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05卷 第48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5卷 第48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保障國人食品安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院臺專字第105008309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3-333)
許委員淑華就保障國人食品安全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我國食品安全之管理橫跨國內及境外,從農場到餐桌之食品生產供應鏈涉及不同部會,除需強化原有中央與地方政府之縱向聯繫外,為提升政府各部門食品安全管理功能,行政院亦設立食品安全辦公室,以統籌強化跨部會食品安全業務,即時應變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邁向預防於先之目標。另為確保消費者食的安全,行政院農委會、衛福部、行政院環保署加強橫向及縱向之聯繫溝通與協調處理,定期召開「環境保護與食品安全聯繫會議」,加強生產、加工及運銷等階段之標示與監測管理,以及進口查驗及走私查緝工作,落實源頭管理。
二、又為達風險管理與預警之目的,衛福部持續強化運用食品資訊管理系統,包括食品業者登錄系統(非登不可)、邊境查驗系統(非報不可)、追蹤追溯系統(非追不可)、檢驗系統(非驗不可)、稽查系統(非稽不可)等五非系統等,並建置食品勾稽監控系統,以掌握全國食品業者名單及產品資訊、進口報關資訊、供應鏈上下游關係、檢驗及稽查結果。同時督促生產者與食品業者落實自主管理、推動第三方驗證制度、強化稽查量能,以促進生產者與食品業者三級品管制度。
三、為保障國民飲食安全,行政院農委會推動下列工作包括:
(一)推動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制度:以吉園圃標章為基礎,擴大國產農產品可追溯品項範圍,建立生產追溯系統,消費者以手機掃描QR-Code即可揭露生產者資訊,強化生產者自主管理與產品安全責任,並結合政府查核抽驗監督管理機制,快速掌握問題農產品來源,降低食安風險。
(二)辦理未上市農漁畜產品藥物殘留抽驗及農民安全用藥教育輔導工作:對於市售抽驗不合格之農漁畜產品,亦積極配合衛福部之抽驗結果,辦理溯源追蹤管理工作,確保農漁畜產品安全。除針對豆菜類等高風險蔬菜加強抽驗,並辦理茶葉及稻米等農產品農藥殘留留樣檢測制度。
(三)推動農作物契作生產區:以契作收購約束農民安全用藥及病蟲害共同防治,提升農產品安全品質。
(四)輔導農產品驗證制度:積極推動有機農業及產銷履歷驗證制度,落實農民安全用藥輔導及完整用藥紀錄,強化農民責任生產。
(五)果菜批發市場辦理生化快速檢驗監測:輔導果菜批發市場對交易之農產品,以「生化快速檢驗方法」監測,有問題產品立即攔截,再以化學法複驗。
(六)農民團體加工品安全監測管理:針對農民團體農產加工品包裝上市前監測管理,在源頭工廠進行抽驗食品添加物,不合格者,將重點列管並請農產加工專家輔導改善設備流程,以落實食品安全管理。
四、衛福部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對於進口豬肉及牛肉等輸臺食品,均訂有相關評估及管理機制,從源頭到市場加強管理,維護消費者飲食安全及知的權利。該部將持續在重視國民健康、尊重專業之基礎上,配合國家政策發展。
五、另進口黃豆並無區分食品級或飼料用黃豆,且於輸入時皆須經衛福部查驗合格,始得輸入,即進口我國之黃豆皆需符合食品衛生相關規定,方可用於食品或轉供飼料用途,並無衛生安全疑慮,亦無檢驗標準不一情形。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食品安全管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院臺專字第105008308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3-322)
許委員就食品安全管理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我國食品安全之管理橫跨國內及境外,從農場到餐桌之食品生產供應鏈涉及不同部會,除需強化原有中央與地方政府之縱向聯繫外,為提升政府各部門食品安全管理功能,行政院亦設立食品安全辦公室,以統籌強化跨部會食品安全業務,即時應變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邁向預防於先之目標。另為達風險管理與預警之目的,衛福部將持續強化運用食品資訊管理系統,包括食品業者登錄系統(非登不可)、邊境查驗系統(非報不可)、追蹤追溯系統(非追不可)、檢驗系統(非驗不可)、稽查系統(非稽不可)等五非系統等,並建置食品勾稽監控系統,以掌握全國食品業者名單及產品資訊、進口報關資訊、供應鏈上下游關係、檢驗及稽查結果。同時督促生產者與食品業者落實自主管理、推動第三方驗證制度、強化稽查量能,以促進生產者與食品業者三級品管制度。
二、另為保障國民飲食安全,行政院農委會已推動下列工作包括:
(一)推動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制度:以吉園圃標章為基礎,擴大國產農產品可追溯品項範圍,建立生產追溯系統,消費者以手機掃描QR-Code即可揭露生產者資訊,強化生產者自主管理與產品安全責任,並結合政府查核抽驗監督管理機制,快速掌握問題農產品來源,降低食安風險。
(二)辦理未上市農漁畜產品藥物殘留抽驗及農民安全用藥教育輔導工作:對於市售抽驗不合格之農漁畜產品,亦積極配合衛福部之抽驗結果,辦理溯源追蹤管理工作,確保農漁畜產品安全。除針對豆菜類等高風險蔬菜加強抽驗,並辦理茶葉及稻米等農產品農藥殘留留樣檢測制度。
(三)推動農作物契作生產區:以契作收購約束農民安全用藥及病蟲害共同防治,提升農產品安全品質。
(四)輔導農產品驗證制度:積極推動有機農業及產銷履歷驗證制度,落實農民安全用藥輔導及完整用藥紀錄,強化農民責任生產。
(五)果菜批發市場辦理生化快速檢驗監測:輔導果菜批發市場對交易之農產品,以「生化快速檢驗方法」監測,有問題產品立即攔截,再以化學法複驗。
(六)農民團體加工品安全監測管理:針對農民團體農產加工品包裝上市前監測管理,在源頭工廠進行抽驗食品添加物,不合格者,將重點列管並請農產加工專家輔導改善設備流程,以落實食品安全管理。
三、衛福部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對於進口豬肉及牛肉等輸臺食品,均訂有相關評估及管理機制,從源頭到市場加強管理,維護消費者飲食安全及知的權利。該部將持續在重視國民健康、尊重專業之基礎上,配合國家政策發展。
四、另進口黃豆並無區分食品級或飼料用黃豆,且於輸入時皆須經衛福部查驗合格,始得輸入,即進口我國之黃豆皆需符合食品衛生相關規定,方可用於食品或轉供飼料用途,並無衛生安全疑慮,亦無檢驗標準不一情形。
五、為鼓勵並找回屬於臺灣本土之飲食文化,行政院農委會亦持續推動「在地生產、在地消費」,強化民眾購買在地生產之農產品,支持小農,減少採買國外食物,將消費留在本地。
(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提振出口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院臺專字第105008309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3-338)
許委員就提振出口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提振出口問題:
(一)為強化經濟活力,行政院多次徵詢工商業者建言及專家學者意見,並於民國104年7月27日公布「經濟體質強化措施」,推動重點如下:
1.產業升級方面:以創新驅動,促使產業競爭由「價格競賽」轉為「價值競爭」。主要措施包括:協助企業留才、攬才,引進國外新創人才及資金,打造創新創業生態體系;策略性選擇領航製造業、領航商業服務業、領航農業等領航產業,推動產業鏈數位化及智慧化,協助產業創新;鞏固主力產業競爭優勢,並推動中小企業邁向中堅企業。
2.出口拓展方面:強化系統整合,帶動出口模式由「中間財商品出口」轉為「系統化商品與服務」雙驅動。主要措施包括:積極推動10個整廠(案)輸出(如ETC)/系統整合(如Ubike)出口旗艦,全力提高輸出效益;協助臺商於潛力國家拓展商機,運用我國生產及研發技術優勢,結合當地國通路、品牌業者,以投資帶動出口。
3.投資促進方面:引導「國內外民間資金」及「政府資源」投入。主要措施包括,優先編列有助於改善投資環境之公共建設預算;對非中小企業提供5,000億元貸款額度,增加對中小企業放款5,400億元,另由國發基金與民間合組併購基金,協助企業取得投資及併購資金。
(二)經濟部於本(105)年除針對中國大陸、印尼、越南、印度、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南非、墨西哥、土耳其、美國、德國等10個重點市場,加強規劃拓銷活動,推動措施如下:
1.市場面:擴大買主來臺採購,其中東南亞買主名額預計將較104年增加1倍;加強拓展新興市場,成立非洲市場推動辦公室,加強拓展非洲市場;透過多邊與雙邊經貿會議及籌組高層貿訪團等,加強拓展東南亞及中南美市場商機;爭取伊朗解禁商機,切實掌握商機並密集籌組拓銷團;掌握國際商機拓展,協助廠商爭取「擴大資訊科技協定」(ITA2)降稅產品及各國政府降稅契機等商機。
2.產業面:強化綠色產業拓展,本年啟動「綠色貿易行動計畫」,協助廠商建構綠色行銷能量,掌握龐大市場商機;拓展終端消費品,包括推動「優質平價新興市場精進方案」及辦理「臺灣美妝品牌行銷聯盟」計畫;推動系統整合藍海出口帶動出口轉型,並已成立系統整合平臺,積極推動以整體系統產品輸出取代中間財或單一零組件出口。
3.功能面:加強貿易金融支援,延長與輸銀合作辦理「強化貿易金融貸款方案」,並新增與信保基金合作辦理「外銷貸款優惠信用保證方案」;充實貿易人才供給,增辦高雄國企班及續辦東南亞語系人才培訓;運用電子商務延伸拓銷觸角,新增臺灣經貿網「地方產業聚落雲」專區,協助傳統產業業者運用臺灣經貿網專屬服務,以提升出口能力。
(三)經濟部刻正推動「產業升級轉型行動方案」,推動措施如下:
1.以「維新傳統產業」、「鞏固主力產業」、「育成新興產業」為三大主軸,推動「推高值/質」、「補關鍵」、「展系統」、「育新興」四大發展策略,以引導我國產業轉型。
2.除傳統媒體外,經濟部工業局運用FB粉絲團及成立8個產業分團FB粉絲團,就輔導之優良案例,每週發布新聞稿,並於104年度規劃設置產業升級轉型服務團網站,已放置包括雙連、晟田、漢鐘等8家轉型成功廠商案例,供民眾上網瀏覽。
二、關於維持匯率動態穩定問題:
(一)臺灣為小型高度開放經濟體,且目前仍屬出口導向經濟體,維持匯率動態穩定,以確保經濟與金融穩定,極為重要。長期以來,新臺幣名目有效匯率指數大致維持在過去36個月移動平均值上下5%範圍內,維持動態穩定。
