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第20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星期二)上午10時2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蘇院長嘉全
蔡副院長其昌
秘 書 長 林志嘉
副秘書長 王全忠
秘書長:出席委員68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19次會議議事錄。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第1會期第19次會議議事錄,並無委員或黨團提出錯誤或遺漏之處,所以第1會期第19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繼續報告。
二、本院委員蔣萬安等23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本院委員鄭天財等19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本院委員鄭天財等17人擬具「大眾運輸工具播音語言平等保障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9人擬具「森林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五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六、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9人擬具「水土保持法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七、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0人擬具「動物保護法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八、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0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增訂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九、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9人擬具「飲用水管理條例增訂第三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9人擬具「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一、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0人擬具「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增訂第三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二、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0人擬具「噪音管制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三、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0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四、本院委員Kolas Yotaka等17人擬具「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五、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財團法人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六、本院委員楊鎮浯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與日本訂定協定監督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七、本院委員楊鎮浯等16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八、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6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九、本院委員何欣純等33人擬具「非核家園推動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本院委員陳賴素美等18人擬具「訴願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一、本院委員陳賴素美等24人擬具「社區大學創新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二、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三、本院委員顧立雄等18人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四、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7人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五、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權利回復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六、本院委員蕭美琴等22人擬具「有機農糧產業促進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七、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5人擬具「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八、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2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九、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7人擬具「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十、本院委員蔡培慧等22人擬具「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十一、本院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十二、本院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族群平等尊重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十三、本院委員楊曜等17人擬具「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施行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十四、本院委員楊曜等17人擬具「檔案法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十五、本院委員顧立雄等33人擬具「公民參與憲法改革程序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十六、本院委員陳曼麗等20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十七、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二條及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十八、本院委員黃秀芳等22人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十九、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7人擬具「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一百二十八條及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十、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7人擬具「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十一、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8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十二、行政院函請審議「商標法第九十八條及第一百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十三、行政院函請審議「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十四、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十五、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助產人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十六、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十七、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第二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十八、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長期照顧保險法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十九、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十、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十一、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十二、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菸害防制法第四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十三、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農業發展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十四、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森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十五、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十六、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十七、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同意撤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十八、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條例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十九、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行政法人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六十、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六十一、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六十二、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與「志願士兵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六十三、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六十四、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六十五、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六十六、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藥事法第四十條之二及第四十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六十七、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六十八、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財團法人法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六十九、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七十、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七十一、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七十二、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核子損害賠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七十三、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七十四、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電信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七十五、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電子通訊傳播法草案」、「電信基礎設施與資源管理法草案」、「電信事業法草案」、「有線多頻道平臺服務管理條例草案」及「無線廣播電視事業與頻道服務提供事業管理條例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七十六、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七十七、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學位授予法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七十八、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觀光賭場管理條例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七十九、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八十、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檔案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八十一、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八十二、財政部函,為修正「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八十三、財政部函,為修正「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八十四、財政部函,為修正「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與「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名稱修正為「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八十五、財政部函送「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六、內政部函,為修正「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八十七、內政部函,為修正「警察人員陞遷辦法」部分條文及相關附件,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八、內政部函,為修正「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九、內政部函,為修正「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內政部函,為修正「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總編第九點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一、內政部函,為修正「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基準」第五點及第六點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二、內政部函送新北市政府辦理「新北市青年住宅興建營運移轉案」投資執行計畫書,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三、內政部、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救護車輛裝備人力配置標準」第三條之一條文及第三條附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九十四、國家安全局函,為修正「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九十五、(密)國家安全局函送104年情報通訊監察年報,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九十六、外交部函,為修正「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辦理民間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授信保證處理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九十七、外交部函送「中華民國政府與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聯邦政府雙邊合作協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九十八、經濟部函送「應施檢驗飲水用水龍頭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九十九、經濟部函,為修正「工廠設立許可或核准登記附加負擔辦法」第十一條之一條文及第六條附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經濟部函,為修正「經濟部台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一○一、交通部函,為修正「船舶檢查規則」部分條文及第十三條附件一,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二、交通部函,為修正「大眾運輸使用道路優先及專用辦法」第五條及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三、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檢討觀光局長期忽視觀光資源保育與開發,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四、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第四航廈接收松山機場國內航線納為中程計畫評估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污水經處理後注入地下水體水質標準」,名稱並修正為「注入地下水體水質標準及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限值」,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固定污染源最佳可行控制技術」公告事項第二項附表一,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