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星期三)9時至13時5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

主  席 徐委員國勇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3時13分

地  點: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曾銘宗  吳秉叡  黃國昌  賴士葆  陳賴素美 余宛如  盧秀燕  王榮璋  徐國勇  羅明才  施義芳  費鴻泰  江永昌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孔文吉  顏寬恒  鄭天財Sra.Kacaw  黃昭順  王育敏  陳怡潔  林俊憲  陳歐珀  廖國棟  江啟臣  徐榛蔚  陳亭妃  王惠美  陳明文  蔣乃辛  周陳秀霞 呂玉玲  張麗善  李彥秀  蔡易餘  吳志揚 

   委員列席21人

列席官員: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

執行秘書

蘇建榮

 

財政部會計處

處長

黃成昌

 

國庫署

署長

阮清華

 

賦稅署

副署長

王忠

 

國有財產署

副署長

邊子樹

 

關務署

副署長

謝鈴媛

 

財政資訊中心

代理主任

李春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丁克華

 

證券期貨局

代理局長

張麗真

 

銀行局

局長

詹庭禎

 

保險局

局長

李滿治

 

檢查局

局長

王儷娟

 

法律事務處

處長

鍾瑞蘭

 

法務部

參事

劉成焜

主  席:盧召集委員秀燕

專門委員:黃素琴

主任秘書:林上民

紀  錄:簡任秘書 郭錦貴 研 員 曾郁棻 簡任編審 汪治國

   科  長 蔡明哲 薦任科員 謝禎鴻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本院委員曾銘宗等20人擬具「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八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8人擬具「期貨交易法第一百零七條及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經委員曾銘宗說明提案要旨,國家金融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蘇執行秘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丁主任委員回應委員提案後,計有委員曾銘宗、吳秉叡、黃國昌、賴士葆、徐國勇、余宛如、盧秀燕、王榮璋、施義芳、費鴻泰、江永昌、羅明才等12人提出質詢,均經國家金融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蘇執行秘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丁主任委員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陳賴素美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答復。

三、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主管機關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

四、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期限內送交各相關委員。

決議:

第一案

審查本院委員曾銘宗等20人擬具「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八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審查結果:

(一)第八條條文,照案通過。

(二)第十一條條文,第一項維持現行法條文,第二項照案通過。

二、本案業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盧召集委員秀燕補充說明。

第二案

審查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8人擬具「期貨交易法第一百零七條及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審查結果:

(一)第一百零七條條文照案修正為:「下列各款之人,直接或間接獲悉足以重大影響期貨交易價格之消息時,於該消息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或使他人從事與該消息有關之期貨或其相關現貨交易行為:

一、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期貨業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證券商同業公會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雇人或受任人。

二、主管機關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公職人員、受雇人或受任人。

三、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四、股票期貨契約或股票選擇權契約之標的證券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雇人或受任人,及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五、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受任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雇人。

六、喪失前五款身分後,未滿六個月者。

七、從前六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

前項規定於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準用之。」

(二)第一百十二條條文照案修正為:「違反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七條,或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一項之罪,其因犯罪獲致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

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結算機構。

三、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

四、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槓桿交易商。

五、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

六、期貨信託事業違反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募集期貨信託基金。」

二、本案業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盧召集委員秀燕補充說明。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有關本次期貨交易法第一百零七條及第一百一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本委員會審查修正通過條文之立法理由金管會業已整理完成,提供各位委員審酌、參考,若各位對於立法理由沒有其他意見,就將其列入審查條文對照表的備註說明欄內,併案提報院會,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所得稅法增訂第十七條之四條文草案」案。

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請財政部許部長報告。

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今天 貴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所得稅法第17條之4修正草案」及「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部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以下謹就行政院函請審議之修正草案簡要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一、關於「所得稅法第17條之4修正草案」部分

(一)修法背景與目的

1.92年以前,部分高所得者以低價購入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捐贈政府,而按高於實際取得成本之公告土地現值列報捐贈列舉扣除,產生列報金額高於實際取得成本之不合理情形。為導正上開情事,本部於92至97年間發布土地捐贈列舉扣除金額認定相關解釋令,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而未能提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或土地係受贈或繼承取得者,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原則上依公告土地現值之16%計算。

2.101年11月21日司法院釋字第705號解釋,以前開本部相關令釋內容,涉及稅基之計算標準,係影響人民應納稅額及財產權實質且重要事項,應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本部以行政解釋為之,與租稅法律主義不符,均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不予援用。本部鑑於該等解釋令對於遏止捐地節稅,保障稅收著有成效,為符合前開司法院解釋意旨,爰擬具所得稅法第17條之4修正草案,增訂非現金財產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前經行政院於102年1月15日函送 大院審議,惟未及於 大院第8屆會期完成立法,本部爰重新報經行政院於105年2月1日核轉 大院審議。

(二)修正重點

1.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以非現金財產捐贈政府等,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申報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實際取得成本為準。

2.納稅義務人未能提出非現金財產實際取得成本之確實憑證,或該非現金財產係受贈或繼承取得,或非現金財產因折舊、耗損、市場行情或其他客觀因素,致其捐贈時之價值與取得成本有顯著差異者,由稽徵機關依本部訂定標準核定之。

3.本法本次修正條文施行前已捐贈而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亦有適用。

(三)預期效益

本修正草案定明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避免高所得者藉非現金捐贈進行租稅規劃,以遏止租稅逃漏,並符合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

二、關於「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修法背景與目的

1.現行關稅法缺乏執行期間之規範,又行政機關取得債權憑證解釋上不生執行程序終結之效果,導致海關就已取得債權憑證案件仍必須依法執行,且無執行期限,致使案件遲無法報結,為期解決實務問題,有增訂執行期間之必要。

2.有關進口貨物之原產地,目前係於貨物進口後始由海關進行認定,常發生貨物滯留、進口人誤解法令致需辦理退運貨物或該貨物遭沒入等問題而影響通關效能,為求改善,並降低原產地爭議,爰參考世界貿易組織「原產地規則協定」與「貿易便捷化協定」,建立「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制度。

3.跨境電子商務已蔚為國際趨勢,為避免稅基流失,世界各國莫不對網購物品研議課稅機制,我國目前就低價快遞進口貨物訂有同批完稅價格在新臺幣3,000元以下者免稅之規定。為防範將貨物化整為零,濫用上開規定以逃漏進口稅款,研議對進口次數頻繁者,取消適用免稅規定。

4.對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業者之違規行為,依關稅法第86條規定海關必須連續處罰3次較輕之處分後,始得停止6個月以下進儲貨櫃及貨物或廢止其登記,惟於業者初犯之情節即屬重大時,輕微處分難收預期矯正效果,且易誘發再犯,為達嚇阻成效,海關得逕為裁處較重處分。

(二)修正重點

1.定明關務案件之執行期間

參考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4項規定,於關稅法第9條第3項增訂執行期間,俾期解決實務問題。

2.建立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制度

關稅法第28條增訂第3項至第5項,規範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得於貨物進口前,向海關申請預先審核進口貨物之原產地,使我國關稅法規定得與國際接軌。

3.排除進口次數頻繁貨物適用低價免稅規定

關稅法第49條第2項但書增訂「進口次數頻繁」文字,以排除頻繁進口之貨品適用低價免稅規定,並於同條第3項授權本部訂定「進口次數頻繁」之認定標準。

4.明定海關得對違規情節重大之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業者逕為裁處較重之處分

關稅法第86條明定海關對於違規情節重大之業者,得逕行停止6個月以下進儲貨櫃及貨物或廢止其登記,以避免監督管理上產生漏洞。

(三)預期效益

1.明定關務案件之執行期間,以利徵納雙方遵行,並利案件清理。

2.建立原產地預先審核制度,有助於解決原產地爭議,並使我國關稅法更符合國際規範。

3.明定頻繁進口之貨物不適用低價免稅規定,以確保跨境電子商務之租稅公平,杜絕逃漏稅。

4.對違規情節重大之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業者逕為裁處較重之處分,俾強化業者管理。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 委員支持指教,謝謝。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援例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截止發言登記。

現在請登記第一位的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有幾件事要請教部長,有些部分之前我已經說過,但是希望能夠再次提醒部長,也可以說是交換意見。有關過去中央國庫收支的餘絀,從2009至去年全都處於赤字的狀態,針對這些赤字的平衡,目前財政部有什麼計畫?

主席: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首先,上次財政健全方案實施後,不僅收入增加,支出也相對減少,所以赤字已經逐漸減少。

黃委員國昌:還是赤字嗎?

許部長虞哲:對,但是有減少。其次,去年的稅收事實上是超徵的,至於今年……

黃委員國昌:我知道稅收超徵,但是總體算起來還是短絀。大家都喜歡說稅收超徵,覺得按照原本的計畫好像是多收了錢,但整個balance下來卻還是紅字!

許部長虞哲:不過,這部分對公債的發行也有幫助,因為稅收超徵之後,可以減少公債發行。

黃委員國昌:我了解,你是指繼續舉債來支應嗎?

許部長虞哲:對。

黃委員國昌:接下來,你的計畫都是這樣嗎?

許部長虞哲:因為支出面不是財政部主管的,我們只管稅收、財源的籌措,基本上,我們希望下年度的支出能夠盡量跟今年一樣,不要成長。

黃委員國昌:就收入的部分,接下來你們有什麼計畫?

許部長虞哲:針對收入的部分,以今年截至5月底為止來看,今年可能也會超徵。

黃委員國昌:你是指目前稅制都沒有調整或檢討的空間,就這樣繼續下去嗎?

許部長虞哲:不是,這當然要檢討!譬如今年我們準備提送兩項法案,一是之前流產、難產的所得稅法修正草案,預計9月送到大院;另一是有關跨境電商的部分,我們準備修正營業稅法,起碼9月左右會提送相關草案。

黃委員國昌:你覺得這兩項稅制改革可以幫助政府增加多少收入?

許部長虞哲:其實這部分的收入不會很多,因為第一個是所得稅……

黃委員國昌:如果收入不會很多,我們可以就此打住。既然你知道收入不會很多,則還有其他的改革方案嗎?

許部長虞哲:今年大概沒有了。

黃委員國昌:明年呢?

許部長虞哲:因為跨境電商的部分多少會有一點點收入,我們要求……

黃委員國昌:我們已經討論過跨境電商,你剛才也提及這部分,你覺得會增加一些收入。針對我國的租稅公平,你有沒有要推出其他的改革?

許部長虞哲:另外是遺贈稅的修正,我們希望……

黃委員國昌:我再次提醒部長,之前我質詢時,曾給現在的院長及前任部長都看過一個數字,即我國受僱人員報酬占GDP的比重只有43.5%,與其他國家相比,台灣勞工所分到的餅是小的!所有的所得稅項目當中,受薪階級負擔的比率是75%,與其他國家相比是重的!

許部長虞哲:首先,那是所得的部分……

黃委員國昌:這是針對TOP12、TOP10、TOP5的薪資所得與capital income兩者之間的比例,由此可知愈有錢的人資本所得愈高,我認為這3張圖應該讓部長很清楚的了解。對於遺產及贈與稅的改革,今天你已經承諾了,並表示這是你們後續改革的方向之一。我再提醒一下,昨天時代力量黨團已經提出修法草案,且草案的版本還是參照你們之前所做的兩份研究計畫結果。而前面的這些研究計畫,大概各種情境下的simulation全都做出來了,如今缺乏的只有為政者的決心,大概在什麼稅率下對我國整體稅收會造成什麼影響,事實上統統都有了!我希望新政府的財政部在租稅公平上,能夠給人民煥然一新的感覺。

接下來是我國最近5年CPI變動指數,將低所得家庭、中所得家庭及高所得家庭分別來看,當CPI變動時,對這三個族群產生的影響,部長是否可以很清楚的看出每次物價上漲時,對低所得家庭所造成的衝擊反而是什麼?

許部長虞哲:應該會比較大一點。

黃委員國昌:是最大的!接下來才是中所得家庭,衝擊最小的是高所得家庭,目前一般人民所面臨的經濟情況就是如此。2005年財政部曾經委託中央研究院針對營業稅上漲對於總體經濟所造成的影響,做出一份非常詳細的衝擊評估報告,你知道嗎?

許部長虞哲:我曉得。

黃委員國昌:營業稅調漲一個百分點,將使得實質的GDP降低,也會讓就業機會減少,而且造成物價上漲。今天我要多說的一個point是當物價上漲時,衝擊最大的是低所得的家庭,這是為什麼?我們一直在強調營業稅具有累退及轉嫁的性質,當政府財政收入不足時,轉向營業稅下手,後續對總體經濟所將造成衝擊與影響,這部分我希望部長要三思。針對遺產及贈與稅的部分,我也希望財政部有guts一點,趕快推出你們的版本,不要再推給研究了!時代力量黨團已經按照你們建立的model simulation出來,以2014年為例,遺產稅收從124億元增加到324億元,贈與稅收從108億元增加到471億元,這個數字不是我編造出來的,而是按照你們委託學者研究的model simulation計算而得。對於這麼重要的稅收財源,真的受到影響的對象就是有錢人。我請財政部三思,不要在調漲營業稅後,對於中低收入家庭原本所承擔的物價,造成更進一步的衝擊。

另外,上次我已經請教國有財產署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即誰核給遠雄一筆20.6公頃的國有土地?我向相關部會蒐集所有的公文,據了解目前核定通過的只有第一期興建醫院的部分,這部分一定用不到20.6公頃,現在你們租給遠雄的土地面積有多大?

主席:請財政部國產署曾署長說明。

曾署長國基:主席、各位委員。20.6公頃。

黃委員國昌:你們為什麼出租20.6公頃給他?

曾署長國基:當時的衛生署,也就是衛福部的前身,基於地方的醫療需求,函請財政部依照國產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提供土地,當初的要求就是20.6公頃。

黃委員國昌:可是我問衛福部,他們卻否認!他們說當初核定的部分只有第一期。

曾署長國基:當時興辦事業計畫是以分期分區開發,整個面積大概就是20.6公頃,好像是分三或四期,第一期是綜合醫院的部分,當初由遠雄就籌設醫院一案提報給衛福部,目前衛福部只有核准第一期。

黃委員國昌:所以我的問題還是成立,衛福部只有核准第一期,你們為什麼一口氣出租20.6公頃給它?

曾署長國基:當時是以整體計畫來出租,目前財政部也先請衛福部確認實際需要的面積大概是多少……

黃委員國昌:你說你們有請衛福部確認需要的面積,我查了往來的公文,你們在去年12月11日發函要衛福部說明,他們不理你們;2015年12月21再次催促,他們還是不理你們;2016年1月14日他們回覆許可範圍只有第一期興建綜合醫院的部分;2016年1月27日你們再度去函,衛福部再次回復,許可範圍就是第一期綜合醫院的部分。從你們的公文往來看不到問題的答案。你們接下來於3月28日行文詢問,並表示如果只有第一期的話,請「提供第一期綜合醫院座落土地範圍及面積,俾利辦理後續租約面積調整事宜。」你們後來辦理租約面積調整,代表你們承認當初租太多了,不然沒有必要進行租約面積調整。你們函詢衛福部,他們回函了沒有?

曾署長國基:沒有,他們還是說這個部分要洽內政部,內政部則請我們洽苗栗縣政府。

黃委員國昌:國有財產署、衛福部及內政部等三個中央機關,在國有土地租出去以後,發現有租太多的狀況,可是到目前為止還在踢皮球。我現在只有一個最基本的問題,就是第一期綜合醫院使用土地的範圍跟面積到底有多廣,結果到今天還搞不清楚。這些事情已經超過半年多了,這會讓人民懷疑,政府到底是跟財團站在一起,還是跟人民站在一起?這只是基本事實問題而已,我都還沒有處理到這件事情要由誰負責的部分。第一期綜合醫院到底要用多少面積,三個部會中沒有一個提供答案,難道當初20.6公頃是閉著眼睛租出去的嗎?

曾署長國基:是依照衛福部的公文。

黃委員國昌:沒有關係,我今天還會去問衛福部,接下去請教他們最後的答案是什麼。我希望行政院不要有本位主義,看是由哪一位政務委員出來協調,最起碼要給我們一個答案,不然接下來調整租約的範圍要怎麼辦?主席也站起來了,我尊重其他委員發言的時間。希望你們妥善處理稅改、遠雄的事情,我的個性是開始追一件事情,沒有得到答案以前絕對不會停止。拜託財政部及部長進一步關注這件事情,謝謝。

主席:請盧委員秀燕發言。

盧委員秀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有一個法案跟小市民非常有關係,盧秀燕要談小市民財政。有關進口東西要課稅,前不久財政部有將進口貨物的課稅額度定下來,是3,000塊。現在有很多小市民,都透過網購從國外買東西,大家知道3,000塊就要課稅,所以很多人會「拆包」,拆成比較細的狀態。你們提出的關稅法,希望我們給你們授權,在許部長的書面報告最後一頁的「3、」也有提到,希望「授權本部訂定『進口次數頻繁』之認定標準」。在財政部目前的構想裡。民眾買維他命C或是某一項化妝品等貨物,進口多少次你們就會課稅?原本是3,000塊、3,000塊,拆成2,950塊、2,950塊,進個5次、8次,你們會不會課稅?你們目前認定「進口次數頻繁」的初步構想是什麼?這個東西要讓小市民知道,因為關係到大家的權益。

主席: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我們會參照郵包的部分,因為郵包就是這樣,譬如寄到台灣的同一個地址,或是收件人一樣的話,就視為頻繁,另外,半年內有6次的話,同樣……

盧委員秀燕:半年內6次?

許部長虞哲:對,同一個……

盧委員秀燕:雖然是3,000塊以下,但是只要半年內超過6次就要課稅,所以是第7次開始課稅嗎?還是前面6次都要課?

主席:請財政部關務署莊署長說明。

莊署長水吉:主席、各位委員。是查到以後。

盧委員秀燕:有的民眾喜歡固定買國外某品牌的化妝品,他以前一次買5包,1包2,000塊的話,等於買了1萬塊,自從政府用3,000塊作為課稅標準以後,他可能把這5包拆成數個2,000塊,如果照你們現在的規劃,意思是半年超過6次就要開始課稅了,而且不管金額多少,即使500塊錢也要課稅。換句話說,一個民眾在一年之內,買3,000塊以下金額的東西的次數,只能有6次,第7次就不管金額,也沒有3,000塊的標準,是這樣嗎?

許部長虞哲:主要是跟國內比較,在國內買東西,任何1塊錢都要課營業稅,對照之下,跟國外買東西有3,000塊的課稅門檻以後,很多人利用這個方式買賣。真的是小額的話無所謂,但是經常為之的話,第一個,造成對國內廠商不公平的結果,第二個,稅收損失。

盧委員秀燕:按照你們的試算,以國內現在進口的郵件量來看,可以課到多少稅?有沒有試算過?搞不好課不到稅。

許部長虞哲:郵包的部分,我們都有補到一些稅了。

盧委員秀燕:有試算出來是多少金額嗎?

