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余委員宛如就現行外籍人士來台或國人出差之核銷規定已不合時宜,需附紙本登機證才能核銷機票費用,實為阻礙我國國際化之不必要的行政要求,也凸顯我國政府接受資訊化認證能力之不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3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98)
余委員就現行外籍人士來台或國人出差之核銷規定已不合時宜,需附紙本登機證才能核銷機票費用,實為阻礙我國國際化之不必要的行政要求,也凸顯我國政府接受資訊化認證能力之不足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主計總處查復如下:
一、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係規範我國公務人員出國差旅費報支之規定,本案邀請外籍人士來台並非該要點規範對象。
二、邀請外籍人士來台因已抵達我國,已有搭機事實,則無需檢附登機證存根或護照影本。
另為證明機票價款,仍應檢附足資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及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推動新南向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6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29)
許委員對新南向政策的推動,迄今仍未看到具體規劃內容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總統府已於8月16日提出「新南向政策綱領」,行政院據以於9月5日公布「新南向政策推動計畫」,後續各相關部會將盤點現有資源,結合地方政府、國內企業與NGO,以及海外僑民及台商的資源與力量,考量主客觀條件與情勢,因地制宜,擬訂可執行之具體作法,並釐定KPI,達成設定目標。
二、委員建議有關委由貿協進行市場調查與分析、推整廠系統輸出、提供新南向獎學金、區域鏈結等意見,均已納入本推動計畫中:
(一)經貿合作
改變過去以東協及南亞為出口代工基地的型態,擴大與夥伴國產業供應鏈整合、內需市場連結及基建工程合作,建立新經貿夥伴關係。
1.產業價值鏈整合:針對當地產業能量及需求,強化具競爭優勢產業與各國供應鏈之結合,如由五大創新產業切入,輔導電子收費-ETC、智慧醫療、智慧校園等物聯網系統輸出;成立新南向經貿拓展單一窗口及建立新南向產經諮詢中心,推動廠商商情蒐集,產業資料庫建置及法令規範等資訊。
2.內需市場鏈結:善用跨境電商搭配實體通路,拓銷優質平價消費商品,推動教育、健康、醫療、餐飲等新興服務產業輸出。
3.基建工程合作:成立基礎建設及整廠輸出之海外輸出協作平台,籌組電廠、石化、環保等基礎建設輸出旗艦團隊,尋求與第三國廠商策略聯盟。
(二)人才交流
強調以「人」為核心,深化雙邊青年學者、學生、產業人力的交流與培育,促進與夥伴國人才資源的互補與共享。
1.教育深耕:擴編臺灣獎學金,吸引東協及南亞學生;配合國內產業需求,建立「產學合作專班」、「外國青年技術訓練班」,並提供學成後媒合就業;鼓勵大學校院赴海外開設分校或專班。
2.產業人力:針對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的外籍移工,研議建立評點制度,符合條件者可延長居留年限;強化雙向專業人力交流,確保赴外工作人員回臺社福保障之銜接,並簡化來臺申辦程序,強化人才供需媒合,協助國內企業尋才。
3.新住民力量發揮:發展第一代新住民為經貿推廣尖兵、培育新住民第二代為南向種籽。
(三)資源共享
運用文化、觀光、醫療、科技、農業、中小企業等軟實力,爭取雙邊及多邊合作機會,提升夥伴國生活品質,並拓展我國經貿發展縱深。
1.醫療:促進醫藥雙邊認證、新藥及醫材開發合作;協助夥伴國培育醫療衛生人才。
2.文化:藉由影視、廣播、線上遊戲,行銷臺灣文化品牌;鼓勵地方政府與東協、南亞及紐澳國家進行城市交流與合作。
3.觀光:放寬東協及南亞國家來臺觀光簽證;提高導遊質量,建立穆斯林旅遊之友善環境。
4.科技:建置科技交流平臺,強化科學園區及法人跨國鏈結;推動智慧災防等技術交流。
5.農業:成立「台灣國際農業開發(股)公司」,以國家品牌擴展海外市場;提供農技協助,推廣生物性資材及農機具,提升夥伴國經營能力。
(四)區域鏈結
擴大與夥伴國的多邊與雙邊制度化合作,加強協商及對話,並改變過去單打獨鬥模式,善用民間團體、僑民網絡及第三國力量,共同促進區域的安定與繁榮。
1.區域整合:積極和東協主要貿易夥伴及印度洽簽ECA或個別經濟合作項目;更新及強化已簽訂的雙邊投資及租稅協定;建立重大事件預警及應變機制。
2.協商對話:推動與東協、南亞及紐澳進行多層次、全方位的協定與對話;於適當時機和對岸就相關議題及合作事項,展開對話及協商。
3.策略聯盟:調整援外資源配置,完善援外推動機制,擴大業者參與當地國之經建計畫;與第三國(如日本、新加坡)協力進軍東協、南亞及紐澳巿場;強化與民間企業及NGO團體合作。
4.僑民網絡:建立僑民資料庫與交流平臺(包括:留臺畢業生、當地臺商、僑民),善用在地僑商及臺商經貿網絡,強化與臺灣企業的聯結。
(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近期勞動基金運用局發布新聞稿,標題是『勞動基金今年獲利續創新高,上半年獲益612億元』勞動基金運用局拿上半年獲益612億元,拿來作為今年獲利續創新高的依據;但整體基金規模也達到3兆1,921億元更是新高,從而卻使收益率降至2.03%」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6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31)
有關許委員淑華就「近期勞動基金運用局發布新聞稿,標題是『勞動基金今年獲利續創新高,上半年獲益612億元』勞動基金運用局拿上半年獲益612億元,拿來作為今年獲利續創新高的依據;但整體基金規模也達到3兆1,921億元更是新高,從而卻使收益率降至2.03%」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本部勞動基金運用局辦理各勞動基金及國保基金投資業務,均秉持穩健投資原則,以多元布局策略執行各項投資,社會各界對基金之運用績效多所期待,該局亦以此為目標,竭力因應市場變動,持續進行各項投資,期能為勞工創造長期穩健之運用績效。有關基金運用情形說明如下:
一、本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每月均定期於該局資訊網站(www.blf.gov.tw)揭示各基金運用績效,並不定期配合本部例行業務說明會發布基金運用情形新聞稿。所揭示之運用績效均已扣除各項費用及稅捐,按相關會計法令辦理評價作業,並定期受本部及審計部查核。
二、基金運用收益績效首重資產配置,近年本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戮力深化全球多元布局,以追求長期穩定收益。倘如同社論建議將所有資金投入於台股,將使基金承受過大之風險,不利風險分散,以台股去年下跌10.41%為例,104年將造成基金約2,900億元之損失。
三、有關上半年就保基金、職災保護專款基金收益率0.45%、0.46%低於一年定存利率,其係半年收益,若換算成年化報酬率即達到0.92%,遠高於大額定存之牌告利率(0.3%)。另就保基金、職災保護專款,因其基金之屬性,於法令上即規範僅能投資於存款等固定性收益工具,未能投資股票,運用績效不宜與有投資風險性資產之基金進行比較。
四、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59條第3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20條第4、5款規定略以,全權委託尚不得與客戶為投資有價證券收益共享或損失分擔之約定,及不得以獲利金額拆帳之方式計收業務績效報酬。本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為落實委託經營績效與管理費率之連結性,國內委託經營之管理費計算,採基本及差別彈性績效費率,以目標報酬率為基準,依委託經營績效超越目標報酬率之倍數,適用差別績效費率級距,爰不論盈虧,管理費率均與績效呈正相關,符合獎優懲劣之公平原則。
五、有關委託代操機構之代操金額、條件等相關招標及作業程序,均定期公布於本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網站,另代操機構名稱、排名及績效是否打敗指標等,亦定期發布於該局網站。
(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中高齡就業問題日趨嚴重,要求行政院責成所屬相關機關除應建立社會安全制度,並應延後退休年齡並促進中高齡就業;包括鼓勵雇主僱用中高齡工作者、提升其就業能力及減少退休反誘因等方案,提高中高齡勞動參與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5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24)
許委員淑華就「中高齡就業問題日趨嚴重,要求行政院責成所屬相關機關除應建立社會安全制度,並應延後退休年齡並促進中高齡就業;包括鼓勵雇主僱用中高齡工作者、提升其就業能力及減少退休反誘因等方案,提高中高齡勞動參與率」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高齡化社會趨勢,勞工保險已自98年1月1日起實施年金給付制度。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老年年金請領年齡將由現行60歲逐步提高至上限65歲,且對於延後請領年金者,每延後1年增給年金金額4%,最多增給20%;除可增進中高齡勞工續留職場工作之意願外,亦兼顧因高齡化及平均餘命延長結果對保險財務之影響。
二、另為提高中高齡者勞動參與率,延緩其退離職場,勞動基準法(勞退舊制)業於97年5月修正,將強制退休年齡由原60歲提高至65歲。如勞工仍有工作意願,雇主仍可繼續僱用。另94年起施行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規定退休金請領年齡為60歲,勞工年滿60歲,可選擇繼續工作並請領退休金,增加中高齡勞工續留職場之意願。
三、此外,為強化中高齡人力資源投入勞動市場,提高中高齡勞動力參與率,本部已將中高齡者的促進就業列為施政重點,積極協助中高齡勞工持續活躍職場,相關協助就業措施說明如下:
(一)在職者續留職場:透過在職訓練,提升中高齡者工作技能,並推動職務再設計,改善就業環境,減緩工作障礙,提升工作效能,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協助在職中高齡及高齡者延後退出職場。
(二)失業者促進就業:運用個別化就業服務,評量中高齡失業者個人職業能力、興趣偏好及職業適應能力,提供職前訓練,並輔以臨時工作津貼、職場學習及再適應、僱用獎助及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等措施,並開發彈性工作機會,協助有就業需求之中高齡及高齡者順利就業。
(三)退出職場者重返職場:除透過全國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就業服務外,已於103年10月成立第一家銀髮人才資源中心,提供55歲以上或已退休之銀髮者專屬就業媒合服務,另於105年4月在高雄成立第二家南區銀髮人才資源中心。
(四)積極開發職缺:採主動拜訪雇主,鼓勵雇主釋出職缺,並針對雇主團體、事業單位辦理座談會,鼓勵雇主運用中高齡人力。
(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員警執法與教育訓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6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28)
許委員就員警執法與教育訓練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鑒於現行警械使用條例對於使用警械的時機、程序及注意事項等僅有原則性、抽象的規範,本部警政署爰邀請多位學者、專家、相關業務單位及各警察機關有實際用槍經驗的代表、常訓射擊教官等共同研議,以期訂定較具明確的用槍規範,經彙整各方意見研擬草案,反複多次研商修正,完成「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於本(105)年8月4日正式函發各警察機關實施。本規範重點包括以下項目:
(一)樹立合理用槍審查基準。
(二)明定用槍判斷標準。
(三)明確規範用槍時機。
(四)用槍致人傷亡現場處置作為。
(五)用槍致人傷亡機關應辦事項。
(六)強化用槍教育訓練。
二、為提升同仁執法能力,於105年5月30日至105年6月8日,假本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辦理「攔檢拒捕執法實務戰術演練專案」,對第一線執勤員警執勤方式,研究各種相對安全的實務戰術,希望讓第一線的員警在執法當下,擁有快速反應、安全執法的戰術選項。
三、辦理「鼓勵員警自製街頭執法教育訓練影片甄選實施計畫」,對於「用槍時機」、「攔檢拒捕」、「聚眾鬧事(伸張公權力)」等第一線員警實際執勤所面臨狀況,利用影片模擬實際執勤狀況,及實際操作練習等生動與臨場方式,讓同仁加以判斷,提升執勤技巧及應變能力。
四、遇有用槍重大或敏感案件,即撰寫案例報本部警政署彙編成訓練教材,並據以辦理射擊教官講習及提供各機關實施訓練,增進員警正當、合理用槍之正確觀念,強化現場執勤時之快速反應能力。
五、定期辦理相關技術總教官、教官、助教培(複)訓,以教授員警各項執勤技能,精進執勤技巧。
六、本部警政署業已請各單位執行專案性勤務勤前教育時,應加強灌輸員警執勤之危機意識及敵情觀念,並指派教官或助教到場實施操作演練(如逮捕、上銬、搜身)及警棍應用技巧等,同時到路檢點實地指導協助,以收立竿見影之效。另常訓術科訓練課程增列「案例探討及狀況演練」,每人每月8小時需編排2小時之狀況演練實作訓練,結合手槍、綜合逮捕術、徒手帶架離、柔道、跆拳道等施訓以務實方式施教,提升執勤安全。
(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須密切注意英國脫歐效應及後續對國內的影響並提出因應之道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34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4)
許委員要求行政院必須密切注意英國脫歐效應及後續對國內的影響並提出因應之道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查復如下:
金管會因應措施:
一、為因應全球不確定因素,包括英國脫歐、美國升息、主要經濟體經濟成長趨緩,及我國面臨高齡化社會,扶養比持續上升。加上近年來國內超額儲蓄率逐年提高,顯示國內有效引導至實質生產活動之資金仍有增加空間。金管會洽商相關部會及邀集業者討論後,提出「三力四挺政策專案」,推動金融協助實體經濟發展。本專案所稱「三力四挺」是指運用「資金、智囊、場域」三力,落實「促進產業發展」、「協助青年創業」、「支持創新事業」、「創造就業機會」四挺政策。鑒於金融發展與經濟發展互為影響,相輔相成,金融政策須因應經濟環境變化而適時調整。故現階段在維持我國金融體系穩健成長前提下,善加運用金融專業與資源,以協助產業創新轉型及對在地就業等發揮更多功能。
二、英國脫歐後是否會引起歐盟連鎖效應及國際匯市波動部分,本會續行辦理措施:
(一)穩定股市:本會將持續觀察股票及期貨市場變化,必要時將採取相關應變措施。目前臺灣上市(櫃)公司基本面良好,股市運作健全。
(二)蒐集各國作法並加強國際合作:英國脫離歐盟屬非經濟影響因素,本會將持續密切注意國際情勢變化,蒐集瞭解其他主要國家之作法,並加強與國際組織及外國監理機關合作。
與其他部會合作:本會將與財政部、中央銀行、外交部及經濟部國貿局等相關機關密切聯繫,建立團隊合作,發揮政府整體力量。
(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推動包容性成長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6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34)
許委員對政府應推動包容性成長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為確保經濟成長過程中,社會各階層均可參與及分享經濟成長的果實,政府致力打造一個以創新、就業、分配為核心價值,追求永續發展的新經濟模式,以達到包容性成長,並兼顧所得分配平均,相關推動措施如次:
一、推動以創新為核心的新經濟模式
政府將以創新作為新經濟的核心價值,推動具有內需含量,及在地化特色的創新產業,聚焦規劃「亞洲.矽谷」、「智慧機械」、「綠能科技」、「生技醫藥」及「國防產業」等五大創新產業,做為創新經濟的基礎,以提升產業附加價值,進而提供優質的就業條件,提高勞工薪資。
二、提升國人薪資水準,積極促進就業
政府適時檢討基本工資,以保障勞工基本生活,已於本(105)年9月8日召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決議,基本工資時薪分二階段調整,第一階段自105年10月1日起調至126元,第二階段自106年1月1日起調至133元;基本工資月薪自106年1月1日起調整至21,009元,調幅5%。此外,為提高企業加薪誘因,政府推動落實「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加薪抵稅」,並積極推動擴大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鼓勵企業善盡社會責任。
三、改善所得分配
政府積極透過租稅制度方面,強化移轉效果,包括:推動「財政健全方案」,落實量能課稅原則,另為促進不動產稅制合理化,政府推動房地合一、以實際交易價格計算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制度,以強化租稅之所得重分配效果,進而縮小所得差距。
此外,在福利政策方面,隨國民所得提升與社會結構的變遷,政府適時調整社會福利支出占政府總支出比重,以保障民眾基本生活,並於106年編列社會福利支出預算4,773億元,占總歲出達23.9%,占比最高。
(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是唯一還沒有以競爭法規制標準必要專利授權作法的法域,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儘速為標準必要專利找出合適的競爭法規制標準,保持我國資訊通訊產業的競爭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9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63)
許委員淑華就有關我國是唯一還沒有以競爭法規制標準必要專利授權作法的法域,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儘速為標準必要專利找出合適的競爭法規制標準,保持我國資訊通訊產業的競爭力所提質詢,經交據公平交易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有關要求公平會儘速為標準必要專利找出合適的競爭法規制標準乙節:
(一)按公平會為處理技術授權案件,使公平交易法相關規範更趨明確,執法標準更臻一致,於90年即訂有「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技術授權協議案件之處理原則」,俾利業者遵循。
該原則明定名詞定義、基本原則、審查分析之步驟、不違反公平交易法事項之例示、技術授權協議禁制事項例示及法律效果。公平會除訂有該解釋性行政規則外,另不排除因技術發展、產業特性、國際經貿環境等因素,針對個案的特殊性而為判斷。衡諸長久以來我國產業界之自有關鍵技術不足,能掌握之主控權甚微,而有受制於國外專利權人之情,競爭法專利授權協議之規範,為我國產業實務所關切,對於技術標準涉及之專利授權執法標準與態度,實有研析及深入探討之必要,爰於98年辦理「各國專利授權(含標準化技術授權)之規範與實務相關研究」委託研究,以為法制檢討之參考。
(二)另公平會於88年間曾受理荷蘭.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飛利浦公司)、日本新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力公司)及日商太陽誘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陽誘電公司)等業者,因光碟(CD-R)產品規格專利授權聯合授權方式,共同訂定授權金價格,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之檢舉案,經審議並於90年間作成命停止違法行為及罰鍰之處分決議。案迭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數次行政救濟,新力公司及太陽誘電公司之處分業已確定在案,至飛利浦公司被處分案,因渠不服提起上訴,目前尚在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二、有關公平會對於美商InterDigital、美商高通公司等業者遭各國調查及作成處分之因應:按公平會向來透過與各國競爭法主管機關之國際合作,積極掌握各國競爭規範及案件調查之動態,於獲悉韓國、日本、歐盟及中國大陸就高通公司之調查或處分資訊後,即派員實地訪查國內相關業者,瞭解市場專利授權實務及渠等因高通公司專利授權所生之影響。爰於102年至103年間即因國內業者檢舉InterDigital專利授權行為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而受理調查在案,目前仍審議中;另考量我國為手機產銷之主要國家,且高通公司為無線通信晶片之主要專利授權事業,我國多家事業仰賴高通公司之晶片供應或專利授權,高通公司之授權契約難謂對我國產業無生影響,爰於104年2月11日奉可主動立案調查高通公司專利授權行為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刻仍調查處理中。
(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金融挺經濟但未提出如何挺金融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9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59)
許委員就金融挺經濟但未提出如何挺金融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查復如下:
一、鑒於目前國際主要經濟體復甦緩慢,美國升息仍具不確定性,各國股市連動性高且波動大,匯率波動亦加劇,同時國內面臨高齡化社會,扶養比持續上升,衝擊整體國家生產力,再加上國內超額儲蓄逐年提高(95年約僅0.91兆元,至104年已增加至2.52兆元),顯示國內有效引導至實質生產活動的資金仍有增加空間。所以有效引導資金進入實質生產活動,擴大國內投資,係政府當前重要工作。
二、金融發展與實體經濟發展互利共榮,金管會爰提出「金融挺實體經濟-三力四挺政策專案」,希望透過金融業的專業與資源,協助建構有利於產業、創新及就業的環境。藉由資金、智囊、場域三個方面提供動力,來挺產業發展、挺青年創業、挺創新事業、挺就業機會,並促進實體經濟發展,進而帶動金融業務成長。因此,挺產業的目的就是挺金融發展,金融業者因業務創造更多收入,有收入就能鼓勵業者培養更多人才,人才增加自然提升服務品質,以壯大臺灣金融業,提升其競爭力。
三、金融科技的發展與應用係金融業未來的重要趨勢,金管會相當重視。爰由金融相關公會、金融周邊機構於今年8月間陸續辦理15場座談會,邀請金融業、科技業及相關專家學者進行溝通交流。金管會亦於9月8日舉辦「金融科技發展諮詢座談會」,與會者咸認金融科技創新發展要有「負責任的創新(Responsible innovation)」。在兼顧效率、安全、公平與消費者保護下,金管會對於金融創新一向積極鼓勵。並提出將研議推展Fintech之「領航計畫(pilot program)」,參採前已推動之行動支付試辦計畫,讓新金融科技可領航試行,以符合金融科技發展需要。同時金管會也將持續促進金融業與科技業建立對話平台,並將請各金融業別公會及周邊機構協助建立各金融機構可適用的基礎系統或規範,降低重複投資,達到資源共享之效益。
(十)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檢討護病比,改善護理人員勞動條件及執業環境,以建構完善醫療體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1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82)
李委員就檢討護病比,改善護理人員勞動條件及執業環境,以建構完善醫療體系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為改善護理人員勞動條件,建立友善執業環境,本部自101年5月推動護理改革,積極著手多項改革措施,以降低護理人員工作負荷、提高護理薪資及待遇、改善職場環境,促使護理人員留任與回流,說明如下:
一、我國護理人力現況
(一)護理人員執業人數:
依據本部醫事管理系統統計,於101年5月推動護理改革計畫後至101年12月底國內執業護理人員首次超過14萬人,截至105年6月底共153,435人,較改革前增加17,020人。
(二)離職率與空缺率:
依據醫院醫療服務量調查,至104年底全國護理人員總離職率已由101年之13.14%下降為10.5%,為5年來最低;全國護理人員的總空缺率則由民國101年7.2%,下降至104年5.62%。
二、修訂護病比並納入醫院評鑑
(一)修正「醫療機構設置標準」:50床以上醫院由每4床設置1人提高至每3床1人。
(二)護病比納入醫院評鑑:
1.102及103年進行護病比試評後,於104年護病比納入醫院評鑑正式項目,並與護理及醫療團體共同研議訂定「全日平均護病比」評鑑基準。
2.護病比資料係採104年全院【急性一般病床】各月份全日護病比及105年實地評鑑前【急性一般病房】各單位全日護病比資料,非僅為評鑑當天,且應符合「全日平均護病比」醫學中心≦1:9、區域醫院≦1:12、地區醫院≦1:15,且醫學中心「白班平均護病比」應達≦1:7之標準,未達標準者限期2個月內改善,屆時未改善者即評鑑不合格。同時為不定時監控醫院品質,當年度非參與評鑑醫院,以追蹤輔導訪查作業、與地方政府衛生局合作進行相關督導考核等方式,持續維護醫院之醫療服務品質與病人安全。
3.為避免評鑑人力不實,醫院人力配置,已列為評鑑項目必要條文。採評鑑當日人力與評鑑前年平均人力二項指標評核,需同時符合始為合格。104年申請評鑑的114家醫院之「全日平均護病比」評鑑結果,皆符合評鑑基準。
(三)住院保險診療報酬與護病比連動:中央健康保險署於98年至103年編列專款共挹注新台幣(以下同)91.65億元,用於醫院增聘護理人力、護理加班費、護理薪資及獎勵金等;並於104年特別將20億元移列至健保總額之一般服務項下,用於調增住院護理費支付及與擴大辦理護病比連動。為鼓勵醫院改善護理人員執業環境,使護病比優於評鑑護病比基準,依各醫院每月「全日平均護病比」達成情形,予以加成給付9%至11%。104年實施結果,依各醫院每月提報護病比結果,平均95%以上月次皆達到較評鑑基準佳之護病比,符合加成範圍。
三、提高護理薪資及待遇
依據勞動部調查近四年護理人員平均薪資調幅約8.08%;另本部105年調查全國醫院(含國軍醫院)已有98%調高夜班費。
四、改善護理職場環境,維護護理人員勞動權益
(一)自103年1月1日起護理人員不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法定工時全面排除責任制(即一般所稱廢除責任制)。
(二)針對目前護理職場勞動現況,本部持續協同勞動部落實進行勞動檢查,並將勞動檢查結果納入醫院評鑑,此外更要求各縣市衛生局將醫院勞動條件檢查結果,列為年度督導考核重點。
五、預防職場暴力,維護護理人員工作安全
(一)已於103年1月29日完成醫療法第24條及第106條條文修正,增訂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或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依同法第106條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且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該管檢察官偵辦。
(二)已訂定「急診室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案件通報與處置標準流程」、「危害醫院急診醫療安全之應變流程指引」,提供衛生局及輔導所轄醫院處理醫療暴力標準作業及程序參考。
(三)已責請各醫療機構辦理急診暴力防治教育訓練演習,強化醫護人員因應醫療暴力之反應與處置作業流程。並要求衛生局督導所轄醫院確實於「台灣病人安全通報系統」登錄、並主動積極提告或協助醫護人員提告。
經本部與跨部會、專家學者、護理及醫界等共同努力下,全國護理執業人數已逐年增加,總離職率及總空缺率亦呈下降趨勢,顯見護理改革已見成效,護理人力短缺情形已有逐步紓緩。但面對人口老化,照護需求益增,仍須繼續努力推動各項改革措施。本部將會持續加強落實護病比醫院評鑑及滾動修正基準、推動「住院保險診療報酬與護病比連動」及監督機制、護理人員勞動權益維護、醫院職場暴力防範、護病比資訊公開,以及評估與規劃護病比入法,惟護病比需視病人嚴重程度及派班人力,考量其具有變動與機動性,本部業於105年6月8日召集本部相關單位討論評估護病比入法,後續將廣納各界意見與參考國外相關資料,進一步評估可行方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檢討護理人員勞動條件及執業環境過於嚴苛與不友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1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83)
