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本案名稱。

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二讀)

審查通過名稱:

不當黨產處理條例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名稱: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賴委員士葆等修正動議名稱:

中國國民黨黨產處理條例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名稱:

政黨財產監督管理條例

主席:請賴委員士葆針對修正動議案提出說明。

賴委員士葆:(11時29分)主席、各位同仁。必也正名乎!一個法案的名稱非常重要,剛才聽了整個大體討論,大家都看得很清楚,其實這個法案是針對中國國民黨,因此,本席把名稱直接改成「中國國民黨黨產處理條例」,主要是對中國國民黨的黨產進行調查與處理。我認為這樣子合情合理,而且光明正大。我奉勸民進黨黨團總召柯建銘委員學學孔子的弟子,「有澹臺滅明者,行不由徑。」,要開大門走大路,光明磊落,剛才幾十位委員統統在批判中國國民黨為什麼不敢直接面對?條文名稱為什麼不敢直接用中國國民黨的黨產處理條例?這是本席一個很貼切的建議,也是一個修正案,這樣才是光明磊落。我再強調一遍,剛才所有的發言、所有的不當黨產指的就是中國國民黨,老柯有講這樣子叫針對性立法,你們全部都是針對性立法,針對國民黨要清算、鬥爭、要搞東廠,大家都非常清楚。

在此也奉勸行政院院長林全,不要當東廠的魏忠賢,各位,東廠是整肅異己啊!今天等於是立法院通過這個違憲的惡法,送給行政院去執行,讓林全不得不背這個黑鍋。所以我在此也公開呼籲林全院長,當你收到這個案子的時候,其實你可以做一件事情,就是你可以不接受、你可以提覆議,因為在行政院底下的這個委員會,其實大家都瞭解這是行使司法權,要剝奪人民、剝奪團體財產這麼重大的事情。那麼你在行政院底下,由行政院長任命的幾個委員,等於是立法院拿一把刀子給你、立法院替你開一個東廠,然後叫你去當東廠的魏忠賢、叫你去任命一個、一個錦衣衛、叫你去做一些違法亂紀的事情,請林全院長要三思,謝謝。

主席:接下來進入名稱之逐條討論。

第一位請徐委員永明發言。

徐委員永明:(11時32分)主席、各位同仁。時代力量黨團的立場非常清楚,從委員會後的黨團協商,乃至院長召集的政黨協商,時代力量都有參與,時代力量為了讓這個法順利通過,我們一致的態度是支持民進黨的版本,也支持民進黨黨團所提出的立法架構。不過,有關名稱的部分,今天有一個修正動議是把名稱改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我們認為這個名稱比原來的「不當黨產處理條例」更周延,在我們的處理規範裡面,關於不當黨產的定義之外,政黨是重點,可是附隨組織其實才是下個階段更重要的。

各位來立法院上班的時候都會經過婦聯會,看到婦聯會有這麼漂亮的建築物,老實說,它比中華民國立法院的任何一棟建築物都還要漂亮,因此很多人都在問一個問題,到底婦聯會是怎麼成立的、過去拿到的969億的勞軍捐現在到哪裡去?大家經過臺北市精華區的時候,會看到一所貴族學校,臺北市的這些名流都把他們的小朋友送到那裡去,因此我們也會問這所學校是怎麼來的,當時黨國不分持續下去,你會在臺北市區看到帝寶、看到高級的中小學與貴族學校在那裡,難道這些附隨組織不用查嗎?經過南京東路時,會看到救國團的志清大廈,這還因為是否有侵占國產的問題在跟政府打官司中,這些附隨組織長得愈來愈大了,搞不好比政黨都還更大。這些財產是否在過去的過程中轉移到這些附隨組織,所以我們認為名稱應該把「附隨組織」放進去,應改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這也是時代力量一開始提出本版所使用的名稱,我們認為這樣會更周延。大家不要忽略了附隨組織,讓政黨的財產轉移到這些附隨組織去,透過複雜的民事或民法的關係讓它躲掉。

很多人都在問,有關轉型正義的相關機關為什麼要設在行政院下面,因為這樣才有可能澈底地調查過去幾十年來所謂「黨庫通國庫」的問題。各位試想,969億元的勞軍捐到哪裡去了?真的只是在臺北嗎?有沒有送到其他國家去?這些能夠不查嗎?謝謝各位!

主席:請李委員鴻鈞發言。

李委員鴻鈞:(11時36分)主席、各位同仁。現在開始正式進入實質討論,針對名稱的部分,其實親民黨在朝野協商的時候也提出了我們的看法,原先針對不當黨產處理條例,我們也提出自己的版本。事實上,我們希望這個版本未來能一體適用,或許國民黨從民國34年以來有其背景、包袱與問題存在,但是究竟未來政黨的變化會如何,仍然是個未知數,所以我們期待可以一體適用,並關注實質內容的問題,究竟這些問題能不能澈底地處理清楚才是重點。

對於「不當」二字是否要做為條例的名稱,以親民黨的立場來看,應該以「政黨黨產條例」為名才較符合未來性以一體適用,至於實質內容有不當或不適當之處,或有不符合法律上之行為者,我們也會從這方面處理。以上代表本黨的立場作以上說明,謝謝大家。

主席:請林委員為洲發言。

林委員為洲:(11時38分)主席、各位同仁。針對名稱,國民黨黨團的修正動議是「政黨財產監督管理條例」,我們的主要用意與本法要處理的時間有關。我們認為今天好不容易大家都願意面對政黨財產的取得要受到限制與規範,這是本法很重要的意義,不只是針對過去而已,還要針對未來;不只是針對國民黨,也要針對任何政黨,所以我們認為這樣的名稱不夠周延。我們希望將來所有政黨都不應該取得不當財產,這樣的目的是全立法院各黨團的共識。如果這是大家的共識,也是大家的目標,我想在名稱上將它修正為「政黨財產監督管理條例」,更有助於未來規範所有的政黨都不應取得不當財產,作為政黨競爭時不公平的立足點,這是我們要正式提出來的,希望這個法除處理過去之外,也能向前瞻望未來。謝謝。

主席:請葉委員宜津發言。

葉委員宜津:(11時40分)主席、各位同仁。民主進步黨代表大多數的臺灣人民進行這個條例的名稱修正,名稱修正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這是為何?證據在此,這是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的手稿,這是不能作假的手稿,在手稿上清楚指出,中央(中國國民黨黨中央)代轉發經費者計有青年反共救國團、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華興育幼院等均屬特殊關係,其所需之經費列入中央黨務總預算內,歷年代為轉發,未曾遺漏。而代為轉發的金錢從何處來?黨務經費大部分計列於國防部情報局、教育部、新聞局、僑委會預算有關科目,至於臨時性的重大開支、預算專案追加或專款撥付者,隨時跟行政院主計處及相關部會接洽辦理。這是白紙黑字的國庫通黨庫。因此,我們認為這些附隨組織也必須一併處理,因為這些附隨組織在黨國不分的時代,一樣是從黨庫通國庫來支應經費的。

我也在此再次提醒國民黨委員,我們真的希望國民黨不要自外於臺灣人民,不要自絕於臺灣人民,這是時代背景的產物,現在的國民黨沒有必要背負這個包袱。我們非常清楚理解,有些有理想的國民黨黨員並不希望自絕於人民,而希望能趕快進行歷史的清查,藉此了結。今天就是這個時候,請大家一起努力。

主席: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11時43分)主席、各位同仁。針對這個法案的名稱,就目前提出的兩個修正動議而言,如同剛剛徐永明召委說明的,本黨支持民主進步黨提出的修正,將這個法案名稱修正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主要在反映這個法案的實質內容。

第二個,剛剛有很多國民黨委員指教,這個法規在適用時要看未來,而非過去。我相信這也是中國國民黨和其他黨團在這個法案適用目的之最大歧見所在;所有政黨財產都必須公開、透明,接受法律和公眾的監督,這是理所當然的,但是這應該放在政黨法的規範體系處理;今天這個特別條例的適用對象非常明確就是過去戒嚴時期,政黨透過不當的方式所取得的財產。

第三個部分,上禮拜中國國民黨的朋友在修正動議65萬字的萬言書當中,一開始破題講說:僅以政黨之「不當」黨產為標的,何以不用「不法」?「不當」又如何定義?如果「不當」也「不法」,似乎沒有太大的問題等等。他們似乎對於「不當」這兩個字在我國現行法律規範體系適用的可能性提出質疑。本席在此要跟中國國民黨的朋友分享的是,「不當」的概念恐怕不是只有中國國民黨在65萬字的萬言書當中所提出來的:只有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不當得利」用無法律上的原因來加以指涉。到目前為止,我國整部法典使用「不當」名稱者,包括戒嚴時期不當叛亂及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在法案名稱中非常明確地使用「不當」這樣的法律概念。另外,大院通過的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就不當債務的約束再度使用「不當」這樣的法律概念,而且就「不當」到底要怎樣在這個法律脈絡當中加以解釋,提出了明確的規範。

今天本院審理的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其中的第四條第四款就不當取得財產到底要如何界定做出了立法上的定義。因此在整個立法的體例上,從法規範規範的目的、法規範規範的射程範圍、法規範針對「不當」這兩個字所形成的法律概念,在法條當中有明確定義來講,我們認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是一個非常公允而且非常適當的法案名稱,謝謝。

主席:請費委員鴻泰發言。

費委員鴻泰:(11時47分)主席、各位同仁。記得2004年3月19日在場很多委員都在參與選舉,因為那一年的3月20日要進行總統投票。當時發生319槍擊事件,這個事件到現在都沒有真相。回想過去,那時本席已經進入立法院,我們要成立319真相調查委員會,當時在座主席還在當政務官,他們發起了不配合運動。我們想要做調查,可是後來大法官說這是違憲的,因為有針對性。各位去看看,今天不管是民進黨或其他政黨提出來的不當黨產相關條例,請問有沒有針對性?民國76年以前成立而現在還在立法院的只有中國國民黨,你們明明有針對性,又不願意承認,我不知道這是什麼心態?

我們是民主的國家,要處理一件事必須從法理的角度來看,你去問大部分的老百姓,立法院、行政院多數通過的意見,你認為真正是有公理、是合法的嗎?在場的各位都是人民選出來的,我們進行政黨辯論的時候,你敢說沒有政黨的立場存在嗎?現在你們要把調查的委員會擺在行政院,你敢講說後面沒有民進黨的影子嗎?這個事情提出來,我覺得可以處理,但是總要找一個我們信得過的單位來處理,符合民主法治的組織來處理。在我們的五權憲法當中,有檢察官、法官及三級三審制,經過冗長的討論及辯論,最後也有法律的依據來處理,我們為什麼不讓這個單位來處理?涉及政黨或政務官相關事宜,監察院也可以扮演這樣的角色,這也是當時五權憲法的理論基礎,我希望大家都能摸著良心,想想20年以後人家會怎麼樣看待這件事情。

主席:請姚委員文智發言。

姚委員文智:(11時50分)主席、各位同仁。剛剛費委員提到有沒有針對性的問題,請問去開刀動手術割除毒瘤時,有沒有針對性?當然有針對性啊!當然要把歷史所留下來的問題給予清楚的認知,然後針對問題除之而後快,這就是你們所謂的針對性。我在這裡聽了一個上午,剛剛也選擇大體討論時刻意不發言,我一直在期待在臺灣民主歷史的進程當中,在今天大家所說的歷史時刻裡面,能夠等到一席國民黨籍立委不再抱殘守缺、不再冥頑不靈、不再托詞冗長發言來杯葛臺灣所要進行的民主手術。剛剛賴士葆委員說行不由徑,我們等待這一刻,已經等待三十、四十年了,國民黨強取豪奪來自於臺灣人民的土地、資產,讓威權的幽靈盤據到民主的今天已經超過半世紀之久,還好意思說行不由徑!臺灣人民一直在等待這一天,陳其邁委員說這是國家團結的開始,這是對國民黨最後的期待與呼喚,今天我們要通過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它是一項特別條例,它是針對歷史所留下來的問題好好認清事實並加以解決。

這當然是不當啊!土地、房產無償取得、低價讓售,不是不當嗎?黨營企業及投資動輒股利20幾億元,不是不當嗎?政黨附隨組織的補助,拿國庫通黨庫不是不當嗎?減免稅捐不是不當嗎?政府的基金會由國民黨的組織把持不是不當嗎?黨職併公職,你們的高官竟然可以拿政府的退休金,不是不當嗎?勸募條例、婦聯會、國家長期的資產讓你們把持,不是不當嗎?如果不是不當的話,那麼我建議改成「不公不義」,乾脆稱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公不義取得財產處理條例」,這樣好不好?如果不是不當的話,乾脆稱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強取豪奪取得財產處理條例」,這樣好不好?如果你們還不願意面對事實,國民黨將會被歷史吞噬,在臺灣的民主殿堂當中,你們將無法再占有一席之地。

主席:請陳委員超明發言。

陳委員超明:(11時54分)主席、各位同仁。剛才聽到姚委員慷慨激昂的發言,他說要把名稱改為不公不義處理條例,在此本席要很公道的講一句話,依照今天執政黨委員的發言來看,其實你們真的是有針對性,而且你們是在清算、鬥爭、羞辱及消費國民黨,歷史有歷史的背景,中華民族經過這樣一段期間,我們經過多少苦難?今天民進黨學了國民黨早期在保護臺灣、保衛臺灣的精神,讓臺灣能夠茁壯、讓臺灣能夠成長,你們真的是過河拆橋!人家說「食果子拜樹頭」,所謂的不公不義或不正當,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下,在所有歷史當中、在那段期間當中,都是用非常的手段來維持我們生存之基本必要。請各位執政的民進黨委員想一想,美國有好處嗎?伊拉克、敘利亞的戰亂導致整個世界的動亂,你們到現在還執迷不悟!

今天你們談及附隨組織,救國團不是你們執政時的附隨組織嗎?你們全面執政就全面拿下救國團,至於婦女會,你們也不用擔心,很快就會變成你們的附隨組織了,但是對於其正當性、功能性,如果他們做對了,你們要予以肯定、認同,如果有不對之處,你們執政後就作修正,這才叫做和解共生,而不是只有天天在罵、天天講人家的不是,你們是跟著國民黨長大才有執政的機會啊!不要忘記、不要忘記!你們不要自以為是、認為你們永遠是對的,歷史會驗證一切,我希望你們能好好省思與檢討,自以為是的正義就不是正義,所以本席在此誠懇的呼籲執政的民進黨委員們,要改也要改得很公正、很和平、很協調。政黨財產及其附隨組織與基金會監督管理條例,其實國民黨很傻,它不會用基金會的方式,早期為了保衛臺灣而成立了婦聯會、救國團,把整個臺灣穩定下來。今天你們把我們罵得狗血淋頭,我必須要講,長大了,總有一天會被超越,不要忘記以前大家奮鬥的歷史,放下心來,不要每天罵國民黨,要拚大家就來拚!但是我必須跟你們說,不要每天這樣講,情況隨時都在轉變,請永遠記得「水能載舟,亦能覆舟」,你們不是永遠的勝利者,應該放下心、公平合理的對待所有事情,臺灣才能永遠進步,像你們這樣說我們杯葛,以前立法院……

主席:謝謝陳委員……

陳委員超明:請各位放下心,條例再加上基金會都沒有關係,不要……

主席:謝謝陳委員。

陳委員超明:謝謝大家!

