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9時30分、10時至12時5分

5月17日(星期二)上午9時9分至10時52分、下午5時至5時13分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孔文吉  廖國棟Sufin.Siluko 吳志揚  許淑華  陳歐珀  蔡其昌  吳秉叡  羅致政  曾銘宗  劉世芳  李彥秀  柯建銘  黃國昌  林昶佐  徐永明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江啟臣  王育敏  徐榛蔚  李昆澤  黃昭順  李鴻鈞  張麗善  徐國勇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柯志恩  趙天麟  陳宜民  高金素梅 趙正宇  吳玉琴  陳明文  陳曼麗  蘇震清  賴瑞隆  鄭運鵬  王榮璋  鄭寶清  林麗蟬  陳亭妃  蔣乃辛  洪宗熠  顧立雄  費鴻泰  賴士葆  黃偉哲  楊 曜  呂孫綾  蔡培慧  蔡易餘  葉宜津  蘇治芬  周春米  陳賴素美 林靜儀  姚文智  蘇嘉全  鍾佳濱  許毓仁  陳超明  李應元  馬文君  王定宇  林岱樺  盧秀燕  陳素月  邱志偉  吳琪銘  蔡適應  余宛如  莊瑞雄  邱議瑩  Kolas Yotaka    高志鵬  張廖萬堅 張宏陸  劉櫂豪  許智傑  蕭美琴  李俊俋  段宜康  黃秀芳  蘇巧慧  江永昌  林俊憲  劉建國  鍾孔炤  何欣純  黃國書  呂玉玲  徐志榮  吳思瑤  管碧玲  林為洲  蔣萬安  陳其邁  林淑芬  陳學聖  鄭麗君  洪慈庸  陳怡潔  羅明才  楊鎮浯  林德福  陳 瑩  周陳秀霞 王金平  尤美女  吳焜裕  陳雪生  王惠美  顏寬恒  

委員出席 112人

請假委員 鄭天財Sra.Kacaw

委員請假 1人

  席

院長

蘇嘉全(5月13日上午10時至12時5分)

 

副院長

蔡其昌(5月13日上午9時至9時30分、5月17日上午9時9分至10時52分、下午5時至5時13分)

  席

秘書長

林志嘉(5月13日上午10時43分至12時5分、5月17日上午9時9分至10時52分)

 

副秘書長

王全忠(5月13日上午9時至9時30分、10時至10時43分、5月17日下午5時至5時13分)

  錄

議事處處長

高明秋

 

副處長

張智為

 

編審

陳小華

 

編審

吳東欽

 

公報處處長

尹章中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7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及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7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吳思瑤等20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蔡培慧等24人擬具「遠洋漁業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呂孫綾等21人擬具「國防工業發展基金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段宜康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曾銘宗等20人擬具「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曾銘宗等20人擬具「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八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葉宜津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賴士葆等30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8人擬具「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8人擬具「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公益勸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八條、第十一條及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6人擬具「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委員徐永明等16人擬具「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9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委員陳學聖等28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7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本院委員徐國勇等22人擬具「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十七、本院委員徐國勇等16人擬具「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八、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赦免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九、本院委員徐榛蔚等16人擬具「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本院委員徐榛蔚等16人擬具「心理師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一、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二、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6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三、本院委員林岱樺等20人擬具「偏鄉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十四、本院委員李俊俋等31人擬具「規費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五、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6人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六、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6人擬具「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七、本院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森林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十八、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5人擬具「國民營養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九、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5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本院委員林靜儀等26人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一、本院委員吳焜裕等29人擬具「油症患者健康照護服務條例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二、本院委員顧立雄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三、本院委員顧立雄等31人擬具「法院組織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四、本院委員顧立雄等32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五、本院委員王榮璋等25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增訂第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六、本院委員王榮璋等24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七、本院委員王榮璋等23人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八、本院委員王榮璋等23人擬具「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九、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五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五十一、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二、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證券交易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七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三、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四、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撤回前提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五十五、本院委員蔣萬安擬撤回前提之「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五十六、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破產法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七、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公葬條例」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八、行政院函請審議「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之三、第四十三條之四及第一百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九、行政院函請審議「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行政院函請審議「電子通訊傳播法草案」、「電信基礎設施與資源管理法草案」、「電信事業法草案」、「有線多頻道平臺服務管理條例草案」及「無線廣播電視事業與頻道服務提供事業管理條例草案」等5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六十一、行政院函送提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名單,詹婷怡為委員並為主任委員、翁柏宗委員指定為副主任委員、洪貞玲、陳耀祥、郭文忠及何吉森均為委員,請同意案。

決定:交交通、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六十二、交通部函,為修正「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六十三、交通部、國防部、內政部函,為修正「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外交及國防、內政三委員會審查。

