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9時28分、10時1分至11時58分、下午2時30分至5時24分
5月31日(星期二)上午9時1分至12時、下午2時34分至6時
地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廖國棟Sufin.Siluko 曾銘宗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李彥秀
陳歐珀 黃昭順 王惠美 吳志揚 王榮璋 徐國勇 蘇震清 吳玉琴 鄭天財Sra.Kacaw 楊 曜 洪宗熠 林麗蟬 江啟臣 陳賴素美 陳明文 柯志恩 顧立雄 蔣乃辛 趙正宇 徐榛蔚 林昶佐 趙天麟 劉櫂豪 邱志偉 許淑華 許智傑 邱議瑩 王定宇 吳琪銘 李俊俋 莊瑞雄 羅致政 黃國書 蘇巧慧 段宜康 張麗善 陳素月 施義芳 葉宜津 鄭寶清 何欣純 費鴻泰 尤美女 李麗芬 余宛如 蔡適應 柯建銘 林德福 賴瑞隆 黃偉哲 黃秀芳 呂玉玲 林俊憲 吳思瑤 鄭運鵬 蘇治芬 張宏陸 顏寬恒 鍾孔炤 盧秀燕 吳秉叡 江永昌 陳曼麗 陳 瑩 蔡培慧 洪慈庸 王金平 許毓仁 高金素梅 周陳秀霞 蔡其昌 劉世芳 吳焜裕 蘇嘉全 鍾佳濱 姚文智 Kolas Yotaka 周春米 林靜儀 陳亭妃 林淑芬 蕭美琴 蔣萬安 陳宜民 賴士葆 黃國昌 羅明才 蔡易餘 呂孫綾 陳學聖 王育敏 馬文君 劉建國 林岱樺 陳超明 高志鵬 管碧玲 李昆澤 徐永明 李鴻鈞 陳其邁 徐志榮 楊鎮浯 陳雪生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張廖萬堅 林為洲 孔文吉 陳怡潔
委員出席 113人
|
列席官員 |
行政院院長 |
林 全 |
|
行政院副院長 |
林錫耀 |
|
內政部部長 |
葉俊榮 |
|
外交部部長 |
李大維 |
|
國防部部長 |
馮世寬(下午4時至6時請假,由鄭副部長德美代表列席。) |
|
財政部部長 |
許虞哲 |
|
教育部部長 |
潘文忠 |
|
法務部部長 |
邱太三 |
|
經濟部部長 |
李世光 |
|
交通部部長 |
賀陳旦(請假,由王次長國材代表列席。) |
|
勞動部部長 |
郭芳煜 |
|
衛生福利部部長 |
林奏延 |
|
文化部部長 |
鄭麗君 |
|
科技部部長 |
楊弘敦 |
|
僑務委員會委員長 |
吳新興 |
|
蒙藏委員會委員長 |
林美珠 |
|
行政院政務委員 |
施俊吉 |
|
行政院政務委員 |
林萬億 |
|
行政院政務委員 |
張景森 |
|
行政院政務委員 |
吳政忠 |
|
行政院政務委員 |
許璋瑤 |
|
中央銀行總裁 |
彭淮南 |
|
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
朱澤民 |
|
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 |
林正儀 |
|
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國家發展 委員會主任委員 |
陳添枝 |
|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 |
張小月 |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
曹啟鴻 |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
丁克華 |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主任委員 |
李翔宙 |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主任委員 |
謝曉星 |
|
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公共工程 委員會主任委員 |
吳宏謀 |
|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
夷將‧拔路兒 |
|
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 |
李永得 |
|
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 |
劉義周 |
|
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 |
吳秀明 |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主任委員 |
石世豪 |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人事長 |
施能傑 |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
李應元 |
|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署長 |
李仲威 |
|
行政院秘書長 |
陳美伶 |
|
行政院發言人 |
童振源 |
|
(列席時間:5月31日) | |
|
主 席 |
院長 |
蘇嘉全 |
|
列 席 |
秘書長 |
林志嘉 |
|
紀 錄 |
議事處處長 |
高明秋 |
|
編審 |
陳小華 |
|
編審 |
吳東欽 |
|
公報處處長 |
尹章中 |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鍾孔炤等42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鄭寶清等22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蔡培慧等19人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1人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2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6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6人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林為洲等20人擬具「志願士兵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8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6人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7人擬廢止「工廠法」,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蘇震清等20人擬具「農業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徐永明等16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委員陳怡潔等31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委員洪宗熠等18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都市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委員顧立雄等21人擬具「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委員王惠美等16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8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三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7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七、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家語言平等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十八、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0人擬具「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施行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本院委員黃偉哲等39人擬具「記帳士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本院委員楊鎮浯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第四十八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一、本院委員陳賴素美等22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內政三委員會審查。