主席:請黃委員偉哲發言。

黃委員偉哲:(11時58分)主席、各位同仁。現在討論的是法案名稱,方才許多委員提到「必也正名乎!」,那麼我要請問一下,如果本條例不叫做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請問要叫什麼呢?我不大會去看電影,但是我記得有一部電影在電視上播了八百、九百次,就是「九品芝麻官」,裡面主角說:「大膽閹逆」,旁邊那位宦官就回說:「你在說誰啊?」,主角就說:「誰出聲我就是在說誰」。今天我們要談不當黨產,如果國民黨或其他政黨,包括我們民進黨,如果有不當的黨產,那就出聲啊!那就調查啊!要不然明明沒有針對哪個政黨,卻有一個政黨跳出來出聲呢?有人說我們要向前看,不要一直看過去,可是不當黨產處理條例不僅要往前看,還要往後看。過去許許多多老百姓的財產、大家納稅後所取得的國家財產,變成某個政黨自己的財產,甚至再轉成私人的財產,那些被橫徵暴斂、被強取豪奪的老百姓,又何辜?有人說,我們要向前看,不要再看過去,不要忘了我們還有個轉型正義的法案要處理,轉型正義要納入原住民,所以當原住民的朋友說,我們要往前看不要往後看,我不知道你指的是什麼?這個條例一共有三十四條,裡面處理到舉證責任的問題、申報期限的問題,等一下處理到當條條次時,我們都會好好的討論,但是討論這個法案的名稱時,我們還是希望所有的同仁大家來思考一下,這樣的法案名稱一定是正確的,如果都是正當取得的財產,都是毫無疑義、沒有瑕疵的,我們幹嘛去處理它?所以請各位同仁能夠支持這樣的名稱:「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如果有其他同仁覺得是「強取豪奪的黨產處理條例」,我個人也不反對,謝謝。

主席: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12時1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早上聆聽在座各位委員的高見,我們現在進入法案名稱的審查,但是我們看到無論是委員會送出來的也好,或是剛剛民進黨提出來的修正意見也好,名稱非常具有針對性,不但預設立場,還具有高度的針對性,這在過去立法院的立法例裡面非常少見,綜合早上所有委員的意見,幾乎都認定且認為這三十四條條文裡面所要處理的就是國民黨的黨產問題,所以我附議賴士葆委員的修正動議,將條例名稱改為「中國國民黨黨產處理條例」,這才足以呼應方才幾位委員先進提到的反映實質內容或是你們一再強調的針對性。但是假設你不願意投票贊成賴士葆委員的修正動議,我提議進一步修正民進黨所提議的名稱,民進黨所提議的名稱是「政黨及其附隨組織」,我各位建議,有些政黨不是用政黨方式收集納入相關財產的運作,因此我贊成本條例的名稱再增加相關的基金會,希望所有的政黨能夠面對這個事實,能夠一起接受全民的檢驗,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彥秀發言。

李委員彥秀:(12時3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站在這邊討論本法案名稱的同時,剛才也聆聽一個早上不同黨派委員的發言,我還是要建議,如果我們討論這個法案真的是要達到社會和解,那我希望今天很多委員的發言不要得了裡子而連面子也要,在這整個過程當中,我看到許多不同黨派的委員,在今天不斷的消費、踐踏國民黨,我要再次強調,本條例如果真的要好好檢視各政黨的財產,我當然也希望包括不同黨派的基金會也能納入,因為我們都知道歷次這幾十年來的選舉,很多黨派都是利用基金會來操作選舉,我再次強調本條例以「不當黨產」作為命名,我個人覺得非常不妥,國民黨跟隨政府於民國38年來臺,迄今近80年,基於政治情勢的需求,於黨政合一時期,需不時配合政府分擔部分行政責任。但當時的黨政合一,現在卻成了國民黨的原罪!而在各個時間,為幫助臺灣發展,以致有部分黨內資源與政府資源共用,其目的是為了增加行政效率並建設臺灣,故而由國民黨先領取部分資源進行特定投資,舉凡五年代所投資的貿易、水泥、紡織等產業,以及六、七年代投資的金融、電機、石電、文化及傳播等,這些在當時時空背景下所得到的資源,都是為了用來幫助國家。國民黨並不是不認同處理黨產,我們認為不妥當的黨產都應該處理,只是國民黨反對今天民進黨所提出的不當黨產處理條例這個用語!法律名稱與用語應該儘量中性,過多偏頗的價值觀只會撕裂社會,這是本席所必須再次強調的!我認為應該修改本條例名稱,去除「不當」二字,如此方能達到社會共識,社會也才有機會真正和解,謝謝!

主席:所有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來處理法案名稱。按鈴7分鐘。

(按鈴)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人未拿到表決卡?現在各位都已經拿到了。

報告院會,針對本案的表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亭妃  吳秉叡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討論事項第一案「不當黨產處理條例」法案名稱,提議採記名投票方式。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主席:待會表決的過程中,請大家不要代替別人按表決器,也不要因為太緊張而按錯了。

現在進行表決。表決順序第一案是委員賴士葆等修正動議名稱,第二案是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名稱,第三案是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名稱,第四案是審查會通過名稱,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經表決通過,即不再進行其他提案之表決。

現在表決第一案委員賴士葆等修正動議名稱。贊成賴委員士葆等修正動議名稱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6人,贊成者32人,反對者7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委員賴士葆等修正動議名稱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2人

賴士葆  林德福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許毓仁  簡東明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二、反對者:74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莊瑞雄  許智傑  陳亭妃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國書  黃偉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劉世芳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徐國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顧立雄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進行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名稱之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6人,贊成者34人,反對者7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名稱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4人

賴士葆  林德福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許毓仁  簡東明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二、反對者:72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莊瑞雄  許智傑  陳亭妃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國書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劉世芳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徐國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陳學聖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顧立雄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進行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名稱之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6人,贊成者70人,反對者33人,棄權者3人,贊成者多數,名稱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名稱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70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莊瑞雄  許智傑  陳亭妃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國書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劉世芳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趙正宇  徐國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顧立雄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二、反對者:33人

賴士葆  林德福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許毓仁  簡東明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高志鵬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三、棄權者:3人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主席:報告院會,上午會議進行到此為止,下午2時30分繼續進行第一章章名及第一條以下條文之逐條討論。現在休息。

休息(12時21分)

繼續開會(14時30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高委員志鵬聲明對上午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紀錄。

陳委員學聖聲明對上午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紀錄。

趙委員天麟聲明對上午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紀錄。

現在繼續進行逐條討論。宣讀第一章章名。

審查通過之章名:

第一章  總則

主席:未有委員針對第一章章名登記發言,故不發言,現在進行處理。

請問院會,對第一章章名照審查通過之章名通過,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現在按鈴7分鐘,並分發表決卡。

(按鈴)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9人,贊成者69人,反對者29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多數,第一章章名照審查通過之章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69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莊瑞雄  許智傑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國書  李鴻鈞  陳怡潔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劉世芳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顧立雄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二、反對者:29人

賴士葆  林德福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楊鎮浯  費鴻泰  許毓仁  簡東明  鄭天財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三、棄權者:1人

周陳秀霞

主席:葉委員宜津聲明方才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現在宣讀審查通過及修正動議條文第一條。

審查條文:

第 一 條  為調查及處理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之財產,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民主政治,並落實轉型正義,特制定本條例。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一 條  為調查及處理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之財產,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民主政治,以落實轉型正義,特制定本條例。

主席:第一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故不發言。

現在進行表決。表決順序為:一、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二、審查會通過條文。我們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經表決通過,即不再進行其他提案之表決。

首先表決民進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

時代力量黨團及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記名投票案

討論事項第1案「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第1條,提議記名投票。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1人,贊成者71人,反對者3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一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71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莊瑞雄  許智傑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國書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劉世芳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顧立雄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二、反對者:30人

賴士葆  林德福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楊鎮浯  費鴻泰  許毓仁  簡東明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三、棄權者:0人

主席:李委員彥秀聲明方才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紀錄。

宣讀審查通過及各修正動議條文第二條。

審查條文:

第 二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之限制。

本會依法進行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返還、追徵及本條例所定之其他事項。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二 條  行政院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本條例之主管機關,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之限制。

本會依法進行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及本條例所定之其他事項。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二 條  本條例施行前政黨取得之財產,主管機關認有爭議之虞者,應移請監察院調查之。

監察院為前項調查,準用監察法相關規定辦理。

監察院認定前項政黨財產取得不當者,該政黨應於二年內返還原權利人或機關團體,原權利人或機關團體亦得依前條規定請求返還。

主席:請廖委員國棟發言。

廖委員國棟:(14時47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在今天上午特別強調民主法治跟公平正義是本條例非常重要的基礎,如果這個基礎不穩固,本條例未來的施行將會是搖搖欲墜。關於主管機關到底是要放在行政院或是監察院底下,眾說紛紜,大法官會議第585號解釋曾經針對真相調查委員會做出調查權的相關解釋,其中提到個案調查事項的範圍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跟制衡的原則,也不得侵害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範圍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國家機關行使權力均須受到法的約制,行政權行使憲法所賦予的權力也沒有例外,此乃法治原則的基本要求。所以當我們今天在談不當黨產條例,若是將不當黨產調查委員會設在行政院底下,顯然有違憲法權力分立之原則,會有很多民眾開始擔心這會不會是東廠再現、會不會是警總復辟,為了避免這些疑慮,我們黨團極力要求應該設置在監察院,以維護憲法權力分立的原則,避免人民質疑行政權的濫權、調查權的濫用。

此外,上午有民進黨的同仁非常關心原住民的相關事務,尤其是我們土地的轉型正義,本席要在這裡向發言的同仁表達謝意。但是原住民的議題──尤其是土地的議題,跟我們今天所談的條例是不同等級的,所以不應該混為一談,如果民進黨真的有誠意要解決原住民土地轉型正義的問題,我希望民進黨能儘速提出民進黨版的原住民土地轉型正義法案,這才是正道。

主席:請葉委員宜津發言。

葉委員宜津:(14時50分)主席、各位同仁。東德社會主義統一黨(SED)過去也曾經因為以黨領政、黨國不分,累積了龐大的黨產,東德、西德合併以後,1990年制定了政黨政治團體法的特別法,成立獨立委員會來處理黨產之事項。這跟我國現在要處理的不當黨產處理條例非常地類似,國民黨在黨國不分的時候拿走國家的財產,本應自行歸還,卻總是不還,或者要提告才肯還。在法律上有所謂時效經過或除斥期間的規定,被別人所占的東西經過了一定時間就沒有辦法提告、透過法院要回來,但這是黨國不分時代的產物,所以我們必須要效法東德立特別法的方式來處理黨產的問題,我們不是要怪現在的國民黨,而是代表臺灣人民,對於當年不當取得的黨產,今天重新用民主的方式來審視。第一,此不符合實質法治國原則;第二,要反轉舉證責任,我們希望國民黨可以提出證明,譬如黨費、政治獻金或競選補助款這些是正當取得的,還是應該讓他們繼續擁有,其他部分則必須要證明其來源是正當的,剩下的就歸還給國家。為了要排除法律的這些規定,所以我們要訂定特別法。

至於是不是設在行政院之下,上午發言的委員已經講得很清楚,我們國家分得非常清楚,這些歸還的黨產還是要還給國家,而不是還給某個政黨,監察院針對的是公務人員,政黨是人民團體,我們還是依循此一憲法體制,所以第二條的部分完全沒有問題,希望大家能夠支持,也希望國民黨不要因為他們可以實質掌控監察院,就企圖藉此將其歸到監察院之下。

主席: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14時53分)主席、各位同仁。在這部特別條例的立法過程當中,今天早上就名稱的部分已經處理了第一個大的爭點,也就是「不當」此一法律用詞的妥適性與概念。針對第二條的討論,浮現了針對這個條例的第二個大的爭點,也就是主管機關到底應該要設在行政院還是監察院之下。以上的發言,雖然在委員會的討論過程當中已經一而再、再而三地說明,但是剛剛國民黨委員所發言的內容似乎有進一步釐清的必要性。

第一個部分,目前照審查會的版本,把調查權放在行政權之下,事實上針對受處分人後續的法律救濟、其所擁有的程序保障而言是比放在監察院之下更為完善。放在行政院之下,委員會所做出的追徵或命返還的處分,性質上非常清楚地就是一個行政處分,如受處分人不服,得依照行政爭訟程序向行政法院提起救濟,針對此一處分本身的合法性加以審查;如果把它放在監察院之下,今年3月14日馬政府的內政部部長陳威仁針對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的立法意旨提出說明時已經清楚說明,如果是放在監察院之下的話,針對其所做的處分後續要如何展開司法救濟,以及司法救濟的可能性為何?會造成非常大的疑問。對於這一個事實,當初在委員會藉由跟陳威仁部長彼此之間的詢答,已經說得非常、非常清楚。

第二個部分,在我們目前的法治體系下,行政權之下的調查所在多有,不管是調查還是罰鍰,如公平交易委員會的公平交易法等等,相關法律當中所列舉的行政調查權可以說是不勝枚舉,接下來都會受到行政法院有關行政處分合法性的調查。

第三個部分,我要再次強調的是,今天早上又有中國國民黨的委員拿出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做為自身立論的依據,在委員會當中我已經說明過,今天再說明一次,釋字第585號解釋針對的是立法院所設置調查權合憲性的審查,跟行政權所設置的調查權本質上是兩個完全不一樣的事情,我們在進行法案討論的時候,針對大法官解釋所涉及的範圍應該要有比較清楚的掌握。

主席:請楊委員鎮浯發言。

楊委員鎮浯:(14時57分)主席、各位同仁。雖然我們經過一個早上的討論,通過了第一條條文,這個條例的名稱裡面有「不當」兩個字,但討論到機關的設置,我們還是要來探究在「不當」之下它所產生的疑義,才能知道這個機關應該要放在哪裡。早上也有委員提到,翻遍中華民國的法律,內容有「不當」者當然有,但名稱冠上「不當」者只有一條法律,就是「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為什麼?我相信在座有很多專業的同仁,「不當」在法律上是一個非常不明確的概念,所以任何一個法律在使用這個名稱的時候都非常地小心,也因之我們來審視現在提出來的這個版本,這裡面有「得視為」、「得推定」的部分,光是用「視為」跟「推定」的文字,在整個條例裡面就出現了4次,我翻閱了整部刑法,比整部刑法裡面講到的還多啊!

