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05卷 第67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5卷 第67期 院會紀錄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徐委員榛蔚,有鑑於國有出租基地租金率自民國82年行政院核定公告「國有出租基地租金率調整方案」,同年7月1日施行,國有出租基地一律依照土地申報地價年息5%計收租金迄今,已逾23年未曾檢討調整,加上近十年國內土地價格飆漲,全國公告地價亦隨之上漲,尤其今年較前一次評定調升30.54%,甚有地方調升高達118%,為83年以來最大升幅,然公有土地、國營事業不動產及學產地出租租金亦隨公告地價連動調整,已造成承租公有、國營事業土地之民眾租金負擔沉重及影響參與國有地開發、利用之意願;又租金計算未依各宗土地之經濟效益分別合理訂定,不同路段其經濟效益本不相同,國有土地一律以統一租金率收取租金顯不合理。為有效利用國有、國營事業等土地資源,合理訂定租金並維護承租民眾權益,建請行政院儘速檢討修正「國有出租基地租金率調整方案」,依路段經濟效益訂定合理租金,適當降低租金率,以舒緩租金漲幅,解決民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經查,國有出租基地租金率自民國82年行政院核定公告「國有出租基地租金率調整方案」,國有出租基地一律依照土地申報地價年息5%計收租金,82年7月1日施行迄今逾23年未曾檢討。近年公告地價不斷調漲,今年較前一次評定調升30.54%,甚有地方調升高達118%,為83年以來最大升幅。連帶使得公有土地、國營事業不動產及學產地出租租金亦隨公告地價調漲,已造成承租公有、國營事業土地之民眾租金負擔沉重並影響參與國有土地開發、利用之意願。

二、實務上,租金計算宜依各宗土地之經濟效益合理訂定,不同路段其經濟效益本不相同,故私有土地租金多各不相同,然國有出租基地租金率固定為5%,未考量該土地路段使用效益不同,統一以同一租金率收取租金,顯不合理,一旦遇到公告地價檢討調整時,該出租土地無論收益有無增加,即逕隨公告地價等比例調整租金計算基礎,造成民眾沉重負擔,調整後又不與承租戶說明租金調整之合理理由,僅以縣市政府公告地價調整為藉口,造成承租民眾無法理解。

三、按縣市政府調整公告地價,係隨一定期間之地價波動情形而適度調整反映該地價波動情形,以課徵地價稅;土地租金則以土地個別實際使用效益為租金高低衡量基礎,效益不同,本應有所差別。故土地租金計算方式,本應由租賃雙方自由訂定。建請行政院應儘速檢討修正「國有出租基地租金率調整方案」並通盤檢討國有土地、國營事業出租土地及學產地等,參考土地實際使用效能情形,分別訂定合理租金計算基礎和租金率,以舒緩國有出租基地漲幅,解決民怨。

(二)本院蔡委員易餘,有鑑於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展覽館入口處設置十二生肖獸首一事,自開幕至今爭議不斷,卻不見故宮博物院採取任何作為處理。此裝置藝術已有許多學者、藝術家指出,十二獸首不適合放置於國家級博物館;原因:1.程序瑕疵,十二獸首作為國家博物館的裝置藝術,卻未經過法定程序,此裝置藝術不經法定程序就不具正當性。2.十二獸首為複製品,藝術應具備原創性,設置複製品於國家級博物館恐未能展現博物館本身的特殊文化性。3.十二獸首具統戰意識,十二獸首為中國政協委員成龍所贈送,作品本身至高度政治性,對我國之主權恐有所詆毀,不應設置於國家級博物館。參照國外知名博物館,展覽館外的公共藝術通常具有在地文化性,十二獸首遭多方爭議,與當地文化無關,甚至引起潑漆之意外。故宮博物院將於12月舉辦南部院區開幕滿周年相關活動,建請故宮博物院於開幕周年前將十二獸首撤除,以建立博物館格調,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如案由。

(三)本院蔡委員易餘,有鑑於民國60年仍屬黨國體制時期,中國國民黨以機密速件發函給考試院,要求將國民黨黨工列入優惠存款適用對象,將未經過國家考試的人民團體員工視為國家公務員,並將其黨職年資併入公職年資計算,合計退休金及福利,黨職併公職溢領國家退休金至今未追回,甚至至今仍有公帑支付黨職退休人員狀況;黨職併公職所獲取之不當利益,多年來被社會所詬病,破壞社會族群之和諧。按考試院第10屆第188次會議張委員正修報告:「黨職併公職年資採計要點未依循各種行政法規範之訂定程序,絕對是違法,絕對自始無效。」且按大法官釋字第7號、釋字第20號,皆明確指出黨職相關人員不得認為公務員,亦不具公職。上述解釋已明確指出黨職併公職實屬違法、違憲;按大法官釋字第525號內文:「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或法規係因主張權益受害者以不正當方法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者,其信賴即不值得保護」因此廢除黨職併公職之不當利益,亦受法律所保護。綜上,國民黨於黨國體制時期違法亂紀,造成國家利益損害,有違公平正義原則之疑慮,建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徹查黨職併公職所損失之公帑,並追討其損失,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釋字第7號解釋文:行憲後各政黨、各級黨部之書記長,不得認為公務員。

二、釋字第20號解釋文:省黨部、省婦女工作委員會均係人民團體,其主任委員及理事,自非憲法第一百零三條所謂公職。至醫務人員,既須領證書始得執業,且經常受主管官廳之監督,其業務與監察職權顯不相容,應認係同條所稱之業務,公立醫院為國家或地方醫務機關,其院長及醫生並係公職,均在同條限制之列。

三、考試院第10屆第188次會議張委員正修報告:「1.法律系教授建議司法人員特考及律師高考應將「憲法」列為專業科目,建請考選部研議。2.第187次會議時,本席為黨職併公職年資採計要點是否有憲法與法律之根據,依據法理作一整理。由於近日本席為對黨職併公職年資採計要點提起無效確認之訴訟而整理昔日之各種公文,發覺黨職併公職年資採計要點根本未經昔日之院會通過,竟僅由銓敘部報考試院後,即由孫科院長批示准予照辦。按考試院為憲法上之機關,採合議制,院長並無單獨批准行政命令之權。因此縱考試院有權決議黨職併公職年資採計要點,然從當日黨職併公職年資採計要點之決策過程來看,根本是孫科院長公然違法,因此黨職併公職年資採計要點未依循各種行政法規範之訂定程序,絕對是違法,絕對自始無效,建請院會深入追究此一事實。」

(四)本院林委員俊憲,鑑於我國休假規範仍有待凝聚共識,若勞工休假制度未調整,本年度下半年三天國定假日,受股匯不休市影響,金融業將額外支出近17億人事成本,並影響相關事業人員勞動權益。爰此,建議行政院應儘速研謀因應對策,重視放假不休市相關事業勞政問題,以保障民眾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鑑於國內對勞工休假日規範仍有待凝聚共識,並考量各國股市平日工作情形,故國內勞工雖放假一日,惟股匯市仍須正常開市,影響甚大。

二、依據金管會預估資料,9月28日如金融業均加班上班,依據現行勞動法規規範,其薪資、加班費支出,金融業將增加成本5.6億元,如至10月30日前仍未明訂相關休假規範,本年度至10月底前,金融業將因假日上班增加16.9億元人事成本。

三、此外,也將衍生其他勞政問題,諸如:與金融業、股匯市相關事業從業人員,包含公務人員、約聘人員、工友休假日出勤所影響之補休、薪資計算問題;又如因公出勤,導致子女需臨時托育,是否有足額、合法之托育單位可供托育,與受此影響人數多寡;或如員工不克出勤,導致勞動人力不足之因應對策;或如果遇到颱風影響,其補假與薪資計算如何保障企業與勞工權益,亟需政府積極研謀對策。

四、綜上,建議行政院應邀集相關部會研謀因應對策,具體思考股匯市開市受休假日影響,相關金融、勞政問題,研擬對策並善盡宣政策導責任,以保障民眾權益。

(五)本院林委員俊憲,鑑於少子化問題日趨嚴重,今年大學申請入學招生缺額高達1萬多名,考試入學錄取率更創七年新高,竟有六所大學缺額率超過半數。十年後如招生名額不變,將有13.5萬名缺額。建議行政院除推動高教轉型政策,應儘速召集相關部會,共同研謀大學退場後,各公私立大專院校校舍用地歸屬以及教師、行政人員等因轉聘、退休年資計算等問題,尋求公平合理的解決方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本年度大學申請入學錄取率高達57.96%,創歷史新高,缺額亦高達10,317名;考試入學分發招生名額46,192名,僅44,958人登記,錄取率9成7,創近七年新高,六校缺額率超過半數。據教育部資料,如招生名額不變,十年後大學入學將有13.5萬名缺額,顯見我國高等教育亟需思考轉型與退場機制,以因應少子化日益嚴重、生源不足之問題。