環境檢驗測定機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裁罰準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之電子電器販賣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公告事項第四項及第五項附表二,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一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海洋棄置費收費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一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一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應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與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或展延,及檢測申報之對象與作業方式」,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一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空氣中二異氰酸甲苯、4,4-二異氰酸二苯甲烷檢測方法-色胺衍生化/高效能液相層析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一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內政部、教育部、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科技部函送「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一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一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部分條文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三條及第二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一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本人書面同意方式、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二○、勞動部函,為修正「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二一、勞動部函,為修正「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二二、勞動部函送「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聘前講習實施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二三、考試院、行政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二條及第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二四、考試院、行政院函,為修正「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二五、文化部、財政部函,為修正「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一二六、文化部、財政部函送「營利事業投資製作國產電影片投資抵減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
主席:時代力量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一二七、文化部函送105年1至5月份接受外界捐贈款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二八、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所屬博物館組織定位全面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二九、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博物館系統推動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三○、教育部函,為國家圖書館修正「國家圖書館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三一、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運動中心興建計畫執行情形檢討及改善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三二、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臺北市北投文化國小學童遭校外人士侵入校園傷害致死案件,後續校園安全防護機制具體應處作為,檢送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三三、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自行車道整體路網串連建設計畫執行情形檢討及改善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三四、教育部函,為修正「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五條、第九條之一及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三五、教育部函,為「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精英獎獎勵辦法」名稱修正為「體育運動精英獎獎勵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時代力量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三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廢止「電信業及傳播業受理當事人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三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審查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三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105年度預算決議,檢送固網寬頻上網速率量測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三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申設評鑑換照諮詢會議審議規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第十一條及第十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四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四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檢舉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獎勵辦法」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四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建立屠宰場衛生清洗消毒作業SOP與稽查乙案,業已建立屠宰場清潔衛生消毒檢查程序,並於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網站公布相關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四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四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會出資或投資審核辦法」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四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第六條、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四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四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得免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偏遠與離島地區範圍」名稱修正為「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三款得免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偏遠及離島地區範圍」,並修正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時代力量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四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鬼蝠魟漁獲管制措施」,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四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時代力量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五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函,為修正「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內政兩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內政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一五二、司法院函,為修正「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五三、司法院函送該院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5年第2季政策宣導廣告一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五四、衛生福利部函,為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105年度預算決議,檢送為確保組織永續經營及人才留任提出之整體人事穩定改善措施,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五五、衛生福利部函,為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105年度預算決議,檢送未來醫藥科技評估報告應強化對於病患影響及醫學倫理相關探討之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五六、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五七、科技部函送國家型科技計畫105年度第1季成果摘要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五八、科技部函送「105年5月份跨部會署執行之科技計畫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五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機關員額評鑑及各類人力檢討運用」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六○、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對於Uber(優步)叫車軟體,不實廣告招募未具營業資格駕駛加入營運,吸引消費者使用非法運輸服務,衝擊大眾運輸服務業乙案,檢送該會處分書,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六一、公平交易委員會函送105年第2季查察民生物資價格波動之執行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六二、行政院函送「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六三、行政院函送「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六四、法務部函送「臺灣司法主管機關與大不列顛暨北愛爾蘭聯合王國主管機關間移交受刑人協議」,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六五、法務部函,為修正「榮譽觀護人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六六、法務部函,為修正「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一條及第十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六七、法務部函,為修正「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六八、法務部函,為修正「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測謊實施辦法」第一條及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六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修正「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客家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該會預算凍結項目報告案計9案經本院內政委員會決議「以上九案均准予動支70,其餘繼續凍結,俟客家委員會向本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區域環境管理」4億5,576萬1,000元,凍結3,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二、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一般路政管理」中「委辦費」相關預算173萬元,凍結二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南部院區短中長期教育推廣計畫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至106年度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決議,凍結「輔導設置農業產銷設施及分散產區」經費二十分之一,檢送相關報告資料乙案,請改交相關委員會處理,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改交財政、內政、經濟三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五、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外交部、僑務委員會、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等函送「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中華民國委員會」102年度決算書案等9案,已逾決算法第28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七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送修正「行政院處務規程」部分條文及「行政院編制表」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七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送修正「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處務規程」部分條文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編制表」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七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送修正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項規定應行公告調整、增減之「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七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司法院函送修正「司法院辦理補(捐)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附件六之一、七之一、七之二及「司法院一百零三年度辦理補(捐)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申請項目及基準」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考試院函送修正「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條文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八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考試院函送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八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送修正「行政院編制表」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八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考試院會銜函送修正「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三條及第十一條條文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八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送修正「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案,經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八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考試院函送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四十條條文案,經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八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司法院、行政院會銜函送「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案,經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八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司法院函送修正「法官進修考察辦法」部分條文案,經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八八、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法務部函送修正「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案,經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八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送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案,經