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05卷 第66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5卷 第66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促進經濟成長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88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7-428)
許委員就促進經濟成長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面對全球經濟表現平疲,並因應國內外經濟波動風險衝擊,政府將促進投資、提振出口,並致力於經濟結構調整,打造一個以創新、就業、分配為核心價值之新經濟發展模式,相關措施如下:
(一)在促進投資方面,採行擴張性財政政策,公共建設投資及科技發展預算明顯增加;另將積極推動五大創新研發產業,設置產業創新轉型基金、成立跨部會促進投資小組,以發揮政府資金槓桿效益,激勵民間投資。
(二)在提振出口方面,除積極參與雙邊及多邊經貿合作,推動「新南向政策」外,亦將成立國家級投資貿易公司,掌握東南亞新興市場商機,提升對外經濟之格局及多元性。
(三)在經濟結構調整方面,將前瞻數位時代發展趨向,預先籌劃、建置新經濟時代法規,並就攸關經濟成長之各項要素進行優化,配合五大創新產業之推動,針對資金、人才、國土規劃、行政效能等,全面革新現行法規。
二、央行向來密切注意國內外經濟金融情勢變化,適時採行妥適貨幣政策,以維持物價及金融穩定,協助促進經濟成長。鑑於全球景氣復甦步調不如預期,國內經濟成長下滑,央行採取寬鬆性貨幣政策,協助提振景氣。民國104年9月以來,3度調降政策利率各半碼(目前重貼現率為1.5%),引導長短期利率走低,至本(105)年6月17日,金融業隔夜拆款利率為0.201%,10年期公債殖利率為0.7852%,營造有利企業籌資環境。另透過公開市場操作,彈性調節市場資金,維持超額準備於寬鬆水準,本年1至4月貨幣總計數M2平均年增率為5.06%,銀行放款與投資平均年增率為4.13%,均遠高於本年經濟成長率預測值1.06%,顯示市場資金足敷經濟活動所需。在市場資金充裕環境下,同時搭配擴張性財政政策,並積極推動五大產業創新政策與結構性改革,將有助促進國內產業升級與經濟永續成長。
三、因應當前經濟情勢及出口衰退衝擊,財政部已配合規劃促進投資、留才攬才、鼓勵創新及汽車汰舊換新等直接或間接提振景氣相關租稅措施,並推動財政健全措施,厚植財政基礎,適度擴大公共建設及科技發展預算規模。本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列公共建設經費1,812億元及科技發展經費1,021億元,目前由各部會加速執行中;另運用104年度及以前年度保留尚未執行預算900億餘元,盼發揮經濟擴張乘數效果,帶動投資需求。未來,將賡續落實各項開源節流措施,強化財政紀律,以每年債務成長率不高於過去3年GDP年平均成長率為原則,在現有預算規模內,由各部會積極檢討加速預算執行以助擴大內需,提振消費者信心及民間消費,促進經濟發展。
四、為促進金融發展及協助實體經濟成長,金管會刻正研擬「挺產業、挺創業、挺創新、挺就業」之四挺政策方案,期透過金融中介提升國內實質投資,並鼓勵創新創業,帶動產業發展與增加就業機會,促進經濟發展。該會並將配合產業政策,針對綠能科技、亞洲矽谷、生技醫療、國防航太及智慧機械等五大創新重點發展產業,研議鼓勵銀行放款獎勵方案;同時,持續促進資本市場籌資功能,鼓勵證券、投信業投資創投事業,以及促進群眾募資平臺健全發展,發揮多層次資本市場之功能,期使金融業為我國經濟發展注入活水,俾對國內經濟發展作出更大貢獻。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年金改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89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7-437)
許委員就年金改革問題所提質詢,敬答復如下:
一、為確保年金制度永續發展,同時保障國人老年經濟安全,政府刻正啟動年金制度改革,以公平給付、合理分擔、健全財務、簡化制度為原則,並訴諸社會團結與公平正義,透過擴大參與及資訊公開方式,尋求社會改革共識。
二、為推動年金改革工作,總統府已設置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本院亦成立年金改革辦公室;上開委員會係由不同職業代表、專家學者組成,未來所提出之具體改革方案,將交由年金改革國是會議進行討論,凝聚共識,預計1年內將相關修正法案送請貴院審議。
三、未來政府在實際推動改革時,將秉持國是會議之共識,循序漸進,顧及各方感受,期達成「健全財務制度,永續發展社會保障」、「拉近給付水準,俾利促進社會團結」、「合理分擔保費,創造勞資政三贏」、「局部整合制度,期使分立但保障一致」等4項重要目標。
(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促進經濟成長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86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7-404)
黃委員就促進經濟成長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面對全球經濟表現平疲,並因應國內外經濟波動風險衝擊,政府將促進投資、提振出口,並致力於經濟結構調整,打造一個以創新、就業、分配為核心價值之新經濟發展模式,相關措施如下:
(一)在促進投資方面,採行擴張性財政政策,公共建設投資及科技發展預算明顯增加;另將積極推動五大創新研發產業,設置產業創新轉型基金、成立跨部會促進投資小組,以發揮政府資金槓桿效益,激勵民間投資。
(二)在提振出口方面,除積極參與雙邊及多邊經貿合作,推動「新南向政策」外,亦將成立國家級投資貿易公司,掌握東南亞新興市場商機,提升對外經濟之格局及多元性。
(三)在經濟結構調整方面,將前瞻數位時代發展趨向,預先籌劃、建置新經濟時代法規,並就攸關經濟成長之各項要素進行優化,配合五大創新產業之推動,針對資金、人才、國土規劃、行政效能等,全面革新現行法規。
二、央行向來密切注意國內外經濟金融情勢變化,適時採行妥適貨幣政策,以維持物價及金融穩定,協助促進經濟成長。鑑於全球景氣復甦步調不如預期,國內經濟成長下滑,央行採取寬鬆性貨幣政策,協助提振景氣。民國104年9月以來,3度調降政策利率各半碼(目前重貼現率為1.5%),引導長短期利率走低,至本(105)年6月17日,金融業隔夜拆款利率為0.201%,10年期公債殖利率為0.7852%,營造有利企業籌資環境。另透過公開市場操作,彈性調節市場資金,維持超額準備於寬鬆水準,本年1至4月貨幣總計數M2平均年增率為5.06%,銀行放款與投資平均年增率為4.13%,均遠高於本年經濟成長率預測值1.06%,顯示市場資金足敷經濟活動所需。在市場資金充裕環境下,同時搭配擴張性財政政策,並積極推動五大產業創新政策與結構性改革,將有助促進國內產業升級與經濟永續成長。
三、因應當前經濟情勢及出口衰退衝擊,財政部已配合規劃促進投資、留才攬才、鼓勵創新及汽車汰舊換新等直接或間接提振景氣相關租稅措施,並推動財政健全措施,厚植財政基礎,適度擴大公共建設及科技發展預算規模。本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列公共建設經費1,812億元及科技發展經費1,021億元,目前由各部會加速執行中;另運用104年度及以前年度保留尚未執行預算900億餘元,盼發揮經濟擴張乘數效果,帶動投資需求。未來,將賡續落實各項開源節流措施,強化財政紀律,以每年債務成長率不高於過去3年GDP年平均成長率為原則,在現有預算規模內,由各部會積極檢討加速預算執行以助擴大內需,提振消費者信心及民間消費,促進經濟發展。
四、為促進金融發展及協助實體經濟成長,金管會刻正研擬「挺產業、挺創業、挺創新、挺就業」之四挺政策方案,期透過金融中介提升國內實質投資,並鼓勵創新創業,帶動產業發展與增加就業機會,促進經濟發展。該會並將配合產業政策,針對綠能科技、亞洲矽谷、生技醫療、國防航太及智慧機械等五大創新重點發展產業,研議鼓勵銀行放款獎勵方案;同時,持續促進資本市場籌資功能,鼓勵證券、投信業投資創投事業,以及促進群眾募資平臺健全發展,發揮多層次資本市場之功能。期使金融業為我國經濟發展注入活水,俾對國內經濟發展作出更大貢獻。
(四)行政院函送黃委員秀芳就強化青年創業動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87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7-413)
黃委員就強化青年創業動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經濟部於民國103年彙提「青年創業專案」,建立跨部會聯繫平臺機制,整合13個部會創業資源,協助青年創業圓夢。該專案執行至本(105)年3月底,共計協助成立8,468家新創事業,輔導4,595家新創事業順利營運,創造及穩定就業人數達10萬9,367人。
二、經濟部近年積極推動網實整合創業服務,協助創業者方便取得政府及民間資訊並善加運用,推動作法如下:
(一)升級「青年創業及圓夢網」為2.0版:匯聚青年創業專案13個部會創業輔導資源,區分為「找資金」、「創業能力診斷」、「青創基地與巡迴車」、「活動看板」、「創業服務資源」等專區,並提供0800-589-168免付費諮詢專線,以快速及便利取得政府與民間創業輔導資源及服務資訊。
(二)成立「行政院青創基地」:於前行政院院長官邸設立「青創基地」,將各部會創業服務資源,整合於此一站式創業服務窗口,提供有關創業資訊、業師諮詢、策展活動等服務。
(三)推動「創業臺灣368行動巡迴服務」:於全國北、中、南、東4區,各配置1部行動服務巡迴車,串聯地方政府、區域內傳統產業、返鄉創業者與在地創業社群進行交流。
三、另為加強國內創業動能,鼓勵民間技術創新及應用發展,擴大國內投資,加速產業創新加值,促進經濟轉型及國家發展,「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於102年第35次管理會通過「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計畫」,凡規劃於國內成立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者,或成立未滿3年之國內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皆可提出申請。該計畫除資金協助,亦辦理教育課程、專家訪視、專業諮詢等輔導服務,期加強國內創業動能,加速產業創新加值。
四、至所提釋出新創產業採購機會一節:
(一)「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已有相關規定及措施,青年新創團隊提出之創意如具優勢者,可增加其得標機會,說明如下:
1.公告金額(新臺幣100萬元)以上之採購,機關可採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搭配最有利標,或評分及格最低標,於招標文件訂定與廠商專業知識、能力、創意等有關之審查或評選項目,投標者提出之創新產品、創意服務如具優勢者,可增加得標機會。
2.採購個案如屬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者,例如App製作,機關可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採公開評選準用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於招標文件訂定與投標者專業知識、能力、創意等有關之評選項目,評選優勝投標者。
3.採購個案如屬設計競賽,例如機關辦理網頁設計競賽活動,可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0款及「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採公開評選準用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將投標者專業知識、能力、創意等列為評選項目,評選優勝投標者。
4.未達100萬元但逾10萬元之採購,可依採購法第23條所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例如擇有創意且符合機關需求者,再辦理比價或議價。
(二)行政院工程會業於政府電子採購網首頁新增「關懷專區」,與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關於青年新創團隊之產品資訊連結,機關可透過該等網頁連結找到青年新創團隊之產品資訊,增加青年新創團隊產品之曝光度。上開政府電子採購網為全國各機關公告採購案件之單一窗口,各機關辦理逾10萬元採購案招標決標資訊均須登載於採購網,青年新創團隊可透過採購網查閱全國各政府機關之採購公告,不必申請帳號即可查閱。此外,並設置採購法諮詢免付費專線(02-87897650),可提供青年新創團隊參與政府採購之最新法令資訊及諮詢輔導,協助處理採購問題。
(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為達成2025年非核家園目標應調整整體能源政策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91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7-456)
許委員就政府為達成2025年非核家園目標應調整整體能源政策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整體能源政策:
為努力達成2025年非核家園目標,本部業啟動能源轉型與電業改革,全面推動包括節能、創能、儲能及智慧系統整合等措施,現階段我國能源政策以長短期策略相互搭配,具體作為包括:
(一)穩定開源及擴大需量管理,確保短中長期電力供應。
(二)推動節能極大化,提升能源使用效率,抑低電力需求成長。
(三)積極多元創能,促進潔淨能源發展,加速興建第三座天然氣接收站,擴大使用天然氣,降低現有火力發電廠的污染與碳排放;提高再生能源發電量於2025年達總發電量的20%;以及布局發展新興能源等。
(四)加速布局儲能,強化電網穩定度;並培養相關系統整合能力,輸出國外系統市場。
(五)完成電業法修法,提供能源轉型所需的市場結構與法制基礎。
二、既有核電廠規劃:
在核電廠還沒有除役前,運轉仍需維持一定效率,本部業責成台電公司加強核電廠運轉管理。至於核一廠1號機是否恢復運轉,必須在窮盡一切方法、安全無虞與社會共識三大前提下,才會進行評估。
三、夏季穩定供電部分:
(一)供給面:
台電公司持續強化既有機組運轉維護,並協調各民營電廠機組增加尖峰短時間供電能力;另林口電廠新1號機組(80萬瓩)已持續進行試運轉供應電力,加上緊急增購汽電共生電力等相關措施,皆有助於增加國內電力供應能力。
(二)需求面:
台電公司也透過需量競價措施、時間電價、臨時性及計畫性減少用電措施等,抑低尖峰用電需求,未來將規劃推出簡單易配合、兼具節能與抑低尖載誘因簡易型時間電價,開展低壓電價之多樣化策略,強化尖峰抑低效果。
四、在電價方面:
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及公平原則,並促進企業節約能源及產業升級,讓電價合理反映成本,本部成立「電價費率審議會」,每半年檢討1次電價,以照顧弱勢、引導節能及資訊充分揭露原則,建立電價合理反映成本之運作機制。
(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設立「天使基金」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91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7-453)
許委員就設立「天使基金」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金管會研成立「天使基金」係為鼓勵發展新創產業,提供新創企業種子期及初創期創業資金;相對國發基金辦理「產業創新轉型基金」係協助有意轉型升級的現有企業取得更多自有資金及融資,兩者目的及協助對象不同。
二、有關「天使基金」之資金來源、運用及管理,金管會將持續聽取各界意見及溝通,亦將與相關部會協商如何整合各部會資源,相關規劃方案會確保對新創事業投資經過專業評估,真正發揮「天使基金」對創新創業提供資金援助之功能,並有適當的監督及控制機制,防止利益輸送等不當資金運用。
(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重塑社區初級健康照護網絡及家庭醫師制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92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7-468)
許委員就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重塑社區初級健康照護網絡及家庭醫師制度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衛福部自民國102年起透過「開創全民均等健康照護計畫」之推動,重塑初級健康照護網絡、提升基層醫事機構服務品質、發展急性後期照護模式、推展居家及社區安寧照護模式列為重要工作項目。其中重塑初級健康照護網絡,即為建立社區健康照護網絡,於社區醫療群模式之基礎下,透過各轄區衛生局(所),結合各社區內衛生、教育及社會等相關資源,鼓勵基層醫護人員提供符合社區民眾需求之外展式服務,促進基層醫療機構積極參與,並跨組織(或單位)結合不同分科成為照護團隊,建立良好之社區健康照護模式。
二、此外,衛福部健保署自92年起推動「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鼓勵同一地區5家以上基層診所與合作醫院共同組成「社區醫療群」,以群體力量提供服務。社區醫療群需設置24小時諮詢專線,以提供適當就醫指導,並加強基層與醫院之合作,歷年推動成效亦不斷增長。該部未來將持續與各界溝通取得共識,研議擴大推動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並建立基層診所與合作醫院雙向轉診作業機制,及研議相關配套措施引導民眾回歸社區診所或地區醫院就近就醫。
三、惟目前醫療保健服務業之受僱醫師尚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為保障該類醫師勞動權益,勞動部近年已多次會商衛福部及相關單位、團體,對於醫師之工作權益應予保障已有相當共識,希望儘早將受僱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之適用,並研訂合理工時規範,以確保醫師之勞動權益。
(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防政策及年金改革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91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7-454)
許委員就國防政策及年金改革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國防部依「國防法」第31條規定,應於每任總統就職後10個月內,向貴院公開提出「四年期國防總檢討」。國防部將於期限內向貴院提出,詳述我各項國防施政重點。至許委員詢及國防相關事務等建言,該部均已納入上開總檢討。
二、國防預算係按國軍「建軍規劃」及「兵力整建」進程,以「計畫需求」為基礎,綜合考量「政府財力」及「社會民意」等因素,予以審慎籌編;同時,結合國防施政重點,妥適資源配置,除籌建未來防衛作戰所需新式武器外,並結合國防與民間產業能量,創造軍民產業雙效價值,達成「國機國造、國艦國造」等國防自主目標。國防部本(105)年度預算編列3,201億元,如連同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等基金396億元,合共3,597億元,占行政院主計總處本年5月27日發布GDP估測值16.97兆元之2.12%。若依「斯德哥爾摩國際和平研究機構」之國防經費定義,再加計軍人退休撫卹金880億元,則占本年GDP之2.6%。目前正值106年度預算籌編階段,該部將衡酌各項施政計畫優序,並考量國家整體財政,翔實規劃建軍備戰需求,美方未來若同意供售臺灣重要武器裝備,政府亦將檢討預算支應。
三、為確保年金制度永續發展,政府正推動年金制度改革,以公平給付、合理分擔、健全財務、簡化制度為原則,透過擴大參與及資訊公開方式,尋求社會改革共識。總統府已於本年6月1日頒布「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設置要點」,於6月8日公布委員名單,共計37人,由跨黨派專家學者、雇主、受僱者、青年、婦女、政府相關機關等共同組成,分別代表軍、公、教、勞、農漁民及一般國民等身分類別;該委員會並已於6月23日召開第1次會議,開會期間全程網路直播,相關資料、會議紀錄均公開於網站。該委員會將作為各公共年金制度利害關係人代表與人民表達年金改革意見之民主參與平臺,共同提出年金改革備選方案;後續亦將召開分區擴大會議及國是會議,以擴大參與並凝聚社會共識,共同完成國家年金改革。
(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航太產業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91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7-457)
許委員就航太產業發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行政院為因應整體經濟大環境改變,積極推動產業結構調整,已將產業轉型升級列為重要工作,經濟部並訂定生產力4.0發展方案及推動策略,其中航太產業已列為高值化重點項目,期帶動國內關聯產業整體發展,提升產業價值。
二、經濟部協助國內航太產業「A-Team 4.0」聯盟提升能力,已推動下列工作:
(一)引進精實管理技術,協助國內航太零組件供應商提升技術能量,強化國內航太供應鏈實力。
(二)輔導國內材料廠商建立AS9100航空品質系統,協助成為國內外航空製造廠之合格材料供應商,以達成材料供應國產化目標。
(三)推動與國內工具機、物流業者產業結盟,強化國內航太周邊供應鏈實力。
三、行政院推動國機國造政策,規劃發展策略如下:
(一)連結國防產業推動措施,結合科技部資源共同協助國內航太廠商開發軍機系統及關鍵零組件之製造、組裝及測試技術之完整能量。
(二)協助國防部爭取國際合作,促成國外航太廠商技轉軍機系統件設計研發能量,強化我國未來在先進軍機設計、生產、組裝技術能力。
