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05卷 第44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5卷 第44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兩岸經貿未來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5008252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2-303)
許委員就兩岸經貿未來發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臺商在中國大陸投資經營已逾20年,隨著大陸經濟發展與兩岸互動增加,臺商在大陸投資結構已有轉變,惟臺商在兩岸經貿互動中仍扮演重要角色。近年來臺商在大陸面臨之挑戰與投資風險已日益增加,為因應市場變遷帶來之衝擊,目前相關機關已積極蒐集大陸投資環境與市場變遷等資訊,提供臺商掌握產業變動趨勢,並提醒臺商審慎評估在大陸投資風險,俾以更宏觀、全面之角度審視外部機會與威脅,且以長遠發展為考量,對外尋找機會並規劃布局。另在提供臺商協助及維護臺商投資權益方面,行政院陸委會、經濟部及海基會均已成立服務窗口,並透過「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之平臺,協處臺商在大陸之投資糾紛,提供臺商投資權益制度化之保障。此外,為規劃與推動兩岸產業合作,經濟部自民國97年底啟動兩岸搭橋專案,透過兩岸輪流舉辦產業合作交流會議,並以「一產業一平臺」合作模式,進行民間企業深度交流與洽談;迄今已輪流舉辦69場次會議,產業範疇涵蓋通訊、再生能源、電子商務、生技與醫材等20個項目,促成1,800餘家企業進行合作洽談。
二、兩岸兩會自97年起已舉行11次高層會談,簽署23項協議及達成2項共識,內容涵蓋交通、經貿、食品安全、醫藥衛生、司法互助、租稅及飛安等,帶動雙方在各個領域之創新作為,並讓兩岸關係產生可預測及信任感,例如簽訂「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減輕兩岸人民及業者被雙重課稅之負擔,增進我國企業競爭力。未來政府將持續推動「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及「海峽兩岸貨品貿易協議」,惟將強化兩岸協議之民主監督程序,並積極與相關業者及社會各界溝通,以取得民意支持。同時,亦將持續增進臺商對大陸投資法制環境之瞭解、加速協處臺商逾1年之投資糾紛個案、協助國內產業升級轉型,並針對根留臺灣且具競爭力之重點產業加強深耕拓銷,協助廠商全球布局。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因應金融科技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5008252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2-300)
許委員就因應金融科技發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利金融服務業因應由資訊及網路科技所帶來之金融科技(Fintech)發展浪潮,並藉由金融科技之發展以提升競爭力,金管會在民國104年即成立金融科技辦公室,邀集相關政府部門及相關產業專家學者召開金融科技諮詢委員會,並參考國際發展趨勢及國內推動現況,研訂「金融科技發展策略白皮書」,主要規劃以2020年為期,提出「創新數位科技打造智慧金融」之願景,從應用、管理、資源、基礎等四面向分析,列出11項優先發展目標,以協助金融服務業引入科技創新思維,運用科技支援金融服務產業之發展。
二、在鼓勵金融科技多元發展之同時,金管會持續藉由定期召開之金融科技諮詢委員會,與金融科技相關產業持續進行對話並交換意見,以瞭解各類金融科技服務研發之原因、消費者需求、市場發展情形及未來發展趨勢等;亦隨時評估現行法制規範或監理架構有無調整或修正之需要,並透過該諮詢委員會針對業者對於政府推動金融科技服務之相關法規提出說明。
三、政府支持及關切國內行動支付產業發展,在兼顧產業健全經營、交易安全及消費者權益保護下,均願意積極促成並協助業者發展業務,以利市場有更便捷及安全之支付服務,提升臺灣的行動支付產業國際競爭力。至於央行與金管會召開「金融監理聯繫小組」例行性會議,係針對相關議題交換意見,有關Apple Pay來臺營運一案,某媒體錯誤報導央行立場,央行業於本(105)年4月22日發布新聞稿,澄清央行係就個人資料保護、稅捐稽徵、金融監理及相關產業發展等事項之看法,提供主管機關參考,並未表示暫緩。
四、行政院已於本年5月11日同意開放Apple Pay等國際行動支付,不限由國內業者提供代碼化服務,並責成金管會應確保國內交易依法於國內完成清算,並協助國內非信用卡業務機構(如金融卡、電子票證、第三方支付等業者)及國內信用卡卡號代碼化服務提供業者與國際行動支付業者合作,以利國內業者發展及提供消費者多元選擇。金管會將儘速邀集發卡銀行、電子票證及電子支付機構研商,讓國內、外新型態支付儘速於國內上線,為國內建構更完整且多樣化之電子支付環境,滿足消費者支付需求。
(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網際網路已是日常生活接收與傳遞信息時,最常利用的傳播媒介。平時應建立起「資訊安全、人人有責」的務實態度與良好習慣,並藉由綿密的教育宣導及標準化作業程序,使用網際網路及資訊媒體設備,以確保資訊及相關系統之機敏性、完整性與可用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5008251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2-292)
許委員有鑒於電腦科技的快速發展,網際網路已經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中,接收與傳遞信息時,最常利用的傳播媒介。要求行政院責成所屬於平時就必須建立起「資訊安全、人人有責」的務實態度與良好習慣,並藉由綿密的教育宣導及標準化作業程序,使用網際網路及資訊媒體設備,以確保資訊及相關系統之機敏性、完整性與可用性。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經交據科技部查復如下:
一、感謝貴院許委員淑華關注我國資通安全之議題,行政院鑒於科技部具備科技專業能量,可整合產官學研資源,強化技術研發及服務能量,前於103年5月核定科技部為資通安全主管機關,並為「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之監督機關。
二、現階段科技部以委辦資策會合約方式,執行「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相關資安通報、事件處理、攻防演練、資安職能訓練等資安業務。
