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星期一)9時至13時15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林委員為洲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星期四)下午2時32分至6時18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蔡易餘  周春米  顧立雄  段宜康  尤美女  張宏陸  柯建銘  林德福  許淑華 

   委員出席9人

列席委員:陳亭妃  賴士葆  鄭天財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 l 江啟臣

李彥秀  呂孫綾  盧秀燕  吳志揚  鍾孔炤  徐永明  蔣乃辛  高金素梅 

馬文君  蘇震清  林俊憲  陳 瑩  陳賴素美 呂玉玲  王惠美  徐榛蔚  劉世芳  張麗善  黃昭順  簡東明  Kolas Yotaka    曾銘宗  王育敏  廖國棟  鄭運鵬  柯志恩  陳學聖  林麗蟬

   委員列席33人

請假委員:林為洲  許毓仁  周陳秀霞

   委員請假3人

列席官員:

行政院秘書長

陳美伶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主任秘書

周萬順(秘書長請假)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夷將‧拔路兒

 

總統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

郭淑貞

 

國史館副館長

何智霖

 

內政部地政司司長

王靚琇

 

民政司副司長

羅瑞卿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副主任

陳志章

 

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處專門委員

李豐彥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組長

陳美芳

 

經濟部水利署副總工程司

劉昌文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邱有進

 

法務部法制司檢察官

蔡麗清

 

教育部綜合規劃司專門委員

傅瑋瑋

 

文化部綜合規劃司專門委員

李世名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處長

林慧芬

 

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主任

王逸群

 

客家委員會參事

游進忠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事業管理處簡任技正

劉美蓉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副局長

廖一光

 

企劃處技正

蔡秀婉

 

農糧署作物生產組技正

劉紹國

 

漁業署漁政組副組長

沈大焜

 

司法院民事廳法官

陳麗玲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法官

楊坤樵

 

國家發展委員會社會發展處專門委員

張富林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副局長

陳海雄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副處長

楊秀珍

 

銓敘部法規司簡任視察

黃惠琴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陳幸敏

 

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執行長

廖繼斌

主  席:段召集委員宜康

專門委員:楊育純

主任秘書:陳清雲

紀  錄:簡任秘書  彭定民

   簡任編審  周厚增

   科      陳杏枝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委員鄭天財等23人擬具「促進轉型正義回復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條例草案」案。

二、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歷史正義與權利回復法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林德福、許淑華、尤美女、顧立雄、張宏陸、陳瑩、周春米、高金素梅、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鄭天財、Kolas Yotaka、簡東明、廖國棟、段宜康等提出質詢;委員蔡易餘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討論。

二、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第二案。

二、邀請法務部部長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含「開放受刑人日間外出工作政策」及「兩岸溝通機制若中斷對在大陸受羈押之我國詐欺嫌疑人後續司法互助影響」),並備質詢。

主席:現在請法務部邱部長報告。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太三今日很榮幸應邀向貴委員會報告法務部業務概況,對於各位委員給予我們的支持和鞭策,表示由衷謝忱。以下謹就本部近期重要業務辦理情形及未來施政重點等作報告,敬請指教。

壹、近期重要業務辦理情形

一、端正司法風紀

(一)檢察官獎懲案件辦理情形

1.「法官法」自101年7月6日施行後,檢察官已不列官等、職等,已無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考績或獎懲規定之適用。檢察官之獎懲,依「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6條規定,所稱「獎」,指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及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候選人之遴薦,105年(下同本年)共4位檢察官獲選本部模範公務人員,另擇優推薦2位檢察官參加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至所稱「懲」,指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懲戒案件、行政監督處分案件。行政監督處分依「法官法」第95條規定,行政監督權人對被監督之檢察官得為發命令促其注意、警告等2種處分,105年1至4月(下同本期),核予嗣後注意處分1人、警告1人。

2.另檢察官懲戒處分種類,依「法官法」第89條第1項準用第50條規定,分為「免除檢察官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撤職」、「免除檢察官職務,轉任檢察官以外之其他職務」、「罰款」及「申誡」等5種。檢察官懲戒案件之辦理方式,自該法施行後,分為內部監督機制(服務機關層報本部提送本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及外部監督機制(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辦理檢察官個案評鑑),再由本部報送監察院審查,移送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本期本部無移送監察院審查之懲戒案。

(二)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辦理情形

1.依「法官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由檢察官3人、法官1人、律師3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4人組成(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第3屆委員之任期係自本年1月6日起至107年1月5日)。檢察官有同條第4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付個案評鑑。

2.本期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召開4次會議,受理檢察官個案評鑑案件數1件(尚在審議中)。

二、全力打擊犯罪

(一)查扣不法所得,杜絕犯罪誘因

1.為澈底剝奪罪犯之不法所得,阻斷作奸犯科之誘因,避免不公不義之事發生,本部訂定「查扣犯罪所得專責機制試行要點」、「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變價應行注意事項」等措施,務使犯罪行為人絕無僥倖之可能,無法享受其犯罪所得之利益,確實維護被害人求償權利。

2.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各地檢署)於本期偵辦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已查扣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32萬9,400元、偵辦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已查扣犯罪所得346萬2,033元、偵辦銀行法、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已查扣犯罪所得7,613萬3,061元、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查扣犯罪所得1,120萬8,383元、偵辦人口販運防制法案件,已查扣犯罪所得30萬1,000元、偵辦其他案件,已查扣犯罪所得5,594萬9,266元,總計查扣犯罪所得1億5,473萬5,091元,澈底斷絕不法僥倖者之犯罪誘因,有效伸張司法正義並維護公益。

(二)斷絕毒品來源,提升反毒效益

1.為有效防制毒品氾濫、查緝毒品犯罪、阻絕毒品流通並協助成癮者完成戒治,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下稱臺高檢署)成立「緝毒督導小組」,負責協調各地檢署、內政部警政署、本部調查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等緝毒機關,偵辦毒品案件並統合緝毒事權及規劃聯合緝毒。各地檢署並成立「緝毒執行小組」,執行指揮警、調、憲、海巡機關,定期、不定期執行全國同步校園掃毒、查緝毒品中小盤、「海上掃毒大行動」,杜絕毒品供給與需求之管道。

2.本部為有效統籌規劃各機關之反毒策略,研提「有我無毒,反毒總動員方案」,並經行政院於104年6月15日核頒施行,該方案係全面盤點及整合各機關資源、資訊及策略,以提升國家整體反毒效益。

3.本期緝毒成效:

(1)製毒嫌犯張○○於總統大選期間,檢調機關重心專注於查察賄選及防制選舉危安,警察人力吃緊之際,計畫利用元旦假期「一邊倒數跨年、一邊趕工製毒」,準備在大選結束之前大撈一筆。經本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聯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高雄市刑大偵六隊、屏東縣警局東港分局等單位,共組專案組,於本年1月4日在屏東縣崁頂鄉田寮路某透天厝內破獲甲基安非他命製造工廠乙座,查獲結晶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毛重20.8公斤、液態安非他命249.4公斤及大批製毒器具,並逮捕製毒嫌犯張○○等4人。

(2)本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接獲線報指稱,國內南部pub等夜店近來流行含有大麻毒品之起司、爆米花、五彩米餅等多種口味餅乾。經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嗣與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保三總隊第二大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及澎湖憲兵隊等單位,於本年1月22日偵破嫌犯叢○○利用行李夾帶大麻毒品餅乾走私案件,查獲含第二級毒品大麻餅乾76包,約重6.1公斤。

(3)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於本年3月31日攔獲一批自大陸地區進口之貨物,疑似於「熊貓、蘑菇/樹脂擺件」及「汽車蠟」內部各夾藏大量毒品,旋即移請本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臺中港務警察總隊、臺中憲兵隊等單位組成專案小組,並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專案小組兵分二路於清明節連續假期間不眠不休偵查蒐證,先於4月2日上午在桃園市榮興路接貨處,逮捕接運「汽車蠟」之嫌犯李○○,後又於同日下午於彰化縣埤頭鄉彰水路接貨處,逮捕接運「熊貓、蘑菇/樹脂擺件」之嫌犯程○○。經清查所查獲貨品內分別夾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63.5公斤及第四級毒品氯假麻黃鹼1,520公斤,偵破國內史上最大宗走私毒品案。

(4)本期各地檢署執行查緝毒品案件,共偵查終結起訴1萬3,236件、1萬3,679人,本年1至3月共查獲各級毒品1,309.3公斤,較上年度同期2414.0公斤,減少1,104.8公斤(純質淨重),另查獲毒品製造工廠4座。又查獲之毒品當中,第一級毒品5.8公斤(海洛因等),第二級毒品50.3公斤(安非他命等),第三級毒品357.1公斤(愷他命等)及第四級毒品896.1公斤(鹽酸羥亞胺、假麻黃生僉)。

(三)落實替代治療,提升戒癮成效

1.本部採取「戒治先行」及「除刑不除罪」之政策,積極推動毒品減害政策,對於毒品施用者以「病犯」身分視之,強調「治療勝於懲罰」、「醫療先於司法」,實施《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

2.本期施用第一級毒品者,受緩起訴處分並接受戒癮治療之人數196人,占施用第一級毒品起訴及緩起訴人數3,051人之比例6.4%;施用第二級毒品者,受緩起訴處分並接受戒癮治療之人數746人,占施用第二級毒品起訴及緩起訴人數6,532人之比例11.4%。

(四)查察偽劣禁藥,維護國人健康

1.偽劣禁藥或非法健康食品,嚴重危害國民身體健康,損害消費者權益,故本部將「製造、輸入、販賣偽、禁、劣藥案件」列為「引發民怨犯罪案件」之類型,要求所屬檢調機關全力打擊,臺高檢署並執行「檢察機關查緝利用廣播電臺、電視頻道銷售非法藥物、健康食品案件執行方案」。

2.行政院自99年4月1日成立跨部會「加強取締偽劣假藥及非法廣播電臺」專案,本部所屬檢察機關執行本專案,截至本年4月止,各地檢署已受理偵案5,532件,發動搜索1,148次、聲押獲准67人,其中2,220件已起訴,判決有罪1,763人。

(五)痛擊詐騙集團,避免民眾受騙

1.本部將電話詐騙集團,列為「檢察機關排怨計畫」優先查緝之案件,要求各檢察機關全力打擊及掃蕩。本部並與內政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機關共同組成「反詐騙聯防平台」,跨部會密切合作查緝、宣導及預防,避免民眾受騙。

2.電話詐騙集團為躲避查緝,通常窩藏於我國境外,本部所屬檢察機關透過「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聯繫平台,並藉由國際司法互助合作,指揮司法警察機關與大陸地區、東南亞國家合作,多次將境外從事電信詐騙集團之臺灣籍嫌犯遣返進行司法審判,有效防止此類案件蔓延。

3.本期各地檢署針對電話詐欺等案件共收案5,052件,偵查終結起訴2,478件,經判決有罪1,814人,定罪率達92%。

(六)掃蕩地下錢莊,嚴禁暴力討債

1.鑒於黑道幫派常以暴力討債謀取暴利,對於社會治安危害甚鉅,本部將「以犯重利罪為常業之地下金融業者或集團」列入「檢察機關打擊民生犯罪專案實施計畫」,並將地下錢莊及暴力討債集團,列為各地檢署強力掃蕩肅清之對象。

2.針對地下錢莊危害金融秩序及以暴力討債危害民眾居家安全等不法行為,各地檢署並成立「查緝民生犯罪專責小組」,指派專責檢察官加強此類案件之查緝。「檢察機關打擊民生犯罪專案實施計畫」自97年1月執行以來,截至本年4月止,各地檢署偵辦幫派、重利、暴力討債等犯罪,計分偵案4,811件、1萬0,039人,他案168件、395人,共起訴4,052件、8,208人,判決有罪6,090人,定罪率87.0%,另聲押獲准716人。

(七)追查黑心商品,確保食品安全

1.本部與衛生福利部聯手合作,就衛生機關於稽查食品安全過程中,發現不肖廠商更改產品有效日期,或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或明知虛偽標記之商品卻仍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而涉有「中華民國刑法」第255條、第339條刑責者,或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者,均透過臺高檢署「查緝民生犯罪聯繫窗口」共同研商與查緝。

2.為避免有害民眾身體健康之食品流入市面,本部修正「檢察機關打擊民生犯罪專案實施計畫」,要求檢察機關積極追緝來源及流向,採取必要措施,即時查扣其犯罪所得,並依法沒收,以有效杜絕犯罪誘因,減少食安事件發生,加強保障民眾食品安全,讓國人食得安心,用得放心。

3.本期各地檢署偵辦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計偵查終結31件、59人,起訴(含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7件、24人。

(八)精實財金訓練,防範經濟犯罪

1.本部推動實施金融證照三級制度,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調查官、廉政官、行政執行官須通過精實財金訓練,考訓合格且領有中級以上之證照,方可偵辦重大金融、經濟犯罪案件。截至本年4月止,取得初級證照者計1,107名,中級證照者計516名,高級證照者計351名。

2.臺高檢署成立「偵查經濟犯罪中心」及「金融犯罪查緝督導小組」,各地檢署亦組成「經濟犯罪偵辦小組」,指定實務幹練之檢察官專責偵辦。自89年1月至本年3月止,共725件,其中29件仍在偵辦中,已結案696件,包括法院審理中192件、不起訴處分62件、緩起訴處分1件、簽結109件、已判決確定330件,併案2件,有效遏制經濟犯罪。

(九)防制人口販運,績效亞洲居冠

1.全球化人口移動所衍生「人口販運」問題,為當前國際社會所面臨之重大挑戰,不法集團藉由非法人口販運,進行性剝削、勞力剝削或甚至器官摘除,以從中牟利,此重大惡行已嚴重戕害人權,有效防制人口販運犯罪,是我國相關部門施政重點。

2.美國國務院於104年7月27日發布「2015年人口販運報告」,我國已連續第6年名列這項報告防制人口販運成效最佳的第一級(Tier 1)名單,再度肯定我國在防制人口販運方面所做的多項努力。

3.本期各地檢署辦理「防制人口販運案件」共起訴14件、30人,判決有罪77人,有效防制人口販運犯罪行為,並落實維護被害人之權益。

(十)偵辦盜版仿冒,尊重智慧財產

1.本部極為重視智慧財產專利案件,美國貿易代表署於102年5月1日公布「特別301」檢討名單,將我國自「一般觀察名單」除名,足證我國尊重並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成效,深受國際社會肯定。

2.本期各地檢署偵辦智慧財產專利案件,計起訴407件、484人,緩起訴處分406件、433人,判決有罪366人,定罪率達90.4%。

(十一)嚴防性侵再犯,確保婦幼安全

1.本部與內政部、衛生福利部及國防部共同會銜制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積極強化相關人員專業訓練、訂定標準流程以及危險評估複核機制,務期精準篩選出有性侵再犯危險之個案,施以複合式監督與管控,必要時並將輔以電子設備嚴密監控,以達到防止再犯情事發生。

2.本期各地檢署辦理性侵害案件,計起訴592件、609人,判決有罪537人。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計起訴1,264件、1,319人,判決有罪1,004人。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犯罪案件,計起訴83件、94人,判決有罪89人。

(十二)因應兒少條例,完成配套修法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於104年2月4日修正法案名稱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因涉及其他法律案之配套修法作業,為使法律適用周延考量,行政院尚未訂定施行日期。本部主管之「洗錢防制法」、「貪污治罪條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證人保護法」涉及本條例規定之部分,本部提出修正草案,業經大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於本年4月13日公布在案。

三、推動司法互助

(一)推展國際司法互助,共同打擊跨國犯罪

1.自91年至本年4月止,我方請求美方司法互助案件111件,美方完成95件;美方請求我方司法互助案件66件,我方完成62件。臺美雙方不定期針對司法互助案件之執行情形進行聯繫,並就該協定執行情形定期舉行諮商會議,以增進處理效能。

2.本部與無邦交但有實質關係國家在司法互助案件亦有相當互動,自101年至本年4月止,我國與該等國家進行之刑事司法互助案件,分別為我國向他國請求案件計128件;他國向我國請求案件計71件。另積極與該等國家於互惠基礎進上行雙邊合作,推動洽簽司法互助合作協定,有效打擊跨國犯罪。

3.「臺越民事司法互助協定」簽署生效迄本年4月止,我方請求越方司法互助案件數2,270件,越南請求我方司法互助案件數1,521件。本部為該協定之聯繫窗口,該協定規範臺越雙方相互在民事、商事等之文書送達、調查取證、承認與執行民事裁判和仲裁判斷等互助事項,使臺越人民在對方國家涉訟時,可享有與對方人民相同之司法保護。

4.本年3月17、18日,本部與臺高檢署、瑞士巴賽爾大學及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共同舉辦「證據排除法則之比較」研討會議,讓國內學術界與實務界和來自6國學者對話討論,並就證據排除法則於各國之實踐情形相互交流意見。

(二)參加國際組織,拓展國際合作

本部積極參與國際檢察官協會(IAP)、亞太反洗錢組織(APG)、亞太區追討犯罪所得網絡(ARIN-AP),亞洲太平洋經濟合作組織(APEC)反貪及透明論壇(ACTWG)及反貪腐執法合作網(ACT-NET),並出席APEC反盜伐及盜獵專家座談會、反貪腐及透明化工作小組會議及電子商務專家會議、國際反貪局聯合會第九屆年會等重要國際會議,除掌握國際間犯罪趨勢及訊息,並與來自其他國家、地區及國際組織代表就國際司法互助相關議題進行交流,深化我國與外國間跨境犯罪偵辦交流。

(三)持續進行受刑人跨國移交作業

1.「駐德國台北代表處與德國在台協會關於移交受刑人及合作執行刑罰協議」由臺德雙方異地完成簽署後,於103年2月7日生效。本部依協議陸續向德方提出移交在臺德籍受刑人返德服刑之請求,並分別於104年2月12日,及本年3月24日、4月7日,共完成3名德籍受刑人返回德國服刑。

2.臺英雙方於本年4月15日及5月3日完成異地簽署「大不列顛暨北愛爾蘭聯合王國主管機關與臺灣司法主管機關間移交受刑人協議」。

(四)與大陸地區進行司法互助合作,落實協議合作精神

1.兩岸簽訂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後迄本年4月止,已依協議管道,將潛逃至大陸地區之通緝犯逮捕解送回臺,共計462人。

2.自協議生效起至本年4月止,雙方請求司法互助案件共8萬2,628件,完成6萬6,756件,平均每個月完成約800件,包括取得證言、提供書證、物證、確定關係人所在、身分、勘驗、鑑定、檢查、訪視、調查等1,261件之相互協助,有助於訴訟案(事)案件之偵查審判及民眾權益之保障;而兩岸檢警機關透過情資交換,以合作協查、共同打擊方式,共計破獲各類重大刑案185件,逮捕嫌疑犯8,829人,打擊跨境犯罪成果豐碩。

3.兩岸將打擊跨境毒品犯罪列為重點查緝工作,自協議生效迄本年4月止,在雙方情資交換與協查偵辦之基礎上,聯手查獲毒品案件72件,嫌犯437人。

4.在本部與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及公安部聯繫協調下,自102年6月起至本年4月止,兩岸透過司法互助機制,致力於犯罪資產查扣及返還,我方返還大陸金額約1,675萬餘元,大陸返還我方金額約1,252萬餘元,共計相互返還約2,927萬元,彌補雙方被害人損失,讓民眾真正有感。

5.本年4月27、28日辦理「打擊毒品犯罪研討會」,邀請大陸、港、澳地區執法人員參加研討,落實並深化兩岸之間在司法互助協議基礎上共同打擊犯罪之合作,並拓展建立與香港、澳門之司法互助及執法合作平台。

6.為處理國人在肯亞、馬來西亞因涉及電信詐騙案遭破獲後,國人被肯亞及馬來西亞政府送至大陸地區,以及馬國政府將20名國人遣返臺灣卻未提供案卷等案之後續處理方式,本部與所屬檢察機關、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內政部刑事警察局等人員,分別於本年4月20日及5月12日赴陸進行二次協商,目前最新成果包括雙方除交換該二案部分證據及情資,我方業取得大陸被害人的筆錄等證據資料,並就上開二案分別指定專案聯絡人,繼續合作偵辦。對於未來合作方式,並達成共識如下:

(1)陸方同意在「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之架構下,安排家屬探視臺籍嫌疑人。

(2)雙方將視偵辦進度,繼續提供對方有關上揭二案之證據資料,並共同追查在逃共犯。

(3)雙方同意在上開協議架構下,積極合作查贓、追贓及返贓,以填補被害人損害。

(4)雙方將在上述二案偵查告一段落後,繼續研商日後跨第三地犯罪之處理原則。

四、加速獄政改革

(一)加速假釋釋放,簡化業務流程

鑒於假釋付保護管束之裁執過程牽涉法院、檢察署及矯正機關,致釋放時程繁冗且耗時,為加速受刑人假釋復歸社會,本部已簡化假釋核辦流程,將執行保護管束命令改由最後事實審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核發,並建置檢察與矯正機關間書類電子化銜接,以有效減省公文在途時間,自104年12月7日起實施後,假釋核准至釋放期間由原本平均約18日(2-3週以上)縮短至平均約5日,有效提升釋放之速率。

(二)持續矯正創新,精進教化作為

1.推行矯正機關透明化,強化收容人家庭支持教育

各矯正機關積極辦理開放參訪活動,使社會各界及收容人家屬具體瞭解獄政透明化、合理化情形。本期辦理開放參訪453次,參訪人數1萬4,921人;辦理面對面懇親活動1,614次,參與家屬人數2萬7,712人,參與收容人1萬6,559人;親職教育、家庭支持方案課程與活動251次,參與家屬人數2,812人,參與收容人8,157人。

2.推動人文藝術活動,開啟矯正文化創意

各矯正機關積極舉辦多元豐富之藝文活動與競賽,以陶冶收容人性情,端正良善品格,本期辦理934場次,參與收容人23萬2,755人次。本部矯正署並鼓勵各少年矯正機關報名參加校際比賽,以建立收容少年榮譽感與自信心,計有桃園少年輔育院管樂班於本年3月間參加104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決賽,榮獲高中職B組管樂合奏及銅管五重奏兩項特優。

3.強化技能訓練,增進就業謀職能力

各矯正機關積極開辦符合就業需求之實用技能訓練班,有效協助收容人自力更生、順利復歸社會。本期開辦178個實用技能訓練班次,參訓收容人3,035人次。此外,為延續傳統工藝及陶冶收容人心性,另開辦81個專班,參訓收容人1,176人。

(三)推展生命教育,實踐人本理念

1.持續深化及延續生命教育成效

與法鼓山人文社會基金會合作,藉由「心六倫」巡迴演講、「心幸福」音樂會、生命教育種子師資培訓班及深耕計畫等,以達收容人心靈改革之目的,本期舉辦「心六倫」巡迴演講2場次,計450名收容人參加;舉辦「心幸福」音樂會1場次,計280名收容人參加;另於誠正中學、新店戒治所等6所矯正機關辦理生命教育深耕計畫課程。

2.結合社會資源舉辦圖書藝文教化活動

各矯正機關結合社會資源舉辦讀書會或文學團輔等相關課程,並與當地文化中心或圖書館合作,辦理機關團體借書證,使收容人獲得更多圖書等相關文學資源,藉此提升藝文涵養。

(四)充實職訓機制,強化推介就業

持續推展「全面推廣政府服務流程改造─促進就業圈執行計畫」,由各矯正機關結合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縣市勞工局(處)及社會團體合作,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強化職能培力,並每月轉介即將出獄收容人至各地就業服務機構,以銜接後續就業諮詢、推介就業及職業訓練等服務。本期計有184家(次)廠商參與推介就業活動,參與推介585件,推介成功360件,推介就業成功率64.5%。

(五)連結教育資源,完備適性處遇

1.連結特教資源:對於有特殊教育需求之收容少年,各少年矯正機關均依教育部函頒之「少年矯正機關特殊教育支持網絡計畫」,確實連結特殊教育資源,視需求執行鑑定提報、轉銜及申請相關專業服務巡迴輔導之作業,並協請當地縣市政府協助輔導特教學生,以維護特教學生權益。桃園、彰化少年輔育院及誠正中學已分別連結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特教師資1名、彰化特殊教育學校特教師資2名與新竹縣特教資源中心特教老師1名定期至機關協助輔導課程。

2.本部矯正署已請各少年矯正機關與當地特教資源中心建立符合少年矯正機關殊教教育特性之合作模式,並於召開個別化教育計畫(IEP)或相關會議時,邀請該中心人員出席或擔任督導。

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本部矯正署及相關專家學者於本年3月組成「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對少年矯正機關特殊教育輔導小組」,將定期召開會議,以建立常態性少年矯正機關辦理特殊教育溝通平台。

4.辦理補救教學:鑒於收容少年學力普遍落後,各少年矯正機關連結並積極運用教育部提供之補救教學及學習扶助資源,辦理國中小及高中階段收容少年適性教學工作。桃園及彰化少年輔育院分別於104學年度開辦補救教學班2班及4班,本學年度規劃至少開辦4班及12班;誠正及明陽中學分別於104學年度開辦補救教學班4班及8班,本學年度規劃至少開辦4班及8班。

(六)實施突擊檢查,落實督導考核

為督導各矯正機關落實執行各項勤務規定,本部矯正署安檢督導考核小組於本年3月23日由巫署長率隊,召集基隆及臺北地區共47名警力,無預警前往基隆監獄及基隆看守所實施突擊檢查。檢查結果均未發現重大違禁品,對於檢查結果及部分違失,已要求機關依所報專案檢討報告澈底改善。爾後安檢督導考核小組仍將以保密方式,繼續不定期突檢所屬矯正機關。

(七)實施中間處遇,完備外役遴選

「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於103年12月22日修正施行,增加設置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小組辦理審查,遴選小組委員納入外部專家學者,每季依照各矯正機關陳報符合資格受刑人之積分排列名次,參酌受刑人志願及各外役(分)監需求名額分發,遴選審議決定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採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本年已完成辦理遴選1次,計遴選外役監受刑人272名(包含男性受刑人256名、女性受刑人16名),未來將賡續運用公平公開之遴選制度,有效發揮外役監獄中間性處遇功能。

(八)強化戒護管理,提升應變能力

修正「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處理重大事故作業要點」,並通函所屬矯正機關辦理。另本部矯正署與臺高檢署於本年4月10日至12日,共同辦理「法務部105年度檢察及矯正機關因應監所重大事故研習會」,指定花蓮監獄結合轄區警政、消防、醫療等單位及本部矯正署靖安小組,共同演練事故發生之緊急應變作為、不同層級指揮系統之方式及時機,藉此增進應變能力,確保機關人員及設施之安全。此外,該署為深化矯正機關風險管理觀念,規劃於本年9月、12月間分別辦理靖安小組第十期成軍典禮及矯正機關戰技競賽,期能增進矯正人員戰技體能,並強化危機處理能力。

(九)全面納入健保,提升醫療品質

自二代健保施行後,矯正機關收容人於102年1月1日起納入全民健康保險,本年本部與衛生福利部及該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積極合作並接續辦理該項業務,於矯正機關內依收容人治療需求,開設內科、外科、精神科、皮膚科、牙科、眼科、耳鼻喉科、骨科及中醫等科別;除診療科別更為完整外,矯正機關更與健保醫療院所合作改善戒護外醫流程及增建收容人戒護病房,提升外醫品質與效率,完善收容人健保醫療之可近性。

(十)強化談判戰技職能,提升事故應變能力

鑒於近來矯正機關發生收容人挾持監獄主管企圖脫逃事件,深感矯正機關對於危機處理力之不足,本部矯正署規劃成立專業談判人員訓練班(本年度上、下半年各開辦1期,每期40人)、矯正戰技種子師資班及各級戒護人員在職訓練班(科員班2期計101名、主任管理員班3期計151名、管理員班8期計800名),並延聘專業師資授予談判、緊急應變、綜合逮捕術、八極拳等訓練課程,以強化人員面對事故危機處理時,做出正確判斷及妥適對策,並增強基層同仁戰鬥技能及心理素質,降低人員傷亡,進而維護矯正機關戒護安全。

五、深化司法保護

(一)持續推動修復式司法,搭建兩造溝通橋樑

本部自101年9月起將「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推廣至全國各地檢署,以被害人與加害人為核心,協助促進雙方面對犯罪事件,真誠溝通,提供獨立於現行刑事司法制度外的人性化選擇。截至104年12月止,計開案998件,49%已進入對話(487件),其中71%已達成協議。

(二)設置司法保護中心,聯結司法社政資源

本部自102年12月1日起於全國地檢署設置司法保護中心,截至104年12月止,共計受理1,013件,其中法定通報兒少案件342件、法定通報老人案件計20件(自104年8月起統整)、關懷通報案件651件。

