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第18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星期五)上午9時1分至9時31分、10時2分至12時12分、下午2時30分至5時39分
6月28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11時52分、下午1時50分至2時2分、2時30分至5時22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劉世芳 許智傑 林俊憲 廖國棟Sufin.Siluko 李鴻鈞 孔文吉 陳歐珀 曾銘宗 林昶佐 鄭天財Sra.Kacaw 林麗蟬 黃昭順 王惠美 江啟臣 顧立雄 張麗善 陳宜民 蔡易餘 羅明才 林淑芬 陳曼麗 洪宗熠 吳玉琴 賴瑞隆 王榮璋 陳明文 陳亭妃 吳秉叡 柯建銘 王定宇 呂孫綾 蔣乃辛 施義芳 吳焜裕 呂玉玲 徐志榮 賴士葆 林德福 王育敏 尤美女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羅致政 蕭美琴 黃國昌 徐國勇 徐永明 周春米 林靜儀 李麗芬 葉宜津 蔡培慧 高金素梅 李昆澤 段宜康 何欣純 鄭運鵬 徐榛蔚 吳思瑤 Kolas Yotaka 張廖萬堅 李俊俋 蘇巧慧 吳琪銘 高志鵬
黃秀芳 黃國書 鄭寶清 余宛如 費鴻泰 許毓仁 周陳秀霞
顏寬恒 王金平 蘇嘉全 蔡其昌 洪慈庸 鍾佳濱 蘇治芬 姚文智 陳其邁 陳素月 鍾孔炤 管碧玲 劉櫂豪 張宏陸 陳超明 黃偉哲 蔡適應 林岱樺 江永昌 趙天麟 陳學聖 柯志恩 楊 曜 吳志揚 李彥秀 陳雪生 楊鎮浯 馬文君 劉建國 蔣萬安 盧秀燕 邱志偉 陳賴素美 莊瑞雄 陳怡潔 蘇震清 林為洲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委員出席 109人
請假委員 陳 瑩 趙正宇 邱議瑩 許淑華
委員請假 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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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官員 |
行政院院長 |
林 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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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秘書長 |
陳美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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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發言人 |
童振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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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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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部長 |
李世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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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國家發展 委員會主任委員 |
陳添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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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
曹啟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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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 |
吳秀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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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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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部長 |
許虞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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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總裁 |
彭淮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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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
朱澤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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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
丁克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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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及文化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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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部長 |
潘文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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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部長 |
鄭麗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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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部長 |
楊弘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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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 |
林正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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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主任委員 |
謝曉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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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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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部長 |
賀陳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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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公共工程 委員會主任委員 |
吳宏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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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主任委員 |
石世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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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時間:經濟組:6月24日上午9時1分至9時31分、10時2分至12時12分、下午2時30分至5時39分 財政組:6月28日上午9時至9時36分 教育及文化組:6月28日上午9時44分至11時52分、下午2時30分至3時15分 交通組:6月28日下午3時26分至5時2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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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席 |
院長 |
蘇嘉全(6月24日上午9時1分至9時31分、10時2分至12時12分、下午2時30分至5時39分、6月28日上午9時至11時5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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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院長 |
