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第20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星期二)上午9時1分至9時29分、10時2分至11時51分、下午2時30分至5時38分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吳志揚  鄭寶清  廖國棟Sufin.Siluko 孔文吉  曾銘宗  陳歐珀  王榮璋  江啟臣  王惠美  蔡其昌  黃國昌  徐永明  柯建銘  洪慈庸  李鴻鈞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陳宜民  林麗蟬  黃昭順  張麗善  陳 瑩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鍾孔炤  吳秉叡  黃國書  趙正宇  吳玉琴  林岱樺  賴瑞隆  鄭運鵬  王育敏  陳曼麗  蕭美琴  黃偉哲  陳亭妃  盧秀燕  蔣乃辛  蘇震清  葉宜津  賴士葆  陳賴素美 陳明文  王定宇  施義芳  柯志恩  蔡易餘  李彥秀  高金素梅 蔣萬安  趙天麟  莊瑞雄  徐國勇  李昆澤  李麗芬  余宛如  邱議瑩  李俊俋  林德福  蘇巧慧  吳焜裕  管碧玲  楊鎮浯  段宜康  何欣純  周春米  吳思瑤  陳素月  黃秀芳  尤美女  洪宗熠  邱志偉  羅致政  呂孫綾  陳其邁  林靜儀  徐榛蔚  高志鵬  顧立雄  吳琪銘  王金平  江永昌  張廖萬堅 顏寬恒  劉櫂豪  蘇嘉全  鍾佳濱  林俊憲  許毓仁  劉世芳  許智傑  姚文智  周陳秀霞 Kolas Yotaka    蔡適應  鄭天財Sra.Kacaw  費鴻泰  林淑芬  呂玉玲  楊 曜  林昶佐  許淑華  蘇治芬  蔡培慧  張宏陸  林為洲  羅明才  陳學聖  陳超明  陳怡潔  徐志榮  陳雪生  馬文君  劉建國  

委員出席 113人

  席

院長

蘇嘉全(上午10時2分至11時51分、下午2時30分至4時8分)

 

副院長

蔡其昌(上午9時1分至9時29分、下午4時8分至5時38分)

  席

秘書長

林志嘉(上午10時2分至11時51分、下午2時30分至4時12分)

 

副秘書長

王全忠(上午9時1分至9時29分、下午4時12分至5時38分)

  錄

議事處處長

高明秋

 

副 處 長

張智為

 

編   審

陳小華

 

編   審

吳東欽

 

