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星期三)9時7分至13時57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主 席 陳委員其邁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5年6月20日(星期一)上午9時4分至下午14時16分
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怡潔 徐榛蔚 黃昭順 洪宗熠 莊瑞雄 李俊俋 賴瑞隆 趙天麟 陳其邁 陳超明 林麗蟬 Kolas Yotaka 吳琪銘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鄭天財 Sra.Kacaw 蕭美琴 李昆澤 鍾孔炤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江啟臣
陳歐珀 廖國棟Sufin.Siluko 陳亭妃 鄭運鵬 黃偉哲 徐永明 鍾佳濱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趙正宇 黃國昌 林德福 賴士葆
盧秀燕 曾銘宗 陳賴素美 葉宜津 王惠美 孔文吉 蔣乃辛 林俊憲
蔡易餘 高金素梅 管碧玲 邱志偉 陳雪生 何欣純 張麗善 呂玉玲
呂孫綾 羅明才 吳志揚 劉櫂豪 周陳秀霞 陳 瑩 顏寬恒
委員列席41人
請假委員:姚文智 楊鎮浯
委員請假2人
列席官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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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
夷將‧拔路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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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yang‧Paro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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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副主任委員 |
汪明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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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副主任委員 |
伊萬‧納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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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務副主任委員 |
鍾興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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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規劃處副處長 |
雅柏甦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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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文化處處長 |
陳坤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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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處處長 |
李榮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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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發展處處長 |
王美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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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處處長 |
杜張梅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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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設處處長 |
阿浪.滿拉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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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室主任 |
宋麗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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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主任 |
毛進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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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室主任 |
李錫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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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室主任 |
林衛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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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主任 |
王慧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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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長 |
周惠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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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長 |
拉娃谷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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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執行長 |
柯瑞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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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藏委員會委員長 |
林美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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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
覺安慈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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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事兼主任秘書 |
陳明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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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事處處長 |
海中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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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事處處長 |
娥舟文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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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處長 |
郭玉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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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譯室主任 |
潘小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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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主任 |
陳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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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室主任 |
謝秀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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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室代理主任 |
林廣明 |
主 席:陳召集委員其邁
專門委員:張禮棟
主任秘書:鄭光三
紀 錄:簡任秘書 賈北松
簡任編審 周志聖
科 長 吳人寬
薦任科員 賴映潔
薦任科員 林佩瑩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一、邀請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率同所屬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含上會期臨時提案辦理情形),並備質詢。
二、邀請蒙藏委員會委員長林美珠率同所屬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經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夷將‧拔路兒、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長周惠民、蒙藏委員會委員長林美珠報告;委員陳怡潔、賴瑞隆、李俊俋、黃昭順、陳超明、洪宗熠、莊瑞雄、趙天麟、Kolas Yotaka、徐榛蔚、鄭天財Sra.Kacaw、孔文吉、簡東明Uliw.Qaljupayare、林麗蟬、陳瑩、高金素梅、黃國昌、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陳其邁、吳琪銘、劉櫂豪等21人提出質詢,均經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夷將‧拔路兒及所屬、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長周惠民及所屬、蒙藏委員會委員長林美珠及所屬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蕭美琴、廖國棟、徐榛蔚、姚文智等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另以書面答復。)
決定:
一、說明及詢答結束。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臨時提案:
第一案
原住民族事務龐雜,舉凡土地、交通、觀光、文化、醫療、教育、產業及就業服務議題等等,相關政策擬定亦需各部會之共同合作推動。有關目前原住民族委員會與各部會所建立之跨域合作平台,應更積極推動辦理。為加強本委員會及原住民委員對此平台之監督,並落實原住民族政策之推動,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各跨域合作平台所參與或召開之會議紀錄,應定期函復本委員會及原住民委員。
提案人:黃昭順 陳超明 徐榛蔚 鄭天財 高金素梅 簡東明 陳 瑩
決議:照案通過。
第二案
政府依國土計畫法第11條第2項擬訂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第23條第2項及第3項之使用管制及第36條擬訂復育計畫時,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本於保障原住民族權益的立場,堅持應就屬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所指「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者,均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應踐行之程序辦理。
提案人:黃昭順 林麗蟬 陳超明 徐榛蔚 鄭天財 簡東明 高金素梅
決議:除將「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修正為「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外,餘照案通過。
第三案
依據104年6月24日修正公布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五項規定,已明文授權中央原住民族委員會應訂定之「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劃設辦法」及「原住民族土地受限制所生損失補償辦法」,惟該法修正公布距今已一年一個月,卻尚未發布。
鑒於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十六點規定,對於應訂定之法規命令,於法律公布施行後六個月內應完成發布。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於一個月內依前揭規定訂定發布「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劃設辦法」及「原住民族土地受限制所生損失補償辦法」,以保障原住民族的土地等權益。
提案人:黃昭順 林麗蟬 陳超明 徐榛蔚 鄭天財 簡東明 高金素梅
決議:除將第二段句中文字「一個月內依前揭規定訂定發布『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劃設辦法』及『原住民族土地受限制所生損失補償辦法』」修正為「9月底前完成『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劃設辦法』預告作業及6個月內依前揭規定訂定發布『原住民族土地受限制所生損失補償辦法』」外,餘照案通過。
第四案
依據104年12月16日增訂公布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條之1規定,原住民族委員會應訂定發布「部落法人核定與部落組織設置辦法」,惟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條之1修正公布至今已逾6個月,尚未發布相關子法。
鑒於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十六點規定,對於應訂定之法規命令,於法律公布施行後六個月內應完成發布。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於一個月內依前揭規定訂定發布「部落法人核定與部落組織設置辦法」。
提案人:黃昭順 林麗蟬 陳超明 徐榛蔚 鄭天財 簡東明 高金素梅
決議:除將「一個月內」修正為「9月底前」外,餘照案通過。
第五案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自96年4月25日修正公布以來,已有多年未曾修正,鑒於民法修正農育權,104年12月16日增訂公布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條之1規定部落經核定為公法人,及參考其他相關實務問題,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於二個月內修正「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並修正納入下列事項:
一、名稱應修正為「回復原住民保留地權利及使用辦法」。
二、經認定屬於部落公法人的原住民保留地應辦理權利賦予。
三、應增列部落公法人及原住民族宗教團體得申請使用原住民保留地。
四、原住民因擔任勞工、公職、軍職,或因故休耕,或因就業就學而遷移等原因,就會被認定為無力自任耕作、遷徙或轉業致不能繼續使用,祖先留下來的原住民保留地就被強制收回。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9條第一項有關「耕作權」、「地上權」,其不能繼續使用需收回之情形,應明定只限「因死亡無人繼承」,現行條文中的「無力自任耕作、遷徙或轉業」已逾越法律之授權,應予刪除。
提案人:黃昭順 林麗蟬 陳超明 徐榛蔚 鄭天財 簡東明 高金素梅
決議:除將「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於二個月內修正『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修正為「爰建議原住民族委員會於二個月內提出『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草案』」外,餘照案通過。
第六案
鑒於原住民族土地中有屬於部落所有之土地,因國家未將部落列為法人,致部落土地被登記為公有土地。
104年12月16日增訂公布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條之1,明定部落經核定為公法人,惟目前「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計畫」並沒有把部落公法人所使用之公有土地,納入辦理範圍之內,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儘速修正前揭計畫,應增加部落公法人使用之公有土地,得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並依規定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
提案人:黃昭順 林麗蟬 陳超明 徐榛蔚 鄭天財 簡東明 高金素梅
決議:除將「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儘速修正前揭計畫」修正為「建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儘速修法」外,餘照案通過。
第七案
政府為推動部落觀光,常未徵詢部落之意願,便將「所有部落」的祭典資訊公開給遊客,對於政府的努力固然要給予肯定,但因祭典往往有莊嚴的儀式意義、也是部落族人內部團聚的時刻,爰要求:第一,原住民族委員會要彙整「部落公約」的成功範本,主動提供給更多有需要的部落參考;第二,原住民族委員會應要主動印製文宣品(海報、手冊等等),正確介紹不同族群的祭典意涵、規矩及禁忌,提醒遊客前訪部落拜訪時應該要有的正確認知、以及基本禮節,這些文宣除了提供給部落使用外,也應該在火車站、機場、客運站、加油站等遊客聚集的地方張貼、發放,並通過網路媒體……等各種管道積極宣導;第三,原住民族委員會要積極與地方政府溝通,提醒地方政府配合以上相關的宣導,同時要尊重部落的意願,不要隨便公布祭典資訊、政治人物也要自制不要打斷祭典進行。
提案人:莊瑞雄 Kolas Yotaka 陳其邁 陳 瑩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繼續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委員黃偉哲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及第一百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林俊憲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黃偉哲等22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一百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委員段宜康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現在請提案人黃委員偉哲說明提案旨趣,時間為3分鐘。
黃委員偉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非常簡短說明提案,第一,我個人認為法律不應視個案發生而修正,但是因為個案所凸顯的制度面問題,以及這個制度面就現行法律有沒有辦法處理的問題,我覺得還是有必要進行一定程度的法律修正。我看到司法院的見解,對於選罷法的審結期限,司法院認為屬訓示條文,但我不知道6個月審結為什麼是訓示條文,立法院的立法這麼清楚,就是為了避免遲來的正義,最後審完了,任期也結束了,所以要求選舉罷免的訴訟審結期限應該要有一定時間的期限,可是就因為沒有相關配套措施,司法院也當做訓示條文,即使6個月內不審完又能如何?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不能審結,應該可以交付個案評鑑。就算法官無法於6個月內一個審級審完而交付個案評鑑,但有一些理由可以說服評鑑委員,還是可以不受到懲戒,也不會遭受什麼壓力,因此本席認為還是應該做一定期限的規範。
第二,對於訴訟當事人用種種奇奇怪怪的理由聲請法官迴避,經過裁定駁回者仍繼續抗告,試圖以這種方式遲滯訴訟進行,我們認為也應該有一定規範。
第三,各級民意機關,包括議會、代表會、國會等等,藉著召開臨時會變更或展延訴訟,我們覺得應該也可以修法。雖然司法院表示有民法適用,若以特別法的精神修正選罷法,應該有可行之處,也期待內政委員會各位委員對這樣的修法能夠給予支持,謝謝。
主席:請內政部葉部長報告。
葉部長俊榮:主席、各位委員。首先對於各位委員對內政業務推動的關注與指導,表示由衷的感謝之意,今天貴委員會開會審查大院委員所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計有4個版本,本部應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謹將本部參考意見說明如次:
一、段委員宜康等19人提案修正第二十七條、黃委員偉哲等19人提案修正第二十七條及第一百十七條條文:
段委員提案增訂當選人就職後辭職,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以及黃委員提案增列當選人因有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選舉暴力行為)、第三款(賄選或刑法妨害投票正確之行為)情事之一而為當選無效之訴之被告,於訴訟繫屬後判決確定前辭職者,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基於自願辭職者又再參與補選確有不合理之處,另為避免當選人於選舉訴訟中,以辭職方式,使原職位先行出缺再度參加補選,規避當選無效確定後不得參選之規定,有關增訂就職後辭職者不得參與補選之規定,本部敬表贊同。
另增列當選人犯賄選之罪,經依本法第一百十七條規定停止職務或職權之人員,於停職期間不得支領薪給、月俸、研究費及其他補助費用,復職者應予補發之規定,基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係規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事務之專屬法律,另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及民意代表支領之俸給及相關費用,亦有不同規定,爰民選公職人員之薪資或其他相關費用之發給、停支及補發,非屬選舉罷免法規範範疇,宜否納入本法修正,建議再予審酌考量。
二、林委員俊憲等19人提案修正第七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百二十三條條文:
有關增訂地方民意代表當選人因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事於法院訴訟審理中辭職,其缺額由落選人遞補之規定,考量地方民意代表於訴訟審理中辭職出缺與落選人之遞補,並不必然具有相當因果關係,遞補正當性似有待斟酌;又其缺額如逕由落選人遞補,會否有提前判定當事人涉案之疑慮,亦宜審慎考量。
至於增列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確定者,當選人應課予與任職期間相同薪資之罰鍰,係考量候選人非以合法正當之方法參與競選,國家應處以行政罰鍰,方符事理之平,大院如對此具有共識,本部敬表尊重。至於當選人因賄選及選舉暴力行為而判當選無效,因依委員提案已課予與任職期間相同薪資之罰鍰,且當選人亦有執行職務之事實,是否再予追繳任職期間之薪資,建議再予審酌。
另在賄選及選舉暴力行為之外,如係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列「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之事由,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係因選務人員計算票數有誤,或有效票、無效票認定不一所致,以及依本法第一百十八條規定,得提起選舉無效之事由係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而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均非可歸責於當選人,如亦課以罰鍰及追繳薪資,似未盡合理,建請一併衡酌。
三、黃委員偉哲等17人提案修正一百二十七條及第一百二十八條條文:
有關增列法官非有重大理由,遲誤選舉、罷免訴訟審結期限者,應付個案評鑑之規定;增訂當事人不得聲請法官迴避之事由,經裁定駁回者不得抗告規定;以及增列法院審判長因各級民意機關召開臨時會而變更或展延期日之限制,其修法均係為避免延滯訴訟,均有其立論基礎,因事涉法官法及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建議徵詢司法院及法務部意見。
總結本部看法,認為此次大部分修法方向都很值得認同,但是也許在法制作業處理方式上,容有基於法制整體思考面向力求周延,以致本部有一些建議。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主席:司法院的報告內容提到最近2年的狀況,是不是可以將103年、104年、105年案件結案大概都是幾天以及有哪些個案列表?哪些個案是6個月內結案?哪些又是超過6個月?因為報告中只提到103年、104年,今年情況到底如何?又有哪些案子沒有結案?另外,沒有結案的部分,後來有哪些案到法官個案評鑑?請一併提供資料給委員參考,謝謝。
繼續請中選會劉主任委員報告。
劉主任委員義周: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早上內政委員會要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剛剛葉部長已說明內政部意見,中選會的意見和內政部完全一樣,但我還是針對相關議題進行簡要口頭補充。
關於委員所提第二十七條之修正,當選人辭職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本會敬表支持。第七十四條之修正是地方民意代表因當選無效訴訟審理中辭職得遞補,我們的意見也與內政部完全一樣,因為訴訟尚未確定,當選無效原因不一定可歸責於當事人,與遞補制度之立法意旨不符,建議審慎予以考量。而且如果第二十七條修正後,第七十四條可能造成之缺漏就得以彌補,所以應該不必要做此改變。第一百十七條之修正是關於當選人停職及復職之薪給等費用支領補發規定,本會尊重權責機關之意見。第一百二十二條之修正則是經當選無效確定及解職者並課以任職期間相同薪資之罰鍰,因為薪資範圍需要相當之確定,要由哪個機關裁罰也需要明確規定,其中有無一事不二罰原則之適用問題,也都需要加以考量。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修正,則是追繳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當選人任職期間之薪資,依刑法新制,「追繳」為法院裁量權責,而且薪資不必然全部是不當利得,我們認為這部分可能要加以考量。至於選舉罷免訴訟遲誤審結期限該如何處理,事涉司法院權責,本會尊重司法院之意見及大院之決議。敬請指教,謝謝。
主席:請司法院民事廳邱廳長報告。
邱廳長瑞祥:主席、各位委員。本人代表司法院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就貴院委員會擬具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進行報告,深感榮幸。首先謝謝各位委員長期對司法院業務及法案之支持,表示由衷敬佩與謝意。以下謹就與本院有關的選罷法部分報告如下,敬請指正。
委員黃偉哲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及第一百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關於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三項:
本院所屬各級法官於辦理選舉、罷免訴訟事件時,大多盡力遵守6個月期限。針對方才主席所提,初步統計,103年終結日數大約是30.71日;因為103年三合一選舉之後,於103年年底或104年提起,所以104年我們受理467件案子,104年終結467件案子,平均終結日數是145.44日,以上是103年、104年的部分。至於無法於6個月內審結的部分,就我們看起來有的原因是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提起抗告,或者因為案件繁雜,需要調查的證據較多,或者牽涉到刑事案件,可能希望偵查終結或刑事案件調查完畢之後再接續進行,導致無法於6個月內終結。
至於選罷法第一百二十七條提到於6個月內審結的部分,司法實務將其視為訓示規定,我說明如下:在法律的部分,如果是強行規定,就是法院及所有當事人都必須嚴格遵守,如果法院有違背強行規定時,當事人於上訴時可要求上級審法院,下級審法院違反強行規定,要法院所有進行程序統統廢棄。如果是訓示規定,因訓示規定多為法院或其職員職權範圍內之事項規定,如果未遵守,以致逾越期限,將使當事人不能以此規定為理由向上級審法院上訴,因違背有關訓示規定,所以要撤銷相關程序。就選舉訴訟來說,將這6個月視為強行規定,將導致有些案件超越6個月期限,若當事人以此為理由要求上級審法院廢棄,反會造成選舉訴訟之延宕。
至於裁判之迅速與裁判之妥適、充實,因具體個案情事之繁簡不同,時有無法同時兼顧之情。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三項沒有區別選舉、罷免訴訟案件未於6個月期限審結,是否有可歸責於法官之事由,一體規定應付個案評鑑為原則,不僅嚴重打擊司法人員工作士氣,且有迫使法院為遵守審結期限,側重於裁判之迅速,無法兼顧裁判妥適與實質公平之虞,尚非妥適。
假設法官於審理選舉、罷免訴訟事件,如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致影響當事人權益,且情節重大者,法官法第三十條就此已設有法官個案評鑑制度,同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及第四項所定得請求評鑑之人自得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並無窒礙,尚無另增訂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三項之必要。
就第一百二十八條而言,民事訴訟法就法官迴避制度以專節完整規範,況本條第三項已增訂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經裁定駁回者,不得抗告之規定,已足加速選舉、罷免訴訟程序之進行,尚無因特定具體個案另增設排除規定之必要。
有關第一百二十八條第六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二項規定,期日的變更或延展,除另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第一百二十八條第六項說明欄提到,為避免不肖民選公職人員恣意以召開臨時會為藉口,一再推遲期日。倘有增訂之必要,建請將文字調整為:「當事人以各級民意機關召開臨時會聲請變更或延展期日者,以下列召開理由為限:……」,亦能達規範之目的。
其次為委員林俊憲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因選罷法第一百二十條及第一百二十一條已分別規範當選無效訴訟之各種事由,有可歸責於當選人者,亦有不可歸責於當選人者。若有增訂第一百二十二條後段之必要,則建請審酌當選無效事由之不同(即是否可歸責於當選人)而為不同規範,亦請斟酌。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本會委員8分鐘,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6分鐘,得延長2分鐘,並於第一位委員發言結束後,截止發言登記。
請黃委員昭順發言。
黃委員昭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看過各單位的報告,對於本案於審查過程中所出現的競合之處,相信大家都看得很清楚。嚴格來說,幾位提案委員的提案是源於李全教症候群,他們看到李全教就有憂鬱症,故而趕緊提案送到立法院審查,所以這件事我們前一段時間就已經討論過了。在討論過程中也可以發現,其實並非需要就本案進行這三部分的修正,請問部長是否同意?
主席:請內政部葉部長說明。
葉部長俊榮: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已經就委員所提出的案子表示過意見。
黃委員昭順:你們的意見就是後面兩案,包括薪資在內的修正,均認為其實不是那麼適合對不對?
葉部長俊榮:我們適度表示意見。
黃委員昭順:中選會應該也是如此,司法院也差不多。為了李全教案而得到憂鬱症,甚至必須因此提案修法,不過我們仍尊重召委排案的權責。本席在此具體建議,希望就全國各地有同樣狀況者舉行座談會討論,看看到底怎麼做,才能對這件事有所幫助,這是本席的意見。對於本案,本席已經講得很清楚,至於中選會,我希望你們能在沒有選舉時研究一下未來選舉該有的考量,例如總統選舉與立委選舉應否合併?過去這四個月,不論對我們大家以及整個國家的運作來講,其實有一定程度的影響,我相信主委應該可以同意我的講法吧?
主席:請中選會劉主任委員說明。
劉主任委員義周: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在每一次決定時間時,其實都做過周密的考量……
黃委員昭順:我希望大家能夠記取教訓,其實幾個政黨都會在選舉上有很多政治考量,包括國民黨也是如此。也因有所考量,以致整個過程不是那麼順當,我希望在沒有選舉的時候,大家能就此進行檢討。其次,去年選舉時,候選人的政見以600字為上限,當時前立委張顯耀就希望能以QRcode……
劉主任委員義周:這部分我們已經在修正第四十七條時……
黃委員昭順:你們已經提出修正?連圖都可以放上去嗎?