(三)結合多元宣導管道,推展全民防毒意識

1.建置維護本部「無毒家園」網站,登載防毒、緝毒、戒毒等相關資訊,便利民眾與學生瀏覽學習,截至本年4月止,累積493萬2,494人次瀏覽。

2.為延續102-103年全國「反毒教育博覽會暨人才培訓活動」辦理成果,提升反毒親子共學機制,強化家庭功能,結合教育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慈濟大學與各縣市政府共同辦理「親子成長暨觀摩見習計畫」,除讓在地反毒宣導團隊建立實戰經驗外,並藉由活動安排親子、師長或社區民眾共同參與,讓學生、家長、老師瞭解毒品的危害,以收「教學相長」雙贏之效。

3.結合教育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慈濟大學,以各縣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為主體,結合衛生、教育、社政、警政等單位之跨局處資源,利用在地反毒師資,前進鄉鎮市區、村鄰里辦理反毒宣講,讓社區民眾、學生家長、青少年朋友瞭解毒品危害與傳播途徑,以營造全民反毒、拒毒、識毒之無毒家園環境。

4.結合中華民國僑務委員會、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運用時下流行之「Line」通訊平台,建立反毒生活圈群組,即時傳遞政府反毒相關文宣與訊息,並凝聚社會大眾對反毒工作的支持,目前加入人數4,168人。

5.結合教育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與智趣王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共同辦理「創意說故事」數位繪本競賽,增設「反毒創作組」,讓參賽的小朋友,發揮想像力及創意,從小朋友的視角,自製反毒數位繪本,並以活潑生動的表演呈現。

6.針對不同宣導族群,號召花蓮縣玉東國中木工班、新聞主播方念華、知名藝人鍾欣凌、任容萱、運動名人曹佑寧、表演藝術達人楊元慶等優質名人,運用其高知名度,分享壓力調適、親子教養與無毒健康之生活觀念,共同提倡拒絕毒品、健康免疫之觀念,提供燦坤門市、軍事單位、矯正機關、學校等相關單位推廣運用。

7.延續本部「再生樹」反毒宣導系列影片,拍攝「再生樹─K他命篇」,從個人、家庭、社會角度探討K他命濫用問題與防制對策,作為後續反毒工作之參考。

8.持續結合教育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臺灣少年權利與福利促進聯盟、國語日報社,運用國語日報版面發行本年「無毒大丈夫」漫畫專刊,透過青少年喜愛的漫畫圖像,以「認識毒品危害篇」為主軸,教導青少年在新式毒品與販毒形式層出不窮的狀況下,懂得辨識,進行防範,並搭配有獎徵答與邀請名人反毒小語,共計發行13期。後續並規劃將連載內容編印成冊。

9.配合中華民國廣播商業同業公會於「2016年廣播節慶祝大會」,發送反毒文宣,並針對廣播業者會員辦理反毒宣導,鼓勵廣播業者共同推展反毒工作。

(四)強化毒防中心功能,提升戒毒效能

1.辦理戒成專線,強化求助管道

為提供毒癮者、家屬及社會大眾一個便捷的求助或諮詢管道,本部設置「(0800-770-885,請請你─幫幫我)戒毒成功專線」及「求助網頁」,提供24小時不打烊服務,本期共處理6,904通求助電話。

2.持續強化精進毒防中心追輔成效

各毒防中心目前服務對象主要係針對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出監所、戒治所之藥癮更生人及其他有需求之藥癮者提供追蹤輔導服務,除家訪、電訪等方式外,亦針對個案不同需求,適時轉介相關資源,提供適切之戒癮治療、社會救助、生活扶助、職業訓練、就業輔導、尿液採驗等服務。本期藥癮者列管人數為4萬2,754人,追輔率為90.03%。

(五)推動「預防少年兒童犯罪方案」,強化兒少犯罪預防機制

針對近來社會兒少犯罪問題上升趨勢及三、四級毒品在校園濫用情形加劇等問題,近2年重新修訂完成以三級預防為架構之跨部會合作「預防少年兒童犯罪方案」,藉由「一般預防」、「特別預防」及「再犯預防」全方位之三級預防措施,積極地促進少年兒童身心健全發展,並協助、輔導已有觸法行為之少年兒童重建正確觀念與行為模式,避免再犯。為強化該方案之運作效能,各參與部會每年均訂定年度重點工作項目,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均配合全力推動。本部將配合因社會變遷所衍生之青少年犯罪問題,定期檢視修訂。

(六)辦理全國性犯罪預防四格漫畫競賽,加強犯罪預防宣導

針對全國高中(職)、國中、小學生,辦理「炎夏『漫』活,創意說『畫』」犯罪預防與法治教育四格漫畫競賽,包含反毒、反暴力、反霸凌、反酒駕、反詐騙、性別尊重與被害保護等主題。希望透過趣味漫畫徵稿活動的舉辦,以漫畫特有的聯想、趣味、幽默、誇張的方式,引發少年兒童對犯罪預防相關議題的注意,加強少年兒童犯罪預防觀念;並透過網路、平面媒體等媒體之刊登,進而達成宣導預防少年兒童偏差行為及保護自己免於被害資訊,達到多元與廣泛宣導兒少犯罪預防與被害預防之目的。

(七)推動多元化更生保護服務,重建家庭支持功能

1.拓展多元化更生保護扶助措施,整合社會資源,提供就學、就業、就養、創業扶助等多元化服務,本期共計1萬9,469人次。結合民間資源推動更生人家庭支持服務方案,計155個更生人家庭受惠。

2.鼓勵民間參與毒品更生人保護業務,提供有心戒癮者追蹤訪視與輔導,延續戒癮成效並協助自立復歸。計補助財團法人利伯他茲教育基金會等9個民間團體,預計提供1萬7,404人次服務。

(八)強化犯罪被害人保護,促進生活重建

實施「一路相伴法律協助專案」,本期計協助3,001人次;對殺人案件被害人遺屬全面提供法律服務,放寬得免經濟條件審查,全面提供律師訴訟補助;辦理「溫馨專案」計3,819人次,提供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心理輔導;依「犯罪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托)補助要點」,以緩起訴處分金補助犯罪被害人及其子女學費、雜費、代辦費,104學年度第2學期計259人、491萬元。

(九)強化法治教育,提升國人法治觀念

1.本期督導各地檢署辦理反毒、反暴力、反霸凌、防制性侵害及婦幼保護、預防被害等法律宣講及法律推廣活動計1,236場次、10萬6,648宣導人次。

2.結合國立教育廣播電臺製播「生活In Design之『生活法律通』」節目,每雙週四於該電台全國調頻網播出(北部地區為FM101.7),內容涵蓋人權、司法革新、廉政、婦幼保護、兒少犯罪預防等議題,本期完成6次節目專訪及播放宣導。

3.為加強民眾對「多元文化尊重」、「防制人口販運」、「性別平等」、「被害保護」與「兒少保護」議題的關注,結合內政部警察廣播電臺製播本年「司法保護月」專案,擇選本部歷年插播卡比賽得獎作品予以播出,播出期間自本年5月1日至7月31日止。

4.為深化法治教育,向下扎根,規劃結合智趣王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國小1至4年級學生,合作製作「校園反霸凌電子繪本」,將反霸凌觀念融入電子繪本,藉由說故事過程,教育學生尊重他人,愛護自我之意識,寓教於樂。

5.賡續結合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與桃園「望見書間」與中和「燦爛時光書店」規劃辦理本年「異鄉說『法』」東南亞文化書店法律講座,並提供移民、工法律協助,解決生活中的法律問題。

6.配合大院修正通過「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辦理廢止「法務部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與訂定「法務部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宣導要點」,以落實防制兒童及少年性剝削宣導效益。

(十)發揮社會勞動效益,共創雙贏

98年9月至本年4月止,「易服社會勞動」制度各地檢署共新收10萬7,732件,10萬7,732人因而無須入監執行,不必中斷工作,得以保持完整家庭;對「社會」而言,提供3,202萬9,570小時服務,若以98-99年基本工資每小時95元、100年基本工資每小時98元、101年基本時薪每小時103元、102年基本時薪每小時109元、103-104年6月基本時薪每小時115元、104年7月基本時薪每小時120元計算,創造相當34億931萬131元的產值回饋社會;對「國家」而言,社會勞動人如收容於矯正機關,以每人每月平均支出之收容費用2,064元計算,總計為國庫節省3億6,727萬2,333元之矯正經費。

六、落實人權法治

(一)公布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中英文版

自104年6至12月,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議事組(即本部,委員會議事幕僚,下稱議事組)邀集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相關機關、民間團體及學者專家等參與撰寫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召開相關會議計115場次,完成共同核心文件、回應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計4冊報告。本次報告中文版初稿提報本年1月8日第20次委員會議討論後定稿,由外交部辦理英譯,總統府於4月25日召開發表記者會。

(二)持續研究設置國家人權專責機構之可行性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下設國家人權機構研究規劃小組,前規劃完成國家人權機構研究規劃案,提報103年12月5日第16次委員會議決議,請議事組以該小組所提初步意見研究考量可行的途徑。議事組於104年2月3日函請監察院等相關機關表示意見,同年7月8日舉辦「有關我國成立符合巴黎原則之國家人權專責機構可行性座談會」。經監察院於104年12月10日提出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之法制規劃,提報本年1月8日第20次委員會議決議,請監察院就其組織、職權行使及相關法制配套等妥為研擬後,送請議事組併國家人權機構研究規劃小組所提3方案提出研析意見供委員參酌。案經監察院於本年4月14日函復,該院認原提方案及法制規劃具有高度可行性,應予維持。

(三)建立人權缺失之監測、督考及改善機制

議事組針對102年兩公約初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國際人權專家「81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提及之人權缺失進行後續追蹤管考,結合國家發展委員會現有之行政院政府計畫管理資訊網系統,建置「國際人權專家『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專案追蹤」子系統,業於103年4月1日上線。本年第1季各機關填報之最新辦理情形,業於5月10日公布於本部「人權大步走」網站,供各界監督。

(四)統籌各機關全面檢討主管法令及行政措施

本部統籌兩公約法令及行政措施檢討業務。截至本年4月止,列管之263案中,無須修正及已完成修正者計225案,占85.55%,未完成修正者計38案,占14.45%。

(五)針對地方政府公務人員進行人權教育訓練

為加強地方政府公務人員深入瞭解兩公約及其基本內涵,本部規劃於本年度與地方政府合作推動兩公約人權教育訓練,目前已與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合辦2場兩公約人權教育訓練。

七、建構現代法制

(一)結合公私部門教育訓練資源,提升調解人員素質

為提升調解人員法律及其他專業能力,本部與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等單位合作提供教學資源,104年度與直轄市、縣(市)政府合辦調解實務研習會共23場次,約2,813人次參訓,有助提升調解人員素質,保障人民權益。另104年度全國調解委員會總計結案件數13萬8,159件,調解成立10萬7,251件,成立比例77.6%,有助於促進社會祥和,提升民眾法治觀念。

(二)協助機關與民眾正確適用個資法,創造溫暖法制環境

本部除派員至公務機關宣導個資法,並於本部全球資訊網設置個人資料保護專區,主動釐清錯誤觀念,並回應人民對個資法相關疑義。另本期本部舉辦及派員赴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宣導個資法共16場次,共約1,399名學參與。

(三)研修「行政程序法」,派員宣導協助行政機關正確適用法令

1.研修「行政程序法」

(1)為配合最高行政法院104年6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意旨,本部於同年9月21日研提「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175條修正草案,函報行政院審查通過,經大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於同年12月30日公布。依新修正第127條第3項規定,授益處分因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者,行政機關應作成書面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

(2)本部行政程序法研究修正小組於本年3月15日召開第153次會議後,已就該法完成第1階段之通盤檢討及研修工作,並於4月12日函送「行政程序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初稿,請各機關就修正草案內容表示意見。

2.派員宣導行政程序法:104年1月至本年4月止,本部與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合辦行政程序法進階班課程共計9場次,提供中央暨地方機關公務人員550人參加。另不定期受邀前往各機關宣導,104年1月至本年4月止,共宣導27場次,上課人數約1,440人。

(四)研修「行政執行法」,強化行政執行效能

「行政執行法」於87年11月11日全文修正並於90年1月1日施行後,因國內經濟及社會環境大幅改變,已不足因應執行實務諸多法律問題,本部自94年起邀集學者專家組成研修小組開始研修,共召開138次研修會議,完成「行政執行法」修正草案共91條,於本年4月12日函報行政院審查。

(五)提供法規研修諮商,促進法制進步

本部提供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法規研擬制(訂)定、修正、廢止之法制協助,出列席相關機關召集之法規研議、審查及協商會議或提供書面意見,促進各機關提升法規品質,健全法制作業。

(六)協助中央各機關請撥國家賠償金

104年度中央機關辦理國家賠償金請撥案件,共計24件,賠償金額總計7,376萬6,981元;求償收入834萬2,026元。

八、強化行政執行

(一)發揮行政執行效益,落實政府公權力

本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本期新收247萬4,908件,終結件數180萬5,469件,未結451萬5,036件;徵起75億3,711萬9,686元。累計自90年1月至本年4月止,共徵起4,583億4,652萬9,489元,對於落實政府公權力,增加國庫收入,持續發揮良好成效。

(二)加強滯欠大戶執行,實現社會公義

本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針對個人滯欠金額累計1,000萬元以上或營利事業(含法人)滯欠金額累計1億元以上案件,有蓄意脫產或惡意拒繳之滯欠大戶,積極調查義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並有效運用查封、拍賣、限制出境、聲請拘提、管收、核發禁止命令等執行措施,強化執行成效。本期執行滯欠大戶案件共徵起24億5,938萬5,349元,對於實現社會公義,具有重要意義。

(三)擴大實施多元繳款便民措施,並廣為溝通

為方便義務人繳款,落實為民服務品質,本部行政執行署積極推動便利商店代收各類中央及地方稅、健保費、勞保費、汽車燃料使用費及其衍生罰鍰滯納案件、違反「公路法」之違規罰鍰等類稅款或案款滯納案件。此外,自100年起陸續推動汽車燃料使用費及其衍生罰鍰、勞保費及健保費案款得於郵局繳款,勞保費及健保費案款得於金融機構繳款。本期經由上開多元方式繳款者37萬7,492件,繳納總額16億6,346萬3,678元。

(四)推動執行筆錄電腦化,強化公信力

本部行政執行署為加快所屬各分署書記官筆錄製作速度,強化筆錄製作內容,並使筆錄更易於閱讀,確保義務人及相關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提升筆錄之公信力及行政執行機關形象,積極規劃推動筆錄電腦化,除邀集各分署共同研商相關配套措施等,並指定士林及臺南分署進行筆錄電腦化之試辦作業,試辦成效良好。另訂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筆錄電腦化實施要點」,函頒各分署作為實施筆錄電腦化之依據,自104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期能對於行政執行業務之精進與精緻化有所助益。

(五)賡續推動行政執行命令電子交換作業,節省公帑及人力

1.本部推動行政執行命令電子公文交換作業,目前已有臺灣銀行等33家金融機構簽署「行政執行命令電子公文送達收受同意書」。自101年2月至本年4月止,行政執行命令電子公文交換「各分署發文作業(扣押命令)」總計384萬3,955件。並自103年5月7日起全面正式啟動撤銷扣押命令電子發文作業,截至本年4月止,行政執行命令電子交換撤銷扣押作業總計34萬20件,節省郵資高達1億3,185萬1,150元。此外,「行政執行命令電子公文交換金融機構回復作業」亦於102年6月3日全面啟動上線,截至本年4月止,行政執行命令電子公文交換回文作業總計76萬1,981件,使金融機構亦達成節能、減紙、減人力之效益。

2.本部持續推動全國金融機構持續加入電子公文交換作業,雙方透過約定之制式函例稿及附件檔進行資訊交換作業,縮短金融機構執行扣押作業之處理時效。已減化執行作業程序,強化執行績效,降低超額扣款情況,進而提升行政作業效率,達即收即扣之行政目的,促進政府與民間部門之溝通及服務,共創雙贏。

九、建立廉能政府

(一)整合肅貪能量,強化廉政革新

1.為有效結合本部調查局及廉政署整體肅貪能量,建立資源共享、情資分享及相互協力之橫向聯繫機制,訂頒「法務部廉政署與法務部調查局肅貪業務聯繫作業要點」,強化良性互動,大幅提升肅貪之動能與效率。迄本年4月止,經二機關聯繫協調後決定承辦機關之案件計有217案,避免重複調查情形發生,發揮複式布網功能,進而減少犯罪死角;自本部廉政署成立迄本年4月止,二機關共同偵辦之案件計37件。

2.本部自98年7月8日推動「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執行至本年4月止,各地檢署偵辦貪瀆案件累計2,812件,起訴人次8,470人,起訴案件貪瀆金額48億3,575萬5,637元,平均每月起訴34件,起訴人次103人。在貪瀆起訴案件判決方面,判決確定者4,175人,其中以貪瀆罪起訴經判決有罪者2,107人;以非貪瀆罪起訴經判決有罪者876人,總計判決有罪者2,983人,定罪率達71.45%。

(二)加強偵辦賄選,淨化選舉風氣

1.第14任總統、副總統及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於本年1月16日舉行,為因應本次選舉,最高法院檢察署蒐集最新法令與實務判決等資料,轉送各機關作為偵辦案件參考,各地檢署業依轄區狀況,辦理相關準備工作。本部並頒布工作綱領,要求各檢警調機關務必達成本次選舉查察工作目標─「查得深」、「辦得準」和「判得重」。

2.103年九合一選舉,截至本年5月16日止,受理案件數9,006件、2萬5,939人(偵案3,633件、他案5,373件),起訴1,473件、3,966人,聲押獲准289人,提起當選無效169件、175人,判決確定當選無效112件、116人。至於本次二合一選舉部分,截至本年5月16日止,受理案件數2,021件、4,372人(偵案603件、他案1,418件),起訴159件、480人,聲押獲准20人。

(三)掌握貪腐風險因子,建構防貪機制

1.實施專案清查:本期本部廉政署從厚植國計民生、以民為本之立場督導政風機構實施全面性及計畫性專案清查,計規劃辦理7案;另由該署規劃辦理「工程採購變更設計」等4案專案清查,刻正推動執行中。

2.深化預警作為:廉政工作由重在揭弊,轉為深化預警作為,政風人員藉由參與各項採購及工程招標、驗收之監辦、會辦等作為,在有弊端徵兆或尚未有結果時,即提出預警,消弭貪污犯罪於未然,本期採取預警作為71件。

3.強化防貪效能:本部廉政署就已發生之貪瀆弊案及行政違失案件(起訴及行政肅貪案件),要求各政風機構就發生原因、過程及內部控制監督作業漏洞等進行研析,研提防貪建議或措施,簽陳機關首長核定並追蹤辦理情形,本期計提出5件。

(四)鼓勵民眾舉發貪瀆,全民監督政府

1.「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業經行政院於本年3月16日修正公告施行,本年度編列獎勵民眾檢舉貪污瀆職案件獎勵金1,419萬元,其中250萬元已先行支付104年度短缺金額,尚餘1,169萬元,本年度第1次審查會共審議6案,決議通過4案,共計核發400萬元,目前尚餘769萬元。

2.為完善肅貪法令,本部廉政署刻以上開修正內容研擬「法務部審核貪瀆案件檢舉獎金委員會設置要點」、「法務部審核貪瀆案件檢舉獎金給獎審查基準」及「法務部發放檢舉貪污瀆職案件獎金注意事項」等相關行政規則修正案。

3.本期各政風機構蒐報貪瀆不法案件線索,經本部廉政署立案調查計181件。

4.本期本部廉政署受理貪污情資共328件,經該署情資小組審查過濾,認有犯罪嫌疑分「廉查」字案157件;該署「廉查」字案之調查結果,移送地檢署偵辦78案,非貪瀆案件函送司法警察機關及地檢署0案,存參64案;辦理行政肅貪52件;該署「廉政審查會」本年度第1次會議於2月24日舉辦完畢,同意存參備查79案。

(五)深入偵辦貪瀆弊案,揪出貪官污吏

本部廉政署主動發掘深入偵辦貪瀆不法,本期賡續偵辦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副工程司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案、屏東縣政府水利處水利行政科科長等人涉嫌貪瀆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員警包庇色情業者,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中部工程處段長涉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務案、澎湖縣望安鄉公所違法售地及收受賄賂案等。

(六)推動行政透明措施,落實陽光法案

1.103年起由本部廉政署全面督同各縣市政府政風機構協助機關推動建管業務透明化,除公開建管申請案件標準作業流程及審查基準外,並將審核過程、進度及退件理由公開,提供民眾直接監督管道,避免黑箱作業之質疑,及因資訊不對稱造成業者行賄、中間媒介詐騙之可能,截至104年12月止,共計17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完成建照核發透明化措施。

2.為落實推動行政透明化措施,行政院於104年7月7日函頒修正「強化內部控制實施方案」,將行政透明納入內部控制「遵循法令規定」主要目標項下之次目標,強化外部監督及機關自我課責機制,另併同修訂「政府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原則」及「政府內部控制監督作業要點」,將行政透明納入「政府內部控制觀念架構」內涵;本部廉政署遵循行政院內部控制推動及督導小組第24次會議決議,研提「機關推動行政作業流程透明原則」草案,於本年4月22日將該草案及提案單函請主計總處提報行政院內部控制推動及督導小組第28次委員會議討論。

3.本期本部審議公職人員財產申報逾期及申報不實案73件、裁罰72件、罰鍰1,362萬2仟元;審議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4件、裁罰3件、罰鍰747萬元。

4.104年定期申報已全面實施,透過「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提供財產資料予申報人申報財產,計有1萬4,140位申報義務人完成授權查詢財產作業,有效縮短申報義務人查詢財產時間,提升財產申報效率。

(七)推動各級機關強化廉政會報組織與功能

推動各級機關成立廉政會報,由機關首長親自主持,並就機關重大弊案及專案稽核成果提出報告與討論,彰顯政府打擊貪污決心。本期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召開廉政會報計138次,其中由機關首長主持者計117次;專題報告計230案,其中由業務單位及外聘委員提報者計114案;討論提案(含臨時動議)計275則,其中由業務單位及外聘委員提報者計38則,有效強化廉政組織與功能。

(八)辦理廉政法令宣導及廉政倫理事件登錄

1.督同所屬政風機構配合辦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4年政策性訓練課程「廉政倫理(含公務倫理與紀律、貪污瀆職防治及當前廉政措施及治理)」。另定期宣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及「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本期各機關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登錄受贈財物事件計4,519件、飲宴應酬事件計1,314件、請託關說事件計226件。

2.本年第1季各機關依「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登錄請託關說事件計8件,已抽查5件。

3.本部廉政署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合作製作「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簡介」、「圖利與便民」、「公務員申領小額款項案例宣導」及「公務員廉政基本認知」等4門多媒體數位學習課程,提供公務員快速、便捷之學習管道,課程於本年3月上線。

(九)召募廉政志工,推動社會參與

1.為激勵民眾投入廉政志願服務工作,本部廉政署持續推動「法務部廉政署推展廉政志(義)工實施計畫」,督同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積極推動廉政志工業務,協助各機關辦理「全民督工」、「廉政故事宣導」、「政風訪查」等各類型之專業服務,截至本年4月止,全國現有廉政志(義)工隊29隊、志工人數1,638人。

2.本部廉政署督同所屬各政風機構辦理各項志願服務工作項目,本期廉政宣導項運用志工669人次、故事志工項運用志工393人次、透明檢視項運用志工8人次、全民督工項運用志工164人次、廉政平台項運用志工20人次、問卷訪查項運用志工13人次,其他項運用志工275人次,共計運用志工1,542人次。

(十)建置國土保安廉政平台,落實國土保育政策

1.為維護國土永續發展,避免國土生態遭人破壞,本部廉政署函發「政風機構協助檢察機關查緝國土保育犯罪推動作法」,請各地檢署「地區政風業務聯繫協調中心」協調相關機關政風機構,協助檢察機關查緝國土保育犯罪。截至本年4月止,各地檢署計召開會議26次,協助提供資訊35次、協調提供人力2次、協調權管機關修改行政規則6件、蒐報民間團體反映事項6件;各地區政風業務聯繫協調中心及各政風機構協助機關業管單位依法告發移送偵辦國土保育犯罪之案件計有61案,其中屬行政裁罰38案(裁罰金額計339萬8,400元,已繳納金額計315萬8,400元),移送各地檢署(或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隊)偵辦23案。

2.本部調查局加強偵辦破壞國土及環保案件,移送案件中,計有破壞國土及環保案件8案,查獲破壞國土面積6萬3,201坪,廢棄土960立方米。

(十一)防杜採購弊案,建置稽核平台

為防杜採購弊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與本部建置「政府採購聯合稽核平台」,本期該會利用該平台機制,提供潛在異常政府採購計6案予本部廉政署,均已函轉權責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查察。

(十二)加強國際交流合作,宣傳我國廉政成果

本部廉政署派員出席本年2月20日至25日於秘魯利馬舉行之APEC第22次反貪腐及透明化專家工作小組會議(ACTWG),並於會議中提報我國現階段執行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情形,促進國際廉政實務交流,提升我國參與國際會議之能見度。

十、強化資訊系統再造功能

(一)辦理檢察機關案件管理系統推廣及矯正資料庫管理平台作業,提升檢察與矯正跨系統資料關聯

自本年起逐步完成全國一、二審級檢察機關系統之推廣上線作業,並持續推廣建置矯正資料庫管理平台(新獄政系統)至全國各矯正機關,完成矯正彙總資料庫各項資訊系統開發與整合等工程,達成檢察與矯正業務流程與資料整合應用,資源有效共享,提升運作效率之目標。

(二)推動檢察機關書類製作與筆錄系統功能精進案第二年期功能提升作業,強化檢察官辦案便利性

延續104年書類製作與電腦筆錄系統功能精進,將完成可支援多國語言及可插入圖文的新檢察書類編輯器(新漢書),並強化書類製作系統、偵查筆錄系統與相關資訊系統間之資料整合與運用,提供回傳書類及筆錄當事人年籍資料至檢察機關案件管理系統,以提高該系統資料正確性,並擴充引用資料功能(如引用扣押物資料與照片、相驗屍體證明書、筆錄電子資料等),以充實書類編撰內容及新增筆錄加密儲存整合運用功能,提高檢察官書類製作便利性及辦案效能。本案將於本年底完成前述功能開發,並擇定機關試辦後,預定106年辦理所屬檢察機關推廣建置作業。

(三)推動檢察與矯正公務統計再造作業,提升公務統計作業效能及作業一致化

延續公務統計系統104年系統再造進度,進行檢察與矯正公務統計報表分析、系統功能開發與統計系統資料移轉,未來將提供彈性化資料統計功能,減少統計人員直接在資料庫系統下指令統計資料之困擾及風險,並提供資料往下展開至細項資料功能,便利統計人員資料檢誤,預定本年底完成功能開發,並擇定試辦機關試行,以使新舊系統無縫接軌,預定106年辦理所屬機關推廣建置作業,達成檢察與矯正公務統計作業一致化,提升公務統計系統效能。

十一、深化調查作為

(一)維護國家安全,防制滲透洩密

本部調查局為維護國家安全與防制洩漏國家機密,蒐集有關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重要情資2萬8,567件,蒐報機關機密保護、安全防護及防制滲透資料2,187件(其中通報權責機關應處1,311件),研編各類調查專報83輯,分送相關機關參考;辦理總統府等18個機關特殊查核30人次;查復總統府等15個機關一般查核471人次。偵辦洩漏機密案件2案、3人;人口販運案件1案、13人;協力維護治安案件10案、45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其他案件12案、34人。

(二)打擊經濟犯罪,強化企業肅貪

1.本部調查局為維護經濟秩序,偵辦經濟犯罪206案、575人,涉案標的219億6,297萬5,339元。

(1)為繼續強化打擊企業貪瀆決心,偵辦移送企業貪瀆犯罪33案、126人,涉案標的67億8,439萬7,609元,包括操縱股價、內線交易及掏空資產等股市犯罪26案,金融機構、企業人員背信及侵害營業秘密等犯罪7案。

(2)偵辦黑心食品、藥品、日用品、偽劣假藥、電話詐欺恐嚇、重利及暴力討債等民生犯罪案件98案,涉案標的87億6,365萬5,114元。

(3)偵辦違反「銀行法」19案、違反「商標法」及「著作權法」17案。

(4)查緝漏稅案件,函送稅務機關裁處罰鍰16案。

2.本部調查局積極與企業建立共同打擊企業貪瀆之夥伴關係,扭轉過往「被動受理檢舉」之執法模式,改採「主動服務」持續派員或應邀至各科學園區、工業區、重要工商團體及台塑、鴻海集團等知名企業,針對企業主管、法務、稽核或員工進行經驗交流,參加廠商達452家,參與人次2,778人,各企業均主動與本部調查局合作,進行企業內部肅貪,共同發掘企業貪瀆案件23案。