蔡其昌(6月28日下午1時50分至2時2分、2時30分至5時2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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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 席 |
秘書長 |
林志嘉(6月24日上午9時1分至9時31分、10時2分至11時24分、6月28日上午9時至11時5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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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秘書長 |
王全忠(6月24日上午11時24分至12時12分、下午2時30分至5時39分、6月28日下午1時50分至2時2分、2時30分至5時2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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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 錄 |
議事處處長 |
高明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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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處長 |
張智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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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審 |
陳小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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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審 |
吳東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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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處處長 |
尹章中 |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17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徐榛蔚等16人擬具「職能治療師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7人擬具「農會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7人擬具「建築法第一條及第七十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6人擬具「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6人擬具「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9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鄭天財等28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陳雪生等16人擬具「促進轉型正義金門馬祖人民權利回復與補償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呂孫綾等21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6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8人擬具「法院組織法刪除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蕭美琴等25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蕭美琴等22人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黃偉哲等20人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0人擬具「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委員吳焜裕等32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六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委員吳焜裕等32人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委員吳焜裕等31人擬具「郵政儲金匯兌法增訂第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委員吳焜裕等32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9人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9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刪除第二十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0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7人擬具「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七、本院委員段宜康等20人擬具「私立學校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十八、本院委員鄭寶清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本院委員王榮璋等19人擬具「預算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都市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一、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8人擬具「菸害防制法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二、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8人擬具「族群平等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三、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7人擬具「兵役法增訂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三十四、本院委員蔣萬安等20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五、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9人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六、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反族群歧視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七、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8人擬具「反族群歧視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八、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工會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九、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三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私立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十一、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真相與和解促進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二、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農產品市場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四十三、本院委員施義芳等19人擬具「水土保持法第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四十四、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赦免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五、衛生福利部函送該部主管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等9家財團法人104年度決算書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有線電視分組付費辦法」行政計畫,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十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廣播電視事業業務規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十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換照審查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十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五十、行政院函,為修正「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所屬軍職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五十一、行政院函,為修正「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第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