二、教育部研擬「高等創新轉型條例」,欲協助高等教育創新轉型,並提供學校合併、停招、停辦及改辦的誘因。然近年來各大學合併計畫案爭議不斷,屢受民間質疑公平性。如今年1月4日,陽明大學學生會抗議校方未告知全校師生等關係人合校資訊,呼籲暫緩程序;又如2014年,永達技術學院申請停辦通過,積欠教職員工薪水高達六千多萬,607名學生在校生僅有498名接受教育部轉置,董事會轉以轉型改辦工作小組方式進行活動。顯見高等教育併校、轉型應多方考量,尤其轉型後各校已就讀學生與畢業校友權益與遵行之規範、校舍、學校用地處理,均應妥適考慮審慎研議。

三、現行規定私立學校或對學校進行土地捐贈,其地價稅或田賦得專案報請減免。如學校因退場解散清算,應將校產回捐政府。經查現行各大專院校,屢有特意於董事會另訂捐助章程,由董事會恣意處分校產,已違政府賦予學校用地租稅減免之立意。

四、又考量併校、廢校後,其專任、兼任師資、行政人員,其年資計算與轉任後職等問題,影響甚大。行政院應儘速召集相關部會,共同研謀大學退場後,各公私立大專院校校舍用地歸屬,以及教師、行政人員等因轉聘、退休年資計算與撥付等問題,尋求公平合理的解決方案,避免後續爭議衍生,與避免國家資源蒙受損失。

(六)本院林委員俊憲,鑑於2015年勞工保險職業病給付人次,較2014年約增加10%。其中造成死亡人數最多者原因為過勞死,約佔總體職業病死亡人數七成,顯見國內勞動條件有待改善,政府應針對勞工超時工作提出因應對策。爰此,建議行政院應責成相關單位,正視普遍出現超時工作卻未依法給付加班費現象;並輔導業主進行產業轉型,提供友善工作環境,提升勞工就業意願,解決日益嚴重之缺工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依據OECD(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與勞動部公布之2014年資料,我國2014年平均工時高達2135小時,遠高於世界先進國家,也較鄰近日韓兩國年平均工時為高,顯見我國勞動條件尚有大幅改進空間。

二、經查去年勞工保險職業病給付統計,請領職業病給付人次至2015年給付836人次(不含RCA案)較2014年增加10.4%。其中死亡人數最多者為過勞死,約佔總體職業病死亡人數七成。

三、過勞原因多數與工時過長、工作環境、工作負荷有關,政府應從降低工時、勞動環境改善方面著手,並配合工業4.0發展趨勢,積極輔導產業轉型,降低生產成本、縮短工時,發揮較高效率。

四、另外,現行勞動法規對企業未依法給付加班費罰則過低,未具體考量企業營收能力。如鴻海機密工業股份公司,未給付員工加班費僅被裁罰兩萬元,顯然有違國人對法律之公平合理期許。

五、綜上,建議行政院應雙管齊下,調整未依法給付加班費之罰鍰上限。另外,也應輔導業主進行產業轉型,改變企業文化,促使雇主遵守勞動法規,提供友善工作環境,提升勞工就業意願,一勞永逸解決缺工問題。

(七)本院林委員俊憲,鑑於近來屢有變造標籤、以低成本劣質化粧品,冒充知名品牌牟取暴利之案件。如使用此類來源不明之產品,易導致危害人體之化粧品不良反應,亟需專業醫生協助民眾診斷其不良反應是否為該產品所致。爰此,建議行政院應加強化粧品不良反應衛教推廣,並儘速研擬於全台設置北中南三處化粧品不良反應通報檢查站,遴聘具有公信力相關專業醫師,提供民眾相關諮詢與基本治療之建議,開具證明以供後續權責歸屬釐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化粧品係由化學成分組成,其原料純度、濃度與成分之比例、劑型與製程之管理,均會影響成品安全性,故針對化粧品之原料、成分、製造過程,均應符合衛生管理標準規範。如使用來源不明,或不符規範之化粧品,可能導致肌膚敏感、過敏、發炎、致痘、長斑或色素沉澱等化粧品不良反應。

二、經查,近四年來源不明、仿冒詐欺或成分對人體有風險之化粧品糾紛頻傳,如2012年瑞士薇黛詐欺案、2013佳麗寶白樺精華成分致白斑案、2015年美魔安化粧品消保糾紛案。又如今年6月台中市調查處破獲之地下工廠,現場查扣違法製造洗髮精、沐浴乳,成品與半成品高達7,170公升。又有不肖業者自中國採購大批山寨化粧品在台高價售出,造成民眾皮膚紅腫過敏,送驗後竟含有致癌風險之甲醛成分,高達468ppm,超過標準值6.24倍,顯見實有加強化粧品衛教推廣之必要。

三、參考其他國家對化粧品不良反應之照顧作為,與國內現行對藥品、食品安全提供之救濟政策,政府應作為公正第三方單位,協助民眾與廠商處理因不良反應引起之糾紛理賠、醫療救治與建立不良產品通報。如中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11年起,建置「化粧品不良反應監測哨點,提供民眾就診或諮詢。

四、綜上,建議行政院應儘速研擬於全台設置北中南三處化粧品不良反應通報檢查中心,並於各據點遴聘具有公信力相關專業醫師,提供民眾相關諮詢與基本治療之建議,作為民眾與廠商中介橋樑,除作為民眾申請消保理賠之依據,亦可作為廠商改良產品、保護民眾之重要平台。

(八)本院林委員俊憲,鑑於各化粧品廠商為吸引消費者,新進成分、原料不斷推陳出新。然化粧品之使用,應考量其成分濃度與原料對皮膚、人體與環境長遠影響。為保障民眾健康,衛生福利部應參考各國標準,與相關化粧品成分安全評估結果,定期更新化粧品禁用成分、限用物質、防腐劑限量規定。建議行政院應儘速邀集皮膚專業醫師代表、化粧品安全檢驗專家、主管機關,檢討現行化粧品中禁止使用成分總表、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基準、化粧品中防腐劑成分使用及規定基準表等規定,建構便於民眾與廠商檢索之化粧品成分資料庫,以維國人化粧品衛生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皮膚是人體最大器官,約佔人體15%體重。以成人為例,皮膚總表面積約兩萬平方公分,具有保護臟器、調節體溫,避免機械性傷害與微生物病菌入侵之功能。故施於人體表面與黏膜之化粧品,應注意其成分毒性高低、使用範圍與目的,及接觸風險。

二、現行國際間對於化粧品成分管理,已逐漸重視,基於對人體之影響與環境之永續經營精神,多從短期之毒理、傷害反應研究,延伸朝向對皮膚、人體與環境長遠影響進行評估。故我國有關成分及原料相關規範,亦應本於化學成分對人體與環境之長期影響,與國際表列限用成分、濃度酌為修正。

三、我國現行化粧品成分管理其表列限用或禁止使用成分,如有未能與時俱進更新之虞,恐造成廠商與消費者誤用對人體有風險之成分。經查,我國目前已有食品營養成分資料庫,供民眾檢索食品成分,化粧品成分卻難以檢索與查察,且分散於各相關成分管理規定。

四、綜上,建議主管機關應邀集皮膚專業醫師代表、化粧品安全檢驗專家,研謀檢討現行化粧品成分規範,並建構便於檢索之化粧品成分資料庫,供民眾、專家、廠商檢索瞭解成分相關限用規範,提供各成分相關之風險案例,以維國人化粧品衛生安全。

(九)本院林委員俊憲,鑑於本年度上半年勞動條件檢查件數,共計32,810場次,比去年同期勞檢場次增加一倍以上,全國勞動檢查人力本年度卻僅有762名,換言之,一名勞檢員約需服務14,695名勞工,遠高於國際勞工組織(ILO)建議已開發國家標準(1:10,000),實有提升勞檢人力因應倍增業務量之必要。爰此,建議行政院應增加勞動檢查員額,以符合ILO建議,並加強中央與地方勞動檢查員本職學能訓練,以提升勞動檢查量能,遏止違法超時加班亂象,確保勞工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依據國際勞工組織(ILO)2006年報告,必須具備足夠的勞動檢查人力、高勞動檢查率,才能有效督促雇主遵守法令,確保勞工生命安全、健康與權益。已開發國家、工業化國家、開發中國家及未開發國家之勞動檢查員與勞工人數比例之合理基準,應達1:10,000、1:15,000、1:20,000及1:40,000人。

