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05卷 第37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5卷 第37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蘇委員巧慧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院臺專字第105008149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0-252)
蘇委員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一、委員詢提國軍老舊眷村於民國85年核定後屢次延宕等情,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政策,從數量、範圍、興建工程量體及比例皆屬空前,作業更新改建內容廣涉不同軍種、縣市地區等差異,本部均採一致之程序與原則興建,執行過程極為艱辛,歷經20年終達成階段性之里程碑(安置6萬9,373戶),期間面對眷戶溝通磨合、國土限售挑戰、清償債務壓力、地區發展衝突、文化保存等諸多問題,有關眷改計畫推動窒礙情形如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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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制改建作業自民國86年起實施以來,除因本部多次組織調整(精實案、精進案、精粹案)人力精簡外,眷村改建任務從需求調查、眷戶意願整合、工程設計發包、申請建照開工、工程興建及竣工,申請使用執照獲得、眷戶安置、土地騰空處分等複雜程序,每案通常約需4~7年以上時間方可完成;期間亦面臨「營建原物料上漲」、「國土限售」(700餘公頃大面積眷地)、「清償債務」(747億元融資上限)、「發展衝突」(574處眷村遷建騰空)、「文化保存」(全國41處文化保存區規劃處理)等重大挑戰,有關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計畫歷次修正表、修正紀實與融資償債情形,如附表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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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部遵行政院「國有土地清理活化督導小組會議」第6次會議決議指導,採都市更新計畫型標售等不同方式,積極改善大面積土地標售窒礙(截至105年4月12日第23次會議已通過172處活化標的、面積310公頃、公告總值877億元),故部分土地處分改採公辦都市更新、設定地上權等多元活化作法,所得款項挹注眷改基金。
四、有關監察院歷年針對眷改之糾正與調查案件,經檢討自98年起迄104年止,本部遭監察院調查案件18案、糾正案13案,係辦理新、舊制眷改作業期間,涉及影響民人權益(如款項申撥延誤時效、眷戶權益審認未周、工程瑕疵公設點交有怠、基金回收效能過低)等,遭民人投訴所致,審酌個案情節多屬經辦人員未諳作業程序所涉行政違失,無涉不法;監察院糾正案結果,本部均依行政院指導檢討改進後,改善情形妥適回復監察院。
五、將賡續加強協調及透過土地多元活化處分辦理,目前整體執行成效概述如后:配合地方政府興建社會住宅及合宜住宅提供8.2餘公頃眷地、回饋公共設施用地計100餘公頃、提供簡易綠美化土地計62餘公頃、同意眷村文化保存園區申請共計13處(開辦經費計4億元、面積計42.8公頃)、合作地上權招商6處(面積計7.8公頃)、委託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公辦都市更新改善都市景觀計2.3餘公頃、短期活化辦理停車場計3公頃。後續本部除依眷改及融資計畫賡續推動外,並將持續協調各縣市政府平臺以多元活化土地處理及積極推動文化保存作為,提供地方政府公共設施用地改善都市景觀,有效提升眷地資產價值及運用,創造互利多贏有利局面。
六、委員所提眷改事務之指教,本部至表感謝。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電子競技」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院臺專字第105008200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1-284)
許委員對「電子競技」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答復如下:
一、競技運動發展係以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及世界大學運動會等項目為主;全民運動發展則以世界運動會、帕拉林匹克運動會及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為主,故本部體育署均以前述運動賽會之競賽種類為 主要輔導項目,且國際綜合性運動賽會將電子競技列為競賽,僅有韓國2013年第四屆亞洲室內暨武藝運動會曾將電子競技納入競賽項目,2017年土庫曼舉辦之第五屆亞洲室內暨武藝運動會,就所公布之競賽項目,亦未納電子競技項目。
二、電子競技運動仍有待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以下簡稱IOC)及國際單項運動總會聯合會(以下簡稱Sport Accord)給予正式承認,查國際電子競技運動總會(International e-sport Federation),目前皆未獲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及國際單項運動總會聯合會給予正式承認;次查Sport Accord於105年4月22日召開的會員大會,仍將電子競技等9項活動之申請暫緩處理。
三、有關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雖將棒球運動未納入夏季奧林匹克運動會比賽種類,惟世界棒壘球聯盟(WBSC),仍為IOC及Sport Accord會員。
四、經函駐外館處調查,國際間僅中國大陸將電子競技列為體育運動項目,並由政府體育主管部門主導,其他國家如韓國(文化體育觀光部職掌:電子競技係由文化產業部門轄下遊戲產業科所管轄)、馬來西亞、美國及義大利等國,並未明確將其列為體育運動項目。
五、至國內民意部分,電子競技在Yahoo民調中,34%民眾認為電競算一種運動,66%民眾認為電競不算運動;另臺北市立大學對15至24歲民眾進行「電子競技項目聯想」問卷,結果顯示:
(一)有運動習慣的15至24歲民眾將電子競技項目視為休閒娛樂,而非身體活動。
(二)有接觸電子競技項目的15至24歲民眾將電子競技項目視為休閒娛樂,而非身體活動。
六、綜上所述,電子競技項目於現行國際現況、社會氛圍認知上,尚屬休閒娛樂活動範疇,未來電子競技推廣建議可結合電子競技周邊產業(電腦主機相關及周邊配件、手機遊戲、軟體開發、文創、美術、雜誌、電影、服飾、賽事直播及轉播、表演、網路平臺及企業合作)形塑電子競技文化,並朝休閒娛樂產業之方向發展。