莊署長水吉:以整個數量來講,快遞貨物一個月大概有150萬件,每天大概是4萬多件,一個月內真正因為低報經查核而補稅的金額,大概有600多萬。有關經過處理以後,查到超過6次要補稅的情形,事實上,目前沒有統計數字,但是我們未來會做這一方面的統計,謝謝。

盧委員秀燕:經常向國外買東西的小市民,半年超過6次的人大概有多少?你們會特別規定這一條,是不是發現因為現在地球村的關係,民眾在世界各地訂貨、郵購的狀況非常多,所以你們要去防堵?半年內超過6次的頻率大概有多少?搞不好很少人有這樣的狀況。

莊署長水吉:基本上,以前原則上都是自用郵包郵寄,但是為了防堵逃漏稅,所以有這樣的規定。快遞的部分,近幾年的發展進步得更快,我們發現快遞跟郵包很類似,所以快遞的貨物比照郵包處理。我們主要的目的不是增加多少稅收,而是為了顧及公平原則。剛剛部長也講過,營業稅都有課徵,海關不課稅的話,顯然對國內也不公平,所以我們採取修法的作為。

盧委員秀燕:國內外不公平的狀況多的是,外資跟本國的民眾買股票,因為分離課稅的關係,內外的稅率也不一樣。事實上,長期以來,外資跟台灣人買股票的稅賦就是不一樣,那個差的可多了。你們需要在這方面考量,第一個,人數多不多,第二個,需要跟小市民這樣計較嗎?如果外資買股票,我國給他們的稅率只有國人的一半,在民眾自己從國外購物方面卻計較幾十塊,有必要這樣嗎?沒有關係,等一下馬上可以討論看看。

第二個,因為新政府上台之後,情況非常混亂,所以本席昨日送「乖乖」給內閣。關於勞動界不用在這7天國定假日上班一事,同樣造成混亂;比如928教師節時,勞工放假,但是老師不放假;金管會也指出這樣對金融市場的影響會很大,所以需協調證券公司、銀行要上班。看來新政府是又要討好勞工,又怕衝擊金融事業、國內的財經情勢,於是希望金融界上班。請問部長,公股行庫在這七天國定假日要配合政策上班嗎?

許部長虞哲:這個部分當然配合金管會,因為金管會是金融監理機關,假如他們有這樣的政策,公股銀行會盡量配合。

盧委員秀燕:本席建議你們不要配合金管會,而且要就公股行庫的員工進行調查;不然,「一樣員工,兩樣情」,其一,如此很不公平!其二,這可能引起勞工運動,你們不要以為國營事業的員工不會罷工,看看華航就知道;如果你們實施錯誤的政策,過兩天,銀行或許開始進行勞工運動,大家投票決定是否要罷工,這樣便得不償失!

因此,本席建議,你們要盡速和公股行庫的員工協商、諮詢,他們的人數非常的多,每一家銀行都有幾萬人,且有八大公股行庫,你們至少要採取協商、諮詢的態度處理。倘若大部分公股行庫的勞工不願意,你們卻強迫他們一定得上班,如此會產生下列的效應:其一,他們不獲得尊重;其二,一樣勞工、兩樣情;其三,說不定會引起他們反彈、罷工。那樣恐怕也不好!所以你們是不是應該和他們的工會協商?

許部長虞哲:協商當然可以,不過,以證券商為例,當天營業就會增加營業收入,營業收入增加的話,員工的獎金也會增加,所以這或多或少對於員工是有幫助的。

盧委員秀燕:是,金管會當然也要和證券公司的營業員商量,公股行庫也有營業員。現在不是有人要轉任公股行庫證券公司的董事長嗎?

許部長虞哲:不是董事長。

盧委員秀燕:他們一樣應該問問證券公司的員工,公股行庫也有證券商。

許部長虞哲:有。

盧委員秀燕:金管會也應該問問那些員工,這不是上面說得準的。勞動部制定這麼混亂的規則,使得各部會雞飛狗跳,亦讓一樣勞工,兩、三樣情,這的確很不好!因此,本席建議你們要採取協商和尊重的態度。

另外,今年已過去半年,很多事情都要準備,請問今年「101」還要施放煙火嗎?

許部長虞哲:應該會。

盧委員秀燕:應該會繼續施放?

許部長虞哲:對,據我們的瞭解,這件事情正在招標中。

盧委員秀燕:因為「101」上一任的董事長宋文琪曾經說,今年開始不會辦。不過,部長現在說,這還會繼續辦。請問這會是傳統的煙火,而不是改為燈光秀之類的嗎?

許部長虞哲:應該沒有更改。

盧委員秀燕:這次招標要特別謹慎!因為以前這曾經發生過被詐騙集團利用的事情,他們藉此招搖撞騙。請問今年招商的標準為何?

許部長虞哲:謝謝委員的提醒,這有一個採購小組,俟採購小組決定之後,該案會送至董事長處。

盧委員秀燕:請問今年辦理的規模如何呢?

許部長虞哲:雖然我不太瞭解這個詳細情形,不過,我知道競標者有一家本國廠商,還有好多外國廠商,這表示大家都看好「101」的煙火施放,因為其國際能見度相當的高。

盧委員秀燕:所以今年會繼續施放煙火,而且規模還不小。

許部長虞哲:關於其規模是否不小,我並不曉得,只是這有很多外國廠商前來競標。

盧委員秀燕:好,謝謝。

許部長虞哲:謝謝。

主席:請吳委員秉叡發言。

吳委員秉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許部長,本席剛剛聽到其他委員質詢關於勞工的七天休假一事,現在我要占用一些時間和你說明。2015年「勞動基準法」修法時,勞動部和立法院都誤會,我們以為明定每週工作40小時,一天工作8小時,自然就會週休二日,因為如此就是工作五天;想不到有一些雇主很聰明,他們將一天工作時間改為6小時40分鐘,一個星期工作6天,這樣同樣符合法律規定。勞工因此抗議,他們認為既然如此無法週休二日,原來的休假便不應該取消。然而舊政府的勞動部在今年5月20日交接之前仍然將取消這七天休假日的行政命令送至立法院備查,可是立法院在4月不予核備這個行政命令,如此自然造成那七天的休假不能取消。

不過,有一些委員有所誤會,以為這七天休假的恢復是新政府的作為。其實不是,這是今年4月立法院的作為,不予核備這個行政命令,自然使之不生效力,導致該項結果。但是新政府會負起責任,盡快和各界溝通,提出確切週休二日的方案。他們現正和各個方面的相關人士溝通,包括企業家、勞工和各個業界,希望盡快達成這個目的,當週休二日能真正落實,他們應該會有魄力地取消這七天休假。對於這樣的狀況,現在的勞動部希望能在最快的時間完成檢討和修正。以上報告。

主席: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謝謝。

吳委員秉叡:本席認為回答還是要據實以答。

許部長虞哲:是。

吳委員秉叡:其次,6月23日英國要公投決定他們到底要不要脫離歐盟。

許部長虞哲:據電視報導,目前其實很接近。

吳委員秉叡:對,而本席比較憂慮的是今天媒體報導我國金融業對歐洲曝險達新台幣3兆元。由於有一些公股銀行在英國設有分行,我們也有購買英國的債券、歐盟的債券等等,萬一英國脫歐,請問你們有如何的緊急處理可以減少損失?請你們評估。

許部長虞哲:關於這個部分,短期來看,這會有影響,不過,長期來看,因為英國畢竟是歐洲第二大經濟體,所以只有短期會有一點衝擊,但是這個衝擊會慢慢減小。

吳委員秉叡:最大問題在於如果英國脫歐,非關稅和關稅的壁壘是不是會提升?現在歐盟的貨物通行、公民自由移動和服務都沒有任何障礙,一旦英國脫歐,這些障礙就會產生;據媒體判斷,如此一來,不論世界貿易也好,甚至匯率也好,這都會造成很大的影響,就有經濟學家預測英鎊可能一口氣貶近20%。請問台灣到底持有多少的英國債券?你們有沒有統計過?

許部長虞哲:我不曉得這個部分,因為這主要是中央銀行負責的。

吳委員秉叡:你們沒有估計過?

許部長虞哲:對,另外,現今英國並沒有採用歐元,他們採行英鎊,其他國家則採用歐元,這是很特殊的,雖然英國加入歐盟,但是他們是採用自己國家的貨幣。

吳委員秉叡:問題在於短期最直接的影響是假設英鎊貶值的狀況發生,台灣有5家公股銀行在英國設有分行,其英鎊持有的部位,當英鎊貶值時,因為你要換算成台幣,或是先換算成美金再換算成台幣,總之都是面臨短期貶值的問題。

許部長虞哲:對。

吳委員秉叡:所以希望財政部在這方面要有所因應。

許部長虞哲:我們除了會發函給它以外,另外在公股座談會裡面也會特別要求。

吳委員秉叡:你也要調查清楚。

許部長虞哲:那時候情勢應該已經明朗了……

吳委員秉叡:就像你講的,因為現在兩邊實力相當,也有可能最後是否決了、不脫歐了,但本席希望你們能預作準備,相關資料也要預先準備。

許部長虞哲:好,謝謝。

吳委員秉叡:一個執政者不是只有整理當前的問題,事實上,當前的問題就很多了,你也要預估將來、短期內馬上會遇到的問題,相關資料也要去蒐集、準備。

關於今天的主題,今年4月份本席曾質詢過國稅局,他們表示,台灣首次網路交易專案查核作業於4月1日展開,提醒業者自我檢視,如果發現有逃漏稅事實,應於3月31日前主動報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請部長掌握這項作業的執行狀況與成效如何,從4月份開始,現在已經快6月底了,是不是已經報完了?執行狀況如何?賦稅署能否對此作一說明?

主席:請財政部賦稅署李署長說明。

李署長慶華: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是4月份開始實施這個專案,那時候做輔導是希望業者能夠自動補報,因為現在剛開始執行,所以目前還沒有比較具體的績效。

吳委員秉叡:這兩個月還沒有統計數字?也沒有統計後再跟以前做比較?

李署長慶華:目前還沒有做比較。

吳委員秉叡:所以你們現在手上沒有掌握相關數字?

李署長慶華:沒有。

吳委員秉叡:部長,在執行一段期間後,你們能否做差異分析、比較?這樣才能得知成效如何。

許部長虞哲:可以,沒有問題。

吳委員秉叡:部裡面還是要繼續做大數據的統計。

許部長虞哲:好。

吳委員秉叡:另外,方才你曾提及將來網購3,000元以下、多次以上的部分要課稅,這個我是很支持的。以前我一直在此提及,我們不應該讓台灣廠商在面臨競爭時是處於較為劣勢的狀況,但也不能在國內造成不平等的狀況,國內廠商之間的網購,廠商對廠商的部分要課稅,廠商到個人的部分也要課稅,至少有交易稅,為什麼到外國去買的就不用課稅?從某個角度來講,這樣對台灣本地廠商是否會有不利的狀況?

許部長虞哲:對,這對國內廠商比較不利。

吳委員秉叡:我在國內買要課稅,結果我從中國買進來卻不用課稅,當然貨品會不一樣,大家對台灣製造的商品比較有信心,台灣的商品比較優良,但是財政部除了財政收入之外,也要顧慮到你的商業環境不能讓台灣廠商面臨不公平的競爭,這也是以前我一再提到的第三方交易,讓外國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如入無人之境、毫無管制,而台灣第三方支付市場的公司卻遲遲不能上路,你有答應我說要儘速進行跨部會檢討,請問目前進度如何?有沒有進度?

主席:請財政部關務署莊署長說明。

莊署長水吉:主席、各位委員。行政院有一個電商小組,海關在這部分會研究一個跨境電商通關平台,未來……

吳委員秉叡:不是啦!跨境電商是一個部分,我說的是第三方支付的台灣公司可以經營的環境,大家說要進行跨部會整合,因為這涉及財政部、金管會及經濟部。事實上,第三方支付業者一直陳情說,因為台灣的法令很嚴苛,結果台灣自己的第三方支付業者幾乎很難上路,可是外國的第三方支付業者來到台灣,幾乎不受法令的限制。本席認為我們不能讓台灣本土的商業行為受到不平等的待遇,比人家優惠都求不到了,至少也要平等,不能比人家差,若比人家差,把台灣的廠商打趴了,然後讓外國的廠商在台灣通行無阻,這個政府將來要拿什麼東西課稅?將來要拿什麼東西公平對待國人?我覺得這一點應該要儘速進行。

最後,方才講的都是商品,現在有一些線上的勞務,比方說,線上遊戲、線上廣告、飯店訂房等,這些專業的電子傳輸服務事實上是沒有貨品,但是他們有收費,這部分有辦法課到稅嗎?

許部長虞哲:目前我們只能協調他們來這裡辦登記,未來9月份要提出修法草案,目前這種是逆向課稅,由消費者個人去繳稅,這個成效一定不好,所以將來修法後,我們會要求外國電商要在我們這裡辦營業登記。

吳委員秉叡:所以要用這樣的方式?

許部長虞哲:是。

吳委員秉叡:我剛才講的這些沒有貨品而是線上勞務的部分,將來會慢慢出現,比方說線上幫你做會計服務或律師服務、法律諮詢等。

許部長虞哲:對,這是勞務的部分。

吳委員秉叡:因為這部分沒有實體商品,將來這部分有沒有辦法課到稅?

許部長虞哲:將來我們準備要課這部分。不過,屬於律師、專門執行業務的部分目前不課營業稅。

吳委員秉叡:我知道,但還是有總額收入,所以還是稽核得到。最後再補充一點,方才黃委員國昌質詢時曾提及,他的想法是遺贈稅的免稅額下降來獲得更多遺贈稅,當然遺贈稅是比較不穩定的稅源,無論如何,我們都是在要不要做長照以及長照的來源之間做選擇,應該要讓國人了解這一點,而不是說政府是為了要加稅,其實這是為了新辦特定的服務計畫所必須尋找的財源,當然尋找財源的方式沒有定案,什麼樣的方式是對台灣社會最好?什麼樣的方式能夠讓台灣社會為了新辦特定的長照所需財源而受到的傷害最小,這是我們要去思考的,但是要勇敢的說,因為必須辦長照,所以要想辦法籌措財源,謝謝。

許部長虞哲:好,謝謝委員的指教。

主席: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好,這張PowerPoint是美國總統歐巴馬在去年1月20日的國情咨文,他把打擊逃漏、擴大稅基當作重要國政在處理。回到國內的情況,很遺憾的,最近幾任部長很少在公開場合說要打擊逃漏、擴大稅基,部長對於抓逃漏幾乎是默不作聲、不敢出聲,部長,你敢不敢?

主席: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不是默不出聲,我們一樣有去查緝。另外,最近通過的CFC、PEM,這個就是查緝……

曾委員銘宗:關於這幾年來的補稅情況:100年是454億,101年是571億,是近年來最高,方才你大聲的說做了很多,你對這樣的成績滿不滿意?

許部長虞哲:這是一個特定計畫,即維護租稅公平計畫,一年才8項而已,其實我們抓逃漏稅不只這8項,這只是重點而已。

曾委員銘宗:這是依照你們的統計資料,最近查緝逃漏稅的結果。

許部長虞哲:這是維護租稅公平計畫。

曾委員銘宗:未來有沒有更大的空間?

許部長虞哲:基本上,絕大部分國人都是誠實納稅,我們要予以肯定,對於極少數逃漏稅者,我們要想辦法透過各種方式去稽查,這樣對誠實納稅人才公平。

曾委員銘宗:沒有錯!我非常贊成你剛才的講法,稍後我會讓你來表示意見,但不要用形容詞,要作出具體措施,我認為未來還有更大的空間,台灣地區有30%左右的地下經濟,應該讓它檯面化,會有更大抓逃漏稅的空間。我的想法是,抓逃漏稅不要用過去的手段,要用現有的大數據分析,比如說像現在,去年就開了49億5,000萬張電子發票,假設好好利用裡面的資料,充分比對,可以產生很多有用資料,進一步去追稅。比如說近幾年的財產總歸戶,104年土地有871萬筆,房屋有769萬筆,車輛有603萬筆,投資是重點,有748萬筆,這是以個人身分證登記的部分。營利事業的部分,土地有九萬多筆,房屋有十萬多筆。這些靜態與動態的資料,假設能夠進一步比對,對財政部加強查緝逃漏稅,有非常好的幫助。

剛剛講內地的部分,再看通關的筆數,我們看快遞,今天關稅法提出來了,從進口的快遞簡易報單,民國100年只有1,046萬筆,101年成長到1,192萬筆,到104年已經有1,883萬筆,成長速度很快,我相信今年會破2,000萬,財政部最近才說要防止逃漏稅,現在的規定是3,000元以下不繳進口相關稅捐,你們有沒有估算過去一年逃漏了多少稅捐?從民國100年到105年,就增加一倍,增加速度很快。今天提出關稅法,當然非常好,但是還是太慢了,進口數量在五、六年間就增加一倍,逃漏的關稅相關稅捐,財政部有沒有預估過?

許部長虞哲:跟委員報告,其實郵包那部分老早就已經修正了。目前要修的是從海關直接進口貨物那部分。

曾委員銘宗:對,那部分你有沒有預估過一年減少多少稅收?不要講逃漏,減少多少稅收?有沒有預估過?

主席:請財政部關務署莊署長說明。

莊署長水吉:主席、各位委員。就是加強查緝快遞的部分,在102年成立小組以後,我們在海關這部分查了,到4月份補稅大概查了七億多的稅。

曾委員銘宗:是一年還是幾年七億多?

莊署長水吉:就這幾年來全部加起來。102年成立小組以後,到104年,我們補了七億多的稅。

曾委員銘宗:你是怎麼抽的?我相信你補了七億多,流失的可能有七十幾億,有沒有?

莊署長水吉:我們再加強這方面法制的修正。

許部長虞哲:跟委員報告,這裡面當然也要看查核效率,假如每件案子都攔下來查,可以查很多,問題就是通關時要等待。

曾委員銘宗:你說的有道理,所以我要要求財政部不要用傳統的查法,要用大數據去分析。

許部長虞哲:對。

曾委員銘宗:你們有很多大數據,有進口資料、財產檔,你們要善用財稅資料中心的相關資料去查。

許部長虞哲:是。

曾委員銘宗:不要到線上去攔包裹。

許部長虞哲:對。所以很感謝委員的指教,有關財產檔、投資檔,事實上我們運用很多年了,譬如:個人個案調查,查有人原本有很多財產,突然大量減少……

曾委員銘宗:因為用大數據去分析,證據確鑿,當事人也沒話說。

許部長虞哲:對,這部分我們就綜所稅和遺贈稅調查了很多個案。

曾委員銘宗:過去很多財長不敢大聲說要查緝逃漏稅,因為面臨不景氣時代,財長不敢強調要大幅強力查稅,但是這幾年不景氣,部長一定有壓力,政府要求要課到一定額度的稅來支應施政需要,比如說推動長照,現在行政院和財政部推出來的措施就是加稅,加營業稅或遺產贈與稅,我覺得在加稅之前要先把稅基補起來,像美國就是這樣子。在加稅之前,最重要的就是防止逃漏,擴大稅基,先把過去流失的稅基補起來,有三種選項,假如行政院要求許部長一定要讓稅收達到一個額度,第一個選項是增加稅目,提高稅基、稅率,現在這幾乎都是政府直接的想法,就直接增加稅目,提高稅率,比如說提高營業稅0.5%,遺產贈與稅從10%提高到20%,這是很直接的想法,但是我倒是覺得,防止逃漏、擴大稅基這部分有更大的空間。部長,這三項選擇你會選哪一項?