六十四、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核子事故分類通報及應變辦法」名稱修正為「核子事故分類與應變及通報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六十五、科技部函送各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104年第4季於各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六十六、科技部函送該部及所屬104年第4季補(捐)助民間團體及個人經費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六十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第十八條及第三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十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寵物食品業者申報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十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應上傳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規模及品目」,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展演動物業設置及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十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人工培植拖鞋蘭證明文件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十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十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福建省金門縣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第四點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七十六、文化部函,為修正「文化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七十七、文化部函送該部及所屬104年度第4季補助縣市政府預算撥付情形及公款補助國內團體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七十八、文化部函,為廢止「電影事業暨電影從業人員獎勵及輔導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七十九、文化部函送「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八十、文化部函送「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八十一、文化部、財政部、審計部函送「公立博物館典藏品盤點作業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八十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編制表」等26項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八十三、衛生福利部函送「食用藻類中無機砷之檢驗方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十四、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十六、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蔬果植物類重金屬限量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七、衛生福利部函,為廢止「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聚碳酸酯塑膠類嬰兒奶瓶之檢驗」,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十八、衛生福利部函送「包裝食品與玩具併同販售應標示醒語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十九、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十、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九條規定應通知之傳染病範圍」,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九十一、衛生福利部函,為「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名稱修正為「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等相關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九十二、衛生福利部函送「應標示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品項」及「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標示相關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十三、經濟部函送標準檢驗局及所屬104年度截至第4季補助社會(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九十四、經濟部函,為修正「限制輸入貨品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九十五、經濟部函,為廢止「商業通用會計制度規範」,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六、經濟部函送水利署及所屬104年度第4季對縣市政府之補助案件明細表與民間團體及個人之捐助案件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七、經濟部函送該部及所屬截至104年第4季於各媒體辦理政策宣導之相關廣告彙整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九十八、經濟部函送104年度第4季補助社會(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九十九、經濟部函,為修正「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部分條文及部分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經濟部函,為修正「標準化獎勵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經濟部函,為修正「地熱能發電系統示範獎勵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司法院函送該院主管104年度第4季「補捐助團體及個人經費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三、司法院函送所屬機關104年通訊監察業務統計年報,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四、司法院函送該院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4年第4季政策宣導廣告一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五、司法院、考試院、行政院函,為廢止「司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六、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函送「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業務規費收費標準」第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104年第4季該會主管「媒體廣告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一○、勞動部函,為修正「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部分條文及第二條附表一,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一、勞動部函送該部及所屬104年度第4季補助社會(人民)團體、財團法人及個人之補助經費一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二、勞動部函送勞工保險局104年第4季政策宣導廣告動支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三、勞動部函,為修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二條附表一,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四、蒙藏委員會函送104年度第4季補助社會(人民)團體、財團法人及個人之補助經費相關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一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水中異丙醇、四氫喃、丙酮檢測方法-共沸蒸餾/氣相層析/火焰離子偵測器法(NIEA W788.51B)」,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水中異丙醇、四氫喃檢測方法-共沸蒸餾/氣相層析/火焰離子偵測器法(NIEA W788.50B)」,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應揭露排放廢(污)水可能含有之污染物及其濃度與排放量之事業」,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機器腳踏車蒸發污染測試方法及程序」名稱修正為「機車蒸發污染測試方法及程序」,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機器腳踏車耐久測試方法及程序」名稱修正為「機車耐久測試方法及程序」,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機車廢氣排放污染測試方法及程序」,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104年度截至第4季補、捐(獎)助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三、法務部函送104年第4季中央政府預算補助社會(人民)團體、財團法人及個人補助經費概況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二四、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職業訓練機構輔導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獎勵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二五、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學生活津貼發給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二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二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獎勵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二八、客家委員會函送104年度第4季補助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二九、客家委員會函送104年度第4季辦理政策宣導及廣告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第2項授權發布之令,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三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三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三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六、財政部、經濟部函送「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