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送修正「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編制表」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九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送修正「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編制表」等6項編制表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九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中央選舉委員會函送修正「桃園市選舉委員會編制表」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九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送修正「內政部役政署編制表」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九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送修正「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編制表」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九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送修正「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組織規程」第三條條文、「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辦事細則」第二條條文及「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編制表」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九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編制表」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九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修正「高雄榮民總醫院編制表」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九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修正「臺北榮民總醫院編制表」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九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防部函送修正「國防大學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修正「臺中榮民總醫院編制表」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送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案,經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二、本院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財政部函送修正「財政部關務署編制表」、「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編制表」、「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編制表」及「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編制表」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三、本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考試院、行政院會銜函送「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現職人員轉任勞動部暨勞工保險局現職人員轉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與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辦法」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四、本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送修正「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編制表」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五、本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送修正「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編制表」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六、本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送修正「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編制表」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七、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送修正「教育部體育署編制表」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八、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1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10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九、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4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一○、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2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一一、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陳雪生等17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一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張麗善等13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16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主席:報告事項一七五案以下各案,均准予備查。
進行質詢事項。
質 詢 事 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促進經濟成長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協助青年就業及獲得合理待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校園安全維護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文化部為保障Cosplay(角色扮演)之協助相關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應有更完善的退伍軍人輔導政策,還給退伍軍人應有的榮耀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有關薪資所得租稅負擔過重、股利所得稅負過重且內外資待遇不一致、獎勵科技界損失鉅額稅收及籌措長照財源調高遺產及贈與稅稅率和營業稅徵收率,有何配套措施,何時實施讓衝擊降低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未來大陸A股納入MSCI指數後臺股權重可能下滑,應提出未雨綢繆對策以為因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天使基金及夾層融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天使基金、夾層融資、鼓勵保險業資金投資國內股票及公共建設等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提振技職教育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臺北國際電腦展(Computex)仍有進步空間,政府應結合臺灣本地特色,以利臺灣IT業者拓展外銷市場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新政府居住正義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最新癌症統計資料顯示,平均每五分十八秒就有一人罹癌,且乳癌食道癌顯著增加,要求政府相關單位應提出防癌治癌良策,並檢討現行政策成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鼓勵生育的同時,應提醒民眾實踐性別平權,尊重所有嬰兒的生命權,建立性別平等的社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秀芳就因應長期照顧需求,應加強照顧服務人力培育、完善照服員勞動條件、激勵與升遷機制,並教育大眾對照顧服務職業之社會價值與專業認同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秀芳就部分政府單位文宣引發侵害著作權之疑慮,建請經濟部研擬提升公部門智慧財產權觀念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秀芳就員警因公涉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九、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建請應以改善東部交通及花蓮運輸為優先考量,儘速就花蓮縣內交通問題,參酌地方政府規劃,研議具體改善方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蘇花公路及花東鐵路接連發生問題,影響花東居民通行權益甚鉅,盼新政府能重視花東交通問題,儘速拿出具體改善計畫及建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應針對廚餘回收率的提升,提出更精進之作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防制考場週邊噪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民眾反映許多公共場所未設置哺乳室抑或提供空間但設施不夠完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徐委員國勇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業務報告內容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嚴訂太陽能發電規範,防止「養水種電」喪失效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對天使基金、夾層融資、鼓勵保險業資金買國內股票與投資公共建設等政策需詳細規劃,且應提出整體金融產業發展政策並落實執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提振臺灣經濟成長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跨部會促進投資小組必須有效針對國內困境提出可行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美國商會發表2016臺灣白皮書,對穩定供電供水提出關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研擬有效可行之經濟發展政策,促使經濟加速成長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將發展經濟及供電穩定放在廢核之前,以符合國家利益及總體政策目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推動成立天使基金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面臨供電吃緊,台電公司應正視電力需求調度及管理能力,落實節能政策與獎勵措施,以穩健邁向非核家園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政府應健全預防過勞的法規制度,包括加強勞動檢查、調整過勞認定標準及程序,協助企業預防過勞事件,包括辨識過勞高風險工作類型、主動介入建立健康管理機制等,打造合理、健全之勞動環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隨著老齡化與少子化,保險財務承受龐大壓力,勞保年金制度將無法持續穩健運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經濟部與台電公司應提出完整合理的電力計畫,滿足民眾與產業用電需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徐委員國勇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個人清潔用品內含有大量的塑膠微粒,且該物會吸附環境毒物,再透過食物鏈影響人類的健康。而美國伊利諾州、加州都已正式禁用塑膠微粒,加拿大政府也宣布禁止使用含有塑膠微粒的產品,然我國目前並無規範。爰此,為保障民眾的健康與環境衛生權益,行政院應制定管理事項,本席要求儘速研擬相關措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台中市北屯區軍功里無自來水水管提供居民使用,造成居民飲用不潔地下水。且申裝水管之費用每戶高達47萬元,當地居民怨聲載道。本席反映民意,要求行政院就台中市北屯區軍功里自來水水管鋪設現況提出說明,並速籌預算、加速規劃與施工進度,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三、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足球是國際熱門運動,在國內也有不少愛好者,無論強身健體亦或培養團隊精神都是優良運動。然而,我國政府與民間雖對足球職業化討論許久,卻遲未見具體進展。究竟政府對足球職業化的態度與具體作為如何,應有清楚說明,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四、本院蔡委員培慧,鑑於食品大廠作業設備皆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規定,其產品亦獲得GMP優良食品認證,然2013年起食品大廠陸續爆發黑心食用油事件,突顯我國食品相關法令對食品大廠無法有效督察的窘境。我國食品加工相關法令均以大型食品加工廠作業思維來訂定,導致製作公開、監督透明、自產自銷的小型農產加工廠如傳統油車間卻陸續因作業規範、工廠登記與環保等因素遭到地方政府開罰。日前食安法難以有效管理食品大廠,卻限縮小型農產品加工發展。農產品加工為提升農產價值、增加小農收入的重要製程。本席為健全小農生產加工之體系及確保國人健康,要求衛福部與農委會共同擬定小型農產加工管理辦法並制定相關作業手冊。農委會應盤點小型農產品加工之實際需求,給予其相關輔導措施,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陳委員學聖,鑑於臺灣表演藝術場館數量,與國人文化消費能力不足,認為文化部除了擬定演藝團隊之輔導政策外,應規劃提高國人文化消費端的配套措施,並且教育及培養國人文化消費與使用者付費的習慣,為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廖委員國棟,鑒於花東鐵路於六月四日及六月二十二日,連續發生兩次軌道挫屈致使列車出軌意外,致使花東鐵路運輸中斷,所幸無重大傷亡,但兩次意外不僅嚴重影響花東地區交通運輸,更重創台灣鐵路局形象,為強化花東地區軌道交通運輸安全,要求行政院立即組成專案小組,於半個月內就台鐵軌道進行全面性檢測,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廖委員國棟,鑒於國軍乃國家唯一武裝力量,海軍陸戰隊更是戰力中堅,原本應該守護家園,但駐紮高雄海軍陸戰隊憲兵隊部分不肖官兵,居然公然違反動物保護法規定,殘忍虐殺流浪狗,甚至以此為樂上傳網路,顯示軍紀廢弛、法治觀念淡薄、戰備訓練鬆散;特要求行政院責令國防部,不應輕忽本案背後所隱藏的戰備訓練及官兵生命、法治教育危機,應立即嚴格追究虐殺者的刑事責任,同時部隊管理不善的行政責任亦應同步究責懲處,才能避免下意識不尊重生命的想法引發更大的問題。同時亦要求行政院,應令國防部一週內將本案處理情形、懲處名單及後續改善作為函報本院,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吳委員思瑤,鑒於現行政府採購法就設計產業之採購歸類為勞務採購,查現行勞務採購中,因為防止弊案發生,對於政府採購之態度乃是「防弊重於興利」進而要求諸多與設計產業本質上不相符合的限制,如要求驗收、防止綁標之規定等。又因基層行政人員對於最有利標之使用抱持諸多疑慮,避免陷入弊案責任,多使用最低標之決標原則,直接導致的結果就是公共工程品質良莠不齊,是以,為求國家建設具備溫暖而富有人性之文化素養以及重大公共建設之公共安全要求,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吳委員志揚,針對勞動部欲推動周休二日而提出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然而內容卻是以一例一休方式,取代單周應有兩天例假的正常休假,還取消勞工原有七天國定假,對於全國數百萬勞工來說,權益受損極大。政府主管機關應徹底檢討我國勞工休假與福利問題,從根本解決周休二日議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台灣和世界上大部分的已開發國家和開發中國家一樣,面臨人口快速老化的趨勢。參考目前全民健康保險法的保費徵收,是依「量能收入」的原則來徵收,也就是收入高的人繳比較高的保費,收入低的就繳比較少的保費,其制度設計,本身就具有所謂社會資源重分配的精神,所以長照保險的設計亦復有如此的精神。因此建請行政院應該重新思考,以長照保險來支付長照系統的財源。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最近令社會訾議的軍人虐狗案,即對國軍長久以來建立的正向形象帶來相當負面影響。如此殘忍的行為,當然必須依規依法懲處;但為了不讓憾事再度發生,我們更必須懂得尊重生命的價值,並且唾棄任何以強凌弱的野蠻暴行。一隻小狗被虐殺引發群情激憤,某種程度上也反映了社會價值觀的進步,因此要求行政院責成所屬相關機關強化生命教育,建立更好的動保機制,也能喚醒更多人珍惜並善待所有生命的意識,在一場不幸的悲劇後,為社會留下一點正面的意義。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現況下流浪狗的問題,還包括寵物棄養,寵物產業惡性繁殖、丟棄及山林地自然存活犬隻的繁衍等問題,涉及的層面不全然是動保法所能涵蓋,要求行政院責成所屬機關應全面性推廣生命教育、仿效德國將動物權入憲等進步理念的推動,但這牽涉到民眾的共識,須循序漸進。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國發會於6月13日通過「亞洲矽谷推動方案」(草案),希望使台灣成為矽谷潛力企業的成長夥伴、智慧應用的研發中心與試驗場域、亞洲區域創新交流樞紐及青年IPO中心。要求行政院及其所屬相關機關應從「數位國家、智慧島嶼」的國家願景的觀點,「亞洲矽谷計畫」有其推動的必要性,期盼在修正該方案時,應明確國家物聯網和智慧城市的長期發展戰略,並進一步確立「亞洲矽谷」在短中長期策略中應有的定位,以及所需要建立的創新生態系,同時規劃連結國內外企業和創新人才或團隊的重點與營運模式,才不至於讓產業發展政策淪為空談。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全球經濟景氣低迷不振,不見起色,一如市場預期,中央銀行理監事會議日前決議降低利率1碼(0.125個百分點),重貼現率、擔保放款融通利率及短期融通利率分別由年息1.5%、1.875%及3.75%,調降為1.375%、1.75%及3.625%。貨幣政策本來就有其侷限性,央行降息之舉只更凸顯經濟情勢危殆,值此之際,要求政府須有魄力作為,以挽頹勢。本席呼籲,提振經濟並非一行一會一部單獨之責,行政院應即召開跨部會提振經濟會議,協力作為。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近年來大陸紅色供應鏈崛起,逐步取代台灣的進口,從筆記型電腦、桌上型電腦、手機、面板及相關零組件,更威脅及於IC設計、半導體產業,也使台灣各界憂心忡忡。此一發展更可能威脅及於台灣傳統產業及服務業,不容小覷。