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05卷 第52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5卷 第52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詐騙集團假借健康講座及餽贈油、鹽、洗衣粉等贈品為誘因聚集老人兜售食品、藥品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院臺專字第105008365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4-351)

許委員就詐騙集團假借健康講座及餽贈油、鹽、洗衣粉等贈品為誘因聚集老人兜售食品、藥品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鑑於食品、藥物、化粧品違規廣告及非法管道賣藥等問題,影響國民健康及消費者權益甚鉅,衛福部每年均辦有「各地方政府衛生局加強監控違規廣告及查處非法管道賣藥計畫」,補助各地方政府經費加強監控違規廣告及稽查不法藥物,並不定期稽查抽驗廟口、夜市、市場、電臺、流動攤販及情趣商店等產品流通管道,視需要進行價購,而對於涉及刑責之案件,皆即時移送司法機關辦理,以掌時效。

二、有關以贈送油、鹽、醬油及米粉等小禮品為誘因聚集老人,並使用誇大效能等不法行為兜售食品、藥品之業者,各地方政府衛生局皆持續加強查緝,並結合檢調、警等單位,共同打擊不法。以花蓮縣為例,由花蓮地檢署會同法務部調查局、行政院海巡署及警察局等單位,齊力查察不法,而該縣「田園小鎮」6個銷售據點,除花蓮縣衛生局裁罰496萬元,現已結束營業。

三、為防範民眾因誤信不實廣告招致權益受損甚而危及健康,衛福部已積極進行各項宣導方案,並不定期於該部食藥署網站、消費者知識服務網及藥物食品安全週報中,針對違規廣告產品進行相關宣導,持續發布相關新聞,同時鼓勵民眾利用0800-285-000檢舉專線,協助監聽及檢舉違規廣告,共同打擊不法產品。

四、為配合中央成立跨部會聯合取締小組,內政部警政署已指定保七總隊(第三大隊),專責協助衛福部所成立之中央聯合取締小組,於北、中、南3區規劃支援警力,遇案機動配合執行任務。並依地區責任制,由各地方政府警察局依據地區特性,妥適規劃支援警力,全力配合轄區衛生單位所成立之聯合稽查及取締小組,遇案機動配合執行任務。衛生主管機關已與警察機關建立良好協調聯繫機制,警察機關遇案能配合衛生主管機關全力查緝。

五、法務部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現均有專責偵辦民生犯罪之檢察官辦理相關案件,且各地檢署在內部事務分配上,只要有分組辦案者,均已設立查緝民生犯罪專組,由專責之主任檢察官帶領專組檢察官積極查辦相關詐欺類型之民生犯罪案件,以保障民眾財產安全。同時各地檢署亦積極規劃所屬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深入包括校園等地從事相關之法治教育宣導,積極以偵辦案件之心得與經驗,與所有國民分享,期能達成犯罪預防之目的。

六、又,警察機關為提升民眾之防詐意識與能力,除推動多元化宣導,並利用社區治安座談會及進入校園、社區及運用各項媒體通路進行宣導工作;另為強化年長者防詐騙知能,利用家戶訪查或至年長者常聚集活動之場所加強反詐騙宣導,以避免長者遭騙受害。

(二)行政院函送吳委員秉叡就交通部研擬電動自行車加強安全管理事項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院臺專字第105008364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4-345)

吳委員針對交通部研擬電動自行車加強安全管理事項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依97年4月15日修正施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規定,電動自行車與電動輔助自行車及腳踏自行車等同屬慢車種類,且部分電動自行車外型與機車相似,現行除造成民眾誤認執法機關違規取締不公與執法辨識困擾外,亦因未成年民眾或無車輛駕駛資格民眾駕駛技術未臻純熟,觀念不足,導致其行駛道路時多有發生危險情形,影響其他用路人行車安全,引起社會關注,本部為更臻維護電動自行車行駛道路安全及確保民眾權益,前於101年12月12日邀集學者專家、車輛公(協)會及警政與監理機關召開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課題產官學公聽會,並獲有電動自行車外型需限制、電動自行車應懸掛牌證、駕駛人需配戴安全帽及騎乘年齡應有限制等共識。

二、針對前開共識意見,案經本部、公路總局及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持續與業界公(協)會協調後,已分別於105年4月29日及5月30日完成修正發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安全檢測基準」等規定,明定騎乘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需配戴安全帽、調整審驗合格標章尺寸增加辨識及縮小電動自行車尺寸等短期加強安全管理措施。

三、另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已於105年5月19日邀集學者專家、電動自行車業者協會及相關單位召開「電動自行車如何納入管理」公聽會,與會學者專家及業界協會均表示電動自行車有掛牌、限速及配戴安全帽之需要,惟就駕駛人考照及改為機車管理等課題,多有不同意見。針對該公聽會相關單位建議意見,本部於未來擬定相關政策時,將兼顧產業發展與交通安全管理;對於考照問題,若能加強教育宣導,並嚴格取締改裝行為並經立法程序加以限制,將研議可不考照。

(三)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南港車站升等為一等站後,卻無自強號列車、普悠瑪號列車停靠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院臺專字第105008364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4-346)

李委員針對南港車站升等為一等站後,卻無自強號列車、普悠瑪號列車停靠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未來臺鐵南港站除與高鐵站為共構站外,亦連通臺北捷運南港站,故於接駁轉乘中扮演舉足輕重之地位。臺鐵局為因應高鐵南港站之啟用,並配合南港站周邊商場營運消費人潮增加,強化車站管理及旅客服務等需求,已於105年5月12日將南港站提升為一等站,以提升該站之服務水準。

二、後續高鐵南港站預計於105年7月通車,臺鐵局預定於高鐵通車後針對旅運需求重新進行評估,並參考高鐵列車時刻,研議於南港站停靠適宜城際列車,便利民眾轉乘。另將加強轉乘之動線規劃並完備嚮導標示系統,針對實際旅運需求進行分析規劃,於改點時透過調整班次、增停城際列車。

(四)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是否開放含瘦肉精之美豬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院臺專字第105008365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4-357)

黃委員就是否開放含瘦肉精之美豬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國人豬肉消費量(34公斤)約為牛肉(5公斤)7倍,且喜食內臟,故就開放含萊克多巴胺(以下簡稱萊劑)之豬肉進口,各界深具疑慮;目前養豬產業為我國農業產值第一之產業(民國104年飼養戶數約有7,846戶,在養頭數達555萬頭,可供屠宰頭數823萬頭,產值約717億元),國內豬肉消費量90%以上由本土生產,故政府相當重視美豬議題對農村經濟之影響。

二、另101年在「安全容許、牛豬分離、強制標示、排除內臟」之原則下,我國有條件開放進口牛肉含萊劑殘留限值10ppb,進口豬肉產品則維持既有零檢出政策,且在未進行風險評估、未具科學根據及未提升養豬產業競爭力前,將不會討論是否開放含萊劑之美豬。

三、又,行政院農委會為提升養豬產業競爭力,目前持續推動重點業務如下:

(一)提升種豬效能:加強推動國產優良種豬科技育種、強化種原品質,以及提高種豬生長、生產、飼料效率與屠體品質。

(二)降低生產成本,提高經營效率:輔導養豬業者採異地、批次、分齡之新式生產系統,提升小豬育成率,並提供現場經營管理與產業整合新概念諮詢輔導,以及鼓勵業者採規格化、模組化與標準化之豬舍等。

(三)加強豬肉標示與國產豬肉行銷推廣:包括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及「冷藏與冷凍解凍豬肉酵素活性檢驗法」相關規定,食品包裝及市售解凍肉、冷藏肉均應標示;持續強化與進口豬肉之區隔,輔導養豬產業團體加強辦理市售通路相關產品查核工作;賡續辦理產銷履歷豬肉與CAS豬肉之相關推廣及宣導,並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推動及辦理認驗證事宜;結合地方政府與相關產業團體,搭配多元管道與資源,辦理國產豬肉行銷推廣活動。

四、此外,為落實國內萊劑之檢驗及管制措施,政府相關作為如下:

(一)衛福部:

1.102年12月10日公告修正之「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乙型受體素類多重殘留分析」可檢驗7種乙型受體素,101年2月23日公開之建議檢驗方法(TFDAV0001.00)可檢驗20種乙型受體素,其他乙型受體素取得對照標準品後,亦可參考國際文獻方法進行檢驗,本(105)年度對後市場禽畜產品中動物用藥乙型受體素殘留之監測,即依上開建議檢驗方法進行檢測。

2.依據食安法相關規定,對含有萊劑之美國豬肉及牛肉等輸臺食品,均訂有相關評估及管理機制,從源頭到市場加強管理。

(二)行政院農委會:針對豬隻上市前及畜牧場進行抽驗工作,加強違法殘留監測及查核,自101年至本年4月底已抽驗5萬6,251件,檢出10件違規案,裁處103萬元,已呈現逐年遞減趨勢,本年迄今無檢出案件。

