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經濟委員會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星期一)9時至15時5分

地  點 本院紅樓101會議室

主  席 林委員岱樺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經濟委員會第2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5年6月27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1時12分、105年6月29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2時9分、105年6月30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2時44分、下午1時19分至2時7分

地  點:紅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徐永明  孔文吉  廖國棟Sufin.Siluko 陳明文  蘇震清  王惠美  張麗善  高志鵬  蔡培慧  林岱樺  黃偉哲  蘇治芬  管碧玲  邱志偉  

   委員出席14人

請假委員:邱議瑩

列席委員:蘇巧慧  蕭美琴  江啟臣  黃昭順  陳曼麗  吳焜裕  林德福  李彥秀  李昆澤  鄭天財Sra.Kacaw  鍾佳濱  顏寬恒  吳志揚  鄭運鵬  陳歐珀  蔣乃辛  徐榛蔚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陳亭妃  周陳秀霞 蔡易餘  陳雪生  何欣純  馬文君  呂玉玲  劉櫂豪  羅明才  葉宜津  鍾孔炤  蔡適應  曾銘宗  陳賴素美 賴士葆  吳思瑤  賴瑞隆  陳怡潔  黃國書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盧秀燕

   委員列席39人

列席人員:105年6月27日(星期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黃金城

                法規委員會執行秘書 張學文

                畜牧處科長     林瑞蓬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局長      黃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副組長   許朝凱

財政部關務署主任秘書        陳依財

法務部參事             羅建勛

105年6月29日(星期三)

經濟部部長             李世光

   主任秘書           陳怡鈴

      技術處副處長         羅達生

            科長          劉淑櫻

    工業局副局長          呂正華

          副組長          陳昭蓉

105年6月30日(星期四)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添枝

      國土區域離島發展處處長    郭翡玉

                        副處長   呂登元

                        簡任技正  謝敏文

      產業發展處處長        詹方冠

                科長        陳志閣

      人力發展處專門委員      齊清華

                科長        劉榆華

      經濟發展處科長        吳明修

科技部政務次長           裘正健

      產學及園區業務司副司長    許增如

                      簡任技正   江增彬

教育部政務次長           陳良基

      技術及職業教育司司長     馬湘萍

                      科長     胡士琳

      高等教育司專門委員      倪周華

主  席:蘇召集委員震清

專門委員:黃中科

主任秘書:黃素惠

紀  錄:簡任秘書  程谷川  簡任編審  黃殿偉

   科      陳國興        楊雅如

速  記:公報處記錄人員

105年6月27日(星期一)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動物用藥品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一、第一條條文,修正為:「為增進動物用藥品品質,維護動物健康,健全畜牧事業發展,特制定本法。」

二、第三條條文,除第一款修正為:「一、依微生物學、免疫學或分子生物學學理製造,專供預防、治療動物疾病之生物藥品。」外,其餘均照案通過。

三、第三條之一及第五條條文,均照案通過。

四、第十二條之二條文,除第二項修正為:「前項各款記載事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核准免予記載者,不在此限。」外,其餘均照案通過。

五、第十四條條文,除第一項句中「期滿仍繼續製造或輸入者,應於期限屆至前二個月至六個月內」等文字,修正為:「期滿仍擬繼續製造或輸入者,應於期限屆滿之日前二個月至六個月內」及第三項句中「所需費用,」等文字,修正為:「所需費用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並」外,其餘均照案通過。

六、第十四條之三條文,除第三項修正為:「第一項核准之程序、應檢附文件、核准條件、試製場所、專用標籤黏貼方式與前項核准之程序、應檢附文件、核准條件、試驗場所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外,其餘均照案通過。

七、第十六條條文,照案通過。

八、第十六條之一條文,除句中「應申請」等文字,修正為:「應經」外,其餘均照案通過。

九、第十九條條文,修正如下:

(一)增列第二項:「前項許可證有效期間最長為五年,期滿仍擬繼續販賣者,應於期限屆滿之日前二個月至六個月內,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展延,每次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五年;屆期未辦理展延或不准展延者,原許可證失效。」

(二)原第二項及第三項項次,依序遞改為第三項及第四項,第三項並修正為:「前二項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應具備之申請資格、條件、核發、補發、換發、展延、廢止、許可證應記載事項與變更登記、營業場所之設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其餘均照案通過。

十、第十九條之一條文,除第四項修正為:「採訪、報導或宣傳,其內容暗示或影射具有治療、預防動物疾病或促進、調節動物生理機能之效能者,視為前三項所定廣告。」外,其餘均照案通過。

十一、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二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之二條文,均照案通過。

十二、第三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如下:

(一)第三項未句「於七日內為必要之處置」等文字,修正為:「於七日內為化製、堆肥、銷毀或其他必要之處置。」

(二)增列第四項:「禽畜、水產類動物或其乳、蛋及其他供食用之產品有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由禽畜、水產養殖業者明確標示以供辨識。」

(三)原第四項項次遞移為第五項,並修正為:「第二項第一款之特定動物用禁藥、第三項之一定期間及前項標示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四)原第五項項次遞移為第六項,並修正為:「第三項重新檢驗所需費用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並由禽畜、水產養殖業者負擔。」

(五)其餘均照案通過。

十三、第三十三條條文,除第一項句中「除第五項」等文字,修正為:「除有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但書所定」及第五項至第七項均刪除,不予增列外,其餘均照案通過。

十四、第三十九條條文,照案通過。

十五、第四十條條文,除第一項第十二款引述條文,修正為:「第十九條第三項」及第十三款引述條文,修正為:「第十九條第四項」外,其餘均照案通過。

十六、第四十條之一條文,除第一項第三款修正為:「三、違反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三項規定,未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命令,於七日內為化製、堆肥、銷毀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及第二項首句修正為:「禽畜或水產養殖業者於一年內再次違反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一項規定」外,其餘均照案通過。

十七、第四十條之二條文,除增列第一項第六款:「六、違反第三十二條之三第四項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標示。」外,其餘均照案通過。

十八、第四十三條條文,照案通過。

十九、通過附帶決議1項:

(一)鑑於本次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修正,為強化動物用藥品管理,原第三十二條之三「不得使用來歷不明、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製造、輸入之動物用製劑或人用藥品,供防治動物疾病或調節生理機能。」文字規範均以偽藥、禁藥區分管理,以明確責任歸屬,目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受體素(β-agonist)包括Salbutamol、Terbutaline、Clenbuterol、Ractopamine……等為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供產食動物(Food-producing animals)使用之毒害藥品」。為避免乙型受體素之相關進口、製造、使用業者和農民因條文刪除「調節生理機能」,導致誤用,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於本次修法公告時,加強說明「乙型受體素為台灣動物用禁藥,除牛隻使用之含藥物飼料添加物外,不得輸入、製造、販賣、使用。」

提案人:張麗善  孔文吉  廖國棟  王惠美  林德福

二十、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蘇召集委員震清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二十一、本次會議審查通過之條文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105年6月29日(星期三)

報 告 事 項

邀請經濟部部長針對如何推動生技醫藥產業以帶動經濟轉型、產業創新研發進行報告,並備質詢。

(經濟部李部長世光報告後,委員廖國棟、黃偉哲、孔文吉、蘇治芬、張麗善、王惠美、蘇震清、賴瑞隆、吳焜裕、管碧玲、鍾佳濱、高志鵬及曾銘宗等13人提出質詢,均由經濟部李部長世光、技術處羅副處長達生、劉科長淑櫻、工業局呂副局長正華、陳副組長昭蓉、投資審議委員會朱組長萍即席答復。)

決定:

一、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二、委員邱議瑩、徐永明、林岱樺及邱志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三、書面質詢和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資料,請提供予本會全體委員。

通過臨時提案5案:

一、為台灣本地自產中藥不多,藥用及食用之中藥,大多仰賴中國輸入,然中國在中藥檢驗、管制、輸出入等管制寬鬆,常有農藥、重金屬殘留,影響中藥材之藥品食用安全,且若中國片面突然禁止中藥材輸入,台灣可能面臨沒有中藥材可以使用困境,實應積極扶植國內中藥材提高自給率。且中藥著重在地性、種原、栽種地區不同等都會影響藥效,台灣雖陸續有農民栽種中藥,但本地的中藥面臨能否合法使用販售的問題,曾有花蓮區農業改良場輔導花蓮農民種植當歸、丹參等本土中藥,並經研究證實有活性與有效成分,但是,目前無法大規模取代中國的中藥。鑑於中醫藥草藥材之生藥材藥用、調劑、複方方劑、科學中藥及萃取有效物質開發為藥品或保健食品,具有我生技產業特殊之發展利基與潛力,尤應著重於發展台灣本土藥用植物的活性成分分析與鑑定優良品種的種原保存,育種、栽培農業技術研發,及建立消費者本土信心之田間標準檢驗、藥品研發、消費者於醫療院所或中藥店等之藥品檢驗。爰要求經濟部於1個月內,邀集衛生福利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相關主管部會,研擬推動中藥材農業栽培生產自給、生技產業運用之具體推動措施之專案報告。

提案人:蘇治芬  管碧玲

連署人:陳明文  蘇震清

二、鑑於經濟部未來將配合五大創新研發計畫之生技產業之推動,聚焦於藥品、醫療器材、健康等領域的發展。目前台灣生技產業儘管已有相當多的研發成果,也培養出許多的生技人才,但仍然面臨相當多的問題與挑戰,有待克服:1.政府政策往往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政策大多看不到成效。例如博士後研究員無法順利就業,便提出「促進博士後到產業界就業方案」,由政府補助每人3萬元,其餘薪資由企業出資,卻不去探究為何這些博士級研究人員無法順利就業。若是具有研發能力的博士級人員能夠替公司創造更多的產值,公司哪有不聘用的道理,原因仍然出在這些博士後研究員專長並不符合業界所需,在博士就學期間就淪為替指導教授發表期刊論文的工具;再進一步探究,也代表著該指導教授的研究成果並不符合業界所需,但養得起博士後研究員或是博士生的大學教授,卻代表著有豐厚的研究經費,因此,能夠申請到大筆研究經費補助的大學教授,卻訓練出無法順利就業的博士級人員,對生技產業的發展便完全沒有任何助益。2.生技公司普遍規模較小,無法投入大量資金進行研發,儘管生技研發人力供過於求,但大多為生技公司的業務人員,流動性高。此外,許多生技產品的壽命很短,業界的創新能力不足,若是生技業者無法承擔投資風險,流於炒短線的經營模式,加上台灣生技市場規模並不大,鄰近的大陸也已經急起直追,如此下來便不利於生技產業的長遠發展。3.產學合作流於形式,學術界研發成果無法配合生技業者的需求,生技研發成果衍生出商品或是創業成功的機率很低。此外,儘管許多大學或研究單位將產學合作列為教師的績效指標,但大學教授升等仍以學術論文為主,年輕教授無法投入時間及經費配合生技產業之研發,皆是目前生技產業研發停滯不前的主因。4.政府及大學應鼓勵教師投入生技產業及產品研發,大學教師在提出研究成果時應同時評估相關成果是否具有商品化及創造產值之機會,並非只是流於空談。例如:台灣以前是草蝦及石斑王國,病毒感染問題造成相關產業的沒落,許多大學皆投入疫苗或是生物製劑的開發,並宣稱成果可以增加上億元的產值,但至目前為止,病毒感染問題仍是養殖戶血本無歸的主因,使得業界對於學術界的不信任感日益加重,產業發展卻日漸衰退。爰要求經濟部與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科技部及教育部會同產官學研針對上述問題提出具體因應措施及可行政策並於105年7月31日前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張麗善  王惠美  廖國棟  孔文吉

三、鑑於日前英國脫歐公投結果底定,英國即將啟動脫歐程序,脫離歐盟;英國除面臨政治結構調整外,更將衝擊全球經貿。根據經濟部資料,英國是台灣全球第16大、歐盟第3大貿易夥伴,占104年台灣對外貿易總額1.1%、歐盟貿易總額12%。而台灣出口到英國的貨品,以行動電話、自行車、螺絲螺帽等貨品為大宗,共計104年台灣對英出口總額37.8億美元,占出口總額1.35%。台灣自英進口貨品則以醫藥製劑、小客車、機械設備為主,占台灣進口總額0.79%;然而,英國脫歐,從短期來看,英鎊因脫歐重挫,將造成英國購買力下降,產生貿易移轉效果,恐不利台灣貨品銷英,從長期來看,英國脫歐產生的股匯市衝擊勢必影響英國內需、以致波及歐盟和美、中、日經濟,台灣出口表現也會被連累。為因應英國脫歐後恐造成我國對英國、歐盟的經貿影響,爰要求經濟部1個月內提出因應以及未來規劃相關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王惠美  廖國棟

連署人:張麗善

四、鑑於國家實驗研究院科技政策研究與資訊中心統計我國近年所培養之大學畢業以上之生技人才已達6,876人,但是投入產業之人數僅635人(約佔9.2%),造成高級人才之浪費。爰要求經濟部與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科技部及教育部於1個月內檢討現行生技產業產學合作的問題,並提出檢討改善報告,以讓學術跟產業能夠互通有無,讓研究能符合實際需求,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王惠美  廖國棟  張麗善

五、鑑於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05年2月17日公布預測105年經濟成長為1.47%,然總統當選人蔡英文所任命的首任閣揆林全105年5月1日於新內閣共識營記者會受訪時,對我國105年經濟成長率是否能保一表示「是很不容易的,恐怕做不到,想達到不負成長都是個挑戰。」,茲為:()針對要求「新政府應積極規劃提出促進經濟成長政策方案,以不負選民所託。」協商會議已提出:1.要求行政院指派政務委員為本案之單一窗口,並協統各部會之計畫以促進經濟成長之統合性方案,蔡政府應承諾105年經濟成長保2。2.請蔡政府表明財政政策方向為何?採取擴張性的財政政策?亦是採取緊縮性的財政政策?3.為提振對內之投資,如何吸引國內外之投資,請儘速提出具體方案與內容?4.經濟部應提出促進產業發展之具體計畫。5.請提出扶助新興產業計畫。6.儘速研擬降低失業率計畫,如何創造就業並增加稅收?7.如何擴大公共建設支出來刺激經濟擴大內需,具體方向、計畫為何?8.請於1週內針對台灣加入TPP提交以下資料及文件:台灣因加入TPP所需繳交的入場券、經濟部所進行修訂的13部法規法條內容為何?並請提交針對農業可能損害的清單?()英國脫歐、國際市場震盪,雖然行政團隊高度警戒,但大家都在問105年經濟成長率能不能保一?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及經濟部會同相關部會就上述2項審慎因應並提出具體對策,於105年7月31日前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張麗善  廖國棟  王惠美

105年6月30日(星期四)

報 告 事 項

邀請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科技部次長、教育部次長,以國家發展之政策規劃面向,針對如何落實檢討基礎建設以均衡區域發展、建立產學研合作研究機制與在地產業聚落進行報告,並備質詢。

(國家發展委員會陳主任委員添枝、科技部裘政務次長正健及教育部陳政務次長良基報告後,委員林岱樺、廖國棟、陳明文、黃偉哲、徐永明、蘇治芬、高志鵬、蘇震清、邱志偉、管碧玲、張麗善、蔡培慧、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王惠美、鍾佳濱、賴瑞隆、周陳秀霞及羅明才等18人提出質詢,均由國家發展委員會陳主任委員添枝、國土區域離島發展處郭處長翡玉、教育部陳政務次長良基及科技部裘政務次長正健即席答復。)

決定:

一、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二、委員邱議瑩、蕭美琴及林德福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三、書面質詢和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資料,請提供予本會全體委員。

通過臨時提案16案:

一、鑑於台灣大學在雲林設分校,時隔18年於105年4月21日與雲林科技大學、虎尾科技大學簽署策略聯盟備忘錄,擬進行農業資材、農業廢棄物轉化生質能、農畜產品副產品技術、基因改造作物、飼料添加物、動物用疫苗、生物性農藥與肥料應用生技產業、製藥產業及醫療器材產業、健康照護及高齡化之研究、環境資源之研究、乾淨及綠色能源之研究、醫療及生醫科技之交流合作。建請台灣大學以深化在地產業、在地人才培育,促進產學研合作研發機制與深化在地連結,爰要求台灣大學1個月內提出具體合作做法與落實期程相關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黃偉哲  林岱樺  王惠美

二、臺東大學為發展在地生物科技產業,整合在地產業與研究單位,厚植臺東深層海水的研究發展,有意成立「深層海水產業研發中心」,但礙於相關預算問題,使得該中心遲遲無法成立,危及臺東深層海水產業的發展,國家發展委員會應協助臺東大學取得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或其他資源,培育臺東在地的深層海水產業人才,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協助臺東大學向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申請相關資源,促進臺東縣深層海水產業的發展。

提案人:廖國棟  林岱樺  蘇治芬  黃偉哲  王惠美

三、國家發展委員會負有擘劃國家長遠發展規劃之責,為推動循環經濟,國家發展委員會應於2個月(105年8月30日,星期二前)召集內政部、經濟部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等相關部會就國家發展、國土規劃、產業升級及轉型、環境永續等面向切入,研議規劃國家級循環經濟計畫之可行性報告,並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林岱樺  陳明文  蘇治芬  王惠美

四、為充分促進台灣循環經濟之發展,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召集經濟部、科技部相關部會就其所屬之各工業區、科學園區內廠商所產生之廢棄物(氣體、液態、固態)與下腳料處理、回收再利用情形及未回收再利用之情況於2週內(105年7月14日,星期四前)完成盤整統計情況,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林岱樺  蘇治芬  黃偉哲  王惠美

五、臺東縣擁有廣大的深層海水資源,開發後可以被廣泛的利用於發電、水產養殖、保健食品、飲料、化妝品、抗癌藥品等生技產品,有藍金產業之稱,臺東縣民眾都把希望寄託在深層海水上,但時至今日只聞樓梯響,反觀花蓮深層海水產業已有相當的成果。又臺灣有16族的原住民族,各有不同的民族文化語言,依據學者研究,臺灣為南島民族的發源地,顯見臺灣原住民文化是世界的文化資產。2003年時任行政院長游錫?,於總質詢時,也同意在臺東縣興建「南島文化園區」,然迄今該計畫胎死腹中。為促進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及產業的發展,實有設立「南島文化園區」之必要。綜上所述,為促進臺東區域的產業發展,強化深層海水產業發展、原住民文創產業,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文化部、教育部及科技部就各部會職權於3個月內擬具相關書面計畫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廖國棟  王惠美  張麗善

六、台灣醫材產業外銷原以歐美、中國地區為主,但隨著全球性的經濟景氣變遷及政策影響,各國需求也產生結構性變化,進而影響我國醫材產業的出口與營收表現。為降低對單一國家市場的依存度,目前政府欲積極推動南向政策,開拓東南亞、南亞新興市場。南部科學園區高雄路竹園區為我國醫材產業重點發展區域,除了透過貿易條件之協商、談判等策略作為,政府更需要研議完整的政策,如基礎建設的改善、產官學研資源的結合、國際相關法規及產業發展的研究分析等,來引導產業的發展。請國家發展委員會、經濟部、科技部及教育部等相關單位於2個月內提出如何運用南向政策,協助廠商布局東協、印度,為南台灣醫材產業開拓新市場之相關評估報告,並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邱志偉  蘇震清  高志鵬  王惠美

七、國家發展委員會為促進南部區域的基礎建設以均衡區域發展,在交通建設部分,國家發展委員會提出要推動高雄都會捷運網,然高雄捷運路竹延伸線,從申請至今已逾十多年,遲遲尚未核定,為具體落實國家發展委員會推動高雄都會捷運網之目標,國家發展委員會應於3個月內協助高雄捷運路竹延伸線計畫核定。

提案人:邱志偉  蘇震清  高志鵬  王惠美

八、為平衡區域發展,促進高雄地區的體育建設,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個月內,召集教育部、經濟部及高雄市政府就如何在高雄市岡山區規劃闢建國際級的棒球村,作為台灣棒球發展的基地,以及提供亞洲各國職棒隊作為冬訓的基地,召集研商會議,並於3個月內提出具體可行之方案及各部會應配合事項。

提案人:邱志偉  蘇震清  高志鵬  王惠美

九、為推動南部區域海洋經濟六級化,國家發展委員會規劃以屏東縣大鵬灣連接小琉球作為示範區之外,應充份利用北高雄梓官區、彌陀區、永安區及茄萣區的沿海區位優勢,將北高雄沿海四區也納入推動南部區域海洋經濟六級化的示範區,因為北高雄沿海四區具有發展海洋產業所需的原料、製造、加工、銷售服務的基礎優勢,是國內發展海洋經濟的重點區域,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個月內召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及高雄市政府就如何推動召開專案會議,並於3個月內提出具體發展計畫,以落實發展南部海洋經濟的目標。

提案人:邱志偉  管碧玲  蘇震清  王惠美

十、區域均衡發展是政府應負之責,爰要求職掌國家發展政策規劃之責的國家發展委員會應儘速邀集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針對高雄市林園區至屏東縣東港鎮及高雄市大寮區至屏東縣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廠區之捷運,妥為規劃,並於3個月內將規劃情形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管碧玲  邱志偉  王惠美

十一、為有效整合台南市與高雄市生活圈的整體發展,高鐵橋下道路新建工程(仁武區至阿蓮區)的興建,對於高雄市、台南市整體道路交通系統的改善有相當的助益,國家發展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召集交通部及高雄市政府就如何推動高鐵橋下道路新建工程召開專案會議,並於3個月內提出具體可行方案。

提案人:邱志偉  蘇震清  廖國棟  王惠美

十二、鑑於目前大專院校及技職學校,於自行研發具商業價值技術後,因礙於法規規定並無法自行生產。如:屏東科技大學所研發之醬油,廣受大眾喜愛,但因無法自行大量生產,僅能賣斷技術。如能讓生產與技術都有根留學校之機制,不但能加強校方研發之動機,研發與生產之過程更有利於學生技職教育,且學校亦有更多自籌基金之管道,爰建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提出大專院校、技職學校推動衍生企業相關條例,以利鬆綁學校投資、土地使用及教師參與等相關限制。

提案人:蘇震清  蘇治芬  蔡培慧  王惠美

十三、為促進區域均衡、在地經濟城鄉發展,建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會同經濟部成立在地經濟(社會經濟、團結經濟)推動小組,成立過程請與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密切商議。

提案人:蔡培慧  蘇治芬  蘇震清  王惠美

十四、為加速推動高雄市大林蒲遷村計畫,布局產業,要求行政院規劃相關產業布局及大林蒲遷村推動小組,並於1個月內成立完成。

提案人:管碧玲  蘇治芬  蔡培慧

十五、鑑於行政院院長林全日前會見公民團體代表時,針對公民團體「電力資訊透明」之訴求承諾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包含全台各電表的停電紀錄、產業用戶的用電量、含GPS或門牌號碼的配電系統圖數據在內超過50項數據,供其所組成的「公民團體」調查研究;然而,上述部分資料之公開恐侵害個人隱私、營業秘密、甚至國家安全,政府在開放資訊的同時,不應損害國民個人權益且提供給特定公民團體恐不全然符合政府全民參與之初衷,爰要求經濟部在相關清單、數據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並於經濟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網站公開相關數據前,不得提供相關數據予特定團體使用。

提案人:王惠美  廖國棟  張麗善

十六、鑑於行政院院長林全日前會見立法委員、公民團體,林全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須以淺顯易懂方式,揭露電力資訊。社會人士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提供至少52項數據,並建議每週開1次半小時會報。林全院長加碼說,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全面開放原始數據還不夠,還得解釋數據,要求減碳辦公室執行長楊敬堂做為雙方交流的平台。針對上述做法基於讓全民了解台灣發電結構避免不必要的口水惡意攻訐,是可考慮,但:1.包括每個電表的停電紀錄、產業用戶的用電量、含GPS或門牌號碼的配電系統圖等項目,如果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真的把資料交出去,將嚴重侵害個人隱私、營業秘密、甚至國家安全。2.強力反對兩岸服貿協議者,主張此舉暗藏國安風險,大聲疾呼「我們剩下不到二十四小時了」,但卻要求開放含GPS或門牌號碼的配電系統圖,這關係到國防、交通及重要用戶的供電安全。3.被競爭對手掌握產業用戶的用電量,基本上就可以推估產能與訂單概況,不但為炒股大開方便之門,更便宜了韓國或中國大陸的產業,例如三星等競爭對手,就可以看到台積電各廠的用電資料。請問我國的半導體產業,還剩下不到幾小時呢?」爰要求經濟部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針對上述數據資料,應不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營業秘密保護與國家安全之相關規定;並除依法令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經營分析、研究外,不得提供給特定人士及團體。

提案人:廖國棟  張麗善  王惠美

散會

主席:因在場委員尚不足法定人數3人,暫不確定議事錄。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6人擬具「農業發展條例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二、審查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現在輪由本席說明提案旨趣,請蘇委員震清暫代主席。

主席(蘇委員震清代):請提案人林委員岱樺說明提案旨趣。

林委員岱樺: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與16位立院同仁針對農業初級生產品的免稅部分正式提出修法,重點在於目前農委會輔導農民進入二級、三級生產的時候,當農民的規模或企業化經營到達一定程度,到底要不要課以稅則?當然,本席認同、也不去牴觸、衝撞現有的公司法,凡是現行公司法規定哪些該繳稅、哪些項目可以免稅均應依其規定,但在進行農業升級的過程中,農民並不知道經營到何種程度時應該申請設立公司。所以當農民的經營到達二級、三級,已經導入、購入設備,甚至在人員上有會計人員等等,具備公司模式的時候,農委會在輔導農民成立公司的過程中,應該明確地讓農民了解農場業務的部分是可以免稅的,但如果是屬於公司的二級、三級以上的加工產品,就得用公司的方式依現行的公司法予以相關的減免或繳稅。

這次本席針對初級農業的部分做相關的修正,很明確地規定農場的初級生產或公司一級產業的形式是確定免稅的,但是如果有公司型態的二級、三級相關的軟硬設備,就依照現有的公司法,遵從法令繳稅,請各位委員給予支持,讓農民從初級升級到二級、三級時,更具有國際化的競爭力。謝謝。

主席:請提案人陳委員素月說明提案旨趣。

陳委員素月: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等人針對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提出修正,鑑於現行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及耕地分割執行要點第十一點第二項之規定,農地辦理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可是在實務上會發生一些問題,彰化縣為農業大縣,我們在基層也遇過很多類似的狀況。

請各位看一下這張圖。這原本是一塊共有的農地,由A、B、C、D等4人共有持有。這塊農地原先只有單面面臨道路,鄰路的部分有21米,如依現行的法令加以分割,因為每筆土地都要鄰路,按持分比畫出鄰路的比例之後,造成A的鄰路有15米,但是C與D的鄰路只剩下2米,對於大型的農耕機來講,2米的道路是很難下田、出入的。

本案進入司法程序後,持有人D一再提出,希望透過協調分割出一條農路,讓每塊地能夠比較方整,俾便利用。法院審理本案時,法官雖然也很認同,但經詢問地政機關,其回覆為依現行法令,分割宗數不能超過共有人人數。當初所有共有人提出的方案為,他們願意共同分攤一條農路的面積,使A、B、C、D等4人都可以有比較寬的面積鄰路,以利出入,惟依現行法令此項方案是不被允許的。

本案最後遭最高法院駁回,目前仍維持第一張圖的狀態,但對農地的利用而言其實是不恰當的,因為C與D的土地變得非常狹長、非常深,不過對A與B卻是比較好利用的。本席覺得如此分割的狀態是不太公平的,因為同為共有人應該享有同樣的權利,目前的法令對他們來講比較不公平。

為了讓面臨這種狀況的農民有多一項選擇,本席建議修正農發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增加「但共有人全數同意另分割一筆土地設置共有之農水路者不在此限」等文字,使願意共設一條農路的共有人不致因為法律的規定而受到束縛。農委會認為這項修正恐將造成日後產權的糾紛,我想這是可以解決及預防的,或許我的提案文字不夠完整,農委會可以站在專業的立場在文字上使其更周延。

根據本席在地方處理的經驗,目前政府幫農民鋪設農路時,都要求農路一定要先分割出來捐給政府,以政府為管理機關,避免日後產權的紛爭。基此,本席的版本可以在文字上略加修正,限定共有人同意提出共同負擔農路的面積後,該條農路要分割出來捐給政府,由政府擔任管理機關,日後所有人再有產權移轉,也不會在農路持分移轉時造成糾紛。希望各位官員可以體諒基層農民的困擾,能夠贊成上述的修法方向,我們可以共同研擬更周全的文字。謝謝。

主席(林委員岱樺):討論事項兩案併案詢答,請農委會陳副主任委員吉仲一併說明。

現在請農委會陳副主任委員報告。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主席、各位委員。非常感謝兩位委員連署提出這兩項提案,對解決農業面臨的一些問題非常有幫助。

針對林召委所提增訂農業發展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坦白向各位報告,基本上農民所繳的稅包括所得稅、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就農民而言,實際上在自力經營的時候,按照目前的相關規定是免繳所得稅的。其次,在營業稅的部分,只要是初級的農產品,也不在繳交營業稅的範圍內。針對現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的部分所引起的糾紛,尤其在自力經營及營利事業上有很大的模糊空間,非常感謝林召委提出這項提案,具體地明定獨資或合夥的農場免繳營利事業所得稅,這不只是對農委會,對財政部等其他相關部會而言,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課繳會更清楚,所以站在農委會的立場,我們完全肯定且支持這項法案。

至於林召委提到未來農委會還需要扮演更重要的角色,按照總統、院長甚至曹主委未來的重大政策,我們要把小農集合起來成立一個合作社,因為臺灣的農業特性就是以小農為主,如果今天不把小農組織起來,他們不只在國內的行銷沒辦法占有一席之地,更無法進入國際市場。因此,當小農組織起來組成一個合作社的時候,如果這個合作社經營初級農產品,課稅的部分到底要如何執行?我覺得這也是未來需要討論的地方。剛才主席特別提到,除了往農場到公司的型態,如果公司販賣或經營生產二、三級農產品,當然,按照公司法,就需要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可是如果未來小農組織起來成立一個合作社,其所販賣的農產品、甚至生產簡易加工的農產品,我覺得這個部分也是未來要思考的。

針對獨資或合夥農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站在農委會的立場,我們完全支持,只是未來在協助臺灣的農業提升競爭力及轉型的時候,對於相關課稅的問題,我們還是會站在農民的角度從相關農產品免稅的方向思考。以上為農委會針對林召委所提農業發展條例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所做的說明。

其次,非常感謝陳委員提出農發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我住在屏東,據我了解,彰化是一個農業大縣。我具體舉一個例子,我祖父留下一塊田地給我父親及伯父,我父親分得的農地就沒有面臨道路。我深知土地分割之後沒有農水路的困擾,可是我也要向委員報告,按照相關的辦法,其實農地可以直接拿出來做農水路。剛才委員提到A、B、C、D的圖形,我覺得這也是一種可行的方式,至於條文的文字,我們擔心可能有一些後遺症。

首先,我想要具體呈現的是,當初農發條例規定0.25公頃是有其歷史背景的,我先提出一個明顯的統計數字。臺灣有78萬戶農家,將近一半以上的農家所持有的農地面積平均不到0.4公頃,就是因為不斷地分割,加上當初農發條例規定0.25公頃的農地可以興建十分之一的農宅,導致一半以上的農家耕作面積只有0.4公頃。面臨規模如此小的農業生產面積的情境,政府即使花費更多的經費,可能在協助農民提升競爭力時仍然會遇到更大的阻礙。站在農業部門的角度,我們認為農地如果可以更完整,整個農業的經營比較能往正面發展。

第二,針對委員所提,將來如何解決同樣再分割時所需要的農水路問題,我覺得這倒是一個可以思考的方向,在文字上、甚至將來的修法上可以再來討論這項議案。以上為農委會簡單的說明。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在委員質詢前,援例作以下幾點宣告: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8分鐘,必要時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登記;如有臨時提案,上午11時左右進行處理。

現在輪由本席發言,請蘇委員震清暫代主席。

主席(蘇委員震清代):請林委員岱樺發言。

林委員岱樺: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延續剛才陳副主任委員談到合作社的部分,請教李署長,針對合作社的初級農產品要課稅嗎?

