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05卷 第67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5卷 第67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素月就第九屆第一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院臺施字第1050088807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臺立院議字第1050704553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47號)

陳委員就中華航空公司空服員罷工後續因應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中華航空公司空服員罷工後續因應問題:

(一)因公營事業單位負有相關重大任務,向為國人所依賴,故其管理階層就可能發生之勞資爭議情形,均須審慎因應處理,以避免爭議擴大致影響社會安定。有關日前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及中華航空企業工會反映之員工權益訴求,交通部及所屬單位均已密切掌握,並要求相關事業單位致力溝通協調,案經中華航空公司新任管理階層積極協商後,業達成共識,有效化解爭議。

(二)基於公司治理緣故,各事業單位設有董事會組織,有關勞工權益等項,宜尊重其經理部門妥處,並由董事會研討議決。惟考量近來陸續有員工權益問題進行反映,交通部已於本(105)年6月30日請相關事業單位主動檢視員工勞動條件,並應以前開空服員罷工事件為鑑,主動溝通員工權益、發掘問題,以促進勞資合作,共創雙贏。

(三)另交通部將積極配合勞動部實施相關勞工權益檢查措施,持續與事業單位及工會共同努力,爭取必要之人力及改善勞動條件,並針對工會訴求積極尋求共識,以化解爭議。勞動部亦將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密切關注各公營事業內部之勞動關係發展,以適時進行必要因應。

二、關於發揚及保存臺灣歷史文化風貌問題:

(一)為促進臺灣人文歷史風貌之保存,「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9條已規定,所在地之居民或團體,可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提出登錄聚落申請,經審查登錄後辦理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經指定為聚落後,得擬具聚落保存及再發展相關計畫,循「輔導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與民間推動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作業要點」規定程序及方式,向主管機關爭取補助,於文化機關指導下妥善保存。

(二)另為發揚「厚植文化力,帶動文化參與」之核心理念,文化部規劃從單點之文化資產保存,結合地方文史、文化科技,並跨域結合各部會發展計畫或各地方政府整體(都市)計畫,整合為「線」或「面」之區域保存,致力追求「連結與再現土地與人民的歷史記憶」、「深化社區營造,發揚生活『所在』的在地文化」、「以提升文化內涵來提振文化經濟」等政策目標,並落實文化保存於民眾生活之中。

(三)又,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風景特定區之劃設係就自然環境或自然環境與人文古蹟混合營造之地區,按其環境特性,包括地形與地質、水體、氣象、動物、植物、古蹟文化及整體景觀等通盤考量而劃設。故所謂歷史街區等單一性之人文性質區域,與上開風景特定區之整體環境概念仍有區別,爰「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就風景特定區劃分為「海岸型」、「山岳型」及「湖泊型」3類範疇,並未僅以人文性之古蹟文化作為劃設時之單獨考量因素。

(四)此外,為有效發揚及保存臺灣歷史文化風貌,文化部本年7月7日於行政院院會已報告重點政策─「再造歷史現場」,第1階段初步核定包括高雄市「左營舊城見城」等11案示範計畫,期藉由政府公共投資,加速活化各地方之文化資產及資源,並形成區域文化景觀,以實質帶動區域觀光。未來並規劃成立跨部會專案平臺,整合內政部營建署、交通部觀光局、行政院農委會水保局等空間治理計畫。

(五)至加速推動鹿港歷史文化觀光部分,交通部觀光局業補助彰化縣政府辦理「工藝薈萃、追求極至,鹿港魅力再現」計畫,迄今已完成老街之街區鋪面及立面工程改善、建置遊客服務中心及停車場、培育解說導覽人員、持續傳承傳統工藝展演等項,該局將持續協助彰化縣政府推廣及行銷鹿港深度優質之歷史文化觀光,並提供遊客清爽、整潔、便利及無障礙之空間,致力營造鹿港國際級友善觀光環境。

三、關於建構中部新路網以疏解彰化交通壅塞問題:

(一)為改善海線用路人之交通便利性,並疏解國道車流,交通部已加速替代道路之完工,目前西濱快速公路中部地區未完成路段,為王功至永興段、永興至新街段及新街至大城段,3標均於施工中,工程進度相符。其中王功至永興段將於民國106年8月完工;永興至新街段及新街至大城段,預計108年9月完工。

