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星期四)9時至12時32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主  席 黃委員國書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星期三)上午9時4分至下午5時21分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星期四)上午9時6分至下午4時26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鍾佳濱  吳志揚  吳思瑤  柯志恩  蔣乃辛  何欣純  黃國書  蘇巧慧  陳學聖  許智傑  鄭麗君  高金素梅 張廖萬堅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吳秉叡  盧秀燕  黃偉哲  徐永明  鍾孔炤  江啟臣  賴士葆  徐榛蔚  林俊憲  李彥秀  陳亭妃  王惠美  黃秀芳  陳明文  呂玉玲  張麗善  鄭運鵬  陳賴素美 管碧玲  林靜儀  陳歐珀  羅明才  黃昭順  廖國棟  莊瑞雄

   委員列席25人

列席人員:

文化部部長

洪孟啟率同有關人員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局長

施國隆

 

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專門委員

徐振邦

 

內政部營建署綜合計畫組副組長

林世民

 

內政部營建署都市計畫組副組長

廖耀東

 

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組簡任技正

林 玲

 

內政部地政司工地行政科科長

鄭惠月

 

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處專門委員

李豐彥

 

國防部資源規劃司財務資源處簡任技正

傅增渠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軍眷服務處科長(5月11日)

劉冠麟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軍眷服務處政參官(5月12日)

朱恆麟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專門委員

羅育華

 

財政部賦稅署專門委員

蘇鈞堅

 

財政部國庫署簡任稽核

陳明娟

 

法務部法制司檢察官

蔡麗清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陳莉容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綜合規劃處專門委員

黃弘君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簡任視察

陳雅玲

 

國家發展委員會社會發展處專門委員

張富林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副處長

羅天健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教育文化處專門委員

羅美菁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副局長

廖一光

主  席:陳召集委員學聖

專門委員:謝淑津

主任秘書:劉其昌

紀  錄:簡任秘書 郭冬瑞  簡任編審 朱莉華  專員 江凱寧

【5月11日】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5月11日、5月12日】

討 論 事 項

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委員陳學聖等19人、委員管碧玲等24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22人、委員黃國書等18人、委員鄭天財等20人、委員何欣純等19人、委員鄭麗君等26人、親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2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及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26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8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一條、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3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

(一)審查通過條文:

1.草案第四條,經提復議案決議通過內容修正如下:

「第四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

前條所定各類別文化資產得經審查後以系統性或複合型之型式指定或登錄。如涉及不同主管機關管轄者,其文化資產保存之策劃及共同事項之處理,由文化部或農委會會同有關機關決定之。」

2.草案第十條,經提復議案決議通過內容修正如下:

「第十條 公有及接受政府補助之文化資產,其調查研究、發掘、維護、修復、再利用、傳習、記錄等工作所繪製之圖說、攝影照片、蒐集之標本或印製之報告等相關資料,均應予以列冊,並送主管機關妥為收藏且定期管理維護。

前項資料,除涉及國家安全、文化資產之安全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主管機關應主動以網路或其他方式公開,如有必要應移撥相關機關保存展示,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草案第二章章名照委員陳學聖等及委員管碧玲等提案修正為「第二章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第三章章名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通過;第四章章名照委員陳學聖等、委員管碧玲等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修正為「第四章 史蹟、文化景觀」;第五章章名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通過;第六章章名照委員陳學聖等及委員管碧玲等提案修正為「第六章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第七章章名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通過;第八章章名照委員陳學聖等、委員管碧玲等及委員鄭天財等提案通過;第九章章名、第十章章名及第十一章章名,均照委員陳學聖等及委員管碧玲等提案通過。

4.草案第十四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委員管碧玲等、委員黃國書等、委員何欣純等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價值者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

依前項由個人、團體提報者,主管機關應於六個月內辦理審議。

經第一項列冊追蹤者,主管機關得依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所定審查程序辦理。」

5.草案第十五條,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第十五條通過。

6.草案第十六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及委員管碧玲等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十六條 主管機關應建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調查、研究、保存、維護、修復及再利用之完整個案資料。」

7.草案第十七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委員管碧玲等、委員吳思瑤等及委員林靜儀等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十七條 古蹟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市)定三類,由各級主管機關審查指定後,辦理公告。直轄市定、縣(市)定者,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建造物所有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指定古蹟,主管機關應依法定程序審查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二項,或接受各級主管機關、個人、團體提報、建造物所有人申請已指定之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審查指定為國定古蹟後,辦理公告。

古蹟滅失、減損或增加其價值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指定或變更其類別,並辦理公告。直轄市定、縣(市)定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古蹟指定基準、廢止條件、申請與審查程序、輔助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8.草案第十八條,照委員陳學聖等、時代力量黨團、委員管碧玲等、委員吳思瑤等及委員林靜儀等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十八條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登錄後,辦理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建造物所有人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主管機關應依法定程序審查之。

對已登錄之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輔助。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滅失、減損或增加其價值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登錄或變更其類別,並辦理公告。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基準、廢止條件、申請與審查程序、輔助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9.草案第十九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委員吳思瑤等及委員管碧玲等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十九條 聚落建築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登錄後,辦理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所在地居民或團體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聚落建築群,主管機關受理該項申請,應依法定程序審查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二項,或接受各級主管機關、個人、團體提報、所在地居民或團體申請已登錄之聚落建築群,審查登錄為重要聚落建築群後,辦理公告。

前三項登錄基準、審查、廢止條件與程序、輔助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0.草案第二十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委員管碧玲等、委員何欣純等、委員張廖萬堅等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二十條 進入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所稱之審議程序者,為暫定古蹟。

未進入前項審議程序前,遇有緊急情況時,主管機關得逕列為暫定古蹟,並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暫定古蹟於審議期間內視同古蹟,應予以管理維護;其審議期間以六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主管機關應於期限內完成審議,期滿失其暫定古蹟之效力。

建造物經列為暫定古蹟,致權利人之財產受有損失者,主管機關應給與合理補償;其補償金額以協議定之。

第二項暫定古蹟之條件及應踐行程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1.草案第二十一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委員管碧玲等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二十一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管理維護。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專業諮詢,於必要時得輔助之。

公有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必要時得委由其所屬機關(構)或其他機關(構)、登記有案之團體或個人管理維護。

公有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及其所定著之土地,除政府機關(構)使用者外,得由主管機關辦理無償撥用。

公有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管理機關,得優先與擁有該定著空間、建造物相關歷史、事件、人物相關文物之公、私法人相互無償、平等簽約合作,以該公有空間、建造物辦理與其相關歷史、事件、人物之保存、教育、展覽、經營管理等相關紀念事業。」

12.草案第二十二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委員管碧玲等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二十二條 公有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管理維護所衍生之收益,其全部或一部得由各管理機關(構)作為其管理維護費用,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十三條及其他相關法規之限制。」

13.草案第二十三條,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第二十三條通過。

14.草案第二十四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委員管碧玲等、委員黃國書等、委員張廖萬堅等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二十四條 古蹟應保存原有形貌及工法,如因故毀損,而主要構造與建材仍存在者,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依照原有形貌修復,並得依其性質,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提出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採取適當之修復或再利用方式。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輔助之。

前項修復計畫,必要時得採用現代科技與工法,以增加其抗震、防災、防潮、防蛀等機能及存續年限。

第一項再利用計畫,得視需要在不變更古蹟原有形貌原則下,增加必要設施。

因重要歷史事件或人物所指定之古蹟,其使用或再利用應維持或彰顯原指定之理由與價值。

古蹟辦理整體性修復及再利用過程中,應分階段舉辦說明會、公聽會,相關資訊應公開,並應通知當地居民參與。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理事項、方式、程序、相關人員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5.草案第二十五條,除第一項末句「於必要時得酌予輔助之」修正為「於必要時得輔助之」外,餘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第二十五條通過。

16.草案第二十六條,除第一項中「歷史建築」修正為「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外,餘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第二十六條通過。

17.草案第二十七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委員管碧玲等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二十七條 因重大災害有辦理古蹟緊急修復之必要者,其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於災後三十日內提報搶修計畫,並於災後六個月內提出修復計畫,均於主管機關核准後為之。

私有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提出前項計畫有困難時,主管機關應主動協助擬定搶修或修復計畫。

前二項規定,於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同意時,準用之。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8.草案第二十八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委員管碧玲等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二十八條 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因管理不當致有滅失或減損價值之虞者,主管機關得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逕為管理維護、修復,並徵收代履行所需費用,或強制徵收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

19.草案第二十九條,除「歷史建築」修正為「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外,餘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第二十九條通過。

20.草案第三十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及委員管碧玲等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三十條 私有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管理維護、修復及再利用所需經費,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補助之。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保存、修復、再利用及管理維護等,準用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

20.草案第三十一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及委員管碧玲等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三十一條 公有及接受政府補助之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應適度開放大眾參觀。

依前項規定開放參觀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得酌收費用;其費額,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公有者,並應依規費法相關規定程序辦理。」

22.草案第三十二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委員管碧玲等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三十二條 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所有權移轉前,應事先通知主管機關;其屬私有者,除繼承者外,主管機關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23.草案第三十三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委員管碧玲等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三十三條 發見具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價值之建造物,應即通知主管機關處理。

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具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價值之建造物時,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報主管機關處理。」

24.草案第三十四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委員管碧玲等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三十四條 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不得破壞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完整,亦不得遮蓋其外貌或阻塞其觀覽之通道。

有前項所列情形之虞者,於工程或開發行為進行前,應經主管機關召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為之。」

25.草案第三十五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委員管碧玲等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三十五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所在地都市計畫之訂定或變更,應先徵求主管機關之意見。

政府機關策定重大營建工程計畫,不得妨礙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保存及維護,並應先調查工程地區有無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或具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價值之建造物,必要時由主管機關予以協助;如有發見,主管機關應依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審查程序辦理。」

26.草案第三十六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委員管碧玲等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三十六條 古蹟不得遷移或拆除。但因國防安全、重大公共安全或國家重大建設,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保護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召開審議會審議並核定者,不在此限。」

27.草案第三十七條,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第三十七條修正如下:

「第三十七條 為維護古蹟並保全其環境景觀,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訂定古蹟保存計畫,據以公告實施。

古蹟保存計畫公告實施後,依計畫內容應修正或變更之區域計畫、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相關主管機關應按各計畫所定期限辦理變更作業。

主管機關於擬定古蹟保存計畫過程中,應分階段舉辦說明會、公聽會及公開展覽,並應通知當地居民參與。

第一項古蹟保存計畫之項目、內容、訂定程序、公告、變更、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28.草案第三十八條,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第三十八條修正如下:

「第三十八條 古蹟定著土地之周邊公私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之申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都市設計之審議時,應會同主管機關就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與其綠化、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及風格等影響古蹟風貌保存之事項進行審查。」

29.草案第三十九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委員管碧玲等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修正,經表決通過後修正如下:

「第三十九條 主管機關得就第三十七條古蹟保存計畫內容,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等有關規定,編定、劃定或變更為古蹟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並依本法相關規定予以保存維護。

前項古蹟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對於開發行為、土地使用,基地面積或基地內應保留空地之比率、容積率、基地內前後側院之深度、寬度、建築物之形貌、高度、色彩及有關交通、景觀等事項,得依實際情況為必要規定及採取必要之獎勵措施。

前二項規定於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準用之。

中央主管機關於擬定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定古蹟保存計畫,如影響當地居民權益,主管機關除得依法辦理徵收外,其協議價購不受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之限制。」

(本條採舉手表決,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8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2人,棄權者1人,經主席裁決通過。)

30.草案第四十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及委員管碧玲等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四十條 為維護聚落建築群並保全其環境景觀,主管機關應訂定聚落建築群之保存及再發展計畫後,並得就其建築形式與都市景觀制定維護方針,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等有關規定,編定、劃定或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前項編定、劃定或變更之特定專用區之風貌管理,主管機關得採取必要之獎勵或補助措施。

第一項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擬定,應召開公聽會,並與當地居民協商溝通後為之。」

31.草案第四十一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委員管碧玲等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四十一條 古蹟除以政府機關為管理機關者外,其所定著之土地、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內土地,因古蹟之指定、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編定、劃定或變更,致其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得等值移轉至其他地方建築使用或享有其他獎勵措施;其辦法,由內政部會商文化部定之。

前項所稱其他地方,係指同一都市土地主要計畫地區或區域計畫地區之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之地區。但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移轉至同一直轄市、縣(市)之其他主要計畫地區。

第一項之容積一經移轉,其古蹟之指定或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管制,不得任意廢止。

經土地所有人依第一項提出古蹟容積移轉申請時,主管機關應協調相關單位完成其容積移轉之計算,並以書面通知所有權人或管理人。」

32.草案第四十二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委員管碧玲等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四十二條 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規定劃設之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及特定專用區內,關於下列事項之申請,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一、建築物與其他工作物之新建、增建、改建、修繕、遷移、拆除或其他外形及色彩之變更。

二、宅地之形成、土地之開墾、道路之整修、拓寬及其他土地形狀之變更。

三、竹木採伐及土石之採取。

四、廣告物之設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審查前項之申請,應會同主管機關為之。」

33.草案第四十三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委員黃國書等、委員管碧玲等、委員林靜儀等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四十三條 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考古遺址價值者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

經前項列冊追蹤者,主管機關得依第四十六條所定審查程序辦理。」

34.草案第四十四條,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第四十四條通過。

35.草案第四十五條,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第四十五條通過。

36.草案第四十六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委員管碧玲等及委員吳思瑤等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四十六條 考古遺址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市)定三類。

直轄市定、縣(市)定考古遺址,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指定後,辦理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項,或接受各級主管機關、個人、團體提報已指定之直轄市定、縣(市)定考古遺址,審查指定為國定考古遺址後,辦理公告。

考古遺址滅失、減損或增加其價值時,準用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

考古遺址指定基準、廢止條件、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7.草案第四十七條,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第四十七條通過。

38.草案第四十八條,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第四十八條通過。

39.草案第四十九條,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第四十九條通過。

40.草案第五十條,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第五十條通過。

41.草案第五十一條,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第五十一條通過。

42.草案第五十二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及委員管碧玲等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五十二條 外國人不得在我國國土範圍內調查及發掘考古遺址。但與國內學術或專業機構合作,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43.草案第五十三條,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第五十三條通過。

44.草案第五十四條,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第五十四條通過。

45.草案第五十五條,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第五十五條通過。

46.草案第五十六條,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第五十六條通過。

47.草案第五十七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委員管碧玲等、委員吳思瑤等、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等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五十七條 發見疑似考古遺址,應即通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採取必要維護措施。

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疑似考古遺址時,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通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除前項措施外,主管機關應即進行調查,並送審議會審議,以採取相關措施,完成審議程序前,開發單位不得復工。」

48.草案第五十八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委員管碧玲等、委員吳思瑤等及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等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五十八條 考古遺址所在地都市計畫之訂定或變更,應先徵求主管機關之意見。

政府機關策定重大營建工程計畫時,不得妨礙考古遺址之保存及維護,並應先調查工程地區有無考古遺址、列冊考古遺址或疑似考古遺址;如有發見,應即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依第四十六條審查程序辦理。」

49.草案第五十九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及委員管碧玲等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五十九條 疑似考古遺址及列冊考古遺址之保護、調查、研究、發掘、採購及出土遺物之保管等事項,準用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六條規定。」

50.草案第六十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委員管碧玲等、委員黃國書等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六十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史蹟、文化景觀價值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

依前項由個人、團體提報者,主管機關應於六個月內辦理審議。

經第一項列冊追蹤者,主管機關得依第六十一條所定審查程序辦理。」

51.草案第六十一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委員管碧玲等、時代力量黨團及委員吳思瑤等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六十一條 史蹟、文化景觀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登錄後,辦理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項,或接受各級主管機關、個人、團體提報已登錄之史蹟、文化景觀,審查登錄為重要史蹟、重要文化景觀後,辦理公告。

史蹟、文化景觀滅失或其價值減損,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登錄或變更其類別,並辦理公告。

史蹟、文化景觀登錄基準、保存重要性、廢止條件、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進入史蹟、文化景觀審議程序者,為暫定史蹟、暫定文化景觀,準用第二十條規定。」

52.草案第六十二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委員管碧玲等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六十二條 史蹟、文化景觀之保存及管理原則,由主管機關召開審議會依個案性質決定,並得依其特性及實際發展需要,作必要調整。

主管機關應依前項原則,訂定史蹟、文化景觀之保存維護計畫,進行監管保護,並輔導史蹟、文化景觀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配合辦理。

前項公有史蹟、文化景觀管理維護所衍生之收益,準用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

53.草案第六十三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委員管碧玲等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六十三條 為維護史蹟、文化景觀並保全其環境,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訂定史蹟、文化景觀保存計畫,並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等有關規定,編定、劃定或變更為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並依本法相關規定予以保存維護。

前項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用地範圍、利用方式及景觀維護等事項,得依實際情況為必要規定及採取獎勵措施。」

54.草案第六十四條,除第一項首句「為利文化景觀之保存維護」修正為「為利史蹟、文化景觀範圍內建造物或設施之保存維護」外,餘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第六十四條通過。

55.草案第六十五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及委員管碧玲等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六十五條 古物依其珍貴稀有價值,分為國寶、重要古物及一般古物。

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古物價值之項目、內容及範圍,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

經前項列冊追蹤者,主管機關得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所定審查程序辦理。」

56.草案第六十六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及委員管碧玲等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六十六條 中央政府機關及其附屬機關(構)、國立學校、國營事業及國立文物保管機關(構)應就所保存管理之文物暫行分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就其中具國寶、重要古物價值者列冊,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57.草案第六十七條,除首句「私有及地方政府機關(構)保管之古物」修正為「私有及地方政府機關(構)保管之文物」外,餘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第六十七條通過。

58.草案第六十八條,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第六十八條通過。

59.草案第六十九條,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第六十九條通過。

60.草案第七十條,除「捐贈之古物」修正為「捐贈之文物」外,餘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第七十條通過。

61.草案第七十一條,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第七十一條通過。

62.草案第七十二條,除第一項末句「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修正為「主管機關得補助之」外,餘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第七十二條通過。

63.草案第七十三條,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第七十三條通過。

64.草案第七十四條,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第七十四條通過。

65.草案第七十五條,除「應事先通知中央主管機關。除繼承者外」修正為「應事先通知中央主管機關;除繼承者外」外,餘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第七十五條通過。

66.草案第七十六條,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第七十六條通過。

67.草案第七十七條,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第七十七條通過。

68.草案第七十八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委員管碧玲等及委員蘇治芬等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七十八條 自然地景依其性質,區分為自然保留區、地質公園;自然紀念物包括珍貴稀有植物、礦物、特殊地形及地質現象。」

69.草案第七十九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委員管碧玲等、委員黃國書等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七十九條 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者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

