛生保健計畫」之「服務費用」中「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1億2,091萬9,000元,針對計畫中「衛生保健工作、罕見疾病等醫療照護、癌症防治工作等項目」,過去衛生福利部透過編印刊物、網路、各項媒體宣傳廣告活動等,將相關政策及防治措施,向國人積極宣導,卻缺乏落實效益,應檢討修正相關執行辦法,使民眾皆能知悉。避免預算運用易生流弊之情事發生,應嚴謹監督審查。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針對上項預算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焜裕 吳玉琴
15.105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衛生保健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中「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1億2,091萬9,000元。經查,過去衛生福利部透過印製各類健康手冊或單張宣導文宣或媒體、網路,向民眾宣導兒童口腔、視力保健、慢性病控制、罕見疾病等政策,長久以來流於形式,宣導效益難以評估,例如兒童及青少年近視率逐年上升,顯示其防制及宣導工作均有改善之必要。爰針對上項預算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蔣萬安 吳焜裕
16.105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衛生保健計畫」項下「專業服務費」編列8億6,687萬5,000元,用於衛生保健、罕見疾病等醫療照護等相關工作,然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最新研究發現,台灣新生兒與1至14歲兒童的死亡率偏高,且近年來新生兒死亡率降低有限,與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其他33個國家相較,排名都在後三分之一,且不如鄰國日、韓,專家分析發現台灣兒童在先天異常死亡率偏高,在少子化及高齡化下,兒童健康與幸福應加倍重視,死亡率應透過政策改善下降,爰此,針對上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檢討改進方案及如何結合跨部會提供相關健康促進服務,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 瑩 吳焜裕
17.有鑑於兒童福利聯盟所公布「2015年兒童飲食習慣調查報告」顯示,我國近四分之一兒童每天吃零食,二成每天喝飲料、有6%每天吃油炸食物,長期攝取過高熱量、糖分或是添加物等,造成肥胖、生長問題嚴重;中華民國兒童健康聯盟發表之104年兒童健康幸福指數亦表示,相較於20多個先進國家,我國不少指標居末段班,其中包括11到15歲族群自認健康普通或不佳比率、以及13到15歲族群過重或肥胖比率等,排名皆在綜合評比20多個國家中吊車尾。爰此,針對「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項下「衛生保健計畫」中「推動兒童、青少年健康促進工作」之「兒童肥胖防治業務」預算3,201萬4,000元,凍結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提出有效推動兒童及青少年健康生活型態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18.105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衛生保健計畫」項下編列「癌症防治工作」31億4,126萬2,000元。然全國整體之「肺、支氣管及氣管癌症之人口標準化發生率」,由85年之每10萬人口25.88人提升至101年之每10萬人口34.99人;另尤以女性攀升之趨勢較高,85年係每10萬人口16.04人,101年卻升至每10萬人口26.84人。換言之,101年女性肺、支氣管及氣管癌症之每十萬人口發生率約為85年之1.67倍。菸害防制推動多年,然肺部相關癌症發生率仍持續上升。顯示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推動菸害防制與癌症防治之成效仍待改善。爰凍結「癌症防治工作」預算2,0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計畫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王育敏
19.105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衛生保健計畫」之「癌症防治工作」項下「推動主要癌症篩檢」編列23億1,026萬8,000元。
人類乳突病毒(HPV)引起婦女罹患子宮頸癌,且子宮頸癌為103年我國女性十大癌症死因中的第七位,可見人類乳突病毒對於女性之健康威脅。有鑒於預防勝於治療,自我國95年起陸續核准子宮頸癌疫苗的上市後,陸續有縣市祭出施打疫苗的地方性疾病預防政策,中央則100年開始由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補助低收入戶、山地離島的國中女性免費接種。以現階段而言,國民健康署的施打對象之外,各縣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縣、台中市、嘉義市/縣、金門縣)在HPV疫苗施打政策有所差異,例如:所選擇的HPV疫苗規格不一(二價或四價),施打族群不同等,顯然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於子宮頸癌防治缺乏長遠的全面性政策方針。
爰此,凍結「推動主要癌症篩檢」經費2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針對子宮頸癌預防之HPV疫苗施打提出全面性中長程政策規劃,並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吳焜裕 黃秀芳
20.105年度疫苗基金「疫苗接種計畫」項下「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非理財目的之長期投資」之「購置固定資產」編列2,024萬元,其中「購置全國性預防接種資訊管理系統硬體設備及改版所需更新之個人電腦設備」1,974萬元。經查,「全國性預防接種資訊管理系統」(National Immunization Information System,以下簡稱「NIIS」),NIIS於民國92年建置運行至今已逾10年,基於預防接種業務之推動效率及防疫之迫切需求,且現今之資訊軟、硬體設備及技術已大幅精進,應逐一規劃整體改版要項與期程,俾將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及22縣市衛生局合計52台主機,改成單一集中資料庫,簡化軟硬體之維護並降低維護成本,NIIS系統之全面改版及效能提升遍及全國各地系統,應請疾病管制署注意改版時效、系統版本之提升以及各地使用者需求,以確保達成改版轉換之無縫接軌,俾業務得以持續順利運行;另宜先行考量運用現有資源辦理之可行性後,再予購置不足部分,以避免經費重複投入。爰針對「購置固定資產」預算凍結50萬元,待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21.105年度食品安全保護基金「食品安全保護計畫」編列1,200萬元,存在下列問題:104年度為該基金首次編列預算,在「捐助、補助與獎助」部分,預定執行3項計畫,包括「補助消費者保護團體因食品衛生安全事件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提起之消費訴訟之律師報酬及訴訟相關費用」;「補助經公告之特定食品衛生安全事件,有關人體健康風險評估費用」;「補助勞工因檢舉雇主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行為,遭雇主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所提之回復原狀、給付工資及損害賠償訴訟之律師報酬及訴訟相關費用」,然觀其計畫多為訴訟之補助,對於積極提升食品安全保護之措施付之闕如。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針對上項預算凍結3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焜裕 吳玉琴
22.105年度食品安全保護基金項下「食品安全保護計畫」編列1,200萬元,其中「專業服務費」編列40萬元,計畫內容辦理專家審查及出席費;「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960萬元,計畫內容辦理消費訴訟相關費用、人體健康風險評估費用等。另食品安全保護計畫104年度預算數4,100萬元,105年度減少2,900萬元,減少約70.73%,主要係因105年度補助人體健康風險評估費用減少所致。惟查,自104至105年食品安全事件層出不窮,政府應加強食品安全保護工作,豈可因國庫撥補挹注數減少而忽視國人食品安全之權益。爰凍結「食品安全保護計畫」預算35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提出檢討改善計畫,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23.105年度食品安全保護基金「食品安全保護計畫」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項下「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960萬元。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管理之食品安全保護基金,其施政重點包括特定食品衛生安全事件之人體健康風險評估,主管機關並據此訂定年度關鍵績效指標為「特定食品安全對人體健康風險評估」,預計於105年度完成補助2項特定食品安全對人體健康風險評估指標,並編列200萬元預算,然該計畫所欲補助的標的與對象究竟為何則未見說明,且相同指標於104年度亦有訂定之,然截至104年6月30日止補助之項次仍為0項,足見該項關鍵績效指標執行狀況欠佳,規劃亦有欠周詳。
另查「食品安全保護計畫」之「捐助、補助與獎助」內第5項所稱「補助其他有關促進食品安全之相關費用」共150萬元,項目說明過於籠統且金額竟然占前述關鍵績效指標四分之三,該項預算編列過於浮濫,有欠周詳。爰此,凍結「食品安全保護計畫」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350萬元,俟主管機關針對上述預算項目提出完整的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劉建國 吳焜裕
24.105年度醫療發展基金來源預算數共計24億0,171萬6,000元,基金用途預算數共計38億5,327萬9,000元,兩者落差14億5,156萬3,000元。經查,105年度醫療發展基金預算書中,少數計畫因經費不足或其他因素,該計畫即便編列於預算書上,也未有後續執行規劃和進程,此現象卻將造成立法院基金預算審議時與現況脫節。
因立法院審議預算時程常與衛生福利部編製預算時程有所落差,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在委員會審議預算前,將未來預算執行確定之變動情況資料清單函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以利各界監督檢驗。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劉建國 陳曼麗
25.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下設第三科(原住民及離島健康照護科),辦理原住民地區及離島健康照護業務,惟計畫經費之分配無法明確顯示用於原住民地區或離島。為充分釐清國家預算之使用,請衛生福利部立即針對該業務予以分別界定之。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陳曼麗 黃秀芳
26.105年度醫療發展基金「提升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療服務品質計畫」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編列22萬元,專做書面審查、會議出席費之用,請衛生福利部於105年底前提出說明,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備查。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焜裕 吳玉琴
27.105年度編列「緊急醫療及相關緊急應變等醫療資源不足地區之服務提升計畫」2億9,960萬元。為強化偏鄉離島地區之緊急醫療照護品質,辦理「緊急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計畫」及「醫學中心或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支援離島及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院緊急醫療照護服務獎勵計畫」,請衛生福利部加強計畫執行效能,於105年底前提出執行成效說明,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備查。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王育敏
28.105年度衛生福利部醫療發展基金「健康照護績效提升計畫」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預算數為21億7,344萬9,000元,其中「手術麻醉訴訟鑑定案件」之降低未有成效、及105年度預算數較104年度預算數31億1,026萬9,000元減少9億3,682萬元,衛生福利部宜檢討是否推動計畫執行效益不彰,抑或預算編列過於浮濫,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焜裕 吳玉琴
29.105年度醫療發展基金預算案編列「醫療及生育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畫」2億5,978萬元,惟102及103年生產醫療糾紛件數分別較上年度成長71%及8%,仍有改善空間;另「醫療及生育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畫」本質屬個人救濟,卻須以醫療機構為申請單位,無法妥為保障病人權益,衛生福利部宜檢討建立完善之醫療事故救濟補償制度,期有效化解醫療對立,改善醫病關係,並妥適處理醫療糾紛。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王育敏
30.105年度醫療發展基金之推動弱勢族群醫療照護計畫中,有關針對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理偏遠地區(含山地離島)及長照資源不足地區在地長期照護人員教育訓練計畫,過去辦理長照教育訓練,強化在地人提供長期照顧的知能,對於投入長照之人力是否有所增加;且對於長照計畫施行在即,長照人力資源未來預計成長及投入第一線照服人員之人力,此計畫未來每年將完成多少訓練,並如何使長照人員確實在地化投入照服第一線。另計畫中「設置長照服務網絡發展暨品質提升─專案辦公室、輔導中心」,103年度已經執行過,105年度預算金額比104年度多,應提供105年度需增設及修繕網路設備專案辦公室與輔導中心之預算必要性說明。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方案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焜裕 吳玉琴
31.105年度醫療發展基金之「醫療及照護機構應變保全和醫療及照護品質提升計畫」編列「專業服務費」750萬元,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設置「侵入性醫療處置照護品質提升計畫」專案管理中心,協助醫院推動侵入性醫療處置組合式照護措施,並辦理外部稽核輔導作業、獎勵評定及醫療人力品質提升等事項。衛生福利部應確實掌握受委託單位之執行進度與推動策略,並適時檢討,以確實改善侵入性醫療處置之照護品質,俾對社會醫療有更大貢獻。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焜裕 吳玉琴
32.105年度有關醫療發展基金「偏遠、離島及醫療資源缺乏地區醫院效能提升計畫」編列5,000萬元,主要係補助衛生福利部恆春旅遊醫院、花蓮豐濱分院及台東成功分院,為照顧偏遠地區民眾的健康,雖不具經濟規模,仍應提供必要的急重症與醫療服務,以保障當地居民就醫權益。
衛生福利部應持續強化花東地區原住民之健康醫療照護及持續提升就醫可近性,朝規劃及評估成立原住民醫院之可行性,以強化偏鄉原住民之醫療可近性。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陳曼麗 黃秀芳
33.105年度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補助經濟困難者健保費計畫」,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現行各種補助弱勢健保費對象均由補助機關訂定相關補助辦法辦理,其中對於失業勞工自付健保費補助、短期經濟困難民眾協助、設籍前外籍配偶健保費補助、各級政府辦理保險對象健保費補助等相關措施方案,以及公益彩券回饋金與菸品健康福利捐擴大補助等,為落實執行補助對象資格審查,避免基金預算浮濫編列之虞,中央健康保險署應適時向補助機關反映審慎對補助資格審查,以杜浮濫補助。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焜裕 吳玉琴
34.為確保藥害救濟申請案審議之公正、客觀及專業,衛生福利部委由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負責申請案之審議,且審議委員會之委員係由醫學、藥學、法學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其中法學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衛生福利部應確實督導審議委員會委員人數之衡平性,並督導委員會確實依照藥害救濟給付標準予以審議給付,以避免審核過於嚴格。另衛生福利部應設立專人,負責確認有無應依藥害救濟法第18條行使代位求償權之案件,以依法追償。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焜裕 吳玉琴