劉主任委員義周:對,這部分已經改了。
黃委員昭順:在法案審查過程中,用很多政治手段,其實這對法案審查來說並非有利的,我希望中選會能就此努力改進。
劉主任委員義周:瞭解。
黃委員昭順:部長在法律上是一個非常受到敬重的法律專家,這兩天有個案子讓人非常難過,也就是菲律賓外勞在台殺人還性侵,而我們的法官竟然說該名罪犯未達極度殘虐,所以免死!請問部長有看到這則新聞嗎?
葉部長俊榮:我沒有看到這則新聞,也沒有注意到。
黃委員昭順:那我把這則新聞拿給部長看,這幾乎是昨天的頭版新聞,我把內容唸給部長聽,因為你是內政部長,而外勞和移民署業務有關,也算和部長有關。菲律賓勞工到桃園雜貨店去,持鐵鎚猛擊老闆的頭,連鎚柄都打斷了,還抓起螺絲起子猛戳老闆120下,幾乎把老闆打成蜂窩,又性侵老闆的菲籍妻子。最高法院判決時說,尚未達到極度殘虐,部長,你覺得這是極度殘虐,還是非極度殘虐?是可以容忍的?
葉部長俊榮:一方面我沒有注意到這個案,另一方面這涉及司法機關對個案的判斷,基於職權,我不方便做評論。
黃委員昭順:今天司法院有人員列席,嚴格來說,這段時間除了鄭捷的案子以外,幾乎沒有其他犯罪者被判死刑,如台南的湯姆熊殺童案,如孩子弒母,卻因為在校成績好而被免除死刑,部長是一個法律人,以法律人的見解來看,這種作法豈非形同廢死?
葉部長俊榮:如同我剛才所說,我對個案不方便評論。
黃委員昭順:我是說整個情形,而非個案,尤其這段時間以來,很多案子的宣判都是如此,除了鄭捷以外,並在520交接前,由前任法務部長執行死刑。在這樣的狀況下,我不跟你討論。不過請你告訴我,把老闆猛戳120下,打成蜂窩,而且還在屍體前面性侵他的太太,這樣子的行為叫什麼行為?都有等級嘛!對不對?這樣子的行為叫什麼行為?
葉部長俊榮:因為委員講的是一個很具體的個案,而且這裡面又牽涉到司法機關……
黃委員昭順:因為我們看到這樣的新聞,心裡面會痛。
葉部長俊榮:司法機關已經有具體的作為,我想社會也許會有一些評論……
黃委員昭順:我沒有要你對判決評論,而是問你這樣子的傷痕、這樣子的打法,不算是極度殘虐嗎?這個問題請司法院邱廳長回答。
主席:請司法院民事廳邱廳長說明。
邱廳長瑞祥:主席、各位委員。這個案子判了之後,不諱言的,在法官論壇裡面,我們自己內部也有很大的討論聲浪,就司法院的立場來講,因為這是一個具體的個案……
黃委員昭順:你告訴我,這樣子是沒有達到極度的殘虐嗎?
邱廳長瑞祥:因為這是一個具體的個案……
黃委員昭順:你現在是要教我們,未來所有的犯罪人,如果用這種方式,還是一樣可以免死嗎?是這樣嗎?
邱廳長瑞祥:這只是這位法官在這個個案上所表達出來的意見,就司法院的立場,尊重這樣的個案。
黃委員昭順:法院最近做了幾個判決,其實已經極度傷害臺灣人的感情,部長同意我的講法嗎?我剛才舉了幾個案子,你同意我的講法嗎?
葉部長俊榮:如果是具體的個案,我還是……
黃委員昭順:不是,我剛才舉了幾個例子出來,你覺得這樣子的判決是不是很傷害臺灣人對中華民國這塊土地、對司法的信任?
葉部長俊榮:委員所關心的如果牽涉到個案,我的回答還是一樣,但是如果不是個案……
黃委員昭順:這不是個案,我剛才舉了幾個案子出來,那幾個案子都引起社會一定程度的關注,包括湯姆龍案,兇嫌一殺完就講「反正在臺灣殺一、兩個人都不會判死刑」,他是這樣講的,結果他真的免死,他殺害的對象是一個小小的小朋友,所以大家現在都在看,包括當初士林3歲小朋友的案子,以及前一陣子咖啡店謝依涵的案子,大家都在看。今天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度,我想廳長應該知道,信賴度只有多少?民調的結果是多少?有多少人支持要有陪審制度?請廳長告訴我。
邱廳長瑞祥:委員提到的民調就是今天報載,法官協會做了一份問卷調查,初步統計大概有6成7的法官贊成人民參審的審判制度。
黃委員昭順:恐龍法官、不適任法官的退場機制,我們認為必須拿出來檢討,雖然部長現在不在那個位子,但是未來你很有可能去擔任司法院院長,因為你在國內法界的地位崇高,過去你也曾被提名為大法官,我知道你在這個領域算是非常好,我希望部長能夠就這些重大的事情再做一些瞭解,如果今天我們用這樣的態度面對這麼重大的案子,可是整個體系,不管是行政體系或司法體系是用這樣的方式,我覺得臺灣人民會對整個國家的信賴度,也就是人民對國家的信任,一個人做了這件事,必須在司法上得到一定的懲罰,如果我們在司法上,沒辦法用這些東西給予我們一定程度的信任的話,我們就真的很對不起人民給你們這個位子。以上是本席對於這個案子的態度,不過我也要順便講,這個法案當中還有許多可以檢討或競合的地方,我希望主席能夠考慮要不要先舉行座談會或公聽會,把相關的法案做一個競合,這樣修法起來應該會比較順當。以上,謝謝。
葉部長俊榮:謝謝委員。
主席:請陳委員怡潔發言。
陳委員怡潔: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有關台灣民政府之前的風波,至今仍是餘波盪漾,前幾天又發生有民眾向台灣民政府抗議,結果爆發衝突。今天早上臉書黑色島國老人陣線粉絲頁張貼了一項活動訊息,打算號召民眾一起拆除各地的台灣民政府,這項活動召集的名義是以我拆台灣民政府為主題,發出全民行動的召集令,準備去拆除全台的台灣民政府。部長,現在有人發起這項活動,好像已經看衰台灣政府,認為政府已經沒有肩膀了,所以發起台灣沒政府,我拆民政府的活動,請問部長對此有什麼看法?這是今天早上他們貼在臉書上面的訊息。
主席:請內政部葉部長說明。
葉部長俊榮:主席、各位委員。我現在正在看你所呈現出來的內容,我相信,今天不管各種媒體,包括社群網站等各方面,都有許多這一類的討論,很多部分是屬於個人言論的層次,現在我們當然不能對各種不同的言論,每個部分都去做言論上的……
陳委員怡潔:這個不太算個人哦,它已經是一個很大的群組,所以我才會詢問部長有什麼樣的看法,因為已經被批評是台灣沒政府了,對於它發起這項活動,你有什麼樣的看法?內政部真的不去管嗎?
葉部長俊榮:不是去管、不去管的問題,而是我們要注意、瞭解到許多人民的言論,經過我們威權時期過去的去除,政府也廢除了出版法,我們都很少去進行事前的審查,個人要對自己的言論負責,這個觀念必須要建立,而不是建立在每個人講什麼話,都要由政府去對他做評判。但是如果造成別人的損害,或是違反公共秩序,如果有這種情形,權責機關當然就要去處理。
陳委員怡潔:如果是我,站在我的角度,我在看這件事情的時候,我覺得現在的民眾相對已經對台灣政府沒有信任基礎存在了,所以他們會認為既然政府不去處理民政府的問題,我就自己來處理,我覺得大部分的民眾看完這個的解讀應該是這樣,所以你不應該再用規範去解釋當你看完這個有什麼樣的看法,而是怎麼樣讓台灣民眾覺得我們的政府在實質上可以替他們做些什麼,或是真正建立一個信任基礎,我覺得相對來說這個應該比較重要,而不是部長說的人民有言論自由,必須自行負責,我不希望站在部長的角度或高度……
葉部長俊榮:如果有違法、違反任何刑法、法律,權責機關當然會去處理,但是我們不能在任何言論出現的時候就馬上行動,因為過去我們總算擺脫了威權時期的控管方式,所以我們要以這樣的民主社會為榮,我覺得基本的立場應該是這樣……
陳委員怡潔:我是把我的解讀告訴你,我希望你要有肩膀站出來,好不好?必須相對讓民眾有所謂的信任基礎存在,因為之前我們在討論台灣民政府的問題時,部長也提到政府必須去管控台灣民政府的違法行為,所以未來會在人民團體法去做規範,預計半年內會提出修法,這是之前我們討論過的,能不能請部長說明一下修法的方向大概是怎麼樣,是規定人民團體不能自製身分證、護照、汽車牌照等證照嗎?因為這是現在台灣民政府有做的行為,未來你們的修法方法大概是怎麼樣?
葉部長俊榮:我想任何一個像這樣的個案,我們都已經看到台灣成熟的社會,對這件事情有能力去處理,如果到現在為止,我們還是認為民政府的議題,整個社會好像沒有能力去處理,其實這是不對的,我們的社會已經成熟到都能夠分辨……
陳委員怡潔:對於民政府,你有能力處理,部長可否再講得具體一點嗎?
葉部長俊榮:我們的社會其實有相當多的量能,可以去分辨;一個成熟的民主社會,不是只由政府的公權力不斷去……
陳委員怡潔:我們上次也討論過,你說會修法,請問修法的方向是什麼?有沒有比較具體的方向,可以讓我們了解?
葉部長俊榮:我們並不是針對這個去修法,我們是檢討這類事件,如果法律上真需要做調整,我們當然會檢討修法。
陳委員怡潔:就像部長所說的,不是只有他的身分證、護照或汽車牌照那麼簡單,所以未來會有更怎麼樣的規範嗎?
葉部長俊榮:我們就現在所看到的情形,民政府並沒有合法登記,所以我們必須去了解人民團體法現在的規範;人民團體法從過去威權時代就抱著一種對人民團體什麼都要管的那個方向,包括人民團體的宗旨,或是要做什麼,不只要登記,還要許可,致使很多人民團體轉為地下化,所以讓人民團體回歸正軌,是我們以後努力的方向。
陳委員怡潔:如果依部長所定的時程來看,至少要到年底,草案才有可能出來。
葉部長俊榮:我們一直在研修人民團體法,也還在努力中。
陳委員怡潔:如果依部長訂定的時程,最快也要到年底?
葉部長俊榮:可能會比委員想像的還要快,因為我們一直在努力中……
陳委員怡潔:我們樂觀其成!在草案研擬出來之前,不只民政府,如果還有其他團體繼續行騙,內政部有沒有比較具體的措施可以來防堵?
葉部長俊榮:委員,對於相關的修法,我們有相當多的思考;但並不是只針對民政府……
陳委員怡潔:對,所以我剛剛說了,不只是民政府,對於其他的團體,如果有民眾被騙,就是他活該?本席現在問你,有沒有什麼樣的具體措施可以來防堵他們的行為?
葉部長俊榮:幫助誰的行為?
陳委員怡潔:有沒有具體的措施來防堵,不是幫助!
葉部長俊榮:如果就現在整個修法方向來看,並不是針對台灣民政府,其實在台灣的民間團體有幾萬個,絕大部分的民間團體都各自在扮演它的角色……
陳委員怡潔:我不知道部長是不是刻意規避,其實政府現在就有手段,就看新政府有沒有決心。部長知不知道內政部的手上有什麼武器?本席一路聽下來,感覺人民若被騙好像是自己願意的,政府沒有辦法幫你;問題是政府手上明明有武器,為什麼還是一副無法制止的模樣,你們究竟有沒有具體的防堵行為或措施?部長知不知道你們有哪些法可以使用,哪些法不可以使用?
葉部長俊榮:只要違反現行法律規定,不只是警察,包括檢察機關及法院,都已經在那裡,這都是我們的資源……
陳委員怡潔:所以你不清楚內政部有哪些法令可以使用?像人團法……
葉部長俊榮:我非常清楚,所以才這樣跟你講……
陳委員怡潔:第幾條可以用?
葉部長俊榮:不是這樣講的……
陳委員怡潔:不然應該怎麼講?
葉部長俊榮:我們現在既有的法律,不論是刑法規定、行政管制規定或是檢警機關、司法機關,針對這樣的事情,都有一套機制在處理,如果有詐欺,就會啟動詐欺方面的處理,也都有它的程序……
陳委員怡潔:依本席了解,包括人團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的規定,都是內政部可以使用的武器;你剛剛說民政府是非立案的團體,它也進行非法的募款行為,依公益勸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你也可以警告它,要它限期改善,如不改善,可以罰款最高十萬元,還可以連續處罰。這些都是內政部的武器,為什麼你們不使用?當它已經造成社會秩序的混亂,已經違反人團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規定時,為什麼不能使用?
葉部長俊榮:謝謝委員的關心,其實我們對這些都相當了解……
陳委員怡潔:你們其實可以開罰,為什麼就是不用?本席真的不懂,它都已經觸及民眾的安全問題,甚至違反這幾條規定,就算是惡法,惡法也是法,內政部手上明明就有武器可以對它開罰,你們卻說如果是詐騙可以用刑法,事實上,你們可以依人團法予以制止、嚇阻,這就是一個保障民眾的方式,可是你們好像沒有決心要處理的樣子,就是放任……
葉部長俊榮:我們是非常認真,非常審慎的在研議這些……
陳委員怡潔:如果部長用這樣的態度,不斷地規避,本席會感到很失望,你們這樣放任兩邊不斷爭吵,不斷衝突,這是新政府、新部長所應為的嗎?我不認同。
葉部長俊榮:我們為所當為,在既有的法律基礎下,非常審慎的處理這些……
陳委員怡潔:都已經很明顯地違反人團法,你們卻不開罰,豈不等於政府在放任台灣民政府胡作非為?難怪人家會說,台灣沒有政府!人家就是這樣的解讀模式!希望部長拿出你的高度、態度,不要讓台灣民眾失望;大家對新政府有絕對的期待值,都已經清楚違反法令的部分,你們就應該要有所作為。
葉部長俊榮:謝謝委員。
主席:請李委員俊俋發言。
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今天不問法律問題,不問個案問題,也不會問與選罷法無關的問題。本席首先要問兩位,選罷法第七十四條及第二十七條的修正,是選務還是選政?又來了,對不對?所以選務、選政不趕快處理的話,問題會很多。
其實選罷法第七十四條規定非常清楚,如果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之情形,其缺額由落選人依得票數之高低順序遞補。現在問題就在這裡,即:所謂技術性的辭職。所以林俊憲委員的提案加上「法院訴訟審理中辭職」等文字。其次是第二十七條的修正,段宜康委員的提案增加「當選人就職後辭職」就不能登記為候選人。據了解,內政部和中選會對第二十七條的修正,基本上是贊成的;至於第七十四條的部分,究竟何時遞補,是不是判決確定後遞補,則仍有爭議。
為什麼會有所謂的技術性辭職,這裡有兩個函釋,一是內政部的函釋,另一是中選會的函釋。內政部99年8月的函釋:判決為當選無效,尚不影響其補選當選之效力,如果還沒有確定他當選無效的話,補選還是可以的。這是你們內政部的函釋,意思是他還沒確定當選無效之前本來他可以參加補選;中選會也有一個函釋:如於投票前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自不得登記為候選人,意思是沒有確定就可以,劉主委,是不是這樣?所以今天的技術性辭職是來自這兩個函釋沒有錯吧!部長跟主委同意嗎?
主席:請內政部葉部長說明。
葉部長俊榮:主席、各位委員。對。
李委員俊俋:這個函釋有沒有可能改變?這是我們今天討論的重點,所以我要請教兩位,什麼叫做技術性辭職?部長。
葉部長俊榮:就是他利用辭職,就可以補選。
李委員俊俋:辭職就可以參加補選,這叫做技術性辭職。如果照段宜康委員等提案第二十七條的修正,把他登記為候選人的可能性阻絕掉,就沒有技術性辭職的問題了,對不對?
葉部長俊榮:對。
李委員俊俋:劉主委也同意嗎?
主席:請中選會劉主任委員說明。
劉主任委員義周:主席、各位委員。對,完全同意。
李委員俊俋:所以這一條在修法上,我們的爭議不大,把候選人的資格拿掉這個我們都同意,但是要解決技術性辭職,其實有兩個管道,第一、是落選頭遞補,但還是要符合第七十四條的規定。第二、就是剛剛講的第二十七條。看起來兩位都比較偏向方案二,就是修正第二十七條,直接把候選人的資格拿掉就解決了,是不是這樣?
葉部長俊榮:嗯。
李委員俊俋:現在技術性辭職越來越多,包括琉球鄉鄉長當選無效,辭職後,參加補選,補選後又當選,花蓮縣秀林鄉鄉長也是這樣,辭職以後又當選,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部長,依你看到底是選舉文化的問題,還是選舉制度的問題?
葉部長俊榮:剛剛提到的第二十七條,相關程度可以解決一部分問題。
李委員俊俋:就是為了要繼續當選,就先辭職造成缺額,有缺額後再補選,現在我們把這個資格拿掉以後,就不會有技術性辭職的問題,對不對?
葉部長俊榮:沒有錯。
李委員俊俋:現在我們發現越來越多類似的案例,這些案例其實是來自過去兩個部會的函釋,你們說在沒有確定之前,他還是具有資格,所以我們的釜底抽薪辦法,就是把他的資格取消掉。但是我要請教,發生原因是什麼?是選舉文化,買票的人還是繼續當選,這個情況在鄉鎮非常嚴重,這也是我個人主張鄉鎮市長選舉要廢掉的原因,我想中選會劉主委非常清楚。
再來,我要就教於劉主委,就劉主委所知,琉球鄉以及花蓮秀林鄉鄉長辭職以後的補選,選舉經費花了多少錢?
劉主任委員義周:花了多少錢我們不太清楚。
李委員俊俋:選舉經費是由花蓮縣選委會及屏東選委會處理的,對不對?你是不是能夠查一下,當初他們辦這個選舉花了多少錢?不是他花了多少錢,如果是他花了多少錢就涉及刑法了!
劉主任委員義周:我剛剛以為委員問的是他自己花了多少錢。
李委員俊俋:我的意思是,選委會辦這個補選花了多少錢?請將這個資料提供給我們,好不好?
劉主任委員義周:好。
李委員俊俋:這就是現實狀況,琉球鄉鄉長辭職,補選以後又當選。據本席瞭解,他當選以後,又有人提告他買票。秀林鄉鄉長更不用講非常出名,就是一直買票,宣告當選無效,當選無效又趕快辭職,所以這個問題必須要澈底解決。現在有個問題來了,很多人把今天的案子叫做「李全教條款」,其實跟李全教沒有什麼必然關係。請教劉主委,李全教的選區應選多少名額?
劉主任委員義周:這部分我現在沒有辦法回答。
李委員俊俋:你查一下,照理說他要符合選罷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缺額二分之一以上才可以補選,對不對?
劉主任委員義周:對。
李委員俊俋:這部分跟議長選舉完全無關,議長選舉……
劉主任委員義周:委員講的沒錯,這些案子應該是從宜蘭的林東成開始的。
李委員俊俋:所以我們今天的問題非常清楚,也非常簡單,會產生技術性補選就是因為有兩個部會的函釋,告訴我們判決還沒有確定之前都可以選,選完以後還是承認有效,釜底抽薪的辦法就是第二十七條的修正,從根本上把他候選的資格拿掉,這樣問題就解決,對不對?
另外,我再請教部長,如果他當選無效,依照現在的規定,之前他所領的薪水要不要繳回?
葉部長俊榮:依現在的規定是不用。
李委員俊俋:你是否認為應該要繳回?
葉部長俊榮:我們剛才有提到,薪水跟罰他的這兩個部分要一起處理。
李委員俊俋:其實薪資也是其中的一個考量,我是靠賄選當選的,在選上以後當然是繼續領!一個月的薪資有12萬,再加上助理補助費24萬、為民服務費2萬、還有出席費、交通費等,如果開臨時會,簽名後還有錢領,現在要被判當選無效,就趕快辭職,再補選一次,還是一樣啊!就是不斷地再重複嘛!所以這部分我們應該要澈底解決。部長是否贊成如果是賄選而當選,後來被判當選無效的人,這些錢都應該要追回來。你覺得這樣合理嗎?
葉部長俊榮:大方向也許應該是……
李委員俊俋:應該要往這個方向努力。
葉部長俊榮:要怎麼處理或是哪些法律,可能要做思考。
李委員俊俋:劉主委是否贊成要這樣做?