李委員就檢討護理人員勞動條件及執業環境過於嚴苛與不友善問題所提質詢,經轉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為改善護理人員工作環境,建立友善執業環境,本部於101年5月推動護理改革,積極著手多項改革措施,對於委員所關切護理人員執業情形、離職情形及醫院暴力事件之處理說明如下:
一、護理人員執業人數
依據本部醫事管理系統統計,於101年5月推動護理改革計畫後至101年12月底國內執業護理人員首次超過14萬人,截至105年6月底共153,435人,較改革前增加17,020人。
二、離職率與空缺率
依據醫院醫療服務量調查,至104年底全國護理人員總離職率已由101年之13.14%下降為10.5%,為自民國99年來最低;全國護理人員的總空缺率則由民國101年7.2%,下降至104年5.62%。
三、預防職場暴力,維護護理人員工作安全
(一)已於103年1月29日完成醫療法第24條及第106條條文修正,增訂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或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依同法第106條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且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該管檢察官偵辦。
(二)已訂定「急診室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案件通報與處置標準流程」、「危害醫院急診醫療安全之應變流程指引」,提供衛生局及輔導所轄醫院處理醫療暴力標準作業及程序參考。
(三)已責請各醫療機構辦理急診暴力防治教育訓練演習,強化醫護人員因應醫療暴力之反應與處置作業流程。並要求衛生局督導所轄醫院確實於「台灣病人安全通報系統」登錄、並主動積極提告或協助醫護人員提告。
經本部與跨部會、專家學者、護理及醫界等共同努力下,全國護理執業人數已逐年增加,總離職率及總空缺率亦呈下降趨勢,顯見護理改革已見成效,護理人力短缺情形已有逐步紓緩。但面對人口老化,照護需求益增,仍須繼續努力推動各項改革措施。
(十二)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恢復加拿大牛肉輸入食品查驗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0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5)
李彥秀委員就恢復加拿大牛肉輸入食品查驗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本次恢復加拿大牛肉輸入食品查驗,係自104年4月24日加拿大向我國政府提出申請起,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即展開針對該國牛肉食用安全之審查及評估,包含:
(一)針對調查報告進行書面審查:包含第19例牛海綿狀腦病(BSE)案例之最終調查報告及該國對於牛肉安全的管理說明資料,經由BSE專家諮詢會議進行審查。
(二)執行風險評估:委託國內專業風險評估團隊,針對加拿大第19例BSE案例,重新評估該國牛肉食用安全風險,確認風險極低。
(三)赴加國實地查核:我國於104年11月至12月間經由食藥署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下稱防檢局),邀集獸醫、畜牧領域專家,赴加國執行實地查核,進行系統性技術性評估作業,包含查核該國第19例BSE案例之調查報告與加國現行管理現況等,實際了解加國針對第19例BSE案例之調查情形、後續監測計畫、飼料管理之執行情況以及加拿大牛肉安全管理作為。查核地點包括飼料廠、肥育場、牧場、屠宰場、化製廠等牛肉生產整體流程設施之衛生安全,以及加拿大BSE監測實驗室等,以確認其符合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國際規範與食用安全性,並依查核結果請加方再提供補充說明資料(加國後於105年1月11日提出補充說明)。本次查核係比照輸入開放前之系統性查核,恢復輸入後,亦將持續進行年度例行性查核。
(四)召開BSE專家諮詢會議審查:由105年3月11日食藥署召開之BSE專家諮詢會議審查加拿大提供之書面資料、專家風險評估與實地查核結果等資料。
(五)衛生福利部於完成食用安全之審查及評估後,經經濟部召開跨部會溝通相關事宜。
啟動恢復受理加拿大牛肉輸入查驗風險溝通事宜,由各部會依分工執行後,經跨部會討論獲一致共識,報請行政院同意後,訂於105年7月8日宣布及恢復。
二、加拿大牛肉之歷次風險評估以及歷次實地查核均完整公布於食藥署網站,食藥署並自103年起,每年舉辦食品管理業務說明會,邀請食品安全管理相關領域專家,以及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說明各項食品管理業務情形,其中包含各BSE發生國家牛肉產品申請開放輸入案之辦理進度。105年6月16日舉辦之「105年輸入食品管制說明會」,向食品安全管理專家及消保團體代表說明,並包括恢復加拿大牛肉輸入查驗申請案之跨部會辦理情形。未來政府將對於開放輸入案件,強化跨部會間合作對外風險溝通工作,落實資訊透明。
三、恢復輸入之加拿大牛肉,除應符合六大要求(1.經輸出國獸醫官屠前檢查來自健康牛隻;2.來自30月齡以下牛隻;3.去除「特定風險物質(SRMs)」;4.合格輸臺工廠所生產;5.輸出國獸醫官監督生產;6.每批檢附官方衛生證明。),必須經過防檢局及食藥署逐批檢疫及輸入查驗。食藥署亦將透由落實三管五卡,及與防檢局共同規劃執行年度例行性境外實地查核,確保輸台牛肉產品之衛生安全。
(十三)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為推動新南向政策而特設辦公室之可發揮實質效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0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67)
李委員對行政院為推動新南向政策而特設辦公室之可發揮實質效益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新南向政策推動計畫由「經貿合作」、「人才交流」、「資源共享」與「區域鏈結」四大面向著手,期望與東協、南亞及紐澳等國家,創造互利共贏的新合作模式,建立「經濟共同體意識」:
(一)規劃成立新南向經貿單一服務窗口及產經資訊諮詢中心
為使企業界及相關人士瞭解推動新南向政策進展及掌握國外商機,已規劃成立新南向經貿單一服務窗口及新南向產經資訊諮詢中心,提供東協、南亞、澳、紐等國家經貿相關資訊,以及新南向政策相關計畫、新南向目標國家介紹、產業概況、台商資訊、經商簡介、投資環境簡介、商機資訊等,俾利國內企業及相關人士於尋找新南向資訊、商機及相關經貿政策時,更為省時、便利,藉以加強經貿雙向交流。
(二)全面推動雙邊與多邊制度化合作
全面推動與東協、南亞及紐澳國家簽訂雙邊投資、租稅協定,並積極洽簽ECA或個別經濟合作項目,厚植加入TPP、RCEP的基礎與能量。
(三)強化投資保障與風險控管
持續更新及強化已簽訂的雙邊投資及租稅協定,其中投資保障機制的建立將更具可操作性,以提供業者有效保障,並掌握海外投資風險,建立重大事件預警及應變機制,有效掌握可能風險。
二、為提升推動層級,本推動計畫後續由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負責政策協調及推動執行,以提高對外談判能量,與東協、南亞及紐澳國家進行多層次、全方位的協商與對話,發展更緊密的夥伴關係。
立法院公報 第105卷 第73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5卷 第73期 院會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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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我國養豬產業發展與轉型,提高產業競爭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37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45)
李委員就我國養豬產業發展與轉型,提高產業競爭力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有關為我國養豬產業發展與轉型,提升國內養豬產業競爭力,持續推動重點業務如下。
(一)提升種豬效能:加強推動國產優良種豬科技育種,強化種原品質,提高種豬生長、飼料效率及屠體品質。
(二)降低生產成本,提高經營效率:加強輔導養豬業者,採異地、批次、分齡之新式生產系統,提升小豬育成率,並提供養豬場經營管理與產業整合新概念諮詢輔導,以改善其經營效率。
(三)加強豬肉標示與國產豬肉行銷推廣:
1.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略以,食品包裝須標示原產地(國);另「冷藏與冷凍解凍豬肉酵素活性檢驗法」業公告為國家標準檢驗法,市售解凍肉、冷藏肉應標示。為強化與進口豬肉區隔,輔導養豬產業團體加強辦理市售通路相關產品的查核工作。
2.賡續辦理國產生鮮豬肉追溯、產銷履歷豬肉與CAS豬肉之相關推廣及宣導,並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推動及辦理認驗證事宜。
3.結合地方政府與相關產業團體,搭配多元管道與資源,辦理國產豬肉行銷推廣活動,有效提升國人地產地消觀念,後續仍將持續辦理。
二、為降低養豬場豬隻疾病發生率和死亡率,並強化養豬場生物安全風險管控,持續向養豬業者輔導及執行下列措施。
(一)養豬業者應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實施畜牧場防疫及衛生管理措施」公告,落實下列防疫措施,以有效降低疫病發生及傳播風險,略以:
1.畜牧場出入口應設有清洗及噴霧消毒設備等供人員、車輛清洗消毒。
2.動物運輸車輛、飼料車、化製場集運車及訪客車輛進出場區前,應經過確實清洗消毒程序後才能進出。
3.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執業獸醫師(佐)發現豬隻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不明原因死亡或發病率達10%以上時,應立即向動物防疫機關報告。
4.畜牧場場區、辦公室及每棟畜舍出入口均應設置消毒槽及洗手槽,供員工進出消毒用。
5.畜舍空出時,須經徹底清洗及消毒,並應空置1週以上再引進豬隻飼養,飼養前應再進行消毒1次。
6.依規定落實豬瘟及口蹄疫預防注射。
(二)推動生產醫學,透過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輔導業者採批次生產及統進統出管理模式,配合落實場內生物安全、使用疫苗及正確用藥等觀念,降低場內疾病傳播及疫病入侵風險,提升豬隻育成率與生產效率,提供優良肉品,提升競爭力。
三、養豬業多年來為我國農業產值第一位,對農村的經濟影響深遠,為兼顧國人健康與國內養豬產業的發展,政府將持續輔導業者落實安全用藥、提升經營效率、降低生產成本,提升消費者對國產豬肉支持與信心,以強化產業競爭力與永續經營。
(十五)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檢討政府各部會開發各式APP之效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1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81)
李委員對本會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為確保各級機關行動化服務品質,行政院於101年1月訂頒「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行動化服務發展作業原則」、102年2月訂頒「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政府資料開放作業原則」,要求各機關於自行或委外開發行動化應用軟體(以下簡稱App)前,應以「開放資料優先」、「精選服務內容」、「加強推廣利用」及「定期績效評估」等4項原則辦理行動化服務發展事宜。
二、為提升各機關App服務效能,本會已於105年6月28日邀集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召開App效能提升會議,檢視機關App服務成效,對於下載次數低、內容久未更新、App性質相同或民間已有同性質App者,請機關研擬改善措施或進行下架,並以105年底前現有政府機關App數量減少50%為目標;後續本會將請各部會落實前述規定,定期檢視本機關及所屬App服務績效,並每季公告於全球資訊網,透過資訊公開與課責,強化各機關App效能自主管理機制,引導各機關提升App服務品質。
(十六)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廢止『例假可挪移』函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35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21)
有關邱委員志偉就「廢止『例假可挪移』函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現行勞動基準法第36條例假之規定,除4週彈性工時及第84條之1規定外,於各種排班模式均應遵守。因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第2項規定,依85年12月27日修正施行前第3款規定適用勞基法之行業,除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4週彈性工時規定。又客運業係歸屬於「運輸倉儲及通信業」,該業自73年8月1日即適用勞動基準法,依現行法令,並無適用第30條之1 規定之可能。
二、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該例假之安排,以每七日為一週期,每一週期內至少應有一日例假,原則上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六日。惟務實考量基於公眾利益等因素,難以避免勞工有連續工作逾六日之必要,本部業研擬令釋予以特殊考量。
(十七)行政院函送蔣委員萬安就百貨公司專櫃人員之身心健康權益維護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8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49)
蔣委員萬安就「百貨公司專櫃人員之身心健康權益維護」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已明定雇主對人因性危害、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職場不法侵害等有關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前於104年就百貨業之勞動檢查結果發現,業者違反職安法相關規定之比率達82%,其中未提供坐具供連續站立作業勞工休息者約為26%。
二、為督促與協助百貨業者落實職安法相關規定,已分別於104年及105年召開「百貨業專櫃從業人員身心健康保護座談會」,多數業者均表示,已就104年檢查之缺失,透過管理措施檢討改善,並已依規定提供適當坐具供專櫃人員休息使用。
三、另為強化業者落實勞工身心健康保護,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除委託專業團隊提供百貨業者身心健康保護等職業病預防措施之輔導外,刻正研擬「連續站立作業勞工之健康危害預防」行政指導,提供業者推動之參考。
(十八)行政院函送周委員春米就恆春郵局所屬墾丁統一渡假村外之自動櫃員機拆除,致影響偏鄉民眾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2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93)
周委員鑒於恆春郵局所屬墾丁統一渡假村外之自動櫃員機拆除,致影響偏鄉民眾權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恆春郵局所屬墾丁統一渡假村外之自動櫃員機(以下簡稱ATM)回復一案,考量服務偏鄉民眾與廣大遊客,中華郵政公司已依周委員服務處本(105)年8月3日召開之協調會決議,擬改裝設於鵝鑾鼻燈塔售票口附近,並於8月18日會同周委員助理、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現場會勘,惟據該處表示,該設置地點已有商店街規劃,周委員服務處刻正與墾管處協調中,爰中華郵政公司已於8月26日以儲字第1051003733號函復周委員服務處,俟各單位協調適宜之裝設地點後配合辦理。
二、另有關通盤檢討如何有效降低沿海區域ATM故障率一節,中華郵政公司將請所轄各局重新檢視ATM因設置於沿海地區且故障率高者,應儘量設置於室內或加裝玻璃門等遮蔽物,以降低機器耗損。
(十九)行政院函送蕭委員美琴就救生衣納入應施檢驗商品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33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
蕭委員就目前國內無相關機構可檢驗救生衣之安全性,要求將救生衣納入應施檢驗商品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政府對於水域遊憩活動、觀光遊樂業及船舶之管理及救生設備,已由交通部依規定管理如下:
(一)依據交通部訂定之「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水域遊憩活動包括水上摩托車、獨木舟、泛舟等,該辦法第9條規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得視水域遊憩活動安全及管理需要,訂定活動注意事項……」,該辦法第14條規定「騎乘水上摩托車者,應戴安全頭盔及穿著適合水上摩托車活動並附有口哨之救生衣」。
(二)「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32條規定,經營水域遊樂設施之觀光旅遊業應實施安全檢查,檢查項目除相關法令及國家標準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相關主管機關定之。該規則第34條規定,觀光遊樂業經營之觀光遊樂設施應設置合格之救生器材。
(三)另「船舶法」亦對救生衣訂有相關規範,第23條第2項規定「船舶未依規定檢查合格,並將設備整理完妥,不得航行」,船舶設備所指救生衣規格需符合:
1.完全為火包圍二秒鐘後,不致燃燒或繼續熔化。
2.在平靜之淡水中,成人救生衣應符合之浮力與穩度為:救生衣使用者處於精疲力竭或失去知覺之身體自其垂直位置後傾至二十度以上角度時,口部露出水面應須於一百二十毫米以上。
3.救生衣於浸水二十四小時後,其浮力之縮減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4.每件救生衣應裝有鳴笛一支,以繩索牢繫之。
5.每一救生衣應附繫救生衣燈一只,該救生衣應符合第六十條之一之規定。」。
二、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現已訂有CNS 10629「救生衣(充氣式)」及CNS 11518「救生衣(非充氣式)」國家標準可供主管機關管理運用。另為評估救生衣列為應施檢驗商品之妥適性,該局將蒐集各國救生衣之管理方式及檢驗規定、國內製造及進口業者、相關公協會之意見及國內檢驗能量後,擬具列為應施檢驗商品之檢驗方式與項目等規定草案,再召開說明會廣徵國內各方看法。
(二十)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高等教育政策未來規劃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37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44)
李委員就高等教育政策未來規劃等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行政院高等教育宏觀規劃委員會」於92年提出大學定位及多元發展之建議,本部即依前揭建議自92年起陸續推動「邁向頂尖大學計畫」、「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及「發展典範科技大學計畫」等多項競爭型計畫,促進大學追求卓越。
二、有鑑於前揭計畫均將於105年12月31日執行期滿,因涉及龐大經費,仍需持續與各界溝通獲得共識,始得據以推動辦理。為使各大學計畫無縫接軌,各項計畫正面成效得以延續發展、以及負面缺失得以儘速調整,本部刻正檢討各計畫執行問題,系統性蒐集相關意見,並以延長前揭計畫1年執行期間至106年12月之方式做為緩衝,由大學聚焦於仍有改善空間之面向,以學生學習成效及就業競爭力為主體,持續推動各項改善措施,並獲行政院105年8月2日院臺教字第1050172091號核定。
三、除前揭延續性計畫,本部亦將以此一過渡時間,推動數項教學創新試辦計畫,以銜接未來高教發展計畫,說明如下:
(一)推動教學創新計畫:建立人才培育的生態系統,從以學校發展為核心翻轉成以學生為本,目標在學生讓學生有「思考與行動」 」Mind and Hand」的本領,使高等教育培育之人才為社會創造價值。此外亦推動彈性學制,打破系所藩籬,培育跨領域人才,引導學校建立以學院為統整核心單位的教學體制,打破系所間的藩籬,以因應國家社會發展及學生學習完整的需求,機動調整名額並開設課程,統整調度師資及調整資源。
(二)規劃以計畫目標導向實作之學習:培養學生創業精神,不斷突破框架,解決問題,培養學生創新思考模式,提升學術與專題實作水準,累積實務能力,提升學生實務專題能力,增強畢業後就業能力。
(三)建立區域產學整合聯盟:打開大學圍牆,擴散大學師生能量,推動提升區域創新動能,整合在地產業、社會、文化、政府等資源,共創卓越社群。建構有組織性的區域產官學研聯盟,打破校園藩籬,將人才培育結合地區文化的、社區的、產業的亮點,創造在地價值,活化校園創新創意人力資源,賦予學生「被需要感」,提升學生學習的認同感。
(四)策略性強化國際連結:強化大學招收國外學位生之競爭力,延攬國際優秀人才,跨國博士生培育佈建全球人才,建立與東協及南亞國家多元、多面向的夥伴關係;並開設東南亞相關學位學程,促進教育資源共享,培育青年共榮的願景,深化東南亞及南亞的關係,並建立雙方在教育研究領域等多方面的連結。
(五)佈建創新創業友善環境:為突破產、學、研三方的互動低落與共榮不足,透過研究法人成員流動至大學,整合大學及研究法人能量,致力於設計、智能科技等方向技術轉化之研究,並聚焦應用設計和技術解決社會問題,打造產學研一體,研發、人才培育、衍生產業新創動能的友善環境,達成創新創業(spin-off)或加入國內傑出企業提升產業技術(spin-in)效益,建立新型態產學研鏈結機制,激發創新研究能量,更重視人才養成、智財的流動,推動跨越制度瓶頸,創造臺灣產業價值。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加強腸病毒之防堵與衛教宣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36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36)
李委員就加強腸病毒之防堵與衛教宣導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腸病毒為我國重要的季節性流行疾病,本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持續運用多元監測系統,充分掌握腸病毒之輕症、重症疫情趨勢及病毒流行情形。依據監視資料,本年自第17週(4/24-4/30)起,健保腸病毒門急診就診人次超過流行閾值,進入流行期,於第24週(6/12-6/18)達到流行高峰後下降,第32週(8/7-8/13)起已脫離流行期,近期疫情持續下降,而容易導致重症的腸病毒71型持續於社區造成散發感染案例,尚無明顯活躍跡象。整體而言,輕症疫情趨勢與往年類似,重症疫情仍屬平緩,將持續密切監測。
二、由於腸病毒傳染力強,且尚無疫苗可供預防,故以加強民眾防治知能及醫療量能為防治重點,已執行策略如下:
(一)加強民眾風險溝通與衛教:透過多元衛教管道,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腸病毒防治計畫」,結合民間資源,深入社區,加強5歲以下幼兒照顧者之衛教宣導,並與教育部、地方政府密切合作,強化轄內醫療院所、嬰幼兒及幼學童常出入公共場所之衛生督導,透過查核輔導,提升教托育機構防治能力,並提供幼兒衛生安全的活動環境。同時訂定停課建議,提供教育部及地方政府參考訂定轄內教托育機構停課標準,落實必要之停課措施,避免校園群聚疫情。此外,為防範腸病毒疫情於開學後升溫,業於8月底函請各縣市政府持續加強轄內教托育機構之衛生教育、疫情通報及防治工作。
(二)充實醫護專業能力與醫療量能:疾管署已於全國指定76家腸病毒責任醫院,並執行腸病毒醫療品質提升方案,補助責任醫院加強辦理醫護人員教育訓練及與周邊醫院建立合作網絡,提升處置品質與轉診效率,以確保重症患者之醫護品質,降低後遺症及死亡。同時與醫學會合作辦理教育訓練,加強教育醫護人員有關「腸病毒71型重症臨床處理注意事項」及「腸病毒71型相關病徵及疑似重症轉診時機」,以提昇醫師臨床診斷處置能力,確保醫療品質。
三、因應本年腸病毒流行疫情,疾管署於去年底即研訂流行疫情應變計畫,召開專家諮詢會議,確認策略方向,並於3月中旬成立應變工作小組,密切掌握疫情與各級政府之防疫整備進度,直至8月上旬脫離流行期後始解除。本部將持續落實腸病毒之監測與防治策略,加強防疫宣導,並確保醫療照護品質,期能將腸病毒疫情對社會及國民健康造成之影響降至最低。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改善偏鄉教育環境,均衡城鄉差距,資源再分配以落實社會公平正義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39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57)
李委員就改善偏鄉教育環境,均衡城鄉差距,資源再分配以落實社會公平正義等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為積極改善偏鄉教育環境,均衡城鄉差距,本部於104年4月28日及104年10月2日分別函送「偏鄉教育創新發展方案」及「偏鄉學校教育安定方案」予各地方政府與相關單位配合辦理,分別簡要說明如下:
(一)偏鄉教育創新發展方案:以小規模試點方式,於全國偏遠地區學校擇符合條件學校試行辦理偏鄉教育創新發展方案,以結合在地社區資源與人力,傳承偏鄉地區獨有文化,創新偏遠地區學校角色定位,促進偏遠地區學校教育機會均等和陪伴其永續經營及發展。具體推動面向如下:
1.實驗教育、教育創新:推動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多軌併行試辦實驗教育課程、校園閒置教室供作社會企業據點、整合民間活力提升師資。
2.數位融入、虛實共學:健全網路建設最後一哩路、磨課師課程、推動數位學伴、國際學伴、城鄉共學、親子共學。
3.資源媒合、社群互聯:教育資源平臺加值運用、教育創新群力匯聚募集平臺、教育雲推廣加值、社區交流協作、整合數位機會與樂齡學習中心、深耕數位閱讀。
4.看見改變、典範分享:數位推廣性紀錄、深度系列追蹤及國際學生交流宣傳報導等活動。
(二)偏鄉學校教育安定方案:為解決偏鄉離島地區教師聘任問題,有效鼓勵教師留任偏鄉離島地區學校,提供學童穩定的學習環境,縮短城鄉教育落差。做法如下:
1.偏鄉教師宿舍環境改善:訂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改善宿舍作業要點」,預定105年至107年完成偏遠地區學校宿舍環境改善,提高教師留任偏遠地區學校任教意願。
2.採外加代理教師方式推動國小合理教師員額:從滿足學生學習節數為考量,與教師授課總節數達成平衡,進而配置學校所需之教師員額,同時訂定不同規模學校之行政總減授節數,以總量規範原則讓各校(包含偏遠地區學校)能依照其行政需要而調整行政單位數及減授節數。
3.持續推動增置國中特殊專長教師員額:為有效改善偏鄉(包括離島)及小型國民中學專長教師不足之情形,增進師資來源,以提升專業教學之成效,持續推動補助增置偏遠及小型國民中學教師員額,並建置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中小學教職員人力資源網,俾利掌握教師人力運用情形。
4.精進公費生培育制度及追蹤機制:使公費生具備雙(多)專長,以因應偏鄉小校之需求;同時加強其在學期間之輔導,有效發展其服務偏鄉之關鍵知能,強化其志趣及熱忱。
5.行政減量:自105年起統合視導改以質化及座談會方式,與地方政府雙向溝通,以減輕學校行政人員負擔,另避免強制調訓12班以下學校人員參與研習或會議,同時朝提升教師擔任行政工作意願之目標規劃。
6.建立國中小教學訪問教師機制:為均衡城鄉教育發展,穩定偏鄉師資人力,增加學生學習刺激,本部訂定「105學年度教學訪問教師試辦計畫」,遴選都會區優秀師資到偏鄉進行為期1年之教學訪問,增進一般地區與偏遠地區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之教學交流與經驗傳承,以提升教學品質。
7.建置偏鄉教育資源媒合平臺:建置「鹿樂 偏鄉不遠~偏鄉教育群眾協力募集平臺」,透過平臺為偏遠地區學校募集所需志工人力。
8.推動志工教學換宿:引進具專長之教學志工至偏遠地區學校服務,教學服務範圍以補救教學、課後照顧、社團指導、藝能活動為主,如有正式課程應採協同教學方式辦理。105年計有新北市立欽賢國中、南投縣立仁愛國中、彰化縣香田國小、宜蘭縣東澳國小、嘉義縣太平國小、嘉義縣立大埔國中(小)等6校參與試辦。
9.推動合聘教師制度:為充實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師資來源,本部於105年3月30日以臺授國部字第1050002811號函發「直轄市縣(市)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聘專任教師應注意事項」,鼓勵直轄市、縣(市)政府建構主動媒合編制內教師合聘的機制,減少人員的流動,並提升專長授課之可能,以維護偏鄉學校學生受教權益。