3.為加強發掘經濟犯罪線索,從過濾鉅額工商退票資料1萬8,619筆中,發掘販售芭樂票及虛設行號不法集團,涉案廠商達35家,均發交外勤處站深入追查。

(三)防制洗錢犯罪,加強國際合作

1.為防制不法資金透過洗錢漂白,本部調查局受理金融機構申報可疑交易報告4,377件、達50萬元以上之現金交易報告128萬7,905件、海關通報跨境旅客攜帶美金1萬元(或等值外幣)以上之外幣資料7,515件,清查分析後移送權責機關或本部調查局偵查349件。支援院、檢及司法警察等機關協查洗錢案件143案。

2.透過國際合作交換洗錢犯罪情資40件,並持續與他國金融情報中心洽簽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情資交換合作備忘錄,以擴大國際防制洗錢成效。

(四)防制駭客攻擊,維護資通安全

為因應科技發展衍生之電腦犯罪,避免政府機關被駭客攻擊,影響資訊安全,本部調查局偵辦妨害電腦使用罪63案、移送4案,釣魚網站4案,通報案146件,政府機關網站遭駭客入侵或攻擊者1個,受駭電腦116部。

(五)提升鑑驗技能,強化科學辦案

為強化科學辦案,精進偵查作為,本部調查局受理院、檢機關囑託鑑定,完成化學、文書、物理、數位及生物跡證等各類鑑驗案件5,918案、檢品6萬8,524件;「濫用藥物實驗室」、「DNA鑑識實驗室」、「問題文書鑑識實驗室」及「資安鑑識實驗室」4個實驗室持續遵照ISO 17025國際認證規範,進行鑑驗工作,以維持良好鑑驗品質。

(六)擴大宣導教育,預防犯罪衍生

本部調查局為維護民眾權益及安全,為使民眾瞭解及防範非法吸金,於87處地點刊登簡潔明瞭之宣導短語,並辦理聯合宣導31次,提升預防犯罪成效。

(七)加強為民服務,營造幸福有感

1.本部調查局於受理親緣鑑定案件中,常發現經濟弱勢族群男女育有未婚生子女,未申報戶口或出生登記,致生父、生母資料不詳;為照顧這些財力無法負擔之民眾鑑定親子血緣關係,該局提供免費鑑定服務。本期親子血緣關係鑑定107案、194人次,免收鑑定費用人數57人。

2.本部調查局為加強為民服務成效,受理民眾檢舉不法1,014案,其中信函檢舉553案、電話檢舉80案、電腦網路檢舉283案、親自檢舉98案;免費協助民眾進行火焚及污破損鈔券鑑定56案,鑑定金額513萬9,310元,深獲社會大眾高度肯定。

貳、未來施政重點

除「近期重要業務辦理情形」應辦理事項將賡續辦理外,本部未來施政重點如下:

一、提升司法人員的辦案能力與敬業精神,端正司法風紀,落實檢察官評鑑與獎懲制度,重建民眾司法信賴

(一)在職訓練經驗傳承,強化蒐證能力

為強化新進同仁蒐證能力,各地檢署應針對新進檢察官、檢察事務官特別加強辦理在職訓練,並於新進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報到後1年內,展開各項業務專題課程,包括內勤、外勤、強制處分、檢警關係、案件管理、訊問技巧、書類製作要領、毒品查緝模式、選舉查察規劃等,並由檢察長責由(襄閱)主任檢察官與資深且辦案幹練之檢察官負責授課;如為二至三人一間辦公室之地檢署,並應安排新進同仁與資深同仁於同一辦公室辦公,使新進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得以就近諮詢資深檢察官之辦案方向與技巧,藉由經驗傳承,提升新進同仁之工作效率與辦案正確性,可使新進檢察官能儘速掌握各項勤務、案件進行與書類製作之方向與重點,增強辦案專業知能。

(二)強化檢察官專組辦案結構人力

1.本部為提升檢察官偵查案件之知能,建立檢察官專組專辦及發揮協同辦案精神,強化打擊特定犯罪之成效,頒訂實施「地方法院檢察署試辦檢察官專組辦案實施要點」,建構檢察官專業分工之辦案模式。目前除澎湖、金門、連江等離島地檢署外,其餘地檢署多已設置檢肅黑金、婦幼、金融或經濟犯罪、緝毒、打擊民生犯罪、智慧財產權犯罪等專組,使檢察官能專注偵辦各該專組類型之案件,發揮事半功倍之效。

2.然部分地檢署並未分案予主任檢察官實際偵辦,亦有部分地檢署檢察長未善盡督導主任檢察官擔負經驗傳承及主持專組團隊偵辦重大案件之責任,致部分重大案件之相關偵查作為或結案成效屢遭外界質疑,故本部有必要將此情形,列入檢察長或主任檢察官職期中之不適任具體事證,以強化檢察官專組辦案結構人力。

(三)落實檢察官評鑑與退場機制

1.為體現司法為民之檢察革新目標,加速司法改革,檢察官本應廉潔自持、注重風紀、提升辦案效能。長期以來,外界對於司法自律、檢察機關內部監督機制素不信賴,即便「法官法」已於101年1月6日公布施行,外界仍對檢察官之職務評定及個案評鑑迭有「官官相護」之批評。因此,端正司法風紀,落實檢察官評鑑與退場機制,提高檢察官評鑑公信力,實為重建民眾司法信賴之重要議題。

2.為使民眾瞭解檢察官評鑑之內涵,妥適運用檢察官評鑑機制,以符「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範意旨;並使檢察官明瞭檢察官評鑑與不適任檢察官退場機制之關連性,彰顯本部強化檢察官自省、自律之決心,本部已於全球資訊網建立檢察官評鑑資訊公開專區,以簡明扼要方式介紹檢察官評鑑制度之設計旨趣、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之組成、檢察官評鑑委員之資格及其產生方式、當事人、犯罪被害人陳請個案評鑑檢察官之途徑等與評鑑相關等事項。此外,並設置「檢察官評鑑請求書」、「陳請個案評鑑檢察官轉介單」等書表格式專區,以供民眾下載運用。

3.本部除將持續彙整各檢察機關及請求個案評鑑團體陳請評鑑檢察官之事件資訊,並依個案評鑑事由予以分類彙整,追蹤評鑑結果外,並責由檢察官評鑑委員依據決議類型、應付個案評鑑之事由、請求評鑑之機關團體等不同類型化基準,逐案建立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評鑑結果資料庫,作為審查小組審查案件之參考;且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作成應付個案評鑑決議後移送本部為行政懲處或移送監察院審查、懲戒之結果,亦應一併列入資料庫,並為適度之公開。

(四)配合「法官法」辦理相關修正作業

「法官法」自101年7月6日施行後,迄今已屆3年多。為配合現行實務運作,相關法規實有修正之必要,又現行檢察官行政監督處分、懲戒處分及個案評鑑案件均係依「法官法」相關規定辦理,本部自當積極配合該法主政機關司法院辦理相關研議修法事宜。

(五)增設建立特殊刑案專業證照制度

1.為提升檢察官偵辦重大經濟犯罪辦案品質,充實檢察官財務金融專業知識,本部首創以證照管制辦案制度,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合作建立「財務金融專業課程三級證照實施計畫」,聘請會計、證券、期貨、保險等各方面之財務金融專家共同授課,並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與調查官自99年起均須修畢課程且考試及格取得中級證照,始能承辦經濟犯罪案件。

2.目前多數檢察官均已取得至少中級財務金融專業證照,惟參照司法院訂頒之「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民刑事與行政訴訟及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及「司法院核發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司法院另有核發醫療、智慧財產、性侵害、少年、軍事、原住民族等特殊刑事案件之專業法官證明書,故本部將參酌司法院之作法,委由本部司法官學院辦理該等特殊刑事案件之專業進修課程,並審查、核發檢察官專業證照,以提升檢察官偵辦該等專業犯罪之辦案技巧與品質。

(六)提升被害人訴訟地位,實現「溝通式司法」理念

1.大院第8屆第3會期貴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於102年3月20日通過附帶決議:「為保障被害人之表達意見及溝通之權利,司法院應於6個月內會銜行政院研擬完成被害人程序參與權之評估報告」。

2.本部遵循上開決議與臺灣法學雜誌共同舉辦「被害人參與刑事訴訟相關法制學術研討」,本部參酌該研討會相關意見,認為依憲法對被害人訴訟受益基本權之內涵,避免被害人於刑事程序之疏離,並提升被害人對於刑事司法之信賴,應於刑事訴訟法制中引入被害人參加制度,已完成「被害人參加刑事訴訟制度評估報告」,送請司法院參考。

3.本部推動犯罪被害人保護,向來不遺餘力,將持續建議司法院推動被害人參加訴訟制度,使被害人不再僅是被動聽答問題之訊問客體,而與公益代表人之檢察官共同協力參與訴訟程序,以維護被害人之人性尊嚴,並實現「溝通式司法」之理念。

二、促進國際及兩岸司法互助與合作,積極推動與各國簽署刑事司法互助協定,有效共同打擊跨境犯罪

(一)有關在大陸地區遭受羈押中之我國詐欺嫌疑人後續司法互助處理情形

目前本部與大陸地區之司法互助業務,仍在協議之基礎上持續進行。有關在陸羈押之我國詐欺犯等後續之處理,則秉持本年4月21日兩岸第一次協商共識「先共同偵查,後協商追訴」,於5月12日至14日第二次協商時,已取回部分證據,由承辦檢察署處理中。

(二)持續合作打擊兩岸跨境犯罪

持續對兩岸跨境電信詐欺、毒品、人口販運、危害食品安全及網路犯罪等案件,依兩岸司法互助協議聯繫機制,積極合作打擊犯罪,強化兩岸跨境追贓,維護民眾權益。針對肯亞案等類似案件,持續與大陸研商日後跨第三地犯罪之處理原則。

(三)拓展兩岸多元司法互助及交流,建立制度化合作機制

兩岸執法人員在案件合作的互動中,彼此影響與學習,依「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第2條「業務交流」規定,陸方派出公安(警察)、檢察官來臺參加本部所舉辦之研習課程及個案研商,本部將指派檢察官赴大陸國家檢察官學院、公安機關等地交流研習,彰顯我方執法注重程序正義與維護人權要求,引領大陸地區之法治發展,落實司法互助協議的合作事項。

(四)積極洽簽司法互助協定

積極與無邦交但有實質關係之國家於互惠基礎進上行雙邊合作,或進一步洽簽司法互助協定,建立穩定之合作平台,俾能更有效打擊跨國犯罪。並依「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持續推動國際合作之跨國移交受刑人互惠機制,秉持人道精神及原則,賡續積極辦理跨國受刑人接收及遣送作業。

(五)加強國際交流合作

積極參加國際組織,拓展國際合作,持續與來自其他國家、地區及國際組織代表就國際司法互助相關議題進行交流,深化我國與外國間跨境犯罪偵辦交流。

(六)健全國內司法互助相關法制

舉辦「引渡法」修正草案公聽會,藉此喚起社會對此議題之關心,並廣納多元意見,俾法制更臻健全;研擬「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草案,作為我國與國際間刑事司法互助之基礎法律,目前已完成草案條文,將進行後續法制作業。

(七)積極促請陸方遣返特定要犯,符合人民期待

潛逃大陸地區之臺灣刑事犯,雖已遣返462人,仍有部分社會矚目之要犯未能順利自大陸地區遣返,受外界質疑。本部及相關機關將持續追查該等刑事犯在大陸地區之行蹤、聯絡資訊,促請陸方落實執行人員遣返事項。

三、制定「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之相關法律與執行機制,積極與各國合作推動廉政互助,打擊跨境貪腐,有效預防及根除貪腐之目標

(一)推動落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

本部將持續以多元管道擴大宣導本公約,並依「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之規定,撰提「政府反貪腐報告」,及推動國內法規檢視,以委託研究案方式,進行深度研究,提出我國落實本公約規範,在法制面之可行建議,協助各機關確實依施行法規定,檢討或修正各項主管法令及行政措施。

(二)提出APEC反貪腐倡議,提升國際廉政能見度

為持續強化與APEC各會員體之合作關係,本部廉政署辦理「我國參與APEC反貪腐倡議」委託研究,初擬「APEC架構下建立有效揭弊者保護體系工作坊(2017 Workshop on Building Effective Whistleblower Systems)」之倡議,將邀請在揭弊保護領域具有成效之國家提供經驗,除完善我國公、私部門揭弊保護制度外,同時強化反貪腐跨國合作及交流機會,增進我國參與APEC之能見度及成效。

(三)強化廉政風險管控作為,加強法紀宣導

1.為強化預警及貪瀆風險管理,協助機關首長有效掌控機關廉政風險因子,本部業督促廉政署研擬現階段廉政風險管控具體作法,責成各政風機構協助首長妥善運用機關內稽內控及人員考核等機制,機先掌握機關潛存廉政風險因子,預擬防制作為,維護機關清廉形象。

2.為建立公務員正確法律認識,避免誤觸法網並使公務員勇於任事,提升行政效率,規劃辦理專案廉政法紀宣導,使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有所依循。

(四)充實廉政法規立法,完備廉政法規機制

1.為順應世界立法趨勢,周延肅貪法令,就檢舉公部門貪瀆不法或影響政府機關廉能形象之弊端揭發者,提供身分保密、人身安全及工作權保障等保護措施,本部研訂「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於103年12月31日函報行政院,共召開4次審查會議,本部賡續參酌行政院審查意見,於本年2月19日將修正二版草案條文對照表函報行政院,刻由行政院賡續審查中。

2.為改善現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方式,提升申報效率,並配合監察院與本部廉政署研商應修正事項,及102年12月16日大院第8屆第4會期貴會全體委員會會議決議「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應研修事項,本部成立修法專案小組,召開11次會議,已完成修正草案,於104年9月15日函報行政院,經行政院同年12月7日第1次審查會決議,酌予修正申報義務人及應主動公告申報資料人員之範圍,並刪除強制信託制度。

3.鑒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10餘年,招致違反「憲法」所保障財產權、工作權及比例原則之非議,為使相關規範更合理妥適,於100年間成立修法專案小組,召開23次會議,於104年7月3日函報行政院,經行政院審查通過,於本年2月5日函送大院審議。並經大院第9屆第1會期貴會審查完竣,修正草案就公職人員及關係人之範圍、非財產上利益之定義、迴避之要件及程序規範、請託關說之禁止對象、交易行為(含補助行為)禁止規範、裁罰金額級距等規定均作通盤修正,待修正草案公布施行後據以加強宣導推行。

(五)整合肅貪、防貪能量,強化廉政革新

本部廉政署將持續針對行政機關執行業務所涉及組織性、結構性業務貪瀆不法樣態,規劃並督導所屬政風機構辦理專案清查事宜,從中發掘貪瀆線索、行政缺失,提供機關執行業務之興革建議。

四、強化檢調單位團隊偵辦犯罪能量,提升科學辦案能力,研擬新形態犯罪之對策,修訂洗錢防制法律與機制,推動刑法沒收新制,全方位打擊經濟金融、食品安全、黑道組織等犯罪,實踐公平正義維護社會治安

(一)統合跨部會力量,有效遏制跨境電信犯罪

1.近十年來詐欺犯罪在結合電信、網路與通訊科技、金融服務便利機制後,不斷隨著檢警調機關查緝技巧、科技發展與時代趨勢而演進,以躲避查緝。其集團組織不同於傳統犯罪組織,具有「出資與籌組犯罪組、機房設置組、收購帳戶組、取得個人資料組、實行詐騙行為組、取款與轉匯洗錢之車手組」等高度組織化、專業分工化等特性。透過事前精細編擬各式詐騙劇本與取得正確個人資料,有效取信於被害人而隨機詐騙,因成功率高,導致被害人數眾多。為因應我國檢警之積極查緝作為,詐騙基地更從臺灣地區移轉到大陸地區,再移轉至東南亞各國及世界各地,形成電信詐騙跨境多國化,被害人多數仍為大陸地區或臺灣之民眾。

2.本部為統合能量,落實執行追贓工作,已指示臺高檢署於本年4月28日成立「跨境電信詐欺追贓平台」,結合檢察機關及刑事警察局偵辦跨境犯罪之偵辦能力,並經由本部調查局防制洗錢之專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於銀行之督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於電信通訊之專業與經驗,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及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對信用卡、銀聯卡之管理專業,統合各部會資源與力量,同心協力阻斷電信詐騙共犯提領贓款,並有效落實查扣贓款及追贓工作,澈底打擊詐欺犯罪集團希冀獲取暴利之目的,以有效遏制並消弭跨境電信犯罪。

(二)維護民眾食品安全

1.本部調查局將持續加成食安案件績效標準,由全國外勤單位加重偵辦力度,並結合本部調查局派駐食安辦之調查官,建構聯繫平台,適時請外勤蒐報高風險類別之情資,據以發掘案源,期能機先控管損害程度。

2.加強跨部會聯繫,主動與衛生福利部就其所建構之食品安全源頭管理系統與建置中之戰情中心研析、整合可能涉及刑責之案件,俾初期介入發掘案源。

(三)提升科學辦案能力,研擬新形態犯罪對策

1.面對政府機關、國家基礎建設遭到網路駭侵、竊密、電子郵件詐騙、網路勒索等網安犯罪國安議題,本部調查局基於國家安全與機關保防職掌,針對敵對勢力從基本網駭情資蒐報到政府遭駭侵之追查及防制,均列為我國在虛擬數位疆土防衛上之重要課題。為提升此類新型態犯罪調查能量,引進網安犯罪檢測工具軟體,強化中繼站調查技術與設備,精進惡意程式檢測技能,建立、彙整網路攻擊資訊資料庫,提出網路攻擊反制對策;另加強與行政院資通安全辦公室、國家安全會議資通安全辦公室、科技部及院校、民間科技單位技術合作等橫向聯繫,建立國際網路資訊、經驗交流管道等多面向齊頭並進,以確保我國數位疆土之安全。

2.具體作為如次:

(1)加強數位鑑識人員專業訓練,接受鑑識工具訓練課程,利用實際案例,累積實務經驗。

(2)充實更新數位鑑識工具軟、硬體設備,以因應目前挑戰性高之鑑識需求(如:行動裝置與雲端環境……等)。

(3)推動實驗室認證,定期檢討作業流程並進行稽核,以維持實驗室鑑識品質,獲得民眾及院、檢肯定。

(4)針對新型犯罪手法,研提大型個案研究計畫,利用委託研究方式,建立產、學合作,開發最新鑑識工具、技術,用以打擊犯罪。

(四)修正「洗錢防制法」,接軌國際規範

我國為亞太防制洗錢組織會員,每年需提出國家報告說明洗錢防制體系之進展,且預定於107年接受「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第三輪洗錢防制相互評鑑。為因應國際金融反洗錢特別工作小組(FATF)頒布之防制洗錢國際標準40項建議,及各部會所反映跨境現金流動規範不足等實務運作困境,本部現正研擬「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除修正洗錢罪構成要件,朝向降低洗錢罪之前置犯罪門檻,以與國際洗錢防制規範接軌外,並針對實務需求與趨勢方向修法,藉以強化我國洗錢防制國際義務,並提升我國洗錢防制具體作為。

(五)研訂「資恐防制法」,制裁恐怖主義

1.近年恐怖主義對各國人權構成極大威脅,各國對於恐怖活動、組織及其成員的資助行為均施以刑罰,並對於受資助進行恐怖活動的組織及成員或武器擴散者,即時凍結其資產,有效防制恐怖主義的散播。

2.我國現行法制欠缺相關刑罰規定及制裁規範,致未符合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F)發布的「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與武器擴散國際標準」。為使我國打擊資恐的防制體系更趨完備,本部參酌FATF國際標準的建議,及聯合國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國際公約與防制資恐及武器擴散決議等,擬具「資恐防制法」草案,經行政院審查通過,於本年2月1日函送大院審議,期能完成立法程序,使我國打擊資恐的防制體系更趨完備。

(六)配套修法以因應沒收實體法施行

1.近來食安事件頻傳,黑心廠商之不法獲利動輒數十億元,惟因現行沒收法制不足,致無法沒收第三人犯罪所得,日前大統公司不法利得(18.5億元)非常上訴案,即因法律漏洞而未能沒收相關犯罪資產,引起社會大眾質疑,為正向回應民意訴求,本部與行政院、司法院共同協力推動「中華民國刑法」(沒收)部分修正條文修法,經大院於104年12月17日完成三讀程序,並經總統於同年月30日公布。

2.沒收實體法修正後,尚有「刑事訴訟法」及其他特別法配套修法,故「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明定:修正後「刑法」自本年7月1日施行。在施行前的這段期間,本部將全力配合司法院及相關部會共同研修「刑事訴訟法」及其他特別法,務期在沒收新法施行前,讓所有法制全面到位。

上週大院將有關沒收程序法的規範配套修正通過,以下謹針對刑事訴訟法增訂沒收及保全扣押等配套條文作補充報告。沒收的特別程序主要是配合實體法的部分在程序法中加以規範,明定檢察官於起訴時或審理中,皆得向法院聲請沒收第三人財產。各位都知道,很多經濟犯罪最後的所得有時候會流到第三人,過去的機制對於第三人財產的沒收受到很多限制,或是必須有特別法的規定,有了這次刑法的修正與刑事訴訟法的配套,未來就可以對第三人之財產予以追緝、查扣及返還。

第二,有時候等到審理完之後,犯罪者已經脫產或花費殆盡了,所以在這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法中,我們提出了保全扣押的機制,以避免犯人或第三人將財產予以脫產或花費殆盡。

除此之外,這種保全扣押或沒收機制最重要的就在於時效性、專業性及中立性。在這次的修法中,我們很感謝大院委員支持這項方案,希望在法院設置強制處分的專庭。也就是說,這次增訂的扣押機制除了得為證據或得到當事人的同意之外,基本上是採令狀主義,亦即檢察官如果要聲請扣押,必須得到法官的扣押裁定才也能夠扣押,除非是得為證據之物或第三人沒收。但是此類案件重視時效,所以這次修正的法院組織法規定,第一類法院應該設置強制處分專庭,第二、三類法院應視其員額及事務繁簡以專股替代,我相信未來法院就能夠迅速地審核羈押、搜索、監聽及扣押等等強制處分之聲請。而且為了避免預斷,設置這樣的專庭或專股以後,他將來就不會進行後續本案的審理,也避免他因為前置審理強制處分的申請,有一些預斷或先入為主的觀念。

其次,訴訟法制落實實體法規範,預防被告脫產,全力剝奪犯罪所得。刑法沒收新制已擴大犯罪所得沒收之範圍,並及於第三人,包括法人,且明定可以回溯適用新法。近來越演越烈的食安風暴,黑心廠商縱使藏匿不法所得至公司名下或脫產給第三人,適用新法即可澈底剝奪黑心廠商犯罪所得。以大統長基食品公司混油案為例,法院判決認為大統長基是法人,不是自然人而無犯罪行為能力,無法一併宣告沒收大統長基賣油不法所得十八點五億,此點引起社會譁然。沒收新制上路後,沒收有獨立性法律效果、追討犯罪所得對象包含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不會再有無法沒收黑心廠商不法所得之情形,這也是新制對於未來追緝不法犯罪所得流到第三人的情形,新法可以加以處理的部分。再以近期民眾最為關心的頂新案而言,該案於偵查中查扣包含土地、廠房、貯油槽等,估計該案犯罪利得為新臺幣四億四千萬餘元,該案目前尚在審理中,依刑法第2條規定,可回溯適用沒收新制,檢察官將再依刑法新制重新檢視頂新的犯罪所得,以落實新制精神。又為了確保判決確定後沒收之執行,避免被告或第三人於偵查、審理程序中利用機會隱匿犯罪所得或脫產,依此次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保全追徵規定,檢察官為了保全黑心廠商犯罪所得之價額,預防被告或第三人脫產,可在必要時就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為保全扣押。

再者,啟動追贓機制,追討拉法葉艦採購弊案不法所得。本部和最高法院檢察署將拉法葉艦採購弊案軍火商汪傳浦遭瑞士等國凍結六億多美元贓款(約兩百多億臺幣),列為優先追討不法所得目標,汪傳浦雖已死亡,但汪妻葉秀貞及四名子女同涉此案並涉嫌洗錢遭通緝,因此汪某死亡不影響其妻小被通緝的狀況,贓款也不能以遺產等名義脫免追討。本部已啟動追贓機制,持續召開專案會議,沙盤推演跨海追贓的細節問題,於今年7月1日沒收新制上路後,因為新制過去沒收是從刑,所以必須配置在主刑一併被宣告,但是現在沒收已經可以單獨申請,所以我們將依法向法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再依法院之沒收裁判,循司法互助途徑,追回贓款納入國庫。

另外,積極規劃前置準備工作,致力新制之推行。本部自今(105)年3月1日至3月10日,邀集學者專家,已舉辦4場沒收實體法教育訓練,每場次為期2天,同時與學術界合辦相關學術研討會,與本部調查局、廉政署、內政部警政署合作辦理講習,更於律師研習所、政風人員培訓班納入相關宣導課程,並於本部與律師聯繫會報中,提供師資供各地律師公會洽邀。程序法配套三讀通過後,本部更規劃培訓課程,並規劃種子教官培訓,擴大沒收新制宣導成效。並將自6月20日起,在北中南各舉辦2場沒收新制講習,除介紹沒收新制相關法規、著重保全扣押之執行實務外,對於扣押標的權利人請求發還之程序亦列為講習重點,並將全面檢視實體法與程序法對於沒收犯罪所得之規範與適用。此外,本部持續研擬沒收辦案手冊、建置相關書類例稿及通盤檢討辦案規則,務期在沒收新制施行前,完成前置準備工作,以符檢察官偵辦案件之需求,澈底落實沒收新制「無人能因犯罪獲利」之司法正義。

(七)加強查緝經濟犯罪

1.積極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臺灣證券交易所及櫃買中心橫向聯繫,對於敏感、急要之企業貪瀆案件,秉持維護投資人權益、避免衍生問題,維持與主管機關良好互動原則,予以個案管控調查進度,精進偵辦作為,提升辦案品質及效率。

2.為擴大案件偵辦成效,以創新開放方式,結合產、官、學及司法各界人士參與,辦理企業肅貪論壇或相關研討會,發揮政策制訂影響力,並持續與各企業、團體進行經驗交流,建立聯繫窗口,以實際案例提醒企業注意內稽、內控等防弊措施,維護營業秘密及股東權益,企業一旦發現涉及犯罪跡證,可透過聯繫窗口向本部調查局舉報,即時防堵偵辦不法。

3.加強偵辦違法吸金、地下通匯及證券詐欺等重大地下金融犯罪,向犯罪源頭深入調查,瓦解集團性犯罪,積極追查犯罪所得,俾返還被害人,彰顯司法正義及本部調查局職能。本部調查局並主動發布新聞,在臉書、官網公告即時案例,向民眾宣導辨明投資陷阱及新型態犯罪手法,避免更多人受害,確保民眾切身權益。

(八)打擊黑道組織犯罪

為打擊黑道組織犯罪,本部調查局協力維護治安工作,將暴力圍標公共工程、介入上市或上櫃公司股東會及地下錢莊暴力討債、幫派或聚合組織犯罪等列為清查重點,並以偵辦重大組織犯罪案件為目標;要求同仁落實轄區經營,強化工作部署,針對線索深入偵蒐具體不法事證並扣緊法定要件,只要犯罪事證齊全,不問涉案對象身分地位,立即依法偵辦。

五、積極執行各項毒品防制措施,提升反毒成效,有效防制毒品犯罪蔓延,建構以反毒為中心的社會安全防護網

(一)強化混合型毒品情資分析,提升查緝成效

近年來,毒販以茶包、咖啡包方式混合多種毒品成份,在單一包裝供人施用之作法,時有所聞,不僅大幅增加致命危險,也誘使青少年失去拒毒反毒之戒心。為防制青少年在高風險場所接觸混合型毒品,本部將研擬制定「新興混合型毒品防制計畫」,以防制新興混合型毒品流竄,維護國人身心健康。

(二)設立毒品防制基金以提升反毒綜效

1.反毒涉及跨部會及中央與地方政府合作,行政院業於104年6月15日核定「有我無毒,反毒總動員方案」,作為整體反毒藍圖。惟相關預算編列仍由各部會或地方政府辦理,例如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及本部等相關部會,各自編列反毒宣導預算,衛生福利部與本部並各自編列毒藥品鑑定預算,此尚有整合與強化之空間。