(三)運用國防部與經濟部軍公民營工業配合發展機制,盤點國內廠商研發國防航太技術能力,結合學研機構能量,協助國內廠商開發國防航太關鍵技術及認證。
四、為凝聚研發能量,國機國造將結合民間產業能量區分「現有戰機性能提升」、「高教機研發」及「研發下一代戰機」三階段進行。國防部依既有國機國造政策,於民國104年完成科技前瞻及軍民產業能量盤點與初步規劃,期結合國內外航空產、官、學、研能量與資源,推動國機國造,不再受制於人,滿足聯合作戰需求,並帶動國內航空產業發展。
(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增加國防預算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89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7-436)
許委員就增加國防預算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查國防部本(105)年度預算編列3,201億元,如連同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等基金396億元,合計共3,597億元,占行政院主計總處本年5月27日發布GDP估測值16.97兆元之2.12%。若依「斯德哥爾摩國際和平研究機構」之國防經費定義,再加計軍人退休撫卹金880億元,則占本年GDP之2.6%。鑑於國防預算係按國軍「建軍規劃」及「兵力整建」進程,以「計畫需求」為基礎,綜合考量「政府財力」及「社會民意」等因素審慎籌編,同時,結合國防施政重點,妥適資源配置,除籌建未來防衛作戰所需新式武器外,並結合國防與民間產業能量,創造軍民產業雙效價值,達成「國機國造、國艦國造」等國防自主目標。目前正值106年度預算籌編階段,該部將衡酌各項施政計畫優序,並考量國家整體財政,翔實規劃建軍備戰需求,未來美方若同意供售臺灣重要武器裝備,政府亦將檢討預算支應。
二、另為改善國家當前財政狀況,政府將賡續落實各項開源節流措施,強化財政收支結構,持續推動檢討法律義務支出,並精進稅制稅政、積極活化國家資產、引進民間資金投入公共建設,逐步累積財政能量,落實中央政府債務管理,提升財政適足及自主;控制每年度債務成長率不高於過去3年GDP平均成長率,以妥善控制債務,強化財政紀律,使國家重要施政得以永續發展。
(十一)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中油公司近一年高雄林園、大林油廠發生8起工安意外及漏油造成環境污染,經濟部應落實督導責任,以及中油公司地下管線配合高雄鐵路地下化遷移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87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7-417)
邱委員就中油公司近一年高雄林園、大林油廠發生8起工安意外及漏油造成環境污染,經濟部應落實督導責任,以及中油公司地下管線配合高雄鐵路地下化遷移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重視各所屬事業單位工安執行情形,除列入年度考成評比項目,並不定期召開工安督導會報外,亦會適時邀請專家學者加強督導。
(一)中油大林廠105年3月之漏油案,該廠已成立「管線管理組」專責單位,採24小時輪班作業負責長途管線安全監控與管理,並檢討管線洩漏之緊急應變及通報機制,評估油氣洩漏對環境之影響以採取因應措施。
(二)中油公司為維護現場機械設備安全的運轉及確保人員安全,提出強化工安管理及環保改善措施如次:
1.強化工安管理。
2.強化工安紀律。
3.加強工安查核。
4.加強管線管理。
5.持續推動製程安全管理與設備完整性之管理制度。
6.持續辦理教育訓練及宣導。
7.強化大修作業安全。
8.安全領導與工安文化。
(三)環保改善措施
1.源頭減量。
2.管末處理。
3.監測檢測機制。
4.廢氣回收。
5.加強操作管理及VOC(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改善。
二、有關中油公司配合高雄鐵路地下化,遷移地下管線一節:
(一)中油公司配合高雄青年路鐵路地下化工程,將進行10條管線遷移,其中有1條18吋乙烯管線(最主要)由林園廠至仁大工業區,其餘9條為大林廠通往南部各油庫管線,包括:1條24吋原油、1條16吋石油腦、1條10吋汽油、1條12吋柴油、1條10吋航油、3條燃料油(1條12吋及2條20吋)及1條6吋LPG。經持續與高雄市政府經發局溝通,於105年3月28日獲准同意青年路18吋乙烯等管線遷改。
(二)高雄煉油廠半屏山儲運站因一直無法取得高雄市政府環保局核發「半屏山儲運課固定污染源(M73)操作許可證」,已於105年1月1日起依法停止運作,目前南部民生用油均賴青年路油管(與18吋乙烯管線同一管束)供輸,為確保南部供油穩定性,暫時無法配合鐵路地下化工程辦理斷管遷移。
(三)中油公司已持續與高雄市政府相關單位溝通;高雄市政府陳副市長於105年5月13日至中油公司視察,表示將協助處理相關問題,半屏山儲運站若獲高雄市政府同意重啟運轉,需先進行南部油庫備油作業,再進行相關工程,目前估計約需75個工作天,屆時方可交付鐵工局進行後續施工作業。
(十二)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2017年將實施零安樂死目標,但投入動保、收容之軟硬體經費、人力十分有限,宣導教育與配套制度亦未完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90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7-448)
邱委員就2017年將實施零安樂死目標,但投入動保、收容之軟硬體經費、人力十分有限,宣導教育與配套制度亦未完備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本會為因應2017年起公立動物收容處所停止現行公告12日得人道處理收容動物措施,持續督促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轄區特性規劃執行以下重點策略:
(一)有效根本減少收容動物之來源: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轄區條件,有效執行犬隻族群減量工作,擴增絕育量能,並依「動物保護法」,要求飼主管理犬隻繁殖,同時鼓勵民眾檢舉棄養並發揮公權力嚴予裁罰,自源頭根本減少收容動物來源。
(二)有效提升動物收容空間之周轉率:全面改善公立動物收容環境,將舊有鐵皮、鐵籠等不良硬體改建為公園化、具隔離檢疫疾病功能之友善環境,提升收容動物健康品質,促成更多民眾參訪認養,並結合民間團體、企業等外部資源,多元擴增送養量能,使動物收容空間更有效利用。
(三)建立公立動物收容品質預警系統:全面盤點檢討現有政府動物收容公務資訊系統,未來將改採動物個體資料全面電子化,即時公開、統計動物收容所在養動物量,建立收容密度臨界值預警功能,供社會各界隨時共同關心動物收容品質,避免在資訊不透明下發生超量密飼之不當狀況。
(四)擴增公私協力合作模式:鼓勵民間團體提升經營體質,協助地方政府擴大志工參與,積極拓展政府民間合作模式,期倍增動物收容、認養推廣、絕育減量、飼主責任教育等工作資源,以增效能。
二、積極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全面更新動物收容硬體環境,改善現行環境簡陋、無法控制動物疫病傳染,所內死亡率偏高問題,自103年開始執行改善政府動物管制收容設施計畫,至本(105)年度共已投入4億6,798萬餘元,計有宜蘭縣、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嘉義市、嘉義縣、臺南市、高雄市、花蓮縣、臺東縣、金門縣、連江縣共15處公立動物收容所工程執行中,目標覆蓋率達70%,多數預定106至107年間完工,將能有效提升動物收容品質。
三、本會另全面盤點各地方政府因應調整狀況,持續檢討配套機制,將儘最大努力協助地方政府所需資源,並鼓勵社會共同關心,民間資源共同投入,成為因應制度變革重要助力。
(十三)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廢棄藥物處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90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7-447)
邱委員就廢棄藥物處理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查廢棄藥品產生之原因,多以民眾未遵從醫囑服藥,或少部分不同醫師開立重複處方用藥。依目前國內家庭廢棄藥品處理作業流程,民眾可將一般藥品隨垃圾包裝送交垃圾車載運,後續進行高溫焚化處理;含鹵化元素有機物及抗腫瘤藥物,民眾可送回醫療院所設置之藥品回收站,以醫療廢棄物處理;如民眾不知如何處理,亦可尋求社區藥局藥師或將藥品帶回原就診醫療院所,由專業藥師協助檢視並給予處理建議。為提升民眾正確用藥習慣及廢棄藥品處理認知,衛福部食藥署已於本(105)年5月11日召開記者會,請民眾遵守勿隨意亂丟、勿倒入水槽、勿沖入馬桶等原則,正確處理家中藥品,並於食品藥物消費者知識服務網宣導用藥安全,藉由製作「家庭廢棄藥品6步驟」影片,宣導過期藥品處理步驟,以及聯合各地方政府衛生局、藥師及藥劑生公會等,協助民眾處理廢棄藥品,未來亦將持續導正民眾用藥行為,以減少廢棄藥品產生,並與行政院環保署共同加強宣導家庭廢棄藥品丟棄處理方式。
二、另為避免廢棄藥物影響環境生態,行政院環保署亦已於本年4月8日函請相關執行機關配合加強宣傳民眾正確處理廢棄藥品(含容器)等事項:
(一)依衛福部食藥署於網路提供之「家庭用藥總檢查」文宣,加強宣導家庭廢棄藥品處理原則,以維護環境及確保民眾用藥安全。
(二)家戶使用藥品多屬無危害性之一般用藥,民眾按衛福部食藥署宣導方式處理廢棄藥品後,可觀看容器上之回收標誌予以資源回收。
(十四)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新南向政策與兩岸經濟合作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86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7-405)
黃委員就新南向政策與兩岸經濟合作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蔡總統英文在520就職演說及相關談話中強調,政府將根據「中華民國憲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律,處理兩岸事務,同時亦重申在既有事實與政治基礎上,致力兩岸關係維持和平穩定之現狀。未來政府將以穩健、務實之態度,秉持和平與利益共享原則處理兩岸事務,致力維護兩岸現有機制,包括行政院陸委會與中國大陸國臺辦溝通聯繫機制與兩岸兩會制度化協商機制,推動兩岸有序交流與經貿合作,完善兩岸協商交流法制基礎及兩岸人民權益保障。
二、由於中國大陸經濟成長趨緩、全球景氣復甦緩慢等全球經濟結構性因素,各國均尋找新成長動能,而朝東南亞發展已成為國際趨勢,民國103年起東南亞已取代中國大陸成為全球最大吸引外人投資之目的地。政府推動「新南向政策」係強化投資、人才與文化等面向之雙向交流,使我國內內需巿場向外延伸,為臺灣尋找新的外部經濟支撐力量,並非取代中國大陸市場及減低其重要性。再者,臺灣及中國大陸在東南亞地區係相輔相成,中國大陸重視基礎建設市場,而臺灣軟實力強大,雙方對協助該地區經濟發展均有幫助。經濟部等相關機關將積極配合總統府新南向政策辦公室,在貿易、投資、產業合作及人才交流等領域,加強與東協及南亞關係,並以「新南向政策」為核心,推動下列作法:
(一)重視多元連結,擴大多方交流:
1.重視臺灣與東南亞之連結性,充分結合在東南亞深入發展之臺商、培育瞭解東南亞與印度語言、文化之行銷人才、培訓及媒合東南亞在臺留學生為我企業所用,運用臺灣社會中已有多元之東南亞因素,促進雙向互動,把東南亞市場當作臺灣市場之延伸來經營。
2.藉由投入新動能擴大與東協及印度合作範圍,如協助業者取得穆斯林清真認證進入清真食品市場、動員駐外人員協助爭取東南亞基礎建設商機等,建立全面經貿夥伴關係。
(二)強化貿易投資合作及價值鏈結合:在經貿對話機制下,加強與東協10國及以印度為首之南亞6國間之經貿合作,擴大貿易往來及吸引該等地區業者來臺投資。
(三)建立夥伴關係,融入區域經濟整合:積極洽簽投資協定維護我廠商權益等,並參與多邊及雙邊經濟合作及自由貿易協定談判,爭取支持我國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及「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
(十五)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推動產業科技創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86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7-406)
黃委員就推動產業科技創新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塑造產業長期發展所需之環境,政府已從人才、資金、法規、技術等面向提出相關作法如下:
(一)經濟部積極推動人才職能檢定及產學合作,以縮短學用落差,協助培植我國業者國際競爭力。另為協助產業留才攬才,該部亦透過行政院全球招商及攬才聯合服務中心,積極推動全球競才方案,針對我國產業升級轉型所需之關鍵領域人才,整合政府相關部門力量,協助企業縮短延攬之障礙與時程。
(二)為強化吸引國內外資金投入產業發展,政府研提各項優惠貸款,並協助媒合企業與創投公司或天使基金,協助產業升級轉型之資金。
(三)積極盤點相關法令可能之鬆綁方向,以塑造更友善之經營環境,再搭配其他服務及獎勵優惠制度,吸引國內外業者來臺投資。
(四)協助業者引進國外先進技術,並加速國內既有專業技術之流通應用。另透過研發投資抵減、科專補助計畫及開放技術入股等作為,鼓勵業者加強投入技術創新及應用新興技術,以提升我國產業在製程、研發及創新活動之技術,強化產業體質及國際競爭力。
二、另為保有產業公平、合理競爭空間,提供友善、親和之經營環境,經濟部將持續協助業者發展五大新興產業創新經營模式,鼓勵既有業者擴大投資規模,並吸引新進業者落地生根,讓臺灣整體投資及產業環境得以永續發展。
三、又,為掌握網路科技發展與未來金融創新應用之國際趨勢,擘劃推動金融科技創新服務願景及策略,金管會業於本(105)年5月12日發布「金融科技發展策略白皮書」,揭露金融科技發展之政策目標及推動策略,俾為我國推動金融科技發展之藍圖。另為協助民間從事金融科技之創新創業及培育金融科技人才,鼓勵民間資源創新金融服務,民國104年開放金融業可100%轉投資金融科技事業。同時,並鼓勵金融機構與大專校院進行產學合作,包括舉辦實務講座、金融體驗營及「黑客松」(Hackathon)創意競賽等活動,加速培育金融科技優秀人才。
四、國防部已於「國防科技發展推行會」下設「國防科技研究中心」,以蒐集研析科技趨勢,進行科技前瞻,並審查國防科技基礎與應用研究計畫及關鍵技術發展,除可提升國防科技研究計畫審查及提案品質,亦可引領國防產業發展。此外,已完成國防科技發展近、中、遠程之目標與時間布局,期引領國防產業發展,循序推動建立自主研發能量;另推動供應鏈之產學合作,輔導供應鏈廠商與國內大學合作,縮短研製期程,提升產品技術水準與品質。未來將持續戮力國防科技研發工作,並藉軍民通用科技轉化國防科研能量等作為,將國防科技與工業能量植基民間,提升國內產業科技水準,以滿足國軍建軍備戰需求,共創國防與經濟發展雙贏局面,達成「國防自主」願景。
(十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秀芳就早產兒關注度不足,政府應多關心早產兒,投入更多醫療資源訂定完善追蹤計畫,連結各縣市的發展遲緩早期療育中心,以提供完整的醫療照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86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7-408)
黃委員就早產兒關注度不足,政府應多關心早產兒,投入更多醫療資源訂定完善追蹤計畫,連結各縣市的發展遲緩早期療育中心,以提供完整的醫療照顧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對早產兒出院後管理、轉介與治療及長期追蹤之統籌聯繫、追蹤諮詢一向非常重視。在促進早產兒醫療照護的具體作為說明如下:
(一)本部國民健康署(下稱健康署)提供0至7歲兒童身體發展篩檢,透過兒科及家醫科等1,949家醫療機構,提供0至7歲兒童7次預防保健服務,加強生長發展狀況之篩檢及診察,早產兒可依矯正年齡進行身體檢查、發展評估,如經兒童預防保健發現明確疾病者,會轉介個案至相關科別(小兒泌尿科、小兒骨科、兒童及青少年精神科、小兒神經科等)就醫進行診治;如疑似具有複雜性發展遲緩問題,可至健康署輔導之各縣市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或地方政府衛生局依其財源輔導之評估醫院進行評估確診。另,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依「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服務品質提升計畫」,針對院內早產兒、極低體重兒、新生兒加護病房或兒科門診等設有發展評估管理,亦透過院內部門間合作由早產兒追蹤門診之個案管理師針對早產兒個案定期追蹤。104年46家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評估人數計2萬2,297人,其中計3,086人為早產兒(2,217人為遲緩兒童,626人為疑似遲緩兒童)。
(二)經醫療院所發現之疑似或確診遲緩之兒童,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轉介中心)。本部社會及家庭署已輔導全國各地方政府設置28處通報轉介中心,可提供早產兒服務單位諮詢早期療育服務事宜,同時針對疑似發展遲緩之兒童進行通報,協助兒童及其家庭及早接受相關療育及家庭支持服務。
(三)現刻正規劃「高風險孕產兒關懷追蹤服務計畫」,其追蹤關懷對象已納入1,500公克以下的早產兒,將以個案管理方式,提供需求評估、諮詢、轉介資源及關懷追蹤等服務。
(四)為因應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之個別化需求,提供醫療院所、早療機構、社區式及到宅等多元療育服務,並以家庭為中心,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辦理「全民健康保險早期療育門診醫療給付改善方案」,教導家長個別化之居家照護或訓練技巧,強化其對早期療育服務之參與,同時導入個案管理,引導孩童接受合理、適當且有效率之療育服務。另本部社會及家庭署針對早期療育資源缺乏鄉鎮區,推動「發展遲緩兒童社區療育據點服務實施計畫」,提供近便性與社區化療育服務,目前已於8縣市40個鄉鎮區提供定點式及走動式之療育服務。又為減輕發展遲緩兒童家庭經濟負擔,並結合地方政府提供早期療育費及交通費用補助,低收入戶者每名兒童每月最高補助5千元,非低收入戶者每名兒童每月最高補助3千元。
二、近年由於工作負擔、值班,加上醫療糾紛、健保給付及少子化等問題,導致兒科醫師人力成長趨緩,為改善醫師人力、執業環境及加強醫師之留任,本部擬具提高全民健保五大科別支付標準、五大科住院醫師津貼及辦理生育事故救濟制度等多項策略,兒科住院醫師招收情形已有明顯改善,104年的招收率已達100%。另為改善偏鄉醫事人力不足等問題,已推動之具體措施,包括:
(一)辦理「醫學中心或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支援離島及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院緊急醫療照護服務獎勵計畫」,獎勵27家醫學中心或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支援25家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院急診與相關急重症之醫師人力。105年度加強提供「高危險妊娠孕產婦及新生兒(含早產兒)」照護資源,以提升偏遠地區婦兒科之照護服務。
(二)開辦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制度計畫,105年至109年間預計每年培育100~200名公費醫師。未來培育之公費醫師於完成專科醫師訓練後,將分發至偏鄉服務,充實偏遠地區兒科人力需求。
(十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秀芳就室內空氣品質管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87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7-409)
黃委員就室內空氣品質管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院環保署)查復如下:
一、為改善室內空氣品質,維護國民健康,本院環保署於100年11月23日公布「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並自103年7月1日生效,考量室內場所類型及數量眾多,該署爰依據公眾聚集量、進出量、大型場所優先等原則,評估各場所類別、使用特性及污染物種類、場所經濟規模等因素,採逐批納入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公告場所管制方式,以減緩室內空品法推動對民間之衝擊。
二、目前本院環保署已公告之第一批場所包括大專校院、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車站、民用航空運輸業航空站、社會福利機構、政府機關、展覽室、商場、圖書館、醫療機構、鐵路運輸業車站等十類場所,共計466家。
三、前述第一批公告場所需於104年6月30日前完成專責人員設置,於104年12月31日前訂定維護管理計畫,並於105年6月30日前完成第一次定期檢驗測定;截至105年6月15日已完成專責人員設置及訂定維護管理計畫共464家,另未完成設置2家刻由地方政府環境保護局命其限期改善中,另完成第一次定期檢驗測定共54家,本院環保署將會同各地方政府環境保護局持續追蹤定期檢驗測定辦理進度。
四、本院環保署為加強推動室內空氣品質管制(理),自102年起逐年函頒「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推動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執行績效考評要點」,透過績效考評要求地方政府執行列管公告場所督導稽查及巡察輔導工作,截至105年6月15日,稽查處分未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共計22家、完成改善計18家、限期改善中計4家。此外,本院環保署並彙整相關室內空氣品質改善措施,放置於室內空氣品質資訊網供各界參考。
