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星期一)9時3分至12時12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  席 林委員淑芬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5年5月4日(星期三)14時35分至18時2分

105年5月5日(星期四)9時4分至12時53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洪慈庸  李彥秀  楊 曜  黃秀芳  吳玉琴  林靜儀  陳宜民  陳曼麗  劉建國  蔣萬安  吳焜裕  王育敏  陳 瑩  鍾孔炤  林淑芬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王榮璋  徐榛蔚  鄭天財  吳志揚  高潞‧以用‧巴魕剌 陳明文  黃偉哲  林俊憲  王惠美  陳亭妃  蔣乃辛  張麗善  周陳秀霞

   (委員列席13人)

列席官員:

衛生福利部

部長

蔣丙煌

 

     醫事司

司長

王宗曦

 

     心理及口腔健康司

司長

諶立中

 

 

副司長

張雍敏

 

     社會保險司

司長

曲同光

 

     中醫藥司

司長

黃怡超

 

     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司長

游麗惠

 

     國際合作組

技監

許明暉

 

     科技發展組

技監

施養志

 

     會計處

處長

吳建國

 

     統計處

處長

陳 憫

 

 

副處長

陳麗華

 

     綜合規劃司

副司長

廖崑富

 

     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副司長

江國仁

 

     保護服務司

副司長

林維言

 

     資訊處

高級分析師

黃偉宏

 

 

副處長

王德銘

 

     社會及家庭署

署長

簡慧娟

 

     疾病管制署

署長

郭旭崧

 

     食品藥物管理署

署長

姜郁美

 

     國民健康署

署長

邱淑媞

 

     中央健康保險署

副署長

蔡淑鈴

 

     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

執行長

林慶豐

 

     中醫藥研究所

主任秘書

廖淑貞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副局長

劉耆誠

 

     勞動基金運用局

副局長

蔡衷淳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

科長

黃信璁

主  席:王召集委員育敏

專門委員:趙弘靜

主任秘書:劉錦章

記  錄:簡任秘書 黃淑敏

   研 員 鄭翔勻

   簡任編審 黃維郎

   科  長 葉淑婷

   薦任科員 高佳伶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 論 事 項

(5月4日下午)

審查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衛生福利部主管非營業基金(詢答):

一、作業基金:

(一)醫療藥品基金

(二)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

(三)全民健康保險基金

(四)國民年金保險基金

二、特別收入基金:

(一)健康照護基金

(二)社會福利基金

(本次會議由衛生福利部蔣部長丙煌列席說明並備詢。委員洪慈庸、李彥秀、劉建國、吳玉琴、黃秀芳、林靜儀、蔣萬安、陳瑩、楊曜、陳宜民、吳焜裕、王育敏、王榮璋、高潞‧以用‧巴魕剌、陳曼麗、鍾孔炤、徐榛蔚及林淑芬等18人提出質詢,均經衛生福利部蔣部長丙煌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復。)

決議:

一、審查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衛生福利部主管非營業基金案,說明及詢答結束。

二、委員徐榛蔚及林為洲等2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書面答復。

三、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5月5日)

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衛生福利部主管非營業基金:

一、作業基金:

(一)醫療藥品基金

(二)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

(三)全民健康保險基金

(四)國民年金保險基金

二、特收入基金:

(一)健康照護基金

(二)社會福利基金

決議:

壹、審查結果:

一、作業基金─醫療藥品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291億5,582萬2,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原列283億3,043萬3,000元,減列「醫療成本」項下「門診醫療成本」之「服務費用」中「印刷裝訂與廣告費」2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83億3,018萬3,000元。【3】

3.本期賸餘:原列8億2,538萬9,000元,增列25萬元,改列為8億2,563萬9,000元。

(三)解繳國庫淨額:5億元,照列。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原列13億1,905萬1,000元,減列「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6,595萬3,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億5,309萬8,000元。【14】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通過決議12項:

1.105年度醫療藥品基金之母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共編列2,889萬8,000元。醫療藥品基金之主要任務之一為持續配合行政院公立醫院多元化經營,規劃公立醫院功能重整。各部立醫院分散座落於全國,有其地理分布之特殊性,且其肩負公共衛生與基層體系醫療發展的重要,換言之,整體國民健康保健與公共衛生政策的推動,或者防疫救災等,都期待部立醫院體系作為各地縣市政府推廣相關政策的一大助力。103年起,有部立醫院曾試辦「老人醫療示範中心計畫」,其中曾試辦多項指標,雖該計畫於104年後未能延續,然而就高齡化速度加劇的現況下,該試辦計畫確實有其必要及可取性。

爰此,凍結醫療藥品基金母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針對老人醫療示範中心之相關實質及效益指標,提出於部立醫院普遍推廣之規劃報告,並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林靜儀  吳焜裕

2.105年醫療藥品基金「研究發展及訓練費用」項下編列「服務費用」1億4,198萬7,000元,較104年度增加1,924萬元1,000元,增加幅度達15.7%,與103年度決算相比,更增加3,163萬5,000元,增幅達28.7%。其中水電費、一般服務費、專業服務費均大幅增加,且未詳細說明其增加之用途,爰凍結「服務費用」預算40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12】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蔣萬安  吳焜裕

3.105年度「醫療藥品基金」之「研究發展及訓練費用」,其中「訓練費用」中「服務費用」之「旅運費」編列919萬6,000元。經查,103年度之決算數僅736萬6,000元、102年度之決算數僅778萬7,000元,且104年度之預算為890萬2,000元。其訓練費用多為教育訓練及研究考察的相關費用,其使用內容未具體說明運作方式,以及其欲達成之研究與訓練主題。

醫療藥品基金實際仍呈現欠虧損狀態,應盡力撙節,故應酌減部分不必要之支出。爰凍結「旅運費」預算15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13】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王育敏  陳宜民

4.衛生福利部所屬醫院醫師人力多寡為影響醫療服務品質良窳之關鍵,然因衛生福利部醫院多位於偏鄉離島地區或為特殊功能醫院,經營較為不易,羅致醫師亦相對困難,然公立醫院醫師之薪資待遇與私立醫院差距甚大,多數醫師考量生涯需求不願以公職身分進用,而致部分醫院之醫師編制員額之用人缺額比率較高。

雖然衛生福利部所屬醫院現行做法以契僱方式聘用醫師,以免因正編醫師員額缺額比率高而影響醫療服務品質;以105年2月份為例,衛生福利部醫院醫師預算員額計1,033人,正編現有員額數470人,契僱方式進用醫師844人;實際醫師數為預算員額數之127%。

但為積極保障當地民眾就醫可近性,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強化垂直及水平整合充實醫療資源,且所屬醫院之醫師人力至少需符合預算員額數,以避免影響該院之醫療服務品質。【4】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5.有關衛生福利部醫療藥品基金105年度赴大陸地區旅費中編列42萬5,000元,其中編列「內蒙古自治區考察交流活動」,係配合蒙藏委員會之「臺灣醫療團赴大陸內蒙古自治區考察交流計畫」辦理。

惟衛生福利部應有效推廣臺灣衛生醫療技術與管理品質,並透過臺灣醫師的診療專業,發揮臺灣的醫療優勢,以達到互利、互惠、雙贏原則,促進雙邊醫療交流。【5】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林靜儀  吳玉琴

6.有關醫療藥品基金「管理及總務費用」中「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經查本項經費主要辦理衛生福利部26家所屬醫院之院內外教育訓練、社區健康行銷及衛生教育等用途,以提供員工學習成長及提高社區居民之健康概念。

爰要求衛生福利部要求26家部立醫院對於相關預算應依實際業務發展需要務實便列並撙節開銷,發揮預算編列之最大效能。【6,8】

提案人:楊 曜  洪慈庸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蔣萬安  吳焜裕

7.有關醫療藥品基金「管理及總務費用」中「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經查本項經費主要辦理衛生福利部26家所屬醫院之醫療研究發展獎勵計畫及員工教育訓練費用,以提高醫院醫療研究水準及服務品質,進而符合醫院評鑑之要求,提供全人優質照護。

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依據醫療法29條第2項:「公立醫院應提撥年度醫療收入扣除費用後餘額之百分之十以上,辦理有關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事項。」及第97條規定辦理,教學醫院應按年編列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經費,其所占之比率,不得少於年度醫療收入總額百分之三,要求衛生福利部2週內提供已規劃或發包之計畫及預算執行完畢後之細目,並要求26家部立醫院相關預算應依上開原則編列並撙節開銷,發揮預算編列之最大效能。【7】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王育敏  陳宜民

8.衛生福利部105年度「醫療藥品基金」項下「管理費用及總務費用」之「公共關係費」編列635萬7,000元,主要用於推展業務需要,加強與社區互動,提升員工士氣鼓舞、對院內與社區有關人員婚喪喜慶與慰勞等相關所需之費用,並作為協調醫院經營管理所需,考量其業務需求,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以不超過104年度預算數編列為原則,且應妥為控管執行,以支出撙節經費,並將本(105)年度支出明細於預算執行完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9,10】

提案人:蔣萬安  洪慈庸

連署人:王育敏  陳宜民  吳焜裕

9.衛生福利部105年度「醫療藥品基金」項下「管理費用及總務費用」之「公共關係費」編列635萬7,000元,主要用於推展業務需要,加強與社區互動,提升員工士氣鼓舞、對院內與社區有關人員婚喪喜慶與慰勞等相關所需之費用,並作為協調醫院經營管理所需,考量其業務需求,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以不超過104年度預算數編列,且應妥為控管,並以撙節經費為原則。【11】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林靜儀  吳玉琴

10.部屬醫院之角色在推動國家醫療衛生政策與社會公共責任,雖部分醫院仍虧損嚴重,長期而言難以達到收支平衡目標,惟明確設定26家部立醫院之定位,方可找出合適之運作模式。

是以,衛生福利部應依各區域之現況,明確定位其角色、功能及任務,發展部立醫院間有效的醫療支援系統,輔以考核政策落實情形,進行有效之經營管理策略,落實其區域醫療之責任與衛生政策責任。

據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依各部屬醫院之現況、角色、功能及任務提出26間部屬醫院之合作方式及運作計畫,將部屬醫院及公費醫師人力做跨院整合,並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以有效達成部屬醫院原應擔負之責任。【15】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吳玉琴  吳焜裕  洪慈庸

11.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104年度全國193家急救責任醫院(重度34家、中度82家、一般77家)中,衛生福利部所屬醫院有12家具備中度級急救能力,占全國中度急救醫院之14.63%,有8家屬於一般級,占一般急救能力醫院之10.39%。衛生福利部有12家醫院具備中度急救能力,惟部分醫院103年8月及104年8月醫師缺額比率均超過20%,為確保醫療品質,衛生福利部應提出書面報告研擬改善方案。【16】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 瑩  林靜儀

12.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醫療藥品基金105年度預算案26家部立醫院(不含母基金)之本期賸餘編列8億2,528萬7,000元。依據衛生福利部所屬醫院收支概況表(不含母基金),26家部立醫院102至104年度本期賸餘(計列政府補助款)分別為6億9,239萬2,000元、7億5,421萬元、7億6,536萬9,000元,呈逐漸增加之趨勢,整體營運績效略有提升。由於離島偏鄉地區之部立醫院,負有在地公衛責任,並且考量離島偏鄉地區之地域特殊性,不應與台灣本島都會地區之醫院經營模式相提並論,對離島偏鄉地區之部立醫院,其營運績效認定,不應僅以獲利程度為認定標準。衛生福利部應考量離島偏鄉地區之地域特殊性,與部立醫院之公衛責任,其營運績效之認定,應有不同於都會型醫院之彈性認定標準,以確保離島偏鄉地區居民之醫療權益。【17】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 瑩  林靜儀

二、作業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5億9,689萬3,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原列4億3,282萬4,000元,減列「業務成本與費用」150萬元(含「銷貨成本」項下「製造成本」之「製造費用」中「折舊、折耗及攤銷」50萬元、「行銷及業務費用」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億3,132萬4,000元。【18,23】

3.本期賸餘:原列1億6,406萬9,000元,增列150萬元,改列為1億6,556萬9,000元。

(三)解繳國庫淨額:1億元,照列。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2億4,437萬5,000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通過決議9項:

1.105年度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之「專案計畫」下「繼續計畫」中「管制藥品製藥工廠廠房新建暨整建工程計畫」編列1億5,689萬元。

該計畫於上(104)年度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中述及因工程流標爭議,導致較預定期程延宕半年之久,雖於103年11月26日發包,104年2月5日申報開工。惟查,截至104年7月底止,累計預算執行率僅15.51%;且該工程又係委託弊案連連之內政部營建署代辦,故工程規劃設計、發包、費用估驗及工程品質堪慮。鑒於國家財政困難,為撙節預算防杜舞弊,並避免新建及整建工程無法如期於106年12月完工之情事發生。爰凍結4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會同代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提出檢討改善計畫,並安排相關業務考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5】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陳曼麗  黃秀芳

2.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管理及總務費用」之「服務費用」,該預算科目計畫係管理及總務費用之支出。製藥工廠應本於撙節及保障管制藥品製藥工廠廠區及庫房之安全與符合GMP規範之原則下,覈實編列相關預算。【19,21】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吳焜裕  吳玉琴

3.管制藥品製藥工廠廠房新建暨整建工程計畫,105年度預算數1億5,689萬元。該計畫於上(104)年度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中述及因工程流標爭議,導致較預定期程延宕半年之久,於103年11月26日發包,104年2月5日申報開工。經查該計畫截至105年4月底止,累計預算執行率為50.30%,雖已逐漸追回預定期程,仍請衛生福利部切實督導「管制藥品製藥工廠廠房新建暨整建工程計畫」,加強進度控管,力求工程如期如質完成,避免造成未來國內第一、二級管制藥品供應之風險。【20】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林靜儀  吳玉琴

4.依據管制藥品管理條例規定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及販賣,應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之製藥工廠為之。經查管制藥品製藥工廠委託製造之品項及數量逐漸增加,食品藥物管理署應考慮於管制藥品製藥工廠新建廠房完成後,逐步收回該等品項自行製造生產,以符合該廠設立宗旨。【26】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焜裕  吳玉琴

5.管制藥品製藥工廠廠房新建暨整建工程計畫原預定執行年度為101至103年,後經評估修正,重新擬定工程期程為101至106年。允應強化工程進度管控,並積極符合PIC/s GMP相關規範,以順利通過GMP查核,投入管制藥品生產製造,防止發生第一、二級管制藥品供應風險,保障民眾用藥權益。【27】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焜裕  吳玉琴

6.「管制藥品製藥工廠廠房新建暨整建工程計畫」於100年奉行政院同意暫列總工程經費約4億9,400萬元。該計畫最初預定103年完工,然其後因故修正期程為106年底完工。經查,該工程之新大樓將於106年4月完成,舊大樓之整建則預期於106年底完成。

建請衛生福利部切實督導「管制藥品製藥工廠廠房新建暨整建工程」,以確保該計畫如預期時程完工驗收,進而確保國內管制藥品供貨無虞。【28】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吳焜裕  黃秀芳

7.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管制藥品製藥工廠105年度預算「管制藥品製藥工廠廠房新建暨整建工程計畫」專案計畫編列1億5,689萬元。經查,該計畫迄104年度共編列預算1億8,276萬8,000元,惟截至104年8月底累計執行數僅3,382萬1,000元,累計預算執行率僅18.5%,顯示預算執行進度嚴重落後。衛生福利部應針對「管制藥品製藥工廠廠房新建暨整建工程計畫」進度落後及預算執行率偏低問題,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加強進度控管,力求工程如期如質完成,避免造成未來國內第一、二級管制藥品供應之風險。【29】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 瑩  林靜儀

8.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管制藥品製藥工廠105年度自製、委製與進口31種品項。經查,該廠9種自製品中,105年度銷貨成本較103年度決算數為高者有6種;另該廠103及105年度採進口之相同品項中,卻有6項產品其105年度單位銷貨成本高於103年度。相關成本增加之原因不明,為撙節預算,並有效發揮預算效益。衛生福利部應針對管制藥品製藥工廠生產或進口品項之銷貨成本或進口成本嚴予控管,以增加經營績效。【30】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 瑩  林靜儀

9.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與審計部審查報告指出,管制藥品製藥工廠105年度預算「銷貨收入」編列5億9,433萬3,000元,其中5個品項預計委外產製,該等委製品之「銷貨收入」預估約1億9,968萬元。按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4條規定,成立之管制藥品製藥工廠,辦理國內第一級及第二級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及販賣等相關事項,以有效管控重要管制藥品流向,並避免發生任意流用情形,惟查近年該工廠因囿於生產空間有限及技術不足等,致無法新增自製品項,爰將部分品項委外製造。審計部103年度提出審核意見指出,99至103年度,該廠委製產品已增至4項,委製銷售額占銷售總額比率自100年度以來均逾三成,比率頗高。該廠雖因「新建暨整建工程計畫」尚在進行,致部分管制藥品必須委外產製,惟第一、二級管制藥品外包委製之銷售額已逾總銷售額三成,且存有安全存量不足導致缺貨,及查核頻率偏低而難掌握品質等缺失,衛生福利部應書面說明如何加強檢討委製品之項目及改善流程,以維護國人用藥安全。【31】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 瑩  林靜儀

三、作業基金─全民健康保險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原列6,000億3,464萬5,000元,配合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減列衛生福利部第3目「社會保險業務」第2節「社會保險補助」之「政府應負擔健保費法定下限」27億元,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業務收入」中「保險收入」之「保費收入」27億元,並隨同修正增列「業務收入」中「保險收入」之「收回安全準備」27億元,增減互抵後,照列。

2.業務總支出:6,000億5,049萬6,000元,照列。

3.本期短絀:1,585萬1,00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原列1億6,357萬9,000元,減列「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之「提升保險服務成效」3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6,057萬9,000元。【38,39】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通過決議11項:

1.全民健康保險基金105年度保險營運計畫中,於「保險給付」科目項下編列「提升保險服務成效」預算3億4,141萬3,000元。僅於保險給付分析表之說明欄位提及「辦理提升電子化審查、資料倉儲相關資訊系統及強化資安作業等所需相關電腦設備、電腦軟體及業務費用。」細項資料說明過於簡略,未詳予說明相關項目估列標準,且未說明編列電腦設備、電腦軟體及業務費用等預算,與「提升保險服務成效」之目的有何關聯。爰凍結「提升保險服務成效」預算2,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詳細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0】

提案人:鍾孔炤

連署人:陳曼麗  陳宜民

2.健保基於醫學療效與保險財務訂定藥品給付規定,針對治療黃斑部病變的新生血管抑制劑,藥品給付規定原則第14節眼科製劑14.9.2,規定給付要件首先是從未申請過的被保險人,其次是屬於50歲以上血管新生型(濕性)年齡相關性黃斑部退化病變,第一次申請時以3支為限,每眼給付以7支為限,申請核准後有效期限為2年。換言之,若申請給付施打低於3支新生血管抑制劑即治癒的病患,之後若復發就只能自費治療,恐造成病患因高額藥價負擔降低治療意願。爰請衛生福利部於今(105)年年底前完成檢討眼科製劑藥品給付規定。【32】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吳焜裕

3.全民健康保險基金「醫療成本」項下「專業服務費」預算3,416萬5,000元,涵蓋醫師、藥劑師、護理與復健等專技人員酬金(含依業務需要編列之醫師應診費),及講課鐘點費、稿費、專家學者出席費、委託考選訓練費、資訊軟體服務費及委託檢驗(定)試驗認證費等。臺北聯合門診中心編列上開費用,係為營運所必須而編列,檢驗(定)試驗業務更有部分採委外辦理,以節省昂貴試劑開銷,已儘量撙節不必要之醫療成本,爰請臺北聯合門診中心依法落實預算執行;委外辦理之檢驗(定)試驗業務品質,更應妥為監督,以維護民眾醫療安全,保障民眾權益。【33】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焜裕  吳玉琴

4.全民健康保險基金「醫療成本」項下「商品及醫療用品」編列6,658萬6,000元,係購買藥品、棉花球、紗布及注射針筒等衛材物品。此類物品是否符合標準、優質安全,關乎民眾醫療品質,相關管控、調度及採購程序均應審慎周延,爰請臺北聯合門診中心有效管控庫存量,確保物品均在效期內;庫存管理應注意溫、溼度及相關保存條件之周延,以維持物品品質不變,使用前並應仔細檢查;辦理上開物品採購作業時,應公開透明,並遵守政府採購法等規定,以購得品質良好、價格合理之品項;另安全針具已通過立法,臺北聯合門診中心應儘早達到百分之百之使用率,以作為醫療院所之表率。【34】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焜裕  吳玉琴

5.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對全民健保險基金財務報表應充分允當表達,呆帳報列程序亦應依據相關會計法規定辦理,並審慎審查,另對弱勢民眾健保欠費不應移送行政執行,給予弱勢民眾脫貧機會。【35,36,37】

提案人:劉建國  洪慈庸  蔣萬安

連署人:吳焜裕  吳玉琴  王育敏  陳宜民

6.我國護理人員自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以來,勞動條件雖略有改善,但多數護理人員仍存在工時過長、被迫無薪加班、醫院濫用責任制等問題,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推動提升住院護理照護品質方案,護理人力雖有提升,但流動率仍呈現增加狀況,且補助費用遭醫院挪用情事時有所聞,未能完全照顧到基層護理人員。再者,馬英九總統於98年雖宣示105年卸任前將護病比改善至1:7,但各級醫院護病比與此目標仍有相當落差,衛生福利部雖於104年度起,將護病比納入醫院評鑑項目,然而各界對醫院評鑑成效早有疑慮,且此作法並無強制性,即使與健保給付連動,只是鼓勵受評鑑醫院「創造」精美數字。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3個月內邀集各界討論「護病比入法」之可行方案及配套措施。【41】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蔣萬安  吳焜裕

7.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1條第2項明載「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由保險人與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被保險人、雇主、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等代表共同擬訂,並得邀請藥物提供者及相關專家、病友等團體代表表示意見,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而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第7條亦明文「本會議於討論特定藥物是否納入給付或給付變更時,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得邀請該藥物提供者與相關之專家、病友團體代表列席表示意見。」然而,共擬會議從未邀請病友團體與會,僅以「新藥及新醫材病人意見分享平台」蒐集病友意見。

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針對共同擬訂會議納入病友團體代表積極研議,並於1個月內提出規劃說明。【42】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吳焜裕  黃秀芳

8.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1條第2項載明「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由保險人與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被保險人、雇主、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等代表共同擬訂,並得邀請藥物提供者及相關專家、病友等團體代表表示意見,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因此現階段由中央健康保險署設立「新藥及新醫材病人意見分享平台」,以蒐集病友或相關團體之意見。該平台現階段已逐步加強病友對於相關藥品或醫材之資訊可近性,例如共擬會議議程連結、科技評估報告連結等,但主管機關仍未對此平台訂定相關使用流程或規範。

爰此,建請中央健康保險署於1個月內訂定「新藥及新醫材病人意見分享平台」之使用辦法或相關規範,並公告之。【43】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吳焜裕  黃秀芳

9.現行體制下,健保對於巡迴醫療之牙醫師診療給付,僅限於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所直接補助設置診療台之機構。然而,許多養護機構為確保住民口腔健康,以募款或自費方式於機構內設置診療台,並請牙醫師合作診療,但這些到機構協助之牙醫師卻無法請領健保給付,顯見同樣醫療服務卻有給付限制之差異。

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積極研議,針對牙醫師至自行設置牙醫診療台之機構亦能請領健保之診療給付,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說明。【44】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林靜儀  吳焜裕

10.有鑑於醫療技術日新月異,有些病患選擇採用新科技之手術方式,其具有傷口小、手術時間短,其復原期也短之優點,然目前迄今僅部分新科技醫療技術納入健保,造成病患、醫院與健保體系三輸之局面。考量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依法辦理新醫療技術相關業務,為利民眾醫療權益,爰建請中央健康保險署對於已完成醫療科技評估項目結果未納入支付項目者,應俟醫療機構技術成熟或成本效益提升後,即再次辦理醫療科技評估,研議納入支付標準。【45】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李彥秀  蔣萬安  王育敏

11.查健保補充保費之收取,制度設計上仍有不公平現象。詳言之,健保補充保費依單次給付金額計費,具規避誘因;又有單筆給付上、下限之規範,負擔金額可能因受給付筆數不同而相異,導致總所得相同者卻可能負擔不同額保費的情形。全民健保屬於社會保險,應合於所得重分配的原則。現行制度下,反而有出租人將補充保費轉嫁承租人,或要求分次給付,使單次給付額低於2萬等規避行為,反使貧者越貧。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就補充保費之公平性檢討並積極研謀對策。【46】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林靜儀  吳玉琴

四、作業基金─國民年金保險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原列929億4,925萬7,000元,配合業務總支出減列「行銷及業務費用」中「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300萬元,本項應隨同減列「其他業務收入」之「其他補助收入」300萬元,改列為929億4,625萬7,000元。

2.業務總支出:原列929億4,925萬7,000元,減列「業務成本與費用」中「保險成本」之「呆帳」2億元,本項應隨同增列「提存安全準備」2億元,另減列「行銷及業務費用」中「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300萬元,其餘均照列,增減互抵後,改列為929億4,625萬7,000元。【48,50,51,52,53,54】

3.本期賸餘: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億3,145萬1,000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通過決議8項:

1.105年度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投融資業務成本」編列「服務費用」2億241萬5,000元,本項費用較104年度預算增加2,531萬元,增幅達14.29%,更較103年決算數5,427萬1,000元增加近四倍。經查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投資收益率近來多落後其他基金,實有改善之必要。因此,為因應全球金融情勢波動,請基金運用單位,擴大全球多元投資布局,持續加強投資監管機制及精進投資運用策略,以提升基金運用績效。【47】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蔣萬安  吳焜裕

2.自國民年金保險開辦之次月(97年11月起),每月基金獲配之公益彩券即不足以支應當月之中央政府應負擔款項,迄103年,不足數已達156億餘元,雖由104年公務預算撥補,但其已導致政府鉅額欠款。104年度國民年金亦產生資金缺口301億元,而由105年度的公務預算撥補,立法院預算中心預估,105年度中央政府應負擔款項不足數高達381億餘元,究以何種方式籌措財源支應,仍在未定之數。

且因連年未足額撥付國民年金保險基金,致資金缺口龐鉅,105年度恐需支付逾1億元支持繳保險利息暨周轉金利息,基金財務雪上加霜,實不利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之永續經營。爰此,建請主管機關不得再向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支借應負擔款項,且應妥善擬定財源對策以因應目前之財務問題。【49】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林靜儀  吳玉琴