2.為積極執行各項毒品防制措施,提升反毒成效,本部參考國內外相關立法例及經驗,研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之2、第31條之1、第36條」修正草案,研擬設立毒品防制基金,明定基金來源與用途,將有助提升反毒綜效。

(三)結合各界資源,強化毒品施用者復歸社會處遇

毒品防制工作是跨領域、跨專業的網絡工作,便利可近的戒癮醫療、有力的家庭支持與穩定的就業是復歸社會的關鍵。然而,單一部會無法獨立提供各項社會復歸資源與服務,必須由中央各部會、地方政府各局處及社會民間團體,加強垂直與橫向之聯繫與合作,方能克竟其功。本部配合行政院核定之「有我無毒,反毒總動員方案」,對毒品施用者未來工作重點如下:

1.與衛生福利部合作,由該部爭取醫療發展基金,辦理本年「矯正機關藥癮、酒癮戒治醫療服務獎勵計畫」。由5所矯正機關與4家醫療機構合作,引進專業戒治醫療團隊,透過藥酒癮門診、戒癮衛教、團體心理諮商或輔導、出監所轉介諮詢及出監所追蹤等服務,預防或延緩個案出監所後再次復發。未來更將積極爭取增加106年度計畫經費,擴大戒治醫療服務量能。

2.結合勞動部「全面推廣政府服務流程改造─促進就業圈執行計畫」,由各矯正機關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縣市勞工局(處)及社會民間團體合作,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強化職能培力。未來將就藥癮收容人後續就業輔導、追蹤事項,加強轉銜機制,轉介個案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進行一案到底就業服務,提高就業比例降低再犯。

3.結合衛生福利部「民間團體擴大參與藥癮戒治與社會復建工作計畫」及更生保護會「戒除煙毒酒癮安置處所」,將該等資源引進矯正機關,強化藥癮收容人之銜接輔導,俾對出監所後無家可歸、需要安置者,事先協助安排安置機構,建立藥癮收容人從矯正機關復歸社會的橋樑,順利找到重新開始的機會,不因出監後立即面對生活環境與經濟壓力而再犯。

4.針對有高就業動機、高家庭支持及有安置需求之受強制戒治人,預作更生復歸之各項準備,研擬建立評估機制,即早於是類個案符合相關要件時,速報停止戒治出所,避免因長期隔離不利復歸社會。

5.為促使施用毒品受刑人透過穩定就業逐步自立復歸社會,未來將修正「監獄行刑法」第26條之2及「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刪除對煙毒、麻醉藥品罪受刑人之限制,使渠等亦得為就學、職業訓練、釋放後謀職準備,由本部核准其日間外出。另亦將研議針對施用毒品受刑人,附帶強制就業命令提前假釋出獄之可行性。

6.賡續推動「矯正機關施用毒品收容人家庭支持方案」,將毒品戒治處遇服務對象擴及家屬,強化藥癮者對家庭的責任與認同;另提升其對藥癮者的接納度,延續矯正機關內輔導成效。未來將持續強化家庭支持方案之深度與廣度。

(四)強化地方毒防中心之反毒能量,防制各級毒品氾濫

邀集中央相關部會,依各地方毒防中心業務推展情形,透過視導考評,制定績效指標指引重點工作方向,並邀請專家學者參與實地視導,以健全在地化之毒品防制體系,並發展合乎時宜之反毒對策,建立中央至地方、社區至家庭的全方位反毒防護網,有效防制各級毒品氾濫。

六、推動獄政改革,整建矯正機關,紓解超額收容問題,充實教化設施與職訓機制,研擬中介管道,使更生人出獄後能自力更生並預防其再犯

我們認為監獄的獄政改革,第一個要檢視監獄各類受刑人的犯罪情況並加以分類,第二個要解決超收的收容問題,我們所看到的,不外是目前監獄將近有一半都是毒品犯人,其次是公共危險罪,第三部分才是竊盜犯,對於毒品或非暴力型的收容人,我們可以做比較細緻的分析和檢視,希望可以對各種不同類型的犯罪,特別是非故意或是非暴力型的犯罪在經過累進主義教化之後,如果適合讓他提早跟社會、家庭與就業作結合的話,我們矯正署與保護司還有相關司處將研擬仲介的管道。

(一)改善收容居住品質,紓解超收擁擠現象

關於監獄超收的問題,目前來看,每個月都有些微的變動,不過比例上我們每個月大約超收11~13%,各地區的狀況也不太一樣,像臺北、桃園、高雄監獄超收的比例就比較高,我們可否做先前的調配。其次,我們希望改善監獄的空間,如果要改善空間不外就要檢視有無可能擴建、增建或改建,誠如各位委員所知道的,要增設監獄的話,大概都會遭受周邊民眾的抗爭或反彈,所以我們也不斷在盤點就現有監獄可以擴建的部分或是外役監,因為外役監面積比較空曠,而且多位在比較偏遠的地區,所以我們打算檢視外役監是否有增建的可能,且能否分年進行擴建或增建,以紓解擴充他們的生活空間。其次,我們規劃要讓每一位受刑人都有一個床位,並改善房舍的盥洗、通風跟採光設施,透過色彩學的應用來緩和監禁的氛圍,目前我們的矯正機構大約有12,000多個床位,經調查各機關房舍鋪設最大的可能數額,將可以達到四萬三千多個床位,我們已經向負責監獄改造的林政委報告過,希望在未來幾年內能夠獲得行政院的支持,先就床位的部分加以解決,第二個,關於空間的部分也逐年加以擴建和增建。我相信我們最後希望每一個人都有一個床位的目標能夠達到,以維護收容人的基本人權。

(二)研提受刑人外出就業執行計畫初步研擬方案

為提升受刑人就業職能、強化社會銜接,促進其順利復歸社會,並因應產業科技日益專業化,政府部門獨力辦理職能訓練,需花費大量人力、物力,技術上亦難與業界實際需求齊頭並進;為順應時代潮流,本部矯正署研擬矯正機關受刑人於執行期間外出從事就業活動方案,使受刑人接受職能訓練,並周全提前與社會銜接之就業管道,以利復歸社會。(詳附件資料)

(三)規劃監控系統建置,強化戒護安全管理

本部資訊處及矯正署研擬「矯正機關智慧監控系統建置及影像資料庫分析應用計畫」向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會爭取補助,並於本年1月4日奉核定補助計畫經費1億4,364萬7,000元,該計畫規劃於本部建置影像資料庫雛型、於矯正署建置遠端監控及指揮中心,並於臺北監獄等5所矯正機關建置智慧監控系統,刻正辦理採購事宜,另該署將爭取預算於所屬51所矯正機關全面建置智慧監控系統,完成後,雖無法因之減少戒護人力需求,惟預期能協助值勤同仁較精準判斷事發狀況,減輕同仁工作壓力及減少戒護疏漏。

(四)發展假釋審核無紙化作業,提升矯正管理科技環境與體質

為建立假釋審酌客觀標準,建置收容人假釋審酌分析表功能,統一收容人假釋審酌面向,並量化假釋審酌面向指標,以資訊運算累積科學客觀數據,提供假釋審查委員審核參考,減少人為主觀衡量之比重。另為發展假釋審核無紙化作業,就外來所得書證加以掃瞄存檔,將紙本數位化集中管理、運用,未來假釋陳報,將以網路取代馬路,將相關假釋陳報資料以網路傳送本部矯正署,無需打包郵寄,以達成節能減碳、減省郵資目的,並提升行政效能。此外,將建置教區及假釋審查委員會電子化審核作業環境,假釋審查委員得以線上數位審查及線上投票,達到假釋審核客觀化及標準化,以符合外界的要求及期待。

七、加強法治與教育宣導,提升國人犯罪預防與法治觀念,落實犯罪被害人保護,以保障人民權益,維護社會公義

(一)整合公私資源,預防犯罪避免再犯

整合部會力量與民間資源,積極推展毒品防制、人權尊重、拒絕賄選與法律宣導工作,以預防犯罪並避免再犯。

(二)推廣「全國法規資料庫」資源,做為法治教育測驗平台

為推動全國國中、高中職及五年制專科學校落實善用「全國法規資料庫」資源做為法治教學平台,除每年於8-11月辦理「全國法規資料庫競賽活動」外,本部建置「法治教育測驗專區」網站(http://compete.law .moj .gov .tw),於本年1月1日正式上線。提供各國中、高中職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一、二、三年級學生作為進行「法律基本常識測驗」及法治教育使用。經由全國各校運用「法治教育測驗專區」進行「法律基本常識測驗」之客觀量化指標,可作為衡量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間及各校際間落實法治教育的參考。

(三)強化性侵犯監控機制,維護婦幼安全

修正「科技監控實施辦法」第6條第2項,將有關「實施科技監控期間」修正為「至受監控人保護管束期滿日為止」,並增訂「法務部所屬檢察、矯正機關強化監控及輔導性侵害付保護管束行動方案」撤銷假釋無縫銜接機制,藉由提升監控強度及迅速撤銷入監執行措施,以避免發生脫逃或再犯之情事;各地檢署每季定期舉辦「社區監督輔導小組會議」,邀請各地性侵害防治中心、警察機關、衛生醫療機構及專家學者等針對個別案件共同研討處遇對策,積極運用科技監控、測謊設備及其他必要處遇命令等,定期檢討處遇策略,以維護婦幼安全。

(四)強化更生人社會支持與復歸網絡

銜接矯正、觀護、更生保護與社區輔導,持續推動更生人家庭支持方案及就業服務,強化毒品更生人社會支持與復歸網絡,提升社會對更生人接納度。

(五)賡續推動修復式司法,建構完整司法保護體系

強化對犯罪被害人保護及補償工作,協助犯罪被害人重建生活,且賡續推動修復式司法,促進社會和諧,建構完整之司法保護體系。

(六)舉辦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

本次報告定於106年1月16日至20日舉辦國際審查會議,邀請11位國際人權專家來臺,原則上以曾參與我國兩公約初次國家報告之原國際審查委員為主,以國際人權標準檢視報告中呈現之我國人權現況及缺失,並提供建言,俾利檢視初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國際人權專家所提之81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是否落實執行及改進。此項國際審查會議深受國際人權專家肯定,有助於增加我國國際空間及能見度,亦將進一步提升我國人權保障之水準。

(七)持續研究設置國家人權專責機構之可行性

本年1月8日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第20次委員會議監察院提報之該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法制規劃案,該院於4月14日函復議事組原提方案應予維持,全案將由議事組就國家人權機構研究規劃小組前研提之3方案及監察院之方案,併案提出研析意見,預定於7月提報第22次委員會議。

(八)賡續辦理人權教育宣導,深耕人權意識

為使人權宣導對象擴大至各地方政府所有公務人員,使其瞭解當前國家政策發展及策進作為,本部規劃與地方政府合作推動兩公約人權教育訓練,將持續依規劃期程辦理教育訓練。

(九)完備民事法律體系,消除民怨並適應社會變遷

1.健全法人制度,強化監督機制:本部研擬之「財團法人法」草案,於102年5月31日函報行政院,業經行政院審查通過,於本年4月18日函送大院審議,本部將繼續推動立法,以健全財團法人法制,強化監督機制。

2.研議於「民法親屬編」增訂分居制度,減緩離婚之衝擊:蒐集相關外國立法例資料,組成民法親屬編研修專案小組,研擬於「民法親屬編」增訂分居制度。

3.落實同性伴侶權益保障,研議同性伴侶法制。

4.研擬「民法親屬編」增訂「意定監護制度」規定:我國現行成年監護,係於本人喪失意思能力始啟動之機制,無法充分符合受監護人意願,因此若能增訂在本人意思能力尚健全時,由本人決定意思能力喪失後之相關監護事務之意定監護制度,較符合人性尊嚴及老人利益,並完善「民法」監護制度。

(十)宣導推動新修正個資法條文施行,持續研修個人資料保護法制

104年12月15日「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大院三讀通過,並於同月30日經總統公布,行政院已指定母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為本年3月15日,本部配合修正該法施行細則,一併同時公布實施,並將積極宣導,全面開創我國個資保護新紀元。另將持續蒐集外國個人資料保護最新立法或修法資訊,以利修法政策與國際接軌。

(十一)完備行政法制,追求公益與私益之衡平

1.完成「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該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審查通過,於本年2月1日函送大院審議。

2.研修「行政程序法」:為因應行政事務繁雜多樣及社會時空環境之變化,本部於104年5月20日研提「行政程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報行政院。上開修正草案修正現行法有關聽證之規定,並增訂公聽會程序,以擴大民眾參與,增加行政行為之正確性與妥適性。

3.研修「政府資訊公開法」,保障人民知的權利:本部已進行國內修法意見之蒐集,以及國外相關政府資訊公開最新立法或修法資訊,並組成研修會議,將持續研修該法,期能達到施政資訊透明,滿足人民知的權利,進而落實公民參與、民主監督。

(十二)強化行政執行成效,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1.加強辦理滯欠大戶案件,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召開滯欠大戶執行督導小組會議,針對個案遭遇之困難共同研商解決,並強化機關間協調聯繫管道;針對滯欠大戶妥善運用法律所賦予之強制措施,杜絕投機心態。

2.案件分類管理,關懷經濟弱勢族群

對於滯欠特專及滯欠大戶案件,依法妥慎運用各種執行措施,實現社會公義;對於「經濟弱勢族群」,儘量給予義務人以分期方式繳納欠款,展現關懷之情。

3.督導行政執行業務,確保公法債權實現

積極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事件,妥善運用各種法律工具,加強執行動產、不動產,提升拍賣成效及執行效率。

參、結語

本部將遵循總統「強化社會安全網」、「落實公平正義」及「外交與全球性議題」之施政架構,並依據行政院施政方針,秉持「以民為本」的核心理念,提升司法品質,建構親民、友善的司法環境,以回應人民的需求。

我們將端正司法風紀,重建民眾司法信賴;促進國際及兩岸司法互助與合作,有效共同打擊跨境犯罪;打擊跨境貪腐犯罪,有效預防及根除貪腐;研擬新形態犯罪對策,實踐司法公平正義;充實教化設施與職訓機制,紓解超額收容問題;強化跨部會反毒政策,預防更生人再犯;提升犯罪預防與法治觀念,落實犯罪被害人保護。此外,我們將致力落實人權保障,提供人民有效、即時的權益保護及救濟管道,以維護社會公義。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大家!

附件

受刑人外出就業執行計畫初步研擬方案

壹、前言

為提升受刑人就業職能、強化社會銜接,促進其順利復歸社會,並因應產業科技日益專業化,政府部門獨力辦理職能訓練,需花費大量人力、物力,技術上亦難與業界實際需求齊頭並進;為順應時代潮流,謹研擬矯正機關受刑人於執行期間外出從事就業活動方案,俾使受刑人接受職能訓練,並周全提前與社會銜接之就業管道,以利復歸社會。

貳、受刑人外出實施規劃

一、實施對象:受刑人在監執行逾三月,行狀善良者。

二、就業推介:矯正機關接洽更生保護會各分會、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及當地國營事業(如中油、臺糖、臺鹽等),並整合社會資源,協助受刑人尋找外出工作職缺。

三、交通方式:搭乘大眾運輸或自備交通工具,如有需要,各矯正機關可提供必要之協助。

四、風險評估管控機制:

(一)事前篩選:

1.所犯罪名無脫逃案件者。

2.1年內無違規紀錄者。

3.殘餘刑期1年以內者,優先遴選。

4.家庭支持度及接見通信頻率高者,優先遴選。

5.已符合假釋資格且表現良好者,優先遴選。

(二)受刑人外出期間考核及管理:

1.與僱用廠商建立每日溝通管道,如受刑人有異狀,立即通報處理。

2.每日返監時,實施酒測

3.每月不定期驗尿。

4.外出工作者宜採低度管理,其舍房及在監活動範圍應與其他受刑人隔離,降低違禁物品流竄風險。

(三)發生外出未依時限返監時,比照外役監脫逃事故模式辦理,矯正機關應著重於後續之追緝及通報警政治安機關。

參、短、中、長期具體方案

一、短期方案

(一)儘速研修受刑人外出工作之法令:依法務部105年5月24日召開「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第54次會議決議,已將現行「監獄行刑法」第26條之2規定,修正為「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第29條」規定,受刑人在監執行逾三月,行狀善良,得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其於日間外出。並配合修正「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相關規定,以符實需。

(二)請各矯正機關每月調查受刑人專長及創業意願,函請機關所在地之更生保護會分會,引薦社會企業提前進入矯正機關,給予準更生人創業協助,必要時得陪同受刑人外出為創業準備。

(三)請各矯正機關與更生保護會各分會、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等就業推介合作對象,就受刑人外出工作之人員篩選、工作內容、交通方式及舍房配置等面向,預為規劃配套措施,待相關法令修正通過後,立即辦理受刑人外出工作事宜。

(四)矯正機關應針對外出工作受刑人工作表現,給予適宜之獎懲,並做為假釋核准之重要參考。

二、中期方案

(一)創造受刑人外出工作友善環境,各政府機關、公立醫院、國營事業機構,將清掃、炊事、農務、畜牧、洗衣、洗車、加油、雜工、長期照護、足療、餐廳等勞務工作,優先委託予願意接納、僱用外出工作受刑人之企業、團體。

(二)請勞動部依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18條規定,獎助友善聘用更生人之企業。

(三)矯正機關與社會企業及公益團體合作,於機構內開辦輔導及外出職能訓練班,教授職場專業知能、禮儀、強化心理建設、訓練工作技能,俾利培訓外出工作之受刑人,並於出獄後至該企業或公益團體就業。

三、長期方案

(一)比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規定,各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應進用一定比例具有就業能力之更生人。

(二)參考英國工作刑制度,引進企業廠商至矯正機關設立分廠,提供尚未符合外出條件之受刑人每週40小時全職工作,做為受刑人外出工作前之銜接機制。

(三)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在各縣市規劃成立庇護工場,協助準更生人之外出工作及就業銜接,俾利其復歸社會。

肆、結語

過去受刑人外出事由多為返家探視、就醫、參加技能檢定等,受刑人外出工作,堪為我國矯正創舉,雖執行上可能發生風險及危機,相關配套措施仍有待持續評估;為維護社會安全及民眾對於矯正機關的信賴,實行之初應謹慎遴選外出工作之受刑人及周延相關配套措施,並加強與社會各界之說明,減少治安信心疑慮,期將圍牆內巨大的生產能量,轉化為刺激經濟發展之動能,營造輿論接納更生人之氛圍,為其復歸創造更友善的環境,使整體社會更加祥和、進步。

主席:謝謝邱部長的報告。

現在開始進行詢答,今天排定的議程是邀請法務部部長列席報告業務。本會委員發言時間為12分鐘,非本會委員發言時間為8分鐘,均不再延長時間,上午10時30分截止登記。

現在請登記第一位的柯委員建銘質詢。

柯委員建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的法務部邱部長過去是我們黨團的成員,現在已貴為部長,我們黨團亦與有榮焉,本席對你有信心,也很清楚你的人格特質,本席現在要講的是司法改革的問題,這也是人民對你的期待。

部長今天的報告時間長達四十多分鐘,這是立法院有史以來朝野立委最大的禮遇,但本席希望你們以後提出的報告可以簡短一點,不過這不是我今天要講的重點,小英總統在520發表的就職談話中,全國最矚目的就是如何處理兩岸問題,請問部長知道哪一部分獲得的掌聲最多嗎?

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答復。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是有關司法改革的部分。

柯委員建銘:沒錯!小英總統提到司法改革、年金改革及轉型正義,這裡面大部分的責任都在邱部長身上,所以我們今天要說,歷史的責任已經悄然落在你的肩膀上,在歷史的紀錄中你能貴為部長,本席真的希望你能挑起責任。

邱部長太三:謝謝委員的鼓勵。

柯委員建銘:今天,人民最大的期待就是司法改革,因為人民對司法沒有信心,細數1999年全國司改會議提出的議題,2011年通過了法官法,不過還需要修正,其中有關人民參與司法審判、起訴狀一本、檢察一體、行政中立、不濫權起訴等,迄今仍無改革,所以本席對你們提出的報告注重的是未來要怎麼做,你們提出了兩個重點,一個是加強檢察官的專業,一個是退場機制,但還有很多報告書中未提及但本席認為更重要的部分,司法改革這個重大的議題是否能夠成功,全國都在矚目,可是從馬英九上台後,司法實質上已經變成政治的工具,甚至可以說是共犯結構,而問題還是跟以前一樣的出在檢察官,司改的重點是制度、人和法制面,其中又以「人」最為重要,所以首先要強調的就是檢察官一定要行政中立,不可以介入政爭,如果這點做不到,什麼司法改革都是假的!邱部長之前說過,檢察官不見得都是藍的,但是都不喜歡民進黨,辦綠不辦藍,這是不容諱言之事,現在檢察官辦案時的情況是洩密源頭都來自檢察官,配合媒體辦案,尤其是特偵組的檢察官,可以透過與特定媒體間的私下管道放出消息,這是檢察官心態的問題。其次是濫權違法監聽,而且為了取證才去搜索,甚至押人取供,咬了人就放出來,不咬個人就繼續延押也不訊問,這些問題若不改革,提出什麼業務報告都沒有用,包括押人取供、濫權起訴、濫權不起訴等等問題,都要從自治面來看。

對於你擔任部長,本席有非常大的期待,所以要在此指出幾個制度面的問題,第一個是特偵組、廉政署及調查局廉政處應否整併的問題,此時就要嚴肅的面對特偵組的存廢,當初成立特偵組時成立了南檢黑金小組,到立法院逼著每位立法委員同意,這個法案根本未經委員會審查,直接逕付二讀,而且檢察總長的任命還需經立法院同意,法務部長的任命不需經本院同意檢察總長的任命卻要經同意,這有道理嗎?所以我們必須先嚴肅討論特偵組的存廢問題,從黃世銘的事情到現在,看看2008以後特偵組是怎麼做司法追殺的?白天如果不害人晚上就睡不著!我們真的需要特偵組嗎?世界各國包括日本、美國都已經將之廢除了,所以本席現在就要和部長嚴肅討論一下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中有關特偵組的存廢問題,請問部長對此有何看法?

邱部長太三:謝謝委員的指教和勉勵,我接任的時機正是承先啟後的階段,委員剛才提到特偵組存廢的問題,我個人對於司法機構增設單位秉持著比較審慎、保留的態度,倒不是說反對,2006年修正法院組織法時,雖然我已經離開立法院,但是對司法議題還是滿關心的……

柯委員建銘:那些檢察官在立法院逐一遊說委員,然後他們全都轉成特偵組成員,專幹壞事。

邱部長太三:應該不是這樣,他們應該是很積極的想符合民眾的……

柯委員建銘:你只要說在你心目中這個制度是否值得檢討?

邱部長太三:這段時間以來,對於特偵組和其他機關有無疊床架屋和彼此競爭一事,我們確實有在進行檢討。

柯委員建銘:說到廉政署,他們居然可以在總統、立委選舉時違法監聽多位目前在場的民進黨委員,包括本席在內,他們就能做出儘量蒐證、儘量違法的事,而廉政署整個系統都是從黃世銘系統來的,還在做政治鬥爭,所以這整個國家共犯結構轉型正義一定要處理,到底廉政署的定位為何,在911政爭時,廉政署居然可以跟蹤本席,請問廉政署到底是在辦什麼事情?所以我們必須先檢討這個制度面,包括總長應不應該行使同意權,這些都是立法院在當時朝小野大的情況下被壓迫通過的產物。

有關檢察官偵查和起訴應分交二人的問題,這樣才能權責相符,這也是八次司改會議中都討論過的議題,可是你們的報告中並未提到這點,不過部長之前受訪時曾經對此表示過意見,請問這部分能否改善?

邱部長太三:確實,現在分偵查組和公訴組,主要礙於檢察官的人力,我們如果要……

柯委員建銘:你不要推給人力,人力可以來改善,我一直強調,制度、法制面和人,人最重要要行政中立,檢察官一定要中立。

邱部長太三:我個人也滿認同的,從偵查到最後三審定讞,都由一位檢察官來處理,但是……

柯委員建銘:部長認同就好了,人力的問題再去解決,好不好?

邱部長太三:好。

柯委員建銘:還有,檢察一體有沒有落實?檢察官都逃避責任,該書面都不書面,像新竹千桌萬人宴只有起訴一個人,這有可能嗎?檢察一體如何落實?全部處分要書面,犯罪事實要偵查,很多要書面都不書面,你如何落實檢察一體?這是1999年到現在還是一樣的問題。

邱部長太三:就檢察一體而言,如果是個案的部分,法務部依法不能干預,我們已經跟最高檢察總長討論過這個問題,未來希望透過檢察總長所召開的檢察長會議,由他們去做檢察一體的落實。當然,我也對外公開呼籲,我們的檢察長要有擔當,應該勇於做這樣的辦案領導,特別是前面我剛剛提到的,我們希望能夠專組或協同辦案,最後所有檢察官的決定,都必須主任檢察官和主任……

柯委員建銘:部長,要陽光、透明、權責相符,要幹檢察長就要有肩膀,檢察一體你要如何落實?

邱部長太三:這個部分我會請總長在檢察長會議裡面來做……

柯委員建銘:過去黃世銘檢察總長和曾部長兩人長期為了誰當檢察長,爭論所謂寶劍制度,兩人公開幹起來,這個能不能改善?

邱部長太三:未來不會有這個問題。

柯委員建銘:法務部長比較大,還是檢察總長比較大,到底權責怎麼劃分?

邱部長太三:不會啦!目前我們有一個機制,多人共同來討論。

柯委員建銘:再者,退場機制比較重要,退場機制要好好修法,我相信你也有這個職責,引進外部委員等等……

邱部長太三:如果我們檢察官自己內部不做好檢討……

柯委員建銘:如何對不良檢察官設立退場機制,不良檢察官一定要有退場機制……

邱部長太三:可能會被外部給我們做這樣的監督和處置。

柯委員建銘:另外,談到制度面問題,這個可能比較敏感一點,就是審檢分立,審檢分立要不要面對,要不要檢察官法?已經有人在提案了。

邱部長太三:我知道,這是可以討論的。

柯委員建銘:還有檢察署組織法,我一直強調制度面要去改,然後人是最重要的,徒法不足以自行。又,檢察官要好好整頓一下,因為他們都把司法當作政爭的工具,民進黨執政以後,我不希望辦藍不辦綠。

邱部長太三:這一點你放心,絕對不會,我一定秉持中立……

柯委員建銘:你要落實一定要好好監督,拜託!另外,法制面還有很多要修的。

邱部長太三:我另外再向總召請教。

柯委員建銘:還有假釋制度,不能私設刑堂,監獄行刑法規定很清楚,累進處遇二級就要送到法務部,法務部就應該放人。你現在一直採用恩給制、積點制,這個都落伍了,現在是善時制的問題。

邱部長太三:我們的修正草案已經差不多了。

柯委員建銘:都在法務部,為什麼有人要7成,有人要8成?都是你們自己講的,每一位立委都有選民壓力,現在任何一個選民要找到藍綠立委都很簡單,他們天天在問假釋的問題。部長要弄一個制度,不要私設刑堂。

邱部長太三:好,我們的修正草案已經差不多了。

柯委員建銘:按照監獄行刑法規定,該放就放,不要管外面說這是眾所矚目或民心案件,這個都是你自己的價值判斷,不要讓立法委員永遠來拜託你,我覺得這個問題很大。

邱部長太三:確實,我們讓它透明化、標準化。

柯委員建銘:持平而論,我剛剛講的你在書面報告都沒有談到,我們要聽的是這些。

邱部長太三:我們希望再透過司法國是會議、民眾的觀點……

柯委員建銘:我知道你有企圖心、雄心壯志,把它弄成一本,重點比較重要。

邱部長太三:是,謝謝!

主席:請許委員毓仁質詢。

許委員毓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請教法務部邱部長,羅瑩雪是九局下半才上來的救援投手,你現在是先發投手,剛剛聽到你這麼仔細的報告,我對你有深切的期待。

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答復。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謝謝!

許委員毓仁:其中有好幾項重點,你都有談到,包括對於頂新、大統怎麼追討不法所得這幾件事情,我是給你相當正面的鼓勵,也對你有深切的期待。

邱部長太三:謝謝委員。

許委員毓仁:今天開始質詢之前,關於肯亞案件,我有幾個原則性的問題想請教部長,也就是今天新的先發投手。第一件事,請問你贊成執行死刑嗎?

