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05卷 第57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5卷 第57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促進經濟成長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26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6-393)

許委員就促進經濟成長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當前臺灣經濟呈現低緩狀態,除因全球需求疲弱影響我國出口外,亦凸顯投資動能不足。由於出口深受國際大環境影響,非完全操之在我,短期施力點有限,政府將先以促進投資為首要政策重點,短期提升國內需求,中長期支援產業升級轉型,打造以「創新、就業、分配」為核心價值之經濟永續成長模式。為促進投資,政府將採行下列重點措施:

(一)積極推動五大創新產業:推動具內需含量及在地化特色之創新產業,聚焦規劃亞洲矽谷計畫、生技醫藥、綠能科技、智慧機械、國防航太等五大產業,創造投資機會。

(二)設置產業創新轉型基金:以國發基金向金融機構融資作為資金來源,規劃匡列1,000億元,辦理「產業創新轉型基金」,針對有意願在臺灣且能增加國內就業之投資,尤其中小企業,點火民間共同投資。

(三)成立國家級投資貿易公司:整合民間力量,由國發基金、國營企業、民間企業及其他政府基金共同成立國家級投資貿易公司,扮演「尋找、開創、整合、促成」投資與貿易之平臺角色,並搭配五大創新產業及新南向政策,積極協助企業進行國內投資與海外市場拓展。

(四)成立跨部會促進投資小組:由各部會首長主動走訪企業,瞭解企業投資動向、政策需求,解決企業投資所面臨之障礙及問題,協助企業開創投資機會。

二、為解決缺水、缺電、缺工、缺才、缺地等五缺問題,經濟部之相關對策如下:

(一)缺水問題:制定「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及修正「自來水法」、「水利法」部分條文,上開節水三法均已公布施行,除營造節水環境外,亦可有效改善產業用水之穩定性。未來將持續鼓勵產業再生水之運用,並優先以再生水供應水源不足之區域,目前行政院已核定推動6座再生示範水廠,未來將持續建造;另經濟部亦將積極輔導工業用水大戶節水及工業廢汙水回收再利用。

(二)缺電問題:持續推動智慧電網計畫、推動800瓩以上用電大戶節電1%措施、訂定產業及設備能耗標準,並搭配產業節能之輔導措施,協助產業逐步節約能源。此外,亦將擴大再生能源設置,並持續推動電廠機組汰舊換新計畫如期完工,以確保供電之安全與穩定。

(三)缺工問題:除持續運用現行外勞核配作法外,將持續與勞動部協商適時調整製造業外勞政策,同時加強產學合作,提供企業所需人力。

(四)缺才議題:為協助產業留才攬才,「產業創新條例」業修正增訂員工取得獎酬股票得緩繳所得稅5年,並自本(105)年1月1日起施行;另透過行政院全球招商及攬才聯合服務中心積極推動全球競才方案,針對我國產業升級轉型所需之關鍵領域人才,整合政府相關部門力量,協助企業縮短延攬人才之障礙與時程。

(五)缺地問題:已建置「臺灣工業用地供給與服務資訊網」,供需地業者上網查詢;另將持續推動產業用地活化,落實「產業用地政策革新方案」之活化閒置土地、增設適地性用地等兩大主軸。

三、有關許委員所提公務人員員額凍結、加班嚴重,薪水凍結一節,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規定,中央各機關員額採總量管理,除對於個別機關基於業務需要之人力需求,授權主管機關審酌所屬機關業務情形,於行政院核定員額總數內統籌調配各類人力外,另針對食安、飛安、勞安等攸關民生或新興重大業務之用人需求,秉持「當增則增、應減則減」原則,視實際業務需要核給必要人力。至公務人員加班事項,係屬各機關內部差勤管理事項,如有加班嚴重情形,各機關除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保障公務人員加班權益外,亦可透過機關內部工作流程簡化、增加志願性服務人力、業務委託外包及強化電子化服務著手,改善人力吃緊問題。有關軍公教員工待遇,除依現行俸(薪)給及考績制度之設計,每年晉級調整外,行政院人事總處亦就民間企業薪資水準、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經濟成長率等因素,進行綜合評估,提「軍公教員工待遇審議委員會」審議,再向行政院提出軍公教員工待遇是否調整之建議。

四、至許委員所提政府應仿效新加坡改變預算體制一節,查新加坡預算籌編制度係實施中程計畫預算制度,機關所獲配之中程歲出概算額度以5年為一期,機關首長可依施政需要提前支用未來年度之資源,且須於以後年度清償並加計利息。為提升預算執行效率,該國規定一定比率之未執行數可轉入下年度繼續執行,以避免機關於年底消化預算之情形。我國預算籌編亦採中程計畫預算制度,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以兼顧政府施政重點、執行能力及經濟成長為原則,推估未來4個年度之收支規模,並採滾動檢討方式,參酌各主管機關歷年預算執行情形、新增重大新興政策、適時停辦不具經濟效益與非必要之計畫等,逐年調整修正各主管機關年度歲出概算額度。因此,我國現行預算制度與新加坡政府機關可依施政需要調整年度歲出額度之制度相較,亦可達到相同效果。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協助青年就業及獲得合理待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26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6-394)

許委員就協助青年就業及獲得合理待遇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積極促進青年就業,勞動部於民國103年推動「促進青年就業方案(103-105年)」,整合11部會辦理64項計畫,推動策略包括:協助職涯探索、增進工作技能、促進職場體驗、透過產業發展促進青年就業、協助排除就業障礙以促進就業媒合、待業青年就業促進服務等。在相關部會推動下,103至104年共計協助19萬1,663名青年就業;另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資料顯示,15至29歲青年平均失業率已由103年之9.06%,降為104年之8.70%,為98年金融海嘯以來最低點。未來行政部門將持續觀察總體經濟情勢及青年就業狀況,推動各項促進就業措施,促進青年人力資源有效開發與運用。

二、為協助學生在學期間就業能力養成,以利未來順利接軌職場、縮短學用落差,培育人才增加其優勢價值,使其技能可配合就業市場需求,並增強學生之就業意願及自信心,教育部已採行下列措施:

(一)透過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整合校內外資源進行全盤規劃,增進課程、實習及與產業連結,協助學生取得相關實務經驗,提升專業能力;另建置「大專校院就業職能平臺」,協助規劃自我能力養成計畫,具備符合產業界需求之職能。

(二)高教體系推動課程分流,鼓勵學校進行專業實務為導向之課程內容及教學型態變革,將課程依性質概分為「學術型」及「實務型」,引導學生適性選擇符合生涯發展目標之課程,培養專業實務能力,進而提升就業力。

(三)推動技專校院實務課程發展計畫,引導技專校院系科發展實務導向之課程,以符應產業需求;另鼓勵各技專校院辦理學生校外實習課程,使學生提早體驗職場,增加學校實務教學資源及學生就業機會。

(四)進行即時性之人才培育計畫,包含推動產學攜手計畫、產業碩士專班、學士後第二專長學位課程、產業學院專班等,使學生提早瞭解合作企業文化及體驗職場需求,並協助學生建立正確工作態度,促進其穩定就業。

(五)提供學生體驗職場及創新培力機會探索職涯方向,落實學生校外實習課程、辦理「學海築夢」鼓勵大專校院學生赴國外專業實習;提供公、私部門與第三部門之多元職場體驗機會,協助學生及早體驗工作世界;另辦理多元創意競賽活動,激發青年創意及培養創新能力。

三、另為協助畢業青年順利就業,勞動部業依青年在學及離校等不同階段,提供各項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協助措施,提升青年技能,以利校園與職場順利接軌。該部除提供各項職訓資源與補助,使青年累積工作實力與專業能力,以具備提升薪資之就業條件,並將賡續深入國中、高中職,協助建立職業概念,引導學生參觀職訓園區及鼓勵參與技能競賽活動,及早誘發技能學習意願,推廣職業技能尊榮概念;亦將積極開發高薪職缺,強化媒合服務,協助青年就業。又,為提升青年之就業力,經濟部積極結合教育部與勞動部相關資源,透過產業公協會帶動企業參與產學培育人才,期運用各種產學合作與政策措施,使青年學子成為符合產業界所需之人才,具體措施包括:跨部會促進產學訓共同培育人才、強化人才技術扎根、培育產業技師人才,以及推動教訓考用合一模式等。

四、此外,為提升青年薪資水準,政府將打造一個以創新、就業、分配為核心價值,追求永續發展之新經濟模式,以激發新成長動能,進而提供優質就業機會,增加青年薪資提升機會。重點工作如下:

(一)促進經濟成長及產業發展:創造有利投資與就業之經商環境,以帶動經濟景氣成長;另將以五大創新研發產業為核心之產業政策,帶動國內產業轉型與升級,增加企業獲利能力,進而提升青年薪資。

(二)鼓勵企業善盡社會責任:擴大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結合評鑑、指數及相關表揚,引導企業落實社會責任。

(三)提升企業加薪誘因:落實推動「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透過租稅優惠措施,鼓勵中小企業提高基層員工薪資及增僱本國籍員工。

(四)適時檢討基本工資:持續適時檢討基本工資,並研議訂定專法,透過立法保障邊際勞工權益。

(五)提高勞工議價能力:提高薪資透明度,加強工會集體協商力量,保障勞動權益。

(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校園安全維護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26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6-392)

許委員就校園安全維護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教育部為強化校園安全防護機制,已於民國104年6月5日邀集各地方政府研商,區分中央、地方及學校三層面,檢討各項作為可行性及具體執行方式,並於同年7月1日策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強化校園安全防護機制實施計畫」,研擬相關具體作為供各地方政府及各級學校遵行辦理,分別說明如下:

(一)建立雙向聯繫合作:強化中央、地方及學校三層級校安運作平臺,請各地方政府及轄屬學校與警政、社政、衛生等單位密切聯繫,同時與轄區警察分局簽定「維護校園安全支援約定書」,建立即時通報協處機制,並實施校園安全環境檢測,定期召開校園安全會議。另編組各級學校人員與警察實施校外聯巡,加強學校周邊特定範圍巡查,期減少危安事件發生。

(二)落實人車進出管制:要求學校訂定人車進出管制作業規定及規劃會客地點,並指派專人擔任門禁管制工作。

(三)加強校園安全巡查:要求各學校結合教職員、工友、警衛(保全)、替代役男、社區志工等人力,共同擔負校園門禁管制、學校安全巡查、課間巡堂及學生上、放學安全維護任務,並請轄區警政單位協助校園周邊安全維護勤務,以及與學校周邊(學生上、放學行經道路)商家簽訂合作契約,招募愛心商店,建構安全走廊。

(四)建構完善警監系統:請各級學校依據「維護校園安全支援約定書」,每學期應邀請轄區警政單位到校,就教育部研訂之「校園安全自主檢核表」,發掘校園危安徵候,並依警政人員提供之專業檢核意見,即時採取防(應)處作為;另繪製校園安全地圖,針對校園偏僻地點及危險角落,優先設置緊急求救鈴與感應照明燈。104年度補助各地方政府協助轄屬學校設置警監系統(包含電子圍籬)等,計320校3,433萬9,150元;本(105)年持續補助計1,210校2億2,336萬6,256元,期強化校園安全防護工作。

(五)精進緊急應變能力:邀集專家學者及學校代表完成「國民中小學校園安全管理手冊」編修,並分發各地方政府及轄屬國民中、小學,供學校妥善運用規劃校園安全防護工作,以及作為遭遇突發狀況之行動準據。