三十二、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3人擬具「監獄行刑法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三、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二次金改真相調查與處理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四、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五、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六、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8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七、本院委員柯志恩等20人擬具「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十八、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九、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基本工資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一、本院委員Kolas Yotaka等17人擬廢止「蒙藏委員會組織法」,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二、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赦免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三、教育部函送該部主管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等11家財團法人104年度決算書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十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及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104年第4季「公款補(捐)助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四十五、國防部函送104年度第4季公款補(捐)助團體及私人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四十六、國防部函送105年度第1季公款補(捐)助團體及個人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四十七、衛生福利部函送「化粧品中禁止使用Estradiol、Estrone及Ethinyl estradiol成分」,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十八、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傳染病防治獎勵辦法」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十九、衛生福利部函送該部及所屬105年度截至第1季止「公款補(捐)助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十一、衛生福利部函,為「食品原料阿拉伯樹膠衛生標準」名稱修正為「食品原料阿拉伯樹膠規格標準」,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十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送「游離輻射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五十三、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處務規程」、「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編制表」及廢止「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辦事細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五十四、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暨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5年度第1季廣告費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美國奧勒岡州、華盛頓州、愛達荷州、加利福尼亞州、明尼蘇達州、密蘇里州、阿肯色州、堪薩斯州、南達科他州、蒙大拿州、北達科他州、威斯康辛州、愛荷華州及內布拉斯加州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五十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自製自用飼料戶使用飼料添加物管理辦法」名稱修正為「自製自用飼料許可管理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十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森林遊樂區環境美化清潔維護費及遊樂設施使用費收費標準」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五十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糧稻穀驗收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五十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暨主管之財團法人105年度第1季於各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機關105年度第1季補(捐)助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十一、內政部函,為修正「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六十二、內政部函,為修正「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三、內政部函,為修正「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及合格標示規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六十四、內政部函送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105年1至3月承接委製節目彙整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六十五、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5年度第1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六十六、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5年度第1季補助縣市政府、團體及個人之獎補助經費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六十七、內政部函送移民署105年第1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交流及商務活動交流抽查訪視統計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六十八、文化部函送105年1月份接受外界捐贈款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六十九、文化部函送105年1至2月份接受外界捐贈款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七十、文化部函送105年度第1季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七十一、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三十),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七十二、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發展本土線上表演藝術平臺,或使國際線上表演藝術平臺納入「臺灣內容」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七十三、經濟部函送中小企業處104年度第4季對民間團體、縣市政府及個人補(捐)助案件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四、經濟部函,為修正「應施檢驗低壓電表用塑膠箱體及固定板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五、經濟部函,為修正「排水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六、經濟部函,為修正「標準化獎勵辦法」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七、經濟部函,為修正「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八、經濟部函送中小企業處105年度第1季對民間團體、縣市政府及個人補(捐)助案件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九、經濟部函送標準檢驗局及所屬105年度第1季補助社會(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經濟部函送該部及所屬截至105年第1季於各媒體辦理政策宣導之相關廣告彙整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一、經濟部函送台電、中油、台糖及台水公司105年3月份公益支出、委託調查、會費、捐助及睦鄰支出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二、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推動所屬公營事業監理情形及