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星期五)下午2時30分至3時14分

5月24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11時2分、下午5時至5時11分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吳秉叡  羅致政  李鴻鈞  徐志榮  鄭寶清  賴瑞隆  洪宗熠  呂玉玲  管碧玲  蔣乃辛  余宛如  蕭美琴  蔡適應  林淑芬  邱議瑩  李昆澤  鍾孔炤  黃秀芳  林昶佐  許淑華  段宜康  何欣純  吳思瑤  黃國書  蔡其昌  顧立雄  徐國勇  柯建銘  吳琪銘  黃國昌  鄭運鵬  張廖萬堅 趙正宇  高志鵬  蘇震清  邱志偉  張麗善  高金素梅 陳宜民  莊瑞雄  呂孫綾  尤美女  吳焜裕  鄭天財Sra.Kacaw   吳志揚  周春米  蘇巧慧  葉宜津  王金平  費鴻泰  陳學聖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張宏陸  陳超明  楊 曜  劉世芳  鍾佳濱  陳曼麗  蔡培慧  吳玉琴  洪慈庸  陳素月  蘇嘉全  王榮璋  周陳秀霞 林靜儀  李彥秀  江啟臣  王育敏  林德福  李俊俋  趙天麟  陳明文  陳雪生  蔡易餘  蘇治芬  陳歐珀  陳 瑩  Kolas Yotaka     劉櫂豪  蔣萬安  林岱樺  王定宇  羅明才  陳賴素美 林俊憲  陳亭妃  陳其邁  劉建國  林麗蟬  柯志恩  曾銘宗  黃昭順  賴士葆  顏寬恒  盧秀燕  馬文君  黃偉哲  廖國棟Sufin.Siluko 徐榛蔚  許智傑  江永昌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姚文智  徐永明  王惠美  楊鎮浯  

委員出席 107人

請假委員 許毓仁  陳怡潔  林為洲  孔文吉  

委員請假 4 人

  席

院長

蘇嘉全(5月20日下午2時30分至3時14分、5月24日上午9時至11時2分)

 

副院長

蔡其昌(5月24日下午5時至5時11分)

  席

秘書長

林志嘉(5月20日下午2時30分至3時14分、5月24日上午9時至11時2分)

 

副秘書長

王全忠(5月24日下午5時至5時11分)

  錄

議事處處長

高明秋

 

編審

陳小華

 

編審

吳東欽

 

公報處處長

尹章中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Kolas Yotaka等17人擬廢止「蒙藏委員會組織法」,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本院委員Kolas Yotaka等18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陳瑩等17人擬具「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陪審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8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1人擬具「建築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0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刪除第二十四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趙正宇等22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9人擬具「國營事業管理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鄭運鵬等22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洪宗熠等22人擬具「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委員洪宗熠等20人擬具「國家公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委員高志鵬等32人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另定期處理。(原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嗣經復議,作如上決定。)

二十二、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外交部組織法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另定期處理。(原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嗣經復議,作如上決定。)

二十三、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另定期處理。(原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嗣經復議,作如上決定。)

二十四、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另定期處理。(原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嗣經復議,作如上決定。)

二十五、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另定期處理。(原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嗣經復議,作如上決定。)

二十六、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另定期處理。(原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嗣經復議,作如上決定。)

二十七、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廢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請審議案。

決定:另定期處理。(原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嗣經復議,作如上決定。)

二十八、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廢止「蒙藏委員會組織法」,請審議案。

決定:另定期處理。(原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嗣經復議,作如上決定。)

二十九、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廢止「蒙藏邊區人員任用條例」,請審議案。

決定:另定期處理。(原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嗣經復議,作如上決定。)

三十、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廢止「僑務委員會組織法」,請審議案。

決定:另定期處理。(原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嗣經復議,作如上決定。)

三十一、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榮民總醫院組織通則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另定期處理。(原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嗣經復議,作如上決定。)

三十二、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三、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四、本院委員徐國勇等16人擬具「法官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五、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遠洋漁業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十六、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十七、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漁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十八、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7人擬具「文化藝術獎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九、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十、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一、本院委員陳歐珀等21人擬具「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二、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6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三、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四、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四十五、本院委員徐永明等17人擬具「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六、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擬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名稱及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七、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名稱及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八、本院委員徐國勇等21人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並由民進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四十九、本院委員徐國勇等21人擬具「貪污治罪條例第十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並由民進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五十、本院委員徐國勇等22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並由民進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五十一、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8人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五十二、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三、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大學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五十四、本院委員林麗蟬等35人擬具「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五、本院委員林麗蟬等34人擬具「警械使用條例增訂第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六、本院委員蔣萬安等24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五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七、本院委員蔣萬安等24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八、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五十九、本院委員廖國棟等25人擬具「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六十、本院委員廖國棟等27人擬具「促進轉型正義外來政權統治原住民族時期原住民受損權利回復及補償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六十一、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中央研究院院長遴選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六十二、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赦免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三、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六十四、行政院函請審議「動物用藥品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十五、行政院函請審議「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六十六、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因應人口老化,針對無障礙計程車規劃再作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六十七、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六十二),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六十八、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6項決議(十七),檢送業務內容及改善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六十九、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建設計畫」之詳細內容、經費科目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三委員會。

