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第19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9時26分、下午2時45分至5時35分

7月5日(星期二)上午9時1分至11時13分、下午2時41分至5時19分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廖國棟Sufin.Siluko     陳歐珀  李彥秀  黃昭順  柯志恩  賴士葆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許淑華  江啟臣  曾銘宗  吳志揚  陳宜民  羅明才  王育敏  蔣乃辛  徐國勇  徐榛蔚  林德福  鄭寶清  王榮璋  張宏陸  陳曼麗  賴瑞隆  趙正宇  吳玉琴  陳賴素美 呂玉玲  林為洲  鄭天財Sra.Kacaw 張麗善  盧秀燕  許毓仁  徐志榮  林麗蟬  蘇震清  徐永明  馬文君  鍾佳濱  姚文智  吳焜裕  羅致政  蔡適應  洪慈庸  陳其邁  陳素月  王金平  林岱樺  吳琪銘  吳思瑤  蘇嘉全  何欣純  陳亭妃  李麗芬  周春米  李俊俋  李昆澤  柯建銘  尤美女  蘇巧慧  Kolas Yotaka    呂孫綾  吳秉叡  洪宗熠  黃國書  趙天麟  施義芳  張廖萬堅 蕭美琴  莊瑞雄  王定宇  黃秀芳  高金素梅 邱志偉  劉櫂豪  蘇治芬  蔡培慧  顧立雄  劉建國  黃偉哲  江永昌  余宛如  林淑芬  王惠美  鍾孔炤  蔡易餘  鄭運鵬  林靜儀  高志鵬  管碧玲  葉宜津  楊 曜  費鴻泰  蔣萬安  陳超明  顏寬恒  段宜康  林昶佐  劉世芳  許智傑  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昌  陳 瑩  邱議瑩  林俊憲  陳怡潔  蔡其昌  陳學聖  陳明文  周陳秀霞 陳雪生  李鴻鈞  孔文吉  楊鎮浯       

委員出席 113人

席官員

行政院院長

林 全

 

行政院秘書長

陳美伶

 

行政院發言人

童振源

 

(交通組)

 

 

交通部部長

賀陳旦

 

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公共工程

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宏謀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主任委員

石世豪(下午2時45分至3時45分請假,由虞副主任委員孝成代表列席。)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組)

 

 

勞動部部長

郭芳煜

 

衛生福利部部長

林奏延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李應元

 

(列席時間:交通組:7月1日上午9時至9時26分、下午2時45分至3時45分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組:7月1日下午3時52分至5時35分)

 

  席

院長

蘇嘉全(7月1日上午9時至9時26分、下午2時45分至5時35分、7月5日上午9時1分至9時42分、10時9分至11時13分、下午2時41分至5時)

 

副院長

蔡其昌(7月5日上午9時42分至10時9分、下午5時至5時19分)

  席

秘書長

林志嘉(7月1日上午9時至9時26分、下午2時45分至5時35分、7月5日上午9時1分至11時13分、下午2時41分至5時)

 

副秘書長

王全忠(7月5日下午5時至5時19分)

  錄

議事處處長

高明秋

 

編審

陳小華

 

編審

吳東欽

 

公報處處長

尹章中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18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蕭美琴等22人擬具「有機農糧產業促進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5人擬具「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2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7人擬具「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本院委員蔡培慧等22人擬具「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本院委員徐永明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另定期處理。(原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嗣經復議,作如上決定。)

八、本院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本院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族群平等尊重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族群平等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楊曜等17人擬具「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施行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二、本院委員楊曜等17人擬具「檔案法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三、本院委員顧立雄等33人擬具「公民參與憲法改革程序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四、本院委員陳曼麗等20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五、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二條及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六、本院委員黃秀芳等22人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七、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另定期處理。(原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嗣經復議,作如上決定。)

十八、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考試院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另定期處理。(原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嗣經復議,作如上決定。)

十九、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8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條、第六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7人擬具「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一百二十八條及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三、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7人擬具「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四、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8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五、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營造業法第三十條及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本院委員陳宜民等19人擬具「私立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十七、本院委員陳宜民等18人擬具「大學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十八、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0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6人擬具「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七條、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一、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十二、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三、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赦免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四、行政院函請審議「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五、行政院函請審議「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六、行政院函請審議「特種勤務條例第三條、第七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三十七、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農業部組織法草案」、「農業部農糧署組織法草案」、「農業部漁業署組織法草案」、「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組織法草案」、「農業部農村及農田水利署組織法草案」、「農業部農業金融局組織法草案」、「農業部農業試驗所組織法草案」、「農業部林業試驗所組織法草案」、「農業部水產試驗所組織法草案」、「農業部畜產試驗所組織法草案」、「農業部獸醫試驗所組織法草案」及「農業部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組織法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三十八、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能源署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產業發展局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貿易商務局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中小企業局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法草案」及「經濟及能源部能源研究所組織法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三十九、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草案」、「交通及建設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交通及建設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交通及建設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草案」、「交通及建設部鐵道局組織法草案」、「交通及建設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法草案」、「交通及建設部航港局組織法草案」、「交通及建設部中央氣象局組織法草案」及「交通及建設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法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四十、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內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修正草案」及「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四十一、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大陸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四十二、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環境資源部組織法草案」、「環境資源部水利署組織法草案」、「環境資源部森林及保育署組織法草案」、「環境資源部水土保持及地質礦產署組織法草案」、「環境資源部下水道及環境工程署組織法草案」、「環境資源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草案」、「環境資源部化學品及污染管制局組織法草案」、「環境資源部生物多樣性研究所組織法草案」及「環境資源部環境教育及訓練所組織法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四十三、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四十四、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教育部組織法第六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四十五、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四十六、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四十七、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四十八、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宗教團體法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四十九、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五十、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農地重劃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五十一、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工業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五十二、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五十三、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大陸地區處理兩岸人民往來事務機構在臺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條例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五十四、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五十五、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消防法第九條、第十九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五十六、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五十七、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建築師法修正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五十八、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五十九、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六十、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保全業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六十一、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廢止「公葬條例」案。

決定:同意撤回。

六十二、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建築法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六條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六十三、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六十四、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三條之四及第九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六十五、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六十六、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六十七、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六十八、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六十九、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七十、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七十一、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私立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七十二、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4年度決算書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104年度決算書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七十四、法務部函,為修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職期調任辦法」第二條及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七十五、法務部函,為修正「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觀護所辦事細則」第三條及第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七十六、考試院函,為修正「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七十七、考試院函,為修正「口試規則」等7項法規,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七十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三點附件一之十三「禽鳥之輸入檢疫條件」第五點規定、附件一之十四「雛禽鳥與種蛋之輸入檢疫條件」、附件一之十六「自美國輸入禽鳥之檢疫條件」第五點規定及附件一之十七「自美國輸入雛禽鳥與種蛋之檢疫條件」,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森林以外之樹木普查方法及受保護樹木認定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農藥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所定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應定期陳報資料之格式內容頻率及方式」,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第十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福建省金門縣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第三點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中華民國政府與諾魯共和國政府間漁業合作協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八十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排放管道中總硫氧化物檢測方法-沈澱滴定法(NIEA A405.73A)」,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十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排放管道中總硫氧化物檢測方法-沈澱滴定法(NIEA A405.72A)」,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十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水中亞硝酸鹽氮檢測方法-分立式分析系統比色法(NIEA W458.50B)」,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十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辦法」第六條及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十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九十、交通部函,為修正「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九十一、交通部函送「高速船管理規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九十二、交通部函,為修正「外國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許可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九十三、交通部函,為修正「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九十四、交通部函送「龜山島登島收費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九十五、交通部函,為本院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通過附帶決議,檢送鐵路運輸工具親子活動設施設備之規劃及推動時程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九十六、交通部函,為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105年度預算決議,檢送該協會提高資產管理成效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九十七、交通部、內政部、財政部函,為修正「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九十八、交通部、內政部函,為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九條之二及第一百十五條之二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