(二)匯率屬各國貨幣政策之一環,且當前國際資本移動對匯率影響已遠逾經常帳因素,且臺灣金融市場為淺碟市場,外資進出頻繁,出口廠商持有大量外匯,致外匯市場易出現較大波動,央行進場調節匯市,旨在維持新臺幣匯率動態穩定,而非謀取不當競爭優勢。
(三)目前中國大陸、新加坡及南韓均未公布外匯干預相關資訊,鑒於外匯干預等資訊甚為敏感,其公布之方式及內容,均宜審慎處理;有關外匯存底相關資訊,央行已透過黃皮書及國際收支等管道,公布足夠資訊供各界參考。
三、關於國安基金操作問題:國安基金係依「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設置,屬一「備而不用」機制,當國內、外重大事件、國際資金大幅移動,顯著影響民眾信心,致資本市場及其他金融市場有失序或有損及國家安定之虞時,得經委員會決議,動用資金辦理安定市場任務,並提供市場流動性,以穩定投資人信心。
(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政府應堅持護漁的決心及行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院臺專字第105008308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3-324)
許委員書面質詢要求我國政府應堅持護漁的決心及行動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本次公海護漁原係海巡署例行工作,旨在力行「漁船在哪,海巡在哪」政策。又我海巡署及漁業署護漁船此次行動採取不衝突、不迴避及不挑釁原則,且不會刻意主動升高情勢。本部自案發前迄今,始終積極嚴正與日本交涉,且隨時保持與日方密切聯繫,要求日方應儘速與我就本案展開協商及返還「東聖吉16號」船東繳交之600萬日圓訴訟保證金。
(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內行動支付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院臺專字第105008308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3-326)
許委員就國內行動支付發展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查復如下:
一、行政院已於105年5月11日同意開放Apple Pay等國際行動支付,不限由國內業者提供代碼化服務,並責成金管會應確保國內交易依法於國內完成清算,並協助國內非信用卡業務機構(如金融卡、電子票證、第三方支付等業者)與國際行動支付業者合作,以國際、國內服務業者皆能上線為目標,提供消費者多元選擇。另外,請金管會協調國際行動支付業者及信用卡組織,儘速與國內TSP業者洽商合作事宜,進行代碼(Token)相關技術、系統介接及認證等事項。
二、金管會已於105年5月11日發布新聞稿,說明國內發卡銀行發行之信用卡,於國內之信用卡交易均需依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規定,在國內完成清算程序。而金管會也將依行政院指示,儘速辦理下列事項:
(一)邀集國際行動支付業者研商,如何協助國內非信用卡業務機構,得利用其行動裝置作為載具,推出行動支付服務;並協調其儘速與國內TSP業者合作,由國內TSP業者提供代碼化服務。
(二)邀集信用卡組織(如Visa/MasterCard)協助國內TSP業者儘快取得TSP國際認證,及相關代碼技術發展與系統介接事宜,以利國際行動支付業者與國內TSP業者合作,共榮發展我國行動支付。
三、金管會將持續關注行動支付市場之發展,鼓勵並協助業者提供各種便民之支付服務,為國內建構更完整且多樣化之電子支付環境,滿足消費者支付需求,同時營造有利金融及產業創新的支付環境。
(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面對限電危機儘速擬妥因應方案,避免影響我國工業及民生運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院臺專字第105008309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3-334)
許委員就政府面對限電危機儘速擬妥因應方案,避免影響我國工業及民生運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近期電力調度情形:
(一)龍門(核四)電廠完工迄今無法商轉,且林口、大林等電廠尚在汰舊換新階段,造成近年備用容量率已低於政府核定合理目標值15%,如逢夏季連續高溫,因負載率上升或遇機組故障、減載等不可預期因素之影響,可能造成系統電源不足,故維持合理備用容量率相當重要。
(二)大林電廠#3、#4機之運轉環保排放(含輕/重油共燒),已無法符合環保署於105年8月1日起實施之硫氧化物(Sox)及氮氧化物(NOx)排放標準,依規定無法運轉,經陳報經濟部核准於105年10月31日除役。
(三)核一廠#1機原訂104年1月15日大修完成後併聯發電,雖經104年2月16日原能會安全審查通過,惟迄今仍尚未獲同意起動。
(四)因地方政府禁燒生煤限制,造成汽電共生業者發電能力受限,無法增加供電。
二、台電公司確保電力穩定供應之推動措施:
(一)供給面:台電公司將持續強化既有機組運轉與維護,並積極將規劃及施工中之燃煤及燃氣電廠(如林口、大林、通霄等電廠更新計畫)皆能如期完工商轉。另本部能源局已完成修訂「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相關條文,建立緊急增購電力之機制,以善用汽電共生系統之供電潛力。
(二)需求面:台電公司已完成修訂需量競價措施,並規劃透過建置需量競價用戶平臺、公開揭露競價相關訊息、提供用戶線上報價管道,便利用戶參與,同時規劃時間電價,以提高抑低尖峰用電之效果。
三、為因應今夏維持穩定供電之作法:
(一)密切了解今年氣象可能變化、降雨情形及颱風可能侵臺情形,針對水庫水文運用做好水力電廠發電規劃及準備。
(二)要求各電廠機組如期完成大修、定期及檢修工作,並請各核能、水力及火力電廠(含IPP)於105年5月底前加強維護相關發、變電設備,減少臨時性停機檢修,必要時提高燃氣IPP發電量以增進整體系統調度彈性。
(三)加強發電機組運轉維護,追蹤管控發電機組故障檢修狀況,以確保機組故障率降至最低,增進系統供電能力。
(四)為使民眾獲得更透明用電資訊並宣導節約用電,於台電公司網站定期揭露系統供電情形。於用電高峰時期,擴大推動需量競價、加強負載管理,以抑低系統尖峰負載。
(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支持服務業發展不能只問「科技含量」結果,而犧牲服務精髓,減緩服務品質全面性提升及民眾需求的成長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院臺專字第105008308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3-327)
許委員就政府支持服務業發展不能只問「科技含量」結果,而犧牲服務精髓,減緩服務品質全面性提升及民眾需求的成長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為協助服務業發展,自102年度起推動「加強投資策略性服務業實施方案」,由國家發展基金匡列100億元,專款用於投資國內服務業,相關推動情形說明如下:
(一)本方案投資範疇的篩選原則,並非以科技含量,而採產業關聯大、就業規模大、高產值、高輸出潛力等「兩大兩高」原則,篩選資訊服務、華文電商、數位內容、雲端運算、會展、美食國際化、國際物流、健康促進、設計服務、連鎖加盟、觀光旅遊及能源技術服務等策略性服務業,未來將持續納入其他有發展潛力服務業。
(二)自102年2月啟動至105年5月13日已完成投資51家服務業,國發基金專戶投資15億5,514萬元,創投搭配投資12億4,360萬元,並帶動民間投資24億5,004萬元,總投資金額逾52億4,878萬元。
(三)本方案除直接挹注資金,亦借重創投的顧問輔導能量及產業人脈,協助被投資企業串接上下游關聯產業資源,帶動產業價值鏈共同成長。
二、另為協助服務業服務品質全面提升,本部工業局以國家品質獎引導企業邁向卓越經營、協助傳統產業創新研發、協助企業發展國際品牌、促進智慧財產管理與流通應用、協助中小企業技術升級等功能性輔導業務,均將服務業納入重點協助對象,更有特別為服務業匡列額度者,推動情形說明如下:
(一)以國家品質獎引導企業邁向卓越經營
國家品質獎成立於79年,該獎以推動持續改善、全員參與之全面品質管理制度為目的,初期以製造業為主,為因應服務業發展趨勢,於89年起全面開放服務業申請。
(二)協助傳統產業創新研發
補助傳統產業業者(含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導入新技術或設計美學,進行新產品開發或設計。
(三)協助企業發展國際品牌
針對有意發展國際品牌之企業(包括服務業),提供顧問診斷諮詢及各項輔導專案,包括品牌定位、品牌識別、品牌溝通、品牌行銷、通路管理、通路布局、品牌智財、品牌設計、產品力提升等輔導專案內容,綜整企業品牌發展戰略,提升國際競爭力。
(四)促進智慧財產管理與流通應用
透過企業自行檢視、教育訓練、智財管理工具、診斷及輔導、線上驗證作業等多元輔導資源,並依產業所需,提供分級輔導服務。此項計畫並不限製造或服務等產業,目的為協助企業建立完備的智財管理制度,強化企業競爭優勢。
(五)協助中小企業技術升級
針對中小企業提供短期程、小額度、即時性的技術改善需求,由財團法人、大專院校及技術服業者等輔導單位運用既有成熟技術能量,協助改善。
三、持續推動商業服務生產力4.0、資訊服務業、設計服務業及創意生活產業,引導其強化服務精隨,創造民眾對其需求之成長,相關推動情形說明如下:
(一)推動商業服務生產力4.0
協助批發零售、餐飲、物流及電子商務等服務業,例如:供應鏈重整之物流推動計畫、服務業創新研發計畫、商業服務價值提升計畫、智慧聯網商區整合示範推動計畫等,以商業服務流程改造,搭配行動雲端技術平臺,形成網實整合服務網絡,強化企業之客製化服務能力及對消費市場之預測與因應能力。
(二)推動資訊服務業
1.輔導資訊服務業建立創新服務能量,促成應用典範輸出
資訊服務業是協助各行各業走向升級轉型、創新發展的重要推手,本部持續輔導資訊服務業者建立雲端服務、物聯網、大數據、行動應用等新興應用解決方案及服務能量,促成國內製造、金融等領域之典範應用輸出海外。
2.促進企業導入資訊應用,提升效能及品質
引進製造業服務化國外成功經驗及典範案例,輔導企業導入資訊應用,善用數據資料分析,朝向掌握消費者需求、強化通路經營管理、即時調整產品設計、生產等方向發展。
(三)推動設計服務業
1.推動金點設計獎國際化
自103年起推動金點設計獎國際化,首次開放全球華人地區報名,並舉辦高規格、具尊榮感之頒獎典禮,提升本獎國際化形象,加速臺灣設計產業與全球設計良性競爭。