公報處處長

尹章中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19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蔣萬安等23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鄭天財等19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鄭天財等17人擬具「大眾運輸工具播音語言平等保障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9人擬具「森林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五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9人擬具「水土保持法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0人擬具「動物保護法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0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增訂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9人擬具「飲用水管理條例增訂第三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9人擬具「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0人擬具「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增訂第三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0人擬具「噪音管制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0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Kolas Yotaka等17人擬具「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財團法人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楊鎮浯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與日本訂定協定監督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楊鎮浯等16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6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委員何欣純等33人擬具「非核家園推動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委員陳賴素美等18人擬具「訴願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委員陳賴素美等24人擬具「社區大學創新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委員顧立雄等18人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7人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權利回復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本院委員蕭美琴等22人擬具「有機農糧產業促進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十七、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5人擬具「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八、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2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7人擬具「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本院委員蔡培慧等22人擬具「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一、本院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二、本院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族群平等尊重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三、本院委員楊曜等17人擬具「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施行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四、本院委員楊曜等17人擬具「檔案法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五、本院委員顧立雄等33人擬具「公民參與憲法改革程序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六、本院委員陳曼麗等20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七、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二條及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八、本院委員黃秀芳等22人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九、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7人擬具「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一百二十八條及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7人擬具「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一、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8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四十二、行政院函請審議「商標法第九十八條及第一百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四十三、行政院函請審議「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四十四、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五、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助產人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四十六、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四十七、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第二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四十八、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長期照顧保險法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四十九、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五十、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五十一、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五十二、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菸害防制法第四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五十三、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農業發展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五十四、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森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五十五、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五十六、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五十七、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五十八、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條例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五十九、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行政法人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六十、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六十一、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修正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六十二、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與「志願士兵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六十三、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修正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六十四、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六十五、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六十六、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藥事法第四十條之二及第四十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六十七、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六十八、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財團法人法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六十九、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修正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七十、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七十一、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七十二、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核子損害賠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七十三、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七十四、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電信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七十五、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電子通訊傳播法草案」、「電信基礎設施與資源管理法草案」、「電信事業法草案」、「有線多頻道平臺服務管理條例草案」及「無線廣播電視事業與頻道服務提供事業管理條例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七十六、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七十七、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學位授予法修正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七十八、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觀光賭場管理條例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七十九、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八十、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檔案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八十一、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審議之「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八十二、財政部函,為修正「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八十三、財政部函,為修正「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八十四、財政部函,為修正「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與「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名稱修正為「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八十五、財政部函送「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六、內政部函,為修正「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八十七、內政部函,為修正「警察人員陞遷辦法」部分條文及相關附件,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八、內政部函,為修正「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九、內政部函,為修正「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內政部函,為修正「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總編第九點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一、內政部函,為修正「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基準」第五點及第六點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二、內政部函送新北市政府辦理「新北市青年住宅興建營運移轉案」投資執行計畫書,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三、內政部、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救護車輛裝備人力配置標準」第三條之一條文及第三條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九十四、國家安全局函,為修正「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九十五、(密)國家安全局函送104年情報通訊監察年報,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九十六、外交部函,為修正「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辦理民間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授信保證處理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九十七、外交部函送「中華民國政府與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聯邦政府雙邊合作協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九十八、經濟部函送「應施檢驗飲水用水龍頭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九、經濟部函,為修正「工廠設立許可或核准登記附加負擔辦法」第十一條之一條文及第六條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經濟部函,為修正「經濟部台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一○一、交通部函,為修正「船舶檢查規則」部分條文及第十三條附件一,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二、交通部函,為修正「大眾運輸使用道路優先及專用辦法」第五條及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三、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檢討觀光局長期忽視觀光資源保育與開發,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四、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第四航廈接收松山機場國內航線納為中程計畫評估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污水經處理後注入地下水體水質標準」,名稱並修正為「注入地下水體水質標準及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限值」,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固定污染源最佳可行控制技術」公告事項第二項附表一,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環境檢驗測定機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裁罰準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之電子電器販賣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公告事項第四項及第五項附表二,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海洋棄置費收費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應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與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或展延,及檢測申報之對象與作業方式」,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空氣中二異氰酸甲苯、4,4-二異氰酸二苯甲烷檢測方法-色胺衍生化/高效能液相層析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內政部、教育部、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科技部函送「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一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部分條文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三條及第二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一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本人書面同意方式、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二○、勞動部函,為修正「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一、勞動部函,為修正「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二、勞動部函送「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聘前講習實施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三、考試院、行政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二條及第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二四、考試院、行政院函,為修正「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二五、文化部、財政部函,為修正「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一二六、文化部、財政部函送「營利事業投資製作國產電影片投資抵減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一二七、文化部函送105年1至5月份接受外界捐贈款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八、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所屬博物館組織定位全面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二九、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博物館系統推動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三○、教育部函,為國家圖書館修正「國家圖書館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三一、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運動中心興建計畫執行情形檢討及改善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三二、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臺北市北投文化國小學童遭校外人士侵入校園傷害致死案件,後續校園安全防護機制具體應處作為,檢送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三三、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自行車道整體路網串連建設計畫執行情形檢討及改善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三四、教育部函,為修正「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五條、第九條之一及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三五、教育部函,為「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精英獎獎勵辦法」名稱修正為「體育運動精英獎獎勵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三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廢止「電信業及傳播業受理當事人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三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審查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三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105年度預算決議,檢送固網寬頻上網速率量測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三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申設評鑑換照諮詢會議審議規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第十一條及第十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四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四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檢舉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獎勵辦法」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四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建立屠宰場衛生清洗消毒作業SOP與稽查乙案,業已建立屠宰場清潔衛生消毒檢查程序,並於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網站公布相關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四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會出資或投資審核辦法」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四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第六條、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四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四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得免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偏遠與離島地區範圍」名稱修正為「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三款得免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偏遠及離島地區範圍」,並修正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四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鬼蝠魟漁獲管制措施」,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四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五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函,為修正「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一五二、司法院函,為修正「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五三、司法院函送該院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5年第2季政策宣導廣告一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五四、衛生福利部函,為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105年度預算決議,檢送為確保組織永續經營及人才留任提出之整體人事穩定改善措施,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五五、衛生福利部函,為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105年度預算決議,檢送未來醫藥科技評估報告應強化對於病患影響及醫學倫理相關探討之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五六、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五七、科技部函送國家型科技計畫105年度第1季成果摘要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八、科技部函送「105年5月份跨部會署執行之科技計畫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機關員額評鑑及各類人力檢討運用」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六○、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對於Uber(優步)叫車軟體,不實廣告招募未具營業資格駕駛加入營運,吸引消費者使用非法運輸服務,衝擊大眾運輸服務業乙案,檢送該會處分書,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一、公平交易委員會函送105年第2季查察民生物資價格波動之執行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二、行政院函送「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六三、行政院函送「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六四、法務部函送「臺灣司法主管機關與大不列顛暨北愛爾蘭聯合王國主管機關間移交受刑人協議」,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一六五、法務部函,為修正「榮譽觀護人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六六、法務部函,為修正「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一條及第十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六七、法務部函,為修正「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六八、法務部函,為修正「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測謊實施辦法」第一條及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六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修正「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七○、客家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該會預算凍結項目報告案計9案經本院內政委員會決議「以上九案均准予動支70,其餘繼續凍結,俟客家委員會向本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一七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區域環境管理」4億5,576萬1,000元,凍結3,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七二、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一般路政管理」中「委辦費」相關預算173萬元,凍結二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七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南部院區短中長期教育推廣計畫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七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至106年度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決議,凍結「輔導設置農業產銷設施及分散產區」經費二十分之一,檢送相關報告資料乙案,請改交相關委員會處理,請查照案。