(二)查國道1號彰化路段交通壅塞原因,主要係交流道區內直行車流與進出交流道車流(匯出入)互相干擾,因部分交流道之聯絡道有容量不足情形,致使速率降低,進而回堵至主線(交流道區外),形成交通壅塞,惟主線容量仍足以負擔直行車流。交通部高公局於本年1月已完成「臺中至彰化南投地區高快速路網交通瓶頸及因應對策探討」,因應對策如下:

1.已採行國道1號「彰化至埔鹽系統」北上路段尖峰時段開放路肩措施,對疏解尖峰車流回堵現象將有一定效益;另將透過匝道儀控等交管措施改善壅塞,並研議開放路肩或設輔助車道之可行性。

2.已請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公路總局)及彰化縣政府協助規劃由「國道1號北斗交流道」起,經由「縣道150線」、「台1線」、「台74甲線」至「國道3號快官交流道」止之替代道路,以利移轉國道1號北斗交流道至國道3號快官交流道之交通量,俾疏解國道1號彰化路段交通。

3.公路總局刻正辦理前開西濱快速公路王功至大城路段工程,完工後將有助疏解國道1號彰化路段交通。

4.將持續關注交通量變化情形,適時採取各項交管因應措施。

(三)至有關中部相關地方道路部分,因其性質屬地方道路,爰權責單位係地方政府,其中「金馬東路大肚溪橋梁新闢工程」尚於辦理可行性評估,且計畫與臺中捷運綠線共構,涉及捷運計畫變更事宜,宜請彰化縣政府及臺中市政府完成可行性評估及捷運計畫變更等事項,並考量地方財政及實際交通需求後,再行研議後續工程事宜。

另「溪尾大橋新建工程延伸段」及「大肚─彰化和美跨河橋梁計畫」兩案,因經費龐大且橫跨臺中市及彰化縣,宜請地方政府考量地方財政能力後辦理,並應研議推動順序。有關上開道路所涉經費補助事宜,交通部說明如下:

1.臺中市政府負擔經費部分,因應本年全國汽燃費重新分配政策,臺中市分配額度24.73億元(增加21.25億元),故自本年度起生活圈案件(包含已核定及新增提案)所需經費均應由該府增加之汽燃費額度中自行辦理。

2.彰化縣政府負擔經費部分,俟公路總局生活圈計畫滾動檢討時,請該府循相關程序提出申請。

(二)行政院函送吳委員琪銘就第九屆第一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院臺施字第1050088809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臺立院議字第1050704553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49號)

吳委員就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以下簡稱臺北看守所)遷建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臺北看守所遷建問題:

(一)查臺北看守所預計遷建於新北市政府所研提「擴大土城都市計畫(土城彈藥庫附近地區)案」之司法園區內,該園區為原國防部之土城彈藥庫區域,未來將以供臺北看守所遷建為規劃原則。

(二)有關本案所涉土城都市計畫辦理情形部分,查「變更土城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業由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因案情複雜,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召開3次專案小組會議,刻由新北市政府依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補充相關資料,俟該府檢送補充資料陳報後,內政部將儘速召開第4次專案小組會議。

二、關於國道3號增設清水交流道問題:

(一)有關新北市政府依「高速公路增設及改善交流道申請審核作業要點」規定,提送國道3號增設清水交流道一案,交通部高公局業於本(105)年7月1日召開初核會議,後續如經「國道高速公路增設交流道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陳報交通部,該部將配合縮短相關審議時程,並於審議通過後儘速報請行政院核定。

(二)另本案未來如涉及都市計畫個案變更,俟新北市政府檢送相關計畫書圖至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內政部亦將儘速配合辦理。

三、關於捷運三鶯線問題:

(一)捷運三鶯線建設計畫業於民國104年6月2日經行政院核定,目前地方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已完成設計作業,將循序辦理發包及施工作業。

