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第16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9時35分、10時至12時3分、下午2時30分至5時49分
6月7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12時21分、下午2時32分至5時49分
6月14日(星期二)上午9時3分至12時29分、下午1時50分至2時10分、2時30分至5時52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曾銘宗 廖國棟Sufin.Siluko 林德福 鄭天財Sra.Kacaw 陳歐珀 黃昭順 柯志恩 李彥秀 林麗蟬 鍾孔炤 江啟臣 賴士葆 蔣乃辛 張麗善 吳志揚 孔文吉 王惠美 王育敏 吳焜裕 葉宜津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吳玉琴 趙正宇 陳明文 鄭運鵬 蘇震清 徐榛蔚 陳宜民 陳亭妃 李昆澤 王榮璋 羅明才 鄭寶清 林岱樺 徐國勇 趙天麟 李鴻鈞 黃偉哲 蘇治芬 張廖萬堅 吳秉叡 柯建銘 林俊憲 邱志偉 費鴻泰 賴瑞隆 呂玉玲 羅致政 施義芳 許智傑 李俊俋 何欣純 陳其邁 王定宇 盧秀燕 Kolas Yotaka 余宛如 李麗芬 吳思瑤 蘇巧慧 黃秀芳 蔡易餘 顧立雄 呂孫綾 張宏陸 陳曼麗 尤美女 馬文君 蔡培慧 王金平 莊瑞雄 邱議瑩 許毓仁 周春米 蘇嘉全 蔡其昌 鍾佳濱 陳 瑩 林靜儀 姚文智 陳賴素美 劉世芳 林淑芬 段宜康 高金素梅 黃國書 陳學聖 洪宗熠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管碧玲 江永昌 高志鵬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吳琪銘 徐志榮 陳素月 蕭美琴 楊 曜 楊鎮浯 蔣萬安 蔡適應 林為洲 陳超明 顏寬恒 許淑華 徐永明 周陳秀霞 劉櫂豪 陳雪生 陳怡潔 劉建國
委員出席11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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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官員 |
行政院院長 |
林 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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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副院長 |
林錫耀(6月3日上午請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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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部長 |
葉俊榮(6月3日上午9時至10時30分請假,由花次長敬群代表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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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部長 |
李大維(6月3日下午2時30分至3時30分請假,由侯次長清山代表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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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部長 |
馮世寬(6月7日上午請假,由李副部長喜明代表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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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部長 |
許虞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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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部長 |
潘文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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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部長 |
邱太三(6月3日上午9時至10時30分請假,由陳次長明堂代表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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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部長 |
李世光(6月3日請假,由沈次長榮津代表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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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部長 |
賀陳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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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部長 |
郭芳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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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部長 |
林奏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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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部長 |
鄭麗君(6月7日上午9時30分至11時30分請假,由楊次長子葆代表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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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部長 |
楊弘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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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委員長 |
吳新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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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藏委員會委員長 |
林美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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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 |
施俊吉(6月7日上午10時至12時21分請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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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 |
林萬億(6月7日上午及6月14日上午請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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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 |
張景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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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 |