邱部長太三:執行死刑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既有的機制,只是法務部針對執行死刑,為了呼應兩公約與國際潮流趨勢,認為死刑的執行要慎重,所以法務部訂定了一個死刑執行要點,做雙重的確認,我們會按照這個機制。

許委員毓仁:在你任內,目前有多少已經被判死刑的犯人,你會在任內去執行嗎?如果沒有,你的配套措施是什麼?

邱部長太三:目前還有42位死刑確定的人犯。

許委員毓仁:在你任內會執行嗎?

邱部長太三:我會按照法務部前面所講的機制來走。

許委員毓仁:在你任內會推動廢除死刑嗎?

邱部長太三:我看廢除死刑是一個相當漫長的過程,雖然它標榜的精神和目標是國際潮流,但是對於這麼尖銳的議題,特別是某些情境一直在這個社會紛紛擾擾,我覺得比較可惜的是,雙方一直沒有坐下來談,我是希望透過對話的過程中形成共識。

許委員毓仁:你不一定會推動廢除死刑,可以這樣說?

邱部長太三:目前絕對沒有這樣的急迫性。

許委員毓仁:第二個問題,有關林全院長撤告太陽花一案,定調為政治事件,你的看法是什麼?

邱部長太三:刑事訴訟法針對被害人有所謂告訴的機制,每一位告訴人當然可以有自己的各種考量,譬如有人可能認為是小事;有人可能認為對方已經有誠意;有人可能基於特殊的情勢。所以任何一位告訴人要撤回告訴,不論檢察官或法官,絕對都是表達尊重的立場。

許委員毓仁:在這件事情裡面,告訴人撤告是合理的,但是對於法制或將來有類似狀況,所謂政治事件的判定,法務系統判別的標準是什麼?

邱部長太三:它有兩個基本的機制,也就是說,只有告訴乃論之罪,撤回告訴才有實質的意義,檢察官以不起訴處分,法院可能就不受理;如果非告訴乃論,這只是表達被害人的態度,與當時的心境和想法。所以就公訴罪部分,原則上不受撤回告訴的影響。

許委員毓仁:撤告對基層警察士氣打擊非常大。如果有一天,有一群抗議的民眾衝進去法務部,你會怎麼做?

邱部長太三:臺灣社會從政治民主化之後,街頭運動或抗爭事件確實不斷,我覺得滿可惜的是,到現在為止,我們的社會還沒有磨合出一套溝通的機制,也就是說,大家都不願意坐下來或找一個方式。

許委員毓仁:你會邀請抗議的民眾坐下來?

邱部長太三:對,我覺得溝通可以瞭解雙方所堅持的,或雙方所受到的損害,能夠讓對方理解,對方也可以以同理心、感同身受來處置。

第二個問題,其實我也向警政署提過,看能不能參考外國的機制,讓抗議者知道有一條緩衝線,過了這條緩衝線我就嚴格執法,我們一直沒有建立這個緩衝線的機制和它的威信,未來如果能夠建立這樣的機制,我們可以看到在很多國家都有一條緩衝線,跨過緩衝線他就是強力執法,在緩衝線之外你要怎麼抗爭都沒關係。

許委員毓仁:好,這一點我懂了。第三個我想問的是,您剛才的報告也提到滿多資恐防制的問題,現在資安中心已經被廢掉了,已經沒有資安中心,請問部長,你知道我們政府網站一天被攻擊幾次嗎?

邱部長太三:抱歉,確切的數字可能……

許委員毓仁:我向部長報告,超過1,000次以上。那你知道我們每次被攻擊的時候,回復系統要多久嗎?

邱部長太三:這個部分委員比較專業。

許委員毓仁:大概要180天。我想請問部長,你剛才在報告中特別提到資恐防制這件事,那現在法務部的配套措施是什麼?

邱部長太三:我們已經將這個法案送到行政院審查,行政院原則上會有一個專門的政委……

許委員毓仁:來提是不是?

邱部長太三:已經提到大院來了。

許委員毓仁:我必須向部長老實報告,在520前後我們政府的網站不斷的被攻擊,而且攻擊的次數達到了巔峰,因為大陸知道我們的資安中心廢掉了,那個時候是空窗期,原本編制的資安維護人員也都離職了,我覺得部長對這件事情要加快腳步。

邱部長太三:好,我們會積極,我會在院會來反映。

許委員毓仁:我們現在來談一下全球詐欺,部長知道臺灣人在全球詐欺有多少個國家嗎?

邱部長太三:目前大概有十幾個國家。

許委員毓仁:我在上次的質詢有談到不只是馬來西亞和非洲,還包括澳洲、菲律賓和其他的地方,這個部分我們看到的只是臺灣和中國的關係,請問在當地第一時間發生的時候,我們的做法是什麼?

邱部長太三:基本上是這樣子,當然國人的電信詐欺是特別多啦!這幾年來特別多,國人如果在第三地犯罪,基本上我們會有幾個情資系統,第一個是刑事警察局,它在各地都會有聯絡官。第二個,外交部也會透過他們的系統和管道去得到這些消息,通常他們會通報回來。

許委員毓仁:我理解,因為您剛上任所以要處理的事情很多,本席建議,對於在當地第一時間發生的詐欺案我們要有一個非常積極主動的作法,不然就會像上次的肯亞案一樣,人抓到以後大陸先來挾持,然後就直接送回中國,如果你現在的作法和之前沒有什麼差別的話,結果還是一樣。

邱部長太三:確實是,我們最好能夠在一開始就獲得這樣的資訊。

許委員毓仁:這部分麻煩部長提供一個報告,因為我之前一直要不到我們在其他國家的處理方法,本席只拿到了犯罪案件的數字,這些網路上都查得到。

邱部長太三:好,會後我們再向委員報告。

許委員毓仁:部長,本席比較關心的是我們的人還押在中國,520也過了,對於這些人何時可以遣返,在什麼情況下被遣返,還有現在和中國兩岸司法互助的共打機制,你與他們的默契是怎麼樣?雙方到底有沒有足夠的信任程度?對方願不願意和現在的法務部談?請明確回答。

邱部長太三:誠如我剛才報告所提到的,目前兩岸共同打擊犯罪,特別是針對委員所關心的電信詐欺,我們還是持續共同偵辦當中,至於相關的默契和共識也是認為等偵查告一段落之後,我們再來討論後續的起訴和判刑的問題,這是第一個面向。第二個面向,如同我一開始提到的,其實兩岸針對第三地涉嫌共同犯罪的行為最好有一個基本模式的共識,雙方不需要為了前置到底要遣送到哪一方而爭得面紅耳赤或是不愉快,未來當然我們還是會持續和大陸方面來溝通,到目前為止,這個溝通仍舊在持續當中。

許委員毓仁:兩岸司法共打,雙方的稱謂是什麼?

邱部長太三:雙方的稱謂?

許委員毓仁:對,就是兩岸關係的對等,雙方的稱謂是什麼?

邱部長太三:我們就稱為己方,大陸方面我們就稱陸方。

許委員毓仁:我要問的是,現在部長是和誰談?談的層級是什麼?你和對方的溝通是否暢通?你和大陸通過電話了嗎?目前有聯繫了嗎?

邱部長太三:第一個,它是不同的層級做不同的溝通,目前法務部是共同打擊犯罪協議裡面的聯絡窗口,但我們是一軌多……

許委員毓仁:所以部長沒有辦法確切回答你和誰談,對不對?

邱部長太三:包括刑事警察局,刑事警察局也有刑事警察局的溝通管道。

許委員毓仁:你和對方什麼層級的人談?

主席:請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陳司長答復。

陳司長文琪: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是在那個協議架構下設定一個聯繫的管道,那是經過授權的,我們對應的有大陸的公檢法司,也是他們中央層級授權的聯繫窗口。

許委員毓仁:因為時間的關係,最後一個問題,部長有信心何時處理完,把這些人帶回來?

邱部長太三:當然,這個後續要溝通,但是如果從上次菲律賓的模式來看,他們帶回去大概偵查了4個多月,所以前面這個公安調查的流程大概是4個多月,要視案件的量、人數和複雜的程度,所以我們可能會從……

許委員毓仁:年底之前你有信心把他們帶回來嗎?

邱部長太三:這個當然就包括我剛才提到的雙方的處理模式,也就是說有我們的人也有他們的人,被害人是我們的人或被害人是他們的人,這個有好幾種模式,我已經請他們……

許委員毓仁:部長,你現在是先發投手。

邱部長太三:對,我知道。

許委員毓仁:我覺得你要直接面對,不能太閃躲,閃躲的話會四壞球保送。

邱部長太三:不會、不會,我們希望雙方能夠訂出基本模式,現在我已經請他們列出來,大概有三十幾種模式,我們會和對岸討論。

許委員毓仁:好,本席比較在意的是以後發生這些事情你們處理狀況的SOP是什麼,我們不希望再看到這些事情發生。

邱部長太三:好,我們會後再向委員報告。

許委員毓仁:謝謝。

主席:請段委員宜康質詢。

段委員宜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質詢之前我能不能先提一個會議詢問?因為我剛才聽到柯建銘委員在質詢的時候提到去年因為我每天罵廉政署,所以監聽我的電話,他是這樣講的嗎?我有聽錯嗎?

主席:是,他有提到你的名字。

段委員宜康:他有提到我的名字,那他有沒有這樣講不知道?我應該沒有聽錯吧?不曉得各位同仁有沒有聽到?我發現他講完之後部長沒有反應,好像現場沒有人有反應,我心裡嚇一跳,我覺得我是不是聽錯了。

主席:這個問題要不要請他們回答?

段委員宜康:不用了,我就直接質詢。我先請教部長一個問題,法務部有沒有政風處?

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答復。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沒有,我們有政風小組。

段委員宜康:法務部為什麼沒有政風處?

邱部長太三:原來有一個政風司。

段委員宜康:政風司是主管全國的政風,但是法務部本身的政風沒有專責單位在辦,對不對?

邱部長太三:就是一個小組。

段委員宜康:小組不是一個單位,小組是任務編組。現在法務部底下的政風司改制成廉政署,廉政署是主管全國的政風,所以你站的位子很高,可是你的腳底下,法務部的政風是沒有專責單位在辦的,這不是很奇怪嗎?

主席:請法務部廉政署賴署長答復。

賴署長哲雄:主席、各位委員。這應該是涉及到一個部會層級的組織編制數,是當時部裡頭做的一個選擇。

段委員宜康:那廉政署有沒有監管法務部的政風?有沒有專責單位在辦法務部的政風?

賴署長哲雄:目前我們在部裡頭設有一個政風小組,它是任務編組。

段委員宜康:你來當廉政署署長之前,你是司法院的政風處處長對不對?

賴署長哲雄:是。

段委員宜康:所以在各個部會,包括在立法院都有政風處,但是你們法務部只有一個政風小組,這個部長應該要檢討。

邱部長太三:確實,因為組改的時候有要求由廉政署來兼辦,委員所提到的我們可以來檢討。

段委員宜康:好,那我再請教,這個政風處或政風室和首長或是機關的關係其實是很微妙的,因為它是在監察或是在考核或是在注意機關的每一個人包括機關首長在內是否有違法失職涉及貪瀆,對不對?

邱部長太三:是的。

段委員宜康:所以它不應該與機關首長過於密切。請問一下,政風主管有沒有一個輪調的機制?

賴署長哲雄:政風主管原則上是一任,可以續任一次。

段委員宜康:一任3年可以續任一次,包括政風處處長,是不是?

賴署長哲雄:是。

段委員宜康:我要向您請教,我們為什麼要這樣做呢?是因為怕這個政風主管和機關首長關係過於密切或者和這個機關日久生情,對不對?所以規定他必須要調動。本席曾經在去年提過,我不曉得這是不是廉政署要監聽我電話的原因之一,我曾經提過新北政風處的這位李處長,當然現在六都他並不是任職最久,他是2012年在新北政風處任處長,臺北和桃園比他更久,但是這位李處長在2004年1月30日出任桃園縣政府政風室主任,那時候桃園縣縣長是朱立倫,我想邱部長應該很清楚,因為您之前在桃園市待過。2004年朱立倫縣長用了這位李先生擔任政風室主任,2008年桃園要升格,他就升格為桃園政風處處長,這位李主任就變成李處長。2009年朱市長到行政院擔任副院長,這位李處長也在2010年6月30日到行政院來任職。2010年朱副院長變成新北市的朱市長,這位李先生在2012年又出任新北市政風處處長。從2004年迄今大概12年半的時間,這位李先生追隨朱縣長到朱副院長到朱市長,亦步亦趨,愛相隨,我不曉得為什麼,但是他有沒有違反你們政風主管調動的規定?沒有。如果你從他的機關來說他沒有,但是從首長來看極不尋常啊!我不曉得你們在檢討政風主管的時候,對於這樣的特異現象有沒有列入檢討?本席去年提出來之後,到現在這位李黎顯先生仍然是新北政風處處長,我要求部長必須要做檢討。

邱部長太三:好。

段委員宜康:第二,我要請問調查局,剛才提到了輪調,你記得在3月的時候我曾經問過一次,對不對?你們有「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遷調實施要點」,這個要點的規定我認為形同具文,你們原則上要嘛就是一任3年,要嘛就一任4年,如果是主管的話,大概可以2任之後再延個2年,頂多就是10年,沒有錯吧?

主席:請法務部調查局汪局長答復。

汪局長忠一:主席、各位委員。沒有延任,我們任期到了就是要調動。

段委員宜康:調動是調動他的業務,還是調動他的單位?

汪局長忠一:主管是調動職務,一般同仁是調動他的業務為原則。

段委員宜康:你看這張表,臺北市調處的調查專員任職10年以上的有36位,如果照規定他們都不能超過8年,對不對?

汪局長忠一:調查專員不是主管。

段委員宜康:他不是主管,所以沒有規定。

汪局長忠一:沒有,但是他的業務一定要調整,每4年一定要調整。

段委員宜康:我知道,每4年要調整業務,對不對?

汪局長忠一:是。

段委員宜康:所謂的調整業務,因為調查專員都是在外勤,他調整業務的意思是什麼?他本來主管肅貪就改成抓毒品,是這樣嗎?

汪局長忠一:不是,這個要不同類別的,譬如說我們的犯罪調查工作、國家安全工作還有其他行政資源工作都是不同的類別,我們要做一個調整。

段委員宜康:那我舉一個例子,譬如說金門好了,現在這個福建省調查處就是在金門,對不對?

汪局長忠一:是。

段委員宜康:你們馬祖是馬祖站。在金門的調查專員裡面有10位,包括兼任主管的有4位都在15年以上,最久的調查專員是從民國84年擔任到現在,有22年以上,你知道金門的人口有多少嗎?

汪局長忠一:不是很清楚。

段委員宜康:設籍人口有13萬,實際居住人口不到6萬,金門就那麼一點大,你讓這個調查專員怎麼調整他的業務?我不曉得他們是不是在地人,但是他的家庭在那個地方,他生活在那個地方,金門那麼一點大,你叫他跟當地不產生連結,你們的規定不可以涉入地方派系,他擔任22年了,你們還有一位是從民國63年到現在有四十幾年了,當然他是科員,應該是內勤,這個就不算,但是你的調查員、專員和調查專員這些負責外勤調查的,你讓他在金門這個小地方超過15年的時間,所以我要問你們,這個遷調實施要點到底有沒有確實在執行?我們回到上一張表,幾乎每一個縣市都有15%以上是10年,以調查員、調查專員和專員來講都是超過,尤其是調查專員,因為調查員可能還年輕所以比例低,越高階的調查專員比例就越高,他就定在那個地方,他可能有家庭在那邊他就不走了,你看越是偏僻的臺東和金門越是明顯。本席上次向您問過,我要求澈底落實調動,尤其是越小的地方,越是偏僻的地方,他做怎麼樣的業務調動他還是在那個地方,對不對?

汪局長忠一:沒錯,委員上次對我們提示以後,我們其實原來就有這個政策,也儘量在做,但是實務上有一些困難。

段委員宜康:實務上的困難是他不走,對不對?

汪局長忠一:因為要有適當的職缺。

段委員宜康:他不走,他也不想走。

汪局長忠一:不是,一個要有適當的職缺,一個是有些人寧願放棄升遷,因為現在有一個政策叫異地升遷,你如果要升遷一定不能在原地升遷,那有些人可能有家庭因素,還有離島偏遠地區的一些特殊原因,一般同仁如果沒有特殊的誘因他們不願意去。

段委員宜康:是啊!因為到那個地方有加給,到那個地方業務輕鬆,到那個地方好生活嘛!這個我都知道,但問題是他現在定在那個地方等於是把持了你們的調查業務耶!你的主管調來調去,但是底下就是這些人,這個不對吧!我不曉得局長和署長還會在位子上多久,這個問題我不好意思問,但是當一天和尚要敲一天鐘,如果這的確是不合理就應該大刀闊斧,局長和署長要是做不到的話,部長就要擔起責任,對不對?

邱部長太三:回去我會找他們兩位來檢視一下。

段委員宜康:那我最後再問,廉政署到底有沒有監聽我的電話或是調我的通聯紀錄?

賴署長哲雄:向委員很明確的報告,我們跟同仁確認過,沒有監聽或跟監柯委員和段委員。

段委員宜康:也沒有調我的通聯紀錄?

賴署長哲雄:沒有。

段委員宜康:你有問過你們主任秘書嗎?林慧主任秘書你有沒有確認過?

賴署長哲雄:我們向肅貪組組長確定過。

段委員宜康:我明確的點名林主任秘書,林慧對不對?我有沒有唸錯名字?

賴署長哲雄:是林慧主任秘書沒有錯。

段委員宜康:慧檢察官,對不對?以前特偵組的。部長,我已經把名字講出來了。

邱部長太三:我回去絕對會好好的檢視他剛才所說的。

段委員宜康:不是好好的檢視,你應該要立專案調查,如果說今天段宜康犯了什麼罪,根據通保法你們懷疑我犯了什麼樣的罪,你經過應該有的程序來監聽我,我沒有話可以講,但是如果因為我批評廉政署或者是你們懷疑軍宅案有誰向我洩密,在內部會議就要求調我的通聯紀錄,那我當然要查到底,這個法務部要給我交代。

邱部長太三:好,我們調查之後會向委員報告。

主席:請許委員淑華質詢。

許委員淑華: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前兩天都有看到您要開放受刑人日間外出的新聞,當然立意是非常好,你希望讓受刑人可以儘早進入職場,所以要透過企業界來幫他們媒合,這次你特別提到國營事業的部分也要加入考量,我看您上個禮拜也在司法委員會安排了一個獄所的考察,針對獄所內部希望做一些改善,譬如說獄所的擴建,因為現在獄所的人員都是超收。你也提到很多獄所在睡的部分和各方面的條件都不是很好,你希望能夠達到「人人有床睡」這樣一個目的,像北檢就有很多受刑人說他們晚上如果起來上個化妝室,回去就找不到自己的位子,可見裡面超收的狀況非常嚴重。

我現在要請教您,目前臺灣還是有很多失業人口,我們的國營企業和公部門都還是利用普考的方式才能進入,現在有很多人會問,假設部長的立意這麼好,要幫這些受刑人來媒合,為什麼不把這樣的機會也留給這些要普考的人?比方說現在機關的任用有一定的標準,他必須經過國家的考試,如果你要做媒合的話,尤其是到國營事業,你幫他媒合的標準是什麼?

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答復。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委員關心的確實是我們現今遭遇到的問題,也是我們要去突破的地方,雖然目前受刑人出獄後有很多更生保護,也有很多企業提供就業,但是到底這個社會對於受刑人出獄之後願意僱用他的,坦白講,在心境上還是有一點保守。

許委員淑華:還是偏低。

邱部長太三:對,偏低,所以我們才會說政府部門有沒有可能帶頭來做,這是第一個思考。

許委員淑華:我先請教部長,您本來提到的是白天出去上班,晚上回獄所,在這樣的狀況之下,有沒有戒護人員陪同?

邱部長太三:基本上,目前八德外役監他們所做的,倒沒有所謂的戒護人員全程在做戒護。

許委員淑華:好,在這個狀況之下,他們去的企業或是單位有哪些?

邱部長太三:到目前為止還沒有脫逃的情形出現。

許委員淑華:我知道,那個在新聞有看到,但是現在去的都是哪些企業?因為你們沒有任何戒護人員陪同嘛!

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巫署長答復。

巫署長滿盈:主席、各位委員。八德外役監現在有三十幾個收容人是在一間私人的環保公司上班,因為這家公司僱用了八德外役監三十幾個受刑人,所以他們現在由公司派交通車到裡面去接,有主管戒護。

許委員淑華:請問他們聘請這些受刑人,給的條件有符合勞基法的規定嗎?或者是適用哪一種規定?還是有特別的監獄條例?

巫署長滿盈:因為他在外役監的身分還是受刑人,所以和企業之間並沒有什麼……

許委員淑華:不是做白工吧?

巫署長滿盈:他不是勞工的身分,他還是受刑人的身分。

許委員淑華:那他的薪資呢?他的報酬呢?

巫署長滿盈:這個是由八德外役監和廠商去談薪資是多少錢。

許委員淑華:你能不能提供一下資料?當然他逃脫的機會不高,你們媒合、安排這些受刑人到企業,事實上他已經達到即將要出獄的時間點,所以逃獄的狀況不多。我們很感謝有企業願意任用這些受刑人,但是任用這些受刑人的薪資我們還是要知道,因為現在獄所裡面也有培養他們的第二專長,譬如做一些點心或是藝品,做這些都有收入,收入也會部分給這個受刑人,所以就您剛才所提到的,他們到外面工作,廠商給多少薪資?我想請你提供一下資料。

巫署長滿盈:到目前為止,他們每天是670元。

許委員淑華:1天670元,工作幾個小時?

巫署長滿盈:也是8個小時。

許委員淑華:好。

巫署長滿盈:廠商給的工資還是監獄的作業收入,要按照監獄行刑法的規定來分配他的勞作金。

許委員淑華:這些錢收進來之後並不是全部都屬於受刑人。

巫署長滿盈:對。

許委員淑華:這六、七百元收進來還是要由獄所來扣掉業務開銷之類的,剩下的再給到受刑人的帳戶。

巫署長滿盈:是。

許委員淑華:也請你提供一下那個比例好不好?

巫署長滿盈:是,那個是法定的比例。

許委員淑華:你現在有資料嗎?

巫署長滿盈:現在受刑人在外役監出外工作的大概可以領到4,000元1個月,一般受刑人大概三百多元而已。

許委員淑華:好,請問目前全國有沒有哪些獄所並沒有超收?

巫署長滿盈:一些少年機關和東部的一些機關目前是比較沒有超收,為了紓解北部這些監所超收的情形,我們每個月都有固定的機動移監。

許委員淑華:好,這是有關企業的部分,本席要回過頭來講國營事業的部分,請教部長,這個政策你有沒有和蔡英文總統研究過?

邱部長太三:事實上在我們上任之前,總統當然關注這件事情,原來她是希望另外設一個中介機構,不過就誠如我剛才講的,中介機構縱使不是監獄,但是它有點類似監獄,要找到地點其實有一點困難,這是第一點。第二點,因為總是要上班嘛!那設置的地點和企業可能會有一些距離和環境上的考量,所以我們說如果現有的這些監獄或者是外役監有這個機制的話,我們乾脆在監獄裡面來做這件事。

許委員淑華:本席還是肯定啦!我肯定企業願意給受刑人機會,也感謝法務部能夠主動和企業做媒合,但是在國營事業的部分,因為國營事業有一定的進用標準,如果現在要提供給這些人,那我們的標準是什麼?

邱部長太三:這個部分第一個,名額不可能多。第二個,它其實是一個輔助性的機制,當天有請經濟部就國營事業的部分去研究有沒有這樣的可能性,這只是一個構想。

許委員淑華:好,如果它有提出一定的員額,那法務部要怎麼樣提供名單?是讓企業自己挑嗎?或者是我們這邊選擇一些在刑案上面我們覺得能夠進入到國營事業去服務的?你的標準是什麼?到底要由哪一方來提出需求?

邱部長太三:第一個,一定要有他們提供出來的職缺,受刑人一定要有這方面的專長。第二個,我們會提供名單給他們去挑選。

許委員淑華:那這個名單的來源呢?

邱部長太三:是由我們監獄針對受刑人的教化和他的表現,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包括他的就業意願,因為我們還是會篩選,然後再提供名單,目前大概是這樣。對於要假釋出獄或者是受刑人即將出獄的,我們和勞動部本來就有安排一個就業媒合,但那個是針對快出獄的人,不過這樣的一個就業媒合,有時候因為受刑人想早一點出去或者想提早假釋就會說他有意願,但是出去的結果……

許委員淑華:工作時間不長。

邱部長太三:對,所以我們就想說如果提早讓他做久一點,那表現也不錯的話,未來他持續出去就業的可能性就會比較高。

許委員淑華:部長,這個政策如果真的去推動的話,可想而知,將來去申請的人一定非常的多,所以相對的……

邱部長太三:但是我們會篩選。

許委員淑華:對,法務部篩選的標準必須更加的嚴謹,至於您的標準是怎麼樣來的我們也希望能夠知道,因為要避免很多外力的介入,要能夠真正從企業的角度,包括從國營事業的角度。

邱部長太三:初期我們當然會從外役監先出去,能夠符合到外役監的也會增加,要慢慢來累積。

許委員淑華:至於說受刑人的標準,他犯了哪一類刑責你可以優先來考量,包括他在獄所裡面各方面的表現是不是能夠受到法務部這邊的認可,然後你們才會去提供名單,我希望這方面真正要推動的時候我們也能夠知道。另外,我要請教有關兩岸共打協議的部分,部長您非常清楚的知道包括肯亞案和前一陣子所發生的這些事情,我們之所以能夠繼續和大陸有一些對談是依據九二共識以及在兩岸共打協議之下的一個基礎,但是本席必須要講,這是一個非常政治性的問題,不管蔡英文總統的就職演說有沒有間接承認九二共識,確實我們可以理解大陸方面對這樣的答案不一定會滿意,他會再一次要求蔡總統繼續做進一步的表態,假設現在兩岸共打協議在這樣的基礎之下,兩方面的訊息包括溝通管道都中斷的話,接下來不管是要把人帶回來也好,要繼續共同偵辦也好,我們要怎麼去進行?這些要求我們要怎麼樣來延續?

邱部長太三:基本上是這樣子,到目前為止我們看不出對岸有表示出……

許委員淑華:其實蔡總統當天的就職演說坦白講還滿穩的,但是接下來會更好還是更壞我們不知道,現在一個假設的問題是,如果兩岸共打協議這個基礎,包括兩岸會談全部的管道都中斷的話,我們接下來的工作怎麼推動?

邱部長太三:我想應該是不至於啦!主要的考量是在於兩岸共打到現在為止累積的成果都不錯,其次是大陸方面要我們提供的協助,包括情報的交換,他們要求我們的會比較多,所以我相信以過去合作的一個默契,再加上多元的管道,包括刑事警察局,包括調查局,包括陸委會,包括我們法務部,事實上多重的管道一直都在,前兩次的協議他們已經在表達後續還要再討論相關的處理機制。

許委員淑華:我知道法務部一定會努力,你們也不希望幾年下來的共打成效就此中止。

邱部長太三:是,我們會很謹慎來處理。

許委員淑華:但是我還是要提醒部長,適當的時候還是必須向蔡總統反映,在很多現實的國際條件之下,包括臺灣面對的很多問題,很多時候還是必須務實來做,要怎麼樣在共打的基礎之下可以不斷的延續,讓國人能夠更安心,本席希望部長在這方面能夠適時向總統做一些建言好嗎?

邱部長太三:好。

許委員淑華:謝謝部長,謝謝主席。

邱部長太三: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請張委員宏陸質詢。

張委員宏陸: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我早上看到這本報告其實滿感動的,寫了這麼大一本表示部裡應該很用心,我仔細看了一下,我覺得這裡面和人民息息相關的部分占的比例比較少,我們總統不是說司法的改革要從人民的角度,回歸人民的司法?剛才段委員和我們柯總召都不相信,連立法委員都不相信了,他都說他被監聽要求你們徹查了,說真的,我想在座的立法委員很多人也不相信,我個人也是很存疑,因為我也是受害者之一,我們當初在選正副議長的時候,檢察官講得很清楚,是上面要求他辦的,不是他要辦的,他都可以講得這麼清楚,而且他辦得非常有技巧,藍營的每個都是角度的問題,綠營的全部都起訴,你覺得如果是我這樣子,我以後還會相信臺灣的司法嗎?