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送104年度截至第4季對國內團體捐助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八十四、外交部函送104年度第4季對國內團體、縣市政府等補(捐)助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八十五、外交部函送105年度第1季對國內團體、縣市政府等補(捐)助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八十六、司法院檢送該院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5年第1季政策宣導廣告一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八十七、司法院函送該院主管105年度第1季「補捐助團體及個人經費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八十八、蒙藏委員會函送該會主管(含財團法人蒙藏基金會)105年第1季「媒體廣告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八十九、蒙藏委員會函送105年度第1季補助社會(人民)團體、財團法人及個人之補助經費相關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九十、交通部函送「香港澳門船舶入出臺灣地區港口及在港口停泊期間懸旗規範」,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九十一、交通部函送「國家級風景特定區兒童優惠措施之適用範圍及一定年齡」,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九十二、交通部函送該部主管105年度第1季獎補助經費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九十三、交通部函送該部主管105年度第1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支出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九十四、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關將臺灣的文化資源於民航運輸向國際旅客完美呈現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九十五、財政部函送「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六、財政部函送「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九十七、財政部函送中央政府債務基金105年度第2季預計債務還本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九十八、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統計資料及場地設備使用收費標準」名稱修正為「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普(抽)查資料處理及場地設備使用收費標準」,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九十九、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工教育實施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勞動部函送勞工保險局105年第1季政策宣導廣告動支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科技部函送各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105年第1季於各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科技部函送「加速行動寬頻服務與產業發展方案」105年度第1季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經濟、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審查。
一○三、教育部函送該部主管105年度第1季補捐助經費執行情形總表及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四、教育部函送該部主管105年度第1季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關青年人才延攬成效及彈性薪資方案之書面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教育部函,為修正「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客家委員會函送105年度第1季補助情形公告上網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八、公平交易委員會函送105年度第1季補(捐)助經費一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九、(密)公平交易委員會函送「臺灣公平交易委員會與哥倫比亞共和國工商總署關於競爭法適用瞭解備忘錄」,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一一○、行政院函,為衛生福利部為辦理提升流感疫苗接種涵蓋率相關工作,所需經費不敷6億6,720萬元,動支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支應,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一一一、行政院函,為本院各黨團於第9屆第1會期第9次會議發表共同聲明,檢送法務部彙整相關機關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外交及國防三委員會。
一一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關主導農畜產品產地標章制度並為消費者嚴選優質產品之書面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一三、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送「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104年度預算書」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一四、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文化部函送「該部主管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等12家財團法人104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等4案(詳如附表),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一五、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一),檢送凍結「健全師資培育」5,0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等243案(詳如附表),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一六、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中央選舉委員會函送「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之定位及修法規劃」報告等7案,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一七、本院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送該部監督之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評估報告案,因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一八、本院內政、財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送該部警政署辦理地方員額設置書面報告,因已逾決算法第28條所定期間,視同審議通過,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一九、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送民國103年災害防救白皮書等5案,因已逾法定3個月審查期限,視為已經審查,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二○、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臺中市議會第1屆第7次定期會提案,建議儘速通過「核四公投特別條例」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二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基隆市政府建請本院儘速審議通過「核四公投特別條例」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二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8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