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內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次聯席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星期三)上午9時3分至11時5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主 席 黃委員昭順
主席:出席委員10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內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5年3月28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3時26分
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林德福 徐榛蔚 黃昭順 莊瑞雄 陳怡潔 蔡易餘 賴瑞隆 周陳秀霞
陳超明 楊鎮浯 Kolas Yotaka 張宏陸 陳其邁 周春米 李俊俋 柯建銘 許毓仁 洪宗熠 尤美女 顧立雄 吳琪銘 段宜康 林麗蟬 趙天麟 姚文智 林為洲
委員出席26人
列席委員:陳亭妃 陳歐珀 葉宜津 劉櫂豪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鄭天財Sra.Kacaw 顏寬恒 江啟臣 黃偉哲 孔文吉 鄭運鵬 吳志揚
廖國棟Sufin.Siluko 盧秀燕 賴士葆 徐永明 蕭美琴 陳明文 蔣乃辛
林俊憲 王惠美 呂玉玲 邱志偉 劉世芳 陳賴素美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何欣純 張麗善 李昆澤 高金素梅
委員列席30人
列席官員: |
內政部部長 |
陳威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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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次長 |
陳純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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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司司長 |
林清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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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處長 |
莊國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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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法官 |
楊坤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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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法制司檢察官 |
宋文宏 |
主 席:陳召集委員其邁
專門委員:張禮棟
主任秘書:鄭光三
紀 錄:簡任秘書 賈北松
簡任編審 周志聖
科 長 吳人寬
薦任科員 賴映潔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林俊憲等17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經委員柯建銘〔代表民進黨黨團〕、陳亭妃、林俊憲說明提案要旨,內政部部長陳威仁報告;委員林德福、黃昭順、莊瑞雄、陳怡潔、蔡易餘、賴瑞隆、楊鎮浯、陳超明、鄭天財、徐榛蔚、李俊俋、張宏陸、陳其邁、劉世芳、吳琪銘、林俊憲、高金素梅、孔文吉、趙天麟等19人提出質詢,均經內政部部長陳威仁、民政司司長林清淇、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處長莊國祥、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法官楊坤樵、法務部法制司檢察官宋文宏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姚文智、段宜康、洪宗熠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請相關機關另以書面答復。)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二、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照民進黨黨團提案通過。
三、以上各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陳召集委員其邁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臨 時 提 案
鑑於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為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政治團體,依人民團體法第34條規定:「人民團體應每年編造預算、決算報告,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另根據政黨及政治團體財務申報要點第7條規定:「政黨、政治團體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向受理申報機關函報上一會計年度之決算書表。」。且根據該會聲明表示,其每年皆向國稅局申報稅務,然該會立案多年,卻從未依法將預算、決算報主管機關核備。惟經立法院多次要求內政部,督促婦聯會提報財產狀況,該會仍未具體回應,爰此要求內政部需會同財政部於一周內,提供該會歷年勞軍捐及政府機關捐助、補助婦聯會之數額,及婦聯會之年度預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該會於期限內若未依前述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內政部應依人民團體法第58條規定,進行下列處分:一、撤免其職員。二、限期整理。三、廢止許可。四、解散。並將處分結果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賴瑞隆 陳其邁
連署人:李俊俋 洪宗熠 莊瑞雄
決議:將「提供相關資料」修正為「進行改善」,餘照案通過。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本院委員鄭天財等18人擬具「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本院委員陳瑩等18人擬具「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現在進行提案說明,首先請鄭委員天財說明提案旨趣。
鄭委員天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為使原民台納入數位無線電視頻道,提升收視觸達率,本席院於104年6月16日三讀通過「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四條修正條文,並於104年7月1日公布施行,根據第三項規定:「本基金會得委託經營無線電視之機構播送原住民族電視台之節目及廣告,不受廣播電視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惟當初修法時並沒有考慮到公共電視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跟廣播電視法第四條第二項所規定的內容是一樣的,所以,今天特別提出修正,把公共電視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也一併納入不受其限制,讓原住民族電視台,也就是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能委託公共電視播送相關之節目及廣告,以上說明,請各位支持。
主席:繼續請陳委員瑩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主席:現在請原民會鍾副主任委員說明。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主席、各位委員。
壹、前言
首先非常感謝貴委員會特別排定審查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原文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於委員重視原住民族傳播媒體基本權益及原住民公共參與權益提案修正,本會深感敬佩。謹就大院委員所提修正條文草案內容,提出本會意見,敬請指教。
貳、提案修正草案內容
一、鄭委員天財等18人擬具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4條修正草案
為提供多元收視方式,擴大原住民族電視臺(以下簡稱原民臺)收視群眾,大院委員提案修正原文會設置條例第4條第3項規定,明定原文會得委託經營無線電視之機構播送原民臺之節目及廣告,不受廣播電視法第4條第2項及公共電視法第7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
二、陳委員瑩等18人擬具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9條修正草案
為確保原住民族及公民之公共參與權益,大院委員提案修正原文會設置條例第9條條文,增列董事、監察人候選人應經公開徵選程序後,提交立法院組成之審查委員會以公開程序全程連續錄音錄影方式進行審查,以具體落實程序透明及資訊公開之參與民主,並符合公共服務傳播媒體之社會責任。另為明確董事選任之代表性,並連結原文會之業務職掌,酌修同條第4項及第6項部分文字。
參、本會建議處理意見
一、設置條例第4條修正草案
(一)原民臺設立宗旨係以原住民族多元文化為內涵,發揚各族群文化價值,傳承各族群文化精神。然現行原民臺除原鄉地區透過衛星訊號收視外,一般民眾需透過有線電視、中華電信MOD等等方式付費收視,民眾收視原民臺管道受到限制。為達原民臺設立目的,並納入數位無線電視頻道,提升收視觸達率,本會爰參酌95年公布施行之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規定,增修原文會設置條例第4條第3項「原文會得委託經營無線電視之機構播送原民臺之節目及廣告,不受廣播電視法第4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規定,並於104年7月1日公布施行,使原文會得依上開規定,委託經營無線電視之機構播送原民臺節目及廣告。
(二)原文會業於104年12月依上開條例規定,委託公視基金會播送原民臺節目及廣告,預計105年7月1日試播,8月1日正式開播。惟原文會設置條例第4條第3項僅明文排除廣播電視法第4條第2項規定,未敘明排除公共電視法第7條第2項及第41條規定之限制,致原文會委託公視基金會播送原民臺節目及廣告事宜,尚未定案。
(三)我國已於101年7月1日進入高畫質數位電視元年,民眾收視節目數量及品質均有顯著提升,惟原民臺尚未納入數位無線電視頻道,民眾收視權益遭到漠視。為保障原民臺收視戶之權益,提供多元收視方式,擴大原民臺收視群眾,有效推廣各族群文化,並傳承族群文化價值,建議本案付委推動。
二、設置條例第9條修正草案
本次修正原文會設置條例第9條第1項第2款條文,係為確保原住民族及公民之公共參與權益,具體落實程序透明及資訊公開,以符合公共服務傳播媒體之社會責任。另考量董事選任之代表性,酌修第9條第4項及第6項部分文字,可明確連結原文會之業務職掌,並精確原住民族代表之董事及監察人比例,建議本案付委推動。
肆、結語
以上謹就前述2項修正草案提供說明,敬請貴委員會及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主席:請問今天列席的機關代表還有無其他補充說明?(無)無其他補充說明。
現在開始進行委員詢答,因為有多位原住民的委員希望委員會能在今天就把這個法案審查通過,俾讓基金會能順利在7月1日開始運作;事實上,這個案子也沒有什麼爭議性,加上委員會已安排下午赴屏東考察,所以,本席現在徵求在場委員的意見,即今天每位委員詢答的時間可否儘量簡短,以5分鐘為原則,以期這個案子能在上午會議就處理完畢,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就這樣決定。
另外,我們在第二位委員登記發言完後就截止發言登記。
現在請登記第一位的莊委員瑞雄發言。(不在場)莊委員不在場。
接下來請李委員俊俋發言。
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討論設置條例這兩個條文,其實爭議不大,包括原民會與原文會都沒有太大的意見,基本上,我們也都表示支持。
針對原住民的語言與文化,除了憲法裡面有保障規定之外,大家也都積極給予保護,在這裡我首先要請教原民會與原文會,何謂「媒體近用權」?
主席:請原民會鍾副主任委員說明。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主席、各位委員。就文意上的解釋,應該是指隨時都可以看到或接觸到,中間不會有什麼障礙。
主席: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周董事長說明。
周董事長惠民:主席、各位委員。就我所了解,所謂「媒體近用權」應該是讓一般大眾在需要時可以很輕易地就接觸到媒體。
李委員俊俋:一如兩位所說,「媒體近用權」就是讓一般民眾很容易接觸到媒體,而且,可以使用或看到這些媒體的頻道。
根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64號的解釋,就是指一般民眾得依一定的條件,要求傳播媒體提供版面或時間允許他可以表達意見。在此我要請教的是,「媒體近用權」在原民台的部分該由哪個單位負責?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有關原民台整個……
李委員俊俋:顯然副主委還要再加油,畢竟你們在這方面的運作已經很久了。根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二條規定,政府應該保障原住民族傳播及媒體之近用權,成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規劃辦理原住民族專屬及使用之語文傳播機構。準此,真正要處理的包括權利與義務都是在原文會,我這樣說沒錯吧?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是的。
李委員俊俋:既然如此,本席現在就要請教原文會幾個問題,現行傳播基本法第五條有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的規定,有線電視法第三十三條也是這樣規定,至於蔡英文準總統也講得很清楚,即必須建立原住民的教育體制,維護教育文化及媒體權;再看原民台,從2004年、2005年、2007年至2014年這段歷程中,過去你們曾在公廣集團,之後被分出來,今天要修正的第四條是被分出來之後你們要求自主,但卻希望仍然能運用公視頻道,請問周董事長對不對?