五、另為擴大室內空氣品質管制範圍,本院環保署已於105年5月9日預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二批公告場所」草案,除擴大納管第一批已公告管制之大專院校、圖書館、醫療機構、社福機構、政府機關、鐵路運輸、民用航空站、捷運車站、展覽室、商場等10類場所範圍,另新增納管博物館及美術館、金融機構營業場所、表演廳、電影院、視聽歌唱業等5類場所,約計管制500個場所。
六、本院環保署刻蒐集彙整各界意見,後續將依法制作業程序召開研商公聽會,完成第二批公告事宜。
(十八)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國棟就原住民族地區之國有土地租售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88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7-424)
廖委員就原住民族地區之國有土地租售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財政部國產署經管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向配合原住民族政策,屬原住民保留地者,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會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為原民會及辦理土地移交,該署就該類土地一概不辦理出租、出售;已有原住民族申請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之土地,為保障原住民族權益與生計,除通行權及基於租賃關係之續租、過戶、繼承換訂租約等申請案,予以受理外,其餘案件均不予受理。
二、至非屬原住民保留地或申請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得提供部落法人(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條之1規定,經原民會核定為公法人之部落)使用,經相關主管機關基於施政需要、業務推動及公共利益考量認定有提供使用必要後,可依下列方式取得需用土地:
(一)國有土地或併計鄰接國有土地面積未達1,650平方公尺者,依「國有財產法」(以下簡稱「國產法」)第52條之1第1項第6款及「國產法施行細則」第55條之1第3項第4款規定辦理讓售。
(二)國有土地或併計鄰接國有土地面積1,650平方公尺以上者,依「國產法」第42條第1項第3款及「國產法施行細則」第43條之2規定辦理出租。
三、另原民會將積極研擬「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並將在下會期送請貴院審議,以完備落實原住民族土地政策之法令依據。
(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規劃海外所得課稅之反避稅條款可能衝擊及相關配套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92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7-466)
許委員就規劃海外所得課稅之反避稅條款可能衝擊及相關配套措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反避稅條款融入跨部會整合意見問題:
(一)配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於民國104年10月發布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行動計畫3「強化受控外國公司法則」,並順應國際趨勢,財政部於本(105)年1月25日召開座談會,邀請專家學者廣納建言,以建立周延之反避稅制度。同年4月15日經濟部邀集七大工商團體、臺商代表、證券交易所、櫃買中心、會計師公會及相關執業律師、中華經濟研究院參與座談會,由財政部詳予說明草案內容,並聽取各界意見。會中所提包括應訂定相關配套作法(如豁免條款)、推行初期予以輔導、避免重複課稅及在臺灣租稅協定簽署國家有限且兩岸租稅協議未生效前應給予企業調適期等意見,均已納入修法參考。
(二)為避免影響銀行國際金融業務(OBU),銀行公會已組成專案小組完成影響評估報告,財政部參考該報告,將國際間(包括星、港)按「共同申報及應行注意標準」(Common Reporting and Due Diligence Standard,簡稱CRS)執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之狀況納入配套措施,以減緩對銀行業之衝擊。
二、關於臺灣洽簽國際租稅協議不多,如非上市(櫃)公司不易掌握課稅稅基問題:
(一)我國目前已簽署生效30個租稅協定,其中歐洲國家14個,亞洲國家8個,以及兩岸租稅協議及與加拿大租稅協定,我國現行租稅協定網絡之投資覆蓋率高,有助課稅資料蒐集;至推動中租稅協定夥伴包含「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及「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成員國,大多與我國有密切之經貿投資往來關係,倘該等協定(議)陸續生效,我國租稅協定網絡投資覆蓋率將更高,有效提升臺商對外競爭力及外商來臺投資意願,並有助政府課稅資料之蒐集,遏止跨境逃漏稅,維護租稅公平。
(二)自動資訊交換已蔚為國際趨勢,我國刻積極研議參與,為有效防杜納稅義務人利用資訊不透明規避稅負,OECD界定國際資訊透明新標準為「稅務資訊」及「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近年並倡議加入「多邊稅務行政互助公約」之簽署及發布「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準則」,建立「自動資訊交換」機制。目前已有101個國家(地區)承諾,最快自106年9月執行,香港、新加坡承諾自107年9月執行,屆時停留於香港或新加坡銀行之資金,可能面臨其他國家稅捐機關透過與星、港協定之資訊交換進行查核之風險,足見強化稅務資訊透明,遏止跨境逃漏稅、維護政府稅收及租稅公平已蔚為國際趨勢。另財政部已成立專案小組,凝聚國內共識及完備相關法律,俾利未來承諾「稅務資訊」及「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完善課稅資訊蒐集。
三、關於未來兩岸租稅協議中稅務居民認定標準問題:
(一)財政部係參考OECD稅約範本、聯合國稅約範本及「兩岸租稅協議」之規範,訂定「實際管理處所」(簡稱PEM)之認定標準,須同時符合下列3項條件,始構成PEM在我國境內,適用條件較嚴謹:
1.作成重大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決策者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或作成該等決策之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
2.財務報表、會計帳簿紀錄、董事會議事錄或股東會議事錄之製作或儲存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
3.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實際執行主要經營活動。
(二)未來PEM制度立法通過,搭配兩岸租稅協議生效,PEM在我國境內之企業可藉此認定為我國居住者,享有兩岸租稅協議之減免稅優惠。倘該企業具有雙重居住者身分,亦可依兩岸租稅協議決定適用該協議之居住者身分或申請「相互協議程序」(MAP)解決重複課稅問題,因此PEM制度可避免稅基侵蝕及維護租稅公平,亦兼顧臺商租稅權益。
四、關於企業租稅負擔問題:自99年度起,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調降為17%,與新加坡及香港之稅率相當,已營造一低稅率、高效率、具國際競爭力之租稅環境。為防杜跨國企業利用現行稅制未盡之處進行租稅規劃,將利潤移轉或保留至租稅天堂避稅,對國內誠實納稅企業產生不公平待遇,嚴重侵蝕我國稅基,完善國內反避稅規定仍有其必要。建立「受控外國公司」(CFC)及PEM制度可使跨國企業負擔其原應繳納之我國稅負,俾與其他依法誠實申報納稅之營利事業同等公平負擔稅負,有助於維護租稅公平及國家稅收。
五、關於反避稅條款對金融產業之衝擊問題:國際間已有30餘個及50餘個國家分別實施CFC及PEM制度多年,並未因反避稅制度之施行而影響各國企業之競爭力或投資活動,反避稅制度尚不致造成縮減企業持續投資情形。為建構更周延反避稅制度,財政部爰擬具「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第43條之4、第126條修正草案送請貴院審議,並於本年6月8日經貴院財政委員會審議通過,且為避免反避稅制度實施對企業之衝擊,貴院決議明定施行日期授權由行政院定之。反避稅制度之施行將視兩岸租稅協議執行情形,以及國際間(包括星、港)按CRS執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狀況,並完成相關子法規之規劃及落實宣導後實施,使企業逐步適應新制,兼顧租稅公平與產業發展,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財政部亦將儘速研擬相關子法規草案,召開座談會,廣徵各界意見,以消除企業疑慮,減少相關衝擊。
(二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兩岸教育交流等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91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7-458)
許委員就兩岸教育交流等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開放陸生來臺就學或研修,可增進兩岸青年學生彼此認識與瞭解,且陸生在臺求學或研修期間,體驗臺灣多元文化發展,加深對臺灣之認識,有利於兩岸關係長期之和平與穩定。大陸地區來臺就讀學位陸生人數自100學年度至104學年度逐年成長,本(105)學年度相關招生作業已如期辦理,其中碩、博士班已於本年5月27日放榜,計錄取76校1,057人;學士班招生刻正依簡章辦理各項報名及分發作業。另大陸學生來臺進行短期研修,104年研修生人數達3萬4,114人,呈逐年成長趨勢,本年1月至5月來臺研修陸生許可為1萬393人次,較104年同期9,852人次,人數並無明顯變化。目前教育部及行政院陸委會等相關機關並未接獲陸方限縮陸生來臺交流或就學之官方消息,惟針對有關媒體報導中國大陸方面將限縮陸生來臺事宜,將持續蒐集相關訊息及掌握陸生來臺人數最新動態,以審慎因應。
二、由於中國大陸經濟成長趨緩、全球景氣復甦緩慢等全球經濟結構性因素,各國均尋找新成長動能,而朝東南亞發展已成為國際趨勢。政府推動「新南向政策」,係在貿易、投資、產業合作及人才交流等領域,加強與東協及南亞關係,為臺灣尋找新的外部經濟支撐力量,並非取代中國大陸市場。再者,臺灣及中國大陸在東南亞地區係相輔相成,中國大陸重視基礎建設市場,而臺灣軟實力強大,雙方對協助該地區經濟發展均有幫助。未來政府將在既有之政治基礎上持續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發展,並透過「新南向政策」,強化新興市場拓銷,推動全方位經貿關係,並積極參與多邊及雙邊經濟合作及自由貿易談判,推動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及「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等區域協定。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電價不漲前提下,建請政府提出可執行之能源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85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7-395)
許委員就電價不漲前提下,建請政府提出可執行之能源政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因今(105)年5月31日及6月1日氣候異常高溫,用戶使用空調及製冷電器之需求增加,導致電力系統負載攀升,為因應供電吃緊及備轉容量率偏低之情形,本部及台電公司已執行相關短期應變措施,穩定電力供應:
(一)負載端部分已由台電公司啟動需量競價措施及計畫性減量措施,促使大用戶調整生產計畫,降低尖峰時段用電需求。
(二)發電端部分,則由台電公司依本部所訂「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緊急增購汽電共生電力,促使閒置機組加入供電,並協調民營電廠機組在短時間內提升供電能力因應。
二、考量全球氣候異常,已逐漸影響國內電力供需情形,本部及台電公司在中長期應變方面,將持續精進各項需求面管理措施,降低尖峰用電需求,並積極推動傳統火力機組汰舊換新,同時擴大再生能源及低碳天然氣使用,逐步增加國內電力供應能力。
三、另在電價部分,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及公平原則,並促進企業節約能源及產業升級,電價應適度合理反映成本,依貴院審定之電價計算公式,持續在資訊充分揭露、帳目有效管理、小用戶得到妥善照顧、有助達成節能目標等四項原則下進行電價檢討,以合理反映電價成本,促進電業永續發展。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陸美第八輪戰略與經濟對話及南海議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90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7-440)
許委員就「陸美第八輪戰略與經濟對話及南海議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臺美近年來互信堅強,溝通管道多元且暢通無阻,雙方持續在政治、經濟及安全等各方面均保持密切及穩定之合作。針對本(105)年6月5日至7日在北京舉行之第八屆美陸「戰略暨經濟對話」(S&ED)以及南海情勢之發展,本部均持續關注並與美方保持密切聯繫。其中美方曾於第八屆S&ED後,就南海議題發布聲明,稱美方已向陸方明確表示盼該爭端獲和平解決,美國並非南海議題之聲索方,對各聲索方之任何主張向不採立場,唯一立場係呼籲各方切勿訴諸單邊行為,並敦促各國基於國際標準及法治精神,尋求外交解決之道,此實為美方之一貫立場。
二、本部將持續關注美陸雙邊高層對話與互動,以及南海情勢之最新發展,並隨時確保臺美間各層次溝通管道之暢通,以即時瞭解並確實掌握美陸之雙邊關係發展,及我所關切各項議題之最新進展。
三、另關於中國大陸可能在南海地區劃設「防空識別區(ADIZ)」,我國之因應策略乙節,本部已請駐外館處及相關單位密切注意中國大陸動態。目前中國大陸是否會在南海地區劃設「防空識別區」尚停留在媒體評論階段,我政府歷均主張相關各方應循「擱置爭議,共同開發」之原則,和平解決相關爭議,尤應避免採取單方面升高衝突之舉措,共同維護南海地區之航行與飛越自由。未來,政府亦將持續密切關注「陸菲南海仲裁案」之發展及陸方之動態,以妥慎因應相關情勢變化。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培慧就各檢察機關使用通譯之判斷基準及相關程序規定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85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7-397)
蔡委員就各檢察機關使用通譯之判斷基準及相關程序規定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
法院組織法第98條規定:「訴訟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有關係之人,如有不通國語者,由通譯傳譯之,其為聾啞之人,亦同。」第100條規定:「前三條之規定,於辦理檢察事務時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99條規定:「被告為聾或啞或語言不通者,得用通譯,並得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為落實上開規定,法務部就使用通譯之時機、標準及作業程序等事項,訂定「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使用通譯應行注意事項」。依該注意事項第3點及第8點,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時,宜主動了解、詢問當事人或關係人有無傳譯需求,並於傳喚或通知時,以附記文字或附加使用通譯聲請書之方式,告知其可提出傳譯需求。該聲請書已建置越南語、印尼語、泰語、英語、菲律賓語及日語等6種語別,供有需求之民眾使用。綜上,各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時,遇有不通國語或聾啞者,均依上開法院組織法等規定使用通譯,確保當事人訴訟權益之保障。至委員所詢訂定使用通譯之判斷基準及相關程序規定,建立公平合理的通譯服務制度部分,已要求法務部提出報告。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培慧就評估成立國家級蘭花種原資料庫及相關配套政策等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86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7-399)
蔡委員就評估成立國家級蘭花種原資料庫及相關配套政策等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臺灣蘭花產銷概況
蘭花為外銷型產業,近幾年雖受國際經濟低迷、荷蘭自動化生產、中國大陸及東南亞國家低勞動力成本競爭等因素影響,外銷成長略微停滯,但仍穩穩守住基本盤。我國2015年外銷金額1.77億美元(蝴蝶蘭為1.32億美元)。其中美國及日本占55.5%,為我蘭花主要外銷市場。依據美國農業部資料,2015年美國蘭花植株進口值79,532千美元,較2014年減少4%,其中來自臺灣61,428千美元,占77.2%,與2014年61,450千美元相當,但所占份額提高3%。依據日本植物防疫所資料,日本2015年蝴蝶蘭植株輸入量10,095千株,較2014年9,715千株增加3.9%,其中來自臺灣8,204千株,占81.3%,較2014年7,832千株,增加4.7%,份額增加0.7%。蝴蝶蘭儼然成為美國、日本及歐洲等已開發國家市場上最炙手可熱之盆栽植物,諸多條件水到渠成帶動蝴蝶蘭全球產業之高度成長。
二、蘭花產業問題分析
(一)世界各國鑑於農業永續發展之需,陸續成立作物種原庫,用以保存大量之植物遺傳資源,延續作物遺傳之歧異性。1994年於本會農業試驗所設立國家作物種原中心,種原保存主要集中於農藝作物(如水稻、綠豆)、蔬菜等民生糧食種子繁殖及果樹等健康營養作物項目,保存種子種原85,440份,無性繁殖作物種原(主要為果樹類)3,565份,涵蓋185科、784屬、1,492種(species),惟目前並未保存花卉種原(包含蘭花),亦未建置蘭花種原資訊。我國多數花卉種原保存僅限於臺灣原生特有種及公部門研究種類,各自保存於育種單位內,未涉商業品種之蒐集。又蘭花因商業化色彩濃厚,無論國內外,多由私部門根據經營策略及育種目標自行蒐集保存。
(二)我國蘭花商業品種與其親本、種原數量多,更新快,且涉及私人智慧財產及商業利益保護,若僅考量設立國家級種原資料庫,統合解決品種保護與創新業務,僅解決蘭花產業中之部分問題,無助於提升整體產業競爭。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占地175公頃,已具備完整產業鏈,並形成重要產業聚落。然而,目前蘭花園區部分配套條件不足,如品種研發及種苗品質標準、能源開發計畫(綠能、水資源管理)、設備創新條件、人才養成訓練等僅止於片面發展,無法形成整體性、全面性之競爭型園區。因此,實有必要投入資源,整合種原資料庫、品種創新、測試、生產、貯運、包裝、物流、檢防疫、資訊服務及展示等產業鏈上下游,架構國際級產業園區,畢其功於一役。
三、評估意見
未來臺灣蝴蝶蘭育種要能保有以往領先地位,應思考如何有效應用所擁有之種原特性,開發新型態(花型、花色、生育特性等)符合市場需求之蘭花品種,並有計畫地推展至市場。針對蘭花種原保護問題,為因應上開狀況,設置國家級蘭花種原資料庫,積極布局蘭花保種、品種權登記及商業品種發展模式等,並強化蘭花生技園區之服務功能業務,確有其必要性及急迫性,允宜於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成立蘭花品種管理平臺或成立法人機構辦理品種管理業務,統合品種之保存、管理、行銷、智財布局、侵權處理及資訊服務等業務於一身,協助產業站穩品種多樣性之核心價值,讓臺灣成為全球蘭花品種研發與種苗供應中心,有計畫地引領品種流行趨勢,形塑臺灣蘭花國家品牌。
四、配套政策及支援系統
(一)成立蘭花品種管理平臺,保護核心種原,計畫性釋出商業品種:
1.設立原生及核心品種保存中心,保護重要育種親本與健康種原,建立品種之主要園藝特性資料,提供育種者開發新性狀之親本或資訊來源,並提供品種生理檢測服務,協助產業掌握生長條件,篩選適宜品種進攻目標市場。
2.設立品種測試服務中心,將商業品種試種機制之主導權由國外業者回歸至我國與國外業者並存檢視模式,在國內之溫室模擬環境進行試種或委由台糖在國外之分司進行試種評估,除可協助業者確認各品種適宜之國外銷售地,更可避免品種外流之威脅。
3.設立品種管理與行銷中心,統合品種試種評估、協助品種權布局、品種鑑價、展示、交易及侵權處理等業務,有效強化我國品種權所帶來之利基。如赴海外申請品種權,制訂試銷及授權契約,維護育種者權利。
4.設立品種資訊服務平臺,媒合育種及產銷供需,回饋海外參展拓銷所獲之市場消費資訊,研發符合市場需求之品種,強化售後服務品質,並推動產研(學)合作,協助產業導入關鍵技術,精進產品品質,維繫品種領先地位。
(二)精進產業技術,強化蘭花生技園區經營體質:
1.提升蘭花生技園區之功能位階,建構整合性產業供應鏈體系,並成立產業技術服務團,提供診斷服務,改善量產、產期調節及採後處理技術,提升經營效率及質量穩定能力。
2.推動智慧農業(農業生產力4.0),研發適合臺灣產業規模之自動或半自動化設備、導入感測與智能動態控制系統、物聯網數位產銷服務,協助蘭花產業轉型智慧化經營。