二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8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8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二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2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8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二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尤美女等31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8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二六、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簡東明等17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8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二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簡東明等12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10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二八、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3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9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二九、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等12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9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7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10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徐委員國勇就雲林縣古坑鄉山坡地遭違法開發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蘇委員巧慧就促進青年就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徐委員國勇就犯罪集團利用銀行「人頭帳戶」詐騙洗錢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行動通訊品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黃委員秀芳就檢討注意力不足過動症(ADHD)全面篩檢計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秀芳就公共空間舉辦活動常有擴音設施音量過大,影響場地周邊環境安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食安管理整合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培慧就檢討注意力不足過動症(ADHD)全面篩檢計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民國79年頒布之行政命令規定農地開發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但因台中市政府無法負擔徵收費用,導致高鐵台中車站門戶地區都市計畫區土地無法順利開發,且區段徵收亦無法原地分配土地,損及市府及市民之利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員警用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交通運輸部門正面臨重大挑戰,如何讓民眾通勤旅遊都能行的安全、享受更多創新服務,並應將交通安全課題放在首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應密切注意國際經濟金融情勢並適時調整貨幣政策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C型肝炎新藥納入健保給付」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金融科技創新可能衝擊金融業之因應等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鑒於國中小實施游泳教學,有助於提升學生水上活動安全。但有縣市政府教育局因監察院要求不得向家長收費,而指示停辦游泳課」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標檢局應將「汽車用點菸電源供應器」納入商品檢驗法管理,以維護消費者安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僑委會一名同仁日前因汽車違停紅線區遭取締怒指「我的職等,可以管你們整個局」乙節,公務員更應尊重法治及尊重執法者,多給基層員警一些鼓勵,並用謙卑的態度來面對社會及國人,以免辜負各界對公務員之期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政府應再加強宣導環保自然葬並提供極具吸引的獎勵措施,讓喪葬禮俗除更莊嚴外能更優質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九、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國內房地產市場正進入漸凍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浩鼎事件相關人員可能涉及內線交易,希望研議如何能讓取締內線交易寬鬆適度、法條明確、司法審理足以服人,以維護投資人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茶葉原產地標示不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分隊長人力不足及加開警大消佐班及二年制技術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趙委員正宇就「鑑於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制度之實際進用比例大幅攀升,但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僅約19%用於獎勵私人機關(構),為鼓勵私人機關(構)長期、穩定任用身心障礙者,應適當調整獎勵金核算方式,將原核發之獎勵金提高,並針對進用率較高的縣市政府予以特別獎勵」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蔣委員萬安就加強腸病毒防疫宣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徐委員志榮就成立C型肝炎防治專案小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毓仁就「職校教師需至業界研習,偏鄉職校頻喊吃不消,要求教育部能有配套措施,建立因應機制,以防止影響職校教師的教學安排與學生受教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鍾委員佳濱就技專校院招生報名資格中,對五專生四年級以上在校生,相較於大學招生報名資格更加嚴苛不利,有違學生受教權的公平性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長照服務人員薪資之合理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國際民航組織(ICAO)將推動航空業碳排放之全球市場機制對我影響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農委會應檢討化學肥料補助標準是否與政策相違,也應建立農藥買賣及使用流向追蹤機制」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應積極推動臺鐵、高鐵、國道客運、公路客運等公共運輸的整合分工計畫,以發揮綜效,使更多民眾願意使用公共運輸,達到節能減碳的永續發展目標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蔣委員萬安就認購綠電收入補貼再生能源基金應於網站列明收支流向並說明基金用途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是否開放含瘦肉精之美豬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因貧富差距影響學生進入公立大學就讀機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李委員彥秀,建請行政院檢討台灣兒童接種「公費疫苗之接種(含補助公費疫苗注射之設備費、診察費等)納入健保給付之可行性規劃」一案。鑒於預防接種是全球公認對傳染病防治最具成本效益之方法,但防疫與治療之標的甚為不同,為更有效提升預防接種服務品質,針對台灣兒童接種公費疫苗之「預防接種處置費」(含補助公費疫苗注射之設備費、診察費等)不應納為健保給付之列,應另以編列公務(專款)預算之必要。