三、「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依法負有執行特定資通安全防護之權責,包括:研析國家資安法規體系,制定政府機關資安規範與指引,蒐集政府、學術及民間網路資安威脅資訊,建立跨政府機關二線資安監控機制,研析我國面臨之各類資安威脅,並透過公私協同合作關係進行資安情報資訊分享,全時監控機敏機關網路,並研析與精進國家重大資安事件應變,舉行大規模資安攻防演練,輔以定期稽核、健診及滲透測試等服務,及早發現政府與關鍵基礎設施資安問題,規劃舉辦資安系列競賽,擴散學校資安教育成效與提升全民資安認知,依據任務需求進行資安服務系統開發,研提產學研界研發資源結合作法;在遭遇資通訊攻擊或威脅情況下,能有效支援及協助相關單位進行防護等。
四、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已訂定政府機關資安相關遵行規則,包括行政院及所屬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規範、國家資通安全通報應變作業綱要等,規範政府機關同仁每年應接受資安教育訓練課程,並藉由各項演練強化機關資安防護能力。
五、後續科技部將積極配合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研擬第五期資通安全發展方案,精進各項資安防護工作,協助各政府機關確保資訊及相關系統之機敏性、完整性與可用性。
(四)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氣候因素影響水果產量,請儘速研擬對策以協助農民度過難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5008253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2-310)
邱委員就氣候因素影響水果產量,請儘速研擬對策以協助農民度過難關等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查復如下:
一、受本(105)年1月寒流及3~4月霪雨影響,致春夏季水果生長受阻,或開花延遲、著果不良等,為維護市場供需平衡,本會農糧署自災害發生後即洽請農業技術服務團積極輔導農民復耕,加強肥培管理,恢復樹勢及產能。
二、有關節慶水果歉收一節,查4月起天氣逐漸回暖,各項夏季水果已逐步恢復供應,包括香蕉、鳳梨、木瓜、番石榴及西瓜等,後續尚有紅龍果、葡萄及釋迦接續上市,可充分供應需求。
三、為因應日趨顯著氣候異常現象,本會農糧署業委請試驗改良場所研育抗逆境品種,並持續推廣新品種;另為降低異常氣候及災害風險,該署增列2億元輔導農民運用溫(網)室設施穩定生產,及匡列5千餘萬元設置大型冷藏設備,以調節產銷,穩定供貨,平衡市場需求。
四、鑒於果樹屬長期作物,大多為一年一收,少數可週年生產,為協助受災農民復耕,除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外,並規劃以保險制度納入保障,解決經濟及生計問題。
五、另考量全球暖化造成環境氣候變遷劇烈,近年來天然災害發生的強度及頻率不斷增加,異常的氣溫及降雨,相對使農業生產風險增加,影響農民收入及糧食安全甚鉅,僅依賴政府災害救助已不足以保障農民所得穩定及財產安全。為建立農民風險分散觀念,考量政府財政預算及人力運用,104年起採商業保險模式試辦農作物天然災害保險,以高接梨為首先辦理作物,並補助農民部分保險費。未來將持續規劃開發芒果、水稻及農業設施保單,擴大試辦範圍,定期檢討試辦方式,協助產險公司規劃符合臺灣農業現況及農民可接受之農業天然災害保險商品,並同步檢討調整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制度,透過試辦累積經驗,期能建立我國完整之農業保險制度,提供農民健全的農業經營環境。
(五)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儘速檢討紅十字會相關法規並進行修正,使其得更適切符合現行國情需求與國際規範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5008308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3-328)
徐委員就儘速檢討紅十字會相關法規並進行修正,使其得更適切符合現行國情需求與國際規範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因辦理日本311震災募款,依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第29條規定僅需經理事會同意即可辦理,且後續善款流向備受社會質疑;此外,該會會長不受人民團體法第20條連任之限制(即萬年會長),亦遭致社會各界及輿論之批判,近來復有時代力量徐永明及民進黨段宜康、徐國勇、葉宜津、蔡易餘等多位立法委員提案廢止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
二、我國雖非國際紅十字會締約會員國,仍係國際社會成員及國際體系一員,宜根據「日內瓦公約」等國際公約及其相關決議原則參與國際人道救援事務,另基於國外立法例,多數國家皆以特別立法或特別命令之方式設立紅十字會;另考量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在國內救災、防災體系中具有重要、特殊之角色,與其他社會團體相較實具有其特殊性,如廢止恐不利於國際社會之接軌及不符社會當前實際之需要。
三、本部為使紅十字會組織運作更臻合理,爰全面檢視修法,以符合時代需求與民眾期待,修正重點包含:
(一)刪除總會理事由政府機關指派、全國社團推選、每屆改選二分之一理事之規定,以符人民團體自治原則。
(二)總會會長、副會長由連選得連任改為連任以一次為限。
(三)為因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紅十字會總會及分、支會之現行組織結構應予以維持。
(四)保有主動對外勸募權,以因應突發災難事變之需,並增訂紅十字會各分、支會應經總會之許可,始得向國內外勸募之機制,以維持各分、支會勸募之嚴謹性。另明定紅十字會之勸募活動須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辦理。
(五)強制總會應將年度預決算及相關業務之辦理情形,於委請會計師查核簽證後,送請主管機關備查,以期財務透明並明確監督權責機關。
四、本案經行政院於105年3月17日第3491次會議決議通過,並於105年3月18日函送貴院,將持續與朝野黨團及委員溝通,以期本草案順利通過。
(六)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基於區域均衡發展為優先考量,研議於各區域機場之外新增大額退稅據點一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5008309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3-329)
徐委員基於區域均衡發展為優先考量,研議於各區域機場之外新增大額退稅據點一案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為提升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服務品質,自105年5月1日起委由民營退稅業者(中華電信公司)辦理外籍旅客購物退稅電子化服務及特約市區退稅服務(由民營退稅業者設置櫃檯人員提供大額退稅服務)。另由該民營退稅業者授權有辦理現場小額退稅意願之特定營業人,開辦現場小額退稅服務(由特定營業人設專責人員受理外籍旅客申請現場小額退稅)。
