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05卷 第40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5卷 第40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徐委員國勇就雲林縣古坑鄉山坡地遭違法開發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5008198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1-265)

徐委員就雲林縣古坑鄉山坡地遭違法開發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水土保持法」第12條規定,水土保持義務人於山坡地內從事各項開發利用行為,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審核後實施,其目的係為保育水土資源、減免災害發生,以確保開發安全及促進土地合理利用。違反上開規定者,依同法第33條規定裁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如有竊占情事,則依同法第32條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復依「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山坡地違規之查報、取締及制止係直轄市、縣(市)政府權責。

二、另為有效遏止山坡地違規開發利用行為,行政院農委會基於輔導立場,主動提供各種違規資訊來源(如衛星影像變異點監測、免費檢舉電話、網路檢舉及該會水保局各分局協助查通報等)及建立山坡地管理資訊系統追蹤列管,且透過每季函催、抽查制度、考核評鑑及講習訓練等行政措施,強化各地方政府水土保持管理作為,達成水土資源永續保育之目標,同時以「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獎勵民眾檢舉,以發揮全民力量,共同遏止不法。

三、又,有關本(105)年4月18日雲林在地保育人士舉報古坑樟湖山坡地遭違法開發事件,經雲林縣政府實地勘察,確認有未提出申請擅自開挖整地(1萬3,100平方公尺)及竊占公有地之情形,除現場勒令停工、依違反「水土保持法」裁處罰鍰19萬元,以及竊占公有地部分移送司法偵辦外,並要求違規行為人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將依法連續裁罰;行政院農委會亦將持續督導雲林縣政府積極依法妥處,以杜絕不法。

四、此外,濫墾土地涉及財政部國產署經管之雲林縣古坑鄉樟湖段51-505、51-506地號2筆國有土地,該署中區分署雲林辦事處查明濫伐事實後,業於本年4月19日至當地派出所報案及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同月20日通知承租人終止租約,並循民事訴訟程序訴請行為人及承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及回復原狀,且為避免脫產,該處已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同月29日則針對復育事宜邀集專家、有關機關會勘及召開會議研商;雲林縣政府後續將對業者違反「水土保持法」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部分處以裁罰,並展開緊急水土保護措施,避免造成土石流及環境損害。

(二)行政院函送蘇委員巧慧就促進青年就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5008199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1-273)

蘇委員就促進青年就業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積極促進青年就業,勞動部自民國103年至本(105)年推動「促進青年就業方案」,整合11個部會辦理64項計畫,推動策略包括:協助職涯探索、增進工作技能、促進職場體驗、透過產業發展促進青年就業、協助排除就業障礙以促進就業媒合、待業青年就業促進服務等,103年至104年計協助19萬1,663名青年就業;另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資料顯示,103年、104年15歲至29歲青年平均失業率由9.06%降為8.70%,為98年金融海嘯以來最低點。上開方案提供青年一站式就業諮詢及媒合服務,由勞動部辦理「設置青年就業專櫃及建置青年就業服務資訊平臺計畫」,提供一案到底及完整資訊之職涯輔導與諮詢、就業媒合與職業訓練資訊服務,104年計協助3萬2,513人次就業;此外,為充分揭露各部會相關活動資訊,俾利青年瞭解及運用政府資源,已設置「青年圓夢網」單一入口網,提供職涯探索、職場體驗、職涯講座、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創業服務等資源查詢,104年網頁瀏覽計164萬8,840人次。

二、為有效整合跨部會創業資源,建構優質創業環境,協助青年創業圓夢,行政院於103年核定「青年創業專案」,並成立「行政院青年創業專案聯繫會議」工作平臺及訂定「行政院青年創業專案聯繫會議運作原則」,每2個月召開1次會議進行跨部會創業工作推動與整合,討論創業相關議題執行情形與問題解決,並進行管考追蹤。截至104年底共協助成立3,740家新創事業,輔導4,234家新創事業順利營運,創造及穩定就業人數達10萬4,465人。另為協助各部會推動創業政策,經濟部已建立創業資源網實整合平臺,提供創新創業單一窗口,服務有志創業之青年,相關措施如下:

(一)青年創業及圓夢網2.0升級改版:以使用者需求為導向,彙整13個部會創業輔導資源,於104年3月完成「青年創業及圓夢網」2.0升級改版,作為創業服務單一入口網站平臺,整合政府與民間創業資源,提供找資金、創業能力診斷、青年創業個案等服務,改版後截至本年4月28日止,總瀏覽量超過289萬人次,較改版前增加4倍以上,有效提升青年使用創業資源訊息。

(二)設立行政院青創基地:於臺北市金華街前行政院院長官邸設立「行政院青創基地」,集結各部會創業服務資源成為一站式實體服務窗口,提供創業資訊、業師諮詢、策展活動等實體服務。自104年8月21日啟動至本年3月止,已舉辦153場創業活動、課程等,共6,439人參與;提供創業團隊諮詢491案,轉介至政府或民間單位計145案,並促成77個相關創業社群使用基地資源,成功推廣政府創業政策與資源。

(三)建置創業臺灣368行動巡迴服務:延伸「行政院青創基地」功能,於全臺北、中、南、東4區各配置1部行動服務巡迴車,串聯地方政府、區域內傳統產業、返鄉創業者與在地創業社群共同進行交流,依在地青年需求提供政府創業資訊巡迴服務,將創業資源導入全國368鄉鎮市區。自104年8月啟動至本年4月26日止,已巡迴全國22縣市、76個鄉鎮市區,辦理202場次在地自發性創業主題活動,共有7,941人參與。

其中包含27場偏鄉場次、46場跨部會合作場次,34場校園合作場次,挖掘全臺58個創業社群。

(三)行政院函送徐委員國勇就犯罪集團利用銀行「人頭帳戶」詐騙洗錢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5008198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1-264)

徐委員就犯罪集團利用銀行「人頭帳戶」詐騙洗錢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防範犯罪集團利用銀行「人頭帳戶」詐騙犯罪,金管會已採取下列因應措施:

(一)訂定「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詳細規範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存款帳戶之認定標準及處理措施,並規定銀行應建立明確認識客戶政策及作業程序,包括接受客戶開立存款帳戶之標準、對客戶之辨識、存款帳戶及交易之監控及必要教育訓練等重要事項。

(二)銀行受理開立存款帳戶時,應依規定實施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客戶身分,透過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國民身分證之領補換資料與通報案件紀錄及補充註記資訊,並採用開戶檢核表輔助工具,嚴格審核申請新開戶案件,以防杜利用人頭申請開立帳戶。

二、有關國際駭客集團透過部分銀行將贓款匯入臺灣再另行轉出一案,經查案關銀行內部已就外幣匯款建立相關控管機制,包括匯出新臺幣50萬元以上之個人外幣匯款控管、大額交易控管、黑名單控管等。一旦涉及不法情事,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可依法通報銀行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帳戶,銀行即應暫停該帳戶全部交易功能,避免該帳戶繼續作為非法使用。針對是類詐騙或犯罪行為,內政部警政署刑警局亦已與國外執法機關等建立合作關係,並透過國際刑警組織平臺進行情資交流,若有相關商務電子郵件詐騙匯款情資,能即時掌握相關訊息;涉及大陸案件亦可循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模式互助合作,與他國執法機關共同擴大追查不法源頭。

三、目前機場出境旅客之行李檢查係由內政部警政署航警局依據「國家安全法」第4條實施安全檢查,遇有查獲不法或違規情事時,再通知海關派員處理。惟為加強防範不法闖關事件,海關將賡續協調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於行李轉盤等旅客必經路徑,以播放宣導片、張貼文宣或燈箱廣告等方式加強宣導。

四、另為加強防制我國成為犯罪集團重要洗錢地點,法務部研議修正「洗錢防制法」第3條有關重大犯罪規定,擬放寬洗錢犯罪之重大犯罪範圍,除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規定納為重大犯罪之一外,對於普通詐欺罪,亦擬刪除詐欺犯罪須以新臺幣500萬元以上者為限之限制;另擬將跨境攜出超額現金納入規範。

(四)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行動通訊品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5008197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1-258)

顏委員就行動通訊品質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近年因為無線網路、GPS及社群互動服務蓬勃發展,民眾對於觀光旅遊之導覽訊息需求,已從「旅遊前」資訊之蒐集,逐漸擴大為「旅遊中」導覽資訊之提供,以及「旅遊後」之回饋分享。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觀光局)已整合國內旅遊資訊,結合IT產業科技在觀光領域之運用,完成智慧旅遊網頁建置,使旅客於「旅遊前」完成旅遊行程及交通動線規劃,「旅遊中」以手機或衛星導航設備(GPS)連線上網,輕鬆取得旅遊資訊,並於「旅遊後」透過共享方式,與各地網友分享,整合國內旅遊資訊服務體系情形如下:

(一)已完成之智慧旅遊內容

1.臺灣觀光資訊資料庫:已彙整全臺各地方政府、各部會及所屬管理處提供之景點、餐飲、活動、住宿資訊等超過1萬6,000多筆資料,該資料庫已自民國104年1月起上架至政府資料開放平臺(下載次數已達2萬次),以免費、免申請、開放格式等原則,開放原始資料便利民間分析運用,可提供網站、GPS導航、行動設備、二維條碼等加值應用,提升臺灣整體觀光旅遊產業之效益。

2.臺灣觀光資訊網(建置中、英、日、韓、德、法、荷、西、印尼、越南、泰文及馬來文等12種語文版):91年6月正式上線,以來臺旅遊或商務洽公之外籍人士角度進行設計,內容豐富、即時,並強調實用功能。網站中包含臺灣簡介、觀光新聞消息及活動、旅遊須知及景點介紹(提供超過600大景點)網頁,以及國家風景區入口連結,最近為擴展不同族群之旅遊市場,新增無障礙遊程行程、銀髮族遊程行程、原住民旅遊專區、穆斯林旅遊資訊,豐富且多元,期成為國際旅客來臺觀光之重要入口網站。

3.旅行臺灣App:開發旅行臺灣App,提供全臺超過6萬筆之適地性定位服務(Location Based Service),包括觀光景點、住宿、餐飲、旅服中心、警察局、醫院、停車場、加油站、火車站、公廁及其他運輸場站等旅遊隨身資訊,並可隨時查詢觀光活動,目前下載人次已達82萬人次。

(二)iTaiwan無線上網WiFi服務:

1.隨著國內行動上網人口增加,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構)為提升為民服務品質及滿足民眾外出活動或洽公等候之連網需求,於各地選定部分機關(構)對外開放之室內公共區域、旅遊景點、交通運輸節點、臺北市、新北市及13個大專校院,建置約2萬3千個iTaiwan WiFi無線上網熱點。觀光局為服務觀光客亦於各地旅服中心、遊客中心建立83個熱點,自100年10月7日起開始提供本國民眾免費無線上網基本資訊服務。本國民眾凡持有手機門號者,上網完成註冊程序後,即可在貼有iTaiwan識別圖示場所享有無線上網服務。另外,如果已申請臺北市TPE-Free或新北市NewTaipei帳號,不必再申請iTaiwan帳號,即可用原有TPE-Free或NewTaipei帳號直接在iTaiwan、TPE-Free及NewTaipei涵蓋之熱點登入上網。

