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兩岸經貿發展及打造經濟發展新模式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院臺專字第105008421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5-368)

許委員就兩岸經貿發展及打造經濟發展新模式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維繫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發展,是兩岸共同責任。政府對積極推動兩岸制度化協商之態度不變,為利未來兩岸貨貿等協議之推動,期盼貴院能儘快完成「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以下簡稱監督條例)之審議程序,俾依監督條例規定推動貨貿、爭端解決等兩岸協商中之經貿協議。至於已簽署、未生效之服貿協議與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協議,亦將在監督條例通過後,依據貴院共識及監督條例之規定來推動,使兩岸經貿協議能繼續落實執行。此外,政府亦將加強與產業界及社會各界之溝通,研議如何在現有兩岸經貿交流合作基礎上配合新南向政策,適時調整兩岸經貿交流與合作方向,並秉持「互利互惠、共榮多贏」之原則推動兩岸經貿交流與合作。

二、「五大產業創新研發計畫」係依循「創新、就業、分配」之經濟發展策略,並順應產業跨世代、跨境、跨領域、跨虛實等發展趨勢,擇定「亞洲矽谷」、「智慧機械」、「綠能科技」、「生技醫藥」及「國防」五大創新產業,做為驅動臺灣下世代產業成長之核心,期建立一個「深耕在地,連結國際」之產業生態系統,達成智慧臺灣、服務業高值化、非核家園及節能減碳願景。各計畫推動方向初步規劃如下:

(一)亞洲矽谷:以桃園為核心,連結矽谷之創新能量,帶動國內科技創新,營造具備工業4.0、物聯網之產業聚落基地;並打造創新創業生態體系,發展臺灣成為亞洲青年創新IPO中心。

(二)智慧機械:以臺中精密機械產業聚落優勢為基礎,結合物聯網技術,打造臺中成為智慧機械之都,並拓展智慧機械航太、精密醫療器械加工等應用領域,建構整廠輸出能量。

(三)綠能科技:在臺南沙崙成立「創新綠能科技園區」,連結各地研發、製造、人才、資金,發展節能、創能、儲能等相關技術,並協助業者拓展海外系統服務商機。

(四)生技醫藥:以西部生醫廊帶現有產業基礎,結合未來健康趨勢與需求,並依據自身臺灣優勢聚焦東亞疾病,強化全球連結並與歐美先進國家生技醫藥核心區域接軌,全力打造臺灣成為亞太生技醫藥研發中心。

(五)國防產業:以航太、船艦、資安三大領域為核心,厚植現有臺中航太、高雄造艦與臺北資安三大聚落產製能量,發展高教機自研自製、無人飛行載具、潛艦國製等領域,並建立世紀級資安戰力,提高國防自主程度。

三、至所提有關積極參與「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等多邊自由貿易談判,以及推動新南向政策等節,分別說明如下:

(一)行政院於民國104年10月27日啟動「TPP推案策略總體行動計畫」,從「更新影響評估並擴大項目」、「加速體制調和及因應」、「深化國內溝通及意見徵詢」及「爭取成員國支持」等四面向全力推動加入TPP工作。在比較TPP條文與國內現行法規方面,目前相關部會已針對第一波法規落差盤點結果提出修法草案及配套措施,經濟部並已於本(105)年成立「TPP溝通專案辦公室」,作為與各界之雙向溝通平臺。經濟部目前已訪問大部分TPP會員國,並續利用APEC會議及各種多邊及雙邊場合進行對話,以爭取會員國支持。

(二)新南向政策係以「人」為本,在科技、文化、經貿等各個層面與區域成員廣泛交流合作,以增進與東協及印度之多元關係。經濟部將積極推動下列作法:

1.重視多元連結,擴大多方交流:將從以往強調臺灣對外投資,擴大為臺灣與東南亞之雙向交流,充分運用臺灣社會中已有多元之東南亞因素,促進雙向互動,發揮臺灣軟實力,並擴大為多元、多面向之經濟夥伴關係,把東南亞市場當作臺灣市場之延伸來經營,藉由投入新動能擴大與東協及印度合作範圍,建立全面經貿夥伴關係。

2.強化貿易投資合作及價值鏈結合:在經貿對話機制下推動加強與東協10國及以印度為首之南亞6國間之經貿合作,擴大貿易往來及吸引該等地區業者來臺投資。

3.建立夥伴關係,融入區域經濟整合:積極洽簽投資協定維護我商權益等,並參與多邊及雙邊經濟合作及自由貿易協定談判,爭取支持我國加入 TPP、RCEP。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儘速研擬經濟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院臺專字第105008421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5-367)