二、鑑於增設大額退稅據點,需由民營退稅業者投注成本及人力,業者經成本效益評估後,實施初期僅於臺北及高雄開設4處特約市區退稅櫃檯提供大額退稅服務。未來將視各區域外籍旅客消費及退稅案件實際情況,進行評估,擇適當地點逐步增設特約市區退稅服務櫃檯,服務外籍旅客。
三、目前花蓮地區已加入民營退稅系統之特定營業人計30家,其中開辦現場小額退稅者僅2家,依據104年度及105年度(截至4月)相關統計資料,花蓮地區特定營業人開立退稅明細申請表申退稅額占全國比率為0.17%、0.07%,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8萬餘元及44萬餘元;另該地區同期間開辦現場小額退稅之特定營業人核定小額退稅金額占全國比率分別為0.37%、0.30%,金額為109萬餘元及31萬餘元,前開外籍旅客退稅案件規模尚不大。
四、為提升花蓮地區外籍旅客退稅案件規模,財政部將促請民營退稅業者,廣邀花蓮地區外籍旅客經常消費店家加入民營退稅系統,共享外籍旅客觀光消費商機,並鼓勵特定營業人開辦現場小額退稅,便利外籍旅客辦理小額退稅,鼓勵旅客增加消費。未來,財政部將促請民營退稅業者適時評估外籍旅客退稅案件規模,研議於花蓮地區增設特約市區退稅服務櫃檯之可行性。
(七)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國內電子煙迄無相關法規予以規範,爰要求應以世界衛生組織規範為準則,儘速研擬管制電子煙之法規、訂定並落實相關管理政策,以維國人健康並防堵其游走於法律之灰色地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5008309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3-331)
徐委員就國內電子煙迄無相關法規予以規範,爰要求應以世界衛生組織規範為準則,儘速研擬管制電子煙之法規、訂定並落實相關管理政策,以維國人健康並防堵其游走於法律之灰色地帶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電子煙是全球新興健康危害議題,在網購便利的時代,各國政府在管制上均面臨挑戰,但世界衛生組織建議各會員國針對電子煙應從嚴管制。
二、為防範電子煙含有尼古丁、毒品等成癮物質,政府已跨部會動員,依查獲事實,從嚴處分。若查獲之電子煙含毒品,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理。若含有尼古丁,則屬偽劣假藥,依藥事法處理。若電子煙外型似菸品形狀,則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4條規定。倘電子煙產品宣稱具「幫助戒菸」、「減少菸癮」或「減輕戒斷症狀效果」等醫療效能詞句,即使不含尼古丁成分,亦違反藥事法有關廣告之規定。另,海關已加強辦理電子煙及相關產品邊境查核,杜絕相關產品進入國內。政府對於電子煙檢舉案件,皆會函轉由地方政府前往稽查,若查證屬實依相關法令處置。
三、自98年迄105年3月止,各地方政府依照菸害防制法第14條共稽查127萬2369次,其中裁罰電子煙違規案件共計138件,總計罰鍰為69萬1,000元。
四、104年監測與電子煙相關之疑似違規廣告,透過網際網路共計監看網頁2,501次以上,疑似違規廣告共309件,其中24件依菸害防制法處罰鍰計2.4萬元,19件依藥事法移送司法偵辦;116件經查證無違規,11件行政指導結案,91件資料疑涉不實,無法進行後續交查動作,案件以刊登下架結案,48件尚在處辦中。
五、是以,政府業積極以現有法令及跨部會動員,對電子煙產品及廣告進行多面向管理,惟尚有「未滿18歲及孕婦使用」以及「在禁菸公共場所之吸食行為」等個人行為面向,尚難以現行法規逕予規範。為防止青少年藉吸食電子煙進而提早接觸菸品,並考量電子煙煙霧對第三人所造成之影響與吸菸行為類似,基於菸害防制法第1條防制菸害,維護國民健康之立法宗旨,現正研議修正該法第2條第2款所稱之「吸菸」行為定義,使其將使用電子煙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與吸菸類似之行為者,亦納入菸害防制法管理,明文禁止未滿18歲者及孕婦使用電子煙,亦不得於禁菸場所使用電子煙,並授權主管機關未來得針對與吸菸類似之新興產品使用,得以公告方式納入菸害防制法規範,期更有效避免國人暴露於有害的電子煙等二手煙霧環境,增進國民健康。
(八)行政院函送徐委員志榮就爭取合理的護病比、減輕護理人員負荷、降低人員流動率及爭取住院護理費給付,建議從降低護病比、嚴格執行「護病比與住院護理費給付連動制度」、減輕護理人員行政作業負擔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5008309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3-332)
徐委員就爭取合理的護病比、減輕護理人員負荷、降低人員流動率及爭取住院護理費給付,建議行政院責成衛福部及健保署從降低護病比、嚴格執行「護病比與住院護理費給付連動制度」、減輕護理人員行政作業負擔等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改善護理執業環境及減輕工作負荷,本部於101年5月推動護理改革計畫,跨部會積極執行各項改革策略。有關減輕工作負荷及改善護病比相關措施及成果,說明如下:
(一)修正「醫療機構設置標準」:提高醫療機構護理人力設置標準,50床以上醫院由每4床設置1人提高至每3床1人,並於102年1月1日開始施行。
(二)改善與簡化醫院評鑑作業,減輕負荷:自102年1月起,將原有共計49項醫院實地評鑑、訪查,精簡為14項,已減少71%項目,預估未來在四年內各醫院實際接受評鑑及訪查的次數將減少為10次。
(三)增加課程可近性,減輕實體課程負荷:102年度公告修正「護理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於繼續教育總積分不變下,提高護理人員網路及通訊課程積分之比重,由原各30點提高至各60點,增加課程之可近性,減輕參加實體課程之負荷,並增加護理繼續教育授課時數、地段及時段多元化。
(四)簡化護理文書作業:102年4月22日公告簡化護理文書作業相關表單範例及書寫標準作業指引,做為照護病人的規範或依據,以減輕護理人員之文書負荷。
(五)護病比納入醫院評鑑:102及103年進行護病比試評後,於104年將護病比納入醫院評鑑正式項目,並與護理與醫療團體共同研議訂定「全日平均護病比」評鑑基準(醫學中心≦1:9、區域醫院≦1:12、地區醫院≦1:15;且醫學中心「白班平均護病比」應達≦1:7之標準),104年申請評鑑的114家醫院皆已達到基準。
(六)住院保險診療報酬與護病比連動:健保署於98年至103年編列專款共挹注91.65億元,用於醫院增聘護理人力、提高護理加班費、薪資及獎勵金等;其中103年方案中編列4億元用於試行「護病比與住院護理費給付連動」。另104年於醫院總額一般服務部門項下編列20億元,用於調整住院護理費支付標準。其中為鼓勵醫院改善護病比並優於醫院評鑑基準所訂標準,故訂定各特約類別醫院各月達不同範圍之全日平均護病比,住院護理費予以加成9%至11%。104年實施結果,依各醫院每月提報結果,整體而言95%以上醫院申報月次皆達到較評鑑基準更佳之護病比,符合加成範圍。