2.結合中央與地方共同辦理「臺灣設計展」
自92年開辦迄今已有13年歷史,每年由中央結合地方共同辦理,共同創造合作效益,將活動成效回饋在地產業,並推動全民設計運動。104年由本部工業局及宜蘭縣政府共同主辦,以「Makers Boom! 設計。精造」為主題,假宜蘭中興文化創意園區舉辦,展覽16日共吸引近20萬人次參觀。
3.協助臺灣設計業者參與國際專業拓銷展會
以「臺灣設計館」之共同形象參與活動,協助業者推廣臺灣設計品牌,推動臺灣原創設計進軍國際,拓展商機。
4.協助各小型設計業者組成互補設計團隊
整合價值鏈各小型設計業者組成資源互補之設計服務團隊(Design Team),聚焦重點產業輔導開發具差異化與特色化的產品或服務,提升產業競爭力。
(四)推動創意生活產業
以建置產業資源整合平臺,提供諮詢診斷輔導服務,協助產業升級轉型,強化服務連結,推廣創新經營模式;並結合旅遊、媒體通路及運用網路、社群等新興行銷工具,擴散生活風格經營趨勢,帶動整體產業發展。
四、我國服務業已有部分企業享譽國際,例如鼎泰豐、85度C等,顯示我國服務業具有相當國際發展潛力。未來本部將持續協助推動服務業,期望對內優化自身體質,對外提升國際競爭力,以推升我國經濟成長動能。
(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院臺專字第105008310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3-340)
黃委員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一、按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簡稱眷改條例)第 22 條規定,在改建規劃階段,原眷戶已達2/3以上同意改建,為避免少數人之反對或不配合,致使眷村改建作業無法推動或有所延滯,損及大多數人之權益,造成眷村土地無法達成最佳經濟效益,故眷改條例乃規定於同意改建達2/3時,得將不同意改建眷戶之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註銷,此一立法目的尚無悖於比例原則,亦未逾越立法權形成自由之範圍。
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27號解釋,亦認眷改條例對於不同意改建眷戶得註銷其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並無違反憲法平等原則,惟眷戶喪失各項輔助及補償權益,顯然較違占建戶更為不利,相關法益權衡未臻妥適。案經國防部綜合檢討後,分別就補償時機、標準、立法目的、歷年本條例處理類案一致性與公平性及兼顧眷改基金財務短絀等整體通盤考量,擬定眷改條例第22條修正條文草案,擬對強制執行完畢前,經主管機關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自行配合騰空點還房地者,按地方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標準,由眷改基金予以補償。有關不同意改建眷戶法益權衡說明如下:
(一)具原眷戶身分始得領取輔助購宅款
依眷改條例第5條規定,原眷戶享有承購依本條例興建之住宅及由政府給與輔助購宅款之權益。另為使改建作業順利推動,同條例第22條亦規定對於不同意改建眷戶得註銷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因此,僅有同意改建之原眷戶得領取輔助購宅款,遭註銷權益之不同意改建眷戶,因已不具原眷戶身分,自不得領取輔助購宅款。今倘對不同意改建眷戶之身分,再給予輔助購宅款,在法理上將產生相互矛盾之處。
(二)不同意改建眷戶與違占建戶之法益權衡:
1.按眷改條例第 23 條關於補償違占建戶之特殊恩遇措施,係為避免部分眷村內違占建戶無法排除,而影響眷村改建整體工作進行,又因採循現行司法拆屋還地訴訟程序時程過長,爰明定對配合搬遷之違占建戶拆遷補償及提供住宅價售,並洽請各該地方政府提供優惠貸款之自我妥協退讓措施。至於不配合搬遷者,即予訴訟排除,除不得領取拆遷補償款外,並追收其使用期間不當得利。因此,不論是不同意改建之原眷戶或不配合改建之違占建戶,依現行法令均不得領取任何輔助或補償權益。
2.依司法院釋字第727號解釋指出不同意改建眷戶喪失所有權益,顯然較配合改建作業之違占建戶更為不利,惟並無指出該如何具體改進,更無所謂『不同意改建眷戶,得享有之權益應介於同意改建之原眷戶與違占建戶之間』之論述,而係讓主管機關有更大裁量空間規劃後續改進措施。因此,國防部在後續檢討改進措施時,自得依全般綜合考量結果,作出合理適當之規劃。
(三)考量眷改基金財務狀況
依眷改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資金應以第4條報經行政院核定之老舊眷村土地及不適用營地處分得款運用辦理,不得另行動支其他經費支應」,亦即本部執行眷村改建工作並無編列年度預算;同條第3項復規定「前項土地因市場狀況未能及時處分得款時,應由改建基金依實際需求融資墊付之」,眷村改建係就眷改土地先為作價計算,核算原眷戶應得款項後,由改建基金融資墊付,目前眷改基金尚有融資新臺幣332億元未結算償還。經財務評估,國防部版本需由眷改基金支出約新臺幣4億餘元,而委員提案版本則約新臺幣8億餘元,勢必影響眷改基金融資償還計畫。
(四)經核算委員所提修正版本之補償金額,對於現居坪數大之眷戶,其補償金額與原眷戶原享有之權益相差無幾,甚至有超過原眷戶權益之虞,補償顯屬太過,恐將引發公平性之質疑及原同意改建戶之非議。
(五)綜上,國防部幾經全般考量,就一致性、公平性及基金負擔等事項為整體評估,擬定之補償方案,就執行面而言較屬妥適可行,仍請委員支持參考。
三、針對不同意改建眷戶長期占用眷(舍)地遭訴訟排除乙節,考量眷地長期遭占用無法收回處分,將影響眷改基金收支平衡,甚而加劇融資償債困難。因此,國防部基於土地管理機關之職責,並參照「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及「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等規定,處理方式均先以協調方式請占用者自行騰空點還房地,經多次協調未果或無法達成共識,最終始以提起訴訟方式來排除占用,以使眷改工作能順利推動,絕非以興訟為唯一解決手段。另外,在修法過渡期間,已提起訴訟之案件,為加速解決爭端,倘個案聲請停止訴訟程序,國防部將依實際情況,同意停止訴訟程序,並利用停止期間繼續協商和解事宜。
(九)行政院函送徐委員國勇就籲請政府提出風力發電機與建物適當距離規範及發生事故時緊急應變措施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院臺專字第105008307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3-316)
徐委員就籲請政府提出風力發電機與建物適當距離規範及發生事故時緊急應變措施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說明如下:
一、我國風力發電推動現況與目標:
(一)為引領我國風能發展,創造自有、乾淨綠色能源,本部能源局自89年起積極推動風電開發應用,帶動台電公司及民間業者相繼投入海陸域風能開發,至105年3月,我國陸域風力機累計裝置容量達64.9萬瓩。
(二)行政院於101年2月8日核定本部推動「千架海陸風力機」計畫,目標規劃於109年開發完成陸域風力機450架,裝置容量達120萬瓩,並規劃將風能開發由陸域逐步延伸至離岸,於119年完成設置海域風力機800架,裝置容量達400萬瓩,屆時我國海陸域風力機總數超過千架,總裝置容量達520萬瓩。
二、有關風力機設置適當距離問題:
(一)近來我國陸域優良風場開發漸趨飽和,產生風力機設置與鄰近建物空間競合現象,導致民眾對風力機噪音及發生意外之可能性產生疑慮。目前大多數國家均以噪音管制為主,僅少數國家訂有固定距離之規範,國際間尚無一致性規範及作法,仍待廣納意見研議。
(二)為完善風力機設置適當距離管制規範,本部能源局業已辦理多場諮詢會議及實驗性聽證會,惟各界仍無共識。未來將持續邀請各界參與相關會議,審慎聽取各方意見,形成政策共識,期早日提出我國風力機與建物間的適當距離規範。
三、風力發電機事故應變標準作業流程問題:
(一)104年8月8日蘇迪勒颱風侵臺,造成台電公司臺中港風力發電站風力機斷裂,本部能源局即依「電業法」規定,查核該發電站是否落實電業設備檢驗維護制度,調查結果係因風力機轉向及旋角系統遭強風破壞,導致塔架倒榻及葉片斷落。本部能源局已要求台電公司提升相關系統抗颱能力,預計105年6月底全部完成。
(二)105年4月28日台電公司彰濱工業區風力發電站第31號機組發生火警事件,該機組丹麥原廠專業技師已會同台電人員登上事故風力機查證採樣,將帶回原廠研判起火原因,本部能源局亦將於105年6月29日率電業設備查驗專家小組赴現場查驗。
(三)查台電公司於97年6月訂有「風力發電機組消防救災作業」,作為風力機消防事故之標準應變措施。本部能源局將要求台電公司納入如葉片斷裂事故等應變作為,以持續精進相關應變標準作業流程,落實電業設備自我檢驗維護,並邀請產學研專家組成「電業設備查驗小組」辦理電業設備現場查驗,俾完善我國再生能源發展。
(十)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企業用人徵才求才申請書應附學生在校獎懲紀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院臺專字第105008308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3-320)
陳委員就企業用人徵才求才申請書應附學生在校獎懲紀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教育部為延續深化與落實普及品德教育,特訂頒「教育部品德教育促進方案」,並復於民國103年3月11日修正該方案,著重「品德核心價值」與「行為準則」之實踐、深耕,鼓勵各地方政府與各級學校規劃因地制宜之策略,融入臺灣社會核心價值(正直、善良、誠信、勤奮、進取、包容、廉潔、廉能等),以「多元教學方法、學校特色推動、教師典範學習;品德向下扎根;師生成長、家長參與、民間合作、全民普及」為重點,使品德教育由學校教育正向擴展至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並提升品德教育實施深度與廣度,培養學生兼具人文素養、專業謀生能力及多元軟實力。
二、另教育部為鼓勵各級學校推動品德教育教學,辦理「教育部補助辦理品德教育推廣與深耕學校計畫」,以期帶動整體學校社群之品德教育發展與永續經營;又為使品德教育之推動與家庭教育密切結合,該部亦持續推動「慈孝家庭月」及「祖父母節」等宣導活動,希冀藉由舉辦孝親家庭楷模選拔表揚及相關創意活動等方式,引導親職與學校教育正向發展。