許部長虞哲:應該是第一項、第二項交互運用,防止逃漏、擴大稅基一直都在做,只是不需要天天喧嚷,讓人感覺好像是我們稅務人員一直在查稅,其實一直都在查,其實我們查的都是針對那些逃漏稅的人,對絕大部分的納稅人沒有影響。

第二個要跟委員報告的是,目前長照的財源是營業稅加0.5%或遺贈稅加10%,其實這個還沒有定案。

曾委員銘宗:好。

歐巴馬總統都站出來,把打擊逃漏稅列為國情咨文內容,過去的部長幾乎不敢站出來說要把打擊逃漏稅列為施政重點,我回顧一下,大概只有王建部長曾經站出來大聲疾呼要打擊逃稅,許部長,你敢不敢站出來說?如果你說要打擊逃稅、擴大稅基,就不需要增加全民的稅,不用提高稅率,就可以取得更多的稅,你敢不敢把打擊逃漏稅列為你的施政重點?

許部長虞哲:打擊逃稅事實上我們國稅局一直都在做,包括關稅總局、關務署也是。

曾委員銘宗:對啊!但是你不敢公開講啊!你寧願去提高稅目和稅率。

許部長虞哲:沒有,這部分是兩回事。

曾委員銘宗:不會是兩回事。

許部長虞哲:我剛才說過,是交互運用。

曾委員銘宗:最後我的建議是,給你一段時間,要防止逃漏、擴大稅基,你剛才也講了,但是我不希望它是一個詞,希望你全面檢討,修正法規,今天你送了兩項。另外還有利用大數據、強化查緝及推動電子支付、擴大稅基,全面檢討法規需要多久?

許部長虞哲:其實今天送的法案……

曾委員銘宗:已經送了兩樣,還有其他很多樣,你要全面檢討要多久?

許部長虞哲:像CFC、PEM是營利事業部分,個人部分現在已經在行政院了,我們都檢討。

曾委員銘宗:那麼你要全面檢討要多久?

許部長虞哲:另外還有關於我們國內的跨境電子商務勞務的部分,我們今年9月也會送來。

曾委員銘宗:要多久?

許部長虞哲:這是持續在做。

曾委員銘宗:你總要全面檢討嘛。

許部長虞哲:對。

曾委員銘宗:要給你多久時間?

許部長虞哲:我們是不同時間送不同法案。

曾委員銘宗:那你要先檢討,什麼時候檢討好?

許部長虞哲:隨時都要檢討。

曾委員銘宗:什麼時候可以全面檢討彙編?

許部長虞哲:如果我現在檢討,難道明年就不能做出任何修正法案?也不是這樣。

曾委員銘宗:你可以先檢討,但是法案什麼時候送出來?

許部長虞哲:隨著社會經濟的改變,隨時有新的事物需要修正,所以說……

曾委員銘宗:你們有那麼多漏洞可以檢討。沒關係,這部分尊重你。另外,我希望你利用大數據來強化查緝,這部分多久可以完成?

許部長虞哲:這部分是很好的,其實目前我們的營業稅資料庫就是這樣子。

曾委員銘宗:什麼時候財政部可以充分利用大數據來全面查緝?我知道你們現在在做,但是效率不彰,可以全面做要多久?

許部長虞哲:這部分也是一樣隨時在做。

曾委員銘宗:即使隨時在做,你總要送個報告來讓我們看看。

許部長虞哲:好。

曾委員銘宗:什麼時候?半年內?

許部長虞哲:好。

曾委員銘宗:另外,我希望財政部能強化電子支付,擴大稅基,讓地下經濟檯面化,關於這部分,我希望財政部付出更大的心力。

許部長虞哲:好,謝謝。我們除了做本身主管的業務以外,也要配合業務主管機關。

曾委員銘宗:你把現在30%的地下經濟扶到檯面上,他們該付的營業稅就跑不掉,最大的獲利者是財政部,不是金管會。

許部長虞哲:是沒有錯,但你要一個月營業額很少、小規模的商家使用發票的話也有困難。

曾委員銘宗:你弄錯我的意思,我不是要他開發票,而是要用電子支付。

許部長虞哲:對,我曉得。

曾委員銘宗:好,謝謝。

主席: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賴委員士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你是520就任一個月之後才到任的首長,所以這個問題還是可以問你一下,對於財政部在這一個月來的施政,你自己滿意嗎?

主席: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自己不能評斷自己滿不滿意,大家盡力去做就是了。

賴委員士葆:有何成績?

許部長虞哲:例如最近大院也通過了CFC、PEM。

賴委員士葆:那個還沒有開始實施,明年也不實施啊!所以,即使那個過了,也還有很多附帶條件。

許部長虞哲:大院通過之後,我們就可以訂出法規與各界溝通,希望把衝擊降到最低。

賴委員士葆:那個案子也是前朝政府的,有沒有其他你自己想做的?

許部長虞哲:另外還有今天這兩個法案,對防杜也有幫助。

賴委員士葆:另外還有一個你應該大聲講出來的,就是長照啊!你原來講為了長照,遺贈稅要加10%或20%,我們都沒有意見,營業稅加0.5%,我們當然很有意見,也都反對。所以,我要強調一點,你原本敲鑼打鼓、喊得很大聲說長照就是靠遺贈稅、營業稅,我們這裡不分朝野一反彈,你們就縮回去了,就說還沒有確定!我不太願意用那個用到爛掉的名詞─典型的髮夾效應又一例,你們又縮回去了,這個就沒有了?

許部長虞哲:不是,這個總是要問問大家的意見。

賴委員士葆:聽大家的意見當然沒問題,但你們財政部要端出來,你已經端出來了,現在又說不算數,怎麼會這樣子呢?

許部長虞哲:這個法案是訂在長期照顧服務法內。

賴委員士葆:但是,財源部分,你已經公開講了,不知道在此講了幾次,就是遺贈稅加10%,營業稅增加0.5%,前者我們沒有意見,後者我們不分黨派都有異議,所以你就把它收回去了,這不是部長該有的態度,部長應該抱持「雖千萬人,吾往矣」的態度。就是要這樣找錢,然後就繼續往前走,你們反對,我談……

許部長虞哲:一個政策的推動不是說所有人反對,你還硬推,這樣是不可行的,必須尊重大多數人的意見。

賴委員士葆:你小心這句話,你財政部長幹假的?你當然是要謀定而後動,想很多、想清楚,現在這些委員的聲音,你應該要提早聽,而不是只在這裡聽,事先聽一聽,你就發現大家對營業稅很有意見,此時你講話就不能這麼滿,我如果把你過去所講的話調出來看,就會發現你每次都是斬釘截鐵、講得很滿,就是遺贈稅加10%,然後營業稅加0.5%,對不對?

許部長虞哲:其實我當時就講,行政院只是把……

賴委員士葆:行政院通過了啊!

許部長虞哲:沒有,行政院根本沒有通過。

賴委員士葆:所以你現在是告訴我們都是假的,各位媒體先生小姐,都是你們寫錯了?他們都是寫「許虞哲:長照來源,遺贈稅加10%,營業稅加0.5%」,是不是他們都寫錯了,他們都不懂你的心,原來你根本還沒有訂?我告訴你,當然沒有訂,當然不會訂,你知不知道總預算裡面,現在長照相關的身心障礙者補助是多少?

許部長虞哲:很抱歉,……

賴委員士葆:我告訴你,三、四百億。長照是照顧失能者,如果它不是只針對65歲以上者,就已經編了部分的錢,過去就曾經發生過這種事情,例如房地合一稅40億本來全部要給長照,結果給地方20億,真正用在照顧弱勢的只有19億,換言之,你就會發現,說要撥經費給長照都是喊假的!因為稅本身不是費,你嘴巴這麼講,進來了一個小水庫,小水庫就是專款專用,大水庫就是你的國稅,此時政府官員都很聰明,都會利用機會操作,本席就不客氣地講,這個長照一進來,無論是多少錢,原來三、四百億就扣掉了。你知道我的意思嗎?就是說原來有一個類似的科目在,就先扣掉,因此就不需要那麼多了,所以,以長照為名說要收稅是假的,加稅才是真的。但最後就被你們得手了,因為加到稅了,而這筆錢進來之後不一定是給長照用,嘴巴這麼講,因為他加到稅,嘴巴上一定說有啊!夠啊!但我告訴你,現在的預算裡面就有三、四百億是針對失能者的照顧,這當然也是算長照的經費,換言之,總預算中已經有編一部分長照的錢,到時候稅進來之後,你就說已經有錢了,所以,稅收進來的錢就不一定再加進來,就可以把這個扣掉,主計總處一天到晚就是幹這麼事情,進來的明明是小水庫,應該要專款專用,可是它用大水庫的概念說已經有錢了,所以把那筆刪掉,所以進帳不多,可是很重要的是,國庫進帳了,加稅加到了,錢進來了,這才是重點。

許部長虞哲:長期照顧法裡面,目前當然還沒有決定要增加哪一種稅,未來確定之後所增加的稅收是放入一個基金裡面,並不是擺在國庫統籌統支。

賴委員士葆:你這句話只講對了一半,國民年金也類似這個概念,當初說營業稅加1%後要放在國民年金,你現在說不要管它,這樣的話,一定會有家庭主婦跑出來去告你跟林全瀆職,既然營業稅加1%以內,為什麼不放在國民年金?國民年金照顧三百多萬人,裡面有一半以上是家庭主婦,他們沒有任何保險,沒有農保、公保、勞保,為什麼政府不照顧他們?他們一定會起來抗議,法定得這麼清楚,營業稅加1%要用來照顧他們,結果你現在把這個錢撥給長照,這會有競合的問題。部長,你自己要把皮繃緊一點,你剛才說這筆錢是要放在什麼基金云云,跟國民年金有關的人一定會出來說,兩個都是特別法,為什麼不給國民年金?

其次,政府強調新南向政策,你能否告訴我臺灣的產品到東協的話,平均關稅是多少?東協這幾個國家的產品到臺灣來的平均關稅又是多少?

主席:請財政部關務署莊署長說明。

莊署長水吉: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有資料……

賴委員士葆:拜託,你是關務署署長,總知道大概的數字吧?

莊署長水吉:臺灣本身的進口稅率已經很低了。

賴委員士葆:平均是多少?

莊署長水吉:平均值是百分之一點多,除了農產品比較高,

賴委員士葆:1%是工業產品部分,它是比較少,但平均起來應該有4%,關務署署長,這個你還要問別人,笑死人了!

莊署長水吉:包含工業產品、農業產品在內,平均稅率是1.51%。

賴委員士葆:那我們到東協各國的平均關稅是多少?

莊署長水吉:我們應該會有資料,但是,現在手邊沒有資料,我們會去瞭解。

賴委員士葆:多少?google一下就有了,是12%。中國大陸在2010年時已經是所謂的東協10加1,大陸的產品到東協各國,原來的關稅是9.8%,從2011年開始變成0.1%,等於是沒有;而大陸到東協的產品,2010年的關稅是12.8%,之後降到0.6%,等於是兩邊互免關稅。台灣進去的產品關稅是12%,而大陸進去的產品幾近是零,你告訴我,台灣的產品怎麼跟大陸競爭?部長,你們要怎麼競爭?就新南向政策,財政部有沒有準備要跟東協的這幾個國家簽租稅協議?

許部長虞哲:其實東南亞國家裡面有很多已經跟我們簽了租稅協定。

賴委員士葆:已經簽了嗎?

許部長虞哲:對,像泰國、馬來西亞、印尼、越南都已經簽訂了。

賴委員士葆:好,你們簽訂的項目是哪些,有資訊交換嗎?

許部長虞哲:當然有資訊交換。

賴委員士葆:換言之,台商在東南亞這幾個國家所有投資之資料、資金來源,你們全部都掌握了?

許部長虞哲:不是,假如對方認為我們的廠商有重大逃漏稅行為,從他們那邊沒有辦法獲得資料,可能還會問我們這邊。

賴委員士葆:沒錯嘛!透過所簽訂的租稅協定就能夠掌握他們的相關租稅資料,可以要他們補稅嘛?這也是用意之一,難道不是嗎?最終在東南亞的部分應該有個時間表、全部都簽訂,什麼時候可以簽訂完成?

許部長虞哲:未來就是剩下幾個國家。

賴委員士葆:大概什麼時候可以簽訂完成?

許部長虞哲:其實菲律賓已經簽署,只是一直都還沒有生效而已,還剩幾個東協國家,我們儘量想辦法去跟他們簽租稅協定,因為這些是比較落後的國家,我們的廠商過去那邊,可能比較會有一些商機。

賴委員士葆:最後一個小問題,跟今天的議程有關,很多教授,包括前立委曾巨威都非常反對你們的提案,就是用取得價格去入帳,他一直主張應該用市價才合理。你們用過去買的價格,到時候他們賣掉就好了,這個你怎麼講?

許部長虞哲:事實上目前很多扣除額都是以實際支付的價格來計算,譬如醫藥費,當然都是用實際支付的價格來計算!還有好幾項,捐贈也是一樣,包括其他的部分。我們比較一下,用現金捐贈和非現金捐贈的話,假如有差異,當然是用現金捐贈,尤其非現金捐贈假如是用市價,因為那一部分沒有透過市場交易所得……

賴委員士葆:那就釜底抽薪,乾脆把實物捐贈扣抵的部分取消掉不就得了、不要這個東西,統統用現金不就好了!

許部長虞哲:目前絕大部分的捐贈是用現金沒有錯,不過有少部分,譬如現在有很多人是捐贈救護車、復康巴士,總是……

賴委員士葆:目前非現金捐贈占整個捐贈的比例是多少?

許部長虞哲:大概是23%而已。

主席:請余委員宛如發言。

余委員宛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其實之前我就質詢過有關彰銀的案子,今天想要繼續就教,日前台新金控已經撤回再抗告的部分,現在部長的態度還是要繼續提起上訴嗎?

主席: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那是假處分,其實就那個假處分,當初有些訴求在一審判決裡面都已經輸掉了。

余委員宛如:我只想知道目前財政部的態度,所以還會繼續再上訴嗎?

許部長虞哲:沒有,我們已經上訴,他們也上訴了,這一部分他們並沒有撤銷。

余委員宛如:可是他們已經有誠意要談了,所以我想知道財政部的意向,換句話講,部長還是要繼續上訴嘛?

許部長虞哲:沒有,因為本訴的部分……

余委員宛如:也沒有嘛!好,接下來的問題我想要一一請教部長,看到底你清不清楚這個案子,我們辦公室整理出來了彰銀事件所有的發生經過,有兩張簡報,我想要詳細地請教你。

我手上有一份2005年7月5日於國庫署網站所發布的新聞稿,簡單來講,這則新聞稿的標題是「彰化銀行增資案,財政部同意支持所引進之金融機構取得經營權」,我想問一下,以「執行公股金融機構整併政策」為前提的私募案,算不算是合併的先決條件之一?

許部長虞哲:當初這個案子我們只是讓他們獲得經營權,並沒有說要讓他們合併。

余委員宛如:一般人讀了之後會認為取得經營權之前應該要參與私募案,這個新聞稿是這樣的用意喔!

許部長虞哲:沒有,我們裡面……

余委員宛如:所以部長是否認這件事情嘛?

許部長虞哲:不是否認,就是我們這裡面並沒有提到可以讓他們合併。

余委員宛如:接下來,聽說當初新加坡主權基金淡馬錫的意願非常地高,如果是淡馬錫參與私募案的話,我想知道部長的態度還會不會跟現在一樣?

許部長虞哲:因為對象不一樣,當然整個會不一樣。

余委員宛如:所以對國內、國外有不一樣的態度,是這個意思嗎?

許部長虞哲:不是這個意思,我的意思是說,因為事件的發展目前是這樣子,至於當初如果是淡馬錫進來的話,結果會怎麼樣,誰也無可預料。

余委員宛如:但在私募案的過程裡面,淡馬錫非常有意願,不過他們對台灣政府不太相信,所以7月20日透過彰銀表達,希望財政部針對得標人取得經營權的疑問以公文明確記載配合事項,我手邊就有這一份回復的公函。大家可以看一下7月21日的這份公函,財政部回函給彰銀的公文中指稱,「公股持有股權若擬出售,原則上將於公開市場分散出售,且每次出售時任一購買人之取得數量不得超過1%」,如果要參與公開募資案的話,不能超過1%,就這個公函的用意,我們是不是可以解讀為是為了要保障得標投資人日後經營權的完整?

許部長虞哲:這部分是不是請國庫署署長來說明?

余委員宛如:沒關係,我只是想問部長,因為時間有限,真的不好意思。

承上題,公文承諾得標者仍為最大股東時,不會改變由其主導彰銀的經營權,其中提到的最大股東,這是指股權最多的單一股東,還是股權過半的股東,到底「最大股東」的定義是什麼?

許部長虞哲:就是在所有股權裡面,他占的股份比例是最高的。

余委員宛如:占股份比例最高的單一股東,是這個意思嘛?

許部長虞哲:對。

余委員宛如:如果第二大股東結合第三大股東的股權超過所謂的最大股東,財政部是否就不承認最大股東的事實地位了?

許部長虞哲:我想應該不是這樣子。

余委員宛如:再承上題,如果部長同意最大股東就是單純字面上的意思的話,財政部當初也承諾未來彰銀的經營,在合法且不損害全體股東權益之前提下,該部將支持得標的投資人於董事會中所贊成之決策或提案。

我這邊還有第三份資料,就是監察院於2015年10月12日公告的調查報告,林院長對此的說明是,不會以董事會席次杯葛已取得經營權之得標投資人,此項承諾仍是為了保障得標投資人日後經營權之完整,所以我們是否可以解讀為,這表示有關彰銀私募案的得標投資人在最大股東身分沒有改變的前提下,財政部將持續地支持、保障其經營權之完整,直到股權結構有所變動為止?,

許部長虞哲:這部分在一審判決中講得很清楚,一審法院認為,前面的部分我們已經讓他們獲得經營權了,其只是提到,在最大股……

余委員宛如:這個部分我清楚,法院的判決指出,你們已經給過他們經營權了嘛……

許部長虞哲:對。

余委員宛如:意思很像嫁女兒,我給了你嫁妝之後,要把嫁妝收回來啦!是這個意思嘛!可是這跟我們所理解的有一些些差距,照理來講,所謂的「財政部將持續支持」,會持續多長的時間,其實沒有明定,所以就有很大的解釋空間。

許部長虞哲:不是,這個本來要協商,只是到後來那一次大家協商不成而已。

余委員宛如:好,我只是想了解部長是否了解整個案情的過程。

許部長虞哲:大概了解。

余委員宛如:2014年12月8日彰銀董監事改選,前財政部部長張盛和以收取委託書的方式,贏得多數董事席次,將彰銀再度收歸國有,2005年彰銀私募案,是財政部以公文形式做出的承諾,就是方才本席拿出來的公文,而2014年財政部以收取委託書取回經營權的決策,財政部有無公文或任何的文書形式公告?有嗎?

主席:請財政部國庫署阮署長說明。

阮署長清華:主席、各位委員。委員的意思是,在2014年改選的時候……

余委員宛如:當時用市場的力量來取得經營權,你們有無任何公文公告或公開的文書?