既然名稱已經這樣訂了,內容上也朝這個方向、弄了這個機關,這個機關不僅僅擁有調查權、處分權,甚至還有強制裁罰權。如果對於這樣一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我們動不動就用「視為」、「推定」的文字,把它置諸於行政權之下,不管是對於人民團體或單一的受處分對象而言,他們都暴露在極大的風險與不公平的爭議之中,而我們也可以想見,這樣的裁罰結果一定會引起被處分人的反彈。剛才我們的同仁也說到了可以循司法救濟的手段,那麼我們不禁要想為何要疊床架屋?如果最終我們已經預判了它一定會走向司法救濟,那麼現在用一個行政權、黑機關,在行政院底下設一個準司法機關;用一個違反憲法之中各項權力分治概念的作法、把它放在裡面,而又預期會產生一定的紛擾,再透過司法來解決,我覺得不僅是疊床架屋,而且完全沒有必要。

再者,剛才有委員提到國民黨因為可以掌握監察院,所以就想把它放在監察院,我覺得這個是對監察院很大的不尊重,同時又再度顯現了,又是「視為」、又是「推斷」、又是「認為」國民黨會怎樣、怎樣,所以這個條例就偏偏不要怎樣、怎樣。我覺得在這個立法的過程中,我們到處看到這樣的痕跡,全部都是用臆測、用陰謀論,就連我們希望放在監察院,都可以說成因為國民黨可以掌握監察院,所以才會有此主張。本席在這邊要非常大聲的告訴大家,我們希望的是一個可長可久、針對一體適用的,所以我們堅持要放在監察院裡面,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學聖發言。

陳委員學聖:(15時)主席、各位同仁。雖然今天民進黨因為多數而取得話語權,但這並不表示就取得歷史正確的詮釋權,民進黨很想談1949年之後的國民黨,但是卻避談1949年之前的國民黨,因為有很多的歷史,包括民進黨都無法面對。我不談很多,我只談我所熟悉的故宮,故宮第一期週刊的封面是國父總理遺囑以及孫中山的照片,這是為了感謝國父創立了中華民國,把溥儀請出了清宮,才有了故宮,這是中國國民黨第一次跟故宮有關係。民國18年,在座綠營很不喜歡的蔣介石第一次來到故宮,當時的故宮殘破不堪,沒有錢修復,蔣介石以「中國國民黨駐北平總司令行營」辦公室的名義,捐給故宮4萬元,這是故宮第一筆收到的修復費用。民國21年,蔣介石致電中國國民黨中央政治委員蔣伯誠,要他請張繼跟張學良聯絡,務必要把故宮的文物與四庫全書運往西安等地,因為中日戰爭可能要開始了,所以他預先做了規劃。接著因為中日戰爭爆發,我們的國寶南奔北移,但是到了民國34年,國寶沒有任何損失,為什麼?因為有一支部隊叫做「國民政府軍」,簡稱「國府軍」,他們守護了國寶,原物全部平安,沒有任何減損。這支部隊叫做「國民政府軍」,但是它是中國國民黨的黨軍,因為中華民國是在1947年制憲國民大會通過中華民國憲法之後才有中華民國國軍的,在這之前,從民國13年到36年,守護中華民國、守護故宮的都是這一支中華民國的國民政府軍,這一支軍隊就是中國國民黨的黨軍,你們可以說故宮的寶物是屬於全國人民的,但是今天即使請保全、保鏢來押鏢,它也是居功厥偉,它有太多機會可以納為己私,但是沒有人去肯定它的功勞。所以,如果今天民進黨要清算國民黨,請從歷史開始清查起,還給國民黨一個歷史的正確定位,讓一個超然機構來清查,所有的結果,我們全部接受,但請不要不公不義,用斷代史的方式來清查國民黨,這是我們無法接受的。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宜民發言。

陳委員宜民:(15時4分)主席、各位同仁。針對民進黨版本,本黨提出修正動議要求由監察院行之,依據81年11月13日訂定的監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本來就是由監察院針對公私團體進行監督。本席在此呼籲民進黨務必懸崖勒馬,黨產條例的立法意旨在於規範各政黨間財產來源、取得和運用之合法性,如要求允許國家權力介入黨產的調查處理,此等權限必須在合憲情形下,由適當國家機關為之。針對不當黨產的處理,於行政院下設這樣的一個委員會,賦予該機關強制處分、強制調查等權限,恐會造成疊床架屋,浪費國家的資源。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5號之意旨,行政機關不能享有逾越行政權的權限,不得侵犯其他機關憲法或法律上之獨立、核心權限,也不能侵害人民的基本權利,因此將「政黨財產調查及處理委員會」設於行政院下,恐有違反釋字第585號解釋之疑慮。而本條更有此一委員會,目前是否可以有任何作用法可以凌駕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限制嗎?若此草案通過,將來其他作用法草案是否也可以比照辦理,排除適用?根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目前相當於中央二級獨立機關,依據行政院組織法第九條已經有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這三個機關,已經滿額。而當初行政院組織法規就很清楚交代:「為避免獨立機關林立,爰於第二項規定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總數以三個為限,以管制其數量。」,若本次的第二條通過後,是否意味新政府的行政院未來將有可能和變形蟲一樣,無限制的自行繁殖增生?總而言之,我們堅持由監察院主管,避免多頭馬車,也迴避任何一黨執政時難以公平之情況,也因此將黨產條例部份由監察院主管,將可讓目前已經在處理政治獻金監察的監察院有更大的權力,與現行只有部分金額罰款不同,若將來政治獻金申報不實,將可全部視為「不當黨產」處理,嚇阻力更大。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超明發言。

陳委員超明:(15時7分)主席、各位同仁。謝謝民進黨幫我加油,早上說的話,你們應該很感動,中午休息時,我覺得彷彿南柯一夢,政治非常無情、非常現實,也非常狡詐,要憑著沒有良心,才能在政治上立足。我今天要跟民進黨學一下,當個歷史老師,跟大家說明這個背景,各位回想第二次大戰的期間,美國、日本、義大利、英國、法國,包括中國大陸,戰爭時期一定有特別法規、特別的條款、戰時條款,一定會限制人民的權利,還有我們的民主自由。在那一段時間,你們竟然把它當成一個鬥爭的工具,國民黨當初為了跟日本打仗,最後因為中國的內戰到臺灣來,它很可愛、它也很好,它為了保護臺灣,讓你們這些年輕的執政黨──民進黨的立委在這個環境非常的安穩,給你們受教育及發展的機會。所以戰爭的期間,你們卻把它當為鬥爭的對象,各位愛臺灣的民進黨執政立委們,我覺得你們要摸著良心!

接著我談轉型正義,美國堅持要消除德國的納粹主義,所以那邊有所謂轉型正義的相關處理,日本為什麼沒有?這是為了圍堵中國大陸跟蘇聯,所以帝國主義的思想,在那時候美國並沒有要求。而在我們鄰近的韓國,你曉得朴正熙被槍殺、政權被推翻,當時他也跟蔣介石一樣實施軍事統治,後來發生政變,被金載圭刺殺,如今他的下一代也當上韓國總統。風水輪流轉!

本席要這裡告訴所有民進黨的立委,蔣介石時代、蔣經國時代,他們和平轉移政權給李登輝先生,而李先生也由民主先生變成臺獨先生,蔣經國、蔣介石恐怕也不曉得他們做得對不對,但最起碼他們是將政權和平移轉,不像韓國是透過政變取得政權。請回顧一些歷史,不要亂批評,亂罵國民黨,國民黨功勞、苦勞都有;而且蔣經國在位的時候,勵精圖治,讓國內整個經濟突飛猛進。本席今天就點到為止。

另外,聽到民進黨罵國民黨巧取豪奪十幾遍,本席很氣憤,也很難過。其實今天這個版本正是民進黨巧取豪奪的條款,假借公平正義之名,行清算鬥爭之實。把國民黨講得很爛、很差,其實是國民黨在蔣經國執政時代,把臺灣帶到進步的階段,所以不要假借民主之名,來打擊國民黨。蔣委員你將來也有機會當總統,可以學韓國的朴總統一樣。

主席:陳委員超過時間了。

陳委員超明:本席在內政委員會最痛恨的一點就是,你們竟然很大膽的要求,要把它設在行政院裡面,行政院是依政黨意志在執行的嗎?行政院自己不提版本,而且還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的限制,實在要不得!還有不適用其他法律有關權利行使期間之規定,這是太上皇,是臺灣新的二二八事件的開始……

主席:請李委員俊俋發言。(不發言)李委員不發言。

陳委員亭妃聲明對第一章章名及第一條條文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紀錄。

針對第二條,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有民主進步黨黨團與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記名投票案

討論事第1案「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第2條,提議記名投票。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現在對第二條進行表決。表決依以下順序:一、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二、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三、審查會通過條文。如果其中任何一案經表決通過,即不再進行其他提案之表決。

現在就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進行表決。贊成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3人,贊成者31人,反對者69人,棄權者3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1人

賴士葆  林德福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楊鎮浯  費鴻泰  許毓仁  簡東明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二、反對者:69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莊瑞雄  許智傑  陳亭妃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國書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劉世芳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顧立雄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3人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主席:繼續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贊成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3人,贊成者72人,反對者31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二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72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莊瑞雄  許智傑  陳亭妃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國書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劉世芳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顧立雄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二、反對者:31人

賴士葆  林德福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楊鎮浯  費鴻泰  許毓仁  簡東明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宣讀第三條。

審查條文:

第 三 條  本會對於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之處理,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不適用其他法律有關權利行使期間之規定。

主席:本條沒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對第三條照審查條文通過,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第三條照審查條文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4人,贊成者72人,反對者3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三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72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莊瑞雄  許智傑  陳亭妃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國書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劉世芳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顧立雄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二、反對者:32人

賴士葆  林德福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許毓仁  簡東明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宣讀第四條。

審查條文:

第 四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政黨:指於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前成立並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者。

二、附隨組織:指獨立存在而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法人、團體或機構;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

三、受託管理人:指受前二款所稱政黨、附隨組織之委託而管理或受讓財產而管理之第三人。

四、不當取得財產:指政黨以違反政黨本質或其他悖於民主法治原則之方式,使自己或其附隨組織取得之財產。

主席:未有委員針對第四條登記發言,現在進行處理。

請問院會,對第四條照審查條文通過,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第四條照審查條文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4人,贊成者69人,反對者3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四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69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莊瑞雄  許智傑  陳亭妃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國書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劉世芳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顧立雄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二、反對者:35人

賴士葆  林德福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許毓仁  簡東明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通過及各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第五條。

審查條文:

第 五 條  政黨、附隨組織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取得,或其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並於本條例公布日時尚存在之現有財產,除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外,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

政黨、附隨組織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以無償或交易時顯不相當之價額取得之財產,除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外,雖於本條例公布日已非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之財產,亦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五 條  政黨、附隨組織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取得,或其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並於本條例公布日時尚存在之現有財產,除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外,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

政黨、附隨組織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以無償或交易時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之財產,除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外,雖於本條例公布日已非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所有之財產,亦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五 條  政黨、附隨組織自中華民國八十年五月一日起取得,或其自中華民國八十年五月一日起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並本條例公布日時尚存在之現有財產,除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外,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

政黨、附隨組織自中華民國八十年五月一日起以無償或交易時顯不相當之價額取得之財產,除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外,雖於本條例公布日已非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之財產,亦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

主席:針對第五條有委員登記發言,第一位請林委員為洲發言。

林委員為洲:(15時26分)主席、各位同仁。關於政黨的財產,這段時間國民黨中央及黨團也好,一直都在凝聚共識,到底我們要如何面對過去所累積下來的國民黨財產,在此過程當中,我們也在凝聚支持者的共識。老實講,在國民黨的支持者中,有很多人認為這根本就是清算鬥爭,也根本不應該審查及立下這個法;但是也有國民黨的支持者認為政黨財產應該要歸零,這是基於政黨競爭的公平原則,當與不當的財產都應該要歸零,否則資源多的政黨,將來在選舉過程中就會占有有利的位置。在上述的整個過程中,我們已經凝聚好共識,就是不是不能通過,我們支持通過不當黨產條例的法案,但是只有唯一的要求:不要過當及不要違憲!

譬如以第五條來講,我們都支持第一項,三十四年以來所取得的黨產,當與不當都應該要歸零,因為基於政黨的公平原則。請各位再看看第二項,三十四年以來取得的財產,不管是不是在國民黨手上,比如已經過戶出去一次或兩次,如果國民黨自己無法證明當時是用適當及自己的錢買下的,那就要被追索,而且也不管是被過戶到誰的名下,我認為這樣就是過當了!

現在臺灣到底要付出多大的社會成本來處理這些已經無從證明的部分呢?你們訂得這麼嚴格,必須自我證明是有償或代價是相當的,那才是正當的。從三十四年到現在,這要如何證明呢?在黨國不分的年代,將如何證明有償且價格相當呢?否則不管之前是不是處理到的附隨組織,像是張榮發基金會這樣的財產已經處理出去了,也統統要追回,我們到底要花掉多少的社會成本呢?這些已經不再是國民黨名下的財產,還要一個、一個追出來,因此過當及違憲是我們堅持不應該做的。

主席:請吳委員秉叡發言。

吳委員秉叡:(15時30分)主席、各位同仁。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第五條有幾個重點,第一個是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不當黨產的清算要從哪個時間開始計算?我們是規定自中華民國34年8月15日起計算,為什麼從這一天呢?因為在歷史上,這一天是日本戰敗的日子。日本人當年統治臺灣,後來離開臺灣,在民國34年8月15日之後由國民黨接收。在接收過程中,有很多本來應該屬於全體臺灣人民的財產,不知道為什麼被五鬼搬運,登記在國民黨或其附隨組織的名下。我們認為這個日子很重要,國民黨的修正動議及賴委員士葆等的修正動議對這一段最重要的時間避而不提,有的主張從民國80年5月1日起算,有的主張從民國93年之後計算。其實不當黨產最嚴重的時候恰巧是這個時候以及隨後而來的白色恐怖統治時期,所以這個日期是很重要的。今天如果我們要清理歷史上的沈痾,在日期上一定要很明確地規定從民國34年8月15日起,開始追查政黨的財產來源是什麼?

另外,我們為了舉證責任的倒置,因此除了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外,先推定為不當黨產。如果國民黨在個案上認為是來源得當,當然可以舉出反證來證明其來源得當,那麼委員會還是會予以承認。為什麼我們要有這些除外規定呢?因為我們認為以將來的政黨狀況來說,向黨員收取的黨費、合法的政治獻金、競選經費的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都是依法律規定可以使用的。我們的規定並不嚴苛,民進黨、時代力量及其他超過國家補助門檻的政黨,目前所賴以運作的經費也就是上述這些經費。這些經費我們並沒有動到,未來國民黨可以繼續使用。所以請國民黨委員不要老是把「抄家滅族」掛在嘴上,因為一沒抄家、二沒滅族,而且還很寬宏大量地把所有法律規定可以使用的錢都同意繼續使用。但是我們必須把你們在過去這段期間從國家或人民不當取得的財產倒推回來,要舉反、要推定,認為是不當黨產,這是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的主要內容,謝謝。

主席:請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發言。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15時33分)主席、各位同仁。關於第五條不當黨產的部分,國民黨不當取得原住民的土地及侵占原住民土地的情況非常多,應該統統還給原住民族及部落。有關第五條的規定,在土地部分,我覺得還要再加上類似不當取得的方式,例如高雄救國團的梅山青年活動中心一開始是惡意地無償占用原住民保留地,後來就變成合法的。又如國民黨來義鄉黨部也是占用原住民保留地,每坪每月租金才1.6元。早上本席曾提到,國民黨蘭嶼服務站的租金是每坪每月0.1元。像這樣的例子都符合不當黨產條例所規範的情況,而且統統都是不當的,應該要算在返還的財產範圍以內。

現在所談的不當黨產條例是把黨產還給原主的很好契機,返還的主體包含了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及受害的個人。但這是遠遠不夠的,因為原住民族還有集體權的部分,應該要再包含原住民族及部落。因此本席認為還要再加上還給原住民族的部分,條文中可以規定如果是從原住民族或部落所取得,應該移轉還給該原住民族或部落所有。如果族群或部落法人還沒有成立,應該由原民會代管。簡單來講,在返還的規定內,要放入返還給原住民族或部落的條文文字。現行法律已經包含部落公法人資格,所以部落具有法律上的人格,也是法律上權利義務的主體,所以歸還給原住民族及部落是沒有問題的。如果財產是要還給沒有申請成為公法人的部落,那麼就先由原民會代管,等到成立之後再移轉。這樣才能真正地還給原住民族和部落,謝謝!