三、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就服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復依就服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規定:「本法第5條第2項第2款所定隱私資料,包括下列類別:一、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二、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三、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雇主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不得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另隱私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就服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未規範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又求才雇主如因法令規定而須檢具上開各項隱私資料,亦屬就服法所稱就業所需之範疇。有關陳委員所提於求才申請書增列獎懲紀錄一節,依上開規定,雇主招募員工請求職人提供資訊,應符合「是否屬就業所需」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之規定;考量各行業及職業屬性不同,如個別求才廠商基於就業所需請求職者提供「在校獎懲紀錄」,已可於「求才登記表-所需文件-其他」欄位填寫,爰無需於求才登記表新增「在校獎懲紀錄」欄位或強制列入應附文件。
(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請事前化解推動加入TPP必然出現的反對聲浪與抗議及應對受害產業周延規劃救濟制度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院臺專字第105008308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3-321)
許委員就建請事前化解推動加入TPP必然出現的反對聲浪與抗議及應對受害產業周延規劃救濟制度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為推動加入TPP,各部會業就我國經貿法規與TPP條文規範完成第一波法規落差檢視,並提出修法草案及配套措施報送行政院。本部業彙整各部會資料完成影響評估報告初稿,將由新政府團隊檢視後,搭配上述法規檢視結果,適時對外公布,並加強國內溝通與意見徵詢,以凝聚全民共識。目前已推動下列工作:
(一)105年成立「TPP溝通專案辦公室」,作為與大眾雙向溝通之平台,迄105年5月,已完成拜會工總、商總、農聯社等43場次產業溝通活動、11場校園活動,並拜會雲林縣政府及臺中市政府等縣市政府。
(二)網路溝通:設置「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專網」及臉書「TPP來面對」粉絲頁,迄105年5月,TPP專網瀏覽數約19.2萬人次,臉書粉絲頁約14.8萬人次。
二、關於對受害產業的救濟規劃:
(一)為因應我國加入TPP等區域經濟整合所可能帶來之衝擊,立法院已於104年12月15日三讀通過「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條例重點包括:
1.適用對象包括農業、工業及服務業。
2.政府主動提供預防性措施:針對內需型或競爭力較弱之產業,事先提供預防性或加強輔導措施。
3.個別企業及勞工得主動申請損害認定。
4.設置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基金,基金規模為新臺幣100億元(將分10年編列)。
(二)復查行政院於99年核定「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匡列之982億元,則政府整體可運用於因應貿易自由化之金額達1,082億元。
(十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一個和平穩定之兩岸關係符合美日國家利益乙節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院臺專字第105008310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3-342)
黃委員就一個和平穩定之兩岸關係符合美日國家利益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近年在我國衡酌整體國際及兩岸局勢,並審慎推動相關政策下,臺美及臺日關係獲得長足進展。美國近兩任國務卿柯琳頓(Hillary Clinton)及凱瑞(John Kerry)均曾先後公開表示,我國係美國「重要的安全與經濟夥伴」;日本首相安倍晉三與外相岸田文雄亦曾多次表示,臺灣係日本「重要夥伴及珍惜友人」。
在臺美及臺日關係增溫、雙邊互信強化之同時,美方與日方亦肯定我在穩定兩岸關係之相關作為。美國務院首席亞太副助卿董雲裳(Susan Thornton)上(104)年5月演講時,及曾公開強調「穩定發展的兩岸關係是臺美雙邊緊密合作之重要成分」(important ingredient);日本官房長官菅義偉亦曾於上年11月記者會表示,兩岸關係對於區域及世界十分重要。
未來本部仍將持續密切觀察國際及兩岸情勢之發展,並在現有基礎上,妥善處理兩岸關係,並進一步強化我國與美日等區域主要國家之雙邊關係。
(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少子女化對高等教育所帶來的衝擊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5008365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4-355)
許委員就少子女化對高等教育所帶來的衝擊等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為協助大專校院因應少子女化現象,本部業於104年3月27日發布「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方案」,強調高等教育資源重新整合規劃,提供大專校院多元發展的經營型態,以具體協助各大專校院發展轉型。
二、上開方案包含「高階人才躍升」、「退場學校輔導」、「學校典範重塑」及「大學合作與合併」4大執行策略,相關策略說明如下:
(一)「高階人才躍升」策略係引導學界教研人員,由學校教學工作投入社會多元領域或產業發展,本部並已建置大專校院高等教育人力躍升培訓及媒合平臺,蒐整產業職缺,以進行轉介服務及後續輔導。另方面推動菁英導入產業發展人才轉型,建立學校補助機制,以協助大專校院教師貼近產業。
(二)「退場學校輔導」策略,係依據「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從招生情況、評鑑結果、欠薪狀況、人事指標、財務指標、教學品質查核及法制面等篩選項目,作為本部輔導學校之裁量基準。上開改善輔導機制啟動後,學校仍無法有效改善教育品質而停辦者,本部將確保學生受教權益,並協助教職員工辦理退休或轉介至其他學校與其他產業機構等。
(三)「學校典範重塑」策略,鼓勵學校依其優勢及特色發展,從產學合作、國際合作、實驗教育等3面向著手,提出創新計畫,本部並以「法令鬆綁」為主,「經費獎勵」為輔,希望學校透過創新經營的理念,改變經營模式。
(四)「大學合作與合併」策略,則透過策略聯盟、大手牽小手,大專校院合併等方式,透過區域資源整合,提供資源較缺乏學校輔導及支援,進一步合理調整高等教育規模及區域發展特色。
三、目前針對私立學校監督,本部除透過財務監督、教學品質查核、公開註冊率、財務等校務資訊外,並要求專案輔導學校改善教育品質,維持校務基本營運所需之經費;另鼓勵學校重新審視發展定位,配合社會產業趨勢,辦理社會福利或長照機構,改變現行經營模式。
四、依目前私立學校法之規定,學校法人解散清算後,除合併之情形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可捐贈公立學校、其他私立學校之學校法人,或辦理教育、文化、社會福利事業之財團法人,亦可歸屬於學校法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但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未來亦可透過跨部會討論賸餘財產之運用,以達資產有效活化。
五、另為使私立大專校院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作業程序更為便利,本部已制定「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條例」(草案),針對個案提供法令諮詢及行政協助外,並明定其所需用地屬於都市計畫土地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優先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辦理迅行變更程序,提升整體效率,增加改辦誘因。
(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對人員進出更開放、創造更佳的投資與創業環境,以期吸引到境外優秀人才,創造企業與產業上升的動力,為台灣聚攏人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5008365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4-354)
許委員就「政府應對人員進出更開放、創造更佳的投資與創業環境,以期吸引到境外優秀人才,創造企業與產業上升的動力,為台灣聚攏人才」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在全球化的知識經濟時代,量足質精的人才是國家競爭力核心,然而近年來我國面臨人才高出低進、國際人才競逐激烈、國際化市場就業環境不足、外籍人士來臺法令限制及國內薪資勞動條件不佳等問題。為因應前述人才問題之挑戰,並期可延攬更多優秀外籍人才來臺,本院業於104年9月起,推動「全球競才方案-Contact Taiwan」,其主要策略及重點工作如下:
(一)啟動全球攬才:透過「行政院全球攬才聯合服務中心」(已於104年8月7日揭牌)及擬建置「海外人才媒合單一網路平台」之網實合一的服務方式,協助延攬外籍人才,並於全球29館處成立攬才服務窗口,鎖定十大關鍵領域,結合公協會力量,延攬特定人才或團隊。