35.為確保藥害救濟申請案審議之公正、客觀及專業,衛生福利部委由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負責申請案之審議,且審議委員會之委員係由醫學、藥學、法學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其中法學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衛生福利部應確實督導審議委員會委員人數之衡平性,並督導委員會確實依照藥害救濟給付標準予以審議給付,以避免審核過於嚴格。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焜裕 吳玉琴
36.有關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審議案件時,請求權人得申請到會陳述意見;請求權人並得委任律師出席或陪同出席。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審查案件時應以公開方式為之,並應全程錄音錄影,其規定由主管機關訂之。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陳曼麗 黃秀芳
37.105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中「菸害防制計畫」,主要推動業務包括補助地方菸害防制工作、辦理菸害教育宣導等等。然而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成年人吸菸行為調查」結果顯示,在家庭二手菸部分,暴露率竟由100年之19.9%驟升至104年的24.9%,此外公共場所二手菸部分,在室外公共場所之二手菸暴露率也從95年29%一路提高至104年之55%,成長近乎一倍。此外,調查結果也顯示,103年18歲以上成人每人每年平均吸菸總支數為975支,然104年卻成長至1,073支,不僅菸害防制成效未見改善,甚至成長10.05%,若以15歲以上國人為調查對象,每人每年平均吸菸總支數由103年的946支,成長到104年的1,080支,成長率更高達14.16%,顯見政府菸害防制計畫仍有改善空間,爰此,要求主管機關於1個月內提出降低家庭二手菸暴露率、室外公共場二手菸暴露率、成人每人每年平均吸菸總支數之改善報告。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李彥秀
38.105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之衛生保健計畫項下「服務費用」編列10億4,834萬1,000元,其中有「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1億2,091萬9,000元及「專業服務費」編列8億6,687萬5,000元等2主要項目;「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下「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38億0,433萬1,000元,辦理事項包括「衛生保健工作」7億6,386萬1,000元、「罕見疾病等醫療照護工作」4億0,498萬元、「癌症防治工作」26億3,549萬元等3主要項目。惟查,該計畫實施多年,仍未見癌症標準化發生率明顯下降。鑑於國家應擬訂有效之癌症防治政策,執行有效之癌症防治工作。爰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提出具體之癌症防治策略,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39.有鑑於衛生福利部之調查,國內5歲兒童齲齒率近八成,且12歲兒童平均蛀牙顆數達2.5顆,顯示學童年齡越大,齲齒比率有明顯增加趨勢,且該數據高於世界衛生組織口腔健康之目標,足見我國兒童齲齒預防工作仍需加強,家長對孩童牙齒的注重及知識宣導亦為不足;另查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表示,若孕婦在妊娠期間無法維持口腔健康,不僅會間接影響胎兒健康,錯誤的口腔照護觀念會延續到寶寶出生後,讓孩子時時暴露在齲齒風險中。爰此,為確保孕婦及嬰幼兒之口腔健康,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孕婦及嬰幼兒加強宣導其口腔保健之重要性。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40.105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之衛生保健計畫項下「推動兒童、青少年健康促進工作」主要編列1,631萬2,000元,包含兒童口腔、視力及聽力保健計畫、兒童及青少年健康知能促進工作、推廣兒童及青少年健康生活型態與健康素養等。依據國民健康署調查「國人6歲至18歲近視率」,呈現逐年成長,以小六學童為例,民國75年近視盛行率為27.5%,至民國99年成長為65.9%,國人學童近視比例仍持續增加。
另國人6至18歲高度近視盛行率部分,以高中三年級為例,民國79年前皆為6.7%以下,至民國87年開始攀升為15.9%、20.8%、16.9%,高度近視易併發視網膜剝離、青光眼、黃斑部病變及白內障等,造成個人健康之重大損害及全民健康保險支出之增加。爰此,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提供兒童及青少年近視防治之書面報告,落實3C產品危害學童視力警告標示,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林靜儀 吳玉琴
41.105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之衛生保健計畫,主要推動業務包括癌症防治宣導及推動癌症篩檢等等。政府95年起針對40歲以上民眾推出成人健檢,99年開始擴大提供子宮頸癌、乳癌、大腸癌、口腔癌合稱「四癌篩檢」服務。然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統計,四癌篩檢政策成立至今已逾5年,近兩年四癌篩檢利用率除了子宮頸癌高達70%,口腔癌僅54%,大腸癌及乳癌甚至分別僅有43%及38%,利用率連一半都不到。此外,依國民健康署104年年報資料顯示,在認知率部分,民眾知道政府有提供免費癌症篩檢的比率,除大腸癌達到51.2%外,其餘皆未達50%(子宮頸癌46.6%,口腔癌47.8%,大腸癌51.2%,乳癌45.5%)。相關數據資料顯示政府政策宣傳不力,仍有改善空間,爰此,要求主管機關於3個月內提出完整的認知率調查報告,並提供扣除自費篩檢民眾後之實際免費癌症篩檢比率等相關資料。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李彥秀
42.有關105年度「擴大癌症防治工作」項下「檳榔危害防制、主要癌症防治宣導及推動」編列3,427萬1,000元。其費用包括:人事費用、業務宣導費用(癌症防治及檳榔危害媒體宣導),委辦及補助費用(委辦計畫:辦理戒檳榔衛教人員培訓及結合民間團體營造無檳榔環境;補助計畫:結合民間團體推廣安寧療護工作)。其他費用係包括郵電費、國內外旅費、印刷費、機械設備維修費、法律事務費、鐘點費、出席費、審查費、辦公用品消耗費、場地租賃費等。然上述工作項目應更聚焦檳榔族群如漁民、運輸業者等,以善用公款,以盡公益。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提出針對檳榔族群如漁民、運輸業者等,推出有效防治方法並持續追蹤成效,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林靜儀 吳玉琴
43.健康照護基金項下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與疫苗基金中,有關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審議,建請該審議小組在審議案件時,當事人或其三親等親屬得申請到會陳述意見;申請人得委任律師出席或陪同出席;審議小組審查案件時應採公開方式,全程錄音錄影,並作成紀錄,其辦法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陳曼麗 黃秀芳
44.經查105年度「幼兒結合型肺炎鏈球菌疫苗」預算較104年度減少2億7,906萬4,000元,主因105年度暫緩實施65歲以上高危險群長者接種肺炎鏈球菌疫苗政策,並核減幼兒常規結核型肺炎鏈球菌疫苗等之單價及劑量。惟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侵襲性肺炎鏈球菌感染症疫情週報觀察,發生率前三名分別為75歲以上老人、2−4歲幼兒、65−74歲老人,顯見65歲以上老人及未滿5歲幼兒接種肺炎鏈球菌疫苗之必要性。另查,預防接種業務量最大之兒童時期公費疫苗注射並未編列有接種醫師診察費,深刻體認國內醫療環境之改變及醫療院所對於預防接種工作之用心投入,為建立與醫界良好的互動且有效提升預防接種執行率,責成衛生福利部積極爭取106年度之額度外經費,並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務必以全民福祉為優先考量,編列公費疫苗接種處置費,合理補助醫師協辦預防接種之必要費用;另須密切注意上開族群感染情形,避免因經費受限而衍生防疫漏洞。
另,疫苗接種為預防傳染病最具效益之方法,且可降低因感染造成併發症需治療或住院之醫療費用,有效節省健保費用支出;而推動國家預防接種政策需要穩定的財源,以確保接種作業能長久穩定推行,基此,衛生福利部就國內疫苗政策整體實施現況與困境研議,考量國家疫苗政策推動之需,儘速將公費疫苗接種(含疫苗及接種診察處置費)納入健保給付項目。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45.根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統計資料顯示,105年截至4月24日,本土病例累計372例,其中高雄市就占340例;另境外移入病例累計91例,感染國家以印尼、菲律賓等東南亞國家為多。登革熱疫情在氣候暖化趨勢下,未來人口集中之都會區都將是疫情嚴重區域。而我國登革熱的致死率比新加坡高出八至十倍,年齡是造成雙方致死率差異的主要因素。從「預防重於治療」的有效降低醫療支出觀點,我國應在登革熱疫情尚未本土化時,由中央與地方共同挹注足夠的防疫資源,同時結合國內、外學研機構,落實創新防治技術,率先研發或引進適合提供長者預防的本土型疫苗或病媒控制新技術,有效提升防疫量能,避免國人遭受相關疫病的威脅。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李彥秀 王育敏 蔣萬安
46.有鑑於105年度醫療發展基金預算編列「重點科別住院醫師津貼補助計畫」3億7,200萬元,擬達目標「吸引醫學畢業生選擇至五大科行醫,且增加留任率,預期短期內可增加五大科之醫師人力資源,並適度紓解五大科人力流失之情況」,然內科執業醫師比率自計畫實施後逐年下滑,另103年度內科及小兒科核證人次及核證比率亦較計畫實施前下降,顯示該計畫尚未發揮增加重點科別醫事人力之顯著效果。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應注意五大科別醫事人力消長情形並妥擬改善策略,以達實質增進五大科醫事人力之政策目標。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李彥秀 蔣萬安 王育敏
47.103年底開始,衛生福利部以計畫補助6家醫院建置「全國兒少保護醫療服務網絡」,設置「醫療服務示範中心」,主要針對身心受虐較嚴重,或雖然不明顯但可能變嚴重的個案,來加強後續的追蹤照護,建立負責任的通報體系,負有推廣兒少保護相關醫療概念與知識教育之責任……等。該計畫已於104年度結束,然而後續兒少保護之醫療服務網路效益仍待追蹤了解。
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持續追蹤兒少保護醫療服務網絡之推廣與運作情形,並進而透過通報及開案數的統計及重點案例分析,進一步掌握各體系於兒少保護的執行限制與成效。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吳焜裕 黃秀芳
48.促進口腔保健能夠延緩口腔機能老化、預防口腔疾病發生,且咀嚼、消化等更進而促進全身健康,其中,身心障礙者口腔健康對其全身健康之影響,更甚於同年齡者。特殊需求者牙科醫療服務(以下簡稱身障牙科)之設立,是為提供身障者更符合需求的就醫環境;身障牙科示範中心,則係為執行「行為極度無法配合,或有全身系統性疾病的身障者之口腔治療和衛教」而成立,亦是一般診所和其他醫院無法協助時的最後希望。身障牙科相較於一般牙科需要投入約二倍至三倍人力,以協助身障者進行口腔治療及照護,因此開辦至今政府資源的挹注,對於鼓勵醫療院所投入身障牙科業務相當重要。
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未來針對「特殊需求者口腔整合性照護計畫」匡列足額經費,以確保身障者未來能夠持續順利獲取必須之牙科醫療服務。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吳焜裕 黃秀芳
49.衛生福利部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辦理「協助弱勢族群排除就醫障礙計畫」,以維護弱勢族群健康,因各部會爭取該回饋金者眾,導致該部獲得分配金額逐年下降,103年獲配數為4億3,000萬元,但104、105年僅分別剩下2億8,600萬元及2億9,000萬元,導致本計畫可運用額度大幅減少,為免因經費不足而限制弱勢族群就醫權益,衛生福利部應於2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蔣萬安 吳焜裕
50.104年度起公益彩券回饋金獲配數減少,致排除就醫障礙補助計畫累計賸餘款遽減,為免弱勢族群就醫權益受限,宜及早因應。
衛生福利部自98年度起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辦理回饋金排除就醫障礙補助計畫,自104年度開始,因公益彩券回饋金獲配數自每年4億餘元降為2億餘元,致排除就醫障礙補助計畫可資運用額度減少,104及105年度預計支用數僅約2億9,800萬元及2億9,300萬元,惟仍超逾當年度獲配數,104及105年度分別超出1,200萬元及200萬元,預計由以前年度計畫執行賸餘款支應。105年底該項計畫預計之累計賸餘款僅餘14萬6,855元。為免因經費不足而限制弱勢族群就醫權益,衛生福利部及中央健康保險署宜及早因應。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王育敏
51.105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編列「健康福利捐分配收入」39億3,750萬元,係用以辦理菸害防制計畫及衛生保健計畫之財源。然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運用菸捐補捐助民間活動,惟其中部分捐助案件活動主軸與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業務無直接關聯,仍核予部分補(捐)助。基於該基金以菸捐為財源補助上開與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業務無直接關聯之案件或活動,又未實地查核,似非妥適,衛生福利部及國民健康署允宜檢討改善,俾有效彰顯菸捐運用效益,並提出書面報告詳細說明該補(捐)助活動與該基金之相關,並訂立明確補助規範為宜。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王育敏
52.目前菸品同時課徵菸稅及菸捐,菸稅收入屬「統收統支」性質,菸捐收入則依菸害防制法規定「專款專用」。菸捐之收取雖依法有據,惟現行制度菸捐收入已超過菸稅,恐成為各利益團體爭取分配之財源,亦有各機關成立小金庫之疑慮,且菸捐分配機制恐操縱於特定人士之倉促政策決定。若菸捐比照菸稅列入歲入,除可維持原本以價制量之目的,國庫亦增加可供統籌運用之稅收,並得本於公平原則用於各項施政。綜上,請衛生福利部研議將菸捐應比照菸稅列入歲入,或比照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收支併列方式納入總預算再行分配,俾利有效管理運用並臻公開透明化。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王育敏
53.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施政之首要重點為健全婦幼及生育保健服務環境,強化兒童及青少年健康,其基金支應編印之「孕婦健康手冊」及「兒童健康手冊」內容,除健康資訊外,資源篇之內容仍顯不足亟待補充,以便民眾取得資訊。
據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會同有提供相關福利的部會,完成「孕婦健康手冊」及「兒童健康手冊」之內容研修,並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吳玉琴 吳焜裕 洪慈庸
54.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提供多項預防保健項目,其中含括成人健檢與多種癌症篩檢項目,其中成人健檢長年來成為被詬病為健檢率低下的項目。然而,隨著健康意識的普及,以及職業所需或法律保障,健康檢查存在各體系中,例如:教育部的學生健檢、各縣市政府舉辦的老人健檢、勞工的健檢、國軍體系的健檢、民眾自行付費進行之健檢、民眾因慢性病長期於醫院診所就醫時的各種檢查……等。承上,各體系間都各自進行健檢或相關的檢查,恐存在資源重複耗用現象,也可能是成人健檢使用率低下之重要因素之一。
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積極蒐集各體系健檢之資料或相關數據,以釐清我國各體系健檢之現況,進而檢討成人健檢使用率難以提升之因素,以及重新檢視我國健檢資源分配之效益。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吳焜裕 黃秀芳
