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星期一)9時2分至16時31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林委員為洲

主席:出席委員已達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2時16分

下午2時34分至3時19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林德福  段宜康  柯建銘  周春米  周陳秀霞 張宏陸  許毓仁  蔡易餘  林為洲  許淑華  尤美女  顧立雄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陳亭妃  鄭天財  劉世芳  江啟臣  徐永明  徐國勇  孔文吉  鄭運鵬  陳歐珀  顏寬恒  盧秀燕  鍾佳濱  吳志揚  賴士葆  蔣乃辛  黃昭順  徐榛蔚  陳明文  張麗善  高金素梅 何欣純  賴瑞隆  林俊憲  呂玉玲  姚文智  陳賴素美 羅明才  陳怡潔  李彥秀  邱志偉  王惠美  呂孫綾

   委員列席32人

列席官員:

法務部政務次長           邢泰釗(部長請假)

 

  調查局經濟犯罪防制處處長    伍榮春

 

司法院刑事廳法官          胡宜如

 

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副司長       連建辰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法政處副處長    周鳴瑞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法律事務處副處長 黃文哲(上午)

 

             專門委員 李文秀(下午)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副局長    紀明謀

主  席:林召集委員為洲

專門委員:楊育純

主任秘書:陳清雲

紀  錄:簡任秘書 彭定民

   簡任編審 周厚增

   科  長 陳杏枝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併案審查委員蔣乃辛等20人、委員鄭寶清等16人、委員賴士葆等20人、委員黃偉哲等19人、親民黨黨團、委員陳怡潔等18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修正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及增訂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五條文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柯建銘、段宜康、周春米、周陳秀霞、張宏陸、許毓仁、徐國勇、許淑華、尤美女、顧立雄、林為洲、林俊憲、林德福提出質詢;委員蔡易餘、吳志揚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討論。

二、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提 案

一、鑒於偵查不公開係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為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兼顧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譽、隱私與安全,此乃刑事訴訟法要求被告受無罪推定之具體落實,法務部亦定有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等規範。

惟觀諸現行實務,常見偵查中案件之資訊披露於媒體、被告於偵查庭上所為證述被大肆報導之事件。從小燈泡事件中更可發現,告訴代理人於5月23日下午的偵查庭上詢問是否有預計起訴的時間,檢察官告知還不明確,未料1小時後,網路媒體就大篇幅刊登「偵查終結,予以起訴」,包括兇嫌如何下刀等案件細節,家屬及告訴代理人均無法自偵查過程得知,媒體卻知之甚詳。綜上可知,偵查不公開原則並未完全落實。

爰要求法務部提出現行檢警人員是否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之專案調查報告,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

提案人:顧立雄  尤美女  周春米  蔡易餘

決議:照案通過。

二、近年電信詐騙犯罪層出不窮,犯案集團有跨越兩岸協同犯罪的趨勢,凸顯兩岸司法合作遏制犯罪的重要性。據了解,兩岸在520後,我方去函大陸的文件多是有去無回。顯示兩岸司法互助有停頓跡象,為有效嚇阻詐騙集團漫延,共同打擊犯罪,爰要求法務部協調內政部警政署、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等相關單位﹐於一個月內彙整統計相關單位近月來,兩岸關於電信詐騙(肯亞、馬來西亞及土耳其案)司法互助請求往返處理情形,並提出解決方案,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許毓仁  林為洲  許淑華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資恐防制法草案」案。

主席:今日議程為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資恐防制法草案」案,現在請法務部邱部長報告。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議審查「資恐防制法草案」代表本部列席說明,並備質詢。謹就上開修正條文草案報告如下,敬請參考。

壹、制定資恐防制法之緣由

近年來有鑑於恐怖主義對於各國人權已構成極大威脅,各國對於恐怖主義所伴生之恐怖活動、組織及其成員之資助行為均施以刑罰,並對於受資助而為恐怖活動之組織及成員或武器擴散者,即時凍結其資產,以有效防制恐怖主義之散播。我國現行法制欠缺對於資助恐怖組織或其成員行為之刑罰規定及目標性金融制裁規範,致未符合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以下簡稱FATF)所發布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與武器擴散國際標準(International Standards on Combating Money Laundering and the Financing of Terrorism & Proliferation,以下簡稱FATF國際標準)。該具體缺失業經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以下簡稱APG),於九十六年間對於我國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體系所為第二輪相互評鑑(Mutual Evaluation)及其後歷年進展報告分析意見均具體指摘,復經FATF於一百零四年「資恐事實倡議」(FATF Fact-finding Initiative)調查報告中指出,要求我國儘速立法改善。

為使我國打擊資恐之防制體系更趨完備,並因應我國即將接受APG第三輪相互評鑑之準備,及回應國際社會對於遏制資恐行為之訴求,爰參酌FATF國際標準之建議與聯合國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the Financing of Terrorism)等相關國際規範,及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有關防制資恐及武器擴散決議,擬具「資恐防制法」草案。

貳、有關本法案規範重點說明

一、有關本法之政策督導與主管機關(第二條、第三條第一項)

依FATF國際標準之第六項及第七項關於防制資恐及武器擴散建議,均要求各國應建立相當之權責機關,執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一二六七號決議及其後續決議及防制武器擴散目標性金融制裁之程序。考量資恐防制涉及跨部會機關業務,為達政策決定及統合協調,爰定明由行政院為我國資恐政策之督導與執行機關;另考量資恐防制與洗錢防制均以金流為規範重心,以防免因金流斷點產生資恐及洗錢風險,參照洗錢防制法由法務部為主管機關,爰由本部為本法之主管機關。

二、有關目標性金融制裁之規範(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

恐怖主義得以於近年壯大並威脅世界各國安全,主因在於有龐大之資金挹注,是以為防免恐怖主義自以遏止其所有相關金融活動為要,此即打擊資恐所採行之目標性金融制裁措施。有關其內容要如下述。

(一)制裁名單之提報與審議(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條、第五條)

實施目標性金融制裁之名單,其提報機制分為:國內提報機制與國際提報機制。依FATF國際標準之第六項及第七項建議,各國應遵循制止資助及有關防制與阻絕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之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案,對相關決議所指定名單對象,施行目標性金融制裁而凍結其資產,所指即為國內提報機制。本法有關國內提報機制,係由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依法務部調查局就國內或國際合作之相關恐怖活動情資,提報個人、法人或團體,經審議會審議後指定為制裁名單,並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依FATF國際標準之第六項及第七項建議,要求各國凍結依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授權安全理事會所提列之特定對象,例如第一二六七號與第一九八九號蓋達組織Al-Qaida決議案、第一九八八號塔利班Taliban決議案、第二二五三號伊拉克及黎凡特伊斯蘭國Islamic State in Iraq and the Levant(ISIL、ISIS)決議案及相關後續決議,及依有關防制與阻絕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決議案所指定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資金或資產。對此類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案業已指定之個人、法人或團體,無須另行審議,於經法務部調查局提報,或依職權,直接指定予以制裁。

(二)目標性金融制裁措施(第七條、第十二條)

依FATF國際標準之第六項及第七項建議,要求各國「毫不延遲」凍結相關資金和其他資產,並確保沒有任何資金或其他資產會被直接或間接利用於經指定之特定對象。是為達成凍結資產之效果,即應凍結其於金融機構相關資產;並為澈底執行制裁,除金融機構內資產外,任何人亦均不得為足以變動經指定制裁個人、法人或團體其他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數量、品質、價值及所在地之行為;以及為避免任何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所利用,故任何人均不得為其收集或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如有違法,得依同法第十二條規定予以裁罰。

(三)人道條款(第六條)

被指定制裁之個人,無論係因聯合國決議而指定或係經我國政府所指定,均有個人生活或扶養親屬之基本需求及管理所需,為兼顧人權保障及確保被凍結資產之保存,及善意第三人權益之保障,爰為人道之酌留與保護,惟此僅係基於人道最低限度之考量,為貫徹遏止恐怖組織及其成員之資助行為,主管機關仍得為必要之限制。

三、有關資恐罪刑化之規範(第八條、第九條)

(一)資助恐怖活動類型(第八條)

有鑑於現行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三項之資助恐怖活動罪,並未明文規定間接提供或募集資金之類型,惟依FATF國際標準之第五項第二款建議,資助恐怖主義犯罪應擴及任何人自願使用任何方法,直接或間接提供或募集資金,故意或明知該資金會被全部或部分利用於遂行恐怖活動,以及因網路駭客行為,已成為新興恐怖攻擊手法,且其攻擊標的為公務機關所持有電腦設備或網路者,對公眾利益影響甚大,爰併納入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條之罪。

(二)資助恐怖分子與組織類型(第九條第一項)

依FATF國際標準之第五項建議,各國應以反資恐公約為基礎,將資恐犯罪予以罪刑化,其罪刑化之範圍應為資助恐怖活動罪、資助恐怖組織罪及資助恐怖分子罪三者。現行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須以資助特定恐怖活動為要件,屬資助恐怖活動罪,惟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 APG)於二○一一年分析報告亦指出,上開規定之處罰係與特定恐怖活動相連結,並未包含單純資助恐怖組織及恐怖分子之犯罪類型。為完備我國資恐防制體系,並呼應相關國際組織要求,參酌加拿大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立法例,爰於第一項規定資助恐怖組織與其成員罪。

(三)外國戰士條款(第九條第二項)

茲以恐怖活動得以於世界各地發動恐怖活動,係因透過吸收訓練方式滲透進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二一七八號決議,要求各國對於為滲透、規劃、準備或參與恐怖活動,或提供及獲得訓練,而赴其居住國或國籍國以外國家之個人,資助與訓練目的相關之移動、旅行等費用,應課予刑責,爰為明文規範。

(四)資恐犯罪為洗錢犯罪之前置犯罪(第十條)

依FATF國際標準之第五項建議要求,資助恐怖主義犯罪應列為洗錢罪之前置犯罪,俾對於資恐犯罪之洗錢行為進行洗錢罪之追訴。

四、除上列各點外,本法第十一條另明定法人處罰,避免以法人型態規避資恐罪刑;明定自首、自白之減免刑責規定,以鼓勵追查資恐罪刑;另為強化資恐最之適用以及我國對於遏止資恐行為之重視,於同條第三項明定域外效力條款。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各位委員參考,謝謝。

主席:我剛剛很認真地聽了部長的報告,今天我們排這個議程,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資恐防制法草案」案,等一下詢答過程中,希望有機會聽到不作為到底會有什麼後果,知道這個法案有沒有急迫性。法務部來提案說明時有提到這部分,剛才部長報告似乎沒有在這部分多加著墨,希望等一下可以聽到更多這方面的說明。

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本會委員發言時間為12分鐘,非本會委員發言時間為8分鐘,均不再延長。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

請登記第一位林委員德福發言。

林委員德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年年初行政院通過「資恐防制法草案」,我國跟上全世界反恐的腳步,未來若有民眾資恐,將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易科罰金,最高可罰到1,000萬元。部長,您認為臺灣民眾可能基於哪種心態或立場去資助恐怖行動?

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國際恐怖主義確實已經逐漸在各地蔓延,雖然臺灣並未處於核心,但是相關人員可能基於貿易或其他個人網絡關係,出現這樣的情事。特別是前一陣子有些國際恐怖組織曾經在網路上或某些畫面上出現跟臺灣有相關聯的訊息,政府為了未雨綢繆,積極制定這個法律,跟國際相互結合。

林委員德福:民眾若對恐怖行動知情,是不是代表未來有可能在島內發生恐怖行動?

邱部長太三:目前在臺灣還沒有發生恐怖行動,但是過去曾經有一、兩件被國際質疑可能違反武器擴散或其他規範的情事,但那是基於貿易的關係。

林委員德福:萬一發生,政府有沒有因應對策?

邱部長太三:目前我們只是單純針對洗錢防制法做一些特定的規範的和處罰,但不符合國際上對於未指定部分或應未雨綢繆的部分所要求的規範,這是我們不足的地方。

林委員德福:這些年來國內詐騙案件層出不窮,國人參與海外詐騙好像變成一種流行,如果這些詐騙犯的金流和恐怖行動有直接或間接關係,你認為政府應該怎麼辦?

邱部長太三:跨國性的詐欺是刑法的另外一個領域,不在本法規範範圍,但是如果將詐騙所得用來資助恐怖行動,就適用本法。

林委員德福:萬一這些海外犯罪的國人和國際恐怖組織連成一氣,這些人適合被接回臺灣受審嗎?

邱部長太三:在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就有寫,觸犯第八條及第九條之罪,中華民國人民即使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亦適用之。也就是說,國人縱使在國外從事第八條和第九條的犯罪行為,還是有本法的適用,應該要引渡回來。

林委員德福:部長,今天審查「資恐防制法草案」,主要是針對國內民眾資恐行為予以規範,如果國內沒有發生恐怖行動或取得國外恐怖行動資訊,民眾有什麼管道可以資恐?

邱部長太三:在第四條和第五條會針對制裁名單予以公告,讓國人能夠瞭解被制裁的名單有哪些,要制裁的名單,除了本部依職權或調查局會提報,會經過審議會審查,決定之後公告。另外一個是國際上所提供的,如果聯合國安理會作成決議或其他國際組織所指定的,我們也會公告,列為制裁名單。

林委員德福:部長,如果民眾可以資恐,是不是代表國內,尤其是反恐網路已經被突破?您有沒有這樣的看法?

邱部長太三:這個確實是值得我們要顧慮的地方。

林委員德福:要是真的被突破,沒有實戰經驗的政府真的有能力可以防制嗎?

邱部長太三:事實上,行政院本來就有國土安全及反恐的任務型組織,所以會在行政院統合各部會的能量下預防及打擊反恐。

林委員德福:部長,資恐防制法只能做到阻斷資金的助長、恐怖主義和行為,對於缺乏國際恐怖行動第一手客觀資訊的臺灣,請問,你認為光是立法防制,沒有建構和世界各國連線的反恐網路,能夠有實質功效嗎?

邱部長太三:確實,委員質詢得很對,各國或國際組織基本上都有制定與本法相關的規範,如果我們沒有制定,恐怕各國會對於我們是不是有共同反恐的決心及誠意產生質疑,一旦被外國這樣質疑,可能在資訊交換上就會受到影響,所以我們要趕快制定這個法,讓各國知道我們確實有這樣的決心。

林委員德福:邱部長,草案第十一條第一項是為避免自然人藉由法人型態規避資恐,但是從公司法規範來看,萬一用人頭公司資恐,你認為有辦法在第一時間找到真正犯罪者嗎?

邱部長太三:不論施行細則或相關機制,後續我們希望相關部會能夠共同處理,誠如委員所提,不只是金融機構,包括公司也都是,所以我們會和經濟部……

林委員德福:現在人頭公司太多了。

邱部長太三:對。

林委員德福:要想查到背後真正主謀犯罪者,我認為真的是……

邱部長太三:我們會再和相關部會就這方面……

林委員德福:這值得探討。照草案第二條來看,法務部是本法主管機關,第三條又明定部長是資恐防制審議會召集人,請問,第三條第一項的行政院在沒有參與資恐審議會的情況下為什麼必須督導?

邱部長太三:誠如委員所說,反恐不會只有法務部,一定會跨相關部會,所以過去就是由行政院統合與督導。

林委員德福:你認為行政院該由哪個單位負責督導?

邱部長太三:行政院原來有一任務編組辦公室,現在原則上就是由他們督導。

林委員德福:你認為督導的方式是實質核示,還是形式備查?

邱部長太三:由於我剛上任還不太清楚,但是就我在高雄市當副市長時,2009年為了要辦高雄市運會就有做過反恐演練,當時就是由行政院反恐辦公室召集各部會相關……

林委員德福:有實質上的督導就對了?

邱部長太三:至少過去確實有實質上的作為。

林委員德福: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負責的工作就是反恐業務,從政策計畫、反恐演練、資訊蒐研,包括預警通報,乃至於應變啟動、協調、連繫,甚至於國際合作交流,無所不包,請問,近年來國際恐怖活動頻繁,你認為反恐工作重不重要?

邱部長太三:確實是非常重要,以我們這麼小的國家、這麼複雜的經濟及國內活動,我們是經不起一次情況的發生,所以我想政府上下都相當積極……

林委員德福:邱部長說很重要,如果很重要,那你認為現階段的國內反恐機制是不是夠完善?

邱部長太三:就是因為不夠完善,所以參酌各國經驗,我們要積極訂定本法,讓它更加完善。

林委員德福:你認為有沒有及時應變的人力?

邱部長太三:我想在不斷的完善中,誠如我方才所說,過去就有成立反恐辦公室,現在是國土安全辦公室,所以我們都希望不斷再提升,最重要是要跟國際結合。剛才我也向委員報告過了,現在國際恐怖主義及恐怖活動大部分都在國外,我們國內還少,但是我們也希望從和國際合作獲得更多資訊,能夠及早知道哪些是國際恐怖組織或恐怖分子,這樣的資訊交換就可以讓我們提早因應與準備。

林委員德福:據本席所知,對岸對臺灣情報系統也有相當程度的了解,兩岸目前對犯人接返的溝通機構似乎有點阻塞,請問,反恐事務如果涉及兩岸,目前採取何種方式連繫?

邱部長太三:因為兩岸有訂定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關於這些事項都可以有基本上的連繫機制,我們會針對個案進行審查。

林委員德福:邱部長認為國土安全辦公室有充分足夠的反恐專業嗎?

邱部長太三:基本上我對他們是有信心的。

林委員德福:能夠負責反恐業務,沒有問題嗎?

邱部長太三:當然還可以更加完善,但是以目前來看,我們大概都處理得還算不錯。

林委員德福:謝謝。

邱部長太三:謝謝。

主席:請柯委員建銘發言。

柯委員建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上任兩個禮拜,辛苦了。

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還好。

柯委員建銘:我對你擔任法務部長有很大的信心與期待,但是對於最近對你的攻擊,我覺得不太公平,因為你才剛上任,但是司法改革的問題也很重要,尤其是檢察官洩密的問題,你晚上有沒有在看政論節目?

邱部長太三:不瞞您說,這兩個禮拜都沒有時間,因為批公文都要批到很晚。

柯委員建銘:沒有看也許比較好一點,看了那些批評,我覺得也不怎麼公平,因為你才剛上任,但是這反映一個現象,就是在司法改革裡,檢察官的中立、檢察官的濫權,尤其檢察官洩密的問題,你應該知道我在講什麼吧?

邱部長太三:應該是在講那件事。

柯委員建銘:大家懷疑是北檢洩密,就是林錫山案引發查蔡總統一事,這一定是有人洩密,檢察官形象如何重塑是最重要的。

邱部長太三:上禮拜我們已經發函給高檢署,希望他們能夠進行調查,我所了解的是他們應該已經在進行中。

柯委員建銘:一定要徹查。

邱部長太三:北檢已經自行分案。

柯委員建銘:你要好好盯一下,尤其是檢察官知法犯法,因為他們還延續過去的舊習性,以為他們做什麼事都沒有問題,包括特偵組也是一樣。

邱部長太三:是,不過這個案子應該起訴了,相關的卷證到底是不是都已經移送到一審……

柯委員建銘:流程有控管吧?