3.有鑑於國民年金保險自97年10月開辦以來,即出現中央應負擔款項財源不足之問題,103年度因中央政府遲未明定財源與籌措撥補,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產生156億元積欠款,然104年度衛生福利部只編列167億元,僅用以補足103年積欠之保費本息,104年預估產生資金缺口335億元;囿於中央政府財政困難,預算編列嚴重不足,預估105年度國民年金保險將產生381億元鉅額欠款,2年內倍速成長,恐影響民眾繳費意願,並加重國民年金保險財政缺口。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提出改善國民年金保險財務結構之有效對策,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55】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4.有鑑於國民年金保險制度自97年10月開辦以來,即出現中央政府應負擔款項財源不足問題,然該制度實施迄今7年,中央主管機關迄無積極作為及具體解決對策,且自103年度起因未於當年度編列預算撥補,肇致政府鉅額欠款情事,預計105年度中央政府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不足數高達381億餘元。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應儘速籌措政府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不足數外,更應儘速研謀有效對策,俾利基金之永續經營,以因應未來高齡化、少子化之趨勢。【56】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李彥秀  蔣萬安  王育敏

5.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與審計部報告指出,國民年金溢領給付情況,至104年8月底止,溢領各項給付之人數較103年底淨增加1,384人,溢領金額則淨增加1,278萬元。審計部103年度針對國民年金保險年金溢付提出審核意見略以:「103年度地方政府未依限報送媒體資料,致重複發放國民年金與相關社福津貼2,505件,溢發865萬餘元。另截至103年底因領受人死亡,家屬延遲向戶政機關申報死亡登記,致溢付1,946件,溢發3,549萬餘元,請衛生福利部宜洽請教育部、退輔會及各地方政府,提供所屬醫事機構死亡通報資料,以供勞保局比對有無領受人已死亡,而家屬遲未辦理登記情事,以減少追繳成本。」。監察院亦曾於101年度提案糾正國民年金保險業務之中央主管機關,所列違失之一為民眾溢領國民年金保險給付相關事項。衛生福利部應提出書面報告,針對避免溢領情事研提改善措施。【57】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 瑩  林靜儀

6.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與審計部報告指出,國民年金保險基金105年度預算案「行銷及業務費用」之「服務費用」項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4,598萬7,000元,辦理國民年金業務宣導。經查,審計部103年度曾提出國民年金保險存有欠費人數偏高、部分縣市及未滿40歲被保險人欠繳率比率偏高等審核意見,請衛生福利部研擬對策。105年度衛生福利部將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之關鍵績效指標改列「老年年金給付領取率」,即以實際請領老年年金人數占65歲以上可以請領老年年金人數之比率作為衡量績效指標目標值。基金於101至105年度平均編列宣導費4,000餘萬元,105年度卻未訂定催繳成效指標以供管考,凸顯衛生福利部及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欠缺催繳欠費之積極度,亦不符衛生福利部回應審計部稱將有積極作為之承諾。105年度關鍵績效指標未將欠費催繳成效納入,改訂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領取率,顯欠妥適,亦有規避管控之虞。衛生福利部應研擬改善欠費之有效宣導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8】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 瑩  林靜儀

7.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105年度國民年金保險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中央應負擔款項待籌措其他財源數預計高達381億餘元,自103年度至105年度已連續3年未於當年度編列預算撥補。國民年金保險中央應負擔款項之財源不足問題,自103年度起,中央主管機關均未於當年度編列公務預算撥補,例如該基金103年度預算書「預計平衡表說明」之收入部分列有中央應負擔款項其他財源收入265億元,惟截至當年底中央政府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不足數之決算數達156億餘元,其中應負擔保費144億餘元及利息4,889萬餘元,衛生福利部於104年度編列公務預算撥補,且預計104年度中央政府應負擔款項不足數,仍由衛生福利部於105年度編列公務預算撥補之。足見自103年度起未於當年度編列預算撥補,已導致政府欠款情事。預估105年度中央政府應負擔款項不足數更高達381億餘元,應以何種方式籌措財源支應,仍在未定之數,衛生福利部應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書面報告,研擬穩定之國民年金保險財源方案。【59】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 瑩  林靜儀

8.國民年金保險自97年10月開辦以來,即出現中央政府應負擔款項財源不足問題,且連年未足額撥付國民年金保險基金,致資金缺口龐大,105年度中央政府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不足數高達381億餘元,卻仍待另籌措財源中,甚至自103年開始向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借錢支應,實有未當。

國民年金保險基金105年度預算案「預計平衡表說明」列示,105年度利息費用1,700萬3,000元,係中央政府責任準備105年度向該基金短期周轉所產生之利息費用;另105年度中央政府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不足數高達381億餘元,迄仍未能確定財源,倘再度由公務預算於翌年撥補,恐衍生中央政府欠款及須支付利息之疑慮,且預估延繳保費利息及資金周轉利息合計超過1億元,對於基金財務狀況無疑雪上加霜。

未來伴隨高齡化、少子化、保險費率調高等趨勢下,中央政府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將逐年攀升,若欠缺長期穩定財源支應,恐影響國民年金保險基金財務健全。為利基金之永續經營,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連年未足額撥付國民年金保險基金致資金缺口龐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60】

提案人:鍾孔炤

連署人:陳曼麗  陳宜民

五、特別收入基金─健康照護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98億1,756萬7,000元,照列。

2.基金用途:原列140億1,872萬2,000元,減列醫療發展基金300萬元(含「健康照護績效提升計畫」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費」200萬元、「心理及口腔健康品質提升計畫」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費」50萬元、「一般行政管理計畫」50萬元)、藥害救濟基金之「藥害救濟給付計畫」500萬元、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6,510萬元{含「菸害防制計畫」1,040萬元〔含「服務費用」440萬元(含「旅運費」40萬元、「印刷裝訂與廣告費」200萬元、「專業服務費」200萬元)、「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費」300萬元〕、「衛生保健計畫」5,470萬元〔含「服務費用」之「旅運費」20萬元及「專業服務費」800萬元、「提升婦女健康及母子保健服務」中「加強少子女化婦幼健康照護服務」之「辦理經濟弱勢生殖健康服務」2,500萬元、「推動兒童、青少年健康促進工作」之「兒童視力、聽力保健計畫」50萬元、「癌症防治工作」中「擴大推動國家防癌工作」之「推動主要癌症篩檢」2,100萬元(含「未做抹片婦女人類乳突病毒檢查」2,000萬元)〕}、疫苗基金之「疫苗接種計畫」中「服務費用」60萬元(含除資料、冷運冷藏設備與疫苗調撥運送外之「旅運費」10萬元、「印刷裝訂與廣告費」50萬元),共計減列7,37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39億4,502萬2,000元。【72,80,84,86,91,92,93,94,95,96,97,98,99,101,102,105,108,110,116,118,120,121,122】

3.本期短絀:原列42億0,115萬5,000元,減列7,370萬元,改列為41億2,745萬5,000元。

(三)解繳國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61項:

1.為鼓勵各醫院改善護理人員勞動條件,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推動提升住院護理照護品質方案,雖然醫院增加聘僱護理人員,但照護品質除了人力多寡之外,還包含照護人員的流動率以及護理人員的年資。依據中央健康保險署101至103年度提升住院護理照護品質方案指標,醫學中心的壓瘡發生率自0.91%增加至1.12%,區域醫院的部分,無論是感染發生率、跌倒發生率及壓瘡發生率都有增加趨勢。顯然衛生福利部應檢討推動提升住院護理照品質計畫實施成效,並督促醫院改善護理人力配置情形。爰針對105年度醫療發展基金編列之「獎勵新擴建醫療機構貸款利息補貼計畫」800萬元預算,凍結五分之一,待衛生福利部提出檢討書面報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1】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吳焜裕

2.105年度醫療發展基金「提升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療服務品質計畫」預算為8億元,較104年度增加4,914萬6,000元,然根據審計部103年度決算報告,該預算仍有40.43%未執行率,不只顯示該款預算編列過於寬鬆或執行有所不力,更表示其有撙節空間,且計畫內容為「充實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療資源、提升醫療服務品質、編列緊急醫療及相關緊急應變等醫療資源不足地區之服務提升計畫、醫學中心支援離島及偏遠地區計畫等」,但經查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103年度核銷人次及補助經費仍呈增加趨勢,顯示離島地區符合在地需求之醫療能量不足,民眾赴臺灣本島就醫人次仍多,在地化醫療政策並未落實,爰此,凍結「提升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療服務品質計畫」預算二十分之一,待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檢討改進方案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2】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 瑩  吳焜裕

3.有鑑於台灣兒科醫學會調查指出,全台兒科急診資源艱困地區(24小時兒科急診有2間醫院甚或更少),已由101年全台22個縣市中占6個縣市(27%),增加到現今18個縣市中就有11個縣市(61%),亦即全台有超過一半的縣市列入兒科急診資源艱困地區,雖醫療發展基金105年度已編列「提升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療服務品質計畫」,然未見相關改善兒科急診資源不足方案。爰此,針對醫療發展基金編列「提升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療服務品質計畫」預算8億元,凍結3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提出醫療院所兒科急診獎勵補助方案,獎勵具有24小時兒科專科醫師駐診的兒科急診或兒科急診品質優良者,以利提高醫院設立兒科急診之意願並持續深耕與經營,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3】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4.105年醫療發展基金「提升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療服務品質計畫」項下「緊急醫療及相關緊急應變等醫療資源不足地區之服務提升計畫」編列「捐助、補助與獎助費」2億9,960萬元。經查,該基金自98至104年均編列約4億元預算進行該項計畫,對於離島地區採發展在地醫療為主、緊急後送醫療照顧模式為輔之醫療政策,以提升離島地區醫療照護品質。然而98至103年度離島地區嚴重傷病患者自行搭機(船)轉診來臺就醫交通費累計補助人次及經費分別為15萬1,854人次、1億4,351萬6,000元,且金門、連江、澎湖3縣103年度之人數均較102年度大幅成長,顯示離島地區符合在地需求之醫療能量不足,民眾赴臺灣本島就醫人次仍多,在地化醫療政策並未落實。爰針對上項預算凍結1,0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就如何改善離島地區在地醫療政策提出檢討報告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68】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蔣萬安  吳焜裕

5.105年醫療發展基金「健康照護績效提升計畫」項下補助專業機構、團體辦理「醫院品質績效量測指標與落實品質改善計畫」編列2億0,125萬元,辦理「臨床醫事人員培訓計畫」編列10億4,544萬9,000元。補貼專業機構、團體辦理「醫院品質績效量測指標與落實品質改善計畫」編列7,520萬元,獎勵教學醫院執行「臨床醫事人員培訓計畫」編列1億1,290萬7,000元。其中,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理「健康照護績效提升計畫」項下「醫院品質績效量測指標與落實品質改善計畫」及「臨床醫事人員培訓計畫」之專業服務費又各編列1,300萬元及1,800萬元。惟查,衛生福利部利用該計畫補助、補貼及獎勵特定機構與團體,常發生資源分配不均,以及計畫審查黑箱作業之情事。爰凍結「醫院品質績效量測指標與落實品質改善計畫」預算5,0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提出檢討改善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9】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陳曼麗  黃秀芳

6.105年醫療發展基金「辦理健康照護績效提升計畫」行政費用編列119萬元。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4條明文規定,「保險人為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應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前項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給付,應採論人計酬為實施原則,並依照顧對象之年齡、性別、疾病等校症候之人頭費,計算年度之給付總額。」

查衛生福利部自95至103年度投入79億1,000萬元推動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惟101至103年度平均效益(即年度收案人數占年度實支經費數比率)自21.3%降為18.8%。次查101至103年固定就診率、急診率皆未達目標值(如表)。爰針對105年度「辦理健康照護績效提升計畫行政費用」凍結五分之一,待衛生福利部提出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檢討報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0】

 

年度

指標

101

102

103

固定就診率

目標值

48.47

51.32

51.90

 

收案會員平均值

47.23

50.51

51.13

急診率

目標值

-

23.88

24.78

 

收案會員平均值

28.24

25.30

25.37

住院率

目標值

-

12.39

12.96

 

收案會員平均值

9.41

11.99

11.69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健保各年度「西醫基層總額執行成果報告」。

  2.101年度急診率與住院率尚未列入品質指標,爰無目標值。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吳焜裕

7.105年度醫療發展基金「健康照護績效提升計畫」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項下「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17億5,166萬2,000元,項下計畫包含醫院品質績效量測指標與落實品質改善計畫、提升急診轉診品質計畫、辦理臨床醫事人員培訓計畫等,然「健康照護績效提升計畫」下之專案服務費,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理健康照護績效提升計畫所需之各項專案計畫管理等服務費亦編列6,466萬元進行一樣的工作,且完全看不出此兩項之內容有何不同,無法有效監督,此外,根據審計部103年度決算報告,健康照護績效提升計畫仍有52.52%未執行率,顯示該預算編列過於寬鬆或執行有所不力,更表示其有撙節空間,爰此,針對上項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二十分之一,待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說明健康照護績效提升計畫之工作內容,並提出檢討改進方案,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2】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劉建國  吳玉琴  陳 瑩

8.105年度醫療發展基金「健康照護績效提升計畫」編列「醫療及生育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畫」2億5,978萬元。

近年來因應醫療糾紛頻傳,衛生福利部以產科為優先,於101年開辦「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該計畫仍持續進行之外,其後(103年底開始)也將麻醉與手術事故涵蓋成為救濟對象範圍。衛生福利部曾多次表示「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成績斐然,降低醫療糾紛,改善執業環境。然而,醫療糾紛所發生之科別並非僅限於現階段試辦之少數科別,未來若繼續擴大各科納入救濟試辦,恐非長遠之道。

爰此,凍結「醫療及生育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畫」預算5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提出整體醫療糾紛之法規或相關政策規劃及其具體推動時程,並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4】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吳焜裕  黃秀芳

9.醫療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案「健康照護績效提升計畫」編列「重點科別住院醫師津貼補助計畫」原列3億7,200萬元。查重點科別住院醫師津貼補助計畫係自102年度開始辦理,希望增加五大科醫師人力資源;惟內科執業醫師比率自計畫實施後逐年下滑,另103年度內科及小兒科核證人次及核證比率亦較計畫實施前下降,顯示該計畫尚未發揮增加重點科別醫事人力之顯著效果。且醫界對補助科別仍有爭議,意見繁多,綜上,針對上項預算凍結5,0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調整補助計畫,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75】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王育敏

10.105年度醫療發展基金有關「推動弱勢族群醫療照護計畫」預算編列4億4,316萬元。其計畫內容包括:(1)山地鄉(缺醫村)醫療資源改善試辦計畫。(2)獎勵偏遠地區(含山地離島)及長照資源不足社區設置在地且社區化長期照護服務據點計畫。(3)建置失智症社區服務計畫。(4)獎勵補助長照資源不足地區發展長照資源計畫--(日間照顧中心設置計畫)。(5)獎勵補助長照資源不足地區發展長照資源計畫--(入住機構式服務設置計畫)。

104年度「推動弱勢族群醫療照護計畫」預算數6億2,221萬4,000元,104年度決算數2億3,585萬元,顯現執行率不足50%。爰針對上項預算凍結1,000萬元,請衛生福利部補充105年度計畫內容細節,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6】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林靜儀  吳玉琴

11.105年度醫療發展基金編列「推動弱勢族群醫療照護計畫」4億4,316萬元,其中包含「獎勵偏遠地區(含山地離島)設置在地且社區化長期照護服務據點計畫」1億8,660萬元及「獎勵補助長照資源不足地區發展長照資源計畫『日間照顧中心設置計畫』」1億6,670萬元等計畫。

偏遠地區聘任各類專業人員與據點穩定運作不易,因此也造成山地離島與偏遠地區民眾的醫療與照顧需求都較難以即時且有效得到服務,再者,該地區的長者們對於醫療照護資源如何獲取的資訊可近性也可能較低。各種因素加成之下,顯見山地離島及偏遠地區之在地老化的社區長照資源更應提供適合長者們的健康促進活動,以延緩長輩們的失能,進而也能夠減輕家庭照顧者的負擔和社會資源之耗用。

爰此,凍結「推動弱勢族群醫療照護計畫」1,0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提出針對社區化長照據點之老人復健具體計畫(應提供適合長者們的復健活動,以延緩長輩們的失能),以及上述2計畫之成果報告,並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8】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林靜儀  吳焜裕

10、11合併凍結1,000萬元

12.105年度醫療發展基金編列「推動弱勢族群醫療照護計畫」4億4,316萬元,其中項下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理偏遠地區(含山地離島)及長照資源不足地區在地長期照護人員教育訓練計畫編列1,100萬元;獎勵偏遠地區(含山地離島)及長照資源不足社區設置「在地且社區化長期照護服務據點計畫」編列1億8,660萬元;獎勵補助長照資源不足地區發展長照資源計畫之「日間照顧中心設置計畫」編列1億6,670萬元。惟查,長照資源不足地區在地長期照護人員教育訓練計畫成效不彰,且「日間照顧中心設置計畫」與「入住機構式服務設置計畫」不符長照資源不足地區尤其是原住民地區之需求。爰凍結「推動弱勢族群醫療照護計畫」預算1,0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提出檢討改善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7】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陳曼麗  黃秀芳

13.105年度醫療發展基金「醫院醫療品質提升計畫」之「推動安寧醫療團隊照護品質計畫」編列1,600萬元。政府推動安寧療護服務,近年來接受服務人數增加,惟安寧療護特約機構多為醫學中心(16家,61.54%)及區域醫院(27家,32.53%),且集中分布於6個直轄市,偏鄉、離島相對貧乏。況且接受安寧療護訓練之醫護人員比率偏低,接受相關教育訓練之醫師與護理師僅占全國職業人數之1.68%及0.65%,亦不利於安寧服務推廣。為改善重症末期病患照護品質,建立安寧醫療服務可近性,爰凍結105年度醫療發展基金之「推動安寧醫療團隊照護品質計畫」預算十分之一,待衛生福利部提出檢討安寧醫療服務政策,以及提出偏鄉離島計畫服務建置計畫書面報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1】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吳焜裕

14.105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衛生保健計畫」之「服務費用」中「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1億2,091萬9,000元,針對計畫中「衛生保健工作、罕見疾病等醫療照護、癌症防治工作等項目」,過去衛生福利部透過編印刊物、網路、各項媒體宣傳廣告活動等,將相關政策及防治措施,向國人積極宣導,卻缺乏落實效益,應檢討修正相關執行辦法,使民眾皆能知悉。避免預算運用易生流弊之情事發生,應嚴謹監督審查。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針對上項預算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3】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焜裕  吳玉琴

15.105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衛生保健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中「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1億2,091萬9,000元。經查,過去衛生福利部透過印製各類健康手冊或單張宣導文宣或媒體、網路,向民眾宣導兒童口腔、視力保健、慢性病控制、罕見疾病等政策,長久以來流於形式,宣導效益難以評估,例如兒童及青少年近視率逐年上升,顯示其防制及宣導工作均有改善之必要。爰針對上項預算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104】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蔣萬安  吳焜裕

14、15合併凍結500萬元。

16.105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衛生保健計畫」項下「專業服務費」編列8億6,687萬5,000元,用於衛生保健、罕見疾病等醫療照護等相關工作,然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最新研究發現,台灣新生兒與1至14歲兒童的死亡率偏高,且近年來新生兒死亡率降低有限,與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其他33個國家相較,排名都在後三分之一,且不如鄰國日、韓,專家分析發現台灣兒童在先天異常死亡率偏高,在少子化及高齡化下,兒童健康與幸福應加倍重視,死亡率應透過政策改善下降,爰此,針對上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檢討改進方案及如何結合跨部會提供相關健康促進服務,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6】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 瑩  吳焜裕

17.有鑑於兒童福利聯盟所公布「2015年兒童飲食習慣調查報告」顯示,我國近四分之一兒童每天吃零食,二成每天喝飲料、有6%每天吃油炸食物,長期攝取過高熱量、糖分或是添加物等,造成肥胖、生長問題嚴重;中華民國兒童健康聯盟發表之104年兒童健康幸福指數亦表示,相較於20多個先進國家,我國不少指標居末段班,其中包括11到15歲族群自認健康普通或不佳比率、以及13到15歲族群過重或肥胖比率等,排名皆在綜合評比20多國中吊車尾。爰此,針對「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項下「衛生保健計畫」中「推動兒童、青少年健康促進工作」之「兒童肥胖防治業務」預算3,201萬4,000元,凍結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提出有效推動兒童及青少年健康生活型態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2】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18.105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衛生保健計畫」項下編列「癌症防治工作」31億4,126萬2,000元。然全國整體之「肺、支氣管及氣管癌症之人口標準化發生率」,由85年之每10萬人口25.88人提升至101年之每10萬人口34.99人;另尤以女性攀升之趨勢較高,85年係每10萬人口16.04人,101年卻升至每10萬人口26.84人。換言之,101年女性肺、支氣管及氣管癌症之每十萬人口發生率約為85年之1.67倍。菸害防制推動多年,然肺部相關癌症發生率仍持續上升。顯示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推動菸害防制與癌症防治之成效仍待改善。故凍結「癌症防治工作」預算2,0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計畫後始得動支。【114】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王育敏

19.105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衛生保健計畫」之「癌症防治工作」項下「推動主要癌症篩檢」編列23億1,026萬8,000元。

人類乳突病毒(HPV)引起婦女罹患子宮頸癌,且子宮頸癌為103年我國女性十大癌症死因中的第七位,可見人類乳突病毒對於女性之健康威脅。有鑒於預防勝於治療,自我國95年起陸續核准子宮頸癌疫苗的上市後,陸續有縣市祭出施打疫苗的地方性疾病預防政策,中央則100年開始由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補助低收入戶、山地離島的國中女性免費接種。以現階段而言,國民健康署的施打對象之外,各縣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縣、台中市、嘉義市/縣、金門縣)在HPV疫苗施打政策有所差異,例如:所選擇的HPV疫苗規格不一(二價或四價),施打族群不同等,顯然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於子宮頸癌防制缺乏長遠的全面性政策方針。

爰此,凍結「推動主要癌症篩檢」經費2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針對子宮頸癌預防之HPV疫苗施打提出全面性中長程政策規劃,並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7】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吳焜裕  黃秀芳

20.105年度疫苗基金「疫苗接種計畫」項下「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非理財目的之長期投資」之「購置固定資產」編列2,024萬元,其中「購置全國性預防接種資訊管理系統硬體設備及改版所需更新之個人電腦設備」1,974萬元。經查,「全國性預防接種資訊管理系統」(National Immunization Information System,以下簡稱「NIIS」),NIIS於民國92年建置運行至今已逾10年,基於預防接種業務之推動效率及防疫之迫切需求,且現今之資訊軟、硬體設備及技術已大幅精進,應逐一規劃整體改版要項與期程,俾將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及22縣市衛生局合計52台主機,改成單一集中資料庫,簡化軟硬體之維護並降低維護成本,NIIS系統之全面改版及效能提升遍及全國各地系統,應請疾病管制署注意改版時效、系統版本之提升以及各地使用者需求,以確保達成改版轉換之無縫接軌,俾業務得以持續順利運行;另宜先行考量運用現有資源辦理之可行性後,再予購置不足部分,以避免經費重複投入。爰針對「購置固定資產」預算凍結50萬元,待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同意後,始得動支。【124】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21.105年度食品安全保護基金「食品安全保護計畫」編列1,200萬元,存在下列問題:105年度為該基金首次編列預算,在「捐助、補助與獎助」部分,預定執行3項計畫,包括「補助消費者保護法團體因食品衛生安全事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提起之消費訴訟之律師報酬及訴訟相關費用」;「補助經公告之特定食品衛生安全事件,有關人體健康風險評估費用」;「補助勞工因檢舉雇主違反食品衛生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行為,遭雇主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所提之回復原狀、給付工資及損害賠償訴訟之律師報酬及訴訟相關費用」,然觀其計畫多為訴訟之補助,對於積極提升食品安全保護之措施付之闕如。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針對上項預算凍結3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7】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焜裕  吳玉琴

22.105年度食品安全保護基金項下「食品安全保護計畫」編列1,200萬元,其中「專業服務費」編列40萬元,計畫內容辦理專家審查及出席費;「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960萬元,計畫內容辦理消費訴訟相關費用、人體健康風險評估費用等。另食品安全保護計畫上(104)年度預算數4,100萬元,今(105)年減少2,900萬元,減少約70.73%,主要係因本年度補助人體健康風險評估費用減少所致。惟查,自去年至今年食品安全事件層出不窮,政府應加強食品安全保護工作,豈可因國庫撥補挹注數減少而忽視國人食品安全之權益。爰凍結「食品安全保護計畫」預算35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提出檢討改善計畫,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8】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23.105年度食品安全保護基金「食品安全保護計畫」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項下「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960萬元。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管理之食品安全保護基金,其施政重點包括特定食品衛生安全事件之人體健康風險評估,主管機關並據此訂定年度關鍵績效指標為「特定食品安全對人體健康風險評估」,預計於105年度完成補助2項特定食品安全對人體健康風險評估指標,並編列200萬元預算,然該計畫所欲補助的標的與對象究竟為何則未見說明,且相同指標於104年度亦有訂定之,然截止104年6月30日止補助之項次仍為0項,足見該項關鍵績效指標執行狀況欠佳,規劃亦有欠周詳。

另查「食品安全保護計畫」之「捐助、補助與獎助」內第5項所稱「補助其他有關促進食品安全之相關費用」共150萬元,項目說明過於籠統且金額竟然占前述關鍵績效指標四分之三,該項預算編列過於浮濫,有欠周詳。爰此,凍結「食品安全保護計畫」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350萬元,俟主管機關針對上述預算項目提出完整的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9】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劉建國  吳焜裕

21、22、23合併凍結350萬元。

24.105年度醫療發展基金來源預算數共計24億0,171萬6,000元,基金用途預算數共計38億5,327萬9,000元,兩者落差14億5,156萬3,000元。經查,105年度醫療發展基金預算書中,少數計畫因經費不足或其他因素,該計畫即便編列於預算書上,也未有後續執行規劃和進程,此現象卻將造成立法院基金預算審議時與現況脫節。

因立法院審議預算時程常與衛生福利部編製預算時程有所落差,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在委員會審議預算前,將未來預算執行確定之變動情況資料清單函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以利各界監督檢驗。【1】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劉建國  陳曼麗

25.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下設第三科(原住民及離島健康照護科),辦理原住民地區及離島健康照護業務,惟計畫經費之分配無法明確顯示用於原住民地區或離島,為充分釐清國家預算之使用,請衛生福利部立即針對該業務予以分別界定之。【64】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陳曼麗  黃秀芳

26.105年度醫療發展基金「提升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療服務品質計畫」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編列22萬元,專做書面審查、會議出席費之用,請衛生福利部於105年底前提出說明,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備查。【65】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焜裕  吳玉琴