55.105年度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關鍵績效指標,包括「審議時效」及「救濟給付時效」。105年度設定之目標值分別為80天及50天,103年度實際達成情形分別為66天及42.6天,而104年度(截至6月底止)實際達成情形則分別為54.4天及45天,上開2項關鍵績效指標於103年度及104年度6月底止之實際審定天數均較105年度目標值為少,105年度目標訂定實過於保守,宜參酌實際達成情形調整目標值,俾利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時效之提升。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王育敏
56.105年度疫苗基金之「疫苗接種計畫」編列「幼兒結合型肺炎鏈球菌疫苗」經費3億6,893萬6,000元,較104年度6億4,800萬元減少2億7,906萬4,000元,依疫苗基金105年度預算案說明,主要係因105年度基金財源收入大幅減少,為避免幼兒常規疫苗接種政策中斷,105年暫緩實施65歲以上高危險群長者接種肺炎鏈球菌疫苗政策,並核減幼兒常規結核型肺炎鏈球菌疫苗等之單價及劑量,以維持收支平衡。然立法院審查健康照護基金104年度預算案作成決議:「……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加強宣導50歲以上成人患有慢性病或65歲以上長者、大於2個月新生兒,以及6歲至17歲青少年患有氣喘、糖尿病、心臟病等慢性病患者,接種肺炎鏈球菌結合型疫苗,提升抗體免疫力,以對抗流感併發症之威脅。」顯見65歲以上老人及未滿5歲幼兒接種肺炎鏈球菌疫苗之必要性。衛生福利部及疾病管制署仍宜密切注意上開族群感染情形,避免因經費受限而衍生防疫漏洞,或造成其他族群感染之後果發生。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王育敏
57.為提升疫苗接種相關醫護人員之專業度,並維護全國性預防接種資訊管理系統與流感疫苗資訊系統穩定運作,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加強醫師、護理人員疫苗接種實務及資訊系統運用之教育訓練,以提供民眾更好的衛教與接種服務。另全國性預防接種資訊管理系統(NIIS)運行超過10年,舊系統效能不彰,已無法滿足現行衛生單位之預防接種業務管理等需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立即進行系統改版作業,應確保該項改版作業如期順利進行,以有效提升預防接種資料之追蹤、管理與統計效能。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焜裕 吳玉琴
58.據審計部103年度審計報告書指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為因應國內諸多危及食安之事件,於103年12月10日修正公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其中為強化業者自主檢驗及自主管理責任,強制要求上市、上櫃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設置實驗室,從事自主檢驗,並自104年12月10日施行;至105年12月底,該署公告「應設置實驗室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亦於104年11月30日訂定「食品業者設置實驗室之企業指引」。雖於104年已辦理相關訓練20場次,但仍請食品藥物管理署就前述所訂指引,繼續輔導業者,強化業者自主管理,維護國內食品安全衛生。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 瑩 林靜儀
59.據審計部103年度審計報告書指出,為強化食品添加物管理,民國103年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增訂食品添加物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申請查驗及分廠分照等規定,期能落實進口分流及製造分區等源頭管理政策。在販售分業方面,經濟部於民國99至101年間,陸續公告新增「食品添加物批發業」、「食品添加物零售業」及「食品添加物製造業」等營業項目,以利管理化工原料行對食品添加物之買賣或製造行為,但囿於食品添加物製造、販售、批發尚非屬特許行業,無強制登記之規定,肇致後續無從勾稽,衍生稽查管理困難。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雖已明定食品添加物應申請查驗登記,衛生福利部亦已公告食品添加物業者應辦理登錄及建立追蹤追溯系統,惟因化工原料製造、輸入與販售迄乏追蹤管理機制,仍難以有效防堵非食品用途化學物質不當添加於食品情事,衛生福利部應會同權責機關研議有效對策,健全源頭管理機制,避免非食品用途化學物質不當添加於食品情事再次發生。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 瑩 林靜儀
60.據審計部103年度審計報告書指出,為強化輸入食品之產地源頭管理,民國99年起衛生福利部派員赴國外辦理食品工廠實地查核業務。惟執行以來,民國101至103年度實地查廠次數分別為29次、31次及28次,檢查量能與美國2011年1月公告之「食品安全現代化法案(FSMA)」要求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海外查核家數(新法生效1年內應至少檢查600家國外食品廠商,並在未來5年內每年倍增檢查數量)之檢查密度相去甚多,顯見我國海外源頭管理仍有大幅強化空間;我國現行輸入食品之查驗,主要仰賴邊境查驗,惟103年報運進口食品查驗案件616,284批,經逐批或抽中查驗者59,838批,僅約一成,餘多僅憑業者自行報驗資料,採書面審查方式辦理,難以有效查察報驗不實或危及食品安全情事。衛生福利部應檢討強化高風險品項源頭管理強度與作為,增加海外與邊境之查核量能,並提出書面報告,以防止擬供食用之原物料,藉非食品用途之稅則號列報運進口,流入食品供應鏈之欠妥情事發生,維護國人食之安全。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 瑩 林靜儀
61.據審計部103年度審計報告書指出,為強化進口食品之管理,逐年新增或修正輸入查驗之產品品項,以民國101至103年為例,101年申請之查驗案件46萬餘批,103年成長至61萬餘批;同期間邊境查驗人力卻僅由民國101年之42人增至103年之45人,平均每人每日應執行之查驗案件及書面審查案件由民國101年之4.58件、38.87件,增至103年之5.30件、49.26件,邊境查驗負荷不減反增,其中案件量最多之北區管理中心,審計部報指出,每書面審查案件平均時間約4分鐘,審查時間壓力過大。隨案件量增加,查驗人力需求壓力亦將逐年倍增。邊境稽查人力配置至今仍有不足,衛生福利部應研擬查驗人力充實方案,並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 瑩 林靜儀
主席:五、特別收入基金─健康照護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六、特別收入基金─社會福利基金部分。
六、特別收入基金─社會福利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原列29億9,355萬6,000元,配合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減列衛生福利部第9目「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中補助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之獎補助費71萬9,000元,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政府撥入收入」之「國庫撥款收入」71萬9,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9億9,283萬7,000元。
2.基金用途:原列31億7,369萬8,000元,配合基金來源修正,隨同修正減列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暴力防治處遇計畫」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71萬9,000元,另減列「暴力防治三級預防計畫」500萬元,共計減列571萬9,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1億6,797萬9,000元。
3.本期短絀:原列1億8,014萬2,000元,減列500萬元,改列為1億7,514萬2,000元。
(三)解繳國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24項:
1.105年度社會福利基金「福利服務計畫」編列16億2,370萬9,000元。社會福利基金係為增進社會福利、加強社會安全制度所設,辦理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兒童、少年、老人、身心障礙者福利及其他有關社會福利事項。惟其下屬單位卻大量使用非典型勞動人力,包括派遣、承攬等,以減少開支,造成勞工處於低收入、不穩定的勞動條件之下。該單位預算書第30頁中提及,社會福利基金業務之派遣人力經費4,444萬8,000元、勞務承攬經費1億8,927萬4,000元及機構自行進用人員經費4,337萬元,顯現目前仍大量使用非典型勞動人力。社會安全制度,除顯而易見之弱勢族群,亦包括受僱之基層勞工。爰針對「福利服務計畫」,在扣除用人費用後凍結1,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提出相關檢討報告及改善計畫與具體實施期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孔炤
連署人:陳曼麗 陳宜民
2.105年度社會福利基金「公彩回饋推展社福計畫」編列12億8,146萬元。有鑑於自101年度起以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各縣市設置公私協力平價托嬰中心,截至105年2月底總計成立90家,惟集中於部分縣市,新北市有41家最多,尚有12縣市無設置,資源分布不均;又因托嬰名額僅有4,390名,遠遠滿足不了育兒家長平價托嬰需求,顯見平價優質之公共托育資源嚴重不足。爰此,針對「公彩回饋推展社福計畫」預算凍結3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提出全國各縣市公私協力托嬰中心設置現況、執行困難及未來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3.105年度社會福利基金預算項下編列「公彩回饋推展社福計畫」預算12億8,146萬元,其中「補助各縣市設置公私協力平價托嬰中心及托育資源中心計畫」預算8,000萬元。公私協力平價托嬰中心集中於部分縣市,資源分布明顯不均。依內政部戶政司人口出生數統計,103、104年新生兒分別為21萬1,399及21萬3,093人,依照行政院主計總處的調查,這些新生兒中,大約有一半有托育需求,也就是目前大概也有21萬左右的新生兒有托育需求,公私協力平價托嬰中心只收了4,258人,覆蓋率大概只有2%,形同樂透政策。又候補人數達9,000餘名,為法定收托之兩倍餘,平價優質之公共托育資源嚴重不足,亟待研議推動招生人數不足之學校、幼兒園轉型,或強化運用社區保母系統等措施,滿足民眾需求,以提高生育率。爰針對「補助各縣市設置公私協力平價托嬰中心及托育資源中心計畫」預算,凍結4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提出普遍、社區、微型、中價位之新型態托育補助計畫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王育敏
4.105年度北區老人之家社會福利基金福利服務計畫預算編列9,854萬9,000元,其中辦理「一般服務費」編列1,871萬4,000元,供辦理院舍搬遷、承攬方式進用之照顧服務員、辦理志工研習訓練等費用相關工作。惟因「非典型」人力工作數據於我國近年來逐年攀升,其中尤以「派遣人力」現象為社會共同矚目與討論,亦形成我國長期低薪資的主要成因指標。社會福利基金本就該為增進我國社會福利及加強社會安全制度的重要輔助機制,不該成為促成國內低薪化的影子殺手,爰建請研議積極爭取編制內人力之進用。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 瑩 陳曼麗
5.105年度社會福利基金預算編列「福利服務計畫」預算16億2,370萬9,000元,其中包括北區老人之家編列頤苑原入住苑友差額補助款81萬元。依北區老人之家頤苑自費安養中心委託經營契約,受任人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提撥盈餘10%為回饋金,交由委任人解繳社會福利基金專戶。近年度頤苑自費安養中心收入雖迭有成長,惟不及支出增加速度,故自98年度起即因連年短絀,未收取任何回饋金,又編列苑友差額補助,造成不但任人無償使用經營資產,又編列預算補助,顯不盡合理,請研議刪除回饋金機制,並編列預算加強院舍建物改善。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王育敏
6.105年度南區老人之家社會福利基金福利服務計畫預算編列1億3,558萬元,其中辦理「一般服務費」編列3,674萬6,000元,供辦理依政府採購法承攬方式進用人員、照顧重病住院看護費、院區外包保全費等相關工作。惟因「非典型」人力工作數據於我國近年來逐年攀升,其中尤以「派遣人力」現象為社會共同矚目與討論,亦形成我國長期低薪資的主要成因指標。社會福利基金本就該為增進我國社會福利及加強社會安全制度的重要輔助機制,不該成為促成國內低薪化的影子殺手,爰建請研議積極爭取編制內人力之進用。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 瑩 陳曼麗
7.105年度東區老人之家社會福利基金福利服務計畫預算編列1億2,443萬9,000元,其中辦理「一般服務費」編列2,424萬元,供辦理依政府採購法承攬方式進用人員、照顧重病住院看護費、志願服務人員交通費等相關工作。惟因「非典型」人力工作數據於我國近年來逐年攀升,其中尤以「派遣人力」現象為社會共同矚目與討論,亦形成我國長期低薪資的主要成因指標。社會福利基金本就該為增進我國社會福利及加強社會安全制度的重要輔助機制,不該成為促成國內低薪化的影子殺手,爰建請研議積極爭取編制內人力之進用。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 瑩 陳曼麗
8.105年度衛生福利部少年之家社會福利基金「福利服務計畫」預計安置人數為145人,預算編列8,478萬4,000元。經查,103年度衛生福利部少年之家預計收容人數為145人,實際收容人數為157人,超出預計人數12人,惟決算數也才7,656萬3,000元,顯見105年度預算未覈實編列。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少年之家提出書面說明。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9.105年度社會福利基金項下「公彩回饋推展社福計畫」編列「獎補助費」12億2,343萬1,000元,其中補助各縣市設置公私協力平價托嬰中心及托育資源中心計畫預計8,000萬元。鑑於該計畫推動已經5年,申請案件集中於台北市、新北市及高雄市,並有半數縣市未提出申請。建議衛生福利部就提高預算執行率、公共托育資源合理分配進行檢討,並考量各縣市需求及環境差異,創新補助計畫,因地制宜。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蔣萬安 吳焜裕
10.105年度社會福利基金預算續編列「老人福利機構多機能綜合服務計畫」1,212萬1,000元,其中包括北區老人之家整建工程987萬5,000元。然北區老人之家養護院區整建工程因規劃設計未臻周延,致工程延宕。截至103年度北區老人之家整建工程預算數1億2,532萬元,決算數4,397萬2,000元,執行率僅35.09%。爰請加強工程進度,並於106年中完成。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王育敏
11.查社會福利基金之施政重點,包括辦理老人福利機構多機能綜合服務,拓展多機能綜合服務,擴大服務對象,主管機關並訂定年度關鍵績效指標為強化社會福利機構服務功能,並以「收容率」作為衡量指標。惟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社會福利基金105年度預算評估報告第5至8頁(參考附表),自102至104年度,社會福利基金所屬6家老人福利機構,實際收容人數均未達預計收容人數,且實際收容人數呈逐年減少趨勢,北區及東區老人之家之收容率也呈逐年減少趨勢,足見該項計畫執行狀況欠佳。爰請調整其服務方式及經營型態,以充分利用既有機構之資源。
|
附表:102至104年度所屬6家老人福利機構收容概況表 | |||||||||
|
機構名稱 |
102年度 |
103年度 |
104年度 | ||||||
|
預計 收容 |
實際 收容 |
收容率 (%) |
預計 收容 |
實際 收容 |
收容率 (%) |
預計 收容 |
實際 收容 |
收容率 (%) | |
|
北區老人之家 |
270 |
216 |
0.80 |
270 |
201 |
0.74 |
270 |
183 |
0.68 |
|
南區老人之家 |
322 |
296 |
0.92 |
322 |
297 |
0.92 |
319 |
298 |
0.93 |
|
東區老人之家 |
320 |
235 |
0.73 |
320 |
219 |
0.68 |
320 |
179 |
0.56 |
|
澎湖老人之家 |
162 |
141 |
0.87 |
162 |
137 |
0.85 |
162 |
146 |
0.90 |
|
中區老人之家 |
390 |
315 |
0.81 |
390 |
317 |
0.81 |
390 |
312 |
0.80 |
|
彰化老人養護中心 |
360 |
298 |
0.83 |
360 |
286 |
0.79 |
360 |
285 |
0.79 |
|
合計 |
1,824 |
1,501 |
0.82 |
1,824 |
1,457 |
0.80 |
1,821 |
1,403 |
0.77 |
|
不足額 |
323 |
|
367 |
|
418 |
| |||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劉建國 吳焜裕