七十、財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澈查各地方政府收支情況,並提出強化財政紀律改革方案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一、財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鼓勵民眾報廢車輛換購車齡較新之二手車相關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七十二、內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航警人員與機場保全人員之安全維護勤務範疇及人員配置方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三、內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公園如何建立公民監督參與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四、司法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院主管第1項決議(六),檢送彙整各計畫主辦機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七十五、法務部函送「提昇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公職法醫師鑑驗能力計畫」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七十六、行政院函送104年第4季政策宣導廣告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七、行政院函,為修正「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十八、行政院函送「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九、文化部函送104年1至12月份接受外界捐贈款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八十、文化部函送該部及所屬105年度第1季補助縣市政府預算撥付及公款補助國內團體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八十一、教育部函送該部主管104年度第4季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八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漁會考核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動物運輸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消毒措施」第四點、第五點及第七點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四、經濟部函送工業局104年度第4季補助社會(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五、經濟部函送加工出口區管理處105年度第1季對補助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案件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六、經濟部函送智慧財產局105年度第1季獎補助社會(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案件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七、經濟部函送105年度第1季補助社會(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八、經濟部函送工業局105年度第1季補助社會(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金融監督管理基金105年度截至3月止「對國內團體捐助(含公益支出)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九十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該會主管105年度第1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二、臺灣省諮議會函,為該會104年度第4季並未於各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事項,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九十三、臺灣省諮議會函,為105年度第1季無辦理各媒體政策宣導相關廣告事項,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九十四、臺灣省政府函送105年度第1季「補助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五、福建省政府函送105年度第1季補、捐(獎)助其他政府機關、團體或個人經費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九十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衛星廣播電視工程技術管理辦法」名稱修正為「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並修正第一條及第十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九十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第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九十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規則」名稱修正為「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並修正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管理規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業務規費收費標準」名稱修正為「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規費收費標準」,並修正第一條及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及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105年第1季「公款補(捐)助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該會、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及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105年第1季媒體廣告無執行數,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五、總統府函,為該府及所屬105年第1季均未於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一○六、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104年度「補助地方政府經費明細表」及「獎(捐)助團體、個人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七、考試院函,為該院及所屬105年第1季未辦理媒體政策宣導廣告相關業務,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八、考試院、行政院函,為修正「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辦法」第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九、考選部函送「警察人員考試雙軌分流制度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一○、衛生福利部函送105年1至3月執行政策傳播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一、衛生福利部函,為「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名稱修正為「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並修正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七十九條附件二、第八十條附件三、第八十一條附件四、第八十二條附件五、第八十三條附件六及第八十四條附件七,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三、衛生福利部函送「食用氫化油之使用限制」,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確保全國性預防接種資訊管理系統改版作業如期進行之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有關編列足額預算,加強推動兒童牙齒塗氟服務,提高塗氟率以改善學童齲齒率之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六、公平交易委員會函送105年度截至3月底政策宣導廣告預算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七、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不公平競爭行為調查處理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業務費」預算十分之一後續處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一八、中央銀行函送中央印製、造幣兩廠105年度截至3月底止政策宣導之廣告預算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一九、行政院主計總處函送105年度第1季依預算法第62條之1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調查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二○、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1至3月無政策宣導之廣告預算執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一、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北部院區樹木保護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二、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性別觀念引入策展之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多元史觀展示說明及出版品論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四、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與中亞、東南亞等交流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五、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運用科技呈現多元史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該署主管105年度截至第1季補、捐(獎)助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該署及所屬暨財團法人105年第1季廣告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八、外交部函送105年第1季辦理各類媒體政策宣導廣告情形一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二九、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105年度1至3月於各類媒體辦理政策宣導之相關廣告彙整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送104年度第1季對國內團體捐助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三一、國防部函送105年度第1季依預算法第62條之1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調查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三二、僑務委員會函送105年度第1季辦理各類媒體政策宣導廣告一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三三、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送該署及所屬105年第1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三四、科技部函送「105年3月份跨部會署執行之科技計畫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三五、科技部函送「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各項財務改善措施之執行成效」105年第1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三六、科技部函送「無人飛行載具之技術發展與管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三七、中央選舉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105年度第1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三八、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送105年度第1季補(捐)助經費一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三九、勞動部函,為修正「大量解僱勞工訴訟及必要生活費用補助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社區日間照顧服務量能報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四一、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送「兩岸協議協商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四二、科技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十七),有關我國智慧城市技術研發與前瞻運用應提出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四三、科技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十八),有關智慧園區規劃與執行應提出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四四、科技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一),有關我國半導體產業政策短中程規劃應提出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四五、科技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八十四),有關我國智慧城市之技術研發與整體政策方向應提出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四六、教育部函送「邁向頂尖大學計畫延攬國際人才」書面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四七、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前交付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本院制定「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時,通過附帶決議「若須提高禁伐補償金額,應由開徵碳稅支應」乙案,請提報院會改交經濟、內政兩委員會審查,請查照案。

