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內政、財政、司法及法制三委員會第5次聯席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星期三)上午9時1分至9時10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

主  席 陳委員其邁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內政、財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4次聯席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5年6月6日(星期一)上午9時8分至12時4分

下午2時15分至5時59分

地  點:紅樓202樓會議室

出席委員:段宜康  吳秉叡  黃昭順  徐榛蔚  余宛如  黃國昌  曾銘宗  徐國勇  林德福  王榮璋  賴士葆  盧秀燕  蔡易餘  李俊俋  張宏陸  賴瑞隆  Kolas Yotaka     陳超明  周春米  施義芳  陳賴素美 許毓仁  顧立雄  洪宗熠  陳其邁  莊瑞雄  吳琪銘  尤美女  費鴻泰  林麗蟬  趙天麟  楊鎮浯  江永昌  柯建銘  許淑華  陳怡潔  林為洲  姚文智  羅明才  周陳秀霞

   委員出席40人

列席委員:蕭美琴  鄭天財Sra.Kacaw  鄭運鵬  江啟臣  陳歐珀  黃偉哲  顏寬恒  林俊憲  孔文吉  廖國棟Sufin.Siluko  吳志揚  徐永明  鍾佳濱  王定宇  蔣乃辛  高金素梅 陳雪生  李彥秀  王惠美  陳明文  陳亭妃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何欣純  邱志偉  劉世芳  呂玉玲  張麗善  呂孫綾  林昶佐  王育敏  柯志恩  鄭寶清  劉櫂豪  陳宜民  鍾孔炤  陳學聖  管碧玲

   委員列席37人

列席官員:

內政部部長

葉俊榮

 

民政司副司長

羅瑞卿

 

地政司副司長

施明賜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科長

陳永福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調辦事法官

林淑婷

 

民事廳調辦事法官

黃書苑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主任秘書

魏嘉生

 

監察調查處組長

曾嘉輝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專門委員

郭全慶

 

財政部國產署副署長

邊子樹

 

國庫署簡任稽核

陳明娟

 

賦稅署副組長

陳慧綺

 

交通部總務司專門委員

陳玉雯

 

教育部秘書處專門委員

李啟光

 

經濟部商業司科長

張儒臣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專門委員

王允中

 

文化部參事

許麗慧

 

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專門委員

黃 秀

 

人文及出版司專門委員

戴金蜜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政戰綜合處上校

沈政賢

 

行政院財政主計金融處副處長

陳東興

 

綜合業務處諮議

楊敏君

 

外交國防法務處參議

徐吉志

 

法規會諮議

薛宇舜

 

原住民族委員會土地管理處處長

杜張梅莊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科長

李育穎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劉嘉偉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簡任視察

陳雅玲

 

給與福利處專門委員

李美惠

 

銓敘部退撫司副司長

林春美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事業管理處專門委員

王湘君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組長

蕭崇仁

 

國家發展委員會社會發展處專門委員

張富林

主  席:陳召集委員其邁

專門委員:張禮棟

主任秘書:鄭光三

紀  錄:簡任秘書    賈北松

   簡任編審    周志聖

   科        吳人寬

   薦任科員    賴映潔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審查

(一)委員葉宜津等30人擬具「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案。

(二)委員黃偉哲等19人擬具「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案。

(三)委員鄭寶清等42人擬具「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案。

(四)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財產清查及處理條例草案」案。

(五)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案。

(六)委員高志鵬等21人擬具「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財產清查及處理條例草案」案。

(七)國民黨黨團擬具「政黨財產監督管理條例草案」案。

(八)委員林俊憲等17人擬具「不當黨產取得處置條例草案」案。

(九)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財產清查及處理條例草案」案。

(十)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財產處理條例草案」案。

(十一)親民黨黨團擬具「政黨及其附隨組織財產調查暨處理條例草案」案。

(委員江永昌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請相關機關另以書面答復。)

決議:

(一)委員所提各條文之修正動議一併討論。

(二)法案名稱:不當黨產處理條例。

(三)第一章至第五章章名,均照案通過。

(四)第一條至第三條、第五條至第八條、第十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均照修正動議通過。

(五)第四條,除第一項第二款分號後文字修正為「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外,餘照修正動議通過。

(六)第九條,第四項文中「依法設有登記者」等字,修正為「如依法設有登記者」、句末「依本項所為之提存,生清償之效力」等字前,增列「非經本會同意,提存物受取權人不得領取」外,餘照修正動議通過。

(七)第二十一條,除第一項第五款中,「因案」修正為「因刑事案件」外,餘照修正動議第十九條通過。

(八)第二十三條,照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十條通過。

(九)第二十四條,照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二十二條通過。

(十)第二十五條,照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二十三條通過。

(十一)第二十九條,修正為「對於本會之罰鍰處分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十二)第三十二條,照國民黨團提案第十七條通過。

(十三)第三十三條,修正為「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十四)國民黨黨團提案第五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各委員及親民黨黨團提案第二十六條、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三十一條,各委員及親民黨黨團提案第二十七條、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三十二條,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四章章名,不予採納。

(十五)條次及條文中之條次,隨同調整。

(十六)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陳召集委員其邁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二、委員李俊俋等18人,針對併案審查「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等案所為之決議提出復議。

決議:復議不通過。(採舉手表決方式,在場委員18人【不含主席】,贊成者0人,反對者18人,贊成者少數)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之處?

廖委員國棟:(在席位上)有異議!反對!

林委員德福:(在席位上)有異議!

主席:按照議事規則第五十四條規定,國民黨對確定議事錄沒有提出書面意見,主席裁示議事錄確定。

林委員德福:(在席位上)我們有意見!

廖委員國棟:(在席位上)我們有意見!

主席:休息。

林委員德福:(在席位上)主席的整個程序,從第一條到第二十八條幾乎都沒有行政院的版本,也沒有民進黨的版本,每一條都是用修正動議的方式。他們在怕什麼?完全就是針對性,又不敢寫中國國民黨,讓人覺得就是這樣在做操作!

蔡委員易餘:(在席位上)依照議事規則,國民黨沒有提書面意見……

廖委員國棟:(在席位上)議事錄不確定……

張委員麗善:(在席位上)主席霸權!民進黨6月6日強權通過,國民黨黨團不惜退席,你們還是強行通過,很多需要保留協商的條文,你們不到10分鐘就全部通過。這樣的行徑是霸道、是鴨霸、是集權力於一身!所有民進黨的委員浪費百姓的民脂民膏,只針對特定對象國民黨,而非所有政黨,民進黨在這個會議用多數暴力!有辦法的話,就不要限定年限,既然有這麼多委員在這裡要處理不當黨產條例,就一定要針對內政部所核定的兩百多個政黨,而不是針對76年以前的政黨……

廖委員國棟:(在席位上)我們要求充分討論……

主席:各位同仁請回座,我們繼續開會。現有民主進步黨施義芳委員等人提出散會動議,還有其他的程序問題,我們一併來處理。

施委員義芳等人提案:

本次會議議事日程所列議案均已處理完畢,爰提出散會動議。

提案人:施義芳

連署人:顧立雄  尤美女  周春米  趙天麟  陳其邁  姚文智  洪宗熠  李俊俋  吳琪銘  莊瑞雄  

Kolas Yotaka     賴瑞隆  余宛如  陳賴素美 王榮璋

主席:贊同散會的請舉手。請清點人數。反對的請舉手。

好,散會。

散會(9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