(二)提高我國競才條件:透過調整彈薪制度,已完成「國際及新聘人才占獲彈薪人員總人數10%」及「由個別審核改為總額補助,提升效率」等工作;經濟部於研發補助計畫新增「國際研發人員」項目,100%給予補助;運用工業合作計畫,引進14項國際關鍵技術及3件人才培訓專案;將公設財團法人科研機構納入彈薪適用範圍,採「員額外加原則」;並研議協助公設財團法人科研機構延攬創新研發人才。
(三)建構友善留才環境:為簡便工作居留程序,修正「就業服務法」並擬建置「外籍白領人士線上申辦平台」;為加強外籍人才退休保障,修正「國籍法」;為強化企業留才誘因,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等。
二、為鼓勵民間技術創新及應用發展,創造更佳的創新創業環境,本院於102年12月啟動為期5年之「創業天使計畫」,截至本(105)年3月,前揭計畫通過之205件輔導案中,青年創業案件為157案,約占通過案件7成,累積核准輔導金額為5.24億元。於完成輔導25家青年創業企業中,已帶動新增投資額1.69億元,取得新專利9件,拓展虛擬或實體通路276處,新增就業人數163人外,並協助推薦1家新創業企業登錄創櫃板(武林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院將請相關行政部門賡續檢討放寬外籍人才來臺工作之資格條件、降低企業聘僱門檻,並透過全方位攬才措施,佈建海外人才網絡及建立海外追蹤聯繫機制,俾協助國內學研機構及企業向全球競才,並期藉由協助國內企業提高薪資等用人條件,聘用外籍優秀人才,提升我國經濟動能及國家競爭力。
(十五)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培慧就我國打擊非法、未報告、未受規範漁撈活動(IUU)改善遠洋漁業管理制度,建議針對現行遠洋漁業管理制度及輔導措施提出報告,並依我國遠洋漁業特性,建立分級管理制度及輔導措施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5008307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3-318)
蔡委員就我國打擊非法、未報告、未受規範漁撈活動(IUU)改善遠洋漁業管理制度,建議針對現行遠洋漁業管理制度及輔導措施提出報告,並依我國遠洋漁業特性,建立分級管理制度及輔導措施等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遠洋漁業係指以漁船赴公海及他國專屬經濟水域從事漁撈活動之產業;漁業種類包括鮪延繩釣、大型鰹鮪圍網、魷釣兼秋刀魚棒受網等。
二、為保育及管理高度洄游與跨界魚類資源,避免過度捕撈,全球三大洋均已成立政府間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RFMOs),期透過政府間的合作,維護全球漁業資源的永續利用。
各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針對其公約水域之管轄物種,依資源研究及評估產出之科學建議,據以訂定養護管理措施以維護漁業資源;各會員國及合作非會員國均需遵守各該組織公約及所通過之養護管理措施,以確保公約水域內各項養護管理措施的確實執行。
三、由於我國遠洋漁業規模龐大,因此聯合國於1995年通過之「聯合國魚群協定(UNFSA)」創造「捕魚實體」一詞,為我國量身訂作參與國際漁業組織的空間。政府為維護我國遠洋漁船在三大洋的作業權益,自此以捕魚實體身分,積極參與三大洋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目前我國主要參與之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如次:
(一)鮪類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包括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WCPFC)、美洲熱帶鮪魚委員會(IATTC)、南方黑鮪保育委員會(CCSBT)、大西洋鮪類保育委員會(ICCAT)及印度洋鮪類委員會(IOTC)。
(二)非鮪類漁業管理組織:包括南太平洋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SPRFMO)、北太平洋漁業委員會(NPFC)。
四、雖我國在前揭各RFMO參與身份各有不同,惟因我國漁業實力堅強,在各RFMO均係為重要之參與方,故我國除積極派員出席相關會議以爭取漁獲配額,亦積極配合遵守各RFMO通過之養護管理措施並將相關規範內國法化,據以落實執行,以善盡我國身為遠洋漁船船籍國之責任。
五、現行遠洋漁業主要管理制度:
(一)建立漁船白名單制度:相關RFMOs已透過建立漁船白名單方式管理進入公約水域內作業之漁船及其卸售漁獲物行為,我國亦依各RFMO決議定期提報作業漁船白名單資料。
(二)輔導安裝漁船監控系統(Vessel Monitoring System, VMS)及電子漁撈日誌(E-logbook):已落實推動遠洋漁船必須安裝VMS系統,每日回報船位,並填報漁獲資料。
(三)單船漁獲限額管理:針對赴三大洋從事捕撈鮪類及類鮪類漁船,依據我國於各RFMO所獲配之管制魚種的漁獲配額,據以分配我漁船使用,並管控我國漁獲量不超出我國漁獲配額。
(四)漁獲物海上轉載管理:原則禁止漁船海上轉載漁獲物,只有在運搬船上配置有各RFMO所派遣之區域性觀察員之情況下,方得進行海上轉載,並需於轉載前事先經船旗國核准,並於轉載後申報轉載確認各魚種別漁獲量。
(五)卸魚聲明書申報制度:因應國際規範、漁業資源保育及產業發展需求,落實漁獲物來源查核及掌握漁獲量數據,本會於104年3月18日公告實施適用所有特定漁業漁船於國內外港口卸魚之「卸魚聲明書申報管理規定」。
(六)建立漁獲證明文件制度:漁獲證明文件係RFMOs結合生產國及市場國,控管漁獲產銷流程防止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IUU)漁獲運銷的方式。我國配合RFMOs針對大目鮪及劍旗魚分別採行漁業證明書(Statistical Document, SD)進行管理,另為更有效及確實掌握漁獲統計資料及流向,對南方黑鮪及黑鮪採行更加嚴格之漁獲證明書制度(Catch Documentation Scheme, CDS)。
(七)建立觀察員制度:為蒐集更準確之漁船作業資訊,各RFMO均通過相關建、決議案,要求漁船需配置一定比例之觀察員,我國配合依作業漁船船數或努力量比例配置觀察員,以確實掌握真實漁獲資料。
(八)公海登臨巡護:WCPFC通過公海登臨檢查措施後,我國已分別同意與紐西蘭、庫克群島、美國、日本、法國及澳洲等6國於中西太平洋公海相互登臨檢查對方漁船。
我國海巡署巡護船並每年經常性赴中西太平洋公海執行巡護任務。
(九)強化水產品可追溯性:執行漁獲及漁產品貿易(代理)商稽核策略計畫,輔導貿易商或代理商建立採購、銷售漁獲與漁產品行為準則及作業流程,確保其採購自國內或國外漁船捕撈之漁獲物不涉及IUU行為。
六、輔導措施:提供漁民申請業務之窗口並輔導瞭解國際漁業管理趨勢:
(一)提供業者便捷的服務與諮詢:本會漁業署設有人民服務中心,供業者申辦各項證明文件及海上漁獲物轉載卸魚等相關申報、核准窗口,提供業者便捷的服務。
(二)邀請業者充分參與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會議:各RFMO均每年定期舉辦會議,以檢討訂定各項保育與管理措施,為維護我國權益,我國每年均派員參加會議並邀請相關遠洋漁業公(協)會派員參加,以讓業界瞭解國際漁業管理趨勢及其所通過之各項保育與管理措施。
(三)在國內法規訂定之前,均充分與業者協商、溝通:本會(漁業署)在將各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所通過之保育與管理措施內國法化前,均事先與相關公(協)會協商、溝通並取得共識,以利各項保育與管理措施之推展。
(四)航前講習:國內業者在取得赴洋區作業許可,於出港作業前,本會漁業署對漁業人及船長進行航前講習,以利遠洋漁業從業者瞭解管理規定。
七、我國長期推行前述各項遠洋漁業管理及輔導措施,且在各RFMO之各項養護管理措施遵守程度達一定標準之上,然去(104)年10月1日歐盟以市場國角色依其第1005/2008號IUU法規檢視,以我國漁業法律架構有缺失、罰則過輕與不法所得利益不相襯導致無法嚇阻IUU漁業行為、缺少對遠洋船隊有效管理、未能系統性遵循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相關義務等,指認我國為打擊IUU不合作黃牌國家。
為展現我國打擊IUU漁業之具體作為,我國除強化並改善各項既有之管理制度與措施外,並著重法律架構之修正,以國際相關文書所列之原則及漁業管理組織之措施為基礎,並參考鄰近國家之遠洋漁業相關法規及國際趨勢,研擬「遠洋漁業條例」草案,並配合擬具「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及「漁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該三法草案已於本年3月17日送大院,並於3月25日經一讀送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遠洋漁業條例(草案)中,將有關國際漁業組織所通過之養護管理措施內國法化,於條例中授權明定;此外,清楚定義相關名詞及重大違規之樣態,另依據違規樣態及程度制訂適當罰則。罰則部分則參考國際上現階段所採行「剝奪不法利得」及「具嚇阻性」之精神,以漁船噸級別分訂高額之金錢罰為主,並搭配收撤照、沒入漁具、漁獲或甚至漁船等行政處分,若有累犯則將再提高罰則以達嚇阻作用。希望透過強化法律架構加重違規捕魚罰則,以積極推動合作打擊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IUU)漁業活動,並善盡國際打擊非法漁業的責任。
九、遠洋漁業條例(草案)中,針對重大違規,按漁船噸級別分訂定不同金額之金錢罰,係考量遠洋漁船不同噸級別即具備有不同的漁撈能力(漁艙容積),漁業所得利益與其漁撈能力為正相關,故裁罰標準以噸級別作為區隔,以使高所得者所受裁罰較低所得者為重,符合比例原則,並達實質嚇阻之效。惟遠洋漁船赴各區域漁業管理組織之公約水域作業,均需恪守各RFMO所制定之各項保育與管理規範,而各RFMO並無依漁船噸級實施分級管理,相關管理措施均一視同仁、所有漁船一體適用之。
十、遠洋漁業主要係依據其漁業種類別不同,而具有不同之作業模式,如:鮪延繩釣漁船與鰹鮪圍網漁船即有作業特性之差別,但同為鮪延繩釣漁船,一百噸以上或以下之漁船,則係因其船體大小影響其在海上連續作業期間及距岸遠近,而實際採用之作業模式並無區別;鑒於RFMOs各項規範並無依漁船噸級實施分級管理,故我國將RFMOs各項養護管理措施內國法化成為我國內規範時,對相同漁業種類之漁船均採取一致性之要求與規範,另針對不同作業組別分別訂定各捕撈魚種之漁獲限額,業者如依國內相關規定申請其所屬漁船赴遠洋漁區作業,自需符合各RFMO所要求之標準及規範,始取得遠洋漁業作業資格及其各船漁獲限額。