經前項列冊追蹤者,主管機關得依第八十一條所定審查程序辦理。」

70.草案第八十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及委員管碧玲等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八十條 主管機關應建立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調查、研究、保存、維護之完整個案資料。

主管機關應對自然紀念物辦理有關教育、保存等紀念計畫。」

71.草案第八十一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委員管碧玲等及委員吳思瑤等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八十一條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市)定三類,由各級主管機關審查指定後,辦理公告。直轄市定、縣(市)定者,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之所有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指定,主管機關應依法定程序審查之。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滅失、減損或增加其價值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指定或變更其類別,並辦理公告。直轄市定、縣(市)定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前三項指定基準、廢止條件、申請與審查程序、輔助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72.草案第八十二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及委員管碧玲等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八十二條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管理維護;主管機關對私有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得提供適當輔導。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得委任、委辦其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登記有案之團體或個人管理維護。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管理維護者應擬定管理維護計畫,報主管機關備查。」

73.草案第八十三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及委員管碧玲等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八十三條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管理不當致有滅失或減損價值之虞之處理,準用第二十八條規定。」

74.草案第八十四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及委員管碧玲等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八十四條 進入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指定之審議程序者,為暫定自然地景、暫定自然紀念物。

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者遇有緊急情況時,主管機關得指定為暫定自然地景、暫定自然紀念物,並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暫定自然地景、暫定自然紀念物之效力、審查期限、補償及應踐行程序等事項,準用第二十條規定。」

75.草案第八十五條,除「但原住民族為傳統祭典需要」修正為「但原住民族為傳統文化、祭儀需要」外,餘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第八十五條通過。

76.草案第八十六條,除第二項首段「為維護自然保留區之原有自然狀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修正為「為維護自然保留區之原有自然狀態,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非經主管機關許可」外,餘照委員陳學聖等及委員管碧玲等提案通過。

77.草案第八十七條,除各項中「自然地景」均修正為「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外,餘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第八十七條通過。

78.草案第八十八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及委員管碧玲等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八十八條 發見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者,應即報主管機關處理。

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者,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報主管機關處理。」

79.草案第八十九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委員管碧玲等、委員黃國書等提案、委員鄭天財等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八十九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保存價值之無形文化資產項目、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

經前項列冊追蹤者,主管機關得依第九十一條所定審查程序辦理。」

80.草案第九十條,除末句「推廣、活化之完整個案資料」修正為「推廣及活化之完整個案資料」,餘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第九十條通過。

81.草案第九十一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委員管碧玲等、委員鄭天財等、時代力量黨團及委員吳思瑤等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九十一條 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口述傳統、民俗及傳統知識與實踐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登錄,辦理公告,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項,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已登錄之無形文化資產,審查登錄為重要傳統表演藝術、重要傳統工藝、重要口述傳統、重要民俗、重要傳統知識與實踐後,辦理公告。

依前二項規定登錄之無形文化資產項目,主管機關應認定其保存者,賦予其編號、頒授登錄證書,並得視需要協助保存者進行保存維護工作。

各類無形文化資產滅失或減損其價值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登錄或變更其類別,並辦理公告。直轄市、縣(市)登錄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82.草案第九十二條,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第九十二條通過。

83.草案第九十三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委員鄭天財等及委員管碧玲等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九十三條 保存者因死亡、變更、解散或其他特殊理由而無法執行前條之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主管機關得廢止該保存者之認定。直轄市、縣(市)廢止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聲譽卓著之無形文化資產保存者頒授證書,並獎助辦理其無形文化資產之記錄、保存、活化、實踐及推廣等工作。

各類無形文化資產之登錄、保存者之認定基準、變更、廢止條件、審查程序、編號、授予證書、輔助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84.草案第九十四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委員管碧玲等、委員鄭天財等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修正如下;

「第九十四條 主管機關應鼓勵民間辦理無形文化資產之記錄、建檔、傳承、推廣及活化等工作。

前項工作所需經費,主管機關得補助之。」

85.草案第九十五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委員管碧玲等、委員何欣純等及委員鄭天財等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九十五條 主管機關應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其保存者,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並建立基礎資料。

前項所稱文化資產保存技術,指進行文化資產保存及修復工作不可或缺,且必須加以保護需要之傳統技術;其保存者,指保存技術之擁有、精通且能正確體現者。

主管機關應對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者,賦予編號、授予證書及獎勵補助。」

86.草案第九十六條,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第九十六條通過。

87.草案第九十七條,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第九十七條通過。

88.草案第九十八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委員管碧玲等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九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給予獎勵或補助:

一、捐獻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考古遺址或其所定著之土地、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予政府。

二、捐獻私有國寶、重要古物予政府。

三、發見第三十三條之建造物、第五十七條之疑似考古遺址、第七十六條之具古物價值之無主物或第八十八條第一項之具自然地景價值之區域或自然紀念物,並即通報主管機關處理。

四、維護或傳習文化資產具有績效。

五、對闡揚文化資產保存有顯著貢獻。

六、主動將私有古物申請指定,並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十八條規定審查指定為國寶、重要古物。

前項獎勵或補助辦法,由文化部、農委會分別定之。」

89.草案第九十九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委員管碧玲等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九十九條 私有古蹟、考古遺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得在百分之五十範圍內減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其減免範圍、標準及程序之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報財政部備查。」

90.草案第一百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委員管碧玲等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一百條 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考古遺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

本法公布生效前發生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考古遺址繼承,於本法公布生效後,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適用前項規定。」

91.草案第一百零一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及委員管碧玲等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一百零一條 出資贊助辦理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考古遺址、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古物之修復、再利用或管理維護者,其捐贈或贊助款項,得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列舉扣除或列為當年度費用,不受金額之限制。

前項贊助費用,應交付主管機關、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直轄市或縣(市)文化基金會,會同有關機關辦理前項修復、再利用或管理維護事項。該項贊助經費,經贊助者指定其用途,不得移作他用。」

90.增訂第一百零二條,依委員管碧玲等意見,增訂條文如下:

「第一百零二條 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構承租,並出資修復公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考古遺址、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者,得減免租金;其減免金額,以主管機關依其管理維護情形定期檢討核定,其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93.草案第一百零三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委員管碧玲等、委員何欣純等、委員黃國書等、委員李俊俋等、委員張廖萬堅等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並依委員陳學聖、黃國書、何欣純、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張廖萬堅、吳思瑤、蘇巧慧、柯志恩及管碧玲等意見,綜合修正如下:

「第一百零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遷移或拆除古蹟。

二、毀損古蹟、暫定古蹟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

三、毀損考古遺址之全部、一部或其遺物、遺跡。

四、毀損或竊取國寶、重要古物及一般古物。

五、違反第七十三條規定,將國寶、重要古物運出國外,或經核准出國之國寶、重要古物,未依限運回。

六、違反第八十五條規定,採摘、砍伐、挖掘或以其他方式破壞自然紀念物或其生態環境。

七、違反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改變或破壞自然保留區之自然狀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94.草案第一百零四條,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第一百零三條通過。

95.草案第一百零五條,除「因執行職務犯第一百零二條之罪者」修正為「因執行職務犯第一百零三條之罪者」外,餘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第一百零四條通過。

96.草案第一百零六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委員管碧玲等、委員黃國書等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一百零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對古蹟之修復或再利用,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未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計畫為之。

二、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對古蹟之緊急修復,未依第二十七條規定期限內提出修復計畫或未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計畫為之。

三、古蹟、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經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八十三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四、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七十七條或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

五、發掘考古遺址、列冊考古遺址或疑似考古遺址,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六、再複製公有古物,違反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原保管機關(構)核准者。

七、毀損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

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限期通知改正而不改正,或未依改正事項改正者,得按次分別處罰,至改正為止;情況急迫時,主管機關得代為必要處置,並向行為人徵收代履行費用;第四款情形,並得勒令停工,通知自來水、電力事業等配合斷絕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其產權屬公有者,主管機關並應公布該管理機關名稱及將相關人員移請權責機關懲處或懲戒。

有第一項第七款情形者,準用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辦理。」

97.草案第一百零七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委員管碧玲等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一百零七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移轉私有古蹟及其定著之土地、考古遺址定著土地、國寶、重要古物之所有權,未依第三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七十五條規定,事先通知主管機關。

二、發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建造物、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之疑似考古遺址、第七十六條之具古物價值之無主物,未通報主管機關處理。」

98.增訂第一百零八條,綜合委員意見修正如下:

「第一百零八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罪鍰:

一、違反第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任意進入自然保留區。

二、違反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通報主管機關處理。」

99.草案第一百零九條,除「犯第一百零二條之罪者」修正為「犯第一百零三條之罪者」外,餘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第一百零七條通過。

100.草案第一百十條,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第一百零八條通過。

101.草案第一百十一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委員管碧玲等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一百十一條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公告之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文化景觀、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自然地景,其屬應歸類為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口述傳統、民俗、傳統知識與實踐、自然紀念物者及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原住民族文化資產所涉事項,由主管機關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本法規定完成重新指定、登錄及公告程序。」

102.草案第一百十二條,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第一百十條通過。

103.草案第一百十三條,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第一百十一條通過。

(二)親民黨黨團提案第十二條之二;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七條之二、第四十一條之一、第六十二條;委員管碧玲提案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九十九條,均不予採納。

(三)現行條文第六十二條及第九十九條,均予以刪除。

(四)在不影響條文文意前提下,文字、條次、標點符號為統一體例,授權議事人員修改。

(五)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六)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推請陳召集委員學聖補充說明。

二、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但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

復議案

【5月11日】

本會105年5月9日所通過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十條內容,為求文字更嚴謹,爰依議事規則提出復議案內容如後,提請公決。

提案人:陳學聖

連署人:黃國書  柯志恩  張廖萬堅 蘇巧慧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管碧玲  林靜儀

決議:照案通過。

【5月12日】

針對本會審查通過之併案審查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條第二項末尾文字修正為「由文化部或農委會會同有關機關決定之」。以處理不同主管機關管轄之文化資產保存之策劃,提請公決。

提案人:陳學聖

連署人:黃國書  吳思瑤  柯志恩  張廖萬堅 蘇巧慧  鍾佳濱  林靜儀  管碧玲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繼續報告。

二、邀請教育部列席報告「國立高中職改隸市立之規劃狀況」,並備質詢。

三、邀請教育部列席報告「教育部學產基金及國有學產房地經營與運作狀況」,並備質詢。

四、邀請教育部體育署列席報告「2017WBC世界棒球經典賽第一輪賽事申辦情形與規劃」,並備質詢。

主席:今日議程共有三案,三案一併進行口頭報告,前兩案由教育部林次長報告,第三案有關世界棒球經典賽部分則由體育署何署長報告。

首先請教育部林次長報告。

林次長騰蛟:主席、各位委員。感謝各位委員對於教育事務的關注與指導。今日大院第9屆第1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召開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本人承邀列席,並得聆聽委員卓見,至感榮幸。以下謹就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特教學校改隸市立之規劃狀況,以及學產基金及國有學產房地經營與運作狀況提出專案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正與支持。

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特教學校改隸市立之規劃狀況

為因應臺北縣、臺中縣(市)、臺南縣(市)及高雄縣(市)、桃園縣(以下簡稱新4都)合併改制,衍生本部主管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特教學校改隸及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督導權移轉業務,本部自99年起積極與各新直轄市政府協商。惟目前僅新北市政府與教育部達成共識,自102年1月1日起接管新北市轄內41所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至新4都轄內共123所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特教學校,仍維持由本部主管。

本部與國教署前於105年3月15日拜會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研商改隸、移轉事宜,雙方同意暫以106年1月1日為臺中市轄內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改隸、移轉時間點,雙方刻正進行業務移撥、經費協商及精算作業;在桃園市部分,本部與國教署人員前於105年2月22日拜會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研商,惟該局對於「改隸及移轉經費應充分到位」、「國立學校使用之國有不動產產權應併同移轉」、等議題仍有疑慮,現仍無法評估接管時程。在臺南市部分,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業於104年10月23日召開「臺南市因應縣市改隸直轄市國立學校改隸及私立學校教育督導權移轉籌備會第一次會議」,並精算所需經費中。在高雄市部分,在103年1月8日曾函復表示,在員額移轉、經費、高中職免學費與就學貸款補貼利息、國立學校教職員退撫經費、國立學校使用之國有不動產產權移轉未有共識,或未具解決方案前,不予承接。

歷年新4都關心議題包括「本部補助新4都接管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特教學校經費不足」、「改隸移轉後教職員退撫經費分擔」、「國立學校使用之國有不動產產權移轉」及「校長遴選」等議題,考量新4都接管轄內國、私立學校涉及各都財政狀況、接管意願、行政人力負擔及財政收支劃分法、國有財產法等法令限制,未來本部將秉持開放態度,持續與新4都市政府協商,以確保校務行政及運作於改隸、移轉後均能順利銜接。至於新4都轄內學校未改隸移轉前,仍屬教育部主管,其權利義務均維持現況,不影響學生受教品質與教師權益。

二、學產基金及國有學產房地經營與運作狀況

學產基金緣自清朝時代地方熱心教育人士捐獻偏佈於臺灣各地區之田地及房屋,依法放租專款專用於扶助教育人才。本部接管後,設置學產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學產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等相關事宜。

本基金102年度至104年度總計補助弱勢學生39億8,630萬1,661元、補助238萬2,302人次。至105年4月底止,學產土地計4,984筆、面積829.16公頃,其中有租約者及未(無法)訂約而有實質收益者,合計約627.39公頃,另積極處理未繳納使用補償金占用土地約51.22公頃。

學產不動產定位為「公用財產」,依「國有財產法」第28條但書之規定使用收益,並以「只租不售」之管理原則,辦理「強化土地管理」、「改善占用問題」及「活化資產,加強開發土地利用」等施政重點業務。

為促進土地合理利用,本部積極輔導占用人取得合法使用權,103至104年度已排除被占用面積28.96公頃,2年均達財政部訂頒之「強化國有財產管理及運用效益方案」各機關每年處理結案率10%之目標。

此外,為開拓學產基金財源,本部持續透過學產土地多元活化方案挹注學產基金。至104年度止累計效益較大經「公開標租」出租並簽約之土地約25公頃,年租金收益4億5,600餘萬元。本(105)年度並已篩選具公開標租效益之土地23筆,面積約2.8公頃,將規劃2批次標租,預計8月公告招租。

學產土地除以公開標租活化外,將善用參與都市更新及土地重劃機制,改良學產土地資產,提高使用價值,針對區域性大面積學產土地,辦理都市更新先期規劃。又為落實先民獻地助學意旨,亦積極推動學產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與解編作業。另對已實施都市計畫編定為建築用地,周邊公共設施敷設完竣學產三七五耕(養殖)地,研議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終止租約,收回活化使用。

為有效活化學產基金資產,落實本基金永續經營之目標,展望未來,本部企盼透過學產基金管理條例之專屬立法,取得管理及運用法源,俾以持續關懷貧困之弱勢家庭學生,使其順利就學,未來蔚為國家有用的人才。

以上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指教。謝謝!

主席:請教育部體育署何署長報告。

何署長卓飛:主席、各位委員。體育署就有關「2017WBC世界棒球經典賽第一輪賽事申辦情形與規劃」報告,報告如下:

世界棒球經典賽為世界棒壘球總會(WBSC)與美國職業棒球大聯盟(MLB)共同主辦,2006年起每4年舉辦一次。經典賽係由世界16強棒球隊分成4組,每組4個國家,各取前2名晉級8強賽,因有美國職棒大聯盟之參與,選手陣容堅強,賽事備受國際重視。我國曾於2013年舉辦第3屆第一輪賽事,並打進前8強,帶動臺灣棒球熱潮。

中華民國棒球協會(以下簡稱中華棒協)為持續帶動棒球熱潮,並提升臺灣國際能見度,經取得高雄市政府合作承諾,於104年10月23日正式向經典賽對口單位WBCI(係MLB為長期舉辦WBC而設立之公司組織)提出主辦申請,與南韓競逐2017WBC世界棒球經典賽第一輪賽事之主辦權,並於105年3月中旬報經本部同意在案。為展示爭取之決心,中華棒協於申辦期間亦曾2度增加權利金金額。依國際總會申辦時程規定,本案公布舉辦日期應為104年12月31日,期間中華棒協數度向WBCI詢問,一直未獲回復。又原欲贊助本賽事之行銷夥伴,於今年5月退出舉辦陣容,高雄市政府亦致電中華棒協關切,表示一再延宕將影響賽事整體運作,是以,中華棒協經取得MLB高層理解,並與高雄市政府達成共識後,於5月16日對外發布新聞稿。

考量民間體育團體申辦國際賽事,須自行整體評估其財力及籌辦等能力,中華棒協基於權利金不斷提高、贊助商退出等財務因素,以及高雄市政府與該會整體籌辦作業期程等考量,與共同主辦城市高雄市政府合意決定中止申辦2017 WBC世界棒球經典賽第一輪賽事,並已先取得美國職棒大聯盟之理解,本部爰予以尊重。

未來,針對頂級及重大單項國際運動賽事,本部將加強與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或縣市政府協會溝通,在申辦過程中遇有相關障礙或問題時,亦能事先洽本部,俾提供可能之行政協助或共尋解決方案。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持續給予教育部支持與指教,有關2017 WBC世界棒球經典賽第一輪賽事申辦情形與規劃詳細內容,請參閱書面報告,並祝各位委員健康如意,謝謝!

主席:現在開始詢答,每位出席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每位列席委員詢答時間為6分鐘。上午10時截止發言登記。委員如有臨時提案,請於質詢結束前提出;處理臨時提案時,若提案委員及連署委員均不在場,援例不予處理。

首先,請吳委員志揚質詢。

吳委員志揚: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謝謝何署長在520之前的最後一天,仍然兢兢業業地前來本委員會報告。本席再度重申,今日我們所關心的議題,並沒有指責或怪罪任何單位的意思,而是要更公開、透明地讓大家知道到底發生了什麼事,以及政府在檢討整體事件的過程中,有哪些需要部門的介入與協助。至於場館的部分,體育署為主管機關,體育署應關心大巨蛋蓋不蓋得好,而不能說那是台北市政府的事情。如果大巨蛋蓋得不好,台灣還要不要有大巨蛋?這也是體育署應該關注的事情。

有關我國申辦世界棒球經典賽的大型賽事失利,我想大家都很努力,尤其我要給中華棒協很大的肯定,他們在如此不利的狀況之下申辦國際大型賽事,確實遭遇諸多的困難。但是,我們希望針對中華棒協申辦所遭遇的困難點,未來能夠建立一套解決問題的模式,讓台灣可以爭取更多的大型賽事,這才是我們的出發點。

由於方才何署長的口頭報告較為簡單,我認為應先釐清一些事實,才能知道可能會發生哪些問題。首先,何署長提及中華棒協於104年10月23日正式向世界棒球經典賽承辦單位申辦,因為我只是約略聽聞相關情況,不清楚事實,所以我希望署長能夠說明清楚。根據教育部報告載明,中華棒協於104年10月23日向世界棒球經典賽對口單位WBCI提出正式申辦書,當時申請書中註明舉辦比賽地點為台中市洲際棒球場與台北大巨蛋,是不是?