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答復。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確實,我想臺灣的司法它複雜的問題是在於司法是一個滿廣的範圍,一般來講,從前面的治安開始,包括偵查、審判到最後的矯正和更生大部分都在廣義的司法裡面,有任何一個環節出了問題大家在認知上面就認為司法不能信賴或是司法的功能不彰。臺灣在過去整個政治民主化的過程中確實還留下了一些問題或是惡習,那這幾年也都不斷的在做一些改進,特別是您剛才提到的監聽這個問題,我想在上次監聽法的修法之後,檢警調人員想要從事監聽,事實上在法制作業上面是越來越嚴謹,當然也許還有一些執行上值得檢討的地方,我們也會根據修法之後的機制嚴加來抽查。

張委員宏陸:部長,其實我們也知道司法很廣,可是在法務部的檢察官體制之下,很多檢察官就是濫行起訴,反正到最後他也不用負任何責任,我今天舉這個例子是以人民的角度,希望臺灣的檢察制度能夠真正的中立,不要讓任何的力量伸入,我認為應該是這樣。

邱部長太三:是。

張委員宏陸:我覺得這很難做到啦!

邱部長太三:確實要慢慢來改進。

張委員宏陸:像我個人,我在選舉的時候國民黨亂出不實的文宣,我們去告馬英九,告國民黨的秘書長,檢察官竟然說這個案子我怎麼辦啊?檢察官在庭上可以這樣子講話耶!本席雖然是立委,但是今天這樣質詢我也會擔心像柯總召一樣,你們為了要報復或是怎麼樣就開始監聽我,我回家會不會擔心?連我們都會了,不要說一般的人民,我的意思是這樣。

邱部長太三:委員,我們會嚴格來監督啦!我剛才提到了,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在前年修正完了之後,不但法院有做嚴格的審查,後續也有一個抽查的機制,我們會嚴格貫徹後續的監督機制。

張委員宏陸:好,謝謝。今天矯正署有來嗎?

邱部長太三:有。

張委員宏陸:請教署長,所有的獄政應該都是您這邊負責嘛?

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巫署長答復。

巫署長滿盈:主席、各位委員。是。

張委員宏陸:據我手邊資料顯示,目前你們有幾間監獄正在進行擴新建工程,請問進度如何?

巫署長滿盈:現在進行的就是臺北監獄的部分,今年9月份硬體部分預計可以完工,然後明年10月、11月內部裝修完成進而啟用。

張委員宏陸:原訂計畫是何時完成?

巫署長滿盈:今年9月份。

張委員宏陸:所以是延宕了?

巫署長滿盈:當時負責規劃的建築師因為意外死亡,所以這中間有一些延宕。另外,工程開挖後底下有一些管線是當時沒有發覺的,所以為了處理這些地下的事情,便允許廠商可以再延長工期幾個月。

張委員宏陸:再延長幾個月?預計何時會完工?

巫署長滿盈:在硬體的部分,今年9月份可以完工。

張委員宏陸:本來是今年全部完工,如此一來,還會延宕多久的時間?請直接回答我的問題,不要這樣繞來繞去,若不知道就說不知道,這樣也可以啊!

巫署長滿盈:現在一直在趕進度,預計今年9月可以完工。

張委員宏陸:今年9月全部完工?

巫署長滿盈:工程完工?

張委員宏陸:今年9月全部完工,包括內部的部分?你要說清楚喔!

巫署長滿盈:沒有。內部裝修的部分,則是要到明年10月份完工。

張委員宏陸:所以整整延宕一年多,不是嗎?

巫署長滿盈:因為工程硬體及內部裝修的經費是分開來編列的……

張委員宏陸:這個我也不是不懂,我又不是沒當過行政首長,現在就是沒有辦法如期,即工程延宕了,你現在不要跟我說這些理由,我只是問你是不是延宕了。

巫署長滿盈:目前還在追趕進度。

張委員宏陸:是不是至少延宕1年?

邱部長太三:報告委員,原則上硬體部分預算已編列了,預計今年9月完成,硬體完成之前,會再去編列內部裝修的預算,而內部裝修預算目前已經編了,所以預期106年10月要啟用。

張委員宏陸:據我手頭上的資料顯示,你們的執行率只有32.53%,進度很明顯的延宕了,依據原來的計畫,預計105年底9月完工,對不對?

巫署長滿盈:是。

張委員宏陸:所以是有延宕的,事實上,我沒有要問那麼多,就只是要問有沒有延宕……

巫署長滿盈:現在進度是有點延宕,但我們一直在追趕進度。

張委員宏陸:我還有很多問題要問,你這樣是在浪費我的時間。總之,其實不只這個例子,我覺得從這些工程就可以看出典獄長等官員到底有沒有在認真做事情,基本上,如果碰到問題,就應去求救、求援,之所以提到這個,是想請問現在保外就醫的相關規定到底是什麼?

巫署長滿盈:因為他罹病了,而我們有訂定一個保外醫治……

張委員宏陸:你只要回答我現在的規定是什麼就好。

巫署長滿盈:保外醫治就是罹重病在監獄裡面不能做適當治療的時候,我們就允許他保外醫治。

張委員宏陸:具體的規定是什麼?

巫署長滿盈:比方說保外醫治的審核基準……

張委員宏陸:說明一下。

巫署長滿盈:比方說有立即生命危險的時候,應該可以報請保外醫治或是……

張委員宏陸:我指的是具體規定,而不是要聽你說這些,這些連小學生都會,這不是你的業務嗎?

巫署長滿盈:除了重病有生命危險之外,比方說有衰老、身心障礙、懷胎5個月以上、分娩未及兩個月等等。

張委員宏陸:就只有這些而已,對不對?

巫署長滿盈:是的。

張委員宏陸:是否符合標準,則是由誰決定的?

巫署長滿盈:現在監獄有跟健保醫院合作,健保合作醫院在監獄中就有一個醫療團隊,假如有這樣的案例,就會由監獄的健保醫師去做評估。

張委員宏陸:部長應該聽懂我的意思。

邱部長太三:我知道。

張委員宏陸:目前的情況等於是沒有標準。

邱部長太三:其實也不是沒有標準。

張委員宏陸:就是訂出一個大概的規定,至於細節則是都沒有。

邱部長太三:只有抽象的規定,而這部分主要分成6類,基本上,監獄本來就有衛生科的醫生,通常是來自健保合作醫院的醫生,經他們初評後如果確定了,我們會再做一些比較嚴格的鑑定。

張委員宏陸:現在就是規定一個大概的狀況,但可以到什麼程度,並沒有相關細節、細部的規定。

邱部長太三:有的是屬於醫療專業。

張委員宏陸:受刑人也是一條命,有民眾向我陳情,就已經是癌症末期了,但申請保外就醫後,所方是百般刁難,結果獲准之後沒幾天,這位受刑人就死亡了,因為這樣害死一條人命,你們良心過得去嗎?部長,這是在你尚未就任前發生的事。

邱部長太三:我知道,不過這是我們應該要檢討的,請委員提供這個個案給我們,我會請相關同仁,誠如委員期待的,定出一個較好的標準表,讓大家都可以按照這個標準表來執行。

張委員宏陸:關於這個問題,就算身為總統,在監獄裡面若符合保外就醫的條件,也不應跟身為販夫走卒的有什麼樣的差別,本席認為,這部分應該要定出一套標準,說難聽點,現在所有的生殺大權都掌握在典獄長手中,他是可以隻手遮天的,也可以決定誰可否保外就醫,可是這樣可能就會害死一條人命,一個領政府公帑的人,這樣子做良心過得去嗎?晚上睡得著覺嗎?人家本來還有機會的,結果被你們這樣子搞,關於這部分,我要拜託部長,真的要予以明確的改革,不能再這樣下去。

邱部長太三:回去後我們會把委員所提的狀況予以檢討。

張委員宏陸:身為獄政主管機關,你的態度決定一切,你們的工程進度延後,你也不會管,反正不干你的事,成功只有一個方法,失敗有好幾百個原因,你們要為成功找方法還是為失敗找藉口,就只是這樣而已,其實從這個角度來看,就可以看出是否有積極任事或者只是想當官而已,針對所有工作人員,尤其是第一線的、負責主管的,都應有上述的心態才是,希望以後不要再有因為你們任何的疏失而造成人命的損失,真的是很過份,這真的是政府殺人。

邱部長太三:如果委員方便的話,請把名字提供給我們,回去後我們會再做了解。

張委員宏陸:這是之前的事情,而且你也尚未就任。

邱部長太三:不過還是可以提供給我們參考。

張委員宏陸:希望你們好好檢討這套制度,避免類似情況再次發生,我也不想因為這個案子而害了裡面的人員,讓其受到牽連,因為可能會受到懲處,不過你們還是要把這套制度不足的地方補起來,以後不要再犯。

邱部長太三:好的,謝謝委員的指教。

主席:請蔡委員易餘質詢。

蔡委員易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在520上任後,第一件事就是去視察監獄,同時也點出臺灣監獄在管理上的一些問題,方才張宏陸委員對此也著墨很深,不過,未來在監獄的管理上,對於這些受刑人除了懲罰之外,要更強調的是如何去教化以及未來出獄後他們要如何進入社會,所以部長可否藉此機會把你的想法更具體的來和我們分享?

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答復。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目前臺灣的在監人數約為6萬多人,而煙毒犯占了快一半的比例,其他的則是公共危險罪、竊盜罪等等,有一些則是屬於非故意犯或是非暴力型的犯罪,我們當然希望能夠好好檢視一下在監受刑人的類別,特別是已經過一段期間,他的累進處遇、表現都已經達到足以讓他能夠早一點回歸到社會,而回歸到社會最重要的大概有兩部分,第一,他的家庭以及原來的生活環境能否馬上恢復連結及關注;第二,要有經濟上的支撐力量,不然可能又會再犯,在此情況下,我們曾思考是否要有一個提早的機制。事實上,總統無論在選舉時提出的政見或是當選後,也不斷要求我們除了建立好社會的安全網絡、提早預防犯罪以外,萬一有人犯錯,如何讓其也能夠悔改,同時也能讓其受過相當的技能訓練,對此,總統本來希望再設立一個中介的機構,就是在監獄和回歸社會之間有一個中介的機構,經過我們的檢討,此舉茲事體大,可能需要更多的條件,所以我們就考慮是否在監獄能夠有一個機制上的設計,就是表現良好的人,特別是外役監,看看可否讓他們早一點出去,而這也涉及企業的配合與協助,不過,感謝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能夠到桃園女子監獄及桃園八德外役監進行視察,也給我們很多的指導,而我們目前希望建構的機制是,若表現良好,則可以提早半年到一年,特別是外役監的部分,本來他們就表現相當良好,所以可以返家,即所謂的無圍牆監獄,所以外役監的受刑人都表現得比較好,如果我們讓外役監的受刑人可以提早出去,屆時又有一些人可以提早移到外役監,這樣一個鼓勵機制下,可能會比較有幫助,特別是我們在監獄裡做了很多技能訓練,但需要等到他出獄之後才可以有所發揮,如此一來,可能會有點可惜,所以我們才希望有一個提早半年到一年的機制來因應。

蔡委員易餘:這樣的設計是好的,但我擔心的是,讓在監服刑的人到外面工作,也是需要企業界的配合,所以我擔心的是時間點的問題,即要達到這樣的目標,也許是需要時間的,而我們當然希望法務部能夠儘速落實這一塊,因為獄政改革一定是司法改革最重要的一環,我們不希望監獄永遠是人滿為患,本席建議,在尚未達到理想中的情況,即監獄變成是一個充滿教化功能的地方,在此之前,據本席的了解,像新竹監獄的部分,是否有在落實所謂的監獄犬計畫?這是仿照美國很多的監獄,為避免撲殺流浪狗,所以讓監獄中的受刑人在一定時間內去照顧這些流浪狗,然後這些流浪狗中適合訓練的,就將其訓練為緝毒犬,換言之,他們雖然是在監獄中,但仍有毛小孩的陪伴,也許對他們之後的社會化是可以發揮相當程度功能的、是有益健康的,就我所知,目前新竹監獄有在落實這樣一個訓練計畫,請教巫署長,目前實施的狀況如何?

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巫署長答復。

巫署長滿盈:主席、各位委員。其實那只能算是一種文康活動,不算是技能訓練。

蔡委員易餘:那就比較可惜了。

巫署長滿盈:誠如委員所言,是一種提供收容人心靈陪伴的一項活動而已。

蔡委員易餘:所以我覺得很可惜,畢竟我們是有這樣一項計畫,而且據了解,美國佛羅里達州、加州等,都把受刑人變成動保員,讓他們在監獄中可以去照顧並訓練流浪犬,如果未來零安樂死是一項既定政策,還有最近發生桃園動保員死亡事件,這都讓我們有所警惕,本席認為,所有的部會應該合作以解決整體社會問題,不應該只是把一些問題推給別的部門處理,如果法務部可以去落實這一塊,將會得到社會更大的掌聲。

巫署長滿盈:若由監獄來收容這些流浪狗,就會涉及給養費的問題,另外還有衛生及空間的問題。

蔡委員易餘:並不是全部的流浪狗,而是會挑選出適合訓練的才行。

巫署長滿盈:目前在狗這一方面,我們有跟關務署合作,即他們有訓練一些緝毒犬,而我們也曾連繫關務署,讓他們的緝毒犬來監獄配合我們的安檢工作,當時我們也有跟他們談,因為在訓練的過程中,可能60隻當中才會留下來3隻、5隻成為真的緝毒犬……

蔡委員易餘:當然不是全部都會訓練成功,可是這樣一來可以讓受刑人……

巫署長滿盈:我們有跟他們提到那些淘汰下來的狗能否留給監獄繼續訓練、使用,畢竟他們還是有經過一段時間的訓練,換言之,有了之前的訓練基礎,發揮的戒護功能應該會比一般的狗來得好。

蔡委員易餘:關於這項建議,就請你們再去思考,若能有跨部會的合作,則是有其正面的意義。

巫署長滿盈:我們有在做。

邱部長太三:委員的創意值得我們來檢討。

蔡委員易餘:不是創意,而是看了很多相關資料。

邱部長太三:但你是國內第一位提出來的。

蔡委員易餘:之前交接期間就不斷討論到兩岸共同打擊犯罪以及沒收的相關規定,因為前陣子我們把兩岸共同打擊犯罪似乎都聚焦在詐騙集團、詐欺案件上,但我認為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更重要的一環就是犯人潛逃到中國的這些犯罪,因此,除了詐欺犯我們要密切跟中國溝通,包括審判權應該要歸屬誰的問題之外,未來要如何向中國反映,在臺灣已經判刑確定的,甚至追訴期快要到了的這些犯罪,我們要如何要求中國把這些人遣返回來臺灣,讓其接受臺灣法律的制裁,尤其這些人都是涉及幾百億、幾十億的犯罪所得,本席要提醒部長,如果我們通過專案沒收、對第三人沒收的相關條例,則我們可否針對這些時效快要到的、潛逃到中國的犯罪,也許已經判決確定、也許是追訴權快要到了,我們可否針對沒收的部分提起再審或是因為沒收而讓程序再度開啟,即對於這些人的財產,包括藏匿在臺灣的其他財產或是在中國的財產,我們可否要求中國去予以執行?我想這樣才可以把臺灣被淘空的財產追回來。

邱部長太三:方才委員提到的都是國人關注的問題,首先,共同打擊犯罪是全世界各國都有的期待,無論是毒品、貪污、恐怖攻擊,大家都希望共同來打擊,而兩岸有簽訂兩岸共打協議,事實上,我們大概有跟14個國家簽有類似的協定,包括司法互助或是受刑人移交等,只是目前我們跟大陸的關係特別的頻繁,而委員方才關注的地方,在這次的修法當中,已經將其擴及到對第三人沒收的部分,不過,其中有一個條文最後沒有獲得大院的支持,就是裁判確定後的部分,是否可以單獨聲請沒收,因為委員有不同的擔憂,所以這一條是沒有通過的。

蔡委員易餘:是因為可以用再審來處理就可以了。

邱部長太三:是的,如果符合再審的要件,就用再審來處理,或是有合乎洗錢防制法的相關規定,只要聲請經法院裁定,我們都會向對岸提出要求。

蔡委員易餘:希望你們能夠積極處理這一塊,每抓回一位潛逃至大陸的犯人或是想辦法將其財產揪出來,國人一定會對你們稱讚不已,所以請部長加油。

邱部長太三:我們會努力的。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德福質詢。

林委員德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有關蔡總統說的司法改革,你提出三大方向,分別是架設網站蒐集司法民怨、籌組國是會議籌備委員會及分類議題並規劃。請問這三大方向是不是已和司法院達成共識?

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答復。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1999年司法改革會議是以審、檢、辯、學等四大主體來進行討論,這麼多年下來也累積了一定的努力及成果,只不過還有少部分尚未被落實。還有,這麼多年來,雖然大家積極在制度上往這個方向的運作,不過人民還是覺得不滿意,所以總統認為這次的司法國是會議將定位在人民的角度,以提供未來司改的方向。

林委員德福:據司法院在立院答詢蔡總統提的柔性司法,即我問了好幾次,似乎還是懵懵懂懂,你認為在推動司法改革上會不會有阻礙?

邱部長太三:司法涉及的單位及外在環境很多,而司法院一定也是其中最重要的支柱,所以我在先前接受媒體訊問時提到,法務部絕對沒有辦法獨挑大樑,但絕對是責無旁貸,就我目前的理解,未來籌備委員會的召集人應該是總統府秘書長,他會去拜會司法院,請司法院也能夠提供相關資訊,而司法國是會議具體改革項目應該也包括後續成立的常設委員會。

林委員德福:部長,對於如何澈底革除不良司法官,你認為必須強化各地檢察長的責任。請問你對檢察體系的檢察官有改革規劃,那麼對於審判體系下的法官,你認為司法院準備好了嗎?

邱部長太三:我可能不方便做這方面的評論,因為司法院也有他們自己的規劃、推動的時程及改革的步調。

林委員德福:部長,你過去也是執業律師,對法官職務應該很了解,請問恐龍法官問題又該怎麼處理?

邱部長太三:如果純從律師角度或是從關心司法人士的角度來看,法院的部分,特別是最高法院,是全國法律的最終解釋者及執行者,希望最高法院對於法律的見解能夠統一,如此才不會讓大家無所適從。其實更麻煩的地方是,如果甲適用A見解、乙適用B見解,而他們若是知名人士,往往社會大眾就會有其他的解讀……

林委員德福:其實過去像這種例子是有著南轅北轍的結果,而且也發生很多,讓人不知到底是採東還是採西,進而產生很多的問題。

邱部長太三:是的。

林委員德福:部長,另外關於毒品問題,你說以臺灣K他命有六、七成來自中國為例,要解決毒品問題,必須從前端、如何不讓毒品進入國境做起,請問從兩岸狀況來看,在打擊犯罪、司法互助工作層面的聯繫上是不是有斷線疑慮?

邱部長太三:到目前為止都沒有,我想共同打擊犯罪不只是兩岸,國際上都希望這部分能夠有效嚇阻,畢竟這是對大家都有利的事情,所以大陸應該也會期待,至少也不反對雙方能夠共同合作,因為以目前統計的數字來看,我們提供給他們的協助大過於他們提供給我們的。

林委員德福:如果要將毒品境外阻絕,你認為應該怎麼做?

邱部長太三:國際上本來就有一個共同的相關組織,希望透過合作來加以阻絕,過去無論是刑事警察局、調查局,其實都有積極的進行一些管道上的建置,特別是調查局,他們對於國際走私的部分,在資訊上、管道上比較多,所以通常從國外進入國內的部分,無論是調查局,甚至刑事警察局,可以透過國際刑警組織的協助,所以在這方面都有相當大的斬獲。另外,如果這些東西不進到國境內,的確擔憂會少一些,目前我們與國際是有這方面的合作……

林委員德福:毒品的氾濫也是監獄超收的重要因素,其他國家面對吸毒者,前置階段都會先考量他們是病患還是罪犯,依部長的看法,如果只是單純吸食,則吸食者是罪犯還是病患?

邱部長太三:各國對此一直爭辯到現在,其實這是會隨著國情來予以定義。

林委員德福:有的會被當成是病患,應設法幫助他們恢復正常生活。

邱部長太三:依目前的機制,前階段是希望設定為病患,如果他願意自動戒治,我們就會給他……

林委員德福:這是很重要的,各位都知道,煙毒犯回流的機率非常高,約有七、八成,上次我去宜蘭監獄時有問過他們的典獄長,他說收容的人當中,幾乎有七、八成都是出去後又再回來,所以要戒掉可能會很難。

邱部長太三:確實他們需要施以一些醫療行為,即精神及心理輔導師要持續的給他們輔導。

林委員德福:如果當成是病患來看,是否可以紓解一部分的壓力?

邱部長太三:這跟衛福部及相關機關間要有一定的配套,不然民眾還是會有一些擔憂。

林委員德福:他們以後要融入社會也是會有一些困難存在,況現在毒品侵入校園的情況也很嚴重,很多委員一直認為要將K他命列入毒品的處理範圍之一。

邱部長太三:列為二級毒品,可能問題就不是很好解決,因為還要有一些配套,而學者專家對於K他命要定位為第三類別或是第四類別,爭議就是這裡有一些特性上的差異,加上以目前的量來看,如果要這樣來處理,恐怕要審慎考量才行。

林委員德福:毒品侵入校園,這或許可以從驗尿了解相關狀況,現行法對驗尿有人別限制,法務部有沒有打算修法放寬?

邱部長太三:誠如方才委員所提,如果能讓毒品不要進入到國內,那就……

林委員德福:從源頭杜絕,那是最好的。

邱部長太三:除此之外,少部分還是有可能進來,如果能讓年青人不要去碰,這也是其中的方法之一。

林委員德福:這方面的宣導也做了很多,但是校園裡面就是有一些人利用毒品來控制小朋友,然後讓小朋友來做一些違法的事情。

邱部長太三:特別是對一些年輕的學生,能夠給予一些及時的發覺及輔導,這樣也滿好的,而且也能夠有效的處理,目前大概就是對特定的一些類別,我們可以強制取尿,然後進行化驗,所以或許可以找教育部、家長及其他相關團體,大家再來討論看看什麼樣的機制可以讓這個範圍擴大,換言之,這是一個值得考慮的方向。

林委員德福:現行法對驗尿有人別限制,法務部有沒有打算修法放寬?

邱部長太三:這可能要透過教育部、衛福部以及家長……

林委員德福:行政院有一個橫向的連繫,而這個確實有需要,因為要是能從這個方面去著手,即法務部予以修法,可以讓小朋友警覺吸食毒品是不好的,所以你們看看如何修法最理想,還有橫向連繫的機關,也去做最適當的處理,這也不失為一種方式。

邱部長太三:是的,現在林美珠政委正在邀集各相關部會,討論以反毒為中心的社會安全網,而委員關心的也是其中一項討論等議題……

林委員德福:你們有沒有這種想法呢?

邱部長太三:這部分正反意見都有,現在都還在持續溝通,而目前期待的就是教育部邀集社會團體及家長協會……

林委員德福:我們並不是把學生都當成……

邱部長太三:對,這也涉及隱私、尊嚴等問題。

林委員德福:但確實毒品很氾濫,所以我們要如何去做會最理想呢?

邱部長太三:我們會努力來檢討。

林委員德福:部長甫上任,我認為新人新作風,而你一定要有想法,再來就是現行存在的問題,即監獄人滿為患,也跟這部分有極大的關係。

邱部長太三:確實,48%都是……

林委員德福:據印尼媒體報導,印尼國家緝毒局官員說,印尼毒品最大來源是中國大陸和臺灣,請問在印尼毒品輸入管道中,臺灣人到底扮演什麼角色?

邱部長太三:就我目前的了解,臺灣特別是在化學合成的技術是滿精進的,所以很多國外有心人士都聘請臺灣的專家來幫他們製作。

林委員德福:那些因為涉嫌毒品案件而在印尼監獄服刑的臺灣人,過去在臺灣是不是也有相同案件紀錄?你們有無做過統計?

邱部長太三:我們會針對在各國犯罪,包括被監禁的受刑人等,這些我們會有統計數字,但目前並沒有做到這麼細緻。

林委員德福:要怎樣才能擺脫印尼對臺灣的不良印象,本席認為這是很重要的,總之,相關的數據請提供給本席,就是過去有在印尼服刑的這些……

邱部長太三:那些在印尼在押及服刑的人……

林委員德福:他們過去在臺灣有無犯罪紀錄?

邱部長太三:我們會跟相關單位蒐集相關的資料,然後再向委員報告。

林委員德福:我們有必要做進一步了解,因為毒品氾濫一事,若沒有做一些防範、杜絕,則情況會變得很嚴重。

邱部長太三:是的。

林委員德福:毒品進入校園,然後所有的作奸犯科似乎跟毒品脫不了關係,所以情況是很嚴重的,其實把他們過去的犯案紀錄找出來,會發現他們之前多有吸毒、販毒的紀錄。

邱部長太三:好的。謝謝。

主席: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周委員春米質詢。

周委員春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昨天看了部長今天業務報告的電子檔,內容很詳細,真的是一份業務報告,昨天看電子檔,因為沒有看到目錄,我本來想自己做目錄,看看從哪個重點切入,但是今天的紙本有目錄,報告中分成兩個重點,一個是近期重要業務辦理情形,一個是未來的施政重點,未來的施政重點共有七項。我今天要跟部長對話,所以這兩天我思考了我所關心的、關切的,有關法務部的相關問題,早上柯總召提到特偵組的存廢問題,還有其他委員提到執行死刑與推動廢死的問題,另外還有獄政改革和大家所關切的司法互助、兩岸打擊犯罪司法互助、毒品問題以及檢察一體等等,早上大概有稍微提到。另外,我個人比較關切的還有犯罪被害人保護的問題,這些都是未來我們要關注及監督的問題。今天我們看到部長未來施政重點的第一大項,就檢察官的部分,部長提到「提升司法人員的辦案人力與敬業精神,端正司法風紀,落實檢察官評鑑與獎懲制度,重建民眾司法信賴。」,剛好今天在委員會也看到陳瑞仁檢察官貼了一篇文章,我想這兩者都是直接講檢察官的問題,所以待會我也會請教部長,針對如何做一個優秀、稱職的檢察官,我們來討論。

就教於部長之前,我先就我在工作生涯裡,對於檢察官的觀察,大概在二十幾年前,因為工作的關係,所以我經歷過所謂當時辦案型檢察官,我和去年過世的賴慶祥檢察官曾在屏東一起共事過,也知道當初有一批辦案型的檢察官,那時候我剛踏入司法界,看到這一群檢察官是團體辦案,有一定的目標,而且非常有智慧性的辦案,對於我可以跟他們認識,審判他們所做的案件,我覺得非常光榮。這二十多年來,大家都在討論檢察官的相關議題,就我個人後來擔任律師的歷練,我覺得檢察官好像不是我當初在那個位置上所觀察到的檢察官,以前覺得檢察官很威風,那時候我也很想被分發成為檢察官,部長也被分發過當檢察官嘛?後來我自己成為執業律師以後,我也覺得檢察官很威風,為什麼?我去開庭,在審判的過程中,我們傳喚證人,如果檢察官不滿意他的回覆,回去之後就調了我們的通訊,對我們進行通訊監察,他要看看我們有沒有聯繫,這當然是要調查我們有沒有串供;或者是我們去開偵查庭,檢察官就把我們請到辦公室跟我們談,他詢問我們是不是要解除委任,因為調查站的人員說我們在場,被告都不講等等,檢察官期待我們解除委任。另外,當貪污一審判無罪之後,公務員常常會來問我們「檢察官是否會上訴?」,我回答檢察官鐵定會上訴,當然這有很多類型是可以充分討論的,但是有些確實是濫行起訴,在實務上,假如檢察官要辦貪污,他認為警察貪污,因為警察有公務人員身分,跟他共同犯罪的犯罪集團,包括詐騙保險金的家屬、保險黃牛等等,檢察官認為都是貪污的共犯,他堅持這樣的法律見解,從一審、二審到最高法院一直來來回回,詐騙保險金的這些人跟著貪污治罪的法律適用在三審之間來來回回,我想這樣的教訓大概比最後判決確定還要來得充分。

我現在想跟部長討論的是,你認為一個優秀的檢察官、稱職的檢察官要有哪些條件?