27.105年度編列「緊急醫療及相關緊急應變等醫療資源不足地區之服務提升計畫」2億9,960萬元。為強化偏鄉離島地區之緊急醫療照護品質,辦理「緊急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計畫」及「醫學中心或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支援離島及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院緊急醫療照護服務獎勵計畫」,請衛生福利部加強計畫執行效能,於105年底前提出執行成效說明,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備查。【67】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王育敏

28.衛生福利部醫療發展基金105年度「健康照護績效提升計畫」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之「補貼(償)、獎勵、慰問、照護與救濟」105年度預算數為21億7,344萬9,000元,其中「手術麻醉訴訟鑑定案件」之降低未有成效、及105年度預算編列21億7,344萬9,000元,較上年度預算數31億1,026萬9,000元減少9億3,682萬元,衛生福利部宜檢討是否推動計畫執行效益不彰,抑或預算編列過於浮濫,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1】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焜裕  吳玉琴

29.醫療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編列「醫療及生育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畫」2億5,978萬元,惟102及103年生產醫療糾紛件數分別較上年度成長71%及8%,仍有改善空間;另「醫療及生育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畫」本質屬個人救濟,卻須以醫療機構為申請單位,無法妥為保障病人權益,衛生福利部宜檢討建立完善之醫療事故救濟補償制度,期有效化解醫療對立,改善醫病關係,並妥適處理醫療糾紛。【73】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王育敏

30.105年度醫療發展基金之推動弱勢族群醫療照護計畫中,有關針對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理偏遠地區(含山地離島)及長照資源不足地區在地長期照護人員教育訓練計畫,過去辦理長照教育訓練,強化在地人提供長期照顧的知能,對於投入長照之人力是否有所增加;且對於長照計畫施行在即,長照人力資源未來預計成長及投入第一線照服人員之人力,此計畫未來每年將完成多少訓練,並如何使長照人員確實在地化投入照服第一線。另計畫中「設置長照服務網絡發展暨品質提升─專案辦公室、輔導中心」,103年已經執行過,今(105)年金額比104年多,應提供105年需增設及修繕網路設備專案辦公室與輔導中心之預算必要性說明。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方案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79】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焜裕  吳玉琴

31.醫療發展基金之「醫療及照護機構應變保全和醫療及照護品質提升計畫」編列「專業服務費」750萬元,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設置「侵入性醫療處置照護品質提升計畫」專案管理中心,協助醫院推動侵入性醫療處置組合式照護措施,並辦理外部稽核輔導作業、獎勵評定及醫療人力品質提升等事項。衛生福利部應確實掌握受委託單位之執行進度與推動策略,並適時檢討,以確實改善侵入性醫療處置之照護品質,俾對社會醫療有更大貢獻。【82】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焜裕  吳玉琴

32.有關醫療發展基金105年度「偏遠、離島及醫療資源缺乏地區醫院效能提升計畫」編列5,000萬元,主要係補助衛生福利部恆春旅遊醫院、花蓮豐濱分院及台東成功分院,為照顧偏遠地區民眾的健康,雖不具經濟規模,仍應提供必要的急重症與醫療服務,以保障當地居民就醫權益。

衛生福利部應須持續強化花東地區原住民之健康醫療照護及持續提升就醫可近性,朝規劃及評估成立原住民醫院之可行性,以強化偏鄉原住民之醫療可近性。【83】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陳曼麗  黃秀芳

33.105年度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補助經濟困難者健保費計畫」,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現行各種補助弱勢健保費對象均由補助機關訂定相關補助辦法辦理,其中對於失業勞工自付健保費補助、短期經濟困難民眾協助、設籍前外籍配偶健保費補助、各級政府辦理保險對象健保費補助等相關措施方案,以及公益彩券回饋金與菸品健康福利捐擴大補助等,為落實執行補助對象資格審查,避免基金預算浮濫編列之虞,中央健康保險署應適時向補助機關反應審慎對補助資格審查,以杜浮濫補助。【85】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焜裕  吳玉琴

34.為確保藥害救濟申請案審議之公正、客觀及專業,衛生福利部委由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負責申請案之審議,且審議委員會之委員係由醫學、藥學、法學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其中法學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衛生福利部應確實督導審議委員會委員人數之衡平性,並督導委員會確實依照藥害救濟給付標準予以審議給付,以避免審核過於嚴格。另衛生福利部應設立專人,負責確認有無應依藥害救濟法第18條行使代位求償權之案件,以依法追償。【87】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焜裕  吳玉琴

35.為確保藥害救濟申請案審議之公正、客觀及專業,衛生福利部委由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負責申請案之審議,且審議委員會之委員係由醫學、藥學、法學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其中法學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衛生福利部應確實督導審議委員會委員人數之衡平性,並督導委員會確實依照藥害救濟給付標準予以審議給付,以避免審核過於嚴格。【88】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焜裕  吳玉琴

36.有關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審議案件時,請求權人得申請到會陳述意見;請求權人並得委任律師出席或陪同出席。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審查案件時應以公開方式為之,並應全程錄音錄影,其規定由主管機關訂之。【89】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陳曼麗  黃秀芳

37.105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中「菸害防治計畫」,主要推動業務包括補助地方菸害防制工作、辦理菸害教育宣導等等。然而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成年人吸菸行為調查」結果顯示,在家庭二手菸部分,暴露率竟由100年之19.9%驟升至104年的24.9%,此外公共場所二手菸部分,在室外公共場所之二手菸暴露率也從95年29%一路提高至104年之55%,成長近乎一倍。此外,調查結果也顯示,103年18歲以上成人每人每年平均吸菸總支數為975支,然104年卻成長至1,073支,不僅菸害防制成效未見改善,甚至成長10.05%,若以15歲以上國人為調查對象,每人每年平均吸菸總支數由103年的946支,成長到104年的1,080支,成長率更高達14.16%,顯見政府菸害防制計畫仍有改善空間,爰此,要求主管機關於1個月內提出降低家庭二手菸暴露率、室外公共場二手菸暴露率、成人每人每年平均吸菸總支數之改善報告。【90】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李彥秀

38.105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之衛生保健計畫項下「服務費用」編列10億4,834萬1,000元,其中有「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1億2,091萬9,000元及「專業服務費」編列8億6,687萬5,000元等2主要項目;「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下「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38億0,433萬1,000元,辦理事項包括「衛生保健工作」7億6,386萬1,000元、「罕見疾病等醫療照護工作」4億0,498萬元、「癌症防治工作」26億3,549萬元等3主要項目。惟查,該計畫實施多年,仍未見癌症標準化發生率明顯下降。鑒於國家應擬定有效之癌症防治政策,執行有效之癌症防治工作。爰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提出具體之癌症防治策略,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00】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39.有鑑於衛生福利部之調查,國內5歲兒童齲齒率近八成,且12歲兒童平均蛀牙顆數達2.5顆,顯示學童年齡越大,齲齒比率有明顯增加趨勢,且該數據高於世界衛生組織口腔健康之目標,足見我國兒童齲齒預防工作仍需加強,家長對孩童牙齒的注重及知識宣導亦為不足;另查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表示,若孕婦在妊娠期間無法維持口腔健康,不僅會間接影響胎兒健康,錯誤的口腔照護觀念會延續到寶寶出生後,讓孩子時時暴露在齲齒風險中。爰此,為確保孕婦及嬰幼兒之口腔健康,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孕婦及嬰幼兒加強宣導其口腔保健之重要性。【109】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40.105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之衛生保健計畫項下「推動兒童、青少年健康促進工作」主要編列1,631萬2,000元,包含兒童口腔、視力及聽力保健計畫、兒童及青少年健康知能促進工作、推廣兒童及青少年健康生活型態與健康素養等。依據國民健康署調查「國人6歲至18歲近視率」,呈現逐年成長,以小六學童為例,民國75年近視盛行率為27.5%,至民國99年成長於65.9%,國人學童近視比例仍持續增加。

另國人6至18歲高度近視盛行率部分,以高中三年級為例,民國79年前皆為6.7%以下,至民國87年開始攀升為15.9%、20.8%、16.9%,高度近視易併發視網膜剝離、青光眼、黃斑部病變及白內障等,造成個人健康之重大損害及全民健康保險支出之增加。爰此,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提供兒童及青少年近視防治之書面報告,落實3C產品危害學童視力警告標示,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1】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林靜儀  吳玉琴

41.105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之衛生保健計畫,主要推動業務包括癌症防治宣導及推動癌症篩檢等等。政府95年起針對40歲以上民眾推出成人健檢,99年開始擴大提供子宮頸癌、乳癌、大腸癌、口腔癌合稱「四癌篩檢」服務。然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統計,四癌篩檢政策成立至今已逾5年,近兩年四癌篩檢利用率除了子宮頸癌高達70%,口腔癌僅54%,大腸癌及乳癌甚至分別僅有43%及38%,利用率連一半都不到。此外,依國民健康署104年年報資料顯示,在認知率部分,民眾知道政府有提供免費癌症篩檢的比例,除大腸癌達到51.2%外,其餘皆未達50%(子宮頸癌46.6%,口腔癌47.8%,大腸癌51.2%,乳癌45.5%)。相關數據資料顯示政府政策宣傳不力,仍有改善空間,爰此,要求主管機關於3個月內提出完整的認知率調查報告,並提供扣除自費篩檢民眾後之實際免費癌症篩檢比例等相關資料。【113】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李彥秀

42.有關「擴大癌症防治工作」項下「檳榔危害防制、主要癌症防治宣導及推動」編列3,427萬1,000元。其費用包括:人事費用、業務宣導費用(癌症防治及檳榔危害媒體宣導),委辦及補助費用(委辦計畫:辦理戒檳榔衛教人員培訓及結合民間團體營造無檳榔環境;補助計畫:結合民間團體推廣安寧療護工作)。其他費用係包括郵電費、國內外旅費、印刷費、機械設備維修費、法律事務費、鐘點費、出席費、審查費、辦公用品消耗費、場地租賃費等。然上述工作項目應更聚焦檳榔族群如漁民、運輸業者等,以善用公款,以盡公益。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提出針對檳榔族群如漁民、運輸業者等,推出有效防治方法並持續追蹤成效,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5】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林靜儀  吳玉琴

43.健康照護基金項下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與疫苗基金中,有關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審議,建請該審議小組在審議案件時,當事人或其三親等親屬得申請到會陳述意見;申請人得委任律師出席或陪同出席;審議小組審查案件時應採公開方式,全程錄音錄影,並作成紀錄,其辦法由主管機關訂定之。【119,125】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陳曼麗  黃秀芳

44.經查105年度「結合型肺炎鏈球菌疫苗」預算較104年度減少2億7,906萬4,000元,主因105年暫緩實施65歲以上高危險群長者接種肺炎鏈球菌疫苗政策,並核減幼兒常規結核型肺炎鏈球菌疫苗等之單價及劑量,惟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侵襲性肺炎鏈球菌感染症疫情週報觀察,發生率前三名分別為75歲以上老人、2-4歲幼兒、65-74歲老人,顯見65歲以上老人及未滿5歲幼兒接種肺炎鏈球菌疫苗之必要性。另查,預防接種業務量最大之兒童時期公費疫苗注射並未編列有接種醫師診察費,深刻體認國內醫療環境之改變及醫療院所對於預防接種工作之用心投入,為建立與醫界良好的互動且有效提升預防接種執行率,責成衛生福利部積極爭取106年之額度外經費,並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務必以全民福祉為優先考量,編列公費疫苗接種處置費,合理補助醫師協辦預防接種之必要費用;另須密切注意上開族群感染情形,避免因經費受限而衍生防疫漏洞。

另,疫苗接種為預防傳染病最具效益之方法,且可降低因感染造成併發症需治療或住院之醫療費用,有效節省健保費用支出;而推動國家預防接種政策需要穩定的財源,以確保接種作業能長久穩定推行,基此,衛生福利部就國內疫苗政策整體實施現況與困境研議,考量國家疫苗政策推動之需,儘速將公費疫苗接種(含疫苗及接種診察處置費)納入健保給付項目。【123】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45.根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統計資料顯示,今(105)年截至4月24日,本土病例累計372例,其中高雄市就占340例;另境外移入病例累計91例,感染國家以印尼、菲律賓等東南亞國家為多。登革熱疫情在氣候暖化趨勢下,未來人口集中之都會區都將是疫情嚴重區域。而我國登革熱的致死率比新加坡高出八至十倍,年齡是造成雙方致死率差異的主要因素。從「預防重於治療」的有效降低醫療支出觀點,我國應在登革熱疫情尚未本土化時,由中央與地方共同挹注足夠的防疫資源,同時結合國內、外學研機構,落實創新防治技術,率先研發或引進適合提供長者預防的本土型疫苗或病媒控制新技術,有效提升防疫量能,避免國人遭受相關疫病的威脅。【126】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李彥秀  王育敏  蔣萬安

46.有鑑於醫療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編列「重點科別住院醫師津貼補助計畫」3億7,200萬元,擬達目標「吸引醫學畢業生選擇至五大科行醫,且增加留任率,預期短期內可增加五大科之醫師人力資源,並適度紓解五大科人力流失之情況」,然內科執業醫師比率自計畫實施後逐年下滑,另103年度內科及小兒科核證人次及核證比率亦較計畫實施前下降,顯示該計畫尚未發揮增加重點科別醫事人力之顯著效果。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應注意五大科別醫事人力消長情形並妥擬改善策略,以達實質增進五大科醫事人力之政策目標。【130】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李彥秀  蔣萬安  王育敏

47.103年底開始,衛生福利部以計畫補助6家醫院建置「全國兒少保護醫療服務網絡」,設置「醫療服務示範中心」,主要針對身心受虐較嚴重,或雖然不明顯但可能變嚴重的個案,來加強後續的追蹤照護,建立負責任的通報體系,負有推廣兒少保護相關醫療概念與知識教育之責任……等。該計畫已於104年度結束,然而後續兒少保護之醫療服務網路效益仍待追蹤了解。

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持續追蹤兒少保護醫療服務網絡之推廣與運作情形,並進而透過通報及開案數的統計及重點案例分析,進一步掌握各體系於兒少保護的執行限制與成效。【131】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吳焜裕  黃秀芳

48.促進口腔保健能夠延緩口腔機能老化、預防口腔疾病發生,且咀嚼、消化等更進而促進全身健康,其中,身心障礙者口腔健康對其全身健康之影響,更甚於同年齡者。特殊需求者牙科醫療服務(以下簡稱身障牙科)之設立,是為提供身障者更符合需求的就醫環境;身障牙科示範中心,則係為執行「行為極度無法配合,或有全身系統性疾病的身障者之口腔治療和衛教」而成立,亦是一般診所和其他醫院無法協助時的最後希望。身障牙科相較於一般牙科需要投入約二倍至三倍人力,以協助身障者進行口腔治療及照護,因此開辦至今政府資源的挹注,對於鼓勵醫療院所投入身障牙科業務相當重要。

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未來針對「特殊需求者口腔整合性照護計畫」匡列足額經費,以確保身障者未來能夠持續順利獲取必須之牙科醫療服務。【132】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吳焜裕  黃秀芳

49.衛生福利部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辦理「協助弱勢族群排除就醫障礙計畫」,以維護弱勢族群健康,因各部會爭取該回饋金者眾,導致該部獲得分配金額逐年下降,103年獲配數為4.3億元,但104、105年僅分別剩下2.86億元及2.9億元,導致本計畫可運用額度大幅減少,為免因經費不足而限制弱勢族群就醫權益,衛生福利部應於2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133】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蔣萬安  吳焜裕

50.104年度起公益彩券回饋金獲配數減少,致排除就醫障礙補助計畫累計賸餘款遽減,為免弱勢族群就醫權益受限,宜及早因應。

衛生福利部自98年度起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辦理回饋金排除就醫障礙補助計畫,自104年度開始,因公益彩券回饋金獲配數自每年4億餘元降為2億餘元,致排除就醫障礙補助計畫可資運用額度減少,104及105年度預計支用數僅約2億9,800萬元元及2億9,300萬元,惟仍超逾當年度獲配數,104及105年度分別超出1,200萬元及200萬元,預計由以前年度計畫執行賸餘款支應。105年底該項計畫預計之累計賸餘款僅餘14萬6,855元。為免因經費不足而限制弱勢族群就醫權益,衛生福利部及中央健康保險署宜及早因應。【134】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王育敏

51.105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編列「健康福利捐分配收入」39億3,750萬元,係用以辦理菸害防制計畫及衛生保健計畫之財源。然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運用菸捐補捐助民間活動,惟其中部分捐助案件活動主軸與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業務無直接關聯,仍核予部分補(捐)助。基於該基金以菸捐為財源補助上開與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業務無直接關聯之案件或活動,又未實地查核,似非妥適,衛生福利部及國民健康署允宜檢討改善,俾有效彰顯菸捐運用效益,並提出書面報告詳細說明該補(捐)助活動與該基金之相關,並訂立明確補助規範為宜。【135】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王育敏

52.目前菸品同時課徵菸稅及菸捐,菸稅收入屬「統收統支」性質,菸捐收入則依菸害防制法規定「專款專用」。菸捐之收取雖依法有據,惟現行制度菸捐收入已超過菸稅,恐成為各利益團體爭取分配之財源,亦有各機關成立小金庫之疑慮,且菸捐分配機制恐操縱於特定人士之倉促政策決定,若菸捐比照菸稅列入歲入,除可維持原本以價制量之目的,國庫亦增加可供統籌運用之稅收,並得本於公平原則用於各項施政。綜上,請衛生福利部研議將菸捐應比照菸稅列入歲入,或比照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收支併列方式納入總預算再行分配,俾利有效管理運用並臻公開透明化。【136】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王育敏

53.菸害防治及衛生保健基金,施政之首要重點為健全婦幼及生育保健服務服務環境,強化兒童及青少年健康,其基金支應編印之「孕婦健康手冊」及「兒童健康手冊」內容,除健康資訊外,資源篇之內容仍顯不足亟待補充,以便民眾取得資訊。

據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會同有提供相關福利的部會,完成「孕婦健康手冊」及「兒童健康手冊」之內容研修,並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37】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吳玉琴  吳焜裕  洪慈庸

54.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提供多項預防保健項目,其中含括成人健檢與多種癌症篩檢項目,其中成人健檢長年來成為被詬病為健檢率低下的項目。然而,隨著健康意識的普及,以及職業所需或法律保障,健康檢查存在各體系中,例如:教育部的學生健檢、各縣市政府舉辦的老人健檢、勞工的健檢、國軍體系的健檢、民眾自行付費進行之健檢、民眾因慢性病長期於醫院診所就醫時的各種檢查……等。承上,各體系間都各自進行健檢或相關的檢查,恐存在資源重複耗用現象,也可能是成人健檢使用率低下之重要因素之一。

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積極蒐集各體系健檢之資料或相關數據,以釐清我國各體系健檢之現況,進而檢討成人健檢使用率難以提升之因素,以及重新檢視我國健檢資源分配之效益。【138】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吳焜裕  黃秀芳

55.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105年度關鍵績效指標,包括「審議時效」及「救濟給付時效」。105年度設定之目標值分別為80天及50天,103年度實際達成情形分別為66天及42.6天,而104年度(截至6月底止)實際達成情形則分別為54.4天及45天,上開2項關鍵績效指標於103年度及104年度6月底止之實際審定天數均較105年度目標值為少,105年度目標訂定實過於保守,宜參酌實際達成情形調整目標值,俾利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時效之提升。【139】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王育敏

56.105年度疫苗基金之「疫苗接種計畫」編列「幼兒結合型肺炎鏈球菌疫苗」經費3億6,893萬6,000元,較104年度6億4,800萬元減少2億7,906萬4,000元,依疫苗基金105年度預算案說明,主要係因105年度基金財源收入大幅減少,為避免幼兒常規疫苗接種政策中斷,105年暫緩實施65歲以上高危險群長者接種肺炎鏈球菌疫苗政策,並核減幼兒常規結核型肺炎鏈球菌疫苗等之單價及劑量,以維持收支平衡。然立法院審查健康照護基金104年度預算案作成決議:「……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加強宣導50歲以上成人患有慢性病或65歲以上長者、大於2個月新生兒,以及6歲至17歲青少年患有氣喘、糖尿病、心臟病等慢性病患者,接種肺炎鏈球菌結合型疫苗,提升抗體免疫力,以對抗流感併發症之威脅。」顯見65歲以上老人及未滿5歲幼兒接種肺炎鏈球菌疫苗之必要性。衛生福利部及疾病管制署仍宜密切注意上開族群感染情形,避免因經費受限而衍生防疫漏洞,或造成其他族群感染之後果發生。【140】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王育敏

57.為提升疫苗接種相關醫護人員之專業度,並維護全國性預防接種資訊管理系統與流感疫苗資訊系統穩定運作,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加強醫師、護理人員疫苗接種實務及資訊系統運用之教育訓練,以提供民眾更好的衛教與接種服務。另全國性預防接種資訊管理系統(NIIS)運行超過10年,舊系統效能不彰,已無法滿足現行衛生單位之預防接種業務管理等需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立即進行系統改版作業,惟應確保該項改版作業如期順利進行,以有效提升預防接種資料之追蹤、管理與統計效能。【141】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焜裕  吳玉琴

58.據審計部103年審計報告書指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為因應國內諸多危及食安之事件,於103年12月10日修正公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其中為強化業者自主檢驗及自主管理責任,強制要求上市、上櫃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設置實驗室,從事自主檢驗,並自104年12月10日施行;至105年12月底,該署公告「應設置實驗室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亦於104年11月30日訂定「食品業者設置實驗室之企業指引」。雖於104年已辦理相關訓練20場次,但仍請食品藥物管理署就前述所訂指引,繼續輔導業者,強化業者自主管理,維護國內食品安全衛生。【142】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 瑩  林靜儀

59.據審計部103年度審計報告書指出,為強化食品添加物管理,民國103年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增訂食品添加物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申請查驗及分廠分照等規定,期能落實進口分流及製造分區等源頭管理政策。在販售分業方面,經濟部於民國99至101年間,陸續公告新增「食品添加物批發業」、「食品添加物零售業」及「食品添加物製造業」等營業項目,以利管理化工原料行對食品添加物之買賣或製造行為,但囿於食品添加物製造、販售、批發尚非屬特許行業,無強制登記之規定,肇致後續無從勾稽,衍生稽查管理困難。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雖已明訂食品添加物應申請查驗登記,衛生福利部亦已公告食品添加物業者應辦理登錄及建立追蹤追溯系統,惟因化工原料製造、輸入與販售迄乏追蹤管理機制,仍難以有效防堵非食品用途化學物質不當添加於食品情事,衛生福利部應會同權責機關研議有效對策,健全源頭管理機制,避免非食品用途化學物質不當添加於食品情事再次發生。【143】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 瑩  林靜儀

60.據審計部103年度審計報告書指出,為強化輸入食品之產地源頭管理,民國99年起衛生福利部派員赴國外辦理食品工廠實地查核業務。惟執行以來,民國101至103年度實地查廠次數分別為29次、31次及28次,檢查量能與美國2011年1月公告之「食品安全現代化法案(FSMA)」要求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海外查核家數(新法生效1年內應至少檢查600家國外食品廠商,並在未來5年內每年倍增檢查數量)之檢查密度相去甚多,顯見我國海外源頭管理仍有大幅強化空間;我國現行輸入食品之查驗,主要仰賴邊境查驗,惟103年度報運進口食品查驗案件616,284批,經逐批或抽中查驗者59,838批,僅約一成,餘多僅憑業者自行報驗資料,採書面審查方式辦理,難以有效查察報驗不實或危及食品安全情事。衛生福利部應檢討強化高風險品項源頭管理強度與作為,增加海外與邊境之查核量能,並提出書面報告,以防止擬供食用之原物料,藉非食品用途之稅則號列報運進口,流入食品供應鏈之欠妥情事發生,維護國人食之安全。【144】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 瑩  林靜儀

61.據審計部103年度審計報告書指出,為強化進口食品之管理,逐年新增或修正輸入查驗之產品品項,以民國101至103年為例,101年申請之查驗案件46萬餘批,103年成長至61萬餘批;同期間邊境查驗人力卻僅由民國101年之42人增至103年之45人,平均每人每日應執行之查驗案件及書面審查案件由民國101年之4.58件、38.87件,增至103年之5.30件、49.26件,邊境查驗負荷不減反增,其中案件量最多之北區管理中心,審計部報指出,每書面審查案件平均時間約4分鐘,審查時間壓力過大。隨案件量增加,查驗人力需求壓力亦將逐年倍增。邊境稽查人力配置至今仍有不足,衛生福利部應研擬查驗人力充實方案,並提出書面報告。【145】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 瑩  林靜儀

六、特別收入基金─社會福利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原列29億9,355萬6,000元,配合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減列衛生福利部第9目「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中補助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之獎補助費71萬9,000元,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政府撥入收入」之「國庫撥款收入」71萬9,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9億9,283萬7,000元。

2.基金用途:原列31億7,369萬8,000元,配合基金來源修正,隨同修正減列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暴力防治處遇計畫」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71萬9,000元,另減列「暴力防治三級預防計畫」500萬元,共計減列571萬9,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1億6,797萬9,000元。【158,160】

3.本期短絀:原列1億8,014萬2,000元,減列500萬元,改列為1億7,514萬2,000元。

(三)解繳國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24項:

1.105年度社會福利基金「福利服務計畫」編列16億2,370萬9,000元。社會福利基金係為增進社會福利、加強社會安全制度所設,辦理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兒童、少年、老人、身心障礙者福利及其他有關社會福利事項。惟其下屬單位卻大量使用非典型勞動人力,包括派遣、承攬等,以減少開支,造成勞工處於低收入、不穩定的勞動條件之下。該單位預算書第32頁中提及,社會福利基金業務之派遣人力經費4,444萬8,000元、勞務承攬經費1億8,927萬4,000元及機構自行進用人員經費4,337萬元,顯現目前仍大量使用非典型勞動人力。社會安全制度,除顯而易見之弱勢族群,亦包括受僱之基層勞工。爰針對「福利服務計畫」,在扣除用人費用後凍結1,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提出相關檢討報告及改善計畫與具體實施期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46】

