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秀芳就廢棄車輛處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院臺專字第105008641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8-477)

黃委員就廢棄車輛處理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之1第1項規定略以,占用道路之廢棄車輛,經民眾檢舉或由警察機關、環保機關查報後,由警察機關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清理;車輛所有人屆期未清理,或有車輛所有人行方不明無法通知,或無法查明該車輛所有人情形,環保機關應先行移置或委託民間單位移置,並得向車輛所有人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該車輛經公告1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由該環保機關依廢棄物清除。此外,依「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占用道路廢棄車輛由警察機關、環保機關派員現場勘查認定後,張貼通知於車體明顯處,經張貼日起7日仍無人清理者,由環保機關先行移置指定場所存放。現行各地方環保機關均有專人負責占用道路廢棄車輛查報及拖吊業務,民眾若發現廢棄車輛占用道路情事,可逕電洽公害陳情專線或各地方政府服務專線,或向行政院環保署免付費資源回收專線檢舉,該署將轉請所轄各環保機關儘速處理;同時,內政部警政署亦已要求各地警察機關,應積極配合環保機關加速占用道路廢棄車輛查報及清除工作,以保障民眾用路權益。

二、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4項規定略以,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或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依規定處罰,汽車並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

因此,占用道路有(無)牌廢棄車輛,由警察機關或環保機關派員勘查認定後,於車體明顯處張貼公告,經7日仍無人清理,將由環保機關移置指定場所存放。若於通報、移置過程遇車主主張非屬廢棄車輛或有移車占位情形者,仍得依上開條例規定,由警察機關逕行拖吊移置並處罰鍰,以避免廢棄車輛占用停車空間。

(六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消費者物價指數(CPI)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院臺專字第105008643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8-499)

許委員就消費者物價指數(CPI)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本(105)年5月CPI較去年同月上漲1.24%,主因年初寒害等天候因素影響,蔬果等食物類價格漲幅較大,達5.82%。近期天候平順,蔬菜及時令水果供應量增加,價格已回穩。本年5月不含蔬果及能源之核心CPI漲幅為0.91%,1月至5月CPI較去年同期上漲1.67%,核心CPI則上漲0.82%。行政院主計總處預測下半年CPI年增率為0.63%,低於上半年之1.52%,全年則為1.09%,整體物價尚屬穩定。

二、觀察所得層級別物價指數,本年5月低所得家庭CPI較去年同月上漲1.52%,1月至5月CPI則較去年同期上漲2.18%,均高於整體CPI漲幅,主因受消費結構不同影響,低所得家庭食物類支出比重較高,對食物類價格上漲感受較深。為降低物價上漲對弱勢族群之衝擊,政府已加強辦理相關措施,說明如下:

(一)行政院農委會依「國內糧食救助作業要點」規定,無償提供庫存公糧予各地方政府辦理社會救助;民國104年起更透過食物銀行體系及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等多元扶助管道,全面照顧弱勢族群及急難民眾所需。104年度各地方政府總計發放2,474公噸公糧白米。

(二)衛福部除與經濟部共同推動公設民營及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申請電價優惠、居家身心障礙者使用維生器材與必要生活輔具用電優惠,輔導符合資格者提出申請,以減輕其經濟負擔,並於「社會救助法」修正草案增訂實物給付服務專章,明訂各地方政府得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以設置食物站或發放食物券等方式,協助弱勢家庭。104年度各地方政府推動「實(食)物銀行」相關措施,計有30項方案計畫,受益人次達60萬餘人。

三、鑒於穩定物價為全民共同關心之焦點,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已責成各部會,積極採取各項穩定物價措施,確保穩定民生物價,以保障消費者權益,重點如下:

(一)行政院農委會為充裕市場蔬果貨源,除依市場交易情形,適時調配釋出冷藏蔬菜外,若遇颱風或汛期影響蔬果價格時,亦輔導農民團體至各大賣場或農會超市,設置平價蔬菜專區,供民眾多元選購。

(二)為兼顧消費者權益,經濟部亦持續關注民生商品之價格變化,適時促請業者採行對消費者有利之措施,如發現有聯合行為,將交由公平會進行查處。

(三)政府亦設置24小時民眾檢舉電話(0800-007-007),一經接獲民眾檢舉不合理漲價或聯合哄抬物價事項,即由相關主管機關妥為查處,並回覆民眾辦理情形,擴大物價監測之效果,以維持市場秩序及消費者權益。

四、另央行亦將評估造成物價波動之來源,採取妥適之貨幣政策,以及綜合考量物價展望及國內外經濟金融情勢變化,適時調整政策利率,以維持物價穩定。

(六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電視節目置入性行銷鬆綁管制」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院臺專字第105008644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8-513)

許委員淑華就「電視節目置入性行銷鬆綁管制」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通傳會)查復如下:

一、為提升我國電視節目之國際競爭力,挹注電視節目製作資源,提升節目品質及多樣性,並解決境內及境外節目管制落差等問題,在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未修正通過前,相關法令雖未明定廣電事業製播之節目得為置入性行銷,通傳會即於101年10月5日公布施行「電視節目從事商業置入行銷暫行規範」,並在保障消費者收視權益前提下,以開放態度許可電視節目從事置入性行銷,為產業注入活水。

二、考量媒體生態與市場需求,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於本(105)年1月6日修正公布後,也增訂置入性行銷之相關規範,其中包括:

(一)衛星廣播電視法第31條第2項: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不得於新聞報導及兒童節目為置入性行銷。

(二)衛星廣播電視法第31條第3項: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於主管機關所定之節目類型中為置入性行銷時,不得刻意影響節目內容編輯、直接鼓勵購買物品、服務或誇大產品效果,並應依規定於節目播送前、後明顯揭露置入者訊息。

(三)廣播電視法第34條之3第2項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第33條第2項:得為置入性行銷之節目類型、新聞報導、兒童、運動賽事及藝文活動節目之認定、節目與其所插播廣告之明顯辨認與區隔、置入性行銷置入者與贊助者揭露訊息之方式、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三、依據前述法律授權規定,通傳會刻正研擬電視節目置入性行銷之相關辦法草案,法規訂定方向之一即為「鬆綁管制」,針對「電視節目從事商業置入行銷暫行規範」中原訂有具體客觀數字(例如:置入商品、商標或服務之時間不得超過每一節目播送總時間百分之五、置入畫面不得超過螢幕四分之一);或屬於行政指導之內容(例如:商品、商標或商業服務呈現之素材、表現方式或內容,不得在主題或處理上,對人性尊嚴、性別……,有令人反感、攻訐之詞句或內容),均不予納入,以使節目表現更能發揮創意。目前該草案業經通傳會105年6月29日第703次委員會議討論,並決議辦理法規預告,同時將舉行公開說明會,以聽取外界意見。

四、此外,通傳會基於開放電視節目置入性行銷之初衷,針對101年開放置入贊助迄今,對電視經營環境之改善情形,以及對本國節目製作之影響,持續蒐集外界意見及觀察置入性行銷之實際內容表現,並於本(105)年委託社團法人媒體改造學社辦理「我國電視節目從事商業置入及贊助之調查、規範及政策研究」,以便能夠瞭解歐盟及韓國等國家對於置入性行銷之最新規範及案例,同時調查我國業界實際運作情形,進而分析我國發展現況,以作為未來政策推動之參考。

(七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對英國脫歐公投結果研擬因應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院臺專字第105008644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8-514)

許委員就政府應對英國脫歐公投結果研擬因應措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英國通過脫歐公投,短期對全球金融市場之衝擊較大,政府相關機關將持續密切注意英國脫歐之後續發展,於必要時推動相關措施,以全力維持國內金融市場穩定及外匯市場秩序。

二、由於臺英雙邊貿易占我貿易比重低,對我實體經濟之衝擊需視後續是否產生連鎖效應而定;針對英國脫歐對全球經濟與歐盟政經整合所帶來之負面效應,恐影響臺灣未來出口,政府將謹慎以對,促使經濟穩定成長。相關因應措施如下:

(一)提升我國對外經貿之多元性:考量未來英國與歐盟可能積極拓展對亞洲經貿關係,政府將掌握契機,積極推動與英國或歐盟簽署經濟合作協定,加強產業合作及雙邊投資。

(二)持續推動產業升級:鑒於英國脫歐對全球經濟之影響會漸進而深遠,國內當務之急除因應國際情勢變化外,更要強化經濟體質,促進產業轉型升級。政府將持續推動五大創新產業、設置產業創新轉型基金、成立跨部會促進投資小組等措施,發揮政府資金槓桿效益,激勵民間投資,帶動產業結構調整。

三、至英國脫歐對我國人赴歐免簽證待遇之影響一節,英國非屬申根國家,我國人目前赴申根區國家享有180日內不超過90日、赴英國享有360日內不超過180日及赴愛爾蘭享有90日免簽證待遇,英國脫歐將不致影響我國人赴相關歐洲國家之免簽證待遇。

(七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日月光公司公開收購矽品公司之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89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7-430)

許委員就日月光公司公開收購矽品公司之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現行實務,被收購公司得透過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進行反敵意收購相關策略,現行「公司法」對董事會與股東會權限劃分已有規定,相關決議程序依現行規定辦理,並有規範督促董事善盡忠實義務。另金管會已於民國104年12月25日修正「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被收購公司提出回應期間及審議委員會公告審議結果期限由7日修正為10日;公開收購期間下限由10日修正為20日,俾給予被收購公司在非合意收購情形下,較充分之因應時間。

二、關於日月光公司已收購矽品公司25%股權卻無法參加股東會且無投票權問題,依「公司法」第165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之臨時股東會停止過戶期時間為30天,亦即公司係以股東會前30天(停止過戶日)股東名簿之股東為寄發對象,股東以收到開會通知單記載之股份數,為表決權之依據。本條之立法意旨,係考量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東眾多且結構複雜,為使股東能獲得完整資訊,股東會準備時間不宜過短,故明定一定期間,而國外亦有基準日之相似制度,均係為保障股東權益之規定。

三、另104年7月8日修正公布自本(105)年1月8日施行之「企業併購法」,旨在建立效率與公平之企業組織再造法制,兼顧興利與防弊,期能適時提供併購法制平臺,促進臺灣產業升級。此次修法後,確實產生促進產業整併之效果,經濟部並將持續檢討相關法令,以利企業強化國際競爭力。

四、為活絡股市,金管會將持續健全資本市場,營造有利企業籌資環境,建立多元暢通之籌資管道協助不同規模企業;並促進國內金融商品多元化,滿足各類投資人需求,吸引投資人投資臺股。

五、因本案為非合意併購,而非合意併購將影響被併購方之後續營運,所涉議題更及於員工失業、技術創新、產業升級、企業責任等與整體經濟利益相關之議題,公平會依法自有審酌整體經濟利益各項內涵之依據。惟因本案影響至廣且深遠,調查對象眾多,資料龐雜,所涉議題各界意見紛歧,該會積極進行實質審查相關作業,並未有延宕懈怠或不作為之情事。

(七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兩岸政策及兩岸關係、區域關係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院臺專字第105008642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8-493)

許委員淑華就政府兩岸政策及兩岸關係、區域關係發展所提質詢,經交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政府尊重1992年兩岸兩會協商達成若干共同認知與諒解的歷史事實。我們認為,回歸到這個歷史事實是我們回應中國大陸訴求的重大善意表示。20多年來兩岸交流協商的成果構成了雙方互動往來的重要歷程,兩岸均有責任繼續維護珍惜此一和平穩定發展現狀。我們將持續敞開溝通對話大門,全力維護現有機制,保障民眾權益福祉;也呼籲雙方秉持1992年相互諒解、求同存異的思維,共同努力。

二、兩岸關係是建構區域和平與集體安全的重要一環,在這個建構過程中,政府將會致力維持兩岸關係的和平穩定,也會與相關各方建立常態、緊密的溝通機制,並謹守和平原則、利益共享原則,處理相關爭議,以維護臺海和區域和平與穩定。

(七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退休及保險基金委外經營績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院臺專字第105008644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8-508)

許委員就政府退休及保險基金委外經營績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勞動基金部分,說明如下:

(一)國內股票市場過去10年間,遭遇民國97年金融海嘯及100年歐債危機,致中長期國內股票平均收益率拉低;至短期單一年度績效波動高,係因景氣循環、股市起伏,以及股票風險較高,特定之單一年度會隨國際情勢而波動劇烈,但勞動基金國內外委外操作得宜,短期績效之波動遠低於大盤。

(二)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於103年成立後,積極調整投資策略,103年度及104年度經管基金(含新舊制勞退、勞保及國保基金)國內委外收益率各為9.19%及-4.00%,與自營相當,並領先大盤之8.08%及-10.41%,績效明顯改善。另103年度及104年度國外權益證券委外收益率達10.43%及0.69%,領先大盤之4.16%及-2.36%,績效表現優異。

二、有關郵儲基金部分,中華郵政公司目前委任受託機構投資情形,說明如下:

(一)國內委任投資:委由1家投信公司投資國內股票,委託金額為30億元,自95年1月委託以來,截至本(105)年5月底止淨值為67.11億元,操作績效報酬率為123.71%(年化11.90%),優於該公司要求之基本投資報酬率34.41%(年化3.31%)。

(二)國外委任投資:委由4家資產管理公司投資國外股票,總委託金額為5億美元,自99年6月委託以來,截至本年5月底止淨值為7.01億美元,操作績效報酬率為71.24%(年化9.37%),較指標報酬率66.72%(年化8.89%)為高。

(三)該公司委任投資之目的,期借助代操經理人之專業選股能力,以及受惠代操機構之資源分享,達到與自行操作產生互補效用。另國外委任投資尚可借重國際資產管理公司豐富優異之投資經驗,以及分布全球之集團資源與專業知識,有助提升整體資金運用績效。該公司目前國內外委外績效表現均相當穩健,將持續積極監督及考核受託機構之經營績效,若績效欠佳,將函請限期改善或終止契約並收回。

三、另有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及公教人員保險之管理及運用部分,主管機關為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業於本年6月30日以總處給字第10500461902號函轉該部研處逕復。

(七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延攬海外人才,開創國際市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院臺專字第105008643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8-500)

許委員就延攬海外人才,開創國際市場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配合「IOT亞洲矽谷」、「智慧機械」、「綠能科技」、「生技醫藥」及「國防」五大創新產業發展,行政院推動吸引及留住高階人才措施如下:

(一)啟動全球攬才:

1.建置單一窗口實體服務中心:民國104年8月7日成立全球攬才聯合服務中心,以「專案經理人」專案專責方式協助延攬高階外籍專業人才,提供相關媒合服務。

2.設置「國家層級單一網路媒合平臺Contact Taiwan」:提供國家層級之單一媒合外籍人才之網路服務,並擴充海內外人才庫,目前經濟部已參考國際作法並徵詢使用者及專家意見,結合專業人才社群網絡主動發送國內產業發展及攬才活動等訊息,以增加知名度及曝光率,透過網實合一方式,全面啟動全球攬才活動。該平臺已於本(105)年6月28日正式上線。

3.設立海外服務窗口協助攬才及佈建人才網絡:外交部業於全球29館處成立攬才海外服務窗口,召開攬才工作會報,與駐地各類社團建立交流管道,簽署合作備忘錄,包括西班牙工業組織學院、韓國科學技術院等,未來將持續宣導及協助辦理各項攬才活動。

(二)提高我國競才條件:

1.改革彈性薪資制度,提高攬才經費比例:為提升攬才經費運用效率,教育部修正大學校院彈性薪資規定,「邁向頂尖大學計畫」及「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之競爭型經費使用,明定新進人才及國際人才聘用比率(至少10%),已備查38所學校;另科技部亦於本年3月公告補助大專校院獎勵特殊優秀人才措施。

2.擴大績優財團法人科研機構攬才效益: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及工研院等科研機構推動各項計畫及相關補助辦法,延攬國際創新研發人才。另教育部刻正規劃於「教育部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網」,增加科研機構延攬國際人才之查詢功能。

3.提升我國中小企業延攬人才誘因:為鼓勵中小企業善用政府補助機制延攬國際人才從事創新研發,經濟部於研發補助計畫新增「國際研發人員」項目,並已辦理17場次推廣說明宣導會,核定通過4件,編列國際研發人員8名,人事補助金額713萬元。

(三)建構友善留臺環境:

1.建置「外籍白領人士線上申辦平臺」:將現行外籍人士申請工作許可、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等作業流程,規劃整合審核流程,提供一站式全程服務,該平臺預定於106年初完成建置並啟動運作。

2.協助解決外籍人才在臺居住問題:為鼓勵大學提供留任延攬人才居住津貼,教育部已函知各大專校院增修彈性薪資支給規定,並完成備查38所學校。

3.協助企業因應大陸企業挖角,強化宣導及留才機制:科技部推動「前瞻技術產學合作計畫」,已核定補助70名博士生,吸引企業提供獎助金1,138萬元,培育頂尖碩博研究生,畢業後可立即投入尖端產業。

4.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針對員工分紅、現金增資認股、限制型股票、員工認股權證及庫藏股等五大獎酬員工工具提供適用緩課稅5年,以強化企業留才誘因。此外,財政部亦將積極蒐集各國規定,聽取各界意見,在稅收變動幅度最小前提下,通盤檢討現行綜合所得稅課稅方式,凝聚共識,推動修法,俾吸引人才來(回、留)臺,同時兼顧租稅公平及財政健全。

二、另為協助業者延攬高階產業人才,經濟部具體措施如下:

(一)發行國際人才白金卡:功能包括提供專屬通道快速通關禮遇(含隨行配偶及子女),同時整合悠遊卡、寶島通好好玩APP、QR Code連網等加值服務功能,提供食衣住行育樂等各種生活資訊,營造國際工作者更友善、便利之生活環境。

(二)生技新藥產業抵減:「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明定生技新藥公司投入研發及人培支出得適用投資抵減;另鼓勵技術投資者或高階專業人才參與公司經營,公司得發行技術股或認股權憑證予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於股票轉移時再依實際交易價格課稅,提供公司攬才工具,並鼓勵與專業人才分享公司經營成果,協助公司育才攬才。

(三)籌組國內產業攬才聯盟,掌握國內需求:透過與國內產業公協會合作,迅速掌握業者海外人才需求,藉由綿密海外攬才網絡,海外專業人才能迅速接觸臺灣產業之攬才訊息,以精準人才媒合,倍增海外人才來臺人數。

(四)擴展海外人才網絡,提供多元人才管道:將透過美國、日本、東歐及東協等駐外單位持續與相關科技社團及知名學府建立聯繫管道,期強化海外社團之連結,延攬優秀專業人才來臺服務,以帶動國內產業發展。

三、經濟部為協助國內企業轉型,透過招商活動廣宣臺灣投資環境,有系統地引進國外投資,相關作法如下:

(一)依產業鏈缺口吸引關鍵外商來臺投資,帶動國內廠商轉型升級:針對國內重要及具發展潛力產業,如半導體、離岸風機、資通訊產業等,研擬招商策略,吸引外商來臺投資或與國內廠商策略合作。國內業者提升技術能量及擁有實績後,即可成為國際大廠固定之合作夥伴,或自行系統整合輸出,搶攻全球市場。

(二)結合地方政府,推動創新產業外商來臺投資:針對五大創新產業,配合聚落發展需求,篩選國際關鍵技術擁有者,與地方政府共同招商,發展以「創新、就業、分配」為核心之經濟發展新模式。

(三)提供客製化服務,有系統地引進國外投資:鎖定特定產業,籌組機動招商訪團,並洽邀產業專業機構(如工研院、資策會等)參加,除提供廠商產業專業意見外,並於招商說明會中簡介臺灣產業環境及發展現況,促進外商或海外臺商與臺灣廠商、研究單位合作機會。

(七十五)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我國未來如欲加入TPP,農產品的產銷規範勢必符合國際認可之食品安全及永續發展之標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院臺專字第105008645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8-521)

邱委員就我國未來如欲加入TPP,農產品的產銷規範勢必符合國際認可之食品安全及永續發展之標準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鑑於全球良好農業規範(GLOBALG.A.P.)於國際貿易上之影響力,並考量該規範同時實踐農產品安全性、環境永續性、員工福祉、動物福利等理念,有助於我國農業提升向上,並取得外銷市場優勢,經本會評估後,將以國內自96年起推動,與GLOBALG.A.P.同採國際第三方認驗證體系,且訂有TGAP為產銷作業基準之產銷履歷驗證制度為基礎,朝符合GLOBALG.A.P.方向調整TGAP內涵,並促成國內驗證機構提供GLOBALG.A.P.與TGAP一驗雙證機制,俾利國內產銷履歷農產品經營業者遇外銷市場有GLOBALG.A.P.需求之商機時,得以迅速升級掌握商機。

二、在國內市場部分,由於各型態消費通路在農產品安全性、永續性等特質確認之需求,於嚴謹度、成本考量上,仍存有歧異,本會將持續推動現行有機、優良農產品、產銷履歷農產品、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等驗證或審查制度,並強化認驗證、審查把關,及整合對消費者溝通各制度價值差異,協助消費者正確採購符合自身需求之農產品,同時藉由消費市場支持,提升接受該等驗證、審查機制把關之農產品比例。

三、除前開以市場區隔為目的之標章制度,為落實一般農產品安全管理,本會近年積極推動以農產品經營業者登錄、促進農產品來源標示或提升農產品可追溯性為目的之各項生產追溯制度,其中農產品生產追溯制度係以登錄與標示為基本要求,採用QR-code做為生產者基本資料公開網址資訊之載體,方便行動設備讀取,將與吉園圃結合,以補強其來源查詢之便利性。原吉園圃蔬果生產者申請取得生產追溯QR-code後,可直接套印於農產品包裝資材上,或請印刷廠印製自黏標籤並黏貼於包裝資材上,無需準備其他軟硬體設備。

四、為提升產銷履歷驗證制度與國際接軌,本會自104年起即邀請GLOBALG.A.P.、JGAP人員來臺商談接軌作法,105年3月份亦派員赴德國與GLOBALG.A.P.交流後續合作事宜,未來仍將持續與該等組織保持聯繫合作,尋求合作機會。有關各地方政府與GLOBALG.A.P.簽訂合作備忘錄事宜,本會將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權責,給予適當輔導協助,期共同推廣與落實安全、永續等GAP理念,並提升我國農產品對外貿易競爭力。

(七十六)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外來種動植物防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87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7-416)

邱委員就外來種動植物防治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實踐國家永續發展、防止外來物種入侵及維護本土生態環境,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將「加強入侵種管理」列為該會生物多樣性推動方案行動計畫表「生物多樣性分組」之重點工作,民國96年度修改為「控制入侵種威脅」業務,工作項目包括建置外來種輸出入管理機制、建立輸入風險評估、引入生態影響評估體系,以及建立監(偵)測、鑑定、早期預警機制等。

二、另行政院農委會亦於100年訂定「外來入侵種管理行動計畫」,推動相關防治行動,包括建置外來種之管制、防(檢)疫、監測、風險評估及影響評估機制,並積極進行入侵種防治及建立外來種清單,分工如下:

(一)林務局、防檢局、農糧署及漁業署等負責入侵種生物之進口管制、監測、風險評估、影響評估機制、移除及公告外來物種清單。

(二)各試驗改良場所負責入侵種生物之影響評估、監測機制、移除方法研究及建議清單,並協助入侵種生物之移除及教育宣導工作。

(三)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負責外來動植物影響評估及防治研究、協助入侵種生物之移除及教育宣導工作。

三、又,先進國家對於外來物種所採取之防治對策,依序分為境外控制、邊境控制及境內控制3個階段,我國亦採用上開方式,相關作為如下:

(一)境外控制:

1.行政院農委會已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6條規定請經濟部國貿局於102年8月9日依「貿易法」公告約500種外來動物禁止輸入國內,以降低入侵風險,未來將強化國際交流,以利分享高風險外來入侵種清單、交流防治方法及建立跨國境攔阻網路。

2.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及「植物防疫檢疫法」規定,外來種生物於輸入前須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輸入許可,審核其對國內動植物及引入生態影響評估,經核准後始得輸入。

(二)邊境控制:

1.活體動物辦理進口報關時,由進口人或其委託報關業者通知行政院農委會防檢局依檢疫規定辦理,已取具簡易合格證者,海關將憑該局單證比對檢疫合格通知,始予通關放行,另採取強化進口貨物查驗、機場入境旅客之手提、托運行李檢查及小三通入境旅客之行李檢查等海關策進作為,落實查驗機制。

2.行政院海巡署為避免不法分子透過港口、岸際走私活(屠)體之動植物進入我國,已訂有「海岸巡防機關執行臺灣地區漁港及遊艇港安全檢查作業規定」及相關走私勤務標準作業流程,且為免緝獲之活(屠)體之動植物衍生防疫檢疫問題,造成重大傳染病事件發生,亦訂有「重大傳染病防制勤務指導要點」,供基層執法人員遵循。

(三)境內控制:

1.編列預算補助、委託專家、學者或各試驗改良場所中心、地方政府定期進行外來種生物普查,並建立外來種清單及評估可能造成之生態及經濟危害,以制定管理策略及建立緊急防治流程。

2.編列預算補助、委託專家、學者或各試驗改良場所中心,每年進行入侵種生物監測計畫,以瞭解入侵種生物擴散蔓延速度,以及監測低風險入侵種生物是否造成新危害。

3.針對首次核可輸入之外來物種,定期進行調查追蹤,倘發現具影響國內動植物棲息環境之情形,則請所有人或占有人限期提預防或補救方案,並監督後續處理;另已設置「外來入侵種危害通報」免付費電話,以利即時處置。

四、此外,外來入侵種管理事務屬新興業務,法令規章或有無法完全配合之處,行政院農委會將適時檢討修正,該會目前配合「環境教育法」施行,已編列經費補助各機關及地方政府辦理相關教育宣導活動,以鼓勵保育團體進行區域生物資源調查,提高民眾關注外來物種之意識。

(七十七)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宜民就財團法人教育基金會自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86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7-403)

陳委員就財團法人教育基金會自治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我國現行法制,有關財團法人之規範僅於「民法」原則性規定,為建構周延法制環境,法務部刻正擬具「財團法人法」草案,區分「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及「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對「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採高密度監督,對「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亦有制度性規範,俾確實引導財團法人積極從事公益目標。於「財團法人法」完成立法前,各主管機關應依「民法」規定,訂定設立許可及監督管理之職權命令及行政規則,作為辦理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事項之相關依據,如其內容未限制或剝奪財團法人之權利、義務者,與法律保留原則尚無牴觸。

二、為回應社會期待,行政院前已於民國100年2月成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行政監督專案小組」,督促各主管機關善盡監督管理之責,各主管機關並就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管理之職權命令及行政規則訂定必要規範,其中教育部所訂定之「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前依行政院「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行政監督專案小組」101年第5次及102年第6次會議決議,檢討是否符合法律保留原則,經102年2月邀集相關部會及專家學者通盤研商後,業就上開監督要點第10點及第11點有關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監事之資格、選任方法及董事會職權之行使等事項進行修正,並經上開專案小組會議決議,尚無不符法律保留原則,並於同年6月將修正結果提送法務部在案。

三、有關目前「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行政監督專案小組」,已訂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行政監督機制作業要點」、「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財務監督要點」、「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監事報院遴聘派作業規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績效評估作業原則」、「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財產登記董監事任期及退場注意事項」等5項通案性行政規則,以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等供各主管機關據以監督管理,於「財團法人法」完成立法前,各主管機關應依「民法」規定及所訂規範監督管理,避免擴充解釋或濫權。有關教育部就民間自主捐助成立之教育基金會監督管理,均依「民法」、「行政程序法」及「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亦未逾相關規定分際。

(七十八)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民眾農地於89年1月28日後取得,其合法農舍為配合政府公共工程遭徵收拆除,以至徵收後農地剩餘面積未達0.25公頃,若按照現行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之規定,無法興建農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院臺專字第105008645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8-519)

對陳委員超明書面專案質詢之答復

陳委員就民眾農地於89年1月28日後取得,其合法農舍為配合政府公共工程遭徵收拆除,以至徵收後農地剩餘面積未達0.25公頃,若按照現行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之規定,無法興建農舍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4條規定,「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89年1月28日修正施行前取得之農業用地依法被徵收或自願以協議價購方式讓售與需地機關者,得準用本辦法第3條規定申請興建農舍。查該規定立法原意係為保障本條例89年1月28日修正施行前取得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之權益。

二、農舍係屬建築改良物性質,然土地則具有所有權之絕對效力,二者之法律效果不同,保障密度有別,以較低密度之保障標的作為主要考量,恐有疑義。又土地徵收時,農舍係被列入地上改良物予以補償,且因徵收致使物權性質完全消滅,應慎予考量予以恢復並保障之理由,否則不僅農舍,所有具建築物性質之標的皆可主張,且無疑賦予「既存農舍」永久使用權,是否合理亦有疑義。

三、依現行本辦法第4條規定,已保障「農業發展條例」修法前取得之農地,因徵收而維持相同條件興建農舍之權益,對於該徵收土地上已有農舍者,亦應包含在內,故所謂本條例修法前之農舍保障,實已考量;至修法後之農舍,除保障理由薄弱外,尚有違本條例及本辦法之規定。

四、有關本條例修正施行後取得之農業用地且已興建農舍得否比照其性質予以保障其權益,抑或落實農地農用立法意旨及本辦法104年9月4日修法方向,重新檢討本辦法第4條之必要性。為此本會水保局業以105年6月24日水保農字第1051803514號函建議內政部營建署邀集地方政府,就轄內因公共工程建設徵收農地而致不得興建農舍之案件與實務執行具窒礙難行之處予以研商,以作為後續修法之參考依據。

(七十九)行政院函送羅委員致政就我國護照可否前往摩爾多瓦(Moldova)之資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院臺專字第105008641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8-482)

羅致政委員就我國護照可否前往摩爾多瓦(Moldova)之資訊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覆如下:

一、為提供國人正確且詳盡之領務資訊,本部已電請駐外館處洽查申辦摩爾多瓦簽證最新規定,將於確認後儘速修改本部領事事務局網頁資料。

二、本部於上(104)年即透過我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以摩國加入WTO「政府採購協定」(GPA)談判為由,積極爭取摩國予我簽證優惠待遇。摩國於上年5月22日書面允諾我方表示,俟該國正式加入GPA將提供我簽證便利待遇。查摩國已於本(105)年6月14日提交加入書,GPA相關規定將於本年7月16日生效,摩國將正式成為GPA會員,我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將續洽摩方確實履行其對我承諾。

(八十)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國棟就原住民族身分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院臺專字第105008588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7-423)

廖委員就原住民族身分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原住民族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按原住民族身分證係屬人格權之一部分,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意旨,個人有權利予以決定資料是否予以公開、被蒐集或被利用。故製作新式原住民族身分證涉及原住民族群是否展現個人資料、族群認同於外觀,應於不違反個人意願之情形下,並取得共識為之。

二、行政院自102年起推動政府流程改造,以提升政府施政品質,戶政資料是政府各項施政措施之基礎,亦為日常生活中,申辦事務須檢附之證明資料。查戶役政資訊系統業已提供電子戶籍謄本及跨機關即時線上查詢服務,亦得提供需用機關得以連結,以簡化程序並免書證謄本以減輕民眾負擔,已為目前施政推動項目之一,應無另行製作原住民族身分證之必要。

(八十一)行政院函送邱委員議瑩就第九屆第一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院臺施字第1050086353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臺立院議字第1050703797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22號)

邱委員建議經濟部儘快研擬中油南遷計畫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中油公司規劃於本(105)年底前將公司營業地址改遷高雄市,本部已於本年6月15日函復同意辦理,並請中油公司就各種可能之南遷模式評估優劣,審慎辦理後續作業。

(八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5008644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8-515)

許委員就環境影響評估(以下簡稱環評)制度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查復如下:

有關總統關注「五大創新產業」的推動進展,召集內閣人員聽取報告,本院環保署與會人員僅是協助檢視包括「五大創新產業」在內涉及土地利用的政見,簡略說明哪些毋須環評?哪些可能需要環評?需環評者,則依其預定區位土地屬性粗估其難易程度?目的僅是提供未來政見推動排序的參考因素之一,總統並無要求須特別為五大創新產業加速環評效率。

為檢討修正環評制度,使其既能發揮實質篩選開發行為功能,又能提升審查效率,另因應國土計畫法施行,增列涉及土地利用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部門計畫為應實施環評之政策細項,以簡化國土計畫施行並完成政策環評後的環評審查程序,本院環保署將檢討修正環評相關法規,說明如下:

一、修訂「環境影響評估法」

(一)明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必須扮演更積極角色。逐漸培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決策過程的多元思考與環境意識,強化開發許可決策程序中應將環境責任納入考量。

(二)切開「開發單位」與「顧問機構」間共生關係,將顧問機構受聘於開發單位的角色,改為環評主管機關的行政助手,以利科學、客觀進行調查評估作業。

(三)配合國土計畫之推動實施,逐步縫合接軌,於國土計畫擬訂、實施準備期(約計6~7年),同步進行環境資訊調查,辦理工業、產業、能源、礦業、水資源利用、區域土地承載力與使用管理、交通等政策環評;運用國土基礎資訊與環境資訊資料庫,評估國土承載力與環境涵容能力,建立區域總量管制標準與土地、自然資源使用分配序位;配合國土計畫實施,透過區域總量管制標準與土地、自然資源使用分配序位,有秩序地引導開發單位於適當區位進行開發行為。在上述條件成就下,逐步修法簡化環評審議流程,增進效率。

(四)未來環評法修正目標,將搭配前述上位土地利用政策環評之實施、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責任強化、顧問機構角色調整、國土計畫法接軌等短、中期修正策略之推動,持續掌握環評制度運作情形,衡酌實施成果再評估是否將環評制度回歸美國原型或類似的歐盟制度,亦即由決策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環評。並俟時機成熟後,再評估是否推動修法「回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

二、修訂「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細項」

因應國土計畫法,研擬增列涉及土地利用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部門計畫。針對前項涉及土地利用相關部門計畫,本署將會商有關機關報院增列於政策細項。另將會商有關機關增列其他政策細項(如水泥、礦業、觀光發展等)。

三、修訂「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配合全國區域計畫及未來國土計畫分區管制之概念,修正「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限制調查表」,引導開發單位於適當區位進行開發行為。並於環境品質現況調查,應引用政府已公布之資料,資料不足時再進行現地調查,進而提升環評之公信力,減少開發行為可能面臨的不確定因素。

四、修正「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重新檢視開發行為應辦理環評之合理性,例如採礦、涉及土地利用之試驗計畫。

五、增訂「社會影響評估技術規範」

為秉持兩公約的精神,將增訂「社會影響評估技術規範」,將原住民、迫遷等人文因素納入考量,落實環評法第4條定義之「社會環境」影響評估,邁出原住民族轉型正義、保障人民土地正義及居住正義之一小步。

對於上述環評法規修訂,本院環保署將辦理公聽會,廣徵社會各界意見,未來藉由分階段、漸進方式調整環評制度,修正環評相關法規後,能使政府各部門共同肩負對環境的責任,結合民間活力,公私協力達成環保、經濟、公義的永續發展新模式。

(八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部分非營業特種基金預算執行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5008643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8-505)

許委員就部分非營業特種基金預算執行率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囿於非營業特種基金(以下簡稱各基金)預算編製與執行之時間落差,以及配合法定業務之辦理,或有無法如期依預算執行。惟為改善各基金計畫執行成效,行政院於民國101年7月3日函請相關主管機關督促所屬各基金衡酌年度執行能量,依規定覈實編列預算,並加強預算執行之管考作業。行政院主計總處亦於年度預算籌編會議請各基金之各項業務計畫,應配合業務及施政目標訂定,參照以前年度執行情形,衡酌業務發展實需、基金財務能力等。各主管機關悉依上開行政院函示及相關規定檢討處理,加強計畫執行,增進營運效能。

二、至許委員所詢部分基金連年持續編列之業務計畫預算執行率低落,甚且有未執行者一節,說明如下:

(一)離島建設基金(以下簡稱離島基金)之「離島地區開發建設貸款業務計畫」部分:

1.前開計畫預算編製,主要參酌各離島縣政府及各中央部會提出潛在融資需求後,再由離島基金衡酌當年度資金需求狀況編列。截至本(105)年5月31日止,已核貸1億9,170萬元。為鼓勵民間業者參與離島建設,並協助業者取得融資,102年7月9日離島基金管理會第31次會議修正通過「離島永續發展優惠貸款要點」,主要改進措施包括:放寬融資額度上限、簡化申貸流程、延長申請期限、增加融資管道、新增離島信用合作社辦理離島基金信用保證貸款,以及結合經濟部資源強化輔導機制等。

2.另有關前開計畫本年度編列預算6千元部分,係按澎湖縣政府所送「東吉風華島嶼交通暨觀光環境改善計畫」,匡列貸款計畫金額1千500萬元,以離島基金經理銀行每年平均費率0.04%,覈實估算貸款業務計畫所需手續費6千元,非屬象徵性之預算。

(二)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之「因公執行勤務生活急難救助計畫」部分:警察、消防及海巡人員,如因執行勤務受傷,已依「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或半殘廢照護辦法」規定安置就養,且於住院(公傷假)期間皆領有薪資,依規定不得重複領取其他生活急難救助安全金,故無申請案件;至協勤民力人員,因無發生上述情事,104年迄今無是類申請案件。內政部已函請各相關機關對所屬及協勤民力加強宣導,主動提醒並協助符合條件者申請辦理。

(三)環境保護基金之「水污染防治計畫」部分:行政院環保署自95年度起逐年依法編列水污染防治基金預算送請貴院審議,101年度以前基金來源均經貴院刪減為1千元,102年度預算未經審議,103年度預算經貴院審議通過後,104年3月31日修正發布「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同年5月1日始開徵水污染防治費(以下簡稱水污費),故該項計畫所列基金預算暫無收入來源可供執行。行政院環保署並依104年9月7日修正發布「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7條規定,成立水污染防治基金管理會,審議水污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年度預算、決算及考核運用執行情形,並將地方政府水污基金運用規劃管理及執行成效列為年度考核指標,確實建立水污費督導考核機制。

(四)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以下簡稱花東基金)之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部分:

花東基金預算編製,主要參酌行政院核定之花蓮縣及臺東縣綜合發展實施方案經費,以及預估地方政府提出新興計畫需求後,再由花東基金據以編列。為改善花東基金預算執行率,國發會已請地方政府於計畫研提過程提前與部會溝通,提升計畫內容完整性並落實執行管考,以及請主管部會負責統籌督導、協調及推動,即時掌握計畫執行狀況,協助解決問題。

(八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營事業民營化後政府應堅持公股代表由專業經理人擔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5008643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8-502)

許委員就國營事業民營化後政府應堅持公股代表由專業經理人擔任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在全球經濟朝自由化、國際化方向發展蔚成風潮下,我國自民國78年度起即積極推動公營事業民營化,以提升事業經營績效,活絡市場競爭,同時促進民間投資,減輕政府財政負擔。推動迄今,計已完成39家事業民營化。另依「公股股權管理及處分要點」第11點規定,「各國營事業移轉民營後,公股股權管理機關應規劃政府中長期最適持股比率,報請行政院核定,該最適持股比率,應定期檢討。」經查「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推動及監督會」每年皆請各公股股權管理機關針對所屬已民營化之事業,定期檢討中長期最適持股比率,並適時釋出公股還利於民,以達成提升事業經營效率及市場競爭力之目標。

二、政府投資民營事業機構係政府治理延伸之一種,向為各國政府所採取。其公股代表負有代表政府落實公共利益、維護政府股權及維持社會安定、國家安全之責。因此,各主管機關所選任之公股代表,均係依各該公司章程規定及各主管機關通案管理規定(如「經濟部及所屬機關事業機構遴派公民營事業機構與財團法人董監事及其他重要職務管理要點」、「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等),並審查擬任人員資格條件後選任專業經理人擔任,尚非以政治或政黨因素做為考量選派之依據。

三、經濟部於所屬事業民營化後,由國營事業管理變成股權管理,在政府持股尚未完全釋出前,仍應依「公司法」及公股股權管理等相關規定推派董事、監察人等,以穩定公司經營。目前經濟部遴派民營化後事業之董事、監察人及董事長、總經理,係依「經濟部所屬事業民營化後公股股權管理要點」、「經濟部及所屬機關事業機構遴派公民營事業與財團法人董監事及其他重要職務管理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其須具有「曾任公營事業董(理)事或監察人(或監事)而富有貢獻者」、「曾任或現任各該公司副總經理以上職務滿五年,服務成績優良者」、「現任職務與該公司業務有密切關係者」、「具有專長,適合各該公司業務需要者」、「從事工商業聲譽卓著者」之資格條件。因此,經濟部所派任公股代表係針對前述資格條件做審慎周延之考量,以利專業經營,避免酬庸情事。至移轉民營之台鹽、台船、漢翔等公司之公股代表席次超過50%,係因該等事業民營化後,政府為穩定公司經營,仍有依股權比例爭取董監席次之必要,復因員工及小股東支持,始擁有較多席次,且其經營績效,尚見成效,顯見公股代表能克盡職責,發揮專業經營。

立法院公報 第105卷 第66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5卷 第66期 院會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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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推動新南向政策之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008642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8-496)

許委員就政府推動新南向政策之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新南向政策係以「人」為本,在科技、文化與經貿等各層面,與區域成員廣泛交流合作,以增進與東協及印度之多元關係,並非為取代中國大陸市場及減低其重要性。政府並不排除與陸方合作,事實上在東協兩岸企業已有相當多之合作;未來,政府將持續敞開兩岸溝通對話大門,維護現有機制,推動兩岸有序交流及經濟合作,保障民眾福祉及權益,並建立一致性、可預測性、可持續之兩岸關係。

二、我國於民國98年7月15日正式成為「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第41個締約會員,在東協及南亞部分,新加坡亦為GPA會員,我商可在WTO之GPA架構下參與新加坡政府採購。另我國刻正積極洽商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其政府採購章包含興建-營運-移轉契約及公共工程特許契約,東協會員中新加坡、馬來西亞、汶萊及越南亦為TPP會員,未來如能順利加入TPP,將有助於我國廠商開拓該等國家之政府採購市場。至於適用國際協定之採購,公告招標時並未限制協定成員國廠商參與,亦未要求我國廠商須與當地廠商合作或合資;惟一般情況下,我國廠商參與外國政府採購或公私夥伴關係(PPP)案件,考量人力、成本、地緣等關係,多將主動尋求與當地廠商合作,以減少投資成本或風險。

三、為協助國內廠商爭取全球政府採購商機,經濟部貿易局自98年起委託外貿協會執行「爭取全球政府採購商機專案」,持續透過該專案邀請國外政府採購得標商來臺辦理採購分包洽談會,安排與臺灣業者洽談合作,並規劃提供一對一諮詢服務、籌組案源開發團、參加國際政府採購專業展,帶領系統業者赴海外開拓市場,透過各項活動建立人脈,以協助我國業者與當地業者建立合作關係,進一步取得政府採購商機。

四、另為加強開拓東協及南亞市場力道,經濟部刻正規劃與日本、新加坡共同合作開發第三地市場,期藉由新加坡及日本在東南亞及南亞深耕當地市場之基礎,共同合作積極爭取當地基礎建設等政府採購商機。此外,國發會將規劃成立「國家級投資貿易公司」,由政府主動整合民間力量,扮演「尋找、開創、整合、促成」投資與貿易之平臺角色,並配合新南向政策,積極協助企業進行國內投資與海外市場拓展。同時,進行海外市場研究,主動尋找、開創新興市場商機,布建海外行銷通路,推動整廠輸出。

(八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財經主管部會就英國脫歐對國內影響及其因應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008700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9-551)

許淑華委員質詢財經主管部會就英國脫歐對國內影響及其因應措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對我國金融業之影響

(一)我國金融業對英國暴險情形

1.銀行業方面:截至105年4月底止,39家本國銀行對英國之授信及投資總暴險為新臺幣(以下同)1,455億元,其中授信餘額為428億元,投資餘額為1,027億元,暴險金額占本國銀行淨值比率為4.49%,占本國銀行總資產比率0.329%。

2.證券業方面:截至105年5月底止,證券期貨業對英國之暴險部位約127億元,占整體證券期貨業淨值約2.44%。另國人透過投信基金及境外基金持有之英國暴險部位分別為194億元及1,565億元,各占其基金淨值0.84%與5.07%,影響亦不大。

3.保險業方面:截至105年4月底止,保險業對英國之整體投資金額約7,843億元,主要多以美元計價,若以英鎊資產部位計約1,229億元,占國外投資部位約1.1%,相關金額均在可控制範圍。

(二)我國金融業在英國(倫敦)設立分支機構情形

1.銀行業:我國包括臺灣銀行、兆豐國際商銀、第一商銀、華南銀行和彰化銀行共5家銀行在英國經營業務性質單純,主要收入來源多以參與國際聯貸案為主,資產亦多以美元計價,影響有限。

2.證券業:只有永豐金證券1家,其倫敦分公司在英國主要收入,是為客戶提供產業研究報告收入及客戶委託下單手續費,英國若脫歐對其業務尚不致有太大影響。

二、金管會因應措施

(一)穩定股市:

本會將持續觀察股票及期貨市場變化,必要時將採取 相關應變措施。目前臺灣上市(櫃)公司基本面良好,股市運作健全,本會並呼籲投資人理性面對,對臺灣經濟應有信心。

(二)持續蒐集各國因應作法並加強國際合作:

英國脫離歐盟屬非經濟影響因素,本會前已專案注意, 6月24日亦參與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OSCO)亞太區域委員會(APRC),因應英國脫歐公投召開之電話會議,各會員多表示股票市場指數下跌情形尚在可控制範圍內,現階段無須對資本市場進行干預措施。本會將持續蒐集了解其他主要經濟國家之作法,並與國際組織及外國監理機關合作。

(三)與其他部會合作:

本會將與國內財政部、中央銀行及相關機關密切聯繫,建立團隊合作,發揮政府整體力量。

(四)金融協助實體經濟發展:

中長期將採管理與興利並重政策,目前正積極研擬規劃「三力四挺」計畫草案,推動金融協助實體經濟發展,近期將提出具體規劃,期能促進金融市場健全發展,引導金融中介及市場募集功能發揮,以提供經濟發展所需資金。

(八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健保署研議調整支付標準引導分級醫療,認為醫療體系不是只有財務面向,有效負責的醫療政策不可能只靠給付制度的改革來完成,應責成所屬機關就社區導向醫學教育、創新服務輸送模式的發展,以及跨層級醫療院所的整合等,積極與地方政府協調並研擬相關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008700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9-549)

許委員就健保署研議調整支付標準引導分級醫療,認為醫療體系不是只有財務面向,有效負責的醫療政策不可能只靠給付制度的改革來完成,要求行政院責成所屬機關就社區導向醫學教育、創新服務輸送模式的發展,以及跨層級醫療院所的整合等,應積極與地方政府協調並研擬相關措施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使民眾獲得整體性、持續性及周全性的健康照護,衛生福利部於102年至105年推動「開創全民均等健康照護計畫」,業已將重塑初級健康照護網絡、提升基層醫事機構服務品質、發展急性後期照護模式、推展居家及社區安寧照護模式列為重要工作項目。其中重塑初級健康照護網絡,即為建立社區健康照護網絡,於社區醫療群模式之基礎下,透過各轄區衛生局(所),結合各社區內衛生、教育及社會等相關資源,鼓勵基層醫護人員提供符合社區民眾需求之外展式服務,促進基層醫療機構積極參與,並跨組織(或單位)結合不同分科成為照護團隊,建立良好之社區健康照護模式。

二、本部健保署為增進分級醫療,推動相關措施如下:

(一)推動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由同一地區5家以上的基層診所與該地區的醫院合作,共同組成「社區醫療群」,照護社區的民眾,提供醫療諮詢專線及初級醫療照護服務。105年共有415個醫療群,3,075家基層診所共3,813位醫師參與計畫,約三成基層西醫診所及25%基層醫師參加計畫,收案人數約260萬人。

(二)103年起推動提升急性後期照護品質試辦計畫,經醫師評估符合計畫收案條件,仍需住院之病人轉至地區醫院或區域醫院繼續治療,計有180家醫院組成39個醫院團隊參加計畫。

(三)104年起推動跨層級醫院合作計畫,鼓勵醫學中心及區域醫院之醫師支援地區醫院提供門診服務,參加醫院有39家地區醫院。

(四)105年起辦理居家醫療整合照護計畫,鼓勵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組成整合照護團隊,目前有387家醫療院所組成58個團隊參加計畫,讓病人在康復、安寧緩和等階段回歸社區醫療體系。

(五)另急診品質提升方案,補助急診專科醫師支援地區醫院急診服務,每人次每月補助上限1.5萬點。補助地區醫院增聘急診專科醫師人力,每人每月補助3萬點。 

三、目前全民健保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門診或急診費用,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3條第三項規定,採定額方式收取,依照醫院層級與轉診分別計收不同金額,對民眾分級就醫提供鼓勵誘因。

四、目前國人就醫以基層診所為大宗,104年基層診所門診就醫人次占率70.2%,地區醫院8.2%、區域醫院12.4%、醫學中心占9.2%。輕症至醫學中心就醫之比率(門診初級照護率)由101年的15.0%,已降至12.7%。

(八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營事業105年度固定資產投資預算多仰賴舉債支應,建請主管機關應嚴加監督改進缺失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008643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8-504)

許委員就國營事業105年度固定資產投資預算多仰賴舉債支應,建請主管機關應嚴加監督改進缺失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強化國營事業固定資產投資計畫之效益分析及風險評估作業,行政院已訂定「國營事業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編製評估要點」及「強化特種基金預算管理提升營運效能方案」等規定,要求各國營事業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應妥作先期規劃、核實成本效益分析、依規定程序報核計畫,並按計畫核定結果,核實編列年度預算、繼續計畫亦需逐年重新檢討,不合效益者,即予緩辦或停辦等。另為提升執行績效,行政院亦要求各國營事業於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完成後,應持續分析效益,如實際效益未達成原定計畫目標者,應分析原因,設法提升資產運用效率及實際效益,以達成原計畫效益目標,並於年度工作考成時,列為考核重點。綜上,各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國營事業確依上開規定,辦理固定資產投資計畫之效益分析及風險評估作業,改進以往缺失,妥善運用國家有限資源。

二、經濟部所屬事業下列糾正案均已獲監察院同意結案,相關說明如下:

(一)台電公司核二廠輻射防護洗衣房新建工程計畫:已積極督促廠商改善缺失,並追償消防電纜設計不當導致工程進度大幅落後之責,目前洗衣房各系統設備均順利運轉中。

(二)台電公司核四計畫:已積極檢討改善核四計畫各項缺失,另行政院於103年4月宣布「核四1號機不施工、只安檢,安檢後封存;核四廠2號機全部停工」,提報停工及封存計畫報送經濟部及行政院原能會審查同意後,核四廠自104年7月起封存。

(三)台電公司核二廠建廠計畫:101年核二廠一、二號機大修時,發現反應爐底座錨定螺栓斷裂,即參照原廠檢修計畫,完成螺栓更換。錨定螺栓斷裂肇因分析,業經該公司邀請國內專業機構,以及美國原廠家協助完成,並已於101年6月12日獲行政院原能會審查通過,確認未來機組運轉安全無虞。並已建立運轉中之振動監測機制,可有效確保核能機組運轉安全。

(四)台糖公司蜜鄰事業計畫:為使台糖公司經營多元化、布局零售市場而推動本計畫,惟因家數少、店員多為公司自有人力,導致營運成本過高。台糖公司經檢討後裁撤蜜鄰營運中心、與全家便利商店業者策略聯盟、員工改由人力仲介廠商引進及出租停閉門市等,營運已大幅改善。經濟部將持續要求所屬事業審慎評估各項計畫之效益與風險,加強各階段審查與管控,督促改進以往缺失,使各項計畫之成果符合預期目標。

三、交通部臺鐵局南迴線南太麻里溪橋改建工程及沙鹿站跨站式站房新建工程,係屬公共工程建設計畫,非屬國營事業投資計畫。臺鐵南迴線南太麻里溪橋改建工程,已於103年11月12日完成軌道切換通車目標,橋梁改建後將擴大排洪斷面,降低該路段發生災害風險;臺鐵沙鹿站跨站式站房新建工程已於102年12月20日完工,啟用後大幅改善轉乘交通動線,增進旅客通行便利,並促進站區均衡發展。另有關南迴線南太麻里溪橋改建工程及沙鹿站跨站式站房新建工程延宕,遭監察院糾正一節,其執行過程除由交通部重大工程督導會報列管逐一檢討,督促該局積極趕辦外,並已議處相關失職人員。此外,為落實列管計畫及重大工程之有效執行,交通部除定期召開重大工程督導會報,督導列管計畫執行進度,以達成列管計畫預定目標。另對執行進度落後之工程,責由工程主辦機關進行專案報告,以利掌握窒礙難行之處及協調解決,並不定期辦理重大工程施工查核,以確保工程品質。

四、至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105年度編列固定資產改良擴充預算26億6,350萬8千元全數以自有資金支應,主要係供一般業務需要之營業廳舍整修維護、汰購資訊設備及工廠機械設備改善工程等,尚無投資興建重大計畫。

(八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人口老化快速,建議政府須妥為因應乙節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008700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9-552)

許委員就人口老化快速,建議政府須妥為因應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老化指數是以65歲以上人口相對於0-14歲人口估算,指數大於100代表老化情形嚴重。105年5月全國老化指數94.9,有15縣市老化指數破百,其中以嘉義縣166.83最高。

二、因應高齡社會,本部從經濟安全、健康照顧、生活照顧、教育休閒及社會參與等面向,提供健康、失能老人照顧服務,滿足多元需求,簡述如下:

(一)推動國民年金、發放中低收入老人津貼等,保障老人基本經濟安全。

(二)針對超過八成的健康、衰弱老人,提供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推動高齡友善城市、預防保健、老人營養保健教育、老人整合性照護門診、心理健康宣導、老人諮詢專線、老人防疫、憂鬱症篩檢及鼓勵辦理教育休閒與各項老人活動。

(三)針對失能、失智老人,推動長照2.0計畫、長照服務網、早期輕度失智症服務方案、失智老人照顧服務及機構式照顧等服務,減輕家庭照顧壓力。

(四)另對於弱勢獨居老人,提供問安關懷及營養餐飲服務,並結合民間團體、醫療、警消連線辦理24小時老人緊急救援服務。

三、105年5月我國老年人口比率占總人口12.78%,依國家發展委員會人口推計資料,預計107年將達14%進入高齡社會。隨我國戰後嬰兒潮世代邁入老年,新世代老人教育程度高、自主性高、追求生活品質,老年圖象已從被照顧、無生產力的消極角色,轉變為注重養生樂活,投入社會參與、貢獻智慧經驗的積極角色,是以,行政院102年12月9日核定「友善關懷老人服務方案」跨部會計畫,以「健康老化、活力老化、智慧老化、在地老化、樂學老化」五大目標,由中央及地方政府共同推動84項工作項目,以期滿足八成以上健康老人食衣住行育樂等生活需求,尤其強調預防保健、延長健康生活及減緩失能的重要性,推動多元服務措施,避免「下流老人」現象發生。

(九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積極加入跨國安全合作活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008642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8-487)

許委員就積極加入跨國安全合作活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外交部除持續促請美國履行依據臺灣關係法對我之安全承諾外,亦積極洽請美國國會透過立法,強化臺美軍事交流;本(105)年5月18日美聯邦眾院院會包裹表決通過「2017會計年度國防授權法案」(2017 NDAA),其中更重申美依據臺灣關係法之對臺政策,以及要求美國防部每年提交報告說明對臺軍售情形及授權邀請臺灣軍隊以觀察員身分參加「環太平洋軍演」(RIMPAC)等。未來該部將在現有基礎上,深化臺美安全合作關係及交流,並於反恐、跨國犯罪、人道援助、核子及網路安全等議題保持密切合作。另在我與東南亞各國雙邊友好關係基礎上,加強人員互訪,持續推動強化與東協在國防及海事安全上之交流,朝向推動辦理海上聯合搜救演習等之目標努力,以共同維護區域安全及穩定。

二、國防部參與跨國安全合作與軍事交流因受限政治因素,多透過美方協助,使我國得以參與人道救援、災害救助及醫療協助等多國安全合作之行動;近年來亦向美積極爭取參加RIMPAC及參與「海事安全倡議」等多國軍事交流活動,期為亞太地區之和平與穩定,有所貢獻。

(九十一)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溯溪活動安全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008698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9-530)