決定:改交經濟、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一四八、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為105年度「軍事行政」項下「督察作業」預算凍結100萬元乙案,業經處理完竣,相關預算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四九、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為105年度「後勤及通資業務」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乙案,業經處理完竣,相關預算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五○、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為105年度「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凍結四分之一乙案,業經處理完竣,相關預算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五一、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為105年度「教育訓練業務」於「作戰綜合作業」項下「業務費」預算凍結四分之一乙案,業經處理完竣,相關預算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五二、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為105年度「軍事人員」項下「主副食與口糧」預算凍結500萬元乙案,業經處理完竣,相關預算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五三、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為修正「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條條文等11案,因已逾法定3個月審查期限,視為已經審查,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五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5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五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3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7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五六、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1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7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五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張麗善等11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7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五八、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張麗善等13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8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五九、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4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8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六○、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5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8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六一、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1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8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六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6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8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六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2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9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六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0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9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六五、本院公報處函送委員王榮璋等21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六六、本院議事處彙報各黨團推舉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第6屆董、監事審查委員會」委員名單。

一六七、本院議事處彙報各黨團推舉原住民族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第3屆董事、監察人審查委員會」委員名單。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蘇委員巧慧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電子競技」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改善桃園機場擁擠問題,智慧航廈之興建不應暫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確保偏鄉學校教育品質及提升學生基本學習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近年醫學中心急診壅塞情形,要求對民眾分級醫療提出具體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蘇委員巧慧就教育部青年發展署「RICH職場體驗網」應檢討除提供工讀機會外,是否可達成計畫目標,並修正計畫內容,以期切實協助青年職涯發展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建請及早針對長隧道救援提出完整防災計畫,以因應重大交通事故時能夠順利進行救援任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教育部對協助臺灣學生翻轉弱勢行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黃委員秀芳就除了須加強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布建,更應加重視並全方位推廣急救訓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浩鼎案反映出政府推動生技產業發展之制度缺失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強化工業廢水回收率,並持續宣導節約用水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善用適宜耕作的農地,輔導農民生產收益較佳的高經濟作物,至於山坡地可結合造林補助,推動以山坡地造林取代目前的平地造林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三、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近年來我國大量進口中國、越南等地生產之低成本茶葉,不公平的價格打壓嚴重衝擊臺灣茶產業發展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四、行政院函送鍾委員佳濱就限制採伐補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高齡者駕照回收制度之適用年齡再行檢討合適性,並明確規範道路駕駛應變能力之檢測內容,以確實保護高齡者駕駛用路安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六、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建請規劃更細緻完善之大眾運輸作為高齡駕駛人駕照管理制度配套乙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七、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國內觀光業盛行,就維持遊覽車車輛安全品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八、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陸客來臺觀光人數相關事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九、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大學校園助理之雇主未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徐委員國勇,就雲豹甲車撞樹,結果槍管歪掉一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吳委員秉叡,針對近期交通部於媒體表示預計修法將電動自行車定義為「輕型機車」,必須通過筆試和路考取得駕照,疑有朝令夕改之嫌,不僅影響相關從業人員生計,更會對政府節能減碳政策產生不良影響,為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李委員彥秀,建請行政院檢討台北市南港車站於5/12已升級為一等車站,但台鐵不僅只有少數對號列車停靠,甚以作為一等車站卻無自強號列車、普悠瑪號列車停靠,實有不平之處。空有嶄新的硬體,卻沒有便利之班次及車號,完全無法解決市民長期面臨之問題,更無法體民所苦。因此,為政策有效落實與執行,以及市民之需求,調整便利之班次及車號仍勢必之行。另不僅除硬體之四鐵共構外,再加上台鐵南港車站之升級,才是真正帶動南港產業轉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李委員彥秀,建請行政院檢討針對2012年台灣港務公司成立至今,嚴重違背當初與民承諾之三不原則。包括過去已成立之港勤公司、國際物流兩家子公司,以及在今年欲成立之「高雄洲際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觀光發展公司」、「土地開發公司」等子公司案,不僅違背跨出國際藩籬與國際物流範疇之精神,讓台灣漸失去國際運籌之發展優勢,甚至已嚴重影響既有民營港埠業者作業生態及臨海漁民捕魚生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徐委員榛蔚,針對近日海軍自殺或因病退役事件頻傳,先是連續兩週發生兩起自殺事件,後又有同一連隊正、副連長同時進入國軍818醫院接受治療,軍隊心理輔導及衛生教育等措施執行狀況顯須再行檢討改善,爰建請行政院會同國防部及衛生福利部應儘速就軍隊官兵身心健康照護之預防與治療進行會商並提出具體實施方案,另國防部亦應就軍事行政管理妥適性進行檢討,避免不合時宜與實際需求情事發生,徒增憾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徐委員榛蔚,針對網路購物蓬勃之際,卻也成為詐欺案件溫床,據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統計,台灣發卡機構通報詐欺金額近年持續增加,從102年3.28億元、103年5.35億元,去(104)年更增加至8.2億元,成長速度驚人,其中屬於網拍、網購等未經持卡人授權之非面對面交易,即達約7.06億元,佔整體詐欺金額86.7%,其中網路盜刷金額達2.44億元,為所有信用卡詐欺型態之首,顯示在消費者追求方便、快速、消費流程簡化同時,交易風險亦悄然增加,爰要求行政院應會同財政部及法務部等相關部會,加速推動發卡機構信用卡晶片化作業,並要求各銀行業者積極防範詐欺類型,強化線上交易安全機制,使發卡機構、發卡銀行與各網路交易平台持續完善網路資訊安全,以建構電子商務市場安全交易環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高雄與台北市長相繼推出汽車共享計畫,期與國際團隊能在台灣提出汽車共享服務,同時也期望在系統整合、智慧交通、車載資通訊設備、自動駕駛、雲端與大數據分析以及電動車輛等技術與產業發展方面,能一起進軍汽車共享剛要崛起的亞洲新興市場。建請行政院責成所屬結合民間力量,加快推動公共運輸、慢行交通、共享汽車的多元整合創新服務,也讓相關產業隨著示範運行能夠技術輸出創造更大國家社會利益。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近年來全台各縣市,出現以誇張藥效及療效的詐騙集團,假借健康講座及饋贈油、鹽、洗衣粉等贈品為誘因,聚集老人進行詐騙。為了遏阻這股歪風再起,危害東台灣民眾的權益,要求行政院責成所屬相關單位有必要再次攜手合作,齊力打擊不法犯罪,瓦解這類專門又騙老人家,販賣誇張療效的犯罪集團。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我國3月出口成長率衰退11.4%,這是從去年2月以來連續第14個月負成長,也追平了2009年在金融海嘯期間,連續14個月出口負成長的歷史紀錄。面對結構性的不利因素,行政院應責成所屬部門加速進行國際經濟整合,包括兩岸的服貿與貨貿協議,及與其他國家洽簽雙邊FTAs,並且加入TPP和RECP等國際經貿組織。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去年爆發登革熱疫情,一直延燒到今年2月初才結束,但隨後又傳出境外移入及本土確診病例,足足較往年早了兩個月。去年台南市爆發最嚴重疫情,今年又提前傳出病例,顯見疫情極其險峻。中央政府雖已進入等待政黨輪替的「空窗期」,但仍然必須大聲提醒並支援地方政府展開有效防疫行動,不能任令民眾過著高枕無憂的日子,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台灣的經濟、產業、就業市場與薪資水準,幾乎確定已走入螺旋下滑、糾結難解的惡性循環中。