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第1次全院委員會公聽會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星期三)9時1分至16時50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

主  席 蔡副院長其昌

主席:現在開會。各位委員、各位學者專家及各位先生、女士,大家早安!今天舉行司法院5位大法官被提名人許志雄、張瓊文、黃瑞明、詹森林及黃昭元等同意權之公聽會,是根據本院本會期第4次院會之決定辦理。

依中華民國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司法院大法官職司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令及命令,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在我國憲政制度上具有崇高地位,民國89年修憲後,秉承憲法民主政治的一貫意旨,明定司法院大法官人選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這是憲法要求本院必須代表人民行使同意權之使命。因此本院自92年起即開始舉行公聽會,期望以嚴謹的態度,多聽聽社會各界的聲音,進行對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及大法官被提名人的資格審查。

在座各位學者專家都具備豐富的法學素養,長期關注司法事務,受各黨團舉薦出席,本次公聽會相信一定能為本院委員提供寶貴的意見。在此感謝各位為此公聽會的用心準備與發言。

針對今天公聽會進行的程序,先作以下宣告:

一、發言時程:每位學者專家發表意見時間為10分鐘,審查小組委員每位詢問時間亦同為10分鐘,再由學者專家綜合答復30分鐘。今天上午預定有6位學者專家及7位審查小組委員出席發言。因此,請各位學者專家發表高見後,也能聽取本院各黨團所推派的委員代表之詢問發言,最後還要請各位學者專家賜教答復,俟今天上午議程圓滿結束後再離開。

二、發言順序:先由學者專家發言,次由審查小組委員發言,最後由學者專家綜合答復;相關發言順序請參閱陳列於各位桌上的名單。學者專家、審查小組委員如不在場,得互相調換次序。另外,在發言時間結束前一分鐘會按一短鈴,發言時間屆至時,再按一長鈴。

現在開始進行發言,發言時間為10分鐘,首先請姜世明教授發言。

姜世明教授:主席、各位委員。很榮幸來參加這個深具意義的大法官提名審查的公聽會,我長期研究民事程序法,在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基本上程序法都被視為一種活的、被運用的憲法,從一個研究者的角度來提供個人對於這次大法官提名的一些淺見。首先,個人認為在民主的社會基本上是具有多元意見的,對於同一個問題難免會有不同的看法,像這次對於憲法規定大法官連任或者再任的問題,同樣都是法學者,基於同一套法學理論,但得出來的結果竟然都會有一些不同,當然這個也有可能是法學方法論的問題,也有可能是用一種立場來決定結果或是非的問題。對個人而言,個人多年研究法律的基本想法是這樣,這個規定基本上在文義上是清楚的,它是談連任,如果比照德國的相關規定,連任以及嗣後一段時間後再任,德國是有明文將它加以區別,而且是同時規定的。另外在比較法上,基本上也沒辦法得到不能再任的結論,因為各國的作法並不一樣。

我比較想談的是,因為有些人會強調目的解釋,在目的上是不是禁止連任,用以確保審判獨立?我在這裡要談的是,大法官這個部分審判獨立當然是一個基本的特性要求,不過中間的環節點在於內在獨立性,需不需要很擴大去解釋如果再任會影響到內在獨立性,關於這個部分的一種功能性的解釋擴大,我覺得未必有這個必要,為什麼?因為每個國家在這部分的設計並不一樣,有的國家是規定可以做12年,但是在68歲時還是得退休,有的國家沒有規定任期,但是有規定70歲退休。我覺得環節點在於,也許我們該比照其他國家,規定一個退休年齡,如果規定68歲、70歲退休,坦白說會被提名當大法官的人大概都是55歲以上,甚至是60歲以上,基本上再任的可能性都是很低的。

所以其他國家的作法,事實上我們是可以引用參考的,尤其對於內在獨立性而言,如果真的有哪個解釋會動搖到哪個政黨的利益的話,然後需要用一個誘餌,希望大法官去運作其他人,在合議中讓多數人能夠支持他,事實上這種利益關係重大的情況,要一個大法官賣一個案子,一定是有更高的權位,事實上不會是用大法官的再提名,因為如果是沒有學問的人當大法官,他會很痛苦的,沒有學問的人來做大法官,他是沒有辦法如魚得水,因為別人講的東西,他聽不懂。所以以前有一些大法官做了幾個月或是1、2年就趕快要去做其他的官了,就是這樣的道理,尤其像一些法官,我們在形式上也給他們很好的待遇,譬如給予終身職、讓他們審判獨立等等,但還是有法官在賣案子,賣案子之後馬上就辭職,然後去做大企業的法務長,年薪600萬。所以也有這樣子的事情,如果去擴大再任或擴大用什麼制度就說可以把內在獨立都處理好,我覺得未必,強調那個意義並不大,因為要強調內在獨立,應該是在一開始就要慎重挑選一個相當具有獨立性,又不是非常偏執的大法官。另外,嗣後還有一些倫理機制,譬如法官法裡面對於大法官的嗣後倫理機制監控,其實也是需要的,甚至還有迴避的問題,幾年後如果真的再提名的話,後面還有審查機制、媒體監督的問題,事實上,學者的批判力道也都很強。這個部分可以用其他機制處理,倒不一定要在連任、再任的問題上面去糾纏,就是所謂的目的解釋。這是我個人的基本看法。

另外,大法官的適任者必須對憲法的基本權、法治國、社會國及民主國之原理有比較確切的認識,我們也希望他要有學理創作跟相當豐富的實務經驗,而且沒有不良紀錄以及嚴重的道德瑕疵。我希望新任的大法官要具備格局與視野,在將來民主憲政的願景上,他也必須要有導引的力量,因為將來我國假如真的有類似德國的憲法訴願制度,大法官會審查最高法院的確定判決,並運用法律。其實在民事法的部分,德國憲法法院就充分發揮這種功能,有創造法律見解的能力,大法官也要這種能力、願景。德國於1978年,導引出武器平等跟社會國的概念,引領聯邦最高法院在醫療訴訟中平衡醫療糾紛的不平等。

有關創造力的部分,德國憲法法院到2001年、2002年,對於違法蒐證的證據能不能在程序上利用的問題,提出了比較能夠保障人權、隱私權的作法。另外,在婚姻第三者的家庭權方面,針對事實上有照顧小孩的情形,德國也在2002年破除長期以來在天主教之下宗教影響立法的狀況,認為依照合憲性解釋,應該就實際上有家庭關係的部分,讓爸爸能夠確認與小孩子之間的親子關係。他們都依照時代的改變,採取有引領性的、具有願景的、符合憲法流動成長的思維方式,我們提名的大法官也必須具備符合這個特質的能力。

目前我看了幾位被推薦的人選,基本上我評價的結果是大家在各領域都有相當卓越的學術能力跟具體貢獻,我國在本土環境下挑出的人選的學經歷,與德國、奧地利憲法法院成員的背景相較並不遜色。只是個人在看相關資料的時候還是有疑惑,雖然在形式上我們的人選不會輸給德國、奧地利或日本,但是在實質上檢視大法官的能力、願景的時候,我很想知道被提名人對於死刑存廢的看法,以及針對外勞、外配等外國人在臺灣的地位的看法,還有對原住民在法律體系中的看法,以及對同性伴侶制度、同性婚姻制度的看法。在歐洲人權法院、美國憲法法院各自有不同的解讀,歐洲的德國認為,同性伴侶符合平等原則,所以各國有制度形成的自由。新任的大法官對這個部分,是不是必須要有基本的理解跟認識?其次,參審跟陪審是否違憲,在少部分的學者之間還是有一些爭議,這部分是不是也應該表示看法?另外,司法官的部分也有退休年齡的問題,威瑪憲法以來就有這種問題,為什麼我們一定要解釋成法官是做到死,還要設優遇制度?這部分我都很想知道大法官的看法。

最後再補充一點,有關到底律師是不是適合充任大法官,因為奧地利有這種例子,所以我覺得這部分是有可能的。謝謝。

主席:請胡祖慶教授發言。

胡祖慶教授:主席、各位委員。很高興再次接受親民黨立法院黨團的推薦,在行使大法官同意權案的公聽會表達意見。上個星期我在這裡已經對大法官連任的問題表達過一些看法,今天也願意就被提名人的憲政見解。提出個人意見供大院參考。

在5位大法官被提名人之中,目前社會輿論討論比較多的是許志雄教授,他在2004年的時候提出行政抵抗權的憲政見解,因此今年被提名為大法官時難免會引起討論。我個人在學校教比較憲政、政治思想有一段時間了,對於抵抗權的問題稍微有一些瞭解,願意提出來就教於大家。抵抗權(right to resist)這個字眼,如果大家用Google或是相關的搜尋引擎檢索的話,首先會跳出right to resist unlawful arrest的文字,亦即公民對於非法的逮捕有權加以抵抗。在西方憲政思想裡,亞里斯多德之後的阿奎那斯提出了反抗權、抵抗權、革命權的概念,這方面的字非常多,像是right of insurrection、right of revolution、right of revolt、right of rebellion,所以有相當多的字眼形容、討論公民不服從,以及對於統治者進行革命的相關權利。近代最有名的英國思想家洛克在兩篇「政府論」中討論人在自然狀態以及公民社會裡的關係,講到如果公民的基本權利沒有辦法在公民社會當中獲得確保的時候,當然可以窮盡救濟的能力,行使抵抗權、反抗權或是革命權。這個說法不僅在1688年的光榮革命,也在1776年的美國獨立革命,甚至1789年的法國大革命得到實踐。換言之,從這麼多文獻跟討論,都可以看出所謂的抵抗權是屬於一種公民權,這在現在也是比較屬於多數的憲政見解。有關公民因為受到政府的迫害,這一點有很多人提出來討論,我們也可以看到公民不服從的問題,這都是非常值得進一步探討的,不過無論如何,這都顯示抵抗權是屬於公民權。被提名人許志雄教授在2004年提出的行政抵抗權的觀念之所以受到討論,原因就在此,當時的情況是,他認為對於大院多數委員的決議或是處分,行政機構、行政官員可以行使抵抗權,這跟學界多數所強調的抵抗權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概念,它不是一種公民之間的權利對抗,而是一個機構對於另外一個機構的對抗,這樣我們就很難找出類似的憲政實踐來加以支持,即使是像法國第五共和行政強勢的情況,1962年當國民議會對於戴高樂進行所謂釋憲,甚至第五共和歷史上第一次有國會議員能透過倒閣的方式要求當時的龐畢度政府負起政治責任之時,大概也都沒有從行政抵抗權的角度加以討論,當時戴高樂與龐畢度的作法,無非就是延緩對於龐畢度辭呈的批准以及盡早解散國會訴諸多數名義的裁決。

如同上星期我在大院裡面表達看法時就講過是「滄海桑田」,因為我不僅參加了上星期的公聽會,一年多以前也參加了當時國民黨執政時期最後一次5位大法官的公聽會,其實很多時候大家所討論的事情,會不會因為執政、在野的不同而產生不同的想法,這點也建議大院將來在行使同意權時列入參考。再次說明,對於行政抵抗權,從2004年以後,甚至過了很長一段時間,大家也都不再提這個問題,其實大家並不會覺得這是問題的重心或重點,但是當事人所提出的憲政見解會產生很深遠的影響,將來如果行政跟立法多數再次出現所謂的分立政府時,我們國家採行雙首長或半總統制的可能性仍舊是存在的,所以我比較好奇的是,如果將來主客形勢易位之時,當事人是否還會提出類似的見解?總之就這5位被提名人,我個人還是建議大院對於許志雄教授的同意權在行使時能夠再加思考,這是我的意見,就教於各位,謝謝。

主席:請蔡昆洲律師發言。

蔡昆洲律師:主席、各位委員。今天非常榮幸能參加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選的審查公聽會。作為一個法律人,我是以非常嚴肅且慎重的態度參加本次公聽會,我為了準備今天的公聽會,特地詳加閱讀民國92年當時的立法院公聽會紀錄。

92年的公聽會和本次大法官同意權的公聽會有許多巧合,包括大法官被提名人許宗力教授當年他是被提名人,這次他也是被提名人,在92年當年提出審查意見的黃昭元教授、詹森林教授,今天則是司法院大法官的被提名人,就他們在92年公聽會時的發言和他們現在在法律界的表現做個比較,剛好可以驗證其言行是否一致。

本屆的大法官被提名人,有多位是我在臺灣大學時期的師長,還有司法界的前輩和律師界的先進,如果就學經歷或法律的專業能力而言,我相信他們都符合大法官的選任資格。但是,就我身為一個法律人而言,我認為大法官不僅僅是一個職位而已,大法官代表這一整個世代的法律人,並且負有領導整個司法制度及法律人社群的任務。基於民主原則,身為即將被領導的法律人社群其中一員,所以我想代表中生代的法律人,提出一些我看到的法律制度上的問題及訴求。

首先第一點是未來的司法制度樣貌,社會各界深刻期待本屆的司法院大法官能引領司法改革的進行,相信這也會是本次同意權行使的審查重點。然而,司法改革像是一個令人困惑的專用詞,自從民國88年召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當時提出多項司法改革目標,從那之後司法改革似乎未曾停止過,卻又好像從未有過令人滿意的改變發生,例如刑事訴訟法修正了二十幾次,幾乎修掉了超過了半部的刑事訴訟法法典,但是人民對於司法的不信任感卻只有日益加深。特別是本屆大法官將會深刻地影響未來十年的司法制度,所以我想請問本次大法官的被提名人,能否具體地說明未來的司法制度會是什麼樣的樣貌,不要用所謂司法改革的名詞,而是具體說明你們看到的及你們即將帶來給這個國家未來的司法制度會是什麼樣子?而且你們想要怎麼做,以及你們要做什麼、怎麼做以達成這個目標?例如,除了特例性的拔擢個別的優秀司法人員之外,在司法人事制度裡根深蒂固的期別制度有沒有改變的可能性?有沒有具體落實法院系統民主化的想法或計畫?再例如,前天臺大林鈺雄教授的一篇投書直接指出台灣司法涉及最高法院的一些問題。我們也知道大法官受理案件釋憲案的主要來源之一是經終審法院判決的案件,但大量的釋憲聲請是否代表包括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的審判尚未能全面恪守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對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的態度是什麼?他是將自己視為最高法院跟最高行政法院的上級審或是所謂的司法行政指導,或只是提供學理上的討論,還是互不隸屬?

再者,另外一個議題是司法一元化目標的問題。行政法院的主要設置目的在於實行行政救濟制度,當年其中一個主要的論點是認為基於憲法及行政法是一門極為專業的領域,需要專責的法院。亦有認為,係基於憲法第78條之司法院掌理民刑事、行政訴訟及公務員懲戒,進而導致我國司法權三分成公私法二元,另外再加一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但是從行政法院設立到現在,經過將近二十年的時間,身為一個在法院從事實務工作的法律人,我們觀察行政法院的判決,並沒有看到全面適用行政法原則或憲法原則。包括本次被提名人張瓊文法官在自傳裡也有提到,行政法院各庭對於憲法及行政法如何適用,見解可能是天差地別,這也造成行政法院的審判缺乏合理性和可預測性。縱使行政法院行之多年的判例制度及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有統一見解的功能,最後做出的統一見解也常常被法界質疑它的合理性,甚至還有被宣告違憲的情形。

從行政法院的表現來看,其審理過程經常把告官的人民視為刁民,而其判決結果幾乎一面倒是人民敗訴,我們甚至都在私底下稱它為敗訴法院。換言之,原本立意在提供人民特殊司法救濟途徑的行政法院,反而變成封殺人民救濟機會、否定人民權利最為嚴酷的審判機關。

另一方面,審判權的割裂也造成許多司法上的亂象。例如最有名的太平洋百貨經營權案,因為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在許多法律爭點上面的見解不一致,造成該案纏訟十幾年,而且一百多個案件也還在纏訟中,且因沒有抽象法規範的問題,無法讓這個案子有請求司法院大法官統一見解的可能性。另外一個著名的案子是,先前勞委會起訴關廠工人案的時候,多數法院也無法勇於直接判定這個案件的定性問題,而造成關廠工人案的問題繼續拖延。其實審判權割裂的問題早在專利商標領域就已經發生了,司法院的解決方案是設立智慧財產權法院,現在又有別的提議要設立所謂的財稅法院和商事法院。

其實現代的法律糾紛普遍有公私法交錯難分的情形,例如政府採購法以及和金融監理相關的投資人保護等法律領域,勉強區分公私法領域並劃歸不同的審判權早已不符合人民實際生活及國家發展現況所需。

此外,依照釋字第530號解釋所指示的司法院審判機關化的要求,本應於92年對司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及行政法院組織法進行修正,但是關於司法院的審判機關化,到目前為止仍然沒有任何實現的跡象,且司法院內部甚至有意見表示,釋字第530號解釋是一個有問題的解釋。因此,關於釋字第530號解釋,各位大法官被提名人可能需要提出自己的看法。如果各位大法官被提名人肯認釋字第530號解釋,也就是司法院應該成為最高審判機構,是不是有具體的處理辦法?對於司法院與現行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體系之間的緊張關係,有沒有處理的方式?

最後我想談一下憲法忠誠的問題。在民國92年的公聽會中,多位學者專家不約而同都提出憲法忠誠的問題,這方面過去或許是著重在大法官執行職務,不應有黨派、意識形態的區別,但是在這個新的時代,憲法忠誠應該有新的意義。其實從先前一例一休的爭議,到幾乎沒有交集的年金制度討論,我們可以觀察到台灣在階級以及世代之間的爭執和利益衝突越來越明顯。包括釋字第709號解釋所處理的都更議題,其實我們都可以看到大法官解釋對於人民經濟利益的分配,甚至國家經濟發展的方向都有重大的影響。所以我想請問各位大法官被提名人對於階級及世代正義有何想法,在執行釋憲職務時,是否能跳脫自己的階級和世代?另外是關於轉型正義,現任政府將轉型正義視為執政任務之一,在執行轉型正義的過程中,各位被提名人將要如何監督政府是否遵守憲法,如何堅持憲法原則、維持憲政秩序?

以上,謝謝。

主席:請林超駿教授發言。

林超駿教授:主席、各位委員。我今天的發言主要是針對公聽會的定位、進行的方式和程序做簡單的報告。今天大院之所以會舉辦公聽會,當然是表示對司法院或整個司法體系的尊重,其實這裡面還隱含了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公聽會到底應該怎麼進行,才會最有利於塑造一個對國家有利的憲政民主發展或對國家更有貢獻的立法院?