2.為解決國外來臺旅客入境後之通訊問題,目前來臺旅客除可於出發前,上網至http://itaiwan.taiwan.net.tw網站登記申請,入境後,至觀光局服務櫃檯或全國各地旅服中心服務臺憑護照即可開通iTaiwan帳號外,為解決臨櫃申請iTaiwan大排長龍問題,觀光局進一步協調國發會及內政部移民署整合線上登記與入境通關查驗系統,以簡化外籍旅客申請使用程序。自104年8月6日起,來臺旅客於出發前,登入iTaiwan網站預先申請,抵達臺灣並完成入境通關查驗後,即可透過機場免費WiFi連線後,輸入國家及護照號碼(或入臺證號碼),驗證完成後即可自行使用iTaiwan帳號開通,大幅縮短申請時間,提升旅客使用便利性,相較鄰近國家仍須以護照臨櫃申請帳號,此創新模式亦領先國際;截至本(105)年3月底,已超過219個國家,約39萬8,880人次來臺旅客申請。

二、有關高鐵及鐵公路行動通訊改善辦理情形:

(一)高鐵沿線行動通訊品質改善情形:

1.高鐵八卦山隧道群及以北路段自95年起逐年逐段辦理改善工程,至103年7月25日苑裡隧道段行動通訊基地臺開通,該路段已有2G、3G訊號涵蓋;高鐵八卦山隧道群以南路段自99年起已大致可通訊,惟高鐵沿線仍有少部分地區因涵蓋不良或訊號干擾,導致有通訊不良之情形發生,電信業者仍將持續辦理行動通訊之檢測調整、覓臺及改善工程。

2.目前高鐵全線3G訊號不良區域包含新北市樹林路段、桃園市大園路段、苗栗縣造橋路段、苗栗縣後龍路段、苗栗縣通霄路段、臺中市大雅路段、臺中市烏日路段、彰化縣員林路段、彰化縣北斗路段、雲林縣二崙路段、臺南市後壁路段、臺南市新市路段、臺南市歸仁路段等,需再增設基地臺,但受到土地使用區分之限制(如農地不得架設通訊站臺)及民眾對新增通訊站臺之疑慮與抗爭等因素,以致新增通訊站臺用地取得困難,交通部高鐵局仍持續協調相關業者改善。

(二)臺鐵沿線行動通訊品質改善情形:

1.臺鐵沿線隧道通訊不良路段:

(1)由北部、東部至南部,自新北市雙溪三貂嶺隧道、花蓮縣自強隧道至屏東縣嘉和隧道計38處(其中28處已改善完成、7處辦理中、1處電信業者尚未提出申請、2處撤銷),持續辦理改善中,後續將比照三貂嶺、草嶺隧道之成功經驗,積極辦理通訊品質改善相關事宜。

(2)目前北迴(新)永春、(新)南澳、新觀音等隧道,因於長隧道內施工須實施夜間封鎖,考量施工難度較高,需預留業者整建期,本年2月23日已請電信業者提修正後施工圖說送審;另雙溪共和隧道已會勘待電信業者間協調共構細節,再提施工計畫書。

(3)臺中線山線7隧道通訊改善案,已於本年2月進入施工階段。

(4)新山里隧道已於104年8月會勘,並請電信業者提計畫書送審。另南迴沿線隧道,受限於地形因素、腹地有限及管溝等問題,致遲遲無法施設,俟相關問題解決後再行辦理,交通部鐵工局已請電信業者提出整體設置需求,擬納入南迴電氣化計畫設計施作項目。

2.臺鐵沿線平面通訊不良路段:

(1)由北部、東部至南部,自新北市平溪大華車站、臺東縣康樂車站至南迴沿線路段計13處,其中5處已改善完成、3處辦理中(包含苗栗市南勢路段、康樂站及南迴沿線路段)、5處撤銷(大華站、嶺腳站、望古站、竹北大眉段、新竹內湖段因空間不足、地形陡峭及民眾抗議等問題不宜設置)。

(2)南迴沿線路段等均已勘定設置位置,進入施工計畫及審核階段,山里站及知本站分別於104年4月、5月間簽約公證進場施作完竣;枋山站業者計畫書製作中;104年8月21日辦理瀧溪站、多良站、古莊站會勘,本年3月請業者再提修正圖說送審。另金崙站、太麻里站、大武站、康樂站等站後續依序排定。

(三)公路行動通訊品質改善情形:

1.交通部高公局已於國道沿線設置獨立光纖網路,收集國道路況資訊及對外發布即時交通路況,故提供用路人之行車資訊部分不會中斷;另高速公路有部分路段行動通訊收訊不佳,該局將積極協調電信業者增加基地臺以強化用路人通訊品質。

2.國道沿線之行動通信涵蓋已大致改善完成,惟因沿線提供國道涵蓋之基地臺偶有抗爭、拆臺,致使出現涵蓋漏洞之現象,業者將視問題所在,另行覓臺改善。

3.雪山隧道共構工程因設備老舊,準備重新推動共構工程案,預計本年12月前發包完成。

4.公路部分訊號大致良好,少數有客訴區域,已請電信業者積極配合改善。

三、又,通傳會已依「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40條第2項第3款第2目,要求行動寬頻業務業者於事業計畫書載明未來基地臺建設之規劃,並敘明國道高速公路、鐵路、高鐵等大眾運輸系統等重要交通幹道沿線之基地臺分布,以督促業者推動基地臺建設;另該會已啟動行動寬頻上網速率量測計畫,其中有針對高鐵、臺鐵、高速公路、快速道路、縣道等鐵公路進行移動量測,所得之行動寬頻上網速率分析結果,將可做為督促業者改善之依據。

(五)行政院函送黃委員秀芳就檢討注意力不足過動症(ADHD)全面篩檢計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5008198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1-266)

黃委員就檢討注意力不足過動症(ADHD)全面篩檢計畫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注意力缺陷過動症(ADHD)係屬「特殊教育法」規範之情緒行為障礙,在教育端鑑定流程為學校宣導觀察輔導、家長同意提報、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查評估、心評人員現場施測評估及鑑輔會專家學者綜合研判等,且鑑輔會係由各級主管機關依「特殊教育法」等規定設置,據以辦理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事宜。有關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均須為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提報,歷經嚴謹流程,並由專業單位辦理,始得依法取得特殊教育學生身分,並接受特殊教育等相關支持服務。又特殊教育鑑定主要目的在於評估學生在校適應之特殊需求,而非判定其是否就醫之症狀,俾規劃提供其所需之特殊教育等相關支持服務,並非僅填表格、投藥即判定為情緒行為障礙學生。

二、基於教育宗旨及立場與醫療系統有所差異,教育部已明確表達反對採任何特殊教育身心障礙類(含ADHD)類診斷性篩選表或簡易量表問卷於學校進行全面篩選之立場,該部並未於學校推動任何特殊教育身心障礙類(含ADHD)學生全面篩檢計畫。另查目前各地方政府所屬學校並無使用或代發任何特殊教育方面之診斷性篩選表或簡易量表問卷(含ADHD等)進行全面篩檢,更無以簡易篩檢量表或問卷(含ADHD)結果要求學生就醫及服藥之情形。

另特殊教育之推動向來重視人權,有關學生是否接受鑑定與後續特殊教育服務、以及學生校外就醫與用藥等節,均需視學生及其家長之個人意願與選擇而定,非教育部及學校可強制規範之項目;至學生個人醫療及用藥情形,因受「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保護,亦非屬該部及學校執行法定職務蒐集範圍。

三、現今國際通用之「國際疾病分類第十版」(ICD-10)及「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五版」(DSM-5),均有明確定義ADHD之診斷標準。ADHD之診斷,需由精神科專科醫師藉由專業晤談,收集個案從小到大各種情境行為表現資料,搭配門診時行為觀察,必要時尚需進行神經心理學衡鑑。又ADHD之治療可透過親職訓練、認知行為治療、行為管理及藥物治療方式等不同方式,藥物並非是唯一之選擇。

(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秀芳就公共空間舉辦活動常有擴音設施音量過大,影響場地周邊環境安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5008198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1-267)

黃委員就公共空間舉辦活動常有擴音設施音量過大,影響場地周邊環境安寧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環境保護署查復如下:

一、有關公共空間舉辦活動產生之噪音問題,涉及噪音管制相關法規,說明如下:

(一)辦理活動之場所,若有營業行為,依據噪音管制法第9條及第24條規定,其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出娛樂場所、營業場所噪音管制標準,若超過管制標準,經限期改善仍未符合者,得按次或按日連續處罰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或令其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至符合噪音管制標準為止,其限期改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二)另辦理活動之場所使用擴音設施,亦須符合擴音設施噪音管制標準,若其所發出之聲音超過管制標準,經限期改善仍未符合者,得按次或按日連續處罰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或令其停止使用,至符合噪音管制標準為止,其限期改善期限不得超過10分鐘。

二、針對公共空間舉辦活動產生噪音問題,應著重事前預測與防制,說明如下:

(一)為減少大型活動造成之噪音污染,本院環保署已於104年12月29日訂定「大型活動管制噪音指引」函頒地方政府參考運用(如附件)。

(二)「大型活動管制噪音指引」中訂定「辦理大型活動噪音污染管制相關作業事項檢核表」及「辦理大型活動噪音管制檢核項目表」,提供相關單位,於活動辦理前、中、後階段,進行噪音檢核。

(三)針對活動噪音影響民眾及環境安寧之改善方式,包括受體防護、音源本體噪音改善及傳播路徑改變,提供相關措施如下,以作為噪音防制之參考:

1.活動辦理單位應禁止於夜間時段使用擴音設施並嚴禁擊掌、跳動等易產生噪音及振動之行為。

2.場地管理單位應採取相關噪音防制措施,以阻絕自場地本體傳播至鄰近住戶處之音量。

3.相關噪音防制措施除可參考「大型活動管制噪音指引」之附件內容外,並可至環保署噪音管制資訊網下載專區下載(網址:http://ncs.epa.gov.tw/noise/DD/D-01.htm)。

(所附附件逕行轉送黃委員)

(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食安管理整合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5008199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1-269)

許委員就食安管理整合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基於食品管理涉及不同權責機關,為促進整合提升工作效率,總統於民國103年10月13日召開國安高層會議指示,將原食品安全推動工作小組擴大為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依據「行政院組織法」於同年10月22日正式成立食品安全辦公室,負責統籌規劃食品安全政策,統合中央及地方權責機關應變處理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推動重大計畫與資訊系統及辦理相關會議。

二、為加強全國食品安全事務之協調、監督、推動及查緝,行政院設立行政院食品安全會報,透過跨部會、跨專家學者領域及民間相關團體的專業協助,針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辦法研訂情形、國內風險評估相關研究暨擬定我國風險評估管理架構與人才培育方向,監督協調食品工廠分廠分照管理、食品業食品相關廢棄物清除處理機制,推動食品三級品管制度、食品雲(104年已完成6部會8機關13套系統介接,資料更新已可達即時性,其他資訊共享議題亦持續檢討需求後進行介接)、淨安專案等多項議題進行討論,並建立中央食品安全危機事件應變指揮中心標準作業程序。另為打擊非法食品及建立有效的風險控管機制,在食品安全會報下成立食品安全聯合稽查、食品風險評估專案小組,協調跨部會加強聯合稽查,以及建構系統化之食安風險評估體系,增進國人飲食安全。

三、此外,為精準掌握重要食品議題發生時之正確資訊傳遞及避免輿論過度解讀,衛福部亦適時藉由各媒體平臺及該部食藥署官網「食藥闢謠專區」,即時提供專業、正確訊息使消費者瞭解資訊全貌,以建立正確風險認知及澄清謠言,提升消費者之信任與信心。