九十九、外交部函,為修正「中華民國普通護照規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文化部函,為修正「臺中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文化部函送「文化部臺南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菸倉庫及其戶外廣場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文化部函,為修正「文化景觀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三、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三十三),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四、經濟部、內政部函,為修正「火藥庫設置期限及設置標準」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內政兩委員會。

一○五、經濟部函,為修正「應施檢驗自動資料處理機等四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經濟部函,為修正「自來水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第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經濟部函,為修正「應施檢驗開飲機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八、經濟部函,為修正「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九、經濟部函,為「水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名稱修正為「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經濟部函送該部科技專案研發成果績效評估指標辦理情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一、勞動部函送「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發布令勘誤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二、勞動部函,為修正「性別工作平等申訴審議處理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三、勞動部函送「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及職業輔導實施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四、勞動部函,為修正「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第六條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一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一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一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第二條附件及第三條附件,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一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二○、內政部函,為修正「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第六條條文及第二條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二一、內政部函,為修正「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二二、內政部函送「太魯閣國家公園登頂證明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二三、內政部函,為更正前送修正「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二四、內政部、經濟部函,為修正「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經濟兩委員會。

一二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廣播電視節目中繼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二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二七、衛生福利部函,為公告「『嬰兒專用濕巾』納入化粧品種類管理」,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八、衛生福利部函送「飲料中黃樟素之檢驗方法(MOHWA0022.00)」,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九、衛生福利部函,為「健康食品之護肝功能(針對化學性肝損傷)評估方法」名稱修正為「健康食品之護肝保健功效評估方法」,並修正方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三○、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輸入規定『F02』之說明欄內容」,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三一、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及第六條附表五,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三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三三、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適用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之藥物品項」,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三四、衛生福利部函,為公告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食品輸入查驗」,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三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三六、中央銀行函送「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七、司法院、考試院函,為修正「法官遷調改任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三八、教育部函,為修正「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三九、教育部函,為修正「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績效評鑑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四○、教育部函送「國家運動訓練中心104年度績效評鑑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四一、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於105學年度推動學貸零利率,使30萬名學生專心就學、就業之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四二、行政院、考試院函,為修正「褒揚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四三、審計部函,為修正「審計機關辦理鄉鎮縣轄市財務審計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四、財政部函送「亞東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一四五、中央研究院函,為修正「中央研究院研究中心組織規程」第七條及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一四六、中央研究院函,為修正「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一四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擬養殖魚類動物福利規範推動規劃與時程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四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體系」預算凍結300萬元相關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四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凍結7,970萬元相關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五○、國防部函送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共關係費」105年度預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五一、國防部函送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九鵬基地睦鄰工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五二、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14億1,000萬元凍結十分之一,提出「10年司機員培訓計畫」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五三、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輔導2017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籌備計畫」解凍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五四、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2017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籌辦計畫─賽會場館設施興整建工程」原列16億6,68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解凍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五五、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終身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推行家庭教育」1,000萬元解凍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五六、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高級中等學校教育」2億元解凍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五七、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高級中等學校教育」項下「委託辦理高中課程課務發展工作圈及學科中心計畫」,原列6,700萬元,凍結四分之一解凍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五八、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學生事務與校園安全及衛生教育」業務費500萬元解凍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五九、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2017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籌辦計畫」12億元解凍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六○、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資訊與科技教育行政及督導中網路學習發展計畫」1,000萬元解凍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六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研擬經濟政策、協調推動財經措施」預算凍結100萬元案,檢送解凍書面報告,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六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研擬經濟政策、協調推動財經措施」預算凍結四分之一,檢送解凍專案報告,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六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社會發展」預算凍結四分之一案,檢送相關報告,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六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促進產業發展」凍結四分之一乙案,檢送解凍專案報告,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六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健全國土規劃及經營管理」預算凍結四分之一,檢送預算解凍報告,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六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健全國土規劃及經營管理」預算凍結四分之一解凍報告,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六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國家建設總合評估規劃中程計畫」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檢送相關報告,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六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管制考核」項下「施政計畫管制」凍結二分之一乙案,檢送書面報告,業已經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六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政府資通訊應用建設」預算凍結四分之一乙案,檢送解凍專案報告,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政府資通訊應用建設」項下第四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凍結300萬元乙案,檢送解凍專案報告,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七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健全國土規劃及經營管理」預算凍結四分之一,檢送相關報告,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並通過附帶決議1項,請查照案。

一七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檔案管理局「深化國家記憶第1期計畫」預算凍結四分之一,檢送相關報告,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並通過附帶決議1項,請查照案。