主席:請教育部體育署何署長答復。

何署長卓飛:主席、各位委員。是的。

吳委員志揚:上次會議本席也提及,去(104)年MLB亞太副總裁還認為台北大巨蛋的地點很不錯,他們希望有機會能夠在台北大巨蛋舉辦棒球賽事,所以中華棒協一開始申請舉辦賽事的地點正是台中市洲際棒球場與台北大巨蛋,我也認為這樣很合理。事實上,早在去年12月底MLB就應該宣布主辦城市,但是,他們遲遲未對外宣布。今(105)年2月5日中華棒協將比賽場地改成台中市洲際棒球場;3月15日再改至高雄澄清湖棒球場。我想球迷與國人一定都想要瞭解事件發生的過程,其中牽涉到許多城市與場館的問題。請問署長,中華棒協提出申請是否需要事先獲得體育署同意,或是單項協會本來就可以自行申辦賽事?

何署長卓飛:如果是國際性的大型綜合賽會,通常由主辦城市向教育部提出申請,依照相關規定,這些綜合性賽會可分成三類,他們必須要報部……

吳委員志揚:這應該不算是綜合性賽會,而是單項性……

何署長卓飛:它屬於單項性賽事,通常單項性賽事是由各單項協會自行申請。如果中華棒協認為不需要政府補助經費的話,也就不需要報部。

吳委員志揚:中華棒協有向教育部申請經費補助嗎?

何署長卓飛:他們有向本部申請經費補助。

吳委員志揚:請問他們何時提出申請?

何署長卓飛:今年3月份。

吳委員志揚:為何中華棒協不是在104年10月23日第一次申辦時就向教育部申請經費補助?

何署長卓飛:這應該是我們體育署宣導不周所致,照理說,若各單位協會申請經費補助,他們在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辦之前,應先向本部提出申請經費補助,我們會審議相關條件才會……

吳委員志揚:事實上,中華棒協正式申請舉辦已改成高雄澄清湖棒球場,之後才向體育署提出申請,所以在中華棒協已將世界棒球經典賽的場地改至高雄澄清湖棒球場,事後你們才得知此事嗎?

何署長卓飛:中華棒協之前有向教育部提出口頭報告,但是,正式計畫是在今年3月份提出。

吳委員志揚:體育署有沒有給予任何的諮詢意見或協助?

何署長卓飛:當時我們給他們的訊息是,這是我們國人非常關切之事,對於2017年世界棒球經典賽能夠在國內舉行,我們是樂觀其成。

吳委員志揚:何署長,我們一再更改2017年世界棒球經典賽申辦主場,在申請世界棒球經典賽的deadline之前,比賽地點從104年10月23日預計在台北大巨蛋;105年2月5日改在台中市洲際棒球場舉行;105年3月15日再改至高雄澄清湖棒球場。請問何署長,中華棒協一再更改比賽地點的原因為何?此外,MLB又為何一再提高權利金?

何署長卓飛:這部分涉及商業機密與利益。據我所知,因為中華棒協已經確定無法在台北大巨蛋舉辦世界棒球經典賽,所以他們才會取消台北大巨蛋為比賽場地。至於中華棒協後續將比賽場地改在台中市洲際棒球場,之後再改至高雄澄清湖棒球場舉行,我們並沒有更改比賽地點的相關資料。

吳委員志揚:何署長,這是大家非常關切的國際重大賽事,而非一般賽事,既然中華棒協要向體育署申請補助經費,你們就應該早點協助他們。

何署長卓飛:中華棒協正式提出申請經費補助時,比賽場地已經改至高雄澄清湖棒球場。

吳委員志揚:照理說,原主辦單位應於104年12月底公布取得主辦權的城市,此次賽事有南韓及我國提出申辦,但是,根據中華棒協與高雄市的聲明指出,因為MLB一直拖了5個月,結果我們撐不下去了,只好宣布放棄申辦。為什麼一樣拖5個月,台灣為何撐不下去,韓國就撐得下去?

何署長卓飛:根據我們的初步瞭解,可能涉及主辦單位和韓國之間的談判手法,但是,因為他們沒有對外公開詳細的作業內容,所以我們並不清楚詳情。

吳委員志揚:我相信何署長應該也有蒐集相關資料,我們從報紙報導得知,有可能是MLB故意刁難。

何署長卓飛:是的。

吳委員志揚:事實上,中華棒協提出放棄申辦世界棒球經典賽時,高雄市政府也有發布一份聲明指稱,中華棒協是唯一的申辦窗口,高雄市政府還是希望繼續舉辦世界棒球經典賽,既然中華棒協已經放棄申辦世界棒球經典賽,他們也只能被動配合,所以我們能夠感受高雄市政府的無奈。

何署長卓飛:是的。

吳委員志揚:高雄市政府在何時才改為主辦城市?既然中華棒協直到105年3月15日才將比賽地點改成高雄澄清湖棒球場舉行,MLB直到今年5月份都沒有消息,對高雄市政府而言,才不過短短兩個月的時間,他們怎麼會覺得不能再拖了?

何署長卓飛:我們已洽詢高雄市體育處黃處長,中華棒協在去(104)年年底就曾經跟他談過,據我所知,中華棒協放棄申辦,主要原因就是MLB大幅提高權利金所致。

吳委員志揚:署長,我的意思是,這其中涉及好幾個城市、好幾個球場,還有很辛苦想要爭取主辦權的中華棒協,體育署應該積極介入,而不能等到其他單位申請了主辦權才要補助,否則,有誰能夠協助他們解決申請過程所遭遇的困難?

最近本席正好在研究世界各國運動組織與政府的關係,本席提供丹麥Sport Event Denmark的案例給你們參考,或許大家共同合作會比較好。你們也許聽到由丹麥政府各部門共同出資組成Sport Event Denmark,主要從事協助地方政府與單項協會,向世界爭取在丹麥舉行各項賽事的組織,該組織的三個要角就是Sport Event Denmark、主辦城市、單項協會均全力支持舉辦賽事的財務。反觀,我國卻是由中華棒協獨自肩負募款的責任,實在很辛苦,而且,MLB知道他們募款非常的辛苦,竟然故意加碼權利金,以致我國喪失舉辦世界棒球經典賽的機會。

我們再看下一頁,Sport Event Denmark在網站上宣稱,透過他們向世界爭取在丹麥舉行各項賽事的合作方式,目前已經協助丹麥在國際上爭取許多的賽事,成功率高達百分之八十,而且,他們在國際上爭取到的賽事都是丹麥strong foundation的運動項目,所以我們可以參考Sport Event Denmark的模式。棒球實為台灣運動的強項,台灣觀眾對於我國未能爭取到世界國際棒球賽事特別在意,我們不妨參考丹麥Sport Event Denmark的模式,如此一來,主辦單位也不必向體育署申請經費補助。若透過教育部、文化部、交通部觀光局組成類似Sport Event Denmark的組織,共同協助單項協會與主辦城市以爭取國際賽事,還可以增加城市觀光與行銷,因此,本席建議體育署可參考Sport Event Denmark的做法。

何署長卓飛:好的。謝謝委員。

吳委員志揚:我們對於教育部報告中指出中華棒協申辦失利仍然存在諸多的疑問,我剛剛只是隨便提出幾個問題,就找到非常多的疑點,這些問題尚待釐清。事實上大家在申辦國際賽事的過程都很辛苦,但是,我們希望整個過程能夠公開、透明,讓大家知道中華棒協申辦所遭遇困難之處,我們才能共同解決問題。謝謝。

主席:請柯委員志恩質詢。

柯委員志恩: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本席主要詢問有關國立高中改隸市立高中的問題,但是,在我詢問主題之前,請問林次長,你曾經擔任新北市政府教育局長,你對新店高中很熟悉嗎?新店高中是一所老學校嗎?

主席:請教育部林次長答復。

林次長騰蛟:主席、各位委員。新店高中是一所新的學校。

柯委員志恩:日前新店高中舉辦國中會考時發生跳電事件,你認為這真的只是一個意外嗎?

林次長騰蛟:雖然新店高中是一所新的學校,不過,日前國中會考新店高中發生跳電事件,經查為學校的變電箱控制線圈老化,控制線圈的使用年限通常為5年至10年。

柯委員志恩:會考試場發生這樣的意外,難道是完全超乎你們的想像之外嗎?

林次長騰蛟:是的。

柯委員志恩:本席要特別指出,它應該不是一個意外事件。本席要提醒次長,現今教育部與各縣市政府教育局都非常重視學校評鑑績效,導致績效主義橫行,往往他們都會提出非常多競爭型的計畫,因此,許多學校根本不太在乎學校的基本需求。或許你們可以說新店高中舉辦國中會考發生跳電意外事件,應由地方政府負起全責,但長期以來各學校為了講求績效,並未重視最基本的部分,甚至有許多學校的資本門長期列為零,遲遲無法獲得改善。如果教育部將日前新店高中舉辦國中會考發生跳電事件視為意外的話,那麼我們未來對許多事情豈不是都要各憑運氣?請問次長對此有何看法?

林次長騰蛟:我們會記取這次新店高中舉辦國中會考發生跳電意外事件,未來我們在舉辦大型考試時,不僅針對校內冷氣、用電等相關設施,尚包含校園的電力系統……

柯委員志恩:如果學校沒有發生跳電事件,通常大部分學校也都不會注意校內電力系統的問題,教育部絕對要徹底落實檢測各校的電力系統,不能只重視學校的評鑑績效,而忽略學生最基本的需求。

林次長騰蛟:是的。

柯委員志恩:現在本席要進入今日質詢主題,次長可知國立高中改隸為市立高中,誰最開心、誰最不開心?

林次長騰蛟:有關委員垂詢國立高中改隸市立高中誰最開心?我覺得大家都還算開心。

柯委員志恩:以台中市為例,教育部如同嫁女兒一般帶著大批的嫁粧到台中市政府,但是,從許多的媒體報導得知,原本教育部要撥給台中市政府69億3,000萬元,但是,今天我們看到你們的報告卻只載明37億元,到底這是怎麼一回事?

林次長騰蛟:事實上,所謂的69億元可分為5個部分,第一個部分是我們依照學校改隸前一年度的相關預算約有37億元,尚有免學費的補助經費25億元,兩者總金額為62億元。另外,還有一些資本門與競爭性經費……

柯委員志恩:這個問題很重要,如果我沒有聽到次長的說明,還誤以為你們要騙婚。你不要忘記,新部長是來自台中市,他應該是最佳的證婚人,所以我們希望教育部能夠保證,台中市政府每一年的相關資金都會到位。既然方才次長表示,國立高中改隸市立高中,大家都還算開心,但不容否認的是,許多高中、職的家長與老師仍然感到憂心,他們憂心的是過去的好日子已經不復在。次長可知其原因為何?

林次長騰蛟:原國立高中改隸市立高中,他們會比較不習慣。

柯委員志恩:沒錯!大家不是擔心從國立高中改隸為市立高中,這不是只有高中改隸名稱的問題,其中尚牽涉到許多預算及資產處置的問題。過去新北市的國立高中改隸為市立高中,起初許多人也很擔心,但是,朱立倫市長是學校要什麼,新北市政府就給什麼,由此可見,市長是否有決心不讓學校的預算縮水,這點實屬重要。本席也完全相信,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有3位來自台中的立委,他們絕不敢怠忽,一定會緊盯著相關策略。不過,本席還是要請問次長一個很現實的問題,學校擔心經費會縮水,主要來自地方政府的自籌配合款需要處理,我們也知道教育部往往是根據政府財力等級,最高補助比率分別為第1級50%、第2級70%、第3級80%、第4級85%、第5級90%。如果未來台中市政府不願意拿出地方配合款執行的話,教育部有何因應之道?

林次長騰蛟:國立高中改隸為市立高中隨即歸屬地方政府,當然必須依照縣市政府的財力等級來分擔相關經費。過去依照……

柯委員志恩:如果市長無法落實執行呢?

林次長騰蛟:基本上,自從學校改隸之後,不但要提升學校整體的辦學品質,地方政府也應承擔起較大的責任。舉例而言,以往我在新北市政府服務時,當時朱立倫市長提出,除了中央補助金之外,新北市政府尚針對國立高中改隸為市立高中,挹注4年15億元的旗艦計畫加以配合。至於台中市政府的部分,據我的了解,台中市政府有提出5年50億元的計畫……

柯委員志恩:所以你認為這部分還是可以落實而不會落空?

林次長騰蛟:是。

柯委員志恩:你的承諾很重要,因為現在所有要改制學校的老師跟職員都非常擔憂。

他們還有另外一個擔憂,一般來說,國立高中職都有校務基金,他們自己可以運用,現在改成市立之後,這些錢勢必就要到市政府那邊去了,每一次要用錢的時候就要跟教育局申請。很多人擔心的是,錢進到這個大水庫之後,在使用上會不會變得很麻煩,而且馬上就被稀釋掉了?

林次長騰蛟:根據我的經驗,基本上是不會,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跟新北市一樣有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各國立高中職、國中小本身之下都有一個分基金,所以目前滾存的部分還是可以放在各學校的分基金下面。

柯委員志恩:這很重要。有人說既然這筆錢要轉到那邊的話,講白了這些就是私房錢!他們就先把錢花光了再說嘛!我要特別提醒的是這一點。

大家最關切的還有一個問題,就像你剛剛所提到的,在編制員額的分配上是不一樣的,國立學校的條件最優厚,市立是其次,而縣立的最差嘛!一般來說,國立學校的一套人馬大概是16、17個人,原本他們所做的1件事,轉為市立以後,搞不好就變成是一套人馬要做3件事,包括國一入學、國三及高中的事務等等,這些全部都是啊!現在你們說員額不受影響,但過了幾年之後會不會受到影響?

林次長騰蛟:根據我的經驗……

柯委員志恩:你每次都用新北市的經驗來說臺中市的事情,林佳龍市長跟朱市長又不太一樣。

林次長騰蛟:一般會認為國立學校的員額條件會比市立學校來得好,未必!過去的經驗裡面,有的部分是國立學校比較好;有的部分是市立學校比較好。

柯委員志恩:目前我們看到的資料確實是這樣子啊!

林次長騰蛟:但確實,國、市立學校合併了以後,不可能有兩套標準,所以必須把它統合為一套標準。在過渡期間,包括在職員員額上有一些減少的情形,是採用遇缺不補的方式逐年去處理。

柯委員志恩:臺中市有委員這麼多,我們一定要幫他們說一下話,為了避免將來換了市長以後,原本所說的都不算數了,你們就員額編制的部分務必要訂出來!根據高級中等教育法,他們勢必要有一個組織規程準則,就你所知,目前臺中市訂出來了嗎?

林次長騰蛟:臺中市也有自己的組織規程準則,其本身就有國小、國中及高中職,所以……

柯委員志恩:我知道,但目前就本席的了解,目前臺中市用的是高級中學法,還不是新改的高級中等教育法。

林次長騰蛟:是,用原來的法規。

柯委員志恩:在適法性上就有些問題,我認為國教署就這部分要追蹤管考。

林次長騰蛟:是,在改制隸屬為直轄市之後,可能一、兩年之內,針對教育法規部分都要趕快去做調整。

柯委員志恩:勢必要調整。我們還是要強調,到底兩者之間有沒有落差?包括教室數、二級單位組長數、職員數,其實這些都是不一樣的!學校總班級數有72班以上者,臺中市高中最多是置17個組長,但國立學校卻可置20個組長,這就有落差了,難怪很多人擔心其職缺會因此受到影響。你們一定要好好地將這個規程準則訂出來,否則主事的人下台了就不算數,且時間一久的話會變成如何?難怪很多人會忐忑不安!

林次長騰蛟:高級中等教育法在103年8月1日正式生效,在實施之後,國教署針對國立高中職學校的部分訂了一個員額編制標準,目前包括公、私立學校都按這這個標準來處理。

柯委員志恩:我認為在這部分還是要嚴格要求,以達到目標。

林次長騰蛟:法規是有,將來執行面的部分可能……

柯委員志恩:在執行層面上一定要確實督導。

市立學校移撥後,原來由國教署負責的獎補助是不是也由臺中市政府來負擔?

林次長騰蛟:這部分我們會設算,精算之後再移撥給臺中市政府。

柯委員志恩:這筆錢是沒有問題的?

林次長騰蛟:對,沒有問題。

柯委員志恩:基於你對臺中市的理解,臺中市已經掌管50個學校,你覺得這樣的移轉沒有太大的問題?

林次長騰蛟:國教署以及我本人出面跟臺中市談的結果,基本上就是比照過去新北市的模式來辦理臺中市……

柯委員志恩:所以你們要借重他們的經驗?

林次長騰蛟:是……

柯委員志恩:新北市、臺中市可以,為什麼臺南跟高雄不行?

林次長騰蛟:因為各縣市政府大概有一個……

柯委員志恩:其實臺南有考慮,只是賴市長本身非常地省,對不對?什麼都要去省。你是不是也承認?在好多地方,連一成的偏鄉師資彈性員額都不願意給!而且還要自籌很多的地方配合款,他都覺得是用到地方上的錢,所以才不做這樣的事情!這點你同意嗎?

林次長騰蛟:基本上跟縣市政府的決心是有滿大的關係。

柯委員志恩:所以嘛!我們就大膽的講,新北市和臺中市政府都很有決心,臺南和高雄的決心就比較不足,是不是這樣子?

林次長騰蛟:他們的疑慮會比較多一點,不過我們還在持續溝通。

柯委員志恩:我們就看看到底什麼時候可以完全達標,讓高雄、臺南、臺中、新北及臺北都能夠有完整的發展。

林次長騰蛟:謝謝柯委員。

主席:請吳委員思瑤質詢。

吳委員思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署長,兩位辛苦了,今天是你們任期的最後一天。其實我和林次長熟識已久,看到你最後一天來備詢還是準備厚厚的一疊資料,我覺得很感動,感覺到政府的政策是延續的。在場有很多常任文官,之後有許多要賡續推動的政策有勞大家了,我要肯定次長的精神,包括署長在未來也還有很多的業務要處理。

我今天質詢的主題跟WBC有點相關,這是一則即時新聞、我手上拿的報紙使用斗大的新聞版面報導我們的棒協退出了經典賽的申辦。體育署每年有一筆預算,專門處理國際體育消息的網頁資訊,有編列預算、也有實際執行,請問您清楚這個網頁嗎?