(八)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培慧就檢討注意力不足過動症(ADHD)全面篩檢計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5008198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1-263)

蔡委員就檢討注意力不足過動症(ADHD)全面篩檢計畫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注意力缺陷過動症(ADHD)係屬「特殊教育法」規範之情緒行為障礙,在教育端鑑定流程為學校宣導觀察輔導、家長同意提報、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查評估、心評人員現場施測評估及鑑輔會專家學者綜合研判等,且鑑輔會係由各級主管機關依「特殊教育法」等規定設置,據以辦理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事宜。有關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均須為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提報,歷經嚴謹流程,並由專業單位辦理,始得依法取得特殊教育學生身分,並接受特殊教育等相關支持服務。又特殊教育鑑定主要目的在於評估學生在校適應之特殊需求,而非判定其是否就醫之症狀,俾規劃提供其所需之特殊教育等相關支持服務,並非僅填表格、投藥即判定為情緒行為障礙學生。

二、基於教育宗旨及立場與醫療系統有所差異,教育部已明確表達反對採任何特殊教育身心障礙類(含ADHD)類診斷性篩選表或簡易量表問卷於學校進行全面篩選之立場,該部並未於學校推動任何特殊教育身心障礙類(含ADHD)學生全面篩檢計畫。另查目前各地方政府所屬學校並無使用或代發任何特殊教育方面之診斷性篩選表或簡易量表問卷(含ADHD等)進行全面篩檢,更無以簡易篩檢量表或問卷(含ADHD)結果要求學生就醫及服藥之情形。

至於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雖曾於民國103年4月22日推動「注意力不足過動兒評估及補助就醫計畫案」,針對國小2年級學生之家長發放彌封之評估量表及說明,其量表非篩檢表,亦未透過學校回收。上開計畫主要目的僅在提供家長正確資訊,以為自行評估及就醫參考,俾能即時尋求專業協助,以結合相關教育、醫療等資源提供適性服務,經查該計畫已於該年度辦理完成後終止,未再續辦。

三、現今國際通用之「國際疾病分類第十版」(ICD-10)及「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五版」(DSM-5),均有明確定義ADHD之診斷標準。ADHD之診斷,需由精神科專科醫師藉由專業晤談,收集個案從小到大各種情境行為表現資料,搭配門診時行為觀察,必要時尚需進行神經心理學衡鑑。又ADHD之治療可透過親職訓練、認知行為治療、行為管理及藥物治療方式等不同方式,藥物並非是唯一之選擇。

(九)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民國79年頒布之行政命令規定農地開發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但因台中市政府無法負擔徵收費用,導致高鐵台中車站門戶地區都市計畫區土地無法順利開發,且區段徵收亦無法原地分配土地,損及市府及市民之利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5008199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1-275)

盧委員就行政院於民國79年頒布之行政命令規定農地開發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但因台中市政府無法負擔徵收費用,導致高鐵台中車站門戶地區都市計畫區土地無法順利開發,且區段徵收亦無法原地分配土地,損及市府及市民之利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因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應辦理區段徵收」為行政院81年7月28日台81內字第26274號函修正核定之政策,經行政院91年12月6日院臺內字第0910061625號函同意放寬後,如係屬78年9月19日前已同意採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面積小於1公頃、計畫書圖不符發照錯誤或地形修測、變更都市計畫地區公共設施比例過高、現有聚落合法建築密集者、依據部頒相關都市計畫變更審議規範、依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實施都市更新者、屬於教育文化醫療服務社會福利或公益事業使用者等8種情形者,已授權由都市計畫核定機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其適當之開發方式,免辦理區段徵收;如有不符合前項8種情形,且計畫不以區段徵收開發之都市計畫案,應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就其開發方式確實無法依院函規定辦理之理由,依行政程序專案層報行政院核示。

二、經查高鐵臺中車站門戶地區(鎮南)整體開發案目前尚在臺中市政府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審議中,如經市府評估區段徵收不可行,應請市府提供本案區段徵收評估結果確實不具可行性之理由,並於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獲致共識,並經提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同意後,再將無法辦理區段徵收之理由,循程序報請行政院核可。

(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員警用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5008252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2-306)

許委員就員警用槍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本部警政署除就個案積極對同仁關懷、協助外,亦深切了解警察同仁執行職務如何確保民眾權益、兼顧自身安全並圓滿達成任務為重要課題,爰就法制面、實務面等進行多項精進作為:

一、法制面:鑒於現行警械使用條例對於員警使用警械已有使用時機、程序及注意事項等原則性規範,本部警政署已邀請多位專家學者及實務界人士組成專案小組,於105年5月2日召開第1次會議,檢討員警用槍規範,後續並將研議成立使用警械鑑定委員會之可行性等相關議題,且規劃邀集實務機關代表、常訓射擊教官、曾有用槍經驗之同仁等共同研商,以建立符合實務所需規範,達成精確執法之目的。

二、實務面:辦理情境模擬教學法之研討課程,由教官團隊組成示範教學組,以結合法令規範及實際演練為前提,使同仁有實際操作之臨場感、危機感,並將推廣於常年訓練時段進行教學。

三、為捍衛警察同仁執法尊嚴與伸張公權力,由本部警政署成立「警察人員因公涉訟審議委員會」提供法律扶助與補助訴訟費用,以實際行動支持員警勇於執法,俾使無後顧之憂。

(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交通運輸部門正面臨重大挑戰,如何讓民眾通勤旅遊都能行的安全、享受更多創新服務,並應將交通安全課題放在首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5008200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1-282)

許委員鑒於交通運輸部門正面臨重大挑戰,如何讓民眾通勤旅遊都能行的安全、享受更多創新服務,並應將交通安全課題放在首位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每年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數急遽攀升,尤其是機車騎士傷亡比例早已遠超過其他車種乙節,本部相關積極作為如下:

(一)104年警政署A1類道路交通事故24小時內死亡人數已降至1,696人創歷史新低,受傷人數亦為歷年來首次下降,較103年減少3,156人,另依據本部運研所推估道路交通事故30天內死亡2,690人、衛福部統計機動車輛事故1年內死亡為3,138人(103年)等各類統計皆有初步成效,為賡續降低交通事故傷亡,本部委託中華民國運輸學會規劃完成第12期院頒「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目標107年死亡人數相較104年降低12%、總受傷人數107年降低至102年水準以下。

(二)提高地方縣市首長重視與社會關注:持續會同警政署每月公布各縣市道路交通事故A1類(24小時內)死亡人數數據和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數,105年將組道安輔導團針對每季交通事故防制績效較差之三縣市前往診斷輔導改善,並依改善情況,適時呼籲縣市長重視道安議題。

(三)研擬道路安全績效指標:以我國道路交通事故發生樣態為基礎,研訂各項具公正性及代表性之觀測指標,作為未來公開資訊發布以提升民眾道安意識或作為評比各縣市道安情形使用。

(四)大數據分析各縣市道路交通事故:已委託逢甲大學研究團隊進行駕駛人違規資料的大數據分析,包括區域、時段、違規行為等類型的數據分析,未來可供特定類型道路安全情境所應用。

(五)將機車納入完整的交通管理體系部分:本部已於今(105)年度出版「機車交通政策白皮書」,以交通「治理」思維模式,融入多元利害關係人之觀點與意見,並分析影響機車安全的關鍵課題。本白皮書以「安全道路」、「安全文化」、「安全駕駛」、「安全車輛」等觀念建構4項治理方案,即「友善行駛環境」、「控制速度風險」、「提昇駕駛能力」與「選擇多元運具」等,做為系統性推動機車交通政策的核心架構。本部已請相關權責單位研訂短期可立即推動之行動方案落實執行,同時也期盼非政府組織及民間資源的投入與支持,以擴大機車交通政策的成效。

(六)本部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作業,擬具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草案,經行政院於105年2月1日函請立法院審議中,該草案規劃將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業務分別移至路政司及公共運輸司辦理,至未來是否於行政院成立運輸安全委員會一節,本部尊重行政院及立法院決議。

二、有關遊覽車安全及服務品質課題:

(一)為提升職業大客車駕駛人應變能力,本部公路總局自96年起陸續由公路人員訓練所辦理「遊覽車職業駕駛人登記職前專案講習班」,納入各類特殊道路路況、安全駕駛要領、上坡熄火緊急應變處置、肇事案例分析與緊急應變等訓練課程,並於術科課程中進行實車演練長陡坡換低速檔控制操作,自99年起開辦「大客車職業駕駛人定期訓練班」,要求職業大客車駕駛人每3年回訓1次,課程內容包括安全防衛駕駛及運輸業大型車駕駛自主檢查與緊急應變等,該局亦持續編列預算汰換公路人員訓練所教學用及教練用大客車投入訓練及教學,期能提供與業界相符的設備,以提升訓練教學品質。

(二)為防範大客車駕駛人疲勞駕駛情形,公路總局所屬監理機關除定期或不定期至遊覽車客運業者營業處實施工時查核外,亦持續配合地方勞動檢查單位針對駕駛工時進行稽查,確保駕駛人合理工作環境。至有關服務品質管理部分,該局目前已針對現行遊覽車客運業評鑑制度持續檢討精進,著手研議強化評鑑機制運用方式,並研擬將評鑑成績納入業者未來進行舊車換新及營業額增車車額審議考量條件,以提升業者對於整體評鑑重視程度,發揮其管理功效。

(三)另為從源頭提昇遊覽車車輛安全,本部於104年12月已核定實施「申請甲類大客車底盤車型式登錄及車輛型式安全審驗補充作業規定」。自104年12月1日起申請辦理底盤車登錄時,各底盤車型式應增加登錄其可適性打造為「遊覽車」、「國道客運車」、「一般公路客運車」或「市區客運車」之宣告;另自106年7月31日起,新登檢領照之「甲類遊覽車」均應符合至少須具備包括電磁或液壓煞車減速器、後軸組外擴氣囊式懸吊系統或等效設備、防鎖死煞車系統(ABS)等較佳之安全設備。

(四)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每月將登錄底盤型式完成補宣告及審驗合格證明已申請完成註記,並於該中心網站即時揭露。截至105年3月30日止,有關遊覽車已登錄底盤型式完成補宣告5廠牌9型底盤,審驗合格證明已申請完成註記作業5家車體廠5款遊覽車車型。

(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應密切注意國際經濟金融情勢並適時調整貨幣政策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5008251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2-293)

許淑華委員就行政院及其所屬主管機關應密切注意國際經濟金融情勢並適時調整貨幣政策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中央銀行查復如下:

一、央行一向密切注意國內外經濟金融情勢變化,適時採行妥適的貨幣政策,以維持物價及金融穩定,協助促進經濟發展。

二、上(104)年9月以來,央行三度調降政策利率各半碼,即係考量全球經濟存在下行風險,國內景氣復甦緩慢;益以主要國家多採取擴大寬鬆貨幣政策,利率走低,國外資金大量流入台灣。為維持金融穩定,在通膨預期溫和及負的產出缺口擴大下,調降政策利率有助營造穩定的金融環境,以提振景氣。

三、國際金融市場動盪加劇,影響國內外匯市場穩定。若有短期資金大量移動,致新台幣匯率過度波動與失序變動,而有不利於經濟與金融穩定之虞時,央行將本於職責維護外匯市場秩序。