10.提高初聘教師申請介聘之年限:為使師資結構穩定,降低偏遠及特偏地區師資流動率,並保障學生受教權,本部於104年2月24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040016400B號令修正發布「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提高國民中小學教師提出介聘申請的年限,從原四學期(2年)提高至六學期(3年)。
二、此外,為全盤綜整處理偏遠地區學校面臨之問題,本部業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振興條例(草案)」,條例規範重點包括針對偏遠地區學校做明確定義、教師員額及其人事費用彈性運用、優先補助振興偏遠學校之措施、自願服務或久任教師之特別獎勵、降低行政人員負擔、給予教職員工額外獎金或其他津貼等。
三、為使上開條例內容更臻妥適,本部召開多次會議徵詢相關意見,同時於105年8月21日至23日召開北、中、南、東四區說明會,蒐集各界意見,並據以研議修訂,後續將依法制程序報送行政院及立法院審議。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中小學老舊校舍補強及拆除重建辦理情形」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39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59)
李委員就「中小學老舊校舍補強及拆除重建辦理情形」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背景說明:
(一)高級中等學校:
1.為加速改善高中職校舍老舊及耐震能力不足問題,於98至100年訂定「加速高中職老舊校舍及相關設備補強整建計畫」,編列新臺幣(以下同)171.57億元(其中98年86.72億元、99年56.27億元、100年28.58億元),並採特別預算方式辦理。
2.而後鑒於部分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尚有待耐震補強作業之建築物,本部以年度公務預算經費,專案補助學校辦理補強工程。
(二)國民中小學:
1.為改善國中小校舍老舊及耐震能力不足問題,於98至100年訂定「加速國中小老舊校舍及相關設備補強整建計畫」,編列201.348億元(其中98年65億元、99年85億元、100年51.348億元),並採特別預算方式辦理。
2.101年度訂定「國中小校舍耐震能力評估、補強及設施設備改善計畫」並投入20億元;另訂定「102 至105年度國中小校舍耐震能力評估、補強及設施設備改善計畫」,總經費80億元。
3.至「整建工程」則由地方政府以行政院一般性教育補助款指定辦理老舊校舍整建經費項下辦理,每年均匡列30餘億元。
二、辦理情形:
(一)高級中等學校:
1.辦理補強:98年至105年9月辦理(核定)1,063棟。
2.辦理拆除重建:98至105年9月辦理(核定)174棟。
(二)國民中小學:
1.辦理補強:98年至105年9月辦理(核定)3,461棟。
2.辦理拆除重建:98年至105年9月辦理(核定)1,112棟。
三、未來工作重點:
(一)高級中等學校部分:
1.為利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儘速辦理耐震補強作業,本部業於105年1月函請尚有待辦理耐震補強作業之地方政府,排定補強工程施作期程,並以107年前辦竣為目標,由本部持續追蹤列管。
2.另本部訂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及縣(市)立高級中等學校資本門經費作業要點」,將耐震補強案件列為優先補助對象(其中優先補助高震損風險建築物),各地方政府得申請該項經費補助,以加速執行,落實整體校園安全。
3.本部嗣後將持續編列經費,協助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儘速辦理耐震補強作業。
(二)國民中小學部分:
1.為提升校舍耐震能力及加速更新老舊校舍,本部業擬定「公立國中小校舍耐震能力及設施設備改善計畫(106-108年度)」,並經行政院於105年9月8日以院臺教字第1050175885號函核定在案。
2.本計畫自106年起規劃以3年期程辦理,經參考少子女化教室使用減少及輔以教室集中配置策略,辦理內容說明如下:
(1)辦理校舍補強工程1,702棟,行政院核定公共建設經費100億元。
(2)辦理校舍拆除重建工程246棟,其中78棟由一般性補助款支應,另168棟由行政院核定之公共建設經費80億元支應。
(3)本部刻正規劃本計畫相關作業事宜,以加速辦理校舍補強及拆除重建工程作業,提升校舍耐震能力、更新老舊校舍,維護師生生命安全。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我國教育資源分配不均,導致弱勢學生無法藉由教育翻轉人生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0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2)
李委員就我國教育資源分配不均,導致弱勢學生無法藉由教育翻轉人生等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高等教育是我國社會發展之基石,而提升高教品質及讓每一個孩子安心就學,向為本部重要政策,雖有研究指出高教反重分配現象,惟高教反重分配非單一因素形成,除需透過政府各項資源分配加以調整外,在高教階段可透過大學資源分配、大學招生入學制度、弱勢助學及學雜費政策等面向加以改善:
(一)首先,在大學資源分配上,因政府整體預算有限,為改善國內高等教育反重分配現象,可透過政府教育資源重新分配,逐漸縮小公私立大專學雜費收費差距,使學生不受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異影響。如何考量公立大學合宜調漲學雜費,並將原補助公立學校之部分經費轉而直接補助弱勢學生。
(二)為協助弱勢家庭學生能順利進入大學校院就讀,不因經濟因素而阻礙其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近年本部不斷增加弱勢學生補助經費與項目,不讓任何學生因經濟因素失去就學的機會,本部從入學面、助學面及學習輔導面等措施支持弱勢學生,相關政策說明如下:
1.入學面:
(1)推動「繁星」,有助區域平衡、社會流動:
甲、大學透過繁星推薦管道錄取之學生,從96學年度來自218所不同高中,104學年度增加至380所,顯示各大學透過繁星推薦錄取學生之高中來源更加多元及普遍,也進而協助落實高中在地就學之國教目標。
乙、技專校院亦推動科技校院繁星計畫,落實高中職社區化並引導高職教學正常化,照顧偏鄉優秀學生升學優質科技校院,縮短城鄉差距。本部於96學年度起由4所學校試辦推動科技校院繁星計畫,至104學年度已增為33校。
(2)透過「個人申請」招收弱勢學生:考量弱勢家庭學生相對缺乏課外學習資源,往往在考試成績上相對不利,大學難以透過考試入學分發管道優先錄取弱勢學生,因此本部鼓勵大學透過「個人申請入學」第二階段甄試,給予各類弱勢學生優先錄取或加分等優待措施,提升其錄取機會。
(3)鼓勵頂尖大學積極招收弱勢學生:本部與獲「邁向頂尖大學計畫」經費補助學校討論後,以102學年度報考學測之低收入、中低收入學生人數占總報名人數3.1%、同學年度11所頂尖大學日間學制學士班經濟弱勢學生(含低收入、中低收入及特殊境遇家庭)人數占註冊總人數1.36%為參考基準,設定105學年度日間學制學士班經濟弱勢學生(含低收入、中低收入及特殊境遇家庭)人數達在學人數2%的目標,以鼓勵頂尖大學積極招收弱勢學生,並提供完善經濟扶助與課業生活輔導措施,善盡大學社會責任。
(4)推動特殊選才計畫:本部自104學年度起推動大學特殊選才試辦計畫,鼓勵大學透過多元背景資料之審查,招收不同教育資歷學生。其中除了多元與特殊才能學生外,其中亦包含經濟弱勢、區域弱勢、新住民及其子女等具不同教育背景學生;如國立臺灣大學希望計畫、清大拾穗計畫等,均特別強調招收弱勢學生。
2.助學面:在入學後的扶助措施方面,除各類校內與政府清寒獎學金外,本部業依弱勢學生身分及家庭經濟條件訂定相關協助措施,103學年度各類學雜費減免受惠人次達25萬1,998人次、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受惠人數達9萬2,010人、103學年度學生就學貸款申貸人數達30萬1,664人:
(1)各類學雜費減免:包括低收入戶學生、中低收入戶學生、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及孫子女、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原住民學生等對象,由政府補助全額或部分學雜費用。
(2)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包括助學金(學雜費補助)、生活助學金(生活費)、緊急紓困助學金、住宿優惠等。
(3)自償性補助:提供學雜費、書籍費及生活費等就學貸款,政府協助議定優惠貸款利率,並依學生經濟狀況補貼利息;畢業後1年始開始分期償還本息,若為低收、中低收或平均月所得未達3萬元之學生,並得辦理緩繳。
3.輔導面:
(1)引導一般大學建立弱勢學生學習輔導機制:本部自104學年度推動「大學校院弱勢學生學習輔導補助計畫(起飛計畫)」,本計畫以經費補助方式鼓勵國立大學增加招收弱勢學生之比率、引導國立及私立大學建立完整學習輔導措施。本計畫於104學年度起試辦,第1年投入新臺幣1.69億元,補助24所國立大學及23所私立大學共同推動,透過增加招收弱勢學生、弱勢學生學習輔導機制建立、永續性助學專款提撥及基金募款機制、實習機會提供、職涯規劃協助、社會回饋等,造福更多弱勢學生。
(2)協助技專校院弱勢生就學輔導相關措施:透過獎勵科技校院教學卓越計畫及區域教學資源中心計畫,要求學校建立學生學習成效檢核及追蹤輔導機制,該機制包含弱勢學生之輔導,以期提升學生學習成效。並透過提升專科學校整體教學品質計畫,要求學校建立學習成效不佳學生預警與輔導措施,強化弱勢生學習成效。
二、本部未來將持續在經濟扶助、招生及就學輔導等各面向全方位推動及改進各項措施,提供弱勢學生多元豐富機會,來實踐自我、回饋社會,並真正落實高等教育對弱勢學生之扶助,進而翻轉其未來,以維護社會正義。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我國生育率低,面臨少子化危機,建議政府採取相關政策與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0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4)
李委員就我國生育率低,面臨少子化危機,建議政府採取相關政策與措施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生育率下降為世界各國共同趨勢,臺灣亦不能避免,為鼓勵國人婚育並降低年輕世代對未來的不確定感,目前各相關部會依據行政院102年間核定的「人口政策白皮書」積極推動各項鼓勵生育措施,主要執行重點包括強調婚姻與家庭的價值;研議鼓勵婚育配合措施;建立友善職場環境;建構完善社會環境;建構幼托支持體系;提供相關經濟支持,減輕育兒負擔,改善家庭生(養)育子女之環境等,並就該白皮書執行情形進行滾動式檢討,以緩解少子女化現象。
二、在人口政策推動中,本部主要針對「減輕育兒家庭經濟負擔」與「建構平價、質優托育支援體系」兩大策略協助育兒家庭提供各項措施如下:
(一)減輕育兒家庭經濟負擔方面
1.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針對父母至少一方因自行照顧未滿2歲幼兒致未就業,且家庭所得稅率不及20%者,提供每月2,500元至5,000元補助。105年截至7月累計補助21萬5,935名兒童受益,補助金額30億1,735萬6,813元,占未滿2歲兒童51.81%。
2.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對於父母雙方或單親一方都就業,致無法自行照顧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居家托育人員或立案托嬰中心托育人員照顧者,且家庭所得稅率不及20%者,提供每月2,000元至5,000元補助。105年截至7月共計核定補助6萬4,529名兒童受益,補助金額7億7,950萬1,997元,占未滿2歲兒童15.48%。
(二)建構平價、質優托育支援體系方面
1.開辦97家公私協力平價托嬰中心:推動普及化且多元非營利形態之教保模式,提供2歲以下兒童托育服務,鼓勵民間非營利組織投入公有設施經營,使幼兒享有安全舒適之照顧環境及落實公共托育理念。
2.設置104處托育資源中心:以0-3歲幼兒的托育照顧服務為主,含括托育諮詢、幼兒照顧諮詢、保母人員專業教育訓練、兒童發展篩檢、兒童玩具圖書室、臨托服務及親職教育等;提供有需求的家庭一個近便、專業、整合性高且較完整的托育服務資源,以及喘息服務與各項教養資訊。
三、未來工作重點:
(一)現階段本部將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推動之「完善生養環境方案」,先就中央主管之各類育兒津貼補助檢討整合,未來將就國家整體財政負擔能力、經費需求、財源籌措及實施效益等面向,逐步推動更為普及的育兒津貼,最終能夠達到普及照顧0-2歲幼兒的願景。
(二)賡續辦理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及育兒津貼,並積極結合地方政府規劃興設公私協力托嬰中心、托育資源中心,建構多元化托育模式,以公私協力方式,提供優質、平價的育兒環境。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人口老化快速,建議政府應提高日間照顧比例,強化在地安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1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80)
李委員就人口老化快速,建議政府應提高日間照顧比例,強化在地安養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近年我國人口結構呈現少子女化及高齡化,老年平均餘命延長,促使老人照顧需求日益增加,長期照顧服務成為老人福利政策最重要課題之一。根據統計,截至105年8月底,我國老人人口達302萬6,690人,占總人口之12.87%。伴隨著老年人口快速增加,失智症老人也越來越多,依本部100年-102年委託台灣失智症協會調查發現,65歲以上老年人失智症盛行率為8.04%,目前台灣失智症人口已逾24萬人。
二、我國長照政策之規劃係以居家、社區為主,機構式服務為輔,並為普及社區照顧資源,本部積極鼓勵各地方政府結合民間服務提供單位共同投入資源建置行列,截至105年7月已布建258所多元日間照顧資源(含186所日照中心、72所日托據點),並規劃於105年底前於每一鄉鎮市區皆至少布建一所,以回應長者社區照顧需求,落實在地老化之政策目標。
三、為加速我國長照資源之建置,強化體系間的整合,因地制宜發展在地化長照服務輸送體系,並增加服務的多元與彈性,長照十年計畫2.0特別規劃推動社區整體照顧模式,積極建構以社區為基礎之照顧網絡,於各鄉鎮廣布「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A級)」─「複合型服務中心(B級)」─「巷弄長照站(C級)」。說明如下:
(一)規劃每1鄉鎮至少設置1處A級單位,除提供日間照顧服務以及居家服務外,更強化落實社區照顧精神,擴增與整合現有服務內容,提供套裝式服務。
(二)規劃每1國中學區設置1處B級單位,主要結合現有長照服務提供單位擴充提供複合型長照服務或日間托老服務。
(三)規劃每3個村里設置1處C級單位,可辦理單位除長照服務單位外,更納入社區基層主組織(如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社區發展協會、村(里)辦公室等),提供最可接近性的短時數照顧服務或喘息服務(臨托服務)。
(四)綜上,社區整體照顧模式規劃透過三級照顧體系之建構,強化社區日間照顧功能,讓民眾在自家附近巷弄就可獲得服務,並可依需求使用具彈性化以及連續性之照顧,落實在地安養、在地老化目標,減輕照顧者負擔。
四、至有關結合閒置空間辦理日間照顧中心一節,本部為鼓勵、協助地方政府善加利用轄內公共閒置空間,作為社區型老人照顧服務場所,業多次召開聯繫會議,督請地方政府積極媒合轄內閒置空間資源辦理日照中心,並邀集專業團隊組成輔導小組,實地提供專業諮詢與輔導,協力擴展服務場域,建置普及可近之多元日照服務,惟如涉及跨專業、跨局處協調者,則由縣市首長召開協調會議,請地方政府建管、地政、消防機關協助辦理。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檢討登革熱防疫機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38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48)
李委員就檢討登革熱防疫機制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為強化登革熱之防治工作,降低流行風險,已持續加強病例監測及進行國際港埠體溫篩檢,督導協助地方政府防治工作,擴大辦理民眾衛生教育、防疫人員與醫事人員教育訓練,105年已新增下列防治作為:
一、本(105)年年初核定2,300萬予6個有埃及斑蚊分布縣市之地方政府衛生局辦理登革熱等病媒傳染病防治計畫,積極督導各縣市政府提早啟動防治作為,計畫內容包括推廣社區動員、成立村里滅蚊隊、清除病媒蚊孳生源、辦理衛生教育及訓練等相關防治工作,各縣市已陸續成立滅蚊志工隊,培訓社區滅蚊志工。行政院另於4月20日同意先行動支2,000萬元,補助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3縣市全面啟動登革熱防治工作。另為持續提升南臺灣地方政府防疫量能,於8月再予動支8,000萬元予該3縣市。
二、修訂公布登革熱防治工作指引,供地方政府防疫人員做為執行防治工作之依循。
三、督導臺南市及高雄市完成105年地方政府之登革熱應變計畫,提早啟動整備應變。
四、3月24日起放寬登革熱NS1快速診斷試劑適用對象,不限年齡及疾病嚴重度,提升病例偵測效能。另推動地區醫院及診所配置登革熱NS1抗原快速診斷試劑,其中臺南市、高雄市及屏東縣3縣市計有9百餘家醫療院所參與。
五、為強化中央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對於登革熱等重要病媒傳染病之業務聯繫,今年4月起常態性每月召開「行政院重要病媒傳染病防治聯繫會議」,截至8月底已召開5次會議。
六、研訂105年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時機與條件,依程序陳報行政院,俾能於疫情發生時即時啟動,整合調度防疫資源,提供地方政府協助。
七、加強民眾衛教宣導,舉行記者會及發布新聞稿公布最新疫情訊息,提醒民眾預防措施及配合政府防疫工作;透過電視及廣播公益頻道播放登革熱宣導短片;藉由印製海報、臉書、論壇、BBS留言板、line等多元管道加強宣導,同時提供24小時免付費之1922防疫專線,供民眾及各界諮詢。
八、成立國家層級之「國家蚊媒傳染病防治研究中心」,並已於4月22日於臺南、高雄二地揭牌成立。未來將以中央及地方政府防疫需求為其任務導向,研究發展蚊媒傳染病防治新技術。
本部疾病管制署除前述各項防治作為外,未來於防疫過程中,亦隨時依疫情變化適時調整防疫作為,以因應登革熱疫情之挑戰。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茲卡病毒感染症之防疫機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38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49)
李委員就茲卡病毒感染症之防疫機制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為降低國人感染茲卡病毒之風險,本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已採行四大策略,包括建立應變機制與醫療整備、邊境檢疫與境外防疫、加強民眾衛教溝通及提升檢驗量能與整備,分別說明如下:
一、應變機制與醫療整備
(一)已於本(105)年2月1日公布茲卡病毒感染症防治工作手冊及工作指引,並持續關注世界衛生組織公布最新疫情與專業建議,隨時據以更新我國防治策略,並置於疾管署全球資訊網供各界查詢。
(二)2月2日因應世界衛生組織宣布茲卡病毒感染症為國際公共衛生緊急關注事件(PHEIC),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三級開設,由疾管署署長擔任指揮官,截至9月10日已召開49次會議。
(三)於2月5日、19日召開2次專家會議,針對孕婦、新生兒等高危險群研擬相關防治策略,訂定有流行地區活動史之民眾自當地離境後應暫緩捐血和安全性行為等預防措施。
(四)為能落實相關防治作為,於2月22日邀集傳染病防治醫療網六個網區之正副指揮官及地方政府衛生局召開防治工作協調會議。
(五)為強化茲卡病毒感染症等重要蚊媒傳染病之防疫整備,自本年4月起定期於每月第三週的週二下午召開「行政院重要蚊媒傳染病防治聯繫會議」,由衛福部部長與環保署署長共同主持,邀集中央相關部會與地方政府共商防治策略。
(六)8月4日於疾管署成立茲卡病毒感染症應變小組,以強化應變作為與機動性。
二、邊境檢疫與境外防疫
(一)持續掌握國際疫情,對於現正具流行疫情之美國佛羅里達州、中南美洲、大洋洲、亞洲及非洲等60國,提升旅遊疫情建議為警示(Alert),提醒民眾前往當地應做好防護措施,包括鄰近我國之泰國、菲律賓、越南、印尼、新加坡及馬來西亞。
(二)透過多元管道提供旅行業者、領隊導遊等族群疫情訊息及預防措施,特別呼籲孕婦等高危險族群延後前往流行地區。
(三)於國際港埠實施入境旅客體溫篩檢,對於來自疫區體溫異常者採集血液檢驗茲卡病毒並給予衛生教育及防蚊液。
(四)加強來自流行地區航空器掃蚊與滅蟲噴藥、國際港埠船舶孳生源檢查及管理,並請船舶業者落實船舶及港區病媒蚊防治,國內港埠則請各地方政府加強落實孳生源清除。
(五)為降低茲卡病毒感染症經由東南亞外籍勞工境外移入傳播之風險,提供四種語言之「茲卡病毒防治衛教卡(橘卡)」予入境外籍勞工,向外籍勞工宣導於入境臺灣時,如自覺有發燒或不適症狀應主動聯繫機場檢疫站,入境後亦應主動就醫。
(六)為保障國人於境外之健康,請外交部協助轉知駐外館處,提醒駐在國所屬館處同仁暨眷屬、農技團或醫療團成員(含替代役男及家屬)、臺商或僑胞加強防範措施、避免蚊蟲叮咬;同時也請經濟部協助轉知所屬及相關團體,赴流行地區從事對外貿易或相關商務活動,做好防蚊保護措施,並於離境後自主健康監測。
(七)為維護里約奧運、帕運之選手健康,於代表團籌備之初,即指派防疫醫師參與代表團疫情策略會議,並前往左營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指導團員茲卡病毒預防措施;賽會期間,體育署籌組醫療照顧團隊,由醫療團提供第一線醫療服務與諮詢及防蚊物資;疾管署則密切監測巴西茲卡病毒最新疫情發展及負責後線支援,並與代表團保持密切聯繫,目前團員健康情形良好;疾管署亦與體育署合作,以專案方式協助有意願之代表團成員檢測茲卡病毒。
三、加強民眾之衛教溝通
(一)持續舉行記者會及發布新聞稿,公布最新疫情訊息,提醒民眾預防措施及配合政府防疫工作,並於本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設置「茲卡病毒感染症專區」,提供民眾即時及重要資訊。
(二)運用多元管道加強衛教宣導,包括開發懶人包、印製實體海報與衛教單張、於全國72處LED播放訊息,亦透過臉書、論壇、BBS留言板、line等多種新媒體,提供不同族群防疫資訊。
(三)請內政部協助轉請各縣市政府戶政事務所於民眾辦理結婚登記時,提供衛教單張。
四、提升檢驗量能與整備
(一)與國際檢驗團隊合作,建立茲卡病毒實驗室診斷方法,並運用美國CDC分讓之病毒建立茲卡特異性血清學檢驗,使我國實驗室診斷更為精確,同時已成功培養出病毒,將提供予其他合作實驗室用於研發。
(二)105年4月13-15日辦理「茲卡病毒檢驗診斷國際研習營」,另於6月8日及6月15日辦理兩次茲卡病毒檢驗技術教育訓練,共計14家醫學中心與區域醫院參與,疾管署並協助各醫院實驗室取得檢驗標準作業程序及材料,以提升國內實驗室茲卡病毒檢驗量能。
(三)8月26日指定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等9家醫院為茲卡病毒感染症通報個案之檢驗機構,並自9月6日正式運作,完成全國茲卡病毒檢驗網之建置,將有效加速檢驗時效,協助衛生單位提早啟動防疫。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2017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之籌辦進度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38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55)
李委員就2017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以下簡稱2017臺北世大運)之籌辦進度及問題案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答復如下:
一、世大運場館進度事宜:
2017臺北世大運場館60座賽會場館(含競賽及練習場館),其中有2座新建場館,均已發包施工;另有53座場館需辦理整修建工程,計至105年9月10日,已有34座場館整修工程決標並陸續開工,其餘場館刻正辦理招標及設計作業中,本部與臺北市政府定期召開工程研商會議管考個案工程執行進度,並解決執行過程中遭遇困難,相關場館配合體整籌辦作業期程,預定於106年4月底完工。
二、世大運志工招募部分:
2017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規劃招募志工1萬8,000人,其中包含學生志工1萬1,600人、國際志工400人,社會志工6,000人。依據臺北市政府提供資料,社會志工於105年8月已招募超過預期目標6,000人:至於學生志工招募迄105年8月31日止,完成系統報名人數已達1萬1,451人,完成培訓課程(基礎訓12小時+特殊訓4小時)者為5,231人。為保障已報名世大運志工之學生權益及後續學生報名之需求,本部將於近期邀集相關大專校院,協助辦理特殊培訓場次培訓事宜,協助學生志工取得相關訓練時數,俾能於106年8月世大運期間投入世大運各項工作。
三、世大運贊助部分:
依行政院審議2017臺北世大運計畫總經費係以新臺幣171億7,054萬3,259元為上限,自償率以10%為下限,中央補助額度以總經費扣除自償經費之二分之一為上限。臺北市政府自籌經費至少約新臺幣17億元。
為協助2017臺北世大運贊助事宜,除本部專案認列企業贊助2017世大運得不受金額限制費用或損失。而為開源節流,臺北市政府分兩階段對外爭取贊助,第1階段為物資贊助,目前已獲得統一集團、儒鴻企業、富順纖維、西河科技、長榮航空、中華航空、勝利羽球、昇恆昌、5大家電業者及泰山企業等物資約新臺幣5億元,為利後續採購招標作業,物資贊助截止日期為105年12月31日,臺北市政府仍積極持續與潛在贊助企業(如中油、中華電信)洽談合作細節,並有信心能順利達成物資贊助新臺幣8.9億元之目標。
至於現金贊助事宜,將於明(106)年啟動,本部將賡續協助鼓勵臺北市政府向各國際或國內企業洽談,提升世大運經費來源及企業形象。
四、中央投入及協助部分:
自臺北市政府於100年取得世大運主辦權後,中央即主動協助臺北市政府研擬為期6年之籌辦計畫,以利預算之爭取,除分擔2017臺北世大運各項軟硬體籌辦經費約百分之四十三經費(約新臺幣74億餘元)外,行政院曾於101年8月間成立「2017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協調會」,並於102年4月15日召開2017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協調會,確認中央各部會支援協助事項。另由本部與臺北市政府建立相關溝通平臺如下:
(一)雙首長會議:視需要召開。
(二)跨部會協調會:依議題需要,由本部部長或次長召集相關部會進行協調,倘有需要,再陳報行政院啟動「2017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協調會」機制。迄105年6月,本部已召開6次跨部會會議協調解決簽證、關稅、南港展覽館租金、國父紀念館移樹(大巨蛋尚為開閉幕典禮場地時)、陸資贊助、國防部場地及床架借用、企業贊助認定免稅及工程會審等事宜。
(三)籌辦業務推動平臺:本部體育署、臺北市政府及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每月定期召開,迄105年6月已召開15次會議,針對測試賽、營造主場優勢、票務規劃、志工招募、世大運國際研討會及開閉幕典禮規劃、聖火傳遞、選手村附屬設施賽會財產處置、陸資贊助、企業贊助及學生觀賽等事宜交換意見並提供相關協助。
(四)場館工程研商會議:邀集場館所在地縣市政府及相關公私立大專校院每2週召開,嚴密掌控場館興整建進度。
行政院林院長曾於105年6月23日召開之第3503次會議院長提示:「有關臺北市政府辦理世大運所需的各項協助,除教育部外,請相關部會盡全力支援。請張政務委員景森召集的「2017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協調會」作為溝通平臺,澈底落實各項協助,讓世大運能順利舉行。」。考量世大運已邁入倒數階段,行政院張政務委員景森自105年7月起,每月定期召集主持「2017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協調會」,持續列管各機關協助事項進度,迄105年8月已召開2次會議;本部每週指派具決策層級人員出席2017臺北世大運執行委員會處長會議,即時了解各項須中央協助事項,有效解決相關涉中央協助議題。另行政院院亦與臺北市政府及本部建立中央及地方即時通訊群組,加速解決各項籌辦遭遇問題,確保中央及地方溝通零時差。為確保世大運如期如質在我國舉辦,中央各部會將傾全力協助臺北市政府,共同成就臺灣有史以來最大型的國際盛事,讓全民同感榮耀。