(六)教育學生自我安全防護觀念與能力:加強各級學校學生安全意識及被害預防觀念教育。

二、另教育部亦分別於104年11月及本年5月間各辦理4場次「強化校園安全防護知能種子師資研習」,邀集各地方政府校園安全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參與「強化校園安全業務研習」,提升緊急應變知能及業務督訪與輔導能力;此外,該部亦函文各地方政府,要求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施校園安全自主管理工作,調查結果並作為該部及各地方政府後續規劃校園安全防護工作之依據,俾共同建構友善校園安全環境。

三、又,內政部警政署為防杜校園傷害事件,確保師生安全,已要求各地方政府警察局加強採行具體措施如:增加校園周邊巡邏密度,提高見警率;與教育部合作建構校園周邊安心走廊;繪製治安顧慮斑點圖,並於該地點加強巡邏查察;各警察機關與各學校簽訂「維護校園安全支援約定書」;推行校園安全環境檢測評估工作等。另基於尊重校園自主及自治之精神,於學校上課期間,警察人員未經學校同意不得隨意進入校園,惟例外情形如下:

(一)配合學校需求,定時或不定時進入校園協助巡查;於偵辦校園刑事案件時,應適時知會校方聯繫窗口人員(主任秘書或訓導主任),俾即時因應突發事件。

(二)大專校院於校園安全遭受侵害時,可填具「(大專校院全銜)請求警察機關派員協助校園巡邏申請書」,由轄區警察分局受理、審查,在許可範圍內妥適規劃勤務,調派警力全力協助。

(三)員警進入校園實施扣押,應確實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並依比例原則,擇其適當方法,審慎執行。執行前應與相關召集人員共同研商執行搜索、扣押方式,如案情敏感或為社會矚目之特殊案件,並應循主官、刑事、勤務指揮中心系統,通報刑事警察局偵防犯罪指揮中心,並注意保密及保護學生名譽。

(四)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文化部為保障Cosplay(角色扮演)之協助相關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25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6-379)

盧委員就文化部為保障Cosplay(角色扮演)之協助相關措施所提質詢,經交據文化部查復如下:

Cosplay(角色扮演)係指動漫畫同好或表演者透過扮演動畫、漫畫、電影等作品中之角色而與其他同好進行互動交流的一種行為,現已成為青少年娛樂主流活動之一環。

文化部考量「漫畫角色」為Cosplay之主要扮演來源之一,且可促使漫畫作品更為廣泛擴散、有效增加原作宣傳效益,因此Cosplay係屬本部輔導之漫畫產業之跨界表現,故會予以相關協助。

文化部105年3月訂定「文化部漫畫出版發行及推廣行銷補助作業要點」第四點明載,無論是「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經核准立案之法人或團體」或「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從事漫畫相關工作之個人」,皆可申請該要點之推廣行銷類補助。有關Cosplay之相關活動,若有助於漫畫之推廣行銷,可依該要點向文化部申請經費補助。

檢附上揭要點1份供參。

(所附附件逕行轉送盧委員)

(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應有更完善的退伍軍人輔導政策,還給退伍軍人應有的榮耀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92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7-459)

許委員要求本院應有更完善的退伍軍人輔導政策,還給退伍軍人應有的榮耀。所提質詢,經交據輔導會查復如下:

一、退伍軍人的安置與輔導工作是國家的責任,世界先進國家,如美國、加拿大、澳洲、韓國等,均設有專責機關辦理軍人退輔事務。我國退輔工作由本會專責辦理,本會成立迄今逾60年,累積許多的工作經驗,對於穩定國家社會之力量,有一定貢獻,長期以來也獲得許多正面的鼓勵與支持。

二、配合兵役制度重大變革,本會積極推動「分類分級退輔措施」,行政院並核定自本(105)年3月1日施行,除維持現有「榮民」身分條件及權益之前提下,並將服役4年以上未滿10年之志願役退除役官兵納為新增服務對象,提供所需之輔導服務。

三、因應未來志願役退除役官兵青壯化,就業需求勢必大幅增加,「分類分級退輔措施」將以輔導青壯退除役官兵就業為導向,積極推動各項就學、職訓輔導作為,以提升退除役官兵就業競爭力,順利退後就業。

四、本會代表政府照顧榮民及退伍軍人,將依據憲法增修條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及相關法令的規定,與時俱進,提供最好輔導安置與照顧,以彰顯國家對退伍軍人的承諾與照顧。

(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有關薪資所得租稅負擔過重、股利所得稅負過重且內外資待遇不一致、獎勵科技界損失鉅額稅收及籌措長照財源調高遺產及贈與稅稅率和營業稅徵收率,有何配套措施,何時實施讓衝擊降低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92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7-460)

許委員就有關薪資所得租稅負擔過重、股利所得稅負過重且內外資待遇不一致、獎勵科技界損失鉅額稅收及籌措長照財源調高遺產及贈與稅(以下簡稱遺贈稅)稅率和營業稅徵收率,有何配套措施,何時實施讓衝擊降低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薪資所得租稅負擔過重問題

(一)按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統計資料分析,薪資所得占各類所得比率雖達75.48%,惟薪資所得應納稅額占全部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比率僅55.10%;以全部薪資所得分析,14.3%薪資所得毋須繳納所得稅,適用稅率12%以下之薪資所得占全部薪資之75.2%,且整體薪資所得有效稅率(應納稅額/綜合所得總額)僅3.93%。就整體薪資所得觀之,該類所得雖占各類所得大宗,所適用邊際稅率多在12%以下,租稅負擔尚屬合理。

(二)考量面對全球產業變革衝擊,高素質人力資源有助推動產業創新,邇來外界屢認為現行我國個人綜合所得稅課稅方式,造成企業攬才留才誘因不足,有必要再行檢討,以提升競爭力並維護租稅公平,財政部將積極蒐集各國規定,聽取各界意見,在稅收變動幅度最小前提下,通盤檢討現行綜合所得稅課稅方式,凝聚共識後推動修法。

二、有關股利所得稅負過重且內外資待遇不一致問題邇來外界屢有我國個人股利所得於居住者及非居住者課稅待遇不一致之議,考量股利所得課稅問題,涉及我國資本市場整體稅制設計、各類所得稅負衡平及財政健全,基於主要國家對於股利所得課稅方式有採部分扣抵、分離課稅、分開計稅等,為健全資本市場、接軌國際稅制、維護租稅公平,財政部將廣徵各界意見,通盤研議檢討我國個人股利所得課稅制度。

三、有關為獎勵科技界,損失鉅額稅收問題按政府過去藉租稅減免措施之提供,以達成促進產業發展目的,該等措施雖對獎勵產業投資及降低業者租稅負擔著有績效,惟其租稅減免效果亦連帶使企業租稅負擔不透明,且各產業所享受租稅減免措施不一,致產業間稅負分配不公平。為達成「增效率」、「廣稅基」、「簡稅政」賦稅改革目標,配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租稅減免措施於98年底落日,我國自99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25%調降至17%,並調高起徵額,將以往由特定產業享有之租稅減免利益由70萬戶整體營利事業共享,有助產業間稅負分配公平化。

四、有關籌措長照財源,調增遺贈稅稅率和營業稅徵收率,有何配套措施,何時實施讓衝擊降低等問題

(一)為建立長照服務制度,行政部門刻著手修正長期照顧服務法,擬定籌措財源方向,為求穩定財源,造福更多社會大眾,相關稅制是否調整,目前仍在討論階段。

(二)如以調增遺贈稅稅率所增加之稅課收入作為長照財源,財政部將配合該法之修正,檢討修正遺贈稅稅率。

(三)我國自75年實施加值型營業稅以來,徵收率均維持5%,與目前實施加值稅國家之徵收率(大多超過10%)相較,我國加值型營業稅體系營業人適用之營業稅徵收率確屬偏低。營業稅徵收率之調增,影響經濟發展,須就國內物價、經濟成長及財政收入等因素整體考量。財政部將廣泛聽取各界意見並依行政院規劃審慎辦理。

(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未來大陸A股納入MSCI指數後臺股權重可能下滑,應提出未雨綢繆對策以為因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88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7-426)

許委員就未來大陸A股納入MSCI指數後臺股權重可能下滑,行政院應責成所屬機關提出未與綢繆對策以為因應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MSCI於105年6月15日公布年度市場分類,其因大陸仍有QFII資本流動限制及對A股金融商品之預先審批制等限制,爰延遲將大陸A股納入MSCI新興市場指數。

二、觀察自97年以來,臺灣在MSCI新興市場指數權重雖遭多次調降,外資持有我國市場股票市值之比例仍由當時28.98%持續增加至105年5月底之37.12%,另外資累計淨匯入金額亦由1,247億美元,增加至105年5月底1,993億美元,顯示臺股權重調降不必然造成資金流出。

三、未來若MSCI納入A股,因A股公司之市值較高,臺灣權重或將會遭壓縮調降,本會已成立專案小組研議因應措施,並將密切注意對股市後續發展之影響。

(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天使基金及夾層融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91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7-455)

許委員就天使基金及夾層融資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有關推動成立天使基金:

(一)金融業與產業是互利共榮的關係,因此扶植國內創新創意產業的發展,金融機構可以扮演更積極的角色;國內年輕人有諸多創意,2015年我國學生在國際性設計及發明類競賽中共獲得213項獎項,成績相當優異;可是國內年輕人雖擁有創新的能力及創業的意願,在創業初期,普遍面臨缺乏資金的困境,因此本會提出天使基金的構想,希望匯集力量,盡一份金融業的心力,協助年輕人創新創業。

(二)天使基金之資金來源,可為極小比率之稅後盈餘、捐贈或其他可能形式,不會來自存款、保費、政府預算或盈餘為負之業者,亦不會採強制方式要求提撥,將透過溝通方式由資金提供者依本身意願提撥。推動程序將採循序漸進,先由金融周邊機構啟動,再呼籲金融機構響應,最後才會由證交所及櫃買中心鼓勵上市櫃公司本於企業社會責任精神參與。

(三)天使基金之資金來源、運用及管理,本會將持續聽取各界意見及溝通,也將與相關部會(包括國發會及經濟部)協商如何整合各部會資源,相關規劃方案會確保對新創事業投資經過專業評估,真正發揮「天使基金」對創新創業提供資金援助的功能,並有適當的監督及控制機制,防止利益輸送等不當資金運用。

二、有關研議推動夾層融資:

(一)為協助中小企業及新創事業在經營或草創階段取得足額融資,銀行亦可分享企業未來營運成果,本會研議推動銀行辦理夾層融資,使銀行能有多樣化的放款收益,不限於收取利息,其收益內容可包括分享產品銷售或服務提供之權利金、企業因業務成長產生收益或認股權。

(二)除現有放款模式外,夾層融資提供多一種選項,銀行可依據本身的條件及意願,審酌客戶營運需求及財務狀況,放款予中小企業及新創事業,並在貸款契約附加分享未來收益之條款,創造互利雙贏的商業合作關係。

(三)本會將邀集銀行公會、金融機構及相關政府機關開會研商,彙集分析意見後,提出夾層融資辦理範例,供銀行、中小企業及新創事業參考遵循。

(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天使基金、夾層融資、鼓勵保險業資金投資國內股票及公共建設等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92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7-461)

許委員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天使基金、夾層融資、鼓勵保險業資金投資國內股票及公共建設等政策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有關推動成立天使基金:

(一)金融業與產業是互利共榮的關係,因此扶植國內創新創意產業的發展,金融機構可以扮演更積極的角色;國內年輕人有諸多創意,2015年我國學生在國際性設計及發明類競賽中共獲得213項獎項,成績相當優異;可是國內年輕人雖擁有創新的能力及創業的意願,在創業初期,普遍面臨缺乏資金的困境,因此啟發本會提出天使基金的構想,希望匯集力量,盡一份金融業的心力,協助年輕人創新創業。