四、IMF、OECD等國際組織咸認同貨幣政策效果有其侷限,宜搭配財政政策及結構性改革,以激勵投資與消費,促進經濟永續成長。

(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C型肝炎新藥納入健保給付」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5008251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2-291)

許委員就「C型肝炎新藥納入健保給付」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C型肝炎治療新藥是否納入健保給付之決策,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1條及第42條規定,需經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考量人體健康、醫療倫理、醫療成本效益及保險財務等因素,始決定是否納入給付,又倘審議結果為同意納入給付,其給付價格及給付條件亦需經廠商同意供貨,方可正式納入健保給付。再者新藥倘納入健保給付,致對健保財務有重大影響,須先提送本部全民健康保險會協商,再由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依協商結果辦理。

二、由於健保資源有限,醫療需求則無窮,各類疾病之進程、治療方式與治療結果各不相同,如何合理分配及使用有限資源,涉及給付之公平性,一直是各界關切重視的議題。二代健保實施後,健保相關決策皆需各方共同討論,並於社會共識下始予推動。

(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金融科技創新可能衝擊金融業之因應等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5008251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2-294)

許委員就金融科技創新可能衝擊金融業之因應等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為掌握網路科技發展與金融創新應用的國際趨勢,擴大施政效益,深化推動運用科技創新金融應用服務,本院金管會業於104年9月24日成立金融科技辦公室,並業於金融科技諮詢委員會議中決議研訂「金融科技發展策略白皮書」,擘劃推動金融科技創新服務願景及策略,做為日後推動相關政策的指導原則,該白皮書即達兼顧創新、風險控管及市場秩序維護之金融科技化目標為宗旨撰擬,合先敘明。

二、上揭「金融科技發展策略白皮書」具體內容涵蓋金融服務、創新研發、人才培育、風險管理、基礎建設等5大構面金融科技發展趨勢與國內現況分析,另提出包括電子支付普及率5年倍增、銀行業金融科技、證券期貨業金融科技、保險業金融科技、虛實整合金融服務、建立虛擬法規調適機制、風險管理、發展區塊鏈技術、網路身分認證機制、人才培育及創新創業等11項施政目標,預計近日經本院同意後公布,並提供貴院參考。

三、關於轉型之關鍵人才因素:為因應數位金融時代來臨,金融業面臨轉型,金管會已要求所有金融機構提出金融從業人員轉型之因應計畫外,並函請金融研訓院、證基會及保發中心配合金融業轉型,提供所需之在職訓練。另為加速培育金融科技人才,本院金管會已函請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統籌設立「金融科技發展基金」,並規劃與專業機構合作,執行培育專業人才及金融科技創新創業育成。

四、為鼓勵發展金融科技產業,上開「金融科技發展基金」並規劃將與既有創業基地合作,提供新創事業的創新基金與輔導資源,協助有想法、創意的年輕人開創金融相關科技公司,以推動金融業運用科技創新服務,提升競爭力。

(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鑒於國中小實施游泳教學,有助於提升學生水上活動安全。但有縣市政府教育局因監察院要求不得向家長收費,而指示停辦游泳課」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5008252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2-304)

許委員就「鑒於國中小實施游泳教學,有助於提升學生水上活動安全。但有縣市政府教育局因監察院要求不得向家長收費,而指示停辦游泳課」案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答復如下:

一、背景說明

(一)緣起

1.99年6月18日監察院糾正案文:現行國民中小學代收代辦費,部分本屬「學費」或「雜費」,其中諸多巧立名目,且長期未經檢視及評估其合理性,復其爭議亦未經確實檢討處理,行政院及教育部明顯怠忽職守,各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亦有未當。

2.本部於101年2月13日召開「研商國民中小學刪除部分代收代辦費之預算編列及補助第3次會議」,與各直轄市、縣(市)達成共識,自101學年度起,全面刪除蒸飯費等6項代收代辦費(蒸飯費、班級費、學生活動費、電腦設備維護及管理費、游泳池水電及管理費、齲齒防治費等);並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101學年度第1學期刪除代收代辦費後所需經費,於獲配之一般教育定額補助款調整支應。

3.103年6月18日審計部以台審部教字第1038501440號函調查教育部體育署辦理「泳起來專案-提升學生游泳能力檢測合格率及游泳池新改建行動方案」執行情形審核通知:審計部調查發現,部分私立高中學校附設國中部及國立國民小學辦理游泳教學,仍向學生收取游泳學習費等相關費用,請體育署全面清查。體育署分別已於103年9月及104年9月清查並請改善。

(二)法令說明

1.「游泳教學」相關費用屬性部分:

(1)現行「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之分段能力指標包含學會游泳基本技能及具備安全自救能力等;另現行「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及「職業學校群科課程綱要」,體育屬必修科目,其核心能力指標內涵包括能以正確姿勢換氣游完50公尺及具備求生技能等。故游泳教學屬學校體育課程教學之範圍內容,屬學費範疇。

(2)依據教育部98年10月12日台高(四)字第0980176895號函,有關「學費」之定義為「與教學活動直接相關,用以支付學校教學、訓輔、人事、設備、校舍修建所需之費用。」。又據監察院99年6月18日就國民中小學代收代辦費糾正案文所示,「游泳池水電及管理費」係屬符合「學費」定義之項目費用。

2.另就國民中小學教學費用部分:

(1)按「地方制度法」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直轄市及縣市學前教育、各級學校教育及社會教育之興辦及管理屬直轄市及縣市自治事項。

(2)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4條規定略以,直轄市及縣市辦理教育之支出為直轄市及縣市財政支出之範圍項目。同法第37-1條第1項規定略以,地方政府應就其基準財政收入及其他經常性之收入,優先支應依法律規定必須負擔及屬地方政府應行辦理之地方性事務等經費。同法同條第2項規定,地方政府依前項規定辦理後,其收入不足支應支出時,應由其所獲分配之統籌分配稅款予以優先挹注。

(3)國民教育法第5條規定,國民中小學學生免納學費。

(4)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項規定,雜費於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免收,於私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以教學、訓輔業務、人事(教職員含薪資、福利、退休撫卹等)、行政管理、基本設備使用及校舍修建等所需費用為計算基準。

(5)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3項規定:「本法第五條第三項所稱代收代辦費,指學生個人需要及使用之事項,或學校為學生相關權益及福祉,接受委託代收代辦之相關費用,包括教科書書籍費、學生寄宿費、家長會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午餐費」。

3.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2條:

(1)學費:指與教學活動直接相關,用以支付學校教學、訓輔、人事、設備、校舍修建所需之費用。

(2)雜費:指與教學活動間接相關,用以支付行政、業務、其他雜支所需之費用。

二、目前辦理情形

(一)為期使學生能具備游泳與自救能力,降低學生溺水死亡數,本部體育署仍將持續於年度預算額度內,輔導本部主管及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學校實施游泳與自救能力教學,將縣(市)游泳資源差異性納入考量,並依「教育部體育署補助推動學校游泳及水域運動實施要點」,針對國中小游泳教學相關費用予以專案核定部分補助。

(二)本部體育署105年度編列相關補助經費為新臺幣(以下同)7,000萬元(含本部主管及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學校),補助項目包括:鐘點費(含協同游泳教練等)﹑膳費﹑保險費﹑場地使用費(不補助內部場地使用費)﹑器材租借費﹑旅運費等項目,另含補助所需師資培訓費用。105年度計21縣市(除連江縣未提出外)申請補助總額合計將近1億3,500萬元,本部體育署業於105年3月底專案核定,補助金額共計約5,826餘萬元(不含本部主管學校),相較於去(104)年度補助金額5,600餘萬元略增,不足部分請地方政府調整經費編列補足。

三、未來工作說明

(一)自105年度起,本部體育署已規劃補助遍遠學校購置簡易教學體驗池設備,並優先試辦偏遠地區學校設置親水體驗池,預估效益如下:

1.可針對偏鄉學校中低及幼兒園的學生實施游泳自救能力探索教學,以消除學校之間因距離及地緣上關係無法共享之缺失,並節省學生為學習游泳時間成本。

2.減少需支付使用公、私立泳池之租金或門票,教練或救生員薪資、交通費等費用。

3.購置成本及維運成本低。

4.提供因地理環境及資源條件不足之偏鄉學校學生,得以有親水體驗與水域安全教育之機會。

(二)未來本部仍持續推動學校游泳與自救能力及水域運動,並加強著重水域安全教育,鼓勵採以多元方式(如以社團活動、訓練營或育樂營方式實施)進行,期能提升學生水域安全與游泳體驗教學之成效。

(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標檢局應將「汽車用點菸電源供應器」納入商品檢驗法管理,以維護消費者安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5008252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2-305)

許委員就標檢局應將「汽車用點菸電源供應器」納入商品檢驗法管理,以維護消費者安全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汽車用點菸電源供應器」商品為利用汽車點菸孔連接,提供行車紀錄器、手機等3C產品供電及充電使用,屬直流電性質,目前尚非屬本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商品範圍。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以下簡稱消保處)辦理市售「汽車用點菸電源供應器品質檢測及標示查核」商品購樣檢測,於105年5月2日召開查核結果記者會,購樣15件中共計有14件不符合規定,其中品質檢測部分有11件不符合規定,包含「能量測試」1件、「限制型電源測試」1件、「溫升測試」4件、「塑膠材料防火性」11件及「異常測試」1件;另「商品標示」部分共計13件不符合。

二、針對「品質檢測」不符合規定之商品,本部標準檢驗局業依行政程序法第165條、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第1項或同法第36條規定命業者於2個月內完成回收改善等措施,如業者未配合,後續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8條規定予以處罰。另該局各轄區分局亦將加強向業者宣導繫案商品可能危害之風險性,並說明國家標準之規定。另「商品標示」不符部分,主要為本體上未完整標示商品名稱、型號、額定電壓,以及在包裝或說明書上未完整標示廠商資訊等。本案不合格商品,本部中部辦公室已函請製造商或進口商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包括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高雄市及彰化縣等五個縣市),依商品標示法及資訊、通訊、消費性電子商品標示基準規定完成改善。未來除請縣市政府加強抽查外,本部中部辦公室及縣市政府在近期辦理法規宣導講習會時會列入宣導重點。

三、查目前歐、美、日針對「市售汽車點菸用電源供應器」安全規範部分均未納為強制性列檢,本次依照國家標準CNS 14336-1對繫案商品輸出之方形(USB)接頭部分進行檢測,惟並未針對點菸圓孔接頭部分進行品質檢測。本部標準檢驗局將於本年下半年規劃第二次市場購樣檢測計畫,清查市面上該項商品改善狀況,並依抽測結果評估列檢之可行性及點菸圓孔接頭部分之適用檢驗標準。

(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僑委會一名同仁日前因汽車違停紅線區遭取締怒指「我的職等,可以管你們整個局」乙節,公務員更應尊重法治及尊重執法者,多給基層員警一些鼓勵,並用謙卑的態度來面對社會及國人,以免辜負各界對公務員之期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5008252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2-307)