吳政忠(6月7日請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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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 |
許璋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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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總裁 |
彭淮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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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
朱澤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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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 |
林正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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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 |
陳添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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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 |
張小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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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
曹啟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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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
丁克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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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任委員 |
李翔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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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 |
謝曉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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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 |
吳宏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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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
夷將.拔路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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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 |
李永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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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 |
劉義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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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 |
吳秀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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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 |
石世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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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 |
施能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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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
李應元(6月14日上午請假,由詹副署長順貴代表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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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署長 |
李仲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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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秘書長 |
陳美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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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發言人 |
童振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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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時間:6月3日上午9時至9時35分、10時至12時3分、下午2時30分至5時49分、6月7日上午9時至12時21分、下午2時32分至5時49分、6月14日上午9時3分至12時29分、下午2時30分至5時5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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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席 |
院 長 |
蘇嘉全(6月3日上午9時至9時35分、10時至12時3分、下午2時30分至5時49分、6月7日上午9時至12時21分、6月14日上午9時3分至12時29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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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院 長 |
蔡其昌(6月7日下午2時32分至5時49分、6月14日下午1時50分至2時10分、2時30分至5時5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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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 席 |
秘 書 長 |
林志嘉(6月3日上午9時至9時35分、10時至12時3分、下午2時30分至5時49分、6月7日上午9時至12時21分、6月14日上午9時3分至9時5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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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秘書長 |
王全忠(6月7日下午2時32分至5時49分、6月14日上午9時51分至12時29分、下午1時50分至2時10分、2時30分至5時52分) |
紀 錄 議事處處長 高明秋
副 處 長 張智為
編 審 陳小華
編 審 吳東欽
公報處處長 尹章中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7人擬具「行政罰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5人擬具「檢察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0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徐永明等17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顏寬恒等22人擬具「森林法第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條、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社會工作師法第四十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吳玉琴等20人擬具「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委員吳玉琴等26人擬具「住宅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委員周春米等17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1人擬具「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1人擬具「森林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1人擬具「國家公園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9人擬具「國家公園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8人擬具「共同管道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七、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1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十八、本院委員徐榛蔚等16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6人擬具「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一、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及第一百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二、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三、僑務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及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104年度決算書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三十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104年度決算書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104年度決算書、會計師查核報告及工作成果報告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104年度決算書(含工作執行成果)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三十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輻射防護協會及財團法人核能資訊中心104年度決算書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十八、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4年度決算書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十九、考試院函,為修正「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三條條文及第四條附表二、附表三,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十、司法院函,為修正「法院庭長遴任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一、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十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傳染病分類」,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十三、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防疫物資及資源建置實施辦法」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十四、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十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編制表」等26項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四十六、衛生福利部函送「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罰鍰裁罰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十七、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十條附表二,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就公費生培育應檢討公費醫師招生、分發服務及福利待遇保障制度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關重點科別公費生養成計畫對於挹注偏鄉醫師人力及留任措施之相關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衛生福利部函送「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之二規定沒入追繳違法所得之食品業者」,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十一、衛生福利部函送「食品中放射性核種之檢驗方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十二、衛生福利部函送「治療淺股動脈狹窄之塗藥裝置為全民健康保險自付差額之特殊材料品項類別」,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十三、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十四、衛生福利部函送「食品中抗氧化劑之檢驗方法-多重分析方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十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塑膠類食品器具容器包裝之耐熱溫度標示符合性試驗方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十六、衛生福利部函送有關離島病人轉診支援服務機制與提供接續式、連續性服務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五十八、法務部函,為修正「更生保護會財產管理辦法」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五十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六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非法廣播電臺聯合取締小組」105年第1季執行成果統計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六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使用中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名稱修正為「使用中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十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廢乾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104年水污染防治方案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十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交通部函,為「機器腳踏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名稱修正為「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交通兩委員會。