12.105年度社會福利基金預算之員工人數彙計表,附註揭露進用派遣人員116人、承攬人員429人及計時與計件人員93人,合計進用非典型人力計638人,占專任人員預算員額970人之65.77%,比重接近三分之二強。立法院於審查9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於內政部主管(社會福利基金部分)決議事項(六):「……內政部應針對目前相關社會福利機構用人制度之弊端研擬改善方案,以確保社會福利機構所提供照護與輔導品質,並保障相關工作人員之勞動權益保障。」然社會福利基金105年度所屬社政機構不足之人力,仍大量以承攬人力取代派遣人力,承攬人力並較以前年度持續增加,辦理老人、兒童、身心障礙者生活照顧等核心工作,如擔任社工員、護理人員、照顧服務員等專業人員,恐影響專業服務穩定性,爰請配合行政院非典型人力進用政策檢討,積極爭取編制內人力進用。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王育敏
13.社會福利基金所屬13家社政機構,近年度實際收容人數未達預計目標,102年度不足412人、103年度不足420人、104年度截至8月底不足509人。我國65歲以上老年人口數逐年增長,截至103年底為280萬餘人。是以,隨著我國老人人口數逐年穩定成長,該基金所屬6家老人福利機構之收容人數卻不足額,且收容人數呈現減少趨勢,應積極調整服務方式及經營型態,以充分利用既有資源。如提供失能、失智老人之日間醫療照顧,或加強招攬自費安養老人等,以擴大服務有相關需求之長者,俾充分利用既有機構資源,避免人力及設施之閒置浪費。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王育敏
14.社會福利基金所屬6家老人福利機構預計收容人數合計1,824人,惟實際收容人數自102年度之1,501人、103年度之1,457人,減為104年8月底之1,403人,收容人數呈逐年下降之趨勢。
鑑於我國老年人口數逐年穩定成長,惟基金所屬之6家老人福利機構實際收容人數卻持續減少且不足額,為避免人力及設施之閒置浪費,建請調整其服務方式及經營型態,如提供失能、失智老人之日間醫療照顧,或加強招攬自費安養老人等,以擴大服務至有相關需求之長者,並充分利用既有機構之資源。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15.「公彩回饋推展社福計畫」預算12億8,146萬元,其中項目之一在「補助各縣市設置公私協力平價托嬰中心及托育資源中心計畫」。惟截至104年8月底,全國22縣市中,已於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高雄市、宜蘭縣、桃園縣、臺東縣及基隆市等8縣市設立公私協力平價托嬰中心,仍有14縣市尚無公私協力平價托嬰中心;又目前總計77家公私協力平價托嬰中心,以新北市有34家最多,所占比率達44%,次為臺北市及高雄市各15家,所占比率為19%,資源分布明顯不均。
由於公私協力平價托嬰中心收費公道,且政府委辦經營,深獲家長支持,惟平均一家收托50名嬰兒,造成候補者眾多,供不應求。建請衛生福利部提出全國各縣市公私協力托嬰中心設置現況、執行困難及未來規劃之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16.有關社會福利基金「公彩回饋推展社福計畫」的申請作業已經建立完整的計畫審查制度,並於下年度預算彙編前即已完成相關審查作業。惟計畫的申請單位105年來屢屢反映計畫核銷過程趨嚴,且不同單位、不同承辦人或同一承辦人前後見解不一,導致計畫申請單位陷入經費核銷的困境,徒增行政成本。且前案尚未核銷,新案不予撥款,時常造成服務中斷,弱勢民眾無法及時得到服務。
舉以下幾個實例來說:(1)申請單位舉辦相關會議或研討會,被要求檢附會議簽到單,或者因為便當增訂2個而被退件。(2)三聯式發票(已經寫上單位名稱和統編),仍被要求蓋負責人私章。(3)已經檢附車票單據,還要被要求再檢附支領單。
行政院主計總處前已針對如何簡化經費申請與核銷相關事宜做過函示,但當前經費核銷卻越趨複雜化。公彩回饋金如此,政府積極推動的長照服務核銷業務更是哀鴻遍野,由於長照機構每個月(或雙月或季)須進行核銷,核銷項目繁瑣、報表達到十幾種,導致各居家服務單位行政和社工人力的離職率居高不下。
其次,如果政府拖欠委辦費,民間團體也無法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頒布的「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要求公款至少在5日內應該支付。「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第11條規定「為貫徹執行公款支付時限規定,各機關應逐級嚴密監督,並指派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實地檢查或抽查,作成書面紀錄備查。如發現有異常、延誤或刁難情事者,除應陳報各該機關首長外,並視情節輕重,依規定糾正或懲處。」
社福機構或團體被政府拖欠3個月、半年時有所聞,甚至有1年以上的。民間團體也只能向銀行融資支應,甚至直接積欠員工薪資。雖然近年來在推動社會福利過程中,號稱政府與民間是夥伴關係,但事實上,兩邊的關係根本就不對等。
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於4個月內針對下列建議進行研議:(1)針對社會福利補助、採購或委辦業務之核銷作業應邀請會計部門、民間團體代表及主辦單位,研議簡化作業。(2)中央應建立補助經費核銷爭議申訴程序,當遇有核銷爭議時,可立即協調解決。(3)針對延遲款項撥付影響民間機構團體資金調度一事,應於研修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時,將撥款期限納入規範,並納入輔導考核。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林靜儀 吳焜裕
17.105年度社會福利基金預算編列「公彩回饋推展社福計畫」預算12億8,146萬元,其中「補助各縣市設置公私協力平價托嬰中心及托育資源中心計畫」計8,000萬元。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衛生福利部自101年度起以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各縣市設置公私協力平價托嬰中心,截至104年8月底總計成立77家,惟集中於部分縣市,新北市有34家最多,尚有14縣市1家皆無,資源分布明顯不均;又候補人數達9,000餘名,為法定收托之二倍餘,平價優質之公共托育資源嚴重不足,請衛生福利部提出全國各縣市公私協力托嬰中心設置現況、執行困難及未來規劃之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 瑩 林靜儀
18.鑑於現行老人服務體系,以健康老人為服務對象者,有教育部門的樂齡學習中心或社政體系的社區關懷據點;以已失能之老人為對象者,有長照服務。然而,對於超高齡或有高度失能風險的衰老老人,缺乏相對的服務。參照北歐等國之經驗,提供支持超高齡或高度失能風險之衰弱老人生活自理之相關服務,包含煮餐、家務清潔、陪診等到宅服務或社區內的健康促進與復健活動,國家、家庭負擔不重,卻能發揮支持老人生活自理、支持家人照顧老人的治本功能,提升老人及其家庭生活品質,減輕國家和家庭照顧負擔。長遠而言,有助於實踐「在地老化」、「尊嚴老化」之目標,以及縮短國人目前過世前女性平均7.2年、男性為5.7年需人照料之時間。建請衛生福利部召集學者專家及相關實務工作者,研議針對超高齡或衰老老人支持服務之試辦計畫,並研擬納入長照服務體系之可行性。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吳焜裕
19.105年度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暴力防治三級預防計畫」編列1億9,406萬8,000元,該計畫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條規定,辦理推動性別暴力防治三級預防工作及補助地方政府相關業務人力的相關經費,其中包括辦理113保護專線相關事務之費用。然依據家庭暴力事件通報單位次數統計表得知,警政單位通報比率約40%,衛生醫療院所通報比率約30%,113專線排名第三,僅20%不到。且104年使用113專線的比率甚至不增反減,衰退至98年的水準,顯示經宣導多年,民眾使用率仍未提升,該項計畫成效不彰。然據查近3年113專線的有效電話通數都約有15萬筆,顯示113專線仍是許多民眾重要的諮詢管道,爰此,要求主管機關於1個月內提出宣導計畫,並進行113專線知曉度調查,於3個月內公布,以作為相關政策研擬之參考。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李彥秀
20.105年度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預算編列「暴力防治三級預防計畫」1億9,406萬8,000元。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衛生福利部統計老人受虐案件自94年度之1,616件,增加為103年度3,375件,成長超過一倍,104年度截至8月底通報已達3,831件,持續增加。其中以暴力、語言攻擊等身心虐待最多,失依陷困、疏忽及遺棄等次之。鑑於近年來老人受虐案件遽增,未來政府介入家庭處理老人保護安置之機率提高。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現行老人保護安置措施由各縣市進行安置,因老人保護業務較不受重視、相關經費不足、安置處所不足等問題,致各縣市處理方式與品質不一,成效良莠不齊,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研提強化老人保護安置措施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21.105年度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預算,編列「暴力防治三級預防計畫」1億9,406萬8,000元,其中辦理113保護專線集中接線服務費用4,378萬5,000元。然一般民眾透過113婦幼保護專線通報家庭暴力事件之比率未達二成,且呈下降趨勢,實有待提升,亦顯示通報案件仍以責任通報逾八成左右。按113婦幼保護專線於90年啟用,並經宣導多年,民眾之使用情形未明確提升,顯示多數民眾之家暴防治意識仍待強化,允宜加強教育與宣導。爰為督促衛生福利部加強民眾家暴防治意識,建請於1個月內研提相關防治宣導計畫,以書面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王育敏
22.依據衛生福利部提供司法院統計數據顯示,102年度地方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8,513件,其中加害人處遇計畫3,239件,裁定率為38.05%。103年度地方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8,560件,其中加害人處遇計畫3,222件,裁定率為37.64%。有鑑於102及103年度受理家庭暴力通報件數分別達13萬餘件及11萬餘件,但透過法院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裁定者僅占2%,恐無法落實家庭暴力防治法預防矯正之目的。
請衛生福利部加強下列事項,以落實建構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強化被害人保護:(1)加強對法官之倡議,督導地方政府定期舉行與法官之連繫會議,以提升加害人處遇計畫之裁定率。(2)督導地方政府,協助被害人及依職權申請保護令。(3)對於未裁定加害人處遇計畫之相對人,每縣市均應有具體之介入方案,預防再次施暴。(4)加強加害人處遇人員之訓練,以提升服務量能及服務品質。(5)對於受虐兒少,應督導各縣市政府指定醫療機構成立兒童醫療保護小組,由醫療團隊負責評估與治療,醫療機構將個案轉介至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後,各縣市應掌握追蹤情形。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王育敏
23.105年度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預算編列「暴力防治三級預防計畫」預算1億9,406萬8,000元,其中辦理「113保護專線集中接線服務」費用4,378萬5,000元。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據家庭暴力事件通報單位次數統計表,警政單位通報之比率約四成占最大宗,衛生醫療院所通報之比率約三成次之,113專線排名第三;且一般民眾透過113婦幼保護專線通報家庭暴力事件之比率未達二成,呈下降趨勢。按113婦幼保護專線於90年啟用,並經宣導多年,民眾之使用情形未明顯提升,顯示多數民眾之家暴防治意識仍待強化,宜加強宣導。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 瑩 林靜儀
24.105年度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預算編列「暴力防治三級預防計畫」預算1億9,406萬8,000元。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衛生福利部統計老人受虐案件自94年度之1,616件,增加為103年度之3,375件,成長超過一倍,104年度截至8月底通報已達3,831件,持續增加。其中以暴力、語言攻擊等身心虐待最多,失依陷困、疏忽及遺棄等次之。鑑於近年來老人受虐案件遽增,未來政府介入家庭處理老人保護安置之機率提高。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現行老人保護安置措施由各縣市進行安置,因老人保護業務較不受重視、相關經費不足、安置處所不足等問題,致各縣市處理方式與品質不一,成效良莠不齊。衛生福利部應提出書面報告,盤點各縣市老人保護安置措施,並研擬計畫強化品質,以維護老人生活尊嚴。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 瑩 林靜儀
主席:六、特別收入基金─社會福利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丙、環境保護署主管一、特別收入基金─環境保護基金部分。
丙、環境保護署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環境保護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68億4,659萬元,照列。
2.基金用途:原列78億7,009萬4,000元,減列「空氣污染防制計畫」2,580萬元{含「服務費用」之「郵電費」50萬元、「空氣品質監測」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10萬元、「固定污染源管制」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300萬元、「移動污染源管制」之「服務費用」610萬元〔含「旅運費」10萬元及「專業服務費」600萬元(含辦理汽車新車型審驗、新車抽驗計畫與辦理使用中車輛召回改正計畫5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推動低碳永續家園」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補助個人或民間參與環保集點活動100萬元、「空氣品質管理」中「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60萬元及「專業服務費」1,450萬元(含辦理空氣品質管理實務訓練計畫50萬元、辦理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制度輔導等4項計畫1,400萬元)}、「資源回收管理計畫」120萬元(含「資源回收之宣導與溝通業務」中「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100萬元、「資源回收調查、評估與規劃輔導」之「旅運費」20萬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1,460萬元〔含「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策略規劃」之「服務費用」中「專業服務費」300萬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應變及整治之推動」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辦理全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潛勢調查等有關業務100萬元、「提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整治技術工作」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860萬元(含「辦理兩岸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交流與合作等相關業務」710萬元)、「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相關工作」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200萬元〕、「環境教育推動計畫」400萬元(含「環境教育策略之推動、檢討及資訊」中「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50萬元及「專業服務費」50萬元、「辦理環境教育計畫與環境講習」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辦理民眾與政策溝通策略規劃專案工作計畫100萬元、「辦理環境教育活動」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運用經濟誘因鼓勵民眾參與環境教育等環保行動200萬元)、「溫室氣體減緩計畫」中「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之「專業服務費」50萬元,共計減列4,61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8億2,399萬4,000元。
3.本期短絀:原列10億2,350萬4,000元,減列4,610萬元,改列為9億7,740萬4,000元。
(三)解繳國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66項:
1.鑑於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利息收入相較該分基金之餘額及現金規模偏低,顯示財務資源未能妥善管理運用,且並無購買公債或擴增定期存款規模。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除積極函請財政部提高轉存額度外,定期評估比較政府各年期公債、國庫券及定期存款之收益性,慎選安全之運用方式,妥適配置餘裕資金,以提升整體資金運用效能,活用基金餘額。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陳 瑩 李彥秀
2.105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編列39億5,558萬元。
104年8月19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擬定清淨空氣行動計畫,105年重點工作包含改善細懸浮微粒等污染物、定期召開空品區行動小組會議、落實督導予協助各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等;細懸浮粒PM2.5於104年自動監測中部空品區PM2.5濃度常紫爆,已嚴重影響中臺灣國民健康。臺中市於104年11月份已啟動11次PM2.5空氣品質不良應變措施,但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防制區標準修正怠慢,各縣市政府對既存的固定污染源僅能進行輔導與自主管理,無法指定削減要求污染源減少排放。
再者,目前PM2.5僅有空氣品質標準,但缺少污染源管制排放標準,地方政府管制工作上缺少排放管制工具。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以為主責,重新檢討全臺灣空品區總量管制計畫,研訂行業別的加嚴標準及相關管制措施,才能有效加速空品改善速度,逐步減少污染源排放量,改善空氣品質,做為協助地方政府有效進行地方空污管制之工具。
綜上,爰凍結上項預算十分之一,並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完成下列事項:
(1)立即修正公告全國「PM2.5三級防制區」。
(2)速訂定「PM2.5管道排放標準」
(3)速訂定「中部空品區總量管制計畫」,並將PM2.5納入總量管制中。
以上應於1個月內,提出相關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備查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楊 曜 洪慈庸
3.105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空氣品質監測」編列2億3,551萬元。
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至104年在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所設定年度關鍵績效指標PM2.5年度目標為:22.5ug/m3、21.5ug/m3、21ug/m3,然102至104年PM2.5實際年平均濃度為30.1ug/m3、25.2ug/m3、22.0ug/m3,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關鍵績效指標顯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連續3年均未達年度設定之目標。
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將105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取消PM2.5為關鍵績效指標,改列PSI為年度目標值,顯有執行績效不佳,又忽略PM2.5對國人身體健康之傷害,爰此凍結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之「空氣品質監測」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102至104年PM2.5未達年度目標檢討報告,並提出105年PM2.5合理目標值及達成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鍾孔炤 吳玉琴
4.105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下「固定污染源管制」之「專業服務費」編列2億5,154萬9,000元,洋洋灑灑共計有24項計畫內容。
細數該24項計畫內容,均為標準研修、測量調查技術開發、收費制度檢討、數據管理、策略檢討、查核評鑑、資料系統建置、訓練教材編製……等行政層面的工作,缺乏實質讓固定污染源減少排放的具體計畫。
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作為環境特別公課,其功能在於讓污染行為之外部環境成本內部化,費率訂定之標準與基金之用途,其目的均在於使得污染排放量實質減少。但目前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移動污染源管制相關業務,多年來並沒能夠讓固定污染源排放減少,甚至還有排放增加的傾向,顯見費率訂定與基金使用未能符合原法定設計之政策功能,爰凍結4,0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固定污染源4年減排目標」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孔炤
連署人:吳焜裕 吳玉琴
5.105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於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分支計畫「固定污染源管制」項下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編列2億5,154萬9,000元,存在下列問題:
(1)計畫內容中,許多辦理項目只修改為「管制計畫或是檢討計畫」,而增加預算金額,應將相關計畫統籌執行辦理,不適宜編列各項執行計畫來增加預算費用,以防止基金浮濫編列。
(2)105年度專業服務費共有12個計畫,內容包含「空氣污染、有毒物質污染、氣狀及粒狀污染等」,非常肯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用心擬於計畫預算,至於執行成效令人匪夷所思,該計畫的重要性,應再檢討審理。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針對上項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3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6.105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分支計畫「移動污染源管制」編列18億5,758萬元。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之國際癌症研究署(IARC),將柴油車廢氣列為第一類致癌物(Group 1),有足夠證據顯示其為人體致癌物。
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託成功大學教授吳義林所做的調查,PM2.5的來源占比(包含主要前驅物),也以柴油大貨車的排放占第一位。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5年度歲入預估,柴油預計徵收9億元。
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作為環境特別公課,按照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8條規定,空氣污染防制費專供空氣污染防制之用,以加速空氣污染防制工作。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的首要任務應在減少污染排放。
對於移動污染源管制的預算中,對於直接用於柴油車輛的空污管制以及改善的相關預算不足,卻將更多預算用於電動車輛補助,這樣的預算配比顯然不合理,爰凍結上項預算金額十分之一。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調整相關計畫及預算,訂出未來3年加速淘汰高污染柴油車輛的計畫,且直接用於柴油車輛污染防制經費不得低於柴油空污費徵收總額的50%,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吳焜裕 鍾孔炤
7.105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於業務計畫「移動污染源管制」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用」之「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16億6,640萬元,存在下列問題:
(1)依行政院102年核定「資源永續循環利用推動計畫」辦理推動低碳垃圾清運工作,105年度已配合本項目編列1億0,590萬元,補助政府機關辦理換購低碳垃圾清運車輛,針對「補助政府機關辦理替代清潔燃料車輛示範運行、柴油車動力計排煙檢測站設置更新設備、使用中汽油車及柴油車污染改善管制工作」預算經費高達2億7,000萬元,於行政院已有相關計畫編列預算,上開項目預算編列有超支之虞。
(2)本用途之預算16億6,640萬元,較104年度15億1,073萬3,000元,增加1億5,566萬7,000元;也比103年度決算數12億3,063萬8,000元,增加4億3,576萬2,000元,顯示補助預算大幅增加,卻未說明增列項目,補助預算大幅提高,又未詳細列明細項,令人質疑。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針對上項預算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8.105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分支計畫「移動污染源管制」之「捐助、補助與獎勵」,共編列16億6,640萬元,共計有9項計畫內容。其中補助地方政府推廣電動車5,000萬元、補助地方政府買低碳垃圾車9,990萬元、補助民間個人購買低污染車輛5億5,000萬元,鼓勵民眾購買電動車電池交換系統3,500萬元。總計補助購買低碳電動車輛相關經費高達7億3,490萬元。然而,直接用在補助加速淘汰高污染車輛的僅有1億5,000萬元。
作為環境特別公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首要目的在減少污染排放,而非取代經濟部成為新產業主要補貼者,即便是低碳車輛也應如此,爰針對前述5項補助計畫經費8億8,490萬元,凍結1億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調整相關計畫,提高直接加速淘汰高污染車輛的補助經費,不得低於新型電動車輛購買補貼,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孔炤
連署人:吳焜裕 吳玉琴
9.105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分支計畫「移動污染源管制」之「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3,500萬元補助民眾購買使用電動車電池交換系統。經查,本計畫104年度業已編列5,000萬元預算,而105年度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另編列2,200萬元辦理電動車等低污染車輛推廣使用及周邊使用環境建置、5,000萬元補助政府機關推廣電動機車等低污染車輛及建立周邊使用設施、5億5,000萬元補助民間及個人購買使用低污染車輛、清潔燃料及建立周邊使用設備。以上相關補助散見各分支計畫,應考量是否有整合必要,避免重複補助。再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過去曾編列8,100萬元補助新北市、高雄市推動電池交換系統示範計畫,然而效果不彰,計畫形同結束。爰凍結1,0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電動車電池交換系統相關計畫執行成效檢討及105年度目標、未來推動方向等事項,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吳焜裕 蔣萬安
10.105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業務計畫「推動都市綠化及空氣品質淨化區設置」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用」之「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1億4,000萬元,每年度計畫內容皆為「補助辦理公有裸露地綠化、環保林園大道維護管理、苗木培(撫)育、河川揚塵防制、生態綠化及空氣宣導暨督導維護管理等計畫」,內容成效不足,缺乏效益評估,為何執行單位無法實施對於環境更有幫助的計畫?預算的編列,及執行的態度,毫無完全對人民負責。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針對「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11.105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業務計畫「推動低碳永續家園」項下編列3,190萬元辦理環保集點制度相關經費。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鼓勵民眾採購綠色產品,擴大綠色消費市場,帶動綠色經濟循環,特整合相關部會以及民間資源,推出「環保行動有價化」之環保集點活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4年12月1日展開之第一階段「離峰時段搭乘捷運集綠點」活動限額6萬名,但因申辦步驟繁多,不少民眾嫌麻煩,截至105年3月6日,雖有3,000餘人加入環保集點會員,卻只有900餘人參加搭捷運集綠點活動,國人參與率極低,且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期之目標差距甚遠。有鑑於擴大綠色消費市場,帶動綠色經濟循環之成敗關鍵在於國人之參與度,爰針對105年度「推動低碳永續家園」中辦理環保集點制度3,190萬元,除減列數額外,餘凍結1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民眾及商家參與率偏低之現況,及時檢討修正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因應之道,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吳玉琴 林靜儀
12.105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編列39億5,558萬元,其中辦理「推動低碳永續家園」計畫項下「捐助、補助與獎助」中編列1,000萬元,供補助個人或民間參與環保集點活動相關工作。
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4年12月份推出「環保集點制度」後,國人對於此制度資訊呈現匱乏、參與率低,使得立意良善之政策卻顯得乏人問津。雖然國內綠色消費市場應積極推廣、擴大效應,但此預算於104年度執行率為0%,於105年度再度編列顯有虛列預算之嫌。
綜上所述,爰針對「推動低碳永續家園」計畫項下「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1,000萬元補助個人或民間參與環保集點活動相關工作預算,除減列數額外,餘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推動環保集點制度改善計畫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 瑩 吳玉琴
13.空氣污染防制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推動低碳永續家園」業務計畫編列經費1,000萬元補助個人或民間參與環保集點活動。
綠色消費觀念已成全球化趨勢,積極推動環保集點制度,鼓勵全民成為綠色消費者,期望擴大民間綠色消費市場,立意良善,然成效有待提升。
目前刻正推動「離峰時段搭乘捷運集綠點」計畫已於104年12月1日展開至105年12月31日結束,活動限額6萬名。惟據媒體報導因申辦步驟繁多,活動首月約僅500餘人參與;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料,截至105年3月6日有3千餘人加入環保集點會員,9百餘人參加搭捷運集綠點活動,仍與活動規劃之6萬人限額相去甚遠。
環境教育基金及空氣污染防制基金104年度即分別編列經費1,000萬元,供推動環保集點制度補助之需,上列經費於104年度均未執行,雖肇因於資訊系統修改排程、測試及試營運,惟在長期間之規劃下,環保集點制度店家端系統仍無法如期順利配合推動,有待積極協調及檢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針對民眾及商家參與率偏低之現況,及時檢討修正並提出因應之道,俾利目標之達成。
綜上,爰就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推動低碳永續家園」業務計畫編列經費1,000萬元補助個人或民間參與環保集點活動,除減列數額外,餘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王育敏