許委員對政府應儘速研擬經濟措施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有鑒於臺灣經濟目前面臨諸多挑戰,政府將打造一個以創新、就業、分配為核心價值,追求永續發展的新經濟模式,以激發新的成長動能,推動措施如次:

一、激勵投資

為引導國內資金有效運用,促進國內投資,進而帶動經濟結構轉型,措施重點包括:

(一)政府將推動亞洲矽谷計畫、生技醫藥、綠能科技、智慧機械、國防航太等五大創新研發計畫,建構具在地化與內需含量的產業創新生態系統,來重新塑造臺灣的全球競爭力,並積極提升勞動生產力,增加在地就業機會,帶動薪資和經濟成長能同步提升。

(二)為帶動國內投資,政府規劃成立產業創新轉型基金,基金規模1千億元,協助企業轉型、併購與升級,並誘發民間的投資動能。此外,政府將成立跨部會促進投資小組,主動整合各部會發掘民間投資機會,以振興投資。

二、提振出口

為強化我國出口動能,政府將強化我國與全球之經貿連結,以提升出口多元性,措施重點包括:

(一)加強我國和全球及區域的連結,積極參與多邊及雙邊經濟合作及自由貿易談判,包括TPP、RCEP等。

(二)推動「新南向政策」,以提升對外經濟的格局及多元性,並成立國家級投資貿易公司,扮演「尋找、開創、整合、促成」投資與貿易之平台角色,以鏈結國際,協助企業競逐全球市場。

(三)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國軍酒駕問題嚴重一事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院臺專字第105008421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5-371)

邱委員就國軍酒駕嚴重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一、國軍102至104年肇生酒駕案件,呈逐年緩減趨勢(如附表),顯見本部藉由修訂「國軍官兵酒後駕駛交通工具懲罰基準表」,加重酒駕刑責與行政懲度,已達警醒官兵守法重紀之目的。

立法院公報 第105卷 第55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5卷 第55期 院會紀錄

432

431

附表:

國軍近三年酒駕案件統計表

年度

102年

103年

104年

件數

179件

175件

97件

二、軍紀是軍隊的命脈,國軍官兵對言行舉止的自我要求,應該要高於一般人。召開「軍紀檢討會」,係藉近期違法(紀)案例,由上而下自我反省檢討精進,以維護國軍形象與榮譽,贏得國人的信賴和支持。

三、貴委員於日理萬機之餘,關心國軍事務,本部深為感念,爾後尚請繼續支持與指導。

(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應對逾期食品管理擬定對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25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6-384)

許委員就應對逾期食品管理擬定對策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逾有效日期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二、依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準則第5條附表二第4點,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清除及處理;廢棄物放置場所不得有異味或有害(毒)氣體溢出,防止病媒孳生,或造成人體危害。另,有危害人體及食品安全衛生之虞之化學藥品、放射性物質、有害微生物、腐敗物或過期回收產品等廢棄物,應設置專用貯存設施。

三、是以,食品業者如產生廢棄物或逾有效日期之食品、食品添加物,應立即以廢棄物處理,如無法立即以廢棄物處理應密封完整且清楚標示,放置於待報廢暫存區,以避免交叉污染及誤用。另,因逾期而不得再供為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產品及其原料,依性質可能成為廢棄物,抑或作為其他非食品用途,如飼料、肥料、能源等,應分別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經濟部業管之廢棄物清理法、飼料管理法、肥料管理法及能源法等規定,進行處置或利用。

四、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時,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項目、內容、頻率,以網路傳輸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其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輸入、過境或轉口情形。例如:賣場廚餘再利用業者於再利用前,應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簽訂契約書,並應記錄事業廢棄物送往再利用機構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及再利用機構名稱等事項。

五、為強化食品業者落實自主管理,本部於105年4月21日公告17類食品業者自同年7月31日起分階段實施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依「食品製造業者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指引」,事業廢棄物(含一般廢棄物)處理標準作業程序書已納入監測計畫必備項目。

六、為精進食品鏈完善管理,本部已於104年7月31日公告19類食品業者,應依其產業模式,建立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其保留資訊之項目並應保留產品之有效日期或製造日期。如非屬公告管理範疇者,食品業者仍應重視產製食品之責,產品使用之原材料或產品銷售須有可追溯來源或銷售流向之相關資料及紀錄,以符合GHP準則等相關食品衛生安全規定。