(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改善桃園機場擁擠問題,智慧航廈之興建不應暫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院臺專字第105008200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1-283)
許委員為改善桃園機場擁擠問題,智慧航廈之興建不應暫緩乙案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桃園機場客貨運量成長,本部已督同桃園機場公司系統性增(擴)建機場設施,在第三航站區建設計畫於109年完工前,將循序擴建第二航廈、於機場捷運A1站建置自動報到及行李託運系統及興建第四航廈(智慧航廈),其中有關第四航廈部分,桃園機場公司刻正進行可行性評估等相關前置作業,後續該公司將依程序提出建設計畫報奉核定,接續辦理工程設計及施工等各項工作。
二、桃園機場現階段有多項工程持續推動,為確保飛航安全及營運品質,第四航廈興建將配合各工程進展審慎推動,為此,本部已責請該公司成立工程協調平臺,未來並將要求該公司於第四航廈之可行性評估及綜合規劃,審慎研議施工方式及期程,以降低施工衝擊。
(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確保偏鄉學校教育品質及提升學生基本學習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院臺專字第105008200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1-285)
許委員淑華就確保偏鄉學校教育品質及提升學生基本學習力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為積極改善偏鄉教育環境,本部前於104年4月28日及104年10月2日分別函頒「偏鄉教育創新發展方案」及「偏鄉學校教育安定方案」,俾確保偏鄉學校教育品質,進而提升學生基本學習力。有關本部推動偏鄉教育相關措施,說明如下:
一、教師安定:推動改善偏鄉離島地區師資人才不足政策
(一)改善偏鄉教師宿舍環境:本部業訂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改善宿舍作業要點」,預定於105年至107年完成偏鄉學校宿舍環境改善,提高教師留任偏鄉學校任教意願,以達改善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師生宿舍居住環境與品質目的。
(二)精進公費生培育制度及追蹤機制:培訓公費生具備雙(多)專長,因應偏鄉小校之需求;同時加強其在學期間之輔導,有效發展其服務偏鄉之關鍵知能,強化其志趣及熱忱。
(三)推動行政減量
1.訪視評鑑部分:104年中央統合視導指標再精簡62%,另請地方政府督導學校之指標,將朝分年分期方式辦理,並落實當年度訪視績優縣市,次年度可免接受訪評之機制。此外,刪除未能凸顯政策目標之指標,並簡化指標所需提供資料內容,又已建立管考機制之業務項目,不再納入年度統合視導指標項目,另為避免重覆考核,應盤整雷同之訪視評鑑項目。
2.會議研習部分:對於法定或政策要求之研習將朝採數位化方向規劃辦理,相關調訓之研習優先於寒暑假辦理為原則,並避免強制調訓6班以下學校之人員參與研習或會議。至於需學校代表出席之研習或會議建議朝集中辦理,並納入年度重大活動行事曆,使學校能及早因應。
3.公文調查部分:為減少重複調查之情形,宜建置基礎資訊資料庫,蒐集例行資料,並朝各單位介接使用方向規劃。
4.活動競賽部分:建議委請學校承辦之活動,優先協助學校加置臨時支援人力,若為大型活動則朝委託專責單位辦理方向研議。此外,盡量避免強制規定學校參與競賽及提報件數等。
(四)建立國民中小學教學訪問教師機制:本部業發布「105學年度教學訪問教師試辦計畫」,以補助交通費、住宿費方式,鼓勵一般地區學校優秀正式教師至偏鄉學校進行教學訪問,俾促進教學經驗傳承及交流。
二、推動教育創新計畫,協助偏鄉學校轉型
(一)實驗教育、教育創新
1.為鼓勵教育創新與實驗、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本部制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及「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落實教育基本法鼓勵政府及民間辦理教育實驗的精神。據此,為落實教育實驗革新,以小型規模之國民中小學為鼓勵辦理之對象,除透過舉辦實驗教育相關研討會、工作坊外,另設置實驗教育推廣中心,提供辦理實驗教育相關諮詢與輔導,活化偏鄉教育。
2.多軌方案併行試辦實驗課程:包含推動夏日樂學試辦計畫、研發混齡教學配套措施、推動數位學習實驗創新行動計畫及落實差異化教學及補救教學等各項措施。
3.整合資源提升師資素質:包含成立師資培力交流據點、強化校長及教師課程與教學領導知能與實踐、結合民間活力辦理翻轉教室及創新應用培訓工作坊,強化教師改變教學模式之能力、補助學校創新教學模式,進行翻轉教室課程實驗及建立大學校院長期認養偏鄉國民中小學機制等各項措施。
(二)數位融入、虛實共學
1.改善校園網路頻寬基礎建設,健全網路建設最後一哩路:推動全面光纖到校、網路速度升級及改善網路集縮比服務,逐步改善偏鄉學校校園整體網路環境,強化校園無線網路使用便利性,使偏鄉學校有穩定且足夠寬頻的網路連線,讓師生使用各種載具,有效結合數位科技,進行線上學習及創新課堂之教育模式。
2.發展磨課師(MOOCs)課程,創新教學活動:發展中小學磨課師課程,鼓勵教師使用現有平臺線上教學資源,融入教學設計,引導學生學習,以促進中小學多元彈性課程教學模式、創新翻轉教育應用,培養學生自主學習習慣。
3.辦理國際學伴計畫,增加學習情境:配合「提升國民中小學英語文教學成效計畫」,規劃國際學伴計畫,媒合國內外教師志工,依據國民中小學課程內容,提供生活化之視訊英語學習活動,增加英語學習氛圍並拓展國際視野。
4.推動城鄉共學交流,擴展學生學習經驗,提供多元刺激:善用社會教育資源,結合都會學校、社教館所與偏鄉學校,規劃偏鄉國民中小學學習體驗之旅,於寒暑假或學期間辦理體驗活動,擴增不同背景學生學習經驗,並藉由多樣化之學習情境,增進生活經驗,進而提升其學習動機。另媒合城鄉學校締結共學夥伴校,連結彼此學校資源,擴增學習環境、促進交流並分享在地文化,以達成共學目標。
5.賡續推動數位學伴,進行線上陪伴互動與學習:結合大專校院、地方政府、公益團體、國民中小學及數位機會中心資源,以學習陪伴為基礎,透過網路及線上學習平臺,培訓大專校院學生、志工運用資訊科技融入學習,提供虛實整合之多元學伴服務。另招募NGO、團體志工及退休教師,投入偏鄉服務行列,強化外部資源媒合與連結,創新教材及教法,提升偏鄉學童基本學力及多元智能。
(三)資源媒合、社群互聯
1.教育資源平臺加值運用:結合產官學資源共享,透過導入政府與民間各項數位學習優質教育平臺資源(如故宮教育頻道、數位典藏、科技部科技大觀園,以及民間均一教育、永齡、博幼等),共同支援師生之教與學,豐富學習資源運用。
2.教育雲推廣加值:透過「教育雲」平臺,整合各界所發展具特色且優質的教育學習平臺資源,提供單一帳號簽入,讓師生享有開放式的數位學習資源與服務,並透過公眾授權機制,推廣教師教學加值運用,促進資源分享與再利用。
3.社區交流協作:發展以學校為核心之社區創新創業,以「實驗創新」課程為出發點,結合未來想像教育內容,於偏鄉教育納入更多教育創新及前瞻性規劃實踐,以大學協助偏鄉中小學模式,引進大學能量協助偏鄉,活化校園閒置空間,擴展偏鄉學校功能,整合在地教育及文化資源,讓學校成為偏鄉文化中心或創業基地,帶動社區創新創業,活絡在地經濟。