(二)本會規劃中天使基金之資金來源,可為極小比率之稅後盈餘、捐贈或其他可能形式,不會來自存款、保費、政府預算或盈餘為負之業者,亦不會採強制方式要求提撥,將透過溝通方式由資金提供者依本身意願提撥。推動程序將採循序漸進,先由金融周邊機構啟動,再呼籲金融機構響應,最後才會由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鼓勵上市櫃公司本於企業社會責任精神參與。

(三)有關天使基金之資金來源、運用及管理,本會將持續聽取各界意見及溝通,也將與相關部會(包括國發會及經濟部)協商如何整合各部會資源,相關規劃方案會確保對新創事業投資經過專業評估,真正發揮天使基金對創新創業提供資金援助的功能,並有適當的監督及控制機制,防止利益輸送等不當資金運用。

二、有關研議推動夾層融資:

(一)為協助中小企業及新創事業在經營或草創階段取得足額融資,銀行亦可分享企業未來營運成果,本會研議推動銀行辦理夾層融資,使銀行能有多樣化的放款收益,不限於收取利息,其收益內容可包括分享產品銷售或服務提供之權利金、企業因業務成長產生收益或認股權。

(二)除現有放款模式外,夾層融資提供多一種選項,銀行可依據本身的條件及意願,審酌客戶營運需求及財務狀況,放款予中小企業及新創事業,並在貸款契約附加分享未來收益之條款,創造互利雙贏的商業合作關係。

(三)本會將邀集銀行公會、金融機構及相關政府機關開會研商,彙集分析意見後,提出夾層融資辦理範例,供銀行、中小企業及新創事業參考。

三、有關鼓勵保險業資金投資國內股票及公共建設:

(一)本會基於目前研究發現股票(含ETF)風險係數之計算基礎若採財團法人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編製之加權股價報酬指數將較現行採加權指數更能合理反映風險係數,爰已請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研議檢討,以合理反映公司持有該類資產之風險程度。

(二)有關逆景氣循環機制乙節,現行國內股票採用半年均價計算風險資本已可提供類似逆景氣循環之調整效果,惟國際上為降低系統性風險並維持金融穩定,已陸續提出逆景氣循環機制以為因應,為制度完整性,金管會已納入保險業風險資本額制度中進行整體檢討。

(三)另保險業辦理各項投資作業時,應同時考量報酬及風險,並應將可風險管理機制與企業之日常營運活動整合,以落實風險管控,故保險業應自行審慎評估投資國內股市之風險以避免影響財務健全。

(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提振技職教育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92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7-462)

許委員就提振技職教育等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技職教育與臺灣經濟建設和未來發展關係密切,過去培養產業所需專業技術人才,造就臺灣經濟奇蹟,而10多年來,技職學校大量改制升格,高等教育普及化,高職學生以升學為導向,技職教育學術化,實作課程減少,造成「企業找不到好人才,青年找不到好工作」的矛盾現象。引發對技職教育定位不明及學用落差的批評聲浪。為深化學生實務能力及建立產業經驗、完善實習制度及品質、強化引進產業投入人才培育為重點,本部推動以下重點計畫落實技職教育務實致用之精神,並透過產、官、學、研通力合作,縮短學用落差,充分培育業界所需各級優質專業技術人力,翻轉及強化整體技職教育,再現臺灣技職教育榮景。

二、本部近年來技職教育以推動產學共同培育的技職體系、提升實習制度及品質及強化引進產業投入人才培育等項重點說明如下:

(一)推動產學合作的技職培育體系:

1.學校與產業共同開設產學攜手專班、產業學院專班、產業碩士專班等,發展學校特有之產業共同培育制度,以就業職能培育為目標,藉由產業與學校規劃實務與實作課程、產業專家與教師共同教學與評量等機制,提供學生在學期間接受完整的學理與實務技術人才培育訓練。

2.技專校院為增進務實致用課程,積極推動校外實習,目前學生參與實習數量有明顯成長,未來將依系科專業性質及發展需求,進行實習制度及品質之提升,並藉由學生實習相關輔導機制,確保實習制度之效果及學生學習成效。

3.目前產業已逐漸參與技職人才培育,如業師協同教學、捐贈教學設備、共同發展實務課程。惟可持續加強產業的投入程度,共同合作進行人才培育,如於產業學院中強化廠商與學生之聘用就業約定。

(二)課程聚焦產業人力需求:透過跨部會合作,蒐集產業具體人才需求及對核心職能與課程,提供學校落實課程調整,另為縮短學用落差並提升學生實務能力,引導技專校院聚焦產業培育需求據以發展實務導向課程。

(三)老師到業界,業師到學校:透過推動教師赴產業研習與研究,增進教師實務能力及產學交流合作,並聘請業界專家協同教學,以增進學生對於產業現況之了解,透過課程、教師、產業共同合作,以協助學生獲取產業經驗,並深化其實作能力,提升技專校院學生實作能力及就業競爭力。

(四)建立產學連接平臺,媒合產學需求,縮短落差:6所區域產學合作中心業與19個產業領域87個產業公協會建立交流機制,深入暸解產業人才與技術合作需求,協助媒合技專校院與產業合作實習、產學專班等,促成產學協力培育以縮短學用落差。

三、本部規劃未來技職教育精進政策方向如下:

(一)建立高職畢業生先就業後升學之彈性入學管道:為暢通先工作再進修之青年進修管道,規劃以其職場經驗及技術能力作為入學依據,並研議改變目前科技大學入學方式。以不同學制之銜接及產業實務能力之養成,厚植高職生就業基礎能力。鼓勵高職畢業生先投入就業市場,以取得實務工作經驗,並扭轉高職以升學為導向之現況,引導高職重視務實教學以增強學生就業技能,以縮短學用落差。

(二)建立實作測驗及技術選才:

1.建立實作測驗機制:基於強化實務選才,並落實職業類科學生實務能力,刻正規劃實作能力評量,可導引職業類科學校重視實務課程。

2.技專校院甄選入學:鼓勵典範科大及教卓學校強化甄選入學第二階段指定項目甄試作業,以引導技術型高級中學落實技能領域課程及適性選才之效益。

(三)建立彈性的系所調整機制以因應產業人力需求之變動:依據本部第二期技職教育再造計畫「系科盤整」結果,技專校院培育農林漁牧業及工業領域人力培育量低於我國三級產業人力結構之配置。為培育三級產業所需人力,避免相關系科設置及招生規模萎縮,進行相關系科學制招生名額控管。另鑒於傳統學制過於僵化,又面臨少子女化之招生衝擊,為增加學校調整學制之彈性,本部推動「以學院為核心教學單位」試辦計畫,引導學校透過學院整合系所師資及教學資源,達到師資彈性調度、教學資源流通、開設跨域整合課程及招生名額彈性調整之目的,以利產業人力需求之培育。

(四)建立技術導向及以實作核心的技職人才培育體系:以產學攜手及產業學院模式為基礎,發展產業共同培育制度,以就業職能培育為目標,強化專業實作、跨領域課程,讓學生及早切入產業實務面,以培育具備問題探索、整合分析、問題解決與實作能力之工業4.0所需跨領域人才。

(五)扭轉學術傾斜,提升技專校院教師產學經驗及教學熱誠:為激勵技專校院教師教學熱忱,鼓勵教師專業社群組成,並透過教師同儕定期研討座談之力量,增進教學專業知能;以及教師定期進行產業實務研習或研究,增進與產業發展實務接軌,提升實務教學品質。再者,凝聚校內對各類型教師升等制度之共識,依據不同專業領域教師訂定多元升等制度,各職級教學研究型教師升等標準及外審機制、升等著作外審評分項目、配分及基準,明定於校內規章,全面建構多元升等制度。

(六)建構區域產學研生態系統聯盟,帶動在地經濟成長:結合政府、學研機構及區域產業能量,構築有利於實務人才培育與產學研合一創新研發之合作生態系統,針對區域產業創新發展與關鍵人才培育,結合產官學研力量共同推動,帶動學校與區域產業聚落連結合作。

(七)建構有利於產學合作及衍生企業的制度:透過各項創新創業計畫,引導技專校院師生將研發成果與創意,轉換為具有商業價值之關鍵技術及商品,並推動學校研發成果衍生新創事業。另配合釐清學校人員相關兼職及利益迴避規範,引導學校完善相應之產學合作經營機制,使學校技術研發成果有更大社會效益之同時,亦使參與人員無誤觸法規之虞。

(八)推動國際合作佈局東南亞:配合政府新南向政策,推動前瞻與國際性的高教創新轉型藍圖,鼓勵學校與東南亞大學校院加強交流與雙向連結,並且配合臺商因新南向政策所需人力需求,吸引東南亞優秀人才來臺就讀,並於學生畢業後至臺商企業就業。同時鼓勵臺灣學生到東南亞留學,畢業後留在當地工作,創造更多青年就業的機會。

(九)透過評鑑制度引導學校發展各自特色:近年來技專校院評鑑制度有二大轉變,一為由等第制轉換為認可制;二為科技校院自辦外部評鑑。未來在進行評鑑時,將引導學校建立技職特色,不僅在評鑑過程中達成自我改進、品質保證的目的外,亦將藉以品質強化為導向之認可制評鑑,激發學校自我改進的動力並持續精進。

(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臺北國際電腦展(Computex)仍有進步空間,政府應結合臺灣本地特色,以利臺灣IT業者拓展外銷市場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92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7-463)

許委員就臺北國際電腦展(Computex)仍有進步空間,政府應結合臺灣本地特色,以利臺灣IT業者拓展外銷市場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105年Computex 於5月31日起至6月4日假世貿1館、世貿3館、南港展覽館及臺北國際會議中心舉行,該展係以全新定位「建構全球科技生態系」規劃-「物聯網科技應用」、「商業解決方案」、「創新與新創」及「電競」等4大主題,總計1,602家國內、外廠商參展。5天展期計吸引來自全球178國40,969位國外買主來臺觀展,較去(104)年成長4.7%;國內參觀人次更較去年成長40%。另該展覽亦辦理822場採購洽談會,188家國外買主與327家臺灣廠商洽談,現場成交及預估後續商機約38,152萬美元。

二、為加速產業轉型及協助臺灣資通訊產業拓展外銷市場,Computex於世貿1館規劃SmarTEX與世貿3館InnoVEX(新創與創新)2大新展區。SmarTEX係聚焦物聯網相關應用,展示內容包括車用電子、智慧居家與娛樂、安全監控、3D列印應用、智慧穿戴、智慧科技解決方案等,共計181家廠商參展;InnoVEX則吸引全球22國217個新創團隊參展,其中25家為獲得國際新創競賽獎項之新創企業。另該展亦透過經濟部及外貿協會駐外單位加強洽邀系統整合商(System Integrator)、創投公司(Venture Capital)與集資平臺(Crowdfunding),總計邀請近300家系統整合商(如德國Siemens、土耳其Arcelik、美國Viasat等)及逾100家創投公司及集資平臺(包含美國前10大創投公司GGV Capital及Fenox)來臺參觀。

三、本屆Computex參觀證,除可讓國際買主及國外媒體在展期5天內不限次數免費搭乘臺北捷運,體驗臺北便利之大眾捷運系統,另該參觀證亦與MEET TAIWAN卡(會展卡)結合,提供購物、飲食、住宿、交通及物流、休閒娛樂與其他(如醫療美容)等6大消費項目之優惠,可於在臺期間體驗在地特色景點及享受在地美食。

(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新政府居住正義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90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7-442)

許委員就新政府居住正義政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依據住宅法及行政院104年9月核定之整體住宅政策從「健全住宅租售市場」、「提供多元居住協助」及「提升居住環境品質」等3大面向,擘劃未來住宅政策發展方向,以達國人「住者適其屋」之住宅政策目標。讓財務基礎未固之國民,依其不同之需求與財務條件,選擇以購屋或租屋方式取得適宜之住宅。首先,對於中低收入之無自有住宅家庭,原則上政府以提供購屋貸款利息補貼來協助購屋。其次,對於收入較低之無自有住宅家庭,原則上政府以提供租金補貼及只租不售的社會住宅來協助租屋。