決定:改交財政、內政、經濟三委員會處理。

一七五、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外交部、僑務委員會、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等函送「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中華民國委員會」102年度決算書案等9案,已逾決算法第28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七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送修正「行政院處務規程」部分條文及「行政院編制表」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七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送修正「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處務規程」部分條文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編制表」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七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送修正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項規定應行公告調整、增減之「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七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司法院函送修正「司法院辦理補(捐)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附件六之一、七之一、七之二及「司法院一百零三年度辦理補(捐)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申請項目及基準」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考試院函送修正「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條文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八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考試院函送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八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送修正「行政院編制表」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八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考試院會銜函送修正「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三條及第十一條條文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八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送修正「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案,經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八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考試院函送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四十條條文案,經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八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司法院、行政院會銜函送「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案,經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八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司法院函送修正「法官進修考察辦法」部分條文案,經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八八、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法務部函送修正「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案,經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八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送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案,經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送修正「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編制表」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九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送修正「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編制表」等6項編制表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九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中央選舉委員會函送修正「桃園市選舉委員會編制表」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九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送修正「內政部役政署編制表」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九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送修正「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編制表」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九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送修正「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組織規程」第三條條文、「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辦事細則」第二條條文及「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編制表」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九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編制表」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九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修正「高雄榮民總醫院編制表」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九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修正「臺北榮民總醫院編制表」