其實台灣企業和民間仍有充沛的創新活力,卻受困於法令的僵化和投資環境的惡化,在新經濟時代中難以施展。因此要求行政院透過新思維、嶄新工具的設計,塑造快速的結構轉變,才能抵擋紅潮、紅色供應鏈的全面性衝擊,在新經濟時代中存活並發展。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經濟部投審會日前公布今年前五個月的核准陸資來台投資統計,共有67件,比去年同期增加15.5%;金額為15.3億美元,較去年同期大增233.2%。媒體認為這是因為「打破逢中必反」,所以「陸資來台投資大增」。同樣,僑外投資也大幅成長,前五月金額達到51.18億美元,較去年同期大幅成長197.9%。表面看來,兩項資訊都是正面的,也似乎反映出台灣「政經投資環境」不錯,才使外資來台大幅成長。然隨著時空變化,要求行政院責成所屬機關對於經濟統計工作必須與時俱進,才能有效協助政策擬訂,並有利於各種研究,反映真實投資情況。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七、本院徐委員國勇,就水泥業涉及聯合壟斷行為,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八、本院陳委員學聖,基於全球化與貿易自由化在國際上蔚為風潮,我國又為一個外向型經濟、以出口貿易為主之國家,鑒於近來我國於國際的發展受阻,如加入TPP、RCEP未有下文,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九、本院陳委員學聖,觀光為我國服務業、住宿業之命脈,自五二零新政府上台,五、六月之陸客來台觀光人數較去年同期下降至少一成多,預期將對我國之觀光相關產業有不利影響,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本院陳委員學聖,為重視台灣美術發展史料保存及研究,要求文化部建構國家級的「視覺藝術檔案中心」,協調國內三大美術館與學術界資源,提出整合各美術館特色與檔案資源,並提升檔案中心在數位資源教學應用、創造,及保存的貢獻之措施,為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一、本院李委員彥秀,鑒於我國近年來玻璃破裂傷人事故頻傳,且查外國對於不同處所應裝設之玻璃種類亦有規範,故我國應建立建築玻璃設立使用安全標準,以維護社會大眾之安全,建請行政院研擬相關安全標準之規範,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二、本院徐委員榛蔚,針對近年國際恐怖攻擊事件頻傳,如去(104)年11月巴黎連續多起恐攻事件、今年3月比利時首都布魯塞爾機場及地鐵站前後發生之爆炸事件、與日前於土耳其第一大城市伊斯坦堡的阿塔圖克國際機場遭到自殺炸彈客攻擊等不幸事件,顯示恐攻事件於國際撻伐聲浪中,依舊無法完全遏止其發生,其所造成之嚴重性亦令人無法預測,爰要求外交部、國家安全局等相關部會應定期就國際政經情勢發展與對我國外交及國家安全影響公布相關資訊,以確保我國外交與國家安全維護事項無礙,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三、本院徐委員榛蔚,針對英國歐盟公投決定脫離歐盟,而據歐盟法規第50條,英國須先完成約需2年時間,才能完成脫歐政治程序,但對歐洲經濟已有衝擊之效,雖我國外交部稱一旦英國正式脫歐,其對外關係將會有更大自主性,有助於台灣與英國進一步深化各領域合作,惟英國於正式脫歐前不得與任何一方展開貿易談判,爰建請外交部、經濟部、財政部、國發會等相關單位,應儘速提出台灣與英國、歐盟各成員國間後續外交事務及經貿交流可能面臨之影響,並研議相關具體因應方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四、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TPP談判的國家皆須簽訂保密義務契約,使政府無法向國人說明談判內容,易致使國人不安與生產者的恐慌。農委會可參考日本政府談判成功之作法,透過駐外館處、農契團、民間農業團體之交流,多方獲取國際經貿資訊,以提供國人更為充分的TPP談判資訊,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五、本院邱委員志偉,鑑於教育部為解決大學內兼任助理爭議於104年6月17日公布《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然而該項原則將助理分流為「學習型」和「勞雇型」,造成「同工不同保障」之現象。實務上,研究助理既已付出其勞務,與校方就應屬勞雇關係,必須給予勞健保及相關保障。教育部必須儘速檢討「學習型助理」之定義、補足各大學聘用兼任助理所需經費,並偕同勞動部查緝「假學習真勞動」之現象,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六、本院顏委員寬恒,有鑑於現行各級政府因財政困窘,除地方政府未編列足額預算對警車全額保險,以致員警在緝捕嫌犯過程中,若發生人車損傷,必須自行負擔賠償費用,形同變相懲罰認真的員警外,中央政府亦未依「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第3條規定,配撥每年1%約1億1,400萬元之交通罰鍰收入給警政署,以致該署無法據以成立基金負擔全額保險費,建請行政院依法撥付該筆分配金額,使成為警車保險基金之穩定收入來源,以保障員警權益並鼓舞員警士氣,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七、本院顏委員寬恒,有鑑於近年來,我國警察勤務日漸繁雜、人力短缺,已發生多起警察同仁猝逝的遺憾,在哀痛的同時,除促請警政署應立即專案檢討警察勤務種類及勤務方式外,並建議行政院強化員警的健康管理措施,首先研究降低警察人員公費健康檢查的年齡,由現行的50歲降低為40歲、公費補助原3,500元增為7,000元,以鼓勵員警積極參加健檢,維護身體健康,儘量避免憾事發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八、本院顏委員寬恒,針對桃園葉姓員警攔檢通緝犯,因對方企圖倒車逃逸,即持槍朝其腳部開槍,該犯嫌負傷逃逸後傷重死亡,員警遭起訴後被地院判刑6月,並經高院維持一審判決。建議行政院除再教育員警正確用槍外,並應在警政署設置「警械使用鑑定委員會」,由公正、專業人士來認定用槍時機,讓員警正確用槍,以維護社會治安及政府威信,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主席:現在處理朝野黨團協商結論。
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
時 間:105年7月12日(星期二)上午8時30分
地 點:議場三樓會議室
決定事項:
一、有關行政院函請推舉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課程審議會委員審查會乙案,依政黨比例由民進黨黨團推舉9人、國民黨黨團推舉4人、時代力量黨團及親民黨黨團各推舉1人代表組成,名單請於7月14日(星期四)中午12時前送至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
主 持 人:蘇嘉全 蔡其昌
協商代表:李鴻鈞 林德福 江啟臣 徐永明 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朝野黨團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105年7月12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有關行政院函請推舉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課程審議會委員審查會乙案,依政黨比例由民進黨黨團推舉9人、國民黨黨團推舉4人、時代力量黨團及親民黨黨團各推舉1人代表組成,名單請於7月14日(星期四)中午12時前送至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討 論 事 項
一、(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經濟委員會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非營業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非營業及信託基金部分)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關於105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委員會關於105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四)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委員會關於105年度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五)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關於105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之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以上五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第1會期第14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因尚待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
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委員李應元等17人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交接條例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總統交接條例草案」、國民黨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8人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委員趙天麟等16人擬具「總統交接條例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19次會議討論決議:另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第1會期第19次會議決議:另定期處理,因尚待協商,作以下決議:「另定期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
三、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委員陳學聖等19人及委員管碧玲等24人分別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22人、委員黃國書等18人、委員鄭天財等20人、委員何欣純等19人、委員鄭麗君等26人、親民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2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及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26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8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一條、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李俊俋等23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11、7、9、7、3、4、2、8、10、11、5、5、8、3、5次會議報告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台立教字第105230085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委員陳學聖等19人及委員管碧玲等24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22人、委員黃國書等18人、委員鄭天財等20人、委員何欣純等19人、委員鄭麗君等26人、親民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2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及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26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8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一條、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李俊俋等23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5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 貴處105年5月10日台立議字第1050702668號、105年4月12日台立議字第1050701376號、105年4月26日台立議字第1050702058號、105年3月9日台立議字第1050700297號、105年3月16日台立議字第1050700529號、105年3月22日台立議字第1050700792號、105年4月12日台立議字第1050701377號、105年4月19日台立議字第1050701803號、105年5月4日台立議字第1050702340號、105年5月10日台立議字第1050702663號、105年3月30日台立議字第1050700925號、105年3月29日台立議字第1050700855號、105年4月19日台立議字第1050701802號、105年3月16日台立議字第1050700528號、105年3月30日台立議字第1050700915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委員陳學聖等19人、委員管碧玲等24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22人、委員黃國書等18人、委員鄭天財等20人、委員何欣純等19人、委員鄭麗君等26人、親民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2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及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26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8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一條、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3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報告
壹、行政院函請審議「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委員陳學聖等19人、委員管碧玲等24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22人、委員黃國書等18人、委員鄭天財等20人、委員何欣純等19人、委員鄭麗君等26人、親民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2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及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26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8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一條、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3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5案,分別經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2次、第3次、第4次、第5次、第7次、第8次、第9次、第10次及第11次院會報告後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貳、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05年4月14日召開第9屆第1會期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併案審查委員陳學聖等19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22人、委員黃國書等18人、委員鄭天財等20人、委員何欣純等19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2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及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8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一條、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3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9案。嗣於105年4月28日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繼續併案審查前揭9案及委員管碧玲等24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26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26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之後,於105年5月9日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繼續併案審查前揭12案及親民黨黨團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105年5月11日及12日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再繼續併案審查前揭13案及行政院函請審議「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會議由召集委員陳學聖擔任主席;第1次審查會中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文化部部長洪孟啟及相關人員亦列席說明並備質詢。茲將相關說明摘述如下:
一、委員陳學聖等19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自71年5月公布施行以來,歷經6次修正,其中94年11月全案修正施行,迄今已逾12年,而隨著行政院組織再造,本法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於101年5月20日改制為文化部,然而本法至今仍未進行修正,顯見難與現實接軌,本案參照目前聯合國文化遺產保護公約及我國文化資產保存之現狀,針對現行條文有關文化資產之種類、定義及其保存方式、公私有古物之管理維護、考古遺址定著土地之容積移轉、古物之列冊追蹤、毀損或竊取古物之處罰及其他有關問題進行補充與修正,並增列毀損歷史建築之罰責。綜上所述,爰擬具本法修正草案。
二、委員管碧玲等24人提案說明:
茲因此文化資產保存法實施已屆35周年,鑑於歷年實踐實務及國際與社會之進步,文化資產保存法應與時俱進,面對環境變遷與歷史發展,對內容不足與實施困境提出檢討,以提升我國文化資產保存之境界。本修正案乃基於以下主要新思維及進步觀念,為本法總體檢:一、改進現行條文名不符實的指定與登錄、歷史建築形同次等古蹟,及以通俗詞彙混用為文化資產法律名詞之亂象。二、強化文化資產保存的「公共平等參與權」:1.增加普遍與平等的文化資產保存「發動權」。2.強化主管機關不作為時之制衡。3.新增文化資產「貢獻衡平」的原則:(1)「文化BOT─官民平等合作」全民共享概念之倡議。(2)正視並強化文化資產保存「貢獻方」之合理補償,以改善長期以來文化資產保存的困境。三、「系統性與複合型」文化資產的指定,提升並融合環境與文化的保存。四、邏輯的一致性。如「天然紀念物」之登錄,既然是因「天然」而登錄並予紀念,就不應再有「人為」的「撤銷登錄」;揭櫫應藉由「紀念事業」強化天然文化資產的教育與管理,以彰顯自然文化資產的珍貴與稀有。五、無形文化資產的傳承與強化,強化擁有者之「個別化登錄」、「專屬權編號」、獎勵與傳承。此外,本修正提案亦對文化資產保存法現行條文之結構提出全面性檢討,修正其整體結構為:一、文化資產之類型、指定與登錄。二、文化資產之主管機關與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與管理。三、違反本法之罰則。文化資產保存法頒布35年來,歷經社會變遷、政制改革、文化運動、社區參與等實務挑戰,已達應總體修正之況。為使本法之施行能為我國文化資產保存與活用再創新境,並呼應國際時勢,爰提出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