因為經濟表現不如人意、產業結構調整緩慢、新增投資減少,造成平均薪資水準偏低;因為薪資水準低、投資少、增加的就業機會更少,結果就是人才流失,台灣已成為人才淨流出國;在人才流失情況下,產業升級、企業拓展更難見效,反過來又對員工薪資與投資擴張更保守以對,因而又對經濟及產業產生負面影響。為帶動更多的投資與外資來台,為國內帶來更多就業機會,政府應該對人員進出更開放、創造更佳的投資與創業環境,以期吸引到境外優秀人才,創造企業與產業上升的動力,為台灣聚攏人才,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日前有私立科技大學爆發偽造國外大學博、碩士證書,以博士每張七十萬元、碩士四十萬元賣給校內外人士的舞弊案件,此杏壇醜聞主謀者因是學校校長而震驚全國。因為校長領導學校教化學子,本應作為師生表率,向來在社會上有其崇高的地位,如今淪為舞弊造假之首謀,可見問題嚴重性,代表台灣教育界已從根部徹底的腐敗,絕不能以個案視之,教育部應檢討我國的教育問題,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流浪狗大多因遭惡意棄養而流落街頭,有的渾身髒汙或帶有皮膚病,有的可能因爭奪地盤與食物而打鬥或咬傷民眾,令人聞狗色變。流浪狗儼成台灣的特殊街景,而且抓不勝抓,近日新北市新店一名獨居男子,身體與經濟狀況都不好,卻收養了十五隻流浪狗,該男子被鄰居發現陳屍屋內多日,屍體遭饑餓的愛犬啃食,現場慘不忍睹。為防止類似悲劇重演,有必要加強流浪狗的管理政策,從流浪狗絕育與減量著手,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是否新政府宣示「確保食品安全、降低產業衝擊、做好國際接軌及建立全方位溝通機制」等4個原則,但對是否開放含瘦肉精的美國豬肉問題,卻避而不答,特再提醒政府,就因應開放含有瘦肉精的美國豬肉進口所需要的調整政策而言,這種「偏安」的說法,極可能蹉跎國內準備應對和調整的時間。維護民眾健康權益是我們堅持「零檢出」的主要理由,但當面對未來美方必然的開放壓力時,上端4個原則不能只是口號,而應該是劍及履及的行動,特別是當我們想要在後續談判中據理力爭,強調台灣民眾對豬肉特殊飲食習慣以及瘦肉精對人體健康的危害,就應該立刻啟動基於台灣飲食習慣與萊克多巴胺的風險評估研究,以完整的「科學數據」,證明「零檢出是降低風險的必要手段」。同時,未雨綢繆的如何完善進口安全管理機制,進而形成因應加入TPP的短、中、長期的養豬產業發展策略,這些工作都必須馬上進行,而不是等到不得不開放時,再提出所謂的補貼或調整策略,如此才是真正維護豬農的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日前行政院同意APPLE PAY登台,除表達欣慰政府政策終能跟上國際腳步外,也再呼籲政府,由APPLE PAY登台引發的爭議可看出,政府主管單位對金融科技的陌生、保守與防弊心態,若再不能徹底改變,將會是台灣要在金融科技急起直追最大的阻礙。從確保國家金融穩定,金融監理機關之保守是其天性,這點倒無可厚非。但金融監理單位同時也要能掌握全球金融產業的變化趨勢,對金融科技更應有基本的專業與理解,否則,除了讓民眾無法享受新金融科技帶來的便利外,更將讓國內金融產業在全球快速發展金融科技之際,成為脫隊的落後產業。過往在開放與推動第三方支付方面,金管會就既停留在傳統金融機構的保守觀念,又在有意無意之間護衛傳統金融機構的利益,導致10多年來,台灣的第三方支付原地踏步、毫無進展。從當時金管會反對的理由;確保消費者權益、防制洗錢,與今日央行反對APPLE PAY的理由相較,其保守、防弊心態如出一轍。任何產業因利生弊自所難免,但若任何新政策、新技術、新商業模式都要以防弊為出發點甚或唯一,相信大概所有產業、社會都難以進步。就國家整體經濟發展言;不僅只是新金融科技與新的商業模式,對任何有利國家競爭力的提升,各主管單位都不應再以保守、防弊的心態排斥,千萬別讓政府成為國家進步最大的石頭,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陸客來台人數的遞減,雖然政府有關聲稱,從數據顯示確有減少,但也並不如外界所言那麼嚴重!春江花暖,水鴨先知;各界解讀的方式雖不同,但從陸客來台人數、消費金額就可清楚得知。尤其,各觀光景點賣店門可羅雀,部分旅遊業者坦言,自3月起已陸續開始讓員工放無薪假,有關若仍要堅稱;陸客與台灣觀光旅遊業興衰無關,恐實自我感覺良好的麻木不仁。就此情勢看來,新政府將兩岸政策的姿態放軟,似乎是減輕觀光旅遊業受創程度的最佳方式。不過,即便能暫時安度政權更迭所帶來的危機,在來台旅客重遊比率從2006年的55%走低至2010~2014年的三成上下,與近三年人數占比最高的大陸旅客重遊率僅約一成來看,台灣觀光旅遊產業的未來發展仍難樂觀。惟不可諱言,陸客來台確實為台灣觀光旅遊業帶來莫大的成長動能。但隨著開放陸客來台時間日長,好奇與特殊情懷的磁吸力已逐漸流失,在山水風光不比大陸,且文化風俗相近的情況下,實在難以激起陸客重遊台灣的意願。因此也凸顯出台灣觀光旅遊業的轉型升級已是箭在弦上,不得不為。若努力有成,台灣將不只是陸客海外自由行的絕佳選擇,亦能讓其他國際旅客愛上來台旅遊及提高重遊率。屆時,台灣觀光旅遊業才真能揮別陸資一條龍的夢魘,真正朝觀光大國的方向邁進,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討論事項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柯志恩等17人、委員顏寬恒等18人、委員林為洲等16人分別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二、(一)本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民進黨黨團及委員林俊憲等17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黃偉哲等22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0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三、本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鄭天財等18人擬具「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瑩等18人擬具「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四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並通過2項附帶決議:1.有關中新2號DVBS訊號將於今年10月終止服務,公視基金會受託播送原住民族電視臺節目,涉及公視營運計畫變更案,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本案審查通過後,立即召開會議,完成核定作業,俾使原住民族電視臺得於本(105)年度8月1日順利開播,保障原鄉收視戶權利。2.查交通部「我國數位無線電視頻率資源配置政策規劃方案」草案原規劃將無線廣播電視頻段CH36指配予原住民族電視臺使用,未料行政院105年4月28日卻以未來電信事業可能使用該頻段為由,逕自改指配CH25予原住民族電視臺使用。惟CH25目前受CH24使用者中國電視公司鄰頻干擾嚴重,所以歷次交通部「我國數位無線電視頻率資源配置政策規劃方案」草案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規劃之「第二梯次數位無線電視釋照規劃」草案,均未將CH25納入釋出規劃,現卻將CH25指配予原住民族電視臺使用,將導致原住民族電視臺日後節目新聞將受到嚴重的鄰頻干擾。為避免原住民族電視臺日後建置轉播站時需耗費鉅額建置與維運經費預算,並確保原住民族電視臺之訊號品質及維護閱聽大眾之收視權益,爰建請行政院應指配較少干擾疑慮之頻段CH36供原住民族電視臺播送無線電視使用。〕