3.推動產業招募式人才培訓及在職員工教育訓練,培育產業經營人才,提升經營人力與服務素質,厚植產業發展實力。
(三)加強外銷布局,拓展新興市場:
1.依據區域需求行銷適性品種,輔導臺灣蘭花產銷發展協會等公、協會團體參加國際蘭花展銷活動,積極拓展海外花卉市場,提高國際市場能見度,塑造臺灣蘭花品牌形象及突破檢疫與貿易障礙,建立行銷通路。
2.爭取東協及中南美洲等新興市場國家相互受理品種權,布局潛在競爭市場。
3.輔導整合性推廣活動,提升國產花卉形象及消費認知,拓展消費領域,帶動國內市場,以為產業發展後盾。
五、預期成果效益:
(一)公部門研究單位與業者進行策略研發,利用業界多樣化之品系與公部門研究單位之育種技術,合作研發具市場性之新品種。
(二)掌握新品種種苗栽培環境需求與開花生理特性,提供最適之栽培環境條件量化種苗,縮短歐美業者進行種苗測試時程與降低品種流失風險。
(三)確保我國創新性蘭花品種獲得應有之智財保護,並發展國家蘭花品牌。透過公私部門及現有產業資源整合,避免重複投入龐大資源建置研發中心,並可有效縮短品種商品化時程。
(四)建置品種與種苗供需資訊媒合平臺,充分揭露市場資訊。提供新商業品種之交流與展示機會,創造商業交易資訊及環境。
(五)透過對海外接力生產業者之售後服務系統,蒐集目標市場消費者需求,經由智財權之全球布局與創新通路服務,滿足買家與消費者,提升研發與通路門檻,建立競爭對手國無法超越之國際競爭力。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培慧就各檢察機關之通譯培訓及認證標準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85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7-398)
蔡委員就各檢察機關之通譯培訓及認證標準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
依法務部訂定之「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建置特約通譯名冊及日費旅費報酬支給要點」,申請擔任各檢察機關特約通譯候選人者,須具備一定程度之語言能力,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能以國語傳譯。為強化現職特約通譯之職能,確保傳譯品質,法務部將持續督導各檢察機關依上開要點第6點第2項、第3項規定,審酌特約通譯對於通譯倫理、檢察業務、刑事實體及訴訟法是否具有足以勝任司法通譯職務之基本常識,並配合刑事實體及訴訟法之重要修正情形,視需要而於特約通譯聘任期間或聘期屆滿續聘前,適時辦理通譯倫理、法律常識及偵查程序概要之講習,以確保通譯傳譯之正確性,並期通譯執行職務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又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使用通譯時,應注意通譯有無違反法令之情形,並依「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使用通譯應行注意事項」相關規定確保傳譯之正確性,以落實不通國語人士及聾啞人訴訟權益之保障。如有民眾向承辦檢察官以書狀或開庭時陳訴通譯執行職務違反法令等相關規定,或對於通譯之傳譯品質有意見時,經調查後,如認原選任之特約通譯確有不適任之情事,檢察官得另行選任通譯。民眾如係以電話或向各檢察機關之首長信箱以陳情方式陳訴,各檢察機關應迅速處理回復,經查明被陳訴之特約通譯如確有不適任之情事,則不予續聘,以發揮擇優汰劣之效。至委員所詢建立完善通譯人員培訓制度與認證標準部分,已要求法務部具體評估後提出報告。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吳委員志揚就桃園市新屋動物保護教育園區簡稚澄獸醫自殺身亡及因應106年2月實施收容動物零安樂死政策,認政府主管機關應徹底檢討我國動保政策與人力、財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90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7-443)
吳委員就桃園市新屋動物保護教育園區簡稚澄獸醫自殺身亡及因應106年2月實施收容動物零安樂死政策,認政府主管機關應徹底檢討我國動保政策與人力、財力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本會對桃園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同仁簡稚澄獸醫師因工作壓力不幸往生,深感遺憾與不捨亦極為重視,除將與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持續合作檢討改進,也對基層公務獸醫師執業壓力問題,規劃成立專案輔導與諮商協助,避免憾事發生。
二、為因應106年起公立動物收容處所停止現行公告12日得人道處理收容動物措施,本會持續督促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轄區特性規劃執行以下重點策略:
(一)有效根本減少收容動物之來源: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轄區條件,有效執行犬隻族群減量工作,擴增絕育量能,並依「動物保護法」,要求飼主管理犬隻繁殖,同時鼓勵民眾檢舉棄養並發揮公權力嚴予裁罰,自源頭根本減少收容動物來源。
(二)有效提升動物收容空間之周轉率:全面改善公立動物收容環境,將舊有鐵皮、鐵籠等不良硬體改建為公園化、具隔離檢疫疾病功能之友善環境,提升收容動物健康品質,促成更多民眾參訪認養,並結合民間團體、企業等外部資源,多元擴增送養量能,使動物收容空間更有效利用。
(三)建立公立動物收容品質預警系統:全面盤點檢討現有政府動物收容公務資訊系統,未來將改採動物個體資料全面電子化,即時公開、統計動物收容所在養動物量,建立收容密度臨界值預警功能,供社會各界隨時共同關心動物收容品質,避免在資訊不透明下發生超量密飼之不當狀況。
(四)擴增公私協力合作模式:鼓勵民間團體提升經營體質,協助地方政府擴大志工參與,積極拓展政府民間合作模式,期倍增動物收容、認養推廣、絕育減量、飼主責任教育等工作資源,以增效能。
三、本會針對地方動物保護主管機關資源不足,致業務承辦人員處於不合理工作環境問題,長期協助業務資源、強化源頭控制情形如下:
(一)長期協助管理人力資源,103年度補助地方政府動物保護檢查及收容所管理人員計35名,104年度再增補助地方政府專任動物保護檢查員或獸醫師計16名及收容所管理人員49名,105年度提高至補助地方政府專任動物保護檢查員或獸醫師計22名及收容所管理人員50名,協助改善人力不足問題,後續年度將續予支援。
(二)督促並協助加強源頭減量,以控制犬隻族群繁殖,103年推動犬隻源頭管理3合1方案(施打狂犬病疫苗、完成寵物登記及絕育手術),全國計絕育犬貓78,453隻。104年辦理重點區域高密度絕育推廣方案,集中資源、短期、高頻度於特定區大量絕育,全國計絕育犬貓109,358隻。105年倍增犬隻絕育經費及擴大絕育能量,105年目標為絕育15萬隻。
(三)然除本會計畫支援增聘外僱人力與補助業務經費,更需地方政府積極正視,願投入合理穩定公職獸醫人力與公務預算方為正辦,尚無權處理地方政府機關人事員額,爰將請地方政府應重視動物保護業務及長期人力不足事實,調整增加機關員額、人員職等,方能根本處理工作量不合理、人員流動率高問題,並有效推動施政工作。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桃園機場淹水事件應儘速提出因應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92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7-465)
許委員就桃園機場淹水事件應儘速提出因應措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本(105)年6月2日桃園機場發生淹水、停電等災情,行政院指示行政院工程會於3日內提出調查報告及提供改善建議。該會已如期完成調查,行政院隨即於同年月6日召開記者會公布調查結果。該會除已於同年月20日將行政院核定之調查報告函送交通部作為監督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桃機公司)後續改善之參據外,並研提相關改善措施如下:
(一)全面巡檢機場區域內外之排水系統,清除排水障礙,並要求工程施工單位留設必要之排水路,定期針對重要排水路、防洪閘門、抽水站等排水設施進行巡查測試,確保防洪功能。
(二)優先打通排洪瓶頸,即刻改善H幹線0k+640處之舊有3孔箱涵,以增加通洪斷面,避免影響排洪功能。
(三)儘速會同桃園市政府建置聯外排水觀測及河川水位預警系統,並檢討增設足以應付機場區域出水口抽排功能之高功率備用抽水機組,另航站北路之抽水機功率不足亦應檢討改善。
二、另交通部已檢討桃園機場之防災應變機制、交通與重大災變資訊傳遞、旅客疏運與安置計畫,並將相關改善作法納入本次桃園機場淹水檢討報告。後續該部仍將督導桃機公司落實相關改善工作,以提高災防能力與維持國門正常運作。又,為確保不再發生類似災害,該部已調整桃機公司人事,並已要求桃機公司建立防汛、防暴雨程序,檢討周邊地區整體排水,以及成立體檢委員會,俾展現改革之效。此外,該部亦針對桃機公司內部管理鬆散、機場維護及工程管理不周等問題一併改善,以加速提升桃機公司營運管理效能。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桃園機場發生淹水事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89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7-433)
許委員就桃園機場發生淹水事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本(105)年6月2日桃園機場發生淹水事件,主要致災原因為當日上午9時至12時短時間強降雨,H幹線0k+640舊有3孔箱涵通洪斷面狹隘,受大量外來卵礫石堆積阻礙,影響正常排水,以致上游水位湧高溢至路面,流入航站南路車行地下道。又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桃機公司)未及時應變關閉航站南路車行地下道旁之地下勤務通道入口處防水閘門,以致第二航廈B2地下室釀成嚴重災情。
二、行政院指示行政院工程會於3日內提出調查報告及提供改善建議,該會已如期完成調查。行政院隨即於同年月6日召開記者會公布調查結果。該會除已於同年月20日將行政院核定之調查報告函送交通部作為監督桃機公司後續改善之參據外,並研提相關改善措施如下:
(一)全面巡檢機場區域內外之排水系統,清除排水障礙,並要求工程施工單位留設必要之排水路,定期針對重要排水路、防洪閘門、抽水站等排水設施進行巡查測試,確保防洪功能。
(二)優先打通排洪瓶頸,即刻改善H幹線0k+640處之舊有3孔箱涵,以增加通洪斷面,避免影響排洪功能。
(三)儘速會同桃園市政府建置聯外排水觀測及河川水位預警系統,並檢討增設足以應付機場區域出水口抽排功能之高功率備用抽水機組,另航站北路之抽水機功率不足亦應檢討改善。
三、另交通部已檢討桃園機場之防災應變機制、交通與重大災變資訊傳遞、旅客疏運與安置計畫,並將相關改善作法納入本次桃園機場淹水檢討報告。後續該部仍將督導桃機公司落實相關改善工作,以提高災防能力與維持國門正常運作。又,為確保不再發生類似災害,該部已調整桃機公司人事,並已要求桃機公司建立防汛、防暴雨程序,檢討周邊地區整體排水,以及成立體檢委員會,俾展現改革之效。此外,該部亦針對桃機公司內部管理鬆散、機場維護及工程管理不周等問題一併改善,以加速提升桃機公司營運管理效能。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制訂能源計畫應在能源安全、供電穩定、環境保護及電價成本4個面向求得平衡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91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7-452)
許委員就政府制訂能源計畫應在能源安全、供電穩定、環境保護及電價成本4個面向求得平衡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經濟部依「能源管理法」規定,訂定「能源發展綱領」作為國家總體能源發展之原則,建構安全穩定、效率運用、潔淨環境之能源供需系統,營造有助節能減碳之發展環境,進而創造永續價值。另為因應國內外政經情勢及能源環境之快速變遷與挑戰,加速推動臺灣能源轉型,帶動自主綠能產業發展,達成2025年非核家園目標,經濟部已啟動能源轉型與電業改革,推動包括節能、創能、儲能及智慧系統整合等相關措施,說明如下:
(一)穩定開源及擴大需量管理,確保短中長期電力供應。
(二)推動節能極大化,提升能源使用效率,抑制電力需求成長。
(三)積極多元創能,促進潔淨能源發展,加速興建第三座天然氣接收站,擴大使用天然氣,降低現有火力發電廠之污染與碳排放;提高再生能源發電量於2025年達總發電量之20%;布局發展新興能源等。
(四)加速布局儲能,強化電網穩定度;並培養相關系統整合能力,輸出國外系統市場。
(五)完成「電業法」修法,提供能源轉型所需市場結構與法制基礎。
二、本(105)年5月31日、6月1日氣候異常高溫,用戶使用空調及製冷電器需求增加,致電力系統負載攀升,引發短時間供電吃緊、備轉容量率偏低情形。考量全球氣候異常現象已逐漸影響國內電力供需狀況,經濟部及台電公司將推動下列相關措施以確保電力穩定供應:
(一)在供給面部分:台電公司將持續強化既有機組運轉與維護,並確保規劃及施工中燃煤及燃氣電廠如林口、大林、通霄等電廠更新計畫都能如期完工商轉。另經濟部能源局已完成「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修訂,建立緊急增購電力機制,以善用汽電共生系統之供電潛力。
(二)在需求面部分:台電公司已完成修訂需量競價措施,並規劃透過建置需量競價用戶平臺、公開揭露競價相關訊息、提供用戶線上報價管道等方案,便利用戶參與,另同時規劃新時間電價措施,以增加抑低尖峰效果。
三、核一廠1號機自103年12月進行第27次大修,於燃料換裝期間發生燃料水棒連接桿異常事件,迄今尚未恢復供電。行政院已責成經濟部及行政院原能會,對於核一廠1號機是否恢復供電,必須在窮盡一切方法、安全無虞與社會共識的三大前提下,才加以評估。
(三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有關雙邊貨幣互換協議之簽署,迄未有具體進展,要求加速進程,俾利參與國際競爭及抵禦金融風險,暨成為人民幣離岸中心之目標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院臺專字第105008644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8-511)
許淑華委員就有關雙邊貨幣互換協議之簽署,迄未有具體進展,要求加速進程,俾利參與國際競爭及抵禦金融風險,暨成為人民幣離岸中心之目標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中央銀行查復如下:
一、央行積極推動與人民銀行洽商SWAP過程
(一)102年6月13日國民黨榮譽主席吳伯雄先生與中共總書記習近平先生於北京會面時,習先生表示「將爭取(102)年內展開協商」。
(二)103年3月11日中國人大會議記者會,人民銀行周行長表示簽署SWAP之氣氛正醞釀中。
(三)央行成立洽簽SWAP專案小組,並於101年10月、102年6月及9月、103年6月及7月與人民銀行進行商談,多次表達央行已完成洽簽準備工作。
(四)人民銀行對此表示:
1.對此議題持開放的態度,雙方可持續溝通,就技術面問題進行討論,希望未來適當時機能夠完成簽署。
2.惟兩岸簽署SWAP人民銀行仍須與中國大陸其他部門協商。
二、兩岸簽署SWAP象徵意義大於實質意義
(一)截至105年3月底,人民銀行與31個經濟體之央行簽署SWAP,總金額達3.1兆人民幣,惟動用人民幣餘額僅448億元,約1.4%。
(二)由於央行與人民銀行皆持有金額龐大的外匯存底,動用SWAP可能性甚低。
(三)台灣每年對中國大陸享有貿易順差且台灣人民幣存款金額龐大,台灣企業無需透過SWAP所取得之資金支付貨款。
(四)依據「海峽兩岸貨幣清算合作備忘錄」,人民幣清算行(中國銀行台北分行)可自其總行獲取人民幣流動性支持,因此,清算行每日皆準備充足人民幣資金提供台灣金融機構拆借。
(五)各國洽簽SWAP有其在金融危機時「安全網」之心理效果,但目前台灣人民幣流動性充足,尚無短缺之虞。
三、央行將持續推動人民幣業務的發展
(一)未來台灣發展人民幣業務之關鍵因素
1.中國大陸推動人民幣國際化與金融改革之進程。
2.台灣各金融機構能否提供更多元化之產品與服務,以因應企業之貿易需求及資金調度管理,並提供國人適切之投資管道。
3.積極加強與其他離岸市場之連結程度,擴大人民幣「境外循環」之資金流動與交易規模。
(二)央行仍將持續推動與中國大陸方面洽簽SWAP
1.台灣國際收支健全,外匯存底雄厚,相關金融基礎設施完善,且台灣人民幣市場資金流動性充足,兩岸未簽署SWAP實質上不會影響台灣人民幣業務的發展,亦不會不利台灣抵禦金融風險與參與國際競爭。
2.雖然兩岸簽署SWAP象徵意義大於實質意義,央行已做好應有的準備,並仍將持續向人民銀行表達洽簽SWAP之意願,惟仍需視中國大陸官方的態度。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院臺專字第105008642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8-494)
許委員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為達成軍中全面消弭毒品之目標,本部賡續檢討各項反毒措施,精進各項反毒作為,以減少官兵涉毒案件肇生機率,消弭毒品案件之發生,茲就委員指導軍隊防制毒品作為應「建立部隊防毒安全網」及「強化跨部會整合」等項,本部作為說明如下:
壹、「建立部隊防毒安全網」
一、成立「國軍毒品防制小組」:
本部為落實政府反毒政策,於95年7月3日成立「國軍毒品防制小組」,下設「防毒」、「拒毒」、「戒毒」及「緝毒」等分組,以橫向聯繫與垂直整合方式,透過行政院「毒品防制會報」及參與法務部、教育部、衛生福利部等相關部會分組會議等作為,全面推展國軍反毒工作,茲將各分組反毒策略及業管權責概述如下:
(一)防毒分組:以「防毒阻漏、防患未然」為策略,主要工作項目為建立國軍藥物濫用通報機制,健全先驅化學品管制系統與管制藥品施用管控等早期預警機制。
(二)拒毒分組:以「多元拒毒、管制輔導」為策略,主要工作項目為嚴格虞犯清查,強化心輔工作,有效法紀教育,厲行內部管制,加強反毒文宣。
(三)戒毒分組:以「專業戒治、降低再犯」為策略,主要工作項目為提升專業毒癮戒治模式,全面落實特定人員尿液篩檢,降低施用毒品之再犯率。
(四)緝毒分組:以「截堵來源、斷絕供給」為策略,主要工作項目為偵辦毒品案件,縮短處理流程,並協助指導憲兵指揮部加強查緝毒品來源。
二、建構全軍整體反毒編組網絡:
本部於95年7月3日訂定國軍毒品防制小組運作要項,以利有效防制毒品,另為因應組織調整與毒品防制策略,分別於97年、100年及103年3次修正,以達國軍毒品防制作為無縫接軌。復為落實防範毒品進入基層部隊,戕害國軍官兵,已於102年完成「國軍毒品防制綱要計畫暨反毒各工作要項指導計畫」,由各司令部及本部直屬單位,依上開計畫,訂頒實施計畫,以建構全軍整體反毒編組網絡。
三、本部各級反毒各工作要項如下:
(一)官兵素行管考:
透過毒品前科(紀錄)查核及尿液篩檢機制,阻絕涉毒人員服志願役,並確實掌握重點輔考對象追蹤輔導。
(二)反毒教育宣導:
運用學術研討會、專題講演、幹部教育訓練及各類媒體,宣揚反毒理念,使官兵認識毒品、瞭解毒害。
(三)厲行內部管理:
採「無預警、有重點、定期、不定期」方式,厲行單位內部管理作為。
(四)強化尿液篩檢:
尿液篩檢對象不分階級、役別、性別,每年總抽檢率應達25%以上,入營新兵增加隨機尿液篩檢機制。
(五)嚴密毒品查緝:
落實毒品查緝及溯源查察作為,運用聯合緝毒效能,截堵毒品流入營區。
(六)落實督導考核:
由各司、局依業管督導各司令(指揮)部,各自提報所屬單位反毒成效,再循業管督導改進,全面落實國軍反毒作為。
貳、「強化跨部會整合」
一、配合法務部推動「有我無毒,反毒總動員方案」法務部為有效整合政府機關與民間反毒資源,擬具「有我無毒,反毒總動員方案」,建立反毒資源整合平台,本部為「新兵入營尿液篩檢」業務主辦單位之一;另因有軍事院校,協辦大專院校學生「設計反毒文宣」及「開發反毒管道」等2項策略。又因憲兵具有司法警察身分,協辦「查緝中、小盤毒販」及「溯源追查大盤或國際盤」等2項業務,本部已分別納入「拒毒預防」、「緝毒合作」業管事項,並於每季檢討執行成效,藉以彰顯跨部會協調合作,貫徹行政院反毒政策,澈底防杜毒品流入軍中。
二、配合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強化毒品查緝作為本部憲兵指揮部已配合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會同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調查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等機關,著手進行社區藥頭及販毒網掃蕩規劃,並增加全國社區型中小盤同步打擊之力道與次數,使人民感受政府打擊不法販毒份子之成效,並期能達成社會安全網之目標。
三、配合教育部宣導「紫錐花反毒運動」本部已於101年9月起配合教育部建置「紫錐花反毒運動」主題網頁,藉此傳達防制學生藥物濫用的理念以及建立無毒校園的決心,並且進一步利用辦理多元教學活動時機,推動全民國防教育,強化渠等對全民國防教育之認識。
參、感謝委員對於國軍反毒事務之費心指導及提供建言,今後仍祈不吝指導。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維護國人用藥安全,防制藥害之發生,降低藥害救濟件數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院臺專字第105008643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8-501)
許委員就維護國人用藥安全,防制藥害之發生,降低藥害救濟件數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提升醫藥專業人員對藥害之認知與診斷能力,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本年度規劃與醫療院所、醫師公會全聯會、各縣市藥師公會、各縣市牙醫師公會等合作辦理醫藥相關專業人員演講、宣導超過25場,目前已執行16場,參與人數約1,542人次。
二、設計、印製「藥物過敏早期症狀自我檢視表」單張及海報、「藥物過敏早期症狀檢視與預防藥害123」折頁單張,除提供免費索取外,並已主動寄送至全台3,247家基層醫療院所,作為醫療人員處方或給藥時與病人溝通說明藥品可能不良反應之輔助,寄出及索取數量達8萬2千餘張。