就公聽會的定位和目的而言,我大概要提出以下五點。第一點,不宜採用一般的大院對政治人物進行答詢的方式來進行公聽會,因為大法官在整個國家憲政民主定位中,和政治人物或民選出來之官員的一個最大不同處在於,他不必定要回應民意,換言之,有時候大法官所扮演的角色甚至是要保護社會上的少數,所以在公聽會進行的時候,各位委員先進宜注意,一般用以對待政治人物或官員的詢答方式,在對大法官進行聽證會議時,或許宜採用別的方式或另外用別的考慮,看看用其他哪一種方法會比較合適。

這會牽扯到第二個問題,就是公聽會到底要找出哪樣的大法官?按照美國學者的研究,任何一個制度在選任法官的時候不外三個標準,第一是法官的法學素養、他的能力是否足夠;第二是特定的個人是否具有這個性質或者他的氣質是否適宜擔任法官;第三是在美國比較常發生的,就是他政治上的意識形態是否符合於特定團體或政黨。如果以上述第一點為基礎的話,其實關鍵還是在於前二者,也就是特定候選人本身的學識能力和他的性質、氣質是否適合擔任法官。

為什麼要強調這一點?因為大法官跟一般法官不大一樣的地方在於,大法官所處理的案件除了抽象的部分以外,大多是前無古人、後無來者,換句話說,他必須上窮碧落下黃泉,窮盡腦汁,想出一個方案來解決當下所面臨的難題。坦白講,具備此種能力的法律人其實並不多。所以,既然我們希望大法官在憲政民主的發展上有比較重要的貢獻,在選擇要由誰來擔任大法官的過程中,這個標準就應該把它表現清楚,同時也立下一個典範,讓其他所有的法律人或現在在學的法律系學生將來如果想對國家有比較大的貢獻,有為者亦若是,讓他們知道自己應該循哪一條途徑前進,比較能達到這樣的目的。

當然,更重要的是要避免大法官成為政治鬥爭或不當政治活動下可能的犧牲品,此外還有一個更重要的意義,就是這樣比較能形塑一個多元的法庭組成。簡單講,如果對任何一個社會或團體而言,多元的組成是它力量集中的關鍵的話,大法官本身的組成也必須儘量趨於多元,至少某種程度上能反映社會上不同的聲音。簡單來說,一個特定案件之所以會困難,往往是因為不同的團體或不同的學派對這個問題的解決方式有不同的想法,所以如果大法官內部的組成趨於單一的話,會不利於國家整個法制的發展,特別是憲法規範的形塑。所以,針對第一點公聽會的目的和定位,個人謹建議應該強調被提名人過往數十年的長期努力,以及他本身的氣質是不是具備擔任大法官的條件。至於大法官被提名人的公聽會該如何進行,簡單講我們可以參酌美國的例子。一般現在大家所熟悉的印象,就是美國參議院在進行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的審查時,都會舉行公開的聽證會,甚至進行直接轉播,其實這不過是最近的事情而已。按照歷史紀錄,美國在1925年才開始有這種情況,成為定制則要到1950年以後。美國大法官被提名人的審查於1925年之所以會成為公開,是因為當時的大法官被提名人Stone之前在擔任司法部長的時候,曾與某個參議員有過一些不同的意見,那位議員為了表示他在參議院的影響力,所以將大法官被提名人的審查改為公開程序。

為什麼不宜公開?為什麼是否公開會成為一個問題?這要回到剛才講的,大法官在某種程度上有時候扮演的是保護少數的角色,今天如果用多數的民意進行審查,在特定的議題上,譬如廢死這種類似的議題,其實不利於特定的候選人。換句話說,這個候選人可能在其他諸多的議題都有精湛的表現,只是因為在少數的議題與某些重要團體的意見不一樣,反而會使他在其他方面的貢獻被抹滅掉。

就這一點而言,我想再舉美國為例。在老布希政府任內,因為先前對於特定議題過於重視,為了避免已經在重要議題上表示過意見的學者專家或法官在進行聽證會的程序時受到不適當的刁難,所以當年他提名兩位一般被認為是名不見經傳的候選人(stealth candidates),一位是已經退休的著名大法官Souter,另外一位則是現在還在任的黑人大法官Thomas。今天如果在聽證的程序、公聽會的程序上,對於某種議題過於關注或操作不當的話,套句俗話說,有時候會造成劣幣驅逐良幣,優秀的候選人可能因為在特定一、二個議題上表現不如特定團體的意思,進而造成杯葛、甚至阻礙的可能性。

就具體的方式而言,到底該怎麼辦?以美國的討論來講,在公聽會的過程中不宜詢問大法官被提名人具體的議題,理由是除了如前所述可能造成劣幣驅逐良幣的效應以外,司法獨立也可能受到影響。因為既然是重要的議題,日後當然就可能成為大法官必須審理的案件。今天一個被提名人對於特定議題如果表現得愈為清晰、愈為仔細的話,其實可能愈不利於司法獨立的發展,他未來的迴旋空間就會相對地縮小。剛才提到這些特定的重要議題本身有一定的難處,各方有不同的意見,在短時間要大法官就這項重要的議題表示意見,將來可能會造成捉襟見肘的情況,反而會礙手礙腳。

所以美國多數的學者認為,具體的議題不宜在公聽會裡面進行詢問,即便要進行詢問,也應該用書面的方式先進行。回到剛才一開始所講的,大法官不是一般的政治人物,他的能力、特性或選擇的關鍵並不在於他在機智回答或立即的回答上面是否優異,特別是大部分案件既然需要長時間的沉思、思辨,很多重要議題如果真的要問的話,是否可以先用書面的方式具體地詢問,由大法官被提名人先針對這些議題以書面方式回答,必要時再以口頭詢問?我想從司法獨立的觀點來看,這種方式或許比較利於長遠的發展。

第三,回到剛才提到的問題,如果問題問得多的話,往往某些重要議題的重要性會見仁見智,以剛才舉的廢死為例,有些自由派的大法官對於其他議題的答案或許為一般大眾所接受,但可能在廢死議題上被突出以後,會相對地被抹滅,所以就會造成他的整體表現被蓋住,而被大家無法正視或承認,這將不利於大法官內部的組成,也不利於大法官未來對於憲法的解釋,甚至憲法規範的發展。

最後,個人很榮幸受到邀請,今天大院再度以如此慎重的方式對待我們的第三權,我相信對於中華民國臺灣未來憲政的發展一定會有非常正面的貢獻,非常榮幸能夠參與。以上是個人簡單的報告,謝謝。

主席:請林定芃發行人發言。

林定芃發行人:主席、各位委員。在後面發言是比較辛苦的。以下我想從一個經濟學家、媒體發行人及企業負責人的角度看這件事情,可能與幾位法律人的看法稍稍不同。縱觀7位大法官被提名人的相關資料以後,我發現這幾位都很優秀,也都是一時之選,但我還是要向各位報告幾點看法。

第一,我看到在專長類上面偏重在憲法類及民事法類,涵蓋面有點不夠廣泛,尤其欠缺了財經及金融方面的專長。現在是工商發達、國際經貿往來密切的時代,財經與金融方面的問題可能會愈來愈多,所以我們希望大法官也能夠具體這方面的專長。

第二,這次的被提名人過度集中在臺灣大學,7位之中有5位來自臺灣大學,將來他們在做法律解釋的時候,見解會不會太接近,考慮的層面不夠廣泛,也給社會大眾有近親繁殖之虞的質疑?

第三,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二項提到:「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從文義上把它切開來看,「不分屆次,個別計算」如果是一個定義的話,就立法精神而言,我覺得它應該只是不希望大法官擔任的期間太久,簡單講,也就是禁止久任大法官一職。如果從這個角度來解釋文義,應該是這樣。另外,如果從寬認定,我認為他的間隔期間應該要間隔1個屆期8年,這樣可能也比較適合。

我舉康世儒當選無效定讞的案例與大家分享。康世儒擔任苗栗縣竹南鎮第14屆及第15屆的鎮長,第15屆任期未屆滿,他就轉戰參選立委,並順利當選立委;後來第16屆鎮長出缺的時候,他又轉戰參選鎮長的補選,也順利當選了。當時中選會認定他的參選資格沒有問題,當選也沒有問題,可是他的競爭對手就告到法院去了,法院審理以後判決康世儒當選無效,其中很重要的一項理由就是他雖然任期有間隔,可是屆期是接續的,因為法律上面禁止擔任一個職務太久,所以康世儒被判決當選無效,而且也定讞了。由此觀之,大法官如若再任,從寬視之,至少需間隔一個屆期。但重要的職位需從嚴認定,而大法官職務遠遠重於鎮長,因此個人以為任期以8年為宜,且不分屆期,採個別計算,就是8年。

第五,一般人民對於司法院及大法官的期待是什麼?我認為我們對大法官的期待是:超然的、獨立的、公正的、能杜絕弊端且平息爭議!我們看到資料中有人對大法官的連任、再任問題做了很多闡述,我認為這與我們對大法官的期待似乎相違,亦認為不適宜從中再做闡述,畢竟對於職位爭取如此積極,並不符合人民對大法官的期待!

第六,黃瑞明律師的夫人在貴院擔任委員,同時參加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未來在釋憲上是否會出現彼此相互討論的問題?我想從人性角度出發來看,這也是一個疑慮。

第七,從個案來說,剛剛蔡昆洲律師提到,老百姓在行政訴訟方面的勝率非常低,尤其是與稅務機關有關的訴訟上勝率更低。我們也發現,就算與國稅局打官司打贏了,撤銷原處分,並重新做妥適處分,可是國稅局會再開出新稅單來,以致產生萬年稅單,於是就只能繼續與國稅局打行政訴訟官司。無論官司怎麼打,舊的稅單被撤銷後國稅局會再開新的稅單來,這點對人民來說並不公平!在人民訴訟勝率如此低的情況下,行政機關仍舊為所欲為,凸顯了行政權獨大的問題,請問未來的大法官要怎麼看待這問題?要怎麼解決這問題?如此嚴重侵犯老百姓權益的問題要如何才能獲得改善?這是我特別就個案所提出的問題。

最後,我期待司法院與大法官給人民的感覺能如同皇后的貞操一樣,不容一點質疑。

以上是我的看法,謝謝!

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及本院委員,公聽會邀請之學者專家均已發言完畢,現在休息10分鐘,休息後繼續進行本院審查小組委員之詢問。

現在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審查小組委員之詢問,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10分鐘。

請李委員俊俋發言。

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立法院負責司法院人事同意權之行使,在審查過程中,我們要就教於各位學者專家,以做為我們行使同意權的依據。簡單來講,這個公聽會是在儲備我們的戰備儲糧,但是這幾屆下來,這樣的公聽會變成考前大猜題,所以對於公聽會的形式與進行方式有沒有再做調整的必要,我同意方才林教授所說,立法院也有再做思考的必要。除此之外,我還是有幾點要就教於各位。這一次提名7位大法官,在這個議題上,各位學者專家會希望聽到什麼?這對司法改革、憲政體制有些相關,稍後我將就教於各位。

首先,我想先談司法信任度的部分,我手邊有相當的數據資料,臺灣的調查非常奇怪,民眾對司法院、司法的信任程度,全世界大概沒有其他國家像臺灣這樣不受信任,司法不受信任程度大概都超過80%,僅次於立法院。立法院不被信任是本來就可以預期的,因為我們是要取得各種法益之間的平衡點,所以對於立法院的不滿意度是從50%開始起跳,但是對於司法院的不滿意程度為什麼會這麼高?原因在哪裡?做為未來大法官的人選,在司法信任度部分,有什麼樣的作為或用什麼樣的方式可以提高司法信任度?這一點可能要就教於各位學者專家。

第二,司法信任度的低迷,其實相當程度來自於養成、訓練與成長過程,整個司法院的人員來源就是靠考試,訓練都集中於司法官訓練所,而司法官訓練所大部分是以書狀為訓練重點,有很多人是大學一畢業就擔任法官或檢察官,所以常會聽到奶嘴檢察官、恐龍法官及恐龍檢察官、奶嘴法官等批評。在司法人員的養成、訓練與成長方面,到底要有什麼樣的限制?制度上有沒有調整的空間?這也要就教於各位學者專家。

第三,大家談到司法改革,其實與司法改革相關的有很多的內容與問題。誠如方才我所說的,除了考試以外,在人員部分,還有沒有其他來源?司法官、律師、檢察官統統靠考試,考試完了又怎麼樣?我們沒有任何資格限制。我們的訓練有沒有包括實習等,或者要去哪裡?現在社會上還有一種情形,年輕的律師要有案源、越來越辛苦,所以很多年輕律師都紛紛到立法委員的服務處擔任免費法律諮詢,而這樣的養成訓練唯一目的是希望他們接觸更多社會案件,除了法律條文、見解以外,有更多的實務經驗,未來司法人員的養成可不可能帶入像這樣的制度?

再者,其實民眾對司法的不信任最大問題來自於審判品質,但是審判的品質一定和個案、每個法官的見解有關,如何分辨個案品質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個案品質又如何提升?這可能要就教於各位。

最後就是有關退場機制,台灣的大法官和一般法官有很大差別,我們討論大法官時都在討論連任、再任等問題,但是我們的法官似乎沒有任何退場機場,現在除了評鑑以外並沒有任何退場機制,但是評鑑並不等於可以真正讓不優秀、不適任的法官退場。如何建立一個退場機制?我想聽聽看學者專家的意見到底是如何?其實我要問的最後一個問題很簡單,我們討論司法院的人事案,也希望司法院扮演更重要的角色,讓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的基礎能夠完全建立,但是台灣真正的問題出在我們的憲政體制其實非常曖昧不清,甚至可以說是不倫不類,在這樣的憲政體制下,我們的大法官又要去維護現有的憲政體制、維護現有的憲法條文,在這樣的基礎之下,如何讓這些大法官可以在現有的憲政條文上闡釋出比較特殊的觀點,而不影響台灣的司法、立法、行政三權分立的性質?這個部分我想就教於各位。

此次大法官的人選非常清楚,我們看到一個層面,就是對於這7位大法官被提名人的法學素養,大家的爭議都比較少,他們都是學有專精,在各個領域有不同見解。但是我想請問各位學者專家,我們的大法官來源有沒有更多元化?現在大法官的提名有四種來源,這樣有沒有辦法和社會脈動在一起?其實現在民眾對於司法的不信任,很大原因來自於法官的判決和民眾的認知差異太大,法官的判決本來就不應該跟著民意走,但是如果認知差距太大的時候,就會變成人民對司法不信任程度的增加。這次我們行使司法院大法官同意權如何做到這個部分?我想一併請教大家。

以上從司法信任程度、司法人員的養成、司法的改革這三個問題就教於各位。謝謝。

主席:請徐委員永明發言。

徐委員永明: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今天真的非常高興各位能來參加全院委員會公聽會,我知道出席費實在不多,又要花這麼多時間,真的是非常感謝。

剛才聆聽各位的發言之後,有些部分想要跟各位一起討論。另外,昨天民間監督大法官人選聯盟有提出書面問卷給7位大法官候選人,總共有9問,昨天也已經有了書面回應,至少我看到許宗力院長被提名人、蔡燉副院長被提名人以及黃瑞明、詹森林、許志雄大法官被提名人都有回應,他們對於很多具體問題已經做了一些回應。時代力量有10問,大概分為兩個部分,一部分是針對司法院正副院長被提名人的問卷調查,昨天我們也拿到院長被提名人、副院長被提名人的回應,我很希望等一下可以針對這些具體事項跟各位討論。因為他們的回應是有關整個司法改革,剛才也有專家提到司改,大家都在談司改,那司改的內容到底是什麼?顯然具體內容是什麼可以討論,可是民眾對司改的期待很高,蔡總統就職演說時提到司改,下面的掌聲是最響亮的,顯然民眾覺得司法對他們的影響越來越大,或者在社會觀感上,這是臺灣社會往前進步之時需要解決的問題。

今天很高興各位來到這裡,我也在想為什麼大法官是由總統提名,但立法院要行使人事同意權?顯然這不是在於考核他們的能力,否則就用考試來解決這個問題就好了,它是政治社會力量的展現,以及目前社會進步價值的展現,所以我們會行使人事同意權。美國對於大法官角色的認定,也從過去比較被動的態度變成是比較積極的,有很多釋憲案會改變或是進一步引導政治社會的改革。我想我們也是在這個角度之下參與審查,時代力量也認為因為這樣,所以大法官人事同意權的行使應該更周延。剛剛有先進提到這個公聽會舉辦的內容及方式,我們有做了調整,本來早上是學者專家發言,下午才是立委提問,調整之後就增進了互動,我希望以後密度能更強一些。因為未來大法官的角色太重要了,包括幾個層面,第一,司法體系做為三權之一,它不再是被動的,很多時候判決會影響政治社會,甚至可以主動影響潮流,很多時候很多人認為那是意識形態的展示,雖然很多人認為意識形態是一個不好的詞,可是意識形態基本上就是對一個美好社會的描述,只是這個描述的方向、內容可能不一樣。所以我們在審查大法官的資格時會問很多實質問題,譬如,在民間監督大法官人選聯盟9問的第5題就問得非常清楚:是否贊成廢除死刑?死刑是否違憲?如果欲廢除死刑,你認為應該有怎樣的配套措施?我也希望等一下的綜合答復,或者下午專家學者的發言可以針對這個議題討論,甚至可以參考他們回應的內容,我想這應該不叫做洩題,這應該叫做很清楚的聚焦。我相信在未來幾天,在大法官的審查內容裡面,他們的這些書面答復,包括對於性別平權的看法、性傾向權利的保障、同性婚、通姦除罪化的看法,以及關於原住民各自不同的習慣、如何確立多元法律主義等要如何在釋憲中落實?這些問題其實都滿實際的,甚至有關轉型正義的問題,對於所謂既得權的保障、善意第三人財產權之保障,以釋憲者的角度該如何解決?這些在未來黨產委員會處理很多實質議題時都會發生。

我覺得今天的會議比第一天好,第一天的時候我們花了很多時間討論再任與連任的問題,我一直認為我們是一個成文法的國家,對人民的權利義務必須有很清楚的規範,所以我覺得今天的討論很好,已經回到究竟實質的內容是什麼、這些大法官對很多議題的立場是什麼,甚至是他們的價值或是意識形態是什麼。

其次是正、副院長和其他5位大法官其實又有些差別,因為大法官不介入司法院的行政事務,人事調動、行政管考或司法政策等都是司法院院長的職責,所以對正、副院長,其實我們有不同的題目要請教,且時代力量的問題比較直接,而這些也是我們想要就教於幾位專家學者的。以之前提到的審查制度和程序為例,時代力量就會詢問是否贊成單獨制定檢察官法以及檢察署組織法。我想這在法界應該不是新議題,相關辯論已經歷時甚久,因為現行法院組織法針對檢察機關進行規範,而法官法亦同時規範檢察官,但其實檢察官和法官之間有差異,他具有司法權又有行政權的性質,這兩者真的可以併在一起嗎?還是可以在既有的法官法裡面做一些區分?其次,前面我們提過法官接受評鑑,那麼大法官呢?在定義上大法官也是法官之一,那麼他們是不是也應該接受評鑑?怎麼樣的評鑑制度比較好?現行的評鑑制度如果適用在大法官身上,未來是否會產生愈來愈多的所謂協同或不同意見書?我認為未來司法院正、副院長對這些問題的看法是很重要的。

有關人民權利的釋憲制度方面,之前也有人提到是否贊成直接引進個案判決為對象的憲法訴願問題,各位先進有支持的也有持不同意見的,我們關心的是以個案引進是否對於人民權利義務的保障會更好?法官是不是得就判例或決議聲請釋憲?當然也有人會問「那檢察官呢?」其實我們也很想知道各位先進專家對此的看法。關於最近的幾個案子,民眾對司法最大的困惑是有關訴訟羈押之決定,當高等法院與地方法院意見不一致時,高等法院大多會撤銷發回,所以常常讓民眾覺得法院之間好像有不同意見,來來回回的,除了效率的問題之外,也會影響人民權利義務的保障和他們對於整體司法的觀感,所以我們會問,高等法院是否可對羈押准否之抗告自為裁定?也就是說,當高等法院對地方法院的判決有不同意見時,除了發回之外,能不能自為裁定?對於不同的議題,譬如勞資爭議的訴訟程序,是不是應該有勞動法院?因為勞資之間的權利義務與資源實在是太不對等。又比如我們會問國家賠償制度是否有改革?我們比較關心的是現行國家賠償法就法官、檢察官之賠償責任。

其實我想提的是,除了前面講的一些政治社會議題之外,這些議題比如關於司法制度,各位先進講的所謂司法改革的內容其實是滿具體的,我覺得這個公聽會其實可以幫助我們聚焦,誠如剛才各位先進所言,這是在幫我們儲備武器,俾對未來的審查能更聚焦、更有效。謝謝!

主席:請周陳委員秀霞發言。

周陳委員秀霞: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各位學者專家辛苦了!

我國司法審判迄今為止,專屬法官的權限,但法官絕大多數僅接受法律專業訓練,對於法律以外的專業,鮮少能夠精通。因此,如牽涉法律以外專業如稅務、醫療、工程、科技訴訟時,法官的裁判,形式上縱然不違反法律規定,實質上未必符合專業需求,恐龍法官之譏,由此而生。

另外,我國稅務訴訟一直難以擺脫「打不贏國稅局」及「判決理由複製貼上國稅局答辯書」的負面印象。以一審勝訴率來說,學者逐案統計實質有效勝訴率僅6%,官方數字也只有16%而已,相較於德國財稅法院歷年平均達40%來說,明顯偏低。學者實證研究更指出,納稅人就算聘請律師、會計師,也不會提高勝訴機會,稽徵機關上訴被受理、翻案比例,高過納稅人7倍之多!這樣的數據實在很難讓民眾相信稅務司法的公正性。

因此,引進人民審判,邀請非法律的專業人士參與審判,彌補法官專業的不足,使法院裁判不僅不違背法律規定,而且符合專業需求,司法公信力自然就會回升。我認為大法官被提名人應就參審制、陪審制表示其支持與反對意見,不能不表示意見,這也是我們要請教的問題。

另外,新興經濟模式、金融商品推陳出新,近年來稅制改革越趨頻繁且複雜之際,論資排輩所培養出來的行政法院法官,面對稽徵機關濫權裁量、誤解法令時,根本無從制衡,當所有企業組織、營業規劃都無法事先預測可能的稅捐風險,有稅務糾紛也別打行政官司,而是要設法找國稅局和解。落到這樣局面,我們有什麼信心去說服外資來投資台灣?更談甚麼國際競爭力?