七、針對通路業者管理部分,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已透過「理想食品及農產品通路商企業指引」,輔導業者落實源頭管理機制,並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17條第1項規定,遵行先進先出之原則,且定期檢查各類包裝、熟食或即食產品之標示或貯存狀態,有異狀時立即處理,確保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品質及衛生。

八、衛生機關執行稽查時,將加強查核業者原物料合法性與倉儲管理、產品製程與品質管理、成品倉儲與回收管理、廚餘或廢棄物管理等GHP準則規範,並針對產品標示及是否有竄改日期之疑慮等,列入重點查核項目。如查獲不法情事,即依法處辦;另亦輔導業者應遵循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範,並強化業者依法標示,以確保消費者飲食衛生安全。

(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教育部修訂有關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增列「學校不得將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作為處罰依據」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25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6-385)

許委員就教育部修訂有關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增列「學校不得將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作為處罰依據」等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依教師法第17條規定,教師負有輔導或管教學生義務,學校應經校務會議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有關本部訂定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係作為各級學校訂定辦法時參考之行政指導。

二、依本部96年發布「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1點規定,「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應以舉辦校內公聽會、說明會或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等方式,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即屬多元意見取得共識之方式。學校經由上開民主程序,訂定校內服裝儀容之團體規範,屬學校自主決定之事項,本部尊重學校依民主程序議定之服儀規範。

三、本次注意事項修正第21點係參考本部101年10月25日函,增列「不得將服裝儀容作為處罰依據」之規定,所稱之處罰係指警告、記過等方式,其目的主要考量過去學校對於學生不慎違反服儀規範之情形,動輒以警告方式懲處,故建議學校應避免就此類情事逕予懲處,並視個別情形予以溝通、輔導,必要時加強多元正向輔導管教措施。

四、本部將持續加強宣導,未來於修訂相關規定時,將廣泛蒐集各界意見,以掌握瞭解學校現場情形,協助教師發揮教育專業,共同營造友善學習環境。

(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因應長期照顧需求,提高照服員薪資、工作條件、社會地位及職業成就等全盤規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25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6-386)

許委員就因應長期照顧需求,提高照服員薪資、工作條件、社會地位及職業成就等全盤規劃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有效提升照顧服務員留任與發展之誘因,本部社會及家庭署除補助居家服務提供單位營運費、勞健保費及勞退準備金、偏遠地區照顧服務員交通費及輔助照顧工作簡易配備外,業自 103年7月調高照顧服務費自每小時180元調高至每小時200元,居家照顧服務員人數104年底計9,057人,較103年同期(7,945人)成長14%。

二、另為提供照顧服務員之晉升管道,現行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六條之居家服務督導員資格,特將任職滿五年以上之專任照顧服務員予以納入;另為增加該等人員職涯發展,本部業推動增列照顧實務指導員之職級,由接受指導員訓練課程、熟稔照顧技巧且具一定年資之照顧服務員到宅提供關懷訪視及照顧技巧指導或諮詢服務;另參照日本推動經驗,發展以日間照顧服務為基礎,擴充辦理居家服務以及臨時住宿服務之小規模多機能服務,增進照顧服務員多元就業場域,強化職涯發展,提高國人投入長照服務意願,促進留任及就業機會。

三、有關持續提升工作福利與薪資待遇、創造職涯願景,以充實照顧服務人力,本部已會同相關部會規劃及推動相關策進作為,包含(1)建立長照人力跨部會業務協商溝通平台,整合學訓用機制,配搭學校核心課程,促進老人照顧相關科系與長照單位產學合作,吸引年輕世代;(2)加強人力培育,鼓勵中高齡及二度就業人口投入;(3)推動照顧實務指導員試辦計畫,強化人力分級;(4)規劃依居家服務不同對象(如失智)訂定不同補助標準,增加服務誘因;(5)提升社會大眾對照服員之認識與正面價值,增進就業尊榮感等具體策略,積極充實照顧服務人力。

(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市容和預防大地震,公共利益是否應高於私產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26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6-387)

許委員就市容和預防大地震,公共利益是否應高於私產問題所題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依司法院釋字第709號解釋,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又憲法第10條規定人民有居住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選擇其居住處所,及私人生活不受干預之自由。然國家為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於不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範圍內,非不得以法律對於人民之財產權或居住自由予以限制。都市更新為都市計畫之一環,乃用以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都市更新條例即為此目的而制定,除具有使人民得享有安全、和平與尊嚴之適足居住環境之意義(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條第1項規定參照)外,並作為限制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法律依據。