劉主任委員義周:我們意見也是完全一樣。
李委員俊俋:也就是說,如果他是靠賄選當選者,理論上既然法院判決確定他是當選無效,所領薪資應該都要追回。包括最出名的李慶安,她當了那麼久的民意代表,結果是雙重國籍,這些薪資都應該要追回來,這才是真正的公平正義,也才是選罷法要維持選舉的公平性的主要目的,對不對?有關法律細節,我們在討論條文時,再進行討論,但這個方向是確定的。
我請教兩位,今天有兩個方向要確定,第一個,我們直接修改選罷法第二十七條,把辭職又可以參加補選的路阻斷,這部分大家都贊成。第二個,過去因賄選而當選者所領取的薪資,未來應該用選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等各種方法把它收回來,這才是正確的方向。這兩個方向兩位都贊成,我們等一下的討論,就朝這兩個方向處理,我想第二十七條沒什麼爭議,其他部分我們再來處理好不好?謝謝兩位。
主席:請趙委員天麟發言。
趙委員天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委員。今天召委所排的議題無非就是兩件事,一個是臨時會到底要不要有一些限制?以及如果已經判決有罪,特別是賄選的部分,如果他辭職可不可以立刻再選。我們首先先針對開臨時會這件事情,我先講個人的親身經歷、慘痛經驗,現在大家都說這是李全教條款,其實民國91(2002)年)高雄市的正副議長賄選案,比台南賄選案還要嚴重,普遍性還要高,當時44位議員,34位被起訴賄選案,「一件棉被500萬」這是當時的名言,現在因為民智大開,所以大家對「李全教案件」特別關注、憤怒及不能接受而已。我可以跟大家分享當時臨時會召開的情形,因為當時我在當議員,當時我們是少數沒有涉案的議員,44位被起訴了34位,我們是絕對少數,那個時候議會召開,我都不知道官員該怎麼坐在那個地方。我們現在看到有些美國國會議員每次質詢可能是2個小時、3個小時,甚至十幾個小時以凸顯他的理念,當時每一位高雄市議員都很會演講,針對每一條法案、每一項預算,都可以演講2個小時以上,為的就是要撐開保護傘,必須不斷加開臨時會。當時的陳水扁前總統很厲害,認為一定要查辦此事,所以當時五院都動起來,在司法院方面,法官當時也說,議會開會是白天,那法院可以晚上開庭,因為不在保護傘範圍,可是議會也行文主張一天24小時之內都屬於會期。法院又主張,議會禮拜六和禮拜天不開會,就可以開庭,議會又說,對不起!在會期之內,不僅是一天24小時,而是一週7天都可以服務,也都屬於會期,所以禮拜六和禮拜天也不能出庭。在當時這種情況之下,議會就一而再、再而三地召開臨時會,不斷讓市政延宕,什麼樣的話題、什麼樣的議案、什麼樣的預算都無法通過,因為議員不想通過,希望一直進行臨時會,那時真的只能靠少數有良心、不怕死的議員。這樣的人可能會被打耶!當時要是在程序委員會堅持不能開保護傘,可能會挨揍的。當時,康裕成議員、也就是現任議長被羞辱,我們也遭到暴力威脅,不過,最後當然在幾位議員堅持下,當然還是把保護傘打破了。可是這種情況必須靠市議會自律,要是在議會不自律的情況下該怎麼辦?
還有一件令我很痛苦的事,待會可能要先請教司法院代表。我在草案中看到一個民主政治中很麻煩的地方,就是無論是三權分立與五權分立,所謂的保護傘就是不能讓執政者或司法權掌握者恣意妄為地進入議會逮捕議員,否則就會像以前的專制時代,沒有辦法行使監督權利,現在有了這項條文,我個人又對於可以召開臨時會很憤怒。但麻煩的是,如果設置一些條件去限制臨時會召開,會不會又違背憲法權力分立的原則?我心裡的天平一直找不到平衡點。既然中選會和內政部看來都沒有表示特別的意見,那我可不可以請教司法院民事廳邱廳長,到底要怎麼找到其中的衡平性?
主席:請司法院民事廳邱廳長說明。
邱廳長瑞祥:主席、各位委員。對於您剛才提到的問題,就如同您剛才提出高雄地院法官要審理本案時面對的問題。法官在面對案件時,當事人會無所不用其極地去阻撓案件的進行與判決,所以,如同您剛才提到的,儘管高雄地院要求在晚間或禮拜六、日開庭,但對造也會把所有可能用到的相關資源全都擴充上來,讓案件無法進行。就第一百二十八條第六項來講,司法院其實尊重大院的相關意見,但我們要斟酌的是,從說明欄可以看出本條目的是要避免不肖民意代表利用會期作為保護傘,也就是說,既然這裡已經這樣規定,要是民意代表下次又要求開臨時會,法院就可以不准許,只要法院不准許,法官就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及第三百八十六條進行一造辯論。目前,法院在審理相關個案時,其實在這個部分也面臨滿大的困擾,委員認為這個部分要達到衡平,其實在憲政上也有其意義,我們尊重大院決定。
趙委員天麟:您對於一造辯論的說明很仔細,而且很重要。原本一審一定要有兩造,所以議員可能認為只要一審不出庭,法官就無法做出關鍵判決,就不斷召開臨時會。您的意思是不是只要非常嚴謹地、而且仔細限縮、而非無限制地延長保護傘,透過另類途徑讓司法介入保護傘,可以非常嚴謹地,包括有賄選等罪在身的情況下,避免讓議員隨時都有理由召開臨時會,你們就會尊重立法院最後審議的結果?是這樣嗎?
邱廳長瑞祥:是,我剛才也報告過,大院審議通過法案之後,期日的變更或延展由審判長做決定,只要有這樣的規定,下次再遇到這種類型的案件,如果民意代表又想張開保護傘,我們就可以援用第一百二十八條第六項規定,不予准許,後續若經合法通知,民代卻未到庭,就可以進行一造辯論。
趙委員天麟:您的說明讓我心中的天平找到平衡點,因為過猶不及,我們不能讓議會的三權分立精神最後失衡,但這樣的補充確實也可以避免不肖、違法民意代表違法妄為、惡意濫用保護傘,保護自己的違法行為。
第二個話題是另一個很誇張的例子,而且不只李全教先生一人打算這麼做。歷史上已經有好幾人,在被判決有罪之後、定讞之前遭到停職等處分,卻透過先辭職得以再度參選。有這種情況的包括琉球鄉鄉長選舉、桃園市蘆竹區長壽里里長選舉等,不一而足,例證非常多,相關官員都因為涉及貪瀆、賄選等案而辭職,之後再度參選,最荒謬的是又當選了!當選之後,即使判決有罪定讞,對他來說也沒有影響了,除非入監服刑,否則他還是可以繼續任職,這是民主政治中最大的荒謬與荒唐。針對李全教案,剛才李委員俊俋還算出,李全教先生被停止職務之後,仍然坐領乾薪與助理費,這已經很荒謬了,最荒謬的是,李全教先生認為二審判決可能會輸,馬上辭職,偏偏該選區竟然又只有他一位議員,不受不到二分之一缺額不予補選法規的限制,基於他目前在地方上的惡勢力,甚至他的賄選惡習,如果他再選一次、也再度當選,我認為會成為當代民主政治史上荒謬至極的一種做法,這樣的修法,就是所謂的「李全教條款」、就是要防堵他。剛才竟然還有國民黨委員試圖為他開脫,主張再多召開幾場公聽會藉機拖延,那就是在護航李全教的惡性習慣。我就不點名是哪一位委員,反正大家透過直播也看到了。我聽了之後,實在覺得很荒謬,不敢想像竟然有委員敢這樣講!我認為開公聽會就是要為李全教護航,讓他趕快辭職,讓這項條款限制不了他。所以,我想請教內政部葉部長,您支不支持立刻透過修法避免正義遲到?
主席:請內政部葉部長說明。
葉部長俊榮:主席、各位委員。對於委員講的這些現實案例,我們也感受到確實是這樣的狀況,應該設計一些方法加以防堵。對於第二十七條這樣的修法方向,我們非常認同。
趙委員天麟:謝謝。
現行法律規定,儘管尚未判刑確定,但先讓李全教先生停止職務,其實就代表我們堅決反對賄選行為,所以才會立法規定,即使尚未判決確定,涉案人仍須先停止職務,因為他可能已經有汙點,除非判決無罪,才會恢復職權,這是選罷法的規定。而我們現在要進一步防堵的是當事人辭職再參選的權利,請問中選會劉主任委員,您是否支持這樣的做法?
主席:請中選會劉主任委員說明。
劉主任委員義周: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支持,但是對於委員形容這叫「李全教條款」,我就不太同意,因為我們在101年即提出修法,也就是為了防堵這個漏洞,我們在101年就提出建議修改法律了。我認為,對於制度上不合理的狀態,本來就應該馬上處理。
趙委員天麟:我支持主委的說法,不能稱之為「李全教條款」,因為你們早在101年就提出修法,而現在已經是105年、也就是西元2016年。我們回想看看,為什麼中選會在四、五年前就提出這樣的說法,我們也都支持這樣的修法,修正案卻遲遲沒有通過?就是因為當時的多數黨不讓法案通過,也因為沒有辦法修法,就在這樣的過程中,又讓很多人也過關,重新參選。所以,我個人的結論與看法是支持召委,也要求召委今天就要處理這個條款,就算不叫「李全教條款」,但既然李全教先生現在就可以適用,我們就要防堵他,不能讓這樣的惡行與民主政治的汙點繼續存在。
主席:請莊委員瑞雄發言。
莊委員瑞雄: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記得日前審查難民法時,內政部葉部長也非常開明地提出一些自身看法,你曾經提到,對於政治難民,你抱持開放態度。最近,銅鑼灣書店店長林榮基事件被炒得沸沸揚揚,他在21日接受公視節目「有話好說」專訪時被問到,會不會出國尋求政治庇護,結果林榮基回答想來台灣!我看了之後馬上想到,內政部葉部長的事情又來了。林榮基先生這樣講,對台灣來說當然是好事,算是他對我們的肯定與認定,因為他相信透過選舉產生的台灣政府。而我要就教葉部長的就是,現在難民法尚未通過,林榮基如果真的要求來台,您的看法如何?
主席:請內政部葉部長說明。
葉部長俊榮:主席、各位委員。如果是來觀光,我們當然都歡迎,隨時都可以。
莊委員瑞雄:觀光本來就沒問題,大家都可以來,連共產黨員都可以來啊!
葉部長俊榮:對。但如果有其他目的……
莊委員瑞雄:如果是尋求政治庇護呢?
葉部長俊榮:如果是這樣,我們就要儘早把整體機制建立起來,建立機制之後,就可以處理個案。
莊委員瑞雄:這個答案還算可以過關。
本會今天修正選罷法,希望把破洞補好。請問內政部民政司林司長,6月16日,也不過幾天前,你在澎湖參加了一場全國正副議長聯誼會,對不對?
主席:請內政部民政司林司長說明。
林司長清淇:主席、各位委員。是。
莊委員瑞雄:在會中,南投縣議會提出一項提案,對不對?
林司長清淇:對。
莊委員瑞雄:我從報紙上看到,該提案要求內政部轉給中央選舉委員會,請問中選會劉主任委員,你有看到這則新聞吧!
主席:請中選會劉主任委員說明。
劉主任委員義周:主席、各位委員。我有看到新聞。
莊委員瑞雄:我也看到了。該提案除了要求中選會,也要求立法院研議修法,目標就是根據選罷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有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與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行為的當選人,簡而言之,這些全部都是處理賄選的相關條文,而該提案希望將規定改為中選會、檢察官或同一選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刑事一審判決有罪起三十日內向所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司長,有這件事吧!
林司長清淇:有。
莊委員瑞雄:你的看法如何?
林司長清淇:我們已經向他們說明過了,根據選罷法規定,選舉訴訟必須在選後6個月以內審結,而這項提案包含民事與刑事兩方面的問題。
莊委員瑞雄:你知不知道南投縣議會的目的是什麼?大聲說,沒關係。
林司長清淇:沒有,我只是覺得,這個部分……
莊委員瑞雄:連這點你也不好意思說?
林司長清淇:我已經在會中向南投縣議會說明過,針對這個部分,其實大家都已經審慎討論過,都認為不大可行。
莊委員瑞雄:既然你不敢講,我請司法院民事廳邱廳長和法務部法制司蔡檢察官講給大家聽。我當律師也當了20年,在修正本法時,我有很深的感觸,民事一審、二審根本就是在打耗時戰!我認為南投縣議會這樣的提案,最重要的爭執點不過就是刑事一審與民事二審時間點之間的賽跑而已。請問司法院民事廳邱廳長,你的看法如何?
主席:請司法院民事廳邱廳長說明。
邱廳長瑞祥:主席、各位委員。選罷法是中選會的職權,但委員剛才提到,根據第一百二十條第三項,檢察官或落選者在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就得提起民事訴訟了,另外還可以提起刑事訴訟。一般來講,民事訴訟的進度大概會跑得比較快。
莊委員瑞雄:對。
邱廳長瑞祥:民事訴訟過程通常比較快,會造成一種情形,就是根據第一百二十條,可能基於證據法則,在刑事上判處無罪,但大院已經想到這種情況了,所以才有第一百二十條第三項,規定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確定之後,不因同一事由經刑事判決無罪而受影響。
莊委員瑞雄:所以,南投縣提案的目的為何,你知不知道?議員們都很精明,希望透過修法,規定刑事一審判決必須在當選者名單公告之日30天內為之,這樣似乎給外界一種刑事訴訟進度很慢的感覺。當然,偵查應該毋枉毋縱。我認為檢察署的進度應該會比較快,但進入刑事審判系統之後,就開始拖延了。所以,對於這類案件的審理,本席有一個特別的感觸。
請問內政部葉部長,以你的高度怎麼看?在全國正副議長聯誼會中,除了通過南投縣議會提議的修改公職人員選罷法提案,並要求內政部配合之外,還通過基隆市議會提案,建請內政部落實地方自治。這就是要求內政部不要自以為是、有過多行政指導。請問林司長,你回到部裡之後,是否有向部長報告此事?
林司長清淇:我還沒向部長報告,因為文也還沒到。但是我剛才已經說過我回應了地方議會,我們是依據法令給予適當指導,地方議會也只能接受,情況大概就是這樣。我也告訴地方議會,我們會將相關訴求納入修法考量,逐一檢討。
莊委員瑞雄:立法院過去經常遭受批評,當然現在也有很多批評,但至少陽光進來了,國會現在已經在改革了耶!反觀公督盟要求到地方議會攝影,還不得其門而入,現在地方議會甚至要求內政部不要自以為是,不要伸手干涉、提供行政指導云云。本席認為,政治本來就該公開、本來就該透明,所以,司長應該當場回覆地方議會,而且,未來只要你們有派員列席,就應該當場跟他們說明。
林司長清淇:我說明過了,而且是當場表達我們的意見。
莊委員瑞雄:當場表達意見了?
林司長清淇:是。
莊委員瑞雄:國內政治要清明,因此立法院儘管受到嚴格監督、被賦予任何期待,我們都照辦,這些都是合理的,但不要忘了地方這一塊,尤其今天要修的法,其實是101年提出來的案子,卻直到現在都沒有敲定,就民眾的角度來看,到底會覺得誰無能?是覺得立法院沒辦法、還是行政部門意志不堅、無法極力堅持自己的主張?所以,今天審查這部法令,特別讓我有這樣的感受。內政部的立場應該非常清楚吧!
葉部長俊榮:對,我們的看法很清楚,就是支持第二十七條這樣的規定,這點非常重要。
主席:請徐委員榛蔚發言。
徐委員榛蔚: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上星期天,內政部葉部長曾抱怨沒有完整的時間,因為都被綁在立法院,沒有時間整理內政部包山包海的業務。但是在立法院,每一位委員身後都代表大量民意,而政府要做的就是傾聽民意、解決民困,所以,委員濃縮在10至12分鐘,將地方上的聲音傳送給部長,其實是很好的溝通,也為部長減少了很多下鄉傾聽民意的時間。
本席也提出兩件案子,可能會對於部長在推動政務時,如何讓中央政府使人民有感有非常大的助益。禮拜一,本席在本委員會提出一項原保地土地測量員與土地增劃編的相關提案,對於原保地的土地增劃編業務,部長可能比較不清楚,本席在此稍加解說,因為這與內政部地政司比較有關係。今年、也就是105年的3月31日,以花東兩縣來說,大概一共有8,187件原保地土地增劃編案。土地增劃編的測量員屬於地政人員,編制在各地方政府的地政處。這些土地測量員除了執行其他業務以外,還有一項業務就是土地增劃編。可是,現在有待增劃編、分割的土地還有這麼多,以一名專案土地測量員每天只能安排兩案測量來計算,而且不間斷,也要花17年才排得到測量,這還是以現有8,187件保守計算。可是,土地增劃編業務量日日在累積、天天在成長,如果要讓原民保留地的正義得以實現,讓人民更有感,內政部可能可以在這個部分加重執行力道。
本週一,原民會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已經向本席表示,明天、也就是23日會與內政部協調、溝通,研議本案,但本席還在今天審查選罷法的會議上撥出時間說明,就是因為非常重要,因為案子不斷增加。你看,假設送件的是一名50歲女性,以平均幾乎要等20年計算,等她的土地排到可以測量,她也已經70歲了,搞不好還排不到。所以,行政院可不可以專案研議,也就是由原民會夷將‧拔路兒主委這邊提出專案,內政部地政司協助,再徵詢人事總處是否要編制人力。無論做與不做,都必須解決這個問題,因為這個問題太嚴重了!這是第一點。
主席(莊委員瑞雄代):請內政部葉部長說明。
葉部長俊榮:主席、各位委員。您要兩件事一起講完,還是要我先就這個問題回答?因為您剛才提到有2件案子。
徐委員榛蔚:是,我繼續講第2個問題,是關於跟蹤騷擾專法的問題。內政委員會日前同時對社會秩序維護法與跟騷專法進行詢答及討論,後來,內政部決定要制定專法,不曉得這項專法目前的進行狀況如何?以上2個問題,請部長先回答。
葉部長俊榮:首先,只要是我能了解到的內政部相關業務,對於委員的意見,我都會非常重視,所以,我會盡力去了解。不瞞您說,關於第一件案子,根據地政司剛才提供給我的意見,看起來好像只能說不行,但我現在不想在這裡說不行,我一定要再進一步了解細節之後再向委員回覆,這樣才是負責任的做法。所以我不願意按照手上的資料念出「因為……,所以是原住民……」,但也請您讓我去了解一下。我們一定會按照既有機制處理,並且特別了解此事的內涵,該怎麼做,也一定會告訴委員,這樣好不好?這是針對第一個案子的回應。由於其中牽涉到很多與原民會之間的計畫,所以我在這裡先這樣回答您。
第2項議題是關於訂定專法,對我而言,也是讓我又了解一項新的業務、新的事實,謝謝委員的指教,對於這樣的立法方向,我會再加以了解。
徐委員榛蔚:上一次,我們在討論後達成一項決議,就是要由內政部成立專法,重點是制定專法,既然有決議,就請部長朝這個方向去做。
葉部長俊榮:我會加以了解,並且做最好的判斷與銜接。
徐委員榛蔚:關於第一點,就是以專案處理土地增劃編的部分,無論有沒有辦法透過國考開缺,還是要委外處理,問題都一定要解決,無論用什麼解決方式,本席都可以接受,但問題就是必須解決,讓原保地的增劃編速度加快,不要日積月累,任憑案子愈積愈多,這實在不符合土地正義。
葉部長俊榮:我會了解。
徐委員榛蔚:好。
另外,我們今天討論公職人員選罷法。狹義的公務員指的是透過國家考試或公務人員資格考試及格者,民選人員則屬於廣義公務員,對於這個部分,你認同嗎?
葉部長俊榮:廣義與狹義就依照個別法律規定,可能各有定義,但是請您繼續發言,我再了解一下您的意思。
徐委員榛蔚:是。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停職不等於有罪認定或確定吧!我們現在經常提到「無罪推定」原則,就是在訴訟尚未判決前,所有被告都享有法定權利,聯合國等國際公約也確認這是必須保護的基本人權嘛!以公務人員俸給法來說,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發以半數本俸,至其復職、撤職、休職、免職或辭職時為止,這個部分是在談薪俸。那我們今天討論的是,如果判決確定,這些薪俸或津貼都要追回,是不是?
葉部長俊榮:這只是方向,但我們剛才也報告過,這一類要討論的相當多,不只是您提到的公務人員俸給法,許多相關法律針對不同職務也都有規定,比如說縣市首長與地方民選議員,都有不同規定,我們要一一檢視。
徐委員榛蔚:這個精神,其實我們可以認同,也就是在判決確定的情況下追回薪俸。但如果還要再罰鍰,是否就違反剛才中選會在報告中也提到的「一事不二罰」的原則?因為根據修正案,在判決確定之後,還要處分薪資同額罰鍰,是不是這樣?這是不是我們今天要討論的?
葉部長俊榮:委員,針對相關罰鍰與薪資,我們在報告時都已表述我們的看法。
徐委員榛蔚:所以,內政部也認為追回本俸是合理的,我們也都認同這個精神,但是要由法院還是行政機關追回,還沒有確定,必須做權責的區分,是不是這樣?