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九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防部函送修正「國防大學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修正「臺中榮民總醫院編制表」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送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案,經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二、本院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財政部函送修正「財政部關務署編制表」、「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編制表」、「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編制表」及「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編制表」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三、本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考試院、行政院會銜函送「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現職人員轉任勞動部暨勞工保險局現職人員轉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與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辦法」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四、本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送修正「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編制表」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五、本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送修正「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編制表」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六、本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送修正「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編制表」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七、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送修正「教育部體育署編制表」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八、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1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10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九、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4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一○、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2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一一、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陳雪生等17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一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張麗善等13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16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促進經濟成長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協助青年就業及獲得合理待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校園安全維護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文化部為保障Cosplay(角色扮演)之協助相關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應有更完善的退伍軍人輔導政策,還給退伍軍人應有的榮耀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有關薪資所得租稅負擔過重、股利所得稅負過重且內外資待遇不一致、獎勵科技界損失鉅額稅收及籌措長照財源調高遺產及贈與稅稅率和營業稅徵收率,有何配套措施,何時實施讓衝擊降低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未來大陸A股納入MSCI指數後臺股權重可能下滑,應提出未雨綢繆對策以為因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天使基金及夾層融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天使基金、夾層融資、鼓勵保險業資金投資國內股票及公共建設等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提振技職教育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臺北國際電腦展(Computex)仍有進步空間,政府應結合臺灣本地特色,以利臺灣IT業者拓展外銷市場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新政府居住正義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最新癌症統計資料顯示,平均每五分十八秒就有一人罹癌,且乳癌食道癌顯著增加,要求政府相關單位應提出防癌治癌良策,並檢討現行政策成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鼓勵生育的同時,應提醒民眾實踐性別平權,尊重所有嬰兒的生命權,建立性別平等的社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秀芳就因應長期照顧需求,應加強照顧服務人力培育、完善照服員勞動條件、激勵與升遷機制,並教育大眾對照顧服務職業之社會價值與專業認同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秀芳就部分政府單位文宣引發侵害著作權之疑慮,建請經濟部研擬提升公部門智慧財產權觀念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秀芳就員警因公涉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九、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建請應以改善東部交通及花蓮運輸為優先考量,儘速就花蓮縣內交通問題,參酌地方政府規劃,研議具體改善方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蘇花公路及花東鐵路接連發生問題,影響花東居民通行權益甚鉅,盼新政府能重視花東交通問題,儘速拿出具體改善計畫及建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