主席:請費委員鴻泰發言。(不發言)費委員不發言。

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15時37分)主席、各位同仁。從今天上午到現在的討論有一個很重要的癥結點,就是今天立的這個法是不是針對性的立法。在民進黨委員所有的發言中,他們都坦承這個案子就是針對中國國民黨唯一一個政黨所立的法。但是憲法第七條講究的是平等的原則,其中規定中華民國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今天本席要問的是,如果我們真的覺得一個政黨財產的管理監督如此地重大、重要,為什麼不是把所有的政黨統統納入這個條文所規範的範圍?大家可以看到,整部法案當中設定的時間框架是從民國34年開始,直到民國76年為止。這段期間到目前為止,在立法院的政黨就是中國國民黨,所以這的確是有針對性的立法,這樣針對性的立法首先就違反了憲法所講求的平等原則,我們現在所討論的第五條更是闡述了這一點。

剛才有委員提到為什麼要設定34年8月15日,那是日本戰敗投降之日,這一天被劃上了等號,好像國民黨接收了所有的財產。在立法的論述上無法服眾,在法律的明確性上也不夠明確,這一點已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中國國民黨提出來的修正版本建議應該從終止動員戡亂時期起算,也就是從民國80年5月1日起取得的統統要納入規範,換句話說就是把現在還在運作的政黨統統納入黨產處理的規範內涵裡面。上午有委員指出,陳水扁前總統在擔任黨主席的時候,提供了多少資金給民進黨委員競選,陳幸妤所說「誰沒有拿過她爸爸的錢」這句話言猶在耳。所以如果要針對政黨的財產進行規範的話,一定是要一體適用,所有的政黨都必須接受最嚴格的監督。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彥秀發言。

李委員彥秀:(15時40分)主席、各位同仁。本條例草案第五條規定從34年起,政黨取得的財產除黨費和政治獻金等,均推定為不當黨產,但事實上,在第四條的「附隨組織」定義不明、範圍不清的前提下,牽涉的範圍非常廣,尤其是民國34年後成立的組織、公司等不計其數。我必須再次提出,在黨政合一的時代,透過國民黨投資的事業體,包括復華金控、中華開發,以及如果依照草案第四條所規定的曾經掌控過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的社團法人,包括工總、商總都算的話,現在可以看到的包括工總、商總、復華金控、中華開發、中興票券,還有民國75年飛利浦和行政院共同合資的台積電也算是。一旦這個草案通過之後,試問:在「附隨組織」的對象和概念這麼不明確的狀況之下,我剛剛提到的這些公司,是不是都有可能被推定為附隨組織,因而被要求立即停止處分財產?這樣對這些民營的上市(櫃)公司的股價和人民的財務會造成多大的影響?這也就是在討論整個草案的過程當中,國民黨既不害怕,也沒有畏懼處理不當黨產的問題,但是,在黨政合一的時代所牽扯的很多轉投資事業,其範圍真的非常廣泛,也非常複雜,今天要一一討論這些議題的同時,我覺得勢必要好好思考。法律秩序要有穩定性,如果我們要破壞過去的法律秩序,範圍應該要限縮,不宜擴大,這樣才不會侵害人民的財產權。

我要再次強調,除了討論不當黨產之外,其實我個人覺得,有關政治人物如果有貪污所得,並且那些錢如果和政黨間的經費有連動的話,是不是也應該把它當做不當黨產的一環?我認為今天有針對性地在處理國民黨黨產的同時,未來其他政黨的財產是不是也要一筆、一筆好好地檢視?就像我剛才提到的,政治人物的貪污所得如果和政黨財務有連動的話,要不要也納進來檢視?我當然希望在處理這部法令的同時,所有的事情都應該設想周全,希望各政黨未來也都可以放在一個平等的基礎上好好地接受檢視,這樣才有社會公平正義可言。

主席:請許委員淑華發言。

許委員淑華:(15時44分)主席、各位同仁。國民黨無法支持民進黨所提的修正動議,原因如下:第一,初審版本的起算日是設定在民國34年,當時只有中國國民黨,完全是針對性,如果事實上只有個別政黨適用的話,縱使在形式上符合一般性及抽象性的法律本質要求,仍然跟法治國家個案法律禁止原則是有所違背的。

第二,以今日的標準來定過去的是非,必然會觸及溯及既往的問題,有心者常常引用1990年東德民主派全面清查共產黨黨產為例,問題是臺灣的現實狀況跟東德有很大的差別,恐難完全比照。當時東德體制澈底瓦解,黨產和附隨組織被全面清算,並不涉及對抗善意第三人及法律信賴保護問題,但是臺灣有關財產權的各種法律仍然繼續適用,新所有者必然訴諸民法,主張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做為特別法,是否可以溯及既往、推翻過去依法完成的交易呢?恐怕很難避免有違憲的訴訟。

第三,在未經調查的情形之下,逕自將除黨費、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以外的財產推定為應返還之取得財產,受影響的政黨除了有遭受侵害的可能性之外,還必須要負舉證的義務,將所有不利益均推向政黨,條例的內容實屬苛刻。

第四,條例對於應返還之所取得的財產,在定義上是非常不明確的,對於政黨財產的調查及管理委員會在適用法律時容易造成疑惑。而且草案第二條對於法的安定性已經造成極大的危害,此時我們再談法的安定性以及前面我們所敘述到的,其實是有相當大的矛盾。

第五,對於何謂應該要歸還之所取得的財產、何謂附隨組織,其實定義並沒有非常的完備,在此前提之下要如何適用,其實是一個很大的問題,但是卻仍舊給予這個委員會龐大的權力,不免讓我們對其公正性有所存疑。因此本席要請各位委員支持國民黨所提的修正動議,即日期應該調整為80年5月1日,謝謝。

主席:請顧委員立雄發言。

顧委員立雄:(15時47分)主席、各位同仁。國民黨說要從80年5月1日之後才開始追查它所取得的財產,對於這樣的論點,本席只能說是不知所云。我們要處理的是黨國不分的年代,國民黨難道認為在民國80年之後自己還是處在一個黨國不分的年代,而需要被追查黨產嗎?我聽不太懂。一個正正當當的政黨,除了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的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之外,還能夠有什麼財產來源?請你們告訴我。

國民黨從34年以來不當取得的這些財產,早在動員勘亂時期終止的時候就應該要做一個清理了。我們跟東、西德合併當時的狀況的確不同,因為東德在被西德併了之後,馬上就做了應該要做的轉型正義的處理,我們卻比他們遠遠晚了幾十年。早該做、應該做而沒有做,這個責任在誰?答案非常、非常清楚。因為我們一直沒有辦法達到立法院的多數,沒有辦法好好地來通過這樣一部我們認為早就應該要做的合於轉型正義的法律。

我要順便提一下釋字第585號解釋,當時319槍擊事件真相調查委員會被宣告違憲是因為違反權力分立的原則,因為當時規定這個委員會可以擔任檢察官、做偵查的工作,也因為這個委員會所做的認定等同確定的判決,所以在這些地方被宣告部分違憲。

我們並不是沒有看過第585號解釋,我們沒有要把委員會的調查認定當作最後的判決,我們沒有要把它當作檢察官的偵查,我們只是做在法治國的原則之下所應該做的事情。國民黨清楚地認知這是一個合乎法治國原則的法律,希望等一下投票的時候,國民黨也能夠支持,投票贊成!謝謝。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進行處理第五條。

現有民主進步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亭妃  吳秉叡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記名投票案

討論事項第1案「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第5條,提議記名投票。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表決順序為:一、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二、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三、審查會通過條文。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經表決通過,即不再進行其他提案之表決。

首先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贊成照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3人,贊成者32人,反對者71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2人

賴士葆  林德福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許毓仁  簡東明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二、反對者:71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許智傑  陳亭妃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國書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劉世芳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顧立雄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繼續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贊成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3人,贊成者72人,反對者31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五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72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許智傑  陳亭妃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國書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劉世芳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馬文君  高志鵬  趙正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顧立雄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二、反對者:31人

賴士葆  林德福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許毓仁  簡東明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三、棄權者:0人

主席:審查會決議國民黨黨團提案條文第五條不予採納,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審查會決議國民黨黨團提案條文第五條不予採納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各位可能搞不清楚,我向各位說明,審查會有決議國民黨黨團提案條文第五條不予採納,這是審查會的決議,院會還是要處理不予採納的案子。只要報到院會,我們就要處理。

請議事處高處長說明。

高處長明秋: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是依據審查會審查結果來處理,除了條文對照表已經有審查結果的條文以外,另外針對國民黨黨團提案條文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審查結果為「不予採納」,就這個部分,院會是可以處理、表決的。現在是在表決審查會決議不予採納的部分,這些不予採納的條文本來就沒有對照在對照表上面。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審查會意見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4人,贊成者72人,反對者3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國民黨黨團提案條文第五條不予採納。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72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許智傑  陳亭妃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國書  黃偉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劉世芳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顧立雄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二、反對者:32人

賴士葆  林德福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許毓仁  簡東明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三、棄權者:0人

主席:審查會決議國民黨黨團提案條文第六條不予採納,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審查會意見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開始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4人,贊成72人,反對者3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國民黨黨團提案條文第六條不予採納。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72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許智傑  陳亭妃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國書  黃偉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劉世芳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顧立雄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二、反對者:32人

賴士葆  林德福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許毓仁  簡東明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三、棄權者:0人

主席:黃委員偉哲聲明下午所有表決均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紀錄。

審查會決議國民黨黨團提案條文第七條不予採納,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審查會意見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開始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3人,贊成71人,反對者3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國民黨黨團提案條文第七條不予採納。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71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許智傑  陳亭妃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國書  黃偉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劉世芳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顧立雄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二、反對者:32人

賴士葆  林德福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許毓仁  簡東明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三、棄權者:0人

主席:審查會決議國民黨黨團提案條文第八條不予採納,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審查會意見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開始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3人,贊成71人,反對者3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國民黨黨團提案條文第八條不予採納。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71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許智傑  陳亭妃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國書  黃偉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劉世芳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顧立雄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二、反對者:32人

賴士葆  林德福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許毓仁  簡東明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三、棄權者:0人

主席:審查會決議國民黨黨團提案條文第九條不予採納,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亭妃  吳秉叡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審查會意見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開始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2人,贊成者71人,反對者31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國民黨黨團提案條文第九條不予採納。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71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許智傑  陳亭妃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國書  黃偉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劉世芳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顧立雄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二、反對者:31人

賴士葆  林德福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許毓仁  簡東明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陳超明  黃昭順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三、棄權者:0人

主席:審查會決議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四章章名不予採納,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四章章名不予採納。

宣讀審查通過及各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第六條。

審查條文:

第 六 條  經本會認定屬不當取得之財產者,應命該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於一定期間內移轉為國有、地方自治團體或原所有權人所有。

前項財產移轉範圍,以移轉時之現存利益為限。但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以不相當對價取得者,應扣除取得該財產之對價。

前條第二項規定之財產,經本會認定屬不當取得之財產者,如已移轉他人而無法返還時,應就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之其他財產追徵其價額。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 六 條  經本會認定屬不當取得之財產,應命該政黨、附隨組織、受託管理人,或無正當理由以無償或顯不相當對價,自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取得或轉得之人於一定期間內移轉為國有、地方自治團體或原所有權人所有。

前項財產移轉範圍,以移轉時之現存利益為限。但以不相當對價取得者,應扣除取得該財產之對價。

第一項規定之財產,如已移轉他人而無法返還時,應就政黨、附隨組織、其受託管理人或無正當理由以無償或顯不相當對價,自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取得或轉得之人之其他財產追徵其價額。

主席:針對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現在進行表決。表決順序為:一、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二、審查通過條文。依序進行表決,若其中任何一案經表決通過,即不再進行其他提案之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亭妃  吳秉叡

主席:首先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贊成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3人,贊成者71人,反對者3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六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71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許智傑  陳亭妃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國書  黃偉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劉世芳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顧立雄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二、反對者:32人

賴士葆  林德福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許毓仁  簡東明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三、棄權者:0人

主席:宣讀審查通過及各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第七條。

審查條文:

第 七 條  善意第三人於前條應移轉為國有或地方自治團體所有財產上存有之租賃權、地上權、抵押權或典權等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七 條  善意第三人於前條應移轉為國有、地方自治團體或原所有權人所有財產上存有之租賃權、地上權、抵押權或典權等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

主席:針對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現在進行表決。表決順序為:一、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二、審查會通過條文。依序進行表決,若其中任何一案經表決通過,即不再進行其他提案之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亭妃  吳秉叡

主席:首先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贊成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2人,贊成者71人,反對者31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七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71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許智傑  陳亭妃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國書  黃偉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劉世芳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顧立雄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二、反對者:31人

賴士葆  林德福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許毓仁  簡東明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三、棄權者:0人

主席:宣讀審查通過之第二章章名。

  審查通過之章名:

第二章 申報、調查及處理

主席:針對第二章章名未有委員登記發言。第二章章名照審查通過之章名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主席:現在對審查通過之第二章章名進行表決。贊成審查通過之章名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2人,贊成者71人,反對者31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二章章名照審查通過之章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71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許智傑  陳亭妃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國書  黃偉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劉世芳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顧立雄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二、反對者:31人

賴士葆  林德福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許毓仁  簡東明  鄭天財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三、棄權者:0人

主席:宣讀審查通過及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第八條。

審查條文:

第 八 條  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應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會申報下列財產:

一、政黨或附隨組織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本條例公布日止所取得及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之現有財產。

二、政黨或附隨組織於前款期間內取得或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之財產,但現已非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之財產。

前項應申報之財產如下:

一、不動產、船舶、汽車及航空器。

二、一定金額以上之存款、外幣、有價證券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

三、一定金額以上之債權及對於各種事業之投資。

前項之一定金額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由本會公告之。

第一項、第二項之申報,應載明財產種類、取得日期、變動情形及其對價,如訂有書面契約者,並應檢附其契約等相關資料;其格式由本會定之。

本會得主動調查認定政黨之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並通知其於受本會通知日起二個月內向本會申報第一項之財產。

本會除受理第一項及前項之申報外,亦得主動調查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之財產、取得日期、變動情形及其對價。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 八 條  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應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向本會申報下列財產:

一、政黨或附隨組織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本條例公布日止所取得及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之現有財產。

二、政黨或附隨組織於前款期間內取得或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之財產,但現已非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之財產。

前項應申報之財產如下:

一、不動產、船舶、汽車及航空器。

二、一定金額以上之存款、外幣、有價證券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

三、一定金額以上之債權、債務及對於各種事業之投資。

前項之一定金額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由本會公告之。

第一項、第二項之申報,應載明財產之來源、種類、取得方式、取得日期、變動情形及其對價,如訂有書面契約者,並應檢附其契約等相關資料;其格式由本會定之。

本會得主動調查認定政黨之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並通知其於受本會通知日起四個月內向本會申報第一項之財產。

本會除受理第一項及前項之申報外,亦得主動調查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財產之來源、取得方式、取得日期、變動情形及其對價。