四、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曾銘宗等19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及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及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三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五、(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經濟委員會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非營業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非營業及信託基金部分)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關於105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委員會關於105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四)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委員會關於105年度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五)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關於105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之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決議:併案請蘇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再行處理。(本次會議二讀時,非營業部分、信託基金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各單位預算及決議均暫行保留。)

六、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暨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103年度決算書案。

決議: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及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103年度決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二讀時,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九條文草案」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八、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主計總處於今(105年)年2月17日公布預測105年經濟成長為1.47%,然總統當選人蔡英文所任命的首任閣揆林全5月1日於新內閣共識營記者會受訪時,對我國今年經濟成長率是否能保一表示「是很不容易的,恐怕做不到,想達到不負成長都是個挑戰。」,新政府新內閣尚未上任,就急著先打預防針,顯然是想以降低人民對新政府施政的預期心理,僅求達成最低標之方式,模糊未來執政不力的焦點。行政院長是全國最高行政首長,動見觀瞻,然準閣揆林全尚未正式上任即對拚經濟抱持著悲觀的態度,顯見蔡英文政府對下半年的施政似已無積極作為,還沒上台就毫無信心,讓全國人民能對新政府抱持期待嗎?政府沒有悲觀權利,民進黨即將執政,必須負起責任,帶領國人積極向前,怎可未戰先怯、看衰台灣!張善政院長業已率內閣總辭,特別善意提醒新政府,應該將「意識形態先擺一邊」,如果兩年內經濟、產業持續低迷,卻只完成無生產力的課綱議題和轉型正義,恐讓外界認為「這個政府是來報仇的」,執政黨無法帶領全國人民拚經濟,僅針對在野黨清算鬥爭,人民將對政府失去信心。當務之急要改善台灣的投資環境,讓超額儲蓄願意投資在國內,創造就業增加稅收,扶植新興產業並加速融入區域經濟及繼續採取擴張性的財政政策,擴大公共建設支出來刺激經濟擴大內需,更能加速提升我國經濟成長。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新政府應積極規劃提出促進經濟成長政策方案,以不負選民所託。」請公決案。(本案逕付二讀)

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九、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蔡英文總統當選人日前赴美訪問時,傳承諾「為爭取加入TPP(跨太平洋戰略夥伴經濟協議)開放瘦肉精美豬進口」,國民黨黨團堅決反對犧牲全體國人健康、食品安全及養豬產業換取加入TPP。政府開放美牛進口時,考量國人飲食習慣「多豬少牛」,採取「牛豬分離、安全容許、強制標示、排除內臟」原則,但當年在野之民進黨卻抗議霸佔議場長達五天,要求全面「零檢出」。目前台灣已開放無瘦肉精(不含萊克多巴胺)美豬進口,美豬出口歐洲、俄羅斯、中國大陸亦未含瘦肉精,為何民進黨尚未正式交接就任,即對外表示「哪有能耐擋得住含瘦肉精美豬進口?」,不免讓國人高度懷疑蔡英文總統當選人赴美時台美雙方已有黑箱暗盤交易,實有必要向國人說清楚、講明白。目前美國兩位總統參選人對TPP之意見尚未整合,台灣貿然開放含瘦肉精美豬進口,不但無法保證順利加入TPP,尚須面臨國內現有八千多戶養豬業者失業、占畜牧產值約1,686億元之鉅大損失、養豬產值769億元損失及從事畜牧相關產業人數減少5萬人的巨大衝擊,對台灣整體經濟勢必定造成雪上加霜、未蒙其利先受其害的嚴重後果。民進黨政府選前選後如九拐十八彎般的「髮夾彎」快速轉變政策,讓全體國人無法接受,似有被詐騙的感覺。基此,爰要求院會通過決議:「本院基於捍衛國人健康,為食品安全把關,堅決反對蔡英文政府為加入TPP開放含有瘦肉精美豬進口,犧牲國人健康、養豬產業、豬農權益及國家經濟發展。」請公決案。

決議: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外交及國防三委員會審查。【在場委員82人,贊成者51人,反對者31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