三、委員何欣純等22人提案說明:
鑑於「文化資產保存法」為我國文化資產保護與活化、人才培育之準則,然而近年來對古蹟、歷史建築之認定屢有爭議,且頻傳具歷史文化意義建築遭受破壞,以及古蹟之不當修復,顯見本法對於文化資產之認定應予以修正,並應加強文化資產保存之概念,以及文化資產修復人才之培育。爰提出「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俾利我國文化資產保存精神之落實。
四、委員黃國書等18人提案說明:
鑑於文化資產普查目的之更積極意涵在於藉此找出足以代表各地文化傳統特色之標誌性文化資產,是以若進行週期性普查以更新資料庫,除能建立基礎資料亦能進行管理維護及建立監管、通報機制。文化資產保存法實施多年,普查工作卻未能落實,故爰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建立定期普查之機制,並透過召開審議委員會,確定登錄項目之後列冊追蹤。
五、委員鄭天財等20人提案說明:
鑑於原住民族文化資產是國家重要文化資產,惟文化資產保存法對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各方面規範顯屬欠缺,為保存原住民族有形文化資產及無形文化資產之需,爰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
六、委員何欣純等19人提案說明:
鑑於當前針對文化資產之「列冊」並無明確規範,增訂主管機關「定期追蹤」之責任,並針對「暫定古蹟」與「歷史建築」之保存予以明確化,提高古蹟損毀之罰則,以落實文化資產保存之精神,爰提出「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七、委員鄭麗君等26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文化資產保存法現行條文,於執行時仍有其不足,如未考慮特定性質之行政機關(構)就維護其所有或所管理之文化資產有其結構性困難;行政機關(構)依憲法與文化資產保存法有保存文化資產之責任,但相關法令就公有資產處分前之評估未設規定,矧我國文化資產指定已甚為限縮,致使諸多文化資產或具有文化資產潛力之公有不動產遭到毀損或出售而無法妥適保存;街廓整體地景縱有文化資產價值,仍僅能就個別建築或循都市計畫體系進行保存,爰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八、親民黨黨團提案說明:
鑑於「文化資產保存法」自71年5月公布施行以來,歷經6次修正,其中94年11月全案修正施行,將中央主管機關由內政部移轉至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現為文化部),迄今已逾10年,期間立法院亦於94年2月5日三讀通過原住民族基本法,明訂政府應保存與維護原住民族文化,並輔導文化產業及培育專業人才,有關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保存工作事項未明定於本法中,爰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補充與調整。
九、時代力量黨團提案說明:
鑑於當前文化資產之分類架構不符合原住民族之文化資產特性,且文化資產之普查機制未能充分達致文化資產保存之效果,除未公開普查成果,亦未主動審議其文化資產價值;又現行制度在面對工程開發時,未能有效保護文化資產。為落實文化資產保存法之目的,爰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十、委員蔣乃辛等22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電影具備文化教育傳遞意涵,亦被認定為人類當代文化活動最具代表性的傳播產物。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曾通過決議,建議各會員國採取法律與技術雙管齊下,以保存與維護電影產業。睽諸世界各國已陸續依照聯合國建議,將電影產業納入國家重點發展計畫,並進行影像數位化等電影文化保存工作,故將電影列入我國文化資產進行保存實有必要。爰提案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將電影納入文化資產保存範圍,透過政府力量與制度化規範進行電影文化完整保存。
十一、委員蘇治芬等16人提案說明:
鑑於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規範不足,致使地質部分未受法律保障,進而影響地質保存及教育功能,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及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十二、委員鄭麗君等26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行政法理上,管制作為之主管機關與規範客體間,應有相當法律上距離,以確保法律執行之有效性與公平性,惟文化資產保存法雖有指定、登錄與處罰等管制性政策工具,卻未設地方自治團體身兼管制機關與開發單位時,管制措施移轉中央之機制,顯有未妥;矧就文化資產保存實務而言,近年多起重大文資爭議皆涉及前揭地方政府角色重複之情事,於文化資產保存第一線由地方政府負責之現況下,更有儘速安排解決機制之必要,爰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十三、委員黃國書等18人提案說明:
鑑於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對文化古蹟整體修復相關流程之公開與資訊透明化並無明文規範,且文化古蹟毀損具有不可逆之特性,爰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一條、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明文規範古蹟修復流程應舉辦說明會、公聽會並公開相關資訊及古蹟修復不當且評定實有減損古蹟價值者之罰則,以維我國珍貴文化資產。
十四、委員李俊俋等23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具保存價值的歷史文化之暫定古蹟遭惡意拆除或破壞,時有所聞。於民國103年8月間,又發生已經台北市政府逕列為暫定古蹟之舊公娼寮建築「青雲閣」,竟於公告前橫遭地主迅速拆除。雖然主管機關三令五申依法處理、加重處罰,但相較於地主及建商之開發利益,明顯微不足懼,以致此類惡意拆屋及破壞之事件頻傳。爰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十五、文化部提案說明:
承蒙 大院邀請列席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會議,針對「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修正草案」說明並備詢,深感榮幸。在此謹就本部規劃草案之修法精神、修法方向、草案內容等,提出報告,敬請指正。
(一)修法精神
我國文資法自民國71年5月公布施行以來,經過數次的修訂,包括民國86年(2次)、89年、91年等4次局部文字修正,並於94年進行結構性大幅修正,以及100年修正第三十五條等共6次修正。從總體來說,94年的修正,可以說是歷次修正幅度最大,而影響層面最廣的一次,也可以說是文資法自民國71年制定執行以來,依照過去許多實際執行的困境、並且考量時空背景不同,所做出的全面性修正。
而文資法於94年11月大幅修正後,施行迄今已逾10年,該法經施行後近幾年實務操作之結果,發現部分條文與實際執行上確有產生窒礙難行或不合時宜之處,且目前聯合國相關之文化遺產保護公約(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公約)中,若干文化遺產之種類、定義及其保存方式等規範,並未明定於文資法中,尚待補充與調整。有鑑於此,本部乃委託專家學者組成研究團隊,進行「文化資產保存法整體法制之修正研究」案,提出修正草案初稿,其後並經本部召開多次專家學者諮詢會、公聽會及進行法制作業程序,逐步研擬完成「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以期更進一步落實文化資產之法令制度,俾益於推動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工作。
(二)修法方向
1.與國際接軌:
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UNESCO)大會於西元1972年決議通過「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l),宣示保護有形的文化遺產(Cultural Heritage)、自然遺產(Natural Heritage),嗣於2003年決議通過「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揭櫫保護無形之非物質文化遺產,為使我國文資法接軌上述之世界遺產公約,爰規劃草案修正如下:
(1)明定文化資產種類分為有形文化資產與無形文化資產二大類。
(2)修正有形文化資產之分類及定義。
(3)修正無形文化資產之分類及定義。
2.與學校教育結合:
有鑑於目前各公、私立機關人員及民眾,普遍缺乏文化資產的認識與保存之觀念,爰我國人對文化資產之保存教育,實應從小扎根,此可藉由學校教育體系,使國民得以自幼培養文化資產保存觀念,爰草案規劃增訂為實施文化資產保存教育,主管機關應協調各級教育主管機關督導各級學校於相關課程中為之,以透過學校教育體系,來實施文化資產保存教育。
3.尊重多元文化:
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及其相關規定,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選擇生活方式、習俗、服飾、社會經濟組織型態、資源利用方式、土地擁有利用與管理模式之權利。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之性質,相較於其他文化資產,顯有其特殊性,故各級文化資產主管機關於辦理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工作時,自應尊重原住民族之思維、價值觀及其他特殊性。爰草案規劃增訂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保存、維護之有關規定。
4.擴大暫定古蹟之保護範圍:
依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僅有具古蹟價值之建造物在未進入前項審查程序前,遇有緊急情況時,主管機關始得逕列為暫定古蹟。惟建造物在未進入文化資產審查程序前,本難以確認其係具有何種文化資產之保存價值。故為充分保護其具文化資產價值之建造物,以避免其在未進入審查程序前遭受破壞或毀損,本草案乃增訂只要係「具文化資產價值之建造物」,均得在未進入審查程序前,主管機關即得逕列為暫定古蹟,以加強保護之。
5.制度性保護公有文化資產:
(1)公有建造物之文化資產價值評估規範:
按建造物若屬公有,則興建完竣達50年以上者,即可能具有指定為古蹟或登錄為歷史建築之潛力,是管理機關(構)於進行處分之前,宜由主管機關預為審查該建造物之文化資產價值。
(2)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均有本法採購辦法之適用:
增訂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亦為本條採購辦法之適用對象,使其所辦理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之修復或再利用採購亦受該辦法之規範,俾與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一致。
(三)草案內容
以下謹就本部規劃修正要點,說明如下:
1.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業經組織再造完成,改為文化部,爰修正相關條文文字。(修正條文第四條、第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九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
2.有鑑於聚落與古蹟、歷史建築保存方式迥異,將聚落另歸一類,並修正其名稱為聚落建築群。(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一款第二目)
3.參考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公布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之內容,增修無形文化資產類別,以符合國際潮流及原住民文化資產保存之需求。(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二款各目)
4.修正聚落建築群、文化景觀、自然地景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三條)
5.政府機關人員及民眾普遍缺乏文化資產之認識與保存觀念,增訂透過學校教育體系,實施文化資產保存教育。(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6.原住民之文化資產(含有形與無形),考量因原住民之思維、價值觀有其特殊性,增訂有關原住民族之文化資產,主管機關應予尊重,並保存、維護及宣揚。(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7.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50年者,於處分前,應先由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8.公有歷史建築、聚落建築群及文化景觀管理維護所衍生之收益,應比照公有古蹟,以俾於保存事業之推動。(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及第五十九條)
9.有鑑於因部分以重要歷史事件或人物關係為指定理由之古蹟,往往因經營管理定位不當,導致其使用或再利用內容與原指定理由精神差異過大,無法彰顯該古蹟之價值與意義。因此,增修條文規範之。(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10.聚落建築群之修復與古蹟迥異,故增加訂定其修復辦法之法源依據,以規範其辦理事項、方式、程序、相關人員資格等。(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11.增訂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亦為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之適用對象,俾與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一致。(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
12.增訂列冊考古遺址監管之準用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
13.為保護、研究或發掘考古遺址,得進入他人所有之土地,但應先通知土地所有人。(修正條文第五十一條)
14.考古遺址定著土地所有權移轉前,應事先通知主管機關。(修正條文第五十二條)
15.考量考古遺址與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建築群屬性不同,其相關採購方式應另訂定採購辦法規範之。(修正條文第五十三條)
16.現行文化景觀僅有地方層級,新增國家級文化景觀,以符合實際需要。(修正條文第五十八條)
17.具重要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之百年以上之文物,因展覽、銷售、研究或修復等原因運入,須再運出,或運出須再運入,應事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修正條文第七十條)
18.自然地景類別增訂「地質公園」,另自然紀念物類別則增訂「特殊地形及地質現象」。(修正條文第七十四條)
19.明定無形文化資產登錄時,主管機關必須同時認定其保存者;主管機關得廢止保存者認定之情形。(修正條文第八十七條及第八十九條)
20.新增地方主管機關亦應辦理有關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其保存者之審查登錄。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已登錄者,擇其急需保護者,審查登錄為重要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其保存者。(修正條文第九十二條)
21.主管機關應對登錄之保存技術及其保存者,進行技術保存及傳習,並活用該項技術於文化資產保存修護工作。(修正條文第九十三條)
22.基於刑罰明確性原則,明定毀損暫定古蹟之行為,亦應處以刑罰。(修正條文第九十八條)
23.增訂毀損歷史建築之行政罰、考古遺址定著土地所有權於移轉前,未通知主管機關之行政罰。(修正條文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
(四)結語
有關文資法之修法工作,本部於101年8月即已委託專家學者組成研究團隊,進行「文化資產保存法整體法制之修正研究」案,由該研究團隊依各文化資產之類別,分別邀請該類別領域之專家學者進行草案之諮商與研議工作,提出修正草案初稿。其後再經本部召開多次專家學者諮詢會議、全國北、中、南三場公聽會及相關法制作業程序,於建立社會各界共識後,始逐步修正完成該草案之內容。
上述草案前於民國103年呈請大院審議,惜未能審議通過。茲行政院再就本草案呈請大院審議。本部懇請各位委員先進鼎力支持,期能順利完成修法程序,使我國文化資產保存工作得以更加落實。
參、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逕行逐條討論,完成本案審查。審查結果如下:
一、草案第一章章名,維持現行章名,未修正;草案第二章章名照委員陳學聖等及委員管碧玲等提案修正為「第二章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第三章章名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通過;第四章章名照委員陳學聖等、委員管碧玲等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修正為「第四章 史蹟、文化景觀」;第五章章名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通過;第六章章名照委員陳學聖等及委員管碧玲等提案修正為「第六章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第七章章名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通過;第八章章名照委員陳學聖等、委員管碧玲等及委員鄭天財等提案通過;第九章章名、第十章章名及第十一章章名,均照委員陳學聖等及委員管碧玲等提案通過。
二、草案第一條,照委員管碧玲等提案通過。
三、草案第二條,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通過。
四、草案第三條,綜合各提案修正並經提復議案決議通過內容修正如下:
「第三條 本法所稱文化資產,指具有歷史、藝術、科學等文化價值,並經指定或登錄之下列有形及無形文化資產:
一、有形文化資產:
(一)古蹟: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
(二)歷史建築:指歷史事件所定著或具有歷史性、地方性、特殊性之文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
(三)紀念建築:指與歷史、文化、藝術等具有重要貢獻之人物相關而應予保存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
(四)聚落建築群:指建築式樣、風格特殊或與景觀協調,而具有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之建造物群或街區。
(五)考古遺址:指蘊藏過去人類生活遺物、遺跡,而具有歷史、美學、民族學或人類學價值之場域。
(六)史蹟:指歷史事件所定著而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所定著之空間及附屬設施。
(七)文化景觀:指人類與自然環境經長時間相互影響所形成具有歷史、美學、民族學或人類學價值之場域。
(八)古物:指各時代、各族群經人為加工具有文化意義之藝術作品、生活及儀禮器物、圖書文獻及影音資料等。
(九)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指具保育自然價值之自然區域、特殊地形、地質現象、珍貴稀有植物及礦物。
二、無形文化資產:
(一)傳統表演藝術:指流傳於各族群與地方之傳統表演藝能。
(二)傳統工藝:指流傳於各族群與地方以手工製作為主之傳統技藝。
(三)口述傳統:指透過口語、吟唱傳承,世代相傳之文化表現形式。
(四)民俗:指與國民生活有關之傳統並有特殊文化意義之風俗、儀式、祭典及節慶。
(五)傳統知識與實踐:指各族群或社群,為因應自然環境而生存、適應與管理,長年累積、發展出之知識、技術及相關實踐。」
五、草案第四條,綜合各提案修正(並經提復議案決議通過)如下:
「第四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
前條所定各類別文化資產得經審查後以系統性或複合型之型式指定或登錄。如涉及不同主管機關管轄者,其文化資產保存之策劃及共同事項之處理,由文化部或農委會會同有關機關決定之。」
六、草案第五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七、草案第六條,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