提案人:鍾孔炤

連署人:陳曼麗  陳宜民

2.105年度社會福利基金「公彩回饋推展社福計畫」編列12億8,146萬元。有鑑於自101年度起以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各縣市設置公私協力平價托嬰中心,截至105年2月底總計成立90家,惟集中於部分縣市,新北市有41家最多,尚有12縣市無設置,資源分布不均;又因托嬰名額僅有4,390名,遠遠滿足不了育兒家長平價托嬰需求,顯見平價優質之公共托育資源嚴重不足。爰此,針對「公彩回饋推展社福計畫」預算凍結3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提出全國各縣市公私協力托嬰中心設置現況、執行困難及未來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52】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3.105年度社會福利基金預算項下編列「公彩回饋推展社福計畫」預算12億8,146萬元,其中「補助各縣市設置公私協力平價托嬰中心及托育資源中心計畫」預算8,000萬元。公私協力平價托嬰中心集中於部分縣市,資源分布明顯不均。依內政部戶政司人口出生數統計,103、104年新生兒分別為21萬1,399及21萬3,093人,依照行政院主計總處的調查,這些新生兒中,大約有一半有托育需求,也就是目前大概也有21萬左右的新生兒有托育需求,公私協力平價托嬰中心只收了4,258人,覆蓋率大概只有2%,形同樂透政策。又候補人數達9,000餘名,為法定收托之兩倍餘,平價優質之公共托育資源嚴重不足,亟待研議推動招生人數不足之學校、幼兒園轉型,或強化運用社區保母系統等措施,滿足民眾需求,以提高生育率。爰針對「補助各縣市設置公私協力平價托嬰中心及托育資源中心計畫」預算,凍結4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提出普遍、社區、微型、中價位之新型態托育補助計畫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153】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王育敏

4.105年度北區老人之家社會福利基金福利服務計畫預算編列9,854萬9,000元,其中辦理「一般服務費」編列1,871萬4,000元,供辦理院舍搬遷、承攬方式進用之照顧服務員、辦理志工研習訓練等費用相關工作。惟因「非典型」人力工作數據於我國近年來逐攀升,其中尤以「派遣人力」現象為社會共同矚目與討論,亦形成我國長期低薪資的主要成因指標。社會福利基金本就該為增進我國社會福利及加強社會安全制度的重要輔助機制,不該成為促成國內低薪化的影子殺手,爰建請研議積極爭取編制內人力之進用。【147】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 瑩  陳曼麗

5.105年度社會福利基金預算編列「福利服務計畫」預算16億2,370萬9,000元,其中包括北區老人之家編列頤苑原入住苑友差額補助款81萬元。依北區老人之家頤苑自費安養中心委託經營契約,受任人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提撥盈餘10%為回饋金,交由委任人解繳社會福利基金專戶。近年度頤苑自費安養中心收入雖迭有成長,惟不及支出增加速度,故自98年度起即因連年短絀,未收取任何回饋金,又編列苑友差額補助,造成不但任人無償使用經營資產,又編列預算補助,顯不盡合理,請研議刪除回饋金機制,並編列預算加強院舍建物改善。【148】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王育敏

6.105年度南區老人之家社會福利基金福利服務計畫預算編列1億3,558萬元,其中辦理「一般服務費」編列3,674萬6,000元,供辦理依政府採購法承攬方式進用人員、照顧重病住院看護費、院區外包保全費等相關工作。惟因「非典型」人力工作數據於我國近年來逐攀升,其中尤以「派遣人力」現象為社會共同矚目與討論,亦形成我國長期低薪資的主要成因指標。社會福利基金本就該為增進我國社會福利及加強社會安全制度的重要輔助機制,不該成為促成國內低薪化的影子殺手,爰建請研議積極爭取編制內人力之進用。【149】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 瑩  陳曼麗

7.105年度東區老人之家社會福利基金福利服務計畫預算編列1億2,443萬9,000元,其中辦理「一般服務費」編列2,424萬元,供辦理依政府採購法承攬方式進用人員、照顧重病住院看護費、志願服務人員交通費等相關工作。惟因「非典型」人力工作數據於我國近年來逐攀升,其中尤以「派遣人力」現象為社會共同矚目與討論,亦形成我國長期低薪資的主要成因指標。社會福利基金本就該為增進我國社會福利及加強社會安全制度的重要輔助機制,不該成為促成國內低薪化的影子殺手,爰建請研議積極爭取編制內人力之進用。【150】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 瑩  陳曼麗

8.105年度衛生福利部少年之家社會福利基金「福利服務計畫」預計安置人數為145人,預算編列8,478萬4,000元。經查,103年度衛生福利部少年之家預計收容人數為145人,實際收容人數為157人,超出預計人數12人,惟決算數也才7,656萬3,000元,顯見105年度預算未覈實編列。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少年之家提出書面說明。【151】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9.105年度社會福利基金項下「公彩回饋推展社福計畫」編列「獎補助費」12億2,343萬1,000元,其中補助各縣市設置公私協力平價托嬰中心及托育資源中心計畫預計8,000萬元。鑑於該計畫推動已經5年,申請案件集中於台北市、新北市及高雄市,並有半數縣市未提出申請。建議衛生福利部就提高預算執行率、公共托育資源合理分配進行檢討,並考量各縣市需求及環境差異,創新補助計畫,因地制宜。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54】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蔣萬安  吳焜裕

10.105年度社會福利基金預算續編列老人福利機構多機能綜合服務計畫1,212萬1,000元,其中包括北區老人之家整建工程987萬5,000元。然北區老人之家養護院區整建工程因規劃設計未臻周延,致工程延宕。截至103年度北區老人之家整建工程預算數1億2,532萬元,決算數4,397萬2,000元,執行率僅35.09%。爰請加強工程進度,並於106年中完成。【155】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王育敏

11.查社會福利基金之施政重點,包括辦理老人福利機構多機能綜合服務,拓展多機能綜合服務,擴大服務對象,主管機關並訂定年度關鍵績效指標為強化社會福利機構服務功能,並以「收容率」作為衡量指標。惟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社會福利基金105年度預算評估報告第5至8頁(參考附表),自102至104年度,社會福利基金所屬6家老人福利機構,實際收容人數均未達預計收容人數,且實際收容人數呈逐年減少趨勢,北區及東區老人之家之收容率也呈逐年減少趨勢,足見該項計畫執行狀況欠佳。爰請調整其服務方式及經營型態,以充分利用既有機構之資源。【156】

附表:102年度至104年度所屬6家老人福利機構收容概況表

單位:人

 

機構

名稱

102年度

103年度

104年度

預計

收容

實際

收容

收容率(%)

預計

收容

實際

收容

收容率(%)

預計

收容

實際

收容

收容率(%)

北區老人之家

270

216

0.80

270

201

0.74

270

183

0.68

南區老人之家

322

296

0.92

322

297

0.92

319

298

0.93

東區老人之家

320

235

0.73

320

219

0.68

320

179

0.56

澎湖老人之家

162

141

0.87

162

137

0.85

162

146

0.90

中區老人之家

390

315

0.81

390

317

0.81

390

312

0.80

彰化老人養護中心

360

298

0.83

360

286

0.79

360

285

0.79

合計

1824

1501

0.82

1824

1457

0.80

1821

1403

0.77

 

不足額

323

 

367

 

418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劉建國  吳焜裕

12.105年度社會福利基金預算之員工人數彙計表,附註揭露進用派遣人員116人、承攬人員429人及計時與計件人員93人,合計進用非典型人力計638人,占專任人員預算員額970人之65.77%,比重接近三分之二強。立法院於審查9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於內政部主管(社會福利基金部分)決議事項():「……內政部應針對目前相關社會福利機構用人制度之弊端研擬改善方案,以確保社會福利機構所提供照護與輔導品質,並保障相關工作人員之勞動權益保障。」然社會福利基金105年度所屬社政機構不足之人力,仍大量以承攬人力取代派遣人力,承攬人力並較以前年度持續增加,辦理老人、兒童、身心障礙者生活照顧等核心工作,如擔任社工員、護理人員、照顧服務員等專業人員,恐影響專業服務穩定性,爰請配合行政院非典型人力進用政策檢討,積極爭取編制內人力進用。【163】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王育敏

13.社會福利基金所屬13家社政機構,近年度實際收容人數未達預計目標,102年度不足412人、103年度不足420人、104年度截至8月底不足509人。我國65歲以上老年人口數逐年增長,截至103年底為280萬餘人。是以,隨著我國老人人口數逐年穩定成長,該基金所屬6家老人福利機構之收容人數卻不足額,且收容人數呈現減少趨勢,應積極調整服務方式及經營型態,以充分利用既有資源。如提供失能、失智老人之日間醫療照顧,或加強招攬自費安養老人等,以擴大服務有相關需求之長者,俾充分利用既有機構資源,避免人力及設施之閒置浪費。【164】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王育敏

14.社會福利基金所屬6家老人社政機構之6家老人福利機構預計收容人數合計1,824人,惟實際收容人數自102年度之1,501人、103年度之1,457人,減為104年8月底之1,403人,收容人數呈逐年下降之趨勢。

鑑於我國老年人口數逐年穩定成長,惟基金所屬之6家老人福利機構實際收容人數卻持續減少且不足額,為避免人力及設施之閒置浪費,建請調整其服務方式及經營型態,如提供失能、失智老人之日間醫療照顧,或加強招攬自費安養老人等,以擴大服務至有相關需求之長者,並充分利用既有機構之資源。【165】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15.「公彩回饋推展社福計畫」預算12億8,146萬元,其中項目之一在「補助各縣市設置公私協力平價托嬰中心及托育資源中心計畫」。惟截至104年8月底,全國22縣市中,已於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高雄市、宜蘭縣、桃園縣、臺東縣及基隆市等8縣市設立公私協力平價托嬰中心,仍有14縣市尚無公私協力平價托嬰中心;又目前總計77家公私協力平價托嬰中心,以新北市有34家最多,占率達44%,次為臺北市及高雄市各15家,所占比率為19%,資源分布明顯不均。

由於公私協力平價托嬰中心收費公道,且政府委辦經營,深獲家長支持,惟平均一家學收托50名嬰兒,造成候補者眾多,供不應求。建請衛生福利部提出全國各縣市公私協力托嬰中心設置現況、執行困難及未來規劃之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66】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16.有關社會福利基金「公彩回饋推展社福計畫」的申請作業已經建立完整的計畫審查制度,並於下年度預算彙編前即已完成相關審查作業。惟計畫的申請單位今(105)年來屢屢反應計畫核銷過程趨嚴,且不同單位、不同承辦人或同一承辦人前後見解不一,導致計畫申請單位陷入經費核銷的困境,徒增行政成本。且前案尚未核銷,新案不予撥款,時常造成服務中斷,弱勢民眾無法及時得到服務。

舉以下幾個實例來說:(1)申請單位舉辦相關會議或研討會,被要求檢附會議簽到單,或者因為便當有增訂2個而被退件。(2)三聯式發票(已經有寫上單位名稱和統編),仍被要求蓋負責人私章。(3)已經檢附車票單據,還要被要求再檢附支領單。

行政院主計總處前已針對如何簡化經費申請與核銷相關事宜做過函示,但當前經費核銷卻越趨複雜化。公彩回饋金如此,政府積極推動的長照服務核銷業務更是哀鴻遍野,由於長照機構每個月(或雙月或季)須進行核銷,核銷項目繁瑣、報表達到十幾種,導致各居家服務單位行政和社工人力的離職率居高不下。

其次,如果政府拖欠委辦費,民間團體也無法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頒布的「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要求公款至少在5日內應該支付。「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第11條規定「為貫徹執行公款支付時限規定,各機關應逐級嚴密監督,並指派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實地檢查或抽查,作成書面紀錄備查。如發現有異常、延誤或刁難情事者,除應陳報各該機關首長外,並視情節輕重,依規定糾正或懲處。」

社福機構或團體被政府拖欠3個月、半年時有所聞,甚至有1年以上的。民間團體也只能向銀行融資支應,甚至直接積欠員工薪資。雖然近年來在推動社會福利過程中,號稱政府與民間是夥伴關係,但事實上,兩邊的關係根本就不對等。

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於4個月內針對下列建議進行研議:(1)針對社會福利補助、採購或委辦業務之核銷作業應邀請會計部門、民間團體代表及主辦單位,研議簡化作業。(2)中央應建立補助經費核銷爭議申訴程序,當遇有核銷爭議時,可立即協調解決。(3)針對延遲款項撥付影響民間機構團體資金調度一事,應於研修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時,將撥款期限納入規範,並納入輔導考核。【167】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林靜儀  吳焜裕

17.105年度社會福利基金預算編列「公彩回饋推展社福計畫」預算12億8,146萬元,其中「補助各縣市設置公私協力平價托嬰中心及托育資源中心計畫」計8,000萬元。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衛生福利部自101年起以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各縣市設置公私協力平價托嬰中心,截至104年8月底總計成立77家,惟集中於部分縣市,新北市有34家最多,尚有14縣市1家皆無,資源分布明顯不均;又候補人數達9,000餘名,為法定收托之二倍餘,平價優質之公共托育資源嚴重不足,請衛生福利部提出全國各縣市公私協力托嬰中心設置現況、執行困難及未來規劃之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68】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 瑩  林靜儀

18.鑒於現行老人服務體系,以健康老人為服務對象者,有教育部門的樂齡學習中心或社政體系的社區關懷據點;以已失能之老人為對象者,有長照服務。然而,對於超高齡或有高度失能風險的衰老老人,缺乏相對的服務。參照北歐等國之經驗,提供支持超高齡或高度失能風險之衰弱老人生活自理之相關服務,包含煮餐、家務清潔、陪診等到宅服務或社區內的健康促進與復健活動,國家、家庭負擔不重,卻能發揮支持老人生活自理、支持家人照顧老人的治本功能,提升老人及其家庭生活品質,減輕國家和家庭照顧負擔。長遠而言,有助於實踐「在地老化」、「尊嚴老化」之目標,以及縮短國人目前過世前女性平均7.2年、男性為5.7年需人照料之時間。建請衛生福利部召集學者專家及相關實務工作者,研議針對超高齡或衰老老人之支持服務之試辦計畫,並研擬納入長照服務體系之可行性。【170】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吳焜裕

19.105年度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暴力防治三級預防計畫」編列1億9,406萬8,000元,該計畫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條規定,辦理推動性別暴力防治三級預防工作及補助地方政府相關業務人力的相關經費,其中包括辦理113保護專線相關事務之費用。然依據家庭暴力事件通報單位次數統計表得知,警政單位通報比率約40%,衛生醫療院所通報比率約30%,113專線排名第三,僅20%不到。且104年使用113專線的比率甚至不增反減,衰退至98年的水準,顯示經宣導多年,民眾使用率仍未提升,該項計畫成效不彰。然據查近3年113專線的有效電話通數都約有15萬筆,顯示113專線仍是許多民眾重要的諮詢管道,爰此,要求主管機關於1個月內提出宣導計畫,並進行113專線知曉度調查,於3個月內公布,以作為相關政策研擬之參考。【157】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李彥秀

20.105年度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預算編列「暴力防治三級預防計畫」1億9,406萬8,000元。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依衛生福利部統計,老人受虐案件自94年度之1,616件,增加為103年度3,375件,成長超過1倍,104年度截至8月底通報已達3,831件,持續增加。其中以暴力、語言攻擊等身心虐待最多,失依陷困、疏忽及遺棄等次之。鑑於近年來老人受虐案件遽增,未來政府介入家庭處理老人保護安置之機率提高。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現行老人保護安置措施由各縣市進行安置,因老人保護業務較不受重視、相關經費不足、安置處所不足等問題,致各縣市處理方式與品質不一,成效良莠不齊,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研提強化老人保護安置措施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59】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21.105年度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預算案,編列「暴力防治三級預防計畫」1億9,406萬8,000元,其中辦理113保護專線集中接線服務費用4,378萬5,000元。然一般民眾透過113婦幼保護專線通報家庭暴力事件之比率未達二成,且呈下降趨勢,實有待提升,亦顯示通報案件仍以責任通報逾八成左右。按113婦幼保護專線於90年啟用,並經宣導多年,民眾之使用情形未明確提升,顯示多數民眾之家暴防治意識仍待強化,允宜加強教育與宣導。爰為督促衛生福利部加強民眾家暴防治意識,建請於1個月內研提相關防治宣導計畫,以書面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61】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王育敏

22.依據衛生福利部提供司法院統計數據顯示,102年度地方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8,513件,其中加害人處遇計畫3,239件,裁定率為38.05%。103年度地方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8,560件,其中加害人處遇計畫3,222件,裁定率為37.64%。有鑑於102及103年度受理家庭暴力通報件數分別達13萬餘件及11萬餘件,但透過法院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裁定者僅占2%,恐無法落實家庭暴力防治法預防矯正之目的。

請衛生福利部加強下列事項,以落實建構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強化被害人保護:(1)加強對法官之倡議,督導地方政府定期舉行與法官之連繫會議,以提升加害人處遇計畫之裁定率。(2)督導地方政府,協助被害人及依職權申請保護令。(3)對於未裁定加害人處遇計畫之相對人,每縣市均應有具體之介入方案,預防再次施暴。(4)加強加害人處遇人員之訓練,以提升服務量能及服務品質。(5)對於受虐兒少,應督導各縣市政府指定醫療機構成立兒童醫療保護小組,由醫療團隊負責評估與治療,醫療機構將個案轉介至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後,各縣市應掌握追蹤情形。【162】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王育敏

23.105年度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預算編列「暴力防治三級預防計畫」預算1億9,406萬8,000元,其中辦理「113保護專線集中接線服務」費用4,378萬5,000元。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據家庭暴力事件通報單位次數統計表,警政單位通報之比率約四成占最大宗,衛生醫療院所通報之比率約三成次之,113專線排名第三;且一般民眾透過113婦幼保護專線通報家庭暴力事件之比率未達二成,呈下降趨勢。按113婦幼保護專線於90年啟用,並經宣導多年,民眾之使用情形未明顯提升,顯示多數民眾之家暴防治意識仍待強化,宜加強宣導。【171】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 瑩  林靜儀

24.105年度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預算編列「暴力防治三級預防計畫」預算1億9,406萬8,000元。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依衛生福利部統計,老人受虐案件自94年度之1,616件,增加為103年度之3,375件,成長超過1倍,104年度截至8月底通報已達3,831件,持續增加。其中以暴力、語言攻擊等身心虐待最多,失依陷困、疏忽及遺棄等次之。鑑於近年來老人受虐案件遽增,未來政府介入家庭處理老人保護安置之機率提高。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現行老人保護安置措施由各縣市進行安置,因老人保護業務較不受重視、相關經費不足、安置處所不足等問題,致各縣市處理方式與品質不一,成效良莠不齊。衛生福利部應提出書面報告,盤點各縣市老人保護安置措施,並研擬計畫強化品質,以維護老人生活尊嚴。【172】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 瑩  林靜儀

貳、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有關勞動部主管、衛生福利部主管、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預算案均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處理,院會處理前須交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王召集委員育敏及林召集委員淑芬補充說明。

參、配合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特種基金應修正部分,授權議事人員予以計列。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繼續報告。

二、邀請勞動部就「保障國際勞動人權-如何避免海外仲介費剝削移工血汗勞動」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主席:現在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審查本院委員吳玉琴等22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事實上,就服法第五十二條在上一屆,原來是跟著另一個延長外籍移工待到14年的條文,一併進行配套修法,但是很遺憾的,後來被脫勾處理,以致於一直沒有辦法解決海外不當仲介的現象。我們今天欣然邀請勞動部前來,也樂見該部支持修法。他們表示的幾點意見都非常好,諸如創造三贏有助於縮短雇主人力需求的空窗期,以及外籍移工發生行蹤不明的情事。外籍移工大概會在快滿3年的時候逃跑,因為我們都知道他們來臺灣3年,賺來1年的錢要拿去支付國內外的仲介費,少則十幾萬,多則20萬,所以第3年要期滿的時候很多人會逃跑,他們不想要在下一個3年再做白工1年,被不當剝削。我們希望委員會能夠很快的處理就服法第五十二條的修正事宜;由於下午還有另外一個議題要開公聽會,所以上午只就專案報告或法案進行詢答,不處理臨時提案。在進行詢答之前,我們要肯定陳雄文部長當一天和尚敲一天鐘,仍然親自出席今天的委員會。

請提案人吳委員玉琴說明提案旨趣。

吳委員玉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感謝主任委員給我們機會一起提案。我們提案修正就服法第五十二條,真的希望能夠同時保障雇主的利益及移工的人權,也希望它是為勞雇雙方營造雙贏的法案。修正的提案上一屆雖然有提出,但是沒有通過,因此本席邀請22位委員再次一起提出。

我們從慣例看到每一位移工入境前都要繳交國外的仲介費,而且移工每3年要重新出境一次,然後必須重新再繳7萬5,000元到18萬元的仲介費。這個問題非常嚴重,但是我國對於國外的非法仲介卻無管束的能力,不但對移工的人權造成傷害,連帶的連累奉公守法的國內仲介,讓他們被認為是共犯,遭到污名化。

本法修正後,移工不再受聘僱3年到期就要出去的規定限制,使勞資雙方有協商返鄉的彈性。事實上,產業界有淡旺季,雇主當然希望移工在淡季的時候返鄉;社福機構則因為有成群聘僱的慣例,移工一次來了之後,3年到了就要同時出國,所以他們也希望移工可以輪流返鄉,避免契約屆至造成人力短缺;對家庭來講,他們有人力寬裕的時候,比如說孩子放寒暑假,這時比較可以安排移工返鄉,因此移工返鄉的彈性是雇主們很大的期望。很多人會有疑慮,擔心是不是會造成移工有居留權的問題,但是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條、第十條及第二十五條的明文規定,移工並沒有申請永久居留的資格,所以我們的修法不會產生變相移民的問題。

就服法修訂之後,我們期待勞動部訂定移工返鄉的配套措施,包括3年應該有一定的最低連續休假日數,而且保留勞資雙方協議返鄉事宜的彈性。勞動部其實已經在2007年年底開放直接聘僱,這個制度讓大概11萬人的移工以及10萬人左右的雇主受惠;勞動部也一直在網站上強調直接聘僱的好處─移工可以避免再次繳交高額的國外仲介費,同時縮短雇主等待移工重新入境的時間。我們現在提出更進步的修法是非常好的時機,廢除移工3年出國1日的規定,可以創造勞雇雙方雙贏的局面,請各位委員支持。謝謝。

主席:謝謝吳玉琴委員。

請勞動部陳部長報告。

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大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開全體委員會議,針對委員所提「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保障國際勞動人權─如何避免海外仲介費剝削移工血汗勞動」,雄文能有機會應邀列席做口頭報告,並得親聆各位委員之指教,深感榮幸,同時也要感謝各位委員對本部各項政策之支持與策勵,敬請不吝指教。

壹、有關吳玉琴、林淑芬等22位委員提案修正本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刪除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應出國1日,始再入國

有關外籍勞工於聘僱三年期滿應出國之規定,於92年5月13日修正,由40日減少為1日後,實施迄今。感謝委員提出刪除本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出國1日規定之修正案,本部敬表支持,理由如下:

一、可縮短雇主人力需求之空窗期

就產業類雇主而言,取消外籍勞工出國1日規定,將增加雇主人力調度之彈性。至於就家庭類雇主而言,如果像過去般,讓移工每3年出境1次,在這個空窗期要找人照顧的話,那會是雇主相當備受煎熬的一段時間;修法後將能縮短被看護者照顧空窗期問題,降低失能家庭之照顧空窗期重擔。

二、有助降低外籍勞工發生行蹤不明情事

據本部近6年(截至105年3月)針對外籍勞工發生行蹤不明時點蒐集分析之統計資料,外籍勞工於聘僱許可屆滿日前3個月發生行蹤不明情事占外籍勞工行蹤不明總數之比率為10.64%,顯示外籍勞工因聘僱許可期間屆滿需出國再入國,致增加再入國之仲介費用與相關費用負擔,外籍勞工為賺取更高額薪資支付費用遂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是以,取消外籍勞工出國1日規定,有助降低外籍勞工行蹤不明比率。

三、可降低外籍勞工負擔高額國外仲介費

外籍勞工出境一次再回來,還是要透過仲介。我們列出的仲介費與剛剛吳委員講的數字稍微有異,但我們統計的是法定的數字,還有一些可能是私下的費用。修法後因取消出國1日,外籍勞工無須返國透過國外仲介公司辦理再次來臺之作業,故外籍勞工可省卻母國仲介費用、訓練費、體檢費、機票及母國行政規費等費用,每名外籍勞工約可節省母國費用負擔如下:

(單位:新臺幣)

 

 

國別

菲律賓

印尼

泰國

越南

目前來臺工作之母國費用負擔(含母國仲介費用、訓練費、體檢費、機票及母國行政規費)

3萬5,736元

5萬4,134元

10萬5,892元

12萬6,142元

備註:目前來臺工作之母國費用負擔,由各外籍勞工駐華機構提供,且以事業類外籍勞工為例。

至外界擔心的議題研析說明如下:

一、依國籍法及移民法規外籍勞工無法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及永久居留

有關外籍勞工滿3年都不需要出境,會不會因此取得我國之永久居留權等,事實上,依據國籍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等規定,已排除經本部許可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勞工,得因其於我國之工作時間而「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或列入「申請永久居留」須滿5年年限計算之可能,避免外籍勞工變相移民或造成其他社會問題。

二、踐行國內招募程序保障本國勞工就業機會

依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如有缺工需求,欲聘僱外籍勞工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均應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先以合理勞動條件辦理國內招募求才,且如無正當理由拒絕國內招募之求職者,將對其外籍勞工申請案件不予許可。雖然取消外籍勞工3年聘期屆滿須出國1日規定,如雇主有繼續聘僱原所聘僱之外籍勞工需求,仍應依本辦法於聘期屆滿前4個月,辦理國內求才招募程序,如雇主經國內求才招募程序仍有缺工情形,始能申請聘僱原所聘僱之外籍勞工;另此外籍勞工於聘僱許可期間須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始得留臺繼續工作。因此,取消移工3年出境1次的規定,也不會影響本國勞工的就業機會。

三、透過勞動契約及法規命令保障外籍勞工休假權與返鄉權

有人擔心現在移工起碼每3年可出境1次,如果取消的話,雇主可能不讓移工出境返鄉、休假,致影響他們的權益。這個問題可以分兩部分:

(一)目前受僱於事業單位或漁船之外籍勞工已有勞動基準法保障休假權益,受僱於家庭之外籍勞工雖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但是實務上家庭類外籍勞工之勞動契約已訂有休假相關約定,外籍勞工若計畫返鄉,可於聘僱期間或期滿時安排休假回國。

(二)本部將配合本次修法,規劃於「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中增訂雇主應同意外籍勞工請假返國之規定,並將已簽妥且內容含有應同意外籍勞工請假返國規定之勞動契約,列為雇主通報地方政府之應備文件,雇主辦理通報時檢附之勞動契約如未包括同意外籍勞工請假返國規定,地方政府將不予核發受理通報證明文件。

(三)另地方政府辦理訪視業務時,亦將一併確認雇主是否依法令規定及勞動契約約定同意外籍勞工返國,倘雇主違反外籍勞工意願,拒絕外籍勞工請假返國,且經限期改善卻不改善,將依本法規定對雇主裁處罰鍰並廢止雇主聘僱外籍勞工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以保障外籍勞工受聘僱期間之返國權益。