主席:請財政部賦稅署李署長說明。

李署長慶華:主席、各位委員。合作社法第七條有規定,合作社「得」免徵所得稅及營業稅,因此針對所有合作社的課稅,我們都是回歸到所得稅法來處理。目前就農民團體來講,因為農業合作社也是屬於農民團體的一部分,如果是共同運銷的話,營業稅的部分可以依農發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來處理。

如果未來農委會的政策是要將小農整併成合作社的性質,我們會配合農委會一起來研究,針對農業合作社有關銷售初級農產品的部分,是否比照今天委員的提案來處理呢?未來等到發展樣態出來之後,我們再一併來研討。

林委員岱樺:針對農發條例的部分,本席希望農委會及財政部趁著詢答就先啟動幕僚作業,而第四十七條之一加入這幾個字眼之後,也可以直接來處理。我不知道這與相關法規會不會有牴觸及競合的問題,但是今天一定會處理這兩個法案,因此希望合作社的部分也可以一併解決。

既然陳副主任委員很認同這樣的看法,那就有需要讓農民很清楚知道後續的作法為何。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的規定,針對免稅的初級農產品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另外,前面有關農場登記內容、程序、應提示之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至於,什麼樣的初級農產品是可以免稅的,還有相關農場的登記,不管是獨資或合夥的相關辦法,你們會增訂什麼辦法?還有完成的期限是什麼時候呢?

主席:請農委會陳副主任委員說明。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主席、各位委員。委員質詢的這兩個問題都非常重要,如果農發條例增訂的第四十七條之一能夠通過的話,我們會面臨的最根本問題,就是初級農產品的定義是什麼?坦白講,在不同場合我們聽到不同農民團體的回應,站在農委會的角度,我們當然要幫農民爭取權益。現在舉例而言,稻穀絕對是農產品,如果製成白米,白米算不算是農產品?當然是,也是初級農產品,除非將白米加工成米粉或其他的米製品,因此就農委會的角度而言,白米當然屬於農產品。

依照相關的規定,財政部在84年時,曾經函示過,所謂初級農產品是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這是屬於初級農產品免徵營業稅的定義。農產品的範圍非常之大,不只是作物中的蔬菜、水果或穀物雜糧,還包括漁畜產品等。未來農委會一定要訂出初級農產品相關定義的辦法,這樣才能符合新增訂的第四十七條之一。

另外,剛才召委問到很重要的農場登記問題,我們有畜牧場登記的相關辦法,可是並沒有針對農場登記的相關辦法,因此農委會必須去增訂……

林委員岱樺:什麼時候可以完成?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預計3個月以內。

林委員岱樺:2個月內,好不好?我的原則是希望你們要放寬,包括初級農產品的部分,如果採取正面表列,有可能會掛一漏萬,真是所謂的治絲益棼啊!本席認為可以採取負面表列,而且要從寬認定,重點在於要讓我們的農業發展起來。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我們真的是站在農民的角度,所以才需要3個月,因為農產品非常之多,以蘇委員屏東里港、九如的檸檬為例,採收的檸檬是初級農產品,如果農民將檸檬製成檸檬水,這到底算不算是簡易的初級農產品呢?從農業的角度來看,當然是初級農產品,因為不需要太複雜的加工程序。這次我們要訂定有關初級農產品的辦法,當然必須從農民的角度去思考,因此我們確實需要多一點的時間來進行相關的程序。

林委員岱樺:下會期是9月1日正式開議,就在9月1日完成相關的辦法,而且還要完成公告。

針對本席所提的第四十七條之一的第四項,有關「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五年止。」應該要拿掉,而第五項同樣也是要拿掉。因為我們是四年選一次,所以「五年」根本就沒有意義,屆時委員或行政院都要重新再提案,等「五年」的期限一到,我們又要開始進行功防,農民團體也會開始緊張,何況政權還要面臨選舉,當然就會有行政上的耽誤。

就現實面來講的話,如果不將這兩項都拿掉的話,只會徒增困擾而已。如果農委會或財政部認為農業企業化經營已經達到八、九成了,屆時有需要課稅才拿出來課稅就好了。如果規定五年的話,因為我們四年一選,到時候全部都要重新來過,這在現行程序上的運作是沒有意義的。等時間一到,農民團體又會開始緊張,也會來行政院及立法院遊說,可見這樣的規定只是徒增困擾而已。本席認為農業的安定及發展才是重點,因此才會主張第四項及第五項應該都要拿掉,副主委的意見為何?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我們站在農民及農委會的角度,當然非常認同,不過這個議題牽涉到財政部課徵相關稅收的範圍及年限規定,如果財政部認為……

林委員岱樺:財政部對相關資料都很清楚,相關農業以公司型態來成立公司,當其規模大到什麼程度時,財政部就可以主動發起,因此站在農民的立場,我們根本就可以不理會財政部,因為每年在報表中就會出現以公司型態成立的狀況,我們為什麼要替財政部背書及煩惱呢?不需要!財政部如果認為現在以農業團體所成立的公司已經大到不行,甚至可以比照工業部門,那他們自己主動提出修法,而且他們自己要修,我們這邊是修農發條例,他們則要修營業稅等相關法律,那就由他們自己主動,我幹嘛要替他背書?我不需要啊!站在農民立場,我們只要為農民講話就可以了,我表達以上立場,所以主張刪掉第四項及第五項。謝謝。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謝謝委員。

主席:請黃委員偉哲發言。

黃委員偉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剛提到農產品中所謂農產加工的課稅問題,請問這部分的主導權在財政部?還是財政部和農委會共同主導?或者你們只是被諮詢的單位而已?

主席(林委員岱樺):請農委會陳副主任委員說明。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主席、各位委員。我覺得就這個議題,應該是兩個部會共同討論,因為……

黃委員偉哲:那是你覺得啊!但實際上是怎樣?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實際上課稅單位當然是財政部,但是就農委會角度,絕對要站在……

黃委員偉哲:我跟你講,這部分能課到的稅額不多,以農業整體產值來看,就算課稅3%或5%,稅額真的不多,但是引起的絕對是政治上的軒然大波。其實這不是從農民身上剝一層皮,反倒可能是從農企業或商人身上剝一層皮,但是出來抗爭的一定是農民,為什麼?從過去很多例子可以看到,像過去我們講軍宅肥貓一事,出來抗議的都是一般基層老伯伯,即所謂的榮民,很多時候商人都是躲在後面的,所以你必須承認這會變成政治問題。剛剛你提到米,稻子、米都是農產品,但是米如果做成其他產品,譬如米香,就變成農產加工品,那就變成要課稅,米變成米香要添加糖、香料來加工,但是芒果是農產品,芒果切片跟冰放在一起,加個煉乳,還是初級農產品啊!這是農產品?還是農產加工品?要不要課稅?這可能無法從產品本身思考,而是要考量冰店賣水果,可能可以從營業稅著手,所以這當中有一些繁複程序和專業在裡面,不是有辦法一刀切開的,但是其背後卻隱含政治問題。當然,農委會可以提供財政部專業思考,就什麼是初級農產品,什麼是農產加工品,什麼要課稅、什麼是免稅範圍等等給予專業建議與定義,但我們還是希望農委會要維護農民權益。其次,商人和農民之間的關係並沒有辦法可以像臍帶一樣一刀切斷,這其中還是有一些細膩的政治思考,所以你們說三個月,這點本席是可以接受的。

另外,請問臺日海洋事務合作對話什麼時候要舉辦?是7月底嗎?你們知不知道?

主席:請農委會漁業署陳署長說明。

陳署長添壽:主席、各位委員。外交部規劃在7月底進行。

黃委員偉哲:署長會參加嗎?

陳署長添壽:我必須取得主委同意,另外,還要看外交部排的層級以及日方的層級。

黃委員偉哲:說是漁業合作談判,但沖之鳥礁水域的問題談不談?

陳署長添壽:沖之鳥海域部分,可能會在漁業作業秩序中來談。

黃委員偉哲:也就是說,如果是礁,那就沒得談,因為是公海,本來就可以作業,但他們主張是島,那就有200浬經濟海域的問題,雙方就必須坐下來談。其實臺日漁業合作協議,主要在釣魚台周邊,因為很清楚釣魚台是島,也就有200浬經濟海域,問題是我們認為主權在我,他們認為主權在他們,但雙方都可以擱置爭議。至於沖之鳥礁,我認為可以擱置的爭議更多,因為主權沒有問題,我們沒有挑戰他們的主權。臺日漁業合作協議有關釣魚台周邊海域部分談了很多年,我記得從2000年就開始談,談了很久,後來終於拍板談成,讓漁民在周邊海域作業可以得到一定程序保障,至於沖之鳥的難度,我想你們應該要有具體想法,主權部分是沒得談,因為主權是人家的,爭議的點在經濟海域問題,這部分是不是可以用什麼方式來擱置爭議,讓漁民可以在那邊作業,我覺得針對這點應該要好好思考,尤其那裡也不是一年365天都是漁汛期,不是啊!有一定期間、季節的漁汛期,希望外交部在和日方談判時,農委會一定要有立場,並提供專業幫忙,好不好?

陳署長添壽:好。

黃委員偉哲:另外請教副主委有關新南向農業政策問題,尤其這跟你兼代董事長的台肥有關係,請問相關計畫如何?在農業層次上,政府希望往東南亞,甚至東協國家發展,請問農業如何南向?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跟委員報告,這部分牽涉到兩個層面,我先講整個國家在新南向上未來農業政策的大方向,在這個大方向之下,我再補充台肥公司可以扮演的角色。東南亞國家農業生產技術,其實有很多需要仰賴臺灣的協助,在過去……

黃委員偉哲:所以我們技術上是有優勢?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對!而且是要整套輸出,我所謂的整套,是我們今天到那邊並不是要單打獨鬥,而是要組一個從生產技術層面到輔導、行銷一體的團隊,我們知道東南亞某些國家需要大量糧食生產,譬如印尼,他們需要增加100萬公頃水稻,可是當要增加100萬公頃水稻時,其中就牽涉到種苗問題、輔導農民灌溉溝渠設施興建、生產管理所需肥料與採收的機器設備等等,而這個部分剛好是我們臺灣可以扮演的角色,我們的農業曾經在泰國、越南非常受歡迎,未來如果在……

黃委員偉哲:當年是為了維繫邦交,現在是為了創立……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對!我們過去,不只是投入生產技術,我們甚至可以賣我們的資材……

黃委員偉哲:賣資產?很敏感喔!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資材,對不起,是生產資材,譬如去年我們的農業小型機械就曾經出口1,000多台到東南亞,未來在整套的所謂農業前進東南亞時,台肥可以扮演的剛好就是肥料的供應,就台肥本身而言,如果可以前進東南亞,也是把它自己的市場規模擴大,所以……

黃委員偉哲:你們要做的所謂國家隊,是要帶農企業?還是帶農民?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我覺得不是只有農企業、農民,甚至包括我們的農試所、改良場、大專院校老師等都一起,這樣才會是一套完整的前進東南亞的……

黃委員偉哲:好啦!產官學已經去了上中下游,問題是如何確保投資者的權益?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這就是要我們國家出面跟東南亞國家協商,當國家和國家之間用框架框住之後,我想……

黃委員偉哲:您剛才提到印尼的問題,東南亞有那麼多國家,你有鎖定哪些國家嗎?比如國內政局比較穩定、相對跟我國比較友善、本身法治程度還是高的,才能依循跟我們所簽的協議,不至於換了政府上台就不認帳,過去我們中油或其他國營事業在海外單打獨鬥,投資那麼多,人家軍政府一上台就馬上把你給吃掉了,有沒有辦法保障國家及參與者的權益?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完全同意委員的建議,就幾個友善的國家,透過國家跟國家的商談,等到大方向的所有合作協議確定之後,就可以更確保我們投資者的權益。

黃委員偉哲:時間呢?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我們預計在今年底之前會把所有新南向農業政策的大方向和規劃完全呈現出來。

黃委員偉哲:還要到年底前?還有半年時間,比剛才說的3個月時間還久!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有些細節會比較快,比如說……

黃委員偉哲:我的意思是,等你們具體落實,開始組隊時,已經4年過去了,會不會這樣?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向委員報告,因為這牽涉到要跟東南亞國家……

黃委員偉哲:對啊!所以你講的還是天邊的彩虹耶!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我們會儘快。

黃委員偉哲:既然要做就要有一個時程表,要有具體的作為,好不好?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好,謝謝委員。

主席:現在在場委員已達3人。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請陳委員明文發言。

陳委員明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審查農發條例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即依法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之獨資或合夥組織農場,其銷售自行生產初級農產品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請問農委會的態度是支持還是反對?

主席:請農委會陳副主任委員說明。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是指所有的初級農產品嗎?

陳委員明文:我是請教副主委,你對林委員岱樺所提出的草案是持支持還是反對的態度?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完全支持。

陳委員明文:再請問財政部李署長,你支持這個修法嗎?

主席:請財政部賦稅署李署長說明。

李署長慶華:主席、各位委員。對於今天提出的草案,原則上,我們是尊重委員的意見,我們也支持,但我們也希望以委員今天所提草案這部分為限。

陳委員明文:剛才林召委有特別提到把「五年」拿掉。也就是說,你們兩位都支持這部分?

李署長慶華:請委員容我再做說明,如果委員將第三項及第四項拿掉的話,依照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四的規定,只要是增訂免稅的條文,不管是經濟部或是相關主管機關主管的法規,都需要訂定一個免稅期間,希望委員考量到體例一致性,保留原來的第三項及第四項。以上是賦稅署的意見。

陳委員明文:好,稍後我們會協商,到底怎麼樣的修法方向比較適當,當然還是可以討論。不過,今天我們所審查第四十七條之一,基本上是一個很嚴肅的問題,如果是按照石安牧場判例的話,未來有很多初級的農產品都必須被課稅,這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尤其是現在我們所謂的畜牧業,包括養豬、養雞、養鵝、養鴨的這些協會,基本上他們都不是自力經營,也就是說,他們都必須請工人。比如就畜牧業來講,比如我養牛,怎麼可能只有我自己做?我一定要請工人嘛!不是嗎?不管是養肉雞或是養蛋雞,怎麼可能只有我自己一個人做,我一定要請工人嘛!副主委,是不是這樣?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完全同意。

陳委員明文:人家請了工人,你們說一定要課稅,這是很嚴重的,事實上,我們現在所看到的這些牧場都是生產初級農產品,都沒有經過加工處理,不管是養雞、養豬、養牛(包括乳牛),我們都很清楚,或許他們變成農企型態,但基本上他們是生產初級農產品,如果他們要被課稅的話,那事情就嚴重了!我覺得農委會應該站在照顧農民的立場,這是你們應該去捍衛的,不是嗎?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完全同意委員所講的,我們希望生產初級農產品能夠免營利事業所得稅,所以條文後來會把獨資和合夥放進去,就是這樣的用意。就算我是獨資自己生產好了,比如我家養豬,我也會請人幫忙洗豬寮、餵飼料,這本來就不應該在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範圍內,現在可能是針對某些已經達到公司樣態的部分,才考慮要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陳委員明文:請教李署長,如果經營大型的農牧,成為農企的型態,你們認為這要課稅嗎?

李署長慶華:林召委提出這個修正案就可以解決屬於大型企業、獨資或合夥型態企業的問題。

陳委員明文:也就是說,如果登記為獨資或合夥組織農場,就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李署長慶華:是。

陳委員明文:那這個事情就可以獲得解決了,基本上,農委會和財政部賦稅署都是支持這樣的修法方向。

繼續請教副主委,今年的二期稻作要試辦「直接給付」,沒有錯吧?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是。

陳委員明文:就是今年二期稻作開始改為「直接給付」與「保價收購」雙軌並行,但是一般農民認為還是要公糧保價收購,而農委會的意思是,不管是直接拿補助或是交公糧,隨農民自己選,即使選了也可以改變,是不是這樣?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完全如委員所講的這樣。

陳委員明文:沒有錯吧?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完全沒有錯。

陳委員明文:我今天再問一次,希望副主委重複一次,因為農民有點擔心,如果他們選擇直接給付,當市場價格不好時,他們不知道可不可以改為公糧收購,農民擔心的是這個,副主委說可以讓他們自由選擇,對吧?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對,我可以重新再正式說明一次。第一,公糧保價收購絕對會繼續實施;第二,對地直接給付是讓農民多一個選擇,他們可以選擇交公糧,也可以自己賣到市場,就是選擇直接給付。比如二期稻作開始種植,農民申報直接給付,但在收割時發現市場的價格不好,他們想改為交公糧,這沒有問題,如果市場價格好,他們就自己賣給市場,領取對地直接補助。這對農民而言是多一個選擇,絕對是好的。

陳委員明文:對農民絕對是好的,非常好。那現在1公頃補助多少?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第2期是1公頃1萬元,明年第1期要再試辦的時候金額會再高一點。

陳委員明文:聽說明年有可能是1公頃2萬元,是不是這樣?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現在還在試算。

陳委員明文:還是會更多?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可能不會超過2萬元,應該是1萬多元。

陳委員明文:本席聽說,如果今年試辦得順利,從明年起有可能是1公頃2萬元。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不會到2萬元,應該是1萬多元,現在還在試算。

陳委員明文:你有講清楚就可以了。據本席統計,從2005年到2015年政府總共花了850億左右去收購公糧,這還不包括儲藏、加工和運輸的費用,所以政府花了很多錢來收購公糧,主要就是為了照顧農民,沒有錯吧?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我很同意。

陳委員明文:但是本席要講的是,政府花了這麼多錢來收購公糧,最後這些米都過期了,結果低價出售,你應該清楚這樣的事情。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我完全知道。

陳委員明文:其實這些收購來的公糧都委託地方的農會或是糧商儲存在糧倉或加工,就會有很多不肖的糧商從中動手腳,新收進來的米價格比較好,舊的米賣不出去,放了兩三年之後變成過期米,就碾碎當成飼料米賣掉,價格差了很多,你知道差多少嗎?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跟委員報告,因為最近飼料米的價格比較差,公糧的平均收購價格是23元,有26元、有23元、也有……

陳委員明文:公糧大概是23元,也有24元、25元或26元,飼料米的價格差不多是10元。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現在一公斤飼料米的價格只剩六、七元,這表示政府每收一公斤就賠16元。

陳委員明文:就等於是低價賠本賣給一些畜牧場。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所以我們希望在政府支出相同的情形下,我們對地直接給付讓農民去生產品質比較好的……

陳委員明文:本席今天暫時不談這個問題,我最主要想跟你談的就是,公糧在收購進來以後委託糧商放在他們的倉庫,事實上會產生很多的弊端。譬如說他們會向你們調度,就是把新米賣掉,你們農委會農糧署要賣給國中小的營養午餐業者或是國防部的軍隊,糧商就是將他們賣不出去的舊米、壞米讓你們農糧署去賣,不是這樣嗎?這是從國民黨時代所留下來的歷史問題,講實在的,這個問題到現在為止都沒有解決。所以本席才一直跟你們講,對農糧署這個系統的人,你們全面性繼續讓他們升官,都沒有進行調度,這些弊端就會繼續留著,對不對?到現在為止,這些舊米、新米還是這樣在買賣、調度,你們有什麼樣的管理方法嗎?根本就沒有,也是都一樣,你們委託倉庫到底是如何管理?到目前為止你們的管理方法真的都還是很落伍,現在是什麼時代了!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跟委員報告,我完全同意有委員所講的這個問題,但是現在我們有慢慢在改善,像我們提供給國中小營養午餐的公糧,那些米的品質遠高於市場上米的品質,所以國中小營養午餐這個部分目前比較沒有問題,這是第一個。第二個,公糧不是只有國內的市場,我們現在已經嘗試出口,以目前來講,現在一年收進來的庫存大概有六十、七十萬公噸,我們希望今年能夠有10幾萬、20萬公噸出口,這樣某種程度上可以讓我們國內市場的價格……

陳委員明文:副主委,本席主要是想提醒你,糧商有一些乾坤大挪移的手法,你應該要很清楚這些流程,而且要思考如何去防弊,到現在如果這些問題都還仍舊存在,那新政府就跟舊政府一樣了,你瞭解我的意思嗎?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我完全同意。

陳委員明文:過去不管我們怎麼講,這些問題一樣存在,但是我們希望新政府上任後,針對糧商勾結農會人員盜賣飼料米的這些問題,我們應該要澈底的去解決。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好。

陳委員明文:如果你們不去處理,讓這些問題繼續存在,說實在的,農民還是會笑你們農委會無能,你知道嗎?如果你們想要趕快解決這個問題,可是這些人一樣在做這種事情,事實上,農委會那些人和糧商建立的關係有多密切,對不對?有時候糧商是從他們擔任職員就開始和他們培養關係了,到現在他們都已經當上署長、副署長了,因為有這樣的關係,當然糧商要怎麼做,他們就會幫忙處理,結果你們卻讓他們這些人都升官了,對不對?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我完全同意,之前要試辦對地直接給付政策的時候,就引起很多可能的既得利益者反彈,在這裡面就是類似委員所講的情形,我們當然知道這個問題的……

陳委員明文:由於時間的關係,我沒有辦法講很多,但是本席私下會提供很多資料給你們。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好。

陳委員明文:如果你們不好好去處理這件事情,不解決問題,還繼續放任,我們真的是要好好監督你們。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我們也可以提出一個完整的公糧管理報告。

陳委員明文:本席希望你們真的要好好去瞭解這些問題,應該要移送的時候就要移送。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好,謝謝。

主席:請蘇委員震清發言。

蘇委員震清: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陳委員提到的問題,糧商的乾坤大挪移確實是普遍存在,陳副主委現在剛上任,你來自民間,你對很多事情應該都很清楚,本席建議你要深入去瞭解這個問題,否則就如同陳明文委員所講的,新政府和舊政府不是一樣嗎?只是換個人執政,結果底下的人還是依樣畫葫蘆。你認識屏東的老五嗎?老五就是五哥,你認識嗎?

主席:請農委會陳副主任委員說明。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主席、各位委員。我不認識。

蘇委員震清:五哥姓林,本席不好意思說他的名字,你去問一下五哥,不只是糧商的這個問題,還有標售外國米的部分也存在很大的弊端,由於時間的關係,本席沒辦法一一跟你講,如果你真的想瞭解,去屏東找五哥就可以知道,曹主任委員知道五哥是誰,你可以去問他。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好。

蘇委員震清:五哥可以很明確的跟你講清楚那些人是如何去偷天換日、他們如何去乾坤大挪移,本席希望你記得這一點,陳明文委員也可以講得很詳細。我們一直在講,我們都已經這麼明確的告訴政府單位了,但是為什麼大家都知道,就只有政府不知道。副主委,你才剛剛上任,千頭萬緒,還有很多的事情要做,本席要先給你鼓勵。副主委,你來自屏東,請問你有沒有吃檳榔?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有,因為我們家有種荖葉。

蘇委員震清:你們家種荖葉,那你怎麼會不吃檳榔?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我之前有吃菁仔,如果是檳榔包葉仔,是在冬天天氣很冷要提神的時候才會吃。

蘇委員震清:總之,屏東檳榔的產量非常大,對不對?我們家也有種檳榔,我現在就像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檳榔剛出來時價格很好,大家會喊價,過沒三天價格崩盤了,怎麼辦?當農產品價格差時,政府都會補助也會加強宣導,比如香蕉價格差時,政府會要求全民多吃香蕉;米的價格差時,也會請大家多食用米產品。副主委,當檳榔的價格不好時,你敢呼籲大家要多吃檳榔嗎?會被人打死,對不對?既然這樣,教這些種檳榔的農民怎麼辦?政府一向是採取三不政策,就是不鼓勵、不處罰……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不輔導。

蘇委員震清:蘇嘉全當農委會主委時,特別關心檳榔,把它列為特別作物,當時好不容易才爭取到:有天災地變時可以有所補償。今天我要講檳榔的原因是,當價格不好的時候,政府無法伸出援手,任由他們自生自滅,請政府調查價格差的原因、是否有人為的壟斷,政府說這是自由貿易市場。

蘇嘉全當農委會主委時,曾經提出廢園計畫,主要是因為不鼓勵大眾吃檳榔,所以希望大家不要種植,廢園計畫施行效果非常好。我在立法院8年,曾經多次質詢,103年政府重新提出計畫,由菸害防制基金支出相關經費,輔導業者轉型不要再種檳榔,副主委知道輔導了幾公頃嗎?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這個數字,跟委員……

蘇委員震清:很難回答對不對?沒關係,可以請幕僚回答。請問你們輔導幾公頃?

主席:請農委會農糧署留技士說明。

留技士欽培:主席、各位委員。9公頃。

蘇委員震清:副主委,這麼大的計畫,103年只輔導了9公頃、9甲地你覺得這個執行成效好嗎?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很明顯不好。

蘇委員震清:為什麼很不好?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當然是誘因機制可能……

蘇委員震清:不是誘因機制不夠,是因為大家認為檳榔不是好東西,政府也不輔導他們,對不對?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對。

蘇委員震清:就是放任他們自生自滅,老農因為年紀大,無法再繼續做其他生產,反正種植檳榔很簡單,只要施肥、施藥就可以,比較輕鬆,對不對?