林委員就溯溪活動安全等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戶外河川、溪谷攀登之溯溪活動管理係以場地(域)主管機關之法令為依歸,本部體育署對戶外河川、溪谷攀登活動場地(域)並無直接管轄權,溯溪活動應依場地(域)主管機關之法令相關規定辦理。另依《地方自治法》,教育文化及體育、水利或交通及觀光等事項均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自治事項,可本於權責針對轄區內溯溪活動訂定相關規範,以因地制宜落實管理。

二、另102年6月本部體育署函訂「辦理水域活動安全原則」,其中列有風險評估、游泳能力或健康篩選、活動人數管控及強化保險機制等相關建議,並要求主辦單位事前應將科學資訊(氣象及海象預報)及現場評估,作為活動進行與否及相關應變方式之判斷依據,並登載本部體育署官網公告及檢送各地方政府及全國性體育團體等,作為各該單位辦理時檢核與參考。

三、為確實保障民眾參與水域活動之安全,本部體育署已於105年6月15日召開溯溪活動安全研商會議,邀集交通部觀光局、內政部警政署、營建署、林務局、水利署、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中華民國健行登山會、中華民國溯溪協會、中華民國山岳協會、中華民國水中運動協會及中華民國海洋安全暨冒險學習發展協會等與會,會中作成結論與提醒如下:

(一)本部體育署將著手進行國民體育法研修作業,增列條文規範中央及地方應予加強安全管理,以維護參與民眾之權益。

(二)溯溪活動涉及山域及水域,近期內本部體育署將邀請相關單位或團體、業者,先行訂定「溯溪安全注意事項」。

(三)建請交通部觀光局研議將溯溪活動納入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四)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可參考臺中市政府訂定「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案例,自行因地制宜訂定溯溪相關規範,以保障參與民眾之安全。

(五)即將進入雨季及颱風季節,請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加強民眾參與山域及水域活動之安全宣導。

四、為維護民眾參與溯溪活動之安全,本部體育署刻正研擬「辦理溯溪活動應注意事項」,並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注意事項尚未公告前,可參照「辦理水域活動安全原則」辦理。

(九十二)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孕婦若攝取維生素B12及葉酸過多會導致胎兒自閉症風險上升,爰建請協助督導市面販售維生素B12及葉酸標示風險,以避免孕婦食用及葉酸過多造成胎兒自閉症風險上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008698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9-529)

林委員就「孕婦若攝取維生素B12及葉酸過多會導致胎兒自閉症風險上升,爰建請協助督導市面販售維生素B12及葉酸標示風險,以避免孕婦食用及葉酸過多造成胎兒自閉症風險上升」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該篇美媒報導之研究報告(發表於2016年國際自閉症研究醫學研討會),原文中指出孕婦體內的維生素B12及葉酸濃度過高可能會造成胎兒自閉症風險上升,但無法確定其體內高濃度之葉酸及維生素B12是否主要由攝取營養補充品所造成(孕婦僅有被詢問是否有攝取營養補充品及其攝取頻率),亦可能是飲食造成或基因影響其吸收代謝而致。文中亦無提及應攝取多少量才是安全攝食,並稱未來才會持續研究其安全及有效的攝取量。

二、依據本部國民健康署「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及其說明」第七版,研究指出當孕婦葉酸、維生素B12攝取不足時,將導致貧血。若葉酸攝取量低於每日建議攝取量之60%,會增加營養性或慢性疾病之風險。亦有研究指出,飲食葉酸攝取不足及低血葉酸濃度,均與增加生育婦女之分娩神經管缺陷風險性相關。另,葉酸及維生素B12缺乏與「新生兒神經管發育缺損症」的發生亦有密切關聯。

三、本部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定「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中,維生素B12及葉酸均為准用之營養添加劑,其使用範圍及限量均已有規定,說明如下:

(一)維生素B12可用於形態屬膠囊狀、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在每日食用量中,其維生素B12之總含量不得高於1000微克;亦可用於其他一般食品,在每日食用量或每300g食品(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中,其維生素B12之總含量不得高於3.6微克;另可用於嬰兒(輔助)食品,在每日食用量或每300g食品(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中,其維生素B12之總含量不得高於1.35微克。

(二)葉酸可用於形態屬膠囊狀、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在每日食用量中,其葉酸之總含量不得高於800微克;亦可用於其他一般食品,在每日食用量或每300g食品(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中,其葉酸之總含量不得高於600微克;另可用於嬰兒(輔助)食品,在每日食用量或每300g食品(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中,其葉酸之總含量不得高於225微克。

四、本部已訂定「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該類食品之各項維生素、礦物質及其他營養素應以一次建議食用量為單位標示「每一份量(或每份)」及其所提供「每日參考值百分比」,並加註該產品每包裝所含之份數;其每日各項營養素攝取參考值及單位,應依附表二規定辦理,其中孕乳婦之營養素攝取每日參考值,維生素B12為2.6微克,葉酸為600微克;產品之包裝容器外表並應明顯處加註標示「一日請勿超過O顆」及「多食無益」之警語。消費者可由外包裝清楚得知該營養補充品所提供之維生素B12及葉酸含量,若正確依據外包裝標示食用,應無攝食過量之虞。

五、目前國際並未針對維生素B12及葉酸攝取過量標示警語,本部未來仍將持續關注國際相關規範,以精進整體標示管理政策。

六、對於孕婦是否適合攝食補充維生素或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本部建議應進一步諮詢專業醫師之意見,避免自我診斷而造成危害。

(九十三)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積案量過多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008698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9-528)

林委員就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積案量過多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部智慧局)於99年奉核定執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清理專利積案計畫」,全力清理專利積案,縮短審結期間,目前計畫執行進度超前,至104年底止,發明專利初審結案件數已較原目標件數累計超出18,800餘件,105年5月底待辦案件數已降為62,684件,預計年底待辦案件將降為5.2萬件,且縮短審結期間至21個月,目前待辦案件數已屬合理,積案問題實已消弭。

二、依據世界五大專利商標局年報,2014年平均審結期間美國為27個月、歐洲專利局為22.8個月、中國大陸為21.8個月、韓國為16.7個月、日本為15.2個月;我國105年5月發明專利初審平均審結期間為20.38個月,與世界各國相較已屬快速,且我國平均審結期間之計算係由申請實體審查之日開始起算,未扣除可長達6個月的申請文件補正期間及最長6個月的申請人回應審查意見通知書期間(該期間應歸責於申請人),相較於中國大

陸、歐洲專利局由進入實審部門起算,日、韓以案件處理期間計算,均扣除不可歸責主管機關之期間。另本部智慧局亦提供加速審查(AEP)之服務,申請人若有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者可提出申請,本部智慧局會在相關文件齊備後9個月內發出審查結果通知。

三、由於申請專利之技術,從研發至商品化須具相當時程,尚未商品化之產品可能尚無專利保護之需要,因專利核准後須開始繳交專利年費,部分申請人並不希望太早取得專利權,故本部智慧局自104年4月1日起受理發明專利申請案延緩實體審查之申請,作為發明專利申請人依其申請策略、專利布局及專利商品化時程規劃之選擇。

四、本部智慧局除積極清理積案外,亦將加強與各個機關間協調聯繫,共同推動專利產業發展,說明如下:

(一)加強協助企業專利布局:為鼓勵企業持續投入研發創新,掌握核心技術及競爭優勢,創造龐大市場價值,藉由結合審查人力及合作企業資源,提供企業多元類型客製化之專利相關課程,以協助企業掌握選定之技術領域專利申請及發展趨勢。以金融科技(Fintech)為例,銀行業結合網路創新是未來趨勢,本部智慧局已進行金融科技之相關專利申請狀況分析,持續與金管會合作,主動邀集金融產業進行協助專利布局之教育訓練。

(二)加強學研機構與產業化之連結及研究成果商品化:目前已推動大小產學聯盟合作,並持續投入研發經費,讓研發成果更具產業化效益,提升創新研發誘因。

(三)扶植中小企業:中小企業沒有足夠的能力從事創新研發、專利分析及專利布局,因此政府需提供資源協助進行盤點與分析,找出可發展之技術重點方向。另辦理技轉活動,設立中小企業維權服務中心,都有助於中小企業獲取研發利益及減少侵權訴訟之困擾。

(九十四)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廢除核電後的電力供給及電價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008698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9-532)

林委員就廢除核電後的電力供給及電價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為達成2025年非核家園目標,本部業已啟動能源轉型與電業改革,全面推動包括節能、創能、儲能及智慧系統整合等措施,具體作為包括:

(一)穩定開源及擴大需量管理,確保短中長期電力供應。

(二)推動節能極大化,提升能源使用效率,抑制電力需求成長。

(三)積極多元創能,促進潔淨能源發展,加速興建第三座天然氣接收站,擴大使用天然氣,降低現有火力發電廠的污染與碳排放;提高再生能源發電量於2025年達總發電量的20%,以及布局發展新興能源等。

(四)加速布局儲能,強化電網穩定度,並培養相關系統整合能力,輸出國外系統市場。

(五)推動電業法修法,提供能源轉型所需的市場結構與法制基礎。

二、電力供應攸關民生、產業及經濟發展至鉅,未來電力需求評估仍將維持成長趨勢,政府部門及台電公司將由供給面及需求面著手,推動相關措施以確保電力穩定供應。

(一)在供給面部分,台電公司將持續強化既有機組運轉與維護,並確保規劃及施工中之燃煤及燃氣電廠如林口、大林、通霄等電廠更新計畫都能如期完工商轉。此外本部能源局已完成修訂「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相關條文,建立緊急增購電力機制,以善用汽電共生系統之供電潛力。

(二)在需求面部分,台電公司已修訂完成需量競價措施,並規劃透過建置需量競價用戶平臺,公開揭露競價相關訊息及提供用戶線上報價等方式,便利用戶參與,另外同時規劃新時間電價措施,以抑制尖峰用電。

三、有關再生能源成本及電價部分,簡要說明如下:

(一)本部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組成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審定會,並綜合考量各類別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平均裝置成本、運轉年限、運轉維護費、年發電量及相關因素,依再生能源類別分別訂之。換言之,設置太陽光電的各項成本,包含防震、防颱等相關維運費用,均將於審定會中綜合討論,並納入合理之成本費用項目。

(二)此外,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及台電公司電價費率計算公式,台電公司躉購再生能源電能之成本已反映於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規模及電價上。初期基金規模尚小,未來逐步推升再生能源之設置,基金規模將逐年遞增,惟為確保電業永續經營及達成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之目標,電價仍應適度合理反映再生能源成本。

(三)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及公平原則,並促進企業節約能源及產業升級,本部將依據立法院審定之電價計算公式,持續在資訊充分揭露、帳目有效管理、小用戶得到妥善照顧、有助達成節能目標等四項原則下進行電價檢討,以合理反映電價成本,促進電業永續發展。

(九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新政府上任一個月,交通部連番遭遇端午疏運、桃機水患等重大考驗,面臨理想與民意落差的窘境等議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008699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9-541)

許委員針對新政府上任一個月,交通部連番遭遇端午疏運、桃機水患等重大考驗,面臨理想與民意落差的窘境等議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端午疏運問題:

(一)為因應連續假期民眾對返鄉及觀光遊憩的需求,本部於假期前均朝提升公共運輸服務、交通疏導管制及即時交通資訊提供3大方向責成各疏運單位事先擬妥疏運計畫,以紓緩交通瓶頸路段壅塞情形,並以安全與便捷為目標,完成疏運準備工作。

(二)另為宣導民眾作好事前規劃,於連續假期開始前,持續發布易壅塞路段、時段資訊,宣導民眾多多利用公共運輸,降低國道疏運壓力,對於民眾如仍有使用私人運具需要時,建議開車民眾多利用暫停收費、高乘載管制時段,以節省旅行時間,且本部及所屬各相關單位亦利用媒體、網站、1968手機APP及可變標誌系統,加強宣導高速公路疏運措施及大眾運輸加班、優惠資訊,讓國人能提早規劃行程,並能善加利用各種管道查詢即時路況。

(三)由於國道容量有限,且假期返鄉出遊人車潮具有集中特性,故易造成尖峰時段交通瓶頸路段塞車情形,後續連續假期疏導措施之規劃,將持續以提升公共運輸服務為主要原則,要求各單位於假期間全力整備提高運能、備妥應變機制,期轉換用路人返鄉出遊運具選擇習慣,增加使用公共運輸並減少利用私人運具。

二、桃園機場6月2日淹水事件,本部已督促桃園機場公司深切檢討,並調整該公司人事,同時要求桃園機場公司建立防汛、防暴雨機制與緊急應變程序,檢討周邊地區整體排水,以及成立體檢委員會。另請新任董事長接任後儘速提出檢討計畫,俾展現改革之效。針對桃園機場公司內部管理鬆散、機場維護及工程管理不周等問題,本部亦將一併要求改善,以加速提升公司營運管理效能。

(九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全面衡酌國營事業職工福利金提撥標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008643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8-503)

許委員就全面衡酌國營事業職工福利金提撥標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增進勞工福利,改善勞工生活,依「職工福利金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規定,公營、私營之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應從創立時資本總額、營業收入總額、職工薪津及下腳變價等,提撥職工福利金,辦理職工福利事業。有關營業收入總額之提撥比率,依本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為0.05%至0.15%,事業單位得衡量其營運狀況及員工人數等因素,於上開範圍內訂定提撥比率提撥福利金。另有關國營事業職工福利金之提撥,依本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公營事業已列入預算之職工福利金,如不低於同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者,得不再提撥。前行政院主計處(現為行政院主計總處)於民國96年1月29日召開研商「國營事業自96年度起職工福利金應按法定預算提撥率提撥」會議決議:「自96年度起各國營事業之職工福利金應按法定預算提撥率提撥,不得逕改按該條例第1項第2款所定上限提撥率提撥職工福利金。」並經該處發函各相關部會及機關轉知所屬依上開會議結論辦理在案。上開所稱「法定預算提撥率」係指各國營事業當年度「福利金法定預算數」除以「營業收入法定預算數」之比率。爰各國營事業之職工福利金提撥,應依上開規定,循預算程序辦理。至勞動部勞保局已於103年2月17日改制為行政機關,無本條例之適用,故不再提撥職工福利金。

二、另經濟部所屬事業於編列年度預算時,均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之一定範圍比率提撥職工福利金,並循預算程序完成審議。經濟部審查所屬各事業年度預算時,對其褔利金預算提撥率,已逐年檢討,並遵守下列原則:

(一)視各該事業營運情形,以「每人每年平均福利金金額」不逐年調升為原則。

(二)對於產品屬於獨寡占之事業,因原物料成本上漲致調升產品價格所增加之營收部分,予以扣除,不計入提撥福利金之計算基礎。

(三)年度編列虧損預算之事業,其所編列福利金預算不得高於上年度預算金額。經前開檢討,各事業每人每年平均福利金金額水準均未以上限編列,台電公司福利金預算自營業收入提撥率約維持在0.10%至0.11%左右,對電價調漲導致增加之營收,並未計入提撥基礎,而中油公司則約在0.06至0.09%之間。

三、交通部為符合貴院審查101年度附屬單位預算案決議之通案事項:「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產業類別、市場結構型態及獲利情形訂定職福金提撥標準」,並基於兼顧員工權益及鼓勵其戮力拓展營收之原則,爰按該部所屬事業機構產業類別、性質及全年獲利能力,於102年4月29日函頒「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職工福利金提撥標準表(一)、(二)」,以及於同日函報貴院查照,並自103年1月1日起實施。復查上開提撥標準表將各事業職工福利金提撥比率區分為11級,其中表(一)適用中華郵政公司,係以當年度決算稅前盈餘較當年度法定稅前盈餘之達成情形訂定提撥比率;表(二)適用桃園國際機場公司、臺灣港務公司及臺鐵局,係以當年度營業收入較前3年營業收入平均值之達成情形訂定提撥比率。故已就各事業之產業特性、營運狀況納入考量,以激勵事業機構努力提升營業收入。

四、央行為國家銀行,其所屬中央印製、造幣兩廠(以下簡稱兩廠)為國營生產事業機構,職工褔利金已考量事業之特殊性及營運規模不同等因素提撥,說明如下:

(一)央行:就每月營業收入總額扣除匯率影響數後,依法定下限0.05%計提,另每月於每個員工薪津內各扣0.5%;自92年度起,依法定下限0.05%,並調整按淨利率計提,經調整計提後,相當於原提撥數約打4折發給,爰職工褔利金約減少6成。

(二)兩廠:按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0.15%,每月並於每個員工薪津內各扣0.5%,下腳變價時提撥40%。

五、央行及兩廠營運績效及獲利情形良好,維持目前提撥標準,符合實際需要,謹敘明理由如下:

(一)央行及兩廠均實施用人費率單一薪給制度,並無一般公教人員各項福利補助與津貼;員工僅能支領一次退休金,並無月退休金制度保障,退休所得替代率低於一般公教人員。

(二)央行執行外匯操作、調節貨幣信用、從事經濟研究、辦理金融檢查、發行貨幣及經理國庫等業務,兩廠從事貨幣之印製及鑄造,需高素質之專業人力,提撥福利金辦理職工褔利事宜,有助於事業營運與發展。

(三)民間企業亦適用職工福利金條例,依法提撥福利金辦理職工褔利事宜,央行及兩廠在延攬人才方面,與民間企業存在競爭現象,為免人才流失,依法提撥福利金符合實際需要。

(九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檢討改善桃園機場淹水事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008643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8-497)

許委員就檢討改善桃園機場淹水事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本(105)年6月2日桃園國際機場(以下簡稱桃園機場)發生淹水事件,交通部已督促桃園國際機場公司(以下簡稱桃機公司)深切檢討,並調整桃機公司人事,同時已要求桃機公司建立防汛、防暴雨程序,檢討周邊地區整體排水,以及邀請國外標竿機場專家人才成立體檢委員會。曾大仁董事長接任後將儘速提出檢討計畫,同時建立長期維護管理系統,俾展現改革之效,提升服務品質。又現階段尚無相關規劃由外國機場公司經營桃園機場,惟該部已針對桃機公司內部管理鬆散、機場維護及工程管理不周等問題一併改善,以加速提升桃機公司營運管理效能。另交通部業管事業單位之經營業務範圍,涵蓋陸、海、空交通運輸、郵政、電信及工程技術顧問領域,不僅係國家建設之基礎,更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該部已要求各業管事業單位,未來應強化公司治理效能,落實董事會決策監督機制,善盡事業經營與社會責任,以達成業務發展目標,有效提升營運績效。

二、目前桃機公司刻正辦理之「道面整建及助導航設施提升工程計畫」、「WC滑行道遷建及雙線化工程建設計畫」、「第二航廈擴建工程建設計畫」及「第三航站區建設計畫」,行政院工程會後續將視工程進度適時增加施工查核之頻率,短期內每3個月就桃園機場所屬之相關工程辦理1次施工查核,以督促工程施工團隊加強現場監督及管理作為,提升國家門面工程之品質與進度。另該會除已於本年6月16日函請交通部要求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加強現場監督與管理作為外;亦請該部督導桃機公司積極洽施工團隊協調各項施工界面,並對機場工區內維生管線之維護管理與緊急應變措施妥為規劃。

(九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立完整災害防救網絡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008590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7-439)

許委員就建立完整災害防救網絡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持續策進現行災防體制,因應颱風豪雨、土石流、地震等天然災害,政府已依「災害防救法」建立「中央」、「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區)」三層級完整災害防救體系。當重大災害發生時,各級政府災害應變中心構成緊急應變核心,由中央相關部會,地方政府共同執行各項應變措施。另交通部氣象局(以下簡稱氣象局)已完成「災害性天氣監測與預報作業建置計畫」,建置一鄉鎮一氣象站,邁入368鄉(鎮、市、區)預報服務,並提升颱風路徑預報準確度及發展定量降雨預報,大幅精進颱風雨量預報能力,為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之重要決策參考依據。

二、政府亦已強化災害性天氣即時預報(警)技術,如發布大雷雨即時訊息,提醒示警區域慎防劇烈降雨、雷擊、強風、海河暴漲等訊息,串連民眾與政府單位災害預警行動,加乘防災整合效用。中央相關部會如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農委會等平時均連線介接氣象局之雨量預報及雨量觀測資料,當遇颱風、豪雨或接獲大雷雨即時訊息後,經濟部水利署隨即進行影響範圍內之水庫、河川及淹水地區演算,並適時發布淹水警戒、河川水位及水庫洩洪警戒。

三、內政部營建署並針對都市地區適時發布排水淹水警戒;行政院農委會水保局動態追蹤並發布土石流淹水警戒;交通部公路總局監測雨量及發布易致災地區重點路段及橋梁封堵警戒等;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將坡地警戒及氣象局與各部會所屬之預警及警戒資料整合於「災害防救應用資訊網」,使災害防救資訊流通有一致性介面,藉由該資訊網,提供相關應用服務給不同領域使用者加值運用,俾防災資訊發揮綜效,擴大災害防救資料使用價值。此外,為提升臺灣地區雨量監測與預報能量,目前氣象局刻正全力推動興建防災降雨雷達,預計臺灣北部都會區、臺中及高雄都會區各一部降雨雷達將於民國106年陸續完工,另宜蘭及雲嘉南低窪地區各興建一部,預計將於107年後陸續完成,5部新建防災降雨雷達完成後,可提升雨量預報及觀測精準度,有利於大幅提升氣象防災效能。

四、另為提升防災資通訊傳遞系統效能,日本311地震後,政府即仿效日本地震速報系統,研析推動「細胞廣播服務(CBS)」於防救災應用。臺灣南北向長約400公里,東西向寬約150公里,70公里內屬於地震預警盲區,雖較難在強震波到達前收到地震警報,惟此技術可運用在其他颱洪預警災害,預警時間相對較長。通傳會在發放4G行動寬頻業務執照時,已要求行動通訊業者,提供災防細胞廣播服務,推動「防災告警服務(Public Warning Service, PWS)」。公眾告警系統規劃將政府防災警訊(政府單位發布之示警訊息)確認項目,如大雷雨即時訊息、地震速報、土石流警戒、水庫洩洪警戒、傳染病、公路預警封閉、防空警報等,透過災害訊息廣播平臺,自動直接傳遞至行動通訊業者,並發送至示警區手機端。目前該系統已建置完成,持續測試中,俟系統穩定後,將推廣應用至颱洪示警訊發布,並期能再推升至我國防災預警效能,達到全民防災目標。

五、又,內政部近年持續精進災害應變管理資訊系統(EMIC),此系統包含3項重要服務平臺,第1項為資料服務平臺,主要為收集各相關部會機關之災情資訊與監測、預警等不同訊息。第2項為應變服務平臺,除資料服務平臺資料匯入外,民間網路與企業收集之災情亦連接傳匯入應變服務平臺,重要內容包括搜索救援、疏散收容、親友搜尋、災情影像等,可提供國內防救災人員、中央、地方應變中心進駐人員,企業與民眾使用,以利防救災訊息之對外快速發佈與接收運用;第3項為訊息服務平臺,主要係服務民眾與企業,將最新災情訊息傳送至電視、廣播平面媒體、社群網站等以快速傳播,並提供開放資料如防災地圖、災害訊息、災情資訊與搶救應變資訊等,社會大眾與企業皆可上網查詢。災害應變管理資訊系統(EMIC)各項服務平臺已於104年啟用,歷經104年蘇迪勒、杜鵑颱風及本(105)年0206地震等重大事件之實際運用與測試演練,系統運作功能更趨穩定,未來面對天然災害更能發揮災害應變效能。

六、此外,政府持續推動自主防災社區,行政院農委會水保局已協助地方政府推動成立513個土石流自主防災社區及培訓2,000餘位土石流防災專員;經濟部水利署推動成立336個水患自主防災社區及培訓1,500位以上防汛護水志工,並推動企業聯合防災,連結7-11、公民營加油站、工業區及加工出口區廠商逾8,800個水災災情查報點,遇有災情隨即通報應變處置,提升民眾防災意識,俾強化民眾自主防救災,減少災害發生。

(九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兩岸經貿交流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008642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8-489)

許委員就兩岸經貿交流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本(第8)屆中國大陸海峽論壇釋放未來將拓展兩岸人員往來及生活便利措施,以及吸引我青年赴陸相關作為,行政院陸委會及相關機關已密切關注後續發展,並研擬相關因應措施。有關兩岸事務,政府已多次強調將在既有事實與政治基礎上,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穩定,持續推動兩岸制度化溝通協商及兩岸經貿交流,健全兩岸間合作事項,確保兩岸人民權益,增進兩岸人民福址,並確保臺灣經濟發展,提升臺灣整體競爭力。

二、為拓展經貿布局,政府將以互惠方式推動技術、資金及貨品之流通,提升對外經貿格局與多元性,並強化與產業技術先進國家之連接度。經濟部已積極強化已開發國家市場(美、歐、日)及拓銷新興國家市場(東協、印度),並透過跨部會協商,處理貿易夥伴關切之經貿與投資議題。同時,以貿易、投資、產業合作及電子商務等多元創新方法,強化與新興市場之經貿關係,積極促進系統整合產品服務輸出,並全力配合推動新南向政策。

三、至許委員所提金門、馬祖兩個外島與福建作產業分工布局一節,離島地區若有相關建設實質需求,可依據行政院核定之「第四期(104-107年)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辦理離島地區基礎建設補助計畫,以創造在地就業機會,帶動經濟成長,並提升當地居民生活品質。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構完善之國家網路安全聯防機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008642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8-492)

許委員就建構完善之國家網路安全聯防機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積極推動國家資通安全政策,政府已於民國90年1月成立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嗣於100年3月成立行政院資通安全辦公室,統籌規劃國家資通安全政策,整合資訊通信安全防護資源。面對日益嚴重之資安威脅,該辦公室現階段除積極執行第4期「國家資通訊安全發展方案」(102年至105年),並依「強化資安防禦縱深」、「擴大公私協同合作」及「提升機關應變速度」等3項策略,據以強化整體資安防護。另該辦公室參酌美、日、德等先進國家立法原則,並考量我國社經環境與法規制度,完成研議「資通安全管理法」草案。又,考量國家整體資通安全需求,行政院刻正研議將常設性任務編組之資通安全辦公室改為正式建置單位之「資通安全處」,期以國家安全思維,落實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安全管理,精進各項資通安全防護工作。

二、為深化我國「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能量,行政院於102年10月國土安全政策會報中決定推動國家關鍵基礎設施防護(CIP),以整合中央與地方政府、公部門與私部門。另於103年12月29日發布「國家關鍵基礎設施防護指導綱要」,除針對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可能遭受到之各類災害或攻擊預做準備外,並維持政府功能持續運作。迄今已辦理國家關鍵基礎設施盤點、評鑑及分級、國家關鍵基礎設施防護指定演練、國家關鍵基礎設施訪評、一級關鍵基礎設施(CI)防護計畫審核、一級CI基本資料與風險調查及相關教育訓練;研議中長期計畫並推動CIP防護法規架構及策略,以健全整體防護體制。又,國防部除擔負國防資訊系統安全防護,亦積極投注資源培育資安專業人才,確保國軍網路運用安全,以完備國家整體網路防護能量。

三、為加強偵辦網路犯罪案件專業知能,法務部除定期舉辦檢察官之網路犯罪與資訊安全研習班,亦針對調查局調查人員辦理證據保全及數位鑑識教育訓練,並運用民間資安人力,以結合產官學研專業能量。該部並派員參加內政部每3個月召開之「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網際犯罪偵防體系跨部會協商平臺」會議,均有助強化建構完善之國家網路安全聯防機制。另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負責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防制網路犯罪組業務,歷年來除配合落實相關網路安全政策與犯罪偵查工作,並與其他機關專業人員進行實務交流,以提升及促進公務機關提升資安防護能力。該部並於90年正式成立網路犯罪專責單位「偵查第九大隊」,透過上開跨部會協商平臺,以強化跨部會合作防詐機制,同時參與國際性網路犯罪偵防相關活動及蒐報反恐情資。

(一○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008644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8-512)

許委員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一、多年來,本部與美太平洋司令部進行軍事交流合作十分熱絡,去(104)年及今(105)年,雙方交流頻次及實質內涵均達歷史之最,惟僅限於臺美兩國。至於期參與且爭取多年之「環太平洋演習(RIMPAC)」多國演習,鑑於政治因素,迄今仍未突破。

二、旨案美國陸軍主導之「太平洋棧道(Pacific Pathways)」行動,雖預測我國無法參與,惟我國將運用當前與美軍各項交流管道,以「專家交流」、「兵棋推演」、「觀摩演訓」等方式進行經驗分享,亦可獲得實質助益,有效提升我之有、無形戰力,期達成與美聯盟及戰力互補之目標。

(一○二)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008699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9-546)

邱委員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一、國防部已於7月1日研擬「國軍營區內動物管理作業規定」,刻正會辦相關業管,簽奉核定後令頒各單位遵行。摘述如次:

(一)名詞定義:

(1)服勤犬:國軍各單位奉營區指揮官核定造冊列管豢養之犬隻。

(2)流浪動物:無主動物、無從辨識身分、未掛帶主管機關核發之頸瓶牌、或經依寵物登記無其他可資辨識之資料通知原飼主、無人飼養遊蕩、無故進入營區之動物(包括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二)目的:為落實營區內部管理,防止官兵戲謔、傷害流浪動物,以達尊重動物生命、保護動物之意旨。

(三)一般規定:

(1)服勤犬及單位內奉核定豢養之警衛哨所犬隻,依主管機關所頒「動物保護法」、「政府部門值勤犬照護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2)營區出現流浪犬,認為有運用必要,在不影響部隊任務、不增加負荷前提下,經營區指揮官核准,可予以收留運用,納冊列管,並妥善照顧。

(3)營區流浪犬或其他種類進入營區之流浪動物,基於愛護動物、尊重生命立場,嚴禁騷擾、戲謔,並應聯絡動物保護團體予以協處。

(4)發現受難(傷)流浪動物,應主動聯繫行政院農委會動保處、委託之民間機構或動物保護團體(協會)前往救援。

(5)為維護營區整齊、清潔,不得追捕、餵食、虐待或傷害動物,以避免遭犬隻(其他動物)咬傷、攻擊、傳染疾病或其誤食垃圾造成死亡。

(6)為維飛航(行)及演訓、火砲射擊安全,相關驅離飛禽、動物之規範依相關規定辦理。

(7)營區不得豢養與部隊訓練、警衛勤務無關,未經核准之動物。

二、本案涉案人員計陳姓中士等3員,已於7月1日由高雄地檢署依法偵辦;另依刑懲併行原則,海軍司令部已於7月4日對陳姓中士等3員行政懲處:

(一)陳姓志願役中士核予記過乙次懲罰。

(二)張姓志願役一兵核予大過兩次及小過兩次懲罰並檢討列汰。

(三)義務役胡姓一兵核予禁足懲罰。

三、國防部法務事務司業於6月30日(國法法服字第1050001492號)令頒「國防部落實動物保護專案法治教育實施計畫」,規劃於7月6日前,對全軍各單位實施動物保護法、野生動物保育法宣教,以強化官兵愛護動物,尊重生命觀念。

(一○三)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水域遊憩安全與防溺宣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008687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7-415)

邱委員就水域遊憩安全與防溺宣導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水域遊憩安全管理,交通部觀光局所屬各風景特定區、內政部營建署所屬各國家公園及各地方政府等水域管理機關,可依「發展觀光條例」及「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等規定,管制民眾從事危險水域遊憩活動。另為加強水上活動安全管理成效,教育部體育署針對學生水域安全加強作為如下:

(一)自民國98年起定期召開水域安全會報,本(105)年已召開2次(分別於3月30日及5月3日邀集各地方政府及跨部會與會研商),並將各地方政府跨單位協調作為及分工策略納入統合視導考核項目。

(二)函請各地方政府定期由副首長或秘書長層級以上人員召開跨局(處、室)水域安全會報,並將會議紀錄送教育部備查。

(三)訂定「學校推動水域安全活動安全教育檢核表」及「水域活動意外事故處理參考流程」,以及函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動學生水域安全注意事項」,提供學校自我管控檢視及行政機關查核之參考。

(四)由專人每日檢視校安通報,函請發生溺水事件之地方政府及學校查明是否依規定落實水域安全教育相關作為,研提改進措施報告,並落實學生心理輔導,以及有效運用相關單位公布之安全或危險水域資訊,進行宣導及防制等措施;另並請地方政府督導學校將水域安全宣導與游泳、自救能力納入年度行事曆及相關課程計畫。

(五)依歷年校安通報發生溺水事件水域統計,針對容易發生溺水事件之危險水域,協同學者專家及地方政府代表進行現場會勘,並依會勘結果將建議及改善事項提供地方政府相關單位;102年以後請各地方政府進行跨單位會勘後,納入水域安全會報列管改善。

(六)加強防溺教育宣導,召開水域安全記者會,期透過媒體宣導,在暑假來臨前,達到提醒學生及家長注重水域安全;另請各級學校發送各學生家長水域安全宣導公告,務必提醒子女於假期從事水域活動時注意水域安全。

(七)要求地方政府及學校落實水域安全措施,自5月起至暑假結束前列為水域安全重點月份,加強水域現場管理,以發揮緊急救生效果,以及加強重點水域巡查,並於辦理水域活動教學時,務必規劃完善之安全配套措施。

二、另教育部為提升學生水中安全認知與自救能力,自99年起推動「泳起來專案」,達成每10萬名學生溺水死亡率由98年1.08人降低至104年0.53人之目標(103年為0.79人),期於110年降至0.5人以下(低於日本0.6人)之零學生溺斃目標。此外,該部體育署亦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105年運動i臺灣計畫」,包含「水域自救觀摩與宣導」活動,以自救防溺為課程核心,以及補助地方政府印製防溺宣導品(如摺頁、海報、墊板、環保袋、水域地圖等),宣傳多元水域環境,提醒防溺自救安全觀念。

三、又內政部消防署為督促消防機關積極提升救溺因應作為,藉以降低溺水死亡人數,每年皆訂頒「加強水域救援能力指導計畫」,請消防機關配合轄內易發生溺水案件地點或處所之管理機關實施因應作為。針對危險水域重點區域,並規劃防溺巡邏路線,派員(警察、海巡、消防人員)執行防溺巡邏勤務。另為因應近期時有強降雨發生,內政部消防署業函請消防機關依「105年加強水域救援能力指導計畫」,持續加強整備各項水上救援因應作為,並於受理報案時,應詳加掌握災況,依實際情形調派救援車輛、救生船艇、水上救生裝備器材及警消人員,並同步通報相關民間救難團體及權責單位到場協助,藉以提升救援時效。

四、此外,行政院海巡署依據「海岸巡防法」規定,負責執行海難救助工作。為確保國人海上活動安全,該署已指導各總大隊依轄區特性及溺水案件好發地點,擬定「岸際救生救難區域搜救計畫」,並邀集轄內警察、消防及民間救難團體等單位,共同辦理「岸際聯合救生救難演練」,本年度已辦理26場次,暑假期間將於北、中、南、東易生危險區域各辦理1場次,以提升各單位間相互支援、共同救援默契。又為加強防範民眾溺水事件,該署依據教育部100年6月7日「100年第1次水域安全會報」及同年8月10日內政部「提高水域活動安全及水域救援作為協調會」決議事項,持續配合水域管理機關及教育部等機關規劃,透過各項勤務及網路、公告、會議等,加強各項水域安全巡查及防溺、通報宣導等事宜,以維民眾水域活動安全。

(一○四)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毒蛾及蝴蝶幼蟲螫傷民眾導致過敏情形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008698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9-533)

林委員就毒蛾及蝴蝶幼蟲螫傷民眾導致過敏情形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鱗翅目昆蟲包含蝴蝶和蛾類,其中蝴蝶幼蟲造成人類產生過敏反應之種類非常少,分布有所侷限且少見於人口密集之都會區,因而案例很罕見,可不需考量蝴蝶幼蟲之危害防制。然臺灣蛾類已知者多達4,200種以上,其中部分種類幼蟲確實會對人類造成不適之反應,但在比率上仍屬極低,如刺蛾科、裳蛾科中之毒蛾類、部分枯葉蛾科等,偶會有此類幼蟲大發生之情形,本會已應用社群平臺臉書成立「慕光之城-蛾類世界」社團,參加之網友多達5,000人以上,過去5年已累積超過10萬6,000筆蛾類資料。本會將應用此一平臺持續蒐集資料,並請參與網友協助在各地回報蛾類情況,如果發現或預期可能對民眾造成過敏反應之蛾種大量出現,將主動發布訊息,並透過各種管道對外宣導,未來亦將持續爭取經費,維持此類應用社群媒體、群眾協力及公民科學之方式累積蛾類時空分布資料,並加強宣導防治毒蛾之相關措施。

(一○五)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臺灣出版品屢遭海外地區翻印盜版,要求文化部擬定完整申訴管道,並且制定具體可行做法,以保護國內出版社之著作權一事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008697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9-525)

陳委員就臺灣出版品屢遭海外地區翻印盜版,要求文化部擬定完整申訴管道,並且制定具體可行做法,以保護國內出版社之著作權一事所提質詢,經交據文化部查復如下:

網路普及與科技進步,出版品之複製、傳輸容易,造成盜版猖獗,盜版問題在大陸地區尤為嚴重。

文化部前補助業者會同數位出版業者團體及智財權專家蒐集電子書授權中國大陸常遇問題,並研擬電子書授權契約範本供各界參考運用;亦於去年將我國原創漫畫遭中國大陸網站侵害著作權情形之資料,提報我國智慧財產局及中國大陸國家版權局每年召開之兩岸著作權工作組會晤請陸方加強協處。

有鑑於出版業者多為中小型企業,人力不足進行蒐證、舉報等維權等文件,文化部將協助相關出版公協會成立著作權保護團體,借重其出版專業、著作權實務及兩岸交流經驗,提供著作權相關專業諮詢服務,並協助處理臺灣著作權在大陸遭受侵害時之相關處置措施,如:協助蒐集侵權相關事證、申訴舉報、申請兩岸著作權保護協處及後續與陸方交涉求償等事宜,務期保障臺灣著作權人最大權益。

另,考量兩岸間所簽訂「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係以智慧財產局為對口,文化部爰透過與經濟部間建立「文化與經濟合作平台」請經濟部智慧局提供協處窗口,以加速處理被侵權之案件。

(一○六)行政院函送鄭委員運鵬就盲胞團體陳情反映,國內交通環境對盲胞非常不友善,搭乘火車及公車又屢屢受到言語羞辱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5008697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9-523)

鄭委員針對盲胞團體陳情反映,國內交通環境對盲胞非常不友善,搭乘火車及公車又屢屢受到言語羞辱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增設自強號等對號列車之博愛座:

(一)臺鐵局針對行動不便旅客(身心障礙者、孕婦、老人)已訂有相關服務SOP,有需要的旅客,可於搭車前向起程站站務人員提出引導服務需求,車站即會啟動通報機制;另旅客如需乘坐對號列車,可至無障礙窗口或服務台購買有座位車票,如係短程通勤乘坐,臺鐵局非對號列車亦都設有博愛座,歡迎有需要的旅客多加利用。

(二)目前臺鐵局提供身心障礙者持用愛心悠遊卡乘車5折優惠。

二、落實公車駕駛員服務視障者上下車的標準程序:

(一)為改善國內無障礙乘車環境,本部公路總局業已於104年7月間分別假臺北市區監理所、臺中區監理所暨高雄區監理所辦理北、中、南三區「大客車無障礙設備操作觀摩會」,加強公路客運及市區客運駕駛員操作SOP之訓練作業。另該局於104年亦函請各地方政府暨該局所屬監理所督導考核轄管客運業者落實無障礙公車相關教育訓練及執行督訪抽查,並協調業者在司機考核中加入「身心障礙服務」項目,以提高駕駛員對身心障礙人士服務品質。

(二)公路總局今(105)年度再規劃辦理北、中、南「大客車無障礙設備操作觀摩會」訓練,並已洽詢視障人士相關社會團體,針對視障者上下公車需求研訂視障者上下車服務之標準操作SOP。另擬於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納入智慧型站牌語音服務補助項目,俾更全面完善相關視障者搭乘客運之服務。

(一○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塑造創新創業環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5008699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9-544)

許委員就塑造創新創業環境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鼓勵創新創業發展,政府已推動多項政策及措施如下:

(一)法規面:已完成「公司法」閉鎖性公司專節、「有限合夥法」、開放民間經營股權式群眾募資等友善新創之法規制度,並因應數位經濟時代,持續進行相關法規調適。

(二)資金面:由行政院國發基金透過創新誘因機制,引導創投資金投資我國早期新創事業;另成立臺灣矽谷科技基金,促進臺灣矽谷之人才、技術及資金鏈結。

(三)人才面:鬆綁新創事業聘僱外籍專業人士限制,並於民國104年7月開辦創業家簽證,提供外國創業家便利居留條件。

(四)國際鏈結面:打造臺灣新創競技場(TSS)成為國際創業園區聚落,聚焦在以國際為市場之創新驅動新創事業(IDE),如物聯網、行動應用服務等;成立臺灣創新創業中心(TIEC),協助國內新創事業快速融入矽谷創新創業生態環境;打造臺灣創新快製媒合中心(TRIPLE),協助國內外新創事業將夢想實現為產品。

(五)社會創新與青年創業:整合13個部會創業資源,建置「青年創業及圓夢網」,並於前行政院院長官邸打造青創基地、社企聚落,提供創業資訊等服務,讓創新創業活動多元推展。

二、另為加強創新創業政策之溝通,政府多次邀集創新創業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新創社群等交換意見,實際瞭解創業者需求,並於政策執行階段持續收集外界意見,進行滾動式檢討修正,以使政策更為周延。此外,經濟部亦配合「亞洲矽谷行動方案」,持續透過與公協會、產業及法人溝通,分享經驗與資源,協助新創團隊邀請業師陪同育成,提供創意發展流程觀念;亦透過推動法人技術移轉、競賽等公協會活動,鼓勵創新創意與挖掘團隊、媒合產業與創新團隊,以及依據在地特色由優質廠商輔導創業團隊等具體落實機制,期塑造良性且健康之創業生態環境,並以創新帶動既有產業升級與進化。

(一○八)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加強食安控管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5008700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9-547)

邱委員就加強食安控管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透過食品雲平臺逐步整合跨部會食品相關資訊,加強跨部會資料之勾稽串聯機制,包括財政部關港貿系統、行政院農委會之農產品溯源系統與飼料及飼料添加物追溯追蹤資料、行政院環保署之化學雲平臺、經濟部之食品產業企業內部追溯追蹤系統與教育部之校園食材登錄系統等,串聯食品生產供應鏈,並防堵化工原料、化學品及飼料流入食品生產供應鏈,強化整體食品安全之管控網絡。該辦公室並責請相關部會,針對食用油脂品項,進行跨部會異常資料分析以找出高風險產品流向,將持續透過系統,建立跨部會預警預判機制,以提早發現問題食品,並運用大數據,針對相關產品流向資訊,進行風險分析及預警預判。

二、衛福部於食品研究檢驗工作上,係依風險控管之急迫性及重要性,分年完成括農藥、動物用藥、天然毒素、重金屬、食品包裝容器具、營養成分、食品添加物、有害物質等檢測項目,並時刻檢視中央與地方食安查驗人力與預算,逐年提高食品衛生安全相關所需經費;藉由舉辦國際研討會、爭取出國研習訪問及持續辦理教育訓練等方式,積極擴充專業食品人才庫;並與國際檢驗技術交流接軌,強化國內相關專業人才知能與檢驗技能。

三、行政院刻正以「食安五環」-源頭加強控管、重建前端生產管理、十倍加強查驗、加重廠商責任及全民監督為基礎,加強食安雲基礎建設,督導相關部會共同合作,藉由資訊系統資料之加值運用,發展成為具有異常風險評估、預警預判功能的雲端系統,藉由事前風險管理、強化流向追蹤,串連跨部會職掌及資源,共同守護食品安全。另為強化食品安全研究及專業人才培育,行政院並督導科技部及教育部在國人關心食品安全之風險評估等,投入計畫資源及人才資源教育,為食安工作築底。

(一○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東南亞旅客申請來臺觀光簽證程序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5008698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9-535)

許委員就東南亞旅客申請來臺觀光簽證程序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覆如下:

一、簡化東南亞旅客來臺簽證措施:在政府擘劃提出「新南向政策」後,本部即著手研議配合擴大爭取東南亞旅客來臺之措施,並蒐集日、韓等國情相似國家之作法為參考,期在兼顧國安及境管安全,以及考量雙邊關係前提下,研議鬆綁相關簽證措施,目前針對東南亞旅客擬放寬之來臺簽證措施如下:

(一)增列適用我免簽證措施國家。

(二)擴大東南亞國家人民來臺先行上網查核(即有條件免簽)之適用條件:

1.所持先進國家之簽證、居留證不再僅限有效者,持過期10年內之先進國家簽證、居留證者亦得申請先行線上查核。

2.上述先進國家之國別擬進一步放寬。

3.增列適用該查核系統之國家。

(三)「東南亞國家優質團體旅客來臺觀光簽證作業規範」(觀宏專案,即團進團出簽證便捷措施)未來擬以「電子簽證」(eVisa)申辦方式取代之。電子簽證將提供符合申請資格之外籍旅客,透過網路申辦簽證的「一站式」(即填表申請、信用卡繳費、經審核通過獲發電簽憑證)便捷服務。

(四)核發長效期多次簽證:核發2至5年長效期多次簽證。

二、東南亞外籍移工申請來臺簽證:我國目前開放印尼、越南、泰國、菲律賓等國人士申請來臺從事藍領勞工或看護工簽證,依據內政部移民署統計資料顯示,目前在臺行蹤不明之外勞人數計有51,732人。

(一)鑒於外籍移工在臺有58萬人,屢有冒用身分、逾期逃逸、非法工作等情事,造成我國社會治安隱憂及雇主權益受損,爰為維護國家安全、保障國人雇主權益,本部自101年起實施境外採集生物特徵措施,外籍移工倘申請勞工簽證需由我駐處按捺生物特徵,並傳輸予國內內政部移民署交叉比對。

(二)查外籍移工入境後即由內政部移民署及勞動部依權責管理監督,並依規定至移民署各地工作站再次按捺生物特徵,並與外館傳輸資料比對,確認人別無虞後核給居留證。

本部將以國家安全、尊嚴及國家實質利益為首要考量,擬訂相關簽證政策,惟開放外籍人士來臺政策非僅與簽證相關,亦涉及國家之境管安全與社會秩序議題,更需各相關部會之配合推動。本部將持續檢視研議修訂相關簽證作業規定,逐步檢討放寬東南亞人士來臺各項簽證措施。

(一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應責成交通部應研擬全方位的策略與分年行動方案來推動相關的改革國內道路交通安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5008699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9-545)

許委員關切國內道路交通安全,要求行政院責成交通部應研擬全方位的策略與分年行動方案來推動相關的改革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機車比照汽車以違規肇事紀錄收取強制險保費乙節,查目前機車未比照汽車將肇事紀錄納入強制險加減費,主要考量為機車基本保費低、異動率大,倘實施機車肇事加費,將使行政成本大幅增加,全體機車車主恐須調高保費;另機車異動頻繁,倘實施肇事加費,將無法依照現行僅填報本保險權益移轉通知書即可辦理過戶,增加過戶之不便,恐引民怨。有關機車是否實施強制險肇事加費,本部尊重主管機關金管會研議結果,並將配合辦理相關事宜。

二、有關機車速度管理乙節,委員建議將行車速限由時速50公里降低至時速30公里乙節,雖有助於增加駕駛人視野範圍及反應距離等容錯空間,以減少事故發生機率及嚴重性,惟仍須考量道路特性及使用效率。行政院核定第12期(105年-107年)「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已將「路段降低車輛行車速度」及「路口禮讓減少交通衝突」列入方案重點項目,並責由各縣市政府及本部公路總局辦理中。茲就公路總局研議更臻作為,說明如次:

(一)興革機車考驗制度:研議規劃持有汽車駕駛執照者不得駕駛輕型機車法規修正事宜,並自104年7月1日起增修機車考照筆試題庫、105年1月1日起輕型機車駕駛執照考驗應加考路考項目、105年4月1日新增機車駕照考驗筆試情境題、105年6月1日機車路考新增考驗項目等系列措施,以增加實際駕車實務、安全駕駛習慣,期能達到肇事預防目的。

(二)成立公車進校園專案小組及分赴各大專院校、高中職做全面性道安宣導:推動公車進入校園接駁(第1階段共計調整14條路線,便利9所學校聯外公共運輸;第2階段共計新闢4條新路線及1條路線增班,便利6所學校聯外公共運輸)。另104年全國各監理所辦理大專院校及高中職校園巡迴道路交通安全宣導活動計426場次、參與達15萬5,525人。

(三)開設酒駕累犯專班:為強化酒駕累犯者講習效果,公路總局自104年8月1日起針對1年內2次(含)以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之酒駕違規駕駛人,開設道路交通安全講習6小時「酒駕累犯專班」,以有效遏止駕駛人酒後違規駕車僥倖心理。

(四)多元媒體宣傳:製作機車肇事影片,提醒高事故年輕族群注意騎乘交通安全:運用公路總局18家委製交通安全節目之民營廣播電臺加強宣導;製拍交通安全宣導短片,運用電子媒體、網路及新媒體整合行銷規劃;設計8款結合日常用語及交通安全貼圖透過通訊軟體line推廣宣導,將交通安全觀念深植於年輕族群。

(五)另為從各管道遏止駕駛人違規僥倖心理,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本部亦刻正與內政部警政署研議運用科技方式強化道安管理,期望透過執法手段減少交通事故發生風險。

(一一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應與國內各界理性探討是否開放陸資投資我國IC產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5008699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9-543)

許委員就建請行政院應與國內各界理性探討是否開放陸資投資我國IC產業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目前我國半導體產業仍居領先地位,但面對全球市場重心轉往中國大陸趨勢,我國已無法忽略對中國大陸市場之經營,更須重視其半導體產業的崛起,尤其中國大陸業者不但具本土市場優勢,且有政策性資源支持,我國應思考在對我有利的前提下,發展兩岸產業合作關係。在顧及我國半導體產業之利益與經營主體性下,我國已有條件陸續開放陸資來臺投資我國半導體製造與封測產業,惟根據現行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大陸地區業者仍禁止來臺投資我國半導體業IC設計業。

二、本部於103年至105年間針對是否開放陸資投資我國IC設計業舉行多次會議,邀集IC設計、製造與封測等產業界與公協會代表,共同研提我國半導體產業發展策略。本部除持續支持我國業者發展先進技術與改善投資與創新環境外,並研擬調整人才激勵與延攬等法規。對於部分業者建議希望開放陸資投資我國IC設計業,本部亦根據產業現況持續檢視評估。並訂定檢討開放陸資來臺投資IC設計相關流程,包括公聽會之召開、跨部會協商會議、向立法院進行報告、報行政院進行跨部會審查等程序。

三、立法院審議105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通過決議如下:

(一)半導體設計產業現階段不得開放陸資投資。

(二)整體IC產業經濟部及相關部會應予嚴審,在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前,不得許可陸資來臺相關投資或併購案。

(三)針對紫光集團擬收購我國力成、矽品、南茂等3家半導體封裝測試股權案,應予嚴審,在相關影響評估等未向立法院報告前,不得許可。

四、對於是否開放陸資投資IC設計業,本部並無預設立場,未來將依照程序完全透明、未設開放時間表、國會完全監督等原則檢討是否開放。如考慮開放,除陸方不得具控制力外,更透過專案審查,須確保對我企業有實質助益,並基於保護我國技術優勢前提,訂定注意技術不當轉移、保護商業機密、不涉及挖角以及產業外移等配套措施。同時本部亦將依相關規範要求廠商承諾繼續在臺投資,並且不可減少在臺就業機會。

(一一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勞工恢復7天國定假日,銀行業之配套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5008699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9-540)

許委員就勞工恢復7天國定假日,銀行業之配套措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貴院於本(105)年4月20日退回勞動部於104年12月9日發布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案,該部並依貴院之決議發布上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自本年6月21日起失效。自同日起,勞工國定假日已由12日恢復為19日。

二、國定假日係勞工之法定休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應予放假且工資照給。事業單位如有營運之必要,使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應徵得勞工同意且加倍發給工資。金融、證券業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亦適用之。惟金融市場是否開市,金管會將持續與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及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溝通,積極尋求共贏。

三、另勞動部已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送貴院審議中,期使該法有關國定假日之規定與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一致,並維持對勞工具有特殊意義之勞動節放假規定。上開修正草案如能順利完成修法,將使全國假期趨於一致,可避免勞工有5天國定假日與金管會公告銀行業休假日不一致之情況,既顧及金融從業人員之勞工權益,同時維持金融市場之既定運作。

(一一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增加國防預算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5008699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9-539)

許委員就增加國防預算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按國防預算係依國軍「建軍規劃」及「兵力整建」進程,以「計畫需求」為基礎,綜合考量「政府財力」與「社會民意」,以及國防施政重點等審慎籌編,除籌建未來防衛作戰所需之新式武器外,並結合國防與民間產業能量,創造軍民產業雙效價值,達成「國機國造、國艦國造」等國防自主目標。查國防部本(105)年度預算編列3,201億元,如連同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等基金396億元,合計共3,597億元,占行政院主計總處本年5月27日發布GDP估測值16.97兆元之2.12%。若依「斯德哥爾摩國際和平研究機構」之國防經費定義,再加計軍人退休撫卹金880億元,則占本年GDP之2.6%。目前正值106年度預算籌編階段,該部將衡酌各項施政計畫優序,翔實規劃建軍備戰需求,未來美方若同意供售臺灣重要武器裝備,政府亦將檢討預算支應。

二、我新政府自就任以來已與美方建立堅強之互信基礎及通暢之溝通管道,雙方在政治、經濟及安全等各重要議題均保持密切交流。又,目前我與美方軍事交流合作管道暢通,雙方透過例行性會議,共同檢視臺海戰略安全環境與防衛需求,未來合作關係將更加深化及緊密。另,外交部將賡續向美方表達我政府自我防衛之決心,以及促請美方持續依據臺灣關係法及「六項保證」履行對我國之安全承諾,強化臺美安全合作及我國防實力,以提升我區域安全。此外,為確保臺美關係穩定發展,該部亦將持續與美方兩黨總統候選人陣營聯繫,密切關注相關政情發展。

(一一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提振國內投資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5008699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9-538)

許委員就提振國內投資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振興經濟景氣,政府將以創新思維提振國內投資,並帶動國內經濟結構轉型,具體措施如下:

(一)採行擴張性財政政策,本(105)年公共建設投資及科技發展預算明顯增加(預計成長率分別為10.7%與3.8%),並將加速公共建設預算之落實及檢討公營企業預算之執行。

(二)為提升民間投資動能,帶動產業結構轉型,政府正啟動五大創新產業推動方案,將以「亞洲矽谷」、「智慧機械」、「綠能科技」、「生技醫藥」及「國防產業」五大創新產業,做為驅動臺灣下世代產業成長核心。

(三)設置「產業創新轉型基金」,國發基金規劃向金融機構申請1,000億元融資額度,與民間資金共同以股權投資方式,參與企業創新轉型所辦理之募資,如進行合併、收購、分割或再造等,以發揮資金槓桿作用,促進企業轉型升級。

(四)設立國家級投資貿易公司,初步規劃資本額為100億元,將扮演「尋找、開創、整合、促成」投資與貿易之平臺角色,並搭配五大創新產業及新南向政策,積極協助企業進行國內投資與海外市場拓展。

(五)成立「跨部會促進投資小組」,由國發會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成員包括經濟部、科技部等相關部會首長,主動拜訪國內企業,讓產業政策與企業投資緊密連結;並積極發掘國內新投資機會、瞭解業者對政府之期待,以協助民間投資計畫得以落實執行。

二、經濟部為落實「布局全球,深耕臺灣」之政策目標,透過關懷業者經營問題與排除投資障礙,吸引業者回臺投資,相關作法如下:

(一)瞭解臺商回臺需求:與海外地區臺商會建立聯繫管道,並利用臺商活動場合,蒐集關切議題及需求,據以掌握回臺投資案源。

(二)協助臺商升級轉型:依據臺商在智慧、節能等方面升級轉型需求,結合技術服務業者及法人專家籌組投資合作促進團,利用國內技術能量促成雙方在臺合作,進而強化競爭優勢。

(三)提供具體投資商機:因應臺商二代接班及新創投資需求,結合地方政府及國內新創事業團隊,辦理國內投資說明會,提供國內新興產業發展之具體商機。因應政府推動「創新研發產業計畫」,協助臺商回臺連結政府產業政策,激發創新研發能量。

(四)協助排除投資障礙:不定期召開排除投資障礙協調會議,邀請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逐案協助廠商排除投資遭遇問題,並追蹤列管後續進度,以加速落實投資。