二、上開解釋除認同都市更新具有公益性,並得以此作為限制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法律依據外,同時宣告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及第19條條文違反憲法所要求的正當行政程序,惟對於同條例第22條有關申請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時應具備之同意比率之規定,認為與憲法上比例原則尚無牴觸,亦無違於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

三、為使都市更新案能符合上開司法院解釋所揭櫫的憲法所要求的正當行政程序,本部已於103年4月25日修正發布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並擬具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於105年3月2日送立法院審議),除了強化資訊公開及民眾參與、提高同意門檻外,並新增聽證程序,透過聽證以公開方式進行論辯後,始能決定個案計畫得否以多數決方式強制推動。

四、有關所提新北市三重區民宅遭建商無預警拆除案,經查非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申請之都市更新案,經洽新北市政府表示,橙鴻建設今年初取得建照(105年重第58058號建造執照),開發基地面積為491平方公尺(148坪),該戶被拆除之建物面積約7坪大、3層樓,無產權登記,亦無土地所有權及地上權。有關建物拆遷補償事宜,新北市政府建議由林家與建商雙方協商處理。另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業將本案移送新北地檢署偵辦。

(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全球經濟在人民幣匯率穩定的環境下可能逐漸復甦,政府應研擬因應措施,以促進我國經濟回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26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6-388)

許委員淑華就全球經濟在人民幣匯率穩定的環境下可能逐漸復甦,政府應研擬因應措施,以促進我國經濟回穩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中央銀行查復如下:

一、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後,先進國家相繼採行寬鬆貨幣政策,壓低匯價,並釋出龐大資金,致國際短期資本移動規模擴大,不利全球金融穩定。近期G20及G7會後同聲呼籲避免貨幣競爭性貶值,維持國際金融市場穩定。

二、中國大陸現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人民幣在國際交易支付及外匯市場交易規模顯著增加。中國人民銀行日前聲明堅持市場化改革方向,增強人民幣匯率雙向浮動彈性,保持人民幣匯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穩定。

三、台灣係小型高度開放經濟體,貿易依存度高,匯率穩定至為重要。長期以來,新台幣匯率維持動態穩定,波動幅度較主要國家為小,有助總體經濟穩定發展。由於全球景氣復甦緩慢,國內經濟成長減緩,產出缺口持續為負,在通膨無虞下,央行透過公開市場操作,彈性調節市場資金,提供有利經濟發展的寬鬆貨幣環境,以激勵景氣。

(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有關高鐵增車增員長期規劃及高鐵與地方捷運和客運整合等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26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6-389)

許委員就有關高鐵增車增員長期規劃及高鐵與地方捷運和客運整合等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高鐵增車增員長期規劃乙節,台灣高鐵公司因應法定工時縮減、南港站、新增三站及為提升服務與維修需求等相關業務,自104年起陸續增額,105年度人力將增加約500員額,並持續招募培訓中;另有關購車計畫刻由該公司評估中。

二、有關高鐵與地方捷運和客運整合問題:

(一)目前高鐵與臺鐵或捷運共站之車站包含南港、台北、板橋、新竹、台中、台南、左營站,以及正在興建中之機場捷運(高鐵桃園站)、臺鐵新豐富站(高鐵苗栗站)等9站;另高鐵各車站之公路客運接駁,亦由本部公路總局及地方政府規劃並提供服務,各站均有公路客運或市區公車進站服務旅客,台灣高鐵公司並以聯合行銷方式,與客運業者合作於各高鐵車站提供免費快捷公車,以服務並鼓勵高鐵旅客使用大眾運輸接駁進出車站,該公司亦將持續視車站轉乘狀況適時檢討調整班次或路線,以提供便捷之轉乘服務。

(二)利用高鐵幹線與「台灣好行」整合部分:

1.本部觀光局為提供國內外自由行旅客便捷之交通旅遊服務,針對臺灣地區已臻成熟且具國際發展潛力的觀光景點,依旅客使用便利觀點,輔導各縣市政府及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規劃推動「台灣好行」景點接駁公車,提供串接主要交通運輸場站至重要觀光景點間之交通接駁服務。

2.為達到無縫隙運輸延伸運用於觀光旅遊目的旅次市場之目標,目前台灣高鐵與「台灣好行」合作發行高鐵─「台灣好行」聯票,計有日月潭線、溪頭線、鹿港線、阿里山線、88安平線、99台江線、墾丁快線、冬山河線、礁溪線等9條路線產品,並給予高鐵標準車廂來回75至85折之優惠,部分路線亦結合國道客運、地區客運、環湖船票及地方美食等產品,同時提供超商便捷購、取票服務,提升公共運輸旅遊服務品質。