邱部長太三:對,我們就是要把所有的流程做檢視……

柯委員建銘:這一定要確實落實,否則到底是誰洩密,大家永遠扯來扯去,這個問題很重要。我們回到資恐防制法,資恐防制法在今年2月1日送進來,現在已經6月了,持平而論,這個法非常重要,本委員會到現在才審查,事實上已經是到了非常緊迫的時刻了,換句話說,這個法絕對有它的時效性,為什麼我這樣講?我想召委也很清楚,他剛才也點出一些很實際的問題,因為整個恐怖組織真的是人神共憤,全球都在防制,臺灣處於國際社會的一環,一定要加入。就組織這部分來講,有聯合國安理會,接下來是FATF,這是國際防制洗錢的組織,另外還有APG,亞太防制洗錢組織,我們從來都沒有加入,我們沒有把這個法弄好,重點是在這裡。剛才你報告時也有點到了,2007年二輪相互評鑑會議,我們被拿出來檢討,對不對?

邱部長太三:對。

柯委員建銘:2015年資恐事實倡議調查報告,我們又被拿出來檢討,所以剛才部長在報告時說很急,但是你回答林德福委員時有點語病,這不是未雨綢繆,但是部長說是未雨綢繆,其實這已經火燒屁股了。今年7月22日APG又要再開會了,對嗎?

邱部長太三:對,要在孟加拉召開會議。

柯委員建銘:我們要去報告,對不對?

邱部長太三:對。

柯委員建銘:萬一去報告時,這個法如果又沒有立法,我們將會受到國際制裁,這已經非常危急了,所以剛才召委有談到這個問題。因為7月22日馬上就要到了,但是我們在7月15日休會,所以在休會以前,如果我們沒有把這部法立法完成,APG及FATF將會對我們進行經濟制裁,我們不知道這個經濟制裁的內容、範圍以及對我們的影響有多大,部長是不是應該對這部分進行瞭解?

邱部長太三:是,確實是。

柯委員建銘:假使這部法沒有通過,我們7月22日去開APG的會議,我們去做報告,我們又沒有通過這部法,他們揚言要對我們進行經濟制裁,這比USTR在處理還要嚴格,這會造成什麼後遺症?我們今天要很清楚的瞭解這一點。

邱部長太三:主席跟柯委員確實也相當清楚,我們當然希望有這樣的共識,積極跟國際組織合作,如果我們沒有跟國際組織做這樣的合作,那我們可能會被視為沒有積極想要做反恐的行為。剛才柯委員提到的經濟制裁,依照他們過去的經驗,我們大概想像得到的,譬如金融業如果要到國外設分行,他們可能會擔心我國沒有金融性的管制機制,我們去設分行,他們可能會質疑,各國在審理時,可能會接收到APG或是FATF的訊息,那他們可能會認為我國金融機構在國外設分行……

柯委員建銘:分行那部分還早。

邱部長太三:第二,有一些貿易可能會……

柯委員建銘:貿易制裁那不得了!

邱部長太三:對,可能有一些要做的貿易,他們可能會認為有疑慮,可能又會產生第二個經濟上的不利,所以這個延伸下來的問題確實值得我們積極處理。

柯委員建銘:部長要很清楚這部法如果沒有通過,對我們的衝擊面為何,我舉例來說,我剛進來立法院時,我們曾經修過很多法,就是對於智財權的漠視,美國要祭三零一條款,所以當時所有關於專利法、所有權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以及營業秘密法,當時立法院受到很多壓力,美國已經斷然要祭出三零一條款了,所以立法院要趕快修法,但是那時候是採低度立法,亦即包括營業秘密法到現在還是要修,就是因為當初為了要應付三零一條款的制裁,趕快讓這些法案通過。那時候為了修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整個立法院都不知道IC長得怎麼樣,也不知道什麼叫做「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當時我還建議到聯華電子去參觀什麼叫做「chip」、整個布局是如何等等。所以我們要用很嚴肅的態度去看待,如果我們7月22日去參加會議,這個法還沒有通過,制裁可能會到何種程度,這不可開玩笑。

邱部長太三:確實。

柯委員建銘:事實上這個法是2月1日送進來的,我們都沒有審,可能也沒有發現到,新政府成立以後,部長比較積極,拜託召委趕快排入議程。

邱部長太三:謝謝召委。

柯委員建銘:召委非常清楚這件事情。我們要先訂定原則,這部法的條文不多,只有十三條,當然都符合國際規範,但是對於條文內容,我有一些看法,這部分應該是可討論的,尤其第三條比較重要吧!第三條是由你當召集人來主持審議會,參加人都是各部會首長,包括國安局、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經濟部、央行以及金管會,對不對?用列舉式的。

邱部長太三:是副首長。

柯委員建銘:法律條文正面列舉時,都有一個概括性條款,剛才有人談到行政院底下有一個國土安全辦公室,看到這條條文時,我想為什麼沒有把國土辦公室放進來,所以我們在立法時,這些正面列舉的條文都會有一個其他條款,而且我們也要考慮財政部為什麼不用納進來呢?有一些事情必須要由財政部配合,另外還有海巡署等等單位,如果你們列舉得這麼清楚,其他機關要加入就不太可能了。所以我覺得寫這個法的時候為什麼沒有寫清楚?第二項總共列了七款,我建議加上「其他經行政院指定之機關。」,這樣到時候才能夠請國土安全辦公室、海巡署以及財政部一起參與,因為這是你主持的。所以我認為是不是應該加上第八款?

邱部長太三:是,委員的意見非常好,而且這樣的考量更加周延。

柯委員建銘:這是我第一個修法意見。但是第三條開宗明義「行政院應督導我國資恐防制政策及執行。」但是我們看到行政院處務規程有關防恐業務的內容,內容寫得比較長一點,包含的範圍比較大一點,而資恐防制法只寫督導政策及執行,行政院處務規程防恐的業務內容寫得比較周延一點,包括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這是寫得比較周延一點。同樣是政府機關,行政院處務規程對於防恐的業務包含這些範圍。所以有關資恐防制法的寫法,大家是否可以考慮按照行政院處務規程的寫法?

另外有關第五條,說明欄裡有提到被盯上的人要被列名提報等等,但是依據訴願法以及行政程序法,他都可以提起救濟程序,你們在第五條的說明欄寫救濟程序,我建議把它搬到第六條再加上一項,把救濟程序也放到法裡面。

邱部長太三:好,我想這樣也可以讓……

柯委員建銘:讓國外知道,我們整個立法是很清楚的。

邱部長太三:我想這些都可以討論。

柯委員建銘:最後一點,我個人認為洗錢防制法裡面揭示國際合作、國際協定、平等互惠,資恐防制法草案總共有13條,再把第十二條加上國際合作、國際協定的部會原則,這是比較像洗錢防制法的寫法。

邱部長太三:這樣規定是很好,只是在體例上還要再處理,不然沒有問題。

柯委員建銘:我認為在立法例上,所有委員對這個法應該都不會有意見,因為它太重要了。

邱部長太三:對,而且這部法是好的。

柯委員建銘:如果今天沒有通過,7月22日開會時我們要怎麼自處?有關國際經濟制裁的部分,我們長期以來就被盯上了,因為都沒有把這部法立好,所以2007年開第二輪會議的時候,APG就一直告訴我們。所以本席認為,今天是不是可以把一些小地方修得周延而完備一點,尤其要加上其他機關,讓他們也可以進來,也就是我剛才所談的部分,這樣並不會影響整個立法。

邱部長太三:而且也會更加周延。

柯委員建銘:現在院會在總質詢也無法修法了,7月5日總質詢會結束,但會不會真的結束也不知道,因為國民黨占領議場就已經鬧掉一天了,之後也不曉得還會不會出什麼怪招。

邱部長太三:不會了啦!

柯委員建銘:沒怪招了嗎?他們投降了嗎?

邱部長太三:這個法和政治沒有關係,純粹是國際名聲。

柯委員建銘:不過在立法時程上,我們還有很多包括國營事業的預算以及重大法案都還沒通過,希望可以趕在7月15日以前完成立法。

邱部長太三:謝謝柯委員的擔心與提醒。

主席:請徐委員國勇發言。

徐委員國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今天要審議資恐防制法草案,剛剛總召已經將其重要性講清楚了,所以我就不再論述。不過,本席今天仍然希望部長能就北檢涉及洩密之事繼續追下去。那天本席在這裡提到,新新聞提及關於洩密之事,現在北檢意圖將此事推給包括林錫山等人的辯護律師,所以你們現在是把可能涉及洩密的事情(包括行政責任),由北檢自己調查,讓他們自己球員兼裁判嗎?這樣適當嗎?

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並沒有,是北檢自行分案,但法務部是交給高檢署的。

徐委員國勇:要跟北檢講,他們自己在辦此案,有球員兼裁判的問題,這是我要先就整體大方向來講的第一點,對此,我是極端不滿的,因為我就是質疑他們的檢察長,結果檢察長還自己調查。大家都是律師,也辦過很多案子,我也當過三十幾年的律師,別忘了我也和你一樣都是同年考上的。我處理了那麼久,今天要提出的幾點是卷宗裡面根本就看不到,只有檢察官才洩漏得出去的內容。我之所以敢這麼講,首先是因為打電話給朱財慶的時間,我辦過那麼多案子,看過那麼多卷宗,什麼時候哪個卷宗的承辦檢察官會把打電話給證人的時間紀錄在卷宗上?這是不會發生的,但週刊連打電話給朱財慶的時間是將近2點半都可以刊出來。這件事只有承辦人才知道,只有承辦人知道的事情,在卷宗裡面是不可能出現的,但為什麼在週刊裡會出現呢?這顯然是有問題的。

第二點,週刊裡還提到,「眼尖的檢調從林錫山的抽屜搜出一張紙條」,雖然卷宗一定會提到紙條的事,但我就不相信卷宗會把紙條是在哪裡搜到、哪個地點又如何寫到鉅細靡遺的程度。我以前辦過那麼多大案子,包括二期航站案、一大堆貪污案、周人蔘案,在民國74年我也辦過十信案,就連蔡辰洲的案子我都辦過,但我就是沒有看過會把搜索到的東西,在筆錄中記得到如此細緻的案子。顯然,這就是承辦人員洩漏出來的,絕對不是可以在筆錄裡看到的。

第三點,卷證數十宗之多,說實在話,連律師到現在閱完卷宗也還是沒看完,我就不相信那位律師都看完了,現在知道陳亮吟3次公訴的人只有承辦檢察官、主任檢察官以及檢察長。

第四點,週刊裡還寫了一句話,「能夠知道檢方認為『仙師』與案情關聯不大,所以沒再細問。」,這是檢察官辦案時在腦子裡面的事情,所以「沒再細問」是結果。在卷宗裡面頂多呈現有關「仙師」的這個部分,以及後面沒有再繼續辦下去的結果而已,至於他為什麼沒有再辦下去的過程和動機,只會存在檢察官與檢察長的腦子裡。然而會在檢察官腦子裡出現的思考過程,不可能會在卷宗裡出現,但週刊裡竟然寫得一清二楚。本席再唸一遍給你聽,「『仙師』與案情關聯不大,也就沒再細問。」,請問這是誰的想法?檢察官的想法竟然會寫在週刊裡,卷宗會寫到「因為我認為沒有關聯,所以我就不再細問」嗎?哪個檢察官會把案子辦成這樣?你也當過檢察官,下面也有好幾個檢察官,你們會把辦案的想法統統寫在卷宗裡嗎?但這個想法卻出現在週刊裡面,難道這不是洩密嗎?居然還想把責任推給律師,真是惡劣!製造律師與司法人員的對立!

另外,卷內還寫了有個行李袋是「運動型的行李袋」,怎麼會清楚到行李袋是什麼樣子?我就不相信,卷宗上會因為從行李袋裡搜到什麼東西,就寫出行李袋是運動型行李袋。如果卷宗沒有寫是什麼型的行李袋的話,為什麼週刊寫得出和現場一模一樣的「運動型行李袋」呢?卷宗裡有附照片嗎?在行李袋搜東西,還會照相統統附在卷宗裡嗎?這部分我也不太相信。光是我從週刊上看到這一點,就可以證明這是檢察官洩的密,不然就是書記官講的。

還有一句話更有趣,週刊寫「據透露,林錫山習慣使用千元大鈔」,週刊上寫「據透露」,在座這麼多檢察官,你們誰來講給我聽,有誰會在辦案的時候筆錄寫「據透露,被告習慣用……」?有人辦案曾這樣寫過嗎?部長也當過檢察官,你在辦案的時候,經思考後會寫「據透露,某某人喜歡上酒店」嗎?會有「據透露」嗎?這是什麼?這是辦案人員的思考,這是辦案人員在討論這個案子該怎麼辦,以及被告習慣用什麼,所以這是辦案人員在討論及思考的過程,結果這些都在週刊裡出現了。

另外,到底證人朱財慶被問了多久?一般在筆錄裡,很少會把證人被問了多久寫上去,但週刊裡就連問了多久都寫得一清二楚。部長,會有這種筆錄流出來嗎?這種偵訊過程會流出來嗎?

最後,部長和我都是老經驗的,我們在隔離訊問的時候會怎麼進行?兩個人要隔離訊問的時候,一般都是怎麼隔離的?人別訊問是問完兩個人的名字後,就請其中一人到外面等,然後開始問另外一個人,問完之後再請在外面等的人進來,換先在裡面問的那個人出去。是不是都是這樣做的?我講的是不是都符合你們的辦案經驗定則?

邱部長太三:是。

徐委員國勇:但我要告訴你的是,筆錄卻不是這樣記的。筆錄是記先把A叫進來問,問完出去,再叫B進來問。請問這樣叫隔離訊問嗎?這跟一般的隔離訊問不太一樣,而且應該是完全不一樣對不對?把兩個證人叫來,請他們在庭外等,先叫A進來問,問完A出去後,再叫B進來問,請問這樣叫隔離訊問嗎?一般隔離訊問不會這樣做吧!我再告訴你,當兩個人進來問之後,雖然這是先後問的,但從卷宗裡卻看不出這是隔離訊問的,可是週刊的報導裡竟然會寫「隔離訊問」,這個「隔離訊問」是出現在哪裡?部長是老經驗的,請回去找一下,我可以百分之百確定,就是這些人洩密,可是還意圖把責任推給別人。週四我質詢完之後,接下來就是週五和假日,趁著立法院沒有開會,地檢署檢察長發布新聞稿說接觸到卷宗的人很多,這個雖然沒有印出來,但是電子檔裡面有,有可能是律師看到或是一大堆人看到,最後查的對象就是律師。部長,現在我列出的這幾點,都不是律師可以知道的,只有檢察官知道,還把責任推給律師,像這種地檢署、這種檢察長、這種辦案態度,無怪乎有76%的人民不相信檢察官!連我這個讀法律出身、當了30幾年律師的人,都不相信檢察官了!

我要再次強調,放話兼給人卷宗抄的,就是檢察官;至於媒體,他們本於職責,就是要去偵探各種事實,可是公家機關根本不應該洩密!現在我把寫出來的重點交給部長,希望這個案子能請高檢署移轉,不要給北檢辦,否則自己辦就是球員兼裁判,我已經看出來結果是什麼了,最後不是不了了之,就是推給律師!當然,我不知道會推給哪個律師,因為這個案子的律師有好幾位。這就是我們的司法嗎?人民不會信任的!我把這張重點交給部長,拜託你查清楚。

邱部長太三:好,謝謝委員。

主席:請張委員宏陸發言。

張委員宏陸: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急著通過資恐防制法,主要原因剛才柯建銘總召已做過說明;不過,我有幾點疑問要提出。首先,請教黃代主任,聯合國大會是在哪一年通過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之國際公約?

主席:請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黃代主任說明。

黃代主任俊泰: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是指哪個公約?

張委員宏陸:就是1999年12月底通過的公約,請問這個公約在什麼時候生效?

黃代主任俊泰:我記得是在……

張委員宏陸:你今天到這裡來討論這個法案,竟然連最基本的東西都不了解,難道對於這個法案,你是抱持非屬業務範圍的態度?這個法案跟你的業務有沒有相關?

黃代主任俊泰:有。

張委員宏陸:但你卻連基本資料都不知道,那你今天列席本委員會備詢是抱持什麼心態?

黃代主任俊泰:報告委員,草案是在1996年……

張委員宏陸:我是問何時通過?

黃代主任俊泰:1999年通過,而草案提出時間是1996年。

張委員宏陸:我剛才都告訴你了,是在1999年通過的,你還可以找資料找那麼久再回答我!那何時生效?我直接跟你講,是在2004年4月生效。我再請教,目前有多少個國家批准?我告訴你好了──187個國家,而且都是在2002年到2005年批准。黃代主任,這是不是跟你的業務相關?

黃代主任俊泰:是有相關。

張委員宏陸:對啊!結果你今天列席本委員會備詢,卻連基本資料都不知道,本席真的不知道你來幹什麼?你是在糊弄立委?糊弄整個立法院?還是你根本就不想做這個業務?

黃代主任俊泰:我們對於資恐防制法,是依據法務部提出的需求……

張委員宏陸:我知道,我是問跟你的業務有沒有相關?

黃代主任俊泰:是有相關,所以當初……

張委員宏陸:是不是你們的重要業務之一?

黃代主任俊泰:是我們的重要業務之一。

張委員宏陸:對嘛!這樣就好了,你不要再回答了!

今天我們之所以要儘速通過這個法案,主要是跟亞太防制洗錢組織在2007年對我國之評定有關,這部分剛才柯總召講過了,我不再多說。其實這件事過了這麼久,我們今天才要審查這個法案,真的有點慢;當然,這不能歸咎邱部長,我只是要在此強調,如果我們今天為了通過這個法案而通過,那麼法案內容跟防制洗錢是不是有絕大關係?我直接請教部長好了,如果在洗錢防制法裡面增訂條文,是不是也可以達到這個目標?

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洗錢防制法只是針對特定的恐怖活動,並沒有針對組織、人員以及資助者加以規範,所以它確實有不足的地方。也就是說,洗錢防制法是有規定部分,而我們現在是要跟各國一樣,讓它更趨完善……

張委員宏陸:我知道,但我要說的是,如果我們修正洗錢防制法來加以規範的話,是否可以補足這個缺口?

邱部長太三:目前亞洲相關的幾個國家,以南韓或日本來看,日本是在103年12月通過專法,104年10月5日生效,而參酌亞洲其他國家也都是制定專法,因此,我們今天制定這個法案,也表示我們特別重視這一塊。

張委員宏陸:我知道,所以我要提醒部長,根據我手上的資料顯示,在2007年的第二輪評鑑中,第六章明確指出,臺灣沒有批准1999年的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之國際公約,也沒有有效執行聯合國安理會第1267號決議及第1373號決議,包括相關條文。也就是說,在這當中並沒有要求我們制定專法,只希望我們對這部分有所規範。這是我要特別強調的……

邱部長太三:是,我了解。

張委員宏陸:另外,如果照這樣的話,我們立法院是不是也要批准這個199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國際公約?這樣不是更能加強臺灣反恐的目標及方向,讓國際間更有印象?