主席:李委員彥秀聲明對方才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紀錄。

針對第八條,請黃委員國昌發言。黃委員國昌發言完畢之後,截止發言登記。

黃委員國昌:(16時24分)主席、各位同仁。在這次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財產取得條例的修正過程中,時代力量黨團雖然有提出自己的版本,但是我們為了求在審查會中審理的順利以及整體法規範的設計,我們在委員會進行審查時並沒有堅持我們的版本,而是全力支持民主進步黨在審查會時透過修正動議所提出的條文。我知道這是一部非常複雜的法律,也就是說,在整個規範體系的設計上,可能動了這個機制以後會影響到另外一個機制,也正是因為這個樣子,我們在審查會時會支持民主進步黨透過修正動議所提出的版本來加以處理。針對第八條的部分,今天民進黨透過修正動議,對於委員會在審查過程中所做的修正,主要部分是申報義務從六個月延長到一年,當然我們可以完全瞭解,在第九條的規範下,因為是自本條例公布之日起就禁止處分,有一個概括性的禁止處分條文,同時在第四項還可以進一步針對資產進行凍結的處分。不管是抽象性的凍結,還是具體去囑託相關登記機關為登記,在整個具體法規範的時效上,可能要分成兩個部分來釐清。

第一個部分,就比較明確可以認定是屬於政黨或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的財產,把它從六個月延長到一年,並不會造成在實際效果上的傷害。但是對比較不明顯的部分,也就是不是很清楚的登記在所謂的政黨或其附隨組織名下的財產,這個時候會牽涉到進一步去追查不當黨產時效性的問題。不管是追贈或是接下來的移轉處分,都是以申報當作前提,因此,我們認為維持委員會所定的六個月期限就應該已經足夠了,雖然是從本條例通過以後就開始適用,不過到目前為止可能有一個法規上的風險,本席要提出跟大家分享。我不太確定的是,中國國民黨的朋友在本條例完成三讀以後是不是會聲請釋憲?聲請釋憲時會不會聲請定暫時狀態的處分?如果定暫時狀態的處分通過,按照釋字第599號解釋的規範,會使整個條例施行的日期再往後延,如此一來,財產申報日期對於接下來的調查程序所造成的重要影響,我希望各位委員還是再思考一下,是否還是維持六個月的時間比較妥當?謝謝。

主席:請孔委員文吉發言。

孔委員文吉:(16時28分)主席、各位同仁。首先,本席要問的是,我們為什麼要浪費那麼多時間去審查一個在立法院從來沒有見過如此不公不義的條例?這個條例是有針對性的,是針對國民黨進行清算、鬥爭的條例,也是一個違法、違憲的條例,這個條例是破壞憲法權力分立和相互制衡的原則,而且也不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的規定,就在行政院設立一個違憲、違法的委員會來進行清算、鬥爭的工作。今天國民黨非常無奈,我們在新國會居於少數,而在520之後,民進黨只通過他們所提出的法案,別的政黨所提出的法案,他們都不審理,包括我們原住民很多的法案也是如此,國民黨可以說是被逼上談判桌,要把這個不當黨產條例通過。本席試問,作為原住民的委員,我們憑什麼要支持民進黨提出的這個條例?本席特別要說明以下3個理由。

在520之後,蔡英文總統說,這是一個會溝通的政府,就是溝通、溝通、再溝通,謙卑、謙卑、再謙卑,可是實際上是鬥爭、鬥爭、再鬥爭!今天關於原住民族的轉型正義,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開了那麼多次的公聽會,結果民進黨還是不甩我們,只想要通過民進黨的轉型正義,事實上,原住民族自治法過去幾年都是民進黨在反對,什麼時候你們的版本才會提出來呢?

第三,原住民族獵人打獵權益一事,何時可以召開政黨協商呢?光是這3項原住民要求的法案,民進黨是一概置之不理,憑什麼我們今天要通過你們民進黨所提的不當黨產處理條例?這樣政黨鬥爭下去,臺灣是沒有未來的、臺灣是不可能有希望的,我相信民進黨應該會壯大,但是這個壯大不是靠著清算、鬥爭國民黨黨產來壯大。

總之,原住民希望通過的法案,民進黨現在幾乎將其擱在一邊,而是只想要通過不當黨產、轉型正義等相關條例,這是做為一個負責任政黨的執政方式嗎?蔡英文總統8月1日要道歉,原住民不接受。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俊俋發言。

李委員俊俋:(16時31分)主席、各位同仁。現在已經審查到第八條了,遺憾的是,國民黨還是重複那句老話:「違法違憲、清算鬥爭」,請國民黨長進一點好嗎?事實上,現在討論第八條,而第八條的問題在哪裡呢?其實第八條最清楚的就是第五條已經規定所有除了黨的政治捐獻及黨費以外,都推定為不當;第九條也規定得非常清楚,在本條例公布之日起,就禁止處分之。而原先推定為不當的,無論是6個月以內申報或是1年內申報,都還是在不當的範圍內,愈晚申報只有愈晚解除相關的限制而已,所以這個條文非常清楚,結果國民黨到現在還在扯,其實國民黨今天下午只有一個目的,就是讓本條例變成不當黨產不處理條例,這是全民沒有辦法接受的,全民給我們新的付託,要求新的國會來處理不當黨產,就是希望擺脫過去的不公不義,把不當的黨產真正還給國民,重新建立臺灣公平正義的社會,所以第八條的修正其實非常的清楚,就是從原來的6個月改為1年,如果國民黨要從6個月拖到1年才來申報,那仍然還是推定為不當黨產,這是沒有什麼疑義的。謝謝。

主席:請呂委員玉玲發言。

呂委員玉玲:(15時33分)主席、各位同仁。「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的運作核心就是「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民進黨主張這個委員會要放在行政院底下,也就是由行政院長任命即可,本席強調,這個委員會就是明代東廠的翻版!

首先,針對委員會的委員選任問題,這是由行政院長指派,甚至連正副主委也是,對於委員的遴選標準隻字未提,也沒有相關的資格審查!完全沒有!條例中只提到行政院長得指派主委、副主委,兼派任11位至13位委員;還得置相關行政作業人員若干人,組織辦法也由行政院統而定之,還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範!我們正在見證一個龐大機關的建立,什麼都行政院說了算,組織員額也不受限制,想要放幾個人就幾個人,想要放誰就放誰,立法院只要乖乖通過預算就好,面對這個委員會,我們都只能成為贊成的橡皮圖章,這個組織完全沒有人可以制衡,除了行政院長以外。

從我國民主法治來看,無論是五權分立還是現在有人認為實質只有三權,這五權雖彼此獨立,但也相互制衡,才能免生弊端,現在這個委員會有無限權力,卻沒有制衡,讓人十分擔心,他們享受權力卻不用負責,而我們就是在見證這個歷史醜陋的時刻。

讀過歷史的朋友都知道,明代皇帝為了滿足自己控制國家的權力慾望,成立由宦官組成的東廠,進行各方面對文武百官、政府機關與人民監控與迫害,這段歷史相信大家都眾所皆知,現在民進黨也採用相同方法,成立一個完全由行政權指派的委員會,沒有任何公平正義的遴選方式,表示這些委員的指派可能由蔡英文總統在後面下指導棋,這樣子的委員會是符合社會公平正義嗎?處理這些黨產的委員會與委員,倘若秉持的立場有所不公不義,這跟明代這些東廠宦官的作為有何不同?為了政治鬥爭,持續追打黨產議題,這些在追打過程中產生許多違憲以及不符合公平正義的事件,未來要如何彌補與解決?過去就是因為許多不公不義的制度與機關作為,造成臺灣人民內心有所受傷,現在因為處理黨產,是否會製造出更多新的裂痕?

本席要提醒民進黨的同仁,尊重臺灣的民主法治、尊重臺灣的憲政體制,今天的發言內容會列入歷史紀錄,而一個符合公平正義與大眾能接受的委員會,才是真正實質的轉型正義,希望大家尊重臺灣建立以久的民主法治,不要戕害中華民國的憲政體制!我們反對東廠復辟!反對太上機關專權!

主席:請顧委員立雄發言。(不發言)顧委員不發言。

報告院會,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進行處理。

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記名投票案

討論事項第1案「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第8條,提議記名投票。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現在對第八條進行表決。表決的順序為:一、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二、審查會通過條文。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經表決通過,即不再進行其他提案之表決。

首先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贊成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2人,贊成者66人,反對者31人,棄權者5人,贊成者多數,第八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66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許智傑  陳亭妃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國書  黃偉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劉世芳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顧立雄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二、反對者:31人

賴士葆  林德福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楊鎮浯  費鴻泰  許毓仁  簡東明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三、棄權者:5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主席:報告院會,休息10分鐘,休息後繼續進行第九條以下條文之處理,現在休息。

休息(16時40分)

繼續開會(16時54分)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

宣讀審查通過及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第九條。

審查條文:

第 九 條  依第五條第一項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自本條例公布之日起禁止處分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履行法定義務或其他正當理由。

二、符合本會所定許可要件,並經本會決議同意。

前項第一款所定情形,應於處分後三個月內,製作清冊報本會備查。

第一項所定其他正當理由及許可要件,由本會另定之。

第一項所定禁止處分之財產,如依法設有登記者,本會得囑託該管登記機關辦理限制登記;如係寄託或保管於金融機構之存款或有價證券,得通知金融機構凍結其帳戶;如係對他人之金錢債權,得通知債務人向清償地之法院提存所辦理清償提存,並應將該提存之事實陳報本會備查。非經本會同意,提存物受取權人不得領取。依本項所為之提存,生清償之效力。

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之處分行為,不生效力。

關於第一項第一款之範圍認定有爭議,或不服第一項第二款之決議者,利害關係人得於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復查;對於復查決定不服者,得於二個月內之不變期間內提起行政訴訟。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 九 條  依第五條第一項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自本條例公布之日起禁止處分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履行法定義務或其他正當理由。

二、符合本會所定許可要件,並經本會決議同意。

前項第一款所定情形,應於處分後三個月內,製作清冊報本會備查。

第一項所定其他正當理由及許可要件,由本會另定之。

第一項所定禁止處分之財產,如依法設有登記者,本會得囑託該管登記機關辦理限制登記;如係寄託或保管於金融機構之存款或有價證券,得通知金融機構凍結其帳戶;如係對他人之金錢債權,得通知債務人向清償地之法院提存所辦理清償提存,並應將該提存之事實陳報本會備查。非經本會同意,提存物受取權人不得領取。依本項所為之提存,生清償之效力。

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之處分行為,不生效力。

關於第一項第一款之範圍認定有爭議,或不服第一項第二款之決議者,利害關係人得於收受通知後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復查;對於復查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通知後二個月不變期間內提起行政訴訟。

主席:針對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故不發言,現在進行處理。

現在對第九條進行表決。表決依以下順序:一、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二、審查會通過條文。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經表決通過,即不再進行其他提案之表決。

首先對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進行表決。贊成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1人,贊成者71人,反對者3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九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71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許智傑  陳亭妃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國書  黃偉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劉世芳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顧立雄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二、反對者:30人

賴士葆  林德福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許毓仁  簡東明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陳超明  黃昭順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王委員榮璋聲明剛才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紀錄。

宣讀第十條。

審查條文:

第 十 條  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依第八條規定應申報之財產,經本會調查認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隱匿、遺漏或對於重要事項為不實說明者,該財產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並依第六條規定處理。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現在進行處理。

請問院會,對第十條照審查條文通過,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亭妃  吳秉叡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第十條照審查條文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1人,贊成者71人,反對者3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十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71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許智傑  陳亭妃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國書  黃偉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劉世芳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顧立雄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二、反對者:30人

賴士葆  林德福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許毓仁  簡東明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陳超明  黃昭順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三、棄權者:0人

主席:宣讀審查通過及各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第十一條。

審查條文:

第十一條  本會之調查,得為下列行為:

一、向有關機關(構)調取卷宗及資料,亦得向稅捐稽徵機關調取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不受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二、要求法人、團體或個人提供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

三、派員前往有關機關(構)、團體或事業之所在地、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或個人之住居所為必要之調查。

四、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五、其他必要之調查方法。

前項調查,發現有與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財產之來源、取得方式相關之資料者,得為複製、留存備份,必要時並得臨時封存有關資料或證物,或攜去、留置其全部或一部。但其封存、攜去或留置之範圍及期間,以供調查、鑑定或其他為保全之目的所必要者為限。

封存、攜去或留置屬於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持有之資料或證物者,應經主管長官允許。但主管長官除有妨害重大國家利益之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攜去之資料或證物,原持有之機關(構)應加蓋圖章,並由調查人員發給收據。

本條之調查,應恪遵正當法律程序,以符合比例原則之方式為之。

本會派員執行調查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受調查者得拒絕之。

為執行本條之調查,本會於必要時,得請各級政府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一條  本會之調查,應恪遵正當法律程序,以符合比例原則之方式為之。

本會之調查,得為下列行為:

一、向有關機關(構)調取卷宗及資料,亦得向稅捐稽徵機關調取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不受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二、要求法人、團體或個人提供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

三、派員前往有關機關(構)、團體或事業之所在地、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或個人之住居所為必要之調查。

四、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五、其他必要之調查方法。

前項調查,發現有與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財產之來源、取得方式相關之資料者,得為複製、留存備份,必要時並得臨時封存有關資料或證物,或攜去、留置其全部或一部。但其封存、攜去或留置之範圍及期間,以供調查、鑑定或其他為保全之目的所必要者為限。

封存、攜去或留置屬於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持有之資料或證物者,應經主管長官允許。但主管長官除有妨害重大國家利益之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攜去之資料或證物,原持有之機關(構)應加蓋圖章,並由調查人員發給收據。

本會派員執行調查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受調查者得拒絕之。

為執行本條之調查,本會於必要時,得請各級政府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並得委託會計師及其他專業人士協助調查、鑑價及查核相關資料。

主席:林委員昶佐聲明方才表決與時代力量黨團意見一致,列入紀錄。

王委員榮璋聲明下午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紀錄。

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現在進行處理。

現在對第十一條進行表決。表決依以下順序:一、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二、審查會通過條文。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任何一案經表決通過,即不再進行其他提案之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主席:現在就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進行表決。贊成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2人,贊成者72人,反對者3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十一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72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許智傑  陳亭妃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國書  黃偉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劉世芳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顧立雄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二、反對者:30人

賴士葆  林德福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許毓仁  簡東明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陳超明  黃昭順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宣讀第十二條。

審查條文:

第十二條  受調查之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調查。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對第十二條照審查條文通過,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第十二條照審查條文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2人,贊成者72人,反對者3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十二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72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許智傑  陳亭妃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國書  黃偉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劉世芳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顧立雄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二、反對者:30人

賴士葆  林德福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許毓仁  簡東明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陳超明  黃昭順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宣讀第十三條。

審查條文:

第十三條  向本會提供政黨、附隨組織或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之財產所在、來源、取得方式或處分等相關資訊,並因而使本會發現並追回政黨、附隨組織或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隱匿、遺漏申報之財產或不當取得財產者,本會得酌予獎勵。

本會對於舉發人之身分應予保密。

第一項獎勵條件、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會另定之。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現在進行處理。請問院會,對第十三條照審查條文通過,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第十三條照審查條文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2人,贊成者72人,反對者3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十三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72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許智傑  陳亭妃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國書  黃偉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劉世芳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顧立雄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二、反對者:30人

賴士葆  林德福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許毓仁  簡東明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陳超明  黃昭順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通過及各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第十四條。