(三十)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我國面臨氣候變遷影響下,全球海洋漁業資源勢必將受衝擊,對於臺灣漁業產品及國內漁民生計影響之因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38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52)
李委員就我國面臨氣候變遷影響下,全球海洋漁業資源勢必將受衝擊,對於臺灣漁業產品及國內漁民生計影響之因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會查復如下:
一、有關氣候變遷影響海洋漁業資源方面,本會近年持續推動相關科技計畫研究,如「氣候變遷對澎湖群島海洋生態系之衝擊及脆弱度評估」、「澎湖寒害對漁業之衝擊後續監測及預警體制」及「氣候變遷對遠洋鮪旗魚類資源及漁場變動之影響」等,期能提供漁業風險管控資訊,達到預警、減災之效果。
二、另近年天然災害,如風災、水災及寒害等頻發,影響我國養殖漁業,相關因應措施如下:
(一)因應極端氣候影響,為使產業永續發展及降低可能天災風險,本會漁業署除冬季前宣導勿養殖不耐寒魚種(如虱目魚等)及加強於寒流來前的預警措施外,另邀集學者專家、水試所、產業人士共同討論,依適地適養原則輔導產業。
(二)因天然災害造成相關損失,皆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倘災損嚴重,如98年莫拉克風災及本(105)年1月寒害,本會更辦理相關產業輔導措施,補助漁民購買魚苗、消毒水及整池等,以協助漁民復養及產業重建;本年度並辦理「利用航拍技術以控管養殖情況之可行性」計畫,利用災前後影像進行災損評估,使防災運作機制更趨完備。
(三)為強化我國漁業對應氣候變遷能力,本會水產試驗所等研究單位辦理相關防災科技計畫:
1.「養殖生產區防洪研究」:包含養殖生產區進排水路查詢系統擴充、養殖漁業生產區排水工程規劃及設計、災害緊急應變作業及標準作業程序,以加強養殖漁業因應颱風豪雨之防洪能力。
2.「協助養殖漁業因應寒害之策進研究」:包含養殖漁業防災保溫措施之應用、選育耐低溫魚種品系、建立災損魚種地理分布資料等,以強化養殖漁業防寒能力,並推動友善環境養殖漁業。
3.「興達火力發電廠溫排水再生利用及評估」:利用溫排水於冬季時調整養殖水溫,並進行水質檢測調查及養殖試驗,並進行效益及可行性分析,以提升養殖漁業應變能力。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政府須因應英國脫歐公投結果之影響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38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56)
李委員對政府須因應英國脫歐公投結果之影響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英國通過脫歐公投,短期對全球金融市場的衝擊較大,政府相關機關將持續密切注意英國脫歐之後續發展,於必要時推動相關措施,以全力維持國內金融市場穩定。由於臺英雙邊貿易占我貿易比重低,對我實體經濟之衝擊需視後續是否產生連鎖效應而定。尤其英國脫歐對全球經濟與歐盟政經整合所帶來的負面效應,恐影響臺灣未來出口,行政團隊將謹慎以對,促使經濟穩定成長。
二、政府因應對策說明如次:
(一)提升我國對外經貿的多元性:鑒於未來英國與歐盟可能積極拓展對亞洲經貿關係,政府將掌握契機,積極推動與英國或歐盟簽署經濟合作協定,加強產業合作及雙邊投資,此外,政府將透過推動「新南向政策」,與東協、南亞及紐澳等國家,創造互利共贏的新合作模式。
(二)激勵民間投資:鑒於英國脫歐對全球經濟的影響會漸進而深遠,國內當務之急除因應國際情勢變化外,最重要的是激勵民間投資,以帶動產業轉型升級。政府將持續改善國內投資環境,並透過推動五大創新產業、設置產業創新轉型基金、推動擴大投資方案等措施,發揮政府資金槓桿效益,促進民間投資。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相對於理工領域,臺灣人文社會領域學生占全國百分之五十五,加上藝術領域則達百分之六十,如何借重此一趨勢的新人才培育,應是臺灣下一波發展的重點工作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34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5)
許委員淑華就相對於理工領域,臺灣人文社會領域學生占全國百分之五十五,加上藝術領域則達百分之六十,如何借重此一趨勢的新人才培育,應是臺灣下一波發展的重點工作等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教育是蓄積人力資源的命脈,人才養成更是促進社會進步與繁榮的動力,為國家永續發展的重要基石,世界先進國家均將人才培育視為國家發展的優先要務。本部一向重視人才培育工作,以往推展方向偏重重點科技領域,而後納入人文社會科學相關領域,期使科技教育與人文社科教育均衡發展。多年來積極爭取科技預算,投入資源,規劃推動人文社科先導型計畫,鼓勵大學校院依其發展特色及資源條件,從課程面、師資面及制度面,進行相關教學研究改進工作。本(105)年度預算編列約新臺幣(以下同)2億4,100萬元,較104年度編列約2億3,700萬元,成長百分之1.69;106年度預算編列則維持本年度規模。此外,因應社會文化多元發展與環境變遷,以及產業轉型,為強化人文社科系所學生的關鍵核心能力及競爭力,本部近年來亦逐步落實跨領域人才培育目標,104年度編列約2億1,400萬元,105年度編列約2億5,700萬元,成長比率達百分之20.09。
二、人文社會科學由於不像科技領域有較直接可對應的產業,長期以來,其重要性較易被忽視,面對全球化、數位化、少子女化及高齡化多重挑戰,所受影響與衝擊尤深,本部目前規劃推動多項人文社科相關領域及跨領域人才培育計畫,期能引領各界理解該領域知識的特色及價值,創造人文實用價值,連結不同場域發揮跨界應用及社會創新功能。
(一)人文社科相關領域計畫
1.基礎語文及多元文化能力培育計畫(104-107年)
本計畫為提升國際視野及對多元文化深度理解,建構優質語言及文化學習模式與環境,強化學生中、英文語文素養,並加強專業知能表述兼備之綜合敘事能力,同時增進對關鍵第二外語(日、德、法、西)異文化的理解及跨文化溝通能力,深化語言學習成效,培養合乎國家社會需求的語言人才。
2.人文社會科學基礎及跨界應用能力培育計畫(104-107年)
本計畫為養成人文社科基礎及研究人才,鼓勵人文社科博士論文改寫專書,推動編纂主題論文集,充實優質教學資源,提升研究及教學品質,並針對人文社科學生需求,建構實作模擬場域及提供實作機會,協助了解產業發展及運作,培育學生將專業知識應用於產業及社會創新,培養解決職場及社會真實問題的能力。
(二)跨領域相關計畫
1.第2期智慧生活整合性人才培育計畫(104-107年)
本計畫整合科技及人文,培養師生應用整合創新能力進行智慧生活跨領域合作,著重地方關懷,針對地方特色產業,系統性規劃及執行跨領域創新創業課(學)程教學,發展主題套裝課程及實踐創新教學方法,並打造大學成為地方創新系統的核心。同時重視培育智慧生活國際化人才,舉辦國際學院等國際性交流活動,建立網路課程學習平臺及建構國際人才庫,以輔助學校建立智慧生活國際環境,引導我國優質人才與國際社會有更廣闊的交流與發展機會。
2.大學學習生態系統創新計畫(105-108年)
本計畫為人文與科技跨領域合作計畫,透過選才機制專業化、落實彈性學制/學分、縮短學習時數,推動塊狀教學、經營教師實踐社群、入學前後及轉換或擴充專業領域輔導機制,改變大學師生教與學思維,導引大學組織再造與學習生態重整。同時以「城鄉創新」為核心概念,鼓勵教師以所在或鄰近城市發展之重大議題規劃開設課程群組,藉此轉化教師教研工作性質,並讓大學與城市發展互利共生。同時讓學生在真實情境洞察問題,再以問題意識強化學習動機,在其專業或興趣領域尋找知識、工具及方法,建立自主學習習慣。
3.校園學術倫理教育與機制發展計畫
本計畫透過資源中心網站建置、種子師資培育、課程內容研發與數位教材製作、學術倫理認知檢測機制發展及相關研討活動推廣,增進師生體認並了解學術倫理的重要性與意涵,落實從事學術研究人員的誠信精神、自律能力及倫理意識,並精進學術研究品質,激發對社會責任的覺知,亦期與國際接軌。
三、本部邁向頂尖大學計畫(100-105年)為推動大學人文社會領域卓越發展,規定要求獲補助學校須投入獲補助經費之百分之10於人文社會領域之研究、課程及教學等。參與計畫執行的12所大學,除國立政治大學及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人文社會科學領域見長,獲補助的34個具優勢研究中心,其中6個研究中心屬人社領域。此外,以大學為核心之人文創新為目的推動人社整合系統,補助國立政治大學、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及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共同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知識創造、創意加值、商品化與事業化交換樞紐計畫?,於文創研究、人才培育及課程規劃、產品/服務開發、國內社群推廣及國際社群聯結等方面已有顯著成果。
四、本部為促進人文社會科學教育推展,於103年成立人文社會科學教育會針對人才培育等重要相關議題召開多次會議,於105年4月提出「人文社會科學教育發展建議報告書」,並綜合採納建議,陸續規劃推動「再造人文社會科學教育發展計畫」,促進人社學院的演化與轉型,活化知識應用及教研資源,使人文社會科學的價值與意義得以彰顯。此外,面對數位化及大數據時代來臨,人社學生需具備使用新型數位工具及處理巨量資料、與資訊相關領域溝通,以及利用數位化進行人文知識生產及再生產的能力、問題解決的思考力與實作力,「數位人文課程創新先導計畫?因此啟動。而為活化人文社會科學領域教學研究成果,以博物館/圖書館為知識應用及價值體現的實踐場域,並強化技術支援、推廣服務及策展內容的連結性,重塑人文社科領域在數位時代定位,探索及實驗社會教育新典範,培育未來社會服務人才,「大學以社教機構為基地之數位人文計畫?亦在推動之列。
五、本部將持續努力推動人文社會科學教育,爭取有利資源,使各計畫發揮先導功能,使人文社科的意義、價值與特色在教育創新、人文關懷、跨域人才與社會實踐的各個面向建立優勢,人才培育符合社會期待、國際趨勢發展與時代脈動。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鑒於經常有登山客在惡劣天氣入山發生危險,出動直升機或人力搜救,浪費龐大社會資源。建議搜救從「免費」到「有價」,主管機關應明確訂定山難搜救收費標準,救援者與被救援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搜救程序、時效也應清楚界定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33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6)
許委員就鑒於經常有登山客在惡劣天氣入山發生危險,出動直升機或人力搜救,浪費龐大社會資源。建請行政院責成所屬相關機關,應比照辦理,搜救從「免費」到「有價」,主管機關應明確訂定山難搜救收費標準,救援者與被救援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搜救程序、時效也應清楚界定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搜救從「免費」到「有價」,主管機關應明確訂定山難搜救收費標準部分
(一)現行國內係依據災害防救法及其子法(災害搜救費用繳納辦法)等相關規定,違反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致遭遇危難,並由各級災害應變中心進行搜救而獲救者,各級政府得就搜救所生費用,以書面命獲救者或可歸責之業者繳納。是以,山域救援案件原則不收費,於特定條件下始得要求獲救者或業者繳納。
(二)又山域意外事故救援涉地方政府執行面向,經審酌轄區特性納入相關自治條例中規範,例如臺中市政府業已納入「臺中市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並三讀通過,除未依規定(如:申請許可、登山計畫、攜帶裝備、領隊、保險、……等事項)從事登山活動處以罰鍰外,於特殊管制山域從事登山活動,由臺中市政府進行搜救而獲救者,得命獲救人員支付搜救費用規定;綜上,山域救援考量政府提供民眾基本保障之意旨,故皆以不收費為原則,收費為例外。
二、救援者與被救援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搜救程序、時效也應清楚界定部分。
(一)有關搜救程序部分,本部於104年4月23日函頒修正「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消防機關處理山域事故人命救助作業要點」,當山域事故發生時,事故發生地轄區及相鄰轄區之協同處理機關(警察機關、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林區管理機關等)第一時間派員救援,並由管理處指派適當層級幹部,負責人力、裝備器材之協調聯繫,負責綜合行政協調事宜;當地消防機關指派適當幹部擔任人命救助指揮官。
(二)有關救援時效部分,依前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97年12月3日研商「山難等常見災害合理搜救時間會議」決議辦理山域事故係為黃金救援時間7天,再加人道救援時間7天,並視受困者仍有生存可能、發現新事證等因素,得依搜救及實際情形延長搜救時間。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新南向政策的推動,希望加強臺灣和全球、區域連結,降低對中國大陸市場的高度倚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34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6)
許委員對新南向政策的推動,希望加強臺灣和全球、區域連結,降低對中國大陸市場的高度倚賴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新南向政策推動計畫」的啟動是為我國新階段的經濟發展,尋求新的方向和新的動能。將秉持「長期深耕、多元開展、雙向互惠」核心理念,整合各部會、地方政府、民間企業與NGO,以及海外僑民與台商的資源與力量,從「經貿合作」、「人才交流」、「資源共享」與「區域鏈結」四大面向著手,期望與東協、南亞及紐澳等國家,創造互利共贏的新合作模式,建立「經濟共同體意識」。
二、有關委員建議之資訊的提供、區域整合、推動跨境電商及強化投資風險等意見,均已納入本推動計畫中。
(一)經貿合作
改變過去以東協及南亞為出口代工基地的型態,擴大與夥伴國產業供應鏈整合、內需市場連結及基建工程合作,建立新經貿夥伴關係。
1.產業價值鏈整合:針對當地產業能量及需求,強化具競爭優勢產業與各國供應鏈之結合,如由五大創新產業切入,輔導電子收費-ETC、智慧醫療、智慧校園等物聯網系統輸出;成立新南向經貿拓展單一窗口及建立新南向產經諮詢中心,提供廠商商情蒐集,產業資料庫建置及法令規範等資訊。
2.內需市場鏈結:善用跨境電商搭配實體通路,拓銷優質平價消費商品,推動教育、健康、醫療、餐飲等新興服務產業輸出。
3.基建工程合作:成立基礎建設及整廠輸出之海外輸出協作平台,籌組電廠、石化、環保等基礎建設輸出旗艦團隊,尋求與第三國廠商策略聯盟。
(二)人才交流
強調以「人」為核心,深化雙邊青年學者、學生、產業人力的交流與培育,促進與夥伴國人才資源的互補與共享。
1.教育深耕:擴編臺灣獎學金,吸引東協及南亞學生;配合國內產業需求,建立「產學合作專班」、「外國青年技術訓練班」,並提供學成後媒合就業;鼓勵大學校院赴海外開設分校或專班。
2.產業人力:針對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的外籍移工,研議建立評點制度,符合條件者可延長居留年限;強化雙向專業人力交流,確保赴外工作人員回臺社福保障之銜接,並簡化來臺申辦程序,強化人才供需媒合,協助國內企業尋才。
3.新住民力量發揮:發展第一代新住民為經貿推廣尖兵、培育新住民第二代為南向種籽。
(三)資源共享
運用文化、觀光、醫療、科技、農業、中小企業等軟實力,爭取雙邊及多邊合作機會,提升夥伴國生活品質,並拓展我國經貿發展縱深。
1.醫療:促進醫藥雙邊認證、新藥及醫材開發合作;協助夥伴國培育醫療衛生人才。
2.文化:藉由影視、廣播、線上遊戲,行銷臺灣文化品牌;鼓勵地方政府與東協、南亞及紐澳國家進行城市交流與合作。
3.觀光:放寬東協及南亞國家來臺觀光簽證;提高導遊質量,建立穆斯林旅遊之友善環境。
4.科技:建置科技交流平臺,強化科學園區及法人跨國鏈結;推動智慧災防等技術交流。
5.農業:成立「台灣國際農業開發(股)公司」,以國家品牌擴展海外市場;提供農技協助,推廣生物性資材及農機具,提升夥伴國經營能力。
(四)區域鏈結
擴大與夥伴國的多邊與雙邊制度化合作,加強協商及對話,並改變過去單打獨鬥模式,善用民間團體、僑民網絡及第三國力量,共同促進區域的安定與繁榮。
1.區域整合:積極和東協主要貿易夥伴及印度洽簽ECA或個別經濟合作項目;更新及強化已簽訂的雙邊投資及租稅協定;建立重大事件預警及應變機制。
2.協商對話:推動與東協、南亞及紐澳進行多層次、全方位的協定與對話;於適當時機和對岸就相關議題及合作事項,展開對話及協商。
3.策略聯盟:調整援外資源配置,完善援外推動機制,擴大業者參與當地國之經建計畫;與第三國(如日本、新加坡)協力進軍東協、南亞及紐澳巿場;強化與民間企業及NGO團體合作。
4.僑民網絡:建立僑民資料庫與交流平臺(包括:留臺畢業生、當地臺商、僑民),善用在地僑商及臺商經貿網絡,強化與臺灣企業的聯結。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民幸福指數若因執政黨立委倡議停止發布而停編將有損政府統計公信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7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41)
許委員就本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國民幸福指數若因執政黨立委倡議停止發布而停編將有損政府統計公信力所提質詢,經交據主計總處回復如下:
一、根據2013年11月29日立院三讀通過預算法第28條修正案規定,本院主計總處應編製國民幸福指數,2016年統計結果甫於上(8)月31日正式公布。
二、影響幸福與福祉之因素多元,且各人感受不同,如何衡量國際間並無共識,我國國民幸福指數所採之OECD美好生活指數規範,雖有嚴謹之理論及研究依據,惟若干指標適用性不足(如無基本衛生設備的比率),與其他類似福祉衡量指標(如聯合國全球幸福報告等)排名差異甚大等,致編製結果屢受質疑。另因具公信力之衡量方式難有進展,主要國家對於福祉衡量相關統計投入,近年來亦轉趨消極,如法國、澳洲、日本及南韓等均已停止發布。
三、鑑於前述,本院主計總處將依預算法規定辦理,並通盤考量社會統計各項業務之成本效益、需求性及重要性,配合社會脈動,持續精進相關統計工作。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全民健保藥品支付價格之訂定及分級醫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7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43)
許委員就全民健保藥品支付價格之訂定及分級醫療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現行藥品之支付方式,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2條之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依據「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以下稱藥物支付標準)」所規定之統一價格,向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稱健保署)申報藥費。健保署透過定期調查各醫事機構之藥品實際交易價格,取得全國之市場交易價格,並依據醫、藥買賣雙方交易之合意結果,反映在藥品支付價格之調整。
二、為使健保藥品有合理的支付價格,健保署依規定於藥價調整時,按取得藥品市場實際交易之加權平均價格,以及考量藥品之合理成本,設定一定比例不予調整,以及劑型別調降下限價格,以確保民眾用藥品質及安全。
三、另為確保藥品供給穩定,對於列屬必要藥品,因匯率或成本變動因素,致不敷成本而有供應上之困難者,為保障該類藥品之供貨無虞,避免影響病患就醫權益及臨床醫師治療用藥之選擇,健保也有適當之藥價調升處理機制,廠商可提出調高健保價之建議,由保險人提藥物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討論,其核價方式依據藥物支付標準第35條第2項規定,得依「參考該品項或國外類似品之國際藥價」或「參考成本價」辦理。
四、此外,為落實分級醫療,推動醫院與基層分工合作,增進民眾健康,本部健保署近期陸續展開分級醫療推動之策略如下:
(一)強化基層醫療實力:強化基層服務量能、照護能力及品質,積極規劃放寬基層可適用之診療項目,檢討或放寬相關專科別、層級別之限制,並建議於106年西醫基層總額擴大編列「家醫計畫」及「擴大基層適用表別」專款,以爭取預算。另配合分級醫療政策西醫基層就醫人次成長,於「其他醫療服務及密集度的改變」編列預算,強化社區醫療功能。
(二)研擬擴大「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服務量能:在目前415個醫療群,三成基層西醫診所、25%基層醫師參加計畫,收案260萬人之基礎下,擴大慢性病收案對象、整合與銜接論質、居家等醫療服務。
(三)促進醫療體系合作:持續推動精進健保署各項整合性照護計畫,規劃建立轉診資訊交換系統、精進醫療資訊雲端分享、擴大急性後期照護範圍、推動居家醫療等。
(四)導引保險對象就醫習慣:提供各項就醫即時資訊查詢(如看診時段、急診、病床等),以及醫療群提供醫療諮詢專線,提供病人就醫指引,並加強宣導衛教。針對就醫部分負擔,持續檢討,規劃逐步調整相關配套措施。
(五)加強對外溝通:近期8月間與醫界、付費者、專家學者等各界代表分別就分級醫療、區域整合、家庭醫師、轉診召開各項會議,有助凝聚共識規劃具體可行方向。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照顧服務員培訓與勞動條件、長照機構評鑑管理等議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5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18)
許委員就照顧服務員培訓與勞動條件、長照機構評鑑管理等議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自92年迄今,取得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明書者計11萬3,494人,目前實際任職長照服務提供單位者,計3萬5,286人,實際投入長照市場從事照顧服務工作者未如預期。
二、為有效提升照顧服務員留任與發展之誘因,除補助居家服務提供單位營運費、勞健保費及勞退準備金、偏遠地區照顧服務員交通費及輔助照顧工作簡易配備外,業自103年7月調高照顧服務費至每小時200元,居家照顧服務員人數105年6月計9,292人,較103年底(7,945人)成長16%。
三、為充實照顧服務人力,改善照顧服務員勞動條件,本部規劃未來策進策略包括:(一)加強及培訓人力來源,訓練對象納入新住民,並鼓勵中高齡及二度就業人口投入。(二)將大專院校老人服務、長期照護等科系所培育人才納入長期照顧人力一併規劃,以積極納入五專、二技學生,期使教、訓、用有效銜接。(三)推動月薪及時薪制併行,並規劃獎勵以月薪聘僱照顧服務員之居家服務單位,以提高照顧服務員實質薪資待遇。(四)規劃試辦依不同時段、區域、服務項目、服務對象或特殊情況,研訂補助標準加給之可行方式。(五)積極建立照服員形象識別並溝通其職業價值與意義,增進社會大眾對居家服務內容與照顧服務員角色之正確認知。
四、另有關長照機構評鑑管理方面,依據老人福利法第37條規定,主管機關對老人福利機構應予輔導、監督、檢查、評鑑及獎勵。為加強老人福利機構服務品質,本部業訂有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自90年起每3年舉辦1次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刻正進行105年實地評鑑事宜。另為提高機構評鑑效能及符合實際運作,本部業於105年8月23、29及9月7日召開評鑑工作小組會議,就評鑑程序、委員組成及評鑑指標等進行通盤檢討及規劃,後續亦將邀集地方政府及機構代表等共同研商。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在財務、提供與整合管理上,扮演更積極的角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9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61)
許委員就「政府在財務、提供與整合管理上,扮演更積極的角色」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鑒於長照失能人口及需求快速成長,為在財務、長照服務提供與整合管理上更積極回應民眾需求,本部規劃長照十年計畫2.0,包括4大目標及10項策略,分述如下:
(一)四大目標:建立優質、平價、普及的長期照顧服務體系;實現在地老化,提供從支持家庭、居家、社區到機構式照顧的多元連續服務;向前端優化初級預防功能;向後端提供多目標社區式支持服務。
(二)十項策略:建立以服務使用者為中心的服務體系、培訓以社區為基礎的健康與長期照顧團隊、發展以社區為基礎的整合型服務中心、提高服務補助效能與彈性、鼓勵服務資源發展因地制宜與創新、開創照顧服務人力資源職涯發展策略、健全縣市政府照顧管理中心組織定位與職權、增強地方政府發展資源之能量、強化照顧管理資料庫系統、建立中央政府管理與研發系統。
二、為推動長照十年計畫2.0,106年各相關部會合計編列177.52億元,其中本部編列162.26億元(含公務預算約100億元及基金預算約62.26億元),其用途係為::(一)擴大服務對象,包括自然增加之失能人口數、50歲以上失智症患者服務、49歲以下身心障礙者、55歲至64歲平地原住民等;(二)滿足服務對象所需長照服務;(三)推動預防引發其他失能或加重失能之服務等之創新服務;(四)培訓社區為基礎之健康與長照社區照護團隊;
(五)提供多元連續的綜合性長期照顧體系;(六)縮短長期照顧之城鄉差距。
三、未來長照財源規劃:考量擴大長照服務經費,必需有額外且穩定財源挹注,期全力發展社區化的長照服務,用最快的速度把平價、普及之長照服務體系建構起來;經評估研擬以遺產稅及贈與稅、菸稅等指定稅收,作為長照指定財源。
四、另有關社區整體照顧模式將服務分為ABC三級,鼓勵民間服務提供單位投入,ABC各類服務說明如下:
(一)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A):地方照顧管理中心關鍵角色係個案評估、核定服務,A級單位角色則為落實照顧計畫、整合區域B級、C級單位照顧資源,依個案需求提供套裝式服務,並促進區域資源協力結盟、個案開發、服務輸送以及人力資源培植等功能。
(二)複合型服務中心(B級):由目前已在社區提供長期照顧服務之單位,除提供既有長照服務項目外,也提供日間托老服務或其他類型的長照社區型服務項目。
(三)巷弄長照站(C級):提供具近便性的照顧服務或喘息服務、營養餐飲服務、預防失能或延緩失能惡化服務,並向前延伸充實社區初級預防功能。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如何有效溝通及籌措長照2.0財源來逐步健全長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9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65)
許委員就如何有效溝通及籌措長照2.0財源來逐步健全長照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高齡化所導致長照需求,推動長照十年計畫2.0,其目標為建立優質、平價、普及的長期照顧服務體系;實現在地老化,提供從支持家庭、居家、社區到機構式照顧的多元連續服務;向前端優化初級預防功能;向後端提供多目標社區式支持服務。
二、為推廣與宣導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之精神與具體執行方法,並獲得與地方政府及各界民間團體之充分溝通,廣納意見以促進周全性,舉辦全國各縣市之下鄉說明會,邀集各地方政府、長期照顧提供單位、照管中心,及相關團體代表參加,說明長照2.0計畫內容,回應地方之問題,並廣徵各界意見。
三、有關「長照十年計畫2.0」將長照服務網絡,採用「三級設計」乙節,本部規劃社區整體照顧模式將服務分為ABC三級,鼓勵民間服務提供單位投入,ABC各類服務說明如下:
(一)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A):地方照顧管理中心關鍵角色係個案評估、核定服務,A級單位角色則為落實照顧計畫、整合區域B級、C級單位照顧資源,依個案需求提供套裝式服務,並促進區域資源協力結盟、個案開發、服務輸送以及人力資源培植等功能。
(二)複合型服務中心(B級):由目前已在社區提供長期照顧服務之單位,除提供既有長照服務項目外,也提供日間托老服務或其他類型的長照社區型服務項目。
(三)巷弄長照站(C級):提供具近便性的照顧服務或喘息服務、營養餐飲服務、預防失能或延緩失能惡化服務,並向前延伸充實社區初級預防功能。
四、為更積極回應民眾需求,有關長照十年計畫2.0之經費編列情形,106年各相關部會合計編列177.52億元,其中本部編列162.26億元(含公務預算約100億元及基金預算約62.26億元),其用途係為:(一)擴大服務對象,包括自然增加之失能人口數、50歲以上失智症患者服務、49歲以下身心障礙者、55歲至64歲平地原住民等;(二)滿足服務對象所需長照服務;(三)推動預防引發其他失能或加重失能之服務等之創新服務;(四)培訓社區為基礎之健康與長照社區照護團隊;(五)提供多元連續的綜合性長期照顧體系;(六)縮短長期照顧之城鄉差距。