邱部長太三:委員所言也是一個方向,但是從過去立法院的經驗來看,好比對兩公約,大院是制定一個兩公約施行法,而目前我們並不是聯合國的會員國,所以批准……

張委員宏陸:其實立法院也通過了聯合國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及反貪腐公約等等,我要講的重點是,包括亞太防制洗錢組織對我們的評鑑在內,我們擔心的是受到國際制裁,包括剛才講的貿易制裁等等,可是臺灣長久以來雖然不參與國際事務,但到目前為止,除了上次ISIS播放的影片中,60個國家的國旗裡面有我們的國旗之外,國際間所有恐怖活動並沒有直接針對臺灣,因此,今天如果我們通過這個法案,等於是向全世界所有恐怖組織宣戰,而以臺灣目前的條件來看,我認為沒有辦法做到真正有效保護人民。

請問黃代主任,臺灣到目前為止,有沒有發現過資恐?

黃代主任俊泰:違反洗錢防制法的部分是有些案例;至於資恐的部分,可能還要查證。

張委員宏陸:好,等於是沒有,或是你不知道啦!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目前所列制裁的個人或團體,有多少人?

黃代主任俊泰:因為聯合國這個名單一直在變動,所以目前沒有比較確切的數字。

張委員宏陸:我手上的資料是,至2012年5月12日為止,制裁名單的個人部分有630人、團體部分則有395個。如果我問你針對這些個人或團體,在臺灣有沒有任何形式的制裁,你一定不知道,所以我也不用再問了!那我請教,在臺灣實務上有沒有依其他法令制裁的個人、法人或團體?如果有,是依照什麼法令?

黃代主任俊泰:目前有些法案,會牽涉到有關反恐部分和洗錢部分,比如對於反恐犯罪行為,基本上在刑法處罰和行政管制的法律……

張委員宏陸:主任,不要再浪費我的時間了!

請教部長,我們設置資恐防制審議會是由你及7個副機關首長組成,剛才有委員提到其間的漏洞,部長也都了解了;不過,我想這樣的審議會只是過個水而已,會有實質的審查嗎?

邱部長太三:這要分成兩個部分說明:第一,有關國際提報的部分,我們想要跟國際同步,如果他在其他國家已被認定為恐怖組織或恐怖分子,那不可能跑到這邊,我們就說他不是;第二,我們國內依職權要求提報的部分,恐會影響到國人的權利,所以要設這個審議會好好審查,這也是一個篩選、過濾的機制。

張委員宏陸:如果我們通過資恐防制法,其實從很多條文內容來看,能夠規範到的,不過是洗錢防制法的擴大,所以重點是向國際宣示這部分,但是就我手上的資料顯示,國際並沒有要求我們一定要制定專法,只要有相關法令就可以了。黃代主任,本席過去亦曾當過反恐辦公室副主任,可是我剛才問你的東西,你一樣也不懂,我就覺得奇怪,因為根據我以前當副主任的經驗,像這些基本資料,就算背不起來,但你要列席本院備詢,至少手上要有啊!可見你們根本沒有認真在運作嘛!我相信當初在研擬這個草案時,你並沒有提供法務部相關資料。現在我比較擔心的是,如果我們制定這個專法,會不會讓國際恐怖組織把臺灣列為下次攻擊的對象?其實從國安的角度來看,政府相關單位應該針對這部分好好思考,而不是因為害怕遭到貿易制裁之類的,才趕快制定這個專法。對不對?

黃代主任俊泰:沒錯,其實當初法務部在研擬草案的過程中,我們國土安全辦公室也有提供一些意見。

張委員宏陸:你有提供我剛才講的那些資料嗎?

黃代主任俊泰:我們是依據整個立法背景……

張委員宏陸:你們提供的意見請拿來給我看。

黃代主任俊泰:好的。

張委員宏陸:你有提供我說的這些嗎?有時一個政策的錯誤會讓臺灣陷入嚴重的危機!

接下來我要請教刑事警察局呂副局長,今年1月警政署向行政院呈報要求解除國家級反恐訓練中心的定位,回歸警用層級。這件事你知道嗎?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呂副局長說明。

呂副局長春長:主席、各位委員。我不太清楚,應該沒有啦!

張委員宏陸:有啊!新聞都有報導啊!隨便google都有啊!

呂副局長春長:我剛才問了同仁,國家反恐訓練中心將在8月完成。

張委員宏陸:我只有一個觀點,既然我們把資恐防制法的制定列為那麼重要的事情,那麼這個反恐訓練中心就不能給警政署單獨使用,而應維持國家級的定位,否則花了那麼多錢,結果又回歸警政署,這算什麼?本席認為應該維持國家級,俾讓各單位真正參與這部分的訓練,而不是又變成警用層級,針對這點,部長和主任一定要堅持,好不好?

邱部長太三:我回去再向行政院反映。謝謝。

主席:請許委員淑華發言。

許委員淑華: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請教外交部陳專門委員,目前我們不是FATF的會員,但從2006年開始,我們以亞太防制洗錢組織的會員身分參與了相關會議,這部分必有助於我國反恐及打擊國際洗錢犯罪,是否請你列舉我們參與FATF會議之後,在法制面或政策上的具體進步事例?

主席:請外交部條約法律司陳專門委員說明。

陳專門委員首翰:主席、各位委員。以我們參與相關的國際組織來看,目前我們是亞太防制洗錢組織的會員,所以在相關會議活動的參與及資訊相互的提供上,都獲得很大的幫助;但針對這部分,主要業務還是在法務部,所以我想法務部在這部分的業務面,應該會有非常大的幫助。

許委員淑華:那法務部能否作個說明?

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這點我請檢察司林司長向委員說明。

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林司長說明。

林司長邦樑:主席、各位委員。針對洗錢防制的部分,我們在參加亞太防制洗錢組織會務之後,包括各國洗錢防制的資訊交流、國內洗錢法制的完備,還有跟其他國家洗錢防制的情資交換上,其實都得到很大的幫助。

許委員淑華:好,謝謝。

另外,觀諸資恐防制法草案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由行政院督導我國防制資恐政策以及執行;第二條則規定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這部分剛才林德福委員也特別提到,因為目前世界各國都把反恐相關組織定位為國家最高層級,所以在此情形下,我們有沒有考慮提高這部分的地位及職掌,亦即由行政院來做為政策研議、法案審查及計畫核議等相關業務的督導機關?如果由法務部來做,未來在相關國際組織的考評上,會不會符合整個評鑑標準?

邱部長太三:委員的意見確實很好,其實目前相關事項,包括政策研議、法案審查等,本來也是由行政院來做處理,只不過是以處務規程的方式進行。我們的主要考量是,萬一將來行政命令有變動,這個法可能要跟著連動,所以法務部才想說把它精簡寫為防制政策,就是以「政策」來涵蓋,因為政策底下一定包括有研議、草案及計畫等等。當然,如果委員認為應該要寫得更加明確,那也很好,只不過萬一將來行政命令有變動,這個法可能要跟著變動……

許委員淑華:好,沒關係。如果法務部跟各單位都已經思考到這個問題,那接下來要怎麼做,當然是留給各位去思考,本席只是提醒一下。

邱部長太三:謝謝。

許委員淑華:再者,草案第三條第二項明列幾個機關副首長要兼任的職務,對於這部分,我的想法是,既然這屬於反恐業務,那財政部跟資金一定有很大的關連性,因此,有沒有考慮將財政部也納入審議會的成員?

邱部長太三:當初行政院在討論時,咸認本法主要是要管理金流,而財政部經管的部分偏向物流,例如通關等等;不過,如果委員有這樣的考量,我們倒是也可以經過行政院來指定……

許委員淑華:有沒有必要在第三條第二項增訂第八款,也就是其他經行政院指定的機關?這樣應該就可以來……

邱部長太三:是,委員這個意見很好。

許委員淑華:這樣彈性會比較大。

還有,ISIS在整個國際上的惡形惡狀,大家都非常了解,像之前他們在影片當中,也把我們的國旗放上去,列為可能攻擊的國家之一,對此外交部表示:「我們對其極為重視並持續密切關注。」,請問現在有何關注的具體作為?

楊專門委員首翰:報告委員,從去年11月發生法國巴黎恐攻事件乃至今年3月發生比利時布魯塞爾恐攻事件之後,我們部裡面,包括外館對於各種情資的蒐集以及跟相關國家之間一些反恐情報的交換,都進行得非常密切,尤其是跟美國及歐洲等相關國家,這個業務外交部都持續在做。

許委員淑華:持續在做的是什麼?

楊專門委員首翰:就是一些反恐情資的交換……

許委員淑華:你們有沒有蒐集一些具體的資訊?好比他可能攻擊臺灣的相關資訊,你們有沒有蒐集?

楊專門委員首翰:目前是沒有攻擊的相關情資。

許委員淑華:既然ISIS已經把臺灣列為可能攻擊的對象,本席希望我們能夠主動蒐集資訊,而不是去參考其他國家的情資,或是等到有事情發生,才去蒐集相關資訊。這點請外交部多加留意。

楊專門委員首翰:是。

許委員淑華:另外,今天這個草案內容是參考國際標準與聯合國的規範,同時法務部有權提報個人、法人及團體做為制裁名單,請問部長,這和現行個資法會不會有所牴觸?

邱部長太三:第一,我們原則上是由審議會進行審慎的審查;第二,個資法裡面規定,當法律有特別規定時,我們也可以做這樣的規範。

許委員淑華:民國86年1月21日,法務部調查局下面設立了洗錢防制中心,而97年9月19日行政院送交立法院審議的重大法案,包括貪污治罪條例及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那是因為當時的第一家庭陳水扁夫婦身陷洗錢疑雲使然。我要請教的是,當初這兩個法案內容,已增訂公務人員財產來源不明及資助恐怖行動罪,也就是說,原本這裡面就包括有資助恐怖行動罪,所以今天我們再制定這個法會不會有所衝突?

邱部長太三:的確,相關法律均已配合修正,但這次制定這個專法,主要面向不僅較諸原本這幾個法令更加廣泛,而且符合其他國家較為一致的作法。

許委員淑華:我的意思是,對於已經有的法令,我們要如何來做配合?這點就請部長思考一下。

邱部長太三:是。

許委員淑華:部長和陳水扁前總統算是舊識吧?

邱部長太三:我不能說不認識他啦!

許委員淑華:他在前天參加凱達格蘭基金會舉辦的感恩餐會,臺中監獄副典獄長表示:「基於改善病情的需要,陳水扁可以在不同樓層的房間包廂跟老友聚餐,但不可以在同一樓層私下會見朋友。也就是說,基本上要秉持不上臺、不公開說話、不接受採訪的三大原則。」而今天我又看到報載中監表示,目前看起來陳水扁並未違反這三大原則。但我要請教部長,你和陳水扁前總統算不算老友?如果你會見他,那麼站在矯正署的立場來看,算不算逾越這條紅線?我的重點是,對於這件事,臺中監獄一再讓步,包括以公文方式或是私下去跟陳家的人商量,在當天出席這個餐會時應該遵守什麼樣的分際等等。事實上,連保外就醫,都沒有人曾經有這麼大規模的陣仗。陳水扁前總統在參加餐會的同時,法務部是不是從頭到尾都有派人在那裡留意他的行動,不管是解讀為「監看」或是「注意安全」之類的?以法務部來看,陳水扁前總統當天出席餐會時的一切行動,是否都符合剛才提到的三不原則?

邱部長太三:當天我並沒有在現場;不過,我想中監受理這樣的申請案,也做了相當的規範,而這個規範,他必須要遵守,否則就會受到最重的處置,所以中監當然必須有人在現場進行了解,以便著手去寫後續的報告。

許委員淑華:中監表示這樣對他的身體狀況會有幫助,這是很好的事情,所以應該多鼓勵他去參加這種有助於恢復身心健康的活動。據此我要請教,政治活動算不算是有療癒性、治癒性的活動?

邱部長太三:去年法務部跟中監同意陳前總統保外就醫,那當然就是認為他遇到的問題不是只有單純生理方面,還包括心理方面,所以給他一個醫療的……

許委員淑華:我能夠理解給予他很多特別優惠,是尊重他是前總統,所以派有專人跟著他,包括還有人親自跟他講可以怎麼樣、不可以怎麼樣等等,也是給予他特別的禮遇。但是法務部應該堅守保外就醫一致的立場……

邱部長太三:對,就是兩個原則……

許委員淑華:否則未來保外就醫的人,如果提出跟陳水扁前總統一樣的通例,法務部要怎麼站得住腳?

邱部長太三:第一,監獄行刑法針對保外就醫受刑人的慣例已有明文規定,亦即非經許可不得參加跟醫療顯然無關的活動,這是毫無問題的……

許委員淑華:是啊!但陳前總統……

邱部長太三:第二,陳前總統申請保外就醫時已經簽寫一份切結書,亦即不得參加政治及選舉活動。因此,我想這是兩個部分,一個是必須跟醫療有關,另一個是不能參加……

許委員淑華:那現在另闢一個包廂,讓所有人進來,不就是就地開巧門?

邱部長太三:不是,主要在於他所申請的活動形式是不是跟醫療有關?這是第一點;第二點,會不會造成公開的政治活動?這是我們兩個主要的審酌點。

許委員淑華:不論如何,我要提醒部長,今天新政府一再強調要進行司法改革,如果可以這樣因人設事、因人而有不同解讀,那將來怎麼推動司法改革?

邱部長太三:是,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請周委員春米發言。

周委員春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反恐是國際義務,對此大家都有共識,而小英總統在就職演說中也提到,新政府會支持並參與國際上有關反恐合作以及共同打擊跨國犯罪的部分。從今天早上進行的詢答來看,可知我們國會也是支持資恐防制法這樣的立法方向,但我現在要就草案一些相關的問題請教部長。

首先,這個草案的架構主要包括幾個部分,像第一條就是敘明立法意旨,其規定為:「為了防止並遏止對恐怖活動、組織、分子之資助行為……」,其實其他相關法律也有規範到恐怖組織及恐怖活動,但好像沒有特別的條文去規範何謂恐怖分子、何謂恐怖組織及何謂恐怖活動。對嗎?

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有關這部分,其實有一個國際公約已有一些基本的定義及規範;至於我們,正因過去對於恐怖組織、活動及分子並無規範,所以我們在本法第四條……

周委員春米:第四條是……

邱部長太三:有關行為的部分是在第八條。

周委員春米:以第四條來看,只要符合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便可指定為制裁名單,所以它是有關制裁名單的定義及範圍。而該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是:「涉嫌犯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罪,而有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之行為或計畫。」,是否有此情形就可認定其為恐怖分子或恐怖活動?

邱部長太三:對,基本上是這樣,要件之一就是犯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罪,而且還有一個要件是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之行為或計畫。如果構成這些要件,然後由主管機關或調查局提報並經審議會審查,之後就可認定他是所謂的恐怖分子。

周委員春米:所以主要有兩個要件,一個是犯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罪……

邱部長太三:應該是3個要件,除了犯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罪為第一個要件之外,還要有恐嚇行為或計畫,好比有人放火、破壞交通工具等等,不一定是要恐嚇公眾,所以那只是單純的刑事犯,而這裡的作為必須是用以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才會構成第二個要件;至於第三個要件,就是由審議會進行審查,看他有沒有達到以上要件並據以公告,公告之後,才認定他是正式的恐怖分子。

周委員春米:對。那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跟第八條所列刑事處罰在構成要件上有差別嗎?依照我的解讀,主要是差在收集或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對嗎?

邱部長太三:對。

周委員春米:有關第八條刑事上的處罰是針對收集或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這是第一階段;第二階段是犯下列刑法各款之罪;第三階段則是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這有刑事處罰,對不對?

邱部長太三:對。

周委員春米:而第四條則是規定,只要涉嫌犯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罪,而有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之行為或計畫,就會被列為制裁名單,對嗎?

邱部長太三:對,第八條是在處罰資助的人,而第四條則是定義接受資助的對象必須具備什麼要件,才可認定為恐怖分子。

周委員春米:如果經過第四條的程序而指定為制裁名單,那他在法律上有救濟或申訴管道嗎?

邱部長太三:所有行政程序救濟法都是可以適用的。

周委員春米:所以可以依循行政訴訟的程序,就是申訴或訴願,然後打行政訴訟?

邱部長太三:對。

周委員春米:另外,第八條包括3個層次,第一個是資助,亦即「收集或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而這句話下面接的是「直接或間接供自己或他人實行下列犯罪之一」,其中的「直接」,大家可以想像,那「間接」的態樣是如何?

邱部長太三:所謂「直接」,在理解上比較容易;至於「間接」,是指透過第三人或是其他管道之類的來轉送,也就是採行bypass的方式。

周委員春米:那恐嚇公眾又是指什麼情形?

邱部長太三:基本上,有點類似刑法上的恐嚇罪。

周委員春米:亦即不限定政府機關,而是不特定的大眾?

邱部長太三:對。

周委員春米:舉例來說,之前有人衝進總統府要表達他的意見,如果此舉是有人資助,然後要求政府做一件特定的事情,所以我們認為是脅迫政府,那麼對於衝進總統府的這個人,不管後來是以殺人未遂或其他罪責來處罰,相較於第八條對於資助者所做的處罰,都是來得輕一些,也就是說,資助者的罪比較重,實際進行恐怖行為者的罪比較輕,請問這樣的罪責輕重有平衡嗎?

邱部長太三:第一,我們當初在立法考量上做過衡量;第二,到底要定位在什麼樣的層次,我們有參考其他國家的立法例。誠如我剛才說的,亞洲其他國家也有訂定類似法律,除了日本在去年10月5日生效的那個專法外,韓國、香港、新加坡等等也都訂有類似法律。

周委員春米:所以我們這個草案有參考外國的立法例?

邱部長太三:對,包括加拿大。

周委員春米:是不是請部長提供本席相關資料?因為我們要儘快完成這個法的制定。

邱部長太三:是,我們會提供委員外國相關的立法例。

周委員春米:接下來我要請教部長的是,目前社會相當關注司法改革的議題,尤其對檢察官、法官的滿意度偏低,究其原因或者見仁見智,但是我們現在可預期的是,新政府馬上要召開司法國是會議,站在法務部的立場,對這個司法國是會議的方向及執行步驟,你認為應該如何進行及討論?重點又要放在哪裡?

邱部長太三:我想司法國是會議,主要是蔡總統基於過去多年來對司法問題的關注,還有,她也接觸許多民眾及社會各界對此議題的反應,大家都期許由她親自召開,主要原因是因為提出來的很多問題的解決涉及到跨院,譬如司法院、行政院底下的法務部,再者,內政部警政署的司法警察也是在廣義的司法裡面。還有其他相關機關,包括監察院、考試院對於法官、檢察官等司法人員的人事等等。雖然1999年曾開過這樣的國是會議,但是,看起來還是沒有達到人民的期待。我們檢視這樣的結果,包括這幾年來發生的問題,就認為法律專業人員的思維跟民眾的思維或期待有一些落差。因為司法民主化是現在整個國際的潮流和趨勢,所以,總統就要我們思考用人民的角度來看待司法。大家都知道,政府是為人民而存在的,所以,應該換這樣的角度來看待司法。也就是說,總統的指示是希望就人民的角度來作司法改革的重點。

周委員春米:所以,是有一個明確的方向說司法民主化這樣一個概念……

邱部長太三:對。以這樣的一個概念,來請人民表示他們所希望的方向、所希望的司法是什麼。當然,從過去來看,如果包括我個人的觀察,司法界的人雖然很認真地在做,但是,就如我剛才講的,他們所做的是依自己認為的法律正義,跟人民所講的「公平正義」其實有一定程度的落差。這是第一個主要的因素。第二個因素、當然我們也必須要坦白承認,司法人員有少數的害群之馬,導致社會對他們的不信賴。不論是操守、政治、中立……

周委員春米:部長,抱歉!我打個岔!貴部可說是行政院最高的法律顧問。

邱部長太三:對。

周委員春米:你認為這個司法國是會議有一些具體要討論的內容,請問現在可以說明嗎?大概有幾項?