(二)有關土城頂埔地區民眾建議之路線方案及型式調整部分,經新北市政府捷運局本年2月2日於該地區召開「捷運三鶯線土城區中央路四段地下方案評估結果說明會」,結論略以:「說明會所反映意見,將納入捷運三鶯線後續施工研析參考,並請顧問公司將本地下化方案評估結果再予研析。」爰本案刻由新北市政府妥處中。

(三)綜上,捷運三鶯線現階段尚涉用地取得、工程技術、財務規劃、效益評估及計畫期程等面向,仍須由地方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本於權責審慎辦理,交通部將持續督促該府趲趕工進,俾如期如質完工。

四、關於溯溪安全問題:

(一)為提升遊客安全,交通部觀光局業要求轄管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加強檢視轄區潛在危險區域,並善用民間志工、義警、義消協助安全宣導及設施維護,除加強遊客風險管理教育,強化遊客自我風險管理之意識外,亦與地方政府建立緊急通報機制、不定期辦理活動安全聯繫會議及研議實施聯合稽查。另依「地方自治法」規定,教育文化及體育、水利或交通及觀光等事項亦屬地方政府自治事項,爰地方政府本於權責,均可就轄區內溯溪活動訂定相關規範,以因地制宜落實管理。

(二)教育部體育署已於102年6月訂定「辦理水域活動安全原則」,其中列有風險評估、游泳能力或健康篩選、活動人數管控及強化保險機制等相關建議,並要求各活動主辦單位事前應將科學資訊(氣象及海象預報)及現場評估,以作為活動進行與否及相關應變方式之判斷依據。上開原則業登載於教育部體育署官網公告,並檢送地方政府及全國性體育團體,俾供各單位辦理相關活動時予以檢核及參考。

(三)為確實保障民眾參與水域活動之安全,教育部體育署已於本年6月15日召開溯溪活動安全研商會議,邀集交通部觀光局、內政部警政署及營建署、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經濟部水利署、各地方政府、中華民國健行登山會、中華民國溯溪協會、中華民國山岳協會、中華民國水中運動協會及中華民國海洋安全暨冒險學習發展協會等與會,會中作成結論與提醒如下:

1.教育部體育署將著手進行「國民體育法」研修作業,增列條文規範中央及地方應予加強安全管理,以維護參與民眾之權益。

2.溯溪活動涉及山域及水域,近期內教育部體育署將邀請相關單位或團體、業者,先行訂定溯溪安全注意事項。

3.建請交通部觀光局研議將溯溪活動納入「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4.各地方政府可參考臺中市政府訂定「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案例,自行因地制宜訂定溯溪相關規範,以保障參與民眾之安全。

5.即將進入雨季及颱風季節,請各地方政府加強民眾參與山域及水域活動之安全宣導。

(四)教育部體育署業於105年8月3日發布「辦理溯溪活動應注意事項」,以維民眾參與溯溪活動之安全。

五、關於開闢鳶山隧道問題:

(一)為疏解國道3號三鶯交流道連動區域之塞車問題,新北市政府擬開闢鳶山隧道,由三峽區大智路往北,以高架方式跨過復興路直接銜接高速公路,減輕復興路車流量負擔;另由大智路往南穿過鳶山,自該區中埔里出口後,開闢一條新路穿過中埔里、弘道里、八張里直通大同橋銜接該區中正路(台3線),總經費約23.76億元。

(二)依目前新北市政府之初步規劃,本案部分路段位於「臺北大學社區特定區計畫」及「三峽都市計畫」兩個都市計畫區內,未來如涉都市計畫個案變更,俟新北市政府檢送相關計畫書圖至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內政部將儘速配合辦理。

(三)另行政院環保署迄今尚未收受鳶山隧道開發計畫判認或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之申請,惟開發計畫如屬市道、縣道、區道、鄉道、市區道路及其他位於地方政府內道路,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12條及附表一規定,環境影響評估主管機關為地方政府。

(四)本案新北市政府刻正辦理可行性研究作業,基於交通部本年汽燃費重新分配,新北市汽燃費分配額度為23.43億元(增加21.04億元),爰自本年度起公路系統生活圈經費已包含於重新分配之汽燃費內直接撥付,對地方財政及建設自主性已大幅提高,亦有助加速推動重大道路建設,故後續計畫所需相關經費,宜由該府以自有財源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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