「第六條 主管機關為審議各類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廢止及其他本法規定之重大事項,應組成相關審議會,進行審議。
前項審議會之任務、組織、運作、旁聽、委員之遴聘、任期、迴避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八、草案第七條,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
「第七條 文化資產之調查、保存、定期巡查及管理維護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文化資產研究相關之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九、草案第八條,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
「第八條 本法所稱公有文化資產,指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及其他公法人、公營事業所有之文化資產。
公有文化資產,由所有人或管理機關(構)編列預算,辦理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予以補助。
前項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專款辦理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之調查、採集、整理、研究、推廣、保存、維護、傳習及其他本法規定之相關事項。」
十、草案第九條,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通過。
十一、草案第十條,綜合各提案修正(並經提復議案決議通過)如下:
「第十條 公有及接受政府補助之文化資產,其調查研究、發掘、維護、修復、再利用、傳習、記錄等工作所繪製之圖說、攝影照片、蒐集之標本或印製之報告等相關資料,均應予以列冊,並送主管機關妥為收藏且定期管理維護。
前項資料,除涉及國家安全、文化資產之安全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主管機關應主動以網路或其他方式公開,如有必要應移撥相關機關保存展示,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十二、草案第十一條,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通過。
十三、草案第十二條,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通過。
十四、草案第十三條,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
「第十三條 原住民族文化資產所涉以下事項,其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一、調查、研究、指定、登錄、廢止、變更、管理、維護、修復、再利用及其他本法規定之事項。
二、具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及差異性,但無法依第三條規定類別辦理者之保存事項。」
十五、草案第十四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委員管碧玲等、委員黃國書等、委員何欣純等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價值者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
依前項由個人、團體提報者,主管機關應於六個月內辦理審議。
經第一項列冊追蹤者,主管機關得依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所定審查程序辦理。」
十六、草案第十五條,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第十五條通過。
十七、草案第十六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及委員管碧玲等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十六條 主管機關應建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調查、研究、保存、維護、修復及再利用之完整個案資料。」
十八、草案第十七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委員管碧玲等、委員吳思瑤等及委員林靜儀等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十七條 古蹟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市)定三類,由各級主管機關審查指定後,辦理公告。直轄市定、縣(市)定者,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建造物所有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指定古蹟,主管機關應依法定程序審查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二項,或接受各級主管機關、個人、團體提報、建造物所有人申請已指定之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審查指定為國定古蹟後,辦理公告。
古蹟滅失、減損或增加其價值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指定或變更其類別,並辦理公告。直轄市定、縣(市)定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古蹟指定基準、廢止條件、申請與審查程序、輔助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十九、草案第十八條,照委員陳學聖等、時代力量黨團、委員管碧玲等、委員吳思瑤等及委員林靜儀等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十八條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登錄後,辦理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建造物所有人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主管機關應依法定程序審查之。
對已登錄之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輔助。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滅失、減損或增加其價值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登錄或變更其類別,並辦理公告。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基準、廢止條件、申請與審查程序、輔助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十、草案第十九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委員吳思瑤等及委員管碧玲等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十九條 聚落建築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登錄後,辦理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所在地居民或團體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聚落建築群,主管機關受理該項申請,應依法定程序審查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二項,或接受各級主管機關、個人、團體提報、所在地居民或團體申請已登錄之聚落建築群,審查登錄為重要聚落建築群後,辦理公告。
前三項登錄基準、審查、廢止條件與程序、輔助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十一、草案第二十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委員管碧玲等、委員何欣純等、委員張廖萬堅等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二十條 進入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所稱之審議程序者,為暫定古蹟。
未進入前項審議程序前,遇有緊急情況時,主管機關得逕列為暫定古蹟,並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暫定古蹟於審議期間內視同古蹟,應予以管理維護;其審議期間以六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主管機關應於期限內完成審議,期滿失其暫定古蹟之效力。
建造物經列為暫定古蹟,致權利人之財產受有損失者,主管機關應給與合理補償;其補償金額以協議定之。
第二項暫定古蹟之條件及應踐行程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十二、草案第二十一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委員管碧玲等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二十一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管理維護。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專業諮詢,於必要時得輔助之。
公有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必要時得委由其所屬機關(構)或其他機關(構)、登記有案之團體或個人管理維護。
公有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及其所定著之土地,除政府機關(構)使用者外,得由主管機關辦理無償撥用。
公有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管理機關,得優先與擁有該定著空間、建造物相關歷史、事件、人物相關文物之公、私法人相互無償、平等簽約合作,以該公有空間、建造物辦理與其相關歷史、事件、人物之保存、教育、展覽、經營管理等相關紀念事業。」
二十三、草案第二十二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委員管碧玲等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二十二條 公有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管理維護所衍生之收益,其全部或一部得由各管理機關(構)作為其管理維護費用,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十三條及其他相關法規之限制。」
二十四、草案第二十三條,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第二十三條通過。
二十五、草案第二十四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委員管碧玲等、委員黃國書等、委員張廖萬堅等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二十四條 古蹟應保存原有形貌及工法,如因故毀損,而主要構造與建材仍存在者,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依照原有形貌修復,並得依其性質,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提出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採取適當之修復或再利用方式。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輔助之。
前項修復計畫,必要時得採用現代科技與工法,以增加其抗震、防災、防潮、防蛀等機能及存續年限。
第一項再利用計畫,得視需要在不變更古蹟原有形貌原則下,增加必要設施。
因重要歷史事件或人物所指定之古蹟,其使用或再利用應維持或彰顯原指定之理由與價值。
古蹟辦理整體性修復及再利用過程中,應分階段舉辦說明會、公聽會,相關資訊應公開,並應通知當地居民參與。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理事項、方式、程序、相關人員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十六、草案第二十五條,除第一項末句「於必要時得酌予輔助之」修正為「於必要時得輔助之」外,餘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第二十五條通過。
二十七、草案第二十六條,除第一項中「歷史建築」修正為「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外,餘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第二十六條通過。
二十八、草案第二十七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委員管碧玲等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二十七條 因重大災害有辦理古蹟緊急修復之必要者,其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於災後三十日內提報搶修計畫,並於災後六個月內提出修復計畫,均於主管機關核准後為之。
私有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提出前項計畫有困難時,主管機關應主動協助擬定搶修或修復計畫。
前二項規定,於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同意時,準用之。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十九、草案第二十八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委員管碧玲等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二十八條 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因管理不當致有滅失或減損價值之虞者,主管機關得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逕為管理維護、修復,並徵收代履行所需費用,或強制徵收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
三十、草案第二十九條,除「歷史建築」修正為「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外,餘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第二十九條通過。
三十一、草案第三十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及委員管碧玲等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三十條 私有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管理維護、修復及再利用所需經費,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補助之。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保存、修復、再利用及管理維護等,準用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
三十二、草案第三十一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及委員管碧玲等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三十一條 公有及接受政府補助之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應適度開放大眾參觀。
依前項規定開放參觀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得酌收費用;其費額,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公有者,並應依規費法相關規定程序辦理。」
三十三、草案第三十二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委員管碧玲等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三十二條 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所有權移轉前,應事先通知主管機關;其屬私有者,除繼承者外,主管機關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三十四、草案第三十三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委員管碧玲等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三十三條 發見具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價值之建造物,應即通知主管機關處理。
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具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價值之建造物時,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報主管機關處理。」
三十五、草案第三十四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委員管碧玲等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三十四條 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不得破壞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完整,亦不得遮蓋其外貌或阻塞其觀覽之通道。
有前項所列情形之虞者,於工程或開發行為進行前,應經主管機關召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為之。」
三十六、草案第三十五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委員管碧玲等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三十五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所在地都市計畫之訂定或變更,應先徵求主管機關之意見。
政府機關策定重大營建工程計畫,不得妨礙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保存及維護,並應先調查工程地區有無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或具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價值之建造物,必要時由主管機關予以協助;如有發見,主管機關應依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審查程序辦理。」
三十七、草案第三十六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委員管碧玲等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三十六條 古蹟不得遷移或拆除。但因國防安全、重大公共安全或國家重大建設,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保護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召開審議會審議並核定者,不在此限。」
三十八、草案第三十七條,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第三十七條修正如下:
「第三十七條 為維護古蹟並保全其環境景觀,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訂定古蹟保存計畫,據以公告實施。
古蹟保存計畫公告實施後,依計畫內容應修正或變更之區域計畫、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相關主管機關應按各計畫所定期限辦理變更作業。
主管機關於擬定古蹟保存計畫過程中,應分階段舉辦說明會、公聽會及公開展覽,並應通知當地居民參與。