有鑑於大法官受理的案件很高的比例是稅務案件,所以大法官其實是民眾稅務公義的守護者。可是目前「司法院組織法第4條」只規定,大法官應具有:1、曾任實任法官15年以上。2、曾任實任檢察官15年以上。3、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25年以上而聲譽卓著者。4、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12年以上,講授法官法第五條第四項所定主要法律科目8年以上,有專門著作者。……等等資格。及任何一款資格的大法官,人數不得超過三分之一,但並沒有專業性規定,我認為,大法官資格除了以上的資格外,是應該根據專業再加以區分,不能集中於行政法、刑事法、民事法專業,稅法、商業法等其他專業亦應納入。這7位大法官是否符合專業分工或者集中於某一領域,也應該是我們要關注的,同時也應該建立大法官積極適任標準。這部分也要請問各位學者專家的看法?

蔡總統10月1日出席「總統直選20周年學術研討會」時表示:「在混亂而困難的時代中,大家期待一個強而有力的領導。面對這樣的呼喚,我只有一個答案,就是承擔。」隨即宣布每週將親自召開一次由府、院、黨、黨團以及地方執政代表等執政團隊重要幹部組成的「執政決策協調會議」,藉以協調並整合決策機制,協商和確認重要政務及政策的議題方向,使決策更有效率。但卻踐踏了行政、立法分權制衡的現行憲法秩序,大法官未來要如何守護司法獨立,這就是我的疑問!大法官被提名人於審查時,是否應就此表示意見。就此也來請教各位學者專家的意見和看法。

而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二十五年以上而聲譽卓著者。我們在審查時應如何進行「聲譽卓著」審查,以求其係名符其實。這部分也要就教各位學者專家。

憲法是現代國家存在的支柱,憲政運作是國家條件的具體呈現。台灣的公民運動已經逐漸朝向「國民憲政運動」發展,試圖由下而上的爭取台灣人民自己的憲法實踐,我們應該透過大法官進行憲法實踐,找出最符合憲法原理原則及國家社會需求的選項,然後作出抉擇,才能深化台灣民主政治的運作,避免藍綠惡鬥。

最後,我還是要強調,司法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而大法官又是最後一道防線的關鍵,在行使職權時務必謹記在心。謝謝!

主席:請江委員啟臣發言。

江委員啟臣: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本席謹就這次司法院大法院人事同意權提出以下幾點看法及問題就教各位專家學者及所有委員。

第一,就提名依據是否合理的角度來看,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規定「大法官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實任法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二、曾任實任檢察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三、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二十五年以上而聲譽卓著者。

四、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二年以上,講授法官法第五條第四項所定主要法律科目八年以上,有專門著作者。

五、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在學術機關從事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研究而有權威著作者。

六、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具有前項任何一款資格之大法官,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如果根據這個規定檢視這次被提名人的資格,我們可以發現,第一,許宗力是依據任教職12年以上來提名,蔡燉是依據任法官15年以上來提名,許志雄是依據公法或比較法權威來提名,張瓊文是依據任法官15年以上來提名,黃瑞明是依據執業律師25年以上來提名,詹森林是依據公法或比較法權威來提名,黃昭元是依據任教職12年以上來提名。本席想請教的是,詹森林被提名人自述是民法和消防法專長,但是他被提名的理由卻是用第五款公法學的專長來提名,這樣的提名理由是否恰當?為什麼不是用第四款規定?此外,許宗力被提名人是公法權威,但是卻用擔任教職12年,教授法學科目滿8年為資格提名,這樣子的提名理由是否符合現實與是否恰當,我覺得是讓外界很懷疑的地方。

再看其他被提名人,許志雄被提名人的專任教授任期大概只有10年,不符合12年的要求,但似乎又沒有其他適合提名的理由,所以我們是不是可以推斷說,總統為了提名特定人選,同時為了平衡各提名人的資格和理由,而出現了一種奇怪的提名方式或理由,然後去配對、配足,因為同一款理由不能超過三分之一,也等於為了特定人選量身打造,表面上是平衡了,沒有超過三分之一,但實際上是透過巧門設計鑽漏洞,棄專業和法律於不顧,這種提名方式是否恰當,我想外界可以一起來檢視。

第二個層面我想要提的是,大法官有沒有酬庸的問題,外界應該用放大鏡來檢視,因為大法官應該是地位崇隆、崇高,政治中立,甚至在人格、道德的要求上,不應該有瑕疵,對自我要求也高,只要有一點點瑕疵,自己就應該知所進退。我記得在阿扁總統提名的大法官中,有一位大法官被提名人即便符合資格,可是被外界稍加質疑,他自己就宣布不接受提名,這就是一種自我要求。法律只是一個最基本的規定和要求,每位大法官被提名人過去的所作所為,都應該是被檢視的標的,尤其司法院大法官職司解釋憲法、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以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等等,都是非常重大的政治事項,作為司法的守護者,若成為當權者的政治打手,這個司法將因此蒙羞。

我們來看這次的被提名人,不乏這些爭議性十足、為政治服務色彩濃厚的被提名人,舉例來講,許宗力被提名人民國92年被提名為大法官時,當時民進黨立委葉宜津曾詢問他是否贊成立法處理黨產一事,許宗力回答他不反對設特別法將黨產歸還人民,也明顯表達他在黨產條例的立場,由此,是不是會讓外界質疑這次是因為民進黨,才有機會再任大法官?可以想見,如果不當黨產條例釋憲的話,他的立場會是什麼!所謂的司法獨立,他還能堅持嗎?司法院院長在這樣外界有質疑和聯想的政治關係下被提名,對我們的司法是好事嗎?是正面嗎?未來是不是司法院的大小事情都要聽命於總統來行事?這是外面的質疑。

再舉一個例子,蔡燉被提名人擔任高院法官時,曾宣判被控宗教詐財的宋七力無罪,以及謝長廷之妻游芳枝無罪。判決多半有利於民進黨及綠營人士,因此蔡燉被提名為司法院副院長時,也引起外界的質疑,是否為民進黨政府酬庸的結果?我想這是大家用放大鏡來檢視。為什麼用放大鏡?因為大家對大法官的要求非常之高。第三個例子,許志雄被提名人,過去針對國民黨黨產爭議,多次表達清算的堅定立場,並曾擔任陳水扁時期行政院黨產處理小組召集人,其當時之助理羅承宗現為黨產處理委員會委員,雖被爆出違反著作權法之弊案,但也受到顧立雄主委的大力維護。這樣的人選其實也被外界質疑,他跟執政黨有非常密切關係的提名。第四個,黃瑞明被提名人,黨政關係良好,多年前就擔任過民進黨黨內的仲裁委員,也曾是蔡英文的同事,更是尤美女委員的先生,親屬關係明確,兩者間角色衝突,但民進黨、蔡總統卻毫不避諱,難道在台灣連司法都要染色了嗎?這麼清楚的事證居然還不迴避。第五個,黃瑞明被提名人與詹森林被提名人分別擔任過民間司改會的董事長、董事;黃昭元被提名人曾擔任過萬國法律事務所律師,萬國是民間司改會的一大主力,所以外界批評蔡英文被少數團體綁架,這些並非沒有根據,抽絲剝繭我們都可以看到這當中的一些脈絡跟關係,所以未來的司改方向,幾乎讓外界可預知。這些事實都足以讓外界聯想,這次被提名人的政治中立程度到哪裡?他的這些關係要如何解釋?他能夠解釋嗎?他能夠擺脫嗎?為什麼不提名更沒有爭議及更能夠達到政治中立的人,不要讓外界覺得這是政治酬庸的安排呢?難道我們的提名不應該更審慎嗎?如果要做司法改革,這些人有資格嗎?是不是還有其他更好的人?我覺得審查小組應該要負起責任,也應該要提出質疑。社會各界亦應該用放大鏡來看,不能因為大法官好像離老百姓的生活很遠,但實際上還是很接近的,因為法律是老百姓每一天都必須面對的。

再者,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政實務運作至今,皆由總統組成「大法官提名審薦小組」,接受社會各界推薦,廣納社會各界意見。但是很遺憾的,這一次蔡總統在提名上面,特別是針對院長、副院長的人選,並沒有透過「大法官提名審薦小組」的推薦流程,這讓外界非常地不以為然,甚至覺得他跳過這種過程的目的為何,也沒有辦法取信於社會各界,所以我們在審查的過程必須更加的嚴謹。我們提出,第一個,有關提名依據是否合理?第二個,外界普遍懷疑的政治酬庸,我們希望大家能夠一起針對這些問題做一個非常深入跟審慎的探討,也讓外界可以一起來檢視。謝謝。

主席:請鍾委員佳濱發言。

鍾委員佳濱: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承接本席上次參與審查時所提出的本國大法官究竟是任期交錯新舊各半,還是依前總統馬英九先生所提名的認知─不分屆次個別計算,稱之為參差任期?這部分在上次已經有做闡述。接下來,我要再進一步探討本次提名當中的部分爭議,就是離職大法官能否再任?或者說再任的相關限制。我稱之為「離職大法官冷卻時間」,我看現場人員的平均年齡比較偏高,不然大家都知道現在熱衷電動玩具網路遊戲的年輕人都有一個CD時間,所謂CD就是Cold Down,也稱之為冷卻。冷卻的目的是什麼?我分4個議點來談現況到底為何?再任間隔是不是應該做一併思考?為什麼要禁止大法官再任?大法官再任的合理間隔應該多久?我的看法是禁止大法官再任的理由,只要適當間隔就應該可以滿足。

除了大法官之外,再任的職務是不是應該一併納入規範?首先,我來做一個現況介紹,依照目前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第二項說明任期交錯的設計,這部分本席在上次已經說明了。我們可以看得出來,目前憲法增修條文當中並沒有明白指出不得再任。但是當時在修訂增修條文時,因為個人也參與該次增修條文的草擬,當時修憲國民大會的意旨應該是要限制大法官的連任。好,現在就問,為什麼要限制大法官的連任?首先,我們看到有些國家為了避免大法官在尋求連任的過程當中,向握有提名權的權力者屈服。以美國為例,他們的大法官是終身職,一旦提名任命,就做一輩子,不需要再面臨第二次被提名審查的機會,因此美國的大法官是終身制,讓一旦擔任大法官的人可以忠於自己對憲法的解釋,不受到其它可能的外力干預。同樣的,當時在修憲的時候,為什麼要將原來的一任9年及連任一次,改為限制不得連任?就是要避免現職大法官尋求連任過程當中向不當權力屈服。

我們來看一下,這是2004年之前我們的總統任期,以及設計的任期交錯制,目前的憲法分成8人團組跟7人團組,我們可以看到,7人團組原訂的任期應該在2011年屆滿,那就會遇到2008、2012跨任總統的問題。我們可以發現在這8人團組跟7人團組當中,如果可以連任的話,都會面臨同一個總統任內再被提名的考量,這也是為什麼當時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不得連任的理由。但是,在不得連任之外,我們並沒有禁止他再任,因此我的主張是大法官再任的間隔是4年。因為從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二項可以知道,4年就會進行過半大法官的重新任命改任。目前在任期交錯的情況之下,就應該按照原來的任期交錯、新舊各半的精神,每4年就有一批,或者是7人團,或者是8人團的大法官,重新由總統來提名。如果我們將大法官的再任間隔限制在4年或是4年以上的Cold Down(冷卻),這樣就鐵定不可能在本屆總統任期內被提名,也可以擺除大法官為尋求再任,而向握有提名權的當權者屈從。但是難道有權責能提名大法官的人就只能提名大法官嗎?不是!所以除了大法官之外,其他職務也一併要納入檢討。

我們看到握有提名權的總統現在可以任命行政院長,可以提名監察委員、提名考試委員,縱使限制大法官4年內不得再被提名,但這只是不能再被提名為大法官,並不足以限制現任握有權力者用其他職務來影響任期將屆滿的大法官。換言之,如果我是任期將屆滿的大法官,我為了討好權力者,因為他可能可以任命我為下屆行政院長,可以提名我為其他的監察委員、考試委員,或任命我為其他部會首長,在這樣的情況下,一樣會產生權力的影響。因此,為了保持大法官在任期當中能秉持對憲法忠誠的解釋,不受握有提名權的影響,我們不只應該限制大法官再任大法官的間隔為四年,同時也必須對有權提名大法官的人─總統,將其提名權與任命權範圍內的職務都應一併列入不准於四年內再任的相關規定。

我在本院就試著提出了一個對司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五條之一的草案,條文內容為:「大法官自離職之日起,於其任期屆滿後四年內,不得擔任由總統或行政院長任命、提名之職務。」也就是縱使增修條文本文當中並沒有禁止現任大法官再任,但是要確保其再任期間與再任職務都應利用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之一的方式予以規範。目前此一法案已經完成連署,未來要進行立法程序,縱使此一法案通過,本條施行前已經就任的大法官就不再適用前項規定。

我們之所以提出此一主張,是由於此次被提名人是否曾任大法官與可否再任的爭議,其實並沒有真正命中當初修憲時將原來憲法制度大法官任期一屆9年可連任一次的規定修改成單一不得連任的意旨,當初考量的就是要避免大法官在職而任期屆滿前,屈從於握有提名權之權力者的影響。經過這樣的設計後,不只能將原來憲法增修條文中限制大法官不得連任的規定更充分落實,也補足我們在憲政機構上,大法官除了可能尋求再任大法官之外,也有可能擔任其他憲政機關,包括行政院長、考試委員、監察委員的可能性,而一併予以規範。

本席在此做一個結論,於此次司法院正、副院長及五位大法官被提名人當中,我們希望能將此種修憲意旨透過後續法令的充實而予以強化,並將再任的爭議回歸到當時修憲的原意,並不是要禁止再任,而是要防杜現任大法官於任期屆滿前為了未來職務去尋求有提名權的權力者,而影響到對於憲法獨立解釋的精神,所以提出供社會參考,未來我個人也會持續在其他大法官提名審查的過程中逐一瞭解這些被提名人對本課題的意向,謝謝。

主席:請周委員春米發言。

周委員春米: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首先要感謝與會專家學者早上所提供寶貴且多方思考的意見。上週本院就司法院院長、副院長被提名人同意權舉辦了公聽會,因為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兼具兩種身分,除了是大法官之外,也肩負司法行政首長的職責,所以上週公聽會中,本席是就如何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度及司法改革這兩個大方向就教於學者專家,也想聽到被提名人的意見。司法改革方面可分為兩部分,一是司法官的養成、訓練、考選、淘汰;一是審判制度,也就是現在大家在討論的將來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的方向。

至於今天有關大法官被提名人的公聽會審查,我想要聚焦於:一、大法官被提名人有何確信自己可以勝任大法官的工作?二、大法官會議解釋的制度;三、台灣社會現在具有極大憲政爭議的議題;我要就以上三點就教於學者專家,也瞭解一下被提名人的意見。首先要請問這些被提名人的是,請問你過去建立了何種司法性格?你有何確信你可以勝任大法官的工作?以美國聯邦法院法官的提名審查為例,總統於提名之前會有美國律師協會出具專業意見,考評被提名人的適任與否,也會從被提名人過往發表的文章、演講、法律文件,並聽取他共事過的同僚意見,來判斷被提名人的司法性格、廉潔操守,也就是將一位法律人最重要的人格特質也列入考量,國會的審查用很大比例將人格特質列入考慮。另外,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官蘇珊娜.貝爾也曾經說:「捍衛少數人的權益,往往多數人都會不高興,但法官這份工作不是為了要讓多數人喜歡。」因此本席要請這幾位被提名的大法官人選說明,你們認為自己形塑的公共性格是什麼?你們是保守派、自由派、集體主義還是個人主義?對女性主義的看法如何?從事法律相關工作以來,你所秉持的司法信念是什麼?你有何確信自己能勝任這樣一個大法官的工作?這是本席想要瞭解的第一個議題。

第二個議題是要聚焦於大法官會議解釋的制度,我們先看一下大法官會議解釋這幾年來在品質、數量上的一些數字,都會讓人質疑大法官會議解釋的功能並不是那麼彰顯。就終結案件辦理情形而言,104年、103年、102年分別僅解釋公布了8件,10件、9件;不受理部分則高達360件、496件、517件。對照於僅有9名大法官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每年做出高達七、八十個案件解釋,反觀我國由15位大法官組成的司法院釋憲數量,就工作績效而言,實在不符人民的期待與需求。在質量上,因為釋憲制度的缺失與多數大法官的保守性格,以致大法官並未善盡憲法維護者的功能,而是把絕大多數案件程序駁回,許多涉及高度憲政人權爭議的聲請,則以不受理決議而結案。我要就教於學者專家,也要請教這些被提名人,對於今年大法官會議解釋的品質、數量屢遭批評的情況該如何改進?

第三個問題也是大法官會議解釋制度的問題,我想要瞭解諸位大法官被提名人身為未來實際進行釋憲工作的第一線人員,你如何看待憲法訴願這個制度?你認為確定判決可以在憲法解釋的聲請範疇裡面嗎?大法官兼司法院院長被提名人許宗力老師也多次提到,目前大法官對違憲判決無能為力,希望修正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引進針對裁判憲法的訴願制度,讓人民也能針對裁判違憲聲請大法官解釋,就違憲的判決直接在大法官會議解釋得到救濟。所以我們想了解,各位被提名人認為憲法訴願制度是否還需要什麼樣的配套?另外在具體個案中,直接拒絕援用判例決議,但判例決議仍有一定的效力,本席想請教各位學者專家及大法官被提名人,就這些標的是否可以聲請釋憲?以上是對大法官會議制度,本席想了解各位被提名人的想法與意見。

剛剛林院長說他個人不適宜就個別議題來讓大法官被提名人表態,但本席認為這是多方討論,促成社會進步的場合,今天我們期許這些被提名人將來能成為憲法的守護者,所以我們也希望了解他們對相關議題的看法。本席粗略整理了六個議題,想知道各位被提名人對於這些在台灣社會具高度爭議的議題,有什麼樣的意見。

第一,有關安樂死部分,請問諸位被提名人,對於安樂死的爭議是傾向主張每個人都有自由選擇權,包含自主安樂死?抑或認為人類生命具有神聖不可侵犯性,不可在任何情形下予以剝奪?

第二,若允許代理孕母合法,與你們的價值觀有沒有衝突?若認為代理孕母可行,是否允許這樣的制度商業化?或只允許自願代理孕母?因為現行的人工生殖法涉及科學、倫理、法律、社會道德等各層面問題,並沒有規範代理孕母,可是代理孕母的問題已是台灣社會很重大的問題。衛福部曾在103年有條件開放代理孕母,並將草案送行政院審理,但是考量到台灣的民意及一些相關規範,所以是保守的。本席想了解各位被提名人對於這個制度的運作和推行有何意見?