(五)設置單一窗口服務:設置行政院全球招商及攬才聯合服務中心,提供海內外投資者「專案、專人、專責」全程客製化一站式服務,協助各部會、地方政府招商案源在臺落實投資。

(六)修正產業發展法令規定:因應產業發展需要,持續檢討「產業創新條例」,在產業育才、促進投資、無形資產評價、產業創新、產學合作、活化產業用地等面向提出積極作法,以塑造優質經營環境。

三、另為提供勞工優質勞動條件,勞動部辦理產業人才培訓重點工作如下:

(一)設置產業培訓據點:於產業密集區域設置常設性人才培訓據點,俾利民眾、企業及民間團體洽詢。

(二)建立產業人才培訓策略平臺:邀集產、學、研、訓單位建置互動式合作平臺,並完成建置產業人才培訓據點專屬網站,提供產業發展現況、人力需求、產業中高階專業人才職業訓練課程及模式等資訊。

(三)辦理職業訓練:課程設計符合產業技術、中高階專業人才就業技能需求,並視產業人力與職訓需求調查情形辦理;研訂「課程發展補助要點」,加速開發符合產業發展所需職能之訓練課程,提升人才培育效能。

(一一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協助產業創新,創造在地就業機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5008700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9-548)

許委員就協助產業創新,創造在地就業機會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提振臺灣經濟成長動能,打造以「創新、就業、分配」為核心價值之永續成長模式,創造優質在地就業機會,政府加強推動措施包括:

(一)推動五大創新產業:推動「亞洲矽谷」、「生技醫藥」、「智慧機械」、「綠能科技」及「國防產業」等五大創新產業,結合地方特色,以地區優勢及發展條件為基礎,打造創新研發產業聚落,達到提升產業技術水準、平衡區域發展、創造優質在地就業機會之效益。

(二)成立國家級投資貿易公司:主動整合民間力量,設立國家級投資貿易公司,扮演「尋找、開創、整合、促成」投資與貿易之平臺角色,並搭配五大創新產業及新南向政策,積極協助企業進行國內投資與海外市場拓展。

(三)設置產業創新轉型基金:國發基金將規劃向金融機構申請融資額度,共同以股權投資方式,參與企業創新轉型所辦理之募資,如合併、收購、分割或再造,藉由政府資金扮演領頭羊角色,發揮資金槓桿作用,促進投資動能。

(四)吸引臺商回臺投資:結合地方政府及國內新創事業團隊,提供具體投資商機,使企業將經營決策、創新研發及品牌營運等高附加價值生產活動留在臺灣,推動產業轉型升級。

二、經濟部為擴大招商,相關推動作法如下:

(一)積極全球招商:透過「掌握脈動」、「主動出擊」、「落實深耕」等三大策略,積極開發案源,提供客製化投資服務,以擴大招商成效。

(二)協助排除投資障礙:籌組跨部會促進投資小組關懷各產業,主動深入瞭解業者投資意向與障礙問題,並提跨部會排除投資障礙協調,協助廠商排除投資遭遇問題,以促成投資。

(三)設置單一窗口服務:設置行政院全球招商及攬才聯合服務中心,提供海內外投資者「專案、專人、專責」全程客製化一站式服務。

(四)資金:為強化吸引國內外資金投入產業發展,研提各項優惠貸款,並協助媒合企業與創投公司或天使基金,協助產業籌募升級轉型所需資金。

(五)技術:協助業者引進國外先進技術,並加速國內既有專業技術之流通應用。此外,亦透過研發投資抵減、科專補助計畫及開放技術入股等作為,鼓勵業者加強投入技術創新及應用新興技術,以提升我國產業在製程、研發及創新活動之技術含量,強化產業體質及國際競爭力。

三、依「就業服務法」第42條規定精神,在不妨礙本國勞工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基本原則下,並配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採補充性方式,引進外籍勞工,以適度填補國內所缺乏之勞動力。為協助紓緩產業缺工問題,勞動部已積極運用僱用獎助、就業獎勵津貼、跨域就業補助等多項就業促進工具,並透過產訓合作、訓用合一方式,開辦客製化職訓課程或提供訓練費用補助,以吸引求職者投入缺工產業及協助用人單位獲得符合產業需求之人力。

(一一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所規劃「亞洲矽谷計畫」及「天使基金」之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5008700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9-550)

許委員就政府所規劃「亞洲矽谷計畫」及「天使基金」之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亞洲矽谷計畫」之規劃重點,在於完善臺灣創新生態環境,規劃從人才、資金、法規及國際鏈結等面向,扶植新創產業之發展,相關重要措施如下:

(一)活絡創新人才:活絡校園創新氛圍及改善育成機制,吸引國際學生來臺就學及畢業後留臺創業。並鬆綁國際人才簽證、居留限制,吸引人才來臺工作及投資,強化海外國人回流機制。

(二)完善資金協助:活絡新創募資平臺及創投投資新創事業,提供新創事業早期擴展資金,並成立國家級投資貿易公司,促進企業國內投資及海外市場拓展。

(三)法規鬆綁:修正「公司法」等相關法律俾與國際接軌,並調適相關法規,打造友善數位經濟發展法規環境。

(四)國際鏈結:政府將成立單一推動窗口,簡化外國公司投資設立流程,積極招商,並將主動與矽谷大型創投洽談合作,引進國外技術及人才。

未來,政府將持續與相關業者溝通、交流,俾使上開計畫內容更周延,以帶動創新創業發展。

二、有關「天使基金」之構想,主要係期望金融業善盡企業社會責任,共同為協助國內青年創新創業發展盡一份心力。該基金之資金來源,可為極小比率之稅後盈餘、捐贈或其他可能形式,不會來自存款、保費、政府預算或盈餘為負之業者,亦不會採強制方式要求提撥,將透過溝通方式由資金提供者依本身意願提撥。金管會將持續聽取各界意見及溝通,並將與經濟部及國發會等相關部會協商如何整合各部會資源,相關規劃方案會確保對新創事業投資經過專業評估,真正發揮該基金對創新創業提供資金援助之功能;另透過適當監督及控制機制,防止利益輸送等不當資金運用。金管會將秉持金融監理責任,確保金融市場健全發展,並協助實體經濟發展,期促進青年就業,創造金融與產業雙贏。

(一一七)行政院函送柯委員建銘就第九屆第一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院臺施字第1050086974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臺立院議字第1050703998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41號)

柯委員就原住民族轉型正義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原民會查復如下:

一、有關轉型正義之區分處理部分,基於尊重原住民族主體性,且原住民族轉型正義與轉型正義有歷史縱深、處理主題、和解方案、法制基礎等不同,故政府規劃轉型正義之工程區分為「威權時期」與「殖民政府」時期,前者由「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一併處理,後者則由總統府所設立之原住民族轉型正義委員會處理,以落實原住民族轉型正義之真正精神。

二、有關推動原住民族轉型正義之配套規劃部分,總統前於民國104年8月1日競選時已提出原住民族政策主張,其中第1項即為:「總統代表政府向原住民族道歉,實現轉型正義」,另為具體實現轉型正義,由國家設置調查和解委員會,初步規劃將推動下列事項:重建原住民族史觀、復育語言文化、推動原住民族自治立法、推動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立法、推動原住民族傳統習慣納入國家法制,以及歸還平埔族群民族身分等。

(一一八)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榮璋就第九屆第一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院臺施字第1050086966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臺立院議字第1050703998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23號)

王委員就檢討遺產稅及贈與稅稅制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檢討遺產稅及贈與稅稅制問題,鑑於我國現行遺產稅及贈與稅稅率為單一稅率10%,外界時有稅率偏低可能造成世代不公之評議,財政部前曾委請中華財政學會就「我國遺產稅及贈與稅稅制」進行通盤研究,包括稅率及稅基項目之合理性與妥適性、以遺產管理人擔任納稅義務人等議題。該研究報告提出以增設課稅級距方式調高遺產稅及贈與稅稅率、適度調降贈與稅免稅額及其他不合時宜之稅制面問題應予檢討等建議。由於遺產稅及贈與稅稅制之檢討向為外界關注議題,為審慎考量,財政部將再蒐集各界意見後,通盤研議修正方向及研擬修正內容。

二、關於通盤檢討稅式支出評估作業問題:

(一)依行政院民國92年7月18日函頒「稅式支出評估作業應注意事項」規定,各業務主管機關研擬稅式支出法規,於研議可行並具效益後,應進行可行性與效益分析及稅收損失估算,擬具稅式支出評估報告,送請財政部進行複評。該部將依各業務主管機關所擬稅式支出報告內容進行評估,提供複評意見,如有稅收損失,將請業務主管機關研提財源籌措方式,俾使主管機關詳予評估租稅優惠之必要性及效益性,審慎思考稅式支出法案之可行性。

(二)有關貴院委員提案之稅式支出法案,業務主管機關於參與貴院相關委員會審查該法案前,亦應依前開規定之評估作業流程辦理。復依「預算法」第91條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8條之1規定,貴院委員所提法律案大幅增加歲出或減少歲入者,應先徵詢行政院意見,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必要時,並應同時提案修正其他法律。未來行政部門或立法部門倘提出涉及租稅減免等稅式支出法案時,財政部及主計總處將基於國家財政穩健立場,依上開規定所宣示之籌措妥適財源及收支同步考量原則,適時提出意見。

三、關於「預算法」第29條規定所得稅外其他各稅稅式支出報告問題:

(一)財政部依據「預算法」第29條規定,鑑於所得稅為我國最重要稅目(依財政統計年報104年初步資料,所得稅占全國賦稅收入43.9%),且為稅式支出項目大宗(截至104年6月底止,所得稅稅式支出項目共107項),為使全民瞭解所得稅租稅減免與影響程度,並利政府預算管控,自94年起逐年試編所得稅稅式支出報告,列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說明,公開於主計總處網站,供各界參考。

(二)查國際間主要國家尚未有全面逐年編製各稅目稅式支出報告,「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國家亦僅對重要稅目編製。財政部曾委託研議編製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及其他各稅稅式支出報告可行性,惟部分租稅減免項目免申報或僅有免稅總額而未能拆分細項、編製技術仍有待提升、人力不足等,所得稅外其他稅目之稅式支出報告,未能編製發布。

(一一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重新思考以長照保險來支付長照系統的財源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5008740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20-564)

許委員就重新思考以長照保險來支付長照系統的財源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配合長照服務體系建置,達到照顧全國民眾若發生長照需要時,提供基本長照服務,以減輕家庭之負擔,而長照服務之財源規劃,參考各國先例,以保險制或稅收制各有其利弊。

二、以全民健康保險為例,政府仍需分攤保險費用,而其來源仍為稅收,因此,長照服務之財源不管是採行保險制或是稅收制,政府都須面臨財源籌措之議題。為使長照體系具有穩定之財源,在稅收制下採用何種稅目是比較理想的財源,以及提高遺贈稅與加徵營業稅作為長照財源之一部分,均是可以考量及討論的方向,未來仍將多聽取各界之意見,以制訂出最為妥適之方案。

(一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提升整體國民文化素質與重振出版市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5008642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8-488)

許委員就提升整體國民文化素質與重振出版市場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培養國人閱讀習慣,行政院已核定教育部推動辦理「閱讀植根與空間改造:102-105年圖書館創新服務發展計畫」,本(105)年共計補助38館公共圖書館辦理閱讀環境修繕、空間設計、設備充實與提升,建立以讀者為本之閱讀環境,另亦補助450館充實館藏及辦理相關推廣活動。依國人利用公共圖書館之統計數據,民國104年國人走入各地公共圖書館逾7,337萬人次,年度借閱總冊數達6,943萬冊,較103年(6,358萬冊)增加585萬冊;借閱人次逾1,879萬,較103年(1,722萬人次)增加157萬,顯見國人閱讀風氣逐步向上提升。

二、教育部為鼓勵學生多元閱讀,推動課外閱讀書單與課程結合,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每學年定期辦理2次讀書心得寫作比賽及學校小論文寫作比賽,參賽閱讀書目由各校提供參酌運用;每學期讀書心得寫作比賽參賽學生及作品數約計1萬8千至2萬篇;小論文寫作比賽約計9千至1萬篇。此外,教育部亦補助各地方政府與民間團體辦理閱讀活動,並特別著重偏鄉學校之閱讀推廣;舉辦「教育部獎勵國民中小學推動閱讀績優學校、團體及個人評選(閱讀磐石獎)」,表彰各級學校、公共圖書館及民間團體推動閱讀有功人員,樹立閱讀推動典範。另該部長期挹注資源協助改善各國中小圖書館(室)空間環境,打造優質閱讀環境,並贈予公私立國小新生每生1冊優質圖書、提供公私立小學及公立國中新生班級每班10冊優良圖書,同時公布國中小各100本推薦書單,供全國師生利用,使每年度書單發揮最大學習效益,並成為各校教師及民間單位推動閱讀最佳工具。

三、又,閱讀推廣為文化部重要政策之一,該部已藉由扶植獨立書店、辦理文學跨界計畫、補助民間辦理各類閱讀活動、中小學課外讀物推介等措施進行推廣,並已訂定「推廣文學閱讀及人文活動補助作業要點」,每年補助扶植民間團體辦理文學閱讀推廣活動,另每年亦辦理「中小學優良課外讀物推薦」,培養學生閱讀習慣,提升學生文學素養,鼓勵學生及家長共同於閱讀環境中成長。文化部為進一步提升閱讀推廣效益,並研擬各項措施,包括支持閱讀推廣平臺、持續積極扶持獨立書店與獨立出版及規劃行動書車等,期帶動國民閱讀風氣,進而提振出版產業。

四、此外,鑑於圖書出版產業近年新書印量及產值逐年下滑,文化部已召開多次諮詢會議,徵詢產業意見,針對創作端、出版業、通路及閱讀消費端等產業鏈各環節,研擬相關因應措施,包含產業及創作人才培育、出版跨界發展、海外市場拓展及提升數位出版市場等,藉以提振國內出版產業。另該部已辦理圖書定價銷售制可行性評估,未來將與公平會、出版產業、經銷商、書店通路等相關業者、社會團體與消費者等,共同探討可行方案及配套措施,期創造產業及消費者雙贏。

(一二一)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檢討警察勤務種類及勤務方式並強化員警健康管理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5008741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20-581)

顏委員就「檢討警察勤務種類及勤務方式並強化員警健康管理措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壹、檢討警察勤務種類及勤務方式

一、精進勤務規劃編排

(一)合理規劃每日服勤時數:本部警政署前於102年5月6日已函發修正員警每日服勤以8至10小時為原則;如編排10小時勤務仍無法滿足治安需求時,由分局長(或專屬勤務之大隊長、隊長)召開座談會,廣納基層意見,並依據轄區治安狀況、警力缺額等因素,研擬需增排之勤務時數,必要時得延長2小時為上限,並陳報上級列管。

(二)嚴禁3段式(含)以上勤務編排方式:為兼顧治安維護及員警執勤體能負荷,本部警政署已明定嚴禁3段式(含)以上勤務編排方式;惟目前因警力不足,且各警察機關轄區特性、治安狀況均不相同,爰授權由各勤務執行機構主官(管)決定1段式或2段式勤務編排方式,以有效運用警力,維護轄區治安。

(三)輪休前一日勤務編排原則:本部警政署前於99年4月6日函示規定,為照顧員警隔日正常休閒活動,輪休前一日勤務時間編排以不超過24時為原則,以符合警察勤務條例第16條規定之「每日應有連續8小時之睡眠時間」,及編排更合理、合情之人性化勤休制度。

二、落實勤務審核機制

本部警政署經整合歷年相關規定,前於104年6月12日函頒「各級警察機關辦理勤務審核作業規定」,要求各警察機關所屬外勤單位,每月召開1次勤務審核會議,由分局長、大隊長及直屬隊長主持,各內、外勤主管(除會計室外)及基層員警代表與會。其中基層員警代表並得就各外勤單位勤務編配情形,提出具體審查意見,以作為勤務規劃之重要參據。除此,每月另依警察勤務條例及相關勤務規定抽查各警察機關辦理情形,如發現勤務規劃編排缺失立即函請相關單位檢討改善,以維護員警權益。

三、減化協助各行政機關業務

(一)減化20項警察協辦業務:本部警政署前經調查各警察機關減化警察協辦業務具體工作項目及蒐集相關社群網站員警反映意見後,於104年4月16日召開專案會議,於合法性及必要性之原則下充分討論,決議減化20項警察協辦業務,並於同(4)月21日函發各警察機關辦理。

(二)訂定「警察機關職務協助執行原則」:經統計各行政機關主管法規規定警察職務協助事項計184項,職務協助過多已排擠正常警察勤務,造成基層員警勤務沈重負擔。爰本部警政署前於104年5月26日函頒「警察機關職務協助執行原則」,積極減化警察協辦業務,希望與治安、交通無關之工作,回歸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如有職務協助之必要者,應回歸行政程序法第19條規定辦理,俾減輕基層員警勤務負擔。

四、檢討專案勤務編配

本部警政署前於98年7月29日已函示明定專案勤務以不編配為原則。分局、大隊及直屬隊基於特殊因素須執行者,應由分局長、大隊長及直屬隊長親自規劃審核後方得實施,並報上級列管。對超過一星期以上之專案性勤務,規劃單位應每星期檢討一次,無實施必要時,應即報上級解除列管,不得恣意編排或成為常態性勤務。

貳、強化員警健康管理措施

一、依「中央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規定,針對中央各機關編制內40歲以上之公務人員,提供每2年補助1次健康檢查費用之鼓勵措施,未滿40歲人員如從事重複性、輪班、夜間、長時間性工作等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之工作,每3年實施1次健康檢查,基於中央政府補助基準之一致性及整體性,補助以3,500元為限。

二、有關中央各警察機關均依上開規定編列預算執行;至於地方警察機關,因考量地方財政自主,且涉各地方政府之財政負擔,故未作一致性規範,各地方政府得參照並自行規劃辦理。

三、至所建議提高員警健康檢查費用,行政院嗣後視國家整體財政狀況再行通盤檢討。

(一二二)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教育員警正確用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5008741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20-582)

顏委員就教育員警正確用槍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委員所建議設置「警械使用鑑定委員會」,將員警使用警械合法與否之判定,交付該委員會以公正立場進行鑑定之意見,目前本部警政署業組成專案研議小組審慎研議中。

二、另外,對於教育訓練,本部警政署已辦理情境模擬教學法之研討課程,由教官團隊組成示範教學組,結合法令規範及實際演練,加強員警用槍教育訓練,俾合法正確使用警械。

(一二三)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政府對足球職業化的態度與具體作為乙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5008739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20-557)

盧委員關心政府對足球職業化的態度與具體作為乙案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答復如下:

一、背景

國際足總世界盃(FIFA World Cup),通常簡稱世界盃,是一項國家級男子足球隊之間的國際比賽,由世界足壇最高管理機構國際足球總會(FIFA)每4年舉辦一次,期間與奧運會交替進行,自1998年法國世界盃起,電視轉播觀眾人數已達到40億人次,遠遠超過奧運會,成為世界上最受歡迎的體育盛會,世界盃亦是世界足壇規模最大、最具影響力的賽事。

我國男子足球國家代表隊於104年度參加2018俄羅斯世界盃足球賽亞洲區資格賽首輪作客汶萊,中華隊靠著王睿及朱恩樂的進球,終場以2比0戰擊敗汶萊0,挺進世足資格賽第2輪,並與泰國、伊拉克、越南等亞洲勁旅在第2輪廝殺,為我國繼2006年以後,再度挺進世界盃亞洲區第2輪賽事,由於中華隊無懼於排名在前的亞洲強隊,仍戮力奮戰至最後一秒的精神,喚起球迷再度走進臺北田徑場、高雄龍騰體育場為中華健兒加油,此波世界盃亞洲區資格賽熱潮,再次點燃國人對足球的關注及熱情。

本部體育署為延續此波熱潮,俾以一舉帶動我國足球運動發展風氣,已於105年1月22日邀集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召開「臺灣職業足球聯盟規劃期程與評估」簡報會議,並研訂「臺灣職業足球聯盟規劃」。

二、推動職業足球面臨之挑戰

足球運動為全世界最受歡迎的運動種類之一,有關發展足球職業運動是世界各國推展足球運動的重點政策,本部體育署已於102年度起輔導中華民國足球協會辦理臺灣木蘭足球聯賽,為全面啟動主流運動競技人才之培養,並努力培訓男子足球隊爭取2017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競賽佳績及進軍亞洲運動會,並以提升世界排名為目標,已賡續輔導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循序漸進籌組臺灣職業足球聯盟,並將透過職業足球之推動,留住優秀足球人才,提升男足國際競技實力,由於足球職業運動的籌組並非一蹴可幾,須從各面向予以探討,其中有關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籌組職業足球聯盟所面臨之最大挑戰如下:

(一)專責人力

有關2013年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已向亞洲足球聯盟(AFC)執委會申請納入職業足球「開踢」計畫,足協提案並於該年3月13日通過AFC常委會與執委會審議,AFC已接受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申請納入職業足球「開踢」計畫,惟後續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並無專責人力積極籌組及規劃,至本計畫延遲於4年後再度啟動。

(二)選手來源

精彩刺激之賽事是吸引球迷走進球場之最大誘因,也是攸關未來職業足球發展成敗的一股力量,而從此次參加2018俄羅斯世界盃足球賽亞洲區資格賽之主力球員觀之,發起攻擊及主導進攻的球員,目前皆為旅外球員,留在國內能下場踢球之球員僅一兩名,亦突顯高強度球賽兵源不足之窘境,此一問題是我國發展足球運動首先須克服及改善的課題。

(三)場地設施

國外足球場發展是隨著足球運動的發展及球迷文化的形成所醞釀出來的,於是對舉行足球比賽的場地要求也越來越嚴格,專業足球場已從綜合性體育場中逐漸分離出來,並形成獨立的建築類型-足球專用體育場。世界上大多數專業足球場都是在足球俱樂部根據自己的發展需要,於不斷的翻修、新建或擴建中,歷經漫長的歲月及汲取實務經驗而設計出來的,如拜仁俱樂部的慕尼黑安聯球場、阿森納俱樂部的酋長體育場、巴塞隆納俱樂部的諾坎普足球場等。由於長久以來臺灣地區因缺乏標準之足球場館,至整體足球運動推展一直舉足不前,影響臺灣整體足球運動的推展。

(四)企業投入

由於世界各國民間體育運動組織的努力推展運動結合傳播煤體,以促進該項運動的發展,讓運動完全走進社會大眾的生活中,並引導運動風潮的興起,讓贊助運動建構起企業和消費者之間的最佳溝通與行銷工具。惟足球運動有什麼活動品牌與知名度可以引起企業關照的眼神,有意願提供贊助,或有什麼品牌態度、品牌形象可以幫助企業在從事運動活動贊助的行銷實務上,實質提升其企業形象,此一課題正是中華民國足球協會推展職業足球運動必須跨過的第一道門檻。

三、解決方案

(一)專責人力

以目前中華民國足球協會成員組成,已不乏足球專業人才,而這些現有人力資源,亟需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大刀闊斧重新整合,並走出現有以體育為框架之組織模式,尋求異業(企劃、法律、宣傳、行銷等)結盟,透過不同人才加入職業足球聯盟組織,再輔以足協的足球專業推展,未來籌組職業足球聯盟之途才能更臻順遂。

(二)選手來源

本部體育署除辦理「大足球計畫」及「足球中程計畫」以軟、硬體挹注各級學校及縣市政府之外,並輔導縣市政府辦理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及輔導中華民國足球協會辦理優秀或具潛力選手培訓計畫及辦理國內賽事及國外參賽之年度工作計畫,另輔導協會籌組及培訓國家代表隊,已建置完成4級培訓體系,期以逐級而上培育優秀足球人才,未來足球朝5級(職業級)培訓體系邁進。

(三)場地設施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我國可藉由舉辦2017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之契機,已預定於北部地區興建10座人工草皮足球場,屆時完工後除比賽期間之使用外,未來亟需民間組織投入認養行列,此10座足球專用場地正是足球運動發展的最佳利器,籌組職業足球聯賽已不愁無專業足球場地可以開踢。

(四)企業投入

我國目前有企業贊助或認養之足球隊計有大同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電力有限公司成立男子足球隊;另台灣開發公司贊助花蓮女足隊、台北SCSC贊助台北女足隊及高雄陽信銀行贊助高雄女足隊,由於有2018世界盃足球賽亞洲區資格賽滿場熱情球迷支持的盛況,經各大媒體報導後,未來媒合企業投入職業足球運動之成功機率將大為提高。

四、期程規劃

為有組織、有制度循序漸進朝男子職業化推動,本部體育署於105年1月22日邀請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就臺灣職業足球聯盟規劃期程與評估召開簡報會議,足協將從業餘足球聯賽朝職業足球聯賽發展,期程規劃如下:

(一)近程:

1.105年:1.檢討足球發展現況;2.組成推動職業足球專責單位;3.蒐集國外聯賽賽制;4.辦理全國城市聯賽。

2.106年:1.規劃職業運動法制規範;2.尋求異業人才結合;3.尋求企業贊助;4.從全國城市聯賽中遴選優質隊伍。

(二)中程:

1.107年:1.媒合企業與優質球隊朝半職業發展;2.成立至少4隊半職業球隊;3.籌辦半職業聯賽元年。

2.108年:1.成立4至5隊半職業球團;2.籌辦職業聯賽;3.辦理臺灣職業足球元年。

五、後續推動輔導

為輔導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循序漸進朝臺灣職業足球聯盟推動,本部體育署已於105年7月12日召開「臺灣職業足球聯盟規劃期程與評估」第2次簡報會議,請中華民國足球協會針對後續推動規劃情形進行簡報,俾以了解職足辦理進度。

(一二四)行政院函送吳委員志揚就「勞動部欲推動週休二日而提出勞動基準法修法草案,然卻是一例一休取代兩天例假,更進一步取消勞工7天國定假日。政府應徹底檢討我國勞工休假與福利問題,從根本解決週休二日議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5008739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20-563)

吳委員志揚就「勞動部欲推動週休二日而提出勞動基準法修法草案,然卻是一例一休取代兩天例假,更進一步取消勞工7天國定假日。政府應徹底檢討我國勞工休假與福利問題,從根本解決週休二日議題」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有關「週休二日」之爭議,起因於法定正常工時雖自105年1月1日起縮減為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但由於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之「例假」並未配合修正,仍為每7日休息1日,以致部分企業將每週40小時之正常工時安排於6個工作日中,導致未能落實縮短工時以促進「週休二日」之美意。

為有效落實「週休二日」之立法意旨,本部爰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每7日至少應有2日休息」,「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依現行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之「例假」,除發生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外,縱然雇主願意加倍發給工資,亦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工作。如果勞動基準法採「每週2例假」規定,未來即使同事請假,要協商休例假者出勤代班,也算違法,勞資間幾乎毫無合理運作空間,勢難符合勞雇需求及企業運作,全世界亦沒有任何一個國家的勞動法令,採「每週2例假」之立法例。經評估後,採取「1例1休」為現階段最務實的做法。

為兼顧「1例1休」及落實「週休二日」制度,本部配套採取「提高休息日出勤工資計算標準」,並將「休息日出勤時數納入延長工時總數計算」之作法,可使雇主於要求勞工休息日出勤時,更為審慎。

另,國定假日本當依循紀念日及節日之主管機關-內政部所定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之規範。勞工法定工時縮減為每週40小時後,原先勞動基準法為保障勞工至少還有7日國定假日可用以和雇主協商調移成為週休二日之階段性任務已完成,國定假日應回歸全國一致之規範,以解決當前勞工國定假日19日與公部門國定假日11日差異之爭議。末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與勞動法令之規範方式及意旨本不相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為公務人員有關請假事項之上限規範,無得逾越。惟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勞工請假規則所定假期日數及工資給付均係請假之最低標準,勞資雙方得透過團體協約或勞雇協商約定優於法定基準之有關事項,本部將持續研議修法漸進提升勞動條件。

(一二五)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來臺觀光陸客人數縮減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5008740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20-573)

陳委員就來臺觀光陸客人數縮減案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針對來臺陸客縮減情形,本部觀光局業持續透過觀光小兩會及駐陸辦事處關注瞭解,並向陸方表達兩岸旅遊交流宜常態化穩定發展,歡迎陸客來臺觀光立場不變。

二、為因應陸客縮減情形,觀光局已研擬相關因應措施,如透過開拓多元市場及持續積極辦理海外行銷,提升國際旅客來客量,協助業者調整接待市場比率;現階段積極推動簡化東南亞等國團簽作業,提高當地送客利基,參加各市場主要旅展,拓展產品銷售通路,並與當地知名旅遊節目或部落客合作,加強宣傳臺灣觀光意象,持續開拓穆斯林客源,積極建置穆斯林友善旅遊服務環境,邀訪穆斯林媒體與獎勵旅遊團體來臺,並配合旅展擴大宣傳,以開拓多元市場。

三、同時為活絡國內旅遊,提升觀光業者國旅接待量,觀光局輔導產業轉型,協助業者辦理融資、輔導業者服務技能升級,同時搭建洽談平台,舉辦市場開拓座談會,並與縣市政府合作發展在地新創特色體驗產品,培育偏鄉部落體驗導覽達人,創造觀光就業機會,輔導業者加入國際訂房系統,亦鼓勵校外教學、社區鄰里旅遊等,創造國內旅遊商機。

四、我國觀光產業需永續經營、多元布局,目前陸客來臺旅客數趨緩,惟其餘如日本、韓國、港澳及東南亞均有顯著成長,國內旅遊亦日趨活絡,本部觀光局將持續協同觀光旅遊業多角開拓海外市場以及發展國內旅遊,以穩固觀光產業發展。

(一二六)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可參考日本政府談判成功之作法,多方獲取國際經貿資訊,以提供國人更為充分的TPP談判資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5008741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20-578)

邱委員就可參考日本政府談判成功之作法,多方獲取國際經貿資訊,以提供國人更為充分的TPP談判資訊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本會已持續分析日本TPP農產品市場開放談判結果,以及蒐集日本TPP談判過程對外溝通之作法,以作為我國加入TPP第二輪談判時研擬談判策略及對外溝通作法之參考。

二、面對加入TPP,本會除進行各項農業因應準備工作外,也將持續加強與農民及產業團體等各界之溝通,俾使各界瞭解政府面對加入TPP有關農業之立場與因應作為。

三、例如本會已於本(105)年4月舉辦4梯次農、漁會TPP種子人員培訓座談會,說明加入TPP對農業之可能影響與因應策略,並請農、漁會種子人員適時向農友及農業相關從業人員說明。

四、此外,本會將規劃由各業務單位及試驗改良場所等機關,利用農民團體及產銷班重要活動場合及教育訓練課程等,就加入TPP農業議題及政府因應策略等與各界進行溝通及蒐集意見。

五、為因應加入TPP,本會將參考日本等TPP會員國對外溝通做法,持續與各界溝通並蒐集意見,以納入我國加入TPP談判策略之參考;並於談判時就我國重要農產品爭取採行彈性措施,以及針對具外銷潛力農產品爭取出口優惠,以減緩加入TPP對我農業之影響與開創農業外銷新契機。

(一二七)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思瑤就政府採購法對設計產業之採購「防弊重於興利」、要求驗收、防止綁標,造成創新技術的廠商無法參與招標;基層人員對於最有利標抱持諸多疑慮,多使用最低標之決標原則等節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5008739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20-562)

吳委員就有關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對設計產業之採購「防弊重於興利」、要求驗收、防止綁標,造成創新技術的廠商無法參與招標;基層人員對於最有利標抱持諸多疑慮,多使用最低標之決標原則等節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查復如下:

一、關於設計產業履約成果應辦理驗收部分,採購法第71條規定:「機關辦理工程、財物採購,應限期辦理驗收,並得辦理部分驗收(第1項)。驗收時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主驗,通知接管單位或使用單位會驗(第2項)。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第3項)。前三項之規定,於勞務採購準用之(第4項)。」其施行細則第90條之1規定:「勞務驗收,得以書面或召開審查會方式辦理;其書面驗收文件或審查會紀錄,得視為驗收紀錄。」故就委託設計服務採購,得以書面驗收或召開審查會方式辦理,其書面驗收文件或審查會紀錄,得視為驗收紀錄,已較工程及財物之驗收更具彈性。

二、關於採購法規格之規定部分:

(一)採購法係參酌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及先進國家之規定制定,為一兼具興利防弊且與國際接軌之採購制度。有關招標文件訂定之技術規格,GPA第10條第4款規定「採購機關不得訂定技術規格要求或提及特定商標或商號、專利、著作權、設計、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充分精確或明白之方式說明採購要求,且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例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採購法第26條係參酌上開GPA規定制定,屬國際間之作法。

(二)機關辦理採購如欲使用新材料、新技術及新工法,屬公告金額(新臺幣100萬元)以上之採購,須注意採購法第26條(如附件1)第2項及第3項關於不得限制競爭之規定。惟機關依該條第1項規定,得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之需求內容,由廠商自行提出其材料、技術、工法供審查。此外,採購法訂有統包(由廠商設計及施工)、最有利標(可將採用較佳之新技術新工法情形納為評選項目)、評分及格最低標(可將採用較佳之新技術新工法情形納為評分項目)、替代方案(允許廠商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條件下,就技術、工法等,提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之方案)及契約變更(廠商可於履約中提出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之標的)等機制可運用創新材料、技術及工法,工程會已於101年9月27日通函各機關(如附件2),並公開於工程會網站(www.pcc.gov.tw)。

三、關於採購人員專業訓練部分,工程會依採購法第95條及「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規定,持續辦理採購人員訓練,包括介紹最有利標之課程,另訂有「最有利標作業手冊」及「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並公開於工程會網站,供機關及廠商參考。

四、關於鼓勵人員敢於辦理最有利標部分:

(一)工程會推動技術服務採最有利標,各機關技術服務採最有利標決標之件數比率自101年初63.18%提升至105年(截至5月底止)之91.26%,其決標金額比率由70.94%提升至97.69%。

(二)為協助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評選有能力履約的廠商,工程會研議5大配套措施如下:

1.從源頭管理,機關對於採購需求、採購策略等,於公告招標前於機關內部完成審查,以共識決定代替以往由承辦公務員個人的判斷取捨,並得邀請政風人員參與。

2.慎選公正客觀之評選委員,委員名單事先於招標文件公告,杜絕黑箱作業、名單外洩等爭議,委員也會比較注意維護自己的聲譽。

3.揭露發生重大職業災害廠商的資訊,並可列為機關採購評選的重要參考。

4.採最低標決標之案件,應確認廠商履約能力、確保工程品質及進度。對於最低標有異常情形案件,加強抽查稽核。

5.採最有利標案件,衡酌實際情形,適當給予未得標廠商評選獎勵金,俾鼓勵優質廠商踴躍參與投標。

(三)工程會為推動上述措施,現正研擬「機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草案」及「機關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作業要點草案」,並同時檢討研修相關法規命令,俟完成法制作業程序通函各機關實施後,搭配巡迴輔導各機關,以營造一個更公平、合理的公共建設環境,提升營建工程品質及相關產業國內外的競爭力。

所附附件逕行轉送吳委員

(一二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應積極整備國內軟、硬體,以因應觀光新南向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5008699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9-542)

許委員就政府應積極整備國內軟、硬體,以因應觀光新南向政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推動新南向政策,強化臺灣觀光品牌認知,輔導業者南向以增加觀光客數,交通部就整備觀光部分,將採取下列具體策略:

(一)減少簽證障礙:

1.增加免簽適用國家。

2.增加團簽簡化作業及線上先行查核免簽適用國家,自原來5國(印尼、印度、越南、菲律賓、泰國)增加為8國,將寮國、柬埔寨及緬甸納入適用國家。

(二)加強觀光宣傳:

1.運用多元媒體與臺灣觀光資訊網站(泰文、越南文、馬來文、印尼文),加強宣傳。

2.參加當地旅展、辦理推廣活動,搭建同業洽談平臺。

(三)改善接待環境:

1.為增加東協語系導遊人力,開設導遊輔導考照訓練班,結合內政部及教育部,鼓勵新住民參與導遊或觀光工作,學校或補教界開設東協語文。

2.建置穆斯林旅遊環境,推動交通場站、商場、風景區設置淨下及祈禱設施,餐廳、旅館等取得穆斯林餐旅認證。

3.為改善雙語標示,已配合國發會辦理營造國際友善環境系列計畫執行迄今,於機場、高鐵、臺鐵、捷運、公車等重要交通場站,從外籍人士需求角度,增置適當之中英雙語及符碼標示。又國發會於民國104年1月編印「營造國際友善環境工作手冊」,該部亦將持續配合辦理。另該部觀光局亦持續會同各地方政府檢視轄區觀光景點英語標示情形,改善英語標示不全問題。  

二、為提供新住民及其子女就業機會,促進社會參與及增進國際競爭力,內政部已推動「展新計畫─全方位培力展能方案」,計畫內容分為語言拓能、一代就業、二代增能、多元服務、關懷協助等五大展能領域,並由各相關部會依權責推動。上揭計畫依本(105)年度分工表,「語言拓能」方面,教育部已規劃推動新住民語文樂學活動實施計畫,將新住民母語學習納入12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並規劃研編教材施行,預計107學年度實施;另「一代就業」之導遊領隊項目方面,交通部預定辦理「稀少語別導遊輔導考照訓練班」,所需經費1,200萬元,並由本年度觀光發展基金支應。

(一二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泛公股事業罷工事件及「勞動基準法」修法爭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5008700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9-554)

許委員就泛公股事業罷工事件及「勞動基準法」修法爭議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交通部對所屬事業員工之權益保障向來極為重視,其中轉投資事業機構部分,其員工進用、考核獎懲及勞動條件訂定等均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工會法」及「團體協約法」等勞動有關法令辦理。有關華航企業工會日前所提8大訴求,已在新任管理階層兩度協商後達成共識,平和化解爭議;至於華信航空企業工會日前提出7項訴求,華信航空已由領導階層積極與工會展開溝通中。

二、基於公司治理,各事業單位均設有董事會之組織,勞工權益可透過董事會調整,若為行政機關所屬單位,員工薪資及福利則可依據相關法令規範,為確保勞工權益及營造和諧勞資關係,持續提供穩定優質之交通運輸服務,交通部已要求各事業單位(包括中華電信公司、中華郵政公司及臺鐵局)主動檢視員工勞動條件,加強經理部門與員工溝通,主動關心員工權益、發掘問題。此外,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包括中油公司、台水公司及台電公司)與企業工會溝通管道通暢,該部將督促所屬事業機構與工會保持緊密聯繫溝通,避免罷工事件之發生;另針對事業機構經營管理及勞動條件,經濟部亦將督促各事業機構在既有勞資協商管道妥為協調決定,並適時協助及溝通,以避免爭端擴大。

三、有關罷工預告制度一節,現今工會如欲行使罷工權利,依法須先經「調解」不成立後,再經工會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過半數同意之前提下,始得為之;而「調解」程序之進行,一般而言,從工會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請至結案,約需20個工作日。若勞資雙方調解不成立,工會為辦理投票作業,亦需相當時間。據此,事業單位面對工會宣告罷工之過程,如管理階層願審慎積極與工會磋商,並提早啟動因應措施等相關風險控管機制,尚不致於無足夠時間得以因應。又工會縱依法取得罷工權利,惟其罷工權利之行使方式依法仍須具有正當性,且應依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為之。

四、有關「週休二日」、國定假日、工時之計算一節:

(一)法定正常工時自本(105)年1月1日起縮減為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後,由於勞基法第36條所定例假仍為每7天至少1日,爰有部分企業將每週40小時之正常工時安排於6個工作日中,導致未能落實原有縮短法定工時以促進「週休二日」之美意。

(二)為有效落實「週休二日」之立法意旨,勞動部擬具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業於本年6月30日函送貴院審議,其中明定「每7日至少應有2日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另一日為休息日」、「增訂休息日出勤工資計算標準並列計於延長工時」,在此前提下,始配套將「國定假日」回歸全國一致之規定,惟「五一勞動節」仍然保留,使勞工基本勞動權益獲得更合理之保障。

(三)為提高勞工福祉,並使雇主在要求勞工休息日出勤時能更為審慎,勞動部除修正勞基法第36條規定,將休息日出勤時數,納入延長工時總數計算,藉以控管整體加班時數外,並修正勞基法第24條規定,休息日出勤時數為延長工時,出勤工資,前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3分之1以上;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3分之2以上。且明定4小時以內者、逾4小時至8小時以內者或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應分別列計4小時、8小時或12小時工作時間及工資,期併透過提高休息日出勤工資,強化勞工權益保障。

(四)針對部分勞工團體擔心若採「一例一休」,雇主可能要求勞工所有休息日均出勤之疑慮,勞動部已配套採取「提高休息日出勤工資計算標準」及將「休息日出勤時數納入延長工時總數計算」之作法,應有助於減少雇主在休息日恣意要求勞工上班之情形,以落實「週休二日」之目標。

(一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兩岸教育交流等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5008698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9-536)

許委員就兩岸教育交流等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開放陸生來臺就學或研修,可增進兩岸青年學生彼此認識與瞭解,且陸生在臺求學或研修期間,體驗臺灣多元文化發展,加深對臺灣之認識,有利於兩岸關係長期之和平與穩定。大陸地區來臺就讀學位陸生人數自100學年度至104學年度逐年成長,本(105)學年度相關招生作業已如期辦理,其中碩、博士班已於本年5月27日放榜,計錄取76校1,057人;學士班招生刻正依簡章辦理各項報名及分發作業。另大陸學生來臺進行短期研修,104年研修生人數達3萬4,114人,呈逐年成長趨勢,本年1月至5月來臺研修陸生許可為1萬393人次,較104年同期9,852人次,人數並無明顯變化。教育部已會同行政院陸委會持續蒐集相關訊息,有效掌握陸生來臺人數最新動態。此外,104年大專校院境外學生(學位生及非學位生)在臺留學或研習人數計11萬182人,其中東協及印度學生占境外學生總數25.78%。為擴展及深化東協、印度等重點國家之國際合作交流管道,教育部積極鼓勵雙邊大學校院以聯盟方式建立國際合作平臺,開拓雙邊高等及技職教育國際合作計畫,以強化人才培育及雙向交流,並將持續推動與各國進行學術交流合作,共同培養青年學子國際視野及全球移動力。

二、由於中國大陸經濟成長趨緩、全球景氣復甦緩慢等全球經濟結構性因素,各國均尋找新成長動能,而朝東南亞發展已成為國際趨勢。政府推動「新南向政策」,係在貿易、投資、產業合作及人才交流等領域,加強與東協及南亞關係,為臺灣尋找新的外部經濟支撐力量,並非取代中國大陸市場。再者,臺灣及中國大陸在東南亞地區係相輔相成,中國大陸重視基礎建設市場,而臺灣軟實力強大,雙方對協助該地區經濟發展均有幫助。

未來政府將在既有之政治基礎上持續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發展,並透過「新南向政策」,強化新興市場拓銷,推動全方位經貿關係,並積極參與多邊及雙邊經濟合作及自由貿易談判,推動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及「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等區域協定。

(一三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台灣民政府」組織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5008699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9-537)

許委員就「台灣民政府」組織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憲法明文保障人民言論、集會及結社自由,個人或團體得自由發表言論,亦應對自身言論及行為負責。「台灣民政府」組織非我國登記有案之人民團體,且未受政府任何委託或授權處理相關事宜,亦未為其他國家或政府所承認,倘其行為涉有違法,權責機關均將依個案查處。

二、有關「台灣民政府」組織自製身分證之疑義部分,說明如下:

(一)按「戶籍法」第51條第1項及第54條規定,國民身分證為戶政事務所核發之法定證明文件,用以辨識個人身分,其效用及於全國。次依同法第52條規定,國民身分證之格式、內容、繳交之相片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又同法第7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

(二)「台灣民政府」組織自製之身分證,其名稱、格式與樣式與內政部所定國民身分證不同,不論名稱為何,均不具國民身分證法定效力,亦不被公、私部門所採認,其僅係該組織成員之身分表徵,目前尚難認定涉及「偽造」或「變造」國民身分證;惟如未來發現其涉及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或行使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內政部將依前開「戶籍法」第75條規定予以處罰。

三、有關「台灣民政府」組織自製車牌之疑義部分,說明如下:

(一)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已訂有相關號牌違規使用之處罰規定,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例如「未領用牌照行駛」、「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等,處汽車所有人3,600元以上1萬8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且依個案具體違規事實,併可吊銷牌照或沒入車輛;另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於道路停車者,除處以罰鍰外,汽車並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執法員警均可依規定稽查舉發之。

(二)「台灣民政府」組織自製之車牌號牌,非屬公路監理機關核發牌照,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站)監警聯合稽查小組,已就上開情事持續加強實施牌照違規攔檢、稽查取締,並陸續取締懸掛「台灣民政府」車牌類似案件。另內政部警政署亦於民國104年6月11日行文要求各警察機關依據「強化取締牌照違規工作執行計畫」,加強實施牌照違規攔檢、稽查取締勤務,落實牌照違規取締作為;對於懸掛「台灣民政府」號牌之車輛於道路行駛,將視個案原核發號牌與該違規牌照懸掛位置之具體事實,援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或第13條相關規定舉發處理。經統計,該組織自製車牌違規件數,104年計135件,本(105)年1月至5月計34件。

四、另對於「台灣民政府」組織核發護照之疑義部分,外交部已說明該組織核發之「護照」,絕非各國所承認之有效旅行文件;又其在網站公布所謂「美國法務部、國家安全署正式批准『台灣民政府』為外國政府」之美國官方文件,實為該組織向美國政府登記從事遊說之文件等,AIT臺北辦事處月前亦已於記者會中,釐清該組織若干謬誤宣傳。

五、至有關「人民團體法」之修正議題部分,內政部仍朝向「低度規範管理、尊重團體自治、強化公共監督」三大方向進行修正,並刪除威權戒嚴時期管制思維下不合時宜之條文,以「開放鬆綁」因應近年公民社會與人權意識之蓬勃發展。惟為避免因政府對於人民言論及結社自由之保障,導致對人民團體失去基本之規制,該法之修正是否考量納入人民團體不得以類似政府機關(構)名義混淆公眾視聽,且業務活動不得涉及應由政府辦理之事項,內政部將參酌限制之必要性與影響及社會期待、各方意見等,充分討論,據以研議相關配套措施條文。

(一三二)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荔枝椿象防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5008698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9-527)

林委員就荔枝椿象防治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荔枝椿象為植食性昆蟲,主要危害無患子科植物如龍眼、荔枝及臺灣欒樹等,吸取樹枝嫩葉之汁液,其習性非喜入侵住家,亦不會叮咬人獸,民眾毋須過度恐慌。

二、另由於蟲源主要來自周遭雜木林、庭院中之龍眼樹或公園之臺灣欒樹,宜宣導民眾勿因好奇捕捉,避免因其臭腺分泌物導致皮膚受傷,並可通知地方政府路樹管轄單位修剪枝條、防除害蟲。

三、又,荔枝椿象產卵於樹枝或葉片上,偶有雌成蟲誤產卵於鄰近陽臺衣物,蟲卵孵化需10至14天,卵初期為綠色,孵化前可見2個紅色小眼點,該卵無毒性,可直接摘除銷毀或以木片刮除。

四、此外,有關荔枝椿象之防治,行政院農委會已採取相關作為如下:

(一)有關農田防治方面,該會防檢局業於本(105)年5月3日函請各地方政府提醒農友注意與及時噴藥,如50%芬殺松乳劑、85%加保利可濕性粉劑及2.4%第滅寧水懸劑等均具良好防治效果,有機農友則可以摘除、銷毀葉背之卵塊,以及於主幹基部塗佈黏膠等方式防治,相關技術可向各轄區農業改良場洽詢;本年5月該會農試所及臺中區農業改良場已於臺中市太平區荔枝外銷產區辦理2場荔枝椿象防治技術講習。

(二)有關居家環境防治方面,可藉由環境用殺蟲劑及加裝隔離網防止成蟲飛入及產卵,另若蟲及成蟲亦可以塑膠袋套捕、密封丟棄,避免誤觸臭液受傷;目前該會防檢局已透過Facebook防疫小尖兵以彩色圖卡提醒民眾居家防範之措施,針對臺灣欒樹荔枝椿象之危害及防治,該會林試所近年來亦已辦理20場推廣講習。

(三)有關利用天敵昆蟲平腹小蜂之防治方面(如室內大量飼養及野外釋放技術),該會防檢局透過屏東科技大學及苗栗區農業改良場進行研究中,未來將應用於田間,可降低荔枝椿象野外族群密度。

(一三三)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加強溪谷戲水安全宣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5008698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9-531)

林委員就加強溪谷戲水安全宣導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加強水上活動安全管理,現行「發展觀光條例」及「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可供交通部觀光局所屬各風景特定區、內政部營建署所屬各國家公園及各地方政府等水域管理機關,作為管制民眾從事危險水域遊憩活動之依據。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每年均函請各地方政府召開跨局處會議,研商學生水域安全,另依據交通部訂定之「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及前行政院體委會(現教育部體育署)民國101年8月27日函頒之「強化防溺具體措施」規定,內政部消防署所屬各港務消防隊暨各地方政府消防局係執行岸際以內各水域救援勤務,以及協助行政院海巡署執行岸際救援之救援單位。

二、有關戶外河川、溪谷攀登之溯溪活動管理,係以場地(域)主管機關之法令為依歸,體育署就戶外河川、溪谷攀登活動場地(域)並無直接管轄權;惟為強化水域活動安全管理,體育署於102年6月訂定「辦理水域活動安全原則」,其中列有風險評估、游泳能力或健康篩選、活動人數管控及強化保險機制等,並要求主辦單位事前應將科學資訊(氣象及海象預報)及現場評估,作為活動舉辦與否及相關應變方式之判斷依據,並登載於體育署官網公告,以及函送各地方政府及全國性體育團體等,供各該單位檢核與參考。

三、另為確實保障民眾參與水域活動安全,體育署已於本(105)年6月15日召開「溯溪活動安全研商會議」,邀集交通部觀光局、內政部警政署、營建署、農委會林務局、經濟部水利署、各地方政府、中華民國健行登山會、中華民國溯溪協會、中華民國山岳協會、中華民國水中運動協會及中華民國海洋安全暨冒險學習發展協會等與會,會議結論如下:

(一)體育署將著手進行「國民體育法」研修作業,增定條文規範中央及地方應予加強安全管理,以維護參與民眾之權益。(二)溯溪活動涉及山域及水域,體育署近期將邀請相關單位或團體、業者,先行訂定「溯溪安全注意事項」。(三)建請交通部觀光局研議將溯溪活動納入「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四)各地方政府可參考臺中市政府制定之「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因地制宜訂定溯溪相關規範,以保障參與民眾安全。(五)即將進入雨季及颱風季節,請各地方政府加強民眾參與山域及水域活動之安全宣導。此外,體育署並於本年6月30日函,提醒各地方政府因應雨季及颱風季節,為防範水域活動意外發生,請加強民眾參與水域活動之安全宣導,以及函送「辦理水域活動安全原則」供各地方政府於上開「溯溪安全注意事項」尚未公告前先行參考。

四、又內政部消防署為積極提升救援效能,針對水域安全具體作為如下:

(一)每年訂頒「加強水域救援能力指導計畫」(本年度業於本年1月27日函頒),將7月、8月及計畫實施期間(4至9月)例假日列為「重點時段」,請各地方政府消防機關配合轄內易發生溺水案件地點或處所之管理機關實施因應作為,如遇氣候較為炎熱應加強警戒,並於平常時段協請權責單位設置警告標示。

(二)針對危險水域重點區域,請各地方政府消防機關依所頒計畫,針對轄內溺水事故頻傳水域,配合相關權責機關(單位)加強各項預防管理及宣導因應作為,規劃防溺巡邏路線,派員(警察、海巡、消防人員)執行防溺巡邏勤務,並將該等水域列為宣導執行重點處所。

(三)為因應近期天候受滯留鋒面影響,時有強降雨發生,業於本年6月4日函請各地方政府消防機關依據「105年加強水域救援能力指導計畫」,持續加強整備各項水上救援因應作為。並於受理報案時,應詳加掌握災況,依實際狀況調派救援車輛、救生船艇、水上救生裝備器材及警消人員,並同步通報相關民間救難團體及權責單位到場協助,藉以提升救援時效。

(四)編製並函頒消防人員水上救生相關手冊,進一步保障消防人員之水域救援安全與效能。

(五)辦理與國際同等級之急流救生訓練,以達有效執行水域救生任務,提高民眾獲救率及救災人員自我安全防護能力。

(六)於消防月刊與消防電子報刊登專文宣導,並於「防災宣導網-水域遊憩活動安全資訊」建置戲水安全宣導資訊;本年並規劃印製「水上活動安全注意事項」宣導摺頁8萬份,分送各地方政府消防機關協助水域安全宣導事宜。

(一三四)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增設電動車充電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5008698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9-534)

林委員就增設電動車充電站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貫徹「綠色環境、低碳臺灣」理念,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環保署等相關部會已戮力推動「智慧電動車輛發展策略與行動方案」,跨部會推廣電動車產業,補助建置充電站或電池交換站等能源補充設施,相關推動成果如下:

(一)完成整車9種、充電系統5種、電池9種、電動機與控制器6種及環境試驗23種,計52種之電動車國家標準制(修)訂,加速電動車產業發展。

(二)輔導裕隆電能公司等7家充電設備廠商,計41款交流充電設備與4款直流充電設備通過國家標準檢測,提升產品使用安全與互通性。

(三)公告放寬公共設施用地(含加油站)得作電動車充電站使用,建構更完善便利之電動車充電環境,提高民眾使用電動車意願。

(四)協調中油公司與睿能電動機車廠商合作,將能源補充設施建置於該公司加油站內,現已建置50座電池交換站;另亦輔導睿能電動機車廠商與超商合作,布建18座電池交換站,貼近使用者生活習慣。

(五)於全臺交通要道與觀光景點建置675座充電站;包括中油公司於8處事業據點設置14座交流充電站,以及霧峰直營站設置1座直流充電站,提供完善便利之電動車使用環境。

二、另為促進公共大眾運輸工具節能減碳及環境永續之綠色運輸目的,經濟部將持續會同交通部及行政院環保署,補助市區公車或一般公路客運路線公車汰換購置電動大客車,補助範疇除車體、動力電池外,亦補助充換電站之建置。此外,交通部亦將持續配合推動電動汽車專屬牌照、減免電動車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等措施,以提升電動車數量,降低移動車輛空氣污染。未來經濟部將與行政院環保署等持續完善電動車充電環境,並鼓勵及協助業者於適當地點(含加油站)設置充電站或電池交換站等能源補充設施,以利有需求民眾進行充電,提升電動車使用意願,加速電動車之普及。

(一三五)行政院函送蔡委員易餘就《揭弊者保護法》立法規劃及預訂時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5008640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8-470)

對蔡委員易餘書面專案質詢之答復,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為審慎評估揭弊法制立法規劃,本部於101年辦理委外研究案,以委託研究為基礎,參酌專案、學者及實務意見,考量公部門內部不法相較單純,其揭弊保護較易落實,且民眾對其清廉程度的要求更甚於私部門,復以公部門現有法令制度亦較為完善,採行「公私分立、公部門先行」之立法政策規劃,本部自102年起至103年間召開11次法制化作業會議,完成「揭弊者保護法」草案,並於103年12月31日陳報行政院審議。

行政院業於104年6月8日、7月29日及8月17日召開三次審查會,本部業參照行政院審查意見修正草案條文,於104年10月30日將修正一版草案陳報行政院續行審查,復經行政院於104年12月4日召開第四次審查會,本部賡續參酌行政院審查意見,於105年2月19日函報本部研處情形及修正二版草案條文對照表送行政院審議,行政院復於105年3月30日就本部上開提送條文內容函詢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等單位意見,本部業參酌各單位意見修正草案內容,因應新政府上任,本部將依原規劃之政策方向持續積極與行政院溝通,期能儘速將本案條文陳送立法院審議。

(一三六)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改善臺中市北屯新村停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5008697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9-526)

盧委員就改善臺中市北屯新村停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據「停車場法」相關規定,公有停車場之規劃設置,得由地方政府設置停車場作業基金籌措專款支應,地方政府為配合都市發展,於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時,應劃設或增設停車場用地;都市計畫停車場用地或依規定得以多目標使用方式附建停車場之公共設施用地,得由主管機關興建停車場自營或公告徵求民間辦理;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公有空地,得擬具設置計畫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有關臺中市北屯新村周邊公有停車場之規劃評估,交通部已函請臺中市政府視當地停車供需情形優先考量。