(三)高鐵公司自105年7月1日起調整時刻,臺鐵局配合同步於當日先行針對肩負臺、高兩鐵轉乘重任之六家線及沙崙線進行必要班次之調整,以強化兩鐵轉乘功能。另臺鐵局配合新購4列(32輛)傾斜式列車投入營運,於105年4月21日(星期四)已針對部分列車時刻進行調整,為避免頻繁改點造成旅客不便,預計於105年下半年度進行其他轉乘站時刻調整,屆時將重新評估高鐵通車後旅運需求,通盤研議適宜之行點規劃,以提供民眾最適轉乘之班表與乘車動線規劃。

(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大學退場機制及高等教育鬆綁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25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6-382)

許委員就大學退場機制及高等教育鬆綁等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私立學校法第1條規定「為促進私立學校多元健全發展,提高其公共性及自主性,以鼓勵私人興學」,闡明私立學校之公共性及自主性,且私立學校設立屬捐資興學,因此同法第74條規定,學校法人解散清算後,除合併之情形外,其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應以維持公共利益為最優先考量。

二、為積極因應國內少子女化趨勢及挑戰,本部刻正研議成立「大專校院轉型退場及創新基金」,以因應並輔導大專校院可能面臨退場轉型及創新之相關經費。本基金之規劃過程,將徵詢私立學校及董事會意見。本基金之設置,將以下列政策目標進行規劃:

(一)協助大專校院轉型。

(二)確保學生受教權益。

(三)妥善安置教職員工。

(四)公共性前提下,活化處理資產。

三、新世代高教藍圖涉及龐大經費,業暫緩推動,為使各大學計畫無縫接軌,相關人力及經費配置不受影響,爰本部將先行檢討現階段執行問題,系統性彙整蒐集相關意見,106年之過渡時期計畫,將聚焦仍有改善空間之面向,以學生學習成效及就業競爭力為主體,持續推動各項改善措施,並將儘速依循接任政府整體高等教育政策方向,以「連結未來、連結在地及連結國際」、「新南向政策」及「五大創新研發計畫」為主軸,審慎規劃研訂107年度高等教育領航計畫,持續與各界溝通獲取共識,俟立法院及行政院通過後,推動辦理。

四、面對當前國際高等教育競爭激烈,為營造大學更自主環境,提升大學競爭力,本部業重新檢視我國高等教育各項制度面規範,並自102年起規劃執行人事、經費、經營、人才、教學等5大類鬆綁措施,並推動學校典範重塑,協助大學依其優勢及特色發展,以「法令鬆綁」為主、「經費獎勵」為輔,鼓勵學校提出創新經營典範,符合條件者並得申請經費獎勵,提供學校相關誘因。

五、有關大專校院招生名額之調控機制,說明如下:

(一)嚴格控管碩博士班招生名額:碩、博士班招生名額原則應由學校既有碩、博士班招生名額調整而來,不再擴增,另本部並依整體博士班培育現況於105及106學年度統一調整學年度博士班招生名額。

(二)控管大學招生名額總量: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第8條規定,公立學校連續2年註冊率未達8成、私立學校連續2年註冊率未達7成、違反本標準及相關法令、評鑑未通過且經再評鑑仍未通過,或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師資結構未達規定者及師資質量經追蹤考核未達基準者,將調整招生名額;另學校得主動調減招生名額,促使教育資源更有效運用。105學年度大專校院總招生名額為40萬0,982名,相較於104學年度41萬5,638減少1萬4,656名。

六、現行大專校院學雜費係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辦理,高等教育是高成本的教育,需賴充足的經費的支援,高等教育品質也與所投注的經費相關,各國大專校院亦積極開闢財源,以提升教育品質。由於我國學雜費是各大專校院經費收入主要來源,因此為了學校的永續發展,建立一套可支持大專長期校務發展的學雜費調整機制是必要的,讓學校可以合理調整學雜費,並保證經濟弱勢學生不受影響。

(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全面免試、就近入學」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25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6-383)

許委員就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全面免試、就近入學」政策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依據本部105年5月21日發布新聞稿「以國民學習權取代國家教育權」略以,落實12年國教「全面免試,就近入學」,是消除不當升學壓力,引導國中教學正常化的重要門徑。「擴大高中職優先免試」、「就學區或縣市試辦全面免試入學」和「推動類繁星計畫」,是達成「全面免試,就近入學」的三項重要策略。上述施政策略,仍須聽取各界聲音,進行深入了解和評估之後,才會定成可執行的方案。