貳、保障國際勞動人權─如何避免海外仲介費剝削移工血汗勞動

我國為注重人權的國家,為避免外籍勞工因為語言、文化、生活習慣的不同,而遭雇主降低勞動條件或仲介超收費用,本部推動外籍勞工權益保障及仲介管理措施,以保障外籍勞工在臺工作權益並減少剝削情事發生,分述如下:

一、推動外籍勞工權益保障措施

(一)設置外籍勞工機場入境關懷服務

為使來臺工作之外籍勞工瞭解相關聘僱法令,在臺工作相關資訊及協助外籍勞工離境前,解決在臺各項爭議或糾紛等問題,本部分別於95年、97年設置外籍勞工桃園國際機場服務站及外籍勞工高雄國際機場服務站,提供入境外籍勞工接機指引通關服務,加強對入境外籍勞工法令宣導並設置外籍勞工服務臺及外語申訴專線,受理外籍勞工申訴案件,以建立完整外籍勞工服務網絡,維護外籍勞工權益。

(二)提供「1955外籍勞工24小時諮詢服務專線」服務

為使外籍勞工瞭解自身權益及暢通諮詢申訴求助管道,本部補助各地方政府設置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中心提供諮詢申訴服務,並自98年7月1日起設置「1955外籍勞工24小時諮詢服務專線」,提供24小時(含例假日)免付費雙語電話申訴諮詢服務;民眾如發現仲介或雇主有侵害外籍勞工權益之情事亦可提出檢舉,本部將速請地方主管機關依法查處。以104年為例,打這一條專線的電話有19萬4,800多通,所以相當多移工都已經知道有這個專線。

(三)明定雇主應全額直接給付外籍勞工薪資

部分外籍勞工之所得,有的會透過仲介給付,此時會被扣除仲介費或其他借款等。為保障外籍勞工其應得工資權益,現行法令已明定雇主須全額給付外籍勞工薪資,不得代仲介公司扣除仲介服務費、國外借款等非屬法定規定費用之情事,如雇主未依規定全額給付外籍勞工薪資者,各地方政府依法限期令雇主給付薪資或逕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本部並依法廢止雇主聘僱外籍勞工之資格。如外籍勞工遇有雇主未全額給付薪資,或遭仲介公司超收服務費以外費用情事,均可向本部所設置之1955專線進行申訴,並由地方主管機關依法查察,如有違法將依法嚴辦。經統計,104年透過1955專線協助外籍勞工處理此類案件達5,000多件,追回的欠款金額達新臺幣1億5,476萬3,659元。

(四)推動直接聘僱制度

另為提供多元外籍勞工引進管道並減輕外籍勞工經濟負擔,本部自96年12月31日起已成立「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由專責人員協助雇主不須透過國內、外人力仲介公司引進外籍勞工,可減輕外籍勞工來臺工作的國外仲介費負擔,雇主也可省下原須付給國內人力仲介公司的登記及介紹費。自97年至105年3月底止,已為雇主節省之登記及介紹費達新臺幣24億5,784萬元,為外籍勞工節省之國外仲介費達新臺幣32億6,690萬元,總計節省約新臺幣57億2,474萬元。雇主採直聘方式引進比率自97年之5.7%至104年之18.6%,呈現上升趨勢。

二、強化仲介管理措施

(一)國內仲介

1.推動仲介獎優汰劣措施

為提升國內人力仲介公司服務品質,本部每年定期實地評鑑國內人力仲介公司,並將評鑑結果分為A、B、C 3級,評鑑為C級之仲介公司不得設立分支機構並應於1年內確實改善,如次年評鑑未達B級即不予重新設立許可,促使劣質仲介公司退出仲介市場,以落實評鑑結果之運用,導正人力仲介市場之發展。

2.國內人力仲介公司收費規定

現行國內人力仲介公司辦理外籍勞工來臺工作之就業服務業務,應依規定與外籍勞工簽訂書面契約,另依93年訂定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規定,國內人力仲介公司依法僅能按月向外籍勞工收取「服務費」,並不得收取仲介費,第1年、第2年、第3年每月收取服務費分別不得超過新臺幣1,800元、1,700元、1,500元,且有服務事實始得向外籍勞工收費,並不得預先收取。

3.禁止仲介公司接受委任收取國外借款

為避免外籍勞工於入國前遭受不當剝削,外籍勞工來臺工作前所借貸之費用,應記載於「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上,其金額需經外籍勞工簽署切結同意,並經雇主、外籍勞工、我國人力仲介公司及外國人力仲介公司簽署切結,再交由外籍勞工來源國政府查驗,並不得為不利外籍勞工之變更。另工資切結書規定明定國內人力仲介公司不得接受債權人委託在臺收取外籍勞工國外借款。國內人力仲介公司如有收取國外借款,或有收取標準(服務費)以外費用情事,違者以超收費用以10倍至20倍罰鍰、停業或廢止設立許可處分。

(二)國外仲介

1.建議來源國降低國外仲介費減輕外籍勞工來臺負擔

外籍勞工來源國之人力仲介公司辦理外籍勞工至我國工作之仲介費,係由各外籍勞工來源國參考各輸出國之勞動條件後予以律定管理,本部前已向各外籍勞工來源國建議國外仲介費以外籍勞工1個月薪資為上限,及調降外籍勞工於國外借款之利率,避免外籍勞工經濟負擔沉重。這部分因為我們管不到外國的仲介,必須透過外籍勞工來源國政府予以改善。

2.督促來源國明訂收費項目及數額

由於外籍勞工來源國工資水準低,缺乏就業機會,故外籍勞工自家鄉至臺灣工作之前,常須透過親友、中間介紹人、外國人力仲介公司層層介紹後,才能爭取來臺工作機會,則該層層之介紹,均有費用產生,而此國外仲介費用及來臺工作所需相關費用(如健檢費、訓練費、護照費、簽證費、機票費及行政規費等,詳如附表),常需透過借貸方式支付。

為使外籍勞工來臺工作所繳納的仲介收費項目及標準透明化,本部透過每年召開之雙邊勞務合作會議,請各外籍勞工來源國加強管理外籍勞工來臺工作之相關仲介費,並明確訂定外籍勞工來臺相關費用項目及金額標準,另確實辦理「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之驗證工作,使外籍勞工能清楚了解來臺工作所應負擔之費用,包含仲介費、規費、借款費用及機票費用等。另亦請各外籍勞工來源國加強查察國外人力仲介公司,如發現有收費違反規定情形,應依照該國相關法令予以裁處,以維護勞工權益。

3.外國人力仲介公司超收費用不予認可

外國仲介公司如有收受規定以外費用情事,本部除請各外籍勞工來源國處理外,並將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廢止其認可,令其不得辦理外籍勞工至我國工作之相關就業服務業務。

參、結語

我國一向重視人權,本部向來以國民待遇保障在台外籍勞工權益,透過取消外籍勞工出國1日規定、強化仲介管理及加強查處等措施,給予外籍勞工最妥善之保障。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

張內閣預計在5月12日提出總辭,沒有意外的話,我今天應該是最後一次到立法院備詢,在此利用這個機會,感謝各位委員過去這一段時間對勞動部的鞭策與支持,還有對本人的監督與指教,我們都受益良多,最後祝主席、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肆、附表─外籍勞工來臺前母國收費項目一覽表

收費項目

菲律賓

印尼

泰國

越南

家庭看護工

廠工

家庭看護工

廠工

家庭看護工

廠工

家庭看護工

廠工

1.仲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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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護照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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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簽證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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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體檢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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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機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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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膳宿及訓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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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勞工檢定考試及出國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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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勞工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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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機場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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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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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菲律賓海外就業署辦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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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菲律賓海外福利會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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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行為良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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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越南國外就業補助基金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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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陳部長。

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本次會議的開會時間只有半天,所以本委員會委員的詢答時間為6分鐘,得延長2分鐘,非本委員會委員的詢答時間為6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如有書面質詢,請於散會前提出,逾期不受理。

請吳委員玉琴質詢。

吳委員玉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先進行提案說明之後再請部長上來。感謝召委排定審查就服法第五十二條。我的感觸滿深的,因為從事社會福利工作,我們看到非常多外勞被輸出的母國剝削得非常嚴重的狀況,所以提出修法。上一屆其實也提過,只是沒有通過,所以這次再特別提案刪除就服法第五十二條中,有關移工3年出國1次的規定。這麼簡單的事情可以拖這麼久,代表後面有很多利益糾葛,而且大部分都是在母國的仲介費用。事實上,這次修法大概影響快60萬的移工,其中產業的移工有36萬多人,社福的移工大概有22萬多人。

關於移工連續居留3年,有沒有永久居留權或是定居權的問題,剛剛部長講得非常清楚,移工在台合法居留的年限沒有辦法用來申請定居,這個在入出國及移民法都有相關規定;有關5年的條件也是一樣,因此藍領勞工沒有辦法取得永久居留權,這是國籍法的相關規定。因為部長剛才都談過了,所以我就不多說。總之,移工在台工作確實沒有永久居留或是取得國籍的問題。

在上一屆的時候勞動部就已經支持,今天又聽到部長再次支持修訂,我要對勞動部表示感謝,這個問題是應該解決。修正就服法要有配套,我們可以用附帶決議的方式,要求勞動部以行政命令處理移工返鄉的問題。這個部分要修訂相關的契約書,同時規範3年內要有多少天返鄉的休假。有關於日數,21天是本席的辦公室討論後所提出初步的想法,並不是完全成熟的主張,因此這部分可以再討論,但是應該要有返鄉的日數。再者,返鄉日應該有連續性,讓他們可以回鄉一段時間,而且休息日期應該有彈性,由勞資雙方議定。由於產業勞工跟機構勞工適用勞基法,可是家庭看護工不適用勞基法,這兩類勞工的性質有相當的差異性,所以未來在契約書上的配套方面可能要再思考,這需要勞動部配合協助我們。

這次提案修正就服法的理由大家都很清楚,雇主及產業也希望有彈性,因為工廠有淡旺季的問題;機構則常常是一次來一批移工,3年到期之後又一次出去,導致勞動力的配置出現問題;家庭也一樣,外籍看護工的時間到了一定要出去,不管這個時候人力到底能不能調配出來。也就是說,雇主方面希望移工出國返鄉的時間能夠比較彈性一點。

勞工的訴求部分,部長的報告也有提到。我們看到最近聯合報大幅報導「被遺忘的移工60萬隱形人口在台悲歌」,我們引用他們的相關統計數據,因為那些是訪談得到的資料。移工跑1次的流程下來就要7萬5,000元到18萬元左右,第3年再出國一次又要跑這個流程,一樣要7萬5,000元到18萬,這對勞工來講,等於是負債累累來到台灣工作,他怎麼能夠安心?他第一年的薪資幾乎都領不到,因為都在還債,後面2年可能能夠領到一些錢,第3年出去又要再被剝削一次,這樣的惡性循環,對臺灣勞動人權的傷害是非常大的。我們希望政府善用重入國許可制度,未來移工預備返鄉休息的時候,可以先從雇主那裡取得在職證明,亦即於到期的前4個月重新續約,然後透過移民署辦理之後,就可以在護照上直接加蓋重入國的許可章,於是出去之後就可以不用簽證,同時免除在母國再次被剝削一次的流程。我們要終止剝削的流程,希望能夠採用這種類似直聘的方式,讓他們於取得重入國許可之後,可以免除仲介費用。

接下來我要請教陳部長,你應該是最後一次備詢了。剛剛我們所提到仲介費的數據,是參考很多移工團體做的調查,我們可以看到製造業的移工及家庭看護工都有不同的費用,請問部長瞭解的情況是不是這樣?剛剛部長的報告上的數字是有一點差距的。

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答復。

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統計的數據,是依照跟對方國談過的項目跟金額來算,但是我們也瞭解……

吳委員玉琴:所以檯面下的你不知道。

陳部長雄文:檯面下的費用在正式的統計就沒有,我們統計的都是檯面上的資料。

吳委員玉琴:這是很多移工團體訪問移工得到的資訊,我相信它是很正確的,因為那是他們的切身之痛。從最近聯合報刊登的數字可以看出,來台的移工有9成都有負擔費用的狀況,事業類移工有借貸的占6成,家庭看護工有借貸的大概占66%,所以2/3的人都是借錢來臺灣工作,這樣的情況部長大概瞭解吧?

陳部長雄文:我們非常清楚。移工很多都是從比較偏遠甚至沙漠地區來,他們的家鄉原來就是一窮二白。

吳委員玉琴:我知道這幾年勞動部都很努力,包括推動直聘制度,讓很多剝削的情況可以終止。未來直聘是不是會繼續擴大實施?

陳部長雄文:這絕對是我們的目標,事實上,現在已經有18%,我們希望可以在短期內儘快衝到20、30%。現在很多雇主不知道,在我們跟他們談了之後才表示會試試看,所以可以加速這方面的工作。

吳委員玉琴:我真的期望勞動部能夠加強直聘,因為這個制度打出來的訴求就是免仲介、免費用及免懂外語,更直接的讓雇主聘用合適的勞工,也避免移工被剝削,因此我期許你們能夠持續。雖然陳部長的任期將屆至,我們還是期望這次的修法能夠得到勞動部的全力支持,我們也會邀請所有委員支持提案修法。這個應該沒有問題吧?

陳部長雄文:是,我們全力配合及支持。

吳委員玉琴:接下來在保障移工的相關配套措施上,也請勞動部一起幫忙。

陳部長雄文:剛剛委員建議的幾個方向,我們都同意,而且會朝那個方向努力。

吳委員玉琴:好,謝謝。

陳部長雄文:謝謝。

主席:真的很不好意思,時間這麼短,否則應該讓大家討論久一點。

請洪委員慈庸質詢。

洪委員慈庸: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是討論就服法修正,請問陳部長,有關外籍移工滿3年就要強制出國1天的規定,當初的立法目的為何?

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答復。

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主要是當年國籍法規定,外國人在本國連續住超過5年即可申請永久居留,假如移工3年出去1次的話,連續來臺灣工作2次也不會有累積超過5年的情況。

洪委員慈庸:其實大家都知道這個問題,就整個修法的脈絡,從2001年規定必須離境40天,到2003年改成只要1天,就是為了減少僱用家庭的不便,到2007年修正移民法,其實已經排除永久居留的可能性,所以立法目的其實已經不存在了,可是法到現在還是沿用了8年,在這8年當中這個條文還是在。其實上一屆也有多位委員提過這樣的案子,去年沒有通過,在最後討論時沒有形成共識,請問部長,針對上一次法案討論,當時沒有把1天這個規定拿掉的理由是什麼?

陳部長雄文:剛才吳委員也稍微提到當時的過程,事實上大家都會提出各種理由來討論,包含像取消3年一定要出境一次,如果雇主都不讓他出國、休假,那要怎麼辦?我們對這部分都有行政措施可以做規範。不過,我覺得最重要的還是當時最後要處理時,有很多仲介業者寫文章批評這個政策,引起大家對調整的疑慮。

洪委員慈庸:最後反對的單位不是勞動部吧?

陳部長雄文:不是。

洪委員慈庸:勞動部是支持的?

陳部長雄文:對。

洪委員慈庸:最後朝野協商反對的力量是什麼?

陳部長雄文:總是會一些利益受到衝擊的業者會透過不同的管道來阻礙。

洪委員慈庸:這次吳委員提出的提案,勞動部是全力支持嗎?

陳部長雄文:是,剛才委員也提到,國籍法修正之後,其實就沒有這個顧慮了。

洪委員慈庸:所以還是利益衝突的關係。本席對法案是非常支持的,但現在取消出國的限制,可能會顧慮到就是不能返國省親,你們是希望透過管理辦法的規定和勞動契約的方式,讓雇主知道應該要給移工這樣的權益,並且透過業務訪視去確認雇主是否有做到這樣的事情。請問部長,針對這樣的配套規劃,就台灣外籍移工在勞動市場弱勢的狀況,你們預期這樣的政策會有何種效果?

陳部長雄文:這分為兩個部分,一個是製造業的移工,因為生產本來就有淡季和旺季之分,所以在開始時就在勞動契約裡面講清楚,雇主同意他可以在淡季時回國,這在執行上比較容易。比較麻煩的是家庭看護工,因為有的被看護者一天都不能離開這些外籍移工,所以我們一直期待要跟衛福部合作,就是長照體系有一些外展的照顧體系,可以有替代的人力來幫忙照顧,這些移工才可能返鄉,我們會在勞動契約裡面會做更詳細的規範。

洪委員慈庸:這也是本席今天所要講的重點,很多家庭非常依賴外籍看護工,根本離不開看護工的協助,如果我們只有報告裡面的這些配套措施和規劃,其實是不夠的,如果部長剛才所講的,之前我們一直討論長照的部分,之前衛福部把聘用外籍看護工的家庭,除了一定的條件之外,是將之排除在外的,是沒有提供喘息服務給這種家庭。如果我們也包含進去,一定會提高雇主讓移工返鄉的意願,如果我們可以簡化親屬來台跟他們團聚的程序或成本,這也是一個辦法。所以,我認為勞動部應該跟其他部會再加強協調這些要素,可以驅動讓聘用者同意移工返鄉的要素,這是政府的責任,希望勞動部主動跟各部會加強協調。

再者,大家對直接聘僱的政策都非常肯定,可以省下外籍移工的仲介服務費用,其實這個成效還是可以繼續提升,請問部長,現在最主要會遇到的瓶頸,以致服務無法擴大的最主要因素是什麼?

陳部長雄文:主要是很多雇主沒有直接接觸到相關的資訊,一般主要都是由人事部門處理這方面的事情,而人事部門都比較被動一點,當老闆知道時,老闆認為這個政策很好,人事部門才會在老闆的指示之下去做,我認為這部分還有很大的改善空間。

洪委員慈庸:你們在宣傳方向做了什麼?

陳部長雄文:我們現在都主動拜訪製造業的老闆,過去我們都是找人事部門來上課,人事部門比較被動,現在我們會找老闆,告訴老闆有直接聘僱的制度。

洪委員慈庸:就是直接跟老闆講之外,你們沒有做其他比較有效的宣傳,這樣人對人會不會速度太慢了一點?

陳部長雄文:委員的意思是我們應該做更多網路上的宣傳或是其他……

洪委員慈庸:對。

陳部長雄文:這些我們都有做,但我剛才講了,會接觸到資訊的都是業務主管,不會是老闆,所以我們希望直接去找老闆,這是補充的一環,其他委員所建議的宣導資料,我們還會持續做。

洪委員慈庸:當然申請的過程還是太過於繁複,有些人不願意去做這些事情,即使在線上有這樣的功能,但申請者還是認為繁複的過程有點麻煩,還是請勞動部針對這部分再做改善的規劃。現在台灣的外籍移工已經超過60萬人,我們希望這部分是補充的勞動力,但已經變成替代性的勞動力了,本席之前在院會時也針對外籍看護工的問題質詢過張院長,現在雇主1個月總共大概要付出3萬元的薪資,實際上外籍看護工只拿到一萬七、八千左右的薪資,通常外籍看護工的勞動條件非常差,但對於雇主來講,很多也都是弱勢家庭,也沒有辦法減輕負擔,本席希望勞動部針對這個問題思考如何解決,因為這已經變成弱弱相殘的狀況了。本席一直強調我們要重視外籍移工的勞動人權,但針對台灣的雇主,其實我們也要想辦法,看國家如何承擔這樣的社會責任來幫助這些家庭。謝謝。

陳部長雄文: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請吳委員焜裕質詢。

吳委員焜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本席非常肯定陳部長有始有終堅持到最後一刻。我是滿贊成修法,以我個人來講,在我母親生命終點的前一年,我們家也聘了照顧的外勞,我們把他當成家庭一份子,並且重視他的人權,這是理所當然的,他也會用比較好的回報來照顧我們的長輩。但我們同時也要思考一些事情,本席所聘的這位看護外勞,他的先生也一起來到台灣,先生是在產業,因為發生工安事件,導致手差一點殘廢。我們除了顧及外勞的人權以外,還要重視他們的工作權利和工作安全,所以我們需要檢討一些問題。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規定,我們在聘用外勞之前必須經過召募國內勞工的程序,如果本國勞工召募不滿,才能夠按比例提出申請外勞。政府提出兩倍的媒介,雇主是不能拒絕的,很奇怪的是,在這樣的情況下,理論上應該是可以聘得到人,但為什麼產業的外勞一直增加?而且每年以3.5%的比例增加,到底是什麼原因?請劉署長答復。

主席:請勞動部勞發署劉署長答復。

劉署長佳鈞:主席、各位委員。目前3K五級制跟額外制度,以我們的統計數據來看,雖然外勞人數有增加,最近8年大概增加11萬多人,但在國內相對應產業的就業人口也增加了22萬人,所以基本上是對稱的情況。至於為什麼有一些工作找不到人?因為大部分國人尤其是年輕人,大都從事低門檻的服務業,以102年畢業的學生來看,畢業後一年將近有70%、80%從事服務業,基本上這是對職業的認識不夠,所以我們未來要加強年輕人對職業的認識。

吳委員焜裕:除了這個之外,還有其他原因嗎?

劉署長佳鈞:其他部分,其實產業界也一直跟我們講缺工,包括車體打造業、磚瓦窯業等等都是缺工,我們現在是專案協助他們。

吳委員焜裕:其實我們也要檢討為什麼年輕人或是相關人才會流失,我們在檢討時會發現很多人無法承受那樣的工作環境,比如年輕人不願意從事危險的行業,雖然就業服務法有規定所謂合理的勞動條件,但我們也要思考工作環境、待遇、工時等等,因為外勞免提繳勞退的6%和免年終獎金,連換工作、換雇主都不容易的情況下,他們必須忍耐和承受比較危險的環境、比較長的工時和低薪,我們對這部分是不是應該檢討?

剛才洪委員慈庸也提到,接近60萬人的外勞本來是補充的勞動力,但已經變成我們穩定的勞動力,為什麼會這樣?我們確實要檢討。國內學者研究發現,當我們引進更多外勞時,資方所給的薪水就會往低的方向走,會導致低薪,所以,到底年輕人不願意屈就是因還是果?其實有時候已經分不清了,我們的環境不改善、工時不改善,我們聘不到年輕人,我們又說年輕人不喜歡來,但是當我們還有替代的外勞時,資方為什麼願意改善工作環境、縮短工時和提高薪水呢?我認為這需要整體的考量,不是說因為年輕人不願意做,我想很多人都希望工作有前瞻性,可以學到功夫,但是如果一個環境很危險、不改善,或是技術比較落後,全然依賴比較低廉的人力來製造、生產,那就很難吸引年輕人進入這樣的職場。

據此,我們要思考究竟如何提升我們的競爭力和改善工作環境,請教職安署過去有沒有對工作環境進行勞動檢查?

主席:請勞動部職安署劉署長答復。

劉署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有關過勞跟低薪的部分……

吳委員焜裕:還有工作環境危險的部分。

劉署長傳名:職業安全衛生法和勞動基準法適用在一般的產業外勞,各項的檢查裡面,我們都會把檢查列為重點。

吳委員焜裕:你們是怎麼檢查的?

劉署長傳名:就是由檢查員去做檢查,包括申訴檢查、一般檢查和專案檢查。

吳委員焜裕:這就好像在寫考卷一樣,作文可以寫得很好看,你們就是例行檢查,這樣當然檢查不出來。本席前幾次質詢也問過署長,有關生理假還有週休二日員工出勤是否有領加班費的問題,本席前天跟幾位中小企業的勞工在談,他們說在週休二日出勤都領不到加班費,更不用說要申請生理假了。這些都沒有辦法調查嗎?本席覺得很奇怪,勞工說只要在星期六和星期日去查就可以查到了啊!為什麼勞動檢查沒有辦法真正查出原因?我們真的要檢討,對很多的事情,我們不是徒法不足以自行,為什麼長久以來無法改善危險的工作環境,而勞動檢查一直沒有發現呢?我們要留下人才,要訓練年輕人,讓他養成專業,如果沒有創造好的工作環境,怎麼能夠吸引這些人才呢?這真的要檢討,不僅是低薪和工作環境的問題,我們應該做系統性的檢討,勞動檢查要思考如何去檢查那些危險、過勞的工作環境,這不只是保護外勞,而且也是保護本勞,這些更重要,應該去輔導中小企業改善工作環境,職安署署長對這部分是責無旁貸。

劉署長傳名:其實我們非常努力在做這個事情,因為我們的檢查人力不足,委員說假日也要出去……

吳委員焜裕:公務人員不可以加班嗎?

劉署長傳名:可以的,如果每次假日要出去,我們也希望檢查人力能夠充足。

吳委員焜裕:否則就採彈性上班嘛,如果平常的工作時間無法查出原因,那就在星期假日做彈性上班啊!

劉署長傳名:工作時間的分配跟人力需求都要兼顧,希望委員也支持我們增加人力。

吳委員焜裕:我們當然支持,但要有效能出來,如果都看不到效能,我們怎麼做呢?

劉署長傳名:我們會加強檢查技巧,在安排方面……

吳委員焜裕:這是很簡單的問題,難道職安署或是勞動檢查所沒有實務經驗嗎?

劉署長傳名:我相信他們的實務經驗都很充足。

吳委員焜裕:對啊!這一定可以改善的。

劉署長傳名:是,我們會檢討。

吳委員焜裕:謝謝。

主席:請黃委員秀芳質詢。

黃委員秀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感謝部長能夠堅持到最後一刻。我們今天所討論的是外籍移工的事情,台灣整個產業和社福都仰賴外籍移工,目前外籍看護工將近有20萬人,前陣子媒體報導有將近68%的外籍看護工可能都沒有辦法休假,勞動部如何看待這些外籍看護工基本的權益保障?針對這部分,勞動部有做全面清查嗎?

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答復。

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我們一直在做這方面清查,就外籍看護工和雇主的相處情況,像剛才吳委員說對待看護工如家人一樣,有些雇主在假日會付比較高的薪水,請看護工不要休假,因為他們來台灣就是想賺錢,所以他們會接受這樣的條件,我們對這部分就不太容易查出來。

黃委員秀芳:所以我們也希望勞動部能再加強外籍看護工的勞動環境。另外,假日的時候有很多外籍工會聚集在火車站等公共場所,針對這部分,我們也希望勞動部可以提供他們比較好的休閒空間。

陳部長雄文:我們一直有在注意這部分,就像委員所提的,台北火車站算是一個重要的地點。

黃委員秀芳:其他車站應該也是如此。

陳部長雄文:我們也做了一些了解,其實當初我在台北市服務時,也有安排一些空間希望引導他們過去,但最後發現,因為他們都是在不同的地方工作,對他們來說,最方便的地點就是車站附近,因此雖然我們有擬定政策要協助他們,但是他們的主觀意願不見得能夠配合。

黃委員秀芳:如果能提供更好的休閒空間的話,相信這些外籍工也很樂意到更好的休閒空間去,不然假日時看到很多外籍工在車站就地而坐,一個一個小團體地聚集,對進出的行人來說也不是那麼方便,因此,也希望勞動部對於這部分能夠再加強重視。

陳部長雄文:是。

黃委員秀芳:另外,有關吳委員提出要刪除3年出國1天的規定,本席也聽過很多雇主聘請的外籍看護工或外籍勞工,在3年期限屆至前就跑掉了,勞動部有沒有針對這方面來清查,到底這些外籍勞工都跑到哪裡去了?他們跑掉後,勞動部有做什麼樣的管制措施?或是他們都從事什麼樣的行業?