二、查臺中市北屯新村土地面積計1.8公頃,公告總值計7.27億元,使用分區為住宅區,行政院已核定納入「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土地清冊」,屬變產置產不動產,處分得款需挹注「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前由財政部國產署辦理標售作業,嗣經考量地方公共使用需求後已暫緩標售,並將部分區域提供臺中市政府委託管理在案。本案前已請該府依「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規定辦理有償撥用,目前尚無進度,後續將賡續協調該府辦理撥用作業,俾符地方使用需求及土地管用合一原則。

(一三七)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國際恐怖攻擊事件公布相關資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5008741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20-576)

徐委員就國際恐怖攻擊事件公布相關資訊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國際恐怖攻擊事件爆發後,的確會對當地與區域之經濟、金融及旅遊業造成立即的破壞效應,並引發民眾心理上極大的恐慌,似可與戰爭後之影響等量齊觀,各國亟思迅速反應與善後重建之道,減輕復原過程中遭受之衝擊。

近來在法國巴黎、比利時布魯塞爾及土耳其伊斯坦堡等地發生之連串重大恐攻事件,但均未妨礙我外交工作之推動,我駐外各館處於恐攻事件發生後的第一時間,皆與當地政府維持密切之聯繫,運用各種管道,即時提供在當地之旅外國人最新資訊、醫療、住宿與機場轉機等必要協助。

另一方面,為維護外國駐華之外交機構安全,確保外交工作順利進行,外交部隨時與駐華外交機構及內政部警政署保持密切聯繫,亦提醒各駐華機構提升自身警覺,倘有具體可信情資顯示安全疑慮,即轉知警政署參考,以加強維安密度及強度。

鑒於國際恐怖分子跨境旅行造成安全上之威脅,我政府積極參與APEC舉辦的打擊外國恐怖戰士移動、強化洗錢防制及涉恐金融等相關國際會議,並與各主要國家密切聯繫交換最新反恐資訊,阻絕恐怖活動於境外,預先防範境內之「孤狼」式恐怖攻擊事件發生,以及防堵恐怖暴力、思維激進或對宗教具挑釁消息之散佈。

外交部提供民眾各國情勢資訊方式:

一、宣導並協助國人旅外之安全鑒於「伊斯蘭國」、「蓋達」與「博科聖地」等恐怖組織目前仍活躍於各地,外交部官方網站(www.mofa.gov.tw <http://www.mofa.gov.tw>)首頁設有「領務消息」專區,隨時提供並更新全球各國政情發展或旅遊警訊並發布新聞,呼籲國人出國商旅時提高警覺,倘遇緊急狀況儘速與我當地駐外館處聯繫。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提供旅外國人急難救助方式有:旅外國人動態登錄(出國登錄)、旅外救助指南APP、外交部緊急聯絡中心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專線(0800-085-095)、駐外各館處均設24小時急難救助手機專線、LINE@官方帳號(帳號:@boca.tw)、印發駐外館處緊急聯絡資訊摺頁、出國旅行安全實用手冊,以及領務局網站(www.boca.gov.tw)之「旅外國人平安留言板」等。

二、提醒旅外國人注意各國安全情勢外交部業已多次通電各駐外館處,平日加強各項安全防護措施,全面提升反恐警覺;運用電腦之社群網路或手機通訊軟體等多樣管道,將駐各在國(地)最新之安全情勢提醒我國僑民、留學生、臺商及旅行團國人,加強自身安全維護,並與駐外館處保持密切聯絡;此外,各駐外館處與駐在國(地)警政與安全機構建立直接聯繫或溝通管道,加強相關反恐情資交換及建立安全合作之交流。

(一三八)行政院函送鍾委員孔炤就第九屆第一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院臺施字第1050086969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臺立院議字第1050703998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27號)

鍾委員就青年薪資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青年薪資問題:

(一)影響青年薪資之原因錯綜複雜,為推動薪資向上成長,須進行經濟結構之轉型,始能有效解決。政府刻正透過各部會加速推動經濟轉型、改善投資環境、加強人才培訓,增強青年就業競爭力等,打造以創新、就業、分配為核心價值,追求永續發展之新經濟模式,期薪資與經濟成長能同步提升。

(二)為促進青年就業,勞動部已積極推動就業與技術傳承之世代合作,藉由整合「職涯輔導」、「就業媒合」及「職業訓練」三大專業體系,建構訓用合一模式,以提升青年技能並順利接軌職場。勞動部亦就青年職涯迷惘、職業及勞動市場認識不足、學用落差等主要就業問題,對在學階段青年投入就業服務資源,積極強化青年職涯探索、職場體驗、就業媒合、提升個人技能等措施,以利青年畢業後順利接軌職場,有效適應產業環境變化。

(三)另為合理規定勞工最低工資,勞動部將研議訂定「最低工資法」,期以最低生活所需參考社經指標入法,俾力求每年穩定、明確地進行最低工資調整。鑑於最低工資攸關勞資雙方權益,對國家總體經濟發展具重大影響,亦連動影響多項社會安全制度,均待取得社會共識,勞動部已積極蒐整國內外相關資料,預定於本(105)年下半年度召開座談會及研商會議,嗣後將就最低工資調整機制、委員會之組成與職掌、調整因素、核定程序及實施時程等事項,會商勞雇團體、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以獲致共識。現階段於「最低工資法」未完成法制作業前,勞動部將定期檢討基本工資,協助青年勞工籌組工會與雇主協商簽訂團體協約,並持續推動產學訓合作、訓用合一之就業方案,以促進青年學習就業職能,充實提升薪資之就業能力。

(四)至有關延攬外籍專門技術人才應具薪資彈性,且不可拉低國內薪資水準部分,為避免引進外國人來臺工作後造成社會負面效應,勞動部於兼顧產業用人需求及保障國人就業下,業初步規劃建立跨部會定期專案會商機制,由勞動部、國發會及經濟部等部會定期召開會議專案審查案件,將視外國人學歷、經歷與專業技能、產業特性、產業用人需求、國內是否缺乏該項人才等項目進行會商,會商同意者,薪資標準得短期彈性適用一定基準,期滿回歸既有薪資基準。勞動部近期將邀集跨部會研商,並完成可行性評估,俟取得社會共識後,再行推動相關事宜。

二、關於青年居住權益問題:

(一)我國房地產市場為自由經濟市場,政府於法令面已積極健全住宅租售市場供需雙方之公平交易機制,並從制度面建置及發布住宅市場之充分資訊,另亦透過推動住宅金融機制及住宅市場之供需引導,促成住宅租售市場適當供需,以確保供給者及消費者雙方權益。內政部業依「住宅法」及行政院整體住宅政策,由「健全住宅租售市場」、「提供多元居住協助」及「提升居住環境品質」等三大面向,擘劃未來住宅政策發展,俾達成國人「住者適其屋」之住宅政策目標。

(二)為確保財務基礎未固國民之居住權益,有效解決青年族群居住需求,並照顧弱勢,政府將依不同需求及財務條件,藉由購屋或租屋方式協助其取得適宜住宅。於中低收入之無自有住宅家庭部分,將以提供購屋貸款之利息補貼協助購屋為原則;於收入較低之無自有住宅家庭部分,將以提供租金補貼或只租不售之社會住宅協助其租屋為原則。內政部刻正規劃8年興辦20萬戶社會住宅,規劃新建12萬戶及包租代管民間空餘屋8萬戶,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嗣後將通力合作及推動配套修法,以解決土地取得、經費來源、人力組織等問題,期共同打造高品質之社會住宅,並推動社會住宅與當地社區之融合。

三、關於區域均衡發展問題:

(一)為促進區域均衡發展及調劑各地方政府之財政盈虛,中央係採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一般性與專案補助款,以及各部會計畫型補助款等方式,多元挹注地方政府財源,並無重北輕南情形。

(二)另為協助改善地方政府之勞健保欠費問題,行政院於98年1月15日核示,針對直轄市非設籍該轄區住民勞健保欠費,按其實際繳納欠費數協助五成補助,分年予以協助,以免其繳納勞健保欠費造成財政排擠作用。前行政院衛生署健保局(現已改制為衛福部健保署)及前行政院勞委會勞保局(現已改制為勞動部勞保局)依上開原則與直轄市協商勞、健保補助爭議款還款計畫,分年攤還並由中央各年度編列預算,提供非設籍住民部分之相對補助,並自101年7月起,將地方原應負擔之勞健補助款,全數改由中央負擔。

(三)有關高雄市政府財政困難,無法依所提欠費還款計畫償還欠費,且所獲補助金額與臺北市政府相差過大部分,為協助該府及早解決前述欠費問題,相關機關刻正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地方制度法」及「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等規定,將本公平、合理及兼顧區域經濟均衡發展等原則,儘速釐清問題,以協助該府。

(一三九)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中華航空公司空服員罷工事件之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5008697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9-524)

陳委員就中華航空公司空服員罷工事件之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交通部、勞動部及桃園市政府均相當重視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與中華航空公司(以下簡稱華航)之爭議,除多次公開呼籲雙方基於勞資和諧與企業永續,秉持誠意與耐心積極溝通以化解歧見外,並請華航展現最大善意與該工會持續協商;另請該工會在爭取合理工作條件時,以共同維護飛航安全及搭機旅客權益為第一優先考量,取得共識化解爭議。有關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提出之7大訴求及後續華航企業工會提出之8大訴求,皆在華航新任管理階層積極協商後達成共識,有效化解爭議。

二、為確保勞工權益及增進和諧勞資關係,持續提供穩定優質之交通運輸服務,交通部已通函促請各事業單位主動檢視員工勞動條件,加強經理部門與員工間之溝通,並以華航空服員罷工事件為鑑,主動關心員工權益、發掘問題,同時兼顧公司之永續經營,以促進勞資合作,共創雙贏。

(一四○)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第九屆第一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院臺施字第1050086970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臺立院議字第1050703998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28號)

黃委員就慰安婦史實與釣魚臺、沖之鳥海域及南海主權爭議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慰安婦史實與釣魚臺、沖之鳥海域及南海主權爭議問題:

(一)慰安婦史實部分,我政府一貫立場是要求日本政府正視史實,對慰安婦受害人進行道歉及賠償。鑑於我臺籍慰安婦日漸凋零,我國盼日本能秉持人道優先立場,儘速給予適當補救措施,外交部並將持續向日方提出正式道歉、賠償、恢復原慰安婦名譽與尊嚴及照護原慰安婦生活等四大訴求,同時透過亞東關係協會及交流協會架構據以向日方交涉,早日解決相關問題。此外,行政院亦已就慰安婦議題發布新聞稿,認為無論在任何時空環境下,女性都不應該因為體制暴力或是社會結構之因素,而傷害到身心之自主與尊嚴,亦願意花時間再多加瞭解慰安婦史實,並強調這是國家暴力戕害人權造成之歷史悲劇,主張積極且強力跟日方交涉,讓上一代長輩所受到之委屈、心靈所受到之傷痕,可以撫平,並還給受害者應有之公道,防止國家暴力發生這類迫害人權之行為。這亦是政府正在推動轉型正義之目的,希望能獲得朝野政黨共同支持。

(二)釣魚臺、沖之鳥海域及南海主權爭議部分,政府立場如下:

1.釣魚臺列嶼主權,政府立場一向十分清楚,無論從國際法、歷史、地理、地質、使用等觀點而言,釣魚臺列嶼係中華民國固有領土、臺灣之附屬島嶼,不容置疑,政府有責任捍衛國家之主權與領土。對於東海議題,政府歷來均主張「擱置爭議,共同開發」,因此,政府必定在此原則下,持續與日方溝通協商,全力捍衛我國漁民權益。另針對中國大陸、俄國軍艦進入釣魚臺周邊海域部分,外交部亦已密切掌握相關情資並予關注。

2.沖之鳥海域爭議,目前「聯合國大陸礁層界線委員會」(CLCS)尚未做出完全結論。政府認為,日本對於沖之鳥周遭水域之權利主張是存有爭議,此一立場從未改變,並提出下列2項說明:

(1)沖之鳥不得作為日本主張200海哩經濟海域之基點。臺灣漁民得在該海域擁有漁權,政府會全力捍衛漁權。

(2)為期永久確保臺灣在沖之鳥周遭海域之漁權不受干擾,臺灣願與日方儘快展開對話與協商。為能順利進行對話與協商,我們期待雙方相互釋出善意,避免採取相互挑釁之言詞與行動,以期後續協商順利。

3.南海諸島及其周遭水域係屬中華民國固有領土及水域,政府有責任捍衛國家之主權與領土。針對菲律賓依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提起之仲裁,目前仲裁庭已對「南海仲裁案」作出判斷,政府立場如下:

(1)強調中華民國對南海諸島及其相關海域享有國際法及海洋法上之權利。本案仲裁庭於審理過程中,並未正式邀請我國參與仲裁程序,亦從未徵詢我方意見。現在,相關仲裁判斷,尤其對太平島之認定,已經嚴重損及我南海諸島及其相關海域之權利,我政府絕不接受,並主張此仲裁判斷對中華民國不具法律拘束力。

(2)再次重申南海諸島及其相關海域主權屬於中華民國所有,這是我國之立場與堅持,政府絕對會捍衛國家之領土與主權,不讓任何損害我國家利益之情形發生。

(3)關於南海爭議,應該透過多邊協商,共謀爭端之和平解決。我國願在平等協商之基礎上,與相關國家共同促進南海區域之和平與穩定。

二、關於陸配取得身分證問題,政府一向秉持照顧新住民之立場,致力於保障渠等在臺灣之就業、健康、工作權益,針對大陸配偶權益及取得身分證年限之修改議題,須有整體、均衡及周延之思考,並從整體上通盤檢視,以取得社會之最大共識,行政部門將妥善規劃兩岸政策,並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法律案於貴院審議結果,據以配合辦理相關事宜。

三、關於長照財源問題:

(一)日本長照制度從稅收制改為保險制部分,衛福部說明如下:

1.參考相關文獻,日本因平均壽命延長,人口快速老化,被認定為世界人口老化之首,需要照顧之高齡者亦快速增加,成為嚴重之個人與社會負擔,加以因就業及家庭型態之改變,導致家庭照顧老年人口之功能逐漸式微,照顧老年人口之責任,漸由家庭移轉到社會。

2.日本原有之長照制度包含老人福利及醫療保健制度,因面臨老人療養機構數量不足、「社會性入院」人數增加,導致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增加等問題,故日本厚生省自1994年起規劃推動介護保險制度,並於2000年開始施行。

3.我國與日本同樣面臨人口快速老化、失能人口遽增、家庭照顧功能式微及長照服務資源不足之情況,需持續充實長照服務之量能及發展多元化之長照服務,建構社區化之長照服務體系,以因應高齡社會之來臨。

(二)長照經費來源部分,政府規劃採稅收而不採保險制之理由如下:

1.收入面:如採保險制,民眾除需繳交保費外,政府仍需分攤經費而主要來源仍為稅收,民眾整體負擔必然超出保費甚多。一旦經費不足,若要調高保費反而更困難。

2.支出面:長照保險規劃1年所收保費規模龐大,社區式服務資源未普及建置前,必然走向家庭照顧者津貼之現金給付,長照會大量依賴家庭照顧者;亦會形成將保費大量給付機構住宿式服務,違反在地化、小型化及人性化之服務理念與政策方向。

3.資源面:現階段之服務量供應不足,社區化服務體系尚未建置完成,不宜實施長照保險。

4.國際趨勢:目前推動保險制國家僅有德、以、法、盧森堡、韓、荷、日等7國,且依日本實施介護保險經驗,近年因保費收繳不足,已改採一半由稅收支應,並無各國均由稅收走向保險制之趨勢。

(三)目前長照財源包括菸品健康福利捐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等2部分,惟鑑於長照失能人口及需求快速成長,為更積極回應民眾需求,並考量要擴大長照服務經費,必需有額外財源挹注,行政部門刻蒐集各方意見,以求穩定財源,相關稅制是否調整,目前仍在討論階段,將廣泛聽取各界意見審慎規劃辦理。

四、關於證券交易稅問題:

(一)按證券交易稅稅收受證券市場交易情形影響,投資人對證券市場之投資,主要係以標的股票公司之治理、市場殖利率及國內總體經濟基本面作為其投資決策依據,資本市場交易量及證券交易稅稅收多寡,主要係受全球景氣及國內、國際股市經濟指標強弱影響波動。

(二)政府原則上尊重證券市場之自由運作機制,並以維護投資人權益及發展國民經濟為目標,為確保證券市場交易秩序及交易公平性,防止操縱股價及內線交易情事之發生,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依其所訂股市監視制度辦法執行監視查核,若發現任何人涉有證券不法交易情事,即依相關規定辦理,以維護市場紀律、保障投資人權益,健全資本市場發展。世界各國主要證券交易市場亦多設有股市監視制度查核不法炒作及內線交易,爰不宜廢除股市監視制度辦法。

五、關於兩岸關係問題,針對1992年兩岸兩會秉持相互諒解、求同存異之政治思維進行溝通協商,達成若干之共同認知與諒解,政府理解與尊重此一歷史事實。至於各界對當年之事實與發展有不同詮釋,政府主張就是回歸這個基本事實,繼續求同存異。又政府已多次重申,尊重與理解1992年兩岸兩會會談之歷史事實與求同存異之共同認知,並根據「中華民國憲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律,處理兩岸事務,展現維護兩岸關係最大彈性與善意。

六、關於政府施政問題,鑑於公共政策之改變有其鋪陳及階段性過程,未來行政團隊在推動各項改革時,將更強化政策之鋪陳與說明,避免造成外界誤解。針對民調數據之呈現,行政團隊將虛心面對,並以民眾立場來思考問題,從各方面加強檢討,強化團隊間之溝通協調,以及與民眾之溝通對話,使政策規劃及執行更為周延,讓民眾體會、感受,以爭取民眾之認同與支持。

(一四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中華航空公司空服員罷工事件之連鎖效應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5008700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9-553)

許委員就中華航空公司空服員罷工事件之連鎖效應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確保勞工權益及營造和諧勞資關係,持續提供穩定優質之交通運輸服務,交通部已要求各事業單位主動檢視員工勞動條件,加強經理部門與員工溝通,並以中華航空公司空服員罷工事件為鑑,主動關心員工權益、發掘問題,同時兼顧公司之永續經營,以促進勞資和諧,共創雙贏。該部並持續密切掌握及要求管理階層積極溝通,如後續華航企業工會提出之8大訴求,已在新任管理階層兩度協商後達成共識,平和化解爭議。另據勞動部統計資料顯示,勞動三法自民國100年修正施行以來,工會因調整事項爭議經調解不成立之案件計43件,行使罷工行動者僅2件,足見如有勞資爭議發生,工會多期望透過理性協商解決,非必要不會貿然採取罷工手段。為使勞資爭議得於企業內解決,勞動部持續建構勞資自主協商環境,規劃辦理推動勞資雙方當事人運用勞資會議強化溝通對話,並輔導勞資雙方進行集體協商,簽訂團體協約,以及入廠協助建立雙贏夥伴關係機制,期有效促進我國事業單位與勞工之和諧勞動關係。該部將持續關注後續效應,如確有事業單位勞資雙方有發生罷工之虞,除即刻通知地方主管機關積極介入處理外,並視雙方協商情況,適時提供必要協助,以穩定勞動關係。

二、有關此次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所引發之國定假日及「週休二日」爭議,起因於法定正常工時雖自本(105)年1月1日起縮減為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惟因「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之「例假」未配合修正,仍為每7日休息1日,致部分企業將每週40小時之正常工時安排於6個工作日中,衍生未能落實「週休二日」之遺憾。為有效落實「週休二日」之立法意旨,勞動部爰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每7日至少應有2日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另一日為休息日」、增訂「休息日出勤工資計算標準並列計於延長工時」,從制度上建構「週休二日」之明確法源。該部係在制度上確立「週休二日」之前提下,始考量將「國定假日」回歸全國一致之規定,惟「五一勞動節」仍然保留,使勞工基本勞動權益獲得更合理之保障。

三、為確保電力供應無虞,短期措施方面,在電力供應較為吃緊時,負載端部分,啟動需量競價措施及計畫性減量措施,促使大用戶調整生產計畫,降低尖峰時段用電需求;發電端部分,緊急增購汽電共生電力,促使閒置機組加入供電,並協調民營電廠機組提升供電能力因應。中長期策略方面,供給面部分,持續推動傳統火力電廠汰舊換新作業,引進高效率機組同時減少污染排放,並擴大再生能源開發及建置北部天然氣第三接收站,增加電力供應能力同時降低碳排放;需求面管理部分,將透過擴大智慧電表(AMI)建置,推動更具效益之時間電價及節電措施,抑低用電需求。未來,經濟部將持續檢視經濟成長、氣溫因素等重要指標,並與重要企業組織加強聯繫,瞭解產業用電需求,滾動檢討電力預測,持續推動各項電源開發計畫,確保電力供應無虞。

四、政府根據「中華民國憲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律,處理兩岸事務,並在既有事實與政治基礎上,致力維持海峽兩岸關係和平穩定。政府將持續敞開兩岸溝通對話大門,全力維護現有機制,持續良性溝通對話,穩健推動兩岸經貿交流與發展。針對兩岸貨品貿易及服務貿易協議,政府將致力建立兩岸協商公開透明機制,並充實相關協議之利弊影響評估,於「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完成立法後,再依該條例相關規定進行檢視與推動,以保障相關產業及民眾之權益與福祉。

五、為促進投資,政府採行擴張性財政政策,本年公共建設及科技預算分別成長10.7%及3.8%,行政院已責成相關部會加快預算執行。同時規劃「產業創新轉型基金」、「國家級投資貿易公司」、「五大創新產業」,作為帶動民間投資之3駕馬車,期找回臺灣投資動能,帶動經濟成長。另為積極排除投資障礙、促進投資動能,國發會已成立「跨部會促進投資小組」,由部會首長主動走訪企業,讓產業政策與企業投資緊密連結,協助民間投資計畫落實,期恢復民間投資動能、擴大投資臺灣,進而驅動臺灣下一世代產業成長,促進國內產業結構朝向高值化發展。

六、有關行政院環保署曾提及「國家公園內禁止採礦」之相關議題,係考量「國土計畫法」施行後,土地使用原則應遵循國土功能分區及分類之劃設,同時因應環境資源部即將成立,應在經濟與環境保護間取得衡平,並強調環境資源永續利用之觀念。另該署針對探礦、採礦及其擴大工程之環境影響評估案件,將審慎審查,以減低對環境之影響。

(一四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所發布之僑外投資及陸資來臺投資數字,無法反映真實經濟意涵作為政策擬定參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5008740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20-570)

許委員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所發布之僑外投資及陸資來臺投資數字,無法反映真實經濟意涵作為政策擬定參考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說明如下:

一、本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投審會)受理相關投資申請案件,於投資案件核准(備)後,依據投資人來源地區、投資業別、新投資案件數及投(增)資金額,編製相關投資統計報表,並每月定期對外發布。

二、投審會於發布上述統計資料時,如發現投(增)資金額有較大幅度之變動時,均會揭露當期較重大之投增資案件(含併購),分析其變動原因。

三、投審會刻正就UNCTAD等國際組織外人直接投資(FDI)統計方法進行研析,委員所提「創建投資」、「併購投資」以及「對外投資」、「對陸投資」、「陸資參股」等相關領域將併同納入,作為未來調整投資統計方法之參考。

(一四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現況下流浪狗的問題,包括棄養,寵物產業惡性繁殖、丟棄及山林地自然存活犬隻的繁衍等問題,涉及的層面不全然是「動物保護法」所能涵蓋,應責成所屬機關全面性推廣生命教育,循序漸進,仿效德國將動物權入憲等進步理念的推動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5008740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20-566)

許委員就現況下流浪狗的問題,包括棄養,寵物產業惡性繁殖、丟棄及山林地自然存活犬隻的繁衍等問題,涉及的層面不全然是「動物保護法」所能涵蓋,要求本院責成所屬機關應全面性推廣生命教育,循序漸進,仿效德國將動物權入憲等進步理念的推動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本會就動物保護及流浪犬源頭管理政策,係透過立法、教育及絕育等各項措施進行推動:

(一)訂定及修正「動物保護法」:

1.本會為提升國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之觀念,業於民國87年11月4日訂定「動物保護法」,期間已歷經10次修正並訂定各項辦法。

2.法規管理層面包括個人(飼主)、動物科學應用機構、寵物業及展演動物業等,期透過強化法令規範之廣度及罰則之提高,提升國人重視動物及避免違法情事之發生。

(二)加強動物保護觀念宣導及教育飼主負責:

1.本會逐年補助各地方政府,透過辦理社區、學校、收容所參訪等各種多元宣導教育之實體活動,提升國人動保觀念認知率,減少棄養之發生。

2.持續宣導飼主應為所飼養犬隻善盡管理責任,利用文宣DM、平面廣告、網路精準banner廣告、關鍵字購買、首頁、社群媒體按讚轉發影片、拍攝微電影廣告、計程車隊、捷運影片、美食廣場電視牆及電影院片頭廣告等宣導絕育之重要性,鼓勵民眾自主為所飼養之犬貓絕育。

3.另補助動物保護團體製作多媒體線上動保教育資源,並已函請教育部協助轉知各級教育主管機關、單位廣予推展運用。

4.103年及104年辦理飼主教育之場次(人數)分別為3,055場(35萬2,664人次)及3,321場(36萬1,821人次),已逐年提高辦理飼主宣導教育強度。

(三)強化飼主寵物登記、絕育及加強棄養犬隻之稽查

1.本會與地方政府積極辦理寵物登記及絕育工作,103年至104年每年均新增寵物登記數近16萬隻以上,每年稽查未辦理寵物登記計6萬件;另每年均編列預算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犬貓絕育工作,103年及104年全國分別絕育犬貓7萬8,453隻及10萬9,358隻,本(105)年擴增經費預計全國絕育犬貓達15萬隻,並強化前開工作。

2.本會刻正從易見犬隻地點(如進口海關、動物醫院、寵物店等)及人性誘因二方向角度盤點評估各方建議,諸如:提供免費寵物登記、擴大補助犬貓絕育、擴大飼主責任宣導、提升檢舉獎勵金額、狗口納入戶籍、飼主減稅優惠及全面性家戶寵物普查等,俾規劃全面性之管理措施。

3.為有效防杜棄犬行為,業督請地方政府加強棄養犬隻案件稽查及裁罰。經統計,103年至104年稽查(行政處分案數)分別為996件(裁罰129件)及1,098件(裁罰142件),稽查件數及裁罰量已逐年增加,將持續提升執法強度,以嚇阻棄養犬隻行為。

(四)加強寵物業管理

1.本會業訂定「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規範繁殖業者應為其種犬辦理登記,需詳實記錄其飼養種犬之配種、繁殖紀錄,並應至少保存3年。寵物買賣時並應填寫買賣紀錄表,該紀錄表應保存3年。

2.另訂定「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並督請地方政府依該辦法規定,定期查核寵物業,以追蹤種犬繁殖情形及寵物買賣流向。

3.103年起業督請地方政府辦理「加強查緝非法寵物繁殖買賣業者計畫」,並應就所轄常見違法地區提高稽查強度,以達嚇阻違法效果,並請其廣予結合動物保護團體,共同有效打擊非法行為。103年及104年稽查數及裁罰數分別為10,048件(裁罰58件、2,313隻)及12,136件(裁罰52件、3,909隻),政府稽查次數及裁罰量已逐年增加。

(五)推廣收容動物認養及提升認養率

1.本會自103年建置全國推廣動物認養平臺,整合各地方政府待認養動物資訊,並於104年透過SEO關鍵字、Facebook社群廣告、蘋果日報廣告及Google廣告等網路媒體積極推廣,104年網站瀏覽人數逾376萬人次,較103年成長3.7倍,大幅增加待認領養動物資訊與民眾接觸機會,有效提升認養率。

2.103年及104年全國辦理收容動物之認養數(認養率)分別為5萬4,743隻(57.8%)及5萬5,353隻(69.9%),認養推廣數確有顯著成效。

二、本會業於104年訂定動物保護違法案件獎勵辦法,鼓勵民眾及動物保護團體踴躍檢舉違反「動物保護法」之案件,期透過公私協力合作模式,加強查緝及嚴懲非法行為,以強化動物保護行政效能。未來將持續推動前項各項管理措施,期藉由提升國人正確之動物保護觀念,減少棄養行為、強化飼主責任及推動飼養犬隻絕育等措施,並強化寵物業管理,自源頭減少流浪犬之產生。

三、有關所提仿效德國將動物權入憲等進步理念之推動一節,查德國基本法第20a條:「國家基於對下一世代之責任,在憲法秩序範圍內,經由立法依照法律及法之基準,透過行政執行及司法裁判,保障自然之生活環境與動物。」,係基於對下一世代之責任將保障自然之生活環境與「動物」一併納入憲法位階,並非動物權入憲,歐美先進國家如英國執行動物保護工作逾200年以上,目前亦僅有德國將「動物」納入憲法位階,而我國動物保護工作僅10餘年,民眾動物保護觀念相對尚有待提升,國人仍需持續透過教育宣導,提升對待動物的方式及動保觀念,應待國人對提升「動物」納入憲法位階具有全面共識後方予推動。

(一四四)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政府推動新南向政策及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或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RCEP),仍不可忽視中國大陸影響因素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5008740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20-572)

陳委員就政府推動新南向政策及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或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RCEP),仍不可忽視中國大陸影響因素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配合推動「新南向政策」辦理情形:

(一)「新南向政策」以提升對外經貿格局與多元性,扭轉以往過於依賴單一市場的現象,並分為三個層面:

1.「新範圍」:自東協10國增加南亞6國。

2.「新方向」:以貿易、投資、產業合作,以及人才交流為四大支柱,加強多元及多面向的雙向交流,吸引東協及南亞業者來臺投資。

3.「新支撐」:將貿易、投資及產業合作基礎延伸至東協及南亞內需市場,為臺灣經濟尋找新的支撐。

(二)本部基於前揭經濟戰略及三個層面,現階段以深耕東南亞及南亞市場為核心,規劃新南向政策之具體作法如下:

1.貿易方面:擴大經貿對話平臺範圍,建立更緊密夥伴關係;推動簽署雙邊經濟合作協定(ECA)及加入區域經濟整合;利用數位經濟如電子商務提升出口動能及建置行銷通路;並推動智慧城市系統出口增加動能。

2.投資方面:更新投資保障協定,營造有利投資環境,推動「東協策略夥伴計畫」,協助臺商群聚投資,拓展海外市場。

3.產業合作:以對話機制推動產業合作;洽簽產業合作備忘錄(MOU)推動雙方合作;推動臺灣產業聚落。

4.人才培訓:人才培訓及媒合;選送大專校院學生赴新興市場企業實習,僑外生與企業媒合,布局東協人才交流。

二、TPP及RCEP會員國與我國之經貿往來十分密切,不論加入何者均可為我國業者爭取利益。蔡總統於520就職演說即揭示「推動經濟結構轉型,第一步為強化經濟的活力與自主性,加強和全球及區域的連結,積極參與多邊及雙邊經濟合作及自由貿易談判,並且推動新南向政策,避免過於依賴單一市場」。爰新政府上任後仍將維持以雙軌併進之方式務實推動加入TPP及RCEP,並全力配合推動新南向政策,此亦為本部施政主軸-「拓展經貿布局」之主要工作項目,本部將持續辦理以提升對外經貿格局與多元性。

三、與中國大陸關係對我國加入TPP及RCEP之影響:

(一)就我國參與區域經濟整合而言,兩岸關係的確會影響成員國支持我國的態度。我國如欲加入TPP,需獲得現有12個成員國一致同意,鑒於中國大陸目前並非TPP成員國之一,陸方對我國參與TPP尚無法直接干涉,惟中國大陸是我國最大貿易夥伴,也是TPP 12個成員國當中8國(日本、澳洲、越南、馬來西亞、智利、秘魯、新加坡、紐西蘭)的最大貿易夥伴,當中3國(美國、加拿大、墨西哥)的第2大貿易夥伴,中國大陸經濟及政治實力日益提升,世界各國競相與之交好,與中國大陸維持良好關係亦為各國發展對外經貿關係的重要考量因素。

(二)RCEP成員致力於本(105)年完成談判,惟因進展有限,各成員對於能否於本年底前完成並不樂觀,若我國欲加入RCEP,須等到談判完成生效,並經既有成員共識決同意後方可加入第二輪談判。政府推動新南向政策,即為能與多數RCEP成員國建立更緊密夥伴關係,惟由於中國大陸為RCEP成員,對我國加入RCEP有直接影響,因此維持兩岸關係穩定及良好互動亦有助於我國推動加入RCEP。

(三)中國大陸近年來積極參與區域經濟整合,企圖主導東亞區域合作發展,持續加強與東協的關係,以及推動簽署中、日、韓三國自由貿易協定等,其在亞太地區的經濟作為,必然對國際經濟產生影響,因此兩岸關係穩定當有助於我爭取TPP及RCEP其他成員國之認同。

(一四五)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應建立建築玻璃使用安全標準,研擬相關安全標準之規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5008741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20-575)

李委員就應建立建築玻璃使用安全標準,研擬相關安全標準之規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按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4條規定,略以:建築物應用之各種材料及設備規格,除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應依本規則規定。有關適用於建築物之玻璃,查經濟部已訂有相關國家標準,如膠合玻璃(CNS1183)、強化玻璃(CNS2217)及浮式玻璃及磨光平板玻璃(CNS2442)等。

二、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修訂「膠合玻璃」國家標準說明,膠合玻璃廣泛使用於建築門窗、交通工具及家具,為保障產品品質,且與國際標準調和接軌,業完成修訂CNS 1183「膠合玻璃」國家標準,並針對膠合玻璃之外觀、翹曲、耐光性、耐熱性、耐濕性、耐衝擊性及耐貫穿性等品質項目作規定,提供民眾及業界參考使用。為確保產品品質,另針對耐衝擊性及耐貫穿性等明列檢驗規範,以保障玻璃強度及安全性。

三、有關玻璃材料之規格、品質等國家標準已有相關規定,上開建築技術規則明定,使用於建築物之玻璃材料規格,須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規定,應尚能確保建築物玻璃使用上之安全。

(一四六)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其邁就第九屆第一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院臺施字第1050086972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臺立院議字第1050703998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30號)

陳委員就故宮南院售票大廳防漏工程延宕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故宮南院售票大廳防漏工程延宕問題:

(一)按故宮南院自民國104年12月28日開館試營運後,於本(105)年初雨天發生玻璃帷幕滲水,內政部營建署(以下簡稱營建署)即要求負責設計監造廠商及施工廠商確實加速辦理檢修,惟現場玻璃帷幕有已完成之環梁包板掩蓋,漏水點無法完全掌握,歷經多次檢修仍成效不彰,致使事倍功半,爰於本年4月9日會同故宮召開記者會,調整遊客動線後封閉大廳全面檢修玻璃帷幕,並利用此期間辦理試營運期間遭損壞部分整修及空調機水電調校作業等,檢修方式為逐層之環梁包板全面拆卸,並採全面100%試水,俾利更確實檢測漏水點,重新打膠後將環梁包板重新回復安裝,施工方式則須搭配架設施工架占用現場周邊,並為顧及遊客安全調整動線。有關此封閉大廳檢修係工程單位體認既有檢修成效不彰下之積極作為,並無意圖對外封鎖消息情形,原計畫於6月底完成檢修,係依據施工廠商提報計畫經監造廠商審查同意後,經營建署報請故宮同意後配合執行,該計畫原本即預定於6月底完成。

(二)檢修過程中除因雨天影響作業進度外,雨天後現地水氣情形持續影響施工,有關環梁包板拆除後之滲漏水檢修,再因現地檢視有耐久性疑慮,故要求施工廠商將環梁包板處之防水膠再全面割除重作,致使此部位需再重新試水及打膠時程,此增加工作量亦是修繕期程再延後之原因之一,同時也是工程團隊本於國家博物館不得再發生滲漏水缺失,積極要求施工廠商提升品質之作為。工程團隊目前以要求施工廠商8月底前完成大廳等空間修繕為目標,俾提升遊客入館參觀品質。至有關玻璃帷幕漏水部分,除施工廠商未確實監督工人施工外,監造廠商亦未落實查驗,將分別依據委託設計監造契約及工程契約檢討後,依契約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99年本院核定故宮南院籌建計畫修正計畫,即預定於104年底試營運。營建署代辦計畫中之博物館區20公頃,工程招標階段共3次流標,造成整體工程期程延後4個月。本案雖相關時程壓縮及施工難度與各項裝修、展覽工程同步進行,介面配合複雜度高,營建署及工程團隊皆極力克服萬難,於開館試營運前取得使用執照,且依據工程契約完工期限為104年10月底,亦有相關逾期罰款機制,施工廠商為免於逾期罰款,爰儘速趲趕工程進度。至有關同意廠商變更設計及工法以縮短工期部分,以本案執行過程中雖有配合故宮之需求辦理變更設計增加施作工項,惟並無其他工法改變或藉以縮短工期之情事。

(四)故宮與營建署未來將採更高規格之工程施作標準,積極要求施工廠商擴大全面檢視及強化測試,在考量故宮南院作為指標性博物館建築及遊客安全保障下,全面重新檢討所有施工工序及品質。又故宮南院自試營運後,截至本年6月27日止,總計入館參觀人次約85萬人次,為配合整修工程所需,將繼續延長試營運,此期間仍將針對購票預約、排隊等待動線、人流規劃、現場服務、老弱婦孺進場參觀及園務運作等面向,持續觀察並修正,以提供最佳服務為目標。另為因應暑假參觀人潮,亦將加強改善接駁車及等候休息區等相關服務,以提供更優質之博物館參觀展覽空間與完善之營運品質。

二、關於正視毒品進入校園危害青少年身心問題:

(一)為防制毒品入侵校園及學生濫用藥物,內政部、教育部、法務部及衛福部等相關機關已建立聯繫及合作機制如下:

1.教育檢警緝毒通報聯繫:配合學校執行春暉工作,加強辦理「教育單位協助檢、警緝毒通報模式」,藉由教育、檢察、警政單位相互合作,鼓勵學校主動通報藥頭情資給警方以查緝毒品來源,向上追查販毒集團,杜絕校園供毒管道。

2.校園定期訪視聯繫:各地方政府警察局透過定期訪視聯繫學校人員掌握校園治安情形,即時通報查獲學生校外偏差行為資訊,促請學校加強輔導涉毒案件學生。對於疑似參加幫派之列管學生,瞭解其動態與輔導成效,並適時提供學校必要協助。

3.警政與教育機關三級聯繫機制:從中央到地方,分別於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與教育部間、各地方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與教育局處(校外會)間、各警察分局(偵查隊)與轄內各級學校間設立聯繫窗口及溝通平臺,以強化橫向聯繫、縱向監督作為。

4.強化校外聯巡及春風、青春專案工作:查緝在外遊蕩學生,置重點於青少年聚集場所,司法警察機關並針對青少年易聚集之場所及時段,編排勤務加強查緝,同時對特定營業場所實施不定時查察,以有效防止特定場所發生藥物濫用事件。

5.強化校園反毒宣導:各警察機關針對轄區較常發生毒品問題之重點學校強化反毒宣導,提供諮詢、檢舉管道、印製文宣及小卡片。除灌輸學生正確法律觀念,並請學校協助向學生及家長宣導,若學生自身施用毒品,應勇於出面檢舉毒品來源,提供校園內毒品犯罪情資及毒品來源,由內而外防制校園毒品氾濫。

6.強化年輕族群拒毒意念與認知:於全國成立8家反毒教育資源中心,與在地政府、校園、醫療機構、藥局及民間機構結盟,深入社區進行藥物濫用防制宣導活動外,因應新興通訊媒體興起,製作防制成癮物質網路遊戲、懶人包及影片,並藉由社群網站平臺、部落客貼文行銷等方式,以網路擴散方式,深入社交網絡,提升年輕族群拒絕濫用藥物之知能。

(二)警政署已策劃以毒品防制為中心之治安維護目標,具體策進作為包括:

1.結合中央與地方政府持續辦理「暑期保護青少年─青春專案」,要求各警察機關於暑假期間加強情資蒐報,強力掃蕩轄內汽車旅館、KTV、飲酒店等青少年常出入並易涉毒品犯罪之場所,以避免年輕人在娛樂場所狂歡飲酒後誤(濫)用混合型毒品(咖啡包),危害身心健康。

2.於刑事警察局成立毒品查緝中心,依目前毒品犯罪情勢,規劃整體警察機關緝毒方針,訂定毒品專案行動計畫;各警察機關遴選有經驗之優秀緝毒人才,納入緝毒專責單位,以有效打擊毒品犯罪,提升緝毒能量。另配合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不定期執行全國同步查緝毒品行動,強化緝毒力道。

3.要求各地方政府警察局依轄區治安特性,主動規劃地區性緝毒行動,並針對轄內易販售、施用混合型毒品之場所,以及其他經常被查獲販賣及聚集施用毒品之營業場所、治安重點地區,列為巡邏及臨檢重點,加強查緝施用毒品行為,以阻絕新生毒品人口。

4.函頒「警察機關毒品情資整合計畫」,律定毒品情資通報模式,分析毒品犯罪數據,並強化毒品情資資料庫及稽核機制,以整合運用毒品情資,向上溯源,有效瓦解毒品犯罪集團。另亦刻正建置「全國毒品情資資料庫」。

(三)內政部、教育部、法務部及衛福部等機關將持續強化合作關係,落實阻斷毒品進入校園,以防制青少年學生濫用藥物。

(一四七)行政院函送段委員宜康就第九屆第一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院臺施字第1050086967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臺立院議字第1050703998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24號)

段委員就同性婚姻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同性婚姻之憲法保障部分,因「婚姻自由」非屬憲法明文列舉之基本權利,係經由司法院解釋始承認,且我國婚姻制度立基於「民法」第972條規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故現行憲法解釋所承認之「婚姻自由」及「婚姻」,均以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之結合為前提,始受憲法之保障(司法院釋字第242號、第362號及第552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365號及第554號解釋理由書參照)。本案因臺北市政府業就「民法」有關限制同性別人民不得訂立婚約或結婚登記之規定,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而聲請釋憲,並已列入司法院大法官待審案件,爰同性婚姻是否受憲法保障,尚待司法院作成解釋。另目前戶政事務所受理結婚登記案件,係依「戶籍法」第9條第1項規定:「結婚,應為結婚登記。」僅為戶籍登記程序,爰結婚之實質要件及形式要件,仍應回歸符合「民法」有關婚姻之相關規定為要。

二、有關同性婚姻之外國經驗部分,目前國外對同性婚姻多採「漸進式」立法,即承認同性婚姻前,先就同性伴侶關係予以全國性或地方性之承認。以2013、2014年通過「同性婚姻法」之法國及英國為例,均已先行制定伴侶制度之法律,俟國內一段時間適應後(法國14年、英國10年),始朝同性婚姻之立法方向努力。是推動「同性伴侶法」立法,將能務實回應目前同性伴侶之需求,並就同性伴侶之身分關係、財產、扶養、繼承、醫療同意、保險、賦稅等事項上改善現實困境,儘速提供法律保障,該法亦有助開啟身分關係獲致法律承認之可能性,提高社會接受度,利於消弭社會對同性伴侶之爭議及歧視。

三、為積極研議同性婚姻平權事宜,法務部於民國104年提出之「同性婚姻法制化政策方向之建議報告」,係以二階段保障同性伴侶,第一階段檢視現行法令架構下得否放寬將同性伴侶納入法規,第二階段由該部研議同性伴侶法制化。第一階段業由行政院性平處於同年7月至9月召開5場會議,檢視有關「配偶」及「夫妻」共573項法規得否放寬同性伴侶納入,相關結果如下:

(一)其中498項須修法始可保障同性伴侶權益;44項可暫以「家屬」、「同居人」、「關係人」、「家庭成員」等身分將同性伴侶納入適用;同性伴侶透過預立遺囑等方式獲得間接保障之法規計6項;已廢止、已修訂或無人適用計8項;屬義務性質之法規計17項。

(二)經第一階段法規檢視過程研析,應以修正「民法」同意同性婚姻或另制定「同性伴侶法」,始能保障同性結合之權益,相關資料並已提供法務部作後續研議「同性伴侶法」參考。

(三)前述44項可暫以「家屬」、「同居人」、「關係人」、「家庭成員」等身分將同性伴侶納入適用法規,以及6項同性伴侶可透過預立遺囑等方式獲得間接保障之法規,行政院業函請各相關部會就主管法規提供可適用同性伴侶法規之執行方式、權益指引或辦理相關函釋;並於本(105)年4月28日召開「現行法規納入同性伴侶適用協調會議」,請各主管部會向所屬宣導或辦理函釋。

四、至前開同性婚姻法制化第二階段,刻正由法務部與社會各界充分溝通討論,俟尋求共識後,將據以研擬同性結合法制化事宜。

(一四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提振經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5008740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20-568)

許委員就提振經濟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鑒於當前臺灣經濟面臨諸多挑戰,政府將打造一個以創新、就業、分配為核心價值,追求永續發展之新經濟模式,一方面由需求面著手,激勵投資,提振出口;另方面則由供給端切入,進行法制創新與生產要素市場改革,加速結構調整,主要施政重點如下:

(一)激勵投資:

1.採行擴張性財政政策,本(105)年公共建設投資及科技發展預算分別成長10.7%與3.8%。行政院並責成相關部會務必加快本年公共建設預算之落實、檢討公營企業預算執行。

2.推動亞洲矽谷、生技醫藥、綠能科技、智慧機械、國防航太等五大創新研發計畫,建構具在地化與內需含量之產業創新生態系統,以重新塑造臺灣之全球競爭力,並積極提升勞動生產力,增加在地就業機會,帶動薪資與經濟成長能同步提升。

3.規劃成立產業創新轉型基金,基金規模1,000億元,協助企業轉型、併購與升級,並誘發民間之投資動能。此外,政府已成立跨部會促進投資小組,主動整合各部會發掘民間投資機會,以振興投資。

(二)提振出口:

1.加強我國與全球及區域之連結,積極參與多邊及雙邊經濟合作及自由貿易談判,包括「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等。

2.推動「新南向政策」,以提升對外經濟之格局及多元性,並成立國家級投資貿易公司,扮演「尋找、開創、整合、促成」投資與貿易之平臺角色,以鏈結國際,協助企業競逐全球市場。

(三)啟動體制改造,激發經濟潛能:為打造良好經商與投資環境,政府將前瞻數位時代之發展趨勢,預先籌劃、建置新經濟時代法規,並就攸關經濟成長之各項要素進行優化,配合五大創新產業之推動,針對資金、人才、國土規劃、行政效能等,全面革新現行法規。

二、由於全球經濟成長走緩,加以英國脫歐後續效應,增添全球景氣下行風險,影響國內經濟復甦步調;在負的產出缺口持續擴大,以及物價與金融穩定無虞下,104年9月以來,央行已4度調降政策利率共計0.5個百分點,透過寬鬆貨幣政策活絡經濟活動所需資金,以協助經濟成長。此外,針對英國脫離歐盟,金管會已專案注意並瞭解其他主要國家因應情形,將持續維持金融穩定與市場秩序,協助國內金融機構妥為因應,並持續與財政部、央行及相關機關密切聯繫,就英國脫歐及國際市場突發事件對我國金融市場可能產生之影響,適時採取適當因應措施。

三、兩岸經貿為臺灣總體經貿之一環,近期受到中國大陸經濟成長放緩及提高在地生產比重等因素,影響臺灣出口表現,並對臺商大陸營運造成影響。對此,政府將以新思維調整兩岸經貿交流與合作方向,透過充分溝通與建立社會共識,穩健推動兩岸經貿交流,建構適當之經濟安全機制,使兩岸經貿交流確實有效發揮經濟利益,並降低經貿安全風險。

(一四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亞洲矽谷計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5008740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20-567)

許委員對亞洲矽谷計畫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為連結全球先進科技研發能量,搶進下一世代的未來產業,政府規劃提出「亞洲矽谷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以「連結未來、連結全球、連結在地」為主軸,規劃由環境優化、智慧應用、國際鏈結、基礎建設4大面向來推動,期使台灣成為矽谷潛力企業的成長夥伴、智慧應用的研發中心與物聯網試驗場域、亞洲區域創新交流樞紐及青年IPO中心。以下謹就4大推動規劃說明如下:

一、在環境優化方面,將透過擴大吸引國際優秀人才來台、完善資金協助、打造數位經濟發展法規環境、強化國營企業及大企業與新創事業跨領域合作等措施,打造完善創新生態體系。

二、在智慧應用面,以桃園作為試驗場域,打造高品質網路環境,並推動智慧城市,優先發展物聯網、智慧物流、健康照護等智慧化服務應用。

三、在國際鏈結面,擴大國外招商,成立單一窗口,並整合我國海外網絡,強化國際行銷,同時鏈結國際資源,積極與矽谷大型企業、創投、加速器等洽談合作。

四、在基礎建設面,將於桃園打造創新交流基地,串接全國創新及研發資源,並吸引國際企業及優秀人才共同加入,以匯聚創新能量。

綜上,感謝貴委員指教,本計畫已於105年6月13日提報國發會委員會議,後續政府將持續與新創業界溝通,廣蒐各界意見,進一步修正計畫,使內容更為周延。

(一五○)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國棟就花東鐵路於6月4日及6月22日,連續發生兩次軌道挫屈致使列車出軌意外,要求行政院立即組成專案小組,於半個月內就臺鐵軌道進行全面檢測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5008739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20-560)

廖委員鑒於花東鐵路於6月4日及6月22日,連續發生兩次軌道挫屈致使列車出軌意外,要求行政院立即組成專案小組,於半個月內就臺鐵軌道進行全面檢測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105年6月4日事故原因,臺鐵局行車保安委員會初步判斷為軌溫過高及事故發生前晚有辦理軌道維修工作,擾動道碴導致道碴橫向阻力降低,另6月22日事故原因,初判為前晚辦理平交道降道工程擾動道碴,道碴夯實養護不足,兩起事故詳細原因現由本部鐵路營運監理小組進行專案調查。

二、為因應傾斜式列車投入營運後,對軌道結構的損耗加劇,軌道巡檢養護及軌道工程管理需要優先增補人力(臺鐵局增補總額1,318人,軌道工程類需增補226人),本部將積極協助臺鐵局向行政院爭取合理之人力。

三、為確保旅客行的安全,臺鐵局制定軌道路線養護及監測改善對策:

(一)短期方案:

1.增設軌溫監測設備:衡酌氣候異常日增,於105年度參酌德、日鐵路科技作法,責成工務處於全線七個工務段共18處分駐所增設「鋼軌溫度監測系統設備」,本案已於105年6月30日完成。並已研議新訂鋼軌溫度達50度(預警值)、55度(警戒值)及60度以上(行動值)巡查路線與列車慢行之標準作業程序,在鋼軌溫度達60度即限速慢行,要求各工務段澈底執行酷暑路軌養護作業規定。

2.檢討修訂部頒規範:臺鐵局刻正研議提出修訂部頒「1067公厘軌距鐵路長焊鋼軌舖設及養護規範」第2.3條鋼軌舖定溫度相關規定,以為因應全球極端氣候異常現象。於盛夏酷暑期間,軌道以不擾動為原則,如必要施工時,完工後應確實夯實道碴,並限速行駛,必要時應派員看守。並由臺鐵局總工程司統籌督導下,責成工務處務必督促所屬嚴格遵守路線養護作業規定及沿線施工防範措施,全面落實路線巡查,以確保路線品質維護行車安全。

3.臺鐵局刻正全面清查長焊鋼軌舖定管理資料是否符合「1067公厘軌距鐵路長焊鋼軌鋪設及養護規範」規定,並指派主管將長期未辦理應力解除長軌化區段,限期重新舖定之作業列管辦理。

4.強化通報流程:臺鐵局刻正由運務處(調度所)研議增訂運轉規章,司機員如發現路線狀況嚴重異常時,立即通報綜合調度所調度員,再通報鄰近車站。在工務單位抵達現場檢視前,由調度所發佈行車命令,次一班通過列車應即降速行駛,俟工務單位確認無虞後再恢復速度。

(二)中長期方案:

1.精進長軌管理制度及加強落實長軌管理作業:擬延聘國內外軌道專家,對臺鐵局現有長軌管理制度加以檢討及精進,建立一套更精確嚴密的長軌管理作業辦法。另為澈底預防酷暑養路議題,於每年春秋兩季檢討各長焊鋼軌區段舖定溫度,對於有伸縮異常之區間立即辦理應力解除工作,以及覈實紀錄重新舖定溫度。

2.加強教育訓練:臺鐵局已將本事故列為教育案例題材,積極提升員工專業技能,並加強教育訓練,嚴格要求員工依據標準作業程序辦理行車事宜,共同維護行車安全。

3.加速產學合作建教計畫:軌道工程人才養成與培育為國際上各鐵道發展事業的重點工作,臺鐵局重視建教合作為人才培育與教用合一之重要途徑,將會優先與成功大學就軌道工程人才接續予以辦理,並全力與各大專院校建立良好的產學合作與技術交流。

(一五一)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國棟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5008739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20-561)

廖委員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已於7月1日研擬「國軍營區內動物管理作業規定」,刻正會辦相關業管,簽奉核定後令頒各單位遵行。摘述如次:

(一)名詞定義:

(1)服勤犬:國軍各單位奉營區指揮官核定造冊列管豢養之犬隻。

(2)流浪動物:無主動物、無從辨識身分、未掛帶主管機關核發之頸瓶牌、或經依寵物登記無其他可資辨識之資料通知原飼主、無人飼養遊蕩、無故進入營區之動物(包括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二)目的:為落實營區內部管理,防止官兵戲謔、傷害流浪動物,以達尊重動物生命、保護動物之意旨。

(三)一般規定:

(1)服勤犬及單位內奉核定豢養之警衛哨所犬隻,依主管機關所頒「動物保護法」、「政府部門值勤犬照護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2)營區出現流浪犬,認為有運用必要,在不影響部隊任務、不增加負荷前提下,經營區指揮官核准,可予以收留運用,納冊列管,並妥善照顧。

(3)營區流浪犬或其他種類進入營區之流浪動物,基於愛護動物、尊重生命立場,嚴禁騷擾、戲謔,並應聯絡動物保護團體予以協處。

(4)發現受難(傷)流浪動物,應主動聯繫行政院農委會動保處、委託之民間機構或動物保護團體(協會)前往救援。

(5)為維護營區整齊、清潔,不得追捕、餵食、虐待或傷害動物,以避免遭犬隻(其他動物)咬傷、攻擊、傳染疾病或其誤食垃圾造成死亡。

(6)為維飛航(行)及演訓、火砲射擊安全,相關驅離飛禽、動物之規範依相關規定辦理。

(7)營區不得豢養與部隊訓練、警衛勤務無關,未經核准之動物。

二、本案涉案人員計陳姓中士等3員,已於7月1日由高雄地檢署依法偵辦;另依刑懲併行原則,海軍司令部已於7月4日對陳姓中士等3員行政懲處:

(一)陳姓志願役中士核予記過乙次懲罰。

(二)張姓志願役一兵核予大過兩次及小過兩次懲罰並檢討列汰。

(三)義務役胡姓一兵核予禁足懲罰。

三、本部法務事務司業於6月30日(國法法服字第1050001492號)令頒「國防部落實動物保護專案法治教育實施計畫」,規劃於7月6日前,對全軍各單位實施動物保護法、野生動物保育法宣教,以強化官兵愛護動物,尊重生命觀念。

(一五二)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明文就第九屆第一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院臺施字第1050086968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臺立院議字第1050703998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25號)

陳委員就國土規劃與行政層級定位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國土規劃與行政層級定位問題:

(一)關於行政區域重劃與治理權限事宜,應依據「地方制度法」及行政區劃等相關規定辦理。至「國土規劃」主要係規範「土地使用」及「空間規劃」等相關事項,其計畫範圍得跨越行政轄區,其辦理法令依據為「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或「國土計畫法」等,主要係規範各類型土地使用原則、空間發展構想、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等,爰該二者性質不同。

(二)有關國土規劃部分,目前內政部辦理情形如下:

1.「國土計畫法」經貴院三讀通過,總統本(105)年1月6日公布,並經行政院定自本年5月1日起施行。依該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全國國土計畫,制定國土空間規劃政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擬訂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研擬實質國土空間發展計畫,以引導空間有秩序發展。又依「國土計畫法」第8條規定,業已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全國國土計畫時,得視實際需要會商有關機關就都會區域及特定區域範圍研擬相關計畫內容;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因應環境變遷及解決跨域整合議題,亦得就都會區域或特定區域範圍,共同研擬相關計畫內容,報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後,納入全國國土計畫。