二、根據主計總處人力資源統計年報資料,2015年我國就業者11198千人,以現行勞檢員員額762名計算,平均一人得服務14,695名勞工。遠高於ILO建議已開發國家標準1:10,000。

三、如考量政府將推動之週休二日政策,為有效遏止違法超時加班亂象、保障勞工權益,勢必得提高勞動檢查密度與檢查場次次數,勞動檢查員業務量以現行人力觀之,顯然有執行上之困難。

四、綜上,建議行政院應增加勞動檢查員額,盡力將每勞檢員照顧人數降至一萬名,並加強中央與地方勞動檢查員本職學能訓練,以提升勞動檢查量能,遏止違法超時加班亂象,確勞工權益。

(十)本院林委員俊憲,鑑於受全球暖化影響,登革熱已成近年來擴散最快速的蚊媒傳染病,每年約造成全球3.9億人感染,並嚴重威脅全球128國39億人口。去年造成台灣43,419名民眾感染登革熱,計有214人死亡,造成台灣民眾嚴重恐慌、逢蚊色變。今年入夏以來東南亞登革熱疫情急速升溫,連帶威脅我國民眾生命安全。爰此,建議行政院應研謀引進台灣疫情適用之疫苗,並加以規劃弱勢團體、中低收入戶等相關減免扶助,以維國人健康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我國2015年爆發嚴重登革熱疫情,共造成43,419名民眾感染登革熱,計有214人死亡,造成台灣民眾嚴重恐慌、逢蚊色變。今年入夏以來東南亞登革熱疫情升溫,截至8月15日止,本年境外移入登革熱確定病例達198例,為我國今年境外移入法定傳染病確定病例最大宗,連帶威脅我國民眾生命安全。

二、據世界衛生組織(WHO)2015年實況報導第117號資料,近十年來全球登革熱發病率大幅增加,至少約有一半以上世界人口,面臨登革熱風險。研究估計,每年約有3.9億人感染登革熱,其中將近6,700萬~13,600萬人出現不同嚴重程度的臨床症狀。讓全球128國、39億人口飽受登革熱威脅。

三、世界衛生組織更稱,登革熱有跨區域流行趨勢,不僅病例數量上升,爆發性疫情更時有所聞,連歐洲也出現登革熱疫情威脅,2010年起,法國、葡萄牙等10餘國發現境外移入登革熱病例。世界各國也針對登革熱威脅,展開跨國合作防疫與開發疫苗之工作。

四、經查,新政府參與WHA大會後,與其他國家針對登革熱防疫積極交流,並取得重大進展,與美國達成研發登革熱疫苗協議,台灣與美國國家衛生研究院合作研發適用50歲以上族群之登革熱疫苗,將在台招收250名50歲至75歲民眾進行臨床實驗,預計研發涵蓋登革熱四種類型的四合一疫苗,目前的研究顯示該疫苗對登革熱四型有80~100%不等保護力。

五、綜上,建議行政院應邀集相關單位,研謀登革熱疫苗之引進、臨床試驗、在台上市、藥證期程、上市後施打之費用與相關弱勢扶助減免規劃,以維國人健康安全。

(十一)本院林委員俊憲,鑑於國內化粧品產業蓬勃發展,進出口產值逐年上升,近五年出口平均年增高達13.1%,然我國目前相關化粧品廠商管理卻成效不彰。經監察院調查2014年我國符合通過GMP製造規範之工廠僅佔全國4.7%,比例過低。爰此,經濟部工業局應加強輔導業者主動納管,並參酌政府「食安五環扣」政策精神,加強輔導廠商通過化粧品優良製造驗證,建議行政院應儘速研擬相關措施,並輔導廠商通過相關規定,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依據主計總處105年023號國情統計通報,我國化粧品近五年出口平均年增13.1%,104年出口總值187億元,較103年增9.7%,其中以美容、化粧及保養皮膚用品出口139億元(占74%)最多。又依據國際市場調查公司Research and Market調查之資料,全球化妝品市場在2014年有將近4,600億美元營業額,預估到2020年將達到6750億美元規模,年成長率大約6.4%,其中以保養品成長最高。顯見國內外民眾對於化粧品產品有大量使用需求,亟需相關政策規範廠商以合法、符合衛生規範之方式生產,以維民眾權益。

二、經查,我國現行管理化粧品生產之GMP認證為自願參與制,並無強制約束力規範廠商。又,依據監察院104內正0011號糾正案之調查報告,2014年底國內化粧品工廠總計956家,卻僅有45家廠商符合通過GMP製造規範,比率僅有4.7%,顯見主管機關應更積極加強輔導推動廠商參與GMP認證,以維民眾者使用化粧品之安全。

三、據上,本席要求行政院針對化粧品廠商管理,應參酌「食品五環扣」政策精神,儘速研擬相關措施、輔導化粧品廠商加入GMP認證,確實提升政府對化粧品廠商源頭、生產管理之效率,以維國人健康。

(十二)本院林委員俊憲,鑑於政府為提振我國觀光產業國際競爭力,推動綠色及關懷旅遊。綠色觀光亟須配合環境教育經營,方能確實提升我國觀光價值。經查,環保署「環保旅店計畫」呼籲旅宿業者與民眾落實綠行動,減少備品與一次性消耗品浪費,然執行成果統計缺乏有效數據,亦需其他主管機關、各縣市政府配合協助推廣。爰此,建議行政院應召開跨部會溝通,加強環保標章、綠色生活業務宣導,以有效貫徹環保政策,讓台灣寶島生態得以永續發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我國2016年觀光政策,推動觀光大國行動方案、重要觀光景點建設中程計畫,深化「Time for Taiwan旅行臺灣就是現在」的行銷主軸,以「優質、特色、智慧、永續」為執行策略,逐步打造臺灣成為質量優化、創意加值,處處皆可觀光的觀光大國。鼓勵綠色及關懷旅遊,全方位提升臺灣觀光價值,提振國際觀光競爭力。

二、政府為提升全民於住宿旅館時落實環保,並鼓勵旅館業者認同顧客之綠行動,推出「環保旅店計畫」,以達到業者、民眾、環境永續三贏。經查,依據環保署綠色生活網站揭露「綠色旅店」本年度執行成果統計,僅有三個縣市13間旅宿業者提供執行成果,顯與事實不符。

三、環保標章係象徵「可回收、低污染、省資源」的環保理念。凡具有環保標章認證之商品,均需依照其規格標準,詳細規定各項商品的耗電量、化學物質管理、包裝細節,經過檢驗審核後,於各類產品中環境表現最優良的前20~30%的產品,方可使用環保標章。

四、綜上,建議行政院應召開跨部會溝通,加強環保標章、綠色生活業務宣導,以有落實綠色生活、節能旅遊,讓台灣寶島生態得以永續發展。

(十三)本院林委員俊憲,針對第一銀行41台自動櫃員機遭駭客入侵,於兩日內遭嫌犯提領鉅額現金,顯示臺灣金融業已成為駭客攻擊標的;建請行政院相關部會研擬措施,提升臺灣金融產業資訊安全之防護能力,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被惡意程式攻擊吐鈔,於民國105年7月10日、11日為俄羅斯人、拉脫維亞人等嫌犯提領超過8千萬,震撼臺灣社會與金融圈,為臺灣金融業第一次遭到國際駭客大型攻擊且得逞之案例,影響深遠,應審慎調查。

二、根據國內資訊安全鑑識業者抽測國內資本額前20大銀行之行動網路銀行app(包括六家公股銀行、十四家民間銀行),檢測結果發現20支app中,超過半數存在較高的資訊安全險。

三、為因應社會趨勢,現今金融產業將業務進行數位化,透過金融產業,用戶可能直接面臨駭客竊取個資與財務的威脅。

四、因此,本席建請行政院協調轄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相關業務部會,指導金融產業提高對資安威脅的意識,避免自動櫃員機遭盜領事件再次發生,並提升我國金融產業資訊安全之防護能力。

(十四)本院林委員俊憲,針對邇來登山活動者因路況不熟而迷途,或因失聯而走失,向消防機關報案後,因不知身處何處,讓搜救人員有如大海撈針。有鑑於此,為使登山者安全得到保障且不浪費行政資源,建請內政部明訂規範,針對民眾在管制山域從事登山活動,應自行攜帶具定位功能的器材,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山中地形氣候多變,登山客常因疏忽而發生意外,將登山安全拋在腦後,盲目挑戰自我極限,甚至冒著惡劣天候登山,導致山難頻傳。

