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第4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星期五)上午10時26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蘇院長嘉全

蔡副院長其昌

秘書 林志嘉

副秘書長 高明秋

秘書長:報告院會,出席委員97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會。因程序委員會以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送院會處理,現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國民黨黨團分別對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提出異議,現在進行處理。

現在截止收案,先進行報告事項部分。

請宣讀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及國民黨黨團之提案。

一、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2會期第4次會議議事日程,擬請僅限列報告事項一案「一、宣讀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3次會議議事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秉叡 劉世芳(吳代)

二、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2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事項,將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修正草案」,增列為報告事項。

內容

 

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修正草案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徐永明

三、國民黨黨團提案: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針對本(第4)次會議議事日程增列報告事項共8案(如附表),其餘均照原議事處編列草案通過,順序授權議事處依序排列,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附表:

案名

1

委員蔣乃辛等24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

2

委員蔣乃辛等17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3

委員蔣乃辛等18人擬具「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

4

委員蔣乃辛等20人擬具「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5

委員林德福等19人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6

委員林德福等24人擬具「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7

委員林德福等23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8

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及第七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現在依提出先後及旨趣、遠近進行處理,先處理民進黨黨團提案。

請問院會,對民進黨黨團提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現在按鈴7分鐘。

(按鈴)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方式。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提議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1人,贊成者68人,反對者31人,棄權者2人,贊成者多數,民進黨黨團提議「報告事項僅限處理議事錄」照案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68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徐國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二、反對者:31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柯志恩  陳雪生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金平  

三、棄權者:2人

李鴻鈞  陳怡潔  

主席:馬委員文君聲明方才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特此更正,列入紀錄。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部分,依民進黨黨團提議通過後,即不再處理其他黨團提議。

接續處理增列討論事項部分。請議事人員宣讀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2會期第4次會議議事日程,擬建請僅限增列討論事項一案「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次會議報告事項第三案『總統咨,茲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提名許宗力、蔡燉、許志雄、張瓊文、黃瑞明、詹森林、黃昭元等7位為司法院大法官,並以許宗力為院長、蔡燉為副院長,咨請同意案」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並於對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繼續質詢前先行處理;其餘「對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繼續質詢」、「對行政院院長、主計長、財政部部長列席報告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製經過繼續質詢(10月3日上午)」、「審計長列席報告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等案審核經過,並備諮詢(10月3日下午)。」依議程草案所列通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秉叡 劉世芳(吳代)

主席:請問院會,對民進黨黨團提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提議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2人,贊成者68人,反對者32人,棄權者2人,贊成者多數,本案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68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徐國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二、反對者:32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金平  

三、棄權者:2人

李鴻鈞  陳怡潔

主席:國民黨黨團針對方才表決結果要求重付表決。

國民黨黨團提案:

建議本案重付表決。敬請 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林德福

主席:現在進行重付表決。贊成本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2人,贊成者69人,反對者31人,棄權者2人,贊成者多數,民進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僅限處理復議案照案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69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柯建銘  吳秉叡  江啟臣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徐國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二、反對者:31人

廖國棟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金平  

三、棄權者:2人

李鴻鈞  陳怡潔  

主席:江委員啟臣聲明對剛才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特此更正,列入紀錄。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均照民進黨黨團提議修正通過,本次會議議事日程確定。請行政院林院長率各部會首長先行離席,俟本次會議討論事項處理完畢後,再行通知列席答詢。

(列席人員退席)

主席:現在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3次會議議事錄。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第2會期第3次會議議事錄,並無委員或黨團提出錯誤或遺漏之處,作以下宣告:第2會期第3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討 論 事 項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次會議報告事項第三案「總統咨,茲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提名許宗力、蔡燉、許志雄、張瓊文、黃瑞明、詹森林、黃昭元等7位為司法院大法官,並以許宗力為院長、蔡燉為副院長,咨請同意案」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主席:本案經第2會期第2次會議決議:另定期處理。現在進行處理。