應針對廚餘回收率的提升,提出更精進之作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防制考場週邊噪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民眾反映許多公共場所未設置哺乳室抑或提供空間但設施不夠完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徐委員國勇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業務報告內容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嚴訂太陽能發電規範,防止「養水種電」喪失效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對天使基金、夾層融資、鼓勵保險業資金買國內股票與投資公共建設等政策需詳細規劃,且應提出整體金融產業發展政策並落實執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提振臺灣經濟成長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跨部會促進投資小組必須有效針對國內困境提出可行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美國商會發表2016臺灣白皮書,對穩定供電供水提出關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研擬有效可行之經濟發展政策,促使經濟加速成長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將發展經濟及供電穩定放在廢核之前,以符合國家利益及總體政策目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推動成立天使基金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面臨供電吃緊,台電公司應正視電力需求調度及管理能力,落實節能政策與獎勵措施,以穩健邁向非核家園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政府應健全預防過勞的法規制度,包括加強勞動檢查、調整過勞認定標準及程序,協助企業預防過勞事件,包括辨識過勞高風險工作類型、主動介入建立健康管理機制等,打造合理、健全之勞動環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隨著老齡化與少子化,保險財務承受龐大壓力,勞保年金制度將無法持續穩健運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經濟部與台電公司應提出完整合理的電力計畫,滿足民眾與產業用電需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徐委員國勇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個人清潔用品內含有大量的塑膠微粒,且該物會吸附環境毒物,再透過食物鏈影響人類的健康。而美國伊利諾州、加州都已正式禁用塑膠微粒,加拿大政府也宣布禁止使用含有塑膠微粒的產品,然我國目前並無規範。爰此,為保障民眾的健康與環境衛生權益,行政院應制定管理事項,本席要求儘速研擬相關措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台中市北屯區軍功里無自來水水管提供居民使用,造成居民飲用不潔地下水。且申裝水管之費用每戶高達47萬元,當地居民怨聲載道。本席反映民意,要求行政院就台中市北屯區軍功里自來水水管鋪設現況提出說明,並速籌預算、加速規劃與施工進度,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三、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足球是國際熱門運動,在國內也有不少愛好者,無論強身健體亦或培養團隊精神都是優良運動。然而,我國政府與民間雖對足球職業化討論許久,卻遲未見具體進展。究竟政府對足球職業化的態度與具體作為如何,應有清楚說明,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四、本院蔡委員培慧,鑑於食品大廠作業設備皆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規定,其產品亦獲得GMP優良食品認證,然2013年起食品大廠陸續爆發黑心食用油事件,突顯我國食品相關法令對食品大廠無法有效督察的窘境。我國食品加工相關法令均以大型食品加工廠作業思維來訂定,導致製作公開、監督透明、自產自銷的小型農產加工廠如傳統油車間卻陸續因作業規範、工廠登記與環保等因素遭到地方政府開罰。日前食安法難以有效管理食品大廠,卻限縮小型農產品加工發展。農產品加工為提升農產價值、增加小農收入的重要製程。本席為健全小農生產加工之體系及確保國人健康,要求衛福部與農委會共同擬定小型農產加工管理辦法並制定相關作業手冊。農委會應盤點小型農產品加工之實際需求,給予其相關輔導措施,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陳委員學聖,鑑於臺灣表演藝術場館數量,與國人文化消費能力不足,認為文化部除了擬定演藝團隊之輔導政策外,應規劃提高國人文化消費端的配套措施,並且教育及培養國人文化消費與使用者付費的習慣,為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廖委員國棟,鑒於花東鐵路於六月四日及六月二十二日,連續發生兩次軌道挫屈致使列車出軌意外,致使花東鐵路運輸中斷,所幸無重大傷亡,但兩次意外不僅嚴重影響花東地區交通運輸,更重創台灣鐵路局形象,為強化花東地區軌道交通運輸安全,要求行政院立即組成專案小組,於半個月內就台鐵軌道進行全面性檢測,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廖委員國棟,鑒於國軍乃國家唯一武裝力量,海軍陸戰隊更是戰力中堅,原本應該守護家園,但駐紮高雄海軍陸戰隊憲兵隊部分不肖官兵,居然公然違反動物保護法規定,殘忍虐殺流浪狗,甚至以此為樂上傳網路,顯示軍紀廢弛、法治觀念淡薄、戰備訓練鬆散;特要求行政院責令國防部,不應輕忽本案背後所隱藏的戰備訓練及官兵生命、法治教育危機,應立即嚴格追究虐殺者的刑事責任,同時部隊管理不善的行政責任亦應同步究責懲處,才能避免下意識不尊重生命的想法引發更大的問題。同時亦要求行政院,應令國防部一週內將本案處理情形、懲處名單及後續改善作為函報本院,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吳委員思瑤,鑒於現行政府採購法就設計產業之採購歸類為勞務採購,查現行勞務採購中,因為防止弊案發生,對於政府採購之態度乃是「防弊重於興利」進而要求諸多與設計產業本質上不相符合的限制,如要求驗收、防止綁標之規定等。又因基層行政人員對於最有利標之使用抱持諸多疑慮,避免陷入弊案責任,多使用最低標之決標原則,直接導致的結果就是公共工程品質良莠不齊,是以,為求國家建設具備溫暖而富有人性之文化素養以及重大公共建設之公共安全要求,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吳委員志揚,針對勞動部欲推動周休二日而提出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然而內容卻是以一例一休方式,取代單周應有兩天例假的正常休假,還取消勞工原有七天國定假,對於全國數百萬勞工來說,權益受損極大。政府主管機關應徹底檢討我國勞工休假與福利問題,從根本解決周休二日議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台灣和世界上大部分的已開發國家和開發中國家一樣,面臨人口快速老化的趨勢。參考目前全民健康保險法的保費徵收,是依「量能收入」的原則來徵收,也就是收入高的人繳比較高的保費,收入低的就繳比較少的保費,其制度設計,本身就具有所謂社會資源重分配的精神,所以長照保險的設計亦復有如此的精神。因此建請行政院應該重新思考,以長照保險來支付長照系統的財源。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最近令社會訾議的軍人虐狗案,即對國軍長久以來建立的正向形象帶來相當負面影響。如此殘忍的行為,當然必須依規依法懲處;但為了不讓憾事再度發生,我們更必須懂得尊重生命的價值,並且唾棄任何以強凌弱的野蠻暴行。