五、現階段政府「牛豬分離」政策並未改變,行政院農委會將會同相關部會持續向美國說明我國與其他國家消費習慣之差異,且考量目前「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仍在各國進行審議程序,何時生效實施或開放新成員加入仍未確定,政府將持續提升養豬產業競爭力與加強產品標示等措施,俾利維護國人食用安全。

(五)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社會住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院臺專字第105008422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5-376)

黃委員就社會住宅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為滿足國人多元居住需求,本部業依據住宅法及行政院104年9月4日核定之「整體住宅政策」提供國人多元居住協助措施,讓財務基礎未固之國民,依其不同之需求與財務條件,選擇以購屋或租屋方式取得適宜之住宅。首先,對於中低收入之無自有住宅家庭,原則上政府以提供購屋貸款利息補貼來協助購屋;其次,對於收入較低之無自有住宅家庭,原則上政府以提供租金補貼及只租不售的社會住宅來協助租屋。

二、104年11月出刊之低度使用(用電)住宅統計資訊簡冊,103年底低度使用(用電)住宅比例較低地區前3名分別為台北市(7.34%)、新北市(7.81%)、新竹市(8.68%);較高地區前3名分別為宜蘭縣(15.74%)、雲林縣(14.61%)、嘉義縣(14.59%)。說明臺灣在都市化過程中,人口往都市集中,造成台北市房價所得比不僅全台居冠,其低度使用住宅比例亦是全台最低。台北市房價高漲,全台灣的人才及年輕人無法在台北市居住,長久下來台北市民人口結構將逐漸偏向老年化,不利城市永續發展。故協助年輕人能在台北市居住,興建社會住宅是當務之急。另外引導低度使用(用電)住宅成為社會住宅,亦是我們努力的目標。

三、住宅價格指數,全國最高之季別為104年Q1,台北市最高之季別為103年Q3,新北市最高之季別為103年Q4,之後皆大致呈現逐季遞減之趨勢,故房價現階段是呈現緩步下降之趨勢。

四、依據住宅法第5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據中央住宅政策,衡酌地方發展需要,擬訂住宅施政目標,並據以研擬住宅計畫及財務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同法第14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評估社會住宅之需求總量、區位及興辦戶數,納入住宅計畫及財務計畫。

五、未來,本部將視地區居住特性及需求、土地供給能量等與各地方政府滾動式檢討,期許達成8年20萬戶社會住宅供給量,至於社會住宅興建方案,本部將邀集相關部會及各地方政府研議後,配合政府之施政目標研擬。

(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臺灣師範大學教育政策小組指出,臺灣大約有二十萬學力落後的學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院臺專字第105008422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5-374)

黃委員就「臺灣師範大學教育政策小組指出,臺灣大約有二十萬學力落後的學生」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推動國民教育階段學生學習精進計畫,穩定學力:

(一)本部自104年起推動國民教育階段學生學習精進計畫,透過及早奠基以減少補救、教師教學改變以提升學生學習自信與興趣、學生學習的支持以穩固學生學力等策略,確保學生基本學力及發展學生多元能力。計畫之相關作為如下:

1.工具學科奠基方案:透過落實培養學生閱讀習慣、奠定數學基礎概念、研發英語數位自學內容、國語文識字能力評估系統;推動課程與教學實驗方案、試辦分組學習與跨年級混齡教學、試辦創新自造教育計畫等,以奠定基礎學力,達成有效學習。

(1)奠定語文基礎:培養學生閱讀習慣,提升閱讀能力,辦理國中小新生贈書計畫,小一新生從閱讀各領域繪本圖書,奠基閱讀能力。推廣國中小晨讀運動從而使學生獲得閱讀樂趣並培養閱讀理解能力。

(2)建置國中小國語文識字能力評估系統:建置識字量評量系統以完成具有信、效度之標準化測驗工具。辦理教師識字評估應用工作坊,增進教師識字教學之策略知能。

(3)活化數學學習:以「奠基」與「活動」為主軸,推動「就是要學好數學計畫(JUST DO MATH)」,設計有趣具體的實作活動,幫助學生瞭解抽象的數學概念。辦理「數學活動教師培訓」及「數學亮點基地學校」等,藉由實物操作式學習,啟發學生興趣及動機,提升學習自信。

(4)體驗英語樂趣:

A.建置學生英語數位學習平臺(Cool English) :結合九年一貫課程主題及能力指標建置學習平臺,以互動遊戲增進學生主動學習動機。

B.推動英語教學創新方案:以學校為本位、學生學習需求為核心,發展教學創新方案,營造學校英語學習情境,強化學生核心基礎能力。

C.辦理大專英樂夏令營:結合學校特色或在地文化,透過多元主題融入營隊課程,藉以提升學生對英語學習的動機與興趣。

(5)落實學力監控

A.研議辦理學習成就測驗:由國家教育研究院研議將「臺灣學生學習成就評量資料庫」(TASA)轉型為全國學力監測機制。

B.研析國中教育會考資料:分析國中教育會考相關資料,提供縣市政府及學校瞭解學生學力發展情形。

(6)健全基礎設施:補助縣市政府充實英語情境教室及教學所需之基礎設備、補助縣市政府協助學校建置英語數位學習教室、辦理校園閱讀角,建置學校優質閱讀空間、補助充實國中小圖書館室藏書。

(7)發展教學實驗:

A.試辦國中英語、數學分組教學:以「適性分組」與「課中補救」的概念,將原班內學生依學習情形適性分組,進行有效教學。

B.試辦英語科差異化教學:學習程度較佳學生以鷹架輔助角色協助學習落後學生,培養主動學習信心及動機。

C.提升英語學習成效實驗:以「學生為中心」與「教會比教完重要」之理念,推動提升國中小英語學習成效實驗計畫。

D.試辦特定類型學校實驗課程:擇取國中教育會考待提升、弱勢家庭學生比率偏高、偏遠地區原住民重點學校等三種特定類型辦理實驗課程計畫,從而發展多元教學策略。

E.試辦國小跨年級教學方案:以合作行動計畫發展跨年級教學之可行模式。

2.學生學習支持方案:推動多元學習模式(如:夏日樂學試辦計畫、創新自造試辦計畫)、學伴計畫(大小學伴、數位學伴、國際學伴),以提供各種機會及管道支持學生學習,並辦理生涯試探,建立區域職業試探與體驗示範中心、輔導學生適性發展。

(1)拓展多元模式

A.推動夏日樂學試辦計畫:秉持「暑期增能、做中學習」之宗旨,鼓勵學校於暑假期間規劃2至4週(計80節)之活動式或實驗式學習課程,分為本土語文/新住民語文學習方案、整合式主題學習方案。

B.試辦創新自造(Maker)教育計畫:運用現有設備資源,轉化成自造者學習基地,藉由動手做專題、模型,培養學生解決問題的能力。辦理教師增能工作坊或研習營,提升教師自造教育及轉化教學知能。

(2)建置學伴支援

A.建置小學伴支援網絡:讓學生配對,透過互動互助及責任分擔,共同完成學習目標,並藉由社群經驗分享,循序推廣可行模式。

B.建置大學伴支援網絡:建置連結大學至社區(偏鄉弱勢)學校服務平臺,媒合相關系所學生至國中小進行教學輔導與陪伴學習。

C.建置數位學伴支援網絡:配合「網路分身」概念推動「數位學伴」,結合大專校院、縣市政府、公益團體、國民中小學,以學習陪伴為基礎,透過網路或實體參與,提升偏鄉學童學習動機及發展。

D.建置國際學伴支援網絡:以「全球思考、在地行動」概念,媒合大學外籍生與學校合作,共同規劃課程內容與實施方式,藉由視訊互動進行外語學習,並建構融入式國際教育課程。

(3)輔導適性發展

A.建立區域職業試探與體驗示範中心:鼓勵並輔導縣市政府至少在1所國中設置「區域職業試探與體驗示範中心」,透過實作體驗課程,及寒暑假體驗營隊,增進學生對職業與工作世界之認識,建構對各項職業工作之認知。

B.辦理生涯發展教育及技藝教育:為落實輔導學生適性發展,學校從國中一至三年級透過相關生涯發展學習活動,協助學生撰寫生涯輔導紀錄手冊、建立生涯檔案,藉由實地體驗職群活動,瞭解不同職群學習主題與職場特質,培養學生生涯選擇能力。同時,鼓勵各國中三年級辦理技藝教育課程,協助學生從技能導向的學習中,發掘自我興趣與潛能,向下銜接國中二年級之生涯輔導,向上銜接高級職業教育之準備課程。

3.教師專業增能方案:強化教師職前教育,建置師資生適性能力檢測及教學能力檢測機制。協助教師在職成長,推動自主活化教學、推廣亮點教學歷程影片、推動閱讀人才培育計畫等,提升教學專業能力。充實師資人力,並引進教學志工人力及鼓勵外師協同教學。

(1)強化職前師資:

A.建置適性能力檢測機制:辦理「教師情境判斷」與「情意」兩類甄選測驗,各類研發檢測題庫皆推廣至各師資培育之大學使用。

B.建置教學能力檢測機制:以教學設計、教學演示、語文表達與媒體運用、學習評量等4大面向,多元檢測師資生教學實務能力,確保師資培育素質。

(2)精進教師教學:

A.推動教師精進教學計畫:補助縣市政府推動國中小精進教學計畫,藉由學習檢測及輔導分析的增能課程,以及學校課程教學領導人員專業素養的提升,推動學校以學習社群模式,讓教師於觀課議課中自主增能,提供教師專業成長機制。

B.支持教師自主活化教學:透過共同備課、深化課程設計等教師自發性的教學改變,輔以學校行政支持,帶動活化氛圍。

C.結合民間推動翻轉教室:運用民間資源進行翻轉教育或教學革新有成之學校為對象,運用微電影方式記錄其教學改變歷程。

D.拍攝國中五大領域(國文、英語、數學、社會及自然)亮點教學歷程影片,引發更多革新動能與創意。

E.推動閱讀人才培育計畫:培養教師實施閱讀理解教學策略,設立全國4個閱讀教學「區域人才培育中心」,並成立閱讀亮點學校辦理校內外教學觀摩與推廣,進一步將部分亮點學校深化為「基地學校」。

(3)提供專業支持:強化國教輔導團功能、辦理學校課程領導人員培育、推動大學協助偏遠地區國中小發展課程與教學、建置補救教學輔導諮詢體系。

(4)引進人力支援:引進教學志工人力、引進外師協同教學。

二、上述三項方案自推動以來,已逐步改變教學現場,並引起學校及教師之普遍認同與回響,實施過程中有許多值得分享的小故事與成功案例,如:

(一)臺東縣大武國中辦理好好玩數學營:在數學奠基活動中,學生常主動提出自己的看法,眼睛閃耀著滿足與快樂的光彩,這是在平日數學課未曾出現的景況。從學生的回饋也發現他們已經踏出「翻轉自己未來」重要的一步。

(二)臺中市梧南國小透過英語教學創新方案,發展戶外主題課程,透過外師帶領,建立學生信心並喜愛英語。宜蘭縣三星國中辦理學校本位英語教學創新方案,英語科教師規劃節慶教學系列活動Halloween及Thanksgiving,讓學生透過活動將語言使用出來,並對於文化有更深的認識。

(三)宜蘭縣自103學年度辦理英語科分組教學及104學年度增加辦理數學科分組教學後,發現學生學習動機明顯上升,各組學生學習表現皆有顯著提升。

(四)南投縣互助國小推動夏日樂學課程:在課程中,社區耆老、在地大專生配合狩獵祭課程及實施收割課程義務擔任義工,甚至有家長願意提供整片地,以教學為優先,讓學生體驗學習。

(五)透過教師社群專業對話,持續擴散影響力:政府與教學現場教師合作,由下而上自行籌辦專業學習社群工作坊,增進教學專業知能。104年7月及105年2月在中正大學辦理教師專業備課工作坊,計1,700多位教師共同參與,目前社群在各縣市遍地開花,各自美麗,在地深耕。

(六)彰化縣原斗國中推動強化課程領導人計畫:學校行政團隊在參與計畫工作坊後,主動積極聯繫輔導委員前往學校協助規劃校本課程,讓原本教師流動性高的學校,在星期六研習全校到齊、創新教學。

三、落實學生學力之預警、輔導機制:除推動上述學生學習精進計畫外,本部亦規劃學生學力的預警檢測與輔導機制,整合縣市政府國中小學生成績評量相關資料,建立學習評量預警機制,充分瞭解學生學習情形並分析,以掌握學生學習情形,並維護學生學習權益。研發各領域學習成就評量標準,幫助教師瞭解學生學習表現,調整教學內容及方式,協助學生提升學習品質,達到維繫基本學力、縮減學習成就落差。

四、確保補救教學的效果,落實及早即時補救:自105年起,推動精進補救教學各項措施,包括:

(一)調整施測期程擴大支持對象:放寬身分弱勢條件限制,凡是國中小各年級學生未通過篩選測驗之學生即可參加補救教學,不再有身分弱勢之條件限制。

(二)設定篩選測驗通過標準:設定各年級學生國語、英語及數學等科目之篩選測驗通過標準,以作為學生參加補救教學依據。

(三)調整補救教學篩選測驗及成長測驗期程(篩選測驗期程至每年5月、成長測驗至隔年度1月),協助學校即時篩選需要補救教學之學生,並協助教師即時了解教學成效及學生學習進展。

(四)透過科技化評量系統標準化測驗結果,反應學生學力現況,讓教師可以從學生不會的地方教起。系統上也連結相關教材,讓教師便於選擇適合學生學習的材料。103學年度參與補救教學篩選及成長測驗均進步的學生已逾5成,分別為國語文51.84%、數學57.67%、英文49.99%,顯示整體學生的學力持續進步,補救教學是有成效的。

五、綜上,教育目的即在透過學習歷程,幫助學生累積外在知識及內在價值,培養孩子帶得走及終身學習的基本能力,唯有家庭、學校與社會三方同時努力,才能確保每位孩子未來的良好發展。這幾年經過中央、地方、學校、教師等各方的共同努力,在國中小教學現場已經看見許多正向的改變。教學現場持續進行教學改變,以提升學生學習成效的教師們,更需要家長及社會的鼓勵與支持。本部國教署亦會持續以「看見每一位孩子進步」為願景,持續落實國民教育階段學生學習精進各相關子計畫,透過活化學生學習、轉化教師教學以穩固學生學力、精進國民中小學教育品質。也期待社會各界共同以正向看待教學現場教師的努力及學生學習面貌的改變。

(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放寬移民限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院臺專字第105008422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5-375)

黃委員就放寬移民限制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有關放寬外籍人士居留條件限制部分

(一)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規定,外國人在臺合法連續居留5年,每年居住超過183天等條件者,即可申請在臺永久居留;然為加強吸引外籍人才來臺誘因,「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於105年2月1日函送貴院審議,相關鬆綁規定包括:

1.放寬外國人入國後申請外僑居留證之期限由15日放寬為30日。

2.對於已在臺居留或永久居留之白領外籍人士,其年滿20歲未婚且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可申辦居留。

3.增訂優秀與投資移民之外籍人士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得隨同申請永久居留。

4.增訂外國人發生職業災害尚在治療中,其居留原因消失,仍得繼續留臺。

5.取消在臺永久居留之外國人,每年須在臺居住183日以上之限制,並改為出國5年以上始註銷外僑永久居留證,以便利渠等入出國,增加優秀人才留臺之誘因。

6.修正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海外出生之子女,於符合相關法定條件者,入國後得直接申請居留或定居。

(二)有關投資移民及技術移民資格條件及限制,未來將賡續檢討相關規定,吸引境外優秀人才來臺投資、工作及居留。

(三)為引進國際創業人才,自104年7月開辦「創業家簽證」,針對獲得國內外創投公司200萬元以上投資者、進駐創業園區或育成機構者、設立新創事業並投資100萬元以上等條件之一的外籍創業家,核給1年期之居留簽證,期滿有投資實績者,再給予2年居留期限,對連續合法居留5年以上者,鼓勵永久居留及定居。

二、有關吸引外籍優秀學生來臺部分

(一)為吸引大專畢業僑外生留臺工作,自103年7月推動「強化優秀僑外生留臺工作行動計畫」,建立評點配額制度,以學經歷、薪資、語言能力等8個項目評點累計達70分以上,即可受聘工作。截至本(105)年3月底,透過評點制已許可1,963名僑外生留臺工作,後續將持續滾動檢討,鼓勵企業多聘用優秀僑外生,協助我國開拓國際市場。

(二)為強化吸引優秀學生來臺,除擴大辦理「強化優秀僑外生留臺工作行動計畫」,未來將積極開拓生源國、強化華語文教育輸出,以及營造來臺留學友善環境等,吸引優秀境外學生來臺就學及工作。

三、有關建構友善環境部分

(一)為簡化外籍人士申辦工作證及居留證之作業程序,國家發展委員會已協調內政部、勞動部及外交部建置「外籍白領人士線上申辦平台」,將現行外籍人士申請工作許可、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等作業流程,規劃整合審核流程,提供一站式全程服務,預計於106年初完成建置並啟動運作。

(二)為強化企業留才誘因,「產業創新條例」已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提供公司員工獎酬工具得5年緩課所得稅,包括員工分紅、現金增資認股、限制型股票、員工認股權證及庫藏股,每人每年適用緩繳股票金額以500萬元為上限。另為留住對公司發展有關鍵影響之特定員工,該關鍵員工取得之限制型股票,可依股票淨值或市價孰低來課徵所得稅,以期員工長期持有公司股票,共同為公司成長努力。