第一項古蹟保存計畫之項目、內容、訂定程序、公告、變更、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三十九、草案第三十八條,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第三十八條修正如下:
「第三十八條 古蹟定著土地之周邊公私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之申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都市設計之審議時,應會同主管機關就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與其綠化、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及風格等影響古蹟風貌保存之事項進行審查。」
四十、草案第三十九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委員管碧玲等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修正,經表決通過後修正如下:
「第三十九條 主管機關得就第三十七條古蹟保存計畫內容,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等有關規定,編定、劃定或變更為古蹟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並依本法相關規定予以保存維護。
前項古蹟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對於開發行為、土地使用,基地面積或基地內應保留空地之比率、容積率、基地內前後側院之深度、寬度、建築物之形貌、高度、色彩及有關交通、景觀等事項,得依實際情況為必要規定及採取必要之獎勵措施。
前二項規定於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準用之。
中央主管機關於擬定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定古蹟保存計畫,如影響當地居民權益,主管機關除得依法辦理徵收外,其協議價購不受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之限制。」
(本條採舉手表決,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8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2人,棄權者1人,經主席裁決通過。)
四十一、草案第四十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及委員管碧玲等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四十條 為維護聚落建築群並保全其環境景觀,主管機關應訂定聚落建築群之保存及再發展計畫後,並得就其建築形式與都市景觀制定維護方針,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等有關規定,編定、劃定或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前項編定、劃定或變更之特定專用區之風貌管理,主管機關得採取必要之獎勵或補助措施。
第一項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擬定,應召開公聽會,並與當地居民協商溝通後為之。」
四十二、草案第四十一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委員管碧玲等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四十一條 古蹟除以政府機關為管理機關者外,其所定著之土地、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內土地,因古蹟之指定、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編定、劃定或變更,致其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得等值移轉至其他地方建築使用或享有其他獎勵措施;其辦法,由內政部會商文化部定之。
前項所稱其他地方,係指同一都市土地主要計畫地區或區域計畫地區之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之地區。但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移轉至同一直轄市、縣(市)之其他主要計畫地區。
第一項之容積一經移轉,其古蹟之指定或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管制,不得任意廢止。
經土地所有人依第一項提出古蹟容積移轉申請時,主管機關應協調相關單位完成其容積移轉之計算,並以書面通知所有權人或管理人。」
四十三、草案第四十二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委員管碧玲等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四十二條 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規定劃設之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及特定專用區內,關於下列事項之申請,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一、建築物與其他工作物之新建、增建、改建、修繕、遷移、拆除或其他外形及色彩之變更。
二、宅地之形成、土地之開墾、道路之整修、拓寬及其他土地形狀之變更。
三、竹木採伐及土石之採取。
四、廣告物之設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審查前項之申請,應會同主管機關為之。」
四十四、草案第四十三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委員黃國書等、委員管碧玲等、委員林靜儀等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四十三條 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考古遺址價值者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
經前項列冊追蹤者,主管機關得依第四十六條所定審查程序辦理。」
四十五、草案第四十四條,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第四十四條通過。
四十六、草案第四十五條,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第四十五條通過。
四十七、草案第四十六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委員管碧玲等及委員吳思瑤等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四十六條 考古遺址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市)定三類。
直轄市定、縣(市)定考古遺址,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指定後,辦理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項,或接受各級主管機關、個人、團體提報已指定之直轄市定、縣(市)定考古遺址,審查指定為國定考古遺址後,辦理公告。
考古遺址滅失、減損或增加其價值時,準用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
考古遺址指定基準、廢止條件、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四十八、草案第四十七條,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第四十七條通過。
四十九、草案第四十八條,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第四十八條通過。
五十、草案第四十九條,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第四十九條通過。
五十一、草案第五十條,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第五十條通過。
五十二、草案第五十一條,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第五十一條通過。
五十三、草案第五十二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及委員管碧玲等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五十二條 外國人不得在我國國土範圍內調查及發掘考古遺址。但與國內學術或專業機構合作,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五十四、草案第五十三條,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第五十三條通過。
五十五、草案第五十四條,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第五十四條通過。
五十六、草案第五十五條,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第五十五條通過。
五十七、草案第五十六條,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第五十六條通過。
五十八、草案第五十七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委員管碧玲等、委員吳思瑤等、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等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五十七條 發見疑似考古遺址,應即通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採取必要維護措施。
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疑似考古遺址時,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通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除前項措施外,主管機關應即進行調查,並送審議會審議,以採取相關措施,完成審議程序前,開發單位不得復工。」
五十九、草案第五十八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委員管碧玲等、委員吳思瑤等及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等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五十八條 考古遺址所在地都市計畫之訂定或變更,應先徵求主管機關之意見。
政府機關策定重大營建工程計畫時,不得妨礙考古遺址之保存及維護,並應先調查工程地區有無考古遺址、列冊考古遺址或疑似考古遺址;如有發見,應即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依第四十六條審查程序辦理。」
六十、草案第五十九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及委員管碧玲等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五十九條 疑似考古遺址及列冊考古遺址之保護、調查、研究、發掘、採購及出土遺物之保管等事項,準用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六條規定。」
六十一、草案第六十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委員管碧玲等、委員黃國書等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六十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史蹟、文化景觀價值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
依前項由個人、團體提報者,主管機關應於六個月內辦理審議。
經第一項列冊追蹤者,主管機關得依第六十一條所定審查程序辦理。」
六十二、草案第六十一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委員管碧玲等、時代力量黨團及委員吳思瑤等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六十一條 史蹟、文化景觀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登錄後,辦理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項,或接受各級主管機關、個人、團體提報已登錄之史蹟、文化景觀,審查登錄為重要史蹟、重要文化景觀後,辦理公告。
史蹟、文化景觀滅失或其價值減損,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登錄或變更其類別,並辦理公告。
史蹟、文化景觀登錄基準、保存重要性、廢止條件、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進入史蹟、文化景觀審議程序者,為暫定史蹟、暫定文化景觀,準用第二十條規定。」
六十三、草案第六十二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委員管碧玲等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六十二條 史蹟、文化景觀之保存及管理原則,由主管機關召開審議會依個案性質決定,並得依其特性及實際發展需要,作必要調整。
主管機關應依前項原則,訂定史蹟、文化景觀之保存維護計畫,進行監管保護,並輔導史蹟、文化景觀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配合辦理。
前項公有史蹟、文化景觀管理維護所衍生之收益,準用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
六十四、草案第六十三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委員管碧玲等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六十三條 為維護史蹟、文化景觀並保全其環境,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訂定史蹟、文化景觀保存計畫,並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等有關規定,編定、劃定或變更為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並依本法相關規定予以保存維護。
前項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用地範圍、利用方式及景觀維護等事項,得依實際情況為必要規定及採取獎勵措施。」
六十五、草案第六十四條,除第一項首句「為利文化景觀之保存維護」修正為「為利史蹟、文化景觀範圍內建造物或設施之保存維護」外,餘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第六十四條通過。
六十六、草案第六十五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及委員管碧玲等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六十五條 古物依其珍貴稀有價值,分為國寶、重要古物及一般古物。
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古物價值之項目、內容及範圍,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
經前項列冊追蹤者,主管機關得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所定審查程序辦理。」
六十七、草案第六十六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及委員管碧玲等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六十六條 中央政府機關及其附屬機關(構)、國立學校、國營事業及國立文物保管機關(構)應就所保存管理之文物暫行分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就其中具國寶、重要古物價值者列冊,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六十八、草案第六十七條,除首句「私有及地方政府機關(構)保管之古物」修正為「私有及地方政府機關(構)保管之文物」外,餘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第六十七條通過。
六十九、草案第六十八條,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第六十八條通過。
七十、草案第六十九條,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第六十九條通過。
七十一、草案第七十條,除「捐贈之古物」修正為「捐贈之文物」外,餘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第七十條通過。
七十二、草案第七十一條,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第七十一條通過。
七十三、草案第七十二條,除第一項末句「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修正為「主管機關得補助之」外,餘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第七十二條通過。
七十四、草案第七十三條,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第七十三條通過。
七十五、草案第七十四條,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第七十四條通過。
七十六、草案第七十五條,除「應事先通知中央主管機關。除繼承者外」修正為「應事先通知中央主管機關;除繼承者外」外,餘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第七十五條通過。
七十七、草案第七十六條,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第七十六條通過。
七十八、草案第七十七條,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第七十七條通過。
七十九、草案第七十八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委員管碧玲等及委員蘇治芬等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七十八條 自然地景依其性質,區分為自然保留區、地質公園;自然紀念物包括珍貴稀有植物、礦物、特殊地形及地質現象。」
八十、草案第七十九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委員管碧玲等、委員黃國書等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七十九條 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者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
經前項列冊追蹤者,主管機關得依第八十一條所定審查程序辦理。」
八十一、草案第八十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及委員管碧玲等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八十條 主管機關應建立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調查、研究、保存、維護之完整個案資料。
主管機關應對自然紀念物辦理有關教育、保存等紀念計畫。」