葉部長俊榮:在審查個別條文時,應該會再討論。
徐委員榛蔚:另外,在補選部分,如果是有案在身的情況,例如昨天新北市李婉鈺議員就因為同選區前一名當選議員被判賄選,以遞補方式成為議員,但是,如果是在訴訟期間,民選官員尚未被判決,就像林委員俊憲提議的,讓落選者遞補,這樣是不是違反了憲法規定以及人民有選舉與參選權利的憲法精神呢?還有,是否也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本席認為,針對這個部分應該召開公聽會,參酌專家學者的意見,而不是今天提出、今天就做決議,請部長和中選會劉主任委員參酌。
葉部長俊榮:謝謝,我們的意見其實都表示得很清楚。
主席:請賴委員瑞隆發言。
賴委員瑞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前兩天我看到一則新聞,不過我先請教內政部葉部長,目前在兩岸共同打擊犯罪的溝通上有沒有遇到什麼問題?
主席:請內政部葉部長說明。
葉部長俊榮:主席、各位委員。你要問我兩岸的問題?應該……
賴委員瑞隆:我是要問在警察合作這條支線有沒有遇到什麼樣的困難,例如在共同打擊毒品、打擊犯罪等範疇,兩岸警方在溝通上有沒有遇到什麼問題?
葉部長俊榮:應該說,兩岸在警察合作方面一直有些基礎,但最近也許因為一些狀況,處理的力道沒辦法那麼強。
賴委員瑞隆:所以,在警方的合作上,包括最近與柬埔寨警方之間應該還是持續在溝通吧?
葉部長俊榮:持續溝通、持續進行。
賴委員瑞隆:與大陸公安的溝通也持續嗎?
葉部長俊榮:都持續進行,但是在處理上還是面臨比較多問題。
賴委員瑞隆:是因為兩岸關係的疑慮導致合作發生困難吧!
葉部長俊榮:對,但我們還在努力。
賴委員瑞隆:17名在柬埔寨涉及詐騙台籍嫌犯的遣送問題,固然不是由您主管,但您這邊有沒有得到比較具體的消息?柬埔寨似乎決定要將他們遣送到中國大陸吧?
葉部長俊榮:對,現在延後了。
賴委員瑞隆:有進一步的消息嗎?
葉部長俊榮:這件事以外交部掌握得比較多。
賴委員瑞隆:部長,還是請警方持續努力,無論兩岸關係怎麼發展,警方之間的合作,不論是與東南亞國家或與大陸之間,應該都要持續。
葉部長俊榮:儘管我們既有量能有限,我們其實還是一直嘗試將有限的量能發揮到最大。
賴委員瑞隆:對,我想,對於維護治安,大家應該都有高度共識。
葉部長俊榮:我們一直希望儘量發揮量能。
賴委員瑞隆:這個層面上的合作應該不會受到任何因素影響吧!
葉部長俊榮:我們一直努力在做。
賴委員瑞隆:再回到今天要處理的法案,前面也有多位委員提到,不管是之前秀林鄉長辭職後的補選到琉球鄉長,甚至望安鄉長事件,我看了內政部與中選會的報告,對這個部份似乎比較有共識,你們都認同原本有個洞,很多政治人物涉及當選無效訴訟,判決確定之後,都利用這個漏洞,馬上辭職再參與補選,如果選上,就形同躲過刑責。我想,大家都有高度共識,這個漏洞應該補起來,才能維護司法尊嚴以及民主制度中的公平正義。我想,我就不再特別討論這個部分了。
我想談的是其他幾個看來似乎仍有爭議的部分。首先是關於薪資,如果民選官員一審被判有罪,被停止相關職務,是不是還能繼續領取相關費用,內政部對於這一點似乎態度比較保留,是不是?
葉部長俊榮:我只是強調,相關法律的連動性可能要注意,因為選罷法原來並沒有針對薪資相關事項加以規定,基本上,它是針對選舉的相關法律,倒是其他法律對於薪資有相當多規定,如果大院決定要往這個方向修法,我們就要盡責任地提醒委員還有其他現行規定,必須研究要怎麼處理。
賴委員瑞隆:部長,你個人支持這樣的方向嗎?如果官員一審被判刑,觀感上確實不好,畢竟如果在司法上一審有罪,大概也相當程度地確定了,在這段期間,官員不宜持續支領這麼高的薪俸,而且,對於政治人物,我們也應該設立比較高的標準,要是在這個時候,官員還領取這麼高的薪俸,老百姓可能認為不妥,甚至在判決定讞之後,這些錢可能不見得追得回來。所以,假設在這段時間之內,政府還不斷支付薪俸,相信人民的觀感是不好的,不知道部長對這個問題的看法如何。當然不一定要在本法修正,但是您怎麼看這件事?
葉部長俊榮:我非常尊重委員們提出的這個方向。
賴委員瑞隆:好。
剛才部長提到的公務人員俸給法其實已經規定相關制度,就是針對停職期間的公務人員,一樣可以發給半數本俸。我剛才也提到,在制度上,不是完全沒有可以做的,例如過去也曾經有一些不肖老師做出侵害學生的行為,引起民眾不滿,但依照剛才提到的公務人員俸給法,這樣的老師儘管被暫時停職,不能工作,也一樣可以領半薪,社會上對這種制度的觀感也是不好的,在2009年,也發出了比較大的聲音。在2010年,我們也通過教師法第十四條修正案,其中提到,教師被依相關規定停聘以後,停聘期間不發給本薪,若是調查結果顯示無此事實,並回復聘任之後,再補發全部本薪。可見,過去已經建立了相關制度,我相信,對政治人物的標準其實要設得更高,而且,如果可能涉及賄選等罪行,其實都是很嚴重的違法狀態。我認為,如果我們對於教師都可以用這樣的標準處理,甚至立法規範,對政治人物就應該用更高的道德標準處理,也比較符合人民期待。同樣地,民選官員在判決期間的薪資問題並沒有在俸給法中規定,而是採用後法或特別法的方式制定標準,那我覺得其實可以評估在選罷法中對政治人物設定比較高的標準,相信比較符合多數人心目中的公平正義。不知道部長看法如何?
葉部長俊榮:我只針對選罷法來說,我對這樣的方向是認同的。至於怎麼做,我們會再研究最好的方法,包括是要在選罷法中制定,還是要訂在其他法律。
賴委員瑞隆:這些意見就提供給部長,請您一起思考,好不好?我也提出教師法修法當時的立法說明,在當初的修法理由中其實都帶到了,就是當時的制度顯然有失社會公義,也引發諸多輿論批評,因此基於這樣的立法精神修改了整部教師法。這樣的精神應該也提供給內政部參考,希望內政部能夠衡量整個實際狀況以及台灣輿情,回應人民期待。
今天林委員俊憲也提到辭職後的遞補問題,內政部的態度似乎也傾向保留,是嗎?
葉部長俊榮:我們比較希望注意到因果關係,尤其在判決尚未確定時,就在這個時點上遞補,會不會有其他問題,都還要考慮,所以,我們對於這個部分的態度比較保留。
賴委員瑞隆:請問部長,在您的經驗中,有沒有政治人物在當選之後辭職?當然中選會劉主任委員也許也可以提一下,你們有沒有什麼樣的經驗,政治人物在好不容易當選之後卻主動辭職?
葉部長俊榮:這就是我們剛才提到的第二十七條要處理的情形。
賴委員瑞隆:對,除此之外呢?這當然是一種情況,只要第二十七條修正通過,就可以填補這個漏洞。至於剩下的部分呢?還有沒有什麼原因會導致當選人辭職?過去有沒有什麼例子是政治人物辛苦選上之後卻願意主動辭職的?
葉部長俊榮:委員,您有選舉經驗,也許可以指導我。
賴委員瑞隆:我還沒有辭職經驗。
我想探討的是這種行為是基於什麼動機,一個政治人物這麼辛苦地選上,卻主動辭職,我相信一定有原因,否則,一般來說,政治人物與選民之間是有付託關係的,當選了任期就是4年,照理說,當選人無論如何都應該把這4年做完,而且要盡力做好,但是他卻先辭掉,一定有原因。也許,這個部分還不急於現在定案,但我希望部長或主委可以思考一下,政治人物當選後辭職,一定有其緣由,是否可能以更好的方式堵住其他漏洞或問題點,也能讓整個制度更公平?我還有一點發言時間,請中選會劉主任委員也說明一下。
主席:請中選會劉主任委員說明。
劉主任委員義周:主席、各位委員。對於剛才提的問題,我們建議,針對第二十七條的部分,不管他是什麼原因,或是怎麼個想法,反正就是堵掉,當然也有其他原因,比方說,他當選立法委員,辭職當部長去了,這樣也可以,可是我們現在要堵掉那種有其他想法的人,我想修第二十七條應該足以……
賴委員瑞隆:如果他辭掉去當部長,那遞補的部分呢?
劉主任委員義周:往往沒有遞補,我想遞補制度的建立,當初立法是考慮這個人當選是因為不法的原因,我們現在把他侷限在賄選,如果他不賄選,可能是另外一個人當選,所以我們是還給那個人一個公道。
賴委員瑞隆:主委是認為,第二十七條修了以後,基本上可以堵掉多數的漏洞?
劉主任委員義周:我們覺得是可以。
賴委員瑞隆:好,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其邁發言。
陳委員其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選罷法的規定裡面,缺額遞補是屬於特殊規定,通例則是補選。在選罷法歷屆修法過程中,當初在立法院提出,賄選判刑確定,缺額遞補的人,就是賴清德委員,這是一個特別規定,為了杜絕賄選歪風,打擊黑金政治,提出的一個特別立法,所以有他的時代背景。這個法提出來,到立法院修正之後,造成很多因為買票,在當選無效之訴確定後,就出缺遞補,在某種程度來講,對於整個臺灣的民主政治有相當正面的幫助,當時的提案委員就是賴清德委員。這個法大概施行了一段時間,雖然在施行過程中,也碰到很多問題,就好像法令有所疏漏,立法者當然要補足其疏漏,讓這個制度能夠更健全;讓整個臺灣的民主政治,能夠有比較健康的發展;讓黑金政治能夠杜絕。現在問題就來了,不管內政部也好,中選會也好,我們應該以敵為師,就好像警察抓小偷,要把小偷當成是你的老師,才知道這個小偷到底怎麼偷東西?詐騙集團是怎麼去詐騙?買票者到底怎麼買票?黑金政治者到底怎麼樣玩弄法令?我們以敵為師,就抓漏把這些漏洞補起來,才是作為一個政治人物或國會議員,應該要做的事情,這是我的看法,不曉得部長的看法怎麼樣?
主席:請內政部葉部長說明。
葉部長俊榮:主席、各位委員。非常同意委員的想法,不管任何政策、任何立法,若不從背後的結構及脈絡去掌握,很可能變成形式式的處理,所以完全同意委員的想法。
陳委員其邁:臺南市議長李全教從2014年12月31日開始,一會兒聲請法官迴避,一會兒抗告,這些都是在現行法令規定中所臚列的權利和思想,然後玩弄法令,原本選罷法規定,大概6個月要完成審理,可是時間一拖再拖。雖然今天有幾位委員提出修法,但這不是針對李全教,不過從這個個案,或從剛剛李俊俋委員提到花蓮、屏東兩個個案來看,事實上,我們現行的選罷法有很多漏洞,所以要替它補起來,這不是民進黨針對國民黨特定候選人,也不是任何黨派的意見,要做所謂的政治追殺或政治打壓。
我們再看2015年11月11日蔡正元委員所提的案,我把這個文字向各位做說明,他在2015年11月11日,針對選罷法第二十七條提了一個修正案,提到有部分遭提當選無效之訴的當選人,利用辭職的方式,得以繼續參選該次公職補選,質疑嚴重違反選舉公平性,所以他認為要修法。再者,依本法規定,地方民代當選人,若被判決當選無效確定,即由同選區最高票候選人遞補,若當選人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後,即自行辭職,則同選區最高票人便無法遞補,造成遞補人權益嚴重受損,所以他認為要修法。我們可以看出,這個案的修法,不是民進黨提的,國民黨也有提,只是適用的對象因為個案不同而有所不同,換句話說,假如有缺額,就是在確定當選無效之訴前辭職,應該不能讓他繼續參與整個民主政治的選舉,因為他辭職沒有理由,同一個職務,辭職之後,又選同樣的職務,等於在鑽巧門,所以這個洞要把它補起來。為什麼要有特別規定,由出缺者遞補?就是在打擊黑金政治,包括過去賴清德委員所提的案,到現在理論上就是這樣啊!我們過去在實務上怎麼運作?在96年的時候,當時內政部函釋說,假如他在確定前辭職,就不能補選,要等到他遞補,104年又做了一個變更說,沒有,要看他的時間點,到底是辭職先,還是確定先,假如在確定前辭職,這個就補選,有不同法令的解釋。
我覺得在整個民主政治,或在地方實務上,應該在這裡做很清楚的規定,才不會衍生爭議。在104年持不同意見的理由,剛好是東吳大學政治系或法律系的學者,如果我沒有記錯,這是陳清秀教授的主張,他認為應該要遞補,所以一來是抓漏,把這個漏洞補起來,二來落實地方民主,我比較同意這個是遞補。我不曉得,有沒有說服部長或主委?因為他們辭職理由不明。
葉部長俊榮:委員講得非常好,遞補這樣的制度,等於是原來補選制度之下,根據當時……
陳委員其邁:當時立法緣由就是這樣。
葉部長俊榮:在這樣的背景之下,所以有遞補,對於賄選人或褫奪公權為了復權,這兩種例子才做遞補。
陳委員其邁:對。
葉部長俊榮:但現在討論的問題,不是這個問題,前提要件是「確定判決」,那個時間點的問題。
陳委員其邁:我的意思是說,假如當選無效之訴,在法院審理時理由很清楚,就不會有你們剛剛講的,不知道他辭職的理由是什麼?不知道辭職理由是什麼,這個不管,但又回來參加同一個選舉,這會沒有鬼?頭殼壞掉才會做這種事情,就是在規避我們剛剛講的相關事項。
葉部長俊榮:對於第二十七條的部分,我們是透過那樣去處理,至於遞補的部分,主要是強調判決還沒有確定,主要是這裡。
陳委員其邁:我的意思是說,如果一審已經判決當選無效,但在二審尚未判決之前,他就辭職了,這個部分是遞補。
葉部長俊榮:如果訴訟的程序能夠有相當程度的時間,不要過度拖延,可以減緩這部分的壓力。
陳委員其邁:這個等一下再討論,我還有其他的問題想請教。假如我考試作弊沒有被抓到,結果考上台大,然後在這4年,甚至3年,因為特別用功,所以3年就拿到台大文憑,譬如3年就從台大法律系畢業,但畢業後被抓到我之前考試作弊,在這種情況下,我的大學文憑有沒有效力?請問大家的法律見解如何?
主席:時效超過,有效。
陳委員其邁:3年時效超過,那碩士班呢?如果考上碩士班是兩年,就很快了,這會怎麼樣?你們怎麼都不說話,有台大法律系教授,也有司法院民事廳廳長,還有劉義周老師,請問大家有什麼意見?這個文憑當然無效!因為他是考試作弊。
主席:請中選會劉主任委員說明。
劉主任委員義周:主席、各位委員。我理解,教育部會把他文憑撤銷。
陳委員其邁:對啊!所以立委因為賄選當選,不當得利的部分,當然要返還,為什麼李慶安會有那麼大的爭議,因為討不回來,所以法律上要明定,針對賄選事項,或其他不法手段取得民代或相關公職身分,因為不當得利要返還,這很正常啊!我舉這個例子是告訴大家,教育部是這樣規定,實務上也是這樣處理,所以為了端正選風,在刑事的部分,我認為還要把相關罰鍰提高,等同他原來的薪水,這樣才能夠嚇阻賄選,所以特別規定,這樣很合理,沒有什麼不合理啊!為什麼不當得利,就不追回呢?這是我的意見,提供給各位參考。
主席:請姚委員文智發言。
姚委員文智: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剛陳其邁委員把我們要談的,大概都談完了,也不曉得要問什麼?以後應該規定主席最後問才行。剛剛最後一點,他可能時間不夠,但我們真的希望把類似資格自始不符,或中間有隱瞞或其他侵犯法律的行為,所得到的不管是薪水,或不符合比例不符合公義社會所追求的原則,都應該要想辦法追回,不論是我們今天討論的選罷法,或地方制度法,對於所有的競合,這都是一個原則,葉教授應該比我們還要清楚。葉教授跟葉部長有不一樣嗎?我講葉教授是他的法律素養,在討論條文的時候,我相信可以好好來談,現在就不問了。
我早就說過,內政部是包山包海,那天我總質詢的時候,由於時間不夠,但我真的很想把都更的事情,尤其是把都更作為經濟建設一個很重要的指標,就是都市再生產業的觀念,我希望藉這個機會,也讓部長清楚了解,好不好?坦白說,討論選罷法這些,都算是擦屁股的工作,就是亡羊補牢,把它調整好,但新政府不能只做擦屁股的工作,要能夠全面性,像一艘艦隊往前邁進,追逐我們的夢想,做造福百姓的重要工作,我想待會陳超明也是這個方向。
由於那天時間不夠,今天就藉這個機會讓大家看一下投影片,這是我擔任立委一直希望不斷推動的事。這是土壤液化的情形,我們在地震中討論很多,以臺北市來講,地震規模5的時候,有281棟會全毀;規模6有1,373棟;規模7有4,846棟,這是地震中心的資料。坦白講,這些隨時都可能發生,我們在這個委員會不曉得都地震過幾次了,所以真的要把它當做非常重要的事情,居安思危來推動。那天我有提到,我們一年只能更新大概不到500戶,假使一棟有20戶,算起來真的寥寥可數,實在太慢了,但是屋齡30年以上的有116萬戶,有那麼多房屋要面臨地震的威脅,更不要談都市的美學發展了,所以效率真的是太慢了。根據媒體統計,要把臺北市整個做完,需要2,300年。我覺得做一個政治人物,做到內政部長這樣的位子,或者是新政府,都應該面對這個問題,想辦法把它解決掉,如果舊有的法律制度體系,回過來審視,真的沒辦法做到,坦白講,我覺得應該要放棄,這就是我為什麼認為都更條例可以到此為止,應該變成兩部法令,好好的大刀闊斧,在有組織、有預算、有資源的情況下,調整心態好好來做。
其實,最主要的是,大規模都市再生進行的時候,就可以擺脫現在像孤島式的、隔離式的、獨棟的情況,若把都市中真正窳陋、破敗不堪的地方丟在一邊,這是自我感覺良好的都更模式。當政府真的下去做的時候,包括社會住宅的提供、長照空間的提供、我們需要的綠地、配合公共運輸、停車空間,甚至現在要節電,智慧節能除了本身也是一種產業之外,對節電真的非常有幫助,如果採行,平均3年下來智慧節能的投資,以後電費大概都可以節省一半以上,這對夏天的限電壓力也是非常有幫助。最主要的是,我剛剛說的那個產業,光是限建、限高面積就有3,000公頃,我們是講臺北市松山機場,如果它可使用面積只有1,500公頃,法定容積只有225%,我們不用太多,但是可發展的樓地板面積可以達到一千五百多萬坪。這一千五百多萬坪,因為都更獎勵的關係會再增加50%,光是限建區的產值就可以達到10兆元。這個很簡單,就是向天借地啦!現在我們的天空都被限制住了,但是臺北市真的沒有必要那麼矮,臺北市現在是S size,我認為未來應該要發展成M size,也不用太大,我不是要高樓林立,不要!而是要在安全環境、宜居、實現各種價值的目標底下,把它發展得高一點,變成中型城市。這也能解決剛才講的防災、都市改造與美學等問題,畢其功於一役。但重要的是它的產值,這10兆元是只有限建區喔!在限建區以外,它外溢的效果更高。
部長知道我們國家一年的GDP是多少嗎?沒關係啦!2015年約為16兆元,所以我剛才說的10兆元產值會影響很大。
主席(陳委員其邁):請內政部葉部長說明。
葉部長俊榮:主席、各位委員。我覺得可以貢獻很多,真的!