陳主任委員吉仲:我知道。

蘇委員震清:但是政府並不鼓勵大家吃檳榔,反而是宣導吃檳榔會得到各種疾病。屏東縣是全國第二大種植地區,第一是南投。剛才你們業務單位說希望輔導轉型,但是103年廢園計畫只輔導9.2公頃,如果這是一個計畫,我會說這是一個笑死人的計畫!執行9.2公頃占了幾%?剛好是0.02%,代表政府沒有用心做。不僅如此,104年度執行46公頃,輔導經費890萬。當時我在這裡質詢陳保基主任委員,問他為什麼執行率這麼低,但重點不是執行率低而已,副主委也是屏東人,重點是屏東縣沒有列入在內耶!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委員是說整個輔導措施,屏東縣沒有嗎?

蘇委員震清:對!因為他們的計畫是從輔導山坡地著手,重點是做水土保持,我覺得很奇怪,副主委……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我知道屏東的檳榔很多是種在平地。

蘇委員震清:對,既然你們要輔導山坡地,為什麼只有輔導9.2公頃、46公頃呢?第一、不夠落實。第二、整個目標應該要針對整個檳榔產業。確實,檳榔是大家認為吃了不好的作物,且收入不好的作物,幾乎算是黃昏夕陽產業,所以希望它能夠轉型,但為什麼獨漏屏東呢?理由誠如剛才業務單位所講,你們希望從山坡地著手。

當時我說,這對屏東縣不公平,你們應該要從整體產業來看,如果今天你們要求山坡地要轉型,且成效很好,經費不夠,我能夠體諒;但現在不是,你們103年度才輔導9.2公頃,104年度46公頃,屏東的檳榔種植在平地,所以沒有列入,請問這樣對屏東縣種檳榔的農民公平嗎?很多屏東種檳榔的農民把他們的檳榔園統統毀掉,結果什麼補償都沒有,這樣公平嗎?所以我要求農委會修正這個計畫。陳保基主委說:委員講的有道理,我們已經報行政院了。結果到現在,一樣沒有下文,屏東縣還是沒有納入啊!副主委覺得屏東縣不應該納入嗎?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本來就應該納入,我住在屏東,所以我知道實際狀況,既然是屏東縣是第二大的生產地區,輔導措施沒有放到這麼大的一個生產區域……

蘇委員震清:副主委剛剛接任,所以不怪你,但你要瞭解。行政團隊到底在做什麼?連陳明文等其他委員也都這麼講,如果新的執政團隊還是跟舊的一樣,繼續是這種心態………

請問業務單位,105年度你們報多少面積?因為副主委還不瞭解,所以請業務單位說明。

留技士欽培:1,500公頃。

蘇委員震清:副主委,聽了這個數字,你會害怕嗎?103年度執行9.2公頃,104年度執行46公頃,今年105年度竟然報了1,500公頃,嚇死人了,這是什麼業務單位?103年度、104年度的執行率那麼差,105年度一下子就高達261倍?副主委,你們有辦法做到嗎?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按照前兩年的績效來看,今年的績效要達到一千多公頃,我認為不可能。

蘇委員震清:對啊!增加261倍,這叫做「螞蟻吹洞簫」,好大的口氣啊!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我覺得他們沒有實際瞭解狀況。我家的檳榔是種在平地,四周都是檳榔,現在叫我把它鏟掉,我們當然不會這麼做啊!今天的輔導計畫沒有搭配農民實際的耕作情形,包括農民的年紀……

蘇委員震清:今年105年度已經過了一半,你們報了1,500公頃,請你們告訴我,現在已經執行幾公頃?

留技士欽培:報告委員,各公所現在才在受理當中。

蘇委員震清:副主委有聽到嗎?今年度已經過了一半,各公所才在受理當中,1,500公頃耶!副主委,本席不是對你大聲,我是針對事情才會這麼大聲的。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完全瞭解,農委會本來就是要站在照顧農民的立場,任何政策的推動如果跟實務有落差,這個政策就不會達到任何效果,這是我們要檢討的地方。

蘇委員震清:這個1,500公頃是陳保基主委故意挖洞讓你們跳的,他明知做不到,還報這麼多。他難道不知道103年度的執行率是9.2公頃,104年度是46公頃嗎?他突然間呈報105年度要做1,500公頃,真的是見鬼了,莫名其妙!這是第一個。

你們都是520剛接任,我想曹主委不是好大喜功的人,這種計畫也可以報得出去?副主委,我的詢答時間已經到了,我只有兩個訴求,第一、我希望你們趕快修正計畫,1,500公頃絕對做不到,只剩半年,而且各公所還在受理當中,我希望你們的執行率可以高一點。今年我真的要看看新執政團隊進來以後,對於舊團隊所報的1,500公頃,你們到底執行了多少?這是第一個。我是為了執政團隊好。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我知道,完全同意。

蘇委員震清:第二個,計畫務必修正,要把屏東縣納進去,不是只有山坡地。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沒問題。

蘇委員震清:我已經講了兩年,而且我還有追蹤。陳保基主委站在你現在這個位置回答我:報告蘇委員,我們已經報院了!第二次我又詢問:陳主委報院了嗎?他說:報院了。我說:你在「烏白說」,我問過行政院,根本還都沒有。幕僚才說:還在辦理計畫中。我要告訴你,下面的人都會欺騙你。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委員,這兩點都沒有問題。

蘇委員震清:你說,這沒有問題?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是的。

蘇委員震清:我真的是語重心長啊!因為政府推動補助檳榔廢園轉作計畫,農委會在103年度與104年度均無法達到成效,今年你們居然還敢擴大面積到1,500公頃,我就眼睜睜地看著,新政府團隊是不是真的有辦法指揮舊有的行政體系?因為行政體系是文官,照理講,無論由誰執政都要照做,但是,這是不是故意要陷害你們,否則,哪有可能核報如此大的面積?這實在太離譜!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我們會依照委員的建議,第一,我們會修正核報案。第二,我會把屏東納入檳榔廢園轉作計畫的輔導措施。

蘇委員震清:因為屏東確實是第二大檳榔產區,很多農民已經著手毀掉檳榔園,他們不敢毀掉檳榔園的主要原因在於,他們不但領不到補助經費,還要花錢請工人來砍掉檳榔,他們當然不願意。如果政府若提出輔導誘因,我相信屏東將有不少的農民一定會願意配合政府政策砍掉檳榔,如此才會達到政府所規定的補助面積,但令人感到奇怪的是,政府輔導的地點僅在山坡地,竟然未將平地種植檳榔納入補助範圍,以致無法達成預期成效,我真的不知道究竟是什麼想法!第一年執行沒有成效、第二年也沒有成效,連今年也不例外,在這樣的行政體系之下,這不叫冥頑不靈,那什麼叫做冥頑不靈?這就是坐在冷氣房裡面看天下的結果,我真的替農民感到不值得!我常常講農委會要做農民的農委會,我相信副主委一定做得到這一點,我期許你們再加油!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好的。謝謝委員。

蘇委員震清:你要記得我的提醒,你們承諾的事情要做到。謝謝。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這兩點我向委員做100%的承諾。謝謝委員。

主席:請徐委員永明發言。

徐委員永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根據今日自由時報報導,新政府國營事業董監事難產,其中提到許多的例子,包括兆豐金、中油、中鋼,我當然也知道這件事情不歸農委會主管。此外,相關報導中還提到台糖公司的例子,董事長不想當了,想要推薦總經理,結果這份人事也無法調整,當然,我也知道台糖公司不是由農委會負責管理。但是,關於農委會轄下比較大的國營事業,請問副主委現今你們如何安排?

主席:請農委會陳副主任委員說明。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基本上台肥公司目前是民營事業,但是在9位董事裡面,農委會占5個官股,所以它基本上屬於民營事業……

徐委員永明:經過我的查明,現今台肥公司好像是由你兼任董座。對不對?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對。向委員報告,目前就是我兼任台肥董事長。

徐委員永明:這是政策的需要,還是你們真的找不到適合的人選,所以需要由你這位副主委兼任董座?過去台肥的董事長都是由副主委兼任嗎?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報告委員,以前都有專任董事長,現在我被賦予責任去接任台肥董事長,其實我覺得這是一個短暫且過渡性的任務,但即使是短暫且過渡性的任務……

徐委員永明:到底這是政策所需,還是因為你們找不到適當的人選,所以需要你去接任台肥董事長?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坦白說,這個問題可能要問……

徐委員永明:這個問題不是由你決定嗎?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這個問題不是我所能決定的,但我現在能夠決定的就是……

徐委員永明:那你不錯啊!農委會副主委兼任台肥公司董事長。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但我要向委員報告的是,我只有領取副主任委員這一份薪水。

徐委員永明:我知道。我並非詢問你這部分薪水的問題。副主委,難道你對於這些人事案都不清楚嗎?另外,幾個你們也可以控制和影響的比較大公司,包括農產運銷公司董事長,你們已經有新的人選了嗎?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基本上,農委會對於台北農產運銷公司可以派5位董事,其他6位則是由臺北市政府提出人選。它在整個23個……

徐委員永明:那全國農業金庫呢?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在全國農業金庫中,我們大概對於董事……

徐委員永明:根據蘋果日報所載,陳副主委於6月20日對外表示,為消除外界對農委會財團法人淪為酬庸養老院的不良觀感,陳吉仲承諾針對15家農委會可以主導的財團法人,禁止董事長、院長等要職的年齡及補助經費的盤查,這個問題我稍後再詢問,現在我要詢問的重點是,除了這些財團法人之外,你們有宣示要做這件事情之外,農委會轄下還是有幾家公司,比如台肥公司董事長是由你兼任,結果你說自己也不太清楚為何會兼任台肥公司董事長的位子,這應該是在暫時的。至於全國農業金庫呢?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報告委員,應該是說我兼代台肥公司董事長,當然我知道我兼代台肥公司所賦予的任務。

徐委員永明:對,你應該說明自己要做什麼。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我被賦予的任務當然是很明確的,除了讓台肥公司績效更好以外,還可以配合國家的政策,在國家政策裡面,當然包括……

徐委員永明:可惜今日農委會曹主委未列席,但是,因為你兼任台肥公司董事長,所以本席認為這是你可以回答的問題。到底農委會對其所屬財團法人及轄下幾家比較大型的公司,像台肥公司等,你們的政策方向是什麼?因為過去舊政府被人家質疑的就是養肥貓、政治酬庸。你知道台肥前任的董事長是誰?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李復興。

徐委員永明:因為他棄選立委,很多人質疑這是作為政治交換之用。在李復興董事長之前是哪位董事長?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鍾榮吉。

徐委員永明:因為他是親民黨副主席或是有其他原因所致。副主委,我認為問題在於,這是政治酬庸。現在你做出宣示,而且又說你擔任台肥董事長的職位是暫時性的。我們看了相關名單,其中有獨立董事叫做許明財。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許明財是前新竹市市長。

徐委員永明:對。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事實上,獨立董事是3年選舉一次,目前的董事是去年選出來的,所以……

徐委員永明:或許現在因為任期的關係,可是這不能要求嗎?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因為那是有任期的關係,而且他們是被股東常會所選出的人選,所以這部分比較沒有辦法做改變。不過,向委員報告,自從我們上任之後,第一次召開董監事會議並不是行禮如儀,整個會議召開三個多小時,針對台肥公司所有的重大財務及所有的過去投資,我們正在進行完整的盤點。我覺得國家賦予台肥公司這樣的轉型之後,它絕對不是一個被政治當做酬庸、當個人金庫在使用的地方,這部分我們絕對會負起完全的責任,一定會把過去所有的……

徐委員永明:副主委,我很高興你做這樣的宣示,其實我認為你去台肥公司應該要做這樣的事情,而不是因為現在台肥公司董事長尚未有適當的人選,所以請你先暫代董事長的職務。因為過去台肥政治酬庸的形象確實太明顯,甚至之前有炒作土地、操作股票的問題,在總統大選前一個月,還有人說台肥公司的土地有很多的利益,高達十幾億元;總統大選一選完之後,卻說沒有這些土地利益,還說台肥公司可能會虧損,大家都覺得其中的問題很大。同樣地,我們前面提到全國農業金庫,全國農會理事長居然可以貸款十幾億元,上次本席詢問此事時,還一副認為這些行為全都合法,甚至農會理事全部離席。本席認為這都是政黨輪替之後你們必須查明的事情,不要成為新的酬庸機構。我現在要問的是,針對財團法人的問題,你在6月20日表示,同時評估各個財團法人實際經營業務及績效,並於1週至1個月內公開資訊,需要做進一步調整的,會在今年盤點完整後,再做調整。副主委這是你講的話嗎?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是的。

徐委員永明:自6月20日迄今已經超過1週,現在我們就講1個月的期限好了。農委會有沒有可能在1個月內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做報告,針對你所屬的15家或25家財團法人……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我要特別向委員說明的是,雖然媒體報導25家財團法人,其中有10家財團法人是轄屬於農田水利會,我們在全臺灣有17個農田水利會,基本上,農委會只是其所轄屬基金會的主管機關,並不代表農委會可以去針對這……

徐委員永明:好,我們將分為兩個部分來討論,第一個部分是你方才所說的這15家財團法人,你們可不可以在1個月內針對這15家財團法人提出報告,即是在7月20日內提出報告。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絕對沒問題!經濟委員會在任何時間要針對農委會可以主導的15家財團法人的所有預算,包括它們當初成立之初,到底農委會捐助多少經費,以及農委會過去3年每年補助經費、委辦經費到底是多少錢,以及包含所有財團法人的董事長、院長、總經理和執行長的薪水,我們已經開完會,而且已經有個底,我們打算該縮掉的……

徐委員永明:我要提醒副主委的是,其實行政院過去是要求各主管機關每年做成行政監督報告,也就是說,你們每年都有例行在做這些事,可是本席把103年的報告拿來看,你們卻說每個財團法人的表現都很優良,都沒有問題。所以本席的意思是說,你們不要只寫官樣文章,每一家你們都說沒有問題、都檢視過了。陳副主委,除了他們的預算、補助、表現之外,你還說到擔任董事長、院長等要職的人員年齡,以及關於經費的盤查等等。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我們都有整理,而且……

徐委員永明:副主委,我們希望新政府上台以後,針對這些單位好好整頓,你說只有15個單位,但本席整理的結果是有25個單位,居各部會之冠。當然,你可以說其他10個單位不算,例如農田水利會等等,可是你們還是有監督之責,你不能說你們提的報告只針對這15家,另外10家不算。這10家可不可涵蓋進來?因為他們如果出事,責任還是要由你們擔。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可以,沒問題,我非常同意您所提的,應該包括農委會督導的相關事業,或是這25家財團法人,我們完全同意委員所說的。其實這裡面有些單位並不像書面文字所呈現的這麼優良,我們已經在盤點,如果經濟委員會需要我們來做報告,我們隨時都可以來。

徐委員永明:這不是要你們來報告的問題,而是你對媒體承諾一週到一個月之內要做好這件事。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我們是打算這禮拜就直接……

徐委員永明:就算你們沒有機會來報告,也應該在一個月內公開訊息,針對這15家,包括我們前面談的經營績效、預算等問題,甚至是年齡的分布,以及到底是不是政治酬庸等等,本席覺得這也是一個好機會,藉由立法院對你們的支持,去針對這些事情進行盤點,副主委,這是一個好機會。

你看這一頁的資料,之前的情況是怎麼樣呢?現在你兼任台肥董事長,其實這不是先例,本席查了一下,過去主委、副主委、主任秘書、畜牧處處長、輔導處處長、國際處處長,都曾經到你們所屬的財團法人任職,不是當常務董事就是當董事。當然,這不是自肥的問題,因為他們可能是要去監督,可是針對這個部分,你們能不能訂一個清楚的標準?

這15個財團法人是你們可以控制的,除了我們前面說的盤整、檢查、監督之外,可不可以加上一個新的用人模式?你們可不可以制訂用人的新標準?例如設一個評議會,由大家提出人選,你們再看人選的狀況去決定。因為時間有限,所以本席只談一個例子,我們來看看維謙基金會的狀況,本席看到這個基金會的資料時,突然發現宋主席也是其中之一的成員,至於年齡層,74歲還不是最老的,因為還有83歲的,最年輕的是50歲的魏志中,他是宋主席的重要機要秘書。

前任主委說這不關他的事,因為經費等等都已經不關他的事了,可是副主委,現在還有多少類似這樣的財團法人?因為這不只是政黨色彩的問題,也不只是年齡高的問題,它就好像是一條盲腸,就這麼一直掛在農委會底下,這些單位要不要清查一下?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您說的這個部分,就是農田水利會底下的10個基金會,以現在的組織架構來說,目前農委會的確是他們的督導主管機關,但是對於這10個基金會的董監事,坦白說農委會是沒有辦法掌握的。

徐委員永明:本席知道,但是就像你說的,你們還是有督導之責。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對,我們有督導之責,所以我們會去督導。

徐委員永明:對,所以你們還是要把評估結果公諸於世,讓立法院知道,甚至要把這些評估結果行文給他們。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我覺得這部分有一個更重要的問題,因為目前農田水利會是一個公法人機關,所以針對農田水利會未來的組織定位,反而是我們要去思考的,如果我們能夠確定它的組織定位,也確定未來的方向,其實這些基金會……

徐委員永明:對啊!副主委,這也是在你們的業務範圍之內,對不對?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對,完全同意。

徐委員永明:這是你在6月20日說的話,要在7月20日之前做到,好不好?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好,謝謝。

徐委員永明:先公布你們所屬的單位,就是你們可以管得到的這15家,把所有的事情都公布出來,不只是對立法院,也要向社會做個交代。第二個,副主委兼任董事長這件事只可以是短暫的,絕對不要變成常態,好不好?不是本席不希望你去擔任台肥的董事長,而是大家會認為你們是不是找不到人?還是有其他的考量?我們希望下一個董事長是一個專業人士,這樣才不會讓大家又開始說是不是在政治酬庸,可以嗎?這可能不是你能決定的,是不是?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委員,關於你說的第一件事情,我保證這個禮拜就會針對這15個基金會做完整的盤查,甚至該結束的,我們也會做一個說明。至於第二個問題,因為我有農業經濟的專長,所以對於台肥大部分的業務,我幾乎都非常熟悉,雖然是短暫、暫時性的兼任,我還是會把每件事做好。除了把過去的問題盤點出來、解決之外,我們也希望台肥未來在發展時可以配合我們的農業政策,減少化學肥料的使用,儘量往有機肥的方向去做。

徐委員永明:農業金庫的部分也要盤點,不要讓人家覺得這兩家公司的資源都很豐厚,可是卻有很多政治操作的空間,好不好?謝謝。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好,謝謝委員。

主席: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管委員碧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陳副主委,其實當初人事命令發布的時候,本席心中很不以為然,但是一直沒有提出來,既然今天徐永明委員提起了,本席要呼應一下,由副主委兼任台肥董事長,本席絕對不相信這兩件事情你都可以做得非常好,所以這樣的事情不可以成為常態,而且無論如何都要用最快的速度完成人事布局,好不好?

本席認為副主委應該要留在農委會這個位置,你千萬不要在二選一之後,結果跑去擔任台肥董事長,畢竟農委會掌管的是國家的農業政策,業務範圍既深且廣,以副主委的能力來說,也不要大材小用了。至於台肥的董事長,希望你們能夠趕快選任其他人來擔任,不要讓人家覺得新政府缺人才,也不要讓人家認為新政府的人事任命總是有問題。是因為有太多公婆嗎?還是權力過度集中?或是沒有人才?我們不知道真實的原因,但它是一家股票上市公司,也是攸關國家農業發展的重要事業機構。所以各部會要到哪裡找人才,本席希望你們能夠多聽聽同事的意見,也多看看大家過去的經驗,其實找人才不會那麼難,好不好?本席希望你們要儘速處理這件事情。

第二個是有關今天的法律修正案,針對這部分,其實賦稅署比較擔心的是,萬一我們等一下協調的時候把第四十七條之一的第三項、第四項刪除,這部分賦稅署可能會比較有疑慮。其實針對這一點,本席倒是有經驗,因為之前修正特種貨物稅條例時,常常會有很多減稅或是免稅的修正案,本席舉個曾經發生過的例子,例如特種貨物稅條例針對汽車或機車汰舊換新時減免貨物稅。其實我們在處理這些事情時都會訂定落日條款,這樣才符合我們對相關稅項的修法、立法通例,所以對於這一點,本席能夠了解賦稅署的主張。

總之,副主委認為合夥和獨資這兩個領域不要再擴大,在這個情況之下,你們支持減免營利事業所得稅,對不對?這個部分等我們進入協調的時候再仔細討論,謝謝召委,也謝謝副主委。

本席今天要談的,是專注在特定項目的問題,也就是農藥造成的人體傷害,其實這個問題很大。副主委,你們知道農藥可以造成慢性中毒,而且你們也有很多委託研究案,對不對?總共做過多少次委託研究?其實勞動部也針對這方面做過委託研究,這些研究所得到的結論都是一致的,就是噴灑農藥的工作對農民身體健康造成的是倍數傷害,這是陽明醫院做過的研究。這個部分你們知道吧?副主委,你有掌握到這些資訊吧?

主席:請農委會陳副主任委員說明。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主席、各位委員。有,其實……

管委員碧玲:我們來看一下它的管理體制,請你先看看這張圖片,這張圖片裡面有兩個年輕人,他們要到現場噴灑農藥,這是由代噴農藥業者僱用的年輕人,本席第一件事就是要你們去查一下這兩個年輕人,看他們是否合法從事代噴農藥的工作。這部分怎樣才是合法的?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所謂的代噴就是要有登記證照。

管委員碧玲:要有一個結業證書啦!還談不上證照,但是又有點像是證照,這是依據農藥管理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對,目前大概有一千多名左右。

管委員碧玲:他一定要受過農藥噴灑作業訓練,而且要拿到結業證書,業者必須僱用這樣的人,所以請你們去查一下這兩個人是不是擁有這方面的結業證書。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好的。

管委員碧玲:另外就是他們缺乏整體的防護措施,他們應該要穿雨衣及其他裝備,可是這兩個人幾乎都沒有,就這樣叫他們下場去工作,這就是在農業現場看到的現象,年輕人被僱用去做農藥代噴的工作,卻讓他們曝露在如此高危險的農藥環境之中,請你們回去之後好好查一下。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好,我們會去查這兩位的狀況。

管委員碧玲:請你看另外一張圖片,這張圖片的內容是需要注意的作業細節,例如前端的噴藥手要保持噴桿平衡,後面的拉管手要避免讓管子壓到作物,但是你看看,他們幾乎沒有任何防護。農藥帶來的傷害非常多,我們看看勞動部曾經委託的研究案統計資料,以農藥噴灑的工作者和一般正常人相比,他們承受的量是10倍以上,其實我們對這部分有相關的規定。

我們再看一下,陽明醫院也曾經受委託做過一個研究,我們現在看的這一頁資料,這是陽明醫院受託做的研究,以血液中的農藥濃度來說,第一線勞動者血液中的農藥和農藥代謝物的濃度都很驚人,這些人體內的農藥累積早已超過人體的代謝速度,如果加上有飲酒習慣,可能不到三年就會罹癌而無法工作,這樣的案例比比皆是,這是陽明醫院所做的研究結論。

陳副主委也知道第三十四條針對這部分有所規定,但是第三十四條有沒有罰則?第三十四條是什麼時候訂定的?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96年有修法,這部分也有罰則,就是1.5萬元到15萬元。

管委員碧玲:96年沒有修正第三十四條,這一條是之前就存在的。你知不知道?其實第三十四條從農藥管理法訂定之後就沒有修正過,你可以看一下它的立法沿革,其實我們並沒有修過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四條是從一開始就存在的。第三十四條規定業者要僱用訓練合格的技術人員,訓練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問題是那個訓練辦法什麼時候才訂定?

主席:請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劉副組長說明。

劉副組長天成:主席、各位委員。99年。

管委員碧玲:對,99年才提出來。到目前為止,大概有多少人完成受訓?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一千二百多位。

管委員碧玲:本席剛才問你們,如果違反農藥管理法第三十四條,你們說第五十三條有罰則,違反第三十四條要罰1萬5,000元到15萬元,對不對?但是到目前為止,有沒有被罰的案例?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沒有。

管委員碧玲:對,所以問題出現了,本席要問的就是這個部分。副主委,因為你才剛上任,所以本席要讓你知道,你們要做的事情實在是太多了,就不要去兼任台肥董事長了啦!你看看這件事就好,法律已經制定數十年,連訓練辦法都已經通過多少年了?將近10年。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對。

管委員碧玲:但是農業現場違規的情況非常多,有太多年輕工讀生就這樣被叫去噴農藥,本席相信代噴業者經常僱用沒有經過受訓的人,因為事實就是這樣。結果呢?你看看,到現在受罰的案例還是零喔!從農藥管理法第三十四條制定到現在,這部分你們荒廢了很久,一直沒有制訂訓練辦法,訓練辦法是民國幾年才提出來的?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99年。

管委員碧玲:好,99年才提出來,從99年到現在,這6年來總共訓練了一千多位,但是你們完全沒有去監督現場的狀況,所以到現在為止,一個案例都沒有被處罰過,請你們去做全面的檢視,好不好?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好,謝謝委員把這個問題反映給我們,讓我們知道有這樣的問題。

管委員碧玲:因為你們有太多業務,所以有些比較細微的業務就很容易被忽略。還有,本席要求你們,這部分本席自己也會注意,針對農藥管理法,因為現在已經有代噴農藥的事業存在,但是對於這個事業體進行噴灑農藥時應該要有的防護是什麼、對於成員的健康應該如何監測,相關的法令都沒有規定。防護措施有沒有依據?健康管理有沒有制度?這些都有待我們去充實法規命令,好不好?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好的。

管委員碧玲:這個部分要儘快去研議,應該要充實的法規命令,你們也要趕快去充實。請問現在農藥噴灑訓練業務在全國各縣市已經普遍推行了嗎?

劉副組長天成:因為這個部分需要向地方政府登記為業,所以針對這個部分,在每年定期舉辦的全國聯繫會報當中,我們也一直提醒縣市政府要去做這個部分,希望他們……

管委員碧玲:為什麼各縣市還沒有全面建立體制?

劉副組長天成:目前有幾個縣市已經在做,例如宜蘭縣,他們已經有4家業者登記。針對這個部分,當初縣市政府也有向我們反映,因為條文是寫登記,但是這個登記到底要用什麼方式?關於這個部分,我們也在之前的相關會議裡面和大家達成共識。

管委員碧玲:所以副主委,這部分還沒有落實到地方政府的管理,這就是一個疏漏的地方,而且是非常嚴重的疏漏,連登記是什麼意義,到現在還不知道,怎麼會這樣呢?這個問題很嚴重喔!更不用說要他們辦訓練或是去查緝,對不對?因為連登記都沒有做了,遑論是去查緝,怎麼可能做到!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我完全同意委員的意見,這件事情很明顯,就是我們自己沒有好好針對這個部分……

管委員碧玲:這是一個你們荒廢很久的領域,可是它真的非常重要,好不好?謝謝。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好的,謝謝委員。

主席:請邱委員志偉發言。

邱委員志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陳副主委,林岱樺委員和本席的選區都是農業區,我們提案增訂農發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一,明定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農場之初級生產者,能夠享有免徵營所稅的優惠,這是林岱樺委員長期在推動的政策,也是基層農民的聲音。我們希望這麼做能夠提高糧食自給率,提高糧食生產的品質,這個方向是對的,農委會也同意要朝這個方向推動,應該沒有錯吧?