第三,大家一直在討論的,也是我們要了解、確認的,即各位被提名人對死刑存廢的看法為何?死刑存在的正當性為何?還有我國的司法制度、刑事政策要如何因應?如要廢除死刑,是否有相關的配套措施?民間團體曾就這個部分請各大法官被提名人具體表示意見,大家認為在憲法上面,雖無違憲之虞,做出不受理的判決,但這已經是16年前的事情。這16年來,國際社會的人權意識高漲,從人道主義、冤錯案的面向,對死刑制度有更深入的討論,但是死刑的存廢在台灣社會也是有高度爭議的,尤其面對人民的司法感情、司法正義的時候,死刑的存廢對我國的刑事政策應該如何來運作、認定?我們想要聽聽大法官的意見。

還有同性婚、同性伴侶制度,社會上也有充份的討論,我們希望能夠聽一下大法官被提名人的意見。最後兩個部分是最近兩年討論很多的,即居住權、居住正義的問題。過去大法官會議曾多次針對土地及居住相關的法規進行違憲審查,但從未在解釋文及理由書中提及居住權這項備受討論的新興基本權利,只有在意見書裡面才有這樣的文字。本次的大法官被提名人有公法方面的長才,我們希望就居住正義、居住權、土地爭議要如何更具有憲法意識的高度來面對這個困難議題。

最後我們還想了解,大法官被提名人對司法在實踐轉型正義所扮演的角色,是否支持實踐轉型正義的立法或修法,賦予司法更加積極的角色?面對這些複雜的問題,我們希望可以聽到這些被提名人更具高度,更有勇氣的說明。謝謝。

主席:請楊委員鎮浯發言。

楊委員鎮浯: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本席首先要先強調一件事,每一位被提名人固然都有他自己的立場、信仰,但今天我們審查的是大法官,大法官地位崇隆,他也是我們國家在很多爭議事件上最後的一道防線,所以當我們在審查大法官是否適任的時候應該用更高的標準;同時我們也了解,儘管我們會提出很多疑問,我們希望藉由這些疑問的釐清,藉由大法官被提名人在回答這些問題的過程、表態的過程,可以讓國人更清楚知道,立法院會同意通過什麼樣的大法官,國人未來最後的防線與保障又是由什麼樣的大法官來擔任。

本席今天主要是針對黃瑞明先生不適合擔任大法官的幾個理由來做說明。首先要請教五位大法官被提名人是否有勇氣就許宗力先生擔任司法院長有無違憲一案來做表態?不論你心中的認定是他有違憲,或是他沒有違憲,身為大法官被提名人,你們應該要有勇氣去說出,如果他公然在八年之後再任或是連任,再當一次大法官,這樣的做法有無違憲之虞?這樣的做法是否不符合當時的立憲意旨?這樣的做法是否會傷害到人民對司法的觀感?本席非常期待被提名人都能夠有勇氣說出你們心中的看法,儘管每個人的看法或許不同。此其一。

對於黃瑞明先生,大家從媒體上都知道他曾幫頂新辯護過,頂新在2013年的時候爆發過黑心油事件,頂新董事長也因為這個案件被起訴,涉及案件高達6件,如默許部屬長期購買劣質油或是低價的棕櫚油、葡萄籽油來販售,而被依詐欺取財、商品虛偽標記及食品衛生管理法判處4年徒刑;幫頂新辯護的律師之一胡祖聲是台北國際通商律師事務所的資深合夥律師,該事務所的所長就是大法官被提名人─黃瑞明先生,他曾經幫頂新辯護過。

黃瑞明先生的國際通商律師事務所,可說是政商關係匪淺,頂新販賣劣質油品屬於企業行為,它是不被允許的;誠如很多人所說的,律師沒有選擇案件的權利,因為他們忠於他們的職業。如果今天您是一位律師,我們會為您忠於您的職業操守而給予認同;但是今天你要成為國家、人民在司法上最後一道防線的捍衛者時,我們不禁要擔心您的立場是什麼。從您事務所過去的紀錄中,您的立場似乎一直都跟政、商站在一起,同時更令人遺憾的是,針對這件事情,黃瑞明目前被質疑時發表了六點聲明,全部的聲明都在避重就輕,譬如他的事務所是替頂新辯護的事務所,在聲明中就只會說他不是這個案子的辯護律師。我認為做為一個大法官,我們應該用更嚴苛的標準來看。

其次,就大家這兩年來所關心及沸沸揚揚討論的,有關國外避稅的事情,國際通商律師事務所也牽扯在其中。在天下雜誌獨家取得國際調查記者聯盟(ICIJ)的資料庫裡面,解密了250萬個境外天堂的數位檔案,有關台灣的部分,有12個家族擁有境外財產,為這12個家族設立境外公司或是信託的中間人,其中之一又是國際通商律師事務所。我想說的這一點,大家都知道,不論是巴拿馬帳戶或是兆豐的事件,這兩年國人普遍都不能接受這些國外洗錢、國外隱匿財產,乃至於避稅的這些作法。本院不分黨派的同仁,也對這些事情深惡痛絕,所以不分黨派的同仁所深惡痛絕的這一件事情,就是國際通商律師事務所有協助及參與其中過。本席還是要強調一個在辯護的案件上是社會對於食品安全普遍不能接受的,一個本院不分藍綠同仁都深惡痛絕的洗錢行為、海外避稅行為,也是同聲譴責的這種行為,又是國際通商曾經參與過的。我認為他的律師事務所以及其律師事務所的商業特質,首先就恐怕很難被國人所接受,更何況是它的主持人之一。

第三,我認為大法官地位崇隆,他常常是我們立法院,或是這個社會對於很多爭議事件之釋憲的最後一道防線。這時候如果我們遇到了憲政爭議,我們提請釋憲,我們應該是希望大法官能夠超脫黨派,如此,大法官所做出來的結論及釋憲,才能讓我們的百姓及社會接受,也如此,才能減少社會的動盪。而不是當大法官的結論做出來之後,反而加劇了社會的分裂或是加劇了社會的對立衝突。所以我相信台灣的百姓都應該會贊成大法官被提名人的政黨色彩必須是比較淡的,不應該由一個政黨色彩濃厚的人來擔任大法官,我想這一點,台灣的百姓應該都有這個共識。

我們來看一下黃瑞明先生的政黨色彩,他在多年前就擔任過民進黨黨內的仲裁委員,他擔任過黨職,或許會說這不是黨職,但是事實上也參與了多項的黨內活動,他也曾經跟小英總統是國際通商的同事,長期涉入政治領域,讓我們不禁疑慮,將來他是不是會為政治服務高於為司法服務?為特定的議題服務高於為全面的百姓服務?我想這是我們要深思的。

再來我們比較擔心的是司法一條鞭的部分,其實我必須坦白講,我個人對於黃瑞明先生並無好惡,但是我們在講的都是一個體制,也是社會所應該建立的。立法院的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事實上我們如果用一般的標準來看,可能會覺得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所做出來的這些決議,以及後來經過三讀通過的一些法案,似乎跟司法院並沒有直接的利益衝突,但是就我們所知,至少就有人事同意、預算及釋憲的這些利益衝突,試想,如果本院通過的法案產生疑慮的時候,釋憲的人就是大法官。也就是說,如果要針對本院委員通過的法案進行釋憲的話,很可能發生太太通過的法案,由先生解釋合不合理的狀況。這固然是可以迴避的,但是我們希望用更高的標準看待這些事情。我再次重申,這無關乎立場,我希望大家建立可以讓國民信任的司法體系。謝謝。

主席:謝謝楊委員。審查小組之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進行下一個程序,請學者專家針對審查小組委員的詢問提出綜合答復。現場還有4位學者,每一位學者的發言時間以8分鐘為度。

請姜世明教授發言。

姜世明教授:主席、各位委員。首先,我非常佩服部分委員持非常嚴格的標準審查大法官的人選,由此可以看出大家嚴肅面對大法官人選的適任性。不過有幾個議題需要說明,剛剛有提到被提名人曾經當過法官或是律師,並從事特定個案的審判或辯護。針對這個問題,我們還是要考慮律師、法官職業的特性、本質,以及法官可以固守審判獨立。再者,無論是有罪或是無罪之人,都有受到良好辯護、照料的權利,這是法治國的基本要求,所以在做個案解釋的時候,基本上,還是要看他是不是有不當的執業行為,因此要避免猜測。不然的話,等於是對法治國中的法官制度、律師制度的否定,這不是法治國的常態。這部分如果要去審究的話,也要審慎一點。

其次,委員剛剛提出了幾個議題,其中包括安樂死、代理孕母等等,這是我長期關注的領域,也可以適度的請被提名人表示意見。就像我說的,被提名人要提供前瞻性的願景。我們也瞭解被提名人不一定會提出很具體的意見,但是我們從他的回答,可以看出其基本性格跟智慧。

另外,我也很支持被提名人的專業、多元性,但是要整體兼顧,因為還有其他還沒退任的大法官,所以事實上還是有其他的補充;也就是說,要整體去看,不一定要要求這六位一定要有哪些專業。

有關法官的問責制度,剛剛有談到國家賠償的問題,事實上,我國的國家賠償法跟德國的觀念是一樣的,認為要保護法官的審判獨立,避免法官進行防禦性審判,或是有嚴重影響內在獨立的狀況,但是德國的法院組織法有配合歐盟的歐洲人權法院的要求。在影響司法公信力的因素之中,有一個是案件遲延,亦即因為法官調動或是各種原因,讓案子拖六、七、八年,這對當事人的傷害太大,所以德國為了呼應歐盟的要求,在法院組織法訂定損害賠償的規定,於是法院或是司法行政單位如果不當遲延案件造成人民損害的話,就有損害賠償的問題。這個部分是另立的,有別於舊的規定,德國在過去,對於枉法審判或是有貪瀆行為的狀況,當然有國家賠償法予以規範,可是其他情形則沒有依國家賠償法處理。

其次,關於司法公信力,我比較著重剛才委員談到司法信賴度降低的問題,這部分是國內法官的內憂外患,那中間一個關鍵點就在於司法行政後的法官到底有沒有以人民之苦難為苦難,還是你只是好官自我為之,到底是官本位,還是人本位?關鍵點在這裡。事實上若就辦案品質或辦案遲延的問題,剛才說我們除了德國那種損害賠償的增訂之外,另外事實上有沒有給法官足夠的司法輔助人員?是否給予他比較好的建置?像是司法事務官、法官助理、高級法官助理等,以及候補法官制度是否也要改革。

另外,貪污跟關說的問題,事實上我們的政風功能沒有發揮,還有院長最知道有哪些人,事實上以前像楊仁壽、黃文受重用之後,整飭板橋地院到高雄高分院、高雄地院、台南地院都是有政績的,問題就在於你要做不做而已。究竟你是好官自我為之,自己在那裡包庇,還是這些司法行政首長有識人之明,任用一些真的願意去整飭有良知正道的法官來擔任首長,然後去舉發,且對於舉發的首長應該予以獎勵,而不是連帶要他下台,這樣誰還要舉發?這樣就變成司法行政裡的包庇,反正你做錯事情,我就包庇一下,之後我調往北部就沒事了,現在就變成這樣,所以那些是行政上必須要對司法院有所要求。

此外,經驗不足部分,我覺得有時也許可以比照類似日本的延長候補制度,如果現在的考選還沒有完全改變,就延長候補制度,強化中間的淘汰,甚至在司法研習所時就應該有適當的淘汰之制度,加上現在司法研習所的淘汰制度,也不夠周全,因為保訓會也不支持,這都是一些大問題。就是你無法把法官特性彰顯出來,卻讓一些精神狀況有問題的、偏執的人出來當法官、檢察官,因而危害人間,這就是我們現在培訓制度的困難,這部分是對於法官的本質欠缺了解。

再者,又可以擴大合議制度,合議制度又可以補充一些經驗上的問題,有極少部分的參審也有陪審可能,透過民主化、透明化,讓人民了解司法。當然台灣跟德國一樣,這部分也是一個問題,德國的司法公信力多高?30年前他們的司法公信力達69%,因為總是有勝敗,再加上德國的研究,媒體對司法的傷害非常大。因為媒體人不一定懂司法,不一定懂司法的審判程序,不懂自由心證的形成,所以他對於我們司法的影響跟德國的研究結果一樣,媒體對司法的影響很大,德國的電視常有一些正面的宣導,所以他們的公共電視就會教你如何作裁判,他就做具體、正義性的案例讓一些百姓參與虛擬法庭,進行表決,慢慢的觀眾就會知道原來你自己也是恐龍,原來人人都是恐龍,大家就不會用一種虛幻式、想像式的正義觀來批判我們的審判制度,我們的審判制度要反躬自醒,但事實上也不是那麼沒有價值,只是我們有太過的期待落差,我覺得我們有一些部分都可以陸續增強,當然律師本身要改革,因為律師制度事實上也帶給我們的司法非常沒效能,有些律師在這部分是不盡責的,謝謝。

主席:請林超駿教授發言。

林超駿教授:主席、各位委員。謝謝主席,因為待會要趕回學校開會,所以承蒙蔡律師承讓,讓我先行發言。

我稍微釐清一下我剛才的論述,我剛才應該說越具體的個案,乃至於個案的爭議在審查會裡面越應該避免,如果真的要的話,應該用事前的提問,由當事人先用書面說明之後,再由他用口頭做一個解釋,這樣會比較周延一點。我簡單用方才鍾佳濱委員所舉的例子,鍾佳濱委員是針對目前熱門的連任、再任的議題,他提到今天即便不是連任大法官或勝任司法院院長,也還有其他職位,所以今天如果要討論到連任、再任的問題,不是單純本身大法官職位可否繼續或是有無擔任其他司法職位的問題,這是一個很銳利的觀察。先前有些文獻也提到類似這樣的見解,這也顯現出,一個單純的問題其實它的背後隱含著相當多必須思考的層面。

一般會提到現任的大法官可能會討好總統,卻沒有考慮到如果立法院與總統分屬不同黨派控制的情況。換句話說,今天作為一個大法官,如果他真的有考慮到連任,問題可能沒有那麼簡單,因為他除了要考慮總統是誰以外,甚至還要考慮現在立法院多數派的意見是否與他一樣。在這個情況之下,今天用一個很簡單的化約方式去討論這個問題,反而不利於對當事人,即對被提名人做評判,有時候也可能造成誤導。

此外,先前在討論這個問題的時候,有論者提出,今天如果法官有升遷就會影響司法獨立,這個問題就很有意思了,目前全中華民國在臺灣所有法院的法官都是以升遷為原則嗎?難道今天法官的升遷之路本身就違反司法獨立嗎?這是一個大家必須深思的問題。很多重要的問題是不是適宜用一個簡單、短暫的時刻或時間予以解決?就整個聽證制度而言,既然要拔擢最優秀或最適合的人來擔任這個位子的話,是不是可以再思考一下用一個比較緩和、周延的方式?

剛才李俊俋委員也有提到大法官的組成可以比較多元的問題。其實就審查委員而言,比如在場的周委員可以考慮,今天究竟是全由溫和派的學者、法官組成大法官對整個國家憲政的貢獻比較大,還是由不同立場的人加上些許溫和派的人士組成大法官對整個國家憲政的貢獻比較大?

其實大法官的多元與否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剛才有人提到,因為很多問題很困難,必須與不同立場的人對話,才能想出一個最好的答案。在這個情況之下,大法官的多元化是一個必須嚴肅思考的問題。

其次,現行制度裡面可以與大法官再連任的問題結合的地方,我們剛好在修憲的時候或基於種種原因並沒有很正視這個問題,尤其總統的任期與大法官一樣都是8年,如果總統順利連任,而且他每次提名的大法官都順利獲得立法院同意通過的話,其實會發生一個很有趣的現象。就是如果A黨派控制這8年,順利提名一批大法官,到了下一個8年,又由B黨派控制,從這個角度來看,這是比較憲法學上面罕見的現象。真正要解決這個問題需要一點時間去考慮如何避免這樣的情況發生,這也要從多元的角度來看。

最後,回到剛才在座周委員提到的問題,就是大法官目前的釋憲成果好像不如預期,我同意這一點,但是我覺得這個問題來自於司法院到底應該需要多少資源的問題,這可能也值得嚴肅來思考。以美國為例,最高法院大法官1個人擁有3個以上的助理,而且美國的助理都是各校應屆頂尖的畢業生,我們目前還沒有這個氛圍,但是相對於過往幾十年前,現在已經有相對非常優秀的學生願意擔任大法官助理,但是目前1位大法官也只有1位助理而已。美國已經有200多年的歷史,每位大法官至少有3位助理,而且都是來自於各校頂尖的畢業生,我們可以考慮幫助司法院設立這項制度。當然,這需要以相當的財政資源作為背景、奧援,否則在巧婦難為無米之炊的情況下,欠缺足夠的錢財、人力的支持,很多司法改革會增加相對的困難。

個人的淺見認為,在過往二、三十年各位先進的努力之下,其實臺灣整個司法的表現已經較過去有長足的進步,目前民眾對於司法還有殷殷的期盼、甚至覺得還有相當的部分需要改進,我想一方面或許是由於司法院本身在解釋、說明他們已經做了什麼事情方面可能還有所不足以外,另一方面,很多問題也需要大家進一步地溝通、討論,讓大家認識問題的本質、難處在什麼地方,我想這會有益於強化剛才幾位委員也提到的司法信任。因為時間的關係,個人先簡單報告如上,謝謝大會邀請本人參加今天的公聽會。

主席:請蔡昆洲律師發言。

蔡昆洲律師:主席、各位委員。我先接續林教授的題目。林教授提到大法官助理一事,這讓我想到在柏克萊大學唸書時,有一天憲法老師說他要辭職了,因為他要去當美國大法官的助理,由此可知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助理水準之高!在此,我要附和林教授的意見,若想提升案件的質與量,一方面可能要考量增加助理員額,另外一方面對於助理資格與待遇也都必須相對提高。

剛才江老師與林教授已經回答很多問題,所以我僅針對適合我回答的題目來與委員交換意見。

針對司法人員的選任與退場機制,這是法律實務界一直很關心的一點。先前賴院長與蘇副院長強調法官由律師中遴選,而這幾年也確實增加了很多遴選名額,惟目前仍維持司法考試與遴選制度的雙軌制。就律師立場而言,我們希望未來可以讓律師遴選制成為主流,甚至取代司法考試,成為司法官任用的主要來源。就我們的理解來看,曾經擔任過律師,而後因遴選去擔任司法官,其在法庭上將會比較確實理解法律實務究竟發生了什麼事,案件又發生了什麼事!就律師來說,與這樣的司法人員溝通也會比較順利。

其次,這也是一個非常重要,想籲請大院注意的議題,那就是專業法院。我在報告中曾提及,目前台灣的專業法院只有智慧財產權法院,其餘如財稅法院、商業法院、勞工法院亦在研議中。專業法院的特點在於,其法官來源並不僅限傳統通過司法考試的法官,凡在專業領域學有專精,且獲得業界肯定者,均有擔任法官的資格。就我們對智財法院或行政法院的觀察來說,很可惜的是,目前似乎尚未見到除傳統司法官途徑外所任用的人。爰此,我希望大院在審查司法院正、副院長及大法官被提名人時,可以將此視為重要問題,並詢問他們對於開放不同途徑司法人員進入法院體系的看法。

更重要的是退場機制!我之前曾擔任過中央公務人員,故而清楚公務人員的考績制度,惟各位委員可能不清楚一點,那就是相較於公務人員,司法人員有自己一套獨立的考績制度!簡單說,對特優人員無比例限制。也就是在一個單位中法官與檢察官的考績可以打到99%,甚至是100%的甲等與特優。這是一件非常不合理的事,只要用常識推論即可知道這是不可能的!我認為最基本至少要做到正常化。我不敢說要對司法人員特別嚴苛,但至少先讓司法人員考績制度正常化。就實務來說,目前司法人員退場的狀況有兩種:一個是做得非常好,所以退下來作律師,如此賺的錢會比較多;一個是做得太糟糕了,且通常都是因為貪污、喝花酒之類的重大違紀與犯法事件才會退場。至於因為審判品質太差或辦案效率太差而退場,目前幾乎還沒有看到過。司法院對於這方面到底有沒有決心要進行改革?這是全國人民持續在觀察且期待的。

因為時間有限,我最後談一下大法官多元化的問題。觀察本屆被提名人,我覺得比較可惜的一點是,被提名人的年齡大都在60歲以上,除了黃昭元教授以外,相較於92年的提名情況,當時有幾位大法官只有40幾歲。以法律實務、從事法律工作來說,40歲到50歲是工作效率最高的時候,這個時候被稱為青壯時期,有沒有可能在思考大法官人選時,把不同世代、不同年齡層當成一個考量的標準?