(七)督促醫院確實遵守勞基法規定:護理人員自103年1月起全面排除適用勞基法84條之1規定(即一般所稱廢除責任制),醫院應確實遵守勞基法相關規定,本部凡接獲檢舉,皆立即移送相關權責單位調查;對於經勞動條件檢查若有違反勞基法之醫院,除於醫院評鑑時則予以特別查核,並要求地方政府衛生局將醫院勞動條件檢查結果,列為年度督導考核之重點。
(八)提高薪資福利待遇:依勞動部調查近四年護理人員薪資調幅平均約8.08%;另自101年9月起,公立醫院夜班費各班別調增100至200元,根據調查,至104年底全國至少有98%之醫院已調高夜班費。
二、本部自101年5月推動護理改革,經與跨部會、專家學者、護理及醫界等共同努力下,截至105年4月底全國護理執業人數共152,933人,已較改革前增加16,518人;全國醫院護理人員總離職率已由101年之13.14%下降至104年底之10.5%;總空缺率則由101年的7.22%,降至104年之5.6%,顯見護理改革已見成效,護理人力短缺情形已有舒緩趨勢,但仍須繼續努力。未來將採滾動式逐步修正醫院評鑑護病比基準、持續推動「住院保險診療報酬與護病比連動」;以及研議護病比入法可行性,惟護病比需視病人嚴重程度及派班人力,須考量其具有變動與機動性,將廣納各界意見,進一步評估。
(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將「活化老人生活」列入政策思考乙節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5008309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3-337)
許委員就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應將「活化老人生活」列入政策思考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建構活力老化的社會,使老化成為正面經驗,必須讓健康、參與及安全達到最適化狀態,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質。本部以經濟安全、健康維護、生活照顧三大面向為政策主軸,並就老人保護、心理及社會適應、教育及休閒方面,分別推動相關措施:
(一)促進社會參與、建立社區初級預防照顧體系
本部針對國內健康及亞健康長者,鼓勵其走出家門從事休閒活動、參與社會,並持續補助民間團體、老人福利機構,針對長者辦理課程豐富多元的長青學苑以及各項活動,以滿足老人休閒、康樂、文藝、技藝、進修、聯誼及社會參與等需求,達到健身、防老的雙重效能。另為提升社區照顧服務量能,積極結合社政、衛政及民間資源,提升關懷據點村里涵蓋率,提供健康促進、電話問安、關懷訪視及老人營養餐飲等服務,建立社區初級預防照顧體系。
(二)促進長者的活躍老化及健康老化
本部透過衛生體系、醫療體系與社福體系的結合,全面布建活化長者身心社會功能的社區健康促進網絡,以影響老人健康、預防失能最重要的8個項目:運動與健康體能、跌倒防制、健康飲食、口腔保健、菸害防制、心理健康、社會參與、疾病篩檢為重點,透過衛生局所、社區醫療機構,結合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等資源,於社區全面推動。
(三)加強老人心理健康宣導及教育訓練
本部104年度補助各縣市衛生局辦理「整合型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防治及特殊族群處遇工作計畫」,針對老人發展在地多元化之心理健康促進活動或方案,強化生活調適、情緒管理、問題解決、壓力調適訓練、心理衛生與疾病相關知識等個人發展技巧,並針對男性、獨居及合併罹患慢性或重大疾病者,以跨局處合作之模式,推動長者心理健康促進工作。
(四)鼓勵高齡長者參與志願服務工作
為鼓勵高齡者奉獻學經驗專長服務社會,參與志願服務,除培訓志工投入高齡者服務,提供獨居老人關懷慰問、家事服務、文康活動、園區認養、行政研展等服務外,以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為基礎推廣志願服務,提高在地互助關懷、補充照顧支持不足家庭,讓高齡者在社區健康老化,建立關懷互助社會。發展志工多元創新服務模式,結合老人志工投入兒童、青少年關懷等領域,做最有效人力運用。
二、為因應高齡社會到來,行政院於104年10月13日核定通過「高齡社會白皮書」,以「增加健康年數」、「減少失能人口」為政策目標,建構「健康、幸福、活力、友善」高齡社會為願景,本部後續將依白皮書揭示內容,規劃提報具體行動策略。
(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是否開放含瘦肉精之美豬進口及提升養豬產業競爭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5008252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2-301)
許委員就是否開放含瘦肉精之美豬進口及提升養豬產業競爭力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衛福部於民國101年訂定牛肉萊克多巴胺(以下簡稱萊劑)最大殘留容許量(MRL)後,美國持續要求我國依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標準訂定豬肉萊劑MRL,考量國人豬肉消費量為牛肉之7倍,且喜食內臟(萊劑內臟殘留量較高),政府目前「安全容許、牛豬分離、強制標示、內臟排除」政策未調整修正。
二、另養豬產業為我國農業產值第一之產業,對農村經濟影響深遠,為兼顧國人健康與國內養豬產業之發展,行政院農委會持續推動重點業務如下:
(一)提升種豬效能:加強推動國產優良種豬科技育種,強化種原品質,提高種豬生長、飼料效率及屠體品質。
(二)降低生產成本,提高經營效率:
1.加強輔導養豬業者,採異地、批次、分齡之新式生產系統,提升小豬育成率,並提供養豬場現場經營管理與產業整合新概念諮詢輔導。
2.輔導養豬業者採行規格化、模組化與標準化之豬舍,降低國內豬隻生產條件之變異性。
(三)加強豬肉標示與國產豬肉行銷推廣:
1.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第22條規定略以,食品包裝須標示原產地(國),另「冷藏與冷凍解凍豬肉酵素活性檢驗法」業公告為國家標準檢驗法,搭配零售通路冷藏肉品之「解凍肉」或「冷藏肉」標示,有助進口肉場市場區隔,該會同時將持續輔導養豬產業團體加強辦理市售通路相關產品查核工作。
2.賡續辦理產銷履歷豬肉與優良農產品證明標章(CAS)豬肉之相關推廣及宣導,並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推動及辦理認驗證事宜。
3.結合地方政府與相關產業團體,透過多元管道與資源,辦理國產豬肉行銷推廣活動,提升國人地產地消觀念。
三、又,衛福部依據食安法相關規定,對於含有萊劑之美國豬肉及牛肉等輸臺食品,均訂有相關評估及管理機制,以維護消費者飲食安全及知的權利,未來亦將持續配合政府爭取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之進程,透過跨部會機制共同研商及加強風險溝通事宜。