五十二、行政院函,為修正「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五十三、行政院函,為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五十四、行政院、考試院函,為修正「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員工權益保障處理辦法」第八條及第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五十五、司法院函,為修正「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五條附件二,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五十六、司法院函,為修正「家事事件審理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五十七、司法院函,為修正「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務規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五十八、司法院函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分科分股及兼任免兼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五十九、司法院函,為修正「法庭席位布置規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六十、司法院函,為修正「法庭旁聽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六十一、教育部函送「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技術及職業教育獎勵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六十二、教育部函,為廢止「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六十三、教育部函,為修正「教師請假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六十四、教育部函,為「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置輔導人員辦法」名稱修正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六十五、考試院函,為修正「考試院研究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六十六、考試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部分條文及相關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六十七、考試院函,為修正「典試法施行細則」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六十八、考試院函,為修正「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第四條、第十五條條文及「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六十九、財政部函,為修正「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財稅資訊收費標準」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七十、財政部函,為公告「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規定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七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及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七十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廢止「農漁會投資新設銀行或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程序及設立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七十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第一條、第六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七十四、衛生福利部函,為廢止「食品中抗氧化劑之檢驗方法」及「食品中抗氧化劑之檢驗方法-油脂中沒食子酸正丙脂、第三丁基氫醌、正二氫癒創酸、丁基羥基甲氧苯及二丁基羥基甲苯之檢驗」,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七十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輸入食品查驗」,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七十六、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人體試驗管理辦法」第三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七十七、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七十八、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九、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巡迴地點列屬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列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十、衛生福利部函,為本院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時通過2項附帶決議,該部業於105年5月30日函頒「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成年人監護或輔助職務注意事項」,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十一、勞動部函,為「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地區教學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辦法」名稱修正為「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十二、勞動部函,為修正「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十三、中央銀行函,為「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購置住宅貸款及土地抵押貸款業務規定」名稱修正為「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購置高價住宅貸款業務規定」,並修正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八十四、中央銀行函,為修正「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八十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鯨鯊漁業管理措施」名稱修正為「鯨鯊漁獲管制措施」,並修正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公告「為防範鹿慢性消耗病( Chronic Wasting Disease)傳入,停止挪威及韓國之活鹿、鹿精液及鹿胚輸入我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第六條、第十一條及第十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八、交通部函,為修正「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八十九、交通部函,為修正「小船管理規則」部分條文、第十八條附件一及第二十條附件二,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九十、交通部函,為修正「小船檢查丈量規則」部分條文、第九條附件一及第四十一條附件二,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九十一、交通部函送「國內固定航線載客船舶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九十二、交通部函送所屬主管財團法人專任員工之薪資、福利結構檢討改善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九十三、交通部函,為採用國際海事組織(IMO)通過「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第Ⅵ章第2條貨物資料修正案」,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九十四、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修正「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發放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五、內政部函,為修正「替代役役男保險實施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六、內政部函,為修正「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七、內政部函送「申請受託辦理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九十八、內政部函,為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九、內政部函送「合作社組織編制及人事管理準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經濟部函,為公告「位於經濟部公告特定地區內之工廠,其新設前應取得主管機關之設立許可」,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一、經濟部函,為修正「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二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二、經