4.教育創新群力匯聚:建置「偏鄉教育媒合平臺」及「鹿樂 偏鄉不遠~偏鄉教育群眾協力募集平臺」,促進連結資源提供端與偏鄉需求端媒合。
5.數位機會中心、樂齡學習中心、區域教學資源中心整合:促成數位機會中心與樂齡學習中心合作,推動數位機會中心的資訊研習課程與電腦教室設備,與樂齡學習中心的終身學習課程等資源整合共用,達成資源共享與互補效益,創造民眾資訊應用融入生活之情境。
6.深耕數位閱讀:由國家圖書館、國立臺灣圖書館及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等單位提供數位資源,輔以國家教育研究院開發之數位閱讀相關平臺、教材及學習資源,納入教育雲平臺,提供教師教學使用及學生閱讀心得分享,作為國中小學校教師推動數位閱讀使用之工具,達成資源共享,深耕數位閱讀之目標。
7.建置數位教材資源整合中心:廣徵或開發基本能力及多元能力之數位學習(虛擬線上)教材,並納入原住民及新住民母語之學習元素,結合NGO等民間教材資源(如均一教育平臺等),彙集於教育雲,推廣於補救教學或正規教育使用。
三、提升學生基本學習力
(一)英語教育及聽力能力部分
1.充實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設備,營造雙語學習情境,並補助各地方政府購置英語圖書、教具及英語教學設備等營造雙語學習情境相關設備,提升英語教學品質。
2.鼓勵並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國民中小學學生英語社團、英語營隊、英語讀者劇場等項活動或比賽,並與僑務委員會合作辦理「海外華裔青年英語服務營」,暑假引進美、加、英、澳等地的優秀華裔志工至教學資源缺乏地區學校服務,提升學生英語學習興趣。
3.補助各地方政府偏遠地區國小英語教師前往英語系國家進修考察費用、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師英檢測驗通過CFE架構B2級報名費、成立英語教學資源中心,並引進外籍英語教師及英語專長替代役男協助偏遠地區英語文教學,強化英語教師素質。
(二)閱讀部分:補助各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辦理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閱讀推動計畫、閱讀推廣活動,已及偏遠國中小校內圖書室環境,加強偏鄉學校閱讀推廣活動。
四、扶助弱勢學生學習
(一)辦理教育優先區計畫:補助各地方政府推展親職教育活動、補助學校發展教育特色、充實學校基本教學設備、發展原住民教育文化特色及充實設備器材、補助交通不便地區購置交通車及租車費、整修學校社區化活動場所等措施,俾彌平城鄉教育差距。
(二)落實推動教育儲蓄戶專案:鼓勵學校全面申請開辦教育儲蓄戶,達成校校開辦教儲戶目標,並定期整合民間資源,認養教育儲蓄戶大筆款項,提供清寒學生正向積極學習機會,及提升處境不利學生之教育成就。
(三)加強弱勢學生就學機會:補助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家庭突遭變故經導師確認等三類學生,依學生實際應繳交之費用額度補助代收代辦費,並以不重複支領為原則,適時給予弱勢學生經濟上之支持。
(四)推動國民中學教師區域合聘制度:增加國民中學專長教師,提供偏遠地區學校合聘員額,以改善偏遠離島地區師資,提升學校教學效能,維護偏遠地區學生學習權益。
(五)辦理國民中小學補救教學:自104年起,國小5年級以上學習落後學生經篩選測驗任一科未通過者即可參加補救教學;105年度起並全面放寬身份弱勢條件限制,以符應補救教學實施方案為協助學生工具學科基本學力奠基之目的。另持續宣導地方政府善用現職教師、退休教師、儲備教師、大學生、社會人士等教學人員,提供小班且個別化之免費補救教學。
(六)辦理國小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補助國小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原住民學生參加課後照顧服務經費,俾使家長安心工作。
(七)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補助低收入、單親、失親、隔代教養學生,及下課後確實無人照顧之經濟弱勢家庭國小學童,參加夜光天使點燈計畫之經費,提供關懷與陪伴。
(八)辦理高中職學生學習扶助方案,縮短成就低落高中職及特教學生之學習落差,全面提升學生素質;另對於獲得高中職優質化補助之學校不再補助,確保弱勢群體的需要。
(五)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近年醫學中心急診壅塞情形,要求對民眾分級醫療提出具體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院臺專字第105008200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1-286)
邱委員就近年醫學中心急診壅塞情形,要求對民眾分級醫療提出具體措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為持續監控與掌握緊急醫療量能,紓緩醫學中心急診壅塞,相關具體措施包括:
(一)加強與消防單位橫向聯繫,落實到院前分流分送,並函請各縣市政府輔導所轄醫院建立適當的「急重症搶救動線」,加強宣導,使民眾、醫院、救援單位都能清楚遵循。
(二)各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24小時監測區域內各項災害事故之發生,如發生大量傷病患事件,即時蒐集各急救責任醫院緊急醫療資源相關資訊並回報本部,以利隨時掌握資訊與決策,並強化醫院緊急醫療照護應變能力。
(三)加強醫院內部管理,落實到院後急診五級檢傷,並於「急救責任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評定」中規範急診作業空間須明顯區隔、以及院內調床機制。另於「醫院評鑑基準及評量項目」訂立「病人置留急診24及48小時以上之比率」等急診醫療品質相關指標。
二、有關落實病人分級轉診機制部分:
(一)為落實分級醫療,本部於101年11月23日發布並自102年1月1日起實施「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明定特約醫院、診所應與其他特約醫院、診所建立雙向轉診作業機制,並依病人的病情需要,協助轉診至最適當之特約醫療機構;依本辦法辦理之轉診,民眾就醫之部分負擔較自行逕赴大醫院就醫減少,確保民眾轉診就醫得到妥適安排。
(二)此外,本部於102年起運用醫療發展基金獎勵全國急救責任醫院辦理「提升急診暨轉診品質計畫」,並於104年依生活圈、就醫流向與醫院緊急醫療能力等級,將全國194家急救責任醫院規劃為14個急診轉診網絡,提供急診病人向上、平行、向下即時轉診服務,讓急重症患者有效收治,也讓輕症或已經過處置病況緩解之病人留在當地社區醫院接受治療。
三、本部除將持續落實病人分級分流,賡續辦理「提升急診暨轉診品質計畫」外,並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36條至40條規定要求各急救責任醫院落實受理緊急傷病患之醫療處置;如病人有轉診之需要,則應依「緊急傷病患轉診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以維護病人轉診安全並使其獲得妥適醫療照護。