主席:請農委會陳副主任委員說明。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主席、各位委員。對,完全同意,而且我們完全支持這個案子。

邱委員志偉:所以這次修法是非常重要的,讓這些獨資或合夥的初級農業生產者可以透過租稅的優惠去提高競爭力,特別是現在面臨國際上的競爭壓力,也可以提高我們的糧食自給率。目前我們的糧食自給率是多少?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33%左右。

邱委員志偉:好,如果這個案子修正通過,針對獨資或是合夥的農業生產者提供免徵營所稅的優惠,糧食自給率會因此提高幾個百分比?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委員,你問了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

邱委員志偉:你們應該要去精算,目前符合這個條件的獨資或合夥的農業初級生產者,大概有多少家?他們每年的生產規模有多大?你們應該要做相關的統計。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因為我們目前沒有農場登記制度,但是實際上有農場存在,所以相關件數可能還要再做盤查,基本上在進行農業普查時就有這個……

邱委員志偉:針對基本資料的調查,你們要儘快去進行啦!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對,所以剛才有向主席承諾,我們三個月內會制訂所有的作業程序,還要完成初級農產品的定義,另外我們也可以搭配普查的資料……

邱委員志偉:這個方向是絕對無庸置疑的,本席認為所有的農業生產者都會支持,因為這對提升國家整體糧食自給率有幫助,而且對優化農業品質也有幫助,所以針對這個部分,你們相關的配套、資料調查一定要在三個月之內完成。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是。

邱委員志偉:還有,糧食自給率會因此提升多少,你們也要提出一個數據。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關於糧食自給率,我剛剛說的33%是用熱量當權數,分母則是所有國內消費者的消費,例如針對肉類、魚類、蛋白質、蔬菜、水果等等所換算出來的,分子是我們自給生產的部分。如果獨資和合夥的農場可以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基本上也會增加他們的收入,如果收入增加,生產當然就會跟著增加,所以前提就是要其他條件都不變,例如我們的自由貿易關稅協定有沒有改變,其實也是影響因素之一。

邱委員志偉:那個部分短時間內不會改變。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對,這樣我們大概可以嘗試……

邱委員志偉:所以是以租稅獎勵和優惠來帶動產業的發展嘛!也可以提高糧食自給率。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對,如果我們可以立即計算的話,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後,農民的收入到底可以增加多少,這個……

邱委員志偉:這個部分也是一個很重要的數據。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對,這個反而是農民最關心的。

邱委員志偉:本席希望農委會利用這次修法的機會,去做全盤的調查。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好的。

邱委員志偉:另外對於租稅的影響,因為這部分之後要免徵,這樣租稅會減少多少?你們有沒有相關的數據?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這部分是不是請企劃處黃副處長說明?

邱委員志偉:因為修法之後這部分將免徵營所稅,這樣會減少多少稅收?

主席:請農委會企劃處黃副處長說明。

黃副處長振德:主席、各位委員。未來修法之後符合資格者,如果參考過去的稅收資料來看,例如101年,農林漁牧被課徵的稅額大概是3.97億元。

邱委員志偉:所以這部分免徵之後,我們減少的直接稅收大概是4億元左右,但是這麼做可以促進產業發展,包括量的成長、質的增加,以及糧食自給率的提高,這些都是正面的效益。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當然,絕對是正面的。

邱委員志偉:結果是正面效應大於負面效應,所以這當然是一個值得推動的方向。本席希望今天能夠順利修法通過。當然,我們也應該和學界多做溝通,在你們的報告裡面有寫到,其實學界還有一些疑問,關於學界的疑問……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可能是他們對農委會的福利政策和產業政策有點搞混,例如獨資和合夥的農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基本上它應該是屬於產業政策,並不是福利政策,福利政策就是例如老農津貼等等,所以學術界目前應該可以接受往這個方向修法,他們大部分也是支持的。

邱委員志偉:好,謝謝。請教漁業署陳署長,對於興達港未來的規畫,本席認為這是大家非常重視的,興達港在本席的選區,也是北高雄重要的發展據點,它擁有優良的腹地,大家希望能夠朝向觀光休閒娛樂漁船或者遊艇碼頭發展,附近再規劃做shopping mall,或者是引進遊樂設施、飯店業者,透過觀光業,透過遊艇碼頭的興建,提振地方的觀光產業。

目前興達港沒有一個完善的遊艇碼頭設施和停泊港口,只是簡易型的,不知道你有沒有看過?本席希望陳署長上任之後能夠到興達港實地勘查一下,星期三的委員會也會安排這個行程,我們希望透過農委會去協調交通部、高雄市政府,大家一起籌措經費興建國內優質的娛樂漁船或遊艇的專業碼頭,陳署長的意見如何?

主席:請農委會漁業署陳署長說明。

陳署長添壽:主席、各位委員。是,我們會朝這個方向規劃。

邱委員志偉:關於經費的部分,高雄市政府有做過粗估,大概需要7,000萬元,就可以建設一個符合產業需求或民眾需求,以及比較專業、具有雛形的遊艇碼頭,這大概是高雄的第二座,第一座是在南高雄的高雄港,但是它停泊的船位也不多。我們希望用7,000萬元或者8,000萬元把這個遊艇碼頭闢建起來,讓更多的遊艇進駐,這麼一來也能活絡地方的觀光產業發展。

陳署長添壽:是,這個部分我會再和高雄市政府……

邱委員志偉:本席待會會提出臨時提案,請漁業署找交通部、高雄市政府一起來研商,並且儘速推動。

另外,今年年初的寒害也造成本席轄區內漁民的嚴重損失,包括永安、彌陀、茄萣甚至梓官,高價格的龍膽石斑以及虱目魚大量死亡,導致漁民損失慘重。關於後續的復育、補助,本席希望陳副主委能夠到這四個區和漁會、漁民辦一個座談會,了解他們的需求,討論後續要怎麼復育、怎麼輔導、怎麼協助他們,讓他們渡過這次年初的寒害,重新找回產業的生機,這部分本席會提出臨時提案,到時候再請署長處理。

最後一個問題,現在參與TPP談判的國家都要簽署保密契約,所以政府沒有辦法向國人說明談判的內容,副主委,對不對?大家都知道談判的內容要保密,但是如果不知道談判內容的話,政府要如何做到讓民眾不要有那麼多疑慮?我們能否參考日本的做法,透過外館、透過民間團體的交流,提供國人更充分的TPP相關談判資訊?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是,非常謝謝委員的建議,這個建議非常好,坦白說,日本針對TPP的談判是最成功的,因為他們完全守護住他們該保護的農業。

邱委員志偉:他們成功的條件就是得到農民團體以及農民的支持,農民為什麼會支持?因為資訊公開、透明,他們知道這樣的談判內容對他們是有利的,所以就會全力支持。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對,而且他們該守的都有守住,例如……

邱委員志偉:可是現在我們的農民、漁民不容易得到相關的政府資訊。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這就是農委會的職責,農委會絕對要把最新的國際經貿情勢,尤其是未來面對TPP的時候,這些可能的資訊,我們都希望在第一時間讓農民知道,而且要讓他們來得及反映,這樣甚至可以幫忙農民,讓他們的聲音反映到談判桌上。

邱委員志偉:對,所以日本的經驗值得學習,我們要把日本的model學習起來,包括怎麼和農民溝通,本席認為這是一個非常完善的方式,希望農委會能夠立即去做。

再請教你,農委會每年大概會編列6,000萬元推廣農產品,包括吉園圃的認證等等,但是通過吉園圃標章認證的農產品,大概只占全國農產品10%左右,本席覺得這部分還可以再提高、再加強。關於吉園圃的認證標準,你們是否確定要在2019年全面退場,以生產追蹤制度QR code取而代之?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我們目前在盤點和農產品有關的四個標章制度,包括吉園圃、CAS優良農產品,還有有機和產銷履歷的TAP,因為這四種標章制度的驗證、認證都不一樣,例如吉園圃的驗證、認證都是由農委會處理,至於其他標章,例如驗證是……

邱委員志偉:所以現在是多軌並行,並沒有廢除的問題?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對,但是我們希望這些標章可以讓消費者信任,甚至可以進軍國際市場。

邱委員志偉:有人說2019年吉園圃標章就要退場,你們有做這樣的規畫嗎?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沒有,現在並沒有這樣的規畫。因為我們現在還在盤點,而且吉園圃是透過產銷班推廣,所以它的產品主要都是蔬菜、水果,至於CAS優良農產品,主要是以畜產品為主。我們希望可以把這些做一個完整的搭配,例如整合成一個可以和GLOBAL GAP結合的標章制度,我們會在今年年底以前把它盤點出來。

邱委員志偉:包括吉園圃,還有未來要推動的QR code,因為都需要業者配合建置相關的軟硬體設施,所以這個部分也需要政府協助。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對,前面說的四種標章制度,基本上是在規範不同產品的安全標準,QR code則是一種追溯系統,我們希望不只是吉園圃,例如將來畜產品的部分也要有QR code,我們是同步並進。

邱委員志偉:這個政策是好的,但是你們要編列相關的預算來建置軟硬體,因為軟硬體……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我們這部分是為了配合食品安全,所以相關的預算會分布在衛福部和農委會,我們並沒有增加農委會的預算,是從農委會裡面……

邱委員志偉:什麼時候可以全面完成?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針對這四種標章制度,我們希望年底可以盤點出一個完整的……

邱委員志偉:盤點出來之後,一直到你們全面上路,涵蓋率達到90%以上,大概需要多久的時間?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目前這四種標章制度的覆蓋率才10%,我們希望先朝20%的目標進行,因為那個……

邱委員志偉:達到20%需要多久?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我們希望可以在這一、兩年內完成。

邱委員志偉:要花多少錢?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基本上這件事的重點不是花錢,而是要怎麼讓農民配合,只要今天需求端有這樣的需求,進行的速度就會非常快。

邱委員志偉:你們應該要制訂短期、中期、長期的目標,短期當然是達到20%,中期大概是5年之內希望提高到50%,長期則是指10年以內希望能夠達到90%,農委會有責任做出相關的規畫。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對,同意。這不只是為了農民,也是為了消費者的安全,只要這種標章制度可以建立,農民的收入絕對會增加。

邱委員志偉:好,謝謝。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謝謝委員。

主席:請高委員志鵬發言。

高委員志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農委會陳副主委和賦稅署李署長,我們都知道今天會修農業發展條例,主要是因為今年年初知名的石安牧場被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營利目的,需要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引發初級農產品是不是應該要繳稅的爭議。所以大家對這個問題做了一些討論,召委也做了一些詢問以後,提出第四十七條的修正條文,這當然是一個老問題,但是現在看起來,這部分的確應該要做個釐清。本席認為兩個部會的意見一定不會一致,不曉得你們有沒有做過協商?兩位首長之間有沒有協商過?或者行政院有沒有就這個部分做跨部會的協調?

本席要預告一件事,有人說這是院長中立化以後的後遺症,就是當民進黨在立法院變成多數黨以後,其實現在已經有朝委員會中心化發展的趨勢。以前大家不太理會委員會的決議,反正通過之後還要經過朝野協商,到時候大家再進行協調就好,但是現在不一樣,請大家注意我們做了這樣的努力,就是以委員會為中心,如果今天審查通過了,之後很有可能就會照案實施,和以前不一樣,反正你們通過你們想要的法案,我們等朝野協商的時候再協調就好了。關於這個部分,陳副主委和李署長應該都知道現在的差別吧?

針對有問題的部分,第一個,所謂的自力耕作和營業目的的差別,這個差別當然就是初級農產品不用課營所稅,如果是農民,之前常被認定不用繳所得稅,但是現在賦稅署認為只要具有一定的規模就要繳營利事業所得稅,所以這樣就會造成一個差別,只是這部分到底要怎麼定義?如果是自力耕作就不用課營業稅、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可是有營利目的就要課稅,但是如果自力耕作是為了營利目的呢?這部分該怎麼辦?

如果照這個條文的規定,只要有登記就不用課稅,沒有登記就要課稅,是這個意思嗎?認定的標準是什麼?就石安牧場來說,如果它沒有登記為公司,之後登記為獨資或合夥農場,以後是不是就不用課營利事業所得稅?本席的意思是說,是不是今天修法通過之後,這些問題就統統解決了?關於這些問題,你們之前有沒有協調過?本席要強調的是,今天通過以後,以我們召委的堅持和威望,很有可能馬上就會逕付二、三讀。所以未來是不是就照這樣做?你們有討論過嗎?

本席現在一個、一個問好了,未來依照這個條文通過以後,登記的主管機關應該是中央,對不對?是不是只要登記就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就適用這個租稅優惠條款?

主席:請農委會陳副主任委員說明。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主席、各位委員。委員問了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第一個問題是在審查這個條文之前,農委會有沒有和財政部溝通、協調。第二個問題是說,如果這個條文通過了,我們現在看到的那些問題是不是就能迎刃而解,針對這兩個部分,我很快的向委員報告。

第一個,因為現在院長希望我們先針對議題進行討論,如果是跨部會的議題,我們在審查之前就會先進行跨部會討論,所以針對獨資或合夥農場……

高委員志鵬:你們討論過了?是誰和誰討論?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我們的企劃處和財政部賦稅署已經討論過很多次,也有和學者專家座談,最後才得到一個具體結論,這個結論和委員的提案是一致的,這是第一個,我們事前有和各部會以及外界進行溝通,這些程序都已經完備。

高委員志鵬:可是剛才召委又說要把實施期間拿掉。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因為這是今天才發生的,他在今天的委員會才說要把後面這兩項……

高委員志鵬:可是根據稅捐稽徵法的相關規定,租稅條款要明定時間。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但是因為財政部這邊……

高委員志鵬:請問李署長,剛才副主委的意思是說,你們的意見已經一致,包括主席提出的版本,還有當時他要求大家提出的報告,討論後的結論都是一致的,表示農委會是支持的。那財政部呢?因為今天財政部並沒有提出書面報告。

主席:請財政部賦稅署李署長說明。

李署長慶華:主席、各位委員。因為農委會已經把我們當時和他們協商的結果都寫在今天的報告裡面。

高委員志鵬:所以你們的意見是一致的?也是同意?

李署長慶華:針對委員今天的提案,原則上我們是敬表尊重,而且支持。但是剛才林召委臨時提到要把末二項刪除,就是要把施行期間刪除,關於這個部分,其實剛才我也報告過,基本上因為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四規定,有關租稅減免的條文都要明定施行期間,避免這個租稅獎勵……

高委員志鵬:這算帝王條款嗎?所有的租稅優惠條款都不能牴觸這個規定?

李署長慶華:對,因為我們所有的法規或是新增的法規,如果有提到相關的租稅優惠規定,都會明定施行的期限。所以這個部分我們是希望召委能夠體諒,維持召委原來擬的條文內容,這兩項我們還是希望能夠保留。

高委員志鵬:所以如果完全依照這個條文,你們的意見就是一致的?就是敬表尊重、可以接受。

李署長慶華:如果照原來的條文,我們是敬表尊重,而且支持。

高委員志鵬:再請教陳副主委,你還沒有回答本席第二個問題,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之後又是怎麼回事?只要登記就一定免稅嗎?本席直接請教你,例如石安牧場,如果它已經登記為公司,當然就不行,對不對?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對。

高委員志鵬:假設它還沒有登記為公司,以它現在的規模,它來登記之後是不是就可以免稅?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委員問到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如果今天這個法案通過了,因為這部分是針對獨資和合夥的組織農場,所以農委會要針對農場的部分訂定相關辦法,因為我們有畜牧場登記的相關辦法,也有養殖場登記的相關辦法,就是沒有農場登記的相關辦法,因此,我們剛才也向召委具體承諾,在3個月內會針對農場登記的內容及程序等相關事項研擬一個辦法,等到這個辦法出來之後,即可具體解決哪些可登記為農場的問題。

高委員志鵬:方向上呢?在規模上是否有區隔?譬如賣幾萬顆蛋以上才算?幾萬顆以下不算?或是以營業額做區分?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就農委會的立場而言,應該是回到最根本的一個……

高委員志鵬:這個問題在於你們到底要不要鼓勵大規模、具經濟規模的農企,如果你們希望它能夠大型化,卻又採取有規格的上限規定,這樣就失去了……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我們不會針對規格的部分,而是針對初級農產品,只要符合農場的登記,應該就……

高委員志鵬:重點是不是初級農產品,有沒有加工?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所謂的加工分成簡易加工與實質轉型的加工,就簡易加工而言,我們認為應該還是……

高委員志鵬:你們還是應該要訂清楚。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第二個部分就是要針對所謂初級農產品的範圍訂定清楚,譬如稻穀變成米,稻穀本來就是農產品,碾製成的米也是農產品,但是,將米製成米酒或是其他的清酒等等,這樣就是屬於所謂的加工品。農委會會完成初級農產品的定義,也會與財政部共同討論。

高委員志鵬:你還是沒有回答本席的問題,以石安牧場而言,本席不知道它是不是公司,應該不是吧?如果它是公司就沒什麼好講。如果它不是公司,等到這項法令通過之後,經過認定它並沒有太多的加工品,而是以基本農產品為主,它到底可不可以來登記?登記之後是否就能免稅?現在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下來,如果經兩審確定之後,它應該繳的營業稅就必須要繳了嗎?以石安牧場這麼大的規模而言,剛才你表示並非以規模做區隔,而是要看它是否以初級農產品為主,假設它被認定是的話,這麼大的規模是否也可以免繳營業稅?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我是否能夠不要說是哪個農場或牧場,重點並不在於定義它的規模,而是在於它販賣的東西是否為農產品,假如有販賣農場品,比如又是畜牧場,它就不必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高委員志鵬:本席的重點就在此,如果你們要推規模經濟的農業發展,現在本席並不是替它說情,更何況本席也不認識它,既然今天你們都表示了意見,希望這項法令能夠通過,你就應該大聲的說,這樣就是符合農委會的立場,希望農民能好好地做,即使規模越大,只要能符合一定的區別、一定的政策,就不會天外飛來一筆要他們繳交營業稅或是其他什麼的,本席就是要你大聲的說出這些話!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是,謝謝委員。完全同意,只要是農民組成的農場,而且是販售初級農產品,本來就符合我們新增訂的條例,無論它的規模有多大,都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高委員志鵬:最後問一個問題。臺日海洋事務合作對話將在7月下旬首次召開,就沖之鳥的相關爭議,是否可望在這次會議中有一些進展?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關於臺日海洋事務的協議,就農委會的角度而言,當然是希望漁民出海作業的相關權益能透過這樣一個機制的對話得到合理的答案。

高委員志鵬:會不會有什麼樣的進展?是否可能另外再簽訂什麼協議?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關於這個問題,是否能請於漁業署陳署長來說明?

主席:請農委會漁業署陳署長說明。

陳署長添壽:主席、各位委員。這次會談的範圍包括4個項目,分別是海上救難的部分,由海巡署負責,至於漁業作業方面的合作,包括沖之鳥海域的作業秩序……

高委員志鵬:也包括在其中?

陳署長添壽:對。

高委員志鵬:根據你的判斷,是否有機會達到初步的協議?雖然無法一次完成,至少可以開始對話、可以開始就這個議題進行具體的討論。

陳署長添壽:根據過去的經驗,只要牽涉到海域作業都不是一次就可以圓滿完成。

高委員志鵬:至少能夠列入議程就是一件好事!至少他們願意坐下來談、至少他們願意把這件事列入議程來談!

陳署長添壽:對。

高委員志鵬:希望你們能夠好好的去談,對漁民能夠予以應有的保障,謝謝。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謝謝委員。

主席: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處理臨時提案,請宣讀。

1、

鑑於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之耕作權、地上權、農育權等繼續經營滿五年始可取得所有權。惟依農會法第12條規定具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實際從事農業,並合於自耕農資格者,即得申請加入基層農會為會員。復依「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所謂自耕農尚須具有「所有農業用地」者,始能申請加入基層農會為會員。致使原住民因無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權而無法申請加入農會會員。

查內政部89年11月28日台(89)內地字第8916183號函解釋,原住民保留地他項權利視同準所有權辦理土地徵收補償。爰要求農委會比照前述內政部解釋,就原住民已取得原住民保留地耕作權、地上權及農育權等他項權利者,視為具有「所有農業用地」,得申請加入農會會員,以保障原住民之權益。

提案人:鄭天財  孔文吉  王惠美  黃偉哲  蘇震清

2、

有鑑於我國近年來糧食自給率始終在33~35%來回,比起全球其他已開發、開發中國家都來的低;過低的糧食自給率恐造成我國糧食供給受其他國家影響甚深,爰提案要求農委會一個月內提出如何提高我國糧食自給率檢討、改善報告,並送交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孔文吉  張麗善

3、

有鑑於我國過去在推動有機農業時,在「認證機構」以及「認證機制」上遭遇諸多困難;對於有機農業產品之認證,需透過第三方認證,驗證成本高,等同對小農設下門檻。此外,驗證機構人手不足,驗證不夠嚴謹都影響消費者對於農民所生產有機農產品之疑慮,爰提案要求農委會一個月內提出如何建構更為友善農民、保障消費者的有機農產品認證機制檢討、改善報告,並送交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孔文吉  張麗善

4、

歐盟全球良好農業規範(Global GAP)是全球最具有影響力的農產品生產規範。目前全球已有約120個國家,超過14萬家農產品生產者或生產組織,已通過Global GAP驗證。2016年5月嘉義縣和Global GAP代表簽訂合作備忘錄,將以協會的方式成為Global GAP會員,也是第一個台灣會員。為順應全球化趨勢及配合南向政策,為我國農產品爭取更大消費市場,請農委會於兩個月內擬定輔導各地方政府或農業產銷組織循嘉義縣模式加入Global GAP會員之評估報告,提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邱志偉  蘇震清  陳明文  王惠美

5、

有鑑於日本加入TPP時為消弭農民對TPP的憂慮,將稻米、麥、牛肉及豬肉、乳製品以及糖類列為不可侵犯的「五大聖域」,使日本在TPP衝擊下仍可以在農業上採取許多因應政策,例如稻米,日本政府承諾將收購與進口稻米等額的國產稻米作為儲備米,藉此將影響產值降到0。我國農業面臨加入TPP的威脅,爰要求農委會於兩周內向經濟委員會提交台灣加入TPP可能的農業受損清單,及相對應的具體對策。

提案人:張麗善  蘇震清  王惠美

6、

有鑑於台南市虱目魚養殖協會今年暫停與中國大陸的虱目魚契作,導致虱目魚今年放養量從一千五百餘萬尾急縮至一千零八十五萬尾,足足少了四百五十四萬尾,約占30%影響幅度甚鉅,而許多養殖魚塭是租賃而來,加上年初寒害損失,已經嚴重衝擊契作漁民生計,爰要求農委會責成相關單位於2周內邀集虱目魚養殖業針對其影響受損以及兩岸沒有溝通管道時應如何因應與具體協助,提出完整檢討、改善報告,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張麗善  蘇震清  王惠美

7、

興達港具備休閒漁業遊艇碼頭的條件,然而缺乏良善的遊艇碼頭,請農委會於二個月內邀集交通部、高雄市政府,就如何規劃於高雄興達港闢建優質的遊艇碼頭提出專案報告,興建經費需求,以及相關時程規劃一併於專案報告中提出。

提案人:邱志偉  高志鵬  管碧玲  林岱樺

8、

2016年初的寒害造成高雄市永安區、彌陀區、茄萣區、梓官區大量虱目魚、龍膽及石斑的死亡,造成漁民損失嚴重,農委會漁業署應於一個月之內到上列四區與漁會漁民團體辦理座談會了解漁民後續復育,產業再造的相關需求以及待政府協助解決之事項,並提出座談會專案報告於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邱志偉  林岱樺  王惠美

9、

有鑑於台灣農業產業多元生產樣態,各縣市有在地性的農產特色,建請農委會系統性建立全台各地區特色農業產業資料庫,協助地方跳脫一級農產印象,朝二、三級產業邁進,深化在地產業,結合農業科系大學與農業之產學合作,並要求地方農會建立地方產業認證標章,合作研發機制與深化在地連結,增加在地農業與經濟發展,爰提案要求農委會一個月內提出具體做法與落實期程相關報告,送交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陳明文  林岱樺  王惠美

主席:處理第1案。請問各位,對第1案有無異議?

請農委會陳副主任委員說明。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主席、各位委員。針對第1案的部分,是否能在第二段第三行的「要求農委會」之後加上「研議」2個字,也就是「爰要求農委會研議比照前述內政部解釋」?謝謝。

主席:鄭委員是否同意?如果各位委員沒有異議,第1案就修正通過。

處理第2案。請問各位,對第2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3案。請問各位,對第3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4案。請問各位,對第4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5案。請問各位,對第5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6案。請問各位,對第6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7案。請問各位,對第7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8案。請問各位,對第8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9案。請問各位,對第9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接下來請王委員惠美發言。

王委員惠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副主委,此次修法最主要還是保障真農民的權益,針對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的條文,本席有幾個問題要向你做個確認。有關於獨資或合夥的組織農場,也就是在它不進入公司的範圍之內,而且是屬於農場的範圍,就符合這項條例的訂定,是不是如此?

主席:請農委會陳副主任委員說明。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文字的精神是如此,但是,第三項有提到未來關於農場的登記內容、程序及其他的相關事項……

王委員惠美:就是依照規定嘛!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農委會要訂定相關的辦法。

王委員惠美:是否有一定的規模或是一定的大小?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目前我們沒有針對農場規模的部分訂定相關的規範,因此並沒有涉及到規模的問題。其實,農委會針對畜牧場或養殖場都訂有相關的辦法,唯獨缺少針對農場的相關辦法,因此,第四十七條之一的第三項就是希望農委會針對農場的部分……

王委員惠美:訂定相關辦法,對嗎?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對。

王委員惠美:但是現在這個range太大了,舉例而言,今天我獨資5億蓋了一座農場,在這個農場種植馬鈴薯,而且我自己又開了一家洋芋片工廠,從左手將種植的馬鈴薯送到右手經營的那家工廠,只要底下僱用幾個農民替我耕種即可,你說這樣的免稅範圍是否合理?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應該是前端馬鈴薯的生產……

王委員惠美:都是在農場裡啊?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從農場的生產到銷售馬鈴薯這段期間是免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是製成薯片之後的生產……

王委員惠美:也就是說,原本農民應該會有更好的價格,卻可能因為這樣的制度,導致他們一輩子只能受僱於人家,本席倒是認為,如果能針對那些小農予以免稅就很有道理,因為現在有許多年輕小農很辛苦的配合政府進行有機或符合食安的耕種,在成本上真的是增加了很多,而且因為受過一些關於網路的訓練教育,可能就會透過網路行銷,但是,本席並沒有看到你們要如何保障這個區塊,到底你們對於這個區塊的遊戲規則是什麼?我們只看到免稅的部分並沒有一個規範性,據說有委員甚至還要將5年的期限拿掉?根據委員的提案說明第四項,另按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四規定,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如果你又將年限拿掉的話,等於就是一輩子都不用繳稅,只要不設立公司的話,你們根本就對它沒有任何辦法,不是這樣嗎?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委員剛才提到的小農部分確實非常重要,我們發現在臺灣這種以小農為主的經營農場,尤其是有機農場,數目上不斷的在增加,尤其是東部的部分,因此,將來只要是符合我們所謂農場定義的小農,它所生產的初級農產品都可以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王委員惠美:對於這個部分,本席認為是很OK,但是免稅的東西不能沒有期限。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了解。

王委員惠美:本席建議在輔導的過程中給予5年的免稅期,5年之後也該去成立公司了吧?5年之後有一定規模了吧?如果有賺錢就該繳稅、就該盡國民應盡的義務,合理吧?在整個發展過程中,政府不斷的保障農民、也不斷的提供許多補助方案,甚至還直接給予他們補助,讓他們能有一段時間去奮鬥,如果過了這段時間還奮鬥不出結果,表示他們可能也不太適合。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真正的重點還是在第三項,將來有關於農場的登記內容及程序等等,如果真的是符合我們實際要照顧的農民對象,其實就可以避免一些所謂的……

王委員惠美:在修法的過程中,應該是要整體的考量,不要讓人家批評是為了特定企業或特定人士而進行的修法,這樣就很丟臉了,你知道嗎?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站在農委會的角度,我們認為只要是對農民好的,而且可以實際照顧到農民,我們都會支持這樣的修法。

王委員惠美:再請教賦稅署這個條文從105年1月1日開始追溯,是否合理?因為一般的修法都是法令確定公布之後的一定期間開始實施,所以這一條就非常的特殊,是否能請賦稅署說明一下?

主席:請財政部賦稅署李署長說明。

李署長慶華:主席、各位委員。一般的修法大概都是不溯及既往,但是這項條文如果在此時通過的話,因為還沒有到申報的期限,105年度的所得稅是在12月底……

王委員惠美:這樣就讓人感覺是為某些特定人士而修的法,如果這個會期真的讓它順利通過了,應該是要規定從什麼時候開始吧?

李署長慶華:其實,以前在所得稅法……

王委員惠美:過去的案子算不算?已經被行政法院判決的算不算?