陳部長雄文:過去逃跑的比率相當高,將近10%,但這幾年我們有與警察機關合作去積極取締,所以目前在逃人數大概是4萬到5萬之間。

黃委員秀芳:其實這也會成為一個治安的死角。

陳部長雄文:對,所以我們也與警察機關做密切合作。至於剛剛委員問到他們到哪去了,其實他們常常會透過他們的同鄉,好比說菲律賓來的會互相傳遞說到哪裡可能比原來的地方更好,他們就會引薦同鄉去。此外,有些會引薦到農村去,因為現在農村農民的農力不足,所以他們也會到農村去打工。

黃委員秀芳:像這樣的情形,既然你們都知道他們到哪裡去了,其實勞動部或地方的勞工局要查應該是滿簡單的,所以我們也希望一旦查有非法逃跑的勞工,勞動部也應該要有更積極地作為。

陳部長雄文:是,我們甚至提供檢舉獎金,如果附近的居民看到一間房子內常有7、8位外國人進出的話,那就是有非法仲介收容他們,這些我們都會處理。

黃委員秀芳:另外,有關台灣年輕的低薪問題,這是大家時常討論的問題,也是需要解決的問題。有的大學或研究所畢業的年輕人,因為薪水只有22K,以致他們可能覺得看不到自己的前程及未來,因此有的就選擇到國外去,甚至到澳洲、美國去打工。針對年輕人到國外去當台勞的事情,勞動部有做過統計嗎?其比例是不是有逐年攀升?

陳部長雄文:比例是有在增加,但是……

黃委員秀芳:增加多少?

陳部長雄文:我們沒有太具體的數字,我們曾向外交部要求希望能夠統計,但外交部表示,年輕人申請working holiday visa時,發簽證國是不會通知我國外交部的,所以只能做概估的估算……

黃委員秀芳:目前為止大約有多少年輕人是以這樣的方式去國外工作或打工?沒辦法統計嗎?

陳部長雄文:沒辦法統計,我們也是向外交部請教的,但外交部表示他們也曾問過這些發working holiday visa的主權國家,但他們不願意提供這方面的資料。

黃委員秀芳:針對如何讓年輕人留在台灣的部分,我希望勞動部能夠提出相關的措施,其實大部分是因為低薪,使他們不願意留在台灣,導致這些人才出走。因此,對於人才流失及出走的問題,希望勞動部能提出改善措施或具體方法,並重新規劃調高基本保障薪資的金額。

陳部長雄文:委員所建議的部分都是綜合面的大議題,其實我是鼓勵年輕人到國外去看看的,但不要認為人生就只是打工就好了。如果多看、開拓一下視野,可能回來後會更知道自己要做什麼,其實這樣的設計,對他們未來發展是不錯的。但台灣本身的環境及條件,也確實如剛委員所說的,應該要配合來做改善。

黃委員秀芳:所以希望勞動部能改善整個勞動環境,讓台灣的年輕人、優秀人才願意留在台灣為國家效勞。

陳部長雄文:是,謝謝委員。

主席:請劉委員建國質詢。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今天是最後一天?

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答復。

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是最後一天以部長身分來這裡。

劉委員建國:下星期不用來了?

陳部長雄文:下星期就總辭了,所以大概不會來這裡了。

劉委員建國:那我要好好把握機會,先誇你幾句。你的部長任期大概是1年9個月嘛?

陳部長雄文:差不多。

劉委員建國:華隆案、RCA案、雙週84工時降為單週40工時都在你的任內完成,就我個人而言,甚至我也聽到很多人對部長讚譽有加。

陳部長雄文:不敢當。

劉委員建國:如果是假的稱讚,我都會有點起雞皮疙瘩,但對你的稱讚是不會,你是真的有在做事。既然是最後一天,部長有沒有什麼感言要說?

陳部長雄文:其實我很珍惜這一趟,因為我過去從來沒有在勞動行政領域服務過,能到這邊來走一趟,也是完全意外,讓我對勞工朋友的事務及權益更關心、更了解,我非常地珍惜,因為在我過去人生的經驗完全沒有跟這些人接觸過,在接觸之後,我發現有很多事情能幫他們做,但可惜時間太短。

劉委員建國:我也覺得有點可惜,民進黨為什麼沒把你留下來,我講真的。既然時間那麼短,代表很多你想做的事情都還沒完成,有沒有什麼是你原本希望可以在任內完成的,也應該積極去完成的,藉此提供給下任部長一些具體建議?

陳部長雄文:有關剛剛委員所提的華隆案及幾個延宕多年的老案子,事實上我都有循此模式在著手處理,也都有眉目了,我跟新任的郭部長也是同事,相信一些延宕很久的關廠工人案,近期應該也能慢慢地加以處理,這是對於關廠勞工權益的保障。在制度面上,以年金改革來說,事實上我們內部也做了很多討論,當然蔡準總統也提到這是當務之急,這部分一直是我們希望能夠儘快解決的問題。此外,還有未受到勞基法保障的勞工問題,以委員過去很關心的派遣勞工來說,派遣勞工保障法沒有在我任內完成,是我比較遺憾的地方,其實勞資雙方已經談得差不多了,只剩一點沒達成共識,之後因為進入選舉期間,就很難推法案了。所以如果派遣勞工保障法能夠儘快再提出一個版本並通過的話,對於在勞基法邊陲地帶未受照顧的勞工來說,應該是重要的法案。

劉委員建國:所以就是針對關廠工人的後續處理、年金改革及派遣勞工是否能有更好的法律規範等這三項,希望下任部長能將這些項目列為優先,並儘速地完成。我當然也期待能誠如部長所說,這其實能作為下任部長很好的依據及推動政務上的參考。

其次,記得4月28日黃國昌委員有在此針對大專兼任助理納保的爭議進行質詢,當時很多學校擔心身障員工進用不足會挨罰怠金,所以勞動部協助各校達成學習型、勞雇型的分流,當時發布函釋,讓月薪未達基本工資一半(1萬4,000元)的學校勞工可以排除在身障員工進用總數和進用人數之外,而當天質詢時有要求部長處理,部長也答應在卸任前要廢止這個函釋,請問目前進度如何?

陳部長雄文:有關這部分,其相關行政程序都有作一些準備。當時學校估計身障勞工進用人數不足的部分可能會有3,000名,因為學生沒有那麼多,但經過我們半年多的推動,發現雖然還是有幾個學校不足,但加總起來只有100多個,不到200個,所以如果真的要繳怠金,對學校來說也不是很大的負擔。因此,不論是實務或執行面上,我們都覺得令示的目的已經完成,所以我會在任內將令示處理掉。

劉委員建國:好,謝謝。最後再問兩個問題,第一、剛好黃委員有提到,他是彰化,我是雲林,中間隔著濁水溪,對於逃跑外勞的問題,我的感受有明顯滿大的落差。部長知道如何抓逃跑外勞嗎?你有親眼目睹過嗎?誠如你說的,勞動部積極配合警政機關在追補逃跑外勞時,你有看過最激烈的場面嗎?

陳部長雄文:我看過一些事後的報告,當然不是親眼目睹,常常有一些非法仲介會收容外勞,還載著一車一車外勞到田野去做零工,然後警政人員到現場去抓等等。

劉委員建國:我親眼目睹的場景是這樣,給你作參考。選舉時我站在吉普車上,基本上我們都會跟會車的車輛打招呼、拜票,一般向媽媽大姊們拜票都會得到善意的回應,但當天我看到2台發財車上載著滿滿了包頭巾、戴斗笠的媽媽、小姐們,他們竟然是一臉驚慌失措,我原本以為他們是對手的支持者,所以都不理我。會車後,後面來了2台黑白雙煞的警務車在追捕他們,其追捕速度之快,讓人無法意會,也來不及回神。尤其在轉彎的時候,因為發財車上載滿了人,一邊輪胎就浮起來,後面既沒有安全帶,也不可能戴安全帽,一旦發生事情,可能就會喪失幾條人命。

我並不是認為不要抓,但為何在雲林的農村地區會出現那麼多的非法逃跑外勞?這些非法逃跑外勞是在做什麼?是去開越南小吃部、泰國小吃部嗎?那倒不是,那是好久以前的事了。現在幾乎全部都在幫助農民從事務農工作,但他們被當成十大槍擊要犯一樣,幾乎早上抄、晚上抄,現在連晚上緝捕方式都有不同的應變。我曾經聽移民署警政人員及地方警察人員說,他們有時候是跨縣市去抓,彰化的跑來雲林抓,雲林的跑去南投抓,有時候他們看雲林的比較好抓,所以彰化跟南投就一起來雲林抓,其業績扶搖直上。我要強調的是,在這樣緝捕的過程中,是不是要兼顧到生命安全的問題。其次,為什麼有如此高的頻率,讓緝捕非法逃跑外勞的業績直直上升,有沒有思考到目前台灣農民面臨到什麼問題?為何那麼多非法逃跑外勞不在原地工作,反而跑到農村去工作,明知被抓到就會被遣送,而且現在被抓的頻率非常高,警政人員在抓補外勞的過程,已經衍生出一套甕中抓鱉的方式,比較精明或有暴力傾向的警察可能就會採甕中抓鱉的方式,就是看到車上有非法逃跑外勞,就馬上攔下來,如果被攔的車一直開,警方就會一直追,光我看到的次數就已經好多次了,其實這爾後可能會造成國際事件問題。

況且台灣已經沒有那個條件了,目前台灣輸入外勞的主要國家有4個:泰、尼、越、菲。有時候我們也不能掌控各國要輸入我國的外勞人數,所以在你部長任內,能否針對這樣的問題有個因應之道,確保他們在原有工作範圍內能得到一定的保障,不要造成非法逃跑外勞的比例一直增加,而且他們跑的地方,竟然大多數都跑到農村社會裡從事幫農的工作,這是怎麼樣的狀況!我知道農委會與勞動部有在溝通農業外勞的政策,但在未開放前,這些非法逃跑外勞反而是農村社會真正補充農業外勞的人力,現在真的變成這樣!因此,希望部長能在剩下的短短任期內思考一下,是否能有其他因應作為來處理此問題。

陳部長雄文:委員點出了現在外勞的大問題,其實因為農村缺工,導致外勞逃跑到農村去有幾種狀況,因為沒有剩太多時間,我無法詳述。

主席:就以書面答復好了。

陳部長雄文:好,我再提供書面資料向委員說明。

劉委員建國:我還是期待部長能在最後時間內做一些因應,謝謝。

陳部長雄文:好,謝謝。

主席:請鍾委員孔炤質詢。

鍾委員孔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大概是部長最後一次到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因為12日要總辭了。我今天陪你,我今天值班,你坐多久,我就陪你到多久。

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答復。

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不敢。

鍾委員孔炤:對於部長這幾年來的努力,其實勞工界是給予肯定的,包括在座委員也是如此。在處理勞工的相關勞動條件方面,部長在任內這段時間做出許多明快的抉擇,也讓勞工權益受到相當的保障。不過,誠如你所說,尚有一些未竟之功,還有些許須要再努力的地方。如今政黨輪替,部長亦將隨之更換。

今天我們要談到就服法第五十二條的修正草案,本席看過勞動部的相關報告,這真是非常進步,最起碼改善以往大家對於第五十二條外籍移工聘僱三年期滿應出國之規定的困擾。最近在座委員可能都收到很多仲介團體或相關機構請求希望勞動部不要修正第五十二條,甚至恢復以往的規定。關於這個部分,不管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或「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這兩公約都規定得非常清楚,尤其就服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外籍移工聘僱三年期滿勢必要出國一趟,這對於外籍移工非常不公平;因為不論從越南或印尼,甚至泰國來的外籍移工,這個仲介費用都非常高,他們相對被剝另外一層皮。但是如果這個規定取消,對於外籍勞工的休息權或返鄉權益,請問你們應該如何保障?

陳部長雄文:關於他們的返鄉權,過去規定他們每三年一定要返鄉一次,這樣比較具強制性,若現在取消這個規定,我們會規劃於相關管理辦法明訂勞動契約要簽訂一年或三年之內讓他們返鄉的規定。

鍾委員孔炤:這是外籍移工和雇主簽約,還是外籍移工和仲介之間必須有的勞動契約規範。

陳部長雄文:勞動契約都是勞工和雇主簽定,仲介只是仲介……

鍾委員孔炤:我們知道勞資雙方對談時,勞工畢竟都處於比較弱勢。

陳部長雄文:對。

鍾委員孔炤:如果由雇主和外籍移工對談相關權益事項,當雇主拒絕時,這是不是權力的濫用?

陳部長雄文:這就是我們剛剛和委員報告的,勞動部會在相關管理辦法明訂勞動契約內一定要有同意他們在三年之內能返鄉的權利,這要寫在我們核給……

鍾委員孔炤:這包括行政裁罰嗎?還是你們會令違反規定者限期改善,再不改善者,你們再進一步裁罰,勞動部的報告是提到限期改善。

陳部長雄文:一般都是先限期改善,但是他們簽訂契約時,這一定要納入契約內。

鍾委員孔炤:剛剛吳玉琴委員也特別提到,宣導非常重要,要讓他們知道勞工的相關權益事項,包括他們本身就有休假權和返鄉權;這個部分可以透過勞發署來辦理,因為勞發署的就服站遍布台灣全省;另外,你們在桃園機場、高雄機場都設有服務站提供他們服務,在他們入境或出境時,你們應該告知其權益,讓他們知道自己的權益事項。

就雇主而言,仲介通常要雇主不要同意他們休假或返鄉,不然,外籍移工會逃跑,說不定,他們申請出境,卻沒有出境,且趁此機會逃跑,這些問題也是會遇到的;因此除確保外籍移工知道自己的權益事項外,也要讓這些移工朋友知道逃跑的後續規範,最起碼權利和義務應該對等,這個部分可能要請勞動部特別注意推廣或行銷,讓外籍移工都知道自己既有的權益和義務。

陳部長雄文:對,委員的這個建議非常重要,我們正在進行,但是有些地方的強度可能要再加強,讓他們更瞭解。

鍾委員孔炤:勞工朋友一直提到外勞是補充性人力,但是逐漸成為替代性人力。就像最近外勞人數一直飆升,如今已快達60萬人,這到底是不是由於缺工?經濟非常蓬勃就會缺工,這是否因為經濟成長,造成缺工?但是實務似乎又不是如此。請問部長,這個問題究竟何在?

陳部長雄文:我最近看過一些經濟分析,其實台灣的經濟結構仍是由製造業撐起,該產業占有重要的比例,高達30%;可是一些先進國家的製造業都已經降到20%,台灣卻一直維持約略這樣的比例;因為我們當年和大陸合作,而大陸是世界工廠,所以台灣的製造業一直維持這個比例。不過,製造業就會常常缺工,因為現今年輕人大概都不太願意進到工廠。

鍾委員孔炤:本席知道,剛剛劉署長也特別提到,年輕人都喜歡往服務業走,因為製造業的勞動條件或工作環境基本上較差;至於提升製造業的薪資結構,或改善工作環境場所等等條件,勞檢處扮演的角色就非常重要。本席是從地方來的,也知道實務的狀況。製造業要的是勞動力,來的卻是人,他們一直提到缺工,而大夜班和白班的差別在於大夜班不過多3,000元。部長,如果是你,你要選擇值大夜班或值正常班?

陳部長雄文:一般而言,照生理條件,我們當然選擇日班較好。

鍾委員孔炤:大家都會選擇白班,因為待遇差距不大。請問你們對於缺工的邏輯是降低人事成本?或是低薪?還是外籍勞工淪為低廉好用的勞動力?這是雇主的最愛,最主要是還不用為他們提撥退休金。

陳部長雄文:現在他們的退休金是適用舊制,亦即還沒有將之轉換成新制的6%。

鍾委員孔炤:他們應該也適用勞基法。

陳部長雄文:對,他們適用勞基法的舊制。

鍾委員孔炤:但是沒有舊制、新制的差別,因為他們本身就沒有退休金。

陳部長雄文:對。

鍾委員孔炤:如果他們要請領退休金,還要符合現行法令規定,所以相關規定才會延長到15年,而他們到時是不是有年金?勞保局也在討論。如果他們要請領年金,要一次請領,不能按月請領,這都涉及到移工朋友未來是不是要延長年限等相關配套措施。

最主要今天要再次感謝勞動部,對於就服法第五十二條的修正,你們能從善如流,也能真正落實照顧、考慮到移工朋友的權益,不管是返鄉權或休假權,也避免他們被仲介再次剝削。這是勞動部的進步作法,本席對此給予肯定。

謝謝部長這兩年多來在任內呈現的表現,雖然我們兩個曾產生一些火花,你也讓我的知名度突然提高,不過,當時大家都是為了勞工朋友,這可能由於行政部門有行政部門的考量,立法委員也有立法委員必須扮演的角色;然而即使未來你要離開勞動部,我們還是有一個共同的目標─讓台灣更好,讓台灣更有競爭力,讓台灣向前走。謝謝。

陳部長雄文: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請陳委員曼麗質詢。

陳委員曼麗: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不管是在環保署或勞動部,本席與陳部長有長時間的互動,未來也不管您會到哪裡,我想以後都還會有其他合作的機會。

此次針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勞動部表明支持的立場,刪除3年期滿出國之規定、推動直接聘僱及降低民間仲介剝削,我們都非常的肯定。關於外籍漁工之勞動檢查的部分,比如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有提出一些個案,其實也是通案。地方政府的勞工處會做勞檢,而勞動部的一些申訴案件也會移轉到地方政府,其中可以看到的一件,就是超時工作或雇主給付延遲工時的部分。目前在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提出之後,我們可以看到一個很荒謬的情形,他們在103年就提出來,勞動部去文給地方政府,請他們派員去查,地方政府表示證據不足,還請工會再補意見。這已經變成工會、勞動部及地方政府的一種循環狀況,也成為只是公文及文書的往返而已。

有關外籍漁工之勞動檢查的部分,勞動部都會說證據不足,地方也是用此理由來表達。中央只能要求地方去調查,可是地方政府卻說他們不知道如何去計算外籍漁工的工時,大家對此問題還是以公文在來來去去。外籍漁工的工時檢查到底要透過什麼樣的方式去做呢?104年1月29日勞動部有一公文,就是勞工的工作時間要在雇主的指揮之下,並在固定場所及設施提供一些勞務,當然也要經過工會的同意,可是在船上可能沒有工會啊!由於這部分需要勞資雙方的會議來處理,包括加班及延長工時等都要在會議通過之後才能進行,我想勞動部都應該知道這件事情吧!

主席:請勞動部勞就司謝司長答復。

謝司長倩蒨: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延長工時的部分,這是一種程序問題,透過工會……

陳委員曼麗:勞動部在1月份發的解釋函有提到,而地方政府卻到9月份才將此函給工會,今年1月20日還看到縣政府給工會的文,就是他們還是不知道這個個案該怎麼辦,目前都還在推託的過程當中,你們是不是知道這種情況呢?

謝司長倩蒨:會後我們會去瞭解這個個案。

陳委員曼麗:從2015年到2016年的3月份,勞動部有一項統計資料,就是海洋漁業勞動檢查10次,違反勞基法只有1件。針對漁工的部分,他們應該也是適用勞基法,但問題在於勞動部所檢查的事業單位都沒有雇用外籍勞工,這表示你們並沒有上到有外籍漁工的船上去檢查,你們是挑模範生去檢查。在這種情況之下,檢查10次只有1件違法,看起來好像非常的少,可是你們完全沒有辦法掌握外籍漁工的部分,難道就是這樣嗎?

主席:請勞動部職安署劉署長答復。

劉署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外籍漁工有遠洋的部分,說實在的,就是到遠洋,甚至是近海的話,我們去檢查的能力可能沒有辦法達到……

陳委員曼麗:你們根本沒有去檢查。

劉署長傳名:外籍勞工受雇在本國的話,我們就有一些資料可以去……

陳委員曼麗:剛才的報告,你們是說尚無聘用外籍漁工,表示你們去的都沒有外籍漁工,所以根本就不在你們的檢查系統之中嘛!

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答復。

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如果是由台灣這邊的船公司去聘的外籍漁工,我們一定查得到,可是有些遠洋漁業是在外國聘的,那就不會透過台灣的母公司……

陳委員曼麗:從去年到今年的檢查可以看到,你們根本就沒有檢查到嘛!

陳部長雄文:有時候他們的船一出去就好幾個月,我們沒有辦法……

陳委員曼麗:宜蘭工會已經提出問題了,可是你們還是沒有認真去查,當然就不會檢查到外籍漁工的部分。

陳部長雄文:委員提到的個案,我們會去做一個專案檢查。

陳委員曼麗:這個個案從103年到現在已經2年了。另外,針對虐待外籍漁工的現象,各大媒體都曾經揭露過,勞動部有掌握這些訊息嗎?

陳部長雄文:媒體報導的是他們睡在甲板等情況,我們都有去瞭解,比如船上有睡覺的地方,可是有些漁工因為覺得熱而……

陳委員曼麗:我認為這不是個案,否則媒體不會這樣大肆報導,而且是不同的媒體在不同的時間去做不同的報導。有關台灣漁工的勞動條件實有血汗之嫌,而在仲介方面也有人口販運的可能。2014年美國的人權報告,將漁工的人口販運也納進去,勞動部知道這種情形嗎?

陳部長雄文:我們有看到這個報告。

陳委員曼麗:這是非常嚴重的事情,因為國外的人權單位,包括Green Peace都已經提出了。另外,勞工亦希望能夠轉換雇主,在就業服務法中的規定是可以轉換的,但是問題在於換了雇主之後,原來雇主的配額會被降低或被取消,在這種情況之下,原來的雇主就不願意讓他們能夠轉換。其實,我們還可以看到仲介是在幫助雇主,也在做強制遣返的工作,目前國際上已經注意到這種情形。台灣外籍漁工的勞動檢查到底該怎麼辦呢?國際上已經注意到台灣對漁工的苛刻之處。

針對國與國之間訂定備忘執行的綱領,包括菲律賓等國,這是很好的作法,本席非常肯定。到目前為止直接聘僱的只有18.6%,換言之,還有81.4%受到比較不公平的對待,而且還有剝削的嫌疑,本席希望勞動部對此要好好反省,並好好去找出一條出路,讓外籍勞工不會是受到剝削的一群!

陳部長雄文:謝謝委員的指教。

主席:請以書面回答剛才陳委員曼麗的質詢。

請陳委員宜民質詢。

陳委員宜民: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是部長最後一次備詢,謝謝你過去這段期間無私的奉獻且堅持到最後一分鐘,本席也希望藉著最後一次質詢的機會,能夠straighten the record,釐清一些過去我們討論的事情,因為事情的真相應該被揭露。這個會期以來,除了您2月20日曾到本席的辦公室,我們有一些交流與溝通之外,在3月16日及4月28日本席都曾針對醫師納入勞基法這個議題跟您溝通過。記得3月16日當天我們談到血汗住院醫師的問題,您也提到主要的癥結點不在勞動部,您也舉雙手贊成醫師應該納入勞基法,可是衛福部因為醫師人力的問題,所以遲遲無法同意,甚至要8年後才可以,您記得嗎?沒有錯吧?

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答復。

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對,的確如此。

陳委員宜民:當時我們也談到,如果修改住院醫師的工時並納入勞基法,這樣會不會影響到專科醫師,因為到時候全部工作都變成專科醫師處理,所以4月28日當天本席也在衛環委員會提案,希望將醫師納入勞基法保障,同時研議另訂工時。奇怪的是,4月29日時代力量黨團在立法院院會中提出一個決議案,要求勞動部將醫師納入勞基法,你會不會覺得時代力量有點弄錯了對象?因為他要求勞動部將醫師納入勞基法適用範圍,可是你們並不反對這件事啊!

陳部長雄文:委員前幾次質詢時我們的態度也是相同的,將醫師納入勞基法在行政作業上、在法制上的確是勞動部的權責,但是醫師的主管機關是衛福部,所以衛福部必須考量醫師納入勞基法之後醫師人力的調度問題。

陳委員宜民:是啊,所以這個決議有沒有一點張飛打岳飛的感覺?換言之,根據勞基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醫師要納入勞基法是否依據此款,只要衛福部修改行政命令並發函來院備查就可以,是否如此?

陳部長雄文:依法勞動部直接公告就可以,但是我們……

陳委員宜民:對,勞動部公告嘛!時代力量做這件事有沒有疊床架屋,而且其實矮化我們立法委員的職權,因為立法委員被人民選出來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行使立法的職權,對不對?時代力量所提的這個案子需要提到立法院院會做成決議嗎?需要這樣做嗎?而且甚至還要黨團協商,這根本都是在浪費我們的行政資源,不是嗎?

陳部長雄文:我想他們可能也想藉此凸顯自己政黨的主張。

陳委員宜民:是,瞭解,所以他們可能擔心在五一勞動節前夕無法提上院會,所以才一直抗爭,其實是作秀的意義大於實質的意義,本席覺得問政需要很細緻,而且要懂得法律,不要那樣只會作秀。今年光是在英國,年輕的住院醫師已經三度走上街頭,就是因為英國衛生部新的勞動契約把他們每週的工時從60小時一下子增加到90小時,本來是一週5天,每天工作12小時,一下子變成一週6天,每天工作15小時,造成許多年輕的住院醫師不滿而走上街頭。而且甚至英國的醫學會(British Medical Association),它是代表醫師的專業團體,但是它也註冊為工會,這是跟台灣的醫師公會全聯會比較不同之處,因為它也註冊為工會,在它跟政府的協商破裂之後決定要罷工。台灣在過去這段期間,光是在4月份就有四個醫師相繼倒下,台大一位,高雄榮總一位,另外還有兩位醫師在手術室、在診所,他們都是三、四十歲的年輕醫師,其中也有我在陽明的學弟,這實在令人非常非常痛心。醫師納入勞基法已經變成一個很重要的議題,但是如果新政府上台之後還在協商,還在說要4年之後才可以納入,或者還在說只有住院醫師才可以納入,我覺得這並非人民所樂見的事情。罷工是為了保障勞工朋友的權益最後不得不採取的手段,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四條,目前針對罷工權做出排除跟限制的條款只限於水電、金融跟醫院,目前醫療機構中的護理人員已納入勞基法,護理人員又成立基層護理人員產業工會,依據現行法令,他們事實上是可以罷工的,對不對?