主席:請教育部體育署何署長答復。

何署長卓飛:主席、各位委員。我們都有適時公開,也傳給各單項運動協會,也有提會議……

吳委員思瑤:今天我質詢的簡報標題就是「舊聞變新聞,新聞變舊聞」,我們退出WBC經典賽申辦的這個消息,在體育署國際體育消息的這個網頁裡頭是看不到的。包括國人非常關心的臺灣之光陳偉殷在大聯盟要挑戰生涯第50勝,在你們的網頁裡頭也看不到,另外,也完全看不到王建民重返大聯盟首投的新聞。就算看得到,也是「聲聲慢」,delay了好久、好久。你知道這個問題嗎?

何署長卓飛:我們是委託相關機構幫忙……

吳委員思瑤:由編譯社翻譯。簡報上的這個畫面就是你們網站的主頁,其實體育署立意良善,為了宣示臺灣做為體育大國,跟國際運動賽事接軌,對於各種運動賽事的新聞,包括規則改變或是賽事的最新動態都有翻譯報導。每年的預算是多少?

何署長卓飛:30萬。

吳委員思瑤:每年處理幾則新聞?

何署長卓飛:每個禮拜都會……

吳委員思瑤:每週嘛?

何署長卓飛:是。

吳委員思瑤:換言之,每年大概有四、五十週,你們每週要去update一次嘛!

何署長卓飛:是。

吳委員思瑤:這樣的預算是不高,但我覺得要用預算就要用得有價值。我現在播放出的這一張投影片是你們在5月9月最新放上去的國際運動賽事相關新聞,包括國際的運動政策。接下來的這張投影片,我唸給您聽,第1則的新聞是取用自國際運動網站Inside the games的報導,上面寫巴黎申辦2024年的奧運,為了納入運動員的想法,做了一個APP,讓運動員都可以來發言。這個新聞很好,可是這個新聞是4月11日的報導。第2則新聞是國際田徑總會將在鑽石聯賽2016的賽季提出新的計分方式,這個很重要!這則新聞的發布日期是4月9日。再看第3則好了,世界女子職業網球賽WTA宣布2017年4月會在瑞士的比爾站新增一個室內賽,未來將會做為歐洲球季的開場。這都是重要的新聞,可是最後這則女子網球賽的新聞發布日也是4月11日。

簡單講,你們花了30萬請翻譯公司協助翻譯,要讓臺灣的運動迷、關心運動政策的朋友們觀看最新的國際體育新聞,但平均都是delay了1個月!我現在放出來的是5月9日你們最新Po上去的新聞,可是相關的內容都不過是翻譯後的新聞而已。

依據我彙整出來的資料,2016年體育署的國際新聞報導,平均每則新聞delay了4週;2015年的情況好一點,是delay2週;2014年平均也是delay4週。這不是大的事情,但從這麼小的事情所彰顯出來的是我國到底有沒有跟國際接軌!今天我們放棄申辦經典賽,這個新聞看不到,因為你們的這個新聞報導不是即時的,包括大家所關心的很多臺灣之光,例如陳偉殷、王建民的新聞也完全都看不到。甚至於我要挑戰的是,你們的網頁中把里約奧運放在一個專章,但對我們2017年世大運相關的報導卻少之又少,我好不容易找到一篇新聞,那是今年1月份放上去的。所以,我覺得這樣一個翻譯新聞的作法根本就是雞肋,今天我們在說產學合作,青發署也有推動見習生計畫,你們就直接轉包給相關科系研究所的學生來翻譯好了!讓他們活用所學,你們也不用花30萬再去找翻譯社,翻出來的結果卻是「新聞變舊聞,舊聞變新聞」,這個「NEWS」其實是「OLD NEWS」,署長同意吧?

何署長卓飛:確實,在作業時間上,我們可以再跟相關委託單位來做個檢討。

吳委員思瑤:這是運動消息。

何署長卓飛:另外,金額達30萬元以上的案子就必須公開招標。

吳委員思瑤:這部分很容易處理,你們完全不需要編列這筆預算,就透過見習生計畫,讓這些翻譯類科研究所的學生或外語相關科系的大學生來幫忙,只要想做,絕對可以做到,而且更有意義。這是小事,絕對可以做的。

何署長卓飛:如果在相關的規定上是ok的,我們就可以往這個方向走。

吳委員思瑤:這個絕對是可以的。

同樣的,我們在講學產土地或建物的活化,次長,你們在臺北市有兩棟學產建物,一棟是永春捷運站的聯開宅,一棟是臺北信義大樓,請問目前的招租情況是如何?

主席:請教育部林次長答復。

林次長騰蛟:主席、各位委員。永春捷運站的聯開宅部分,10個單元裡面,目前已經有9個單元租出去了,剩下1個單元。

吳委員思瑤:對,剩下1戶。其實去年還沒有這麼快,還好有快馬加鞭,想辦法租了出去。

那臺北信義大樓呢?全部租出去了,但在過程中我們都還要很努力地去招租、招標。談到學產土地的活用,我認為其實是大家的思考要活化,一旦涉及基金,為什麼我們就認為要損益平衡,一定要想辦法去活化使用、租給民間來增加基金的收益?我的觀點是,要攪動一下我們的思考,就以永春捷運站的聯開宅來說,去年你們花了多大的努力,想辦法把沒有租出去的部分趕快租出去!而它在精華區、是一個店面,你們何不思考一下,就如同我剛剛所質詢體育署網站翻譯國際運動新聞的事情,你們就釋出空間給學生以強化產學合作,一樓有店面,讓這些讀餐飲系的孩子可以開一個糕餅店,或者開一間髮廊,讓技職體系的髮妝系學生來這裡實作等等,你們也可以開放給藝術家做為文創工作室,而他們可以販售產品,這就是頭腦的活化。如果你們很容易就招租得到,那我沒有意見,但事實上這些建物在招租時都還是碰到困難,閒置在那裡也浪費。你們能不能朝本席所建議的方向,用產學合作的方式,把空間釋放給需要的學生來活化使用?

林次長騰蛟:吳委員的意見非常好,針對目前閒置或招標上一直都不順利的學產空間部分,我們可以朝這個方向來努力。

吳委員思瑤:我覺得一定要做,與其閒置在那邊養蚊子,你們應增長土地無形的價值,回歸到教育原始的價值與意義。更何況,學產基金當初設置的目的就是要扶助學生的學習,而你們往往直接用金錢加以補助、獎助清貧學生,這我同意,但也應換個角度思考、頭腦要先活化。最後我要說,學產基金要活化,就先從活化教育部同仁的思考開始,我們一起努力好嗎?

林次長騰蛟:好,謝謝吳委員。

主席:請蘇委員巧慧質詢。

蘇委員巧慧: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就繼續追問改制的問題,在次長剛剛的報告裡面,洋洋灑灑提了這麼多,包括改制的辦理進度,也談到費用,但我並沒有看到目的這個部分。請次長用非常簡短的一句話說明為什麼我們要推動這個政策、要讓國立高中改隸為市立?

主席:請教育部林次長答復。

林次長騰蛟:主席、各位委員。一方面就主管機關來講,高中職可以由直轄市就地管轄,同時可以提升高中職本身的在地化需求,提升辦學的品質。

蘇委員巧慧:簡單講,如果用一句話來說明,其實是讓事權統一,另外也讓學校的辦學品質更好嘛!本席非常同意這個論點,因為十二年國教的上路,諸多政策乃由地方縣市政府、地方的教育局在第一線面對學校、面對教育,所以事權要統一,管理要一致,以使學生的受教資源均質均優,這確實是改隸的目的。剛剛次長的報告談到四都的辦理進度,卻唯一沒有談到新北,因為新北已完全改隸,請問次長能清楚說明新北改隸之後的進度、現況嗎?它到底有沒有比較好?改隸的目的除剛剛說到的讓經費更多、令學校更好、使教職員更好之外,如果從學生的角度來說,他們在改隸之後究竟有沒有得到更好的教學環境和教學品質呢?

林次長騰蛟:以過去新北市的經驗而言,國立改隸市立之後,中等教育可以從國小、國中銜接到高中職,直轄市政府對此能進行整體性規劃;同時,學校在地化的相關制度設計也可以滿足……

蘇委員巧慧:這都是我們要推動的方向。

林次長騰蛟:據我的瞭解,過去許多新北市學生都要舟車往返到臺北市唸書,但是現在約有七成二的學生可以選擇在新北市在地就學。

蘇委員巧慧:次長,因為這是本席的質詢時間,所以我畢竟還是要針對我的問題詢問你。次長在在提到最熟悉的新北模式,也說到由於這個改制,學生未來或許可以被推往這樣的方向。其實我們進行改制是希望即使學生分別就讀於國立和市立不同學校,他們也能享有同樣的資源;但是從種種資源來看,迄今已有兩年,這二者的資源並未漸漸趨於平均、平等、一致。以新北市的生師比為例,100學年度是16和6的差距,亦即在國立學校,一位老師要對16位學生;在縣立學校,一位老師要對6位學生。經過兩年,這個比例還是一樣,差距沒有多少。

次長剛剛提到改隸之後,這可以推往某些方向,但是已經過兩年,新北推動這個制度之後,其改進的幅度實在非常少。請問教育部作為全國最高的教育主管機關,你們負擔的監督責任為何?你們有更具體的輔導、評估或監督的措施嗎?除讓這能順利完成改制,如同你方才所說,未來四都也會持續辦理這個部分之外,我們最關心的還是改制之後的情況,尤其從學生的角度來看,請問教育部未來會如何處理?你剛剛提到的都很好,本席也都贊成。

林次長騰蛟:蘇委員提到的生師比涉及員額編制標準,目前高中職是按班級數配置老師人數……

蘇委員巧慧:本席意指其差距,二者的差距要如何降低?

林次長騰蛟:這不致於因此而有差距,他們是按班級數分配……

蘇委員巧慧:本席談的是國立和市立二者原是一國兩制,甚至一國多制,現在我們希望透過改制讓這二者漸漸趨於平均。

林次長騰蛟:過去的情況是國立一個標準,市立一個標準,改制之後,各直轄市會訂一致性的標準。

蘇委員巧慧:你們要如何監督?

林次長騰蛟:第一個,過去這由各直轄市自己訂定,現在「高級中等教育法」公布施行後,這個標準由教育部統一訂定,於是各直轄市可以此為最低標準訂定他們的規定,我們也會落實督促各縣市、直轄市的執行情形……

蘇委員巧慧:經過這段時間觀察,本席認為不管是吳部長或您都相當嫻熟教育法規和教育事務,也都提到種種政策會盡量落實、辦理,但是卻沒有更進一步具體的狀況,既然你非常肯定和熟悉新北模式,亦希望未來將此模式積極推動到四都,那麼在監督、辦理、考核的部分是不是也能提出更具體的辦法,以作為其他縣市的參考?這才是改制的真正目的。

接下來,談到學產基金,剛剛思瑤委員提到這必須活化,本席也非常同意這個方向。今日我看到預算書上的學產基金在今年編列的收入明明增加,支出卻比去年減少將近2億元,請問次長是否知道這2億元的減少大致是由於何種原因?這在你們的預算書有提到。

主席:請教育部秘書處周處長答復。

周處長以順:主席、各位委員。工讀助學金減少。

蘇委員巧慧:對,就是助學金減少。你們的報告顯示學產基金約用在五個方向,除低收入戶學生的助學金、急難慰問金、輔導高關懷學生、培訓特殊專長的學生之外,還有一項是補助辦理工讀服務;本席要特別談這一項,其實貴部對於這一項辦理得不錯。這一項主要以學校為單位組隊,讓弱勢學生在暑期到偏鄉服務,讓他們運用自己的專長投入偏鄉服務,並賺取工讀金,這主要在補助學校辦理這個計畫,其立意良好。連你們自己也發布新聞稿指出,96年至103年間累計補助一萬多人次,均已達成認識職場、學習體驗、團隊合作及鼓勵弱勢學生奮發向上之目標。

雖然這達到如此美好的狀況,可是這些年申請的隊數卻在下降,從101年有128隊申請,陸續下降,到104年只有53隊申請;更有趣的是教育部去年編列2億7,000多萬元辦理這個計畫,可是申請的件數減少,以致決算金額不夠多,結果你們今年非但不設法讓這個提供他們釣竿,不是提供魚的好計畫辦得更好,而且乾脆不辦理這個計畫,為何教育部的思惟會是如此?請次長回答。

周處長以順:技專的工讀金和……

蘇委員巧慧:本席是請次長回答。

周處長以順:因為這個部分比較細節。技專的工讀金和我們辦理的這個是不一樣的;前者是由學校直接處理,後者是他們利用暑假和寒假工讀。至於團數減少,這是由於我們審核的標準有稍微嚴格一點。

蘇委員巧慧:這就是本席請次長回答的原因,因為這畢竟是政策的問題。我們今天討論的是學產基金用於何處是最好的,從你們的報告看來,之前它有用於補助辦理工讀服務的方向,且辦得不錯,但是申請的隊數漸漸下降。本席身為監督政府的角色,卻看到當這個好計畫的申請隊數下降時,教育部不但不加強、補強,反而乾脆收回這筆經費,不辦理這個計畫,這是不正確的方向。這也是剛剛思瑤委員說的,學產基金不但收入要活化,運用的方向也要活化,而他提的是新創計畫,我的則更簡單,只要你們好好辦理既有計畫就好。本席希望未來能看到這個部分的數字上升,不是下降,謝謝。

林次長騰蛟:謝謝蘇委員,我們會朝這個方向努力。

主席(吳委員思瑤代):請黃委員國書質詢。

黃委員國書: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新政府明天即將上任,請問次長,您希望留任嗎?

主席:請教育部林次長答復。

林次長騰蛟:主席、各位委員。我是事務官,事務官沒有留任與否的問題。

黃委員國書:對,本席知道。請問你希望留在常務次長這個位子嗎?

林次長騰蛟:為教育奉獻心力是教育人的責任,也是義務。

黃委員國書:現在還有許多事情需要銜接和推動。

林次長騰蛟:是,我們會……

黃委員國書:請問何署長,你希望留任嗎?

主席:請教育部體育署何署長答復。

何署長卓飛:主席、各位委員。我對體育有使命感。

黃委員國書:所以?

何署長卓飛:我會努力打拚!

黃委員國書:所以你也希望留任。

何署長卓飛:我也是事務官。

黃委員國書:你希望留在體育署這個位子?很好!本席認為何署長過去在體育署的表現是許多單位及大家都肯定的,但是你和各個單項協會之間的聯繫究竟有沒有出問題?我們放棄申辦2017 WBC世界棒球經典賽,這是怎麼回事?我們不是沒有這個經驗,2013年曾在台中舉辦過,我們有這個經驗,為何這次會這麼無厘頭宣布退出?

本席今天安排這個議程是要幫球迷瞭解其中真相,我看體育署要成立真相調查委員會了?請問宣布退出的原因到底為何?這是誰決定的?這是你決定的,還是棒協決定的?

何署長卓飛:申辦單項運動的國際賽事通常由單項協會自行爭取,當他們需要政府補助時,才會向政府申報。

黃委員國書:請問這個棒球經典賽是否需要政府補助?

何署長卓飛:他們有向教育部體育署申請補助。

黃委員國書:既然如此,你們有沒有去瞭解這場重要的國際賽事對於台灣棒球發展的影響?有沒有確實掌握這場世界棒球經典賽的情況?

何署長卓飛:我們都有查看相關訊息,而棒協宣布放棄申辦這次賽事確實有很多因素,這和對手也有很大相關。

黃委員國書:今天本席就是想要瞭解我們放棄申辦的原因到底何在,如果我們和韓國PK爭取申辦這場賽事,之後輸了,這是條件不如人家,也就算了,但是我們都還沒和人家PK完賽,就宣布退出,這很傷球迷的心。

體育署說,這是單項協會的問題。請問中華棒協何時向體育署申請?

何署長卓飛:3月中。

黃委員國書:3月14日,所以你們在3月14日才知道這件事情?

何署長卓飛:他們在此之前有和我們口頭說明過。

黃委員國書:請問他們向你們申請時提出的比賽場地在何處?

何署長卓飛:在高雄,因為那時已是3月。

黃委員國書:在高雄?那麼你們今天的報告就前後兜不攏!報告前面指出,去年12月棒協向高雄市政府取得合作承諾,原規劃於明年假高雄市澄清湖棒球場舉辦這場賽事;報告後面則指稱,棒協一開始提出申辦書時的舉辦球場為臺中市洲際棒球場與臺北大巨蛋。

何署長卓飛:對。

黃委員國書:報告也指出,他們向你們申請後的翌日3月15日,才更換舉辦球場為高雄市澄清湖棒球場,這是怎麼回事?

何署長卓飛:他們很早之前便持續和高雄市政府接觸;在臺北大巨蛋的部分,因為這已確定不可能,所以就拿掉;至於臺中市洲際棒球場,則是因為臺中市政府沒有很清楚答復棒協。

黃委員國書:他們最早一開始確定的比賽場地到底是哪裡?

何署長卓飛:如同報告書說的,最早的是大巨蛋和洲際棒球場。

黃委員國書:後來沒有了?

何署長卓飛:是。

黃委員國書:棒協的說法是他們和高雄市政府一起宣布放棄申辦這個比賽。請問高雄市政府也宣布放棄嗎?

何署長卓飛:他們有談論。

黃委員國書:我們看看高雄市政府的態度,他們5月16日發表聲明,高雄市政府並未表示擬放棄申辦經典賽,亦無與棒協發表共同聲明。棒協是吃盡高雄市政府的豆腐,高雄市政府表示他們根本沒有放棄,也沒有和棒協發表共同聲明。這又是怎麼回事?棒協要申辦重要國際賽事,他們可以就舉辦的場地、合作的城市這樣跳來跳去,體育署也無從監督!你們就放任棒協這樣?我看棒協從頭到尾都在欺騙體育署。

對於這整個情形,何署長到底掌握且知道多少?這個世界棒球經典賽是每四年才舉辦一次的國際賽事,對臺灣而言,這是非常重要的比賽;更何況,上屆2013年的賽事才在臺灣舉辦過,而且我們爭取申辦這次比賽,尚未到最後一刻,沒有理由就要放棄應有的權利,這樣如何對棒球迷交代?何署長的感覺呢?你們要不要譴責棒協?

何署長卓飛:棒協應該以正式程序處理這個問題,就我們私下瞭解,他們和高雄市政府的相關主管人員是以LINE聯絡溝通相關事宜,並未使用正式的公文書處理這些事情。

黃委員國書:對於這麼重要的國際賽事,我們未戰先降,體育署亦置之度外,造成球迷的遺憾,這要怎麼辦?未來我們還有非常多的國際賽事要申辦,如果署長有意願繼續留任體育署署長,要先釐清這件事情,對球迷有交代,這件事情究竟在哪一個環節出問題?這是體育署對於國際賽事的申辦情事掌握不周,還是棒協的作業程序出問題?現在棒協將事情丟給高雄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則說,他們從頭到尾都沒有放棄,而是棒協自己說的。這要怎麼辦?