邱部長太三:誠如剛才講的,因為是要以人民為主,我們原則上在第一階段先收集各地的民怨。我們會設一個專屬的網站,所有人都可以來提供。其次,我們會在北、中、南、東四個地方開一個實體的會議,這些都是邀請民間人士來提供意見。

周委員春米:是第一階段全部都是民間人士,還是全部都有法界人士?

邱部長太三:第一,設一個專屬的網站收集民眾的意見;第二,到各地去舉辦實體的會議,網路直播。我們第一階段大概就是做這樣的工作。

周委員春米:期程大概是多久?

邱部長太三:原則上,我們規劃總統大概在這個月底才作籌備的宣布,我們會在7、8月做前置這樣的一個……

周委員春米:這個月就會有一個明確方向的宣示,是嗎?

邱部長太三:是原則上籌備的方向。

周委員春米:籌備的方向?

邱部長太三:對,原則上,在這個月。

周委員春米:好。以後再繼續請教部長。

邱部長太三:謝謝。

周委員春米:謝謝。

主席:請周陳委員秀霞發言。

周陳委員秀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邱部長,我看你消瘦了不少,顯然你的壓力確實滿大的。近幾年來恐怖分子到處流竄,對世界各國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非常大的威脅與傷害。所以,真的有必要做一個有效防制恐怖主義的散播。對恐怖分子來講,人和錢當然是最重要的。因此,我支持資恐防制法的立法,來進行目標性金融制裁與行為罪刑化。請問部長,過去臺灣對防制恐怖分子的管控與目標性金融制裁等方面,你覺得做得如何?

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過去我們在這些方面確實有種種的考量,原則上,只有在洗錢防制法針對特定的恐怖活動作了一些規範。但是,剛才周陳委員也注意到,國際恐怖主義者所做的行為、態樣愈來愈複雜,牽連也愈來愈廣,包括資助他們的人。所以,大概在過去這一、二十年來,他們發覺,如果沒有給予資助者有效的嚇阻,恐怕恐怖活動不但還是會層出不窮,而且,有升級、進化的現象。我們好不容易參加了亞太洗錢防制組織,而且是會員國。當然它還會延伸到其他更大的國際組織,包括聯合國的相關組織。在過去幾次都被評論我們所做的機制不夠完備,坦白說,也相當程度給我們一些壓力。我們參酌了亞洲其他國家的做法,做了這樣一個專法的制定。為了彌補前面所講的不足,所以,我們提出這樣一個草案。其實這個草案在今年初即已提出,只是剛好碰到政府輪替,但我們還是認為很重要,所以,拜託召委能夠儘速讓我們有機會來跟委員爭取。

周陳委員秀霞:法務部的草案中有提到,亞太防制洗錢組織指摘我國執行有缺失,也說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要求臺灣儘速立法改善。但是,法務部的報告裡並沒有指出臺灣有哪些缺失及需要改善之處。請你簡單說明一下。

邱部長太三:恐怖活動的型態及來源等等愈來愈多。像IS,很多人去資助他們國外的戰士,幫他們招募或安排戰士到他們的訓練營地去等等。我們過去的法律對於這種資助沒有規範,舉個例子來講,有人辦了一個活動,說是要到土耳其或哪裡去旅遊,但其實可能就是幫他們招募成員的。這個在目前來看,是沒有法律可以規範的。所以,我們就要針對一些漏網的地方趕快規範補足。

周陳委員秀霞:你覺得過去調查局洗錢防制處對於涉及反恐洗錢的防制做得好不好?

邱部長太三:當然,他們都很積極地在跟各國做情資的交換。我們國內比較幸運的是,針對所謂直接的洗錢防制資訊比較早;但還是有少數是間接的,我們現在就是要補足這一塊。如果沒有這樣一個法,可能要……

周陳委員秀霞:還是有很大的進步空間。

邱部長太三:對。如果這個法通過,他們就會有更多情資的收集與提供,以與國際作交換。

周陳委員秀霞:本草案第四條的規定,由調查局提報後,法務部資恐防制審議會議決是否為制裁名單。請問,提報以後,是否應該也要通知當事人來作意見之陳述?

邱部長太三:對。基本上,我們在作相關的審議時,一定要保護當事人基本的權益。而且,如果他有不服,他也可以現有的行政程序法的相關救濟程序,去提出訴願或行政訴訟。

周陳委員秀霞:本草案第五條的立法理由說明,略謂「指定為制裁名單,屬於行政機關對特定人限制權利之處分,故可依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之規定,進行行政救濟。」,但是,草案第四條和第五條卻規定採用公告方式。草案條文的理由說明與條文內容是否有一點矛盾?

邱部長太三:基本上,我們是先公告。被公告的人可能不服,那麼,他就可以去循行政處分的救濟……

周陳委員秀霞:你看第五條的立法說明以及草案第四、第五兩條的內容。是採用公告的嗎?

邱部長太三:對。第一,國際規範是用公告的方式。第二,會讓其他人也知道,因為如果沒有公告,其他人不知道他到底是不是屬於這類人員;可能會引發出一些……

周陳委員秀霞:所以,不管是不是公告,你要通知當事人事實及理由,讓他可以進行行政救濟。

邱部長太三:這一點我們會做。

周陳委員秀霞:第六條規定,指定制裁名單人員之酌留財產、支付債務許可及限制等相關措施,授權法務部訂定這個部分。這些措施和限制程序全部都授權法務部訂定,會不會有爭議?

邱部長太三:基本上,我們一定會與相關機關會商,譬如金管會,因為涉及到銀行金融機構。也可能會與經濟部會商,因為有些是公司或個人他們營業上所使用者。我們都會相關部會來訂定,也會送到……

周陳委員秀霞:你是不是應該在資恐防制法的條文中加以規範?

邱部長太三:好,我們可以在討論的時候再加委員的意見。

周陳委員秀霞:你們先討論一下。我覺得事關限制人民重大的權利,依照憲法及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應該要用法律來訂定比較妥當。希望你們回去再研議一下!

邱部長太三:各有利弊。因為用行政命令或施行細則處理的話,若要修正,會比較快。用法律的話,就可能……

周陳委員秀霞:第七條規定,遭指定制裁之個人、公司,不得在金融機構提款、付款、轉帳及不得處分財產等財產凍結規定;這個部分我覺得也是有爭議。它是不是要有一個期限的限制?

邱部長太三:對。我想這個部分或許可以在審議會或後面的規範裡,作這樣一個規範制定的討論。

周陳委員秀霞:不是由法官或檢察官來決定;不是說一經列入制裁名單,就把他的財產全部凍結;但這個還是有。

邱部長太三:目前當然也有包括像稅的部分,也許我們可以來比較、來討論。

周陳委員秀霞:有討論的空間?

邱部長太三:是。

周陳委員秀霞:我覺得,應該針對與資恐有關的財產這方面來做凍結,不是全面性的。

邱部長太三:是。

周陳委員秀霞:還是要考量一下。

邱部長太三:是。

周陳委員秀霞:另外,針對前總統馬英九申請赴港一事,總統府表示將依照國家機密保護法審慎研議。各單位的規定都與原規定不同,有待法務部釐清。

邱部長太三:是。

周陳委員秀霞:請問部長,你有沒有收到公文?

邱部長太三:有。因為對於卸任總統申請的准予准駁者是原機關單位總統府,總統府上禮拜有發文,希望各相關機關提供意見,給他們作參考。

周陳委員秀霞:法務部方面釐清了嗎?

邱部長太三:目前我們的主辦單位正在做有關這方面的解說。就國家機密保護法而言,法務部當然也算是法令的主管之一。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過去核定國家機密的相關人員不論在任或離任,原則上,三年內出境要報原機關審核、核准。當然,先前大家比較爭議的是,到底要幾天前申請。但是,這個所謂的「幾天前」並不是它的重點。

周陳委員秀霞:對。

邱部長太三:他所申請的內容才是重點。

周陳委員秀霞:對,十五天、二十天都不是重點,重點在於有沒有……

邱部長太三:只不過因為各機關機密的等級、層次有所不同。譬如說,國防部、外交部甚至陸委會可能應該是最高,經濟部可能就沒有那麼高,但是也重要。每一個部會它國家機密層次的高低、核定人員等等都不一樣。所以,「二十天」是我們當時統括的一個基本條件,希望各單位這樣做,有避免當事人有一些無所適從。到底要三十天、十天還是幾天,所以,我們當時就做這樣一個規範。

周陳委員秀霞:幾天不是重點,你剛剛說得對。有沒有涉及國家機密保護才是重點。

另外,洗錢防制法第三條新增規定,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犯罪所得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也可以適用。請問部長,未來這些重大的詐騙案,尤其是電信詐騙,調查局是不是應該更積極地介入偵辦?

邱部長太三:委員確實也注意到這個重點。我跟各位委員報告,這五百萬元其實是讓我們現在所謂的詐欺案比較難以用洗錢法來辦的主要原因,因為車手去領錢,坦白講,領不到幾十萬元。

周陳委員秀霞:對。

邱部長太三:但他設定是五百萬元,所以,我們就很難用洗錢法去辦他。我們這次也有做檢討,要把這五百萬元拿掉。這樣的話,就有助於剛剛委員所關切的電信詐欺這部分的審理。

周陳委員秀霞:其實首腦才重要。

邱部長太三:對。因為車手通常都不知道再上一層的情形,所以,我們現在也跟警政署會商,希望他們在偵辦方面把大家的資料匯集起來,這樣的話,未來可能就可以在網上發展。

周陳委員秀霞:謝謝部長的用心。

邱部長太三:謝謝委員。

主席:現在休息8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許委員毓仁發言。

許委員毓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兩天是臺灣的畢業季,滿多學校在辦畢業典禮,學生開始找工作。請教部長,你知不知道現在的組織犯罪集團以及電信詐欺的組織犯罪集團已經深入校園了?

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我雖然沒有明確的訊息,但我大概可以想見;主要原因是我過去也在亞洲大學採訪系當系主任。事實上,我們也曾經有一個大四的學生涉及提供帳號去給詐騙組織使用。

許委員毓仁:部長,這是嚴重的社會問題哦!你看,今年有幾萬個大學畢業生即將投入職場。如果在臺灣找不到工作,然後,在校園裡面組織犯罪滲透以後,跟他們說:「來,你們來國外渡假打工。我發給你們機票,你們到國外來工作。」,請問部長,我們臺灣的年輕人到海外去藉打工渡假之名,但卻行詐騙之實的例子。法務部掌握到多少?

邱部長太三:坦白講,這個應該會先從警政署或教育部做起,請容我在會後去跟這兩個部會進行瞭解。

許委員毓仁:部長,請正視這個問題。

邱部長太三:是,這確實很重要。

許委員毓仁:在土耳其這個案件的51個臺灣人當中,你知道有幾位是未成年嗎?

邱部長太三:目前的名單應該是52位吧?

許委員毓仁:不管是51位或是52位,裡面竟然有4位未成年的臺灣人。這是滿嚴重的事耶!

邱部長太三:是。

許委員毓仁:如果說,今天可能因為臺灣的經濟不太好,致使大家嚮往到國外工作。但是,這些組織犯罪滲透校園,我們沒有辦法從校園裡面去掌握他們吸收成員的狀況。因為年輕人其實不瞭解背後的實際情形,他們只是單純地想要到國外去體驗生活、去工作;完全不知道自己投入的是一個犯罪的坑洞。這部分是不是請法務部、警政署加強關注,並提出辦法好好解決。

邱部長太三:委員的提醒確實很好,林美珠政務委員有要求我們就電信詐欺這個部分,在前面就做預防與圍堵;我想這確實是一個很好的重點。

許委員毓仁:部長,我這邊還要再特別強調,因為我在前幾次質詢時都曾提到,這個電信詐欺其實在好幾個國家都有。今天爆發了肯亞、大馬和土耳其詐欺案,接下來還有幾個可能的點,像中美洲可能即將發生,我不知道什麼時候又會被爆出來,希望部長好好重視這件事情!

邱部長太三:是。

許委員毓仁:當然,我不會為難部長,因為這部分屬於偵查不公開的範圍。我只希望把這個訊息帶給部長,因為在海外被掌握的臺灣年輕人可能有數千個,他們正在從事詐欺工作,我真的非常擔憂。

邱部長太三:我們上星期曾經邀集相關單位,包括外交部、陸委會以及警政署,也在積極地先從各國的相關資訊進行瞭解和收集。對於委員所關切的,我們確實會特別加強。

許委員毓仁:我覺得,這個部分我們真的要投注更多的心力,因為這些犯罪組織在臺灣吸收完這些年輕人之後,就把他們送到海外去受訓,然後,透過網路聯繫;再藉由網路發布命令,動員組織,接著就開始活動。這個是不是有點像恐怖主義者組織他們成員的做事方法?請問,目前法務部是否有調查這種網路組織犯罪的機制?

邱部長太三:的確,看起來電信詐欺和恐怖主義都是比較屬於集團性或組織性的犯罪。但是,兩者間比較大的差異在於,電信詐欺通常是首腦下面接著是主要幹部,接著是執行的話務人員,最後才是車手。不過,電信詐欺組織比較厲害的是,幾乎頂多只能查到上一層,要查到再上一層或上上上層大概都很難。這跟一般組織相較,可能還是有若干差異。所以,這也是導致我們目前即使找到車手,頂多只能找到再上一層。要想找到更上一層就很困難。目前我們就是希望把各單位所收集到的資訊,能夠建立一個資料庫,以便做有效的後續追蹤。

許委員毓仁:部長,我覺得這個問題很嚴重。你說車手只負責去領錢,然後,他的上層是誰,不知道。再上層是誰,也可能都不知道。因為上層是透過網路來指揮,是移動的IP,只是透過一個IP的位置不斷地在發號施令。今天它可能在地下道發號司令,明天可能又到另外一個地方發號施令,你追都追不到。針對這類多層次的犯罪,是不是應該要提出一個全面性的做法?而不是到現在這個階段還在收集資料。

邱部長太三:行政院大概也指示林政務委員,邀集各相關單位針對電信詐欺進行研商。當然,法務部是最主要的主辦單位,我們已經有在做這方面的研擬。

許委員毓仁:講到我國要參與亞太洗錢防制中心和亞太詐欺偵辦。過去ISIS組織曾經把我們列為目標國之一。請教部長,是在哪一種情況下我們會被列入這樣一個名單內?

邱部長太三:坦白說,只是因為上一次IS曾經把我國國旗放在它所宣布的網站,後續並沒有比較進一步的發展。一般來講,國外的資訊大部分都是由國安局來做這方面的收集。因為國安局本來就是負責國家安全,所以大部分都是由他們做這樣的收集。

許委員毓仁:你怎麼看接二連三發生的國際電信詐欺與國際恐怖攻擊的關聯性?

邱部長太三:目前來看……

許委員毓仁:因為恐怖組織一定會需要錢,所以我們不能排除這個可能性。對不對?

邱部長太三:對。這兩者也許會有它們的關聯性,因為主要都是要錢。只不過電信詐欺通常都是單純經濟上的誘因,恐怖主義雖然要錢,但他們另外還有一個目的就是恐嚇公眾、政府、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所以,兩者之間比較大的差異大概在於,最終的目標不一樣;過程中都是想收集比較多的資金。

許委員毓仁:因為現在臺灣的國際情勢還是滿脆弱的。我想,在你規劃這個國際洗錢防制計畫裡面,應該要把這個敏感度提高。

邱部長太三:是。

許委員毓仁:因為我覺得,這與恐怖攻擊和整個國際的連動性是有關係的,希望部長特別注意這個部分。

邱部長太三:好,謝謝。

許委員毓仁:其次,我想談資恐的攻擊。我在前幾次質詢時也曾提到,臺灣公家機關的網站其實是每天不斷地遭受到對岸網軍的攻擊。上次我也曾質詢部長,它每一次攻擊後我們回復的時間長達一百多天。

邱部長太三:是。

許委員毓仁:我甚至可以明顯地跟部長說,目前中國的網軍都掌控我們所有自然人憑證的資料。請問,面對這樣的資恐攻擊,而原資安中心已裁撤,法務部有何具體作為?

邱部長太三:這個資恐跟那個資恐不太一樣,而且,委員剛剛提到的那個辦公室,其實不是本部主要的業務。

許委員毓仁:理解。但這部分的狀況,我想,你也要掌握一下。

邱部長太三:好,我們會回去瞭解一下。

許委員毓仁:這個部分還是要請部長多費心。全臺灣人民目前對於司法的信任已經跌到谷底,不能再壞了。

邱部長太三:我們確實要改進。

許委員毓仁:也期待部分能夠在這個部分有所作為。關於電信組織犯罪滲透校園這一塊,本席非常擔憂。尤其是在畢業季之後,不知道有多少臺灣的年輕人又會參與這樣的組織犯罪。法務部務必要審慎地看待這件事情!

邱部長太三:我們會積極地跟教育部和警政署研商。

許委員毓仁:我這邊稍後也有一個臨時提案,要請部長特別去關注這件事。

邱部長太三:好。

許委員毓仁:謝謝。

邱部長太三:謝謝委員。

主席:現在處理臨時提案。其實只有一個臨時提案,另外一個是修正動議條文對照表,那個部分等進入逐條後再一起處理,因為那是針對條文的。

我們先處理臨時提案A。請宣讀。

A、

案由:近年來,以臺灣犯罪嫌疑人為骨幹的電信詐騙犯罪集團在世界各國設立詐騙據點,以度假打工對外或進入校園招募人員,經過有系統的逐步傳授詐騙技巧後,瘋狂實施電信詐騙,民眾深受其害。2011年5月兩岸警方在印尼、柬埔寨採取同步抓捕行動,共抓獲電信詐騙犯罪嫌疑人365名,其中臺灣嫌疑人225名,押解回臺灣後,僅有10餘人被判2年以下刑罰。此外,捲入臺灣的電信詐騙贓款難以追繳到案,這更刺激了詐騙集團鋌而走險。隨著大陸銀聯公司跨境結算業務的發展,大陸銀行卡可在境外進行轉帳取款。從此,詐騙集團開始在境外轉取被害人資金,公安機關再也未追繳到贓款。據統計,2015年大陸電信詐騙案59.9萬件起,造成經濟損失1千多億元。其中,以臺灣人為骨幹的電信詐騙犯罪集團實施詐騙犯罪佔整個電信詐騙案件的20%,造成的損失卻佔50%以上,千萬元以上的大案,基本都是臺灣電信詐騙集團實施的。據了解,目前每年約有500多億元的電信詐騙犯罪贓款被詐騙集團從大陸轉移到臺灣,從臺灣僅追繳回100多萬元。由於電信詐騙的贓款難以追繳,已誘使越來越多的臺灣詐騙集團從事電信詐騙犯罪。民眾損失非常嚴重。爰要求法務部對臺灣電信詐騙機制進行檢討,考慮到被害者受詐騙的錢財被有計劃的分批轉移到不同帳戶,法務部要全面分析相關洗錢防制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及時反映社會關注的重大惡性犯罪作出調整,於一個月內提出如何遏制電信詐騙的修法方案做出政策報告。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關於這件事,我們法務部確實責無旁貸。不過,第一線可能警政署也有相關的資訊和經驗。是不是可以把本案倒數第3行「法務部要全面分析」改為「法務部及警政署要全面分析」?由我們來作報告,沒有問題。

許委員毓仁:(在席位上)再加上「教育部」。

邱部長太三:加上「教育部」也可以,另外,前面要加上「校園」。由我們法務部主責沒有問題,但是,我們的資訊上和他們的方案上要做一些研商,因為他們或許也有一些想法。這樣的話,我們可能在報告上會比較完整。

顧委員立雄:(在席位上)本案的訴求是提出一個政策報告,所以,「修法」這兩個字是否拿掉較妥?也就是說,本案最後一行建議改為「一個月內提出如何遏制電信詐騙的方案,做出政策報告」,不必一定只限於修法。

主席:對,也有是政策面的部分。涵蓋修法啦!當然,由他們自己去決定要怎麼樣遏制。

顧委員立雄:(在席位上)所以,「修法」兩字拿掉,改為「一個月內提出如何遏制電信詐騙的方案,做出政策報告」好不好?