二、依國際經驗社會住宅占全國住宅存量5%是低標,我國之社會住宅剛起步,以2.5%為8年目標。以目前全國住宅存量約840萬計算,2.5%約為21萬戶,簡化為20萬。

三、本部刻正研擬8年20萬戶社會住宅推動計畫,規劃以新建方式興辦12萬戶社會住宅,以包租代管方式運用民間空餘屋興辦8萬戶社會住宅。目前擬推動之新增機制與法令修訂,主要內容包含降低國有土地使用成本、提供興建資金長期低利融資平台、稅賦優惠、住宅法修訂等。

四、未來,本部並將視地區居住特性及需求、土地供給能量等與各地方政府滾動式檢討,期許達成8年20萬戶社會住宅供給量。

(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最新癌症統計資料顯示,平均每五分十八秒就有一人罹癌,且乳癌食道癌顯著增加,要求政府相關單位應提出防癌治癌良策,並檢討現行政策成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89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7-435)

許委員就最新癌症統計資料顯示,平均每五分十八秒就有一人罹癌,且乳癌食道癌顯著增加,要求政府相關單位應提出防癌治癌良策,並檢討現行政策成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癌症之發生率部分,依最新統計,2013年十大癌症新發人數雖比2012年增加,但年齡標準化發生率則降低,表示去除人口老化因素後,總體癌症之發生已獲得控制,較明顯的是男女性肝癌、肺癌、大腸癌發生率皆已下降(但人數因高齡化仍有略增),惟,女性乳癌仍持續增加,與飲食西化、缺乏運動、肥胖及癌症篩檢的推廣有關,環境荷爾蒙亦可能扮演某些角色。另外,我國食道癌患者有吸菸、嚼檳與飲酒行為的比率各約為8成、5成及6成,國內外研究指出嚼檳榔、吸菸與過量飲酒皆可能會增加產生食道癌,多重暴露會額外提高罹癌風險。

二、有關我國之癌症防治政策,本部依據世界衛生組織提出的癌症防治策略,發展我國從「預防癌症發生」、「擴大癌症篩檢」、「優質診斷與治療」,以及「安寧療護」等策略,並據以訂定符合國人需求之指標,如吸菸率減半、運動率倍增、嚼檳率減半、符合健康體位率,成人增5%,兒童增10%等指標。2015年經濟學人智庫檢視南韓、中國、印度等9個亞洲國家之總體癌症防治策略報告,台灣獲最高分,顯示台灣在各種癌症防治策略作為並已見成效,除了有成熟的癌症登記制度、積極建立民眾健康生活型態(防制菸害及檳榔健康危害、推廣健康飲食和規律運動等)、有國際上第一個全面性的四癌篩檢計畫,亦推動導航計畫協助病人及時就醫,致力降低癌症對民眾的威脅。

三、有關食品安全及管理部分,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攙偽或假冒、逾有效日期等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為精進食品安全之管理,本部已施行產業自律、機構驗證、政府稽查之三級品管制度,並推動食安五環政策,包括(一)新創源頭管控機制:運用雲端科技等策略有效源頭管理。(二)重建生產管理:參考國際規範並結合專業,優化生產鏈管理。(三)十倍市場查驗:運用三級品管機制,加強查驗高風險產品及擴大聯合稽查模式等策略。(四)加重生產者責任:對黑心不法廠商課以重罰及及賠償責任。(五)全民監督食安:完善檢舉制度、設置食安專線與食安基金。

四、有關治療新藥研發部分:

(一)癌症一直是政府研究投入及生技產業發展的重點,本部配合推動「生技製藥國家型科技計畫」與「生技醫藥國家型計畫」之藥物研發成果卓然有成,如國家衛生研究院開發的抗癌候選藥物DBPR104已技術移轉予國內藥廠,並於2015年4月獲得美國FDA核准執行治療頭頸癌第二期臨床試驗。抗肺腺癌候選藥物DBPR112已於2014年完成臨床前試驗用及臨床試驗用原料藥合成,並規劃臨床試驗用藥生產及IND申請作業。我國除每年編列科技預算投入癌症研究,2010年起開始運用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以公開評選的方式補助我國優秀的癌症中心投入包括癌症新藥等癌症研究。我國多年來持續推動生技製藥產業,其產業價值鏈從新藥探索、臨床前/臨床試驗,到製造與行銷各階段之能量皆已建置,政府將持續將癌症列為我國研究投入的優先重點。

(二)為協助我國製藥產業之發展,本部自2011年8月起針對國內準備上市或研發中之新藥進行專案諮詢輔導,並已成功輔導抗癌藥物上市。本部致力於法規科學的提升及創新政策的推動,並與「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自研發階段起即提供學術或研發機構法規科學諮詢輔導服務。另針對醫療迫切需求藥物,經本部評估符合「新藥查驗登記優先審查機制」及「新藥查驗登記加速核准機制」等公告者,即可加速新藥上市,以增進國人用藥可近性進而促進台灣生技醫藥產業的發展。

(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89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7-431)

許委員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一、北約組織秘書長斯托爾騰貝格(Jens Stoltengerg)日前在布魯塞爾召開北約防長會議前宣布,將增派北約多國部隊駐防於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與波蘭;德國做為歐盟龍頭國家,不僅政治局勢及經濟成長相對穩定,有責任及義務協助北約組織抗衡來自俄羅斯威脅。

二、揆諸歐洲安全環境,俄羅斯併吞克里米亞及介入烏克蘭內戰,引起歐盟與美國發起經濟制裁;俄羅斯增加在南歐地區的飛彈工程也引發北約組織對南歐安全的疑慮;來自中東的難民潮,為歐盟增加經濟負擔,混雜其中的恐怖分子亦成為潛在安全威脅;加上與日俱增的網路安全問題,基於應對傳統與非傳統安全威脅所需,德國將擴大聯邦國防軍規模視為必要舉措。

三、感謝委員對國際情勢與國防事務之關心與支持,本部持續透過駐外軍協組及各種情報交流機制,掌握區域情勢及各國軍力發展概況,作為國軍建軍備戰參據,以確保國家主權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尚祈委員大力支持。

(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鼓勵生育的同時,應提醒民眾實踐性別平權,尊重所有嬰兒的生命權,建立性別平等的社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89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7-432)

許委員要求行政院責成所屬機關在鼓勵生育的同時,應提醒民眾實踐性別平權。尊重所有嬰兒的生命權,建立性別平等的社會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依聯合國及世界衛生組織等研究指出,對於性別篩選及失衡的原因包括:出生數少、偏好男生及使用科技技術,致使許多父系社會傳統國家,於早期透過產前性別檢測和選擇性墮胎,造成性別不平等。國內以往的出生性別比長期高於正常上限值1.06以上,在民國99年之前的10年間之出生性別比均更高達1.085以上。

二、為改善出生性別比失衡,本部自99年起大力展開防治行動,成立跨司署出生性別比工作小組、完備法令禁止性別篩檢及性別選擇性人工流產、加強源頭之試劑與檢驗管理(包括檢驗設備、行為與試劑的稽查)、監測醫療院所與接生人員之接生性別比,將高於統計顯著之數據回饋給院所及當地衛生局加強輔導查察、掃蕩宣稱「包生男」或提供性別選擇的違規廣告、訂定地方政府衛生局考評指標、辦理民眾宣導及倡議性別平等等措施。歷經5年努力,與醫界攜手形成強而有力的守護防線,成功縮小出生性別落差,由99年1.090降至103年的1.069,惟104年上升為1.083。目前105年1-5月出生性別比已稍降至1.077。

三、隨著文化的變遷,政府已修改法令,包括子女可以從母姓,女性也可以傳宗接代,平等繼承遺產等。另為響應聯合國重視投資及培力女孩,讓女孩獲得應有的人權與照顧,並指定10月11日為「國際女孩日」之呼籲,我國自102年起將每年10月11日訂為「台灣女孩日」,並積極推動「提升女孩權益行動方案」。本部亦持續透過多元媒體配合春節、台灣女孩日等節日,傳播女孩男孩一樣好、女孩男孩都是寶的觀念,包括:以孕婦健康手冊、兒童健康手冊倡議性別平等訊息及鼓勵民眾舉發違法的性別篩檢、設計海報張貼在醫療院所,發起「守護小龍女」及「性別平衡-女孩男孩都是寶微電影徵選活動」系列活動,並發布新聞稿、電視短片託播、雜誌刊登展現女性正面力量文章、刊登「保護女孩拒絕懷孕性別篩檢」平面廣告及重視女孩相關活動等外,並結合地方政府衛生局辦理醫事人員性別平等教育及民眾宣導,期透過強化性別平權觀念,改變傳統重男輕女的觀念。

(十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秀芳就因應長期照顧需求,應加強照顧服務人力培育、完善照服員勞動條件、激勵與升遷機制,並教育大眾對照顧服務職業之社會價值與專業認同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87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7-412)

黃委員就因應長期照顧需求,應加強照顧服務人力培育、完善照服員勞動條件、激勵與升遷機制,並教育大眾對照顧服務職業之社會價值與專業認同等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有效提升照顧服務員留任與發展之誘因,本部社會及家庭署除補助居家服務提供單位營運費、勞健保費及勞退準備金、偏遠地區照顧服務員交通費及輔助照顧工作簡易配備外,業於103年7月起將照顧服務費自每小時180元調高至200元,經盤點居家照顧服務員人數104年底計9,057人,已較103年同期(7,945人)成長14%。

二、另為提供照顧服務員之晉升管道,現行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6條之居家服務督導員資格,特將任職滿5年以上之專任照顧服務員予以納入;另為增加該等人員職涯發展,本部業推動增列照顧實務指導員之職級,由接受指導員訓練課程、熟稔照顧技巧且具一定年資之照顧服務員到宅提供關懷訪視及照顧技巧指導或諮詢服務;另參照日本推動經驗,發展以日間照顧服務為基礎,擴充辦理居家服務以及臨時住宿服務之小規模多機能服務,增進照顧服務員多元就業場域,強化職涯發展,提高國人投入長照服務意願,促進留任及就業機會。

三、有關持續提升工作福利與薪資待遇、創造職涯願景,以充實照顧服務人力,本部已會同相關部會規劃及推動相關策進作為,包含:

(一)將外籍配偶納入長期照顧人力培育計畫,增加長期照顧服務潛在人力資源:本部業已修正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取消國小學歷限制,鼓勵新住民、中高齡及二度就業人口投入,強化人力培訓。

(二)將大專院校老人服務、長期照護等科系所學生納入長期照顧人力一併規劃,期使教、訓、用有效銜接:本部業協同教育部、勞動部建立長照人力跨部會業務協商溝通平台,整合學訓用機制,配搭學校核心課程,促進老人照顧相關科系與長照單位產學合作,吸引年輕世代。

(三)提升長期照顧服務的職業價值與社會地位,並保障其勞動條件與人身安全:本部刻正推動照顧實務指導員試辦計畫,強化照顧服務人力分級與職業價值;規劃依居家服務不同對象(如失智)訂定不同補助標準,增加服務誘因;並積極宣導照顧服務員專業形象,提升社會大眾對照服員之認識與正面價值,促進其就業尊榮感。

(十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秀芳就部分政府單位文宣引發侵害著作權之疑慮,建請經濟部研擬提升公部門智慧財產權觀念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87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7-410)