李署長慶華:不適用,一定要是從105年度1月1日之後產生的所得,才能適用於這個優惠,至於104年以前的部分都不適用。

王委員惠美:雖然你們提出的法條是有心要為農民解決問題,但是,說真的,卻也讓人家有一個很大的想像空間,我們當然希望農委會後續能訂定一些相關的規範,要本於職權好好的訂定相關規定。不過,本席還是認為應該要有一定的規模、一定的時限,這樣才不至於讓我們的稅賦不斷的流失。在景氣這麼差的此時,想要加稅實在很困難,如果要加稅,民眾可是會與你們拚命的,不是這樣嗎?因為我們現在是小黨,也只能採用建議的方式,總之,本席希望你們務必要將專業的考量拿出來。

再請教副主委,我國的糧食自給率在亞洲各國中算是比較少的,只有百分之三十幾的自給率,對不對?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是。

王委員惠美:再加上現在氣候的變遷很嚴重,我們該如何確保不會發生糧食危機?如果我們糧食無法自主,必須操控在他國手上的話,將來也可能會變成一個嚴重的國安問題,你們要如何處理?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謝謝委員,你問到了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我國的糧食自給率長期偏低,尤其我們有許多農產品是從所謂的農業大國進口,一旦他們發生極端氣候的事件,無法將他們的農產品出口,那時我們就會買不到糧食,到底該怎麼辦?基本上,我們有幾個短中長期的步驟,就長期的步驟而言,必須將國內所有農業部門的水土人力資源進行盤點,我們到底有多少農地?萬一真有需要的時候,我們就必須要回來自己生產。

王委員惠美:先講短期的步驟,因為我們有可能馬上就會遇到,怎麼辦?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極端氣候事件是很難以預測的。

王委員惠美:當然是很難預測,現在世界各國就是如此,一下雨就是很大的雨,對不對?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所以短期的步驟就是要透過一些……

王委員惠美:馬上就可能會發生,你們要如何解決?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關於短期的步驟,如果要滿足我們在糧食供給上的需求,所謂的需求就是2,300多萬國人的消費,而供給則是除了國內生產及國外進口的兩個部分之外,還可以再加上一個庫存的機制,這是比較可以做的部分。

王委員惠美:請你儘快針對這個問題進行研究,好嗎?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好。

王委員惠美:再來就是米食的部分要多推廣,目前國人的飲食習慣完全都不一樣,對嗎?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是。

王委員惠美:關於米的好處、可以研發出哪些產品,還有如何很炫的吸引年輕人願意多多嘗試米食,這些是很重要的事情。像日本在這方面就花了許多的心思,確實也達到了一定的成效。

另外就是關於有機農業的部分,本席看到主委也極力在推展有機農業,但是目前臺灣有機耕種的面積確實是太低了,就世界各國的標準而言,最基本是要達到5%?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對。

王委員惠美:但是,我們現在似乎僅有1%左右,你們要如何提升有機農業呢?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有機農業推廣最重要的就是整個政策的輔導過程,以歐美而言,尤其是在歐洲國家,它要讓傳統的慣行農法變成有機耕種,基本上有兩種補助,第一個就是轉型期,也就是從傳統使用化學肥料的方式轉成有機的耕種,這時的補助就會比較高,而且補助金額會因為不同的農產品而訂定不同,接下來等到轉型之後,開始會有穩定的收入,轉型後的補助就可以下跌。

王委員惠美:問題是現在連轉型的錢都沒有,雖然我們現在鼓勵有機耕種,但是有機的肥料很貴,對不對?我們現在也鼓勵溫室栽培,但是溫室栽培的補助也有限,對不對?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所以農委會要就既有的預算挪出一些經費鼓勵農民進行有機生產。

王委員惠美:以前也有制定這樣的政策,但是速度太慢了。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是,同意。目前這個部分是放在休耕政策中,每公頃的補助金額是1萬5,000元,這樣確實是不夠的。我們以水稻為例,有機肥料就比傳統化學肥料多了2、3萬元,因此,基本上……

王委員惠美:既然你提到了肥料,本席要提出一點建議,我們之前在鄉公所進行資源回收,而資源回收物中就有廚餘,它是製作有機肥料很重要的一個元素,對不對?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對。

王委員惠美:但是,許多鄉鎮公所並沒有落實於這個區塊,如果你們能與環保署針對廚餘回收進行結合,因為有機肥料最原始的元素就是廚餘,如果能以較少的金額取得這些原料,並製成有機肥料,這就是可以降低有機肥料價格的極大因素。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完全同意。

王委員惠美:這個部分要努力啊!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我們現在已經在進行規劃,甚至……

王委員惠美:其實鄉鎮公所有能力自己製作肥料提供給民眾,但是,在26個鄉鎮公所中沒有2個鄉鎮公所願意做這件事,因此,針對這個部分,本席希望你們能去協調一下。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好。

王委員惠美:最後是關於認證的部分,我們也希望你們能考慮一下,現在即使是貼了吉園圃的認證標章,仍有可能被發現並不是有機產品。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因為吉園圃是由農會自己扮演驗證、認證,才會產生這樣的問題,像生產履歷的二級驗證單位是其他的財團法人,這樣就比較不會產生問題,農委會是扮演第三個認證的部分。因此,只要是產銷履歷標章制度的部分,尤其是吉園圃,我認為只要把驗證、認證的機構稍微做調整,甚至將來把農委會目前的4種標章制度,包括所謂的有機以及……

王委員惠美:你們要加油!現在民眾對於食安越來越重視,你們是站在最前端的把關者,如果一開始就沒弄好,說什麼食安就都是假的,加油!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好,謝謝委員。

主席:請張委員麗善發言。

張委員麗善: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副主委,辛苦了!今天討論農發條例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的修正草案,針對農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部分,本席認為這是立意良善,而且3月4日農委會已經與財政部針對這個問題召開過會議,也分別在北中南舉行座談會,最後的結論就是要釐清究竟是農民自力經營或是營利事業,兩者的標準其實非常模糊,該如何界定,本席認為,還需要再做更深入的探討。

礙於時間的關係,本席就簡單的說明。你也知道農民就是看天吃飯,因此,只要是對於農民好的、只要是能夠體恤農民的辛苦、甚至能夠提升農業競爭力的,我們都希望農委會能代替農民向財政部據理力爭。現在有許多青年農民返鄉,我們希望這些青年農民能拋棄都市中的工作機會返回農村,也希望他們能夠擴大經營、將農業企業管理化,並增加他們的所得,所以本席要向主委建議比照日本以營業額的方式做界定,甚至這些營業額一定要扣掉所有的生產成本,因為有時候豬價、雞價或是菜價的變化相當大,而且價格一直都不是很穩定,但是飼料的成本與肥料的成本卻一直不斷的往上提高,在這樣的情況下,是否能夠扣掉所有的成本來核算它的盈餘是否達到課稅的標準再加以課稅?以上是本席的意見。副主委,剛剛你也講過,如果是對農民好的,你們絕對會據理力爭,希望你們能秉持著這樣的初衷,為農民爭取最大的權益,不知你能否允諾?

主席:請農委會陳副主任委員說明。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主席、各位委員。完全同意委員的建議,我們本來就是要站在農民的角度,尤其是目前的農業經營環境不如想像的容易,因此,我們當然希望他們在整個經營過程中的實際付出能夠符合我們相關的規範,尤其是初級的農產品,而且又是屬於農場的經營方式,這樣應該就能夠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張委員麗善:上個禮拜五,你可有看到虱目魚養殖協會的呼籲?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是。

張委員麗善:前5年大陸那邊與我們的虱目魚業者都有相當的契作,彼此的合作也很穩定,但是,從520之後,虱目魚契作就已暫停,造成了漁民極大的損失。因為兩岸之間的關係不穩定,沒有熱線、沒有聯繫,甚至連傳真都是已讀不回,在這樣的情況下,不知農委會針對這些虱目魚業者將會採取什麼樣的行動?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其實在所有的農漁產品中也不是唯獨虱目魚這一項,實際上,外銷到中國大陸在整個市場所占的生產比率並沒有想像的那麼高,而且大部分的農漁產品,譬如養殖漁業產品或是一般經常看到的蔬菜水果,經常有所謂產銷失調的問題,我認為農委會反倒是應該在這方面予以協助,然而,解決產銷失調的問題是有許多的步驟……

張委員麗善:現在的問題並不是產銷失調,剛剛我們都講得很清楚,根據虱目魚協會的說法,因為我們的政府沒有承認九二共識,在這種情況下,兩岸的關係變得不穩定,其實並不只有虱目魚是如此,剛剛你也講了,其他像是石斑及甲魚蛋等等,這些都受到了影響。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現在外銷到中國大陸的農產品是占了第一位,因此,我們當然是在實際上儘量保持與對岸農業的……

張委員麗善:自從520之後,就農委會的立場或是你應該要了解的部分,農漁業受到了多少損失,你知道嗎?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這個問題必須要看所謂的統計數字,從520之後到目前的7月初,我們要從海關關稅總局那邊才有辦法立刻查到所有農產品的資料,資料出來之後,我們當然可以,不過,我認為應該與去年同期的7月份進行比較,因為農產品有它的季節性。

張委員麗善:你說應該與去年同期相比較,因為現在只有2個月……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1個多月。

張委員麗善:沒關係,1個多月,本席只是想清楚的了解,目前業者馬上面臨到的困境是什麼?你們應該非常清楚。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我們就是在國內儘量將市場分散,其實農業中最麻煩的就是單位生產面積或是產量比較少,如何將他們結合起來,在市場端……

張委員麗善:農漁業都受到了很大的影響,包括現在的大宗貿易或是小三通,將我們的農特產品輸往大陸的時程已經增加了,你知道嗎?原本2個禮拜可以到達,現在至少要再增加7天至14天,也就是變成3週到1個月,你知道這個情形嗎?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政府的責任就是協助農民解決問題,尤其是在國際貿易上,面臨不同國家的……

張委員麗善:第一個是時程增加,運送時間拉長。第二個,食品的運費從原本的每公斤45元漲到每公斤65元,這些都是在增加成本。我們希望兩岸之間的關係一定要穩定,當然這並不是你的層級可以談的事,不過,你應該清楚知道農委會的權責是什麼,要如何保障農漁民的權益?大陸是我們整個外交市場中非常大的一個市場,請農委會務必向蔡英文總統建言,這個部分造成農漁民的損失,甚至有許多精品水果現在都已經不再向臺灣下訂單了,因為他們已經轉向越南了,你知道嗎?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這就是我們農委會要儘量努力的方向,我們也希望儘量與對岸在農產品貿易的部分有實際的……

張委員麗善:現在鳳梨釋迦的貨櫃都已經減少了相當多。本席希望農委會站在保障農漁民權益的立場上,一定要好好的建言,我們希望兩岸之間的關係還是要維持穩定。

另外,美國商會在6月29日發表關於加入TPP頭期款的言論,雖然今天主委沒有來,不過,副主委在這方面也發表了許多的言論,他們表示要加入TPP的頭期款就是臺灣一定要引進帶有瘦肉精的美國豬肉,副主委,你有看到這個訊息嗎?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有,我有看到這個報導。

張委員麗善:現在請你清楚的告訴本席,有沒有這個可能?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關於TPP這件事情,如果可以的話,我很樂意將它做個完整的說明。第一個,TPP第一輪到底結束了沒?雖然12個會員國已經簽署,但是每個國家還是必須經過國會的批准,因此,第一輪究竟何時開始生效,至今還是要先打一個問號,一切尚未確定,最快可能……

張委員麗善:副主委,你不要在那邊打迷糊仗!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我要講的是整個完整程序的架構。

張委員麗善:也不要在這個時候說一切還言之過早,你應該很清楚的知道……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我並沒有說言之過早,而是說明目前的狀況,整個第一輪生效之後,可能要到明年的……

張委員麗善:第一輪有12個國家,針對第二輪要加入的國家,美國商會非常清楚的告訴你們,第一張入門票就是進口含瘦肉精的美國豬肉。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跟委員報告,我可以就這個問題直接實際地回答。這個並不是頭期款問題,而是貿易國彼此談判的議題。具體舉例而言,美、韓在談FTA的時候發生了狂牛症疫情,並不會因此要韓國同意讓帶有狂牛症的美國牛肉進口才能簽署,因此,我們可以把這個部分……

張委員麗善:副主委,你不需再做說明,我們很清楚牛豬分離,因為產業是不一樣的、國人的飲食習慣也是不一樣的,對於這個部分,本席一定會堅持到底。今天本席要告訴副主委,也請你回去轉達給主委,如果為了要加入TPP,必須犧牲所有2,300萬人的健康,本席希望你們能夠再從長計議,絕不能拿國人的健康換取加入TPP的籌碼,請你回去後與主委再做商討,希望你們能夠真正站在農民權益的立場上。

關於農村再生的部分,從4個階段到目前為止,聽說新主委上任後要把原本農村再生的主管單位由水土保持局改為企劃處,不知道這個消息是否屬實?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之前農村再生的主管單位是本會的水保局,過去幾年農村再生確實有它的貢獻及成效,也有一些需要再改進之處。關於它的貢獻與績效,各位委員大概都知道,因此,我現在要講的是需要再改進之處。事實上,我們希望的農村再造是將農民的收入與產業結合,為了要往這個方向去思考,才需要企劃處一起加入,未來的農村再生……

張委員麗善:究竟是加入或是將整個業務交給企劃處?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應該是說執行農村再造時的主管單位是水保局,但是,有重大政策方案的規畫還是要經過企劃處的同意。事實上,企劃處本來就是農委會最核心的頭腦,就像國發會是整個行政院中最重要的部會,所有政策的擬訂……

張委員麗善:到底這個業務的移轉能否嘉惠農民,或者根本就是縮編?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這是以農民為主的政策,而且每年花費的農村再生經費從五十幾億增至七十幾億,如果沒有具體協助到農民,甚至讓農民的收入能夠增加,我認為這個方案就有待進一步的調整,因此,主委才會考慮……

張委員麗善:你的意思是確實有這件事?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他有考慮將農村再生中一些具體的政策規劃交由企劃處主導。

張委員麗善:你能否說明,目前水保局研議的方案或是交由企劃處主導之後,兩者的優缺點究竟在哪裡?原本是由水保局執行,對不對?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是。

張委員麗善:現在把這個業務交由企劃處主管,是否會造成什麼樣的損失?將它們的優缺點評比一下,可以嗎?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可以,原本就是不同單位的權責,而且他們的優勢本來就不一樣,不過,並不是全部都交給企劃處,而且企劃處也沒有這麼多的人力,應該是兩者更明確的進行分工,以前在各社區推動得不錯的農村再造,絕對會再繼續推動,只是一些新的方案……

張委員麗善:因為有很多人還沒上完4個階段,目前在2,300多個社區中,已經上完4階段的只有200多個社區而已,也就是說,萬一這項政策胎死腹中、甚至告吹的話,未來還沒達成4階段上課的這些單位該怎麼辦?你們應該針對已經完成4階段上課的部分,加上企劃處給予更多協助及輔導,讓他們能夠升級,這樣才是正確的作法。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同意。

張委員麗善:關於農委會在這個部分的分工,能否提出一份報告給本席?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可以。

張委員麗善:謝謝。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謝謝委員。

主席:請蘇委員治芬發言。

蘇委員治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副主委,本席想與你針對一個議題交換一下意見。我們都知道以農業而言,最辛苦的就是基層的農民,究竟該如何協助基層的農民?由於農業的面向太多也太廣,牽涉的層級也非常、非常多,因此,想要處理農業的問題並不是那麼的容易。現在本席就舉一個例子,雲林縣有20個鄉鎮,以水林鄉為例,它是以生產甘藷為大宗,按照申報的資料,全鄉的農地面積大約是5,400公頃,雖然每年種植甘藷的生產面積都會不一樣,不過,曾經也有高達1,000、2,000公頃的狀況,如今平均大約是維持在500公頃,以這樣來看,甘藷算不算是水林鄉的在地作物?

主席:請農委會陳副主任委員說明。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主席、各位委員。這個可以說是當地的特色作物。

蘇委員治芬:當地的特色作物?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所謂的當地特色作物,只要是符合當地特色作物的條件,按照農委會的相關補助辦法,每公頃都可以領到一定的補助金額,搭配地方政府可以給他10%。

蘇委員治芬:本席記得種植甘藷所領的補助是不多,金額大約是兩千多元吧?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地方政府補助每分地是兩千多元,所以每公頃是兩萬多元,沒錯!

蘇委員治芬:應該是2,200元,對嗎?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對。

蘇委員治芬:本席想與副主委交換一個意見,是否能將2,200元的補助金額再提高?是否能考慮一下?這樣做的誘因會比較大?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重點可能不在於每分地2,200元的補助,因為這是非常具有地區性的特色產品,在全國又有某種程度的生產占有率,因此,我認為應該要思考如何把水林鄉所有種植蕃薯的農民集合起來,等到建立起的品牌在整個市場的占有率提高之後,某種程度上對於價格的提升才會更有幫助。我認為農委會應該思考如何協助農民將地瓜進行分級包裝,並且打出自己的品牌,甚至運用區域補助添置相關的機器設備,因為地瓜可以製成許多的加工品,若是當地農民也能從事地瓜的各種加工,他們除了將收成的地瓜賣出之後的收入,還可以將地瓜加工後再售出,我認為往這個方向為農民增加收入可能比直接提高每公頃的補助金額會有更好的效果。

蘇委員治芬:對,本席也非常贊同副主委的說法。剛剛本席有提出一個數字,水林鄉的甘藷種植面積曾經高達1,000公頃、甚至是2,000公頃,現在較穩定的種植面積大約是500公頃,從500公頃到1,000、2,000公頃之間的落差就相當大,這是一個很值得研究探討的問題。也就是說,曾經有農民的種植面積高達2,000公頃,在全鄉5,400公頃的種植面積中幾乎已占了一半,而且當地是沙質土壤,種植出來的甘藷很值得向國人推廣。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是。

蘇委員治芬:再加上那邊是地層下陷區,既然有這麼好的幾項條件,政府就應該集中火力向國人推廣食用甘藷,同時也向當地農民進行宣傳,希望他們能改種甘藷。但是,現在的問題是種了甘藷之後,水林當地並沒有所謂的加工,誰要來負責加工的區塊?事實上,當地有很好的中盤商、有很大間的中盤商、也有很夠力的中盤商,但是,這些中盤商畢竟都是屬於私人的、屬於個人的,雖然他們把中盤商的角色做得很好,農民也可以透過他們把農產品銷售出去,不過,水林鄉還有一個農會。因此,本席想與副主委交換一個意見,誠如你剛才所言,第一個就是加工,並且要建構品牌,對嗎?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是。

蘇委員治芬:加工與建構品牌要由誰來做?加工的部分由誰來做?所謂的加工,可能就是生產過剩或是品質較差,不然就大小顆的問題,對不對?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我心目中的加工,應該是由農民組織的團體,因為單一農民……

蘇委員治芬:農會是不是由農民組織起來的團體?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當地的農會若是運作得好,也能夠照顧農民,利用農會來做這件事是最快的。萬一這個農會真的沒辦法的話,我認為應該要另闢管道,直接把農民集合起來,組織成農民團體,至於農委會就是要針對這樣的農民團體……

蘇委員治芬:副主委,農委會有企劃處,也有輔導處,如果這兩個處結合起來,我想可以解決一些供銷問題。我在基層常常走動,時常在想可以由誰來經營、投資,這部分很困難,農會有資金,而且老實講,我們對農會總幹事沈痾已久的地方生態印象是,他們在供銷部分一直是不著力的,但是並不表示他沒有本事著力。我記得我當縣長的時候,有一次帶團到國外協銷農產品,農會中有位職員向總幹事爭取跟著一起出去,我發覺這位農會職員滿有想法,而且也很想積極任事,他會主動地想要解決地區農作物問題,那種互動多多少少改善過去我對農會的不良印象。

副主委,請看這張圖,水林鄉是個易淹水地區,圖上的6個圓圈地段,代表非常容易淹水的地區,這是8年800億及現在的流域綜合治理計畫6年600億都沒有辦法處理水林鄉的問題,也就是說,不管投入再多的治水經費,因為當地本身就是地層下陷地區,治水的成效有限,我發現地層下陷所需的治水經費太多、太高了,不知道要投入金錢到何年何月何日才能夠解決治水問題。另外,容易淹水地區旁邊就是農田,過去「莊頭」淹水就只有一點,在治水時都是先解決社區的淹水問題。過去只要社區淹水,我們就會覺得問題很嚴重,現在的農民則是覺得農田淹水是嚴重問題。從8年800億到現在的6年600億,執行並不是沒有成效,但在要解決農地淹水、天然災害救助以及易淹水地區的同時,政府是如何看待這些農地?要如何讓它活化再利用?此外,我們要真正地解決淹水問題,而不是用治水經費來建造堤防而已。如果副主委願意來水林鄉走一趟,本席建議副主委可以先解決一個鄉的作物,這樣就會瞭解我們的甘藷是遇到什麼問題?

現在在地農民所經營的甘藷都是有機栽培,但畢竟個人的力量有限,面積也不易擴大,所以我建議副主委還是要回歸到系統性解決。什麼叫做系統性解決?就是還是要選擇農會,因為農會是最接近農民的單位,如果你和農會的人談話,就會發現他們可以將人名跟他的土地很清楚的說出來,他們對農民的狀況十分熟識,誰擁有幾分地,種植的地區是吃哪裡的水,都非常清楚莊內的狀況,這些都要靠在地經年累月地培養農會的能力。本席覺得你們不要忽視農會在這方面的能力,要好好運用,這是輔導處、企劃處這兩個處的職責。再者,農會要好好地做檢討,農委會對農會的考核真的要改革,而且要大改特改,不是只有小改。

有關易淹水地區也請副主委要做檢討,你們的易淹水地區及不利農業耕作係依據「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條條文。本席認為應該對易淹水地區開放,讓農業跟太陽能做結合,尤其是溫室、太陽能光電的結合,已有業者在地方蓋了透光率70%的太陽能電板,我另外再找時間跟農委會討論這個問題。現在地方對這方面其實並不瞭解,而且不太能夠接受,本席也很質疑,因為農委會主委在業務報告中提到,只要太陽能電板的透光率達70%,除了水稻以外,所有作物都可以在電板下面生存,但是太陽能光電業者的投資,卻不符合成本。基本上來說,結合必須要有兩個方面的配合,一個是農地農民,一個是太陽能光電業的系統業者,如果系統業者不敷成本就不可能跟農民結合。

以水林鄉為例,站在國土規劃觀點,農地要如何利用?還有,水利署的治水、農地淹水、地區作物,要如何讓在地作物有認證,讓農會在加工、倉儲部分做整套規劃,把它變成新農業的契機,以上是我的建議。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非常謝謝委員,雖然委員是以雲林水林鄉為例,但其實是全國三百多個鄉鎮的縮影,如果我們可以把一個鄉鎮的問題做具體解決,其他三百多個鄉鎮問題也一定會解決。我非常同意委員的建議,如果有需要,我們可以安排在會期結束之後,一個個鄉鎮面對面地溝通,如果你覺得需要,我們很樂意直接下鄉與業者做面對面的溝通。另外,對於農會總幹事考核的相關事宜,是不是應該具體嚴格?包括所有產業發展、輔導措施,甚至是加工部分,在第一線遇到問題時,我們會提出具體的解決方案。

蘇委員治芬:副主委,古坑鄉的咖啡是雲林20鄉鎮的地區作物,農會在這個咖啡裡面所扮演的角色是什麼?另外,斗六農會的文旦,它的農會所扮演的角色是什麼?每一個農會你們都要好好輔導它……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同意。

蘇委員治芬:它可以對農民有很大的貢獻,讓農業在加工、倉儲等方面不必直接交給仲介者或中盤商,我的意思是這樣。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這部分我們也會同步考慮。

蘇委員治芬:最後,有關農會團體三法部分,今天本席不跟你討教農會法與漁會法,有關水利會部分,你們會提出版本嗎?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跟委員報告,有關農田水利會部分,其實針對……

蘇委員治芬:農委會的版本會不會出來?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當然會,針對農田水利會組織法的……

蘇委員治芬:它什麼時候要改為公務機關?組織章程什麼時候可以出來?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我希望在年底的時候。

蘇委員治芬:今年年底,農委會會不會提出版本?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在明年的第1個會期。

蘇委員治芬:大概是在3、4月之間,對不對?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是。

蘇委員治芬:也就是說,農委會的農田水利會修法版本應該在年底時就會出來?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是。

蘇委員治芬:謝謝副主委。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謝謝。

主席:報告委員會,今天中午不休息,延長會議時間。

請孔委員文吉發言。(不在場)孔委員不在場。

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委員天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陳副主委,今天本席要跟你討論有關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今天的業務單位不在場,沒有關係,請帶回去後跟相關部門討論後,再跟主委報告。

今天本席的主題非常嚴肅,就是廢除對原住民族不平等的法律。我們先來看一下歷史,日據時期1895年日本發布令「官有林野及樟腦製造業取締規則」第一點特別規定:「無官方證據及山林原野之地契,視為官有地。」,大家都知道,沒有登記就沒有所謂的官方證據,也沒有地契,所以原住民族的土地都變成國有地。臺灣省政府在1947年承襲了日本的政策,在臺灣省土地權利清理辦法第八條規定,按照臺灣總督府的調查結果,歸公有的土地概不發還。下一張投影片就是我們今天要討論的條文,這個條文的前身是民國49年臺灣省政府訂的臺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特別規定,山地保留地,原住民只能取得耕作權、地上權以及承租權,還包括現在的農漁權,要滿五年後才能取得所有權。最近大家都在談轉型正義,其實應該轉型正義的第一個法案就是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這個條文應該要刪除五年的限制。

副主委,不要緊張,我今天不會要求你馬上給答案,畢竟你是第一次接觸這個法律。這個理由很簡單,為什麼一直留著這條條文?為什麼會有五年的規定?在早期臺灣省政府的時候是十年,為什麼是五年或是十年呢?主要是承襲土地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荒地承墾十年就可以取得所有權,但現在經過幾十年以後,這部分真的需要做檢討,要廢除這個五年規定的限制,因為原住民族保留地的土地是祖先留下來的土地,而且是到現在都還在繼續使用的土地,所以它不是荒地!如果我們看行政院的規定,行政院在96年有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實施計畫,這個計畫在101年有做修正,這個實施計畫特別規定:原住民在77年2月1日以前就已經使用,且迄今仍繼續使用之公有土地,得申請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從民國77年算到現在,已經超過28年了,所以它當然不是荒地!從行政院相關核定的計畫就可以證明它真的不是荒地。

為什麼一定要刪除這個五年?第一個,它不是荒地。第二個,它是原住民族祖先留下來的土地,行政院也說要繼續使用,而且已經繼續使用了二十幾年了。在這樣情形之下,刪除五年跟沒有刪除五年到底有什麼差別?第一,會無法興建農舍。依照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農舍起造人應為土地之所有權人。」,所以這個五年會造成無法興建農舍的問題,雖然有人說五年很快就過去了,但不是很快就過去的問題,是沒有繼續的問題。依照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是要繼續使用,所以休耕或暫時沒有使用也不行,沒有繼續就永遠拿不到所有權,農舍就沒有辦法申請。第二,沒有辦法取得農保資格。農會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農會會員須具備農地所有權,因為原住民只有地上權、耕作權、他項權利,沒有所有權,在這樣情況下,他沒有辦法成為農會會員,除了農保是一個問題,所有中央的相關輔導措施都沒有辦法落實在原住民身上。第三,沒有土地所有權,就無法辦理抵押貸款或是農會信用貸款,農委會有很多相關措施,也都沒有辦法辦理。另外,發生天然災害的時候,因為不是農地所有權人,也會產生很多狀況。比如,因為休耕或暫未使用就沒有辦法取得所有權,因為他沒有繼續經營,甚至如果把土地租給他人,土地還會被強制收回,這是原住民保留地管理辦法所規定的。

在這樣情形下,根本之道就是修正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既然這是對原住民族不平等的法律,也許你會問,為什麼它到現在還沒有修正呢?第一,有些人的認知不同,就像前任有位曾經當過政務委員的某個人就認為它是荒地,這是不合理的看法。第二,有人認為如果把保留地的所有權給原住民,原住民的土地會流失。到底會不會流失呢?我們回過頭來看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這樣怎麼會流失呢?這個土地不會流失變成非原住民的土地,對不對?所以這也不是理由。還有人說會造成濫墾濫伐;事實上,原住民在臺灣的這塊土地上,已經保護山林四百多年以上,甚至是幾千年都在保護臺灣這塊山林,更何況我們的農作、耕作都不是機械化,山上也沒辦法用機械化的機具,所以這些都不是理由。請教副主委,如果你的私有土地遭到濫墾濫伐時,所有權會不會被剝奪?土地的所有權還是你的嘛!