十、本院國民黨黨團,鑑於蔡英文總統當選人所領導的首任內閣,在已公布新任閣員名單中,僅四位女性出任閣員,比例佔內閣整體的十分之一。此結果突顯蔡英文身為【我國首位女性國家領導人】,不但未能要求林全內閣落實政見,無視國際政治不斷上升之女性政治參與趨勢,將1996年民進黨婦女部主任彭婉如所爭取四分之一女性參政之性別比例原則拋諸腦後,且遠低於馬政府任內平均達四分之一女性閣員的水準,更違背蔡英文本身於《未來十年台灣發展政策綱領》中所承諾的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讓閣員性別比回到李登輝主政時期不及格的水準,令全民無法接受。更有甚者,蔡英文總統當選人以「能力說」為女性閣員比例偏低辯解,身為中華民國首任女總統,不僅自我矮化、歧視女性,更對女性參政權造成嚴重的二度傷害。蔡英文總統當選人從政一路以來,受惠於性別平等種種「制度性」及「非制度性」保障,當選後卻帶頭打壓女性參政之機會,突顯蔡英文選前選後言行不一,無視台灣人民對新政府的期待。反觀馬政府任內通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並積極落實全面修改法令,保障女性參政及勞動參與等權利。爰此,本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嚴厲譴責蔡英文總統當選人及林全內閣對女性參政權益之漠視,並呼籲蔡英文政府應兌現選前承諾,增加女性政務官任用比例,全面檢討限制女性政治及勞動參與之法令限制,全面提升女性社會參與機制與權益,積極回應社會兩性平權之訴求,並對女性閣員人數創新低,向全國人民公開道歉」請公決案。

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十一、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8人臨時提案,針對剛出爐的智慧節電成績單顯示,去年行政院端出20億獎勵節電,只要各縣市一年節電2%就可獲獎,而參加的十八縣市無一達標,同時這次總用電量跟去年相比卻不減反增。另主計處統計,2000年以來全台用電量成長逾四成,其中新竹市、台中、台南、雲林等縣市用電量成長都超過六成以上;農業縣市與人口成長停滯縣市,如基隆、嘉義縣市、屏東縣等,用電成長則在兩成以下。學者認為,按照用電現況,想要達到行政院所設的終極目標「省下一座核電廠發電量」恐怕難上加難。為落實節能減碳,降低溫室效應的衝擊,本席等要求行政院依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儘速訂出各縣市、各部門的減碳標準,讓節電從公家做起,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二、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2人臨時提案,鑒於近年來台灣高等大專院校教師紛紛在屆齡前即離開教職,且經媒體報導,大部分改赴國外任教,單由台灣目前教師薪資來看,確實令人憂心後續還會有更大離職效應出現。教育是百年大計,而教師就是培育人才的基礎,一旦優秀教師皆為他國所用,我們如何期待台灣未來的人才養成教育能落實,台灣除面臨高等教師外流,根據媒體調查,台大等頂尖大學10年內退休比例將高過三分之一,未來台灣勢必發生更嚴重的師資斷層。為維持台灣競爭力,建請行政院應預先評估台灣未來發展方向領域內所需之科系培育機制,並依此方向研議出一套留住專業師資之方案,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三、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3人臨時提案,鑑於鼎金系統交流道國道十號東行方向增設銜接國道一號北上匝道計畫業經本席多年爭取,本已於103年5月間核定,今為求進一步降低對周邊區域之交通衝擊,擬將工法改為大跨徑沉箱基礎設計方案,經費因而增為6.42億元,由於本工程對於紓解國十北上銜接國一之交通需求具有實質效益,亦能改善市區大中路平面道路壅塞情況,改善行車危險問題。爰此,要求交通部、行政院儘速辦理本案基本設計審查確定方案可行性,並同意經費調整,以期早日改善鼎金系統交流道之交通問題,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四、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1人臨時提案,衛福部國健署統計資料顯示,國、高中吸菸學生中有五成為自行向店家購買菸品,有鑒於此衛福部委託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於104年4至9月間,安排年滿18歲的工讀生喬裝學生,測試菸品販賣場所是否拒賣菸品。在22縣市中共抽測672家檳榔攤、連鎖超市、大賣場等菸品販賣場所,結果發現未確認購買者之年齡即販售的店家高達近五成,明顯違反菸害防制法等現行相關法令,特建請行政院儘速召集所屬機關與相關單位,研擬提高違法販賣之相關罰則,同時加強稽查及設置稽查獎勵制度,以杜絕店家違法供應菸品給未滿18歲青少年,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五、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1人臨時提案,針對2012年台灣港務公司成立至今,嚴重違背當初與民承諾之三不原則。包括過去已成立之港勤公司、國際物流兩家子公司,以及在今年欲成立之「高雄洲際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觀光發展公司」、「土地開發公司」等子公司案,不僅違背跨出國際藩籬與國際物流範疇之精神,讓台灣漸失去國際運籌之發展優勢,甚至已嚴重影響既有民營港埠業者作業生態及臨海漁民捕魚生計,特此有再討論、評估之必要,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六、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1人臨時提案,今年二月底,新店高中運動場地下停車場正式啟用,未來希望能參照新店高中地下停車場此一成功案例,能繼續在新店地區的北新國小、大豐國小、青潭國小、安坑國小、新和國小、文山國中等地方爭取,一方面為學校更新校舍或運動場館,一方面由於新店、安坑、深坑許多老舊社區居民停車空間不足,故透過與公共設施合建提供社區地下停車場的方式,達到更新校園老舊校舍的需要,同時紓解地方社區民眾停車的需求,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七、本院委員簡東明等16人臨時提案,鑒於原住民族委員會為保障蘭嶼傳統飛魚文化,規定每年3至6月飛魚季期間,蘭嶼外海禁止10噸以上漁船捕魚,更禁止使用流刺網、追逐網,或毒魚炸魚等非蘭嶼傳統捕魚方式,日前台東縣政府更擴大管制期間(自每年2月-7月),以保存蘭嶼傳統飛魚文化,不料此事引起屏東漁民不滿,揚言抵制揚言封鎖蘭嶼客輪進出屏東後壁湖,因此,本席爰提案要求農委會漁業署、交通部等相關單位儘速出面協調本案,保障蘭嶼人傳統文化及交通權益,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八、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8人臨時提案,鑒於學貸逐漸變成弱勢學子的經濟沉重負擔,建請行政院研擬具體解決方案,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九、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1人臨時提案,認為我國漁船在沖之鳥礁附近公海遭日本扣船,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明確指出沖之鳥不符合島嶼定位,且日本以興建9平方公尺(約兩張桌球桌)之堤坊設施主張其專屬經濟區,歷經三十年從未獲得國際支持。因此,既然日本違背國際公約在先,為捍衛我國漁民權益,拒絕繳付保釋金的無理默契,爰提案要求行政院及其相關單位,應據理力爭、嚴正交涉,向日本追討漁民贖金的返還,並要求日本道歉,以在國際強烈宣告我方護漁的立場,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本院委員顏寬恒等23人臨時提案,針對國內缺乏長隧道救災能力,此次清明連假雪山隧道發生事故,還好沒有人員傷亡,這次事故也突顯出一旦在連續假期於長隧道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將讓原本已經很嚴重的塞車路段更加難以通行,而據統計國內長隧道至少就有雪山隧道、八卦山隧道、蘇花改的(觀音、谷風、中仁)、草埔隧道(屏東─台東)等隧道,建請行政院及早針對長隧道救援提出完整防災計畫,以因應重大交通事故時能夠順利進行救援任務,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二十一、本院委員陳雪生、楊鎮浯等17人臨時提案,有鑑於馬祖地區觀光發展迅速,旅行團及遊客大量進入,雖有助馬祖地區之經濟成長,但也因機位為旅行團及遊客所佔,排擠了馬祖居民返鄉搭機權利。尤其台馬空中航線現僅立榮航空公司經營,立榮航空雖戮力維持台馬空中航線暢通,但因民航機數量及其他因素限制,無法增班以滿足台馬空中交通需求,致馬祖鄉親返鄉是一票難求。爰此,建請民航局邀集遠東、華信、復興等三家民航業者,徵詢及鼓勵以上民航業者進入台馬空中航線,以保馬祖空中交通之順暢運行,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二、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5人臨時提案,鑑於電弧爐爐渣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不得使用於結構性工程,惟近年來爐渣流入地方公共工程事件頻傳,顯示現行我國針對電弧爐爐渣之管制措施不足,一旦發生崩塌,將危及公眾安全。爰建請經濟部工業局針對水泥製品及營造工程研擬第三方驗證機制,並會同環保署建立跨部會合作平台,加強控管爐渣流向,以確保公共工程安全無虞,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其他事項