(十一)行政院函送余委員宛如就建議將區塊鏈之議題納入國家發展層級計畫,並成立統籌網路資訊相關議題之窗口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5008253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2-308)
余委員建議將區塊鏈之議題納入國家發展層級計畫,並成立統籌網路資訊相關議題之窗口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區塊鏈技術為跨領域與多中心應用之新興技術,除應用於金融領域外,亦可應用於政府稅收、供應鏈協同供貨、智慧契約、食品履歷、智慧財產權證明及群眾募資平臺等需更高監管性與追蹤性之領域,甚至應用於物聯網發展。由於其應用範圍層面廣泛,所牽涉之資訊技術複雜且更迭頻繁,爰需針對不同使用案例,驗證其商業化可行性,並釐清我國既有傳統產業與新興產業間之衝擊及所涉法規權責歸屬等問題,且國際上實際應用於政府提供為民服務之資訊系統案例尚待發展。惟目前政府對此新興技術特性及可能應用效益已有相當掌握,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自民國104年2月起即進行研析,並邀請產研學界分別於本(105)年1月及4月舉辦「區塊鏈認知推動座談會」及「區塊鏈技術與多中心應用趨勢分享」會議,後續仍將持續舉辦座談會與產政學研單位交換政策推動意見,余委員意見已錄案研參。
二、另為提升區塊鏈技術水準與國際技術合作,科技部將從供需鏈促進人才培育、技術、設施及資訊之國際交流與利用,並參與區塊鏈國際共同開發與研究計畫,以增進區塊鏈相關技術、研究發展與成果之運用。此外,國發會已針對區塊鏈之議題進行研究,後續將視技術成熟度及國際發展趨勢,適度應用於電子化政府服務。
(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主計總處提出之國富統計結果,期許能對其所言及未盡之言的危機儘速因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5008308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3-323)
許委員就本院主計總處提出之國富統計結果,期許能對其所言及未盡之言的危機儘速因應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主計總處查復如下:
一、近5年國富毛額由99年之175.7兆元增至103年之232.3兆元,就各項資產分配結構觀察,以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計價)逾4成居冠,房屋及營建工程逾2成次之,金融性資產淨額占約1成居第三,而機械設備、運輸工具則分占1成及0.2成。觀察各項資產毛額5年間變化情形,生產性資產每年介於1至4兆元間穩定成長,其中房屋及營建工程約1至2兆元、機械設備約1兆元、運輸工具約0.2兆元;而非生產性資產99年至101年間,每年維持約6兆元之成長趨勢,主要係因土地資產增加所致,至102年及103年,每年土地資產增加驟增至約12兆元,致生產性資產結構5年間由48.2%降至40.8%。
二、近年土地資產增加高於各項生產性資產,主要係因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0條及土地稅法第33條規定,公告土地現值應逐年接近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故其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由99年之79.3%增至103年之86.2%,致近年土地資產增加快速,進而造成非生產性資產結構呈逐年上升,生產性資產結構呈逐年下降之趨勢。
三、國內生產毛額(GDP)係指當年度一國境內所有生產機構或單位所從事各種生產之成果,除用於消費外,亦形成投資成為當年資產之增量,為「流量」之概念,而國富毛額乃衡量某特定時點國民財富之總量,屬於「存量」之觀念。就國民經濟會計而言,土地為非生產性資產,爰不計入資本形成,而國富統計之資產則予涵括,故如欲比較流量與存量,應以「生產性」為衡量之基礎;觀察99年至103年,GDP於5年間計增加14.0%,略高於國富統計生產性資產增幅12.1%。
四、近5年家庭部門平均每戶淨值由99年底899萬元,增至103年底1,099萬元,計增加201萬元或22.3%,仍係因近年公告土地現值調升幅度較大,房地產價值增加相對較為快速所致。另平均每戶國內金融性負債亦高,其主要係為向金融部門借款,以購置不動產用途為主;而近年房地產市場交易及股市交投是否活絡等因素,均會影響購置住宅貸款及銀行承作個人週轉金貸款之推升程度。
五、有關臺灣貧富差距問題,本院主計總處曾於77年辦理國富調查,調查對象依國民經濟活動類別劃分為政府、企業、非營利團體、家庭等4個部門,採實地訪問調查方式蒐集資料,經整理分析後產生可再生有形資產存量資訊;另為產生家庭部門財富結構與貧富差距相關統計,復於80年辦理家庭部門國富調查,調查項目包含家庭生活設備、房地產、金融性資產等,調查方法採實地訪問調查及郵寄通信調查。惟考量家庭部門財富事涉隱私,調查執行上難度甚高,復以調查環境日趨艱困,經成本、效益、人力及資料敏感度等面向評估,未賡續辦理。
六、我國目前國富統計家庭部門財富資料,係依據財政部相關財稅檔案及中央銀行資金流量統計彙編而成,因相關資料無法辨識各家戶個別資料,爰迄未編算家庭財富分配統計;而財富分配統計可陳示貧富差距情形,作為相關經社決策之釐訂參據,深具意義,由於編製家庭財富分配所需資料量龐大且涉及個人隱私,採抽樣家戶統計調查方式成本及困難度甚高,致各國多以發布所得分配統計為主;另考量編製所需之經濟家戶難以歸納,且個別資料來源甚廣,其中金融性資產(存款、壽險、基金、債券、證券、投資性房地產等)負債、家庭耐久財及半耐久財等資產付之闕如,其他公務檔案則均涉及個人資料相關保密規定,擬俟運用大數據資料作業環境成熟後,會同相關部會研究辦理以財產歸戶編製家庭財富分配統計之可行性。
(十三)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國道一號中清交流道塞車頻繁,增設中清系統銜接台74線計畫至今尚未動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5008307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3-315)
盧委員就國道一號中清交流道塞車頻繁,增設中清系統銜接台74線計畫至今尚未動工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國道一號增設中清系統交流道銜接台74線計畫建設期程預估需7年,辦理事項及期程如下:
(一)「環境影響說明書」調查需時1年及環保署與各相關單位審查時程(預估1年)共2年,本部高公局同時辦理規劃作業與「建設計畫」暨「基本設計報告」送國發會及工程會辦理審查,以上時程將視「建設計畫」及「環境影響說明書」核定時間適時調整計畫時程。
(二)臺中市政府配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及用地取得作業,預估需時2年,高公局同時辦理細部設計作業(預估需時1年)。由於本計畫尚處可行性研究階段,詳細施工方式暫難確定,依工程經驗暫估施工期程3年,將於細部設計階段確認所需工期。另本案尚有許多審議程序及工程精確度不足問題,相關規設、審議及用地取得已採併行作業,現階段預估建設期程需時7年,後續將視各階段審查結果滾動檢討計畫時程。