許委員淑華就「鑑於僑委會一名同仁日前在台北市因汽車違停紅線區遭警方取締時,情緒激動怒指「我的職等,可以管你們整個局」。由於就算是最基層、剛任官的警員,在執法時候即代表國家公權力,且近年來交通警察的威信已在建立當中,交通規則的不可侵犯性的觀念已然深植人心,而公務員更應尊重法治及尊重執法者,多給基層員警一些鼓勵,並用謙卑的態度來面對社會及國人,以免辜負各界對公務員之期待」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僑務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有關本會楊姓科長於下班時間因交通違規事件,對執勤員警取締過程言行不當案,本會已於105年5月2日召開「甄審、考績暨進修甄審委員會第14次會議」,經與會各委員充分討論,考量公務人員無論於執行公務或個人私生活領域,均應恪遵法令,本次事件雖非執行公務之疏失,但基於公務員身分所代表之政府形象,相關私人行為確已造成機關聲譽受損,所以依據本會獎懲標準言行不檢事實,加重記予楊員2次申誡處分。另由於政府現正處於交接期間,人事凍結,因此並未更動楊員職位,但已列入會議紀錄,將呈報未來新任委員長。

二、本會向以服務僑胞為宗旨,並要求同仁以優質服務凝聚僑心,對於楊員交通違規事件,本會至表遺憾,除即刻要求其深切反省檢討外,並已再要求同仁切實遵守相關規定,以謙卑態度面對社會及國人對公務同仁的指教與期待。

(十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政府應再加強宣導環保自然葬並提供極具吸引的獎勵措施,讓喪葬禮俗除更莊嚴外能更優質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5008253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2-312)

黃委員就政府應再加強宣導環保自然葬並提供極具吸引的獎勵措施,讓喪葬禮俗除更莊嚴外能更優質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90年起開始辦理殯葬設施系列示範計畫並將環保自然葬法納入補助項目,目前全國共有30處地點可實施環保自然葬(不含海葬),其中本部補助18處產生之示範性效果,帶動及引領民眾葬俗革新,截至104年12月止,全國已有25,546位亡者實施環保葬。(樹、灑葬19,641位、植存4,534位、海葬1,371位)

二、另依據104年第35週內政統計通報資料顯示,採行環保自然葬人數由93年之225人,至103年增加到3,910人,為93年之17倍,佔同期死亡人口比率也由0.17%提升至2.39%,顯示經本部多年推廣,環保自然葬已逐漸受民眾認同與迴響。

三、為進一步推廣及改變觀念,本部除利用媒體宣導、召開會議及定期調查等方式積極推廣環保自然葬外,另因殯葬設施之設置及管理為地方自治事項,本部業將地方政府辦理環保自然葬執行成效納入直轄市、縣(市)政府殯葬管理業務績效評量項目,並鼓勵地方政府以減免收費方式引導民眾採納及接受環保自然葬,期能加速引領國內葬俗革新。

(十九)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國內房地產市場正進入漸凍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5008253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2-314)

黃委員就國內房地產市場正進入漸凍期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因台灣之房地產市場係自由經濟市場,在健全房地產市場之政策上,係本著自由經濟之精神,不直接干預住宅市場之供需,而從法令面來引導住宅租售市場供需雙方公平交易機制之健全,並將加強推動住宅金融機制及住宅市場之供需引導,期望促成住宅租售市場的適當供應,以確保供給者及消費者雙方的權益。

二、本部依據住宅法及行政院104年9月核定之整體住宅政策從「健全住宅租售市場」、「提供多元居住協助」及「提升居住環境品質」等3大面向,擘劃未來住宅政策發展方向,以達國人「住者適其屋」之住宅政策目標。讓財務基礎未固之國民,依其不同之需求與財務條件,選擇以購屋或租屋方式取得適宜之住宅。首先,對於中低收入之無自有住宅家庭,原則上政府以提供購屋貸款利息補貼來協助購屋。其次,對於收入較低之無自有住宅家庭,原則上政府以提供租金補貼及只租不售的社會住宅來協助租屋。

三、依據住宅法第2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負責住宅政策及全國性住宅計畫之擬訂,地方主管機關負責社會住宅之規劃、興辦、獎勵及管理;同法第14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評估社會住宅之需求總量、區位及興辦戶數,納入住宅計畫及財務計畫。」本部並依據住宅法積極推動「只租不售」之社會住宅,透過合理調配及循環利用公共資源,將住宅出租予求學就業青年及弱勢族群。

四、新政府提出8年20萬戶社會住宅之構想,係參考國際經驗取社會住宅存量5%為低標,考量臺灣剛起步,取2.5%為8年目標,以目前全國住宅存量約840萬戶計算為21萬戶,簡化為20萬戶。其取得方式包含新建12至14萬戶、透過容積獎勵取得4至6萬戶及包租代管2至4萬戶,包租代管即是由政府或專責機構承租市場上的空餘屋作為社會住宅。

五、有關社會住宅保障弱勢族群居住之議題,考量住宅法施行至今已3年有餘,且民眾對社會住宅接受度漸高,本部刻正研擬修正住宅法相關條文,包括修正住宅法第三條,社會住宅應提供至少30%以上比例出租予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以協助弱勢族群租屋,與目前大院內政委員會審查通過住宅法修正草案一致。

(二十)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浩鼎事件相關人員可能涉及內線交易,希望研議如何能讓取締內線交易寬鬆適度、法條明確、司法審理足以服人,以維護投資人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5008253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2-313)

黃委員鑑於浩鼎事件相關人員可能涉及內線交易,希望本院研議如何能讓取締內線交易寬鬆適度、法條明確、司法審理足以服人,以維護投資人權益。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查復如下:

一、有關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所規範內線交易重大消息明確時點定義不明乙節,金管會已於「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明訂消息成立可能的時點,以作為內部人遵循依據,與其他國家法規相較,已更為明確。另因重大消息有其形成過程,具有高度事實認定之特性,仍需由法院依個案所調查之事實與證據加以認定。

二、有關內線交易之執法態度及法院是否重責輕判乙節,上市(櫃)公司如有發布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即啟動現行機制進行調查,如發現有疑似內線交易案件時,即擬具查核報告,由金管會證期局召集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及檢查局共同組成之「不法案件審查小組」會議進行審查並洽金管會駐會檢察官後,移請並積極配合檢調偵辦。另考量不同個案之態樣複雜,法院依據相關事實及證據做出判決,金管會予以尊重。

三、另金管會將持續加強防範內線交易之宣導,並已請證交所與櫃買中心舉辦大型宣導說明會,邀請上市櫃公司董事與監察人參與,提醒公司內部人應確實遵守內線交易規定,並共同為維護市場交易公平性努力,以奠定市場永續發展之基石。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茶葉原產地標示不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5008199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1-277)

盧委員就茶葉原產地標示不實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茶葉原產地之認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食安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項第1款規定,輸入食品之原產地(國),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認定之。復依上開認定標準第7條第1項規定所公告之「大蒜等八項農產品之原產地認定基準」,茶葉,不論生鮮、冷藏、冷凍、乾、發酵、未發酵,皆以其收割或採集之國家或地區為其原產地。

二、另有關茶葉原產地之標示方式,相關規範如下:

(一)倘輸入之茶葉僅在臺灣分裝或混裝後包裝販售,非屬實質轉型,依食安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項第2款規定,應依其混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個別原產地(國);倘於臺灣加工製成茶飲料者,因茶葉之物理性狀外觀已改變,屬實質轉型,原產地則應標示臺灣。

(二)依「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現場調製飲料場所,應標示所使用茶葉原料原產地,倘使用之茶葉原料混合2個以上產地(國)者,亦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之。

(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茶葉原產地倘標示不實,違者可處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產品並應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售。

三、又,為強化業者自主管理,衛福部於民國104年7月31日公告實施茶葉輸入業及茶葉飲料製造業者應建立追蹤追溯制度,以及茶葉輸入業者、茶葉飲料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應實施強制性檢驗。

四、此外,為有效區隔外來茶品及滿足消費者對茶葉安全及產品追蹤等需求,行政院農委會農糧署已採取相關作為如下:

(一)輔導199個生產單位、1,099公頃通過茶葉產銷履歷驗證,建立條碼追溯系統,並輔導主要茶區申請產地證明標章,目前已有「鹿谷凍頂烏龍茶」、「阿里山高山茶」及「文山包種茶」等13處產地證明標章註冊,每年核發標章約20萬餘枚,累計已核發使用150萬餘枚標章。

(二)建置優質茶集團產區30處、489公頃及輔導456家製茶廠建立衛生安全之茶葉生產與加工環境,並導入三級品管制度,提升一、二級製茶品質安全,以及推動納入臺灣農產生產追溯制度,透過QR-Code透明化茶品產地及生產者等資訊。

(三)與茶業改良場積極蒐集國內外烏龍茶茶樣,透過科學研究開發茶葉原產地鑑別技術,建立茶樹品種DNA分子鑑定及微量元素鑑定技術,結合茶專家感官品評,提供產地查驗技術,防止偽標仿冒。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分隊長人力不足及加開警大消佐班及二年制技術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5008251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2-289)

陳委員就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分隊長人力不足及加開警大消佐班及二年制技術系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等公共安全事項,以及組織與人員任免等人事管理,係屬地方政府權責,爰地方消防機關員額編列與人力缺額控管,需視地方政府財政狀況與施政主軸及首長用人政策,由地方政府規劃核處。

二、配合消防人員養成訓練及經費編列期程,自100年度起,消防人力招生(考)名額,均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列3至5年後之人力需求規劃,並預估配賦函請各地方政府按分發期程編列預算控留備缺。鑑於養成訓練期間新增或退離消防人力需求,未能及時納入招生(考)計畫培育養成,爰各地方政府自應及早籌謀規劃分發年度人力需求,以資因應。

三、本部消防署為使消防幹部年齡結構合理化,分隊長同職序職務人力養成培育,係以兼顧現職陞遷及招生(考)新進之原則規劃,除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大)大學部以消防系最大招生容量招生外,為增加基層人員陞職管道,並已配合各消防機關人力需求通盤規劃,逐年擴增警大消佐班及2年制技術系招生名額:

(一)消佐班已由原20名擴增為40名(消佐班第1、2類各20名,105年招生員額為104年之2倍)。

(二)二年制技術系原10名調增為15名(含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甄選生,105年招生員額為104年之1.5倍)。

四、查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截至105年3月,分隊長同序列職務預算缺額49人,105年、106年2年間,該局分隊長同序列職務人力增補規劃情形如下:

(一)依該局所提人力需求,預估配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以下簡稱三等警察特考)錄取人員21人(105年10人、106年11人)。

(二)現職人員參加警大消佐班訓練或經三等警察特考錄取赴警大訓練,將取得分隊長同序列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計7人。

五、查警察特考內外軌三等學生係依各轄市、縣(市)政府所預劃員額實際分發,至桃園市政府歷年未及估列提報納入招生(考)規劃之分隊長同序列職務人力需求,本部消防署將視消防業務推展需要,逐年納入各年度保留名額規劃增配。惟因名額有限,仍宜由桃園市政府採滾動檢討方式,提報納入最近年度招生(考)計畫,按所需人力規劃招訓培育養成。

(一)經查近3年本部消防署所報招生員額計畫,105年度提報129名(研究所碩士班20名、學士班四年制40名、學士班二年制技術系15名、消佐班40名、一般警察特考三等考試錄取人員14名),104年度提報107名(研究所碩士班11名、學士班四年制50名、學士班二年制技術系10名、消佐班20名、一般警察特考三等考試錄取人員16名),103年度提報106名(研究所碩士班11名、學士班四年制50名、學士班二年制技術系10名、消佐班20名、一般警察特考三等考試錄取人員15名)。

(二)前揭招生員額均不包含現職消防隊員錄取警察特考三等考試(內軌)錄取人員,近3年前揭考試錄取人員,105年三等消防特考班(內軌)預估30名,104年三等消防特考班(內軌)29名,103年三等消防特考班(內軌)19名。