六十五、財政部函,為修正「關港貿單一窗口運作實施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六十六、財政部函,為修正「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六十七、財政部函送該部及所屬105年度第1季於各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六十八、財政部函送該部及所屬105年度第1季獎補助社會(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六十九、內政部函送「移民業務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內政部函,為修正「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一、內政部函送「公共下水道污水處理廠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二、文化部函送105年1至3月份接受外界捐贈款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七十三、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關如何協助我國樂器產業發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七十四、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關所屬博物館科技應用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七十五、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因應高速網路時代,表演藝術、視覺藝術與影視音產業之相關發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七十六、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105年度第1季補助地方政府及獎(捐)助團體、個人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七、勞動部函送該部及所屬105年度第1季補助社會(人民)團體、財團法人及個人之補助經費一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七十八、交通部函,為採用國際海事組織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MEPC.258(67)決議案「國際防止船舶污染公約修正案」,修正「國際防止空氣污染證書」及「中華民國防止空氣污染證書」,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七十九、交通部函,為修正「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相關附件,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八十、交通部函,為修正「客船管理規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八十一、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五十八),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八十二、交通部函,為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105年度預算決議,檢送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來屢次參與該部之相關工程標案,其承包標案之決標金額大部分均與標案底價金額相同之調查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八十三、客家委員會函送「105年度第1季辦理政策宣導及廣告」公告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八十四、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國輸出入銀行未來發展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八十五、行政院主計總處函送「104年度中央政府預算截至第4季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八十六、行政院主計總處函送「105年度中央政府預算截至第1季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八十七、行政院主計總處檢送「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截至104年第4季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八十八、行政院函送105年第1季政策宣導廣告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八十九、行政院函,為本院各黨團於第9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發表之共同聲明,檢送外交部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九十、教育部函,為修正「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四條及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九十一、教育部函送「高級中等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九十二、教育部函,為修正「運動彩券經銷商體育運動專業知識認定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九十三、教育部函,為修正「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第六條及第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九十四、教育部函送「技術及職業教育法施行細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九十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動植物檢疫規費收費實施辦法」第十三條條文及第十條附表一,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動物及其產品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規則」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九十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食用禽蛋運出家禽飼養場之防疫措施」,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九十八、審計部函,為修正「審計機關審核公私合營事業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九十九、經濟部函,為修正「輸入石油探採石油及製造石化原料工業副產石油製品售與石油煉製業之石油基金收取金額」,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送「各部會所屬委員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已達三分之一情形」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一、科技部函送105年4月份跨部會署執行之科技計畫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國防部函送「國防部部長兼任中科院董事長」