一三七、財政部、經濟部函,為修正「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

一三八、財政部函送該部及所屬104年度第4季獎補助社會(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三九、內政部函送「一級海岸保護區原合法使用不合海岸保護計畫認定補償許可及廢止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四○、內政部函送「海岸管理法施行細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四一、內政部函送「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申請許可案件審查規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四二、內政部函送「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四三、內政部函送「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四四、行政院函,為廢止「漁產平準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及修正「農業特別收入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四五、行政院函,為修正「國有財產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四六、行政院函送外交部撰擬之「國際合作發展事務104年度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四七、考試院函,為廢止「心理測驗與體能測驗規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四八、考試院函送「題庫電子試題製作保密作業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四九、考試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規則」第四條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五○、考試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五一、考試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五二、考試院、行政院、司法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五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修正「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五四、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展品與出版品之歷史脈絡書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五五、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南部院區典藏品籌劃管理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五六、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南部院區內部動線與聯外交通規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五七、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之推動」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五八、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針對第二外語教學之普及性、多元性、區域內跨校第二外語資源統合運用與升學進路規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五九、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外交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製作國情資料」300萬元乙案,業經處理完竣,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六○、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外交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印刷及製作護照」200萬元乙案,業經處理完竣,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六一、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外交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一般行政」項下「檔案及資訊處理」凍結500萬元乙案,業經處理完竣,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六二、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外交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駐外機構業務」項下「駐外使領單位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一般事務費」凍結500萬元乙案,業經處理完竣,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六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105年度預算決議,凍結「業務推廣費」及「廣告費」340萬元及15萬5,000元之十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六四、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102年度預算書」等10案(詳如附表),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五、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101年度決算書等6案(詳如附表),均已逾決算法第28條所定審議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六、本院財政、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八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審計部函送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半年結算及查核報告(含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因已送達超過1年以上,依決算法第28條意旨提報院會,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七、本院財政、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八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審計部函送中華民國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半年結算及查核報告(含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因已送達超過1年以上,依決算法第28條意旨提報院會,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八、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文化部函送修正「電影法施行細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六九、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文化部函送「電影片分級處理辦法」名稱修正為「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法」,並修正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七○、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文化部函送修正「文化創意產業內容及範圍」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七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文化部函送修正「廣播電視出版及電影業務行政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七二、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送修正「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七三、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送「專科以上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七四、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送「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及評鑑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七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飼料及飼料添加物追溯追蹤管理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七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七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動學術與研究機構參與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七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網際網路零售業及網際網路零售服務平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作業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七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第二項之一定比例」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八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計程車計費表檢定檢查技術規範」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八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禁止類製造業產品項目」部分項目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八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8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八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7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八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簡東明等14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八六、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5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八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1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8