審查條文:

第十四條  本會依第六條規定所為之處分,應經公開之聽證程序。

民進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四條  本會依第六條規定所為之處分,或第八條第五項就政黨之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認定之處分,應經公開之聽證程序。

主席:本條有委員登記發言,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17時14分)主席、各位同仁。在本條例委員會審查送出的條文中所通過的,是依照第六條規定的處分應經公開聽證程序。依照我個人的理解,當初會做這樣的制度規範,是因為第六條命移轉財產及追徵價額的處分,在不當黨產處理條例中是最終、最核心也是最重要的處分。針對這樣的行政處分,為求慎重及避免後來還需要經過訴願程序,而直接以行政爭訟程序的方式配套設計,就審查會通過的條文是可以贊成。

關於今天所提出來的修正動議,本來是規定增加第八條第五項規定所為之處分應經公開之聽證程序,問題是第八條第五項有2個部分,一個部分是就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的認定,另外一個是命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申報財產。我相信所有立法例沒有針對命申報財產一事,竟然還要經過聽證程序,因此,本來修正動議的內容範圍可能太廣;不過,在此我要感謝民主進步黨的委員,經過剛剛的說明,他們願意將時代力量的建議納入修正動議條文,進一步限縮範圍到第八條第五項就政黨之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認定之處分,一方面會使法規範適用範圍更加明確,另外一方面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爭議。第三個部分也是最重要的,那就是通知申報財產的時候,不會因為聽證程序的存在而阻礙整個程序的迅速進行。謝謝。

主席:請顧委員立雄發言。

顧委員立雄:(17時16分)主席、各位同仁。有關這部分的修正,剛剛黃國昌委員已經講清楚了,我們的原意第八條第五項就政黨之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認定之處分要經過聽證,方才和時代力量商量將文字修正得比較明確,使規範意旨較為清楚,我想就按照現在的修正動議通過,希望各位同仁能夠支持。謝謝。

主席:請徐委員榛蔚發言。

徐委員榛蔚:(17時17分)主席、各位同仁。國民黨並非想要抵制處理黨產,但是對「當」與「不當」的認定是有異議的。從我們討論法案到今天,民進黨的委員在發言中都是先入為主,以偏蓋全、全面抹黑、汙名化。號稱民主進步黨,但是今天在整個程序正義上都在開民主的倒車,本案的程序在委員會逐條討論及爾後的協商根本都是多數壓陣,哪裡來的協商?國民黨今天在這裡只是再次強調,希望透過國會直播讓全國國民知道真相,知道本法案違法、違憲的真相。

針對第十四條的字句,本席有一些意見,第十四條規範的是依本法第六條及第八條第五項兩個條文所為之處分,都須經過聽證程序的適用,因為第六條及第八條第五項關乎政黨財產的認定,及認定之附隨組織、受託管理人認定之處分,對於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的侵害影響甚大,所以在法律用詞上必須更加謹慎。原本審查會通過的是「或」,但是本席及本黨堅持用「及」,雖然兩個字在中文文法上都是連接詞,但是語意用法上還是略有不同,「及」是「和」、「跟」的意思,就是確定是,但是如果用「或」,在敘述句裡則是選擇關係的表示之意,是不定式的。如此影響重大的條文應該以確定式規範聽證程序的適用,別讓適用留有選擇適用的空間,這樣在法律用字上是不合乎邏輯性的。

因此,本黨提出將「或」字修正為「及」字,如此不但符合本法意旨,更合乎法律文字上的邏輯性,如此侵害人民權益的重大處分須經聽證程序的適用,絕不能留有模糊及選擇性上的空間,謝謝。

主席: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進行處理。

現在對第十四條進行表決。表決依以下順序:一、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二、審查會通過條文。如果其中任何一案經表決通過,即不再進行其他提案之表決。

民主進步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亭妃  吳秉叡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記名投票案

討論事項第1案「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第14條,提議記名投票。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現在就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進行表決。贊成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2人,贊成者72人,反對者3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十四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72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許智傑  陳亭妃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國書  黃偉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劉世芳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顧立雄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二、反對者:30人

賴士葆  林德福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許毓仁  簡東明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陳超明  黃昭順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三、棄權者:0人

主席:宣讀第十五條。

審查條文:

第十五條  調查結果應經本會委員會決議後,作成處分書。處分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名稱及地址。

二、受調查之財產及其權利現狀。

三、財產處理方式之主旨、事實及理由。

四、有附款者,附款之內容。

五、本會之名稱。

六、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七、不服本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前項第三款所定財產處理方式之主旨,應依第六條規定記載應移轉財產之種類、數量、追徵價額、履行期間及受移轉之對象。

第一項之處分書,應刊載於行政院公報及網站對外公告之。

主席:針對第十五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現在進行處理。請問院會,對第十五條照審查條文通過,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第十五條照審查條文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2人,贊成者72人,反對者3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十五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72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許智傑  陳亭妃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國書  黃偉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劉世芳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顧立雄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二、反對者:30人

賴士葆  林德福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許毓仁  簡東明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陳超明  黃昭順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三、棄權者:0人

主席:宣讀第十六條。

審查條文:

第十六條  不服本會經聽證所為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後二個月不變期間內,提起行政訴訟。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對第十六條照審查條文通過,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第十六條照審查條文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2人,贊成者72人,反對者3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十六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72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許智傑  陳亭妃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國書  黃偉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劉世芳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顧立雄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二、反對者:30人

賴士葆  林德福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許毓仁  簡東明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陳超明  黃昭順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宣讀第十七條。

審查條文:

第十七條  主管機關為進行本條例所定調查之相關事項,得訂定調查程序辦法。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對第十七條照審查條文通過,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第十七條照審查條文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2人,贊成者71人,反對者31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十七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71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許智傑  陳亭妃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國書  黃偉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劉世芳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志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顧立雄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二、反對者:31人

賴士葆  林德福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許毓仁  簡東明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陳超明  黃昭順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三、棄權者:0人

主席:宣讀第三章章名。

審查通過之章名:

第三章 組織

主席:第三章章名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對第三章章名照審查通過之章名通過,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主席:蔡委員適應聲明方才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紀錄。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第三章章名照審查通過之章名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3人,贊成者72人,反對者31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三章章名照審查通過之章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72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許智傑  陳亭妃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國書  黃偉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劉世芳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顧立雄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二、反對者:31人

賴士葆  林德福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許毓仁  簡東明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陳超明  黃昭順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三、棄權者:0人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時間為下午5時31分,民進黨黨團提議延長開會時間至晚間12時再行休息。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九屆第一會期第一次臨時會第一次會議於7月25日(一)會議時間原定至下午六時,擬請院會延長至晚上十二時,再行休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主席:請問院會,對民進黨黨團之提議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提議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2人,贊成者73人,反對者26人,棄權者3人,贊成者多數,本日會議延長至晚間12時再行休息。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73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許智傑  陳亭妃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國書  黃偉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劉世芳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陳超明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顧立雄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二、反對者:26人

林德福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許毓仁  簡東明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陳雪生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三、棄權者:3人

賴士葆  柯志恩  黃昭順

主席:宣讀審查通過及各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第十八條。

審查條文:

第十八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任期四年,由行政院院長派(聘)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

委員出缺時,行政院院長應於一個月內依前項程序派(聘)之,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委員中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且單一性別之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八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任期四年,由行政院院長派(聘)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或委員出缺時,行政院院長應於一個月內依前項程序派(聘)之,繼任者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委員中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且單一性別之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八條  本會隸屬監察院,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由監察院院長就下列人員提請總統派充(兼)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委員除主任委員外,均為無給職:

一、監察委員。

二、法律、經濟、財稅、會計或地政等學者專家。

三、律師、會計師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公會推薦代表。

四、其他社會公正人士。

本會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四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同本條例施行期間。

主席:針對第十八條有委員登記發言,首先請柯委員志恩發言。

柯委員志恩:(17時35分)主席、各位同仁。第十八條討論到有關委員會的組成,基本上本黨認為黨產處理委員會應該隸屬在監察院之下,因為任何獨立調查委員會都不應該違反所謂的權力分立原則。現在非常遺憾之處,就是民進黨在強制表決過程當中,還是讓它變成在行政院之下,因此本黨要對本條提出修正案。我們希望在委員遴選上可以比照公共電視董事遴選的辦法,為了讓委員可以獨立行使他們的權責,就應該由立法院各黨派派出11人至15人,成立所謂的審查委員會,然後再根據行政院所提出的人選進行實質審查,而且要經過四分之三委員的同意,才能夠由行政院長遴派,我們認為這樣的過程才有所謂的公平正義原則。

現在我們看看所有的獨立機關,包括NCC、公平會及中選會等,他們的委員都要透過立法院的同意及任命。如此重大的黨產委員會,為什麼只由行政院長來決定?這完全是球員兼裁判,也違反所謂的公平正義原則。在此本席要特別提醒,我們立法院在5月時,曾經因為課綱的問題,即過去為什麼課綱一直使大家很詬病呢?那就是民進黨委員認為在過程當中是不公不義的,還有整個過程都是黑箱作業,因此針對課綱委員,我們完全比照公視的處理辦法,就是在立法院成立審查委員會,並由11人至15人來組成,且經半數通過後才由行政院長來任命。

我們請所有民進黨的夥伴們要注意,基本上,這都是你們當初的主張。過去國民黨為什麼會敗得這麼慘,就是被你們羞辱,因為你們認為完全是黑箱作業。我們曾經提出要透過專業來處理,但也被你們否決了。今天我們不能理解,針對這麼重要的法案,為什麼你們不能秉持過去的方法呢?我們不過是要求有多元的聲音,還有更透明及公開的原則,這不就是貴黨的主張嘛!今天如果你們要證明朝野和諧,你們就應該在第十八條按上贊成票,這才可以檢視你們在這部分是玩真的,而且我們也認為不應該有兩套標準。這麼公開透明、完全沒有黑箱及秉持大家所追求的公平正義原則,國民黨已經做到了,為什麼在這麼重要的法案上,民進黨要走回民主退步的路子呢?我們誠摯呼籲,民進黨委員們在吃飽喝足之後,請按上你們贊成的一票。謝謝。

主席:請蘇委員巧慧發言。

蘇委員巧慧:(17時39分)主席、各位同仁。1992年3月3日,當時的立法委員彭百顯對國民黨不當黨產提出質詢,到今天已經8,910天,超過24年,接近4分之1個世紀。

2000年3月24日,前立法委員賴勁麟提出「政黨發展基金設置暨中國國民黨黨產處分特別條例草案」,至今將近6,000天,超過16年。

直到今天,我們才終於有機會真正處理法案,開始處理國民黨的不當黨產,然而,我們看德國,從1989年東德非共化後,就開始清查德國統一社會黨(SED)不當黨產,兩德統一後持續進行,一直到2006年提出最終報告,同樣是16年,它追回16.05億歐元,所以德國可以誠實的面對過去,同樣是16年,中國國民黨始終做不到!我必須說,中國國民黨遠不如東德共產黨。

而從德國的實例來看,基於民主法治國的立場,我們政府追討不當黨產的取得,不是清算鬥爭,更不是要整肅異己,而是要維護國家財產,保障人民權益,這才是真正在實現憲法第七條平等權及第十五條財產權之精神。

所以,我們年輕的世代,即便沒有親眼看到當年國民黨的巧取豪奪,今天我們也要站出來,因為我們知道清查不當黨產,不只是為了解決過去的問題,更是為了塑造一個更公平的未來,全世界沒有任何一個民主國家政黨,如同中國國民黨如此富有,且擁有不當取得的大量黨產。

現在的社會,面對的是貧富差距擴大、階級複製更加艱鉅的困境,同樣的,出身在一個富有的政黨,就能有更強大的政治話語權,能更輕易地取得政治地位,這完全是不公平、不正義的作法。所以清查不當黨產,不只是人民共同的心聲,更是追求正義、建構公平社會的重要利基。

我們今天已經審查到第18條,不當黨產的清查是一個複雜議題,涉及諸多部會的業務,內政部、財政部、交通部、經濟部等都有相關事務。2006年,行政院就曾成立專案小組,針對國民黨歷年不當取得的國家資產進行清查,而且已經有了成果,可以見得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設立於行政院下,由行政院會同轄下各部會共同調查,確實是更有效率且恰當的作法。所以本席在此呼籲大家,讓民進黨版的條文順利通過。

主席:請吳委員志揚發言。

吳委員志揚:(17時42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認為既然要清查黨產就要查個澈底,而且要讓人心服口服,不要留下任何的後遺症。其中最重要的是到底誰來查比較不會有任何的後遺症?釋字第585號解釋是針對立法院的問題,原本大家在討論立法院在憲政上是否應取代監察院而擁有調查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5號解釋指出,即使是立法院要進行調查事項,調查權都不是那麼乾脆的,不能侵害到傳統屬於監察權的核心權力,也就是調查權。所以即使給予立法院調查委員會的權力,他們的調查也是綁手綁腳的。今天所謂清查黨產,其實黨產是因為威權時代黨政不分,以致公產和黨產在一起。所以在調查的時候,除了調查國民黨以外,政府的各個單位本身也是被調查的對象。他們可能要接受詢問、調查,還要提出很多的卷證、資料等等。既然政府本身也是接受調查的對象,如果由行政院自己設立的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就會有球員兼裁判的奇怪現象。連立法院該有的調查權都被限制住,今天要把調查權賦予球員兼裁判的行政院,不是更有可能被宣告違憲嗎?我們不要冒這個險嘛!我們希望好好地清查黨產,中間不要有任何被質疑的地方,以昭公信。另外我要特別談到,監察院在2001年4月的報告指出,我們賦予行政院依照本報告去積極處理的權限。黃煌雄監委當年也講到,監察院自己都克制自己不要有行政權,他們要把行政權完整地留給行政院去依法行使。監察院可以做到尊重,行政院應該也要尊重。所以本席在這邊斗膽建議一個最好的處理黨產的方法,就是我們立法院負責把這個法立好,交給監察院好好地去調查,沒有人質疑它,監察院調查好的報告在需要行政院執行時,行政院就澈底地來執行。我覺得各機關一起合作,這個黨產處理大家都會沒話說。謝謝。

主席:請周委員春米發言。

周委員春米:(17時46分)主席、各位同仁。剛剛院會已經通過本條例的第二條,規定在行政院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有關我們現在討論的第十八條,爭議在於委員會的委員是由行政院院長派之,還是由監察院院長提請總統派充之。就本條的爭議,本席有四個理由要跟大家報告:第一點已經非常充分地討論過了,就是國民黨的朋友應該都知道,監察院的創設是源自於國民黨創黨人孫文總理的五權憲法理論,它主要是仿效古代中國御史、諫官制度,針對公務人員和行政機關。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及監察法第一條都已經明確表示,監察院的職權是針對公務人員及行政機關,完全沒有讓監察院有處理人民團體財產的原則或法律依據,如果真的要設在監察院,才是有違憲的重大疑慮。

第二點,國民黨主張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的成員要由監察院院長提請總統派充之,但是依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61號解釋,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的立場並依循憲政慣例,可以不到立法院備詢,如果今天監察院院長擁有這樣的提名權,但是又毋須向立法院負責、毋須向民意機關報告的話,民意機關就無從監督,這部分要請國民黨的委員深思。

第三點,草案第十一條有寫到:委員會的調查行為不僅是針對行政機關,還針對民間相關的法人團體、個人,如果民間的人民或法人受到不正當的行政行為侵害的時候,本來可以依據監察院的設計,向監察院陳情,但是如果這個處理委員會是設在監察院的話,就如同剛剛國民黨委員講的球員兼裁判,對於人民的陳情,我們只能期待他們秉公處理。

第四點,行政程序法制定時就講到了,監察院行使職權另有監察法及其附屬法規可依據,所以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就已經把監察機關的行政行為排除,不適用該法的程序規定。如果今天我們通過監察院依據本法做成行政處分,但是卻沒有受到行政程序法的規範,對人民是相當危險的。

這整部草案看來就是一部行政作用法,屬於高度行政作為的法律草案,有法規命令、有行政處分,行政院是最高行政機關,在行政院設立處理委員會是合法、合憲、合理、正當的,請國民黨委員支持,也請國民黨委員放心。謝謝。

主席:請許委員毓仁發言。

許委員毓仁:(17時49分)主席、各位同仁。關於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設在行政院底下,本席還是強烈地質疑其正當性以及設置機關的合法性是否有球員兼裁判之嫌,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也有就此進行辯論,方才聆聽周春米委員的論述,本席認為在這件事情還有相當大的爭議之下,我們應該好好討論這個委員會在處理任何意見如有爭議時應該如何處理。

首先,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構,也是國家最重要的執行機構。在國家最高行政機構底下設置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是不是表示他們所有的決策都是一言堂,都可以由該委員會直接決定、直接執行,立法院完全沒有對其監督的可能性?