五、未來長照財源規劃:考量擴大長照服務經費,必需有額外且穩定財源挹注,期全力發展社區化的長照服務,用最快的速度把平價、普及之長照服務體系建構起來;經評估研擬以遺產稅及贈與稅、菸稅等指定稅收,作為長照指定財源。
(四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食品安全資訊交換妥善做好各部會分工合作之橫向聯繫,避免有害物質進入食品供應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7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44)
許委員就針對食品安全資訊交換妥善做好各部會分工合作之橫向聯繫,避免有害物質進入食品供應鏈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於多次修正後,相關政策及法規已大致完備,各部會依權責持續推動政策,並落實輔導、查核及違法處置,達成食品安全管理之改革與精進。
二、食品雲除衛福部核心食品雲五非系統(非登不可、非追不可、非稽不可、非報不可、非驗不可)外,本部業已利用食品雲系統介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經濟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財政部及教育部等5個部會,共10個系統之資料,針對疑似使用非食品原料之業者分析,並配合實地稽查,防杜蓄意違法。
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涵蓋行政、稽查及檢驗等業務,中央及地方均持續精進食品管理及把關,並針對稽查人力與管理效能方面,檢討改進,訂定配套措施與因應機制,包括合理運用人力、適度調配因應、簡化繁雜業務、培訓稽查人員、寬列經費、建構跨域合作機制等對策,盡食品衛生安全管理之責。
四、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提出食安五環之第三環「十倍市場查驗」行動方案,係以關鍵績效指標呈現。
(一)行動方案-「高風險產品三級政府查驗」:係針對高風險高違規高關注,提高10倍查驗強度,其範圍包含:農產品之農藥殘留檢驗、禽畜漁產品及其製品之動物用藥殘留檢驗、加工食品之食品添加物檢驗、食品一般衛生標準檢驗(如飲冰品、餐盒食品、校園午餐檢驗衛生指標菌等)、食品容器具衛生標準檢驗、食品真菌毒素檢驗、食品重金屬檢驗等項目。
(二)行動方案-「跨部會跨縣市擴大聯合稽查」:衛生機關對於所有食品及相關產品之稽查管理,透由中央與地方、中央跨部會、地方跨縣市跨局處之共同合作,強化稽查量能與強度。
綜上所述,本部運用食安五環政策概念,從源頭管控、生產管理、稽查抽驗、加重廠商責任(檢警調合作)、全民監督(1919檢舉專線)等方面,全面落實食品稽查管理,積極把關食品衛生安全。
五、我國食品安全管理以食安一體之思維,透過跨部會食品雲資訊交流,落實源頭管理並滾動式加強監測;而五環改革方案,則從源頭管理、生產管理、市場查驗、加重廠商責任及全民監督等五大面向,結合產業自律、政府管理及民間參與三大力量,共同確保食品安全,贏得人民信任。
(四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物聯網產業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8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56)
許委員對物聯網產業發展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根據國際研究機構麥肯錫分析報告指出,全球物聯網市場規模可望在2025年達到11兆美元,為掌握國際發展趨勢並帶動國內產業升級轉型,政府已積極推動動相關政策,如本(105)年9月8日本院院會通過之「亞洲.矽谷推動方案」,即是希望藉由強化臺灣與亞洲及矽谷的鏈結,讓臺灣的產業由IT全面往IoT轉型發展,用創新能量來帶動產業的升級與經濟成長。
二、「亞洲.矽谷推動方案」兩大主軸分別為「推動物聯網產業創新研發」與「強化創新創業生態系」,在推動物聯網產業創新研發部分,將完善物聯網創新生態體系,建置軟硬整合試驗場域,並透過深化國內外鏈結,以提升研發能量及參與產業標準制定;在強化創新創業生態系部分,將從活絡創新人才、完善資金協助、完備創新法制及提供創新場域等面向推動。
三、「亞洲.矽谷推動方案」後續推動策略與各部會之分工,已將主管機關之主要職能納入考量,如在建構試驗場域部分,即納入衛福部、交通部及科技部等相關部會,以發展智慧醫療、智慧交通及園區智慧化等各類創新應用;在活絡創新人才部分,則由教育部、勞動部及內政部等共同合作,以培育產業發展所需之關鍵人才並打造友善工作環境。
四、未來國發會除將持續扮演跨部會溝通協調的角色,以整合各單位資源發揮最大綜效外,也將針對各部會所提的推動計畫進行審議,並落實追蹤管考,確保計畫落實執行,協助國內產業掌握物聯網發展契機。
(四十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大專校院兼任教師相關權利保障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35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22)
黃委員就大專校院兼任教師(以下簡稱兼任教師)相關權利保障等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就兼任教師相關權利保障持續與勞動部溝通協調,並分別於105年7月6日大院第9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就「大專校院兼任教師納入勞動基準法具體時程」以及105年7月13日大院第9屆第1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32次全體委員會議就「大專校院兼任教師納入勞動基準法規劃」提出專案報告。
二、有關兼任教師工作權利保障方案,基於社會資源分配正義,目前業已規劃由勞動部指定大專校院未具本職之兼任教師適用勞動基準法,並配合學年學期制自106年8月1日起實施,說明如下:
(一)修正教師法第35條,將下列有關校園與學生安全、學生學習權益及待遇權利等配套措施增訂於教師法中,以特別法優先適用。
1.終止契約事由:勞動基準法第12條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事由,無法符合教育現場特性,為維護校園及學生安全,增訂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列為大專校院未具本職兼任教師終止勞動契約事由且須辦理通報。
2.待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工資由雙方議定,為保障兼任教師待遇權利,增訂兼任教師待遇以鐘點費支給,公立專科以上學校,由本部訂定後報行政院核定;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由雙方議定,惟其鐘點費支給基準,不得低於103年8月1日前之數額,如變更數額,學校須與教師協商。
3.請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請假無補服勞務義務。為維持教師授課課程之一貫性與教學品質及學生受教權益,參照教師請假規則第14條第2項規定,增訂大專校院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未具本職兼任教師,請假所遺課務,由學校邀集該校教師會協商後訂定調課補課代課規定。
(二)因未具本職兼任教師適用勞動基準法後,各大專校院須提撥勞工退休金6%、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及請假所支應代課鐘點費等預算編列作業時間、盤點制(修)訂內部規章、相關管理作業等準備期間。本部亦須對各校進行政策宣導,協助釐清執行面疑義,輔導建立適用於未具本職兼任教師之勞動契約與工作規則,爰規劃自106年8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給予學校合理充分準備期間。
三、另本部為提高私立大專校院調整兼任教師鐘點費與公立大專校院水準之誘因,自105年度起,針對調高兼任教師鐘點費與公立大專校院標準一致之私立大專校院獲得較高獎補助款之核配,以鼓勵私立大專校院調漲兼任教師鐘點費。
(四十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大學學生兼任助理相關事宜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35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24)
黃委員就大學學生兼任助理相關事宜案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為明確大學學生兼任助理定位及保障其權益,降低分流至今爭議問題,本部刻正針對現行分流制度及外界爭議,研議檢討改進方向及作法,目前辦理情形說明如下:
一、有關學生助理與學校間之勞僱關係認定及其爭議,將由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依照其原則認定:業於105年8月3日召開「105年勞動部、經濟部與教育部跨部會小組第2次會議」提案討論決議,爾後如為具體爭議個案,經學校校內爭議平臺協調處理仍未能解決,由勞政主管機關依其規定認定,惟如涉及學習關係認定,應先洽詢教育主管機關;如屬於學習型或勞雇型認定相關疑義,將提跨部會審議平臺討論。另勞政主管機關如因檢舉個案至學校進行勞檢,宜先請本部提供相關意見,必要時邀請本部參與。
二、刻正檢討修訂更明確嚴謹之學習定義範疇,避免大學過度擴張學習範圍,並已編列學習型助理危險加保經費:本部積極邀集相關代表開會研商,已於105年8月11日、8月17日、8月29日、9月5日、9月9日、9月13日分別邀集一般大學及技專校院學生、教師、學校、工會及勞動部等代表召開6次座談會,針對學生兼任助理主要類型及學校實務運作情況意見交流,期凝聚意見共識後,據以研修更明確嚴謹之學習定義範疇,惟目前尚無共識。將持續規劃由學校辦理公聽會方式凝聚校內師生意見共識後,再提本部會議討論。
三、基於助學之本意,將明確界定助學生相關權益保障範圍,避免與勞雇型助理混淆引起爭議,並持續推動助學措施:為協助學生安心就學,大學提供助學獎助予學生並安排學生參與學校規劃之服務學習活動者,屬附負擔給付性質,該等學生獲取之經費及服務負擔,係大學基於協助學生就學之目的所安排,並無直接對價關係,該等助學生與學校間並非勞雇關係。為保障該等助學生權益,本部將配合前述學習定義範疇檢討情形,併同於研修處理原則內容時,納入有關屬附服務負擔性質之助學生權益保障相關規範。
四、增列一定比例之學生代表,強化爭議處理機制,並研商建立各類學習型助理運作模式:本部已調整跨部會審議平臺成員組成,並已增列平臺之學生代表人數(占平臺總人數約3分之1),未來學生或相關團體提出申訴或檢舉時,將積極協調學校與學生或相關團體共同研商處理之作法,必要時提至跨部會審議平臺處理。另本部業於105年7月21日及7月25日函請各大專校院落實學生兼任助理態樣認定及相關權益保障事宜,督導學校應採更嚴謹方式檢視所歸類之學習型學生兼任助理,以減少爭議之發生。
五、進行跨部會協調相關法令研修或研訂部分工時專法事宜:基於考量學校場域及學生兼任助理內涵與性質之特殊性,本部業建議勞動部針對校園學生微量勞務工作研修勞動法令或訂定特別規範予以保障,並與目前對一般勞工之保障有所區隔,解決低薪高保的不合理,以及合理保障學生權益與維護社會公益。未來仍將持續進行跨部會協調相關法令研修事宜。
(四十四)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十年長照2.0計畫及財政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35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26)
黃委員就十年長照2.0計畫及財政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鑒於長照失能人口及需求快速成長,為在財源、長照服務提供與整合管理上更積極回應民眾需求,本部規劃長照十年計畫2.0,包括四大目標及十項策略,分述如下:
(一)四大目標:建立優質、平價、普及的長期照顧服務體系;實現在地老化,提供從支持家庭、居家、社區到機構式照顧的多元連續服務;向前端優化初級預防功能;向後端提供多目標社區式支持服務。
(二)十項策略:建立以服務使用者為中心的服務體系、培訓以社區為基礎的健康與長期照顧團隊、發展以社區為基礎的整合型服務中心、提高服務補助效能與彈性、鼓勵服務資源發展因地制宜與創新、開創照顧服務人力資源職涯發展策略、健全縣市政府照顧管理中心組織定位與職權、增強地方政府發展資源之能量、強化照顧管理資料庫系統、建立中央政府管理與研發系統。
(三)為確實掌握長照人口需求,規劃研發照顧需求評估工具,整合舊有評估量表,發展新型量表。
二、有關照顧服務人力不足部分:
(一)為有效提升照顧服務員留任與發展之誘因,本部除補助居家服務提供單位營運費、勞健保費及勞退準備金、偏遠地區照顧服務員交通費及輔助照顧工作簡易配備外,業自103年7月調高照顧服務費至每小時200元,居家照顧服務員人數105年6月計9,292人,較103年底(7,945人)成長16%。
(二)為充實照顧服務人力,本部採行之因應策略包括:(1)加強及培訓人力來源,訓練對象納入新住民,並鼓勵中高齡及二度就業人口投入。(2)將大專院校老人服務、長期照護等科系所培育人才納入長期照顧人力一併規劃,以積極納入五專、二技學生,期使教、訓、用有效銜接。(3)規劃獎勵居家服務單位之照顧服務員以月薪聘僱者,以提高照顧服務員實質薪資待遇,鼓勵月薪及時薪制併行。(4)規劃試辦依不同時段、區域、服務項目、服務對象或特殊情況,研訂補助標準加給之可行方式。(5)積極建立照服員形象識別,並溝通其職業價值與意義,增進社會大眾對居家服務內容與照顧服務員角色之正確認知。
三、為因地制宜發展在地化長照服務,推動社區整體照顧模式創新服務,普及社區式服務,積極結合地方政府與民間資源,於各鄉鎮廣佈「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A級)」-「複合型服務中心(B級)」-「巷弄長照站(C級)」,整合醫療長照和預防保健資源,向前優化社區初級預防功能,向後端延伸在宅照顧,透過專業照管專員評估以及社區健康照顧團隊提供多元服務項目,同時結合交通接送服務提供小區域定時接送至服務定點,提供民眾具整合、連續、彈性、多元的照顧服務、預防照顧以及生活支援服務,強化在地社區照顧網絡。
四、長照財源規劃說明:
(一)為推動長照十年計畫2.0,106年各相關部會合計編列177.52億元,其中本部編列16
2.26億元(含公務預算約100億元及基金預算約62.26億元),其用途係為:(一)擴大服務對象,包括自然增加之失能人口數、50歲以上失智症患者服務、49歲以下身心障礙者、55歲至64歲平地原住民等;(二)滿足服務對象所需長照服務;(三)推動預防引發其他失能或加重失能之服務等之創新服務;(四)培訓社區為基礎之健康與長照社區照護團隊;(五)提供多元連續的綜合性長期照顧體系;(六)縮短長期照顧之城鄉差距。
(二)考量擴大長照服務經費,必需有額外且穩定財源挹注,期全力發展社區化的長照服務,用最快的速度把平價、普及之長照服務體系建構起來;經評估研擬以遺產稅及贈與稅、菸稅等指定稅收,作為長照指定財源。財政部預估遺贈稅稅率由現行10%調增至20%,推估所增加基金額度一年約60億。
(三)有關國民年金保險部分,國民年金法第47條規定,本部應補助之國保保費、應負擔之年金差額及保險人之行政費用等款項由公益彩券盈餘撥補;不足時,調增營業稅徵收率1%支應,其實施範圍及期間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如仍有不足,再編列預算撥補。惟因調增營業稅依規定係屬行政院權責,且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近日已成立,國民年金財務議題亦將納入檢討,故本部未來將配合整體年金制度改革方向及行政院政策指示辦理。
(四十五)行政院函送徐前委員國勇就應考慮苗栗鄉親殷切期盼能有大型醫院進駐苗栗,然遠雄非醫療專業企業,要求衛福部撤銷遠雄申請案,並積極協助苗栗縣府重新規劃,尋覓合適之醫療法人或財團法人進入苗栗建院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3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06)
徐委員就應考慮苗栗鄉親殷切期盼能有大型醫院進駐苗栗,然遠雄非醫療專業企業,要求衛福部撤銷遠雄申請案,並積極協助苗栗縣府重新規劃,尋覓合適之醫療法人或財團法人進入苗栗建院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基於整體大環境變遷,將影響醫療需求及醫療體系改變,本部前經委託專家學者進行「次醫療區域重新劃分」之研究,依據全民健保資料,分析病人住院就醫流向,並參考人口老化與少子化、疾病型態轉變、交通動線、生活圈改變,人口移入大城市,城鄉差距變大等因素,以及考量我國行政區域重劃、縣市合併,縣市間資源將因行政體系合併得以整合之狀況,公告全國一級醫療區域6個,二級醫療區域17個,次醫療區域50個,以確保病床資源數量及分布能均衡發展。
二、本部針對醫院病床資源管控、均衡配置及有效管理醫院之病床,依醫療法授權訂定「醫院設立及擴充許可辦法」,對於醫院設立或擴充病床之許可,包括申請人之資格、限制條件、審查程序、病床廢止或核減、申請展延要件等事項,均定有明文規範。
三、查苗栗醫療區域,可分為海線、中港、苗栗等3個次區域。全區域急性一般病床許可數達2,073床(含遠雄申請興建之趙萬枝紀念醫院450床)、每萬人口為36.76床,已高於醫療網計畫每萬人口35床之目標。苗栗縣急救責任醫院共6家:苑裡李綜合醫院、為恭醫院、本部苗栗醫院及大千綜合醫院等4家醫院,為中度級急救責任醫院(均不含高危險妊娠孕產婦及新生兒章節);大順醫院、通宵光田醫院,為一般級急救責任醫院。苗栗醫療區域計有2家區域醫院、12家地區醫院、387家基層診所及18鄉鎮市衛生所,分析近三年各院占床率平均為56.8%。
四、有關醫療財團法人遠雄健康生活園區基金會(以下簡稱該法人)經本部102年10月4日許可設立急性一般病床450床(包含與國衛院合作之癌症治療病床30至50床及兒科病床)之趙萬枝紀念醫院,依「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之規定,醫院應於106年12月14日前取得使用執照,並於108年12月14日前完成設置病床開放使用。惟該法人建院時程反覆,恐影響苗栗地區民眾醫療權益。本部前於104年7月3日函請該法人就醫院興建計畫後續辦理期程予以說明,並於104年7月21日函請苗栗縣政府衛生局針對該院倘若停建後,對於苗栗地區整體醫療資源規劃提出說明。本部復於104年11月2日再函請苗栗縣政府積極督導該法人建院進度,並評估該法人是否能依照時程完工。惟該法人於104年11月17日來函表示,已與中國醫藥大學簽訂合作意向書,未來將由該大學捐助建設經費,亦函送變更設立計畫書至部。另查,趙萬枝紀念醫院,係為該法人依醫療法等相關規定提出醫院設立申請,並經本部許可在案,爰醫院主體及病床資源歸屬該法人,無法由他人逕為承接,亦不得轉移。倘若醫院之申請人變更,需依「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之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五、依據立法院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主決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暫緩審議醫療財團法人遠雄健康生活園區基金會趙萬枝紀念醫院設立變更計畫書,待監察院調查報告結果,再評估是否續行辦理」。爰本部依據主決議,暫停該案,亦未繼續依審議程序審查該法人所送變更後之計畫書。
六、為提升苗栗地區之醫療資源與充實醫事人力,本部已加強辦理下列相關計畫:
(一)辦理急救責任醫院分級評定獎勵成立特殊照護中心,目前已有本部苗栗醫院及大千綜合醫院為中度級醫院,後者並具有腦中風、外傷照護中心資格,為恭醫院則具心血管照護中心。
(二)辦理「醫學中心或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支援離島及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院緊急醫療照護服務獎勵計畫」:每年共補助10名專科醫師人力(佔本計畫約10%支援醫師人力),補助本部苗栗醫院新臺幣(以下同)3,830萬元,由童綜合醫院(婦產科1、神外1)、亞東醫院(心內1、外1)、台北慈濟醫院(兒科1)等3家醫院派5名專科醫師人力支援;補助苑裡李綜合醫院2,750萬元,由台中榮民總醫院(神內1、神外1、急診1、婦1、兒1)派5名專科醫師人力支援,協助該院達全中度級急救責任醫院標準。
(三)辦理全民健康保險署「全民健康保險山地離島地區醫療給付效益提昇計畫」(苗栗縣符合地區為泰安鄉)及「105年度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苗栗縣符合地區為造橋鄉、獅潭鄉、三灣鄉、西湖鄉、公館鄉、銅鑼鄉、南庄鄉),提升偏遠鄉鎮醫療可近性。
(四)本部今年度再予新增105-107年「提升兒科急診醫療品質及資源整合計畫」,挹注偏遠及非都會區地區,每個縣市一家中度級以上責任急救醫院,補助3名兒科醫師,30萬/人/月、設備費300萬/3年,管理費50萬/年,提供兒童24小時之急診(含新生兒及早產兒)緊急醫療照顧服務。查苗栗縣大千綜合醫院,經核定總補助金額計新台幣3,125萬元整。
七、未來為持續強化苗栗醫療資源,以運用現有醫院,充實醫療資源為優先。當地醫院、衛生所得提出其醫師人力需求,本部將優先考量配發公費醫師予以支援。
(四十六)行政院函送徐前委員國勇就醫療財團法人遠雄健康生活園區基金會承租苗栗縣後龍鎮國有土地及擬轉讓經營權予中國醫藥大學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3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05)
徐委員就醫療財團法人遠雄健康生活園區基金會(下稱遠雄基金會)承租苗栗縣後龍鎮國有土地及擬轉讓經營權予中國醫藥大學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遠雄基金會擬轉移經營權問題
(一)本案係遠雄基金會依104年12月30日修正前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第46條規定,以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方式,向主辦機關苗栗縣政府提出申請。參與方式為新建-擁有-營運(BOO)(配合國家政策,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擁有所有權,並自為營運或委託第三人營運)。
(二)查促參法第5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財政部;所稱主辦機關,指主辦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相關業務之機關:在中央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依同法第12條規定,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之權利義務,除該法另有規定外;依投資契約之約定;契約無約定者,適用民事法(私法)相關之規定,其履行,應依誠實及信用之方法。同法第51條第1項規定,民間機構依投資契約所取得之權利,除為第52條規定之改善計畫或第53條規定之適當措施所需,且經主辦機關同意者外,不得轉讓、出租、設定負擔或為民事執行之標的。爰本案遠雄基金會擬轉讓經營權予中國醫藥大學乙節,應由主辦機關苗栗縣政府檢視是否符合前述規定,依個案實情及投資契約約定處理。
二、遠雄基金會租賃國有土地問題
(一)財政部係依衛生福利部98年9月30日及105年3月18日函核認遠雄基金會興建趙萬枝紀念醫院第一期綜合醫院,確實有需要使用國有土地範圍,依國有財產法規定出租本案國有土地予該基金會,租賃標示為苗栗縣後龍鎮後龍段大庄小段101-9、101-47地號2筆,合計面積10.8946公頃。
(二)遠雄基金會擬轉讓經營權與中國醫藥大學,所涉轉讓租賃權,須先經衛生福利部同意並核轉同意之意見予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始得辦理租賃權轉讓。
(三)國有出租基地,依國有財產法第43條第3項及行政院核定「國有出租基地租金率調整方案」第1點規定,自82年7月1日起,一律依照當期土地申報地價總額乘以5%計收年租金。有關遠雄基金會承租國有土地租金偏低,主要原因在於遠雄基金會承租土地據以計算租金之公告地價自99年出租以來均未調整。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規定,規定地價後,每3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同條例第15條規定,土地地價之規定,屬直轄市、縣(市)政府權責。有關遠雄基金會租用之國有土地,其地價是否合理,允應由苗栗縣政府檢討辦理。
(四)本案國有土地出租係依衛生福利部認定有提供遠雄基金會興建趙萬枝紀念醫院之必要,爰出租予該基金會,有關本案之興建期程應依衛生福利部核定設立許可計畫期程辦理。依租約約定,租賃土地倘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許可認定應收回土地時,即終止租約。
三、遠雄健康生活園區施工進度延遲問題
促參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公共建設之興建、營運如有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質重大違失、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於情況緊急,遲延即有損害重大公共利益或造成緊急危難之虞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令民間機構停止興建或營運之一部或全部,並通知政府有關機關。本案是否有令民間機構遠雄基金會停止興建情況,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衡酌個案實情,本於權責審慎妥處。
(四十七)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培慧就貓用無佐劑狂犬病疫苗引發相關肉瘤議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4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09)
蔡委員就貓用無佐劑狂犬病疫苗引發相關肉瘤議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查復如下:
一、有關於一個月內應檢視現有防疫政策,並邀集產官學界參與討論乙節:我國目前尚為鼬獾狂犬病疫區,犬貓施打狂犬病疫苗是最重要的防疫政策,全國犬、貓疫苗施打率達70%以上,即可有效防止狂犬病在人畜間傳播,目前民眾仍應每年定期攜帶家中犬貓施打狂犬病疫苗,本會防檢局對於現有狂犬病防疫措施,均定期召開檢討會議,105年10月將召集產官學界對相關議題進行討論。
二、有關三個月內提出協助進口無佐劑疫苗之方案,以作為飼主疫苗施打之其他選擇乙節:根據美國獸醫協會(AVMA)報告,注射疫苗引發腫瘤的機率極低,約為0.003%~0.01%,其發生具體原因尚未確定,推測可能與注射含佐劑之各種疫苗所引發炎症有關。目前國內已有核准無佐劑狂犬病疫苗之輸入許可證,本會防檢局已積極洽商疫苗廠商輸入無佐劑狂犬病疫苗,並請中華民國獸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協助轉請各開業會員調查國內養貓民眾之需求,以利業者作為輸入之參考,業者表示倘國內有足夠需求,即可立即進口,以提供民眾更多選擇。
三、有關加強對飼主的防疫宣導,以利疫情控管並保障國人與寵物之安全乙節:本會防檢局為宣傳防範狂犬病,已陸續透過各種可能管道進行宣傳,亦請全國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配合「928世界狂犬病日」舉辦系列宣導與巡迴施打疫苗活動,藉此提醒民眾每年為其飼養犬貓施打狂犬病疫苗的重要性,相關活動內容可於本會防檢局網站狂犬病專區、臉書防疫小尖兵或掃描狂犬病宣導海報QR code查詢。
(四十八)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培慧就偏鄉地區公共化教保服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4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10)
蔡委員就偏鄉地區公共化教保服務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公共化教保服務部分,本部辦理情形如下:
(一)為提供幼兒優質、普及、平價及近便之教保服務,減輕家庭育兒負擔,提升公共化教保服務為本部重要政策,以公共化幼兒園與私立幼兒園達4比6為目標,協助各地方政府逐年增設公共化幼兒園(班),並建置資訊系統協助各地方政府分析各行政區戶籍幼兒數、就讀幼生數及幼兒園分布,以為其規劃增加公共化教保服務供應量之參考。
(二)有關偏鄉地區公共化教保服務部分,本部持續協助各地方政府於公共化教保服務供應量不足地區增設公立幼兒園(班),並依偏鄉及一般地區給予不同額度之補助。此外,針對離島、偏鄉及原住民族地區,本部亦自93年起補助前開地區新設公立幼兒園(班)增置教保服務人員所需人事經費。自93年度至105年度,業補助山地及偏鄉地區(不含國幼班地區)增設計28班;國幼班地區(離島及原住民族地區)增設計240班。