主席:請農委會陳副主任委員說明。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主席、各位委員。是。

鄭委員天財:它只會依照水土保持法或是森林法來處罰,對不對?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對。

鄭委員天財:這是當然的。但是副主委知道嗎?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整部法律只剩下這條條文在適用,因為已經被水土保持法取代了!為什麼還留著這條條文?因為它是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的母法。你聽了之後,你覺得是不是需要好好地檢討?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委員剛剛講的,我非常注意聆聽,我覺得非常具有說服力,可不可以讓我們回去針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要廢除的部分進行研討,我們會在最短時間內回報委員。我完全同意原住民也需要轉型正義,如果相關的規定不是很合理,我們很樂意配合,但是請給我們一點時間作業,我們一個月以內回報委員。

鄭委員天財:麻煩你了,謝謝副主委。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謝謝委員。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吳委員思瑤及曾委員銘宗均不在場。

請陳委員曼麗發言。

陳委員曼麗: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想先從台塑公司越南廠發生污染一事談起,其實臺灣民間團體都還滿羨慕越南政府能夠有這麼大的魄力對台塑公司開罰5億美金,而且如果台塑沒有改善以符標準的話,他們會有更強的殺手。我知道副主委以前在民間也做過台塑對濃漁村影響的研究,您現在當上副主委之後,不知道對這部分你在臺灣在地方面要用什麼方式處理?

主席:請農委會陳副主任委員說明。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主席、各位委員。委員之前在公民團體對環境、食安議題也扮演過很重要的角色,我們之前也有和委員類似的看法,今天即使來當農委會副主委,也不會忘記我當初跟大家一起堅持的理念。我先講大環境,農業的生產環境往往遭受到工業的破壞,因為我們的灌排不分離,所以我們6億公噸的灌排使農地受到重金屬污染,農地受受重金屬污染,將來受害的還是所謂的農民與消費者,不僅僅如此,各地所謂的工業區或科學園區所排放的污水影響到沿岸的養殖等,其實我們的大環境有很多是受到負面影響。其次,具體舉例而言,或許不需要針對某一家特定廠商,但針對一些高風險的地區,例如彰化、雲林縣,這兩縣市農產品的生產方面,農產品包括作物、蔬菜、水果以及養殖產品……

陳委員曼麗:我們可否先瞭解看看我們的基礎調查資料足夠與否,因為我常發現在談論這些問題時基礎調查資料好像太少,大家在這部分就找不到根據,這該怎麼辦?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我就是要補充這部分,今天如果就農業部門遭受工業部門的污染而有具體損失時,就是要有科學根據,科學根據之前就要有基礎資料,因此,我們跟環保署已經在討論針對剛才講到的彰化、雲林等高風險地區所有農產品、農地受到的實際影響全面進行盤查,這個影響還要調查其污染源,而農業部門就是針對農產品品質、受污染的影響去估計和調查出來,環保署則是監測可能的污染物,兩方面一起match時,就可以判斷到底……

陳委員曼麗:目前不光是現在所說的陸地部分,其實還包括海域,例如最近石門區海域發生德祥台北輪事件,漁民也說他們有損失,但損失在哪裡?你要提出什麼證明?法律上說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所以舉證是很困難的。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站在政府的角度,這部分應該是政府負責,舉例而言,二十幾年前,墾丁也發生郵輪沈沒造成附近海域的污染,其損失就是由我們一位農業經濟學者、臺大教授去估計出來的60億,……

陳委員曼麗:對,所以舉證上要很完整,證據力才足夠。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完全同意,所以資料的蒐集與調查是政府單位要去執行的,因為一般的受害者尤其是農民根本不可能去做這樣的事。

陳委員曼麗:是,我們也看到很多農地已經被工業占據了,甚至有一些是違法的工廠進入到農地,造成污染,我不知道農委會有沒有這方面的計算?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我們預計明年要去盤點全國還有多少農地,其實我們農業年報裡面公布的耕地面積是80萬公頃,但這個數字與實際普查出來的並不相符,不同的單位有不同的數字,因此農地的數量……

陳委員曼麗:其實我們也很希望農委會稍做把關,因為現在政府鼓勵鮭魚返鄉,希望他們返鄉來投資、建設,可是我們比較擔心的是這些返鄉的鮭魚是來占地,雖然我也看到屏東那邊有一件聖州的案例被擋下來了,但是這其實是很花時間和成本的,所以我們也希望政府在前端的決策上能夠非常明確、清楚,也讓這些人不會有機可乘。這一點要拜託農委會。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同意。

陳委員曼麗:另外,有關農藥的部分,我想副主委也非常清楚,其實農藥涉及的是食品安全問題,它不光是對人體有影響,對動物們也是一個很重要的議題,當然,農委會曾經取消過滅鼠週,保護了我們的老鷹,這也是非常重要的。我們希望農委會在保護人類的同時,也能夠保護動物,所以,在農藥使用部分,也能夠更為落實。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非常謝謝委員的建議,農藥的使用不只是對農民的健康造成高風險,如果使用不當也會造成農產品及消費者健康上的影響,針對這部分,我們在去年12月底開始實施了所謂的農藥處方箋,即販售農藥的農藥行在賣農藥給農民時,必須針對農藥的品項開立販售證明,我認為最長遠的作法應該是要建立類似植物醫師的制度,就像人類生病要看醫生,動物生病就要看獸醫,植物生病……

陳委員曼麗:好,非常期待。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就像植物生病了,我們也非常希望能夠有植物醫生在。不過,這是比較長遠的作法,現在已經有所謂的樹的醫生,我們是希望這部分能夠規劃出來的話,對臺灣的農業、消費者健康、安全都會是一大保障。

陳委員曼麗:是。今天本席針對農村的發展再提出兩個意見,首先,我們現在也看到香港、新加坡的觀光客想來看臺灣的農村,因為對他們而言,這是很稀罕的,我們現在也希望我們的農村能夠跨到不同的領域,例如觀光,但要做觀光發展時,農村一定要保存非常像農村的樣貌,如果是工業樣貌的話,他們就不會想來了。其次,也要營造出農村社區的特色,讓我們的觀光、休閒農業與在地產業能夠相結合。此外,有關綠能的部分,因為現在大家也鼓吹在農地上發展綠能,但我們也發現,很多的農友因為過去沒有接觸,可能不太懂這方面,甚至於對一些培根計畫、再生計畫等等也不太懂,農委會是否能把綠能的觀念帶給第一線的這些夥伴?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是,非常同意委員的建議,農委會會來辦理。剛才您提到如何保有農村的特色,我覺得這反而是農業政策裡面非常重要的一個發展方向,因為保有農村特色,凸顯與一般都會型住宅區不同,才有辦法吸引所謂的遊客到農村來。當然,也可以說它是農業裡面特別值得我們保護下來的部分,因為農村的特色重點不在於只呈現出農村特色所吸引的旅遊,而是把整個臺灣文化持續保存下來,因為臺灣文化中還是有很多要倚賴農業和農村部分。

陳委員曼麗:是。所以,這個是比較正向的部分。另外,農村的廢材例如燒稻草部分也造成空氣污染……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這點非常重要,因為這部分在空污的占比還滿高的,因此,在一期收割時,因為有好幾種作法,包括割稻之後把稻梗碾碎,再加上一些生物劑藥,很快就可以溶解成肥料,農民在下一期就可以不用增加肥料。另外,農委會也考慮與地方政府結合,把稻梗全蒐集來做廢棄物的再利用。換言之,重點絕對是不能讓稻梗再去燃燒,破壞了空氣品質,造成PM2.5的增加。如果我們能把稻梗再集結利用,農民的收入反而可以再增加,我們已經在進行這部分的研擬,而且我知道很多人尤其是中南部的好朋友們一直在建議我們朝這個方向來做,所以,我們會更具體來執行這部分。

陳委員曼麗:非常感謝副主委,我們對你們的期待也非常高,加油。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好,謝謝委員。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林委員德福、趙委員天麟、鍾委員佳濱、吳委員志揚、盧委員秀燕、江委員啟臣、徐委員榛蔚、蔣委員乃辛、賴委員士葆、賴委員瑞隆、陳委員怡潔、鄭委員運鵬、鍾委員孔炤、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黃委員秀芳及李委員彥秀均不在場。

請蔡委員易餘發言。

蔡委員易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審查農發條例關於農企包括合作社及農會不要課稅一事,請教副主委,農委會的態度是如何?

主席:請農委會陳副主任委員說明。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主席、各位委員。農委會之前跟財政部討論過,我們非常支持林岱樺召委這個提案,如果農民是自行耕作所生產之初級農產品是免繳所得稅與營業稅,目前是針對營利事業所得稅的部分,其實在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前有爭議就在於自力耕耘與營利事業兩者缺乏明確的規定,因此,在這次的修正條文中有再規範,只要是獨資或合夥農場,其所經營販售之初級農產品,即可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因此,只要這個方向確定,某種程度上就可以解決自力耕作與營利事業在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上的模糊空間。因此,站在農委會的角度,我們是非常支持這項修正案。

蔡委員易餘:就本席所觀察到的,如果農民是單打獨鬥,其競爭力是很低的,尤其他在面對市場時。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是。

蔡委員易餘:所以,我們都鼓勵農民要成立所謂的合作社或加入農會輔導成立的產銷班,透過產銷班的形式,由產銷班代為找出市場,由農民提供耕作的結果。在這樣的結合後,的確會遇到課稅與否的問題,所以,這方面若能加速推動,讓農民去解決這方面的問題,我認為對於其經濟上的幫助是很大的。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非常同意委員的建議,因為這個也符合目前農業政策的主軸,因為我們是小農特色,小農不可能單打獨鬥,包括主委、院長與總統也都希望,如果能夠把小農的產品集合起來,例如嘉義縣有生產很多的稻米、花生、蔬菜、水果等等,用合作社的方式去組成,而且農委會一定是要站在農民的角度,如果可以,包括獨資和合夥的農場,以及類似由農民組成的合作社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也應該朝減免的方向來思考,所以,我們非常同意委員這項建議。

蔡委員易餘:如果是公司形式呢?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如果是公司,還是要依照公司法繳交這個營利事業所得稅,因為如果是公司的話,已經有完整的型態,此與政府要照顧農民的意旨有點落差,因此,公司型態的話,基本上還是要回歸到公司法的規定。

蔡委員易餘:當然,公司型態在農民身上是很少見,我們主要還是鼓勵其去成立合作社、產銷班,但我看到資料中有提到農會,農會的態樣在這部分又是如何?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農會是一個農民團體的組織,關於委員詢及的部分,可能要請財政部來說明。

主席:請財政部賦稅署李署長說明。

李署長慶華:主席、各位委員。農會的部分,農會法第四條第一項就有規定所定任務舉辦的事業是可以免納所得稅的,所以,就農會、漁會而言,農會是依據農會法、漁會是依據漁會法,在農會部分,行政院就訂定一個農會依農會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任務舉辦事業免稅的範圍,其盈餘只要是用於做相關的分配,例如提撥事業公積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農業推廣或相關的互助或訓練的話,這部分是可免納營業事業所得稅。

蔡委員易餘:所以,基本上現在農會……

李署長慶華:它已經有相關的免稅優惠了。

蔡委員易餘:好。瞭解。副主委,我再請教另一個問題,政府現在要在六個鄉鎮試辦稻米的直接給付制度,但是這個制度實施下去之後,有沒有想過農民可能還是喜歡賣給公糧,因為他認為這樣的收入相對是比較多的?會不會有這樣的狀況?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會,現在應該是說公糧制度持續實施,只是讓農民多一個選擇─對地直接給付,假設下週就可以收割好,他到時候就可以決定自己要繳公糧還是到市場拿直接給付。假設他今天是種植以量為主的稻米,可能繳公糧會比較有利;反之,今天如果是種植以品質為主的稻米,例如台梗9號,一公頃可能只有五千多公斤,但在市場上的價格比保價的平均價格23元還高,可能是25元,此時我可以賣到市場25元,再領取一筆直接給付,收入反而會比較好。換言之,有可能因為農民種的稻米品種及當時市價的高低而影響農民決定……

蔡委員易餘:所以,你們是保留一個彈性給農民?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讓農民自己做決定。

蔡委員易餘:如果市場價格比較高時,他……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他就賣給市場。

蔡委員易餘:他也可以選擇直接給付,再領這1萬元,不用賣給公糧?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對,對。如果他覺得繳公糧會比較划算就可以選擇公糧,農民沒有任何的損失。

蔡委員易餘:但是根據我所得到的訊息,農民現在比較擔憂的是,現在是六個鄉鎮要試辦,未來的期程是如何?擴大辦理嗎?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我們要試辦一期,因為一期和二期的生產面積不同,我們現在一年大約28萬公頃之中,第二期大概是10萬多,其他有十七、十八萬是在第一期,第一期品質比較好,比較不會遇到颱風,像我們第一期已經收割到臺中了;在單位產出的部分,每公頃的產量也比較高,所以會選擇更多鄉鎮試辦;在直接給付的金額方面,也會比較高,可能有一萬多元,現在仍在試算中,待第一期都試辦完後,我們會就第一期與第二期試辦結果加以考量未來如果要全國實施的話該如何辦理,以上是目前的期程安排。

蔡委員易餘:副主委的意思是,這6個鄉鎮試辦完後,如果認為可行的話,第二步就是全國實施嗎?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還沒,明年第一期還會再試辦一次,因為水稻有一期、二期……

蔡委員易餘:明年第一期要試辦的還是這6個鄉鎮嗎?還是會再加入其他鄉鎮?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一定是不同鄉鎮。因為不管是一期還是二期,不同鄉鎮,種植面積也不同,所以屆時我們會選擇更多點來試辦,如此才較有參考的依據。試辦完之後……

蔡委員易餘:我先提出現在比較擔心的部分,希望農委會謹慎面對。我們現在是試辦,未來如果將直接給付的政策擴及到全國後,就要面臨糧商與農民的衝突。農民銷售給公糧的部分如果少了,到販售到市場上的稻穀就會增加,市場的稻穀一旦增加,價格就會下跌……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我們有設立讓農民可以自由選擇的機制,如果農民本來會繳公糧的,現在有一部分挪為領取直接給付,假設這部分是20%,流通到市場上的稻穀就會增加了20%的量,量多價格下跌後,跑回公糧的比例又會增加,所以市場的流通量又會下降,價格又會上來。稻作有趣的地方是,以收割為例,像屏東會從5月開始一直收割到現在,在不同的期間……

蔡委員易餘:會從南部一直收上來。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對。所以,我會覺得並不會往哪一邊……

蔡委員易餘:我們未來的政策是期待讓公糧能夠減少還是……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應該是在政府支出不變的情況下,我們希望這些支出的金額可以補助到農民的身上,每一年實施公糧的收購與補貼約200億元左右,政府會繼續收購公糧,不會有任何改變與調整,這點農民可以放心。但是我們還有另外一項政策,用以鼓勵願意栽種好品質作物的農民,讓他領取直接給付。對於他少繳的公糧,政府在某種程度上會就這個部分的支付換算成直接給付,這對農民來說,所得是直接增加的。而且政府也不是只針對稻作,我們希望未來農委會沒有休耕政策,因為休耕的意思就是針對不同作物,比如嘉義、雲林與臺南會種植硬質玉米,每公頃就定價在4.5萬元,未來只要農地農用,政府就會給予一定金額的「補償」而不是「補貼」,因為農地本來就會產生很多正面的效果,所以這筆錢是補償,如果是補貼的話,感覺農民比較弱勢。我們希望未來只要農地農用,都能採用這個補償的機制,這是更長遠的……

蔡委員易餘:副主委,經過我剛剛的質詢,我很肯定政府在這方面的規劃,現在農民過度依賴公糧,造成國家花太多錢在收購公糧上,而且我們的公糧也太多了,多到讓很多糧商有機會上下其手,把一年的稻作和二年的稻作加以混充,再與市場上的米一起銷售。糧商是公糧的委託倉庫,同時又是稻穀的自營商,有太多可以上下其手的機會,所以我們應逐步打破這樣的制度,同時又不能損及農民的利益。本席對這個直接補貼的制度非常肯定,希望政府在規劃的時候可以細膩,不要讓農民未來在面對市場的時候又受到二次剝削,謝謝副主委。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謝謝委員。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林委員俊憲、羅委員明才、姚委員文智、呂委員玉玲、何委員欣純、周陳委員秀霞及陳賴委員素美均不在場。

請蔡委員培慧發言。

蔡委員培慧: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的討論都牽涉到農發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一及第十六條的修正,因此本席要花一點時間和副主委討論第四十七條之一。首先是關於副主委認知上的大農與小農,請問您可以給我一個形容或定義嗎?

主席:請農委會陳副主任委員說明。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主席、各位委員。就學術上與專業上來說是沒有大農與小農的定義,但就我個人認為,針對不同作物或不同農產品應有最適規模的生產,我認為這反而是個比較合理的說明,而不須區分所謂的「大農」與「小農」。畢竟,不管是大農還是小農,都是農委會要照顧的對象。

蔡委員培慧:我同意這個說法,因為我們也一直強調要落實最適規模,不管是種植有機蔬菜,還是種茶葉,抑或栽種稻米都是如此。本席花了一些時間,看了你們到底要不要適用的修法方向報告,在報告中您特別提到要採取甲案。甲案是指,對方只要是自然人,並從事農、林、漁、牧生產初級農產品的就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而且農企業公司不適用。因此我要請教副主委,前一陣子我們一直在推有機農業,像永豐餘和台塑都有種,當時我在7-ELEVEn便利商店就看到一則廣告,假設個人一週的餐費是1,500元或3,000元,台塑的農產品就會送到家,請問針對台塑銷售的有機農產品,我們要不要課稅?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台塑是公司,只要是公司當然要課稅。

蔡委員培慧:如果這個自然人是叫「王永慶農場」他在賣有機農業,請問他要課稅嗎?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如果是自然人的農場就不用。

蔡委員培慧:但是,台塑農場的規模就等於王永慶農場,請問王永慶農場要不要課稅?假設台塑農場看到政府規定,只要是自然人就不必課稅,於是就把原來的規模,想盡辦法變成個人投資,請問這樣要課稅嗎?這是我舉的例子,當然王永慶已不在世間了。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我認為重點是在本法第四十七條之一增訂之後,農委會要如何針對農場登記的內容、程序以及相關事項擬定辦法,坦白講,重點都是在這裡。

蔡委員培慧:好,那就告訴我們……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對於不是由真正農民經營的農場,我們當然就要問,它到底是不是農委會要照顧的對象?

蔡委員培慧:對,這就是……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我們要照顧的對象是真正的農民,所以我才會說,法律中有授權主管機關針對農場登記的內容與程序進行相關規定。因此,農委會未來針對農場訂定規範的時候就要採取能具體幫助到農民的方式進行,但是如果有所謂的「公司」欲假「農場」之名,規避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話,我們當然不會讓對方得逞。剛剛我們已答應主席,在附帶決議中規定本法修正條文施行後兩個月內要完成,所以我們希望能朝這個方向去做。我要重申的是,政府會照顧農民,但是我們也不允許那些假藉農場之名規避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行為。

蔡委員培慧:這就是我特別想請問您的部分,也請財政部同樣就這個問題進行說明,假設有一個和台塑農場規模一樣的王永慶農場,請問它要不要課稅?該如何課稅?在規模方面,你們會如何認定?

主席:請財政部賦稅署李署長說明。

李署長慶華:主席、各位委員。以現行的狀況來看,如果是個人自力耕作、自己耕作、自己生產產品的話,依現行所得稅法的規定,是直接歸課個人綜合所得稅。當然,這幾年因為考量到農業成本費用比較高,所以在必要成本費用上都訂到100%,因此所得幾乎為零,沒有課稅的問題。

在今天修法前,只要企業不屬自任耕作,也具備一定規模,比如有很先進的機具、有聘僱的員工,也成立了勞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而達企業之規模者,我們目前是以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方式來課稅,所以會課以和公司組織一樣的稅額。

今天召委認為,對方雖然已有這樣的行為,但他還是一個初創的企業,或是還在成長階段的小農,希望能讓這些小農配合國家的政策,讓他們有發展的機會,所以我們也同意委員的修法,讓這些不具公司組織,只是具獨資或是合伙企業這種規模的農業,只要所出售的仍是初級農產品的話,我們也願意讓他們適用免納所得稅的優惠。這部分是配合農委會農業政策的考量而在賦稅政策上進行因應的調整。

蔡委員培慧:如果修法的方向有了讓大規模的企業有機可趁的漏洞,我認為一定要在施行細則,或是在未來的立法上更加審慎。我要再次強調,農委會應扶植農民的原因在於農民承擔了非常多的社會責任,比如,臺灣確實是個低糧價的國家,相較於韓國,我國農產品的價格確實是非常低的。在低糧價的情況下,對於諸如稻米等糧食作物,我們還會去平抑物價。另外,即使在這樣的情形下,如果我們只有對對象(自然人)而未對規模進行限制的話,坦白講就是開了一個大漏洞。

再者,即使是自然人,現在也遇上了一個難處,舉例來說,我家養雞,請問我自己製作的滴雞精可不可以賣?我家種梅子,請問我自己熬煮的梅精可不可以賣?現在是不行的,因為這些都是食品加工。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這其中會牽涉到將來我們對「初級農產品」的定義,只要是農民做的簡易加工,我們會盡量讓它納入免稅的範圍內。這部分只限於農民自己……

蔡委員培慧:是不是「農民做的加工」是很容易瞭解的,只要是自己農場生產,自己進行適當地加工的,就是農民自己的嘛!如果是蒐集別人養的雞製成滴雞精的話,這當然就不是我自己的嘛!我之所以會這樣問的原因是因為,我們有非常多農民很可能會直接拿梅子製成梅精或脆梅,或把蘿蔔曬成蘿蔔乾,這些東西如果是在菜市場賣可能還ok,但是若要將它們放在相對應的商店賣,都是不允許的。容或今天我們針對自然人耕種的稅額能有所討論的話,我們是不是也應該針對剛剛副主委特別強調的,有關對「初級農產品」的定義,仔細地與北、中、南、東的農民溝通,因為我相信區域性個別加工品的差異是很大的。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非常同意,我們遇到很多農民都有類似的聲音,有關食品加工的定義我們會與衛福部討論。我們當然希望,只要是農民用自己的初級農產品簡易加工出來的產品,都能被歸為所謂的「農產品」,如此就能避免因為是食品而無法上市的爭議,甚至還可以避免因為是食品而須課稅的問題。我們對於只要是農民本身生產的農產品,和自己再簡易加工後的農產品,希望都能納為初級農產品的定義範圍。

蔡委員培慧:所以今天就有兩件事要做,第一,針對免課稅的部分,在型態上,你們把農、林、漁、牧都放進去了,但是在規模、量體以及將來相關作業程序的方向,你說會在未來兩個月內制定出來對不對?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對。

蔡委員培慧:第二,針對食品加工的部分,我認為我們除了在這裡思考應該如何處理農民自己生產的食品加工問題外,是不是也可以告訴我們,你們可以在多長的時間內,要廣泛地與臺灣各地農民溝通並落實?請問一樣是兩個月嗎?還是您覺得,還要再花一點時間?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委員是指後面的溝通嗎?溝通無法於兩個月內完成。但完成第四十七條之一有關中央主管機關完成農場登記的相關辦法以及訂出初級農產品範圍的這個部分,我們會努力在二個月完成。我相信企劃處這邊是不會自己關起門來想像所謂「初級農產品」的內容,像東部和西部面臨到農產品簡易加工的型態就完全不一樣,我們當然會把它全都納在這個部分……

蔡委員培慧:針對您說會和衛福部探討有關食品加工的部分,不管是在我這邊,還是蕭美琴委員的花東地區,都很須要討論。針對這部分,廣泛地與農民討論的時間……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這次會一併地將所有初級農產品的範圍都放進來。

蔡委員培慧:所以這兩個月就應該要與地方進行溝通了,不然你們的範圍……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同意,花蓮的部分我們已經去過了,全島都跑過三、四次了。

蔡委員培慧:請問何時會到中部與南部呢?兩個月內嗎?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委員有安排,我們會儘量配合參加。

蔡委員培慧:好,那就兩個月內,我們好好地來做這件事,謝謝。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謝謝。

主席:登記發言的委員除不在場外餘均發言完畢,詢答結束。邱委員議瑩與林委員德福所提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與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委員會;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資料,請提供於本委員會全體委員。

邱委員議瑩書面意見:

主題:台灣與巴拉圭的農業貿易互惠互助

蔡英文總統在巴拉圭指出,要讓更多台灣民眾享受高品質的巴拉圭農牧產品;蔡總統進一步指出,她就是希望藉由這次機會,開發更多商機,彼此互惠互助。

蔡總統在巴拉圭國會演說時表示,為增進兩國邦誼,將會在符合衛生檢疫規定的前提下,逐步增加巴拉圭牛肉的配額。巴拉圭當局也安排以巴拉圭牛肉宴請蔡總統。

根據本席瞭解,現在農委會防檢局訂有「自巴拉圭輸入冷藏、冷凍供人食用牛肉檢疫條件」,由於巴拉圭之前出現過牛口蹄疫情,導致牛肉出口受挫,而臺灣豬肉的輸出,也因先前豬口蹄疫情,面臨相同處境,故可謂感同身受。

台灣從此致力於研製口蹄疫苗,已有相當成果。若根據蔡英文總統台巴兩國彼此互惠互助的指示,台灣除了飼料之外,動物疫苗的輸出應該也列入考量。

因此,本席要求農委會於一周內提出書面資料,說明:台灣以自主研製成功的牛口蹄疫苗輸出巴拉圭的可行性。

林委員德福書面意見:

一、審查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6人擬具「農業發展條例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二、審查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7月4日、7日二天一次會)

問題一、

請問農委會代表,目前國內狂犬病疫苗是否仍充足?狂犬病疫情是否仍控制在鄉間,未進入都會區?最近一次確診狂犬病案例發生在何時、何處?106年度狂犬病疫苗預計採購數量相較於105年度會是增加還是減少?農委會預估何時台灣可以脫離狂犬病疫區?

問題二、

在口蹄疫發生前,台灣豬肉出口曾創下16.9億美元的產值,當時日本市場的進口豬肉,其中41%來自台灣。目前,我國口蹄疫疫苗是否足夠?國內豬隻施打口蹄疫疫苗比例多少?業者不願意施打口蹄疫苗的原因為何?是否是撲殺補償費比市價高,導致業者無心施打口蹄疫疫苗?農委會是否有信心在106年讓台灣從口蹄疫疫區除名?

問題三、

根據歷次反聖嬰年資料,氣象局預測今年夏颱少、秋颱多。而秋天盛產的水果通常有:柚子、柿子、火龍果、楊桃、梨子。針對天災應變,農委會會採取哪些措施提醒農民預先準備?上述農產品,是否有產險公司開辦「農作物保險」提供農友投保?

問題四、

曾有不肖商人,以「A證進B貨」方式非法輸入400餘噸大陸偽農藥,流向全台各主要農業縣市,目前大陸地區生產製造的農藥禁止進口,因成分難以掌握,如廣泛施灑使用在蔬果農作物上,有危害人體健康、食品安全之虞,更可能造成土壤污染。針對農藥管理問題,未來農委會要如何避免上述情況再次發生?是否會針對「農藥管理法」進行修法?

問題五、

我國農業為小農經營模式,面臨土地及勞力成本高、不易擴大經營規模,再加上,國內農產品外銷廠商以中小型為主,在提升外銷產品包裝、建立自有品牌及行銷體系上,常不易集中力量及資源發展。對於蔡英文總統未來打算成立「公辦民營」的「農產出口管理公司」,仿照紐西蘭Zespri公司行銷奇異果的精神,整合農民外銷。請問農委會代表,是否有啟動相關規劃?