四、行政部門後續將配合五大創新產業特殊攬才需求,規劃推動專案攬才計畫,並持續協調相關部會針對外籍人才來臺之簽證、居留、稅務及國際化生活環境等,進行相關法規鬆綁及研提精進創新做法,以協助我國產業發展升級,並帶動國人就業機會。

(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加快推動公共運輸、慢行交通、汽車共享等多元整合創新服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院臺專字第105008365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4-350)

許委員就加快推動公共運輸、慢行交通、汽車共享等多元整合創新服務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我國智慧型運輸系統建設現階段交通部已完成高快速公路與都市交通管理系統、高速公路多車道自由流電子收費、城際客運與各都市公車動態資訊系統、整合式即時交通資訊服務、公共運輸電子票證多卡通等建置;下階段之智慧運輸服務,將以結合網際網路、資通訊技術、物聯網科技及大數據分析技術,透過資料開放促進加值應用、藉由群眾外包結合民間資源與創意、應用大數據分析回饋決策支援等應用為核心,並導入共享經濟概念,結合民間資源投入公共運輸服務,發展汽車及電動車共享模式,與都會區之交通運輸、土地使用策略與複合運具節點整合,創造多元彈性之運輸供給,以建立無縫且順暢之交通環境、提升交通安全及達成資訊共享。

二、汽車共享關鍵在於電動小汽車及充電設備等硬體設備之發展,經濟部推動智慧電動車發展策略與行動方案第1階段(民國99年至102年),已建立技術平臺(研發自主關鍵技術)、驗證平臺(健全國內法規標準與測試環境)、示範運行平臺(提供廠商試驗各種營運模式並廣設充電系統)及產業聚落4大平臺(培育具競爭力之電動車供應鏈)。現正施行第2階段(103年至105年),以跨部會推動電動大客車、提供購車誘因、創新營運模式、鼓勵業者投入及建構產業價值鏈5大策略推動,延續開創國內智慧電動車之發展效益。第3階段(擬於106年施行)之規劃中,將與地方政府共同推動自行車共享(U-bike),運用公私合夥(PPP)機制,已納入推動汽車共享之構想進行通盤思考。經濟部對於高雄市與臺北市相繼推出汽車共享計畫,並以電動小客車為優先考量,亦鼓勵北高兩市可優先採用國產電動小客車與充電系統,運用智慧電動車先導運行計畫之資源共同推動。地方政府實施汽車共享預期將可擴大國內電動車內需市場,伴隨新營運模式掌握商機,亦可培養電動車輛專業人才、提升就業率,使臺灣成為全球低碳示範島。

三、目前經濟部、交通部及行政院環保署已共同推動「日月潭國家風景區智慧電動車先導運行計畫」,導入電動車共享租賃服務,供民眾隨時可用悠遊卡Easy租車及還車,打造低碳觀光運輸服務之旅遊模式。此示範運行計畫,已創造新商業模式,後續將逐步完善基礎設施及擴大智慧加值應用,以擴大電動車服務層面,持續促進相關產業發展,並透過「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推動,其中政府提供計畫補助經費及用地,並由民間公司導入48輛跨級距之綠能環保車輛、建置35座充電設施,運行車輛共享全新營運模式,結合電動巴士、電動纜車、電動船、電動機車及自行車等,打造日月潭為智慧綠能之低碳觀光區域。

(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民間自發性成立的優質機構,政府應給予適度的獎勵與表揚,對於不良、惡質的機構,應從嚴考核,讓弱勢者得到最佳的照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院臺專字第105008421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5-363)

許委員就民間自發性成立的優質機構,政府應給予適度的獎勵與表揚,對於不良、惡質的機構,應從嚴考核,讓弱勢者得到最佳的照顧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62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轄區內身心障礙者人口特性及需求,推動或結合民間資源設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提供生活照顧、生活重建、福利諮詢等服務。截至105年3月底止,國內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計有270所,其中公立機構13所、公設民營機構76所、私立機構181所。

二、為提升上揭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服務品質,令身心障礙者得到最佳及妥適的照顧,由各級主管機關依據本法第64條規定,應定期輔導、查核及評鑑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其輔導、查核及改善情形應納入評鑑指標項目,相關情形如下:

(一)定期輔導、查核:

1.依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第3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輔導其主管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並據以審核其董事會會議紀錄、年度預決算‥等,機構須接受本部辦理之會計查核及補助經費之查核,如有必要,主管機關並以電話、通訊即時軟體等多元管道方式輔導轄內身障機構提供妥適之照顧服務;另主管機關每年至少辦理2次不預先通知查核,並得結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聯合稽查。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輔導、查核項目包含組織管理、建築物及設施設備、專業服務、權益保障等。

2.另依本法第90條、94條規定,主管機關辦理機構輔導查核,如有第75條對身心障礙者遺棄、身心虐待、限制其自由等各款規定情形之一,或提供不安全之設施設備或供給不衛生之餐飲,或其他重大情事,足以影響身心障礙者身心健康等情形,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或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末改善者,則按次處罰。

3.為利業務輔導查核,本部訂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表及季報表,由縣市主管機關據以辦理查核,每季就轄管機構不合格項目填寫擬處意見,除自行列管追蹤改善情形外並於每季次月將辦理情形報部,藉以了解各縣市主管機關是否確實落實辦理輔導查核,相關辦理查核輔導情形,列入社福績效考核指標。

(二)機構評鑑:

1.依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第4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對主管或所屬之公私立及公設民營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評鑑,每3年應舉辦1次。中央主管機關對全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評鑑,每6年應舉辦1次。又地方政府評鑑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訂評鑑指標及實地訪評委員辦理相關評鑑事宜,以齊一評鑑品質。

2.經主管機關評鑑為優等或甲等,除公開表揚、發放獎牌及獎勵金外,另依本部社會及家庭署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其每年身心障礙者教養機構服務費分別給予10%及5%額度之加成補助。

3.經主管機關評鑑為丙等或丁等,除停止上開服務費補助外,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依本法第93條處以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改善期間不得增加收容身心障礙者,違者另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限改期限屆至由主辦評鑑機關實施複評。複評仍列丙等以下,或因可歸責該機構事由致未能如期完成複評者,視為屆期仍未改善,由該機構許可立案之主管機關依本法第92條第2項規定,令其停辦1個月以上1年以下,並公告其名稱。停辦期限屆滿仍未改善或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者,應廢止其許可;其屬法人者,得予解散。

4.針對評鑑丙等或丁等機構,本部均確實掌握各縣(市)主管機關是否依規定辦理限期改善及複評作業。

三、另為加強機構工作人員服務知能,保障接受照顧服務之身心障礙者權益,本部於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規範工作人員資格條件及人力比,並明定機構各類專業人員,每年應接受至少20小時在職訓練。

本部亦將縣市主管機關督導機構專業人員培訓及在職訓練情形,列入社福績效考核指標內。

四、機構服務對象如有嚴重情緒行為問題之身心障礙者,本部另提供機構每服務1位個案每月增加補助1,800元或3,000元之加強照顧服務費,另補助財團法人第一社會福利基金會辦理機構心智功能障礙者嚴重行為問題巡迴輔導與專業支援。另103年6月修訂本法,課予主管機關針對機構工作人員(含業務負責人)任用前資格之查核責任,及任用後之退場機制,以保障機構住民權益。

(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雲端藥歷系統及重複用藥核扣方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院臺專字第105008421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5-362)

許委員就「雲端藥歷系統及重複用藥核扣方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 自102年7月運用雲端科技,建置以病人為中心之健保雲端藥歷系統,透過健保署專屬VPN系統平台,提供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查詢病患過去3個月的用藥紀錄,推展使用後有效降低重複用藥,截至105年4月已有1.9萬家醫事服務機構約5萬多位醫事人員查詢使用,經使用者回饋發現,有利改善以往醫師在醫療過程中,因跨院資訊不流通所造的潛在不適當用藥問題。從外部反應發現,多數醫療院所及醫事人員對於健保雲端藥歷系統所帶來看診處方的方便性予以肯定;財團法人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問卷調查顯示92%高齡病家支持健保雲端藥歷,可有效避免病人藥物不良反應及重複用藥。健保署將持續依臨床實務所需及使用者回饋意見,精進系統功能及排除系統異常,並持續推動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查詢使用及加強宣導與溝通,以提升民眾就醫安全及品質。

二、有關委員關切重複用藥核刪執行方式一節,經了解部分醫事機構拒絕開立處方或提供調劑服務,影響民眾用藥權益,可能原因為「醫事機構因誤解本方案而拒絕民眾」、「醫事機構經查詢民眾剩餘藥量高於10天」、「藥局對於有疑義之處方箋,請民眾洽詢原處方醫師確認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之必要性,而病人無法接受」等三類,健保署除進一步評估方案實施及推行策略外,將持續與醫藥界溝通及對醫事機構進行輔導,並加強民眾正確用藥宣導,期透過醫師及藥師的共同把關,除保障病人安全外,並提升醫師及藥師的專業地位,創造雙贏的局面。