茲事體大,至關重要,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徐委員國勇,髻頭鯊捕撈情形與保育措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國人用藥量在世界排名數一數二,除造成醫療資源嚴重浪費,也衍生用藥安全問題。推廣雲端藥歷及重複用藥核刪,是對的政策,也已展現初步的推動成果,應該受到肯定。但任何政策上路,難免會有雜音,因此如何調整步伐,要求行政院應責成所屬透過宣導與溝通化解阻力,甚至使可能的阻力成為助力,進而讓對的事及對的政策做對。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嘉義縣一家私立教養院院內身障生發生衝突,引發教養院院長毆打院生一案,雖然該案只是冰山一角,類似的弱勢者還有很多,身障生或弱勢族群是社會上最需要照顧的一群,他們一樣享有生活、學習、工作的自由和權益,不足之處,要求行政院應責成所屬承擔最大的輔助之責,而對於自發性的民間機構,政府也要結合社工、志工,構成綿密的網絡,善盡督導、考核、輔導等責任,讓弱勢者得到最佳的照顧。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蔡總統走馬上任,新政府的產業政策也隨即上路推動,政府在推動產業發展及擘畫經濟藍圖的過程中,到底應扮演何種角色。企業追求產業與國際競爭力,向來是一步一腳印,只務實不務虛,可是近年來政治態勢的演變,卻愈來愈偏向務虛不務實,要求行政院正視問題核心,並推出解決之道,才是產業發展之福。同時引進民間活力刺激產業發展。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蔡英文總統在就職演說中強調「把一個更好的國家交到下一代手上,就是新政府重大的責任」,同時提出經濟結構的轉型、強化社會安全網、社會的公平與正義、區域和平穩定發展及兩岸關係,以及外交與全球性議題等五大方向,要求行政院必須審慎評估兩岸在各個創新產業領域的佈局和未來的技術差距,進而規劃藉由國際合作促進產業發展的策略,其中,拓展大陸市場或兩岸產業技術的互補合作在促進「五大創新產業」發展中的定位,也應有所評估,不能忽視,才能使台灣產業有效因應新一波紅色供應鏈崛起的衝擊。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我國司法喪失人民信任,這問題存在已久。至於蔡總統所言,司法無法有效打擊犯罪,失去作為正義最後一道防線的機能。這恐怕是有史以來,首度從總統口中,對司法說出如此沉重的指責。改革司法端正官箴,從新政府今天正式上班第一天便能展開,因此要求行政及其所屬機關對於這些涉嫌不法的不適任司法人員,應該立即站在職務監督的立場,展開必要的調度與工作指派,並積極展開內部調查。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總統蔡英文在就職演說中就聚焦經濟議題,包括經濟轉型、年金改革、國家財政、世代正義、分配公平,要幫助年輕人突破困境,給全民更好的國家,建請行政院應儘速研擬相關經濟措施。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打造新經濟模式不能迴避關鍵的兩岸問題。兩岸關係能否持續和平穩定發展,繫於總統的決心和政治智慧。在政治問題之外,未來兩岸經貿發展要何去何從,要求行政院應儘速凝聚社會共識,並作出符合各方期待的最佳決策。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經濟成長缺乏動能,出口與外銷訂單已經連續1年以上的負成長,是金融海嘯以來最惡劣的情況,證明「舊的代工模式已經面臨瓶頸,整個國家極需要新的經濟發展模式……新政府將打造一個以創新、就業、分配為核心價值,追求永續發展的新經濟模式」,要求行政院應責成所屬落實承諾,讓年輕人在這塊土地上能安居樂業,發揮所長。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台灣近年薪資成長停滯,與國內投資不振有極大的關係。民間投資已經連續十五年處於停滯狀態,固定資本形成的年增率從上世紀九○年代的平均八.二一%,一路下滑降至本世紀前十年的一.二%,近五年更降至○.九六%。建請推動產業升級不能僅局限於五大創新計畫,而應落實在已具實力的各項產業上,才能收促進投資效益之功。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國防部近年來不斷宣導禁止酒駕,陸軍司令部亦要求各級單位若有官兵酒駕,應將全體人員召回,舉辦「軍紀檢討會」,但仍無法遏阻酒駕情事不斷發生。為何酒駕案件仍層出不窮?請國防部儘速提出相關策進方案,並提供近3年來酒駕相關軍紀案件資料,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新任交通部長一上任,針對即將到來的端午連續假日,取消行之多年的國道夜間行駛免收費措施。以降低行車風險,做為取消夜間免收費藉口,也完全缺乏說服力。如果夜間行駛高速公路確具高風險,交通部該做的是夜間封閉高速公路,就像颱風天封閉危險路段一樣,以此確保人命安全,而非藉收費來達到以價制量的目的。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近五年來,台灣在世界上各項經濟評比都名列前茅,但外人直接來台投資(FDI)金額平均約50億美元,2015年甚至還負成長16.87%,相較於其他發展中國家,屬於吊車尾的成績。同時國內金融帳也已連續23季淨流出,顯示外資不願來台長期投資,連國內資金也都想往外跑,即使工商界願意根留台灣,也難以持續擴大投資。新政府上任後宣示將推動「新南向政策」,行政部門應具體規劃相關政策,逐步落實,如此工商界也才能合力配合,再創台灣經濟發展榮景,爰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日前台灣師範大學教育政策小組提出警告:台灣大約20萬名學生等待失敗,除深感驚訝外亦呼籲政府,在教育路上的孩子每個都是寶,一個也不能放棄。根據2012年「國際學生能力評量計畫」(PISA)的調查(這項調查係以基礎數學能力為測驗工具),結果,全台灣將近200萬名國中小學生中,有12%沒能過關。另據統計,國中會考五科都「待加強」的學生,約占總數的7%。由這些數據顯示,台灣青少年學子之間,存在著巨大的學習落差。台灣推動教育改革已近30年,竟然還亮起此一重大警訊,政府應積極以應。更令人憂心的是,這20萬等待失敗的孩子裡,大都來自中下社經背景家庭。爰此;如何將教育及社會資源有效移轉到這些經濟弱勢家庭,讓孩子可以毫無後顧之憂的跟上學習進度,這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社會各界都應立即著手解決的問題。國家競爭力需要高品質的人力資源,要培養高品質的人力資源,教育是其中重要的一環。本席要求;政府不但應即先補救等待失敗的學生,還必須「一個都不能少」的作育英才,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政府將放寬外籍人士移民限制,並由求學階段開始吸引優秀人才來台就學,為國家廣納人才,深表認同!不可諱言;台灣的經濟、產業、就業市場與薪資水準,幾乎確定已走入螺旋下滑、糾結難解的惡性循環中。因為經濟表現不如人意、產業結構調整緩慢、新增投資減少,造成平均薪資水準偏低;因為薪資水準低、投資少、就業機會更少,結果就是人才流失;根據調查資料顯示,台灣高階主管薪資在亞洲國家中排名第10名,不僅遜於大陸的第3,更落後於印尼、泰國、馬來西亞等國。長期的低薪資,不僅導致人才外流,更無法吸引外籍白領;在知識經濟、創意經濟時代,經濟進步、發展的引擎是人才而非資本!要如何留下人才?真正的治本之道,應該是對人員進出更開放、創造更佳的投資與創業環境。美國經濟的進步、產業的升級、創新企業的不斷生成,靠的就是能海納百川、吸引全球最優秀人才的開放體制。政府要放寬移民條件、吸引更多優秀者來台就學是正確的作法,可有利避免台灣人才空洞化。但刻意鎖定東南亞與南亞而排斥大陸則大可不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七、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政府是否應花4,000億推行8年20萬社會住宅,社會輿論各有見的。社會住宅的功能是保障人民的居住權,不是要跟市場搶生意,它不會成為一個炒房工具,更不是貧民住宅,而是租金合理、環境優質的友善住宅,讓無論是年輕人、中產階級、單親家庭等各個族群,很容易找到一個安心居住的家。台灣之所以興起興建社會住宅的念頭,主因在於經濟弱勢族群買不起房,根據內政部公布的資料,去(104)年第四季全台灣的房價所得比為8.51倍,也就是一般上班族要不吃不喝近八年半才買得起房。以行政區來看,台北市為15.75倍、新北市12.66倍,這種房價的確高得離譜。南部的房價所得比雖然較低,例如,台南市為6.74倍、高雄市為7.87倍,但根據學理和實務界的認定,房價所得比超過三倍即屬房地產泡沫警訊之一。換言之,全台灣都恐已陷入房市泡沫的危機當中。儘管如此,台灣的空屋率卻又相當的高,據內政部估計去(104)年9月底全台灣有近85萬戶空屋。空屋如此之多,價格卻沒有相應降低,這豈是正常市場機制之下所會產生的怪象?政府是否應先思考如何利用現有空屋建置社會住宅,而非又蓋一堆緩不濟急的社會住宅!安心居住是每一位市井小民的願望,更是經濟弱勢族群的企求。社會住宅固然是解決居住問題的一個手段,但政府仍應妥慎推動,避免未受其利卻先蒙其害,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八、本院徐委員榛蔚,針對中央研究院研究員2年前曾於綠島海域進行海域調查發現,保育魚類龍王鯛當時僅剩約7隻,龍王鯛不僅具有海洋生態平衡作用,更具觀光商機,為前往綠島潛水者所喜好之明星魚類,然日前竟發生不肖當地民眾違法宰殺事件,亦另傳有澎湖保育類硨磲貝疑似遭盜採行為,破壞澎湖海域;不斷發生之人為破壞自然環境事件,顯示國人對於海洋環境保育觀念不足,爰要求行政院應儘速召集相關部會研議海洋保育相關管理措施及取締方案,以保護稀有野生動物,並使生態環境得永續發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九、本院徐委員榛蔚,針對台鐵車站電扶梯近日因故障引起意外事故頻傳,今(105)年5月份即於高雄及花蓮站接連發生2起意外,造成14名民眾受傷,而據相關調查數據更可見,全台28個車站,182座電扶梯,104年1月至8月計有418次故障,平均每月每站故障次數高達約2次;鐵路運輸係我國重要交通工具,車站進出總人次每年均達2億以上人次,近2年更超過2億3千萬人次,整體設施安全更顯重要,爰要求交通部應盡全國交通行政及交通事務主管機關之責,儘速就全台各鐵路場站所設置之電梯、電扶梯進行全面體檢,並就旅客量與使用頻率進行評估管理,以維使用者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討論事項(5月27日)