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八八、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5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八九、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張麗善等11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九○、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1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7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九一、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徐永明等11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7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陳委員雪生就第九屆第一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健保資源配置之公平性、藥品支出占率之合理性及對於新增藥品與醫療新科技支付方式重新檢討並改善等議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提升偏鄉肝炎追蹤治療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近年來因加害者跟蹤騷擾而致被害者死傷案件頻傳,應儘速就現行相關法律規範進行檢討並修正一事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醫學系公費生之待遇規範、妥善公平分發方式及改善血汗醫療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青少年自我傷害防治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C型肝炎新藥納入健保給付恐排擠國人其他醫療需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透過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以刺激內需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政府應針對鄉村型縣市推出青年自購住宅利息補貼計畫,解決青年購屋,增加青年紮根故鄉之意願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徐委員國勇就「政大搖搖哥」丁先生遭強制送醫引發輿論譁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蔣委員乃辛就國立國民小學校園安全維護設施補助經費事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構全民國防總體力量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虛擬世界發展法規調適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現行海難救援之判讀與防救災體制應重新檢討,並設法降低行船風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請交通部門應持續不間斷宣導「交通安全」觀念,提升「防衛駕駛」的認知,使「安全第一」觀念深入人心,產生「心行合一」的效果,才得以降低意外釀禍機率,大幅改善交通秩序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陸客來臺觀光人數縮減,影響觀光產業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七、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提高清潔人員執行勤務因公死亡慰問金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八、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榮璋就第九屆第一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九、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第九屆第一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臺美陸三邊關係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運用中高齡者勞動力、輔導企業投入高齡產業發展及高齡者之長期照顧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第九屆第一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著眼未來長遠發展,儘速進行電業法修正、電價公式健全化、能源轉型規劃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人於肯亞遭強制遣送中國大陸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防杜隨機殺人事件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余委員宛如就大眾運輸工具建置親子友善設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趙委員正宇就隨機殺人事件,應正視犯罪結構並投入資源健全社會安全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媒體過度報導暴力事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最新癌症統計資料顯示,102年共9萬9,143人新發癌症,創下歷史新高,爰要求政府相關單位應強化整合運用醫療保健資源,並檢討現行政策成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今年4月3日傍晚,發生登山隊伍在攀爬無明山時,有兩名隊員不慎墜崖身亡的山難事件至表關切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公路總局爆發公務員疑似接受廠商招待,進而配合洩漏標案內容,涉及台9線部分路段路面改善及邊坡整治工程,故有必要重新檢視其施作品質,以維用路安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徐委員志榮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徐委員國勇就警察特考學員訓練期間過短、師資不佳、設施嚴重不足以及體能測驗放水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木材產銷管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蘇委員巧慧就國民中小學教育階段英語教學應檢討英語向下延伸教學相關政策,並應與相關補助措施脫鉤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茲卡病毒感染症之防治及國際合作研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余委員宛如就臺鐵局臺北車站月台層電梯故障等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蘇委員巧慧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配合辦理消費提振措施一事,以及其出版電子刊物充斥業者之介紹及專訪等與該會法定職權有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蘇委員巧慧就「鑒於我國木材自給率長期低於1%,政府未能訂定合理目標,並提出有效改善措施,且長期缺乏人工林之經營管理政策,未能有效發揮人工林之林木生產價值」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因應法院判決詐欺罪刑度過輕,為有效遏止新型態詐欺犯罪集團,要求應儘速進行修法之研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一、行政院函送蘇委員巧慧就重啟一般公費醫學生制度,相關分發與管理要點未修正公告,亦未於招生時說明相關制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二、行政院函送蘇委員巧慧就營造友善育兒環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三、行政院函送余委員宛如就維護公園兒童遊樂設施安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四、行政院函送徐委員國勇就外交部駐外人員以護照張貼「台灣國」貼紙為由,威脅我國民眾之舉動一事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五、行政院函送蘇委員巧慧就「近年行動通訊與傳播內容申訴案件量居高不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保障消費者權益、監理通訊傳播事宜之功能不彰」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國道一號的中清交流道塞車問題頻繁,讓中部地區的民眾非常困擾。自民國九十八年起提出增設中清系統銜接台74線計畫,至今仍尚未動工。民眾抱怨塞車問題若不解決,遇到尖峰時段一定動彈不得。爰此,本席要求該計畫由中央政府全額補助,並將原定七年之工程期限縮短,讓中部地區的居民,早日遠離塞車的夢魘,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二、本院徐委員國勇,針對風力發電機起火事件與應變措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徐委員國勇,針對外交部要求解凍「製作國情資料」預算一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蔡委員培慧,針對歐盟執委會於2015年10月將我國列為打擊「非法、未報告、未受規範漁撈活動(IUU)」之不合作第三國黃牌警示名單,限期要求我國改善遠洋漁業管理制度,若未改善,可能施以禁止我國水產品輸入歐盟之經濟制裁。鑑於我國漁業發展興盛,遠洋漁業又為我國漁業中生產比重最高之產業,且我國已是全球遠洋漁業大國之一,據漁業署二月提供之資料顯示,我國2011年鰹鮪魚類的出口產值為全球第二,且為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WCPFC)等四個區域漁業管理組織之正式會員。另我國遠洋漁業經營型態多樣,除有船噸位較大之延繩釣船、鰹鮪圍網船、魷釣船及漁獲搬運船外,現有列管之1,514艘漁船中,有1,009艘為100噸以下的小型延繩釣船。遠洋漁業之永續經營有賴於海洋資源保育及養護政策的落實,並預防或制止國人從事或協助非法、未報告、未受規範漁撈活動,減少漁撈作業對海洋生態造成傷害。爰有必要因應我國遠洋漁業特性,建立分級管理制度及輔導措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蔡委員培慧,鑑於豬肉為我國主要食用肉類品項,國人飲食文化與日常生活中豬肉料理普及出現,包含孩童營養午餐的加工肉品(貢丸、肉排、肉鬆)及許多豬內臟料理,如小吃攤的黑白切、婦女生產前後的進補等。我國亦於2006年公告禁止在豬體使用瘦肉精(即乙型受體素),並對進口豬肉採取零檢出之政策。近期,含有瘦肉精肉品進口議題再度引發討論,本席為替國人健康把關,堅決反對含有瘦肉精之豬肉進口,並要求農委會應協助現有養豬戶建立豬隻疫病與廠房氣候控管等風險管理機制,以利養豬業再次升級並保障國人健康安全,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陳委員學聖,基於先前台大陳姓僑生虐殺街貓一案,期冀「學生重視品德,學校落實操行」,企業用人徵才時能有一個人品之憑據,人品絕對為選才之重點,故獎懲紀錄應較以往更受到重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歐美出現的反區域經貿組織浪潮來看,對未來必然出現的反對聲浪與抗議行動,要求行政院不僅該先有心理準備,更該謀求事前的化解。除了加強溝通宣導外,對可能因此受害產業的救濟制度、受害勞工的輔導轉業等,都該有週延之規劃,才能降低衝擊,讓全體國人享受到自由貿易與經濟開放的甜美果實。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近年來食品安全問題頻傳,導致全民對食品安全產生恐慌。食安問題複雜的程度,除了應加強把關外,更需整個食物生產消費鏈,包含農業生產者、食品加工者、產銷流通業者,以及還有消費者,都應各司其職。要求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為保障國民飲食安全,得從預防、透明、以及風險分析三個方向做系統性思考,除了預防食品安全問題外,更應積極地從生產作物的風土利用,針對台灣的自然環境與農林漁牧業產出,鼓勵並找回屬於台灣本土的飲食文化。