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三、國防部函送「國防部對中科院監督作法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四、國防部函送「中科院董事及監事遴選作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五、(密)外交部函送巴拿馬共和國國會通過肯定我國有意義參與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及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意願之決議,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六、衛生福利部函,為醫療財團法人病理發展基金會105年度預算決議,針對「管理費用」之「公共關係費」凍結75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七、衛生福利部函,為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105年度預算決議,針對業務支出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八、衛生福利部函,為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105年度預算決議,針對業務費凍結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九、衛生福利部函,為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105年度預算決議,針對專案計畫支出─招標─醫事人才教育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衛生福利部函,為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105年度預算決議,針對「勞務成本」之「管理費用」凍結38萬8,000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一一、衛生福利部函,為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105年度預算決議,針對「業務支出」項下「政府補助支出」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一二、衛生福利部函,為該部主管之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等九家財團法人105年度預算決議,針對各財團法人「業務支出」中政府補助經費凍結十分之一,檢送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及醫藥品查驗中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一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送「反托拉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一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能源供應事業及能源用戶達應辦理能源管理法規定事項之能源供應數量、使用數量基準及應儲存之安全存量」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一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請更正前送「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第九條附表一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一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農業金融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一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公平交易委員會函送「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發放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一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一九、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送「特殊讀者使用圖書資訊特殊版本徵集轉製提供及技術規範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二○、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送「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二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科技部函送「駐斯洛伐克台北代表處與斯洛伐克經濟文化辦事處簽署完妥之臺斯科學及技術協定」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二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周春米等13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8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二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2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8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二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5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9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二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簡東明等15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9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二六、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2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9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二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洪慈庸等16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9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二八、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孔文吉等23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9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二九、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5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9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4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10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三一、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3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10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三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2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10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三三、本院人事處函,為民主進步黨全國不分區委員鄭麗君及李應元2位委員均自民國105年5月20日起辭去立法委員職務,請查照案。