第二,針對該委員會委員之適當性及獨立性,我也要提出質疑。該委員會委員應如何任命?組成的分子有哪些?如果以行政院院長直接任命的方式產生,該委員會將淪為行政院的武器,在處理不當黨產上幾乎沒有任何其他討論的空間。委員的資格為何?有沒有辦法維持一定的獨立性?

在不當黨產處理的過程中,有其更重要的社會教育意義。過去歷史上的確有很多國民黨來到臺灣以後所做的是是非非都有待公評,我們要如何利用這個契機,讓後代的教育、後代的子孫看到今天中華民國國會在處理這件事情上能夠真正秉持公平、公義,而且把所有過去的歷史予以還原?我覺得這件事情還是需要好好地討論。

最後,東德與西德對不當黨產的處理進行了25年,期間有超過500場的對話,透過這些對話,他們對不當黨產、歷史的秘密檔案、過去的怨恨、歷史發生的悲痛事實,做出了最完整的交代。謝謝。

主席:王委員育敏聲明對第十七條及第三章章名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紀錄。

請劉委員世芳發言。(不發言)劉委員不發言。

請馬委員文君發言。

馬委員文君:(17時53分)主席、各位同仁。憲法第五十三條所揭示之行政一體,其意旨在使所有行政院掌理之行政事務,因接受行政院院長之指揮監督,而得經由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途徑,落實對人民負責之憲法要求,這也是過去民進黨在很多政策及立法過程中的要求。

經由立法設置之獨立機關,將原行政院所掌理特定領域之行政事務從現行行政體制獨立而出,劃歸獨立機關行使,使其得以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尤其行政院院長更迭時,獨立機關委員因享有任期保障,毋庸與行政院院長同進退。所以,為維護獨立機關之獨立性,使其構成員得免於外部干擾,獨立行使職權,透過立法權對行政權所擁有關於獨立機關之人事決定權之制衡,其實是非常必要的。

黨產條例是針對性非常強的法案,處理黨產委員會也是權力很大的獨立機關,而民進黨全面執政以後,將處理黨產委員會設置在行政院底下是司馬昭之心,所以我們希望該委員會之委員能經由立法院推薦十一名至十五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審查委員會,並以四分之三多數決來決定委員適任與否,以徹底落實獨立機關的人事決定權與制衡。透過立法院推薦,不僅可以彰顯監督制衡原則,也可以真正落實獨立行使職權的立法旨意,這與過去獨立機關人事需透過立法院行使同意權不同,只是我們可以藉此避免行政權獨大,進而對國民黨進行清算鬥爭!更重要的是,不要對臺灣民主政治正常發展產生負面影響。

過去那個年代也許大家並未親身經歷,在那個年代中雖然有很多臺灣人民無法隨心所欲參與政治,卻也因政治性沒那麼強,因而所有人民都勤奮向上、努力生活,建立了一個安定社會,也讓我們國家可以進步到今天這樣的成果,這是生活在這塊土地上每一個人努力得來的!有些政黨一直不斷提醒過去的威權統治、白色恐怖,但大家口口聲聲所稱的那些加害者或者被害者,其實很多都已經不在了!這是那些過去為臺灣民主自由而奉獻犧牲的前輩努力的成果,請大家不要自詡為正義化身,因為你們並未有親身經歷,充其量只是獲利者。我希望臺灣在大家的努力下能往前看未來,而非一直看過去,尤其一個有責任的執政黨,理當讓臺灣發展得更好,並免除過去所經歷的仇恨,如此方能不斷地往前發展與進步,謝謝!

主席:請蔡委員易餘發言。(不發言)蔡委員不發言。

請張委員麗善發言。

張委員麗善:(17時57分)主席、各位同仁。針對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第十八條,擬在行政院之下設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並由行政院長派任十一名至十三名委員,還含糊提到政黨比例不超過三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為什麼會設在行政院下,而非監察院下?依據目前行政院人事總處資料顯示,行政院現在已有66個任務編組正在運作中,而當日內政委員會更在10秒鐘通過不當黨產處理條例,明目張膽規定在行政院底下設置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我國乃五權憲法國家,行政、立法、考試、監察、司法均應獨立分隸,但該委員會的權力卻無限大,第二條甚至規定該委員會可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限制,大開任命的方便之門,天底下有什麼比這個委員會更加違法亂紀的?國民黨主張政黨財產有爭議之虞者應移請監察院調查,但現在主管機關卻設在民進黨的行政院下,委員亦由行政院長遴聘!國民黨團要求該委員會設置於監察院是絕對合理、合法的,至少監察院是具有公信力的機關。條文還提到同一政黨不超過三分之一及單一性別不少於三分之一,其實都是非常含糊的規定,不對委員的資格、身分認定標準作更明確的規範,看似非常公平、公正,其實暗藏禍心,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本席在此要特別指出在國民黨所提修正動議當中,主張每一位委員都是由專任人士出任,最難能可貴的就是所有委員都是無給職,剛剛許多民進黨委員提到巧取豪奪,假設這個委員會的每一個委員都站在至高點,非常客觀、公平、正義的不領一分薪水,那麼我就認為這個委員會當然有其客觀性及必要性,要不然也是一樣在巧取豪奪!

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不發言)尤委員不發言。

所有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針對第十八條進行表決,表決順序:一、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二、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三、審查會通過條文。依序進行表決,若其中任何一案經表決通過,即不再進行其他提案之表決。

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亭妃  吳秉叡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記名投票案

討論事項第1案「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第18條,提議記名投票。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首先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贊成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2人,贊成者30人,反對者69人,棄權者3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0人

賴士葆  林德福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許毓仁  簡東明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陳超明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二、反對者:69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許智傑  陳亭妃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國書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劉世芳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黃昭順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顧立雄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3人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主席:接下來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贊成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1人,贊成者68人,反對者30人,棄權者3人,贊成者多數,第十八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68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許智傑  陳亭妃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國書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劉世芳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顧立雄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二、反對者:30人

賴士葆  林德福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費鴻泰  許毓仁  簡東明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陳超明  黃昭順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三、棄權者:3人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時間是18時5分,我們休息30分鐘用餐,請議場同仁發放便當,現在休息。

休息(18時5分)

繼續開會(18時35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宣讀審查通過及各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第十九條。

審查條文:

第十九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置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本會幕僚作業,均就行政院及相關機關人員派兼之;各相關機關並應指派專人負責協調、連繫事宜。

本會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九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置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本會幕僚作業;各相關機關並應指派專人負責協調、連繫事宜。

為實現本條例之立法目的,於非委員會開會期間,如遇有迫切且應立即處理之事項,主任委員或其指定代理委員得於未逾越本會職權之必要範圍內採取緊急措施。

本會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九條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置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本會幕僚作業,均就監察院及相關機關人員派兼之;各相關機關並應指派專人負責協調、連繫事宜。

本會組織規程由監察院定之。

主席:未有委員登記發言,現在進行處理。

按鈴7分鐘,並分發表決卡。

(按鈴)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

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記名投票案

討論事項第1案「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第19條,提議記名投票。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現在對第十九條進行表決。表決依以下順序:一、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二、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三、審查會通過條文。如果其中任何一案經表決通過,即不再進行其他提案之表決。

現在就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進行表決。贊成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邱委員議瑩聲明對第十八條條文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1人,贊成者28人,反對者70人,棄權者3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28人

賴士葆  林德福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許毓仁  簡東明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黃昭順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二、反對者:70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許智傑  陳亭妃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國書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劉世芳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顧立雄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3人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主席:繼續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贊成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2人,贊成者73人,反對者29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十九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73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許智傑  陳亭妃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國書  黃偉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劉世芳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顧立雄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二、反對者:29人

賴士葆  林德福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許毓仁  簡東明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陳超明  黃昭順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三、棄權者:0人

主席:陳委員超明聲明方才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紀錄。

林委員俊憲聲明對第六條至第十八條條文、第二章章名、第三章章名及延長開會時間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紀錄。

現在宣讀審查通過及各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第二十條。

審查條文:

第二十條  本會委員應依據法律公正獨立行使職權,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者,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後,由行政院院長解除其職務。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條  本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之外,依據法律公正獨立行使職權,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者,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後,由行政院院長解除其職務。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條  本會委員應依據法律公正獨立行使職權,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者,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後,由監察院院長提請總統解除其職務。

主席:第二十條沒有委員登記發言,現在對第二十條進行表決。表決依以下順序:一、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二、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三、審查會通過條文。如果其中任何一案經表決通過,即不再進行其他提案之表決。

現有民主進步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亭妃  吳秉叡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記名投票案

討論事項第1案「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第20條,提議記名投票。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現在就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進行表決。贊成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3人,贊成者29人,反對者71人,棄權者3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29人

賴士葆  林德福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許毓仁  簡東明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陳超明  黃昭順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二、反對者:71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許智傑  陳亭妃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國書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劉世芳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徐國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顧立雄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3人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主席:繼續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贊成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3人,贊成者74人,反對者29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二十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74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許智傑  陳亭妃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國書  黃偉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劉世芳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徐國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顧立雄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二、反對者:29人

賴士葆  林德福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許毓仁  簡東明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陳超明  黃昭順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三、棄權者:0人

主席:莊委員瑞雄聲明剛才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紀錄。

現在宣讀審查通過及各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第二十一條。

審查條文:

第二十一條  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行政院院長免除或解除其職務:

一、死亡或因罹患疾病致不能執行職務。

二、辭職。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五、因刑事案件受羈押或經起訴。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一條  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除或解除其職務:

一、死亡或因罹患疾病致不能執行職務。

二、辭職。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五、因刑事案件受羈押或經起訴。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一條  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監察院院長免除或解除其職務:

一、死亡或因罹患疾病致不能執行職務。

二、辭職。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五、因刑事案件受羈押或經起訴。

主席:針對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現在進行表決。表決順序:一、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二、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三、審查會通過條文。依序進行表決,若其中任何一案經表決通過,即不再進行其他提案之表決。

現有民主進步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要求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記名投票案

討論事項第1案「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第21條,提議記名投票。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首先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贊成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4人,贊成者29人,反對者72人,棄權者3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29人

賴士葆  林德福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許毓仁  簡東明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陳超明  黃昭順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二、反對者:72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莊瑞雄  許智傑  陳亭妃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國書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劉世芳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徐國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顧立雄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3人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主席:繼續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贊成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4人,贊成者75人,反對者29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二十一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75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莊瑞雄  許智傑  陳亭妃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國書  黃偉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劉世芳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徐國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顧立雄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二、反對者:29人

賴士葆  林德福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許毓仁  簡東明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陳超明  黃昭順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三、棄權者:0人

主席:宣讀審查通過及各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第二十二條。

審查條文:

第二十二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克出席時,由其他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第六條規定所為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二、依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二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克出席時,由其他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會議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第六條規定所為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二、依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主席:第二十二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故不發言。

現在進行表決。表決順序為:一、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二、審查會通過條文。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經過表決通過,即不再進行其他提案之表決。

首先表決民進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

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徐委員志榮聲明今日所有表決均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5人,贊成者75人,反對者3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二十二條照民進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75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莊瑞雄  許智傑  陳亭妃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國書  黃偉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劉世芳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徐國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顧立雄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二、反對者:30人

賴士葆  林德福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陳超明  黃昭順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三、棄權者:0人

主席:宣讀審查通過及各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第二十三條。

審查條文:

第二十三條  本會應就業務執行現況與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進度,即時公布於行政院不當黨產專屬網站,並應每半年向立法院提出報告。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三條  本會應就業務執行現況與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進度,即時公布於不當黨產專屬網站,並應每半年向立法院提出報告。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三條  本會應就業務執行現況與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進度,即時公布於監察院不當黨產專屬網站,並應每半年向立法院提出報告。

主席:針對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現在進行處理。

現在針對第二十三條進行表決。表決順序為:一、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二、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三、審查會通過條文。依序進行表決,若其中任何一案經表決通過,即不再進行其他提案之表決。

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要求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記名投票案

討論事項第1案「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第23條,提議記名投票。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首先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贊成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5人,贊成者30人,反對者72人,棄權者3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0人

賴士葆  林德福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陳超明  黃昭順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二、反對者:72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莊瑞雄  許智傑  陳亭妃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國書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劉世芳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徐國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顧立雄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3人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主席:接下來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贊成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5人,贊成者75人,反對者3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二十三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75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莊瑞雄  許智傑  陳亭妃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國書  黃偉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劉世芳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徐國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顧立雄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二、反對者:30人

賴士葆  林德福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陳超明  黃昭順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三、棄權者:0人

主席:宣讀審查通過及各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第二十四條。

審查條文:

第二十四條  依本條例所取回或追徵其價額之不當取得財產,本會應定時公告其清單,並揭載於行政院網站。

前項清單,應包含該財產之名稱、內容、取得方式、現狀及其價額。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四條  依本條例所取回或追徵其價額之不當取得財產,本會應定期公告清單,並揭載於不當黨產專屬網站。

前項清單,應包含該財產之名稱、內容、取得方式、現狀及其價額。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四條  依本條例所取回或追徵其價額之不當取得財產,本會應定時公告其清單,並揭載於監察院網站。

前項清單,應包含該財產之名稱、內容、取得方式、現狀及其價額。

主席:第二十四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現在進行處理。

現在進行表決。表決順序為:一、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二、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三、審查會通過條文。我們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經表決通過,即不再進行其他提案之表決。

現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記名投票案

討論事項第1案「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第24條,提議記名投票。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4人,贊成者29人,反對者72人,棄權者3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29人

賴士葆  林德福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陳超明  黃昭順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二、反對者:72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莊瑞雄  許智傑  陳亭妃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國書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劉世芳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徐國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顧立雄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3人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主席:現在繼續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贊成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5人,贊成者75人,反對者3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二十四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75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莊瑞雄  許智傑  陳亭妃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國書  黃偉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劉世芳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徐國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顧立雄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二、反對者:30人

賴士葆  林德福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陳超明  黃昭順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三、棄權者:0人