一七三、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僑務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105至108年度社會發展中程個案計畫─辦理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105年度編列第1年經費5,123萬元,凍結500萬元乙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七四、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僑務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辦理宏觀新聞資訊服務業務」編列3,116萬9,000元,凍結100萬元乙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七五、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僑務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僑民經濟業務」預算凍結四分之一乙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七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2年第1季扶助律師平均接案案件量及酬金數額量表乙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七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就提升中高級人員英語能力,培育處理國際事務人才衡量標準進行檢討調整乙案辦理情形,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七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應全面檢討政府之勞動派遣問題,並於1個月內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乙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七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我國社會保險與退休制度,秉於職權進行跨部會檢討並提出改進方案一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建議配合考試院檢討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避免逕將加給事項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訂定乙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八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司法院函送該院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2年第1季政策宣導廣告一覽表,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八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組改後依規定檢視調整簡併各類人員專業加給之辦理情形乙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八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本院決議要求該總處通盤檢討簡任(派)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職務支領職務加給乙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八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法務部函送102年第1季中央政府預算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及個人補助經費概況表,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八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法務部函送該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清理101年3月4日執行期間屆滿財稅案件之執行成效一覽表(101年10至12月、102年1至3月)共2份,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八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考試院秘書長函送「考試院102年度上半年出國考察行程詳細內容及成效表」乙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八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退休軍公教人員發給年終慰問金檢討情形」專案報告乙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八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送彙整五院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之辦理情形乙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八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考試院函送該院暨所屬102年第2季於媒體辦理政策宣導廣告季報表乙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司法院函送該院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2年第3季政策宣導廣告一覽表乙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九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法務部函送該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清理101年3月4日執行期間屆滿財稅案件之執行成效一覽表(102年7至9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九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考試院函送該院暨所屬102年第3季於媒體辦理政策宣導廣告季報表乙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九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法務部函送102年第3季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及個人補助經費概況表乙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九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考試院秘書長函送該院102年度下半年出國考察行程詳細內容及成效表乙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九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法務部函送102年第4季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及個人補助經費概況表乙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九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法務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為解決檢察官濫權上訴問題,並提昇檢察官上訴之司法品質,建請法務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等相關單位,就目前相關上訴情形,定期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專案報告乙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九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法務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要求法務部與矯正署儘速和衛生署通盤檢討,就政府補助收容人健保費比例及相關部分,特別是毒品再犯者不得納入健保補助,並於近期內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周延之修法方案乙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九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法務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為102年受刑人將納入健保,由於監所的醫療設備與一般醫療院所不同,受刑人的隱私亦與一般人不同,有關後續可能會出現的相關問題,請法務部、健保局與國防部至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專案報告乙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九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法務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要求矯正署3年內儘速降低平均超額率至15,以及改善監所醫療缺乏的照護品質問題,讓所有受刑人享有合理、公平且妥善等醫療權益,並於近期內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解決方案乙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法務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九),有關該部所屬各矯正機關超額收容致擁擠情形,為尊重收容人生命權,要求該部應於近期內提出改善方案,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乙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法務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十),國內各矯正機關現有醫事人員計有211人,須處理6萬5千餘名收容人之日常醫療衛生業務,人力已顯不足等問題,要求該部應於近期內提出改善方案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乙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2年1至9月扶助律師平均接案案件量及酬金數額量表乙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2年1至12月扶助律師平均接案案件量及酬金數額量表乙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2年度決算書乙案,已逾決算法第28條所定審議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02年度決算書乙案,已逾決算法第28條所定審議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六、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為修正「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等9案,因已逾法定3個月審查期限,視為已經審查,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七、本院內政、經濟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經濟部函送「河川區域私有土地容積移轉換算公式」案,因已逾法定3個月審查期限,視為已經審查,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八、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送「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九、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送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部分條文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中華兩岸婚姻協調促進會建請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讓陸籍配偶取得身分證的時程,比照外籍配偶一致為四年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一一、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6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一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3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7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一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6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一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5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一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8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一六、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一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簡東明等21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一八、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8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一九、本院親民黨黨團函,為有關行政院函請推舉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董、監事審查委員會乙案,該黨團原推薦寇世勳先生,更換為時蓓蓓女士,請查照案。