一隻小狗被虐殺引發群情激憤,某種程度上也反映了社會價值觀的進步,因此要求行政院責成所屬相關機關強化生命教育,建立更好的動保機制,也能喚醒更多人珍惜並善待所有生命的意識,在一場不幸的悲劇後,為社會留下一點正面的意義。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現況下流浪狗的問題,還包括寵物棄養,寵物產業惡性繁殖、丟棄及山林地自然存活犬隻的繁衍等問題,涉及的層面不全然是動保法所能涵蓋,要求行政院責成所屬機關應全面性推廣生命教育、仿效德國將動物權入憲等進步理念的推動,但這牽涉到民眾的共識,須循序漸進。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國發會於6月13日通過「亞洲矽谷推動方案」(草案),希望使台灣成為矽谷潛力企業的成長夥伴、智慧應用的研發中心與試驗場域、亞洲區域創新交流樞紐及青年IPO中心。要求行政院及其所屬相關機關應從「數位國家、智慧島嶼」的國家願景的觀點,「亞洲矽谷計畫」有其推動的必要性,期盼在修正該方案時,應明確國家物聯網和智慧城市的長期發展戰略,並進一步確立「亞洲矽谷」在短中長期策略中應有的定位,以及所需要建立的創新生態系,同時規劃連結國內外企業和創新人才或團隊的重點與營運模式,才不至於讓產業發展政策淪為空談。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全球經濟景氣低迷不振,不見起色,一如市場預期,中央銀行理監事會議日前決議降低利率1碼(0.125個百分點),重貼現率、擔保放款融通利率及短期融通利率分別由年息1.5%、1.875%及3.75%,調降為1.375%、1.75%及3.625%。貨幣政策本來就有其侷限性,央行降息之舉只更凸顯經濟情勢危殆,值此之際,要求政府須有魄力作為,以挽頹勢。本席呼籲,提振經濟並非一行一會一部單獨之責,行政院應即召開跨部會提振經濟會議,協力作為。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近年來大陸紅色供應鏈崛起,逐步取代台灣的進口,從筆記型電腦、桌上型電腦、手機、面板及相關零組件,更威脅及於IC設計、半導體產業,也使台灣各界憂心忡忡。此一發展更可能威脅及於台灣傳統產業及服務業,不容小覷。其實台灣企業和民間仍有充沛的創新活力,卻受困於法令的僵化和投資環境的惡化,在新經濟時代中難以施展。因此要求行政院透過新思維、嶄新工具的設計,塑造快速的結構轉變,才能抵擋紅潮、紅色供應鏈的全面性衝擊,在新經濟時代中存活並發展。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經濟部投審會日前公布今年前五個月的核准陸資來台投資統計,共有67件,比去年同期增加15.5%;金額為15.3億美元,較去年同期大增233.2%。媒體認為這是因為「打破逢中必反」,所以「陸資來台投資大增」。同樣,僑外投資也大幅成長,前五月金額達到51.18億美元,較去年同期大幅成長197.9%。表面看來,兩項資訊都是正面的,也似乎反映出台灣「政經投資環境」不錯,才使外資來台大幅成長。然隨著時空變化,要求行政院責成所屬機關對於經濟統計工作必須與時俱進,才能有效協助政策擬訂,並有利於各種研究,反映真實投資情況。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七、本院徐委員國勇,就水泥業涉及聯合壟斷行為,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八、本院陳委員學聖,基於全球化與貿易自由化在國際上蔚為風潮,我國又為一個外向型經濟、以出口貿易為主之國家,鑒於近來我國於國際的發展受阻,如加入TPP、RCEP未有下文,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九、本院陳委員學聖,觀光為我國服務業、住宿業之命脈,自五二零新政府上台,五、六月之陸客來台觀光人數較去年同期下降至少一成多,預期將對我國之觀光相關產業有不利影響,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本院陳委員學聖,為重視台灣美術發展史料保存及研究,要求文化部建構國家級的「視覺藝術檔案中心」,協調國內三大美術館與學術界資源,提出整合各美術館特色與檔案資源,並提升檔案中心在數位資源教學應用、創造,及保存的貢獻之措施,為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一、本院李委員彥秀,鑒於我國近年來玻璃破裂傷人事故頻傳,且查外國對於不同處所應裝設之玻璃種類亦有規範,故我國應建立建築玻璃設立使用安全標準,以維護社會大眾之安全,建請行政院研擬相關安全標準之規範,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二、本院徐委員榛蔚,針對近年國際恐怖攻擊事件頻傳,如去(104)年11月巴黎連續多起恐攻事件、今年3月比利時首都布魯塞爾機場及地鐵站前後發生之爆炸事件、與日前於土耳其第一大城市伊斯坦堡的阿塔圖克國際機場遭到自殺炸彈客攻擊等不幸事件,顯示恐攻事件於國際撻伐聲浪中,依舊無法完全遏止其發生,其所造成之嚴重性亦令人無法預測,爰要求外交部、國家安全局等相關部會應定期就國際政經情勢發展與對我國外交及國家安全影響公布相關資訊,以確保我國外交與國家安全維護事項無礙,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三、本院徐委員榛蔚,針對英國歐盟公投決定脫離歐盟,而據歐盟法規第50條,英國須先完成約需2年時間,才能完成脫歐政治程序,但對歐洲經濟已有衝擊之效,雖我國外交部稱一旦英國正式脫歐,其對外關係將會有更大自主性,有助於台灣與英國進一步深化各領域合作,惟英國於正式脫歐前不得與任何一方展開貿易談判,爰建請外交部、經濟部、財政部、國發會等相關單位,應儘速提出台灣與英國、歐盟各成員國間後續外交事務及經貿交流可能面臨之影響,並研議相關具體因應方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四、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TPP談判的國家皆須簽訂保密義務契約,使政府無法向國人說明談判內容,易致使國人不安與生產者的恐慌。農委會可參考日本政府談判成功之作法,透過駐外館處、農契團、民間農業團體之交流,多方獲取國際經貿資訊,以提供國人更為充分的TPP談判資訊,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五、本院邱委員志偉,鑑於教育部為解決大學內兼任助理爭議於104年6月17日公布《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然而該項原則將助理分流為「學習型」和「勞雇型」,造成「同工不同保障」之現象。實務上,研究助理既已付出其勞務,與校方就應屬勞雇關係,必須給予勞健保及相關保障。教育部必須儘速檢討「學習型助理」之定義、補足各大學聘用兼任助理所需經費,並偕同勞動部查緝「假學習真勞動」之現象,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六、本院顏委員寬恒,有鑑於現行各級政府因財政困窘,除地方政府未編列足額預算對警車全額保險,以致員警在緝捕嫌犯過程中,若發生人車損傷,必須自行負擔賠償費用,形同變相懲罰認真的員警外,中央政府亦未依「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第3條規定,配撥每年1%約1億1,400萬元之交通罰鍰收入給警政署,以致該署無法據以成立基金負擔全額保險費,建請行政院依法撥付該筆分配金額,使成為警車保險基金之穩定收入來源,以保障員警權益並鼓舞員警士氣,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七、本院顏委員寬恒,有鑑於近年來,我國警察勤務日漸繁雜、人力短缺,已發生多起警察同仁猝逝的遺憾,在哀痛的同時,除促請警政署應立即專案檢討警察勤務種類及勤務方式外,並建議行政院強化員警的健康管理措施,首先研究降低警察人員公費健康檢查的年齡,由現行的50歲降低為40歲、公費補助原3,500元增為7,000元,以鼓勵員警積極參加健檢,維護身體健康,儘量避免憾事發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八、本院顏委員寬恒,針對桃園葉姓員警攔檢通緝犯,因對方企圖倒車逃逸,即持槍朝其腳部開槍,該犯嫌負傷逃逸後傷重死亡,員警遭起訴後被地院判刑6月,並經高院維持一審判決。建議行政院除再教育員警正確用槍外,並應在警政署設置「警械使用鑑定委員會」,由公正、專業人士來認定用槍時機,讓員警正確用槍,以維護社會治安及政府威信,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討論事項