2.依「國土計畫法」第45條規定,該法真正落實執行前,尚有6年過渡期間,該期間仍應依據「區域計畫法」規定進行土地使用管制。是以,依「區域計畫法」規定,內政部業於民國102年10月17日公告實施全國區域計畫,訂定環境敏感地區、海岸及海域、農地、城鄉發展等土地使用指導原則;且考量都會區域或特定區域有其地域特殊性,內政部目前並辦理該2類計畫之先期規劃,就該範圍研擬空間發展構想,以指導直轄市、縣(市)空間計畫。

(三)為推動臺灣北、中、南三大生活圈整體發展,提升地方自治規模及治理量能,「地方制度法」於98年及99年二度修正,賦予縣(市)合併或單獨改制直轄市之法源依據,並增訂跨域合作配套機制,期望6直轄市扮演跨域合作引擎角色,帶動區域內相鄰縣(市)之繁榮與成長。未來政府將透過「推動區域合作建設、權責資源下放地方」方式,以落實南北均衡發展及促進區域行政資源整體規劃運用,並鼓勵區域聯合治理,擴大地方治理規模發展。

(四)另國發會本年6月30日業於貴院經濟委員會,就「落實基礎建設以均衡區域發展、建立產學研合作研究機制與在地產業聚落」進行專案報告。該會將依照報告中提出之策略及貴院各委員所提寶貴建議,推動各區域整體產業布局及配套基礎建設規劃,並整合各區域產學研合作研究機制,厚植區域人力及創新能量,使各區域、都會或鄉村均有公平、適性之發展機會。

(五)至於縣(市)改制直轄市之原鄉(鎮、市)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改制為區,是否造成民主倒退一節,鑑於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於99年12月25日改制,桃園市於103年12月25日改制,各改制直轄市各項市政工作已逐步進入軌道,除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基於保障原住民族政治參與之精神實施自治外,其他區基於資源整合及有利於市政整體之推展,區公所現階段仍宜維持派出機關之地位,俟未來「行政區劃法」草案立法完成後,將配合區之整併與調整,使其具有相當自治規模及量能後,再就區之功能定位予以通盤規劃研議。

(六)針對本案涉及行政區劃部分,內政部為建構完整之行政區劃法律機制,並考量國家整體規劃方向及地方自治發展之需要,經研擬「行政區劃法」草案陳報行政院於101年2月23日函送貴院審議,惟因貴院第8屆委員任期屆滿,未完成議決而不續審。考量近年新北市等陸續改制或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及「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亦有修正,為求審慎,已請各地方政府研提意見,內政部刻正重新檢討,後續將循法制作業完成立法程序。

二、關於落實住宅正義問題:

(一)未來住宅政策規劃於8年興辦20萬戶社會住宅,其中以新建方式興辦12萬戶至14萬戶,容積獎勵方式興辦2萬戶至4萬戶,以及包租代管方式興辦4萬戶至6萬戶。

(二)有關新建社會住宅部分,各地方政府得依規定辦理無償撥用國有非公用房地興辦社會住宅,並得以多元方式取得社會住宅用地,未來中央將跨部會協調,協助地方政府得長期租用國(公)有土地;並積極爭取房地合一稅收支應住宅業務、編列公務預算挹注住宅基金,以補助地方政府興辦社會住宅。

(三)有關容積獎勵方式興辦社會住宅部分,研議由內政部及各直轄市政府修正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及「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規定應優先提供一定比例之社會住宅後,始得搭配申請其他容積獎勵。

(四)有關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以下簡稱林務局)「解除林地實施計畫」,原則同意將前述土地解編,惟此項計畫要求在58年5月27日後增建之建物部分,需先拆除,始能申請承租部分,說明如下:

1.依據「國有林地暫准放租建地、水田、旱地解除林地實施後續計畫」參、處理原則二、(一)之2、關於暫准建地租約建物延伸不可分離部分,已有明定處理原則,即暫准建地上租約建物倘有於82年7月21日以前延伸不可分離部分,由林務局辦理林班地解除,連同暫准建地一併送請地方政府辦理更正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後,依「國有財產法」第33條、第35條規定,申請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財政部國產署(以下簡稱國產署)接管處理。因此,並無要求在58年5月27日以後增建之建物需先拆除,始能申請承租之情事。

2.前開暫准建地倘有82年7月21日以前延伸不可分離部分納入計畫一併辦理林班地解除,係依照「國有財產法」第33條及第35條規定,公用財產用途廢止時,應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國產署接管,另依同法第42條第1項第2款規定: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出租,於82年7月21日以前已實際使用,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得逕予出租,是以,類此實際上已為建築使用,而無法恢復營林之暫准建地,實質上,已屬非公用財產,依「國有財產法」規定,應解除林地,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國產署接管。

3.本計畫係林務局為解決山區人民居住及生計問題,將國有林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編定為林業用地,卻已由人民長期居住而由林務局以暫准建地出租之林地,更正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可使土地之使用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地之編定類別,更因丙種建築用地依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賦予其相當之建蔽率及容積率,承租人日後可依法向建管單位申請改建或重建,免除居住於違建建築之困境,為實踐落實居住正義之措施。

三、關於毒品氾濫問題:

(一)有關防範毒品進入校園方面:

1.抑制供應部分:法務部所屬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定期辦理全國同步毒品查緝行為,聯合各司法警察機關掃蕩社區型毒販,減少青少年及學生接觸毒品之機會。

2.降低需求部分:法務部研提「有我無毒,反毒總動員方案」,業經行政院於104年6月15日核定,該方案針對高風險家庭兒童及少年、中輟及離校學生、施用第三、四級毒品人口,訂有「強化對高危險族群的宣導、講習」、「加強對好奇誤用毒品兒少之介入與服務」、「強化學校輔導好奇誤用毒品學生健全人際關係」、「增強學生家長與社區關懷高危險兒少拒毒防毒的能力」、「加強對易染毒品兒少之輔助」及「健全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專職人員體系(原春暉專案)」等策略,均有助強化校園反毒工作,以提升戒癮及處遇成效。法務部將協調教育部、衛福部、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及相關機關持續推動該方案,共同防範青少年學生接觸毒品,維護社會治安及人民健康。

3.教育部持續推動防制學生藥物濫用三級預防計畫,具體作為如下:

(1)一級預防(教育宣導):

A.加強教育人員及學生反毒知能:辦理教師反毒增能研習;研編分齡教材;每學期於健康與體育、健康與護理領域施予防制藥物濫用教學;全面於開學第1週之友善校園週、週會或集會時排定反毒宣講課程,加強師生對毒品危害之認識與拒毒技巧。

B.強化反毒教育向下扎根:提供多元反毒教材,加強學校宣導效果;全面辦理國中小反毒知識學習單;設計「反毒健康小學堂」反毒知識題庫,並全面要求中小學融入教學,以強化學生反毒及法律常識;設計國中小家長反毒文宣。

(2)二級預防(關懷清查):

A.建置「教育單位協助檢、警緝毒通報窗口」,協助查緝不良組織及上源毒販,避免藥頭入侵校園。

B.與警政單位建立聯繫合作平臺及完善合作機制。

(3)三級預防(春暉輔導):

A.針對藥物濫用學生,成立春暉小組積極輔導,並開發藥物濫用學生輔導課程,強化輔導成效。

B.補助各地方政府成立「防制學生藥物濫用諮詢服務團」,邀請專家學者、精神科醫師、臨床、心理諮商師或社工師等專業人力,協助藥物濫用嚴重個案。

C.推動春暉認輔志工及專長役男協同輔導國、中小學藥物濫用學生。

(二)有關「毒品成癮者單一窗口服務系統」與毒品犯輔導方面:

1.各地方政府自95年底起陸續成立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以下簡稱毒防中心),初期僅針對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出監所、戒治所之毒癮更生人及其他有需求之毒癮者提供追蹤輔導等服務,包括:出監所前銜接輔導、出監所後電訪、家庭訪視、提供藥癮者戒癮治療、就醫、就業、就學及就養等各項轉介服務、辦理家庭支持服務方案以團體方式建立藥癮者家人支持藥癮者戒毒之家族動力、培訓志工協助追蹤輔導藥癮者及輔助行政工作等各項業務。嗣為有效追蹤及管理出監後之施用毒品犯,法務部於98年完成建置「毒品成癮者單一窗口服務系統」(下稱本系統),由各地方毒防中心於毒品犯出監前至監所辦理銜接輔導,並於出監次日,立即於本系統開案,供毒防中心進行個案輔導。除出監基本資料外,本系統自衛福部匯入替代療法及健保納保資料、自警政署匯入「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調驗紀錄」及「治安顧慮人口之毒癮者查訪紀錄」,並與勞動部勞發署交換轉介就業服務媒合資料,提供個案管理師完整追蹤輔導評估資訊。

2.有鑑於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施用情形日益嚴重,為使毒防中心個管師掌握輔導個案施用毒品情形,於102年7月匯入警政署提供之「持有或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資料」。103年5月本系統再納入各地檢署轉介之緩刑、緩起訴處分及假釋個案,透過地檢署及各地方政府毒防中心共同輔導,提供更完善之戒癮服務。

3.自本年7月1日起,本系統納入「5年內遭警查獲3次(含)以上之施用第三、四級毒品個案」、「少年法院(庭)裁定保護處分及保護管束個案」及「出矯正機關之少年」進行輔導,使毒品防制追蹤面向更為完備。

4.綜上,本系統為毒防中心辦理追輔工作之重要輔助工具,有其存在之必要性與功能性,各毒防中心更已成為我國毒品防制在地方上之重要據點。法務部將持續檢討毒防中心之功能、定位及追輔對象、模式,以期發揮更大之毒品防制能量。

(一五三)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個人清潔用品含塑膠微粒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5008739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20-555)

盧委員就個人清潔用品含塑膠微粒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於民國104年所提報告,現行市面常見塑膠微粒多為聚乙烯(polyethylene,PE)、聚丙烯(polyethylene terephthalate,PET)、壓克力(polymethyl methacrylate,PMMA)及尼龍(nylon)等材質,其尺寸小於5毫米(mm),可應用於生物實驗、工業製造、清潔用品、洗衣粉、洗滌劑、牙膏等產品,不限於化粧品。目前國際針對化粧品管理,係著重於規範產品安全及品質衛生,歐盟、日本等先進國家,尚未因該等成分可能造成人體危害及環境污染,禁止使用於化粧品。另美國、加拿大、瑞典、澳洲等已制定或尚在研擬塑膠微粒管理規範之國家,均係基於環境保護之目的,於環保相關法令就塑膠微粒進行規範。

二、鑑於塑膠微粒影響生態環境,故產品添加塑膠微粒宜予規範,衛福部已分別於104年3月及12月召開「化粧品產業溝通討論會議」,建議業者逐漸減少化粧品使用塑膠微粒,改以其他替代成分為優先考量。另行政院環保署已於本(105)年6月8日及7月7日發布新聞稿,說明該署將管制化粧品所含塑膠微粒,呼籲業者及早配合更改產品配方及生產製程,且已於本年6月20日與業者協商個人清潔用品(含化粧品)不予添加塑膠微粒事宜。此外,該署亦已於本年6月29日召開「限制清潔產品添加塑膠微粒之管理權責協商會議」,請衛福部針對化粧品許可等既有管理方式,配合未來該署管制規範及期程辦理,並加強向業者宣導。行政院環保署預定於106年完成管制規範法制作業,未來將給予業者適當緩衝期,衛福部亦將協助輔導業者遵循辦理,俾將管制衝擊降至最低。

(一五四)行政院函送趙委員天麟就第九屆第一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院臺施字第1050086971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臺立院議字第1050703998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29號)

趙委員就行政院全球招商及攬才聯合服務中心之設立目標與歷年土地媒合績效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行政院全球招商及攬才聯合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招商中心)之設立目標與歷年土地媒合績效問題:

(一)招商中心係政府招商服務單一窗口,就有意在臺投資廠商之各階段投資評估及遭遇課題,提供諮詢及協助之客製化服務。行政院於民國104年1月8日核定「產業用地政策革新方案」亦指定招商中心為產業用地媒合單一窗口。

(二)招商中心土地協尋機制,係依廠商協尋意願(如公司名稱公開與否、付費與否等)及協尋內容(如區位、租售價格等),交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工業局)北、中、南區工業區管理處,以新增土地供給資訊來源,以利廠商逕與「產業用地清查」地主或仲介聯繫。

(三)工業局依據強化土地清查及媒合機制,由該局北、中、南工業區管理處委辦「104年專案委託專業仲介協助產業用地媒合案」,藉由引入民間專業仲介資源,以提供專業、快速、優質之服務。

(四)招商中心於本(105)年5月26日邀集工業局及其委託專案仲介共同促進產業用地媒合規劃第2次會議,研商有關專案委託專業仲介陳請招商中心更改土地協尋表單並逕予提供土地需求廠商名單事,惟因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營業秘密法」規定,爰決議仍循現有標準作業方式辦理。

(五)工業局閒置用地強化利用專案小組(以下簡稱專案小組)續於本年6月23日召開「產業園區閒置用地強化利用專案小組105年第3次會議」,研商有關「104年專案委託專業仲介協助產業用地媒合案」實價媒合作業事宜,協調專業仲介承辦廠商針對工業區服務中心所提報產業用地需求案件,指派專員接洽後續媒合事宜,以「實價媒合」與「金融介接」之概念進行員工教育訓練,並將此概念宣導至需地廠商(需求者)及土地所有權人(供給者);倘需地廠商屬跨區域者,得逕洽所跨區域之當地工業區服務中心予以配合。

(六)另為協助工業局委託仲介廠商提高媒合績效,專案小組前於本年6月8日召開研商「104年專案委託專業仲介協助產業用地媒合案績效提升及資訊配合事宜」會議,就相關閒置產業用地資料經排除個資疑義後提供所有資訊,且針對現階段無媒合意願之廠商,由專業仲介承辦廠商擬訂相關閒置產業用地強化利用輔導措施,並提供相關執行人員名冊予各區處轉知各工業區服務中心,俾配合推動閒置產業用地媒合輔導作業。

(七)為協助具投資意願廠商掌握土地資訊供給,招商中心辦理土地交流媒合會及座談會,協助土地供給單位推廣服務,說明如下:

1.104年11月19日邀集廠商及土地供給單位辦理土地交流媒合會,與會人數達175人,以研討會及現場設攤方式進行雙向交流,加速合作意願。

2.本年6月27日舉辦「選地設廠注意事項座談會」,由工業局專案委託之專案仲介說明選地設廠注意事項及土地物件特色,以協助解決覓地相關問題。

二、關於「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以下簡稱原基法推動會)開會次數、原民會層級,以及建議召開原基法推動會提出檢討報告問題:

(一)查監察院前就「原住民族基本法」(以下簡稱原基法)相關子法推動情形提出調查報告並列出5大調查意見,其中之一即建議相關部會檢討原基法推動會之設置功能,並重新檢視該推動會未來推動模式,以利原基法所涉相關法規之制定、修正與檢討等法制工作。

(二)原民會將依「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設置要點」第8點「本會每年應就本法推動執行情形提出報告書,提供各有關機關研究辦理」之規定,予以改進,並確實依規定於每年提出原基法推動執行情形之報告書,俾供回顧、檢討並提出相關建議,以有效使該法發揮保障原住民權益之效益。

(三)原民會將依貴院趙委員所提建議,妥善規劃往後原基法推動會運作模式,俾落實原基法之規定,有效推動及增進原住民族權益。

三、關於應審慎評估擁有特殊文化之離島建設與政策方針問題:

(一)鑒於離島自然景觀與特殊文化保存之重要性,國發會業擬定「促進離島永續發展方針」,並經行政院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第9次會議討論通過,作為研(修)訂及審議離島縣(市)綜合發展計畫、綜合建設實施方案及各項建設計畫之最高指導原則。

(二)臺東縣政府依據前開發展方針擬定第四期(104-107年)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已針對蘭嶼傳統地下屋、人文歷史軌跡及文化地景風貌維護等,提出相關具有蘭嶼獨特性之建設發展計畫,該方案經103年11月21日行政院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第13次會議討論通過,並經行政院103年12月23日核定,刻正由臺東縣政府及相關主管機關積極推動中。

(三)有關離島遊客總量管制一節,依據貴院趙委員於本年6月30日召開「永續蘭嶼行動計畫協調溝通會」會議紀錄,本案已責成交通部觀光局輔導蘭嶼鄉公所,於2個月內提出實施輔導計畫報告在案。

(一五五)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臺中市北屯區軍功里環中東路未裝設自來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5008739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20-556)

盧委員就臺中市北屯區軍功里環中東路未裝設自來水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目前全臺尚有55萬餘戶住家未接裝自來水,全部改善經費估計高達數千億元,受限於政府財政,本部水利署逐年爭取籌編預算辦理改善,惟因每年經費有限,依規定必須採評比方式辦理。

二、為避免政府投資經費埋設管線後民眾未實際接水而造成浪費,本部水利署自91年起執行「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均依當年度台水公司提報之需求辦理評比,另本計畫規定核定案須於民眾預繳用戶外線費達60%以上始得施作。

三、本案環中東路1段自松竹路至軍功路間,目前並無埋設自來水幹管,致沿線住戶申請接水困難,臺中市政府經發局業於105年6月6日邀集相關單位辦理會勘,並已請軍功里辦公處及北屯區公所彙整需求用戶名冊並提送相關申請資料。後續台水公司接獲申請資料後,將依「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自來水延管工程申請及管考作業要點」填列評比表,提報水利署核議辦理。

(一五六)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大學學生兼任助理相關事宜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5008741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20-579)

邱委員就大學學生兼任助理相關事宜等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為明確大學學生兼任助理定位及保障其權益,降低分流至今爭議問題,教育部將針對現行分流制度及外界爭議,研議檢討改進方向及作法,說明如下:

(一)有關學生助理與學校間之勞僱關係認定及其爭議,未來將由勞政主管機關依照其原則認定;如為學習或勞僱認定相關疑義,提跨部會審議平臺認定:

跨部會組成之審議平臺係研商涉及學校分流原則性爭議、學習或勞僱關係定位及法令研析等議題、或處理經校內爭議處理程序仍未能妥善解決之個案。未來有關大學學生兼任助理與學校間之勞僱關係認定及所涉爭議,將回歸由勞政主管機關依照其原則認定之;如屬於學習型或勞僱型認定相關疑義,則提跨部會審議平臺處理。

(二)檢討研修「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針對學習範疇、認定程序及權益保障事項,訂定更嚴謹之「學習」規範,避免大學過度擴張學習範圍;並已編列學習型助理危險加保經費:

本部業於105年6月14日邀集勞動部、科技部及衛生福利部等相關部會、學者專家、大學、工會及學生代表等召開檢討會議,並將與勞動部再函調查5大校院協(進)會、學生及工會團體意見,針對學校實務情況更深入討論後修訂處理原則,朝向更明確、嚴謹之「學習」定義規範,亦即需經學校課程審議程序並邀集學生代表參與校內學習權益保障事項等認定程序;至勞僱關係認定之規定,則回歸勞動部指導原則中規範。

(三)基於助學之本意,將明確界定弱勢助學生相關權益保障範圍及持續推動相關助學措施:

為協助學生安心就學,大學以學雜費、本部補助或學校自籌等以助學為目的所提撥之經費,或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畫所提供經濟弱勢學生之生活獎補助金,補助學生並安排學生參與學校規劃之服務活動者,屬附負擔給付性質,該等學生所獲取之經費及所負擔之服務,係大學基於協助學生就學之目的所安排,並無直接對價關係,該等助學生與學校間並非勞僱關係。為保障弱勢助學生權益,本部將研修處理原則,納入有關弱勢助學生之服務過程權益保障相關規範。

(四)增列一定比例之學生代表,強化爭議處理機制,並研商建立各類學習型助理運作模式:

1.未來有關學生兼任助理相關爭議,將督導學校強化爭議處理機制,包括校內爭議處理應踐行民主程序及更細緻化相關作業流程,其中校內學生或工會(如有工會之學校)代表與校方代表應考量符合一定比例原則,分流爭議之處理應朝共識決方式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公開,俾利學生瞭解。

2.研議調整跨部會審議平臺成員之組成,並增邀學生代表參與,未來學生或相關團體提出申訴或檢舉時,將主動協調學校與學生或團體共同研商處理之作法,必要時提至跨部會審議平臺處理;亦將蒐集學校爭議樣態處理及研商建立各類學習型助理運作模式,提供各校參考。

(五)進行跨部會協調相關法令研修或研訂部分工時專法事宜:

基於考量學校場域及學生兼任助理內涵與性質之特殊性,本部業建議勞動部針對校園學生微量勞務工作研修勞動法令或訂定特別規範予以保障,並與目前對一般勞工之保障有所區隔,解決低薪高保的不合理,以及合理保障學生權益與維護社會公益。未來將持續進行跨部會協調相關法令研修事宜。

二、另為能完整蒐集學校、學生及工會團體等意見,本部與勞動部刻正徵詢其對於後續分流推動及處理原則修正方向之意見,俟蒐集完成後,將研議納入分流制度後續檢討改進方向之評估參考,減少外界爭議。

(一五七)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培慧就加強農產品衛生安全管理及健全小農生產加工體系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5008739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20-558)

蔡委員就加強農產品衛生安全管理及健全小農生產加工體系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農產品之衛生安全管理,衛福部與行政院農委會採分段式管理原則,衛生機關負責管理上市後食品衛生安全,針對市售農產品之製程要求符合GHP等食品衛生安全相關規範,而上市前栽種、販售前輕度加工(如製茶廠、碾米廠、產銷班)等源頭管理,則由農業主管機關負責。

二、衛福部依風險管理原則,公告不同規模及業別之食品業者分階段實施一級品管及追溯追蹤等食品安全政策,強化食品業者自主管理。另為有效掌握業者型態及分布,依該部民國104年9月18日公告,具工廠登記、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之食品業者及辦理營業登記之食品製造、加工業及經地方經建主管機關許可營業之攤(鋪)位使用人及攤販之販售業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

三、衛福部近年已執行「醃漬蔬果」、「釀造發酵食品」、「麵粉澱粉」、「麵製品」、「豆製品」等傳統小型製造業之輔導計畫,辦理相關業者說明會、製作操作參考手冊、舉辦專家會議、進行產品抽驗、實地輔導中小型業者增強食品法規及衛生安全改善,持續輔導精進傳統小型農產加工業者。行政院農委會亦輔導農民、產銷班或農民團體於產地設加工場進行加工處理,以契作或契收方式協助農民去化農產品,其設置有別於規模大且以營利為主要目的之民間企業,倘其加工場所位於農牧用地,則輔導其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取得農糧產品加工室容許使用,並認屬農業產銷設施,倘有需求亦得向工業主管機關申請工廠登記。該會並擬訂小型農產加工管理規範,為提升農業相關團體產製之農產加工食品安全品質,業於104年12月9日訂頒「行政院農委會輔導農產加工產製注意事項」,並通函各地方政府據以遵循及輔導。

四、另行政院農委會經盤點歷年農民團體及產銷班實際需求後之相關措施如下:

(一)農產加工品及其原料安全監控:以農民團體及產銷班生產之加工產品及其原料為抽驗對象,除至加工現場抽驗原料或半成品外,並採集市售農產加工品,依產品及原料屬性規劃檢驗項目,作為輔導依據。

(二)農產加工業者輔導:包括產品品質諮詢服務及設施補助、輔導業者導入GHP(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農產加工技術暨衛生安全實務訓練、編印農產品加工方法與技術手冊。

(三)行銷輔導:協助業者開發國產鳳梨餡等蔬果、雜糧餡料半成品,或開發客製化定量包裝產品,供應國內烘焙業者、餐飲及茶飲連鎖業者相關食材,拓展內銷市場通路媒合加工廠供應跨國食品、餐飲業者,串連外銷通路;並協助加工廠及下游廠商參加國際食品展,及國際交流觀摩活動,拓展農產加工食材國際行銷通路,促進商機。結合國內超商、量販店、團膳、餐飲及其他通路業者,辦理農產加工品行銷活動,並邀請專業之美食或烹飪專家撰寫各類農產加工品小百科,以電子DM及宣傳折頁方式發行,供消費者參考。

五、有關成立農產加工事業或規劃農產加工專區一節,行政院農委會已擇定10處農民團體加工廠,規劃推動農產產業結盟,整合農民團體、產銷班、農民及青農等,從生產、貯存、加工、包裝至行銷之垂直整合模式,輔導設置農產加工設施,運用共同產銷及契約生產模式,穩定產銷,拓展加工產品市場,建立完整產業鏈。

(一五八)行政院函送徐委員國勇就水泥業涉及聯合壟斷行為及退場機制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5008740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20-571)

徐委員就水泥業涉及聯合壟斷行為及退場機制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水泥業涉及聯合壟斷行為一節:

(一)依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民國104年度產銷資料所示,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泥公司)及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泥公司)在國內水泥市場之占有率分別為34%、27.3%,市場占有率合計為61.3%,尚未達「公平交易法」所定2事業全體在特定市場之占有率達三分之二之獨占事業認定標準,且市場除有其他業者生產水泥外,亦有多家業者自國外進口水泥,尚非處於無競爭狀態。

(二)由於水泥業係能源使用密集之產業,其產製過程使用之能源主要可分為燃煤、電力及油等3種,平均1噸水泥耗用400度電力及139至150公斤煤炭,占生產成本比約40%至50%。因此,影響國內水泥價格變動因素相當多,包括國際煤炭價格、匯率、運費、油電成本、需求量,以及買賣雙方對於未來市場之預期等,個別事業因供需因素所作之價格決定,並不當然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公平會所關切者為價格變動背後原因,是否涉有「聯合壟斷」行為,亦即競爭者間有無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價格、調整價格、限制產出或其他反競爭行為。惟「公平交易法」對聯合行為之構成要件甚為嚴謹,單純價格上漲或平行變動,不能作為認定業者從事聯合行為之唯一證據,必須掌握業者間確有聯合之合意或意思聯絡,始能認定違法。

(三)公平會針對水泥業是否從事聯合行為,向本於職權嚴密予以關注,並曾於94年12月間認定21家水泥生產及銷售業者涉及聯合漲價、相互約束事業活動等行為,以違反「公平交易法」有關聯合行為禁制規定處2億1千萬元罰鍰。該會將查處市場聯合壟斷列為優先工作,倘獲有業者具體違法事證,當予以嚴懲。

二、有關水泥業退場機制一節:

(一)水泥係民生、公共建設及軍事設施重要基本建材,且屬資本密集工業,設立年產能150萬公噸水泥工廠,生產設備費用約需50億元,產業進入門檻高,投資回收年限長,且一旦關廠難以在短時間內重建,故為確保料源無虞及各項建設之品質,有必要維持以內需為主之自主性水泥工業。另水泥產業再利用如污泥、電廠脫硫石膏及煤灰等事業廢棄物做為水泥原料,協助解決臺灣產業廢棄物去化問題,顯示水泥產業在臺灣之重要性。

(二)我國水泥外銷比例曾於98年達到51.35%之高峰,基於環境保育考量,政府於100年8月4日核定「水泥工業發展策略與措施」,另依行政院環保署101年10月17日公告修正「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細項」,「能源密集基礎工業政策」屬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工業政策,產業政策方向由過去促進產業投資發展之思維,轉變為以供應國內建設需求為主,禁止產能擴充,嚴格管控水泥外銷率,以供應國內需求為主,並兼顧環境生態保育。

(三)考量水泥工業屬連續性生產製程,不宜隨意停窯,且為因應災害及戰備之水泥供應需求,基於實務需要及風險管理,對水泥外銷宜容許有一定之比率,做為產銷調節使用。參考日本、德國等先進國家水泥工業其外銷率在30%以下,以及顧及過去水泥廠商投資窯爐設備所費不貲之權益,爰「水泥工業發展策略與措施」對於國產水泥外銷率之管制採漸進式調降,目標於104年外銷率降至30%以下,114年降至20%以下,本(105)年截至5月底水泥外銷率為28.27%。

(一五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強化生命教育及動物保護機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5008740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20-565)

許委員就強化生命教育及動物保護機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近來社會發生虐殺動物違反「動物保護法」事件,引起輿論廣大關注,顯見我國社會對待動物生命之態度已有改變,行政院農委會將持續與教育部等相關機關合作,強化國人尊重動物生命之札根教育,各地方動物保護主管機關亦將全面協助國防部推動軍方之動物保護教育宣導。

二、另為遏止虐殺動物之不當行為,近期貴院審議「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之行為人,處罰強度將由現行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三、又,國防部於本(105)年7月1日研擬「國軍營區內動物管理作業規定」,有助於防止官兵戲謔、傷害流浪動物,以達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之意旨,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則於本年6月30日令頒「國防部落實動物保護專案法治教育實施計畫」,對全軍各單位實施「動物保護法」及「野生動物保育法」宣教,以強化官兵愛護動物及尊重生命之觀念;此外,本案涉案人員業於本年7月1日由高雄地檢署依法偵辦,國防部海軍司令部於7月4日進行行政懲處。

(一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亞洲矽谷計畫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5008740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20-569)

許委員對亞洲矽谷計畫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為完善臺灣創新生態環境,亞洲矽谷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希望藉由「連結在地、連結全球及連結未來」3大主軸,驅動我國創新能量。連結在地部分,將整合臺灣豐沛創新能量與創意人才,並串聯在地ICT等相關資源;連結全球部分,希望能銜接國際人才、資金、技術及市場等資源,促進我國數位經濟發展,以及人才國際化;連結未來部分,將整合在地與國際資源,掌握未來產業跨世代、跨領域、跨虛實的發展趨勢,以創新帶動既有產業升級與進化。

為連結全球先進科技研發能量,搶進下一世代的未來產業,本計畫規劃由環境優化、智慧應用、國際鏈結、基礎建設4大面向來推動,除了強化產業、學術與研究單位的跨領域合作外,更重要的也將引進國際資源,並串聯各地創新創業的資源。以下謹就相關規劃說明如下:

一、在環境優化方面,將透過擴大吸引國際優秀人才來台、完善資金協助、打造數位經濟發展法規環境、強化國營企業及大企業與新創事業跨領域合作等措施,打造完善創新生態體系。

二、在智慧應用面,以桃園作為試驗場域,打造高品質網路環境,並推動智慧城市,優先發展物聯網、智慧物流、健康照護等智慧化服務應用。

三、在國際鏈結面,擴大國外招商,成立單一窗口,並整合我國海外網絡,強化國際行銷,同時鏈結國際資源,積極與矽谷大型企業、創投、加速器等洽談合作。

四、在基礎建設面,將於桃園打造創新交流基地,串接全國創新及研發資源,並吸引國際企業及優秀人才共同加入,以匯聚創新能量。

綜上,本計畫已於105年6月13日提報國發會委員會議,後續政府將持續與新創業界溝通,廣蒐各界意見,進一步修正計畫,使內容更為周延,感謝貴委員指教並請支持。

(一六一)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文化部應設置提高國人的文化消費能力之配套措施,建立民眾對於文化消費以及使用者付費的習慣,亦或擬定相關民眾消費端的政策,提升場館使用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5008739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20-559)

陳委員就文化部應設置提高國人的文化消費能力之配套措施,建立民眾對於文化消費以及使用者付費的習慣,亦或擬定相關民眾消費端的政策,提升場館使用率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文化部查復如下:

為鼓勵學生參與藝術並培養學生藝文消費習慣,鑒於現階段因政府財政困難,文化部執行策略將先行朝文化與教育結合方向落實。

一、文化部將與教育部合作,盤點現有藝術教育政策,研議部會合作之方案,將「美學體驗」列入學校課程,共同研發教材,由文化部支援藝文展演活動,教育部鼓勵學校師生參與,讓學生體驗及從小習慣參與藝文活動。推動「文化教育計畫」,提升學生文化近用權,內容如下:

(一)與教育部合作研議十二年國教教材與課程,培養學生藝文欣賞能力。

(二)推動文化體驗教育,培養藝文消費人口。

(三)配合地方文化機構、博物館系統,讓「地方學」成為學校教學資源。

(四)協調開放社區閒置空間,提供藝文團隊進駐及藝文教學之用,並以專案計畫建立專業支援師資。

二、借鏡民間及縣市政府相關的成功經驗來作為政策推動的參考,例如廣達文教基金會「游於藝計畫」、台北市「育藝深遠計畫」、高雄「春天藝術節教育專場」及「兒童藝術教育節」……等,重新思考文化與藝術結合的相關政策,評估引進民間資源之可行性。

(一六二)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警車全額保險之預算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5008741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20-580)

顏委員就警車全額保險之預算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查「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第3條,業經交通部、內政部及財政部於本(105)年3月31日會銜修正發布,並自本年4月1日施行,將該條第1項各款原規定應分配予內政部警政署及所屬專業警察機關之罰鍰收入,配合實務運作方式,修正為解繳國庫。

二、目前內政部並無充足經費成立基金,現行地方政府警政所需經費係由其自有財源優先編列預算支應,警用車輛業務經費(含車輛採購、保險及維修等)已移列地方一般事務,爰各地方政府警察局警用車輛保險,依地方自治原則及相關法律規定,應由各地方政府自行編列預算辦理為宜。

(一六三)行政院函送陳委員亭妃就第九屆第一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院臺施字第1050086973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臺立院議字第1050703998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36號)

陳委員就「爭取2020世界蘭花會議在臺南」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爭取2020世界蘭花會議在臺南」問題:臺灣蘭花產銷發展協會於2014年向世界蘭花會議信託基金會,爭取獲得2020年第23屆世界蘭花會議主辦權,並經同意辦理地點為臺北市,倘需變更,應向該基金會提出申請。考量原規劃場地於臺北市大巨蛋辦理,評估該工程恐未能如期完成,又活動內容包含蘭花展覽、蘭花銷售、蘭花競賽及審查、演講活動、例行性會議及國際組織會議等工作項目,行政院農委會將協助該協會依上列工作項目審慎評估合宜辦理地點。

二、關於「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設置蘭花種苗交易服務中心」問題:蘭花為高經濟觀賞植物,且為臺灣旗艦農產品,但個別農戶經營面積小,多數育種者缺乏智財管理及市場布局能力,育種後之組培量產、栽培及市場測試成本高,小農難應付。行政院農委會鑑於品種及種苗為蘭花產業之核心,為因應國內外產業環境之變化,規劃以優勢品種及種苗引領產業發展,於民國106年度編列預算,擬建構蘭花保種交易服務體系,整合蘭花種苗開發供應鏈與價值鏈,推動蘭花保種交易等服務,包含種源及品種保存、種源鑑定及品種測試、種源性狀資訊登錄與管理利用、種苗交易服務、技術輔導、品種權權利維護等法律諮詢及宣導、擴大產業調查、種苗專業研習及人才培訓、國際交流等,以維護國內蘭花重要育種親本及保存健康種源,強化種源管理與應用,厚實育種實力及加速新品種育成,健全植物品種權保護機制,期能整合商業品種資訊並強化市場布局,帶動國際市場交易。

三、關於「國私立高中職改隸」問題:

(一)為因應臺北縣、臺中縣(市)、臺南縣(市)、高雄市、縣及桃園縣正式改制為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及桃園市,衍生教育部主管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特教學校改隸及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督導權移轉業務,教育部自99年起積極與各新直轄市政府協商。目前除新北市政府自102年1月1日起承接新北市轄內41所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特教學校;臺中市政府同意於106年1月1日起承接轄內39所國、私立學校外,桃園市轄內25所、臺南市轄內43所及高雄市轄內16所國、私立學校仍維持由教育部主管,尚未改隸、移轉。

(二)教育部移撥新直轄市政府接管轄內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特教學校所需經費,基於與新北市及臺中市政府協商條件之一致性及公平性,原則上係以「改隸移轉日」前一年度之預算數為基準進行經費設算,並與新直轄市政府達成共識後,再以專案補助方式編列預算每年補助之。其中各校所需基本額度係依班級數、教職員數、校舍校地及學雜費收入等共同性標準及參據獲配額度後計算,各校再依實際需用情況編列預算支應,歷年來皆足以支應各校人事、業務、設備等基本支出及推動業務需求。

(三)未來教育部將秉持開放態度,持續與臺南市政府協商,穩健推動臺南市轄內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特教學校改隸、移轉業務,並確保校務運作及相關經費於改隸後均能順利銜接,落實學校與地方政府資源之共享與連結,有效促進臺南市整體教育品質之提升。

四、關於「新化果菜市場遷建工程」問題:臺南市政府農業局於本(105)年5月13日函送臺南市新化果菜市場遷建工程中長程計畫,預計完成市場遷建後,除可改善原市場周邊交通壅塞及居民生活品質外,並導入電子拍賣交易,提升交易效率,增加年交易量3萬公噸,年交易額6.18億元,有效提升市場營運效率及確保農民收益。該計畫規劃於106年至107年辦理,總經費5.39億元,申請經費補助2.695億元(分106年及107年2年辦理,每年補助1.3475億元),行政院農委會已於本年6月30日報院審查,爭取列入新興重大公共建設計畫經費支持。

五、關於「興建大臺南會展中心」問題:

(一)有關大臺南會展中心一案,經濟部於本年5月4日修正本計畫「綜合規劃報告」報院核定。

(二)行政院於本年6月30日召開研商「興建大臺南會展中心」會議,重要結論如下:

1.大臺南會展中心定位為綠色智能展覽館(green smart expo),著重綠色產業展覽及會議,功能定位應強化與綠能、科技及農產等特色相結合,未來可成為沙崙創新基地之一部分。

2.本計畫請經濟部依國發會意見修訂後,再循程序報核。

六、關於「臺南市美術館興建」問題:「臺南市美術館建設計畫」之內容規劃,係以藝術專業為訴求,兼具研究、典藏、展覽、教育等功能,希冀「打造市民參與共享的美學城市,讓臺南市美術館成為市民參與、社區振興、創意城市的母體平臺」。文化部已於本年6月14日將臺南市政府研提之建設計畫報院審查,刻由國家發展委員會審議中。

七、關於「臺南市城市歷史博物館設置」問題:

(一)查前臺南地方法院尚未完成修復;案亦涉及撥用問題,臺南市政府正與司法院溝通、協調,俟雙方溝通完成,文化部再予協助。

(二)「臺南市城市歷史博物館設置」計畫事關司法院業務,法務部業於本年7月6日函轉請司法院卓處。

八、關於「中研院南部院區土地專案讓售」問題:

(一)為配合中研院規劃於高鐵臺南車站特定區之產業專用區設置南部院區,交通部前於本年6月14日函陳「臺南市歸仁區武東段224地號高速鐵路臺南車站特定區專案讓售計畫書」報請行政院准予專案讓售,嗣經行政院秘書長於本年6月23日函請內政部代擬代判院稿核處。

(二)為利提報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審議需要,交通部高鐵局業依內政部本年6月27日函意旨,於本年7月4日函送簡報及讓售計畫書予內政部在案。

九、關於「臺南市運河光環境營造」問題:

(一)「臺南市運河光環境營造計畫」自106年至108年止,預計分3年3期執行,總經費計5,000萬元,辦理臺南市運河周邊景觀設施及形塑運河夜間城市光廊,以增加運河夜間視覺美感,創造都市夜景觀光廊道。

(二)本案請臺南市政府評估計畫自償可行性後,依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觀光局)「觀光建設計畫財務規劃審查作業要點」及「遊憩據點特色加值計畫申請須知」,提報該局爭取計畫補助經費。另有關夜間燈光環境營造課題,仍請臺南市政府優先考量永續性及後續維護管理能量,妥為規劃。

十、關於「都市計畫區內設立民宿政策會商案」問題:

(一)現行「民宿管理辦法」規定風景特定區及偏遠地區等9類地區得設置民宿,部分都市計畫範圍內具歷史人文特色地區(如臺南市安平區),非屬前開9類地區,依規定不得設置民宿,但考量具歷史文化價值之區域,可吸引深度旅遊之旅客留駐,觀光局刻正研修「民宿管理辦法」,對於民宿區位,草案增列都市計畫範圍內具人文或歷史風貌之相關區域,亦得設置民宿。修正通過後,各地方政府即可輔導區內符合條件之民宿申請登記。

(二)為修正「民宿管理辦法」,經觀光局邀集各地方政府、中央部會、旅宿公協會、貴院委員召開5次修法會議,於本年6月29日完成修正條文討論,後續將參考各單位意見,於本年7月底前將本辦法修正草案送交通部審議。

十一、關於「臺南原創動漫園區」問題:查臺南市政府文化局原有意於新營糖廠(臺南市新營區興安里)設置動漫園區,惟因糖廠內有多處古蹟及歷史建築,涉及撥用及後續高額營運管理經費,文化局刻正與台糖公司進行溝通協調,文化部將持續關注溝通情形。

十二、關於「協助東吉四島國家公園推動觀光及改善基礎建設」問題:

(一)有關加強在地水、電等基礎設施建設方面:

1.自來水事業及電業之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地方主管機關為地方政府,專門事業單位分別為台水公司及台電公司,非屬國家公園管理處法定業務。澎湖本島、望安及將軍澳嶼均由台水公司及台電公司供應水、電,惟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中,除西吉嶼因已遷村現況為無人居住島嶼(島上無水、電供應)以外,其餘東吉嶼及東、西嶼坪等小離島之水、電供應尚未被上開公司納管,係由澎湖縣政府及望安鄉公所管理水、電設施。

2.電力部分:目前由台電公司補助澎湖縣政府,於東吉嶼、東嶼坪嶼、西嶼坪嶼各設置1座簡易發電廠,並由望安鄉公所管理。澎湖縣政府曾於104年辦理「台電公司尚未接管之離島小型供電及營運改善、廠房新建、舊機組移機統包工程」,改善上述3島之供電系統。除台電公司補助款外,澎湖縣政府亦每年編列預算支應發電設施之維護,但因機組經常故障,加以位處偏遠維修不易,造成偶有無法供電、供電不足或不穩定情形。根本解決之道為交由台電公司直營供電,惟居民為維護現實利益而反對(只需繳基本費,不願接受台電公司要求依實際用電量收費),將由台電公司持續協續協助辦理電力技術服務,以維持供電穩定。

3.用水部分:居民用水主要來源為井水,在無大量觀光客進入情況尚足敷使用,惟原有供水管線老舊漏水嚴重造成供水不穩,將協調地方政府改善儲水設施及老舊管線,避免水資源浪費及確保水質。另內政部營建署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海管處)為因應觀光遊客增加,分別於本年及106年度編列預算,於東吉嶼及東嶼坪嶼規劃建置日造水量20噸之海水淡化廠各1座,目前已辦理發包,預計完成初期可有效解決兩島居民及遊客用水問題。

(二)有關協助修繕已有悠久歷史各具風格之老屋方面:

1.依海管處調查資料,東吉嶼傳統民居共計98戶,東嶼坪84戶,西嶼坪41戶,絕大部分因年久失修而頹壞。維護傳統聚落風貌為國家公園主要經營目標之一,因此於本年3月11日公告實施「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維護傳統建築風貌獎勵補助實施要點」,最高補助經費達300萬元。目前最大困難在於房地產權因繼承分割複雜,且絕大部分均無合法登記,仍待與地方政府協調解決。將持續尋覓產權無虞之合法房舍,輔導獎勵維護修繕,作為四島老屋活化標竿。

2.為讓四島民眾更加瞭解前開實施要點具體內涵,將於廟會期間舉行宣導座談會,透過簡易圖表及文件向民眾解說申請方式及補助額度,鼓勵符合相關條件民眾參加,共同維護及活化南方四島傳統建築。

十三、關於「爭取修正0206震災受災戶住宅補貼作業規定」問題:關於0206震災受災戶申請重建(購)住宅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受限於受毀損住宅所有權人未於災害發生時設籍於該住宅,無法申請低利貸款者,內政部營建署於本年6月6日邀集臺南市政府等相關單位研商是否修正本規定或由臺南市政府接受之善款補貼利息,予以協助。嗣依據臺南市政府本年6月28日函意見,仍請內政部修改相關規定並延長申請期限,因涉及住宅基金經費之支應及相關方案或規定之修正,內政部已錄案研議。

十四、關於「西拉雅族正名運動」問題:

(一)蔡總統承諾「尊重平埔族群自我認同權,歸還民族身分及完整民族權利」,並「尊重平埔族群自我認同權,肯認平埔族群之歷史地位,積極制定歸還平埔族群原住民族身分及完整民族權利之政策與法律,並加速腳步搶救平埔族群語言及文化。配合原住民族人口成長比例同步增加政府原住民族相關預算,以調和族際關係,並促進各族群間的共生共榮。」

(二)前述各項,已列為原民會未來施政重點,並初步規劃納入原住民族轉型正義機制作處理,如有相關活動計畫,得依其性質向中央各有關單位申請協助。

(一六四)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重視臺灣美術發展史料保存與研究,要求文化部建構國家級「視覺藝術檔案中心」,藉以整合各美術館特色與檔案資源,並提升該中心在數位教學與應用、創造及保存之貢獻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5008741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20-574)

陳委員重視臺灣美術發展史料保存與研究,要求文化部建構國家級「視覺藝術檔案中心」,藉以整合各美術館特色與檔案資源,並提升該中心在數位教學與應用、創造及保存之貢獻文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文化部查復如下:

文化部對於視覺藝術之推展,以支持新銳創作、整備藝術創作環境、健全藝術產業發展環境為目標,並藉此達到落實藝術扎根、提升公民美學素養、強化公眾文化近用權等實效。

一、建構藝術史料的典藏、展覽、研究與詮釋體系,是現今文化全球化時代中展現國家文化與資訊競爭力發展的百年事業。因為透過文化科技施政計畫,整建藝術史的數位平台,可有效的提升知識的累積、傳承與運用,亦是未來文化藝術、知識經濟結合的重要基礎環節。

二、文化部為整合國內美術館及民間專業團體之資料,未來計劃執行下列工作:

(一)建構藝術史觀的典藏與保存:

建構以臺灣主體性史觀之典藏,蒐藏在臺灣本地發生之各時代珍貴且具歷史意義與美學特色的美術作品或文獻史料予以蒐藏、維護與修復,完整建立臺灣多元歷史面貌與國際宏觀之典藏保存;同時進行藝術典藏檢核,強化研究詮釋與資料內容的充實與開放。

(二)建置臺灣美術史研究知識庫:

臺灣美術研究文獻史料收集整理、臺灣美術史綱要建構、臺灣美術研究文獻、口述歷史資料出版及建置、臺灣美術研究文獻資料數位化體系建置。整合國內藝術相關機關(構)或院校資源,成為完整藝術史料之知識體系。

(三)藝術史料數位應用平台:

建構「藝術史料數位應用平台」資訊系統,以圖書館專業及資訊技術,彙集及保存藝術史料相關的典藏、展覽、研究與詮釋內容,建立跨領域合作平台,再結合數位創新應用科技,提供新穎的多媒體展示方式。

(四)藝術史觀的展覽詮釋:

透過展覽方式,建構臺灣藝術史觀的詮釋內容及詮釋體系。以臺灣藝術發展中的媒材、斷代、畫會、流派、風格、藝術思潮……等脈絡進行主題策展,對臺灣藝術史進行系統性的耙梳與研究,並與學術單位、研究單位、相關領域專家學者進行策展合作,蒐集臺灣珍貴的藝術創作資產及文獻檔案資料進行詮釋、展示、出版,並將研究及展示成果數位化。

(五)藝術史觀的教育推廣行銷詮釋:

運用臺灣美術研究史料及展覽詮釋辦理教育推廣活動,並結合藝術史數位平台進行社群媒體及各項行銷宣傳活動,使專業人士、學生及社會大眾等各類型觀眾皆可以親近使用本項資源,傳承臺灣美術和普及臺灣美術知識的運用。

三、有關陳委員提供建構國家級「視覺藝術檔案中心」之相關建議,文化部將納入未來相關文化事務推動之參考,藉以整合政府與民間珍貴之藝術資源,並協力創造臺灣多元而豐美的藝術環境。

(一六五)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英國脫歐之因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院臺專字第105008741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20-577)

徐委員就英國脫歐之因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英國通過脫歐公投,短期對全球金融市場衝擊較大,政府相關機關將持續密切注意英國脫歐之後續發展,於必要時推動相關措施,以全力維持國內金融市場穩定。由於臺英雙邊貿易占我貿易比重低,對我實體經濟之衝擊需視後續是否產生連鎖效應而定。惟目前英國與歐盟就未來經貿關係之規範尚未明朗,在英國尚未正式脫歐前,外交部將責成相關駐處持續瞭解掌握英國與歐盟談判脫歐期間,對於與非歐盟國家之經貿策略,並與經濟部等相關機關共同研商擬訂我方因應方案。

二、另鑑於未來英國與歐盟可能積極拓展對亞洲經貿關係,政府將掌握契機,積極推動與英國或歐盟簽署經濟合作協定,加強產業合作及雙邊投資。同時考量英國脫歐對全球經濟之影響會漸進而深遠,國內當務之急除因應國際情勢變化外,最重要為激勵民間投資,以帶動產業轉型升級。政府將持續改善國內投資環境,加強吸引民間投資,並透過推動五大創新產業、設置產業創新轉型基金、成立跨部會促進投資小組等措施,發揮政府資金槓桿效益,促進民間投資。外交部並將持續強化與英國及歐盟在各領域之合作交流,並密切關注英國脫歐公投後之相關發展及對我國之影響,妥為因應。

(一六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活絡股市之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5017173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7-464)

許委員就活絡股市之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臨督管理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關於提振臺股量能一節:股市是經濟櫥窗,活絡股市須從總體經濟發展著手,而金融體系穩健永續發展為國家經濟成長重要關鍵,尤其金融發展係取決於實體經濟之發展,彼此互為影響,現階段尤應善加運用金融業之專業與資源,協助改善實體經濟發展。本會已提出「金融協助產業,促進經濟發展,創造金融產業雙贏」之政策主軸,並採取「挺產業、挺創業、挺創新、挺就業」之「四挺」策略,將配合各部會鼓勵善融業提供相關協助,營造有利企業籌資環境,提升國內實質投資以達成促進實體經濟發展之目的,吸引投資人資金逐步回流投資臺股。

二、關於臺星跨境交易平臺一節:

(一)與新加坡交易所進行跨境合作係基於兩資本市場之產業發展不同,及雙方市場投資屬性具互補性下,臺灣證券交易所爰規劃藉由提供便利及低成本之交易管道,應可相互行銷吸引投資人參與彼此市場。

(二)與上海、深圳連結部分,因牽涉兩岸事務議題,宜先取得國內共識;至香港市場部分,香港集中市場現已為法人市場,渠等來台開戶直接買賣台股便利,現行國人透過證券商複委託買賣香港股市尚無窒礙難行。為促使我國資本市場國際化,臺灣證券交易所未來仍將積極與其他地區交易所洽談交易合作計畫。

三、關於鼓勵保險業資金投資一節:依「保險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保險業資金已得投資國內ETF等有價證券,以及不動產及公共建設等項目,本會並已分別定有投資限額及條件等相關風險控管措施,俾符合業者資金配置需求。然而,保險業是否提高對於國內金融商品或公共建設等之投資,各公司仍須於符合法令規範下,衡平資產之報酬與風險,依其內部投資政策決定。

四、關於MSCI指數動向、大戶回流跡象及稅制一節:

(一)MSCI於本(105)年6月15日公布年度市場分類,並未將大陸A股納入新興市場指數,觀察自97年以來,臺灣在MSCI新興市場指數權重雖遭多次調降,惟外資持有我國股票市值比重及累計淨匯入金額仍持續增加,顯示MSCI將臺股權重調降不必然造成資金流出,金管會已成立專案小組研議因應措施,並將密切注意股市後續發展。

(二)有關股市大戶回流情形,考量涉及大戶條款之「所得稅法」第14條之2修正,甫於本年1月1日實施,大戶資金回流亦需時間,相關變化及資金回流情形仍須持續觀察。另有關資本市場稅制相關議題,涉及租稅制度之修正,本會原則上尊重財政部整體考量,本會亦會適時向財政部反映外界意見。

(一六七)行政院函送張廖委員萬堅就第九屆第一會期施政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院臺施字第1050087858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臺立院議字第1050704408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38號)

張廖委員就運動產業及運動員職涯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運動產業及運動員職涯問題:

(一)為打造有利運動產業發展之環境,教育部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規定,業完成「運動產業內容及範圍」等13項子法、「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優良運動遊程輔助作業要點」等8項行政規則及運動服務業創新創業計畫之訂定,內容包括:建立法規制度,排除資金障礙;健全產業經營,強化業者經營能力;擴大運動消費,拓展市場需求;厚實資金來源,增進參與投資運動事業,使業者獲得必要支持與資金協助,穩固基礎。教育部將就我國社會發展狀況及國際趨勢,積極研提新興措施,並於上開推動事項持續進行檢討及滾動修正,期提升實施成效,激發潛在市場。

(二)有關我國運動產業產值部分,鑑於教育部前辦理之「推估試算我國103年度運動產業產值及就業人數」等研究案,其推估範疇僅係涵蓋運動服務業,未包含製造業及營建業,爰運動產業產值易有低估之虞。嗣後教育部、主計總處及經濟部等機關,將就運動產業各業別之經濟數據,研擬整併可行方案,期完整呈現我國運動產業發展狀況。

(三)另為有效促進運動產業之創新研發,教育部已積極整合運用現行資源,並與相關研究機構合作推動研發事宜,後續該部將規劃邀集相關機關,就成立運動產業發展研究院所涉法規限制、專業領域分工及營運自籌模式等事項,通盤進行可行性之研究。該部現階段為提升運動產業聚落之劃設與管理,業依「產業創新條例」、「政府採購法」、「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等相關法規,持續落實國內運動場館總調查,並積極輔導地方政府優化各場館,致力於發展運動產業。

(四)又,為改善運動員之就業問題,於輔導就業部分,除依運動員志向及意願,輔導至企業任職,擔任專任運動教練、運動指導員及運動彩券經銷商外,並提供企業團體聘任優秀選手之薪資補助,另亦提供創業協助及轉職輔助等。鑑於目前供需失衡情形仍待改善(退役選手多於市場職缺),爰教育部後續將推動擴增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員額,期藉由鼓勵500人以上機關企業團體聘用運動指導員,以及運動彩券經銷商資格放寬等具體就業輔導措施,俾建構完善之「選訓賽輔獎」及職涯照顧制度。

(五)至有關我國現行體育預算規模部分,查本(105)年度中央各部會體育預算合共編列83.7億元,主要係教育部協助籌辦2017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整建運動設施、加強學校體育活動與教學發展、改善國民運動環境、自行車道整體路網串連及水域運動整體發展計畫等。上開體育預算除由公務預算編列外,尚有部分經費由運動發展基金挹注,該基金於99年度成立,主要資金來源為運動彩券盈餘分配收入,平均每年編列約20億餘元於發展相關體育運動業務,截至本年5月底止,基金餘額為129億元,財源尚屬充足。因運動彩券發行成效攸關運動發展基金財源之穩定及適足性,教育部將持續督促發行機構研議相關行銷策略及加強管理,並估算未來財源,俾於可用資金範圍內,妥適規劃往後年度之業務計畫及經費需求。

二、關於數位內容產業問題:

(一)為推動我國數位內容產業發展,經濟部持續就人才、資金、技術、市場及法規環境等研訂輔導措施,積極投入相關發展。該部已訂定「數位內容產業發展補助計畫」,所輔導臺灣廠商開發自製數位內容每年達數十款以上,並協助廠商拓銷國際市場。該部並與文化部透過合作平臺會議,就影視特效、動畫製作等數位內容產業定期進行跨部會協調,另積極鼓勵臺灣廠商投入智慧內容相關應用如AR/VR、4K以上高階影視特效等創新科技,以創造數位內容商機。目前經濟部工業局及數位內容產業推動辦公室經參考韓國打造科技生活及新媒體園區經驗,已著手推動體感科技產業,將利用臺灣數位內容之既有優勢,引導廠商投入跨領域應用,創造數位內容嶄新商機。

(二)另為輔導漫畫、出版及影視音等數位內容核心產業,以因應外部環境變遷挑戰,文化部刻正規劃「出版產業振興方案」,並持續掌握各項行動通訊高速傳輸、新媒體崛起及線上影音串流服務(OTT)對數位內容之影響,積極協助影視音內容製作產業發展。相關措施規劃,說明如下:

1.漫畫產業:透過環境整備、扶植漫畫出版、人才培力、行銷推廣、國際交流及跨界合作等面向,扶植漫畫產業,並參考日、韓作法,規劃漫畫基地,推動創作支援、跨域媒合、輔導展示銷售等功能,提供數位及實體漫畫雜誌等原創發表平臺並另擬與臺中市政府合作,規劃結合動漫遊戲(ACG)產製之中臺灣電影中心計畫,鼓勵內容產製、動畫與遊戲製作及支援、數位內容體驗,及作為ACG故事典藏中心,積極帶動漫畫產業成為臺灣文創之「故事後勤」。