阮署長清華:我們是透過政府採購法的規定,委託台灣銀行做徵求的工作。

余委員宛如:所以,你們認為是有公告、有正式的宣傳,這部分我理解。再請教許部長,您是否了解TPP第11章金融服務業之規範?其於第11.3條的國民待遇提到,各締約方對另一締約方之投資人,就在其領土內之設立、收購、擴張、管理、經營、營運及出售或其他處分金融機構之行為及對金融機構之投資,應給予不低於其在類似情況下對本國投資人之待遇。

此規範之意義在於平等對待,財政部在2014年是以市場派的手法來推翻政府的承諾,以此方法對待金融服務業的本國投資人,則未來如果台灣加入TPP,是否也會給予會員國投資人不低於本國投資人的待遇?

許部長虞哲:我想關於這部分,既然雙方都提出訴訟,一審判決已說得很清楚了……

余委員宛如:我問的不是這個問題,而是政府用此種手法對待本國投資人,未來如果台灣加入TPP,是否也會用這種手法對待國際投資人?如果今天是淡馬錫取得私募的資格,若以過去張盛和部長的手法來對待淡馬錫,許部長認為這會在國際間引起何種軒然大波?還是如你剛才所言,國內、國外的標準是不一樣的呢?

許部長虞哲:這部分我想應該是等到有那個情況,我們當然會來面對。

余委員宛如:這個情況不會發生,因為今天就不是淡馬錫取得的,我在問你的是,如果是淡馬錫,則我們的作法,在國際上能否被接受?本席是要部長去思考此事。

許部長虞哲:這是國民待遇。

余委員宛如:對,是國民待遇。那本席就非常憂心,因為我們現在口口聲聲說要國際化、打亞洲盃,但現在不知道還有誰敢來支持台灣政府的政策?這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

最後,本席要提醒部長,現在台灣已越來越沒有國際競爭的優勢了,有很大的原因是政府的效率,以及政策變動的問題,如果有牽涉到法規的限制,本席認為應該由行政及立法部門一起來解決。關於彰銀案,請部長思考一下,到底消耗了多少的社會成本,我們還要不要繼續這樣內耗下去?因為這是政府作為上很重要的宣示或指標。

許部長虞哲:我們只能尊重法院的判決,因為現在已走上訴訟的地步了。

余委員宛如:我可以理解。我剛才也讓部長將案情的過程瀏覽了一遍,基本上,財政部的態度很重要,我只是希望大家能去思考其中的利弊得失。謝謝部長。

許部長虞哲:好。謝謝。

主席:請王委員榮璋發言。

王委員榮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審查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之四修正案,主因是司法院做出釋字第705號的解釋,目前行政院版的處理方式,是採授權的方式,由主管機關另訂標準,此舉固然符合憲法的租稅法定主義,但就沒有爭議了嗎?許部長的看法如何?

主席: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向委員報告,第十七條之四修正案最主要的原則,是以實際給付的價格為準,這是一個通案。但是,有幾種特殊情況,才會以財政部規定的價格為準。

王委員榮璋:你們原先未訂定這個標準之前,大概都以函釋方式處理。

許部長虞哲:對。

王委員榮璋:以你們的實務經驗,未來所訂定的標準,能否涵蓋所有的捐贈行為?或者是非現金捐贈的品項?

許部長虞哲:我們可能以列舉方式,再加上「其他」。因為非現金財產的品項相當多。

王委員榮璋:就實務方面,我舉出一些實例就教部長及賦稅署署長,若我捐贈自行開發的電腦軟體,你們會以何種標準核定其價值?

許部長虞哲:如果是你自己開發而非購買,應該將所有成本都包括在內。

王委員榮璋:所有成本包括什麼?水電費,以及我在3年間沒有其他收入,除了實際投資之外,我個人在時間上的投入心血、精力等,你們如何估算其價值及標準?

許部長虞哲:這一定不在實際給付價格的通案中,而是例外的案子,所以由納稅者舉證,實際成本花了多少,如果我們認為合理……

王委員榮璋:對,那你們以何種標準來認定?你們所認為的合理,其實也是自由心證,對不對?

許部長虞哲:沒有。

王委員榮璋:還是你會明訂?還是我必須告訴你包裝盒及這一片光碟的成本是多少?或者是說明書的成本?本席過去長期在民間的社福團體服務,像我們曾受捐過遊戲寶物,即一家熱門遊戲廠商捐贈新遊戲寶物給團體,以供義賣。我想應該不會以義賣實際售出的價格,做為成本認定,但這個寶物看不到實體,是在虛擬環境中產生,你們未來將如何認定其成本?再舉一例,端午節有很多善心人士捐贈肉粽給社福團體,假設捐贈了一千顆肉粽,是要以市場價格來認定?還是以其用了多少糯米、豬肉、香菇、蝦米及紅蔥頭,然後又用了多少水電或瓦斯來認定?

許部長虞哲:如果這一千顆肉粽是他買來捐贈的,就以買價認定。

王委員榮璋:我是指他自己製作的。

許部長虞哲:自己製作就看成本是多少。剛才提到,若為通案,是以實際給付的價格為認定標準。

王委員榮璋:本席認為這樣的規定,可能符合司法院相關的要求,但仍無法解決爭議。

許部長虞哲:不是,我們只能規範大部分的情況,小部分是需要自己舉證。

王委員榮璋:他舉證之後,政府如何認定的?例如他的舉證是同款的商品在市面上的價格為多少,而自己的商品在質量上與其相當,所以,就要求以這樣的成本來認定,你們會不會同意?

許部長虞哲:當然會,如果是在差不多的情況下,我們當然就會認定,如果他所提出的成本費用是合理的話。

王委員榮璋:如果納稅義務人預期要做為列舉扣除的用途時,能否先去申請核定,若無法接受核定,就會考慮不捐贈,或不在乎能不能抵稅而仍然捐贈。也就是說,在核定標準以外的捐贈,可以先做核定,再來進行捐贈,這樣做能否減少訟源?

許部長虞哲:假如他有實際給付價格的話,其實不需要事先申請,因為這會增加納稅人的負擔。

王委員榮璋:我是說在核定標準之外的捐贈,雖然現在本席未看到你們的核定標準,但它仍無法窮盡所有的可能,是嗎?

許部長虞哲:對,在我們無法訂出標準的那一部分,或許在訂的標準之內,納稅人才來申請,否則絕大部分是不需要申請的。

王委員榮璋:所以,您同意在核定標準之外的捐贈,即非現金捐贈的部分,可以在捐贈行為之前,先去申請財政部的核定,可以嗎?

許部長虞哲:當然可以,因為我們總是希望納稅人的成本能夠降到最低。

王委員榮璋:所以是可以的,您同意?

許部長虞哲:子法中會訂定,不需在母法訂定。

王委員榮璋:為什麼?

許部長虞哲:因為子法中會訂定在何種情況下,自己要去……

王委員榮璋:這部分待逐條審查時再討論。另外,關於第一項第二款「非現金財產係受贈或繼承取得」的部分,請問為何要特別列出?

許部長虞哲:因為這部分在遺產贈與稅是以公告現值為準,這是不動產的部分。

王委員榮璋:所以,如果在受贈或繼承時,已核課了遺贈稅,則其價值在當時即已確認。

許部長虞哲:對。

王委員榮璋:如果年代久遠,無稽可查,則是否符合第一款的規定?

許部長虞哲:因為他也無法舉證實際價格。

王委員榮璋:所以,依第一款的「未能提出非現金財產實際取得成本之確實憑證」,他如果因年代久遠而無法提出來,是不是符合第一款?那麼為何又要訂第二款?

許部長虞哲:目前有關受贈或繼承的公告現值,內政部一直都有資料。

王委員榮璋:這部分是指納稅義務人提不出資料。

許部長虞哲:他可以去查證,內政部有每年度的公告現值資料。

王委員榮璋:如果他當初有核課了遺贈稅,更是清楚明白。

許部長虞哲:是。

王委員榮璋:所以,在此是特別針對遺贈稅而做出除外的規定?

許部長虞哲:對,因為當初核課的價值不是依照實際給付,當時根本沒有實際給付,所以,我們才要例外處理。

王委員榮璋:現在既然要修訂修文,以符憲法的租稅法定主義,就應該訂得更為明確,讓納稅義務人有所遵循,但對其內容,本席仍有相當疑義,待進行逐條討論時再來探討。

許部長虞哲:好,謝謝,子法會訂定,總是比之前用解釋令來做,更為清楚些。

王委員榮璋:既然要做,就要把它做好。

許部長虞哲:對,我們希望把它做好。

主席(余委員宛如代):請徐委員國勇發言。

徐委員國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打過很多官司,也發現一些有趣的現象,例如在北投的山上,雖然是在台北市的一個鳥不生蛋的地方,突然有個10坪或20坪的土地,是屬於澎湖萬安鄉的土地,居然買土地買到台北市山上了,然而經查登記簿是因為捐贈。本席在想,若根據大法官釋字第705號而修法,我都贊成;不過,它在接受捐贈的時候,像萬安鄉公所,受贈了這麼一塊地,有必要嗎?那塊地對萬安鄉而言,是要做什麼?它只是丟在那裡,可能一丟就是三、五十年,絕對沒人去碰它,也不會有人去買。許部長,你不覺得奇怪嗎?

主席: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對,關於這部分,當初是在解釋令還未設定之前,大概是公共設施保留地價值若為一百元,核定只有十六元而已,他就報一百元,所以,稅收損失一年有一千多億元,後來予以防堵之後,現在每年損失都不到一億元。

徐委員國勇:我要問的是,不管那塊地當時是以什麼價格核定,現在縱然以公告現值的10%或7%,我曾看到購買最低的是7%,好一點的地段可能會有10%或20%,若可以容積移轉則價值會更高,那是另一回事。好,縱然是10%或7%,接受了這個捐贈又有何意義?其實我要問的是,政府在接受捐贈時,難道未考量其必要性嗎?

許部長虞哲:當初監察院曾糾正此案,質疑萬安鄉公所為何要接受捐贈。

徐委員國勇:它要這塊地做什麼?

許部長虞哲:其實不只有這個案子。

徐委員國勇:我的意思是,當今天要修正此一條文時,也應考量此種捐贈的必要性,有時是不應該接受的,但卻接受了。我在這裡要先提到非現金捐贈,現金當然愈多愈好,大家都歡迎。事實上,所謂的非現金捐贈,都是捐贈一些根本沒有用的,例如靈骨塔,台北市就還有很多公有靈骨塔,若他現在捐贈靈骨塔給你。則這些要怎麼排除?即非必要性的浮濫捐贈現在財政部怎麼去排除?還是說,人家捐贈了,你只要去定下它的價格,然後你就收了?這個到底應該怎麼去做?財政部有什麼看法?

許部長虞哲:跟委員報告。捐贈人、受贈人做這個捐贈行為,事實上我們財政部不能干涉他。但是,你捐贈之後要享受這筆列舉扣除額,我們當然就會有所規範,因為你是非現金捐贈。但這個非現金捐贈的門我們能把它堵掉嗎?事實上是有困難的。為什麼呢?因為現在有很多人捐復康巴士、捐救護車,甚至捐救火車。

徐委員國勇:那個是有必要性的,我們沒有人會反對,但我問的是沒必要性的。假如捐贈者與受捐贈單位之間私相授受,有沒有什麼機制可以防止?我們現在煩惱的就是這些東西。甚至有時候他故意捐贈沒有價值的東西,來考驗財政部,看你們要如何定它的價。你們一旦幫他定了價,那他就可以開始拿去賣了。所以,會不會發生財政部全都幫人家定了價,當事人卻覺得價錢定得不合理,認為是行政處分進而提出請願、訴訟的狀況?若是這樣,你們財政部豈不是整天都為了打這種官司而忙得不可開交?

許部長虞哲:不過,這些非現金財產目前在打行政救濟官司的,這麼多年來只有二十件而已。

徐委員國勇:如果大家開始想到這一些……

許部長虞哲:我想應該不會。畢竟第一、受贈者自己要考慮拿到這個東西有沒有用。事實上,絕大部分的情況都是現金捐贈。剛才有一位委員質詢時問到現金捐贈的比率是多少,這個部分正確的數字應該是百分之九十八點多,真正非現金捐贈的部分,只占1.5%而已。

徐委員國勇:所以,我其實有一些建議,這些當然是你們以後怎麼樣使用你們的行政權力。如果在每一次的核課你們都嚴格把關,甚至去查一下他的目的的話,這樣也會有遏止的作用。當然,你們執行這部分的工作時要注意,不要干預到人家的權利。

許部長虞哲:對。

徐委員國勇:所以,如果它不是受贈機關有立即性的需求,那你們可能就需要把它的金額核得低一點。因為沒有意義嘛!顯然地,這個沒有立即性,縱然是替他買的,會不會是這裡面真的有問題?因此,這部分似乎應該要好好去考慮。再者,有兩種情形,第一、賣出後,你們可否考慮在短期內幫他變現?然後,用變現以後的淨收入金額來認定。如果變現不出去的話,就跟他講:「不得接受!」有沒有考慮到這方面的做法?

許部長虞哲:這一部分因為受贈者第一、要先決定接受這個東西以後對自己有沒有好處?若是沒有好處,他就要先拒絕啊!

徐委員國勇:可是一般來講,私人間比較不會這樣子,反而是公家機關會產生這種問題。我們看到以前有很多類似的例子,包括新北市甚至有鄉長因此被移送法辦。

許部長虞哲:所以,在發生了幾次事情以後,現在政府包括地方政府已不太敢接受非現金捐贈。

徐委員國勇:你覺得它本身就有遏止作用嗎?

許部長虞哲:對。因為它中間有產生弊病。

徐委員國勇:我總覺得有些捐贈根本沒有必要性。不只是靈骨塔,甚至有人以布袋戲、歌仔戲作為酬神戲,這個也可以算是捐贈嗎?

許部長虞哲:其實這個例子非常少。當然,我們可以去想像,好像什麼東西……

徐委員國勇:比方說,我捐給寺廟演3場布袋戲,一場布袋戲到底是多少錢?布袋戲是我們的傳統文化,我說一場10萬元,不過分吧?演3場,總共是30萬元。所以你們如何核課?

許部長虞哲:假如你今天有實際給付戲班人員費用,即沒有問題。原則上,是以實際給付價格為準。針對特殊情況,我們財政部會再來訂定。

徐委員國勇:我是針對這部分提出一些建議,讓你們瞭解。

許部長虞哲:謝謝委員的建議。

徐委員國勇:另外,關於大家現在比較關心的長照部分。我個人認為,針對長照部分財政部在某一方面的論述還要再努力,講得更清楚一點。我們的前提是長照做或不做,如果要做,就要找錢,那個錢是全民繳納的。實質來講,這就不是加稅、不加稅的問題了,因為是大家都享受得到的一個福利。但是,剛剛有委員質疑你們會不會挪用到其他地方,不管這個錢是用哪一種稅或用哪個方式拿到的,它是專款專用進到特種基金,還是說你們可能會挪用到其他地方?

許部長虞哲:沒有,就放到基金裡面。

徐委員國勇:一定是放到基金?

許部長虞哲:對。

徐委員國勇:保證是這樣?

許部長虞哲:這是根據長期照顧服務法草案第十五條,不過,該草案尚未定案。

另外,跟委員報告,林萬億政務委員準備召開一個長照小組會議。

徐委員國勇:何時召開?

許部長虞哲:不曉得。目前這個案子尚未定案。

徐委員國勇:針對長照,財政部務必要在論述上讓大家瞭解。就像我們的健保專款專用,不可能挪用。所以,這部分你們要把態度表達清楚,要非常明確地說明白。

許部長虞哲:有。剛才我就說是設一個基金,因為長照服務法第十五條規定,授權設立一個基金,這裡說得很清楚。

徐委員國勇:好。雖然長照的財源尚未完全確定,但要做長照已經是確定的目標吧?

許部長虞哲:可能採稅收制,至於採哪種稅目,目前尚未決定。

徐委員國勇:所以就是一定會做,可能會採稅收制,至於稅收在哪,現在還在討論中?好。感謝你!

許部長虞哲:對。

主席:請陳賴委員素美發言。

陳賴委員素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在幾乎全國都在討論長照問題,「長照」是我們蔡英文總統競選時的一個政見,現在已經變成是國家非常重要的政策。它不僅是小英的政策,當然也是攸關我們台灣人口老化的問題。長照設施的推動當然要顧慮到節流,不過,穩定的財源才是讓長照制度永續推動的一大力量。剛才聽到徐委員提及長照制度的施行,我想,除了要有錢,當然還要有妥善的配套措施。很高興部長上任之後,馬上就思考長照的經費要如何取得。在配套尚未完成之前,對外不宜馬上發布,這是一定的。當然,稅的改革也是未來財政部要努力的方向。其實老百姓最害怕的就是,我們已經很窮了,政府還用我們窮人的錢來照顧老人家。一般來講,比較沒錢的百姓是多數,他們當然難免會憂慮這個部分。所以,未來在找這部分財源的時候,務必要視這一點為第一要件。部長以為如何?

主席: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對。所以,這部分有關遺贈稅、營業稅稅率的調整尚未定案。事實上,這一部分不是財政部主動提出去的。因為這個案子是行政院主導,由林萬億政務委員提出來的。

陳賴委員素美:之前我曾跟你提到,未來我們的長照機制產生後,在需要錢的時侯,財政部也要給予協助。當然,一定要讓全民能夠充分瞭解這個稅收是怎麼來的。就像當年全民健保上路前,也有許多老百姓很不高興要繳這個健保費,但是,經過這麼多年以後,一些經濟比較弱勢的朋友,反而因為有健保制度的保障才不致家庭破碎。我想,這對政府未來永續發展的方向而言,是一個正面的加分。記得我先生的一位長輩,早期就是因為罹患癌症,不得不一再地變賣家產,以致家中的經濟衰敗、潦倒,所以,我先生經常提起這件事。我認為,國家未來在面對經濟上需要協助弱勢時,希望能夠給予他們最好的照顧。我相信很多人都很憂心年紀大了以後沒人照顧的問題,而這也是政府亟須儘速努力建構的一個機制。

許部長虞哲:是。每個人都會面臨老化這個問題,所以,政府一定要面對長照這個問題。因此,政府確定需要籌措財源時,財政部一定要站出來。

陳賴委員素美:這次關稅法的提案對於財政部的立法授權條文相當多,請問,財政部要如何邀集專家學者共同來參與這些行政規章的制定?或者,是你們閉門造車,然後再摸索?

許部長虞哲:這一部分的主辦機關是我們的關務署,他們一定會找相關的專家學者來開會。

陳賴委員素美:都會找專家與學者來開會?

許部長虞哲:對。這一次其實只有增加一個子法規而已。就是有關繳了3,000元,這一部分如果次數頻繁,我們可能就沒有優惠適用。

陳賴委員素美:第八十二條中的「連續」處罰,修正為「按次」處罰。請問,可否改為「按件」或「逐次」處罰?因為如果按次處罰,會不會演變成大案小罰,甚至造成比例原則失衡的一個制度呢?

許部長虞哲:關於按次處罰,其實我們都有定一個標準,譬如說,按金額或比例來決定。

陳賴委員素美:你所謂的按次是怎麼做?假設同樣商品的採購都是在3,000元以內,如果在一個月當中發生了20次,這20次你們是視為「20次」,還是視為「1件」?

許部長虞哲:你是講3,000元那部分嗎?