姚委員文智:10兆元的產值,假使我們分20年完成,1年是5,000億元。這些都是內需產業,能提供國人工作機會,而且這些資金可以由民間來投入,我們一年只要能創造5,000億元的產值,以2015年來計算,對GDP的貢獻度可達2.94%。所以在我們討論保1%、保2%的同時,努力推動這個產業可以解決我們迫切的問題,追求我們在此安居樂業的生活,我覺得……
葉部長俊榮:你那天提到這可以作為第六創新產業,我覺得滿有創意的。
姚委員文智:除了蔡主席提出的亞洲矽谷、智慧機械、國防產業及綠能之外,這可以列為第六產業:都市再生產業。如果整個行政團隊(尤其是主管單位內政部)能有這樣的認知,坦白講,我們的經濟不可能壞啦!那這個問題需不需要做?這當然是非常迫切的!因為地震隨時會來,不要每次地震來襲之後,大家就在媒體、電視上哭哭啼啼討論了一個月,之後又忘了,我不希望這樣子。
很不好意思,這脫離了我們今天的主題,但是因為那天總質詢時,後半段我沒有講清楚,而此議題又與內政部密切相關,所以我要藉這個機會再講清楚。我希望政府在討論都更條例修正案、未來中央和地方的都更組織以及都更基金時,能把它當作第六大重要產業。
葉部長俊榮:你剛才提到的是方向性、前瞻性以及往後我們要為臺灣做的事情;相對地,有些事情的處理真的是比較偏消極面,傾向於避免負面問題發生。你剛才點到我心裡上一個相當大的焦慮,我們應該花多一點時間思考,提出好的方向、好的政策並具體實現。我有感受到你的想法和願景,尤其是你所提到的都市再生這個觀念,相對於我們一般講的都更是零星、個案、點狀的處理,這是比較大規模、大街廓的構想,這個大方向我已經掌握到了。只是現在很多事情我並不是從頭開始做,而是從中間切入,所以在現實面,我要請委員多幫忙,在我們是從中間處理的情況之下,要怎麼樣把你那個好的想法具體實現,我還要多多向你請教,好不好?
姚委員文智:不會啦!部長,不必把我們自己視為接續者,我們隨時可以斬斷過去,重新再起,追逐夢想,實踐我們從政的理想,我覺得這是最重要的。雖然我們經常在做一些亡羊補牢的事,有時候會像八爪章魚一樣,每天耽誤在這些事情上,但是真的不要忽略了我們往前追逐夢想、發揮貢獻的動能,謝謝。
葉部長俊榮:謝謝委員。
主席:請林委員麗蟬發言。(不在場)林委員不在場。
請陳委員超明發言。
陳委員超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聽到姚文智委員關於都市再生的發言,我非常地認同,他是越來越具有臺北市重要影響力的人士,所以他一講話,新聞記者就拍他;我一講話,新聞記者就跑了!可是我也很關心這個問題,所以我仍然要強調,都市更新、社會住宅不能只往六都集中,一定要分散,以發揮它的功能。你要永遠記得,政治學有一句話,在人口多的地方,你解決一個問題以後,會再發生另一個問題。你不要以為我們非六都的人對這個議題沒有研究,我剛才簡略地看了報告,我也要向部長提出一個建議,你可以參考加拿大的做法,在高級豪華住宅區裡面,他們一定會保留一塊土地作為社會住宅,這叫做共生,不要把一棟樓的住戶分成好幾種人。剛才姚文智委員的報告提到一般民眾、社會民眾和豪宅民眾,那樣做絕對不會成功啦!為了你的前途,我提這個建議,你要感謝我。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不要地震來了,大家才在呼天搶地,要求防災型都更,其實你趕快做好地震型都更也可以解決很多社會住宅的問題。不過這不是今天的主題,我改天再來談。
剛才我又聽到有委員說,很多話都被召委陳其邁講完了,我心中感觸很多,我認為今天修這個法完全是針對臺南市李全教而來。地制法通過之後,在內政委員會裡面,選過議長、副議長,也操盤過議長選舉的大概只有我一個人。所以我今天才會一直講,縣市長是議長選舉最大的幕後操盤手,要抓,從他們先抓!
第二點,今天大家說修法是為了公平正義,難道民進黨選議長時就沒有很多花招嗎?這次議長選舉在民進黨議員比較多的情況下被翻盤,據我了解,最主要的原因是賴市長推出來的議長候選人,很多民進黨議員不認同。由這起政治事件來看,以後政治現象會變成要監督市長的人一定要好好巴結市長。所以你可以看到一個情況,當地制法通過之後,臺南市所有的立法委員都跑到台下搖旗吶喊,說他們成功了;他們是在表態、告訴對方說這是我替你爭取的,讓你扳回顏面,但是大家要記得,以後在議會裡面,大家要巴結市長,未來才會變成市長心目中的人選。
劉主委,你要仔細聽我講話,因為我很了解內幕,以後政治變盤的情況會經常發生,但是這樣的修法違反了什麼原則?就是對事採記名投票、對人採不記名投票。你現在用政黨的力量來壓制,讓議員沒有選擇的自由,人數多了就以多數暴力強制通過……我不能講「暴力」,不然等一下他們又要反對我了,害我下鄉的時候常常受到質疑,但本來就是這樣,問題是這叫做政治反操作,將來會有什麼變化和影響,我不曉得,我只是感觸良多,所以順便提到這一點。
今天修正選罷法第二十七條、第七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百二十三條,你被起訴以後,不管是貪污或是被提起當選無效,都應該以無罪推論。部長,我跟你講,我的經歷算是比較特別的,這些過程我都經歷過,可是他們沒有這些經歷。我以前待過國民黨,後來退出,轉而支持另一個人脫黨參選縣長,與國民黨的候選人競爭。我因為這樣被關了6個月、被禁見四個半月,變成無黨籍。最後民進黨請我加入,我待了2年後退出,後來又從無黨籍變成國民黨。在選舉的過程裡面,我歷盡了人間的滄桑,你要了解,我的官司打了16年,最後獲得平反。我贏了好幾次還是不讓我過,所以我覺得很痛苦,尤其是在那樣的政治氛圍之下,你是百口莫辯的。現在執政黨民進黨得勢,雖然你們覺得這樣做是對的,但是法律的基本原則,你們一定要把持住。
劉主委,說實在話,你不知道為了那場選舉,我每次參選都被攻擊、被修理,最後我宣布暫時停止,不選了!等到我打完官司、宣布參選時,大家都讓給我選。參與政治要有風骨,所以不要因為一時的成敗而改變原則。大家都說臺南市長好,你知道為什麼高雄市陳菊支持的人能順利當選嗎?我分析給你聽,因為她當過市長,她曉得怎麼運作。賴清德太過大意,以為大家都要聽他的。而桃園市長剛剛當選,還搞不清楚狀況,所以輸掉了。你看新北市和臺北市競爭得多厲害,內部的狀況我們都一清二楚!輸了就認命嘛!為什麼還要再爭辯?他指控對方賄選,我敢講那裡面也有其他人賄選,不要講得那麼偉大、那麼清高啦!人家說要選議長副議長,連大便都可以吃,原因就是這樣。
我這是非常刻骨銘心的話,劉主委和葉部長都沒有參選過,但是在座的同仁有,所以你們在做事情時要考慮到很多面向,表面的正義不見得就是正義。今天我們修這個法是在追殺李全教,這裡面發生了很多事情,批評的方向也對,因為由落選者遞補會產生什麼好處?就是互相檢舉、互有顧忌,所以買票者少。但是這背後你們又隱藏了什麼意圖?有多少檢察官私底下和政治人物很好,所以針對某些人進行操作?例如你要選議長、代表會主席或其他職位,如果檢察官跟別人有交情,他就想辦法抓你。你不知道這其中是有學問和技巧的,只要執政黨認為不公平就先喊司法迫害、政治不公,我看未來這種情形還是會發生。
我是苦口婆心,今天修法時,我們要仔細考慮法律的基本原則。我打了16年的官司,我知道很多現象,例如他為了表示清白而出來參選,這是他證明清白的方式。除了由司法官來認定他的清白之外,民眾也會依據他從政的風格和歷史來認定。現在有幾個修法的方向已經違背法律原則了,但執政黨民進黨仍然洋洋得意。對事記名,對人就是不記名,這些原則應該要保持住,但是現在都不一樣了,現在是用黨的力量來控制整個議會;誰得勢,誰就能控制這整個黨,未來想要競爭這個職位的人就一定要巴結市長,他才有機會和希望。所以部長你看,當他不能再參選市長時,那些立法委員表態得多積極!你要知道,政治不是你們想得這麼簡單啦!你看,召委聽到我講的話都在笑。
我再講一個我的親身經歷。我支持反賄選,但我一時口誤說成支持賄選,幸好李俊俋委員還算公道,問我:「你是支持賄選還是反賄選?」我講:「反賄選」,但是選舉時還是被拿出來做文章,所以選舉不是你們想的那樣啊!那些都是很會算計的人,你的同志都是聰明人,不是老奸……你看,又有同仁瞪著我!你聽我講了那麼久,沒有給你回話的機會,因為我要教你的是政治現實,政治的現實面就是背後有很多操縱、見不得人的手段。今天他們一定要強勢通過修正案,好像他們是正義的一方,如果你們好好執政,將來你們的人事問題會很多,你們會來求國民黨,屆時我們再去策反,這裡面可運作的手法非常多啊!差別在於會玩和不會玩而已。但是無論如何,心中還是要存著社會的公義和真理。
我講了那麼久,現在請部長和劉主委講幾句話,我說的是不是事實?你們要對我說實話,不能他們一兇,你們就馬上退回去,我是具有道德勇氣的人耶!
主席:請內政部葉部長說明。
葉部長俊榮: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分享,站在內政部的角度,我對這部法律也是一樣完全從學理……
陳委員超明:我現在要叫你教授和博士,因為……
葉部長俊榮:一方面,我們是依照我們的專業判斷;另一方面,對於整體制度的掌握,我們一定是依法、依道理來處理。
陳委員超明:選罷法的修正要考慮務實面,議長副議長選舉絕對是找縣市長下手,這絕對沒有錯!議員的選舉有很多花招。
劉主委,我們認識了那麼久,我每次都是很務實地在談事情,不打高空。
主席:請中選會劉主任委員說明。
劉主任委員義周:主席、各位委員。我完全同意你講的話。
陳委員超明:你完全同意嗎?你不能受他人影響,以前你們常常……
劉主任委員義周:不會!這沒有矛盾。我剛才已經講了,我們是反對李全教條款的。對於今天的修法主題,其實我們中選會在4年前就已經提出這個想法了。我們是因為看到個案而去思考制度上出了什麼問題,所以我們在4年前就已經提出修法了,這一點我要向委員澄清。
第二點,你說我們兩個都沒有參選過,沒有錯,但是我們在讀書的時候,任何骯髒、齷齪、卑鄙的手段,我們也要學啦!真的要學,我們只是沒有做而已啦!所以委員你說的事情,我們都了解。
陳委員超明:終於有官員說他了解我們是怎樣在選舉的。我跟你講,以後故事會發展得很奇妙喔!像我這個會操盤的人,我也可以把你民進黨搞得天翻地覆喔!當人數差不多的時候,你就曉得我們的厲害在哪裡。我很敬佩內政委員會的委員,我今天會講這些話是因為我了解這些事情。李俊俋委員,你不在場的時候,我有講你好話。不過即使如此,人家也只擷取我前半段的發言,後半段他不用,這就是政治氛圍嘛!現在他們覺得這樣子是對的就要強勢通過,也就是因為臺灣是以民粹、政治氛圍為導向,才會造成這麼多亂象;如果能堅持原則,我相信臺灣不會對立得那麼厲害啦!以前是你們在喊,現在要換我們講司法不公、政治迫害了。我告訴你,這都是有原因的,所以要務實一點啦!好不好?謝謝。
劉主任委員義周:謝謝委員。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洪委員宗熠、Kolas Yotaka委員、林委員德福、黃委員偉哲、陳委員亭妃、鍾委員佳濱、徐委員永明、陳委員歐珀、盧委員秀燕、陳委員雪生、吳委員志揚、賴委員士葆、李委員彥秀、廖委員國棟、徐委員國勇、蔣委員乃辛、劉委員世芳、葉委員宜津、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王委員惠美、邱委員志偉、鍾委員孔炤、孔委員文吉、何委員欣純、呂委員玉玲、蕭委員美琴、陳賴委員素美、羅委員明才及周陳委員秀霞均不在場。
請吳委員琪銘發言。
吳委員琪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選舉罷免法需要修改的法條,今天早上很多委員提出來的意見都很好。其實選罷法有很多漏洞需要修正、需要修改,包括第二十七條,段宜康委員和黃偉哲委員提出來的版本都相當符合現在要推動的方向。大家都很清楚,選罷法裡面有很多問題,有關選舉賄選訴訟案件,過去是規定6個月一定要審結,可是很多案件一拖就拖了1、2年,而任期一屆才4年。日前新北市二審才判決確定進行遞補,時間拖了非常久;而臺南市議長的部分,現在二審也還沒有辦法審結。由於部長的法學素養非常高,民眾對你的期待也很高,所以在這個部分,我們一定要儘快修法,不負民眾對政府的信賴。其實在選罷法裡面有很多需要推動的事情,很多民眾都期待公平正義,我們不要再讓他們的期望落空,如果法官無法在半年內速審速決,當然就一定要送評鑑委員會調查,這才符合民意。關於這個部分,請問部長有何看法?
主席:請內政部葉部長說明。
葉部長俊榮: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我在報告裡面有提到這個觀點,所有提案都是希望選舉相關案件可以儘快審判,早點給個答案,這個方向我們都認同。但是我剛才也說過,這牽涉到司法院和法務部,他們的意見可能比我的還重要,而我剛才也已經對這方面表示我的看法了,以上報告。
吳委員琪銘:這是全國性的問題,就像李俊俋委員說的,過去花蓮、臺東都有這類案例,很多人一審被判當選無效就上訴,並於二審期間辭職後再參選。我們要修法遏止這種情況,既然你在審判中,就沒有辭職的問題,這樣的選舉制度才符合公平正義。有很多問題都是源自於怕被宣判當選無效,因為畢竟選舉都是對立的,所以對手一定會提當選無效之訴,但是很多人卻鑽法律漏洞,明知有罪,不可能會勝訴,他就在二審期間辭職。如果修法通過,在審理期間就沒有辭職的問題了,部長,這個問題你能不能研究一下?
葉部長俊榮:是,第二十七條會衍生出辭職參與補選,甚至又再當選的案例,對於委員所提出來的修法方向,我們也很認同,這是基於早期有很多這類案件所做的修法,這應該是一個好的方向,我們也很認同。這個大方向很重要,我們認同。
吳委員琪銘:民眾已經對司法失去信心了,所以針對我剛才所講的這幾個問題,我們一定要想辦法改進、修法。部長辛苦了,謝謝。
葉部長俊榮:謝謝委員。
吳委員琪銘:主委,過去我曾經談過選舉抹黑的手段,包括看板,我在新北市所調出來的黑函攻擊有28件,移送刑事的有10件,請問劉主委,移送的情形為何?
主席:請中選會劉主任委員說明。
劉主任委員義周:主席、各位委員。這我還要了解一下,因為移送之後是由法院處理,不是中選會的職權,所以我們沒辦法了解。
吳委員琪銘:身為中選會主委,你一定要有擔當。
劉主任委員義周:我了解。
吳委員琪銘:你可以依照中選會的職權開罰嘛!而且開罰之後還可以連續處罰。為了避免選舉歪風繼續蔓延,維護公平的選舉文化,你一定要嚇阻黑函的攻擊。
劉主任委員義周:我了解,我們有向委員報告過,關於黑函的部分,我們會宣導,不論是什麼人、什麼單位發出來的宣傳品,一定要署名才算數。另外,我們也會給候選人一個規範,如果你因為發送黑函而影響到選舉結果,當事人可以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可能是……
吳委員琪銘:對,但是成效都不彰啦!
劉主任委員義周:目前沒有這個制度啦!
吳委員琪銘:這個規定適用的是全國性選舉,為了改善選舉文化,中選會一定要訂定規範,而且懲處時,態度一定要強硬!畢竟選舉結束之後才還人清白都已經沒有用了!所以請你儘快研議,好不好?
劉主任委員義周:好,我們會來研究。
吳委員琪銘:好,謝謝。
劉主任委員義周:謝謝委員。
主席:請張委員麗善發言。(不在場)張委員不在場。
請林委員俊憲發言。
林委員俊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討論選罷法,本席也有提出修正案,如果你涉嫌買票而在訴訟審理期間辭職,也一樣由落選頭來遞補。剛才大家討論過很多法律面的問題,我想再和部長探討一下為什麼我會有這樣的思考和提案。現在法務部認為如果他在訴訟期間辭職,代表他的官司還沒有確定,因為他辭掉之後就沒有民事的官司了嘛!所以對於讓落選頭直接遞補,內政部這邊好像有一點意見,是不是?
主席:請內政部葉部長說明。
葉部長俊榮:主席、各位委員。對,主要是因為他的官司還沒有確定。
林委員俊憲:好,那我再告訴你,為什麼他會想辭職?為什麼要遞補?他會辭職一定有相當原因,例如他對官司沒把握,他知道他買票,他跑不掉了啦!如果他不買票,他可能不會當選,那就應該由落選頭當選才對啊!
此外,為什麼他要先辭職?因為如果你反對讓落選頭遞補,那個位置就會空著,沒有現任者。所以不管這個辭職的人有沒有再參選,都不用面對現任者的優勢,依照政治現況,尤其是在政治選風最糟糕的地方,他可能會找他的老婆、兒子或女兒來選。而這個現任優勢本來應該是屬於落選頭的,對不對?因為這個人是買票才能當選,占了這個位置。所以你要考量到政治的現實面,它有政治操作的空間,要不然他為什麼要先辭職?對不對?如果讓他辭職,他的計畫就得逞了,因為沒有人遞補就代表沒有現任者,不管是涉嫌賄選的人自己參選,或是由他女兒、他老婆還是他找的人來參選,他們都比較容易再當選。在這個集團當中,就算這個人可能不能選了,但是這股惡勢力照樣有可能讓這個集團的人當選,而且當選的機率很高,因為他們可能還會再買票,所以內政部要把這樣的政治實務納入考量。
第二點,我們另一個修法的方向是,如果買票判決確定,你個人領的薪資必須繳回,本來就是這樣嘛!對不對?你哪有資格領這筆錢?同時,我認為應該要課以行政罰款,你領多少薪水,我們都可以重罰。你的薪水本來就應該繳回,不算損失,因為這本來就不是你應得的,基於民法不當利得之概念,如果你不把他的薪資追回,這和法律概念是有衝突的。
可是我覺得追回他的薪資並不算懲罰,而且我們要注意一點:他會拖延官司。現在我們看到的賄選案件,以臺南市李全教涉嫌買票的案子為例,過去我們都認為半年、180天就可以一審審結,可是你知道李全教一審拖了幾天嗎?拖了545天!拖了1年半!拖了3倍的時間!拖了18個月!本來大家都認為一審大概6個月、半年就可以審結,但是他卻用各種法律拖延的技術拖了3倍、545天。所以我提案,除了薪水繳回之外,我們要課以行政重罰;假設你領了100萬元,除了繳回薪水之外,還要再罰你100萬元,以嚇阻這種想藉由官司拖延的行為,這樣你就跑不掉了啦!官司拖得越久,以後的行政罰款就越重。我講這些政治實務面給部長聽,是希望內政部能夠支持這樣的修法方向,請問部長有什麼想法?
葉部長俊榮:罰鍰的部分我們說過,如果委員們有共識,我們也都同意。至於連帶薪資追回的部分,為考量法律之周延性,例如要在哪裡訂定,在選罷法……
林委員俊憲:你看臺南市這個案子拖了幾天?李全教的案子拖了545天一審才審結,拖了一年半耶!過去那種希望半年能夠速審速決的精神只是法院之間的默契而已,並無約束力,所以我們希望能夠加重行政罰款,以嚇阻這些心存僥倖、想要藉由官司來拖延的人,謝謝部長。
葉部長俊榮:謝謝委員。
主席: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除不在場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洪委員宗熠、林委員麗蟬所提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另請相關單位以書面答復。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另請以書面答復。
洪委員宗熠書面意見:
主旨:本院洪委員宗熠,鑒於105年6月22日內政委員會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提出書面質詢如下說明。
說明:
一、最高檢察署最新公布選舉查察數據顯示2014九合一選舉和2016總統大選中,兩次大型選舉查察案件中的賄選案件合計有7231件,涉及21101人,賄選案件佔受理案件總數約65%(暴力案件3.7%、其他案件30.7%)。至終審判決有罪:九合一選舉為988人,2016總統副總統選舉為0人、立法委員選舉8人,總計996人。顯見賄選仍舊層出不窮,現行公職人員選罷法徒具虛文,無法有效嚇阻賄選,未能達到端正選風、乾淨選舉之目的。
二、依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地方民意代表當選人若被判當選無效確定或被褫奪公權,即得由同選區最高票落選人遞補,不適用缺額補選之規定。據了解,當選人遭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於法院訴訟審理期間自行辭職之案件層出不窮,導致同選區最高票落選人不能依法遞補,需進行改選。甚至在當選無效訴訟案件上,會讓當選無效之訴沒有訴之利益,使訴訟程序上不合法,所以法院將以程序駁回。因此,本席在此要求中選會提供於法院訴訟審理中辭職及辭職後補選選上的相關統計數據。
三、本次委員會召開目的之一就是解決技術性辭職問題以及薪資是否追回的問題,本席認為修法應與時俱進,讓基層選舉符合選賢舉能的精神、嚇阻選舉歪風,讓民意代表能真正為民來服務。
林委員麗蟬書面意見:
1.行政院中選會去年為確保身心障礙者行使公民權,維護身心障礙者投票權利,經多次開會研議後,訂立「投票所選擇具備無障礙設施場地注意事項」及「投票所無障礙設施檢核表」。
上述注意事項訂定後,我國歷經去年1129地方九合一選舉,及今年116總統及立委選舉,建請中選會全面盤點各投開票所是否合乎無障礙規定,務必於下次六都縣市首長選舉前,達成全國投開票所無障礙之目標。
2.肢體、多重障礙者外出投票尚須無障礙交通工具配合,惟許多障礙者反映,投票日當天難以預約復康巴士及無障礙計程車。建請中選會主動邀集衛福部及交通部,研議投票日當天無障礙交通工具調配機制,讓無障礙逃票服務更為完善。
3.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8條第3項規定,如當事人因身心障礙無法自行圈投,而能表示其意思者,得依其請求,由家屬一人在場,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
惟為維護身心障礙者秘密投票之權利,中選會主動提供例如語音報讀、點字版選舉公報、點字選票、升降式輪椅等投票輔助措施,協助身心障礙者獨立投票之公民權,政府應窮盡協助手段後,再依選罷法由家屬協助身心障礙者投票。
4.上述建議,建請中選會於一個月內回覆本席。
主席:現在進行逐條討論。請宣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黃委員昭順:(在席位上)主席,我提出臨時提案。
主席:現在要處理嗎?我們不是都等法案處理完再處理嗎?