14.105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業務計畫「推動低碳永續家園」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用」之「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2億1,000萬元,其中針對「補助個人或民間參與環保集點活動」1,000萬元,過去尚未編列此項目,對於該計畫未提供活動執行、參與等相關細節資料,該預算編列諸多疑慮。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除減列數額外,餘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15.105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業務計畫「空氣品質管理」中「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560萬元,計畫內容包含(1)「辦理空氣品質與污染改善相關措施會議,空氣品質監測年報及舉辦研商會等業務」需印刷及裝訂費10萬元、(2)「辦理空氣品質與污染改善之媒體宣傳,需業務宣傳費350萬元及廣告費200萬元。此項目預算金額相較104年度增加許多,尚未有明顯效果呈現,缺乏效益評估,為杜絕基金之業務宣傳及廣告費遭不當使用,故應減少支出,但特殊情況可除外。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針對「印刷裝訂與廣告費」預算除減列數額外,餘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16.105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業務計畫「空氣品質管理」中「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560萬元。其中包含辦理空氣品質與污染改善之媒體宣傳,需業務宣傳費350萬元及廣告費200萬元,編列高額預算辦理宣傳與廣告,具體內容不明,宣傳費用監督不易。且類似之空氣污染防制宣導活動常年進行,效益值得商榷。爰針對「印刷裝訂與廣告費」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黃秀芳
17.105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之「責任業者之繳費查核業務」編列1億0,669萬元,「應回收廢棄物之稽核認證業務」編列2億0,517萬元,共編列3億1,186萬元。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部分加上非營業部分,每年總額度約在60至70億元之間。然而為了收費與發放之行政作業,編列了超過5%以上的費用,確實過高。
參考公益勸募條例,超過1億元以上之勸募,其管理費約在1%,尤可顯見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的行政費用過高,爰針對前述兩項計畫預算凍結5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之「繳費查核與稽核認證行政作業程序調整方案」,提出降低兩項業務經費之期程與目標,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孔炤 陳 瑩
連署人:吳焜裕 吳玉琴
18.105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編列14億4,329萬3,000元。
多年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支應農地受重金屬污染,卻多僅採用翻土法,以稀釋污染物濃度作為整治方式,長期受到環保團體與相關環境專業者的質疑與批判。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致力提升農地受重金屬污染的整治新工法研究開發,並以模場、實驗示範計畫等方式,驗證並推廣之,爰針對上項預算凍結4,55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農地重金屬污染整治工法檢討革新方案」,包含相關新技術的研究發展實驗推廣計畫,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孔炤
連署人:吳焜裕 吳玉琴
19.水污染防治基金105年度預算編列1億0,085萬9,000元,辦理「水污染防治計畫」,其中「水污染防治費徵收作業及績效管理」編列2,455萬9,000元,項下「專業服務費」編列1,000萬元,供(1)辦理規劃水污染防治費徵收制度精進,檢討收費制度及管理措施,研析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費率,評估新增收費項目之可行性,及相關績效評估作業;(2)辦理水污染防治費申報繳費督導審查計畫相關工作。
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辦理全國農地污染調查計畫中顯示,截至105年2月底公告列管農地累計約931公頃,其中僅557公頃整治完成,仍有374公頃列管持續整治中。工廠非法排放廢水時有所聞,一旦進入灌溉渠道,往往形成農地遭受不良灌溉水污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遲未能精確掌握搭排事業之現況家數,以致無法確實掌握污染源,進而提高農地污染事件持續擴大之風險。
綜上所述,為使水污染防治費有效發揮作用,作好事業搭排戶管控,避免農田持續遭受污染,爰針對「水污染防治費徵收作業及績效管理」計畫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 瑩 吳玉琴
20.105年度水污染防治基金之水污染防治計畫分支計畫「水污染防治及水體水質改善」編列7,630萬元。
目前水污染防治基金,只有向事業及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徵收,但是畜牧業(尤其是養豬業)其實是造成高度水污染的主要產業。
為直接改善水污染問題,建議要將目前徵收的基金,針對畜牧業投入進行相關水污染改善工作。例如推廣養豬業的沼氣發電、厭氧發酵等工作,這樣未來才有可能大幅減少水污染的狀況,並將畜牧業納進水污染防治基金的徵收範圍。
但是目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列出的預算項目,看不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有針對畜牧業的相關水污染問題進行處理以及尋求解決方案,爰凍結上項預算3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落實改善畜牧業水污染狀況之改善計畫、期程與將畜牧業納入水污染防治基金的徵收時間表,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吳焜裕 鍾孔炤
21.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度水污染防治基金水污染防治計畫中「水污染防治及水體水質改善」計畫之「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4,700萬元,該預算104年度為首度執行,然105年度該預算編列5,950萬元,增編預算幅度達26.7%,為監督預算是否落實、以及撙節政府支出,爰針對「水污染防治及水體水質改善」計畫7,630萬元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104年度上述預算執行情形提出執行報告,並對105年度之計畫內容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鍾孔炤 吳玉琴
22.空氣污染來源眾多、成因複雜,尤其是細懸浮微粒(PM2.5),除了由污染源直接排放的原生性PM2.5,亦有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及氨等氣態污染物,在大氣中進行化學反應形成的衍生性細懸浮微粒。再者,由於氣候變遷、氣象變化的不確定性,使得空氣品質改善的工作更加艱鉅。空氣品質改善已從管末管制進展到能源使用、產業發展、農業政策及健康影響評估等面向之整合。
為了提出有效的管制策略及管制措施,且提升稽查人員的查核能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加強人員之專業訓練,以推動更具成本效益之空氣品質管理政策。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陳 瑩 李彥秀
23.有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8至105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之防制經費,以「捐助、補助與獎助」科目,所占比率最高,105年度預算案之「捐助、補助與獎助」29億7,612萬4,000元,占105年度防制經費預算數39億5,558萬元之75.2%。由於補助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為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基金經費運用之主要用途,其運用成效攸關空氣污染防制之良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雖已訂定「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空氣品質改善維護計畫審核及撥款作業原則」,應依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負荷、經費充裕與否等訂定經費核配原則及審核機制,並於3個月內訂定標準作業程序,以使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有效運用於空氣品質改善工作。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陳 瑩 李彥秀
2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訂定「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空氣品質改善維護計畫審核及撥款作業原則」,由於補助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為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經費運用之主要用途,其運用成效攸關空氣污染防制之良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依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負荷、經費充裕與否等訂定經費核配原則及審核機制,於3個月內訂定標準作業程序,以使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有效運用於空氣品質改善工作。
另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直轄市及縣(市)空氣品質維護或改善工作執行績效考評要點」,考評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空氣品質維護或改善工作成果,除了獎勵績優縣市外,亦應將空氣品質不良原因與權責納入評比機制,賦予地方跨局處共同推動空氣污染管制責任,加速改善空氣品質。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楊 曜 洪慈庸 吳焜裕
25.105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分支計畫「空氣品質監測」中「服務費用」之「修理保養及保固費用」內容包含「辦理空氣品質自動監測站(車)之測站周圍安全維護費」需127萬1,000元,係為空品測站設置學校或機關維護設施及人員安全需求,確有編列執行必要,惟基於撙節政府支出原則以及加強宣傳空氣品質環境教育需要,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妥善運用本預算,除確實改善測站安全維護設施外,同時,考量站測以設置在學校為主,請評估在測站周邊同時設置相關環境教育宣傳設施,以兼收測站設置邊際效益。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26. 105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編列「空氣品質監測計畫」預算2億3,551萬元,其中包括購置固定資產3,700萬元,係作為全國空氣品質監測站相關設備購置用。然而,近年來交通空氣污染嚴重,如六都的市中心、縣市政府所在地,或人口密集的市鎮;以及可能受交通空污危害的盆地地形,如臺中市、臺北市等,卻未增設交通監測站。惟地方政府、特殊性工業區管理機構及大型國營企業部分亦設有空氣品質測站,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先妥善運用全國所有監測資源,各機關(構)亦應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監測資料整合,以利發揮監測綜效,並提供民眾查詢。同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進一步模擬分析並評估測站數量及位置妥適性,以妥善運用本項預算經費,增購置必要的監測站數量及設施。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陳 瑩 李彥秀
27.105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業務計畫「固定污染源管制」下服務費用之旅運費編列「考察畜牧業污染稽查、管制及相關配套措施」國外旅費12萬元、及「參加戴奧辛國際研討會」國外旅費17萬元,應提出前述出國計畫之重要性及效益,並於考察及參加國際研討會後提交出國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28.105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業務計畫「固定污染源管制」下服務費用之旅運費編列「考察畜牧業污染稽查、管制及相關配套措施」出國旅費及「清潔煤技術大會」大陸地區旅費,應提出前述出國計畫與業務關聯度之重要性及效益。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黃秀芳
29.有鑑於過去3年的PM2.5年平均值,除花蓮及臺東外,其他縣市的PM2.5平均值都超標,尤以雲嘉南最為嚴重,高屏及中部地區次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依據高屏地區總量管制之實施情形,於3個月內提出中部及雲嘉南地區空氣污染總量管制推動評估報告。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蔣萬安 吳玉琴
30.空氣污染防制基金105年度「固定污染源管制」項下「專業服務費」編列5,000萬元支援「建構寧適家園計畫」,該經費對於降低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進而減少空氣污染有其重要貢獻,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供近2年運用於環境事故涉及空氣污染之諮詢、監控、環境檢測等相關工作執行成果,並加強督導環境事故事業技術小組,落實隊員專業訓練,強化安全防護,提升事故應變工作並將未來納編規劃納入考量,降低空氣污染及環境風險。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 瑩 吳玉琴
31.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未來3個月內提出未來4年加速淘汰高污染柴油車量的計畫(淘汰一期二期的時間表,改善三期四期排氣)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吳焜裕 鍾孔炤 林靜儀
32.有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改善空氣品質,推廣民眾使用電動機車,然目前臺灣約有500座公共充電站,大多集中於大臺北地區、臺中地區及高雄地區,其餘縣市之公共充電站則尚未建構完善,因電動機車充電困難,僅能於市區行駛,不適合長程旅行,缺乏便利性,導致電動機車推廣成效不佳。爰此,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完善電動機車充電環境,於3個月內提出具體改善報告。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陳宜民 李彥秀
33.推廣民眾使用低碳綠色運具─電動機車是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近年來重要政策方向,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5年3月17日在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表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未來將不力推共通電池及電動車電池交換系統,此一電動車推動政策轉型將嚴重影響政府及民間企業對過去電動車電池交換系統之投入與未來電動機車發展方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於1個月內提出電動車推動政策報告,含共通電池檢討說明及各種電動車推動目標、方式及成果量化數據等詳細內容,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鍾孔炤 吳玉琴 陳 瑩
34.105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有關編列經費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換購低碳垃圾清運車輛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專款專用該項補助經費,並落實低碳垃圾清運,減少垃圾壓縮清運時之細懸浮微粒(PM2.5)及二氧化碳排放,以顧及民眾丟垃圾時避免吸入大量廢氣與維護環境空氣品質。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李彥秀
35.依據各縣市機車排氣定檢到檢率統計結果顯示,103年度通知二行程機車應到檢數為262萬2,731輛,實際到檢數為133萬7,646輛,到檢率僅51.00%;104年度通知二行程機車應到檢數為216萬8,876輛,實際到檢數為118萬1,879輛,到檢率不高。