三、食藥署分別於去(104)年3月30日及8月3日行文醫療院所及相關公學協會,加強藥害救濟常見可疑藥品之藥袋標示,加刊警語及副作用,以提醒民眾注意。並於今(105)年2月17日召開記者會,提醒醫療人員及民眾注意藥品過敏早期症狀,倘發生前述症狀宜考慮停藥並採取適當措施,以降低藥品過敏之嚴重度。
四、透過廣播媒體及網路媒體宣導藥害早期症狀,105上半年已播出廣播廣告372檔次,網路相關訊息露出共67則;未來將持續透過各式管道向民眾積極宣導。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華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示範不良之資訊公開案例,讓投資人在不確定之資訊下交易,影響投資人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院臺專字第105008641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8-486)
許委員對華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亞科)示範不良之資訊公開案例,讓投資人在不確定之資訊下交易,影響投資人權益之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有關華亞科延遲揭露與美光集團併購之時程展延,導致投資人於資訊不確定下交易乙節,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查核係屬原併購案件約定條款範圍內之時程展延,且美國美光集團已於105年6月8日對外揭露相關訊息,基於資訊對稱原則,華亞科依規定應於次一營業日(6月13日)開盤1小時前發布重大訊息,尚非適用暫停交易。本會及證交所也立即採取下列措施:
(一)有關華亞科未依證交所「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規定,於105年6月13日交易時間開始1小時前輸入相關訊息,而遲至當日早上11:59始發布重大訊息,證交所已對華亞科處以新臺幣30萬元違約金。
(二)又為強化華亞科對相關資訊之揭露,該公司在證交所之要求下於105年6月13日晚間8時召開投資人說明會,並陸續發布重大訊息對外說明收購案情形,以利投資人參考。
(三)另證交所已將華亞科股票列為線上監視對象,並密切注意華亞科股票交易有無異常,如發現任何人涉有證券不法交易情事,即依相關規定辦理。
二、有關美國美光集團展延收購華亞科是否應經華亞科同意,暨併購契約有無相關保障措施乙節:
(一)經查美光集團收購華亞科100%股份,業經華亞科105年3月29日股東會通過,並暫訂完成日為105年年中。另依雙方股份收購契約所載,該收購案最遲應於105年11月30日完成交割,惟得延長90天,並已訂定雙方之應遵循事項及相關違約之處理事項,以保障雙方投資人權益。準此,美光集團展延收購華亞科時程,屬雙方私契約,應回歸其收購契約及公司股東會之相關授權辦理。
(二)另前開收購案,華亞科大股東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亞科)將併同認購美光集團私募股份乙節,經查南亞科業於104年12月14日董事會決議之當日公告相關訊息。
(三)未來本會及證交所將持續密切注意本收購案及南亞科認購美光集團私募股份之後續發展,並督促公司即時發布相關訊息,以利投資人參考,如發現涉有違反證券相關法令之情事,亦將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至於強化上市(櫃)公司訊息透明乙節:
(一)為強化上市(櫃)公司即時、完整及充分揭露相關訊息,以利投資人參考,證交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業訂定對有價證券上市(櫃)公司重大訊息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規範上市(櫃)公司如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者,應辦理資訊公開之相關方式及時效等,並訂有相關罰則,俾上市(櫃)公司落實前開規範之執行。
(二)又為提升資訊揭露之即時性與透明度,本會已請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儘速研議相關機制應否再強化,並加強對上市(櫃)公司法令遵循之宣導,以落實執行。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研擬可行有效措施,以解決租稅制度與所得分配不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院臺專字第105008643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8-498)
許委員就研擬可行有效措施,以解決租稅制度與所得分配不均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我國近年來產生所得分配不均因素眾多,經濟層面全球經濟動能不佳,造成國內出口及投資等衰退;產業層面全球化問題衝擊產業及就業結構;社會層面人口結構改變使老人家庭逐年增加。改善所得分配涉及各不同層面,現行租稅制度已對高所得者及高財產者課徵較重稅負,適度發揮縮小貧富差距之功效。鑒於當前經濟情勢不佳,我國經濟體質尚待改善,社會福利制度亦為改善所得分配之一環,直接給予低所得者補助,並藉由改善產業結構及提升就業等積極政策進行,再適度輔以租稅政策調整,以達到經濟成長、經濟成果全民共享之目標。
二、94年1月30修正公布土地稅法第33條,將土地增值稅稅率由60%、50%、40%調降為40%、30%、20%,較修法前實施減半徵收之稅率略高,但已整體考量土地增值稅之合理性,可使土地所有權人更有意願移轉不動產,對於提振房地產市場景氣,減緩土地之閉鎖效果有明顯助益,進而使其他地方稅相關稅賦(契稅及印花稅等)增加,對地方政府財政收入增長亦有裨益。
三、為建立完善長照服務制度,擬定籌措財源方向,行政部門刻蒐集各方意見,以求穩定財源,造福更多社會大眾,相關稅制是否調整,目前仍在討論階段。本院將廣泛聽取各界意見審慎規劃辦理。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羅委員致政建議加速全面性訂定嬰幼兒商品之應施檢驗標準,以保護國人安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院臺專字第105008641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8-480)
羅委員建議加速全面性訂定嬰幼兒商品之應施檢驗標準,以保護國人安全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標準檢驗局制(修)定嬰幼兒商品國家標準係以參採國際標準(ISO)為主要原則,然對國內外發生涉及人身安全且無相關ISO國際標準可供參考之重大消費事件,該局亦將參採歐盟(EN)或各先進國家標準,評估制定相對應CNS國家標準之可行性。
二、本部標準檢驗局為保障嬰幼兒安全,業於105年6月23日召開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就市售34種嬰幼兒產品中屬該局主管且尚無相對應CNS國家標準者,討論制定CNS國家標準之優先次序,後續並將依會議決議積極辦理。
三、在嬰幼兒商品管理部分,本部標準檢驗局對於安全風險較高之商品,除依據「商品檢驗法」公告為應施檢驗品目,以確保商品安全性外,並適時辦理非屬應施檢驗範圍之嬰幼兒商品市場購樣檢驗,以涉及健康、安全之高風險性者優先評估納入應施檢驗商品對象,且為周延商品檢驗之規劃作業,該局將與消保團體及產業公會等機關團體進行雙向交流,並作成列檢事宜規劃草案,正針對國內相關單位及WTO各會員國徵詢相關意見中,以期符合世界貿易組織/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WTO/TBT)之規定。
四、另目前尚未列入應施檢驗範圍之嬰幼兒商品,可依「消費者保護法」予以管理,倘經檢驗發現有危害消費者生命、安全、健康或財產之虞者,即依據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處置,以避免品質不良之嬰幼兒商品流入國內市場。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羅委員致政就輔導會薦任至其轉投資事業機構擔任經理人以上人員,僅具有短期研修資歷,便擔任公司管理要職,其資歷無法反應與其責任相應之專業素養,有酬庸自肥之嫌一事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院臺專字第105008641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8-479)
羅委員對輔導會薦任至其轉投資事業機構擔任經理人以上人員,僅具有短期研修資歷,便擔任公司管理要職,其資歷無法反應與其責任相應之專業素養,有酬庸自肥之嫌。所提質詢,經交據輔導會查復如下:
一、本會所推薦之高階經理人,遴選品德操守良好、具經營管理學能及協調力佳之國軍或本會優秀人才,以借重其管理長才。另訂有任期管制及考核制度,以提升公司經營績效。
除均有至少超過20年以上之行政管理與領導經驗,亦都具經營管理之學能。在軍職期間,除具備保修、庫儲、油料、管線管理等能力外,更具安全管理、救災及事故處理之相關經驗。
二、本會訂有薪資上限規範,月薪不得超過部會首長薪資(19萬500元),非固定收入亦不得超過固定收入,超過部分均須繳回安置基金。薦派之高階經理人兼負本會之股權維護、穩定收益、安置就業等任務,就其職責與薪酬相較,尚屬相當。
三、為回應外界要求本會提升高階經理人專業職能之期待,本會已重新檢討投資事業機構高階經理人遴選機制。大幅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投資事業機構會派董事及監察人管理要點」,取消需特定職務之限制,擴大選才範圍。另成立「投資事業人事審議小組」,納入產、官、學界代表,期公正、公平、公開舉才,以符社會期待。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羅委員致政就我國應規範公開發行公司出具英文版財務報告及重大資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院臺專字第105008641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8-481)
羅委員就我國應規範公開發行公司出具英文版財務報告及重大資訊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查復如下:
為促進資本市場國際化,本會督導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採行下列措施,以利海外投資人瞭解公司財務業務狀況:
一、凡在我國境外發行有價證券之上市、上櫃公司,公告申報各期財務報告及發布重大訊息時,應同時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英文版資料。
二、又為鼓勵英文資訊揭露,證交所已發函僑外資持股比率30%以上之上市公司,增加揭露財務報告及重大訊息等英文資訊;另公司治理評鑑亦將上市、上櫃公司揭露英文財務報告及重大訊息者列入評鑑指標項目。
三、目前國內公開資訊觀測站除中文版外,亦提供英文版。英文版公開資訊觀測站中,提供所有公開發行公司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等相關英文財務報表。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秀芳就「針對每每國內學生代表我國出國競賽,政府補助總是嚴重不足,中央政府及各縣市政府是否應研議放寬補助標準,讓國際邀請賽事列入補助範圍內,並放寬只能參與於寒暑假之賽事限制,訂出符合實際的補助辦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院臺專字第105008641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8-478)
黃委員對「針對每每國內學生代表我國出國競賽,政府補助總是嚴重不足,中央政府及各縣市政府是否應研議放寬補助標準,讓國際邀請賽事列入補助範圍內,並放寬只能參與於寒暑假之賽事限制,訂出符合實際的補助辦法」案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答復如下:
一、 本部體育署為推動國際體育交流,業訂定相關法令補助各級學校運動團隊參加國際性運動競賽:為鼓勵各級學校參與國際運動競賽,促進國際體育交流,本部「國際體育交流活動推動及補助辦法」第3條,業將各級學校運動團隊參加國際性運動競賽,納入國際體育交流活動範圍;第13條明定各級學校運動團隊參加賽會達體育署公告基準者,得檢具證明文件、資料,由學校主管機關向體育署申請補助。本部體育署依據前揭辦法,訂定「教育部體育署辦理國際體育交流活動補助作業要點」,明定補助各級學校運動團體參加五個以上國家或地區之國際分級分齡運動賽會,申請補助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及補助額度。本部體育署現行補助規定,已可補助各級學校運動團隊參加具邀請賽性質、非屬正式錦標賽之國際分級分齡賽事,惟因預算規模有限,僅能酌予補助各級學校運動團隊參賽需求。
二、 本部體育署研擬改以運動發展基金,補助各級學校運動團隊參賽:現行「教育部體育署補助推動學校體育運動發展經費原則」未訂有出國比賽相關規定。為扶植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運動代表隊,發展學校運動風氣,擬於106年爭取增編運動發展基金預算,另研訂「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補助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運動代表隊作業要點(草案)」,補助符合本要點校隊之年度訓練基本需求及經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遴選推薦參加國際性分齡錦標賽校隊教練及參賽選手往返機票費(補助對象不限於參加五個以上國家(包括地區)之國際分級分齡運動賽會,補助額度將依參賽地區、參賽等級有所差別)。
三、 本部體育署刻正整併各項補助規定,研議放寬補助資格及參賽期間限制,並爭取編列運動發展基金預算,據以補助各級運動團隊參賽,有關「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補助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運動代表隊作業要點(草案)」已提報104年10月19日運動發展基金管理會第4屆第3次會議審議,刻正爭取增編106年度運動發展基金預算新臺幣1.5億元,俟預算到位後辦理法規發布事宜。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黃委員秀芳就名人代言廣告的影響效果驚人,建請研議廣告加註相關警語標示之必要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院臺專字第105008640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8-476)
黃委員就名人代言廣告的影響效果驚人,建請研議廣告加註相關警語標示之必要性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廣告對於民眾認知影響之判斷,著重於個案所傳達消費者訊息之整體表現,包括文字敘述、產品品名、圖案、符號等,爰無論名人代言之廣告是否加註相關警語,倘其內容有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宣稱醫療效能,衛生機關除依違反之衛生相關法令裁處廣告主外,薦證代言人亦有下述行政與民事上之連帶責任:
一、行政責任:
代言人如係醫事人員,應依「醫事人員代言產品之處理原則」,以各類醫事人員主管之衛生法令予以處罰;代言人如非醫事人員,且與廣告主故意共同實施製播違反衛生法令之廣告者,得援引行政罰法第14條規定,將代言人依違反之衛生法令予以處分。
二、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5項規定「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故違規食品廣告如有引人錯誤之情形,消費者亦可依前開該規定向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準此,考量於廣告中加註相關警語標示,就避免其造成民眾誤導、誤認之情事,恐效果有限,暫不納入現行廣告管理政策之規劃,然衛生機關仍將持續努力,加強稽查違規廣告,以維護國人健康及消費權益。
(四十)行政院函送黃委員秀芳就民間常有團體於街頭鬧區或公共場合進行勸募活動,常見未依「公益勸募條例」取得勸募許可,或僅持許可但未向該公共空間取得場地使用申請逕行募款,且未依規定提供勸募收據之情形嚴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院臺專字第105008640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8-475)
黃委員就民間常有團體於街頭鬧區或公共場合進行勸募活動,常見未依「公益勸募條例」取得勸募許可,或僅持許可但未向該公共空間取得場地使用申請逕行募款,且未依規定提供勸募收據之情形嚴重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為增加社會大眾對公益勸募之認識及強化勸募團體對公益勸募條例之瞭解,本部相關作為說明如下:
一、本部於審核勸募團體申請案後,於許可函中詳細敘明勸募團體進行勸募活動時,應主動出示單位工作證明及本部許可文件。
二、本部於105年6月曾發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請其加強公益勸募條例之宣導,及提醒已被許可辦理勸募活動之勸募團體,進行勸募活動應踐行許可函上規定(如前揭所述),收受捐款務必開立收據等。
三、本部製作公益勸募宣導30秒短片,業於105年2月起放置於本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網站影音專區,並透過各類會議請各縣市政府協助推廣,俾利勸募團體及民眾增加公益勸募常識。
四、本部不定時透過內政部警政署165反詐騙專線,向民眾宣導公益勸募規定,以避免民眾遇有假募款真詐財情形。
五、本部亦透過各類會議場合活動、各種教育訓練講習及各式媒體資源,不定期宣導公益勸募條例相關常識與法令,並提醒勸募團體應依公益勸募條例第16條「收受勸募所得財物應開立收據」之規定,開立收據,以增進社會大眾及勸募團體對公益勸募條例之知識。
六、另外,本部亦每年委請專業會計師進行本部許可勸募案件之募得財物數額、使用情形及流向之查核作業,以確保民眾捐款專款專用於該勸募活動。
(四十一)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鑑於近來有雇主任意將勞工休息時間分散,再以休息時間不計薪為由,減少時薪再給付勞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院臺專字第105008645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8-522)
邱委員志偉就「鑑於近來有雇主任意將勞工休息時間分散,再以休息時間不計薪為由,減少時薪再給付勞工……」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勞工之工作時間、休息時間、工資計算等有關事項,應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約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定有明文,且約定內容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縱使工作為輪班制、或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仍應在勞工該次出勤中另行給予30分鐘之休息。
前開30分鐘必須一次連續給予,不得分次(亦即拆成4次8分鐘或5次6分鐘)實施。
三、休息時間因不受雇主指揮監督,得不計入工作時間計算,可不給薪,然勞工若於約定休息時間仍未休息,被雇主要求待命或提供勞務,該等休息時間仍屬工作時間,雇主應依法給付工資。
四、雇主給付之工資,如有低於基本工資數額者,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又雇主若使勞工連續工作一整天均未休息連續30分鐘,亦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
五、為督促事業單位確實遵守勞動基準法令,本部除加強宣導外,每年參酌我國勞動條件現況、安全衛生條件等事項,制定年度勞動檢查方針,據以辦理各項勞動條件(含工資、工時項目)檢查。另,對於申訴個案均即實施申訴檢查,如發現業者有違反勞動相關法規等情事,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除限期令其改善外,並依法處罰,以保障勞工權益。
(四十二)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商業保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87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7-414)
邱委員就商業保險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保險業為滿足高齡化社會的保險商品需求,於84年開發我國第一張商業性長期照護保險(下稱「長照險」)商品供民眾視個人需求選擇投保,提供民眾移轉長期照護服務財務支出之工具。另為減少保戶購買不同保險公司保險商品時,因名詞用語定義差異所造成之困擾,本會已於104年3月26日核定「長期照顧保險單示範條款」,並自104年7月1日起實施。示範條款實施後,商業長照險商品的「長期照顧狀態」定義已有一致標準,可望促進該類商品之推廣及維護消費者權益。
二、現行保險市場之「長照險」、「特定傷病保險」(即所稱「重大傷病險」)及「殘扶險」之差異:
(一)「長照險」係指參照「長期照顧保險單示範條款」設計,被保險人符合契約條款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保險公司依約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或分期保險金,另保險公司亦可附加設計包含身故或殘廢保險金之其他給付項目。