二、有關本計畫經費負擔問題,依行政院105年5月12日院臺交字第1050023267號函附國家發展委員會綜提意見略以:
(一)「現階段於交通部確認符合公路法及現行『高速公路增設及改善交流道設置原則』等相關規定前提下,建議原則可予尊重。」
(二)「請交通部及臺中市政府於後續綜合規劃階段,針對跨域加值、中央與地方經費分攤及多元取得用地等議題深入研議。」
(十四)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近年頻頻發生的遊覽車事故,已凸顯交通旅遊安全若再不積極改善,必將嚴重影響我觀光產業前景等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5008310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3-341)
黃委員就近年頻頻發生的遊覽車事故,已凸顯交通旅遊安全若再不積極改善,必將嚴重影響我觀光產業前景等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為保障旅客旅遊安全之消費權益,本部觀光局業以104年12月1日觀業字第1043006424號函修訂「旅遊安全維護及緊急意外事故處理作業手冊」,強化旅行業、導遊及領隊人員緊急及意外事件之處理及通報,以達到事前預防、事中應變,事後控制之效。
二、對於我國人參團旅遊或來臺觀光之旅行團其旅遊安全維護相關作為,觀光局已建立相關機制,分就「法規制度面」及「宣導及執行面」說明如下:
(一)法規制度面:賡續輔導旅行業落實「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7條有關辦理旅遊應使用合法遊樂及住宿設施、合法交通工具及合格駕駛人等應遵守事項及應妥適安排旅遊行程不得使遊覽車駕駛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法規有關超時工作規定,第39條緊急事故24小時內通報,及第53條投保旅行業責任保險等規定,以降低意外事故之風險。
(二)宣導及執行面:定期於旅遊旺季前及不定期進行相關旅遊安全宣導:
1.每年寒暑假旅遊旺季前就旅行業營運狀況及參團旅遊安全及應注意事項,透過媒體向旅遊消費者宣導參考。
2.旅行業公協會將緊急意外事故應變處理納入從業人員教育訓練,並利用旅行公會會員大會加強宣導旅遊安全之重要性及強化應變處理能力。
3.協調各旅行業公會輔導所屬旅行社建立緊急事故處理體系,切實執行通報及處理,並適時採取維護旅行團安全及旅客權益措施。
三、針對大陸觀光團來臺旅遊安全:
(一)明定大陸觀光團如安排全程搭乘接待車輛之環島行程,少於8天7夜者應搭配航空或鐵路運輸,平均分配接待車輛每日行駛里程,以平均每日不得超過250公里,單日不得超過300公里為原則,於團體入境前審查行程安排合理性,事後加強稽核團體實際行程內容,並鼓勵旅行業推出區域、深度旅遊產品,同步提升接待品質及旅遊安全。
(二)針對大陸旅客熱門造訪景點業建置人數預報機制,發布當日及未來1週大陸觀光團團數及人數,提供各景點管理單位流量管制及旅行業者安排行程之參據;如國立故宮博物院、野柳地質公園、阿里山森林遊樂區均已陸續實施團體預約措施,西子灣地區亦進行遊覽車總量管制,日月潭地區則引導陸客團至朝霧碼頭登船遊湖,改善旅客過度集中情形,以輔導各景區開發周邊新據點,舒緩熱門景點負荷及周邊道路乘載量,提高旅遊安全。
四、對於國人常前往熱門景點之遊客安全維護措施,觀光局辦理情形如下:
(一)現場措施:
1.於開放型景點設置相關警告牌示,另於熱門景點於重要時段駐點人員加強巡查勸止取締遊客危險及違法行為。
2.函請各大旅行社、遊覽車及導遊公、協會,協助加強遊客宣傳及勸導。
3.與中央氣象局合作建置劇烈天氣監測系統(QPESUMS),由管理處就適合轄管環境與設施管理之警戒類別與標準,同時配合設置現場電子資訊看板,俾做為系統訊息判定、安全宣導及現場安全管制作為之依據。遇有劇烈天氣狀況時,可立即通知現場管理人員做適度之處理,以維護遊客安全。
(二)預防措施:
1.國家風景區督導考核:觀光局為加強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經營管理及安全維護工作,提昇遊憩品質及服務水準,業訂定「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經營管理與安全維護督導考核作業要點」,督導考核項目分為提昇遊客安全、設施維護管理、環境整潔美化、善用社會資源、提昇服務品質、行銷推廣、公共關係、特殊項目等八類項目,規定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每年檢討研訂經營管理與安全維護年度執行計畫,分月平時檢查,每季報請觀光局查核。該局則對管理處每年辦理督導考核,以確認各管理處景點管理是否落實。
2.觀光遊樂業督導考核:依據「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及「觀光遊樂業經營管理與安全維護檢查暨督導考核競賽作業要點」規定,邀請警政、消防、衛生、環境保護、建築管理、勞動安全檢查、消費者保護及其他有關機關或專家學者組成考核小組,辦理觀光遊樂業經營管理與安全維護檢查暨督導考核競賽作業。各縣市政府亦需辦理定期檢查,並將檢查結果陳報觀光局備查。
3.「公共安全管理白皮書」實施計畫(觀光地區遊樂設施安全管理)督導計畫辦理情形:為加強維護公共安全,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於93年6月9日訂頒「公共安全管理白皮書」實施計畫,選定16項重大公共安全管理項目,包含交通運輸、建築消防及各類場所等範圍,其中就「觀光地區遊樂設施安全管理」項目,提出「落實安全管理」、「落實安全教育宣導與訓練」、「強化機械遊樂設施安全」、「提昇緊急救護能力」等4項實施策略,由各權責主管機關持續辦理;另並由本部觀光局訂定督導計畫,要求各權責部會(教育部、經濟部水利署、內政部營建署、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行政院退輔會及本部觀光局)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確實執行公共安全管理工作,並於每年6月及12月填報督導成果表,由本部觀光局彙整後函送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現已改制為行政院秘書處災害防救辦公室)備查,期達到強化各觀光地區經營管理及安全維護工作,提供民眾優質及安全之旅遊環境。
(三)宣導措施:
1.為提高遊客從事遊憩活動時,自身風險管理能力,觀光局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已利用解說牌、摺頁文宣、影片、LED看板、官網…等宣導媒介,融入環境安全教育資訊,並於管理處、管理站、遊客中心等處播放旅遊安全宣導影片,以加強教育宣導環境危險因子之嚴重性,另並以民間志工力量,辦理解說、安全巡邏、勸導或驅離違規遊客等作業。
2.採取多項旅遊安全橫向聯繫、通報及分流等協力措施,俾利維護旅遊安全及品質,包含:氣象道路安全訊息通報、景點風景區之流量管理及秩序維護、提供行政管理資訊等。