何署長卓飛:據我們的瞭解,棒協已從MLB處很清楚得知韓國會取得主辦權。

黃委員國書:這整個過程還「牽拖」到臺北大巨蛋,不要有這種推卸責任的心態!本席要求體育署,針對臺灣今年無法申辦到WBC賽事,你們要有一個官方說明,可不可以在今天就提出清楚的說明,交代這件事情的真相?看看這是哪一個申辦程序出問題。你們現在將責任丟給大聯盟(MLB),且認為這件事情就算了,不可以如此,好不好?體育署今天就要提出公開聲明,向大家交代。好不好?

何署長卓飛:是。

黃委員國書:接下來,請教次長,您辛苦了,如今我們面對國立高中職改隸市立的問題。現在台中市願意在明年1月1日改隸,至於其他的直轄市,如台南、桃園、高雄,你們還在談嗎?

林次長騰蛟:我們都持續在溝通。

黃委員國書:這些都還在談?

林次長騰蛟:是,目前以台中市意願最強。

黃委員國書:感謝!如果你繼續留任,請密切注意、協調,讓國立高中職改隸市立對於學生的權益、教學的品質都不會受到影響。

林次長騰蛟:那是一定的。

黃委員國書:希望你可以做個承諾。

林次長騰蛟:是的。

黃委員國書:以上,謝謝。

林次長騰蛟:謝謝委員。

主席:請張廖委員萬堅質詢。

張廖委員萬堅: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大家都很關心2017年臺灣沒辦法再主辦世界棒球經典賽的事情,身為上次的主辦單位(本席當時是副總會長),比賽在臺中洲際棒球場舉行,那個熱潮真的是讓我們記憶猶新。對於我們沒辦法爭取到舉辦2017年的賽事,我只能在這裡替球迷感到非常、非常失望,非常失望、非常失望、非常失望!因為很重要,所以要說三次。

對於2017我們申辦沒有辦法成功,其實我比較難過的是,職棒聯盟和棒協好像長期為了能不能合組國家代表隊或者是主辦權的問題而常常無法合作,這點我覺得非常惋惜。根據本席的瞭解,其實剛才署長並沒有講得很直接,請問你認為這次為什麼會申辦失敗?

主席(黃委員國書):請教育部體育署何署長答復。

何署長卓飛:主席、各位委員。其實因素很多啦,基本上MLB那邊也是基於商業考量,把我們當做一個籌碼。

張廖委員萬堅:你講出重點了。你的報告書並沒有講到權利金的部分。這項比賽已經舉辦4屆了,第2屆亞洲區在日本舉辦,第3屆在臺灣,現在這是第4屆。根據本席得到的消息,其實韓國首爾加入爭取的時候,臺灣當然覺得上次(第3屆)我們辦得很成功,而且MLB籌組的WBCI也問我們有沒有興趣,所以我們就被騙了,真的提出申辦。我們的權利金剛開始(10月23日)提出的是多少錢你知道嗎?

何署長卓飛:我記得是100萬。

張廖委員萬堅:是180萬美金。他們本來是12月底就要公布主辦城市,最晚到1月底。事實上在1月的時候就差不多知道是韓國首爾要辦,為什麼它不宣布?

何署長卓飛:還是因為權利金,所以我們後來把權利金提高,……

張廖委員萬堅:因為他們要等臺灣把權利金加碼嘛!所以我們傻傻的……

何署長卓飛:我們提高到……

張廖委員萬堅:提高到多少?

何署長卓飛:提高到250萬。但是現在他們又希望我們增加。

張廖委員萬堅:2月5日我們把權利金從180萬提高到200萬;3月15日它又不宣布,我們又傻傻的跟進,提高到240萬美金;到了5月初,開始有消息說其實就是韓國首爾要辦,那時韓國的權利金已經遠遠把臺灣拋在後面了。所以在這次的申辦過程裡面,臺灣根本就變成主辦單位WBCI向韓國爭取提高權利金的籌碼而已啦!

我剛才說沒有申辦到真的很難過、很傷心、很傷心,但是有時候棒球運動包括國際賽事是非常現實的。我也在地方當主委,其實我有觀察這次申辦失敗之後棒壇的反應,職棒聯盟就說:我們一年前也還沒籌組隊伍,我們保留不派職棒選手參加的權利。我們的中華職棒聯盟對棒協申辦失敗的反應是這樣!我們喜歡棒球的人會很失望,覺得怎麼會是這種反應。

為什麼韓國會申辦成功?不只是巨蛋球場的因素啦!2013年我們經典賽辦得很成功,帶動臺灣職棒的熱潮,從那時候開始,我們有很多職棒選手願意從國外回來。可是到今年,你看我們今年職棒開打不到2個月,所有的球迷加起來不到50萬;韓國比我們晚開打,他們的球迷是200萬。所以有很多現實的問題我們要好好地檢討。

我覺得體育署也應該扮演更積極的角色,當然,申辦單位是棒協,可是如果你有下令志在必得,就不要放牛吃草,就要全力協助。如果真的是權利金的問題,我們真的可以到多少?政策上是否需要這樣處理?如果我們已經知道他們其實就是希望開拓市場,之前在日本,然後是臺灣,接下來是韓國,那我們為什麼要攪入這個東西?所以我覺得這個要早點講啦!我想,大環境我們其實還是不如人,我覺得我們應該好好檢討,不要一再傷球迷的心。

之前辦了4次經典賽,我們來回顧一下,2006年我們是全部的職棒選手都參加,2009年只有象隊和獅隊參加,2013年我們首度打入8強,是因為大家都比賽、都參加。今天講這個其實都是過去式了,未來比較重要的是我們要怎麼籌組,我們不願意看到因為我們沒辦法爭取到主辦,就又開始出現職棒選手要不要參加的問題,都沒想到過去職棒選手不參加也有很多原因啊!譬如出場費的問題,還有黃國書召委之前提的保險的問題,他們出去比賽,我們怎麼幫他們保險,我覺得選手的權益你們要趕快來處理。

事實上,職棒秘書長說一年前就籌組、現在還沒籌組,我覺得那也是內行人講外行話。我們2013會在一年前就籌組,是因為我們從預賽開始打,我那時候非常清楚,後來打進去、我們一路打,預賽打了3場,第1場贏了澳洲,第2場贏了荷蘭,第1場好像是4比1的樣子,我都有去看,贏荷蘭是8比3。對韓國我們本來到8局都贏,最後被姜正浩打了1支全壘打,2比3、被逆轉,輸掉了,但我們還是分組第1,跑到日本去。第1場8強賽對日本差一點贏耶!3比4,輸1分而已,所以才會掀起這個熱潮。

所以我覺得,體育署應該好好利用這個機會讓2個單位合作,我們還可以再組一隊,像這麼多好的選手回來臺灣,我們怎麼樣籌組2017最強的臺灣代表隊,我認為你們有責任。

何署長卓飛:我們已經有規劃了。

張廖委員萬堅:已經有規劃?

何署長卓飛:是的。

張廖委員萬堅:本席也會持續來關心。

轉播也很重要,雖然相關單位沒有在這裡,但還是要想辦法讓球迷看到轉播,為我們臺灣代表隊加油。

接下來本席要談一下學產基金的問題。根據教育部提供的資料,從虧損增加、減少補助弱勢生的趨勢來看,102年學產基金的總支出是16.2億、103年是14.8億、104年是15.4億,補助人次分別是81萬、77萬和78萬,本席把它算一算,其實平均起來,弱勢生受到的補助不到2,000元。請問2,000元的補助方式是常態、平均的補助,還是有高低?

主席:請教育部秘書處周處長答復。

周處長以順:主席、各位委員。小學生一個學期是1,000元;國中生是2,000元;高中生公立是3,000元,私立是5,000元;大學私立的是1萬元,公立的是5,000元。

張廖委員萬堅:你們補助的人次這麼多,感覺上就是統統有獎,統統都是安慰獎,大家都有。小學生是1,000元,國中生是3,000元,是不是?

周處長以順:國中生1學期2,000元。

張廖委員萬堅:都1,000元啊?那比65歲的老人年金1年領2,000元還少。針對這樣的補助方式,我希望你們能夠真正去做一個好的分配,不是統統有獎,也不是統統都是安慰獎。

根據學產基金的資產表,不動產當中的土地如果用公告地價來看,有217億,如果用公告現值來算,有1,095億。這麼多的資產再加上存款和有價證券,差不多是1,200億,可是你們編的收入,我算一算一年只有8億,這樣的資產報酬率只有千分之七左右,其中租金占8成,是不是這樣?

周處長以順:租金裡面光是耕地就占70%,這部分我們的收入只有六百多萬……

張廖委員萬堅:因為時間不夠,我最後要提一個最近的不合理的狀況。102年度改成市價徵收之後,學產基金的租金計算方式都是按照公告地價,以臺中市為例,你們的年度租金收入大概是7億左右,聽說臺中市就貢獻了一半─三億多、七期的租金。因為公告地價今年1月才調漲,臺中市供應你們租金最多的西屯區平均調了1倍多,增加100%以上,七期則調了3倍。在你們說的弱勢的農耕區,我最近接到一個陳情案,陳情人承租你們的農耕地,半年的租金本來是1萬3,000元,現在變成3萬1,000元,而他還是低收入戶!因為公告地價調得太猛,而你們的租金計算基礎又是根據公告地價,這非常不合理,就是它平均調漲了1倍多,所以我認為你們應該考量情勢的轉變。現在公告地價和公告現值都調向市價,所以它的計算基礎是不一樣的,這會造成很多問題,我們七期的租金就漲了3倍,你應該也知道這件事情已向法院聲請調解。

針對這樣的問題,本席等一下會提案,請你們重新檢討,做好配套。從102年度開始,公告現值和公告地價的調整已經轉變了,可是我們的租金計價還是按照原來那套方式,這樣會有很多糾紛啦!以上提醒,謝謝。

主席:請蔣委員乃辛質詢。

蔣委員乃辛: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剛聽到經典賽第一輪賽事的問題,說實在的,我聽了半天,也看了體育署的書面報告,可是問題的癥結點到底在哪裡,我還是聽不出來。

主席:請教育部體育署何署長答復。

何署長卓飛:主席、各位委員。應該這麼說啦,癥結點應該是當時棒協在申辦這次賽會時沒有做好最清楚、最深入、最瞭解的評估,所以在整個作業過程之中,我個人的感覺是被MLB擺了一道。

蔣委員乃辛:就像你剛剛講的,拿我們當籌碼,權利金從180萬到250萬一直加?

何署長卓飛:是的。

蔣委員乃辛:可是你們今天報告的結論寫的是:「未來,針對頂級及重大單項國際運動賽事,本部將加強與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或縣市政府協會溝通,在申辦過程中遇有相關障礙或問題時,亦能事先洽本部,俾提供可能之行政協助或共尋解決方案。」,感覺上好像也是輕描淡寫,並沒有針對問題的癥結點去處理啊!我們當初之所以硬要把體委會變成體育署,第一就是希望能振興體育,第二是希望體育署能發揮功能。今天我們並不是要把這件事情怪到體育署頭上,因為根據過去的經驗,這是單項協會在處理,體育署只是在遇到困難時,看看如何在行政上提供幫助而已。可是最重要的是,我們今天為什麼要辦經典賽?為什麼要辦第一輪的賽事?我們的目的在哪裡?

何署長卓飛:其實我們也應該從整個行政作業裡頭來做一個檢討,當然,時移勢易,到現在,對於單項運動爭取國際賽事,我認為也是要分所謂的重點性的、重大性的或者影響性大的部分,我們要有特別的處理方式。

蔣委員乃辛:我們的目的最重要的就是要提升、振興棒球運動嘛!對不對?

何署長卓飛:對。

蔣委員乃辛:因為現在棒球的球迷是最多的,而且我們的棒球實力在國際上還有一定的水平嘛!

何署長卓飛:是的。

蔣委員乃辛:可是這幾年我們的水平是在提升還是在下降呢?這才是很重要的事啊!

何署長卓飛:我們的總排名是提升到世界第3名。

蔣委員乃辛:可是還要看比賽時我們的成果是怎麼樣,所以我覺得,今天如果要民眾去看棒球賽,水準一定要精彩嘛!美國大聯盟一比賽,觀眾席都是幾萬人坐得滿滿的,可是我們有些賽事的觀眾席是空的,所以最重要的是如何提升我們的水準,實力提升之後自然而然大家就會看,參與運動的人就會多,產業也會振興嘛,最重要的就是這方面。

這次已經確定沒辦法辦了,對不對?

何署長卓飛:是的。

蔣委員乃辛:我希望體育署未來能想出一個真正提升棒球實力的辦法,這才是最重要的,而不是像現在,只說將來要溝通的話可以提供協助,我覺得這對我們的棒球實力一點幫助都沒有。

何署長卓飛:我們應該整體性地去看這個問題。

蔣委員乃辛:對。將來新的部長來的時候,我們會再請教他,謝謝。

次長,今天三個議題裡面最重要的、排在第一個的就是高中職怎麼樣依照地方制度法回歸到直轄市,對不對?

主席:請教育部林次長答復。

林次長騰蛟:主席、各位委員。是的。

蔣委員乃辛:從民國99年變成5都,然後是桃園成為準直轄市,接著桃園也變成正式的直轄市,所以就是6都了。從99年到現在(105年)已經6年了,為什麼公立高中還是沒有辦法移撥到直轄市?

林次長騰蛟:跟委員報告,……

蔣委員乃辛:最早的日期是101年8月1日嘛。民國99年,當時的教育部長吳清基在我們立法院說是101年8月1日,內政部99年召集直轄市開會時,目標也是101年8月1日,可是到了101年8月1日呢?也沒有啊!

後來改成102年1月1日,到了102年1月1日,也只有新北市接了,其他的不接,原因在哪裡?

林次長騰蛟:主要就是人跟經費的問題啦!

蔣委員乃辛:我想最主要是經費的問題嘛!根據你今天的報告,臺中是106年1月1日接,對不對?

林次長騰蛟:目前是朝這個方向在努力。

蔣委員乃辛:請問你們要補助臺中多少錢?

林次長騰蛟:總共的經費大概是65億,還有均優質化和技職再造的部分,那是競爭型經費,也予保留,改制為市立之後,他們還是可以提出申請,如果比照今年這樣的標準,大概總共可以到69億。

蔣委員乃辛:69億?

林次長騰蛟:對。

蔣委員乃辛:可是根據你們今天的報告,如果按照105年的試算,應該只要給它三十幾億就好。

林次長騰蛟:三十幾億的部分是會直接撥到縣市政府的經費裡面去,其他的部分還是放在國教署。以臺中市來講,依照今年的標準,國立學校所有相關的經費大概要37億,這個部分會給臺中市政府,另外有一些經費,包含學雜費補助,這比較大宗,一共22億,因為政策的關係,包含新北市在內到目前為止也還沒有過去,因為學雜費補助的一定條件標準,要到明年度才會穩定下來,這部分我們會和新北市、台北市再做討論,看看什麼時候移轉過去,不過經費還是會給台中市,只是將經費放在國教署。

蔣委員乃辛:69億的部分台中市政府是否同意?

林次長騰蛟:目前台中市政府是按照這個標準,應該沒有問題。

蔣委員乃辛:如果台南市比照台中市的標準,台南市政府會不會同意?

林次長騰蛟:台南市就有意見了。

蔣委員乃辛:高雄有沒有意見?

林次長騰蛟:高雄最近有跟我們進一步做洽談,態度還不是很明確。

蔣委員乃辛:桃園呢?

林次長騰蛟:桃園的部分事實上談得很早,原本意願很高,不過現在大概有一點遲疑了。

蔣委員乃辛:這幾個縣市知不知道台中移交的補助方式?

林次長騰蛟:關於改隸這件事情,台中市政府也公布了很多次訊息。

蔣委員乃辛:公布很多次了?

林次長騰蛟:對,而且台中市……

蔣委員乃辛:高雄、台南及桃園還是不願意?

林次長騰蛟:後續的部分我們會再持續跟這幾個市……

蔣委員乃辛:這樣他們不就是在欺負台中市嗎?

林次長騰蛟:不會啦。

蔣委員乃辛:台中市可以接受這樣的補助方式,高雄、台南、桃園為何不能接受呢?原因在哪裡?他們希望還要更多?

林次長騰蛟:對,他們希望更多的經費、更多的錢。

蔣委員乃辛:如果可以拿到更多,那台中市不就變成傻瓜嗎?

林次長騰蛟:台中市是有比較大的企圖心,希望國市立納進來以後,他們可以做整體性的規劃。

蔣委員乃辛:依照地方制度法的規定,成立直轄市後,高中部分就是歸直轄市。

林次長騰蛟:對。

蔣委員乃辛:這是依法的,所以99年就開始協調,內政部也出面協調,教育部也出面協調,原因就在這裡,一直協調到現在,新北市接了,台中市也願意接了,補助金額也談好了,可是其他3個市還是不願意,那就表示他們希望的補助金額比這兩個市還要高,這樣新北市、台中市為什麼要接呢?

林次長騰蛟:接了以後,地方可以做整體的規劃。

蔣委員乃辛:守規矩的人變成傻瓜!其他市可以慢慢談,就像都更一樣,最後一個同意的人,拿到的價格最高。

林次長騰蛟:是。

蔣委員乃辛:這樣要怎麼做事情呢?

林次長騰蛟:當時和新北市、台中市談的是這樣子,如果後面和其他的直轄市有談出更好的條件,原來已經改隸的市也要比照,所以基本上是不會啦,我們還是按照這個標準來談。

蔣委員乃辛:所以這個部分就像都更一樣,誰擺在最後,誰談的價錢最高嘛!次長,你有沒有發現到,都更往往到最後,堅持要談高價錢的人會被劃出去一塊,將來只能單獨興建,不參與都更了。所以這個部分,教育部應該要有自己的原則與立場,應該要堅持到底,不能像討價還價一樣,讓台中當傻瓜,今天我必須幫召委講話,所以這個部分次長一定要很認真去處理,謝謝。

林次長騰蛟:是的,我們會持續溝通、處理,謝謝。

主席:非常感謝蔣委員,現在休息3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許委員智傑質詢。

許委員智傑: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你知道棒協最新的代表作是什麼嗎?

主席:請教育部林次長答復。

林次長騰蛟:主席、各位委員。就是有關經典賽……

許委員智傑:讓大家都矚目、關心、稱讚不已的。

林次長騰蛟:有關申請經典賽賽事舉辦的事情。

許委員智傑:申請經典賽賽事的舉辦是棒協最新的代表作,讓大家都稱讚不已?