(六)行政院函送蘇委員巧慧就教育部青年發展署「RICH職場體驗網」應檢討除提供工讀機會外,是否可達成計畫目標,並修正計畫內容,以期切實協助青年職涯發展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院臺專字第105008199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1-274)
蘇委員就教育部青年發展署「RICH職場體驗網」僅作為一般工讀專案之求職資訊平臺,104年新增47,807個工讀機會,在學青年職場體驗實際參與人數僅2,588人,工讀機會數如何計算,實際參與人數近年來每年不逾3千人,應檢討除提供工讀機會外,是否可達成計畫目標,並修正計畫內容,以期切實協助青年職涯發展等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RICH職場體驗網」新增工讀機會數係指廠商刊登徵才職缺之加總,104年度該網站新增4萬7,807個工讀機會數係「一般工讀」及本部青年發展署「經濟弱勢工讀計畫」等2項計畫加總之數據,另「青年暑期社區工讀計畫」提供500個工讀機會數,「公部門見習計畫」提供614個見習機會數,該網站104年度總計提供4萬8,921個工讀見習機會數,另統計青年使用該網站投遞履歷達2萬6,478人次。
二、「RICH職場體驗網」104年度實際參與2,588人,其中青年暑期社區工讀計畫、公部門見習計畫、經濟弱勢工讀計畫等3項計畫係每年由本部青年署協調公務機關或公營企業、公股銀行及非營利組織提供學生實際職場體驗之機會,104年績效共為1,606人。另為擴大該網站提供之服務,網站另提供一般工讀機會,由一般民間企業刊登職缺,104年所列982人,係指廠商於刊登職缺後主動回報進用人次,因無法強制廠商進用後必須回報,致廠商願主動回報媒合情形並不高,後續將研議鼓勵廠商回報機制。
三、本部青年發展署RICH職場體驗網藉由辦理多項職場體驗計畫,協助青年於在學期間實際進入職場,了解職場環境及生態,及早規劃職涯。網站除提供求職媒合平臺外,亦提供職涯發展相關資訊、辦理講座、定期電子報及連結教育部UCAN就業職能平臺協助青年進行職業興趣探索、職能診斷,於職場體驗前做足準備。另該署亦辦理「推動大專校院生涯輔導工作計畫」,鼓勵學校結合校內外資源共同推動職涯輔導工作,協助學生於在學期間及早進行自我探索、職涯規劃及了解職場環境,後續將規劃「工讀能力檢核表」,讓青年於工讀前可先檢核自身專業能力增進工作相關所需知能,並於實際工讀後能再精進。
四、本部青年發展署針對青年職涯發展及職場體驗,將加強與學校端合作,使各校學生能透過校內資源進行職涯諮詢,並加強與學校系所之連結,藉由學校系所協助學生尋找與所學相符之工讀機會,將所學應用於實務,切實協助青年職涯發展。
(七)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建請及早針對長隧道救援提出完整防災計畫,以因應重大交通事故時能夠順利進行救援任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院臺專字第105008198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1-261)
顏委員建請及早針對長隧道救援提出完整防災計畫,以因應重大交通事故時能夠順利進行救援任務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目前我國通車營運中之公路長隧道,於開放通車前皆已擬定整體防救災應變計畫,並陳報行政院核定後據以辦理;整體防救災應變計畫已針對防救災業務作好事前妥善規劃(如機具及人力配置、防救災組織架構、災害救援標準作業程序、演練計畫等),以作為公路長隧道防救災業務之辦理依據。
二、目前公路長隧道尚無專責救災單位,各公路長隧道發生交通事故引發火災情形,救援任務係由公路管理機關設置之自衛消防編組搭配地方專責消防分隊通力合作辦理。為災害發生時救援任務可順利展開行動,除消防人員(含自衛消防編組)統一透過消防署辦理完整及嚴格訓練外,並定期於每季辦理消防演練作業,以利災害發生時有最佳因應效能。
三、針對未來即將開放通車之蘇花改公路,本部將於通車前積極擬定整體防救災應變計畫並持續協商相關單位通力合作辦理防救災業務,並適時檢討整體救災體系及相關機制,以保障公路長隧道行車安全。
(八)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教育部對協助臺灣學生翻轉弱勢行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院臺專字第105008198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1-262)
陳委員就教育部對協助臺灣學生翻轉弱勢行動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為協助經濟弱勢學生安心就學,本部於不同教育階段別針對弱勢學生相關之扶助措施說明如下:
一、推動教育儲蓄戶(全國各級學校):自97年起辦理,並於102年公布施行「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透過社會善心人士或民間團體愛心捐款,以協助家庭狀況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突遭變故、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致無法順利接受學校教育之在學學生。至104年止,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開辦比率達約93%,104年受補助案例計7,390案,捐款金額約1億1,800萬元。
二、補助弱勢學生午餐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補助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突發因素及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含父母非自願性失業1個月以上、無薪休假及任一方身殘、身障等)等4類經濟弱勢國學生,每年補助金額21億,受益學生約26萬人次。
三、辦理免學費方案(高級中等學校):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6條規定訂有免學費方案,家戶年所得148萬元以下「高中有條件免學費」及「高職免學費」。
四、補貼就學貸款利息(高級中等學校):家庭年所得114~120萬學生:半額負擔;家庭年所得114萬元以下學生:全額負擔;特殊原因:全額負擔。103學年高級中等學校申貸1萬7,590人,補貼利息總金額約1.79億元,全部由政府編列。
五、補助各類特殊身分學生學雜費(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包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身心障礙學生、原住民學生、軍公教遺族及傷殘榮軍子女、建教合作班學生、實用技能班學生、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學生等對象,由政府補助全額或部分學雜費用或提供助學金補助;經濟弱勢學生則由政府定額補助其各類就學所需費用。104年度第1學期受惠約16.9萬人次,減免總金額約23億元。