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許委員淑華,行政院主計總處於日前完成國富統計,這份資料顯示近五年台灣社會的財富增幅遠遠超越國民所得的增幅,平均每戶家庭的財富也在2013年底升逾千萬元,並於2014年底升至1,099萬元,追求財富分配的公平,非僅基於公義,也是基於經濟繁榮。看看這份國富統計所言及未盡之言的危機,建請行政院儘速因應,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沖之鳥礁扣船事件後,總統府接連發表強硬聲明,海巡署並派出艦艇前往該海域護漁,軍方亦派拉法葉艦從旁側護,要求行政院應堅持護漁的決心及行動。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日前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經濟成長率概算數字,首季台灣又衰退了0.84%,較2月預估的衰退0.64%更差,且已連續3季衰退,要求行政院必須盡快解決台灣對外的經貿邊緣化問題及對內的投資環境、產業結構及競爭力問題,其癥結還是兩岸關係必須穩定,讓大陸影響力成為助力而非阻力。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今年四月下旬,APPLE PAY(蘋果線上支付系統)登台,APPLE PAY帶動的代碼化新電子交易技術與金融作業模式是未來大勢所趨。然而,在資通訊技術快速發展的當代,FINTECH服務必將陸續問世,行政院及其所屬相關單位應在兼顧潮流與讓台灣電子支付業者和金融業趕上國際腳步的前提上,更靈活及快速地建立起一個可供後續類似業者及服務遵循的機制,才能讓台灣真正與國際接軌。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今年首季經濟成長率為負0.84%,為六年半以來的單季最低紀錄,今年經濟成長率要保1很有難度。政府過去只願輔導和「高科技」有關的服務業,有明顯的偏誤。建請行政院所支持的方案不能只問「科技含量」的結果,而犧牲了許多服務的精髓,減緩服務品質全面性的提升,以及民眾對其需求的成長。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徐委員榛蔚,鑒於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以發展博愛服務事業為宗旨,為我國政府根據日內瓦公約於民國42年制訂專法而設立之民間組織,具有國家賦予之法定責任,於國際人道活動時亦被國際普遍認可,實為我國不可或缺之軟實力,有其存在之必要性,然其相關法規自民國89年修正後未再有所異動,或有不合時宜之情形,爰要求行政院及相關單位應儘速檢討紅十字會相關法規並進行修正,使其得更適切符合現行國情需求與國際規範,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徐委員榛蔚,鑒於財政部為推動E化退稅新制,自今(105)年5月1日起由中華電信提供電子化退稅服務,並於機場端出境區設置服務櫃檯及自退稅機具(Kiosk),消費新臺幣24,000元以上大額退稅部分,除機場辦理外,亦另新增4家百貨業者開放辦理,但須同家百貨品牌始得累計,且集中於北部(3家)及南部(1家)地區,對區域發展顯呈不均,雖財政部表示由於建置成本考量,設點以退稅金額及外籍旅客來店量為優先考量,然提振地方經濟發展、刺激外籍旅客在地消費應為中央政府首要任務,爰要求財政部應以區域發展均衡為優先考量,研議於各區域機場之外新增設置大額退稅據點,以期增加外籍旅客取得退稅款項便利度、在台持續消費,並達超越國際之目標,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徐委員榛蔚,針對花蓮機場並無銀行業常設櫃檯提供入出境旅客兌幣服務,僅有臺灣銀行花蓮分行以臨時櫃檯方式於遇有包機來台入境花蓮機場時辦理相關業務,查去(104)年全國來台觀光旅客人數突破1千萬,至花蓮的國內、外旅客即有10,882,781人次,而花蓮機場自101年至103年,每年皆有約5千餘架次飛機降落及20餘萬入境人次;惟機場臨櫃兌幣服務應屬一般機場服務項目,始能完善服務旅客,促進觀光發展之質,然近來傳出兌幣臨時櫃檯將要撤出花蓮機場,顯然將嚴重影響往來旅客權益,亦對當地觀光發展徒增不便之阻礙,爰要求財政部應協調銀行業者至花蓮機場常設兌幣櫃檯,以增往來旅客之便,提升當地旅遊友善度,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七、本院徐委員榛蔚,針對國內電子煙使用人口自2014年2.1%攀升至2015年4.1%,一年內成長幅度將近2成,更有入侵校園趨勢;依國民健康署指出,多數電子煙含成癮性物質,且電子煙具不僅可吸食尼古丁,也可用於吸食安非他命、大麻、K他命等毒品,根據食品藥物檢驗署檢驗結果,其尼古丁之檢出率高達88.7%,部分甚至含有毒品,以30毫升電子煙液為例,其尼古丁量即相當於200支菸,高濃度尼古丁對吸食者而言更具有中毒風險,另因電子煙使用係透過鋰電池充電,爆炸事件亦頻傳,但國內迄無相關法規予以規範,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及相關單位應以世界衛生組織規範為準則,儘速研擬管制電子煙之法規、訂定並落實相關管理政策,以維國人健康並防堵其游走於法律之灰色地帶,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八、本院徐委員志榮,鑑於國內護理師的護病比過高,白天班平均一比九,小夜班平均一人要照顧九到十五人,大夜班甚至高達十一到十八人,遠高於其他先進國家,並且醫院護理人員流動率偏高,造成護理人員工作量超標,長期下來,不僅護理人員的執業環境惡劣,更會影響廣大民眾的照護權益與健康。為爭取合理的護病比、減輕護理人員負荷、降低人員流動率及爭取住院護理費給付,建議行政院應即責成衛福部及健保署,從降低護病比、嚴格執行「護病比與住院護理費給付連動制度」、減輕護理人員行政作業負擔等面向,制度性解決護理師所面臨的困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近年來食品安全問題頻傳,導致全民對食品安全產生恐慌。根據食藥署肉品瘦肉精檢測資料顯示,市售牛肉類製品中約有百分之三點三的檢體會被檢驗出殘留有瘦肉精,市售豬肉類製品中則約有百分之零點八檢體會被檢出殘留瘦肉精。由於國人罹癌年紀逐年下降,洗腎比率居高不下,要解決食安問題,政府應該要多管齊下不能稍有偏廢,並且嘗試創新,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五月六日台北氣溫飆到三十六點一度,多處氣象測站爆出今年最高溫,台電供電亮出警戒橘燈。隨著時節逐漸進入典型夏季型態,高溫將更加頻繁出現。近年來,政府部門以及台電屢次喊出限電危機,這已儼然威脅台灣工業、民生正常運作,面對限電危機政府不該輕忽,而是應以有備無患的態度,儘早擬妥因應方案,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廉價航空威航飛日本班機6日發生國籍航空史首次行動電源於機上自燃事件,機艙內冒出火花、煙霧和爆炸聲,基於安全考量,機長決定返回桃園機場。民航局空運組表示,以前多次發生鋰電池在飛機貨艙內自燃事故,《民航法》才嚴格規定旅客相機鋰電池、行動電源不能託運,一定得隨身攜帶,但容量100瓦特小時以下的鋰電池沒限制數量。美國聯邦航空總署(FAA)統計1991年至今年,共發生171起鋰電池自燃事件,這種事件在國際上並不少見,威航的事件是國內第一起,飛安會應與民航局討論進一步因應措施,亦可比照其他國家作法,規定電芯容量上限,若行動電源外觀無電芯容量、電壓等標示,則予以沒收,以維護飛航安全,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日前台大醫院電腦大當機事件,希望衛福部不要將之視為一個機構的偶發微小事件,而要以人命關天的慎重態度,將之作為資安風險控管的重要案例。要求行政院應責成所屬機關應提出事件確實原因之完整報告,並陳報解決問題之具體方案;更進一步,對於所有醫療機構分級訂定資安控管與維護制度,並且落實相關制度之執行。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我國將邁入超高齡社會,長照政策引起重視,建請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應將「活化老人生活」列入政策思考,才是長照政策規劃的切入點,以利活化老人餘命的長照政策。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以經濟成長率來衡量,台灣經濟已連續三季出現負成長,實質進入衰退階段。面對現今經濟衰退的出口減退、投資不振兩大主因,凸顯了過去的產業發展模式難以為繼,行政院更要務實地傾聽、採納在國內扎根的工商業者建言,才足以走出產業投資新出路。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五、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大坑風景特定區計畫訂定之落日條款屆滿,其規定原申請中之開發案可在二年內依原規定取得開發許可,惟中央對開發規定增加數道審查程序,使多數民眾無法在期限內取得開發許可,使得開發停擺。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二十六、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27號解釋指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未充分考慮不同意改建所涉各種情事,對於不同意改建之原眷戶註銷承購住宅及輔助購宅款權益,並註銷搬遷補助費及拆遷補償費等,及按期搬遷之違占建戶亦尚得領取拆遷補償費,咸認法益權衡有未臻妥適,要求檢討改進。惟經國防部長達近乙年的檢討後,雖已較原始對不同意改建原眷戶之處置已有善意回應,然檢視其內容與上端大法官釋文精神「較違占建戶還不如」及「法益均衡」顯然還有落差!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本係政府德旨,迄今澤披眷戶幾達9成以上,維護國軍袍澤眷屬功不可沒,惟其間極其少部因故未能完全配合遭致興訟,實屬不幸!纏訟眷戶身心俱乏,其境悲慘實違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原旨,為補強罅隙減少怨懟,避免因眷戶持續占用眷(房)地,及爭訟費時勞民傷財,影響眷村改建整體工作完成;建請國防部在眷改工作的最後一哩路,多念及渠等功在國家辛勞,考量得有在違占建戶與同意改建之原眷戶之法理均衡權益保障,以明確彰顯政府照顧國軍(榮民)袍澤及軍(榮)眷之德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七、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日前一造成1死26人輕重傷的不幸觀光意外事故,再次暴露出交通輸具旅遊安全問題。籲請政府對旅遊安全的把關應更嚴格,以確保我在國際觀光市場的聲譽。據觀光局的數據,國際來台旅客數量在過去10年之間,成長了3倍。「世界觀光旅遊委員會」也預測,到2025年我國觀光生產總額,將達到1兆2千億。這些國際觀光人潮帶進的金流,將有效地促進我國的經濟發展,也會創造國內更多就業的機會。而為何我國近年能夠吸引各國觀光客蜂擁來臺?依據美國網站「Lifestyle 9」引「聯邦調查局」的數據,列出全球10大最安全的國家,我國名列全球第2。萬事達卡最近發布的「2016年新月評等─全球穆斯林旅遊指數(GMTI)」,我國也高居「伊斯蘭合作組織」外,其他國家的旅遊目的地第7名,旅遊目的地安全性更高居第1名。由這些數據顯示,國際觀光客之所以喜愛臺灣,安全是一重要原因。但在欣喜之餘,近年頻頻發生的遊覽車事故,導致觀光客重大死傷,已凸顯交通旅遊安全若再不積極改善,必將嚴重影響我觀光產業前景。雖然這方面政府做了很多,但仍須業界攜手共同推動各項品質提升方案及控管機制等,畢竟只有好上加好,我們的觀光產業方能強上加強,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八、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從沖之鳥礁海域爭議及我政府護漁作為,新政府之「逢日必軟」反應,特提醒有關正視國際現實,勿將國家穩定推向選邊站的危虞景況!從新政府的過往主張及近來相關議題之發言、因應表現,很明顯在外交策略上是擬採取過去扁政府時期的老路,聯美(日)以制大陸。平心而論;爭取美日支持,這絕對是政府必須要走的外交政策,但是若故意迴避大陸因素的爭取美日支持,則恐怕是政府必須謹慎拿捏的嚴肅課題,弱肉強食物競天擇,是國際外交的現實。大陸現在已是幾乎可以和美國平起平坐的強權,在區域和全球的範圍內,其影響力正不斷提升,美日是否會義無反顧地為了維護支持我們,而與大陸發生衝突?相信這個答案是很清楚明白,因為這絕對不符美日的國家利益。換句話說;如因未能妥處兩岸關係,而變成個麻煩製造者,甚至逾越我國與美日關係的臨界點,而希望美日能夠繼續支持我國,恐怕會是緣木求魚。在國際政治現實主義制約下,本席以為聯美日制大陸實太過度的浪漫想像,政府若真為國家長遠發展,人民福祉著想,對美日而言,一個和平穩定的兩岸關係,才是最符合他們的國家利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九、本院徐委員榛蔚,針對花東地區大眾運輸系統遠較西部地區不便,雖然目前交通部業已規劃研議推行DRTS需求反應式運輸服務,但花東地區在地及觀光交通需求刻不容緩,爰要求行政院及交通部等相關單位應儘速規劃增加台灣好行副線,並加強推廣公共自行車服務,結合單車與鐵道,於光復、瑞穗、玉里及萬榮等地建置得甲地租借、乙地返還之公共單車網,於花蓮縣中南部落實綠色深度旅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討論事項