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兩岸經貿發展及打造經濟發展新模式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儘速研擬經濟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國軍酒駕問題嚴重一事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應對逾期食品管理擬定對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教育部修訂有關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增列「學校不得將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作為處罰依據」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因應長期照顧需求,提高照服員薪資、工作條件、社會地位及職業成就等全盤規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市容和預防大地震,公共利益是否應高於私產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全球經濟在人民幣匯率穩定的環境下可能逐漸復甦,政府應研擬因應措施,以促進我國經濟回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有關高鐵增車增員長期規劃及高鐵與地方捷運和客運整合等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大學退場機制及高等教育鬆綁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全面免試、就近入學」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沖之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促進民間投資三駕馬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四、行政院函送張廖委員萬堅就中醫負責醫師訓練場所,應參照牙醫一般醫學訓練(PGY)之認定訓練機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重大政策之溝通聯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鄭委員運鵬,為盲胞團體陳情反映,國內交通環境對盲胞非常不友善,搭乘火車及公車又屢屢受到言語羞辱。爰要求交通部改進下列之措施,第一、增設自強號等對號列車之博愛座;第二、落實公車駕駛員服務視障者上下車的標準程序,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陳委員學聖,有鑑於中華航空公司為我國最大民用航空業者,也是我國最大航空旅運集團,更是國營事業的代表,然而歷年來的勞資爭議事件不斷:2005年工時及勞資爭議、2014年控訴紅眼航班、2015年抗議年終過低、2015年華潔洗滌罷工事件、2015年華航機師罷工投票以及近日的華航空服員罷工事件,不只嚴重影響國營事業的聲譽,更極大地影響國家之門面以及數萬旅客之權益。針對此次事件,所引發的長時過勞情事,致使可能影響工作者的身心狀況,進而產生飛行安全的疑慮,中央及地方政府作為勞工權益之保護者,應共同負起保障勞工權益之責任,因此本席認為中央及地方政府應積極介入,並且正視空服員工會的七大訴求,讓此事件能儘速落幕。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陳委員學聖,就文化部六大輔導與振興出版產業政策之一的「沃土計畫」,其中主要方向為輔導成立著作權保護團體,蓋因著作權保護為出版的核心價值,針對【臺灣出版品屢遭海外地區(大陸)翻印盜版】一事,要求文化部擬定完整的申訴管道,並且制定具體可行的做法,以保護國內出版社之著作權,為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台中市北屯新村周邊人口眾多,但停車位經常供不應求,造成交通混亂,使得當地居民怨聲載道。該地區的里長表示,幾千位的居民,僅能使用58格停車位,不合比例原則,也讓違規停車的問題更加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爰此,本席建請行政院評估規劃公有停車場,並協調國防部將持有北屯新村的空地整理後設置停車場,改善當地停車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林委員為洲,針對近日天氣轉向炎熱,外來種「荔枝椿象」竟大舉入侵基隆,除危害農作,遭驚擾時還會噴出有毒液體,灼傷人類皮膚,且經民眾反應,近日在收曬衣服時,發現該蟲卵黏附其上,已在台灣大量繁殖,影響民眾生活健康。故本席要求農委會及衛福部相關單位,應加強宣導民眾認知「荔枝椿象」,並研擬相關解決辦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林委員為洲,針對目前智慧財產局對於專利審查積案量過多之問題,使台灣專利審查數量未能跟上鄰近中日韓等國家,為促進台灣發明專利之審查及活絡技術研究創新產業,建請行政院相關部會檢視目前智慧財產局審查制度和研議相關改善政策,完善整體專利產業之發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林委員為洲,根據2016年國際自閉症研究醫學研討會研究報告指出,孕婦若攝取維生素B12及葉酸過多會導致胎兒自閉症風險上升,有鑑於此,本席建請衛福部協助督導市面販售維生素B12及葉酸標示風險,以避免孕婦食用維生素B12及葉酸過多造成胎兒自閉症風險上升,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林委員為洲,針對我國近年溯溪風氣盛行,民眾常找坊間業者舉辦員工旅遊、家庭活動等。而溯溪屬於高風險、危險性之戶外活動,倘若沒有安全檢查、合格認證的相關檢驗措施,恐怕影響民眾生命安全,然經查目前並未有法規針對溯溪的部分進行規範。故本席要求行政院相關單位,應儘速研議溯溪的相關規範與安全檢驗措施,以保障民眾之生命財產,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林委員為洲,針對近日天氣炎熱,民眾常至河邊烤肉戲水,然我國夏季因受鋒面、午後熱力、西南氣流的影響下,導致上游瞬間的豪大雨產生湍急河流,倘若在溪谷戲水恐怕無法及時逃生。故本席要求行政院相關單位,應加強宣導夏季於溪谷戲水應注意事項,並研議利用大眾媒體等方式先行警告河水暴漲的警語,以保障民眾之生命財產,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林委員為洲,有鑑日前經濟部宣示於2025年完成廢核並將再生能源發電比例佔總發電量兩成。以104年發電量佔比再生能源加上水力發電僅佔4.2%,經濟部該如何於114年將再生能源達成20%總發電量,本席對於經濟部日前宣示廢核表示贊同,但同時也質疑該如何彌補廢除核電後的「缺電黑洞」,並請經濟部長表示將來電價是否上漲,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林委員為洲,有鑑於104年年底氣候異常致各地有降雪及冰霰情形發生,生態亦受到影響,原應在降雪或寒害期間孵化之毒蛾及蝴蝶幼蟲全部延後至天氣溫暖後才孵化,例如新竹縣關西鎮公園或住家附近樹木突然出現大量毒蛾及蝴蝶幼蟲,目前為畢業季及接近學生放暑假期間,許多考生及家長皆會在校園周邊陰涼處休息,也因此被毒蛾及蝴蝶幼蟲螫傷導致過敏情形層出不窮,本席建請農委會及各相關部會針對此生態變化情形研擬相關應對方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林委員為洲,鑒於我國國內鼓勵推動電動車,以響應全球降低溫室效應並提倡環保,關於交通部與環保署並沒有一同對於綠色運輸政策有總體規劃,電動車輛充電環境都無整體配合地方妥善建置,若沒有好的充電站環境,該如何推廣國民使用電動車?爰此,本席建議中央相關單位與中國石油公司加油站據點研議合作設置充電站,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政府拚觀光新南向,第一步應先從在台六十萬名東南亞移工開始,讓他們平常是移工、假日是觀光客,回到家鄉後還能替台灣宣傳,等於有六十萬名現成的觀光大使。近年低成本航空公司大舉進駐台灣,帶來東南亞觀光財。但經營泰、越、菲、印度、印尼等新興市場的旅行社業者表示,台灣好山好水雖吸引人,若能給予東南亞國家免簽,才是最方便、最快速吸客的誘因;移工問題和觀光簽證無直接關係,政府不應用移工問題擋住簽證,以免被貼上歧視、落伍的標籤,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新政府上台後,不僅陸客來台人數緊縮,最近也傳出陸生來台恐遭限縮,其中短期研修生或寒暑假交流營隊已受到影響,不少私立大學校長擔憂多年累積的兩岸學術交流遭受衝擊。兩岸關係自蔡英文總統五二○就職演說未承認「九二共識」後陷入僵局,政府有必要做出更詳盡的說明,以免持續惡化下去,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台灣民政府自製身分證和車牌提供給民眾上路引發爭議,且台灣民政府宣稱屬於美國政府,並且依照自己標準劃分行政區域,發給各類身分證件,就已經明顯逾越中央及地方政府的職權。尤其是該組織強調與美國或是美國在台協會互動,已經牽涉到國家外交政策與行為,政府有關部門不應該繼續裝聾作啞,任令台灣民政府的擴大發展,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行政院長林全日前赴「三三會」對企業主演講時特別強調,「誰能增加最多就業,我就第一優先幫忙解決投資問題,就業是(政府)唯一KPI」。林全更點出,過去台灣經濟發展出問題,主要是國內產業外移卻沒適當產業填補缺口,勞工沒有更好就業機會,形成貧富懸殊與仇富心態,要解決這個問題,必須仰賴投資。但吸引投資,不應該以外商直接投資作為政府各部門的KPI,應思考對國人就業是否有幫助,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台美之間國防部層級最重要的對話機制「國防檢討會談」下周在華府召開,透過這個對話平台,有助於讓美方了解台灣新政府的整體國防戰略,在美方的亞太再平衡戰略下,尋求雙方在國防事務的協調合作;由於這是新政府執政後,台美國防高層首度接觸,雙方將針對未來一年的軍事交流、國防目標與軍售等議題交換意見,因此新政府應避免淪為「紙上談兵」,並注意美國新政府的動向,以有效提升台灣區域安全,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勞動部公告恢復勞工7天國定假日,卻意外讓股匯市必須多休5天。民國86年銀行業正式納入勞基法規範後,銀行業即視同勞工,例如,五一勞動節時,銀行業也休假。過去在二週84小時工時時代,還有挪假的彈性,亦即碰到股匯休市時,還可以勉強用挪假方式來彈性支援,但從今年初開始,已改成每週40工時,因此已無像從前挪假的彈性。面對連鎖效應,銀行業在股匯市身負結算、交割重任,角色特殊,放假應該要有配套措施,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新政府上任一個月,交通部連番遭遇端午疏運、桃機水患等重大考驗,成為最具爭議的部會之一,對於交通部長的滿月表現,民代與學界均認為,交通部面臨理想與民意落差的窘境,由於交通政策與全民息息相關,應由下而上、貼近民意,方能端出好牛肉,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陸客不來,新政府決定推動「新南向政策」,開拓東南亞市場。但過去東南亞旅客因非主力市場,國內準備不足,不僅面臨導遊短缺、來台簽證複雜,穆斯林友善環境和主要景點英語標示也不全,業者憂心國內軟硬體「不夠力」,若未進一步積極整備,「觀光新南向」恐淪為口號,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近來國內IC產業是否開放陸資投資,成為各界爭辯焦點。然產業是否開放,建請行政院應與社會各界應理性探討,以平衡個體與總體利益及企業利益與國家利益。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台灣股后、半導體電子束檢測設備龍頭廠商漢微科將100%股權以每股1,410元、總價約新台幣1,000億元售予荷商艾司摩爾(ASML),震撼了台灣股市和半導體產業。面對產業發展的困境,如何塑造創新創業的氛圍與環境,應遠較不斷供輸產業各種生產要素來得重要。新政府不斷強調創新創業的重要性,也間接迴避了對五缺問題的回應;這是一條正確的道路,只缺與產業界與人民更好的溝通,以及真正落實。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交通部為了改善行車安全,未來只要機車有違規肇事紀錄,就得比照汽車,隔年多付「機車強制保險費」。同時,交通部規劃應用智慧執法思維,推動「機車限速顯示器」,以期提醒機車使用人不要超速,同時對於違規騎士能夠動態開單,達到提升機車安全的目標。要求行政院責成交通部,應同時結合道路工程、車輛設計、智慧交通技術、公共運輸,以及行為科學等領域的專家和公協會,共同研擬全方位的策略與分年行動方案來推動相關的改革,讓我們的道路安全提升,讓民眾享受更優質的交通環境。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四、本院邱委員志偉,2016年6月24日在高雄發生國軍毆打並活活吊死流浪狗案件,海軍司令部已坦承為海軍陸戰隊防空警衛群士兵所為。近年來,軍人虐待動物事件頻傳,2014年2月高雄一名軍人,撞傷流浪狗,不但未送醫反將其活活打死;同年5月及7月,發生陸軍陳姓中尉誘殺流浪狗並將其肢解食用以及左營海軍艦隊指揮部士官長持棍狂毆營區流浪狗導致其頭骨破裂,還唆使上兵將狗丟棄;日前也曾發生一名國防大學中校教官虐貓,對其掐頸、重摔及踹打至斷牙的離譜事件。如今又發生集體虐殺流浪狗的情況,不僅重創國軍形象,相關新聞更已引發外國媒體關注,嚴重影響我國國際形象,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五、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國人對於食品安全政策之不信任程度高達八成,除從源頭控管記錄食品及化學物質來源流向,更需祭出加倍市場查驗及檢驗的手段。惟國內化學物質或食品查驗及檢驗的能量長期不足,食安控管必須逐步提升查驗及檢驗的人力、經費,並從培育人才做起,食品安全事涉衛福部、環保署、農委會及教育部等單位協調,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行政院長林全日前赴「三三會演講」,對於工商界要求新政府要把外國直接投資(FDI)當作政府的KPI(關鍵績效指標),對此,要求行政院應該提出具體的方案,主動針對可能回台的產業規劃在台投資之創新營運模式,以及解決其技術、人力和資金問題的配套支援方案,才能引導台商回台投資,為產業創造新成長模式,從而有效創造更多就業機會。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健保署於日前拋出新政策:將減少醫學中心的輕症給付,並同時提升醫學中心急重症的給付標準。可是,醫療體系不是只有「財務」面向,而有效、負責的醫療政策更不可能只靠給付制度的改革來完成。事實上的情況是,「給付制度」其實才是「配套」,但是現在卻變成「主要」的改革工具。因此,要求行政院責成所屬機關就社區導向醫學教育、創新服務輸送模式的發展,以及跨層級醫療院所的整合等,應積極與地方政府協調並研擬相關措施。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新政府產業政策主軸的「亞洲矽谷計畫」,在即將排入行政院會前夕,卻因故緊急撤案,無獨有偶,金管會要求金融機構與上市櫃公司成立天使基金,用行動支持新政府創業計畫,也歸於沉寂。當全球經濟與產業從知識經濟邁向創意、創新經濟時,台灣經濟與產業的未來,已不可能如過去一樣只靠知識與技術密集的生產製造,尋找並支持新創事業,經營出下一個亮點產業,確有其必要,但這需要的是人才與生態圈,甚至資金台灣都不缺,缺的是提供好的新創事業及有能力評估的人才。因此要求行政院應朝向全面開放、鬆綁、自由走,猶有可能吸引到人才,逐漸架構出生態圈。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台灣時間6月24日中午,英國脫歐公投結果揭曉,以51.89%脫歐對48.11%留歐票數,宣告英國確定與歐盟分手。台灣金融業投資英國總曝險金額達新台幣1.1兆元,其中以保險業最多,有7,843.31億元;銀行對英國放款及投資合計為1,455億元。影響最大的資產是「以英鎊計價」的資產計新台幣1,229億元。英國脫歐未來在非金融面確有相當顯著之不利影響,在金融面目前有匯差利益的紙上富貴,要求行政院責成財經金主管部會好好規劃對國內之影響及其因應措施。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去年全國「老化指數」為九十二點一八,最快今年,最晚明年就將破百。由於台灣老化速度非常快,而且「高齡」加上「少子化」,使得台灣面臨高齡社會的衝擊既快且大,要求行政院必須加快腳步妥為因應,不要將有限資源放在錯誤的地方,才能化危機為轉機。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華航空姐罷工事件連鎖效應方興未艾,7大工商團體反對政府片面毀棄協商共識,增加7天國定假日,5月27日舉行「中止與政府、勞方所有協商」記者會,工運團體到場抗議,勞資火爆對槓,場面失控。要求行政院必須提出可信、可行的政策與因應方案,日增的勞資紛爭,亦必須拿定態度、拿出政策,否則民間投資必將減少。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泛公股事業罷工事件與勞基法修改爭議,涉及台灣整體社會,在此要求行政院整合相關部會,包括:交通部、勞動部、經濟部與相關部會,健全泛公股事業管理,以及修正罷工預告制度,保障客戶權益,並且整合勞資雙方意見,解決有關周休二日與工時計算的勞基法修法紛爭。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對行政院院長報告施政方針繼續質詢。(7月1日,委員個人質詢)