六、補助各類獎助學金(國立高級中等學校):補助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在校學生,家境清寒且其學期成績及德性評量達各校自訂之標準及資格,104年度補助人次約5千人次,補助金額總計6,426萬0,679元。
七、補助弱勢學生代收代辦費(國民中小學):自94學年度起補助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家庭突遭變故之國中小弱勢學生代收代辦費(含書籍費、家長會費、學生團體保險費),104年度核定補助約1億2,500萬元,受益學生約34萬人次。
八、推動課後照顧服務(國民小學):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之國小在學學生得免費參加課後照顧服務,104年度開班校數1,716校,開辦班級數19,475班次,參加學生數計320,401人次;融合班104年度共補助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等三類學童6萬7,540人次,補助經費總計2億2,693萬4,025元。身心障礙專班104年度補助身心障礙學童5,579人,補助經費為5,476萬8,019元。
九、辦理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國民小學):屬低收入、單親、失親、隔代教養等之弱勢家庭國小學童,下課後確實無人予以照顧,以致有影響其身心健康與發展之虞者,得免費參加,104年度開辦校數334校、開辦班級數767班次、參加學生數計10,067人次,補助經費總計7,925萬8,022元。
(九)行政院函送黃委員秀芳就除了須加強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布建,更應加重視並全方位推廣急救訓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院臺專字第105008198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1-268)
黃委員就除了須加強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布建,更應加重視並全方位推廣急救訓練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對於推廣公共場所設置AED與全民學習CPR+AED急救技能向來極為重視,為正向鼓勵場所具有一定急救量能,經與地方政府衛生局共同推動「安心場所」認證(場所需設有AED,且70%以上場所員工具有CPR+AED急救技能),自100年從100年36處,至105年4月底,成長為2,865處,成長78.6倍。參據美國、英國等國文獻,都是運用教育訓練推廣民眾急救的知能與技能。爰此,本部將賡續推動安心場所認證,讓設置AED之場所人人都會使用CPR、AED,更勇於伸手救人。
二、本部於去(104)年委託民間專業團體辦理「全民急救AED推廣短片創意比賽」,獲得民眾廣大的迴響,將會進一步運用這些極富創意與教育意涵的得獎短片作為宣導工具,以增進民眾CPR、AED急救概念與「救人不受罰」法律保障之認知,使民眾更願意學習CPR+AED急救技能,更勇於救人。
三、今(105)年將委託專業公司研發CPR、AED趣味教材與遊戲,並結合推廣活動一起向民眾宣導,藉由活潑有趣的方式,使急救教育結合公民教育,朝向更多元的方式作更有效之推廣。
四、公共場所設置AED政策推動迄今已達3年,本部目前已針對此政策之效益進行評估,作為我國未來AED布建與推動策略改善之參考。
(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浩鼎案反映出政府推動生技產業發展之制度缺失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院臺專字第105008199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1-272)
許委員就浩鼎案反映出政府推動生技產業發展之制度缺失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新藥開發風險性高,有賴資金協助加速其商業化:
新藥開發需從數千至上萬個化合物中篩選出具潛力之活性化合物,並經臨床前及臨床試驗,不僅所需時間長達10-15年,更投入大量資金進行研發,若開發成功將可帶來龐大之商業營收,因此在新藥開發過程中有賴穩定長期之資金挹注以加速其商業化活動。
二、新藥開發已有成功解盲之案例:
全球目前進入臨床試驗階段之候選藥物數量眾多,其中僅少數藥物可成功上市,國際間新藥開發公司對於解盲結果多能從容應對,近來國內有東生華、德英、懷特等公司之候選藥物完成解盲,且解盲結果符合預期,故臺灣浩鼎解盲失敗實為單一事件。
三、生技產業現況:
(一)生技產業具有高度法規管制,且研發期長、經費投入大之產業特性,經營風險也相對提高,而新藥開發的過程,皆須在符合相關法令規範下進行,並透過研發補助及租稅優惠等措施,其中包括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提供之人才、技術及資金等投資抵減優惠,協助生技新藥產業發展,並成為帶動經濟轉型之主力產業。
(二)2014年我國生技產業營業額已達新臺幣2,886億元,較2013年成長約4%,生技產業投資金額從2008年250.48億元,增加到2015年484.93億元;截至2016年2月止,已有96家生技新藥公司並通過228項生技新藥審定,其中已有9項新藥於國內外取得上市許可。
四、綜上所述,生技產業在政府推動各項促進生技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下已漸趨完善,至於臺灣浩鼎涉及之事件,係屬於上市櫃後證券交易監理層面,並非推動產業發展制度缺失所造成。
(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強化工業廢水回收率,並持續宣導節約用水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院臺專字第105008199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1-270)
許委員就強化工業廢水回收率,並持續宣導節約用水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我國工業產值占國內總產值50%以上,用水分配卻僅占1成,在有限的水資源使用下,提升用水效率為必要的措施。本部自92年起即大力推動工業廢水再利用及產業用水效率提升,近年輔導措施說明如下:
(一)加強推動廠商節水工作:自92年起針對我國工業用水大戶積極輔導廠商推動節水工作,並運用廢污水再生回收設備及技術,增加水回收再利用,以提高產業用水之應變能力及降低缺水衝擊。101年迄今共完成超過380家次工廠之工業用水效率提升輔導作業,累計節水潛勢量達每年3,173萬噸,本部所轄工業區的用水回收率,已由民國91年的46.0%大幅提升至104年的69.8%,現階段推展工業節水已展現良好成效,未來朝持續提升工業用水回收率而努力。