一、本院委員林為洲、陳學聖等22人,針對第11次會議討論事項第5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廢止「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之決議,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決議:委員林為洲、陳學聖等所提復議案不通過。【在場委員94人,贊成者27人,反對者67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

二、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12次會議報告事項第65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歷史正義與權利回復法草案」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決議:復議通過,本案報告事項另作決定如下:

六十五、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歷史正義與權利回復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鑑於世界衛生組織(WHO)於2016年5月6日寄發邀請函予衛生福利部長蔣丙煌,邀請台灣以觀察員身分出席第69屆世界衛生大會(WHA)一事,為捍衛我國參與WHA所應堅持之主權原則,建請做成決議,發表聲明,請公決案。(本案原列討論事項第一案,遞更為第三案,並逕付二讀。)

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四、本院外交及國防、財政、經濟三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資訊科技協定擴大核可關稅減讓表」案。(本案原列討論事項第二案,遞更為第四案。)

決議:「資訊科技協定擴大核可關稅減讓表」照案通過。(二讀時,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五、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增訂第八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陳怡潔等16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原列討論事項第三案,遞更為第五案,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八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委員鍾佳濱等提案第八十五條之一條文,不予增訂;三讀時,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1項附帶決議:社會秩序維護法係為取代戒嚴時期之違警罰法而立,其中違法構成要件之明確性、對人民自由權利之保障均有不足。爰要求行政院應於六個月內通盤檢討修正本法,並將修正草案函請本院審議。)

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九條文草案」案。(本案原列討論事項第四案,遞更為第六案。)

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七、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27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21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20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黃國書等27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原列討論事項第五案,遞更為第七案,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高級中等教育法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之二條文;並將第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五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五十一條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委員鄭麗君等提案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不予增訂;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填入「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七日」;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八、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民進黨黨團、委員陳亭妃等23人分別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國民教育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本案原列討論事項第六案,遞更為第八案,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國民教育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並將第八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九、(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經濟委員會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非營業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非營業及信託基金部分)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關於105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委員會關於105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四)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委員會關於105年度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本案原列討論事項第七案,遞更為第九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十、本院國民黨黨團,鑑於我國護理人員因「護病比」過高,導致過勞情形嚴重,忙成像「戰鬥陀螺」,服務品質堪慮,離職率也居高不下。2014年護理人員雖都已納入「勞動基準法」,但「護病比」問題仍未獲解決。目前醫療機構逐年所增之病患數,卻已超過第一線醫護人員能力所負擔,且「護病比」僅列為醫院評鑑之「重點項目」,而非「必要項目」,此情形已造成醫療體系實際運作上的困難,更危害病患生命與健康,並讓醫護病三者間關係惡化。為改善國內長期惡劣醫療勞動條件,建立友善醫療環境,改善醫護病間惡化關係。降低過於扭曲之「護病比」已是當務之急,如此才能晉升先進國家。爰建請院會做成決議:「盡速逐年降低『護病比』,醫院評鑑更透明化,並提高護理人員留職率,建立友善醫療環境,如此才能有效改善醫護病三者間日漸惡化的關係。」請公決案。(本案原列討論事項第八案,遞更為第十案,並逕付二讀。)

決議:盡速逐年降低「護病比」,醫院評鑑更透明化,並提高護理人員留職率,建立友善醫療環境,如此才能有效改善醫護病三者間日漸惡化的關係。

十一、本院國民黨黨團,鑑於醫師工時過長,過勞情形普遍嚴重,近年來,醫師過勞引起職災案件頻傳,再據醫師勞動條件改革小組所做「2012年醫師工作環境問卷調查」指出,全體醫師普遍竟有50%以上違反2011年ACGME(美國畢業後醫學教育評鑑委員會,The Accreditation Council for Graduate Medical Education)規範的各項工時標準,每週工作時間和連續工作24小時後最短連續休息時間上,更有70%以上違反工時規範,而與醫療疏失密切相關的最長連續工作時間,在現行的值班制度下,醫師甚至幾乎全部都違反工時標準。105年4月28日,衛環委員會雖已通過「要求勞動部會同衛福部於4年內逐步完成受僱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對象」之決議,但仍排除住院及主治醫師,為提升醫療服務品質及醫病關係能更加和諧,並減少醫師過勞所引起的職業災害,進而保障醫師之勞動人權,促進病人安全就醫之權利,為求根本解決醫師過勞的問題,必須透過勞動基準法規範工時,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要求勞動部應提前於民國107年1月1日前,將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對象。」請公決案。(本案原列討論事項第九案,遞更為第十一案,並逕付二讀。)