黃委員就部分政府單位文宣引發侵害著作權之疑慮,建請經濟部研擬提升公部門智慧財產權觀念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為全面提升公部門之著作權觀念,已於今(105)年5月上旬函送所編撰之「政府機關(含國營事業)辦公室涉及著作權疑義解析」予各級政府機關參考,並提供多項政府機關著作權宣導資源之網址連結,供各機關參考運用。

二、智慧局規劃自105年6月至9月於臺北、臺中及高雄辦理7場次之「政府機關辦理採購及業務須注意之著作權觀念」宣導說明會,除強化政府機關之著作權基本觀念外,並針對政府採購業務及經常辦理之活動加強說明須注意之著作權規範。本項說明會已於6月14日在台北辦理1場次,共計150人參加,對於提升公部門同仁之著作權正確觀念極有助益;後續將作為公務人員線上學習課程,建立保護著作權之基本觀念。

三、智慧局前已製作「政府機關著作權約定文件範本及其使用說明」,並於103年召開「研商政府採購契約中著作權歸屬條文」會議,提出相關建議處理方式。故政府部門在與廠商訂約時可參考上述契約範本及建議處理方式,與廠商約定著作權之歸屬,及要求廠商若利用他人著作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之授權,並請廠商提交約定書、授權書等相關證明文件,以確保政府機關利用之著作均為合法。

四、智慧局將持續瞭解各機關對於智慧財產問題之需求,協助各機關確實作好保護智慧財產權工作。

(十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秀芳就員警因公涉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86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7-407)

黃委員就員警因公涉訟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成立「警察人員因公涉訟審議委員會」本部警政署105年2月23日函發「警察人員因公涉訟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同時成立「警察人員因公涉訟審議委員會」,藉以提供因公涉訟同仁於訴訟期間之必要協助,包括法律諮詢及訴訟費用之補助等。

二、執行成效內政部警政署於105年3月14日召開第1次會議,針對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警員葉○申請法律事務協助及費用補助案,經與會委員熱烈討論,一致支持葉○聲請非常上訴,並委請律師撰提刑事非常上訴聲請狀。案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於105年4月13日正式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在案;惟最高法院於105年5月26日裁定駁回。截至目前為止「警察人員因公涉訟審議委員會」已補助5案9人78萬元。

三、策進作為

(一)為擴大協助因公涉訟同仁,於第2次委員會中決議,律定補助案件年限,為目前仍在訴訟中之案件均予補助;至於已經結案之案件,比照「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14條第3項規定,申請因公涉訟補助,應以結案後5年內提出。

(二)為貫徹主動積極關懷因公涉訟員警之政策,本部警政署於105年5月3日全面清查各警察機關員警因公涉訟未結案件,經統計截至目前為止計有涉及刑事訴訟39件64人(其中有聘請律師者22件45人;無聘請律師者17件);涉及民事訴訟1件1人(有聘請律師)。

(三)對於員警因公涉訟未結案件本部警政署已予以追蹤列管,並全力協助相關訴訟事宜及訴訟費用之補助。

(十九)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建請應以改善東部交通及花蓮運輸為優先考量,儘速就花蓮縣內交通問題,參酌地方政府規劃,研議具體改善方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90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7-444)

徐委員建請應以改善東部交通及花蓮運輸為優先考量,儘速就花蓮縣內交通問題,參酌地方政府規劃,研議具體改善方案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為協助各地方政府改善公共運輸環境並提昇公共運輸服務品質,本部自99年起陸續推動公路公共運輸相關計畫,對於花東地區所提計畫倘符合推動公共運輸目的,本部皆儘量予以支持。

二、經查本部103年度補助花蓮縣政府辦理「因應蘇花改通車後建置轉運站與改善停車空間規劃」(104年底結案),委託研究報告結論略以:

(一)花蓮縣政府可再針對各項交通建設計畫(花蓮轉運站、新城轉運站、東側停車場及西側停車場)進行細部計畫研擬。

(二)建議第一步應優先新闢公車路線,第二步則興建轉運站設施,第三步則是興建轉乘停車場,研擬公車路線駛入轉乘,並進行交管管制措施。

三、後續花蓮縣政府可參酌前開委託研究報告結論,先依需求新闢公車路線擴大公共運輸服務覆蓋率,而後再研議興建轉運站,倘有新闢路線須協助部分,可循「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102-105年)」程序向本部公路總局提出申請,並可向區域運輸發展中心尋求專業協助(花東地區由東吳大學及東華大學團隊輔導協助),以提升花東地區跨運具多樣化轉乘服務,及預為研擬因應蘇花改計畫完工通車之相關交通對策。

四、至興建停車場部分,考量本部「補助省市興建示範停車場計畫」已於89年度屆期,90年度起「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已將停車場補助項目刪除,目前已無相關預算科目可資編列補助興建,倘花蓮縣政府有興建停車場之需求,請該府自籌經費辦理,或研議採促參方式辦理之可行性。

(二十)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蘇花公路及花東鐵路接連發生問題,影響花東居民通行權益甚鉅,盼新政府能重視花東交通問題,儘速拿出具體改善計畫及建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88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7-422)

徐委員針對蘇花公路及花東鐵路接連發生問題,影響花東居民通行權益甚鉅,盼新政府能重視花東交通問題,儘速拿出具體改善計畫及建設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蘇花公路改善:

(一)為提供北部至東部區域間一條安全回家的路,本部公路總局刻正辦理「台9線蘇花公路山區路段改善計畫」(簡稱蘇花改計畫),優先就線型標準低導致交通肇事頻率高之蘇澳至東澳,以及落石坍方較多之南澳至和平、和中至大清水等三路段另闢新線,各路段業已發包施工。另對未納入蘇花改計畫內之東澳至南澳,及大清水至崇德等路段,公路總局仍積極持續辦理相關邊坡落石防護、路基及彎道改善等工程,東澳至南澳段正辦理6處彎道改善設計,今(105)年辦理發包施工,預定106年完成改善。而大清水至崇德段,前於102~104年間共計完成8處邊坡保護,今(105)年亦將辦理3處邊坡保護及新建2座明隧道,預定107年完工。

(二)除辦理相關改善工程外,為提升蘇花公路避災抗災能力,針對蘇花公路全線目前亦辦理相關強化水情監控、加強路況巡查、提升封路監看標準、增設遠端監視、即時路況揭露、改善電信訊號等,並強化避災空間及增加預置搶災機具及人車動態定位等應變機制,以提升用路人行車安全。

二、花東公路拓寬改善:

(一)台9線花東公路未拓寬路段(包含花蓮縣與臺東縣路段),行政院102年1月9日已核定納入「省道改善計畫」辦理,後續待改善路段長約125公里。

(二)花蓮縣境路段部分,公路總局優先就235k+550─237k+450(南平路段)等8路段先行辦理改善,102~107年籌列經費45.94億元。另為回應地方期待,並依循前行政院張院長善政於立法院承諾事項,106年起花蓮縣境台9線拓寬改善提升為專案計畫,其餘路段則以專案計畫方式爭取一次性核定台9線拓寬經費。公路總局已研擬專案計畫陳報本部同意並轉院核定,俟專案計畫核定後將據以推動辦理改善。

(三)臺東縣境路段部分,原亦規劃納入「省道改善計畫」循序辦理改善,目前正依程序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為回應民意要求,俟環境影響評估作業完成後,將比照花蓮縣境改善方式,研擬專案計畫爭取經費辦理。

三、花東鐵路問題:

(一)面對全球性極端氣候帶來的高溫挑戰,臺鐵局刻正研議新訂鋼軌溫度達55度(警戒值)及60度以上(行動值)巡查路線與列車慢行之標準作業程序,要求全臺7個工務段徹底執行酷暑路軌養護規定。目前臺鐵局7個工務段共計18個分駐所,已經有6個分駐所設置軌溫監視器,6月底前剩下的12個分駐所也要設置完成,一旦鋼軌溫度達55度就要進入警戒狀態,由分駐所監控軌溫。臺鐵局對於新建或改建之橋梁及隧道,將優先採用版式軌道,杜絕鋼軌受高溫影響而發生破壞情形。

(二)有關「花東地區鐵路雙軌電氣化計畫」可行性研究報告(以下簡稱本計畫),鐵路改建工程局(以下簡稱鐵工局)已於105年5月3日陳報本部核轉行政院審議,本計畫可行性研究俟奉行政院核定後,鐵工局將賡續辦理綜合規劃作業,預計10個月後提出期末報告;另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將於綜合規劃階段一併辦理。未來花東鐵路全線雙軌化後,將可大幅改善因單線運轉限制造成一有事故即導致路線中斷之問題,並提供東部地區民眾更便捷、可靠之軌道運輸服務。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應針對廚餘回收率的提升,提出更精進之作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91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7-450)

邱委員就「應針對廚餘回收率的提升,提出更精進之作為」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環境保護署查復如下:

一、國內推動家戶廚餘分類回收,以利資源永續回收再利用,廚餘回收量由92年平均每日458公噸,全年16.9萬公噸,至104年平均每日1,670公噸,全年61萬公噸。各地執行機關收集民眾排出養豬廚餘及堆肥廚餘,分別送契約畜牧場再利用及公設或民間堆肥廠處理。104年度貢獻於垃圾回收率為8.37%,所減少之焚化處理費,加上養豬廚餘標售收入等,每年具有新臺幣20億元以上效益。

二、為滾動檢討垃圾處理政策,本院環境保護署賡續進行垃圾性質分析,於焚化廠內對清運之一般廢棄物最終處置前,執行組成採樣及分析。近5年清運垃圾中廚餘類約占37.56%,年約126萬公噸;由於垃圾採樣分析排除已回收之廚餘,推算廚餘產生量100年為222萬公噸,104年為183萬公噸,顯見民眾多能配合在源頭減少廚餘之產生與排出。

三、適合養豬之廚餘多已回收,堆肥廚餘回收之去化通路是影響關鍵,本院環境保護署補助地方設廚餘堆肥廠,由執行機關管理,有環境衝擊、屬鄰避設施、用地取得不易、規模小處理量有限、成本高,後端產品通路及地方財政等問題,不容易擴大推動;委由民間堆肥廠處理,也有環境污染陳情及處理費用偏高等問題。對公設廚餘堆肥廠之土地使用及處理量能提升,本院環境保護署已於104年6月及105年3月邀集地方召開會議要求積極改善。

四、廚餘養豬及堆肥去化量有限,必須開拓其他再利用方式,以解決大量回收後之處理問題。我國生質廢棄物能源化目前尚無完整規劃,將廚餘轉化為生質能源之技術可行,惟須就可運用之生質物進行盤點,且後端產品為沼氣或發電使用,其購售配套等均需有相當規模之規劃,始能達到其經濟效益。

五、評估廚餘能源化以併同其他有機廢棄物,採厭氧共消化為國際發展趨勢,綜合國內研究及國外技術經驗,以整體廢棄物管理及處理能資源化之觀點,需取得能源管理使用與沼渣農地使用主管機關之共識,並尋求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合作,訂定政策及上位計畫,擇適當區域因地制宜推動。解決廚餘回收處理問題之可行再利用方式,本院環境保護署均支持並將努力推動。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防制考場週邊噪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90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7-446)

邱委員就防制考場週邊噪音等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關於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以下簡稱大考中心)於105年7月1日(五)至3日(日)舉行105學年度指定科目考試(簡稱指考),為維護考試期間考場安寧,本部特於105年6月16日邀集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等單位協調,以預為因應,並依決議函請各縣市政府協助防制噪音等事宜,需請各縣市政府協助事項如下:

(一)考試期間請調派員警協助維護各分區考場周邊之交通與秩序。

(二)考試期間考場周邊暫停施工,避免噪音干擾考場。

(三)考試期間鄰近考場周邊,若有慶典、遊行、園遊會及廟會等活動,請轉知相關單位配合柔性勸離,以免影響考試。

(四)為防止登革熱疫情傳播,請加強各分區考場學校環境清潔消毒。

(五)請行經考場周邊之大眾交通運輸工具,於考試當日試前及試畢,配合加開車班以利考生應考。

二、為利試務工作之進行及考生安心應試,除前開需協助事項,並請各縣市政府將影響試場交通及安寧之工程、遊行、活動等排開,且請各縣市政府提供統一聯絡窗口,以利大考中心於指考期間即時聯繫。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民眾反映許多公共場所未設置哺乳室抑或提供空間但設施不夠完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88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7-421)

盧委員就民眾反映許多公共場所未設置哺乳室抑或提供空間但設施不夠完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為維護婦女於公共場所哺育母乳之權利,制定「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下稱本條例),規範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應設置哺集乳室。至105年3月底,依法設置哺集乳室計2,131處,另各縣市法定外自願設置場所計795處。

二、為維護及提升公共場所哺集乳室之品質,本條例賦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公共場所建築物設置哺(集)乳室及其設備之檢(抽)查責任,本部國民健康署亦責請各地方政府衛生局每季陳報轄內哺集乳室之檢(抽)查季報表情形。105年第1季各地方政府衛生局輔導1,346處哺集乳室,其中20處因整修中、未於樓層平面圖標示、未制定使用規範等原因,均已要求限期改善。另,該署為因應民眾需求,另針對法定外公共場所,持續結合各地方政府衛生局加強輔導鼓勵設置哺集乳室,以提供親善的哺乳支持環境。

三、依「公共場所哺(集)乳室設置及管理標準」第2條規定,「設置哺(集)乳室之位置,應有明顯區隔之空間,除專供哺(集)乳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故部分公共場所為維護哺集乳室之專用性,避免非哺集乳民眾占用,致有將哺集乳室上鎖管理之情形。

惟另依該設置標準規定,業明定哺(集)乳室每日至少清潔維護一次定期檢查各項基本設備之可用性、維持使用之隱密性及有安全保護措施、光線充足、維持良好有效之通風、以無償方式提供使用、應訂有哺(集)乳室使用規範,並於使用規範中敘明哺(集)乳室之專人管理。爰場所管理人應於哺集乳室外有清楚標示,提供聯絡電話,以利哺乳婦女能聯絡使用哺集乳室。

四、本部為營造友善育兒環境,業持續辦理相關作為如下:

(一)為推動友善哺乳環境,於101年起補助各地方政府衛生局辦理哺集乳室創意競賽,含依法應設置之公共場所及自願設置之哺集乳室,並將哺集乳室稽查列入縣市考評項目;有關親子常出入場所但遭民眾反映哺乳室不足處,已請各地方政府衛生局積極鼓勵增設;96年起積極推動「健康職場認證」方案,將職場是否設置哺(集)乳室列為調查項目之一,邀請各企業主共同推動健康職場,打造友善健康的環境與風氣;結合勞動部辦理營造友善職場哺乳環境宣導。

(二)96年起並結合勞動部針對雇主及人事主管進行職場母乳哺育宣導,99年起請各地方政府衛生局每年針對「優質的職場哺育環境條件」議題,至少辦理1場宣導。

(三)已將勞動部修正發布「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及「勞動部補助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作業須知」轉知各地方政府衛生局,並持續結合勞動部推展補助企業設置哺乳室,鼓勵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最高補助2萬元),提供員工友善哺集乳環境。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徐委員國勇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業務報告內容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86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7-400)

徐委員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業務報告內容所提質詢,經交據輔導會查復如下:

一、在事業經營方面:

(一)依立法院預算中心統計102年資料,各公司營運績效表現,本會安置基金投資報酬率28.78%,僅次於交通部,相較各部會轄下公股投資事業平均報酬率16.81%為高,顯示薦派經理人之經營績效尚佳。

(二)本會所推薦之高階經理人,除均有至少超過20年以上之行政管理與領導經驗,亦都具經營管理之學能。其在軍職期間,除具備保修、庫儲、油料、管線管理等能力外,更具安全管理、救災及事故處理之相關經驗。並肩負股權維護、穩定收益、安置就業等任務,就其職責與薪酬相較,尚屬相當。且與其他同業公司高階經理人薪酬比較(大台北區瓦斯公司董事長酬金507萬餘元,總經理496萬餘元;新海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酬金均在200~500萬元間),本會薦派之高階經理人薪酬,尚低於或相當同業水準。

二、在土地管理方面:

(一)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每年召開「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情形檢討會」,會議結論訂定各機關每年處理目標為被占用土地筆數、錄數或面積之10%。本會所屬農林機構103年處理進度僅4.62%、筆數結案率為9.8%,然104年度筆數結案率為24.11%及錄數結案率為23.86%,已達成年度結案率。

(二)本會所屬農林機構近年(100至103年度)經管土地,迭有新增被占情事乙節,係因「東沙北運」政策改變,衍生占用爭議,致臺東農場花蓮分場於100年新增「光榮砂石工業區」廣榮段847地號等61筆被占土地;清境農場101年因委託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清查該場經管國有土地後發現新增占用列管46筆土地。

(三)各農場除依法定程序向占用人收取占用期間之不當得利或提起訴訟排占,每半年召開專案會議,檢討被占用土地處理進度並加強巡管,防杜新生占用。一旦查見占用,即依法排占,積極處理各被占土地。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嚴訂太陽能發電規範,防止「養水種電」喪失效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93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7-469)

許委員就政府應嚴訂太陽能發電規範,防止「養水種電」喪失效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自民國99年「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施行至今,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申請設置案件,計有14,252件,總裝置容量1,091MW,其中一般民眾申請案件占11.3%:

(一)本部已依本條例之授權,訂有「中華民國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給予太陽光電設置者20年保價躉購,保證設置者之收益。

(二)另依本條例授權訂有「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及「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統一本部能源局及各受委辦之地方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流程與檢附文件之標準。

(三)目前推動縣市包括雲林縣、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及金門縣,未來將逐步擴大委辦範圍,使民眾能就近申請受理,減少往返之勞,以提升再生能源業務辦理之效率與品質。

二、有關活化土地設置太陽光電及保護良田農用方面:

(一)本部已洽各用地主管機關,針對水利用地、鹽業用地及不利耕作農地進行盤點,推動設置太陽光電以活化土地利用:

1.水利用地部分,水庫、埤塘及滯洪池等蓄水設施用地及防洪設施用地皆可設置。

2.鹽業用地部分,包括部分位於國家重要濕地土地,將以兼顧保育計畫之前提下辦理設置。

3.不利耕作土地部分,包括嚴重地層下陷區及黃金廊道地區。

(二)針對農業用地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部分,本部能源局亦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共同把關,申請於一般農業用地上設置太陽光電須先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設置證明文件,以避免有「良田種電」之情形。

(三)本部未來將透過政策、專案及法規三方面之引導,將太陽光電業者之設置能量投入在專區內土地,並保護優良農地繼續農用,達成我國再生能源發展與國土空間利用之雙贏。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對天使基金、夾層融資、鼓勵保險業資金買國內股票與投資公共建設等政策需詳細規劃,且應提出整體金融產業發展政策並落實執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92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7-464)

許委員就政府對天使基金、夾層融資、鼓勵保險業資金買國內股票與投資公共建設等政策需詳細規劃,且應提出整體金融產業發展政策並落實執行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關於天使基金、夾層融資:

(一)有關提出成立「天使基金」之構想,主要係期望金融業可以善盡企業社會責任的出發點,共同為協助國內年輕人創新創業發展盡一份心力。有關「天使基金」之資金來源、運用及管理,本會將持續聽取各界意見及溝通,也將與相關部會(包括國發會及經濟部)協商如何整合各部會資源,相關規劃會確保對新創事業投資經過專業評估,真正發揮「天使基金」對創新創業提供資金援助的功能,並有適當的監督及控制機制,防止利益輸送等不當資金運用。

(二)至於研議推動銀行辦理夾層融資,係為協助中小企業及新創事業在經營或草創階段取得融資,銀行亦可分享企業未來營運成果;使銀行能有多樣化的放款收益,不限於收取利息,其收益內容可包括分享產品銷售或服務提供之權利金、企業因業務成長產生收益或認股權。金管會將邀集相關單位研商後,提出夾層融資辦理範例,供銀行、中小企業及新創事業參考遵循。

二、關於鼓勵保險業資金投資:

依保險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保險業資金已得投資國內ETF等有價證券,以及不動產及公共建設等項目,本會並已分別定有投資限額及條件等相關風險控管措施,俾符合業者資金配置需求。然而,保險業是否提  高對於國內金融商品或公共建設等之投資,各公司仍須於符合法令規範下,衡平資產之報酬與風險,依其內部投資政策決定。

三、關於台星跨境交易平台:

(一)與新加坡交易所進行跨境合作係基於兩資本市場之產業發展不同,及雙方市場投資屬性具互補性下,臺灣證券交易所爰規劃藉由提供便利及低成本之交易管道,應可相互行銷吸引投資人參與彼此市場。

(二)與上海、深圳連結部分,因牽涉兩岸事務議題,宜先取得國內共識;至香港市場部分,香港集中市場現已為法人市場,渠等來台開戶直接買賣台股便利,現行國人透過證券商複委託買賣香港股市尚無窒礙難行。為促使我國資本市場國際化,臺灣證券交易所未來仍將積極與其他地區交易所洽談交易合作計畫。

四、關於MSCI指數動向、大戶回流跡象及稅制:

(一)MSCI於105年6月15日公布年度市場分類,並未將大陸A股納入新興市場指數,觀察自97年以來,臺灣在MSCI新興市場指數權重雖遭多次調降,惟外資持有我國股票市值比重及累計淨匯入金額仍持續增加,顯示MSCI將臺股權重調降不必然造成資金流出,金管會已成立專案小組研議因應措施,並將密切注意股市後續發展。

(二)有關股市大戶回流情形,考量涉及大戶條款之所得稅法第14條之2修正,甫於105年1月1日實施,大戶資金回流亦需時間,相關變化及資金回流情形仍須持續觀察。另有關資本市場稅制相關議題,涉及租稅制度之修正,本會原則上尊重財政部整體考量,本會亦會適時向財政部反映外界意見。

五、關於提振台股量能:

股市是經濟櫥窗,活絡股市須從總體經濟發展著手,而金融體系穩健永續發展為國家經濟成長重要關鍵,尤其金融發展係取決於實體經濟之發展,彼此互為影響,現階段尤應善加運用金融業之專業與資源,協助改善實體經濟發展。本會已提出「金融協助產業,促進經濟發展,創造金融產業雙贏」之政策主軸,並採取「挺產業、挺創業、挺創新、挺就業」之「四挺」策略,將配合各部會鼓勵金融業提供相關協助,營造有利企業籌資環境,提升國內實質投資以達成促進實體經濟發展之目的,吸引投資人資金逐步回流投資台股。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提振臺灣經濟成長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92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7-467)

許委員對政府應提振臺灣經濟成長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為激發臺灣經濟新成長動能,政府積極打造一個以創新、就業、分配為核心價值,追求永續發展的新經濟模式,進而振興投資,以擴大內需,克服循環性問題,縮小短期GDP缺口;另方面則將進行法制創新與生產要素市場改革,加快結構調整,擴大中長期潛在GDP水準,具體做法說明如次:

一、推動產業升級轉型

為提升民間投資動能,帶動產業結構轉型,政府正啟動五大創新產業推動方案,將以「亞洲矽谷」、「智慧機械」、「綠能科技」、「生技醫藥」及「國防產業」五大創新產業,作為驅動臺灣下世代產業成長的核心,調整臺灣經濟結構,並規劃成立「跨部會促進投資小組」,以引導產業投資,為經濟成長注入新動能。