二、山難搜救需要龐大的人力物力,除了警消、民間搜救團體之外,有時還要動用空勤直升機支援,搜救單位在執行任務時,常因不知待救者身處何處,需曠日廢時地搜索,特別在管制山域中,也因天候跟地形的關係,使搜救人員的生命安全也面臨威脅。

三、現代社會科技發達,具有定位功能的器材取得方便,例如具定位功能之智慧型手機,若登山者攜帶此類型器材,不僅能使登山者在迷途求救時,能盡快為搜救人員所尋獲。

四、因此,本席建請行政院轄下內政部明訂規範,針對在管制山域從事登山活動者,應自行攜帶具定位功能之器材,以保障民眾自身安全,並提升搜救效率。

(十五)本院林委員俊憲,針對近來民眾參與溯溪活動,卻意外頻傳,檢視目前法規,溯溪不在水域遊憩管理辦法之規範下,因而造成無法可管之問題,鑑於活動無需申請報備,難以建立警告通報系統,建請交通部將溯溪納入水域遊憩管理辦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溯溪具有探險的刺激性與遊賞的休閒性等趣味,參與人數有逐年攀升的趨勢,漸漸成為熱門的戶外山林活動之一,卻因現無專法可管,使得亂象頻傳,甚至於105年6月5日造成5名溯溪客死亡之悲劇。

二、現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3條所認定之「水域遊憩活動」,列管水上摩托車、獨木舟等16項水域活動,卻不見溯溪在列,意即溯溪並非屬於此法所列管的範圍。

三、因中央無適用法規,溯溪業者攬客進入山林從事溯溪活動,並不需要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與報備,再者,地方政府以中央無專法為由,未能有相關規範加以管理,也需一併加以檢討。

四、有鑑於此,本席建請行政院交通部將溯溪納入水域遊憩管理辦法之規範項目中,並進行溯溪活動的整體檢驗,由源頭開始管理,才能讓民眾安心享受山林溪流間的遊憩之樂。

(十六)本院林委員俊憲,針對近年來興起之共享經濟產業,全球代表性業者Uber與Airbnb打著共享經濟的名號來臺,然而,卻也面臨其所衍生出的公共安全、課稅、市場競爭、職業登記等爭議,建請建置共享經濟的專法,透過明確的規範,以避免讓共享經濟產業再擺盪於適法與違法之模糊地帶,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根據全球性市場調查,全球共享經濟產值在2013年約為150億美元,2025年可望達到3350億美元,成長幅度高達2000%,在資訊發達的現代社會,以共享經濟商業模式為基礎的產業,將愈來愈多。

二、檢視各國如何因應此種新興經濟創新,在法規的部分都會做負面表列,然而,卻因無法可循,而導致面臨「做了,政府才說法違法」的困境;站在消費者的角度而言,當消費過程有疑慮時,也常因責任歸屬不明導致糾紛發生。

三、以指標案例如:Uber及Aribnb為例,現階段僅由交通部以檢舉和開罰處理,對於整體共享經濟活動在臺產生之稅收等問題,仍欠缺通盤性的規劃,顯見國內目前尚欠缺有關共享經濟之通則性且跨部會規範。

四、以義大利「共享經濟法」草案為例,即從平台管理、罰則規定、稅務等角度來立法,藉由靈活管理方式,解決各界最為關心的稅務及消費者保護等重要議題,藉由法律的規範,也讓業者能依法來創新產業,帶動經濟發展。

五、因此,建請行政院整合相關部會,研擬專法來強化共享經濟平台的管理,藉由法律明確的規範,來落實賦稅公平,並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十七)本院林委員俊憲,針對臺灣面對貿易自由化的國際潮流,為了發展農產品國際行銷、積極拓展農產品國際市場,應設法提升我國農產品的品質,建請行政院農委會應研擬相關措施以建立與維持非疫生產區,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非疫生產區的劃分跟承認,關係著食品以及人類與動植物安全與健康的管理,對出口國而言,代表對於農產品的溯源、生產管理、區域病蟲害防治、生產紀錄等都具有控管能立;對進口國而言,則可確保輸入安全、無病蟲害的農產品,同時保護本國避免特定病蟲害的傳入,促進雙邊貿易往來,對於進出口國雙方都是一個有利的保障。

二、以豬肉出口為例,巴西雖然為口蹄疫國家,卻因為成功建立牧場與產銷的管理制度,讓日本接受巴西有能力建立動物類的非疫生產區,因此巴西豬肉得以成功輸出豬肉到日本市場;再以哈密瓜出口為例,中國是東方果實蠅的疫區,目前也無法做到東方果實蠅的滅絕,但中國1998年就提出建立非疫生產區的計畫,經過了十年的努力,日本接受中國新疆地區以非疫生產區的方式。

三、以臺灣目前面臨的困境為例,多數生產溫室番茄的農場並沒有東方果實蠅的問題,但因在認定上,臺灣整個島嶼都是東方果實蠅的疫區,造成台灣農產品輸出時,就極有可能會被輸入國以疫區為由禁止輸入,導致台灣所生產的優質溫室番茄無法出口。

四、非疫生產區(Pest Free Area)的法律的基礎是國際植物保護公約下的國際植物防疫檢疫措施標準的第十條,透過非疫生產區的區域劃分、緩衝點的設立來建立非疫生產區,再藉由病蟲害的防治、政府之監督來維持非疫狀態。

五、因此,建請行政院農委會以建立非疫生產區為目標,著力於對於植物防疫檢疫人才的培訓,並加強對農民的輔導,以期能兼顧控制病蟲害疫情,並提升我國農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

(十八)本院林委員俊憲,針對農產品批發市場的運作機制,在科技進步、市場交易模式不斷變革的情形下,建請行政院應儘速檢討現行農產品批發市場的制度,並引進外部監督力量,確保價格真正公開透明,並導入食農教育,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1970年代,台灣自日本引進農產品批發市場的「公開競價拍賣」機制,四十年間,除了在交易過程中將過去傳統的「人工輸入交易紀錄」改為「電腦資訊化平台」之外,整個運作體制並沒有太大的變革。

二、相較之下,日本的農產品批發市場早以「棧板作業」取代人力搬運,並加強標準化的一致性,縮短批發交易時間以提升銷率,讓農產品市場的末端價格,有更高的保障;此外,在制度面也強化分流「產地、消費地」的批發市場經營型態管理的差異化,在官方監督管、民間經營管理的雙贏理念下,讓交易平台的朝向開放性,逐步摒棄「貨到進場」方稱之為批發交易的傳統觀念,朝向以「媒合」生產者與消費戶之的農產品訊息流通,進而促成交易。

三、而在食安意識高漲的年代,應將「平台機制」朝向開放性與多元性,設法導入「食農教育」進入這個交易平台,擴大交易平台的多功性。

四、政策必須跟著時代進步的脈動、社會變遷、農業科技進步、市場自由化潮流以及國民糧食消費習慣的改變,同步調適或修正,因此,建請 行政院針對現行農產品批發市場制度、設備作檢討,並將「食品安全」概念導入其中,始能迎合時代進步需求,並滿足生產者和消費者之期望。

(十九)本院林委員俊憲,針對目前從國外到臺灣,皆掀起學習程式設計的熱潮,我國政府也在研擬將程式設計納入國教政策,然而,學習程式設計的意義,並非僅是「撰寫程式」,而是希望藉此訓練台灣孩子解決問題、找資源自學的能力等等,因此,建請行政院在資訊教育課綱制定過程中,應建構能幫助學生自學的平台跟內容,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全球軟體業蓬勃發展,程式人才需求孔急,程式設計儼然是全球最受矚目的教育項目,英國政府將程式設計訂為從五歲一路學到十六歲中學畢業,美國從去年開始,紐約、芝加哥、舊金山等地,也將程式設計列入中小學教育政策,逐步落實,我國政府也在研擬將程式設計納入國教政策。

二、然而,將資訊教育納入國民教育政策中,並非以找到工作為目的,回想2000年科技泡沫化,軟體業也曾有寒冬,且隨著人才供給的增加跟產業的興衰更迭,無人能保證「程式設計」在未來仍是天下急需的麒麟之才。

三、對於臺灣而言,程式教育的目的,是希望透過學習程式,去訓練台灣孩子在傳統學科比較難訓練的能力:解決問題、找資源自學的能力等等,在於當學生學會之後,當有新的想法,可透過程式設計將其實踐,。

四、教育的目的,是為了幫下一代準備好面對未來的世界,因此,本席建請 行政院在資訊教育課綱制定過程中,應建構能幫助孩子自學的平台跟內容,透過對的方式來學程式設計,培養孩子自學的能力,方能使其持續跟上世界腳步而不被淘汰。