(二)「特定傷病保險」(即所稱「重大傷病險」)係指被保險人罹患契約條款約定之特定傷病項目(如:腦中風、昏迷、嚴重頭部創傷、帕金森氏症、阿茲海默症、類風濕關節炎等特定疾病)及符合其定義,保險公司依契約條款約定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多約定僅給付1次),因其偏重對特定傷病之保障,特定傷病之高危險群(例如:家族有遺傳病史者)可投保此類保險以分散日後之經濟風險。另保險公司亦可附加設計按年或按月給付保險金之保險給付項目,其給付條件係約定於被保險人經認定罹患契約條款約定之特定傷病後,保險公司按年或按月定期給付保險金。
(三)「殘扶險」一般係指被保險人因契約條款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致成「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中所列殘廢程度(含全殘),保險公司依殘廢程度給付殘廢保險金並定期給付殘廢扶助保險金。
(四)綜上,因上開含有定期給付之「特定傷病保險」及「殘扶險」,與「長照險」同樣具有定期給付功能,爰市場上將其稱之為「類長照保險」,惟該稱謂尚非法規上之分類或特有定義,現行「特定傷病保險」及「殘扶險」之商品名稱亦未有「類長照」等文字。
三、有關於「類長照保險」(即「特定傷病保險」及「殘扶險」)商品DM上加註「非政府開辦之長期照顧服務保險」等字樣之建議,基於下述理由,尚不宜採行:
(一)「長照險」及「類長照保險」本質即屬不同,兩者差異如同前述,於「類長照保險」商品DM上加註「非政府開辦之長期照顧服務保險」等字樣,可能加深消費者對「特定傷病保險」及「殘扶險」為「長照險」之誤解。
(二)現行商業保險公司銷售之「類長照保險」,係給付保險金,而政府開辦之長期照顧服務制度,係給付長期照顧服務,二者尚屬有別,且政府目前並未開辦長期照顧服務保險,倘於「類長照保險」商品DM上加註「非政府開辦之長期照顧服務保險」等字樣,容有可能使消費者誤以為政府開辦之長期照顧服務制度所給付者為保險金,或誤會商業保險公司銷售之「類長照保險」商品所給付者為長期照顧服務之疑慮,甚或誤解政府已開辦長期照顧服務保險,才有加註此文字之需要。
(三)為維護保險消費者權益,金管會已訂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透過保險業對所轄保險業務員之管理,避免業務員以不當招攬行為損及消費者權益。此外,訂定「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強化保險業對各通路之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規範,並持續強化各項監理措施。另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第2項規定,金融消費者就金融消費爭議案件應先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金融服務業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30日內為適當之處理,如金融消費者不接受處理結果或金融服務業逾上述期限不為處理者,金融消費者得於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向爭議處理機構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該中心受理申請評議後,將依同法第20條斟酌事件之事實證據,依公平合理原則進行評議。爰倘金融消費爭議案件同時涉及行政違失時,本會除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將案件移由金融服務業處理外,並同時副知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及告知金融消費者相關救濟途徑等。民事爭議部分後續由評議中心追蹤控管辦理情形;行政違失部分由本會依個案事實認定依法辦理,爰現行已有完善之消費者保護機制。
(四十三)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預防接種處置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院臺專字第105008645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8-518)
李委員就預防接種處置費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囿於疫苗基金財源有限,無法支付各項既有及符合國際趨勢之疫苗政策,本部雖數度向行政院爭取經費補助幼兒常規疫苗接種診察費未果,仍設法將公費疫苗接種處置費(含括衛教、診察、疫苗冷藏管理及上傳預防接種資料等)納入106年疫苗基金預算編列,並向行政院爭取額度外經費補助,期能使國家預防接種政策延續推行,並合理補助醫師協辦預防接種之必要費用。
二、預防保健是保障人民健康最初段且重要的工作,疫苗接種可預防感染傳染病進而降低醫療費用,對於節省健保支出具有正面效益。而推動疫苗接種工作必須要有穩定的財源,因此本部在衡酌健保財務狀況及疫苗經費不足之下,研議將具有公益性、群體免疫效果且可減低健保費用支出之疫苗項目優先納入健保給付之可行方案。另查本(105)年5月18日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將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1條修正草案交付委員會審查,擬將預防接種自健保給付排除項目中刪除。
三、保障國人生命健康及維護預防接種品質是政府刻不容緩的重要職責,本部將持續積極爭取經費,並研議預防接種納入健保之可行性,期能平衡疫苗基金財務狀況,並合理補助基層醫師執行疫苗接種之診察處置費,使國家預防接種政策永續推動。
(四十四)行政院函送黃委員國書就建議應重新評估「行政院生產力4.0發展方案」內容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86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7-401)
黃委員建議應重新評估「行政院生產力4.0發展方案」內容所提質詢,經交據科技會報辦公室查復如下:
為使「行政院生產力4.0發展方案」所設定之產業與未來重點產業發展相呼應,本室已會同科技部,針對106年度科技計畫技術審議階段,於本(105)年6月陸續召開亞洲矽谷、智慧機械、綠能科技、生技醫藥、新農業及商業服務等特定議題會議,分別依計畫屬性,將原5項生產力4.0計畫(製造業生產力4.0推動計畫、高科技產業設備技術暨智能化研發計畫、生產力4.0關鍵技術躍升綱要計畫、推動生產力4.0關鍵技術-先進製造之前瞻科技與應用計畫、生產力4.0產業創新提升人力培育計畫),納入「智慧機械特定議題會議」審議;商業生產力4.0計畫,納入「亞洲矽谷特定議題會議」審議;農業生產力4.0計畫,納入「新農業特定議題會議」審議,並將依各產業政策主軸,調整各計畫內容,俾利發展新政策之重點產業。
(四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央行應更彈性運用雙率政策,適時觸發經濟復甦動能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院臺專字第105008642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8-490)
許淑華委員就央行應更彈性運用雙率政策,適時觸發經濟復甦動能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中央銀行查復如下:
一、央行持續採行寬鬆貨幣政策,協助提振國內景氣
(一)由於全球經濟存在下行風險,國內景氣復甦緩慢,在通膨預期溫和及負的產出缺口擴大下,上(104)年9月以來,央行三度調降政策利率共計0.375個百分點。
(二)央行透過公開市場操作,彈性調節市場資金,營造貨幣寬鬆環境,協助提振景氣。本(105)年1至5月銀行放款與投資年增率為4.11%,貨幣總計數M2平均年增率為4.88%,皆高於本年經濟成長預測值1.06%,可充分支應經濟活動所需。
二、央行維持新台幣匯率動態穩定,有助總體經濟穩定發展
(一)新台幣匯率原則上由外匯市場供需決定,惟若有不規則因素(如短期資金大量進出)及季節因素,導致匯率過度波動與失序變動,有危及經濟與金融穩定之虞時,央行將本於職責維持外匯市場秩序。
(二)新台幣匯率具有反通膨與反循環特性,且呈動態穩定,出口價格競爭力優於主要貿易對手。
三、央行將持續密切注意國內外經濟金融情勢,適時採行妥適的貨幣政策與匯率政策,以維持物價與金融穩定,並促進經濟成長。
四、鑑於目前貨幣政策相當寬鬆;提振國內經濟,有賴搭配擴張性財政政策,並積極推動結構性改革,以利促進產業升級與經濟永續成長。
(四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端午連假國道夜間免收費取消等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院臺專字第105008642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8-491)
許委員針對端午連假國道夜間免收費取消等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考量因夜間行車肇事率較高,基於「行車安全」考量,減少民眾夜間行車風險,爰於端午連假試行維持國道夜間收費。經查本(105)年端午節連續假期交通量情形,夜間維持收費平均交通量反較去(104)年端午節連續假期成長2%(假期首日成長更高達21%),初步發現國道夜間收費與否,對於夜間使用國道之用路人尚無明顯影響。
二、本部高公局刻正委託專業學術單位(中華民國運輸學會),就維持收費與不收費之情形,對於高速公路行車安全及交通狀況的影響進行評估比較,其分析結果將做為中秋節假期夜間是否維持收費之決策參考。未來本部實施之相關交通疏導方案及配套措施,將充分與地方政府及民意代表溝通,並取得共識後始會執行。
(四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鑒於民眾對火車「列車準點情形」之滿意度仍然衰退,要求應儘速研謀具體改善策略,並檢討提升對號列車準點率,期增進服務品質及提升民眾滿意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院臺專字第105008644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8-510)
許委員鑒於民眾對火車「列車準點情形」之滿意度仍然衰退,要求應儘速研謀具體改善策略,並檢討提升對號列車準點率,期增進服務品質及提升民眾滿意度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依據本部105年3月公布「104年交通部施政措施滿意度調查報告」,民眾對臺鐵整體服務品質滿意度為78.05%,為近5年持續成長。另外,在104年度「列車準點情形」方面,旅客滿意度為69.4%,較103年度滿意度62.5%大幅提高6.9%,臺鐵局近年努力已獲民眾持續正面肯定。
二、查臺鐵局屬傳統鐵路,行車易受天候、平交道及軌道未能全面封閉等因素干擾,該局已積極研擬各項改善措施,定期檢視列車準點情形並專案提報,針對各項造成列車延誤原因,擬定改善措施,並將列車準點率項目納入各單位年度KPI績效考核指標,嚴格追蹤控管,以改善列車準點率,期提升鐵路服務績效。
(四十八)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政府對我國電競發展之態度與具體作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院臺專字第105008640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8-474)
盧委員就政府對我國電競發展之態度與具體作為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電競產業依其特性可分為競賽、硬體及軟體等三個部分,本部主要負責電競所使用之硬體及軟體,說明如下:
一、電競所使用之硬體設備(如電腦暨其附屬設備含鍵盤及耳機等):本部透過研發補助或研發投抵等政策工具,協助引導我資訊業者發展電競應用之高效能、高附加價值及高創意應用之產品,今(105)年6月份臺北國際電腦展(COMPUTEX)首次以電競為主題,並有超過30家相關重點廠商(如宏碁、華碩、微星及技嘉等)參展,可見國內資訊產業對於電競硬體之投入及重視。
二、電子競技為本部重點輔導數位內容產業之一,以下就遊戲產業輔導、人才培訓及建構友善及健全之娛樂環境說明:
(一)遊戲產業輔導:為協助我國數位內容產業加速轉型,強化產業整體競爭力,本部依據「數位內容產業發展補助計畫」,擬定創新開發一源多用、原創產品後續應用與國際接軌全球拓銷等3大推動重點,持續鼓勵產業界投入創新應用發展,加速發揮乘數效果,打造優質軟實力產業環境。
(二)人才培訓:本部依據數位內容系列競賽獎項設置及實施要點,每年舉辦相關競賽活動(如數位內容產品獎及數位內容創意設計獎),並協助國內優秀產品參與國際競賽,爭取獲獎機會,進而提升MIT品牌能見度與知名度,厚植我國遊戲開發相關人才實力。
(三)建構友善及健全之娛樂環境:積極推動相關法令之立法(如線上遊戲定型化契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遊戲點數卡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等),並透過公私部門協力合作,宣導民眾正確觀念,避免沉迷遊戲、接觸不適宜之遊戲內容及遊戲消費爭議等問題。
(四十九)行政院函送蔣委員乃辛就戶籍暫遷至戶政事務所人口逐年成長,影響基層選舉,並成為治安之隱憂。為防杜幽靈人口影響基層選舉,要求儘速修法,解決暫遷戶政事務所人口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院臺專字第105008641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8-483)
蔣委員就戶籍暫遷至戶政事務所人口逐年成長,影響基層選舉,並成為治安之隱憂。為防杜幽靈人口影響基層選舉,要求儘速修法,解決暫遷戶政事務所人口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按戶籍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徙登記,無法催告,經房屋所有權人、管理機關、地方自治機關申請或無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得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其立法意旨,係實務作業中,常有全戶遷出但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出登記,致無法查知其去向而無法催告之情形,有部分係屬向他人租賃者,影響房屋所有權人之權益,如出售、納稅等,另有部分係房屋拆除者,其戶籍並未隨之辦理遷出登記,基於保障房屋所有權人權益,得由房屋所有權人申請將全戶暫遷戶政事務所,以為戶籍之統一管理。
二、現行作法:
(一)受理戶籍暫遷戶政事務所個案統一查催流程:戶政事務所依戶籍法第50條規定辦理全戶戶籍暫遷至戶政事務所前,透過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內政部移民署資訊連結平台先行查證當事人可能之通訊地址與居住地址,部分直轄市、縣(市)政府亦針對當事人父母或祖父母(2親等直系血親)透過書面通知、電話聯絡等管道方式查尋當事人可能之通訊地址與居住地址,如可查悉當事人居住地址者,催告應為申請之人辦理遷徙登記,逾期不為辦理時,依戶籍法第48條之2規定逕為登記至居住地址,惟如無法查悉當事人居住地址者,始予暫遷戶籍至戶政事務所。
(二)戶政事務所對暫遷戶政事務所人口所為之罰鍰處分:
1.當事人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徙登記,經暫遷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由戶籍地(不作為之行為地)戶政事務所處以罰鍰。
2.暫遷戶政事務所人口異地辦理戶籍登記或請領戶籍謄本時,受理地戶政事務所得依戶籍法第68條及行政程序法第40條規定要求當事人提供居住地址資料,如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時,得依戶籍法第77條規定處以罰鍰。
3.暫遷戶政事務所人口異地辦理戶籍登記或請領戶籍謄本時,如受理地之戶政事務所,查有暫遷戶政事務所人口已由原戶籍地遷入受理地戶政事務所轄區居住逾3個月又30日之事實,無正當理由未辦理遷入登記者,亦得依戶籍法第48條第3項前段規定,書面催告其應為遷徙登記,並得依戶籍法第79條規定處以罰鍰。
4.如暫遷戶政事務所人口逾催告期限仍未辦理遷徙時,嗣後如再臨櫃辦理戶籍登記或可得知暫遷戶政事務所人口現住地者,可再次開具催告書及處以罰鍰,如經催告仍不為申請者,可依戶籍法第79條後段規定重複處以罰鍰,無期間及次數限制。
三、有關暫遷人口之管理,前經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建議,設置虛擬門牌及增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禁止暫遷人口之選舉人參與里長選舉1節,內政部曾將此議題提經101年8月16日召開之選舉罷免法修法公聽會,徵詢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意見,絕大多數意見認為,有關取消暫遷人口選舉權,違反憲法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對選舉權保障之規定,不宜採行。又該局建議,暫遷人口滿7年者,應將其全戶代辦遷出,改列除戶管理;若為80歲以上且暫遷戶所滿3年者,應將其代辦遷出,改列非現住人口管理。內政部前於104年12月25日召開研商會議,考量如將暫遷戶政事務所人口代辦遷出登記,除無確切遷出地址可資記載,對戶籍管理並無助益外;又如改列除戶或非現住人口管理,公法上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將失所附麗,似有變相剝奪當事人選舉權之行使、受教權之保障,甚或影響兵役徵集之虞。經會議決議,仍依現行戶籍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辦理,並請各戶政事務所依清查人口作業規定加強清查作業之執行。
四、按內政部於100年7月1日訂定清查人口作業規定,並建置清查人口資料庫,由戶政事務所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定期清查戶籍暫遷至戶政事務所者,如查得當事人現住地,由戶政事務所依戶籍法第48條及第48條之2規定辦理,催告當事人限期辦理遷徙登記,經催告後仍怠於申請者,依規定將其戶籍逕行遷至現住地;至未查得當事人居住地址者,則賡續清查,以落實戶籍管理。至若當事人行方不明,未列為失蹤人口者,由戶政事務所應依戶警聯繫作業要點及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之規定協助當事人之親屬(在臺無親屬者戶政事務所逕依職權)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另若業已列為失蹤人口者,由戶政事務所協助利害關係人依民法第8條規定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或逕由戶政事務所函送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
五、有關選務工作之戶籍登記業務工作辦理情形:
(一)按戶籍法第23條第1項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同法第76條規定:「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另刑法第146條第2項規定:「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又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例:「遷徙係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遷徙登記應依當事人居住事實認定,爰辦妥遷徙登記後如未曾居住戶籍地,經戶政事務所查證屬實者,應依上揭規定辦理撤銷虛偽遷徙登記並處以罰鍰,以落實戶籍管理。
(二)又法務部為因應選舉查察工作,最高法院檢察署於歷次選舉前成立「查察賄選及暴力督導小組」,各地方法院檢察署亦同步成立「查察賄選及暴力執行小組」,展開選舉查察工作。各戶政機關援例配合檢調單位加強查察虛報遷徙案件,如遇虛報遷徙登記案件,除依上揭戶籍法規定辦理外,並將相關資料函送查察賄選及暴力執行小組。
六、另有關臺北市里長反映該市逕遷(幽靈)人口行蹤不明、訪查不易,要里長開具「居住事實證明」恐有偽造文書之問題1節,村(里)長核發證明事項,係由中央各部會或地方政府自行依業務需要規定,由村(里)長視實際需要協助開立。又依地方制度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村(里)長受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
本案有關村(里)長開具證明事項,經查尚非中央法令規範事項,是否涉有地方規定,宜由地方政府本權責自行規定辦理。
(五十)行政院函送張廖委員萬堅就國道一號銜接台74線工程案應於行政院核定通過後二年內動工一節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院臺專字第105008641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8-484)
張廖委員要求國道一號銜接台74線工程案應於行政院核定通過後二年內動工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查貴委員等17人於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第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有關「建請行政院儘速通過中清交流道增設一條高架系統交流道,銜接台74線的工程計畫,並督促工程早日完工,以紓解中清交流道及其周邊道路長期車潮壅塞情況」一案,行政院已於105年5月31日以院臺交字第1050025465號函檢附本部105年5月27日交路(一)字第1058400057號函答覆立法院在案。