壹、105年5月23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一、本(第1)會期延會至105年7月15日(星期五)止。

貳、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本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鄭天財等18人擬具『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瑩等18人擬具『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增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三案,其餘議案順序詳如附表,予以通過。

附表

議   案   名   稱

1

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柯志恩等17人、委員顏寬恒等18人、委員林為洲等16人分別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

()本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民進黨黨團及委員林俊憲等17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黃偉哲等22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0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

本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鄭天財等18人擬具「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瑩等18人擬具「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4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曾銘宗等19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及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5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經濟委員會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非營業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非營業及信託基金部分)

()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關於105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委員會關於105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委員會關於105年度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關於105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之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6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等7家財團法人103年度決算書案。

7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九條文草案」案。

8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決議:新政府應積極規劃提出促進經濟成長政策方案,以不負選民所託,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9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決議:本院基於捍衛國人健康,為食品安全把關,堅決反對蔡英文政府為加入TPP開放含瘦肉精美豬進口,犧牲國人健康、養豬產業、豬農權益及國家經濟發展,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10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決議:嚴厲譴責蔡英文總統當選人及林全內閣對女性參政權益之漠視,並呼籲蔡英文政府應兌現選前承諾,增加女性政務官任用比例,全面檢討限制女性政治及勞動參與之法令限制,全面提升女性社會參與機制與權益,積極回應社會兩性平權之訴求,並對女性閣員人數創新低,向全國人民公開道歉,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次會議記名表決結果名單:

「討論事項第九案民進黨黨團提議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外交及國防三委員會審查予以通過」部分:

贊成者:51人

何欣純  鄭寶清  莊瑞雄  許智傑  陳亭妃  柯建銘  吳秉叡  尤美女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黃國書  黃偉哲  呂孫綾  葉宜津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吳玉琴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徐國勇  邱志偉  陳 瑩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陳曼麗  王榮璋  顧立雄  姚文智

反對者:31人

賴士葆  林德福  江啟臣  曾銘宗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棄權者: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