(二十)本院林委員俊憲,針對臺灣文化資產的毀壞事件頻傳,尤其是以火災最為人詬病,今年8月4日在首善之都臺北又發生市定古蹟「前南菜園日式宿舍」遭焚毀事件,當在類似事件發生後,經常將問題歸咎到經費不足或資源缺乏等問題上,檢視現行人員的晉用制度,對於文化資產的專業僅以「文化資產概論與法規」考試科目來篩選,顯有不足,因此,建請行政院應立即檢討現行文化部人員晉用制度,將文化資產保護獨立並另設組別,以選任出具有文化資產、建築專業的人員,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臺灣文化資產的毀壞事件頻傳,尤其是以火災最為人所知,維基百科的臺灣網站甚至有「臺灣文化資產火災列表」專頁,在此類型事件發生後,管理單位常常以沒有文化資產保存概念便虛以委蛇,文化主管機關也沒盡到監督責任。

二、文化資產的保存內容涵蓋廣泛且跨越許多不同專業領域的工作,包括:保存與指定的動機、文化歷史與價值調查、現況調查、修復計畫與修復工程、再利用評估與規劃、再利用使用與維護工作等。

三、根據現行制度,文化部正式職員是需要透過公務人員的考試才能晉用,然而報考公務人員的類別是屬於「文化行政」,而在攸關文化資產專業的檢驗,僅以「文化資產概論與法規」一個考試科目來作篩選,在以上所陳述文化資產保存的內容複雜且廣泛,特別在保存上皆涉及建築專業,往往產生行政人員的晉用與不僅文化資產專業無關,甚至將文化資產的管理業務視為麻煩,使得執行的第一線人員流動率很大,許多地方政府部門更將此業務交由約聘雇人員負責。

四、因此,本席認為,為使文化資產皆能依其文化歷史與價值受到專業的保存及修復,不再發生文化資產焚毀或毀壞事件,讓國家發展歷程的珍貴資產能永久續存,本席建請 行政院檢討現行文化部人員晉用制度,將文化資產保護獨立並另設組別,並將實作經驗列入評分項目,以選認出具有文化資產、建築專業的人員。

(二十一)本院林委員俊憲,針對國軍軍用品流出事件頻傳,不法人士為獲取利益而盜賣軍用品,導致軍用品流通於市場。為防杜軍品盜賣侵占,建請國防部應盡速檢討現行管理制度,除了確實定期清點外,應加強抽查頻率,並詳實記載,落實帳料相符,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國軍軍紀廢弛,每年皆發生數起軍用品外流而在市場盜賣事件,2013年陸軍203旅步5營營部連上兵,負責該管單位軍用品接收、儲存及撥發管制等業務,卻把大量軍用品夾帶運出營區盜賣,不僅有迷彩服、軍毯、通信器材,甚至管制用品都有。

二、2013年海軍發包「軍艦油櫃清洗勞務工程」時,得標業者在承攬清洗軍艦油櫃時,勾結損管士官長、油機上士以及油機上士等人,盜抽兩艘軍艦柴油,轉賣牟利。

三、2013年9月關指部機步三連到湖口「陸軍部隊訓練北測中心」受訓,連長得知遺失16個野戰背包後,竟示意要下屬去偷269旅的背包。

四、軍用品外流頻傳原因之一,可從2016年的案例瞭解,任職海軍陸戰隊防空警衛群的莊姓上士在家中私藏大批軍用品,檢方在其家中及營區宿舍搜出國造彈匣、國造防毒面具等軍品,並表示私藏的原因,主要是為了應付軍中裝備檢查時,若遇上裝備短少可以用來補足缺失。

五、由上述案例,突顯在國軍部隊存在多年的問題,為了應付部隊的高裝檢,部隊基層幹部會儲存裝備零組件,因此,不肖人士便利用職務之便,竊取軍品販賣賺取獲利,以致於原本提供軍服、軍帽、鞋襪、階級服志配件等不涉機密安全的個人裝備的軍品店,竟還可以提供車輛維修的服務以及買到部分武器裝備,而最大的顧客來源可能就是國軍本身。

六、有鑑於此,為防止軍品盜賣侵占,建請國防部應檢討現行管理制度,除了確實定期清點外,並應加抽查頻率,並詳實記載,以避免國軍自掏腰包向民間買料件,杜絕不法的夥伴關係。

(二十二)本院林委員俊憲,針對「大學英語畢業門檻」以考試引領進步的假設推動該政策,將大學英語教育的目標簡化為檢定畢業門檻,迫使我國大學生每4年花費至少10億元於英語檢測,卻沒有實質教育內容的,非但並未達到真正英語學習的效果,反而降低教師教學熱忱、扼殺學生學習動機,建請教育部針對此政策之宗旨,評估各大專院校執行成效,並檢討是否廢除此規定,或以實質課程取代,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21世紀全球化的今天,英語在現代教育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完全毋庸置疑,為了維持其畢業生的學業水準,教育部推行「大學英外語畢業門檻」,學生必須接受校外英語檢測機構的英語檢測,例如全民英檢、多益、托福、雅思等等,通過了校方所設定的成績門檻方得畢業。

二、2004年教育部「未來四年施政主軸行動方案」首度宣布,將大學英語畢業檢定的通過成效納入評鑑指標項目,刻意追求門檻的通過率,導致各校在成績標準上的恣意與操作。

三、而將大學英語教育的目標簡化為英檢畢業門檻,不僅降低了教師的教學熱忱,更窄化了學生的學習動機,為了畢業,每位學生必須花費800~5,000元參加英語檢測的,4年至少10億、8年至少20億,12年至少30億。

四、英語畢業門檻的設置,不僅侵害學生的受教權和財產權,要求學生以校外考核作為畢業標準,也等於不認同校內老師的教學與考核,已有大學針對廢除此政策作討論,政大外語學院於今年的院務會議中,通過廢除英語畢業門檻的決議,未來將在教務會議中討論。

五、有鑑於此,建請教育部針對此政策之宗旨,評估各大專院校執行成效,並蒐集各校校方、教師及學生的意見(特別是針對廢除此規定已開始作討論的學校),檢討是否應廢除此規定,或以實質課程取代英語畢業門檻的設置。

(二十三)本院林委員俊憲,鑒於台灣自然環境、飲食文化頗有觀光優勢,在中國觀光客減少了45,291人減幅12.25%的陸客結凍期中,整體外國來台觀光客卻是成長15.95%,增加了60,646人,惟我國觀光宣傳似仍有努力之空間,以知名影音平台youtube為例,以英文關鍵字搜尋「visit Taiwan」、「travel Taiwan」,卻無法見到台灣官方之觀光介紹影片且竟為他國介紹台灣之影片,有可改善之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查台灣的自然環境與飲食文化頗有吸引人之處,且台灣是乃屬多元文化之移民社會,自東南亞而來之新移民也讓台灣更具多元文化吸引力,惟台灣觀光宣傳似乎仍有努力的空間。以知名影音平台YouTube為例尋找台灣觀光宣傳影片,不僅少之又少,以英文關鍵字搜尋「visit Taiwan」、「travel Taiwan」,不僅不見台灣官方宣傳影片,最熱門的台灣觀光影片竟然是新加坡人自製的台灣觀光行紀錄「What to Eat and Do in Taipei, Taiwan(NOC Travel Guide! )」(link is external),收看人數超過88萬人次。與台灣同樣是多元文化的馬來西亞,在網路與全球電視的廣告行銷,相較於台灣,顯然就成功許多。馬來西亞在2015年推出由馬來西亞國際巨星Yuna配樂演唱的「Malaysia Truly Asia」全球廣告,除了在全球電視播出外,在YouTube的收看人數已經超過了615萬次(link is external);5分鐘網路完整版「The Essence of Asia」也超過238萬人收看(link is external)。這個數據說明了馬來西亞強力行銷族群多元、宗教文化和諧以及美麗自然環境等等,其實是頗為成功的,值得觀光局效仿,請交通部觀光局儘速改善。