林次長騰蛟:不是,應該是大家都關注的事情。

許委員智傑:次長,這句話叫什麼?投降輸一半!還沒有比賽,我們就先舉白旗投降了,對不對?是不是這樣?次長覺得呢?

林次長騰蛟:關於賽事的申請,基本上都是由各單項協會在主導其申請。

許委員智傑:在這一次的爭取上,臺灣算不算是投降輸一半?

林次長騰蛟:裡面的原因非常多。

許委員智傑:次長,在臺灣的體育方面,你覺得有哪幾項是比較特別,我們需要加強去關心的?

林次長騰蛟:大概是臺灣在爭取有關亞奧運項目中對我們比較有利的相關項目,而且過去表現的成績算是不錯的。

許委員智傑:例如:棒球、足球、排球、羽毛球、曲棍球、高爾夫球等球類,如果台灣每一項都去發展,當然不可能都有很好的成績,對不對?所以政府應該挑選兩、三項,做為未來教育部或體育署應該去加強的部分。

林次長騰蛟:棒球向來都是我們的國球,一定會列入我們的重點,過去包含我們的羽毛球、高爾夫球也都有非常優異的成績。

許委員智傑:我們知道次長與署長都是事務官,將來應該都會繼續留下來為國家服務。

林次長騰蛟:我跟何署長都會全力以赴。

許委員智傑:所以政策的一貫性,你們將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將來在體育署方面、在教育部方面,對於各單項協會如果做不好或做不夠,教育部及體育署到底有什麼方向需要去主動協助的?次長表示署長比較瞭解,那就請何署長答復好了。

主席:請教育部體育署何署長答復。

何署長卓飛: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對外的國際競賽,協會當然是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怎麼樣讓協會健全……

許委員智傑:當協會沒有做好的時候,體育署……

何署長卓飛:我們目前一直針對這個部分,希望建立良好的機制,除了評鑑之外……

許委員智傑:現在體育署比較關心哪幾項?

何署長卓飛:未來我們比較關注的一定是棒球,因為它是國人特別重視的,另外還有我們的足球,因為2017世大運我們投資於足球場地的建設非常高,我們希望這個受到世界矚目的項目,一定要去好好發展起來。

許委員智傑:你對棒協、足協的表現滿意嗎?

何署長卓飛:當然在整個行政運作上,我認為還有很大的改善空間。

許委員智傑:如果他們做得好,我們必須給予鼓勵,但做得不夠的地方,體育署會不會主動出手呢?

何署長卓飛:如果依照相關的規範或規定,我們會儘量去協助他們如何能發展的……

許委員智傑:就是協助?如果沒有做好,也沒有提出請政府伸出援手的需求,體育署會不會主動去關心?

何署長卓飛:會,所以這是整個機制的問題,對於相關重要的單項國際賽事申請,我們在未來的行政作業處理中,會直接去涉入。

許委員智傑:所以這一次我們主動放棄的原因是什麼?

何署長卓飛:我想最主要應該是主辦單位的「在商言商」。

許委員智傑:所以這部分與體育署都沒有相關?

何署長卓飛:當然他們在申辦的……

許委員智傑:體育署想不想要去主導?未來類似的申請案,體育署會不會去主導?希不希望看到有好的賽事到臺灣來比賽?

何署長卓飛:如果是重要的國際賽會,我想體育署會更主動積極去參與,但是申辦的主體性是各單項協會。

許委員智傑:有些鄉民對於這一次我們放棄申辦很不滿意,提出許多批評棒協的話語,本席不打算在這邊提出來,請署長自己去看。除了批評棒協的話以外,我知道還有人推卸責任給大巨蛋,或是推卸責任給高雄,我想這個部分的細節部分,我就不跟署長多談了。但我現在要求署長的是,將來有一些活動,如果教育部、體育署沒有思想要去做,全部都放任協會自己去思考的話,這種情況一定會再發生。

何署長卓飛:是。

許委員智傑:以後有沒有可能杜絕這種情況的發生?

何署長卓飛:當然要看賽會的性質,以及辦理賽會的經費,因為申辦一件賽事是非常複雜的,包括權利金、相關的權利義務,我們還是要很慎重去評估相關問題,政府如果要直接去主導的話,賽會所需的花費中政府所占比例應該要有多少,可能都會造成爭議、問題,例如這一次經典賽所需要的經費是1億多,如果是由政府主動提出,相關的……

許委員智傑:是不是1億多都要由政府出,你是不是擔心這個問題?

何署長卓飛:就是和協會、主辦城市……

許委員智傑:這表示署長並沒有深入民間,政府只要很大力的提供行政資源,有那個思想在,有那個意志要去完成這件事情,許多民間單位會自動跳出來,所以把問題都推給民間事實上是不太公平的。就像我們高雄的棒球場,一直希望有機會可以舉辦國際賽事,也一直希望大聯盟可以到高雄來比賽,當然過去曾經來過一次。其實高雄也編好預算在做準備了,我們對於棒球場的整建,高雄市政府大概準備了4,000萬左右,下半年度整個館、LED、草皮、積水、照明等等,表示高雄市政府已經在準備這件事情了。我們非常期待可以爭取到賽事,結果現在聽到的消息是我們放棄了,這對我們來講情何以堪,我們是如此希望有這樣一個機會,結果體育署都把責任推給別人。

何署長卓飛:我們也有協助他們啊,例如球場的改善,這幾年我們也補助了5,000多萬,我們當然也希望爭取到……

許委員智傑:另外,本席希望體育署能針對全臺灣所有棒球場去做檢驗,包括天母、新莊、臺灣體大、斗六、澄清湖,甚至東臺灣的球場,我希望體育署可以針對所有的棒球場去做整體考量。

何署長卓飛:是,這個我們有委託……

許委員智傑:聽說天母棒球場去年曾經發生火災,今年2月去會勘的時候,據說還被關在電梯裡面2個小時,這件事你知道嗎?

何署長卓飛:是。

許委員智傑:知道嘛!所以有這麼多球場的問題,體育署是不是應該站在一定的高度,如果棒球、足球、籃球等球類是體育署要去特別關心的,希望把臺灣推到全世界,這部分就不能統統只靠協會的力量。

何署長卓飛:是。

許委員智傑:如果體育署能夠站出來,我相信那個角度絕對是不一樣的,你知道臺灣的棒球現在排名第幾嗎?

何署長卓飛:第3。

許委員智傑:所以我們在棒球方面真的需要再努力。

何署長卓飛:是。

許委員智傑:本席附帶講一下足球的部分,足球現在是排名第171名,棒球則是第3名,所以這部分其實還有很多努力的空間,本席播放一下馬來西亞「輝煌年代」的足球影片,這是一個現實的故事,發生在1980年代,也就是馬來西亞要去踢奧運賽以前所發生的一些感人故事,他們已經把它拍成一部影片。

我們邊看邊講,影片播完就可以結束了,在出發要去比賽前,球隊內部其實有不同的意見,所以內部出現許多爭吵,或教練與球員的意見不一致。他們現在的水準是第171名,但最高排名曾經達到第79名,後來因為出現賭場的問題,才會退步到第171名。我們要看的其實是球隊內部凝聚的精神,因為它本來是一支非常不起眼的球隊,從友誼賽到資格賽,再到奧運比賽,呈現他們是如何去努力、力拚的,這時候背後的國家應該要扮演主要的力量,本席為什麼一直很關心足球的發展?因為它是全世界運動人口最多的球類運動,觀看比賽的人口是最多的。棒球因為從以前到現在,一直是我們的國球,所以不管是希望、淚水、汗水,我們可以看到這個國家如何去力拚的過程,這部片的片名叫做「輝煌年代」,現在賣座非常好,我希望體育署能夠有這樣的精神來凝聚臺灣的共識,把臺灣的國球、足球、體育推展到世界上去。

何署長卓飛:好。

許委員智傑:最後,希望教育部及體育署,未來不管是哪個單項協會,教育部應該站在主導的方向,去幫助、介入他們,讓他們可以推向國際,我想這個部分一定要有思想才會進步啦。

何署長卓飛:是。

許委員智傑:希望教育部及體育署未來在這方面能夠多關注,謝謝。

何署長卓飛:謝謝。

主席:請何委員欣純質詢。

何委員欣純: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謝謝許委員提供的「輝煌年代」影片。次長,今天許多委員都很關心這一次我們為什麼要主動放棄舉辦棒球經典賽的原因,因為大家對於主動放棄一事都感到非常遺憾。尤其棒協是在星期一宣布這項消息,對所有球迷來講,無疑是個Blue Monday,既憂鬱又傷心,畢竟臺灣過去曾經舉辦過這項賽事。

其實在國內舉辦經典賽,無論是賽事本身或是周邊商品販售所衍生出的商機,事實上都能夠帶動國內運動的發展與經濟發展,所以棒協表示我國主動放棄真的是Blue Monday的宣布,請問政府在這件事情上面的角色到底在哪裡?方才教育部、體育署在回答時一再強調這是單項協會自己去爭取的,但我必須說,當星期一宣布我國放棄時,曾經有媒體下了一個標題─拿什麼跟首爾比。我國在很多方面一直不斷想要跟韓國比、跟首爾比,這一次我們主動放棄舉辦經典賽,我們拿什麼跟首爾比?我覺得宣布放棄後,再來就是要自我檢討了,當大家在檢討政府的同時,方才張廖委員提到,這是屬於世界上商業利益的競逐,權利金多少是其中一個重點,但是我必須講,當我們在自我檢討的時候,除了權利金我們沒辦法跟首爾比以外,要不要比事實上是在於政府的決心。政府有沒有擔任我們這個單項協會的後盾,全力來爭取?從你們的報告,包括今天從早上到現在,你們所有的態度都是很消極地說,因為過去都是單項協會在爭取,好像政府的角色統統置身事外,這樣也難怪我們不能跟首爾比嘛!除了錢比人家少、出不起以外,其實我自己還打一個問號,如果政府支持的話,我不相信出不起啦!最重要的是,我們政府有沒有擔任這個協會的堅強的後盾,全力來跟首爾競爭。

我們政府的決心在哪裡?次長、署長,你們的決心在哪裡?棒球是我們的國球,可是我們在這次事件裡面看不到政府的存在。我說啊,這個國球被當做皮球踢啊!從頭到尾,這整件事情體育署說得不清不楚,棒協把這個球踢給又是大巨蛋場地的問題,又是高雄市政府的問題,棒協自己都沒有問題,體育署、教育部自己也沒有問題?我們的國球在這件事情裡面被當做皮球踢,踢過來、踢過去,責任到底誰要負?次長,你覺得誰要負這個責任?署長,你覺得誰要負這個責任?

主席:請教育部體育署何署長答復。

何署長卓飛:主席、各位委員。在過去相關要點的規定和運作模式當中,今天這個案例我們確實需要檢討。

何委員欣純:署長,不要再說「過去」!過去我們可以爭取到、曾經成功過,現在為什麼不能?你就一句話,說「我們是需要檢討」,但是檢討之後要面對未來啊!你說的過去這些辦法要不要改?如果辦法要改、要變得讓政府的角色更積極的話,要怎麼改?我給你機會,你來宣示一下!你說要檢討,是要怎麼檢討?

何署長卓飛:基本上整個申辦程序過去當然是以協會為主,重大的國際賽會我們……

何委員欣純:協會為主,但是背後要不要你們的支持?

何署長卓飛:是,所以現在針對整個行政作業流程,我們是需要再重新考量,屬於這種……

何委員欣純:什麼樣的考量?事情已經發生到現在了,是什麼考量?你只簡單地告訴我說要檢討,檢討之後是行政作業要考量。是什麼考量?你告訴我們啊!

何署長卓飛:這就是體育署在裡頭到底應該還要扮演什麼更重要的角色,……

何委員欣純:這就要你來回答我啊!

何署長卓飛:我們在整個行政作業的流程上,會把我們教育部體育署的責任……

何委員欣純:只有行政流程的問題而已嗎?

何署長卓飛:責任會放在裡頭。

何委員欣純:只有行政流程的問題嗎?

何署長卓飛:我覺得這個是關鍵。

何委員欣純:這個是關鍵?好,那這次我們主動放棄,這個Blue Monday的Blue要Blue很久啊!那你告訴我,你們的行政流程出了什麼問題,造成我們要主動放棄?如果以這件事來檢討的話。

何署長卓飛:當然,從開始申辦時對整個情勢的評估,我覺得就沒有做好啦!

何委員欣純:事前的評估沒有做好是體育署沒有做好,還是棒協沒有做好?

何署長卓飛:如果照我們現在的作業流程,當然就是應該要由棒協針對這個部分……

何委員欣純:所以你現在講棒協的事前評估做得不好,錯估情勢,結果事後發生問題了,怪東怪西。那為什麼棒協沒有把前因後果全部講清楚?署長你覺得呢?

何署長卓飛:我覺得這可能牽涉到一些商業機密還有商業利益的問題。

何委員欣純:張廖萬堅委員都可以知道原來是權利金的問題,這還有什麼商業機密啊?我不相信棒協在申請的過程中不知道有這樣的商業遊戲在裡面!我們可以說我們是無奈啊,是無奈啊!

何署長卓飛:棒協理事應該說清楚啦!

何委員欣純:但是你剛剛說的,除了行政流程要檢討,事前評估做得不夠好之外,還有呢?你說問題出在棒協,棒協又推給高雄市政府,牽拖大巨蛋場地不好,那你們就一個牽拖一個,來當做這次我們主動放棄對國人、對球迷的交代嗎?一個牽拖過一個!

何署長卓飛:最主要的是棒協也評估了贊助商的退出。

何委員欣純:贊助商的退出?所以還是商業考量嘛!贊助商為什麼退出?署長知道嗎?

何署長卓飛:因為整個權利金一直在拉高,還有裡頭可能牽涉到觀賞人口,就是門票收入分成的問題。

何委員欣純:對嘛,署長你一清二楚嘛,所以棒協事後牽拖的理由都不成立嘛!所以署長你要真真實實地說清楚、講明白,棒協也要講清楚、說明白,給球迷一個交代,而不是牽拖大巨蛋沒有完工,也不是牽拖高雄市政府不能配合,這其中的奧妙和原因統統要講清楚,講清楚……

何署長卓飛:他們沒有說高雄市政府不配合。

何委員欣純:講清楚之後就是我剛剛說的要檢討,政府的角色跟責任在這些檢討裡面應該怎麼樣來支持,這才是重點啦!是不是?

何署長卓飛:是的。

何委員欣純:這樣我們未來才有機會繼續爭取不是嗎?

何署長卓飛:是的。

何委員欣純:雖然明天就520了,但是我希望整個體育賽事的申辦和爭取不會因為政黨輪替或誰來執政而中斷,甚至還必須再加強,我希望教育部體育署一定要好好檢討,做為我們棒球、國球最重要的支柱。好不好?

何署長卓飛:好。

何委員欣純:我再講一次,拿什麼跟首爾比?除了權利金,除了其他,我相信我們球迷的熱情絕對比韓國人好,我相信未來只要政府能夠檢討、痛定思痛,我們政府的支持也一定要比韓國政府強,這樣未來才有信心嘛!對不對?署長。

何署長卓飛:是,我們會改進。

何委員欣純:最後我要請問次長。今天的主題之一是學產基金,請問次長知不知道學產基金有一個管理條例草案?

主席:請教育部林次長答復。

林次長騰蛟:主席、各位委員。對,我們有一個管理條例草案,曾經送到立法院……

何委員欣純:曾經在上一屆討論過,對不對?

林次長騰蛟:是的。

何委員欣純:我現在必須講,學產基金過去是委外管理,現在是不是教育部拿回來自己管理?

林次長騰蛟:是的,現在是教育部自己管理。

何委員欣純:從什麼時候拿回來自己管理?

主席:請教育部秘書處周處長答復。

周處長以順:主席、各位委員。97年就已經收回來了。

何委員欣純:有關你們管理至今的績效,我不知道我收到的資料正不正確。印象中上一任蔣部長告訴我收回來管理有要求一個目標,就是每年要朝20%的目標前進,可是我最近收到的訊息怎麼又降為10%啊?

周處長以順:那是蔣偉寧部長所講的。按照財政部的規定是10%,這是標準的,蔣偉寧部長一聽到10%,覺得怎麼那麼低,應該20%,所以當初……

何委員欣純:所以你們現在是以什麼樣的目標值在進行?

周處長以順:我們還是依照財政部的統一規定,以10%……

何委員欣純:對嘛!蔣前部長認為10%的績效目標值太低,希望提高,結果公務人員的心態是:不要啦,我只要按照財政部頒布的10%就好了,我就是因循其他部會的做法。為什麼不能自我設定更高的目標值呢?部長既然已經下達了,我們都希望學產地能夠有效管理,閒置的也能活化再利用。我記得我曾經在102年度,也就是上一屆講過,教育部的學產地要是能好好管理、收益能夠增加、能夠活化再利用的話,十二年國教的經費不愁沒有,不會本來說全部免學費,到後來變成高中部分要學費,說什麼差那個幾十億!這都是你們管理經營的心態和績效的問題嘛!

周處長以順:跟委員報告一下,從一個大數字就可以瞭解整個學產基金的概況:有55%是屬於三七五減租和一般耕地,它的收入一年只有六百七十幾萬,然後我們現在一年收支是6億4,000多萬,所謂的天花板是7億,所以……

何委員欣純:你不要拿三七五租約來比,現在台中七期有一大堆學產地,你們租給建商去建大樓,讓他們出租賺錢,或是租給大賣場使用,那些收益會比三七五租約來的低嗎?事實上,這可是有數百倍之高,所以針對那些有效的、可提高利用的、可活化的,相關的管理績效你們一定要去要求。

再來,另外一個例外條款,即未來學產基金管理條例能夠通過的話,因現在部分的學產地為了配合政府的政策或是一些天災地變,所以很多弱勢戶就居住在學產地上面,不管這是不是所謂的占用或是現在實際在上面居住的這些人,基於居住正義、土地正義,學產基金當中應該要有一專案針對這些弱勢戶或是非占用者來加以處理,畢竟這是配合政府政策或是過去的天災地變甚至日據時代留下來的,即他們就是在那裡生活的,這些都要有例外條款,讓他們可以承購學產地,你們可以研議嗎?