黃委員昭順:(在席位上)針對臨時提案,我可以發言嗎?
主席:你的建議是什麼?
黃委員昭順:(在席位上)我建議要詢問各縣市的意見,看事情要怎麼處理,不然……
主席:各位委員……
黃委員昭順:(在席位上)我可以發言了嗎?
主席:可以,現在處理黃委員昭順等所提臨時提案。
黃委員昭順等所提臨時提案:
針對今(21)日內政委員會排審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修正案,涉及相關候選人之權益、選舉訴訟爭議態樣繁多與相關法令規範配套修正(解釋),不宜草率修法。建議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全國北、中、南、東舉辦3至5場公聽會,邀請全國各縣市選務機關及專家學者就實務及法理上深入研討後再行審查,俾利未來地方政府及選務機關有效執行法令,減少不必要之爭議。
提案人:黃昭順 徐榛蔚 林麗蟬 陳超明
主席:我做個裁示,因為提案內容是等公聽會結束之後再來進行審查,這會影響到今日會議是否要繼續進行逐條審查,這是程序問題,我優先處理。
請黃委員昭順發言。
黃委員昭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早上司法院、內政部及中選會在他們的報告當中都講得非常清楚,這有法律競合的問題,所以會有很多、很多的疑慮。我知道很多臺南的立委都非常關心這個案子,我覺得他們是得到「李全教憂鬱症」、「李全教症候群」,而且很多地方的民意代表也都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我希望我們能藉由討論的過程把法律修得更周延、更理想,由於3個部會提出來的報告都提到法律的競合問題,這是少有的現象,而且對於我們修正條文也有一定程度的影響,所以在此,我也要提醒主席,我不希望每次審查會議時都出現國會暴力、多數暴力的現象。我已經講過非常多次了,在現階段,只要是你們想要過的法案,你們就以延長時間或其他方式行之;只要是你們認為有疑慮或有意見的,你們就提散會動議。我覺得這是國會一言堂,這也導致最近這段時間每個委員會都發生過很多的爭議。過去的事情就過去了,以前我們國民黨不管再怎麼大黨,我們從來都不會做這些事,我們一定會尊重每個人的意見。尤其現在已經有3個部會都在報告中告訴大家,這些法案是有問題的,競合上也有疑慮,所以我希望主席能夠慎重為之。
我看到你在點人了,我要再次重申,不是多數暴力就能夠解決問題,以上,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俊俋發言。
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同仁。既然有臨時提案,就該針對臨時提案的內容發言,不要扯那麼多有的沒有的,針對今天討論的案子發言就好。今天討論的案子包括第二十七條、第七十四條和第一百十七條,對於這些修正案,內政部和中選會有共識的部分也非常多啊!譬如大家對第二十七條都沒有意見,那為什麼不能討論?這一條為什麼不能討論?
法案中涉及法律競合的是罰款的問題,剛才葉部長和中選會劉主委都說得很清楚了,這部分有法律競合的問題,這個我們也可以討論啊!等一下討論以後就知道哪些有法律競合的問題嘛!所以大家應該要逐條討論嘛!一條、一條來討論才會知道問題到底在哪裡啊!
現在委員們對第二十七條都沒有意見,相關部會也沒有意見啊!這一條為什麼不能審查?所以這只是藉著程序問題在拖時間而已,謝謝。
主席:大家有不同的意見,我們先來處理程序問題。
現在清點出席人數。
(清點人數)
主席:出席委員10人,已足法定表決人數。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黃委員昭順等所提臨時提案者,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反對黃委員昭順等所提臨時提案者,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人,贊成者4人,反對者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現在繼續審查,進行逐條討論。請議事人員宣讀所有條文。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黃委員偉哲等22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七條 下列人員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現役軍人。
二、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
三、軍事學校學生。
四、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
前項第一款之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或補充兵應召者,在應召未入營前,或係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第二款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屬於服役期滿後受召集服勤者,亦同。
當選人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情事之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
當選人因有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情事之一而為當選無效之訴之被告,於訴訟繫屬後判決確定前辭職者,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
段委員宜康等19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七條 下列人員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現役軍人。
二、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
三、軍事學校學生。
四、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
前項第一款之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或補充兵應召者,在應召未入營前,或係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第二款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屬於服役期滿後受召集服勤者,亦同。
當選人就職後辭職或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情事之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
林委員俊憲等19人提案條文:
第七十四條 當選人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依法院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候選人得票數有變動致影響當選或落選時,主管選舉委員會應依法院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重行審定。審定結果,有不應當選而已公告當選之情形,應予撤銷;有應當選而未予公告之情形,應重行公告,不適用重行選舉或缺額補選之規定。
地方民意代表當選人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事於法院訴訟審理中辭職、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或當選人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之情形時,其缺額由落選人依得票數之高低順序遞補,不適用重行選舉或缺額補選之規定。但遞補人員之得票數不得低於選舉委員會原公告該選舉區得票數最低之當選人得票數二分之一。
黃委員偉哲等22人提案條文:
第一百十七條 當選人犯第九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其預備犯或第一百零三條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自判決之日起,當然停止其職務或職權。
依前項停止職務或職權之人員,經改判無罪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復職。
依第一項規定停止職務或職權之人員,於停職期間不得支領薪給、月俸、研究費及其他補助費用。
停止職務或職權之人員依第二項規定復職者,補發停職期間未支領之薪給、月俸、研究費及其他補助費用。
林委員俊憲等19人提案條文:
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無效確定者,當選人之當選,無效;已就職者,並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解除職務;同時應課以與任職期間相同薪資之罰鍰。
林委員俊憲等19人提案條文:
第一百二十三條 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之判決,不影響當選人就職後職務上之行為。但其任職期間之薪資,應予追繳。
黃委員偉哲等17人提案條文:
第一百二十七條 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法院審理選舉、罷免訴訟時,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證。
各審受理選舉、罷免訴訟法院之法官,遲誤第一項所定審結期限者,除確有重大理由外,應付個案評鑑。
黃委員偉哲等17人提案條文:
第一百二十八條 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但關於捨棄、認諾、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效力之規定,不在準用之列。
當事人不得本於下列各款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聲請法官迴避:
一、本案法官之配偶,為同一審級法院檢察署之檢察官者。
二、本案法官之配偶,為同一審級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選舉、罷免訴訟繫屬後,始為聲請迴避之當事人所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被告者。
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經裁定駁回者,不得抗告。
當事人顯係意圖延滯訴訟而聲請法官迴避者,法院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本案審判長因各級民意機關召開臨時會而變更或延展期日者,以下列召開理由為限:
一、議決戒嚴案或追認緊急命令者。
二、議決覆議案者
三、各級政府已依災害防救法成立災害應變中心時,有因應災害之必要者。
四、其他為處理突發性事件而有在常會會期外召開之必要者。
主席:現在進行協商。
(進行協商)
主席:各位委員手上都有拿到條文對照表了嗎?都有拿到,那我們就以這份為審查的依據與順序。
進行第二十七條。
各位如果要發言,就依舉手順序依序發言。
請黃委員昭順發言。
黃委員昭順:主席,剛才林委員俊憲特別提到什麼國民黨買票,在此我要提出最嚴重的抗議。今天所有報紙上最大的新聞,應該是李婉鈺遞補上新北市議員,而因案下台的是一位廖議員,也是民進黨籍的,所以,我認為我們用這種方式在立法院審案子,都不是很理想,基本上……
林委員俊憲:(在席位上)那是無黨籍的啦!
黃委員昭順:他是無黨籍?可是我看他的標誌……
吳委員琪銘:(在席位上)是無黨的啦!
賴委員瑞隆:(在席位上)他們兩個都不是民進黨的。
黃委員昭順:但是我看他們兩個都掛著……
賴委員瑞隆:(在席位上)兩個都是無黨籍。
黃委員昭順:兩個都是無黨嗎?李婉鈺也是嗎?可是他們兩個都穿那個mark……
林委員俊憲:(在席位上)綠色的都……
黃委員昭順:他們兩個都是被你們開除的嗎?我是不清楚,因為他們不是我們黨員,所以我不太清楚,但我看他們兩位在臉書上穿的衣服mark都是……
主席:沒有黨徽啦!
黃委員昭順:那就是民進黨的混淆版、山寨版,我搞不太清楚……
主席:請黃委員針對主題發言!其他委員不要講話。
黃委員昭順:他們一直在吵我,要我怎麼發言?主席要維持秩序啊!
主席:好啦!你說話謹慎一點,我也維持秩序,大家都不要吵了。
黃委員昭順:我想這個跟謹慎不謹慎無關,因為……
主席:你都黑白講……
黃委員昭順:誰黑白講?你在說什麼呢?
主席:說什麼人家是民進黨,都黑白講!
黃委員昭順:他們穿的衣服就是這樣子啊!對不對?
主席:那今天徐榛蔚委員穿綠色衣服,也是民進黨的嗎?亂來!
黃委員昭順:沒有,他有一個徽章在那裡……
主席:是民進黨的嗎?哪有在看顏色……
黃委員昭順:但我們都是看那個徽章。我不管任何一個政黨到底發生了什麼事,都有一個選罷法的規定,理論上中央選舉委員會就是一個獨立的機關,這個獨立的機關不應該受到任何政黨的操作,這是一個基礎、非常重要的觀念。不管怎麼回歸,以我們現在的機制,不管怎麼遞補或補選,選罷法都規定得很清楚,我們不要看到李全教就有一個李全教的憂鬱症,如果又有一個李全教,像內政委員會上一次審查地制法也花很多時間,今天我們有多少重要的法案不處理,然後每天都在處理李全教的事,我覺得真的有虧職守。
陳委員超明:本來我不想發言,但是民進黨每一次都講他們很清白,選舉都沒有動作,我自己很瞭解。剛剛黃昭順委員講了,講到民進黨委員你們就氣沖沖,站起來好像要把她吃掉一樣,我看到很難過,苗栗縣就有,你去查看看,民進黨主委太太的姊姊就是這樣被撤銷。
我今天跟大家講一句話,每一次立委選舉大家都沒有買票,基層選舉我曉得,不要這樣侮辱國民黨,因為檢調單位常常認為民進黨不會買票,我拍3下表示不滿意,其實我很瞭解地方,地方的基層選舉我不敢說怎麼樣,都市和鄉下的差別你們自己去看看,不要自恃清高。我相信大家做過立委也選舉過,都知道選舉的情形,愈基層我愈瞭解,不要這樣污衊我們好不好?人長得英俊又瀟灑,不要有這樣的觀念。
部長,你看地制法一通過,臺南市的立委全部跑到前面,要選市長是天命,不要巴結得像王一樣,說實在的,我很想回去臺南,只是年紀比較大,要不然我去也是一股能掃的力量,我不是說假的。在談這個問題裡面,以前你們一直在抹黑,其實好幾個案例已經發生了,大家要討論事情和和平平,不要一兩句話就說國民黨買票。要不要我舉實際的情形?我不想講出來,裡面我有走過、操縱過,怎麼不瞭解這些情形,好不好?請你們以後不要一直罵國民黨買票,你們有人買票,有一個就有兩個。
主席:去告林俊憲啦!
陳委員超明:我不是要告余政憲,跟你們這樣「舞」不完,好啦!
林委員俊憲:我們反對買票不分黨派,每一個黨也許都會有一些想要心存僥倖買票的,所以我們要一起來反對買票,如果國民黨那麼乾淨,更要支持反對買票的條款,國民黨很乾淨,所以請國民黨一起來支持。我們不特別指責哪一個黨,但是這種反對買票的條文,不要反對,我們一起來支持,讓以後選舉買票降到最低,最好降到零,臺灣的民主我們一起來維護,這樣好嗎?謝謝!
主席:請問各位,針對本條有無異議?
黃委員昭順:保留啦!
李委員俊俋:第二十七條大家都沒有意見……
黃委員昭順:我沒有意見啊!已經講過了。
李委員俊俋:第二十七條的修正其實非常清楚,既沒有提國民黨,也沒有提民進黨,更沒有提無黨籍,條文修正就是,當選人就職後辭職,列為不得登記參選。如此而已,這個非常清楚,跟黨派無關,這個就是遏止有人買票,買票以後被抓到,當選無效以後就辭職。剛剛有委員講過,整天都在講這個問題,技術性辭職就是這個東西。如果大家反對買票,就應該支持這個條款,讓買票的人不能用技術性辭職,然後再次參選,這才是真正可以遏止的條文,我不知道反對的理由到底在哪裡?
陳委員超明:這個條文的基本原則,我是全力支持,但是在選舉的時候,地方上包括檢調單位的態度,所有的情形我一清二楚,有很多情況,我還沒有跟大家講。檢察官常常認為國民黨買票,其實是去抓不買票的情形,另外一個政黨買票,他不一定抓,所以在無罪推定以前,我再來選舉一次。這裡面有2個觀念在,只要被檢調單位抓到,不管道理怎麼樣,就把你帶回;另一方面,如果用技術性辭職以示清白,再來補選,讓民眾看我的為人怎麼樣,如果你們說他賄選,他在選舉的時候,請檢調天天把他包圍著,沒有人敢去買票。我很務實在討論這些事情,你們已經塑造不會買票的形象,其實基層地方的情形我們都一清二楚,而且檢調單位很少敢去碰他們,碰他們就是司法迫害,我是不講這些而已,今天我講出來哪裡沒有道理,你們講講看,我是以地方實際在選舉發生的情形跟你們報告一下。原則上我們都支持反賄選,但是在地方上只要有,你們就去報,我看太多了,你們一抓的話,比例算起來是報了多少?到地檢署抗告、撒冥紙的那些,你們會,國民黨比較不會,不對,我不應該這麼講,我剛剛犯了一樣的錯誤,我把實情點出來。
選舉的人大家不要講那種話,稍微去衡量一樣的情形,如果看到綠色的,檢察官乖得「死無人」,都很怕事情,我不是在批評,是把實際情形讓大家瞭解。這裡面也有爭議的地方,以無罪推論的時候,後面要修改,如果那個賄選判決有罪的時候,這一次當選無效,可以加入修法嗎?既然要周延,因為我碰過很多事情。這司法裡面我今天不點出來,沒有人敢去得罪,所以我為什麼講這一次以示清白?檢察官、司法官起訴的時候,幾乎是全面倒,只要檢舉、隨便一抓到就是有,這個也好,有一個現象,我以示清白,一種是民眾來選擇,那個時候他如果沒有買票,當選了要怎麼講?我是把實情講出來,不是在反對。
趙委員天麟:今天中選會主委已經講,這個案子在101年早就已經提出來過了,也就是說,國民黨還在主政的時候就提出來過,所以我支持,並沒有國民黨、民進黨或哪一個黨的問題,這是不分朝野都要面對,讓賄選的人受到制裁,不應該用這樣的旋轉門,反而透過另類民主選舉選出來,這樣的荒唐和荒謬,我們要杜絕。如果剛才陳超明委員講的可以通,選罷法這一條現在一審還沒有定讞,為什麼要把他停職、停權?那就是因為我們絕不接受任何賄選的情況,即便一審判決有罪,現在的選罷法就要把你停職和停權,如果還沒有定讞,真的不要把他停職和停權,我們為什麼要採取高標準?這一點大家也沒有意見,代表我們不接受任何賄選的情況,來污辱我們的民主政治。
現在針對這樣的個案,如果我們還要召開公聽會或另外討論等有的沒有的,其實就是在護航和任由這種事情發生。我在這裡不想占用大家太多時間,內政部是新政府的閣員,問題是中選會是從以前國民黨政府時代就提出這個法案,怎麼國民黨現在反對呢?我具體建議,以段宜康委員等19人的提案版本最清楚簡單明瞭,就是當選人就職後辭職或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情事之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原因只有一個,不要讓已經賄選的人,而且已經背法院判決有罪的人,透過辭職之後再參選的旋轉門,變成民主的污點,所以我建請主席,我們以這一條為主。
黃委員偉哲:我簡單說,對於段宜康委員的版本,也是可以支持,只是問題在,當選人就職後辭職,這樣就可以,「或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情事之一」,已經涵蓋在當選就職後辭職的範圍內,如果等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搞不好任期都結束了。坦白講,我的版本規定範圍比較小,剛好可以呼應剛才陳超明委員講的,因為有家庭、健康或其他因素,說不定因為身體健康因素辭職,後來恢復健康。我覺得把打擊面縮小,因為什麼條文或因素在訴訟中,用這樣的方式辭職,這個部分也可以思考,但是對段宜康委員的版本,原則上我也可以支持。
賴委員瑞隆:針對選罷法第二十七條的部分,不只這一屆的委員提案,今天早上我看了一下內政部和中選會的看法,大家滿一致的。早上國民黨的蔡正元委員有提到,其實他去年有提出這個案子,文字幾乎一模一樣,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或於法院審理中自行辭職者,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當時有17位國民黨委員連署,表示這個案已經有高度共識,不需要再開那麼多會議,所以我也具體建議,依照段宜康委員的第二十七條文字通過。
黃委員昭順:其實支持反賄選大家都一樣,我比較好奇的,像剛才陳超明委員提到健康的因素,請問中選會,類似以前有辭職去參選的狀況有沒有,有哪些人?你要不要把例子告訴我?
劉主任委員義周:我們講最近的例子,像琉球鄉的鄉長,他在一審判決以後辭職,再參選又當選;還有秀林鄉鄉長也一樣,辭職再參選又當選。我們在看到這個case,其實我們在101年提出來的時候,有類似的情形,但是最近會引起這個問題,是因為宜蘭林東成縣議員的案子,他辭職一般人會認為他會再參選,而且應該會再選上,所以這個爭議才開始起來,後來林東成沒有參選。
黃委員昭順:我記憶中但是不記得很清楚,剛剛特別請他們去查,以前苗栗康世儒那是……
劉主任委員義周:那個是任期的問題,那個情況有一點不太一樣……
黃委員昭順:我弄不太清楚,康世儒的情況是怎麼樣?
劉主任委員義周:跟這個情況不太一樣。
黃委員昭順:他是怎麼樣的狀況?
劉主任委員義周:那是資格,任期到底算不算有沒有再選的資格,因為任期的關係,跟這個情況完全不一樣。
陳委員超明:因為這個條款裡面規定,行政首長一審到二審判決確定的時候就要停職,現在我們到底在談行政首長,還是民意代表的參選,這兩個要分清楚。第二個,選罷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是在講什麼?講賄選,還是包括很多?內容主要是在指什麼?
賴處長錦珖:關於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是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第三款是說,第九十七條是對候選人賄選罪、第九十九條第一項是對有投票權人行賄罪、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是黨內的賄選罪、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是對團體賄選罪、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是幽靈人口,妨礙投票結果正確罪,以上這些罪的刑事處罰。
陳委員超明:這裡面牽涉一個觀念的問題,以貪瀆罪為例,行政首長到第二審判決確定才要停職,如果選舉在訴訟未明以前,他辭職再參選的時候,能證明他的清白呢?多重選舉的情況,這樣要相信司法,還是相信他?給百姓再一次選擇,參選人第二次選舉時也不敢買票,有人講誰知道,所以我說很多情況大家都不曉得。誰曉得他們會不會買票……
林委員俊憲:所以用法律來規範!