二、過去大幅開放中國客來台,急速增加旅遊台灣的觀光客人數,惟整體數據成長主要動力卻是來自於中國。數據上,中國客來台觀光增加了台灣觀光收入,實際上,多數的中國客都是團客,團進團出、一條龍的觀光方式,從旅行社、遊覽車、住宿飯店、餐廳與土產店等等,幾乎都與中資有關。也就是說,台灣人幾乎無法從團體行的中國客獲取任何觀光收益,且中國客不僅和台灣人搶占一票難求的東部鐵路車票,喧嘩的中國觀光客也影響台灣觀光景點的品質。以中國遊客來說,台灣僅能從零星且素質高的自由行中國客身上,獲得實質的觀光旅遊收入。現中國遊客已大幅減少,實乃交通部觀光局以全新方向行銷台灣觀光產業之最佳時機,請貴局回覆台灣觀光產業之發展方向與方針、近期來台旅客之增加幅度、以及觀光收益之成長預估於本席。

(二十四)本院林委員俊憲,鑒於雙排五人座客貨車全球已行之多年,卻一直無法在台灣順利掛牌,反觀投入製造此車款之泰國已成為全球第九大汽車國,2015年車輛相關產品出口更突破兆元,然相關單位卻一直未有修法作為顯有怠惰之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5人座後斗雙廂客貨兩用車雖已普及,惟《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卻硬性規定貨車只能有3個座位,宛如恐龍法令,未與社會接軌。且此種雙廂客貨兩用車會遭警方當成非法改裝車輛開罰,常有車主未有有違規卻遭警方攔下檢查後座並開罰五萬元,且罰完兩次後會被吊銷牌照。交通部聲稱僅有國產車有客貨兩用,進口車強制區分為客車以及貨車,因此進口的客貨兩用車必須強制拆除座位,然為何進口車不得以客貨兩用之形式請行政院交通部回覆。

二、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的規定:「貨車駕駛室每一座位之寬度,不得少於三十八公分,但駕駛人座位寬度不得少於六十公分,連駕駛人座位不得超過三個座位」。此項規定使得這種雙艙五人座Pick-Up導入後,僅能保留前艙的座位,後艙則被視為貨艙無法載人,不僅需要拔除後艙座椅,還必須在前座的車窗與後方處加裝橫桿,才能符合法律規範。

三、車界人士指出,明明修改道路規則即可,而客貨兩用的設計肉眼即可判斷,全球更已經發展數十年、銷售千萬輛以上,卻一直遭受阻礙。財政部賦稅署解釋說,海關是按交通管理單位稅籍資料課稅,貨車稅額比客車低。狀況是這些車若被警察攔檢發現座椅超過3個,就會被認定不是客車,要補交客車跟貨車的稅金差額,而且因為他們無法改登記為客車,所以會被處罰移用牌照。這現象必須等到交通部規定更改後變更登記,才不會再被罰。事實上,這類車輛早自1957年即出現,60年來,雙廂、4門、5座貨卡車更在國際風行,我國自外於世界,騰笑國際。

四、建請行政院交通部將近期內的修法計畫與完成修正的期限、以及未來改善的方向回覆本辦公室。

(二十五)本院林委員俊憲,鑒於我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已通過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以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另有附帶決議建議以國道六號國道八號國道三號試辦,惟該條例通過至今皆未有試辦,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依據100年11月23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修正規定,機車禁止行駛國道高速公路,但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另立法院附帶決議內容:「建請以國6、國8及國3新化以南路段為優先試辦路段……,請交通部應在安全性及風險有效控管原則下,分階段規劃可開放之路段及時段。」惟該決議做出至今交通部皆未有試辦,詢問交通部皆以地方政府大力反彈為由解釋,惟據地方政府之回復,似仍以高公局未開放試辦為主要原因,似有地方與中央互踢皮球之嫌,望交通部能解釋此政策之推行最大之難行之處為何,否則若已立法通過實不宜以行政之手段阻止法律之施行,若貴部認此法條實乃窒礙難行,仍以向立法院提出修法建議為宜,否則有行政凌駕立法之嫌,有違我國權利分立之原則。

二、依據交通部統計查詢網之領有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的人數資訊,由91的4920人至105年4月份的278659人,其中101年142742人起,每年增加3萬多人,且根據數據統計,重型機車現於一般市區道路、省道之事故率亦較一般汽車之事故率為低,實不宜直接以民意調查之結果來判斷是否應許可重型機車上國道,因即便重型機車人口在成長中,在台灣仍屬少數之群眾,一般民眾對於重型機車之安全性恐甚未了解,縱欲以民調來決定重機上國道之通過與否亦宜先向民眾說民一般重機之事故率與安全性,否則任何未騎重機之民眾皆可能以其本位主義作出發,本條文之行使恐無實行之日。

(二十六)本院林委員俊憲,鑒於我國機車事故率甚高,據統計於西元2014年共有161,416件機車事故,其中共有1,040件死亡事故,據研究指出,機車使用晝行燈將有效減少事故率,為維護機車族行車安全,減少機車事故,保障人民身體生命之目的,按現行規定2018年元旦後之新車皆須使用晝行燈,但在2018年前之舊車需改裝方面,以及若改裝晝行燈是否能有相關補助似未說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據統計,我國104年共有13,661,719 輛機車登記,較汽車之7,739,144輛多上許多,每百人所有機車數共有58.2輛較汽車之32.9輛多上許多,故機車乃是我國台灣許多民眾主要之交通工具,對機車族之保障,不可不甚。

二、根據研究,機車使用晝行燈將有效降低機車事故比率至少百分之六,在美國奧勒岡州,加利福尼亞州之法規皆規定機車之燈於機車發動時即開啟,僅能調整大燈與小燈,因此機車於白天騎行時較容易被汽車注意到,故出事比率在此項法規通過後下降許多。我國Kymco與SYM所生產之一般機車與重型機車在美國機型亦設定為如此,但身為機車出口國之我國晝行燈竟未普及實有不當。

三、按規定我國於2018年元旦後出產之新車皆改為常設晝行燈,但2018年前生產之舊車亦應要有相關之改善,交通部是否將要求舊車亦改為晝行燈式機車,改裝是否有相關獎勵補助,希望交通部能提出相關報告與計畫。

(二十七)本院林委員俊憲,查匯流五法根據基礎設施、服務及內容等3大主軸規劃,乃是我國通訊傳播界重要法律,在舊政府時代曾有一版本推出但遭立法院退回行政院,在我國數位匯流相關法律落後日韓近10年的情形,請通訊傳播委員會應盡力研擬與發展,傳播通訊乃是人民接受訊息融入社會的重要發展元素之一,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廣電三法」今年完成修法時,並未修改「黨政軍」條款,仍然限制1股都不行。石世豪時代,NCC送交行政院的「匯流五法」版本擬議開放至間接10%,後來立法院在審議「廣電三法」時、交委會提議放寬至間接5%,最後三讀通過「廣電三法」時,拿掉黨政軍條款不納入修法內容,本席請有關單位對此案作說明與報告目前預計作法為何。

二、舊時代的「匯流五法」打算解除一類及二類電信分別發照,無線電視多餘頻譜可以出租營利、頻譜與執照分離發放,以及電信/有線電視如何在相同平台、相同管制,「新匯流五法」目前看不到修法細節,亦請有關單位盡速對本席做出目前方向之說明與報告。

三、通傳會新任主委形容其任內擬定的「新匯流五法」是以「抓大放小、鼓勵創新」為修法原則。對於大型企業加強管制,新進及小型企業採取相對鬆綁措施,並希望降低新法對於業界的衝擊,請貴單位對於該修法原則再詳加說明。

四、希望相關單位對於本法案推動的時間,草擬的方向,未來的展望能夠對本辦公室做出書面報告與說明。

(二十八)本院林委員俊憲,鑒於本屆奧運會我國參與奧運之選手與中華民國網球協會、中華民國羽球協會產生許多糾紛,本席認為體育乃我國外交重要資產,各體育協會之最高守則應為推動我國運動文化幫助我國選手於國際賽事中與國際上其他選手競爭,然而體育署以及中華民國各體育協會似乎對我國選手多加拖累,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我國之體育最高主管機關為教育部體育署,惟體育除屬於國民教育之一環外,亦是我國展現國際知名度,軟性展示我國外交國防實力,提升國民整體生命健康之方法,本席認為適度提升體育部門之層級不只有助於國民健康,更有助於改善台灣傳統萬般皆下品唯有讀書高之守舊觀念提升國際競爭力亦能避免許多天分志趣不在於學科上之青少年迷失人生方向,請行政院針對我國體育署之層級位階之適切性做回覆。

二、我國之體育選手報名亞運、奧運等國際賽事皆以各單項體育協會為參賽窗口,然該體育協會屬民間團體,卻負責事關我國國家聲譽之國際賽事,且不受政府機關之監督,體育署將預算與業務外包出去給地方非專業人士,卻在體育協會在國手選拔、選手培訓、賽事舉辦上,無法監督造成協會怠忽職守結黨營私之傳聞屢見不鮮,本席建議行政院須盡速研擬並建立政府對協會之監督機制以及各選手對單項協會之監督機制為宜,請體育署以及行政院儘速提出改善報告並回覆。