現有委員登記發言,依登記順序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3分鐘。首先請林委員為洲發言。

林委員為洲:(10時49分)主席、各位同仁。民進黨要把有違憲疑慮的許宗力送上司法院院長的位子,蔡英文總統首先提名了謝文定,然而,在咨文已經到立法院之後,因為有爭議而撤回咨文,換上許宗力,要他擔任司法院院長。許宗力的爭議比謝文定多十倍、多百倍,有違憲爭議的院長,將來如何帶領司法改革?把一個比較沒有爭議的謝文定換掉,換一個比較有爭議的許宗力,要強行以多數暴力來通過,而且在現任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任期還沒到之前就急著通過,我們覺得這樣吃相太難看了!真的要吃得這麼快嗎?不用吃得這麼快啦!我們不反對5位大法官以及副院長交付審查,我們都會進行實質審查,只有許宗力,沒有釋憲就沒有審查,好不好?

我們反對的只有一個許宗力,因為他有違憲的疑慮,做了8年已經做滿了,大法官的任期8年就是8年,做滿8年還不夠,還要再另外一個8年,以後大家都來當大法官,當完後還可以隔一屆再連任、隔一屆還可以再連任,那現在規定大法官任期8年還有什麼意義?怎麼會有這樣的解釋?連任或是再任?這部分非常有爭議,不是國民黨有意見,而是法界都有意見,結果一定要提名這樣有爭議的人。

其實謝文定的爭議沒那麼大,為什麼要提名一個更有爭議的人?到底後面的動機為何?特偵組要廢掉,提名大法官也要提名一個有爭議的人,還一定要讓他通過,現在到底是什麼情形?現在是司法要一條龍嗎?我們不希望這樣。我們只反對許宗力,副院長可以交付審查、5位大法官可以交付審查,只有許宗力不可以!

主席: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賴委員士葆:(10時52分)主席、各位同仁。吃相太難看!民進黨吃相太難看!蔡英文吃相太難看!許宗力吃相太難看!吃相太難看!吃相太難看!今天這一刻,民進黨鴨霸的硬要強渡關山,讓許宗力送上院長寶座,我現在要告訴許宗力教授,你就會永遠變成中華民國的違憲院長,許宗力是違憲院長!許宗力是違憲院長!許宗力是違憲院長!「違憲院長」在審查過程中會一路跟著許宗力,許宗力教授,你願意嗎?你自己曾說過願意接受釋憲,為什麼你不請提名你的蔡英文總統釋憲?

現在民進黨吃定國民黨的人數不夠,但是請民進黨先進們想想,特別是柯委員建銘、老柯、柯總召,請你們想一想第5屆、第6屆為了NCC那件事,國民黨是怎麼對你們的?你們只有27席,那時候國民黨幫助你們釋憲,讓NCC按照政黨比例的部分是違憲,後來大法官宣布違憲。

老柯在哪裡?老柯不見了?躲起來了?老柯在哪裡?尋找老柯!想想當初NCC的事情,你要求釋憲,你們的人數不夠,國民黨幫你們釋憲,也不是國民黨幫你們,而是國民黨有良心,國民黨認為既然這件事的爭議那麼大,從第5屆打到第6屆,若爭議這麼大就交給大法官來解決,由大法官來釋憲,我們也予以尊重。本席在此深情的呼喚老柯,今天讓你們強渡關山,那就強渡吧!老柯,Where are you?Where are you?跑掉了?老柯在哪裡?請想想第5屆、第6屆國民黨一起釋憲,為什麼?因為這是這麼嚴肅的憲法問題,是憲政的問題。你們今天強渡關山,許宗力即便順利通過當院長,他永遠就背負4個字,即「違憲院長」,違憲院長!違憲院長!違憲院長!違憲院長!違憲院長!最後,本席再次呼籲老柯,摸摸良心吧!為了中華民國的憲政,不要讓蔡英文的手伸進司法,不要讓蔡英文的手伸進立法院而牽制釋憲,謝謝!