一、(一)本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民進黨黨團及委員林俊憲等17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黃偉哲等22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0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至第(五)案分經提案委員提請撤回,均同意撤回;第(一)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四十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在場委員99人,贊成者71人,反對者28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第四十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在場委員101人,贊成者71人,反對者30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2)】;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全案並經在場委員101人,贊成均照二讀條文通過者71人,反對者30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3)。〕
二、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14次會議報告事項第二十一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第二十二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外交部組織法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第二十四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第二十五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第二十六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二十七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廢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八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廢止「蒙藏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九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廢止「蒙藏邊區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廢止「僑務委員會組織法」及第三十一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榮民總醫院組織通則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決議:復議通過,本案報告事項第二十一案至第三十一案另作決定如下:【在場委員100人,贊成者70人,反對者30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4)】
二十一、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外交部組織法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二十七、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廢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八、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廢止「蒙藏委員會組織法」,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廢止「蒙藏邊區人員任用條例」,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廢止「僑務委員會組織法」,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一、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榮民總醫院組織通則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九條文草案」案。(本案原列討論事項第二案,遞更為第三案,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一)刑事訴訟法增訂第三條之一、第七編之二編名及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二至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十七條文;並將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三百零九條及第四百七十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行政院提案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十八條文,不予增訂;其餘均照審查會編名及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二)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並於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填入「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三讀時,照二讀文字通過。)
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為洲等18人及委員顧立雄等32人分別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原列討論事項第三案,遞更為第四案,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刑事訴訟法增訂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及第三百十條之三條文;並將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三百十條、第四百零四條、第四百十六條、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四百七十三條及第四百七十五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委員林為洲等提案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及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二條文,均不予採納;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顧立雄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原列討論事項第四案,遞更為第五案,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一)中華民國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三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三十八條之三照審查會條文通過;委員曾銘宗等提案第四十條條文,不予採納;三讀時,照二讀文字通過。)
(二)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三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十條之三修正為:「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及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之刑法,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第一項),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第二項)」;三讀時,照二讀文字通過。〕