決議:交付黨團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親民黨黨團及國民黨黨團共同召集協商。

十二、本院國民黨黨團,根據最新民調,有超過七成的民眾反對含有瘦肉精豬肉進口,新政府不應漠視,另考量國人的飲食習慣,豬肉的食用量為牛肉的七倍,對民眾的安全衝擊影響甚大,再者基改食品已禁止進入校園營養午餐,可見國人對食安之要求甚高。101年6月民進黨團召開記者會:主張瘦肉精只有零檢出、沒有10 ppb,並指出如果瘦肉精開放進口就是「踐踏民意」。我們記憶猶新,over my dead body,言猶在耳。日前準內閣農委會主委曹啟鴻竟表示針對含萊克多巴胺的美國豬肉「哪有能耐不開放」,這種未戰先降,自亮底牌的新政府,人民如何放心,一旦開放,將對國人健康造成莫大傷害。據學者專家表示瘦肉精傷心毀腦,更是癌症轉移的幫兇,及進口餵食基改作物(以玉米為大宗)的瘦肉精美豬等於支持以基改作物為主的農業政策。民間團體更大聲疾呼:「如果大人擋不住,小孩就會吃到瘦肉精」,人民何辜!另並嚴重衝擊國內豬農的生計,將對國內每年產值4、50億元的台豬市場造成巨大衝擊,據農委會估計至少影響15萬相關從業人口,進而造成裁員甚至關廠結束營業,產業何辜!為順應廣大民意要求,本院經濟委員會4月25日、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5月2日皆已通過反對含萊克多巴胺的豬肉進口提案。顯見反對含萊克多巴胺的豬肉進口已是全民共識,更遑論歐洲已明文禁用瘦肉精與基因改造食物,這就是我們的談判底線,爰提案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新政府必須堅守牛豬分離原則,嚴禁瘦肉精美豬進口。」請公決案。(本案原列討論事項第十案,遞更為第十二案。)

決議: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外交及國防三委員會審查。【在場委員51人,贊成者48人,反對者3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2)】