主席:請勞動部綜合規劃司王司長答復。

王司長厚偉:主席、各位委員。因為這幾個行業非常特殊,必須跟雇主約定必要服務條款才能進行罷工,不過它擁有一方申請就可以交付仲裁的權利,換句話講,如果工會有一些爭議,就可以直接要求仲裁……

陳委員宜民:醫師目前尚未成立工會,還未成立工會之前可以罷工嗎?

陳部長雄文:他一定要有工會才可以主張他的……

陳委員宜民:好,有工會才可以罷工,但是現在醫師尚未納入勞基法,在尚未納入勞基法之前,醫師可不可以先組工會?

陳部長雄文:雖然醫師尚未納入勞基法,但是依照工會法,醫師可以組成工會。

陳委員宜民:所以醫師是可以組工會的,但是現在還沒有,我想將來可能會有。當然,我們不希望發生這樣的狀況,對年輕的醫師來講,他們的就業環境真的越來越惡劣,尤其是年輕的住院醫師,我們要給他們一個希望,我們當然也不願意他們將來跟英國的年輕醫師一樣走上街頭,這樣不但會惡化醫病關係,也會損害病友的權益,這部分需要部長的協助。

最後,本席要談一談移工的問題,現在移工的問題滿嚴重的,我們看看一個印尼看護工的薪資結構,他們來台之前可能在母國就被剝削,不要講剝削,就是他要付很多費用,他每個月的薪資可能有2萬元,但是扣掉居留證的費用、健檢的費用、服務費、健保費跟貸款的費用,多重剝削之後可能每月只剩下5,443元,甚至在當地就會被對方政府的官員直接收取費用。請問部長,有沒有可能針對移工的問題上做一份交接備忘錄,列入交接的事項,給下一任部長,讓他可以直接跟對方部會談判以求改善現狀?

陳部長雄文:是,謝謝委員,我們會把此事納入交接。

陳委員宜民:謝謝部長。

主席:下一位請王委員育敏質詢,王委員質詢結束後休息5分鐘。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就逃逸外勞的問題就教於部長。嘉義縣警調單位在中埔鄉查獲1輛遊覽車,車上載了34名上山採茶的越南、印尼籍人士,其中有18人是逃逸外勞。本席想要問的是,逃逸外勞已經是集團化運作嗎?他們是整批人行動,感覺是有人在組織,幫他們找工作機會,大家湊在一起打工。為什麼會有這樣的現象?據合法來台外勞的說法,他們工作一個月的薪資,扣除仲介手續費之後,只拿到幾千元而已,有些看護工平均一個月只拿到五千多元;再看看外勞逃逸之後,他們打黑工的日薪可以賺到1,000元,因此外勞願意鋌而走險。就產業外勞和社福外勞兩大類別相比較,社福外勞逃跑的情況比產業外勞更形嚴重,產業外勞的逃跑率是7.2%,社福外勞逃跑率將近11%,面對這樣的情況,我們要怎麼辦?台灣逃逸外勞的人數,104年有4萬3,688人,這些人大部分是往中南部移動,過去已經有好幾起是在中南部查獲,他們可能在山裡面工作,甚至本席所得到的消息,有一些女性外勞在中南部從事色情行業。請問部長,這些問題怎麼辦?我們現在大量進用外勞,對於外勞逃逸問題似乎沒有辦法解決。

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答復。

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事實上,我們也想了很多方法去阻止外勞逃逸,委員剛才所講的統計資料是歷年累積的數字,這兩年逃逸率大概是在4.3%左右,近兩年累積大概有3萬多名。

其次,委員剛才提及是不是有組織,這確實是有些仲介業者……

王委員育敏:有人在接應他們。

陳部長雄文:對,透過外勞之間的人際網絡或是家鄉網絡,一個拉一個,會組織小集團做這樣的操作,確實是有這樣的情況。此外,有一些外勞被吸引到農村去,我們普遍可以看到,但這也確實是農村缺工,像委員剛才講的採茶,現在他們都說採茶姑娘都已經六、七十歲,所以必須靠外勞幫忙採茶,這是實際上的現象。當然在那個季節,我們必須配合警政單位加強取締。

王委員育敏:剛才部長提到兩個層面,如果農村缺工,我們合法引進外勞,這個議題是可以探討,但如果是大量僱用逃逸外勞,這在法令上、制度上是不允許的,這麼大量的一批人不在管理範圍,也不知道他們現在在何處,這是一大漏洞,對於這個議題,希望未來新政府要提出辦法來解決。另外,在查緝部分,現在是以勞動部和移民署為主,刑事警察局有參與嗎?

陳部長雄文:我們現在也跟警政單位合作,甚至也提供查緝獎金,如果警察有查到一個人頭,我們會給予獎金。

王委員育敏:管理原則是對合法的外勞給予權益保障,對非法外勞則一定要查緝,這個原則要非常明確。另外,有關社福外勞這幾年的勞資爭議,有一個數字讓本席特別關心,即是透過1955專線所受理的案件數當中,性騷擾每年都超過300件,102年有319件,103年有346件,104年有316件;除了性騷擾,在性侵害的部分,102年有64件,103年有65件,104年有49件。把這兩個數字相加,102年總共是383件,103年是411件,104年是365件,幾乎是365天每一天都會發生一件社福外勞被性騷擾或是性侵害事件,對於女性外勞朋友而言,這會是人身安全的潛在風險和傷害,我們有照顧到他們所應有的權益嗎?性騷擾防治法可以落實嗎?他們的老闆就是雇主,政府要透過何種方式給予保障?

陳部長雄文:因為家庭外勞就是住在雇主的家裡,基本上,一般檢查人力很難隨時監看,大部分都是他們受到騷擾了,打1955專線,我們立刻啟動性騷防治機制來協助外勞,剛才委員所講的大概都是透過1955專線向我們申訴。

王委員育敏:通報了之後呢?他們的處遇是什麼?你們跟其他社福單位有什麼樣的合作嗎?

陳部長雄文:就依照性平法的機制介入,因為縣市都有性平的……

王委員育敏:但是因為沒有場域啊!就性騷來講,一般就是工作場所的雇主,而他的雇主可能就是性騷擾他的人啊!也沒有性平委員會可以幫他處理,他就是單一個人,所以外勞朋友的狀況是比較特殊的,並不是在某一個公共場合或是公共場域,所以要由那個雇主負起責任,這邊的雇主指的是誰?是家庭雇主、僱用他的老闆?還是仲介他進來的仲介公司?

陳部長雄文:雇主就是僱用他的那個人,在家庭裡面就是僱用他的那個人,常常是這個人犯了性騷,我們依照性騷防治體系,就會立刻通知縣市政府的窗口,進而去調查和瞭解。

王委員育敏:就你們後續的追蹤狀況,這些性騷案件當事人的權益都有獲得保障、平反嗎?你們有確認嗎?這些申訴案都有成立嗎?

陳部長雄文:有一些都會進到司法的程序,時間會拖得比較長。

王委員育敏:這涉及到女性外勞的人身安全問題,應該要重視。

再就產業外勞和社福外勞的勞動權益比較。產業外勞現在有最低工資保障、最高工時保障,也有勞保和全民健保;反觀社福外勞,沒有最低工資保障、沒有最高工時保障、也沒有勞保,唯一有的就是健保。請問部長,你們研議多時的家事勞工保護法為什麼沒有再送進立法院?

陳部長雄文:當初送到行政院,在部會之間討論就發現很多困難,我們打算部會之間先做好整合才會再送出來,現在又遇到政府交接,我們會列入移交。

王委員育敏:請你們列入交接的重要法案,好嗎?未來家事外勞的權益要獲得適當的保障,他們來台灣才能夠在合法且合乎勞動條件的環境下打工。謝謝部長。

陳部長雄文:謝謝委員。

主席: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請蔣委員萬安質詢。

蔣委員萬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對部長能堅持到最後,而且負責任事,謹在此對部長致上最高敬意。針對今天所討論就服法第五十二條的修訂,事先我已把過去第五十二條整個立法過程找出來看過,相信部長也了解,最早第五十二條是強制要求外籍移工必須在出國四十天後返回國內;至92年修法時則是將四十天改為一天,當初強制規定他們必須出國四十天再回來,主要的考慮是擔心外籍移工可能會有變相移民的情形,後來則是為避免空窗期太長,只需要他們有出國的事實,才將期限縮短為一天;本次修法則是希望更進一步解決問題,畢竟我們還要兼顧被照顧者在外籍看護出國這段時間照護的權益,一如部長在剛才報告裡面所提到的事實,包括很多長者、身心障礙者或是失能者,他們平日都是時時刻刻需要外籍看護在旁照顧,所以,當這些外籍看護出國,就會造成這些被照顧者及其家人非常大的困擾,請問部長,這個條文當初從四十天修改為一天的顧慮現在是否還存在?

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答復。

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提醒,其實,我們就是因為國籍法已做了修正,過去只要外國人在本國連續停留五年時,他就有條件申請永久居留,所以,當年規定他們必須每三年出國一天,原因即在此。現在國籍法已經做了修正,即依僱用visa進來的外籍人士,其工作期間都不納入國籍法計算的基礎,這樣就沒有可以據此申請歸化的問題。

蔣委員萬安:對本會期提出這個條文修正案,本席也有連署,所以,基本上本席是贊成做這樣的修法,但的確有一些民眾向本席的辦公室提出陳情,他們的顧慮是這樣修法會不會剝奪外籍移工回母國訪視與探親的權利,或是讓外籍移工長期居留台灣後續可能衍生出一些問題,不知道勞動部有沒有注意到這一點,有沒有研擬因應的對策?

陳部長雄文:根據現行法令規定,家庭進用的外籍移工最長可以停留在台灣14年,至於製造業引進外籍移工的部分,最長可以留在台灣12年,這些規定都是去年才做的修正,也就是說,我們在法裡面都有明定最高期限。

其次,這項修法會不會剝奪外籍移工返鄉的權利,我們在今天的報告也特別承諾,未來我們會同步修訂外籍勞工管理辦法,讓外籍移工返鄉的權利必須明定在勞動契約當中,同時,雇主在聘僱時也必須落實這樣的要求。

蔣委員萬安:的確,我們看到勞動部在報告中想透過勞動契約的方式,要求雇主必須在勞動契約裡面規定,當外籍勞工有提出返鄉要求時,雇主應予同意;如果雇主不同意時,他必須向地方政府檢附文件,地方政府可以拒絕並給予罰鍰的處分,或是停止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的權利等等。

另外,勞動部在報告中也提到這次委員所提刪除第五十二條要求外籍移工返回母國一天的規定,可能會降低外勞逃逸的問題,而且勞動部也提供相關數據,即在期限屆滿前的數據通常都是向上攀升,大概在百分之十點多,比率還滿高的,所以,勞動部據此推測刪除第五十二條,將可減少外籍移工逃逸的情形。

本席一向非常關注外籍移工逃逸的狀況,我也相信條文刪除後的確可以減低他們逃逸的情形;但事實上,外籍移工每年逃逸的數字仍是逐年攀升,但在比率上卻沒有太大的差別,可能因為我們引進外籍移工的人數越來越多,造成分母也比較大,可是就人數的攀升仍是一個事實,請問陳部長,你們對外籍移工逃逸的問題有沒有研擬解決的辦法?除了刪除第五十二條可能會有一些改善之外,請問勞動部究竟有沒有注意到這個問題?

陳部長雄文:有關外籍勞工逃逸的比率,大概這幾年都維持在百分之四點多上下,並沒有太大的變化,不過,由於總人數一直在累加,因為有些逃逸的外籍勞工不見得可以查緝到,所以,累加的結果總人數就不斷攀升。

至於勞動部如何改善這個問題,是否照委員所提修正案,把三年出國一日的規定取消,我們相信應該會有所改善。另外,還有很多是牽涉到跟雇主的互動,我們調查外籍勞工逃逸的原因,發現有很多家庭聘僱的外籍勞工跟雇主之間長期關係不佳,或是雇主給他一些勞動條件不佳,這些問題都是往後我們要做更多了解與改善的地方。

蔣委員萬安:誠如部長所說,刪除第五十二條,對外籍勞工逃逸的情形可能會有改善,但換個角度來看,這些長期留在台灣的外籍移工對這裡的熟悉度可能比國人還更深,而且,若長期在同一個雇主僱用下,雙方可能產生的摩擦,或是引發勞雇糾紛的機會也就越來越高,這些因素都有可能造成外籍移工逃跑,對這個問題並非刪除第五十二條就可以完全改善,希望勞動部一定要正視這個問題,並謀求徹底解決之道。

關於家事移工的部分,我們都知道,家事移工是不適用勞基法的規定,根據去年6月勞動部所做的外籍勞工管理及運用調查統計結果報告,家事移工平均工時都在10.2小時,工作時間實在相當長,依照勞動部的報告,他們平均薪資是一萬八千七百多,如照約定的薪資則是一萬七千多,由此可見,外籍的家事移工都是工時長、薪資低,勞動條件相對不夠好,之前勞動部有在推家事勞工保障法的立法,請問部長,未來這個法的草案是不是還照著進度送立法院審議?

陳部長雄文:一如委員所說,過去我們確實有研擬家事勞工保護法草案,惟送到行政院審議的時候,各部會之間對該草案的規定有相當多的疑慮,因為勞工在受僱家庭中,不僅有勞僱的關係,也有家人之間的關係,所以,成員之間的關係就變得很複雜,因此,在經過行政院討論過後即停止討論,如今剛好碰到政黨輪替,我們會把這個案子交接給新政府,到時候他們可能要透過新一輪的討論後再送到立法院審議。

蔣委員萬安:當然,值此政黨輪替之際,這一定要列為非常重要交接的法案,未來我們希望能把相關問題作一釐清與解決,俾能確實保障家事勞工相關的權益,畢竟他們並不在勞基法保障的範圍內,所以,期待這項法案早日完成立法程序,對家事勞工相關的權益才能有真正的保障。謝謝部長。

陳部長雄文:謝謝委員。

主席:請李委員彥秀質詢。

李委員彥秀: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最後幾次的質詢,本席一定要好好把握機會。

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答復。

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

李委員彥秀:今天這個議題是家裡有外勞或產業界有外勞都非常關注的議題,目前台灣有57萬名外籍勞工,他們對台灣的經濟發展及長照都有很大的幫助,他們的權益確實也需要我們共同努力。站在國際舞台中,對於勞工的權益,不應該有本籍、外籍之分,如何逐步將它們的齊平線拉至平等,是我們共同努力的目標,感謝林委員淑芬安排今天這樣的議題。

針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的修正,不論是上屆委員所提未來要如何避免照顧的空窗期,或是外勞每三年回去一次,會不會再被剝奪一次仲介費等問題,在修法過程中,我們看到的是一個點或一個面,修法之後會不會又有其他的問題出來?部長剛剛在回答其他委員時表示,有機會的話或許可以避免掉這種事情,或是將傷害程度降至最低,或是做改善等等,問題是做了這個議題修正之後,會不會又有其他面向的問題發生,我們不得而知。

部長的任期雖然只剩下兩個星期左右,但本席今天還是要提出幾個問題,因為本席想聽聽部長的專業意見,包括取消每三年強制回國的規定,會不會讓外勞根本回不了國?雖然他們一年有7天的假期,但是對家在印尼、菲律賓的外勞來說,來回機票票價這麼貴,只回去7天,他是否會願意?於是就忍著不回去,這麼一來會不會當他想念家人時,就得跟雇主協調;如果遇到的是很不錯的雇主,回去再來,可能會失去回到在原雇主下面工作的機會。這個問題也有可能會發生。本席不知道未來法令會如何做修正;但這會讓很多想要回家看家人的移民工反而看不到家人。這是本席要提醒勞動部注意的第一個問題。

其次,包括現在的看護外勞,其實我們的勞動檢查並不容易,三年一次的強制返國,會不會變成外勞唯一的休假日?特別是從事照顧工作的外勞,老爺爺、老奶奶長期躺在床上,如果沒有三年一次的休假日,你要讓他放假,真的不容易,未來如果沒有固定時間讓他們休假或返國,會不會連唯一的休假日也沒有了?這是另一個問題,提醒勞動部要仔細去思考。

本席認為,第五十二條的修正,把本勞與外勞移民工的權益拉到一致的平等線上,這是所有委員都應該支持的方向;但是事情有很多的面向及考慮點,本席不希望這次修法之後,又有其他面向的問題。包括照顧空窗期的問題,上一屆就在討論,討論了這麼久,你們究竟處理了沒有?未來不論修正幾年必須回國一次,照顧空窗期的問題究竟有沒有機會處理?

外勞其實是替代性的補充人力,長時間待在台灣,會不會就對這個產業非常熟悉,包括長照這個議題,所有委員都一致同意,未來要想辦法讓本籍勞工加入照護行列;但若外勞在這個行業待久了,這個替代性人力會不會排擠到本國的勞工?第五十二條的修正,本席是支持的,但是本席剛剛提出的這幾個面向、幾個點,勞動部必須要有配套措施,包括現有的直聘中心,我們要怎麼做得更好、更落實,減少外勞在他們自己國家又多一層剝削。這個部分可以透過修法或是兩者同時並行,讓直聘中心能做得更好,更快達到目標。上述幾個問題,希望勞動部能夠想清楚,後續我們再配合修法來做改善。否則一個問題解決了,又產生另外的問題,我們常常看到不同的委員在提案修法,本席很擔心,這樣修來修去,最後變成了四不像。

本席在台北市議會的時候,就很關心非典型人力的問題,根據社家署的資料,社福基金非典型人力逐年在增加,102年至105年,就增長了1.4倍,不論派遣人力或是承攬人員都在逐年增加。我們再看下一張,近4年來,中央部會的派遣人力從101年的1萬多人到104年的8千多人,看起來好像有減少,但是在「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情況下,本席發現派遣人力雖然減少,但是勞務承攬和臨時人力也都在增加。另外,勞動部非典型雇用人力─派遣人力加勞務承攬人力及臨時人力,也是逐年在增加的;根據人事行政總處的資料,衛福部非典型雇用人力的情形也不斷在增加。

從基金預算看到的狀況,還有衛福部和勞動部的資料顯示,如果我們自己的非典型雇用不斷增加,請問未來對民間公司,又要如何要求他們減少非典型雇用?沒有先把自己的鬍子刮乾淨,我們怎麼去要求民間企業?本席特別提出以上兩個議題讓部長了解,特別是在台下的事務官,下個會期,本席會繼續追這個議題,希望你們能做好準備,勞動部未來在非典型的派用人力部分,也要逐年做修正。以上,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靜儀質詢。

林委員靜儀: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要感謝主席,今天特別邀請移民署官員列席,上一次我質詢臺灣非法移工(俗稱逃跑外勞)以及他們子女狀況的時候,只有勞動部官員來,可是這個案子可能需要麻煩移民署給我們一些資料。昨天剛過完母親節,根據民間團體資料顯示,現在大約有一百多名小朋友,要向他們的媽媽說「母親節快樂」都很困難,因為他們的媽媽,就是俗稱的逃跑外勞,有的是找不到人,有的根本沒有辦法去看他,移民署知道這些小朋友在哪裡嗎?也就是非法外勞在臺灣工作之後,所生下的孩子在哪裡?

主席:請內政部移民署移民事務組李專門委員答復。

李專門委員明芳:主席、各位委員。目前在我們搜尋到的資料中,如果我們有查獲,依照現在移民法的規定,以不予收容為原則,所以會尋求NGO或一般社福單位照顧,除非是3歲入以下,才會允許一起併入收容所裡面。

林委員靜儀:如果沒有查獲父母,卻查獲小孩,在此情況下,小孩是進入NGO的收容單位嗎?

李專門委員明芳:我們會儘量協調地方社政單位一起協助安置。

林委員靜儀:像這樣的個案,你們現在手上有多少?

李專門委員明芳:目前每一季都會查詢非本國籍的新生兒數量。以我們跟衛福部的資料來講,在清查過資料之後,還分有比對到身分的及沒有比對到身分的部分。有比對到身分的,會儘量尋求3種方式處理:如果他的家人或親生母親能夠處理最好;如果不是,屬於未清楚其父母親者,目前大概有兩百多位,我們會尋求相關的安置。

林委員靜儀:相關安置是屬於有查到的,對不對?

李專門委員明芳:這個部分我們會協助社政單位一起處理。

林委員靜儀:如果查到之後,找到他的媽媽是屬於逃跑外勞,就要被遣返了?

李專門委員明芳:以目前的規範來看是這樣。

林委員靜儀:如果只找到孩子,或者他媽媽不敢出面,因為一出面就會被遣返,請問這些孩子在臺灣,你們所給的資源,是用哪一筆經費,去支持這些小朋友?

李專門委員明芳:就移民署所查獲的部分而言,當需要安置這些小朋友時,我們大部分會尋求NGO協助,因為這部分並未編列公務經費。

林委員靜儀:GNO是拿你們的經費嗎?

李專門委員明芳:沒有,大部分都是募款來的。

林委員靜儀:也就是說這件事情國家沒有辦法處理,於是委託NGO幫忙,但國家也沒有給任何經費讓他們去做這件事情,所以NGO還要對外募款。其實NGO出現兩個困境:一、經費來源有問題,他們在幫國家解決在國際上被視為很重要的人權議題,也就是解決這一群小朋友的問題,可是沒有錢;二、如果查到其生母或生父屬於逃跑外勞,又會牽涉到遣返等等問題,所以很多時候NGO也不敢講找到孩子父母了,或是大概曉得他們在哪裡,但是不想讓你們知道,因為你們知道後反而麻煩。去年3月,本席就提出這樣的質詢了,當時行政院是說會召開「研商非法外籍勞工子女照顧問題」的會議,請問這一年以來,有什麼新的進展嗎?我們都查不到會議相關資料。

李專門委員明芳:因為還需要協調衛福部及社政單位一起……

林委員靜儀:我們問過衛福部,他們說要問移民署。

李專門委員明芳:對於安置兒童這件事,如果今天他有父母親,並查獲國籍,我們當然希望幫他辦好旅行證件,隨同父母一起遣返,這是對他的最佳權益;如果沒有,就衛福部來看,無依兒童需依照無依兒童的相關法令……

林委員靜儀:可是無依兒童大部分跟逃跑外勞有關,所以會牽涉到三個部會,而且雖然衛福部已經安置孩子,但是上面法令關卡卻是在移民署。

李專門委員明芳:無依兒童的處理屬於衛福部。

林委員靜儀:我知道,可是這些無依兒童的出現跟你們有關,因為他的父母是逃跑外勞,或是所謂的非法外勞。

李專門委員明芳:無依兒童的類別很多。

林委員靜儀:我知道,但我今天問的是逃逸移工這部分。我之前拿到的資料,都說由內政部研議,針對這些逃逸移工小孩的安置問題,有一些人談到居留權,可是居留權又更遠,還牽涉到修法。我們想知道,到底這一年以來,你們在查察、安置這些暫時沒有身分的小孩時,只有委由NGO去處理嗎?請問國家對於這一群沒有身分之人,未來有沒有做相關考量?甚至有一筆經費可以處理這一群小朋友?

李專門委員明芳:目前移民署的公務經費並沒有這方面的支出,至於安置問題,還是由社福單位處置。

林委員靜儀:但你剛剛有講,因為沒有身分,所以社福單位不能申請這個經費。

李專門委員明芳:無依兒童的部分,沒有說不能申請。

林委員靜儀:我講的是逃逸移工。

李專門委員明芳:所以要先確認這個小孩父或母親是否為逃逸移工。基本上,如果對出是逃逸移工,就會去相關單位辦理其身分證件。至於沒有身分的這些人,我們必須經過一定程序,窮盡我們的行政人力,去外館做查詢;如果都沒有結果,在做無國籍處理的時候,才有辦法處置。

林委員靜儀:我知道,但現在講的是一群在這個國家裡面,沒有人保護他們的人,而且是小朋友。他們沒有辦法自己決定為什麼會在無國籍的狀態下出生在臺灣,移民署對於這一群暫時沒辦法有身分的人,有沒有什麼處遇計畫?

李專門委員明芳:為顧及他的就學、就醫及相關居留問題,就移民署的的權責是給予他一年一次所謂外僑居留證專簽,至於就學和就醫,分別就是由……

林委員靜儀:逃逸移工可以有外僑居留證?

李專門委員明芳:如果確認是無國籍,我們會給予一年一次的專簽。

林委員靜儀:確認無國籍之前呢?我知道文件往返要很久。

李專門委員明芳:無國籍之前,要窮盡一切行政人力先去查詢情況。

林委員靜儀:在此之前,這些孩子會怎樣被安置?

李專門委員明芳:由社福機構安置。

林委員靜儀:國家這邊沒辦法?