周董事長惠民:因為我們已經跟公視簽約,所以,我們希望在公視的數位頻道上播出原文會的節目與廣告。
李委員俊俋:不只是在數位頻道上播出原文會的節目跟廣告,而是在概念上我們必須認知公視所有的頻道皆屬國家公有,所以,他們必須提供頻道出來。
周董事長惠民:不只是公視,只要是無線電視都要提供頻道。
李委員俊俋:這裡就牽涉到兩個問題,第一、原民台可不可以使用公視頻道?第二、為因應未來數位化,對原民台必載你們有做過多少努力?記得去年本席曾問過董事長有關原民台未來是否要作為必載頻道,當時你表示同意,請問這一年內你們到底做了多少努力讓原民台成為一個必載頻道?
周董事長惠民:我們跟NCC、公視及文化部開過幾次協調會與座談會,在會中我們都有表達立場,希望能……
李委員俊俋:我是希望了解在這一年內,你們到底提出哪些訴求、做了哪些動作或是要爭取什麼,而不是要你們告訴我你們有開過會而已。
周董事長惠民:我們跟幾位委員討論過,希望爭取能進入必載頻道,俾讓更多的民眾接觸到原住民電視台。
李委員俊俋:其實,我剛才告訴你們相關法規有這麼多,就是要告訴你們兩件事情,一是現階段還沒有數位化之前,你們希望使用公視的頻道,一是為因應未來數位化,你們希望原民台能有必載的頻道,在此前提下,所有你們該努力的權利義務就是如何爭取這件事情,但到今天我還沒有看到你們有做過哪些努力?我可以告訴你,對今天兩項修法我都表示同意,但問題是,你們該做的到現在都沒有做到,請問周董事長,你知不知道自己的任期是到哪時候?已經快到了,對不對?
坦白說,本席今天的質詢就是要求原民台未來工作的重點應放在如何讓自己的頻道可以被列為數位化必載的頻道,因此,你必須告訴我們未來原民台的特色與特質為何,這才是你們要努力的重點所在。
周董事長惠民:謝謝委員的指教。
主席:請賴委員瑞隆發言。
賴委員瑞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到現在為止,原民台所播出的節目究竟在哪些地方可以收看得到?
主席:請原民會鍾副主任委員說明。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主席、各位委員。是第16台。
主席: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周董事長說明。
周董事長惠民:主席、各位委員。有線的部分是16台,無線的部分則是第4台。
賴委員瑞隆:在一個月前Kolas Yotaka委員、高金素梅委員跟本席非常關心觀光飯店收看不到原民台節目的問題,請問目前你們已經解決了嗎?
周董事長惠民:對這個問題,容我請執行長跟委員作一說明。
主席: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拉娃.谷倖執行長說明。
拉娃.谷倖執行長:主席、各位委員。之前委員關心在圓山飯店看不到原民台的節目,主要是根據廣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原民台有線的部分是必載的頻道,所以,原因是有線電視台的業者沒有在圓山飯店裡面讓所有觀光客看到原民台的節目,後來圓山飯店來文希望基金會可以為他們提供衛星接收設備,囿於基金會設置條例相關定與我們本身的內規,我們不主動提供設備給業者。
賴委員瑞隆:對這方面,難道你們不能主動跟有線業者進行溝通嗎?
拉娃.谷倖執行長:我們有請業者主動行文給有線電視台要求他們提出說明。
賴委員瑞隆:你們既是提供者,應該不需相關的費用給有線電視業者。
拉娃.谷倖執行長:其實,在有線系統的部分,我們是必載的。
賴委員瑞隆:基本上,只要透過有線電視系統,就可以進到必載的部分,所以,你們所說的理由基本上是不存在的。只要圓山飯店等觀光飯店真的有誠意,而且也願意去做,這件事情他們是可以做到的,並不需要非由你們提供,對吧?
拉娃.谷倖執行長:對,圓山飯店必須跟他們……
賴委員瑞隆:對這部分,我認為不是只有交通部要努力,因為這也攸關原民台本身的收視,原本就是你們很重要推動的工作,所以,可否請原民會、董事長及執行長再多加努力,特別是有關媒體近用權的部分,有很多來台的觀光客對台灣原住民的文化都非常有興趣,當他們在住宿的飯店裡面完全收看不到這方面的節目時,一定會造成他們旅遊的遺憾,所以,希望原民會與基金會能以更積極、更強勢的態度來做協調與溝通的工作。剛才你們所提出的理由,其實是一種推拖之詞,因為這本來就是你們可以做得到的事情。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我們會做努力。
賴委員瑞隆:你們可以在一個月內完成溝通嗎?請問這一個月內你們有沒有做比較積極的溝通?如果就這樣被打回來,顯然你們在態度上是不夠積極的。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我們有發文給圓山飯店。
賴委員瑞隆:你們只發文給圓山飯店還是不夠,我倒覺得你們可以拜訪觀光飯店的業者,以及他們所參加一些相關的公會,並積極跟他們進行溝通,請他們支持這件事,我覺得原民會跟基金會至少要展現你們對這件事更積極的態度。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謝謝委員的指教,因為原民台所製播的節目內容很豐富,應該會有很多觀光客想要看。
賴委員瑞隆:是,早上我還特別看了一下,覺得節目內容還不錯,所以,我希望你們能在一個月內有一些積極的處理動作。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好,謝謝。
賴委員瑞隆:原民台台長辭職時有提出三點聲明:一、傳播是基本人權,不應打折扣;二、媒體有獨立性,應保障原民台運作之獨立性;三、應制定原視法;以上這三點聲明,請問副主委是否支持?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當然支持。
賴委員瑞隆:既然支持,對這三點,目前有哪些你們已經達成了?
周董事長惠民:基本上,這三點聲明我們都支持,也同時是我們現在正努力做的事情,有關原民台獨立運作的部分,我們有一個製播的準則,還有新聞跟節目自主與自律公約的簽訂,以確保我們原民台運作的獨立性;至於跟公共電視的合作、原視法的訂定,目前我們已完成原住民電視法的制定。
賴委員瑞隆:前台長已辭職半年多接近一年,既然你們支持他所提的三點聲明,就應有更積極的動作,一般而言,台長辭職時不會用這麼大的動作告訴大家,原民台這三點還做得不夠,也許你們都認為該做,事實上,該做和最後是不是做到還有很大的落差,你們可不可以有更積極的作為?
周董事長惠民:我們會把這個當作未來努力的目標。
賴委員瑞隆:獨立性部分,他認為不應該受到干預,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管的事項非常多,希望基金會授予原民台更大的自主空間。據了解,很多國家都有原住民族電視法,不知副主委、台長、董事長有何看法?
周董事長惠民:我們已經完成電視法草案的制訂,並送至原民會。
賴委員瑞隆:副主委,你支持嗎?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當然支持,沒有問題。
賴委員瑞隆:什麼時候可以送進來?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還要再開幾次協調會。
賴委員瑞隆:請儘快送到本院審查,俾讓原民台能以更活潑的方式讓更多人了解台灣的原住民文化其實非常豐富,請大家多努力。
主席(林委員麗蟬代):請周陳委員秀霞發言。(不在場)周陳委員不在場。
請洪委員宗熠發言。
洪委員宗熠: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彰化縣芳苑鄉有一個新寶國小,副主委聽過嗎?
主席:請原民會鍾副主任委員說明。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主席、各位委員。沒有聽過。
洪委員宗熠:教育文化處陳處長,你聽過這所學校嗎?
主席:請原民會教育文化處陳處長說明。
陳處長坤昇:主席、各位委員。我沒有聽過。
洪委員宗熠:最多的時候,曾經有70個原住民小朋友在新寶國小就讀,現在只剩下7個小朋友。另外,你有聽過彰化縣芳苑鄉的安家新村嗎?
陳處長坤昇:我知道彰化有一個原住民集體住宅,委員指的是那個新村嗎?
洪委員宗熠:對,就是安家新村,當初是透過原住民綜合開發基金信用保證業務興建的,你知道當時蓋多少戶嗎?
陳處長坤昇:很抱歉,因為不是我的業務,所以我不太了解。
洪委員宗熠:誰可以回答?我只有5分鐘,現在只剩下3分鐘。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那不是我督導的,不過我知道那是10年前的案子。
洪委員宗熠:10年前的案子,但是103年就被監察院糾正了,你們怎麼都不了解?