主席:本案截止發言登記。

現在請吳委員秉叡發言。

吳委員秉叡:(10時56分)主席、各位同仁。大法官的任期是到10月31日,所以為了不要有空窗期,10月份一定要完成整個司法院人事同意權案的審查,這也是憲法規定本院的職責,而且院長、副院長都已經辭職,所以現在是等待一有接任人選後就要離開他的職務。國民黨委員現在以一部分人的看法來這裡強力指責某某人是否再任、有違憲之虞,事實上已有很多學者在報章雜誌發表專門的論文,其實沒有這個問題,這個問題容有爭議,但本院該做的工作是做實質的審查,看看這些到底有沒有道理,並彰顯在國人面前,所以程序的公平正義是必要的。也就是說,如果沒有辦法進入審查的話,就沒有辦法把這個人是否適合擔任這個職務、有無違憲問題等等攤在國人面前。

一個真正的政治工作者,他應該是說服社會大眾,他應該是說服所有國人,如果國民黨認為的道理是正確的,你們必須充分的說服國人,讓所有人都認為他來擔任是不適當的,如此一來,如果民進黨投票贊成的話,民進黨在政治工作上就變成是錯誤的,將來也會受到政治上的處罰。可是不走這條路、程序上一直杯葛、不願意進行審查程序、不願意在實體上讓許宗力先生有無違憲以及他適不適合擔任司法院院長這件事,在立法院經過公聽會討論、經過審查,讓國人了解問題的梗概,只是在程序上杯葛,在這個地方謾罵、指責,說人家違憲,這是憑你主觀的意見。

我想一個政治工作者若在好的政治議題上能得到國人的支持,將來他在政治的市場上才能得到更多的支持,這才是正確的道路,如果不思此途,光用杯葛、杯葛、再杯葛,大家看到的是選輸了耍脾氣,不願意讓程序進行,違反立法院應盡的憲法職責,這樣子的杯葛絕對不會得到國人的支持,反而國人看到的是一個耍脾氣、不知道如何向國人說服、不講道理的在野黨,這樣的在野黨絕對沒有資格叫做忠誠的反對黨!大家說對不對?所以本席謹代表民主進步黨黨團,依照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九條之規定,提出停止討論案,逕付表決!謝謝大家!

李委員彥秀:(在台下)多數暴力!

王委員育敏:(在台下)反對!反對!

主席:等一下,我們來處理,好不好?請大家讓我們來處理。

我們剛才稍微在議場討論了,因為現在沒辦法到3樓趕快開錄影機重新協商,就做以下決定:請國民黨再推出6位發言,民進黨2位,時代力量1位,親民黨1位。請你們推派,這樣好不好?趕快推派。如果國民黨不同意推派6位發言,我們就照議事規則來。就是國民黨黨團6個、時代力量黨團1個、親民黨黨團1個,民進黨黨團2個,現在就開始發言,請國民黨提出發言名單。要照順序嗎?國民黨這裡是不是要照順序?你們要照順序嗎?

民進黨黨團先發言,請葉委員宜津發言。如果沒有我們就照議事規則處理。

民進黨黨團要求停止討論。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依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五十九條規定,提出停止討論,逕付表決。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秉叡 劉世芳(柯代)

主席:現在針對民進黨黨團所提停止討論案進行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議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提議停止討論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2人,贊成者65人,反對者26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多數,本案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65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徐國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二、反對者:26人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三、棄權者:1人

徐永明  

主席:林委員為洲聲明方才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特此更正,列入紀錄。

現有國民黨黨團針對方才表決結果要求重付表決。

國民黨黨團提案:

建議本案重付表決。敬請 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林德福

主席:現在進行重付表決。贊成停止討論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9人,贊成者65人,反對者32人,棄權者2人,贊成者多數,本案現在停止討論。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65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徐國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二、反對者:32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金平  