(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今年提前傳出登革熱病例,中央政府應大聲提醒並支援地方政府展開有效防疫行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院臺專字第105008365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4-353)

許委員就今年提前傳出登革熱病例,中央政府應大聲提醒並支援地方政府展開有效防疫行動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於今(105)年年初已核定2,300萬元予6個有埃及斑蚊分布之地方政府辦理登革熱等病媒傳染病防治計畫,並積極督導其提早啟動防治作為。該些計畫執行工作包括推廣社區動員、成立村里滅蚊隊、清除病媒蚊孳生源、辦理衛生教育及訓練等相關防治工作,各縣市均已成立滅蚊志工隊,培訓社區滅蚊志工。行政院另於今年4月20日同意動支2,000萬元,補助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3縣市,以全面啟動登革熱防疫工作。

二、為強化中央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對於登革熱等重要病媒傳染病之業務聯繫,自今年4月起每月定期召開「行政院重要病媒傳染病防治聯繫會議」。另本部疾管署亦派員參加地方政府辦理之登革熱相關會議,提供防治專業建議,且督導出現病例地區緊急防治工作之執行,並協助進行防治成效評估。另在臺南市出現今年首例本土登革熱病例時,即已明訂今年流行疫情應變機制之啟動時機與條件,俾能於疫情發生時即時啟動,整合調度防疫資源,提供地方政府協助。

三、為避免境外移入病例在國內造成傳播,本部持續密切掌握國際疫情,加強宣導提醒民眾前往登革熱流行之東南亞等國家應做好防護措施,同時透過多元管道提供旅行業者、領隊導遊相關疫情訊息及預防措施,請其協助提醒旅遊民眾。此外,持續針對國際港埠入境旅客實施體溫量測,體溫異常旅客即採檢進行登革熱NS1快速診斷試驗同時給予衛教,經檢驗為陽性之旅客,請其儘速就醫並提供防蚊液,避免其再被蚊蟲叮咬而散播病毒。

四、目前我國係參考世界衛生組織(WHO)登革熱防治指引,以清除孳生源及容器減量為主,噴藥則為輔助措施。本部疾管署會不定期前往流行地區採集當地病媒蚊,以地方政府常使用或擬採購的殺蟲劑進行藥效試驗,並將試驗結果函知各該衛生局,提供其選擇用藥最適當濃度及稀釋倍數參考,避免因用藥過量及長期使用同種藥劑造成環境污染及抗藥性問題。所有抗藥性試驗結果及病媒蚊密度調查結果均公布於疾管署全球資訊網供各界查閱。另「國家蚊媒傳染病防治研究中心」下已成立有病媒蚊防治團隊,以研發或引進新的病媒蚊控制技術。

五、目前引起國際關注的茲卡病毒感染症,至今我國僅有2例境外移入病例,均於機場入境前即被檢疫人員攔檢發現。其餘經由國際港埠及醫院通報疑似個案逾2,000例,經檢驗均無確定個案。本部將持續密切關注國外茲卡病毒疫情之發展,並加強各項防堵境外移入之措施,保護民眾健康。

(十二)行政院函送徐委員國勇就髻頭鯊捕撈情形與保育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院臺專字第105008420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5-361)

徐委員就髻頭鯊捕撈情形與保育措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有關針對2014年華盛頓公約新增之物種訂定管制措施部分:

(一)針對CITES新增至附錄二之紅肉ㄚ髻鮫、八鰭ㄚ髻鮫、ㄚ髻鮫、鼠鯊(大西洋鯖鯊)與鬼蝠魟屬物種,本會已於103年10月28日訂定「申請及核發鯊魚及鬼蝠魟屬物種來源證明書作業要點」,漁業人出口該等物種或其產製品需向本會漁業署申請來源證明書,始得向貿易主管機關申請核發CITES許可證。

(二)為掌握我國鬼蝠魟之資源狀況,強化相關科學研究、資源評估之資料蒐集,本會業於105年5月24日公告「鬼蝠魟漁獲管制措施」,規範漁民捕獲該等物種時須強制通報,並留置整尾魚體24小時供本會漁業署指定之學術單位進行科學採樣及蒐集生物學資料,以提升我國海洋保育之形象。

二、有關評估大白鯊、象鮫、巨口鯊等三種大型稀有鯊類,比照鯨鯊全面禁止捕撈、販賣、持有及進出口部分:

(一)為掌握大白鯊、巨口鯊及象鮫之資源變動情形及科學資料之蒐集,本會已於102年公告「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漁獲管制措施」,經統計至105年5月底止,共計捕獲大白鯊11尾、巨口鯊42尾,未有捕獲象鮫之紀錄。

(二)鑑於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等軟骨魚類之全球捕獲量並不多,漁獲及科學數據資料之蒐集尚不完善,倘全面禁捕,可能使漁民丟棄誤捕魚體之情況,造成無樣本可進行科學研究之疑慮,為強化稀有鯊類之漁獲數據及科學資料之蒐集,現階段建議持續蒐集漁獲資料及科學數據,是否全面禁捕將與專家學者進一步評估。

(十三)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預防接種處置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院臺專字第105008420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5-360)

李委員就預防接種處置費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囿於疫苗基金財源有限,無法支付各項既有及符合國際趨勢之疫苗政策,本部雖數度向行政院爭取經費補助幼兒常規疫苗接種診察費未果,仍設法將公費疫苗接種處置費(含括衛教、診察、疫苗冷藏管理及上傳預防接種資料等)納入106年疫苗基金預算編列,並向行政院爭取額度外經費補助,期能使國家預防接種政策延續推行,並合理補助醫師協辦預防接種之必要費用。

二、預防保健是保障人民健康最初段且重要的工作,疫苗接種可預防感染傳染病進而降低醫療費用,對於節省健保支出具有正面效益。而推動疫苗接種工作必須要有穩定的財源,因此本部在衡酌健保財務狀況及疫苗經費不足之下,研議將具有公益性、群體免疫效果且可減低健保費用支出之疫苗項目優先納入健保給付之可行方案。另查本(105)年5月18日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將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1條修正草案交付委員會審查,擬將預防接種自健保給付排除項目中刪除。

三、保障國人生命健康及維護預防接種品質是政府刻不容緩的重要職責,本部將持續積極爭取經費,並研議預防接種納入健保之可行性,期能平衡疫苗基金財務狀況,並合理補助基層醫師執行疫苗接種之診察處置費,使國家預防接種政策永續推動。

(十四)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保育魚類龍王鯛遭綠島民眾違法宰殺,澎湖硨磲貝遭盜採,應儘速研議海洋保育相關管理措施及取締方案,以保護稀有野生動物,永續發展生態環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院臺專字第105008422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5-377)

徐委員就「保育魚類龍王鯛遭綠島民眾違法宰殺,澎湖硨磲貝遭盜採,要求行政院儘速召集相關部會研議海洋保育相關管理措施及取締方案,以保護稀有野生動物,永續發展生態環境。」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曲紋唇魚(龍王鯛)103年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條公告為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動物,依同法第18條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其他利用。違反者依第41條規定,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本會林務局將與臺東縣政府及交通部觀光局加強合作,對遊客與民宿業者進行教育宣導,透過環境教育和生態旅遊活動,讓在地海洋生態資源得以永續發展。

二、硨磲貝係列為華盛頓公約(CITES)附錄二物種,惟目前非屬「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之保育類野生動物。我國硨磲貝主要分布在澎湖、臺東、高雄東沙近岸海域,澎湖縣、臺東縣政府已依漁業法公告禁止採捕硨磲貝,高雄市政府則刻正辦理東沙群島領海海域禁止採捕硨磲貝之預告。為避免硨磲貝遭採捕,本會已協請海巡署加強海上查察,並請縣市政府以所屬巡護船或租用漁船進行查緝,必要時本會可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硨磲貝為保育類動物,以保護硨磲貝資源。

(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提振經濟活力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院臺專字第105008421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5-364)

許委員就提振經濟活力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掃除產業投資障礙方面:

(一)改善投資環境:

1.重視行政效率,推動行政改革,掃除投資與經營障礙。

2.建立健康透明政商關係,打造產業公平發展環境。

3.加強與產業界溝通,對於重大政策變革或複雜議題,將與各界共同討論。

4.統整調度水、電、土地、人力與人才等資源。

5.建立更健全招商架構,並遵從國際規範、簡化投資程序,以增進投資者信心。

(二)革新法規制度:

1.檢討法規制度,建立新經濟發展模式之法制基礎。

2.建立以創新、研發、服務、知識為導向之產業法規制度。

3.檢討不合時宜法規,促進產業投資、研發與人才培育。

4.推動「公司法」修正,籌組涵蓋產官學研之修法委員會,建立更多元、彈性、簡便、有效且明確之公司治理架構。

二、有關推動公營事業民營化方面:

(一)在全球經濟朝自由化、國際化方向發展蔚成風潮下,我國自民國78年度起即積極推動公營事業民營化,以提升事業經營績效,活絡市場競爭,同時促進民間投資,減輕政府財政負擔。推動迄今,計已完成39家事業民營化,並將持續推動台電公司等事業民營化。