(三)依據本部消防署104年11月24日消署訓字第1041701768號函,有關該署預計招生106年度各班期招生人數,研究所碩士班20名、學士班四年制50名、學士班二年制技術系20名、消佐班40名,以及105年及106年度各類警察特考消防類科(含內外軌)錄取人員預估90名。

(四)由於中央警察大學同時接受警政署、消防署、海巡署、移民署、國安局、矯正署等機關用人需求,容訓量互相影響,經評估消防機關若有增加用人之需求,依據中央警察大學現有總容訓量及教學資源,106年度學士班二年制技術系可由20名增加至30名,消佐班可由40名增至50名。但由於106年度預算業已編列,若需增加上揭班期名額,需增列中央警察大學106年度相關預算。

(五)依現行規定,學士班二年制技術系及消佐班畢(結)業生畢結業後,均返回原任職機關服務,若增加二年制與消佐班人數,由於錄取人員未必為桃園市消防局所屬人員,恐仍無法補足桃園市分隊長員額短缺之問題,故建議優先由本部消防署就各年度可資分發之畢(結)業人員進行調整。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趙委員正宇就「鑑於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制度之實際進用比例大幅攀升,但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僅約19%用於獎勵私人機關(構),為鼓勵私人機關(構)長期、穩定任用身心障礙者,應適當調整獎勵金核算方式,將原核發之獎勵金提高,並針對進用率較高的縣市政府予以特別獎勵」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5008251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2-290)

趙委員正宇就「鑑於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制度之實際進用比例大幅攀升,但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僅約19%用於獎勵私人機關(構),為鼓勵私人機關(構)長期、穩定任用身心障礙者,應適當調整獎勵金核算方式,將原核發之獎勵金提高,並針對進用率較高的縣市政府予以特別獎勵」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適當調整超額進用心障礙者之私立機構獎勵金核算方式,將原核發之獎勵金提高」一節,說明如下: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權法)第43條第1項:「為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應設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定之。」、第44條第1項:「前條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之用途如下:一、補助進用身心障礙者達一定標準以上之機關(構),因進用身心障礙者必須購置、改裝、修繕器材、設備及其他為協助進用必要之費用。二、核發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私立機構獎勵金。三、其他為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相關事項。」。第2項:「前項第二款核發之獎勵金,其金額最高按超額進用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二分之一計算」。

(二)為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各縣市政府依前述規定,設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收支、保管及運用相關經費,另為鼓勵雇主進用身心障礙者,訂定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規定,目前計17縣市訂有獎勵規定,其中12縣市訂有獎勵金5,000元至基本工資1/2不等;另5縣市提供獎座獎牌、獎盃、獎品。

(三)查105年1月全國依法進用身心障礙者5萬4,168人,實際進用達7萬8,451人,超額進用2萬4,283人,超額比例達44.83%,因各縣市政府身心障礙者基金來源來自定額進用不足額需繳納之差額補助費,近年進用狀況良好,該基金規模有逐年縮減趨勢,102年至104年各縣市政府核發超額獎勵金總支出經費分別為1億4,994萬元、1億3,263萬元及1億2,355萬元,惟102年定額進用率136.97%、103年137.70%、104年145.75%,故超額獎勵金金額多寡並不影響身心障礙者進用率。

(四)依據身權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身障基金用途包括改善身障者設備、器材以建立友善職場、核發超額進用獎勵金及促進身心障權益等,故102年度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業務評鑑報告,由於超額獎勵金總支出經費仍占年度總經費23%,評鑑委員建議地方政府「減少運用於獎勵進用的經費,改以其他激勵措施」,使更多經費用於直接有助身心障礙者就業上,且審計部及監察院曾要求本部查處及改善部分地方政府變更私立機構超額進用獎勵金之核發標準及以該基金運用於非屬促進身障者就業權益相關事項,爰本節仍尊重地方政府權責,並持續督導地方政府鼓勵私立機關(構)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

二、有關「針對進用率較高的縣市政府予以特別獎勵」一節,說明如下:

(一)為瞭解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之職業重建、就業促進與保障、勞動權益與職場安全衛生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之執行情形及所遭遇問題,本部每二年辦理一次地方政府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業務評鑑,已將「定額進用」納為評鑑項目之一。

(二)依前揭評鑑結果,由本部公告及公開表揚,除函送各地方政府列為相關人員年終考績獎懲之參考外,優等機關得於次一年度向本部提出依原分配補助比例外增加百分之五之補助比例,以予特別獎勵。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蔣委員萬安就加強腸病毒防疫宣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5008251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2-296)

蔣委員就加強腸病毒防疫宣導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腸病毒流行疫情,本部疾病管制署於去年底即研訂流行疫情應變計畫,並召開專家諮詢會議,確認策略方向。目前已成立應變工作小組,密切掌握疫情與各級政府之防疫整備進度。

二、為掌握腸病毒流行疫情,將持續運用多元監測系統,強化醫院、實驗室及學校等病例監測,充分掌握疫情趨勢。

三、為完備防疫量能及加強民眾風險溝通與衛教,除透過多元衛教管道,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腸病毒防治計畫」,結合民間資源,深入社區,加強5歲以下幼兒照顧者之衛教宣導外,並與教育部、地方政府密切合作,透過查核輔導,使教托育等機構落實幼學童衛教、健康監測與環境消毒。且已訂定停課建議標準,提供教育部及地方政府參考訂定教托育機構停課標準,落實必要之停課措施,以提供幼學童衛生安全的環境。

四、為強化緊急醫療支援之聯繫調度,提升醫護專業能力,本部疾病管制署已於全國指定76家腸病毒責任醫院,並規劃執行腸病毒醫療品質提升方案,補助責任醫院加強辦理醫護人員教育訓練及與周邊醫院建立合作網絡,提升處置品質與轉診效率,以確保重症患者之醫護品質,降低後遺症及死亡。同時與醫學會合作辦理教育訓練,加強教育醫護人員有關「腸病毒71型重症臨床處理注意事項」及「腸病毒71型相關病徵及疑似重症轉診時機」,以提昇醫師臨床診斷處置能力,確保醫療品質。

五、本部將持續落實腸病毒監測與防疫策略,加強防疫宣導,掌握各項防疫整備進度,並確保醫療照護品質,期能將腸病毒疫情對社會及國民健康造成之影響降至最低。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徐委員志榮就成立C型肝炎防治專案小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5008251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2-297)

徐委員就成立C型肝炎防治專案小組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推展肝癌及肝炎防治工作,維護國民健康,已設立「衛生福利部肝癌及肝炎防治會」,就肝癌及肝炎防治方針、研究計畫、流行病學調查研究、衛生教育計畫等事項進行研議。

二、有關C型肝炎治療新藥是否納入健保給付之決策,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1條及第42條規定,需經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考量人體健康、醫療倫理、醫療成本效益及保險財務等因素,始決定是否納入給付,倘審議結果為同意納入給付,其給付價格及給付條件亦需經廠商同意供貨,方可正式納入健保給付。再者新藥倘納入健保給付,致對健保財務有重大影響,須先提送本部全民健康保險會協商,再由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依協商結果辦理。

三、由於醫療資源有限,醫療需求則無窮,各類疾病之進程、治療方式與治療結果各不相同,如何合理分配及使用有限資源,涉及給付之公平性,一直是各界關切重視的議題,相關決策皆需各方共同討論,並於社會共識下始予推動。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毓仁就「職校教師需至業界研習,偏鄉職校頻喊吃不消,要求教育部能有配套措施,建立因應機制,以防止影響職校教師的教學安排與學生受教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5008252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2-298)

許委員就「職校教師需至業界研習,偏鄉職校頻喊吃不消,要求教育部能有配套措施,建立因應機制,以防止影響職校教師的教學安排與學生受教權」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依104年1月14日制定公布「技術及職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6條第1項規定,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每任教滿6年應至與技職校院合作機構或與任教領域有關之產業,進行至少半年以上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相關研習或研究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本部依前開法律授權訂定「高級中等學校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二、考量教師兼任行政與導師如赴業界研習期間恐衍生行政運作、導師班級經營等人力調度問題,上述實施辦法已於第3條明定有關教師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期間,得以連續或累計方式採計之,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教師至合作機構或產業實地服務或研究:以教師實際研習服務或研究期間計算。

(二)教師參與學校與合作機構或產業共同規劃辦理之深度實務研習:以教師實際參與研習期間計算。

三、另本部國教署於103年12月19日以臺教國署高字第1030142881B號令修正發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職業類科專任教師赴公民營機構研習服務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補助高級中等學校職業類科教師申請赴公民營機構研習,研習方式可採觀摩式、主題式及服務式等3種,並可以累計方式採計時數各校得視學校行政運作及導師班級經營情形,安排教師於學期中或寒暑假期間進行業界研習或研究,以因地制宜,調整規劃校內教師之研習模式及時間。

四、又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高級中等學校職業類科教師(含偏鄉職校教師)亦可運用寒暑假或課餘期間進行為期1個月至2個月研習,並依據本作業要點相關規定申請膳費、住宿費等補助經費,以減低學校負擔,並達教師實務增能之成效,及因應偏鄉教師人力及經費問題。

五、未來本部仍將持續關注偏鄉教師赴業界研習或研究之實務辦理情形,並視需要,於不逾越本法及實施辦法規範下檢討修正作業要點。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鍾委員佳濱就技專校院招生報名資格中,對五專生四年級以上在校生,相較於大學招生報名資格更加嚴苛不利,有違學生受教權的公平性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5008252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2-299)

鍾委員就技專校院招生報名資格中,對五專生四年級以上在校生,相較於大學招生報名資格更加嚴苛不利,有違學生受教權的公平性等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委員質詢內容所提技專校院報名資格五大類,說明如下:

(一)各高職學校應屆畢業生。

(二)各高職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高級中學)畢業1年以上之畢業生或符合本部認定具有同等學力者。

(三)原住民考生身分認定,並符合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

(四)離島考生身分認定認定,並符合第一項之規定。

(五)報名前已獲其他招生管道錄取並報到之考生(未於各該管道規定期限內聲明放棄入學資格、錄取資格或報到後未依該簡章規定期限放棄者,不得再報名)。

二、茲因高級中等學制之畢業生升學進路為四技學制,故報名資格為各高職學校或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高級中學)之畢業生,而五專之畢業生升學進路為二技學制,兩者為不同學制具有不同之升學進路,若五專在校生要報名四技學制,則依「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之規定報名(如委員質詢內容所提之附錄一)。

三、另依據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規定,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四、上述規定說明五專生四年級以上在校生,若以同等學力報考一般大學或技專校院皆須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具有相同之要求並無差異性。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長照服務人員薪資之合理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5008253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2-311)

邱委員就長照服務人員薪資之合理性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據悉參加照顧服務員培訓課程之學員,結訓後可任職領域廣泛,包含居家服務提供單位、日間照顧中心、老人福利機構、護理之家及醫療院所,該等人員之薪資待遇部分,參考勞動部102~104年職業類別薪資調查結果,醫療保健業之健康照護人員(含看護)經常性薪資每月約為2萬5,889元。

二、為有效提升照顧服務員留任與發展之誘因,本部社家署已於103年7月調整照顧服務費至每小時200元;自101年調高補助偏遠地區照服員交通費為每月1,500元(原為1,000元);補助居家服務單位提供輔助照顧工作之簡易配備;自102年提高補助居服提供單位應負擔照服員勞、健保費及勞退準備金,依其投保薪資等級,最高補助90%;目前任職居家服務提供單位之照顧服務員人數已達9,057人,較去年同期(7,945人)成長13%。