(三)另為積極解決部分地區因地理條件及資源不足等限制未設置幼兒園,致幼兒無法接受教保服務及家長照顧之困擾,並基於原住民族幼兒學習其族語、歷史及文化機會與發揮部落照顧精神,本部於103年5月30日與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會銜修正發布「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於離島、偏鄉地區及提供原住民幼兒教保服務者,得成立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提供幼兒教保服務。另審酌其設置場地及招募人員之困難,本部業與民間團體、原民會及相關部會充分溝通,就未涉及安全及教保服務品質部分給予例外規範,爰相關規定均較幼兒園寬鬆,並補助各中心於設立前符合設立登記要件之設施設備及改善場地安全所需經費。目前屏東縣已設立5家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本部另已核定新竹縣馬里光、司馬庫斯及高雄市大愛園區等3部落相關補助經費,預定於105年完成設立登記。
(四)至偏鄉地區教保服務資源部分,104學年度偏鄉地區公私立幼兒園總計634園(含分班及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公共化幼兒園數計533園,公共化教保服務比率約84%,遠高於全國(36.11%),未來本部亦將持續督導各地方政府檢視偏鄉地區之需求,倘有不足者,將視需要補助其增設公立幼兒園(班)相關經費。
(五)為提供幼兒合宜之教保服務環境,本部持續補助離島、偏鄉與原住民族地區公立幼兒園及原公托改制幼兒園者改善環境設施設備之經費,105年度業補助687園。
(六)另基於離島、偏鄉及原住民族地區幼兒分布範圍甚廣,部分村落因幼生數稀少未能設置幼兒園,考量前開地區幼兒就學需求及維護其就學權益,本部補助試辦國幼班之公立幼兒園購置交通車經費,以載送因學區內無公立幼兒園,需跨區就讀該園之幼兒;另針對設籍且實際居住之學區內無公立幼兒園跨區就讀公立幼兒園之幼兒,補助其交通費。104學年度補助新竹縣、花蓮縣及屏東縣等3縣(市),計4校4部交通車;補助花蓮縣、臺東縣及屏東縣等3縣(市),計8園24名幼生之交通費。
二、有關監察院102年糾正案部分:
(一)幼托整合未參與改制為幼兒園之公立托兒所,其影響之就托名額計4,597位,為解決幼生就托問題,本部與各地方政府達成公共化教保機構之總收托量不下降之共識,於鄰近公立學校增設幼兒園(班),或增加鄰近公托或公幼收托量為因應,減緩所產生之衝擊,101年全國已增加5,839個收托名額,總收托量不減反增。
(二)至未滿4歲幼兒進入公共化幼兒園比率偏低一節,為增加幼兒就學機會,本部協助地方政府增設公立幼兒園(班),並補助相關經費,89年迄今累計已補助地方政府增加公立幼兒園(班)計1,381班;另為擴大多元性之公共化教保服務型態,本部目前積極推動非營利幼兒園,105學年度全國累計開辦50園,其招收對象均包括未滿4歲幼兒。
(三)104學年度未滿4歲幼兒就讀公共化幼兒園比率為22.69%,略為提升,本部將持續督導各地方政府增設公立幼兒園(班)及非營利幼兒園,並落實公立幼兒園招生事宜,倘有缺額者,應評估該區域家長需求後,引導公立幼兒園向下延伸招收未滿4歲之幼兒,倘有增設2歲至未滿3歲幼兒專班之需要,本部另增加補助改善設施設備之經費,以提供更多未滿4歲幼兒更多接受平價教保服務之機會、滿足家長之托育需求。
三、提升偏鄉地區幼兒所受之教保服務品質部分:
(一)為提升離島、偏鄉及原住民族地區教保服務人員教學與照顧之專業素養,本部自92年起委請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規劃並進行「國民教育幼兒班教保訪視及巡迴輔導計畫」,定期辦理巡迴輔導員增能研習、工作小組會議及期末檢討等會議。由專業團隊統籌教保訪視及輔導之各項工作,並規劃及執行新任巡迴輔導員培訓及巡迴輔導員持續增能研習活動、編修各相關手冊、辦理國幼班教保訪視及輔導工作及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之績效管理與成效評估與分析。透過巡迴輔導員及巡迴輔導教授入班輔導,解決國幼班教保服務人員教學、照顧及班級運作歷程中所產生的問題與困擾,並給予行政方面的關懷與支持,協助教保服務人員建構在地文化及學習需求之課程,督導並協助國幼班教保服務人員建構優質教保環境,確保幼兒教育品質,以保障幼兒的基本受教權利。
(二)為增進離島、偏鄉及原住民族地區教保服務人員參加研習課程之進修機會,本部補助各縣(市)政府辦理研習課程之經費,依本部指定之主題,評估公私立幼兒園相關人員之實際需求,規劃具主題性、系列性及延續性之在職人員專業成長研習,並可透過幼兒園自辦或與大專校院合作辦理。審酌倘研習課程於平日進行,為避免影響該地區教保服務人員之課務推動,爰補助其代課費;另考量其交通不便之因素,補助該地區教保服務人員參加外縣(市)研習活動課程之差旅費,每年補助離島、偏鄉及原住民族地區教保服務人員約3,000人次,以提升該地區教保服務人員城鄉交流機會。
(三)此外,為建置適合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輔導措施,本部自103學年度起協調大專校院幼教幼保科系建立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駐點輔導機制並補助相關經費,透過結合幼教幼保專家學者、部落耆老、地方發展協會及家長等相關人士,規劃發展教保專業、親職教育、族語教學及在地文化等面向兼具之輔導方式,以支持及陪伴各中心提供適合幼兒之教保服務。
四、綜上,本部將持續透過增設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及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公立幼兒園環境設施設備改善經費補助及交通車或交通費補助等措施提升偏鄉地區公共化教保服務,另以教保訪視與巡迴輔導小組、辦理教保研習課程及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駐點輔導機制等方式提升離島、偏鄉及原住民族地區教保服務品質,具體保障幼兒之受教權益。
(四十九)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動物飼養、展示及表演業者管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35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9)
邱委員就動物飼養、展示及表演業者管理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有關動物飼養、照護規範係依據動物保護法(下稱動保法)及野生動物保育法(下稱野保法)相關規定辦理,飼主對於管領之動物應依其習性提供充足食物、飲水、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清潔、並給予必要之醫療,且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並授權地方主管機關得出入動物展示及其他營業場所稽查、取締違反規定事項。
二、為落實前述規定及管理,確保動物園、水生館及休閒農場等營業場所圈養動物之福祉,本會業於103年函請各地方主管機關加強轄內相關場所列冊及管理,全面進行實地查核,如有違反動保法規定,即應依法裁處並要求業者限期改善。另為加強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管理,近3年由地方主管機關定期查核紀錄如下:103年度查核118家次;104年度查核113家次;105年度迄今查核88家次。另由本會林務局組成考核小組,邀請專家學者進行抽查,103年度共抽查21家次;104年度抽查25家次;105年度迄今抽查14家次,對於飼養環境不符規定之業者加以督導追蹤,直至改善為止。
三、有關不良業者造成外界誤解一節,本會將持續加強查核業者是否善盡飼主責任以強化業者照護動物之專業能力,並請業者加強與社會大眾溝通及宣傳之工作,使社會大眾瞭解業者提升動物保護與福祉之作為外,亦兼具生命教育之效果。另本會亦將持續與動物相關業者、動保團體及學者專家進行溝通及廣徵各界意見,以作為後續提升動物保護、福祉及保育之參據。
(五十)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鑑於暑假期間,學生常至海邊與溪流戲水消暑,造成多起溺斃憾事,要求相關單位強化消防人員水域救生作為,並利用媒體宣導防溺知識與標識轄內危險水域處所,以保障民眾之生命安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36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29)
王委員就鑑於暑假期間,學生常至海邊與溪流戲水消暑,造成多起溺斃憾事,要求相關單位強化消防人員水域救生作為,並利用媒體宣導防溺知識與標識轄內危險水域處所,以保障民眾之生命安全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有關「水上活動安全管理」部分,中央機關目前業有交通部制(訂)定之「發展觀光條例」及「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等規定,可供交通部觀光局所屬各風景特定區、本部營建署所屬各國家公園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等「水域管理機關」管制民眾從事危險水域遊憩活動,教育部(體育署)每年亦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召開由秘書長以上層級主持之「跨局處水域安全會報」,水上安全之統合單位目前係由教育部(體育署)主政,另依據交通部訂定之「水域遊憩管理辦法」及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現為教育部體育署)101年8月27日函頒之「強化防溺具體措施」規定,本部消防署所屬各港務消防隊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機關)係執行岸際以內各水域救援勤務及協助海巡署執行岸際救援之「救援單位」。本部消防署針對水域安全作為如下:
一、函頒水域救援能力指導計畫
(一)為督促消防機關積極提升救溺因應作為,藉以降低溺水死亡人數,每年皆訂頒「加強水域救援能力指導計畫」(本年度計畫業以105年1月27日消署救字第1050600032號函頒),將7月、8月及計畫實施期間(4至9月)例假日列為「重點時段」,請消防機關配合轄內易發生溺水案件地點或處所之管理機關實施因應作為,如遇氣候較為炎熱應加強警戒,並於平常時段協請權責單位或規劃普遍設置警告標示。
(二)針對危險水域重點區域,請消防機關依本部消防署函頒計畫要求針對轄內溺水事故頻傳之水域,配合相關權責機關(單位)針對轄內易生溺水案件地點或處所加強各項預防管理及宣導等因應作為,規劃防溺巡邏路線,派員(警察、海巡、消防人員)執行防溺巡邏勤務,並將該等水域列為宣導執行重點處所。
(三)另為因應近期天氣受滯留鋒面影響,時有強降雨發生,本部消防署業以105年6月4日消署救字第1050600178號函請消防機關依據前揭「105年加強水域救援能力指導計畫」持續加強整備各項水上救援因應作為。並於受理報案時,應詳加掌握災況,依實際狀況調派救援車輛、救生船艇、水上救生裝備器材及警消人員,並同步通報相關民間救難團體及權責單位到場協助,藉以提升救援時效。
二、編製並函頒消防人員水上救生相關手冊於本部消防署印製之「消防人員戰技手冊」及「消防人員救災安全手冊」,臚列消防人員執行溺者及潛水水上救生安全注意事項,與相關水域救生救助技術,進一步保障消防人員水域之救援安全及效能。
三、辦理消防人員急流救生訓練
規劃與國際同等級之急流救生訓練,藉由基礎班強化消防人員急流救生技能及進階班培訓急流救生菁英種子教官,以達有效執行水域救生任務、提高民眾之獲救率及救災人員本身之自我安全防護能力之目的。
四、防溺宣導作為
於本部消防署消防月刊與消防電子報刊登專文宣導,並於官網「防災宣導網-水域遊憩活動安全資訊」建置相關戲水安全宣導資訊。105年規劃印製「水上活動安全注意事項」宣導摺頁8萬份,分送消防機關積極協助水域安全宣導事宜。
(五十一)行政院函送余委員宛如就外籍新生嬰兒在臺灣地區居留未滿6個月而無法加入健保的空窗期,請衛生福利部正視外籍新生嬰兒的醫療問題,積極研擬相關措施,以保障新生嬰兒之就醫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3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01)
余委員就外籍新生嬰兒在臺灣地區居留未滿6個月而無法加入健保的空窗期,請衛生福利部正視外籍新生嬰兒的醫療問題,積極研擬相關措施,以保障新生嬰兒之就醫權益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在臺灣地區出生之外籍新生嬰兒,依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規定,須於取得居留證明文件並在臺居留滿6個月後,始得參加全民健保。
二、目前在臺灣地區出生之外籍新生嬰兒,雖暫時沒有健保身分,但一樣可以就醫,醫療院所也不會拒絕提供醫療服務,並不因其未具有健保身分而影響其就醫權益。另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其授權訂定之「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規定,對於早產兒、罕見疾病、重病兒童、少年及發展遲緩兒童之扶養義務人無力支付醫療費用者,以及無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格個案之醫療費用,都有提供每年最高新臺幣30萬元之補助。
三、兒童權利公約第24條第2項b款規定:「確保提供所有兒童必須之醫療協助及健康照顧,並強調基礎健康照顧之發展」,主要關心的就是兒童就醫的問題,目前外籍新生嬰兒的醫療,政府有提供社會福利的醫療補助,更可以透過民間團體、醫院社工體系的支持,獲得良好的照顧,依前述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之6個月等待期屆滿後,可以參加健保,享有健保的醫療給付,相關措施及規定,均符合兒童權利公約提供所有兒童必須之醫療協助及健康照顧之規範意旨。
四、原6個月等待期的設計目的,是為了避免海外來臺新加入健保體系者帶病投保,立即使用大量健保資源之投機情形,不論本國籍或外國籍人士皆一體適用。若考量保障外籍在臺灣地區出生的新生嬰兒之健康,於無帶病投保疑慮時,可研議推動修法免除等待期。
(五十二)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臺中市國立高中職訂於106年1月1日改隸臺中市政府,為確保教育部補助經費不會因而縮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2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88)
盧委員就臺中市國立高中職訂於106年1月1日改隸臺中市政府,為確保教育部補助經費不會因而縮水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移撥新直轄市政府接管轄內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特教學校所需經費,基於協商標準之一致性及公平性,原則上係以「改隸移轉日」前一年度之法定預算數為基準進行經費設算,並與新直轄市政府達成共識後,再以專案補助方式編列預算每年補助之。其中各校所需基本額度係依班級數、教職員數、校舍校地及學雜費收入等共同性標準及參據獲配額度後計算,各校再依實際需用情況編列預算支應,歷年來皆足以支應各校人事、業務、設備等基本支出及推動業務需求。
二、經本部與臺中市政府協商之結果,本部每年補助臺中市政府承接轄內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所增126項業務經費為新臺幣(以下同)36億4,019萬1,000元;另有關「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學生教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依一定條件免學費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班、實用技能學程免學費補助」、「高級中等學校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免學雜費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之就學貸款補貼利息」、「高級中等學校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用減免補助」及「高級中等學校之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學雜費減免補助」經費每年約為28億537萬元,於國、私立學校改隸、移轉後,仍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至有關本部目前推動之高級中等學校優質化、均質化及技職教育再造計畫等多數競爭型計畫,其補助對象即包括全國高級中等學校,爰學校改隸、移轉後,各校仍保有申請資格,補助經費額度視各校所提計畫及本部審查結果而定,並無壓縮原市立學校所需教育資源之虞。
三、未來本部將持續與臺中市政府合作,確保學校改隸、移轉後,其校務均能順利銜接運作,並有助於促進臺中市整體教育環境品質之提升。
(五十三)行政院函送張廖委員萬堅就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期間,自106年起改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未針對103年至105年參加一般保險之考試錄取人員規劃配套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1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84)
張廖委員針對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期間,自106年起改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未針對103年至105年參加一般保險之考試錄取人員規劃配套措施提出質詢,經交據本院人事行政總處查復如下:本案因屬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銓敘部主管權責,該總處已於105年9月14日以總處培字第10500533302號函轉請該2機關參處。
(五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年金改革方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33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5)
許委員就年金改革方案問題所提質詢,敬答復如下:
一、為確保年金制度永續發展,同時保障國人老年經濟安全,總統府業設置「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作為各年金制度利害關係人代表與人民表達意見之民主參與平臺。委員會迄今召開12次會議,主要完成我國財政概況及13項年金制度專案報告,各項資訊均已陸續透明公開並經充分討論,以利凝聚後續改革共識;相關報告資料與會議紀錄亦已同步公布於「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網站(網址:http://pension.president.gov.tw/)。自第12次會議起,已進入年金改革實質議題,許委員所關心之議題亦將逐步加以討論。
二、政府於實際推動改革時,將秉持相關共識,循序漸進,顧及各方感受,並將特別關注年金給付之適當性,以確保國人老年基本經濟安全,達成「健全財務制度,永續發展社會保障」、「拉近給付水準,俾利促進社會團結」、「合理分擔保費,創造勞資政三贏」、「局部整合制度,期使分立但保障一致」等4項重要目標。
三、至有關建議政府應提供租稅誘因,鼓勵個人於年輕時加買商業年金保險或進行長期投資及儲蓄一節,說明如下:
(一)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規定,人身保險(含人壽保險、傷害保險、健康保險及年金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享有2萬4千元之限額扣除額度。是以,現行對於人身保險已提供租稅優惠。
(二)查各國之人身保險課稅規定,以日本、美國為例,日本對於一般人身保險費、看護醫療保險費及年金保險費訂有得列報扣除之規定,惟個人領取保險給付時,則須列入所得課稅;美國對於個人之一般年金保險費規定不得扣除,於領取保險給付時,須就孳息部分列入所得課稅。依此,上開各國並無類同我國對於保險費用得列報扣除,以及領取保險給付給予免稅之雙重優惠規定。
(三)據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初步核定統計資料,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占綜合所得總額約6成,顯示我國綜合所得總額經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據以核算稅額之綜合所得淨額僅約總所得4成,現行免稅額及扣除額已具減輕民眾綜合所得稅負擔效果。
(四)綜合所得稅各項扣除額向為外界關注焦點,社會各界屢有提高扣除金額、增列扣除項目或擴大適用範圍之建議。為因應時代變遷,配合我國經濟與人口結構轉型,未來財政部將從財政收入、租稅公平及稅務行政等面向,適時通盤檢討各項扣除額合理性。
四、許委員意見已錄案,將於適當時機納入前揭委員會議討論參考。
(五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振興經濟機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5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17)
許委員就振興經濟機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適度擴增為1兆9,980億元,較本(105)年度增加220億元,成長1.1%,主要用於公共建設、創新產業、教育、食安及長期照顧服務等重點施政。其中,為維持經濟成長動能,強化偏鄉相關建設,公共建設編列1,869億元,較本年度成長3.1%,另科學技術有助於提升產業能力及產品附加價值,科技發展計畫編列1,062億元,創歷史新高,較本年度成長4%,均有助於厚植產業競爭力;歲入編列1兆8,457億元,較本年度增加233億元,成長1.3%,歲入歲出差短略減為1,523億元,顯示政府致力兼顧經濟發展與財政穩健。
二、面對國內經濟成長動能趨緩,政府刻正積極促進民間投資以振興經濟,除成立「跨部會促進投資平台」,協助落實民間投資計畫外,並設置國家級投資公司、產業創新轉型基金,藉由政府資金扮演領頭羊,引導民間資金投入;同時推動「擴大投資方案」,聚焦優化投資環境、激發民間投資、加強國營及泛公股事業投資、強化數位創新等面向;其中,國營及泛公股事業投資,攸關能源、交通等基礎設施,均屬有助改善生產環境、帶動民間投資之基礎建設。央行並自104年9月以來4度降息,透過寬鬆貨幣政策,活絡經濟活動所需資金,期有效激勵投資動能。
三、為提升公共建設支出效益,政府將按施政優先順序分配資源,針對經濟發展新模式,推動數位化基礎建設、新能源及水資源開發、智慧交通系統等策略性公共建設,並嚴格查核執行效率及建設效益。另面對國內景氣衰退,為改善國家財政平衡情形,政府將採「穩健擴張」原則,在有限度擴張之前提下,以最經濟方式達成施政目標,並確實帶動整體經濟及產業發展。
四、至許委員所提政府債務遠多於帳本上數字一節,說明如下:
(一)截至本年7月底,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1年以上債務實際數2,725億元,均為自償性債務,以基金營運收入或特定償債財源償還,不致增加公務預算還本負擔,依「公共債務法」規定無須納入債限計算。至各基金短期債務2,389億元,依「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以因應短期調度為原則。為減輕利息負擔,就原列自償性建設計畫長期債務舉借,擬以短期債務支應者,應經審慎評估,且在原長期債務舉借預算額度核辦。財政部每半年彙編各級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舉借之長短期債務,於網站公布各基金舉借情形,達成債務透明化目標。
(二)近年在政府推動各項財政健全措施下,中央政府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占前3年度GDP平均數比率,由101年底高峰36.2%,逐年下降至本年底預估34.1%,106年底預估33.9%,連續5年下降,債務規模已獲控制。為持續強化財政紀律,政府未來賡續落實各項開源節流措施,並在「每年度債務成長率,不高於過去3年GDP年平均成長率」原則下,加強管控年度債務成長,逐步累積財政能量,使國家重要施政得以永續發展。
(五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推動生技產業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5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20)
許委員就推動生技產業發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行政院已將生技產業列為五大創新產業之一,聚焦於藥品、醫療器材、健康等領域發展,加速新藥、醫療器材商品化及建立健康福祉之創新營運模式,並配合全球高齡化、精準醫療與健康照護等需求趨勢,刻正規劃推動「亞太生技醫藥研發產業中心」,透過跨部會資源整合與合作,健全整體生態系與強化生技醫藥創新研發,落實產業應用,整合在地創新群聚,轉化健康福祉產業,期帶動我國生技產業升級與轉型,提升臺灣經濟與國人健康福祉。目標以2025年扶植20項新藥、80項利基醫材於國內外上市,並扶植10個生技與健康服務旗艦品牌,創造兆元營業額。
二、「亞太生技醫藥研發產業中心」以完善生技醫藥生態體系及以臺灣利基推動焦點領域為二大重點,規劃推動內容如下:
(一)完善臺灣生技醫藥生態體系:
1.延攬及培育創新研發與產業經營高階領導人才:培訓轉譯醫學人才,鼓勵學研人才參與新創公司,競逐全球生醫研發經營人才,完善攬才留才機制,鏈結產學研醫及培訓國際化法規人才等。
2.強化智慧財產保護、提升技術移轉效能:強化學研機構智財佈局能力,例如成立區域技轉中心,以提升學研機構技術移轉績效;成立整合育成專責單位,促進國際專利佈局與新創事業。
3.推動國際標竿法規標準協合:修訂「科學技術基本法」、「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醫藥品查驗中心行政法人化及醫療器材專法等。
4.營造友善經營環境、促進招商引資:鼓勵引進生技創投資金,鼓勵生技公司研發製造生技新藥;藉由優惠措施挹注資金,吸引跨國生技醫藥公司投資臺灣及引導民間資金參與生技產業併購活動等。
5.整合生醫核心設施與資源中心、支援生技產業創新研發:持續建構及完善健康相關巨量資料庫;加強學研機構及研究法人之技術支援平臺;整合在地創新聚落及串聯生醫廊帶等。
6.慎選醫藥產品研發主題、聚焦及掌握東亞疾病之特殊健康照護:開發結合ICT及生技人性化產品,精進再生醫學技術;促進醫療產品之開發,發展亞洲盛行或高齡疾病防治療法與產品及運用巨量健康資料開拓精準醫療產品與服務等。
(二)以臺灣利基推動焦點領域:
1.藥品產業轉型創新:推動產業聚落連結;強化新藥探索、研發、臨床能量及提高技術移轉;強化選題機制,聚焦於區域特有疾病、未滿足醫療需求、法規利基與精準醫療之新藥開發;整合跨業價值鏈資源,加速利基生物藥品上市;開拓國際合作契機,聚焦外銷利基品項開發,活絡國際市場;鼓勵改良型新藥開發,促進產業轉型。
2.智慧創新高值醫材:慎選研發主題,構築完整專利佈局;加速醫材商品化,有效連結臨床研究人員參與產業開發;強化國際藥政合作,整合行銷平臺,推高產值,鏈結國際創新研發及設計量能,提升國際競爭力。
3.健康福祉創新服務:藉資通訊科技及跨業整合,推動國內健康福祉產業創新服務模式;扶植健康福祉旗艦品牌,帶動相關服務與產品拓展國內外市場;瞭解健康福祉服務資源缺口,推動支援系統之鏈結;運用醫療與社福需求端相關資訊,輔導國內廠商生產因應需求之輔具產品。
(五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擴張性財政政策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7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42)
許委員就擴張性財政政策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財政政策應順應財經情勢,兼顧財政健全、租稅公平及經濟發展等目標,動態調整相關工具。政府近年為振興經濟採行赤字預算,積極推動各項財政健全措施,期藉調整支出結構、統籌各項資源多元籌措財源、適時調整稅制等方式,縮減財政收支缺口,在各部會共同努力下,成效已顯現。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入歲出差短審定決算數101億元,較預算數大幅縮減1,479億元,且中央政府總預算連同特別預算赤字占GDP比率下降至0.1%,為近年來最低。另104年度債務淨增加數僅210億元,較原預算編列之債務淨增加數1,692億元,減少1,482億元,顯示財政穩健及經濟發展得以兼顧。
二、為因應當前經濟情勢,央行自104年9月以來4度降息,透過寬鬆貨幣政策,活絡經濟活動所需資金;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適度擴增編列1兆9,980億元,較105年度成長1.1%,增加220億元;其中公共建設編列1,869億元,較105年度增加57億元,成長3.1%(如加計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特別預算157億元,整體規模達2,026億元,較105年度相同基礎增加73億元,成長3.7%);科技發展計畫編列1,062億元,創歷史新高,較105年度增加41億元,成長4.0%(如連同國防科技經費77億元、營業與非營業特種基金編列之研發支出194億元,共1,333億元,較105年度相同基礎增加55億元,成長4.2%),期厚植產業競爭力,帶動經濟成長。