(二)推動工業區廢水回收創造新興水源:臺灣地區因雨量分布不均,工業區供水水源時有不足之虞,急需尋找備用水源與解決模式。以彰濱工業區線西區廢水處理廠為例,本部自101年起,評估彰濱工業區線西廢水處理廠的放流水再利用可行性,展開再生水廠建置的推動工作,進行一系列再生水模廠實驗,找出最佳試驗模組的條件;亦評估各項推動建廠方案之可行性,分析的面向涵括:再生水技術可行性、產水成本估算合理性等。經過三年多努力已獲得初步績效,再生水品質優於當地自來水,已達軟水等級,可供其他用途使用。線西區再生水廠已於103年底完成再生水使用廠商的簽署儀式,目前全案已進入BOT招商階段,預期完工後將可穩定提供4,000噸/日之再生水。線西區再生水廠若推動成功,將可做為短期供水及旱季補充水源,降低區域供水壓力,亦為工業區污水廠放流水處理再生的示範計畫。
(三)強化用水計畫審查:對於各項高用水量之投資案,本部在環境影響評估、用水計畫書審查、進駐工業區租售審查階段,即要求開發單位須以最佳製程技術(Best Available Technology)進行設廠規劃,不論是在用水或是能源使用效率上皆須達世界水準。以國內高科技面板及晶圓廠兩大產業之用水問題為例,即於環境影響說明書中承諾要求高單位用水量之光電及半導體產業逐年達到嚴格之用水回收率,包括製程用水回收率達到85%及全廠回收率達80%。以友達中科8.5代廠為例,製程用水回收再利用率已高達90%,每年可減少約300萬噸的自來水用量。綜上,業者在政府之用水回收率要求下,均能力行節約用水,未來,本部亦將持續努力推動產業各項節水措施。
二、依目前水情推估,各地區水情燈號皆為代表正常的藍燈,預估至6月底前各地供水無虞,惟時序仍在枯水期,本部仍積極宣導請全國民眾共同培養常態性節水習慣。貴院已三讀通過修正自來水法增訂節約用水專章,透過強制使用省水器材,期能有效降低每人每日生活用水量。
三、另外,在留住水資源部分,本部推動「建構智慧管理水資源政策」,採取由上游集水區保育減淤、中游導淤、庫區排淤(陸挖、抽泥及排砂),乃至下游土砂回歸河道等整體防淤策略,有效減緩水庫淤積速率,維持水庫供水機能。而為持續推動降低漏水率,台灣自來水公司已推動「降低漏水率計畫(102至111年)」,總經費795.96億元辦理自來水減漏工作,預期至110年漏水率可降至15%以下。台北自來水事業處亦推動「供水管網改善及管理計畫(95-114年)」,將投入200億元,於114年將漏水率降低至10%。
(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善用適宜耕作的農地,輔導農民生產收益較佳的高經濟作物,至於山坡地可結合造林補助,推動以山坡地造林取代目前的平地造林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院臺專字第105008199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1-271)
許委員就善用適宜耕作的農地,輔導農民生產收益較佳的高經濟作物,至於山坡地可結合造林補助,推動以山坡地造林取代目前的平地造林等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為善用我國土地資源,本會農糧署與各區試驗改良場針對全國土壤、溫度、降雨、灌溉等自然環境因素,積極輔導農友「適地適種」並引導產業資源集中,以確保生產成本降低、經濟收益提高及環境永續發展。
二、據此,農糧署推動二期水稻低產力區、再生稻區等轉作大豆、甘藷、紅豆、落花生等旱作雜糧,提高我國糧食自給率;並輔導茶產業建立「優質茶集團產區」,以農商合作、共同用藥、衛生加工與品牌行銷,建構臺灣名茶優質、安全之品牌形象;另輔導山坡地農牧用地種植油茶,並協助產製具民生日用、保健養生之油茶油,發展國產油料作物產業。
三、在果樹產業部分,已輔導農友種植鳳梨、芒果、番荔枝、蓮霧、木瓜、番石榴等高經濟收益水果設立集團產區或外銷供果園,並輔導具行銷能力之經營主體契作契銷,串聯內外銷鮮果、直銷、加工等通路,提升產業價值鏈。
四、在蔬菜產業部分,擇定胡蘿蔔、毛豆、青花菜、牛蒡及結球萵苣等具外銷競爭力品項,設置外銷蔬菜集團產區11處面積8,500公頃,導入契作制度,落實安全管理體系,並加強輔導防治用藥及教育訓練,以優質蔬菜拓展外銷市場。
五、至於山坡地可結合造林補助,推動以山坡地造林取代目前的平地造林案乙節,依照森林法第48條規定,為獎勵私人、原住民族或團體造林,授權本會與原住民族委員會於97年9月5日會銜訂定「獎勵輔導造林辦法」,據以推動山坡地造林;91年推動之平地造林計畫,因應糧食生產及活化農地政策,至102年經檢討執行成果業完成階段性目標,始停辦新植造林業務。
(十三)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近年來我國大量進口中國、越南等地生產之低成本茶葉,不公平的價格打壓嚴重衝擊臺灣茶產業發展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院臺專字第105008199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1-276)
盧委員就近年來我國大量進口中國、越南等地生產之低成本茶葉,不公平的價格打壓嚴重衝擊臺灣茶產業發展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為建立國產茶衛生安全供應體系,本會農糧署積極推動優質茶集團產區,以集團化、農商合作之生產方式輔導農友共同用藥、衛生加工與品牌行銷,以降低生產成本、提高茶品品質,進而型塑臺灣茶「在地原料、優質安全、全程管控、特色品牌」之形象。
二、就國產茶與進口茶市場區隔部分,本會農糧署除輔導國內茶葉生產者通過取得產銷履歷、有機驗證外,亦積極輔導阿里山高山茶、日月潭紅茶等13處特色茶區註冊及核發茶產地證明標章,目前累計核發張數已達150萬枚,另透過各式行銷推廣活動,教導消費者認識及優先選購國產茶,以促進地產地消。
三、又為發展多元化特色茶品、落實品質分級及穩定提升茶葉售價,本會農糧署輔導各縣市政府辦理特色茶評鑑分級活動,透過茶葉評鑑分級引領國內茶葉生產者從生產面改善提升產製技術,確保臺茶品質、滋味特色及衛生安全等優勢,維持臺灣名茶高度競爭力。
四、此外,自103年起輔導製茶廠、茶企業及農民團體投入經營茶莊或茶服務產業,將四、二級生產加工結合文創、觀光休閒及茶文化體驗等服務,引導產業朝六級化發展,以延伸茶產業價值鏈並將優質茶品及茶文化行銷給消費者,促使茶產業轉型升級。
(十四)行政院函送鍾委員佳濱就限制採伐補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院臺專字第105008148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0-248)
鍾委員就限制採伐補助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第3條規定,所稱補償及回饋事宜,係指原住民保留地經劃定為禁伐區域之禁伐補償事宜,以及原住民保留地經編定為林業用地或農牧用地之造林獎勵事宜。復依同條例第6條第2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造林獎勵者之造林回饋金額度,第21年以後依禁伐補償額度;未申請造林獎勵之林業用地造植林木樹齡超過6年者,由造林所在地之受理機關清查並造冊通知申請人及辦理切結後,每年每公頃發給補償費。故非集水區之造林使用農牧用地倘屬已參與造林獎勵且滿20年,依上開規定得接續參與禁伐及予以補償,惟未參加造林獎勵之農牧用地自行造林者,得否參與禁伐並予以補償,則依現況事實認定。