(交通組由委員何欣純、蘇巧慧、蔡適應、呂孫綾、徐榛蔚、莊瑞雄、吳思瑤、趙正宇、鄭運鵬、吳琪銘、陳素月繼續質詢。

司法及法制組由委員楊曜、蔡易餘質詢。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組由委員洪慈庸、徐志榮、趙天麟、黃偉哲、林淑芬、吳玉琴、陳超明、劉建國、林昶佐、王金平質詢。)

決定:一、將各委員發言紀錄及書面質詢函送行政院,請就未答復部分予以書面答復。

二、已提出之書面質詢,尚未登載公報者,一律補刊。

同意權之行使事項(7月5日上午)

一、本院交通、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送提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名單,詹婷怡為委員並為主任委員、翁柏宗委員指定為副主任委員、洪貞玲、陳耀祥、郭文忠及何吉森均為委員,請同意案。

決議:一、詹婷怡獲得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票,同意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並為主任委員。

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同意票78張,不同意票0張,無效票1張。

二、翁柏宗獲得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票,同意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同意票79張,不同意票0張,無效票0張。

三、洪貞玲、陳耀祥、郭文忠、何吉森均獲得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票,同意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

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洪貞玲同意票73張,不同意票4張,無效票2張。

陳耀祥同意票75張,不同意票3張,無效票1張。

郭文忠同意票78張,不同意票0張,無效票1張。

何吉森同意票70張,不同意票8張,無效票1張。

討論事項(7月5日下午)

一、本院委員徐國勇等21人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七條修正為:「犯第三條之罪者,其參加之組織所有之財產,除應發還被害人者外,應予沒收。(第一項),犯第三條之罪者,對於參加組織後取得之財產,未能證明合法來源者,亦同。(第二項)」;三讀時,照二讀文字通過。〕

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委員李應元等17人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交接條例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總統交接條例草案」、國民黨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8人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委員趙天麟等16人擬具「總統交接條例草案」案。