陳處長坤昇:對,也進入訴訟階段了。
洪委員宗熠:103年監察院糾正的理由是:綜合開發基金的審查流於形式,缺乏專業能力。當初內政委員會陳委員其邁、李委員俊俋、姚委員文智等還特別請原民會提出專案報告,這件事情你們不知道嗎?那個時候你們都還沒有就職嗎?那時候新的主委剛上任。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抱歉,因為我沒有督導這個案子,所以對內情不是那麼了解。
洪委員宗熠:誰可回答?今天來的人都不了解你們的業務嗎?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是公共建設處負責的。
洪委員宗熠:這是10年前的案子,媒體也報導過,當初原民會基於原住民的居住正義,希望原住民能到沿海居住,本席認同原民會的本意,當初透過建商、銀行、原民會的運作,總共興建241戶,高峰時期,約有160戶原住民住在那邊,但現在只剩下13戶,整個社區幾乎沒有原住民朋友了。104年監察院對原民會提出糾正後,這2年你們有什麼作為?現場有沒有人去過新寶國小或安家新村?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因為不同處,所以他們都沒有……
洪委員宗熠:鄭委員天財很關心,他去過好幾次,他比你們還關心住在彰化縣沿海地區的原住民朋友,事發至今已2年,據媒體報導,當初是以一戶200萬的價格賣給原住民,但因原住民無法負擔貸款,後來被銀行法拍,法拍價格一間大約八十幾萬。本席認為,既然你們有照顧原住民的政策,包括居住、教育等,彰化縣芳苑鄉新寶國小也確實有得到原民會很多補助,本席去過好幾次,發現新寶國小保留了很多原住民文化。安家新村一案已被糾正2年,但原民會好像都沒有去,今年我去參加新寶國小校慶時,才知道該校的原住民學生已從60位急速下降到7位,但是你們並沒有檢討出原因,請於近期內提書面報告給本席。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好。
洪委員宗熠:你們務必要澈底了解,深入思考未來要如何照顧居住於沿海、偏遠地區的原住民,這是你們的責任。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好,謝謝委員對族人的照顧。
主席:請高委員金素梅發言。
高委員金素梅: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剛林委員問你們做了哪些事情,你們實在太客氣了,董事長可能不知道,但是拉娃.谷倖執行長應該很清楚,所以本席要替你們說一點話。衛星DVB-S訊號即將於今年10月8日結束,如果7月1日NCC不讓今天修正的條文和公視接軌的話,8月1日將有數千位原住民無法收視,其實不只幾千位,根據中華電信的資料,偏鄉地區還有3萬多戶看不到,所以今天審查的法案非常重要,希望能儘快完成立法。周董事長,請問原民台開播幾年了?
主席: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周董事長說明。
周董事長惠民:主席、各位委員。今年邁入第11年。
高委員金素梅:拉娃.谷倖執行長,11年燒了多少錢?
主席: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拉娃.谷倖執行長說明。
拉娃.谷倖執行長:主席、各位委員。法定預算一年4億3,800萬元,11年總共四十幾億,另外,衛星上鏈一年大概9,000萬左右。
高委員金素梅:從開播到現在,你們已經花掉13億,但是原住民電視台還沒有一個家,公共電視和原民台到底是不是屬於公家的公益頻道?
周董事長惠民:當然是。
高委員金素梅:為什麼政府會有一體兩面?同樣都是政府的公益頻道,公共電視台有一個家,原民台卻沒有家,耗費13億人民的納稅錢,到目前還沒有一個完整的家,還是孤兒,為此,本席不禁要譴責NCC。原民台有兩件非常重要的事,一是8月1日正式在公共電視開播,一是簽36頻道;本席和鄭委員天財、簡委員東明在交通委員會質詢很多次,但是NCC不給就是不給,最近(5月16日)本席還在辦公室開了一個協調會,因為NCC主委認為會違法,但本席親自打電話給文化部長,洪部長表示支持,如果原民台斷訊,就由公共電視承攬,可是NCC還是不給,如果8月1日沒有辦法正式看到原民台製播的節目,我們要跟NCC抗議。另外,5月6日行政院給原民會一個函,拉娃.谷倖執行長應該知道這件事,行政院要原民會回答,如果是25頻道,原民會是否同意?請問原民會同意嗎?
拉娃.谷倖執行長:目前我們對交通部即將要指配的25頻道有非常大的疑慮,因為channel24是中視,26是公共電視,現在業界一直有鄰頻干擾問題,原民台還沒有進入25頻道之前就有鄰頻干擾,一旦原民台進駐25頻道,鄰頻干擾問題可能會更嚴重,屆時我們可能要花很多硬體成本去解決這件事情。
高委員金素梅:NCC簡任視察,你聽到了吧?如果你不給我們36頻道,我們會有鄰頻干擾,鄰頻干擾問題還要讓政府花錢解決,至少要7,000萬,花了7,000萬還未必能真正解決問題,目前35、36是最乾淨的channel,政府不能把35、36給原民台的理由是以後要給電信頻道,什麼是電信頻道?講白了,就是財團。原民台要一個乾淨的家有那麼困難嗎?請拉娃.谷倖執行長,把今天委員質詢的內容及5月16日在本席辦公室所做的會議紀錄整理出來,並回文給行政院。我們還是要36頻道,所以我們會召開正式的公聽會,請業界、公正的專業人士告訴大家,我們為什麼要36頻道,可以嗎?
拉娃.谷倖執行長:好。
高委員金素梅:今天這個法案通過以後,要馬上讓NCC清楚知道,並馬上給我們,因為6月他們會召開評議會,所以7月1日一定要送出去,否則恐怕來不及。
主席(黃委員昭順):請你們提動議出來。
請許委員淑華發言。
許委員淑華: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3年收入的決算數是二億六千多萬,主管機關─原民會編預算補助二億四千多萬,專案補助二百多萬,自籌收入八百多萬,財務收入30萬,由此可見,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的經費大都來自政府的補助,約占96.5%,未來你們要如何開拓財源、爭取更多資源來減輕政府的負擔?
主席: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周董事長說明。
周董事長惠民:主席、各位委員。這也是我們要努力的,從103年1月1日正式自主經營原民台之後,我們就致力提升新聞、節目的品質,希望能把節目的版權賣到其他電視頻道,以增加自籌的收入;另外,我們還有幾個收入,接受一般民眾的小額捐款就是其中一項,所以我們正努力建置募款網站,讓一般大眾能支持我們。
許委員淑華: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成立多久了?
周董事長惠民:從98年成立到現在。
許委員淑華:103年之前的決算數中,政府補助金額大概占多少,每年都是90%以上嗎?
周董事長惠民:差不多。
許委員淑華:由此可見,從成立到現在,這個部分一直沒有做完整的改善,即便你剛剛提了那麼多,這幾年還是沒有明顯的成效。
周董事長惠民:自主經營原民台以前,我們主要的業務是文化藝術的補助,經營原民台之後,在組織調整、新聞及節目製播上,我們還有很大努力的空間。
許委員淑華:這幾年你們接受政府補助的比率一直維持在90%以上,雖然你們提出很多改善計畫,但是都沒有真正落實,希望你們好好檢討。
南投縣有2個原住民鄉,一個是仁愛鄉,一個是信義鄉,自來水普及率都很低,南投縣是全國倒數第二,信義鄉的普及率是17.64%,仁愛鄉更低,原住民鄉通常位於山區,自來水公司都以成本過高、人數偏少做為考量重點,加上申請計畫的過程都不給予補助,所以現在幾乎都用簡易自來水,或由民眾自己使用山泉水。眾所周知,簡易自來水、山泉水的安全性遠不如由自來水公司把關的自來水,站在原民會的立場,你們要如何協助偏鄉提高自來水的普及率?雖然這是自來水公司要執行的業務,但偏鄉地區自來水普及率這麼低,原民會能否給予相關的補助?這個會期進行總質詢時,本席特別跟張善政院長表示,所謂普及率,就是希望能普遍使用,既然如此,就應優先補助普及率非常低的地方,而不是靠競爭型計畫,請問原民會有沒有能力、資源挹注,以改善南投縣自來水普及率偏低的情形。
主席:請原民會鍾副主任委員說明。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主席、各位委員。兩年前,我們跟經濟部協調後,決定水的問題都回歸到專業的相關單位,這部分是由經濟部主管,但原民會還是有針對簡易自來水進行規劃和整理,由於普及率比較低,我們已把它列為年度重要工作、重要政策,期能加以協助。
許委員淑華:今年有列入你們重要的工作嗎?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水是民生問題,我們一直認為很重要。
許委員淑華:既然補助簡易自來水也要花費,何不評估把補助簡易自來水的部分轉為……
主席:對不起,時間到了,今天我們要嚴格遵守。
許委員淑華:好,我以後再請教你。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謝謝。
主席:請莊委員瑞雄發言。
莊委員瑞雄: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新總統將於兩天後就任,新總統曾在選舉期間向社會大眾做過承諾,就是在8月1日原住民族日要向國人道歉,沒錯吧?
主席:請原民會鍾副主任委員說明。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主席、各位委員。是。
莊委員瑞雄:就你的想法而言,如果新總統要向全體原住民族正式道歉的話,你希望新總統談些什麼?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其實在總統的政見中有特別提到,開宗明義就說原住民是台灣原來的主人……
莊委員瑞雄:當然是原來的主人!你看我也很像吧!都有這樣的血統的。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其實在整個政見裡面,就我們看到的,這四百年來整個原住民的變遷以及不同的社會環境所受到的歷史正義、土地正義、司法正義、社會正義以及分配正義能夠有一些真相調查,然後瞭解哪邊是需要做道歉跟補償的,我想這部分是她的政見。
莊委員瑞雄:總統有這樣的宣示是一件好事,但是其實最主要還是要逐步落實自治,我看歷任的總統,那麼多總統在選舉時都做過宣示,馬總統過去在選舉時,難道沒有做過這些宣示嗎?其實是有的,但是做不到就是做不到。所以我反而覺得應該從比較具體的部分,一步一步落實,譬如整個原住民族的補助其實也很多,從生育到教育等等各式各樣都有,這其實也代表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大部分都很重視,只是大家可能會覺得這是杯水車薪,一個月補助3,500元,實際上對生活又能補助多少?譬如現在的國民年金,對原住民的補助3,500元是幾歲可以領?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55歲。
莊委員瑞雄:如果跟一般人做比較的話,政府確實也很重視原住民族的這個部分,但是這一、兩年大家一直在談的議題,今天也有委員提到。副主委,我們何時才可以一拿起遙控器就能轉到原住民族電視台?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委員的問題是?