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答復。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誠如剛才周委員提到的,臺灣在整個司法改革的過程中,檢察官的改革絕對是第一個被檢視的,主要是因為所有的檢察官上任的第一天,大概都認為打擊犯罪是他最重要的工作,既然要打擊犯罪,又要能夠保障人權,坦白說,其實這是兩難。更重要的是在於檢察官又要考量被害人,基本上有可能因為檢察官沒有辦法有效的偵破或起訴嫌疑犯,被害人的委屈跟損害往往也沒有辦法得到補償。其實檢察官通常是在這種多重的情境下,坦白說是滿難做的,但是大家還是有一股熱忱,只不過如同委員剛才提到的,這種熱忱往往會隨著某些原因漸漸減少,坦白講形塑出一個機關的文化還滿重要的,譬如以前我們新竹地檢署幾個檢察官,大家願意統合協調,我曾經為了同時搜索三個地方,請兩位同事各自帶了調查局、憲調組、警察以及各地檢署的法警,同時出去搜索,那種效果跟最後辦出來的成果,那種榮譽感確實會比較容易建立。

所以委員剛才所提到的,一個好的檢察官,我覺得第一,他要耐得住寂寞,因為在偵辦犯罪的過程中,並不是今天努力,明天就可以有收獲,有時候布線、等待可能都需要一個月、兩個月,甚至一年,大家沒有注意到他們這麼努力的在做事情,所以他們第一個就是要耐得住寂寞,這不只是他們願意等待整個辦案的時機,他也要願意沒有被其他人關注到,當然我也必須承認,有一些檢察官認為辦大案是他們難得成名的機會,也有這種檢察官……

周委員春米:沒有錯。部長既然提到這一點,因為這本來不是我今天質詢的重點,我先插一個支線,請問部長,你認為現在的檢察長都是辦案型的檢察長嗎?

邱部長太三:當然,有關檢察長的任命,其實內部有一套基本的制度,亦即他必須要有一定的經歷……

周委員春米:還是你將來會多支持、多提拔所謂辦案型的檢察長?

邱部長太三:對,當然。我想打擊犯罪是賦予檢察官責無旁貸、最重要的一個任務,當然還有其他很多工作,所以如果檢察長能夠整個發揮領導統御的能力,運用團隊辦案,所以在我上任之前,我也公開提示過,坦白說上禮拜高檢署檢察長邀集各檢察長的會議,也請我列席,我也對他們做了一些鼓勵,未來希望各檢察長能夠確實領導,至少要去督導團隊的辦案,形塑出一個機關文化,亦即任何一個人辦案,其實是牽涉到整個機關給外界的形象,包括前面也有委員提到,譬如偵查中是否洩密,其實有時候問題不一定是出在地檢署,前面的司法警察跟其他記者也有可能。

周委員春米:我們期待你好好貫徹。這個部分我們應該可以下一個小結論,如同陳瑞仁檢察官講的,要嚴守偵查不公開與程序正義,這應該是大部分委員的共識。另外,要拉高起訴門檻,蒐證完備再結案,當然最重要的是辦案時,心中不能夠有藍綠。本席認為你們不能夠有偏見,也不能夠預斷。

因為時間有限,我最後要跟部長討論偵查不公開的案例,我們看到兩個比較極端的案件,一個是之前黃世銘前檢察總長跨過這一條線的例子,還有最近大家矚目的小燈泡事件,家屬認為在偵察、起訴之前的那一刻,媒體瞭解得比他們還多。事實上,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後來有修正,條文規定「違反偵查不公開而洩密或妨害名譽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三百十六條或第三百十條處斷……。」,亦即要違反偵查不公開,而且犯了洩密罪或是妨害名譽罪,才要依刑法處斷,當然行政程序上也有一些處分。請問要如何建立能夠發覺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舉發機制?你們不能夠讓媒體記者都知道了,報導都滿天飛了,被害人家屬卻還不知道檢察官掌握的事實跟證據。違反偵查不公開現行的處理機制究竟為何?我希望接下來在部長的領導下,就這兩個部分檢討、改進。這個問題赤裸裸、活生生的在國人面前公開的產生,不能夠再忽視。

邱部長太三:我們會檢討每一個環節,至於檢察官、檢察署的部分,我們確實有不斷精進,但是資訊的外洩,有時候是最前端,也有可能是記者有通天的本領……

周委員春米:即使有通天的本領,也要有一個人說出來。這個部分我們會繼續追蹤,希望法務部能夠處理。謝謝。

邱部長太三:謝謝。

主席:請周陳委員秀霞質詢。

周陳委員秀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過去我常常講「人民的小事就是政府的大事」,首先本席要肯定部長,你對保護國人有用心,為了避免國人被詐騙,把電話詐騙列為檢察機關「排怨計畫」的優先查緝案件。新人新氣象,希望新政府的眼睛是雪亮的,看到的是彩色,而不是只有看到藍色單一的顏色。我也希望可以很快的讓國人對法務部有感。

由於本席擔任司法委員會委員,所以常常在辦公室接到陳情民眾打的電話,也有人是寄信的。檢舉司法不公的案件,多到真的讓我嚇一跳。過去我也常常提到,大概有七成六的民眾,不信任檢察官辦案的公正性。部長應該知道吧?

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答復。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我有看到很多媒體的報導。

周陳委員秀霞:有將近八成。現在法務部有新的任務,希望你們在這方面澈底全面的改革,讓民眾對檢察官的信任能夠趕快提升,要不然七、八成不信任的數字是很嚴重的。檢察官到底在做什麼事?我希望你們讓大家很快就有感覺。

邱部長太三:好。

周陳委員秀霞:我有接到周姓民眾的陳情,他在103年提告,當年曾開過一次庭,案號是北檢103年偵字第18188號,104年9月北檢曾函覆尚在偵辦中,但是到現在都沒有再開過庭。請問部長,為何這麼久都沒開庭,偵查有沒有期間規定?

邱部長太三:法務部有針對偵察訂定基本的規定,希望檢察官能夠在收案次一個月起,四個月內偵結,但是有的案子可能案情比較複雜、證人沒有到、要送鑑定或是有些人在國外;如果案子確實沒有辦法進行的時候,他要寫一份簽呈,讓長官知道是因為什麼因素而沒有辦法進行。假如是持續不斷進行的話,有的案子辦一年、兩年或三年都有可能。

周陳委員秀霞:請問裡面是哪一個環節出了問題?法務部與各地檢署,一定要將超過一定期限的未結案件列管。

邱部長太三:我們通常每半年都會進行業務檢查,有時候會將遲延未結案件等抽來看,其他細節我請林司法說明。

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林司長答復。

林司長邦樑:主席、各位委員。每年各高檢署、高分檢都會進行業務檢查,我們都會把今年未結的案件列為檢查重點。

周陳委員秀霞:該起訴就起訴,該不起訴就不起訴,不能一直拖延,以免損及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邱部長太三:確實是如此,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就像這樣的狀況。

周陳委員秀霞:法務部提出受刑人外出就業執行方案,並於其中規定,只要在監執行超過三個月的受刑人,形狀善良者就可以外出就業,部長覺得這樣會不會太寬鬆了?

邱部長太三:原則上是這樣規定,但是外役監或是要出去,其實還是有基本的篩選。有關篩選的細節,我請巫署長說明。

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巫署長答復。

巫署長滿盈:主席、各位委員。入監三個月是基本條件,實際上關鍵的條件,應該是受刑人假釋或是期滿前半年或是一年。日間外出最主要的設計,是因應很多受刑人住監獄以後,從有管制的監獄,到沒有管制的社會,往往有工作適應性很差的狀況,因此我們想到讓他們能夠在出監獄之前,能夠有中間「處遇」的制度。其實受刑人將要出監了,我們相信他在監獄經過教化,應該對自己的更生很有信心。我們在這一段時間,會試著讓他提早進到工作職場,希望利用還在監管的時間,幫助他養成工作習慣。

周陳委員秀霞:立意良善,但是規定還是要嚴格一點。

巫署長滿盈:因為這個方案我們才在推動,所以很多配套都還在研究。

周陳委員秀霞:依據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六條之二規定,必須符合「一、無期徒刑執行逾九年,有期徒刑執行逾三分之一,為就學或職業訓練者。二、刑期三年以下,執行逾三分之一,為從事富有公益價值之工作者。三、殘餘刑期一月以內或假釋核准後,為釋放後謀職、就學等之準備者。」才可以日間外出,現在受刑人日間外出就業比日間外出更容易,這樣是否合理?

巫署長滿盈:收容人至監外作業大概有二種方式,一種是監外作業,一種是日間外出,我們現在要推動的是日間外出,有關日間外出的部分,第二十六條之二的規定有排除毒品犯,但是我們覺得對於毒品犯,其實更需要幫助他們更生與就業。

周陳委員秀霞:煙毒犯及麻醉藥品罪的受刑人依照現在的監獄行刑法規定是不得外出的,但是從法務部的報告看來,法務部似乎準備修法讓他們也可以外出就業,是嗎?

巫署長滿盈:是,我們的想法是,不管是煙毒犯還是一般犯,不管是服刑期滿或是假釋,總有一天要回到社會……

周陳委員秀霞:如果條件太寬鬆的話,矯治功能可能會無法發揮!

巫署長滿盈:我們的實施時間點一定是收容人即將期滿或即將假釋,也就是快要跨入社會的前一個階段,我們才會准許其日間外出。

周陳委員秀霞:本席認為累犯、撤銷假釋、另案在偵查或審理中、受強制治療處分、性侵或重大犯罪者都不適合外出就業,你們的看法呢?

邱部長太三:確實,有關委員關切的問題,我們會有所篩選,從輕刑或已經教化、累進處遇已經到二級以上的,大概會做這樣的篩選與考量。

周陳委員秀霞:這個規範一定要非常嚴謹才可以。

邱部長太三:好,我們會注意,目前還在研究討論中。

周陳委員秀霞:另外,從部長報告中看不出來受刑人外出就業的薪水要如何處理?

邱部長太三:基本上因為他們還是受刑人,通常都由監獄與外面合作的企業簽訂工作條件,不過目前的情況大部分都不會低於最低工資。

周陳委員秀霞:這些薪水是不是都列入作業收入或勞作金?

邱部長太三:對。

周陳委員秀霞:如果受刑人的薪水是列入作業收入或勞作金,應該要提撥一部分,例如提撥50%作為犯罪被害人的補償費用,以補償這些被害人,你們的看法如何?

邱部長太三:這個方向很好。

周陳委員秀霞:支持嗎?

邱部長太三:目前的情況是收容人飲食補助15%,補助犯罪被害人部分是12.5%,也就是提撥其中的12.5%作為犯罪被害人的補償費用。

周陳委員秀霞:12.5%似乎比較少了一點。

邱部長太三:我們可以再檢討。

周陳委員秀霞:好,請你們再檢討一下,是不是提撥多一點的比例作為補償費用。

邱部長太三:好。

周陳委員秀霞:另外,部長的報告中並沒有說明兩岸溝通機制若中斷,對於在大陸受羈押的我國詐欺嫌疑犯的後續司法互助的影響,是吧?

邱部長太三:因為到目前為止,兩岸都表達還是願意繼續推動共同打擊犯罪與司法互助,從過去累積到現在,這對雙方都好,我們也不認為因為偶發的爭執會影響到後面的部分,到目前為止,對於前面二次的溝通與協調,大陸方面還是表達願意持續。

周陳委員秀霞:在520之後,法務部及大陸公安部是否仍有進行協商?

邱部長太三:有,各單位都有溝通。坦白向各位委員報告,其實還有其他幾個國家有類似或正在進行發展中的部分,大家都還有一些資訊上的交換。

周陳委員秀霞:之前已經溝通過二次了,新政府有沒有打算什麼時候要進行第三次協商?

邱部長太三:第二次的協議就是雙方願意合作偵辦與調查,只要有進度,彼此就會交換資訊,像前一陣子他們有提供被害人筆錄及相關證據給我們,希望我們能幫他們追贓,因為有些錢是匯到臺灣來,他們希望我們趕快把這些錢還給他們,我想後續大家還會合作的原因是基於要偵辦……

周陳委員秀霞:現在有沒有確定的時間表要進行第三次協商?

邱部長太三:有需要,雙方都會……

周陳委員秀霞:只是持續有聯繫?

邱部長太三:對,這要看案件的發展。

周陳委員秀霞:最後,請問部長知不知道臺灣民眾對於廢除死刑、進行監獄改革及整治貪瀆的不滿意度比例有多高?

邱部長太三:都滿高的。

周陳委員秀霞:大概都有8成……

邱部長太三:廢除死刑大概都有8成以上。

周陳委員秀霞:這個議題也是法務部要非常擔心的。

邱部長太三:確實,我們會很謹慎來面對。

周陳委員秀霞:對於這個部分,希望法務部多多加油。謝謝。

邱部長太三:好,謝謝鼓勵。

主席:報告委員會,上午會議時間酌予延長至詢答結束,請各黨團人員通知想要發言的委員。

請顧委員立雄質詢。

顧委員立雄: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在今天業務報告中提到強化檢察官專組辦案的結構,請問部長,您認為所謂專組辦案結構要如何達到權責相符?假設由一位主任檢察官帶著幾位檢察官專組辦案,最後起訴書上具名的檢察官是誰?是主任檢察官還是其中某一位檢察官?對於專組辦案如何權責相符,你們打算怎麼做?

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答復。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委員提到的部分,因為目前起訴書只有一位檢察官具名……

顧委員立雄:不一定啊!特偵組起訴時是一排檢察官啊!

邱部長太三:那是因為協同辦案就會這樣,委員應該也能理解,目前檢察官辦案到最後所有書類都要逐級給主任或襄閱或檢察長來做核閱,我們希望在這樣的機制下,能夠比較積極的進行團隊合作,這是第一點。

第二,誠如方才報告所提,司法院針對某些案件類型……

顧委員立雄:你有提到特殊刑案的專業證照啦!

邱部長太三:對,我想檢方大概也需要因應這樣的情勢。

顧委員立雄:部長,我現在的問題不在於要不要建立專業證照,而是權責相符的問題。我的意思是,專組辦案時,主任檢察官要看底下檢察官的偵辦結果,甚至是起訴書的核閱等等,但是如果他不具名,也就是說,在這一點上若不能讓主任檢察官來落實,這位主任檢察官就會有權無責,他一方面帶領檢察官辦案,例如專業的主任檢察官帶領緝毒組或檢肅黑金組辦案,但是最後具名的不是他,以後若這個案子被判無罪時,這位主任檢察官的名字不會顯示於相關案件上,但當時是由他督導個別檢察官辦案的,你如何讓這位主任檢察官在這個案件上負責?至少在起訴的品質上,整組的檢察官要能負責嘛!

邱部長太三:我了解。

顧委員立雄:不然,你丟給一個菜鳥檢察官,然後就要他具名,上去之後又換到公訴組,我現在問你,至少在偵查的階段,你如何讓整個組的檢察官連帶負責?你有沒有什麼方法?

邱部長太三:謝謝委員提供意見,原來我曾經在檢察長會議提到,未來所謂的檢察官辦案成績不會只單獨看檢察官,而是看整個地檢署,包括定罪率等等。

顧委員立雄:我們為了日後考核方便,如果你讓整個組所有的檢察官都具名來起訴,這件事情有困難嗎?

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林司長答復。

林司長邦樑:主席、各位委員。如果每一個案子全部都要由專組的檢察官具名,而且也要主任檢察官具名的話,恐怕在實務操作上會有困難。

顧委員立雄:我舉個例子來說明,如果有一個重大的案子,主任檢察官當然也有辦到這個案子,個別檢察官一定也有人去問過筆錄,例如有5個檢察官,其中兩個人去問過筆錄,主任檢察官也看過筆錄,然後可能還會請求個別檢察官再傳哪一個人過來問,在後面指揮辦案,這叫做團隊作戰,你們在施政報告中要求的是這樣。那我問你,既然每一個檢察官都辦了,起訴書不管是由誰寫,最後主任檢察官也要看過,那麼辦過這個案子的人具名起訴,有沒有困難?

林司長邦樑:我想參與辦案、協同辦案的檢察官具名,過去其實已經有案例,譬如力霸案及一些比較重大的、社會矚目的案子都有。

顧委員立雄:你們現在已經設置了一些專業組別在辦案,在專組中有辦過同一案子的檢察官聯名起訴,有沒有困難?我只想確定這一點。從法務部的立場、從檢察司作為法務部幕僚的立場,和檢察總長、各地檢署檢察長聯繫,請辦過同一案件的檢察官一起具名起訴,有困難嗎?

邱部長太三:本來我初步的構想是,檢察官辦案的成績如果一定要評定的話,是以地檢署或整個專組的表現來看,剛剛委員提到的意見其實不錯,我們邀集檢察總長和檢察長來討論一下,並且參考一下日本的制度。

顧委員立雄:那起訴之後到公訴,訴偵開始分離,偵查檢察官原則上不蒞庭公訴,但如果是專組辦案的案件,訴偵合一,就是最後提起公訴的檢察官也是專組的主任檢察官或帶同某部分的檢察官蒞庭搭配公訴,這一點有困難嗎?我想也沒有什麼困難吧?我們現在不要講一般的案件,就講那些你們為了緝毒、檢肅黑金已經專組辦案的案件,公訴有沒有辦法?

林司長邦樑:委員剛剛所提到的確實是一個很好的方向,但是這牽涉到檢察署人力配置的問題,如果在人力配置上不會有太大困難的話,再加上事務繁簡這個問題可以克服的話,我相信各檢察署應該會對自己辦的案子負責。

顧委員立雄:每一個人都有他的使命感吧!到時候偵查到最後,蒞庭檢察官認為你辦事不力,搞不好案子搞到無罪,然後大家權責不分。我想既然是專組辦案,就我實務上觀察,人力調度沒有什麼太大問題。你們一直堅持司法官屬性,所以檢察官要搭配各個檢察署,依層級配置,好了,偵查辦得要死,然後到了一審公訴,檢察官有沒有辦法到二審去蒞庭?二審沒有辦法蒞庭,一個重大案件的卷證非常繁雜,二審的檢察官其實都是資深的,只是被擺在那個位子上,無法接觸到相關的卷證,他們手上也沒有卷證,因此,到了二審整個檢察官的表現就弱掉了。法務部對於這個問題有沒有解決的方法?有些還有眾多被害人的案子,看到你們二審檢察官這樣的表現……

林司長邦樑:剛剛委員提到的是一審的部分,在地檢的部分其實人力配置就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到了二審,除了人力配置之外,又牽涉到了空間的問題。

顧委員立雄:什麼空間問題?我現在單純跟你講一個法律問題,就是臺北地檢署的檢察官訴偵合一,人力調度上沒有問題嘛!對不對?應該說沒有法律問題啦!現在地檢署的檢察官到底能不能到二審蒞庭?

邱部長太三:委員確實講到了重點,但是因為該涉及整套刑事訴訟制度的設計和規劃,如果我們真的想像美國的檢察官那樣一審打到底,可能就馬上要考慮到案件的量。第二,事實審是不是要那麼多審?這也要考慮。到第三審要不要再限制?這都是要針對整套刑事訴訟制度來考慮的。

顧委員立雄:部長,大家都在講檢察官的人力配置不足,我覺得其實是人力配置失衡。現在很多二審的檢察官像林司長的,都已經在高檢甚至在最高檢,但是我們大家都很清楚,檢察官人力配置的失衡是在於一審檢察官最忙,二審的檢察官就輕鬆了,三審的檢察官更涼。事實上,經驗最豐富的檢察官才會到二審,可是他到了二審之後,因為你們一直要搭配著法院審級配置,造成二審檢察官除了辦辦再議案件,形式蒞庭之外,整個辦案經驗都沒有辦法延續下去。那一審的檢察官在一審蒞庭,在新制實施後,一審蒞庭實質進行公訴的情況越來越好,但是在我們仍採複審制的情況之下,到了二審應該還是要延續一審對卷證的熟悉度和蒞庭的力道,還是要像一審那樣堅實,問題是就是沒有嘛!每一個到二審開過庭的人都知道二審檢察官是如何蒞庭的,因為他手上沒有任何卷證。重點就是說一個繁雜的案件不可能一再換人,然後接手的檢察官能認定它是自己的案件,而有把案件追訴到底的使命感,這就是實務的現狀。現在唯一的解決方法就是讓原來的偵查檢察官,特別是相關的重大案件,要有辦法讓他能夠在偵查之後到一審蒞庭,我現在的問題是,在法律上你如何克服他到二審蒞庭的問題,這要有解決方法,否則,司法信賴是不可能建立的。

邱部長太三:委員提到的問題確實涉及制度上很大的變革,我想我們是不是……

顧委員立雄:這是司法改革的目標,就算再大的變革,也要設法去做啊!

邱部長太三:對,不過,因為要作那麼大的變革,是否我們也要去參考一下德國或其他國家配置的情形?

顧委員立雄:那就像早上總召講的蔡易餘委員提出的檢察官法,我是不太敢提啦!我教他提。

邱部長太三:那其實不是一個主要的重點,而是在於訴訟制度要如何配合整個案件的處理。

顧委員立雄:現在當然是法務部是不是要認真的檢討,要不要一直因為司法官屬性的爭執,檢察署依法院的配置而有審級的概念。我覺得不管你要不要堅持司法官屬性,並不必然要堅持檢察署要依法院配置,而在法律上造成一種障礙,說地檢署的檢察官不能延續到高檢署去擔任蒞庭的工作,在這一點上,部長是否可以檢討一下?

邱部長太三:我想到時候大家再來討論,交換一下各國處理的模式和經驗。我剛才提到了,這一定要和整套訴訟制度搭配調整,到時候再來討論。

顧委員立雄:我想組織法上稍微調整一下就可以了,刑事訴訟法絕對沒有限制哪一個檢察官只能在地檢署、哪個檢察官只能在高檢署,這是因為組織法上的一些限制的問題,所以只要大家思考一下如何修正組織法,讓訴偵合一、權責相符。而且檢察官如果上訴,到最後判無罪,纏訟給人民造成的痛苦,檢察官要能體會,所以一審如果判無罪,檢察官預期這個案子到了二審也不能翻案,是否要堅持上訴?如果檢察官堅持一定要上訴,我要求一定要課責,就是說一審已判無罪,而且二審無罪的可能性也很高,但是檢察官還堅持要上訴,如果沒有課責的機制,只會纏訟造成人民的痛苦,這樣的痛苦檢察官要能體會。

邱部長太三:對,確實如此,就是檢察官要審慎的起訴,上訴也不能濫打纏訟,這一點我滿同意的。

主席:請鄭委員天財質詢。

鄭委員天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延續剛才顧立雄委員所講的,檢察官真的非常重要,人民在司法上本來就比較弱。古金水已經離開世界了,他這樣一個十項全能的亞洲鐵人,就因為涉及立榮航空案,令他身心俱疲,他整個人就這樣崩潰了,他並不是因為癌症過世的,我們難以想像。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三十四條也規定,政府處理原住民族事務或制定法律或實施司法相關措施,都應尊重原住民族傳統習俗,當然古金水案和原住民族傳統習俗無關。最近行政院林全院長上班第一天就對太陽花學運撤告,令我們原住民族很羨慕,因為我們有很多案子是因為使用祖先留下來的土地而被以竊占提起訴訟,又如原住民族傳統習俗、文化要去獵捕野生動物或採集森林產物,也使得很多原住民因此觸法。早期有司馬庫司的櫸木事件,從第一審一直打到最高法院,原住民最後終於勝訴,但是要打這麼久的官司;原住民族使用獵槍,以前警政署要求要用日據時代的獵槍,如果不符規定,警察單位就會移送法辦,檢察官就會起訴,尤其是最高法院針對獵槍引用了兩公約判決原住民族隨著科學的進步製作稍微進步的獵槍,也就是喜得釘,像這樣的案子都還在訴訟中。前年特別要求警政署修正獵槍的定義,何況最高法院判決警政署所訂的獵槍的定義是逾越了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授權,最後判決原住民無罪。類似這樣的案件,當然法務部沒有辦法要求檢察官不要告,你有沒有這個職掌?

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答復。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沒有。

鄭委員天財:這個案子因為最高法院已經判決了,所以警察一移送,檢察官還是繼續起訴,然後又上訴,針對這類的案件,你們應該建立一個機制,不是干預檢察官辦案,但是要有一個機制,畢竟有的檢察官難得受理一件,他不知道過去也有這種案例,部長覺得有沒有這種可能?

邱部長太三:確實有可能,委員剛剛提到的各種個案都有可能出現。以後我們希望透過檢察官會議或檢察長會議,凝聚大家新的共識。

鄭委員天財:這種案子還是不要纏訟比較好,甚至有時候法訂定得不好,檢察官還可以向部裡建議修法,當然我們也可以修法,事實上,這幾年我們也修了許多相關法律,像土地法第十四條,土地法是在大陸時期就制定的,是一個很老的法律,還有土地法施行法,根據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河道及其一定限度內土地不得私有,但是土地法施行法只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但是怎麼核定?所謂一定限度內是指河道旁邊一公里、兩公里,還是100公尺、300公尺?土地法沒有訂,施行法也沒有訂,但是這涉及到人民的權利義務,按照行政程序法的規定,你們應該要求內政部訂在法律或是法規命令裡面。何況水利法已經訂了,水利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之土地,不得移轉為私有。但是內政部和水利署卻擴張到一般的河川區域,河川區域有三條線,第七十八條是河川區域線,第八十二條是治理線,治理線就是未來要蓋堤防,蓋堤防之後,那塊地就是河川新生地,就是國有土地。這為什麼跟原住民有關?因為原住民一直在使用祖先留下來的土地,現在不得私有,不得登記。

邱部長太三:委員剛才提到的問題,其實總統和院長也提到,有關原住民的文化和習慣未來在司法官訓練所要邀請原住民的學者專家來講授。

鄭委員天財:最近幾年辦理原住民案件的檢察官都有到臺東、花蓮去實地了解。

邱部長太三:將來我們會在司法官訓練所排相關的課程。

鄭委員天財:好,你們要繼續做,謝謝。

邱部長太三:謝謝。

主席:請尤委員美女質詢。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邱部長的業務報告非常完整,我們可以看得出來,法務部的工作真的是多如牛毛,幾乎所有頭痛的問題都在法務部,因此人民對法務部的期待也非常深。在總統就職典禮的表演節目裡,我們看到代表支持同志權益的6色彩虹「PEOPLE」字樣。去年同志大遊行及選舉期間,蔡總統曾多次公開表示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在就職典禮演說時,總統也特別強調要讓臺灣的政策更符合多元、平等、開放、透明和人權等等價值。對於同性婚姻合法化,同志團體期待很久了,從1958年女性同志就嘗試扣關,問說她們可否到法院辦理公證結婚。後來男性同志也不斷扣關,除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也到立法院陳情。說實在的,在同性婚姻合法化這條路上,同志已經走了很久。目前已有14個國家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化,最近義大利也讓同性婚姻合法化,它是歐盟最後一個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大家對這個議題相當關注,本席不斷被問到說,新政府上任後,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進度如何?我們希望同性婚姻能早日合法化,既然蔡總統曾在選舉時宣示,不知道法務部對此的態度如何?今天在部長的報告中只有短短的一行帶過去。

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答復。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尤委員長期關注兩性平權的議題,誠如尤委員所說,總統在過去、近期和當選後都再三提示,多元、平等是未來處理國內相關議題的基本態度。法務部在去年曾提出同性婚姻法制化政策方向的建議報告,提到一些階段性任務,未來我們會把階段性工作加速完成,最終則是要提出法案。有關立法評估及對社會的衝擊,我們已委託清華大學研究規劃。

尤委員美女:你們有沒有期程表?原來我們只有5個縣市,現在有9個縣市,包括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嘉義縣、彰化縣、宜蘭縣都已開放同志辦理註記,地方政府是越來越開放地正視這個問題。所以今年3月16日本席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有一個提案,要求法務部把相關法令整理的進度、相關法令修改研議的結果及後續研議同性婚姻法制的時間表,在一個月內提交給本會。現在已經超過時限,你們到底有沒有期程表?當然部長就任才幾天,但是有沒有可能儘快把規劃提出來?我知道法務部在今年4月才委託學者研究同性伴侶法制實施的社會影響及立法建議,但其實你們從101年就已經委託學者研究德國、法國、加拿大的同性伴侶制度,102年完成臺灣同性婚姻法制化的調查研究,並辦理多場座談會。104年則委託進行線上民調和審議式民主做各種問卷調查,調查結果有高達七成的民眾同意制定同性婚姻法。所以法務部相關研究已經是汗牛充棟了,但你們還是不放心,今年4月又再委託,那也沒關係。其實法案是否通過在於部長個人的政治意志,沒有Yes or No的問題。小英總統在參選期間曾說,我們不要造成社會的對立,但是從審議式的民主可以發現有超過七成的人贊成同性婚姻法制化。所以法務部可否儘快提出期程及修法建議?不要讓同志群體一直在等待,望穿秋水,不知未來到底是如何!