究其原因,可能因二行程機車部分已回收、失竊或棄置不再使用,致到檢率偏低;但由於不確定前開機車是否仍在使用,致未到檢之二行程機車須一再通知到檢,耗費行政資源,甚至部分車輛已納入死車資料庫,實際卻在使用。爰此,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提出「提升二行程機車排氣定檢到檢率」之檢討報告。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李彥秀
36.低碳永續家園建構工作仰賴由下而上的全民共同參與,民眾對低碳與永續發展的認知與轉化為具體行動,是推動績效良窳的關鍵。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持續並加強對低碳永續執行人員與社區民眾之教育、宣傳與觀摩學習,一年至少1,000人次,以培植低碳建構能力,同時與其他國家經驗交流,將我國推動成果向國際推展。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37.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於101年5月14日修正空氣品質標準,增訂粒徑小於等於2.5微米(μm)之細懸浮微粒(PM2.5)空氣品質標準24小時值為35微克/立方公尺,年平均值為15微克/立方公尺。世界衛生組織並於2013年將細懸浮微粒(PM2.5)列為第一級致癌物質。又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已將粒徑10微米以下的粒子列為空氣污染物,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於1年內檢討修正「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款第2目,明文將PM2.5列為空氣污染物,並研議徵收粒狀物空氣污染防制費辦法、重新檢討並公告排放管道PM2.5檢測方法及藉此建立排放管道PM2.5排放量資料,另評估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運用成效機制。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半年內提出檢討報告。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陳 瑩 吳玉琴
38.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於104年11月17日預告修正「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並增訂細懸浮微粒(PM2.5)空氣品質標準惡化警告數值,由於緊急防制辦法管制事項涉及地方政府、相關部會、產業界及一般民眾,影響層面廣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廣為蒐集各界意見,儘速於105年10月31日前修正發布現行「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陳宜民 李彥秀
39.空氣污染來源眾多、成因複雜,尤其是細懸浮微粒(PM2.5),除了由污染源直接排放的原生性PM2.5,亦有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及氨等氣態污染物,在大氣中進行化學反應形成的衍生性細懸浮微粒。再者,由於氣候變遷、氣象變化的不確定性,使得空氣品質改善的工作更加艱鉅。空氣品質改善已從管末管制進展到能源使用、產業發展、農業政策及健康影響評估等面向之整合。
為了提出有效的管制策略及管制措施,且提升稽查人員的查核能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加強人員之專業訓練,以推動更具成本效益之空氣品質管理政策,並提出成果報告。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王育敏
40.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依敏感族群(老人、學生)活動場所、民眾聚集量及進出量大者、公立(國立)及大型場所優先納管原則,於103年1月23日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公告場所」,並自103年7月1日生效。「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公告場所」應於104年6月30日完成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設置,於104年12月31日訂定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105年6月30日前完成第1次定期檢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循序漸進,逐批擴大管制場所,對於未納管之小型場所並應加強輔導改善。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提出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推動成果報告。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李彥秀
4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業務計畫,相同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項目重複出現,為避免混淆,應參酌計畫屬性不同,加強說明相關預算編列項目、內容,覈實分項編列,以正確反應計畫成本。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42.有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環境保護基金之資源回收管理基金,100至104年度實際查獲責任業者短漏報回收清除處理費金額高達13億3,619萬餘元,短漏家數達7,105家,其中104年仍有49家尚未完全繳清,金額達2,755萬餘元。爰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除持續加強查核責任業者短漏報以外,對於104年仍未繳清49家業者之欠費金額2,755萬餘元,應專案列管,積極與相關單位執行欠費之清償,提高追繳成效。並於105年10月底前,提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5年針對100至104年期間欠費案件之追償成果。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鍾孔炤 吳玉琴 陳 瑩
43.有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104及105年度應回收廢棄物之稽核認證業務專案工作計畫決標金額總計共4億0,870萬元,雖已較往年減少,但是只有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得標,已形成2家公司寡占之業務。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加強稽核認證業務委外招商作業,擴大招商對象。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吳焜裕 鍾孔炤
4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電子電器及廢資訊物品104年回收率雖達53.8%,超過歐盟德國回收率40%,惟仍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加強輔導納管回收處理業,並督促回收處理業者將資源回收物納入稽核認證體系管控,以提升回收成效,避免發生污染。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 瑩 吳玉琴
45.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旨在於推動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工作,所列出國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項目費用,考察活動需屬於資源回收實務執行所需,且避免與往年重疊,評估對資源回收政策確有助益者,始得編列於基金預算,以符合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專款專用及法定用途。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吳焜裕 蔣萬安
46.有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92年起推動巨大廢棄物回收再利用計畫,然巨大垃圾回收量不增反減。查近3年來之統計數據顯示,102年回收量達到83,924公噸,103年減少至65,837公噸,104年更僅有63,532公噸。巨大垃圾回收量逐年下降,顯見巨大垃圾回收再利用之成效不彰。爰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積極督導地方政府,加強巨大垃圾回收工作及拓展有效再利用管道,以提升巨大垃圾回收再利用績效。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陳宜民 李彥秀
47.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代為支應污染整治費用截至104年底止,累計代為支應污染整治相關費用計15億2,997萬8,000元,其中應求償之債權已罹於時效消滅者計4億8,254萬1,000元,待求償金額計8億5,569萬8,000元,已完成求償墊歸金額為2億2,503萬5,000元,僅占總累計墊支金額比率31.5%,足見待求償金額之龐大與嚴重性。爰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不僅應積極辦理污染整治,更應加強追查污染來源,以及追究污染行為人與潛在污染責任人之污染責任,除了避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事件之造成污染危害情事擴大,亦得以落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法之污染者負責原則,105年度應就目前待求償金額進行求償達8,000萬元以上為目標,以強化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求償作業。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鍾孔炤 吳玉琴 陳 瑩
48.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統計民國95至103年度,歷年查核使用中地下儲槽計2,292站(次),其中檢測結果,具高、中潛勢者計有516站(次)占查核站(次)22.51%。且101、102年度間檢測查證仍有10.94%屬中污染潛勢,顯示業者預防污染設施未能有效發揮功能。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強化宣導加油站業者自我管理措施及業者例行性檢測之系統自動勾稽比對,並針對國內575處尚未辦理法規符合度之加油站儘速完成查核作業、督導地方主管機關加強查核及追蹤改善效率,保護環境及民眾健康,並且每3個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進度與檢討報告。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李彥秀
49.105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業務計畫「提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整治技術工作」下服務費用之旅運費需150萬元,計畫內容包含11項參加研討及博覽會等等,皆為國際見面聚會,均無法顯示其重要性及急迫性,應檢討嚴審會議內容及參加是否對我國有所貢獻,並瞭解擬拜會或視察機構、拜會內容、預計前往時間、以及旅費明細表等資訊,應嚴謹規劃管控,不應有基金預算不明及寬鬆現象,以撙節政府支出,並於105年12月底前將執行成果提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備查。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50.工廠非法排放廢水情事持續增加,仍有許多恐遭污染之農地尚待查證;至104年底尚有2,000餘筆農地未整治、解列。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積極稽查工廠非法排放廢污水,避免灌溉水屢遭工業廢水污染;加速辦理農地污染查證作業,並加強督導地方環保機關加速辦理農地污染改善計畫,早日還地於民。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陳宜民 李彥秀
51.查105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相關工作」之預算,目前尚未解除列管之公告污染控制場址及整治場址達3,115處,農地列管場址數2,767處,工廠、加油站等列管場址數264處,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加強督導各縣市環保局,以加速推動污染場址改善及解列工作,並持續精進整治期程監督管理措施。並應以風險評估方法,增列土壤污染管制標準項目以外的物質,為土壤污染管制標準項目。另應檢討並改善現有土壤污染整治的風險評估方法,並針對土壤污染管制標準項目外之有害污染物,進行風險評估。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洪慈庸 鍾孔炤
52.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下各項計畫編列材料及用品費用,供專案耗材與文書使用,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105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預算中一般行政管理計畫,又再編列大額材料及用品費用,雖以支用屬性依會計科目分別開支,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秉持撙節原則,審慎開支,避免浮濫情事。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53.105年度水污染防治計畫「水污染防治及水體水質改善」編列預算7,630萬元。日月光公司在102年間排放大量高濃度重金屬廢水污染後勁溪,遭高雄市環保局勒令停工並裁罰1億0,200萬元,然而涉案人員遭法院輕判,高額罰鍰近日亦經高等行政法院撤銷,為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提出水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並於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加速現行水污染防治法相關子法之訂定,並提升稽查人員蒐證及執法能力。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吳焜裕 蔣萬安
54.有鑑於我國一再發生工廠非法排放廢水,致農漁產業遭受重金屬污染之情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雖持續裁罰,然工廠非法排放廢水案件數量仍居高不下,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管制事業廢水污染,督導地方環保機關加強稽查及源頭管理,減輕非法排放廢水情事,提出管制情形說明。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陳宜民 李彥秀
55.「環境教育終身學習護照」為跨年度執行計畫,依預算法第39條之規定,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程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爰此,環境教育終身學習護照計畫應立即中止。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吳焜裕 陳曼麗 楊 曜
56.依據「環境教育法」第23條規定,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經處分機關處停工、停業或新臺幣5,000元以上罰鍰者,必須接受1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之環境講習。其中,「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4條明確指出,若處分為停工、停業,或1年內於同一直轄縣(市)主管機關轄區內,第2次違反同法同條同項之規定,處裁罰金額高於1萬元且達罰緩上限70%者,應由該組織、團體有代表權人接受環境講習。顯見違反情節重大之案件,必要有代表權之人接受環境講習以達儆示效尤,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這些違反情節重大案件,於1個月內提供現階段有代表權之人接受環境講習案件執行現況,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鍾孔炤 吳玉琴 陳 瑩
57.對於105年度「環境教育基金」業務計畫「環境教育策略之推動、檢討及資訊」下服務費用之旅運費中,編列參與「北美環境教育年會、世界教育大會」項目皆相同性質,而出席相關研討會議無法瞭解與環境教育之關聯性,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須於出席相關國際會議後,提送出國會議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58.「環境知識挑戰擂臺賽」已推行多年,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教育部共同檢討執行成效,以免淪為「背多分」之競賽,並於2個月內提出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始得於爾後年度繼續辦理。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焜裕 吳玉琴