濟部函,為修正「瀕臨絕種動植物之物種」附表三,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三、經濟部函,為修正「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四、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辦法」第一條、第五條及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五、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八、法務部函,為廢止「檢察機關偵辦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刑事案件獎懲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九、法務部函,為修正「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一○、文化部函,為廢止「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管理規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一、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四十九),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二、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五十),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三、國防部函送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軍民通用科技執行現況及拓展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一四、審計部函送「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截至民國104年第4季執行情形審核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一五、中央研究院函,為修正「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六、中央研究院函,為修正「中央研究院研究中心組織規程」第七條及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林務局林業試驗研究委辦計畫之必要性及近3年之成效專案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一八、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臺灣鐵路管理局」經費86億302萬8,000元,凍結十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一九、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經費46億9,3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二○、臺灣省諮議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議會交流事務」預算凍結43萬2,000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二一、臺灣省諮議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園區藝文活動」編列160萬4,000元凍結四分之一,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二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預算凍結200萬元相關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三、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勞動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十七),「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凍結四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並通過決議2項,請查照案。
一二四、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勞動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勞動部及所屬歲出預算1,192億9,141萬2,000元中,排除法律義務支出後之十二分之一,提出檢討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二五、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勞動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一般行政」(扣除法定人事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二六、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勞動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一般行政」預算凍結1千萬元(人事費除外),檢送書面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並通過決議1項,請查照案。
一二七、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勞動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綜合規劃業務」預算凍結四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二八、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勞動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因應貿易自由化之政策規劃協調與勞工支持服務」預算凍結四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二九、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勞動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凍結四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三○、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勞動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凍結四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三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勞動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勞動力發展業務─綜合規劃」預算凍結四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三二、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勞動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職業安全衛生署「一般行政」(「人員維持」費除外)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檢送相關書面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三三、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為105年度「後勤及通資業務」項下「業務費」預算凍結500萬元乙案,業經處理完竣,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三四、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為105年度「後勤及通資業務」項下「軍事單位裝備零附件購製及保修」預算凍結2,000萬元乙案,業經處理完竣,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三五、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2項決議(一),「軍事行政」預算凍結500萬元乙案,業經處理完竣,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三六、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2項決議(二),「軍事行政」預算凍結1,000萬元乙案,業經處理完竣,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三七、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為105年度「教育訓練業務」預算凍結300萬元乙案,業經處理完竣,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三八、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蘇禎廣君為建議不當黨產處理條例應修訂為不當財產處理條例,以符轉型正義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三九、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5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10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5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四一、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1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四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8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四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