莊委員瑞雄:我的問題,你還不清楚嗎?我是說何時大家都可以看到你們的電視台?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當初都要裝設小耳朵,我們也花了不少經費做小耳朵裝置、做衛星連結。
莊委員瑞雄:其實很多人提到的是觀光飯店,讓外國人來台或是大家出門旅遊時,在公共場所可以看到原民台,我也認為這有必要,不論是對原住民族本身心裡面那種地位的提升,或是我們政府常常做口頭上的宣示,但是「口惠實不至」,它其實是有它重大的意義,但是我相信這很快會實現,重點是內容要播什麼?這也很重要,你們說要讓它在有線電視系統裡必載,必載之後,定頻要放在哪裡?你們有想到這個問題嗎?副主委應該會繼續留下來打拚,有關這個議題,聽你們講這麼久都沒做,本來NCC不是也答應了嗎?行政院如果核定的話,就要趕快著手進行了,結果你們好像也沒做,是不是剩不到幾天,大家知道要交接,變成在業務方面,大家全部都擺爛,這也不好啊!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我們都有在協調。
莊委員瑞雄:另外,有一個原住民的博物館,這是屬於國家級的,對嗎?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是。
莊委員瑞雄:你們總共編列二十幾億,請問你們的地點要選在哪裡?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103年10月有委託專家學者評估……
莊委員瑞雄:簡單的告訴我,地點要選在哪裡?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依照目前的評估,暫時是訂在新北市的三鶯新生地。
莊委員瑞雄:為什麼要選在那裡?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整個作業上……
莊委員瑞雄:屏東恆春的人最多,一年有近1,000萬人次,我建議將博物館設在恆春,請你們考慮一下。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我尊重委員,我也是屏東人。
莊委員瑞雄:考慮一下啦!把整個博物館放在新北市,有多少人會去?
主席:放在高雄也不錯。
莊委員瑞雄:你看!連主席都說了,但是高雄距離屏東有再遠一點,而且高雄比起屏東,人也比較少,屏東的原住民族比較多,對不對?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是。
莊委員瑞雄:放在屏東,有那麼多人去看,一方面可以欣賞過去整個原住民族的文化,一方面又可以到那邊體會一下,實在很不錯,所以放在屏東還是比放在高雄好。請副主委要慎重考慮。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尊重委員的建議。
主席: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委員天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的法案再度提出來,事實上我們更要努力,因為本來是可以透過法律的解釋,或是我今天提出第四條的再修正,本來也可以透過無線電視公股處理條例委託給公視製播,而製播也可以分離,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在跟相關部會溝通協調時,甚至我們的公文要怎麼樣能更周延,這個是今天的案子再次提出來,所給我們的一個很好的教訓。因為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四條,我們在上次修正時,特別規定「原住民族廣播、電視專屬頻道所需用之電波頻率,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規劃分配之。」因為有這樣的條文,所以才會有現在交通部特別指配無線廣播電視頻道36台的部分,但是相關機關、單位有意見,所以造成這個文現在在行政院。我先請教拉娃.谷倖,請你說明一下,讓我們社會大眾能夠瞭解,36台跟25台到底有多大的差別?有什麼不同?
主席: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拉娃.谷倖執行長說明。
拉娃.谷倖執行長:主席、各位委員。主要是數位無線36頻道旁邊的35頻道是空的頻率,34頻道是華視,所以我們等於是離其他電視台還有一段空間,所以就業界的說法,大家都認為36頻道是一個比較乾淨的頻譜,比較不會有零頻干擾的問題。但是如果現在行政院、交通部要指配25頻道給原民台,因為24頻道是中視,26頻道是公視,現在24及26頻道已經存在著零頻干擾的問題了,如果再把25頻道給原民台,零頻干擾的問題恐怕會更嚴重。所以我們擔心如果給我們25頻道的話,恐怕我們會花更多硬體設備在處理零頻干擾的問題上。
鄭委員天財:所以交通部原來是要指配36頻道,是不是?鍾副主委,關於這部分原民會要堅持,交通部身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他們已經考慮到拉娃.谷倖執行長所提的這些問題,於是規劃36頻道給原民台,送到行政院之後,行政院有意見。是不是請你們表示意見?
主席:請原民會鍾副主任委員說明。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主席、各位委員。因為剛才拉娃.谷倖有這樣提,我們也會朝這個方向努力做協調,希望能爭取到36頻道。
鄭委員天財:你們要正式行文給行政院,第一,交通部原來規劃的就是36頻道;第二,我們許多原住民委員,包括高金素梅委員、簡東明委員以及本席,還有其他委員,我們在交通委員會或內政委員會都有提到要以36頻道,這個都有相關的會議紀錄,今天也會有一些提案。你們可以以這個做為理由,行文給行政院,清清楚楚的把原民會、原住民族的意見表達出來。可不可以這樣做?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可以,謝謝委員的支持。
鄭委員天財:我們的收訊本來就不是很好,如果在25頻道,又受到很大的干擾,未來將嚴重受到影響,所以這部分請原民會務必儘快行文,而且善盡溝通協調的責任。今天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的修正,也拜託各位委員能夠給予支持,謝謝。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謝謝委員。
主席:請陳委員其邁發言。
陳委員其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先做程序發言。我從高雄坐高鐵上來,主席只讓我講5分鐘,講完又要趕回去跑行程,幾位委員都舟車勞頓,還有委員是從原民鄉來的……
主席:對不起,本來早上只是想給大家講3分鐘,但是後來是5分鐘,抱歉。
陳委員其邁:等一下逐條討論時,要讓我們多講一點。
主席:好,謝謝。
陳委員其邁:接著我要請教周董事長,蔡主席的競選政見特別提到要維護原住民傳播媒體近用權,原住民族電視台納入無線數位必載頻道,所謂必載就是指在它有線電視系統上,基於公共利益,或是在法令規定裡特別提到原民台要必載,在現行的法律中,你們也有發送衛星的訊號,所以也可以把訊號落在所謂有線電視的用戶。現在最大的問題在於,除了這些有線電視系統的用戶之外,如何讓其他原住民族的朋友可以收到無線電視台的內容,對不對?所以這會牽涉到現在原民會相關的規劃,第一,無線數位台,包括其他電視台的節目內容,以及你們本身製作的內容,假如未來在無線數位36頻道或是其他頻道取得6MHz的頻寬,一個節目大概是2MHz,所以取得6MHz大概可以製作3個原住民的節目,在相關的計畫或在整個規劃中,這到底需要多少錢,總體的規劃所需的預算規模大概是多少,你們要表達意見,如此一來,立法院才知道長期、中期及短期的規劃到底為何,否則你看過去設置小耳朵,當然它有它階段性的任務,但是在海邊、在山上這些堆積如山的小耳朵,其實現在已經有很多不堪使用或是浪費的狀況,這其實非常嚴重。所以你們要告訴我們委員會,你們的長期計畫到底是什麼,我們不希望看到像過去原民會或基金會所提來的計畫都是零碎、片段的,所以才會有剛才李俊俋委員提到的,你們到底做了什麼?努力了什麼?你們的規劃到底是什麼?我們國會才能幫助原住民爭取媒體近用權,在預算規劃上,我們也可以幫原民會或基金會爭取,不是這樣嗎?
主席: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周董事長說明。
周董事長惠民: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現在已經委託專家學者幫我們規劃一個數位頻道經營的計畫,預計今年10月份會出來,對未來經營無線數位頻道就會有比較完整的規劃。
陳委員其邁:我繼續請教你,現在公視在有線電視系統有兩個必載頻道,一個是一般在十幾台看到的基本台,另一個是在一百多台的HD,所以假如你們納入公視託播,那你們未來還是在現在的13頻道嗎?還是你們只託播訊號有線電視系統,這個不管?請你們說明。
主席: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拉娃.谷倖執行長說明。
拉娃.谷倖執行長: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現在收看原民台的第一個方式就是透過有線電視,但是收視戶每個月必須付550元,另一種方式就是中華電視MOD第四台,是HD播出,還有一種方式是透過衛星,但是衛星就是有舊的載播要下掉的問題,所以現在是透過公共電視的頻率幫我們播放原住民的節目內容,這是免費的。
陳委員其邁:因為中新一號衛星10月將結束,你們要租中新二號,原民台一年租用衛星的費用大概是多少?還是政府統一處理?
拉娃.谷倖執行長:中新二號上鏈的費用是編列在原民會,一年大概是7,000萬左右。
陳委員其邁:假如請公視託播,走數位無線頻道訊號的話,衛星的費用是不是可以省下來?
拉娃.谷倖執行長:衛星費用還是必須的。
陳委員其邁:要用小耳朵看?
拉娃.谷倖執行長:對,因為有一些偏鄉家戶所在的位置是在山谷或是高山,地面波到不了的地方,還是必須透過中新二號的訊號才看得到原民台。
陳委員其邁:簡單來說,未來訊號來源有三個,一個是數位無線,一個是衛星,一個是有線電視。
拉娃.谷倖執行長:還有中華電信MOD網路的……
陳委員其邁:我建議你們把相關的資料,包括原民台未來要往所謂數位無線電視台的整個規劃,你們現在有具體的計畫嗎?
拉娃.谷倖執行長:我們現在有初步的計畫,營運計畫書的架構已經完成了,接下來要進行內容的撰寫。
陳委員其邁:這個計畫報到哪裡了?是在基金會裡運作嗎?還是已經到原民會了?
拉娃.谷倖執行長:初步的計畫已經在原民會了,但是我們還是要更完整的規劃。
陳委員其邁:是不是可以送一份計畫到委員會?
拉娃.谷倖執行長:好,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徐委員永明及簡委員東明均不在場。
請Kolas Yotaka委員發言。
Kolas Yotaka委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席,我也要先做程序發言,表達一下立場,我先說我完全支持今天委員的提案,但是我真的很關心原民台,前面又有其他委員沒有發言,也有一些本黨的委員沒有發言,可不可以一樣給我8分鐘,延長2分鐘的時間?