三、為積極充實長照人力,鼓勵國人投入居家服務領域,本部各項因應策略如次:

(一)提高薪資待遇與工作條件:本部業邀請新北市身心障礙者福利促進協會及弘道老人福利基金會等單位分享月薪聘僱相關推動經驗,鼓勵其他單位仿效;此外,本部將視年度財源籌措情形,對於居服單位採月薪聘僱照顧服務員者,規劃提供相關加給或補貼,並納入長期照顧服務量能提升計畫,以鼓勵推動月薪聘僱。

(二)強化職涯發展與專業分級:除鼓勵照顧服務員晉升督導員外,並研議照顧實務指導員試辦計畫,由熟稔照顧工作實務之照顧服務員,接受指導員教育訓練後,即可成為照顧實務指導員,可到宅提供關懷訪視及照顧技巧指導或諮詢服務,強化照服員職涯發展與多元晉升管道;此外,針對任職居家服務提供單位領有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之照顧服務員,當月服務時數達130小時以上,每人每月補助專業加給新臺幣1,000元;另提供失智症照顧者,每個服務對象每月加給350元,以增加照顧服務員於提供不同服務對象之加給辦法,增進專業形象及人力分級,提高國人投入長照服務意願,促進留任及就業機會。

(三)加強人才培育與就業媒合:據勞動部調查從事照顧服務工作之人口特性,主要仍為45至64歲之女性為主(占68.8%),可見有意願投入照顧服務工作之勞動力,仍多為中高齡或二度就業人口,基此,除持續透過勞動部職業訓練體系培訓照顧服務人力,鼓勵中高齡及二度就業人口從事照顧服務工作;並會同勞動部檢討現行培訓單位接受補助款申請及核銷相關規範,簡化行政作業,以鼓勵居家及社區服務單位參與培訓工作,提高學員結訓後投入長照服務意願;並將「與長期照顧資源之聯結度」列入培訓審查重點項目,增進培訓成效,縮短訓用落差。

(四)促進老人照顧相關科系與長照單位實習機制及產學合作:為提供服務提供單位用人及培育人才參據,業結合產、官、學界發展居家照顧服務員職能基準;另為引導技職教育體系培育第一線實務人力,透過鼓勵長照相關科系發展產業需求導向課程及與長照核心課程、建立長照人才產學合作中心,強化長照服務提供單位與學校之實習與合作,鼓勵年輕世代投入,儲備長照人力。

(五)提升專業形象:長照服務法已明定照顧服務員之專業定位,未來無論是在居家、社區或機構任職的照顧服務員,均需通過訓練及認證,並登錄於長照機構,後續將盡速訂定相關認證及管理的辦法;另為建立照顧服務員專業形象,本部結合民間專業團體拍攝以照顧服務員為主題相關紀錄片「長情的告白」,以宣傳其職業價值與意義,提升其尊榮感。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國際民航組織(ICAO)將推動航空業碳排放之全球市場機制對我影響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5008200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1-280)

徐委員就國際民航組織(ICAO)將推動航空業碳排放之全球市場機制對我影響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國際民航組織(ICAO)第38屆大會中,各會員國已同意於本(105)年第39屆大會上訂定航空業碳排放全球市場機制(Global Market-based Measures,GMBMs)之基本架構、執行方式及程序等措施,並定於公元2020年實施。ICAO已於本年2月24日舉行高階小組會議,3月間並在5大洲個別舉辦區域對話,尋求共識。5月之GMBMs高階會議將開放所有ICAO會員參與討論,此次會商結果將影響9月ICAO大會能否順利通過GMBMs相關協議。

二、交通部已於本年1月6日函請外交部協助蒐集有關ICAO討論GMBMs之相關資訊,並表達我國航空業者積極參與之意願。我國主要經營國際航線之國籍航空公司均為國際航空協會(IATA)會員,亦受邀參與國際航空產業相關組織與ICAO共同舉辦之GMBMs相關會議,交通部民航局將與業者充分合作,積極參與相關會議,獲取有關GMBMs之最新資料,以有效掌握其發展進程。鑑於本年5月GMBMs高階會議之決議對本(第39)屆ICAO大會能否通過GMBMs至關重要,外交部及交通部已透過相關管道密切注意會議發展情形,尤其關注涉我航空業者之決議內容;未來亦將透過美國等友我國家之協助,尋求參與本屆ICAO大會及GMBMs相關會議。

(三十)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農委會應檢討化學肥料補助標準是否與政策相違,也應建立農藥買賣及使用流向追蹤機制」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5008253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2-309)

邱委員就「農委會應檢討化學肥料補助標準是否與政策相違,也應建立農藥買賣及使用流向追蹤機制」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查肥料為農業生產必須資材,化學肥料具經濟快速供給作物營養,而為國內農民農耕普遍使用。由於肥料價格上漲所增加之生產成本,無法立即反應於農產品售價,影響農民收益;基於照顧農民,政府歷年對肥料供需及價格,均採取相關穩定措施。

二、國內化學肥料生產所需原料均仰賴進口,國際製肥原料行情將牽動影響國內肥料成本及價格,為穩定國內肥料供需及適時反映國際原料行情,本會於97年5月30日起實施化學肥料價差補貼,針對農民主要使用化學肥料種類,由政府補貼吸收部分漲幅,減輕農民用肥成本負擔,八年來化學肥料在政府補貼制度下,農民購買肥料價格維持平穩,近幾年隨國際製肥原料價格走跌,每年肥料價差補貼金額已明顯減少。

三、另近年來本會積極發展有機農業、輔導農民合理化施肥、推廣國產有機質肥料及種植綠肥作物等減施化肥配套措施,國內化學肥料用量已由96年113餘萬公噸,迄104年已降至約96萬公噸(詳如附表1),相關輔導成效漸顯。後續將檢討肥料補貼朝向對環境友善之肥料品項,持續擴大推廣有機農業及合理化施肥等對環境友善之農耕方式。

四、有關建立農藥買賣及使用流向追蹤機制一節,經查我國有機耕作面積自98年起至103年止大幅增加2倍,惟僅增加整體耕作面積0.4%,顯示我國耕作方式仍以使用化學農藥與肥料之傳統方式為主。又由於我國位處亞熱帶,高溫多濕造成病蟲害種類繁多,當年度會因氣候、經濟等因素影響農藥使用量,查103年國內農藥使用量8,619公噸較98年8,589公噸增加約30公噸,增幅僅約0.3%(詳如附表2),其他如韓國、日本等國之每公頃平均農藥使用量皆高於我國(詳如附表3)。另臺灣高溫多濕,農藥分解速度反而較英美等國快速,故單位面積用藥量高,並不表示對農產品生產安全及環境生態有直接等比例之危險。

五、本會為加強農藥買賣及流向追蹤機制,農藥管理法業於103年12月24日修正公布農藥販售業者應開立販售證明並登記購買者資料,並要求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落實執行,另於105年4月27日公告施行農藥生產業者及販售業者應定期陳報之格式內容、頻率及方式。未來將協同地方政府落實農藥販售流向機制之建立,並積極推廣使用生物農藥,持續推動有害生物整合性防治工作,加強合理化與安全用藥宣導及違規裁罰等相關措施。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應積極推動臺鐵、高鐵、國道客運、公路客運等公共運輸的整合分工計畫,以發揮綜效,使更多民眾願意使用公共運輸,達到節能減碳的永續發展目標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5008252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2-302)

許委員建議應積極推動臺鐵、高鐵、國道客運、公路客運等公共運輸的整合分工計畫,以發揮綜效,使更多民眾願意使用公共運輸,達到節能減碳的永續發展目標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政府考量高速鐵路及大眾捷運系統造價高昂,即使耗費鉅資完成,未來營運虧損亦必造成政府嚴重財務負擔,故於民國90年代初核定臺鐵捷運化計畫,並由臺鐵局委託顧問公司整體規劃、評估配合捷運化政策必須改善之瓶頸路段、系統機電設施、站場路線旅運設施及轉乘設施、沿線環境景觀、以及增購通勤電車、增設捷運化車站等相關事宜,期藉由臺鐵都會區捷運化之建設,紓解西部各大都會區日益嚴峻之交通壅塞問題。近十餘年來臺鐵局依據「臺鐵都會區捷運化暨區域鐵路先、後期建設計畫」建議增設之捷運化車站,大部分運量實績均與原預估值相符,至於少部分車站目前運量與目標值稍有落差,臺鐵局將透過調整列車班次、結合地方政府提供轉乘接駁之資訊和運具整合等方式,提高民眾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便利性與意願。

二、有關推動臺鐵、高鐵、國道客運、公路客運等公共運輸的整合分工計畫問題:

(一)本部運輸研究所於105年1月26日召開「高鐵及臺鐵無縫接駁運輸服務研商會議」,從班次及班表合理性妥善規劃無縫接駁事宜,期使軌道運輸、市區及公路客運發揮相輔相成的效果,以提供民眾多元的旅運選擇,未來臺鐵局及高鐵公司於班次改點前28日行文通知地方政府、公路總局及高鐵局等相關單位有關列車班次調整等異動改點訊息,另本部公路總局已要求客運業者盡量據以調整客運班表,以滿足民眾無縫接駁之需求;至於公路客運及市區客運如班次有調整,則亦應由業者或其主管機關通知臺鐵局及高鐵公司,俾調整站內轉乘資訊內容。嗣後對於臺鐵捷運化的新增車站,亦將由公路總局或縣市政府分別針對公路客運及市區客運,既有路線進行班次、路線之調整,或視其需求闢駛新路線,以提供民眾更便捷之轉乘接駁服務。

(二)目前高鐵與臺鐵或捷運共站之車站包含南港(籌備中)、台北、板橋、新竹、台中、台南、左營站,以及正在興建中之機場捷運(高鐵桃園站)、臺鐵新豐富站(高鐵苗栗站)等9站;另高鐵各車站之公路客運接駁,亦由公路總局及地方政府規劃並提供服務,各站均有公路客運或市區公車進站服務旅客;台灣高鐵公司自98年4月起並以聯合行銷方式,與客運業者合作陸續於各高鐵車站提供免費快捷公車,以服務並鼓勵高鐵旅客使用大眾運輸接駁進出車站。目前在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雲林、嘉義以及台南等8站共12條路線,該公司亦將持續視車站轉乘狀況適時檢討調整班次或路線,以提供便捷之轉乘服務。

(三)臺鐵局針對與高鐵共構之車站,均配合調整班表,以便利民眾轉乘;另外,臺鐵局除南迴線柴聯自強號皆自新左營站始發外,並完成沙崙和六家內灣支線與高鐵路網及班車之銜接,分別開行區間車70列次,以便利民眾轉乘。又為推廣觀光,臺鐵局亦與高鐵局針對外國旅客,推出雙鐵周遊券,以達票券整合。

三、有關未能將車站周邊進行更好的規劃運用1節,臺鐵局未來將在法規許可及相關條件成熟之前提下,積極與地方政府合作,活化捷運化車站週邊土地,進一步完善各類公共運輸轉乘接駁功能,創造以臺鐵局捷運化車站為生活中心的居住、工作與休閒環境。