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顧立雄等31人擬具「法院組織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本案原列討論事項第五案,遞更為第六案,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法院組織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增訂第十四條之一修正為:「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之審核。但司法院得視法院員額及事務繁簡,指定不設刑事強制處分庭之法院。(第一項),承辦前項案件之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第二項),前二項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第三項)」;三讀時,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1項附帶決議:有關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之審核,第一類法院應設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第二、三類法院司法院得視法院員額及事務繁簡以專股代替,其餘法院得不設立。〕
七、本院委員徐國勇等21人擬具「貪污治罪條例第十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原列討論事項第六案,遞更為第七案,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貪污治罪條例第十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十條修正為:「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取得之來源可疑財產,經檢察官或法院於偵查、審判程序中命本人證明來源合法而未能證明者,視為其犯罪所得。」;第二十條修正為:「本條例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及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條文,由行政院定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八、本院委員徐國勇等22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原列討論事項第七案,遞更為第八案,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十八條修正為:「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但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之用者,得不予銷燬。(第一項),前項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用毒品或器具之管理辦法,由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定之。(第二項)」;第十九條修正為:「犯第四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第一項),犯第四條之罪所使用之水、陸、空交通工具,沒收之。(第二項)」;第三十六條修正為:「本條例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五日修正之第二條之一、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九、本院委員徐國勇等21人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原列討論事項第八案,遞更為第九案。)
決議:另定期處理。
十、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委員李應元等17人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交接條例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總統交接條例草案」、國民黨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8人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委員趙天麟等16人擬具「總統交接條例草案」案。(本案原列討論事項第九案,遞更為第十案。)
決議:另定期處理。
十一、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4次會議報告事項第六十一案國民黨黨團擬具「中央研究院院長遴選條例草案」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決議:另定期處理。
行政院院長報告施政方針並備質詢。(5月31日,未進行)
其他事項
壹、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十六案「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自國道通車以來,遇連續假期實施夜間暫停收費,以疏解白天車潮,並已成為用路人開車習慣,電子計程收費103年實施,遇連續假期除了採單一費率,亦同樣採取夜間暫停收費,在當前景氣低迷之際為民眾的小確幸。然新任交通部部長突然宣布端午節連假取消夜間免收費,僅以夜間車禍增加理由,未見提出充分相關數據足以說服民意機關及社會大眾,顯見決策倉促草率,卻未能思索如何加強取締超速、以及如何加強宣導駕駛人不疲勞駕駛,亦未考量為部分民眾節省荷包。取消連假國道夜間免收費,將造成夜間車潮回流到白天,白天恐嚴重壅塞,且白天車流遽增反增加車禍肇事,交通部應審慎評估。基於苦民所苦,為民眾看緊荷包,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要求交通部今年端午節連續假期國道不得取消夜間免收費措施,未來連續假期夜間免收費應繼續實施,以疏解車流並維護民眾福祉」。請公決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一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99人,贊成者28人,反對者71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5)】
貳、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本院國民黨黨團,根據最新民調,有超過七成的民眾反對含有瘦肉精豬肉進口,新政府不應漠視,另考量國人的飲食習慣,豬肉的食用量為牛肉的七倍,對民眾的安全衝擊影響甚大,再者基改食品已禁止進入校園營養午餐,可見國人對食安之要求甚高。101年6月民進黨團召開記者會:主張瘦肉精只有零檢出、沒有10 ppb,並指出如果瘦肉精開放進口就是「踐踏民意」。我們記憶猶新,over my dead body,言猶在耳。日前準內閣農委會主委曹啟鴻竟表示針對含萊克多巴胺的美國豬肉「哪有能耐不開放」,這種未戰先降,自亮底牌的新政府,人民如何放心,一旦開放,將對國人健康造成莫大傷害。據學者專家表示瘦肉精傷心毀腦,更是癌症轉移的幫兇,及進口餵食基改作物(以玉米為大宗)的瘦肉精美豬等於支持以基改作物為主的農業政策。民間團體更大聲疾呼:「如果大人擋不住,小孩就會吃到瘦肉精」,人民何辜!另並嚴重衝擊國內豬農的生計,將對國內每年產值4、50億元的台豬市場造成巨大衝擊,據農委會估計至少影響15萬相關從業人口,進而造成裁員甚至關廠結束營業,產業何辜!為順應廣大民意要求,本院經濟委員會4月25日、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5月2日皆已通過反對含萊克多巴胺的豬肉進口提案。顯見反對含萊克多巴胺的豬肉進口已是全民共識,更遑論歐洲已明文禁用瘦肉精與基因改造食物,這就是我們的談判底線,爰提案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新政府必須堅守牛豬分離原則,嚴禁瘦肉精美豬進口。』請公決案。」自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外交及國防三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增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二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102人,贊成者31人,反對者71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6)】
參、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14次會議報告事項第二十一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第二十二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外交部組織法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第二十四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第二十五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第二十六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二十七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廢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八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廢止『蒙藏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九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廢止『蒙藏邊區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廢止『僑務委員會組織法』及第三十一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榮民總醫院組織通則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增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二案,其餘議案順序依序排列,經表決結果予以通過。【在場委員101人,贊成者71人,反對者30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7)】