2.數位出版產業:持續推動獎勵原創、補助業者發行數位出版品、創新數位出版營運及閱讀模式、培訓數位人才,以及國內、外推廣行銷數位出版品等輔導措施,積極促進臺灣數位出版轉型。自106年起,將加強數位科技趨勢研究及數位科技人才培力,強化運用科技展現文化創意之能力;另將加速推動數位出版,以及擴大辦理社區及偏鄉數位閱讀推廣,俾使數位閱讀深植於生活,促進文化平權。

3.影視音內容製作產業:

(1)為因應數位匯流及新媒體科技發展,每年均委託專業機構辦理中高階人才培育,包括製作人、編劇、導演、監製、企劃等中高階人才等,厚植數位內容人才。同時鼓勵業界以產學合作方式辦理人才培育,並輔導業界辦理相關培訓活動及產學合作交流,於輔導金及輔導數位升級機制中亦設有業界回饋計畫規定。另亦積極輔導、補助公視基金會推動「超高畫質電視示範製作中心及創新應用計畫」及「影視音數位內容特效技術及創新應用計畫-內容產製創新應用計畫」等,期建立示範平臺,強化公廣機制之人才培育。

(2)業參考韓國扶植動畫及影視音產業之作法,研擬定「影視音數位內容特效技術及創新應用計畫-數位視覺特效應用加值計畫」,鼓勵我國影視音產業有效應用電腦動畫及數位特效技術產製內容,並補助製作行動寬頻影視及流行音樂節目,鼓勵影視內容製作者與後製動畫、電信、資訊等相關產業界合作,以創作具即時、互動、參與、分享、多視角等特色之新型態行動寬頻影音節目,同時致力協助傳統製作業者轉型,開創新型態之行銷及商務模式。

(一六八)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明文就第九屆第一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院臺施字第1050087852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臺立院議字第1050704408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31號)

陳委員就新政府轉型正義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答復如下:

一、關於新政府轉型正義-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以下簡稱林務局)賤價出租國公有土地予中國青年救國團(以下簡稱救國團)問題:

(一)查林務局出租國公有土地予救國團使用計有3處,分別為觀雲山莊(立霧溪事業區第67林班基地)、阿里山青年活動中心(阿里山事業區第7、8林班基地)及日月潭青年活動中心(巒大事業區第29林班基地),該基地原係臺灣省政府農林廳及教育部向該局借用,嗣由救國團承租之土地,且經該局檢討符合「森林永續經營、森林資源多目標利用、維護生物多樣性」目的,爰依「國有財產法」第28條但書規定,在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下,依「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逕予出租在案。

(二)至救國團租金係依「國有出租基地租金率調整方案」計收,即依照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5收取租金。惟林務局考量林業用地多位屬偏遠地區,申報地價較低,爰租金計算基準已改為參照鄰近相同用途之申報地價為核算租金基礎,亦加收林地管理回饋金,目前租金已大幅提高。

二、關於嚴重地層下陷地區綠能產業發展如何解套問題:

(一)我國目前規劃民國114年太陽光電設置目標量為20GW,其中地面型目標為17GW,主要設置於嚴重地層下陷區及污染區土地。另經濟部於94年12月15日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總面積約12萬7,786公頃,其中以農地為主,可從中挑選適當土地設置太陽光電。

(二)行政院農委會為配合國家再生能源政策,業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所定之太陽能設施等,列入「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容許辦法)規範。至土地管理部分,為確保糧食安全,農地仍應以提供糧食生產為優先,惟約有9萬餘公頃之農業用地位於嚴重地層下陷地區,亦屬重要之農業生產區,故就不利耕作之邊際農地,始宜引導群聚發展非營農型綠能設施,避免零散興建影響農業經營環境。該會於104年8月12日修正發布容許辦法第30條規定,並於同年月14日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不利耕作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範圍」,共計18區,面積1,253公頃,針對位於該公告地區之農業用地始得設置非營農型綠能設施,以引導綠能設施群聚發展及土地集中利用,維護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性。如非屬該會公告之不利耕作農地,擬申請設置綠能設施,則須依容許辦法第28條及第29條規定申請營農型綠能設施。

(三)為確保糧食安全之農地資源永續利用前提下,營農型綠能設施應確實作農業使用,落實農地農用原則;非營農型綠能設施則應引導至不利耕作之邊際農地群聚發展。行政院農委會刻正研定不利農業經營地區之劃設作業機制,以利地方政府依照遴選基準,由下而上提送不利農業經營之區位,俾由中央審查核定及公告不利農業經營區位,以專區方式引導設置,期藉由利用與管理併進,確保農地資源合理使用,達成農電共享雙贏之政策目標。

(四)除前開農業用地外,經濟部積極盤點水利用地及鹽業用地得設置太陽光電區位,並請內政部協助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有關容許使用設置太陽光電面積660平方公尺之限制,以利大規模開發設置。

三、關於電業自由化問題:考量電業自由化為重大政策,在電力穩定供應前提下,經濟部刻依開放電力直供與代輸、提升電業經營效率、增進消費者權益、營造友善分散式電力發展環境等方向,重新研擬「電業法」修正草案,將於陳報行政院審查後函送貴院審議。

四、關於民營電廠-麥寮電廠機組發電量問題:麥寮六輕廠區6部機組其中3部屬於麥寮汽電公司燃煤發電機組,於89年獲經濟部核發電業執照,登載之供電容量為180萬瓩,與台電公司購售電契約容量相符,其所發電力除廠內用電外,均依雙方契約規定全數躉售予台電公司。另3部機組(總裝置容量為180萬瓩)為台塑集團各企業因製程需要所聯合設置之汽電共生系統,平時主要用於生產蒸汽及發電自用,如在製程需求外尚有餘電,台電公司可依據「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向業者收購,以增加電力系統供應能力。

五、關於落實地產地消,發展農村經濟問題:

(一)有關地產地消方面:

1.行政院農委會農糧署為推動地產地消,參酌日本及韓國作法,目前已辦理農民市集、道農市集、農夫市集及農民直銷站等場所供民眾購買一般農產品,辦理情形如下:

(1)建置都會區定期定點假日農民市集作為都會區農產品地產地消行銷據點,目前已輔導北部地區設置臺北希望廣場及花博農民市集,提供各地區農民至都會區銷售在地農產品,續於中、南部地區輔導擇定適當場域設置辦理。

(2)輔導交通重要據點國道服務區設置「道農市集」 7站11處,於例假日由農民親自展售自家農產品,供國道往來遊客選購。

(3)建立農民直銷自家生產農產品場域,輔導設置農夫市集及農民直銷站,迄今輔導全臺設置2處農夫市集及6 處農民直銷站,提供在地農民供應自家蔬果及初級加工品銷售給在地消費者,亦吸引鄰近地區消費者前往消費。為推動農村社區小規模農產品行銷據點,增加輔導設立農村社區市集及小舖33處,作為社區農特產品推廣銷售據點。

2.另有關有機農產品部分,除加強輔導地方政府、學校及農業團體辦理有機農夫市集活動,並增加有機農產品行銷管道,宣導有機理念,輔導設置16處有機農夫市集。

3.為推動地產地消及多元行銷,運用多樣化行銷策略,推廣新鮮、安全、優質之當季特色農產品,每年於各地區辦理地區性特色農產品展售活動,鼓勵民眾享用在地食材概念,支持臺灣在地優質農產品,提高國產農糧產品消費。

(二)有關發展農村經濟方面:

1.行政院農委會水保局(以下簡稱水保局)為發展農村經濟,除鼓勵農村社區提報農村再生計畫,並搭配農村再生計畫之願景,營造具特色之社區產業發展,由農村依據自身能量與條件分年提出執行項目,目前核定之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中,軟體營造部分占68%,包括僱工購料、產業活化、文化保存與活化、生態保育等內容,硬體建設約占32%,包括基礎生產條件及生活環境改善、窳陋空間改善等項目。

2.為推展農村再生,水保局將持續結合產業發展,鼓勵農村社區地產地消,除將加強農村人才培育,提升農村產業發展軟實力外,目前全國已有604個社區自主提出農村再生計畫,截至本(105)年6月底止,已輔導協助499個農村社區(計1,469件)自主性推動產業活化,以落實農村社區地產地消工作。

六、關於農藥噴灑要善用新科技問題:

(一)有關目前農藥噴灑管理情形方面:

1.行政院農委會防檢局(以下簡稱防檢局)為強化農藥使用安全,參考先進國家制度及環境用藥,同時考量藥劑替代性及農事服務需求等推動代噴制度,目前有關劇毒性農藥(巴拉刈、好達勝、磷化鎂)部分,研議採限制由專業訓練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購買及使用,以保障農藥代噴人員健康並兼顧農業生產需求。

2.防檢局辦理教育訓練課程,包含施藥器械操作、製劑與調配、環境毒理及防護措施等,係建立使用安全防護健康危害意識,同時精準施藥,避免飄散概念,確保農民自身及農產品安全。

3.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輔導登記並納入管理,自99年迄今已委託行政院農委會藥毒所訓練完成1,200名農藥代噴技術人員(凡年滿18歲經24小時課程費用約9千元,每年3梯次約300人完訓),鼓勵輔導登記為業納入管理,俾進一步與勞動部合作,追蹤其職業環境安全。

(二)有關利用無人機噴灑農藥技術開發之可行性方面:

1.依據「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第6條規定,實施空中施藥者,應於施藥日3日前將安全注意事項以適當方式通知施藥區內居民。故可使用無人機噴灑農藥,惟須考量可能會增加農藥飄散風險。

2.使用無人機需另遵守其他相關規範,如擬修正「民用航空法」,未來規定重量在15公斤以上之無人機將由中央管理、15公斤以下則由地方管轄;且飛行高度亦有限制,如有其他用途者須另申請許可。15公斤以上之無人機不論操控者或機器本身皆須登記納管,操控者亦須考照合格。

3.有意願開發「農用無人機」之業者,得向行政院農委會或相關主管機關研提科技計畫(業界科專計畫)辦理。至後續由行政院農委會以農機推廣農用一節,由於國內多屬小農,耕地面積小,採空中噴灑農藥,為避免造成鄰田污染,影響農產品安全,宜審慎評估無人機噴灑農藥之機械性能(載重性、操控性、耐用性、噴灑效率)及安全性,並俟民航單位訂定無人機相關使用規範後,再行研議。

(一六九)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思瑤就第九屆第一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院臺施字第1050087859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臺立院議字第1050704408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39號)

吳委員就新南向政策應整合人文社會科學研究資源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教育部推動新南向政策相關業務方面:

(一)從國民教育扎根,於國民教育階段廣設東南亞語文、文化課程(不限新住民二代學習):為提升國人對新住民母國文化之瞭解與認同,同時使新住民及其子女發揮其語言及多元文化優勢,推動「新住民教育『揚才』計畫」,配合十二年國教課綱實施,推動國中小新住民語文教學,編輯教材,培訓師資。另補助地方政府成立新住民學習中心,鼓勵運用新住民人力及文化資源,規劃語言學習課程。此外,亦推動「新住民語文樂學活動實施計畫」,結合學校特色,以營隊、親子共學、暑期多元文化跨國體驗等學習活動,於國民教育階段,協助學生樂於學習新住民語文及體驗多元文化。

(二)整合新移民資源,成為推動「新南向政策」資源:為深化新住民子女潛在優勢,培養其成為我國前進東南亞國家之語言基礎人才,已於國民教育階段辦理新住民子女語文競賽及相關活動、補助新住民子女返鄉職場體驗活動,以及辦理新住民子女返鄉溯根活動,強化新住民子女學習原生母國語言及文化之能力。另為促進國內東南亞籍新移民,拓展人際關係,融入現代社會環境,同時成為我國推動新南向政策之重要社會網絡,已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新移民成人基本教育研習專班,編印雙語教材(中越、中泰、中柬、中菲、中印);另為解決新移民在國內繼續升學需求,業放寬採免試入學方式就讀國立空中大學,修業無年限,修滿128個學分即可獲頒學士學位。

(三)高等教育階段,鬆綁外籍生來臺就學限制,以及擴大東南亞與南亞研究及相關語文系所:為推動「新南向政策」,刻研議鬆綁僑外生來臺就學相關限制,提供東協及南亞青年學子來臺留學友善環境。另為鼓勵國內大專校院設立東南亞研究及相關語文系所,已於106學年度大學校院增設、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總量會議中,加強對國內各大專校院宣導。此外,「提升青年學生全球移動力」計畫業推動「區域教學資源中心新增東南亞語課程方案」及「區域文化及經貿人才養成方案」,培養東協及南亞區域之語言及經貿人才。另規劃於105學年度試辦「東南亞語言與產業(學分)學程」及「國際經貿與企業精英密集訓練班」,配合我國經貿政策發展方向,以東南亞國家作為發展跨國合作培育人才重點地區,優先補助以東南亞語言與產業為課程內容,並與產業(含臺商)合作之學程或訓練班,培養同時具備語言能力、國際觀、商管經貿能力及其他產業需求之優質專業人才。

(四)擴大東協國家留學生來臺及國內學生赴東協國家留學之獎學金:

1.擴大吸引東協及南亞優秀青年學子來臺留學或研習:刻規劃成立「新南向臺灣獎學金」,整合及擴增該部臺灣獎學金、華語文獎學金、短期研究獎學金等,吸引各國指標性優秀青年學子來臺留學或研修,並協助學成後就業媒合。

2.鼓勵國內青年學子赴東南亞及南亞地區深度歷練:

(1)刻規劃成立「新南向公費人才培育獎學金」,本(105)年公費留學考試應考學門,研議新增東協及南亞區域研究,另研議放寬「留學獎學金」受獎生,可選擇赴東協及印度等重點國家著名大學攻讀碩士(原規定只能攻讀博士學位,建築及藝術設計等領域除外)。另有關現有「學海系列」補助(飛颺、惜珠:短期研修,築夢:海外實習)計畫案民國106年將研議針對東協及南亞地區相關計畫優先補助或給予加權計分,鼓勵我國學生赴東南亞及南亞等國研修或實習。

(2)選送青年自主提案赴東南亞國家深度研習:補助青年自主提案,至東南亞國家NGO組織,以觀察員身分駐點訪問觀察,進行主題觀察與研究,並瞭解及觀察當地社會人文發展現象。

(3)擴大辦理「技專校院國際合作與提升學生外語能力計畫」:優先補助至東南亞及印度交換學生及教師,雙聯學制,海外研習或實習及學術交流等項目。

(五)國際交流,與東南亞主要國家合作培育該國講師及官員:業成立「菁英來臺留學計畫推動辦公室」,與東南亞主要國家如越南、印尼、泰國中央及地方政府簽訂人才培育合作協議,選送獲其官方獎學金之優秀大學講師及政府官員來臺攻讀學位或培訓,並加強向東南亞主要國家大學宣傳國內重點大學國際學程及獎學金相關資訊。未來將持續擴及與柬埔寨、緬甸、馬來西亞及寮國等官方,洽談合作培育該國高階人才事宜。

二、有關科技部推動新南向政策相關業務方面:

(一)已分別與印度、菲律賓、越南科技部簽署科技合作協議,執行協議活動,如高層互訪與次長級以上科技會議、共同資助2年至3年期之雙邊研究計畫、舉辦雙邊研討會,以及推動雙方科學園區資訊交流等。

(二)與經濟部共同在亞太經濟合作(APEC)之Policy Partnership on Science, Technology and Innovation(PPSTI)下工作小組中積極合作,每年進行數次部會協調會議。本年6月PPSTI轄下成立8個研究中心,其中2個中心暨「APEC颱風與社會研究中心」及「APEC先進生質氫能研究中心」由我國主導成立,以協助東南亞區域解決相關問題。

(三)在臺舉辦科技研習營,每年開設12個至14個不同主題之研習營,每年培訓學員約有450人至520人,其中有86%以上學員為東南亞及南亞區域之科技人員,本計畫主要目的為提升學員解決其國內相關問題之能力。

(四)設置臺灣獎學金,本年提供30個獎助名額,其中有25名為獎助東南亞國家之政府機關或科研機構任職者來臺攻讀碩士、博士學程。

(五)補助與東南亞及南亞區域相關之專題研究計畫。

(六)關於建議擴大辦理東南亞及南亞區域業務一節,將積極辦理。

(七)關於建議仿「歐盟科研創新合作平臺指導委員會」之機制一節,由於歐盟H2020(The EU Framework Programme for Research and Innovation)為歐盟既有之科研推動架構,故與經濟部共同成立推動平臺,促進國內學者專家參與其科研計畫;惟考量新南向政策之推動與參加歐盟科研計畫性質不同,故擬組成新南向科研發展推動小組,現階段分兩方面進行,一方面專案辦理該區域各國國情與科技政策之研析,以便未來可通盤且有計畫性地推動新南向政策,另一方面就現行之學研合作與人才雙向交流等加強推動。後者說明如下:

1.推動與東南亞及南亞區域主題研究計畫:將於專題研究計畫下推動該區域主題研究計畫,如區域災害防救共同議題、南海海洋環境生物生態共同調查、熱帶醫學與相關新興疾病、東南亞人文社會比較研究相關議題、東南亞研究資料庫之建置,以及成立南海國際科學研究中心等;同時鼓勵專題研究計畫之研究人員包含研究生及博士後人員等,前往該區域進行移地研究,除擴大我國在各領域之學研合作之外,亦培養我國未來南進所需人才。

2.擴大國際合作及人才雙向交流:

(1)雙邊科技合作協議,並推動各式合作活動,未來將積極擴大合作國家及機構,以強化與該區域之連結。

(2)龍門計畫:目前補助國內優秀人才赴國外世界級學研機構,研習關鍵性科技與人文社會研究項目,以提升我國科研創新水準。未來擬納入東協國家之優質學研機構為龍門計畫之國外合作機關,以加強培育我國南進所需科研人才。

(3)臺灣獎學金:規劃自106學年度起增加名額予東南亞政府機關或科研機構任職者來臺攻讀博士學程。

(一七○)行政院函送趙委員正宇就第九屆第一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院臺施字第1050087862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臺立院議字第1050704408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54號)

趙委員就少子女化衍生之廢(併)校危機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關於少子女化衍生之廢(併)校危機問題:

(一)依「地方制度法」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直轄市、縣(市)立國民中小學之興辦及管理係屬地方政府自治事項,又「國民教育法」第4條第2項亦規定,國民中小學由地方政府依據人口、交通、社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劃分學區,爰國民中小學之設置、學區劃分、合併及停辦等事宜係地方政府之權限。

(二)惟為保障學校學生受教權、家長教育選擇權及教職員工作權,總統於本(105)年6月1日修正公布「國民教育法」第4條之1,作為地方政府辦理國民中小學合併、停辦之法律授權依據。本部刻正依上開條文擬訂相關準則,並督請地方政府優先辦理小型學校轉型發展評估,如混齡編班教學及委託私人辦理等,期望能達成教育資源有效分配之目標。

(三)另為鼓勵學校推動校本特色課程,將在地特色與文化融入校園空間,本部自民國96年起積極推動發展特色學校計畫,發展出許多以生態、藝術、文化及歷史為主軸之多元特色國民中小學;自104年起亦推動偏鄉國民中小學特色遊學計畫,鼓勵偏遠地區學校引入社區資源發展遊學課程,吸引遊學團體前往以活絡當地社區經濟。

二、關於偏遠地區學校教學資源不足問題:

(一)本部於104年4月28日發布「偏鄉教育創新發展方案」,係以小規模試點方式,於全國偏遠地區學校擇符合條件學校試行辦理,以結合在地社區資源與人力、傳承偏鄉地區獨有文化、創新偏遠地區學校角色定位、促進偏遠地區學校教育機會均等及陪伴其永續經營發展為目標,本方案具體推動面向包含實驗教育、數位融入、資源媒合及典範分享等。

(二)本部於104年10月2日發布「偏鄉學校教育安定方案」,以解決偏鄉離島地區教師聘任問題、有效促使教師留任偏鄉離島地區學校、提供學童更穩定之學習環境為目標,同時鼓勵教師深入偏鄉、改善偏鄉教育環境,進而縮短城鄉教育落差,本方案具體推動措施包含偏鄉教師宿舍環境改善、推動合理教師員額、精進公費生培育制度及追蹤機制、行政減量及建立國中小教學訪問教師機制、建置偏鄉教育資源媒合平臺及推動志工教學換宿等。

三、關於超額教師問題:

(一)降低國中小班級學生人數:國小及國中分別於96及98學年度推動學生人數調降方案,至104學年度,國小各年級每班學生人數已達29人,國中各年級每班學生人數已達30人。

(二)核實推動國中小教師員額控留及穩定釋放教師甄試缺額: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3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學校可在不超過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數百分之5範圍內控留專任員額,倘各地方政府因少子女化而減班時,各地方政府即因應每年減班數量以降低員額控留比率作為因應策略,配合釋放教師員額控留缺額,避免產生超額教師。

(三)優先辦理遷調或介聘超額教師:配合教師退休機制及員額控留機制運作,目前尚未有因教師超額而有資遣教師之情形,惟部分學校因少子女化情形嚴重,而出現個別教師超額,此類案件須回歸地方政府內部處理機制,依據「教師法」第15條規定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此外,審酌國中因分科教學,本部未來亦將督導各地方政府全數將教師專長授課納入教師超額介聘積分機制,俾維護學生學習權益。

(一七一)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第九屆第一會期施政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院臺施字第1050087853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臺立院議字第1050704408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32號)

林委員就我國經濟發展危機與對策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我國經濟發展危機與對策問題,有鑑於臺灣經濟目前面臨諸多挑戰,政府將打造一個以創新、就業、分配為核心價值,追求永續發展之新經濟模式,一方面將由需求面著手,激勵投資,提振出口,另方面則由供給端切入,進行法制創新與生產要素市場改革,加速結構調整。施政重點包括:

(一)激勵投資部分,為引導國內資金有效運用,促進國內投資,進而帶動經濟結構轉型,措施重點如下:

1.推動亞洲矽谷、生技醫藥、綠能科技、智慧機械、國防航太等五大創新研發計畫,建構具在地化與內需含量之產業創新生態系統,以重新塑造臺灣之全球競爭力,並積極提升勞動生產力,增加在地就業機會,帶動薪資與經濟成長能同步提升。

2.為帶動國內投資,政府規劃成立產業創新轉型基金,基金規模1,000億元,協助企業轉型、併購與升級,並誘發民間之投資動能。此外,政府亦已成立跨部會促進投資小組,主動整合各部會發掘民間投資機會,以振興投資。

(二)提振出口部分,為強化我國出口動能,政府將加強我國與全球之經貿連結,以提升出口多元性,措施重點如下:

1.加強我國與全球及區域之連結,積極參與多邊及雙邊經濟合作及自由貿易談判,包括「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及「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等。

2.推動「新南向政策」,以提升對外經濟之格局及多元性,並成立國家級投資貿易公司,扮演「尋找、開創、整合、促成」投資與貿易之平臺角色,以連結國際,協助企業競逐全球市場。

(三)啟動體制改造,激發經濟潛能部分,在中長期方面,政府將針對與投資環境攸關之法規制度與生產要素,逐一檢視、全面革新;在法制創新方面,政府將前瞻數位時代之發展趨勢,預先籌劃、建置新經濟時代法規,並就攸關經濟成長之各項要素進行優化,配合五大創新產業之推動,針對資金、人才、國土規劃、行政效能等,全面革新現行法規。

二、關於我國參與區域經濟整合組織進展問題:

(一)政府已體認到我國加入區域經濟整合之必要性及急迫性,刻積極推動參與多邊與雙邊經濟合作及自由貿易談判,包括TPP及RCEP等。為進一步自由化作好相關準備,包括法規調和與國際接軌,提升臺灣經濟實力與競爭力,目前政府各部門刻進行相關自由化落差檢視盤點、推動相關法規修正,並強化與TPP、RCEP成員國經貿合作,為參與區域經濟組織創造有利條件。另在兩岸事務方面,政府亦將努力維護兩岸現有機制,透過溝通與對話,推動兩岸經貿交流與發展,以穩健、務實之態度,秉持和平與利益共享原則,處理兩岸事務。

(二)推動加入TPP辦理情形如下:

1.TPP整體影響評估報告涵蓋總體面向及產業與議題別項目,鑑於評估議題廣泛,爰按業務權責分工,由各相關部會分工撰擬,該初稿目前由各部會首長重新審視中。

2.為加強國內溝通與意見徵詢,本(105)年初經濟部已成立「TPP溝通專案辦公室」,另設置「TPP專網」及臉書「TPP來面對」粉絲頁,作為與各界之溝通平臺。

3.為對外爭取會員國支持,經濟部目前已訪問大部分TPP會員國,並持續利用「世界貿易組織」(WTO)、「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各種多邊及雙邊場合與TPP會員國對話。此外,透過委託TPP會員國重要智庫,研析我國加入TPP對該國之影響分析及座談活動。

(三)推動加入RCEP辦理情形如下:

1.RCEP談判因進展有限,各成員對於能否於本年底前完成並不樂觀。若我國欲加入RCEP,須等到談判完成生效,並經既有成員共識決同意後方可加入第二輪談判。基此,政府推動「新南向政策」,即為能與多數RCEP成員建立更緊密夥伴關係。現階段我國除積極推動「新南向政策」外,並持續透過雙邊、多邊及APEC場域,強化與RCEP成員之雙邊關係與爭取支持,同時推動與其他尚未有溝通平臺之RCEP成員建立經貿對話機制;另亦持續蒐研RCEP談判進展及議題內涵,以TPP協定為標竿進行國內經貿自由化,以及產業溝通工作,俾做好加入之準備。

2.中國大陸亦為RCEP成員,對我國加入RCEP有直接影響,因此維持兩岸關係穩定及良好互動將有助於我國推動加入RCEP。

(一七二)行政院函送鄭委員運鵬就第九屆第一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院臺施字第1050087857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臺立院議字第1050704408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37號)

鄭委員就研議托育公共化可行性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研議托育公共化可行性問題:

(一)有關延長國小課後輔導,並給予地方政府相關補助部分,教育部相關措施如下:

1.補助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為促進兒童健康成長、支持婦女婚育及使父母安心就業,現行國小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係由學校提供場地,以平價方式於學校上課以外時間(一般照顧服務時間至晚上6時),由各校依本身情況,與社區、家長及教師等協商後自行決定,並儘量配合一般家長上班時間,提供以生活照顧及學校作業輔導為主之多元服務,家長可自由決定參加與否,並依使用者付費原則支付相關費用。又其收費基準由地方主管機關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自行訂定,至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等3類學生得優先並免費參加,其他情況特殊學生經學校評估後,報專案核定可減免收費。104學年度開辦校數3,423校次,開辦班級數1萬8,968班次,參加學生數計30萬5,799人次;融合班104學年度共補助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等3類學生6萬8,028人次,補助經費總計2億4,615萬8,300元。身心障礙專班本(105)年度補助身心障礙學童5,583人,補助經費為6,964萬1,386元。

2.推動「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針對弱勢家庭將課後照顧延伸至夜間(晚上6時至8時),服務對象為低收入、單親、失親、隔代教養等之經濟弱勢家庭國小學童,且下課後確實無人予以照顧,以致有影響其身心健康發展之虞者免費參加,並提供晚餐。活動內容不以課業輔導為原則,以生活教育(如學習做家事)、生涯發展等為學習活動主軸,採繪本欣賞、影片欣賞、說故事、口述歷史、美勞、運動或伴讀(寫)等多元方式進行。104學年度開辦校數614校次、班級數746班次、參加學生數計9,997人次,補助經費總計7,691萬7,317元。

3.為協助前開各類學生參加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每年均依各地方政府調查所轄學校實際需求後,依各地方政府財力分級核定補助經費。

(二)有關擴大0歲至2歲保母照顧部分,衛福部相關措施如下:

1.為保障兒童照顧品質並協助雙薪父母得以兼顧家庭與工作,自民國97年起補助育有0歲至2歲兒童之家庭每月2,000元至5,000元不等之托育費用,期減輕家庭經濟負擔,並鼓勵家長送托予合法登記居家托育人員。推動迄今,全國0歲至2歲兒童送托居家托育人員之比率,已由97年4.07%提升至104年10.10%。

2.機構式托嬰中心與居家式托育照顧兩者互為補充,截至本年5月底止,全國立案私立托嬰中心約740家,可收托2萬餘名0歲至2歲兒童,托育涵蓋率達5.86%。又,全國登記居家托育人員共2萬3,345名,可收托4.6萬餘名0歲至2歲兒童,托育涵蓋率達11.03%。因此,目前照顧0歲至2歲兒童之托育涵蓋率約達17%。

3.為落實照顧育兒家庭之需要,並考量小型化與社區化托育照顧模式應為未來趨勢,本年度已同意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進行社區公共家園試辦計畫,未來將視其試辦結果進行政策評估或推廣運用,希冀所有0歲至2歲兒童均受到政府照顧之托育公共化願景。

(三)有關國教向下延伸至5歲部分,涉及教室空間、教師數、經費、學制等面向,且可能排擠2歲至4歲不利條件幼兒優先就讀公立幼兒園(班)之權益,仍需審慎研議。教育部現階段致力推動公共化教保服務政策,除持續補助各地方政府增設公立幼兒園(班)外,並鼓勵地方政府辦理非營利幼兒園,逐年增加幼兒就學機會,以逐步擴大近便性及可及性兼具之公共化教保服務,增加平價幼兒園供應量,滿足家長托育需求。

(四)有關托育公共化,以社區化為方向,輔導私立幼兒園加入公托體系部分,教育部說明如下:

1.為減輕家庭育兒經濟負擔,提升國人生養子女之意願及教保服務品質,已將提升公共化教保服務供應量列為重要政策,以公共化及私立幼兒園比例達4比6為政策目標,持續協助各地方政府視轄內各行政區之供需情形,規劃增設公立幼兒園(班)或非營利幼兒園,並由該部補助相關經費,包括:

(1)增設公立幼兒園(班):自89年起挹注相關經費,補助地方政府增班設園,本年再增設105班,累計增加1,374班。

(2)辦理非營利幼兒園:鼓勵及補助各地方政府與公益法人協力辦理非營利幼兒園,截至本年5月底止,全國已累計開辦29園,本年預計再開辦20園。

2.非營利幼兒園辦理類型之一即為公益法人自行準備土地、建物或設施、設備,報地方政府審議後,核准其辦理非營利幼兒園,政府並補助相關經費,目前已有3園非營利幼兒園係由私立幼兒園轉型,此類型可結合其原有之資源及專業服務,與政府共同協力提供平價、優質及弱勢優先之公共化教保服務,未來將加強宣導及鼓勵認同非營利幼兒園理念之公益法人轉型為非營利幼兒園。

(五)有關因抽籤無法就讀公立幼兒園,就讀私立幼兒園比照公立收費,其餘由政府負擔部分,按目前教育部已針對5歲幼兒就讀公私立幼兒園者補助相關就學費用,考量學前教育非義務、非強迫教育,且幼兒之托育方式多元,除機構式照顧外,亦包含居家式照顧等型態,加以私立幼兒園收費落差甚大,現行5歲幼兒免學費就學補助每年所需經費已是衡酌國家財政之具體作為,倘再增加其他補助,勢必嚴重排擠其他教育預算。惟教育部將就弱勢家庭幼兒就讀私立幼兒園,研議相關協助機制之可行性,以協助弱勢幼兒及早就學。

(六)有關第2胎以後新生兒,政府負擔教育費用至大學畢業部分,教育部就各階段別相關教育補助說明如下:

1.學前教育階段:

(1)為具體減輕家長育兒負擔,自100學年度起全面實施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參照國中小免繳納學費概念,由政府補助其學費,至經濟弱勢者再加額補助其他就學費用,2項補助合計,經濟最弱勢者,得免費就讀公立,就讀私立者,每生一學年最高補助6萬元,推動迄今各學年就學補助經費約69億元,受益人數19萬餘人。另2歲至未滿5歲幼兒提供中低收入戶幼兒就學補助,每生一學年度補助1.2萬元。

(2)推動相關就學補助措施須考量國家整體財政,現行5歲幼兒免學費就學補助每年所需補助經費已是衡酌國家財政之具體作為,倘再向下延伸補助對象年齡,勢必嚴重排擠其他教育預算,爰現階段應維持5歲幼兒免學費既有補助,輔以推動公共化教保服務政策,朝增設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之方向規劃辦理,逐年增加平價、優質、近便之幼兒園供應量,縮短公私立幼兒園比例,具體減輕家長育兒負擔。

2.國民教育階段,係屬義務教育,依據「國民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目前公立國小及國中均已免納學雜費,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並免繳其他法令規定之費用。為確保教育機會均等,避免學童因家庭經濟因素及突發困境而輟學,針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家庭突遭變故等3類學生補助書籍費、家長會費及學生團體保險費等3項代收代辦費用,爰國民教育階段之各項助學補助措施,已足以照顧相關學生之就學。

3.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高級中等學校免學費方案」,自103學年度起入學之新生,逐年實施就讀專業群科者免學費,就讀普通科且符合家庭年所得在148萬元以下者亦免學費。另賡續辦理各類特殊身份學生學雜費用減免,包括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補助、就學貸款等,均由政府補助金額或部分學雜及生活費用。此外,亦引導各校開辦教育儲蓄戶,向社會大眾募款,資助學生所需就學相關費用。是以,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中之各項助學補助措施,已足以照顧相關學生之就學。

4.高等教育階段,近年來不斷增加補助經費與項目,協助不同需求之弱勢學生,不讓任何學生因經濟因素失去就學權利,針對大專校院弱勢學生提供學雜費減免、各類獎助學金、就學貸款及五專前3年免學費等助學措施,分述如下:

(1)各類學雜費減免:包括低收入戶學生、中低收入戶學生、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及孫子女、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原住民學生等對象,由政府補助全額或部分學雜費用;五專前3年全面提供免學費補助。

(2)各類獎助學金:訂定「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實施包括「助學金(學雜費補助)」、「生活助學金(生活費)」、「緊急紓困助學金」及「住宿優惠」等4項措施,針對弱勢學生之學雜費、生活費、住宿費等相關費用提供補助,並有工讀助學金、研究生獎助學金等制度。

(3)就學貸款:政府幫助在學學生求學期間專心向學所提供之優惠貸款,凡就讀經立案國內公私立高中以上學校,具正式學籍且符合資格者均可提出申請。此項提供學雜費、書籍費及生活費等就學貸款,政府協助議定優惠貸款利率,並依學生經濟狀況補貼利息;畢業後1年始開始分期償還本息,若為低收、中低收或平均月所得未達3萬元之畢業生,並得辦理緩繳。

二、關於給予家戶12歲以下兒童水電費減免問題,按台電公司及台水公司之電費及水費均採分段計費,目前家庭每月每戶平均用電量約為310度、用水量約為22度,均位於電價表及水價表之第1段及第2段收費範圍內,屬較低之價位,經濟部於訂定水電費計算公式時,均已考量照顧弱勢並保障基本民生需求。再者,水電計費係以戶為單位,若給予家戶12歲以下兒童水電費減免,於實務執行上較為困難外,倘將本項減免之費用轉嫁由其他用戶負擔,公平性亦有疑慮。是以,本案經濟部將再通盤考量及評估。

三、關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修正案有關婦女分娩之照護得指定一人且不限定配偶問題,按該法之立法旨在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有關陪產假規定,係課予雇主就所僱用之「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應給予5日陪產假,以促進其工作與家庭生活之平衡。復查陪產假之立法意旨,除考量婦女分娩時,身心面臨甚大壓力,配偶之陪伴照顧,實屬必要,又鑑於工作與家庭生活平衡,受僱者亦應以配偶之角色,參與產婦及嬰兒照顧工作,而加以訂定。再者,新加坡、義大利及丹麥等各國陪產假規定,亦是由配偶請求之。基此,有關研議無配偶婦女可指定一人請求陪產假之可行性,因涉勞工權益及雇主人事管理事宜,勞動部將審慎研議。

四、關於公立幼兒園2歲專班設置不足問題:

(一)學前教育之興辦及管理係屬地方政府權責,為滿足家長托育需求,教育部持續補助各地方政府增設公立幼兒園(班)及非營利幼兒園外,並已請各地方政府分析轄屬各行政區供需情形,評估向下延伸招收2歲至3歲幼兒之可行性,倘有於公立幼兒園設置2歲以上至未滿3歲專班之需求者,該部均依實際需求給予改善或充實設施設備之經費補助,以鼓勵各地方政府開班。

(二)另教育部積極推動非營利幼兒園,目前已開辦之非營利幼兒園計29園,其中設有2歲以上至未滿3歲專班計15園,105學年度預計將再開辦20園,預估將有8園設置2歲以上至未滿3歲專班,以滿足家長之托育需求。

五、關於學產基金裁撤問題:

(一)學產基金前身係清朝時期地方熱心教育人士獻田助學興學之舉,以其管有不動產出租收益,專作照顧全國低收入戶等弱勢學子及獎助興學之用。日據時期設立「財團法人學租財團」,光復後由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設立「臺灣省學產管理委員會」,38年3月改組為「臺灣省特種教育基金處理委員會」,61年裁撤並改由省教育廳接管。

(二)87年12月21日起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規定,省有資產由國家概括承受,移轉登記為國有,應依「國有財產法」規定予以使用、收益、保管、處分。教育部認為管理權應保留在教育體系,遂報請行政院專案核處,經交由財政部於88年4月21日邀集相關部會與臺灣省政府會商,結論略以學產不動產於70年間依預算程序作價撥充學產基金,基金財產亦屬公務財產,宜定位為公用財產。故登記由教育部為管理機關,並訂定「學產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辦法」,依該辦法第6條規定設置學產基金管理委員會。

(三)囿於學產基金定位國有公用財產,其收益範疇較為侷限,難以發揮其最大效益,教育部爰依據貴院決議,擬具「學產基金管理條例」草案,並經行政院於101年2月23日送請貴院審議,雖於102年10月8日完成朝野協商,待付二讀,惟因逢貴院第8屆委員任期屆期而不續審。

(四)為延續學產基金受贈美意及成立宗旨,該基金仍有存在並繼續運作之政策需要,教育部將在既有協商共識基礎上,賡續推動「學產基金管理條例」草案完成立法,賦予管理法源,創造更佳收益,落實先民獻地助學。

(一七三)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培慧就第九屆第一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院臺施字第1050087854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臺立院議字第1050704408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33號)

蔡委員就能源政策與再生能源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能源政策與再生能源問題:

(一)鑑於全球氣候異常現象已逐漸影響國內電力供需,經濟部及台電公司除持續精進各項需求面管理措施,降低尖峰用電需求外,業積極推動傳統火力機組汰舊換新,並擴大再生能源及低碳天然氣使用,逐步增加國內電力供應能力。目前適逢夏季炎熱,爰國內使用空調及製冷電器之需求增加,致電力系統負載攀升,經濟部及台電公司為穩定電力供應,執行相關措施如下:

1.負載端部分,台電公司自本(105)年5月、6月起,即啟動需量競價措施及計畫性減量措施,促使大用戶調整生產計畫,降低尖峰時段用電需求。

2.發電端部分,台電公司業依經濟部所訂「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緊急增購汽電共生電力,促使閒置機組加入供電,並協調民營電廠機組在短時間內提升供電能力因應,以維供電穩定。

(二)我國現行總體能源政策係以長、短期策略相互搭配,相關推動內容如下:

1.穩定開源及擴大需量管理,確保供電。

2.推動節能極大化,提升能源使用效率,抑低電力需求成長。

3.積極推動多元創能,促進潔淨能源發展,加速興建第三座天然氣接收站,擴大使用天然氣,降低現有火力發電廠之污染及碳排放;提高再生能源發電量於2025年達總發電量之20%;布局發展新興能源。

4.加速布局儲能,強化電網穩定度;推動智慧電網與智慧電表佈建;培養系統整合,輸出國外系統市場,拓展自主綠能產業。

5.完成「電業法」修法及檢討電價機制,提供能源轉型所需之市場結構及法制基礎。

(三)有關全國能源會議之檢討與評估部分,第四次全國能源會議於民國104年1月26日至27日召開,會後經各部會提報相對應檢討之具體行動計畫,同年8月行政院核定「第四次全國能源會議具體行動計畫」計139項,並公布於全國能源會議網站,相關執行情況於本年1月公布於「國家綠能低碳總行動方案」。現階段經濟部已啟動能源轉型與電業改革,全面推動包括節能、創能、儲能及智慧系統整合等措施,以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達20%為目標,其中太陽光電裝置容量達20GW、離岸風電裝置容量達3GW,未來將依實際推動情形,適時評估是否召開第五次能源會議,該部亦就臺灣微型發電概況及發展符合地方特性之多元發電方案等事項積極研議中。

(四)至有關推動農業與太陽光電結合部分,依現行「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7條至第30條規定,綠能設施除依第30條規定於嚴重地層下陷地區之不利耕作農業用地或符合黃金廊道計畫範圍及措施,與受污染農地等區位申請設置者外,其餘案件均應具備「結合農業經營」之前提條件始得設置。為利國家再生能源政策之推動,行政院農委會將於確保糧食安全之農地資源永續利用前提下,針對營農型綠能設施予以明定及查核應有農業經營事實,強化會審及勾稽作業,以兼顧農業與綠能相容使用;於非營農型綠能設施部分,則以專區形式推動不利經營之邊際農地發展,俾提高土地利用價值,並建立農地結合綠能使用之雙贏機制。另經濟部刻依上開農地農用原則,積極配合行政院農委會檢討法規及配套,將儘速就營農型綠能設施、非營農型綠能設施及地面型太陽光電設置等研議具體推動措施。

二、關於基改黃豆問題:

(一)為建立基改及非基改黃豆輸入之分流管理,經濟部國貿局於103年7月29日公告新增12項基改及非基改黃豆專屬號列,衛福部並規範上開相關輸入自同年11月1日起應向該部食藥署(以下簡稱食藥署)申請輸入查驗。有關黃豆進口部分,並無區分食品級或飼料用,惟均須符合食品衛生相關規定,且基改黃豆上市前須取得食藥署查驗登記許可,始能用於食品或轉供飼料用途。查103年11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有輸入基改黃豆紀錄之業者計60家,至其輸入用途及流向,衛福部刻正進行調查確認。

(二)另國際間對基改食品原料均有嚴謹之食品安全評估,包含關鍵成分分析、過敏及毒理學評估等,並須通過輸出國政府之審查機制,始能商業化種植。我國與日本、韓國均屬基改黃豆之主要輸入國,於管理系統相類似,均屬上市前審查許可制度,對基改黃豆係採書面審查及專家諮詢會議之方式評估其安全性,衛福部向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對基改食品原料進行嚴格管理。為確保上開審查功能,該部聘請分子生物、毒理學、免疫學等相關學術領域中之專家學者,組成「基因改造食品審議小組」,針對業者之申請案,依產品特性、過敏誘發性、營養成分、抗藥性及抗生素標識基因等資料,逐案嚴審,並藉以檢驗確認該轉殖品系之基因表現情形,經確保基改食品原料安全無虞後,始核准輸入我國。

(三)為促使熟食業者進行相關標示,以提供消費者有關基改及非基改黃豆之選擇空間,衛福部於104年8月11日公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之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規定」,規範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之食品倘含基改食品原料者,應標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造」字樣,適用品項包含農產品型態之基改食品原料,或該等原料經簡單切割及研磨者,以及豆漿、豆腐、豆花、豆乾、豆皮、大豆蛋白所製得之素肉產品。食品如確實使用非基改食品原料者,亦得自願性標示「非基因改造」或「不是基因改造」字樣,俾利消費者辨識選擇。

(四)至有關黃豆之農藥嘉磷塞殘留容許量部分,查嘉磷塞係歐美日等先進國家及我國行政院農委會核准使用之農藥,衛福部並訂有殘留容許量標準,其中黃豆之農藥嘉磷塞殘留容許量為10ppm,業較國際標準(CODEX)及歐美日等國之20ppm嚴格。另本年5月聯合國糧農組織與世界衛生組織之農藥殘留專家委員會經評估,依現有數據及該農藥使用情況,嘉磷塞應不會透過飲食對人體有致癌性風險。惟衛福部將密切關注國際間規範情形之變化,並依前端核准使用農藥規範持續進行評估,以維國人健康。

三、關於社會經濟與合作社問題:

(一)鑑於國內生產毛額(GDP)於永續發展或綠色經濟面向之衡量易有未足,國際機構或各國政府爰有綠色GDP或其他永續發展指標之編算。因綠色GDP編制期程較傳統GDP落後1年至2年,較難有效配合總體規劃或管考作業需求,故目前尚未有以綠色GDP取代GDP衡量總體發展之國家案例,其多係以綠色GDP作為GDP之補充指標。我國與現今世界各國相同,係以GDP作為衡量國家發展之總體指標,惟於綠色GDP等相關變動數據部分(如再生能源發電裝置容量或二氧化碳排放控制量等),我國均已納入決策過程,於國家發展計畫亦進行全方位考量,並強調社會及環境應與經濟發展同步,故我國已非僅關注於GDP之成長。

(二)有關合作社之發展部分,查合作社係屬經濟上相對弱勢者,依平等原則,於互助組織基礎上,以共同經營方法,解決社員生活或生產問題,並謀求社員經濟利益與生活改善之團體。目前政府採取之合作政策,係為健全合作制度,扶助推展合作事業,以發展國民經濟,增進社會福祉,讓社會經濟弱勢民眾運用合作社經營經濟事業(合作事業),並積極透過相關輔導及管理,使合作社達成社員共同追求之經濟、社會與文化等期望,實現均富及安居樂業願景。

(三)另依「合作社法」第7條之1規定,政府應以自行辦理、獎助合作社或結合民間資源等方式,提供多元化獎勵與扶助措施,據以辦理宣導合作制度、合作教育訓練、輔導合作社之發展等業務。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該等業務,並落實合作社之獎助,應設置合作事業發展基金。考量基金之設置涉及政府財政、基金規模、基金用途及基金管理方式等問題,尚須通盤研議,內政部前於104年12月17日曾召開研商會議,該部將就具體行動計畫及推動機制持續進行研議,俾利落實上開規定。

(四)有關經濟部中小企業服務範圍應否擴及合作社部分,依現行「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及「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規定,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輔導之中小企業,須為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事業,鑑於合作社之設立登記非屬上開範疇,故有關將中小企業範圍擴及合作社之建議,尚須審慎研議,並須修法配套。

(五)此外,為協助農漁業發展及提升產業競爭力,行政院農委會已積極推動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支應對象包括農漁民、農漁民團體(含合作社)及農企業,目前與農業有關之合作社,均可申貸相關專案農貸,以支應其營農所需資金。如屬擔保能力不足者,貸款經辦機構可協助送請農業信用保證機構保證,各農業相關合作社均可依規定至登記所在之地方政府轄內農(漁)會信用部或全國農業金庫,逕行洽詢申貸事宜。

(一七四)行政院函送劉委員世芳就第九屆第一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院臺施字第1050087855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臺立院議字第1050704408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34號)

劉委員就大林蒲遷村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大林蒲遷村問題:

(一)高雄市政府已在大林蒲地區規劃「綠色材料循環園區推動」案,以優化高雄市空間分配,順應世界產業發展趨勢,在南高雄成立以三零(零廢棄、零污染、零工傷)為願景之綠色材料循環經濟園區,初步範圍包含高雄港2040年第三港區開發之第一期圍堤範圍,並納入目前之大林蒲地區、南星自由貿易港區。

(二)高雄市設置綠色材料循環園區之首要工作,係儘速啟動大林蒲地區遷村;初步分析綠色材料循環園區未來開發過程涉及之部會有國發會、行政院環保署、交通部、內政部、財政部及經濟部,國發會並已於本(105)年6月14日召開研商新材料產業議題會議,決議由經濟部釐清計畫所涉跨部會議題(如環保、土地、港區擴建)及機關,儘速簽辦,以利行政院成立推動小組(經濟部及國發會共同擔任秘書組工作),協助高雄市政府辦理大林蒲遷村事宜。

(三)經濟部依據會議決議,擬訂新材料循環園區推動時程、組織架構與分工,後續行政院將就本案督導經濟部、高雄市政府與國發會儘速完成園區開發與遷村工作。

二、關於中油總公司南遷高雄市及高雄煉油廠停廠後續規劃問題:

(一)有關中油總公司南遷高雄市方面:中油公司業經董事會通過於本年年底前將公司營業地址改遷高雄市。經濟部已於本年6月15日函請中油公司評估各種可能之南遷模式,研擬具體優缺點審慎辦理後續作業,目前該公司仍在辦理評估中。

(二)有關高雄煉油廠停廠後續規劃方面:

1.中油公司高雄煉油廠除保留半屏山儲運站30座油槽、6座廢油槽及6座水槽外,工場及油槽均計劃拆除。因工場拆售需考量工安、道路運輸、市場容納量等因素,除整場輸出工場如五輕系列工場、高壓球型槽、低硫燃油脫硫工場、第二真空製氣油工場、全廠區間管線等,規劃於民國107年年底拆除完畢外,其餘工場規劃於106年年底拆除完畢。

2.中油公司已於102年委託中興工程顧問公司針對高雄煉油廠與周邊宿舍區土地進行發展規劃,未來擬將高雄煉油廠業務區規劃轉型為「楠梓區創新產業基地」,除原有中油綠能科技研究所外,將擴大引進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等研究單位進駐,現已洽請高雄市政府都發局就專業技術層面進行協商;另廠區污染土地待整治完成後,再與高雄市政府洽商後續土地規劃使用方式,並尊重當地居民意見。

(三)有關石化產業高值化推動辦公室之運作及成果方面:

1.經濟部石化產業高值化推動辦公室成立後,為確實掌控工作進度,均定期辦理工作會議。

2.「經濟部石化產業高值化推動小組會議」主要目的為向與會之產政學研代表說明高值化執行成果,並針對業者遭遇問題提供跨部會協助。由於目前會議頻率已超過每季1次,建議暫不作調整,將請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工業局)持續督導。

3.近年高雄市石化相關產業高值化之成果如下:

(1)設立研發中心:利用經濟部技術處補助措施鼓勵設立研發中心,提升企業研發能量並帶動就業,至104年已協助聯成、中石化、嘉鴻遊艇等3家業者完成研發中心之設立,並增加67位碩博士生就業機會。

(2)籌組關鍵材料研發聯盟:針對下游強項產業發展所需之關鍵材料籌組研發聯盟,透過輔導計畫撮合串聯,至104年已建立「高剛韌改質PP複材」等17個研發聯盟,包含李長榮、長興材料、國精化學、台橡、台聚等業者,完成17項高值化產品。

(3)協助完成試量產:由於新材料開發具高度風險性,為提高產業投入創新材料試量產意願,工業局於103年起運用「關鍵化學材料缺口鏈結計畫」,協助業者建立試量產工廠及產品驗證評估,加速量產作業,至104年已協助台聚、南帝等2家業者通過審查,其試量產建廠投資約24億元,正式量產總產值可達346億元。

(4)籌組產品應用研發聯盟:針對試量產開發產品尋求更多元之規格及用途,積極協助業者尋找與開發出海口產業,至104年已建立「高純度雙環戊二烯(DCPD)應用於運輸工具及軌道構件」等25個研發聯盟,包含中石化、南帝、長春人造樹脂、李長榮、台塑、南亞、國喬等業者,完成25項高值化產品。

(5)促成設廠量產:業者在投資過程中常因遭遇投資困難影響投資時程,如:水電資源取得、雜建照申請、環評審查等,石化產業高值化推動辦公室協助業者與相關單位進行溝通,必要時並召開跨部會協調會議。至104年已協助完成新三輕正式量產、協調大連化工大發投資案用水、排除大社工業區業者雜建照申請等19件投資障礙。

(6)除前述量化成果外,石化產業高值化推動辦公室並協助業者與高雄市經發局建立溝通管道,如近期之台聚試量產工廠建照申請等,經辦公室協助安排業者與市政府當面溝通後,均獲得市政府協助排除投資障礙,未來將持續以本運作模式協助業者完成高值化投資。

三、關於國防自主產業問題:

(一)為發展高雄地區國防產業,行政院已請國發會整合國防部、經濟部及科技部資源,規劃相關工作說明如下:

1.連結國防產業推動措施發展高雄地區國防產業:配合政府發展國防產業,結合科技部資源共同協助業者開發軍用航空器發動機系統模組件(如壓縮段)、零組件(如葉片、扣件)、船艦船殼、動力、電力等系統及關鍵零組件之研製、整合及測試技術能量。

2.運用工業合作爭取國防系統件技轉及國際合作:運用國防購案工業合作,促成國外航太、船舶廠商進行系統件技術移轉、認證,成為國外國防產業供應鏈一環,並輔以下單產製建立生產實績,有利切入國際國防市場商機。

3.請國防部協助擴大國防釋商高雄地區比重:將請國防部盤點及擴大航空暨船艦相關之國防釋商於高雄地區,優化高雄地區產業發展環境。

4.國防部、經濟部及科技部共同推動國防產業發展:瞭解高雄地區廠商研發國防生產技術,並結合學研機構研究能量,促進國內廠商開發軍品關鍵技術及認證,建構高雄地區國防產業聚落。

(二)有關國機國造及國艦國造之國內能量,國發會已促請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漢翔航空工業公司、財團法人聯合船舶設計發展中心等單位進行能量盤點,內容包括國內產業現有能量盤點(生產、技術)、缺口盤點(生產、技術)、缺口須外購或可自行研發之評估、拉抬國內產業效益評估。初步結論如下:

1.國防部將針對國內航太(高教機)、船艦(水面-巡防艦、水下-潛艦)及國防資安三大核心領域之需求項目、數量、規格、時程及經費等,提出更明確之需求規劃,俾利相關單位滾動式修正能量盤點資料。

2.現階段航太與船艦國內產製能量主要集中機體與船體製造,其餘如航太飛控系統、船艦電機系統等僅具備部分能量,無法外購之部分關鍵系統可由國內自行研發,無經濟效益部分亦可藉由外購取得。

3.有關供應鏈認證,未來將由國防部與經濟部合作,共同進行國內航空供應鏈廠商資格評鑑,以及第三方委製認證等相關工作。

(三)國發會於本年6月29日召開研商國防產業推動第2次會議,針對國內產業相關能量盤點及產業效益(包含航太、船艦及資安)進行研討,已初步掌握目前國防產業能量。

(一七五)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明才就第九屆第一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院臺施字第1050087860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臺立院議字第1050704408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40號)

羅委員就華航空服員罷工後續效應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華航空服員罷工後續效應問題:

(一)有關交通部所屬相關事業單位反映員工權益問題部分,該部及所屬單位均密切掌握並要求管理階層積極溝通,包括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及華航企業工會日前提出之訴求,皆在華航新任管理階層積極協商後達成共識,有效化解爭議。另針對華信工會日前提出國定假日給付雙倍薪資、回歸「勞動基準法」保障工時與報到地點、提高出差津貼及飛行加給等7項訴求,正由該公司領導階層積極與工會展開溝通中,目前公司運作正常,尚無異常情事發生。華信航空管理階層已表達將妥適處理勞資爭議之信心,全力與工會溝通協商,以共同維護飛航安全及搭機旅客權益。為確保勞工權益及增進和諧勞資關係,持續提供穩定優質之交通運輸服務,交通部已通函促請各事業單位主動檢視員工勞動條件,加強經理部門與員工間之溝通,並以華航空服員罷工事件為鑑,主動關心員工權益、發掘問題,同時兼顧公司之永續經營,以促進勞資合作,共創雙贏。

(二)有關醫護人員可否罷工部分,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規定,國家得考量大眾生命安全、社會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以法律明定罷工相關規範。故目前針對特定行(職)業之勞工定有相關限制罷工之規定,例如為避免影響國民接受醫療之權益及社會安定,明定醫院與工會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且須就攸關生命安全之手術、住院照顧,均須依原治療計畫進行等設置相應之醫護人力,工會始得宣告罷工。同時為使醫護人員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得有適當之處理管道,我國則另設有一相對迅捷之「一方申請交付仲裁」機制予以處理,以彌補其受限制之爭議權,並兼顧國家社會之正常運行。

(三)有關警消人員及公務人員等組織工會、行使罷工權及協商權部分,按「工會法」第4條第4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之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之規定。爰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得依「公務人員協會法」規定,加入所屬機關之公務人員協會,以保障其「結社自由權」及「集體協商權」。又,基於司法院歷次解釋,公務人員與國家間為公法上職務關係,與勞工與雇主間之勞雇關係有別,是以「公務人員協會法」明文禁止公務人員從事罷工及與之相當之行為。至針對賦予公務人員結社組織、協商權利或爭議行為相關規定之檢討,涉及公務人員人事法制及政府整體制度規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業於本(105)年7月7日就涉及公務人員人事法制部分函轉主管機關銓敘部研處逕復外,勞動部亦將會同相關機關進行研議,據以研修相關法制,以落實工會自由化,並深化尊嚴勞動理念。