二、有關「擴大高中職優先免試」、「就學區或縣市試辦全面免試入學」和「推動類繁星計畫」三項重要策略,說明如下:

(一)擴大高中職優先免試:

1.若有一所高中或高職的容量,可以完全容納附近幾所國中的畢業學生,該所高中或高職和附近幾所國中即可整合為一個12年國教的學習區,這幾所國中的學生畢業後,皆可免試進入該所高中或高職就讀。

2.如果有學生想就讀12年國教15個就學區內的熱門競爭學校,也可以參加超額比序。

3.該所高中和高職,不能拒收學習區內的國中畢業生;學習區內的國中畢業生,可以選擇免試進入該所高中或高職,也可以選擇參加就學區的超額比序。

4.將透過各項政策,盡力協助該所高中或高職,優質再優質,才能建立學習區內國中學生、家長和老師的信心。

(二)鼓勵15個就學區或縣市全面試辦免試入學:只要有幾個就學區或縣市試辦「全面免試,就近入學」成功,就可以帶動其他的就學區和縣市相繼跟進。

(三)推動「類繁星計畫」:由就學區內的每一所國中,依據學生在校的學習表現進行推薦,導引學校教學正常化。

三、另依本部105年5月24日發布新聞稿「對12年國教全面免試入學,本部從未指定任何縣市區進行試辦並將持續與各界溝通」略以,在21日所發布的新聞稿中,即以文字明白表示,仍須聽取各界的聲音,進行深入了解和評估之後,才會定成可行的方案。本部會與條件適宜縣市進行溝通,且並未指名任何縣市招生區進行試辦。另外,免試入學不會是一次到位,而是逐步推動,初步構想,是從高中職招生名額大過於國中畢業生的就學區,先行推動,但也強調,在試辦前一定會先行溝通後再試辦。

四、現行國中教育會考及多元入學制度會持續推動,至於擴大高中職優先免試及「類繁星計畫」,將在評估各就學區和各校條件後,採取穩健、務實的方式推動,不會一次到位,未來會持續推動高中職均優質化,相關政策細節也會納入家長、教育團體意見繼續研議。

五、有些家長憂心以後孩子國中升高中,是否會像國小升國中一樣,將按照戶籍地入學,無法擁有多元選擇,必須趕緊為孩子遷戶籍,或在某些「明星學校」附近買房子。本部已對外表示將在現有15個就學區的基礎下,逐步推動全面免試,而不是在特定時間全面執行,請家長放寬心,不必在學校附近買房子。

六、綜上,「免試是目標,目前維持現狀,沒有時間表」,教育部將投入資源,引導地方政府、就學區,逐步落實12年國教「全面免試,就近入學」。上述施政策略,仍須聽取各界聲音,進行深入了解和評估之後,才會定成可執行的方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沖之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26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6-390)

許委員就「沖之鳥」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沖之鳥主權屬於日本,國際間並無爭議,沖之鳥議題重點在於附近海域的國際法地位。此項國際法上地位,並非由我國片面決定,即使我方片面宣布,亦無法確保我國漁民之權益。

二、我國長期以來均認為沖之鳥附近海域是國際爭議海域,主張相關爭議應由當事各方依據國際法協商,或尋求國際相關組織協助和平解決。國際間對沖之鳥附近海域法律地位之爭議未有定論前,日方應該尊重我國及其他國家在該海域航行及魚捕等公海自由權益。

三、「沖之鳥」不得主張兩百海浬專屬經濟海域,是我方一貫立場,我並已多次向日方抗議扣捕我漁船。政府對於維護漁民權益之立場不會改變,主張應藉由外交協商圓滿解決爭議,確保我國漁民之權益。

四、有關台日擬於本年7月建立海洋事務對話機制事,相關協商方式、層級及議題等,仍在進行事務層級磋商。雙方達成共識後將正式對外說明,並無所謂「密室協商」的情形。

(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促進民間投資三駕馬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26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6-391)

有關許委員對政府促進民間投資三駕馬車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當前臺灣經濟低緩,除因全球需求疲弱影響我國出口外,亦凸顯我國產業結構待調整、投資動能不足等問題。由於出口深受國際大環境影響,非完全操之在我,短期施力點有限,政府將先以促進投資為首要政策重點,藉由設置產業創新轉型基金、成立國家級投資貿易公司,以及推動五大創新產業,提升短期國內需求,並支援中長期經濟結構調整,打造以「創新、就業、分配」為核心價值的經濟永續成長模式。上述三駕馬車推動重點如下:

一、產業創新轉型基金:國發基金規劃向金融機構申請1,000億元融資額度,與民間資金共同以股權投資方式參與企業創新轉型所辦理之募資,如進行合併、收購、分割或再造等。在投資初期即協商設定退場機制,且投資案必須促進民間新投資並創造就業機會,而非以財務操作為目的,並由民間擔任主導性投資人。

二、國家級投資貿易公司:整合民間力量,由國發基金、國營企業、民間企業及其他政府基金共同成立國家級投資貿易公司,扮演「尋找、開創、整合、促成」投資與貿易之平台角色,並搭配五大創新產業及新南向政策,積極協助企業進行國內投資與海外市場拓展。

三、推動五大創新產業:選定具內需含量及在地特色之亞洲矽谷、生技醫藥、智慧機械、綠能科技、國防產業等五大創新產業作為重點產業,以在地市場需求為起點,促進投資、技術及人才緊密結合,發展創新產業聚落。誠如貴委員期許,上述三大促進投資策略首重溝通,並應具備執行力。政府將成立跨部會促進投資小組,由部會首長主動走訪企業,了解投資動向、政策需求,解決企業投資所面臨的障礙及問題,協助開創投資機會,俾利政策有效推動。

(十四)行政院函送張廖委員萬堅就中醫負責醫師訓練場所,應參照牙醫一般醫學訓練(PGY)之認定訓練機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25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6-381)

張廖委員就中醫負責醫師訓練場所,應參照牙醫一般醫學訓練(PGY)之認定訓練機構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健全我國中醫師臨床訓練制度,本部朝建置中醫臨床訓練環境、落實中醫負責醫師訓練、建立中醫專科醫師制度三階段規劃執行。為達前揭目標,本部先於91至97年推動「建構中醫整體臨床教學體系計畫」,分年完成教學組織,整合設施、齊備師資等項工作,業以奠定中醫臨床訓練環境;再於97年公告「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課程基準」,98年補助教學醫院或中醫評鑑合格醫院辦理本項訓練,使各醫院熟悉訓練內容,並於103年始正式實施「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制度」,其前置作業達12年之久,非草率上路,並無不夠周延之情事。

二、所提新進中醫師受訓率不到七成、246位中醫師無法獲得訓練乙節,經查本訓練乃依醫療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辦理,按該條文之立法精神,係指欲擔任中醫負責醫師者,才須接受本項訓練,若僅應聘執業中醫師者,則不須參與訓練,合先敘明。查104年中醫畢業生約315名,105年接受本部補助訓練之中醫師計有280位,已達畢業生9成,又為滿足擬接受負責醫師訓練需求之新進中醫師,本部自104年起,每年均辦理「中醫負責醫師訓練之受訓醫師與訓練機構媒合計畫」,協助欲接受訓練卻尋無訓練場所之中醫師與訓練醫院之媒合工作,只要新進中醫師提出申請,本計畫委辦單位有責媒合其尋得訓練場所為止,104年已協助90位新進中醫師尋得訓練場所。爰此,透過本計畫之媒合,應不至於有受訓醫師欲訓練卻無法接受訓練之情事。

三、另建議中醫負責醫師訓練場所,參照牙醫師一般醫學訓練(PGY)之認定訓練機構乙節,按本部99年9月24日衛署醫字第0990263030號公告,中醫負責醫師其訓練場所,為經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之中醫部門或經本部指定辦理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計畫之中醫醫院;而牙醫負責醫師其訓練場所,為經本部核定得辦理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之醫院或牙醫診所。依前揭規定中醫主要訓練場所,須以教學醫院或中醫醫院評鑑合格醫院為主體,而牙醫部分,核定通過之診所亦得為主要訓練場所。爰中醫、牙醫主要訓練場所不同,其考量係為中醫醫療照護範圍涵括人體全身器官,且各種疾病之急重症病人,均可能尋求中醫處置,與牙醫照護著重於口腔顎面為主,並不相當。因此,為確保民眾中醫就醫安全,中醫負責醫師之訓練,除接受中醫門診訓練外,尚須有急診及中醫會診、住診之訓練,始得因應病患病情變化,查目前僅有醫院可提供這些訓練。

四、考量部分中醫診所亦有優良指導師資,本部訂有「中醫負責醫師共訓機制」,經本部遴選通過之中醫診所,亦得與主要訓練醫院合作,擔任其協同訓練院所,受訓醫師於訓練期間均可至該診所接受訓練。