二、支援產業創新

為發揮資金槓桿作用與乘數效益,政府將積極透過國發基金誘導民間資金共同參與投資我國企業,帶動我國企業轉型升級,創造新就業機會,國發基金將規劃設置「產業創新轉型基金」,規模1,000億元,協助企業轉型、併購與升級,並誘發民間的投資動能。此外,政府亦將設立國家級投資貿易公司,扮演「尋找、開創、整合、促成」投資與貿易之平台角色,並搭配五大創新產業及新南向政策,積極協助企業進行國內投資與海外市場拓展。

三、加速法規革新

政府將針對與投資環境攸關的法規制度與生產要素,逐一檢視、全面革新。在法制創新方面,政府將前瞻數位時代的發展趨向,預先籌劃、建置新經濟時代法規,並就攸關經濟成長之各項要素進行優化,配合五大創新產業的推動,針對資金、人才、國土規劃、行政效能等,全面革新現行法規。

四、充實人力資本

為因應人口高齡化及少子化所面臨之人力短缺及人才外移現象,政府將透過吸納國際產業人才及充實國內人力供給著手,建置完善留才環境,吸引國際創新創業人才來臺,並建構友善就業環境,活化中高齡勞動力運用及擴大婦女勞動參與,以確保國家能維持量足質佳的人力資源,進而支持經濟發展。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跨部會促進投資小組必須有效針對國內困境提出可行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85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7-396)

有關許委員就跨部會促進投資小組必須有效針對國內困境提出可行措施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為激發臺灣經濟新成長動能,打造以「創新、就業、分配」為核心價值的永續成長模式,政府將先以促進投資為首要政策重點,規劃成立「跨部會促進投資小組」,由相關部會首長主動拜訪國內企業,了解企業投資問題及困境,協助解決投資障礙、發掘投資機會。此外,也將設置產業創新轉型基金、國家級投資貿易公司,藉由政府資金投入扮演領頭羊角色,引導民間資金共同參與,發揮資金槓桿作用,並落實溝通、務實執行,俾有效激勵投資動能,提升短期國內需求,支援中長期經濟結構調整。具體推動重點如下:

一、產業創新轉型基金:國發基金規劃向金融機構申請1,000億元融資額度,與民間資金共同以股權投資方式參與企業創新轉型所辦理之募資,如合併、收購、分割或再造等。產業創新轉型基金之投資案將由民間擔任主導性投資人,且非以財務操作為目的,而係藉由政府資金投入,引導民間資金共同參與產業結構調整,誘發新的民間投資、創造就業機會。

二、成立國家級投資貿易公司:為促進企業國內投資與海外市場拓展,政府將整合民間力量,由國發基金、國營企業、民間企業及其他政府基金,共同成立國家級投資貿易公司,扮演「尋找、開創、整合、促成」投資與貿易之平台角色,一方面配合五大創新產業,進行專業投資評估,主動尋找、開創投資機會,促成大型投資案,帶動產業升級,另一方面配合新南向政策,進行海外市場研究,尋找、開創新興市場商機,布建海外行銷通路,推動整廠輸出。

三、促進產業轉型升級:為加速產業轉型升級,政府已擇定具內需含量及在地化特色之亞洲矽谷、生技醫藥、綠能科技、智慧機械、國防航太等五大創新產業,作為驅動台灣下一世代產業成長的核心,透過「跨部會促進投資小組」,由相關部會首長主動拜訪國內企業,協助業者掌握商機,初期雖以五大創新產業為主,未來也將擴大至其他產業,以促進國內產業結構朝向高值化發展。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美國商會發表2016臺灣白皮書,對穩定供電供水提出關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89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7-434)

許委員就美國商會發表2016臺灣白皮書,對穩定供電供水提出關切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供電問題:

(一)短期措施方面,在電力供應較為吃緊時,如今(105)年5月31日、6月1日氣候異常高溫,發生短時間供電吃緊、備轉容量率偏低之情況,本部即督請台電公司積極從負載端及發電端推動相關措施因應。負載端部分由台電公司啟動需量競價措施及計畫性減量措施,促使大用戶調整生產計畫,降低尖峰時段用電需求;而發電端部分,台電公司依「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緊急增購汽電共生電力,促使閒置機組加入供電,並協調民營電廠機組在短時間內提升供電能力因應,確保停限電情事不致發生。

(二)中長期策略方面,供給面將持續推動傳統火力電廠汰舊換新作業,引進高效率機組同時減少污染排放,並擴大再生能源開發及建置北部天然氣第三接收站,增加電力供應能力同時降低碳排放;而需求面管理部分,未來將透過擴大智慧電表(AMI)建置,推動更具效益之時間電價及節電措施,抑低用電需求。

(三)在電力需求持續成長之趨勢下,本部將持續檢視經濟成長、氣溫因素等重要指標,並與半導體協會等重要企業組織加強聯繫,瞭解產業用電需求,滾動檢討電力預測,並持續推動各項電源開發計畫,確保電力供應無虞。

二、供水問題

(一)有關水價部分,為推動水價合理調整,本部已於104年度完成「水價計算公式及詳細項目」修正作業;台水公司正依「照顧基本民生用水」、「調整高用水量費率級距」及落實「用水公平正義」三項原則,並在兼顧水資源管理、經濟發展、公司永續經營及民眾負擔等因素下,研擬調整方案;鑒於自來水水價是攸關產業與民生的社會關注課題,本部將會充分與社會大眾溝通及對話。

(二)有關漏水部分,台水公司為改善管線老舊漏水問題,業依據行政院102年11月核定之「降低漏水率計畫(102至111年)」,辦理自來水減漏工作,計畫總經費達795.96億元,預期至110年漏水率可降至15%以下。

(三)有關鼓勵廢水回收再利用部分,為促進水資源永續利用,政府已於104年12月30日公布「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目前正依該條例訂定相關子法,未來依相關規定執行後,將有助於提高廢水回收再利用。

(三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研擬有效可行之經濟發展政策,促使經濟加速成長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89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7-429)

許委員對研擬有效可行之經濟發展政策,促使經濟加速成長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為促進我國經濟發展與結構轉型,政府將致力打造一個以創新、就業、分配為核心價值的新經濟發展模式,一方面將由需求面著手,激勵投資,擴大內需,另方面則由供給端切入,進行法制創新與生產要素市場改革,加速結構調整。

一、激勵投資,振興經濟景氣:考量出口受限於國際經濟大環境,實無法操之在我,民間消費則受就業與薪資等景氣落後數據影響。因此,公共與民間投資為當前提振景氣的優先著力點。為此,本院已責成相關部會務必加快今年公共建設預算的落實,並以創新思維提振國內民間投資意願。

(一)採行擴張性財政政策,公共建設投資及科技發展預算明顯增加,預計成長率分別有10.7%與3.8%。此外,加快今年公共建設預算的落實,檢討公營企業預算執行。

(二)推動五大創新研發計畫(亞洲矽谷計畫、生技醫藥、綠能科技、智慧機械、國防航太),藉此帶動新投資,推升產業發展的層次。此外,五大創新產業也具有在地特色,可結合地區優勢及發展條件,打造創新研發產業聚落。

(三)規劃成立「產業創新轉型基金」,國發基金規劃向金融機構申請1千億元融資額度,與民間資金共同以股權投資方式,參與企業創新轉型所辦理之募資,如進行合併、收購、分割或再造等,以發揮資金槓桿作用與乘數效益,誘發引導民間資金共同參與產業結構調整,促進企業轉型升級。

(四)設立國家級投資貿易公司,初步規劃資本額為新台幣100億元,將扮演「尋找、開創、整合、促成」投資與貿易之平台角色,以鏈結國際,協助企業競逐全球市場,提升對外經濟的格局及多元性。

(五)規劃成立「跨部會促進投資小組」,由國發會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成員包括經濟部、科技部等相關部會首長,主動拜訪國內企業,讓產業政策與企業投資緊密連結;同時,並將主動發掘國內新投資機會、瞭解業者對政府之期待,以積極協助民間投資計畫得以落實執行。

二、啟動體制改造,激發經濟潛能:來政府將針對與投資環境攸關的法規制度與生產要素,逐一檢視、全面革新。在法制創新方面,政府將前瞻數位時代的發展趨勢,預先籌劃、建置新經濟時代法規,並就攸關經濟成長之各項要素進行優化,配合五大創新產業的推動,針對資金、人才、國土規劃、行政效能等,全面革新現行法規。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將發展經濟及供電穩定放在廢核之前,以符合國家利益及總體政策目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88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7-427)

許委員就建請政府應將發展經濟及供電穩定放在廢核之前,以符合國家利益及總體政策目標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能源政策方面:

(一)為確保能源安全滿足民生基本需求,兼顧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同時考量社會正義與跨世代公平原則,本部業依「能源管理法」規定,訂定「能源發展綱領」作為國家總體能源發展原則,並建構安全穩定、效率運用、潔淨環境之能源供需系統,營造有助節能減碳之發展環境,進而創造永續價值。

(二)「非核家園」政策是民國91年制定「環境基本法」第23條明定之國家發展願景目標,為達成2025非核家園目標,本部業啟動能源轉型與電業改革,全面推動包括節能、創能、儲能及智慧系統整合等具體措施:

1.穩定開源及擴大需量管理,確保短中長期電力供應;

2.推動節能極大化,提升能源使用效率,降低電力需求成長;

3.積極多元創能,促進潔淨能源發展,加速興建第三座天然氣接收站,擴大使用天然氣,降低現有火力發電廠的污染與碳排放;提高再生能源發電量於2025年達總發電量的20%;以及布局發展新興能源等;

4.加速布局儲能,強化電網穩定度並培養相關系統整合能力,輸出國外系統市場;

5.完成電業法修法,提供能源轉型所需的市場結構與法制基礎。

二、今(105)年5月31日及6月1日氣候異常高溫,用戶使用空調及製冷電器需求增加,導致電力系統負載攀升,引發短時間供電吃緊及備轉容量率偏低情形。考量全球氣候異常現象已逐漸影響國內電力供需狀況,本部及台電公司將推動相關措施以確保電力穩定供應:

(一)在供給面:台電公司將持續強化既有機組運轉與維護,並確保規劃及施工中之燃煤及燃氣電廠如林口、大林、通霄等電廠更新計畫都能如期完工商轉。此外本部能源局已完成修訂「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相關條文,建立緊急增購電力機制,以善用汽電共生系統之供電潛力。

(二)在需求面:台電公司已完成修訂需量競價措施,並規劃透過建置需量競價用戶平臺,公開揭露競價相關訊息及提供用戶線上報價等方式,便利用戶參與,另外同時規劃新時間電價措施,以抑制尖峰用電。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推動成立天使基金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87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7-418)

邱委員就推動成立天使基金案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金融業與產業是互利共榮的關係,因此扶植國內創新創意產業的發展,金融機構可以扮演更積極的角色;國內年輕人有諸多創意,2015年我國學生在國際性設計及發明類競賽中共獲得213項獎項,成績相當優異;可是國內年輕人雖擁有創新的能力及創業的意願,在創業初期,普遍面臨缺乏資金的困境,因此金管會提出天使基金的構想,希望匯集力量,盡一份金融業的心力,協助年輕人創新創業。

二、本會規劃中天使基金之資金來源,可為極小比率之稅後盈餘、捐贈或其他可能形式,不會來自存款、保費、政府預算或盈餘為負之業者,亦不會採強制方式要求提撥,將透過溝通方式由資金提供者依本身意願提撥。推動程序將採循序漸進,先由金融周邊機構啟動,再呼籲金融機構響應,最後才會由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鼓勵上市櫃公司本於企業社會責任精神參與。