肆、國民黨黨團提出權宜問題:「鑑於林全內閣在WHA中表現有失國格,隻字不提「台灣」,嚴重矮化國家主權,引起國人強烈不滿。爰要求行政院長林全、衛福部長林奏延應為此懦弱表現向全民道歉。」經主席宣告,本案非權宜問題,不予處理。國民黨黨團嗣對主席之宣告提出異議,經表決結果在場委員29人,不足法定人數。
伍、時代力量黨團提議5月31日延長開會時間至24時,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62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57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8)】
本次會議各項記名表決結果名單:
(1)「討論事項第一案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照審查會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贊成者:71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莊瑞雄 許智傑 陳亭妃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國書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劉世芳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徐國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顧立雄 蘇治芬 姚文智
反對者:28人
賴士葆 林德福 江啟臣 曾銘宗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黃昭順 顏寬恒 廖國棟 王金平
棄權者:0人
(2)「討論事項第一案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六條照審查會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贊成者:71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莊瑞雄 許智傑 陳亭妃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國書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劉世芳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徐國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顧立雄 蘇治芬 姚文智
反對者:30人
賴士葆 林德福 江啟臣 曾銘宗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棄權者:0人
(3)「討論事項第一案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全案付表決」部分:
贊成者:71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莊瑞雄 許智傑 陳亭妃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國書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劉世芳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徐國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顧立雄 蘇治芬 姚文智
反對者:30人
賴士葆 林德福 江啟臣 曾銘宗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棄權者:0人
(4)「討論事項第二案時代力量黨團所提復議案予以通過」部分:
贊成者:70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莊瑞雄 許智傑 陳亭妃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國書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劉世芳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徐國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顧立雄 蘇治芬 姚文智
反對者:30人
賴士葆 林德福 江啟臣 曾銘宗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棄權者:0人
(5)「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一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28人
賴士葆 林德福 江啟臣 曾銘宗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費鴻泰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陳超明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反對者:71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莊瑞雄 許智傑 陳亭妃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國書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劉世芳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徐國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顧立雄 蘇治芬 姚文智
棄權者:0人
(6)「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二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31人
賴士葆 林德福 江啟臣 曾銘宗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反對者:71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莊瑞雄 許智傑 陳亭妃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國書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劉世芳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徐國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洪宗熠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顧立雄 蘇治芬 姚文智
棄權者:0人
(7)「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予以通過」部分:
贊成者:71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莊瑞雄 許智傑 陳亭妃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國書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劉世芳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徐國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顧立雄 蘇治芬 姚文智
反對者:30人
賴士葆 林德福 江啟臣 曾銘宗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棄權者:0人
(8)「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延長開會時間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5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57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莊瑞雄 陳亭妃 柯建銘 吳秉叡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國書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劉世芳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吳玉琴 蘇震清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徐國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顧立雄 蘇治芬 姚文智
棄權者: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