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兩岸經貿未來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因應金融科技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網際網路已是日常生活接收與傳遞信息時,最常利用的傳播媒介。平時應建立起「資訊安全、人人有責」的務實態度與良好習慣,並藉由綿密的教育宣導及標準化作業程序,使用網際網路及資訊媒體設備,以確保資訊及相關系統之機敏性、完整性與可用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氣候因素影響水果產量,請儘速研擬對策以協助農民度過難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儘速檢討紅十字會相關法規並進行修正,使其得更適切符合現行國情需求與國際規範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基於區域均衡發展為優先考量,研議於各區域機場之外新增大額退稅據點一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國內電子煙迄無相關法規予以規範,爰要求應以世界衛生組織規範為準則,儘速研擬管制電子煙之法規、訂定並落實相關管理政策,以維國人健康並防堵其游走於法律之灰色地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徐委員志榮就爭取合理的護病比、減輕護理人員負荷、降低人員流動率及爭取住院護理費給付,建議從降低護病比、嚴格執行「護病比與住院護理費給付連動制度」、減輕護理人員行政作業負擔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將「活化老人生活」列入政策思考乙節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是否開放含瘦肉精之美豬進口及提升養豬產業競爭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余委員宛如就建議將區塊鏈之議題納入國家發展層級計畫,並成立統籌網路資訊相關議題之窗口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主計總處提出之國富統計結果,期許能對其所言及未盡之言的危機儘速因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三、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國道一號中清交流道塞車頻繁,增設中清系統銜接台74線計畫至今尚未動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四、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近年頻頻發生的遊覽車事故,已凸顯交通旅遊安全若再不積極改善,必將嚴重影響我觀光產業前景等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花東地區大眾運輸系統,增加「台灣好行」副線,並加強推廣自行車服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行動電源於飛機上自燃事件,應研討因應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振興經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八、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大坑風景特定區計畫訂定落日條款屆滿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Cosplay角色扮演已成為時下年輕人流行的表演藝術,其性質逐漸發展成為新世代的藝術表演及產業,然我國政府目前並無負責的主管機關,文化部表示業務僅此於漫畫出版,衍生出的表演行為不在管轄內。爰此,為保障Cosplay角色扮演者應有的權益,文化部應製訂管理事項與協助辦法,本席要求行政院儘速研擬相關措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徐委員榛蔚,針對新政府自520上任來,各部會猶如飆車似地競相倉促宣布攸關重大民生,卻缺乏溝通配套措施的爭議決策,不但讓國人對政府喪失信賴感,同時也暴露出部會首長急欲建功而忽略國家利益、漠視人民權利以及缺乏內部縱向聯繫已招致民怨等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張廖委員萬堅,鑒於基於建立完整中醫師臨床訓練制度,衛生福利部設有「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計畫」,惟該計畫不夠周延,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實施迄今,新進中醫師受訓率不到七成、二百四十六位中醫師無法獲得受訓,反而造成中醫師薪資與人力條件下降,爰此,要求主管機關應立即檢討「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計畫」之獨佔認定資格,參照牙醫之一般醫學訓練(PGY)制度認定訓練機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有關大學退場機制,新教長提出兩項措施,一是私校退場後的校產須公用,絕不讓私校董事會從中謀取任何私利,二是設置50億元基金,處理大學退場後,如何活化學校資產,同時解決師資面臨失業的問題。但這在可行性上有待商榷,最好還是由教長召集各大學校長及有招生危機的私校董事長共同會商合理的作法。高等教育應朝自由化和鬆綁處理,給大學足夠的彈性,大家都可以找到生存的方法。否則教育部規畫得愈多,大學可以做的事愈少,在少子化浪潮之下,對高教發展不是好事,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教育部長甫上任就宣布將儘快達成高中職「全面免試、就近入學」方案,包括擴大高中職優先免試、鼓勵就學區或縣市試辦全面免試入學,及採計國中生在校成績,推動「類繁星計畫」等,引起教育團體強烈反彈。就政策的推動程序來看,教育部在完全沒有跟社會溝通的情況下,也沒有提出相關的配套措施或說明,就貿然宣布改革,且考試入學或許不是最好的制度,但卻是公平的制度,捨棄公平的制度將使弱勢家庭的學生競爭力降低,且出現連鎖反應,教育部應考量弱勢家庭學子就學權益,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近年來台灣的食安問題,始終是一個備受關注的話題。台灣現行法規對逾期食物既未詳加規範,對通路商亦無課以溯源管理要求,端午節將至,如何避免過期食品與材料重新包裝、更改標籤之後再上市,進而讓國人可以吃得更加安心,應該是新政府上台之後首要面對的課題,且相關單位應就國內食品原料過期管理,通路商逾期食品管理、食品商或食品工廠的逾期原料管理、熟食或即食食品逾期管理等問題擬定對策,以免不肖商人藉此謀利,危害民眾健康,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教育部修訂有關學生服裝儀容規定,增列「學校不得將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作為處罰依據」。學校是教育的最前線,生活教育是學校教育的核心,教育部應該信任學校、尊重學校,並協助學校辦好教育,把學生教好。以學生服裝儀容為例,這是學校本位管理的項目,教育部不應該隔空下指導棋,不應該自己扮白臉討好學生,卻要學校扮黑臉去得罪學生,在修改規定之前,也應該聽聽學校的意見,特別是訓導人員的心聲,不能突然一聲令下就要求全體適用。教育部既違反民主精神在先,卻轉身要求學校要遵行民主機制,明顯違背了「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的古訓,日後對於其它校規教育部也不應再插手,以免情況更糟,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台灣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例正在逼進14%,2025年將達20%,養老送終將是國家大事。台灣人的平均餘命約80歲,現階段有許多長輩在壽終正寢前,約有7、8年是處於臥病在床需要照顧狀況,衛福部推估,87%的老年人屬身體健康或是稍有小毛病的亞健康狀態,其餘13%需要長期照顧。但衛福部統計,2017年時照服員缺口將達3萬人,民團與立委都指出,若不能全盤規劃,提高照服員薪資、工作條件、社會地位、職業成就等,讓更多年輕人投入,將來就算有錢也請不到人,更可能出現「服務員挑案主」,病愈重、失能程度愈高的個案,愈沒人要照顧的狀況,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老舊社區都更是住戶們的美夢,尤其在地震頻傳的台灣,都更簡直是一種拯救,於是,拒絕合作的釘子戶就成為其他住戶的眼中釘。但無論釘子戶多自私貪婪可恨,私有財產受到《憲法》和法律保障,仍是不可剝奪的權利。為了市容和預防大地震,公共利益是否應高於私產,要求行政院應責成所屬機關研擬相關措施,以維私有財產與公共利益。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甫在日本伊勢志摩閉幕的七大工業國高峰會(G7 SUMMIT)、以及即將在6月6日舉行的第八輪中美戰略與經濟對話,將對全球下半年的經濟、特別是人民幣匯率穩定,將帶來決定性的影響。