二、另「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於中央之執行機關為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該局已配合原民會於本(105)年3月擬訂子法草案,原民會於本年4月1日召開地方座談會,目前依各方意見修正中。又,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農牧用地係就土地能供使用之性質編定,近年為因應氣候變遷對糧食安全之影響,行政院農委會積極提高糧食自給率、增加國產糧食生產、消費及維護糧食生產所需之水土資源,故建議農地仍應予農用,以維護農地及確保土地合理使用。
(十五)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高齡者駕照回收制度之適用年齡再行檢討合適性,並明確規範道路駕駛應變能力之檢測內容,以確實保護高齡者駕駛用路安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5008200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1-279)
徐委員要求就高齡者駕照回收制度之適用年齡再行檢討合適性,並明確規範道路駕駛應變能力之檢測內容,以確實保護高齡者駕駛用路安全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駕駛人身心狀況是否適性駕駛,應依其體格檢查及體能測驗結果認定,雖年齡係可能影響駕駛人適性駕駛能力之因素之一,但因每個人身心狀況存在個體差異,年齡尚非是駕駛人得否繼續領有駕駛執照之唯一決定要件。另查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6條已有規定,汽車駕駛人之體格及體能變化若已不合於第64條及第64條之1規定合格標準之一者,應迅速將駕駛執照繳回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未將執照繳回者,由公路監理機關逕行公告註銷並追繳之,爰現行係已有駕駛人需繳回駕駛執照之相關規定。
二、職業駕駛行駛於道路上的時間遠高於一般民眾,職業駕駛必需具備高度的注意力以隨時注意路況及應付突發狀況,爰職業汽車駕駛人較一般民眾採較嚴格之持照條件管理。依據警政署統計資料98年至102年A1類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者年齡,以70歲以上長者所占比例最高;另統計103年A2事故60歲以上汽、機車駕駛人分佈年齡,以年滿75歲至未滿80歲駕駛人比例2.986%為最高。本部公路總局於103年12月分別於北、中、南、東4個地區召開4場公聽會,另於104年5月22日邀集醫學、交通安全專家及相關單位研商,爰規劃年滿75歲以上之駕駛人須經體格檢查及認知機能檢測通過後,換發較短有效期間2年之駕駛執照,以建立駕駛執照審查機制;又104年7月17日起為期3個月於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站,蒐集各界民眾意見,計有86%民眾贊成本議題。為讓不宜再騎車或開車的長者瞭解自身狀況,不要再騎車、開車,也讓長者家人瞭解、關注長者身心狀況及駕車安全,以維護道路行車安全,並不是對年長者的年齡歧視。
三、高齡駕駛人體格檢查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考領駕照之體格、體能標準,即檢查項目包括視力、辨色力、聽力、四肢活動能力、視野及夜視等合於規定。另認知機能檢查可檢測駕駛人對時間的正確認知能力、回復記憶思考的能力、測試判斷力及手腦並用能力等,初步檢測駕駛人認知機能。公路總局自5月2日開始試辦提供認知機能檢查服務,可讓高齡駕駛人自身及家人注意其身心狀況是否有影響安全駕駛之情形,未來將就試辦情形檢討調整。
(十六)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建請規劃更細緻完善之大眾運輸作為高齡駕駛人駕照管理制度配套乙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5008199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1-278)
徐委員建請規劃更細緻完善之大眾運輸作為高齡駕駛人駕照管理制度配套乙案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因應國內已進入高齡化社會,為關懷高齡駕駛人及其他用路人行車安全,各界咸認為有必要建立高齡駕駛人駕駛執照管理制度。本部公路總局所屬各監理機關於今(105)年5月2日起於下鄉宣導時開始併同提供高齡駕駛人可自願進行認知機能檢查之服務,讓高齡駕駛人可瞭解本身相關認知機能情形及是否進一步進行相關醫療專業之檢查。
二、為持續營造友善公共運輸環境作為相關配套措施,查目前我國市區公車配置低地板大客車比例已逾47.5%,公路總局自102年度起,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對於市區汽車客運之汰舊換新,以補助低地板大客車為優先,並訂有低地板大客車之配置數量最低限制,期透過車輛設施之改善,提供年長者較為舒適及便利之公共運輸環境。此外,公路總局補助572條偏遠地區公車路線,亦可提供偏遠地區不適宜駕駛汽、機車長者在交通上基本之公共運輸服務。
三、另本部正於全臺10縣之部分鄉鎮推行DRTS需求反應式公共運輸專案計畫,東部選定花蓮縣萬榮鄉、玉里鎮及臺東縣延平鄉為試辦地點,期為大眾運輸系統長期不發達之偏鄉地區居民提供完善服務;但因部分地方政府財政拮据,故本專案研擬之補助原則將朝減輕各地方政府財政負擔來規劃,藉由中央與地方互助合作改善偏鄉地區交通,滿足當地民眾行的需求。
(十七)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國內觀光業盛行,就維持遊覽車車輛安全品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5008198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1-260)
顏委員針對國內觀光業盛行,就維持遊覽車車輛安全品質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對於車輛管理之權責為車輛行車安全,依公路法第63條規定,國內車輛均應符合本部規定之安全檢驗標準,並應經車輛型式安全檢測及審驗合格,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始得辦理登記、檢驗、領照行駛道路,而我國車輛安全法規與歐盟、日本及澳洲等國一致,係調和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UN/ECE)車輛安全法規導入國內實施。對於已領照車輛係透過定期檢驗機制,確保其行駛道路安全。
二、考量車輛機件或設備使用均有其應注意維修或換新之年限,所以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之1及第44條規定,凡領有牌照之營業車未滿五年者,每年至少檢驗一次,五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二次。但出廠年份逾十年之營業大客車每年至少檢驗三次。逾十年之營業大客車所有人應於指定日期前一個月內持行車執照、新領牌照登記書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檢驗。車輛定期檢驗煞車檢測項目包含:腳煞車、手煞車以及平衡度,不論其車輛出廠年份均應符合其使用性質(自用或營業)之檢驗週期,藉由增加檢驗頻率督促車主注意老舊車輛之保養,促使民眾汰換老舊車輛,故國內目前對煞車系統不堪修護之車輛已建立有強制退場機制。