四、至開行西部幹線北高普悠瑪列車1節,經查臺鐵局利用購車結餘款增購之4組傾斜式城際列車,除開行北高普悠瑪1往返外,其餘均投入東部地區行駛,並無與高鐵競爭西部地區客源之考量。因現階段東部地區尖峰時段路線容量已趨飽和,再增開列車不易,為提升花東地區運能,故以原行駛於西幹線之1列次推拉式自強號(574座位/列次)開行至花東地區,代替1列次原開行臺北-花東地區之普悠瑪號(372座位/列次),在尖峰時段便可增加200座位之運能,此為在路線利用率已飽和之情形下所採取之權宜措施。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蔣委員萬安就認購綠電收入補貼再生能源基金應於網站列明收支流向並說明基金用途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5008251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2-295)

蔣委員就認購綠電收入補貼再生能源基金應於網站列明收支流向並說明基金用途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國外綠電推行經驗:

(一)澳洲與我國所採行的綠電制度相近,該國自1997年起推行綠色電力計畫(GreenPower Program),1999年家戶知悉比例為19%,至2008年家戶知悉比例成長至52%。惟根據澳國統計局的資料,消費者知悉與實際購買綠電間仍存在相當的落差。

(二)復查澳洲綠電用戶數自2005年的219,166戶增至2014年的497,406戶,成長兩倍多,惟此係澳國政府推廣綠電計畫多年後始有之成果。

二、我國綠電推行成效:

(一)本部自103年7月1日正式實施「經濟部自願性綠色電價制度試辦計畫」,試辦期間以3年為限,103年度綠電認購度數為434萬5,000度,認購戶數總計531戶。

(二)104年度綠電認購度數為1億5,636萬9,100度,認購戶數總計3,460戶。

(三)截至105年度4月底止,綠電認購度數為4,164萬8,500度,認購戶數總計3,592戶;認購度數較104年同期成長13倍、戶數成長15倍,可看出綠電認購成長幅度顯著,社會大眾已逐漸認同並認購綠電。

三、綠電用途:

(一)綠電試辦計畫明定於台電公司申請再生能源電價補貼時,將扣除台電公司向用電戶收取之自願性認購綠電費用,亦即將該費用間接納入再生能源發展基金。

(二)每年度綠電認購情形,包含綠電認購戶數、認購量、實際使用量等,本部能源局皆公布於「綠電認購即時資訊網」,供社會大眾檢視及參考。

(三)有關綠電用途部分,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7條第4項規定,用於再生能源電價之補貼、再生能源設備之補貼、再生能源之示範補助及推廣利用、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再生能源發展之相關用途等;每年度用途支出明細皆公開於再生能源發展基金預決算書,供社會大眾檢視。

四、綠電文宣推廣:

(一)為提升綠電認購量,本部能源局透過網路資源,不定期發布相關文章宣導,並與部落客合作,透過圖文插畫方式進行議題宣傳;同時不定期舉辦相關活動,如透過今年的地球日辦理「Green Power ·New Future 為綠電而走」活動,後續將舉辦「綠電授證大會」等,以提升綠電成效。

(二)有關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與綠電應用之相關資料,本部能源局業於「綠電認購即時資訊網」中詳細說明;後續於宣導綠電試辦計畫時,將針對綠電應用之用途加強說明,以利社會大眾了解並增加綠電認購量。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是否開放含瘦肉精之美豬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5008200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1-281)

許委員就是否開放含瘦肉精之美豬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豬肉為我國最重要之蛋白質來源,國人每年豬肉消費量(34公斤)約為牛肉(5公斤)7倍,且喜食內臟,故就開放含萊克多巴胺(以下簡稱萊劑)豬肉進口,各界深具疑慮;另養豬業為我國農業產值第一之產業(民國104年11月底統計飼養戶數7,846戶,在養頭數達550萬頭,全年可供屠宰頭數823萬頭,產值約717億元),國內豬肉消費90%以上亦由本土生產,因此政府相當重視美豬議題對農村經濟之影響。

二、行政院於101年3月以國民健康、尊重專業為基礎,提出「安全容許、牛豬分離、強制標示、排除內臟」之政策原則,設定三重把關,一為行政院農委會僅開放萊劑作為牛飼料添加物,不包括豬及其他畜禽;二為衛福部依解禁項目及範圍,僅訂定牛肉之殘留容許量;三為遵照貴院修法之附帶決議,考量國人之膳食習慣,萊劑殘留安全容許量訂定範圍以牛肉為限,不得包括豬肉及豬、牛內臟。

三、另為強化動物用藥監測及源頭管理,並讓國人具有自由選擇肉品之權利、資訊,政府已採取相關作為如下:

(一)衛福部於101年8月8日完成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之1(即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5條),增列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直接供應飲食場所,要求標示牛肉原產地之資訊,使「強制標示」更有法源依據及執行方向,並全面動員各地方政府衛生局人力,針對包裝、散裝食品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進行稽查。

(二)行政院農委會配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法工作及衛福部訂定牛肉萊劑殘留容許標準(MRL),101年9月7日同步修正公告乙型受體素僅可作為牛隻「含藥物飼料添加物」,惟豬及其他畜禽仍不可使用;自101年3月14日起,加強辦理乙型受體素強化源頭管理措施,包括彈性調整豬隻上市前提前抽驗、畜牧場例行性抽驗、定期公布抽驗結果及違規之養豬場負責人資訊等,101年3月至本(105)年4月豬隻乙型受體素檢驗件數共5萬6,037件,違規案件共10件,共裁罰103萬元。

四、又,查目前禁止使用萊劑之165國(包括歐盟、中國大陸及俄羅斯等),豬肉生產量占全球之76.6%,美國為輸銷肉品至上開市場,已採行出口認證計畫(Export Verification Program),生產不含萊劑之豬肉,未來政府將持續與美方溝通,使其接受我國禁止含萊劑豬肉進口之政策,並鼓勵該國業者供應我國不含萊劑之豬肉產品。

五、此外,「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訂有「食品安全及動植物防疫檢疫(SPS)」專章,主要係強調各國應以世界貿易組織(WTO)/SPS協定為基礎,以達到便捷與促進貿易之目的,惟目前TPP仍在各國進行審議程序,何時生效實施或開放新成員加入仍未確定,故目前尚非決定是否開放含萊劑豬肉進口之適當時機。

六、至許委員所提政府應儘快擬定口蹄疫杜絕方案一節,說明如下:

(一)臺灣本島自102年6月起即未檢出及發現口蹄疫案例,惟金門縣於104年5月及6月各發生一例牛隻A型口蹄疫案例,經金門縣動植物防疫所執行後續撲殺及防疫處置,迄今亦無疫情發生,行政院農委會預定於金門縣口蹄疫疫情結束滿2年(約106年9月)再次向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申請使用疫苗非疫區。

(二)近來鄰近國家仍持續傳出口蹄疫疫情,行政院農委會將持續落實疫苗注射及配合相關防疫配套措施,降低疫情發生風險,並以取得使用疫苗非疫國為優先,嗣與產業團體達成共識後,再穩健進入全面停打疫苗階段,達成申請不使用疫苗非疫國之最終目標。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因貧富差距影響學生進入公立大學就讀機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5008198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1-259)

顏委員就因貧富差距影響學生進入公立大學就讀之機會問題等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為改善高教反重分配現象,除需透過政府各項資源分配加以調整外,在高等教育階段可透過大學資源分配、大學招生入學制度、弱勢助學及學雜費政策等面向加以改善,發展策略說明如下:

一、大學資源分配:為改善國內高等教育反重分配現象,在政府整體預算有限的情形下,必須改變目前的收費結構,適度調整學雜費,透過政府教育資源重新分配,逐漸縮小公私立大專學雜費收費差距,使學生不受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異影響。公立大學合宜調漲學雜費,並將原補助公立學校之部分經費轉而直接補助弱勢學生。

二、大學招生入學制度:

(一)推動「繁星推薦」有助區域平衡及社會流動

1.繁星錄取協助高中區域平衡,大學透過繁星推薦管道錄取之學生,104學年度增加至380所,顯示各大學透過繁星推薦錄取學生之高中來源更加多元及普遍,也進而協助落實高中在地就學之國教目標。

2.繁星錄取弱勢學生比例高於其他管道:繁星推薦因採「校校等值」、「適性推薦」等設計,錄取弱勢學生比例亦高於個人申請及考試入學等管道,有助於社會流動及大學生源多元化。以104學年度大學甄選入學委員會(下稱甄選會)報名資料為例,繁星錄取生中有3.65%為低收及中低收入戶為最高,個人申請與考試入學皆僅約2.3%。

(二)透過「個人申請」招收弱勢學生:考量弱勢家庭學生相對缺乏課外學習資源,往往在考試成績上相對不利,因此本部鼓勵大學透過「個人申請入學」第二階段甄試,給予各類弱勢學生優先錄取或加分等優待措施,提升其錄取機會。105學年度共計46校於個人申請入學提供扶弱招生措施,其中42校明定提供扶弱招生名額(計1,265名),另部分學校採第2階段優先錄取不限名額、第2階段加分優待等方式。

(三)鼓勵頂尖大學積極招收弱勢學生:本部經與獲「邁向頂尖大學計畫」經費補助學校討論後,業設定105學年度日間學制學士班經濟弱勢學生(含低收入、中低收入及特殊境遇家庭)人數達在學人數2%的目標,以鼓勵頂尖大學積極招收弱勢學生,並提供完善經濟扶助與課業生活輔導措施,善盡大學社會責任。

(四)減輕弱勢學生應試經濟負擔: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考生減免報名費、引導大學逐年調降個人申請管道甄試報名費,並提供弱勢考生相關協助、推動「線上書審」減輕考生負擔。

三、弱勢助學措施:

(一)依弱勢學生身分及家庭經濟條件訂定相關協助措施,包括學雜費減免、各類獎助學金及就學貸款等。

(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補助經費逐年成長

1.97學年度到103學年度各類學雜費減免、獎助學金到就學貸款之本部補助經費,從89.84億元成長至102.6億元,成長約14.2%。而增加補助項目部分,包含98年起提高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減免額度及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發給私立大專校院助學金額度、100年起新增中低收入戶學生得減免部分學雜費,及就學貸款放寬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可申請生活費貸款每學期上限金額等。

2.103學年度各類學雜費減免受惠人次達25萬1,998人次、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受惠人數達9萬2,010人、103學年度學生就學貸款申貸人數達30萬1,664人。

(三)透過大學校院弱勢學生學習輔導補助計畫,鼓勵國立大招收弱勢學生,並引導各大學建立完善之弱勢學生學習輔導機制:

1.本部自104學年度推動「大學校院弱勢學生學習輔導補助計畫(起飛計畫)」,本計畫透過經費補助方式鼓勵國立大學增加招收弱勢學生之比率、引導國立及私立大學建立完整學習輔導措施。於104學年度起試辦,第1年投入新臺幣1.69億元,補助24所國立大學及23所私立大學共同推動。

2.學校對於所招收的弱勢學生,依其學習需求及學校資源,提出學習輔導計畫(包含課業輔導、實習機會、職涯規劃、就業媒合等);而在基礎建置面,則引導學校建立永續性助學專款提撥及募款機制,作為穩定提供弱勢學生在學資源挹注的基礎。

四、合理的學雜費政策:學雜費政策應在「照顧經濟弱勢學生」與「合理反映學校教育成本」二項原則下規劃,除應讓學費確實反映在教育品質改善,確保繳費學生的基本受教品質提升外,更應有完善助學計畫,強化對清寒弱勢學生的照顧,保障其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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