十三、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2人臨時提案,鑑於汽車用點菸電源供應器(簡稱車用充電器),經相關單位檢驗發覺有9成3不符合規定,嚴重影響消費者之安危。行政院消保處日前公布市面上車用充電器查核結果,抽檢15項商品,其中品質未達標準或標示不符規定者竟有14件,不合規定比例高達9成3。使用這些品質不符合相關規定之產品,其零組件極可能因高溫、過熱而燒壞,導致民眾燙傷、觸電,甚至有引發火燒車事件之可能,嚴重影響使用者與乘車民眾之生命安全,特建請行政院儘速召集所屬機關與相關單位,全面檢驗市面上汽車用點菸電源供應器,並訂定相對應之規範及必要之管理,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四、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5人臨時提案,鑒於受僱者薪資普遍過低的問題,建請行政院研擬具體解決方案,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五、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9人臨時提案,鑒於團體協商是觀察我國集體勞資關係之重要指標,國內之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等在2011年5月1日修正實施,對國內集體勞資關係發展有重大影響。然團體協約法修法已近五年,相關權益仍未真正落實,顯見國內法令不僅跟不上腳步,簽訂團體協約之數量極為少,是故「團體協約法」有再討論之必要,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六、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6人臨時提案,有鑑於自然人憑證在政府努力推廣多年普及率與使用率仍然不高,加上本年度財政部報稅增加「健保卡加密碼」之管道與透過自然人憑證報稅並行,顯見自然人憑證有可被健保卡取代之可行性。由於健保卡在普及率更廣、使用者成本比自然人憑證更低、限制更少;而健保卡可用於財政部報稅顯示「健保卡加密碼」的線上身份認證安全性與技術上已可確保,自然人憑證在定位上顯然有檢討之必要。爰此,為避免政府預算與資源的浪費,還有更有效達成電子化政府之簡政便民目標,要求行政院針對自然人憑證之定位與目前推廣計畫進行評估報告,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七、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臨時提案,有鑑於今年度Line詐騙案件數較去年同期高出5成以上,Line詐騙案遽增值得重視,惟因Line具加密通訊機制,警方得到使用者資訊困難,致使破案困難。爰此,建請內政部警政署、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科技部、行政院資通安全辦公室等相關機關(單位),共同研擬Line詐騙防範機制及具體作為,以遏止Line詐騙案件之發生,保障民眾權益,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八、本院委員簡東明等21人臨時提案,鑒於原住民族委員會自102年首次推動「原住民族棒球產業培育輔導就業試辦計畫」補助16所原鄉國民中(小)學,聘任學校原住民族專任棒球教練,103年起擴大補助24所原鄉國中(小)學,自小培養原住民族棒球運動人才;但考量原住民運動強項不只於棒球,如射箭、拳擊、舉重、跆拳道等項目,原住民運動人才於國際大型賽事亞運奧運亦屢次為國奪牌,為政府資源更有效運用,因此,本席爰提案要求行政院挹注更多資源予原住民族委員會,擴大辦理「原住民族運動產業培育計畫」,不只限於棒球運動,應包括其他運動項目(如射箭、拳擊、舉重等),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九、本院委員蔣乃辛、林麗蟬等19人臨時提案,針對食品藥物管理署調查,國內超商、量販店、超市、餐飲等通路商,剩食數量驚人,總計1年有3萬6,880公噸食品沒吃過、沒拆封就放到過期,被當作垃圾處理,剩食價值每年竟高達38.1億元;另農委會亦估計有17%的家庭糧食被浪費掉,平均每戶家庭浪費食物約3萬元,以全台灣800萬家庭估計,在食物上一年至少浪費2,400億台幣,足以讓小學生免費吃營養午餐長達39年。去年美國歐巴馬政府及聯合國均宣示2030年前將食物浪費大幅減半;APEC(亞太經合會)也決議2020年前整個地區降低糧損10%的目標。為減少糧食損失與食物浪費,及降低氣候暖化,本席等要求行政院儘速修法或訂定專法,規範大型超市、量販店與慈善機構簽訂食物捐贈合約,防阻食物浪費;仿效德國公益團體作法,在大型賣場、量販店、街頭設置「食物分享冰箱」,將賣場或家中尚可食用之食品分享給需要的人;將廚餘循環製作成再生能源,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本院委員賴士葆、徐榛蔚等16人臨時提案,認為人民有免於恐懼的自由,乾淨、健康、安全、無汙染的食物,是現代國家應該保障的基本人權;而未經過人民的同意,即以偽民主、偽科學的方式開放肉品使用瘦肉精,不只是健康的倒退,也將是民主的淪喪。況且,食物安全不能只以「急毒性」作為唯一的風險評估標準,慢性中毒才是嚴重且更須費心研究的問題。因此,為免人民吃的安全在國際貿易利益的考量下被犧牲,爰提案要求行政院及其相關單位,應以追求更高的食品安全標準為目標,禁止開放外國使用瘦肉精的豬肉輸入,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一、本院委員盧秀燕、陳學聖、馬文君等11人臨時提案,有鑑於國道一號的中清交流道塞車問題頻繁,造成民眾不便。自民國九十八年起提出增設中清系統交流道銜接台74線計畫,至今仍尚未動工。民眾抱怨塞車問題不解決,遇到尖峰時段一定動彈不得。爰此,本席要求本計畫由中央政府全額補助,並將原定七年之工程期限縮短,讓中部地區居民早日遠離塞車夢魘,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二十二、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8人臨時提案,鑒於輪胎脫落為行駛國道大型車輛肇事主因之一,脫落或因螺絲未充分鎖緊,以致於行駛期間鬆脫,抑或因過度鎖緊,長期超載下造成金屬疲勞斷裂。對此,現行汽車定期檢驗項目內容除汽車基本外觀功能、胎壓胎紋之外,應有必要納入螺絲部分之檢驗,減少行駛國道大型車輛肇事機會,以保障用路國人生命、身體或財產之安全。建請交通部公路總局,修正相關法令規定將此一項目納入,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二十三、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5人臨時提案,鑑於國人赴澳洲打工度假意外傷亡事故頻傳,以104年為例,共造成14人死亡、50多起傷病住院。然外交部始終不公布近年來的傷亡事故統計數據,且事前防範與事後補救配套措施亦顯不足。爰要求外交部統計並公布近五年來國人赴澳洲打工度假發生意外傷亡事故之數據,讓國人了解嚴重性與危險性。並針對事故發生前的預防宣導,發生後的急難救助作為,應建立一套完整的S.O.P,同時對駐外單位人力不足問題進行補強,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四、本院委員林俊憲、邱志偉等13人臨時提案,鑑於2015年12月1日起高鐵新增三站,其中為苗栗、彰化以及雲林,然發現六都中僅台南市並無高鐵直達班次。基於民眾搭乘高鐵由台北至台南,多需轉乘至市區,花費時間遠超過150分鐘且比例極高;甚至,民眾抱怨如今搭乘高鐵若含計接駁時間,還不如直接搭乘高鐵北高直達車再轉自強號至台南,將更為快速便捷。爰此,高鐵一貫的舒適便捷性,實應為能同步讓台南鄉親感受,建請行政院要求交通部委請高鐵公司儘速規劃調整高鐵班次表,增開每日直達台南班次,或是協調假日能夠有加班直達車,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二十五、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2人臨時提案,鑒於新北市深坑區近年來住宅大廈、著名國際飯店、電子研究所、信義財貿園區、工業城、大學等興建,帶動人口急遽成長,因此交通流量需求日益龐大;而石碇區假日遊客數不亞於台北市近郊其他地區,因此有待加強大眾運輸服務以改善交通問題。爰此本席建請行政院將大臺北捷運系統由動物園站延伸至深坑、石碇地區之建設列入新內閣推動的政策項目之一,以維持新舊政府政策之延續性,促進深坑、石碇交通運輸系統的平衡發展,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其他事項

壹、105年5月13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一、6月14日(星期二)與3日(星期五)及7日(星期二)視為一次院會。6月3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10時進行國是論壇,6月14日(星期二)下午1時50分至2時30分處理臨時提案。

貳、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本院委員林為洲、陳學聖等22人,針對第11次會議討論事項第5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廢止『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之決議,提出復議,請公決案。」、「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12次會議報告事項第65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歷史正義與權利回復法草案』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增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1案及第2案,其餘議案順序依序排列。經表決結果予以通過。【在場委員93人,贊成者67人,反對者26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3)】

本次會議各項記名表決結果名單:

(1)「討論事項第1案委員林為洲、陳學聖等所提復議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27人

賴士葆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楊鎮浯  費鴻泰  許毓仁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徐志榮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陳學聖  廖國棟 Sufin.Siluko

反對者:67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莊瑞雄  許智傑  陳亭妃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鄭麗君  黃國書  黃偉哲  呂孫綾  李應元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劉世芳  陳其邁  黃秀芳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高志鵬  趙正宇  徐國勇  邱志偉  蔡適應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顧立雄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棄權者:0人

(2)「討論事項第12案民進黨黨團提議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外交及國防三委員會審查予以通過」部分:

贊成者:48人

鄭寶清  莊瑞雄  許智傑  陳亭妃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鄭麗君  黃國書  李應元  葉宜津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劉世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趙正宇  徐國勇  蔡適應  陳賴素美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張宏陸  陳曼麗  王榮璋  顧立雄  張廖萬堅

反對者:3人

賴士葆  柯志恩  陳學聖

棄權者:0人

(3)「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予以通過」部分:

贊成者:67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莊瑞雄  許智傑  陳亭妃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鄭麗君  黃國書  黃偉哲  呂孫綾  李應元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劉世芳  陳其邁  黃秀芳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高志鵬  趙正宇  徐國勇  邱志偉  蔡適應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顧立雄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反對者:26人

賴士葆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楊鎮浯  費鴻泰  許毓仁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徐志榮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林為洲  黃昭順  陳學聖  

廖國棟Sufin.Siluko

棄權者: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