邱部長太三:我先說明一下基本立場,我在上任之前就支持多元平等方案,以前曾有團體問過我,我是支持訂定同性伴侶的相關法制。如果要修民法親屬編,複雜度會比較高一點。剛才尤委員也提到,連比較保守的天主教國家義大利也在上個月通過伴侶法,所以相信我們部裡應該會加速處理。其實先前法務部已做了一些工作,後來因為考慮520之後新部長上任,所以想等我上任後再處理。我可以具體地跟委員說,我支持訂定伴侶法相關的法制作業。會後我會要求同仁把所有的期程儘量再縮短,好不好?

尤委員美女:好,如果是伴侶法的話,其實伴侶不限於同性戀,異性戀也有很多人不結婚,只是同居在一起。所以當你們考慮制定伴侶法的時候,能不能不限於同志,只要是不想結婚的人都可以適用伴侶法?這部分你們應該儘速規劃。

邱部長太三:我們原先規劃時是針對同性的,如果要再擴及其他,可能要搜集其他國家的相關機制來作研討,至於同性伴侶部分,我們本來就積極在規劃。

尤委員美女:希望你們能儘快把完整的規劃期程表拿出來,讓同志群體了解。

另外,部長上任後對監所、監獄的人權非常重視,每次國際專家學者來臺都對我們監所不符合人權多所批評。目前監所人滿為患,部長排除萬難,希望在幾年內達到一人一床位。任何政策都需要配套的措施,有人擔心現在空間無法擴大,人犯卻一直增加,為了要落實一人一床位,會不會在狹小的空間硬塞床進去?我們那天有去看監獄,有些監所連一張床都沒有,有些雖然有4張床,上下鋪可以睡8個人,但是一間關16個人,新收的犯人或是點數不夠的就睡地板上。如果再加床,是不是會壓縮睡在地板的犯人的空間?其實監所內每個人的空間至少要0.7坪,現在只有0.4坪,為了落實部長加床的承諾,可能反而擠縮了沒有床的人的空間。因此我希望你們在配套措施裡面,能更細膩地關注到。

邱部長太三:當天委員就看到許多問題,很感謝委員。目前超收的有幾間監獄,我們可以把還沒有超收的部分先調配紓解,這是第一個部分。第二個部分是增建空間,我們已請矯正署盤點。例如那天我們去看八德外役監,那裡3棟有1棟是空的,我們可以先把那一棟拆除改建,不會影響另外兩棟既有的人員。等到兩年後蓋好,就可以加人加床。我們預計在3-5年內,考慮把外役監、現有的監獄加以增建,不要影響到現有擁擠的空間,這樣才不會發生剛才尤委員關注的問題。

尤委員美女:另外一點是,現在大家都要節能減碳,監獄超收,在夏天非常悶熱,犯人能出去工作的很有限,大部分人是整天被關在牢房裡。狹小的空間裡沒有冷氣,只有電扇,如果為了節能減碳又把這部分減縮,那麼要讓囚情穩定是有困難的。那天我們曾建議在監所屋頂加裝太陽能板,同時間院長也宣示將來要發展太陽能,甚至沿著高速公路鋪設太陽能板。政府有這樣的政策,剛好監獄有那麼多屋頂,當然規劃太陽能板的主要是經濟部,跟法務部離得很遠,這部分就需要跨部會研討,提供給部長參考。

邱部長太三:謝謝,尤委員視察當天就給我們指示,我回去就跟林院長說,裝設太陽能板賺來的錢應該歸給我們使用,院長也同意了。之後我有請矯正署盤點,目前有幾個地方適合,我請署長說明一下。

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巫署長答復。

巫署長滿盈:主席、各位委員。在既有空間中,雲林二監有一整塊地可以興建,另外彰化看守所在彰化監獄旁邊也留了一塊地,要蓋的話都沒有問題。

尤委員美女:你說的是蓋房舍。

巫署長滿盈:是。

尤委員美女:我們剛才講的是太陽能板。

巫署長滿盈:太陽能板的部分,屏東監獄已經在試推,和廠商在談。我們評估在監獄屋頂加蓋太陽能板,可以產生綠能電力,對舍房的隔熱也有所幫助,所以我們正在推動,看看能不能在監所的工廠和舍房上面裝設太陽能板。當然這要和廠商合作,因為這需要很大的資本。

尤委員美女:我知道,不過今天政府有這個政策,負責的是經濟部,而法務部有需求,我們應該橫向連結起來,不是讓法務部自己去找資源、自己蓋。這是政策的橫向連繫,希望部長多注意。

邱部長太三:謝謝委員,我們會和經濟部長協調。

主席:請江委員啟臣質詢。

江委員啟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之前有消息傳出,陳前總統要參加凱達格蘭基金會的募款餐會,請問部長的看法如何?你覺得有沒有違反當初保外就醫的條件?

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答復。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不瞞您說,其實我沒有看到陳前總統的申請書,我是看到媒體報導說他要參加,具體的狀況我不清楚。

江委員啟臣:如果他要參加,必須向法務部提出申請,是不是?

邱部長太三:法務部矯正署針對保外就醫,在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訂定了管理規則,原則上是由監獄及專業的醫師團體就申請事項加以審核。

江委員啟臣:之前我們看到相關的報導,他似乎是傾向去參加。請教部長,假設陳前總統真的出席參與,而法務部也有收到他的申請,這個申請是要你們批准嗎?還是不需要?

邱部長太三:基本上所有的保外就醫都是監獄做處理。

江委員啟臣:所以現在是臺中監獄,對不對?

邱部長太三:對。剛才同仁告訴我,就參加凱達格蘭基金會感恩餐會的書面正式申請,他還沒有提出來。

江委員啟臣:還沒有提出來也不代表他不會去,對不對?

邱部長太三:當然,我們不知道他真正的意願是什麼。

江委員啟臣:如果他真的去了,法務部的態度是怎麼樣?

邱部長太三:剛才我提到,根據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所訂定的保外醫治受刑人管理規則規定:「未經監獄許可,不得從事與治療顯然無關之活動」。所以,第一,他要提出申請,監獄就要找學者專家去評估跟醫療有沒有關……

江委員啟臣:所以還要開一個委員會去評估?

邱部長太三:我不曉得他們過去是不是……

江委員啟臣:他的申請是有准駁嗎?

邱部長太三:對。

江委員啟臣:應該會對他的申請有一個准駁、給他的回應,對不對?

邱部長太三:對。

江委員啟臣:所以他如果沒有申請就參加,第一個就違反你們的規定。

邱部長太三:對,違反規定。

江委員啟臣:如果這樣的話,他的保外就醫條件會不會被撤銷?

邱部長太三:坦白講,我現在沒有辦法先就具體的個案做回應,但是……

江委員啟臣:前幾天我有看到媒體報導,臺中監獄有講,不曉得今天臺中監獄有沒有人列席?

邱部長太三:有。

江委員啟臣:臺中監獄有提到這個可能會影響到他保外就醫的條件,意思就是如果跟醫療無關的話,有可能就會變成撤銷他的保外就醫,會不會這樣?

邱部長太三:我不曉得,我想臺中監獄一定是根據……

江委員啟臣:部長,我之所以這樣問,是因為這會演變成為一個滿大的政治事件。最近我們都看到包括林全院長遇到司法案件與政治事件的時候,就會變成在社會上容易產生標準模糊的狀態,這對於我們司法的公平性,以及在人民心中司法到底是什麼、司法的定位是什麼,產生滿嚴重的影響。尤其部長剛上任,對於這一類的事情要如何處理,我們當然尊重司法單位、法務部,但是你們在態度上不能夠模糊不清,不管你們對這些事情是贊同、反對或秉公處理,應該給社會各界一個清楚的說明。雖然你可以說這件事還沒有發生,等發生再來處理,但是法律對於很多還沒有發生的事情就規定不能怎麼做了,一旦發生,就照法律處理,這才叫法律。

邱部長太三:沒有錯。

江委員啟臣:不能等到發生的時候再來決定法律存不存在,部長,你認不認同?

邱部長太三:我相當認同,我想中監一定會依法秉公處理,也就是說,第一,一定會詢問他到底有沒有提出申請;他提出了申請或沒有提出申請,都一樣要交給專業的醫師團體去評估這個有沒有違反保外醫治受刑人管理規則所規定的顯然與治療無關之活動,我想醫生及專家會去做評估、審查。

江委員啟臣:不管他有沒有申請,如果他真的出席參加了,你們都會做處理就對了?

邱部長太三:我想中監一定會去做處理。

江委員啟臣:好,謝謝部長。

另外,關於死刑、國內廢死與否的議題,我想部長也很清楚,在社會當中、人民心中其實有某種程度的多數認為,對於廢死這件事情,臺灣目前的社會環境似乎還不足以做那樣的決定。請教部長,未來在你任內對於死刑定讞的犯人會不會執行?

邱部長太三:第一,我先講一下我對於死刑的態度,基本上,我先前大概講過了,我是沒有什麼宗教信仰,所以我對於所有的刑罰本身並沒有特別的喜歡或不喜歡的問題,它完全是刑罰的刑事政策考量。我們可以看到,世界各國針對刑法其實會隨著不同時期的發展而不斷地演變甚至做一些調整。我覺得就臺灣而言,就這個議題,看起來是還有一段路要慢慢去做溝通、理解。

江委員啟臣:所以在你任內有可能會執行?不能排除,對不對?

邱部長太三:法務部對於執行死刑原來就有訂定一個執行的審查要點,我們當然要按照既有的機制去……

江委員啟臣:所以如果法務部認為到必須執行的時候,你還是會簽嘛?

邱部長太三:對,這要看既有的機制怎麼走。

江委員啟臣:比如說,萬一鄭捷到今天還沒有執行的話,你會簽嗎?

邱部長太三:我想到我這邊來的時候,前面大概已經有好幾個關卡要去做審查,對不對?

江委員啟臣:所以如果從下到上一直簽上來到你這邊,必要執行的時候,你還是會執行?

邱部長太三:我想我們會照著程序來走。

江委員啟臣:所以也是有可能。最後,部長提出開放受刑人日間外出工作的政策,這當然也是今天討論的重點,不過我想與部長分享一下,我覺得我們是不是應該先討論為什麼臺灣監獄人滿為患,對不對?我們總不能蓋更多的監獄,好像鼓勵人家犯罪的樣子,一副你來當犯人、我來幫你找出路,這個邏輯怪怪的。

邱部長太三:對,委員有看到重點。

江委員啟臣:我們應該逆向思考,為什麼現在監獄會人滿為患?在人滿為患當中,哪一類的犯罪類型最多?請教部長,哪一類最多?

邱部長太三:目前煙毒犯是最多的,第二個是公共危險,第三個是盜竊。

江委員啟臣:所以部長很清楚,能不能從根本來討論這個問題?為什麼煙毒犯這麼多?怎麼樣解決、處理?其實這個不只反映在我們的監獄上面,也反映在教育上面了。我們現在的吸毒人口年齡往下降得很嚴重,販毒、吸毒其實已經混在一起了。甚至有一些販毒者設法掩飾自己只是吸毒者,讓自己不會得到法律的重刑,所以這一類在犯罪上面的取巧及法律上面的漏洞,能不能請法務部認真去鑽研?因為我覺得這個比開放受刑人日間外出工作來得重要、根本。今天就算讓犯了輕罪的人出來外面工作,目的是要解決監獄裡面擁擠的問題,問題是他還是要回到監獄睡覺,睡覺擁擠才是大問題。

邱部長太三:基本上不是要解決擁擠的問題,而是在於如何讓他們比較順利地銜接、回歸到社會。坦白講,這個讓受刑人日間外出工作的政策基本上沒有辦法澈底解決擁擠的問題,就像剛才委員提到的,他們晚上還是要回去。

江委員啟臣:對呀!

邱部長太三:所以您剛剛講的才是重點,就是要檢視哪幾種犯罪的類型。

江委員啟臣:部長,你可不可以告訴我們具體的政策做法?其實我今天更想看到的不是你如何解決受刑人外出工作的部分,我比較想看到部長提出如何解決剛才提到的根本性問題,比如煙毒犯這麼多的問題,你怎麼解決?第二,公共危險罪的問題怎麼解決?應該要釜底抽薪地解決這個問題,這需要大家一起來努力。

邱部長太三:委員已經講到重點了。

江委員啟臣:犯罪的問題也沒什麼藍綠,唯有大家從根本一起從教育、司法、制度面、法律的改革來做,拜託部長,我相信你有能力提出這方面的改革療法。

邱部長太三:謝謝,目前總統及院長有指示要建置以反毒為主的社會安全網,大概邀集了內政部、衛福部、教育部及其他幾個相關單位,因為它是環環相扣的,包括民政、社政、醫政、警政、司法、矯正、更生保護等等。

江委員啟臣:各部門的橫向溝通也請部長能夠多加強,好不好?

邱部長太三:好,謝謝。

江委員啟臣: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質詢的黃委員偉哲、劉委員櫂豪及徐委員永明皆不在場。

請李委員彥秀質詢。

李委員彥秀: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邱部長辛苦了,我想接續江委員啟臣提出的三大主題,因為剛才針對幾個議題我並沒有聽到更明確的答案。雖然剛才部長答復陳前總統還沒有申請要去參加基金會的活動,要由未來臺中監獄的委員會做決定,但是身為法務部部長,對於這整件事情,你們應該有一定的沙盤推演。何謂保外就醫?在保外就醫期間,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不能做?部長是法律人,你還沒有上任之前,這件事情、這個議題已經發生、發酵了,你心裡必然有一定的想法。我不認為這件事只是一個人要申請保外就醫這麼單純的案子,這個議題所牽扯的政治層面實在是太廣了,身為法務部部長,你不去處理政治事件沒有關係,但是我們回過頭來看,如果他申請了,臺中監獄該不該同意?你是法律人,就你的專業來看,如果你是臺中監獄委員會的委員之一的話,他能不能參加?他該不該參加?

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答復。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第一,我必須告訴委員,我雖然是法律專家,但是我不是醫學專家,所以……

李委員彥秀:你不是醫學專家沒有關係,參加基金會的活動跟就醫有沒有關係?一般社會大眾都在看,部長,我要提醒你。

邱部長太三:對,我當然了解。

李委員彥秀:部長,我不知道目前申請保外就醫的刑犯有多少人,但是未來這個問題可能會重複發生,不是只有前總統陳水扁先生,很多人未來在監獄當中有可能申請保外就醫,所以你對這件事情的態度勢必要很清楚。你的態度到底是什麼?

邱部長太三:基本上我當然是尊重按照……

李委員彥秀:保外就醫的基本原則是什麼?保外就醫跟參加基金會到底有沒有關係?部長,你一直在迴避、逃避,針對這件事情你一直沒有回應得很清楚,雖然是由委員會決定,但是就我一個普通人在看這件事情來說,參加基金會的活動跟保外就醫、看醫生、治療有沒有什麼直接的關係?部長,我先問你這個問題。

邱部長太三:我真的還是沒有辦法先回答你這個問題,主要的原因……

李委員彥秀:部長,你這是在逃避問題嘛!

邱部長太三:我沒有所謂的逃避,基本上就我了解,我到剛剛也才拿到他們給我的細節內容。

李委員彥秀:部長,這件事情不是第一天發生,這跟你的業務有直接關係,而且這是一個政治議題、法務部底下未來有可能會發生的事情,我不認為你都沒有沙盤推演或沒有想過,難道你今天來到現場才看到這個質詢的議題嗎?我不認為如此。就我看部長剛才回答江委員啟臣提出的問題,我覺得你是在逃避問題,或者你在沒有跟林全院長溝通之前還不想回應這個問題。我不想浪費質詢的時間,但是我認為你在逃避問題……

邱部長太三:我沒有在逃避問題……

李委員彥秀:這是我對於這件事情的看法……

邱部長太三:其實上個禮拜二我就講過了。

李委員彥秀:部長,這件事情很直接,到底參加活動跟就醫有沒有直接關係?就一般人的認知,就醫就是乖乖地治療,就醫跟參加基金會活動有關係嗎?就我看來是沒有直接關係的,但是我非常遺憾部長不願意回答這件事情。

第二,每個部會首長才上任不到一個星期,但是每個部會都在推行很重要的業務,就法務部來說,當然就是受刑人就業執行計畫,這項計畫讓地方、婆婆媽媽或身為媽媽的我有一點疑慮。小燈泡的事件發生在我的選區內湖,聽到這項政策以後,大家開始有很多擔心及憂慮。雖然蔡英文總統表示要建置社會安全網,但是要怎麼做、這個網還會不會有其他漏洞,大家都不知道,所以這項政策披露之後會讓很多婆婆媽媽有很多壓力及擔心,因為不管放出來的是重刑犯或輕刑犯,他們白天在國營事業、更生保護分會甚至勞動部所洽詢的其他單位上班,未來這些人員如何管制,我不知道你們有沒有一套更完整的機制及做法。請問部長,你們這項業務有沒有跟勞動部溝通過?

邱部長太三:有,其實勞動部現在就在監獄裡面跟我們做就業的媒合。

李委員彥秀:勞動部有支持你嗎?他知道你們未來會開放多少人出來到國營事業上班嗎?

邱部長太三:國營事業到底能夠提供多少,還要由經濟部做召集……

李委員彥秀:所以勞動部有支持?部長,這個答案會影響我回到社福委員會去質詢他們哦!他們有同意嗎?他們完全同意、支持嗎?

邱部長太三:基本上對於這個方向,他們是同意的,因為他們現在已經在跟我們建議做出獄人或假釋人的就業媒合,只不過他們的就業媒合一出去之後,因為前面沒有所謂的工作階段,所以效果不好……

李委員彥秀:部長,你現在是在他們還沒有假釋之前就要輔導他們到國營事業或其他單位上班哦!

邱部長太三:沒有錯。

李委員彥秀:這跟他們假釋之後到國營事業上班是兩回事哦!

邱部長太三:對。

李委員彥秀:你到底有多少人要去補國營事業白天的缺口?

邱部長太三:所以我們現在已經請警政署在做評估嘛!

李委員彥秀:我現在問你以後,會再去問勞動部部長哦!

邱部長太三:沒有關係,你去問郭芳煜部長,因為我跟他開過會……

李委員彥秀:他有支持你嗎?他同意你了嗎?

邱部長太三:對,他支持這個方向啊!因為原來……

李委員彥秀:他支持你的方向,他有問你多少人、多少量嗎?

邱部長太三:因為這個是要繼續討論,還沒有定案,就是我們的方向上是這樣子做。

李委員彥秀:所以這個計畫還不成熟,這就凸顯出各部會在上任後第一個星期,大家都很會去拚業務,拚一個很美好的口號,譬如環保署署長就說亞泥要禁止開採太魯閣國家公園內的礦區,事實上職權不在他身上……

邱部長太三:李委員……

李委員彥秀:勞動部曾經承諾我們社福委員會,我擔心的是,每一年參加國營事業考試的人都擠破了頭,未來這些人力都會減少應該有的進用員額,多少人參加國營事業考試,希望能夠進去?我想要說的是,這個案子還沒有跟各部會溝通。另外,我們一直希望減少非典型的勞雇關係,這項計畫或政策或許還有很多需要有待商議的地方,但是卻會直接占用非典型的僱用人力,目前原則上各部會都要減少非典型的勞雇關係,所以這個員額到底會占多少?我不認為勞動部會違反過去對於社福委員會的承諾而答應你。

此外,未來我還是希望開放白天到國營事業上班的受刑人是犯行比較輕的,但是我們都知道,犯行比較輕的受刑人其實與社會並沒有脫節太久,真正問題比較大的還是犯行比較重、即將假釋的受刑人,那個才是需要在他們回歸到社會之前繼續做一些輔導。未來對於這些犯行比較重的受刑人如何加以管制?讓他們回歸到國營事業是不是安全?會不會讓社會安全網多一個破洞?

邱部長太三:目前還沒有討論這個部分。

李委員彥秀:對嘛!所以這整個政策還是以口號居多……

邱部長太三:不會是口號啦!

李委員彥秀:在橫向聯繫上,還有很多部會需要去溝通,我只是想要凸顯這個問題。更何況社會大眾對於這項計畫還是有很多疑慮,未來如何去做管理?如果白天放出來一、二千人上班,你們要多派多少警力去現場看著?即便他們是犯行比較輕的,作為一個媽媽,我還是有壓力,像我昨天晚上帶小孩子散步,我還擔心如果有人出來突襲我,我的小孩應該站在哪邊比較安全,更何況小燈泡事件發生在白天,所以你丟出這個議題會讓社會上很多民眾是有恐慌的。所以即便是白天把他們放出來到國營事業上班,管理的人力有多少?管理的人力是不是足夠?矯正署有沒有能力去因應這個議題?我還是有很多的問號。所以我建議部長,政策不管好或不好,請你跟各部會都做完溝通之後再丟出來,不要為了搶業務、搶目標而丟出一些不完全成熟的政策。

邱部長太三:我想我們一定會評估好才做。

主席:現在輪由本席質詢,請李委員彥秀暫代主席。

主席(李委員彥秀代):請林委員為洲質詢。

林委員為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將來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我們應該有滿多機會可以一起討論關於司法改革的事情。

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答復。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請委員多指導。

林委員為洲:我聽了一個早上的答詢,不論藍、綠委員,其實大家都很支持法務部,因為司法改革是民眾共同的期待。一方面是期待,同時它所展現的另外一面是民眾對司法的不滿,所以蔡總統在就職典禮演講中講到司法改革之時搏得了最多的掌聲,表示民眾最期待的是政府做這件事,但也表示法務部沒有做好、有很大的進步空間,因此將來部長的壓力也會很大。不過,對於這件不分藍綠、民眾都期待的事情,把它做好就可以得到全民的掌聲,人生中可以承擔這樣的責任、有這樣的機會是不錯的,我們一起來努力。

邱部長太三:謝謝。

林委員為洲:首先請教你,520之後民進黨重新執政、政黨輪替,從蔡英文總統在就職典禮的演講中,我們可以很清楚知道總統是非常務實,而且很注重兩岸關係的發展,老實講他在這上面花了很多的心思。兩岸關係對臺灣來講是非常重要的一塊,比跟美日的關係都還要重要,包括軍事上的和平、經濟發展,以及兩岸共打協議、一起打擊犯罪等各面向都是如此。我們跟很多國家都有簽訂類似共打協議這種一起打擊犯罪的協議,但其中與我們關係最密切的還是中國大陸,不管是美國也好,日本也好,就共同打擊犯罪案件的數量來說是不能比的,兩岸之間的案件有100件的話,我們跟美國之間搞不好只有一、兩件,這個情形凸顯了什麼?凸顯兩岸之間的關係是沒有辦法切割的。

部長,520之後,兩岸共同打擊犯罪的部分會不會停擺?

邱部長太三:我想這樣的可能性不高,主要的原因有幾個,過去我也在陸委會待過,不管兩岸的政治情勢如何,縱使在2000年至2008年民進黨執政期間,對於共同打擊犯罪的部分,雙方透過私下的管道其實都還是持續在進行。

林委員為洲:這會不會是你們的一廂情願?

邱部長太三:不是,倒不是所謂的一廂情願,而是在於大家都必須要很務實的去面對民眾最關心的業務,並且對雙方來說也是最好的,就誠如委員剛剛講的,不管藍、綠、紅,大家都希望如此。

林委員為洲:所以兩岸也是有共識的啦!要一起打擊犯罪。

邱部長太三:對。

林委員為洲:好。我覺得臺灣不要自亂陣腳,邱部長上任之後,將來兩岸共打的部分一定要繼續做。

邱部長太三:是。

林委員為洲:共同打擊犯罪是大家的期待,不分藍綠、兩岸、國共或民共,這是大家都希望一起做好的事情,但是我們不要自亂陣腳。520之前國民黨執政的時候,我們常常看到法務部長站在同樣的位置,他背負著太多的包袱來處理兩岸共同打擊犯罪的問題,比如名稱、確保國格等各種要求,且要達到完美,如此才能一起打擊犯罪,有時候這真的很困難!我想部長就比較能夠體會了。

邱部長太三:是。

林委員為洲:在實質上要跟中國大陸密切合作、共同打擊犯罪,但同時又要求按照我們自己所希望的名稱,在代表性等各方面也要達到完美,這個實在很難做!就像這一次林奏延部長去參加WHA一樣,究竟我們所要求的是實質還是名稱?當我們在兩者之間要做一個平衡、取捨、策略性運用的時候,其實應該給在第一線的人更多彈性,而且內部要有共識,也就是我們的策略到底是什麼?比如兩岸共打,最重要的是不是要共同打擊犯罪?

邱部長太三:是的。

林委員為洲:這是法務部的職責,當然你們所要做的就是這件事情。但如果在共同打擊犯罪之外,同時又被要求顧及名稱、司法管轄權及國格,我想你也承擔不起。其他的相關單位還包括外交部、陸委會,他們要承擔不同的工作,不是完全由法務部來承擔!

邱部長太三:是,確實,這是跨部會的。目前兩岸共同打擊犯罪的部分在名稱上沒有爭議,基本上我們都很務實地在處理,因為它一直都沒有名稱上的問題……

林委員為洲:我個人是非常務實,也很贊同蔡總統這次能用務實理性的態度來面對兩岸關係,我很支持耶!就兩岸關係來講,我非常支持蔡英文總統回到務實理性的道路,除了是我們大家的期待之外,這不也是國民黨一向的期望嗎?其實這是全民的期望,希望兩岸得以和平、共榮、經濟發展不會因為政黨輪替而產生重大的變化,在兩岸關係、經濟發展上不會有硬著陸的現象,我想這也是蔡總統所不希望看到的。

邱部長太三:確實。

林委員為洲:所以藍綠之間還有很多可以共同努力的地方。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通過了幾條很重要的法案,包括犯罪所得單獨沒收的程序,以及針對第三人財產沒收程序的法案,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方面的配套都已經完備,7月1日要開始實施。再者,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法,如果依貪污治罪條例或其他刑法被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可以追繳、沒收公務人員的退休金。此外,我們還通過了利衝法的法案,對於公務人員有更嚴格的規定,這也是法務部廉政署主管的業務。這些新的法律通過之後,對於正在偵辦中的案件,有一些部分可以適用新法嘛!

邱部長太三:沒收的規定。

林委員為洲:但有些案子還在偵辦,全國的檢察官都會知道新法已經通過,他們自己可以用新的法律來加以起訴、查扣或沒收財產而提出申請嗎?全國檢察官的數目有多少?

邱部長太三:1,300多個。

林委員為洲:1,300多個檢察官都會知道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通過了哪一些法案,他們自己已經可以用新的工具、武器而更嚴格地偵辦嗎?

邱部長太三:我相信都會啦!

林委員為洲:你們有什麼機制可以讓他們都知道?

邱部長太三:今年3月1日至3月10日就已經邀集學者專家舉辦了4場有關沒收、實體法的……

林委員為洲:所有的檢察官都會參加嗎?

邱部長太三:當然不是所有的人,但基本上我們都予以邀集,每一個場次大概都為期兩天。新法通過之後,我們不但會通告所有的檢察官,後續也都到各地辦理講習。

林委員為洲:我之所以這樣問,是因為檢察系統跟一般公務系統不一樣,我們都很信任司法官的獨立辦案,不會個別就個案去指導,是要他們自己主動。我們通過了新的法案,但對於目前還在偵辦的案件,比如頂新案,還包括其他案件,即使一審判決了,未來還有二審,甚至被告還可能再上訴,在整個過程當中他們都可以引用新法。

邱部長太三:是,確實。

林委員為洲:我覺得這樣還不夠,要請部長提供一份資料,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其他委員會通過了新法律,檢察官在辦案的時候可以引用,這使得他們能夠偵辦得更澈底、更落實,針對哪一些法案跟還在偵辦中的哪一些案件有關,你們做一個統計。我們不是要針就個案去影響、指導,而是你們應統計出一個數據,如果法務部內部有做這樣的清查,從這個過程當中,就可以讓所有檢察官都知道現在有什麼新的法案通過了、自己在偵辦過程中要注意有哪些新的工具或武器可以用。請提供這樣的資料給本會及我們所有的委員。

邱部長太三:好,會後我們檢察司會通令各地檢署加以統計,提供給委員。

林委員為洲:好,謝謝邱部長,辛苦了。

主席(林委員為洲):接下來登記質詢的曾委員銘宗、賴委員士葆、徐委員榛蔚、吳委員志揚、張委員麗善、陳委員怡潔、蔣委員乃辛、陳委員明文、林委員俊憲、管委員碧玲、賴委員瑞隆、蘇委員震清、高委員金素梅、呂委員玉玲、羅委員明才、王委員惠美、陳委員歐珀及鄭委員運鵬均不在場。

所有登記質詢之委員均已質詢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詢答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委員如有提出書面質詢,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回復。

本次會議到此告一段落,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13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