許委員毓仁:(在席位上)可以。

主席:本案倒數第5行「爰要求法務部對臺灣」修正為「爰要求法務部邀集教育部及內政部警政署對臺灣」,以下文字不變,到末行「如何遏制電信詐騙的修法方案做出政策報告」,刪除「修法」二字。這裡面當然包含如果它的政策覺得要遏制電信詐騙必須修相關的法令。

請問各位,對本案修正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臨時提案A修正通過。

繼續詢答。早上的會議開到尤委員美女發言完畢,下午2時繼續開會。

請顧委員立雄發言。

顧委員立雄: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邱部長,我援剛剛周春米委員對恐怖分子定義所提的問題,再請教一個問題。假設今天有一群勞工想要進行一個對勞工訴求的抗議,所以,他們召集了一些人。這些人相關,當然就會互相提供旗幟、便當等用品。然後,他們到了臥軌的現場,要進行臥軌,並要求政府對於他們訴求的事項一定要答復。請問部長,這樣是否符合第八條「收集或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直接或間接供自己或他人實行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的『妨礙鐵路之使用』,而脅迫政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委員關心的確實是。因為這個法定得可能有一些社會抗爭事件就會涉及到。

顧委員立雄:我怎麼看這個要件都覺得符合啊!

邱部長太三:基本上是這樣子。

顧委員立雄:他們是恐怖分子嗎?

邱部長太三:不是。我們大概都知道,恐怖分子大概都是基於政治的意識型態或宗教的理念這樣的出發點。通常對於一個國內社會問題的解決,我們若把他們說成是恐怖分子,可能稍微有一點過慮了。

顧委員立雄:但是,因為你們的資恐防制法沒有先就恐怖分子下……

邱部長太三:我們之所以對國內的部分要設一個審議會,主要就是在做這個篩選。

顧委員立雄:不是。現在審議會是在決定制裁的名單,這是一回事。但是,第八條完全沒有提到是不是恐怖分子啊!你看你們第八條的草案,第八條的草案就是「收集或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直接或間接供自己或他人實行下列犯罪之一」此處的「下列犯罪」就是指刑法的相關規定,對不對?

邱部長太三:對。

顧委員立雄:其中當然就包括我剛剛引的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然後呢?「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嘛!對不對?

邱部長太三:嗯!

顧委員立雄:「脅迫」這兩個字就看你要怎麼定義了。他揚言怎麼樣、怎麼樣,這也是一種脅迫啊!對不對?

邱部長太三:嗯!

顧委員立雄:你的資恐防制法如果是做一個行政措施,就要加以管制,甚至要將他的帳戶凍結等等,這是一回事啦!你在刑法的運用上,是源自於洗錢防制法的相關規定,但這又比洗錢防制法更寬。我現在只是對照你現在刑法的規定,再對照洗錢防制法的規定,我確實認為這樣一種對恐怖分子沒有再加以進一步定義的情況之下,剛剛講的那種社會抗爭行為會落入本法第八條的構成要件,這運用起來會非常危險。因為這是為了恐怖分子在立法,對於這方面我的理解應該沒有錯,你們是在規範恐怖活動,對不對?

邱部長太三:對。

顧委員立雄:但是,你現在的第八條沒有一個字是談到恐怖活動。

邱部長太三:基本上,這一條的立法例其實是跟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的基本規範差不多。

顧委員立雄:對。

邱部長太三:第十一條第三項是寫:「收集、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供自己或他人」,只是把這一條的這部分搬過來而已。

顧委員立雄:把這條搬過來的同時,你們加了一個「直接或間接供自己或他人實行下列犯罪之一」,請問部長,什麼叫做「間接供自己或他人實行下列犯罪之一,而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

邱部長太三:這一條其實屬於國際的規範,主要原因在於,如果用直接的話,顯然會有一些透過他人或間接管道的方式者,所以才會加「間接」二字。「直接」基本上比較沒有太大的爭議,「間接」就是指說他是利用其他管道。

顧委員立雄:對。他利用什麼樣的其他管道會供自己或他人實行犯罪?因為你的版本「直接或間接」沒有放在前面的「收集或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上,「直接或間接」是放在後面的「實行下列犯罪之一,而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這個要件範圍之內。我並不清楚從相關立法例的比較用語上來看,「直接或間接」放在刑法上,是否違反罪刑法定原則而會讓它很不明確?而且,你是放在「供自己或他人實行下列犯罪」,不是把「直接或間接」放在「收集或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前。

另外,你們的立法理由當中又提到要處罰未遂,其實「未遂」也是擴張。原來的洗錢防制法中沒有「未遂」,你又說「未遂」是就資助行為而言,不是指恐嚇行為。所以,看起來你的意思是說,那個「未遂」講的是當有一個資助行為的「未遂」就發生了。因為這部分的構成要件是三階段論,一階段是收集或提供財物或財產利益;二階段是直接或間接供自己或他人實行下列犯罪,大部分是指公共危險罪、殺人罪、擄人勒贖、拘禁、重傷害、製造或販賣槍砲罪、劫機罪,接下來第三階段則是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對你們從以上三階段論來論所謂的未遂,請問到底是哪個階段的未遂?

邱部長太三:這個條文主要是針對收集或提供財物或財產上的利益,國際相關規範也是只針對這部分。

顧委員立雄:如果是針對這部分的未遂,那麼,接下來實行各項公共危險罪與殺人罪的部分算不算是既遂?

邱部長太三:這個條文的未遂,當然是指前面的那個行為。

顧委員立雄:請問他接下來的行為是否已進入著手階段?

邱部長太三:只要他直接或間接明知其所從事的乃是一種恐怖的活動或行為時,也就是條文裡面所規定的內容:「直接或間接供自己或他人實行下列犯罪之行為」,所以,實行的行為也應該放進他已經著手的行為,惟實行的行為既遂與否並非重點所在。

顧委員立雄:請問如何間接實行?

邱部長太三:關於間接的部分,譬如成立基金會,由該基金會去做處理,條文的重點就放在這裡。

顧委員立雄:「直接或間接」的文字並不是放在前段「收集或提供」之後,而是放在後面「實行或恐嚇脅迫」的部分。

邱部長太三:不是這樣,「直接或間接」是放在前面。

顧委員立雄:「直接或間接」是放在「收集或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後面,接下來才是「直接或間接」供自己或他人實行下列犯罪行為,對不對?

邱部長太三:對。

顧委員立雄:那麼,請問你們所謂「直接或間接」供自己或他人實行下列犯罪行為的意思究竟為何?我個人覺得你們所規範的好像是一個目的犯,你的意思是指他的「收集或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的目的,是為了要供恐怖分子進行恐怖活動,果若如是,你們的要件只是架構在其要「收集或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的概念上,為了這個概念其才會去資助恐怖活動,而非其本身要實行恐怖活動,當然,他也有可能是為了自己去實行恐怖活動,但條文的重點不在自己或他人實行恐怖活動,如果真是這樣,你們早就可以把他抓起來了。

邱部長太三:委員的分析很有道理,所以,在文字上應如何修正才能掌握得比較精準,還請各位委員指教。

顧委員立雄:這個條文怎麼看,把它拉到資恐的防制,我們當然要在資助恐怖分子的概念上來加以防制,所以,你們根本不可能要求他們進行三階段構成要件的該當,我們必須探求其目的與意圖,而這正是目的犯或意圖犯的概念,因為其意圖就是為了要資助恐怖分子,所以,在要件上你們一定要先界定何謂恐怖活動,如果能先就恐怖活動作個界定,再規範只要意圖資助恐怖活動,並收集或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這樣就只是一件事,而不是像你們在條文所規範的三件事都要一起做,這怎麼能說得通呢?

邱部長太三:我了解委員所說的意思。

顧委員立雄:所以,請你們參照意圖犯或目的犯的概念據以處理這個法條構成要件的用語,固然恐怖活動很嚴重,但是對收集財物資助社會抗爭者,你們就用這個法條來辦他,跟恐怖活動一樣的罪責,這顯然不對;我認為你們一定先界定何謂恐怖活動,如果你們要拉高對恐怖活動的防制,對收集或提供財物資助恐怖活動者就應嚴辦,這樣就可以跟前面提到資助社會抗爭者的情況作區隔,我覺得整個條文看起來,用語上可能要做檢討,可不可以規範「意圖」資助如何如何,其次,前面條文中已有出現「恐怖分子」與「恐怖活動」等文字,本席認為應先下個定義。

同樣的,你們在第九條條文內也提出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的罪責,跟第八條比較就顯得相對輕很多,因此,請教部長,這兩者的區隔究竟在哪裡?坦白說,我到現在仍然未參透;如果你們的意思是指他們明知自己已被列入制裁的名單中,卻仍然收集或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就符合我剛才所說意圖的規定,但你們在條文內卻只有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的罪責,基於上述,我真不懂你們對第八條的規定究竟要做到什麼程度,因為一方面有直接與間接,另一方面有未遂,另一方面又未將恐怖活動與恐怖分子的定義放在條文裡面,坦白說,我真的看不懂!

邱部長太三:我們是把第八條拿來跟第四條對照來看的;委員剛才所講的邏輯與層次已經非常清楚,其實,第四條只是單純提到法人與個人組織與團體,至於第八條則是比較有實際行動,兩者在層次上是有所不同。

顧委員立雄:是等到他們有實際行動時,請問你們到底要等他們做到到什麼程度才給予處罰?

邱部長太三:對這部分,等一下我們可以在文字上再研究如何能更精準一點。

顧委員立雄:或許原來洗錢防制法寫得不是很清楚,但它至少沒有加上「直接或間接」及「處罰未遂」等字眼,所以看得出來應該……

邱部長太三:目前國際相關法規都有「直接或間接」的用語。

顧委員立雄:因為規定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罪責,還不到原來洗錢防制法規定的程度,而且,該法也沒有處罰未遂與直接或間接的部分,就要件來講,看起來3個都已經構成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罪責,但到現在我還不知道,對恐怖分子的恐怖行為與活動到底在什麼階段你們才要抓人?也就是說,就定義與要件的明確性而言,我還是滿質疑的。

邱部長太三:首先就「直接或間接」的規定來作個說明,目前國際相關規範中都有同樣的用語,而且,在貪污治罪條例中有關圖利罪的規定,以及現行刑事法的特別法中也都有「直接或間接」這樣的用語。

其次,第八條與第九條分別規定,可以讓其層次更加明確,至於文字上需不需要再精準一點,稍後我們可以再作進一步研擬。

主席:接下來輪到本席發言,請許委員毓仁代理主席。

主席(許委員毓仁代):請林委員為洲發言。

林委員為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排這個案子,請問部長,它是否具有必要性與時效性?

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這個法案確實有其必要性與時效性,因為7月24日至28日本人要赴孟加拉出席亞太洗錢防制組織的會議,而我們是該組織的會員國,多年來我們就洗錢資訊的提供已跟該組織進行過多次合作,因為這個組織跟另外一個國際組織有一些關聯或常共同開會,在歷次會議中我們都被檢討相關法制不夠完備,所以,其他會員國都質疑我們到底有沒有共同防制洗錢的決心;加上這幾年國際恐怖活動日益猖獗,包括巴黎、比利時等都相繼遭受恐怖攻擊,這些恐怖分子都是透過外圍組織利用洗錢的方式獲得源源不斷的資金,所以,這個組織面臨的壓力也就越來越大。

至於必要性的部分,雖然我們在洗錢防制法中訂有一些規範,但這些規範顯然只能針對一些特定的恐怖活動而已,並不包括人、其他資助者,以及訓練戰士等規範,爰此我們參酌其他國家相關立法例提出今天這樣的規範,希望各位委員能給予支持,俾讓本法儘早完成制定。

第三個原因是,如果我們沒有適時提出相關立法,讓國際組織認為我們沒有防制洗的誠意時,未來很有可能對我們施行一些制裁或懲罰的動作,屆時不論是金融上、貿易或其他的經濟活動,都會受到一些影響;如果我們要設分行,匯款至其他國家,可能都會受到質疑或擔憂,而有一些干擾過程,甚至被阻礙。從以上三個方向來看,我們要特別感謝召委今天安排這個法案,讓我們有機會來爭取大家的支持。

林委員為洲:本席認為,說明欄需要再增加我剛剛提到的部分,如果沒有訂定這個法律與國際接軌,符合國際規範,會有什麼樣的影響,需要再繼續補強,才能讓本會委員了解其時效性與必要性的正當性在哪裡。

「資恐防制法」是一個簡稱,其實它是資助恐怖主義相關的防制法律,主要是規範「資助恐怖主義」而非處置「恐怖主義的這些行為人」,以我的了解應該是這樣,對恐怖主義行為者,另有刑事法及其他的法律可以約束。顧委員剛剛提到的部分,我覺得在整個法條裡面會有一點混淆,因為我們針對的是資助被認定為恐怖主義制裁的對象、行為或活動,這部分要清楚的架構出來,否則在修法過程中,究竟是要處分類似恐怖主義的行為,還是資助恐怖主義被認定為恐怖主義之行為人個人,以及他的行為、活動?如未區分清楚,就會出現我們剛剛對第八條、第九條所提出的質疑,而有已遂、未遂、預備等問題。

本席認為,恐怖主義的定義及對象的認定是很嚴格,而且很關鍵性的。一旦被嚴格認定為恐怖主義之行為人或是行為人所為之行為或活動,對於資助他的這個部分,其實也定得滿嚴格的。如果前面不做嚴格的認定,只要是資助行為包括預備,都要依這個重罰來懲處,這樣就會不平衡。

邱部長太三:確實如此,委員顧慮得對。

林委員為洲:依本席了解,安理會會針對國際恐怖組織及個人做認定,而提出名單,這個部分是國際認定的,沒有問題。另外是國內部分,也就是安理會之外的這些恐怖主義之認定,我們有一個類似委員會─由幾個單位很慎重的來認定它的行為人或活動或是組織,以及它要做什麼樣的行為,這個認定就很關鍵,不要過度、超過。如果行為人違反的是刑法、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等等,我們卻把資助他、預備資助他都當作處罰的嚴法來制裁,也就是將一般的刑法和特別針對恐怖組織的行為、活動混淆在一起,會不會有這樣的問題?

邱部長太三:委員的擔心確實是對的。本法主要是對資助行為,並非……

林委員為洲:所謂的資助要嚴格被定位為恐怖主義的活動與行為,而非一般其他可能觸犯刑法之行為……

邱部長太三:社會議題的抗爭當然不界定它是恐怖活動或恐怖主義……

林委員為洲:所以國際恐怖主義部分,安理會會隨時變動它的名單,我們照著國際標準去做就好;但是國內的部分,也就是安理會之外的名單,在本法通過之後,會不會在經過我們合議審查之後,而有一些超出安理會名單之外的?有沒有這樣的可能性?這個部分會不會很多?

邱部長太三:我們不敢講不會有,但我們總要準備在那裡,萬一有的話,可以透過這樣的審議機制來做確認。

林委員為洲:也就是國際之間的漏網之魚,被我們查到他是恐怖主義者,在國外未被列入恐怖主義名單,卻被我們偵辦到,然後我們把他定義成恐怖主義……

邱部長太三:沒有錯,因為現在很多恐怖分子也知道哪些國家是比較少在注意他們,以前也有人把臺灣列為洗錢管道之一,類似這樣的情況下……

林委員為洲:因為怕變成是國際之間的漏洞,所以一定要把這個漏洞補起來,不要讓恐怖主義認為我們沒有相關的法律,而來利用這個地方,或許不是直接行為,但也可能是一個資助的管道。不過,本席到現在也還不知道,國內的審議委員會究竟要如何運作,有沒有這個技術可以去認定?國際之間有國際組織去偵辦、偵查,我們究竟有沒有這個能力可以額外去認定這所謂的國際恐怖組織?

邱部長太三:我想當我們讓這個法制完備之後,各國之間就會有更多的情資交換,如果我們都沒有訂定,他們會認為給我們也沒有用。此其一。

第二、因為亞洲很多國家都有這樣的法制規定,我們可以參酌他們的處置經驗。我相信他們在訂定的時候,也會引發國內的一些疑慮,但因為他們比我們早運作,我們當然也可以去了解一下他們的運作方式,作為日後……

林委員為洲:本席非常認定部長剛剛說的,要參照亞洲其他國家的作法。依我們所了解,像馬來西亞、印尼或菲律賓,都有一些在地的恐怖主義者,他們國內也一定有一個機制去做認定,然後用比較嚴格的法律來規範這些資助他們所認定的恐怖主義者。我們可以參考其他國家,尤其是有案例出來的國家,這是非常重要的。老實說,本席也不知道,我們究竟要規定得嚴格一點還是鬆一點,太鬆的話,所有妨害社會治安,會恐嚇到公眾安全的,都可以這樣被認定,那也不是我們所要的。

另外,我要再提醒一點,對於資助恐怖主義的活動、行為或個人的這個部分,將來也要讓相關的企業或個人知道他們可能會誤觸這個法律問題。以ISIS為例,他們的行為活動很多需要跟企業合作,他們好像一個國家一樣,也需要很多的民生物資,對外採購很多東西,例如手機、吃的、用的,尤其是科技產品。IS可能會透過外圍組織去採購,如果這個法律通過了,你和他們做生意就有可能誤觸法律。

邱部長太三:委員的顧慮確實有道理,主計總處已經同意編列經費,本法如果能獲大院通過,我們會編印宣導手冊給各相關機關。

林委員為洲:你要讓他們知道,也要讓企業可以查詢。

邱部長太三:好,我們會宣導。

林委員為洲:它的外圍組織已被認定為恐怖組織,但是民眾不一定知道,企業也不一定知道。如果是首腦,大家可能會知道,但是他們可能用外圍組織例如基金會、企業來採購,這部分我先提醒你們注意。

邱部長太三:第九條之二是用「明知」作要件。

林委員為洲:好,謝謝部長。

邱部長太三:謝謝。

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要制定「資恐防制法」,需要和國際接軌,防恐很重要的工作就是從源頭斷絕金援,讓他們無法擴大組織。誠如剛才幾位委員提到的,有關恐怖組織的定義,今天我們要把個人、法人或團體列為制裁名單,一部分可能是基於國際條約和協議的要求,或是聯合國已有名單,這部分非常清楚。除此之外,我們特別設了一個審議會去列出制裁名單,本法第四條規定:「涉嫌犯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罪,而有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之行為或計畫。」,我們不知道恐怖組織跟社會運動的陳抗事件會不會界線不明?例如楊儒門、開砂石車衝撞總統府的張德正、818拆政府、324占領行政院,這些會不會被界定為恐怖主義?