十一、未來,各項遠洋漁業管理及輔導措施之推動,仍將遵循各RFMO所制定之養護管理措施以符合國際規範,惟將視實際需求,特別強化小型鮪延繩釣漁船部分之輔導或規範之說明,以利所有從事遠洋漁業之漁船,均能共同遵守相關措施,以一同維護海洋漁業資源之永續利用。
(十六)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培慧就禁止含瘦肉精豬肉進口及養豬產業升級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5008308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3-319)
蔡委員就禁止含瘦肉精豬肉進口及養豬產業升級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目前乙型受體素為行政院農委會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動物用藥品(不包括作為供牛隻使用之含藥物飼料添加物),故萊克多巴胺(以下簡稱萊劑)仍禁止做為豬飼料添加物,衛福部現階段不會訂定豬肉產品中萊劑之殘留容許量,並將配合「安全容許、牛豬分離、強制標示、排除內臟」之政策目標,持續執行邊境與市售肉品之衛生安全監測,為國人之飲食健康善盡把關責任。
二、另有關提高進口肉品殘留藥品之抽驗比率達20%部分,查各國進口豬肉自民國103年後無檢驗不合格紀錄,為加強保障國人飲食權益,衛福部食藥署將依「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提高抽驗率,並針對邊境查驗不符規定之食品,提高其查驗方式等級,最高得為逐批查驗。
三、又,目前衛福部食藥署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規定執行之二級品管制度,為對具有工廠登記之食品製造業進行「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準則或「食品安全管制系統」(HACCP)準則符合性之規範,屬整廠區之系統性驗證,而非單一產品,驗證執行內容不含產品抽樣檢驗;為提升國人對肉品食用之信心與安全,肉品及其加工品納入二級品管驗證制度將列為未來規劃。
四、此外,為建立安全肉品驗證制度、促進養豬產業升級及提升產業競爭力,行政院農委會已採取措施如下:
(一)有關肉品驗證制度部分:
1.自95年起推動豬肉產品產銷履歷驗證制度,截至104年底,累計有117家養豬產業業者通過驗證;自78年起推動優良農產品證明標章(CAS),104年有28家冷藏、冷凍豬肉廠商通過驗證。
2.持續補助地方政府辦理通過驗證畜牧場、屠宰、分切場及販售場所之行政檢查及產品品質抽驗業務,104年辦理行政檢查810件,查有1件產品包裝標示不符規定,已移請地方政府依法裁處,市售產品衛生安全品質抽驗268件,結果均合格;另104年CAS冷藏、冷凍豬肉廠商之衛生安全抽驗34件,結果皆合格。
3.賡續辦理產銷履歷與CAS豬肉之相關推廣及宣導,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推動及辦理認驗證事宜,並持續維護產銷履歷資訊系統運作穩定,以及配合各類履歷產品產銷現況,適時增修驗證產品品項。
(二)有關促進養豬產業升級及提升產業競爭力部分:
1.提升種豬效能:加強推動國產優良種豬科技育種,強化種原品質,藉由執行種豬檢定、登錄及基因篩檢等措施,提高種豬生產、生長、飼料效率及屠體品質。
2.降低生產成本,提高經營效率:加強輔導業者採異地、批次、分齡之新式生產系統,提升小豬育成率,以及鼓勵豬舍取消一貫化飼養模式、提供現場經營管理與產業整合新概念諮詢輔導,並輔導業者採行規格化、模組化與標準化之豬舍,降低豬隻生產條件之變異性。
3.強化養豬場生物安全風險管控:採行措施包括畜牧場出入口應設有清洗消毒及噴霧消毒設備、發現豬隻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不明原因死亡或發病率達10%以上時向動物防疫機關報告,以及落實豬瘟及口蹄疫預防注射等;另輔導業者推動生產醫學,採批次生產及統進統出操作模式,配合場內生物安全、疫苗使用及正確用藥等觀念,降低場內疾病水平傳播及疫病入侵風險。
(十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陸客縮減,臺灣觀光產業轉型升級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5008366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4-359)
黃委員就陸客縮減,臺灣觀光產業轉型升級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依據世界觀光組織(UNWTO)國際觀光現況報告指出,全球受經濟景氣下滑、國際政治紛擾及恐怖攻擊、亞洲旅遊市場成長趨緩等因素,觀光產業面臨嚴峻挑戰。
二、大陸來臺市場結構改變,104年自由行陸客已占全體陸客31.9%;陸客團在政府優質團政策引導下,除提高旅遊消費支出,亦朝向主題旅遊、區域旅遊等正向發展。惟大陸市場受兩岸政局影響,目前陸方政策未明,引起觀光產業憂心,本部觀光局已多次向陸方對口說明我方支持穩定推動陸客來臺觀光立場。
三、面對國際強烈競爭及兩岸政局影響等挑戰,本部認同委員所建議,積極推動觀光旅遊業轉型升級。對內將強化觀光產業體質、擇優汰劣,協助業者轉型;對外持續分散客源,爭取郵輪、獎勵旅遊、修學旅行及穆斯林等優質旅客。此外,重點推動日本、韓國、港澳、新加坡及馬來西亞等國旅客重遊與區域旅遊,增加東南亞新興市場社群媒體通路之運用與口碑行銷等,以提升旅客來臺滿意度、重遊率與人日均消費。
四、本部觀光局將持續提供觀光平臺,與衛生福利部合作發展醫療觀光、與農委會偕同推廣農業觀光、由文化部篩選可供獎勵旅遊之館所及文化深度旅遊路線辦理海外推廣、與教育部合作運動觀光及從業人員養成、與原民會齊力行銷部落觀光、與客委會聯手推動客庄觀光,以及聯合縣市政府辦理海外推廣等,期整合公私部門相關資源,促使旅客多次來臺重遊,並提升觀光消費金額。
(十八)行政院函送徐委員國勇就外交部為進行對東協國家文宣工作,希望解凍「製作國情資料」預算300萬元一事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5008307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3-317)
徐委員就外交部為進行對東協國家文宣工作,希望解凍「製作國情資料」預算300萬元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該部以主流媒體與新媒體進行外交宣傳工作,其文宣觸及群眾人數與屬性分析:
(一)該部向十分重視我與東協國家之關係,其與我對美、日及歐盟之關係並列為我國外交工作四大重點方向。為向東協國家宣介我國正面形象,該部以主流媒體邀訪、刊物採訪報導、加強網路文宣、策製國情影音資料、媒體投書及文化交流等多元方式推動國際文宣,期營造友我國際氛圍,進而深化我與東協國家之雙邊及多邊關係。
(二)該部近期對東協國家之傳播作為及具體成果包括:
1.上(104)年12月起創刊《台灣光華雜誌》印尼文、泰文及越南文等3語文版雜誌,並配合網站改版增加該3種語文版內容,雜誌以雙月刊方式發行,迄今已出刊4期,先後企畫「台灣小城故事多.全球旅遊新亮點」、「無毒耕作新世界.台灣農業新時代」、「古城.老街.舊屋──台灣在地新演繹」及「紀錄.臺灣──聲、影、誌」等4專題,以多元領域呈現台灣在地種種美好,頗獲東南亞國家友人關注與喜愛,亦為在台新移民們提供母語讀物慰解鄉愁,增進我與東協國家實質友好關係。
2.上(104)年邀請「泰國民族電視台」(泰國數位電視新聞台中收視排名第一)、印尼「第一新聞電視台」(印尼重要電視台)及越南「河內廣播電視台」(節目覆蓋越南各地區,收看人數約2千萬人)等3國電視隊及東南亞國家參訪我經貿及軟實力記者團計19人訪台採訪,透過各電視台在所屬國家收視率領先及報刊讀者多為中高階社經人士之優勢,傳達我文宣重要訴求。
3.配合2015年APEC年會在菲國舉行,製作宣傳台灣隱形冠軍企業對全球經濟貢獻之平面廣告在菲國銷量最大之「菲律賓每日詢問者報」及「馬尼拉公報」刊登,並於CNBC Asia頻道播出70檔次30秒廣告「Taiwan: A Hidden Force for Global Innovation」,收視區域包括汶萊、柬埔寨、印尼、馬來西亞、緬甸、菲律賓、新加坡、泰國、越南等東協國家,及香港、中國大陸、南韓等。該30秒國家形象廣告另配製越南、印尼語版在兩國機場電視牆及熱門新聞網站等強勢通路密集播放,加乘傳播效益。
4.安排國立台灣戲曲學院「台灣特技團」於上(104)年8月赴越南、泰國、馬來西亞及印尼4國演出8場,吸引各國政界、智庫、學界、藝文界、媒體界人士及民眾約5,000餘人出席,獲國際媒體刊播報導計69篇(次)。
(三)未來對東協國家國際文宣工作重點:
1.策製有關東南亞籍人士與新移民在台生活為主題之英語國情短片,內容包括:東協國家白領階級在台工作、新移民成為台灣媳婦的人生體驗、來台臺留學及新移民之子在台生活及就業情形和東協國家遊客眼中的台灣等,預計將於本(105)年6月30日前攝製完成並上傳該部於YouTube影音平台之「潮台灣」頻道,供各界人士點閱。
2.持續安排東協國家之平面及電子媒體記者來台採訪或刊播專題報導。
3.於國際文宣品如摺頁及影音資料加製東協國家語言版本,以擴大對東協國家之宣傳。
4.續充實《台灣光華雜誌》東南亞語文版內容,並請相關駐外館處協助於駐地推廣。
5.續安排我國優良藝文表演團體赴東協國家演出,展現我國文化軟實力。
二、有關「台塑越鋼廠汙染河川」事件,該部一貫立場為:我政府呼籲海外台商合法正派經營,務必遵守當地法令,倘確實違法,自當依法接受處罰;惟倘蒙受不白冤屈,亦促請越南政府儘速公布事實真相,以還廠商清白,並確保廠商權益及國家尊嚴。駐越南代表處已於第一時間與台塑河靜鋼廠及越南環境資源部與公安部保持密切聯繫,促請越方儘速公布調查結果,並要求越方嚴格取締示威抗議遊行,以確保台商人身安全,並維護合法正當經營之廠商權益。目前越方已洽請美、德、以色列等國學者專家前往調查,諒於近期內公布結果。
三、另有關「東協移工遭仲介剝削……請外交部蒐集各國相關輿情,製作報告,敦請主管機關勞動部、內政部移民署改善,並副知委員研究室」乙節,該部駐外館處均隨時呈報駐在國政、經、社、文等最新情資,尤其攸關我政府及台商之相關資訊,該部均即時轉送政府相關主管部會參考。惟在我國之外籍移工在台受到不當待遇,並非該部國際輿情蒐報範圍之列,該部亦非主管機關,允宜轉請勞動部及內政部移民署等主管機關注意改善,未來並當隨時將相關各情副知委員研究室卓參。
(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臺大醫院電腦大當機事件衍生醫療機構資安控管與維護制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5008309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3-336)