周處長以順:可以,這要好好研究。

何委員欣純:這是土地正義、居住正義的一環,台中有很多個案就是這個樣子,你應該知道我講的是哪裡,他們已經在那裡居住數十年,相關的權益應該有所保障,包括學產地該承購的就讓他們承購,好不好?謝謝。

主席:請高委員金素梅質詢。

高委員金素梅: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談的是國立高中職改隸市立之規劃狀況,是因為升格直轄市之後,轄區裡面的學校必須因應升格。然實驗三法通過之後,第一所原住民的實驗小學,即台中市和平區達觀國小將於8月1日正式回復為泰雅族名,並且開始招生。同時原民會及教育部也共同推動了10所原住民實驗小學,據了解,在今年底將會有8所原住民小學獲得核定辦理實驗小學,請問林次長知道這件事情嗎?

主席:請教育部林次長答復。

林次長騰蛟:主席、各位委員。知道。

高委員金素梅:好,今天我要跟次長談的是,當教育部跟原民會準備讓這10所實驗小學上路的同時,請問你們有無規劃或思考實驗小學結束之後要如何銜接的問題呢?

林次長騰蛟:實驗三法是在前年11月份通過,原住民的部分也開始適用實驗三法並設置實驗小學了,在這個過程當中,我們也會跟地方政府還有原民會……

高委員金素梅:你沒有回答我的問題,就是你們打算推動10所實驗小學,目前獲各地方政府核定的有8所,教育部不應只做到這樣而已,包括未來要如何銜接的問題,看來你們並沒有任何的藍圖。請教次長,你們有相關的藍圖嗎?

林次長騰蛟:我們可以再持續規劃,包括督學的部分。

高委員金素梅:這樣我就要譴責教育部了,雖然部長經常在換,但常務文官都還在位啊!你們做事不能只看現在而不看未來,但教育部似乎經常犯這樣的錯誤,讓我們的學生不知何去何從,讓我們的學生在新政策推動後未來將會是什麼也不知道。既然次長很誠實的表示並沒有未來的藍圖,表示唸完這10所實驗小學之後,未來如何銜接你們是沒有想法的,這豈不是浪費錢嗎?老實說,這實在很可怕!如果教育部的思維都是如此,那豈不是浪費了人民的民脂民膏嗎?

對此,我們也曾請了教育部幾位官員到我的辦公室,針對這10所實驗小學未來要如何銜接一事進行討論。事實上,目前有3所合適的國高中,包括屏東縣立來義高級中學國中部有254人、高中部270人,總共524人,其中原住民的人數占了百分之九十幾;宜蘭南澳高級中學,國中部有223人、高中部207人,總共430人,其中原住民的人數占了百分之九十幾;蘭嶼高級中學,國中部有100人、高中部40人,總共140人,其中原住民的人數占了99.2%。之所以選這3所,因為他們都是縣立的,而我們在談國立高中職改隸市立的同時,本席要求教育部針對這3所縣立的高級中學,能夠規劃來銜接教育部、原民會推動的實驗小學,像來義高中的部分,那裡的泰武小學有一位武麗華校長,而未來孩子在實驗小學畢業後就可以到這所高中去銜接起來。總之,今天談到了高教問題,未來原住民的高教也是要本著這個精神來做,不管是從憲法、原基法或是原教法的角度,教育部都應該把這件事情承攬下來。

現在我們來看一下這幾所國高中需要的費用,蘭嶼高中104年只有4,000萬、105年4,000萬;南澳高中104年8,000多萬、105年7,000多萬;來義高中則分別是8,000多萬、8,000多萬,所以這3所學校加起來大概2億多而已。誠如本席方才說,無論是基於憲法、原基法或是原教法,教育部都不能推卸責任,所以這3所學校能否改制為國立?

林次長騰蛟:這3所目前都是由縣市在主管的,若要從完全中學變成實驗中學,按照實驗三法的規定,他們是可以申請來做的,所以這在縣立的部分就可以做處理了。至於改制為國立,那就涉及另外一個問題了,包含主管機關變更以及行政院對於國立高中職人事員額的控管,我想在人事的移撥上是會有一些困難的。

高委員金素梅:他們教職員的編制就只有168人。

林次長騰蛟:所以若朝縣立原住民實驗學校的方向,基本上是一個比較可行的方式,涉及的問題也會比較少,如果需要教育部來協助,我們也會儘量朝這個方向來協助、幫忙,至於國立的部分,可能需要進一步研議。

高委員金素梅:教育部太封閉了,你們應該要把眼光看遠一點,每一次談到教育問題,你們都丟給縣市政府、丟給地方政府,事實上,整個教育的大方向應該是教育部負責。方才你說的這些話本席聽了實在很不高興,我剛才提到了不管是憲法的角度或是原基法、原教法的角度,教育部都要扛起這個責任。若次長覺得我說的有道理,加上現在實驗三法通過了,原住民面臨的幾個問題就是學生人數不多,很多縣市政府都要求合併學校、裁併學校,而我們現在也不准他們裁併,那此時能否往別的方向思考呢?讓他們朝更多元、混齡的方向去走呢?本席今天當然不可能得到完整的答案,但次長要答應我,未來原住民的教育體系,如何從實驗學校銜接到國中、高中,甚至銜接到高教,教育部要給我一個完整的、系統銜接的藍圖。次長,你認為呢?

林次長騰蛟:是,針對原住民的實驗學校,如何從國小、國中、高中職一貫地銜接,甚至銜接到大學,這部分我們可以做整體性的規劃,國教署……

高委員金素梅:好不好?目前並沒有,對不對?

林次長騰蛟:是。

高委員金素梅:本席不苛求你們,但是從今天以後我會緊盯著教育部,希望今天質詢結束,教育部回去後趕快將此藍圖建置起來。除了我所說的要一直銜接到高教之外,剛剛我提的這三所學校其實馬上就可以列入實驗學校,據我所知,南澳武塔國小即將採取混齡式教育,包括武塔國小的校長、南澳鄉鄉長及議員,他們也都非常樂意在當地設置一所實驗小學,這所實驗小學若能推動成功,南澳國、高中就可以銜接上。我剛剛提及的來義中學,屏東排灣族的武校長已經做得很好,未來那邊的孩子就可以銜接上來義中學。蘭嶼更不用講,政府欠蘭嶼人太多,當地的核廢料遷不走,你總要給蘭嶼達悟族的孩子一個完整的教育嘛,而且蘭嶼的情況是最不複雜的,所以更應該做。

本席剛才說過,現在原民會跟教育部的平台總共有8所實驗小學,未來還有2所,我們預定要成立10所,未來如何將這10所實驗學校的教育體系建構起來,教育部要扛起責任,次長,可以嗎?

林次長騰蛟:我們會開會研商。

高委員金素梅:加油。

林次長騰蛟:是。

高委員金素梅:一個月或兩個月後,請給我你們的藍圖,你需要多久的時間?

林次長騰蛟:是否給我們兩個月的時間。

高委員金素梅:好,兩個月。謝謝。

林次長騰蛟:是,謝謝。

主席:請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質詢。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WBC世界棒球經典賽一事,有委員關心硬體設施的問題,的確一個符合國際標準的棒球場是運動員最好的表演舞台,但是本席更關心原住民的球員們。台灣的職棒球員中有四成以上是原住民,他們在訓練的過程中有沒有受到好的對待?少數人可以登上職棒舞台,那多數人呢?即便我們登上職棒的舞台,職棒的環境好不好?有學者做過研究發現,台灣的棒球員面臨幾個狀況,包括職棒生涯短暫、隱形的勞動剝削以及轉職的困境,這些問題並非擁有一個硬體的設備即可改善。本席週一時曾到光復的太巴塱國小,請問署長是否知道這所學校?

主席:請教育部體育署何署長答復。

何署長卓飛:主席、各位委員。我知道,因為我是花蓮人。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你是花蓮人?

何署長卓飛:是。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你也知道太巴塱國小的棒球隊已有40年歷史?

何署長卓飛:是。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它培育出多位知名球員,比如王光輝、黃忠義、鄭兆行等等都是出自太巴塱國小,今年2月太巴塱國小還得到獅子會軟式少棒邀請賽的冠軍。目前太巴塱國小的棒球隊只剩下16人,今年六年級畢業之後就只剩下10個人,他們出去比賽7天就要10萬元,我相信何署長很清楚偏鄉教育資源缺乏,如果他們不是代表花蓮縣出賽,他們的補助將從何而來,這種狀況請問署長知道嗎?

何署長卓飛:是。針對相關學校的校隊補助,過去確實因為經費不足,我們都有限制,今年我們針對學校體育校隊團隊的相關補助擬定了一個要點,同時我們也找到一些經費來源,所以從新的年度開始,尤其是偏鄉學校的校隊,只要表現優異者,我們都會優先給予補助。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很好。回顧體育署在99年到102年間曾執行一項振興棒球運動總計畫,當時編列了4億6,500萬元作為基層棒球紮根經費,102年到106年之間又有一項強棒計畫,總計投入了11.63億元,在這部分編列了這麼多預算,請問執行成效究竟如何?

何署長卓飛:在相關的國際賽會中,國內各級棒球隊的選手表現都非常好,目前我國棒球的世界總排名是第三名。另外,在相關球隊的成長方面,台灣整體少子化的問題確實造成一些影響,我們也將協同縣市思考如何在這部分能給國球最好的協助,太巴塱國小的棒球隊,也是因為少子化的因素而導致後續可能因缺乏學生來源而斷炊停辦。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相信署長非常關心花蓮學童的困境,不論是少子化的衝擊或是硬體設施的增加,有關選手運動傷害的監控、教練素質的提升以及選手輔導照顧的提升等等,希望體育署也能顧及。同時,對於運動選手的輔導照顧,希望在質、量上都能提升,包括學雜費、生活照顧以及課業輔導等項目也能給予補助。特別是針對運動績優的選手,也能考慮比如原住民族專任運動教練的制度設計,如此將可讓運動績優的選手在基本的學歷上獲得提升,退役之後也可成功轉職,針對此一政策方向,請問署長有何想法?

何署長卓飛:針對運動員的整個職涯發展,我們當然也有擬定相關的計畫方案,政府如果真的要振興體育,打下運動競技的根基,對於選手的照顧是基本的要求。最近我們希望擴增專任運動教練的名額,所以編列了大約3億元的經費;另外我們也計畫擴增巡迴運動傷害防護員的名額,針對各級學校,尤其是運動員的運動傷害防護這部分,我們必須給予最好的照顧。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我希望下一年度能真正看到成效,可是我要強調的是,過去10年媒體針對退役球員所做的職業調查,老實說看了令人非常難過,退役球員轉行做的職業有球探、經紀人、運動行銷公司、合作金庫、工友、打擊練習場的員工、水電承包工、小吃店、擺地攤、賣滷味飲料、賣便當、賣房子、開餐廳、開卡車、大賣場搬運、搬家公司等等,可見過去10年退役球員轉職的困境。體育署有責任輔導棒球員轉職,根據陳正皋所做「中華職棒大聯盟退役球員社會流動之研究」,球員退役後向上流動比率只有一成,向下流動則有兩成,針對退役棒球員轉職的困境,希望署長能夠真正重視,你剛才也提到相關的政策方向,希望能夠真正落實。

500元紙鈔上的球員圖樣,請問署長是否知道是哪一所學校?

何署長卓飛:我沒有注意。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這是1998年南王國小贏得關懷杯少棒錦標賽冠軍時所拍下的全隊歡呼擲帽勝利照,其中只有一位球員進入職棒,就是目前在統一獅隊的林志祥,可是其他的球員呢?希望署長重視這樣的狀況,因為球員的生涯非常短暫,平均每個球員只有4.6年,一般打進職棒是26歲,30歲以前退出職棒的幾乎占一半,職涯生涯超過10年以上者不到5%。職棒裡面有4成以上是原住民球員,從基層的棒球一直到職棒,希望他們能夠獲得很好的照顧。署長在520之後會繼續留任嗎?

何署長卓飛:目前還是這樣。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本席要求體育署在1個月內,針對振興棒球運動總計畫及強棒計畫,檢附成效和檢討報告給本席;此外,在兩個月內針對本席所提職棒球員面對的三大問題提出因應及檢討方案給本席;最後,體育署對運動選手輔導照顧方面,對原住民績優選手如何能有效提升質與量,請提交一份報告給本席。謝謝。

何署長卓飛:是。

主席:請陳委員學聖質詢。

陳委員學聖: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聽署長說很願意留任,本席覺得很開心,但是有些態度可能要做一些調整。剛才本席跟棒協理事長廖正井通過電話,今天很多委員都關心這個事情,本席也很關心這個事情,因為棒球是台灣的國球。剛才理事長告訴我,棒協秘書長主動對外講我們放棄申辦經典賽是錯誤的,他認為應該對這件事情道歉,他也談了一些實際的狀況,包括對高雄市政府的全力協助,他真的感恩在心,但大巨蛋不能如期完工,這也是我們申辦過程的一個挫敗原因,當然後續還有一些權利義務的問題,我在此就不說了。可是,這裡面有一個很重要的關鍵,就是教育部體育署的角色在哪裡?我們從這件事情可以看得出來,政府對一些運動、重要的表演藝術或重大賽事的態度是什麼?為什麼韓流可以在這幾年興盛起來?就是他們政府不會讓民間去打頭陣,一定是結合政府的力量,由政府做最大的後盾。

本席剛才看了體育署對整個申辦的報告,你們把申辦棒球經典賽當作一般的申請程序,你們條列了很多需要注意的事項,然後由你們計畫,經過立法院同意之後,再核撥相關經費,都些都是被動因應,看不到體育署有決心申辦,讓經典賽在台灣舉辦,差別就在積極與消極。請教署長,你想要留任,但我們有沒有決心?

主席:請教育部體育署何署長答復。

何署長卓飛: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應該檢討。

陳委員學聖:不是所有的比賽都要用對等的精神,因為國人的關心程度不一樣,棒球賽事等於是台灣的國魂,上上下下、老老少少,每一個人都喜歡球賽,可是,我們把它當成一般情況處理,最後結果就是讓棒協因為很多客觀因素而不敢承擔未來天文數字的財務,當然要被迫放棄,誰敢承擔啊?體育署這種態度在520之後一定要有所調整。

何署長卓飛:是,我們會修正相關的作業程序。

陳委員學聖:你不能雨露均霑,一定要呈現出政府的決心和態度,韓國能夠申辦成功就是因為有政府做後盾,韓流能夠起來,不管是戲劇或是音樂,就是有政府做後盾。這是520之前的最後一次質詢,我對體育署的質詢,以及下禮拜對文化部的質詢,我都會談及政府的決心,包括職棒和棒協之間長久以來的紛爭,我都看不到體育署的角色。署長願意留任,本席也很樂見,但如果你沒有這樣的決心,你不改的話也做不了太久,我在此要特別拜託署長。

何署長卓飛:是。

陳委員學聖:繼續請署長看一張照片,這是在桃園銘傳大學舉辦的一個活動,您知道照片中踢球的人是誰嗎?來自哪些國家?

何署長卓飛:我不清楚。

陳委員學聖:來自於柬埔寨、寮國、泰國、菲律賓和印尼,幾乎東南亞國家都來參加這個球賽,你知道他們為什麼來參加這個球賽嗎?不知道?他們是來自全省各地外勞足球菁英所組成的足球隊,請問體育署有辦過這樣的活動嗎?

何署長卓飛:沒有。

陳委員學聖:這就是我所要講的第二點,即政府的態度。這裡面有很多的外勞,他們在本國可以踢職業球隊,甚至國家代表隊,但迫於經濟環境,他們來到台灣從事勞力的工作。他們四散全省各地,他們難得有休假,可是他們把各自的休假時間集中在一起進行集訓,你必須要佩服他們對自我的期許和對運動的熱愛,才能夠放棄休假時間,集中在一個定點,讓全省東南西北各地喜愛足球的各國球隊進行集訓和比賽。今天能夠讓來自這麼多國家的成員在桃園比賽,你知道是哪個單位舉辦的嗎?

何署長卓飛:不清楚。

陳委員學聖:是中壢青工會舉辦的,一個小小的團體。中壢青工申辦這樣的比賽,署長認為這個比賽值不值得鼓勵?

何署長卓飛:值得鼓勵。

陳委員學聖:但是體育署不能給予補助。

何署長卓飛:對象是外國人。

陳委員學聖:但主辦單位是本國團體,如果要他們向單項協會申請,單項協會不管他們,他們等於是打聯賽,連打2個月,利用每個禮拜六和禮拜日,一路打上來,就靠一個中壢青工會就舉辦這樣的國際賽事,而且非常精采,比台灣自己的足球隊比賽還要精采。此外,舉辦這樣的活動,不僅是球隊之間切磋球技,還帶動外勞朋友互相聯誼,並且成就了很多婚姻美事。他們是在台灣生活的一部分人,可是我們竟然忽略了他們,我覺得體育署所看到真的太窄、太小了。這個活動四處碰壁,本席很感謝後來桃園市政府給了一點經費,我覺得我很汗顏,我很想補助他們,因為我去看了球賽,我覺得一個小小的民間團體可以辦出來自7個國家菁英的球賽,而且是來自於台灣四面八方的外勞,難道我們不能為他們舉辦這樣的聯賽嗎?

何署長卓飛:這部分經費使用還是有集中標的;另外,我們可能可以建議他們如何加入我們的……

陳委員學聖:你真的沒有把他們當成是一起在台灣生活的好朋友、鄰居,他們生活在台灣,一天24小時,一年365天,他們連一天都沒有回國,次長聽到我這樣講會不會覺得很感慨?署長這樣的答復顯示你沒有從一個更廣闊、多元的角度看待這個賽事背後的意義,其實它不僅是一個體育賽事,還代表台灣的族群融合和對新移工的尊敬,我們要善待人家。

何署長卓飛:對於新住民的部分我們有在推動,但是對於移工,礙於他們都是外國人,不過我們當然可以對此做檢討。

陳委員學聖:如果520之後你們還是繼續以這樣的態度答復本席,我一定把部長、署長轟下台!你們的觀點怎麼會還是如此狹隘呢?本席一再地說,我不是在爭取比賽經費,而是慨嘆於現在在台灣有將近百萬的外勞,這些人的日常生活和我們息息相關,對於這個他們非常重視的聯賽,政府卻是忽視的、脫節的。本席認為你們看待此事的角度真的需要調整,所以特別提出來請署長注意,希望能多多留意平常大家忽略的角落。比如外勞非常熱愛的聯賽項目─籃球,他們自己組織聯盟,自己舉辦比賽,沒有用到政府一毛錢經費。本席真的非常佩服他們,可是政府不能袖手旁觀,如果我們要讓人覺得台灣是個有人情味的國家,就要從這些地方開始。就算體育署不能面面俱到、雨露均霑,但也要拿出態度,要選擇重點項目展現出政府的作為,讓民眾有感,搞不好,將來台灣舉辦世大運時的觀看人數還比不上觀看他們聯賽的人數,可能也比不上經典賽的人數,所以本席認為你們應該選擇該做的事,我希望署長留任且能長久任職,但是態度要改變,我們一起努力。

何署長卓飛:謝謝委員。

主席:請鍾委員佳濱質詢。

鍾委員佳濱: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首先要請問國有財產署的胡專門委員,你曾經處理過非公用國有財產地被人占用或租用的業務嗎?