(十五)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花東地區大眾運輸系統,增加「台灣好行」副線,並加強推廣自行車服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5008310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3-343)
徐委員就花東地區大眾運輸系統,增加「台灣好行」副線,並加強推廣自行車服務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擴大「台灣好行」路網,增加副線部分:
(一)本部觀光局為提供國內外自由行旅客便捷之交通旅遊服務,針對臺灣地區已臻成熟且具國際發展潛力的觀光景點,依旅客使用便利觀點,輔導縣市政府及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規劃推動「台灣好行」景點接駁公車,提供串接主要交通運輸場站至重要觀光景點間之交通接駁服務。
(二)各縣市政府及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依當地需求規劃,並依競爭型擇優汰劣之精神,向觀光局提案,並由該局邀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選出適當服務路線,交由具有路權之客運業者,依使用者付費原則收費營運。花蓮地區目前計開行2條「台灣好行」路線,分別為花蓮縣政府推動之太魯閣線、本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推動之縱谷花蓮線;臺東地區目前計開行2條「台灣好行」路線,分別為臺東縣政府推動之縱谷鹿野線、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推動之東部海岸線。
(三)考量「台灣好行」是客運公車,需有營運成本概念,各推動單位在路線規劃上,遂擇定轄內最具知名度且具國際發展潛力之相關觀光景點(區),原則上單一景點之每年遊客人數總和達60萬人次以上始納入「台灣好行」規劃;本提案所建議增加副線部分,考量周邊景點目前遊客人數有限之情形下,勢將影響副線客運的載客情形,現階段建議可規劃採搭乘一般公路客運或其他運具前往。
(四)另觀光局為營造友善的旅運環境,輔導旅行社業者推出有具低成行人數(1-4人)、彈性接送及專人導覽性質之「台灣觀巴」套裝旅遊行程,已成為自由行觀光客深度旅遊臺灣之新選擇,花蓮地區目前計六十石山縱谷美之旅等10種行程、另臺東地區計有臺東玉長公路南環線遊程等3種行程,可提供旅客依其需求作多元之選擇。
二、加強推廣自行車服務部分:
(一)經查本部「東部自行車路網示範計畫」前業完成東部地區自行車道主、次要路網,觀光局亦配合該計畫於路網沿線完成鐵馬驛站、景區指示牌等相關自行車服務軟硬體設施。另有關加強花東地區自行車服務及建置公共自行車租借系統部分,各縣市政府可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空氣品質改善維護計畫審核及撥款作業原則」研提一般性計畫後,逕循程序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申請補助辦理。
(二)本部已責成臺鐵局於提升花東鐵路整體效能的同時,結合東部地區豐富的天然美景及遊憩資源,於花東地區沿線的主要觀光車站設置自行車補給站,將花東鐵路沿線車站與東部自行車路網相互整合運用,並推行「兩鐵(臺鐵+鐵馬)環保列車」,提供轉乘服務,打造便捷舒適的自行車旅遊環境。
(三)花東鐵路整體效能提升計畫由本部鐵路改建工程局規劃施作,自98年3月起陸續動工,預計至106年8月完工,除改善車站設施外,同步設置自行車補給站。其中臺鐵局已將花東沿線之自行車補給站先合併辦理公開標租,由捷安特股份有限公司得標經營,惟因涉及各站完工期程不一,爰各站分別簽約及公證,租期統一至106年12月止,屆期後可續約4年,並提供甲地租乙地還之服務。
(四)光復、瑞穗、玉里3站皆有規劃設置自行車補給站,工程已陸續完工,尚待鐵路改建工程局驗收及取得使用執照後,交由得標廠商裝潢進駐經營。惟萬榮站部分,花東鐵路整體效能提升計畫內原未規劃設置自行車補給站,因涉整體規劃及工程經費問題,本部當責請鐵路改建工程局協助研處。
(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行動電源於飛機上自燃事件,應研討因應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5008309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3-335)
許委員就行動電源於飛機上自燃事件,應研討因應措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囿於機場安檢時效及其專業性,實無法判斷乘客所攜帶之鋰電池或行動電源是否經過認證,目前其他國家機場亦無類此安檢措施。我國現行對乘客攜帶鋰電池搭機之相關規定係依國際規範制定,其中與鋰電池電芯容量有關之規定為:乘客得隨身攜帶或手提100瓦特-小時以下之行動電源上機,無數量限制;介於100瓦特-小時至160瓦特-小時之鋰電池,乘客得經航空公司同意後攜帶2個;至於超過160瓦特-小時之鋰電池,乘客不得攜帶。另為維護飛航安全,我國已依照國際規範,禁止乘客於託運行李中放置鋰電池或行動電源,交通部民航局(以下簡稱民航局)除已要求各航空公司於乘客交寄行李時加強宣導外,另內政部警政署航警局(以下簡稱航警局)亦已於託運行李安檢時進行嚴格把關,如經安檢出不符上開規定者,均禁止乘客攜帶上機。
二、飛安會於本(105)年5月6日接獲事故通報後,認定本案係飛航事故,已依法指派主任調查官及成立專案調查小組,嗣於同年月10日召開調查組織會議,並與民航局及航警局充分交換意見。民航局除已請各航空公司持續加強危險物品緊急應變訓練,並督導航空公司落實應變程序外,未來亦將持續蒐集國際間對於鋰電池之相關規定,適時修正相關法規,以維護良好飛安品質。
(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振興經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5008308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3-325)
許委員就振興經濟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改善投資環境方面:
(一)擴大公共投資:本(105)年公共建設計畫預算預計達3,518億元,較民國104年增加10.7%,科技發展預算規模達1,021億元,較104年成長3.8%,預計政府投資全年成長
6.3%,為7年來最高。
(二)吸引投資:持續完備促參法規,健全民間投資環境,104年促參案簽約金額達1,110億元;國內創新創業環境日益活絡,104年新創事業吸引投資金額已逾150億元,較103年成長近3倍。
(三)落實推動招商策略:透過「掌握脈動」(促進產業發展需求與國際連結)、「主動出擊」(凸顯投資臺灣優勢)、「落實深耕」(完善服務驅動投資)等三大策略,積極開發案源,提供客製化投資服務,以擴大招商成效。
(四)塑造良好經營環境:設置行政院全球招商及攬才聯合服務中心,提供專案專責之一站式服務;執行產學合作培育政策,提供產業所需人才;辦理法規鬆綁,以降低投資障礙。
(五)提供資金協助:利用研發投抵租稅優惠措施、政策性專案貸款及補助計畫,協助企業降低營運資金之需求。
二、有關提升產業競爭力方面:
(一)催生新興產業:政府已成立「生產力4.0推動辦公室」,以智慧自動化為基礎,運用物聯網、智慧機器人等技術,加速培育產業網實系統軟硬實力,並推動「臺灣生物經濟產業發展方案」,以掌握生技健康產業商機。
(二)推動創新創業:從資金、法規、人力、國際鏈結等面向,建構創新創業生態環境,帶動新創風潮,重點包括:放寬員工獎酬規定,協助國內留才、攬才;推動閉鎖性公司制度及「推動創業拔萃方案投資計畫」,協助新創事業募資;成立臺灣及矽谷鏈結平臺。
(三)產業升級轉型:推動「產業升級轉型行動方案」,以「維新傳統產業」、「鞏固主力產業」、「育成新興產業」為3大主軸,推動「推高值/質」、「補關鍵」、「展系統」、「育新興」4大發展策略,鼓勵企業提升智慧、綠色、文創之高質化產業內涵,促進國內產業優化轉型。
(四)強化產業競爭力:行政院於104年7月27日提出「經濟體質強化措施」,經濟部已將「鞏固五大主力產業競爭優勢」及「打造整廠/系統整合出口旗艦」列為重點推動措施,以提升產業競爭力及擴大出口動能。
三、有關兩岸經貿關係方面:
(一)兩岸迄今就貨貿協議計展開12次協商,已有一定進展,惟我方仍有盼向中國大陸爭取降稅之項目,仍待進一步協商。為爭取中國大陸市場,我業界企盼政府儘速完成貨貿協議,惟社會各界亦有先完成監督機制,再處理兩岸協議之要求。政府將俟「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完成立法後,再依該條例規定推動貨貿協議。
(二)兩岸民間各項交流,有助兩岸民眾相互瞭解及兩岸和平穩定,我政府一貫立場認為,維繫兩岸關係良性互動發展是雙方共同責任。未來兩岸經貿關係,政府將配合兩岸關係新形勢發展,檢討現行法制,完善配套管理機制,提升交流品質,維護交流秩序,以維繫兩岸和平穩定關係。
四、有關貨幣政策方面:鑑於全球經濟存在下行風險,國內景氣復甦緩慢,在通膨預期溫和及負產出缺口擴大下,自104年9月以來,央行已3度調降政策利率各半碼,寬鬆貨幣與信用,協助提振景氣。未來央行仍將密切注意國內外經濟金融情勢之變化,採行妥適之貨幣政策,以維持物價與金融穩定,促進經濟成長。
五、至未來電價是否調漲一節,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及公平原則,並促進企業節約能源及產業升級,電價應適度合理反映成本,以健全電業發展,增進電力穩定供應。新電價公式已於104年1月20日經貴院審議通過設置「電價費率審議會」,審議電價公式各成本項目之合理值。未來電價調整事宜,將依「電業法」規定及新電價計算公式,持續朝合理反映成本之方向辦理,避免扭曲能源價格。
(十八)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大坑風景特定區計畫訂定落日條款屆滿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5008310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3-339)
盧委員就大坑風景特定區計畫訂定落日條款屆滿問題所提質詢,經轉據臺中市政府查復如下:
一、案情簡要說明:
(一)開發許可機制之肇始:本市大坑地區範圍含括本市北屯區之民德里、大坑里、東山里、民政里、部分和平里及部分廍子里,為本市重要之風景遊憩勝地,本府前於民國65年8月25日公告發布實施「臺中市第二、三、四期擴大都市計畫(大坑風景地區)」,將多數大坑地區劃定為「風景區」。嗣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於77年要求本府應儘速依「都市計畫法」第12條規定擬定風景特定區計畫,並要求於風景特定區計畫未完成法定程序前,應依法從嚴管制建築使用,本府遂於79年訂定「臺中市大坑風景區開發許可審查要點」,作為大坑地區開發之依循。
(二)開發許可機制之落日:為應地方發展、管制及內政部要求,本府於103年4月25日公告發布實施「擬定臺中市大坑風景特定區計畫案」(於同年月29日生效),其中,考量本計畫發布實施前,已進行開發建築基地之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本府爰於風景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中,規定下列類型建築基地於2年內,得依「臺中市大坑風景區開發許可審查要點」續行辦理開發許可審查,並於取得開發許可後,另依「都市計畫法」程序變更為適當分區,上開規定並至本(105)年4月28日後,停止適用:
1.計畫發布實施前已取得開發許可,尚未完成開發建築。
2.已申請開發許可尚未核准。
3.已取得雜項執照並完成雜項工作物施作。
二、大坑地區自然環境情形:依據地形地勢基本調查,大坑地區平均坡度約為42.04%,三級坡以上面積占大坑地區面積約71.44%,多數範圍係依「水土保持法」(以下簡稱水保法)所劃定之山坡地範圍,且經經濟部地調所於103年3月28日及12月22日公告「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及「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等地質敏感圖資,故大坑地區各項開發除辦理水土保持計畫、依「環境影響評估法」(以下簡稱環評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外,尚須依「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各類型開發案之辦理時程雖相對冗長,惟其目的係在確認不可開發地區,並減少各類型開發對環境之衝擊。
三、大坑地區開發許可函釋過程與結果:
(一)開發許可函釋過程:為釐清本市大坑風景區開發許可申請案件因水保法、環評法及「地質法」規範應備審查內容繁雜,致無法於「臺中市大坑風景特定區計畫」公告發布實施後2年內,完成開發許可審查之後續處理情形,本府分別於本年4月19日及29日函請內政部函釋,該部並於同年月27日函復本府在案。
(二)第一次函釋結果:依內政部前開函釋內容如下:
1.申請人依前開規定向本府申請辦理開發,倘因其他因素無法於計畫案發布實施2年內取得開發許可,因涉都市計畫執行與認定事宜,建議本府依前開計畫書規定之意旨,本於權責自行認定核處。
2.至計畫書規定期限如有窒礙難行或不合時效之處,且確有檢討必要者,仍請本府儘速依都市計畫之法定程序,循通盤檢討或個案變更方式,適切檢討修正,以避免衍生執行疑義。
四、本府處理方式:本府經審視有關「臺中市大坑風景區開發許可」機制之展延,尚不符「都市計畫法」第27條所載迅行辦理個案變更情形規定,又目前本府刻正辦理「臺中市大坑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規劃案,故對於前開未能於本年4月28日前取得「開發許可函」之案件,本府除已再函請內政部釋示外,目前亦陸續彙整前述已申請開發許可惟尚未核准之案件情形,後續將綜整大坑地區生態、風景及農作特色,於兼顧環境與開發平衡下,針對大坑地區開發許可案件執行情形,以及目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不符都市發展需求之處,納入上開通盤檢討案,研議妥適之開發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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