59.查「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明定減量期程為2050年降至2005年一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代表我國出席聯合國溫室氣體減量相關會議,也承諾將在2030年降至BAU的50%,不知道這些未來的減量承諾,政府是打算如何落實完成的具體期程表與分部門減量目標,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於106年度起審慎評估專業服務費之預算編列,並於105年4月6日召開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諮詢委員會1個月內(105年5月5日前),即安排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訂定之機制,以積極推動落實減碳工作。
提案人:鍾孔炤
連署人:吳焜裕 吳玉琴
60.查臺灣104年7月已通過「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然相關溫室氣體減量政策成效不彰,例如「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諮詢委員會」並未依法運作,5年為一期的溫室氣體階段減量目標亦尚未提出。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個月內提出「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諮詢委員會」之運作計畫與辦理情形。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陳宜民 李彥秀
61.有鑑於空氣污染防制基金105年度仍接續辦理細懸浮微粒之監測計畫、空氣品質監測品質保證查核工作及PM2.5管制策略規劃研擬計畫等工作,惟監測係僅為防制PM2.5之基礎作為,爰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針對國內污染源減量及境外傳輸影響,尋求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以期有效改善空氣品質。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陳 瑩 李彥秀
62.105年度環境保護基金內編列諸多發放獎勵金、捐補助、志工服務費之相關計畫,為減少現金發放方式可能造成的扭曲現象,以及鼓勵民眾使用友善環境之消費方式,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計畫特性,綜合評估結合綠色集點制度、公共運輸補助或發放環境教育優惠券等方式鼓勵民眾參與,並注意使用彈性等相關配套措施,以達雙重紅利之效。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焜裕 吳玉琴
63.「國際環境夥伴計畫」(IEP)成立即將滿二周年,「泛太平洋氣候變遷調適夥伴」(PPACC)也於104年底正成成立,兩者預算多來自環境保護基金,為了解其執行成效、推動目標以及相關預算編列及使用情形,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5年4月底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委員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焜裕 吳玉琴
64.為鼓勵民眾汰換老舊二行程、四行程機車,除保留廢機車回收獎勵金300元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老舊機車汰換電動二輪車」或「新購電動二輪車」提高補助,以利汰換老舊高污染機車,推廣使用低污染電動機車。目前新購電動二輪車補助2,000至4,000元,若二行程機車汰換電動二輪車則補助5,000至7,000元,但四行程機車汰換電動二輪車卻無補助,為推廣低污染電動機車,提高電動二輪車普及率,應研議「四行程機車汰換電動二輪車補助辦法」,以及提高新購電動二輪車、或汰換二行程機車新購電動二輪車之補助。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65.國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態樣,農地大多係因工廠非法排放廢污水至灌排渠道,進而污染農地;加油站與儲槽則大多因儲槽或管線老舊、腐蝕失修、破裂洩漏、操作管理不當或外在之地層變動等因素,致污染土壤及地下水;工廠則多為工業製造、生產過程中原料存放、產品製程與廢棄物處理不當。
經查,101至104年度新增公告列管控制場址分別為463處、2,045處、268處及878處,顯見仍有許多受污染之虞之場址仍待查證,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除應積極整治並追查污染行為人,追償相關污染整治費用,避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事件之污染危害情勢擴大,落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求償制度外,亦應加強督導地方環保機關積極辦理污染場址之整治工作。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吳玉琴 林靜儀
66.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之國際癌症研究署(IARC),將柴油車廢氣列為第一類致癌物(Group 1),有足夠證據顯示其為人體致癌物。
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託成大教授吳義林所做的調查,PM2.5的來源占比(包含主要前驅物),也以柴油大貨車的排放占第一位。
使用柴油所造成的空氣污染,顯然嚴重於使用汽油,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召開移動污染源之空氣污染防制費率委員會,重新檢討汽柴油之空氣污染防制費率,建議要對柴油徵收較高之空氣污染防制費率。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吳焜裕 鍾孔炤
主席:一、特別收入基金─環境保護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信託基金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甲、勞動部主管一、勞工退休基金(舊制)部分。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勞動部主管
一、勞工退休基金(舊制)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253億8,919萬8,000元,照列。
(三)總支出:26億5,719萬5,000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227億3,200萬3,000元,照列。
(五)通過決議2項:
1.105年度勞工退休基金(舊制)用人費用項下編列獎金1,199萬3,000元,係按「財政部所屬事業機構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規定編列之績效及考核獎金。
經查目前舊制勞工退休基金係委託臺灣銀行代辦,其相關費用均由勞工退休基金支應,然而績效及考核獎金之核發標準、計算方式皆與臺灣銀行員工相同,與基金之績效無關。立法院審查99年度舊制勞工退休基金預算案曾決議應速檢討合理之代辦績效獎金制度,然而至今獎金制度仍未改變。爰要求勞動部儘速依前揭立法院決議意旨,確實檢討舊制勞工退休基金合理之代辦績效獎金制度,並納為106年度相關預算編列依據,以利提升基金操作績效。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吳焜裕 蔣萬安
2.勞工退休基金(舊制)105年度「手續費費用─用人費用─獎金」科目,按「財政部所屬事業機構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規定編列績效及考核獎金1,199萬3,000元。
惟辦理舊制勞工退休基金業務之臺灣銀行員工,其各年績效獎金之核發標準、計算方式皆與臺灣銀行員工相同,與基金操作績效無直接相關,難以發揮激勵效果,有效提升基金運用效益。爰請確實檢討舊制勞工退休基金合理之代辦績效獎金制度,以強化投資人員對基金投資績效之獎勵效果。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主席:一、勞工退休基金(舊制)保留協商。
宣讀二、勞工退休基金(新制)部分。
二、勞工退休基金(新制)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690億8,440萬1,000元,照列。
(三)總支出:1億4,005萬1,000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689億4,435萬元,照列。
(五)通過決議2項:
1.勞工退休基金投資係屬政府運用勞工個人專戶之退休金為投資行為,應秉持社會責任型投資為精神,結合企業傳統的投資價值和社會、人權、環保、勞動權益等標準,以人本為出發點,此類基金不應投資危害人體健康的菸酒公司、非法童工、軍火、賭博、色情或破壞自然環境生態的公司(泛稱邪惡基金),而應重視人權、促進勞動權益以及減少耗損地球資源等企業,並列為主要的投資標的。然遍查勞動基金運用作業要點,卻不見禁止邪惡基金之相關規定,雖有企業社會責任之原則,然所運用之指標,和企業社會責任之關聯性低。爰此,主管機關應訂定「禁止投資邪惡基金之規定」、「符合社會責任型投資精神之具體投資指標」及「投資標的違反上述企業社會責任原則之法律效果」。
國內投資部分,包括邪惡基金之禁止、要求代操公司評估上市(櫃)公司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作為投資指標,並以之為自營部分之投資指標,且應高比例(50%以上)投資於企業社會責任表現優良之上市櫃企業,並促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編製企業社會責任指數,以投資相關金融商品與採用作為委託經營之指標;於企業違反勞動、環保、食安、人權,或發現為經營邪惡基金時,應撤回投資。
國外投資部分,則應禁止直接或委託經營帳戶投資違反企業社會責任之基金;而不應低於10億美元,且應逐年增加投資於積極履行ESG、CSR等社會責任投資之基金、指數,並定期辦理追蹤企業社會責任相關指數為指標之委託經營帳戶,於委託經營帳戶違反企業社會責任原則時,應處以一定之法律效果,例如降低委託數額或解除委託,以保障人權、勞工權益、維護環境之永續發展,進一步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型投資之精神。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鍾孔炤 林靜儀 余宛如
2.新制勞工退休基金手續費─基金業務資訊系統委外維護費於104年度即編列371萬5,000元,又於105年度編列383萬6,000元,針對基金業務資訊系統委外維護所需費用編列過高,建請於辦理業務時檢討過去實際執行之成效,評估是否具有必要性與重要性,在必要之資訊系統及設備範疇內節約使用,並需提供相關明細內容,避免有編列浮濫之虞。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主席:二、勞工退休基金(新制)保留協商。
宣讀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部分。
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8億3,827萬3,000元,照列。
(三)總支出:3億7,051萬6,000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4億6,775萬7,000元,照列。
(五)通過決議1項:
1.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是勞動基金運作收益最佳之基金,為何104年底追償率僅52.55%,顯見行政單位追償不力,爰針對預算「獎金」439萬7,000元,全數凍結,待提出改善方案,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單位:元
|
年度 |
當年墊償金額 |
累積墊償金額 |
當年償還金額 |
累積償還金額 |
當年 追償率 |
|
86 |
124,828,187 |
260,719,566 |
0 |
0 |
0% |
|
87 |
34,531,176 |
295,250,742 |
8,526 |
0 |
0.03% |
|
88 |
113,623,526 |
408,874,268 |
21,985 |
0 |
0.02% |
|
89 |
213,286,578 |
622,160,846 |
0 |
0 |
0% |
|
90 |
287,136,509 |
909,297,355 |
0 |
0 |
0% |
|
91 |
461,855,919 |
1,371,153,274 |
1,045,684 |
4,491,356 |
0.23% |
|
92 |
332,580,787 |
1,703,734,061 |
608,003 |
5,099,359 |
0.18% |
|
93 |
132,112,127 |
1,835,846,188 |
28,563,790 |
33,663,149 |
21.62% |
|
94 |
215,064,843 |
2,050,911,031 |
4,114,538 |
37,777,687 |
1.91% |
|
95 |
290,515,060 |
2,341,426,091 |
3,125,595 |
40,903,282 |
1.08% |
|
96 |
303,318,685 |
2,644,744,776 |
20,646,314 |
61,549,596 |
6.81% |
|
97 |
280,437,986 |
2,925,182,762 |
2,596,079 |
64,145,675 |
0.93% |
|
98 |
541,008,884 |
3,466,191,646 |
24,583,188 |
88,728,863 |
4.54% |
|
99 |
116,232,200 |
3,582,423,846 |
13,655,362 |
102,384,225 |
11.75% |
|
100 |
66,234,605 |
3,648,658,451 |
96,527,301 |
198,911,526 |
145.74% |
|
101 |
191,253,357 |
3,839,911,808 |
118,500,426 |
317,411,952 |
61.96% |
|
102 |
149,584,156 |
3,989,495,964 |
116,143,619 |
3,515,439,572 |
74.75% |
|
103 |
71,318,988 |
4,060,814,952 |
116,143,619 |
545,375,380 |
162.85% |
|
104 |
73,306,025 |
4,134,128,604 |
38,521,640 |
583,897,020 |
52.55% |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陳曼麗 陳宜民
主席: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乙、環境保護署主管一、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
乙、環境保護署主管
一、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58億5,922萬1,000元,照列。
(三)總支出:51億1,010萬8,000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7億4,911萬3,000元,照列。
主席:一、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保留協商。
宣讀二、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部分。
二、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184萬1,000元,照列。
(三)總支出:900萬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715萬9,000元,照列。
(五)通過決議2項:
1.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救助基金自88年6月29日公告執行,依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死亡(120萬/人)和上下班往返途中發生意外事故死亡者(60萬/人)。據104年辦理情形報告,清潔人員死亡人數已由93年22例逐年遞減至103年6例,然在提報補助案例之會議追認,應在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前提下,於會議記錄公告實際給付額與個案數,以昭公信。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雖已於官網以專區揭露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資訊,惟查該署對會議紀錄公開資訊有欠確實。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於1個月內,提出相關調查及補正公告於網頁會議紀錄相對應資料庫,並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吳焜裕 楊 曜
2.建議於預算書總說明中,要明列前兩年基金的實際支出狀況及說明,包括實際的死傷人數。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吳焜裕 鍾孔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