陳委員超明:包括議長、副議長我相信兩邊都有,如果他當選判決有罪,那一次當選屬於無效。
主席:大家已經充分發言了,趙天麟委員有具體的意見,按照段宜康委員的版本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陳委員超明:保留。
主席:第二十七條暫保留,回頭再來處理。
處理林委員俊憲等提案條文第七十四條,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黃委員昭順:林委員俊憲等所提選罷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於法院訴訟審理中辭職,不適用重行選舉或缺額補選之規定,直接改為遞補;辭職與否是當事人的權益,這個條文跟當初設立鼓勵檢舉的立法目的無關,也跟賄選完全無關,照現行條文就可以了吧?
林委員俊憲:如果在賄選官司訴訟中辭職,仍然由落選頭遞補。
黃委員昭順:就是遞補制度?
林委員俊憲:對。
黃委員昭順:本來就有遞補制度,本席建議刪除選罷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然後回歸地制法第八十一條的補選規定,這樣才不會讓政黨一直鬥爭。
林委員俊憲:這不是鬥爭。
黃委員昭順:回歸地制法第八十一條的補選規定就很清楚了。
林委員俊憲:我只是想規定得更嚴格,我們很清楚,會在訴訟期間辭職的人都對自己的買票官司沒有信心,深怕官司會輸掉,所以他辭職後應由落選頭遞補,如果辦理補選,不管是由他本人參加,還是由他老婆、兒子或女兒出來參選,目的就是不要讓落選頭當選,讓對手在下次選舉時沒有現任優勢。
黃委員昭順:主委,可否用地制法第八十一條的補選規定?
林委員俊憲:那不一樣,因為那一條必須等民事官司確定。
黃委員昭順:主委,如果第七十四條第二項回歸地制法第八十一條,你的看法如何?
劉主任委員義周:地制法第八十一條我不太清楚,我覺得可以維持現在的制度。
黃委員昭順:理論上,應該回歸地制法第八十一條,對不對?
主席:我還是要維持一下秩序,要發言的委員請舉手,取得發言權再講話。
林委員俊憲:剛才黃委員昭順的意思就是不要修法,第七十四條和地制法第八十一條不一樣,依地制法第八十一條,必須審判確定,我的提案是要杜絕投機取巧,如果當選人在賄選官司進行中辭職,還是要讓落選頭遞補,因為會用極端手段提早辭職的人絕對知道他的賄選官司拼不過了,否則正常人怎麼會辭掉?原本落選頭應該有遞補機會,當事人之所以要辭職,就是要讓落選頭補不上去,把那個位子空下來,等進行補選時,再由涉嫌買票的人自己選,或由家族派人出來選,目的就是不要讓落選頭擁有現任優勢,這是政治實務操作上經常出現的情形,因為他辭掉以後,那個位子就空著,現況是沒有人可以補,而且不一定會補選,如果任期超過二分之一,該選區的席次有2席以上,就不會補選,等到下次正式選舉時再補足,這樣不讓落選頭上去的計謀就得逞了。
劉主任委員義周:辭掉以後,他的官司還是繼續存在。
林委員俊憲:他個人的官司繼續存在,但是落選頭沒有補的機會。
莊處長國祥:判決確定前辭職,如果缺額達到二分之一,就依照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補選,如果缺額沒有達到二分之一就不補選,暫時保留空缺,但任期之內如果判決確定……
林委員俊憲:他辭職後,民事部分的賄選就沒有了。
莊處長國祥:法院還是會判。
林委員俊憲:刑事部分還在,民事部分……
莊處長國祥:還是會判,判決確定之後,任期內還是可以併。
賴委員瑞隆:現任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蔡正元去年和17位國民黨委員所提修正案也有提到這一條的規定,跟林委員俊憲的版本差不多,都是於法院訴訟審理中自行辭職、或當選人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之情形時,其缺額由落選人依得票數之高低順序遞補。去年不分黨派都有類似的共識,現在如果第二十七條可以通過,要不要再訂第七十四條,請劉主委表示意見。
劉主任委員義周:剛剛答詢的時候我有提到,第二十七條定了,後面的部分比較不需要考量,現行條文規定要審判確定,如果在還沒確定的情況下遞補,跟原來設計這個制度的構想有一點落差,所以還是不要輕易用遞補的方式處理。另外,過去也有當事人辭掉以後,法院判決當選有效的例子,原來的設計是判決確定以後才可以遞補,這是很清楚的法律原則,我們覺得這個原則還是要維持。
顧委員立雄:現在的問題是,第二十七條要單獨存在,還是要搭配第七十四條,其實大家都很清楚,李全教的選區只有一席議員,如果他在訴訟審理中辭職,一定要進入補選,不是由落選頭遞補,如果沒有現在修正的第二十七條,他又可以登記參選,屆時如果他又當選,當選無效訴訟對他無效嘛!根據第二十七條,如果這個區域只有一席議員,而當選人在當選無效訴訟中辭職了,他就不能登記為候選人,但重新選舉會導致落選頭的權益受損,依規定,當選無效判決確定之後,落選頭可以依法遞補,結果他耍了一招,在當選無效確定之前辭職,就必須重新補選,重新補選後,當選無效確定後可以遞補的規定就沒有意義了,問題在這個地方,請大家考量一下這個問題要怎麼解決。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七十四條按照林委員俊憲的版本通過,有無異議?
黃委員昭順:我有意見。
主席:第七十四條的範圍非常簡單,就是賄選者在法院訴訟審理中辭職,到底要不要補的問題,賄選者為什麼要辭職?理由很簡單,就是因為有賄選官司,他才要辭職。誠如顧委員立雄所說,如果重新補選,原來可以依法律規定遞補者的權益就會受損。之前立法院做的決議就是針對賄選的部分做特別的處理,限定的範圍很小。陳委員超明說他對選舉很內行,有的沒有的,他都看過,理論上,也不用開公聽會,只要陳委員超明來開會就好了,到時候大家就知道過程了,主委也說什麼齷齪事情他都知道,大家明明知道這是賄選,當選人辭職就是要規避落選頭遞補,等補選的時候,再推同派系的人或家人出來選舉,今天我們就是要把這個洞補起來,這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實在沒有理由再開一個巧門讓有心人鑽營,無論從技術上或實務上來看,都應該支持林委員俊憲的第七十四條,沒有道理明明知道有法律漏洞而不把它補起來。
林委員俊憲:都沒有想到落選頭的權益。
主席:即使他本人沒有參加補選,也會派他老婆代夫出征或由兒女代父出征。
黃委員昭順:如果大家把每一件事都設定在李全教身上,乾脆把李全教的名字寫在條文上,或做成主決議規定李全教不能參加任何政治選舉,這樣不就能解決問題了?如果一個選區只有一個人,就把李全教的個案拿出來討論,我們就直接在條文上排除李全教,大家就不用討論那麼久。如果把第七十四條第二項刪除,回歸地制法第八十一條,能不能解決這個問題?
葉部長俊榮:可以修正第八十一條來處理這個問題。
林司長清淇:去年我們曾為宜蘭縣林東成的案子召開公聽會,基本上,我們還是認為應等判決確定之後再遞補,如果不能遞補,就辦理補選。地制法規定只要出缺達一定額度,例如同一個選區的缺額達到二分之一就要補選,當選人先辭掉,什麼時候判決確定不知道,這個情形,按照地制法就要啟動補選機制,這樣就會損害落選頭的權益,所以我們還是希望等判決確定再決定遞補或補選,換句話說,只要有案子就把地制法出缺就要補選這個機制停下來,等到判決確定再來處理遞補或補選,所以我們建議把這個程序加到地制法第八十一條,雖然規定出缺達到要件就要補選,但碰到這種情況就要等判決確定再決定遞補或補選。
黃委員昭順:從第八十一條那邊修正,還是從第七十四條第二項這邊修正?
林司長清淇:基本上,我們認為第七十四條不要動。
黃委員昭順:第七十四條不動,然後從第八十一條修正?
林司長清淇:對。
黃委員昭順:應該這樣才完整。中選會的看法呢?
劉主任委員義周:還有另外一種情形要考慮,請莊處長說明。
莊處長國祥:當選人在一審判決確定之後辭職的原因很多,不讓落選頭遞補是一個可能,有些則是認罪協商,在此情況之下……
主席:請尊重主席,主席已經叫你等一下,你都不尊重主席,還一直講,到底是誰當主席。
莊處長國祥:不好意思。
主席:現在大家都focus在第七十四條的賄選、遞補問題,前面的就不用講了,林委員俊憲的第七十四條是指因賄選案進行當選無效訴訟的這些人,你就不要再講其他人。
莊處長國祥:我知道,那我可以講嗎?這個問題就要看遞補優先還是補選優先,如果大家認為遞補優先,就像林司長講的,缺額達到二分之一以上,照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就是要補選,但是如果有訴訟還沒有確定,確定前暫時不補選,等確定之後再補選、遞補。另外,一個選區2個人以上的,縣市議員和代表大概是40%,3個人以上的選區,事實上也沒有這個問題,落選頭最後還是可以遞補。
顧委員立雄:第一點,用李全教做例子,是李全教那個選區只有一個議員,會產生辭職一定要補選的問題,這種情形其他問題也會發生。第二點,如果依照內政部的講法,先不要遞補,等到判決確定後再遞補,就會發生當選人辭職後,該區就沒有議員可以在議會發聲的情形,這會造成民意空窗。第三點,本件只限定當選無效,就是賄選案件,賄選當選無效的概念是,透過不正當的手段讓票數產生不實,落選頭也不一定能遞補,他的票數必須超過最後當選席次票數的二分之一,所以他有一定的民意基礎,他是因為另外那位當選人的賄選,我們可以假定這造成他的民意被扭曲,由於這樣的狀況,所以他擁有遞補的權利。至於你說當選無效訴訟最後判決是如何,這個人是贏還是輸,等到判決確定之後,還可以再進一步處理,但是因為有立即補選的這個限制,這個問題假設不解決,我覺得落選頭遞補的權利會受到影響,因為賄選人已經扭曲了民意基礎,他已經喪失正當性,落選頭那個人其實也有一定票數的民意基礎,他也不是隨便就可以遞補的,還要超過一定的票數才能遞補。所以法律明定的權益,如果你不讓他弭補,我覺得是講不過去。
陳委員超明:第二十七條……
主席:第二十七條討論完了,我們在討論第七十四條。
陳委員超明:我曉得,我要請你們再思考一下。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這個很容易認定,但是關於第二款,請大家要想清楚,我再提醒一次,你們人數多,我好好的提醒你們,請你們仔細聽我談。第二款規定「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這個層面有多廣?這個從檢察官一起訴到司法官,沒有幾個人敢說他們判定的想法是什麼,所以對於剛剛第二十七條,我越想越不對勁,層面太擴大了,你要你就賄選,如果現在有兩個候選人,只要指稱另一方以強暴、脅迫的方式,妨礙他人競選,因而提起當選無效之訴,那要怎麼辦?我們要很實務的討論……
主席:好了,不要講到第二十七條。
陳委員超明:好,你們要通過,我只是先提醒你們……
主席:你講到第二十七條,剛才告訴你現在已經討論到第七十四條了,第七十四條都是有關賄選,你講錯條文了,有關強暴、脅迫的部分是第二十七條。
陳委員超明:我現在就是在說第二十七條。
主席:已經保留了,人家已經討論完了。
陳委員超明:我知道是討論第七十四條,但是我是要先提醒大家,有關第二十七條,請大家再慎重考慮一下。
主席:你不能離開,把門關起來。
陳委員超明:好,我不離開。第七十四條,我等一下再發言,你們先繼續。
主席:現在繼續處理第七十四條。
陳委員超明:我是要談第二十七條。
主席:我剛才已經告訴你第二十七條已經討論過了。
陳委員超明:我要保留。
主席:好,你要保留。
陳委員超明:我今天告訴你們的都是實話,以後選舉的紛爭將會永無止盡。
主席:現在繼續討論第七十四條。
請吳琪銘委員發言。
吳委員琪銘:針對第七十四條,本席有一個看法,包括早上我所提出的意見,因為大家都是在民意基礎下選舉出來的,大家都瞭解採遞補方式有一個好處,否則像很多案件是一審判決有罪,他知道無法脫罪,所以在二審時就辭職,在花蓮、台東以及台南都有這樣的狀況,未來在全國還是會有很多事情發生。所以有關這個部分,我們建議採用遞補的,因為很多當選無效的訴訟都是反對方所提起的,在這種情形之下,當事者絕對不願意在判決當選無效之後,讓反對方可以遞補,所以當事人會辭職,對於這種技術性的手段,我們應該要嚇止,這是本席的看法,謝謝。
主席:第七十四條有兩個提案,一個是原來林俊憲委員的提案,另一個是不是剛才賴瑞隆委員所提的修正案?他的修正意見是採用蔡正元委員原來的提案。
陳委員超明:蔡正元委員所提的是都市人的提案,我是國民黨的……
主席:你也不要「髮夾彎」,蔡正元當時已經提案了,你卻要反對他?國民黨也……
陳委員超明:我不一定要贊成啊!因為我常常覺得都市的觀點跟我們實際從事者的觀點不一樣,如果第七十四條,你們說在訴訟中就要遞補,我覺得哪有這樣的道理!
主席:這是指他已經辭職的狀況,否則他也可以不要辭職,難道是吃飽閒著去辭職嗎?這當中一定是有鬼!不然他有何理由要辭職,你告訴我。
陳委員超明:譬如司法不公、司法及政治迫害等等,這也是一種理由,因為你們常常用,我們也要學著用。
主席:我覺得這個……
陳委員超明:我不是在亂。每一次召委要過的法案,我會提出不同的觀點……
主席:歡迎。
陳委員超明:我提出不同的觀點是給你們一個思考的方向,有很多司法迫害、司法不公的問題存在,我認為這個應該在無罪定論以後再來做,哪有在訴訟中,他辭職了就不行了?他被起訴,本來就很不爽,甚至也有被栽贓的狀況,你覺得沒有嗎?常常有這樣的狀況,包括司法迫害……
主席:你講完了嗎?
陳委員超明:我講完了。
主席:你可以繼續講,沒有關係,我是可以讓你繼續講的。
請徐榛蔚委員發言。
徐委員榛蔚:關於第七十四條,剛才中選會主委已經表達非常清楚了,就是維持現狀,因為以前也有這個例子,所以以目前的狀況來說,我真的覺得第七十四條還是要維持現狀,尊重地制法,因為法院都還沒有判決確定就要讓他遞補,我覺得是不合理的,這也違反憲法保障人民有選舉權跟被選舉權的部分。
主席:針對第七十四條,賴瑞隆委員等提出修正動議。
賴委員瑞隆等所提修正動議:
修正動議第七十四條第二項
地方民意代表當選人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事,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或當選人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之情形時,其缺額由落選人依得票數之高低順序遞補,不適用重行選舉或缺額補選之規定。但遞補人員之得票數不得低於選舉委員會原公告該選舉區得票數最低之當選人得票數二分之一。 |
本條第二項,明定遭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之當選人自行辭職後,亦得由同選區之最高票落選人遞補,以保障其應有之權益。 |
提案人: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吳琪銘 李俊俋 趙天麟
主席:賴瑞隆委員的修正動議是修正林委員俊憲等提案的部分。我們現在是在逐條協商,大家有沒有不同意見?
陳委員超明:有意見。
主席:好,第七十四條暫保留。稍後我們回頭處理。
黃委員偉哲等提案條文第一百十七條、林委員俊憲等提案條文第一百二十二條以及林委員俊憲等提案條文第一百二十三條,大概都是在規範當選人的費用、薪資等等,當選人被判有罪的一些處罰相關規定。這些條文剛才都已宣告過,請大家看一下。
我們先處理黃委員偉哲等提案條文第一百十七條。這個有沒有停職的問題?
陳副司長榮坤:有關第一百十七條,就公務員的部分,因為公務人員的待遇分為俸跟給,俸是本俸或年功俸,給就是加給,所以公務人員在停職期間只支給俸的部分,亦即本俸或年功俸,沒有支給加給。這個部分有所不同,所以如果是這樣的話,待遇會比公務人員較優,這是另一個考量。
主席:法院已經判決,有一些是當選無效,當選無效訴訟確定,他就停職了,怎麼還有停職後不得支領薪給等等的問題?
陳委員超明:在法院還沒有確定判決以前,所有的民意代表、行政首長仍然要繼續服務,所以如果我們彼此體諒這樣的立場,因為他仍然在服務,我覺得等判決確定之後再全部取消,如果在訴訟之中就全部停掉,那麼大家都隨便提告,這樣還有人要做嗎?大家不用講得那麼清高,如果在法院還沒有判決以前,仍然有繼續服務的公文,難道他不服務嗎?以實情來講,誰選上都是很辛苦的,我們應該彼此體諒,等到判決確定後,再全部取消,如果在判決未確定前就不支給薪水,那大家都可以隨便告了,現在一告就進去了。
林委員俊憲:法案判他停職。
陳委員超明:法院判他停職,那就什麼都沒有了,法院如果判他有罪,基本上就停職了。
林委員俊憲:停職要怎麼服務?
陳委員超明:沒有,停止以後就沒有了。
林委員俊憲:對啊!現在說的就是停職。
陳委員超明:他們說的是在訴訟之中,還在訴訟當中就全部取消,哪有這樣的事?如果是有罪判決停職,這就有理。
主席: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這法條的結構有兩個部分,一個是判決有罪以後停職,這是現行法的規定,所以沒有討論的必要。現在核心的關鍵是停職以後,是不是要讓他繼續領,還是領一半?以目前的狀況來講,我不太瞭解停止職務之後還要讓他領一半,這個正當性的基礎是什麼?基本上我是贊成黃偉哲委員提案的修正方向。
顧委員立雄:這一點可能也要問相關單位,據我的瞭解,當時的爭議在於停職期間,除了支給一半的本俸或年功俸以外,好像研究費也要繼續發給,我的印象是這樣。所以這一條條文是指研究費也不可以發給的意思,不曉得我這個理解是否正確?
主席:請問銓敘部,現在到底是支給什麼費用?
陳副司長榮坤:因為這不是銓敘部的執掌範圍,銓敘部是主管公務人員的部分。
主席:請內政部葉部長說明。
葉部長俊榮:研究費是繼續支給,出席、交通、膳食以及出國考察都不予支給。
主席:所以就是有研究費?
葉部長俊榮:研究費繼續支給。
主席:各位委員同仁,我作個建議好不好?內政部有一張表要發給大家。
劉主任委員義周:內政部規定的是地方民意代表,跟立法委員的項目不同,但是這一條條文是包括立法委員等所有的民意代表。
主席:沒有啦!就是比照公務員,我的想法是研究費等於月俸,所以研究費發給一半。
各位委員同仁,有兩個方向,我們聽聽大家的意見,一個是地方民代或是立委,比照公務員停職的規定,這是一種方式,另外一種方式是全部停止支給,因為這個就是賄選的相關事項,所以全部停止。請大家做個選擇。
內政部提供的表,內容有關停職的規定不一定是賄選,不論任何理由,只要是停職……
陳委員超明:我支持反賄選,請召委決定,看你要當好人還是壞人,給你發揮社會道德的勇氣。
主席:我一定是當壞人的。
陳委員超明:好。
主席:如果你問我的話,我會按照黃偉哲委員的版本,這樣可以嗎?
陳委員超明:我沒有意見。
主席:因為這都是賄選的,而不是其他停職的規定,停職有很多理由,這是特別針對賄選的部分,所以是特別的規定。各位委員,大家的意見如何?如果沒有其他意見,我們就按照黃委員偉哲等提案條文通過。請問有沒有意見?
陳委員超明:保留啦!
主席:好,等一下再回頭處理。
陳委員超明:……你們去做啦!
主席:你放棄了?部長都是你教的……
陳委員超明:什麼都是我教的?
主席:你光是講你選舉比較內行就好了……
陳委員超明:在我們現在的狀況裡面……
主席:都無所謂嘛!
陳委員超明:你說無所謂,但是我不能這樣講……
主席:好啦!
陳委員超明:你瞭解就好,不能談多……
主席:第一百十七條按照黃委員偉哲等提案條文通過。
現在處理林委員俊憲等提案條文第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百二十三條。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假如大家沒有意見,我作個建議,徵詢大家的意見,林委員俊憲等提案條文第一百二十二條保留,第一百二十三條按照林委員俊憲等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的意見如何?好,第一百二十二條保留。第一百二十三條有些可能是因計票結果而當選票數不實,不見得是賄選的關係,請議事人員整理一下條文,即限縮在哪幾項的賄選事項,比如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而當選無效的部分才要追繳,並將選舉無效予以排除。
本條就暫保留,現在處理第一百二十七條。
劉主任委員義周:由權責機關去追繳,如果是地方選舉,那是地方的錢……
主席:請邱廳長說明你們的意見。
邱廳長瑞祥:就第一百二十七條而言,剛才我們已經說明過,大多數法官都很盡力在進行,可是有時候遇到當事人以申請迴避來抗告,或是需要調查比較多的刑事案件證據時,法官可能就沒有辦法在6個月內審結。如果法官為了在6個月內審結,很簡單就判掉的話,雖然可以顧到速度,可是對判決的妥適性也會造成影響。
法官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六款規定:「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致影響當事人權益,情節重大。」這可以移付評鑑,該地有關的律師公會及相關檢察署都可以移送評鑑,因此懇請本條第三項是不是能夠回到法官法來運作呢?