主席:抱歉!委員,因為我們今天下午還要到屏東泰武鄉考察,路程非常遙遠,但是今天這個案子不處理完的話,可能就要等到8月1日,所以,今天的時間有點趕……
Kolas Yotaka委員:對!我們會支持,但是多給我3分鐘就好了,好不好?
主席:你要3分鐘,大家也都要3分鐘!我都讓你先講了,好不好?麻煩你了,發言時間還是一樣5分鐘,謝謝。
Kolas Yotaka委員:首先請問鍾副主委,你有看原民台嗎?
主席:請原民會鍾副主任委員說明。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主席、各位委員。有。
Kolas Yotaka委員:你覺得好看嗎?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原民台是一個很好的頻道,而且我覺得很多節目都滿不錯的。
Kolas Yotaka委員:可不可以請問在座所有同事,你們要老實講,有看過原民台的請舉手。好,覺得很好看的請舉手。看來有人是有一點猶豫!今天我們在此很認真的修法,也就是修正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四條條文,目的是要讓原民台可以無線電視頻道數位化,讓更多人不只透過有線電視收看原民台,也可以透過數位電視收看原民台,因為有更多人可以看見我們的電視台,進而讓我們的觀點被聽見,這點我們很支持,因為蔡英文準總統的政見也是如此。我剛問這個問題,就是要跟副主委討論一件事,其實好不好看是很主觀的,也很難在這裡討論,可能你喜歡看的節目我覺得很普通,也可能我認為一級棒的節目,你覺得是垃圾,根本也不想看;所以,有可能這個主播很多人喜歡,但原民台的主播你覺得他播的很爛,應該趕快換掉,這都是很主觀的,這種主觀看法就會變成原民台現在的經營團隊管理原則是沒有道理的,只有主管喜不喜歡。譬如原文會的執行長就親口告訴過我,換主播是沒有理由的,有時候老闆換了,老闆喜不喜歡某個主播,你也沒有辦法,因為其他商業電視台也都是如此,所以,如果你們的基本態度就是不珍惜辛苦培養出來的原住民族媒體人,要把原民台的管理一般化,各部門主管都用漢人來管,如果你們原民台容許這樣的管理風格,那本席今天就暫時不討論這個問題,但是我想回歸客觀,跟副主委討論客觀的條件與現況。
首先請問副主委,你知道原民台一年花多少錢行銷嗎?原民台從103年遭受國民黨立委政治壓力,在還沒有準備好的情況下,交由原文會獨立經營,請問,獨立經營後跟獨立經營前的原民台有什麼不一樣?它有更好嗎?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我們希望獨立後更有其自主性及獨特性。
Kolas Yotaka委員:我提供給你客觀的資料:我仔細閱讀你們每一本成果報告及收視狀況調查,發現8年來,原民台觀眾的收視滿意度是每況愈下,藍色這條線是原文會經營原民台收視滿意度調查線,我們可以看到滿意度是越來越差,民國103年是原文會經營的第一年,我們希望更多人可以收看原民台,但你看這個收視滿意度情況,副主委有什麼樣的評論?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還有很多努力的空間。
Kolas Yotaka委員:我們希望我們唯一的一個原住民電視台,要做的比漢人頻道好,我們看原民台過去10年來得到台灣新聞大獎─卓越新聞獎的數目是逐年下滑,你們自己看,藍色這條線是民國103年原文會接手之後的情形,一個獎都沒有入圍,一個獎都沒有得到!我要特別強調,原民台存在的目的不是為了得獎,但我們一直追求獎項,是因為我們要讓漢人的電視台看到我們原住民是辦得到的,我們用你們認為客觀的標準選出來好的新聞,我們是辦得到,我們比你們更好!但是原文會接手之後,用幾近羞辱的方式聘任資淺的主管,然後把資深、得過獎、奉獻過的主管全部換掉或冷凍,你們把你們認為很會做新聞、很會做節目的主管請來了,結果3年來得到什麼?
我們再看金鐘獎,藍色這條線是原文會接手這一年的情況,從金鐘獎得獎數量,我們得到了什麼?請問董事長,為什麼你帶領的管理團隊辦不到?過去的台長辦得到,為什麼你帶領的管理團隊,加上執行長,加上台長,三個人卻辦不到?
主席: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周董事長說明。
周董事長惠民:主席、各位委員。就像剛剛委員講的,得獎不是我們電視台經營的主要目標。
Kolas Yotaka委員:當然不是,可是這是行銷電視台的最好管道,讓其他人在不花錢的情況下看見原民台。
周董事長惠民:我們當然有努力空間,這兩年我們的確……
Kolas Yotaka委員:3年努力的空間在哪裡?3年你們拿了十幾萬納稅人的錢,做了什麼?我們看到一條一條藍線後面代表的是績效每況愈下,這是我們要的原文會?我們要的原民台嗎?
主席:委員發言時間到了,請相關單位檢討,謝謝委員。
請蕭委員美琴發言。(不在場)蕭委員不在場。
請姚委員文智發言。
姚委員文智: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大家都很關心原住民族的各項議題,也希望透過原民會及原文基金會,不斷在這個領域裡跟更商業或更主流的文化較勁。今天我們討論的事項基本上都可以支持,不管是現階段無線數位頻道,或是如何讓原住民收視可以不受到阻礙、讓更多人可以收看,我想這都是最基本該做的,但是在此本席也有幾點要提醒原民會。今天在報紙上大家看到未來的課綱問題,副主委覺得這跟你有沒有關係?
主席:請原民會鍾副主任委員說明。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主席、各位委員。應該還是有,因為將來還是有一些原住民的議題會在裡面。
姚委員文智:課綱裡有定原住民參與的代表或比例嗎?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這個我就……
姚委員文智:或者教育部在通過課綱時,有請你們參與嗎?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這點,我請教文處處長說明。
主席:請原民會教育文化處陳處長說明。
陳處長坤昇:主席、各位委員。有關課綱修訂部分,其實教育部是沒有邀請原民會參加的。
姚委員文智:教育部在這部分的討論沒有?
陳處長坤昇:是。
姚委員文智:那你們有主動爭取嗎?
陳處長坤昇:其實我們有推薦原住民的學者專家進入課綱修訂小組。
姚委員文智:在什麼時候?
陳處長坤昇:就是之前課綱進行修訂前。
姚委員文智:也就是還沒有釀成軒然大波前,那這次的討論過程你有關注嗎?
陳處長坤昇:有。
姚委員文智:你們有關注,但教育部沒有請你們派代表,那未來裡面的官方代表會有你們的代表嗎?
陳處長坤昇:目前是沒有。
姚委員文智:副主委,今天是5月18日,在座還是有很多原民會同仁未來會繼續在政府裡工作,像這樣的事情,當然你們要注意啊!你們要主動啊!學生都已經可以當代表了,那原住民的問題誰注意?像上次陳其邁委員質詢銘傳廳,台北市政府還有沈葆楨廳,你們有沒有舉一反三?有些東西你們要去處理啊!對於原住民在台灣發展上的主體文化論述,你們如何撥亂反正,這是你們的責任。副主委,我是藉這個機會提醒你們一下。
另外,我曾看過一篇名為「原民台10年收視窘途」的文章,請問董事長,有沒有看過?還是沒有發表,只看到題目?
主席: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周董事長說明。
周董事長惠民:主席、各位委員。沒有拜讀。
姚委員文智:因為那個人沒有發表,他現在就站在你旁邊。回顧一下,剛剛Kolas委員質詢時提到從103年之後就沒有得獎,其實有沒有得獎不重要,但是收視有沒有增加?
周董事長惠民:收視有增加,而且我們收視的管道比以前更多元,包括網路方面,現在其實看電視的人口下降,網路收視人口增加,尤其是年輕族群。
姚委員文智:網路收視人口增加,是你們努力去推的嗎?
周董事長惠民:是。
姚委員文智:這可能是整個傳播途徑及方式改變吧!其實我常常會問,包括原民台和客家台,你們有沒有推出一個膾炙人口的節目,譬如一部戲,就像高金素梅委員當年演出一部膾炙人口的戲──喜宴,你們原民台有沒有找她演出呢?雖然她演出費很貴,但她應該可以不收演出費,協助你們,或是拜託她找李安也可以啊!黃昭順委員也可以軋一角!我的意思是,幾年下來,收視率是一個考慮,得獎也是一個考慮,如何在現在這種新傳播、新模式之下,拓展自己的業務,從收視戶的收看權益保障起,我覺得都是基本的,但是既然已經執行第五年了,真的沒有看過你們出現一部讓大家都能關注,而且是代表原住民文化的年度大戲,或者是什麼樣的題材等等,真的沒有!你回顧一下有沒有?
周董事長惠民:謝謝委員,因為預算的關係,我們其實是沒有在戲劇上做比較多的製作,但是從明年開始,我們節目部已經開始在規劃。
姚委員文智:錢根本不是問題!唉!你們的預算其實綽綽有餘,我告訴你!
周董事長惠民:我們會努力。
主席(林委員麗蟬代):請黃委員昭順發言。
黃委員昭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先跟委員會道歉,因為好多委員都抗議時間太短,所以我自行處分,我就講3分鐘就好。本席今天要講的是,這個法案非常急迫,但是原民會和董事長都沒有提醒我們委員會要趕快通過,我剛才算了一下時間,如果今天順利通過,下個禮拜還有一個程序委員會。因為從下禮拜五開始,就要進行行政院院長施政方針報告及質詢,顯然時間上是有一定程度的壓縮,我不知道你們兩位有沒有想過如果今天通過,要怎麼跟NCC協調,讓法案可以在這個禮拜五順利在院會通過?這是很嚴重的問題喔!