三、2015年七月十五的世界青少年田徑錦標賽葉耀文比賽撐竿跳田徑協會卻未將竿子送達事件、撞球好手吳珈慶受撞球協會打壓移籍大陸事件、以及今年奧運的謝淑薇事件遭網球協會打壓、戴資穎遭羽球協會威脅懲處事件,行政院體育署請儘速向本席報告我國體育署與各單項協會之行政關係並盡速提出改善報告,若須有法律上修正,亦請行政院提出相關建議。

除上述問題外請教育部體育署提供近年對台灣體育之改善方針、近期目標、發展計畫以及預計實施日期。

(二十九)本院林委員俊憲,鑒於我國網路平台興盛,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NCC)所主管之通訊商品於網路平台販售者甚多,惟有許多產品未經審驗即於網路平台上架,許多網路業者皆未規定輸入NCC型式認證碼後才能於其平台上架,導致現今網路上流通之通訊商品未符審驗規定,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按我國電信法第四十九條:「為保障國家安全及維持電波秩序,製造、輸入、設置或持有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須經交通部許可;其所製造、輸入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號及數量,須報請交通部備查。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製造、輸入經營許可、經營許可執照之核發、換發與補發、許可之廢止、製造、輸入、設置與持有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非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不得製造 、輸入、販賣或公開陳列。但學術研究、科技研發或實(試)驗所為之製造、專供輸出、輸出後復運進口或經交通部核准者,不在此限。第一項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之項目,由交通部公告之。」、同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擅自設置或持有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其器材。依前二項規定沒入之設備或器材,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為之。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七款情形,得連續處罰至改正時為止。」我國通訊商品欲於現實中買賣或於網路平台上流通皆須有通訊傳播委員會之認證,經查現有許多網路平台買賣相關通訊器材於網路上販售皆未有通訊傳播委員會之認證碼,且NCC針對網路平台流通商品之行政處分皆以通知下架作為主要處分,並無其他相關罰鍰,許多流通商品經通知下架後即馬上上架,本席認為此措施有改善加強之必要以達保護我國通訊傳播商品之消費者,咨請貴部併同NCC提出改善報告,並於期限內實施。

二、查台灣諸多網路拍賣平台如:Yahoo拍賣、露天拍賣等網路拍賣平台對於無審驗通過之商品均有記點或相關懲處,惟近期之新興平台似無相關內部規定,請貴部併同NCC提出改善計畫。

(三十)本院林委員俊憲,在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國道2號桃園機場聯絡道西向2.9公里處發生震驚我國以及中國的火燒車事件,此案事關重大後續處理應審慎完成,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陸客團遊覽車火燒車意外,事故原因疑似電線短路釀禍。該遊覽車裝有冰箱、飲水機、卡拉OK等耗電設備,台北科技大學研究室指出,無論進口車或拼裝車,建議每種遊覽車車款,明訂電流負載標準,表列建議和、建議裝設的儀器設備,避免憾事再發生。公路局請將檢討報告回復本辦公室,安檢法之修法方向與修正草案亦同。

二、拼裝車之問題在於車體廠良莠不齊,價格差異大,甚至車子在檢驗時卸下不合格裝備,檢驗完再裝回去已是業界公開的秘密,抽查和定期檢驗是否落實也須檢討,請交通部做出改善報告。

三、政府開放陸客來台屆滿八年,環島行仍是陸客來台主要行程,八天七夜一次走完全台重要景點,全程多數時間幾乎在遊覽車上,不只司機跑車一整天會疲勞,遊覽車操久了,若發生問題沒及時發現,難保不出意外。請相關機關針對司機疲勞駕駛的問題做出改善與報告。

四、大陸遼寧旅遊團發生火燒車事故,外界指向旅行社、遊覽車、旅宿購物站為同一關係企業,壓低成本的「一條龍」經營形式,是造成旅遊品質和安全下降的元凶。

(三十一)本院林委員俊憲,鑑於本次里約奧運,先後傳出教練分配不公、協會強迫選手穿戴不合適裝備等爭議事件,引發民間對國家體育制度檢討聲浪。爰此,建議行政院應儘速針對我國體育競技人才育成、基層教練支持、國家隊教練及選手選拔、體育協會管理進行通盤檢討,重新規劃完整育成機制,讓國家競技體育回歸專業,重建政府體育事業威望,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自里約奧運舉行以來,屢傳我國體育協會管理不公引發選手抗議事件。如網球選手謝淑薇不滿網球協會選拔積分計算、教練分配不公,憤而拒絕國家徵召,間接影響雙打搭配選手出賽權益;又如羽球選手戴資穎因尺寸不合受傷無法穿戴協會贊助之球鞋上場比賽,竟遭協會警告違反合約考慮懲處,無視選手賽前已遞交陳情說明無法穿戴原因,令選手及家屬蒙受委屈,引發各界嘩然。

二、體育協會雖屬於人民團體,其業務範圍卻屬於教育部體育暑所轄。體育暑應善盡管理之責,積極輔導體育單項協會作為選手與國家、奧會溝通中介。善用國家補助經費,協助發展基層體育人才育成,並透過公正選拔機制選拔人才,讓我國體育永續經營,避免運動協會淪為黨國體制的延續,被作為政治酬庸的肥缺,斷送國家體育事業的公信力。

三、為國家體育運動長遠計,建議行政院應通盤考量,重新規劃整體競技人才育成機制,重視體育基礎建設,提供基層訓練站、教練培育等資源協助。尤其選手與教練育成,更應配套規劃,慎重檢討現行基層教練大多兼任教職,無法同時陪伴選手進入左營新訓中心進行賽前訓練,導致選手因教練不同適應磨合問題,反而新訓表現不如預期。

四、另外,應導正現行由體育協會主導經費分配的不合理模式。發展體育事業不能便宜行事,若任由體育協會向政府申請經費,扣除行政手續費,由協會主導經費分配,自然引發金額分配不均、基層設施仍未改善爭議,嚴重影響國家體育事業發展。

五、綜上,建議行政院應參酌其他開發國家體育事業經營模式,重新規劃體育基礎建設、經費分配制度、完善人才育成機制,讓國家競技體育回歸專業,重建政府體育事業威望。

(三十二)本院林委員俊憲,針對陸客來台情況在火燒遊覽車後事件後進一步嚴重縮減,觀光局表示,8月底團客將從每日5,000人的配額少三分之一擴增至每日少一半,而且連穩定的自由行陸客,申請數也從7月底開始日減1,000人,預估到8月底來台人數就會首度出現縮減。對於陸客團、自由行陸客將於8月底出現「雙雙衰退」的情況,本席建議政府有關單位,除儘速建立通暢的溝通管道之外,交通部觀光局更是責無旁貸,應著手研擬各項因應方案,讓國內旅遊業者可以加快轉型成功,拓展成為具有文化特色、深度旅遊景點之處,同時建議應拓展其他國家市場的旅客,降低對國內觀光業的衝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據交通部調查統計,去年每位陸客平均每日消費122.2美元,團客平均停留時間為七天,若一個月縮減7.5萬人,就會減少20.4億元的觀光商機。自由行陸客一天少1,000人,平均停留五天計算,一個月就會少5.8億餘元的商機,對國內的航空、飯店、餐飲、遊覽車、各式賣店、交通運輸業,甚至連夜市攤販生計都受衝擊。

二、因陸客團持續縮減,8月初有四家專做陸客團的旅行社,向觀光局申請停止接待陸團營業項目,取回防止陸團旅客脫團不歸繳交的100萬元保證金,觀光局官員證實此消息,並坦言這是開放陸客團來台八年以來,首度出現有旅行社退出接待陸團市場的情況。

三、今年5月開始,陸客團如傳言每日縮減三分之一,約少了1,500~1,650 人左右,但自由行旅客因為從去年11月底開始每日配額增加1,000人,今年來台的自由行旅客量平均有4,000餘人,重大節日還超過5,000人,稍微彌補縮減的陸客團人數,使得上半年整個陸客來台人數,還較去年同期微幅成長3%。

四、本席以為,從旅遊業和申請來台旅遊證件統計資料來看,8月底開始縮減幅度恐會擴增到配額的一半,而且一向穩定的自由行陸客,從7月底開始申請量也出現減少狀況,預估8月底來台人數就會日減大約1,000人。若8月底開始自由行陸客也縮減,全年陸客來台人數勢必會較去年衰退。