決議:另定期處理。

三、(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遠洋漁業條例草案」、「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及「漁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7人擬具「遠洋漁業法草案」、委員蔡培慧等24人擬具「遠洋漁業條例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遠洋漁業發展條例草案」、委員黃昭順等16人擬具「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及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漁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6人擬具「遠洋漁業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三案均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一)遠洋漁業條例草案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十三條修正為:「中華民國人不得有下列重大違規行為:一、無漁業證照、無第六條第一項之遠洋漁業作業許可或收回漁業證照處分執行期間,從事遠洋漁業。二、未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裝設船位回報器或電子漁獲回報系統而出港。三、未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從事海上轉載、港內轉載或港口卸魚。四、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進入他國管轄海域從事漁撈作業。五、偽造、塗改或遮蔽中英文船名、船籍港名、漁船統一編號或國際識別編號之漁船標識。六、從事漁撈作業時,故意使船位回報不正確或使船位回報器失去功能。七、有配額限制之魚種,漁船總漁獲量已超過主管機關依第十條第二項第四款所定辦法規定許可配額百分之二十,仍繼續捕撈該魚種。八、於禁漁期或禁漁區從事漁撈作業。九、使用主管機關禁止之漁具。十、從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漁業種類。十一、捕撈、持有、轉載或卸下、銷售禁捕魚種。十二、未依第十條第二項所定辦法填報、繳交漁撈日誌或漁獲通報,或漁撈日誌或漁獲通報資料嚴重不實。十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國際漁業組織或漁業合作國指派之觀察員進行觀察任務。十四、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查核,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檢查,第二十五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稽核之規定。十五、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有關違反本條例規定之證據。十六、提供本船申領之漁獲證明書供他船漁獲物使用,或本船漁獲物持他船所領漁獲證明書銷售。十七、偽造、變造或冒用漁獲證明書,或故意使用經偽造或變造之漁獲證明書銷售漁獲物或漁產品。十八、與國際漁業組織列入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漁船名單之漁船或無國籍船舶聯合從事漁撈作業、轉載或補給。十九、明知漁獲物或漁產品來源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買賣或加工:(一)有第一款至前款情事之一。(二)為國際漁業組織列入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漁船名單之漁船所捕撈。(第一項),前項第八款之禁漁期及禁漁區、第九款禁止使用之漁具、第十一款禁捕魚種及第十八款、第十九款第二目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漁船名單,由主管機關公告之。(第二項)」;第二十六條修正為:「經營者在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者,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以自行僱用或透過國內居間或代理業務之機構(以下簡稱仲介機構)聘僱之方式為之。(第一項),前項仲介機構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繳交一定金額之保證金。(第二項),前二項非我國籍船員之資格、許可條件、應備文件、經營者與非我國籍船員雙方權益事項、契約內容、仲介機構之核准條件、期間、管理、廢止條件、仲介機構與非我國籍船員雙方權益事項、契約內容、管理責任、保證金之一定金額、繳交、退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三項)」;第二十八條修正為:「主管機關應建立遠洋漁業整合資訊系統,以強化遠洋漁業管理。」;第二十九條修正為:「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下列事項:一、提供遠洋漁業產業諮詢及輔導。二、漁船船位之監控管理。三、漁船電子漁獲回報軟體之開發及管理。四、漁獲資料之蒐集、統計及分析運用。五、港內轉載或港口卸魚之檢查。六、觀察員之指派。七、協助漁業團體執行主管機關所定之漁業管理政策。」;第三十條修正為:「主管機關應訂定遠洋漁業發展方案、計畫,並督導實施。(第一項),前項方案、計畫之擬訂,應兼顧漁業生產、漁民生活及海洋生態功能,發展臺灣遠洋漁業永續經營體系。(第二項)」;第三十一條修正為:「經營者為開發遠洋漁業之新漁具、漁法或漁場而從事探勘漁撈作業,應檢附探勘漁撈作業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第一項),主管機關得要求前項經營者與指定之試驗研究機構共同進行探勘漁撈作業。(第二項),第一項經營者之資格、條件、探勘漁撈作業計畫內容、許可條件、期間、廢止條件、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三項)」;第三十二條修正為:「主管機關得協助民間團體辦理下列事項:一、與他國、國際漁業組織或國外漁業相關組織或機構進行與遠洋漁業產業或締結協議相關之談判。二、與遠洋漁業產業相關之國際資訊、科技及人力資源之交流。三、與遠洋漁業產業相關之國際科技標準化、共同研究調查或科技合作。四、舉辦與遠洋漁業產業相關之國際學術會議或國際展覽。五、研究分析漁產品海外市場,或傳遞遠洋漁業產業相關資訊。六、培訓我國籍或非我國籍船員、幹部船員或觀察員。七、其他遠洋漁業產業國際合作相關事項。」;第三十三條修正為:「為鼓勵經營者引進及執行與維護海洋生態環境或遠洋漁業永續經營相關之新科技及新技術,主管機關得視政府財政狀況酌予補助。」;第三十四條修正為:「為促進遠洋漁業相關科技研究之發展,主管機關得辦理下列事項:一、海洋漁業資源之國際合作調查及評估。二、新遠洋漁場之開發。三、海洋漁業生物多樣性之調查。四、遠洋漁業永續經營研究及評估。」;第三十五條修正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金:一、未依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條第二項之主管機關所定期限直航至指定港口。二、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將漁船駛出港口,且未依主管機關所定期限直航至指定港口。(第一項),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第二項),經營者或從業人第一次有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收回經營者之漁業證照二年以下,或廢止之;經收回漁業證照者,第二次有各該情形之一,廢止其漁業證照。(第三項),從業人第一次有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收回其漁船船員手冊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二年以下,或廢止之;經收回漁船船員手冊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者,第二次有各該情形之一,廢止其漁船船員手冊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第四項)」;第三十六條修正為:「經營者或從業人有第十三條第一項重大違規行為之一者,依下列規定處經營者罰鍰,並得收回其漁業證照二年以下,或廢止之:一、總噸位五百以上漁船: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二、總噸位一百以上未滿五百漁船:處新臺幣四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三、總噸位五十以上未滿一百漁船: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四、總噸位未滿五十漁船: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第一項),依前項規定所處罰鍰低於漁獲物或漁產品之價值者,按該漁獲物或漁產品之價值處以最高五倍之罰鍰。(第二項),經營者或從業人最近三年內有第十三條第一項之同款重大違規行為達二次以上,或有第十三條第一項之重大違規行為達三次以上者,依下列規定處經營者罰鍰,並收回其漁業證照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或廢止之:一、總噸位五百以上漁船:處新臺幣九百萬元以上四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二、總噸位一百以上未滿五百漁船: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三、總噸位五十以上未滿一百漁船: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四、總噸位未滿五十漁船: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七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第三項),依前項規定所處罰鍰低於漁獲物或漁產品之價值者,按該漁獲物或漁產品之價值處以最高八倍之罰鍰。(第四項),從業人有第十三條第一項重大違規行為之一者,依下列規定處罰鍰,並得收回其漁船船員手冊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二年以下,或廢止之:一、總噸位五百以上漁船:處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二、總噸位一百以上未滿五百漁船:處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三、總噸位五十以上未滿一百漁船:處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四、總噸位未滿五十漁船: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第五項),從業人最近三年內有第十三條第一項之同款重大違規行為達二次以上,或有第十三條第一項之重大違規行為達三次以上者,依下列規定處罰鍰,並廢止其漁船船員手冊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一、總噸位五百以上漁船:處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二、總噸位一百以上未滿五百漁船:處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三、總噸位五十以上未滿一百漁船: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四、總噸位未滿五十漁船: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第六項),第二項及第四項漁獲物或漁產品之價值,以該漁獲物或漁產品前三年之國內市場平均價格計算之。(第七項)」;第三十七條修正為:「非我國籍漁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行為人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進入我國港口。二、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檢查,或對檢查人員之詢問,拒不答覆或為虛偽之陳述。