八十二、草案第八十一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委員管碧玲等及委員吳思瑤等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八十一條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市)定三類,由各級主管機關審查指定後,辦理公告。直轄市定、縣(市)定者,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之所有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指定,主管機關應依法定程序審查之。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滅失、減損或增加其價值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指定或變更其類別,並辦理公告。直轄市定、縣(市)定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前三項指定基準、廢止條件、申請與審查程序、輔助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八十三、草案第八十二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及委員管碧玲等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八十二條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管理維護;主管機關對私有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得提供適當輔導。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得委任、委辦其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登記有案之團體或個人管理維護。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管理維護者應擬定管理維護計畫,報主管機關備查。」
八十四、草案第八十三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及委員管碧玲等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八十三條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管理不當致有滅失或減損價值之虞之處理,準用第二十八條規定。」
八十五、草案第八十四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及委員管碧玲等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八十四條 進入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指定之審議程序者,為暫定自然地景、暫定自然紀念物。
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者遇有緊急情況時,主管機關得指定為暫定自然地景、暫定自然紀念物,並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暫定自然地景、暫定自然紀念物之效力、審查期限、補償及應踐行程序等事項,準用第二十條規定。」
八十六、草案第八十五條,除「但原住民族為傳統祭典需要」修正為「但原住民族為傳統文化、祭儀需要」外,餘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第八十五條通過。
八十七、草案第八十六條,除第二項首段「為維護自然保留區之原有自然狀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修正為「為維護自然保留區之原有自然狀態,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非經主管機關許可」外,餘照委員陳學聖等及委員管碧玲等提案通過。
八十八、草案第八十七條,除各項中「自然地景」均修正為「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外,餘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第八十七條通過。
八十九、草案第八十八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及委員管碧玲等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八十八條 發見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者,應即報主管機關處理。
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者,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報主管機關處理。」
九十、草案第八十九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委員管碧玲等、委員黃國書等提案、委員鄭天財等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八十九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保存價值之無形文化資產項目、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
經前項列冊追蹤者,主管機關得依第九十一條所定審查程序辦理。」
九十一、草案第九十條,除末句「推廣、活化之完整個案資料」修正為「推廣及活化之完整個案資料」,餘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第九十條通過。
九十二、草案第九十一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委員管碧玲等、委員鄭天財等、時代力量黨團及委員吳思瑤等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九十一條 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口述傳統、民俗及傳統知識與實踐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登錄,辦理公告,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項,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已登錄之無形文化資產,審查登錄為重要傳統表演藝術、重要傳統工藝、重要口述傳統、重要民俗、重要傳統知識與實踐後,辦理公告。
依前二項規定登錄之無形文化資產項目,主管機關應認定其保存者,賦予其編號、頒授登錄證書,並得視需要協助保存者進行保存維護工作。
各類無形文化資產滅失或減損其價值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登錄或變更其類別,並辦理公告。直轄市、縣(市)登錄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九十三、草案第九十二條,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第九十二條通過。
九十四、草案第九十三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委員鄭天財等及委員管碧玲等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九十三條 保存者因死亡、變更、解散或其他特殊理由而無法執行前條之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主管機關得廢止該保存者之認定。直轄市、縣(市)廢止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聲譽卓著之無形文化資產保存者頒授證書,並獎助辦理其無形文化資產之記錄、保存、活化、實踐及推廣等工作。
各類無形文化資產之登錄、保存者之認定基準、變更、廢止條件、審查程序、編號、授予證書、輔助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九十五、草案第九十四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委員管碧玲等、委員鄭天財等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修正如下;
「第九十四條 主管機關應鼓勵民間辦理無形文化資產之記錄、建檔、傳承、推廣及活化等工作。
前項工作所需經費,主管機關得補助之。」
九十六、草案第九十五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委員管碧玲等、委員何欣純等及委員鄭天財等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九十五條 主管機關應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其保存者,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並建立基礎資料。
前項所稱文化資產保存技術,指進行文化資產保存及修復工作不可或缺,且必須加以保護需要之傳統技術;其保存者,指保存技術之擁有、精通且能正確體現者。
主管機關應對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者,賦予編號、授予證書及獎勵補助。」
九十七、草案第九十六條,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第九十六條通過。
九十八、草案第九十七條,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第九十七條通過。
九十九、草案第九十八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委員管碧玲等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九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給予獎勵或補助:
一、捐獻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考古遺址或其所定著之土地、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予政府。
二、捐獻私有國寶、重要古物予政府。
三、發見第三十三條之建造物、第五十七條之疑似考古遺址、第七十六條之具古物價值之無主物或第八十八條第一項之具自然地景價值之區域或自然紀念物,並即通報主管機關處理。
四、維護或傳習文化資產具有績效。
五、對闡揚文化資產保存有顯著貢獻。
六、主動將私有古物申請指定,並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十八條規定審查指定為國寶、重要古物。
前項獎勵或補助辦法,由文化部、農委會分別定之。」
一○○、草案第九十九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委員管碧玲等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九十九條 私有古蹟、考古遺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得在百分之五十範圍內減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其減免範圍、標準及程序之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報財政部備查。」
一○一、草案第一百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委員管碧玲等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一百條 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考古遺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
本法公布生效前發生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考古遺址繼承,於本法公布生效後,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適用前項規定。」
一○二、草案第一百零一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及委員管碧玲等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一百零一條 出資贊助辦理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考古遺址、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古物之修復、再利用或管理維護者,其捐贈或贊助款項,得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列舉扣除或列為當年度費用,不受金額之限制。
前項贊助費用,應交付主管機關、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直轄市或縣(市)文化基金會,會同有關機關辦理前項修復、再利用或管理維護事項。該項贊助經費,經贊助者指定其用途,不得移作他用。」
一○三、增訂第一百零二條,依委員管碧玲等意見,增訂條文如下:
「第一百零二條 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構承租,並出資修復公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考古遺址、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者,得減免租金;其減免金額,以主管機關依其管理維護情形定期檢討核定,其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四、草案第一百零三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委員管碧玲等、委員何欣純等、委員黃國書等、委員李俊俋等、委員張廖萬堅等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並依委員陳學聖、黃國書、何欣純、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張廖萬堅、吳思瑤、蘇巧慧、柯志恩及管碧玲等意見,綜合修正如下:
「第一百零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遷移或拆除古蹟。
二、毀損古蹟、暫定古蹟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
三、毀損考古遺址之全部、一部或其遺物、遺跡。
四、毀損或竊取國寶、重要古物及一般古物。
五、違反第七十三條規定,將國寶、重要古物運出國外,或經核准出國之國寶、重要古物,未依限運回。
六、違反第八十五條規定,採摘、砍伐、挖掘或以其他方式破壞自然紀念物或其生態環境。
七、違反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改變或破壞自然保留區之自然狀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五、草案第一百零四條,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第一百零三條通過。
一○六、草案第一百零五條,除「因執行職務犯第一百零二條之罪者」修正為「因執行職務犯第一百零三條之罪者」外,餘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第一百零四條通過。
一○七、草案第一百零六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委員管碧玲等、委員黃國書等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一百零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對古蹟之修復或再利用,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未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計畫為之。
二、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對古蹟之緊急修復,未依第二十七條規定期限內提出修復計畫或未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計畫為之。
三、古蹟、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經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八十三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四、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七十七條或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
五、發掘考古遺址、列冊考古遺址或疑似考古遺址,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六、再複製公有古物,違反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原保管機關(構)核准者。
七、毀損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
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限期通知改正而不改正,或未依改正事項改正者,得按次分別處罰,至改正為止;情況急迫時,主管機關得代為必要處置,並向行為人徵收代履行費用;第四款情形,並得勒令停工,通知自來水、電力事業等配合斷絕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其產權屬公有者,主管機關並應公布該管理機關名稱及將相關人員移請權責機關懲處或懲戒。
有第一項第七款情形者,準用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辦理。」
一○八、草案第一百零七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委員管碧玲等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一百零七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移轉私有古蹟及其定著之土地、考古遺址定著土地、國寶、重要古物之所有權,未依第三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七十五條規定,事先通知主管機關。
二、發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建造物、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之疑似考古遺址、第七十六條之具古物價值之無主物,未通報主管機關處理。」
一○九、增訂第一百零八條,綜合委員意見修正如下:
「第一百零八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罪鍰:
一、違反第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任意進入自然保留區。
二、違反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通報主管機關處理。」
一一○、草案第一百零九條,除「犯第一百零二條之罪者」修正為「犯第一百零三條之罪者」外,餘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第一百零七條通過。
一一一、草案第一百十條,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第一百零八條通過。
一一二、草案第一百十一條,照委員陳學聖等、委員管碧玲等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綜合修正如下:
「第一百十一條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公告之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文化景觀、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自然地景,其屬應歸類為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口述傳統、民俗、傳統知識與實踐、自然紀念物者及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原住民族文化資產所涉事項,由主管機關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本法規定完成重新指定、登錄及公告程序。」
一一三、草案第一百十二條,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第一百十條通過。
一一四、草案第一百十三條,照委員陳學聖等提案第一百十一條通過。
一一五、親民黨黨團提案第十二條之二;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七條之二、第四十一條之一、第六十二條;委員管碧玲提案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九十九條,均不予採納。
一一六、現行條文第六十二條及第九十九條,均予以刪除。
肆、本案審查完竣,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陳召集委員學聖補充說明。
伍、檢附條文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