剛剛有委員提到律師擔任大法官的問題,以目前大法官的選任標準來看,律師身分被選任為大法官者,必須要擔任律師超過25年。如果擔任律師超過25年,而且做得不算太差的話,在各方面的商業關係本來就會比較複雜一些,所以針對律師擔任大法官的相關資格是否有再需要重新思考。例如有沒有可能同時整合律師年資與其學術方面的成就做綜合考量,避免剛剛委員提到的,現在變成越成功、年資越久的律師,背後的利益衝突就越多的狀況。以上,謝謝。

主席:請林定芃發行人發言。

林定芃發行人:主席、各位委員。委員大部分關注的還是在司法改革方面,以及大法官被提名人對於立場上、價值觀及個案法律的看法。對於司法改革,我們很期待大法官能夠提出具體的改革,無論是制度上或是人事上,能夠讓老百姓提高對司法品質的信任。有關司法制度的改革,剛剛提到人才多元的部分,我認為這個部分是當務之急,從司法人員的選、訓、留、用到退,應該要有新的制度,讓比較符合生活經驗、社會經驗及老百姓普遍價值觀的人進入司法體系來進行審判。如果在法官來源方面沒辦法這樣做,至少應該在參審或陪審制方面先去做。在法官來源的部分,訓練過程裡面應該要增加生活經驗的訓練,或其他社會案例經驗的培訓,這個部分對於司法裁判品質的提升應該會有所幫助,也比較可以符合一般社會老百姓的生活經驗與價值觀,之後自然而然的,司法的信任度就會逐步提升。

至於人選方面,我還是再次重申這一次提名的人還是有點侷限、偏重於憲法類與民法類,其他領域的部分目前是不足的,如果我們期待下一次另外一個團組的人選,未來這4年期間,關於釋憲問題,老百姓又會產生疑慮。之前我曾經提到我們對司法院及大法官的期待是什麼,我們的期待是超然、獨立、公正、杜絕弊端、平息爭議,如果在專長方面沒有兼顧到,是不是這段期間又會產生一些爭議?是否符合我們對大法官的期待?這也是要思考的。為什麼要廣納各方面的專業?我想「兼聽則明」,將各個不同的意見、不同的專業整合在一起,會是比較完備、比較周延一點,讓各方面不同生活經驗的人、不同領域專業人的意見被考慮進去,也比較容易得到認同。另外,委員有提到安樂死的問題,我想,做為大法官,對於一些社會矚目的事件應該要有勇氣表達出看法。至於將來釋憲時,因為有15位大法官,不見得大家的看法都一致,所以,至少我認為他們在一些社會矚目的事件上,應該要有勇氣表達立場,在態度上、在價值觀上,我覺得都應該要表達出來讓社會大眾檢驗,也讓委員在審查時能夠更了解這些大法官的人格特質及價值傾向。

至於連任或再任的問題,我也同意委員提到的除了再任大法官以外,應該也要限制再被提名擔任其他職務,我想這也應該是要考慮的。在杜絕弊端上,我們能夠考慮到的就儘量周延,而這也是需要考慮到的地方,而且將來在制度改革上應該要將其納入,我個人認為這都是應該的。提到任期交錯,所以間隔期間4年,對於大法官這麼重要的職務,我個人還是認為應該就是擔任8年,假設大部分人認為可以再任,我認為也應該要隔一個屆期,也就是應該間隔8年,而不是只間隔4年而已。以上是我的答復,謝謝。

主席:謝謝林發行人。謝謝各位學者專家,綜合答復的部分就進行到此。非常感謝各位學者專家以及審查小組委員發表高見,各位在公聽會上針對5位大法官被提名人的資格審查所發表的精闢見解,對於本院所有委員嗣後進行審查及行使同意權投票將有很大助益;公聽會發言紀錄會依相關規定分送給全體委員參考,並列入本院公報紀錄,做為重要的歷史見證。再次謝謝大家出席今天公聽會及發言。

現在休息,下午2時30分繼續進行公聽會,謝謝大家。

休息

繼續開會(14時30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各位委員、各位學者專家及各位女士、先生,大家午安!根據本院本會期第4次院會決定,現在繼續進行司法院五位大法官被提名人許志雄、張瓊文、黃瑞明、詹森林及黃昭元等同意權之公聽會。在進行公聽會之前,先作以下宣告:

一、發言時程:每位學者專家發表意見時間為10分鐘,審查小組委員每位詢問時間亦同為10分鐘,再由學者專家綜合答復30分鐘。今天下午預定有5位學者專家及7位審查小組委員出席及發言,因此,我們懇請各位學者專家發表高見後,也能聽取本院各黨團所推派的委員代表之詢問發言。最後還要請各位學者專家賜教答復,俟議程圓滿結束後再行離開。

二、發言順序:先由學者專家發言,次由審查小組委員發言,最後由學者專家綜合答復。學者專家、審查小組委員如不在場,得互相調換次序。另外,在發言時間結束前一分鐘會按一短鈴;發言時間屆至時,再按一長鈴。

現在開始進行發言,每位發言時間為10分鐘。

首先請林佳和教授發言。

林佳和教授:主席、各位委員。我是政大法律系林佳和,今天很榮幸能參加公聽會,本人謹以有限的時間來談一談我所提出的觀點,也讓各位立法委員在行使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同意權時,可以做為參考。

我的發言內容可分為下列五點:第一、法律界有句話說:「大法官必須依據憲法行使職權,大法官必須告訴人民憲法是什麼,大法官必須本於憲法、受憲法拘束,但是憲法說了什麼,以大法官說了算。」換言之,要說是大法官受憲法拘束,等於是大法官自己在形塑憲法的內容,所以大法官必須體察一些歷史脈絡,乃至於整個社會及全球的變動。比方說,今天是自由與平等正處於緊張關係的時代,在過去幾十年來大法官釋憲實務中,特別在過去距離我們目前時間比較接近的一、二十年之中,大法官在很多涉及人民自由,乃至於涉及人民平等的解釋案上,大法官顯得猶豫,大法官也顯得沒有跟上現今時代的潮流,大法官甚至選擇逃避,所以我建議委員針對立法院在行使大法官被提名人同意權時,應該留意一些問題。我引述一句拉丁文:「在疑問的時候應該以自由權為優先(in dubio pro libertate)」。以集會遊行法為例,大法官在前(103)年318學運期間,對於臨時性、緊急性的集會,只是非常有限的做了某種程度的放寬,但大法官在其他的案子中,甚至避而不談,舉例而言,對於辱侮國旗者,現行刑法尚有辱侮國旗相關犯罪行為之規定,我們也看到先進國家之列的美國,美國在1990年之前小布希總統時代,即透過Gregor Lee Johnson Vs. Texas案件,全面宣告不准對辱侮國旗等行為仍然處以刑事犯罪。在臺灣共和國王獻極先生的案子裡面,大法官非常令人意外的說:「這個案子不具基本權重要性。」,最後完全不處理此案,所以我認為,現今人民在這個時代所擁有的自由權為何?譬如我剛剛所提及的集會遊行及象徵性言論自由,台灣在號稱為民主社會的今天,是否仍繼續抱持著這些舊有、不合時宜的法律規定,而容任個案中,國家機關任意的去執行這樣有違憲之嫌的法律?我認為大法官在接受提名的階段必須表達,對於這些具有侵害人權之虞、相對於其他國家幾十年來早已解決的問題,他們必須提出答案,不能再像過去幾年一樣,大法官經常用挑案方式、不備理由的刻意迴避。

另一個焦點在於,現今在全球化的時代中,世界各國所面臨的問題,臺灣也無從逃避的,自然是貧富差距懸殊的問題,國內有些在社會福利國之下的一些措施,早已被臺灣社會認為遠遠地不足,人民生存基礎並未獲得充分的保障,譬如:國內的勞動市場也是最近很熱門的問題,雖然台灣在整個勞動法制環境的開放程度,並不如其他國家來得開放,但因為台灣的現實跑得很快,對於社會救助法、勞動市場法等法律,大法官到底是站在自由主義、新自由主義,還是站在一個能夠體察現今全球化時代國家對於貧富差距之下的弱勢族群要有更多的法律著墨?例如大法官應該大量運用警告性判決,也盡量運用「雖不違憲但已經不合憲法的要求」,我們稱之為「不足的禁止」。換言之,臺灣有非常多的法律不是涉及侵害人民的過度禁止,而是涉及保護人民不足。在保護人民不足的部分,在過去許多年來大法官是採取比較猶豫的態度,例如對於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有關定額進用的問題,或是大法官針對唯一按摩業是百分之百保留給視障者,在類似案件之上,大法官總顯得雖然他們看到問題,但不願意全面性承認,因此我要呼籲鈞院對此應有更多的著墨。我想,大法官在現今時代中對於所謂「國家涉保護不足」的問題,應該要有適當的表態,對國家要有更多的要求。

第二、基本上,世界各國正深受恐怖主義攻擊,各國都採取新興的民族形式,即是「大量的公民不服從」。台灣也因為政治情勢的關係,涉及第三國、中國等相關的一些外部行為乃至於內部行為,所以我認為現今各國面對的第二個挑戰即是憲法保護。到底大法官對於憲法保護的看法如何?大法官是否同意在幾年前行政院曾經提出反恐怖主義法制草案,雖然鈞院並未通過此項法案,但是到底大法官對於反恐怖主義、對於現今人民高漲的安全需求,能否以付出自由作為代價?我認為大法官應就世界各國所面對嚴厲的挑戰,必須表達自己的態度。

第三、我要特別針對司法院院長及副院長的兩位被提名人表示,如果兩位順利通過立法院同意權之後,不但將成為司法院大法官,同時兼任司法院院長及副院長,基本上在司法改革方面,有許多位先進都提出非常多的意見,我只簡單的提出一點,即在國內已經暢議滿久的問題,即是應否仿傚歐陸各國建置勞動法院;反之,若不建置勞動法院,至少要建置勞動專屬訴訟程序,或是特別對於社會給付相關事項,建立社會給付專屬的訴訟程序。國內在這方面的研究已經超過十幾年,特別在翁岳生院長時代的司法改革中,曾經提出類似的看法,但基本上不直接在這個脈絡之下的專家參審,兩位兼任院長、副院長的大法官未來將帶領司法行政高層,其他被提名人雖非院長、副院長,但應該同樣關心整個司法政策,現在國內的訴訟制度已經到了必須全面檢討的時候,請問他們對於台灣各界要求甚久的勞動、社會專屬訴訟程序到底要如何回答?

最後,剛才幾位先進及民間監督大法官提名聯盟都有提到裁判的憲法訴願,韓國於六年前下定決心實施歐陸式的裁判憲法訴願,在現行制度限制之下,若法律、命令不違憲,即便法院最後終局確定判決顯然違憲,台灣社會仍然徒呼負負,無可奈何;換句話說,在法律沒有違憲的情況下,即使法官的判決有嚴重瑕疵,我們仍然只停留在現有的再審、非常上訴,所以個人認為台灣已經到了必須採取裁判憲法訴願的時代。剛剛卸任的兩位兼任司法院高層的大法官在司法院提出的大法官案件審理法修正草案,明確反對裁判的憲法訴願,也在鈞院辦過公聽會,如果讓這個法制狀態繼續下去,如果法官的判決違憲,而法律沒有違憲,在台灣就沒有任何救濟途逕。幾位大法官被提名人對裁判憲法訴願的實施,或許有疑慮,但應設法予以克服,避免剛才所說的情況發生。台灣最早的鄧元貞重婚案,大量適用重要關聯性、實質援用理論,這個問題希望大法官被提名人能表達意見,因為這對台灣社會非常的重要。

主席:請張菊芳律師發言。

張菊芳律師:主席、各位委員。大法官任期屆至,目前立法院正依法審查被提名人的資格,關於大法官人選,我們當然要檢視他個人的操守、能力及使命感,現在外界可能比較不熟悉律師擔任大法官在法制上的目的和意義,未免產生誤會或誤解,個人謹提供一些個人意見供大家參考。

依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大法官人選除了來自法官、檢察官之外,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的都是從事法律相關的人員,明白彰顯最終法律適用解釋的機關,必須有來自不同面向的人選,也就是要有不同職業、經驗的人來呈現多元、多樣、豐富的觀點,讓我們的法律更加貼近人民的生活和經驗。律師從事實務工作,跟法官、檢察官、法律學界的面向比較不一樣,我們比較站在當事人的立場考量,督促政府應該依法當做準繩,德國聯邦憲法法官由律師選任的人數雖然不多,但卻發展出比上訴審法官更敏銳的法感,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第三款設定的條件是「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二十五年以上而聲譽卓著者」,條件已經超過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的法官和檢察官,可見這個部分已經有更嚴格的資格要求。此外,律師公會推薦的時候,各地方公會也是經過理監事會的決議推薦徵詢,然後送到全聯會,並經全聯會理監事會通過,審薦小組經過公開、透明、合理的程序推薦,再經過總統提名,基本上,程序非常嚴謹。希望大家對不同背景、職業的人選能以同一標準檢視,不要因為職業、背景不同而有不一樣的檢視,這樣才能真正符合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的規定,讓不同職業、不同經驗的人提出多樣性、多元且豐富的觀點。

主席:請聶建中教授發言。

聶建中教授:主席、各位委員。由於前任大法官、正副院長請辭,對於新的被提名人,個人有一些想法。剛剛張律師提到一個非常重要的點,有關大法官的背景,在台灣的政治意識太強烈的情形下,一定要想辦法貼近人民的生活和經驗,要有不同面向的人選出現,達到人才多元化、多樣化,因為很多法案不一定與政治、意識型態有關,跟人民相關的仲裁,在財經、商業方面都有一些非常重要的判決案,難道這些人才都不會出現嗎?將來台灣的司法判決是不是只有政治或法律案件才會送到大法官會議做最後的判決?個人認為台灣目前偏向政治性操作,而忽略掉貼近人民生活與經驗的方向,我覺得這是提名的問題。

另外,還有一個很大的問題,那就是司法判決一定要強調司法獨立性,獨立性不外乎理性、公正、客觀,檢視被提名人過去的經驗、學經歷都沒有問題,但我擔心的是,如果他擔任過律師,擔任大法官之後,是否會以律師的心態為過去曾付費給他的那一方,做出有所偏頗的判決,為過去擔任律師時的當事人力爭?因為司法獨立的客觀性、公正性、理性都非常重要。

此外,由於被提名人的屬性非常單一化,無論背景或屬性都缺乏多元化,將來的判決是否會有偏頗、狹隘、失衡的狀況?個人認為司法判決的最後關卡一定不能有所偏頗,因為這關係到很多人,也會對社會福祉造成影響。意識型態會不會太過狹隘,因而造成政治性偏頗?這是我第二個擔憂。第三個擔憂是,會不會有對不同人輕判、重判的失衡狀況?當然我不能以財經學者的立場,認定有律師、法官經驗的大法官、大師們的操守問題,但是從他們的背景,我們不難發現我擔心的理性、公正、客觀可能會讓司法獨立出問題,甚至會產生偏頗、狹隘、失衡的狀況。從三民主義的五權憲法來看,五權應該是分立的,今天的司法權,提名人選是另外一個問題,是不是有可能行政權或立法權掛鉤得太緊,以致於他的獨立性超然產生問題,這是我的擔憂。

從這一次的院長、副院長及其他大法官的提名人選來看,我們剛才提到的屬性,其實我已經有所指了。中華民國臺灣從民初至今,從軍黨政到黨政軍、政黨軍,現在應該是要以政治為主,即管理眾人之事。若兩黨相互制衡還好,可是,當一黨獨大,其意識型態全部偏向此黨時,又可能回到黨政軍或黨軍政時代,臺灣的整體走向恐怕會模糊、甚至是恐慌,更何況是未來的兩岸關係一定要用智慧去處理,如果現在這些大法官提名人選有意識型態的狹隘或偏頗時,我擔心在政府帶領臺灣這個島嶼往前行時,甚至在兩岸關係上沒有處理好的話,大法官若只是執意在其法律專業或意識型態而導致臺灣未來發展方向上的偏頗,這是我很大的擔憂。

從提名名單來看,首先是院長被提名人許宗力,其學經歷的背景絕對沒有很大的瑕疵,不過,第一,人民會有很多的想法,包括我們知道大法官必須要有獨立性,過去國民大會在修憲時就強調大法官不得連任,但我們知道他自己詮釋的是下任之後、不是連任,而是再任。但連任與再任要如何詮釋?是他自行解釋還是用其他方式?當然我們知道有一些議題是用公民投票來決定,但我們知道這個已經不可能公投,但竟然有不少人有這樣的聲音,認為你要如何區分再任和連任?而你如何去合理解釋他不是連任而是合理的再任?這樣會不會有所偏頗?就算他是再任,將來會不會形成憲政的慣例,即未來的被提名人都可以如此合法解釋,說自己是再任?很多人就因此可以抓到一些法律邊緣,在夾縫中求生存,因此就可能有公正性的問題。

其次,對於副院長被提名人蔡燉,在他過去的一些判決案例中,猶記得當年的宋七力事件,牽扯到一位民進黨大老─謝長廷先生,當時有引起臺灣一些的司法爭議,蔡燉最後在判決上應該是屬於比較有所偏頗,最後他判決的是無罪,而且在他做這個判決時,大家也擔憂其背後是否有所謂的一些黨政壓力。因此,這一次他再任的話,會不會有意識型態、偏頗某一方而產生司法獨立問題的隱憂,這只是我擔憂其同屬性太高而未來會不會有私心的問題,因為有私心就無法捍衛司法獨立。

再來看幾位大法官被提名人選包括許志雄、張瓊文、詹森林、黃昭元等過去之背景,首先是許志雄,很明顯地,他過去擔任過民進黨智庫的小組召集人,當然並非說因為他與黨的結合太深而不適任,但是,一旦結合太深,就算立場堅決,如果態度不客觀,就可能造成將來司法獨立性的不客觀,就像無論臺灣的哪個政黨或哪個顏色,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立場,但是,在考量臺灣未來時,態度必須是客觀的。當然,民進黨提出的司法改革白皮書時,都是由許志雄擔任非常重要的一個任務,他甚至在司法改革議題上被蔡英文評鑑為最核心的幕僚。我們以前一再強調兩黨制衡,且行政、立法分立,甚至內閣和總統制分開、能夠制衡的情況下。現在民進黨執政,立法院某黨多數,總統當然也是偏某黨,未來要如何捍衛司法獨立,在司法上會不會也走上同質性?

當然,在臺灣,無論走統或獨路線都沒有對錯,但是,這幾位被提名人選中,我之前看過有一些人都有過兩國論或甚至準敵國的論述,甚至台獨意識都非常明顯,這樣的話,臺灣未來會不會變成同質性太高的一路走向?教授在審學生論文時,如果有四個就很難成形,不是三個就是五個,通常如果是這個理論派,那就要再找另一個理論派才能相互制衡,因為奇數判決才是對的。若將同樣的情況引用在未來的司法獨立性,如果現在的同屬性這麼高,未來如何能做到司法獨立、做出公正、合理、客觀的判決?