陳賴委員素美:對。

許部長虞哲:我們對於次數頻繁者,目前初步規劃為比照郵包之規定「一個月兩次」。意思是說,由同一個地方送到同一買者或者地址一樣的話就算。另外一種情況是,半年有6次……

陳賴委員素美:你剛剛講的是,同一個商品是3,000元……

許部長虞哲:不是同一個商品,是同一個賣方。

陳賴委員素美:同一個賣方針對同一個買方?

許部長虞哲:對。

陳賴委員素美:所以買賣雙方如果各是同樣一個人,商品不管是用3,000元分為幾次,都視為1次。是嗎?

許部長虞哲:不是。它就不適用3,000元的優惠。其實它等於說一個月有2次或半年有6次……

陳賴委員素美:這樣的話,視為幾次?

許部長虞哲:沒有啊!那就不適用這3,000元的優惠了。我們就……

陳賴委員素美:你們處罰的機制怎麼算?

許部長虞哲:這個沒有處罰,只是不適用此項優惠。

陳賴委員素美:就只是要繳稅。

許部長虞哲:假如他有進口稅捐,就課進口稅。假如沒有進口稅,我們主要是營業稅問題。現在我們考慮到,這3,000元對我們國內的營業人是不公平的。因為國內的營業人都要繳稅,他們沒有什麼3,000元的額度限制。

陳賴委員素美:你剛剛的概念是同一個買方、同一個賣方。對不對?

許部長虞哲:是。

陳賴委員素美:如果同一個賣方給不同的買方,假設買方是A、B、C、D、E,而A、B、C、D、E都是同一個人,只是用不一樣的人頭。你們要如何認定?

許部長虞哲:這個就沒有限制。

陳賴委員素美:那麼,人們也可以用這種方式來規避。

許部長虞哲:沒有。主要是看A、B、C、D、E要不要跟他買東西啊!假如是好的東西,而且……

陳賴委員素美:不是,這個A、B、C、D、E其實就只是A要買而已,他只是用了B、C、D、E的人頭來買。

許部長虞哲:不,我們也要看寄出的地址,地址必須要同一個。

陳賴委員素美:如果A、B、C、D、E的地址不是同一個,而他用這個來規避,你們也無法可管。

許部長虞哲:的確很難規避。但不同的人然後寄到別的地方,可能人家就拿走了,所以他也要防範這種事情發生。

陳賴委員素美:另外,第四十九條第二項的但書「進口次數頻繁」,就是為了排除進口商品用低價免稅的規定。也就是剛剛我提的,用一次3,000元以內適用免稅的方式。請問,這個但書的增訂是否會對兩岸的電子商務發展造成影響?甚至讓我們台灣處於不利的境地?

許部長虞哲:這個部分其實對我們國內的電商或營業人是比較公平的。否則,大家都向國外去買,其實不只向大陸買,還包括向國外買。這樣的話,對國內的營業人不公平。因為國內的營業人沒有3,000元的門檻,他們都要繳營業稅。所以我們只是適度的限制而已,其實我們還是有保留的門檻。至於未來那個3,000元,我們要參考其他國家,因為目前每個國家大概都有一個相關規範。

陳賴委員素美:我們這3,000元的規範與其他國家相比,是低還是高?

許部長虞哲:有些比我們高一點,有些比我們低一點。所以,隔一段期間我們就要檢討。

陳賴委員素美:你們對於跨境電子商務採購台灣的商品,是否有思考出口次數頻繁的問題?還是僅對進口次數頻繁的問題作思考?

許部長虞哲:這是針對進口,因為出口沒有任何稅捐。

陳賴委員素美:對於本次關稅的修正,財政部方面是否同步修正海關緝私條例?如果海關緝私條例沒有修正,會讓人民認為你們這次的關稅改革沒有讓他們有感。

許部長虞哲:其實海關緝私條例主要強調緝私方面的,這一部分跟它比較沒有關係。

陳賴委員素美:關於緝私的部分,財政部也會檢討嗎?

許部長虞哲:當然,我們其實都會檢討。假如有需要作修正,我們一樣會送到大院來。

陳賴委員素美:我常常聽到周遭的人買所謂的水貨,尤其是像香菸之類的。他們的香菸之所以會比較便宜,就是因為沒有經過關稅的繳交。所謂的水貨就是因為它沒有被課到關稅,一般人民會去買它,就是因為它逃漏關稅。所以,這種事普遍還存在我們的社會。部長你知道嗎?

許部長虞哲:委員講得很對。這一部分不只逃漏關稅,事實上,還有逃漏菸酒稅。因此,除了海巡署、海關,國內的地方財政機關也要多去配合查緝。

陳賴委員素美:因為我們有很多福利政策和國家建設都很需要稅收,所以,對於那些避稅、逃稅之事,財政部有必要一一追緝。

許部長虞哲:這個其實也算是擴大稅基的一部分,我們想辦法把逃漏的稅要回來。

陳賴委員素美:結論就是,該徵收的稅不要讓它有漏網之魚。部長努力!

許部長虞哲:是。謝謝委員。

主席(徐委員國勇):請羅委員明才發言。

羅委員明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的外銷訂單已經連14黑,面對這樣的慘狀,不曉得財政部有什麼因應的方法?

主席: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其實出口部分主要是其他部會的權責,不過,我們也是很注意。我看出一個現象,這個月跟以前相比,負成長的比率縮小了,這是第一點。第二、我們的進口雖然是負成長,但是,資本設備進口的部分其實一直在增加。從去年第三季、第四季,一直到今年5月,其實都有成長。這代表什麼意思呢?即未來等到全世界景氣慢慢逐漸復甦時,我們就有正能量再衝上去。

羅委員明才:目前國內的投資不振,當然,財政部有很多大的政策方向,而我們也一直在等待政策的釐訂。現在政府說要推動新南向政策,請問,財政部要不要加入亞投行?促參司在國內應該扮演什麼樣的角色?好像今年度在台灣的投資,不論是本國企業或是外國企業,數字都相當難看。你能否大概說明一下相關的數字和情況?

許部長虞哲:促參的部分,其實去年有138件簽約案件,金額高達1,135億元。所以,民間資金其實很多。

羅委員明才:但是他們沒有真正地投資啊!

許部長虞哲:有,真正投資下去了。

羅委員明才:報紙都沒有刊登任何訊息啊!

許部長虞哲:昨天我們才發表招商大會,很多地方政府和民間都希望能夠爭取他們去投資。

羅委員明才:投資其實是很重要的硬道理。這幾年我們都希望你們可以向國際型的大廠商招商引資,讓他們過來。過去本來很多大公司要來,卻因為關卡重重,不是用地有問題,就是怕缺電、怕人才有問題、怕稅制的變動太大,結果人都跑光了。再者,高科技人才也留不住。請問,我們現在個人綜所稅的稅率是多少?

許部長虞哲:最高稅率是45%。

羅委員明才:新加坡是多少?

許部長虞哲:有關延攬人才、留才這部分,我們預計9月份或許會送法案到立法院來。

羅委員明才:是怎麼樣的內容?

許部長虞哲:內容方面,目前我們還在徵求各界的意見。

羅委員明才:是朝向低稅賦,還是怎麼樣?

許部長虞哲:總是希望能夠減輕這些所謂專家人才的負擔。

羅委員明才:個人綜所稅的稅率大概是多少?新加坡是多少?香港是多少?

許部長虞哲:他們都很低。

羅委員明才:香港是多少?

許部長虞哲:香港大概只有17%而已;新加坡是22%。

羅委員明才:新加坡是20%,是不是?

許部長虞哲:對,明年開始漲為22%。

羅委員明才:不論是17%或22%,一般來講,哪邊的稅率低,人才就會往那邊去。我們看到台灣有很多人,為了過更好的生活,寧願放棄中華民國國籍。現在財政部推陳出新,又推出所謂反避稅條款,像最近有很多資金大幅往外移,移出去的金額大概有多少?部長有沒有這方面的訊息?

許部長虞哲:其實反避稅條款跟這個沒有關係。他事實上已經在國外了嘛!

羅委員明才:不過,因為你國內的遺贈稅要調高了,那國外的很多人更不敢回來了啊!

許部長虞哲:針對這個部分,跟委員報告。長照的財源是遺贈稅或是營業稅,目前尚未決定。

羅委員明才:請問,遺贈稅的稅率如果從10%調漲到20%,你認為未來的稅收會增加還是會減少?

許部長虞哲:當然會增加。

羅委員明才:從海外回來的錢會增加,還是會減少?

許部長虞哲:遺贈稅假如從10%提高到20%,因為資金跑出去一樣要成本,所以,他們會斟酌一下。但今天假如提高30%、40%或50%,當然,他可能就跑出去了。

羅委員明才:我記得以前遺贈稅從50%降到10%的時候,果然像當初講的「鮭魚返鄉」,很多資金回來。那時候累計大概回來多少資金?

許部長虞哲:是沒有做統計,不過……

羅委員明才:就我的瞭解,大概有兩兆多元。

許部長虞哲:不過,那個時候有很多投資在房地產,所以,造成不是很好的現象。

羅委員明才:面對這樣的情況,你剛剛所說的長照,最遲什麼時候要定案?因為時間是不會等人的。現在人口老化的情況,一年比一年快。

許部長虞哲:對。

羅委員明才:部長應該也很清楚,人口老化進入超高齡的時間大概會是民國幾年?

許部長虞哲:應該很快就會到來。

羅委員明才:大概再過5年以後啊!這個數據是直線的垂直上升,速度很快。

許部長虞哲:是。每一個人都會面臨這樣的問題,因為這部分是由行政院林萬億政務委員負責召集長照小組。

羅委員明才:大概什麼時候會定案?

許部長虞哲:因為主要是由他來召集,所以,目前我還不曉得……

羅委員明才:我們反對加稅。因為現在國內的景氣事實上是非常不好,小市民的心聲希望部長也可以聽得進去。

許部長虞哲:是。所以這一部分……

羅委員明才:現在物價飆漲的速度就好像炎炎夏日的溫度一樣,什麼都在漲,連學費也差一點漲上去。

許部長虞哲:據瞭解,這次學費調漲教育部只核准了兩家而已,其他的都不准。

羅委員明才:本來有很多家申請,有些是「掛羊頭賣狗肉」,有些則是有辦安親班、課輔或暑期輔導等等,因為少子化,他們的成本愈來愈高;主管機關卻一直命令他們不能漲。逢此時刻,不要新政府一上台就拚命地喊著要加稅,弄得人心惶惶。很多企業主不敢投資,因為不曉得明年還會有什麼稅賦要增加。以營業稅為例,一漲上去,物價就開始飆漲了。問題是,價格一上去就下不來了。所以,希望部長能好好思考一下!事實上,國有財產署裡面的資源還有很多,比方說土地很多、閒置的地也很多,你們可以把它活化。幾年前你們標了4G,請問為國庫增加了多少稅收?

許部長虞哲:其實大面積的土地現在不能標售了。

羅委員明才:我是說4G的部分。

許部長虞哲:4G的部分是有好幾百億元。

羅委員明才:這樣的做法是不是可以多多思考一下?

許部長虞哲:國有財產其實目前……

羅委員明才:國內很多可以開放的……

許部長虞哲:對。透過促參或都更,總之我們想會積極來做這個部分。

羅委員明才:現在政府在推新南向政策。

許部長虞哲:對。

羅委員明才:財政部現在要不要加入亞投行?

許部長虞哲:現在亞投行部分,不是操之在我。假如它能夠尊嚴平等,當然我們會加入。

羅委員明才:不是操之在我,那我們……

許部長虞哲:問題的重點在名稱,我們的最底線是「中華台北」。對不對?

羅委員明才:部長有做過什麼樣的努力?

許部長虞哲:我們這一部分就只能申請而已。當初是有提出申請……

羅委員明才:最後一次跟亞投行窗口聯絡是什麼時候?

許部長虞哲:應該是去年。

羅委員明才:去年?太久了啦!部長是否可以打個電話?

許部長虞哲:這個部分容我請業務主管代為說明。

主席:請財政部國庫署阮署長說明。

阮署長清華:主席、各位委員。亞投行是從去年聯絡之後,到現在都一直沒再聯絡。

羅委員明才:現在已經快7月了。

阮署長清華:因為他們的行長一再發表不當的言論,溝通的管道都……

羅委員明才:雖然部長是財政部長,但是,我們很多經濟的議題都是政治凌駕於經濟之上。現在都卡在「九二共識、一中各表」,這個節沒打開,我們所有事情,就無法往前了。包括剛才部長講的新南向政策,也是很危險欸!東協現在是10加1、加3,這是零關稅的一個區域,他們什麼時候開始,部長知道嗎?大概再一年或兩年的時間,這個區域包括日本、韓國和大陸以及你剛剛講的這些新南向政策的國家,都是零關稅。屆時我們要怎麼辦?我們台灣的中小企業一出去就先斷一隻胳臂或是少條腿……

許部長虞哲:這部分可以在當地設廠。

羅委員明才:台塑就是跑到越南去當地設廠,投資了三千多億元,現在……

許部長虞哲:為什麼很多台商到大陸設廠,就是因為從那邊出口的話,一樣可以適用。

羅委員明才:我剛剛講的是台塑,他們不是到越南去設了一個鋼廠?

許部長虞哲:對。

羅委員明才:好像是投資了三千多億元,現在卡住了。部長知道嗎?

許部長虞哲:不曉得。這部分我想經濟部會去協調。

羅委員明才:所以不得不慎!

許部長虞哲:對。任何一個投資案當然都要小心!

羅委員明才:只要是對老百姓有幫助的政策,我們都贊同。但出去投資有很多潛在的危機,如果是政府帶大家過去,就要盡到保護的責任;不要到時候又讓大家自生自滅。像那位戴先生,跑到中南美洲去做「帽子大王」,結果鍛羽而歸,所以失敗的例子很多,政府既然要帶大家出去,就要給予這些企業最大的支援、最多的資訊和最大的保護。謝謝。

許部長虞哲:好。謝謝委員。

主席:請施委員義芳發言。

施委員義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之四,本席有幾個問題請教部長。財政部今天給予稅別的重點,著重在公共設施保留地的部分。這個部分從92年到97年左右,這個稅收的影響確實有逐年下降,已趨近於0.09%,顯然這部分有很好的成效。也就是說,土地的部分已經非常充分地去處理了。本席要請教的是另外的部分,本席也是一個專業的工程人員,我舉一個例子來講,通常工程專業的書籍在坊間除了口碑很好、很多人想要取得以外,可能它會有捐贈的方式。假如有一位著名的工程專業作者捐了5,000本書,它每本的定價是1,000元。但是,直到很久以後,他都還是沒辦法取得他當時的成本的部分。請問,這部分要怎麼認定?

主席: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施委員的意思是說他取得的成本自己沒辦法認定?

施委員義芳:對,已經沒辦法認定了。裡面有一個就是實質的認定,這個認定以後會怎麼處理?

許部長虞哲:書的定價部分就是他準備拿去賣的價格,我想可能是這樣來處理。

施委員義芳:當時這位作者付出的印刷成本可能只有100萬元,但是他已經沒辦法提供這個資料,而後來的認定可能是5,000本乘上1,000元,得出500萬元,兩者的金額比較下來會有400萬元的差距。

許部長虞哲:假如他有部分是賣的,也有部分是送的,可以用賣價作為標準。

施委員義芳:像這種工程書籍,未來是有可能捐給慈善機構。所以,這個認定的部分可能還要實質地加油一下。

許部長虞哲:是。

施委員義芳:另外,如果有一位工程人員捐贈了一個美化工程。這個工程財政部或捐贈的單位都很難去評估,請問這部分是如何認定?

許部長虞哲:關於工程,現在是看實際花的成本是多少。因為不論是什麼工程,總要花成本下去。

施委員義芳:但實際花的成本可以浮編啊!也就是說,他的單價可以浮編,他只要照營造商給他的單價,他就付那個款項。所以,他可以浮編啊!如何去檢查他有沒有浮編?

許部長虞哲:第一時間我們當然先相信他,但是,我們可以事後去調查這是真的還是假的。前陣子大概也有地方政府的人員因為這樣而爆發弊端,後來更演變為訴訟案件。

施委員義芳:因為這個問題在未來還是會產生很多,像學校的大樓工程,也有很多傑出企業家捐贈大樓工程。大樓工程也一樣就是一個list,裡面陳述他評估自己捐了這座大樓可能要花10億元之類的,類似這種情況。所以,針對這方面,在未來的機制當中會不會考慮請專家或其他這方面領域的人去做評估?

許部長虞哲:假如我們國稅局本身沒辦法認定,當然要請教專家。跟委員報告,以102年度最近核定案子為例,現金捐贈占98.5%、非現金捐贈才占1.5%。顯然絕大部分的捐贈都是現金。為什麼呢?從受贈者的角度來看,當然要拿現金,拿東西可能沒辦法用。

施委員義芳:不過,工程也是很大的一個項目哦。未來工程大樓是一個很大的項目。

許部長虞哲:當然是有。有些人可能不相信這是自己去承作,可能是沒有達到自己的目標吧。現在我們實務上比較常碰到的,就是捐救護車、復康巴士,甚至消防車也有;這部分當然很明確,因為進口的部分都有成本可查。

施委員義芳:如果發現有假簽證、真逃稅案件,未來裁罰時會不會加重倍數?因為我看到有很多案例最後都是以「情有可原」之類的理由,只以一倍處罰。未來會不會因為這樣,而加重處罰的倍數?

許部長虞哲:假如是沒有這回事,卻假的變真的,這部分我們甚至要移送檢方去處理。假如只有把價格稍微調整了一下,或許我們就補稅了事。也就是說,我們要看個案的情況來決定。

施委員義芳:對於未來的那個核定標準,本席建議,貴部應該針對這幾年內發生的案例,進行切實檢討,然後納入那個標準的核定。這樣可以嗎?

許部長虞哲:好。有關子法規的訂定,我們希望儘量能夠周延。

施委員義芳:接下來,請教關務署莊署長有關跨境電子商務的問題。這個部分就是低價快遞的進口貨物稅對於「採購金額3,000元以下且進口次數頻繁者」取消適用免稅之優惠。關於次數的部分,我剛才聽到部長說過,好像是一個月2次或半年6次。這「一個月兩次」是怎麼樣評估的?

主席:請財政部關務署莊署長說明。

莊署長水吉: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根據我們現行的規範,小量進口的話,入境旅客是30天兩次或半年內6次;再規範到郵包,現在再增加到快遞貨物。對於次數來講,東西進來的時候我們的資訊系統會控管,反正超過6次即不適用,就要課稅了。

施委員義芳:因為在你的預期性評估裡面,我看不到它造成的影響。請問這個影響的人數或包裹的次數大概有多少?

莊署長水吉:102年開始有網路交易專案小組的課稅,我們從102年到105年4月查到的案件總共補稅七億多元。目前平均每個月快遞貨進口量大概有四萬多件,每個月低價高報者補繳的稅款大約六百多萬元。不過,我們只是發現這些問題,而且我們只是按照過往的紀錄來講。其實我們主要的職責在於防杜逃漏稅。

施委員義芳:我對於「一個月兩次或半年6次」這個邏輯想不太通,就數學的概念來講,如果一個月兩次,半年不是應該12次嗎?「一個月兩次或半年六次」這樣的規定,是基於什麼邏輯?

莊署長水吉:我們規定一個月兩次,然後放寬期限……

施委員義芳:但是,你卻規定半年只有6次啊!這個評估的邏輯是什麼?可否再說明一下?