主席: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胡專門委員答復。

胡專門委員曉嵐:主席、各位委員。沒有處理過。

鍾委員佳濱:公用部分的處理情況是如何?

胡專門委員曉嵐:公用部分原則上是由各機關經管,由各機關依相關規定處理。

鍾委員佳濱:非公用部分呢?

胡專門委員曉嵐:依照國產法規定處理。

鍾委員佳濱:聽起來滿原則、滿籠統的,如果被占用的非公用國有地屬於耕地性質,請問你們會如何處理?如果是要承租呢?

胡專門委員曉嵐:我沒有處理過這方面的業務。

鍾委員佳濱:你今天來列席是代表什麼?

胡專門委員曉嵐:今天的議程是有關公用財產的部分。

鍾委員佳濱:本席本來想要對照一下學產地和國產地租用處理上的不同,但是現在很難問下去了。我們在地方上常會接到一些有關民眾占用國有地的陳情案,如果被占用的國有財產非公用部分屬於耕地即農業用地性質的話,占用者若願意承租,通常政府會要求其繳清5年的占用補償金,然後依其情況辦理租用,請問教育部,你們瞭解國產署的作法嗎?

主席:請教育部秘書處周處長答復。

周處長以順: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有些作法是差不多的。

鍾委員佳濱:學產地的處理方式也是如此嗎?

周處長以順:對,有些是可以逕予出租的,也就是若在82年7月前直接使用的話是可以承租的。

鍾委員佳濱:82年7月之後的呢?本席看過關於國產地的管理辦法,組織中包含執行秘書一人、組長三人、組員多人,均由部內現有員額派兼之,請問目前負責學產管理的有幾人?

周處長以順:正式人員7人,派遣人員15人。

鍾委員佳濱:與國產署的規模和經管的土地、財產相較呢?

周處長以順:小很多。

鍾委員佳濱:是等比例的小嗎?

周處長以順:恐怕更小一點。

鍾委員佳濱:教育部現有人力經管的土地筆數和面積可能遠超過國產署每人單位管理能量,對不對?

周處長以順:以我們的判斷應該是這樣。

鍾委員佳濱:自從教育部中辦接收學產地管理以來,你們試圖要將學產管理法制化,但是相關的組織條例和管理條例都尚未立法,請問這對你們的管理造成什麼困擾?

周處長以順:目前在實務操作上還沒有什麼很大的困擾,但是因為現在要求愈來愈嚴謹,所以我們希望能有強而有力的法源依據。

鍾委員佳濱:強而有力的法源能給你們什麼幫助?

周處長以順:這些學產地是先民先賢捐贈的特殊用地,我們希望地方政府不要輕易變更地目,改為公園、公共設施保留地等。

鍾委員佳濱:意思是透過都市計畫的手段變更用途?

周處長以順:對。

鍾委員佳濱:可是本席從你們的報告中看不到學產基金的年度營運目標,你們說學產地市值1,059萬,每年可創造7、8億盈餘,照本席看來,教育部對此事的態度是錢能留下來的就繼續管理,能創造多少收益則順其自然,但是又不希望變更地目,想要留給後代子孫繼續做為教育之用。至於支出的部分,你們訂定了一些急難救助、低收入戶教育補助等補助辦法,可是沒有定出目標額,也就是教育部對學產的態度並不是先訂出目標再努力達成,而是收多少花多少,不足的部分再編列公務預算支應,對不對?

周處長以順:我們今年有突破性的作法,首先是希望能參與都更,其次是參與市地重劃。

鍾委員佳濱:你們的目標值為何?是希望能在5年或10年內將學產地做個清理?還是將占用比例壓到多少以下?抑或是創造的收益達到多少金額,且能以這些金額對於學子有什麼幫助?本席從你的報告中完全看不到,我們完全不清楚學產基金的營運目標為何。就比如剛才本席問到的租用情形,很多同仁都接到這方面的陳情,我們當然不認為這類民眾占用國家土地的陳情就應該完全依其意願讓他使用,還是應該依相關規則辦理。但是教育部和國產署顯然在處理上有不同的方式,國產署對這方面的處理有相當豐富的經驗,很清楚哪些情況下可以對民眾提供協助而哪些情況下民眾必須歸還土地。可是教育部因管理人力有限,所以在處理時就不是那麼嚴謹,同樣占用的都是耕地,國產署可能會同意其租用,到了教育部卻要求騰空後再來辦理,這些都會造成民眾和國家間的紛擾。你們保有這麼多的學產基金,卻只有這麼少的人力,根據的作業要點又都是很消極的有多少錢就辦多少事,既不能積極創造收益,又想要達到你們設置的目的,這實在令本席覺得疑惑。另外一個核心問題是你們在民國91年委外進行研究,強調自從憲法將教育經費保障下限取消後,應該握有一定的資產做為國家社會辦理教育之用。請問從91年迄今,學產基金在這方面的目標達成多少?也就是說在教育部有限人力管理下的學產基金,真的能在憲法取消教育經費下限的保障後,做為社會資產繼續挹注教育嗎?

周處長以順:基本上,我們一年補助低收入戶學生大概是20萬人次,而且是採地毯式補助法,也就是只要是低收入戶學生一定都給予補助,但是因為顧慮到學生的尊嚴,所以這些資料是外界看不到的。

鍾委員佳濱:本席現在問的不是技術層次的問題,你們對於急難救助、中低收入經濟弱勢家庭的補助難道就是你們繼續維持學產基金的積極目的?

周處長以順:不是的。

鍾委員佳濱:如果你們要讓基金的管理能有更靈活的運用,願意參與地方政府的都更和土地開發作業,就應該定下要達到多少盈餘的目標。可是本席看不出將這筆上千億的資產交給教育部管理會比國產署管得好,就算是交給國產署管理而將營運績效交給教育部支用,也好過於由教育部直接管理。請問你們有思考過這個方向嗎?

周處長以順:有的,但有兩個問題拜託委員一定要幫我們解決,一個是三七五減租條例,一個是各都會地區公共設施保留地予以解編,因為有13%精華中的精華地區都變成公共設施保留地,另外還有46%……

鍾委員佳濱:你提到的是跟國產署一樣的問題。亦即你做為地主,當然不希望土地受到政府相關規劃的限制,以產生更多的價值,你們現在的說法是因為這些限制,所以收益無法提高。但是在同樣的限制下,說不定國產署管理的績效比你們要好,所以這不能解釋為何要你們管理這塊土地,不能成為你們繼續保有學產地管理權的原因。所以本席要請教育部回去好好想一想,你們握有這些市值1,000多億的土地,支出目的是照顧弱勢家庭和弱勢學生,但卻未清楚交代你們定下的目標為何,只希望地方政府透過都市計畫的手段解除土地開發的限制,此舉無非是想讓收益更為增加,但卻無法說明為何你們要繼續經營或管理學產基金。因此本席要拜託次長,在新部長上任後,請教育部將學產基金是否應繼續保留使用一事做為研究課題,可以嗎?

主席:請教育部林次長騰蛟答復。

林次長騰蛟:主席、各位委員。好的,謝謝委員的指教。

主席:接下來登記質詢的羅委員致政、王委員定宇、李委員彥秀、徐委員永明及林委員德福均不在場。

請鍾委員孔炤質詢。

鍾委員孔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高級中等教育法實施後,針對國立高中職改隸市立之規劃,包括學校的改隸和權責的移轉,教育部學前教育署並沒有邀集直轄市政府就相對的後續事宜召開會議進行研究,請問國教署黃署長,自從改制之後,你們召開了幾次會議?

主席:請教育部國教署黃署長答復。

黃署長子騰: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沒有對此做過統計。

鍾委員孔炤:你們只在101年8月7日召開過一次包括台中、台南及高雄市轄區,由行政院召集的研商國立中學改隸市立及市立學校的監督權移轉直轄市政府的相關事宜會議。由於高雄市在合併前一邊是院轄市,一邊是省轄市,所以在合併後,即針對相關的教職員退撫、設備及人事等提出相對計畫,自101年迄今的4年期間,國教署並未對此議題進行研議或會商,請問原因為何?

黃署長子騰:根據我們統計的資料,其實召開過滿多次會議,不過在定義上可能和委員說的不太一樣,有些是工作會議之類。

鍾委員孔炤:你們在103年召開過一次工作會議,迄今已有2年,依據教育部提供的預算資料,你們應該主動、逐項進行移撥業務的確認,對不對?

黃署長子騰:對。

鍾委員孔炤:請問你們做了嗎?

黃署長子騰:根據我手上的資料,我們在103年3月10日召開因應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國立學校改隸及市立學校教育督導權移轉工作檢討會議,並在8月1日召開改制直轄市衍生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改隸的相關會議。

鍾委員孔炤:結論呢?又是議而不決?相關的問題包括教職員退撫業務經費、學校的人事費用、硬體設備、校舍修繕等潛藏性支出仍未解決。以高雄市為例,當時的急需經費是34億元,而國教署同意金額為14億元,相差達20多億元,以致高雄市在合併這麼多年後,原高雄縣部分的高中仍屬國立。

黃署長子騰:如果其他四都願意引用的話,我們建議可以參考新北市模式,這樣就能很快速的達到共識,但是因為各直轄市的財政狀況不太一樣,所以很多還在考慮。

鍾委員孔炤:本席剛才特別提到原高雄市是院轄市、原高雄縣是省轄市,情況比較特殊,合併之後衍生出來的其實也是財政問題,所以我們才說國教署應該提供相關的預算資料,主動進行移撥業務的確認。

黃署長子騰:我們會與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一起研商。

鍾委員孔炤:何時?總有個時間表吧?

黃署長子騰:最近的一個月內。

鍾委員孔炤:在一個月內就業務作確認,包括相關的經費、人員的編制以及移撥的到位,並召開會議做成決議以正式推動。你剛才特別提到新北市的模式,但其實每個都的狀況都不一樣,所提供的相關經費也不太一樣,台中市大概69億就可以,高雄市大約需要34億,不同的縣市有不同的需求。關於本席剛才所提出建議,希望國教署能夠在一個月內儘速完成。

黃署長子騰:好的,我們會找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來協商。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黃委員秀芳、林委員俊憲、周陳委員秀霞、呂委員玉玲均不在場。

登記質詢之在場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作如下決定:一、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但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二、本案報告及詢答結束。

現在開始處理臨時提案,臨時提案共計7案,首先處理第1案。

1、

民國一○六年將完成直轄市台中的國立高中職改隸為市立,為確保整體市立高中職辦學品質,避免國立高中職改隸後有經費不足和員額編制縮減之虞,教育部除應承擔每年補助台中市六十九億三千萬元經費,另市府配合編列四億元,以及五年五十億元預算規模之外,同時應督促市府確實依各校校務發展需求,提供個別化資源協助,尤其原本條件不足的市立學校應予提升。未來針對各校申請「競爭型計畫」補助時,市府亦應具體匡列「自籌配合款」,俾能促進各高中職均優質化發展,讓『改隸』成為引動向上提升的契機。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張廖萬堅 蘇巧慧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1案有無異議?

請教育部林次長說明。

林次長騰蛟:主席、各位委員。剛剛我們與提案人柯志恩委員討論了一下,我們建議將第四行的文字修正如下:「教育部除應承擔補助台中市六十四億二千萬元經費(其中包括編列於教育部國教署免學費補助經費約二十五億元),至詳細經費由教育部與台中市政府協商確認之。」

主席:請張廖委員萬堅發言。

張廖委員萬堅: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看到台中市政府所發布的新聞稿寫的都是69億多。

林次長騰蛟:我還沒有報告完,因為還有一些是競爭型的經費,那個部分會再另外給,如果包含那個部分的話,也就是均優質化及第二期技職再造計畫……

張廖委員萬堅:所以你們承諾至少有69億就對了?

林次長騰蛟:如果按照今年的標準,大概是69億,這是沒有問題的。

張廖委員萬堅:這樣我瞭解了,謝謝。

林次長騰蛟:接下來的文字是「另市府配合編列四億元」,其實4億元是台中市政府編列的,我們並不曉得這樣的數字,所以我們建議修正為「另市府配合編列五年五十億元預算」,因為台中市政府有對外說明他們有5年50億元的預算,至於後面的「規模之外」四個字予以刪除。謹在此作以上文字修正建議,謝謝。

主席:感謝柯委員對台中市政府的協助,但原本經費是69億元,結果林次長一說就變成64億了。

林次長騰蛟:後面還有一段是「競爭型計畫」。

主席:本案修正通過。

進行第2案。

2、

為落實十二年國教政策,齊一全國高中職辦學品質,教育部應督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完成本應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授權訂定之法規,並將各縣市訂定期程列入追蹤管考,於一個月內向本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張廖萬堅 蘇巧慧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2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3案。

3、

鑒於國內各縣市之游泳池教學之實施,應考量課程實踐之可能性及其所需條件、設施,與其他正式課程(如國、英、數等等)存在有明顯差異,尚不宜以一致性規範學校游泳教學之實施,而缺乏整體性配套措施,忽略各地學校實施游泳課程上之基礎條件差異。

是故,建議教育部除應盡速研修相關法令及檢討現行方案外,針對目前各地方政府實施游泳教學部分,在新方案尚未訂定前,以授權地方政府援例辦理相關課程及進行經費之籌措為原則,並協助地方政府積極爭取經費補助各校辦理游泳教學。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張廖萬堅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3案有無異議?

請張廖委員萬堅發言。

張廖委員萬堅: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因為監察院提出不得向家長收費的意見,這已經造成每個學校在推動游泳課程時,都只有象徵性的做一下。監察院這樣的決定和教育部推動游泳課程的美意完全相違背,原本是要求小學生畢業時必須能夠游完15米,現在根本就做不到,如今教育部不編列經費,也沒有要求地方政府編列經費,而且又不准向家長收費,請問這樣要怎麼推動游泳教育?

主席:請教育部何署長說明。

何署長卓飛:主席、各位委員。這項課程現在確實受限於法令規定,因為他們認為義務教育不能額外收取相關費用。感謝黃委員一直在協調這件事情,同時我們也擬定了新的計畫,我們希望能夠再爭取經費,只要把原本的經費加上5,000萬左右,應該就可以cover各縣市不足之處……

張廖委員萬堅:(在席位上)五、六千萬有可能嗎?

何署長卓飛:是的,我們有核算過。

張廖委員萬堅:(在席位上)是全國嗎?

何署長卓飛:對。

張廖委員萬堅:不可能啦!

何署長卓飛:有可能,詳細情形我們再向委員報告好嗎?

主席:請何署長再向張廖萬堅委員報告,針對本案有文字修正嗎?

林次長騰蛟: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建議將第二段第二行改為「由地方政府逕依權責援例辦理」,謝謝。

主席:本案照上述文字修正通過。

進行第4案。

4、

鑒於目前學產基金之經營中,由於學產地之區位與學產基金招商能力之限制,長期存在學產地遭閒置的狀況,迄今全台各地仍有一百餘公頃之學產地之閒置。然而,學產基金與學產地之運用除創造收益之外,亦肩負協助教育發展功能,此外,為提升學產地活化的效率,教育部應積極與地方政府展開合作與討論,針對閒置學產地部分進行通盤考量,必要時亦得依相關辦法提供將長期閒置土地做為發展教育、體育、青年發展之用,如運動設施和實驗教育興學所需,充分發揮學產地功能,並創造學產地之再利用可能。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張廖萬堅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4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5案。

5、

鑒於本委員會已於5/5之會議中,為審慎處理大學合併相關議題,提供新政府充分決策空間,通過要求教育部應暫緩推動新竹教育大學與清華大學之合併之提案,會中亦獲教育部同意。然而,教育部卻仍在日前將相關合併案送呈行政院,明顯違反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之決議。對於時任教育部長之吳思華此番藐視國會情形,教育文化委員會特此提出譴責。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張廖萬堅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5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6案。

6、

由於棒協主動放棄申辦2017WBC世界棒球經典賽主場賽事已造成國內關心棒球運動球迷廣泛討論,然而在棒協針對本次賽事停止申辦說明上,卻仍明顯有許多前後說詞不一,轉嫁責任之問題。鑒於體育署作為國內單項協會之輔導機關,重大國際賽事之申辦亦須經過體育署核定,是故,爰要求體育署應於今日(5/19)針對本次賽事之放棄申辦相關緣由與時序向全國民眾報告,並於2週內針對協助國內單項協會申辦重大國際賽事之制度改善,與單項協會與民眾溝通管道之改善,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張廖萬堅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6案有無異議?

請教育部林次長說明。

林次長騰蛟:主席、各位委員。教育部建議將倒數第三行文字修正為「相關緣由對外說明,並於兩個月內針對協助國內單項協會申辦重大國際賽事之作業機制研議改善,並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謝謝。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照修正文字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第7案。

7、

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人,鑑於各直轄市、縣(市)公告地價調漲,因此學產用地之租金亦依照公告地價而調漲,導致部分都市計畫區內原承租人需繳納之租金提高1倍,甚至3倍之多,承租人身分又屬中低收入戶弱勢家庭,為學產基金之濟助對象,實在諷刺!也造成政府與承租人發生糾紛。爰此要求教育部檢討學產用地承租之相關辦法,並儘快與現有耕地承租人召開耕地租金的協調會,並於一個月內以書面向本委員會報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因應今年各直轄市、縣(市)公告地價平均調漲30.54%,學產用地之租金亦隨之調漲,導致原承租人需繳納之租金跟著調漲數倍。

二、臺中市公告地價平均調幅為38.25%,其中因土地重劃的緣故,西屯區平均調幅達101.29%,南屯區為86.72%,北屯區57.20%,部分精華區周圍更調漲近3倍之多。

三、本席接獲臺中市西屯區農民陳情,其向政府承租學產用地耕作,104年712月之租金為13,545元,105年16月之租金漲為31,601元,土地租金漲幅達2.3倍,造成該農民生計莫大壓力。

四、教育部應針對原承租人之背景及能力,研議學產用地租金的相關配套措施,並與現有耕地承租人召開耕地租金協調會,以避免導致農民因無法繳納高額租金,使學產用地閒置,造成政府與民眾雙輸的情況。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鍾佳濱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

張廖委員萬堅:(在席位上)有文字修正。

主席:請教育部林次長說明。

林次長騰蛟: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張廖委員,剛才也同意我們的文字修正。我們建議將倒數第二行文字「檢討學產用地承租之相關辦法」以下文字刪除,後面的文字為「並於一個月內以書面向本委員會報告。」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照修正文字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報告委員會,今天議程處理完畢,現在散會。

散會(12時3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