主席: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拉娃.谷倖執行長說明。
拉娃.谷倖執行長: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說明,因為NCC是委員制,上次我們有請高金素梅委員幫我們召開協調會,NCC大概同意在6月初會提委員會,程序走完大概……
黃委員昭順:6月初顯然就來不及嘛!6月初立法院的院會大概已經進入總質詢時間,顯然時間上會來不及。剛剛我算了一下時間,大概就是這個禮拜五,今天是禮拜三,明天禮拜四,你們能不能夠在這個時間點趕快去協調,否則我怎麼算你們時間都來不及啊!你們一點都不著急,我們在這邊卻忙的要死,這不是很奇怪嗎?
拉娃.谷倖執行長:希望NCC可以快馬加鞭。
黃委員昭順:不是希望NCC,副主委,如果今天通過修正案,你們能不能請NCC明天就開會?如果這個不趕快處理,顯然你們是來不及!
主席:請原民會鍾副主任委員說明。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NCC委員會是每兩個禮拜開一次會。
黃委員昭順:有緊急事情就要緊急處理啊!本席已經在這邊提醒你們了,因為6月1日開始就是立法院總質詢時間,顯然你們就會來不及,在來不及的狀況下,就什麼都不用談啊!對不對?我們今天在這邊趕進度,限制每個委員發言5分鐘,我也覺得對不起大家,所以本席具體告訴你,現在這邊有幾個提案,高金素梅委員、鄭天財委員大家都把提案拿出來了,這個可能還要再壓縮時間,如果沒有把時間再做壓縮,又要透過朝野協商處理,顯然是會來不及。本來我今天是不想發言,但是發言可以有紀錄,就是要讓你們好做事,下午就去跟NCC協商,看要如何加緊腳步,最好明天就可以開會,否則就來不及。以上,謝謝。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謝謝委員。
主席(黃委員昭順):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尤委員美女、周委員春米均不在場。
請吳委員琪銘發言。
吳委員琪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鍾副主委,有關原住民博物館的設置,中央已經有編列預算,請問地點選好了嗎?
主席:請原民會鍾副主任委員說明。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主席、各位委員。目前預先評估的地點是新北市的三鶯新生地。
吳委員琪銘:確定嗎?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因為桃園市、花蓮縣都有意爭取,目前行政院針對綜合性計畫都先暫停下來,要等520之後再重新評估。
吳委員琪銘:新北市和桃園市原住民人口將近12萬,占了五分之一,誠如副主委剛才提到的,新北市這塊新生地是非常恰當,又能結合鶯歌陶瓷館,包括鶯歌老街、三峽老街,都是非常大的商圈,客家事務局也設在那邊,整個園區文化大概都能結合在一起,所以這個地點是非常適合原住民博物館的設立,在地點方面,我希望原民會可以堅持,尤其那個地區原住民人口密集度高,所以一間好的博物館,未來一定要能帶動人潮、文化與商圈發展,不應該設置在太偏遠地方導致未來變成蚊子館。副主委,有關這個部分,希望原民會一定要堅持,沒有問題吧?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有關這個部分,根據我們的評估,它目前算是比較優勢,所以先暫定在那個地區。
吳委員琪銘:未來三鶯捷運線會連接鶯歌與三峽,所以這條路線的便利性是非常好的,而且捷運站會設計原住民意象車站,所以是能夠結合原住民的文化,這樣也符合未來博物館的啟用,並且達到帶動人潮的目標。針對這個部分,請原民會一定要堅持在三鶯部落,這樣對於原住民未來的就業或是帶動原住民的文化才有幫助,也讓社會大眾都能更加瞭解,這是本席的要求。謝謝。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謝謝委員。
主席:請林委員俊憲發言。(不在場)林委員不在場。
所有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周委員春米、陳委員怡潔及趙委員天麟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單位另以書面答復。
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亦另請以書面答復。
周委員春米書面意見:
本院周春米委員,針對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爰有原住民電視台擬取得無線電視頻道等相關問題,特向相關政府部會及單位提出質詢。
說明
一、有關公共電視公共性的問題
1.「公共媒體」通常是指由政府編列預算或(及)以其他方式(如向用戶收取費用或接受第三方捐助等)獲得資金,所成立、運作的非營利性電子媒體。這類媒體多半以製作和播放公共政策的討論、文教藝術或知識性節目為主,目的是提升國民知識水平、促進民眾參與政治決策。但是依現行「公共電視法」的法律架構來看,應該只能算是「公共電視組織法」,因為「公共電視法」除了規定了公共電視基金會的組織、人事及財源外,根本沒有規定到如何達到公共電視台所欲追求價值與目標的辦法。請問,未來公共電視要如何加強自己的公共性?
二、有關原民台無線電視頻道問題
1.國內原住民追求由自主經營原住民族電視台,原民台於2014年脫離公廣集團後,已經有部分節目製作的能力,因為還沒有自己的頻道,需要委託公共電視進行播送。目前託播情形如何?
2.原民台爭取無線電視頻道的必要性及急迫性為何?原民台未來取得無線電視頻道之後,估計增加的支出為何?其財源為何?能否自給自主?
3.原民台目前申請無線電視頻道的進度如何?在還沒有申請到頻道之前,原民台的備案是什麼?如果是要向其他無線電台租借,洽談情形如何?對象是誰?租金為何?
三、有關原文會董監事爭議問題
1.去(2015)年第三屆原文會董監事審查引發爭議,發生有12名審查委員中有6人認為遴選聘任,未依循前例採先公開推薦,再進行審查的作法,顯然是黑箱作業,簽署拒絕草率背書、審查公開透明,退出原文會董事及監察人審查共同聲明書之情事。目前原文會董監事審議的進度為何?
2.提案委員雖然提案行政院必須依公開徵選程序提名董監事,但是如果沒有明確界定公開徵選的程序,行政機關仍然可以藉由技術上手段提名自己所屬意的人。就此,行政院目前如何提名原文會的董監事人選?未來又將如何公開徵選,以確保原文會董監事提名的公開透明性?
四、原住民族就業問題
1.原住民族委員會日前公布2015年第4次(2015年12月),據調查結果,原住民勞動人數為25萬950人,失業人數為1萬532人,失業率4.2%,較2014年同期上升0.15個百分點,較同期全國民眾失業率3.87%高了0.33個百分點。換句話說,原住民族失業率不只比過去還要高,而且還是高於一般國人,顯見原住民族的就業問題仍然就待加強。
2.進一步分析原民會的統計資料可以發現,原住民全國失業率4.2%,其中在台灣省部分為4.07%、新北市4.97%、台北市2.65%、桃園市3.02%、台中市5.26%、台南市6.18%、高雄市5.87%。也就是說,原住民的失業問題,除了族群的問題之外,也涉及區域發展不均以及城鄉差距的問題。在暫時不討論工作內容為何這個變數的情形下,於台北市、桃園縣等區域可以找到工作的機會大於其他區域,原民會是否就此與勞動部、經濟部及地方政府進行研究,擴大當地民住民的就業機會?
3.再進一步分析原民會統計資料,原住民高中(職)學歷的失業率達4.79%、國(初)中4.63%、小學及以下3.64%,而大學及以上學歷失業者只有3.32%。在暫時不討論工作內容為何這個變數的情形下,依上述數字顯見原住民有大學學歷者比較容易找到工作,反而是低學歷者不容易找到工作,這與一般國人高學歷者高失業率的情形不同,原民會是否就此與勞動部與教育部進行研究,如何提高原住民的職業技能,加強其職場優勢?
4.依據原民會的統計資料顯示,原住民就業所遇到最大的困境在於收入不佳。據統計,原住民收入不滿1萬元者達20.6%,而收入在3萬至4萬元之間者只有0.11%。如果加上前述原住民教育程度失業情形,我們是否可以得到一個結論,就是就算原住民學歷再高,所找到的工作的收入也沒有辦法達到4萬元以上?這是因為原住民工作能力不佳?原住民不夠努力?還是社會仍然對於原住民帶有族群上的歧視?
5.本席相信各縣市政府都積極地想要解決所轄原住民就業問題,以屏東縣為例,屏東縣境內就有9個原鄉,截至2106計有原住民5萬8,624人,佔同期整體原住民人數的10.69%。但地方政府總是力有未逮,除了需要中央政府的協助。而原民會是原住民的中央主管機關,更有提出整體政策規劃的責任,原住民現有的政策為何?規劃中的政策為何?
陳委員怡潔書面意見:
※近日接連爆出原住民保留地遭賤租的問題,但礙於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於民國79年才開始實施,該法未施行前即已租用之土地,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如果沒有反規定的事證,土地不太容易收回,目前原民會內正在研議調漲租金,並於今年將議案送院會審查。
Q1.請原民會提供本席辦公室,目前原住民保留地於民國79年即已出租出去之土地清單以及出租價格分別多少?
Q2.請原民會回答,目前研議調漲租金之方向為何?是否有區隔該租用土地是否有營業行為而有不同的租金收費方式?
Q3.研議調漲租金議案,預計送至立法院的時間為何?
Q4.請原民會說明,目前所收租金如何管理運用,未來租金調漲後,所收租金之管理運用方式是否會有所改變?