許部長虞哲:這個是說若一個月有兩次以上,之後就把他的優惠排除掉了。

施委員義芳:半年12次也可以啊!

許部長虞哲:沒有哦!半年12次老早超過了。

施委員義芳:你前面規定一個月兩次,半年就應該是12次才對啊。

許部長虞哲:這個規定是一個月兩次「或」半年6次,所以這兩個條件達到任何一種,就不能適用了。

施委員義芳:這個部分是不是應該要放寬一下?半年應該是要12次才對啊!

許部長虞哲:半年12次太寬了!

施委員義芳:要不然,你取一個平均數啊!

許部長虞哲:這個主要是對我們國內的營業人不公平,國內營業人沒有這3000元內的優惠,他們無論多少錢都課營業稅。

施委員義芳:我希望你們再評估一下。好不好?

許部長虞哲:好。

施委員義芳:接下來,請教賦稅署李署長。政府的政策裡面應不應該做到便民?

主席:請財政部賦稅署李署長說明。

李署長慶華:主席、各位委員。當然是。

施委員義芳:現在統一發票兌獎的方式是否便民呢?

李署長慶華:現在電子發票的兌獎都是採便民處理,如果有中獎的話,消費者都可以到四大超商去列印電子發票。基本上,若是紙本發票的話,列印電子發票直接去兌獎,但若本來就是屬於無紙化的電子發票,我們會將其中獎的獎金撥入帳戶,所以整體來說是相當便利的。

施委員義芳:你知道我手上拿的是什麼嗎?

李署長慶華:委員拿的可能是今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公用事業兌獎憑證。

施委員義芳:是繳費通知單。事實上,現在的流程是繳費通知單上有載具的條碼,然後到7-11繳費,店員會將載具輸入,然後列印出繳費發票,經過一、兩個月後,會有一個中獎通知,然後再去郵局或是其他金融機構兌獎,是不是?

李署長慶華:是。

施委員義芳:本席要提供你們一個進階版的方式,像一些阿公、阿婆不會操作7-11的機器,這時應從第一階段直接跳到第四階段,就是接到中獎通知後可以直接到郵局或是其他金融機構,刷載具條碼後就可以領取中獎的金額,這樣會有問題嗎?

李署長慶華:委員的建議是一個非常進階的做法,其實我們現在有一個非常便利的措施,就是假設繳款人跟中獎人是相同的,目前有一些公有事業是可以把中獎的獎金撥入中獎人的帳戶中。

施委員義芳:你並沒有回答我的問題,就是可否從第一階段就直接進入第四階段,中間的過程就不要了?

李署長慶華:假設不是用轉帳去撥付中獎稅款,是否可以直接跳過中間的階段,而是到ibon去……

施委員義芳:何時可以執行呢?

李署長慶華:剛好今天下午要邀集公用事業來討論這個問題,若今天下午大家都有共識的話,我們會儘快朝這個方向來努力執行。

施委員義芳:你有沒有同意我這樣的建議?

李署長慶華:這是今天下午要研商的方案之一。

施委員義芳:一定要便民,好不好?

李署長慶華:是的。

施委員義芳:從第一階段就直接跳到第四階段,中間的過程就不要了,好不好?

李署長慶華:好,今天下午開會討論後,希望公用事業可以跟我們一起配合。

施委員義芳:好的。謝謝。

主席:請費委員鴻泰發言。

費委員鴻泰: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有委員談到彰銀,這讓我想到很多事情,比方說彰銀在二次金改中也曾被鎖定為弊案之一;記得曾銘宗委員在總質詢院長時,也提到當時核可的公文居然不是由他簽字,而是當時的國庫署署長劉燈城簽字,然後次長陳樹蓋章,這裡面都流露了很多痕跡,而且當時就已經做決定了,為何他們第一次董監改選不直接合併呢?老實說,這裡面的確有很多討論的空間。

還有,上次本席也問過龍巖的問題,龍巖向金管會要求,持股比例能夠從10%提高到15%或16%,本席質疑,龍巖加上台新,官股絕對打不過,不管對外徵求或是收購都是打不過的,雖然收購是不合法的。甚至幾年前的董監事改選,感覺上雙方都沒有彼此信任,我長期跟各個銀行的公會很熟,公會就等著看你們敢不敢做,你們敢做他們一定會走上街頭,所以在此敬告部長及國庫署署長,不能因為誰給你們任何的壓力、明示或是暗示,你們就去做一些不該做的事,二次金改中官股銀行被惡意併掉的,當時幾乎都被我們擋下來了,包括台企銀、第一銀行、兆豐,而彰銀就只做一半,事實上,彰銀的資產有1兆多,實在不應開玩笑,錢不是你們的,是社會投資大眾的,你們不可以隨便就轉移給什麼人,不管是誰站出來講,包括有些媒體現在也在附和,本席認為,大家應摸著良心說話,現在很多人都在看你們怎麼做,做不好的話,管他是不是林全,我們一定不會客氣的。

昨天我看了聯合報的黑白集,今天則是看到工商時報寫了一篇關於反避稅的文章,方才又有記者訪問我關於謝金河說了一些話,我們從黑白集講到林全、蔡英文的新南向政策,裡面就說得很清楚,紅色供應鏈的關鍵零組件,大陸會想盡辦法把我們每年500億、700億美金的順差給幹掉,還有陸客來台一年的收入2,000億也幹掉了,所以昨天黑白集說這是兩兆的賭博。再來,勤業眾信事務所的稅務專欄,還有謝金河說的,不管你們的CFC、PEM還有遺贈稅,勢必會導向資金的外移或外逃,光是在OBU的部分,可能會跑掉的,有人估計是500億到600億美金,這個金額也是台幣1兆5,000萬以上,再加上遺贈稅,之前我就提過兩、三次,10%我並不反對,但是10%調到20%後,當然身無橫財的人不會繳遺贈稅,有錢的人我們在此區分為小富、中富、大富,基本上,避稅成本或節稅成本就是10%,這去問問常常幫人家辦這方面的律師、會計師,很容易就可以知道答案是什麼,所以最後就是大富可能會跑掉,中富則是一半的人會跑掉,小富就跑不掉了,據了解,遺贈稅一年可以收到兩百多億,是不是?

主席: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是,正常是兩百多億。

費委員鴻泰:但兩百多億並不會乘以二,原因是大富跑掉了,中富、小富繼續留下來,而他們的稅就增加了,請問這樣是否公平?當然相對於沒有錢的人來說,這樣當然是公平。還有長照的部分,禮拜一時我曾質詢朱澤民,按照行政院主計總處的報告,今年1月份到5月份,CPI漲了1.7%,然後把所得分成五等分,第一等分高所得的人,對個人、家戶的影響,只占1.3%;對第五等分,絕大部分的支出都在民生必須品的那些人,對他們的影響則是2.2%,因此,用營業稅來做為長照主要資金的來源,相對來說,對有錢人的影響不大;對沒有錢的人來說,相對剝奪感就比較高一點,部長同意這個看法嗎?

許部長虞哲:相對來看,確實是如此。

費委員鴻泰:而且你們也做了一份報告,營業稅每調整一個百分點,實質的GDP會降低0.192%,會減少2.7萬人的就業機會,所以並不是稅目的部分不可以討論,但從主計總處及財政部的資料可以歸納出來,相對於低收入的人來說,的確是會比較慘一點。再來,你們的營業稅收入真的可以完全挹注到長照嗎?請問營業稅是中央稅還是地方稅?

許部長虞哲:目前是中央稅。

費委員鴻泰:但是80%都交給地方用。

許部長虞哲:好像是60%。

費委員鴻泰:你們的資料上是寫著80%,所以中央保留多少?

許部長虞哲:目前是40%,未來可能會多一點,不過若依據上一版的財劃法,這部分幾乎全部都交過去了。總之,目前這兩個稅目尚未確定,將來若確定了,無論有沒有分成功,全部都不受財劃法的限制,全部都會歸到一個基金裡去。

費委員鴻泰:現在大部分縣市都是綠色執政,看看到時他們會不會跟你們搶,如果他們跟你們搶,則我會支持他們。總之,我不跟你爭,也不跟你吵,現在就是以務實做學問的態度來做以上的分析。不過,談到這3點,感覺你們一上台就要開始動稅的腦筋,方才我提到資金會外流很多,老實說,我並不反對除弊,但還是要多一點興利,增加大家的所得及就業機會,可是從經濟部、國發會、金管會的政策似乎都看不出來,反倒是都要對人民徵稅、徵稅、徵稅,徵稅最後的結果就是錢都跑掉了,我並不反對徵稅,以一般人的經驗法則來看,如果他的所得可以增加20%,然後要求他從裡面繳個5%的稅,他可能會很不高興,但仍可以接受,可是若所得增加看不到,但你要馬上增加他的稅,則屆時一定會有反彈,而且實際上對於經濟發展也是沒有助益的,即你們現在的所作所為對GDP的成長大概也是沒有幫助的,本席希望稅制一定要公平,但經濟發展也是很重要的,而我們擔心的是,現在經濟發展這一塊看不到希望,所以請你們好好考慮。

許部長虞哲:好。謝謝委員的指教。

主席: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吳委員志揚、陳委員亭妃、黃委員偉哲、廖委員國棟、李委員彥秀、陳委員歐珀、鍾委員佳濱、徐委員榛蔚、蔣委員乃辛、邱委員志偉、王委員惠美、何委員欣純、呂委員玉玲、鍾委員孔炤、張委員麗善、周陳委員秀霞、林委員俊憲、林委員德福均不在場。

請江委員永昌發言。

江委員永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92年以前,如果是非現金捐贈,比方說以捐贈土地來做為綜合所得的列舉扣除額,請問是用公告現值來計算對不對?

主席: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對。

江委員永昌:所以當時很多人低價買入之後,比方說購入是兩成的價格,結果是用百分之百的價格來當作扣除額,以達到逃漏稅的目的。

許部長虞哲:對。

江委員永昌:所以在92年之後,就擬訂了一套標準來防範,然101年大法官解釋認為,你們不能採用這樣的標準,而是另以法律明定才行,因為基於租稅主義,換言之,101年11月這個解釋出來之後,上述的標準就不能用了,然後到了今天才要進入修法,就算今天修法成功,從101年11月到現在這段空窗期,以非現金捐贈、以土地捐贈,若要納入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請問現在是如何計算的?

許部長虞哲:現在有爭議的案件,全國有20件。

江委員永昌:沒有爭議的是用公告現值的16%計算?

許部長虞哲:不是。

江委員永昌:那是用什麼計算?

許部長虞哲:若是按實際支付價格來計算,我們就沒有異議了。

江委員永昌:你們總是有一個依據的標準吧!在法律沒有明定之前,也就是在這幾年當中,你們到底是用什麼依據來跟納稅義務人說要列多少扣除額?難道是互相猜測或是有做協調?

許部長虞哲:不是,我們是看當初實際支付價格是多少,然後按那個價格來認定。

江委員永昌:也就是要以實際取得成本來認定。

許部長虞哲:是的。

江委員永昌:在這次新修正的條文當中,有關於折舊的認定,就不是從當時實際取得的成本來認定,而是到了要列入贈與、去享受那個扣除額的時候來認定,而且從過去到現在的折舊,都要將其攤掉,如此才能列為扣除額,是不是這樣?

許部長虞哲:方才有提到,假如可以舉證有實際支付價格的話,我們就這樣認定;若沒有辦法舉證……

江委員永昌:你的條文寫得這麼清楚,就是「非現金財產因折舊、損耗、市場行情」,比方說捐贈公股銀行股票等等,一定是用現在要辦理扣除額時的價值來認定,而這些損耗都會列入,所以本席要請教,新、舊條文之間會不會有所矛盾?即當其有折舊的時候,要算入折舊、損耗;當有漲價的時候,例如土地的部分,就沒有要其算進去,並此,本席不明白,部長了解我的意思嗎?

許部長虞哲:曉得。

江委員永昌:如果是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前取得的價格顯然比較低,但這幾年房地價格則是一直漲,可是折舊、損耗你們說要用現在的價值來認定,可是土地從交易到現在漲上來的部分你們卻不認定,這樣是矛盾的,對此,請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虞哲:因為漲價的部分並沒有課稅。

江委員永昌:當時買一個古董、字畫、股票或是任何一個可以捐贈的東西,關於這段時間的漲跌,你也沒有課稅啊!

許部長虞哲:對!因為沒有交易,當然就沒有課稅。

江委員永昌:若現在從高價格變成低價格,你就要以低價格來認定,但若從低價格變成高價格……

許部長虞哲:無論是高價變成低價或是低價變成高價,我們會按實際支付的價格來認定。

江委員永昌:民國103年1月1日以前到目前都還適用,公共設施保留地如果有交易,請問要課徵什麼稅?即103年之前就取得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就是三、四十年以前取得的,若現在要交易,請問要課什麼稅?

許部長虞哲:若是之前就取得的,土地還是不用交易所得稅。

江委員永昌:沒有土增稅是不是?

許部長虞哲:對。

江委員永昌:請問人民有保留交易憑證的義務嗎?

許部長虞哲:可是現在要捐贈出去啊!

江委員永昌:可是法律本來就沒有這樣要求,而且這部分是現在才要修正的,即以前人民是有這樣的行為,但你現在卻要苛責他沒有留下交易憑證,我覺得這樣是不公平的。

許部長虞哲:沒有捐贈就沒有這個問題,假如要捐贈,當然就要保留憑證啊!

江委員永昌:他們怎麼知道你們今天要修改第十七條之四要求母法要授權呢?所以這對他們來說是沒有保障的。其實關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你們說要以實際取得成本來認定,則這部分的疑慮就有很多。首先,如果是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則可以扣除的額度,是以公告現值的權值來認定,則它的價值就不會低於公告現值;若是用公告現值的4成可以做為扣除的標準,則它的價值就不會低於那個4成,甚至旁邊若有地方政府公共設施、公共工程要做的話,現在土地徵收條例已經修法通過了,目前是採市價徵收,即要參酌比鄰的可建築用地,則那個市價又不一樣了,如果用實際取得來計算的話,這也可以比照旁邊土地的價格。另外,同一個都市計畫當中,如果是公共設施保留地,比方說道路,然後將其捐贈出去,這時是可以換取樓地板面積,也就是所謂的容積,這時其價值也會變得不一樣,所以這是狗頭咬狗毛、狗尾巴,看起來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價格存乎在法令的變化當中,這部分你們有無全盤想清楚呢?你們可能只想到交不出交易憑證,所以就要採用你們的標準,的確,對於會逃漏稅的人,這是會發揮作用,但若實際發生上述情況時,就沒有辦法發揮其他保障的作用,事實上,應該兩邊都要處理,即該懲罰的懲罰、該課稅的要課稅,但該保障的也應該予以保障,部長了解嗎?

許部長虞哲:我了解,所以我們才規定以實際給付價格來認定。

江委員永昌:在此舉兩個例子,阿公有一塊道路用地,留給爸爸,而爸爸跟兒子是合在同一戶報稅,如果那塊地公告現值是100萬,然後將其捐贈出去,若母法授權你們訂定標準,則屆時你們會訂定多少呢?若是以16%來計算,則100萬的16%就是16萬的扣除額,依據你們目前新修訂的規定就是這樣,對不對?

許部長虞哲:16%是當初好幾年前的調查……

江委員永昌:你們現在打算把標準定為多少?修正版本第十七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有提到「非現金財產係受贈或繼承取得」,所以你們打算把標準定為多少?

許部長虞哲:受贈或繼續取得就是按照公告現值來認定,因為那一部分遺產贈與稅就是按照公告現值來認定。

江委員永昌:所以第十七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非現金財產係受贈或繼承取得」,你們打算用公告現值來認定嗎?

許部長虞哲:對。

江委員永昌:假設旁邊就有市價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所以行情可能會是公告現值的兩倍,若爸爸需要錢,把這塊土地賣出去,賣得兩百萬,但兒子覺得這是阿公留下來的,為何要賣掉?所以在105年1月以後,也用200萬跟朋友買回來,這在兩稅合一之下就沒有稅金了,因為中間沒有任何利潤,可是卻取得一個交易憑證200萬,所以如你說的,爸爸跟兒子合在一戶報稅,若爸爸沒有賣給朋友,也沒有從朋友那裡買回來,按照公告現值只能扣除100萬,但兒子轉了一手,按照實際取得成本,變成可以扣除兩百萬,這樣的情況你們有想過嗎?沒有想到嗎?