簡東明等19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四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2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四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2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四六、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6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四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9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四八、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1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詐騙集團假借健康講座及餽贈油、鹽、洗衣粉等贈品為誘因聚集老人兜售食品、藥品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吳委員秉叡就交通部研擬電動自行車加強安全管理事項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南港車站升等為一等站後,卻無自強號列車、普悠瑪號列車停靠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是否開放含瘦肉精之美豬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社會住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臺灣師範大學教育政策小組指出,臺灣大約有二十萬學力落後的學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放寬移民限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加快推動公共運輸、慢行交通、汽車共享等多元整合創新服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民間自發性成立的優質機構,政府應給予適度的獎勵與表揚,對於不良、惡質的機構,應從嚴考核,讓弱勢者得到最佳的照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雲端藥歷系統及重複用藥核扣方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今年提前傳出登革熱病例,中央政府應大聲提醒並支援地方政府展開有效防疫行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徐委員國勇就髻頭鯊捕撈情形與保育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三、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預防接種處置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四、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保育魚類龍王鯛遭綠島民眾違法宰殺,澎湖硨磲貝遭盜採,應儘速研議海洋保育相關管理措施及取締方案,以保護稀有野生動物,永續發展生態環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提振經濟活力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提振產業創新動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打造永續發展的新經濟模式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反映本次端午節連續假期取消行之多年的國道夜間行駛免費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九、行政院函送徐委員國勇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臺鐵局車站電扶梯近日因故障致意外事故頻傳,要求儘速就全臺各鐵路場站所設置電梯、電扶梯進行全面體檢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促進民間投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推動「新南向政策」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針對涉嫌不法之不適任司法人員,法務部應站在職務監督立場展開必要的調度與工作指派,並積極展開內部調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蔡委員易餘,有鑑於我國行政體制之健全發展,打擊貪腐惡習是當前之重要課題;惟現行法制中,無相關法令針對於揭弊者有相關保護機制。原預計於101年完成立法《揭弊者保護法》,至今仍滯留在行政院,立法時程一再延宕,對於揭露貪腐之當事人恐亦遭受司法起訴,對我國整頓貪瀆將會是一大阻礙;本院多次發函建請行政院擬定《揭弊者保護法》,至今仍未送至本院審議。新政府上任後已承諾對司法改革之重視,應重新檢討肅貪之成效,及揭弊保護之措施,建請行政院擬定《揭弊者保護法》立法規畫及預訂時程,並儘速送至本院提案報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台中市北屯區仁美里電纜地下化工程進度牛步,不僅有礙市容觀瞻更妨礙交通安全,當地居民怨聲載道。本席反映民意,要求台電公司就台中市北屯區仁美里電纜地下化工程現況提出說明,並速籌預算、加速規劃與施工進度,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三、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國軍制式水壺其使用年限不得超過10年,然實際上軍用水壺如外觀良好仍會繼續使用,以致發生軍用水壺使用超過25年的狀況。而軍用水壺長年使用,其內部因生鏽、藏汙納垢,如繼續使用恐會釋出重金屬錳,甚至造成神經系統中毒、記憶障礙,還有罹患帕金森氏症的風險。故許多官兵寧可冒著中暑的風險也不願意飲用水壺裡的銹水。爰此,為維護國家軍人之健康,本席要求行政院替國軍定期補給新式水壺,解決軍人飲用銹水之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四、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軍人在職時保家衛國,戰時必須出生入死,平時則需留營演習訓練,較一般行業更為犧牲奉獻,故世界各先進國家對於退伍軍人均給予特殊禮遇及保障,進而成立專職部會以彰顯其偉大。例如,先進如美國,除國防部外,亦有專責之退伍軍人事務部,係協助照顧美國軍人退休後生活,並處理退伍軍人各項事務。而我國目前具有相同功能的主管機關,則屬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了保障與管理退伍軍人,我國應保留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照顧退伍軍人及眷屬,並加強該組織的相關功能。爰此,行政院應繼續保留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而不應廢除,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五、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我國選手在國際電競賽中表現亮眼,亮麗成績不僅在國內颳起旋風,政府也屢屢宣示將重視電競發展、打造友善環境。然而,風光背後的現實是我國電競產業其實從未受到政府重視與協助。中韓政府積極在這個領域創造利多,反觀我國一方面在大賽獲獎時錦上添花,一方面發展策略又曖昧不明,實在諷刺。究竟政府對電競發展的態度與具體作為如何,應有清楚說明,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六、本院黃委員秀芳,鑒於民間常有團體於街頭鬧區或公共場合進行勸募活動,常見未依「公益勸募條例」取得勸募許可,或僅持許可但未向該公共空間取得場地使用申請逕行募款,且未依規定提供勸募收據之情形嚴重,本席要求提出相關報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黃委員秀芳,針對名人代言保健食品不論是電視、廣播或是報章雜誌廣告,常見誇大功能或誤導具療效的情況。為保障民眾現已訂立了許多食品廣告管理或消費者保護的法規,讓民眾若誤信廣告權益受損時,有可申訴的管道。但名人代言廣告的影響效果驚人,建請研議廣告加註相關警語標示之必要性,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黃委員秀芳,鑒於路邊常見報廢汽機車輛占用停車空間,影響一般用路人停車權益。久未清理的車體若有破損,也容易被投棄垃圾或囤積髒水孳生蚊蟲,造成環境髒亂。本席建請行政院環保署研究加速查報、認定、移除廢棄車輛的程序,將公共空間的合理使用還給一般用路人,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黃委員秀芳,針對每每國內學生代表我國出國競賽,不管是在體育或是在音樂交流上,政府補助總是嚴重不足,總會面臨因缺乏旅費籌資困難可能無法出賽的困境,本席以為政府本應事前培養下一個台灣之光,並提升我國在國際上的能見度,並非事後才出面沾光。中央政府及各縣市政府是否應研議放寬補助標準,讓國際邀請賽事列入補助範圍內,並放寬只能參與於寒暑假之賽事限制,訂出符合實際的補助辦法,免去選手籌措旅費之辛勞,讓他們放心為國爭光安心盡力競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羅委員致政,鑒於退輔會轉投資事業機構經理人以上人員中,多位退輔會薦任人員僅具有短期研修資歷,便擔任公司管理階層要職。然公司經營所負責任重大,上述人員資歷卻無法反應與其責任相應之專業素養,難以為社會大眾信服,有酬庸自肥之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羅委員致政,針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嬰幼兒商品項目國家檢驗標準之訂定延宕、鬆散,查各國(美、加、歐盟、澳、日)已對常見之34項嬰幼兒商品,訂定國家檢驗標準,然台灣僅對其中3種納為「應施檢驗標準項目」,其餘品項僅納入「非應施檢驗標準項目」,甚至根本沒有訂定標準,落後先進國家許多。去年五月,基隆發生嬰幼兒使用不合國際標準的床圍而窒息死亡的案例,標檢局卻表示無相關規範,無法可管。行政機關應加速、全面性地訂定嬰幼兒商品之應施檢驗標準,以保護國人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羅委員致政,針對本國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範公開發行公司揭露年度及季度財務報告,但尚無要求公開發行公司出具英文版報告。