主席:請汪明生教授發言。

汪明生教授:主席、各位委員。前面幾位都有相當程度的論述,我在此希望再做些補充,我是在南臺灣服務,本職在中山大學任教。從過去30年即臺灣解嚴後的變化來看,很多面向現在都已經可以去回顧,因為前天我們看到蔡總統在國慶大典的演說大概是著墨於內政與改革,至少這幾點我們是完全認同的。但我個人長時間從南部來看,容許我講比較突兀的一句話,我個人認為臺灣南北的差距是30年遺留下來最大的問題。當然,今天我們談的是大法官,並非行政部門或立法部門,但在現行制度上,他們並沒有很明確、穩定的任期,變成在很多部分就很難做很長遠的思考。而在立法部門,選民、人口及參選人、候選人、當選人之間幾乎已經是一個穩定的結構。今天我們看到大法官有比較長的任期,而且不會有過多的選舉考量,加上現在中央、地方基本上是同一個政黨,大家能否把握這個時機,因為30年以來臺灣內政上有一些比較重大的議題,因為種種原因都無法有效地、有力地去著墨。當然,剛才聶教授也提到司法要獨立,但從另一個角度來講,同一個政黨,假若在行政、立法、司法部分都能夠做到真正的改革,我個人比較傾向於用發展或開放的方向,因為根據我在南部長時間的觀察,南部非常的閉鎖,現在看到的幾個指標中,以財政為例,高雄、屏東都是很糟糕的,只要稍微關注的人都有這樣的概念,可是好像都束手無策。我個人非常關注的一個指標是六都改制升格以後,高雄市是唯一一個人口還在流失的直轄市,流失當然是有就業、產業無法進駐的原因,這是地方呈現出來的一個狀況,當然還是回到剛才所講的,這個我們不能期待大法官的任命去對症下藥,但其中也說明一種意圖,這應該算是一個大方向的宣示,換句話講,在法的本身來看這幾位候選人,可能也並沒有太明顯的專業部分值得檢討,當然在政治立場或色彩當中,可能會有可以討論的地方。台灣當然有原來法界的基礎,基本上是延續大陸法系,好像就不是以發展為它主要的著墨,但是我個人還是有機會來這邊發言,講得不當當然請大家參考而已。

台灣應該要有大的翻轉,如果再延續一直這樣下去,台灣內部都有太大的失衡,這種失衡需要付出太大有形跟無形的代價,這應該不是一個台灣的長久之計,當然另外還有外部的,可是在這個場合,我個人並不打算多著墨。至少我們在南部所看到的,不光只是經濟不足,它的開放跟多元程度也極端不足。南部長時間沒有不同觀點,我在這邊講話我負責,我所服務的學校,基本上也不太有機會去公開討論比較重大的議題或是呈現不同的觀點,以高雄為例,完全沒有不同觀點,講句很嚴肅的話,這個根本不民主。

只是一個投票選出來,當然我們現在也都是祝福,但現在幾乎是歷史一個很短的瞬間,能不能把握這個時間把我們的決心展現出來,能不能在人選的提名上,譬如說更開放,因為現在看到的,大概都是台大、政大畢業的人,台大、政大都是好學校,但是否可以再開放一點?在這些法學素養專業上,能否加入譬如財經,不一定在專業上,而是在過去他所關注、所呈現出來的,譬如對於城市地區、人文社會或是青年議題等等,對於這方面有沒有一定程度的涉獵跟關注。因為很多東西都有歷史的一些遺留,但是我想今天已經到了可以有一個大的翻轉機會,當然大法官只是當中的一部分,但是既然來到這邊,我們呼籲也期待大法官可以呈現出來一種決心、呈現出來一種意圖,能夠更開放、更多元。

我還是要講台灣的南北,新竹以北大概沒什麼大問題,新竹以北當然比較穩定,但實際上歷經過去的這幾年,很多事情都是在台北呈現或是在台北發生,可是在新竹以南,現在不光是濁水溪以南,新竹以南幾乎是愈來愈同調了,我在那邊待了30年,我深以為憂。至於其他比較細節的部分,我在此不想再花太多時間,我還是希望把握這個難得的機會,把我所看到過去的30年,如果這個能夠翻轉,那台灣不論將來外部怎麼變化或本身怎麼變化,希望台灣從現在開始會有一個比較好的發展。但是發展是必須要開放的,我長時間在南部,南部是非常不開放的,講實話幾乎都是泛政治化,只是為了勝選,不求發展、不求開放,謝謝。

主席:謝謝汪教授。

請陳重言律師發言。

陳重言律師:主席、各位委員。很榮幸來參加這個公聽會,因為我個人有擔任過檢察官,還有研究過刑事法的經驗,所以我側重在這方面來看這次所提名的大法官人選。首先,我個人滿開心的是許宗力作為司法院院長的提名人,主要的理由是在於他所提出的一些主張是我們所期待的,其中特別是裁判違憲審查這個部分,這個理由主要在於大法官的任務就是憲法的守護者,而憲法裡面最重要的就是基本權的保障。但是基本權的保障反面來說,就是要抵抗基本權的干預,而基本權的干預不僅僅是來自於立法行為,也包含非立法權的其他公權力的干預,特別是裁判本身。裁判本身在適用法律的過程當中如果違憲,這時候依照現行的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是沒有辦法救濟的,剛剛林教授也已經很清楚的點出來,法律本身沒有違憲,但裁判適用的過程當中,特別是沒有注意到個案比例原則的時候,這時候就會有很大的問題,對於基本權的保障就是不足。

我也想要特別呼籲這次大法官的提名人,如果往後開放裁判違憲審查的時候,是不是也要同時注意到,要即時並擴大使用暫時處分、暫時的權利保護救濟機制的途徑。因為我們都知道,大法官歷年來的解釋,對於暫時處分幾乎都是不做的,我記得有做的大概是個位數。但是往後針對裁判本身,譬如法院下了一個裁定,而這個裁定是針對人身重大自由的干預,像是羈押或是搜索扣押等等,這時候已經結合到他可以向憲法法院提起違憲審查的時候,同時大法官也要意識到,即時的權利救濟保障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對這部分我想要一併的呼籲。

另外,我也好奇並期許的是,法規的制定跟施行當然需要相當的時間,如果我們知道這個都是應該要努力的方向的話,那在法律制定生效之前的這一段期間,大法官如何透過個案違憲審查的時候,就把應該具有的規範精神落實到他所做的解釋當中,我想這是令人相當期待的。我們以新進的釋字737號解釋為例,在我前陣子參加的研討會中申請人有表示,這個解釋所針對的違憲審查對象,不僅僅是羈押被告能否閱卷的問題,而是整個偵查當中被告以及辯護人能否閱卷的問題。大法官或許應該意識到我們刑事法的規範,不管是實體法或是程序法對於人權保障,相較於一些歐美先進國家的基本標準都有相當的落差。以德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來講,原則上所有刑事訴訟的階段都應該允許閱卷,只有在偵查中,基於特別為了避免另案偵查的必要,這時候才會加以限制,但是到了羈押的時候,原則上又應該允許。

但是我們的大法官在受理這個案件的時候,首先是自我限縮,將審查的範圍從整個偵查中的閱卷,限縮到只有羈押審查的閱卷,而羈押審查的閱卷,又再度限縮,包含妨礙另案偵查等等,還有許多都還可以再限制,即便被告已經被羈押。換個方式來說,有些應該正面表列,允許被閱卷的部分,包含被告的詢問筆錄或是鑑定報告等等,這些很可惜都沒有具體的列出來。我是希望在我們法制還有相當不足的情況之下,大法官或許該更積極一點,而不是到了最後一道關卡的時候,仍然如此的被動。這也可以延伸到整個偵查程序當中,我們都知道偵查程序是刑事訴訟其中非常關鍵的樞紐,偵查的品質跟成敗會影響審判的後果,如果在偵查當中沒有賦予辯方、被告這方面足夠的程序保障,整個天秤就會傾斜。但是在現行不行使偵查的閱卷,包含其他辯方或者是辯護人,他對於可以去獨立取證的相關措施,老實講都付之闕如,以鑑定人的聲請為例,現行刑事訴訟法就只規定了法官和檢察官可以選任,假設個案涉及專業問題須由專家進行鑑定時,由辯方獨自委任鑑定人作成的鑑定報告是可以在刑事上被排除的,當然,這並不符合公平審判原則或武器平等原則的要求,而這些都是法治國基本原則的要求。

另外,我國刑事法的規範仍存在許多規範不足之處,因此我也期許大法官能更積極地把規範不足的問題點出來,不管是在刑事制裁的層面、刑事執行的層面,還是對此提出救濟的層面都非常不足。在刑事制裁的層面,對照到德國,其保安監禁的設計,就是專門針對有再犯危險性的人,也許對方有著精神上或其他的問題,但卻無法以刑法上的有罪與否加以制裁,這時就特別需要保安處分加以補足以處理其危險性的問題。然而,在我們的刑事執行階段,以我個人曾經擔任台北地檢署執行檢察官的經驗,我們在保安處分的機制及資源的投注上都非常不足。我舉監護為例,監護主要係針對有精神方面疾病又從事犯罪者,由於對方欠缺責任能力,法院不能作有罪宣告,只能對他宣告監護。但是法律對監護又不一定是強制監禁在所謂的「精神病院」,亦可於其他適當處所為之。現實的情況是,假設那些能限制自由的醫院,其病舍不足的話,這些有再犯危險性的精神病患,可能就只能安置在家中,我們也只能祈禱對方不要再犯罪。事實上這類規範及資源投注不足的情況都非常嚴重。

在相應的救濟機制方面,即使包含假釋等情況都是如此。原則上,像這一類與刑事案件有關的相關決定,即使已經判決確定,進入刑事執行的程序階段,以德國來說,這些其實都有一般的救濟機制,透過德國法院組織法施行法第二十三條以下的規定,被告是可以向邦的高等行政法院刑事庭提出刑事執行處分是否適當的問題。然而,我國現在對於刑事執行階段的規範嚴重不足,使得被告一旦要救濟就要跑到一個對刑事案件相對沒那麼熟悉的行政法院去,因此我認為一個合適的救濟途徑,應該有其必要。

最後我希望,而許宗力院長也提到,司法院應該審判機關化,並逐步取消法案的提案權。但在現階段,刑事訴訟法仍是司法院的主管法規,這樣的修正涉及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此在某種程度上會加重司法院、法院或法官的工作負擔。因此我們期許有審判經驗或有司法院經驗的大法官提名人能更中立地看待由司法院主管的法規。謝謝大家!

主席:公聽會邀請之學者專家均已發言完畢,現在進行審查小組委員的詢問,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10分鐘。第一位蘇巧慧委員發言之後,先休息10分鐘,休息後再繼續進行審查小組委員的詢問。

請蘇委員巧慧發言,發言時間為10分鐘。

蘇委員巧慧: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今天全院委員會針對5位大法官提名人行使同意權案召開公聽會,我們都同意大法官是憲法的守護者,所以大法官是否適任確實該考量其意識型態。在此指的不是政黨的意識型態,而是過去面對各種事務的價值取向及作為。從此面向來看,各位剛剛談到的「多元」就確實是重要的,各位的意見也相當寶貴。不過,如果制度不佳,再好的人選都沒有用,所以本席有若干問題要請教專家學者。

各位專家學者都知道,現行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是在1993年因應第二次修憲而修正,但1993年後,憲法增修條文又數度修正,大法官增加了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的職權。不論從大法官職權的增加,或從大法官運作的實務經驗來看,這部只有35個條文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實在過於簡陋,實有全盤檢討修正之必要,但要怎麼修正,才能符合憲政秩序,又能促成大法官的順暢運作,本席特別要請教各位專家學者,這是第一個部分。

另外,事實上我也看到,本院第8屆第3會期,司法院就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送到立法院審議,可惜本修正案沒有順利三讀通過。在司法院的提案總說明中提到,大法官審理案件之方式及程序,有全面司法化、法庭化之必要,大法官審理案件,改以法庭之形式,不再以會議方式行之。

但如果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的文字: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也就是,憲法法庭,應該專用於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大法官在行使憲法解釋之職權時,是否仍應以會議方式行之。

本席認為,憲法解釋與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性質上畢竟有別,前者僅有聲請人,並無相對人,後兩者則具有審判的性質。這是本席對憲法增修條文的看法。當然,如果將來引進憲法訴願制度,大法官審理此類法案確實有法庭化之必要,因此,如何將單純解釋憲法與審理其他案件區分,這可能需要再斟酌設計,在此請教各位委員高見。

德國基本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任何人認為公共權力機關侵犯個人基本權利或侵犯本基本法第二十條第四款、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三條和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權利之一時,任何人均可提起違憲申訴。因而,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就設有憲法訴願制度。韓國憲法法院也有類似的制度。但我國現行司法體制,卻無這樣的制度。本席認為,釋憲範圍放寬,引進憲法訴願制度,不但有助於人民權利之保障,也能提升大法官的功能。然而,據本席的瞭解,司法院對這樣的制度,似乎還是相當排斥。

在評決門檻方面大家討論很多,本席支持評決門檻降低。因為現行制度,無論違憲或合憲,都必須有三分之二的多數同意,門檻顯然過高,本席也建議降為二分之一。當然,降低這個門檻也是司法院抗拒的。

如果司法院的主流意見,對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的態度是保守的、狹隘的,那我們怎麼能夠在增加這幾位大法官後,就讓司法院的態度改變呢?當然,將來立法院如果審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目前尚無案),通過的法案內容,還是取決於立法院的多數意見,司法院就必須遵守。但如果司法院的態度是開放的、積極的,本席相信對推動司法改革,才會有更大的幫助。以上是本席今天提出的意見,謝謝。

主席:謝謝蘇委員,現在休息10分鐘,休息結束後,繼續進行審查小組委員之詢問。現在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繼續進行審查小組委員之詢問。

請蔣委員萬安發言,發言時間為10分鐘。

蔣委員萬安: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今天這場公聽會是針對總統提名的大法官提名人所做的審查,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而大法官肩負著國家憲法以及法律統一解釋的重要責任,因此也被稱為憲法的守護者,主掌台灣憲政體制的走向。其實近幾年大法官發布的釋字都體現了台灣民主社會進步的力量,舉例來說,大法官釋字第739號有關都市更新條例,也就是士林文林苑一案;還有大法官釋字第737號有關刑事訴訟法被告偵查中不能閱卷,宣告違憲等等,這些都代表了我們憲政體制的進步。不過也有一些引起爭議的釋字,像是大法官釋字第728號被批評有性別歧視的祭祀公業派下員等,都顯示出新任大法官人選對於台灣憲政走向的影響力,再加上每任大法官任期8年,因此,相信對大法官提名人選進行嚴格審查是全民的共識。

大法官由總統提名,並受到總統政治傾向的影響,相信從各國經驗中都可以看得出來。以本席較熟悉的美國為例,從美國大法官歷次任命紀錄可觀察到,基本上共和黨總統大多傾向提名保守派的大法官,而民主黨總統大多提名自由派的大法官,也就是說,對於這樣高度政治性的任命,國會審查勢必要非常嚴謹,因為大法官審查制度將會決定我們想要怎麼樣的大法官,也會決定國家未來的政治、經濟,甚至社會層面發展的走向。

從上星期公聽會到今天的第二場公聽會,其實我一直在思考,我們對於大法官被提名人的審查嚴謹度可以做到多大。這次立法院審查大法官被提名人,總共辦了2場公聽會,而從明天開始,我們也將針對7位大法官辦理7場個別大法官的審查質詢,很多專家學者及立委提出不同的觀點及建議後,其實並無法實際得到大法官被提名人的實質回應。據我所知,很多民間團體或其他黨派有提出問卷,也得到被提名人的答復,但仍然有一些被提名人並沒有回復。同樣地,我認為今天這場公聽會很可惜會流於形式,從上星期第一場公聽會到今天這場,就我所見,變成是大家盍各言爾志的狀況,更不用說從大法官開始提名到10月25日投票之間,只間隔19天而已。而在書面審查方面,7位被提名人提供的書面資料中,在網上公開的總共只有136頁,平均每位被提名人提供的書面資料不到20頁,只有18頁左右,所以整個過程似乎顯得比較草率、不夠嚴謹。

以美國為例,在國會審查方面,如果與提名過程相近的美國相比較,立法院在大法官提名人審查過程中的權力制衡設計明顯是不足的,舉例來說,美國大法官審查制度分為兩階段審查,當總統提名大法官人選後,會先交付司法委員會(Judiciary Committee),在司法委員會進行嚴格的聽證審查,所以委員會通常會提供制式的問卷(Questionnaire),並要求每位被提名人詳細填寫這份問卷。相較之下,我實際看了這7位被提名人所提供的書面資料,目前資料放在會議室裡,基本上只有立委能查閱,甚至連助理都不能進去看。相較於美國上網公開的資料,那份制式的問卷中的幾項是我們所沒有的,首先,過去被提名人在各報章雜誌、電視或廣播受採訪所發表的所有言論,還有被提名人過去所經手的訴訟案件,也就是說,不單是被提名人是否擔任案子的主要承辦律師,連過去他們在事務所經手過的案子都必須要揭露。此外,還有一項是我覺得非常重要的,就是潛在利益衝突的資訊揭露,包括列舉可能造成潛在利益衝突的家庭成員、政黨、訴訟類型及財務安排等,而在這次審查過程中比較有爭議,以及大家比較關注的焦點在於,黃瑞明律師被提名為大法官,可是他的太太─尤美女委員是現任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召委,像這樣就有潛在的利益衝突,本席認為,即便有這樣的衝突,事先都應該做充分的揭露,也就是在被提名人提供的書面資料中,應該要揭露這樣的資訊,讓國會在進行審查的時候能夠嚴格的把關。

以美國制度為例,司法委員會在審查時會舉辦聽證,而證人、被提名人對於證詞是負有刑事責任的,如果在聽證會上說謊、拒絕回答,都可能會觸犯偽證罪,甚至還可能有藐視國會的刑事責任,反觀台灣,在今天及上個禮拜的兩場公聽會中,被提名人並不用出席,而明天的審查會中,即便被提名人會出席,也會接受個別委員的諮詢,但是每位被提名人只有給我們半天審查的時間,去年的情況甚至是每位委員用15分鐘來諮詢全部的被提名人,所以立法院針對相關證人、文件調閱的權利,其實都是沒有行使的,所以無論在時間的長度、審查的嚴謹度、深度、廣度相較於美國或是其他國家,似乎都顯得比較輕率。

關於上個星期的公聽會,我也看了全程的轉播,所有的專家學者都有發表不同的看法,但似乎比較沒有交集,這點很可惜,而且對憲政改革的幫助也是很有限的。據了解,過去大法官被提名人列席立法院的時候,在面對死刑、同性婚姻等重大的議題時,均含糊其詞,沒有辦法讓民眾深入了解未來影響台灣憲政的這些大法官是否適任,所以本席想藉由今天的機會提出幾個重大的議題,也希望幾位被提名人能夠表明他們的態度以及表達一定的立場,舉例來說,安樂死在我國是否應該合法化呢?目前全球如荷蘭、比利時等,都已經讓安樂死合法化,對於無法治癒或是承受極大痛苦的病人是否有權來終結生命?是否在我國受到憲法的保障?還有同性婚姻合法化一事,也希望被提名人在這次審查的過程中,能夠清楚表明他們的立場。

此外,對於上個會期通過的不當黨產處理條例,有些條文是欠缺正當法律程序的,甚至違反了法安定性的原則,針對這些條文,大法官被提名人能否表達他們的見解與看法呢?這些重要的議題,希望大法官被提名人都能夠清楚的表明他們的立場及態度,讓國會甚至全國的民眾,都能夠很清楚的了解,這些被提名人未來是否適任大法官這個位子,對於我們的憲法、法律能夠做出統一的解釋,因為這會影響我國未來的各個層面,包括政治、經濟、社會發展的走向。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曼麗發言,發言時間為10分鐘。

陳委員曼麗: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今天出席的學者專家對於大法官被提名人同意權一事提供了很多的意見,司法院設置大法官,主要的職掌就是在解釋憲法、對法令做出統一的解釋以及審議違憲政黨解散案件,其實在實務的運作上,大法官最重要的工作應該是保護人民,當人民的基本權益受到侵害,我們可以相信此時國家公權力會來保護我們,也就是透過判決來影響我們大家的生活。基本上,我們希望大法官能夠真正保護人民的權利,讓人民有一個最後救濟的管道,當然大家不希望走到最後一個步驟,但有時不得已還是要這麼做,因為法律程序就是如此。

各位都知道,大法官的解釋有拘束全國各個機關的效力,也會對後續法院的判決,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指導作用,像很多的律師在處理案件時,除了翻閱六法全書外,也會去翻閱一些大法官的解釋。對於這次大法官被提名人,無論在品德操守、專業能力或是獨立思考上,都表現得非常好,沒有太大的差異,但在人民、社會、科學的素養上,可能就有一些差異了。

而本席對大法官有以下的期許:第一,大法官本身對於人權的理念要非常的清楚,針對不同領域人權的議題,希望大法官能以開放的態度,同時嫻熟台灣相關的主張,我們常常說台灣是一個人權立國的國家,所以希望能夠透過大法官對法令的解釋,進而落實人權國家這樣的理念。

第二,我們常常會跟民間不同的團體有一些互動,事實上,人民之間並非都一致的,還是有一些人社經地位或是學經歷方面是佔優勢的、是比較好一點的,反之,有些人則是比較弱勢的,本席認為,法院法官照理應該要去保護最基層,同時讓人民得到相同的保護,這不是以平均的方式來看待,而是在最基層的部分若能做好保護的話,就可以讓大家在人民應有的權利上得到應有的關照,包括弱勢人口、弱勢團體的主張,甚至對原住民、新住民的照顧等等。換言之,對於大法官掌理法律解釋的部分,很希望他們都能朝照顧弱勢的角度來思考,所以弱勢的人不會因為他的弱勢而無法受到國家法律特別的關照,我想這是非常重要的。