主席:因兩提案各只有一條條文,故不進行廣泛討論,直接進入逐條討論。逐條宣讀完畢後,即進行協商。

一、農業發展條例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

林委員岱樺等提案條文:

第四十七條之一  依法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之獨資或合夥組織農場,其銷售自行生產初級農產品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前項所稱初級農產品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第一項有關農場登記內容、程序、應提示之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五年止。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二、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陳委員素月等提案條文:

第十六條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之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

二、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其依法變更部分及共有分管之未變更部分,得為分割。

三、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四、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五、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為租佃雙方單獨所有。

六、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者。

七、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為分割。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共有耕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但共有人全數同意另分割一筆土地設置共用之農水路者,不在此限。

附帶決議:

針對增訂農業發展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農委會)會同財政部所定之辦法,第三項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辦法,應於本法修正條文施行後二個月內完成公告之。

提案人:林岱樺  蘇震清  徐永明  高志鵬

主席:好,宣讀完畢,由於行政單位已經與提案委員達成共識,現在休息至13時15分,再開始進行正式協商。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協商。

(進行協商)

主席:今天只有兩個法案而已,有關陳委員素月的部分,他接受農委會的建議,即另擇期再審議,不過在9月1日以前,農委會應將建議條文提供給提案委員做為協商之參考。請問各位,對上述處理方式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四十七條之一。

本席綜整各位委員及農委會的建議,其中有兩項修正,首先,就是增列農業合作社有關初級農業的部分,可不可以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呢?是沒有的,因此我們就直接在裡面增列。針對農業及漁會所經營的初級農業,在現有的農會法及漁會法的規定中是免稅的,因此我們在這裡就不處理這部分,等一下本席會請議事人員將文字唸給大家聽,也會將修正文字影印給大家。

其次,針對第四項及第五項有關實行截止日的部分,本席的提案是今年(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五年止,而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再延長減免年限;本席的建議是直接從今年起二十年止,二十年屆期前半年再去做減免。以上是我的提案內容,也請大家一起來討論。

今天大家可能會說這是不是有關食安牧場呢?從李登輝總統之後的農業部門,經過民進黨及國民黨執政,現在又回到民進黨執政,這段時間已經16年了。針對小農及農業企業化,到底有幾家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企業?如果我們捫心自問的話,確實沒有幾家。今天如果要讓農業朝向國際化去發展,其實他們在食安的部分都沒有靠政府的力量,完全是自己從小農做到現在的企業。現在就以這個食安的案例來講,我們都有接到蛋農的陳情,比如蛋的農藥殘餘量多不多?多,這可能是1萬隻雞或2萬隻雞的部分,如果用很嚴格的標準去查的話,我們會很擔心這些雞農的競爭力,當然也會很擔憂人民的食安問題。如果蛋的部分完全沒有農藥殘餘,而且是具有動物福利的養殖過程,假使蛋農想要往國際發展,他們有沒有這種能力呢?有的,可是光是國內的需求,他們已經無法應付了,由於他們好不易從小農成長為企業,所以,我們希望藉此案例來輔導國內現有的蛋農。本席認為可以從1萬隻雞或2萬隻雞的部分開始去做輔導,因為他們可能會用很多農藥及化學方式去飼養,以使他們可以提升去打食安的國際戰。

現在的情況是經過兩任政府的16年,我們才完成一個食安,當然本席希望我們能夠有第二個及第三個食安,這就需要很多年了,因此本席才會直接說20年。這部分是開放討論的,並不是主席說了算。其實不是只有蛋農而已,從整體農業來講,我們希望他們在一級生產當中可以少一點負擔,然後再輔導二級及三級去打國際市場,相信我們將會更有競爭力。針對免稅的部分,本席也想聽聽各位委員的意見。

首先,針對加入農業合作社的部分,這是第一個要討論的部分。其次,就是討論免稅截止日後的再檢討,即今年(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由「五年」改為「二十年」。以上,敬請各位委員提供意見。

蔡委員培慧:我有兩個意見,也想聽一下農委會及財政部的看法。首先,他們的報告是講自然人,這會牽涉到營利事業所得稅,我認為獨資、合夥組織、合夥組織農場及農業合作社一定要限定在一定規模以下,否則就會出現我剛才講的,台塑變成王永慶農場,難道我們就要放任他嗎?

其次,針對延長二十年的部分,這是我沒有辦法理解及想像的事情,因為臺灣這幾年一直在著重及鼓舞的新創,也不過是十年而已。另外,在營利事業所得稅施行期間就免徵的話,由於我們已經有針對特定對象免徵了,因此我認為期間要多長應該要限縮,甚至是兩年或半年就可以了。

王委員惠美:我滿贊成蔡委員培慧的意見,誠如我剛才的質詢,農場的規模有多大,如果很大且有盈餘,難道就不用繳稅嗎?何況他是老闆,也不是直接的勞動者,而我們要保障的正是直接的勞動者,何況一定是很多農民去賺錢給老闆,當然這就是一家公司了。如果鼓勵小農慢慢經營到一定的規模,我認為適度的免稅是OK的,如果是遙遙無期的二十年,那時間就太長了。

張委員麗善:基本上,我們爭取免稅的初衷是一樣的,比如自力經營農場或一級產業,我們應該給予協助及更好的優惠。如果要提升及壯大很多小農而給予優惠的話,本席對此是沒有意見的。假使他們已經成為非常大的組織或販賣集團,也理應要課稅。我們的初衷都是一樣的,就是要保護我們的農民,並給農民最優惠的條件。假使他們變成很大的企業時,就理應繳交一些營業所得。

主席:好,我讓3位委員清楚一點,我可能在概念上沒有講清楚,比如過去農委會一直輔導到現在的一個小農,根本沒有什麼規模,尤其是年輕人可能就直接以公司形式來成立,當然他就要被課稅。現在不管規模有多大或是不是初級農業,只要以公司的形式成立就要被課稅。

當農民的年紀比較大時,加上不知道自己的規模會到達什麼樣的程度,當他購置設備、器材及聘用人時,比如會計或出納等行政人員,這就是公司的形式,可是他卻還不知道要成立公司。本席要告訴各位委員,本案並沒有突破現行的公司法,即公司不論大小都一律要繳稅。如果只是農場,或副主委剛才提到的農業合作社,這兩者所產生的一級農業是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高委員志鵬:今天本席質詢時,特別提到本案之所以會排入議程,這是2月時的食安農場,由於行政法院敗訴而決定要課營利事業所得稅,在召委質詢之後,農委會答應要討論,也說立場是一致的。

本席認為應該要考慮到財政部的立場,當然農委會希望可以保障農民,包括可以拓展經濟規模而需要運用到稅賦手段的話,這個方向是對的。經過兩個月的研究,你們認為租稅手段足於促進小規模農業是否可以獲得鼓勵,或以後變成一定規模後也可以受惠呢?如果登記為公司就不適用,可是規模很大且沒有登記為公司就適用,坦白講是有一點奇怪,比如笨笨去登記的就要繳稅,而沒有登記就能繼續享用這種優惠。關於這部分沒有對或不對的問題,而是有沒有輕重失衡或比較不能服眾的狀況,尤其是牽涉到租稅公平的原則,因此本席才會說應該與財政部進行溝通,也不要讓人家覺得這是某某農場的條款。

另外,這部分是不是以前就該做,因時機未到才未做,加上現在剛好有委員提案,檢討的內容也是一致的,因此就應該去做,所以今天才會再加入合作社,並將日期延長到二十年。本席認為應該研究一下,有關類似的租稅優惠有沒有這麼長的時間,農委會認為這樣可不可行呢?

本席認為重點在於,針對租稅公平的原則而言,財政部覺得有沒有兼顧到,還有影響會有多大呢?根據稅捐稽徵法第十四條之一的規定,必須明定日期,可是本席比較擔心之處,就在於今天通過了二十年,未來可不可以三十年、五十年或一百年呢?針對合作社及放寬期限的部分,財政部認為是否妥適呢?

主席:高委員提出的問題,第一,稅式支出有沒有做?請提出你們的研究報告。第二,農業合作社是副主委自己提出來的,他覺得本席沒有思考到這部分,而且針對整合小農的部分,農委會也有新的想法,所以請副主委說明一下。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針對高委員、王委員及張委員等所提的意見,作以下說明。這邊有一項基礎資料,有關農林漁牧1年的稅收大概是3.97億,如果第四十七條之一的條文通過的話,國家預計影響的稅收大概是1,600萬元,可見幅度並不是很大。

其次,目前獨資及合夥的農場要不要設一個所謂的規模呢?其實,我們企劃處也多次與業界、學術界及財政部溝通過,規模實在很難訂定,如何切也非常複雜,即使是訂定了,會不會有規避的狀況呢?假設以5,000萬來訂出規模的話,超過5,000萬就要課營利事業所得稅,沒有超過5,000萬就不需要課。將來他們來申請時,就不會只申請一個農場,他們那邊會申請一個農場,比如是7,500萬,然後再申請一個農場直接來規避掉。

我上面已經提到過,如果本條通過的話,所影響的稅收大概是1,600萬元,加上他們變成公司型態後,反而可以享受到其他規定的優惠措施。今天我們要考慮的地方,在於有沒有農民故意透過新訂的法律條文來規避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我認為可能只有少數一、二家廠商而已,大部分都會以公司的型態方式來擴大規模經營,而不是改為農場的方式。我覺得那個機會應該很少,畢竟那個誘因機制不大,成立公司反而誘因機制更大。至於今天這個條文最後要不要規定一定規模以下的才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或是期程不要20年,而是依照產創條例的10年,這些我們都尊重各位委員的意見。重點是,只要是農民,他從事的農場當然就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那麼為什麼要把農業合作社放進來?因為我們希望未來農民是自己當股東去組成農業合作社,這樣他們才能把農產品賣出去。將來這樣一個以農民為主的農業合作社,當然可減免營利事業所得稅,所以我們才會把農業合作社加進來。以上簡單說明。

主席:你們要不要說明一下,規模不是以金額而是以量來計算。比如說畜牧部分雞、豬、羊在1萬頭以上要課稅,還是1萬5,000頭以上要課稅;養殖部分虱目魚要幾尾以上?之前有針對金額的規模作討論,也有針對數量作討論,我們都有請他們評估。農業部分也是一樣,如果申請成立公司,芭樂、番茄要種多少以上要課稅?從數量或金額一刀切下去,反而會波及基層的農民,所以我們現在是以公司型態及非公司型態來處理。

蔡委員培慧:讓財政部講一下。

主席:產創條例的部分也請說明一下,產創條例最高是10年,我個人認為,這是製造業、工廠的概念,工廠最多兩、三年就應該恢復課稅。但是農民需要長一點的時間,所以也希望比照產創條例訂為10年。我個人認為,農民沒有那麼快就能面對、調整,所以我才提出20年。現在請賦稅署針對委員的提問說明一下。

李署長慶華:首先關於施行期間的問題,之前我們和農委會開過很多次會議,彼此也達成共識。我們是參考機車、汽車減徵貨物稅的期間,以5年來給予合理的減稅期間。而且比貨物稅條例更寬鬆的是,在期間屆滿前,行政院可視實際推展的狀況決定要不要再延長減免的年限,因此我們比較建議維持林召委之前初提的草案。

目前配合產業政策所訂的施行期間,產業創新條例最長的年限就是10年,但是它並沒有行政院可再斟酌延長的時間。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也是10年,也沒有後段可再延長的時間,固定就是10年。如果到了10年屆滿,認為有延長的必要就得修法。其實現在訂了5年,然後又給行政院延長的時間,加起來就等於有10年的時間。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現在這個條文是只限獨資合夥的組織,如果是公司組織的話,自然會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屬於營利事業的範疇。如果它要適用相關的優惠,例如產業創新條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都有相關的租稅優惠,包括研發支出可以投資抵減、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等相關優惠。

另外,委員有提到訂定一定規模的限制,不過剛才副主委有說明,那個規模真的很難訂。我們辦了4場座談會,跟農委會一起到中南部走一趟,由於臺灣農業的規模大小很不一致,所以要如何訂定這個規模是一個相當困擾的事情。是不是一定要訂定這個規模,可能要看等一下討論的結果來決定是否作這樣的限制。

關於增訂「農業合作社」這件事,我們是在今天才突然接到這個訊息,以前和農會討論的過程當中並沒有告訴我們未來可能會有這樣的型態產生。未來農業合作社會如何經營、運作,現在還是個未知數,所以我們比較建議維持現行條文,也就是用獨資合夥的農場來適用。未來農業合作社如果有需要增訂相關的租稅優惠,也許到那個時候它已經成形,已經有運作的規模或是型態出現,那時我們再來增訂條文。

蔡委員培慧:我必須特別強調,我們基本上是為了協助農民,所以我覺得第四十七條之一應該要強化「農民依法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之獨資或合夥組織農場及農業合作社,……」,也就是要加註「農民」。剛才大家都在講,但是忽略了把主體放在法律上,這是第一件事。

第二件事,我認為「一定規模以下」要訂定,如果不訂的話,將會有很多大型企業甚至是跨國企業來臺,因為他們發現一個可以減免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場域。至於「一定規模」怎麼訂,將來你們得跟地方農會、公會逐步調整,那就是一個管理辦法、施行細則。總之,我覺得一定要強調。

張委員麗善:今天我們討論的是公司法和非公司法,目前農村因為少子化、高齡化,上次農委會推動「小地主、大佃農」就是要擴大經營規模,勢必要增加很多人力來經營。比如說我找了很多人跟我一起耕作,5人以上就變成要申請公司、勞保……

主席:現在農業沒有。

張委員麗善:你在增加擴大經營的人力或是設備、投資方面,有可能要面臨這樣的情況。在沒有一定的規模底下,好像規範不是那麼明確;如果是一定的規模以下且要真正有盈餘以達課稅的標準,這樣考量會不會比較好?目前很多養豬、養鴨、養雞面臨價格崩盤,但是頭數很高或是營業額很高,實際上成本相當高,扣除成本以後也許是虧本的。我們到底要用營業額還是頭數來計算,跟實際的獲利還是有落差的。

主席:張委員,你講的已經是公司法的部分,公司法在這裡不處理。農民沒有像工業部門一樣規定5人以上就得設公司,我們農業出身的委員都知道,怎麼可能說我請4個工人或外勞就變成公司,這是財政部的看法,對農民是不公平的。所以本席才說公司法回歸公司法,農民如果要成立公司,那是他自己的決定。一般農民來講,只要多聘工就要被認定是公司,這是財政部的看法,對農民不公平。我要讓大家清楚知道,這個法跟他們不一樣,我們是站在農民的立場來說話。至於規模的部分,我們可以用附帶決議的形式,或是你們要用法律,我也沒有意見。比如說在第三項直接建議條文文字為「第一項有關農場及農業合作社之登記內容、程序、規模、應提示之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我覺得「規模」可以加在這裡。

蘇委員治芬: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二行:「其銷售自行生產初級農產品……」,請問初級農產品是否屬於一級?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對。

蘇委員治芬:大家對合作社有意見,因為農業合作社應該是由農民當股東,大家組成合作社。現在的規定是合作社場面積要在30公頃以上,可是有些人去找人頭來租30公頃,我們不能因為這些人鑽法律漏洞就不予其免稅,畢竟農業合作社也是弱勢團體。我覺得我們可以考慮增列農業合作社,然後在附帶決議提到,如果農業合作社並不是實質上由農民作股東組成的,就不得免稅,因為這樣是違規的。不然的話,農業合作社和合夥組織農場不是一樣嘛!如果合夥組織農場得享免稅,憑什麼農業合作社不能享呢?一樣的道理啊!

管委員碧玲:我建議在法條另外加一項,因為我們真的很擔心以後農業合作社被假借作為人頭,這樣等於在圖利財團。我們可以對農業合作社加以定義,規範它的規模或是屬性;也可以加一項,規定如果被查獲假借人頭等等情事就予以重罰,再把罰則加進去。是不是用這種立法方式來避免?我覺得無論如何一定要避免,因為太容易發生了,很多企業在有機或無毒的農業風潮中,紛紛投入農業初級產品的生產領域。假如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這一塊,最後受惠最大的變成是這些企業,就失去我們的立法本意了。這部分一定要讓我們放心,因為合作事業是弱勢組織,我們應該要幫助、鼓勵,但是如果被假借作為商業人頭,我們就一定要在法律當中加以排除。

高委員志鵬:關於蘇委員提到的問題,如果照蔡委員培慧的建議,在第四十七條之一一開始加上「農民」,一定程度可以避免蘇委員提到的假借人頭的問題。王委員這個是全部,蔡委員講的是一開始就加上「農民」兩字,變成農民依法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之獨資或合夥組織農場或產業合作社,是不是就可避免蘇委員講的問題?如果因為有些人假借合作社就不修這個法,好像也有點因噎廢食。

至於規模的問題,我剛才想請問陳副主委,但是他可能沒有注意聽。我們現在是不是希望透過租稅減免的手段讓農場越做越大?如果是,卻又限制規模,不是很奇怪嗎?假如農場生產的就是初級農產品,而且因為租稅的優惠使其規模做得很大,那本來就是我們希望的,我們一來要幫助弱勢的農民,二來農委會正在推動農場越做越大、具一定經濟規模。現在我們卻要限制規模,這不是很奇怪嗎?至於規模好不好訂,我想這個規模至少要大到一定程度,剛才蔡培慧委員提到台塑,我覺得那是比較極端的例子,重點應該在農場是不是生產初級的農產品,這才是需要把關的。我想台塑大概不至於想要賣雞蛋去投資吧!所以重點還是在初級農產品的定義。

主席:我們再聚焦在兩個爭點來討論一下,第一點,我再次強調這個法不處理公司,不管公司有一個人、兩個人還是三個人,只要成立公司就按照公司法去處理。我現在是針對農民以及農民所成立的農場或農業合作社,這是第一個問題。

第二個問題,我們怕財團假借農民當人頭來經營,這是我們要杜絕的。其實農委會在520之前都有跟農民團體溝通,非財團的真農民生產初級農產品本來不必課稅,如果因為這個法的關係,在規模做大後要課稅,一定會引起非常大的反彈。我們要聚焦的是在興利的同時要如何防弊?真財團、真企業主假借農民身分免稅,這是我們要避免的,這是兩個層次。真農民只想把他們的初級農業顧好,他們就是不想做二級或三級農業,譬如養雞的人想要永遠都養雞就好了,他們只想把雞隻的品質顧好,其他都不想做,的確有這種專門在做初級農業的農民,即使不訂定這項法令,他們就已經免稅了。有關財團介入初級農業到底該如何防弊的部分,請大家再提供寶貴的意見,在興利的同時,我們也要做好防弊,這方面請大家再討論一下。

現有王委員惠美等提出一項修正動議。

王委員惠美等所提修正動議:

農業發展條例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修正動議條文對照表

 

修正動議條文

委員會修正條文

 

第四十七條之一 農民依法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之獨資或合夥組織農場,其銷售自行生產初級農產品之所得,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得予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前項所稱初級農產品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第一項有關農場登記內容、程序、應提示之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施行期間,自本條公布之日起五年止。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期限。

第四十七條之一 依法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之獨資或合夥組織農場,其銷售自行生產初級農產品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前項所稱初級農產品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第一項有關農場登記內容、程序、應提示之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五年止。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期限。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張麗善  蔡培慧

主席:請農委會陳副主委說明一下你們之前曾與哪些農、林、漁、牧團體協商他們所表達的意見?你們跟誰接觸?所召開的會議是什麼樣態?請就他們反映的意見彙整報告。

王委員惠美:本席先修正一下文字,本席等所提修正動議第三行的字打錯了,應該是「其銷售自行生產」,而不是「其銷售字形生產」。另外,倒數第四行的「施行時間」應該改為「施行期間」,倒數第六行的「中央主觀機關」應該改為「中央主管機關」。

在此有幾個問題想要請教,剛剛副主委在詢答過程中曾提及這項條文如果修正通過的話,那麼農場登記就要很嚴格,請問你們做得到嗎?其次,本席比較好奇的是如果沒有限制的話,到底幾個人以上才必須申請成立公司,多少人以下就不須申請成立公司?農委會到底有沒有一個標準?當然我們要鼓勵沒有錯,本席認為如果是農民個人的營利行為,那麼我們就應該予以協助,但是當已經經營到一定的規模,在相關過程當中,政府已經給予許多補助,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連稅都完全不用繳,我覺得也很奇怪。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農委會企劃處之前曾與許多農民團體及農業相關產業團體做過溝通,是不是可以先請他們來說明溝通的過程?等一下我再針對王委員的版本及林委員的版本表達農委會的意見。

王委員惠美:再者,你們能不能接受一定時間之內免稅?比如像本席修正動議當中所說的五年,後續視處理狀況再做調整,我們不要說十年或二十年,我覺得那都講得太遠了啦!而且我很懷疑你們所提供的數字有問題,其實現在有很多都是沒有所得稅或一定的報表,究竟他們的營業額農委會能夠掌握到多少,本席真的感到很懷疑。剛才你說你們估算他們一年的營業額才三億左右,但據本席所知,幾家規模比較大一點的公司,他們的營業額就已經不只是這樣的數字了。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我們是指課徵到的稅收,而不是他們的規模。

主席:王委員,你可能要搞清楚公司和非公司的區別,我一定要強調不管是養鴨、養雞或養殖漁業,現在他們就已經是養了幾萬隻或養殖了幾萬條,即使沒有這個法,他們也不需要被課稅。我指的是真農民,也就是農、林、漁、牧真的從業人員,即使不要訂定這個法,他們也不需要被課稅。真農民的部分本席都支持,我只是好意提醒王委員,如果王委員堅持用你所提的修正動議,那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的規範等於是限縮現有農民在銷售過程當中的利益,本來他們不用被課稅,可是現在變成在一定金額以上就會被課稅,但原本他們是完全不用被課稅,這才是重點。站在農民的立場,我必須非常清楚的指出這一點,當然你可以堅持用你所提的修正動議,但是我要讓你知道這樣反而是限縮農民的權益,原本他們完全不用被課稅,結果現在卻變成一定金額以上就會被課稅。所以我才會說我採納你的意見和蔡培慧委員的意見,既然一定要有範圍,那麼第三項有關農場登記的辦法當中就應該要加上「規模」,究竟是要用數量還是金額去規範,我們授權主管機關去處理,你自己不要去擔那種責任啊!本席認為第三項應該修正為「第一項有關農場及農業合作社之登記內容、程序、規模、應提示之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這樣才不會打擊現有的農民。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感謝各位委員對農業的支持,其實大家的方向都是一致的,現在只是文字該如何修改的問題而已。謹作以下建議版本的說明,然後大家再來討論看看,我們建議將第一項修正為「農民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之獨資、合夥組織農場或農業合作社,其銷售自行生產初級農產品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在此向王委員報告,如果這裡……

王委員惠美:沒有關係,我可以接受這樣的修正,我只是認為你們必須針對一定的規模加以規範。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另外,第三項修正為「前一項有關農場及農業合作社之登記內容、程序、規模、應提示之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王委員惠美:這樣可以,我認為一定要有一個範圍,不能沒有限制啊!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將來我們開放登記農場的時候,就是要把規模的部分放到相關的規範當中。

王委員惠美:還有就是違法的相關處置,我們給他們方便,但如果……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這裡可不可以加上附帶決議?就農場及農業合作社的相關辦法而言,如果有人假農業合作社之名,讓農民來當人頭去規避這樣的規範,我們可以在相關辦法當中訂定罰則,甚至還要回頭去追溯營利事業所得稅,這都可以在第三項的相關辦法當中明定之,這樣就可以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最後……

主席:我們再把這個意見納進去,第三項修正為「第一項有關農場及農業合作社之登記內容、程序、範圍、罰則、應提示之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好不好?請法規會來說明一下。

張執行秘書學文:報告委員,處罰的部分不宜授權,應該要在法律當中加以規範,包括稅金的部分也必須在法律當中明定,這方面要注意一下。

主席:那就再增列一項好了。

張執行秘書學文:另外一個授權的部分就是委員剛才提到的登記要嚴格,這方面好像要有一定的條件,究竟登記要不要有條件的限制?到底是指到底是指一定規模要免稅或是……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剛才企劃處科長已經特別說明目前所有的農場都不需要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例如畜牧場一般都沒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只是之前發生了那一起牧場的事件。如果我們現在把規模和罰則寫在這裡,那就會延伸出原本是不用課稅的,但現在因為有這樣的規定,所以原本不用課稅的變成都要課,原本我們的用意是要照顧農民,但加上這樣的規定反而是在限縮農民的利益。

主席:這就是我一直提醒各位委員的地方,這樣是在限縮農民啊!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本來只是想要針對一、兩個比較大的case加以規範,結果寫上這樣的規定之後,原本不用課稅的變成要課稅,也就是只要一定規模以上的全部都要課稅。

蔡委員培慧:將來有關規模的大小是由農委會和財政部協調的,其實我們可以從過去的案例當中調查出養雞場或畜牧農場的農耕面積是不是有擴大。如果沒有把「規模」放進去的話,其實賣牛奶的根本不用成立公司,只要成立畜牧農場就可以了,我覺得還是應該要杜絕企業或財團去鑽這樣的漏洞才對。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我完全同意,可是現在就是沒有課稅啊!現在畜牧場……

蔡委員培慧:本席是針對大型企業或財團,事實上,石安牧場是敗訴的。

蘇委員治芬:照你的說法會變成加稅。

蔡委員培慧:我指的是「一定規模」,至於「一定規模」的範圍……

蘇委員治芬:現在的問題就是這樣會變成不管規模大小都要課稅,如果加上「規模」的話,變成……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目前的現況是都沒有課稅。

主席:剛才蔡委員提到石安牧場,石安牧場現在要成立公司了,在這樣的過程當中,就是法令的模糊地帶。

蔡委員培慧:我們就是要把法令訂清楚。

主席:對,成立公司的部分就沒有問題了,我們現在是針對非公司的部分在討論,請大家再提供意見。針對最極端的部分,也就是財團設立農場的部分,例如郭台銘成立的有機農場現在也都是免稅的,現在就是這個樣子。

蔡委員培慧:所以我才說要訂定「一定規模」啊!

主席:如果是一般農民呢?

蔡委員培慧:那就不用啊!關於規模的拿捏是由農委會依據現在的情況去考量,我們並沒有規定是一千萬、三千萬或五千萬,這些我們都沒有規範,我們只是針對經營的模式,這應該是由財政部和農委會去訂定相對應的辦法。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把「規模」放進去是OK的,但這裡並不適合寫上罰則的部分,關於規模的部分我們自己會訂定相關辦法。

主席:政府在保護一級農業,當然有些人規模做得很小,但如果做得很大,甚至要跟人家做生意的話,對方都會希望能夠拿到發票憑證,包括從哪裡進貨、進貨進了多少,這樣才能做帳。如果是成立一家公司,在末端大賣場那邊成交生意,那麼才可以有進貨的憑證,但如果不是跟大賣場有交易的話,那麼初級農產品即使規模做得有多大,也都應該要受到這項法令的保障。

王委員惠美:本席再請教一下,農產品免稅通常都是合作社給一張收據、蓋一個小店章,然後拿給人家是嗎?

李署長慶華:我來說明一下,按照營業稅的相關規定,不論任何一種組織銷售生鮮農產品都是免稅的。至於所得稅的部分,基本上如果是個人自力耕作生產農產品的話,目前是不用課稅的,因為是直接百分之百作為生產費用加以扣除,但如果是獨資或合夥組織的農場,目前是要課稅的,並沒有免稅。所以我們在訂定這項條文時,還是要排除獨資或合夥農場適用免納所得稅的優惠,如果現行就是免稅的話,那麼這項條文根本就不用訂定了。

蔡委員培慧:你的意思是說目前是免稅,訂定條文之後變成要課稅嗎?

李署長慶華:現在是要課稅的。

蔡委員培慧:所以我說要「一定規模」啊!

李署長慶華:個人自力耕作的部分才是不課稅的。

蔡委員培慧:也就是只有個人才免稅對嗎?

李署長慶華:對,個人自力耕作是完全免稅的。

蔡委員培慧:就像財政部李署長所提醒的,如果是獨資或合夥組織的農場原本就已經有在課稅,而我們現在的規定是讓它免稅,所以我們劃出「一定規模」不是對他們有益嗎?對農民來講,還是一樣維持免稅啊!

主席:現在有些農民也做很大,甚至可以僱用二十個人來幫農,這樣的規模也很大,營業額可以達到一千五百萬,可是他們只做初級農業,我們只看到耕種的部分。

蔡委員培慧:可是剛才財政部李署長有特別強調,現在……

主席:現有的狀況是不課稅的!

王委員惠美:關於石安牧場的案子,你們打輸官司的原因在哪裡?

李署長慶華:關於石安牧場的案子,我們並沒有打輸官司,我們是打贏的。

王委員惠美:他們為什麼要繳稅?