許部長虞哲:不是,但若有異常情況,當然我們會……

江委員永昌:這不是異常情況啊!這是很正常的,不管是地價委員會認為在那裡是有這樣的價格,或者那是在同一個都市計畫區,可以做容積移轉,他們都可以說這個價格沒錯,就是爸爸賣給朋友,然後兒子再買回來,同樣的情況,有一塊地是祖先留下來的,都沒有做過交易移轉,價值是100萬,公告現值100萬,但是附近的市價都已經來到300萬了,所以你跟我買300萬,我再跟你用300萬買回,因為那是很久以前留下來,所以沒有課土增稅,但是我付你300萬,你也給我300萬,土地這樣交換之後,也沒有要繳交兩稅合一的稅,這時若我拿去捐贈,就不是用100萬來做扣除額,你也不是用100萬來做扣除額,我們雙方各自取得300萬的交易憑證,即會用300萬作為扣除額,這個問題你們有想過嗎?如果這個問題你們沒有辦法克服,這樣一來就會讓土地代書業務蒸蒸日上,不過,這也不能說這是假交易,因為很有可能成本取得的價格就比公告現值還要高,所以有時在例外的情況下就會偷雞不著蝕把米,因為認為實際取得的成本會低於公告現值,因此,這個問題你們要去想清楚。

許部長虞哲:雙方交易時實際交易價格真正正確的話,我們當然就認了,除非這是假交易。

江委員永昌:本來政府只要用公告現值讓其當作扣除額,然後再乘上稅率,若是屬於高所得,也許損失了45%,可是另外一方可以得到若按市價徵收可能就是公告現值好幾倍的土地,但是在這個機制的運作之下,如果上述問題在你們的標準或是其他行政規則中沒有予以清楚規定,則屆時可能會變成一個弊端。

許部長虞哲:謝謝委員的指教,我們的法規會會來討論這個問題。

江委員永昌:這部分要加強,今天也許會通過這個條文,但方才我談的那些不夠詳盡之處,在母法授權訂定行政規範、標準或是作業原則時,你們就要去想清楚、想辦法來做彌補。

許部長虞哲:好的。謝謝。

主席:今天中午不休息,會議延長至本日議程處理完畢。

今日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作如下決定:一、報告及詢答結束;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財政部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三、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請於期限內送交各相關委員。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及提案處理。請議事人員依序逐案宣讀所得稅法增訂第十七條之四草案,含修正動議1案以及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容以及臨時提案1案。請宣讀。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之四修正草案: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七條之四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以非現金財產捐贈政府、國防、勞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者,納稅義務人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一規定申報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實際取得成本為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稽徵機關依財政部訂定之標準核定之:

一、未能提出非現金財產實際取得成本之確實憑證。

二、非現金財產係受贈或繼承取得。

三、非現金財產因折舊、損耗、市場行情或其他客觀因素,致其捐贈時之價值與取得成本有顯著差異。

前項但書之標準,由財政部參照捐贈年度實際市場交易情形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已以非現金財產捐贈,而納稅義務人個人綜合所得稅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其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適用第一項規定。

王委員榮璋等所提修正動議:

行政院版修正條文

原條文

第十七條之四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以非現金財產捐贈政府、國防、勞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者,納稅義務人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一規定申報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實際取得成本為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稽徵機關依財政部訂定之標準核定之:

一、未能提出非現金財產實際取得成本之確實憑證。

、非現金財產因折舊、損耗、市場行情或其他客觀因素,致其捐贈時之價值與取得成本有顯著差異。

前項但書之標準,由財政部參照捐贈年度實際市場交易情形定之。

無取得成本之確實憑證且無財政部訂定之標準可資適用時,納稅義務人應申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定非現金財產捐贈之數額,該管稽徵機關受理申請後,應於二個月內核定之。前開核定除有納稅義務人故意提供不實資料之情形外,稽徵機關應受其拘束。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已以非現金財產捐贈,而納稅義務人個人綜合所得稅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其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適用第一項規定。

第十七條之四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以非現金財產捐贈政府、國防、勞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者,納稅義務人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一規定申報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實際取得成本為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稽徵機關依財政部訂定之標準核定之:

一、未能提出非現金財產實際取得成本之確實憑證。

二、非現金財產係受贈或繼承取得。

三、非現金財產因折舊、損耗、市場行情或其他客觀因素,致其捐贈時之價值與取得成本有顯著差異。

前項但書之標準,由財政部參照捐贈年度實際市場交易情形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已以非現金財產捐贈,而納稅義務人個人綜合所得稅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其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適用第一項規定。

(本條新增)

 

提案人:王榮璋  陳賴素美 施義芳

 

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第 三 條  關稅之徵收及進出口貨物稅則之分類,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依海關進口稅則之規定。海關進口稅則,另經立法程序制定公布之。

財政部為研議海關進口稅則之修正及特別關稅之課徵等事項,得邀集有關機關及學者專家審議之。

第 八 條  納稅義務人為法人、合夥或非法人團體者,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分別按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及應追繳之貨價應受清償之順序繳清。

清算人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就未清償之款項負繳納義務。

第 九 條  依本法規定應徵之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或應追繳之貨價,自確定之翌日起,五年內未經徵起者,不再徵收。但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

前項期間之計算,於應徵之款項確定後,經准予分期或延期繳納者,自各該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或應追繳之貨價,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案件,其執行期間依前項規定辦理。

前四項規定,於依本法規定應徵之費用準用之。

第 十 條  依本法應辦理之事項、應提出之報單及其他相關文件,採與海關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並經海關電腦記錄有案者,視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或提出。

海關得依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情形,要求經營報關、運輸、承攬、倉儲、貨櫃集散站及其他與通關有關業務之業者,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處理業務。

前二項辦理連線或傳輸之登記、申請程序、管理、通關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海關所為各項核定、處分、通知或決定之送達,得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行之,並於電腦記錄。

經營與海關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通關資料業務之通關網路業者,應經財政部許可;其許可與廢止之條件、最低資本額、營運項目、收費基準、營業時間之審核、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二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得於貨物進口前,向海關申請預先審核進口貨物之稅則號別,海關應以書面答復之。

海關對於前項預先審核之稅則號別有所變更時,應敘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經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舉證證明其已訂定契約並據以進行交易,且將導致損失者,得申請延長海關預先審核稅則號別之適用,並以延長九十日為限。但變更後之稅則號別,涉及貨物輸入規定者,應依貨物進口時之相關輸入規定辦理。

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不服海關預先審核之稅則號別者,得於貨物進口前,向財政部關務署申請覆審,財政部關務署除有正當理由外,應為適當之處理。

第一項申請預先審核之程序、所需文件、海關答復之期限及前項覆審處理之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二十二條  貨物應辦之報關、納稅等手續,得委託報關業者辦理;其向海關遞送之報單,應經專責報關人員審核簽證。

前項報關業者,應經海關許可,始得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應於登記後,檢附相關文件向海關申請核發報關業務證照。

報關業者之最低資本額、負責人、經理人與專責報關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職責、許可之申請程序、登記與變更、證照之申請、換發、廢止、辦理報關業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二十六條  未完成海關放行手續之進出口貨物,得經海關核准,暫時儲存於貨棧或貨櫃集散站。

前項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業者,應向所在地海關申請登記及繳納保證金;其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保證金數額與種類、申請程序、登記與變更、證照之申請、換發、廢止、貨櫃與貨物之存放、移動、通關、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二十七條  為加速通關,快遞貨物、郵包物品得於特定場所辦理通關。

前項辦理快遞貨物通關場所之設置條件、地點、快遞貨物之種類、業者資格、貨物態樣、貨物識別、貨物申報、理貨、通關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一項郵包物品之通關場所、應辦理報關之金額、條件、申領、驗放、通關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二十八條  海關對進口貨物原產地之認定,應依原產地認定標準辦理,必要時,得請納稅義務人提供產地證明文件。在認定過程中如有爭議,納稅義務人得請求貨物主管機關或專業機構協助認定,其所需費用統由納稅義務人負擔。

前項原產地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得於貨物進口前,向海關申請預先審核進口貨物之原產地,海關應以書面答復之。

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不服海關預先審核之原產地者,得於貨物進口前向海關申請覆審。

第三項申請預先審核之程序、所需文件、海關答復之期限及前項覆審處理之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二十八條之一  海關為確保貨物安全,對於保稅運貨工具與經海關核准之運貨工具及卸存碼頭之海運貨櫃,得加封封條。

下列業者經申請海關許可,得於所定運貨工具或海運貨櫃加封自備封條:

一、經海關登記且運輸工具為船舶之運輸業、承攬業,就其所載之海運貨櫃。

二、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且位於機場管制區外之航空貨物集散站業,就其自有之保稅運貨工具。

三、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物流中心業,就運出該物流中心之海運貨櫃、保稅運貨工具或經海關核准之運貨工具。

四、經海關登記之內陸貨櫃集散站業,就進儲該集散站或自該集散站轉運出站之海運轉口貨櫃。

前二項所稱封條,指以單一識別碼標記,可供海關查證並確保貨物安全之裝置。

第二項業者申請海關許可使用自備封條應具備之資格、條件、程序、自備封條之類別、驗證基準、使用範圍、校正、管理、許可之廢止與重新申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三十六條之一  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得於貨物進口前,向財政部關務署申請預先審核進口貨物之實付或應付價格有無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或其他應計入完稅價格之費用,審核之答復應以書面為之。

財政部關務署對於前項預先審核結果有所變更時,應敘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於收到書面通知後,得提出證據證明其已訂定契約並據以進行交易,適用變更後之審核結果將導致損失,申請延長原預先審核結果之適用,延長以收到書面通知之翌日起九十日為限。

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不服第一項預先審核之結果者,得於貨物進口前,向財政部關務署申請覆審。

第一項申請預先審核之程序、所需文件、答復之期限及前項覆審處理之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三十九條  從價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其外幣價格應折算為新臺幣;外幣折算之匯率,由財政部關務署參考外匯市場即期匯率,定期公告之。

第四十三條  關稅之繳納,自稅款繳納證送達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為之。

依本法所處罰鍰及追繳貨價之繳納,應自處分確定,收到海關通知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為之。

處理貨物變賣或銷毀貨物應繳之費用,應自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繳納。

第四十八條  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欠繳應繳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或應追繳之貨價者,海關得就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相當於應繳金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之登記。

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稅款繳納證或處分書送達後,就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相當於應繳金額部分,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並免提供擔保。但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已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在此限。

前項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之裁量基準及作業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至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於關稅之徵收準用之。

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已確定之應納關稅、依本法與海關緝私條例所處罰鍰及由海關代徵之應納稅捐,屆法定繳納期限而未繳納者,其所欠金額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法人、合夥組織、獨資商號或非法人團體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在行政救濟程序確定前,個人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法人、合夥組織、獨資商號或非法人團體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該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或其負責人、代表人、管理人出國。

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國時,應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當事人,依法送達。

海關未執行第一項前段或第二項規定者,財政部不得依第五項規定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國。但經查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無財產可供執行者,不在此限。

限制出國之期間,自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國之日起,不得逾五年。

納稅義務人、受處分人或其負責人、代表人、管理人經限制出國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財政部應函請內政部移民署解除其出國限制:

一、限制出國已逾前項所定期間。

二、已繳清限制出國時之欠稅及罰鍰,或向海關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

三、經行政救濟程序終結,確定之欠稅及罰鍰合計未達第五項所定之金額。

四、依本法限制出國時之欠稅及罰鍰,已逾法定徵收期間。

五、欠繳之公司組織已依法解散清算,且無賸餘財產可資抵繳欠稅及罰鍰。

六、欠繳人就其所欠稅款已依破產法規定之和解或破產程序分配完結。

第四十九條  下列各款進口貨物,免稅:

一、總統、副總統應用物品。

二、駐在中華民國之各國使領館外交官、領事官與其他享有外交待遇之機關及人員,進口之公用或自用物品。但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給予同樣待遇者為限。

三、外交機關進口之外交郵袋、政府派駐國外機構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

四、軍事機關、部隊進口之軍用武器、裝備、車輛、艦艇、航空器與其附屬品,及專供軍用之物資。

五、辦理救濟事業之政府機構、公益、慈善團體進口或受贈之救濟物資。

六、公私立各級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依其設立性質,進口用於教育、研究或實驗之必需品與參加國際比賽之體育團體訓練及比賽用之必需體育器材。但以成品為限。

七、外國政府或機關、團體贈送之勳章、徽章及其類似之獎品。

八、公私文件及其類似物品。

九、廣告品及貨樣,無商業價值或其價值在限額以下者。

十、中華民國漁船在海外捕獲之水產品;或經政府核准由中華民國人民前往國外投資國外公司,以其所屬原為中華民國漁船在海外捕獲之水產品運回數量合於財政部規定者。

十一、經撈獲之沈沒船舶、航空器及其器材。

十二、經營貿易屆滿二年之中華民國船舶,因逾齡或其他原因,核准解體者。但不屬船身固定設備之各種船用物品、工具、備用之外貨、存煤、存油等,不包括在內。

十三、經營國際貿易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專用之燃料、物料。但外國籍者,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給予同樣待遇者為限。

十四、旅客攜帶之自用行李、物品。

十五、進口之郵包物品數量零星在限額以下者。

十六、政府機關自行進口或受贈防疫用之藥品或醫療器材。

十七、政府機關為緊急救難自行進口或受贈之器材與物品及外國救難隊人員為緊急救難攜帶進口之裝備、器材、救難動物與用品。

十八、中華民國籍船員在國內設有戶籍者,自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之自用行李物品。

前項貨物以外之進口貨物,其同批完稅價格合併計算在財政部公告之限額以下者,免稅。但進口次數頻繁或經財政部公告之特定貨物,不適用之。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第九款、第十四款、第十五款與第十八款所定之免稅範圍、品目、數量、限額、通關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前項但書進口次數頻繁之認定,由財政部定之。

第七十五條  海關依第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二條規定進行調查時,被調查人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資料、到場備詢或配合調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第七十八條  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將保稅工廠之產品、免徵關稅之原料出廠,或將未依第五十九條第三項但書規定補繳關稅之自用機器、設備輸往課稅區者,以私運貨物進口論,依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處罰。

第八十二條  經營與海關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通關資料業務之通關網路業者,違反第十條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營運項目、收費基準、營業時間或管理之規定者,財政部得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傳輸通關資料業務或廢止其許可。

第八十四條  報關業者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變更登記、證照申請、換發或辦理報關業務之規定者,海關得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之報關業務或廢止報關業務證照。

專責報關人員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專責報關人員職責之規定者,海關得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之報關審核簽證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第八十五條  保稅運貨工具所有人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變更登記、證照之申請、換發或保稅運貨工具使用管理之規定者,海關得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裝運貨物或廢止其登記。

第八十六條  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業者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變更登記、證照之申請、換發、貨櫃及貨物之存放、移動、通關或管理之規定者,海關得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進儲貨櫃及貨物或廢止其登記。

第八十七條  經營快遞業務之業者辦理快遞貨物通關,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業者資格、貨物態樣、貨物識別、貨物申報、理貨或通關程序之規定者,海關得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

第八十八條  保稅倉庫業者違反第五十八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變更登記、證照之申請、換發、保稅倉庫之設備建置、貨物之存儲或管理之規定者,海關得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進儲保稅貨物、按月彙報或廢止其登記。

第八十九條  保稅工廠業者違反第五十九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變更登記、證照之申請、換發、保稅工廠之設備建置、保稅物品之加工、管理、通關或產品內銷應辦補稅程序之規定者,海關得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保稅工廠業務之一部或全部、按月彙報或廢止其登記。

第九十條  物流中心業者違反第六十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變更登記、證照之申請、換發、貨物之管理或通關之規定者,海關得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貨物進儲、按月彙報或廢止其登記。

第九十一條  免稅商店業者違反第六十一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變更登記、證照之申請、換發、貨物之管理、通關或銷售之規定者,海關得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免稅商店業務之經營或廢止其登記。

第九十二條  辦理外銷品沖退稅之廠商,違反第六十三條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沖退原料關稅計算或記帳沖銷之規定者,海關得停止廠商六個月以下之記帳。

第九十五條  依本法應繳或應補繳之下列款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一、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

二、依本法所處之罰鍰及追繳之貨價。

三、處理變賣或銷毀貨物所需費用,而無變賣價款可供扣除或扣除不足者。但以在處理前通知納稅義務人者為限。

納稅義務人對前項繳納有異議時,準用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第一項應繳或應補繳之款項,納稅義務人已依第四十五條規定申請復查者,得提供相當擔保,申請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但已依第四十五條規定提供相當擔保,申請將貨物放行者,免再提供擔保。

第一項應繳或應補繳之關稅,應較普通債權優先清繳。

四、臨時提案:

爰我國現行財產稅包括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等課徵,係由政府稅捐單位主動發單開徵。而隨網路電子交易盛行使用,納稅義務人採銀行轉帳、網路電子方式繳納日趨頻繁。為呼應政府節能減碳政策,減少紙本使用,同時便於納稅義務人保存,財政部應對採轉帳繳稅或以網路電子支付者,改核發電子轉帳完納稅捐證明,取代現行寄發紙本之作業方式。

提案人:陳賴素美

連署人:王榮璋  徐國勇  施義芳

主席:現在進行協商。

(進行協商)

主席:我們先從關稅法開始。

處理第三條,請問各位,對第三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八條,請問各位,對第八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九條,請問各位,對第九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十條,請問各位,對第十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二十一條,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一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二十二條,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二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二十六條,請問各位,對第二十六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二十七條,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七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二十八條,請問各位,對第二十八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二十八條之一,請問各位,對第二十八條之一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三十六條之一,請問各位,對第三十六條之一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三十九條,請問各位,對第三十九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四十三條,請問各位,對第四十三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四十八條,請問各位,對第四十八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四十九條,請問各位,對第四十九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七十五條,請問各位,對第七十五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七十八條,請問各位,對第七十八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八十二條,請問各位,對第八十二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八十四條,請問各位,對第八十四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八十五條,請問各位,對第八十五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八十六條,請問各位,對第八十六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八十七條,請問各位,對第八十七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八十八條,請問各位,對第八十八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八十九條,請問各位,對第八十九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九十條,請問各位,對第九十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九十一條,請問各位,對第九十一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九十二條,請問各位,對第九十二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九十五條,請問各位,對第九十五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協商完畢。

繼續進行所得稅法增訂第十七條之四條文及委員所提修正動議。

請問各位,對本條之修正動議有無異議?請費委員鴻泰發言。

費委員鴻泰:我想請教一下,針對王委員榮璋等所提修正動議,需要這樣寫嗎?我認為這個有點累贅,我贊成行政院財政部送來的版本。

王委員榮璋:修正動議的部分,有兩個重點,一個是我在質詢中也提過的,即在非現金財產中對於受贈及繼承部分,特別在第一項第二款中特別把它列出來,原因和目的是什麼?我還是沒有得到答案。如果是因為不知道他取得時的成本價格,這就是第一款所規定的;如果不是的話,有什麼特別性而一定要在裡面特別訂定出來。又或者其價值有改變時,這部分在行政院版的第一項第三款裡面也有相關規定與內容。至於在本席所提修正動議的新增第三項部分,現在我們不知道財政部未來所定的標準會是什麼、有哪些項目,但是,非現金捐贈的財產部分,存在著非常多種形式,可說是日新月異,剛才我在質詢時也已經舉了其中幾種。如果不在我們所列的標準裡面,為了避免之後產生爭議,所以,他可以事先來申請核可,到底我們的認定是什麼、金額多少,他可以決定要不要捐贈。如果在這些標準裡面,這個納稅義務人根本不在乎將來可不可以列舉扣除等等,將來即便全部都是為了公益、其他目的,他願意無怨無悔、無償地捐贈,自然不會有爭議,但如果這個的目的是在於捐贈可以列舉扣除、節稅的話,在我們沒有明確核定標準的情況下,使其能夠事先申請相關的核定,我覺得那個是有必要的。

費委員鴻泰:針對剛才王委員所講的,能否請教賦稅署舉些例子給大家聽聽看有哪些狀況?