第三,關於性別平等,現在各級單位的用人,任一性別的比例應不低於三分之一,現在台灣的總統已經是女性了,所以很多人都會認為,台灣在性別方面已經跨出了一大步,可是我們都知道,要到達理想的目標,仍是有一段距離的,希望大家繼續努力,因此,希望大法官在性別意識或是性別平等的觀念上,都能夠予以落實,甚至對於多元性別這樣的狀況也能夠予以尊重,而一些法院的裁判,可能是因為性別觀念上的不夠完整或是不夠正確,這些偏差的觀念我們也希望大法官能夠予以導正。

第四,關於環境人權,現在環境議題日漸受到國人的重視,有的情況是有一些環境的受害者,有的情況則是環境看起來是好的,但未來似乎會有危機產生,進而傷害到我們的環境,當然因為氣候變遷的關係,像今年來的幾個大颱風,都造成台灣各地的損害,所以我們希望大法官也能特別重視環境人權的部分,我們期待留下可持續使用的環境給下一代或下下一代,這也是國際上在談的永續發展的世代正義,不只是我們這一代享受完畢就可以了,一定要留下一個好環境給我們的下一代。另外一個比較消極的部分,對於破壞的行為能否給他們強烈的處罰?讓這些破壞行為或想進行破壞的人不敢、不願意或是不能再繼續破壞,我想這是非常重要的,現在我們都說整個地球是一個地球村,其實全球都在談與環境人權相關的問題。

第五是關於國際的部分,國際上不斷地提出人權公約,甚至在人權公約提出後會有一些解釋,把人權公約解釋得更符合全球的期待。我希望臺灣的大法官們也能夠確保我國的人權政策,而且希望這樣的人權政策能與國際接軌,若能與國際接軌,不管我們走到哪裡頭都可以抬得很高,也表示我們真的是一個人權立國的國家,在與國際上做一些評比與連結時,大家也會認為臺灣在水準之上,因此,未來這個部分需要大法官更加落實。針對人權落實的部分是每個人都要具備的,不論他的位階為何,這在國際的人權公約上都會特別提到,甚至很多人權公約是在保護弱勢人口,包括身心障礙者及兒童等等,其實人權公約的範圍還滿廣的,所以希望大法官能夠讓臺灣落實這個部分。

最後,我想提出兩個問題,一個是性別平權,在大法官的職掌中要如何讓性別平權落入他本身的概念中,還有當大法官在寫解釋文件時如何能真正表彰出來?不只是說我們有人權、有性別平權,而是如何才能將其展現,本席希望學者們能提醒大法官往這個方向移動。另外是有關人民參與的部分,我們知道很多大法官都在法律的殿堂裡,不太能與老百姓接觸,那麼老百姓要用何種形式、方法及要件參與?人民參與的可能是他是直接關係人或是社團,或是他雖然不是直接關係人,但他的意見很客觀,並能提供這樣的意見,讓大法官在審案或解釋時也能納入人民的意見。有人提議大法官能否有開庭的機制,讓不同的人有機會參與,我不太瞭解這個部分在現階段是否已經成熟,可以往人民參與的這條路走?以上非常感謝,謝謝。

主席:請陳賴委員素美發言。

陳賴委員素美: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上週我在司法院院長、副院長的公聽會上提到,有些民眾對臺灣司法目前的現況普遍批評為不接地氣、恐龍。所以藉由本次公聽會的舉辦,我希望把握機會進一步向五位大法官及各位專家學者扼要請教。五位大法官提名當中,被報章媒體評論為同質性相當高,出自特定團體、事務所、政黨智庫,甚至被批評司法改革將成為一言堂,面對如此嚴厲的批評,我們當然要進行更謹慎的討論。在此,我想請問在場的專家學者,特定團體出身的大法官過半數,那麼大法官的超然獨立是否會受到挑戰?其次,在媒體上對於律師轉任大法官的狀況也多有評論,認為從業律師政商關係盤根錯節,如果直接轉任大法官可能會有踩紅線的疑慮。以美國為例,美國一般是由最優秀的律師先任地區上訴法院的法官,達到一定年限,沖淡其律師身分,避免利益衝突發生的可能。請教各位,對於現行我國的制度是否有調整的必要?

另外,五位大法官提名人都有豐富的學養及經歷,但部分大法官提名人卻欠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的實務經歷,這樣對於未來大法官執行相關權責時,又是否會有侷限?不要我們期待司法改革的大法官們,卻又選出與實務有差距的天龍人。

我想,一個國家從威權統治走向民主,最重要的課題之一就是必須追求轉型正義,轉型正義有幾個標準程序:真相披露、司法究責、被害者平反、人事清查及消除威權象徵等。臺灣的轉型正義已經遲了很久,特別是司法體系的轉型正義。兩德統一之後,為了不讓東德獨裁政權下的司法人員有機會再次傷害人權與民主,就把所有的司法人員解職,重新招聘。臺灣過去戒嚴時期曾擔任軍事審判的軍法官,現在可能還留在司法體系擔任地院的院長、轉任律師或轉任公職,這些人大多仍保有獨裁時期的訓練與思維,如果說他們具有憲法意識,有多少人會相信?如果讓他們繼續留在政府體系內,轉型正義能落實嗎?常有一種說法,處於當時的政治背景下,只有服從命令。但以白色恐怖的刑事案件為例,有些法官判了上百個死刑,然而還是有很多法官判十年以下,當然,每個案件的事實認定、起訴的法條、量刑都不一樣,但並非完全沒有選擇的空間,因此,每個人的責任都不一樣。我們需要去釐清,過去他們在整個體制中的位置、層級、做了些什麼、該負什麼責任、現在處於什麼位置上、該怎麼處理。

大法官身為憲法的守護神,是維護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理應對轉型正義的精神有所認識,才能期待臺灣轉型成為更民主、更成熟的民主法治發展。對此,本席想請教各位專家學者的意見,有關獨裁時期的司法人員,對於這些案件的調查,是不是應該釐清應負擔的責任,我們能有什麼相對應的措施,比方說調職、剝奪公職、不給退休金或由司法機關起訴?未來若要追究相關的責任,是否需設立由司法院管轄的專責法庭,還是普通的法院即可?今天公聽會結束後,接著就是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及5位大法官被提名人的各自詢答。我誠懇呼籲被提名人能正面回應提問,不要迴避。做為司法改革的第一哩路,我相信這樣才能取信於人民。

我來自於民間,所以我聽得到人民的聲音,我在這裡也希望被提名人能夠傾聽民意,政府就是為了人民的存在而存在,不是嗎?所以我希望大法官被提名人能夠真正落實人民需要的大法官、人民需要的司法人。以上,謝謝。

主席:請許委員淑華發言,發言時間為10分鐘。

許委員淑華: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大家午安!本席在此提供個人意見,也希望在接下來的大法官詢問中能夠得到一些答案。

大法官會議為我國重要之憲政機構,除了可以組成憲法法庭負責審理政黨違憲和正副總統的彈劾外,和一般人民最相關的職權就是解釋憲法。大法官所做成的解釋具有憲法位階,直接影響著我國司法體制,因此,大法官的人選是絕對需要慎重考量的。司法權與行政權、立法權其實是全然不同,不容把前兩者政黨輪替、藍綠對決的概念引入司法權。況且,臺灣的司法如果以身是作不了則的話,我們又如何能奢談轉型正義與司法獨立呢?

蔡總統於9月1日提名後,被提名人許宗力教授撰文說明,認為應該以4年為度,理由是總統與立法委員的任期為4年,大法官卸任前無從預見總統或立委、執政黨可連續執政,故任期內討好政黨或總統的風險大為降低,此說當然有其合理性,相信也能獲得法界不少人的支持。不過這次的風波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為了避免大法官執行職務有所偏私而禁止連任,那麼大法官卸任後的立即出路是否更值得我們關注呢?如果大法官未連任卻能出任由總統決定安排的位子,為執政黨的團隊服務,這是不是更嚴重的問題?是否會有大法官為謀日後出路,在形成會議意見時,多半有所顧忌,未能堅持理念?歷年來,大法官卸任後出任行政院官員其實並非沒有先例,這種影響三權分立的現象恐怕是我國大法官制度史上的一大缺漏,比起現在爭議的再任問題更加嚴重。未來我國若要修法解決大法官旋轉門的問題,應該明列卸任後不得出任的工作類別,以落實大法官的中立性與獨立性。

目前被提名的5位大法官中就有3位長期與綠營關係匪淺,如新台灣人智庫董事長許志雄、曾主張兩國論的黃昭元教授,而黃瑞明更曾擔任民進黨黨內的仲裁委員,任職於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的律師兼所長期間,就曾經幫頂新辯論過。在面對關鍵的解釋或彈劾總統、政黨違憲解散等問題時,立場是否會有所偏頗,這是我們要關注的。

大法官依照職權需超出黨派之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其職權主要在於審理以下四類案件:其一,解釋憲法案件。其二,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其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其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因此,除了本身要具有解釋法律的功能之外,更負有總統、副總統及政黨違憲解散的職責,所以任期限制本身就具有節制權力的考量。

這波大法官的人事提名不僅遭受法界譏笑為親綠律師事務團幫大舉進軍,司法實務界更對民間司改團體的影響力驚人表示驚艷。我們可以理解大法官由總統提名,帶有特定政治色彩並對若干議題有特定立場,其實並不意外,但是如果用粗糙的作法,不僅玩弄文字遊戲,更幫特定人士開後門,其實也算是空前絕後。

在被提名人的身分上,黃瑞明、詹森林都以律師身分直接轉任大法官,請問日後會不會遇到曾經辯護的案子是否有違憲的問題?這部分由律師轉任大法官涉及立法及司法的權力運作,是否有迴避的問題?美國、德國都沒有律師直接轉任大法官的作法,美國一般是讓優秀律師先任地區上訴法院的法官達到一定年限,沖淡其律師身分後才能轉任大法官,德國則是完全禁止律師直接轉任大法官。先進國家的考量都是在於大法官本身德高望重,違憲審查攸關國家政策與全民權益,要避免身分衝突的可能。

新政府為了落實公民參與,因應南鐵東移案的審議,公民團體要求舉辦土地徵收聽證會,讓民眾有機會好好陳述意見。內政部部長葉俊榮更表示,聽證是指有被聽到的權利,希望率先建立聽證制度,落實公民參與。如果落實公民參與是新政府的政策目標,規範人民權利義務的法律,要做違憲審查工作的司法院大法官難道就不需要公民參與嗎?增訂聽證機制,讓大法官同意權審查更加全面,更澈底保障人民的權益嗎?

我們並不是質疑大法官被提名人的法律專業,我們只要求大法官的提名名單不要陷入偏頗、不夠全面的無限迴圈,這樣才能夠秉於職責、本於專業,回歸大法官的本質,這才是提名大法官時應該被注重的部分。大法官被提名人有多位長期擔任綠營智庫要角,並且與綠營交情匪淺,真的有辦法跳脫政黨立場,公正客觀的執行大法官的職務嗎?

另外,關於目前法官的多元進用制度及法官的職前訓練、在職養成,大法官被提名人也應該表示自己的意見。我國法官任用自採取多元進用制度後,目前以通過司法特考後進入司法官學院受訓、合格後派任,以及律師、檢察官、公設辯護人申請轉任,經過遴選通過後進入法官學院受訓合格後被派任為最大的來源。然而在多元進用的制度實施後,雖然每年確實有一定的律師轉任法官,讓法官來源漸漸有多元化的趨勢,但在運作上似乎不如預期順利。何以律師轉任會出現上述無法足額錄取的現象呢?是現行轉任的甄選程序有所缺陷,難以為國舉才嗎?還是現行制度對於優秀律師轉任法官欠缺誘因,以致在寧缺勿濫之下,只能屢屢不足額錄取呢?大法官又能提出哪些具體改善措施呢?

在臺灣,研究顯示,無論是一般民眾、社會菁英或司法官,贊成死刑存在者皆遠遠多過於反對者,有8成的司法官不同意廢除死刑。2010年後完全不贊成廢除死刑的比例,在歷次調查中都超過5成,也就是在2010年後,臺灣全國絕大多數的民眾認為死刑無論如何都不能廢除。另外在2010年有74%的民眾支持死刑,而2012年所做的民調顯示有76.7%的民眾支持死刑。此外,有研究者認為,有些司法官與學者之所以不同意廢除死刑,或許是因為覺得廢除死刑的時機尚未成熟,未來死刑議題很有可能成為釋憲的討論,大法官也應該公開表示對於廢死的立場,大法官被提名人是否贊成廢除死刑?死刑是否違憲?如果廢除死刑,應該有何種配套措施呢?

燉對於法官評鑑制度以及針對民國99年高雄甲仙6歲女童性侵案,一審法官輕判惹起民怨後做出評論,認為評鑑的實施應顧及法官的尊嚴,大法官認為法官評鑑制度與法官的尊嚴究竟孰重孰輕呢?如果多數輿論認為有不適任的恐龍法官,司法院未來能夠提出什麼樣的新機制來篩選審查,甚至定期汰換不適任的法官?如果有幸成為大法官後,大法官們是否願意接受外界評鑑?

司法必須獨立,不受政黨及任何因素的干擾進行獨立審判,一般法院法官都需要嚴格標準來檢驗,牽涉到解釋法律是否違憲,並擁有對總統、副總統彈劾權的大法官,難道不需要用更高的道德標準來檢驗,以保障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嗎?這次所提名的五位大法官,符合大法官的資格是什麼?有多少人符合條件?總統府應該要公布評選列名的名單,有多少入選的名單,評選的項目為何,得分的排名,中選的理由,所有大法官被提名人的改革目標是什麼?對於目標司法的問題見解又是什麼?都應該公開地向全民說明。

新政府上台之後將轉型正義列為重要的施政方向,可是我們卻看到轉型正義變成了政治清算的工具,優先處理不當取得黨產的條例,可是跟民眾息息相關的土地正義問題卻視而不見。轉型正義不應該只是處理黨產,面對民眾基本的居住權及其他的轉型正義的議題也是相對地重要。

在這次提名的大法官當中,有6位是臺灣大學畢業或者是台大的教授,南投有一些轉型正義的問題跟臺灣大學有所相關,如果在處理轉型正義的議題上碰到所謂的既得權的保障問題,對於善意第三人的財產,以釋憲者的角度,大法官們又會如何來解決?謝謝。

主席:謝謝。請王委員定宇發言,發言時間10分鐘。

王委員定宇: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因為時間很短,我就不一一稱呼。今天我想先從2016年5月24日天下雜誌的民調開始談起,那一份天下雜誌的民調,我相信如果司法界的從業人員看了應該要有感覺,應該要有一絲羞愧,因為根據全國的民調,最不被信任的職業是法官,有65.4%的民眾不相信台灣司法界的法官,這個問題是司法院跟我們要一起面對的。當處理社會紛爭的最後機制,處理社會紛爭最文明的司法制度不被信任時,這將導致社會信任的崩解,所以如何重建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其實是從大法官以降,每一位司法從業人員應該共同面對的重要課題。

本席在此提出幾個問題就教於即將接任的各位大法官。第一,要建立人民的信任,應該從透明負責的司法開始,憲法法庭跟其他的法庭一樣,能不能定期開庭?在英美,他們的大法官是每個禮拜開庭的。定期開庭,在不影響隱私,不影響其他相關法律運行的狀況下,能不能採取公開庭?美國的憲政法庭是公開庭。能不能線上直播,若不能直播,不能一步到位,能不能像立法院過去一樣,採取影音上傳,讓法官在做裁判時要面對社會基本的邏輯。能不能推行這個制度,讓透明負責的司法可以被檢驗?

第二,要提高人民的信任度,必須兼具效率與精實。有關效率的部分,比如我剛才提到的每週開庭或定期開庭。美國的大法官只有9位,一年處理的案件平均是80件到96件;台灣的大法官有15位,一年處理的案件只有16件到17件,數量跟品質都可以拿出來檢驗,很明顯地,我國大法官處理的數量跟效率遠遠不及於美國的大法官。所以,定期開庭,定期對人民的釋憲案做出一個即時的、不要拖延太久的解釋,這也是提高人民信任度的一個方式。

有關效率與精實,根據民國90年,也就是15年前的530號釋憲文中講的很清楚,530號釋憲文告訴我們,根據憲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司法院是最高的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公務員懲戒是司法院的職掌。這個釋憲文告訴我們一件事,就是現在司法院是最高的司法行政機關,它跟不管是大法官、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或者公懲會是分離的,也就是最高的司法審判機關跟最高的司法行政機關是分離的,而這一點在530號釋憲文後面的說明中已經說明這是違憲的。15年前的釋憲文中請你們在兩年內完成相關的檢討修正以符憲政體制,那個「兩年」應該是在民國92年,而現在已經是民國105年,所以就530號釋憲文,把司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懲會彙整成一個最高的司法審判機關,這一點我們期待這一屆每一位獲得遴選的大法官跟司法院能夠把這件事完成。

有關精實的另一面,我再舉另一個例子,專業的商事法院。在世界銀行(World Bank)2015年的各國經商環境報告第222頁,其中評估各國整體經商環境,在189國當中台灣排名第19,名次看起來還不錯,但是其中有一項「enforcing contract」,也就是在執行契約這一項,在189國當中台灣排名第93,而這一項評估所側重的就是各國的商事司法以及專業的商事法院。台灣曾發生過一些例子,不勝枚舉,比如中華開發併購金鼎證券案,從2005年搞到2015年才有辦法結束,足足花了10年。在商業環境快速變遷下,在國際化的快速變遷下,這個10年代表的是我們拒絕了國際商業的效率。又比方說SOGO經營權案,在法院纏訟將近15年,大概一半以上的法官都碰過這個案子,到今天還沒結束,這叫荒謬。面對這種荒謬的狀況,國內企業的競爭力,商業紛爭的排除,加上新南向政策可能會有其他國際上的商業問題需要裁判時,我們將如何處理?