李專門委員明芳:目前移民署的權責大概只能這樣。

林委員靜儀:我知道社福機構都做得很辛苦,加上還涉及三個部會,但去年的資料是這樣,今年的資料還是這樣,所以未來真的需要麻煩這三個單位整合一下,提出比較正面的態度,讓這些人可以被看到,並對他們做適當的照顧。可不可以做一些比較積極的研議?因為我看到的是去年的資料,今年的還看不到。

李專門委員明芳:去年我們配合衛福部定期召開兒少權益小組會議並提供我們相關的處置,所以未來衛福部有相關專案……

林委員靜儀:我建議移民署及勞動部,請你們正面承認,臺灣有這麼一群因為移工關係,而沒有戶籍的小朋友。如何在臺灣定位他們,讓這些小朋友在臺灣能夠獲得基本人權,這是你們兩個部會應該要做的事。

李專門委員明芳:我們會盡力而為。

林委員靜儀:好,謝謝。接下來,我想請教陳部長,很多資深同仁都很肯定您是願意做事的部長。

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答復。

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謝謝。

林委員靜儀:就這幾年的移工問題,即使是合法進來的移工,還是有很多人逃跑,有些甚至受到虐待。從投影片可知,他們被苛扣薪水,連吃飯都不能好好吃飯,甚至雇主出去玩把他們留在家裡,讓他們連飯都沒得吃。如果再繼續下去,我想移工問題應該會成為國際上的醜聞。我們肯定國家對人權所做的宣言,所以本席提出幾點要求。勞基法第五條有強制勞動罪,也就是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式,強制勞工從事勞動;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亦有使人為奴隸罪,使人為奴隸或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不自由地位時,其罰則比較高。比方他原來是受僱外勞,結果卻到家裡做家庭服務,都是罰雇主幾十萬而已,像前面提到很多有名的藝人、有名的商人,幾十萬對他們的影響很小。可否麻煩勞動部,未來當你們在做勞動檢查,或大型企業在聘僱移工的時候直接提醒他們,我們有這兩個法的規定。我更積極希望,假設未來查到非法,甚至是凌虐外勞、違法聘僱或虐待等情事,要主動跟檢察官要求,以刑法及勞基法做裁處,能不能有這樣的立場?因為過去只罰款而已。

陳部長雄文:謝謝委員的指教。事實上,現在法令裡面也有刑罰,至於委員提的依照刑法處置也可以。依照現在的法令,若確實有強迫勞動的情況,也是違反刑法。

林委員靜儀:我們的法都訂了,但能不能達到殺雞儆猴之效?真的罰他一、兩個,讓他去關個1、2年。既然要凌虐別人,就讓他進去好好反省一下,這畢竟涉及國家重要形象。

陳部長雄文:我了解,後續若有剛剛委員所提的案例,我們會直接移送檢調,如此嚇阻力量可能會比較大。

林委員靜儀:好,麻煩你,謝謝。

陳部長雄文:謝謝。

主席(林委員靜儀代):請林委員淑芬質詢。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雖然即將要別離,但還是要請教陳部長。今天我們特別排這個專案及法案的詢答,因為這對臺灣而言,的確是一個非常沉重的問題,特別是關於人權部分。在美國人口販運問題報告中,臺灣大概從2006年以後,2006、2007、2008、2009、2010、2011、2012、2013、2014、2015,每年都被點出仲介來台的外籍移工涉及高額招募費,或以債款方式變相剝削。所以在美國人口販運問題報告中,臺灣已經連續10年被點出,而且直接開宗明義,放在報告的最前面,同時也看到印尼、越南、菲律賓及泰國的部分。事實上,遭剝削的外勞經常擔憂會被解僱,所以也不會主動檢舉雇主違法。針對仲介公司的部分,勞動部往年以來,都對仲介做低度管理,除了廠工以外,對於私領域的家庭看護工,我們都知道,勞動檢查很難到家庭裡面去。雖然入境的時候有去訪視,但也是行禮如儀,是假的訪視,才會有永豐餘的案子發生。永豐餘以廠工的名義申請,結果一入境就到老板家裡當家庭的幫傭,如果有去訪視,怎麼會有這種狀況呢?在在都可以看到,問題非常嚴重。以那麼多委員質詢的移工為例,在以前王如玄主委主政下的勞動部,當時還是勞委會,當他們到現場做外籍移工勞動檢查的時候,都會說:「這是林淑芬叫我們來的」,由此可知,我在部分縣市的知名度還滿高的,我是當壞人。

我今天看出幾個現象,首先,我們非常肯定勞動部願意那麼正面正視就服法第五十二條的修正,也是第一次看到官方願意把外勞仲介費用整理出來。但我們看到幾個現象:第一、海外仲介費越高,移工就越容易逃跑,而且你們的報告說,3年期約滿前3個月,是移工逃跑人數最多的時候,占了十分之一,所以來源國仲介費用的高低,影響移工逃跑的因素很大。以逃跑率最高的國家越南來看,雖然他們法定仲介費用是4,000美金,但檯面下實際收取的費用甚至高達7,000美金,國外仲介費再加上國內服務費,等於要做兩年白工,可見行蹤不明率和仲介率真的成正比;第二、國內仲介業者收取的仲介服務費用,我們必須講,不要以為臺灣只有服務費,事實上,國內仲介業者所收取的服務費,有一部分來自於海外,所以來台工作第一年,是實質償還仲介費,第二年大部分都是要存下一次來台的費用。雖然我們的勞動法令說,仲介收取的費用,3年不能超過新台幣6萬元,但是依據勞發署在102年檢討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研究報告指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經營項目廣泛,並非以收取外勞仲介服務費營利,甚至部分仲介服務費來自於來源國。顯然仲介費用不能單以境內、境外去思考,國內仲介業者和國外仲介業者,他們是一起合作的對象。為了掩人耳目,仲介費用甚至成為移工的私人借貸,我們屢屢接到檢舉說,他們要上飛機之前,叫他們非簽下本票不可,這種情況非常普遍。國內仲介業者還會以協助移工還款為理由,擅自扣除薪資。你們叫雇主直接給付給外勞,可是有很多是交給仲介業,仲介業再給付給外勞,現在還有很多是這樣。然後仲介在付給外勞的薪資中,再擅自扣除所謂的假借貸。另外一種就是簽本票的形式,簽完本票到臺灣來之後,就支付500元,請臺灣的法院代為追討,從移工薪資中直接扣款。勞動部從過去一直以來都說:「這是境外收費,跟我們無關,國內管不到,而且於法無據,無法可管」。由於政府對仲介的低度管理,反而讓不良仲介有生存空間。

我想請教勞發署,對於仲介公司違反代收海外仲介費用,可以處10~20倍罰鍰,嚴重甚至可以撤銷執照及營業許可,請問從過去到現在,你們開罰過幾件?都是依據檢舉開罰嗎?有沒有開罰過?

主席:請勞動部勞發署劉署長答復。

劉署長佳鈞:主席、各位委員。差不多20件左右。

林委員淑芬:是不是以團體檢舉的居多?

劉署長佳鈞:有的是檢舉,有的是1955反映的。

林委員淑芬:仲介收取仲介服務費,究竟是服務誰?我有一點搞不清楚。在人力仲介公司雇主至上的服務導向下,目前臺灣的仲介可以向雇主收取最高的仲介費用是多少?

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答復。

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大概就是一個月的薪資。

林委員淑芬:你覺得普遍來說,仲介有沒有真的跟雇主收取仲介費?

陳部長雄文:普遍都會收。

林委員淑芬:但很多都沒有收。你知不知道有退佣的狀況?不但沒有跟雇主收仲介費,而且還可以退佣給雇主,目前有這種現象,可是退佣金從哪裡來?

劉署長佳鈞:我們有聽到,但沒有抓到實際的證據。

林委員淑芬:什麼有聽到?你去問所有的雇主,仲介有沒有向他們收取仲介費用?如果沒有收取一個月的仲介費用,甚至還有退佣的狀況,請問退佣金從哪裡來?現在仲介非常競爭,為了爭取雇主代理聘僱外勞業務,都傾向不收仲介費,而且還退佣。甚至透過跨國勞動力移動過程,在外籍勞工的母國,用高額貸款換取來臺灣工作的機會。以越南勞工為例,支付給仲介公司的費用,含訓練費用在內,高達將近7,000美金。高額仲介費顯示輸出國及接受國仲介,利用跨國就業市場勞動供過於求,而且是一起合作,因此退佣金從哪裡來?就是從這裡來,所以國外的仲介費,不會牽扯到國內仲介業,他們的利潤是共享的。我們雖然知道這件事,但真的很難查,所以不要講聽說,這種現象其實還滿多的,可是協助雇主違法的仲介,卻可以全身而退。剛剛講到元太科技的李政昊、何壽川的女婿違規,你們罰仲介公司6萬,對一家非常大的仲介公司來說,從廠工變成家庭幫傭,做這種非法的事情,被查到的代價只有6萬!他的仲介費用都不止6萬!這些非法雇主的案件,他們是以僱用名義聘僱過來,罰則是以1:2的比例,且廢止許可外國人人數,換句話說,元太科技許可外國人人數為51名,若非法挪用3個移工,只會廢止6名,事實上,其效果有限,還有地方政府訪視徒具形式,也是一大問題。

陳部長雄文:剛剛委員提及何家的那個仲介,除了罰金之外,我們還撤銷其許可。

林委員淑芬:訪視是屬於制度面的問題,地方政府訪視不落實,未來要好好澈底檢討。謝謝。

陳部長雄文:謝謝委員。

主席(林委員淑芬):請李委員昆澤質詢。

李委員昆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不論是部長、勞動部官員,或在座所有的立法委員,其實都要感謝臺灣社會給我們這個機會,才能夠為臺灣社會服務,所以我們每一天都應該做好自己應該做好的工作。這幾年移工人數成長得非常快速,105年3月做過基本統計,請問部長,目前移工人數應該達到59萬人數了吧?

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答復。

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對。

李委員昆澤:在101年1月的時候,當時移工人數大概只有42萬人,這4年來每年人數都成長非常快,幾乎每年增加4萬2,000人以上。在移工人數增加非常快速的情況下,也產生非常多的問題。臺灣人還是有濃厚的人情味,所以不管是哪個國家來的移工,絕大多數的雇主,都會照顧疼惜他們。不過滿遺憾的,還是有部分雇主苛刻勞工,或因仲介剝削移工以及其他相關因素,以致讓他們不敢去舉報,或認為舉報也無用,因為害怕被遣返、沒有工作等等,這些都造成移工的人權傷害,而且對臺灣良善的民俗風情亦造成很大的衝擊及傷害。美國今年提出人權報告,並針對臺灣的移工問題提出幾點質疑及說明,加上移工人數快速成長,我們也出現很多管理規範及照顧問題,請問勞動部有什麼比較具體的政策可以改善?

陳部長雄文:剛剛委員提到的幾點,第一個就是仲介的問題,對於仲介的問題,剛剛多位委員都有提醒。我們現在比較困難的是,國外的仲介要跟當地的政府合作,所以我們也在強化跟當地政府的聯繫,希望對國外仲介能夠有所規範。對於本國仲介,則會做比較密切的訪視,希望能夠規範他們。其次,現在移工比較不能享受到固定的休息時間,針對這部分,我們也有1955專線,希望移工能夠主動反映,我們會去做查察。

李委員昆澤:1955是移工申訴的重要專線,在設立之初,申訴的人數非常多,最高峰一年可以達到27萬人次。

陳部長雄文:對。

李委員昆澤:這幾年移工人數增加非常多,但申訴案件卻減少,難道我們對移工的照顧、人權的重視,都做好了嗎?也沒有,這是一個問題。其實很多移工朋友向我們反映,移民團體也有做一些說明指出,他們打電話過去的時候,有很多時候是語言不通。雖然接電話的人員也非常辛苦。現在1955專線有泰文、印尼文、越南文及英文等幾種語言,但他們打電話的時候,可能無法光明正大的打,因為有時候在上班時間,加上工時很長,只能偷偷的打。可是打電話又碰到語言不通,針對這部分,請問勞動部有什麼改善措施?這是立意良善的措施,當初受到很多人肯定,現在移工人數增加,申訴電話卻減少,很多朋友都反映是語言的問題,因為語言不通,他們就不打了。

陳部長雄文:我知道,委員剛剛提的也很重要,不過去年的申訴電話,還有將近19萬件多,但跟過去幾年比是有降低,到底是什麼原因,我們還會做進一步的了解。至於委員提到語言問題,目前有4種語言的人在輪,有時候他打過去,可能接電話的人,剛好不是懂他語言的人,所以我們未來在人力調度上會再做強化。

李委員昆澤:應該加強宣導,包括時間的配置及人員補充,應該讓移工在申訴的時候,可以直接跟勞動部做接洽及溝通,這樣對移工的人權,才有比較具體的保障。我們現在對一般移工的照顧也出現了問題,部分雇主有剝削、虐待等問題,造成移工行蹤不明,人數高居不下,因為他們受到虐待、剝削,只有逃跑一途。目前行蹤不明的人數,大概有5萬1,000人左右?

陳部長雄文:對,不過這是多年累積下來的數字。

李委員昆澤:根據部長這幾年的觀察,對於行蹤不明人數的增加及管理要如何做處置?

陳部長雄文:雖然移工人數一直增加,不過逃逸比例並沒有增加,大概都維持在百分之四點多,但累積人數會一直成長。最近,我們跟移民及警政單位合作查緝移工,應該還是有一些效果。

李委員昆澤:這些都要去注意。另外,還有家事外勞的問題。家事外勞工時過長,這是不爭的事實,以目前學術界的調查顯示,他們平均每天工時高達17小時以上,勞動部做的調查比較保守一點,八成以上超過8、9小時,甚至高達15小時至17小時,他們沒有休假,這個問題非常嚴重,你們要注意,不管是本國勞工或是外國勞工,在台灣工作就必須要有基本工作權益的保障,這是勞動部的責任,也是所有民意代表的責任。

陳部長雄文:是,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請楊委員曜質詢。

楊委員曜: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的修正方向大家都贊同,我想部長的意見應該也是贊同。現在大家比較關心的是,修正以後外籍勞工的返鄉探視權利,要如何保障?

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答復。

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有考慮到這個問題,未來將在外籍勞工管理辦法裡面的勞雇勞動契約明訂,雇主一定要給勞工適時返鄉的時間跟權益。

楊委員曜:假如雇主違反呢?

陳部長雄文:他們所簽的勞動契約都會送到地方勞動主管機關核准,我們會做檢視,如果發生違反的情形,我們會先予以勸導,沒有改善就會處罰。

楊委員曜:勞動契約送給部裡面是經過……

陳部長雄文:是送到地方的勞動機關,因為人數還是由……

楊委員曜:他有沒有核定權?

陳部長雄文:基本上是備查,因為他是照制式契約簽訂,所以裡面的內容我們會看他是不是依照我們的要求完備的簽訂。

楊委員曜:假如沒有的話,法律效果是怎樣?契約有效嗎?

陳部長雄文:我們會先勸導,請他限期改善,限期改善的日期到了,他還是沒有履行的話,我們就予以處罰。

楊委員曜:這是修法以後可能會遇到的問題,你們還是要先討論一下。

接下來,本席跟勞動部討論有關外籍漁工的特殊問題。我先把他們的區別跟勞動部做個溝通。漁業大致劃分為違遠洋漁業、近海漁業,這兩者有很大差別。遠洋漁業是企業化經營,它的勞雇雙方型態跟一般勞工沒有兩樣,因為非常定型化、制式化;而近海漁業不一樣,近海漁業漁民船組的工作性質條件跟外籍漁工完全一模一樣。

目前勞基法的規定是,勞工一週工資40小時,加班不可以超過36小時,每天上班時間上限不可以超過12小時。請問這樣的規定要如何落實在外籍漁工的身上?

陳部長雄文:依照現在的規定,漁民要適用勞基法,所以他們也應該要遵守落實勞基法對工時的規定,但是……

楊委員曜:他們沒有辦法遵守!近海漁業漁工工時界定跟路上工作完全不一樣,比如漁船出海離港到作業場所可能就要12小時,這12小時算不算工時?因為漁汛期的不同,一年的工作時間可能只有180天,縱使不考慮漁汛期,為了復育海洋資源,每年有3個月的休漁期,休漁期的工資還是要照給,部長懂得我的意思嗎?

陳部長雄文:我瞭解。

楊委員曜:他跟我們觀念上的勞動類型非常不一樣,請問這樣要如何落實?

陳部長雄文:我知道委員很關心這個議題,他的勞動型態跟工時計算一直沒有做清楚規範,我們要找農委會就這個議題談清楚。

楊委員曜:外籍漁工權益保障,對我來講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因為外籍漁工權益不受到保障的話,不止是澎湖,台灣的近海漁業可能很快就會沒落,因為找不到本地漁工,多數仰賴外籍漁工,所以外籍漁工的權益保障一定要落實,主管機關必須去區分界定他跟傳統勞動類型的差異,就像部長剛剛所講,勞動部的團隊要儘速跟漁業署溝通,看是要在漁業法立專章或是……

陳部長雄文:我們有跟農委會討論過,看是否能夠在漁業法,還是在勞基法來落實,希望能形成共識。

楊委員曜:好,還是要儘速處理,一方面讓近海漁業可以運作,不要因為法令的規定使得作業只做一半,如果要繼續作業就是違法;不繼續作業則漁工反彈,這樣浪費很多經濟成本。再者,你們真的要落實外籍漁工的權益保障,因為漁民在海上生活比較辛苦,所以外籍漁工比一般勞工更難找。最後,本席希望部長在最後的任期裡面,就澎湖地區養蚵所需要的勞動力,再幫我們把進度催快一點。其實澎湖、台灣本島蚵業養殖最大區別,就是漁業權發放方式不同。澎湖採取的是區劃漁業權,就是這一塊是張三的,就是張三的;那塊是李四的,就是李四的。而台灣本島則是專屬漁業權,也就是一片大家都在裡面。專屬漁業權比較容易造成外籍勞工的混淆,管理不容易。可是澎湖的區劃漁業權在外籍漁工的管理上沒有這個問題,站在澎湖這種仰賴漁業的縣,本席希望部長能夠在最後這段時間幫我們把進度趕出來,好不好?

陳部長雄文:是,上次委員特別有提出來,我們有在作業找農委員及澎湖縣主管機關談一下。

楊委員曜:好,謝謝部長,謝謝主席。

主席:接下來登記質詢的林委員俊憲、林委員德福、吳委員志揚、徐委員永明、黃委員昭順、蔣委員乃辛、簡委員東明、廖委員國棟、林委員麗蟬、徐委員榛蔚、陳委員亭妃、呂委員玉玲、鍾委員佳濱、邱委員志偉及陳委員歐珀均不在場。

我們真的要跟陳部長告別了,他當初臨危授命接下潘主委的棒子,對勞動部來講,他是跨領域來支援,表現也算積極,他的部分表現我們可以接受,雖然有些不滿意,但是無論如何他也算盡力了。我們在此謝謝部長堅持到最後,當一天和尚敲一天鐘,他沒有告病,也沒有請假,這一點值得肯定。

本日會議詢答結束,做以下決議:一、本院委員吳玉琴等22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部分修正草案,詢答結束,另擇期處理。二、徐委員榛蔚、陳委員瑩、林委員俊憲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書面答復。三、本日會議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及委員質詢中要求補充資料者,亦請相關機關於二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陳委員瑩書面質詢:

為避免外國人於期滿出國至重新入國期間,受照顧之失能者面臨將近一個月之照顧空窗期,並免除外國人因申請重新入國之經濟負擔,擬修正「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取消外國人工作三年期滿「出國一日」規定,請問:

一、受照顧失能者近一個月空窗期,能否申請勞動部外展看護協助照護?

二、就目前法令,每三年期滿由雇主提供機票給外勞,若三年期滿取消出境一日,期間外勞返鄉探親是否由雇主支付?若由外勞支付,此一規定改變在實務上係增加外勞的負擔還是減少?

三、若以行政命令規範雇主給予外勞每三年7天假期以維護外勞返鄉探視權,是否法律有授權行政機關做此命令?若未有授權是否維持現狀為佳?

四、三年期滿出境亦有淘汰機制存在,若12年間勞資關係生變,除目前三方合意轉換之外,是否外籍勞工能自由轉換雇主?

五、若取消出國一日,亦即外籍勞工一入境可停留我國12年都不用出境,是否與我國國情相近的國家也有相同的規定與做法?

六、在不可介入外勞輸出國的內政之下,改成外勞入境12年的規定,若外國仲介公司一次收齊12年的仲介費,再惡意倒閉,我國政府是否能幫外勞爭取退費?

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從事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即所謂產業外勞及社福外勞,工作屬性及適用法律不同,勞動部是否能研究將外國人引進及管理政策自成一部法律?將產業外勞與社福外勞的相關辦法分開規定管理。

徐委員榛蔚書面質詢:

一、外來移工人數比一個苗栗縣的人口還多

1.部長好,政府自從78年決定開放外勞移工(以下為順應國際尊重人權潮流,統一以移工稱呼),隨著社會型態改變,對於移工人力的需求也日趨放大和多元,請教部長,您知道目前我國的外來移工人數有多少嗎?您知道移工的人數已經比苗栗縣全縣的人口56萬還多了嗎?其中又以何國的移工人數最多?

二、海外仲介費名目眾多,導致移工血汗剝削

2.多數飄洋過海來台工作的移工,在還沒有領到台灣雇主給的第一份薪水前,就已先背負了數萬元不等的債務,以致來台工作初期,大半薪水都需用來償還債務,而這筆債務就是移工來台前須支付給母國仲介公司的仲介費,這筆仲介費用內含介紹費、規費、機票費……等眾多名目,但移工就是沒錢才會拋家棄子到海外做低階辛苦的藍領工作,因此造成剝削移工血汗勞動的問題,請教部長,目前對於海外仲介費用收取的數額、狀況有掌握嗎?又其中以哪一個移工母國的收費最高?

三、成立直聘中心提供單一服務窗口

1.不知部長是否還記得在去年十月中,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IWA)曾經為目前占台灣移工人數第二多的菲律賓移工到馬尼拉駐台經濟文化辦事抗議,因為菲律賓移工長年來都會被母國仲介公司要求支付7萬到20萬不等的仲介費,本席瞭解勞動部對於移工母國收取高額仲介費用情形力有未逮,因此才會在98年底成立「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直聘中心)單一服務窗口,使雇主聘僱外籍勞工之管道更趨多元化、便捷化,展現政府便民服務之重要施政措施,以減輕雇主及外籍勞工之仲介費用負擔。對此本席給予貴部高度肯定。因此請教部長直聘中心成立以來的成效為何?

2.雖然成立直聘中心的立意良善,但是成立後的執行成效還是需要主觀機關多所用心,蓋這些藍領移工若依工作類型主要可以區分為「產業」和「社福」兩大類,產業類包括製造業、營造業、漁工等,約36.5萬人;社福類包括看護工和家庭幫傭,將近23萬人,這些行業通常被認為三D行業。請問部長您知道是哪三D嗎?(危險Danger、骯髒Dirty、辛苦Difficult)

四、直聘中心執行成效實待加強

1.根據勞動部就【事業單位願意透過「直接聘僱跨國選工管理服務網路系統」選擇新聘僱之移工情形】統計調查,可以看出居然有高達近8成的受訪單位,不願意透過直聘中心來聘僱移工,請教部長可知道其中的原因為何?是否是因為宣傳不夠或是手續仍不夠簡便?

2.或許組織越龐大,移工人力需求越大的事業單位係因為透過直聘中心聘僱移工,需要專責辦理業務繁雜及須直接面對處理移工管理問題導致其使用率偏低,但是經本席瞭解,縱使在直聘中心目前受理服務的大宗─家庭看護工方面也有使用意願不高的情形。部長您知道嗎?

3.同樣在勞動部【雇主知道勞動部提供不需透過仲介引進外籍家庭看護工之服務情形】統計調查中,竟有超過5成的雇主不知道勞動部有直聘中心在提供毋須經由仲介就可以引進外籍家庭看護工的服務,對於如此高比例不知道勞動部如此德政的雇主,請教部長有何改善之道?又其宣導具體措施有哪些?

五、勞動部應加強溝通聯繫以減少雇主續聘等待時間

1.另外對於今天有委員提出應廢除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關於現行移工必須「三年回國一日再入境」的修正草案,本席知道造成受照顧者恐會有將近一個月照護空窗期的問題不在我方,而是取決於移工母國的審查作業流程所需時間以致,因此是不是請勞動部聯合外交部、移民署等單位,加強與移工來源國的溝通與協調以縮短雇主的等待時間?

2.最後請教部長,由於外來移工在台的人數逐年創下新高,因此對於移工的權益照顧及管理也日益顯得重要,按照目前截至今年2月份的統計,我國行方不明的外來移工人數已經高達五萬多名,佔了全部移工的一成,這些行方不明的移工有可能造成我們社會和治安的問題,未來由於在長期照護人力方面的需求將大幅增加,因此請勞動部能加強對於移工在母國方面權益的爭取和在台灣工作情形的瞭解,避免行方不明情形的發生,請問部長可以在這方面多多努力嗎?

林委員俊憲書面質詢:

一、服務業專章 最後的禮物在哪裡

1.陳部長去年10月6日在立院答詢,提到勞動部已經在研擬是否增訂服務業專章,會特別規範服務業的勞動條件,保障部分工時勞工的權益。上個月28日,部長特別承諾,會朝更剛性的定義做法律規範,保障勞工的休假權益,除了在勞基法做更具體的規範,也在研擬服務業專章,當作「送給勞工朋友最後的禮物」。部長當時提到,將在兩週內向衛環委員會提出報告。部長,時間快到了,這個最後禮物出來了嗎?

二、移工辛酸

1.目前我國失能老人推估約48萬人,全國需要長照服務的人口約70餘萬,大部分由家人、外籍看護照顧,我國去年6月臺灣社福外勞僅有226,900人(22萬人),加上產業外勞總計僅有57萬9千多人。預測2025年臺灣將成為全球少數的超高齡國家(65歲以上人口占人口總數20%以上),失能人口將上探至120萬人,如果臺灣社會持續少子化、移工政策沒有改變,那麼我國長照政策最大的問題並不是要不要花錢,是「人從哪裡來!」

2.從衛福部與勞動部提供的居家服務員與外籍家庭看護人數比較,顯見我國本籍居家服務員育成速度遠無法支援勞動需求,部長,雖然您就任前並沒有勞工業務的行政經驗,不過您以前擔任過建設局跟產業發展局局長,應該很清楚風險評估的重要性,請問部長覺得我國移工政策,前三大的風險問題什麼?

3.事實證明不僅是社福或產業外勞,臺灣有很多傳統產業都迫切需要引進移工紓解勞力缺口,我們的移工政策有足夠吸引力能夠吸引外籍人士來台工作嗎?部長,天下雜誌報導稱勞動部今年年初與30多位紡織業者開會,原因是因為我們的外勞剝削問題國際皆知,連美國業者都看不下去,在白宮提出來要求我們改善,如果不改善將影響我們紡織產業的出口。請問部長,沒有這件事情?你有去開會嗎?為什麼會召開這個會議呢?是白宮通知我們嗎?還是業者陳情?院長跟總統知道嗎?會不會影響我們的出口政策?勞動部決定怎麼改善?

4.部長請教你,你曾經說過「家庭看護工與雇主之間比較像家人關係,每月薪資為新台幣15,849元,是因為由雇主負擔食宿,廣義來說也是薪資的一部分」,先不論道德層次,可見部長大概多少也瞭解臺灣移工薪資低廉、待遇不佳的現狀,那請問你是否知道一個越南來台的家事移工,她需要負擔多少費用才能來台工作?一個印尼家事移工來臺灣,第一個月含加班費實領薪資多少?部長,我們先不討論仲介剝削、虐待、職災、性侵、逃跑這些問題,僅從待遇來看移工問題,你覺得這樣的工作條件,有吸引力嗎?如果今天我們本國民眾要到他國工作,一樣得先支付高達10萬以上的費用才能出國,你覺得需要多少的待遇才能吸引國人出國工作?

5.部長,本席認為這次吳玉琴委員、林淑芬委員提出的就服法修正草案立意非常好,也點出目前移工問題的困境,除了法規的導正,更需要行政機關的配合,翻轉移工政策給國際社會對臺灣「血汗勞工」的形象,要洗脫汙名,也要保障本勞跟移工的權益,讓總體產業體制更健全。到底我們推動直聘制可不可行?能不能具體改善移工的勞動條件,還有因應國家的超高齡問題,如果本國服務員人數無法提升,引進更多的移工勢必得納入考量,我們是不是該針對這類移工制訂管理專責機構與專法,是不是該妥善考量?希望勞動部認真思考,把握最後時間,給國人真正實惠的臨別禮物。

主席: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12時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