一、(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經濟委員會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非營業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非營業及信託基金部分)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關於105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委員會關於105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四)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委員會關於105年度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五)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關於105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之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委員李應元等17人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交接條例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總統交接條例草案」、國民黨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8人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委員趙天麟等16人擬具「總統交接條例草案」案。

決議:另定期處理。

三、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委員陳學聖等19人及委員管碧玲等24人分別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22人、委員黃國書等18人、委員鄭天財等20人、委員何欣純等19人、委員鄭麗君等26人、親民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2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及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26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8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一條、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李俊俋等23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通過。(二讀時,親民黨黨團提案第十二條之二、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七條之一、第四十一條之一、委員管碧玲等提案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均不予採納;現行法第六十二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均予以刪除;第一百十一條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填入「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二日」;其餘均照審查會章名及條文通過;三讀時,第二十二條句末中之「及其他相關法規」文字修正為「及其相關法規」;其餘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資恐防制法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資恐防制法草案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名稱及條文通過;並通過1項附帶決議:為兼顧防制資助恐怖活動之目的及人權保障,於資恐防制法(下稱本法)通過後,法務部及調查局應定期統計依本法第4條或第5條各項(款)提報或指定為制裁名單,及依本法第8條或第9條起訴之數量及類型,刊登於法務部統計年報中;司法院應定期統計提起行政救濟、檢察官起訴後判決之數量及終結情形,刊登於司法院統計年報中,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