對照另一個國家,這兩天很熱門的新加坡。2013年1月新加坡首席大法官公布要成立SICC(也就是專業商業法院)可行性評估委員會,2015年1月宣布成立SICC。新加坡不僅成立SICC,為了擴大服務全球國際化的商業環境,新加坡還修改憲法,在商事法庭紛爭的兩造同意下,讓其他國家的法官到新加坡的商事法院進行裁判。我們台灣還要原地踏步多久?我看過謝文定寫的報告,我們也看到司法院辦過很多出國考察其他國家商事法院的行程,當美國各州一個一個專業法院紛紛成立之時,我們還在評估、還在研究,所以本席個人很期待這一次新遴選的大法官們,還有司法院未來的院長、副院長,此事牽涉到國家的競爭力,牽涉到的是國內的司法能不能讓民眾相信,而且願意接受它是一個有效率的處理機制?司法不僅要公正,不僅要透明,而且它很負責任,而負責任包含了在一定的時間內完成有品質的審判與裁判。

本席今天從天下雜誌的民調當中,法官最不被信任,高達65.4%的人民不信任司法談到現在,很多問題我相信各位聽了好幾天,大概有些內容一直在重複。而司法的被信任,或者司法的改革,為什麼對台灣很重要?因為我們從威權進入民主,很多事情可以透過選票進行改革,但是司法這一塊,因為它專業的高牆,它本來應該是最前進的力量,它現在成為一個最封閉、保守的力量,而我們看不到審判背後的邏輯,民眾看不到大法官釋憲案討論的過程,重要的案件,法官有時也很冤枉,莫名其妙被認為是恐龍法官。所以我今天特別提到幾點,希望這一任的司法院大法官們可以把它落實完成,讓我們有一個定期開會的大法官憲法法庭,在開會當中,它可以被看見,可以被記錄,是透明的,而且勇於向自己的主張負責任。我們希望看見,在專業的法院提升國家的競爭力,提升我們在國際經商時的公信力,我們的專業商事法院不要再原地踏步,我們的智慧及法官品質絕對不會輸給新加坡,但是一直在原地踏步的狀況下,把時間都蹉跎了。第530號釋憲文在15年前告訴我們,司法院應該是最高審判機關,它應該把公懲會及各相關單位整合在一起,成為一個有效率的審判行政合一機關,我知道司法院曾經提出修法的案,然而過去的立法院並沒有處理,我們也期待這一次可以落實第530號釋憲文。

最後,我期待這一次的大法官不只是專業司法的大法官,不只是道德良知的大法官,更是一個瞭解、體察台灣脈動的大法官。祝福你們。謝謝。

主席:蔡委員易餘之詢問以書面提出,列入紀錄。

蔡委員易餘書面意見:

本院委員蔡易餘,特向大法官公聽會被提名人同意權全院委員會公聽會提出書面資料。

台灣社會已進入第三次政黨輪替,大法官所背負的責任不僅是對爭議法律議題提出解釋,更背負著司法改革的重責大任,尤其蔡總統待大法官就任後,將召開「司法國是會議」;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度已經瀕臨破產,如何懸崖勒馬,每一位大法官都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尤其是冤案,司法不能再成為人民的加害者。

本席針對司法冤案提出三個面向討論:

(一)自白

在過去威權統治時期,黨政軍甚至是司法機構都被特定人掌握在一手,即便之後解嚴,警察、司法人員對於「程序正義」仍然不重視,常因為長官下令要限期破案,以暴力手段強逼無辜者翻供,或是將罪加諸於其他人,江國慶、鄭性澤、徐自強,這些具重大瑕疵冤案,每一件都是被強迫自白,被強迫說出未曾犯過的錯誤。而現今的司法體制下,開始注重程序正義,鮮少以暴力強迫自白的狀況,但體制中仍以繼續性技術性手段誘導嫌疑犯認罪,例如:法官以緩刑、減刑為誘因,要求被告認罪,或是以長時間羈押狀況下,以交保為誘因,應明確限縮羈押要件。在權力不對等的狀況下,嫌疑犯自白往往缺乏正當性,而檢察官、法院長為追求破案效率,就以自白內容定罪。

(二)輿論壓力

台灣社會現況常常被譏為「輿論治國」亂象,尤其在司法案件中,一旦發生重大刑事案件,人民期待以嚴刑酷吏的重判,但司法不得作為報復心態的手段,但社會的壓力往往加諸於檢察官、法官身上,他們為回應社會聲浪,必須捨棄部分司法堅持才不會被冠上「恐龍法官」汙名。面對這樣的狀況,司法院應做為法官後盾,尤其是大法官更是要提出解釋,讓法官可以秉持法律人的堅持。

(三)迴避制度設計

從鄭性澤案最高法院發回台中高院更審案例,面臨到同樣的兩位法官判鄭性澤案兩次死刑;扁案為求效率辦案更換法官,將後案併至前案審理。依被告的立場,法院連最基本的「表象中立」都做不到,更是不用談司法天平的公正性;荒謬的是,在我國大法官釋憲中為有爭議的分案要點背書。

釋字178號:「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第八款所稱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係指同一推事,就同一案件,曾參與下級審之裁判而言。」此解釋為沒有迴避但書,同一被告恐要面對已有心證的法官,以致審判不公。

釋字665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十點及第四十三點規定,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此解釋就是為扁案換法官狀況作出解釋,理由書內明確寫是為了「有效率運作」,許多法律人都質疑違反「法官法定原則」,甚至違背憲法第八十條,時任大法官許宗力及許玉秀都提出不同意書,認為北檢的分案要點違反憲法要旨之疑慮。

(憲法第八十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主席:審查小組委員詢問均已發言完畢,現在進行最後一個程序,請學者專家針對審查小組委員的詢問,提出綜合答復。答復時間預定為30分鐘,每位以6分鐘為度進行答復。

先請張菊芳律師發言。

張菊芳律師:主席、各位委員。第一,我們非常期待,也希望未來大法官能夠具備性別平權的意識。性別主流化已經是一個全球化的策略,不管是從立法、政策或計畫,都應該有性別觀點的評估,任何法案男性、女性都要同樣受益。過去民法親屬編有很多性別不平權的法條,包括子女的監護、夫妻的住所、子女的姓氏、夫妻財產制等等,也都有婦女團體努力提出修法的法案,或是聲請釋憲,得到合理的修正,所以我們期待未來大法官人選一定要具備性別平權的意識。

第二,關於委員提到律師的部分,我認為有些誤解,我在之前第一次說明中也提到,這是因為外界不熟悉律師擔任大法官在法制上的目的及意義,律師在幫當事人辯護或訴訟代理,是其職責所在,不能與曾經服務的單位或曾處理的案件產生關聯性,而因此做為評斷或推論的依據,這樣做等於過於簡化律師從事法律服務投注的心血,會有所偏頗。而且在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明文規定,律師符合大法官資格,就是希望不同職業、不同經驗的人都能參與,呈現多元觀點。我要再次提到,包括德國聯邦憲法法官都有人是從律師中選任,而且被認為發展出比上訴審法官更敏銳的法感。

剛才委員也有提到職責的問題,關於利益迴避的問題,立法委員行為法應該也有關於利益迴避的明文規定,如果是在這個範疇之內,當然涉及利益迴避的問題,但是如果不是在這個範疇之內,而是在這個範疇之外,我認為應該不要因其配偶之職務而認定其不適合,或認為有利益衝突的疑慮,而且這也是對夫妻制度的誤解,我認為這在法制觀念上也是有誤的,這部分不該以這樣的角度來認定有利益衝突的問題。

以上是我的說明,謝謝。

主席:請聶建中教授發言。

聶建中教授:主席、各位委員。剛剛聽到各位委員的發言,心中非常有感觸。我們知道大法官是憲法的守護者,所以在提名人選時必須嚴謹,剛剛有委員提到這一點,我非常認同,但是可惜的是,剛剛有提到,如果我們對任何一個法官提出疑問,希望他回答,卻沒有辦法在此得到正面回應,我們期待明天之後在場嘉賓可以對每位法官單獨詢問,讓他們正面回應,把一些疑惑解決,否則就像剛才某位委員講的,形式大於實質,就算開再多公聽會,在「盍各言爾志」之後,也只是虛應故事,成為大法官提名人順利當選之後的說辭。如果力量不夠,問題沒有辦法解決,公聽會的過程走完了,但結果還是一樣。

剛才提到多元,多元的確很重要,現在不管是在什麼領域,都很注重T型人才,金融領域也是一樣,除了綜的專業部分要深化之外,也需要橫向發展,對於被提名的法律人的背景、學歷等法律方面的深度,我們沒有很大的質疑,可是在橫的部分,我們還是擔心,剛才有人擔心他們有沒有貼近人民的生活與經驗,有沒有真正開創的心胸,而不是因為太過於深度執著於法,而忽略人民真正想要的東西。在釋憲時,涉及非常多關係到人民福祉、人民未來的需求及方向的議題,都需要大法官貼近民意。而且時代在變,大法官應符合時代潮流的走向。以目前我們看到的狀況,同屬性的人選太多,只強調學歷,甚至太過專業化,可能會有一些流於象牙塔式的一些行為,包括司法判決,這是我們比較擔憂的。歷年來我們看到有很多審判結果造成判決或法官被稱為恐龍判決或恐龍法官,多少跟法官沒有貼近人民想法、沒有貼近人民生活、沒有貼近人民經驗息息相關。

剛才有委員提到資訊揭露,不管在哪個領域,關心人民福祉都非常重要,財經議題也常常在強調資訊揭露。大法官攸關台灣未來很多重要法案的判決走向,是憲法的守護者,他們的解釋要嚴謹,有一些潛在的因素,包括我們剛剛講的顯性的利益衝突,甚至連隱性的心中思維及一些潛在的行為意識走向,都應該要透明,讓所有人民知道,充分揭露,讓人民能夠有所選擇,把聲音發出來。

因為台灣畢竟是多元的社會,尤其台灣有一個非常奇怪的所謂狹隘民族意識的分歧,不管什麼樣的色彩,也因此色彩顯得多采多姿。重點是當太過極端而隱匿了某些色彩時,有可能造成另一種色彩更大的反擊,所以我覺得充分透明的資訊揭露,有其非常的重要性。接下來是我剛提到的意識型態,因為意識的揭露有其重要性,意識型態不只是政治。當然我最擔心的是完全走向政治意識,意識型態包括性別的意識型態、貧富差距的意識型態,也就是對貧對富的型態,以及我最在乎的政治意識型態。因為台灣未來的走向,至今無人能肯定要怎麼走,兩岸關係非常的危急,在目前狹隘民族意識的分歧之下,我非常不看好台灣的未來。因此我覺得在這樣的意識型態之下要怎樣走向公開透明,包括過去兩國論的思維、準敵論的思維,甚至很強的台獨意識,是不是要讓人民檢視?以及這樣的法官是不是全部的同屬性都是一樣,走向同一邊?讓我非常的擔憂,所以希望同屬性及同質性能被打散。我再次強調,目前這些法官的同屬性及同質性真的太高了。

剛才也談到超然獨立的立場,對於律師轉任大法官,我非常贊同某位委員說的要沖淡。不管各國法律如何規定,要沖淡他原來為了求勝辯護時的偏頗思維,我覺得要給他一段過程去沖淡,否則馬上從有些私心、付費就會怎麼做的律師,最少有兩位這樣轉任都是有問題的!因為時間到了,還有一些話我就不多說,謝謝。

主席:請林佳和副教授發言。

林佳和副教授:主席、各位委員。針對剛剛幾位委員的提問,我簡單地回答。首先是蘇委員的提問,其實剛剛幾位委員提到的問題,毋寧說是請教大法官被提名人,其實真正關鍵的是在立法院本身。基本上,整個法律制度涉及到憲法,乃至於法律的修正,是立法院的職權,而非司法院的職權。例如剛剛王委員及蘇委員都有提到,大法官制度本身到底需不需要改革?不論是我國憲法的規定,或是蘇委員提到的,從過高的四分之三決議門檻,以及王委員特別提到,到底司法行政及審判機關何去何從?事實上,這不是大法官的職權,某個程度都是立法院及修憲的問題。我覺得應該請教大法官被提名人的意見,但是更應該從修憲,如果非得修憲不可,問問鈞院委員們,例如提出憲法修正案,乃至於送請全國人民公投,到底要如何設計我國的司法制度?台灣五權憲法的司法院極其落伍,沒有其他國家值得一提的制度所能相比,國內討論司法機關回歸正軌已經很多年了,例如司法院最高法院化、審判機關化、大法官憲法法院化及其他行政法院等等,各自形成歐陸式的特別法院;另一個比較極端的主張是,完全像美國一樣,只有一個最高法院。

如果我們不談這些改革,在現有的制度之下,大法官僅能透過大法官案件審理法或前幾年曾經改名的憲法訴訟法草案去做,對於大法官的任務及職權,例如剛剛陳律師特別提到的大法官緊急處分權,不論大法官審判權事項為何,例如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或是大法官的權限為何,例如暫時處分,這些都需要有一部完整的法律加以處理。我強烈地建議,立法院本身要負起責任,全面檢討憲法訴訟法草案,這是司法改革的問題。

剛剛陳賴委員特別提到關於轉型正義等等,也必須請鈞院在轉型正義相關的法律,例如歷史真相調查、加害者追訴及違法失職公務員(包括法官),如果沒有建置法律,而要以接下來的司法院長及副院長在司法內部進行很多人口中所謂的大法官的清洗,類似東西德那樣,在東德各邦合併入西德,(德意志聯邦共和國)之後的那個情況,基本上是做不到的!轉型正義必須要有一個完整的法制,台灣是現代法制國家,無法單靠司法院長、副院長及秘書長在未來的司法人事中做內部整頓,還是要請立法院能夠在轉型正義,例如針對司法體系,如果覺得有必要,仍然必須將法律建置完成,才有辦法做這樣的事。

已經離席的王委員剛剛特別提到,為什麼大法官每年結案的數量及做出的解釋那麼少?這也是國內各界對於司法院大法官常見的批評。我不敢說最關鍵的原因為何,但有一個跑不掉的原因是,因為我們的制度有問題。基本上,我國要全體大法官絕對多數同意,而且大法官的解釋文必須逐字討論,大家都討論過,才可以做出解釋。不像美國最高法院是採大法官顯名主筆制,一個大法官去寫,寫完後一定名額的大法官通過,直接就送出去,所以我們的案件少,至少有結構性的原因;又例如德國,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每庭只有8位大法官,5位就可以通過,所以他們採取的制度遠比我們來得好。因此大法官每年做出的解釋數量過少,很大的部分必須仰賴制度解決。

最後要提出一個非常重要,也是我國與很多國家最大的不同之處在於,基本上,大法官如果也是司法系統的一部分,應該只是在不告不理、消極面對個案的情況之下,做出像法院的判決或做出法律、命令違憲的決定。換言之,司法院是不是應該再像台灣過去幾十年一樣,讓司法院主導某一些跟司法有關的法案研擬?我認為應該要檢討了!應該要把關於法案的研擬拿回到立法院,而不該先讓司法院作一定程度的主導,像是大法官案件審理法這幾年的版本一樣。也就是很多制度涉及到法律,司法院院長及副院長只能夠在法律的基礎之上做司法內部的一些改革,那是重要的,如果涉及剛剛幾位委員都振振有詞說的那麼大的改革,恐怕不是修改法律,甚至涉及到修憲的問題。以上是我對剛剛幾位委員簡單提問的回答,謝謝。

主席:請汪明生教授發言。

汪明生教授:主席、各位委員。有幸對於剛剛幾位委員的表述回應,在台北這個環境,尤其在此,至少我個人基本上都認同,請容許我再重覆前面的發言。到了台灣南部很多情況不是如此,即台北的價值是比較先進的,幾乎跟歐美、西歐、北歐接軌,可是濁水溪以南不是這樣,我講得不適切的部分,請各位參考。能不能真正努力讓台灣其他地方也能夠逐漸開放?我比較能夠認同是最後王定宇委員的說法,也就是商務的部分─經貿發展、市場開放。全球化以來,只有透過市場開放才是比較有利的經濟發展,但是南部長時間是不開放的,我前面也複述了,長時間以來,南部是一個人口外移到北部的地方。對於剛剛蘇委員提到的部分,雖然我沒有機會再向他請教,新北的人口有很多都是從南部來的,到了北部認真努力能夠待下來,而且在這邊就迅速地對外開放、接軌,也都接受並認同了所謂比較進步的價值,這是一件值得祝福的事。但是就像這次我們的大法官提名人─許宗力及蔡燉,我看了他們的簡歷,許宗力是嘉義人,蔡燉則是高雄人。我們看到太多例子了,在過去不只半個世紀,更不只30年,超過半個世紀中南部的人才到北部,在這邊當然很努力、表現很優秀,但是這些來北部待下來的很少再回頭看看他的故鄉,包含立法院現任的院長,這是長時間遺留的問題,前面我也表述,不可能在短時間改變,但是現在是一個新的局面,能不能看到有一點點宣示,甚至展現的決心?不然的話,臺灣的前途吉凶未卜,我個人的看法是這樣。

今天我來到這邊聆聽也學習很多,實話講,我自己本身的專業雖然不是法學,但是還是長時間關心臺灣,有機會來到這邊,我們也很願意學習、瞭解,也希望有機會來表述。也就是,經濟是需要發展的,尤其在南部,北部的經濟大概不太需要政府再多著墨,因為北部的民間實力是比較雄厚的,所謂的政府不光指行政部門,司法部門包含我們花時間在探討的大法官,也非常重要,它的角色代表一種意涵,是比較保守、穩定的,也迎向開放、開創的,大家應該不反對多元。實話講我們只能表述,但是司法應該反映社會,甚至回應社會的需求,不一定在於法學專業,而是他的關注在過去所表現出來的,能不能讓我們更認同?這個部分當然是個別人選的考量,我們先不進到這一塊。

剛剛我聽到好幾位委員講,包含審查當中會議的形式或法庭的形式,就像我們談廢死或同性婚姻的問題,很多問題在臺北這幾年已經談得很熱烈,但是很多問題都希望能夠比較全面、務實、更誠懇地來探討,不只是走一個形式,更不應該流於作秀。謝謝!

主席:請陳重言律師發言。

陳重言律師:主席、各位委員。我試著就幾位審查委員的提問做一些回應,一開始先針對蘇委員提到制度性的問題,林教授剛剛有提到,我再做一些補充。事實上,我們現在就是依照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既然我們的主軸是司法信賴,換一個角度來說,怎麼樣可以提高信賴度?有一點就是透明,另外一點就是把它制度化,讓大家可以預期,不會變成到底這個案件進入法院系統之後怎麼跑,大家都無法預見。

制度化當然是一個核心,大法官就是法官,大法官會議就是法院,整個過程就是應該法院化。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在現行規定出現荒謬的情況,就是普通法院審理的案件,有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與行政訴訟法這麼詳盡的規定,到了最後、最關鍵,而且等同於法律效力的決定,竟然它的程序規範是如此簡陋,這是滿令人駭異的,如何改變?事實上我們早有一個很好的範例,德國有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組織法,這個部分陳愛娥教授已經有全文翻譯,放在司法院的網站,可以當作參考,這已經是一個很好的範本,當然不是德國講的就算,而是至少我們有參考他們的精神。

法院化是大法官這個部分要去改善的,甚至連名稱都可以中立一點,不要再講大法官,好像其他的法官就變成小法官,我們就給它正名,它就是憲法法院的法官,這樣會更清楚。因為它就是法院,剛剛林教授也講,它就是有司法的本質,是被動的審理,這個審理要符合司法的形式;這裡也衍生我國另外一個問題,就是沒有具備司法形式的一些司法決定,就是判例和決議,這都違反司法的本質,有一點僭越,甚至僭越到鈞院的立法權行使,因為司法是被動的,而它係屬於個案。像許宗力教授建議的,德國也有大法庭機制的範例,因為不受信賴的原因就是裁判見解的紊亂,透過大法庭把不同的見解做統合,而不是流於一個個案式,以沒有公定標準的判例或決議形式來解決見解紛爭的問題,我想這會是比較正本清源之道。

我講一下我個人的經驗,我在德國有修過聯邦憲法法院組織法的課程,授課老師剛好是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副院長,我會修課的主要原因是,我們能夠去參觀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我去看的時候在Karlsruhe,它的建築是後現代的建築,令我印象深刻的是,那幢建築有法庭,大概在3、4樓左右,四周都是玻璃,所強調的就是透明。這是德國戰後透過建築想要表達的一個意念,他們對於納粹時代深刻地反省,要避免藏污納垢、濫權、不信賴,最重要的就是透明,所以讓整個程序司法化,開庭讓當事人可以表示意見,這樣的公開透明程序變成常態化,我想這是贏得人民信賴很重要的一個方式。其中有提到關於多數決的部分,我們可以參考看看,像德國每一個庭都有兩個庭,一個庭有8位法官,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組織法有規定,假設4票對4票的話,就是合憲,如果要違憲,要有5票才行。我們在參考這個部分的時候,恐怕就要考量臺灣當前的情況,特別像刑事法很多已經100年都沒有修正過,是不是要4比4,還是要稍微積極一點,鈞院可以去參考。

關於司法院的部分,剛才林教授講的也是正確的,事實上立法是鈞院的責任,因為現行司法院是主管機關,所以它的態度當然很重要。我根據個人的經驗,因為我也參加過司法院「第三人沒收訴訟法草案」的委員之一,裡面的成員很認真,事實上各級法院大部分的法官都非常認真,負擔也很大,所以冠上「恐龍法官」,老實講滿令人於心不忍,而且不盡公允。畢竟要讓整個審判機關化,還有一段時間,在這一段時間,希望對司法表達的就是,或許他們應該用更開放的態度,不要只是避免案件負擔而拒絕該做的事情,當你拒絕該做的事情時,到最後為了贏得人民的信賴,要付出的成本或許會更多。時間的關係,我就說明到這裡,謝謝!

主席:綜合答復部分進行到此,謝謝各位學者專家。

今天公聽會到此結束,非常感謝各位學者專家以及審查小組委員發表高見,各位在本次公聽會針對五位大法官被提名人的資格審查所發表的精闢見解,對於本院所有委員嗣後進行審查及行使同意權投票將有很大助益。本次公聽會的發言紀錄,我們會依相關規定分送給全體委員作為參考,並列入本院公報紀錄,作為重要的歷史見證。再次謝謝大家出席今天公聽會及發言。

現在散會。

散會(16時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