主席(林委員為洲):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委員關注的是已經發生的抗爭事件,國際對恐怖主義的認定以基於政治、宗教居多,對於各自國內社會抗爭事件比較少。其次,恐怖主義進行的恐怖攻擊基本上都不會事先告知,甚至還會否認是他們所為,只不過後來經過國際合作及積極調查,發覺是恐怖組織所為。剛才委員提到的幾個事件,如果是針對社會議題、自身權益,而不是普遍性、廣泛性或意識性的議題,那基本上不會被認為是恐怖分子。

尤委員美女:我們也認為不應把他們列為恐怖分子,但是如果法條沒有定義清楚,或是立法理由沒有標明出來,我們擔心政府會以反恐的名義遂行對人民權益的侵害。例如法條所謂「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那些人要拆政府,這怎麼不是脅迫政府呢?要占領行政院當然也是脅迫政府。當政府欠缺人權概念的時候,條文這樣寫就容易被匡上去。再以西藏流亡政府為例,如果我們加以贊助、協助、資助,算不算是資恐?西藏流亡政府對中國而言當然是恐怖分子,對我們而言則是人權問題。又如我們資助熱比婭,中國認為那是疆獨、是恐怖分子,在我們國內則認為是人權問題。還有一些獨裁國家、極權國家把民運人士、維權人士列為恐怖主義、恐怖分子,我們國內會不會用資恐來處理呢?還是認為那是人權議題,不屬於恐怖分子?

邱部長太三:到底他有沒有從事恐怖活動或行為,第八條是規定由司法機關來審查、判決,第四條是針對有犯第八條之人作名單的提報。剛才委員關心的是基於社會議題或自身權益的抗爭,我們不認為他們會被提報,因為調查局或是我們蒐集到的資訊都是已經發生若干事項,或是他們已在外地做了相關的行為,才有可能被提報。為了慎重起見,所以要透過審議會來審查,公告之後如有不服還可循行政程序救濟。委員有此擔憂,但是我們認為在程序上還是有一定的審查過程或認定過程。

尤委員美女:你們的審議會是由各個政府單位所組成,包括國安局、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經濟部、中央銀行和金管會,全部都是官方的委員,並沒有民間的委員,也沒有人權人士。當政府對人權概念不是那麼清楚的時候,很容易就會用第八條框進去。我們是否能在立法理由講清楚,例如為人權奮鬥的人士、維權人士或是對社會議題不滿的人士,沒有涉及恐怖攻擊事件,就不應列入恐怖組織。當然像楊儒門是白米炸彈客,你可以說他是恐怖攻擊,我不知道你們在判斷時是如何判斷?熱比婭要到臺灣時,前行政院長江宜樺在答復國民黨立委周守訓的質詢時指出,熱比婭是政治人物,她來臺和疆獨有關,世界維吾爾代表大會和東突厥斯坦伊斯蘭運動恐怖組織有密切關連,世維大會秘書長多里坤.艾沙也是國際刑警組織通令的國際恐怖分子,東突曾經在世運、奧運、聽奧試圖來臺,根據情資可能會進行恐怖活動,所以禁止她入境。所以這裡會有一些模糊地帶,判斷的標準到底在哪裡?

邱部長太三:如果國際組織或各國都已陳報列入名單,我們怕被說成是收容他們,所以我們在機制上是在第五條作國際提供名單的審查。至於有沒有漏網之魚,就由國內相關單位主要是法務部和調查局來蒐集情資。委員有這樣的擔憂,我們會再看看怎麼樣來處理。之所以會邀集這麼多的單位,是因為這幾個單位比較能提供資訊,可以比較完整的來討論、審議。如果行政院認為其他機關也應該參與的話,我們也覺得可以讓它更完整。

尤委員美女:我們知道,政府在做一個政策的時候,須要先做衝擊影響評估,這裡面就有對人權的評估;在人權評估方面,也會牽涉到兩公約的評估。因為這部分牽涉到人權,是一個滿重要但又模糊的地帶,問題是我們的衝擊影響評估裡面根本就沒有分析到這個部分。我們希望將來在制定法案或是做決策的時候,在衝擊影響評估方面可以做的更細膩,因為它絕對會衝擊到人權,並非與人權無關。

今天審議會在審議的時候,對於這個模糊地帶,究竟是屬於人權還是屬於恐怖分子?如果已經得到國外情資,知道他要發動恐怖活動的話,當然就很清楚。如果他來自集權國家、獨裁國家或人權迫害的國家,而他也一直主張人權,是維權人士,今天他來到臺灣,我們是不是把他列為恐怖分子?對於這個部分,希望能召集民間人權團體或專家學者,聽聽他們的意見,才不會讓防資恐這樣的法案,變成是在迫害這些維權人士,或是在國內倡議社會議題的人士。

邱部長太三:委員提醒得很好,對於本法可能會造成的衝擊或是影響評估,我們確實需要去做。7月23日的亞太洗錢防制組織會議,我們每年都會參加,如果有相關的評估報告,我們都會提供給貴委員會,讓委員了解;如有必要,我們也會召集人權團體及社會各界,對本法施行可能的影響或後續的發展狀況來做討論。

尤委員美女:國際間一直很關切我們臺灣還沒有立這個法,所以這個法是絕對要立。我們在做這個解釋的時候,也要多參考國際專家的意見或是他們的決議、看法等等,做為我們認定的標準。

另外,我們現在成立的審議會與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國土安全政策會報有沒有關係?它是不是國土安全辦公室或國土安全政策會報中的一個部分?

邱部長太三:其實在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提到,他們是督導及政策執行單位……

尤委員美女:它是在國土安全辦公室之下?還是另外一個委員會?

主席:請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黃代主任說明。

黃代主任俊泰: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有一個國土安全政策會報,由副院長擔任召集人,政委擔任副召集人,各部會首長及國安局首長擔任委員,共同審議有關的法案或各種政策執行情況的督導。國土安全辦公室是該會報的幕僚單位,協助該會報蒐集很多資料來做研析。

尤委員美女:所以這個審議會是設在法務部之下,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是幕僚單位,等於是會報的一環?

黃代主任俊泰:是的。

尤委員美女:好,謝謝。

主席:上午會議進行至此,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現在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因為今天內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審查不當黨產處理條例,需要兩邊跑,所以時間延遲了,先在這裡向大家致歉!

現在繼續進行詢答,請蔡委員易餘發言。

蔡委員易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今天審查資恐防制法,主要是為了因應國際組織FATF所發布的「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與武器擴散國際標準」;此外,我們臺灣是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的會員國,今年法務部應該也會參加這個組織的會議。基於國際責任與身為世界的一分子,我們當然有義務通過這樣的法律。

但是在法律條文中,我們設定由主管機關法務部及相關部會成立跨部會的審議委員會,並由審議委員會指定制裁名單。這個制裁名單會受到本法第七條、第八條和第九條的法律約束,例如限制他們金融帳戶的轉帳、提款或財產交付等。制裁名單是由法務部所主管的審議會來指定,我比較擔心的是,這樣的認定會不會過於輕率?如果現在我們的政權又是一個比較傾向中國的政權,中國一直對外宣傳達賴和熱比婭是恐怖組織,但是國際上並不認為這兩個人是恐怖組織,倘若審議委員會決議將他們列入制裁名單,這樣會不會認定得太快?

主席:請法務部邢次長說明。

邢次長泰釗:主席、各位委員。我對委員很欽佩,因為委員所考慮的確實是一個可能碰到的問題,因此,我們準備在第六條增列一段文字,規定經指定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不符合主管機關指定為制裁名單或相關公告者,得提起行政救濟。

蔡委員易餘:提起行政救濟?

邢次長泰釗:對。

蔡委員易餘:所以我們會再訂一個救濟的方式?

邢次長泰釗:對,委員的思考很周密,你的顧忌確實有可能發生,最近我們也想到這個問題,所以我們準備增列這一段,但是還沒有列入正式的公文裡面。

蔡委員易餘:所以我這邊是看不到的?

邢次長泰釗:對,看不到,很抱歉!因為剛剛……

蔡委員易餘:次長,我要解決的就是這個問題。因為如果你把他列入制裁名單,卻沒有救濟的管道,官方可以輕率地指定制裁名單,這樣它很容易淪為政權行使政治立場的工具。

第二點,現在內政委員會也正在討論難民法,如果難民法通過之後,兩部法律之間是否會有衝突?例如他過去參與過國際恐怖組織,後來離開、不再參與了,而且也符合國際認定的難民身分,基於難民法的規定,我們容許這樣的人來到臺灣,甚至未來還可以協助他取得居留權或歸化為國人。不過這樣的人過去可能是聯合國或其他相關組織認定的對象,所以他會依第四條或第五條被指定列在制裁名單。當他既符合難民法但是又被列入制裁名單時,我們要怎麼樣界定他的身分?我擔心難民法與本法之間會有所衝突,所以我要提醒次長,我們在制定這樣的法律時,要讓他們可以提起行政救濟,這是非常重要的。

邢次長泰釗:是。

蔡委員易餘:第三點,有關資恐防制法的法律效果,第七條第一項是針對金融帳戶的提款、轉帳、匯款;第二項是財務或財產上利益的移轉、處分。但是我們知道現在有許多新型態的資恐手法:第一種,恐怖組織會在網路上募集外國戰士,這些外國戰士可能是自費或是透過網路串連來從事與外國戰士相關的募資行動。第二種是經由社群網路募集資金,例如透過臉書、Line去募集資金。第三種是新型支付產品及服務,我們知道現在有很多新型態的支付服務都具有現金給付的功能。第四種是開發自然資源。

這四種是恐怖組織新興的募資手法,對於這些募資手法,以第七條第一項和第二項的法律效果來看,我擔心會無法完全處理恐怖組織的行動。次長,如果我們要通過這樣的法律,我希望可以更有法律效果。因為資恐防制法第九條第二項是針對他們行動的結果,他們已經去募資了,我們才把這些資金凍結,沒有辦法在前端阻擋;例如對於我剛才說的透過社群網路募資,我們的法條顯然無法處理。法律應該要與時俱進,所以我們希望在擬定這部法律時,要能夠更跟得上現在恐怖組織的進化,可以嗎?

邢次長泰釗:感謝委員的提醒。我向委員報告,針對第九條第二項,我們也有一個修正建議,規定明知為前項各款所列之個人、法人或團體訓練所需之相關費用而直接或間接提供財產或財產上之利益資助者亦同,所以對於網路的部分,這個條文應該也可以適用。

蔡委員易餘:對,我們希望可以更完整,以利於處理各種狀況。

最後,我要和法務部檢察司司長討論的問題和今天修法比較沒有關係。我現在比較在意的是,北檢在調查林錫山案件時,得知林錫山涉及拿了一筆政治獻金給蔡總統,為什麼這件事情媒體會知道?現在很多新聞都說可能是律師洩漏,而不是檢察官洩漏的。請司長回應一下,確實是這個樣子嗎?

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林司長說明。

林司長邦樑:主席、各位委員。關於此案的詳細情形,目前臺北地檢署已經分案在做進一步的調查。當然,也有委員提到由臺北地檢自己來調查適不適合的問題,其實本部也已經發交給臺高檢,由臺高檢來對這個案子進行了解,這個部分我們可以向委員進一步說明,謝謝。

蔡委員易餘:我要提醒法務部,不要小看這樣的狀況!偵查不公開是檢察官必須嚴守的紀律,此案和總統有關,如果連偵查中的卷宗都可以這樣輕易地交給媒體,讓媒體揭露,是嚴重違反偵查不公開的原則!

我現在舉幾個媒體所揭露的例子,從報導的內容來看,我非常肯定這一定是檢察官洩漏出去的,不可能是辦案的律師。例如媒體報導,「眼尖的檢調人員在林的抽屜裡搜到……」,如果是律師洩漏的,他看完卷宗之後會講得這麼清楚嗎?他會說:「眼尖的調查人員在林的抽屜裡搜到一張充滿暗語的紙條」嗎?他會講得這麼鉅細靡遺嗎?基本上,這句話的重點應該是在紙條吧!「在林的抽屜搜到」這件事情,我認為是檢察官比較會注意,如果是第三人洩漏,他會注意的是「紙條」本身,比較不會注意到是在哪裡搜到的。可是他強調的是搜索的過程,也就是在林的抽屜裡搜到的,如果這不是檢察官,那是誰?

其次,媒體還報導,「但據瞭解,檢調問完二千萬政治獻金的流動過程,因『仙師』與案情關聯不大,也就沒再細問。」,司長,這是律師的語氣嗎?這根本就是辦案人員講的嘛!根本就是檢察官嘛!

林司長邦樑:我向委員說明,關於新聞報導所使用的文字到底是不是檢察官這邊流露出去的,目前臺高檢和臺北地檢正在了解、調查當中,而且……

蔡委員易餘:我從「但據瞭解,檢調問完二千萬政治獻金的流動過程,因『仙師』與案情關聯不大,也就沒再細問。」這句話就可以知道這是辦案人員自己的主觀判斷啊!這種主觀判斷是不會讓其他人知道的。

林司長邦樑:在這裡,我實在不願意預判這到底是媒體自己寫出來的,抑或真的是我們辦案人員流露出來的。這一部分,我們想向委員說明的是,臺北地檢和臺高檢一定會對此案進行了解……

蔡委員易餘:司長,這件事情非同小可!一定要專案調查,一定要徹查!而且如果有發現不法人員,要嚴懲!

林司長邦樑:是,臺北地檢在新聞稿最後一段也已經嚴正呼籲,他們希望持有本案相關資料的人,不要做訴訟目的外之使用,其實這也是相同的道理。既然臺北地檢、臺高檢都已經對此案展開調查,我想他們應該會把這個案子弄清楚才對。

蔡委員易餘:不是只有蔡總統遇到這樣的狀況,過去臺灣社會有很多受矚目的案件,檢察官都是一邊調查、一邊放消息給媒體,透過媒體放話來辦案!這是非常錯誤的觀念!這也是臺灣司法不被人民所信任的主因。所以次長,這件事情一定要督導,一定要好好地查。

邢次長泰釗:是,我們已經發部函到臺高檢,請臺高檢儘速依法調查,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陳委員歐珀、顏委員寬恒、黃委員偉哲、徐委員永明、孔委員文吉、吳委員志揚、廖委員國棟、管委員碧玲、盧委員秀燕、鍾委員佳濱、賴委員士葆、林委員俊憲、鄭委員運鵬、徐委員榛蔚、蔣委員乃辛、高委員金素梅、陳委員明文、王委員惠美、羅委員明才、李委員彥秀、陳委員亭妃、邱委員志偉、簡委員東明、劉委員世芳、何委員欣純、陳賴委員素美、呂委員玉玲及張委員麗善均不在場。

登記發言委員均已詢答完畢,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委員段宜康及林俊憲等提出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說明。

段委員宜康書面意見:

恐怖主義對國際和平與安全產生了極大嚴重威脅,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為充分發揮在國際反恐中的主導作用,透過該會框架下的反恐國際合作,已成為國際社會的共識。但金融交易及經濟自由化受各國法律嚴格保護等因素,往往便利了恐怖活動融資及資產的跨境流動,因此,加強涉恐資產的國際制裁合作將是全球反恐的重點。

經查我國現行法制,尚欠缺對於資助恐怖組織,或其成員行為之刑罰規定及目標性金融制裁規範,以致未符合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簡稱FATF)所發布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與武器擴散國際標準。

為使我國打擊資恐之防制體系更趨完備,及因應我國未來須持續接受國際組織監督評鑑之準備,政院擬具「資恐防制法草案」。然而,該部法草案內容,對於主管機關依申請之受理對象為被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未有明確訂定實際程序,且對於保障當事人基本人權及救濟程序,顯有不足,故要求政院在防制犯罪下人權之保障及相關救濟提出說明。

說明:

一、2007年7月,聯合國人權委員會通過了第32號一般性評論,修訂了它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關於公正審判和在法院及法庭面前平等的第十四條的一般性評論。該《公約》第十四條旨在確保適當的司法管理,並為此目的保障一系列具體權利,其中包括:推定無辜的權利,在有適當保障的情況下並在合理期限內接受一個獨立並且公正的主管法庭審訊的權利,以及由一個達到上述相同標準的上級法庭複審定罪和判決的權利。對此,各國也均對於資恐的被制裁對象設有相關保障規定。

綜上,聯合國對於各項權利保障的正當程序均有規定,其中包括恐怖主義活動嫌犯的權利,維護所有被控刑事犯罪包括恐怖主義犯罪分子的人權。故認為應將上述之精神納入本部該法之中。

二、2003年聯合國安理會通過第1456號決議案,要求任何打擊恐怖主義之行動應須符合國際法律規範。然我國政府在訂定資恐防制法之際時,應再加思考如何有效利用人道主義豁免權或給予被制裁者提出申訴救濟的途徑,在平衡反恐措施對人權影響,因任何措施可能會帶給個人及其家庭和社區造成嚴重後果。故政府應對被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不服主管機關依本法指定為制裁名單或為相關措施公告者,明確提出行政爭訟程序及相關救濟方案內容。

林委員俊憲書面意見:

1.請問法務部代表,本席已看過貴部針對此案所提之書面報告,貴部對此案係贊成修法,本席對於此立法認為並無不可,但該立法是否形同直接與伊斯蘭國(ISIS)等組織明著對立?如此一來我國是否會陷入遭受恐怖攻擊的危險?法務部推動此修法時,是否有與國防部及國安單位研議過相關問題?本席並非反對防恐之相關立法,防恐絕對有其必要性,但我國近日才剛遭受ISIS直接點名為攻擊對象,立刻這樣立法不是形同挑釁,如此將臺灣陷入危險當中,本席是持較為保留的態度,該法可以修定,但應當待ISIS事件稍微平息後再為立法,不是向恐怖組織低頭,而是考量保護我國民眾的安全。而且今日我國為符合國際防恐規範體系而立此法,倘若遭受攻擊時,國際組織是否將支援我國人力及物力?在這些防範措施尚未釐清前,這樣的修法是否應當稍緩?待釐清防範體糸後再為之,不要急著搬石頭碰自己的腳。