二、關於端午連假取消國道夜間免收費問題:

(一)因應端午連假民眾返鄉、觀光遊憩之交通需求,交通部係朝地區交通疏導與管制、即時交通資訊提供及提升公共運輸服務等3大方向規劃疏運措施,以紓緩交通瓶頸路段壅塞情形,並以安全與便捷為目標,完成疏運工作。

(二)行車安全為執行連假疏運計畫最主要原則,本次端午假期基於安全考量,試行維持國道夜間收費措施,對本次假期間並未造成重大影響,另交通部亦動員高公局、公路警察局與地方警力協調合作,大致完成安全疏運使命。

(三)後續交通部將依據本次經驗,加強大數據分析,掌握民眾運輸需求特性,並將委託專業學術單位分析本年端午連假交通疏導措施之結果,以做為爾後連續假期參考;亦將透過科技與經驗累積,強化管理發揮國道之最佳服務能力,持續著重於提升公共運輸運能,強化公共運輸服務吸引力,期轉換用路人出遊運具選擇習慣,增加使用公共運輸並減少私人運具使用。

三、關於捷運環狀線問題,按「臺北捷運環狀線第一階段(大坪林至新北產業園區)計畫」因用地取得、工程發包等因素,行政院已於民國104年5月6日同意展延計畫期程至107年底,總經費並調整為699.73億元,目前刻由臺北市政府會同新北市政府積極趲趕工進中。至有關建議各地方政府捷運局劃歸中央部分,按交通部曾於104年9月21日邀集有關地方主管機關就由該部統籌全國捷運之規劃、興建等議題召開討論會議,各地方主管機關對於後續捷運推動模式或為自行統籌辦理,或為部分項目由其他地方政府提供協助,其政策立場並未一致。基於目前各地方主管機關推動捷運建設計畫之政策及立場不同,爰仍宜由各地方主管機關統籌辦理。

四、關於捷運安坑線問題,行政院業於104年6月8日核定新北市政府辦理「安坑線輕軌運輸系統暨周邊土地開發綜合規劃報告書」,該府賡續辦理設計作業中,預計110年完工。有關安坑輕軌續延伸至三城、錦繡、五城地區部分,因涉安坑一號道路第2期工程期程,目前新北市政府將視該期程及當地發展適時納入規劃考量。是以上開路線調整或延伸等變更,需由該府先行評估可行後,再依相關程序報核辦理,屆時交通部及國發會將協助儘速審議。

五、關於捷運延伸至深坑、石碇問題,按新北市政府已將該府辦理之「深坑線輕軌運輸系統暨周邊土地開發可行性研究」報告書於本年3月21日函報交通部高鐵局,該局並已於本年5月10日辦理現勘及初審會議完竣,俟新北市政府依初審意見修正後,該局將循序提報交通部審查委員會續審。

六、關於打造大文山地區安全、環保、休憩之自行車專用道問題:

(一)有關木柵自行車道延伸至深坑老街部分,按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前於102年核定補助新北市政府辦理「深坑-木柵自行車道規劃案」,該案已於102年12月30日決標,該署並已於103年8月辦理期中報告審查、104年1月完成驗收結算。

(二)有關規劃從新店碧潭向上游延伸連接青潭、美潭、員潭之自行車車道並環繞翡翠水庫之計畫部分,係屬新北市政府權責,倘涉及水源特定區、翡翠水庫蓄水範圍相關法令規定等事宜,經濟部將盡力協助外,體育署亦已洽據新北市政府表示,因部分用地為私人土地,該府刻正與地主協調中。

(三)另查體育署辦理之「自行車道整體路網串連建設計畫」,期程自102年起至本年止,惟為配合交通部「全國自行車友善環境路網整體規劃及交通部自行車路網建置計畫」執行期程,該署業修正計畫擬同步展延期程至107年,於本年6月28日函報教育部轉陳行政院,將視核定結果續辦各地方政府提報申請案件補助事宜。是以,倘前開所提路段設置自行車道之土地取得、建設可行性及經費合理性皆已完成通盤考量,新北市政府可依該計畫補助原則,循行政程序向體育署申請補助辦理。

(一七六)行政院函送施委員義芳就第九屆第一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院臺施字第1050087861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臺立院議字第1050704408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42號)

施委員就修正「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101條規定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修正採購法第101條規定問題:

(一)採購法之制定,係參酌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及先進國家之採購規定,兼具興利防弊且與國際接軌。有關不良廠商拒絕往來之規定,查美國聯邦採購規則(FAR)亦有依一定情形而對廠商拒絕往來之規定;現行GPA第8條第4項亦有得排除廠商參與採購案之規定,例如申報不實內容、履約時有重大或持續瑕疵、違反專業行為或負面影響廠商商業誠信之作為或不作為、法院判決嚴重犯罪或其他嚴重罪行之情形。

(二)依照採購法第101條立法理由所載:「明定對於廠商有違法或重大違約情形時,…視其結果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杜不良廠商之違法、違約行為,避免其再危害其他機關。」故對於不良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要件應考慮者,在違約行為,須有重大違約之情形,且應考量「行政程序法」之比例原則規定,行政院工程會於民國96年4月16日工程企字第09600151280號函已有釋例。

(三)為完備政府採購法制,行政院工程會已參酌各界意見,研擬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包括第101條及第103條修正條文,增訂不良廠商部分適用情形應符合「情節重大」;增訂裁處權時效及起算時點;修正不良廠商予以拒絕往來之條件及期間等,近期將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再邀集機關與業界研商,以期達成修法最大共識,預定於本(105)年10月中旬前報院審查。

二、關於落實整體住宅政策,早日實現居住正義問題:

(一)為引導房屋所有權人釋出空屋進入租屋市場,內政部刻正研議修正「住宅法」,新增政府或業者承租民間房屋並轉租代為管理(即包租代管)作為興辦社會住宅方式之一,配合包租代管方案之房屋所有權人,其房屋出租之房屋稅、地價稅、綜合所得稅得採優惠稅率,以增加興辦社會住宅之成效。

(二)在「住者適其屋」之原則下,政府推動多元住宅政策,以滿足青年「租屋、購屋、改屋」等三大類居住需求為目標;為解決青年擁屋及住的問題,依青年不同之需求與財務條件,協助其選擇以購屋或租屋方式取得適宜之住宅;對於無力購置住宅之青年家庭,原則上以提供租金補貼及只租不售之社會住宅,以協助其租屋;對於中低所得無自有住宅或2年內自購住宅並辦理貸款之青年家庭,內政部提供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財政部「800萬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以協助其購屋。

三、關於外交部施政績效待改善問題:

(一)有關外交部103年度綠燈比率為63.64%,為近5年度最低,部分指標連續多次獲評為黃燈,且該部「初核」與行政院「複核」結果差距甚大方面,說明如下:

1.查「行政院所屬各機關104年度施政績效評估作業注意事項」規定,黃燈表示績效合格,綠燈條件則為「目標值已達成且超越過去實績,確有結果面之良好績效產出者」,或「目標值已達成,並獲國內外官方機構或知名公正團體之肯定或讚揚者」等限制,合先敘明。

2.復查外交部103年度行政院評核結果為綠燈14項及黃燈8項,104年度則為綠燈25項及黃燈10項,該等燈號係顯示該部各項關鍵績效指標均已達成預期目標,並無績效不彰情形。至部分指標如深化與友邦高層政要之情誼等,因受限政府預算逐年刪減,相關高層政要互訪次數或合作計畫項數相應減少,較難超越前年度成果數值,故影響年度施政績效評核結果;惟該部相關績效指標目標值之設定仍秉持精進原則,積極尋求在「量」與「質」上維持成長。

3.另有關外交部施政績效「初核」與「複核」結果差距甚大一事:該部103年度各項指標均有完成預期目標,惟國發會「複核」時,仍會比較同項指標與上年達成值之差異,倘無顯著超越過去實績,仍可能獲行政院改列為「黃燈」。為改善此指標設定之缺失,該部在擬訂104年度施政計畫績效目標時,已適度提升各項關鍵績效指標目標值;另鑒於103年度行政院「複核」綠燈比率較低(14項,占全部指標比率為63.64%),該部已加強落實績效管考制度,定期檢視部內各業務單位之施政成效,並在「初核」階段即採嚴謹審核之態度,使「初核」與「複核」結果綠燈落差比率已由36.4%降為11.5%(25項,占全部指標比率為71.4%),並獲行政院列為「平均績效良好機關」之一。

(二)有關外交部部分預算科目保留款執行情形偏高方面,說明如下:

1.我對友邦之雙邊合作計畫多係跨年度之延續性計畫,加上我友邦多為開發中國家,部分合作計畫執行進度稍落後造成保留情況,並非計畫未完成或無法執行。

2.外交部為加強保留款執行情形,除定期辦理預算執行檢討會議外,亦請相關駐外館處檢討改進援外計畫執行進展,敦促或主動協助友邦政府加速執行各項雙邊合作計畫,研提其他可行替代計畫,以加速辦理保留款執行進度,並將各館執行情形列入年終績效考評參考項目。

(三)有關外交部人才培育計畫不符期待方面,說明如下:

1.外交部人才培育管道多元,除既有之一般語訓(精進考選語組語言,輔以專業知能訓練)、配合政務需求選送短期國外訓練、強化中高級同仁專業知能、補助學習駐地語言以強化地域專才外,自104年起亦制度化實施選送國際組織實習及學習特殊語言,並基於訓用合一原則,訓後逕派相關館處服務,期在多元做法下,精進外交人員之本職學能,提升因應國內外情勢變化之能力,全方位培育外交人才。

2.另查外交部外交學院104年預定辦理之培訓班別數為57班次,實際辦理數為56班次,達成率高達99%,共逾2,600人次受訓。開辦課程包括外國語言、國際法、國家安全、國際合作、國際談判、人道救助、國際經貿、性別平權及國際反恐等外交專業課程。

(四)有關國際青年大使交流計畫績效不彰方面,說明如下:

1.外交部「國際青年大使交流計畫」自98年起開始辦理,選拔傑出大專校院學生擔任青年大使赴邦交國及友好國家訪問與演出,一方面展現臺灣年輕人之活力與創造力,同時亦藉由新世代觀點宣介中華民國,展現臺灣在國際社會之積極角色。計畫開辦7年以來,已有160個團隊1,354人赴海外訪問與演出,近3年每年平均約有千人報名參選,顯示其廣受我國大學校院學子肯定與支持,外交部於103年之民意調查更顯示,我國民眾對青年大使出訪成效滿意度高達七成。

2.青年大使訪團在海外表現屢獲佳評,友邦政要對我青年大使表演深表肯定,推崇我推動國際文化交流及公眾外交之成就,認為本計畫對深化邦誼及雙邊友好關係深具正面意義。

3.外交部就本年國際青年大使交流計畫精進作法,說明如下:

(1)採精兵政策,適度調降錄取人數,錄取人數由104年160位調至本年100位,藉由提高錄取門檻提升青年大使素質。

(2)出訪國家以邦交國為主,每個交流團隊至少安排訪問1個邦交國等。

4.鼓勵我國青年參與國際事務係一項深具意義且值得深耕之工作,外交部未來將綜合各界意見,持續評估整體效益,研議是否以轉型方式調整作法。

(五)有關摩若臺開發案方面,說明如下:

1.本案臺印尼雙方於101年12月已簽署「關於摩若臺開發案瞭解備忘錄」,效期5年且屆期自動續約,目前雙方業以「政府對政府」方式召開多次雙邊指導委員會,故政府角色未被弱化。

2.本案關鍵係在於印尼政府至今並未提出投資優惠獎勵措施,且尚未改善當地基礎建設,故我方現階段仍與印方持續諮商中,尤其洽請印尼政府儘速提出兩國具體合作方向供我方研議,以促進後續實質合作。在此之前,我國不會在該島推動合作計畫,亦不會鼓勵臺商前往投資。未來建議可在每年輪流召開之民間「臺印尼經濟合作會議」納入其他雙向互惠之合作計畫,俾號召臺印尼兩國企業共襄盛舉,進一步落實「新南向政策」。

3.另查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國合會)於102年9月13日與外交部簽署「委託契約書」及「臺印尼摩若臺開發案前置準備102年工作說明」文件,說明如下:

(1)依據委辦契約,國合會完成摩若臺島開發案前置準備工作之規劃,並依照委託契約派遣1位計畫經理駐雅加達,與印方相關政府部門及執行機構進行協調及後續實質規劃工作之推動,及1位計畫經理駐摩島進行能力建構、辦理訓練班等工作。

(2)國合會於103年3月報陳外交部同意該會對主體計畫提出之空間規劃建言後,據以完成「摩島開發藍圖之規劃架構」,同年4月在臺北召開之第3次指導委員會,由我國城鄉發展專家在現場向指導委員會介紹我方建議之開發及整體空間規劃概念。

(3)依據本案委託契約,外交部與國合會之委託關係業於103年9月12日屆期結束,結案報告並於同年10月14日報部。

四、關於東協經濟共同體(AEC)成立對我國石化產品及機械業貿易之威脅問題:東協10國人口約6.3億人,為僅次於中國大陸及印度之第3大地區,經濟部為協助我國石化與機械產業切入東南亞市場,並維持我國於該市場之出口成長與競爭力,研擬因應對策如下:

(一)有關石化產品方面:

1.加速國內高值化產業結構調整:東協國家間憑藉自由貿易協定(FTA)零關稅策略與地利之便,導致我國大宗石化產品出口至東南亞市場貿易量逐漸萎縮。因此,我國應積極推動國內業者升級轉型,開發高值化或異質性產品,增強我國石化產品競爭力。

2.加強人才培訓:因應未來演變,石化產業需在新材料應用方面增加專業技術人才培訓,培訓方式包含:

(1)推動產業與學界合作,將學界前瞻技術商業化應用於市場,利用學界能量解決產業技術瓶頸。

(2)與國外知名石化大廠合作,推動新材料技術轉移。

(3)加強東協語文訓練,落實本國產品在地服務化,增進產業自身服務競爭力。

(二)有關機械產品方面:

1.跨中央與地方合作以建立試驗場域,推動關鍵技術自主:設立產業平臺,跨領域合作並發展關鍵自主核心技術,發展智慧機械試驗場域,以建構智慧機械產業聚落並加速產業結構優化轉型。

2.推升精密機械升級轉型為智慧機械:以智慧自動化為基礎,運用物聯網、智慧機器人、巨量資料等技術元素,推升機密機械升級轉型為智慧機械,使產業具備Total Solution及差異化競爭優勢。

3.掌握終端客戶需求拓展市場:拓展包含航空、車輛等終端產業應用,掌握需求並提升服務能量,並建置智慧工廠,擴大整廠整線輸出,以提升我國機械產業之附加價值。

4.提升人才素質,縮短學用落差:培養智慧機械跨領域之軟體、機械與電機人才,提升專業人才素質,並藉由產、學、研與國際合作,培育設計、製造、國際行銷、服務及系統整合等各類人才。

(三)有關加入區域經濟整合降低貿易障礙方面:政府刻正積極推動與各國洽簽FTA或加入區域經濟組織,致力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議」(TPP)及「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兩個主要區域經濟體。此外,並積極推動「新南向政策」,採「以人為本」之新經濟戰略,提升對外經貿格局與多元性,避免過於依賴單一市場,分為以下3個層面:

1.「新範圍」:自東協10國增加南亞6國。

2.「新方向」:以貿易、投資、產業合作,以及人才交流為四大支柱,加強多元及多面向之雙向交流,吸引東協及南亞業者來臺投資。

3.「新支撐」:將貿易、投資及產業合作基礎延伸至東協及南亞內需市場,為臺灣經濟尋找新的支撐。

(四)有關全球經貿布局方面:參與區域經濟整合及新南向政策皆為協助我業者全球經貿布局,政府將積極推動,為我國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提升出口競爭力,擴大我產業價值鏈及企業經營規模,並藉以扭轉我企業過度集中單一市場現象,使我海外市場更為多元化。

五、關於協助國內廠商爭取東協海外承攬機會問題:

(一)國內工程建設經費投入趨緩,惟由於新興國家基礎建設需求殷切,爰行政院工程會提出「工程產業全球化推動方案(政策白皮書)」,於103年6月16日經行政院核定推動。其後並滾動檢討執行成果,於104年10月28日辦理「工程產業全球化全國會議」,依結論檢討修訂推動方案後經行政院於本年2月1日原則同意,將籌組五大旗艦團隊(電廠、石化廠、電子收費系統、都會捷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列為現階段推動重點,且以暢通金流(4年內將爭取4.7億元經費)、資訊流(建立海外工程商情蒐集SOP)、人流(培訓工程業者提升參與全球標案能力)做為輸出團隊之後勤支援。其中,五大旗艦團隊之電子收費系統(ETC)於臺灣之成功經驗,在規劃、建置、營運各階段皆可輸出,並已鎖定東南亞國家為先期目標市場,目前已與越南簽訂顧問合約。

(二)查近年來我國工程業者於海外得標金額,103年及104年工程技術顧問業分別約45.63億元及45.69億元,營造業分別約753億元及630.82億元。其中,工程技術顧問業104年度於越南及印尼得標金額約為2,100萬元;營造業103年度於越南及印尼得標金額約為11.6億元(104年度統計資料內政部營建署尚在蒐集中),皆有斬獲。

(三)另行政院工程會為協助工程業者走向海外市場,辦理補助工程產業策略聯盟赴海外拓點措施,104年及本年各獲得預算約1,600萬元,於104年開辦即協助廠商設立10個海外據點,得標6件海外標案,其中在東協地區設立4個據點(馬來西亞2個、越南1個、緬甸1個),並得標2件標案(越南1件、緬甸1件)。本年度拓點計畫共核定9件申請案,目標市場涵蓋東協、美國、日本、紐西蘭、中東等地,預計可取得11件標案,帶動相關產業鏈出口約6億元以上。其中,補助業者於東協地區(越南、緬甸、馬來西亞、印尼、柬埔寨、寮國)拓點計畫比率占整體補助金額40%以上,並預估可獲得7件以上之標案,符合政府新南向政策。

(四)另為協助我國廠商爭取外國政府採購商機,外交部配合經濟部等主政單位之政策,業電請各駐外館處主動宣介我工程產業優勢,並持續蒐報駐在國中、長程建設計畫及政府採購商機,除提供行政院工程會及「工程產業全球化專案辦公室」彙整外,亦請駐外館處將駐地商機如重要工程標案等資訊登載於「全球政府採購商機網」供我業者查詢,以利我商及早布局。

六、關於治山防災計畫成效及執行問題:

(一)有關第二期整體性治山防災計畫(102-105年度)總需求經費128.8億元,實際僅核列108.21億元,執行情形如下:

1.102年編列經費25.94億元,辦理以下工作:

(1)土石流防災與監測:完成土石流演練與宣導計258場,防災資訊調查更新共計150處,土石流警戒值更新與檢討共計159區,完成土石流現地觀測共計19處、完成6次山坡地變異點觀測,預期目標均已完成,達成目標100%。

(2)治山防災:預定辦理土砂災害防治、水庫集水區保育、區域性水土資源保育及綠環境營造、特定水土保持區治理、工程維護及突發災害治理等治山防災工程253處,因102年自6月起連續豪雨及蘇力、潭美、康芮、天兔等颱風災害,為加速災區復原,增加辦理緊急災害治理及復建工程,計實際辦理治山防災工程511處,超出預定目標,達成度為202%。

(3)山坡地監督與管理:預定完成土石流潛勢溪流劃定特定水土保持區之調查評估100處,實際完成100處;預定完成可利用限度查定6,000公頃,實際完成6,017公頃;預定完成水土保持計畫監督檢查1,500件次,實際完成2,249件次。

(4)土砂災害清疏:預定辦理野溪清疏工程36處,實際辦理清疏工程91處,達成預定目標,達成度253%。

2.103年編列經費27.51億元,辦理以下工作:

(1)土石流防災與監測:完成土石流演練與宣導計258場,防災資訊調查更新共計150處,土石流警戒值更新與檢討共計159區,完成土石流現地觀測共計19處、完成6次山坡地變異點觀測。

(2)水土環境調查:辦理150個子集水區水土保持需求性調查規劃、完成集水區細部調查規劃12處、辦理集水區土砂變遷監測與分析3件、集水區生態調查1件、治山防災技術提升8件。

(3)治山防災:預定辦理土砂災害防治、水庫集水區保育、區域性水土資源保育及綠環境營造、特定水土保持區治理、工程維護及突發災害治理等治山防災工程300處,有效利用工程發包賸餘款,增加辦理緊急災害治理及復建工程,計實際辦理治山防災工程491處,超出預定目標,達成度為164%。

(4)山坡地監督與管理:預定完成土石流潛勢溪流劃定特定水土保持區之調查評估100處,實際完成100處;預定完成可利用限度查定6,000公頃,實際完成6,017公頃;預定完成水土保持計畫監督檢查1,500件次,實際完成2,249件次。

(5)土砂災害清疏:預定辦理野溪清疏工程36處,實際辦理清疏工程91處,達成預定目標,達成度253%。

(二)前項103年度計畫經審計部決算審查列有土石流防災與監測執行等5項需改善事項,茲分項檢討說明如下:

1.有關土石流防災與監測執行,年度完成223條土石流潛勢溪流影響範圍之資料更新,僅占當年度發布之全臺土石流潛勢溪1,671條之13.35%方面,說明如下:

(1)一般而言,土石流發生之三大條件為足夠堆積物、水及坡度條件,其中堆積物與坡度係屬長期潛在因子,而降雨形成之水係屬短期誘發因子,土石流潛勢溪流調查評估作業等工作,即在定期複核集水區內堆積物、地形、坡度等長期潛在因子。

(2)由於長期潛在因子之調查重點在於集水區之崩塌變化情形,在考量人力、經費及必要性之前提下,行政院農委會水保局(以下簡稱水保局)係採每年先以衛星等遙測影像判釋方式進行集水區崩塌變化情形之檢核,如有新生或舊有崩塌擴大、地形變化、災害發生或地方政府提報複勘作業時,始針對上揭土石流潛勢溪流地點進行現地勘查及評估等作業。

(3)此外,針對特殊重大災害事件,水保局亦會採移緩濟急方式增加調查人力與經費。例如98年莫拉克颱風對中南部山區造成嚴重影響,水保局於該年度災後立即增加現調評估量能,重新進行災區土石流潛勢溪流檢視評估,以確保土石流防災資訊之正確性。

2.有關部分避難處所位於土石流影響範圍內規劃未當方面,說明如下:

(1)依據「土石流防災疏散避難作業規定」第3點第2款規定,地方政府依據地方特性與土石流潛勢溪流調查成果,選定適當避難處所,故選定適當避難處所工作係屬地方政府權責,且水保局每年汛期前均會提醒與督導地方政府進行相關校核與更新。

(2)為加強確認地方政府所選定避難處所是否妥適,水保局每年均會依據土石流潛勢溪流相關調查成果,協助檢視各地狀況,並將其結果函送地方政府據以重新檢視避難處所。

3.有關土石流防災之相關宣導及訓練仍有不足方面,說明如下:

(1)目前全臺土石流潛勢溪流為1,687條,分布於17直轄市、縣(市)159鄉(鎮、市、區)685村(里),原住民地區計794條,其中保全對象4萬7,998人,實居3萬9,344人,分布於17直轄市、縣(市)153鄉鎮592村里,水保局目前相關之宣導及訓練係先針對有保全對象之592村里進行。

(2)有關防災演練、宣導及推動自主防災社區部分,水保局自89年迄今共計辦理防災演練793場、宣導2,711場,推動自主防災社區513處,往後將持續積極辦理防災演練及宣導工作,加強土石流潛勢溪流附近民眾之防災意識及自主防災能力,並研發參與式之多元化訓練課程,以加強民眾之參與感,達到防災觀念深植人心之目標。

(3)水保局自94年起即針對轄內有土石流潛勢溪流之村里進行土石流防災專員之招募及培訓,截至105年止,已培訓土石流防災專員計2,649人,分布於全臺583個村里,占潛勢溪流內有保全戶村里(592個村里)98.4%,僅餘9個村里(1.6%)無土石流防災專員布建,該等村里大多為保全戶僅有1戶或很少人居住,故參加培訓意願低,未來將加強針對該等村里積極招募,讓土石流防災工作更佳完備。

4.有關未加強運用衛星影像或航照照片以及時監測土石流潛勢區方面,說明如下:

(1)水保局為規劃治山防災相關工作,係採每年先以遙測影像判釋方式進行地表變異情形之檢核,除定期每2個月1次以衛星影像進行全臺山坡地變異分析外,災害事件後亦針對已經或可能致災區域進行衛星影像判釋,如發現有新生或舊有崩塌擴大、地形變化或其他變異情形,除回饋該局治山防災相關規劃外,亦將通報相關單位作為勘查及評估之參據,藉以即時因應可能造成之風險。

(2)此外,針對重點區域亦會利用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產製航照照片或自行利用無人載具(UAV)空拍更精細之影像,用以掌握坡地變化、瞭解保全對象分布、評估治山防災功效、教育宣導、防災地圖繪製。所拍攝圖片亦公開於水保局土石流防災資訊網,期望藉由公開資訊有更多樣性之應用,發揮產製圖像最大效能。

5.有關逾5年以上未辦理易致災因子調查之土石流潛勢溪流已達700條,其中甚至有高雄市美濃區福安里等5條土石流潛勢溪流坐落於地質敏感區域方面,說明如下:

(1)針對本年全臺1,687條土石流潛勢溪流,在考量人力、經費及必要性等條件,每年均會先利用衛星影像等資訊隨時檢討全臺土石流潛勢溪流集水區變化,並依實際需要,例如重大災害過後已造成集水區崩塌地增加、地形變化、災害發生等狀況,進行土石流潛勢溪流現勘評估作業,以利隨時更新資訊。

(2)為加強土石流潛勢溪流之易致災因子調查工作,針對其重要因子─崩塌情形之變化,在每次颱風豪雨等天然災害事件發生後,水保局即利用福衛二號衛星影像,搭配UAV空拍影像,針對已發布土石流警戒地區進行崩塌全面判釋,其結果即可反映在土石流潛勢溪流易致災因子之更新上。

(三)有關未積極督責特定水土保持區之管理機關依法定期通盤檢討部分,水保局每年均發函通知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請各機關提報需辦理之保育治理工程及其預算,並提醒將屆通盤檢討年限之管理機關預做準備,以利進行長期水土保持計畫之通盤檢討。

(四)有關水保局之文官職系領域部分,經查水保局現有辦理水土保持業務人力計206人,具土木工程專業為99人,具水土保持工程專業為97人,具水利工程專業為7人及測量製圖專業為3人。

(五)有關水土保持計畫審查方面,說明如下:

1.「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受理水土保持申請書件之審查,得委託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為之。」查該辦法係屬依「水土保持法」第14條之1所授權訂定之子法規,亦即「中央法規標準法」中所稱之法規;上開條文中已包括「相關團體」,故行政院農委會並未再另以解釋令擴大解釋可以參與審查會之成員。

2.依行政院工程會99年10月1日工程企字第09900376650號函釋,因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不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事項之權限移轉,其委託程序仍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故各地方政府依該法所建立之公平、公開採購程序辦理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之勞務採購,「相關團體」依其招標文件所訂資格參與投標及評選,尚無疑義。

3.另依法務部97年10月14日法政決字第0971115560號函釋略以,公職人員擔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負責人,參與相關標案投標,不受「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之規範。

4.據此,中華水土保持學會係經內政部核准立案,屬「人民團體法」所稱之「社會團體」,按其組織章程亦屬為非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故水保局局長兼任該學會理事長參與各地方政府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投標案,符合「水土保持法」、「政府採購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相關法令規定,並無球員兼裁判情事。

七、關於桃園國際機場之工程督導及品質管控相關問題:

(一)有關依照三級品管制度,儘速建立機場標準作業程序方面:桃園機場公司業依據行政院頒「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行政院工程會頒「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及交通部頒「交通部工程施工查核標準作業程序」辦理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工作,並依其自行訂定之工程督導小組工作計畫辦理工程查核。為提升桃園國際機場公共工程品質,交通部將督導桃園機場公司確依上開規定落實工程三級品管工作,後續並將視實際需求,由該公司訂定相關標準作業程序。

(二)有關澈底體檢,調整第二航廈體質方面:桃園機場公司業已針對該航廈供排水、供電、行李輸送暨其他關鍵基礎設施建立進行例行性及預防性巡檢機制,後續並將既有管線圖資及第二航廈擴建工程資料納入建築資訊模型(BIM),以利設施維護並確保航廈營運正常。

(三)有關建立各航廈水、電、廢水等獨立備援設備方面:

1.供水備援部分,桃園機場公司業已分別建置由台水公司大湳淨水廠及平鎮淨水廠專管輸送水源之第一及第二給水加壓站,並訂有緊急備援供水系統機制,足敷因應短期自來水公司供水減壓、停止供水、抗旱之情境。

2.供電備援部分,第一航廈及第二航廈均已設有緊急發電機提供主要設施緊急用電,部分重要設施亦設有不斷電系統,以因應突發性電力異常事件,未來桃園機場公司將規劃新建1座161KV變電所提供第三航站區用電,且可與原161KV變電所互為備援。

3.廢(污)水備援部分,桃園機場公司業已就現有污水處理廠之主要核心設施建置備援設施,應可確保相關作業運作無虞,並將規劃新建污水處理廠提供第三航站區使用。

4.另為改善桃園國際機場災防及因應風險能力,桃園機場公司將先就現有水、電、廢水等機場關鍵維生設施強化防災管理,並賡續將管線圖說數位化及進行系統升級與主動維修,再推動機場總體檢,同時將聘請專家會診,逐步降低並預防機場系統性風險。

(四)有關嚴格管控第三航廈工程進度並要求品質方面:交通部除責成桃園機場公司落實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相關規定外,並將該工程列為該部重大工程督導會報重點案件,按月執行督考工作,以及增加工程施工查核頻次,期確保工程如期如質完成。

(五)有關1個月內提送工程督導新版SOP及2010年度迄今桃園機場1,000萬元以上標案進度與歷次稽核報告方面:有關提送工程督導新版SOP部分,經桃園機場公司審視檢討,現階段行政院、行政院工程會及交通部所訂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相關規定已可供該公司作為提升工程品質之重要參據,該公司將持續就未澈底落實該等工作之部分檢討改善,至於提送1,000萬元以上標案進度與歷次稽核報告,桃園機場公司將另案提供。交通部將持續督導桃園機場公司落實上開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及機場關鍵維生設施強化工作,以提升桃園國際機場工程品質及服務效能。

八、關於營造業重大職業災害居各界之冠問題:

(一)鑑於營造業職災高,勞動部為降低營造業重大職災,推行職業安全衛生檢查、宣導、輔導等防災作為,要求勞動檢查機構加強執行,對違反法令者,依法停工及罰鍰處分。據統計,我國104年營造業勞工保險職業災害給付千人率(死亡部分)已由103年0.136下降至0.117,工作場所重大職災死亡人數亦由103年168人下降至155人,顯示近年營造業職災已持續下降中。

(二)另所詢未來勞動主管機關應與各工會合作,擴大辦理營造業勞工安全行為促進輔導及教育訓練一節,查勞動部一向重視營造業減災,針對營造業勞工流動性大、不易管理及參與教育訓練人數比例偏低等特性致發生職災率高,除每年加強營造業安全衛生檢查外,並補助經費及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與營造業相關職業工會合辦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九、關於推動一定規模以上公共工程採最有利標決標問題:

(一)依GPA第15條第5項規定:「除採購機關為公共利益不予決標外,應決標予其認為有能力履行契約約定,且符合公告及招標文件所載審查條件之下列投標廠商:(a)為最有利標;或(b)價格為唯一條件時,最低標。」最低標及最有利標皆符合WTO/GPA規定,宜由機關因案制宜,考量個案特性,選擇適當之決標方式。廠商得標後,均須依契約約定履行責任,機關亦須善盡履約管理責任,並按契約辦理驗收。

(二)為扭轉改善現行各工程機關保守心態,減少採購爭議,並解決最低標決標衍生之問題,加速改革工程採購決標方式,行政院工程會鼓勵機關透過最有利標方式遴選優質廠商參與國家建設,創造優良工程環境,有效提升公共工程品質。

(三)為協助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評選有能力履約之廠商,行政院工程會研議五大配套措施,並規劃透過訂定「機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機關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作業要點」予以推動。五大配套措施如下:

1.從源頭管理,機關對於採購需求、採購策略等,於公告招標前於機關內部完成審查,以共識決定代替以往由承辦公務員個人之判斷取捨,並得邀請政風人員參與。

2.慎選公正客觀之評選委員,委員名單事先於招標文件公告,杜絕黑箱作業、名單外洩等爭議,委員亦會比較注意維護自身之聲譽。

3.揭露發生重大職業災害廠商資訊,並可列為機關採購評選之重要參考。

4.採最低標決標之案件,應確認廠商履約能力、確保工程品質及進度;對於最低標有異常情形案件,加強抽查稽核。

5.採最有利標案件,適當給予未得標廠商獎勵金,鼓勵優質廠商踴躍參與投標。

(四)為尋求產業界與機關間共識,行政院工程會已於本年7月5日召開研商「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配套措施」會議。該會將依與會人員提供意見修正,必要時再召開會議,預定本年9月底前訂頒。該會並將於本年8月上旬將相關資料送貴院施委員義芳國會研究室。

(五)後續行政院工程會將於全國辦理座談會,並視各機關需求提供走動式座談,加速巡迴輔導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以營造一個更公平、合理之公共建設環境,提升營建工程品質及相關產業國內外競爭力。

(一七七)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明才就第九屆第一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院臺施字第1050087856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臺立院議字第1050704408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35號)

羅委員就中華航空公司空服員罷工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中華航空公司空服員罷工問題:

(一)有關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及中華航空企業工會反映之員工權益訴求,交通部及所屬單位均密切掌握,並要求相關事業單位致力溝通協調,本案經中華航空公司新任管理階層積極協商後,已達成共識,有效化解爭議。

(二)依「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規定,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對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有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勞動部於邀集該公司與工會進行協商時,業公開重申上述規定,要求該公司不得對參與工會運動幹部有不利益之對待,該公司代表亦表示接受。

(三)因中華航空公司為民營上市公司,該公司最大股東係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航發會),交通部將請該會敦促該公司積極拓展業務及開源節流,以提升經營績效,並持續關切改善結果,以為未來考核高階主管適任與否之參據。航發會亦請該公司與工會加強溝通,期共同強化勞資關係,為公司之永續經營努力。

(四)有關「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之適用部分,鑑於航空公司空勤組員(前艙與後艙工作人員)於航班起飛後,有相當時間係於空中工作,且機上人力無法隨時補充,爰民國87年7月3日公告空勤組員得適用該法第84條之1規定,可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等,惟不得損及勞工健康福祉,以免產生過勞情事或影響飛安,且應將書面約定報地方主管機關核備,始生效力。至航空公司非屬空勤組員之員工,或雖屬空勤組員,惟未曾將勞雇間之書面約定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者,仍須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一般工時規定,不得援引同法第84條之1規定。

二、關於大臺北地區水資源問題:

(一)目前大臺北之無自來水供應地區,多位居高地或屬偏離自來水供水系統較遠緣故,致供水不易,為解決相關地區民眾用水問題,經濟部已推動「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積極辦理自來水延管工程、簡易自來水改善工程及用戶設備外線工程等,以改善供水品質。另為提高水庫周邊(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內)申請案之獲核機會,經濟部水利署已修正「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自來水延管工程申請及管考作業要點」,將有助改善上述地區之申請案件獲核數。

(二)有關大臺北地區現分屬兩個自來水事業供水,未來是否宜整併或使權責統一問題,查前行政院經建會(已改制為國發會)係74年指示臺北市政府成立翡翠水庫專責運營機構,爰該府於75年成立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負責水庫之營運管理,參照「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12款規定,事業之經營及管理事項,包括直轄市公用及公營事業,故臺北市政府成立自來水事業與規定相符。本案考量整併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與台灣自來水公司,將涉及組織、法律、政治、經濟、財務及技術等層面問題,均應縝密評估,俟經濟部通盤檢討後,將循序規劃相關自來水事業整合方案,並與社會各界充分溝通,以形成共識。

三、關於「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與新南向政策問題:

(一)為拓展我國經貿布局,政府刻正強化與全球及區域之連結,積極爭取加入亞太區域整合機制與推動新南向政策,以提升我國對外經貿格局及多元性。目前亞太區域經濟整合機制(包括TPP及RCEP等)於貨品貿易、服務貿易(含人才移動)、投資等已邁向自由化,且TPP及RCEP會員國與我國經貿往來甚為密切,政府將維持雙軌併進方式推動加入,務實爭取我國利益。另新政府已致力推動新南向政策,關注於東協及南亞市場之經營,期使當地成為我國內需市場延伸,加強與東協及南亞各國於經貿、文化、人才之交流,俾告別以往過於依賴單一市場之現象,並爭取其支持我國加入TPP及RCEP。綜上,亞太區域整合機制及推動新南向政策實具有相輔相成效果,均利於我國進一步拓展經貿空間及創造新商機。

(二)為掌握TPP推案時機,外交部已請相關駐外館處持續說明我國加入TPP之決心,並宣介相關經貿自由化之努力成果。具體推動作法,說明如下:

1.比較TPP條文與國內現行法規:104年11月TPP條文公布後,相關部會已針對第一波法規落差盤點結果提出修法草案及配套措施,將持續推動後續修法事宜。

2.撰擬影響評估報告:TPP整體影響評估報告涵蓋總體面向及產業與議題別項目,評估議題按業務權責分工,由各相關部會分工撰擬。

3.加強國內溝通與意見徵詢:本(105)年初經濟部成立雙向溝通平臺「TPP溝通專案辦公室」,另設「TPP專網」及臉書「TPP來面對」粉絲頁。

4.對外爭取會員國支持:已訪問大部分TPP會員國,並利用「世界貿易組織」(WTO)、「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及雙邊場合對話,另委託TPP會員國重要智庫研析我國加入後對該國之有利影響等。

(三)另有關RCEP部分,因其談判目前仍進行中,有關未來非會員國加入之條件尚未公布,惟外交部已依「我國推動參與RCEP策略」持續透過產官學各界,強化我國及其成員國關係,以增進推案動能。經濟部亦蒐研RCEP談判進展及議題內涵,並以TPP協定為標竿,加速進行國內經貿自由化。新政府所提新南向政策亦有助我國與多數RCEP成員國建立更緊密夥伴關係,對加入RCEP均有助益。

(四)有關新南向政策規劃部分,其係「以人為本」之新經濟戰略,將於各層面與區域成員國廣泛交流合作,致力提升我國對外經濟格局及多元性。目前「總統府新南向政策辦公室設置要點」業經總統核定,該辦公室為總統政策諮詢單位,負責研擬推案策略,以形成政策建議供總統參考,並為政策促進單位(facilitator),將與行政院及各部會協調溝通,以落實推動相關措施。

1.新南向政策涵蓋以下三個層面:

(1)「新範圍」:自東協10國增加南亞6國。

(2)「新方向」:以貿易、投資、產業合作,以及人才交流為四大支柱,加強多元及多面向之雙向交流,吸引東協及南亞業者來臺投資。

(3)「新支撐」:將貿易、投資及產業合作基礎延伸至東協及南亞內需市場,為臺灣經濟尋找新支撐。

2.相關具體作法如下:

(1)貿易:擴大經貿對話平臺範圍,建立更緊密夥伴關係,推動簽署雙邊經濟合作協定(ECA)及加入區域經濟整合,利用數位經濟如電子商務提升出口動能及建置行銷通路,並推動智慧城市系統出口增加動能。

(2)投資:更新投資保障協定,營造有利投資環境,推動「東協策略夥伴計畫」,協助臺商群聚投資,拓展海外市場。

(3)產業合作:以對話機制推動產業合作,洽簽產業合作備忘錄(MOU)推動雙方合作,推動臺灣產業聚落。

(4)人才培訓:選送大專校院學生赴新興市場企業實習,僑外生與企業媒合,布局東協人才交流。

(五)至有關兩岸論述是否需配合修正部分,我方政府尊重1992年兩岸兩會曾秉持相互諒解、求同存異之政治思維進行溝通協商,並達成若干共同認知與諒解之歷史事實。

各界對當年之事實與發展有不同詮釋,我方政府之主張即為回歸此基本事實,繼續求同存異;並呼籲兩岸雙方共同發揮智慧與耐心,相互釋放善意,努力溝通對話化解分歧,以利兩岸關係進一步向前邁進。

四、關於國營事業機構經營階層選任問題:

政府投資民營事業機構係屬政府治理態樣之延伸,向為各國所採行。該等事業之公股代表負有代表政府落實公共利益、維護政府股權、維持社會安定及國家安全之責。目前各主管機關對公股代表之選任,均須遵照各該公司章程規定及各主管機關通案管理規定辦理,例如「經濟部及所屬機關事業機構遴派公民營事業機構與財團法人董監事及其他重要職務管理要點」、「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及「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等,所選任經營階層之資格條件,係基於專業度及功能性,審酌人員之學識、才能、品德及經驗,以利事業經營及符合市場需求,並無政治及政黨因素考量。

五、關於穩定供電以改善投資環境問題:

(一)因全球氣候異常現象逐漸影響國內電力供需,經濟部及台電公司已持續精進各項管理措施,積極降低尖峰用電需求。目前適逢夏季炎熱,國內使用空調及製冷電器之需求增加,致電力系統負載攀升,為穩定電力供應,業執行短期措施如下:

1.於負載端部分,台電公司自本年5月、6月起,即啟動需量競價措施及計畫性減量措施,促使大用戶調整生產計畫,降低尖峰時段用電需求。

2.於發電端部分,台電公司業依經濟部所訂「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緊急增購汽電共生電力,促使閒置機組加入供電,並協調民營電廠機組在短時間內提升供電能力因應,以維供電穩定。

(二)有關中長期穩定供電策略部分,相關作法如下:

1.於供給面將持續推動傳統火力電廠汰舊換新工作,引進高效率機組並減少污染排放,擴大再生能源開發及建置天然氣第三接收站,以增加電力供應能力及降低碳排放。

2.於需求面管理方面,未來將透過擴大智慧電表(AMI)建置,推動更具效益之時間電價及節電措施,以抑低用電需求。

(三)鑑於電力需求持續成長,經濟部及台電公司已通盤檢視經濟成長、氣溫因素等重要指標,並與半導體協會等重要企業組織加強聯繫,期瞭解產業用電需求,將滾動檢討負載預測,致力推動各項電源開發計畫,以確保未來電力供應無虞,打造供電穩定之投資環境。

(四)此外,2025非核家園業屬既定政策,為實現非核家園目標,政府均嚴肅面對核電廠除役及核廢料處理相關問題。行政院前已公開宣示,有關未來是否重啟核一廠1號機,必須在窮盡一切方法、安全無虞與社會共識之三大前提下,才會進行評估。

(一七八)行政院函送余委員宛如就第九屆第一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院臺施字第1050087851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臺立院議字第1050704408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26號)

余委員就建立政府資訊長制度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建立政府資訊長制度問題:

(一)查現行國家資訊政策之擘劃及業務推動已有資訊長二級制設計,其係透過跨部會之「國家資訊通信發展推動小組」(以下簡稱NICI小組)負責執行。依「行政院國家資訊通信發展推動小組設置要點」第3點規定,NICI小組置總召集人1人,由行政院院長指派副院長、政務委員或相關部會首長兼任。另該要點第9點規定,為統籌協調、推動政府資通訊建設與應用,行政院及中央二級機關置資訊長,其中行政院資訊長部分,由NICI小組總召集人兼任。綜上,NICI小組總召集人(副院長或政務委員)兼任行政院資訊長,屬行政院層級,係承院長之命,以行政院高度統籌協調各部會資訊長,俾推動國家資訊政策及政府資訊業務,並經NICI小組進行跨部會協調,將有助進行政策溝通、議題討論及落實推動執行。

(二)現階段NICI小組之任務為策訂及推動數位匯流、電子化政府、數位內容、電子商務、行動寬頻服務與應用、智慧城市、智慧生活及網路建設等,旨在促進資訊通信及相關產業升級,提高政府機關行政效率與便民服務,加速網路普及應用,以提升國家整體之國際競爭力。自民國104年起,NICI小組已召開4次會議,持續就當前攸關國計民生之重要議題加以研議,並檢討相關推動進度,內容涵蓋政府資料公開推動規劃、數位匯流方案推動規劃、政府創新資訊採購、公有土地與建物設置基地臺、電子化政府計畫、第五代行動寬頻產業發展策略、資料應用推動(含個資去識別化),以及數位新媒體規劃等。另為配合5+2創新產業相關發展,包括亞洲矽谷、生技醫藥、智慧機械、綠能、國防、新農業及高值材料之規劃,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刻就NICI小組架構及方案進行審視檢討,將廣徵外界意見,並納入貴院對國家資訊政策及政府資訊業務之關注重點,以推動後續整體政策調整。

二、關於匯流五法問題:

鑑於通訊傳播科技日新月異,匯流趨勢已然成形,為重塑適合我國之通訊傳播法制,協助我國通訊傳播產業迎向下一階段之匯流時代,本(105)年6月23日行政院於函請貴院撤回已付委而尚未審查之法案中,亦包括通傳會先前所提之「電子通訊傳播法」等匯流五法草案。通傳會刻正以數位匯流為基礎,朝落實總統政見進行相關配套規劃,重新檢視通訊傳播匯流法案,將儘速再送請貴院審議,俾完成立法程序。

三、關於發展第五代行動通信技術問題:

(一)目前各國所討論之5G使用頻譜,主要包括6GHz以下頻譜,以及將於2019年世界無線電通信大會(WRC-19)確定之24.25-86GHz高頻區塊頻譜。因6GHz以下頻譜原已核配於2G、3G、4G行動通信,且既有使用者多,可供5G使用頻譜相當有限,故各國頻譜管理機關刻積極推動頻譜共享機制,以取代傳統須完成頻譜清理始能開放之作法。

通傳會刻正研議於匯流五法之「電信基礎設施與資源管理法」草案納入頻譜共享機制,俾有效因應未來頻譜管理及應用之新技術發展。

(二)為利固定通信網路進行基礎建設,除交通部於所權管公路部分已積極配合辦理外,內政部營建署業依「市區道路條例」及「共同管道法」規定,持續推動市區道路及人行道之修築或翻修須預埋公共管線空間,並於「生活圈道路」工程辦理相關空間預留,致力減少後續寬頻網路、有線電視及公務纜線等線路布設障礙。

四、關於回收第三代行動通信頻譜問題:

(一)為確保業者之公平參與機會,以促進通訊傳播市場有效競爭,提升頻譜使用效率,「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4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特許執照之有效期間為自核發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俟屆滿後失其效力,至屆滿時之處理方式,由主管機關另行定之。因特許執照屆滿後即失其效力,故頻譜屆期重新釋出,自應以重新特許核發新照。通傳會藉由市場拍賣機制,將以更有效、客觀及資訊透明之方式進行重新分配,並公告說明若經營者取得原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頻譜,須俟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特許執照屆期之日起(108年1月1日),始有相關頻率使用權。

(二)另依「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7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經營者擬暫停或終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3個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1個月通知使用者;經營者經主管機關核准終止其業務之全部時,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特許。是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依規定擬申請提前終止全部業務時,通傳會將就用戶服務契約、優惠資費、業務宣導及緩衝措施等面向,嚴格審查電信業者所提出之業務終止營運計畫,以充分保障消費者。

(三)此外,目前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尚有超過千萬之用戶,且VoLTE(Voice Over LTE)跨網提供服務環境仍未成熟,3G網路尚作為4G LTE語音服務CSFB(Circuit Switched Fallback)之用,爰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仍屬我國行動語音使用之主流技術。未來通傳會辦理3G頻譜再釋出規劃時,亦將參考比較各國對執照屆期再釋出頻譜之釋照政策及相關法規,並廣泛徵詢外界意見,審慎研議用戶平順移轉作法,以有效維護整體使用權益。

五、關於檢討電信法規,以利加入「跨太平洋夥伴關係」(TPP)或簽署「自由貿易協定」(FTA)問題:

(一)為積極推動我國加入TPP,行政院除成立專案小組外,自TPP協定文本公布後,業召開多次法規落差盤點之跨部會會議,俾檢討改善國內法規,期銜接TPP標準,由各部會持續就有落差之法規提報修法草案。另自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通傳會均積極參與我國整體經貿談判小組之運作,並關注各國電信市場發展,該會未來亦將秉持公平競爭之市場管理精神,促使我國相關產業符合國際規範及發揮創新能量,打造有利我國加入TPP或與其他國家簽署FTA之環境。

(二)有關TPP等國際協定之電信專章、WTO之電信附則,以及歐盟、日本等先進國家因訂有促進競爭規範,故可依市場競爭程度,對市場有重大影響力之市場顯著地位者(SMP)施以事前(ex ante)矯正措施部分,查我國現行「電信法」及其授權子法「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中,均就管道共用及網路元件細分化等訂有相關措施,除有助於建立使業者公平競爭之合理環境,亦實現執行元件細分化之實質權力。另通傳會亦參酌歐盟等先進國家發展經驗,密切關注匯流環境下跨網及整合服務變化,將透過競爭帶動創新,並配合調整電信市場監理政策。

(三)目前外交部已請各相關駐外館處持續向駐在國宣介前述我國推動自由化作為,期展現我國加入TPP之努力及決心,以爭取支持。倘有TPP成員國對我國電信法規或其他市場開放情形表示關切,外交部將隨時轉知國內相關單位參考,並協助向外溝通說明。

(一七九)行政院函送趙委員正宇就第九屆第一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院臺施字第10500878804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臺立院議字第1050704553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44號)

趙委員就多元化計程車方案等問題,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多元化計程車方案問題:

(一)查交通部針對多元化計程車方案之規劃,係由組織經營業者(如計程車隊、車行、合作社等)於不增加計程車總量之前提下,向主管機關提具申請計畫書,包含駕駛人及車輛服務品質之自主管理及退場機制,由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始得營運。

(二)另多元化計程車經營業者將運用資通訊科技相關平臺(如手機APP等),供乘客預約時即能瞭解車輛及駕駛人資訊,業者未來可向主管機關登記車身顏色,其車頂燈設置及車身標示之限制亦將放寬。

(三)本案有關車輛品質、行車軌跡、採行電子支付等營運模式及智慧創新服務等條件,嗣後將由業者提出,並可於核定運價範圍內自行訂定費率,亦規劃有乘客評價及退場機制等設計。

(四)此外,因計程車價係地方政府核定公告,俟交通部法規鬆綁後,業者即可按地方政府核定運價範圍內訂定相關運輸服務費率,該部目前鼓勵更換之新式計費表,其硬體及軟體功能均可延續使用。

(五)交通部將持續參考業界及學界意見,並邀集計程車公(工)會業者積極確認相關規劃內容及方向,以穩健態度,儘速推動多元化計程車方案。

二、關於增進計程車節能減碳成效問題:

(一)為改善車輛之污染管制,行政院環保署業依車輛生命週期分新車、使用中車輛等階段進行管制,並協助提升車用油品之品質、鼓勵淘汰老舊車輛及推動低污染車與綠色運輸等,該署已持續推動各項管制作為,致力改善移動污染源之空氣污染減量成效。

(二)另為協助計程車業者汰換老舊計程車,行政院環保署配合交通部共同推動「鼓勵老舊計程車更新措施」,自101年起編列相關補助經費辦理計程車汰舊換新,汰換為一般汽柴油車及無障礙計程車者,該署每輛補助1萬元;汰換為油電混合計程車者,每輛補助2萬5,000元。自101年起至104年止,該署共計已補助9,010輛老舊計程車汰舊換新(一般汽柴油計程車8,015輛、無障礙計程車212輛及油電混合計程車783輛)。

(三)目前交通部亦持續推動計程車新式計費表及無障礙計程車補助,期加速計程車產業服務升級,並提供高齡者及行動不便者更多元、無障礙之運輸服務。

(四)至有關推動計程車共乘部分,查「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96條之2至第96條之10已有計程車共乘之規範,惟實施計程車共乘,仍應考量共乘需求量及未熟識者共乘計程車所生之個人隱私顧慮等,地方政府針對評估有共乘需求之路線,直轄市政府可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核准共乘路線,非直轄市政府亦可向交通部公路總局提報辦理。

三、關於推廣無障礙計程車問題:

(一)為落實增設無障礙計程車,交通部已會同相關部會推動一系列配套措施,以利無障礙計程車之推廣、實施與普及,其中包括購車補助、營運獎勵金、免徵貨物稅等,並鼓勵計程車業者投入服務。

(二)目前無障礙計程車營業數量已由103年底之196輛,倍增為現行之426輛,交通部並協調相關部會於各大醫療院所及主要運輸場站劃設無障礙接送區,於桃園機場及各高鐵站排班計程車部分,亦將配置一定比率之無障礙計程車提供服務。

(三)基於無障礙計程車數量已逐漸擴增,交通部將偕同地方政府及業者強化行銷,除加強對民眾宣導通用設計車輛概念外,並針對計程車駕駛施以相關教育訓練,期使全國各地方之計程車業者均能提供無障礙計程車服務,俾有效改善行動不便者搭乘交通工具之便利性。

(一八○)行政院函送楊委員曜就第九屆第一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院臺施字第1050088806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臺立院議字第1050704553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46號)

楊委員就澎湖國軍地域加給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國軍地域加給之支給,除依「軍人待遇條例」第5條規定,就服役偏遠、特殊地區或國外者支給外,尚應依「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衡酌募兵需求支給。又其支給地域加給衡酌因素及現行設計,與公教員工分依現行「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教師待遇條例」相關規定均不盡相同。

二、按民國103年澎湖地區公教員工地域加給數額之調整,係依各項衡酌因素,就所有「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所列離島地區(含金門、馬祖地區)現況全面調查、評估之結果,其評估過程及結果均將所有離島地區納入考量,以符合各離島地區公教員工間權益之內部衡平。為依法、合理檢討「國軍地域加給表」外(離)島地區(含澎湖地區)數額,行政院已請國防部應儘速就各外(離)島地區服役艱困情形、近年募兵狀況等依法應衡酌之因素,完成各駐地現況之調查及評估,並由人事總處協助該部完備相關作業,以儘早於符合前開法律規定並兼顧各外(離)島地區國軍權益整體公平性之前提下檢討評估。

(一八一)行政院函送莊委員瑞雄就第九屆第一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院臺施字第105008808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臺立院議字第1050704553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48號)

莊委員就屏東地區交通建設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高鐵延伸至屏東方面:查本部高鐵局(以下簡稱高鐵局)前已完成之「高鐵延伸屏東初步評估報告」因歷時甚久,故針對原報告之相關社經背景資料實有再務實檢討之必要。爰此,本部已責請高鐵局重新審視高鐵延伸屏東可行方案,更新前期各種方案所涉環境變遷及周邊計畫進度,提出相關應配合事項及更新經費需求,並務實提出計畫可行方向,預計本(105)年10月完成檢討報告,以作為辦理下一階段可行性評估之決策參考與基礎。

二、有關高雄捷運延伸至屏東方面:經高雄市政府多次修正並提送本部審查,該府最近一次係於民國98年6月11日提送報告書至本部,惟因規劃內容尚有待檢討之處,本部於98年7月29日將審查意見,包括本計畫尚有運輸需求偏低、財務評估不佳、自償率偏低等現象等函復該府修正中,迄今高雄市政府尚未函報至本部。

三、有關臺鐵恆春支線方面:本部於103年6月24日同意補助600萬元予本部鐵工局(以下簡稱鐵工局)辦理臺鐵恆春支線可行性研究,路線自屏東「枋寮」附近延伸至「恆春」,採車城山線,新建路線長度約37.7公里,自償率3.65%,總經費約154.18億元,核定後6.5年完工。鐵工局於本年1月30日函報可行性研究報告書,本部於同年3月11日函復請鐵工局依審查意見補充修正後再報,該局刻正修正中。

四、有關復駛臺鐵舊東港線方面:為配合國發會推動「藍色經濟發展構想─東港、大鵬灣及小琉球示範計畫」之「建構便捷交通網,串連重要觀光資源」發展策略,鐵工局於104年11月30日辦理「研議復駛臺鐵舊東港線可行性計畫」,將研議以鐵道系統(含臺灣傳統鐵路及國際已商轉成熟之鐵道系統)串聯東港、大鵬灣及小琉球等地區,打造大鵬灣海洋遊憩及運動觀光亮點,營造東港優質環境,推動小琉球永續觀光,並發展以海洋資源為主軸之六級化產業環境等藍色經濟優勢之可行性。嗣經本部於本年4月18日同意補助鐵工局經費辦理上述可行性研究作業,刻正由該局辦理委外招標作業中,俟完成上開研究成果後,本部將依規定循序審議。