二、「國道1號臺中路段增設系統交流道銜接台74線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業奉行政院105年5月12日院臺交字第1050023267號函核定在案,本部高公局已積極展開下一階段之各項工作,謹說明如次:
(一)「環境影響說明書」調查需時1年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各相關單位審查時程(預估1年)共2年,期間高公局同時辦理規劃作業,完成「建設計畫」陳送行政院審議。
以上時程將視「建設計畫」及「環境影響說明書」核定時間適時調整執行時程。
(二)前揭建設計畫與環境影響說明書經行政院核定後,由臺中市政府配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及用地取得作業,預估需時2年,高公局同時辦理基本設計報告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審查,並賡續完成細部設計作業。
(三)另因本案即將進入規劃階段,詳細施工方式暫難確定,依工程經驗暫估施工期程3年,將於細部設計階段確認所需工期。
三、綜上,本案高公局辦理相關規設、審議及用地取得程序將採併行作業方式辦理,應可於「建設計畫」奉行政院核定後兩年內動工,期能早日完工通車。
(五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推動「2025非核家園」及綠電發展,應提出明確之電力供需預估、電力調度及開發計畫,務實推動電業法修正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院臺專字第105008645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8-517)
許委員就政府推動「2025非核家園」及綠電發展,應提出明確之電力供需預估、電力調度及開發計畫,務實推動電業法修正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再生能源發展:
政府規劃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達20%,除持續推動各類再生能源外,特別提高2025年太陽光電及離岸風電推廣目標為20GW及3GW,並以推動地面型太陽光電設置專區及成立行政院層級跨部會溝通平臺等,全力加速擴大再生能源。
二、電力負載預測:
(一)全國電力總裝置容量約4,870萬瓩,其中台電公司電力系統為4,103萬瓩(包含台電公司自有之電源、躉售電力予台電公司之汽電共生及民營電廠),餘為民間自發自用之汽電共生部分。
(二)台電公司以更高效率、更少污染排放之發電機組進行老舊機組之汰換,除目前施工中之林口、大林及通霄電廠更新擴建計畫外,大潭電廠增建7~10號機計畫刻由本部審查中,預計於111~114年間陸續商轉,並積極規劃高原電廠計畫、通霄電廠二期更新擴建計畫、協和電廠更新改建計畫、興達電廠更新改建計畫、臺中電廠燃氣計畫等,以充裕系統電源。
(三)未來長期電力負載預測部分,目前台電公司及本部能源局採用動態迴歸分析方法,建立涵納經濟(GDP)、產業(附加價值)、人口數、氣溫及電價等相關變數之迴歸方程預測模型,唯經濟(GDP)、產業(附加價值)、人口數等變數係依政府公告資訊滾動更新後,進行未來用電需求推估。除根據預測模型結果進行未來全國電力供需以及電力系統尖峰負載推估外,並考量未來政府新增社經發展規劃等相關因素進行調整修正,推估結果並將透過國內及國際專家諮詢會議,參酌綜合各界專業意見後,加以檢討並作必要修訂,俾確保預測數據合理性。
三、推動電業法修正:
目前本部積極研擬新版電業法修正草案內容,並在確保電力穩定供應前提下,透過建構市場公平競爭機制,提升電業經營效率與增進用戶權益,預計將於本(105)年7月底完成內容修正,並送行政院審議,條文修正方向包括:
(一)開放競爭提升經營效率:電業劃分為電力網業、發電業及售電業,電力網業為國營獨占公用事業;發電業則開放競爭,可採躉售、電力網轉供及直供方式售電;售電業為發電業與用戶間之撮合者,向發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購電以銷售予具購電選擇權之用戶。
(二)提升消費者選擇權益:由高用量用戶逐步開放至低用量用戶可自由選擇購電對象,尚未開放之用戶仍由電力網業供電,用電權益不受影響。
(三)營造友善分散式電力發展環境:為促進電力使用在地化、分散化,以降低線損,提高電力供應效率。於考量長期微電網之發展趨勢下,放寬再生能源發電業售電條件,使一般民眾皆能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允許其得透過代輸或自設線路供電予一般用戶。
(四)維持市場監督管制:因應電力市場架構調整,成立電業管制機關,負責電力市場監督與管理業務,包括電力市場管理、電力調度監督管理、用戶用電權益監督管理、電價與各種收費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之核定等事宜,以維持市場交易秩序。
四、綠色電價:
我國綠色電價制度試辦計畫自103年7月1日起實施迄今,認購戶數或度數已有顯著成長。本部將持續著力於有關推廣事宜,鼓勵民眾、企業支持綠電認購,加速我國再生能源發展。
(五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桃園國際機場之管理檢討及強化重要海陸空運輸場站之緊急應變與復原能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院臺專字第105008689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7-438)
許委員就桃園國際機場之管理檢討及強化重要海陸空運輸場站之緊急應變與復原能力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本(105)年6月2日桃園國際機場(以下簡稱桃園機場)發生淹水、停電等災情,行政院工程會(以下簡稱工程會)已於6月6日提出調查報告及提供改善建議,行政院並於同日召開記者會公布桃園機場淹水調查報告,調查指出主要致災原因如下:
(一)6月2日上午9時至12時短時間強降雨,H幹線0k+640舊有三孔箱涵通洪斷面狹隘,受大量外來卵礫石堆積阻礙,影響正常排水,以致上游水位湧高溢至路面,流入航站南路車行地下道。
(二)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桃機公司)未及時應變,關閉航站南路車行地下道旁之地下勤務通道入口處防水閘門,以致水流順勢湧入第二航廈B2地下室釀成嚴重災情。
二、為落實桃園機場相關改善工作,以提高災防能力與維持國門正常運作,交通部已要求桃機公司確依工程會所提改善建議積極辦理,建立防汛、防暴雨程序,檢討周邊地區整體排水,以及成立體檢委員會。該部並已調整桃機公司人事及針對公司內部管理鬆散、機場維護及工程管理不周等問題一併檢討改善,以加速提升營運管理效能。目前桃園機場已針對強降雨重新檢討防災應變計畫、加強演練及提升防護能量,並建立長期維護管理系統,診斷包括氣候變遷在內之各種可能風險,俾提出檢討因應措施及計畫,提升服務品質。此外,桃機公司刻正辦理之「道面整建及助導航設施提升工程計畫」、「WC滑行道遷建及雙線化工程建設計畫」、「第二航廈擴建工程建設計畫」及「第三航站區建設計畫」,均已納入105年度重大公共建設計畫予以列管,工程會將增加施工查核之頻率,短期內每3個月就桃園機場之相關工程辦理施工查核1次,以督促工程施工團隊加強現場監督及管理作為,提升工程之品質與進度。
三、有關強化其他重要海陸運輸場站之緊急應變與復原能力一節,分別說明如下:
(一)鐵公路災害防救:
1.交通部高公局訂有重大災害處理要點、災害防救標準作業手冊、「高速公路養護手冊」、「國道5號雪山隧道公路事故暨整體防救災應變計畫(通行大客車及小型車適用)」等相關規章,以及交通部公路總局訂有「公路災害防救標準作業手冊」、「公路養護手冊」等,組成國道、省道災害防救體制,以確保災害發生時,能立即採取有效之部署、救援、應變等措施,並通報相關單位協處,使人員、財產、設施等損害減至最低。
2.交通部臺鐵局訂有「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行車事故應變處理標準作業程序」及交通部高鐵局與台灣高鐵公司訂有「台灣高速鐵路交通事故整體防救災應變計畫」,針對各類型災害之應變處置訂有相關標準作業程序,以確保災害發生時,能立即有效應變處理。
3.前開各機關及台灣高鐵公司每年度參考近期發生災例辦理相關災害防救及事故演練,經由標準作業程序強化員工各項防救災應變措施及通報訓練,並藉由演練過程或突發事件檢討現行相關作業程序,以強化緊急應變能力。
(二)商港港區災害防救:
1.交通部航港局於汛期期間業依「交通部航港局督導貨櫃集散站經營業防颱防汛作業要點」規定,由各航務中心會同相關單位人員赴各貨櫃場站辦理防颱防汛宣導,北部航務中心已於本年3月25日至4月29日完成,中部航務中心已於本年4月19日至27日完成,南部航務中心已於本年4月18日至27日完成。
2.依「商港法」第41條規定,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交通部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應擬訂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有關近期因瞬間強降雨造成桃園機場聯外道路淹水中斷,為防範類似事件發生於港區,交通部航港局已請各航務中心及臺灣港務公司,加強交通場站、貨櫃集散站及旅客服務中心之防災演練,隨時注意貨櫃疊放高度及場站周邊排水設施之清理,以保持排水暢通。
(五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海洋保育及開發海洋新能源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90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7-441)
許委員就海洋保育及開發海洋新能源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維護我國海洋生態環境,宣導國人海洋保育觀念,行政院海巡署已規劃「用行動守護海洋資源─海洋保育動員計畫」,其具體行動如下:
(一)海洋保護活動:發動大規模同步淨灘(海)活動,整合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資源,導入民間團體能量持續辦理;針對海洋(岸)重要資源或保護區加強巡護,並規劃全國性擴大威力掃蕩,嚴格取締大陸漁船越界暨沿近海違規漁業行為。
(二)傾聽溝通凝聚共識:邀集海洋保育團體及學者專家,召開座談會廣納意見並邀請共同參與。
(三)籌組保育顧問團隊:遴邀海洋保育團體及專家學者作為海洋生態保育諮詢顧問,就相關議題進行研討並提供諮商意見。
(四)建立保育網頁平臺:利用全球資訊網設計網頁平臺,整合國內外政府機關及民間學術研究機構相關資料,以利掌握及運用。
(五)網路媒體互動行銷:架設「海洋保育行動社群網站」,行銷保育行動作為及成效,與各海洋保育團體社群網站互動,掌握該等團體即時意見。
二、另為順應國際趨勢,行政院海巡署除積極參與各類海洋護育活動外,本(105)年6月4日結合該署1,000噸級苗栗艦與桃園艦成軍典禮、水域安全實兵演練及岸際親海活動,於臺中港舉行,並規劃海洋文化、保育、休憩、教育推廣攤位及親子DIY互動區等,吸引逾6,000人次參觀,且邀集臺中市政府等56個公私民間機關團體共同參與,藉由相關政策宣導,將海洋意識及保育觀念傳遞給全國民眾,共同為海洋生命永續發展而努力。
三、又為加強臺灣能源供應安全,提高自主能源占比,政府正全力推廣綠色能源發展,並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滾動檢討再生能源推動目標量,規劃再生能源發展目標於2025年發電占比達20%,分述如下:
(一)在離岸風電部分:
1.截至本年4月底,我國陸域風電已設置332架風機,累計裝置容量達651.3MW,惟陸域優良風場與沿海居民生活空間易生競合,陸域風電開發已漸趨飽和,行政院爰規劃於114年離岸風電設置將達3,000MW,帶動投資額約5,400億元,增加就業約2,000人次,每年增加發電約111億度,年減碳量約578萬公噸。
2.101年7月3日已公告實施「風力發電離岸系統示範獎勵辦法」,預計於109年前完成離岸示範風場約350MW,後續將以示範案成功經驗做為區塊開發範本,刺激經濟規模開發離岸風場,加速達成114年3,000MW推動目標。
3.104年7月2日公告之「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申請作業要點」,開放業者申請離岸風場規劃;預先針對我國海域進行篩選,排除法規禁止、限制與保護區域,並考量海域空間利用現況與完整性,公開36處潛力場址之環境基本資料與既有海域資料,以利業者提早辦理風場開發之準備作業。
(二)在黑潮能源部分:臺灣黑潮高潛能區位於宜蘭海脊海域與臺東綠島海域,最大年平均流速1.53m/s,在蘇澳外海、花蓮外海、綠島及蘭嶼平均流速在1.2m/s以上,推估開發潛力達數千MW以上,惟黑潮電廠開發均在水深大於300公尺之海域,投資成本高導致經濟誘因不足,且相關技術仍在開發階段,尚須進一步評估。
(五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軍公教退休撫卹基金提撥費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院臺專字第105008644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8-507)
許委員就軍公教退休撫卹基金提撥費率問題所提質詢,敬答復如下:
一、為確保年金制度永續發展,同時保障國人老年經濟安全,政府刻正啟動年金制度改革,以公平給付、合理分擔、健全財務、簡化制度為原則,並訴諸社會團結與公平正義,透過擴大參與及資訊公開方式,尋求社會改革共識。
二、為推動年金改革工作,業於總統府設置「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本院亦成立年金改革辦公室。上開委員會係由不同職業代表、專家學者組成,未來所提出具體改革方案,將交由年金改革國是會議進行討論,凝聚共識,預計於1年內將相關修正法案送請貴院審議。
三、未來政府在實際推動改革時,將秉持國是會議之共識,循序漸進,顧及各方感受,期達成「健全財務制度,永續發展社會保障」、「拉近給付水準,俾利促進社會團結」、「合理分擔保費,創造勞資政三贏」、「局部整合制度,期使分立但保障一致」等4項重要目標。
四、許委員意見已錄案,將於適當時機納入前揭委員會議討論參考。
(五十五)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臺中市北屯區仁美里電纜地下化工程進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院臺專字第105008640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8-471)
盧委員就臺中市北屯區仁美里電纜地下化工程進度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臺中市北屯區仁美里居民要求將豐樂路路段電纜地下化,經台電公司與仁美里朱里長會勘後,已於104年5月7日函請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協助提供豐樂路電纜地下化所需之配套措施(如配電設備設置處所取得居民共識等),俾配合推動電纜地下化工程。
二、經臺中市政府檢討後,同意先辦理豐樂路劃入第14期市地重劃區範圍約260公尺部分(昌平東路~頭張路之間)之電纜地下化工程,並於105年4月7日完成會勘,台電公司後續將俟臺中市政府取得配電設備設置處所之居民同意書等相關資料並提出申請後,即可配合施工。
三、至於豐樂路仍未劃入第14期市地重劃區範圍尚有750公尺部分,台電公司將俟仁美里朱里長取得配電設備設置處所之居民同意書等相關資料,並協調臺中市政府提出申請後,即可配合施工。
(五十六)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輔導會存廢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院臺專字第105008640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8-473)
盧委員就輔導會存廢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規定,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又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1條規定,行政院基於政策統合需要得設委員會,其總數以8個為限。輔導會之組織架構係配合「行政院組織法」第4條規定,為辦理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業務而設置,有其常態性之組織功能,且運作迄今尚無窒礙;為利機關業務穩健運作,該會仍將維持現行組織,至是否廢除並修正相關組織法規,因影響層面廣泛,有待通盤評估後再議。
(五十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秀芳就群眾募資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87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7-411)
黃委員就群眾募資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群眾募資行為可分為股權基礎及非股權基礎之群眾募資平臺。股權基礎之群眾募資平臺,金管會已授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訂定「證券商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管理辦法」,建置對證券商、發行人及投資人之監督管理機制。至非股權基礎群眾集資平臺之管理,係回歸各作用法,包括「民法」、「公益勸募條例」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等主管機關辦理。惟依原行政院消保會(已於民國101年1月1日改制為行政院消保處)93年10月13日函之說明,投資人非屬「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款所稱之消費者,是群眾募資平臺所涉及之監督與法源,與「消費者保護法」之立法目的及規範範疇尚屬有間。
二、另依「公益勸募條例」第3條規定:「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同條例第 5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一、公立學校。二、行政法人。三、公益性社團法人。四、財團法人……。」上開勸募團體如基於公益目的欲透過各項管道(如網路群眾募資平臺)勸募,則應依「公益勸募條例」、「公益勸募許可辦法」等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勸募活動許可。如係個人或非上述之勸募團體,則不能以公益目的之名向公眾募款集資。
三、又,群眾募資平臺涉及課徵贈與稅部分,財政部相關規範如下:
(一)有關網路集資平臺業者部分:網站業者如提供網路平臺讓所屬會員藉此向群眾募集現金或物資,提案者公開自己募資計畫,以獲得足夠之計畫支持者與執行費用,如該網站業者向募資成功之提案者收取募資總金額一定比率之手續費及相關廣告、企劃及設計等收入,係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範疇,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且屬在我國境內經營工商之收入,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按年度申報繳納所得稅。
(二)有關出資者部分:
1.個人將其自有資金經由群眾募資平臺移轉與提案者,如係無償移轉,即屬贈與行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如係以取得提案者之產品作為對價者,尚不涉及課徵贈與稅問題。
2.現行贈與人之贈與免稅額每年為220萬元,贈與人在1年內所為贈與財產總額超過該免稅額,始應課徵贈與稅。
(三)有關提案者或受資者部分:
1.群眾募資平臺會員如在我國境內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2.倘該個人所取得之財產係取自營利事業贈與,應依法報繳所得稅。
四、此外,群眾募資平臺如涉及資金匯出、入,或有外匯法規之相關問題,除可直接洽詢央行外,央行並將配合主政機關辦理相關諮詢事宜。另為維護市場公平交易秩序並落實確保消費者權益,公平會倘獲悉群眾募資平臺涉有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情事,亦將本於權責進行查處。至民眾如發現募資行為涉嫌違反刑法詐欺等罪時,可檢具相關事證,向司法(警察)機關檢舉。如募資行為經依法調查後,排除違反刑法等相關規定,則將依「行政罰法」第32條規定,移由違反各該法令之主管機關,依權責裁處。
(五十八)行政院函送張廖委員萬堅就政府應積極研發替代能源,改善台中火力發電廠造成空污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院臺專字第105008641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8-485)
張廖委員就政府應積極研發替代能源,改善台中火力發電廠造成空污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PM2.5之生成情形係受當時氣象條件及地理環境影響,依據環保署資料顯示,台中市原生性PM2.5主要貢獻來源為移動污染源(如車輛)及逸散污染源(如營建工程),總額占64.8%,電力業僅占15.7%,即台中空污問題非單一火力電廠所致。
二、為改善台中地區空氣品質,台電公司就興建室內煤倉、台中電廠#11~#12機組改為燃氣機組及空污嚴重時配合降載等三項具體作為,說明如下:
(一)煤倉興建:為減少懸浮微粒濃度,台電公司刻正規劃建置兩座棚式室內煤倉,總容煤量約115萬噸,分兩期工程進行,預估於民國110年9月底及113年6月底完成。
(二)台中電廠#11~#12機組改燃氣機組:目前台電公司刻正進行「台中電廠#11~#12轉為燃氣機組之可行性」研究,以回應臺中市政府期能逐步以燃氣發電取代燃煤發電之訴求。