2.(如果外交部有出席的話)請問外交部代表,我國對於恐怖組織的防範是針對特定組織還是特定宗教或國家?(外交部一定回答特定組織)那為何我國在規定特定國家與我國國民結婚的面談地點時,對於特定國家相當之不友善?本席在臺南的服務時間就有遇到民眾來陳情,她想跟一位巴基斯坦籍的男士結婚(兩人已在巴基斯坦結婚,但在我國還未有登記),依照我國面談的規定必須到特定的駐外館處面談,但是我國的規定對於這種狀況相當苛刻,因為巴基斯坦籍民眾按規定只能到駐沙烏地阿拉伯代表處或香港事務局服務組申請面談,請問一下,在我國現行法規下,結婚之一方一定是單身女性,沙烏地阿拉伯根本拿不到人境許可啊!!因為國情的不同,沙烏地阿拉伯對於單身女性之入境相對嚴苛,那我國把地點設在那邊根本形同虛設,完全不可行;再來香港雖然沒有禁止伊斯蘭教徒進人,但是對於伊斯蘭教徒的申請入境相對困難,甚至是刁難,而巴基斯坦民眾又大多數係伊斯蘭教徒,所以將另一個地點設置在香港亦是相當不友善。如此規範根本形同故意刁難我國民眾與巴基斯坦籍民眾結婚,面談地點設立了一個根本不可行、一個困難重重的地方,那如此一來,面談意義根本盡失,面談是為了實質了解欲結婚兩人間的關係,但我國現在這樣的規定根本直接在形式上就刻意為難當事人,面談的可能性根本微乎其微,這樣合理嗎?婚姻的權利為什麼要因為面談的地點而被刁難?為什麼外交部無法研擬一個對單身女性以及對伊斯蘭教徒都相對友善的地方來辦理面談?本席有請助理向外交部領務局詢問狀況,領務局跟本席回復這樣的情形已非第一次發生,那本席就更火大了,為何這樣侵害人民權利這麼嚴重的事情,至今卻不見外交部有改善的意願?領務局還回答,因為只有這兩個地方對於巴基斯坦人民的資料較可以掌握,拜託一下,現在是21世紀了,還有出現這種資料無法傳送的問題嗎?民眾婚姻的權利跟你們所謂資料無法掌握的問題,孰輕孰重無法區分嗎?倘若地點訂在泰國,這個對單身女性&伊斯蘭教徒都相對友善的地方,有何困難?拜託外交部,你們的面談方便,扼殺了多少要結婚的人你們知道嗎?請外交部回去好好研擬改善,並提出書面報告給本席。

主席:在進行大體討論之前,我們先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現在進行大體討論。針對早上各位委員所提的相關意見,主管機關法務部已經有提出修正意見,我們就針對這部分進行討論,如果需要提修正動議,我們就一併處理。

各位委員,其實現在有爭議的就是那幾條,我們是不是就省略大體討論,進入逐條討論?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就這樣決定。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先請議事人員將所有條文唸一遍。

名稱 資恐防制法

第 一 條  為防止並遏止對恐怖活動、組織、分子之資助行為(以下簡稱資恐),維護國家安全,保障基本人權,強化資恐防制國際合作,特制定本法。

第 二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

第 三 條  行政院應督導我國資恐防制政策及執行。

主管機關應設資恐防制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為個人、法人或團體列入制裁名單或除名與相關措施之審議;由法務部部長擔任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下列機關副首長兼任之:

一、國家安全局。

二、內政部。

三、外交部。

四、國防部。

五、經濟部。

六、中央銀行。

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審議會之組成、運作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四 條  主管機關依法務部調查局提報或依職權,認個人、法人或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審議會決議後,得指定為制裁名單,並公告之:

一、涉嫌犯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罪,而有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之行為或計畫。

二、依資恐防制之國際條約或協定要求,或執行國際合作或聯合國相關決議而有必要。

前項指定之制裁名單,不以該個人、法人或團體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限。

第 五 條  主管機關依法務部調查局提報或依職權,應即指定下列個人、法人或團體為制裁名單,並公告之:

一、經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資恐相關決議案及其後續決議所指定者。

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依有關防制與阻絕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決議案所指定者。

前項所指定制裁個人、法人或團體之除名,非經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除名程序,不得為之。

第 六 條  主管機關依職權或申請,經審議會決議後,得為下列措施,並公告之:

一、對第四條第一項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為除名。

二、酌留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或其受扶養親屬家庭生活所必需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三、酌留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管理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必要費用。

四、對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外之第三人,許可支付受制裁者於受制裁前對善意第三人負擔之債務。

前項情形,除第一款外,得於必要範圍內,限制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使用方式。

違反前項限制或於限制期間疑似有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經審議會決議後,得廢止第一項之措施,並公告之。

第一項措施及第二項限制程序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七 條  對於依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第一項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除前條第一項所列措施外,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對其金融帳戶、通貨或其他支付工具,為提款、匯款、轉帳、付款、交付或轉讓。

二、對其所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移轉、變更、處分、利用或其他足以變動其數量、品質、價值及所在地。

三、為其收集或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之機構,因業務關係知悉下列情事,應即通報法務部調查局:

一、其本身持有或管理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二、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所在地。

依前項規定辦理通報者,免除其業務上應保守秘密之義務。

第二項通報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該機構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定之。

第 八 條  收集或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直接或間接供自己或他人實行下列犯罪之一,而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七十六條準用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第一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三、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百九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九十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項、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三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三百六十一條之罪。

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之罪。

三、民用航空法第一百條之罪。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九 條  明知為下列個人、法人或團體,而仍直接或間接為其收集或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依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第一項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

二、以犯前條第一項各款之罪,而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為其設立目的之團體。

三、犯前條第一項各款之罪,而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行為或計畫之個人、法人或團體。

明知為前項各款所列之個人、法人或團體訓練所需之相關費用,而直接或間接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資助者,亦同。

前二項所列犯罪之成立,不以證明該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供特定恐怖活動為必要。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十 條  前二條之罪,為洗錢防制法所稱之重大犯罪。

第十一條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八條或第九條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並科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

犯第八條或第九條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免除其刑;逾六個月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第八條或第九條之罪,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者,適用之。

第十二條  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之機構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十三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張委員宏陸:(在席位上)本席有程序問題。

主席:請張委員宏陸程序發言。

張委員宏陸:主席、各位同仁。在進入逐條審查之前,我還是提出一個意見請大家思考一下,這個法我認為一定要訂定,但是有沒有必要是單立一個法?還是在洗錢防制法底下就可以?我覺得如果洗錢防制法來不及修訂,那是真的完全都來不及嗎?或是一定要這樣?因為早上我就有講了,雖然其他國家是訂定專法,可是亞太防制洗錢組織只是要求我們臺灣要有相關法令的訂定,沒有要求我們制定專法,但是臺灣的國際處境跟其他國家不一樣,我們如果一定要訂定專法,等於說馬上就把臺灣推向跟國際所有的恐怖分子宣戰或什麼,以我們臺灣各方面的條件而言,如果真的是所有這些組織要再找一個地方來從事報復的話,我相信以臺灣的能力來講,跟美國、日本等國家相比較,我們的能力絕對比不上他們,所以我在這邊還是請大家思考一下,並要求將此列入紀錄,大家以後可以思考一下,這點是我擔心的啦!

我還是再說一句,我認同一定要訂定這個法令,問題是要不要專法或是在洗錢防制法內訂定?因為在洗錢防制法下面去訂定,還是可以規範這些事項。

主席:法務部要不要再繼續補充說明一下?有辦法在洗錢防制法內訂定關於資恐防制的相關規定嗎?還是會混淆在一起?

請法務部檢察司林司長說明。

林司長邦樑: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張委員的指教,關於這個問題,在行政院審查及我們部內進行處理的時候,確實就已經有作過相同的討論,其實在FATF建議的第二項裡面有提到:各國應該指定權責機關或建立協調機制,來負責國家級的防制洗錢以及打擊資恐的政策。除此之外,在各國的法制狀況比較方面,我們有蒐集了一些資料,包括南韓、日本、香港、新加坡跟泰國,他們其實都是經由立專法的方式來因應資恐的防制。再來就是關於剛剛委員有指教到的,是不是能夠跟洗錢防制法做一個結合,因為洗錢防制法牽涉的層面也比較廣,目前我們正在彙整相關部會的意見當中,因此在整體處理上面,恐怕並沒有辦法跟得上資恐防制法的立法期程,所以我們參酌其他各國的法制,再加上FATF的建議,以及考量我們國內自己的立法現狀,我們建議制定資恐防制的一個專法是比較適宜的。以上補充,謝謝!

張委員宏陸:其實這個事情是行政單位自己拖那麼久啦!你們行政院開會其實也是在去年就開始了,其實是你們自己去拖到的,而你們自己行政上的拖延,要讓全民去陪葬嗎?我們國人如果出國旅遊或是在臺灣境內任何地方,恐怖分子要來攻擊並不是不可能,我們不能因為行政上的拖延,就害全臺灣的人跟著陪葬!我們要盡國際義務,我認為一定要、百分之百要,但是我們可以不需要拉到這麼高,在把我們整個臺灣人民的安全都陪葬下去的情況之下,我只是還要提醒這一點而已!很多東西你們自己拖延的結果,卻讓全國人民跟著你們去陪葬,這個如果真的有,以我以前在反恐辦公室副主任的經驗,我說真的啦!我如果是恐怖組織要來修理別人,在整個東南亞國家、整個亞洲國家當中,我覺得臺灣最好修理啊!對不對?我在101給你弄一個狀況,看你怎麼辦?這不是危言聳聽啦!所以我在這邊提出這個意見,請大家參考一下。

主席:請教法務部,有配合國際組織訂立這樣的專法的國家到底有多少?你們知道嗎?剛剛我們有聽到林司長提到日本、泰國、韓國,所以從亞洲來講,有南韓、日本、香港、新加坡、泰國等國家。泰國訂的是「反資恐專法」;新加坡也是叫「反資恐專法」;香港是「聯合國反恐措施指令」;日本也是「反資恐專法」,是在104年10月15日通過的;南韓是「防制資助恐嚇公眾法」,也是類似的,只是名稱不一樣而已,也是一個專法。所以……

尤委員美女:菲律賓沒有嘛!

主席:馬來西亞、印尼好像也沒有,是不是?

尤委員美女:印度也沒有。

主席:之前法務部在說明的時候,其實他們也有跟我們講,認為通過這個法要愈低調愈好,就是這樣通過了就好。這一方面是配合,因為你不配合訂定這樣的法,怕貿易上會受到一些牽制跟制裁;而國際的觀感也不好,因為7月份又要開相關的會議,會議中又會被提出來檢討,所以有一點兩難,這個是剛剛張委員宏陸提的。所以各位委員,這個部分也不是只有臺灣哦!現在是南韓、日本、香港、新加坡、泰國都有反資恐防制相關的專法,也沒有說會變成、被focus成一個重點,因為也不是只有臺灣,大部分看起來是比較先進的國家好像都訂定這樣的法。

顧委員立雄:我只是說既然提到這麼多國家有專法,其中有一些也跟我們一樣是類似大陸法系的國家,請問他們的專法、條文到底是長得什麼樣子?是不是讓我們能夠參考一下?因為這件事情大概涉及到幾個概念,第一個就是要去審議一個恐怖分子的名單而且要公告,對不對?公告了以後,如果你跟這個恐怖分子有任何掛勾的帳戶或是財產,就要把它凍住嘛!對不對?進一步來說,到底要處罰做到什麼程度的人?他為了資助這樣的恐怖活動,會有一個刑責,這個原來在洗錢防制法裡面也有一條規定,現在把它搬過來,擴大了以後又加了一條,有一條是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一條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剛剛我看了半天,怎麼看都覺得這兩條實在是很難分得出來到底兩個哪裡有什麼不同,但是罪責差很多,所以你們能不能拿出這些有制定專法國家的條文內容,把它翻譯成中文,讓我們瞭解所謂專法是專門規範到什麼程度、內容到底是如何?這樣我們對於是不是有訂立專法的必要才會比較有把握。因為張宏陸委員提到如果不制定這樣的專法是否就不足以交代?如果制定專法,是不是反而會衍生一些後遺症?關於這部分也要做政策上的評估,所以針對有制定專法的國家,請將條文內容給我們看一下。

主席:請法務部補充說明。

林司長邦樑:關於顧委員所提的部分,這個資料我們會在會後進一步提供給顧委員參考。但要跟顧委員說明的是,國際上的資恐防制策略其實就是依照FATF的40項建議做的,各國的專法應該也跟FATF的規定大同小異。剛才委員提到日本、韓國相關法令的部分,國土辦對於相關資料也做了蒐集,我們會進一步將相關資料提供委員參考。

主席:針對顧委員剛才所提的第八條、第九條,他們現在提了一些修正動議。就我來看,我認為第九條是針對人,就是對於被裁定為恐怖主義的人提供資助所做的處罰;第八條是對事、對活動。就我的瞭解是如此,這樣對不對?

顧委員立雄:不是,因為第八條講得不清楚,所以我再去看了一下洗錢防制法當時的立法理由,我看到當時確實有一個爭議,就是到底要不要進到後段的行為,其中「收集或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這一段跟第九條那一段是一樣的,因為第九條也是幫恐怖分子收集或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但接下來「直接或間接供自己或他人實行下列犯罪之一」這一段就不是很清楚它的意思了,如果是自己犯下列犯罪,這也沒有問題,但它並不只限於自己,還有「或他人」,如果是他人犯罪,就不是我犯的,為何會罰到我?最主要原因一定是我收集或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來讓別人執行這些犯罪,這樣我做了什麼?我還是收集或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主席:資助呀!

顧委員立雄:對,我還是資助,我有沒有做別的?沒有呀!

主席:你是資助他人做這些行為。

顧委員立雄:同樣的,第九條我是不是也是資助他人,就是資助恐怖分子做這樣的行為?

主席:是資助那個人,但沒有在講行為,只要資助那個人就有罪,即使那個恐怖分子沒有行為,也有罪。

顧委員立雄:所以第八條講的是不但要資助,還要恐怖分子做了那個行為,對不對?

主席:第八條不是針對被認定的恐怖分子,是指其他人,這是就我所理解的。

顧委員立雄:你這樣講,我又更擔心社會抗爭活動會被納進來。

主席:這請法務部講一下,我們再來討論。

顧委員立雄:我的意思是:第一,你要規範恐怖分子,結果反而規範到社會抗爭活動。第二,現在的處罰到底是在什麼階段時會構成?如果我資助的對象都不是我坐牢,是別人坐牢,而別人要做了行為才會抓到我,這樣怎麼會有未遂的可能性?我很難想像還有未遂的可能性。

主席:對,包括有計畫。

顧委員立雄:因為不是我做的,我資助你以後,你有沒有去做,這件事的未遂要如何認定?如果法務部有很高明的見解,就算他厲害,但我對著手未遂、執行未遂的概念完全被顛覆,刑法我都唸不下去了。

主席:我聽得懂顧委員所說的,因為你資助這個人,而這個人計畫要犯這個罪、行使這個行為,但是只要在計畫階段,提供資助的人就構成第八條,因為你已經資助,錢已經匯給他,雖然他只在計畫而已,但這樣就犯了第八條。請法務部回答,這樣構不構成?

林司長邦樑:我們原來草案的條文可能有一點語意上的問題,針對顧委員剛剛所提的部分,我們試著做了一些修正,對於資助這樣的行為,在著手而沒有犯罪結果的情況下,才算是所謂的未遂犯,所以我們建議做一些文字上的調整,如果可以的話,我們等一下就跟委員報告。

顧委員立雄:對不起,先讓我們再對話一下。如果第八條與第九條真的有區隔的必要,而且兩者刑責差這麼多的話,大概第八條就要變成一個加重結果犯的概念,就是他資助了別人,別人發生、實行這些犯罪,造成某種後果。坦白講,我對洗錢防制法的條文,初看也是看不懂,後來看了你們這個條文,我怎麼想也想不通我早上提問的三階段到底是要到什麼階段,我現在能夠想像的就只有他做了一階段的事,資助了恐怖分子,你們要處罰的是不是應該是這個?原來洗錢防制法的概念應該也是這個概念。但為什麼要這麼重?為什麼要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剛才主席講得很好,你們說只要資助就處罰五年以下,但那個行為不是我做的。資助這件事我是做了,但第八條是一定要產生一個結果,可是這個結果不是我做的,對此我所能想像刑法上有相類似的概念就是一個加重結果的概念,我做一件事,可預見會發生一個結果,而這個結果真的發生了,就判七年以下,因為我沒有真的做放火的事,如果我真的要做放火的事,怎麼會判七年以下而已?而且其中還有殺人罪、劫機罪,那要判到無期徒刑。

主席:但是資助的要判多少?幫助犯要判多少?

顧委員立雄:幫助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現在的條文就是如此。劫機絕對不會是我去劫機,一定是我資助人家,人家去做劫機的動作,一定是這個概念嘛!行為既然不是我做的,刑法上可以比擬的一定是加重結果的概念。

主席:請周委員春米發言。

周委員春米:是不是可以再說明一下你們原來訂定第八條與第九條這兩條的差異,以及處罰的範圍與對象?我們先把這個釐清好了。

邢次長泰釗:我們根據早上委員的指教將條文做了修正,是否請林司長說明一下?

林司長邦樑:針對早上委員指教的地方,我們建議將第八條修正為「明知他人有實行下列犯罪之一以引起人員死亡或嚴重身體傷害,而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之計畫或活動,直接或間接為其收集或提供財務或財產上利益者。……」。

顧委員立雄:「明知……活動」中之「明知」,是明知這個人是恐怖分子,而且要去做一些事情,這跟第九條有什麼兩樣?第九條是明知他是被公告的恐怖分子還資助他,恐怖分子本來就會去做那些事,先不管直接或間接,他只是提供財產上的利益,請問第八條和第九條的區隔是什麼?第八條的對象到底去做了沒有?他明知他人要去做這件事情,處罰他的時候,那個「他人」到底做了還是沒做?如果還沒做,跟第九條有什麼兩樣?

林司長邦樑:第九條是已經被公告為恐怖分子,第八條的部分則沒有被公告。

顧委員立雄:沒公告還比較重?

林司長邦樑:重點是第八條有那樣的行為。

顧委員立雄:「他人」是不是要有那個行為才會被處罰?你們所提修正條文的「明知」,是明知他人會做這件事情,至於他人到底有沒有做,我並不知道。

林司長邦樑:文字方面,等一下可以再跟委員請教,看看要如何調整,大致上第八條和第九條就是做這樣的處理。

尤委員美女:你的意思是,第八條做了,第九條還沒做?

林司長邦樑:第九條主要是針對已經被公告的恐怖組織、團體或個人。

尤委員美女:已經被公告了還資助他,不是更嚴重嗎?怎麼反而比較輕?

蔡檢察官佩玲:有時候只是借他錢而已,舉例而言,賓拉登被公告為恐怖分子,我借他錢,就符合第九條的資恐,但是第八條的危險性比第九條更高,因為第九條是一個公告名單,我可能只借他錢、幫他辦保險、給他一些財務上的利益,但第八條指的是他有明確的計畫,可能還沒有實現,或是已經有一個實現的活動,它的危險性相對高,就資助這兩個對象而言,第八條的危險性比較高,所以把他的刑責調高,第九條則只有一個公告名單,給他錢的理由不一定可以連結到恐怖活動,它的可責性比第八條低。

周委員春米:第九條的未遂犯是什麼樣的情況?