(二)觀諸國內外有關民營化實例顯示,民營化後,儘管面臨激烈市場競爭,但企業獲利動機變強,加上經營自主性提高,經營績效明顯提升。政府未來將持續推動公營事業民營化工作,並以國家利益為最優先考量,平衡考量整體經濟情勢、國家財政、產業發展、公司經營績效、員工權益等各層面議題,俾有利國家長遠經濟發展,並適時釋出公股還利於民,以達成提升事業經營效率及市場競爭力之目標。

三、有關金融科技發展方面:

(一)為掌握網路科技發展與未來金融創新應用之國際趨勢,擘劃推動金融科技創新服務願景及策略,金管會業於本(105)年5月12日發布「金融科技發展策略白皮書」,其中已明列電子支付倍增計畫,揭露金融科技發展之政策目標及推動策略,俾為我國推動金融科技發展之藍圖。

(二)電子支付工具之發展,具永續性創新性質,查國內金融支付體系自75年設置自動櫃員機、81年導入信用卡支付工具、93年研發成功晶片金融卡、104年5月3日施行「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等,展現國內金融支付進展與國際發展趨勢一致,值此行動電子支付態樣多元發展之際,金管會將持續關注業者開業及營運情形,促進電子支付產業之健全發展。

四、有關國防科技研發方面:

(一)國防部已規劃籌設前瞻規劃室,以少量人力發揮最大效益,整合產官學研各界資源,鼓勵廠商與學術研究機構間合作,提升研發能量,逐步推動國防科技發展。另於「國防科技發展推行會」下編組「國防科技研究中心」,以蒐集研析科技趨勢,審查國防科技基礎與應用研究計畫及關鍵技術發展,提升國防科技研究計畫審查及提案品質。

(二)國防部已依據戰略構想及聯合作戰需求,前瞻國防科技發展藍圖,規劃國機國造、潛艦國造及相關前瞻科技發展,並完成近、中、遠程之發展目標與時間布局,確保科技發展之一貫性與延續性,循序推動建立自主研發能量;另將推動供應鏈之產學合作,輔導供應鏈廠商與國內大學合作,縮短研製期程,提升產品技術水準與品質。

(三)未來,國防部將持續運用與民間產、學、研能量,戮力國防科技研發工作,並藉軍民通用科技轉化國防科研能量等作為,將國防科技與工業能量植基民間,提升國內產業科技水準,以滿足國軍建軍備戰需求,共創國防與經濟發展雙贏局面,達成「國防自主」願景。

(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提振產業創新動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院臺專字第105008421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5-365)

許委員就提振產業創新動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五大創新產業」係依循「創新、就業、分配」之經濟發展策略,並順應產業跨世代、跨境、跨領域、跨虛實等發展趨勢,擇定「IOT亞洲矽谷」、「智慧機械」、「綠能科技」、「生技醫藥」及「國防」,做為驅動臺灣下世代產業成長核心,期建立「深耕在地,連結國際」之產業生態系統,達成智慧臺灣、服務業高值化、非核家園及節能減碳願景。行政院已責成國發會進行計畫協調及審議,俟計畫正式啟動後,該會將發揮政策協調平臺功能及管考,俾落實各計畫推動成效,提升國內投資動能。

二、「五大創新產業」將結合在地優勢及發展條件,打造創新研發產業聚落,各計畫推動方向初步規劃如下:

(一)亞洲矽谷:以桃園為核心,連結矽谷創新能量,帶動國內科技創新,營造具備工業4.0、物聯網產業聚落基地;打造創新創業生態體系,發展臺灣成為亞洲青年創新IPO(首次公開發行)中心。

(二)智慧機械:以臺中精密機械產業聚落優勢為基礎,結合物聯網技術,打造臺中成為智慧機械之都,並拓展智慧機械航太、精密醫療器械加工等應用領域,建構整廠輸出能量。

(三)綠能科技:在臺南沙崙成立「創新綠能科技園區」,連結各地研發、製造、人才、資金,發展節能、創能、儲能等相關技術,並協助業者拓展海外系統服務商機。

(四)生技醫藥:掌握未來健康趨勢與需求,依據臺灣優勢聚焦東亞疾病,強化全球連結並與歐美先進國家生技醫藥核心區域接軌,全力打造臺灣成為亞太生技醫藥研發中心。

(五)國防產業:以航太、船艦、資安三大領域為核心,提高國防自主,並積極打進國際供應鏈,期帶動安全(如海巡與警用機艦等)與民生產業(精密機械、新能源等)發展。

三、有關中國大陸發展自主供應鏈,於「五大創新產業」已有相關因應策略,以智慧機械為例,初步規劃如下:

(一)提升產業技術水準:結合前瞻趨勢發展關鍵核心技術,建構智慧機械產業平臺並成立「智慧機械發展中心」,打造技術支援服務與系統整合研發中心,全方位提升產業技術水準與競爭力。

(二)強化優質人才培育:導入智能製造技術服務,強化控制器應用、機電系統整合能力與終端應用人才培育。

(三)發展獨特利基產業:投入科專計畫資源,建構整合性控制系統,發展具獨特利基之差異化產品,並掌握核心競爭力及自主性。

(四)建構系統整合能量:挑選已有出口實績與潛力者做為整體解決方案,並持續關注智慧城市、生產力4.0等具未來發展性之新興解決方案,拓展系統整合輸出能量。

四、經濟部為推動臺灣經濟結構轉型與永續發展,將「效率驅動」轉換為「創新驅動」,期推動經濟、環境與社會均衡發展,作法如下:

(一)產業創新研發:推動綠色能源科技創新產業、國防產業、亞洲矽谷計畫、亞太生技醫藥研發產業、智慧機械創新產業、高值材料循環專區及新農業等產業創新研發計畫。其中五大創新基地將做為試煉場域,結合資金、技術、人力、土地,讓製造業與服務業先行試煉,以下游發展牽引整個產業鏈。未來將再引進外資與技術,擴大市場與需求。

(二)塑造優質投資環境:建立健康透明政商關係,打造產業公平發展環境;重大政策變革或複雜議題,將加強與各界溝通討論;統整調度水、電、土地、人力與人才等資源;健全招商架構,並遵從國際規範、簡化投資程序,以增進投資者信心。

(三)拓展經貿布局:推動全方位經貿關係,強化新興市場拓銷,告別以往過於依賴單一市場現象;積極參與多邊及雙邊經濟合作及自由貿易談判,推動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與「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等區域協定;推動「新南向政策」,強化與產業技術先進國家連結度。

(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打造永續發展的新經濟模式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院臺專字第105008421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5-369)

許委員對政府應打造永續發展的新經濟模式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為激發臺灣經濟新成長動能,政府將打造一個以創新、就業、分配為核心價值,追求永續發展的新經濟模式,推動措施如次:

一、推動以創新為核心的新經濟模式

政府將以創新作為新經濟之核心價值,推動具有內需含量,及在地化特色的創新產業,聚焦規劃亞洲矽谷計畫、生技醫藥、綠能科技、智慧機械、國防航太等五大創新產業,做為創新經濟的基礎,以提升產業附加價值,進而提供優質的就業條件,提高勞工薪資。

二、誘發民間投資

政府除推動五大創新產業,以激勵民間投資外;並規劃成立產業創新轉型基金,基金規模1千億元,以協助企業轉型、併購與升級,並誘發民間的投資動能。此外,政府將成立跨部會促進投資小組,主動了解企業投資動向與政策需求,並積極幫助企業創造投資機會、解決投資障礙,以振興投資。

三、強化出口動能

政府將加強我國和全球及區域的連結,積極參與多邊及雙邊經濟合作及自由貿易談判,包括TPP、RCEP等,並推動「新南向政策」,以及成立國家級投資貿易公司,扮演「尋找、開創、整合、促成」投資與貿易之平台角色,以鏈結國際,協助企業競逐全球市場,提升對外經濟的格局及多元性。

(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反映本次端午節連續假期取消行之多年的國道夜間行駛免費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院臺專字第105008422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5-372)

許委員反映本次端午節連續假期取消行之多年的國道夜間行駛免費措施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本次端午節連續假期國道23-6時維持收費案,根據歷次連續假期疏運結果顯示,國道實施夜間暫停收費各有不同程度的分流效果(夜間時段交通量佔全日比例,連假9-12%VS.一般例假日8%),端午節交通量相對其他連假較低(歷年最高為247萬輛次),故預估本次端午節若實施夜間暫停收費分流效果較低。依據近年國道肇事資料統計分析,深夜清晨時段的肇事程度較其他時段嚴重,其中夜間時段(0-6時)佔全日的25%,但該時段之死亡事故比例卻高達全日的34%。另104年連續假期暫停收費時段(23-6時)之平均肇事件數,約為一般假日同時段的1.4倍,肇事率(件數/百萬車公里)約為1.017倍,故本次端午假期試行取消國道夜間免收費措施,後續將參考本次試行成效,並依據各連續假期不同之旅次特性,訂定相關國道疏導措施。