三、棄權者:2人

黃國昌  徐永明  

主席:請問院會,對民進黨黨團所提復議案照案通過,有無異議?(有)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贊成民進黨黨團所提復議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0人,贊成者68人,反對者3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本案作以下決議:「民進黨黨團所提復議案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68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徐國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二、反對者:32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金平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進行本案的討論,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及國民黨黨團分別提出一項重行決定之提案,現在宣讀民進黨黨團及國民黨黨團提案。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司法院大法官人事同意權案審查時程建議如下:

一、10月6日(星期四)及10月12日(星期三)舉行司法院人事同意權案公聽會,每日由各黨團推薦學者專家代表14人參加,依政黨比例由民進黨黨團推薦8人、國民黨黨團推薦4人、時代力量黨團及親民黨黨團各推薦1人;各黨團審查小組委員亦依上述比例推派委員組成。學者專家及審查小組委員名單,請於9月30日(星期五)下午5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

二、10月13日(星期四)、10月17日(星期一)、10月19日(星期三)及10月20日(星期四)上午進行審查,並視為一次全院委員會,13日上午審查司法院院長被提名人、13日下午審查副院長被提名人,17日、19日及20日上午分別各半日審查5位大法官被提名人,每場各黨團分配詢答時間:民進黨黨團1小時、國民黨黨團1小時、時代力量黨團及親民黨黨團各30分鐘。各黨團推派之名單、時間及順序,請於10月11日(星期二)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審查完畢後,於10月25日(星期二)院會上午進行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同意權案投票表決;下午進行大法官同意權案投票表決,當日不處理臨時提案。(本同意權案相關事務及時程如附表)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秉叡  劉世芳(吳代)

國民黨黨團提案:

國民黨黨團針對本院對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行使同意權案提出審查時程如下:

一、10月12日(星期三)舉行司法院人事同意權案公聽會,每日由各黨團推薦學者專家代表14人參加,依政黨比例由民進黨黨團推薦8人、國民黨黨團推薦4人、時代力量黨團及親民黨黨團各推薦1人;各黨團審查小組委員亦依上述比例推派委員組成。學者專家及審查小組委員名單,請於10月4日(星期二)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

二、10月13日(星期四)、10月17日(星期一)及10月19日(星期三)上午進行審查,並視為一次全院委員會,分別各半日審查5位大法官被提名人,每場各黨團分配詢答時間:民進黨黨團1小時、國民黨黨團1小時、時代力量黨團及親民黨黨團各30分鐘。各黨團推派之名單、時間及順序,請於10月12日(星期三)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

三、被提名人之學經歷、著作、研究論文等相關資料,於全院委員會期間,陳列於群賢樓502會議室,上班時間供本院全體委員及黨團所指定之黨團助理1名查閱;10月4日(星期二)以前,各黨團得以書面要求被提名人答復與其資格及適任性有關之問題並提出相關文件。

四、審查完畢後,於10月25日(星期二)院會上午進行大法官同意權案投票表決,當日不處理臨時提案。

五、行使同意權投票時,由各黨團推派1人擔任投開票監察員。

六、5位大法官被提名人併為一張同意權票,投票會場布置,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

七、本同意權案相關事務及時程詳如附表。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現在開始處理這兩個重行決定之提案,依照議事慣例,先處理先收到之提案,我們先收到民主進步黨黨團之提案,所以先處理民進黨黨團之提案。

請問院會,對民進黨黨團之提案有無異議?(有)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方式。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提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1人,贊成者68人,反對者3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民進黨黨團提案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68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徐國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二、反對者:33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金平  

三、棄權者:0人

主席:國民黨黨團針對方才表決結果要求重付表決。

國民黨黨團提案:

建議本案重付表決。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林德福

主席:現在進行重付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提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1人,贊成者68人,反對者3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民進黨黨團提案照案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68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徐國勇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二、反對者:33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金平  

三、棄權者:0人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案照案通過後,即不再處理國民黨黨團提案。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所列討論事項已處理完畢,下午2時30分繼續進行施政報告之質詢。現在休息。

休息(11時1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