三、為重建財政紀律,政府揭示「未來每年度債務成長率,不高於過去三年GDP年平均成長率」債務控管原則。惟鑑於舉債支應擴張性財政政策能有效刺激經濟,產生反景氣循環效果,進而促進GDP成長,政府將落實債務控管,審慎考量舉債額度內之資源分配,充分有效利用政府資源,俾兼顧經濟發展與維護財政紀律。
(五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如何因應面對中國大陸提出的多項促進跨境電商發展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8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54)
許委員就我國如何因應面對中國大陸提出的多項促進跨境電商發展措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全球電子商務成長態勢中,亞太地區的成長幅度最高,據資策會2015年調查,臺灣43.3%的電子商務業者希望拓展中國大陸市場,因臺灣的美妝保養品、美食伴手禮、母嬰用品等廣受中國大陸網友喜愛,經濟部商業司為協助電子商務業者拓展市場,98年至104年透過「兩岸電子商務產業合作暨交流會議」進行兩岸電子商務交流,104年6月兩岸產業合作小組第9次會議成立電子商務產業合作分組,爾後各項交流工作即透過此機制進行,並於104年11月兩岸產業合作小組第10次會議決議,於中國大陸福州、平潭及昆山等「海峽兩岸電子商務經濟合作實驗區」,推動通關、檢驗檢疫等方面的合作,促進通關便利化。
二、電子商務實驗區對臺灣企業之影響
(一)有利於我方電子商務業者經營中國大陸市場並帶動商品出口:
陸方於昆山電子商務實驗區提供跨境電商倉儲、入駐園區企業及引進人才之補助,希望吸引我方業者落地發展,帶動當地經濟發展,但相對而言,除有助於我方電子商務業經營當地市場外,亦有利於更多臺灣利基商品銷往中國大陸;同時,我方電商企業可藉由昆山市試點經營,增加商品知名度,並熟悉市場商情、運作及培養人才,有助於擴展至中國大陸其他區域或城市。
(二)針對人才與企業外移之風險問題:
從事電商業者必須瞭解目標市場的消費特性,與傳統製造業尋求最低成本而將企業外移不同,多數電商業者雖於陸方實驗區設立營運據點,其在臺營運據點仍會同時存在,並將總部設於臺灣,不致造成人才與企業外移。此外,業者透過不同地區經營,培養了解當地生態之臺灣人才,可使臺灣電商企業成為亞洲區域型企業或國際級企業。
(三)臺灣業者受惠案例:
以遊戲橘子集團旗下知名電商業者「樂利」為例,該業者營運總部設在臺灣,上海設有子公司進行業務拓展,將微熱山丘、一福堂、舊振南、佳德糕餅等臺灣優質商品在中國大陸各大綜合電商平臺開立旗鑑店;另我方「UDN買東西」電商業者亦評估與昆山通路合作並於昆山設立據點網站,銷售臺灣文創商品。
三、未來因應與強化作法
(一)協助我方業者妥善評估實驗區各項資源,降低跨市場經營調查之成本。
(二)藉由產業交流與合作工作,加強協助我方業者,同時擴大臺灣商品銷售。
(三)持續觀察潛在之風險,並建立諮詢與輔導管道。
(五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出口接連衰退及發展內需市場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34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9)
許委員就出口接連衰退及發展內需市場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關於提振出口
(一)行銷拓展面:加強新南向市場的拓展、擴大買主來臺採購、成立非洲市場推動辦公室、爭取伊朗解禁商機、成立土耳其機械行銷聯盟、強化臺灣經貿網服務廠商功能及增強跨境電商之行銷效能。
(二)能量建構面:持續辦理貿易金融支援、充實貿易人才供給,加強市場資訊的掌握,以強化出口拓銷效益。
(三)海外服務面:於印度成立「臺灣商品行銷中心」,提供廠商產品展示空間及駐地專人客製行銷服務;於杜拜成立「中東市場行銷育成中心」,提供廠商於中東設立據點之相關服務。
(四)形象提升面:以臺灣精品作為推廣標的,聚焦重點市場及我優勢產業,運用多元行銷傳播工具加強推廣,精耕臺灣產業國際形象。
二、關於發展內需市場
(一)推動產業創新:發揮國內產業優勢利基,推動智慧機械、綠能、亞洲.矽谷、生技醫藥、國防等五大創新研發計畫,以及循環經濟與場域推動計畫。透過產業與在地學研資源及人才培育的連結,將中央與地方能量整合運用,並引進先進國家技術及人才等,帶動中小型產業及相關服務業共同升級。
(二)促進民間投資:配合行政院國發會「跨部會促進投資小組」,主動拜會企業,協助解決水、電、土地、人力與人才等問題,掃除投資與經營障礙,並簡化投資程序,加速投資落實。
(三)加強招商投資:盤點產業發展需求,找出關鍵技術缺口,並篩選可引進關鍵技術、新經營模式及促進經濟成長者。105年將針對核心及五大創新產業,爭取擁有關鍵技術外商來臺投資,期達成對外招商達110億美元之目標。
(四)加強國營事業投資:藉由國營事業加碼投資,扮演火車頭角色,激勵民間投資。本部已研提106年度可行新興、擴大或提前投資計畫19案,總計畫經費3,050.7億元。主要包括中油公司高雄港洲際貨櫃二期大林石化油品儲運中心計畫、台電公司大潭電廠增建燃氣複循環機組發電計畫、臺中發電廠供煤系統改善計畫、太陽光電二、三期計畫及風力發電第五期計畫等,除擴大內需動能外,亦增添穩定電力供應之助力。
(五)革新法規制度:為符合新經濟發展需要,將全盤檢視法規制度,建立以創新、研發、服務、知識為導向的產業所需法制基礎。
(六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金管會十大金融科技計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9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57)
許委員就金管會十大金融科技計畫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金融科技(Fintech)的發展與應用成為金融業未來的重要趨勢,不論是由金融業增加科技的應用以擴大服務範圍,或是由科技業跨足金融服務範疇,金融業和科技業必須相互學習與交流。有鑒於此,各金融業相關公會、金融周邊機構於105年8月間陸續辦理多場座談會邀請金融業、科技業及相關專家學者進行溝通交流,就金融科技的發展方向、資訊安全、金融消費者保護及人才培育等議題,進行廣泛討論與溝通,希望能讓社會各界瞭解金融業積極投入金融科技之進展,同時蒐集及徵詢各界建議與意見。
二、美國通貨監理署(OCC)曾於105年3月提出負責任的創新(Responsible innovation)觀念,指出金融創新必須基於保護消費者權益、風險管理的原則。在兼顧效率、安全、公平與消費者保護下,金管會對於金融創新一向採取積極鼓勵的立場,已擬訂十項金融科技發展推動計畫,包括:擴大行動支付的運用與創新、鼓勵銀行與P2P網路借貸平臺合作、促進群眾募資平台健全發展、分散式帳冊(Distributed Ledger)技術之應用研發等。該計畫並不侷限於目前所提出之內容,未來會隨金融科技發展趨勢及各界建議滾動式檢討。
三、對於各界關切的金融科技議題,包括:監理沙盒、分散式帳冊、資訊安全、人才培育及消費者保護等,金管會將密切瞭解國外發展情形,並視國內的金融需求,適時推動相關機制,促使金融科技再進化。同時將持續促進金融業與科技業建立對話平台,並請各金融業別公會及周邊機構協助建立各金融機構可適用的基礎系統或規範。
(六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亞洲.矽谷推動方案」之定義與範疇、願景及中長期目標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33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4)
許委員對「亞洲.矽谷推動方案」之定義與範疇、願景及中長期目標等議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亞洲.矽谷推動方案」業經本院105年9月8日院會通過,將透過推動物聯網產業創新研發及強化創新創業生態系等2大主軸,以「鏈結亞洲 連結矽谷 創新台灣」為願景,並透過四大推動策略來推動,將創新能量延伸至下一世代的未來產業,搶進更多的潛在商機,具體策略如下:
一、強化創新創業生態系:透過活絡創新人才、完善資金協助、優化法制環境等措施,完善創新創業環境,其中亦包含委員所關心之創新採購議題。
二、連結國際研發能量:設立創新研發中心,做為單一服務窗口,整合矽谷等國際研發能量,並積極參與國際制定IoT標準及認證機制。
三、提升軟實力建構物聯網供應鏈:引導國內硬實力跨入軟體應用,並積極促成學研機構研發成果產業化。
四、打造智慧化多元示範場域:建置高品質網路環境,並擇定物聯網試驗場域,優先發展智慧物流、交通、醫療等應用。
本方案具體績效指標包含促進我國物聯網經濟商機占全球規模預計將由2015年的3.8%提升至2020年的4.2%,並在2025年提升至5%;同時也將促成100家新創事業成功或企業在台灣設立研發中心;培育成立3家台灣國際級系統整合公司,促成2家國際級廠商在台灣投資並將建立1個物聯網產業虛擬教學平台。
本院已責成國家發展委員會針對上述做法擬定具體分工,未來將督促各部會合作,集中資源,扶持在地新創並吸引國際人才來台,將臺灣打造為亞洲創新與創業人才匯集中心。感謝貴委員指教,敬請鼎力支持。
(六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推動臺灣創新創業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4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15)
許委員對推動臺灣創新創業發展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本院於今(105)年9月通過「亞洲.矽谷推動方案」,包含「推動物聯網產業創新研發」及「強化創新創業生態系」兩大主軸,其中,「強化創新創業生態系」即是希望透過人才、資金、法規等到位,完善國內的創新創業環境,並促進與國際鏈結。相關策略說明如下:
一、活絡創新人才:透過單一窗口,包含全球招商及攬才服務中心、Contact Taiwan入口網站及海外駐點,輔以放寬外國人才來台管道(如研擬鬆綁簽證、居留及聘僱等限制)及完善我國留才環境(如檢討僑外生畢業後留臺工作評點制度)等措施,積極延攬國際人才;同時,完善國內校園創業環境,鼓勵或補助青年或博士後研究赴海外蹲點實習,培養其國際視野。另,有關委員所提集結法人能量乙節,方案中亦已規劃建立產學研合作平台,鼓勵學校、法人釋出研發成果或專利,成立新創公司或與新創事業合作。
二、完善資金協助:加碼早期投資,協助創業者度過前期募資的高風險階段;研議鼓勵天使投資相關措施,並擴大與創投、企業及台商等民間資金合作;積極吸引亞洲新創事業來臺IPO;成立國家級投資公司、產業創新轉型基金,完善政府資金協助。
三、優化法制環境:數位經濟相關法制方面,將包含公司內部營運及管理與相關新興產業,如遠距照護、共享經濟及智慧聯網等議題,並研議實施監管沙盒(Regulatory Sandbox)制度,提供創新產品、服務、商業模式的測試環境。重要財經法制方面,將聚焦所得稅、鬆綁學校及師生參與創業之規範,及吸引國際人才等相關法規,以打造友善創新創業發展之法制環境
四、提供創新場域:強化既有創新場域與國際新創聚落連結;轉型既有學校育成中心並促進與國內外知名加速器聯盟;促成國營事業、大企業與新創事業及加速器合作。
本院已責成國發會針對上述作法擬定具體分工,未來將督促各部會合作,集中資源,扶持在地新創並吸引國際人才來台,將臺灣打造為亞洲創新與創業人才匯集中心。感謝委員指教,敬請鼎力支持。
(六十三)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0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0)
李委員就建請行政院檢討我國加入TPP之可行性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依TPP協定第30章規定,本協定開放給任何APEC成員之國家或個別關稅領域,及會員國同意之其他國家或個別關稅領域加入。新成員擬申請加入TPP除須取得現有會員國之同意外,且須全盤接受會員國達成之協議內容。擬加入國應透過雙邊諮商,針對TPP會員國各自關切之議題折衝協商後方得加入。
二、為展現我國推動加入TPP之決心,政府刻正積極進行內部結構調整,強化相關產業競爭力,以及內部法規制度之轉換與更新,讓臺灣能與國際接軌,加強競爭力。同時,我國正極力爭取TPP 12個會員國支持我加入TPP第二輪談判,並就各種雙邊經貿關切議題積極進行合作。
三、加入TPP之推動工作涉及跨部會整合與協調,現由行政院主管經貿事務之鄧政務委員振中統籌。目前各部會推動我國加入TPP之辦理情形如下:
(一)整體影響評估:TPP整體影響評估報告涵蓋總體面向及產業與議題別項目。鑒於評估議題廣泛,爰按業務權責分工,由各部會分工撰擬,刻正邀集專家學者討論修正。
(二)比較TPP條文與國內現行法規:TPP條文公布後,相關部會已針對第一波法規落差盤點結果提出修法草案及配套措施送行政院審議中,各部會刻正積極辦理各項修法相關工作,並針對行政命令落差項目擬定修訂程序及時程。目前各該法案修正進展如下:
1.遠洋漁業條例、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漁業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於105年7月20日經總統公布生效。
2.植物品種及種苗法、農藥管理法、商標法、藥事法、郵政法、專利法、著作權法、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行政院函請貴院審議。
(三)爭取會員國支持:本部目前已訪問大部分TPP會員國,表達我加入TPP之意願;為充分瞭解TPP協定,本部運用多種場合請益TPP會員國有關協定之確切內容及談判經驗;並透過TPP會員國(如:美、加、馬、墨、秘等)重要智庫研析我國加入TPP對該國之影響分析、說帖暨座談活動。將持續就各國對我關切雙邊經貿議題,研擬解決方案,並利用WTO、APEC會議及各種雙邊對話場合,展現我國加入TPP的決心與準備進度,爭取各會員國支持我方加入TPP。
(四)國內能力建構:針對TPP內容,不僅在政府部門間舉辦多場次溝通,也分別就議題別對外說明,以提昇國人的理解。且就未來TPP相關法規的執行面,特別是技術性貿易障礙(TBT)及食品安全檢驗及動植物防疫檢疫(SPS)措施,通盤檢視後提出相對應之計畫草案。
(五)深化國內溝通及意見徵詢:成立「TPP溝通專案辦公室」、設立「TPP專網」(http://www.tpptrade.tw/)及臉書「TPP來面對」粉絲頁(http://m.facebook.com/taiwantpp/),作為與各界的行動導向雙向溝通平臺。
(六十四)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政府2025年實現非核家園願景,再生能源發展之具體規劃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38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47)
李委員就政府2025年實現非核家園願景,再生能源發展之具體規劃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規劃114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達20%之目標,其中以太陽光電及離岸風電為主要發展項目,規劃設置目標量太陽光電為20 GW(Gigawatt/十億瓦),離岸風電為3 GW。
二、我國再生能源發展主要透過躉購費率制度推動,以合理利潤且固定的費率由台電公司與申設者簽約保證收購其電能20年,台電公司收購再生能源之成本,將反映至其售電價格中。
三、另以技術成熟可行、成本效益導向、分期均衡發展、帶動產業發展及電價影響可接受為規劃原則,規劃各項再生能源推動策略如下:
(一)太陽光電:採「初期以推動屋頂型設置,並逐步推動地面型大規模開發」之策略進行。
(二)風力發電:推動策略為「先優良後次級、先陸域後離岸、先示範後區塊」。
(三)生質能:發電方面主要利用廢棄物及沼氣,熱利用方面則推廣生質柴油取代部分化石柴油。
(四)水力發電:推動策略採「台電與民間雙管齊下;開發對環境友善水力資源」。
(五)地熱發電:推動策略為「優先開發淺層地熱區域:開發關鍵技術」及「長期發展深層地熱發電技術」。
(六)海洋能發電:透過分佈調查、建立海洋能利用共通技術及研發抗颱耐震系統等推動策略,開發多元化海洋電力。
四、政府為積極推動風力及太陽光電設置,現已核定「太陽光電2年推動計畫」,並積極研擬「風力發電4年推動計畫」,重點說明如下:
(一)「太陽光電2年推動計畫」:設定短程規劃目標2年內(106-107年)推動國內完成1.52GW太陽光電設置。其中屋頂型目標完成910 MW(Megawatt/百萬瓦),以推動中央公有屋頂、工廠屋頂、農業設施、住家、商用、縣市公有屋頂為主;地面型目標完成610 MW,以推動嚴重地層下陷區域、鹽業用地、水域空間(包含水庫、滯洪池、埤塘、魚塭)及掩埋場進行設置。
(二)「風力發電4年推動計畫」:106-109年陸域風力目標為745 MW,以進行中開發案件為主要目標,協助業者完成設置;離岸風力規劃設置目標為520 MW,將協助示範獎勵案如期達成,協助潛力場址案排除申設行政障礙,並推動離岸風電所需基礎建設。
五、再生能源推動需要結合各部會力量共同努力,因此行政院成立「能源及減碳辦公室」,有效促進各部會溝通協調,解決國土規劃、海域空間整合、併網工程、漁業權、施工碼頭、航道安全、法規障礙等問題,加速推動再生能源發展,以期達成114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之政策目標。
(六十五)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今年臺灣經濟成長率恐無法保1%,建請行政院檢討我國出口率衰退與投資不振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37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38)
李委員就今年臺灣經濟成長率恐無法保1%,建請行政院檢討我國出口率衰退與投資不振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本(105)年7、8月我出口已轉正成長:
全球經濟復甦仍顯乏力,近期除韓國與日本出口微幅上升外,其餘主要貿易國出口均持續衰減。由於半導體市況回溫,農工原料價格跌幅收斂,我國本年8月出口額創104年6月以來單月新高,且已連續2個月正成長,使本年1-8月出口累計衰減幅度較韓國小。另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本年8月19日預估我國本年經濟成長率為1.22%,可超過1%。
二、為提振國內投資動能,國家發展委員會已於105年8月間提出「擴大投資方案」,從政府部門投資、公營事業投資,以及民間投資等3層面來規劃;並以優化投資環境、激發民間投資、加強國營及泛公股事業投資、強化數位創新等4大主軸,研提多項推動策略,藉以達到提振短期國內景氣、創造就業機會;未來本部將從確保穩定水電供應、強化企業投資研發誘因、產業用地活化、推動創新產業以及協助企業數位轉型等面向全力配合。
三、本部為促進民間增加投資,積極推動相關作法如下:
(一)推動全球招商:透過「掌握脈動」、「主動出擊」、「落實深耕」等3大策略,積極開發海內外投資案源;選定五大產業及其關鍵技術與聚焦重點案源,並籌組招商團/小型機動團赴歐美日等地區,主動出擊招商。
(二)建構優質投資環境:設置行政院全球招商及攬才聯合服務中心,提供專案專責之投資一站式服務;執行產學合作培育政策提供產業所需人才,並適時檢討法規鬆綁。
(三)主動出擊關懷產業:配合國發會籌組「跨部會促進投資小組」,掌握企業投資動向與概況,深入了解業者投資所面臨問題,並透過本部排除投資障礙機制予以協處,加速落實投資計畫。
(四)協助排除投資障礙:本部不定期召開排除投資障礙協調會議,邀請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逐案協助廠商排除投資遭遇問題,並追蹤列管後續進度,以加速落實投資。
四、政府致力建構更優質的投資環境,以引導資金投入生產事業實質投資,藉由投資帶動經濟成長,將持續廣納工商團體投資建言,積極滾動式修正並提出各項改善作法,同時強化中央與地方政府間共同合作,主動積極招商,讓業者安心投資,同時帶動我國產業升級與經濟永續發展。
(六十六)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自來水水價調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0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3)
李委員就自來水水價調整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現行自來水水價未能完全反映合理成本,為維持服務品質與民眾需求,自來水事業長期仰賴政府補貼,形成用水量愈大者受補貼愈多,未落實使用者付費之現象。
二、低廉水價不利再生水、海淡水及節約用水之推動及自來水事業永續經營,故水價調整係為消除政府補貼之現象,並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進而反映成本與促進事業健全發展,確保用戶用水永續及安全。
三、鑒於水價是攸關產業與民生之重要議題,政府將在凝聚各界共識後,適時推動相關作業,俾使水價政策貼近民意。另本部設置之「經濟部自來水水價評議委員會」,其組成包括民間團體代表、企業代表、經濟及會計專業人士,以及行政院消保會、國發會等政府機關代表共同組成,以聽取社會多元意見凝聚共識。
(六十七)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檢討我國身心障礙手冊換證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1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8)
李委員就檢討我國身心障礙手冊換證政策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06條第1項、第4項及第5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104年7月11日至108年7月10日之間,對領有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者指定期日及方式,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或換發身心障礙證明。據本部社會及家庭署規劃永久有效期身心障礙手冊換證作業採4年分批方式通知辦理換證;截至105年6月,原持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者剩57萬227人尚未換發新版證明,規劃將於105年7月至108年7月分批完成。本部社會及家庭署共已召開16次換證小組工作會議,掌控及督導各地方政府換證進度,協助其解決執行換證作業所面對之各類困境。
二、為規劃辦理身心障礙福利與需求評估制度,本部特以「充實地方政府社工人力配置及進用計畫」,自100年起補助各地方政府共166名需求評估人力,並定期透過社會福利績效考核機制,督導各地方政府落實需求評估人員之專人專用;除社會福利績效考核之外,新制開辦迄今,本部社會及家庭署共辦理2次巡迴輔導、6次聯繫會議,每年亦均辦理需求評估人員訓練課程,以加強地方政府辦理需求評估人員之專業素質,並提昇其服務效益。
三、有鑑於雙老家庭或部分障礙者可能因缺乏家人或照顧者從旁協助,無法如期換證而影響權益,本部將持續督導各地方政府,針對有特殊需求之個案,於身心障礙證明到期前主動協助其換發證明;本法第14條之立法源由,係為能以有限福利資源作最有效益之運用,故採取各醫學會意見,明確範定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最長以5年為限,考量身心障礙者多數處於資訊弱勢之特殊性,爰於第2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未申請者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並於但書明定如屬不可逆之身心障礙者,則無須重新鑑定,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或視個案狀況進行需求評估後核發,以保障身心障礙者之權益。
(六十八)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建請政府檢討我國加入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之可行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0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68)
李委員就建請政府檢討我國加入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之可行性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目前RCEP之進展:
(一)RCEP成員已於104年11月東協高峰會中決定致力於105年完成談判,惟因16個成員經濟發展程度差異大,且多數東協FTA夥伴間均無雙邊FTA,各成員立場歧異,多數RCEP成員認為恐無法於本年底前完成。
(二)目前已完成14回合談判,第15至16回合談判已規劃於105年10月及12月舉行。
二、104年我與RCEP成員貿易額占我國貿易總額57.59%,達2,933億美元,臺灣為亞太區域供應鏈不可或缺的一環,且與東協等RCEP成員保持密切經貿關係,可見RCEP對我國之重要性,爰係以雙軌併行方式推動加入RCEP及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本部將與RCEP之16個成員建立溝通管道與互信關係,密切關注及蒐報RCEP談判進展以爭取支持,惟加入RCEP有以下不確定性與挑戰:
(一)RCEP須在完成談判並生效,且對新會員加入資格有定義後,我國才有申請加入第2輪談判之機會。
(二)RCEP談判迄今仍在進行,且各成員遵守談判保密原則,掌握談判內涵及預為因應有其難度。
(三)本談判由東協國家主導,該等國家與中國大陸關係密切,爭取加入將面臨政治上之挑戰。
(四)中國大陸為RCEP成員之一,因此我國對陸方採取差別待遇之貿易限制措施須妥善處理。
(六十九)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亞洲.矽谷推動方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0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6)
李委員對「亞洲.矽谷推動方案」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次:
鑒於「亞洲.矽谷推動方案」攸關我國未來產業的升級與轉型,為完善本方案內容,政府過去二個多月以來,已多次與新創社群及物聯網業者討論,並將各方建言納入本方案,且業經本院105年9月8日院會通過。本方案定位為「鏈結亞洲 連結矽谷 創新台灣」,以物聯網產業創新研發及健全創新創業生態系為二大主軸,並透過四大推動策略來推動,將創新能量延伸至下一世代的未來產業,搶進更多的潛在商機,相關具體策略如下:
一、強化創新創業生態系:透過活絡創新人才、完善資金協助、優化法制環境等措施,完善創新創業環境。
二、連結國際研發能量:設立創新研發中心,做為單一服務窗口,整合矽谷等國際研發能量,並積極參與國際制定IoT標準及認證機制。
三、提升軟實力建構物聯網供應鏈:引導國內硬實力跨入軟體應用,並積極促成學研機構研發成果產業化。
四、打造智慧化多元示範場域:建置高品質網路環境,並擇定物聯網試驗場域,優先發展智慧物流、交通、醫療等應用。
此外,有關委員所關心的法規、資金及人才等議題,本方案亦有納入相關具體措施相關,詳述如下:
一、活絡創新人才:透過單一窗口,包含全球招商及攬才服務中心、Contact Taiwan入口網站及海外駐點,輔以放寬外國人才才來台管道並完善我國留才環境等措施,積極延攬國際人才;同時,完善國內校園創業環境,鼓勵或補助青年或博士後研究赴海外蹲點實習,並加強訓練產業需求人才,建立產學合作平台,培育更多國內創新人才。
二、完善資金協助:加碼早期投資,協助創業者度過前期募資的高風險階段;同時降低IPO門檻及交易成本,以活絡創新資本市場。此外,將成立國家級投資公司及產業創新轉型基金,完善政府資金協助。
三、優化法制環境:積極推動財經法治之改革,以打造友善創新創業發展之法規環境。數位經濟方面,將包含公司內部營運及管理與相關新興產業,如遠距照護、電子商務及共享經濟等議題。重要財經法制方面,將聚焦所得稅、企業反貪腐與行賄及吸引國際人才等相關法規。
本院已責成國家發展委員會針對上述做法擬定具體分工,並隨時滾動檢討修正,俾利本方案之推動,未來將督促各部會合作,集中資源,扶持在地新創並吸引國際人才來台,將臺灣打造為亞洲創新與創業人才匯集中心。感謝貴委員指教,敬請鼎力支持。
(七十)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近期兩岸聯繫溝通機制停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38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54)
李委員就近期兩岸聯繫溝通機制停擺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520以來,政府已多次表達尊重1992年兩岸兩會協商溝通的歷史事實,在兩岸政策主張、法律規範及相關作為措施方面,均致力於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發展,並已釋放出相當大的善意,試圖拉近雙方認知的距離,中國大陸應深刻領略與體會我方的善意與彈性,務實理解與回應。
二、維持臺海和平穩定發展,維護得之不易的既有成果及保障人民福祉權益,是兩岸共同責任。未來政府將持續敞開溝通對話大門,包括陸委會與國臺辦及兩會制度化協商,全力維護兩岸現有機制,妥處相關事務,以增進兩岸互信、化解僵局,穩健開展兩岸關係。