二、次為維護國道行車安全,本部已協調國道公路警察局增加勤務編排,加強夜間見警率,另增加高速公路局、拖救公司待命能量,預置大型起重機,以加速事故處理及排除;又針對日間增加之車流疏導,將透過精進式匝道儀控維護國道主線順暢,於主線壅塞時機動開放路肩增加道路容量,且透過CMS(資訊可變標誌)及警廣宣導民眾改駛替代道路。

三、另因應國道夜間維持收費之措施,為鼓勵民眾搭乘公共運輸,本部已專案協調有24小時營運之國道客運業者(國光、統聯、阿羅哈及和欣客運)擴大對民眾搭乘中長途國道客運班車之優惠,夜間(23:00~06:00)由優惠票價平均約85折再調降至約75折;其餘時段(06:00~23:00)由原價收費改為享有約85折優惠票價,並已協調地方政府針對行經國道客運重要場站之既有市區客運路線,規劃延後收班、提早發車等措施。後續,本部也將對各國道客運業者車況、駕駛員加強稽核,確保民眾運輸安全。

(十九)行政院函送徐委員國勇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院臺專字第105008364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4-344)

徐委員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一、30公厘MK44鏈砲為美國OATK公司產製,砲管為合金鋼材質,主要設計目的為發揮高速射擊火力,且具延展性、耐高溫及射速快等特點,目前計有美國、英國、瑞士、新加坡及日本等15個國家採用,且美軍近年來已於中東戰場廣泛使用,屬現役成熟產品。

二、中科院就砲塔伺服射控、砲塔電子機械等裝備檢查後,無損壞且均可正常作動,考量後續測試安全與射擊精度等因素,規劃將砲管送返原廠實施檢測調校。

三、八輪甲車30公厘鏈砲車型目前尚執行砲塔系統整合測試中,其目的即藉由發現問題,改善精進後進入量產,並納入操作維保標準作業程序執行;後續相關測試及研發成果,將適時對國人說明。

四、有關出廠證明認定基準及禁用大陸地區產品爭議,國防部將依個案特性訂定必要之驗證文件,且已修頒「國軍辦理涉及大陸地區財務或勞務採購注意事項」,俾為採購作業參據。

五、「動力底盤系統」案現已由法院審理中,且限制性招標非後續採購唯一選項,現已由國防部要求採購單位重新檢視採購計畫內容,審慎評估獲得方式。

(二十)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臺鐵局車站電扶梯近日因故障致意外事故頻傳,要求儘速就全臺各鐵路場站所設置電梯、電扶梯進行全面體檢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院臺專字第105008422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5-378)

徐委員針對臺鐵局車站電扶梯近日因故障致意外事故頻傳,要求儘速就全臺各鐵路場站所設置電梯、電扶梯進行全面體檢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臺鐵局已請現有維護廠商就設備全面檢視,針對不堪使用之零件做預防性汰換,以維旅客使用安全。另將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檢查機構,於3個月內完成各站現有設備全面體檢。

二、後續該局管理站將每日至少巡檢兩次並確實登錄於站務日誌,尤其工程進行中之車站特別加強維護管理,遇設備有異常狀況應先行停止使用,並請廠商到場檢修,並針對旅客使用電扶梯應注意事項利用告示牌及播音加強宣導,尖峰時段視旅客流量派員協助引導旅客,維持旅客搭乘秩序。

三、本部為避免此類情況再次發生,除已請所屬大眾運輸單位針對旅客使用之各式輔助性機械設備,於3個月內完成全面性清查及維修,以維護旅客安全外,另重新檢討維護合約之預算合理性,並依設備使用年限逐年編列預算更新,成立電梯等機電設備專責維護單位,以協調工程單位提高設備採購品質。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促進民間投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院臺專字第105008421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5-370)

許委員就促進民間投資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改善投資環境,政府將推動措施包括:

(一)積極推動五大創新產業:推動具有內需含量及在地化特色之創新產業,聚焦規劃亞洲矽谷計畫、生技醫藥、綠能科技、智慧機械、國防航太等五大產業,以創造投資機會。

(二)設置產業創新轉型基金:以國發基金向金融機構融資做為資金來源,規劃匡列1,000億元,辦理「產業創新轉型基金」,針對有意願在臺灣投資、且能增加國內就業之投資,尤其是中小企業,點火民間共同投資。

(三)成立國家級投資貿易公司:由國發基金、政府其他基金及民間力量共同合資,成立國家級投資貿易公司,配合「新南向政策」,整合、尋找及創造新投資機會,並帶動中小企業整廠輸出。

(四)成立跨部會促進投資小組:化被動為主動,由各部會首長走訪重要企業,瞭解企業真正需求,讓政府政策與企業密切連結,以協助企業開創投資機會。

二、促進民間投資為當前政府重大政策,經濟部以打造創新、就業、分配為核心價值之經濟發展新模式,具體推動作法如下:

(一)落實推動招商策略:透過「掌握脈動」(促進產業發展需求與國際連結)、「主動出擊」(凸顯投資臺灣優勢)、「落實深耕」(完善服務驅動投資)等三大策略,積極開發案源,籌組招商團及小型機動團等方式赴歐美日等地區進行招商,選定關鍵技術產業與聚焦重點案源,如離岸風電、雲端、行動寬頻、生技醫藥、半導體設備、電子材料,主動出擊招商。

(二)提供投資商機:盤點計畫與研析產業鏈缺口,鎖定關鍵技術外商招商,透過各招商單位協助媒合國內業者與外商結盟。

(三)籌組關懷產業小組:掌握案源並主動深入瞭解業者投資障礙問題,透過跨部會共同協助解決業者投資障礙。同時,對於重大政策變革或複雜議題,加強與產業界溝通,簡化投資程序,以期建立更健全之招商架構。

(四)協助排除投資障礙:經濟部不定期召開排除投資障礙協調會議,邀請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逐案協助廠商排除投資遭遇問題,並追蹤列管後續進度,以加速落實投資。

(五)設置單一窗口服務:設置行政院全球招商及攬才聯合服務中心,提供海內外投資者「專案、專人、專責」全程客製化一站式服務,協助各部會、地方政府招商案源在臺落實投資。

(六)配合產業發展法令修正:為因應產業發展需要,經濟部已持續檢討「產業創新條例」,針對培育產業人才、促進投資、無形資產評價機制、產業創新、產學合作、活化產業用地等面向積極進行修法,加速落實執行。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推動「新南向政策」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院臺專字第105008422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5-373)

許委員就推動「新南向政策」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改善投資環境方面:

(一)積極推動五大創新產業:推動具有內需含量及在地化特色之創新產業,聚焦規劃亞洲矽谷計畫、生技醫藥、綠能科技、智慧機械、國防航太等五大產業,以創造投資機會。

(二)設置產業創新轉型基金:以國發基金向金融機構融資做為資金來源,規劃匡列1,000億元,辦理「產業創新轉型基金」,針對有意願在臺灣投資、且能增加國內就業之投資,尤其是中小企業,點火民間共同投資。

(三)成立國家級投資貿易公司:由國發基金、政府其他基金及民間力量共同合資,成立國家級投資貿易公司,配合「新南向政策」,整合、尋找及創造新投資機會,並帶動中小企業整廠輸出。

(四)成立跨部會促進投資小組:化被動為主動,由各部會首長走訪重要企業,瞭解企業真正需求,讓政府政策與企業密切連結,以協助企業開創投資機會。

二、有關促進民間投資方面:

(一)落實推動招商策略:透過「掌握脈動」(促進產業發展需求與國際連結)、「主動出擊」(凸顯投資臺灣優勢)、「落實深耕」(完善服務驅動投資)等三大策略,積極開發案源,籌組招商團及小型機動團等方式赴歐美日等地區進行招商,選定關鍵技術產業與聚焦重點案源,如離岸風電、雲端、行動寬頻、生技醫藥、半導體設備、電子材料,主動出擊招商。

(二)提供投資商機:盤點計畫與研析產業鏈缺口,鎖定關鍵技術外商招商,透過各招商單位協助媒合國內業者與外商結盟。

(三)籌組關懷產業小組:掌握案源並主動深入瞭解業者投資障礙問題,透過跨部會共同協助解決業者投資障礙。同時,對於重大政策變革或複雜議題,加強與產業界溝通,簡化投資程序,以期建立更健全之招商架構。

(四)協助排除投資障礙:經濟部不定期召開排除投資障礙協調會議,邀請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逐案協助廠商排除投資遭遇問題,並追蹤列管後續進度,以加速落實投資。

(五)設置單一窗口服務:設置行政院全球招商及攬才聯合服務中心,提供海內外投資者「專案、專人、專責」全程客製化一站式服務,協助各部會、地方政府招商案源在臺落實投資。