趙委員天麟書面意見:
一、全民健康保險為了解決原鄉民眾繳費卻沒有相同醫療服務可近性的問題,從1999年起實施IDS,藉由較彈性的支付誘因導入鄉外健保醫療資源,希望改善原鄉地區整體醫療服務品質。IDS與長照之間的關連在於,如果IDS針對原鄉患有慢性疾病的失能者能夠提供穩定門診、復健、護理、用藥等醫事服務,將可以大幅減少原鄉民眾外出就醫的需求。IDS之政策架構上的確能夠正確引導外部資源進入偏遠地區,惟於貼近部落需求方面仍有許多文化上之衝突。
二、目前IDS所派駐之專業醫療人員往往是由各科資淺的住院醫師輪流下鄉提供,而科別亦不一定滿足原鄉部落需求。居民普遍認為醫師太年輕、經驗不足,醫護人員亦因對原民族群之文化敏感度不足,造成雙方誤解、醫病關係不信任,病患不願按時服藥,醫療效果大打折扣。又,在醫療市場化經營的趨勢下,IDS之服務形式多以巡迴門診為主,鮮少能夠落實涵蓋居家診療、居家復健、居家護理等偏鄉失能者需要的服務類型。導致IDS之原意在雙方皆無惡意的情形下,竟被扭曲與失去意義。
三、另,長照中心在長照體制中扮演個案需求評定、服務計畫擬定等樞紐腳色。目前全國都已設立長照中心,但「一縣市一中心」之長照中心,常因受限於地理位置,無法深入偏鄉社區。而有能力設置分站的縣市多為自有財源高之直轄縣市,但原住民多的縣市(台東縣、花蓮縣)多未設分站。
四、也肇因於長照中心之設立無法區域化,涵蓋原鄉之照管中心因為不是針對原鄉設立,在組織文化與人員約聘上並不會強調多元文化的文化能力要求。照管員不熟悉原鄉地區的文化與語言,自然阻礙了照管員了解原住民案主的需求與服務規劃之能力。長照政策針對偏鄉原民之規劃明顯嚴重不足,導致實務上若部落中之年長者若有失能情形,幾乎只能離開原鄉,被「外送」到都市內的私人安養機構。
五、現有政策規劃過程中,並未納入原住民族觀點、未考量到原鄉部落實際概況,以及忽視部落的集體生活權,簡言之幾乎皆缺乏部落共同討論。原民會原應成為原住民族群之發言人,擔任原民與政府之間之溝通橋梁,但在目前的長照政策上,未見原民會實踐其職掌,國民黨執政八年,幾乎可說是未將原民權益加以彰顯;爰此,本席要求原民會應於三個月內提出改善原住民族於我國長照政策中不被重視之問題檢討報告,並提出未來如何從中協助之評估報告,以期彰顯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基本國策之保障。
主席:現在進行法案處理。請議事人員宣讀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第四條、第九條條文及委員所提修正動議。
鄭委員天財等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本基金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原住民族廣播、電視專屬頻道之規劃、製播、經營及普及服務。
二、原住民族文化及傳播出版品之發行及推廣。
三、原住民族文化傳播網站之建置及推廣。
四、原住民族文化、語言、藝術、傳播等活動之輔導、辦理及贊助。
五、原住民族文化、語言、藝術及傳播等工作者之培育及獎助。
六、其他與原住民族文化、語言、藝術事業及傳播媒體有關之業務。
原住民族廣播、電視專屬頻道所需用之電波頻率,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規劃分配之。
本基金會得委託經營無線電視之機構播送原住民族電視臺之節目及廣告,不受廣播電視法第四條第二項及公共電視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陳委員瑩等提案條文:
第 九 條 董事、監察人人選之遴聘,依下列程序產生之:
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一至十三名原住民族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董事、監察人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
二、由行政院依公開徵選程序提名董事、監察人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公開程序全程連續錄音錄影經三分之二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前項原住民族代表,不得少於審查會人數之二分之一。
審查委員會委員不得為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審查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董事之選任,應顧及原住民族之代表性,並考量傳播、教育、文化之專業性。
監察人應具有傳播、法律、會計或財務等相關經驗或學識。
前二項之董事、監察人,原住民族代表各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董事、監察人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各不得逾董事、監察人總額四分之一;董事、監察人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主席(林委員麗蟬代):現在進行協商。
(進行協商)
主席(黃委員昭順):現在開始協商,首先處理第四條。請問各位,對鄭委員天財等提案條文第四條有無異議?
陳委員其邁:先讓我們看一下條文,可以給我們一份條文對照表嗎?
主席,第四條沒有意見。
主席:第四條照鄭委員天財等提案條文通過。
現在處理第九條,針對本條,Kolas委員有提出修正動議,請各位委員看一下。
李委員俊俋:第九條沒有意見。
主席:沒有意見是要照陳委員瑩等提案條文通過還是Kolas Yotaka委員的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Kolas Yotaka委員:主席,我說明一下。有關第九條,我們也支持陳瑩委員所提,審查委員會應該以公開程序全程連續錄音錄影,這一點很好,但我們同時也希望能再加入基層勞工的意見,讓它澈底民主化,所以本席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是要由基金會工會自主決定選出勞工董事候選人,由行政院交給立法院來審,也就是納入基層勞工的意見,而且這個勞工是由工會自主選出來的代表。
主席:Kolas委員,理論上你不反對要公開嘛!
Kolas Yotaka委員:對,不反對,這是好的。
主席:那我們把這二個條文整併在一起。
鄭委員天財:我支持陳瑩委員與Kolas委員的意見,但是針對文字部分,我做一些建議……
主席:有關文字部分,我請議事人員整理,就是把二個案子的條文併在一起。
鄭委員天財:好,但我要提醒一點,提名只是提名,未必會通過,依照Kolas委員的修正動議條文來看,行政院一定要提名勞工董事,但是不一定會通過,所以如果把這個部分改在陳瑩委員等所提第九條第五項「前二項之董事、監察人,原住民族代表各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後加上「並應有勞工代表一名擔任董事」,這樣立法院審查會一定要通過勞工代表,Kolas委員的本意就不會落空了。
Kolas Yotaka委員:好,本席等所提修正動議第五項有提到「董事之選任,除顧及原住民族之代表性,並應考量教育、藝文、傳播、民族之專業性及勞工代表一名。」,這個本來有規定在我們修正動議第五項。
鄭委員天財:那裡只是要「顧及」而已!
主席:各位委員,我請議事人員整理文字,稍後請大家看一下。現在先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先處理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宣讀提案。
1、
有關中新2號DVB-S訊號將於今年10月終止服務,公視基金會受託播送原民台節目,涉及公視營運計畫變更案,請NCC於本案審查通過後,立即召開會議,完成核定作業,俾使原民台得於本(105)年度8月1日順利開播,保障原鄉收視戶權利。
提案人:高金素梅 李俊俋 莊瑞雄 洪宗熠 黃昭順
高委員金素梅:主席,這個案子要加上「建請」2個字。
主席:好,繼續宣讀。
2、
查交通部「我國數位無線電視頻率資源配置政策規劃方案」草案原規劃將無線廣播電視頻段CH36指配予原住民族電視台使用;未料行政院105年4月28日卻以未來電信事業可能使用該頻段為由,逕自改指配CH25予原住民族電視台使用。
惟CH25目前受CH24使用者中國電視公司鄰頻干擾嚴重,所以歷次交通部「我國數位無線電視頻率資源配置政策規劃方案」草案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規劃之「第二梯次數位無線電視釋照規劃」草案,均未將CH25納入釋出規劃,現卻將CH25指配予原住民族電視台使用,將導致原住民族電視台日後節目新聞將受到嚴重的鄰頻干擾。
為避免原住民族電視台日後建置轉播站時需耗費鉅額建置與維運經費預算,並確保原住民族電視台之訊號品質及維護閱聽大眾之收視權益,爰應指配較少干擾疑慮之頻段CH36供原住民族電視台播送無線電視使用。
提案人:鄭天財 林麗蟬 姚文智 高金素梅 黃昭順 李俊俋 洪宗熠
3、
有關中新2號DVB-S訊號將於今年10月終止服務,公視基金會受託播送原民台節目,涉及公視營運計畫變更案,請NCC於六月初排審本案,並於六月底完成核定作業,俾使原民台得於本(105)年度8月1日順利開播,保障原鄉收視戶權利。
提案人:鄭天財 高金素梅 李俊俋 莊瑞雄 洪宗熠 黃昭順
4、決議:
針對原住民族電視台 ”數位無線電視頻率資源指配案”在鄰頻干擾等技術性問題未解決前,建議行政院應優先指配CH36數位頻率予原民台,以維護媒體近用權益,落實普及服務。
提案人:高金素梅 鄭天財 李俊俋 陳其邁 姚文智 黃昭順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1案有無異議?
陳委員其邁:我想請問一下到底是哪個訊號要終止?是2號還是1號?後續都沒有處理嗎?訊號終止後就沒有再租用其他衛星訊號嗎?
拉娃.谷倖執行長:其實中新1號早就除役了,中新1號的訊號現在併載到中新2號,所以中新2號上有二個訊號,一個是DVB─S,一個是DVB─S2,DVB─S在10月8日也要除役,所以未來……
陳委員其邁:所以小耳朵就沒有用了?
拉娃.谷倖執行長:我們未來還是要仰賴DVB─S2,因為有一些位處高山、山谷的原鄉還是需要衛星。
陳委員其邁:我是說你們衛星訊號小耳朵的用戶,不會發生衛星訊號斷訊,小耳朵收不到?不會吧?
拉娃.谷倖執行長:不會,舊的、靠DVB─S去收視原民台的偏鄉族人朋友,原民會這邊最新的數據大概是9,000戶……
陳委員其邁:好,我只是要確認沒問題就好。
主席:好,若委員無其他意見,第1案修正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2案有無異議?
陳委員其邁:有關第2案,本席稍做建議,因為有關頻譜的分配是由NCC報行政院核定的,所以審議過程還是由NCC負責,而NCC屬於交通委員會的權責,所以本席建議修正末句為「爰建請行政院應指配較少干擾之……」這樣對……
高委員金素梅:第3案你看一下……
陳委員其邁:第3案也一樣,要修正為「建請行政院」。
主席:好,第2案修正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3案有無異議?
高委員金素梅:併案。
主席:好,第3案與第2案併案。
請問各位,對第4案有無異議?