我國地理位置、政經條件、發展程度、法令成熟度等,已具備成為亞太金融中心之條件,是周邊新興經濟體之效法對象,外資法人投資更占本國資本市場交易量之大部分,然我國卻無規範公開發行公司主動出具英文版財務報告與重大資訊,供投資人參考。對廣大外國投資人或潛在投資人而言,台灣公開發行公司之資訊取得相對不便,因此傾向投資其他類似的金融市場。另經查詢,同為亞洲四小龍的世界金融中心─香港、新加坡,該地證券交易所皆規範:於該地公開發行之公司,須出具中、英文版雙語財務報告,以利不同語言使用者查詢及了解。綜上所述,我國產業、金融、法令之國際化程度尚有空間改進,國際競爭力亦受限於語言能力,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羅委員致政,茲有民眾陳情,欲前往摩爾多瓦(Moldova)旅遊,然該國表示不承認我國護照,並要求持「中國旅行證」申請該國簽證。除造成我國公民負擔,亦屬刻意打壓我國之國際地位。爰要求外交部應就此問題儘速處理並檢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蔣委員乃辛,根據台北市戶政資料顯示,該市逕遷(幽靈)人口數近10年來成長近52%,從95年的10,811人,到今年2月增加到16,427人;而其最長的逕遷年數達18年,共計93人,此外還有近2千人於86至93年期間,將戶籍逕遷戶政事務所迄今,但原本戶政事務所僅是做為「暫遷」之用,卻因中央與地方政府的無效管理,變成一個「長期」且無解的難題!根據基層里長反應,這些逕遷人口根本不住在戶政事務所,且行蹤不明、訪查不易,無法掌握這些人的狀況及為他們服務,甚至成為治安及影響基層選舉的隱患!以台北市為例,單里逕遷戶之選舉人口占里長選舉總投票人數比例最高達60%,完全可左右里長選舉;更令人不解,這些幽靈人口的「居住事實證明」,還要里長開立,不開被說不通人情,開了又有偽造文書的疑慮,難為里長。為防杜幽靈人口影響基層選舉,本席要求行政院儘速修法,解決逕遷人口問題,及釐清里長與區公所的權責,爰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張廖委員萬堅,為國道一號銜接台74線工程案,業經行政院於今年5月上旬核定,總工程經費全數由中央國道建設基金支應,且工期也從七年縮短為五年。台中74號快速道路接連台中、彰化兩縣市,也是台中屯區到市中心的主要幹道目前因未能銜接國道一號,中清交流道附近塞車頻繁,此外駕駛人行駛快速道路銜接市區道路再行駛國道,由於各道路速限不同,使該路段車禍頻傳。綜上,為還給中部地區民眾一個便捷與安全的道路環境,要求國道一號銜接台74線工程案應於行政院核定通過後二年內動工,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張廖委員萬堅,有鑑於中科擴廠計畫,為台積電欲在園區西側及國防部所屬彈藥庫興建18吋晶圓廠,然大肚山科技走廊所產生的廢氣,使台中成為PM2.5超標地區,且台積電擴廠增加48億度用電,須由台中火力發電廠來負擔,必然會增加空污。碳排放量減低是未來的趨勢,作為一個進步的城市應把拚經濟造成環境衝擊的效果降到最低,火力發電遲早需要轉型,政府是否能積極研發替代能源,讓台中的空污改善?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華亞科日前示範了最差勁的資訊公開案例,讓投資人在資訊不確定下交易,因此,要求行政院責成金管會應該整理類似事件,重新檢討現有資訊公開與暫停交易機制的執行問題,並且修正相關規定,最重要的是教育、督導所有上市上櫃公司經營團隊必須落實,藉以保護所有投資人的權益。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美國海軍與東協夥伴之年度「海上戰備暨訓練聯合演習」日前正式在馬來西亞沙巴州北部山打根與蘇祿海舉行。我們樂見美國積極協助東南亞各國,強化海上戰備能量的所有努力;也期待區域各國能加強安全合作與軍事交流。因此,要求行政院責成所屬機關積極爭取加入跨國安全合作活動,為確保海上共同安全利益,貢獻我們的力量。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財政部出版業發票營收統計,台灣出版產業的總營收,由二○一○年的三六七億元下降到二○一五年的一九○億元。要求行政院責成教育部應與文化部跨部合作,鼓勵並支持民間成立各種大大小小的「讀書會」,地方圖書館也應加入推廣;不僅可以提升整體國民的文化素質,更有助於出版市場的重振。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第8屆海峽論壇日前在廈門市登場,從其中看出,大陸對台政策已有明確的新動向,即加強拉攏台灣青年及一般民眾前往大陸發展,而不再面向台灣作「惠台」舉措。目前台灣內部目前已有很多問題待解決,新政府實無必要再去自找兩岸的麻煩。要求行政院更應進一步調整其兩岸政策路線,而有效消除大陸方面的戒心。使兩岸關係格局將恢復為雙方互動、對等交流樣態,而台灣方面亦可從中獲利,來挹注內部改革發展的需求。而且,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應充分運用金門和馬祖兩個外島,來和福建作產業分工布局,以分享福建的一帶一路等商機,並成為兩岸經貿交流的新橋樑。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日前南韓中央銀行突然宣布調降基準利率1碼,達到1.25%的歷史最低紀錄。我國在決定是否調整雙率政策時,南韓的雙率政策一直都是重要的參考指標,一個合適的雙率政策,應同時考量短期的因素和長期的因素。國內出口已經連16黑,惡化程度比南韓更為嚴重,在出口持續不振的情況下,新台幣實在沒有升值的理由和空間。雙率政策對於刺激經濟有很大的作用,尤其是現在台灣經濟仍陷低迷之際,央行應該可以更彈性地運用雙率政策,適時觸發經濟復甦動能。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端午節是交通部長賀陳旦上任之後碰到的第一個連續假期,而且新官上任三把火的推出「端午連假國道夜間免收費取消」。經過幾天的實地驗證,不但沒有達到原先的預期目標,效果適得其反。這固然是賀陳部長一意孤行所造成,新政府的決策顯然也發生很大的問題。建請行政院應要求政務官要有預見危機、避免危機與處理危機的能力,在新政策的推行之前必須體察時勢,防範未然,避免政府決策機制失調。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日前發生在美國奧蘭多的槍殺案,造成百餘人傷亡,震驚全球。目前兇手是否為宗教極端恐怖主義份子,尚無定論,但嫌犯曾透過網路接觸恐怖主義訊息,並受到相當程度影響,已可確定。相關案例凸顯,今日社會之政治運作、經濟活動、商務往來,乃至日常生活,無一不與網路息息相關。愈來愈多的資訊在網路上傳輸,可能產生的衝擊與影響,也必須受到重視。要求行政院除藉由「專責機構、專法管理」,統整事權外,亦應投入更多資源,培養專業人才,並有效運用廣儲民間的資安人力,結合產官學研專業能量,建構完善之國家網路安全聯防機制,庶幾能達成減少網路攻擊全國性弱點,預防對重大關鍵基礎設施之網路攻擊。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隨著五二○政黨輪替的發展,不只陸客及來台訪問團少了,就連不少預定的來台短期交流生,也無預警的被宣告終止。在國際政治現實主義的制約下,建請行政院的兩岸及外交政策方向不宜太過向美日傾斜,台日關係與台美關係都不見得會比以前更好;兩岸關係發展得好,台美關係及台日關係反而有可能更好。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五、本院許委員淑華,蔡總統日前主持警察節表揚典禮,不但指示反毒為執法第一要務,更於日前的105年全國反毒會議中,宣示政府反毒決心。要求行政院及其所屬相關機關要建立社會安全網,讓每一個可能掉出這張網外的邊緣人,都可以被這張網接住;可以因為結構的改善,過正常的生活,如此一來,方能根本解決毒品問題。至於具體的防制作法,則包括強化跨部會整合,以及重視實際執行成效等面向。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新政府上路還未滿月,已端出好幾道經濟大菜力求百日有感。同時間也因開放美豬、禁止採礦、調漲基本工資、要求金融業者成立「天使基金」到重啟核一等新宣示,引發爭議。新政府自詡是最會溝通的政府,是打團體戰的團隊。因此要求行政院及其所屬相關機關的自我期許無疑是台灣經濟最需要的關鍵。但若要百日有感,不能單靠政策牛肉,更需要強化團隊溝通,打出團體戰的隊形,才是讓國家隊順利出征的關鍵。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行政院長林全日前在立法院答詢時強調,新南向政策是讓台灣經濟多元化,在國際平衡發展,不是要取代任何政策,也不是要擺脫中國在經濟上的影響力,並非是「戒急用忍」。對東協和南亞國家而言,這些服務系統的引進,除了決定於各國主要城市的發展需求外,其專案項目的確定決定於各地主國政府的規劃,方案的推動,也是以「政府招標」的方式執行,自然涉及各國公共建設推動模式和各國政府的態度和政治考量,因此要求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在推動「新南向政策」時,必須積極地加以克服政府採購和公私夥伴關係計劃(PPP)相關規範及政治制約的阻力,以務實的策略,運用多元管道尋求突破。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日前桃園機場大淹水,國門之恥震驚各界,新政府迅速撤換桃機董事長、總經理,新領導班子也宣示整頓的決心,但隨後狀況連連,接續發生航廈斷水、無空調、行李分揀系統停擺、提領行李轉盤不動,二航廈遇雨漏水事件。因此建請行政院長林全應考慮;一、邀國外機場管理團隊來台體檢。二、評估開國際經營管理標,委由外國機場公司經營桃機。三、交通部所屬公司化交通事業應考慮全面民營化。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行政院長林全最近接受媒體訪問時說,台灣現在的經濟體質,承受不住大規模的租稅改革。至於社會上普遍感受到的所得與財富分配不均,林全認為,要靠社會福利政策去改變。然公平合理的「租稅改革」絕對是重中之重,因此建請行政院應研擬可行的有效措施,以解決租稅制度與所得分配不均的問題。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今年以來物價漲勢高於預期,官方預測已連續三度上修,多數民眾皆可感受到百物皆漲的壓力,日前主計總處的調查顯示近月高達七成商品皆漲,前五個月通膨率(物價漲幅)升至1.7%,這說明今年以來物價走勢,不容忽視。然所得層級別的物價指數雖釐清了若干總體的迷思,但隨著個體差異與日俱增,還有許許多多總體數據的個體迷思,仍待行政院相關部門深入探究,也惟有澄清這些迷思,政府施政才有品質可言。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新政府強調未來要推動五大研發創新產業。然而,促進創新產業投資需要有全方位整體的思維,沒有短期特效藥,不應只注重新創事業的增量,也要關注現有企業轉型的需求;不只要探討金融和資金面,更需聚焦經濟與產業的真實需要。其中,首要鼓勵目標,應以開創海外國際市場為主,才能創造經濟價值及增進就業品質。而如何拓展海外市場,就非常需要借重海外的經理及市場人才經驗,方能突破海外市場與獲得關鍵技術。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為維護國人用藥安全,防制藥害之發生,降低藥害救濟件數,建請行政院責成相關所屬機關,推動藥害早期症狀之宣導,包括:(一)積極規劃醫療專業人員持續教育,提升對藥害的認知與診斷能力,降低藥害發生機率;(二)設計開發適當藥害預防宣導素材,供醫療院所於診間或給藥時與民眾衛教溝通時使用;(三)推動各醫療院所加強藥品不良反應或藥害之藥袋標示,提醒民眾注意及避免藥害發生;(四)透過媒體及網路,加強宣導藥品不良反應早期症狀,以提升對藥害的認知,使民眾能早期就醫接受治療。