五、有關屏東公路建設方面:目前屏東縣境內現況有省道台88線快速道路串聯國道1號及國道3號;另為疏解省道台1線與台88線部分路段尖峰時段壅塞情形、減少高屏地區高快速公路可及性不佳地區範圍,本部公路總局前於102年著手辦理「高雄─屏東間東西向第二條快速公路可行性研究」委外評估作業,並於本年5月24召開期末報告審查會議,刻由該局依會議結論修正報告中,本案將俟評估確屬可行後循程序報院審查推動。

(一八二)行政院函送呂委員孫綾就第九屆第一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院臺施字第1050088810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臺立院議字第1050704553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50號)

呂委員就淡海輕軌運輸系統及淡江大橋興建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關於淡海輕軌運輸系統及淡江大橋興建問題:

(一)「淡海輕軌綜合規劃報告書」業經行政院於民國102年2月25日核定,並保留向北延伸及向八里延伸之機制,現由新北市政府辦理用地取得及施工作業中。

(二)「淡江大橋及其連絡道路建設計畫」全線分3標,辦理情形如下:

1.第1標(臺北港區內):已於103年9月12日開工,目前正進行廠製及現場鋼構吊裝作業,至本(105)年6月底止工程進度81.62%,預計於本年底完工。

2.第2標(引橋段):已於本年3月1日開工,目前正進行各項計畫審查作業,預計於109年初完工。

3.第3標(主橋段):刻正辦理設計作業中,並配合新北市政府預留輕軌共構所需空間;預計本年底前工程招標,109年底全線完工通車。本部已請公路總局盡速辦理後續設計、發包及施工相關事宜。

二、關於淡海輕軌往北與八里延伸線計畫及芝投公路計畫推動問題:

(一)有關淡海輕軌向八里延伸部分,按新北市政府本年5月17日函請本部補助淡海輕軌向八里延伸段可行性研究經費500萬元,本部已於本年6月7日函復同意補助390萬元,不足經費110萬元由該府自籌,現由該府辦理可行性研究作業中,俟上開報告書完成並報部後,本部將循序審議。至淡海輕軌向北延伸部分,經洽據新北市政府表示,該府將配合內政部淡海新市鎮第2期開發期程,適時啟動可行性研究作業。

(二)有關芝投公路計畫部分:

1.公路總局97年7月24日邀相關單位召開協商會,會中臺北市政府再度表達一貫反對興建意見,淡北地區應以大眾運輸為主軸,推動淡海輕軌、淡江大橋、淡水河北側沿河平面道路及台2線拓寬等,若中央仍執意推動,該府日後在都計變更、用地取得及地方配合款籌列等方面將不予配合。爰臺北市郝前市長龍斌於97年8月15日拜會本部,建議終止芝投公路之推動。

2.新北市政府交通局100年5月24日召開「新北市核災疏散相關重大交通建設推動計畫協調會」,臺北市政府再度重申,考量經費與工程難易程度等問題,芝投公路推動難度甚高,且臺北市北投區民亦反對興建,故該市不支持興建。

3.淡海輕軌及淡江大橋正積極辦理中,工程完工後將有助改善淡水、八里地區之聯外交通。本案新北市政府倘有推動之急迫性,宜由該府先行協調臺北市政府同意後,再向公路總局確認路線方案以利續辦環評等相關事宜。

三、關於臺北港臨時油品儲運中心遷移問題:

(一)按臺北港臨時油品儲運中心現有47座石化儲槽,分別由台塑、淳品及友亦等3家業者經營與管理,原預計於108年至110年租約期滿,續租營運。為提前遷移,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刻正辦理環差分析之相關工作,預計106年度啟動圍堤設計作業,並於112年完工提供給廠商進行填地及遷移儲槽。

(二)為確保港區及民眾生命財產安全,臺北港臨時油品儲運中心營運前均通過環境評估,取得相關建築、消防安檢等各項執照。在設施安檢部分,儲槽及管線每日由業者完成巡檢,由專業廠商定期保養維護,另每季由業者辦理災防演練,每年舉辦海洋污染複合型災害緊急應變演習,航港局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亦將不定期至現場巡查及督導,確保儲槽及管線安全無虞。

四、關於德祥臺北貨輪擱淺石門問題:

(一)按目前德翔臺北輪之餘油、岸際除污及貨櫃均已處置完畢,現階段工作重點為船體移除,在不發生二次污染及船體漂移之原則下,已要求德翔公司以浮揚拖帶方式移除船體,並已於本年5月25日開工,其中船體上半部住艙與主機,分別於6月22日及30日移除,刻進行船體修補工作,後續於海象許可下,預計於8月上旬完成船體移除作業。

(二)為因應颱風季節來臨,已請航港局督促船東應有完善災害風險管控機制,確實執行汛期來臨前船體穩固及防颱應變計畫,務求防範及避免造成環境二次污染,並於海象許可及確保作業安全下,加速辦理船體移除作業。

(一八三)行政院函送趙委員天麟就第九屆第一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院臺施字第1050088815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臺立院議字第1050704553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56號)

趙委員就勞工工時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法定正常工時縮減為一週40小時,自本(105)年1月1日施行。惟因法定正常工時縮減為每週40小時後,有部分企業規定勞工每天正常工時為6小時40分、每週出勤6天,未能落實週休二日,爰本部推動週休二日之修法方向,包括明訂勞工每7天應有2天休息(一天為例假日,一天為休息日)及國定假日未來由內政部為一致規範,相關草案已於本年6月30日函送貴院審議。為爭取各界支持,本部將持續與部分仍有不同意見之勞資團體積極溝通外,並透過各種管道適時對外界說明。

(一八四)行政院函送黃委員偉哲就第九屆第一會期施政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院臺施字第1050088816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臺立院議字第1050704553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57號)

黃委員就保障勞動權益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罰則及提升勞動檢查人力部分:

(一)為加強督促雇主遵守法令,現行勞基法第80條之1規定,針對違反該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該法亦規定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爰現行法令已有加重處罰雇主違反法令之相關規定。

(二)自民國104年起,本部已補助地方政府增聘325名勞動條件檢查員,使我國勞檢人力接近國際勞工組織(ILO)建議之工業化國家標準(1比1萬5,000),104年安全衛生及勞動條件檢查次量計達15萬4,469場次,較103年增加37.3%。另為使我國勞動檢查人力達已開發國家標準,本部刻正研擬「勞動檢查人力提升計畫」,規劃透過擴大授權直轄市辦理勞動檢查業務及專案報請行政院核定增員方式,分階段增加勞動檢查人力,俾有效督促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法令規定。

二、有關勞基法對申訴勞工之保障部分:

(一)查勞基法旨在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該法所定最低標準,係屬對勞動條件之基礎保障,該法第74條已明定,勞工如為保障其個人權益,依法提出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之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二)為積極保障申訴勞工,避免雇主之不利對待,以及加強對申訴勞工身分保密,現行勞基法已訂有保障申訴勞工相關權益條款,其中除就勞動檢查員部分加以約束外,業擴大至勞動檢查機構處理勞工申訴均須負保密義務,均有助勞工勇於舉發雇主不法行為,以提升勞動檢查效能,亦能督促事業單位改善,確保勞工權益。

三、有關業界以「低本薪、高津貼獎金」規避加班費計算部分:

(一)查勞基法第2條第3款已規定,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爰工資應以經常性給與、勞務之對價及是否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等性質認定,並非取決於所使用之名稱。雇主如欲延長勞工工作時間,依同法第24條規定,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加班費),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並依該條各款所列標準加給之。至據以核計加班費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應以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加班時間)「當月之工資」計算。

(二)綜上,凡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內,所獲符合前開條款定義之報酬,均屬「工資」範疇,不因雇主改以任何其他名義給與而影響其實質。故計算加班費時,相關報酬應列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之計算基礎,並非僅採計「本薪」。有關業界以「低本薪、高津貼獎金」規避加班費計算所致爭議或違法情形,本部將依法查處,積極保障勞工權益。

(一八五)行政院函送劉委員建國就第九屆第一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院臺施字第1050088803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臺立院議字第1050704553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43號)

劉委員就政府應充分運用中高齡人力以解決未來勞動力不足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政府應充分運用中高齡人力以解決未來勞動力不足問題:

(一)為妥善運用中高齡人力,行政院已核定修正「中華民國人口政策綱領」,將「擴大勞動參與」理念納入綱領政策內涵,期透過積極開發及運用中高齡及高齡勞動力,並鼓勵「青銀共創」,促進世代融合與經驗傳承,以充分運用人力資源;同時營造友善職場,延長中高齡在職期間,以提升國人勞動參與意願。

(二)國發會前曾彙整完成「我國人口結構變遷與勞動力因應作為」報告,並由相關部會據以研擬前瞻對策及短中長期具體做法,其中針對提升中高齡勞動參與之主要推動策略及具體措施,包括:

1.友善職場:強化勞動檢查,消除年齡歧視;提供職務再設計等獎勵措施,提升中高齡勞工就業機會及意願。

2.友善服務:設置銀髮人才資源中心,建置銀髮人才網路平臺,增進青銀學習交流,並推動多元適性職訓,提供個別化就業與職訓諮詢、推介及媒合服務等促進就業措施。

3.友善家庭:補助並鼓勵企業擴大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擴增平價非營利幼兒園,使托育安親普及化;積極發展長照服務網,提供完善照顧資源,以建構高齡友善環境,達成活躍老化目標。

(三)勞動部已將促進中高齡者人力運用列為施政重點,除規劃辦理年齡歧視態樣及銀髮友善職場環境之關鍵因素調查、代間工作分享行動實驗計畫、評估「中高齡就業專法」可行性及應涵括內容外,並積極推動派遣勞工專法及部分工時勞工保護相關立法,以營造友善中高齡就業環境並保障工資、工時、休假及請假等相關權益。此外,為協助中高齡勞工持續活躍職場,該部亦提供相關措施如下:

1.在職者續留職場:透過在職訓練,提升高齡者工作技能,並推動職務再設計,改善就業環境,減緩工作障礙,提升工作效能,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協助在職中高齡及高齡者延後退出職場。

2.失業者促進就業:運用個別化就業服務、職前訓練、臨時工作津貼、職場學習及再適應、僱用獎助及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等措施,並開發彈性工作機會,協助有就業需求之中高齡及高齡者順利就業。

3.退出職場者重返職場:除透過全國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就業服務外,已於103年10月成立第一家銀髮人才資源中心,提供55歲以上或已退休之銀髮者專屬就業媒合服務,將於本(105)年下半年在高雄成立第二家南區銀髮人才資源中心。

4.積極開發職缺:採主動拜訪雇主,鼓勵雇主釋出職缺,並針對雇主團體、事業單位辦理座談會,鼓勵雇主運用中高齡及高齡人力。

5.獎勵雇主僱用:運用就業促進工具,如補助事業單位或團體管理訓練津貼,鼓勵提供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機會,並於結訓後留用、運用僱用獎助措施補助僱用中高齡者,增加誘因協助就業。

二、關於全臺回收廢輪胎堆積無法處理問題:

(一)國內廢輪胎近5年回收處理量由100年約10.3萬公噸逐年上升至104年已超過12萬公噸。廢輪胎回收後係交由合格處理業進行破碎或磨粉處理,處理後之膠片,供造紙業、汽電共生廠等進行能源再利用或供熱裂解廠進行熱裂解使用;膠粉可為再生原料提供橡膠產業再製為相關產品。回收後之再利用用途,以104年統計資料顯示,主要可分為3個部分:膠片做為輔助燃料67.9%(每月5,877公噸);研磨成膠粉20.4%(每月1,767公噸);熱裂解11.7%(每月1,011公噸)。

(二)目前由行政院環保署以稽核認證制度管理之廢輪胎處理業共有15家,每月處理量合計可達1萬3,270公噸以上,具充足量能可處理國內每年廢棄產生約12萬公噸之廢輪胎。而回收處理後之廢輪胎膠片,其最主要用途係交由國內永豐餘紙業、台灣汽電共生、正隆紙業、廣源造紙及東南水泥等5家再利用機構做為輔助燃料,每年去化需用量約7萬公噸以上。

(三)本年發生廢輪胎回收處理管道受阻情形,主要原因為正隆紙業、廣源造紙及東南水泥等3家業者分別因空氣污染議題及民眾抗爭疑慮等因素致停用、減用或停工中,預估短期內不會再恢復使用廢輪胎膠片作為輔助燃料。

(四)以104年統計資料顯示,前開國內5家廢輪胎膠片再利用機構之平均月使用量為5,877公噸,因3家業者停用影響,導致全部整體再利用量平均每月下滑約1,000公噸左右,減少至4,800公噸以下。因廢輪胎處理廠破碎後產製之膠片數量大於後端再利用機構輔助燃料需用數量,導致廢輪胎堆置於各處理廠內,連帶使得汽車維修業、輪胎行、機車行等場所汰換產生之廢輪胎,無法循正常回收管道順利回收。

(五)行政院環保署已採行因應對策,預計至本年10月底可去化市面上累積之廢輪胎堆積量,包括:

1.協調再利用機構增加膠片使用量:本年3月邀集廢輪胎膠片作為輔助燃料之再利用機構,協調永豐餘紙業及台灣汽電共生等2家仍正常運作之業者,於申請許可量之額度內,增加膠片使用量合計至每月6,600公噸,以平衡並逐步消化回收市場之累積量。

2.實施廢輪胎破碎減容減少堆置:本年4月修訂「廢輪胎稽核認證作業手冊」,針對轄管之處理業,規劃推動實施廢輪胎破碎減容專案。自本年5月1日起,指定10家貯存空間尚有餘裕量之業者,提高破碎處理量能,利用場內空間貯存,藉以減少回收市場之堆置量。可增加認證減容量約4,000公噸,提供各處理廠內之貯存與周轉量。

3.專案輔導需求業者辦理廢輪胎膠片輸出及研析修訂產業用料公告:為拓展廢輪胎膠片去化管道,除專案輔導有出口需求之業者將膠片出口至國外再利用外,並已研析修訂公告,將粒徑50公厘以下之膠片,列為屬產業用料項目需求之事業廢棄物,以解決廢輪胎處理問題。此外,針對「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種類」之公告事項一,其中第十一款規定「廢橡膠:不含廢輪胎及其處理後粒徑大於4公釐之膠片」部分,擬修正為「廢橡膠:不含廢輪胎及其處理後粒徑大於50公厘之膠片」,因涉及會商經濟部等有關機關,已著手研修相關規定。

4.另為使廢輪胎去化問題不再加重,經協調目前使用膠片為輔助燃料之再利用機構永豐餘紙業(新屋廠)及台灣汽電共生(官田廠),其歲修排程分別預計於本年12月及106年農曆年節(除夕)。另台灣汽電共生於符合空污排放標準下,願意將膠片再利用量自每月3,645公噸提高為每月4,145公噸,每月增加500公噸。已協助輔導台灣汽電共生(官田廠)辦理空污排放許可文件變更事宜。

三、關於鄰近台塑麥寮六輕廠區橋頭國小許厝分校學童受氯乙烯(VCM)影響問題:

(一)國家衛生研究院(以下簡稱國衛院)相關調查資料公布當時即曾引發討論,惟該院對於相關疑義並未有確切定論;且依據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規範,台塑六輕廠區之開發及營運等行為對周遭環境之影響,均應依法辦理環評監測作業並撰寫報告後送行政院環保署審議,惟國衛院迄今未檢送相關研究報告。

(二)針對鄰近台塑麥寮六輕廠區橋頭國小許厝分校學童受VCM影響,行政院環保署已強化環境監測工作,包括:

1.特殊性工業區空氣品質監測站已將VCM列為應監測之有害空氣污染物項目,其中六輕已完成設置10座特殊性工業區空氣品質監測站,自104年11月起上線監測,其中VCM監測頻率為每6日進行1次連續24小時樣品採集及分析,分析檢測結果,目前為未檢出(N.D.)。

2.依據雲林縣環保局提供橋頭國小許厝分校VCM監測結果,104年平均值為0.19ppb(高值:17.28ppb)及105年(截至4月止)平均值為0.19ppb(高值:26.2ppb)。

(三)為釐清相關因果關係,行政院環保署近期將辦理橋頭國小許厝分校VCM暴露影響案專家諮詢會議,並持續積極推動污染源管制及減量工作。

(一八六)行政院函送蘇委員巧慧就第九屆第一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院臺施字第1050088812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臺立院議字第1050704553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52號)

蘇委員就改善臺鐵缺失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改善臺鐵缺失問題:

(一)有關重新檢討車種種類、停靠車站及票價結構部分,為兼顧不同旅運需求,交通部臺鐵局(以下簡稱臺鐵局)除發展快速之城際鐵道幹線服務外,亦肩負便捷之區間鐵道服務,並透過不同車種(對號及非對號)、停靠模式(直達、半直達及非直達)、運轉時刻及票價結構,以滿足不同旅運需求。又臺鐵局自民國84年以來已21年未調整票價,為反映旅客結構,合理調整旅客負擔,擬重新檢討96年所提出之「票價合理化方案」內容,並透過「臺鐵整體購置及汰換車輛計畫(104─113年)」,進而簡化車種、整合票價結構。

(二)有關提升鶯歌站運能部分,按臺鐵局行經鶯歌站之北部區間車主要係行駛基隆至新竹間,囿於七堵至樹林間為東、西幹線列車行駛之重疊廊帶,路線容量已趨於飽和,無法再另行增開班次,爰臺鐵局除規劃於本(105)年10月進行年度時刻調整時,將1列蘇澳往樹林區間車延長行駛至鶯歌或桃園站,以縮短鶯歌站之列車班距外,並積極辦理「臺鐵整體購置及汰換車輛計畫(104─113年)」,研議購置10節編組電車,以提升北部都會區尖峰時段運能。

(三)有關臺鐵局近期因多處行車設備故障肇致列車誤點部分,目前除已由交通部軌道監理小組就列車出軌原因進行調查外,為避免出軌事故再度發生,臺鐵局已責成相關單位加強行車設備維修保養及故障排除能力,以提升事故緊急應變效率,並已訂定「鋼軌高溫處置標準作業程序」,落實酷暑養護相關規定,同時於本年6月底完成全線軌溫監控系統裝置作業。

二、關於鶯歌地區基礎交通建設不足問題:

(一)按鶯歌地區主要聯外道路為市道110線(三鶯大橋)及市道114線,為紓解當地交通流量並完善地區路網,新北市政府刻正辦理「鶯歌區中湖里東湖里通往龜山新建工程」及「三鶯二橋新建工程」,其中「三鶯二橋新建工程」係連接鶯歌及三峽,新北市政府已於102年12月30日開工,預計本年底完工。另為保障用路人安全及提升道路容量,新北市政府刻正針對三鶯大橋增設機車道進行規劃設計,未來將據以推動辦理。

(二)交通部高公局辦理「國道3號三鶯交流道增設北上出口匝道工程」已於104年4月2日通車,藉由該匝道用路人可直接連接文化路前往三峽市區及老街,對紓解復興路口車流有相當助益。

三、關於整合公共運輸資源與改善候車環境問題:

(一)為提升我國公共運輸服務及改善公共運輸環境,交通部自99年起推動公路公共運輸相關計畫,已促使全國客運平均車齡降至7年、市區公車低地板比例提升至47%,並達成全國公車、臺鐵、臺北及高雄捷運電子票證多卡通,維持偏遠及服務性路線一條不減。整體而言,公共運輸市占率已由98年之13.4%逐年提升至104年之16%。

(二)有關改善候車環境部分,交通部公路總局後續將促請地方政府應先擬定站牌及候車亭設置地點並進行可行性初步自評後,方得提案申請,對於設置不當或進度落後之地方政府,未來其申請案亦將從嚴審議,並將持續鼓勵地方政府設置候車設施及公車動態資訊系統,以提供民眾更優質之候車環境及掌握相關資訊以方便轉乘各公共運輸系統。

(三)為方便民眾使用公共運輸,延續公共運輸政策推展,交通部刻正規劃「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106─109年)」,除持續以穩健方式著重公共運輸系統之改善外,並以更多元、更彈性、更開放等方式,鼓勵相關單位研提各類可增進公共運輸市占率之創新提案計畫,以期更貼近民眾需求提供公共運輸服務。

(四)至有關台電公司電箱設施阻擋公車招牌部分,按台電公司電箱(如地上變壓器或開關箱等)係桿線地下化所必要之設施,該公司於架空線路改建地下化時,均會與地方政府、里長及當地居民等針對設備位置取得共識並獲同意後設置,設置處所包含人行道、綠地等公共設施帶。又,公車站牌高度約180公分以上,而台電公司變壓器或開關箱高度(含基礎)多約介於90公分至140公分之間,尚不致有阻擋公車招牌影響公車駕駛及民眾視線情形,惟若有公車招牌被台電公司電箱阻擋之虞,該公司當配合地方政府或主管機關就個案辦理會勘並進行改善。

四、關於交通事故不減反增問題:

(一)近年交通事故逐年成長之可能原因,經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分析說明如下:

1.機動車輛數持續成長:95年全國機動車輛登記數2,030萬7,197輛,至104年增為2,140萬863輛,增加109萬3,666輛。

2.領有駕照人數增加:95年全國領有駕照人數(含各類車種駕照,1駕駛人可能持有2類駕照)2,284萬6,348人,至104年增為2,758萬6,212人,增加473萬9,864人。

3.自行車交通事故列入整體事故統計:配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相關條文修正,自95年7月起將自行車交通事故納入事故統計範圍,近年自行車使用風氣日盛,自行車事故案件逐年增加。

4.為強化交通事故統計分析作業,已於97年建置「道路交通事故e化系統」,落實交通事故案件管制。

(二)為防制道路交通事故,由交通部及警政署等機關持續推動相關重點工作如下:

1.強化酒後駕車違規執法:每月規劃「全國同步擴大取締酒後駕車專案」,由各警察機關針對轄區內易發生酒駕路段與時段,彈性規劃勤務部署,落實區域聯防,同時強化機動巡邏攔檢,提高執法強度與密度。

2.加強取締重大交通違規:各警察機關持續針對有危害交通安全之「酒後駕車」、「闖紅燈」、「嚴重超速」、「行駛路肩(高速公路)」、「大型車、慢速車不依規定行駛外側車道(高速公路)」、「蛇行、大型車惡意逼迫小車(高速公路)」、「逆向行駛」、「轉彎未依規定」及「機車行駛禁行機車道」、「機車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等10項交通違規加強執法,導正駕駛人用路行為。

3.推動「全國道安扎根強化行動計畫」:各警察機關將「機車未戴安全帽」、「汽、機車重大違規」、「遊覽車山區易肇事路段超速違規」、「砂石車重大違規」等列為重點工作,強化監警聯合稽查,落實載運危險物品車輛稽查,確保該類車輛運送安全。

4.教育宣導交通安全知識:各警察機關依「交通安全宣導執行計畫」,透過廣泛、深入交通安全宣導方式(電視廣播專訪、電子看板廣告、配合活動設攤、機關學校演講等),持續教育、灌輸民眾正確用路觀念,減少危險用路行為。

5.改善道路交通環境:各警察機關依「加強提報不合理道路交通工程設施改善建議」實施計畫,加強提報不合理道路交通工程設施改善建議,並主動協調道路工程單位儘速會勘改善,減少潛在肇事因素。

6.建置道路交通安全資料庫分析整合平臺:結合交通部、衛福部、金管會及警政署等機關資料,以利未來事故前預防、事後評估方案之研擬、易肇事路段改善及警力調派參考;分析醫療、保險理賠等社會成本;分析數據提供機車保險改以從人方式及肇事者後續加重保費等制度修正參考。

(一八七)行政院函送蔡委員適應就第九屆第一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院臺施字第1050088814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臺立院議字第1050704553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55號)

蔡委員就基隆市七賢橋改建工程要求交通部補助相關經費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基隆市七賢橋改建工程要求交通部補助相關經費問題:

(一)「淡水河系基隆河橋梁改善工程計畫(基隆市政府轄管部分)」於民國97年10月2日經行政院核定優先改善橋梁3座(百福橋、千祥橋及暖江橋),總經費5.57億元,基隆市政府自籌約1.1億元、交通部(航港建設基金)分攤約1.78億元、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水利署)分攤約2.68億元;應改善橋梁5座(五福橋、六合橋、七賢橋、八堵橋及大華橋),則未核定分攤經費。

(二)水利署就本案於104年5月18日依「經濟部水利署補助橋梁、涵洞改建工程執行作業注意事項」規定,業已原則同意補助改建經費1/2(約1.85億元);另該部(水利署)本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於104年12月21日協助基隆市政府將本案報院,建議七賢橋改建工程所需經費由航港建設基金補助約1.3億元。

(三)行政院於本(105)年3月30日依國發會綜整(財政部、交通部、行政院工程會等)意見核復經濟部表示,考量行政院95年12月14日函核示意見略以:「現有橋梁、涵洞屬縣(市)、鄉鎮道(含)以下規模者,配合中央管河川、區域排水及跨省市河川治理計畫改善所需工程費,由現有橋梁主管機關配合籌應50%,經濟部(水利署)籌應50%」之經費支應原則,爰此部分經費應係「由現有橋梁主管機關(基隆市政府)配合籌應」。

(四)為釐清七賢橋是否仍為貨櫃業者來往基隆港之重要交通動線,交通部航港局委託顧問公司於本年4月20日至26日辦理交通量調查分析。調查結果顯示,平日上下尖峰時段與一般道路特性無顯著差異,大貨車占比例亦低(平日白天離峰交通量約1,100pcu/小時,大貨車占比約1.33%至2.04%。而平日全日交通量約20,000pcu/日,大貨車占比約3.31%至4.14%);另假日交通量及大貨車占比較平日更低(4月23日及4月24日等2天假日交通量分別為1,277pcu/小時及1,056pcu/小時,大貨車占比各為0.31%及0.19%。而全日交通量各為18,232pcu/日及15,606pcu/日,大貨車占比為1.29%及

1.54%);以上證明該市區道路(工建四路)目前非進出口港區主要道路。

(五)現階段七賢橋已非屬貨櫃車行經之橋梁,與航港建設基金用途未符,現有橋梁等相關治理計畫改善所需工程費,已由經濟部(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籌應50%之經費,不足部分仍由現有橋梁主管機關(基隆市政府)配合籌應50%為宜。

二、關於基隆港全力發展「東亞國際郵輪營運中心」問題:

(一)有關軍港遷移以3年為目標加速完成方面:

1.為促進基隆港市發展,前經行政院邀集交通部及國防部研商,確認基隆港東4、東5軍用碼頭及威海營區遷移至基隆港西岸。復因西岸化學儲槽搬遷問題,經交通部及國防部多次協商,已於本年4月17日陳報協調結果,行政院並核復請兩部以維護港市整體發展最大利益,不衍生政府不當經費負擔前提下,本於權責依相關法令規定賡續協調推動。

2.基隆港軍港遷移代拆代建經費經臺灣港務公司初步概估約需20億元,交通部業納入「臺灣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6-110年)」,俟報院完成審查程序後據以辦理;至遷建期程部分,仍需俟軍方提出營區遷建需求,臺灣港務公司即可進行工程規劃設計及興建作業,以儘速完成軍港遷移工作。

(二)有關基隆嶼、北方三島爭取納入北觀國家風景區方面:

1.有關基隆嶼劃設為風景區一案,經基隆市政府研議後,已將基隆嶼納入該府委託辦理之「基隆市東岸濱海風景特定區規劃暨申請評鑑作業」案範圍中,並擬申請評鑑為縣(市)級風景特定區。該府刻正辦理風景區資源調查評估報告作業,已於本年4月27日召開「基隆市東岸濱海風景特定區規劃暨申請評鑑作業」現勘暨綜合座談會議,後續將依與會各委員及相關單位意見修正報告書完竣後,循程序送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風景特定區評鑑作業。

2.至貴院蔡委員建議北方三島(棉花嶼、彭佳嶼及花瓶嶼)劃設為國家風景區一案,經查內政部已有研議將北方三島納入海洋國家公園之構想,惟目前仍在可行性評估階段;為避免國家公園與國家風景區之管理機關權責不清,交通部目前尚無將北方三島劃設為國家風景區之構想。

3.北方三島海域劃設為國家公園對於海洋生態資源維護雖有助益,惟經廣泛蒐集漁民之意見及關心議題,多認為資源保育有其需要,漁民對於海洋國家公園劃設後是否會影響生計仍有顧慮,不希望影響漁業捕撈行為。案經內政部於100年2月23日將本案報院,並經100年4月14日行政院秘書長函復請照原行政院經建會(已改制為國發會)意見略以:「建議內政部加強溝通協調,並先強化現有管理保護機制,並就政府組織改造後自然保護系統管理體制、資源及財政等因素詳加考量,作整體規劃檢討。」因此,有關北方三島併同基隆嶼納入「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抑或設立為國家公園,將依相關機關政策決定後辦理。

(三)有關提出「東亞國際郵輪營運中心白皮書」方面:

1.為因應亞洲郵輪市場快速成長及基隆港郵輪日漸增多發展趨勢,臺灣港務公司已策定基隆港成為亞洲郵輪母港之發展目標,並據以規劃相關軟硬體改善措施,以提升基隆港整體旅運設施服務品質。

2.在硬體建設部分,臺灣港務公司刻正推動西2至西4碼頭浚深、西岸旅客中心通關改善、西2西3倉庫文創旅運中心整建等工程,預計於107年完工,將可提供全球最大海洋綠洲級郵輪停靠,通關效率由每小時600人提升至1,200人,並規劃推動西岸(西4至西6碼頭)客運會展大樓興建營運計畫、東岸(東2至東5碼頭)客運觀光商業專區及濱海觀光遊憩專區營運計畫等招商案,吸引觀光、商業及郵輪等相關產業投資進駐。另在軟體建設部分,該公司將與基隆市政府透過「市港發展策略聯盟」平臺共同研商規劃,並結合基隆在地觀光產業,共同推廣基隆水陸觀光,以吸引郵輪旅客停留消費並帶動市港繁榮發展。

(一八八)行政院函送王委員金平就第九屆第一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院臺施字第105008788817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臺立院議字第1050704553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19006號)

王委員就經濟成長、財政收支及兩岸關係等問題所提質詢,有關上開問題未答部分,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經濟成長問題:

(一)有關振興經濟部分,鑑於臺灣經濟目前面臨諸多挑戰,政府將打造一個以創新、就業、分配為核心價值,追求永續發展之新經濟模式,並採創新思維提振國內投資,以帶動國內經濟結構轉型,提升長期經濟成長動能,具體做法包括:

1.採行擴張性財政政策,本(105)年公共建設投資及科技發展預算明顯增加,預計成長率分別為10.7%與3.8%外,並檢討公營企業預算執行,以加速本年公共建設預算之落實。

2.推動亞洲矽谷、生技醫藥、綠能科技、智慧機械、國防航太等五大創新研發計畫,作為驅動臺灣下世代產業成長之核心,以提升民間投資動能,帶動產業結構轉型。

3.設置產業創新轉型基金,國發基金規劃向金融機構申請1,000億元融資額度,與民間資金共同以股權投資方式,參與企業創新轉型所辦理之募資,如進行合併、收購、分割或再造等,以發揮資金槓桿作用,促進企業轉型升級。

4.設立國家級投資貿易公司,初步規劃資本額為100億元,將扮演「尋找、開創、整合、促成」投資與貿易之平臺角色,並搭配五大創新產業及「新南向政策」,協助企業進行國內投資與海外市場拓展。

5.成立跨部會促進投資小組,主動拜訪國內企業,讓產業政策與企業投資緊密連結,並將積極發掘國內新投資機會、瞭解業者對政府之期待,協助民間投資計畫得以落實執行。

(二)有關解決產業界所遭遇之障礙部分:

1.缺水:按節水三法包括「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自來水法」部分條文修正及「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已分別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本年5月4日及25日公布施行,除營造節水環境外,亦可有效改善產業用水穩定性。經濟部將持續鼓勵產業運用再生水,並優先以再生水供應水源不足區域,目前行政院已核定推動6座示範再生水廠,未來將持續建造;另該部亦將積極輔導工業用水大戶節水及工業廢污水回收再利用。

2.缺電:持續推動智慧電網計畫、800瓩以上用電大戶減少1%之節電措施、訂定產業及設備能耗標準,並搭配產業節能及輔導措施,以協助產業逐步節約能源。

此外,未來將擴大太陽光電及離岸風力等再生能源設置,並持續推動電廠機組汰舊換新計畫能如期完工,以確保供電安全與穩定。

3.缺工:除持續運用現行外勞核配作法外,經濟部將持續與勞動部協商得否適時調整製造業外勞政策,同時加強產學合作,提供企業所需人力。

4.缺才:為協助產業留才攬才,本年1月1日起修正施行之「產業創新條例」,已增訂員工取得獎酬股票得緩繳所得稅5年之規定;同時透過行政院全球招商及攬才聯合服務中心積極推動「全球競才方案」,針對我國產業升級轉型所需之關鍵領域人才,整合政府相關部門力量,協助企業縮短延攬之障礙與時程。

5.缺地:經濟部將持續推動產業用地活化,落實「產業用地政策革新方案」活化閒置土地、增設適地性用地等兩大主軸,並將在「產業創新條例」中增訂閒置土地回收機制與多元化開發產業園區;並已建置「臺灣工業用地供給與服務資訊網」供需地業者上網查詢。

(三)有關政府推動「新南向政策」部分,按該政策內涵為首重臺灣經濟結構轉型,推動追求永續發展之新經濟模式,並積極參與「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及「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等,加強與全球及區域之連結,提升我國對外經濟之格局與多元性,以為區域之經濟創新、結構調整與永續發展做出貢獻,進一步建立「經濟共同體」意識。是以,該政策係基於與其他國家共享資源、人才與市場之精神,在各層面與區域成員廣泛交流合作,並尋求在區域發展相關議題上合作之可能性。

又,企業界心聲對政府推動「新南向政策」相當重要,行政部門將持續傾聽作為施政參考。此外,為營造有利臺商投資環境,經濟部已於本年推動「東協策略夥伴計畫」,除透過洽簽新型投資保障協定及建立緊急應變機制外,並運用我與東協各國政府、產業公協會及臺商建立之綿密網絡,藉由辦理策略夥伴論壇、籌組投資合作促進團、辦理東南亞僑外生人才媒合會等,協助廠商拓展海外市場能量,並帶進出口商機、人才與投資。

二、關於財政收支問題:

(一)近年來我國採簡政輕稅措施,復須配合經濟發展等政策採行相關租稅減免措施,以刺激消費、增加投資誘因及創造就業機會,租稅負擔率多維持在12%至13%之間。為改善財政狀況,政府積極推動各項財政健全措施,透過多元籌措財源、調整支出結構、控管債務規模及適時調整稅制等方式,已具初步成效,中央政府總預算稅課收入占歲入比重,從98年度67.7%成長至本年度預估79.0%,為近年來最高;中央政府債務未償餘額占前3年度GDP平均數比率,由101年底高峰36.3%逐年下降至本年底預估34.2%,已連續4年呈下降趨勢。

(二)財政政策應順應財經情勢,在兼顧財政健全、租稅公平及經濟發展等目標下,動態調整相關政策工具。未來政府將賡續落實各項開源節流措施,強化財政紀律,並以「每年度債務成長率,不高於過去3年國內生產毛額(GDP)年平均成長率」為原則,落實中央政府債務管理,厚植財政基礎,以利國家永續發展。

三、關於兩岸關係問題:

(一)520以來政府對兩岸關係之立場與作為,均秉持1992年兩岸會談「求同存異、擱置爭議」之精神,積極尋求兩岸互動往來之共同性,此為政府推動兩岸關係良性互動之重大善意與建設性舉措,有利於創造雙方更多和平解決爭議之空間。兩岸應珍惜過去協商與交流之成果,共同努力維護現有機制,雙方透過良性溝通對話,建構兩岸和諧與友善關係。

(二)政府將根據「中華民國憲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律,處理兩岸事務,並在既有事實與政治基礎上,致力維持兩岸關係和平穩定之現狀。此外,亦將促成內部和解與凝聚共識,落實傾聽民意、決策透明及依循民主原則,堅持和平原則及利益共享原則,以創造民眾在兩岸互動中之長遠福祉。

(一八九)行政院函送蔡委員易餘就第九屆第一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院臺施字第1050088813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臺立院議字第1050704553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53號)

蔡委員就解決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察組(以下簡稱特偵組)之組織爭議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解決特偵組之組織爭議問題:

(一)檢察官係屬法治國之守護人及公益代表人,所承辦任何案件,於當事者本身均至為重要,司法工作者應本於同理心及平常心,對案件無大小區分,積極偵辦,爰不宜於檢察體系內另設置特偵組。

(二)為解決特偵組之組織爭議,法務部經審慎研議,業擬具說帖,建請貴院修正「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期促成特偵組退場,以解決檢察組織疊床架屋情形,俾使刑事訴訟程序運作回歸常軌。未來經由各地檢署追訴犯罪之品質強化,以及上級審之法律審查功能等配套措施,將能有效重建人民對檢察官之信賴。

二、關於「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以下簡稱司法互助協議)相關問題:

(一)截至本(105)年5月31日止,我方依司法互助協議向陸方請求通緝犯緝捕遣返之人數為1,075人,陸方完成遣返462人,平均每月自大陸遣返約5人,又我方向陸方請求情資交換之件數為4,316件,陸方完成1,386件,目前整體成效已逐步提升。行政院陸委會將持續協助相關部會以各類聯繫機制及溝通平臺,積極促請陸方落實協議規定事項,並增進執行成效,以確保我方民眾權益。

(二)另我國已陸續與各國洽簽引渡條約及共同打擊犯罪協定,政府未來將更積極推動與各國建立實質合作關係,並致力以國際刑警組織管道及其他機制共同打擊犯罪,相關作法刻正持續強化中。

(三)針對日前我國籍跨境電信詐騙嫌犯被遣送至中國大陸等案,政府已敦促陸方儘速落實雙方前曾溝通達成之共識,並安排部分家屬赴陸探視,以維我方權益。有關其他尚未進行探視之個案,行政院陸委會將透過相關聯繫管道,向陸方表達應儘速安排我方家屬探視,以及須踐行正當法律程序,俾保障國人在陸之司法權益等訴求。行政院陸委會亦請海基會將我方上開立場轉致陸方海協會,並將持續關注全案進度及未來發展。

(一九○)行政院函送吳委員玉琴就第九屆第一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院臺施字第1050088805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臺立院議字第1050704553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45號)

吳委員就社會福利採購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社會福利採購問題:

(一)有關社會福利採購究屬公法契約或私法契約方面:

1.公法契約與私法契約之不同,係以其發生公法上或私法上權利義務變動之效果為斷。又公法契約與私法契約之區別,原則上應以契約標的說(即契約內容所規範者為公法關係或私法關係)為準;如無法判斷契約標的之法律性質時,則兼採契約目的說(亦即契約之締結是否與公益有關);而司法實務上,亦有輔以適用法規(該法規是否屬公法)及雙方地位(當事人之一方是否具有優勢地位)予以判斷者(司法院釋字第533號解釋理由書參照)。

2.「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其所謂「權限委託」係指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如不涉及公權力之行使,則不屬之。行政機關依上揭規定將其權限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而雙方訂定契約者,該契約因涉及公權力之移轉屬行政契約(公法契約)。

3.「政府採購法」係以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辦理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私經濟行政為適用範圍(該法第2條、第、第3條規定參照),有關此等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之規定判斷之(法務部民國90年3月12日法律字第002106號函參照)。

4.綜上所述,社會福利業務之委託、採購,如與公權力行政無涉且係適用「政府採購法」辦理,則屬機關所為之私經濟行政;該等採購契約係發生私法上法律效果,而屬私法契約。反之如屬公權力行政事項者,則有構成行政契約可能,應依個案由權責機關認定之。

(二)有關目前政府有何機制可在福利服務委託訂約前就有民間參與之協調機制方面:

1.衛福部社家署前已邀集社會福利團體及地方政府,研商社會福利業務委託所遭遇之問題,並針對民間團體所提涉及採購方面之困難,請地方政府本著「夥伴關係」之原則,在公開招標前,與轄內可承接委外方案之民間單位就服務模式、契約內容等,廣泛徵詢意見及充分溝通,以使合作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對等。

2.另針對辦理社會福利採購相關疑義,衛福部業洽行政院工程會釐清,並周知各地方政府知悉。

(三)有關社會福利採購制度改革方向方面:

1.依「政府採購法」精神,採購契約應符合公平合理,現行委託契約之採購過程所遭遇之困難,多數係屬執行面偏差,可透過採購異議與申訴管道、相關教育訓練或聯繫會議等溝通改進,如本(105)年度長期照顧業務聯繫會報,已就各地方政府委託辦理居家服務之核銷表單予以統一及簡化。另查行政院工程會現行亦訂有「社會福利方案委託投標須知範本」與「社會福利方案委託契約書範本」,供各機關辦理社會福利委託採購時,得視採購個案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參辦。

2.至有關社會福利採購制度之相關立法規劃,衛福部將持續配合權責機關辦理。

二、關於週休二日問題:

(一)有關公務人員休假之依據及與私人企業之差異方面:

1.公務人員休假日數係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辦理,其法制主管機關為銓敘部;而勞工休假日數係依「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等規定辦理,其法制主管機關為勞動部,兩者休假制度之依據及主管機關均不相同。

2.現行兩者假別日數有部分相同,計有如家庭照顧假、生理假、陪產假等,休假日數之部分規定亦相同(服務滿1年7日及上限30日)。另「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所訂各項假別規定,均係屬上限日數規定,無得逾越而「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勞工請假規則」所定假期日數及工資給付均係請假之最低標準,勞資雙方得透過團體協約或勞雇協商約定優於法定基準之有關事項,勞動部將持續研議修法漸進提升勞動條件。

(二)有關國定假日全國一致方面:「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於本年6月30日函送貴院審議。為加強溝通並解決各界可能產生之疑慮,以利修法之推動,勞動部透過各種管道積極宣導,包括勞動部臉書專頁、報章媒體等,同時製作方便民眾閱讀之宣導資料。未來修法通過後,勞動部仍將持續宣導。

三、關於國際機場及民航協定問題:

(一)有關國際機場保安方面:

1.我國是否有確保機場保安制度可立即與國際標準接軌之機制部分:

(1)查我國雖非國際民航組織(ICAO)會員國,惟ICAO倘有修正國際民航公約第17號附約(航空保安),交通部民航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可立即取得並瞭解修正內容,進而檢視我國保安制度,適時調整。另民航局亦持續與ICAO相關人員保持聯繫並派員參加該組織舉辦之航空保安訓練,並藉由參加國際航空保安相關會議,隨時取得國際間最新保安措施及訊息。另美國國土安全部運輸保安署(TSA)每年至我國桃園國際機場針對飛美及美籍航空公司執行保安檢查,以確認我國航空保安措施均能符合ICAO之規定,近3年來美方來臺檢查之結果均表示滿意,足見我國航空保安措施已符合ICAO之標準及規範。

(2)我國雖非ICAO會員國,惟航空保安涵蓋之法規面及運行制度係承繼國際民航公約第17號附約(Annex17)及其航空保安手冊(8973文件)之規範及精神而建立。我國亦於93年頒訂「中華民國國家民用航空保安計畫」作為航空保安指導綱要,全國計17處航空站亦均訂有航空保安計畫確保機場保安制度運行。

2.內政部警政署對航警之訓練內容是否符合國際民航組織與機場保安委員會查核機場保安標準部分:

(1)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以下簡稱航警局)目前執行航空保安訓練工作係依據交通部頒訂之「中華民國國家民用航空保安訓練計畫」據以訂定「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航空保安訓練計畫」並陳報民航局核定後實施。航警局臺北分局、高雄分局亦據以訂定航空保安訓練細部計畫報該局核備後實施,確保執勤同仁具有航空保安意識。

(2)航警局執行航空保安訓練對象包括「航空站安檢人員」與「航空站警衛保安人員」,課程內容均依保安工作性質進行設計規劃,訓練方式包括對新進人員之初訓及現職人員之複訓。

(3)訓練師資亦包含「航空保安種子講師」或「內部航空保安講師」兩種,可對內部同仁進行航空保安教育訓練。

(4)前揭相關訓練內容均能符合民航局每年檢查與查核之要求。

3.現行國際機場設備是否足以偵測非金屬爆裂物部分:

(1)有關出(過)境旅客手提及託運行李,航警局於各國際機場均有設置手提行李及託運行李X光檢查儀實施嚴密安檢,尤其對於桃園國際機場第二航廈飛美及美籍航班託運行李,航警局計配置6部L3電腦斷層掃描儀(CT)對上揭航班託運行李施以檢查,該掃描儀主要係針對偵檢高威脅之爆裂物所設計,具有鎖定爆裂物功能;另桃園國際機場第一航廈及其他各國際機場,雖未配置CT,惟航警局所購置之X光檢查儀,亦有偵測爆裂物功能,且航警局同仁亦可透過螢幕顯像,判別爆裂物之成像,上述儀器應足以檢視偵測非金屬爆裂物。

(2)另人身部分,航警局均有設置金屬感應門實施檢查,並輔以金屬探測器施以拍搜檢查作業。未來更將視航廈作業空間及該局人力狀況,編列年度預算辦理人體掃描儀之採購作業,以有效維護飛安。

4.國家保安計畫及機場保安計畫是否足以確保我國國家安全及達到緊急因應策略需求部分:

(1)「中華民國國家民用航空保安計畫」係為綱要性計畫,各航空站保安計畫則因地制宜,依各地航空站特性加以訂定保安規範俾供各駐站公民營機構遵循。

(2)全國各地航空站均訂有保安計畫,由航警局每半年召開航空保安會研議計畫修訂,針對機場保安脆弱點提出有效改善方針,另對相關保安事件提案宣導,請各駐站單位確實遵守。

(3)航警局依據民航局航空保安品質管制計畫訂有航警局航空保安品質管制計畫,對各地航空站經營人、航空站公民營機構(例如地勤、空廚、航空貨物集散站、管制區與非管制區連通之公民營機構、保安控管人)均於每年實施航空保安檢查,每3年執行航空保安查核,藉以督導各機關機構保安工作符合規範。

(4)除前述各項平常狀況之保安運作機制外,航警局亦訂定各項緊急應變計畫,並與航空站相關駐站單位定期辦理演練,俾為因應處理各種緊急保安事故;有關保安事件之緊急應變計畫包括「處理航機上疑似爆裂物緊急應變實施計畫」、「防制旅客(民眾)非法進出航廈管制區實施計畫」、「防制民眾潛入桃園國際機場界圍、機坪實施計畫」、「反重大人為危安事件應變處理」、「機場劫機破壞事件緊急應變實施計畫」、「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因應近期反恐情勢維安應變專案執行計畫」,並與駐站單位定期演練,確保迅速弭平突發事件,維持航空器及場站安全。

(二)有關民航協定方面:

1.目前我國對外航權拓展均係以平等互惠原則追求國家最大整體利益,並兼顧機場競爭力及業者需求。因應我國外交處境特殊,目前簽署之通航協定雖有不同締約主體,惟均實質保障締約雙方享有同等權利,符合平等互惠原則及國家利益。

2.我國在推動洽簽通航協定時,係參考國際民航慣例,諮商成員包括交通部、外交部、民航局或航空公司等代表,洽簽過程中均密切與外交部聯繫並徵詢法律及相關意見,以平等互惠原則爭取國家最大利益,於達成共識後須報請行政院同意後始得簽署。至部分協定內容不予公開部分,主要係因對手國顧慮,且協定之實質內容涉及國家利益,依國際航空慣例各國並不對外公開。

(三)有關民航法律研究中心方面:

1.我國雖未能加入ICAO,惟仍持續透過各種管道取得國際民航最新發展訊息,並依據國際民航法規之最新進展適時檢視修訂我國民航相關法規,俾與國際民航接軌,未來若能參與ICAO,將更能即時取得相關國際規定。至民航法律人才部分,民航局除有法制人才外,亦聘請具有國際民航法規專長之法律顧問,視業務實需適時請法律顧問提供民航法規相關意見。

2.另為因應國內產業結構快速變遷及總統政見「發展國防產業帶動經濟發展與產業創新」,並因應國防產業對於人才之強烈需求,如臺灣航太產業與「民用航空法」等,教育部業陸續推動相關人才培育策略,藉以整合政府、大專校院與產業資源,建立人才培育過程與產業緊密連結之模式,以期培養產業所需人才。貴院吳委員意見教育部已錄案作為後續人才培育規劃之參據,以引導學校與航太、民航法律等相關產業合作推動實務課程與專班,並配合交通部強化我國民航法律研究。

(一九一)行政院函送何委員欣純就第九屆第一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院臺施字第1050088811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臺立院議字第1050704553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51號)

何委員就臺中國際機場與軌道運輸建設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臺中國際機場與軌道運輸建設問題:

(一)中部地區為新興科技走廊國際都會,具南北交通匯流地理優勢及豐富觀光資源,機場扮演帶動觀光、旅遊與產業發展重要角色,近年計開闢21條兩岸直航及國際航線,客運量大幅成長,民國104年已達234萬人次,為提升臺中清泉崗機場服務品質,交通部民航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刻正推動滑行道、過夜機坪興建及航廈改善工程,完成後將可進一步提升該機場服務水準。

(二)為因應臺中清泉崗機場未來發展,民航局刻正辦理「臺中機場2035年整體規劃」,將就未來中長期建設提出發展藍圖,以持續提升機場服務量能,預定於本(105)年底完成;後續規劃過程中,民航局將與臺中市政府及有關單位密切溝通討論,期能與臺中地區產業及經濟共榮發展。

(三)有關推動大臺中軌道運輸建設方面,經交通部洽詢臺中市政府表示,雙港輕軌可行性研究報告於本年4月簽約執行,刻正辦理該計畫期中作業,俟該府完成成果並提報至交通部,該部將依據「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循序審議。

二、關於華航罷工後續問題:

(一)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於本年6月24日發動罷工事件所造成中華航空公司(以下簡稱華航)損失,經華航初步估計分別為營業收入約3億元、補償旅客及賠償旅行業損失及所衍生各項支出約2億元;影響旅客粗估約3萬人;華航已於本年6月26日公布補償辦法,針對個人及旅行社所受影響均可持據向華航申請補償,華航將依上述公告辦法處理旅客及旅行業賠償事宜,並統計實際賠償金額。另由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觀光局)適時協調旅行社處理旅遊消費爭議事宜,以降低對旅客之衝擊影響。

(二)本年6月21日華航空服員工會宣布取得罷工權後,行政院消保處即積極與交通部(觀光局及民航局)協調聯繫有關消費者之權益保障措施;另,此次華航空服員無預警罷工事件,使眾多旅客無端受到牽連,影響消費權益甚鉅。基於罷工權與消費者權益之維護,均應受到同等重視與尊重,是該處已函請勞動部就涉及消費大眾公共利益之事業,研議建立罷工預告期之規定,並將大眾運輸業納入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始得罷工之行業範圍之可行性。

(三)現今工會如欲行使罷工權,依法須先經「調解」不成立後,再經工會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過半數同意之前提下,始得為之,而「調解」程序之進行,一般而言,從工會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至結案,約需20個工作日,若勞資雙方調解不成立,工會為辦理投票作業,亦需相當時間。以此次華航空服員罷工為例,自調解申請(本年5月3日)至調解結果(本年5月27日),及至完成投票(本年6月21日),實際歷時共計50日。爰事業單位在工會宣告罷工前,如管理階層願審慎積極面對工會努力磋商,甚或為避免屆時發生罷工情事,提早啟動因應措施等相關風險控管機制,以防範未然,尚難謂缺乏足夠、充分之時間因應。再者,工會縱依法取得罷工權,惟其罷工權之行使方式依法仍須具有正當性,且應依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為之。另為期勞資爭議處理法制之周延性,勞動部已將貴院何委員建議列入研議修法議題,刻正積極辦理專家學者會議,以廣泛蒐集各界之實務經驗及修法建議。

三、關於八仙塵爆1週年問題:

(一)有關八仙塵爆案監察院調查意見方面,觀光局改善辦理情形如下:

1.有關「罔顧『八仙海岸』業者『擴大營業』至未經核准範圍」部分:觀光局已就「八仙海岸」觀光遊樂業營業後,變更原興辦事業計畫未報請核准行為追查裁罰。

2.有關「未落實辦理觀光遊樂業年度督導考核競賽及例行檢查工作,督考獎助措施失諸草率流於形式主義」部分:為強化觀光遊樂業督導考核機制並落實三級管理,觀光局前召開檢討修正「觀光遊樂業經營管理與安全維護檢查暨督導考核競賽作業要點」(以下簡稱督考競賽作業要點),業經交通部本年5月19日修正發布。

3.有關「未釐訂水域遊樂設施完整配套之安全檢查項目」部分:查交通部101年6月7日修正發布之督考競賽作業要點,對於「業者設置合格救生人員及救生器材,並報地方觀光主管機關備查」之檢查項目,已有明確規定,並作為地方主管機關辦理上、下半年定期檢查之檢查項目;另該要點附表1之備註、附表2之備註貳均已就水池設施明定除符合游泳池管理規範者從其規定外,業者應分依水池總面積規模大小,設置合格救生員,親自在場執行業務等規定,爰八仙海岸並無排除適用原行政院體委會(已改制為教育部體育署)於101年4月25日修正之「游泳池管理規範」。為修正強化相關注意事項,觀光局前於本年6月29日召開研商觀光遊樂業水域遊樂設施之安全檢查項目會議,商定相關注意事項俾便業者遵行。

(二)有關遊樂園規範權責方面,說明如下:

1.按「觀光遊樂設施係指在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提供觀光旅客休閒、遊樂之設施」,「觀光遊樂業係指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觀光遊樂設施之營利事業。」分為「發展觀光條例」第2條第6款及第11款所明訂,爰關於觀光遊樂業依前開條例規定皆有「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設置區位之限制;另依「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5條規定,觀光遊樂業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2.觀光局為強化觀光遊樂業園區內活動管理機制,前邀集案關單位召開法規修正研商會議修正「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增訂觀光遊樂業之園區內舉辦特定活動者,觀光遊樂業應於30日前檢附安全管理計畫,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修正條文業經交通部104年9月22日發布施行。

3.有關大型遊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部分,說明如下:

(1)按「消防法」第10條第1項:「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消防安全設備圖說,應由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於主管建築機關許可開工前,審查完成。」同法第6條:「(第1項)本法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分類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2項)消防機關得依前項所定各類場所之危險程度,分類列管檢查及複查。」,以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2條用途分類規定,觀光遊樂場所之飯店、餐廳、遊藝場所等屬甲類場所,地方消防機關列管定期及不定期執行消防安全檢查。

(2)地方消防機關依「消防法」第6條、第9條、第11條、第13條規定,執行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防焰物品、防火管理等列管檢查,發現不合規定即依同法第37條至第39條限期改善,並追蹤至改善為止,逾期未改善,即予以裁處。另內政部消防署每年均配合觀光局主辦之觀光遊樂業督導考核競賽,會同辦理其中涉消防安全督導項目之考核事宜。

4.有關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部分,說明如下:

(1)大型活動發生意外事故如造成重大人命傷亡,對社會影響層面廣泛,而活動前安全規劃及活動中安全管理更顯重要,為審視國內大型活動安全管理相關措施,廣納各界意見及經驗,內政部於104年8月19日辦理「大型活動管理論壇」,在凝聚各界共識,兼顧地方發展特色及保障活動多元前提下,為維護大型活動安全,採「中央訂定大型活動之安全準則,供地方依循;地方朝訂自治條例方向」之彈性方式管理。

(2)為賡續執行論壇結論及共識,由內政部擬具「大型活動安全管理方案」草案,就大型活動安全管理相關措施,規劃實施要領、預期目標或時程、主(協)辦機關及管制考核等事項,於104年10月26日提報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第27次會議報告執行項目及分工,獲同意核備。行政院嗣於104年11月18日核定「大型活動安全管理方案」,責成內政部於104年12月前擬定大型活動安全管理方案、通則或準則,供地方依循;地方政府於本年6月前訂定自治條例。

(3)為健全大型活動安全規範,內政部歷經多次開會研商及舉辦論壇,於104年11月2日函訂自同日生效之「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共計有21點規定,其位階為行政規則。按該要點第2點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私立學校辦理之大型群聚活動,均應依該要點於事前做好相關安全準備工作;民間辦理活動使用之場地、活動性質、表演等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申請及審查同意,方得使用或辦理。至民間自行辦理之大型群聚活動,因涉人民行動權益,由各地方政府因地制宜,依「大型活動安全管理方案」並參考上開要點研訂自治條例予以納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