顧委員立雄:6個月是一個訓示期間,就是沒有在6個月內結束也沒有關係。這樣的規範會有比較高的強制效果,而司法院會擔心之處,就在於有些案情可能比較複雜,或一些人當事人會採用拖延訴訟的手段,如果因此而遲誤並被交付評鑑的話,這樣可能是不對的。另外的說法就是在交付評鑑之後,由評鑑委員會來決定這種遲誤到底有沒有正當事由。現在從應付個案評鑑的觀點來看,就是已經預設他們有問題了,這對很多法官來講,他們一看到這樣的條文,心裡面應該不會很爽。
李委員俊俋:第一百二十七條是委員的提案,我對這點非常有意見,選罷法怎麼可以去規範法官要怎麼處理,或是在幾個月內要處理完,甚至還要送評鑑呢?選罷法跟這部分是無關的,單純化就好,我認為本條應該保留。
黃委員國昌:從體例上而言,這會有很多爭議,剛才李委員俊俋講得很有道理,我建議保留。
主席:第一百二十七條保留,現在處理第一百二十八條。
請司法院邱廳長說明你們的意見。
邱廳長瑞祥:司法院建議刪除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六項則作文字上的更動。由於申請迴避案件的態樣非常多,我們無法一一羅列進來,如果有新的情況,那就必須再寫一次,從立法上而言,逐一羅列會變得非常冗長,何況也無法將所有的態樣都規範進來,因此我們建議將第二項刪除。另外,第三項有針對這種申請迴避的事實案例,讓法院有審查的一次機會,在審查完後不能抗告,即在一次裁完之後,就不會有重複案例的發生。
針對第六項有關保護傘的相關文字,建議修正為:「當事人與各級民意機關召開委員會而申請變更或延展期日者,以下開召開理由為限……」。以前審判長遇到最多的狀況,就是被告說我今天要開臨時會,所以要提出申請。如同剛才趙委員天麟所提,首先就是憲政上的思考,在這部分思考完之後,司法院當然會尊重大院的決定。
顧委員立雄:現在最重要的問題,就是申請迴避所造成的訴訟延滯。依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只要法官被申請迴避,在該申請事件終結以前應停止訴訟,因此才會發生延滯的狀況。在但書中,不停止訴訟程序只限於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可是範圍是很窄的,沒有包括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當然是不是包括第三十二條應迴避的部分,這還需要再討論。
這方面主要是與李全教有關,在一審時,他因檢察官及法官是配偶而申請迴避,最後法院是駁掉的,可是他又提出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就必須停止訴訟。一旦停下來,整個訴訟就延滯了,最後也無法在6個月內審結。選罷法這種6個月的規定有很大的期限利益,這與一般的訴訟也有很大的不同,如果一直拖下去,沒經過多久又要選舉了。針對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應停止訴訟的部分,能不能在此做一個排除呢?
邱廳長瑞祥:在今天的會議中,主席有提到前車之鑒,因為被告當事人在這種訴訟案件中會用盡所有方法,希望案件不要終結,或是引導到對他有利的判決。從司法實務來講,我們遇到相關個案時會發函給地方法院,強調第一百二十七條的6個月規定,也會舉辦相關的教育訓練,請相關人員來參加,大家在瞭解個案有這種相關的事實之後,我們就可以做處理,屆時法官也可以處理得更為明斷。
李委員俊俋:有關第一百二十八條,我的意見跟第一百二十七條一樣,即用選罷法去規範司法行政的事情,我沒有辦法認同。司法行政的部分應該由司法院秘書長去發函,包括以後有關選舉訴訟該如何處理,而不是用選罷法另行去規範,比如一定要在6個月內審結。以上看法是本席對選罷法的堅持。
顧委員立雄:我同意不用去規範林委員俊憲提案的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或第五項,不過我認為可以加進一個條款,即有關選舉罷免的訴訟,法官被申請迴避者,在申請事件終結前,訴訟程序不停止。換言之,就是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以利訴訟程序的進行。
主席:如果真正要迴避呢?
顧委員立雄:那就要迴避了。現在是一旦申請之後,訴訟程序就要停下來,之後如果真的要自行迴避或被裁定迴避的話,當然就要重新再來。如果沒有停下來的話,從裁定一直在抗告終結之前,整個程序一直會被延宕。
黃委員國昌:從規範的體例上而言,選舉罷免的訴訟並沒有以專法來處理,而是放在選罷法中,並大量準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針對選舉罷免的訴訟,除了大家打算另立一個專法之外,否則有關選舉罷免訴訟的特性,在選舉罷免法中有關選舉罷免的訴訟,針對準用民事訴訟法的條文去配合性質上的處理,我對此是贊同的,這也是基本立法的原則。
針對黃委員偉哲所提的條文,我想再確定一下司法院的意見,你們反對第二項,那第三項呢?
主席:你們贊成第三項嗎?
邱廳長瑞祥:針對促進訴訟的部分,我們沒有表示反對的意見。
黃委員國昌:不是啊!大家都知道這是在講什麼案子,做為一位民事訴訟法的學者,針對司法院沒有反對這一項,我知道你們是要減輕法官的負擔,但是我非常的遺憾。公正法官是審判的基本權,當事人第一次申請就被駁回,連救濟的機會都沒有,你們真的要這樣處理嗎?司法院來這裡表達意見之前,你們真的有想清楚嗎?有關程序上的基本權,針對救濟的部分,司法院到底是基於什麼樣的balance來表達這樣的看法呢?我希望司法院到這邊講這種意見時,你們回去以後一定要考慮清楚。針對裁定不可以抗告,我一定反對,因為這對程序基本權的保障是不夠的。
其次,在申請之後的過程中,是不是要停止執行,就是停止整個審判的程序,還是前面的法官已經走完所有的程序,在直接審理主義的要求之下都統統不算數,然後再重新來過嗎?這樣你們可以救一些案子,就是說這根本是來亂的,最後會被裁定駁回確定,因此我是贊成顧律師剛才的想法,不過條文上要比較細緻去處理。如果最後裁定是確定要迴避的話,前面所做的程序該做什麼樣的收拾,這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其他的條文去做處理即可。然而在做這件事情時,我覺得很納悶之處,就是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有關意圖延遲訴訟的部分,原本就讓法官可以不要停止訴訟程序的權限,因此是你們法官在個案上的勇氣不足嗎?我的意思是現在不是沒有條文可以處理這個問題,而是你們法官勇氣不足,所以才希望本院可以給予你們一個明確的指令,你們就不用去行使裁量權。
本席在乎的是司法院的立場,如果實際上法官真的是這樣的話,未來在立法院審查刑事訴訟法的相關條文時,那我心裡就非常有數了,就是儘量不要給法官裁量權或在個案中的斟酌權力,因為給了你們權力,實際上你們還是不要用。我的底線就是,顧律師剛才所提的建議,我可以支持。不過如果申請迴避是有理由的話,那後續的程序該怎麼處理呢?
顧委員立雄:剛才黃委員國昌所說,明明知道是不是有意圖延遲訴訟,李全教是第3次申請迴避時才敢用,即檢察官是法官的太太,可是事實上卻是不相關的個案。由於大家都受不了了,此時法官才有勇氣去用意圖延遲訴訟,光這樣就耗了三、四個月,根本就沒有在動了。
邱廳長瑞祥:在訴訟進行中,就我們瞭解個案的部分,其實他總共申請了6次,他有兩個案子,在21號及31號合併審理,每個案子各申請了3次。第1次是以有偏頗之虞來申請迴避,第2次除了有偏頗之虞,再加上檢察署是當事人,其配偶是主任檢察官,以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來申請迴避。因此法官沒有認為這是延遲訴訟,裁了之後再抗告。第3次他再採用相同理由時,法官就沒有停下來,按照應有的程序去進行。這部分補充如上,謝謝。
陳委員超明:民進黨全面撲殺李全教,如果他有錯,我們也不反對,但是可能會傷及無辜。我不像兩位大師那麼清楚一般的司法原則,但是抗告是另外一種手段,人有七情六欲,沒有一個人是聖人,律師、司法官、檢察官、部長及立委都會犯錯,難道能夠保證絕對會做對嗎?我們在討論很多法令的修正時,所謂保護第三者的原則,就是基本權益要顧慮到。今天民進黨提出的修正條文,到底要看哪一條也不是很清楚,我認為條文應該是針對內政部或選委會來表示確切的意見。現在我發覺並非不給行政部門表示意見,如果沒有書面意見進來,我們就去看哪一條,這是在意圖修改選罷法,就是最好把李全教殺死,但你以為天下會太平無事嗎?當然會產生很多事情,你處理了個案,之後還會產生其他的問題,所以兩位大師講了,選舉訴訟法就規定選舉訴訟,讓大家可以明明白白遵循。
我之所以會提到這一點,國民黨的初選是馬馬虎虎,民進黨的初選是殺個你死我活,裡面都有規定的條款嗎?大家修法不敢拿出來,只為沽名釣譽,也沒有全盤的考慮,你們執政要完全負責,這一招以後也會用在你們身上,我相信以普遍原則最重要,原來談來談去就是為了殺死李全教,為了把他逼到絕境,於是這個法一直修、一直改、一直變,我認為不要學商鞅啦,我講商鞅,大家知道吧!
主席:本席先做個裁示,看大家意見如何。第一百二十七條跟第一百二十八條的爭議比較大,文字也還沒有整理,這部分先保留,等比較清楚之後,我們再回頭做處理。現在協商結束。
(協商結束)
主席:請各位同仁一面用餐,本席做一些程序性的宣告,稍後我們再處理內容。黃委員偉哲提出兩個案,林委員俊憲和段委員宜康也都有提案,條次不見得都相同,所以我們不做併案處理,就逐案處理。剛才聽完大家的意見,第一百二十七條和一百二十八條有關法院審理的部分,大家的意見比較分歧,有關第一百二十七條和第一百二十八條的修正案,也就是黃委員偉哲等17人所提的修正案,我們另定期繼續審查,因為大家還有一些爭議,我們先留下來,不送出委員會,請問各位對本席的裁示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黃委員偉哲等17人所提第一百二十七條和第一百二十八條的修正案就留在委員會繼續審查。
另外,徐委員榛蔚所提書面意見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徐委員榛蔚書面意見:
一、新聞事件
1.本席先請葉部長,好像部長最近對於時間都被「綁住」在立法院有些小小的怨言?部長,我們委員會開議期間每週3天委員會,不是每次都有內政部的業管吧,還有,每週二、五的院會時間,是因為現在在進行施政總質詢所以相關的部會首長都必須要到院裡面來備詢,這些議事規則部長應該都曉得吧?
2.本席也認同,政策的思考、業務的處理都須要完整的時間與清晰的思緒,但是,相對來說,政策不是閉門造車就能完成的,每個委員的意見,民眾的聲音,難道對部長來說沒有政策參考的價值?部裡面要推行的業務,行政立法之間難道不須要完善的溝通嗎?
二、停職期間薪資給與問題
1.我們可以看到,今天修法討論的內容,分兩大部分,一個是選舉資格的問題,一個是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的判決確定後薪資追繳,及停職期間薪資停發、補發的問題。
2.本席先請教銓敘部,國考及格的公務人員是狹義的公務員、民選公職人員,是廣義的公務人員,這個認知應該是大家所接受的,沒錯吧?
3.再來,本席請教法務部,今天許多委員也都有提到「無罪推定原則」,它指的是什麼,它指的是一個人在法院上,除非被證實並且判決有罪,否則應該都是被假定為無罪的,這在許多國家的刑事訴訟中是所有被告都享有的法定權力,也是聯合國國際公約確認和保護的基本人權,沒錯吧?
4.確認完這兩個大前提,本席先來討論薪資的部分,在公務人員俸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法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得發給半數之本俸(年功俸),至其復職、撤職、休職、免職或辭職時為止」,請教內政部、中選會,既然民選公職人員是廣義的公務人員,到底,在這次的修正,您們認為,是如同黃偉哲委員提案一樣,停職期間所有的薪資都不得領取?還是應該比照公務人員俸給法,發給半數?
5.通常,停職的期間是沒有一定的,民選公職人員也不是像我們委員提案說明裡面寫的「有別於一般公務人員,較無基本生活維持的迫切性」,這樣以偏概全的想法,本席認為是不妥當的,而且在討論是不是有生活維持的迫切性之外,以無罪推定原則來看,一停職就停止發給薪資,雖然復職後會補發,但這不就是在預設有罪的立場了嗎?難道以今天的修法來看,如果在第123條設定追繳機制,不夠完備嗎?但也如同中選會的業部報告提到,「追繳」是法院的裁量權責,行政機關適合去執行嗎?
6.還有,今天也有委員提案修正,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無效確定,當選人的當選無效之外,並自判決確定後,要再課以和任職期間相同薪資的罰鍰,這會不會有一事不二罰的適用問題?是不是請法務部回答?
三、有第120條第1項第3款情事之當選人,辭職後之缺額問題、與是否可再參與該次補選問題
1.我們可以看到,在第74條第2項,現在對於因為第120條第1項第3款情形,而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的情形,產生的缺額是用遞補方式,但現在有委員提案,如果當選人在法院訴訟審理中辭職,也一樣要採用遞補的方式,本席請教葉部長、中選會,一個人會辭職,不完全是因為訴訟的關係吧?這樣的修法,難道不是在對在訴訟中的辭職當選人一樣未審先判嗎?
2.再來,辭職後的當選人能不能再參加該次選舉的補選,本席請教內政部葉部長,選舉與被選舉,是不是人民的基本權?請教中選會,目前當選人就職後,辭職,又再度參與該次選舉補選的情形有發生過嗎?我們今天在公職人員選罷法中限縮人民的選舉權,這樣妥適嗎?
3.本席認為,今天討論的修法內容,影響的層面,是關係到日後許多的選舉,應該要由內政部及中選會還有各相關部會邀集專家學者召開公聽會,彙集意見後,再繼續條文的討論。
主席:至於其他案子,請議事人員整理一下條文。
第一百十七條是有關停職的情況,薪給、月俸、研究費和其他補助費用,有一些部分要斟酌,比如助理的費用就不追回,其他包括研究費、出席費、交通費、膳食費、出國考察、春節慰勞金、保險費、健康檢查費均不予支給,助理補助費則繼續支給,大家應該沒有意見。另外,大家對為民服務費用有什麼意見?
本席再宣告一下,有關第一百二十三條追繳的部分,反正助理補助費發出去了,也被助理領走了,跟這個無關,所以我們就不追繳助理補助費,其他部分就要追繳,包括特別費、為民服務費、研究費、出席費、交通費、膳食費、出國考察、春節慰勞金、保險費、健康檢查費等等全部都追繳,助理補助費不追繳。
黃委員國昌:對於現在所提出的條文,原意我都贊成,只有技術面的問題,就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但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事,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其任職期間之薪給、月俸、研究費及其他補助費用由原服務機關予以追還。請教邱廳長,原服務機關追還的東西,如果這樣規定的話,有法律明定可以當執行名義嗎?
邱廳長瑞祥:假設是要移送行政執行的部分,要有明文的部分才能作為行政……
黃委員國昌:就是必須要明文規定嘛!
邱廳長瑞祥:是。
黃委員國昌:所以本席增列第二項,即「前項令返還之處分得為執行名義,移送行政強制執行。」這樣你們贊成嗎?
邱廳長瑞祥:行政執行是法務部的權責。
黃委員國昌:繼續請教,我所猶豫的是第一項這樣規定,不再寫其他的,到時候被令返還的人如果不返還,你可不可以強制執行?如果不行的話,我們定訂這個條文,我怕被人家笑說立法院自己在放水,只是寫好看的,要求返還而不返還,也沒有辦法強制執行,那這樣就不好。所以本席要確認這個條文是不是可以強制執行,如果不行的話,是不是要再增列第二項?即「前項令返還之處分得為執行名義,移送行政強制執行。」為解決這個爭點,是不是需要這樣做?
賴處長錦珖:選罷法第四十三條有關賄選罪是否追回政府補助的問題,因素考慮到可能需要另行起訴才能夠拿回,所以特別訂定這一條,文字為「以書面通知繳回已領取的補助金,屆時不繳回,移送強制執行。」我們是根據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依法令負有義務,經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者。」而我們在實務上都是這樣做,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不繳回的個案,如果真的有不繳回的案子,我們就準備按照這個條文將之移送,到時看行政執行署有沒有問題,如果沒有問題,那就可以了。
黃委員國昌:所以你還不確定有沒有問題?
賴處長錦珖:因為到目前具體案例都還沒有發生。
黃委員國昌:我不想將來發生法規爭議,所以我要確定的是,我們是按照現在條文這樣寫就好?還是要增列第二項?也就是可以作為執行名義,移送行政強制執行。請教行政機關的意見如何?
賴處長錦珖:第四十三條第五項就是這麼寫,基於法規一致性,我們認為這樣是可以啦!
黃委員國昌:我主要是要留下紀錄,現在條文是由原服務機關予以追還,是不是寫到這裡就可以了?
賴處長錦珖:不是,後面還要啊!
黃委員國昌:後面要寫什麼?
賴處長錦珖:就是屆時不繳還,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黃委員國昌:屆時不繳還,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所以還要加上這一句?
賴處長錦珖:對、對。
黃委員國昌:好,謝謝。
主席:各位同仁,現在開始處理其他的案子。
請問各位,對段委員宜康等19人提案第二十七條,有無異議?
陳委員超明:(在席位上)有異議,送協商。
主席:段委員宜康等19人所提第二十七條修正草案照案通過,陳委員超明及林委員麗蟬保留意見,附註兩位委員保留意見。對以上裁示,大家沒有意見吧?
段委員宜康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須經朝野協商,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院會討論本案時,是否推派本席做補充說明?謝謝各位,就由本席做補充說明。
繼續處理黃委員偉哲等22人提案。黃委員偉哲提出第二十七條及第一百十七條條文修正案,因為第二十七條剛才已經按照段委員宜康的修正意見通過了,本席建議黃委員偉哲等提案第二十七條就以段委員宜康版本作文字修正,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附註陳委員超明及林委員麗蟬保留意見。
另外,我們剛才逐條協商時已經通過黃委員偉哲等提案條文第一百十七條,本席還是要徵詢大家的意見。請問各位,第一百十七條照黃委員偉哲等提案通過,有無異議?(有)陳委員超明、林委員麗蟬有異議。因本案已協商完成,本席作如下宣告:第一百十七條通過,附註陳委員超明及林委員麗蟬保留意見。請問各位,對本席以上裁示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黃委員偉哲等22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一百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須經朝野協商,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本席做補充說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繼續處理林委員俊憲等19人提案。林委員俊憲提出第七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案。
現在處理第七十四條。針對本條,賴委員瑞隆等提出修正動議。
賴委員瑞隆等所提修正動議:
第七十四條第二項:
地方民意代表當選人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事,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或於法院審理中自行辭職者或當選人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之情形時,其缺額由落選人依得票數之高低順序遞補,不適用重行選舉或缺額補選之規定。但遞補人員之得票數不得低於選舉委員會原公告該選舉區得票數最低之當選人得票數二分之一。 |
地方民意代表當選人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事,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或當選人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之情形時,其缺額由落選人依得票數之高低順序遞補,不適用重行選舉或缺額補選之規定。但遞補人員之得票數不得低於選舉委員會原公告該選舉區得票數最低之當選人得票數二分之一。 |
本條第二項,明定遭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之當選人自行辭職後,亦得由同選區之最高票落選人遞補,以保障其應有之權益。 |
提案人: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吳琪銘 李俊俋 趙天麟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七十四條照賴委員瑞隆等所提修正動議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附註陳委員超明及林委員麗蟬保留意見。
第一百二十二條是有關罰鍰的部分,第一百二十三條是有關追繳的部分,剛才徵詢大家的意見,本席建議第一百二十二條不予修正;至於第一百二十三條,剛才有跟內政部和中選會討論文字,照現行法句末增列的文字為:「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事,或依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其任職期間之薪給、月俸、研究費及其他補助費用由原服務機關予以追還,但助理補助費不予追還,屆期不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附註陳委員超明及林委員麗蟬保留意見。還是請大家簽名一下。
修正動議第一百二十三條
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事,或依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其任職期間之薪給、月俸、研究費及其他補助費用由原服務機關予以追還,但助理補助費不予返還。屆期不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提案人:李俊俋 Kolas Yotaka 陳其邁 趙天麟 洪宗熠 賴瑞隆
主席:林委員俊憲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須經朝野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本席做補充說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所有議案均處理完竣,現在散會。
散會(13時5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