李署長慶華:他們必須要繳稅,因為他們有企業化經營的模式。

主席:他們尊重法院的判決,法院判決之後已經罰款了,他們繳了好幾百萬的罰款,現在他們已經開始成立公司,其實他們之前並不知道相關規定。我覺得這個案例是臺灣的典範,沒有幾家公司可以像他們這樣讓養雞業升級。如果農委會去清查所有的蛋場,就會發現現在人民所吃的蛋都是有問題的,我們應該要設法讓這些蛋升級,降低農藥殘餘量。其實他們就是一個典範,而且他們也說了,他們想要打入國際市場,只是目前的生產量不足。我們應該設法讓國內的大農場升級起來,跟他們一起去打開國際市場,降低蛋的農藥殘餘量,讓產品慢慢呈現高質化,如此一來,我們所賣的蛋就會是好的蛋,而且人民所吃的也是安全的蛋。我要再說明一下,我是針對現在的「真農民」,以我自己的選區來說,有養殖業,他們只做養殖,一年當中可能有一、兩千萬的營業額,對他們而言,本來不課稅,現在卻要課稅,當然我知道蔡委員所說的,就是關於他們的規模這部分,但是規模的部分真的能夠訂定出來嗎?而且我們大家的圖像不一樣,對我來講,我都是以數量為主,而你們的圖像都是金額,所以除了金額、數量以外,還有什麼樣的指標、標準是可以認定規模的部分呢?我覺得也不能只有金額或數量這兩個項目。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關於這個問題,我再跟各位委員釐清,我們不討論所得稅以及營業稅,我們只討論營利事業所得稅,只要是個人農民本來就是免稅,完全都沒問題,如果是農企業公司,本來就要繳營利事業所得稅,這也都沒有問題。現在我們只是針對農場的部分,如果原來就是農民個人的農場,本來也就不用繳營利事業所得稅,這部分也沒有問題,我們現在是針對農場達到某一定規模,要不要繳營利事業所得稅是一個模糊的空間,這個問題同意嗎?就是我現在有一個很大的……

王委員惠美:到時候變成企業、變成公司……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如果變成公司就要繳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是當它還是農場,具有一定規模時,我們要不要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因為在這當中有模糊地帶,所以才需要有一個法令規定,到底何種情形,他們要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我想這是最原始的問題癥結,所以在這裡才會寫獨資或合夥人農場才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接下來我們當然就會問獨資或合夥的農場是什麼樣的農場,我想委員還是回到最原始的癥結,獨資或合夥的農場還是沒有告訴大家那是什麼樣的農場,有沒有一定規模……

主席:我不堅持……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就行政單位而言……

主席:你不要讓農民罵就好了,人家本來不用繳稅的一級農業……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如果各位覺得這個問題最後還是需要回到行政部門下面訂定,其實也不用修改,我們直接跟財政部講好,我們就直接把一定的規模要繳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規定訂出來,那就結束了,就沒有今天條文,對不對?

蘇委員治芬:所以我就說……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還是要訂定嘛!

蘇委員治芬:如果他們達到我們所擔心的一定規模,既然他們達到一定的規模就是他們有那個市場,下面也會改組,他們一定會改……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對,他們就會改,一定會到公司型態,所以我才會……

蘇委員治芬:我是提醒你們,你不要定一個法,因為你們前面是初級農產品……

高委員志鵬:所以我說初級農產品的認定比較重要嘛!

主席:對,這才是重點。

蔡委員培慧:我再一次強調,我們今天是協助農民還是協助財團?先回答我這個問題。

主席:協助農民。

蔡委員培慧:好!所以協助農民一定有範圍,不可能無限上綱啊!所以我覺得訂規模這件事情,並不是要他們只能有200萬、500萬,不是這樣,如果我們今天要杜絕財團因為這樣而避稅,我們就要把標準、規模訂出來,我們今天也不是特別去框架一個額度。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同意。我覺得就是回到第三項裡面……

主席:我只是想到我自己選區的農民,他們就是大範圍,可能已經一、兩甲以上,可以聘10個至20個……

蔡委員培慧:一、兩甲也還不大,我必須要講臺灣……

主席:你聽我講完。如果必須要做機械化,為了要減少人力,所以做機械化,那這個東西就需要成本,因為機械化的結果,所以量要變大,為了要做生意,自然就會有憑證,這是很自然的演化。但是如果他們甘願做low-end的生產,一樣10個、20個或50個,人都照聘,也沒有什麼機械化,用農會給的或是向農會租借的,也不用什麼憑證,反正就是初級農業,如果要就來向我購買。我現在看到我自己選區的農民就是這樣,他們完全是高密集的勞力,這些我也都尊重,但是當要轉型時,他們自己就會計算,包括市場的競爭,如果需要開憑證,他們就必須得成立公司,如果是要用機械化,不使用這麼多勞力了,那只有成立公司才能抵減設備,在現有的公司法當中,設備就可以抵減了。所以我很支持剛才王惠美委員所說的,把農民放在前面,第一項我都支持,包括蔡培慧委員所講的,我也都支持,但是我們現在要防弊的是財團,什麼叫做財團?所以不要弄混了,如果我們要防財團,乾脆我們把防財團這件事情寫上去好了,就是財團式的,那就要認定什麼叫做財團,我們授權主管機關去認定,但是如果是一個老老實實的農民,他們有辦法找50個人來,只是要做初級農業而已,卻跟他說這達到一定規模,他們正在用他們的勞力在拚營業額,一年達到2,000萬、2,500萬,但是我們卻沒有保障他的權利,他只是做初級農業而已,政府卻還要扣稅。所以我覺得財團的部分,是不是也能把這幾個字放進去,才不會打擊到「真農民」?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跟各位委員報告,還是把規模放進去就好了,自然而然就避免掉所謂的財團,是不是可以按照剛剛……

王委員惠美:再來是最後一項授權行政那部分,我覺得授權太多了,時間5年之後再來檢討。

主席:好,沒有問題,我們按照原提案。

王委員惠美:那是刪掉嗎?照原提案……

主席:你在說什麼?

蘇委員治芬:如果標準沒有訂出來,這個法還可以執行嗎?在規模還沒有訂出來之前,有辦法執行嗎?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沒辦法執行。

蘇委員治芬:你們的規模還沒有訂定出來……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對。

蘇委員治芬:所以我要請問你,我們要有個附帶決議……

主席:我們的附帶決議是要求他們在兩個月內訂定出來。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包括農場、所有初級農產品……

蘇委員治芬:你們訂定規模不要讓地方政府……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好。

在場人員:我們訂了兩年……

王委員惠美:訂了兩年都訂不出來,現在要求兩個月,訂得出來嗎?你們自己講實話了。

主席:因為他們跟農民有座談過。請你們把座談的紀錄,包括跟哪些農民座談,把相關資料提供出來。副主委,在你們還沒上任之前,你們屬下的同仁跟農民做了多少的協商跟互動,請他們報告一下,好嗎?

在場人員:其實這個修法主要是要解決大型農場的爭議,因為我們要輔導農業朝向規模化經營,我們會輔導農民經營的農場規模化及企業化,因此他們會越做越大,可是當他們的規模大到一定程度時,事實上他們會被視為是營利事業,因為營利事業只要以營利為目的,然後是組織方式在經營,財政部其實都可以就個案做認定。但是實務上,財政部對農民其實是相對優惠的,只要是農民、農場絕大多數都不會被課到稅,所以只有少數檢舉案等等會課到稅。但是這確實是一個爭議,針對這個爭議,我們希望透過修法的方式來解決,但是在修法之前,其實我們也希望透過行政的方式處理,所以當時跟財政部討論,是不是用行政規定來訂定,某一標準以下就可以比照是自立經營,但是這個消息一出去,我們在跟產業界座談時,譬如養豬協會、養雞協會、養鴨協會以及菇農協會都非常反彈,因為他們會覺得這是起徵點,而不會覺得是政府給予他們免稅,反而覺得政府開始要課他們的稅。我們想的是給他們一個保護傘,反正在一定規模以下就是自立經營,那可以不用被課稅,但是他們會覺得當他們做到這麼大的規模時,政府就要開始課稅,所以經過很多方式之後,最後我們發覺其實用組織是最明確的,因為這可以讓農民很清楚知道,他們可以自己做選擇,如果選擇做農場經營,那就在農場好好的做,做得夠大就可以成立公司,那就可以集資,然後出口等等,也就是至少他們可以預期,可以知道他們到底是什麼方式選擇……

王委員惠美:我這個農場,幾人以下才叫做農場,幾人以上就是公司,你們又不敢訂定……

在場人員:真的很難訂定,因為農場型態真的非常多元。

主席:大家如果有共識,我們就把規模放進去。我們先宣讀蔡培慧委員的修正動議。

蔡委員培慧:因為剛才王惠美……我覺得現在這個討論ok了,我就不用再提修正動議了。

王委員惠美:把規模放進去,最多五年,後面的部分不用再行政自己決定了,先五年試辦看看,如果你們辦得起來,那就很厲害了!

主席:你是連第五項要刪掉?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有關我們同仁剛才講的,其實現在都免稅了。現在要再訂定一個規模,這規模如何訂定?坦白講,就我個人而言,我絕對會訂定一個規模是目前所有的合夥或是獨資農場一定都是符合的,所以我覺得不如還是把規模拿掉,因為是訂定不出來。

蘇委員治芬:我跟你說,你不修還比現在修好。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對,因為修了以後,我回去農委會,反而是不容易……

蔡委員培慧:那這樣的話,這個部分,我們不要修好不好?我覺得不要修啊!

張委員麗善:你今天為什麼拿出來修?設限太多了吧!

主席:沒有,那就是財政部的問題啊!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就農委會來講……

王委員惠美:你沒魄力啦!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不是沒有魄力……

王委員惠美:今天國稅局沒去找哪一家,哪一家就沒事啦!

蘇委員治芬:我覺得……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不是,當初是說站在小農的……

張委員麗善:因為你的規模到底是要資本額還是要……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我知道,所以我才說把規模拿掉啊!

王委員惠美:是要用人數還是用什麼,你們都沒有一個規範,很難……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那個沒辦法,因為農場的定義裡,畜牧場跟農作物、蔬菜水果、養殖完全不一樣。所以我才說本來是要照顧農民,現在加了一個……

王委員惠美:乾脆不要修了啦!

蔡委員培慧:如果我們連規模都還無法確定,我們是不是可以再討論,因為我覺得沒有必要在今天這麼倉促成案。

主席:我建議把農業合作社拿掉,加上「農業合作社」原本是出於我的好意,但副主委提到未來的農業政策是要整合小農、扶植小農的營業規模,既然爭議那麼大,那麼就把農業合作社拿掉,維持原來的農場就可以了。

蘇委員治芬:這樣也沒有道理,合夥農場和合作市場是一樣的道理,只不過是經營型態不一樣而已。

高委員志鵬:如照副主委的說法,應該將「農業合作社」放進去,既然原本就是要獎勵他們成立,多一些誘因是對的,所以應該要放進去。

主席:現在就是有模糊地帶,我是站在農民的立場著想,原本只有三、四個人的組織卻因為聘了外勞就要被課稅,這是財政部現在的做法,而且我們不能保證財政部中央、地方各分局都支持各個委員,對於一個只有4個人、5個人的組織,再加聘一個外勞者,他們就不去查稅,事實上,他們會去查稅,這是剛才他們企劃處同仁講的,這就是我所謂的模糊地帶。

蘇委員治芬:合作市場大部分都是農民組成的。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對,所以我們認為要將「農業合作社」放進來,我們完全同意將「農業合作社」放進來。

王委員惠美:如果一家公司收購幾個農場的話,獲利的還是那家公司的老闆。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我們會在第三項中訂定農場和農業合作社的內容與程序,這些都由農委會訂定,將來符合農場和農業合作社的就由農委會負責,至少我們在訂定時絕對會排除掉為財團規避的情形,也會規避掉所有可能違規的情形,這是農委會要想辦法的。如果可以這樣,那麼只要把「規模」拿掉,其他還是照原來的方式,加入農業……

主席:在說明中增列「嚴禁財團及假借農民之身分而進入初級農業經營者」,也就是說,在說明中規範辦法以排除必須防弊的部分。

蔡委員培慧:我相信大家都關心農民和農業未來的發展,我也同意農業合作社,但現在農業合作社確實有弊端,我們也希望能重新組織農民,因此,我們是否可以緩一緩?我們是否可以多辦幾場公聽會?我們一定要急著在這個時間通過嗎?剛才韓科長也提到過去兩年你們有和各地農民與各式各樣的工會溝通,這件事如果還有那麼多歧異……

主席:農民都沒有歧異,是立委自己有歧異,我們都瞭解農民,我們的從政經驗不一樣。

蘇委員治芬:如果你擔心規模的部分……

蔡委員培慧:這件事情我瞭解,但是我絕對不能不擔心,因為我們不知道將來的農業合作社會是什麼樣的型態,所以我堅持一定要把「規模」放進去。至於要不要在今天通過或成案,我認為我們確實有歧異,財政部和農委會意見不一致,各個委員之間也有不同的立場,因此,我們為什麼不仔細來討論,並邀請意見不同的人來開公聽會呢?我說的是公聽會不是說明會。

主席:蔡委員是指分區座談會,請問分區座談會的內容為何?

王委員惠美:我們怎麼沒有被通知到?

主席:那是520之前辦的。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是在6月時為了修法辦理的。

李署長慶華:我們委託農村經濟學會在北中南東各舉辦了幾場公聽會。

王委員惠美:請把會議資料拿出來,讓我們看看那些人有什麼代表性。

李署長慶華:參加的都是產官學界的一些代表。

王委員惠美:就像當初在談服貿協議一樣,都是委託人家做的,到時候你們又說這些人都不具有代表性,所以你們把代表性的人名單拿出來給我們看看,你們到底和哪些人座談?

蘇委員治芬:我們都常跑基層,而且都是農業縣,所以,我們才真正是在反映民意,請農委會不要隨便答應把規模放進來,否則將來怎麼訂,我認為這都有問題。

王委員惠美:你們可以去工作場域看看,一個有辦法請二十個人、三十個人的地方……

主席:這樣的勞動條件太低,你們到底沒有在地方上跑?你們知道那些人多可憐,你們知道初級農業的辛苦嗎?在大寮,每天早上一台車到內門山把那些阿桑載下來,一台車坐滿40人,就是這樣的勞力工作,這樣在經營時還不需要課稅嗎?

蔡委員培慧:我再次強調,我們不是對自然人課稅,而是對獨資或合夥組織農場,不是自然人。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自然人的農場本來就不在課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範圍,對這點我剛才講得很清楚。我們在之前辦的公聽會中已經和中央畜產會、乳牛協會、中華民國農會、稻米促進會、養雞協會、台北市農會、台東農會、牛肉發展協會、米穀工業、台灣省青果運銷合作社、米穀碾製工會、農業合作社聯合社及幾個碾米廠、產銷班、果菜合作社及牧場溝通過。我剛才已經講得很清楚,對農民不必課營利事業所得稅,個人農場和自然人農場也不必課營利事業所得稅,現在就是針對有爭議的部分,在條文已經規定得很清楚,只要是獨資和合夥的農場就不必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這樣也讓財政部將來在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有所依據。

至於農場的定義就由農委會回去將其登記內容、程序及相關的規範明確寫出,這樣就有個依據,如果今天我們加了太多條款,反而演變成要對很多農民課稅,這完全不對了。

張委員麗善:現行條文沒有獨資和合夥組織農場的限定,所以今天才要增加這個部分嗎?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對,我們回去就要針對農場做明確的定義,這樣財政部也才可以依法有據確定哪些是要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哪些是可以免除的。

張委員麗善:我們今天的原意是要對初級農產品放寬標準,這是為體恤農民而提出的,我們要杜絕財團或假借農民名義者,原來條文不管是5年或5年內我覺得都還不錯,如果要展延,我也覺得OK。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我完全同意委員的意見,現在有所謂假借農場名義而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財團,所以,我們是針對這樣的農場訂定相關的辦法,我們有畜牧場、養殖場的登記辦法卻沒有農場登記管理辦法,所以,今天我們這樣做反而是把問題做個更詳細的釐清。如果我們今天加了一個規模的天花板在那裡就變成原本不該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者要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原來的辦法裡面還是有獨資、合夥農場,我們當然期待有農業合作社,這樣比較可以與合夥的組織農場相呼應。可不可以讓我們這樣試試看。

主席:大家都不希望有財團背景的人加入,但社會大眾可能會有民進黨仇商的印象,所以我建議在說明2到說明3中增列一項「此辦法當中,真農民的認定以及經營組織的申請、背景調查,請主管機關嚴格把關」,問題只在於文字上如何潤飾,就是說將財團假借農民身分經營初期農業的部分在說明中加以提示,當然,農委會還是要將辦法送到立法院。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農民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的農場」中已經加上了「農民」,所以現在本來就沒依照相關規範的財團將來反而要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我們是認定農民組成的農場,在我們主管機關訂定農場登記的相關辦法時,可以確實保證是小農組成的農場,蔡委員剛才考慮的財團的問題將來不可能發生,這樣不是剛好可以更正面解決目前的一些問題嗎?

蔡委員培慧:訂定一個規模的疑慮到底在哪裡?我必須再次強調兩點:第一點,農委會或財政部的稅率減免一定是扶植農民、扶植直接生產的農民,我相信大家對這點都沒有意見。第二點,我之所以會強調一定規模的原因在於諸如台塑或永齡農場之類的農場,其營利假如有8000萬元,難道不必課稅嗎?況且,規模的拿捏和權衡也是由財政部和農委會擬訂。

王委員惠美:應該說農委會不願意做壞人。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不是,我是擔心反而影響到小農組織的合作。

蔡委員培慧:我並沒有反對扶植小農。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我同意,但如以金額訂定規模,假如金額訂為一億,現在合作社可能有50人參加,將來如變成兩百多人參加,金額仍訂為一億嗎?這樣規定可能會綁住合作社的擴大,會失去原先訂定規模的意義,所以重點還是回到營利事業所得稅,有沒有假借農民名義規避營利事業所得稅比較重要。

此外,第四十七條之一中規定的是「農民」,現在沒有農場的登記及相關的辦法,將來訂定的是要農民來申請,沒有農民來申請的農場,不論是獨資或合夥都要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

主席:永齡是以公司名義登記,要繳稅,就如蘇委員所說的,如果已經到達一定的營利規模,有一定的商業行為,自然要課稅。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我們的確是要防弊,但又不希望因為這樣而阻礙到小農組織的部分。

蔡委員培慧:我覺得規模不論是以量體、人數或盈餘為標準,你們覺得盈餘3,000萬要不要繳稅?

主席:他們會訂定,因為農林漁牧業……

蔡委員培慧:對於這些人成立的農場,而且已經做到非常大的,難道我們也認為他們不必繳稅嗎?

張執行秘書學文:這屬於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的部分,原本應該由賦稅組來說明。其實,之前有關一定規模的討論是放在營利事業的認定上,認定營利事業有兩種方式:第一個是有營登、有公司登記,這部分一定沒有問題。第二個是實務上的做法,依照現行營業規模來認定,如有沒有聘僱員工、有沒有相關的生產機具或營業所得有多少,當年度營業規模達到一定程度就會被認定為營利事業,就會有要不要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問題。我們要解決的問題是從實務上認定獨資或合夥,如果營業規模達到一定程度就會納入所得稅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範圍,我們修法的目的是要免除這些實務個案認定的部分,蔡委員對這個概念上並不清楚,所以我向蔡委員做以上補充說明。

主席:王委員還有沒有意見?第四十七條之一加上「農民」、「農業合作社」是共識,現在的爭執點是是否要加上規模,至於改為公布後五年止也是大家的共識,不必追溯到今年1月1日,我身為提案委員對此也沒有意見。至於第四項是否要授權主管機關的部分,王委員個人有意見,所以現在爭議在於規模以及要不要授權主管機關決定是否展延,站在農民的立場當然希望授權主管機關做這件事情,但王委員堅持要採五年制,那麼五年後即使是農民組織都得繳稅。

王委員惠美:不會,每個委員都很照顧農民,你一提出這個案子,我們今天就審查了,不像很多法案放很久都沒有審查,所以不必擔心。大家都很重視農民的權益,如果五年內覺得效果不錯,你再加碼我們都支持。

主席:是委員要提案還是行政單位要提案?大家都知道行政程序很冗長,如由行政院提案送到立法院,時程可能會很長。今天我真的沒有黨派之爭,大家的心如真的是站在農民這邊,我個人都可以接受,我本來是要堅持10年,因為產創條例對工業部門都放寬到10年免稅,農民比照工業也是剛剛好而已,但你堅持要五年我也沒有意見,五年就五民,但至少五年後要讓行政單位評估到底農業規模是否達到一定程度,你要授權主管機關去看農民的狀況。我以提案委員的身分針對第五項向你說明,如果完全斷絕的話等於是斷我農民的路,是否將五年改為10年?我剛才主張放寬為20年,但你們認為20年太久,那至少比照工業部門總可以吧?因為產創條例的這個規定,我們已經被罵得要死。

王委員惠美:聽大家的意見,不是只有你和我,現在很多人在討論,也沒有很絕對。

主席:這樣就好,如果你願意聽聽大家的意見,那就好談了。

王委員惠美:很多事情不是你和我講好就好了,還有那麼多委員在。

主席:你不堅持的話大家可以談,如果你堅持,大家還要再溝通。如果放寬為和產創條例一樣為10年,你們會怎麼樣?

李署長慶華:產創條例沒有第五項。

主席:五年就五年,我不想再爭了,我只希望趕快通過,不要因為那個模糊地帶而讓農民農民受傷,只因為是公司的形式,一個只有四、五個人的組織,請個外勞就要被課稅,買個機具就要被課稅因為這已具備公司形式了,但這不就波及到農民了?

高委員志鵬:財政部也是贊成五年但加上第五項,這樣算是折衷。

主席:有關規模的部分,蔡委員所講的我們都支持,問題只是在文字上如何寫法才不會打擊真農民,所以我主張在說明中增列,請農委會把文字寫上來給各個委員看一下。原來修正案說明二中對已經成立公司方式經營之農產者,已排除在租稅優惠範圍之外,至於二之一則是對農民身分及組織身分的認定,請農委會在訂定相關辦法時也能研擬相關認定標準。為避免假農民或非具農民身分者直接經營農場組織,或以合夥方式經營農業合作社,申請人資格之認定,請主管機關在相關辦法中也一定要有明確的規範。

張執行秘書學文:這是在農業發展條例裡面的修正,但剛剛蔡委員希望能增加「農民」二字,而農民在農業發展條例的定義是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自然人,既有此明確定義,所以,是否具有農民身分的確認應該不太會有問題。

主席:主要是大家對行政單位沒信心,所以,只好在第四十七條的條文講明農民身分到底是如何,並在說明中也特別強調農民身分的認定,這都是各位委員在討論過程中所提出的質疑,所以,在此拜託農委會在對相關辦法做解釋時,一定要特別注意「申請者」資格的認定,法規會講的都對,我也支持,但委員既然有這樣的疑慮,我們把它寫上去應不致於破壞體例。

張執行秘書學文:是不是要對登記之資格與條件給予明確授權?因為目前只有內容與程序的部分,譬如第一項增訂有關農場及農業合作社之登記資格的規定,應該就比較明確。

主席:第三項為避免有財團假借農民身分……

張執行秘書學文:建議在條文本文內做修正,即將第一項修正為:有關農場及農業合作社之登記資格、條件,這樣修改,我們就明確知道農民是指實際從事農業生產的自然人。

主席:針對法規會所提修正文字,請問各位有無其他意見?

蔡委員培慧:我有意見,而且我要再度強調應將「規模」二字放進來,就算你們不想增加這兩個字,但我還是堅持要用表決的方式,我堅持的原因非常簡單,目前有人在做植物工場、植物農場,他們只是簡單利用太陽光電的原理從事農業的生產,也就是大家所謂的初級生產品,換句話說,未來農業生產的方式會非常多元,如果今天我們不保留一個未來立法的空間,即使你們現在對已經設定的獨資與合夥農場都不課稅,我也沒有意見,可是面對未來農業生產的方式與樣態是那樣的繁雜,如果我們連他們的規模都不願意畫定上限,那麼,是否所有植物工場或是只要是屬於初級生產品都不必課稅?我覺得這些說法都沒有辦法說服我。

既然立法院是採合議制,本席堅持對這個條文進行表決,到時候我一定會堅持自己的立場。

事實上,農場或農業合作社營運的方式、營利事業所得及其量體都是交由農委會決定,如果農委會認為他們不能決定,我還是堅持要把「規模」二字放進去,如果各位認為不要放進去,最終只有交付表決一途了。

主席:我們不是不願意把規模二字放進去,事實上,蔡委員提到財團的部分,我們要求在說明中增加訂定相關辦法來作一認定,至於蔡委員提及植物工場的部分,目前從事高科技農作的人確實都是科技業者的投資……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科技業者並非農民,所以,他們也一樣被排除於租稅優惠範圍之外。

蔡委員培慧:今天你們登記的資格與條件……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我們限定只有具備農民身分者才能提出申請,至於科技業從事農業投資,我們只能說他們是假借農民的身分。

蔡委員培慧:我記得過去自耕農條例施行期間,為什麼還是會有那麼多的人用各式各樣的方法去取得農民的身分,所以,一直以來,我們對農民身分的認定還是非常寬的。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我們可以在條件中將非農民身分者給排除掉,條文第三項的修正文字已明文「第一項有關農場及農業合作社之登記資格、條件……」,其中「資格」就是指具有農民身分者,至於「條件」的部分,目前農場的條件是由農委會訂定,我們可以在條件的辦法中排除掉財團假借農民身分者。

蔡委員培慧:是不是可以在立法說明中特別強調「條件」要包含「規模」的部分?

主席:針對以現代化科技投入之初級農業,以及未來所衍生之初級農產品新的營運模式,是否給予課稅,請主管機關在辦法中作一認定。

也就是說,在第三項之後另外增訂第三之一項,針對未來農場與農業合作社營運模式的多元,對於使用新興科技或相關新創的營運組織投入在初級農業當中……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是否直接在說明中寫明:為避免有財團假借農民身分、規避課稅,申請資格、必要規模等條件之認定,請主管機關……

主席:因為這個辦法最後還是要送來立法院,所以,我們要求他們在兩個月內(即9月1日開議前)研擬相關辦法送來本院,到時候蔡委員還有其他經濟委員會的委員都會看到這個辦法,對於財團或是利用新型科技投入初級農業,辦法裡面都會有一個認定的標準。

蔡委員培慧:在此我要再次強調,把必要規模放進這個條文,絕對不是因為我們排商,而是我覺得如果其投入確定有很大的獲利,他們當然應該繳稅,現在委員同仁同意在本條說明中加以註記,我在不得已的情況下也只好接受。

主席:因為相關辦法最後還是要送立法院,到時候我們包括蔡委員在內也都會參與審查。

王委員惠美:老實說,目前連賣咖啡只要有5個人以上的規模,就必須成立公司,蔡委員所謂要達到一定規模的意思是,既然具有這樣規模的經營者在投入農業經營後,如果有一些獲利時,在某個範圍內固然可以因為農業的關係而減稅,但就是不能不認定其規模的大小,或是讓他們完全不繳稅。

另外,「自本條文公布之日起五年內……」的內容也要作一修正。

高委員志鵬:按照一般法律用語都是寫「本法公布之日起」,其實,只要寫明「自○年○月○日修正之日起」即可,意即在哪一天公布就從那一天開始適用。

主席:針對本案,依照程序我們現在委員會已完成一讀程序,接下來就是送院會三讀,所以,有可能會等到下會期才會送總統府公告,但農委會擬訂相關辦法則是在9月1日提出來,顯然辦法是在總統府公告之前就有了,對不對?

高委員志鵬:辦法必須等修法公告後才能實施。

主席:如果本案在7月15日休會前送院會完成二、三讀,之後送總統府公告這段過程大概需要多少時間?

張執行秘書學文:大概在一個月內就可以送總統府公告了。

主席:照這樣的時程,本次修法公告及相關辦法的擬訂應該在9月1日以前都可以完成。

接下來處理本席等人所提附帶決議,請問各位,對本項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協商結束)

主席:現在請議事人員宣讀協商結論。

協商結論

針對農業發展條例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如下:「農民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之獨資或合夥組織農場、農業合作社,其銷售自行生產初級農產品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前項所稱初級農產品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第一項有關農場及農業合作社之登記資格、條件、內容、程序、應提示之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日起五年止。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另外,說明增列第三項,內容如下:「三、為避免有財團假借農民身分規避課稅,申請資格、必要規模等條件之認定請主管機關應予明確規範。」

附帶決議部分照案通過。

主席:請問各位,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針對林委員岱樺等16人針對農業發展條例提案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到此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請問各位,本案院會討論前須不須要交由黨團協商?(不須要)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本席做補充說明。

陳委員素月等18人提案另定期繼續審查,本次會議審查通過之條文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本日議程到此已全部處理完畢,現在休息,7月6日(星期四)上午9時繼續開會,謝謝大家。

休息(15時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