(七十一)行政院函送趙委員天麟就高雄市產業具備發展氫能之優勢條件,建議將其設為氫能基地,轉型為綠能城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7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45)
趙委員就高雄市產業具備發展氫能之優勢條件,建議將其設為氫能基地,轉型為綠能城市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氫經濟之發展需考量相關技術研發進程、經濟效益以及國內天然氣儲量之配合:
(一)太陽光電及離岸風電等綠色能源尚處於發展階段,無多餘電能可電解產氫,工業餘氫則因氣源分散且雜質成分不一,純化成本較高,故目前國內氫氣來源,幾乎皆由天然氣重組產生。
(二)目前國內純度高之高價值工業餘氫,主要回收作為工業用途,經由商業販售或燃燒方式處理,若擬作為發電燃料使用,須評估氫氣料源供應之穩定性;而以天然氣、石油、煤炭等石化燃料做為投入原料產製氫氣,考量我國石化燃料幾全仰賴進口,且產製氫氣過程仍有CO2排放問題,爰現階段無法確保穩定、具經濟效益或競爭力之氫氣來源,將俟我國再生能源發電量達一定比例以上,且電能供電有餘裕時,方能考量將其電解產氫、儲存或輸出。
二、現階段氫能在高雄市之應用,因高雄市具有中油永安天然氣接收站、中油製程餘氫與部分氯鹼業餘氫等氫氣來源,可評估發電成本與法規面配套措施後,研擬投入定置型發電示範,並建立良好發電商轉模式基礎;另建議逐步推廣我國技術已發展成熟且有實績之氫能產品,例如:推動燃料電池增程巴士場域驗證計畫、高雄市愛之船觀光船舶驗證場域,或於大高雄偏遠或高災害潛勢區,推廣定置型氫能燃料電池作為通訊基地台之備援電力。
三、有關借鏡日本在氫能及燃料電池經驗及引進其相關專利等節,現階段則可朝我國技術發展成熟,且有實績之氫能應用與日本合作,例如:在定置型系統裝置部分,包括抗災用基地台備用電力、工業區餘氫發電、鐵道交通號誌備用電力、住宅用熱電共生裝置等;在移動載具動力部分,則包括機車、堆高機、代步車、觀光船舶等;另本(105)年度年底前,本部能源局將成立專案小組,針對日方免費提供之五千餘項氫能專利,逐項檢視評估我國燃料電池產業可引用之專利項目,並向日方請益技術引進與促進合作機會。
(七十二)行政院函送趙委員天麟就高雄煉油遷廠後,該廠區應轉型為氫能應用站並推動氫經濟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7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46)
趙委員就建議高雄煉油遷廠後,該廠區應轉型為氫能應用站並推動氫經濟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為落實蔡總統2025年「非核家園」之國家整體能源願景,以及2030年全國排碳量達到2005年水準並減少20%之減碳目標量,我國積極推動各種新及再生能源之開發及應用,本部規劃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之政策目標,於2025年太陽光電及離岸風電之裝置容量將達20 GW及3 GW。查目前並無多餘電能可電解產氫;至於工業餘氫因雜質成分較複雜,純化成本較高,故現階段國內氫氣來源,幾乎皆由天然氣重組產生;故氫經濟的發展,需考量相關技術研發進程、經濟效益以及國內天然氣儲量之配合。
二、現階段在高雄市之氫能應用,建議以我國技術已發展成熟且有實績之氫能產品逐步推廣,例如:推動燃料電池增程巴士、高雄市愛之船觀光船舶,或於大高雄地區之偏遠或高災害潛勢區,推廣定置型氫能燃料電池作為通訊基地臺之備援電力,俾於颱風等天然災害發生時,得以備援電力對外聯繫及求援。
三、為結合氫能加值應用系統,結合環境與經濟發展,將高雄市建置為臺灣的氫能示範城市,並促進加速其創新加值產業轉型,可研擬規劃及配套措施,並朝以下方向逐步推動:
(一)區域發電示範:高雄具有中油永安天然氣接收站、中油製程餘氫與部分氯鹼業餘氫等氫氣來源,可評估發電成本與法規面配套措施後,研擬投入定置型發電示範,並建立良好發電商轉模式基礎。
(二)交通載具驗證:高雄市機車使用率高居六都之冠,可朝氫能交通載具驗證方向推廣,而後續產業之長期推動與建立,應先完整規畫與評估相關配套措施,例如:儲氫罐交換設置、加氫站設置、氫氣供應方式及輸儲安全等議題,以利高雄市產業轉型正義之整體考量。
四、有關中油公司高雄煉油廠遷廠後的土地利用規劃,中油公司係國營企業,自當積極配合中央與地方政府政策,擬訂適合的廠區土地利用方案。
(七十三)行政院函送趙委員天麟就高雄市產業具備發展氫能之優勢條件,建議將其設為氫能基地,轉型為綠能城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8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48)
趙委員就高雄市產業具備發展氫能之優勢條件,建議將其設為氫能基地,轉型為綠能城市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氫經濟之發展需考量相關技術研發進程、經濟效益以及國內天然氣儲量之配合:
(一)太陽光電及離岸風電等綠色能源尚處於發展階段,並無多餘電能可電解產氫,工業餘氫則因氣源分散且雜質成分不一,純化成本較高,故目前國內氫氣來源,幾乎皆由天然氣重組產生。
(二)目前純度高之高價值工業餘氫,主要回收作為工業用途,經由商業販售或燃燒方式處理,若擬作為發電燃料使用,須評估氫氣料源供應之穩定性;而以天然氣、石油、煤炭等石化燃料做為投入原料產製氫氣,考量我國石化燃料幾全仰賴進口,且產製氫氣過程仍有CO2排放問題,爰現階段無法確保穩定、具經濟效益或競爭力之氫氣來源,將俟我國再生能源發電量達一定比例以上,且電能供電有餘裕時,方能考量將其電解產氫、儲存或輸出。
二、現階段氫能在高雄市之應用,因高雄市具有中油永安天然氣接收站、中油製程餘氫與部分氯鹼業餘氫等氫氣來源,可於評估發電成本與法規面配套措施後,研擬投入定置型發電示範,以建立良好發電商轉模式基礎;另建議逐步推廣以我國技術已發展成熟且有實績之氫能產品,例如:推動燃料電池增程巴士場域驗證計畫、高雄市愛之船觀光船舶驗證場域,或於大高雄偏遠或高災害潛勢區,推廣定置型氫能燃料電池作為通訊基地台之備援電力。
三、有關借鏡日本在氫能及燃料電池經驗及引進其相關專利等節,現階段可就我國技術發展成熟,且有實績之氫能應用與日本合作,例如:在定置型系統裝置部分,包括抗災用基地台備用電力、工業區餘氫發電、鐵道交通號誌備用電力、住宅用熱電共生裝置等;在移動載具動力部分,則包括機車、堆高機、代步車、觀光船舶等;另本(105)年年底前,本部能源局將成立專案小組,針對日方免費提供之五千餘項氫能專利,逐項檢視評估我國燃料電池產業可引用之專利項目,並向日方請益技術引進與促進合作機會。
(七十四)行政院函送余委員宛如就「公司、商業及有限合夥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網站執行成效、申請成功家數及執行人員配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3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99)
余委員就「公司、商業及有限合夥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網站執行成效、申請成功家數及執行人員配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公司、商業及有限合夥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網站」除了公司登記外,同時提供商業設立、有限合夥設立、公司設立名稱預查、成立勞健保投保單位、工作規則核備、預查馬上辦、英文名稱預查、出進口廠商新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上傳等,並以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辦理線上申請,確保線上身分認證及安全性。自100年5月起提供服務至105年8月止,線上申請案件數累計超過30萬件,平均每月超過4千件,大幅減少民眾舟車勞頓及現場等待時間,近年來更整合提供跨機關服務,包括增加勞健保投保、工作規則核備等功能,提升開辦企業容易度。
二、整體而言,該網站提供相當程度之便利性,惟目前申辦時民眾仍需檢附多項應備文件上傳及檢送相關文件,因而影響民眾線上申請意願。本部除檢討簡化應備文件外,亦將加強相關申登機關執行人員之教育訓練及宣導,以確實發揮線上申請作業功能,並持續以友善使用者介面(UI)改善操作功能,便利民眾線上申請公司登記並提升使用效率,以提高民眾使用線上申請之意願。
三、有關執行人員配合問題,本部將藉由各種教育訓練及宣導會議,督導執行人員檢討改進。
(七十五)行政院函送余委員宛如就經濟部推出之全球攬才網站Contact Taiwan,其平臺之內容設計並不符合使用者需求,未能達到吸引外籍人才之效果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3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00)
余委員就經濟部推出之全球攬才網站Contact Taiwan,其平臺之內容設計並不符合使用者需求,未能達到吸引外籍人才之效果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配合行政院建立全球單一網絡平臺,建置「Contact Taiwan」網站
(一)為因應國內產業發展,補足國內高階專業人才缺口,新建置「Contact Taiwan」網站,以行銷臺灣整體攬才環境為主軸,並聚焦國內關鍵領域人才之延攬,除人才與職缺媒合功能需以帳號登入外,其餘功能及網站內容均無須帳號,即可瀏覽。
(二)加強「五大創新產業」及「新南向政策」之宣導:配合政府產業政策,於網站宣傳「五大創新產業」資訊,並聚焦五大創新領域人才之延攬,同時建置「東南亞人才專區」,提供國內廠商布局東協之人才服務。
(三)網站依使用者需求設計:Contact Taiwan網站提供線上職缺的媒合,同時採取一站式服務,提供海外人才來臺生活所需資訊,並於各階段(來臺前評估、尋職、入國時申辦手續、入國後生活等)遇到問題時,皆有線上諮詢服務。另該網站以分眾方式服務不同對象,依海外臺灣人、在臺畢業僑外生、外籍專業人士及臺灣雇主等,依身分別給予不同資訊。
(四)為協助企業延攬海外人才,本部致力改善人才來臺工作機制及服務,惟吸引人才成效尚需跨部會政策誘因及企業提供完善待遇多方配合。
二、有關Contact Taiwan網站與Contact Singapore網站之比較
(一)新加坡Contact Singapore網站功能:
1.該網站連結至Contact Singapore Job Portal(接觸新加坡工作入口網),人才加入會員前可看到全部職缺之6項基本介紹,倘欲瞭解職缺詳細資訊,則需註冊為會員。
2.加入會員必填欄位有13項,包括學經歷、教育程度、欲應徵的工作等,同時須上傳個人履歷。
3.由於個人資訊較少,廠商必須下載履歷,增加資安風險。
(二)本部Contact Taiwan網站功能:
1.求職者加入會員可看到所有職缺9項基本資訊,加入會員後可看到21項詳細職缺內容。
2.加入會員之必填欄位計20項,廠商反映資訊完整,才能瞭解海外人才,且毋須逐筆下載人才履歷,增加便利性,且人才可視其意願,同時上傳5種檔案,包括履歷及作品集等。
3.Contact Taiwan網站與Contact Singapore比較有其優勢,包括職缺內容詳細、提供三種註冊管道(Facebook、LinkedIn、Google)、可後續上傳5個履歷或作品集、會員登入網站紀錄保留、登入會員後可以取得較多的職缺資訊(21項公司職缺內容)、APP依身分的不同提供人才與職缺搜尋。
(三)本部前曾接獲企業反映,倘外籍人士提供個人資訊不夠完整,由於文化不同、距離的限制,對於人才想從事的產業、職務的類別、希望待遇等都必須有先期的瞭解,企業才能快速判斷是否有機會媒合,如認為有機會,將再後續安排見面或網路視訊,所以業者反映外籍人才必須提供較詳細的個人資訊,未來將視業者需求予以調整。
三、有關加強廣宣開發國內企業職缺及海外人才
(一)本部Contact Taiwan網站於105年6月28日正式啟用,目前已有3,648名人才及848家廠商登錄網站會員,目前網站已協助企業延攬164人。為擴展網站企業職缺及海外人才供給,本部已加強下列措施:
1.籌組國內產業攬才聯盟,掌握國內需求:透過與國內產業公協會合作,迅速掌握業者海外人才需求,並藉由綿密海外攬才網絡,使海外專業人才能迅速接觸臺灣產業之攬才訊息,以精準人才媒合。
2.擴展海外人才網絡,提供多元人才管道:透過美國、日本、東歐及東協等駐外單位持續與相關科技社團及知名學府建立聯繫管道,期強化海外社團之連結,延攬優秀專業的人才來臺服務,以帶動國內產業的發展。
3.運用關鍵字宣傳:本部為加強Contact Taiwan網站之宣傳,目前已搭配關鍵字宣傳,提高Contact Taiwan網站曝光率,經統計Contact Taiwan網站在全球主要國家之關鍵字搜尋大多排名前10名,為持續加強廣宣,已函請29個重點駐外館處強化廣宣,吸引海外人才加入會員。
4.已於LinkedIn經營社群平臺網絡,並推文廣宣臺灣產業優勢及積極推動5大創新產業,透過網路社群之連結,增加臺灣知名度。
5.已請僑務委員會推薦海外科技團體,並函請教育部推薦在臺僑外生社團,以強化人才與Contact Taiwan網站之連結,增進人才豐富度。
(二)有關加強公司職缺介紹一節,鑒於國內各產業的職缺需求與條件迥異,本部已規劃加強對廠商之宣導,使企業提供較詳細之職缺說明,如「所需經驗與背景類型」、「所需之專業條件」、「從事之職務內容」,以利企業在短時間內招募合適人才。此外,建議「薪資待遇」欄勿空白,可考慮填寫「依能力與工作經驗從優敘薪」。
四、網站提供一站式解決來臺生活相關問題
(一)Contact Taiwan網站將定期向使用者作問卷調查,以蒐集使用者意見,做為未來改善的參考。此外,網站已建立民眾意見回復機制,加強網站服務,提供問題解答。
(二)Contact Taiwan網站已透過與LinkedIn、FB之連結,除增加網站曝光度外,亦蒐集使用者意見。該網站已整合跨部會資源,以一站式攬才資訊服務方式,提供全方位來臺工作資訊,積極推動國際攬才及媒合來(回)臺就業及創業,相關資訊包括簽證、工作環境、生活居住、稅務法規、金融理財、健保措施、子女教育、海外留學生回臺兵役等。
另該網站亦有網實合一功能,結合專人專責之服務窗口,提供海外人才諮詢服務。
(七十六)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尼伯特颱風過後之農損補助及建材價格哄抬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2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91)
王委員就尼伯特颱風過後之農損補助及建材價格哄抬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減少本(105)年7月7日、8日尼伯特颱風造成之農業損失,行政院農委會主動或依地方政府之申請於同月9日至29日公告臺東、屏東、高雄、桃園、雲林、新竹、嘉義、花蓮、臺南等為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並請地方政府儘速完成勘查、抽查及審核程序,以利農民及早領取救助金及儘速進行受災地之復耕、復建。目前該會刻正研議修正「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將有助於簡化救助程序及加速救助時效。
二、另為協助受災農民,行政院農委會已採取之措施如下:
(一)復建方案:
1.啟動及擴大產業技術服務團,協助農民災後復耕、復建及清園。
2.短期人力支援,包括農業志工團,以及與勞動部媒合短期人力儘速清園,回復產銷秩序。
3.協調重型機械及農機具儘速調度支援。
(二)專案輔導措施:訂定果樹、荖花及荖葉等長期作物專案輔導措施規範,補助每公頃最高5萬元之種苗費,以及有機肥每公頃最高9千元。
(三)輔導產業轉型:臺東縣政府利用民間善款補助荖花、荖葉現金救助有案之農民轉作他項作物,規劃執行600公頃,每公頃補助12萬元。
三、又,有關受災民眾重建家園所需建材之相關市場,屬成熟穩定之市場結構,價格向趨穩定,尼伯特颱風或許造成短期需求增加,惟市場物資尚足供應,且公平會於災後即嚴密監控,尚無接獲涉及人為聯合壟斷之檢舉或反映情事,倘事業以聯合調價及壟斷市場等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手段影響市場供需與價格,則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該會將依個案事實予以查處。
四、此外,公平會及行政院農委會已針對壟斷及操縱農產品價格等案件業務協調分工,有關農產品因供需失衡所產生之價格波動,倘經行政院農委會進行產銷調節後仍有異常情形,則先由該會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6條進行查處,若發現有多家業者涉及聯合操縱價格之跡象,該會得移請公平會依「公平交易法」查處,涉有「中華民國刑法」第251條意圖哄抬囤積情事者,則移請檢察機關調查。
(七十七)行政院函送張委員麗善就兩岸虱目魚契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3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97)
張委員就兩岸虱目魚契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漁業團體與中國大陸洽簽民間漁業合作協議或意向案,因涉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行政院農委會於本(105)年7月29日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1、第35條涉及政治性合作、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及商業行為應遵守等規定,函送各地方政府、全國漁會、養殖漁業發展協會及三大遠洋漁業公會,請其轉知所屬漁業團體或會員,僅為宣導現行相關規定,並無針對性,故有關媒體報導影響虱目魚契作部分並非實情,行政院農委會及臺南市政府均已澄清說明,且該商業行為已進行5年,政府立場一向未干預及限縮契作。
二、另臺灣養殖虱目魚年產量約7萬公噸,外銷量約1萬公噸,整體產值約40至50億元,民國104年我國虱目魚出口量9,678公噸(不含魚苗),主要出口沙烏地阿拉伯、美國及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等國計7,468公噸,占總出口量77.2%,出口中國大陸約19公噸,占總出口量0.19%;本年虱目魚1至7月出口量5,037公噸,較104年同期成長14.9%,其中出口中國大陸25公噸,已較104年同期成長386%。
三、又,100年中國大陸上海水產公司(103年起轉為海魁水產公司)與臺灣學甲食品公司簽訂虱目魚契作,年契作量由1,800公噸增加為2,160公噸,契作價格由45元/斤逐年調減至104年之40元/斤,100至104年我國虱目魚出口中國大陸分別為913公噸、906公噸、1,539公噸、1,555公噸及19公噸,本年1至7月為25公噸,歷年出口情形變化甚大,顯示中國大陸市場穩定度不足。
四、此外,有關本年兩岸虱目魚契作暫停之情形,經臺南市虱目魚養殖協會說明,係因104年虱目魚契作2,160公噸,中國大陸方面有庫存壓力,故全數於臺灣加工廠直接外銷至中東與美國等地,且本年度虱目魚受年初寒害重創,導致魚苗價格翻漲,養殖成本提高,惟海魁集團仍要求維持40元/斤之契作價格,雙方就契作價格仍無共識,合作停擺。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為因應虱目魚契作暫停,本年7月11日業召開研商會議,會議決議肯定兩岸虱目魚年契作量雖僅占年產量3.1%,惟有助於穩定部分漁民收入,且與會單位皆認為永續發展虱目魚產業,仍應從產業結構及產銷體系進行檢討及改善,並加強拓銷中東、美國、中國大陸等國際市場。
五、目前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除依前開會議決議檢討產業及產銷輔導措施外,並每日監控虱目魚魚價變動情形,且已規劃執行國內外行銷措施如下:
(一)國內行銷:配合盛產期輔導產業團體於臺北希望廣場、電子商城及與超市等通路合作辦理行銷活動,另協助產業團體與地方政府整合地方產業特色辦理產業文化活動,以及輔導業界開發多元之虱目魚產品等。
(二)國外行銷:持續協助業者參加國際性展覽,如北美海產展、中東與非洲海鮮展及海峽兩岸福州漁業博覽會等。
(七十八)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我國出口持續疲軟,政府應加強輔導既有中小企業提升產業體質,加強經營及創新能力,以減緩這一波全球經濟寒冬對我國的影響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35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20)
邱委員就我國出口持續疲軟,政府應加強輔導既有中小企業提升產業體質,加強經營及創新能力,以減緩這一波全球經濟寒冬對我國的影響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由於全球經濟景氣復甦緩慢,國際需求疲軟,以及金融市場動盪、匯率變動、國際油價及大宗商品價格低落、全球供應鏈調整與各國採取貿易救濟措施,使我國貿易動能減弱。
二、為提振我出口力道,本部除持續密集辦理各項拓銷活動,期於短期提振業者出口信心外,105年度並新增多項拓銷作法:
(一)行銷拓展面:加強新南向市場的拓展、擴大買主來臺採購、成立非洲市場推動辦公室、爭取伊朗解禁商機、成立土耳其機械行銷聯盟、強化臺灣經貿網服務廠商功能及增強跨境電商之行銷效能。
(二)能量建構面:持續辦理貿易金融支援、充實貿易人才供給,以及加強市場資訊的掌握,以強化出口拓銷效益。
(三)海外服務面:於印度成立「臺灣商品行銷中心」,提供廠商產品展示空間及駐地專人客製行銷服務;於杜拜成立「中東市場行銷育成中心」,提供廠商於中東設立據點之相關服務。
(四)形象提升面:以臺灣精品作為推廣標的,聚焦重點市場及我優勢產業,運用多元行銷傳播工具加強推廣,精耕臺灣產業國際形象。
三、政府除透過出口拓銷政策,全力提高輸出機會外,更積極推動內需產業發展,透過綠色能源科技創新產業、國防產業、亞洲.矽谷計畫、亞太生技醫藥研發產業、智慧機械創新產業等五大創新研發計畫,以及循環經濟專區產業刺激內需。在策略作法上,將更強調產業與在地學研資源及人才培育的連結,同時以區域發展平衡為前提,將中央與地方能量整合運用,引進先進國家技術及人才等,讓這些策略性產業具備國際競爭力,並帶動周邊的中、小型產業及相關服務業共同升級,成為下階段臺灣經濟躍升的引擎。
四、有關加強輔導中小企業提高生產業體質,加強經營及創新能力,作法如次:
(一)提高產業體質:
1.透過一般性諮詢診斷、分層分級輔導、品質獎項輔導、轉型創新輔導等方式,協助企業階段性成長,由基礎深耕至全面品質提升,進而挑戰卓越,樹立典範。
2.輔導廠商建立符合國內(際)或客戶特定要求之標準或產品驗證,取得國際大廠之訂單,協助中小企業跨領域轉型為五大創新產業高值化發展。
3.推動產業別上下游價值鏈品質輔導及以大帶小體系供應鏈輔導,提升中小企業品質管理能力。
4.提升中小企業綠色、節能減碳能力,扶植中小企業永續發展。
(二)促進創新研發:
1.運用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鏈結產學合作,加強扶植潛力企業創新研發,提供企業先期創新概念形成(POC)、研究開發(POS)到實現商業化及市場價值(POB)的一條龍服務體系,提高創新成果至經濟貢獻的轉化率。
2.鼓勵公民營機構設置中小企業創新育成中心,提供進駐空間、儀器設備、研發技術、協尋資金及管理諮詢等多項輔導資源,降低創業及研發初期的成本,進而提高創新創業成功機會。
3.辦理設計加值之診斷及輔導,輔導中小企業將技術結合創新設計,帶動中小企業提升設計能力,並邀請國際級設計機構、曾任國際獎項評審、或產品設計生產開發領域卓有績效之國外學者專家,來臺進行專題演講,並指導中小企業將產業核心技術商品化。
(三)加強經營能力及提升海外行銷能力:
1.本部將於105年10月起設置專職服務窗口與網站,以中小企業海外拓銷需求為出發點,深入瞭解中小企業國際行銷的不同需求,協助其從本部相關專案計畫找出其所需要之功能及服務,提供國際行銷客製化服務,以提升其產業與國際競爭力。本案服務對象包含已接受本部相關單位輔導之有潛力廠商,以及主辦單位運用大數據分析挖掘出口潛力廠商,透過專家評選機制篩選後進行輔導。
2.利用貿易大數據核心技術,分析解讀全球貿易資訊,協助廠商(含中小企業)精準行銷及掌握市場機會,並加強結合串聯國內產業智庫的研究能量與貿易推廣機構之國際行銷能力,提升出口拓展效益。
五、本部將持續加強推動上述措施,將臺灣經濟成長從「效率驅動」轉換為「創新驅動」,讓經濟、環境和社會均衡發展,使全民共享經濟發展成果。
(七十九)行政院函送徐前委員國勇就財團法人中興工程科技研究發展基金會改隸經濟部主管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4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07)
徐委員就財團法人中興工程科技研究發展基金會(下稱中興基金會)改隸經濟部主管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中興基金會係由本部監管之財團法人中興工程顧問社(下稱中興社)所捐助成立,經教育部於76年6月許可設立在案。嗣因中興基金會考量其工程技術之專業性,以及為利取得各項工程與經濟建設相關資訊,以進一步有效促進業務推動等因素,爰申請將主管機關由教育部改隸為本部,本部於105年7月18日核予許可。
二、本部主管之財團法人種類大致可分為以協助提升經濟發展為目的,從事促進工商經貿、能源資源、產業科技及資訊應用等4大類別。中興基金會捐助章程第2條明定該基金會係以提升我國工程科技水準,配合國家政策,促進經濟建設之發展及科技之普及推廣為成立宗旨,又捐助章程第6條規定「經濟部指派之政府代表應占半數以上」,符合「財團法人法」(草案)第48條第2項規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由主管機關遴聘之;及第3項「捐助章程規定董事人數應計入主管機關遴聘之董事人數」。
三、本部目前刻正辦理中興基金會下(10)屆董監事人選規劃作業,為加強控管政府捐助財團法人,避免政府因官派董事未過半數,而無法掌握公設財團法人,該基金會下屆董事代表9席中,將由本部推派6席、捐助人中興社推派3席;至監察人1席部分,依該基金會捐助章程規定,亦由本部指派,總計官派董監事共7席(達三分之二以上),俾利落實政府對主管之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監督管理。
四、本部對主管之經濟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業務概況及各監管法人設置目的、工作計畫、經費運用、財務狀況、營運績效等皆依相關規範,定期進行盤點與彙整;並由其近年業務執行狀況與營運績效,確認是否任務已達成、設立目的已不存在或已無營運實益等情形,藉由評估結果,期能提出相關機制規劃;並因應時空背景變化,如何就業務性質作實質改革及體質轉換,以發揮功能、創造績效。
(八十)行政院函送吳委員秉叡就汽車燃料使用費宜隨油徵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1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85)
吳委員就汽車燃料使用費宜隨油徵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汽車燃料使用費為車輛使用道路所衍生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本質為「道路使用費」。隨著非汽柴油車輛(如電動車等)之發展,車輛用油多寡與使用道路之關聯性已非必然,隨油徵收已未必具備公平之實施環境。以美國為例,目前隨油徵收之公路信託基金亦面臨車輛節能提升及替代能源車輛比重增加、費率長期未提高等因素,其收入已漸不足以支應道路養護修建,需另由政府稅收增加財源挹注。又新加坡針對車輛以排氣量徵收之道路稅(Road Tax),亦為隨車徵收道路養護修建所需經費之案例,我國現行隨車徵收方式並非特例。
二、汽車燃料使用費倘採行隨油徵收,於加油時須區分使用道路車輛為徵收對象,避免一律附加於油品銷售時課徵汽車燃料使用費所衍生適法性問題,農漁機械、民生、工業等非屬車輛用油須有關部會配合建構複雜之辨識機制,整合難度高,且相關身分及用途證明作業亦有嚴重擾民議題。一旦車用油及非車用油存有價差,不論管理稽查方式為何,人性追求低價之心理促使民眾提桶購油宣稱非供車輛使用等違法情事必然發生,未課徵汽車燃料使用費油品之流用及轉售問題將無法避免,尚可能衍生油料存放公共安全議題。
三、倘汽車燃料使用費隨油徵收後造成收入銳減,將衍生各地方政府分配額度驟降,嚴重衝擊道路養護之根本財源,使各級公路之養護工作無以為繼,危及交通安全,且無法避免須另籌更多公務預算投入道路養護所需經費,導致非道路使用者補貼道路使用者之更大的不公平現象產生。
四、汽車燃料使用費改採隨油徵收須確保道路養護財源穩固及避免徵收成本大幅增加,本部曾邀集相關部會召開座談會議,咸認50年代實施汽車燃料使用費隨油徵收曾遭遇油品流用及費收嚴重短徵等問題,現今仍可能發生,將導致道路養護修建財源無法穩健維繫,加油站亦因徵收成本及現行作業複雜度增加而強烈反對汽車燃料使用費附加於油價。
五、就國家稅費徵收立場,汽車燃料使用費隨油徵收以併入能源稅(採不區分對象一律就源徵收)實施為佳,一方面兼顧公平原則,另一方面也可一併解決汽燃費單獨隨油徵收之界面處理問題。在未併入能源稅隨油徵收實施前,考量道路為公用設施,即使車輛未使用仍須常態性定期養護道路,現行隨車徵收機制,道路養護財源可由車輛使用人依據平均用車習慣共同分擔該固定成本支出,尚屬合理之可行作法。
六、近年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透過汽機車繳費通知併單寄送、多元繳費管道及三代監理資訊系統之發展,徵收成本已可降低,公路監理機關並同步加強車籍清理、徵收宣導及催繳後,實徵率亦已大幅提升。在未併入能源稅隨油徵收前,目前汽車燃料使用費維持隨車徵收方式辦理,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以穩定維持(約460億元/年),並確保車輛所有人使用道路之安全性與便利性。