五、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世芳等17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22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鄭運鵬等21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六、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所得稅法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三、第四十三條之四及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條條文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所得稅法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三及第四十三條之四條文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所得稅法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三及第四十三條之四條文;並將第一百二十六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二項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填入「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二日」;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1項附帶決議:所得稅法增訂第43條之3及第43條之4等條文,規範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受控外國公司(CFC),並以實際管理處所(PEM)認定營利事業之居住者身分,具有保障課稅稅基,維護租稅公平和符合國際間稅制之發展潮流趨勢。惟因事涉眾多台商、國際金融業務(OBU)及跨國企業之稅負問題,財政部應廣為宣傳,以展現政府追求全民賦稅公平,同時力求經濟產業發展繁榮之施政理念,故財政部應擬訂具體配套方案計畫加以落實。〕

七、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所得稅法增訂第十七條之四條文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所得稅法增訂第十七條之四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十七條之四第三項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填入「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二日」,其餘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照二讀文字通過。)

八、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下次會議進行三讀。(二讀時,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九、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7月1日國軍金江艦誤射雄三飛彈誤傷國籍漁船,造成一死三傷之重大慘案。國際主流媒體CNN、BBC定調為台灣致命的失誤。中國大陸國台辦主動召開記者會要求我方政府提出負責任的說明。然而案發第一時間蔡英文總統未即時啟動國安機制、召開國安部會首長會議、放任國內相關政府高層副總統陳建仁參加剪綵活動、國防部長會見賓客,國安機制蕩然無存。卻企圖將所有責任推給國軍基層官兵之操作錯誤。全國最高行政首長─行政院林全院長至今不願公開向國人清楚說明事發原因及後續具體因應作為、國防部長馮世寬身為軍事及國防事務之最高主管機關首長居然「四萬枚砲彈運到太平島」嚴重洩露軍機之發言、至近日「雄三飛彈誤射事件」處理之進退失據,重創國軍形象,卻不願主動負起相關政治責任。陸委會主委張小月未能及時與對岸溝通聯繫,任由事態擴大。凸顯政府各部門間之橫向聯繫失序,已發生「系統性失能」的嚴重狀態。為釐清「翔利昇」號漁船家屬泣求船長黃文忠被自己國家飛彈打死的真相、確認相關政務人員政治責任及受難國人同胞後續權益之保障,爰邀請行政院院長、陸委會主委、國防部部長、外交部部長、海巡署署長、法務部部長及相關部會首長儘速至立法院院會報告雄三飛彈誤射事件原因檢討及後續處理之作為,請公決案。(本案逕付二讀)

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十、本院委員徐永明等17人擬廢止「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請審議案。

決議: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予以廢止。【在場委員54人,贊成者45人,反對者9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

十一、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9次會議報告事項第三十三案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赦免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第一四五案「中央研究院函,為修正『中央研究院研究中心組織規程』第七條及第十條條文」及第一百四十六案「中央研究院函,為修正『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決議:另定期處理。

其他事項

壹、105年7月12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一、有關行政院函請推舉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課程審議會委員審查會乙案,依政黨比例由民進黨黨團推舉9人、國民黨黨團推舉4人、時代力量黨團及親民黨黨團各推舉1人代表組成,名單請於7月14日(星期四)中午12時前送至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

貳、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延長開會時間至討論事項第十案處理完竣為止,經表決結果予以通過。【在場委員70人,贊成者46人,反對者24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2)】

本次會議各項記名表決結果名單:

(1)「討論事項第十案廢止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予以通過」部分:

贊成者:45人

鄭寶清  莊瑞雄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國書  施義芳  呂孫綾  周春米  邱議瑩  蔡培慧  趙天麟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趙正宇  徐國勇  蔡適應  陳賴素美  Kolas Yotaka   李俊俋  蘇巧慧  吳思瑤  張宏陸  陳曼麗  王榮璋  顧立雄  蘇治芬  姚文智

反對者:9人

賴士葆  林德福  江啟臣  羅明才  楊鎮浯  徐志榮  陳宜民  王育敏  黃昭順

棄權者:0人

(2)「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延長開會時間予以通過」部分:

贊成者:46人

鄭寶清  莊瑞雄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國書  施義芳  呂孫綾  周春米  邱議瑩  蕭美琴  蔡培慧  趙天麟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趙正宇  徐國勇  蔡適應  陳賴素美 Kolas Yotaka    李俊俋  蘇巧慧  

吳思瑤  張宏陸  陳曼麗  王榮璋  顧立雄  蘇治芬  姚文智

反對者:24人

賴士葆  林德福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楊鎮浯  費鴻泰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林為洲  黃昭順

棄權者: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