蔡檢察官佩玲:第九條和第八條的未遂都是指資助行為的未遂,譬如我現在已經要匯錢給他,但匯款中斷,沒有成功,這樣也構成未遂,因為確實有要資助的行為。

周委員春米:就是資助行為的未遂?

蔡檢察官佩玲:對,是資助行為的未遂。

顧委員立雄:第八條真的很傷腦筋,收集或提供財務或財產上之利益,以致他人實行下列犯罪之一,並引起人員傷亡或嚴重身體傷害,這個規定怪怪的,「而恐嚇政府機關」到底要放在前面還是後面?你的意思是不是因為他提供財務或財產上的利益,以致於他人去實行這個犯罪結果?我不懂的是,他人要不要去實行這個犯罪結果?

林司長邦樑:不用。

顧委員立雄:如果不用,跟第九條有什麼差別?

蔡檢察官佩玲:第九條是一旦有這個名單,例如聯合國安理會給我們賓拉登這個名單,我可能跟賓拉登是親戚或好朋友,他跟我要二千元,我就給他。

顧委員立雄:第幾條?

蔡檢察官佩玲:第九條。

顧委員立雄:第八條呢?

蔡檢察官佩玲:第八條是他已經有恐怖活動的具體計畫或行動,在計畫階段先資助他,或者他已經完成了活動,事後被查獲他是後面的金主。

顧委員立雄:不管他的計畫最後有沒有實現嗎?

蔡檢察官佩玲:不管。

顧委員立雄:這樣跟第九條已經被公告是一個恐怖分子,每天沒事都在進行恐怖活動,到底有什麼差別?

蔡檢察官佩玲:第八條的情況他還不一定是被公告的對象。

顧委員立雄:第八條是還沒有被公告為恐怖分子,也沒有要做,結果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九條則已被公告為恐怖分子,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什麼法律邏輯?

蔡檢察官佩玲:他雖然還沒有被公告,但是已經有具體的計畫或活動,對公眾的危險、社會安全的影響,相較於第八條……

顧委員立雄:賓拉登已經被公告為恐怖分子,還去資助他,但依第九條,只有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你到底在說什麼?

林司長邦樑:文字上,等一下再請教委員,看看怎麼調整。

主席:如果認定路人甲有一個計畫符合恐怖活動的定義,這個時候資助路人甲的罪確實比較重,因為他有計畫,顧委員,重點是他有一個活動的計畫。例如某人要去101放炸彈,現在證明他有那個計畫。

顧委員立雄:你不要加重危險、加重結果犯,要一個具體危險犯,後者比較抽象,具體危險的文字要表達出來啊!明知他有特定的活動,仍然刻意資助他,至少文字上要表達出來,如果完全沒有類似的文字,也沒有類似的東西,只寫「明知……活動」,恐怕不夠周延。蓋達組織屬於要被制裁的個人、法人或團體,資助蓋達組織到底是觸犯第九條還是第八條?

主席:沒有具體計畫就是第九條,明知他有具體計畫還資助他,就是違反第八條。

顧委員立雄:第八條的文字再修正一下,看看怎麼跟資助蓋達組織可能產生的危險做一個區隔,然後還可以判得比較重。

尤委員美女:這個法案沒有會司法院嗎?

林司長邦樑:司法院有一起來開會。

尤委員美女:司法院今天有沒有人來?

主席:沒有。

林司長邦樑:當時部裡開會和行政院審查的時候,司法院都有代表參加。

尤委員美女:今天司法院為什麼沒有人來?

主席:沒有通知到,對不起,這是我們作業疏失。

尤委員美女:這個法案經行政院審查通過後,會司法院的時候,司法院都沒有意見嗎?

林司長邦樑:司法院沒有意見。

尤委員美女:這個條文跟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完全一樣,有必要重新訂一次嗎?

林司長邦樑:資恐防制法第八條的規定,洗防法會做相對應的處理。

尤委員美女:你們的第八條和第九條都講不清楚。

林司長邦樑:我想這應該只是文字上的處理,稍後我們會針對第八條的文字再來請教委員的意見,看看什麼樣的文字表述是最適當的,換言之,經由委員的意見提供,我們會將文字做最適當的調整。

尤委員美女:重點就是防止有心人士去資助、贊助恐怖分子,這跟洗錢防制法其實也很類似,所以將你們需要的東西定進洗錢防制法當中會有困難嗎?

顧委員立雄:坦白說,光看洗錢防制法還沒有覺得那麼怪,後來你們加了第九條,所以我們拿第八條與第九條相較之後,覺得愈看愈奇怪,因此,應該只訂定第九條,不要訂定第八條,這部分回到洗錢防制法來處理就好了。

主席:第八條整個刪掉,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顧委員立雄:洗錢防制法本來就有規定。

周委員春米:那就回到洗錢防制法。

主席:第八條刪除,但是我們還是要處理第九條啊!而且符合國際要求的名單都有列入……

張委員宏陸:這就是我說的意思。

主席:這樣可行嗎?就是第八條刪除,這樣符合國際要求的標準嗎?因為只有第八條會牽涉到早上有些委員所提到的疑慮,像尤美女委員提到的陳抗事件,而第九條則是完全不會牽涉到那一塊,所以是可以切開來處理,而且也不會有你說的有熱比婭及達賴的問題,因為這不是第九條規範的,亦即國際沒有公告,就沒有那個問題了,總之,這樣子規定有沒有辦法回應國際的要求呢?

顧委員立雄:依據原來的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若有人去資助熱比婭,就可能有違反這一條規定的問題。

林司長邦樑:這是一部專法,而另外一個考量就是回應國際洗錢防制組織對資恐防制的要求,所以站在法務部的立場,關於第八條的部分,可否請大家看看文字上要怎麼調整?不過我們還是希望可以保留第八條,然後跟第九條來做前後的對照,以顯現整體專法的特色。

張委員宏陸:所以你們認為要訂定專法才能夠符合國際的要求?

主席:你們要做一個政策判斷,即一定要訂定專法嗎?還是修正洗錢防制法,將資恐的規定放進去?不過,如果你們不確定,就不應隨便說,不然屆時我們不處理,結果在國際上還是被修理了。

張委員宏陸:我知道,所以才請教他們。

蔡檢察官佩玲:其實從96年進行第二輪相互評鑑之後,國際組織有指出我們在資恐法制上的幾項缺失,那時法務部的政策是希望能夠併入洗錢防制法來訂定,所以在洗錢防制法的修正草案中我們有新增五條都是有關資恐的規定,但是去年11月的時候,發生了巴黎恐攻,而FATF為了這件事就立即召開一個緊急特別會議,決定要對全球將近99%的國家都做資恐法制的調查,而其調查顯示,因為恐攻情勢升高,希望各國立即採取一些必要措施,所以我們才會緊急呈報行政院,考慮要不要跟洗錢防制法的修法進度一致,然因為洗錢防制法目前面臨幾個重要的爭點,包括跨境現金的移動、非金融專業人員是否納入洗錢防制法的規範等等,各部會協調折衝的時間比較長,而今年2月FATF要召開年會,所以當時報告行政院後,經裁示的結果就是既然亞太地區其他國家都是用資恐的法制來處理,那我們也比照辦理,一方面在時程上是符合的,另一方面也跟其他國家的做法相同。至於方才委員詢問的問題,因為FATF之40項建議的第五項建議內容是要求資恐犯罪要包含資助恐怖活動、資助恐怖組織、資助恐怖分子等,也就是人及活動的部分都要包含在內,所以如果將其拆成洗錢防制法及資恐法,屆時我們在對外說明的時候,勢必要說明為何我們資恐法只針對一部分,而其中一條還獨立到洗錢防制法來規範,所以我們才希望,既然這是一部專法,所以希望可以符合FATF之40項建議的第五項建議,即關於5.2的要求。總之,這部分還請委員多多指教。

張委員宏陸:FATF並沒有明文要求我們及各國要立專法,而且洗錢防制法也可以規範相關的事實、活動,而且若立法立得明確、完善,這樣也可以解決上述所提到的問題,不然現在好像是為了訂定一部專法,然後衍生出更多的問題、困擾,而且又有方才我所提到的問題,所以這根本就是削足適履,因此,這個部分大家可以再討論。

尤委員美女:你的意思是說目前的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只有規定恐怖活動,並沒有規定資助恐怖組織或是資助恐怖分子,表示洗錢防制法中缺少了這兩塊,所以不符合國際的要求,若現在我們將資助恐怖組織或是資助恐怖分子的部分規定在洗錢防制法中,請問這樣有困難嗎?

蔡檢察官佩玲:除了資助恐怖組織或是資助恐怖分子外,還有目標性金融制裁,特別是針對聯合國安理會決議的目標性金融制裁的「毫不猶豫」,就是without delay的執行,這部分是分別規範在本法的第五條及第七條,而這也是當初法務部在研擬洗錢防制法時會新增五條條次的原因,因為他們要看到對錢的部分有凍結,也就是目標性金融制裁;對人的部分,包括組織、分子、活動等,會有資恐罪刑化的規定,而這是規定在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所以若併回洗錢防制法,一方面要考慮方才提的幾項議題,還需要一些折衝協調的時程,但因為今年7月APG年會議程提到中華臺北要在年會中做資恐法制的進度報告,所以我們很希望委員能夠支持本法。此外,針對委員今天上午質詢的疑慮,我們有提出了相關建議修正條文,屆時還請委員多多指教。

顧委員立雄:我有看了一下修正動議條文,但可否寫得再清楚一點,因為裡面提到「明知他人陰謀或預備實行下列犯罪之一……」,各位都知道,行為分成陰謀、預備及著手等階段,所以這部分是否只限定在陰謀、預備階段,還是只要陰謀或是預備階段就好了?「明知他人陰謀或預備實行下列犯罪之一,已引起人員傷亡或嚴重身體傷害,而達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之計畫或活動……」,前面好像有提到「目的」,要不要加「目的」?也就是改成「而達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目的之……」。不管是陰謀或預備,都要犯這個行為之一,然後要藉由引起人員的傷亡或嚴重的身體傷害,而達到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

主席:要有目的,不然文字怪怪的。

顧委員立雄:而達到這樣的目的之計畫,或者是沒有「計畫」而只有「活動」。

主席:因為前面已經有講明知他人……

顧委員立雄:陰謀或預備。

主席:陰謀或預備其實就是某種計畫。

顧委員立雄:或者「計畫或活動」也不要了,只要「而達恐嚇公眾或脅迫……之目的」就好了。接下來是「直接或間接為其收集或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改成這樣的話,就符合你們講的,有一個具體的陰謀或計畫,與第九條做一個區隔。至於詳細的文字,你們要不要再參考一下,好不好?我只是做個初步建議。

主席:這個是第八條的部分,你們先想一下,我們再來看其他條文的修正動議,第八條先放在那邊。早上有一個有連署的修正動議……

尤委員美女:可不可以請法務部把你們制定這個法律的幾個要點再講清楚?你剛剛講到對於恐怖活動、恐怖組織及恐怖成員的資助,另外,你剛剛講第五條的目的是什麼?

蔡檢察官佩玲:第五條是要對安理會的決議執行目標性金融制裁措施。目標性金融制裁措施規範在草案第七條,它的對象規定在第四條及第五條,背後的想法是,現在恐怖主義可以橫行,他們發現主要是因為它的資金非常龐大,所以資恐的重點是在「資」,相對於一直防堵恐怖活動的發生,反而應該前置化,從它的資金部分做控管。所以就資金的部分,目標性金融制裁是它重要的制裁措施。

尤委員美女:在洗錢防制法裡面,這些措施不需要嗎?

蔡檢察官佩玲:報告委員,有關於資恐的部分,四十項建議是在第五項、第六項建議,第七項建議是大規模的毀滅性武器擴散的建議。這四十項建議是國際規範的要求。目標性金融制裁只在兩個方面,一個是資恐的部分,一個是大規模武器擴散的部分,至於其他的洗錢防制,它並沒有要求要有目標性金融制裁的措施,其他的立法例也都比照這個國際規範辦理。這部分再請委員多指教,謝謝委員。

主席:以我看起來,因為它拉高到武器擴散、恐怖主義等等,層級很高,所以本法比洗錢防制法更嚴格。洗錢防制法好像是要以犯罪事實作為基礎去處理那些金流,才會有洗錢防制的問題,但是本法其實是更嚴苛的,就是只要被國際認定為恐怖主義對象,即使在國內沒有犯罪行為,也要受這個影響,就不能資助它,根本連資金往來都不行,所以這個是更嚴苛,也因此沒有辦法在洗錢防制法裡面一起處理,才要單獨制定這個法。我的感覺是這樣,張宏陸委員,你覺得呢?

張委員宏陸:絕對不是啦!因為它立專法比較簡單,洗錢防制法還要很多其他單位的配合。洗錢防制法裡面一定可以規範到這麼細。

主席:比如在洗錢防制法裡面再加一條,把本草案第九條放進洗錢防制法裡面,規定被國際或國內委員會認定為國際恐怖組織人員的部分就好了。但是就立法的目的、體例各方面來看,兩法規範的其實是不同的目標群,可不可以放在一起?這要請教法律專家。

張委員宏陸:可以問其他人,可是現在在人家沒有要求我們立專法的情況之下,我們自己要立嗎?對不對?洗錢防制法還是可以規範到這麼多。現在人家只是要求我們要去規範它,沒有要求我們要立專法,這個原則沒有錯,對不對?

主席:或者可以在洗錢防制法立專章來處理恐怖主義的部分,但是能不能涵蓋我們所要的規範?

張委員宏陸:一定可以涵蓋的。我剛剛看過資料,這其實是行政院院會自己決定的,乾脆就立個專法。他們之前有討論究竟要在洗錢防制法裡面訂定,還是再立一個專法,後來他們覺得立一個專法比較簡單,是不是這個意思,對不對?

主席:他們不承認只是為了貪圖方便。請林司長說明。

林司長邦樑:關於這個問題,確實如剛剛張委員所講的,國際規範固然並沒有要求每個國家一定要立專法,但是洗錢防制法與資恐防制法彼此規範的目的確實是不一樣的。洗錢防制法主要是在規範犯罪黑錢的掩飾、隱匿,資恐法則是規範恐怖主義、恐怖活動、恐怖個人的資助行為,兩者共通的地方應該是在金流的規範,但是實際上立法規範的目的應該還是彼此不同的。

另外,目前洗錢防制法的規範確實還有其他的問題需要解決,再加上國際對於臺灣在資恐的努力上有很多要求,也因為如此,所以在資恐的專法部分,我們就做了這樣的選擇,這也是行政院在審查時的考量。謹做以上的補充,謝謝。

張委員宏陸:104年12月8日政務委員蔡玉玲主持的會議紀錄中寫得很清楚:考量修正洗錢防制法涉及面向廣泛,且有需要溝通協調部分,如司法院不動產仲介尚有不同意見需溝通,未必能迅速完成修法;又參考鄰近各國有關反資恐法之立法例,我國採取訂定專法方式,擬具反資恐行動法草案。它寫得很清楚。行政院已經討論過了,洗錢防制法牽動的面向廣泛,所以你們認為複雜,才制定一個專法。這是行政院的會議紀錄,我剛拿到的。

主席:不過聽起來如果要符合國際組織的要求,透過洗錢防制法比較複雜,牽涉層面廣,恐怕緩不濟急,這是其中的考量之一。另外你們提到兩個法的規範對象不同,這也是事實,張委員關心的是我們訂定這個專法後會不會變成一個顯著的目標,我們的國旗是不是會被列入IS網站被攻擊國家之一,法務部認為這個政策衍生的後果有沒有這麼嚴重?會不會有這種負面效應?

林司長邦樑:有關情資的判斷其實並非法務部可以處理的,國安局對這部分應該比法務部更專業。

主席:請國安局第三處許專門委員說明。

許專門委員修齊:主席、各位委員。這個問題很難回答,因為這是政策面的考量,其實我認為不論有無專法,對於會否遭受恐怖攻擊不會有影響,以101大樓為例,它永遠就是一個目標,所以我認為不論是制定專法或列在洗錢防制法內,對政策的影響都不大。

主席:請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黃代主任說明。

黃代主任俊泰:主席、各位委員。在去年年底蔡政務委員召開的會議中也有提到此事,當時就希望能對此一專法的訂定低調處理,但因很多國家都已針此制定專法,並非我們特別為之,所以我們的評估結果是認為沒有那麼嚴重。

尤委員美女:我們的國際情勢和其他聯合國會員國的情況不同,可是我們現在卻採取與他們一樣的作法,假如哪天我們真的受到恐怖攻擊,能夠尋求國際救援嗎?會受到如同其他國家一樣的對待嗎?反恐是大家共同的目標,所以我們可以消極的配合國際義務,在洗錢防制法內規範之,也可以積極的與恐怖主義宣戰,制定專法,本席認為這兩個層次是不同的。

黃代主任俊泰:委員詢及如果我們遭受恐攻是否可受到國際援助,目前我們與國際的合作分成兩部分,一個是多方國際會議協議比如APEC所設的反恐小組,我們有參與該小組的討論及各種議題的協商,並進行各種情資及反恐技術的交流,另一個則是雙邊合作,比如我們和美國就有很多情資上的交換,他們也把我們列入反恐聯盟的一部分,另外還有很多關於反恐方面的合作,在此不便一一敘述,總之就是在國際合作方面我們是存在的。

尤委員美女:你對於消極的配合國際義務列在洗錢防制法內和制定專法以正面宣戰切斷其金援協助兩種作法的評估為何?

黃代主任俊泰:洗錢和資恐的定義有所不同,前者指的是已有犯罪事實,後者卻不一定有犯罪事實存在,只要有資助恐怖主義的意圖就應該在資恐相關規定內處理,我們當初考慮到如果將兩個不同定義的項目都列在洗錢防制法內,可能會有扞格之處。

尤委員美女:其實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原本就是針對反恐,只是因為國際上不滿意,所以才要制定專法,請問在制定專法後,洗錢防制法的第十一條應否刪除?

主席:這個問題請法務部說明。

林司長邦樑:如果制定了資恐專法,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會做相對應的調整,目前初步的研擬方向是將之刪除。

主席:聽起來,行政部門還是認為制定專法比較能達到立法目的和符合國際的要求與標準。

張委員宏陸:又要通過專法又要低調處理,還得請行政單位教教我們該怎麼做,其實本席只是表達意見,而且就各國法制而言,韓國稱為「防制資助恐嚇公眾法」,並未如同新加坡、泰國的「反資恐專法」一樣寫得如此直接,本席認為你們可以思考一下是不是要這麼大喇喇的寫明。既然國安局和國土辦都表示這樣的意見,這些都會列入紀錄,走過就一定會留下痕跡的。

尤委員美女:本席建議請法務部回去後將我們提出的意見和文字整理一下,包括洗錢防制法應該如何配合等研擬出整套的配套措施,再排定一次會議繼續審查。

主席:那就請法務部針對今天會議中所有委員提出的意見提出完整報告,本席會在下下星期再度排入議程。

本案做如下決定:「另定期繼續審查。」

今日會議進行到此,現在散會。

散會(16時3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