李署長慶華:其實,王委員講的這種情形,就是覺得我們未來定的標準中可能會有一些沒有的項目,但其實現在我們也不知道會有哪些沒有列的項目,因為考量到未來因應經濟變化可能會有新興產品或在核定標準時也許沒有核定這個項目,但現在可以核定的,我們一定都會把所有項目核定進去。至於未來是否會發生一些我們原來沒有核定的產品,這種可能性也不能完全予以否定。其實因為我們每一年度都會檢討這個標準,假設未來有新興產品時,我們會在每年度檢討時將新興項目的標準訂進去。

費委員鴻泰:我建議用財政部的版本,本席當了這麼久的民意代表,有人會捐古董、龍袍,還有一些用過的電腦、靈骨塔,我覺得那個根本就是在幫他逃稅,有很多的單位、學校,我認為不要開這個門,反正這個每年都會檢討,只要各位有信心待在立法院,我們就隨時都盯著,這個門一開放,很多的道德壓力就來了,所以,我建議不要讓財政部有承受太多道德壓力的空間。

王委員榮璋:我覺得這樣的修正動議並沒有另外開後門,因為我們在非現金財產的部分沒有正面表列哪些項目,除了這些項目之外不列入列舉扣除額,所以,凡是非現金捐贈,事實上都有可能面對。我方才在質詢中提到幾個重點,例如電腦軟體軟體成本要如何認定,到底是要採其定價或售價?還是其成本就是那片光碟加上包裝、說明書?剛才施義芳委員也講到,捐贈書籍的話,我們只列計這些書籍的印刷、紙張、運輸的成本,還是包括其創作心血在內?還是用書的售價或定價來認定?另外,這是實際發生而非想像中的,如捐贈遊戲寶物,我在熱門遊戲中練功所得的遊戲寶物也拿去捐贈,受贈單位拿這個去拍賣的話,它其實也售得相當的價格,但他不會以義賣或拍賣的價格作為其成本。就像我練這個功取得寶物要花費時間,因為時間點數要算錢的,它是以時間點數和我投入的時間和心力來計算。更直接一點的話,如果是食品或清潔用品的捐贈,假設我在端午節包了1,000顆肉粽要捐給慈善機構,就成本概念而言,在我的理解中,要列舉的成本是他所用的糯米、豬肉、蝦米、香菇、干貝、粽葉、水、電、瓦斯等等,還是以市面上質量相當的粽子價格來認定?以上統統都會有問題,更不用說我買了一堆食品,然後把它捐出來,它是即期品還是在一定期間內要食用的產品。我們現在在推食物銀行,也有委員提議食物銀行要立法,所以,這樣的情況在未來是會產生的,並非故意在雞蛋裡挑骨頭而提出來這些可能的捐贈。賦稅署之前也跟我說過,可以在辦法裡面把這樣的內容放進去,我要問的是,既然可以這樣入辦法,為何不能入母法?還是只為了你未來調整方便而已?事實上,這也是目前我們在賦稅上最為人所詬病之處,即行政部門有太大的解釋權,所以我還是認為這部分應該放進母法之中。

主席:我也表達一下意見,我是贊成照行政院版本通過,我很支持王榮璋委員,但是你這個修正動議案,本席沒有簽署,因為我看過之後認為這個改了之後可能會造成行政機關很大的負擔,也許本席想得極端了一點,如果以後要修理財政部的話,我們只要幾個人、不用多,只要100個人就可以把財政部搞垮,假設我要把眼鏡送給王榮璋,請你們核課一下這個是多少錢,我家的椅子、桌子,每一樣都核課一次,核課之後,都算是行政處分,如果我不服,就再提訴願、打行政訴訟。然後,沒有價值的東西,我也一樣請你核課,你總不能核課為零吧?這是財政部已經幫我定價,依照第三項中最後一句「前開核定除有納稅義務人故意提供不實資料之情形外,……」,這個舉證的責任在行政機關,舉證不出來,稽徵機關應受其拘束,這樣就慘了,因為只需要100人就夠了,我家的東西不多,但要找個1,000樣也是有的。當然我講得比較極端,但目前法規已經有授權在處理這部分,我個人認為不必把行政機關想成這樣子,另外,我們現在也在研擬一個納稅義務人的保護條例,時代力量黨團應該也在研擬,因此,這部分還是回歸行政院的版本,否則會太過複雜,因為你都是用「應」,而且你這裡寫的是「應二個月內……」,所以,行政機關沒有在二個月內把價值核課出來的話,行政機關就違法,這樣的話事情就嚴重了。這裡的「應」是訓示規定是還是強制規定?如果是強制規定,假設我用這1,000項修理財政部,因為要分贈給不同的人,要你們馬上核課,財政部光是忙這1,000項就忙死了。我認為這已經增加財政機關及稽徵機關太大的負擔,可能沒有辦法。當然這個例子也許極端了點,但抗稅團體若用這個隨便修理你一下,你就垮了。因為核課這個都是行政處分,每一個行政處分都是可以訴願、打行政訴訟的,每個訴訟都要開庭處理的,所以王榮璋委員這個規定太嚴格了,我認為應該要回歸它的標準,如果我們認為標準有問題,立法院隨時可以要求檢討,甚至於也可以審查,乾脆母法中不要那麼嚴格,在標準中賦予其彈性,這是我個人的解讀,不知道榮璋兄看法如何?

許部長虞哲:王委員用意很好,但是,第一,關於「二個月內」部分,這些一定是很特殊的東西,有時候不是國稅局認定就好,可能需要找專家學者認定,這樣的話,很容易就超過二個月了。屆時超過二個月的話,該怎麼辦?第二,「應受其拘束」部分,換言之,我在匆忙之下做的決定,事後都不能反悔,事實上,我們稽徵單位在五年的核課期間都可以改,而這個「應受其拘束」對稽徵機關而言是一大壓力,因為評定一個東西的價值不是財政部國稅局人員的本行,所以,我們一定要問相關的專家學者,例如前陣子……

王委員榮璋:在你們的經驗……

許部長虞哲:不是,這個不要明訂。

王委員榮璋:你們的經驗裡面,其他……

許部長虞哲:有些快、有些慢,前一陣子有捐給國父紀念館的案例,結果後來查出是……

主席:是那個龍袍的案例……

王委員榮璋:古物、古蹟的部分是文化部主管,依相關辦法由他們認定,而且可以全額列計,沒有所得額20%的限制。修正動議中所謂的「受其拘束」,是指你們核定的金額跟價格。民眾在捐贈之前,已經告訴他們經核定這個部分值1,000塊,可以列計1,000塊,等他真的報了之後,發現只有800塊,因此改變為800塊……

許部長虞哲:沒有啊。

王委員榮璋:如果做這件事情,前面請你們核定就沒有意義了。我的意思是不能夠在後面再改變,要求你們「受其拘束」的用意跟目的在這裡。

主席:我剛剛少講了理由,民眾要不要捐贈都不知道,就要求行政機關負有幫他核課可能捐贈物品價格的義務,把那麼大的義務放在行政機關身上,這樣的話,我有一雙鞋要捐增,就請機關核課,對核課結果不滿意的話就不捐贈,明天我要捐贈這一套西裝,這一副眼鏡也要捐贈,行政機關整天應付這些就應付不完了。事實上,政府面對2,300萬人,而且每個人都有幾百種東西。既然是可能捐贈而已,就在捐贈以後核課,核課不行就打官司,法官總是公正的,民眾還可以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不然我只要發動100個人,就把所有的國稅局都搞垮了。標準乾脆讓他們去訂定。

許部長虞哲:這個標準每年都會訂定,譬如剛好那個年度有新的東西來了,而且很多人捐贈,我們就訂定標準,因為我們不曉得未來會有什麼東西出現,例如最近很流行捐贈復康巴士、救護車。

王委員榮璋:請看清楚……

許部長虞哲:我曉得。

王委員榮璋:我的修正動議第十七條之四第三項,有提到「無取得成本之確實憑證」。

許部長虞哲:這個狀況很特殊。

王委員榮璋:對,所以要你們核定。

許部長虞哲:要我們兩個月內核定,而且要受核定的拘束,這個有困難。

王委員榮璋:那你說要幾個月?

許部長虞哲:不是幾個月的問題。

王委員榮璋:你根本不想這麼做。

許部長虞哲:不是,而是不宜……

王委員榮璋:如果民眾拿這部分申報列舉扣除之後,你們就要核定,對不對?

許部長虞哲:對。

王委員榮璋:你們多久會核定?假設是最長的情況,可能今年1月1日捐贈,明年5月1日開始申報列舉扣除,之後你們就要認定,有可能照他申報的價值,也有可能更改,然後叫民眾補稅,對不對?

許部長虞哲:對,會調整。

王委員榮璋:等你們5月收到之後,要在追稅期的5年之內核定,對不對?

許部長虞哲:不會啦,基本上,次年1月大部分的案子都要核定。

王委員榮璋:大部分?

許部長虞哲:對,沒有異常案件。

王委員榮璋:這樣子變成是在賭博,民眾就試試,看會不會……

許部長虞哲:不是,還有一點,非現金捐贈要列入最低稅負,所以這裡面有卡關,列入最低稅負也要課稅。我們不能夠限制民眾捐贈現金,而且對受贈人來講,現金最好的情況下,民眾一定要進行非現金捐贈的話,對不起,稅的部分就有稍微不一樣的待遇,亦即非現金捐贈的部分,要列入最低稅負的稅基課稅。但是實務上……

王委員榮璋:你講的這個問題,跟我的動議不衝突。

費委員鴻泰:保留在委員會下次再審查。

主席:我們在納稅人保護的相關條文規定。

李署長慶華:其實我們非常尊重王委員的意旨,而且也贊成,所以才認為假如真有新商品、事項的捐贈的話,我們未來每一年檢討的時候,在子法規將項目補規定進去。現在在本法裡面規定,可能會有幾個問題,第一個,有關委員主張的「無取得成本之確實憑證」,其實在申請的時候,這個事實很難判斷,因為納稅義務人說沒有,稽徵機關不知道他們是否真的有沒辦法舉證的事實,所以變成這個前提可能就是問號。

王委員榮璋:這是行政院版本第十七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的文字……

李署長慶華:對,我的意思是在申報的時候,我們可以查核,但是事先申請的時候,會變成還沒有申報就說沒有實際的憑證,這一點會導致雙方在認定上可能有所爭議。

第二個,訂定這樣的條文,可能會有無實際捐贈意願,卻在事前申請進行試探,嘗試做租稅規避安排的納稅義務人,因此我們有點擔心,萬一如此規定的話,反而會產生爭議。再者,假如捐贈人真的有捐贈的意願,搞不好也已經找到受贈機關,後來卻表示因為財政部認定的價格,不符捐贈扣除的租稅利益,所以可能就不捐了的話,會不會變成在捐贈人跟受贈人之間產生爭執?因為有這幾個疑慮,因此我們覺得在法裡面規定會比較……

王委員榮璋:……無論捐贈跟……,你告訴我……

主席:你堅持嗎?堅持的話就先保留一下。

王委員榮璋:要不然財政部告訴我,如果規定到辦法裡的話,你們的文字會怎麼樣規範。

李署長慶華:我們尊重委員的提案,所以是不是在說明補充?行政院版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之四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的說明欄中有提到,「四、為使第一項但書標準之訂定客觀有據,於第二項授權財政部參照捐贈年度實際市場交易情形定之,」我們在這下面加上文字,修改為「並考量非現金財產捐贈態樣多元,該標準應明定倘納稅義務人捐贈之財產非所列項目範圍,納稅義務人可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定捐贈之數額,該管稽徵機關受理後應予核定,俾利遵循。」是不是可以將委員的意旨這樣規定進去?

主席:把這個列進去,然後你們在將標準的相關辦法送過來之前,特別跟王榮璋委員講一下,讓他可以好好的審查,這樣好不好?

費委員鴻泰:列在條文裡面嗎?

主席:列在審查報告的說明欄裡面,這樣好不好?王委員同意的話,我們就同意。

王委員榮璋:我姑且相信。如果有問題的話,我們之後再來改。

主席:可以隨時改審查案,這個倒是沒有問題。費委員有意見嗎?

費委員鴻泰:講白了,你們在說明欄加的「應予核定」,沒有寫時間嘛,對不對?

李署長慶華:對。

費委員鴻泰:好。

主席:費委員有沒有意見?可以嗎?

費委員鴻泰:擺在說明裡面。

主席:擺在條文對照表的說明欄。

江委員永昌:針對王委員的修正動議,我想問財政部問題。現在沒有標準的東西,其實即使民眾要捐給政府,你們也不收。如果是教育文化團體,就是開那一張出來而已,你們也不會去看捐贈的教育或民間社團是怎麼樣,民眾就是捐贈物資、現金,然後開那一張開出來。但是捐給政府的時候,假如你們的標準、規則沒有這一項的話,你們並沒有收那個東西,因此也沒有核課的問題。

李署長慶華:其實現在定的標準,大部分都是目前政府機關實際接受的捐贈項目,但是未來假設有……

江委員永昌:還有很多可以捐贈的項目有助於政府,但是仍未被列入你們接受的標準。

李署長慶華:看受贈機關願不願意接受。

江委員永昌:在第一關就不會接受捐贈啦。

李署長慶華:只要受贈機關覺得這是可接受捐贈的資產,其實我們是可以覈實認定的,而且實際上都會有支付的成本。我們的規定是……

江委員永昌:如果連受贈機關都這麼認為的話,又何必在這一條的說明……

李署長慶華:不是,就是因為以往太多……

江委員永昌:好啦,我尊重召委。我剛剛有問過,有關101年11月以後到現在的空窗期的問題,部長沒有回答我。之前是用公告現值的16%,101年11月到現在的空窗期,你們到底是用公告現值的多少認定?是50%,還是100%?

許部長虞哲:現在……

江委員永昌:所謂的「實際」是什麼?

許部長虞哲:是價格。

江委員永昌:第十七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有提到「受贈或繼承」,你剛剛跟我講,訂的標準會是公告現值。你有沒有看到,空窗期的價值認定,如果你們用實際取得價格的話,那個實際市場價格,很有可能比公告現值高,也有可能比公告現值低?

許部長虞哲:都有可能。

江委員永昌:本條這樣規定不一定有利。

李署長慶華:是中性的啦。

江委員永昌:又不是受贈、繼承,也沒有拿到確實憑證的情形,在現在的狀況下,你們的標準是多少?在本條增訂之後,你們的標準可能會設多少?

許部長虞哲:以公共設施保留地來講,我們一定會調查,之前是16%,現在是不是16%,不曉得,也有可能提高,也有可能降低,不一定。我們那個時候是每年調查、公告一次。

江委員永昌:不是啦,16%是92年到現在用的一個標準。

許部長虞哲:對。今年是105年……

江委員永昌:你剛剛跟我講,空窗期是用實際的市場價值。如果是沒有拿到憑證,也不是受贈、繼承的情形,你們的標準要怎麼規定?

許部長虞哲:譬如以公共設施保留地來說,我們每一年都會調查它的價格,看是多少。

江委員永昌:這個違反你們自己條文規定使用「實際取得成本」的說法。

許部長虞哲:沒有,實際取得……

江委員永昌:我剛剛有講到,有關公告現值或是市價徵收,如果人民信賴政府的話,他們用那個價格交易,然後將來作為扣除額的依據,政府有什麼能力反駁自己訂出來的市價徵收金額或是公告現值?第二個問題是,用實際取得成本的話,也可能碰到釘子戶、釘子地;這個就有風險,如果我完全贊同你們的版本的話,假如建築用地旁邊剛好毗鄰有意見的人,以前拿來列為扣除額是用公告現值,現在因為交易時碰到釘子戶、釘子地,建商跟他買地的時候,可能是用公告現值的3倍、4倍、5倍。這樣你也接受將實際取得成本作為扣除額嗎?

許部長虞哲:對,既然賣給建商就不會捐贈出來。

江委員永昌:最後大家就會用這樣的理由。比方說,其實建商未必需要我這一塊公共設施保留地,但是我們兩個講好,先賣給他;過去103年1月1日以前取得土地,也沒有土地增值稅的問題,所以這個假交易有可能做得起來。

許部長虞哲:我們剛才講,一定要真實交易,虛偽交易的話是另一回事,不要被我們查到,我只能這樣講。

江委員永昌:連檢調、司法都沒有辦法,財政部有本事……

許部長虞哲:對啦,我們只能這樣講,一個社會……

江委員永昌:如果我真的質疑的話,可以調出101年11月到現在的空窗期,以公告現值的50%拿去作為扣除額的資料,然後全部去查。你能夠講如果經過檢視,每一案都沒有問題嗎?你們有這麼大的能耐嗎?剛剛王榮璋委員提到,要增訂無取得成本憑證的狀況,你們都說行政不能配合,到時候人家每一個案子都提起訴訟,現在講到你們能夠依照實際市場成本時,卻講得這麼有信心。我覺得你們在講人力運用的時候,相當矛盾。

許部長虞哲:不會啦。

江委員永昌:我其實是愛之深,責之切。

許部長虞哲:謝謝。大部分的情況,我相信納稅人真的是誠實申報,需要調查的絕對是極少數的部分。申報綜所稅的有600多萬戶,我們怎麼可能全部去調查?事實上,是做不到的,一定是有異常的案子,我們才調出來查。

江委員永昌:我擔心規定之後,每次法律條文修正,就會改變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價格,請財政部一定要妥善做好準備。

許部長虞哲:好,謝謝委員。

江委員永昌:第十七條之四最末項有規定「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如果民眾在施行前已經捐贈,但是還沒有核課綜所稅,將來要核課的時候,要適用第一項,那表示新的法規已經增訂了嗎?

許部長虞哲:對。

江委員永昌:好,我的問題就是這個。民眾已經捐贈,可是沒有提出交易憑證表示是多少錢,他也不是受贈等情況,因為他要捐贈了,所以你們用空窗期適用的舊標準去核定扣除額,但是第十七條之四如果通過之後,你們會趕快根據新增訂的條文設新的標準,因此新舊標準會有差異。我們說法律不溯及既往,現在捐贈是依照舊標準,扣除100萬……

許部長虞哲:尚未核課才可以,已經核課完了,民眾也沒有異議的話……

主席:有信賴保護的問題。

許部長虞哲:對。譬如以今年來講……

江委員永昌:也就是說,已經捐贈而且核課了,就是照舊標準。

許部長虞哲:對,我們不能夠更動。

江委員永昌:未核課的部分是依新標準嗎?

許部長虞哲:對。

江委員永昌:其他委員曾經建議,民眾讓你們核課之後,回頭算一算,覺得這樣的贈與、抵稅或扣除,跟他的相對利益不符的話可以後悔。上次有說財政部要去研究,在做這個修正的時候,也要把這個一次說明,但是今天卻沒有聽到說明。就是他反悔了啦!他本來捐了,你也核課了,可是後來他算一算不划算,基於保護民眾的權益,他可以怎麼樣去做調整?

許部長虞哲:那主要牽涉到對方與受贈人兩人間的私行為,財政部不能跟他講說要不要捐啊!所以剛才講要不要捐是自由意願,捐了並受理以後,捐贈行為就成立了,不能說受理以後又要反悔,那是他們兩人之間的事情啊!

江委員永昌:反正我們有三種,贈與可以抵扣除額、遺產稅跟綜合所得稅也可以,所以他可以回來重頭再選擇,你是說贈與的行為不能夠反悔,但是拿來送核課的行為可以?

主席:應該可以吧?因為國稅局的局長……

江委員永昌:最後一個建議,你這次修所得稅第十七條之四,相較於在遺產稅跟贈與稅稅法裡面,他的遺產所得或贈與總所得,現在的法目前還是以公告現值作為……

許部長虞哲:對,土地是公告現值,房屋是房屋評定標準價格。

江委員永昌:我現在是先講土地。可是當你要讓它做扣除額或是抵稅的時候,卻不是用公告現值,對於這個部分,雖然可以先不討論,但後面你會面臨到遺產稅、贈與稅的稅法問題,相較於今天已經修的所得稅,你們後面要趕快再去做一個整理。

許部長虞哲:好,我們會。

主席:江委員提出的問題剛好都是民眾所質疑的,有一些可以在這裡解決,有一些無法在這邊解決,你的意思是這樣對嗎?

江委員永昌:我說的是後面的。

主席:江委員提出的意見很好,財政部要當成參考,所以王委員的修正動議就不通過。我們就按照行政院的版本通過,請問各位委員,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臨時提案。剛剛有跟陳賴委員打過電話,我們把倒數第二行改為「建請財政部研議採轉帳繳稅……」,這樣子可以嗎?

費委員鴻泰:可以。

主席:委員沒有意見的話,那就按照文字修正通過。

(協商結束)

主席:經協商,行政院函請審議「所得稅法增訂第十七條之四條文草案」案,照案通過,並增列立法說明;行政院函請審議「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照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三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五條通過;臨時提案將倒數第二行「財政部應對採轉帳繳稅……」修正為「建請財政部研議採轉帳繳稅……」,其餘文字均照案通過。請問各位委員,對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協商結論修正通過。

針對審查結果,做如下決議: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所得稅法增訂第十七條之四條文草案」案,業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本席補充說明;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業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本席補充說明。請問各位委員,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日會議議程已全部進行完畢,感謝王委員、江委員及費委員,並感謝大家的辛苦,謝謝。散會。

散會(13時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