主席:宣讀第二十五條。

 審查條文:

第二十五條  依本條例所取回或追徵其價額之不當取得財產,如原係政黨或其附隨組織自我國人民或於我國設立之法人或團體所取得者,原權利人或依法繼受該權利之人得於前條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本會申請回復權利。

前項權利回復處分,以原物返還為原則,不能依原物返還者,給付相當之價額。但不得超過依本條例所實際取回或追徵價額之財產價值。

第一項申請回復權利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本會另定之。

主席:第二十五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現在進行處理。請問院會,對第二十五條照審查條文通過,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本條照審查條文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5人,贊成者75人,反對者3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二十五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75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莊瑞雄  許智傑  陳亭妃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國書  黃偉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劉世芳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徐國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顧立雄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二、反對者:30人

賴士葆  林德福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陳超明  黃昭順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三、棄權者:0人

主席:宣讀第四章章名。

審查通過之章名:

第四章 罰則

主席:針對第四章章名未有委員登記發言,現在進行處理。請問院會,對第四章章名照審查通過之章名通過,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第四章章名照審查通過之章名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開始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5人,贊成者75人,反對者3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四章章名照審查通過之章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75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莊瑞雄  許智傑  陳亭妃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國書  黃偉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劉世芳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徐國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顧立雄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二、反對者:30人

賴士葆  林德福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陳超明  黃昭順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通過及各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第二十六條。

審查條文:

第二十六條  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逾期未申報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每逾十日,得按次連續處罰。

前項處罰已達五次者,其財產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依第六條規定處理之。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六條  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五項規定,逾期未申報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每逾十日,得按次連續處罰。

前項處罰已達五次者,其財產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依第六條規定處理之。

主席:時代力量黨團針對本條提出修正動議。

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修正動議:

審查會通過條文

說明

 

第二十六條 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五項規定,逾期未申報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每逾十日,得按次連續處罰。

前項處罰已達五次者,其財產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依第六條規定處理之。

第二十六條 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逾期未申報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每逾十日,得按次連續處罰。

前項處罰已達五次者,其財產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依第六條規定處理之。

明定違反申報義務規定之處罰。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針對第二十六條,現在請黃委員國昌發言,時間為3分鐘。黃委員國昌發言完畢後,截止發言登記。

黃委員國昌:(19時20分)主席、各位同仁。有關第二十六條罰則的修正,主要是配合今天所通過的第八條條文之規定而呼應提出的,針對第八條,時代力量黨團的立場原本認為審查會所通過的一般性申報義務期限以六個月為限,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受通知以後的特定性申報義務期限為二個月,基本上這樣的時間已經足夠,但既然之前第八條經過本院多數委員修正為一般性申報義務期限延長為一年,特定性受通知以後的申報義務期限延長為四個月,時代力量黨團表示尊重,只不過既然申報義務期限已經延長,為了確保申報義務的履行,希望各位同仁可以考慮配合第八條的修正,在第二十六條的罰則當中隨之予以提升,謝謝。

主席:請顧委員立雄發言。(不發言)顧委員不發言。

針對第二十六條登記發言之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進行表決。表決順序為:一、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二、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三、審查會通過條文。依序進行表決,若其中任何一案經表決通過,即不再進行其他提案之表決。

現有時代力量黨團及民主進步黨黨團提案要求本案採記名表決。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記名投票案

討論事項第1案「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第26條,提議記名投票。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主席:首先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贊成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陳委員雪生聲明方才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4人,贊成者73人,反對者30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多數,第二十六條照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73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莊瑞雄  許智傑  陳亭妃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國書  黃偉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劉世芳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徐國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顧立雄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二、反對者:30人

賴士葆  林德福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陳超明  黃昭順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三、棄權者:1人

邱議瑩

主席:宣讀審查通過及各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第二十七條。

審查條文:

第二十七條  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該處分財產價值之一倍至三倍罰鍰。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七條  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該處分財產價值之一倍至三倍罰鍰。

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申報,屆期不申報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主席:針對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現在進行表決。表決順序為:一、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二、審查會通過條文。依序進行表決,若其中任何一案經表決通過,即不再進行其他提案之表決。

現有民主進步黨黨團提案要求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亭妃  吳秉叡

主席:首先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贊成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5人,贊成者75人,反對者3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二十七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75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莊瑞雄  許智傑  陳亭妃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國書  黃偉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劉世芳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徐國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顧立雄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二、反對者:30人

賴士葆  林德福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陳超明  黃昭順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三、棄權者:0人

主席:宣讀第二十八條。

審查條文:

第二十八條  受調查之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主席:針對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現在進行處理。

請問院會,對第二十八條照審查條文通過,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現有民主進步黨黨團提案要求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本條照審查條文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5人,贊成者75人,反對者3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二十八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75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莊瑞雄  許智傑  陳亭妃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國書  黃偉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劉世芳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徐國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顧立雄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二、反對者:30人

賴士葆  林德福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陳超明  黃昭順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三、棄權者:0人

主席:宣讀第二十九條。

審查條文:

第二十九條  對於本會之罰鍰處分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主席:第二十九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故不發言。請問院會,對第二十九條照審查條文通過,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本條照審查條文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5人,贊成者75人,反對者3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二十九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75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莊瑞雄  許智傑  陳亭妃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國書  黃偉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劉世芳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徐國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顧立雄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二、反對者:30人

賴士葆  林德福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陳超明  黃昭順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三、棄權者:0人

主席:宣讀第五章章名。

審查通過之章名:

第五章 附則

主席:第五章章名未有委員登記發言,故不發言。請問院會,對第五章章名照審查通過之章名通過,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第五章章名照審查通過之章名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5人,贊成者75人,反對者3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五章章名照審查通過之章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75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莊瑞雄  許智傑  陳亭妃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國書  黃偉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劉世芳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徐國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顧立雄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二、反對者:30人

賴士葆  林德福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陳超明  黃昭順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三、棄權者:0人

主席:宣讀第三十條。

審查條文:

第三十條  依本條例所處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屆期未履行者,由本會或管理機關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依本條例應交付管理機關之財產,處分相對人未於處分書所定期限履行者,由管理機關依法強制執行。

主席:針對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現在進行處理。

請問院會,對第三十條照審查條文通過,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第三十條照審查條文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5人,贊成者74人,反對者31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三十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74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莊瑞雄  許智傑  陳亭妃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國書  黃偉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劉世芳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徐國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顧立雄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二、反對者:31人

賴士葆  林德福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李俊俋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陳超明  黃昭順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三、棄權者:0人

主席:宣讀第三十一條。

審查條文:

第三十一條  第十五條所定處分書送達生效後,應辦理不動產登記者,由本會會同管理機關囑託登記機關登記為國有、地方自治團體或原所有權人所有,得免提出原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前項規定,於有價證券、船舶、航空器須辦理登記者,準用之。

前條及前二項財產之執行及移轉,免繳納執行費、稅捐及規費。

主席:針對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現在進行處理。

請問院會,對第三十一條照審查條文通過,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第三十一條照審查條文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李委員俊俋聲明剛才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5人,贊成者75人,反對者3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三十一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75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莊瑞雄  許智傑  陳亭妃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國書  黃偉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劉世芳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徐國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顧立雄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二、反對者:30人

賴士葆  林德福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陳超明  黃昭順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三、棄權者:0人

主席:審查會決議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三十一條、親民黨黨團提案第二十六條、葉委員宜津等提案第二十六條、黃委員偉哲等提案第二十六條、鄭委員寶清等提案第二十六條、陳委員亭妃等提案第二十六條、鄭委員運鵬等提案第二十六條、高委員志鵬等提案第二十六條、林委員俊憲等提案第二十六條及賴委員瑞隆等提案第二十六條均不予採納,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審查會意見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5人,贊成者75人,反對者0人,棄權者30人,贊成者多數,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三十一條、親民黨黨團提案第二十六條、葉委員宜津等提案第二十六條、黃委員偉哲等提案第二十六條、鄭委員寶清等提案第二十六條、陳委員亭妃等提案第二十六條、鄭委員運鵬等提案第二十六條、高委員志鵬等提案第二十六條、林委員俊憲等提案第二十六條及賴委員瑞隆等提案第二十六條均不予採納。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75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莊瑞雄  許智傑  陳亭妃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國書  黃偉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劉世芳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徐國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顧立雄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二、反對者:0人

三、棄權者:30人

賴士葆  林德福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陳超明  黃昭順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主席:審查會決議國民黨黨團提案條文第十二條不予採納,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審查會意見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5人,贊成者75人,反對者3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國民黨黨團提案條文第十二條不予採納。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75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莊瑞雄  許智傑  陳亭妃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國書  黃偉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劉世芳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徐國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顧立雄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二、反對者:30人

賴士葆  林德福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陳超明  黃昭順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三、棄權者:0人

主席:審查會決議國民黨黨團提案條文第十三條不予採納,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審查會意見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5人,贊成者75人,反對者3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國民黨黨團提案條文第十三條不予採納。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75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莊瑞雄  許智傑  陳亭妃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國書  黃偉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劉世芳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徐國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顧立雄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二、反對者:30人

賴士葆  林德福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陳超明  黃昭順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三、棄權者:0人

主席:審查會決議國民黨黨團提案條文第十四條不予採納,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亭妃  吳秉叡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審查會意見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5人,贊成者75人,反對者3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國民黨黨團提案條文第十四條不予採納。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75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莊瑞雄  許智傑  陳亭妃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國書  黃偉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劉世芳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徐國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顧立雄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二、反對者:30人

賴士葆  林德福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陳超明  黃昭順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三、棄權者:0人

主席:審查會決議國民黨黨團提案條文第十五條不予採納,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亭妃  吳秉叡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審查會意見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4人,贊成者75人,反對者29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國民黨黨團提案條文第十五條不予採納。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75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莊瑞雄  許智傑  陳亭妃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國書  黃偉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劉世芳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徐國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顧立雄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二、反對者:29人

賴士葆  林德福  江啟臣  曾銘宗  林麗蟬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陳超明  黃昭順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三、棄權者:0人

主席:審查會決議國民黨黨團提案條文第十六條不予採納,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審查會意見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5人,贊成者75人,反對者3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國民黨黨團提案條文第十六條不予採納。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75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莊瑞雄  許智傑  陳亭妃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國書  黃偉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劉世芳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徐國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顧立雄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二、反對者:30人

賴士葆  林德福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陳超明  黃昭順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宣讀第三十二條。

審查條文:

第三十二條  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主管機關得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第六項規定應撥給政黨補助金款項內,逕予扣除抵充。

主席:第三十二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故不發言。

現在進行處理。第三十二條照審查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現在進行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第三十二條照審查條文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5人,贊成者75人,反對者3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三十二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75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莊瑞雄  許智傑  陳亭妃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國書  黃偉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劉世芳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徐國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顧立雄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二、反對者:30人

賴士葆  林德福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陳超明  黃昭順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三、棄權者:0人

主席:宣讀審查通過及各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第三十三條。

審查條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監察院定之。

主席:第三十三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故不發言,現在進行表決。表決順序為:一、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二、審查通過條文。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經表決通過,即不再進行其他提案之表決。

首先表決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記名投票案

討論事項第1案「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第33條,提議記名投票。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5人,贊成者30人,反對者72人,棄權者3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0人

賴士葆  林德福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陳超明  黃昭順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二、反對者:72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莊瑞雄  許智傑  陳亭妃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國書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劉世芳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徐國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顧立雄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3人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主席:現在就審查條文進行表決。贊成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5人,贊成75人,反對者3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三十三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75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莊瑞雄  許智傑  陳亭妃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國書  黃偉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劉世芳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徐國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顧立雄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二、反對者:30人

賴士葆  林德福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陳超明  黃昭順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三、棄權者:0人

主席:審查會決議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三十二條、親民黨黨團提案第二十七條、葉委員宜津等提案第二十七條、黃委員偉哲等提案第二十七條、鄭委員寶清等提案第二十七條、陳委員亭妃等提案第二十七條、鄭委員運鵬等提案第二十七條、高委員志鵬等提案第二十七條、林委員俊憲等提案第二十七條及賴委員瑞隆等提案第二十七條均不予採納,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審查會意見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5人,贊成者75人,反對者0人,棄權者30人,贊成者多數,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三十二條、親民黨黨團提案第二十七條、葉委員宜津等提案第二十七條、黃委員偉哲等提案第二十七條、鄭委員寶清等提案第二十七條、陳委員亭妃等提案第二十七條、鄭委員運鵬等提案第二十七條、高委員志鵬等提案第二十七條、林委員俊憲等提案第二十七條及賴委員瑞隆等提案第二十七條均不予採納。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75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莊瑞雄  許智傑  陳亭妃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國書  黃偉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劉世芳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徐國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顧立雄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二、反對者:0人

三、棄權者:30人

賴士葆  林德福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陳超明  黃昭順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通過及各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第三十四條。

審查條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監察院定之。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現在對第三十四條進行表決。表決依以下順序:一、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二、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三、審查會通過條文。如果其中任何一案經表決通過,即不再進行其他提案之表決。

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記名投票案

討論事項第1案「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第34條,提議記名投票。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贊成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3人,贊成者73人,反對者3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三十四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73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莊瑞雄  陳亭妃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國書  黃偉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劉世芳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徐國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顧立雄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二、反對者:30人

賴士葆  林德福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陳超明  黃昭順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三、棄權者:0人

主席: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提議本案繼續進行三讀。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擬請院會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逕行三讀案

討論事項第案「不當黨產處理條例」提議逕行三讀。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現在繼續進行三讀,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報告院會,現有民進黨黨團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一條規定,提請將本案全案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一條,提出請將本案「全案付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主席:現在進行全案表決,贊成照經過二讀條文全案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1人,贊成者72人,反對者29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全案依照經過二讀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72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莊瑞雄  許智傑  陳亭妃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國書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劉世芳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徐國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顧立雄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二、反對者:29人

賴士葆  林德福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陳超明  黃昭順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作如下決議:「『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名稱修正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並將條文修正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案於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首先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20時27分)主席、各位同仁。此時此刻是歷史的時刻,也是人民等待已久的時刻,今天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終於通過了,這是人民的勝利!我相信這是臺灣民主政治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對於黨產的批評和檢討,民進黨從1993年開始就已經提出不當黨產的處理條例,這二十餘年來,經過民進黨全黨上上下下及所有人民、社團的共同努力,讓我們堅定地站在公平正義的立場上,主張國庫通黨庫的所有不當黨產都應該歸零,今天終於把這樣的條例通過了。我們都知道,不當黨產是充滿誘惑的魔戒,它不但影響臺灣政黨政治和民主政治的發展,對於國民黨本身其實也是弊多於利,今天國民黨黨員認為這是違法、違憲,事實上,不當黨產條例只是要讓所有政黨都能站在同樣的基礎上公平競爭,不再用金錢去影響選舉。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的通過,是民進黨及所有人民、所有的社團共同的努力,我們相信本條例施行之後,受益的將是生活在這塊土地上的所有人民。

本案於不當黨產條例通過了,人民期待這一刻已經很久了,期待這項法律能夠真正地落實,我們民主轉型的正義也正式啟動!謝謝各位!

主席:請葉委員宜津發言。(不發言)葉委員不發言。

請顧委員立雄發言。(不發言)顧委員不發言。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報告院會,本日會議進行到此為止,明日(7月26日星期二)上午9時繼續開會,現在休息。

休息(20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