(第一項),非我國籍漁船最近三年內有前項之同款違規情事達二次以上,或有前項之違規情事達三次以上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九百萬元以上四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第二項),非我國籍漁船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卸魚通報、卸魚區域、卸魚時間、管理之規定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第三項),依前三項規定所處之罰鍰未依限期繳納者,主管機關得禁止該船出港。但經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在此限。(第四項),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檢查後發現為無國籍船舶時,應沒入該船與其載運之漁獲物及漁產品,並銷毀該漁獲物及漁產品。(第五項)」;第三十八條修正為:「遠洋漁業相關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未經核准從事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二、有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第十四款、第十五款、第十七款至第十九款重大違規行為之一。(第一項),遠洋漁業相關業者從事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違反第二十五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採購銷售漁獲物或漁產品之申報、核銷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第二項),遠洋漁業相關業者有第一項第二款或前項所定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暫停其從事遠洋漁業漁獲物及漁產品出口資格二年以下,或廢止之。(第三項),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所處罰鍰低於漁獲物或漁產品之價值者,按該漁獲物或漁產品之價值處以最高五倍之罰鍰。(第四項),遠洋漁業相關業者三年內有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列第十三條第一項同款情事達二次以上,或有第一項情事達三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九百萬元以上四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暫停其從事遠洋漁業漁獲物及漁產品出口資格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或廢止之。(第五項),依前項規定所處罰鍰低於漁獲物或漁產品之價值者,按該漁獲物或漁產品之價值處以最高八倍之罰鍰。(第六項),第四項及第六項漁獲物或漁產品之價值,以該漁獲物或漁產品前三年之國內市場平均價格計算之。(第七項)」;第三十九條修正為:「經營者、從業人及遠洋漁業相關業者以外之中華民國人,有第十三條第一項各款重大違規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第一項),經營者、從業人及遠洋漁業相關業者以外之中華民國人,最近三年內有第十三條第一項之同款重大違規行為達二次以上,或有第十三條第一項之重大違規行為達三次以上者,處新臺幣四百五十萬元以上二千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最近三年內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達三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第二項)」;第四十條修正為:「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之要求提供資料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最近一年內有該情形達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第一項),經營者或從業人有前項前段情形者,主管機關應收回經營者之漁業證照二年以下,或廢止之;有前項後段情形者,主管機關應收回經營者之漁業證照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或廢止之。(第二項),從業人有第一項前段情形者,主管機關應收回其漁船船員手冊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二年以下,或廢止之;經收回漁船船員手冊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且有第一項後段情形者,廢止其漁船船員手冊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第三項)」;第四十一條修正為:「經營者或從業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經營者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收回其漁業證照二年以下,或廢止之:一、違反第十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重大違規行為以外之漁船作業管理之規定。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轉載、港口卸魚之通報事項、程序或查核之規定。三、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漁業活動項目、合作方式之規定。四、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特別管理措施之對外漁業合作限制、船位回報頻率、漁獲通報、卸魚檢查、轉載限制之規定。五、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許可條件、期間、管理之規定。(第一項),經營者或從業人最近一年內有前項同一違規事由情事達二次以上,或前項之違規情事達三次以上者,處經營者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上三百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收回經營者之漁業證照二年以下,或廢止之。(第二項),從業人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收回其漁船船員手冊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二年以下,或廢止之。(第三項),從業人最近一年內有第一項同一違規事由情事達二次以上,或第一項之違規情事達三次以上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收回其漁船船員手冊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二年以下,或廢止之。(第四項)」;第四十二條修正為:「未經核准從事非我國籍船員之仲介業務者,處新臺幣四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第一項),仲介機構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仲介機構與經營者、非我國籍船員雙方權益事項、契約內容、管理責任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廢止仲介機構仲介非我國籍船員之資格及沒入保證金。(第二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經營者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收回經營者之漁業證照一年以下:一、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在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二、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經營者與非我國籍船員雙方權益事項、契約內容、管理責任之規定。(第三項)」;第四十三條修正為:「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處罰,其捕撈、載運、買賣或代理銷售之漁獲物、漁產品或漁具,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得沒入之。(第一項),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三十八條第五項、第六項、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處罰,其捕撈、載運、買賣或代理銷售之漁獲物、漁產品或漁具,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之。(第二項),依第三十六條規定所為之處罰,其捕撈或載運之漁船,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得沒入之。(第三項),為前三項之沒入,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入時,追徵其價額。(第四項)」;第四十四條修正為:「依前條規定沒入之漁船,係經國際漁業組織列入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漁船名單者,主管機關得向航政機關辦理登記、廢止登記與註銷船舶國籍證書及相關證書。(第一項),本條例施行前,依漁業法規定撤銷漁業證照,且為國際漁業組織列入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漁船名單之漁船,經主管機關限期命其返回國內港口,逾期未返港者,主管機關得沒入漁船,並向航政機關辦理登記、廢止登記與註銷船舶國籍證書及相關證書。(第二項)」;第四十五條修正為:「主管機關得公布依第三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一條所為處罰之受處分者姓名或公司名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中英文船名、漁船統一編號及違規事由。」;第四十六條修正為:「本條例施行前,依漁業法規定取得於公海或他國專屬經濟海域作業許可者,於該許可期間視為取得第六條第一項之遠洋漁業作業許可。(第一項),本條例施行前,依漁業法規定取得對外漁業合作許可者,於該許可期間視為取得第十二條第一項對外漁業合作之許可。(第二項),本條例施行前已從事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之遠洋漁業相關業者,應自第二十五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施行之日起二個月內申請核准;屆期未申請或未經核准而從事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者,依第三十八條規定處罰。(第三項),本條例施行前,經營者已依漁業法規定核准在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者,於本條例施行後視為取得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在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之許可。(第四項)」;第四十七條修正為:「本條例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委員蔡培慧等提案第十二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七條、行政院提案第二十八條、委員賴瑞隆等提案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均不予採納;其餘均照審查會名稱、章名及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2項附帶決議:1.針對遠洋漁業條例草案第31條,為開發遠洋漁業之新漁具、漁法或漁場而從事探勘漁撈作業,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辦理之。2.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依國際組織規定,並參酌遠洋漁業規模,配置觀察員及編足預算。〕