許委員就臺大醫院電腦大當機事件衍生醫療機構資安控管與維護制度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經查臺大醫院本(105)年5月5日發生之資安事件,係因資訊系統上版程式未完成壓力測試,造成資料庫系統資源耗盡,該院已於6日召開檢討會議;教育部並於13日派員督訪,瞭解資安事件發生及應變處理經過,彙整完成督訪資安事件處理報告,並建議該院後續應用程式更新前應實施功能測試及壓力效能測試,即時發現異常並進行改善。
二、另衛福部為確保病人赴醫院就醫之資訊具有「保密性」、「安全性」、「可用性」與「完整性」等,該部在「醫院評鑑基準」第1篇「經營管理」第1.5章中即針對病歷、資訊與溝通管理等業務,要求醫院應訂定資訊管理等作業規範,以確保資訊安全及維護病人隱私,並需訂定相關緊急應變處理機制,相關內容,包含「資訊部門配合臨床及行政部門建立完善作業系統,且院內各系統連線作業及院外聯繫系統功能良好」與「具備資訊管理作業規範,以確保資訊安全及維護病人隱私,並訂有緊急應變處理機制」等評鑑項目,評鑑委員均依其相關規定進行評核;查民國104年評鑑結果,受評醫院在此2項之達成率,均達9成以上。復查臺大醫院每月門診看診人數約28萬人次,每月住院約8千人次,本年5月5日發生電腦設備故障,嚴重影響當天門診、住診、檢查等相關醫療業務,為使該院積極改善電腦資訊系統之穩定性,衛福部亦將函請該院進行檢討並研擬具體改善方案,以避免電腦當機事件再次發生,影響醫院運作及民眾就醫。
(二十)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建議花蓮機場常設兌幣櫃檯一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5008309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3-330)
徐委員就建議花蓮機場常設兌幣櫃檯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臺灣銀行花蓮分行於民國98年4月2日經中央銀行核准於花蓮機場設置兌幣臨時櫃檯,該行於接獲航空站通知,均派員至花蓮機場辦理外幣現鈔或旅行支票兌換,為配合發展觀光政策,未來仍將持續維持辦理兌幣服務。
二、本案徐委員建議內容已由金管會函請銀行公會轉知其會員機構評估參考。鑒於金融機構對服務據點之部署,為其業務自主經營範圍,金管會原則尊重金融業者之決定。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流浪犬管理政策,認應加強絕育與減量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院臺專字第105008365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4-356)
許委員就流浪犬管理政策,認應加強絕育與減量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本會為加強犬隻絕育減量,105年度已成立專案計畫,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強化源頭管控,重點工作如下:
(一)督導地方政府依動物保護法第22條規定,加強於公開場所稽查飼主是否為所飼養犬隻進行絕育,如欲免絕育,亦需要求飼主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提出繁殖管理說明進行申報方得免絕育。
(二)以流浪犬隻最可能之主要產生來源,為有人餵食之半野放犬隻,列為絕育資源重點投入標的,加強督導地方政府應依轄區地理及民眾養犬特性,結合獸醫師、動物醫院、縣市獸醫師公會或動物保護團體等合作,全面推動下鄉絕育工作,以控制流浪犬族群數量,105年度目標設定全國辦理絕育犬(含貓)達11萬隻,較104年度之7萬隻大幅擴增。
(三)加強宣導飼主為所養犬隻管理繁殖等飼主責任,利用文宣DM、平面海報、網路精準banner廣告,關鍵字購買、首頁、社群媒體按讚轉發影片、拍攝微電影廣告、計程車隊、捷運影片、美食廣場電視牆及電影院片頭廣告等宣導絕育重要性,鼓勵民眾自主為所養犬貓絕育。
二、為因應106年起公立動物收容處所停止現行公告12日得人道處理收容動物措施,本會已持續督促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轄區特性規劃執行以下重點策略:
(一)有效根本減少收容動物之來源: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轄區條件,有效執行犬隻族群減量工作,擴增絕育量能,並依動物保護法,要求飼主管理犬隻繁殖,同時鼓勵民眾檢舉棄養並發揮公權力嚴予裁罰。
(二)自源頭根本減少收容動物來源,有效提升動物收容空間之周轉率:全面改善公立動物收容環境,將舊有鐵皮、鐵籠等不良硬體改建為公園化、具隔離檢疫疾病功能之友善環境,提升收容動物健康品質,促成更多民眾參訪認養,並結合民間團體、企業等外部資源,多元擴增送養量能,使動物收容空間更有效利用。
(三)建立公立動物收容品質預警系統:全面盤點檢討現有政府動物收容公務資訊系統,未來將改採動物個體資料全面電子化,即時公開、統計動物收容所在養動物量,建立收容密度臨界值預警功能,供社會各界隨時共同關心動物收容品質,避免在資訊不透明下發生超量密飼之不當狀況。
(四)擴增公私協力合作模式:鼓勵民間團體提升經營體質,協助地方政府擴大志工參與,積極拓展政府民間合作模式,期倍增動物收容、認養推廣、絕育減量、飼主責任教育等工作資源,以增效能。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出口從去(104)年2月以來連續14個月負成長,建議行政院應責成所屬部門加速進行國際經濟整合及因應中國大陸紅色供應鏈進口替代政策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院臺專字第105008365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4-352)
許委員就我國出口從去(104)年2月以來連續14個月負成長,建議行政院應責成所屬部門加速進行國際經濟整合及因應中國大陸紅色供應鏈進口替代政策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我國出口連續負成長,是景氣不佳以及經濟結構性因素所導致,進一步說明如下:根據世界貿易組織(WTO)指出,由於中國大陸經濟成長趨緩、全球金融市場動盪、匯率變動、國際油價及大宗商品價格低落,以及各國採取貿易救濟措施頻繁等造成近年來世界貿易成長速度逐漸趨緩;加上國際電子產品需求減緩,影響我國主要產品-電子、資通訊產品的出口表現;另外新興國家扶植自主供應鏈,減少進口依賴,亦排擠我對其出口;而我國加入區域經濟整合進度落後主要競爭對手國如新加坡、韓國等,也影響我國出口表現。
二、韓國自2007年起開始加快與主要貿易夥伴的經濟整合腳步,現在已成為全球唯一同時與美國、歐盟、東協及中國大陸洽簽自由貿易協定(FTA)的國家。韓國也正加速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談判,並與RCEP(東協加六)個別成員洽簽雙邊FTA。目前韓國已與全球52個國家洽簽FTA,區域整合布局由點、線、構成整個面。由於我國加入經濟整合困難度極高,韓國廠商已取得比我國廠商更多的優惠,使得我國廠商處在不公平的競爭條件。因此我們必須加快對外洽簽FTA的腳步。
三、我國之因應措施:
(一)積極推動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及雙邊FTA,以多元接觸方式,逐一洽簽。以採行多軌同時並進的FTA談判策略,以期能在短時間追趕上韓國,全面提升臺灣競爭力。
(二)持續透過與相關國家雙邊年度諮商會議、官員互訪、亞州太平洋經濟合作會議(APEC)及WTO等對話平臺爭取各國支持與我展開經濟合作協議(ECA)談判。相關進展如下:
1.臺美方面:臺美貿易暨投資架構協定(TIFA)會議為臺美雙邊最重要之經貿諮商管道。第9屆臺美TIFA會議於104年10月1日在臺北舉行,美方對我多項正面作為表示歡迎,包括提升我投資環境之可預測性及透明化、落實營業秘密之保護,以及強化藥品智財權保護等積極作為。雙方將持續透過定期TIFA對話機制,為臺美經貿關係注入動能,創造我國加入TPP之有利條件。
2.臺日方面:我國已與日本陸續於100年簽署投資協議、101年電機電子產品檢驗相互承認合作協議、102年電子商務合作協議及104年避免雙重課稅協議(財政部主政)等,臺日雙方均受惠該等協議。
3.臺歐方面:歐盟執委會104年10月14日公布未來五年貿易及投資政策文件,提及歐盟與臺灣展開投資談判之可能性。我方除持續爭取歐盟及其會員國之廣泛支持外,亦於104年12月臺歐盟經貿諮商會議上就此節與歐方交換意見,盼雙方進一步討論投資相關議題,以為啟動本案進行準備。
(三)推動新南向政策,改變過去以東協及印度為生產基地之定位,將把東協及印度當成臺灣內需市場之延伸來經營,培育瞭解東南亞人才、加強經貿往來、建立對話平臺、增進多元及多方位關係。
(四)針對具優勢出口之產業加強拓銷活動及規模。為促進出口市場多元化,經濟部以兼顧歐美日市場、新興市場及中國大陸三大市場,協助廠商全球布局,每年並選定重點市場加強出口拓銷。另為積極協助廠商開發新興潛力市場,從「行銷拓展」、「能量建構」、「海外服務」及「形象提升」等面向研擬多項拓銷作法。
(五)執行「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協助國內產業因應貿易自由化所產生之影響。
四、中國大陸啟動紅色供應鏈進口替代之對應作法:
(一)開拓新市場:目前正積極推動系統整合方案出口,協助業者將已在本土環境淬煉成熟的方案,如U-Bike、E-TAG、醫療管理系統、LED照明、雲端系統等輸出,拓銷海外市場,以帶動臺灣相關產品發展,提升整體附加價值。
(二)開發新技術:輔導業者投入如雲端、物聯網、生產力4.0等新興技術開發,協助業者掌握關鍵技術,並發展出各種產品及服務。
(三)創造新應用:引導臺灣廠商合作切入垂直應用領域,並進行產業結構升級轉型,引導業者發展整體解決方案如智慧城市、智慧校園等新興應用以提高產品附加價值。
(四)建構新環境:為建構良好的經商環境,並促進我國法規之國際接軌,政府從推動臺灣經濟自由化、國際化之宏觀方向進行法規鬆綁及調適工作。近年來我國已完成多項重要法規鬆綁成果,例如有限合夥法等,未來政府仍會推動法規與國際接軌,並持續與各國洽談貿易協定等,為我國外銷構築合適的發展空間。
(五)推動產業鏈智慧化(生產力4.0):挑選領航產業如電子資訊、精密機械、紡織、零售、物流、生技及精緻農業等,推動產業數位化及智慧生產,協助產業創新。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加速推動發卡機構信用卡晶片化作業,並要求各銀行業者積極防範詐欺類型,強化線上交易安全機制,以建構電子商務市場安全交易環境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院臺專字第105008365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4-349)