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之規範,政府將股權釋出低於50%以下即達成民營化。由於不再受制於預算法、審計法、決算法、政府採購法、國營事業管理法及人事任用等相關法令之規範,且不需受民意機關之監督,民營化前、後之監督及管理機制差異頗大,然部分國營事業民營化後,實際仍由政府主導公司經營,且大部分公股代表由政府機關現職或退休(伍、職)(含民意代表)人員派任,部分派任人員享優渥待遇,恐難脫國營事業酬庸或利用職權之訾議。要求行政院應堅持公股代表應由專業經理人擔任,不應派任政治或政黨人士。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國營事業職工福利金之提撥,原則上多採從寬、從高提列,完全無視當初法律制定之時空環境、市場經濟結構型態、營運獲利狀況及產業類別,不符績效管理精神。而面對部分國營事業競爭力大幅衰退,獲利能力不如往昔,為避免具有獨占或寡占性質之企業,不斷以調高公用費率方式挹注營收,變相增加職工福利金或連年產生虧損公司仍提撥鉅額職工福利金等怪異現象,要求行政院及相關主管機關應儘速且全面性衡酌各國營事業適用職工福利金條例之標準,以提高各國營事業經營績效,避免國家資源被扭曲配置。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105年度國營事業仍編列近2千億元固定資產投資預算,當中7成以上資金均須仰賴舉債支應;要求行政院應責成各國營事業之主管機關應嚴加督導其改進以往缺失,落實風險評估作業,俾使國家有限資源妥善運用。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中央政府部分非營業特種基金近年持續編列之業務計畫預算,屢有連年執行率過低,甚或均未執行之情事,實不宜放由任往。按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13條規定:「各特種基金之主管機關對所管各特種基金之運用情形,應切實督導考核;……。」爰要求行政院應責成各該基金之主管機關,應切實負起督導考核之責,深入檢討該等業務計畫預算執行率過低或無法執行之成因並妥予改善。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我國即將於107年邁入高齡社會,作為老年經濟安全後盾之勞保基金、退撫基金及國保基金責任準備提列不足,財務缺口合計已逾11兆元,要求行政院應儘速研謀對策,由制度面根本解決,並提升經營績效,以避免造成政府未來巨額財政負擔,並保障國民老年經濟安全。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軍公教人員退休體制不同,卻以相同提撥費率箝制,尤其軍、教人員之法定提撥費率上限仍維持12%,顯未依個別財務狀況調整。因此要求行政院責成各類人員主管機關應配合改革現行退休制度,並應考量各類人員退撫基金財務狀況,訂定合理提撥費率,以維世代間軍公教人員繳交退撫基金之公平性,並避免造成政府沉重之財政負擔。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我國政府退休及保險基金規模及委外比重逐年上升,預計本年度整體基金委外及自營部位將各占一半,惟由各基金往年委外投資績效以觀,其短期績效波動性高,而中長期績效偏弱,同時在國內權益證券投資方面,多數較台股大盤指數報酬為弱且低於自營部位,不利政府退休及保險基金永續經營。要求行政院責成各基金主管機關應秉持退休及保險基金長期穩健經營之需求,全面檢討受託機構投資策略及整體資產配置效率,俾提升基金運用績效,確保基金永續經營。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降低漏水率計畫已實施多年,漏水率雖略呈下降趨勢,但歷年水資源耗損仍極為龐大,造成珍貴水資源大量流失,亟待研謀改進之道;另部分區處漏水率仍高於全區平均水準,甚且漏水率居高不下,要求行政院責成所屬機關積極改善。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民眾對火車「列車準點情形」之滿意度仍然衰退,要求行政院責成所屬機關應儘速研謀具體改善策略,並檢討提升對號列車準點率,期增進服務品質及提升民眾滿意度。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中國大陸為推進人民幣國際化,已與30餘個境外貨幣當局簽署雙邊本幣互換協議,而我國雖已與中國大陸簽訂海峽兩岸貨幣清算合作備忘錄,並漸進開放金融機構辦理相關人民幣業務;惟有關雙邊貨幣互換協議之簽署,迄未有具體進展,要求行政院應加速進程,俾利參與國際競爭及抵禦金融風險,暨成為人民幣離岸中心之目標。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美國陸軍自2014年推出「太平洋棧道」(Pacific Pathways)行動,派遣旅級機動戰鬥部隊參與亞太地區各地舉行之多國聯合演習。因此,要求行政院責成所屬機關未來除須藉由年度各項演訓強化此一合作關係外,更應將其他配套作戰支援功能與有形、無形戰力,逐步納入聯盟訓練項目中,方可望達成將所有盟國戰力融合為一體之目標。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全球快速進入去國界、去媒體邊界的數位匯流時代,台灣的報紙、雜誌、電視、廣播,甚至電影等傳統媒體無不受到嚴重打擊,甚至網路媒體也多陷入經營困境,對於置入性行銷的管制,美國一向就採取寬鬆立場,如今歐盟也因為數位匯流時代全面到來,更從管制寬鬆化逐步走向更大彈性,最後勢必徹底鬆綁。要求行政院應研擬相關措施,為台灣打造更優質的媒體環境。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英國將在6月23日對是否退出歐盟進行公投。在全球化的環境下,各國的政經情勢早已峰峰相連,何況英國脫歐這麼大的事件,因脫歐引起的一圈圈漣漪效應,其效果更是難以估算。歐洲政經的頓挫,又牽動了中國的全球布局。歐洲與中國的變化,又都牽連到台灣的經濟前景,要求行政院及其所屬相關機關密切注意發展及可能的效應並研擬相關因應措施。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五大創新產業」政見的推動進展,由於「亞洲矽谷」及「綠能園區」均需經過環評,環保署表示將積極修改環評制度,以加速重大政策落實。如果主政者要求行政機器必須如期兌現五大創新產業,等於先射箭、再畫靶,如此,環評勢必淪為橡皮圖章。事實上,環評如果要無條件協助兌現競選支票,如何以專業防範開發行為對環境的破壞?制度的好壞,最大關鍵出自於操控、運用此制度之人的好壞,也就是取決執政者的心態。因此要求行政院責成所屬環保署必須跳出環評過程,不再手握准駁權,只督導環評之客觀運作,才是重振環評制度之鑰。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一個國家要長遠穩健地發展,必須有安定而有活力的社會作為基礎,這其中,人口的組合與性別平衡扮演了重要關鍵。長期存在於我國的男女嬰性別比例失衡的問題,已經對人口結構與社會安定形成隱憂,也恐將逐漸流失國家成長的生機。為長遠計,要求行政院責成所屬機關必須強化性別平等意識,矯正偏差的歧視觀念,讓男嬰與女嬰都能得到公平的出生機會。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新內閣拍板將全面實現蔡總統在選前喊出的「2025非核家園」及「2025綠電要占總發電量20%」後,然政府要推展選前承諾時,千萬不能只依賴「用愛發電」或是「貫徹全民總意志」這一類的道德喊話著手。因此要求行政院必須建立一致性、可預期且可持續的電力改革、發展與節電計畫,讓更多民眾與企業相信,政府推動非核與綠電,是沒有「髮夾彎」的、陣痛期是可以度過的,況且這當中還有由政府與企業共同投入,且經台灣人民驗證的新世代綠能節電方案,未來也是有商機的,有機會行銷世界賺外匯。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九、本院李委員彥秀,建請行政院檢討台灣兒童接種「公費疫苗之接種(含補助公費疫苗注射之設備費、診察費等)納入健保給付之可行性規劃」一案。鑒於預防接種是全球公認對傳染病防治最具成本效益之方法,但防疫與治療之標的甚為不同,為更有效提升預防接種服務品質,針對台灣兒童接種公費疫苗之「預防接種處置費」(含補助公費疫苗注射之設備費、診察費等)不應納為健保給付之列,應另以編列公務(專款)預算之必要。茲事體大,至關重要,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本院陳委員超明,鑒於民眾農地於民國89年1月28日後取得,其合法農舍為配合政府公共工程遭徵收拆除,以致徵收後農地剩餘面積未達0.25公頃,若按照現行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之規定,無法興建農舍。惟民眾配合政府政策,卻導致其興建農舍權益受損,若貿然興建即明顯違法。農業委員會應保障配合公共工程之農民權益,其現地既存之農舍因徵收計畫遭拆除者,應排除其土地取得時間,均得以補償性原則另覓土地或就剩餘土地興建,以衡平民眾之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一、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近年全球新創事業蓬勃,我政府亦大聲疾呼創業、編列預算及規劃園區,期望藉此提升台灣內部經濟動能。事實上,新創公司夭折率極高,政府除提供法規建置與財政支援外,更要有協助創業者擁有面對不同階段、不同課題的存活能力。建請國發會統籌經濟部、教育部等相關單位,研議各大專院校提供「創業教育」課程,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二、本院邱委員志偉,關於歐盟全球良好農業規範(Global GAP)是目前國際間最具有影響力的農產品生產規範。目前全球已有約120個國家,超過14萬家農產品生產者或生產組織,已通過Global GAP驗證。亞洲地區有許多國家使用GAP、ASEAN GAP,過去各國曾各自建立國內的GAP,像是台灣的TGAP、日本JGAP,越南Viet GAP,然而為順應全球經貿自由化,讓農產品能順利輸出,許多國家的GAP準則已逐漸向GLOBAL GAP看齊,此為必然之國際趨勢。我國歷年推行多項農產品認證標準,像是吉園圃標章、CAS優良農產品及TGAP等,卻屢屢發生爭議,我國未來如欲加入TPP,農產品的產銷規範勢必符合國際認可之食品安全及永續發展之標準,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三、本院邱委員志偉,鑑於近來有僱主任意將勞工的休息時間分散,再以休息時間不計薪為由,減少時薪再給付勞工。以基本時薪120元計算,少工作6分鐘,薪水以9折108元計之,零散的數分鐘除無法獲得短暫休息,恐有鑽法律解釋漏洞之疑慮。根據《勞基法》第35條明文規範,「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僱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觀其立法意旨,為使勞工獲得休息之目的。請勞動部加強宣導符合勞基法所規範的員工休息時間,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對行政院院長報告施政方針繼續質詢。(委員個人質詢)
(6月24日:經濟組由委員黃偉哲、羅明才、林岱樺、呂玉玲、蔡易餘、許毓仁、劉世芳、黃秀芳、吳琪銘、何欣純、余宛如、蔡培慧、周陳秀霞、高志鵬、林俊憲、徐榛蔚、劉建國、陳明文、楊曜、楊鎮浯、陳雪生繼續質詢。