因此要求行政院必須針對全球經濟在人民幣匯率穩定的環境下可能逐漸走向復甦的道路,研擬因應措施以促進我國經濟回穩、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台灣高鐵南港站訂於七月一日通車啟用,高鐵公司宣布自該日全面調整班表。高鐵班表優化是整體公共運輸服務品質提升的重要一環,而優化的背後涉及增車增員的長期規劃、跨國產業合作與技術輸出、觀光與交通服務、以及高鐵、台鐵與地方捷運和客運整合,要求行政院應責成交通部與高鐵公司能以更宏觀的思維協力合作,讓民眾更願意使用公共運輸,享受低碳出行的優質服務。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新政府一上台,便立刻下令撤回海巡和國軍艦艇在沖之鳥礁海域的護漁行動,因此要求行政院不能以密室協商的方式來操作台日外交,甚至犧牲漁權、開放福島食品來交換不知所以的政治利益。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國發會祭出三大策略,稱之為「促進民間投資的三駕馬車」,在台灣面臨工業生產指數年增率連12黑、外銷訂單年增率連13黑、對外出口年增率連15黑的光景下,無論是生產或外需都十分疲弱,基本上這三大策略在方向上和力道上都值得肯定。對於這三駕馬車,我們一方面寄予厚望,另一方面則有所憂心。因此要求行政院對「三駕馬車救台灣」計畫內容及定義要更加明確、對內及對外溝通要有效落實、計畫執行要貫徹始終。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教育部今年編列一億多元預算,補助各縣市政府為學校設置電子圍籬,為有效維護校園安全,本席要求行政院應責成所屬相關機關,請警方加強校園內部及周邊巡邏,提高見警率,各級政府也應通盤檢討校園安全防護工作,檢視校園安全死角,整合家長、社區力量,布建完整的校園安全網。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今年第1季國內生產毛額(GDP)成長率仍為負0.68%,導致主計總處調降了今年經濟成長率預估,由原先的1.47%降為1.06%,雖然減少了0.41個百分點,但卻勉強「保1」。事實上,經濟成長的正本清源之計,還是要促進投資,因此要求行政院責成所屬相關機關,鼓勵民間,國內和國外的投資,並解決五缺─缺工、缺地、缺水、缺電、缺人才問題,提升官員待遇及素質、大力調整法規、改變預算體制。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受到全球金融海嘯衝擊,台灣失業率一度攀升。二○○八年一月總體失業率為百分之三點八,到二○○九年七月攀上百分之六點零四高峰,去年平均失業率則降到百分之三點八九。至今青年就業問題依舊嚴峻,青年薪資問題也在社會中引起諸多討論。在畢業季節,要求行政院應從各個層面協助青年就業,讓青年獲得合理的待遇。青年有希望,台灣就有希望。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行政院院長報告施政方針並答復質詢。
(6月3日:由委員黃國昌、曾銘宗、吳秉叡、張宏陸、李鴻鈞、賴士葆、邱志偉、費鴻泰、許智傑、邱議瑩質詢。
6月7日:由委員王育敏、蕭美琴、許淑華、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李彥秀、蘇震清、陳宜民、鍾佳濱、林德福、劉櫂豪、羅致政、江啟臣、葉宜津質詢。
6月14日:由委員陳瑩、蔣乃辛、陳歐珀、高金素梅、鄭寶清、蔣萬安、洪宗熠、李昆澤、張麗善、姚文智、李俊俋、陳學聖質詢。)
決定:下次會議繼續進行施政方針報告之質詢。
討論事項
一、本院委員陳歐珀等26人臨時提案,鑑於二○一三年底國道實施全面電子計程收費,而在地方民意壓力下,交通部同意國道計程收費前兩年,橫向國道維持不收費,並在兩年後再行重新檢討國道計程費率。然兩年期限已到,交通部未採「使用者付費」原則,並同意在區域公共運輸不普及現象未改善前,不再討論橫向國道收費為由,拍板決定橫向國道收費實施暫無時間表。基於上述「促進城鄉發展」的理由,國道5號南港到頭城段,因車流量大,也是主要壅塞的路段,收費有助於分散車流是合理而令人接受;但過了頭城後,在頭城及蘇澳段間的國5平原段,平時車流量不大,大多是在地用路人使用,免收費對國道基金影響有限,且有助於拉近城鄉距離。爰提案要求交通部比照國道橫向不收費的繼續實施,同步實施國道5號頭城到蘇澳段的國5平原段免收費措施,以兼顧宜蘭地區收費的公平性及促進地方的發展,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本院委員林德福、徐榛蔚等12人臨時提案,有鑑於室內游泳池是國人運動、夏天消暑的重要運動休憩場所,在游泳池消毒過程中,容易產生三氯甲烷,該物質已被「世界衛生組織國際癌症研究機構」列為2B類致癌物質。目前,教育部體育署「游泳池管理規範」,已要求全國公私立室內游泳池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法規要求。本席建請教育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國家環境毒物研究中心應共同商討評估研究訂出標準,將三氯甲烷納入「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檢測項目,以維護國人身體健康安全,提供民眾安全的運動場所,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三、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3人臨時提案,有鑑於消費者搭乘臺鐵與高鐵購買對號車票時經常有「靠窗」、「靠走道」等等座位偏好,或有希望指定靠「行李放置區」或「靠近廁所」等等的特殊需求,不過目前消費者透過非臨櫃方式購買臺鐵與高鐵對號車票並無法滿足這些需求。由於國外許多具有一定規模運量的鐵路服務提供公司都有提供消費者針對網路購買對號車票時相關的座位偏好或座位指定之服務。爰此,建請行政院借鏡國外鐵路服務提供公司之經驗,並且提昇臺鐵與高鐵服務品質與營運效能,研議改善目前訂票系統,增加消費者非臨櫃方式購買對號車票時乘客座位偏好或座位指定之服務,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四、本院委員蔣乃辛、王惠美、吳志揚等17人臨時提案,有鑑於98年起政府將含尼古丁成分的電子煙納入管理,但查緝違法販售成效不彰,可從民眾檢舉違法販售電子煙案件發現,100年檢舉案件有39件,但到104年激增為6,231件,4年成長將近160倍。更令人擔心是,校園內有越來越多的學生使用電子煙,卻面臨法令只管賣家、業者,卻無法阻止學生吸食電子煙的窘境。根據臨床醫師指出,目前臨床研究電子煙對健康傷害並不亞於傳統香菸,若含有尼古丁,上癮程度恐與傳統香菸一樣,就算不含尼古丁的電子煙,內部也可能含有甲醛、乙醛等多種化學物質,恐有致癌風險,更可能傷害呼吸系統。為維護民眾及學生健康,爰要求行政院修法將電子煙納入菸害防制法管理,並禁止廣告、促銷、或在禁菸場所使用電子煙或售予青少年,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五、本院委員張麗善等13人臨時提案,有鑑於中古車消費爭議頻傳,近期消保官抽檢17家就有10家不合格,連雙B、三菱原廠認證中古車商也違規,多未清楚揭露車況資訊與出賣人資訊,恐讓消費者買到問題車後,難以求償。中古車因為資訊不透明產生的消費爭議多,根據統計以車況不明、契約糾紛、里程數爭議等問題最常見。尤其以行駛里程數攸關車價高低,經濟部雖然在去年三月公告實施的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中,已規定業者如果沒有特別聲明不擔保的話,就直接認定業者要擔保「現況里程數即是實際里程數」;若有不實,業者應負法律責任,消費者有權要求退還部分款項甚至解約,若因此造成損害,也可要求業者連帶賠償,但往往進行爭訟造成民眾嚴重困擾與不知情車商的重大損失,爰建請行政院責成相關單位研議里程數不得調整之規定,讓車輛顯示之「現況里程數即是實際里程數」,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六、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1人臨時提案,衛福部國健署統計資料顯示,國、高中吸菸學生中有五成為自行向店家購買菸品,有鑒於此衛福部委託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於104年4至9月間,安排年滿18歲的工讀生喬裝學生,測試菸品販賣場所是否拒賣菸品。在22縣市中共抽測672家檳榔攤、連鎖超市、大賣場等菸品販賣場所,結果發現未確認購買者之年齡即販售的店家高達近五成,明顯違反菸害防制法等現行相關法令,特建請行政院儘速召集所屬機關與相關單位,研擬提高違法販賣之相關罰則,同時加強稽查及設置稽查獎勵制度,以杜絕店家違法供應菸品給未滿18歲青少年,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七、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2人臨時提案,觀近年各國紛紛在經濟成長不佳時提高基本工資,進而激勵國內消費、增加就業機會;反觀我國因薪資與經濟成長掛勾,促使基本工資低於其他相同經濟發展程度的國家甚多,且令國內勞動市場陷入人才流失的惡性循環。因此,為了解決「什麼都漲,只有薪水不漲」的人民苦痛,爰提案要求行政院及其相關單位,以本、外勞基本工資脫鉤為基礎,結合國內生活條件與國際水平一次(或分次)將基本工資調至3萬元,以利推動國內經濟加速轉型至高附加價值的產業,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八、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5人臨時提案,鑑於電弧爐爐渣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不得使用於結構性工程,惟近年來爐渣流入地方公共工程事件頻傳,顯示現行我國針對電弧爐爐渣之管制措施不足,一旦發生崩塌,將危及公眾安全。