(六)配合產業發展法令修正:為因應產業發展需要,經濟部已持續檢討「產業創新條例」,針對培育產業人才、促進投資、無形資產評價機制、產業創新、產學合作、活化產業用地等面向積極進行修法,加速落實執行。

三、有關服貿及貨貿協議方面:

(一)為促進出口市場多元化,避免過度集中單一市場,經濟部針對歐美日市場、新興市場及中國大陸三大市場,協助廠商進行全球布局,每年並選定重點市場加強出口拓銷,本(105)年選定之重點市場包括中國大陸、印尼、越南、印度、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南非、巴西、墨西哥、土耳其等新興市場,以及美國、德國等先進工業國家。

(二)政府對於積極推動兩岸溝通對話與制度化協商之態度不變,為利未來兩岸貨貿等協議之推動,目前當務之急係推動「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立法,俾依監督條例之規定推動貨貿、爭端等兩岸協商中之協議。至於已簽署、未生效之服貿協議,亦將在監督條例通過後,依據貴院共識及監督條例之規定,推動服貿協議與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協議之審查。

四、有關租稅優惠方面:

(一)為促進進出口貨物通關便捷,協助降低貿易成本,以增進貨物流通,財政部關務署將持續配合經濟部推動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亦就「新南向政策」可能涉及之關務議題,如海關管理及貿易便捷化,以及傾銷或補貼不公平貿易行為之救濟措施等配合研議推動,以協助建立友善及助於產業公平競爭發展之投資環境。

(二)為配合產業轉型發展,「產業創新條例」提供公司從事研究發展支出得就一定比例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優惠,各產業如符合相關規定者均可適用,傳統產業亦得適用,已提供傳統產業提升研發能力之獎勵機制。另為促進創新研發成果流通,「產業創新條例」尚提供轉讓或授權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者,其研發支出得加倍減除及智慧財產權作價投資緩課(繳)所得稅等租稅優惠,有助降低傳統產業導入新科技之成本,推升傳統產業競爭力。

五、有關制定合理勞工政策方面:

(一)我國法定工時之縮減,使我國工時法制正式邁向新紀元,並符國際趨勢與人民期待。勞動政策之推動需兼顧勞資雙方,考量企業經營需求及勞工健康福祉,縮減法定工時本應搭配彈性配套措施。因此,勞動部擬具「勞動基準法」縮減工時相關配套條文修正草案,希能建構更合理且符合世界潮流之工時制度。該修正草案為避免法定正常工作時間之縮減,造成企業營運之衝擊,有關第32條所定勞工延長工作時數已在避免勞工總工作時間更形增加致生影響勞工健康福祉之前提下,配套調整1個月延長工作時間上限由46小時提高至54小時。上開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於本年2月1日函送貴院審議。因各界仍有應適當調整加班彈性規定之建議,考量到此一議題涉及勞工議題之健康福祉與權益,勞動部將透過民意調查,進一步蒐集勞工之意見,審慎評估。

(二)現行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外國人需符合大學畢業具2年以上工作經驗,且月薪須達4萬7,971元以上;另定有跨部會專案會商機制,可由勞動部與經濟部等部會會商,專案或通案免除外國人2年工作經驗限制。又為留用自我國大學畢業之僑外生從事專門技術工作,已於103年7月實施僑外生評點配額制,並公告僑外生經評點學歷、華語與外語能力、薪資等8個項目逾70點,即可留臺從事專門技術工作,本年開放申請2,500位名額。目前外國專門技術人員來臺工作申請資格及會商機制,係必要之資格規範,並未構成延攬高階人才之阻礙。

(三)為積極留下及延攬專業技術外籍人才,針對外國專門技術人員及僑外生等外籍人才,政府已規劃建立留才及攬才相關措施。另就外界反映延攬外籍專門技術人才薪資應有彈性,且不可拉低國內薪資水準之意見,勞動部規劃建立跨部會定期專案會商機制,以利薪資標準得彈性適用。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針對涉嫌不法之不適任司法人員,法務部應站在職務監督立場展開必要的調度與工作指派,並積極展開內部調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院臺專字第105008421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5-366)

許委員淑華就法務部應對涉嫌不法之不適任司法人員站在職務監督立場展開必要的調度與工作指派,並積極展開內部調查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答復如下:

一、為體現司法為民之檢察革新目標,加速司法改革,落實檢察官評鑑與退場機制,提高檢察官評鑑之公信力,實乃重建民眾司法信賴之重要議題,其具體作為如下:

(一)各檢察機關應確實依照法務部依法官法第89條第1項準用第31條第3項規定所訂定之「檢察官全面評核實施辦法」,將全面評核意見調查表分送各實施評核機關(構)或人員填寫,並將填畢之全面評核意見調查表彙整成全面評核結果統計表層報法務部,作為檢察官職務評定參考。如評核結果發現檢察官有應付個案評鑑之事由者,應依規定移送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

(二)法務部將責成最高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以下及其分院檢察署遵照法務部頒訂之檢察官相關辦案考核措施,對於:1.一審檢察官有濫行起訴致無罪率過高、開庭態度嚴重不佳、濫行聲請移轉管轄、案件未予詳查而不起訴處分發回續查比例過高、未切實閱卷並實施一審公訴蒞庭、應上訴高等法院而未上訴或不應上訴高等法院而濫行上訴;2.二審檢察官濫行准許移轉管轄、承辦上聲議、上職議案件未詳閱卷宗即濫行發回續查、未切實閱卷並實施二審公訴蒞庭、應上訴最高法院而未上訴或不應上訴最高法院而濫行上訴等敬業精神、辦案品質不佳且情節重大之情形,主動送請評鑑。

(三)按檢察官應避免從事與檢察公正、廉潔形象不相容或足以影響司法尊嚴之社交活動。檢察官若懷疑其所受邀之應酬活動有影響其職務公正性或涉及利益輸送等不當情形時,不得參與;如於活動中發現有前開情形者,應立即離去或採取必要之適當措施。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5條定有明文。為徹底汰除風紀不佳之檢察官,端正司法風紀,法務部將要求各檢察署檢察長進行「走動式管理」,不定時走訪各(主任)檢察官辦公室,瞭解(主任)檢察官之工作態度、敬業精神及出勤狀況,對(主任)檢察官之品德操守確實擔負督導責任,將之列入檢察長陞遷或調動時之重要參考依據;並強化政風配套考核機制,以廉政署肅貪組廉政查緝隊(俗稱政風狗仔隊)之任務編組,對涉有風紀操守疑慮之檢察官、調查官及政風人員甚至法官、律師深入明查暗訪,嚴密偵辦。

(四)為使民眾瞭解檢察官評鑑之內涵,妥適運用陳請檢察官評鑑機制,以符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範意旨,並使檢察官明瞭檢察官評鑑與不適任檢察官退場機制之關連性,彰顯法務部強化檢察官自省、自律之決心,法務部已於部內網站及全球資訊網建立檢察官評鑑資訊公開專區,以Q&A方式簡明扼要介紹檢察官評鑑制度之設計旨趣、當事人及犯罪被害人陳請個案評鑑檢察官之途徑等相關事項;並設置「檢察官評鑑請求書」等書表格式下載專區,且持續彙整法務部、各檢察機關及請求個案評鑑團體陳請評鑑檢察官之事件資訊,並依個案評鑑事由予以分類彙整,追蹤評鑑結果。

二、有關法官法施行後,檢察官不適任之淘汰措施及實際案例:

(一)為淘汰不適任檢察官,法官法第89條第1項準用第50條明定,依其受懲戒之具體情事,應予「免除檢察官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或「撤職」或「免除檢察官職務而轉任檢察官以外之其他職務」之懲戒處分。其中受「免除檢察官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撤職」之懲戒處分者,不得充任律師,已充任律師者停止其執行職務。受「撤職」、「免除檢察官職務而轉任檢察官以外之其他職務」之懲戒後,不得回任檢察官。

(二)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之考核淘汰機制,應藉由外部評鑑機制與內部自律機制並行,法官法第96條定有明文,謹提供移付懲戒,建議處分種類達淘汰情形之實際案例如附件。

三、法務部將責成廉政署、調查局加強掌握廉政風險因子,對操守或風評不佳之司法人員儘早發揮預警及事先防範貪瀆的作用:

(一)法務部將責成廉政署要求各政風機構加強廉政風險評估,強化風險管理,定期彙整更新各機關風險事件及人員評估資料,建立廉政風險資料庫,機先掌握潛存風險事件及人員,以便及時採行預警作為,有效控制風險。

(二)廉政風險管控是機關廉政經營的基礎工作,法務部將要求廉政署配合提列風險事件及人員,並由各機關本於「主動發掘、明快處置、配合偵辦、對外說明」處理原則,由新聞發言人就機關對涉案人員之行政懲處情形、因應預防措施與如何配合偵辦等作為主動發布新聞,如屬機關首長指示政風機構移送者尤應向媒體同步說明,彰顯法務部推動廉政工作之決心,降低對政府形象之傷害。

(所附附件逕行轉送許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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