五、對於陸客團、自由行陸客將於8月底出現「雙雙衰退」的情況,本席建議政府有關單位,除儘速建立通暢的溝通管道之外,交通部觀光局更是責無旁貸,應著手研擬各項因應方案,讓國內旅遊業者可以加快轉型成功,拓展成為具有文化特色、深度旅遊景點之處,同時建議應拓展其他國家市場的旅客,降低對國內觀光業的衝擊。

(三十三)本院林委員俊憲,建議我國應持續深化兩岸產業的合作,讓兩岸間找出符合彼此利益的合作項目,使得雙方的產業優勢可以充分發揮,進而共同開發、開拓新興市場,方能符合企業界對政府的期待。本席以為對台灣而言,兩岸產業競爭性加強的趨勢,尤其需要政府對兩岸產業技術的互補或競爭關係有可觀的評估,同時對兩岸產業合作的目標與策略,以及共同開發與開拓新興市場的可行模式,建議行政院應舉行跨部會討論,統籌提出完整的規劃,方能有助於台灣國際競爭力提升,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根據過去七年間所舉辦的近七十場次的產業搭橋會議觀察,參與活動的業者表示參與搭橋會議的效益包括:(1)獲得商情掌握產業發展動向,(2)透過平臺認識大陸產業的重要關鍵人物並厚植人脈基礎,(3)增加與大陸業者合作的機會,(4)提升公司品牌知名度,(5)加速拓展中國大陸內銷市場以及(6)提升中國大陸地區營收之成長率。其中,網訊電通公司藉由與大陸華為公司合作進軍國際市場,目前全球營運基地涵蓋上海、南京、馬尼拉、吉隆坡等地,顯示藉由兩岸產業的合作共同開拓新興市場,是台灣產業佈局全球市場的可行模式之一。

二、然而,如今由於兩岸主管部門聯繫溝通機制和兩會雙邊協商暫停,使得通訊、車輛、電子商務、LED等兩岸產業搭橋會議和各項產業合作論壇的規劃與時間表都不確定,加上兩岸當局對於未來兩岸產業搭橋會議、「兩岸產業合作論壇」,以及「兩岸工業發展與合作論壇」等機制是否持續推動?以及是否維持原有的政策對話層級,都未有明確的政策宣示,尤其讓未來兩岸產業合作之持續性與前景,充滿不確定性,也讓台灣產業未來如何規劃在兩岸之投資與營運佈局,也充滿不安定感,實在不利於產業發展。

三、以行政院通過的「智慧機械產業推動方案」為例,雖然該方案在國際合作方面,將強化台歐、台美及台日智慧機械產業交流,引進國外技術及與國際大廠合作,但是全球排名第3的工具機大廠友嘉實業總裁朱志洋日前在一場演講指出:「分散市場固有必要,但是大陸市場仍是台灣企業最大的機會及優勢」,尤其顯示在台商的全球佈局中,大陸市場仍為不可或缺的一環,而政府在推動各項產業政策時,尤其不能忽略業者在大陸市場的佈局與產業合作需求。

四、事實上,對大陸而言國台辦強調「對台大政方針是一貫的」,且未來將繼續藉由「十三五規劃」、「一帶一路建設」、「中國製造2025」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機會,推動兩岸產業合作,並吸引台商大陸投資。但是在兩岸關係不明朗,大陸遲遲無法對「兩岸產業合作論壇」以及「兩岸工業發展與合作論壇」的延續性與政策對話機制,提出明確的方向,恐怕將導致台商參與充滿變數,同時可能造成兩岸產業的惡性競爭。

五、本席以為,當各種產業進行白熱化的同時,產業品牌的競爭消長甚至已成為影響經濟成長的關鍵。對此,如何持續深化兩岸產業的合作,讓雙方的產業優勢可以充分發揮,共同開拓全球市場,是兩岸當局不可忽略的課題。建議行政院應以期待兩岸當局能夠本著「不以政治紛擾干擾兩岸經貿合作」的思維,進一步對於兩岸產業合作的推動意願和機制,提出明確的政策方向,同時應儘速舉行跨部會討論,統籌提出完整的規劃,才能增加台灣產業在兩岸能見度,方能有助於台灣國際競爭力提升。

(三十四)本院林委員俊憲,因近來食安案件頻傳,茲有關行政院所轄農業委員會與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間,就食品安全管理之職務重疊部分,應整合組織編制,將生產端至銷售端管理權責全權交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負責,並移轉相關人員、經費予該單位執行食安管理業務。鑑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我國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制度乃係源於美國,而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權責包含控管所有食品自生產到進入人口中,以達到「從泥土到餐盤」之整套食安管控機制。惟我國目前管理食品方式,源頭乃係由農業委員會管轄,針對魚在養殖池內、蔬菜尚未離開泥土前、雞與雞蛋還在農舍時的農藥與動物用藥管控;而魚進入市場買賣、蔬菜進入攤販、雞宰殺後進入市場、雞蛋盒裝販售後,管理機關竟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如此因地點不同而改變權責機關,實有不妥,難以使我國食品安全得到完整性掌控與平行機關權責劃分之清晰。

二、又我國食品安全之權責劃分鬆散,以至於源頭管理單位無須負最終產品責任,而產品最終負責單位並無源頭之管控權限,如此機制如何要求源頭控管單位拘謹嚴查,行政機關沒有責任,就難以驅使其承擔義務。問題食品被人民吃下肚後再來稽查,根本無助於食安提升,食品安全所重並非裁罰,而是在預防發生,但我國目前食安的管控體制就是製造出一個在源頭控管有權無責的農委會,以及最終產品有責無權的食藥署,倘若我國管理食品安全之機關仍然持續權責分散,那蔡英文總統所提出「從泥土到餐盤」之整套食安管控機制則形同空談。

三、鑑此,本席建議行政院應將有關食品安全管控之業務,集中移轉交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統籌管理,自生產端至消費端皆由同一行政機關管控,如此方能建立完善之食品安全管理系統。因此,關於農業委員會所管轄之食品源頭農藥、動物用藥等相關業務,應全權移轉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設立專責部門或機關管理,並一併將人力、經費移轉整合,落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食品安全管理中扮演主管機關角色,唯有「從泥土到餐盤」同歸單一機關管理,才能徹底解決我國食安之根本問題。

(三十五)本院林委員俊憲,對於我國人民與巴基斯坦籍民眾結婚須至我國駐沙烏地阿拉伯代表處或香港事務局服務組申辦驗證與面談。惟因國情不同,沙烏地阿拉伯對於單身女性入境多有限制;而香港則係對於伊斯蘭教徒多有不友善,致使擬結婚者百般受阻,實有違司法院大法官第712號解釋文意旨所保障之婚姻基本權。鑑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特定國家配偶來台申請依親簽證手續說明」中所規範,國人與巴基斯坦籍民眾結婚須至我國駐沙烏地阿拉伯代表處或香港事務局服務組申辦驗證與面談,面談主要係為實質上確認該申請人之實質狀況,而非以地點等形式要求刻意阻礙面談之申辦。惟沙烏地阿拉伯基於國情不同,對於單身女性之入境要求相當嚴苛,而於我國民法中規定,結婚勢必有一方為單身女性,如此一來,至我國駐沙烏地阿拉伯代表處面談申辦之規範形同具文,毫無實施之可能;此外,巴基斯坦之主要宗教為伊斯蘭教,而香港亦相對於其他國家對於伊斯蘭教徒之入境要求嚴苛,則如此將使我國民眾與巴基斯坦籍民眾之結婚多有阻撓,實有違司法院大法官第712號解釋文意旨所保障之婚姻基本權,亦悖離面談之原始意義。本席認為此等規定對於特定國家民眾相當不友善,特請詳查此問題,並研議修正方案與對策。

二、又經向貴院所轄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詢問該等問題,所得之回覆為,限制此等面談地點係為求審查巴基斯坦人之身分,避免問題人士入境國內,倘若變更面談地點,將增加審查之困難,不利於審查巴基斯坦籍人民之身分。惟本席認為,於現今21世紀之科技下,殊難想像資訊之傳遞有何困難,何以不得於對伊斯蘭教徒及單身女性皆較友善之國家面談(例如:泰國)?倘須資料之審核,本席認為得於駐沙烏地阿拉伯代表處或香港事務局服務組協助向巴基斯坦代表單位查詢,再將審查結果轉知我國駐泰國代表處,即可知悉資料之審核結果。今所犧牲者乃係行政上增加輾轉之成本而已,所保障者乃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所闡釋之人民婚姻基本權,本席認為,於符合公益目的及比例原則之下,貴院所轄單位應就相關辦法研擬改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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