爰建請經濟部工業局針對水泥製品及營造工程研擬第三方驗證機制,並會同環保署建立跨部會合作平台,加強控管爐渣流向,以確保公共工程安全無虞,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九、本院委員簡東明等19人臨時提案,鑒於日前發生屏東縣瑪家鄉北葉國小校長因學校宿舍老舊學童無法入住,而自願將校長宿舍讓出並自力爭取改建經費乙事,因此,本席爰提案要求教育部等相關單位,重視原鄉國中小學宿舍改建問題,儘速清查並予以補助改建,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1人臨時提案,今年二月底,新店高中運動場地下停車場正式啟用,未來希望能參照新店高中地下停車場此一成功案例,能繼續在新店地區的北新國小、大豐國小、青潭國小、安坑國小、新和國小、文山國中等地方爭取,一方面為學校更新校舍或運動場館,一方面由於新店、安坑、深坑許多老舊社區居民停車空間不足,故透過與公共設施合建提供社區地下停車場的方式,達到更新校園老舊校舍的需要,同時紓解地方社區民眾停車的需求,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一、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1人臨時提案,有鑑於Cosplay角色扮演已成為時下年輕人流行的表演藝術,其表演者藉由扮演電影、遊戲及漫畫等角色,與世界其他國家同好者進行交流比賽,Cosplay儼然成為新世代的藝術表演與產業。然我國政府目前並無負責的主管機關,文化部表示業務僅此於漫畫出版,衍生出的表演行為不在管轄內。文化部行政怠惰,漠視民眾權益,任Cosplay玩家自力更生。為保障Cosplay表演者應有的權益,文化部應制訂管理事項與協助辦法,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二、本院委員陳瑩等14人臨時提案,肯認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原民會)於91年7月起開辦「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原住民族家庭服務中心實施計畫」,俾利提供原住民族綜融性、多元性的社會工作,採取因地制宜的服務,以尊重和確保原住民享有社會、文化福利權。目前該計畫之實施地區規定須為都會地區之原住民人口達8,000人以上之直轄市、縣(市),始行設置原住民族家庭服務中心,惟此人口門檻對於些許轄內有原住民人口之縣(市)仍屬過高,造成部分旅居都市之原住民相關福利權益無法如計畫目的而落實,爰建請原民會評估將上開人口限制降至5,000人之可行性,並提出相應配套措施,以符合原住民需求,解決原住民族社會問題,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三、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9人臨時提案,有鑑於《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23條規範,若警察人員有特殊困難需請調,經查明符合要件者,應隨時轉報。然而該辦法所規範之特殊困難,並不包含子女未滿二歲須警察人員親自哺(集)乳者,有違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以及職場友善之精神。爰建請內政部警政署通盤檢討《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23條之警察人員特殊困難請調要件,並將有餵哺兩歲以下嬰幼兒需求之警政人員列入特殊困難請調要件,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四、本院委員尤美女等64人臨時提案,鑒於台灣已是民主自由人權法治國家,對於境外人權迫害事件同樣關注。1989年6月4日天安門事件為全世界皆無法忘懷之「災難紀念日」,當時造成災難之中國共產黨至今仍未對中國人民承認錯誤、究責並道歉。基於人權為普世價值,我國國會不應沈默。「結束恐怖停止災難」是今年六四27周年我們的呼籲;中國政府唯有承認錯誤、究責並道歉,方能以史為鑑、走向未來。爰此要求我國行政單位,未來於兩岸接觸與交流事務適時表達台灣對「六四平反」的嚴肅關切,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五、本院委員Kolas Yotaka、鍾佳濱等11人臨時提案,為落實原住民族教育法,請教育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依說明意旨,於期限內完成下列事項:一、請教育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於二個月內逐年分別統計自87年以來,各自所辦理原住民一般教育之積極扶助措施(諸如:一般教育中,在範圍上、扶助額度上優於非原住民;或專為原住民所辦理之一般教育),及專為原住民族文化特性辦理之民族教育之依據、經費,及論據與計算基準(不論原住民身分與否而毫無區別之一般教育,不得列計)。二、請教育部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即刻盤點、整合相關行政措施,視彼此需求合理分配經費及業務,並據以編列106年度起之原住民族教育經費,切莫沿襲舊制比例拆帳。三、請教育部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將如何分配原住民族教育經費(一般教育之積極扶助措施與民族教育)之認定標準、行政措施盤點、分配依據、作業時程,從速完成法制化。四、綜上所述,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六、本院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等11人臨時提案,有鑒於日前康軒版小學歷史課本「阿榮的臺灣夢」,竟將漢人侵占原住民族土地的掠奪行為美化成「臺灣夢」;再加上國民教育階段的教師缺乏對原住民族歷史、文化和語言的認識,未能及時引導學生從原住民族的角度思考,更加深社會的錯誤觀念。為還原歷史真相、實現轉型正義,落實《原住民族教育法》第24條意旨,爰建請教育部全面檢視國中、小學課本內容,應納入原住民族視野;並鼓勵設有師資培育學程之大專院校應設置原住民族相關課程,將相關課程納入必修學分,以協助教師在教學過程中遇到原住民族議題時,能適時調整教學內容,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七、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1人臨時提案,鑒於我國中央政府人力編制員額不足下,長期仰賴於勞工志願服務團體者投入,藉以提供人力、服務等需求。尤其義警、義交、義消及民防組織成員進入公領域協助服務,以更利於台灣社會之發展及運作。然我國對協助拓展社會福利工作及增進社會和諧而奉獻心力者,政府在相關福利及保障措施甚為不足,因此有再討論之必要,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其他事項
壹、本次會議議事日程增列報告事項4案,其餘議程均照議事處編擬草案處理。【國民黨黨團依本院議事成例,對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報告事項共4案(詳如附表),順序授權議事處依序排列,其餘所列議程草案均照原議事處編製草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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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
案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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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委員林德福等16人擬具「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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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委員林德福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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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及第一百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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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委員賴士葆等24人擬具「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予以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