6月28日:財政組由委員徐志榮、林岱樺、陳超明質詢。
教育及文化組由委員簡東明、吳志揚、林麗蟬、王定宇、黃國書、許毓仁、盧秀燕、林為洲、張廖萬堅、鍾孔炤、吳思瑤、鄭運鵬、趙正宇、江永昌質詢。
交通組由委員黃昭順、施義芳、顏寬恒、黃秀芳、呂玉玲、陳雪生、羅明才質詢。)
決定:下次會議繼續進行交通組之質詢。
討論事項
一、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1人臨時提案,今年二月底,新店高中運動場地下停車場正式啟用,未來希望能參照新店高中地下停車場此一成功案例,能繼續在新店地區的北新國小、大豐國小、青潭國小、安坑國小、新和國小、文山國中等地方爭取,一方面為學校更新校舍或運動場館,一方面由於新店、安坑、深坑許多老舊社區居民停車空間不足,故透過與公共設施合建提供社區地下停車場的方式,達到更新校園老舊校舍的需要,同時紓解地方社區民眾停車的需求,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二、本院委員蔡易餘、吳玉琴等14人臨時提案,有鑑於我國社工長期以來,對照國外社會服務工作勞動條件相差甚遠,公部門保護型社工平均每人一年需負擔超過200件案件,且多為約聘人員,勞動與薪資不成正比。我國社工就業分布,公部門社工約占35%,民間機關社工約占65%;惟,民間非營利組織之社工,勞動條件相較公部門更為不堪;社工是保護弱勢、受害家庭的第一線,社工勞動待遇差,社會問題更無法解決。建請衛福部會同勞動部,針對社工勞動情形深入了解:1.民間組織社工回捐情形2.社工超時工作之情形3.檢討政府部門社福契約採低價得標,造成民間社服品質低劣。惠請行政院於三個月內,針對上述問題彙整相關資訊及數據提出完整報告,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三、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臨時提案,根據社福機構統計,有近四成的弱勢學童沒有人幫忙準備三餐,有四成六沒早餐可吃、近三成沒午餐可吃;這些學童在學期間,還有營養午餐食用,並可打包回家給家人當晚餐與隔日早餐;一旦進入暑假,沒有營養午餐奧援,這些學童將陷入有一餐沒一餐的窘境,政府要如何處理與協助?為讓弱勢幼童暑假不挨餓、健康吃,本席等要求行政院及早研擬因應對策,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四、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8人臨時提案,查中國大陸銀聯卡在台灣消費金額連年創新高、年成長率近四成,惟部分卻是犯罪集團將在大陸的犯罪所得,透過銀聯卡「洗」回台灣的偽冒消費金額。再者,雖商家對刷銀聯卡會謹慎辨明真卡,但用假卡側錄卡號後就能提款,尤其近年銀聯卡犯罪行為中,現金提款金額又比刷卡多。有鑑於此,為免台灣成為詐騙集團大舉犯案之海外跳板,爰提案要求行政院及其相關單位,除強化查緝詐騙集團在ATM側錄卡片之手法外,更應於三個月內提出針對惡意軟體/勒索軟體之金融網絡資安預警的執行計畫,以及早發出預警減少犯罪發生率,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五、本院委員簡東明、孔文吉、鄭天財、廖國棟等12人臨時提案,鑑於內政部「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計畫」辦公廳舍興(增)建計畫先前僅限於一○二、一○三年申請,預定於民國一○六年再度檢討實施情形,並開放申請第二期計畫;加上許多原鄉鄉公所或因自籌款不足、辦理時間不夠等因素而無法申請,因此敬請內政部於辦理第二期計畫時特別考量原鄉公所財力不足、因地制宜,獨立設計適合原鄉地區之規範,並降低其自籌款門檻,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六、本院委員施義芳等15人臨時提案,建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檢討修正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鑑於政府採購法施行以來,因為若干條文的限制,產生與工程實務上的扞格,讓承包廠商多有不平之鳴。首先,政採法處分程序授權採購機關,使機關對直接造成其不利益之投標廠商逕行處分,有「球員兼裁判」之虞;再者,機關與廠商間發生爭議事項時,由工程會「申訴爭議審議委員會」裁判,而該委員會組成成員的樣態與出席審議會的委員專業比例,偏重法律背景,以致審議結果有「重法律輕實務」的不滿之聲。檢視政採法第101條條文僅以消極條列廠商不得違犯各款情事,卻未針對違規、違法事項的「情節輕重」以及處分的「比例原則」訂有明確規範,以致處分標準不一、原則不定,讓廠商深怕觸犯規定,致使公司遭受難以回復的損害。政採法部分條文因設計未竟周延,裁量不明確,官困民怨頻生。爰此,建請工程會儘速針對政採法施行細則有關機關之行政裁量權限範圍,以及爭議審議委員會委員組成態樣及出席會議成員的專業比例明確規定,以填補漏洞,減少不符公平審議之訴,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七、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1人臨時提案,衛福部國健署統計資料顯示,國、高中吸菸學生中有五成為自行向店家購買菸品,有鑒於此衛福部委託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於104年4至9月間,安排年滿18歲的工讀生喬裝學生,測試菸品販賣場所是否拒賣菸品。在22縣市中共抽測672家檳榔攤、連鎖超市、大賣場等菸品販賣場所,結果發現未確認購買者之年齡即販售的店家高達近五成,明顯違反菸害防制法等現行相關法令,特建請行政院儘速召集所屬機關與相關單位,研擬提高違法販賣之相關罰則,同時加強稽查及設置稽查獎勵制度,以杜絕店家違法供應菸品給未滿18歲青少年,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八、本院委員周陳秀霞等15人臨時提案,鑒於各縣市政府都市發展不一,造成科學工業園區素地租金漲幅變化差異頗大,致使各園區內廠商未能明確估計成本,將造成營運之不確定性。爰此,建請科技部為協助經濟發展之目的及維護廠商之權益,應檢討並調整租金費率計算方式,並規定漲幅上限,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九、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5人臨時提案,建請行政院檢討台灣兒童接種「公費疫苗之接種(含補助公費疫苗注射之設備費、診察費等)納入健保給付之可行性規劃」一案。鑒於預防接種是全球公認對傳染病防治最具成本效益之方法,但防疫與治療之標的甚為不同,為更有效提升預防接種服務品質,針對台灣兒童接種公費疫苗之「預防接種處置費」(含補助公費疫苗注射之設備費、診察費等)不應納為健保給付之列,應另以編列公務(專款)預算之必要,至關重要,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本院委員盧秀燕、陳學聖、馬文君等11人臨時提案,有鑑於國道一號的中清交流道塞車問題頻繁,造成民眾不便。自民國九十八年起提出增設中清系統交流道銜接台74線計畫,至今仍尚未動工。民眾抱怨塞車問題不解決,遇到尖峰時段一定動彈不得。爰此,本席要求本計畫由中央政府全額補助,並將原定七年之工程期限縮短,讓中部地區居民早日遠離塞車夢魘,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一、本院委員洪慈庸、黃國書等16人臨時提案,有鑑於台中市翡翠區域農業加值推動計畫(含2018台中世界花卉博覽會推動計畫)業已列為國家重大建設計畫,對於台中地區都市發展及產業經濟發展具有重大效益,然而計畫核定自償率高達30.1%,參酌過去中央補助台北花博並未設定自償率,且考量台中市政府財政負擔能力,建請行政院研議調降或取消計畫自償率,減輕台中市政府財政負擔,以利計畫推動,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二、本院委員黃國書、管碧玲、陳明文、何欣純等16人臨時提案,鑒於目前各大學有關兼任助理聘用之相關爭議,皆起因於長期以來教育部與大專校院皆低估相關成本,又未能規劃所需支出所致。然自勞動部於今年五月十日廢止身障代金相關令釋,要求大專校院學生兼任助理回歸進用身障者員工總數及身障進用人數計算後,目前已有國立台灣大學、國立政治大學、國立陽明大學等學校,試圖以裁員兼任助理或是將勞僱型助理轉為學習型助理等方式,迴避相關成本支出,此舉除損害兼任助理權益外,同時亦有規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虞。是故為穩定大學校內教學人力之勞資關係、落實進用身障人士之社會責任,保障學生兼任助理之勞動權益,達成將學生助理全數納為勞僱型助理之長期目標。爰建請教育部於後續之「高等教育教學與研究輔助經費」分支計畫中,納入勞僱型兼任助理增加所需支出之身障人士與代金成本,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三、本院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等14人臨時提案,有鑑於公有土地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資訊不公開透明,民眾不易得知自己案件之申辦進度,致使詐騙辦理原保地之案件時有所聞,造成原住民族與社會之動盪不安,不利族群之和諧。又過程中民眾亦無從知悉公產管理機關對於申請案件之意見,審查、准駁似未有統一標準。是以,有關辦理情形實有公開透明之必要。惟公有土地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業務,同時涉及原住民族委員會、國有財產署、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等多個部會,以及地方政府,故應設立一整合平台,統整相關行政機關之意見,並公開辦理情形,以利民眾知悉案件之處理進度,避免受有心之士影響付出高額代價。爰此,建請原住民族委員會研擬設置公有土地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整合平台,統整有關機關之意見,並公開辦理進度與准駁原因予民眾知悉,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四、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1人臨時提案,有鑑於我國高等教育非典型勞動問題日益嚴重,大專院校利用兼任教師欠缺法律保障勞動條件制度缺失,傾向聘僱兼任教師取代專任教師,恐有侵害教師權益,影響教學品質,爰要求教育部與勞動部提出大專院校兼任教師納入勞動基準法具體時程專案報告,並交由本院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與教育文化委員會聯席審查,請公決案。
決議:由本院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舉行聯席會議,邀請教育部部長與勞動部部長率同有關人員列席,提出大專院校兼任教師納入勞動基準法具體時程專案報告,並備質詢。
十五、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7次會議報告事項第四十七案委員王惠美等25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決議:另定期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