三、有關天使基金之資金來源、運用及管理,本會將持續聽取各界意見及溝通,也將與相關部會(包括國發會及經濟部)協商如何整合各部會資源,相關規劃方案會確保對新創事業投資經過專業評估,真正發揮天使基金對創新創業提供資金援助的功能,並有適當的監督及控制機制,防止利益輸送等不當資金運用。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面臨供電吃緊,台電公司應正視電力需求調度及管理能力,落實節能政策與獎勵措施,以穩健邁向非核家園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88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7-420)

邱委員就面臨供電吃緊,台電公司應正視電力需求調度及管理能力,落實節能政策與獎勵措施,以穩健邁向非核家園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台電公司自68年起配合政府政策推動需量反應措施,以價格為誘因,促使用戶移轉尖峰用電至離峰使用,以維持供電可靠,台電公司除即時電價外,亦推出時間電價、季節電價、減少用電措施、儲冷式空調離峰用電措施、空調用電措施及需量競價等措施,重點如次:

(一)季節電價:夏月電費較高,非夏月電費較低,引導用戶於夏月期間儘量撙節用電。目前除包燈制用戶(如公路用燈、交通指揮燈等)外,各類用戶均已適用季節電價。

(二)時間電價:以價格差異引導用戶降低尖峰用電,充分利用離峰電力,縮小電力系統尖離峰負載差距。目前除包燈制用戶外,各類用戶均已提供時間電價,其中高壓以上用戶係強制適用,低壓用戶係自由選用。

(三)儲冷式空調系統離峰用電及空調暫停用電措施:鼓勵用戶將尖峰時間空調用電移轉至離峰時間儲冷,其離峰時間之流動電費另按60%計收。另中央空調系統每運轉60分鐘暫停15分鐘,箱型冷氣每運轉22分鐘暫停8分鐘。

(四)減少用電措施:本部已公告能源大用戶104至108年平均年節電率應達1%以上之規定,並加強執行約4,500家能源大用戶查核及輔導,推動落實節電工作;於夏季供電吃緊時,主動通知能源管理人員及呼籲民眾配合採行節電措施,提供電費扣減引導用戶於尖峰時間減少用電,降低系統尖峰負載。

(五)需量競價措施:持續推動時間電價措施抑低尖峰用電,目前高壓以上用戶皆已使用時間電價計費,並針對住宅及小商店用戶適用表燈電價規劃增訂簡單易配合、兼具節能與抑低尖載誘因之簡易型時間電價,由用戶決定抑低用電價格,經競價後若得標且確實抑低用電,可享有電費扣減。

二、有關「尖峰負載相較於離峰負載落差過大」部分,經統計104年系統尖峰負載為3,525萬瓩,離峰負載為2,417萬瓩,二者比例為1:0.69,與95年之1:0.67相較,離峰負載占比有上升趨勢,顯示轉移尖峰及充分利用離峰用電之成效提升。

三、台電公司實施需量反應措施迄今,對抑低尖峰用電及均衡系統負載甚有助益,104年需量反應措施抑低尖峰負載達443萬瓩(其中時間電價為376萬瓩,其餘各類需量反應措施為67萬瓩),占系統尖峰負載3,525萬瓩之12.6%,有助均衡系統負載及減緩尖峰時間電力需求成長壓力,與國外電業相比(如美國102年抑低尖峰負載占系統尖峰負載之比例為6.1%),已高出甚多;另我國104年負載率為71%,與世界各國相比,僅低於韓國,顯示推動需量反應措施多年來已具成效。

四、有關小用戶如住宅及國中小學部分,台電公司自97年7月起推動多次節電獎勵措施,使民眾維持節電意識並有持續省電之動力。另自102年起,台電公司每年舉辦多項節電抽獎及競賽活動,期透過多元之活動激發節電創意,吸引用戶持續投入節電。

五、規劃推動節電宣導,如「夏月縣市節電競賽」、「企業集團自願性節能簽署」、「製造業內部節能服務團授旗」及「節能績優表揚」等活動,並鼓勵企業自發性參與。105年參與需量競價措施之產業,包含電子業、鋼鐵業、塑膠業、紡織業、食品業、製造業、百貨業、金融業及服務業等,台電公司於105年5月份共執行17次需量競價,得標容量為164萬瓩,累計抑低實績為116萬瓩,平均執行率約7成,以105年5月31日備轉容量率(1.64%)創新低之日為例,當日減少39萬瓩尖峰用電量,台電公司未來仍持續推動需量競價措施。

六、台電公司將持續強化既有機組運轉與維護,並確保規劃及施工中之燃煤及燃氣電廠(如林口、大林、通霄等電廠更新計畫)皆能如期完工商轉。另本部能源局已完成修訂「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相關條文,建立緊急增購電力之機制,以善用汽電共生系統之供電潛力。

七、本部及台電公司在「核一、核二、核三不延役,核四不運轉」之政策前提下,全力確保國內供電穩定。另有關核一廠一號機是否恢復供電,必須在窮盡一切方法、安全無虞以及社會有共識之三大前提下,才會進行評估。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政府應健全預防過勞的法規制度,包括加強勞動檢查、調整過勞認定標準及程序,協助企業預防過勞事件,包括辨識過勞高風險工作類型、主動介入建立健康管理機制等,打造合理、健全之勞動環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88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7-419)

邱委員志偉就「政府應健全預防過勞的法規制度,包括加強勞動檢查、調整過勞認定標準及程序,協助企業預防過勞事件,包括辨識過勞高風險工作類型、主動介入建立健康管理機制等,打造合理、健全之勞動環境」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勞動基準法正常工時規定自105年1月1日起已縮減為每週40小時,另為健全過勞預防之相關法規制度,業於職業安全衛生法明定「過勞預防條款」,並公告「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指引」,針對長工時、工作壓力較重之高危險族群,持續研訂相關服務工具指引,提供業界推動過勞預防之參考與運用。有關現行過勞認定標準及程序方面,查除日本及韓國外,其他國家均未針對過勞訂定相關認定標準。我國「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即過勞認定參考指引),係參考日本過勞認定基準及召開多次專家會議研議所定。考量過勞之認定具客觀嚴謹標準,認定要件除應考量異常事件、短期工作過重及長期工作過重等因素外,亦需考量個人疾病史及其職業暴露狀況(含工作性質、工作負荷及工作量等),經醫師綜合評估方能研判,爰將持續蒐集最新醫學及流行病學相關資訊,適時檢討修正。

二、在加強勞動檢查方面,除自104年起將過勞預防條款納入勞動監督檢查重點外,每年均針對高風險行業(如保全業與知識密集等行業)實施勞動條件專案檢查,105年更增列過勞高風險行業(如醫療保健服務業)實施勞工身心健康保護之專案檢查,以督促事業單位落實勞工身心健康保護之規定。另為擴大勞動檢查量能,本部105年將持續補助地方政府聘用325名勞動條件檢查人力,加強高工時行業之檢查。

三、考量多數中小企業於推動職場健康管理之相關專業資源與經費有限,本部於104年已委託建置北、中、南區勞工健康服務中心,逐步擴增專業服務網絡資源,透過以組成專業團隊主動進入企業輔導之方式,協助中小企業辨識過勞高風險族群與提供勞工健康諮詢等服務,並提供部分經費補助企業推動工作環境改善及勞工身心健康措施,強化相關預防作為之落實。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隨著老齡化與少子化,保險財務承受龐大壓力,勞保年金制度將無法持續穩健運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91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7-449)

邱委員志偉就「隨著老齡化與少子化,保險財務承受龐大壓力,勞保年金制度將無法持續穩健運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我國人口結構正面臨快速老化與少子女化,依國發會推估65歲以上人口將由目前約311萬人,至150年將增為735萬人;15至64歲工作年齡人口數於去(104)年達最高峰,之後將持續下降,由目前1,729萬人,至150年降至904萬人,故可預見勞保未來領取年金人數及金額快速累增,繳納保費人口相對緊縮。又按104年度最新勞保財務精算結果,預計107年當期保費收入不足支付各項給付支出,之後收支缺口逐年擴大,116年基金餘額轉為負值;截至103年底潛藏負債為8.36兆元,勞保未來長期財務壓力沉重。

二、基此,為因應上開問題,行政院前曾參照先進國家改革經驗,就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給付率、保險費率、基金運用績效及政府責任等面向同時檢討,提出勞保年金改革法案,並於102年4月25日送立法院審議,惟上開法案因大院第8屆會期屆期而不續審。

三、另考量為維持年金體系永續及確保勞工老年經濟生活安全,勞保年金制度仍有及早檢討之必要,然因制度之檢討,涉及不同世代間權利義務之衡平及各職業別年金制度之差異問題,須經各界充分討論取得共識,始得推動,爰本次改革將透過成立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召開國是會議,尋求社會共識後提出改革法案等三階段程序進行。目前上開委員會業已成立,行政院後續將配合該委員會之運作期程,於各界達一定共識後,儘速研擬勞保年金改革法案,送立法院審議。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經濟部與台電公司應提出完整合理的電力計畫,滿足民眾與產業用電需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86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7-402)

陳委員就經濟部與台電公司應提出完整合理的電力計畫,滿足民眾與產業用電需求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今(105)年5月31日、6月1日氣候異常高溫,用戶使用空調及製冷電器之需求增加,導致電力系統負載攀升,引發短時間供電吃緊、備轉容量率偏低情形。考量全球氣候異常現象已逐漸影響國內電力供需狀況,本部及台電公司將透過供給面及需求面推動相關措施以確保電力穩定供應:

(一)在供給面部分,台電公司將持續強化既有機組運轉與維護,並確保規劃及施工中之燃煤及燃氣電廠都能如期完工商轉。此外本部能源局已完成修訂「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相關條文,建立緊急增購電力機制,以善用汽電共生系統之供電潛力。

(二)在需求面部分,台電公司已完成修訂需量競價措施,並規劃透過建置需量競價用戶平臺、公開揭露競價相關訊息、提供用戶線上報價等方式,便利用戶參與,另外同時規劃新時間電價措施,以抑制尖峰用電量。

二、未來長期電源開發規劃方面,主要分為再生能源及火力電源等二部分,說明如下:

(一)再生能源開發:因應國際減碳趨勢與國內環保法規趨嚴,以及永續發展理念,台電公司將積極配合政府推動再生能源開發;預計2030年再生能源發展目標為350萬瓩,其中離岸風力180萬瓩、太陽光電100萬瓩、陸域風力及地熱70萬瓩。在水力發電部分,裝置容量預計達190萬瓩。

(二)火力電源開發:台電公司林口、大林、通霄等電廠更新計畫完工後合計新增682.5萬瓩。

天然氣發電規劃於113~116年完工商轉之燃氣複循環計畫裝置容量共1,040萬瓩。

三、在電力需求持續成長之趨勢下,政府部門及台電公司將持續檢視經濟成長、氣溫因素等重要指標,滾動檢討電力需求預測,並戮力推動各種供給面及需求面之相關措施,確保電力供應無虞。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徐委員國勇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90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7-445)

徐委員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一、萬鈞雲豹甲車「閉艙駕駛及環車監視系統」攝影機螺絲生鏽原因為裝備保養不當,憲兵指揮部已追究中校營長陳勇靜等7員失職人員責失,分處以申誡乙次至兩次不等懲罰。

二、本部已要求憲兵239營完成螺絲除鏽及保養作業,並依雲豹甲車「裝備保養卡」及「主官裝備檢查暨鑑定檢查標準表」,實施定期(每週、每月)裝備檢查,以防止類案再生。

三、雲豹甲車現妥善率97%,高於部頒標準(90%),本部賡續每日運用「用兵後勤管理系統」監控裝備妥善情形,如有異常狀況,即管制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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