徐委員就加速推動發卡機構信用卡晶片化作業,並要求各銀行業者積極防範詐欺類型,強化線上交易安全機制,以建構電子商務市場安全交易環境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查復如下:
一、有關信用卡晶片化作業一節:為降低信用卡偽卡與側錄風險,以及開拓信用卡多元應用商機暨與國際接軌,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銀行公會)自91年起至102年2月推動全國晶片信用卡轉換計畫專案,依據該公會統計,截至該專案結束前,即101年12月31日止,收單面之晶片端末機市占利率已達99.9%且絕大多數之信用卡發卡機構皆已有發行晶片信用卡。
二、為有效防杜網路詐欺案件,以強化線上信用卡交易之安全性,金管會已督導銀行公會及各信用卡機構建立下列機制:
(一)各信用卡發卡機構已設置風險控管機制,主要係依商店類型、刷卡型態、持卡人交易習慣、信用狀況及偽冒態樣等風險因素進行交易控管。而經發卡機構判斷屬異常交易者,發卡機構將以電話照會持卡人、傳送簡訊或人工授權等方式確認交易,俾及時防範,讓盜刷風險降至最低。
(二)各信用卡業務機構應建立有效之「網路交易防盜刷機制」,如持卡人交易時須輸入固定或動態一次性密碼,或即時以簡訊通知持卡人等方式。另亦要求銀行公會彙整及定期更新各發卡機構採行之網路交易防盜刷機制,且於該公會網站揭露,以利民眾查閱。
(三)督導銀行公會建立信用卡詐欺犯罪防制通報機制,當各信用卡機構發生信用卡偽冒詐欺案件時,應以電子郵件向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通報,再由該中心通報全體信用卡機構即時防範。
(四)督導銀行公會與內政部警政署成立聯繫窗口,彙整具偵辦價值之信用卡偽冒交易案件資料,供警政署立案調查,且督導其與檢警調單位及信用卡組織密切合作,共同打擊不法,以強化信用卡犯罪防制。
(五)強化持卡人資料保護:金管會已要求收單機構就網路交易實務作業,應儘量採用信用卡交易資料留存於收單機構端之交易模式,以強化對持卡人資料之保護。
三、另對於網路盜刷事件,持卡人可依據「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3條規定,向發卡機構申請爭議帳款處理,而無須負擔偽冒交易之損失,且發卡機構會提供免費換卡服務,消費者權益不會受到任何影響。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軍隊官兵身心健康照護之預防與治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院臺專字第105008364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4-348)
徐委員就軍隊官兵身心健康照護之預防與治療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強化官兵精神衛生管理,國防部已規範官兵服役之各階段篩檢、管制與輔導作為如下:
(一)服役前:建立與衛福部及內政部間之跨機關篩檢機制,針對報考各種國軍志願役班隊人員及義務役役男,辦理精神病史勾稽作業,預防性剔除罹患精神疾病者入營服役,以維護部隊戰力。
(二)服役間:依「國軍心理衛生(輔導)工作實施計畫之三級防處機制」,落實「一問、二應、三轉介」之自殺防治守門員作為;基層部隊由主官或輔導長擔任輔導考核人員,採定期(每2週)及不定期(依實需)實施個別輔導,主動發掘如適應不良等身心輕症者,由單位轉介至心理衛生中心實施輔導觀察,並透由晤談及心理測驗方式,協助個案紓解心理壓力;對無顯著改善之高風險官兵,或有精神異常症狀時,立即採取針對性輔導作為,並轉介至醫院接受精神專業醫療處置,以協助官兵解決身心疑難;針對健癒出院歸建者,主動通知部隊,建冊「特別個案」追蹤輔導,以落實官兵罹患精神疾病之就醫與轉診作業。
(三)退除役後:國軍官士兵精神疾病鑑定作業及申辦退伍除役流程均有規範,負責精神鑑定之醫評會係依據「精神衛生法」第15條之規定,由醫師、護理師、臨床心理師、職能治療師、社工師、心輔官及監察官等7類專業領域人員組成;個案體位如符合「陸海空軍軍官士官病傷退伍除役檢定標準」及「體位區分標準」之退除役相關規定時,醫院除函知原屬單位官兵病況外,並將同時啟動三方會談,主動邀集部隊領導幹部及病人(含家屬),共同參與研討個案診斷及鑑定結果後,依規定辦理退除役作業。又於除役回歸社區後,除視個案病情輕重、有無傷害危險等持續追蹤關懷外,國軍各級單位可轉介個案至其戶籍地或居住地之衛生主管機關,經評估個案病情與家庭支持程度,予以分級,提供不同頻率之關懷訪視服務及輔導其規則就醫;個案如有傷害,或自傷、傷人之虞,亦得依法通知警察、消防機關協助護送至醫療機構,接受診斷治療或申請強制住院治療。
二、為配合衛福部在精神衛生及心理健康相關政策,並建構良好之精神醫療環境品質,國防部已於民國101年於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成立自殺防治中心,並整合各國軍醫院精神衛生能量,計有醫師101員、護理342員、社工師36員、職能治療師37員及臨床心理師38員,合計554員,病床數1,477床,歷年均接受衛福部醫院評鑑為優良合格單位;國防部已將「精神醫學」列為軍醫及政戰幹部教育訓練之重要課程,加強幹部對心緒失衡或精神違常個案之辨識與應處技巧,並將部隊實務工作及心理輔導課程納入初官職前訓練,以強化精神醫學教育與職前輔導學能;要求各部隊長對初官及資淺人員等新進人員給予關懷及支持,並灌輸正向面對壓力與挑戰態度,以符作戰演訓要求。另衛福部亦將協助國防部,為優化國軍心理素質、加強官士兵對部隊環境之適應力及提供妥善之精神醫療共同努力,以提升國軍整體戰力及完善國軍士兵服役環境。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臺灣港務公司成立至今之轉投資、營運管理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院臺專字第105008364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4-347)
李委員針對臺灣港務公司成立至今之轉投資、營運管理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面臨國際港埠環境變遷與海運成長趨緩,臺灣港務公司(以下簡稱港務公司)為提升營收及整體競爭力,積極拓展港口週邊相關業務(如港勤、物流、貨櫃碼頭經營、郵輪碼頭經營、資產開發等),期以突破舊有地主港營運模式,引進專業優質合作夥伴合資經營,並與民營業者互補共同開創港埠產業發展,以利未來對外拓展營運開創商機。
二、港務公司已成立港勤公司、國際物流公司等2家轉投資事業及刻正籌設觀光發展公司、高雄洲際貨櫃碼頭公司、高雄港區土地開發公司等3家轉投資事業,除港勤公司係由港務公司100%持股外,其餘皆與國內外相關大型業者或地方政府共同合資經營,一方面利用其高知名度與優異對外攬貨(客)能力,將市場做大,另一方面則吸引國內、外資金投資臺灣,帶動國內相關產業發展。
三、前述轉投資事業營運範圍,包含港務公司於航港改制前所自營業務,以及改制後具發展潛力之新營運模式或新商機,並非以新進者角色搶奪既有業者市場或利用國營公司優勢排擠相關業者營運,爰未違背前承諾之三大原則(不對內競爭、不與民爭利、不主動收回已開放民營之碼頭裝卸業務)。
四、港務公司部分轉投資事業持股雖低於50%,惟對轉投資事業除已建立投資計畫評估審核、投資事業管理及風險控管等相關機制與管理規章外,亦會定期檢討各轉投資事業營運績效,並加強其人事與財務管理,以降低投資風險;此外,港務公司依103年12月8日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1次會議決議,已每半年定期檢討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成效,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其中104年轉投資事業營運績效書面報告已於105年3月25日函送立法院,預算執行與人員現況並無規避監督情事。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Apple Pay登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院臺專字第105008365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4-358)
黃委員就Apple Pay登臺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隨著科技進步、行動上網成本降低、智慧型行動裝置日益普及、行動APP迅速發展,民眾對行動裝置的依賴度與日俱增,故本會鼓勵金融機構積極推展各項符合資訊安全及消費者保護之行動支付服務,藉由運用各項技術,將金融支付工具與智慧型行動裝置整合為一,以提供民眾更多元化且便捷之金融服務。
二、現行國內金融機構除自行推展各項行動支付服務外,亦與國內TSM(Trusted Service Manager)服務平臺合作使用其相關技術,如OTA(Over The Air)空中傳輸,提供相關行動支付服務;截至105年3月底,經本會核准並已開辦提供行動支付或其他新型態支付服務之銀行家數:(1)手機信用卡(OTA):22家、(2)行動金融卡(OTA):16家、(3)QR Code行動支付:12家、(5)行動收單(mPOS):7家,總交易金額達新臺幣8.7億元;另就國內運用主機卡模擬技術(Host Card Emulation,HCE)於手機信用卡,已有國內銀行獲本會核准並開辦。
三、對於各類行動支付服務於我國市場發展,提供我國消費者更多元且安全之支付服務,政府均持開放的態度。至近來外界關注行動支付信用卡卡號代碼化服務應由何人提供之議題,本院已於5月11日同意開放Apple Pay等國際行動支付,不限由國內業者提供代碼化服務,並責成本會應確保國內交易依法於國內完成清算,並協助國內非信用卡業務機構(如金融卡、電子票證、第三方支付等業者)及國內信用卡卡號代碼化服務提供業者與國際行動支付業者合作,以利國內業者發展及提供消費者多元選擇。
四、本會將依前揭指示,儘速邀集發卡銀行、電子票證及電子支付機構研商,讓國內、外新型態支付儘速於國內上線,為國內建構更完整且多樣化之電子支付環境,滿足消費者支付需求。
五、政府支持及關切國內行動支付產業的發展,在兼顧產業健全經營、交易安全及消費者權益保護下,均願意積極促成並協助業者發展業務,以利市場有更便捷及安全之支付服務,提升臺灣的行動支付產業國際競爭力。
238
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