五、綜上,有關建議中醫負責醫師訓練場所,參照牙醫一般醫學訓練,診所亦得認定為主要訓練機構乙事,由於事涉民眾中醫就醫安全,且考量中醫、牙醫醫療照護範圍並不相當,因此,尚無法比照牙醫開放診所為主要訓練院所;至於有意願提供本訓練之中醫診所,得透過「共訓機制」與主要訓練醫院合作,共同提供新進中醫師之訓練。

(十五)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重大政策之溝通聯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25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6-380)

徐委員就重大政策之溝通聯繫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所提取消端午節連假國道夜間免費、花東車票實名制及12年國教全面免試等政策,分別說明如下:

(一)取消端午節連假國道夜間免費:

1.此次端午節連假國道23-6時維持收費,係依據歷次連續假期疏運結果顯示,國道實施夜間暫停收費各有不同程度之分流效果(夜間時段交通量占全日比例,連假9%-12% VS.一般例假日8%),端午節交通量相對其他連假較低(最高為247萬輛次),故預估端午節若實施夜間暫停收費分流效果較低。另依據近年國道肇事資料統計分析,深夜清晨時段之肇事程度較其他時段嚴重,其中0至6時占全日之25%,該時段之死亡事故比例高達全日之34%。另104年連續假期暫停收費時段(23-6時)之平均肇事件數,約為一般假日同時段之1.4倍,肇事率(件數/百萬車公里)約為1.017倍。綜合上述考量,爰於端午假期試行取消國道夜間免收費措施,後續將參考此次試行成效,並依據各連續假期不同之旅次特性,訂定更周延妥適之國道疏導措施。

2.因應端午假期試行取消國道夜間免收費措施,交通部已協調國道公路警察局加強夜間見警率,並增加高公局、拖救公司待命能量,預置大型起重機,以加速事故處理及排除,有效維護國道行車安全。另針對日間增加之車流疏導,亦透過精進式匝道儀控維護國道主線順暢,於主線壅塞時機動開放路肩增加道路容量,並透過CMS(可變資訊標誌)及警廣宣導民眾改駛替代道路。此外,為鼓勵民眾搭乘公共運輸,已專案協調24小時營運之國道客運業者擴大中長途國道客運班車之優惠,夜間(23-6時)由優惠票價平均約85折再調降至約75折;其餘時段由原價收費改為享有平均約85折優惠,並協調地方政府針對行經國道客運重要場站之既有市區客運路線,規劃延後收班、提早發車等措施。

(二)花東車票實名制:端午節連假花東實名制售票為試辦性質,原先為人工售票窗口售票,嗣為服務旅客之便利性,避免民眾於車站漏夜排隊影響正常作息,爰改為網路訂票後再到車站取票。因實名制存在法律面、公平性等問題尚待釐清,爰交通部業遵照貴院交通委員會6個月之研議期限,先以特定加班車次並以身分證字號U、V開頭民眾為對象,做小範圍試辦,俟試辦結果統合優缺點分析,並再做適法、合理性之研討。此次試辦評估結果將納入臺鐵局書面報告,送貴院交通委員會。

(三)12年國教全面免試:

1.教育部本(105)年5月21日發布新聞稿略以,落實12年國教「全面免試,就近入學」,係消除不當升學壓力,引導國中教學正常化之重要門徑,而「擴大高中職優先免試」、「就學區或縣市試辦全面免試入學」及「推動類繁星計畫」,係達成「全面免試,就近入學」之3項重要策略。上開策略仍須聽取各界聲音,進行深入瞭解與評估後,始成為可執行之方案。是以,免試入學非一次到位,而是逐步推動,初步構想是從高中職招生名額大於國中畢業生之就學區先行試辦,並將先行溝通後再試辦。教育部會與條件適宜之地方政府進行溝通,且未指名任何招生區進行試辦。

2.「免試是目標,目前維持現狀,沒有時間表」,現行國中教育會考及多元入學制度將持續推動,至於擴大高中職優先免試及「類繁星計畫」,將在評估各就學區和各校條件後,採取穩健、漸進務實之方式推動。教育部將投入資源,引導地方政府、就學區,逐步落實12年國教「全面免試,就近入學」。

二、21世紀是跨域治理之時代,公共事務日趨複雜,必須仰賴跨部會協調合作方能有效推動與執行。是以,行政院已依政務委員專業領域進行分工,未來將以政務委員作為跨部會計畫整合、政策協調及法案審查之樞紐,協調及統合相關部會施政節奏,以強化跨部會之橫向溝通,有效提升行政效能及品質。此外,亦將強化國發會委員會議之政策協調及統合功能,提升國家重要政策方案或計畫之審議與執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