高委員金素梅:一樣的。
主席:好。剛才請議事人員整理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九條的文字,請各位看一下。
鄭委員天財:主席,有關第四條,NCC希望能再加一些文字。
高委員金素梅:剛才怎麼不講呢?
鄭委員天財:沒關係,就讓他們講一下,免得下次處理這個事情時又……
主席:NCC不可以在我們剛才討論時不講,現在又有意見!
高委員金素梅:對啊,都是你們NCC的意見!
鄭委員天財:他們是希望能加上「不受公共電視法……
主席:讓他們自己來講!
陳簡任視察書銘:報告主席及各位委員,其實這個不是我們的意思,最主要是我們在審查公視委託原民台時會考量有沒有排除公視法第七條第二項的問題,這個部分今天的修正條文已經處理了,但另外我們還有個顧慮,因為公視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電台不得播送商業廣告」,但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本基金會得委託經營無線電視之機構播送原住民族電視臺之節目及廣告」,我們有所顧慮,所以詢問文化部這樣是否有違反公視法第四十一條之疑慮,我們主要是想請主管機關─文化部提供意見,事實上,我們是尊重主管機關的意見,並不是要特別提出什麼修正意見。
主席:文化部的意見呢?各部會都有派代表列席,但條文都不看!
呂科長美莉:文化部就這一點已經回復NCC,我們認為當時公視法所規範的電台是指公視基金會所設立的電台,原民電台不受第四十一條的規範,後來NCC認為我們要就這一點再予以釐清,所以昨天我們有向原民會建議公視法第四十一條也要排除,免得我們已經做出解釋,但是NCC又要求我們再做解釋。
主席:要將其排除,是嗎?你將文字寫出來,好嗎?
呂科長美莉:根據廣播電視法,廣告必須是商業廣告……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請你們立刻將文字寫出來,好嗎?我們審查時,你們不表示意見,審查完成後你們卻又提出意見,又不將文字寫出來,總之,請你們將文字寫出來!
鄭委員天財:就加第四十一條,最後一項……
主席:還是將文字寫出來比較完整,不然等會兒又要更改,我們不就又要開一次會!
高委員金素梅:我還是要講一下NCC,何時原住民電視台變成是商業電視台?它根本沒有廣告,even有廣告也是在宣傳政令,所以我覺得這都是NCC在吹毛求疵。
主席:第四條第三項文字修正為:「本基金會得委託經營無線電視之機構播送原住民族電視臺之節目及廣告,不受廣播電視法第四條第二項、公共電視法第七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一條規定之限制。」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請各單位再看一下第九條條文,若有意見一併提出,俟修正完畢後再宣讀好了。
第九條合併文字修正為:「董事、監察人人選之遴聘,依下列程序產生之:
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一至十三名原住民族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董事、監察人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
二、由行政院依公開徵選程序提名董事、監察人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公開程序全程連續錄音錄影經三分之二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前項原住民族代表,不得少於審查會人數之二分之一。
審查委員會委員不得為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審查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董事之選任,應顧及原住民族之代表性,並考量傳播、教育、文化之專業性。
監察人應具有傳播、法律、會計或財務等相關經驗或學識。
前二項之董事、監察人,原住民族代表各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另應有工會代表一人擔任董事。
董事、監察人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各不得逾董事、監察人總額四分之一;董事、監察人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工會代表、董事候選人之選任或罷免,應由本基金會工會自主決定,由行政院提名其選任或罷免之程序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Kolas Yotaka委員:我對於第九條無意見,針對第四條……
主席:針對第四條還有意見?
Kolas Yotaka委員:對。
主席:針對第四條有何意見?
請問各位,對第九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我們回到第四條繼續討論。
Kolas Yotaka委員:針對第四條的最後一項:「本基金會得委託經營無線電視之機構播送原住民族電視臺之節目及廣告,不受廣播電視法第四條第二項、公共電視法第七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一條規定之限制。」這不就表示未來原民台與公視都可以播送商業電視台的內容,我想再釐清這一點。
主席:請文化部說明。
呂科長美莉:公視不能播放商業廣告是根據第四十一條規定排除。
在場人員:原民台可以播放嗎?
主席:原民台沒有商業廣告。
呂科長美莉:但是原文會上面寫「播送節目及廣告」,依據廣播電視法規定,對於廣告定義為以商品、服務與觀念,所以廣告並未區分是商業或是非商業廣告的概念,縱使是推廣服務與觀念都稱之為廣告,因此NCC可能對於廣告較有疑慮。
高委員金素梅:根本不要寫這些文字,但是NCC堅持要寫,現在原民台……
Kolas Yotaka委員:這部分我們不能接受,它好像是不定時炸彈,如果……
呂科長美莉:因為……
主席:請NCC人員前來說明。
陳簡任視察書銘:剛才已經說明過了,因為現行設置條例規定是「播送節目及廣告」,而公視法則是指「不能播送商業廣告」,我們只是有此疑慮,所以詢問文化部可否排除適用公視法第四十一條?對此我們的立場是尊重文化部的意見,若屆時能確保不會有商業廣告,就不會有違反公視法的問題,但是這必須看文化部的……
呂科長美莉:文化部已經就這一點回覆予NCC,之前回覆的立場有關規範不得播放商業廣告的電台,是指公視基金會依照公視法所設立的電台,所以原民台所播放的節目不受公視法第四十一條規範。
高委員金素梅:對NCC所提出的疑慮,我已經進行協商2次,文化部也正式行文告知他們沒有疑慮,但是NCC一直不接受,以致於現在我們審查條文時,大家紛紛提出意見,所以根本就不須納入NCC要求的那一條!請問NCC還要納入嗎?你們剛才表示文化部回文給你們即可,可是文化部曾經回文給你們了!所以你們還是堅持納入這一條條文嗎?
陳簡任視察書銘:我們沒有堅持納入這一條條文。
高委員金素梅:好,沒有堅持就好。
主席:他們沒有堅持的話,我們把文字弄好。
陳委員其邁:我說明一下,廣播電視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廣告的定義,並沒有限定是商業廣告,而是包含公益、政令等的廣告;事實上,本款規定「宣傳商品、觀念、服務或形象,所播送……」,這個就是廣告,它沒有去區分。只要把這個觀念搞清楚就好了,不用在條文裡再放第四十一條,這是法律解釋的問題。
主席:他們已經講得很清楚了,所以不用了。
第四條維持鄭天財委員的版本,各位委員沒有意見的話就修正通過。
陳委員其邁:我請教一下,原民會為什麼會同意這個案子呢?原文會不清楚也罷了,原民會怎麼會不清楚呢?這樣很奇怪,請原民會說明為什麼會同意鄭天財委員原來的提案,鄭委員一定有問過原民會。就是第四十一條的部分。
陳處長坤昇:第四十一條的部分,其實是因為文化部提醒,公司法規定公司不能……
陳委員其邁:立法院協商過了,大家都知道問題出在哪裡。
主席:沒關係啦,怎麼講都是NCC贏,反正我們修改好就好了。第四條跟第九條的修正意見大家都看到了,假如沒有意見的話協商就完成了。
(協商結束)
主席: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四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不須經過黨團協商。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院會討論本案時,推請黃召集委員昭順補充說明。段委員宜康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段委員宜康書面意見:
有鑑於原住民族文化為台灣文化之重要元素,原民台為發展原住民族文化重要之對話窗口,然而原住民相關議題之節目不應侷限於原民台,原民會及原文會應就鼓勵各主流電視台製作或播放原住民族議題之節目,提出相關辦法,以促進原住民族文化之發展,與其他族群文化之交流,豐富台灣之文化。
說明:
(一)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四條本基金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原住民族廣播、電視專屬頻道之規劃、製播、經營及普及服務。
二、原住民族文化及傳播出版品之發行及推廣。
三、原住民族文化傳播網站之建置及推廣。
四、原住民族文化、語言、藝術、傳播等活動之輔導、辦理及贊助。
五、原住民族文化、語言、藝術及傳播等工作者之培育及獎助。
六、其他與原住民族文化、語言、藝術事業及傳播媒體有關之業務。
(二)依據原文會之業務範圍,應加強原住民族文化之推廣,與其他族群之交流,並鼓勵於其他電視台之播放相關原住民議題之節目。
主席:各位都沒有意見的話,現在散會,辛苦大家,謝謝。
散會(11時5分)
附錄: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第九條 董事、監察人人選之遴聘,依下列程序產生之: 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一至十三名原住民族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董事、監察人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 二、由行政院提名董事、監察人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三分之二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行政院應提名勞工代表董事候選人。 前項原住民族代表,不得少於審查會人數之二分之一。 審查委員會委員不得為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審查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董事之選任,除顧及原住民族之代表性,並應考量教育、藝文、傳播、民族之專業性及勞工代表一名」。監察人應具有傳播、法律、會計或財務等相關經驗或學識。 前二項之董事、監察人,原住民族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董事、監察人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各不得逾董事、監察人總額四分之一;董事、監察人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第一項勞工代表董事候選人之選任或罷免,應由原文會工會自主決定,其選任或罷免之程序,由主管機關另以辦法訂之。 |
第九條 董事、監察人人選之遴聘,依下列程序產生之: 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一至十三名原住民族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董事、監察人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 二、由行政院提名董事、監察人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三分之二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前項原住民族代表,不得少於審查會人數之二分之一。 審查委員會委員不得為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審查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董事之選任,除顧及原住民族之代表性,並應考量教育、藝文、傳播、民族之專業性。監察人應具有傳播、法律、會計或財務等相關經驗或學識。 前二項之董事、監察人,原住民族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董事、監察人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各不得逾董事、監察人總額四分之一;董事、監察人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
提案人:Kolas Yotaka 李俊俋 洪宗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