(三)配合電廠降載:為降低短期空污排放,台電公司允諾在空氣污染嚴重時(如PM2.5超標),倘燃氣機組尚有供電餘裕且不影響供電之前提下,台中電廠燃煤機組可配合減載。
三、在電力需求持續成長之趨勢下,本部及台電公司由供給面及需求面推動各項措施,以確保電力穩定供應。在中長期策略方面,供給面將持續推動傳統火力電廠汰舊換新工作,引進高效率機組同時減少污染排放,並配合中油公司第三液化天然氣接收站完工營運後,未來燃氣發電量占比將大幅提升,增加電力供應能力;需求面管理部分,未來將透過擴大智慧電表(AMI)建置,推動更具效益之時間電價及節電措施,抑低用電需求。
四、對於未來電源之開發計畫部分,台電公司已優先規劃污染較少之燃氣計畫,計有大潭電廠增建計畫、通霄電廠更新改建計畫、協和電廠更新改建計畫、興達電廠複循環更新計畫、台中電廠增建計畫等;研發替代能源方面,台電公司優先開發再生能源,預計在114年達到離岸風力100萬瓩、太陽光電56萬瓩、陸域風力59萬瓩及地熱5萬瓩,裝置容量合計220萬瓩(不含水力),水力發電部分於114年台電公司裝置容量預計達181萬瓩,藉由提高再生能源發電量,減少發電過程所造成之空氣污染。
(五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新生兒出生性別比例失衡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院臺專字第105008644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8-516)
許委員就我國新生兒出生性別比例失衡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單位)關查復如下:
一、提升婦女權益與促進性別平等,向為政府施政之重要目標,消除性別歧視與導正性別失衡尤為重點推動工作,爰行政院於民國100年12月函頒「性別平等政策綱領」之「健康、醫療與照顧篇」,強調建構具性別意識之健康醫療政策,積極消弭性別角色刻板印象對身心健康之影響,並針對出生性別比之議題提出具體行動措施,由行政院定期列管追蹤相關機關辦理情形,茲說明如下:
(一)定期檢討新生兒出生性別比例失衡之因應策略及進行成效分析:由衛福部辦理出生性別比失衡防制措施,進行源頭管理、監測、輔導、查處、衛教宣導等,並召開出生性別比工作小組會議,檢討因應策略及成效分析。國內在99年之前10年間出生性別比高達1.085以上,歷經5年努力,與醫界攜手形成強而有力之守護防線,已成功縮小出生性別落差,由99年1.090降至103年1.069,惟104年上升為1.083,本(105)年1月至5月出生性別比已稍降至1.077。
(二)倡議性別平等觀念,並宣導禁止鑑定與精蟲分離術:責成衛福部對產檢、接生及人工生殖等醫療機構之規範,以及普查性別篩選違規廣告,並積極強化醫護人員之性別平等觀念。另為強化社會大眾之性別平等觀念,除由衛福部積極向社會大眾宣導「女孩男孩一樣好,生來通通都是寶」觀念之外,亦責成內政部函請各地方政府辦理人口政策宣導時,倡議具性別平等觀念之鼓勵生育資訊傳播,俾使國人具有性別意識及提升我國總生育率,期透過強化性別平權觀念,改變傳統重男輕女之觀念。
二、為提升我國女孩權益,行政院於102年3月函頒「提升女孩權益行動方案」,分由「人身安全保障」、「教育及人力投資」、「身心健康維護」及「媒體與傳統禮俗」等四大面向保障及促進女孩權益與發展,其中在「身心健康維護」面向上,提出改善新生兒出生性別比失衡現象,營造尊重不同性別胎兒生命權社會環境之政策願景,責成衛福部辦理,以塑造性別平等社會氛圍,發揮平衡力量,共同攜手守護女嬰。
三、綜上,有關消除性別歧視與導正性別失衡等事項,為行政院「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及「提升女孩權益行動方案」之重要執行事項,行政院將積極督促相關機關落實前開性別相關政策,以早日達到性別平等之政策目標。
(六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勞工保險、軍公教退休撫卹及國民年金保險基金財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院臺專字第105008643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8-506)
許委員就勞工保險、軍公教退休撫卹及國民年金保險基金財務問題所提質詢,敬答復如下:
一、為因應我國人口快速高齡化及少子女化等人口結構變遷,並確保公共年金制度永續發展,政府刻正啟動國家年金制度改革,業於總統府設置「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本院亦成立年金改革辦公室。上開委員會由跨黨派專家學者、雇主、受僱者、青年、政府相關部會等組成,分別代表軍、公、教、勞、農漁民及一般國民等身分類別,未來半年內將每週密集開會,針對年金制度進行通盤檢討,研擬可行改革方案。另將召開年金國是會議,凝聚社會共識,預計於1年內將相關修正法案送請貴院審議。
二、未來政府在實際推動改革時,將戮力朝向達成「健全財務制度,永續發展社會保障」、「拉近給付水準,俾利促進社會團結」、「合理分擔保費,創造勞資政三贏」、「局部整合制度,期使分立但保障一致」等4項重要目標,以符應各界之期待。
三、許委員意見已錄案,將於適當時機納入前揭委員會議討論參考。
(六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提振臺灣經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院臺專字第105008642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8-495)
許委員就提振臺灣經濟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為促進我國經濟發展與結構轉型,政府致力打造一個以創新、就業、分配為核心價值,追求永續發展之新經濟模式,一方面將由需求面著手,激勵投資,擴大內需;另方面則由供給端切入,進行法制創新與生產要素市場改革,加速結構調整,主要施政重點包括:
一、激勵民間投資,振興經濟景氣:政府積極透過促進投資,以帶動國內經濟結構轉型,進而提升長期經濟成長動能,並以創新思維提振國內民間投資意願,具體做法如下:
(一)為提升民間投資動能,帶動產業結構轉型,政府正啟動五大創新產業推動方案,將以「亞洲矽谷」、「智慧機械」、「綠能科技」、「生技醫藥」及「國防產業」五大創新產業,作為驅動臺灣下世代產業成長之核心。
(二)規劃成立「產業創新轉型基金」,國發基金規劃向金融機構申請1千億元融資額度,與民間資金共同以股權投資方式,參與企業創新轉型所辦理之募資,如進行合併、收購、分割或再造等,以發揮資金槓桿作用與乘數效益,誘發引導民間資金共同參與產業結構調整,促進企業轉型升級。
(三)設立國家級投資貿易公司,初步規劃資本額為100億元,且將透過嚴謹之公司治理機制,包括專業經理人選任、投資對象及內部控管等,積極推動相關政策,以扮演「尋找、開創、整合、促成」投資與貿易之平臺角色,達到連結國際及協助企業競逐全球市場,進而提升臺灣對外經濟之格局及多元性。
(四)規劃成立「跨部會促進投資小組」,由國發會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成員包括經濟部、科技部等相關部會首長,主動拜訪國內企業,讓產業政策與企業投資緊密連結;同時,並將主動發掘國內新投資機會、瞭解業者對政府之期待,以積極協助民間投資計畫得以落實執行。
二、啟動體制改造,激發經濟潛能:政府將針對與投資環境攸關之法規制度與生產要素,逐一檢視、全面革新。在法制創新方面,將前瞻數位時代之發展趨勢,預先籌劃、建置新經濟時代法規,並就攸關經濟成長之各項要素進行優化,配合五大創新產業之推動,針對資金、人才、國土規劃、行政效能等,全面革新現行法規。另在提供有利於創新投資之環境方面,將持續協助業者發展創新經營模式,鼓勵既有業者擴大投資規模並吸引新進業者,使臺灣整體投資及產業環境得以轉型、升級與創新。
(六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漏水造成珍貴水資源大量流失及台水公司部分區處漏水率仍高於全區平均水準亟待改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院臺專字第105008644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8-509)
許委員就漏水造成珍貴水資源大量流失及台水公司部分區處漏水率仍高於全區平均水準亟待改進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漏水造成珍貴水資源大量流失亟待改進部分:
(一)101年年底全臺平均漏水率為19.55%,台水公司於102年11月4日奉行政院核定辦理「降低漏水率計畫(102至111年)」,該計畫參考國際間降低漏水之策略,由「水壓管理」、「修漏之速度及品質」、「主動漏水控制」、「管線及資產管理」等4大面向,加強供水損失管理,以逐步降低漏水率,預計於10年內可降低5.30%漏水率,計畫完成後,每年約可節省1.74億立方公尺水量,約達0.83座石門水庫有效蓄水容量。
(二)截至104年底,台水公司漏水率已降至16.63%,超越原訂104年度降低漏水率目標值17.6%。每年約可節省0.94億立方公尺水量,約達0.45座石門水庫有效蓄水容量。
二、有關部分區處漏水率仍高於全區平均水準部分:
(一)有關第六、七、八區處實際漏水率未達降漏目標值說明如下:
1.臺南地區(第六區處)主要係配合臺南市政府汙水下水道工程多處進行改管施工,完工後洗管水量龐大,另103年度因乾旱支援其他區處供水,因供水路徑長度增加及支援水壓提高,致漏水率增加。
2.高屏地區(第七區處)主要係因高雄氣爆管線漏水及損毀,復因氣爆期間必須增量以利救災加壓送水,另亦因優惠前鎮、苓雅受災戶用水,致使未計費水量增加,依台水公司漏水率計算公式,因售水量減少,導致漏水率增加。
3.宜蘭地區(第八區處)主要係因為配合清洲淨水場試車啟用,以及該處為降低濁度加強管網洗排水作業,洗管水量龐大,致漏水率增加。
4.前述三個區處經104年度加強辦理降漏相關工作,104年底漏水率分別為9.19%、12.41%及17.82%,均已達104年度計畫目標,漏水率改善已見成效。
(二)有關第一、四、九及十區處實際漏水率未達降漏目標值說明如下:
1.上述各區處因其區域環境特性,以致漏水率高於全區漏水率。基隆地區(第一區處)因地勢高低落差大,高地區域需多段加壓供水,致管線漏水風險增加;台中南投地區(第四區處)因921大地震,雖破漏管線皆已搶修完畢,惟整體管線體質已受影響(如接頭脫接及塑膠管產生裂縫),又台中地區地層屬卵礫石層,細小暗漏不易檢測,致漏水率較高;花東地區(第九及十區處)亦因地震頻繁,造成管線接頭脫接及產生裂縫,漏水率較高。
2.第一、四、九及十區處104年底漏水率相較於101年底,分別下降4.13%、3.95%、3.64%及4.49%,皆已達104年度計畫目標,漏水率改善已見成效。
(六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是否開放含瘦肉精之美豬及我國經商環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91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7-451)
許委員就是否開放含瘦肉精之美豬及我國經商環境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之成員國包括美國、日本及澳大利亞等12國,上開各國於民國104年10月5日宣布達成協議,並於本(105)年2月4日簽署,我國已積極表達參與第2輪談判之意願,惟目前該協定仍待各會員國國內進行審議程序,何時生效實施或開放新成員加入仍未確定。
二、另針對美豬議題,政府將在確保食品安全及豬農權益下進行討論,並採取4項措施,說明如下:
(一)全力執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確保國人食的安全。
(二)提出振興養豬產業之具體方案,以提升產業競爭力,確保豬農權益,具體做法包括:強化產業自主管理,提升豬肉產品衛生安全及品質;推動豬隻生產醫學,透過批次生產及統進統出操作模式,提升生產效能;針對源頭減廢污染防制,改善農村生活環境等。
(三)落實風險評估,並與國際規範接軌,且應考慮國人消費習性,未進行科學證據之風險評估前,反對國內及進口豬肉含有萊克多巴胺。
(四)建立全方位溝通機制,隨時與生產者、消費者及公民團體進行溝通。
三、又,為保障消費者安全及維護業者權益,自101年3月14日起,行政院農委會已加強辦理乙型受體素強化源頭管理措施,彈性調整豬隻上市前提前抽驗,並兼顧畜牧場例行性抽驗工作,定期公布違法使用乙型受體素抽驗結果及養豬場負責人相關資訊。101年3月至本年5月16日檢驗豬隻乙型受體素件數共5萬6,555件,其中違規案件10件,共裁罰103萬元,本年迄今尚無檢出案件,已呈現逐年遞減趨勢。
四、此外,針對美國商會白皮書所提建議,政府相關作為如下:
(一)有關法規改革及擴大公共參與部分:國發會以「全面盤點、逐項檢視」做法,與相關主管機關進行研商,積極推動法規調適,以營造與國際接軌之法制環境,且該會亦致力於推動良好法規作業實務(Good Regulatory Practice, GRP),協助政府機關加強法規影響評估(Regulatory Impact Analysis, RIA)能力建構,以降低不良法規對經濟影響;另法務部已進行「行政程序法」修法作業,初步規劃明定法規命令草案預告期間原則上不得少於14天,給予公眾充分表達意見時間,且行政機關應主動公開公眾意見要旨、斟酌公眾意見之結果及其理由等資訊,以增加法規透明度及強化公眾參與機制。
(二)有關帶動投資及招商部分:
1.以重大商機驅動外商在臺投資:對具來臺投資潛力之離岸風機、4G及半導體等產業,研擬招商策略,上開產業未來5年將有超過1.5兆元市場商機可吸引外商來臺投資,預計本年可吸引至少110億美元外商投資。
2.推動5大創新產業之關鍵技術外商來臺投資:針對綠色能源、亞洲矽谷(物聯網)、生物科技、精密機械及國防等「五大創新產業」,配合聚落發展需求,篩選聚落發展所需之國際關鍵技術擁有者,聚焦重點招商。
3.強化與地方政府招商網絡:整合各地方政府之招商需求,共同行銷地方具體之投資商機,協助地方政府對外招商。
4.提供完善投資服務:透過行政院全球招商及攬才聯合服務中心,提供專案、專人、專責之全程客製化服務,結合中央及地方政府資源,共同為海內外投資人解決來臺投資之障礙,並洽訪已在臺營運之僑外商企業,瞭解在臺營運情形。
5.本年下半年度重點招商活動:對具來臺投資意願之外商研擬個案投資說帖,規劃於本年7月、8月及10月籌組3團部次長海外招商團,赴美洲、日本及歐洲進行招商,並邀請各地方政府參團。另於本年10月3日舉行「2016年全球招商論壇」,預計邀請400位以上僑外商出席,加強宣介臺灣投資環境及投資商機。
(三)有關兩岸經貿議題部分:政府根據「中華民國憲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律,處理兩岸事務,同時重申於既有事實與政治基礎上,致力維持海峽兩岸關係和平穩定之現狀,建立一致性、可預測且可持續之兩岸關係;兩岸貨品貿易協議攸關我相關產業利益,政府仍將持續推動協商,至於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係屬已簽署尚未生效之協議,上開協議均將俟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完成立法後,再據以推動後續審查或協商工作。
(四)有關電價政策及整體能源政策部分:
1.行政院已於101年10月2日核定通過「能源發展綱領」,作為國家總體能源發展之上位綱要原則,以建構安全穩定、效率運用、潔淨環境之能源供需系統,營造有助節能減碳之發展環境,以達成國家節能減碳目標。
2.經濟部依電價公式成立「電價費率審議會」,每半年檢討1次電價,以照顧弱勢、引導節能及資訊充分揭露原則,建立電價合理反映成本之運作機制,該部並啟動能源轉型與電業改革,全面推動包括節能、創能、儲能及智慧系統整合等措施;現階段我國能源政策以長短期策略相互搭配,具體作為如下:
(1)推動節能極大化,提升能源使用效率,抑低電力需求成長。
(2)促進潔淨能源發展,加速興建第3座天然氣接收站,擴大使用天然氣,降低現有火力發電廠污染與碳排放,提高再生能源發電量於2025年達總發電量之20%,以及布局發展新興能源。
(3)強化電網穩定度;培養相關系統整合能力,輸出國外系統市場,並完成「電業法」修法,提供能源轉型所需之市場結構與法制基礎。
(六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毓仁就遏止電信詐騙提出具體對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88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7-425)
許委員就遏止電信詐騙提出具體對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解決詐欺集團輕判之情形,民國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施行之「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已就相關量刑問題之法制面予以解決;至實務面法院對詐欺犯之量刑(宣告刑及定應執行之刑)過輕,無法符合社會觀感,法務部已函請司法院轉知所屬各級法院法官,應綜觀被告犯罪手段、共犯人數、所擔任角色、被害金額、所生損害、品行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依法妥適量刑,回應被害人及社會之期待。
二、另為有效遏止電信詐騙,政府正推動下列相關作為:
(一)成立跨境追贓平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已於本(105)年4月28日召開研商會議,邀集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調查局、通傳會、金管會等共商成立跨境追贓平臺。
(二)跨境追贓:
1.各警察機關如接獲民眾報案或於線上查獲詐欺案件,均持續向上溯源追緝集團主嫌及共犯,並擴大偵辦;如查獲詐欺車手案件,針對車手身上起獲之不法贓款均即時查扣;如為大陸銀聯卡提款車手案件,則一併查扣其持有之銀聯卡,同時比對分析陸方回覆我方之相關協查事證資料,以強化犯罪事證之聯結,案件移送時則併卷移請地檢署檢察官偵辦,並建議將嫌犯相關疑似贓款之不法資產予以凍結。
2.即時凍結被詐騙款項:針對詐欺集團使用之可疑金融帳戶,依警示帳戶通報機制通報金融機構即時予以警示凍結,防止民眾被害款項遭嫌犯即時轉出。
3.清查被害款項流向:針對查獲之詐欺案件,持續清查相關被害款項流向,如涉及大陸被害人部分,則協請陸方提供被害人相關資料,以釐清案件金流動向。另內政部警政署已與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合作,精進查緝金流作為,追查並打擊重大犯罪。
(三)運用「中華民國刑法」沒收新制,發揮追贓及嚇阻作用:囿於舊刑法之沒收規定,除違禁物之外,沒收之客體僅限於犯罪行為人本身,歹徒可以輕易藏匿犯罪所得至第三人處,躲避司法查扣與沒收,新制(於本年7月1日生效)規定,可單獨對物宣告沒收,並可及於第三人,可有效防杜歹徒之藏匿資金行為,並可針對渠等所為之犯罪所得加以追徵抵償,可提升追贓返回成效。
三、又,為防範電信詐騙犯罪集團以度假打工進入校園招募,教育部將持續配合外交部「度假打工跨部會協調機制」,協助度假打工宣導事宜,宣導我青年正確度假打工理念(包含國人海外電信詐騙等具體案例等),協助青年瞭解誤打黑工(如詐騙集團等)之後果及嚴重性。本年亦將邀請相關機關、度假打工協議國家代表等持續辦理6場次度假打工宣導會並加強宣導;鼓勵各大專校院積極開設反詐騙議題相關課程或將反詐騙意識融入課程教學內涵;將各高級中等學校執行「反詐騙教育宣導情形」列入年度訪視重點項目及各地方政府聯絡處執行校安三級預防措施成果報告評核;將反詐騙教育融入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中實施,同時推廣及增進教師之反詐騙與法治教育知能。
(六十五)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研議各大專院校提供「創業教育」課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院臺專字第105008645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8-520)
邱委員就研議各大專院校提供「創業教育」課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在創新創業生態體系中,學研單位扮演著非常重要之角色,如矽谷史丹福大學校友在Google、Tesla等知名企業都扮演關鍵性角色,爰政府近年亦已積極在各級學校推動創新創業扎根工作,說明如下:
(一)教育部自101學年度起推動「創新創業課程開設與發展計畫」,引導大學校院投入培育具創新創業企業家精神之人才,形塑校園創業文化並建立創業育成友善環境,目前已累積補助86校(次)開設創業課程。
(二)科技部結合重量級企業、矽谷業師、國際創投家與政府資源,推動「創新創業激勵計畫」,協助教授、學生將創新落實為創業,迄今已協助成立新創事業86家,募集資金約6.6億元。
(三)因應數位發展潮流,教育部推動「創新自造教育計畫」,透過3D列印行動實驗車(FabTruck)巡迴高中、職;預計於民國107年8月上路之12年國教課綱新增「資訊科技」課程〔含程式設計(coding)〕,期由基礎提升國人邏輯思考及動手做之能力。
二、政府目前規劃之亞洲矽谷推動方案,亦已納入創新人才培育相關措施,未來本會將積極協調教育部、經濟部等相關部會,活絡校園創新氛圍,培養學生創新思維並勇於創新,同時調整國內育成機構,整合相關資源,提供青年創業完整協助。
(六十六)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院臺專字第105008640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8-472)
盧委員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一、國軍水壺材質均為耐蝕性高之304不鏽鋼材製成,皆經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具無磁性、抗蝕等特性,符合國家標準規範,目前國軍不鏽鋼水壺庫存新品7萬餘個,存量充足,足敷各單位更換運用。
二、另因募兵制推行,考量服役時間較長,為提升官兵個人水壺使用品質及衛生,本部已規劃後續作戰部隊換裝戰鬥裝具後以水囊取代,餘一般部隊使用之不鏽鋼水壺評估由團裝管理修訂為個人配賦,退伍後不繳回,短期軍事訓練役課程規劃以塑膠材質水壺配發個人使用,訓後不收繳,有關全案執行換發期程、需求數量及所需預算額度,預劃於3個月內完成評估後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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