三、另鑑於車輛輪胎膠皮脫落與輪胎胎紋深度不足等對行車安全產生危害,本部現行對車輛輪胎管理謹說明如后:
(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已將輪胎列為汽車行車前應注意檢查項目,倘於行駛高(快)速公路發生掉落事件者,104年7月1日起已提高加重處罰汽車駕駛人,由原處以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提高至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自103年1月1日起,已將輪胎胎紋列為車輛定期檢驗項目,並函請臺灣區汽車修理工業同業公會協助轉知所屬汽車修理業會員業者,於替顧客維修保養車輛時,主動協助檢視輪胎胎紋深度及胎齡檢查。
四、維護車輛行車安全及降低行車事故,向來為本部施政重點,本部公路總局刻正研議營業大客車將不分車齡於定期檢驗時均需檢附保養紀錄表,使業者落實保養維修。亦將依委員關切事項落實輪胎及煞車裝置深度檢驗,及加強車輛輪胎及煞車使用安全宣導,維護行車安全。
(十八)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陸客來臺觀光人數相關事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5008200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1-288)
邱委員就陸客來臺觀光人數相關事項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業責成觀光局持續透過觀光小兩會及駐陸辦事處關注瞭解陸方對陸客來臺觀光人數之態度及措施,並向陸方說明我方支持兩岸穩定發展,歡迎陸客來臺觀光立場。105年1月及3月我方以台旅會函請陸方海旅會回應案關訊息,並說明我方支持穩定推動陸客來臺觀光立場,希望陸方能持續穩固推動兩岸正常性的旅遊發展。
二、本部觀光局以穩定觀光產業經營發展及權益為首務,相關因應措施如下:
(一)國內旅遊活絡方案,有效提振國民旅遊風氣:3月至6月推出「Fun心玩透全臺灣」,聯合旅行業、旅宿業、遊覽車業、餐飲業等觀光相關產業及地方政府共同辦理活絡國旅市場措施,輔導旅行業者整合國內各新舊景點、美食、農遊、原住民部落、生態及文化等觀光資源,包裝並提供品質佳且具吸引力之國內旅遊優惠產品,同時建置活動網站及舉辦抽獎活動,由觀光局共同宣傳行銷推廣。企盼短期內能蓄集國內旅遊發展潛能,從國旅市場帶動整體國內經濟,長期面能促使國旅市場升級、轉型及永續發展。
(二)積極推動東南亞簡化簽證,開拓觀光新客源:秉持全球布局之精神,持續積極行銷及推廣,提升各國市場來臺旅客數,如與日本、韓國合作優惠行程及異業結盟,優先提供日韓城市來臺包機獎助,並規劃港澳地區花東包機,與韓國協會合作辦理獎勵旅遊說明會爭取高端客源,於東南亞新興國家辦理行銷活動及加碼送禮等活動,增加東南亞簡化簽證組團社家數,縮短簽證核發時效,以擴大送客來臺利基。
(十九)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大學校園助理之雇主未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5008200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1-287)
邱委員就大學校園助理之雇主未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明確大學學生兼任助理之定位及保障學生學習與勞動權益,教育部經與勞動部等相關部會、學生、高教工會及大專校院等代表共同研商後,於民國104年6月17日訂定「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依該原則實施勞動與學習分流後,學校與學生兼任助理屬勞雇關係者,學校應依勞動法令落實勞雇型學生之權益並為其納保;若學校係依「大學法」規劃學生參與屬課程學習或服務學習等以學習為主要目的及範疇之活動,學生所領取費用屬學習獎助或津貼,非屬僱傭關係,學校毋須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二、前開原則訂定後,教育部及勞動部業舉辦多場宣導說明會,亦發函各校相關注意事項,督導學校妥善規劃分流運作機制,透過適當管道向學生溝通說明所涉權利義務並公告周知,尤以學習型助理應與學校規劃之課程或服務學習相關,並經學生與學校雙方合意後決定。有關臺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所提校方未為學生納保之情事,倘學生於學校分流實施過程中或簽署契約後,對其擔任兼任助理身分與所從事相關工作或學習活動內容有爭議時,可向校內爭議處理機制提出申訴,或循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處理。教育部將持續蒐集瞭解大專校院分流實務運作及爭議問題現況,並視學校辦理情形適度檢討現行分流處理原則或研修相關法令,落實學生學習與勞動權益之保障。
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依法不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故學生兼任助理與學校如認定具有僱傭關係者,學校應為渠等人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如學校違反上開規定,除依同條例第72條規定課處罰鍰外,並應賠償勞工所受損失。勞動部為降低專科以上學校與學生兼任助理因關係不確定及權益受損問題發生紛爭,已於104年6月17日發布「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提供學生與學校對彼此法律關係判斷之參考。
四、目前各專科以上學校已逐步調整校內兼任助理制度,勞動部並配合教育部成立跨部會平臺,協助學校學習與勞動分流之爭議個案得透過提案討論進一步釐清問題,同時仍將持續輔導學校成立兼任助理校內平臺,保障兼任助理之學習與勞動權益。若學生兼任助理與學校發生勞雇關係認定之爭議,勞工主管機關受理後仍將依個案事實及從屬性特徵予以個案認定,經認定為勞雇關係者,學校即應為該學生兼任助理依法辦理勞工保險等涉及勞動權益事項,若學校未依法辦理者,勞工主管機關將依各該法律予以處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以維護學生兼任助理勞動權益。
五、目前兼任助理均為全民健保之保險對象,無論係由學校為其投保或以眷屬身分依附家長投保,皆不影響兼任助理以全民健保保險對象身分就醫之權利,且俟兼任助理與學校間確定具有僱傭關係之後,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學校應為其僱用之兼任助理追溯補辦自受僱日加保,並按其投保身分重新計收相關保險費,亦不致對兼任助理造成額外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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