(二)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現行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條文,均予以刪除;委員賴瑞隆等提案第十三條條文,不予採納;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三)漁業法刪除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至第四十條之二、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三條之二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並將第七條之一、第四十九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八條及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至第四十條之二、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三條之二及第六十七條條文,均予以刪除;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並於第七十一條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填入「一百零五年七月五日」;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四、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5人臨時提案,建請行政院檢討台灣兒童接種「公費疫苗之接種(含補助公費疫苗注射之設備費、診察費等)納入健保給付之可行性規劃」一案。鑒於預防接種是全球公認對傳染病防治最具成本效益之方法,但防疫與治療之標的甚為不同,為更有效提升預防接種服務品質,針對台灣兒童接種公費疫苗之「預防接種處置費」(含補助公費疫苗注射之設備費、診察費等)不應納為健保給付之列,應另以編列公務(專款)預算之必要。至關重要,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五、本院委員簡東明、孔文吉、鄭天財、廖國棟等12人臨時提案,鑑於內政部「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計畫」辦公廳舍興(增)建計畫先前僅限於一○二、一○三年申請,預定於民國一○六年再度檢討實施情形,並開放申請第二期計畫; 加上許多原鄉鄉公所或因自籌款不足、辦理時間不夠等因素而無法申請,因此敬請內政部於辦理第二期計畫時特別考量原鄉公所財力不足、因地制宜,獨立設計適合原鄉地區之規範,並降低其自籌款門檻,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六、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1人臨時提案,有鑑於暑假到來,青年學子暑期打工勞動條件之保障受到國人關注。勞動部雖然本年度有例行性「工讀生勞動條件專案檢查」,細究其專案檢查計畫,有諸多降低專案勞檢效能的問題:包括,未載明中央如何督導地方執行專案勞檢;檢查重點並未列入「職場性別歧視」與「性騷擾」調查;建議調查對象業別甚廣,卻未納入部份青年打工族嚮往打工之業別,亦未強調學區之重點調查;以及,建議抽查家數顯然與母體數字差距甚遠,顯難達成勞動部宣稱「保障工讀生基本權益」與「展現政府落實勞動法令之決心」之目的。爰此,為保障青年學子打工族勞動權益,建請行政院及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應檢討並改善本專案勞檢實施計畫,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七、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8人臨時提案,鑒於台灣股市面臨結構性問題,建請行政院組成跨部會小組全面檢討提出因應對策,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八、本院委員吳志揚、陳學聖等11人臨時提案,鑑於政府正視文化創意產業中,動漫及其跨域合作所帶來之產值,有意規劃辦理設立國家漫畫及動畫博物館園區,以及動漫基地以期帶動產業經濟價值。桃園地區近鄰文創人才與事業體最多的台北市,且區域內大專院校多有動漫及數位內容產業教學系所,加以航空城所帶來的國際優勢,成為設置國家及動漫基地的最佳位置,故此特建請行政院儘速召集所屬機關與相關單位就國家級動漫藝文產業基地位址提出討論,並將桃園列為主要設置地區,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九、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8人臨時提案,查中國大陸銀聯卡在台灣消費金額連年創新高、年成長率近四成,惟部分卻是犯罪集團將在大陸的犯罪所得,透過銀聯卡「洗」回台灣的偽冒消費金額。再者,雖商家對刷銀聯卡會謹慎辨明真卡,但用假卡側錄卡號後就能提款,尤其近年銀聯卡犯罪行為中,現金提款金額又比刷卡多。有鑑於此,為免台灣成為詐騙集團大舉犯案之海外跳板,爰提案要求行政院及其相關單位,除強化查緝詐騙集團在ATM側錄卡片之手法外,更應於三個月內提出針對惡意軟體/勒索軟體之金融網絡資安預警的執行計畫,以及早發出預警減少犯罪發生率,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1人臨時提案,今年二月底,新店高中運動場地下停車場正式啟用,未來希望能參照新店高中地下停車場此一成功案例,能繼續在新店地區的北新國小、大豐國小、青潭國小、安坑國小、新和國小、文山國中等地方爭取,一方面為學校更新校舍或運動場館,一方面由於新店、安坑、深坑許多老舊社區居民停車空間不足,故透過與公共設施合建提供社區地下停車場的方式,達到更新校園老舊校舍的需要,同時紓解地方社區民眾停車的需求,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一、本院委員蔣乃辛、徐榛蔚等20人臨時提案,有鑑於各大專院校暑假將屆,學生們紛紛尋求打工機會。根據最新調查顯示,今(105)年近9成大學生有工讀計畫,高於去(104)年調查的72.4%,更創下101年以來的新高;同時調查發現有將近3成的受訪者曾遇過打工陷阱;另列出需注意之打工障礙,例如職場性騷擾、性別歧視、沒有加保勞健保及延遲發薪水等,提醒遭遇問題立即申訴與反應。為維護同學工作安全及避免就業陷阱,本席等要求行政院應儘速研擬暑期安全打工方案,協助與輔導學生避開陷阱,享受充實暑假,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二、本院委員顏寬恒等20人臨時提案,有鑑於今年全國公告地價平均漲幅超過3成,有些地方甚至高達100%以上,導致依附公告地價調整的國有土地、學產地、國營事業等承租戶的地租倍數暴漲,除嚴重影響承租戶的權益因而四處陳情外,也影響民眾參與國有地設定地上權與BOT的投資意願,財政部因而研擬配套方案,以期舒緩租金漲幅。惟該部所擬方案並未溯及既往,並無助解決過去已完成簽約者的問題,且國有土地、學產地、國營事業承租戶因屬民間契約,各主管機關針對個案愛莫能助,皆無解套方案,爰建議行政院通案處理,以解民瘼,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三、本院委員陳賴素美、施義芳等12人臨時提案,有鑑桃園機場近期因瞬間暴雨,肇成機場嚴重淹水,國門內外交通癱瘓,旅客權益受損,重創我國國際聲譽。爰此,行政院應儘速就桃園機場近八年工程品質全面審視、稽核;檢討桃機各類災害緊急應變SOP機制之演練與執行;就桃園機場第三航廈及機場附近主要排水渠道埔心溪全域,應以綠建築、生態工法等友善環境形式進行施作;埔心溪整治問題應與桃園市政府合作,中央地方共同加速推動改善;建請於桃機增設蓄洪池,連結場域內水利設施,落實水資源循環使用之目標,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四、本院委員施義芳等12人臨時提案,現行建築法第77條之2規定:對於申請提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室內裝修或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但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時,應經審查許可,中央機關得授權建築師公會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查。惟近年來許多民間建築裝修業者或因擅為格局設計,或者專業知識欠缺,屢發生破壞主要結構之行為,罔顧建築物安全。鑑此,本法條所定之審查專業技術團體允宜再增納消防設備及建築結構等專業領域人員,以更嚴謹之審查內容規範室內裝修申請案件,務期建築物之安全無虞。爰此,建請內政部營建署速研擬增修建築法第77條之2條文,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五、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1人臨時提案,鑒於「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屆滿十二年,然近日爆發之輔大性侵事件凸顯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之實務處理問題叢生,亟待全盤檢討修正,以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立意、建構性別友善環境,並減少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之不當處理造成對當事人之二度傷害。爰此請教育部全面檢討校園性平事件之處理機制及實務問題,並進一步提供更明確的行政指導方針或修正措施,以供各校參採;同時加強性別平等教育之教材推廣,增進各校師生及性平會人員之教育訓練,尤其有關消除各類性別迷思、性別歧視之相關內容,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六、本院委員何欣純、陳學聖等19人臨時提案,鑒於我國為多族群共構的社會,其中新住民人數逾五十萬、其子女人數逾二十萬;其權益與保障與融入措施,應因時制宜,予以通盤考量,俾利公共教育機會平等,創造友善多元環境。爰提案要求(一)盤點各公立文化、教育場館,了解各該場館針對新住民志工培訓、多元語言需求;(二)落實教育體系中之機會平等,應確保未來國民教育階段調整,其師資、課程予以完善規劃;研議放寬承認新住民學歷之可能,俾利新住民就業、學習進修之銜接,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七、本院委員管碧玲、施義芳、鄭寶清等12人臨時提案,有鑑於國內經濟環境低迷,產業經營困難,尤其各港區進出口貨櫃及貨物量嚴重衰退,出口至今連16黑,進出口貨櫃呈負成長,連帶運輸業載運率也大幅降至50%,業者成半休息狀態,虧損累累,營運困難。但雪上加霜的是,台糖公司大型車輛停車場卻在此時(105年4月14日)公告調漲停車場租金價格,漲幅增加20%左右,對已經在寒冬中的高雄運輸業更是一大打擊。過去政府利用租稅減免方式協助業者渡過景氣困難所在多有,2007年金融海嘯,受到全球經濟風暴的影響,國內各產業苦不堪言,為扶助產業,政府在2008年對科學園區與加工出口區管理費減半徵收;在2009年交通部更要求港務局不應調漲造船專區的水域與土地租金,反而大幅調降,將水域與土地租金以六折辦理。面對港區運輸業者載運率已降至過去一半不到的水準,為協助貨櫃貨運等運輸業者渡過此一經濟困境,要求台糖援例給予港區大型車輛停車場租金給予打折優惠,俟景氣復甦,再研議恢復。另面對近年農地價格因炒作飆漲,但地價上漲的結果,連帶造成台糖農地承租價格大幅成長,而承租土地的農民在實際農作收入未成長的情況下,必須先承受租金上升的苦果,耕作負擔加重。為減輕農民負擔,鼓勵農業發展,要求台糖應針對因地價上升而致租金上調的農地,給予租金適度折扣減讓,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八、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8人臨時提案,鑒於輪胎脫落為行駛國道大型車輛肇事主因之一,脫落或因螺絲未充分鎖緊,以致於行駛期間鬆脫,抑或因過度鎖緊,長期超載下造成金屬疲勞斷裂。對此,現行汽車定期檢驗項目內容除汽車基本外觀功能、胎壓胎紋之外,應有必要納入螺絲部分之檢驗,減少行駛國道大型車輛肇事機會,以保障用路國人生命、身體或財產之安全。建請交通部公路總局,修正相關法令規定將此一項目納入,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九、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4人臨時提案,鑑於去年10月1日台灣遭到歐盟對於非法漁業發出黃牌警告,且多年來陸續有相關非法漁業發生,如:「鴻佑212號」菲籍漁工死亡案,「春億217號」印度洋喋血案等……顯示臺灣漁業管理有嚴重疏失,已引起國際關注,從上案例可知,台灣漁業面臨系統性的缺失,現在政府難以全面打擊非法漁業,爰此,建請行政院也應儘速成立跨部門小組,確保立法後有足夠的資源和人力落實執法,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二十、本院委員陳瑩等11人臨時提案,鑑於鐵路是台灣花東地區主要交通載具之一,自民國九十七年啟動的「花東線鐵路瓶頸路段雙軌化暨全線電氣化計畫」,更是完成全台灣鐵路電氣化的重要拼圖;相較西部鐵路電氣化後之交通效率,花東地區鐵路在尖峰旅行區間或是連假期間,在閉鎖路段反而避免不了「節制快車放行慢車」的班車調度難題,嚴重影響花東居民的交通自由。爰此,本席提案建請行政院要求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必須於一個月內提出有效因應方案,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一、本院委員陳學聖、許毓仁等16人臨時提案,對於前國策顧問郝明義先生選在新政府滿月日寫信給林全院長,希望林全院長支持由民間發起之「台灣電力供需情況公民調查研究」,本席期許林全院長別以「謝謝郝先生的熱心參與和協助」之回應,虛應故事,應以具體行動,讓民間可透過公民參與、公民監督機制調查、研究台電數據,共同釐清台灣到底是否缺電,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二、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4人臨時提案,鑒於現行國有土地逕予出租,基地租金及補償金,依行政院核示,係按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算。經查105年全國公告地價漲幅平均達30.54%,六都公告地價平均漲幅均逾3成,在開發繁榮區,公告地價更有調漲100%以上之行政區域,造成國有土地承租人的租金漲幅高達2、3倍以上,人民有苦難言。依實務來論,該等承租戶僅有土地使用權,沒有土地所有權,未能享受不動產增值的利益,卻因公告地價調高,租金暴漲,民怨四起。爰此,建議行政院全面檢討公有土地租金、使用補償金計算方式,並於一個月內修正相關法規,以解民怨,並符合人民期待為宗旨,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二十三、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2人臨時提案,上市櫃公司定期召開股東會,進行董監事改選,為了方便股東行使權利,電子投票為目前主流趨勢,目前金融管理委員會已推動資本額20億以上的上市櫃公司進行電子投票,建請金管會盡速推動所有上市櫃公司有電子投票措施,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其他事項

壹、主席宣告:有關委員會專業化,本席重申,應尊重召集委員排定議程權責,以促進議事和諧,並要求秘書長及所有相關議事人員依據議事規範,嚴守行政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